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政协委员到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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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备受关注。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一定的惩戒价值。但是,寻衅滋事罪的种种弊端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会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流氓罪于1979年写入刑法,实践中出现“口袋化”倾向,后被废除。而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朱征夫代表1994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目前是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全国合伙人代表大会主席,曾任全国律协副会长。2008-2022年任全国政协委员,2023年当选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朱征夫一直在努力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2014年,他开始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2018年两会期间提出提案,要求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2018年12月获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支持,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作出决定,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据财新报道,2008年至2022年间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朱征夫,曾多次呼吁在《刑法》中取消寻衅滋事罪。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寻衅滋事罪中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同时,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该罪关键的构成要件。

此外,寻衅滋事罪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且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一方面,某些同样的行为达不到直接惩治该行为的法条的立案标准,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起刑点为五年以下,这也导致了一个不构成刑罚较轻的罪名的行为,却可能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

并且,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

据澎湃新闻报道,法律专家陈碧曾表示,刑法学界一直都在讨论取消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概因其规定的四种情形分别都能在其他罪名中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同时又因条文的粗疏还可能被扩大解释,因此没有保留的必要。但又担心一旦变革会使得一部分犯罪不恰当地由治安处罚或者直接逃过法律规制,导致放纵犯罪的后果。因此,仍会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发挥寻衅滋事罪的兜底地位和堵截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认为,寻衅滋事罪是一种非常好用的罪名,它可以用来填补法律漏洞,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是好用不代表没有副作用,刑法是最严厉的部门法,打击不足总比打击过度要强,尤其当它存在巨大的滥用风险时。科学的精神不仅在于证实,更要接受证伪。无论寻衅滋事罪的立法设计能够实现多少积极目标,但只要无法满足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那么它就有修正的必要。

“法度law”注意到,律界对于寻衅滋事罪亦有争议。

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宋竟一律师表示:

寻衅滋事立法层面固然存在问题,但主要症结在于执法和司法环节。

实践中越来越多以寻衅滋事入罪已将该罪变得日益口袋化: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补偿款不满意信访、网络空间对政府执法人员文字点评等,实践中不乏把民事纠纷当成寻衅滋事罪,甚至把部分私力救济主体(事出有因)、民事纠纷的受害方、刑事案件被害人当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等拔高认定、错误认定的情况也有存在,酿成的冤错刑事案件并非少见。

但是需要考虑的是取消寻衅滋事罪之后,如何防止出现明显的刑罚处罚空白?

2018年的广东肇庆涂鸦案,曾让寻衅滋事罪成为舆论焦点。当年9月12日凌晨,20岁的肇庆小伙丁满(化名)因在街头涂鸦,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拘。随后,丁满父亲向被涂鸦的商户和社区道歉,并获得谅解,辩护律师又提出丁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不到该项罪名5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指控罪名不成立。于是,公诉机关改以寻衅滋事罪对当事人提起诉讼。最终,丁满被判犯寻衅滋事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这个案件反映了办案人的普遍心理:行为人的某个行为引起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欲给予刑法制裁,定寻衅滋事罪以外的其他罪名过于牵强,只好以寻衅滋事罪这个兜底性罪名定罪,虽然比较勉强,但毕竟“可以消化案件”,起到警示作用。

因此,对“随意”“任意”“借故生非”“无事生非”“社会秩序”等予以限缩解释、增强明确性,颇有必要性和紧迫性,而且如果在司法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能够得到切实遵循,避免异化和滥用,寻衅滋事罪就可以在社会治理和法治中国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并不需要废除。

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春雨律师表示:

应当取消寻衅滋事罪,而且不可再等。

1、从寻衅滋事的历史沿革看:众所周知,寻衅滋事罪是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经1997年刑法分解而来。流氓罪的规定本身比较笼统,在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定为流氓罪的随意性很大,而刑罚幅度过宽也造成司法不一。在1997年刑法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寻衅滋事罪等罪,而寻衅滋事罪最大程度的延续了流氓罪的犯罪构成。不恰当说,现在的寻衅滋事就是当年的流氓罪,这也是该罪产生先天不足的原因。

2、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明确,不符合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97年刑法第293条对该罪进行了列举,2011年刑法修正(八)进行了完善,2013年两高作出《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的明确。但是不可否认的,仍然没有解决部分词语的边际问题,部分词语语义不祥,模糊生涩,比如:寻求刺激、随意,逞强好胜等问题。作为该罪核心的构成要件,一旦解释出现偏差,就会在罪与非罪中出现两可,同时,该罪的构成要件与其他罪名又多存在交叉,甚至是包含,极容易造成司法的混乱及老百姓对司法裁判的猜忌,最后产生不信任感。

3、寻衅滋事罪作为一个口袋罪,不再是一个惩罚犯罪的罪名,而变成了一个工具。据统计我国2019刑事一审的总体案件为859650件,而寻衅滋事犯罪案件高达43776件。试想一下,真的有这么多的寻衅滋事案件吗?有多少是根本不构成犯罪,而是被强行扔到这个筐里的呢?

此前发生的山西的货车司机沈某,因在网上替司机仗义执言,被跨省抓捕,后被取保受审,其定的寻衅滋事;河北磁县杜某某因上访被定为寻衅滋事,后判无罪;山东老两口拆迁获得690万的拆迁款,后被判处寻衅滋事(该案二审已发回重审)等等。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治病救人,但是这个口袋罪在实务中,则变成了解决“提出解决问题的人”的一个手段。再加上上述所说,这个罪名构成又不清楚,很容易被利用。说实话,最近几年,不光是老百姓,就是法律人对这个罪名都是怨声载道。

诚然,不可否认的是寻衅滋事罪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司法就要考虑到其成本和功利的问题。如果一个罪名的制定,其不存在的社会价值,远远高于其产生的社会效果,或者其存在有可能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后果,那么取消为好。

作者|赵果

版权来源|法度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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