湖北大学成立调查组调查处理梁艳萍发表不当言论的问题,你怎么看?
知乎用户 土豆 发表 这两天这回答又被翻出来了,看到处理结果,其实不是很满意,保留意见,不多做展开。 说一下为什么要实名举报。因为这个梁某的言论触及了我的两个底线,一,支持鼓吹国家分裂,二,媚日,美化侵略。 那些在评论里说我搞文革套路的,也 …
美国宪法是个不断在演化的项目。在第十四修正法案通过前,第一修正法案(“国会不能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经常就被践踏。根据 Akhil Reed Amar 的理论说,是因为最高法院不太敢和国会干上。
比如在 1798 年,John Adams 就签署了国会立法的 Alien and Sedition Acts,其中 Sedition Acts 的一部分内容就是不能瞎诋毁政府。这个法案的动机是当时美国正准备和法国战一场。(Quasi-War)
(SEC. 2. And be it farther enacted, That if any person shall write, print, utter or publish, or shall cause or procure to be written, printed, uttered or published, or shall knowingly and willingly assist or aid in writing, printing, uttering or publishing any false, scandalous and malicious writing or writings against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either house of the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with intent to defame the said government… then such person, being thereof convicted before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having jurisdiction thereof, shall be punished by a fine not exceeding two thousand dollars, and by imprisonment not exceeding two years.) [Avalon Project]
Thomas Jefferson 和 James Madison 都很反对这项提案,认为它触犯了第一修正法案和第十修正法案 (“宪法未授予联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在 Thomas Jefferson 的势力控制国会后,其中的三条法案(包括 The Sedition Act)就被废了。
后来通过的第十四条修正法案,将权利法案的大多数条款也在适用在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身上。也就是说,之前国会不能限制你的言论自由但是州政府可以,但是第十四条修正法案就指出了,现在州政府也不行。接着 Akhil Reed Amar 之前的理论,它的意义是历史上来说法院和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上更容易,然后一旦有了州政府违犯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法案的先例,对付起国会就会容易不少。当然这也只是 Akhil 的一个理论。
听起来好像第一修正案要牛逼起来了,但是即使在第十四修正法案被通过后,关于第一修正法案的争议还是不断。比如就像楼上有人说的,在战争期间瞎 bb 政府还是有可能会引火上身。比如 1918 年 Eugene V. Debs 仅仅因为发表了反对美国参加一战的演说,就被以违反了 1917 年惩治间谍法(“意图上和实质上的阻碍政府为战争征兵”)而不受到第一修正法案的保护为由,被判了十年有期徒刑(Debs v. United States),虽然他被提前放了出来。既然你已经耐心的看到这里了,我就放个彩蛋吧。Eugene V. Debs 被关在监狱里的时候还参加了 1920 年美国总统选举,并且怒获 3.41% 的选票。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喜大普奔。
貌似说了一大段废话。主旨不在直接回答楼主的问题,而在扯淡。
其他的最高法院关于第一修正法案的判决都可以在这里找到: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involving the First Amendment。在 Free speech 一栏里面列了各种类型自由言论的判决(比如上面的通敌罪,其他的包括色情言论,学校可以限制学生的言论自由等等)。楼主的自由言论的边界在哪里在那一栏里的判决就是最好的回答。
总而言之,宪法上的确是说了公民有言论自由,而且它的实现在强化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你啥都能说。唯一的例外就是国会的辩论了 (宪法,Article I, Section 6, Clause 1):… and for any Speech or Debate in either House, they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shall not be questioned in any other Place。这里说的是 any speech,也就是说啥都能说,并没有说造反的话不能说之类的。你在国会辩论时如果瞎说话是可以被其他议员投票赶走的,但是在国会外并不能对你说的任何话而定任何罪。(注意这里并没有说你说的话不能成为你犯的罪的证据,比如你在辩论的时候说你贪污了,这个和绝对的言论自由无关。我记得就在最近几年还有个 case 针对这个情况的。)
顺便给楼主推荐两门关于美国宪法的课,我觉得还是很有意思的,希望能帮助到楼主:
(America’s Written Constitution)[https://www.coursera.org/learn/written-constitution]
(America’s Unwritten Constitution)[https://www.coursera.org/learn/unwritten-constitution/]
很好的问题,不过言论自由的边界是个很大的课题,可以写好几架子的书。如果想稍微深入了解,可看 Stone, Seidman, Sunstein, Tushnet 和 Karlan 一起写的_The First Amendment_, (16 年为止是 5th edition 了)。书虽然很厚,但是非常好读,好理解,展开讨论也基本覆盖了目前的司法热点。
**简单来说,就是 it depends.. 具体到不同的言论方式,言论内容,不同的关联方,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时代背景都有不同。**这里就只说一下关于言论内容:
目前有个比较普遍试用的 **categories of unprotected expression_,(不受保护言论的分类)**可以简单的理解一下。关于第一修正案保护边界的类别是在判例法下最近一个世纪演化出来的。第一次提到 “category” 是在 1942 年的_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 其中提到了 “the lewd and obscene (淫秽), the profane (亵渎), the libelous (诽谤), and the insulting or’fighting words (挑衅 (容易引起争论的) 的言词)’” 这类的言论是不受宪法保护的。
但是这个类别的概念,一般不会作为判决引用依据,是一个学界 / 司法界总结出来,经常会讨论的一个话题。这里科普的话,偷懒引用 http://www.wneclaw.com/medialaw/unprotectedcategories.html
有六类 (category)- “well-defined and narrowly limited” - 的言论,如果满足其定义,一般情况下是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
1, subversive advocacy (advocacy of illegal conduct) - 煽动违法性言论
2, fighting words - 挑衅 (容易引起争论的) 的言词
3, true threats - 威胁
4, obscenity - 淫秽
5, child pornography - 儿童色情
6, commercial speech that concerns illegal activity or is false/misleading - 事实错误或者关于违法活动的广告
这六类言论的定义,在不同的情况下甚至有不同的解读,这里就不一一展开了,在贴的链接中有一些解读,详细的类别分析有很多文章,网上找一找就好了。
美国司法界对于定义一个类别 (category) 的言论非常审慎,一般来说,一个类别的讨论建立往往需要十多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跨度。甚至学界对于是不是有这六类也是有分歧的。比如有些认为诽谤,侵权类也可以算作基于言论内容的不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这个就见仁见智了。
保守派大法官 Scalia 在 2011 年, _Brown v. Entertainment Merchants Association_的多数意见判决书中提到美国司法界不应该再增加新的类别,按照目前的形势来看,未来几十年类应该不会有新的类别。
(玩笑)如果有,可能就是 9 个大法官都觉得政治不正确的 “hate speech” 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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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看到好多人提到,“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 or CPD test (明显而即刻危险),想澄清一下,CPD test 在 1927 年的 Whitney v. California 就基本不用了。
目前非要用 test,那么标准应该是 1969 年的 _Brandenburg v. Ohio_中提到的 Brandenburg test - 观察是否言论中有 “imminent lawless action”(迫近的违法行为)。具体来说就是(1) 言论(主体)是否直接煽动或者制造迫近的违法行为,(2)言论(主体)是否很可能煽动或者制造迫近的违法行为。关于 “imminent” 的定义,目前也没有清晰,所以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相比 CPD test, Brandenburg test 适用的言论更少,更严格。
这里简单提一下关于这个 test 的历史沿革和司法界学界对于第一修正案发展的内在逻辑。最早提起第一修正案 “limit”(边界 / 限制) 是 19 世纪末的时候,最高院提到了 “tendency,"(倾向)后来在 20 世纪初发展成了 “bad tendency”(坏的倾向),顾名思义,就是法官觉得言论有坏的或者不好的倾向,那么该言论就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这种 test 给了法官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在 1919 年 Schenck v. United States(反战运动人士散发拒绝征兵的言论), 里 CPD test 第一次被提出,在 6 个月过后的 Abrams v. United States_又再次被提起。但是因为 CPD 中的 clear 和 present 定义非常模糊,从提出开始,司法界(包括几位最高院大法官)学界都发出了很多质疑。在 1927 年的 Whitney 案过后,CPD 中的 present 就换成了 imminent 的,imminent 比 present 定义的情况更少,但是整个 20 世纪的前 40 年,言论自由并不是司法界学界的热门话题,所以整个 test 的适用性也很有限。举个例子,1931 年的_Stromberg v. California_居然还在用 “bad tendency.” 1940 年以后的案子里,CPD 才基本消失,到 1950 年的_Dennis v. United States, CPD 完全被否定,但是出现了新的 balancing test。该 test 也没撑多久,最后用了 1969 年的 Brandenburg test。而且最重要的在于,test 不是一个单一尺度,在判定言论是否被保护的时候,一般只有跟暴力 (violence) 和公共安全 (public safety) 联系在一起的时候会用。举个例子,色情类言论,用此类 test 完全不沾边儿,但是色情类还是非常受限制的。
梳理一下年代,我们很清晰的能看到整个 20 世纪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在扩大第一修正案的范围,让言论越来越自由,这根整个美国政治和社会发展是密不可分的。CPD 刚被提出的时候(1919) 正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战争年代有其特殊的背景。举个例子,1917 年有美国人说第一次世界大战因为 J.P. 摩根大发战争财,所以是 J.P. 摩根的阴谋,该” 造谣者 “被关了 3 年,放在今天,是不可想象的。。从 1919 一直到 50 年代民权运动前夕,整个美国的政治氛围还是因为战争和苏维埃意识形态的威胁而非常紧张,因宣传工人运动,红色主义被入狱的不在少数。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权运动的高涨,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越来越多,而最高院也慢慢收紧了政府对言论的控制(大法官们都换过好几轮儿了..). 所以最近 40 年,关于政治性强的言论基本没有上过最高院,而司法界学界讨论的关于第一修正案的内容也与时俱进,比如虐待动物类,色情类,广告类,网络言论类,以及最近很火的 hate speech 类等等等(比如上面有人提到的 3D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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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ia
很多人对美国的言论自由有片面认识。总体上美国言论限制不算太多,但绝对比大多数人想象得要多得多。我提供一些事实给大家参考:
(1)美国没有官方宣传部门,但是它的宣传机构和宣传体系非常完善,并且也比其他国家成熟和隐蔽得多。
(2)正因为其成熟和隐蔽,它的信息过滤能力也比其他国家成熟和隐蔽。除了审查和封杀,它有各种手段来确保大多数国民接受它想要传达的信息。而且由于它没有硬审查制度,这种信息过滤能力非常有迷惑性。参考诺姆 · 乔姆斯基的《以自由之名》。书中提到了很多作者作为少数派知识分子精力的区别对待。比方说一个电视台做一期讨论某个议题的时评节目,邀请作者作为非主流观点代表参加。貌似客观公正,却采访和嘉宾发言的时候突然对他设置很多障碍,并在最后对他的发言进行剪辑,让播放出来的内容跟他的本意相差甚远。而且,这帮媒体有很多方法能让持非主流观点的人看上去像傻子或神经病,让观众觉得这些人很可笑,以达到其引导舆论的作用。早先央视刘欣与美国主播的在线辩论其实就是一个例子。美国主播在开始辩论前先用许多语言营造一种假设,接下来无论刘欣说什么,观众都有先入为主的不信任感。
(3)在美国,泛泛地骂美国可能没人管,但是如果有针对性地反驳、批评或揭露某些政策和行为,或者质疑其主流价值观就会被区别对待。Youtube 上为中国说好话的各种自媒体,还有那些质疑废青的人们,无论是来自中国还是别的国家(美国人、德国人、马来西亚人),都遭遇了后台限流和自动删粉。很多视频作品一上传,就会在其标题旁边标记红叉,暗示其是虚假信息。央视在其网站上的官方频道内容被降分辨率。央视频道所有视频被标记 “CCTV 是由中国 ZF 资助的媒体”,就好像福克斯 CNN 这些传媒大鳄从来没有接受过政治资金一样。另外,脸书上支持中国、撑港警的帖子,很多都被莫名其妙屏蔽。下面就是油管上一个马来西亚 UP 主的遭遇(其实这个马来西亚博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五毛或者粉红,并没有一味赞扬中国,只是有一点亲中立场而已):
![](data:image/svg+xml;utf8,)
(4)美国有很多红脖子民族主义键盘侠。你可以说美国的坏话,只要你不怕被喷得连你妈都不认识。
(5)在美国,无论何时我说话都会小心,万一说错话就可能有大麻烦;反倒是中国日常生活没那么多顾忌。很多人说在美国不能发表种族歧视言论,这个我不想讨论,因为我也不赞同种族歧视。我想说的是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导致我真正实实地担心我发表的言论。我只举个我朋友的例子:我们一个俄罗斯来的老师教关于医保体系的课,课上介绍了一下俄罗斯的医保政策,结果突然一个学生摔门而出,向学院投诉说他在给俄罗斯做政治宣传,这种大帽子咱国内都几十年没人扣过了,而且居然学院还一本正经地对这个老师进行了一番审查,虽然最后裁定这个老师没有犯错,但整个魔幻的过程已经让我无法直视美国的言论自由了。相反,很多来过中国的老外觉得中国的氛围出乎他们意料地自由。
如图:
我明天期末考有一章就是这个,我就简单的说说吧:
个人有不受限制的权力去讨论公共事务,只要没有直接威胁到公共秩序就好。(这里的重点是 “直接”,所以说间接威胁的不算)。我们 professor 是这么说的:“okay to advocate ideas, but not to incite violence”
有一个叫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 的东西去评定。
除了狭义的言论之外,symbolic speech 也是受保护的,例如符号和手势。而且 campaign spending 也是 freedom of expression 的一种表现。
Hate speech 也是受保护的(expression that is offensive or abusive, particularly in terms of race, gender, or sexual orientation)。
关于 slander(spoken)和 libel (written):If information about “public figures” turns out to be wrong, that’s not enough to make a case. Must prove there was malice.(恶意的)
电视上的言论自由是受严格限制的。所以很多脏话要消音
广告的言论自由也是受限制的。不可以 misleading 和 concern an illegal activity.
推荐一本书:批评官员的尺度
前面知友们回答的都很专业,我想从我个人的 “体验” 来聊聊。
“体验” 是指,youtobe 和推特。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言论自由” 是个很复杂的东西,不是指你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有一次在推特上和香港人吵架——你看我这烂德性,到哪都一样。香港人说我支持政府,我当然不愿承认 “别说我没支持政府,我就是支持政府了关你屁事?” 这下不要紧,当然我敢这么说是因为我读过推特的条款,我没有违反任何一条,但是当我说完这句话,原本正常的帐号,开始和微博一样诡异——可看,但不能说,转天再打开推特我的 “推” 被全部删了。
我点开菜单——点击帮助,我留言问发生了什么?被告知帐号冻结了。后来我才发现,像这样的大陆用户不止我一个,有传言说大约有四千多个大陆用户被封了。
言论自由在西方的语境中指的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法律规定,而企业在法律上的定性是个人,如果你违反了企业——比如推特——的规定,企业是有权 “拉黑” 你的。
我没违反推特的任何一项条款,当然不会善罢甘休,我就找客服 (有中文服务),当然推特也不说禁你言了,只是打着核实信息的名义,让你提供你个人的各种信息。为此我还想办法开通了谷歌服务,注册了谷歌邮箱,可能她也没想到一个大陆人能做到这些,这些障碍我一一破除,给推特提供了完整的个人信息,但没人理我了。
原则上我可以起诉推特,但你想想也知道,对于一个农民工来说是多么没有操作性,所以我只好闭嘴。所以说,如果你的政治立场与企业负责人的政治立场有分歧的时候,那么企业会有各种方法让你闭嘴,除非你是非常牛逼的帐号,比如伊朗驻美大使馆。
另外推特有一个规则,我能理解但个人认为不公平: 他会根你提供的数据来给你制定符合你道德偏好的底线,比如你从注册起很长时间不发布色情视频,那么推特就会默认你不可以发布色情内容,否则就有封号的风险——外国人也弄小号;如果你一开始就发色情视频,你所面临的言论环境要比我们这些人宽松的多。
我还不死心,我当时的想法是,除了我不想玩了,谁也阻止不了我,我在 QQ 联系到了一个卖推特号的加拿大华人,花 5 加元——大约当时是 20 多人民币——买了一个小号,继续我的推特之旅。
推特上发生了一件有意思的事。起因是,一名英国女性用户,表达了对英国法律的担忧——一名男性强奸声称是跨性别者,因此 TA 被关在女监。这名女性用户表达了担忧 “生理性别男的跨性者可以自由出入女性卫生间和浴室让人感到焦虑。”
大约一个星期后,她被所在企业辞退了,公司的理由是歧视女性和跨性别者,大概公司是不想惹麻烦。这位用户也不是善茬,起诉了所在公司,但官司输了。
她也像我一样绝不善罢甘休,开始一轮的街头政治,然后联合推特上的知名大 V,运酿舆论,并得到了《哈利波特》的作者 JK. 罗琳的声援,发推说 “没有任何歧视性言论,而被区别对待。”JK. 罗琳这条推特随即便被网民攻陷,各种 “Fuck you”,罗琳最终删除了这条微博。
转天,那位用户的帐号也不见了。。。。。。
我的心拔凉拔凉的,注销了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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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萧瀚老师的 “宪法案例研习课”,轮到我们小组“案例辩论” 了。案例是 “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特找与之相关的“言论自由” 法规,以飨众同仁。
一、美国宪法上言论自由的特点
“法治政府”是美国 “民主政治” 的精髓,而 “法治政府” 又依赖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及法律,长年累月积累而成的民主经验,因此,美国的 “言论自由” 既非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定义。
美国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有下面几个特点:
1、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及应用有其时间性。平时,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解释采取 “优先主义”。例如,在平时当言论自由与财产权冲突时,则以言论自由为优先。在战时则采取 “逐案弹释主义”,如战时宣布戒严、限制民权等。
2、言论自由权的最后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个人不得自己释法执法,或择法而从。
3、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权的解释,以维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
4、最高法院在解释言论自由权时根据美国的国情、政治体制、政治经验,而不是沿袭英国的传统。
5、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采多数决定原则。一经多数裁决,多数意见即具宪法效力。少数人反对声音再大也得服从多数的决定。由于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他们的政治思想、党派立场能影响裁决。所以两党都力争以多数控制裁决。
6、重要的原则是不追求用一个定理或公式来笼罩所有有关言论自由案件,而是逐案依其案情来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争执。
二、美国对宪法上 “言论自由” 的限制
1、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
越战期间,美国各地反战分子纷纷以焚毁美国国旗或征兵卡作为抗议,他们在审判中每以焚毁征兵卡是象征性言论,而力辩其应受 “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 的保障,但被最高法院拒绝。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
最高法院说:“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机作为取笑的言论也不受保障,在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 “请勿开玩笑” 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说“Hi Jack!”(杰克你好吗?)航警一旦听见,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这说明公共安全重于个人的言论自由。
3、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
1951 年美国一大学生有一天站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听众公愤,咆哮喊打,骚动暴乱一触即发,该大学生被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
4、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
罗克福德市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毗邻学校上课的公共场所蓄意喧闹,扰乱学校上课时的安静与秩序。
5、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
最高法院认为,一个记者无权以主张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权为理由,对他人名誉作伤害性攻击;法院对被控诽谤的新闻业被告,从来没有授予他以新闻编辑的绝对特权的先例;散布虚伪不实的资料本身无资格享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之保障。
6、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
新泽西州一城市命令禁止任何人使用扩音器或其他喧闹乐器在大街小巷作扰乱公共安宁秩序之商业宣传,某案被告因此遭取缔并送审,几经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该市命令并未违反宪法上所保障的言论及集会自由。
7、不能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违犯交通规则。
8、监犯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因狱政安全而受限制。
关于监犯应否享有组织监犯工会权及言论自由权,联邦法院认为监犯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同狱政管理及公共安全的公权力两相比较,公权力大于私权利,对监犯的言论自由的限制显然是基于维护狱政安全的公权力的必要性及优先性,否则,监犯工会与典狱官对立必定要出事。
9、军人言论自由的限制。
1974 年李维上尉公开反对越战,并鼓动黑人拒服兵役参战,被军事法庭依据《统一军法法典》判刑,被告不服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军人与平民不同,军人虽亦有言论自由权,但与平民言论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时所受到之限制及约束程度自亦不同。
10、军事基地不是候选人行使言论自由行的场所。
1976 年美国总统大选时,著名小儿科医生施帕克在竞选时,偕员曾在某军事基地进行竞选活动,散发竞选传单,发表政治演说,遭到当局取缔。被告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军事基地旨在训练士兵,而非提供政治舆论场所,官方军事活动不应涉及任何政党政治竞选活动”。言论自由及竞选活动不得在军事基地行使,已成美国定例。
11、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
所谓 “招致冲突的言论” 是指对任何个人具有强烈侮辱性及挑衅骂人,而有造成对他人伤害,或立即招致反击斗殴的恶言恶语包括下流、诲淫、猥亵、诽谤等言论。这种言论既不具任何“适当沟通的意义”,也缺乏“表示任何社会价值及意见真理”,所以不在宪法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内。
12、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
例如,广播电台或播音员都不得用下流肮脏的话语来广播。凡用此类秽语的电台,如经听众举证告发,联邦政府即在该电台申请延长营业执照时予警告或停发的惩戒。1973 年 10 月某日纽约市一家电台播出长达十二分钟的 “连篇脏话”,事后其播音员即遭听众控告。
13、咆哮公堂的言论不受保障。
1970 年 “艾伦案” 被告受审时咆哮公堂,扰乱审判,被判罪不服,经最高法院裁决,“涉讼当事人”如不服法官劝告即可采取三项措施:
(1)可将其嘴用布封闭并绑在椅子上仍留庭受审;
(2)将其带出庭外,等其恢复平静并承诺遵守法庭秩序再回庭上;
(3)裁其侮辱法庭。
14、议员言论免责权所不保障的言论。
议员言论及行为分为 “立法言论行为” 和“非立法言论及活动”。前者受言论免责权保障,后者则不受保障。例如致函三军首长为立法目的索取有关资料为立法行为,但将该项所得资料作为竞选活动之用则为政治行为,不受保障。还有一些言论和行为不受保障,如记者招待会或接受记者访问时所发表的谈话,在非议会场所发表演说,将国会记录复印向选民或外界散发,打电话给政府官员干涉施政的等等。
15、没有违背契约而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
如 1968 年中央情报局退职人员施奈卜违背任职誓约而撰书泄密,受控告。
16、黄色书刊不在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
17、诈欺不实的商业广告不受言论自由的保障。
18、毁谤性言论不受保障。
凡情况所说不实,或完全不顾所说是否真实的恶意攻击的言论,应负担民刑责任。
综上所述:
(1)美国的言论自由在平时并不是绝对不受限制,在战时尤受限制【例如 “申克诉合众国案” 】;
(2)言论自由是权利也是责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权利;
(3)言论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须以宪治政府的存在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无法无天;
(4)政府虽然讲纯粹言论不得侵犯,但对涉及行动的违法言论仍采取干涉主义。
边界由最高法院决定,美国没有国王,最高法院代替国王这个仲裁者的位置,同样最高法院的决议可能会被之后的最高法院推翻,一旦你接受这个设定,那就是这个国王认为烧国旗合乎言论自由,但下个国王认为烧国旗违法法律,以最接近这一届国王决议为准(1968 年最高法院通过了第一个联邦反亵渎国旗法,1984 年最高法院又裁定烧国旗无罪,猜猜现在这事闹到最高法院又会整出什么结果?时代变了)
美国的言论自由其实不复杂,就是为自己话负责,骂美国,没人理你就是言论自由,有人以此证明你违法你就去坐牢,张嘴骂某个名人,人不理你就当痛快嘴了,人理你就打官司,官司赢了就言论自由官司输了就侮辱诽谤,所以美国骂明星的多了去了,要多脏有多脏,但你骂资本家的话有概率引来律师,所以大家尽量不骂资本家(至少说在法庭上不会被定义成侮辱诽谤的话)
自由这个东西吧是一种权利,权利对应责任,你可以行使你的权利,但也要为你所说的话负起责任,自由不是没代价的
网上有一派非常神奇的言论,即认为美国的言论自由仅仅是针对公权力而言,换句话说,认为言论自由这项制度仅仅约束了公权力。我不知道他们说这些话有什么依据,即使美国真的认为只有政府才不能侵犯言论自由,难道在应然层面,普通人和其他非官方的社会组织就可以不尊重他人言论自由了吗?
即便是最支持言论自由原则的联邦最高法院也指出,一个人不能在拥挤的剧院里高喊 “着火了”(1919 年申克诉美国案)。换言之,言论自由保障的是一个人可以说什么话的权利,只要这些话侵犯了某些法律上认为比较重要的利益,那就会被限制。只要没有侵犯这些利益,任何人都不能将其禁言,否则,言论自由将形同虚设。例如,我当然可以在话剧结束后,高喊 “我不喜欢你们这些演员,你们演得太烂了。” 这时没有任何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让我为此言论付出代价。如果剧院此时派安保人员把我架出剧院,认为我扰乱了所谓影院秩序(当然,这是毫无根据的,不可能有什么影院禁止观众发表这种言论),反而侵犯了我的人身自由权。
说这么多,主要是针对有些人认为的,推特封号的行为并未侵犯言论自由。我承认,对公权的约束确实要更强,但对其他 “权力” 就没有任何约束吗?发表言论难道不是私权吗?私权和私权之间难道不会冲突吗?在发表言论一方私主体不违法和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私主体(何况还有某些具有更强大支配力的私主体)难道没有容忍义务吗?
秉持言论自由只约束公权这一信念的人,还是美国中心主义的思维在作祟。
补充:还有些网友认为,只要不是公权,禁他人的言就无可指摘,那像某些互联网平台随便删评禁言就不算侵犯言论自由了,我认为这是不合适的。尽管我们可以从平台违反用户协议这一角度间接约束它们,然而力度显然不及把言论自由上升为一项基本权利的高度大。
而且容忍义务在法律上是普遍存在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袋地通行权(如果我所在的位置被你的地盘包围,只有穿过你的地盘才最节约时间,你就负有容忍我穿过的义务,当然我也有尽量不对你造成损害的义务)。再例如只要对于所有权的行使是合法且没有极端不合理,他人就负有容忍义务,例如一个人买了一百个西瓜,但又全砸烂了(如果在路上砸,可能违反市政管理的规定),尽管浪费可耻,但他人都有容忍的义务,无法让其为浪费行为负责。当然,如果这个社会物资匮乏,那就另说了。
另外,尤其是在互联网上,信息的自由发布与流通是最大的价值,特别是考虑到一些互联网平台在一些细分领域具有垄断地位,如果认为平台没有某些容忍义务,未免对于 “权力” 的理解太狭隘和教条了些。韦伯就没有把权力这一词语限定在公权,而是一切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地位当中。而用户和消费者,在很多情况下,其行为都被互联网平台支配。
最基本的言论自由是政府不能因为人民的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等,而对人民采取不正当(合法不合法是一回事,如果一个政府要限制言论自由,就是要特别立法限制)或是迫害的 措施。
但是这不代表在有基本言论自由的国家内,你提出你的想法,其他人(不是政府)不能批评、检举你的不当用词或是删除你的留言(某些社群网站上的功能) 。
在欧美你能宣扬共产主义,但是其他人批评或是主流媒体报导批判是可以的。
联邦调查局一直在监视有关抗议活动的所有推文,并将其发送给当地警察。
⚠️ 请注意!推特已经封锁了发布 #BlueLeaks 文件的账户!请不要再在推特发布和转发相关内容!您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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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唯一一个带有这个 key word 的问题
我觉得边界就在这。
你要是在公共场所说,我是白人或者黄种人我自豪,讨厌那些黑鬼。要不了多久你会收到法院的船票!
通俗的讲,言论自由什么都可以说,但是不能侵犯别人的隐私与权利。焚烧国旗案其实就是个人与国家孰轻孰重的问题,最终的判决倒向了个人,因为国家是由个人组成,没有个人就不存在国家
美国一直都有一部敏感词词典,连人壬之类的词都不可以在美国知乎上说,这个就是美国言论自由的界限
看情况,比如说对于美国这种民主且言论自由国家,希拉里邮件门爆料人一定不是被暗杀的。(你还可以去看看克林顿家族)(逃)。
美国主要适用普通法体系,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在判例中。
例如最近的一个案子:Wilson v 国务院,要求将 3D 打印文件内容划为自由言论范畴,无论最后判决如何,之后这里的边界将因这一判决而确定下来。
当然,进一步的问题是:法院依据什么做出判决?——回答是:社会正义原则。
而关于社会正义原则,这里 有比较详尽的回答,注意其中这样一段:
尽管法官和法学家通常并未意识到上述原则,但他们在处理案件时,实际上却大致遵循着它,而法律规则的长期演化趋势,更与该原则相吻合。
观察 这个案子今后的判决,可以对上面这段文字做个验证。
边界在于是否引发暴力。(Snyder v. Phelps)
不能用种族做文章;不能用外表做文章;不能用身体残疾做文章;不能侵害儿童
这四个就是美国言论自由的禁区
在美国,可不可以,
对着一个女人大喊:
你这个该死的墨西哥同性恋,和黑鬼一样令人恶心!
你问边界? 边界就是 不侵犯别人的情况下 你可以随意说。但是政府除外
我可以认同这位 85 后家长的观念,就是自由一定不是绝对的,边界一定要有的,如果说绝对的,无边无际的自由其实会让人产生恐惧感的,因为边界还有规则会让我们觉得安全的。就像最近的时候,我听到一位音乐导师给我说过这样一段话:他说,当规则与混乱相遇的时候,就产生了艺术。因为我们知道艺术作品都是很有生命力的,但是,每一个音乐作品或者绘画作品,它既是这个作者个人经验,个性,还有情感的表达,他也是遵循着这个艺术本身的规则和规律的,当这两种东西相遇的时候就撞击出了火花,撞击出了能够被大家所接受和流传下来的经典的艺术作品。具体到每个生命和每个人的时候,其实也是这样的。很多的规则都是我们从小培养去养成的,去学会遵守的,这就像遵守游戏规则一样,但是我们在遵守游戏规则的同时,我们又可以去尽情的发挥,自己的天分,去施展自己的智慧,包括是融入自己的情感,这都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一个游戏没有规则的话,那也是无法进行下去的,也会陷入完全的混乱之中,我觉得像健康的正确的饮食习惯,作息习惯还有生活中方方面面的这些习惯,都是要从小来养成的,可能到了 7.8 岁的时候,你在想去养成他一个正确的健康的习惯或者是纠正他以前不正确的习惯已经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了,但是如果你从他刚出生开始,比如说从他吃奶的时候开始,吃辅食的时候开始,就注意养成他一个很好的饮食包括就餐方面的习惯,这对他以后是非常的有好处的,那我个人呢,是不太喜欢 “约束” 这个词,我更喜欢 “养成” 这个词,因为约束是违背他的意志的,这之间必然会有很大的博弈会有很大的征战,但是,如果从最初的时候来为他养成一个好的习惯,这样的规则的建立和养成一定是更加水到渠成的,我个人认为呢,能够让自己生活的更加健康,有序,不打扰他人的习惯,是一定要建立起来,培养起来,和去遵守的,在这个基础之上,个性应该更加自由的去发展,特别是我们的想象力,孩子们的想象力,一定要多加保护,让大家的想象力都可以天马行空,能够创造出更多的智慧的成果。
简单得讲,法律层面,公民有对公权力监督、讨论、提出异议的自由;对个人来讲,与仇恨、暴力、威胁等有关的言论,会受到法律制约,比如你如果语言威胁某人,某人可以要求警局给你发禁令不能让你在某人身边多大范围内出现。
道德层面,不能发表对他人可能造成伤害的言论。另外现在政治正确愈趋严重,发表歧视性言论很可能有被公司、学校开除等严重后果。
礼仪层面,平时和别人说话,要尊重对方,无论对方是什么年龄、性别、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等等。反驳对方的观点时,对事不对人。可以讲观点哪里有漏洞,不能攻击对方人品、性格、智商、相貌、职业、收入等等等等。
除了以上限制,基本可以自由发表你想说的话了。个人理解以上基本算是普世价值观念的一部分吧,大概欧美日韩一类的现代国家都类似观点吧。不一定完整,大体这个意思。
知乎用户 土豆 发表 这两天这回答又被翻出来了,看到处理结果,其实不是很满意,保留意见,不多做展开。 说一下为什么要实名举报。因为这个梁某的言论触及了我的两个底线,一,支持鼓吹国家分裂,二,媚日,美化侵略。 那些在评论里说我搞文革套路的,也 …
知乎用户 土豆 发表 这两天这回答又被翻出来了,看到处理结果,其实不是很满意,保留意见,不多做展开。 说一下为什么要实名举报。因为这个梁某的言论触及了我的两个底线,一,支持鼓吹国家分裂,二,媚日,美化侵略。 那些在评论里说我搞文革套路的,也 …
知乎用户 五羟色胺 发表 搞笑的是,这件事情传到日本变成了这样 日本人认为这货是个五毛,冒充日本人在中国网络发布极端言论,意在煽动反日情绪。。。 PS:评论里有质疑说日本人知不知道五毛党,这个他们确实是知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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