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徐亚光:公诉人涉嫌受贿30万不属于回避事由|包头记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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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庭审,包头案彻底突破底线。对检察长徐亚光和涉嫌受贿三十万的检察官李书耀的回避申请,检察长徐亚光本人当庭宣称,涉嫌受贿不属于检察人员应当回避的理由,也不承认其本人的种种不当履职行为,并建议法庭当庭驳回辩护人回避申请。

辩护人着实震惊,检察长竟然能为对其本人的回避申请发表意见,也无视法律规定,不依法处理回避申请,转而建议合议庭当庭驳回!在辩护人激烈的反对声中,今日休庭。正式开庭已经十天之久,仍旧未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但庭审仍在强行推进。

辩护人早在7月11日的庭审中,就当庭举报公诉人李书耀收受被告人家属30万元,并要求在庭上播放李书耀向被告人家属索贿的录音证据。合议庭坚决阻止辩护律师播放证据,宣布休庭。而后审判长郝喜喜决定:将辩护人提出的线索移交纪检部门,在纪检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前,检察官李书耀继续作为公诉人参与庭审。辩护律师当即申请李书耀回避。审判员曹波宣读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称公诉人李书耀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辩护人对其个人行为的意见,不得在庭上发表。

7月12日,辩护人惊讶发现,被实名举报、申请回避的检察官李书耀仍然以公诉人身份参与庭审。检察长徐亚光对此未加制止,称昨日合议庭已经作出决定,检察官李书耀暂时不需要回避,涉嫌收受贿赂也不是刑诉法第30条回避情形中的请客送礼,并且纪委调查没有结果前,辩护人也不得申请回避。如果辩护人再就此问题提出回避申请,就是在扰乱法庭秩序。

检察长如此回应,完全违背法律规定。在今日的庭审过程中,各辩护人不得不向法庭阐述李书耀检察官必须立即回避的理由。

第一,检察长徐亚光称合议庭已经于7月11日对李书耀的回避作出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检察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如果合议庭违法作出决定,是严重超越职权的行为,将构成对合议庭新的回避事由;如果合议庭没有作出决定,徐亚光检察长就是在当庭撒谎。

第二,公诉人的言词反映出的观点是涉嫌犯罪必须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回避理由,但是根据《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因此,在辩护人提出申请检察官李书耀回避之后,应当休庭,通知检察院,等待有权机关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庭审不能继续进行。

然而李书耀检察官时至今日仍旧坐在公诉席上,肩负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们,尤其是负有领导责任的检察长徐亚光,如何能对此无动于衷?

第三,检察官李书耀与被告人之间已经构成控告人与被控告人之间的重大利害关系。检察官李书耀目前已经不仅仅是审判长口中的国家公诉人,如果其确实收受了贿赂,在诉讼活动中为被告人提供便利,那么他就是涉嫌受贿三十万元的国家公诉人;如果其“坚守了底线”,虚构自己的能力,接收了巨款后没有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提供便利,那么他就是涉嫌诈骗的国家公诉人。不论是哪种情形,都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情形。

辩护人理由充分,法律依据明确,然而法庭未予理会,在今天下午宣读其“已经作出了好几天”的《庭前会议报告》,对此,辩护人强烈反对,法庭宣布休庭一个小时。

徐亚光照片,图源网络。

而后,重新开庭。合议庭不处理前述问题,先是宣读稀土高新区法院院长作出的处理合议庭回避问题的决定,认为辩护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驳回回避申请。而后便是检察长徐亚光突破法律底线的意见表达:

“7月11日下午,袭祥栋、王振江等辩护人当庭举报公诉人李书耀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王然索贿30万,多名辩护人、被告人向法庭申请李书耀回避,同时因徐亚光涉嫌歪曲、曲解法律、包庇李书耀,申请徐亚光回避。现公诉人发表如下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目前,辩护人的举报已经由高新区法院移送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相关部门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目前公诉人李书耀未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不属于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形,暂停其履职行为于法无据。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当庭驳回。因此,依据该规定,出庭检察人员李书耀、徐亚光现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法定回避情形,公诉人建议法庭依法当庭驳回辩护人和被告人关于李书耀、徐亚光的回避申请,发表意见完毕。”

接受请客送礼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接受三十万元受贿款就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了吗?而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根据上述《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在诉讼活动中,检察人员因涉嫌违反犯罪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必须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

法庭是一个神圣的地方,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也是履行非常神圣的职能,共产党的法庭上不应当允许一个涉嫌受贿三十万的人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也不允许对此进行袒护的检察长无动于衷,更没有被申请回避人为自己发表回避意见的道理!

如果不是辩护律师激烈反对,合议庭很可能为了推进庭审,当即驳回辩护人对检察长徐亚光和检察官李书耀的回避申请,让法律沦为一纸空文,辩护人不寒而栗。不由得猜想,本案的判决书是不是已经制造完成,就等待强行推进的庭审结束后当庭宣判呢?

撰文|周俊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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