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将那些违法乱纪的反社会分子全部处以死刑?
知乎用户 文册 发表 高俅亲自带兵征剿梁山,大军驻扎在济州府境内。 为了能创造一个良好的剿匪环境,高俅下令先在济州府清查给梁山提供帮助的反朝廷分子,一经证实立即斩首。 一开始就是抓梁山的细作,但这些京营大爷很快就发现,抓了人就有机会得到收 …
说实话,大家都希望这参与杀人的恶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平民愤,毕竟老话讲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但是实事求是地讲,在现行《刑法》之下,这杀人的两个不可能被判处死刑,其中一个被判处无期徒刑已经是法定最高的情形了,况且最高是无期徒刑还是二十年有期徒刑实际上还有一定争议,这已经是现行法下最好的结果了。
首先,死刑肯定不可能,《刑法》第 49 条明确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其次,无期已经最重了,有人可能会说我们因为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以不能对未满 14 岁的儿童判处无期徒刑,我觉得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因为该公约第 37 条第 1 项规定的是 “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 18 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而我国的无期徒刑实际上并不属于条约中的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即某些国家严格的终身监禁),所以理论上可以对 12 周岁以上 14 周岁以下的儿童判处无期徒刑徒刑,但是我国从前司法实践中尚未有对 12 周岁以上 14 周岁以下的儿童顶格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此案是第一例。因为他们不能被判死刑(包括死缓),最高刑也就是无期,又因为《刑法》第 17 条规定未成年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这样解释出来的结果要比无期徒刑还低,指向 20 年有期,但是如果从死刑开始从轻,那从轻或者减轻就包括无期了,这是个基准点选择和法律解释方法的问题,所以我说存在一定争议。
马某某之所以免于刑事处罚说得也很清楚,杀人者李某某的电动车停在马某某家充电,他就骑着马某某的电动车载着马某某去案发地,并且途中说了他的计划,马某某在案发时没有帮助杀人,而是离开大棚,案发后李某某张某某分赃也没有带着马某某,只是最后张某某指使马某某砸了个受害者的手机卡,属于销毁证据,属于参与了李某某、张某某杀人的共同犯罪,但是他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也没有参与埋尸,而且年龄也不到 14 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所以,没必要带不予处罚的节奏,要看看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起到的具体作用。
要真想在未来判处犯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死刑只有修改现行的《刑法》才行,但即使修改了这杀人的恶魔也判不了死刑,毕竟法不溯及既往,不能用未来的法律来判处过去的犯罪(除非现在的法律比过去的法律还轻才能适用,这是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觉得未来的刑事责任年龄应该进一步下调,比如下调至 8 岁,和《民法典》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致。现在的孩子太早熟了,和以前的孩子不能相提并论,从前获取信息的渠道毕竟闭塞,主要是书本、电视这些,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手机未成年都快人手一部了,即使孩子没有手机,家长的手机也会常在他们手里,接触各种信息的途径异常丰富,有些孩子的恶毒和成年人的恶毒已经旗鼓相当,不遑多让了,他们犯罪的主观恶性有些不输成年人,他们并不是 “不懂”,而是知道即使违反了法律,法律对我没办法,或者从轻发落、后果能够承受。想通了这点,不少本来就有坏心思的未成年人犯起罪来就有恃无恐了。
以后完全可以把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分开来,对故意犯罪的不得从轻,因为故意犯罪主观恶性深重,进一步减少未成年人从轻处罚的罪名类型,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未成年人犯罪,无论罪名,无论主观恶性,都统一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针对一些罪大恶极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适当放开死刑,模仿《刑法》第 49 条针对已满 75 周岁老人的规定,给出例外条款,一般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致多人死亡的除外。“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未成年人无论犯了何种罪行,统一不适用死刑,且没有任何限制条件。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的确已经几乎是现行法律框架内惩罚力度的极限了,但并不应该是全社会思考如何完善法律的终结。
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要求缔约国确保不得对未满 18 岁的人所犯罪行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我国的立法也体现了公约的要求。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有朋友可能会说:条约岂是如此不便之物,那干脆「退群」好了。
您还真别说,喜欢退群的美国,甚至一开始就没加入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这时候不摸一把鹰酱过河吗?你不能只在美国法律有利于推动废死的时候才支持学习美国 == (不过,美国也通过 Roper v. Simmons 这一判例,实质上禁止了未成年死刑,这是后话了)。
但从法理上来说,允许对未成年人处以极刑,仍存在内部的争议。法学领域目前的主流观点是,法不惩罚那些无法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人,而对于心智不成熟、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则需要在不同的价值追求之间进行平衡。因此,难免会存在一条线,在这条线的左侧,就不再认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这条线的确会随着社会发展、营养条件的改善和未成年人获取信息能力的提升而调整。例如,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改变了在此之前 14 岁以下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划线。
甚至在一些国家,这条线直接被擦掉了,要在每一个具体个案中就被告人的心智成熟的程度作出个别判断(美国大概有 30 个州的法律就是如此)。
但抹去划线也会产生新的问题:会不会出现另外的副作用,有钱人能穷尽各种方法,从心理到生理来证明「他还只是个孩子」,这会不会助长不平等、让刑法进一步变成穷人的法律?「一刀切」虽然看起来僵化、机械,但也有助于避免选择性执法、杜绝场外因素的操控。
除了不断改变划线之外,另一种思考是,是否应当追究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
有朋友可能要反驳:这不是在搞连坐吗?太没有法治精神了。
不,我说的不是古代那一套集体责任制,不是要纯粹基于血缘关系而扩大打击范围,而是对那些在发现子女有明显的犯罪倾向后依然无动于衷、疏于管教、乃至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的家长们,基于现有的过失犯罪追责方式加以规制。这也并不是什么拍脑袋想出来的,世界范围内同样存在相关案例:
今年四月,美国密歇根州 15 岁的 Ethan Crumbley 在学校持枪杀死四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其父母, Jennifer Crumbley 和 JamesCrumbley 二人也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involuntary manslaughter)罪名成立,被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必须执行满 10 年后才可以考虑假释。而认定过时成立的关键证据,就是杀人者的父母明明已经发现了孩子的心理问题,但依然放纵孩子玩枪、对校方隐瞒了孩子可能带枪返校的重要信息。
邯郸未成年杀人案的判决结果,的确可能会让不少朋友感到不甘、遗憾,但在 2024 年底的这一判决,同样也是一个新的起点,能引导社会思考在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之外,还有哪些措施能对家庭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让制造「小恶魔」的成年人们也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
我有个想法,就是既然未成年人不允许死刑,那可不可以直接把他们关到成年那天。
期间可以不定期出监放风,感受一下世界的美好,以及自己不犯事的话会度过怎样的人生。
年满 18 岁当天,为其举行一个简短的成人礼,和家里人最后见一面,然后再执行死刑。
这样下辈子包做一个正直善良的人,同时也教育了那些不负责任的家长。
当时在圆桌派讨论,李玫瑾教授说,未成年一般还是不会判 si 刑,但她说要让他们父母承担相应的责任。她提出这个的时候,还有从事法律的人说她不懂法,李教授说:法是人制定的,真正考虑的是一种公平,而不光是一个法律的条文。
李教授聊到家庭教育对孩子的重要性,说其实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最早认识这个世界,很多规则的东西都是在家里。她讲到自己去理发的一个例子,说理发师告诉她,自己家里三个男孩,特别淘,父母很忙,但是妈妈不会说那么多,就是连骂带吼告诉他们,第一不许偷东西,第二不许撒谎,第三绝对不许在外边伤人,伤人了就往 “死” 里揍,这就是把绝对不允许的事,以特别明确的态度,在很早的时候就告诉你,这事绝对不能做。
目前,未成年保护法还有个问题。
很多时候已经变成了某些未成年人犯罪的 “盾牌”,马爷聊到了之前网上看到的,一个小孩 15 岁,跟另一个摊贩发生争执,那个小孩说,我要鲨了你,我也不会偿命。这就是反向教育。
李教授说到邯郸事件里,现在成人社会给未成年做坏事有个误导,就是不到年龄,刑事法律不做处理。之前大连少年强 jian 女孩致死就是,扣了几天,就放出来了,那孩子还跟人说,自己不到立案年龄。如果有个个例,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严厉的处罚,哪怕只是个例,对未成年后续可能也会起到警示惩戒的作用。
关于为什么在司法上,对未成年处理得相对宽松一些,就是这个年龄段,正好是一个人的青春期,也是危险期,因为内分泌的 X 发育,他会处在狂和躁的特点,这个东西出来之后,最好的方式就是运动,大量的运动消耗它,但是我们青春期这个年龄段又正好是学习压力高阶段的时刻,学习压力太大,生理上的东西出不去。
最后说到现在的家长,小事管的很具体,大事管不住,最后就是犯罪。很多大学生跳楼,青少年自杀,家长找学校都会提到,自己的孩子很乖很懂事,其实大部分家长根本不了解自己孩子在学校做了什么,孩子的 “乖” 也只是在家长面前的表现。
当下法律体系的顶格处罚了。
另外澄清下多位知友担忧,这些误解的原因在于现在网络上关于法律的内容靠谱的不多。
谣言 1 :《未成年人保护法》让未成年犯罪被轻判
假的,假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刑罚的规定只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这叫罪刑法定,跟《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全无关。
谣言 2 :未成年人判了无期,过几年就出来了还会犯罪记录封存。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请注意这里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只有这个刑罚之下的未成年犯罪人才会被犯罪记录封存。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是人命关天的恶性案件,施暴人被判处无期和十二年有期徒刑,
他们的犯罪记录是不可能被封存的,并且这类恶性犯罪人员在放归社会后,地方司法部门是有相关措施的。
例如 厦门司法行政网报道:[1]
谣言 3 :邯郸案中不予刑事处罚的马某某就没事了,继续回去上学,原来学校同学要倒霉了。
想多了,想太多了,编这个谣言的是完全不动矫治教育制度。
马某某依然要被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2]
看了其他人的分析,是当前条件下的顶格判罚了。
不过,13 岁入狱,坐 12 年牢,出来才 25 岁,杀过人有案底没什么正经工作能做,自己学历又是个初中没毕业的水平,这会不会又是个定时炸弹啊。
邯郸三名未成年人杀人案判了:一个无期,一个十二年,一个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不予刑事处罚。
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责小于张某某。
马某某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不予刑事处罚,但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恶魔三人组的判决出来了,这是我国刑法最高的判决。
但是意难平啊!
无期的可能几十年后就出来了,12 年的出来也才 25 啊!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
轮到劳动法什么的时候,我国基本没看到遵守的。
轮到未成年了,这个法律那个法律那是金科玉律,万万不可改动一字的。
这个张某某判无期的,现在 13 周岁。
我刚查了一下,无期最低刑期是 13 年。也就是说无期转为有期后,再依法减刑。最低刑期不能低于 13 年。
当然这是最理想状态,实际情况大部分应该在 15–20 年左右。
也就是说,这个判无期的张某某出狱时的年龄在大概 28—33 岁之间。
而判刑 12 年的李某,今年也是 13 周岁。12 年有期徒刑,最理想的状态是 6 年出狱,最低服刑 6 年。一般情况下,服刑 8-10 年。
所以李某出狱时间大概是 21—23 岁。
还有个矫治教育的,估计就是两三年的事。
就他们这出狱后的年龄,大概率还是会成为社会隐患。
恶魔三人组啊 这是
有一个犯罪学名词是天生犯罪人 这几个人我看就像是这种概念。
从法律上说比较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另外就是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才十三岁 稚气未脱 还是团伙作案?放在古代也是很炸裂的。
说白了 就是共同犯罪 犯罪年龄 还有矫正的问题,留守儿童的问题,甚至还能说一下营养学的问题,还是他们普遍的营养跟摄入都提高了。
第一,是未成年犯罪问题,而且这个还是 12 岁到 14 周岁,特别低幼的。
第二,是共同犯罪
第三,是矫正
第四,是留守儿童和教育
幸好是针对这种低幼的,未成年的,特别暴力的犯罪是做了规定的,所以才补上了 12 岁到 14 岁这个缺口之间的犯罪人的行为。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 17 条新增第 3 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 14 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 12 周岁,
已有公开信息显示,小光和 3 名犯罪嫌疑人均是留守儿童。近日,《新民周刊》记者赴邯郸肥乡区旧店乡,实地探访了这 4 名留守儿童的居住地。通过采访邻居、村民,记者试图呈现他们成长和生活环境的更多细节。
按照他们这个年龄真的是非常的小,才 13 岁就能干出这样的事儿了。
还有一个共同犯罪问题 区分了不同人的原因力和罪行
2024 年 12 月 30 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时年 13 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 13 周岁)存在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2024 年 3 月 10 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时年 13 周岁)家充电,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李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并埋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责小于张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欲杀害王某某,并跟随前往。在目睹实施杀人时,即离开现场,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参与了张某某、李某杀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鉴于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所以,遇到这样的事情,还得靠自己对吧?
别再刷什么 “恶魔三人组” 了。
恶魔只有两人。
马某的情况,甚至可以说是受害者,怎么就恶魔了?
马某也就是李某在他家给电驴充电,然后自以为是一起出去玩,借了自家电驴给李某开。
结果出去李告诉他要杀王某,到了现场张李居然还真的动手杀人了。马吓得马上离开了大棚。
说难听点,马某如果现场有什么违逆张李恶魔二人组的行为,大概率自己都要死。
不能用马没有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和犯罪分子作斗争就把他归类为恶魔吧?
说真的,马某的反应才像个正常未成年人,面对杀人事件,感到恐惧,不敢参与,但也不敢反抗,事后也不敢主动说。张李要他帮忙销毁电话卡,他乖乖照做。最后警察找上门才主动协助配合。
把自己代入马某的处境,绝大多数人不可能做得比他更好更英勇。想想你本来以为是一起出去玩,结果 “玩伴” 说他们这次出来是准备杀人的,只不过对象不是你,你以为是开玩笑,到了现场你看到他们真的开始杀人。
马某应该接受的是心理治疗,而不是刑事处罚。
等了这么久,终于宣判了!
“掩埋尸体”“拒不配合调查”?一则网传的截图内容,让这件「初中生杀人案」进入公众的视野。
3 月 10 日星期日,被害者小光在下午 1 点左右,称自己要外出和同学玩。但在 5 点,爷爷拨打小光的手机时,发现已关机,而小光也不知所踪。
寻找小光时,家长首先找到了小光的同桌张某(嫌疑人之一)。当时张某正在床上打游戏,面对小光家属的询问不仅称 “没见过”,还像个“没事人” 一样。
受害者家属表示,3 名嫌疑人最初就在说谎。
第二次询问过程中,听到有 “监控” 后,张某立马改口称:小光被一个小矮个带走了。另外两个初中生也保持了统一的口径。
没找到孩子的家属在当晚选择报警。
警方根据 3 月 10 日下午的监控视频,锁定了这三位同学(张某,马某和李某),但在询问后,三人均表示分开后就再没见过小光。
直到 3 月 11 日,小光的父亲补办了小光的电话卡后发现,孩子的微信中有一条 191 元的「转账记录」,收款方正是嫌疑人之一,张某。
在双重证据下,三名初中生坦白了杀人、埋尸真相,指认了埋尸地点是一个废弃蔬菜大棚。这个大棚,距离其中一个嫌疑人的家,仅不到 100 米。
在尸体被挖出来后,小光父亲瘫软在地,舅舅对尸体进行了辨认。
在采访中,受害者的姑姑表示,侄子身上有着明显被铁锹重创的痕迹,“如果把铁锹比喻成刀的话,刀刀致命”。
2024 年 3 月 11 日,王家收到了肥乡区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案由是 “故意杀人”。
之前代理 “昆山反杀案” 的律师臧梵清表示将代理这一案件。2024 年 3 月 18 日,他就尸检信息表示,小光的尸体上有十处刀伤、钝器物的伤口,有可能是施害者通过铁锹造成的。
甚至,一只眼睛的眼球也外翻了出来,非常惨无人道,令人发指。
案件信息被不断补足。
警方披露,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为了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挖掘。
警方表示,案件正在处理中。对于有人称 “埋尸地点深达 2 米”“成人参与作案” 的猜测,警方回应,称埋尸坑的深度为 56 厘米,目前尚未发现有成人参与作案。同时,警方也否认了网传的被害人颅骨照片。
针对此事件,有网友评论称,年龄不应该是犯罪的保护伞。
霸凌之下,被忽视的求救声
受害人小光和另外三个施害者,都是村里的留守儿童。
但在家长眼里,小光一直是个乖孩子。爷爷奶奶不管走到哪都会带着小光。
尽管不善言辞,小光也常常会给姑姑打电话聊天,在餐桌上给姑父倒酒。
有网友分享视频,在生前,小光还曾帮助家里人卖苹果。
据悉,小光的父母已经离婚,平常跟着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在村民的口中,小光也是个老实的孩子。
事后,小光的家人也回忆起,说孩子生前有一段时间经常找长辈要钱,「只有要到了,才能开心地前往学校」。
在得知小光是被同学杀害后,有同学也称,好几次下课时,小光会被人锁到「劳动小屋」(放打扫工具的一个小屋)里,直到锁他的人都上完了厕所,才把小光放出来。
小光还曾给他的前桌写纸条,说自己不想上课,想自杀。
诸多细节浮出水面,让「校园霸凌」被很多人认为是造成这一惨剧发生的原因。
但面对记者的采访,学校称并没有发现校园霸凌的情况。
学校的校长称,马某(嫌疑人之一)在班里成绩比较好,做出如此恶性的事情完全出乎意料。他还提供了被害人和施害人在校园内的监控截图,称未发现霸凌现象。
但在记者准备拍摄存证时,被校长拒绝。
终于下判了,可是那个孩子已经没有生命了!
一、三个都未满 14 周岁,其中张某和李某实施了杀人行为,张某系组织者,主犯,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符合《刑法》第 17 条经核准追诉的情形,可以追究故意杀人的形式责任,判处无期徒行,属于未成年人犯罪顶格处罚了,因为根据《刑法》第 49 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不适用死刑。
二、李某虽然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平分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也是主犯,只不过罪责要小于张某,所以,应当从轻处罚,考虑是未成年因素,判处有期徒刑是 12 年。因为有期徒刑单罪最多 15 年,根据《常见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已满 12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60%;
三、马某因未参与杀人行为,不符合追溯条件,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应当依法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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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这个恶性事件会是刑罚修改年龄的一个转折事件,没想到就这么判了,感觉完全起不到任何威慑作用,反而还有鼓励作用,无论多么残忍都不会死,甚至十几二十年就出来了……
看到判决结果,心里反而平静下来了。
偏个题,从非法律的角度解读下这个事!
法律保护不了你,更不能为你报仇,人要靠自己。
随着年岁增长,慢慢才明白一个道理,弱肉强食本来就是世界的本质逻辑。人分三六九等不是封建思想,只是新中国成立前后,“人民” 才被伟人推至前所未有的地位,导致给人一种错觉,以为人人平等,公平公正是自古以来的传承。其实,恰恰这段时期才是另类的,而现在,社会在慢慢恢复他本来的样子。
想明白这些,反而对这件事不会太过忿忿不平了。丢掉幻想之后你会发现,是要有所行动有所准备了。
我会慢慢告诉儿子:
1. 仍要遵守基本社会规则,基本道德礼仪,这也是为了更好的生活,更好的立足社会。
2. 要意识到,生命在规矩之外,受到威胁时要冷静,找机会先下手,下死手。宁可赔的倾家荡产,牢底坐穿,也不要当被害人。
3. 这种事上,我做不到宽以待人,我会最大程度报仇。
九年义务教育学到的仁爱礼让正在被一点点剔除干净。
第一次杀人应该是心理负担最大的,但这仨一点压力都没有。
他们才 13 岁,就能如此冷血。
话摆在这里了
从牢里出来后,绝对是危害社会的隐患。
每次看到所谓的 “无期徒刑”,我就觉得国外 200 年,300 年的判处真是大快人心
无期徒刑,表现良好直接变成 20 年。
20 年再来几次减刑,说不定 30 岁就又出来作恶
反观国外 200 年 300 年。你表现良好?哪怕减少 50 年刑期,还有 150 年。
唉,一想到这种崽种再过十几年就出来了,就觉得恐怖
无期徒刑:15~20 年后,不到 35 岁的张某某就能出狱。
12 年有期徒刑:6~8 年后,不到 20 岁的李某就能出狱。
十多年后,三个恶魔全身而退,继续它们的人生。
而被害者王同学,尸骨将永远被埋在地下。
公道何在?
最善于学习的年龄,和各种犯罪分子关一起坐 12 年牢,花式犯罪技能都学全了,
出来以后能干啥,造福社会?
料想的就是如此,果然判决了无期徒刑,顶格判罚了。
这也是开创了一个先例吧,虽然还是有遗憾!
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是世界惯例,而且也是刑法明文规定,没法突破。
三个小魔鬼如此灭绝人性,对主犯判决无期徒刑,对得起他们的所作所为,一定程度上也符合社会大众的期待。
有不予刑事处罚的,这个不好让人接受,不知道他在其中起了什么作用。还希望一审法院能通过判后答疑的形式解决这个疑问。
建议修改刑法,对此类残忍至极的魔鬼适用 “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社会效果应当更好,可以弥补不能适用死刑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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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个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我评论的时候,没看到部分判决或者报道,所以有所疑惑。因此用了建议 “判后答疑”。后来看到判决了,参与度确实不高,不予刑事处罚也说得过去。
因此质疑我的学历、学识,我也只能呵呵了。键盘侠确实不一般 [捂嘴]
关注我,十余年检察官,专注解答刑事立案、起诉、审判问题,全面分析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办理取保候审,如何从轻处罚以及为被害人争取权益最大化。
幸亏这两年互联网发展和今年连番大事件爆发。
赶上了 “严打”
否则这三个小畜生未满 14 岁,压根不会判刑。
并且今年年底连番宣判今年的刑事案件,而不是拖延一两年,或者学山西大同案延期三四次。
说明事件搞得越大,审判越快,效率越高,执法越公正,监督效果最好。
一件 35 人死亡,极其严重恶性事件,法官们是可以两个月内办清楚的,而不是案件不明, 事实不清,今年拖明年,明年拖后年。
废死派真是又蠢又坏。
党老汉光明正大捅了春风法官,被判死刑;三个初中生残忍虐杀自己的同学,结果最重的也就判无期(最多关 20 年就出来),这世界越来越魔幻了~
民意很沸腾,都要求判死刑。
你们的意思是,民意可以绑架法律?
你们光要求一律判死刑,具体犯罪细节看了吗?
审判文书写的清清楚楚: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时年 13 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 13 周岁)存在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2024 年 3 月 10 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时年 13 周岁)家充电,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免于刑事处罚的马某某未参与直接杀人,事前也不知道张某某和李某有杀人的想法。
并且马某某首先交代犯罪经过并指引公安人员去指认现场。
从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这个判法合理。
邯郸学生杀人案主犯被判无期,这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
不信看看之前的未成年杀人犯审判的案例。
一、2004 年 7 月 27 号,黑龙江 13 岁的男孩赵力宝强奸了一名同村的 14 岁女孩。
此案后来到了法院,法院判决赵力宝父母赔偿女孩家 9000 块钱,并且当庭释放了赵力宝
法院判决赵家赔偿女孩 9021 元,并把赵力宝当庭释放
这一切都是因为赵力宝只有 13 岁。
可是被释放的赵力宝没有痛改前非,反而他迁怒于女孩和她的家人。
被释放的次日,赵力宝就当着女孩的面,杀了她的母亲。
赵力宝最后被判处一年半劳教。
二、2012 年,广西一名未满 13 岁少女覃某,还在读小学六年级,她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同班同学周某,杀人后还残忍地把周某分尸,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
这一切实在让人难以想象,是一个不到 13 岁小女孩能干出来的事情。
而背后的原因,竟然是覃某嫉妒周某比自己漂亮。案发后,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只判处收容管教三年,被告人父母赔偿受害者家属费用 10.8 万元。
三、2010 年,广西人韦某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龄未满 14 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其后他又陆续作案,2011 年持刀刺伤一名女孩被判刑 6 年。出狱后又在 2015 年 11 月奸杀一 11 岁女童。
四、2015 年 10 月 18 日,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3 名中小学生。3 人中最大的也才 13 岁,他们窜入一小学内抢夺现金,将一名 52 岁女教师殴打致死。
三人案发后因为不满 14 岁,不负刑事责任,只能送往工读学校。
五、2016 年 7 月 18 日,广西岑溪 13 岁少年沈某某把村里三名幼儿骗到偏僻地方,逼问他们父母藏钱的地方。未果之后,因害怕事情败露,沈某某将三幼儿杀害,并且被尸体丢入废弃的井中。
沈某某因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被收容管教 3 年。
六、2018 年 9 月 22 日傍晚,家住陕西省神木市的 15 岁女孩刘某被几名年龄在 14-17 岁的同龄人约出去之后,被强迫卖淫。
因为嫖客抱怨了几句,5 人就把女孩活活打死,随后肢解尸体,并抛到附近的墙角。
此案一审 6 名被告人获刑,其中 1 人犯故意杀人罪、强迫卖淫罪,被判无期徒刑,另外 5 人分别获刑 3 年 6 个月至 15 年不等。
七、2018 年 12 月 2 日,湖南沅江 12 岁的吴某因逃学旷课、抽烟,他的母亲多次管教和规劝他,吴某竟然觉得母亲太烦了,持刀疯狂地杀害了自己的母亲。
事后吴某毫不害怕,“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
由于吴某未满 14 岁,最终吴某被警方释放,只要求家人严格监管。
八、2018 年 12 月 31 日下午,湖南衡南县三塘镇初一在读学生罗某因为向家里要钱未果,用锤子先后将父母锤死,事后衡南警方在云南大理将其抓获,但因未满 14 周岁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九、2019 年 10 月 20 日,辽宁大连沙河区一 10 岁女孩被 14 岁男孩强奸未遂,男孩竟然将女孩残忍杀害。男孩蔡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 3 年收容教养。
看到了吗?
这 9 起涉及人命的未成年犯罪案中,凶手最重的刑罚就是被判 15 年。
对比于邯郸杀人案中的主犯,这无期已经是共和国历史上判处最重的刑罚了。
我和你们一样,最朴素的愿望最起码是希望张某判死刑,但目前法律条文没规定,不能这么搞。
如果民意能够绑架法律,那指认现场那天,让民众把这三个人渣打死算了。
何苦还需要这么费劲?
法律有问题,不符合民众的情感,需要的是提交人大,让人大修改法案,修改未成年杀人犯的刑事年龄低至 3 岁;最严重的处罚修改至可判死刑。
这个才是最正经的事。
而不是法律没有规定,你们让国家判死刑。
这个时候懂得依法治国了
这个时候懂得什么是法治精神了
这个时候懂得曾经在联合国签约儿童保护,要积极履约了,要认真遵守了
这个时候网民成了不懂法乱喷,泄愤,他们成了法治之子,正义之光了
不请自来。
先说结论,无可奈何。立法如此,如何司法。
某些还在这里叫好的,自以为懂法的 “法律人” 收收味儿行不,差不多得了,不要以为动辄法律法规,言必称司法那一套,就显得自己很理性很睿智一样。自己不要脸就算了,还要拉上整个司法系统陪你一起挨骂。
不要跟我扯什么顶格判了,我自己就是副省级司法机关的,我知法懂法守法,不需要你来教。
我告诉你,只讲法律,不讲维稳,后果是致命的。法律是不完美的,是需要与时俱进的,这是最基本的共识与常识。而最可恨的人,就是明知法律是不完美的,仍然 “拿法律当挡箭牌”。既伤害了民众朴实的道德观念,又损害了大众对司法的认可度。如果法律有问题,那应该发声要求修改,而不是觉得顶格判了,就满足了。
这个案例的判决出来,尽管其本身在判罚框架内已经从严从重,但带来的社会影响是非常恶劣的。为什么有校园霸凌?为什么校园霸凌现象愈演愈烈?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因为现在网络信息发达了,未成年人清楚自己犯罪承担的责任小,没有顾忌。
这个判决一出来,以后所有霸凌者都可以在学校厕所里几个人围着霸凌者,按着被霸凌者的头往下摁,笑着说,“你看看邯郸那几个,我们现在把你虐杀了,也迟早有一天能出狱重回社会享受生活,而你将永远带着痛苦和最屈辱的方式闭眼”。这一句话,要么就彻底瓦解被害人的斗志,他清楚,连法律都不站在他这边了。要么就会让被霸凌者选择拼死一搏,那就是另一个极端的,不死不休的故事了。
另一方面,法律一贯被视为是被害人家属最后的 “救命稻草”,你猜猜被害人的家属面对这样一个法律给的“公道”,会有多少人选择私刑私法,会有多少“刀锋寨” 和“碰碰车歼 35”。
你去问问检察院和法院负责未成年人犯罪的部门,最近几年哪个不头疼?有几个案例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保护了受害者?你去看看检查院的信访窗口,有多少小厨生,就是判不了,搞的被害人家属骂,社会舆论骂,连司法系统内部的人都无可奈何。你回答这个问题前,你真正亲眼见过被霸凌的孩子们吗?你没有,你张口就来,敲击键盘。你听过院内法医描述的,那些被霸凌至死的孩子们生前遭遇的事情吗?你没有,你只觉得搬弄法条让你有了一种你更理性更成熟的感觉并沉醉其中。有一种 “众人皆醉我独醒” 的快感。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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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的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单位。
第二,我并没有认为一审判决有违司法,我只是表达我的无奈和本人朴素的道德观念,希望霸凌者得到更严厉的惩罚。
第三,我不是评论区里所谓的临时工。本人三年年前毕业,现单位为副省级司法机关,是正儿八经笔试面试体检政审上来的,附图如下,随时可自证。
先给结论,现行法律下,无期是绝对的顶格刑
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规定,对任何少年犯不得处以死刑,细究起来,现在对少年犯实行死刑的好像只有部分伊斯兰国家。法律规则来判,实际也还是在未保法和刑法规则下比较合适的刑罚分配了,动手的无期,直接协助控制的十二年,帮忙销毁证据,最后又带着警方指认现场的功过相抵。
那我们神奇的传统功夫呢?
父之雠,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
对于杀父的仇人,作儿子的必须与他拚个死活,什么时候杀了他什么时候才算罢休。对于杀害兄弟的仇人,要随时携带武器,遇见就杀。对于杀害朋友的仇人,如果他不逃到别国去,见即杀之。
立帖为证,判无期的这个,二十多年后会因为再犯事儿被判死刑
无期那个减减刑,出来也就三十来岁,十二年那位坐满出来也才二十来岁。
这两个出来后年轻力壮又有杀人经验又没有谋生能力,绝对是社会危害。
希望到时候受害人不是咱们平民百姓吧。
也许我是悲观主义者
两个 13 岁就能杀人的恶魔,被判无期和十二年有期徒刑
无期的那个,经过若干次减刑,13 年左右就能出来。十二年的更不用说。
这两个恶魔在监狱里进修十年,然后出狱。不可能上学考学,也无法找到正经工作,他们除了继续干老本行,还能干啥?
不予追究责任的那个,可以理解为侥幸逃脱。换做心地善良的孩子,听说别人要杀人,会跟着去?会目睹杀人现场后,精神受到巨大冲击后,还帮着销毁手机卡?会在警方上门调查时,依然撒谎否认?
这样的暴行,别说针对一个人,就是杀鸡,我都不敢看。
不予追究责任,只是依法矫治。我真心对未来的 “矫治” 效果存疑。
修改未成年保护法+刑法已经刻不容缓了
前段时间听了个播客,一名刑警讲少年爆破手的现象。现在网络发达,很多小孩都知道自己有免死金牌护着,会选择在 16 岁之前干票大的
包括但不限于抢烟酒铺和金铺,异地作案,警察抓到后往往还不能怎么样,猖狂的很。更骇人的是会走传帮带的方式,一旦年龄到了,就去招募更小的小孩,来传承东大特有的零元购
当时我还不信,去抖音和快手搜了下关键词,然后发现是真的。。真有小孩会在上面炫耀自己当爆破手搞来的东西
就这,该不该管?
论私刑存在的历史意义和必要价值。
首先我倒是不太惊讶没有被判死刑甚至死缓的,毕竟这三个人年龄太小了,按现有法律确实没办法高判他们
但不可思议的有两点,一是凭什么两个人一起共谋策划,一起动手,却要一个无期一个 12 年?从描述来看,两个人干的没有什么区别,之所以一个抡铁锹砸人一个负责控制,纯粹也是抡铁锹的那个力量更大而已
二是马某某明知另外两个人要杀人,不仅不阻止还跟着去,事后还帮忙毁灭证据,只是因为动手的时候躲出去了,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我敢百分百的肯定,这事儿如果换成大于 18 岁的,起码是 5 年徒刑起步
总结就是判轻了,动手的两个人都该无期,马某某起码也该判个五六年,而且还应该补上一点,这种恶意犯罪应该限制减刑,就像很多贪官被判死缓会加上一句 “转成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要知道监狱对有些人而言确实是改过自新,对有些人而言纯粹是学习犯罪技巧的学校,你能想象十几年后,这两个主犯以二十几岁的年轻之身出来的时候,又会干点什么事儿吗?
从法律角度来看,判的是没啥问题,是满十二周岁但不满十四周岁,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又不能拉满。
但是吧,这个一定会非常影响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度,尤其是中老年底层基本盘。
邯郸初中生被害一案,能精准的触及到县一级乃至更向下一层人,社会影响力十分十分广泛,远超在互联网上热议的男女对立问题。
因为未成年人,有预谋的杀害了未成年人,这件事,受益于抖音极速版,还有快手,这个是能触及到中老年群体用户的,我在过去一年里,不止一次的听到我奶奶手机里传来的,那种棒读性质的,对这三个杀人犯的批判,而且是不断拉高预期的,起码在七月份的时候,这些人就已经在传播是判他们死刑了。
而且未成年人杀人,还涉及到了校园霸凌的问题。
现在这年头,中老年人还有奔头的活着,寄托多数都在自己孩子身上,所以这事是触及了心灵了。
那么对于常常上网冲浪的用户来说,这个判决从法律角度来说,是没什么问题的,但是对于受众更广的群体,这个判决是不符合过去大半年内的不断抬高的预期的,比方说我奶奶再看到了,就会疑惑,不是都判处他们死刑了吗,怎么还有无罪的。
无期好好表现就变 20 年。
12 年好好表现 6,7 年就出来了。
不予刑事处罚的也还是太轻了。
调都拉得那么高了,结果就这?
只能说刀没砍在老爷身上,老爷不觉得疼。
载两个凶手去杀人并且没有报警的,居然没有处罚???!!!(纠正一下,是判 12 年那个把车放他家,他跟着去的)
去查了一下,无期徒刑可以减成有期 25 年,大概 20 年就能出来,出来的时候也就 30 岁出头,难听点讲,风华正茂的年纪,捡纸皮也比别人快!
12 年的那个还用说吗?12 年一结束,换名换住址,谁还知道他的过去?
说明法律已经落后于社会现实了,再不赶紧修改法律,那民间私权救济,甚至扩大化就有其合理性了。
说人话就是,如果独子被同学有预谋的残忍杀害,法律如果不能给一个父亲公道,那这个父亲会做出什么事情,都是可能的,甚至是会被相当程度理解的——哪怕是波及无辜。
好好好,到时候减刑提前放出来,再来个城市碰碰车,有司就高兴了
无期那个不好说,但是 12 年这个,刑满出来 25,里面表现好点的话提前出来也就是 20 出头,不知道等他出来会不会变得更恶,还是会悔不当初出来赎罪;
可能我容易把这种人想坏,我可能更倾向于前者
这俩货进去龙场悟道了是吧
放出来三十来岁正当年,那可是集大成于一身啊
希望有关部门能持续关注他们,并能正确评估他们将来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恶性的杀人案,就应该判死刑,就不该保护,他杀人了,为啥不一报还一报呢,小就这么残忍,成年以后还了得,还不得欺男霸女,杀人放火。
一个成年人杀只鸡,就很难下得去手,这种狠毒冷漠没有同理心的人,放出来也是祸害,可是还死不了,可能还能减刑出来,三十来岁出来正是身强体壮的年纪!
笑死了,无期变有期,最多 13 年就出来了,出来刚 30,身强力壮,准备再杀多少个?
在服刑期间表现出悔改很难吗?呵呵,所以无期? 笑死了
几个小畜生不死,天理难容,别跟我扯什么未成年人保护法!
法律不能给你一个公道的时候,你应该给法律一个公道
中国宪法第一页:让每一个中国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死者肯定是感受不到了,因为他已经死了。
所以,法律是谁死谁倒霉,谁是凶手谁舒服,因为法律专家会努力为你开脱。
邯郸又名小哥谭。
这点小事,和连热搜都没上的,富二代开车人行道压死三人相比。
邯郸还是可以的。细挖都是事。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作为普通群众,我希望的
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但有很多答主回答了,从法律角度看,已经是现行法律中顶格处罚了
都在说依法治国,可依法判案后人民群众仍然不满意,说明什么?
说明落后的法律条文与日益变化的社会现实存在矛盾
可以遇见的是,这几个最多十几年后,都可以回归社会,最快的那个可能几年都用不上,出狱的时候也就二十出头
三个无学历,没有技能,不被社会接受,有重大犯罪前科的人
你说他们不重走老路我是不会相信的
王子耀的爸爸会干出极端的事情来,我也不会有任何意外
“我的仇人在世间活着,我的亲人在暗中哭泣,而我早已死去”
大家要是有自己的小孩,一定要告诉他们,遇到这种暴力的霸凌侵害,一定要丢掉幻想,准备斗争。
宁可活着见法官,不能死了见阎王。
两千多年前,刘邦进入关中,废除了秦朝所有法律,与老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此举受到关中百姓热烈欢迎。
可见,“杀人偿命” 这种事情,历来就是人们心中最原始最淳朴的规则。
两千多年过去了,人们自诩越来越文明了,怎么道德水平却落后了呢?
基本等于
15 年、8 年、不处理
邯郸三个小恶魔的判决结果出来了,出乎意料却又在意料之中。张某某无期徒刑,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马某某不予刑事处罚。
之所以这样判,按照判决书上的说法,是因为张某某的整起案件的直接策划与实施者,同时张某也是用铁锹铲死王子耀的直接责任人,李某则在张某实施犯罪行为中提供帮助,马某在目睹案发时转身离开现场,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所以不予刑事处罚。
由于这三人在案发时都是 13 周岁,最高也只能判无期,所以一审判决可以说是顶格处理了。
案件宣判后,互联网上有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最先发布这个消息的媒体们,很多都心照不宣般得统一打开了筛选评论,我不知道发布一个宣判结果有什么好心虚的。
还有某权威媒体,在发布这个新闻时,只筛选一些 “相对正向” 的评论,比如 “正义不会缺席” 之类的。
说实话,挺恶心的,正义来了吗?来了,但没完全来。
他们有错,却能活着;他没有错,却长眠地下。
这几天没有更新,因为感冒了,从一开始的高烧到全身酸痛、头痛,如今三四天过去,还没完全恢复。作为一个成年人,在面对重感冒时都会觉得难熬,我不敢想象,王子耀在遭遇那些时,是怎样的绝望和痛苦。
翻看媒体当时的报道,回顾那些细节,时至今日都会让人觉得窒息:遗体被找到时,面部已经被打得严重碎烂,没有一块好肉,全是致命伤…
现在一审结果已经出来了,其实包括我在内的绝大多数人都不满意这个结果,但对于二审其实也不用抱有太大期待,很大可能不会有什么变动。
既然结果已经注定,这里我只想呼吁,甚至可以说是强烈呼吁,要严格限制张某某与李某减刑,甚至应当规定不允许这二人减刑。
为什么要呼吁限制他们减刑,因为一旦给这两人减刑,其后果将是不敢想象的。
从案发细节我们可以看到,这几人心理素质极强,内心极其冷血,心思极其缜密,所以才会有预谋作案,分两次挖坑埋尸,默契分工。杀人后装作什么事都没一样去上学,甚至还能干扰一开始的侦办方向。
对于这种人,完全可以用恶魔来形容。如果他们能减刑,无疑是很恐怖的。按照以往的惯例,12 年有期徒刑最多可以减刑 6 年,按照减刑 6 年来推算,李某只需要服刑 6 年,也就是说,他杀了人,最后出狱时连 20 岁都不到。
哪怕服满了 12 年刑期,李某出狱时也在二十五六岁。
还有那个被判无期的张某某,按照惯例无期一般实刑 15 年,也就是说,罪魁祸首最大的主谋,不到三十岁就能出狱了。
二十多岁,三十岁不到,从正面来说,正是大好年华的时候,正是人生最美好的时候,还可以享受生活的美好,而受害者的坟头草早已枯了荣,荣了枯多少回,这对受害者不公平。
从反面来说,青少年时期都在监狱中度过,没有一技之长,没有学历,出狱时正是年富力强的时候,同样让人很担忧。
所以,还是那句话,强烈呼吁张某某与李某不得减刑!
两个杀人犯现年 13 岁,一个无期徒刑一个 12 年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最多也就 20 年就可以出狱
也就是在 12 年后和 20 年后将会有两个没有文化、没有一技之长,性格暴戾的杀人犯被投放入社会
一个 25 岁,一个 33 岁,正值壮年,正是破坏力最强的时候被放归了社会
这种行径相当于在小区里放生眼镜蛇
我无论如何都看不懂。
都是杀了一个人,党老汉为什么是死刑?
按照未成年保护法的案子来看,无期徒刑和 12 年已经是少有的重刑了,毕竟以前的未成年案件都是轻拿轻放,但是只按照杀人案来看,无期徒刑实际只有二十年左右,又太轻了,有如此心理变态的人出来也才二三十岁,这不是潜在的社会风险嘛?未成年法律这块还是得阔斧大改啊,唉
未成年人保护法 ❎
未成年人渣保护法 ✓
都说念念不忘,必有回响,能在 2024 年年底,迎来年初新闻大事件的后续,实属不易。
我说的就是 2024 年 3 月,三个初中生,用铁锹,把被他们长期霸凌的同学活活打死的事情。
当时亮哥就写过一篇文章,标题就叫《全国的霸凌者,都在等这三个小畜生的判决结果》。
就在今天,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下来了:
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我在之前的文章里说,在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低龄化的当下,这个案子的判决,将会影响很多霸凌者和被霸凌者的命运。
如今,一个无期,一个 12 年,一个无刑事责任,虽然没有像大家想象的那样 “解恨”,但这已经是无数网友旷日持久的关注之后的结果了。
仔细看判决理由,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是主犯,判无期。
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责小于张某某,判 12 年。
而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才得知张某某、李某欲杀害王某某,并跟随前往。在目睹实施杀人时,即离开现场,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但他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案发后,他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故不予刑事处罚。
而且鉴于他们犯罪时均是 13 周岁,最高刑期只能是无期徒刑,现在已经是顶格处理了。
没有因为是未成年,就不负刑事责任,这已经算是一种进步了。
但在大众情感层面,这样的结果,肯定是和大众的期待存在落差的。
我完全能理解这种感觉,这件事情,太超出大众的认知了,太让人震惊了。
不过是初中的学生,而且还是初一,才十三四岁,是有多大的仇,多大的怨,才让他们用铁锹把同学给活活敲死,还打得面目全非?
又是有怎样的心理素质,多么坚硬的内心,才能有预谋作案,分两次挖坑埋尸,在杀人时如此地默契分工,杀人后若无其事地去上学,又能心不惊肉不跳地撒谎,还能干扰警察的调查方向?
有预谋,有分工,能串供,心狠手辣,手段之凶残,心理之强悍,让人匪夷所思。从内到外,都如此老道,不要说是初一的孩子,就是凶残的成年罪犯,也要甘拜下风。
这样的恶魔,无期也可以各种减刑,说不定十来年就出来了,判 12 年的出来也不过 26 岁。
想想这样凶残的两个人,出来时还是年富力强,怎么能不让人担心啊。
可现实就是这个样子,顶格处理了,也不过如此。
不知道全国其他的霸凌者,看到这样的结果,会作何感想?
—The End—
作者:魏春亮
首发:亮见,ID:liangjian0624
校园乱不乱,全看这一判。
虽然已经宣判了,但还是无法平息我心中的怒火。
“即使他们罪大恶极,却可以重新改过,重新做人。而我没错,却长眠于此,我的生命永远定格在 13 岁。” 这句话真让人伤心。
不想从法律角度解读,他们坐牢出来二三十岁,还能娶妻生子重新开始,被害人才 13 岁这辈子就没了
更正,刑法相关刑事责任年龄。
——
这是第一次舆论压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现行法律还真就是杀不了他们,
无期的话,一般 20 年就出来了,
那时候他们 33 岁,年富力强。
那个马某某见势不好就跑路,还知道报警自首,应该是个可以挽救的孩子。
诸位也不用装什么外宾了,在这片土地上长大的十几岁的孩子,但凡脑子没问题大道理都是懂的,这个年纪就敢杀人,只能说明是从娘胎里带来坏到骨子里的坏种
不要指望能通过 “矫正” 让它们改邪归正的,关的越久心理越变态,放出来也是祸害社会,唯有死刑才是正确的判决
切莫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畜生的免死金牌
牵头的那个判无期徒刑,我觉得很好。居然还有一堆人觉得判轻了,应该死刑。
如果我是管监所的,就给判无期的这货尽快减刑。
我们看看无期徒刑减刑的相关规定:
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犯减刑的尺度更为宽松。
这货减刑的话,差不多 13—20 年能出来。
那个时候判 12 年的那个早出来了。
还有一个需要矫治的,没承担刑事责任。
然后………
被害人的父亲看上去身体还行,这不挺好的吗
得,这年头出门不仅要防成年人,还 tm 要防未成年人。可怜那孩子,死不瞑目…
这俩不判死刑出来三四十岁 正值壮年 跟社会脱节 啥也不会 除了再次犯罪还有啥出路 还不如直接死刑从开
沙特对于未成年人判决死刑的做法,是先判处死刑,等到 18 岁的时候再执行。
纽约时报:因为自己 10 岁时的所作所为,一名沙特少年将要面对死刑
就现有法律体系来看,判的没问题。张某如果是成年人应该枪毙,李某如果是成年人应该无期,但是因为是未成年人,所以只能减一档。那个马某应该算胁从犯,那个鲁荣渔大逃杀,亲手杀人的胁从犯判了四年还是两年,这个案子算未成年人 + 没有亲自动手杀人,免于刑事处罚是合理的,免于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释放。事实上马某如果要上诉甚至可以往掩隐罪和包庇罪辩护,因为他并没有参与动手,是在上了车之后才得知那两个要犯罪,只是在杀人以后协助处理了赃款。而这两个罪名相比杀人罪很轻,根本不适用于 16 岁以下。有问题的是未成年人犯罪不判死刑的法律。
未成年犯罪的本质是威慑失效,威慑失效的原因是移动互联网的出现抹去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间的信息差。在桌面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核心功能是搜索,这也是百度最辉煌的时候。虽然各种流氓软件也试图通过弹窗进行内容的推送,但是很难做到个性化推送。而正如自己也不怎么会用百度的任冲昊说过的,使用搜索引擎是有门槛的,因此在桌面互联网时代,对于不学无术的潜在的未成年罪犯,充分了解并知晓国家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宽容刑法是比较困难的。
然而现在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移动互联网的核心是推送。未成年人不需要查找信息,各种 app 都会将这个全国瞩目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相关信息推送给他们,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从推送的法律专家的发言和网民的评论中了解到未成年杀人不犯法这一个事实。这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因为每一次这种未成年恶性犯罪引发全国的普遍关注,就会让更多一批的未成年人充分了解自己杀人不用枪毙甚至不用坐牢的事实。打破这一循环的唯一办法,就是枪毙未成年罪犯。当然还有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那就是当中国开始不断的限制未成年人打游戏的时候,欧美一些国家开始限制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但是不管是中国的未成年人游戏限制还是欧美西方国家的未成年人社交媒体限制,都属于防君子不防小人,对于潜在的未成年人罪犯的约束力其实都很有限。
前两天我跟某个法律专业的家伙在评论区里对过线。实际上这些人是非常虚伪的。这些法律人士不断的在向社会强调,不枪毙未成年人的法律来自《刑法》,而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像他们不断强调的所谓 “彭宇就是撞了人”。但是就像彭宇案的核心根本不在于彭宇到底撞没撞人,而是有个法官穿着法袍站在国徽下质问彭宇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 社会对未成年犯罪问题的关切也根本不在未成年人不能被枪毙的规定到底来自哪本法律的哪个法条,更不是昨天跟我对线的那个法律专业的家伙所说的,社会对未成年罪犯缺乏教化措施。而在于: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罪的受害者都是其他未成年人,这些规定未成年犯罪要从轻从宽处理的法律从被制定出来这件事本身,就没有考虑这些作为受害者的未成年人。当我回复他 “凭什么要给这些罪犯一个被教化的机会,那谁给这些未成年犯罪的受害者重生的机会” 的时候,他只能理屈词穷开始念 “报复性司法” 的经了。
我之前就系统性的爆破过现在这些所谓的 “现代司法理念”。这些概念本质上是基于有神论的,这些西方人他们认为存在一个全知全能的具有终极性的神来判定人间的善恶是非。他们发明的一切法学概念都是关于在这个前提下人间的法律执行者应该怎么做的。基于这些理念制定出来的法律放到很早就实现了高度世俗化的中国社会,就是这样的一个结果。从来不是什么 “学法学到失去人性”,只是学西方那一套之后就不是中国人了罢了。如何看待 “全国的霸凌者都在等待河北邯郸三个未成年杀人犯致人死亡的处理结果从而采取进一步的行为”?
说实话这个判决已经严重超出我的想象了
因为从现实角度讲这结果已经不错了,甚至可以算顶格量刑了
但什么还是心有不甘呢
判了两个,很合理,这两要是下手轻点,只是个重伤,都可以调解了,这两小孩还是吃了不懂法的亏,进去好好改造。
网传是这个老师代理的
我今天不想从法律角度解读,作为一个法科生,该有的良知不能泯灭,除非你告诉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不该是天经地义的。
我十分支持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引入刑法,在惩罚未成年人重大恶性人身暴力伤害犯罪上,**如果你的认知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以不能引入这项原则,否则就违反法律精神,那我不从法律层面解释这么多了,我只告诉你一句话,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给刑法让路,任何罪犯不得从刑法之中脱罪,应当考虑社会大众的容忍度,不这么规定就是在破坏法治局面。**另外,国际条约可以选择性适用,虽然儿童权利公约里规定了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但是我们可以选择性适用一些条款也可以选择性不适用一些条款,美国更是连整个条约都没有参与。
我们上课的时候就提到过,如果公力救济无法很好的保护权利,就会给私力救济的产生提供空间。法律是有其独立的意志,但是法律从属于社会科学,他有其社会属性,你不能不考虑对社会的影响,你如果在不该坚持的事上过度地强调其独立意志,本身就是在破坏法律。如果继续这样下去,那么校园霸凌肯定是刹不住车了,我不排除在将来,我有了孩子之后,在相关情况下允许他动用私力救济的权利,进监狱、进医院总比进殡仪馆、进火化炉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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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是,杀!但是我的意见没什么用。
现在的法律也就只能做到这样,没啥想说的。
“到达世界最高法治社会,太公正了,法律!哎呀,这不是正义审判吗?还是看看远处的马来西亚吧家人们”
这个问题下绝大部分答案暴露出来的情况是:
绝大部分群众**对于法律这门严肃的学科不理解、不尊重、不信任
**本案三名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中国法律量刑的标准已经是顶格宣判了,无期徒刑甚至可以说是某种意义上的突破,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出现大家所期待的 “死刑”。这不仅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也基本上是全球法律的共识,这是通过严肃的科学讨论、数据分析得出的结果。大部分群众关心在意的点是,犯罪嫌疑人在未来可能会通过减刑提前出狱,仍对社会存在危害。
因此,我们现在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
因此我们可以总结这两个问题在 2024 年的美国的答案:
我们再看看世界其他角落,截止 2024 年,只有 5 个国家对于少年犯科处死刑:伊朗、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尼日利亚和也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对不满 18 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不得判处死刑,对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无假释终身监禁。**该公约成为目前联合国签署国家最多的公约,该公约所确定的上述原则也转化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 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以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本案只有发生在伊朗、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尼日利亚和也门五个国家,才有可能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的情况。
那么在中国,对于无期徒刑是否有减刑的限制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根据《刑法》第 78 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 13 年。**对于犯有严重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恐怖活动等)的罪犯,法律可能限制其减刑机会,**但不适用于未成年人。**例如刘汉案,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死刑。其团伙成员中,多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限制减刑。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中国法院对无期徒刑的减刑持谨慎态度,尤其是对重大暴力犯罪的罪犯,减刑机会较少。中国的无期徒刑并非绝对 “不可减刑”,而是通过严格限制减刑条件来实现类似效果。
那么在 2024 年的中国,根据法律和先前判例,我们也可以得出这两个问题的答案:
我就想知道这三个 哪个是张某某 哪个是李某
从法律角度解读,这案子公义和公平就是个笑话。学西方人权学的几千年的人文都没了。
我觉得国家这是把依法办案给走死了。
当发现一条法律已经不合适的时候,还在死抠顶格处罚,依然逃脱不了现有的法律框框。得到的结果差强人意再正常不过了。
法律是人制定的,我奇怪的是,当出现这种明显 “法不适用于今” 的情况时,国家竟然没有一个紧急修改法律的办法,宁可在现有法律框框下慢慢悠悠打上一年官司。最终还是得出一个杀人不能偿命的结果,有什么意义?
判罚基本是合乎现行法律和参与的国际条约了。
你不用激愤的说应该判死刑,那除了让你确实能多获得一些点赞之外没有现实意义。我还希望一觉醒来全世界都和平,巴以俄乌都没有战争,所有人和谐相处,人人都富足生活呢,能实现吗?没有意义。
根据现行法律和国际条约,未成年人不能判死刑和不能减刑的终身监禁,所以你的谩骂、嘲讽、攻击等于 0。
无限制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也不可行,因为联合国关于妇女儿童的北京宣言里有关于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制。
重点还是想想教育尤其是家庭教育如何避免或减少类似情况。
未成年犯罪保护法
明说了吧,我不认可!除了死刑立即执行,都不认可!
重新编辑,再说两句。
以前未成年人知道不满多少岁不负刑事责任,这个判决出来更清晰了。
那些想做而不敢做,担心法律惩罚的人,你们记清楚,不满 XX 岁,杀了人最多就是吃二十年牢饭!从犯也就吃几年牢饭!参与者,牢饭都不用吃!
你当个狗头军师,当个背后悄咪咪撺掇、暗示、起哄架秧子的参与者,你连牢饭都不用吃!记住了吗?这就是现行法律,现行法律最多也就这样了!看清楚了吧!
还得再编辑一下,我看有些人说了,被民意裹挟就是人治不是法治了,那好,如果民意是对的呢?难道单单为了不显得是被民意裹挟,故意与民意不一致吗?万一民意才是对的呢?以前的几次法律修订是因为看到法律的不足了还是也有民意的影响呢?
再再编辑一下,判决给了国际公约一个交代,给了刑法一个交代,给了未成年保护法一个交代,但有没有给人民一个交代?有没有给受害者家属一个交代,有没有给被害人一个交代?
最后编辑一下,他们三个受到如此判决,不是民意的结果,而是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合法判决,不要说合理,因为顶格处罚和他们三个的恶劣行径及恶劣影响本应该受到的惩罚是两件事,这个判决就是法律只能做到这么多,而不是说他们受到如此惩罚就已经足够等价于他们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了,就像总有人说学霸考一百分是因为卷子只有一百分,如果,法律更加合理更加公平,我相信,他们三个人的判决应该远不止于此!!!假设,如果没有未成年人不判死刑这条法律,其他所有评判标准不变,那么,按照刑法判刑考量的标准,主犯该不该判死刑?如果满足死刑条件,而因为未成年人不能被判死刑这条规则而没被判处死刑,那我就要问了,是否是未成年怎么判定?根据出生的天数来定义是否是未成年是不是有点太儿戏太粗糙了呢?最后总结一下,三个畜牲不是不应该被判死刑,而是不能判死刑!应该做的事被条条框框限制的不能去做,说明条条框框该改了!!!
未成年人渣保护法
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这又是依的哪条法律? 协助毁灭证据、知情不报、初期不配合调查。这就算了?
然后还要从法律角度解读? 这就是法律?
好吧…
我不理解,我觉得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有大问题的法律。起到了包庇、纵容未成年罪犯的作用
之前在你乎上看到关于校园霸凌问题的讨论,一些人言之凿凿的说出现校园霸凌是因为 “教师没有惩戒权”“老师不敢管”,并且拿本案作为例子,说什么 “但凡老师敢管这种事就不会发生”,嗯,咱还是别岁月史书了,带大家复习一下。
管控校园霸凌,只把重担压在老师肩头是无效的,靠所谓 “惩戒权” 更是痴人说梦。一方面而言,老师不带头霸凌已经很不错了。现在照样有很多被老师霸凌有冤无处诉的例子;况且作为个人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偏听偏信的事情多了去了,凭什么认为教师的 “惩戒” 打不到霸凌受害者身上呢?此处添加一个我今早刚看到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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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而言,90—00 年代的多数地方老师体罚打人成风,校园环境和社会环境是什么样子,难道某些人心里没点数吗?很多人都是那个时候上学过来的,亲身经历者起码还得个百八十年才能死光呢。我上初中的时候在本地最好的学校,一出校门往前走个几十米就得小心翼翼,生怕被甩棍招呼到脸上,你那所谓教师 “惩戒权” 对管控霸凌真有用吗?
一个无期徒刑,一个十二年,怎么还有一个不予刑事处罚的??????
第三个出生又不是没参与,凭什么能逃掉制裁??
被告人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欲杀害王某某,并跟随前往。在目睹实施杀人时,即离开现场,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参与了张某某、李某杀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
要么就都别判,保护到底。既然刑事处罚了,干嘛不判死刑?学法律的别给我科普了,我纯粹朴素小农思想,前两个小畜生必须死刑!判无期的,蹲个二三十年出来了,判有期的也是,出来后跟社会脱节,包重操旧业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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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评论里不要互相谩骂攻击吧,我一开始就说了,纯粹我的个人思想,出离愤怒发表的评论罢了。那些科普知识的,冷嘲热讽让我去修改法律的省省吧。大家在网络上骂架的时候,经常说要跟对方母亲产生点交流,但是本意并不是真的想跟对方母亲交流,而是发泄情绪罢了。望周知。还是那句话,人不能因为懂法,就连别人愤怒的权利都要嘲讽,都要剥夺。
还有,我没有删除评论哈,我从来不删的。
竟然不是死刑?!!!
以前看过一个回答,说小出生们第一次没经验,只知道用蛮力狠砸,王被铁锹拍的面目全非,眼球都拖拉出来了,被埋进土里时还一息尚存,最后是死于窒息的。
那一刻小小的他脑子里在想什么? 让父母报仇? 不,他一定希望父母不要悲伤好好活下去。
他在想教科书里描绘的公正私法,代表正义的国家会为他讨回公道的。
一一一一一一
张某某: 白吃白喝,此生无忧。
李某: 养精蓄锐,出来创业。
马某某: 嘿嘿嘿,就是玩~
怎么还有不处罚的?
这种全国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就这?
这不对吧
未成年人渣保护法,以后会有越来越犯罪而不被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冒出来
讲个故事吧,朋友出来讲的号子里的事儿
他们监区来了俩死刑犯,这俩人未成年的时候杀人,但年龄太小,蹲了不到十年出来了
后来俩人去厂里打工,主管让他俩去教训一个不听话的工人,他俩直接把人弄了,掂着 tou 回来扔给主管,主管吓尿了,被判了七八年,他俩这次 gg 了
朋友说那杀人犯骨像、面相和普通人真不一样,像外星人
看到这个判决,联想一下当年轰动全国的山东招远麦当劳杀人案,有多少人知道那个案子里两个女犯前两年就刑满释放回归社会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了三个畜生,
却没法保护受害者,
无期的话,其实大部分二十年就会出来,
这三畜生三十多岁的时候流到社会上,
还有杀人埋尸的案底,
真就是社会毒瘤了。
2021 年我国下调刑责年龄到 12 岁,而不再是 14 岁,当时我看到这个消息就感到很开心,觉得法制还是有所进步的。
https://m.bilibili.com/video/BV19o4y1o7SM
如今看到邯郸案件的宣判成果,证明了此前下调刑责并非虚言,善哉善哉。
最后个人希望未来能把刑责年龄下降到 10 岁。
对于 13 岁未成年能处以无期、十二年的刑罚,在当前来说,已经非常难得了,这可能也是之前诸多 “少年恶魔” 犯下令人发指的累累血案才带来的改变。
但我以为,少年重大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还应该下调,比如十二岁,甚至十岁。
尤其是现在营养好,很多十一二三岁的少年就长得人高马大的,再加上各种不良信息的影响,如果基本不受法律约束,那真是无法无天,对普通人尤其是老弱妇孺等弱者的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实际上我国古代也有针对少年犯罪的减、免刑罚规定,但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在一千多年来一直是七岁。
比如最著名的《唐律》,规定了三条年龄线,即七岁、十岁、十五岁。
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七岁以下者予以赦免,虽有死罪不加刑,相当于今天所讲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群体;
可以参考清代的一件案子。
七至十岁者,轻罪赦免,重罪宥减,但对重罪的宥减是弹性条款,附设以上请的程序条件,具体是否减等,需要经程序上请皇帝裁定;
十岁至十五岁者适度宥减,只对流罪以下罪行收赎。
希望法律界能考虑到当今社会的实情,对 14 岁以下,尤其是 10~12 岁,12~14 岁这两个年龄群体,针对罪行的轻重,受害者的情况,分别作出更细致的规定,而不是一刀切,12 或者 14 岁以下就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可以参考清朝时九岁幼童打死人最终被判处绞刑的案子。
姓李的出狱才 25,“表现好” 减刑的话,20 出头就出来了。
张某无期徒刑,“表现好” 改成 20 年,出来才 33。
要是一发狠,完全可以灭受害人全家。
根据法院通报,解读一下这三个人的微表情,主犯张、李嘴唇紧闭,双手向前或向后交叉,表情紧张,不起诉的马某双臂垂直站立,表情严肃但并不紧张!这与起诉书披露的案情基本吻合,因为主要杀人者是张、李二人,马某可能觉得自己并没有杀人!
起诉书说马某并不知情,受害人被杀后他转身离开了,事后又听从张某指挥砸毁了手机卡,基本马某就是这两个行为。
法院认为是共犯,但是因为马某没有预谋,所以不起诉。
其实我觉得在他没有砸毁手机卡以前,马某更像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砸毁手机卡以后,他成了共犯,马某没有判刑也许体现了我们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吧
如果一个法律和大众朴素的道德认知相差甚远,甚至背道而驰,那到底是什么问题?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这样朴素的道德认知,在今天这个文明社会被彻底颠覆
我不太理解,有哪个懂法的人真正的给我科普一下
我们的法制到底是落后太多,还是已经遥遥领先?
感觉马某被另外两人坑惨了,首先李某车没电了在马某家充电,你车没电了还开出来玩?被别人白白撸了一笔电费,其次自己的车也被李某开了,自己只能做后座别人说去哪就去哪。然后杀人计划还在在途中说的,马某想跳车也来不及了。最后分钱马某也没分到,全被另外 2 个拿了。一分好处没捞到还被指使毁了受害者电话卡,就此就是一根线上的蚂蚱了。
未成年人果然是免死金牌,有实际案例背书了。
现在的未成年人,营养跟得上,又过早接触手机,所以他们不但看起来人高马大,心智也早熟。
所以现在的未成年人一旦实施犯罪,破坏力不亚于成年人,像这三个,更是骨子里的恶。
等这俩人出来,正是年富力强的年纪,又有杀人经历,等他们出来会干什么简直不敢想。
按照法律来说判的确实可以了,但是就结果来看,显然给那些未成年坏种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我的观点始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应该是,正常生活的孩子,而不是那些未成年人犯罪者。
就目前这种情况,能不生还是别生了吧。社会环境也太差了。
残忍地有预谋地杀死同龄人,他们几个一个没被判死。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终究还是保护了未成年犯罪分子。
凭什么主谋不能直接死刑…
未成年保护法好啊
太轻了
应该追加鞭刑
应该对霸王孩子
引进新加坡鞭刑
打个皮开肉绽,半月下不来床
因为罚款,那是父母的钱,他没有任何感觉,更何况有的家里不差钱
他打人,别人感受到疼痛,他感受到打人的快感,从来没有被打的痛感
一旦引入鞭刑
受到被打疼痛的滋味
学校小霸王们将要大大减少
而且,鞭刑打脊背屁股
男霸王,女霸王通用,男女平等
只是伤皮肉,不伤骨头
只要没有,不够刑事处罚的
都要附加鞭刑伺候
无期已经是顶格了,要不然还能怎么办?
从情感上说,谁特么想看到这几个畜生还能活着?
” 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 “
放在成年人身上,这种表述几乎就是死刑立即执行
但刑法史上,有判处未成年人死刑的先例吗?
判无期不判死刑,说公道何在,抛开法律不谈了
要是判了死刑,是不是又要说和文明脱轨了?
作为一个邯郸人 我想从另外的角度来说一说
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悲剧
这四个孩子都是留守儿童,有没有人去问一句,他们的父母呢?
我们这里收入不高,但是彩礼很高,年轻人结婚以后就要不停的出去打工还债,以前河北的人均收入还可以,自从环保治理以后,很多厂子关停,年轻人为了维持生计只能出去打工,这些因素叠加起来使本就脆弱的家庭变得更加脆弱,被害人的父母离异,长期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得不到家庭的保护,另外三个小孩情况也都差不多。
只能说。一切问题都是经济问题,没有哪个父母是希望生一个杀人犯的小孩的,如果社会分配不改变,各种各样的暴力犯罪 会层出不穷。
所以,我看谁不爽只要雇一个未成年就好了?
更不用说不涉及人命的重伤、入室抢劫之类的,那未来——或者是现在——是不是会有专门产业化的组织或公司,专门 “聘请”“雇佣” 不上学的未成年提供买凶杀人服务,凶手年纪够小甚至能直接免除刑事责任,根本不影响公司及个人业务效率,甚至每人每天可以接好几单,专门开发个 app 就叫 “杀了么” 好了
被害人家属坚持上诉,这种刑罚,太轻了。
案发后,许多村民在 3 月 11 日,即 3 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当天,得知了这一令其感到震惊的消息。而在前一天晚上,不止一位村民在微信群中看到有人在 “找孩子”。那是小光家属发布的 “寻人启事”。
上述村民表示,平时村里微信群没什么人聊天,大伙有事说事。孩子出事后,几个 500 人的微信群 “很快解散了”。
从 11 日起,律师、记者、网络博主,纷纷来到旧店村。一位住在旧店中学旁的村民告诉记者,“从来没看过旧店有这么多人,这么多车”。村庄往常的宁静,因一起轰动性的凶案而打破。
此前,小光奶奶也在村民的微信群中。她平常在群里卖一些农产品。小光生前曾帮奶奶卖过苹果。爷爷在村里种地。有村民告诉记者,小光爷爷奶奶都是 50 多岁,看上去挺年轻,一家人都是瘦高个。
几年前,小光父母离异。父亲此前一直在外地打工,而小光和爷爷奶奶生活在村里。记者在小光父亲的社交媒体账号看到,IP 地址显示多为山东青岛。
3 月 20 日凌晨,小光父亲更新了社交媒体,是父子 3 月 9 日(案发前一天)的微信聊天记录。小光在下午 2 点 32 分问父亲,“能给我 15 块钱吗”,他说自己作业都写完了,想吃炸酱面。随后父亲问小光,“家里卫生收拾没”,小光回答:“弄了。” 父亲转给了小光 20 块钱。
聊天记录显示,10 日晚到 11 日早,父亲多次在微信上发起语音通话,小光没有回应。
小光姑姑表示,10 日下午 2 点左右的监控画面里,小光的同桌张某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小光,同行的还有同班同学李某和马某。小光到小卖店买了一包烟。“我家孩子是不碰烟的。”
小光的遗体最终被发现在张某家所在的张庄村,村南边一个蔬菜大棚中。3 月 21 日上午,记者来到案发地点,发现大棚已经被拆除。
附近村民告诉记者,大棚早先承包出去了。案发后有很多人来此拍照、录像。从 19 日晚开始,直到 20 日白天,大棚被完全拆除。
新生人口减少,招生难。。。我娃在幼儿园挨欺负,老师轻飘飘说一句,别打了,园长轻飘飘一句小班孩子之间打打闹闹很正常。。。园长喜欢那种留守儿童,老一辈人带孩子的,不喜欢我这种全职妈妈,围着孩子转的。。。报警没有用,警察连调监控的权利都没有。。。打教育局电话没有用,托幼点已经归市场监督管理所管了。。。教育局还给园长通风报信,告诉园长,我要去市场监督管理所和卫健委了。。。就事论事是不管用的,除非说幼儿园哪哪哪不合格举报。。。
生孩子之前,应该多了解了解,门难进,事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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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霸凌,从买个拳击柱开始。。。如果小孩不会反手打回去,不会告状,还是不要去幼儿园的好,在家玩两年直接去大班也是个好主意。。。
我记得印尼还是哪里,有个类似的案件。好像全被死刑了。
未成年人渣保护法能不能改一改?
有些东西就是不配活在这个世界上,从物理上彻底消灭它们就是最好的方式。
判无期的没问题,毕竟确实规定了不能判死刑。
判 12 年的什么鬼?这个也达到无期的标准了。
不能因为第一个罪更重只判无期,所以第二个要以此为基准,判轻点,这是什么逻辑?类似的对比的就是,成人犯罪,比如两个毒贩子,一个贩卖 10 吨,判死刑十次不为过,只能判他一次死刑,但是,不能因此就判他那个贩卖了一吨的同伙死缓。
第三个更让人无语,刑法太落后了,赶紧改吧。这法律,不管是从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还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角度,都起了反效果。
中国老百姓真可怜,连简单的表达自己喜怒哀乐的权利都要被讼棍指指点点。
讼棍平时张口闭口保护你的权利,但在这里,老百姓的直抒胸臆就成了讼棍口中的《野蛮人》《未开化》的无头苍蝇、乌合之众。
老百姓抱怨抱怨咋了?抱怨也判不了死刑,为何讼棍和法学教授那么急?
记住,法律是保护你的工具,但自己是保护自己权利的第一责任人,法律万能主义不可取。
作为法律人,其实就更应该包容普通老百姓发不同的声音。正因为老百姓跟法律人不一样,才会有法律人这一职业。盲目一味地批评老百姓朴素的正义观只会让大众对这个群体更讨厌。未成年人死刑,短时间突破不了。大众也不是不知道这个处罚结果必然性,只是在心里面绝大多数人是无法接受的。
不过,我觉得可以提供一个思路:如果未成年人犯罪绝大多数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效果会比突破未成年人不能判死刑要好的多。因为,震慑这些人的绝对不是有死刑,而是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即贝卡利亚所说的刑事处罚的必然性,当然这种处罚也一定要有力度,如果想某些国家对他进行不痛不痒处罚,那意义也不大。
所以未来,刑事责任年龄可能还有进一步下降的空间,而且这是理论上来说最可行的办法。只要这方面处理好了,不仅不会违背联合国的协议,还会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大家可以去看看中国法制史,不是我复古,而是个人认为古代对于这方面我觉得设计的比较好,大多都是 7 岁、10 岁区分刑事责任。
判的没有任何问题,只是很多网友从情感上难以接受,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这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组成部分。真正犯罪的未成年人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是成年人施暴虐待犯罪的受害方,加之我国慎杀少杀的执法理念,这个宣判没任何问题。
PS: 青岛十五岁少女弑母案,为保护未成年人未公开宣判,小道消息十年有期徒刑。
你告诉我,李某在鸡泽屯村,特意骑车去西北高村马某家把自己的电动车充电,然后骑着马某的电动车,拉着马某去案发地张家村。并在半路才告诉马某杀人计划?
马某看到有人杀人,只是离开大棚,来到大棚外等待杀人完成,二次挖坑,埋尸完成。然后就跟着两个杀人犯骑车离开,并且帮助砸毁手机卡。
如此无辜的马某,你猜我信不信?
马某见到有人杀人,立马离开大棚,请问正在杀人的两个人是如何确定马某不是跑去报警,就这么轻易让马某离开的?
请问有什么证据马某事先不知道要去杀人,是在半路才知道?大家可以开动想象力告诉我一下,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马某事先不知情?我是想不太出来什么证据可以证明
还有,现在说马某是看到有人杀人,离开大棚。请问怎么判断马某是看到有人杀人,离开大棚。还是马某去外面望风。依旧是上面的问题,大家开动一下想象力,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马某是看到有人杀人,所以躲去大棚外?而不是去外面望风?
并且在事后,马某回到家后很冷静,据马某爷爷回忆,3 月 11 日是周一,早上,孙子和平时一样收拾接下来一周的住校用品,把牙膏、洗头膏装进书包里,没什么异常。
警方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与小光同行的还有另外 3 名男同学。3 月 11 日凌晨 2 点,警察与村书记一起去询问了这 3 名学生,3 人均表示没有见过小光。
虽然经常被品客扣各种帽子,但这次判决还真没问题,未成年人犯罪无期已经是法律框架内的顶格处罚了,任何超过现有法律框架外的处罚都是对法治的亵渎。
高赞回答充分证明了大部分中国人法律素养不足的事实,没有被民意裹挟是司法体系的进步,真判了死刑才是真正的 “你法我笑”。
太轻,置受害者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于何地?对好人太坏,对坏人太好
这种极度恶劣社会影响面广的恶性杀人案,竟然三个小恶魔不判死刑,这不是间接助长全国的小恶魔们的嚣张气焰么?最为搞笑的是,竟然还有一个免除刑事处罚。这是什么?这是嘲笑法律的尊严。
被害的未成年人就不是真正的未成年人?凭什么死了就死了?三个小恶魔,一个不过是无期,以后要是减刑,可能坐个十几年就出来了,也不过 20 多岁最多三四十岁,正是行凶的最佳年纪。还有个判了 12 年的,再减减刑,20 岁不到就能出来。这是干什么?能有什么震慑力?
被害家属应该继续上诉,不让三个小恶魔付出惨痛的代价,不能停止。
监护人的责任不追究吗?
我不专业,只是看到很多人搁哪颇为反对… 来答一下
1. 世界上没有对未成年执行死刑的,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里面有类似的规定
最多有国家给关到成年然后死刑的
2. 一定会在档案中存档,麻烦说不留档出来等于啥事没有的百度一下好吗
3. 此案已开国内先河,未成年蓄意谋杀追究法律责任且最高可至无期徒刑,是一种进步了
情感上,我肯定希望主谋死刑,死刑都不够。我理解大家觉得三个人处罚力度都不够
理性上,我的想法
1. 补充了以前未涉及的未成年蓄意谋杀法律空白,开了先河,无论如何都是种进步(虽然进步缓慢)
2. 继续完善法律体系尤其是未成年相关等,且关注基层权力的应用(当时这件事好像被校方压过)
3. 官方别总搞春秋笔法、没调查完就给立场。公信力下降(鼠头鸭脖、俩蓝底白字、jp)的话,人就会一直不相信,关注点都在批判。
还有管管那些媒体,好歹把官方号,每个平台发布的东西控制住
4. 持续关注服刑的尤其是那个主谋,(看到有评论区提到狱中如果受教育的话出来可能好一些),出来后也得关注下,回头溢出来正当年反社会了
包括服刑人员出狱后就业什么的…(想了想,真一个一个盯着也盯不过来… 要是安排工作又容易聚集,成大麻烦…… 我这脑子想不出,留给脑子灵光的吧)
5.(其实接第二条)加强未成年法律普及,加强对家长的法律普及(要说这个话题就很大了,针对此案还是法律普及优先吧)
此案对于那几个犯罪人员的父母也要进行惩罚,以儆效尤是必要的
我觉得,还是能看得到希望的,至少她真的在进步不是吗。只是还是希望再快一点,再完善一点,再好一点。
我看回答里,几乎全是批判…… 唉,还是太慢了,如果能早点将未成年犯罪和未成年保护法界限与关系划清,如果能至未成年蓄意谋杀无期至成年死刑,如果没有那些掩盖事实的官方报道,如果……
没有如果。
真的太慢了,太慢了…… 人多,鱼龙混杂,不完善,滥用职权……
我看着大家批判,我知道很多是事实。
我看到她的改变,我知道很多是进步。
可是,可是……
还是太慢了………… 太乱了…………
我看这世界,再看这片土地,说不上好,也说不上坏…… 又找不到一个完美的方案。
我不能代替你去想什么。
只是,不管是你,你的家人,还是我,我们现在的所有人,还有未来的所有人,
不要原谅,不能原谅,不可原谅。
不要忘记。
合理给予宽容理解,合理给予愤怒憎恶。(但这界限又太难区分,且无法统一)
小光,对不起。
小光,晚安。
如果有来世,愿你,平平安安,幸福快乐。
这热度降得
汤师爷:恶心,恶心,真 TMD 的恶心!
虽然我们都希望三小恶魔,尤其是直接预谋、引诱、击杀、埋尸,最凶狠的那个矮子,能死刑立即执行。
但民意还是没法让他千刀万剐,事实上,根据刑法对于已满 12 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罪,这样的判决结果,确实是已经在当下法律框架内,竭尽所能之所最重的了,换言之,三小恶魔,受到了惩戒,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而值得担心的是,无期和 12 年那两个放出来的时候,一个二十多,一个三十多,戾气最重的年纪,有没有好好改造,会不会更仇视社会,而重刑犯的案底,没技术没学历,极有可能又去从事那种对社会不安定的黑色行业和职业,甚至像昆山龙哥这种成为极不安定的因素,才是值得长期监管和矫正的。
另外,当前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越来越多,刑法也是应该继续完善了,即使未成年人不能判死刑,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那就是 “补足刑龄”,犯罪时达不到极刑,等年龄一到再进行处理,这样才能起到威慑力,让他们的付出更高的犯罪成本。
结合前段时间很火的派出所副所长惩戒校霸,却被撤销职务,市公安局道歉,再看到三小恶魔的判决结果,现行对施暴者的保护,是否和惩戒一样,能做到完全公平呢,当惩戒的手段和结果与犯罪的恶性程度极不平衡的时候,越来越多心理畸形的未成年施暴者会认为犯罪成本如此低,而更加肆无忌惮地去恶性犯罪,甚至自诩无敌之人,我确实担心这样的一个判决结果,会导致未来的校园暴力和霸凌越来越多发生。
按照现有的法律已经是顶格了,但估计也能推动后续法律的修改
我看很多人都担心无期会 22 年就出来了,还是青壮年,但我个人觉得应该不可能的,犹记得李天一轮奸案判 10 年是真坐了 10 年才出来的,这个主犯它能有何种能力减刑?
况且这孩子已经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了,若是真放出来,99.999% 又是一个白宝山(办不了身份证吧),所以还是一直关着吧
所以大家不用担心这人会提前出狱的
夜神月:
只有基拉才可以创造一个和平共处的新世界。为什么那些罪犯在受到法律制裁之后,还可以逍遥法外?
为什么那些杀人犯,可以笑着嘲讽被害人的家属?
既然法律制裁不了罪犯,那就让基拉来。
基拉出现的 6 年之间,没有战争,世界犯罪率减少 7 成。不过,这个世界还是腐败,腐败的人太多,必须有人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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