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购 150 份熟肉维权」买家回应质疑,称「不想讨论道德问题,合法就行」?

使用CN2/CN2GIA顶级线路,支持Shadowsocks/V2ray科学上网,支持支付宝付款,每月仅需 5 美元
## 加入品葱精选 Telegram Channel ##

知乎用户 卖花强 发表

很喜欢罗翔老师的一句话:法律是对人道德的最低要求

知乎用户 水笙​ 发表

买家邵某曾有八次购买过期产品的记录,他说了很多,不止题目中描述的这一点:

1,商家是食品加工厂,有 20 名员工,而非婆婆和儿媳的网店,食品加工厂跟老人并无关系。

2,此前销售的产品确实注明了品名、配料、保质期、生产单位等产品信息,但是 150 份的产品没有注明信息。

3,150 份扣肉留有三天的准备时间,因此并非商家陈述的时间仓促。没有注明基本信息并非一时疏忽,可能是懒得做或者是逃避抽查。

所以问题关键是:

第一、到底是二十个人的小型加工企业,还是婆婆媳妇的网店。

第二、婆婆到底参与了制作还是仅仅到网上博取同情。

第三、未贴标签到底是时间紧迫一时不慎,还是故意为之?

这三个问题可能会很大程度上决定网民的立场,因为婆婆不慎被骗五万和小型加工厂未执行安全标准被处罚五万是两个故事。

职业打假不光彩,但如果商家没有完全陈述事实同样也有问题。

此外,事件发酵至此,屡屡热榜头条,一篇报道中所提到的 “商家有百余人的微商团队”,很难说没有发挥作用吧。

知乎用户 封面新闻​ 发表

重庆卖熟肉 “三无产品” 被罚案追踪:法院派员听取被告方意见 原告再提交立案申请起诉其诽谤

4 月 22 日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近期引发社会关注的 “卖 150 碗熟肉‘三无产品’被罚案” 发布通告。通告称,22 日下午,该院已派员前往当事人所在地,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23 日上午,当事人王云(化名)向封面新闻表示:“我将继续上诉,近期会把相关材料提交给法院,就算官司打到北京也要打。”

4 月 22 日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

另一方当事人邵某表示:“她要继续上诉是很正常的事情,这个本来就是她的权利,她想怎样就怎样。” 邵某还称,他已经通过网上法庭提交了立案申请,起诉王云诽谤。

销售自制熟肉 打假人称是 “三无产品”10 倍索赔

4 月 22 日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称,近期,部分媒体报道了 “卖 150 碗熟肉‘三无产品’被罚案” 引发社会关注,经核实该案系上诉人忠县毛某某土特产经营部与被上诉人邵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该院已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做出二审判决。

22 日下午,重庆市一中院派员前往当事人所在的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这起 “卖 150 碗熟肉‘三无产品’被罚案”,要从 2021 年底说起。那天,王云收到忠县法院的传票。一名姓邵的顾客将她和她的土特产经营部起诉了,要求退还 4499.16 元货款,并赔偿 10 倍货款,也就是 44991.6 元。

王云介绍,她和丈夫之前在外打工,婆婆在家经常会做泡菜、粉蒸肉等当地特色食品。2017 年她注册登记了营业执照、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与丈夫一起回家帮婆婆扩大生产,通过自己的短视频帐号进行销售。

王云制作销售的产品。

2019 年,邵某看到王云发布的视频,联系购买了一批泡菜。2021 年 7 月份,邵某又向王云一次性订购了粉蒸肉、咸菜回锅肉等 150 份扣碗类产品,累计 4499.16 元。

之后,邵某将收货过程进行全程录像。8 月份,邵某以 “这些东西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地址、保质期等产品信息,是三无产品” 为由,起诉王云,要求退还近 4500 元货款,且按货款的 10 倍金额予以赔偿,共计约 5 万元。

一审、二审均判被告方败诉

2021 年底,一审判决认定王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安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简称《重庆小作坊条例》)中关于散装食品在包装上标识相关信息的强制性规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判决书部分内容。

对此,王云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解释称,她在视频帐号上更新的作品中,对食品的做法、包装和销售都有展示,在冰柜标签和口述中也经常提到生产地址、保质期等信息。“我们当时确实去定制了一批标签准备往真空包装袋上贴,发货时标签还没回来。如果这一点违反了管理规定,怎么处罚我们都认,后边也会把这方面工作补齐做好。但邵某对我们的情况都清楚,故意‘碰瓷’敲诈,我不想妥协。”

王云社交账号展示情况。

于是,王云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上诉。4 月 21 日,王云收到二审判决,依然败诉。判决书显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原告邵某货款 4499.16 元并赔偿原告 44991.6 元。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多位网友表示:“有些冤枉,这明显是‘碰瓷’。”“这种恶意的人是不是该受到惩罚。”“欺负法律知识单薄的农民,这种职业打假人可以休矣。”

被告方将继续上诉

原告再以 “诽谤” 为由起诉被告

22 日下午,重庆市一中院派员前往王云居住地,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23 日上午,王云向封面新闻表示:“我将继续上诉,近期会把相关材料提交给法院,就算官司打到北京也要打。”

另一方当事人邵某表示:“她要继续上诉是很正常的事情,这本来就是她的权利,她想怎样就怎样。

邵某认为,王云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小。“她如果是普通农民第一次售卖‘三无’产品,法院可能会考虑到她不懂法。但是她在 2017 年成立了公司,2019 年就因为卖过‘三无’食品被告过,说明她是懂法的。”

邵某还称,他昨天已经通过网上法庭提交了立案申请,起诉王云诽谤。“我从头到尾没有私底下找她要过钱,也没有通过威胁胁迫的手段逼迫她给钱,我是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去维权,但是她说我敲诈勒索,这肯定属于诽谤。”

封面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邵某名下有判决文书 24 份,根据身份排除后,2021 年邵某在重庆对多家小作坊、副食店发起 19 项起诉,其中有同一家小超市被多次起诉。其中,邵某曾多次主动撤诉,另外还有几次因拒不出庭被判决为自动撤诉,支付诉讼费。

对此,邵某表示:“起诉二十来次也不算多呀!我起诉的这些东西确确实实存在问题,而不是我自己放进去调包。过期产品吃了确实会导致生病,影响人的身体健康。”

得知自己被邵某起诉诽谤后,王云表示:“让他告!他自己都承认了自己是职业打假人,还好意思告我。”

封面新闻记者 李茂佳 石伟 实习生 邱梅芳 王丹妮

知乎用户 腾讯新闻​ 发表

网上卖 150 碗熟肉被 “职业打假人” 打假,街上卖烤红薯的会不会也被打假?

重庆的王女士在卖出 150 份扣碗类熟肉产品时,虽然进行了真空包装,但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被买家举报为 “三无产品”,告上法庭。近日二审结果出炉,王女士败诉,要退还 4500 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 5 万元。另外,经过查询,他们发现对方为获得惩罚性赔偿,曾经发起多个产品责任纠纷案,怀疑对方是职业打假人。

这个新闻下的主流评论是这样的:

1. 连农民都要敲诈,太缺德了。

2. 如果法律是这样,那街上卖烤红薯的,卖凉皮的,卖糖葫芦的等等都是三无产品,他们生意还做不做了?

这个话题比较复杂,这里先通过相关案例和法律,提出可能的相关争议点讨论一下。

一. 知假买假诉讼求偿,一般不成立敲诈勒索。

原告也就是买家获得的是经法院判决获得的赔偿款。这钱并不是买家通过直接对卖家实施要挟威胁手段,促使卖家产生心理恐惧而自主支付给买家的。所以,这种案件中买家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所谓职业打假人,都是不成立敲诈勒索的。

二. 这场 150 碗熟肉官司,其中争议点有这样几个:

1.150 碗熟肉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还是其他什么包装性质的食品?这决定了它要不要贴标签,贴什么样的标签。

如果是 “预包装食品”,它们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67 条贴上标签,标明:(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等一堆信息。

常见的酒,饮料,罐头等就是 “预包装食品”。

依据《食品安全法》68 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这就是为什么超市里用秤称着卖的猪蹄、猪耳朵、炸鸡腿一般也只需要标有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卖家信息的简单价签。

如果不进行相应的标签,那就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按《食品安全法》148 条,生产者经营者将对消费者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但是,大街上摆摊卖的水果也好,蔬菜也好,烤红薯也好,冰糖葫芦也好,论斤也好,论个论串也好,它们甚至不需要贴标签,原因各有不同。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不归食品安全法管,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另外大街上卖的很多都不是包装食品,依据《产品质量法》27 条第 2 款: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本案中,有网络截图显示法官引用了食品安全法 68 条。那本案 150 碗熟肉,到底是不是散装食品,能不能是裸装食品,是应该按食品安全法处理,还是按产品质量法处理,就需要好好辩论一番了。

2. 职业打假人买家是消费者吗?

是消费者。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 23 号的精神,司法实践中判断标准是这样的: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

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

只要不是将他购买的商品用于再次销售经营,就不能认为买家是用于生产经营。

3. 知假买假,法院会因此不支持买家赔偿损失的要求吗?

不会。

这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 23 号的裁判精神是这样的: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最后总结一下

食品安全优先,消费者利益优先,是食品领域立法的核心着眼点。

尤其是在 “预包装食品” 这种产量大,销售范围广,安全影响大,难以事后监督的食品上,会持更严格的安全标准。

散装食品执行了相对宽松的标签标准,但不是没有标准。

职业打假人案例在实践中数量很多。立法对知假买假的 “职业打假人” 留有余地,司法实践对于许多打假案例予以支持,都符合食品领域,食品安全优先,消费者利益优先的立法本意。

因为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如果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那么消费者利益和生产经营者利益就会失衡,消费者利益将无从保障。

针对知假买假索赔现象是否都合法正当,会不会成立违法犯罪,不可一概而论,要考察其具体行为手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网上卖 150 碗熟肉被 “职业打假人” 打假,街上卖烤红薯的会不会也被打假?

信息来源:腾讯新闻创作者 郭刚律师

知乎用户 枫林晚​​ 发表

我不希望法院作出任何的退让,该听的听的,判决就应该按照十倍赔偿!

食品行业,就需要矫枉过正!任何一次食品安全隐患,都要重罚,罚完了还要大肆宣传,要让所有的厂家都知道这事,以儆效尤!

别跟我扯什么道德问题,这个口子就不能开,绝对不能开!

一旦开了先河,破窗效应就会出现。

另外,我很好奇重庆市场监督管理局干嘛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产品,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啊,最起码要停止生产下罚款吧,我这在山东都知道重庆出这档子事了,你们人呢?

知乎用户 焚香抚琴​​ 发表

从某种程度上说,不去跟生产销售三无产品的一方谈道德问题,却跟职业打假人谈,这本身就双标。

说职业打假人是不道德,那么生产销售三无产品也不道德,甚至可能违法。

所以没必要感情用事,因为销售的一方被判罚,还对着记者的镜头哭哭啼啼,就觉得她是无辜的,值得同情。

卖土坑酸菜的老板、卖牙磕蚕豆、卖脏布双火腿肠的厂家大家有没有给予同情,八成到现在一提起还得骂骂咧咧的吧。

这些厂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是为了求财,职业打假人找他们的毛病然后去法院起诉,也是为了求财,本质上都是求财,做的也都不是什么光明正大的事,所以也就不要以道德的高标准去衡量。

![](data:image/svg+xml;utf8,)

知乎用户 新一 发表

网上很多媒体特别不负责任,只从商家的立场进行报道,带节奏,让大家只看到商家的不容易,对打假人进行批判,对法院判决不理解…… 网上销售商品不比线下的小商小贩卖的零食小吃,它要经过处理、包装、运输才能到消费者手中的,你都已经开网店了,该有的证得有,该遵守的规则不能含糊。要是只看商家的具体情况,那审理的标准谁来定,网友吗?还是法律?消费者购买食品的安全保障谁来保证?网友吗?

知乎用户 孟祥宇零 zXr0 发表

这位所谓的农民,比在座各位上班的收入要高多了,并不是什么软柿子。

能开网店的,都是雇佣农民工生产伪装成农产品的三无不纳税商品,卖给你的和视频中的完全是两种东西。李子柒其实也算这个流派,只不过合法化了。

视频里那个老太太就是他这个营销叙事中的演员,只不过是他婆婆。

替生产三无食品日入几万的 “农民” 叫屈,大可不必。

这就像给家有成千上万牛羊的 “放牛郎”,或者坐拥远洋渔船,去阿拉斯加或者冰岛捕捞的“渔民” 捐款。

知乎用户 平行线​​ 发表

两边我都挺烦的。

卖家这边是她儿媳妇在利用网友的同情心,卖惨,实际是她家有工厂,有工人,有生产线。这个企业的唯一股东是个年轻的王女士,根本不是什么老婆婆,注册资本 13 万,名下关联 4 家公司,而且注册资本都不低,还申请了 9 个注册商标。2018 年的时候被举报产品不合法,2021 年还是没有整改。公司名: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她让老人出来卖惨,误导网友。另外,商家说是自己来不及贴标签,她家之前卖的东西也都有贴标签,说明她懂法,所以这不该罚吗?

而买家这边明知是三无产品还买了 150 份,就是在钻法律空子。而且他一直在做这样的事情,从 2018 年开始有多起诉讼,职业打假人。

知乎用户 成都律师​ 发表

在我个人看来,今天各大网站发布的消息,比昨天公布的信息至少多了这么些内容(我个人昨天没有了解到以下信息)——

信息 1:注册了营业执照的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

信息 2:销售食品被认定为散装食品,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信息 3:王某并非第一次关于 “三无产品” 涉案。

1. 封面新闻 [1] 显示,2021 年底,一审判决认定王女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安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简称《重庆小作坊条例》)中关于散装食品在包装上标识相关信息的强制性规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2. 环球网 [2] 显示,涉案产品在销售是在其外包装上为表示生产者信息、产品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违法了《食品安全法》[3] 第六十八条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4] 第十九条关于散装食品在包装上标识相关信息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视频案情标准的产品。

3. 封面新闻 [1] 还显示,2017 年她注册登记了营业执照、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与丈夫一起回家帮婆婆扩大生产,通过自己的短视频帐号进行销售。
4. 环球网 [2] 还显示,2017 年,王女士注册登记了营业执照、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与丈夫一起回家帮婆婆扩大生产,通过自家微店 “毛妈妈土特产” 销售。一开始,“毛妈妈”的产品以泡菜之类为主,去年他们增加了粉蒸肉等传统扣碗类产品。
5. 封面新闻也显示,邵某认为,王女士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小。“她如果是普通农民第一次售卖‘三无’产品,法院可能会考虑到她不懂法。但是她在 2017 年成立了公司,2019 年就因为卖过‘三无’食品被告过,说明她是懂法的。”
6. 环球网 [2] 也显示,21 日,原告邵某的律师吴先生(化姓)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王女士的毛妈妈土特产店出售 “三无产品” 并非第一次,她卖的食品也没有经过检测合格。吴律师还告诉记者,毛妈妈土特产店出售 “三无产品” 并非第一次,他查到该店以前涉及过类似的案件。王女士并没有否认这事,她告诉记者:“我们以前的确遇到过类似的事,那是 2018 年,当时产品上有标签,但发货发得急,没有打生产日期,就被告了。”

据此,如我先前表达的观点一样——

  1. 关于职业打假人,尤其是食品、药品类的 “知假打假” 行为,法律上是否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 5990 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 [2017]181 号)有表示,“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据此,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即使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知假买假,其仍有权作为消费者要求赔偿。

2. 给自制自销人的一个改过机会。

如果自制自销属于第一次被查处,第一次被举报,第一次被起诉,那么司法、执法部门不宜做出 “十倍罚款” 的处理,而更应该是给予其以警告、教育,同时退还消费者的货款。这是给自制自销一个改过的机会(吃出问题的另当别论)。

反之,如果自制自销是第二次被查处,甚至属于累教不改型,那么法院予以十倍处罚也并不为过。因为,这个时候的他们不仅仅是 “没有法律意识”、需要求生存的个人,也是一个需要负法律责任的人。

既然这里已经有信息显示,其涉案 “三无产品” 并非第一次,那么这次被惩以 “十倍罚款” 也没有错。(之前我还以为是第一次,认为处罚不宜过重,应该以警告、教育为主)

另外,在网上再查了一下,(2021)渝 0117 民初 7217 号 [5] 应该之前的其中一个案例。

3. 职业打假人专挑软柿子捏是否欠妥?会不会构成敲诈?

只要索赔金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维权方式不是以曝光、恐吓、威胁等方式向商家索要,就很难构成敲诈勒索。何况,这里只是起诉维权,由法院判决。

有人认为,邵某为什么不找那些大企业、大厂家 “碰瓷”,而是专找这些小作坊打假?确实如邵某的代理律师所称,“法无禁止即可为。邵先生是懂法的消费者而已。[6]” **邵某起诉谁不起诉谁,“讹”谁 “敲诈” 谁,不是由他人说了算,而是由邵某自己说了算。**再说,小作坊或个人,其维权证据更容易搜集,维权成本更低。法律上本来就还有一种说法叫 “不告不理原则”。

只不过,我个人认为,鉴于以下两个主要原因,对王女士应该从轻处罚。

第一,我个人认为,本案不应该完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参考处理即可。

本案中的自制粉蒸肉并不符合 “知假打假” 被法院支持的大背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知假打假可以被法院支持,但该条规定是基于特殊背景下的一个特殊政策考量。其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而这里的自制粉蒸肉,包括之前的广安谌某的自制香肠等,至少在目前为止没有出现过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级别的负面影响。

第二,邵某确确实实有 “牟利”。

邵某多次通过多网络平台购买不同商家产品,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主张退还货款并索要十倍赔偿,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可以认定其系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其以购买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明显。虽然在食品、药品质量问题上不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但其始终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行为和目的不应被鼓励和提倡,故即使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也不宜适用 “十倍赔偿” 的顶格处理。

**同时,法律的目的不只是惩罚,更重要的是教育。**所以,在惩罚力度上应该是罚款与教育相结合,而不能一味地以惩罚、处罚为导向。

法律具有保守性,通过对既往生活经验的高度凝练,而成抽象法则。但是,法律不能穷尽一切,社会不能停滞不前,法律的局限性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也就成为一对永远的矛盾,这一矛盾一直握在法律人手中。

如何解决好上述矛盾,这就出现了一个自由裁量权,以缝补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这道裂缝。关键在于,如何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个人认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就是判决书中常用的 “酌情” 二字的缺口。

至于王女士要为这件事情申请再审也好,邵某要以 “诽谤” 为由起诉,这些都是他们的权利。

好比当初邵某起诉王女士 “三无产品” 一样,只要是合理、合法维权,法院都会审理并做出处理结果。


之前的观点(如有欠妥,友善指正)——

给自制美食一个机会,或许更能体现法律与司法的温度!

参考

  1. ^ab 信息源 1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0880641984672902&wfr=spider&for=pc
  2. ^abc 信息源 2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0856846479267087&wfr=spider&for=pc
  3. ^ 食品安全法散装食品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9%A3%9F%E5%93%81%E5%AE%89%E5%85%A8%E6%B3%95/6275500?fromtitle=%E9%A3%9F%E5%93%81%E5%AE%89%E5%85%A8%E6%B3%95&fromid=314491
  4. ^ 管理条例散装食品 https://baike.baidu.com/item/%E9%87%8D%E5%BA%86%E5%B8%82%E9%A3%9F%E5%93%81%E7%94%9F%E4%BA%A7%E5%8A%A0%E5%B7%A5%E5%B0%8F%E4%BD%9C%E5%9D%8A%E5%92%8C%E9%A3%9F%E5%93%81%E6%91%8A%E8%B4%A9%E7%AE%A1%E7%90%86%E6%9D%A1%E4%BE%8B/23597292?fr=aladdin
  5. ^(2021)渝 0117 民初 7217 号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40a79a6bd674a109b7cada600125922
  6. ^ 信息源 3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0862193478789653&wfr=spider&for=pc

知乎用户 喵教授​​ 发表

l 想清楚就好了,我常说的,店大店小都应该关注法律知识。在商言商,在法言法。

讲法律,职业打假人要遵守法律,你出卖食物的经营者也需要。尤其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确实更要特殊一点、严格一点。

这不是没有前提的,三氯氰胺牛奶,苏丹红,甚至是最近的土坑酸菜,食品领域就应当严格一点。

第一,职业打假人在食品领域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我觉得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为食品、药品领域,不安全食品带来的危害比职业打假人的风险要大,这也是鼓励食品、药品行业端正自己。

甚至有法院在本院论述中直接说了,“其次,所谓职业打假人虽然主观上存在获得惩罚性赔偿以谋取私利的目的,但是从其行为的社会效果看,有利于遏制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制裁不法生产者、经营者并维护诚信经营者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公平交易和竞争秩序,进而维护食品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法办函【2017】181 号
因此,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第二,作为生产经营者,第一个要素还是要考虑产品质量。

从生产者、经营者角度而言,其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受法律制裁,应基于其不法行为给付惩罚性赔偿。换言之,即便是职业打假人主张惩罚性赔偿,亦未损害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生产者、经营者如要避免损失,根本途径是诚信经营,杜绝从事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使用的 “消费者” 用语并非生产者、经营者据以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就食品安全层面而言,法律不应给予生产者、经营者既制售不安全食品,又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空间。

知乎用户 Corbicula​ 发表

这个案子本身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就是有一种让人如鲠在喉的感觉。原因就是其实我们都知道有人为所欲为代价很小,而小屁民为了生存互相杀得头破血流。

我读大学那年最有名的三聚氰胺事件,最早是美国猫狗死了,然后在从中国进口的宠物食品原料蛋白粉里检出三聚氰胺的。大家都记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李长江跳出来痛斥美方 “诽谤”。结果一年以后大家就发现同样的东西奶粉里也加,我们自己国家的婴儿在吃,官方质量认证的三鹿在已知产品有毒的情况下甚至捐给汶川地震受灾婴儿吃。

然后呢?李长江一年后复出,冀纯堂三年后复出,他们复出之快我甚至大学还没来得及毕业。这些人曾经失职渎职,造成 20 多万无辜婴儿受害甚至死亡,把大家当傻子一样骗,凭什么这些人两三年以后就可以当官?

——2007 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在三聚氰胺奶粉在国内事发整整一年前的讲话

知乎用户 疯狂绅士​ 发表

坚定的支持法院的判决。

不支持邵某的行为。但是邵某采访中的这段说法是对的。

邵某:我的目标首先是促进市场安全法的普及。至于钱,王女士是犯法了要赔钱,但不是我要她赔,是法律要她赔。何况王女士不是普通农民,她是农民企业家,有很大的销售团队。说到道德,王女士要是道德,她就不会多次售卖三无食品,还在出事后把她的婆婆推出来,让一个老年人来卖惨、博同情。

王女士这几天还在网上指责我敲诈勒索。如果法院这样判了,那她可以这样说,但法院没有这样说,她是对我的诽谤,22 日上午我已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

就是上面标黑的部分。需要拿出来说明一下。

第一、所谓的婆婆媳妇的网店并不切确。其背后是有一个二十个人的小型加工企业

第二、婆婆有没有参与制作粉蒸肉是个问题。毕竟一个 20 人的小型加工企业是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一定要处罚,至于金额则可以另外进行探讨。


疯狂绅士

22 次咨询

4.7

1120225 次赞同

去咨询

知乎用户 不需要冷静​ 发表

一方违法,一方没违法。

那么没违法的必然道德水平高于违法的。

从道德角度来说,一个生产三无食品的个人、企业不配谈道德。

知乎用户 红尘破劫 发表

欢迎这位 “职业” 打假人,去超市打假,去土坑酸菜打假,去 “老鼠屎方便面” 打假。

反正都是打假,打击这些,不仅能获得大量的收入,还会获得公众的支持。“打假” 英雄,名利双收。

知乎用户 jie wen 发表

第一,不管原告是不是职业打假人,被告商家违反法律是不争的事实。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商家自身不合法,还谈何道德?

第二,不论法律还是道德,讨论的主体从来都不限于个人。个人能够以其内心来讨论道德水准,但商家只能从其行事来判断。可能那位老太太很纯朴,但法院罚的并不是她个人,而是这个做错了事的企业。

第三,不谈法律道德,从利益方面来说,商家以此为教训,可以避免今后更大的损失。比如:三无产品应该没交税吧!商标应该没注册吧!多学点法律今后是不是就不出现这些潜在的问题了?(PS:这其实也牵涉到商业道德,难道他们真没想过三无产品如何交税)

第四,题外话,别老拿罗翔老师说事。罗老师只是刑法学上的专家,讨论民商事以及道德问题多少有点违和。

知乎用户 北落师门​ 发表

反感的不是打假,反感的是这些职业打假人只会对软柿子重拳出击,对于成规模的企业碰都不敢碰一下

说句不好听的,这和碰瓷有什么区别。

知乎用户 CHANGMINGkkk 发表

我觉得挺正常的,卖视频自己手续不齐全还说要求公平处理,难道真的要等到出问题了才去要求证件齐全吗?支持打击违法生产

知乎用户 看娃老爹 发表

说一个真实的例子,我家孩子有一次在学校门口的小卖店里买了一副三国杀,结果质量特别差,玩了一次纸牌就直接从中间给上下分层了,于是我就带着我儿子去找店家理论,人家不给赔,于是就到工商局投诉,最后按假一赔三进行了处罚。

结果我儿子认为这是一个致富的好路子,于是有一天他回来说,他们学校门口有很多卖糖葫芦,自制的小吃的小摊子,这些都属于三无产品,如果去举报的话,是不是也可以假一赔三。

于是我告诉我儿子,如果你觉得这些小吃有问题,你可以不去吃,但是这个小摊可能是一家人收入的来源,如果你去举报他们的话,他们可能就会失去收入,而且每一个购买这些小食品的人都知道这个东西可能不太卫生,但是就是想想吃,而且它的量也很小,不会对社会构成太大的危害。

我举这个例子的目的就是想说明,人性有的时候真的是贪婪的,就连我儿子这么小的孩子都能够从一次索赔当中发现有利可图,那我想对于成年人来说就更不难发现这其中的利益关系。

如果某一天有个人好吃懒做,没钱了,他看见那些路边的卖糖葫芦的,或者是早点摊子,或者是卖烤红薯的,他都可以先购买然后去举报索赔,那么对于这些摆小摊的灵活就业者来说他们可能就会失去生活收入的来源。

在这个事件当中,法院的判决有问题吗?没有问题,法律上写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但是这件事情所带来的结果可能就是会让某些人看到这其中的利益关系,就会想方设法从中牟利,那么这个时候又该怎么判罚,难道我们能说 “谁让这些小摊贩去卖这些东西了,谁让他们去卖三无产品了?” 这只能说是“何不食肉糜”。

对于职业打假这一块想给出一个建议,能不能按照经营者销售的数量和获利的多少来制定一个处罚的标准。

知乎用户 呵呵 发表

作为食品行业人士,最开始对职业打假持支持态度。觉得这是国家监管的补充。

但是发展到现在,他们已经被我们行业内人士,深恶痛绝。

因为他们都是肉眼打假。也就是说,商家有没有添加剂超标,微生物超标他们不关心。商家有没有蛋白质含量虚高,糖含量虚低他们也不关心。像老坛酸菜这种你更不要指望他们。

他们只关注一条,你标签有没有瑕疵。

我国的食品标签法非常严格。厂家在设计过程中,一不小心就错了。举个我知道的例子。有个厂家生产 50% 的梨汁,我知道人家都是鲜榨生产,真的是做的非常好。但是写配料表的时候出错了。因为长期做饮料都是把纯净水写第一位,设计让人员都习惯了。就写成:纯净水、梨汁、…。

大家都觉得没有问题,产品也上市销售良好。有一天职业打假来了,说你这是 50% 的梨汁,所以配料里面梨汁最多,所以要写成梨汁、纯净水…。设计人员一下就反应过来了,但是人家已经买了几千件等着你了。要么私了给钱。要么走程序,你不光要赔钱还要被罚款(一定会被 ZF 罚款的)。

唉反正就是这样,肉眼打假,农村小作坊碰上他们,基本就是栽。他们对食品安全一点帮助都没有,经常把很多创业公司搞死。我也不知道 ZF 为啥这么支持他们的诉求,可能是能罚款吧!

借这个机会我也呼吁一下,多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重拳打击。不要天天盯着标签找瑕疵。不然就一会儿看到老脚酸菜没人管,一会写错一个字告上法庭。

知乎用户 珍惜当下​​ 发表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现在你和我说你不讲道德只讲法律,那你就是赤裸裸的耍流氓。

昨天分析这个案件时,还说重庆一中院的判决没有问题,这里面两个事情,一个打假人的问题一个是食品安全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要谨慎要重视,所以法院判的她不冤。但是对于这种性质的打假人,我们也要抵制要制裁,因为目的不纯动机不良。

所以,我们支持打假,但是希望用在正途,不要以牟利为主,建议本案的这位职业打假人可以把前面购买的几份索赔金额自己保留,后面的 150 份的索赔金额捐给希望工程。

知乎用户 alpha boy 发表

目前整理的信息如下:

支持商家的一方认为老太太可怜,通过抖音类的段视频平台引流后再卖点扣肉居然要赔 5 万,被职业打假人碰瓷。并且我看有人扒出来这个职业打假人跑到超市买散装挂面,然后反手起诉没有生产日期败诉过(因为前店后厂模式,不是跨地区销售,不需要 SC 认证,也不需要标注生产日期和厂址,可见这人也刚开始混这行不是太懂)。

女子卖 150 份熟食被举报赔 5 万,买家曾买 5 元散装面索赔 1000 元

支持职业打假人的一方则认为老太太是其儿媳妇推出来当幌子的,有百人微商团队……

忠州日报数字报 -“毛妈妈” 的老味道这样飘出了山

“目前我们拥有百余人的微商团队,和淘宝、天猫、京东、抖音、微信等多平台合作,以物流快递为纽带,同整个互联网市场建立起联系。” 王亚琼说,他们坚持对客户负责、诚信经营,通过实名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保证交易双方互信互通。

  为与时俱进,王亚琼管理中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加入本地电商培训体系,选送人员参加政府组织的电商人才精准孵化培训,培育具备电子商务理论知识和实操能力的农村电商专业人才。同时,通过老带新,聘请老手艺人传授传统工艺,促进年轻技术人才迅速成长。

  打造 “品牌 + 电商 + 扶贫” 模式 带动村民增收

  通过不断发展,“毛妈妈” 传统产品 2019 年的年产量达 30 吨,年销售 10 余吨 50 余万元,利润 25 万余元,其中电商上行销售额 35 万余元。通过务工、收购农产品等方式,还带动了 20 余个贫困户脱贫致富。】

目前的规定是前店后厂的小作坊,有卫生许可证就可以营业,不需要 SC 认证。但如果是跨地区销售,就属于预包装食品,就应该花几万块搞细菌实验室监督细菌含量不超标,并做完 SC 认证申请个 SC 号,标注生产日期,厂名。

————

以前看到过 36 氪上的一个案子,说一个村里的村民在一个大学生…… 村官?什么的,带领之下集体入股搞了一个养蜂合作社,卖蜂蜜,用网络做宣传,然后远程有人订购,一下子卖了很多,之后被起诉没有 SC(或者当时叫 QS)标志?要罚个十几万还是几十万?

一下子让合作社破产,所有农户背上债务,贫上加贫。于是新闻中有记者说当地人大正在讨论对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不再允许三倍或更多赔偿(食品、药品行业是十倍赔偿或 1000 元,两者以较高的一个为准),不再受理。

不过最近看知乎一个律师说,对于职业打假,现在是非食品药品以外的行业不再受理,或者是受理但不支持给予三倍赔偿了。但食品药品行业不受这个限制。

————

其实真要是插旗菜业那样的,职业打假人反而没用,因为看视频里的插旗老板说了,防腐剂放超标 1 倍到 10 倍,是根据气候条件估算过的,到上市的时候就挥发到正常值了(那估计脚踩带入的细菌估计也测算过,最后也控制在正常值了)……

个别不合格,请拿出具体的化验报告,有报告才赔,没有不赔,毕竟人家有 SC 认证号,生产日期和厂址,所以承担不起穷举检测费的职业打假人打不动这种 “科学的”“合规的” 劣化品生产企业。

(央视曝光脚踩不能证明违法,因为中国不像美国部分州,有规定过发酵制品不能用脚直接踩。类似希腊风景区就有脚踩发酵葡萄酒的,而且就是裸脚直接踩,当地法律同样没有规定必须用机器压榨或者必须穿雨鞋踩。)

职业打假人也就是去打打小微企业,小合作社比较擅长。我个人觉得也许以后搞个职业举报人制度,奖励卧底到食品公司里的人举报自己行业里的内幕,可能更有意义?

————

不过具体到这个案子,如果这个商家确实开了厂子,雇了多人一起生产 150 碗扣肉,也预包装售卖了很多次了,那确实不咋值得同情(据说还收到捐款了?)。

有百人微商团队的小资也是资本家了,并非负担不起 5 万赔款。和那个起步就遭遇职业打假人的养蜂合作社是两码事。

————

但这类案子会怎么判其实不好说:

刚才搜到的那第一个新闻的链接里就说过【女子卖 150 份熟食被举报赔 5 万,买家曾买 5 元散装面索赔 1000 元】,有山西职业打假人从四川一卖家那里网购 2000 元香肠,以无 SC 认证等标志为由索要 20000 元赔偿,法院就拒绝了,理由就是这是散装商品不是预包装食品。

也有律师认为,此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毕竟那个职业打假人已经试吃了 3 份了,然后才去买的 150 份索赔,干脆参考四川那个案例判退货算了。

缺乏标签并不等于是假冒或伪劣产品。如果缺乏标签就按假冒伪劣商品去罚,不算罪当其罚(可惜现有法律没有规定那么细,这块还是法官自由裁量的。)

四川那个商家是能提供证据证明他是根据网购订单来安排生产计划的散装食品,而非一次生产一大批再去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而此案件中的商家也可以提供此类证据(从农户那里采购猪肉等等的微信转账款项记录等等)。

可见不同地区的法官对于食品行业的职业打假人的无标签十倍索赔类的起诉,也不见得都是认可的。

————

因此,此案最后判退货退款,还是退货退款 + 10 倍罚款其实都是可以的,都有判例可以依据,也都有各自的逻辑支撑。

————

我觉得可以搞个随机抽样众裁,商家和打假人所在地区的人都抽个 15 人,然后让他们赋值,你觉得这个案子赔款(包括退货运费、误工费之类的损失费)多少元,你满意度最大化可以到 + 10 分?如果赔款是前一个额度的 2 倍,你满意度几分(最低不超过 - 10 分)?如果赔款额度是前一个额度的 50%,你满意度几分?

经过计算后,计算机可以统计出一个赔款均衡值,该值下大众平均满意度最大。

以后如果类似案件双方没有异议的话可以直接用这个值来判罚,以节约社会成本。

不过还没想出来对于陪审员的误工费,是双方五五开?还是再众裁一下谁承担更合适?……

********

有点好奇商家最终是在什么平台卖货的?如果是淘宝,是有付款后 3 天内不能及时发货,顾客可以取消订单,并每单索赔 5 元违约金——除非商家声明过 3 天内无法及时发货…… 的规则的。

这个规则好像后来也有缩短到 48 小时的?这几年没去看规则,不知道是否升级为默认 2 天必须发货的规则了?

如果是在这样的规则的约束下,恰好订购的标签没有到的话,商家赶时间要及时发货也是有可能的……

知乎用户 摸鱼的王同学​ 发表

如果卖惨就能免于法律处罚的话,我想各大公司不介意养支 “职业卖惨师” 团队的。

知乎用户 公子北辰 发表

这波必须吐槽一下

你一个职业打假人,有本事对大品牌大公司下手嘛

打假一个小作坊粉蒸肉算什么本事

知乎用户 王青阳 发表

看看酸菜的处罚,再看看这位,不想多说了。

酸菜现在都上架了,维他奶民族品牌了,就这样吧!

如何评价维他奶在 2022 年 3 月 16 日,入选 CCTV 民族匠心品牌?

知乎用户 没无冇 发表

卖家这有什么好洗的?

要是说卖家可怜,那你吃出问题后去医院排队的狼狈的样子可怜吗?小孩子更容易吃出问题,小孩子吃坏后,家长请假陪他去医院检查,家长可怜吗?孩子可怜吗?

卖三无产品,因为买家买的多,怪别人买家不该举报?卖 150 盒又不是强迫他卖的。卖三无产品就是违法行为,这有什么可说的。还有扯道德问题,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卖家连法律都违反,还要买家和卖家谈道德?而且为什么不道德,他违反了什么道德,因为让无良商家赚不到钱吗?卖三无产品就不该管呗?不管买家出于什么原因购买,至少他把问题暴漏出来了,让后来的人买不到三无产品。要是扯道德,那些不想让别人举报问题的人,是不是想要反对法律赋予别人的权力,是不是不道德?我倒是情愿多一些这样的人,那样的话就少一些土坑酸菜这样的事了。

算是明白了,很多人从骨子里就不在乎,没想过食品安全是自己本该有的东西,真就活该吃问题食品呗。

针对评论区里面一些人提出的问题,在此回答。只是说不能卖三无产品,不是堵死穷苦人民的路,明明可以把信息标全,申请质量合格证,或者申请营业执照卖现做的食品。不是把他们的路堵住,只是正视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之路,任重道远。

知乎用户 二民​ 发表

因为他就是一个拿打假当生意做的人,道德跟他这种人谈不了。

既然是生意,那么就从生意的角度和他谈。收入有没有纳税是第一条。

对待什么人要用什么方法,打蛇要打七寸。

知乎用户 轶玉 发表

突然想起以前很多人都在卖自己做的食品。

什么检测都没有,就这么堂而皇之的赚钱。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知乎用户 橘子又辣又甜​​ 发表

经营卖产品的不是老奶奶,而是老奶奶的儿子和儿媳妇,他们立了招牌、开了公司、有了线上的网店,作为年轻一代人,做食品没有应有的法律意识,不应该。

同时,被告所出售的真空包装产品,确实是三无产品,而且在网上销售,要经过快递的运输,又没有生产日期、没有保质期,你能确保这些食品完全不出问题?你能确保消费者在没有食品标签提示下能知道保存多久?

这种确实是违法的行为,确实有很大的食品安全隐患,确实应该处罚、整改。

但是,关键和网友争论在于原告的所谓打假是为的什么目的!

打假人,我支持。

职业打假人,我反对。

比如你发现这家店在售卖三无产品,我买个三份或者五份,然后去起诉店家,要求赔偿,没有任何问题,这种打假换谁都是要支持的,这种打假是以维护我们的食品安全为目的的,也能起到让商家在日后的经营中做到合法合规的作用。

但是现在你发现这家店在售卖三无产品,然后直接买个 150 份,这是要请十里八乡吃席呢?这时候去起诉店家,到底是为了维护食品安全?还是为了自己获取高额的赔偿呢?以获利为目的的打假,确实也能起到对经营者的警示作用,但是这种职业打假,是没有原则和底线的。

如果你身边但凡有这些拿【打假】、【举报】当作是谋生、赚钱的职业的人,有一个算一个,全都是为了钱没有原则、没有底线的。

你看不惯他们,但是他们可以堂而皇之地说到,“我合法”。

这种人,离得越远越好。

有人和我争,说有利益我都不去做这些打假的事,更别说没有利益了。

我真的只想说,职业打假、职业举报这种事,我了解得不少,特别是电商领域,有个叫做职业差评师的玩意。

我知道职业差评师咋操作的啊,可是我不会去赚这种钱,这和这些职业打假人赚的钱一样,是丧德的钱。

我要是赚这种钱,我父母知道了,他们过年会不让我进家门的。

我要是赚这种钱,在老师、同学面前我抬不起头的,从小接受的教育没告诉我可以做这种事。

我要是赚这种钱,我晚上睡觉都睡不着的,我还想给自己积点阴德。

知乎用户 五仁火腿冬瓜糖 发表

选边是不是很纠结?买家似乎不是什么好东西,但卖家也确实不规范?

其实历史早就给出了回答:买家恶意举报,利用了维权系统漏洞。卖家该罚还是要罚,但一切责任都在买家。

知乎用户 陈思奇​ 发表

我很同情卖扣碗的家庭,也很鄙视打假人的道德

但还是要说,这个判罚没问题,为法官点赞,因为这个口子真的不能开,一旦因为同情某些卖家开了这种口子,那无良商人就会让你知道什么叫真正的没有道德也不合法但是我无所谓

当违法的成本过低且收益足够的时候,这种可怕的景象我甚至不敢在脑海里想象

知乎用户 陈炳好​ 发表

索赔 1000 我支持,索赔五万合法但不合情。

知乎用户 11111 发表

就奇了怪了。三无产品的成本比正规生产的本来就低很多。商家自己先不道德的使用三无产品,看这记者和评论,直接支持用三无产品的商家,难不成塞钱了?

知乎用户 晨曦 发表

合法的人或许缺德,违法的人不更缺德?有句古话 “恶人还需恶人磨”,让他们磨呗。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如果一个人强调自己遵纪守法

那他往往缺德

你不去打假有组织的大企业

逮住一个跟路边摊差不多小商家往死里整

再看这位职业打假人

一个无业游民,偶尔跑跑外卖,自称职业打假

我们社会其实对这种人有专业的名称

二溜子

混混

碰瓷

那个不比职业打假更贴近他?

知乎用户 pilium​ 发表

我觉得重庆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也该介入吧

法院判决都下来了

这么明显的违法不应该和稀泥吧

把处罚决定书先发下来再说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食品或者标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

(三)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五)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先把这一千以上五千以下的罚款罚了再说

这么大规模的食品加工厂,说自己不懂法,还把婆婆拉出来站台。。。骗鬼呢吧

是不懂法还是不想懂法

节奏带的飞起

知乎用户 王凯 发表

抛开道德不谈,难道店家没有违法吗?买家还是太心软,怎么不买 15000 份熟肉,让卖家赔 500 万呢?

知乎用户 手撕包菜 发表

希望法律早日完善吧,能滋生出职业打假人这种行业,说明这一块法律已经有漏洞,被利用了。

现行法律对违法严重的罚的太轻了,对底层百姓的轻微违法又罚的太重了。

比如踩酸菜事件,罚的九牛一毛,全靠群众自己抵制。老太太卖酸菜,却罚数倍于营业额嗯罚金。

知乎用户 delight 发表

那些支持严格执法的,酸菜事件你们支持严格执法了吗?

不规范所谓的大企业,去欺负小老百姓,你们不是人渣是什么?

知乎用户 小色​ 发表

我觉得可以这样,5 万赔还是要赔,毕竟违法了,不过邵某可以高尚点,五万捐给灾区什么的,打假但不牟利,那就没争议了

知乎用户 金耀​ 发表

其实大家在乎的就是打假人可以打资本家的假,会有人鼓掌叫好。

但是农民和普通人社会会更包容一些,哪怕稍微触犯了法律或者打了擦边球大家也会同情居多。

这时如果打假人还要他们按法律赔偿大家就觉得他不近人情了。大家认为他们犯错了你可以提醒他们嘛,为什么把人逼上绝路?本来讨生活就不容易。

虽然在法律面前,资本家和普通人应当是一样的待遇,但在大家心里,他们是不一样的。

另外,虽然不犯法,打假人为什么独独偏爱打普通人的假?无非是成本低收获大罢了。真要是打资本家的假,那成本明显要高于收益啊。所以说,好好的一个行业,本该是信仰和正义为王,现在却处处都是生意。

知乎用户 农村的野猪 发表

1、他说他打假,这种行为不能算是打假吧,因为他买的食品,不是假的,也不是冒牌的,只是没牌而已了;

2、法院在公开判决的时候,能不能公开他的名字呢,这样让大家都知道他叫什么名字,

知乎用户 云楚 发表

如果卖的是酸菜……

知乎用户 鱼尾 发表

我踏马就想知道为啥老坛酸菜牛肉面又上架了 mmp

知乎用户 凌燕雪枫 发表

除了同行竞争 还能想出别的结果吗

知乎用户 何必东风效西风 发表

一个人合法,但他完全可能是个臭流氓。

知乎用户 Sae 这个是男主吗 发表

大概看了看回答,真的很魔幻,好多人随便看了看新闻标题,扫了几眼内容就在这里答题。

1. 好多人看到所谓的 “农民” 就开始说这个是劫贫济富

这个王女士可不是啥啥普通农民

忠州日报数字报 -“毛妈妈” 的老味道这样飘出了山

卖家:“目前我们拥有百余人的微商团队,和淘宝、天猫、京东、抖音、微信等多平台合作,以物流快递为纽带,同整个互联网市场建立起联系。” 王亚琼说,他们坚持对客户负责、诚信经营,通过实名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保证交易双方互信互通。

 通过不断发展,“毛妈妈” 传统产品 2019 年的年产量达 30 吨,年销售 10 余吨 50 余万元,利润 25 万余元,其中电商上行销售额 35 万余元。

百来人的公司弄不好相关资质被罚也是活该

这个打假人是什么身份我不好说,就当新闻里面的是真的

4 月 22 日,邵某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目前他住在重庆江北区,没有其他职业,偶尔跑跑外卖,主要精力放在打假上,

谁是弱势群体我不好说

2. 还有好多人看不起这个打假人对付所谓 “软柿子”,应该去对付那些大公司。

按这些人的逻辑,某运动员活得了省赛冠军,相当于是说 “我看不起这个所谓职业运动员,得了省赛在这发新闻,捡软柿子捏,有种应该去赢奥运冠军”

这个打假人确实打到了假,让不法商家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其次为啥要要求这个人做到打掉了小的一定要打掉大的,我很难理解

知乎用户 瓦龙​​ 发表

绝对支持买家行为!!

哪些反对买家的我就想问问

买家是不是消费者?

消费者有没有权利维权?

难道合法维权还需要看看对象是谁?

那法律意义何在?

并且就事论事别乱类比

在这件事买家行为合情合理合法!

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

为什么政府的监管部门总是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及时处理问题!

关于食品安全最重要的就是政府部门有作为

而不是老百姓消费者去发现问题!

知乎用户 骑蚩尤的熊猫 发表

这种虚假店铺就该这样,

不让人想办法,

难不成还指望坐办公桌后面的后浪不成。

知乎用户 不才 发表

我想问,网上购买的所谓 “三无产品” 和地摊经济买的 “三无产品” 是不是要承受同样的法律责任?这里且不说有没有贴标签能否定义为违法,如果能的话,那那么多散装的食品,超市里的散装熟食,你叫的外卖又算不算?

这里面既有道德问题,法律问题,还有客观现实问题,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律才会无法定性和严格执行,碧如劳动法。

知乎用户 吴五 发表

这件事情能够上热门,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我们来看,卖家原告是职业打假人。被告售卖农村特产,处于弱势。案件经过两次审理,都是被告售卖者败诉。

随着事情被公开出来,这件事很多细节也被公布出来了。是非对错,自然会公布出来。

我们来看原告,职业打假人。在购买了 150 碗粉蒸肉后,发现标识不完整,基本上属于三无产品。然后就将其告到法院,法院也认定粉蒸肉属于三无产品。按照相关法律做出了判决。

本来这件事按照法院的判决,赔偿到位的话,就可以结束了。但这 150 碗粉蒸肉,销售金额为 4500 元左右。法院判的是退其销售款,而且赔十倍销售额,这就是 45000 元了。被告方可能是感觉金额太大,已经经过了两次判决,而且还被全国网友都知道了。

我们在来看看卖家,就上面提到的粉蒸肉,150 碗,4500 元。30 元一碗,也不算太贵。但是根据公开的信息来看,卖家的公司成立于 2017 年,而且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因为售卖三无产品当被告了。

事情到了现在,很多网友都同情卖家,甚至有很多网友捐款,甚至是大量购买。对待这件事,一定要理性。

原告是职业打假不错,但是卖家也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

售卖三无产品,现在已经是事实了。这件事非常容易被舆论给带偏了。我们来假设一下,卖家一天销售额上千单,或者是几千单。那么他的原材料猪肉肯定要从供应商那获得。

我们作为消费者,有权利知道食品的来源。毕竟这是入口的东西,安全是第一位的。必须要做到一切都可以溯源。

现在网上有很多售卖加工农产品的店铺,通过互联网农民增加了收入,消费者也能品尝到原汁原味的农产品,但是这个行业也亟待规范。自己吃怎样做都没有事,一旦售卖必须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信息。特殊农产品,要有相关机构检测合格证明。

知乎用户 弗兰克奇​ 发表

知假买假法院是不支持的,这熟食是三无产品也是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的规定

如果这不算散装食品,作为餐饮类商家的话销售资质是否齐全,齐全的话积极上诉

延伸一个问题就是普通消费者买得多的情况下如何证明自己不知假

还有假一赔十、最少一千的法例形同虚设,还会被网暴

知乎用户 泉禾丹 发表

原本是站在卖家那边,但是后来发现,卖家其实并不是个体户,所以这件事,两边都没啥好说的,狗咬狗一嘴毛

知乎用户 Hitman 发表

2017 年成立公司?!现在 2022 年,5 年多

做食品的,法律条文规定产品的相关东西没有,从 2017 年卖到现在?!……

既然出来开公司,做生意,你就必须得执行相应的食品相关规定,做的东西没有相应标签等等信息,这是事实就得认。

你如果借你婆婆这种老年人做点小生意来博得大家同情,你婆婆这年纪还能自己上网接单做生意?你想骗谁?

工商税务正好借此机会,把她历年的所得款项查一遍,如果没有缴纳足够税额,立马交清。

开公司,挣钱,就必须得执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东西,你知道不做,知法犯法,有人及时这样给你上一课,你非凡没有及时改正过来,还在纠结这自己有理?

这种假打得越多越好,现在淘宝做小作坊生意有多少,一旦食品问题,得让多少人受害?!

知乎用户 咬大师 发表

我很想知道,所以同情店家的人,在这个问题下,是不是一样同情被罚款的 “弱者”。

还是说,你们的 “道德” 倾向,取决于一篇小作文?

如何看待男子返乡途中拍下 361 张违章照片举报一事?你支持这一做法吗?

知乎用户 KING 发表

钓鱼是任何人的权利,职业打假人目前不违法,那就可以做。

如果不能做,就改法律。如果能做,就不要骂。

法律确实是最低要求,可以从道德上谴责职业打假人。

但关键在于,这个卖家他违法了。你还得从法律上制裁卖家,因为这个卖家更不道德。

既不支持职业打假人,也不支持修改法律,这叫精神分裂。

知乎用户 星空传奇 发表

国家有义务普法 ,

公民有义务学法,

人大代表有义务立法,

公民有义务守法。。。

知乎用户 我是大于 发表

这事怎么说呢,卖食品的是明知故犯不当回事。东西应该没问题

买方我其实是较支持的,但是有些行为又比较看不习惯。不能说错。

知乎用户 王智帅​ 发表

食品赔十倍有什么奇怪的嘛?知乎小编是不是不懂法,法律是无情的,这不是常识?还用讨论?

知乎用户 抬杠小程序 发表

合法是不可能的,这辈子都不可能合法……

知乎用户 知行合一的兔子​ 发表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出售三无产品是违法的。逻辑已经摆在这里了。罗老师看到这句话被拿来评论这件事会不会无语啊,知乎老传统先问是不是被扔哪去了?

另外,认真的,路边烤个红薯和生产包装发快递熟肉这两事一样吗?今天做的肉放到 5 天后吃,是不是都得掂量一下呢?

如果新闻变了,某农户出售 150 份三无熟肉因消毒问题导致几十人食物中毒住院。舆论会是怎样呢?

法律允许食药领域职业打假是因为吃进去的东西有可能要命,但是监管不可能做到全覆盖。那么这个时候,支持出售三无产品不应当被罚的要考虑一下,如果真的不罚,那么下一次新闻买三无吃出问题,准备发出什么样的声音?

把主体和行为分开看。农户确实不容易,做点小生意,同情农户,可以从想办法帮助农户制造销售合法合规食品入手。而不是 “弱者有理,农户可怜出售三无就不该被惩罚。”

另附部分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法部分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知乎用户 倬彼昊天 发表

职业打假人,有几个敢去去插旗菜业卧底呢。

职业打假人,有几个敢去揭露三鹿奶粉掺杂三氯氰胺呢。

那些生产三无产品的厂家,小鱼小虾罢了。

打掉几个小鱼小虾,能改变整体的食品安全大环境吗?

知乎用户 灰产圈​​ 发表

打假人回应女子卖熟肉三无产品:卖家用老人博同情。女子卖 150 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4 月 21 日,“女子卖 150 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法院判其退赔 5 万” 引发关注。不少网友批评买家涉嫌 “故意钓鱼”“专坑不懂法律的老年人”。21 日下午,买家邵某回应称,他确实为 “职业打假人”,但王女士售卖自家产品多年,“明知需注明产品信息,偏偏却没有做,法院判决没有冤枉她。”

女子卖 150 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法院判其退赔 5 万”登上热搜。据媒体报道,重庆的王女士销售自家手工制作的粉蒸肉等土特产时,遭遇 “职业打假人” 起诉,指其为“三无产品”。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退还 4500 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 5 万元。该新闻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批评买家涉嫌“故意钓鱼”“专坑不懂法律的老年人”。商家被职业打假人盯上,冤吗?

重庆一中院派人前往熟肉店:听取当事人意见,介绍申请再审流程。近日,“卖 150 碗熟肉被罚 5 万案” 引发热议。4 月 22 日下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派人前往当事人村庄,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介绍了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流程。当天下午,王女士告诉北青报:“来就来,我要把所有的真实的东西展现给他们看。”

购 150 份熟肉维权买家回应质疑,不想讨论道德问题,合法就行。

打假” 不应成为职业,职业打假人为了索赔而恶意购买,在维权过程中应进行限定。三无食品应该坚决抵制。

网友为三无食品生产者捐款的圣母行为迟早害人害己,我们的食品问题已经由 “食品质量” 到“食品卫生”,再发展成现在的“食品安全”,三无食品的口子不能开!

法律是道德约束的底线,也是一道红线,踩了这条红线就是违法。

给违法者捐款的个别网友就是我前天聊到 “烂好人”,他们不会思考这件事的后果和影响,也不会去试着理解法律的规定,只想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按照自己的心意 “做好事”,哪怕此刻他们正恶毒地攻击一些人,但不影响他们认为自己是好人,毕竟捐款了。

如果有人站出来对这种行为提出异议或进行质疑,他们有一千个与原本事实偏离的视角来指责你没有同情心……

法官的天职是明辨是非、分配责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面对这样的案件,面对恶法与善治相交织、生存大义与法律天职相纠葛的现实,只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案件虽然不能简单类比,但是可以借鉴。熟食案里相似的是事件本身的确违法和行为主体都是老人,不同的是发生的国别和时代不同,那时是温饱问题,现在则不存在,但公众的同情心也是相同的。

不只是这么简单,我甚至觉得,这事儿一码归一码,就算这个销售三无产品的罪名成立,那职业打假人知 “假” 买“假”来获取赔偿,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或者敲诈勒索?完全可以一分为二嘛。

最大的区别在于老人并没有公开出售,只是抽真空寄给家里人,“买家” 朋友圈看到了就盯上了,说自己非常思念家乡食物请求买了一个,后面开始钓鱼,说自己公司要 150 份,收到立刻告上法庭。

知乎用户 王单单 发表

如果有人跟你宣扬他遵纪守法,就意味着这个人很有可能道德水平极其低下。

知乎用户 倚楼听雨 发表

唉…… 其实小摊小贩自制的食品哪有那么多讲究,有个包装都不错了……

这件事个人觉得双方好像都有错,又好像都没错,就挺无奈的……

知乎用户 盖比老师​ 发表

一般人如果认为一个东西不好,不会买 150 份来维权。

一般人如果违法并已被判决,也不会通过媒体来哭诉。

有些时候,必须让魔法与魔法对决。

知乎用户 悠居物联网无管道分布式全屋新风系统​ 发表

买家回应质疑,称「不想讨论道德问题,合法就行」?

买家是个诚实的人。只做自己擅长的事儿。

不过,一般人会认为既然懂法,知道卖家是自己食用的东西善意提醒一下是比较道德的举动。

可是,买家不是一般人呀!产品是三无产品属于该有的没有;买家也是该有的没有。

买家说 “未来如果遇到对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事件 “, 不知道卖自己食用的好吃食品是” 对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事件“吗?

现在的《食品安全法》有些规定是值得讨论的,比如说不能说食品具有某些治疗功能,大家知道有些食材就是药食同源的。比如山楂,就是有生津、消食的作用,这也不让说。《本草纲目》的时候就写上了,现在反倒不让说了,说了千百年的事实现在说就违法了,这个法律规定有些懒。正确的方法应该建立一个食品常见功能表,通过认可的功能就上表,是可以说的,这才是真实的商品宣传。

知乎用户 道小忘 发表

买家这话翻译过来就是:虽然我缺德,但是我合法。

说到底,这不是个人的问题,这是法律的问题。

法律应该站在道德一方,而不是站在缺德一方。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今天出了个毛妈妈,明天出个李妈妈,后天又出个赵妈妈,如果不予惩戒,今后会出越来越多这样的食品,若有一天这种食品真出了安全问题,相信今天同情他们的人就是日后骂他们的人!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抛开一切不谈,谁特么买 150 粉熟肉?那么大碗的,你一天三顿的吃,也要吃两个月。那玩意儿能放两个月?

知乎用户 苏檬 kk 发表

底线呢?下限呢?眼睛就盯着底层人民?

分割线

晚上再来看似乎又反转了?我服了,现在这个社会到底什么是真的什么是假的,看个新闻就显得很魔幻 焯

知乎用户 碎碎念的杰哥​​ 发表

“不想讨论道德,合法就行”=

“我也知道这事不太道德,但合法,赚钱真 TM 香”。

罗翔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对于职业打假这帮人,应该有收拾他们的法律出台。

因为这方面的道德底线,还是被突破了。

知乎用户 流星暴雨​ 发表

吹的时候百人微商团队

违法卖惨的时候就一个老婆婆了?

还得感谢这位找到的资料

忠州日报数字报 -“毛妈妈” 的老味道这样飘出了山

这个毛妈妈上过报纸的百人微商团队

几百平米的仓库

年利润 25 万

这些还都是 2019 年的情况

结果你乎能开始脑补

一个老婆婆一碗碗几天几夜做了 150 碗

一个农村小商家不懂法

赔 5w 块钱血本无归

可细菌病毒不会管这些

不会因为卖家不懂法、卖家穷、卖家辛苦

就不让人生病

该拉肚子拉肚子,该进医院进医院,该死人还是会死人

食品这东西就这么危险

现在赔 5w 块钱嫌多

真等到出了事再继续卖惨?

到时候知乎又开始说执法不严能让三无产品流到市场上了

食品安全法就跟驾驶证一样

无证驾驶都知道是违法的,害人的

怎么不懂法不守法卖食品就可以了呢

而且连这种 “小” 商家都同情,要不也同情下脚踩酸菜算了

人家也是农民,比这毛妈妈要穷无数倍,可能连网络都不知道是什么

现在都失业了,没有工资没有退休金

多惨啊

女子卖自制粉蒸肉被起诉是「三无产品」,法院判赔 5 万元,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 流星暴雨的回答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29247574/answer/2451236318

上一个相关回答

知乎用户 Cedar 发表

支持各行业的职业打假人。

首先,基本前提就是用合法手段惩罚恶人或者恶行,不是不道德,而是正义,即使出发点是为了自己受益,因为罚款出自破坏规则的人身上,这是动用人民的力量,监督市场,维护公平,也本来就是法律正义的基本逻辑之一。

所以,不管是不是职业打假,这买家都没有什么好批评的。卖家卖三无产品在先,被惩罚后在媒体面前装可怜在次,居然好意思说自己不懂法,法律规则是不知者无错吗?

干一行不知道一行的法律法规,反而占了道德制高点?你们这些支持者是不是脑子坏了?

知乎用户 ALEX 发表

买这么多量本身就是一种故意行为,人心~

知乎用户 Reader.X 发表

翻了翻评论,刷新我三观。

如果没有这种违法行为自然也就没有这种职业了,我希望有朝一日中国没有打假专职,因为他们已不能通过这职业赚钱,而不是因为道德上的口诛笔伐。

支持法律,支持这种职业打假人。

违法售卖三无熟食的,就应该赔个倾家荡产!

知乎用户 长通 发表

本案的被告方是一个公司,已经成立 5 年了,经营网店 5 年了,不说其他平台及做微商的销售量,单抖音上就已经卖出去几千份了。她不是个啥都不懂的农村妇女,他儿媳妇啥都清楚,就是知法犯法,恶意违法。她还在抖音上拍视频澄清,说他有营业执照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齐全,你这证件足够你在网上卖需要通过快递运输的熟食吗,这时候法院判决已经出来了,法院认定的她缺什么证,她心里不清楚吗?清楚的很,但是仍然嘴硬说自己证件齐全。法院把事实认定错了吗,没有。对于职业打假人,法院一般是支持商户的,食品药品领域除外,尤其是商户恶意违法的,可是你家网上铺开了五年了,都卖了多少东西了,据说在做微商时候还被官方警告过,需要办什么证,她这儿媳妇心里门清,可是为什么还是不办证呢?就算法院想袒护你,怎么袒护,需要判罚你的两个因素你全占齐了,一你卖的是食品,而你开了这么多年店,你缺啥证心里清楚的很,你是恶意违法呀。这个儿媳妇也是心机满满,处处玩心眼,老太太被拉出来也是被儿媳妇利用了。

所以恶人还需恶人磨呀,这位职业打假人干的好。

知乎用户 莱布尼茨​ 发表

说句不好听的,你粉蒸肉能保存多久你自己心理没有逼数?

人买你 150 份粉蒸肉的时候,难道你没有觉得不对劲吗?

一个人一次买 150 份也不具备保存的条件吧?

你当时就觉得这是一个大单子,光顾着赚钱了吧?

顺便,查了一下,这个售卖粉蒸肉的企业唯一股东是个年轻的王女士,根本不是什么老婆婆。

注册资本 13 万,名下关联 4 家公司,而且注册资本都不低,还申请了 9 个注册商标。

2018 年的时候被举报产品不合法,2021 年还是没有整改。

公司名: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不信的自己查吧。

知乎用户 zzz​ 发表

国内受到高等教育的太少,才能产生这么多愚蠢的人。自己被当枪使了还给别人数钱。

我把话放着,一起看后续,这卖家绝对不是什么可怜农民,至少是个小微企业有一定的规模,这个老太婆就是演员而已。

知乎用户 晚风很温柔 发表

很奇怪哪些大谈道德的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都违法了还能道德吗?你告诉我卖三无产品还能道德了,一些职业打假人不道德不假,但是人家不违法。

首先你要明白不守法>不道德,如果这都要杠建议直接重开父母有能力就再要一个。三无产品不一定有问题确实是这样,但是三无产品它一定是三无产品且三无产品一定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做的一定不能做,没错吧小学课本上的东西。

然后就是知道要守法的说不懂法的,知法守法是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这也是写在小学课本上的。而且俗话说做一行你要懂一行,这行的规矩你得懂吧,就算你不懂也有专门的人员告诉你,就算没专业人员告诉你你办理的时候在线下纸质条款会给你签字吧,在线上条条框框都会弹出来吧,有个我同意的按钮要点对勾吧,给你普及到了没?如果没告诉你这些没有让你签字确认导致你不知道的你完全可以去告相关部门让他们负责,如果都有你还不懂法你告诉我怪谁?嗯?怪谁呢?

国家发展到今天法治系统已经相当完善了,不是谁弱谁有理的时候了,而且人家的弱你知道不是人家想让你看到的?别当一个随便被舆论引导的傻子了。违法了就是违法了,就该按照法律的流程走。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年轻人开网店出了事不想赔罚款,推老年人出来博同情,还找媒体对部分事实曝光

建议挖一挖坟,看看是哪几家无良媒体收脏钱对抗食品安全法,背后是哪几家公司

知乎用户 引华胥 发表

初中知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打假的那些人用自己的行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违法必究。

知乎用户 是大军的宝儿呀 发表

无规矩不成方圆,支持法院的判决。

知乎用户 江一 发表

忽然想起来,之前看过的一个新闻,某女子利用航空公司漏洞买飞机的延误险,获利挺多钱的,最后被判刑了。

然后广大网友都站女子,说女子没问题,合理利用规则,啥的。

怎么到了打假人这就不一样了,就因为航空公司是国企?因为航空公司赚钱容易?因为众多卖假货的商家都是普通人,赚钱不容易?

怎么,阶级矛盾到了如此双标的地步吗?可是人家再不容易的小商家月入超过 90%的打工仔也是没问题的吧? 你在共情个啥?

职业打假人,首先你得假,他们才有的打吧。

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的区别是什么?

普通消费者不会特意去买假货,买到了也不知道自己买的是假货,知道了也有很大一部分自认倒霉,其中一小部分会尝试让商家赔偿。

职业打假人,主动去寻找卖假货的商家,主动买假货,然后让商家赔偿。

有问题吗?有什么问题?

很多人反对的点是打假人赚钱了。

那好,一个为广大消费者奋斗的无私打假斗士,致力于知假买假,和卖假货的无良商家斗争到底,所有赔偿的钱全部捐给希望工程。

有问题吗?有什么问题?

职业打假人除了没捐钱,其他的有问题吗?

如果有个公司,养了一群职业打假人,打假所得赔偿上交公司,然后给他们按月发月薪,还有问题吗?

如果这个公司是国企,还有问题吗?

那为什么职业打假人就有问题了啊?

是因为他们赚钱轻松吗?还是因为他们赚钱多? 还是因为他们不用打卡上班?

问题在哪里?

买家不想讨论道德问题,是因为确实没啥好讨论的啊,哪里不道德了? 是卖假货不道德? 还是知假买假不道德? 还是不捐钱不道德?

我只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刚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我也觉得职业打假这个东西好像有点过分。但是想了一下,除了站在卖假货的商家的立场上,我找不出来他哪里做得不对。

至于说职业打假人欺软怕硬,拜托,人家也只是混口饭吃,也只是个普通老百姓,不是什么正义大侠,人家也没那个能耐。人家欺软都在自己获得合法收入的同时为广大普通消费者做出自己的贡献了。不怕硬的好比开头的某女子,你倒是去学习一下啊。

你的工作都不一定有职业打假人更有意义吧朋友。

知乎用户 葫芦岛岛主 发表

都别洗了。

一边是网上销售不合规,不管有没有违法的意图,事实上违法了。

一边是逮着对面是个法盲,往死里讹钱,本来就是奔着钱去的。

卖家我就不说了,既然违法了,还被告到法院,那总不能一句 “我不知道” 就指望蒙混过去吧,法院也不闲,这个判罚也不是针对她,要怪就怪自己当初不查清楚法规吧。

但是买家还那么多人洗我就搞不懂了,一个职业打假人,我可以理解他怕打土坑酸菜这种大企业惹麻烦,想挑软柿子捏。但是如果是为人民健康,起码去检测一下添加剂是否超标,细菌含量是否超标,包装材质是否合格,但凡他举报了产品质量问题,我都能高看他一眼。

大家应该都听过版权流氓吧?公众号用个表情包赔 10 万,标题字体一不留神又 10 万,哪怕说了是没留意,想补个票,以后花钱买也不行。对于很多 “法盲” 群体来说,这些专挑软柿子的人跟版权流氓没什么区别。

买家如果只买 5 份,索赔个几千块,对小作坊来说也是个不小的打击了,并且也足够警告对方补齐手续。

或者,我更希望打假人可以去做食品安全检测,然后连着食品安全问题一块起诉,毕竟作为老百姓,我们更关心这东西到底安不安全,而不是手续齐不齐。

以前我住的地方,后面一楼的新疆老太太卖手抓饭,香的不行,大家都知道她在哪买菜,在哪买羊肉,手抓饭吃了几年也没谁吃坏,我们当然都知道她没经营许可证,但也知道东西没问题,难道我搬家前去把她举报了?不知道这问题下面给打假人在道德上找补的人,到时候会不会给我找补两句?

知乎用户 球面刀卿​ 发表

这人挺缺德的

但是商家也活该被罚

不如然到时候买到三无产品食物中毒就完了

知乎用户 VanLulu 发表

对呀,又没违法

只是希望法院的工作人员疫情后后能够驰援上海

知乎用户 翎小琪 发表

对于混淆路边摊的

在路边摆摊小吃不违法,但是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和时间摆摊。
法律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网售的

自制食品无资质销售属违法,网售自制食品的情况较为复杂,涉及生产经营食品 (餐饮) 加工等多个环节,需要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才能进行出售,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嗯,下面的说得都很好。

我就是那个职业打假人,我当然不是为了正义选择这个职业,我是为了钱,为了生计。顺便还能蹭蹭为民除害的名声,赢麻了。

当然打大企业有点困难,搞不好把自己坑进去

我在网上看见一个老农在那卖熟肉,我第一预感这个人没有什么法律意识,是个可选的目标,于是我先买了三碗拿过来看看。

货到了我一看大喜过望,上面什么都没标,果真是个什么都不懂的没有一点法律意识的傻子。

我连订了 150 分熟肉然后等货到了后马上举报。

不出所料,法律当然站在我这边,我一边吃着熟肉一边开开心心坐等着赔款,整整五万呢。

我可比她懂法律多了,法律当然支持我。

而且,我可是为民除害哦,捍卫食品安全。

至于那老农做那么多熟肉花了多少时间精力,以她的收入水平要辛苦多久才能赚回这五万块钱,那跟我有什么关系呢?

她日以继夜地劳动被我按按屏幕写写举报榨取地一干二净。

反正她的钱最后也是给我的,我因此更加富有。

我还让大家对食品更加放心了,这下看谁还敢卖三无食品。

不过那些大厂的食品我是不会去动的,他们的食品安全跟我没关系。

知识变现真是太快了,还是要努力多学点东西啊

现在上网一看被曝光了,那又怎么样呢?

我早就知道结果,打假人以正义的名头去合法诈骗,她就算曝光我又怎么样?法律站在我这边,更何况有那么多消费者替我发声,我的职业就是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的,消费者们把为我发声当成为他们自己发声了。殊不知真正食品有安全的,诸如老坛之类的我其实不敢去碰瓷。

她就算把我曝光出来,遭受责骂的还是她,赔钱的是她,做那么多肉白费了的也是她。赚钱的是我,有社会公德的是我,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也是我,她就是做三无食品危害大众被打假的典型案例。

知识分子果然是社会的良心,世界因此更加美好了呢。

就让她一个人哭去吧,没人会去怜悯这样一个恶人,我赢了太多太多了。

正义必胜!

哈哈哈哈哈哈

感谢大家的支持,我会继续打假的。

希望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打假人这个高尚的职业中来,世界一定会因此更加美好的。

况且国家也支持我们打假,不是吗?

虽然我不知道为什么。

匿名喽

———————————————————————

回一下质疑。

打假人就算坏也不至于蠢跑到网上发这个。

我是个假人,连续被知乎推了五次后写了回答。

目前在校高中生,

写了就没想过删,或许老人作假卖惨,打假人义愤填膺要消灭三无食品痛击不良商家,抑或是真的打假人在食品没有质量缺陷的情况下单纯以三无食品为由进行合法诈骗,或许会有反转。

答案在这里,日后信息如果有变,有人来看,辱骂随便。

知乎用户 康有 V 发表

今天在那个主流短视频上刷到这个新闻,视频内容是店主说:“我做梦都没想到我妈妈做的粉蒸肉,被他们(买家)说是三无产品告上了法庭。“我看是热门视频就手贱点开了这个视频的评论。好家伙!评论下面几乎全是一边倒的,全是那种说打假那位 “没道德,没品;点赞最多的那条还用了个感叹号说 “虽然是三无产品,但不是假货!” 每次看到这些,才会觉得之前那些说城市城乡什么收入平均水平两三千,什么平均接受教育中小学等等新闻报道的真实。

点点题说两点:

1、看提问描述,这个店已经做到了线下线上经营了,并且复购也不差。总的来说,店生意挺好,做的时间也挺长,最后连最基本的食品证件都没办,出点事说做梦也没想到。那我只能说,希望你们抽一点点做梦时间去看看我国对食品经营的要求之类的知识吧。

2、对于那些心怀大爱留言支持那些产品的网友,我希望你们以后再吃到用脚腌出来的老坛酸菜时,别说监管不严紧就行。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对不起,我是消费者

我希望有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毕竟一个普通人想维权太麻烦了,很多人都会不了了之,造成的结果是现在食品安全问题更加泛滥,商家有恃无恐,但凡有点问题,就照价赔偿,自己损失极小。

你们都批判职业打假人不道德,你说人家有道德还做职业打假人吗?但是如果现在的商家的食品都合规合法,我觉得他们也没钱赚啊,要消灭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最根本的就是商家要保证食品安全合法合规吧。

我自私,我为我自己着想,我怕自己吃那些三无产品出问题,有一个职业打假人来规范这些商家的行为有何不可呢,毕竟罚的又不是我的钱

我一个月薪一千的人何德何能与人家至少日入一千的商家共情啊

现在都是谁弱谁有理

那么消费者和生产者哪一个更弱呢

就这还去同情生产者

人家用什么肉怎么做你都不知道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每一次的包容和退让都会让大头娃娃更近一步,但愿这里没有你的孩子,也没有你。

知乎用户 林建安 发表

合法的事情都不让做了? 就因为某些人觉得不道德?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在监管不作为的情况下,这些打假人冒着舆论,甚至报复的风险,帮忙打假,净化市场环境,提高食品安全。

一没要你钱,二没消耗纳税人的钱,还减少了你接触非法商品的机会,你不感激就算了,还反过来站在非法商家这边一起打压打假人,或者假装理中客,说 2 边不站,可是,你的确是无投资无风险的受益人啊。

一个良好的市场监管机制下,就应该允许这类打假人存在!!!

建议那些如此相关造假企业的,欢迎您去食品监督局上,搜索相关违反食品安全的企业,并主动去购买他们的相关问题产品,帮他们去库存,好人做到底吧。

毕竟这些企业被打假人坑了,不容易呀。(狗头)

知乎用户 长街 发表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

这种自称职业打假人的投机分子,但凡敢去碰一碰某平台的二手显卡、扒一扒某省市的捐资分配、敲一敲各地的烂尾楼,哪怕他只是为了蹭热度拿封口费,我也当他是个草莽豪杰、平民英雄;

可他偏偏选择利用信息差对一个或者一群卖手工制品贴补家用的小老百姓下手,

法律上他赢了官司,做人上他失了人格。

实事求是的来说,这家被诉讼的手工作坊,产品质量尚未查出问题,不然原告的诉讼里不会只提三无假货,而不提品质。

在这样情况下,我看到的,就是一个讼棍在坑害和他一个阶层的普通百姓。

这样的人,窝在家会为祸乡里,出了门会败坏风俗,如果不能一人一口唾沫把他淹死,他还会爬起来,盯着走投无路的老百姓钻营吸血。

————

我也不喜欢 “手工制作” 的三无商品,尤其是网红类的自制产品,当然也包括朋友买的的自酿果酒、小区门口的手包粽子等等,统统不敢入口。

可这并不影响一个普通人对另一个普通人的体谅和理解。

那就是当我走过小区阿姨摆在小区门口的手包粽子的时候,我想到的不会是阿姨犯了什么法,能坑她多少钱,我会看看阿姨的衣着和状态,思考下她是因为生活得闲给自己找了个爱好,还是因为家境窘迫给全家找了个生计。

很多的厂子都是先从小作坊做起来的,很多小作坊最开始就是路边摊。如果这其中有违法行为,我希望是政府的监管部门去处理,而不是底层百姓的自相残杀。

我还会想,如果是我的父母亲人去做这件事,我会鼓励会支持,会希望街坊邻里都能喜欢,会提一些合理合法的发展建议,

我会希望顾客都是守望相助的街坊邻里、普通百姓,而不是包藏祸心的恶霸、讼棍。

知乎用户 苏格兰公投 发表

支持职业打假人,只有打假能支撑一个人作为一份职业收入,才会有专门的人主动替大众去排雷,三五份的都不够汽油钱,我们普通人就是因为收益太低,才会对大量制假售假行为漠不关心,结果坑的还是大家。支持职业打假人,因为他的行为,整体上是促进社会更有序发展的。

知乎用户 宿岸戈 发表

理应处罚,这妥妥的违反食品安全法,这种性质和路边摊明显不一样,也并不是立个农民人设就说这不是包装食品了,这个也跟网售农产品不搭边,要是都这么干,那食品厂也没必要投资办厂办环评办 sc 了,都按这个套路卖三无的了,那不乱套了么

知乎用户 巡山总钻风 发表

法律规定的明明白白,食品行业是允许知假买假索赔的,不知道有什么好争论。自古文盲多奇志,在那我觉得我觉得,你牛逼你去立法呗。还对比路边摊,不会对比就别对比。半桶水晃的头晕不晕?

知乎用户 一朵瓜子 发表

纵然商家有问题,但邵这种靠讹人为生的寄生虫,竟然还有这么多知乎精英点赞,又一次让人开了眼界

知乎用户 你也不用太吝啬 发表

只能说不道德,但是合法

还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吧

知乎用户 青青子衿勿忧我心 发表

虽然但是。食品安全不能小觑呀。 毕竟四川那个回收火锅油的老板不仅赔偿关店还被判刑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支持打假人

法律是对人道德的最低要求,一个已经违法的人有什么道德?

不要把食品安全建立在某个人的道德底线上,而应该建立在法律的底线上,这个卖家违法了就该罚,因为这法律是保护人民食品安全的,一个已经违法的人能指望他有多高的道德操守?他生产的食品谁敢保证安全?

知乎用户 空气 发表

come on 这难道不是因为法律滞后了吗?

知乎用户 公孙离的小迷弟​ 发表

食品卫生领域的问题不容妥协,一旦出问题,危害不仅是一代人的身心健康,除此之外,绝对会让某个食品产业元气大伤。“三鹿奶粉” 事件就是明证,因此,不论从个人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矫枉过正是必要的,必须给这些商家予以狠狠打击。

各位先别急着喷我,先问大伙一个问题,谁有权力对食品卫生领域的问题进行处理。

答案是——政府。这件事被推到台前,恰好说明我国政府在食品卫生领域的长期缺位。试问,如果每一位因食品安全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都能依靠作为的行政、司法力量获得救济,那么职业打假人这一大受诟病的行业根本就不会出现。这一层次可以进一步拆分成两方面。

一方面,普通维权成本太高了,假如消费者放下各种工作同销售者交涉一天,绝对会产生大量的机会成本。请了一天假,好,你今天工资没了,这还仅仅是可以通过货币衡量的部分,其他部分呢?普通消费者根本没有精力进入冗长的维权过程中。而职业打假人付出了时间和精力了解法律法规,熟悉诉讼和谈判技巧,拥有充足的时间帮助其他普通消费者维权,自然应运而生。

其次,光有职业打假人还是不够的。回到这个事件里,所谓 “无理寸步难行”,我们还要看看两审法院都支持邵某的依据,主要看。无非是《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8 条、《产品责任法》第 27 条、《食品安全法》第 68 条。后三部法的颁布或修订都在 2000 年——2010 年,颇有“重典治乱” 的味道。尽管如此,在这之后我国食品卫生领域仍然事故频出,制假销假事件仍然屡禁不止,我国消费者在食品问题上栽了不少跟头,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所以,这些针对食品生产者,保护消费者的一些列法律不是所谓的“恶法”,所以,两审法院的坚持是合情合理的。

所以,我们应当做的,不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指责职业打假人,而是督促政府履行职能,把食品安全的问题管好管严,最起码让消费者买吃食的时候想的是 “好不好吃” 而不是“能不能吃”。职业打假人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土壤,“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我一向反对用类比来说明自己的观点,但是,我想问问那些指责邵某不讲道德的人,假如一个老赖用自己年老的家人作挡箭牌,拒绝清偿债务,你还会像现在这样 “桀骜不驯” 么?

以上。

知乎用户 不知道取什么名字 发表

骂职业打假人的都不过是一群盯着软柿子捏的罢了,大企业连政府监管部门都不管,你让职业打假人去管,你把人当傻子啊,不敢冲监管部门,只敢骂骂职业打假人,不就是看他们好欺负吗?

为什么有这么多职业打假人,不就是因为假货太多,打假就可以维持生活甚至致富吗?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和泛滥,根本原因就在假货太多,这么多假货,政府在哪?打假人能看到的事,监管部门看不到?那要他们干嘛?

知乎用户 李狗嗨 发表

把老母亲推到镜头前,挤两滴眼泪,赚取同情,这公关手法低劣又无耻。建议老痰酸菜赶紧效仿。

知乎用户 关工 发表

有人说 “抛开事实不谈”,有人说 “抛开法律不谈”,

好家伙!连这都不谈?你们想谈啥我都不敢想……

人们写到三无产品这四个字居然要加引号,为啥?这不是三无产品是啥?

还什么路边摊是不是三无产品,你违法被抓的时候你高喊 “那么多人违法凭什么非抓我” 改变你违法活该被抓的事实吗?

很多人好有文化啊!引用罗翔的 “因为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个人标榜自己遵纪守法,这个人完全有可能是人渣” 来批判打假者,嗯…… 按你们的理论,那卖家连法都不守还不如人渣,你们是这意思吗?

一个老太太被推到镜头前了你们就都一窝蜂的无条件站卖家?我想问问各位,如果卖家长下图这样呢?

你们肯定都得说苍天有眼,无良商家罪有应得吧,所以你们的原则值一毛钱吗?

食品安全有多重要,小作坊出来的不卫生有诺如病毒有沙门氏菌害人的少吗?曾经公司楼下推车卖凉拌菜的一份菜有诺如把我办公室 7 个三四十岁的人毒倒, 折腾得好几天缓不过来……,这类食品安全问题如果没人管你们又该喷政府不监管不作为、国外月亮如何如何圆了。

我不觉得这个打假人高尚,但我觉得卖家活该,并且这种违法了就拿老弱病残出来博同情的行为,属于道德品质为负,让人不齿。

你们想讲法律,就请两边都讲法律,想讲人情,就请两边都讲人情,最讨厌这种拉偏架的!

我个人对职业打假的行为、包括全民 “兼职” 打假的行为表示支持,对有关部门钓鱼执法的行为也表示支持。做人得先守法,都守法了再谈人渣不人渣的。

知乎用户 celestialempire 发表

农村大集里面卖熟肉和火烧的有多少有合格证的。建议这货来北方农村赶集。买 200 个火烧来打假。但是他来了也办不到。因为火烧都卖脱销了,凭啥就卖给他一个。什么职业打假人。无业的社会蛀虫而已。

知乎用户 懒得改名 发表

呵呵,那土坑腌菜你们咋这么叫呢,诸位觉得缺德的答主?

商家把熟制品放上平台售卖,真以为 “健康无污染”?

就是个小作坊钻空子售卖而已,要道德?那就吃你的烟头腌菜去

知乎用户 世不遇你 发表

商家违法是不争的事实,切忌用道德去绑架他人(大众的关注点不应该是出面的老奶奶和买家,而且商家是否存在违法,是否利用老人博取大众同情)

知乎用户 lxy 发表

又没犯法

知乎用户 清笠 发表

这叫 “打假”???说得好冠冕堂皇…… 好生不要脸。

靠 “打假” 谋生吗???

建议给这种赔付行为设定一个上限,真的有被笑到。。。

打假本来是好事,但被这种人钻空子我真的会谢

知乎用户 404NotFound​ 发表

谁弱谁有理,谁强谁缺德。×

谁看起来弱谁有理,谁看起来强谁缺德。√

知乎用户 楚河​ 发表

罗翔老师说:“如果一个人说他遵纪守法,那他一定是个人渣”

知乎用户 哦豁 发表

不请自来、那些同情王女士的,我问三个问题

1. 老爷们铁拳出击是替谁出头?

2. 老爷们会吃这些三无产品吗?

3. 你们先入为主的带入扣肉是在无尘车间或者自家干净的厨房生产?

各位大聪明、自己回顾一下脑瘫酸菜的生产画面、自己再去脑补王女士的生产环境、你们还会可怜她吗?人家一年收入几十万不带缴税的,轮得到你们去可怜?甚至去捐款?

哦对了~无证经营的小作坊、没有卫生证外加逃税哦

知乎用户 云中小溪 发表

这件事让我想起了很多年前的那个叫王海的人,走南闯北打假的事,后来打假市场越来越小,再后来就无影无踪销声匿迹了。

今天,重庆的这位大姐显然是被职业打假人给盯上了,人家做好套就等着你去钻,没想到善良的大姐为了挣那几个养家糊口的钱,丝毫没有防人暗算的意识,最终还是钻进了人家布好的套,站到被告席上被索赔,辛辛苦苦挣来的几个钱搞不好还不够赔的。

人家邵某人一下子买了 150 碗,目的就是按 10 倍价格能够多赚点,并且人家口口声声说 “合法就行”,丝毫不往网友所讲到的道德层面上扯。在他眼里,只要挣钱,并且合法,哪怕对方是小本经营的小店铺。

当然,王女士也并非无错,食品安全非同小可,该有的标志手续必须应该齐全,才能保护自己合法守规的经营,那种都是老熟人老街坊不会坑自己的想法早已成了老黄历。如今,有办法让你陷入陷阱的的人多的是,令人防不胜防。被索赔后,人家邵某人还高调说不是为钱而来,其目的就是让王女士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长长记性,满嘴里都是爆棚的社会责任感,并且避开道德只谈法律。

我突发奇想,假如我也要经营一家自己的食品小店,为了保护自己,还真有必要在门口写上 “邵某与 X 不得进入”。

知乎用户 退而结网 发表

就是一句话:挣钱不要脸。

如果在国外,在欧美,这个三观没问题,可能还会有人崇拜你。

但在中国,就是不对,就是让人看不起。没什么可辩解的,这套手段在中国就是老鼠行径,人人喊打。

不服气的话就移民啊!没有移民的本事,就入乡随俗。

知乎用户 时晟教育​ 发表

刚从微博回来!评论基本都是

1:农民卖三无产品不是正常吗?他们懂什么,万恶的 XXX

2:故意买 150 份,他们就是职业诈骗人!

3:欺负老实人,怎么不敢‘打辛巴’

来知乎我又回到了人间……

知乎用户 逐梦者 发表

结果是整理了小作坊的成本。

张三说过一句什么来着,原话想不起来了,大意是法律法规不过是道德底线,仅仅准守法律法规的人不过是人渣混蛋而已。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

那违法的话…… 不敢联想。

老痰酸菜应该也找些老人,各大平台多发些痛哭流涕的视频,不就含泪把钱给赚了。

最简单好用的 VPS,没有之一,注册立得 100 美金
comments powered by Disqus

See Also

“翻墙”文后记(二)——破除行政处罚的神秘主义色彩

目录: 一、敏感内容是否禁止出现在公开的法律文书中? 二、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如实记载违法情节的目的是什么? 三、在法律文书中隐瞒事实的危害 四、打破行政机关的神秘主义色彩 正文: 5月30日,笔者有幸参与了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的一次线 …

有哪些常被认为是违法的其实是合法的事?

知乎用户 无可可 发表 1 婚内出轨 在电视剧里,每当看到婚内出轨的离婚官司,必然找证据证明对方出轨,有小三,然后因为出轨就让对方净身出户!这太误导观众辣!在私法领域里,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王宝强和马蓉离婚案人尽皆知,推送标题经常是让马蓉净 …

你最喜欢的一句法律谚语是什么?为什么喜欢?

知乎用户 棠邑小廌​ 发表 1.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这句话的意思不是 “要信仰法律”,而是 “法律应当重新被注入值得被信仰的内容”。 2.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的艺术。 法律真的是艺术,并不是每个事件都会有板上钉钉的人答案,有点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