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常被认为是违法的其实是合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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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无可可 发表

1 婚内出轨

在电视剧里,每当看到婚内出轨的离婚官司,必然找证据证明对方出轨,有小三,然后因为出轨就让对方净身出户!这太误导观众辣!在私法领域里,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王宝强和马蓉离婚案人尽皆知,推送标题经常是让马蓉净身出户,觉得有婚内出轨的证据是抓到救命稻草一样,其实不然。离婚官司,打的无非是钱和孩子。出轨与否决定是否是过错方,但就算是过错方也不会在财产分割上有很大的影响,财产该是谁的,就是谁的。关于孩子的抚养更多考虑的是孩子的成长环境,看父母哪一方抚养能带给孩子更好的教育条件,给孩子的伤害最小。

2 所谓的 “骗婚”

如果结婚前,一方隐瞒了婚史,隐瞒了曾经坐过牢,宣称自己是身价千万的小开,说自己不是同性恋,然后一方很满意,开开心心得跟他或她缔结婚姻,婚后发现对方结过婚,坐过牢还没钱,性取向还是同性。这时候后悔,觉得这场婚姻是阴谋,是骗婚!如果当时知道他或她坐过牢,结过婚,没钱,是同性恋,是一定不会结婚的,这时候想撤销婚姻关系或者精神损害赔偿都是不可能的。
我想说,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能保护你的钱财,不能保护你感情上不受欺骗。结婚前要擦亮眼睛,不要相信一面之词。看到很多咨询和案例我真的很心痛,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3 婚姻存续期间内妻子擅自堕胎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51 条规定,“妇女有按照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生孩子确实是两个人的事,妻子不应该擅自决定,但男方的生育决定权同女方的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相比,属于下位阶,应当做出让步。至于妻子这么做合不合理,是道德规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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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一件事看起来法律管不着,实际法律管得着的事。比如,两个人没有婚姻关系,发生了性行为,女生意外怀孕,而男生不想要这个孩子。这个时候,可不要以为只有女生吃不了兜着走,不要以为男生不管也不会有任何后果,不要以为就算生下来,只要脸够黑、心够狠就能和这个孩子没有任何关系,不交抚养费!
如果女生出于各种考虑生下孩子,不管你愿不愿意接受,准没准备好,那么,你都是孩子生理和法律意义上的父亲!
这时候女生只需要拿好证据去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即判决亲子关系成立就可以了,乖乖交出你工资的 30%(不是绝对的 30%,亲子关系成立会判抚养费,实务不一定判 30% 这么多) 抚养孩子好吗?非婚生子具有和婚生子相同的法律地位。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诉讼,应优先考虑儿童利益。
这时候肯定有人不死心,诶呦,不就是起诉我吗?老子不做亲子鉴定!那我负责任得告诉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证明规则,不需要做亲子鉴定照样可以判亲子关系成立。不做鉴定等于默认承担一切对自己的不利后果,即承认亲子关系成立。
说这个例子的目的,不光是说给男生听,让男生知道想后果、负责任的重要性,也希望女生和未成年人能借助法律更好的保护自己。
回答里说吸毒,卖淫,看起来违法但实际不违法,那可大错特错辣!怎么不违法?它只不过不违反刑法,所以不是是犯罪罢了!它违反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但不是犯罪!违法和犯罪的关系是,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违法是犯罪的上位概念。

说到这,一直说得是婚姻法方面的噢,想到别的再更~

点个赞再走,好不~

知乎用户 视频创作者王瑞恩​ 发表

在上大学的时候,一些课程会用到昂贵的外文教材,有的在国内根本没有销售,去亚马逊上一看,乖乖,动不动就要几百美金。

这时候,有的教授会直接给大家提供影印的教材或者节选了教材内容的讲义供课程使用。一开始,虽然得了便宜,心里还是非常惴惴不安的:青天白日朗朗乾坤,大学教授公然影印课本,这样真的可以吗?

后来接触到一些著作权相关的法律问题,释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二十二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也就是说,少量复印的教材供课堂教学使用,在我国是不违法的。

当然,《著作权法》二十二条也并不意味着让每个老师都可以堂而皇之当盗版的二道贩子。

例如,在毕淑敏与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2009) 皖民三终字第 0014 号] [2009.04.23]中,法院认为“这样的复制不应超过课堂教学的需要,也不应对作者作品的市场传播带来损失”。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如果教学目的复制的作品被放到网络上面向公众传播,足以和正版作品构成竞争关系的话,就已经不再是合法的 “合理使用” 而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在实务中,也有法院认为将为教学目的所复制的教材再度用于销售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这就告诉我们,如果您的老师为大家提供了这样的福利,还是应当闷声发大财,不要再扩大传播范围。

另外,也有规范性文件特别提及了外国作品的复制问题。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科技知识产权法律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4〕118 号)规定:

我国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广大科技人员因为科学研究和课堂教学需要利用外国作品的,可按照著作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少量复制外国作品供自己使用或教学使用,但不得借机大量复制,从事经营,牟取利益

这份文件,虽然有些年头了,但依然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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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强调一个: 少量复制用于课堂教学不违法,不是说老师印书天然合法。在大学中,有的老师为了进一步避免法律风险,会特别节选和课程相关的段落,制作成课堂上下发的讲义供学生学习,这就相当稳了。

有朋友指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中复制使用他人作品的主体应该是教学人员,而不包括学生。这里,我个人的一种理解是做成教学材料给学生看,使用的主体依然是教师:用于展示,也属于使用的范畴。即便将使用的主体理解为学生,那么按照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个人学习”也属于合法的 “合理使用” 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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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了课堂教学目的少量复制教材并不违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无条件鼓励这种规避著作权的方法。社会上很多事情并不违法,但不违法不意味着值得提倡。

有道是 “取乎其上, 得乎其中; 取乎其中, 得乎其下; 取乎其下, 则无所得矣”,不违法是底线,而不是我们做事做人的最高追求。这也是我对本问题下个别答案想说的话。

穷学生,看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影印教材不违法。然而,如果事事抱着 “我穷我有理” 的态度,对他人的劳动和智慧成果缺乏尊重,那是可耻的

以上。

知乎用户 Three 诗睿​ 发表

对法律的误解的确需要正本清源,如果对法律的理解流于文字表面而不去探究背后的原理,那么的确容易以讹传讹,即使是法律从业者尚且会临河鞋湿,一般民众亦容易听风是雨。

试举一例:

15 年时知乎上有一个问题,阅读盗版书违法吗?

很多非法律从业者从朴素的法律观出发,回答言之凿凿表示构成侵权,所以违法,令人啼笑皆非。

问之原因,告知著作权法不是有一句 “未经许可使用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么?

看起来煞有其事,的确,许多普法书籍提到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 “使用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就构成著作权侵权,但这未免是从字面去加以理解而对内在含义不明所导致的美丽的误解了。

明知是盗版书还前去阅读的行为看起来好像是 “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无疑问从字面上来看是构成侵权了,一些刚学法律的人也会从字面理解为阅读盗版书的行为就是违法了。

然而实际上,这应当是对所谓 “使用” 这个词在著作权法中定义的误解。

日常生活中的 “使用” 根据《现代汉语》所言,是使人或物为某种目的服务之义。看起来阅读盗版书的行为好像属于日常生活中的 “使用” 之义了。

但是实际上,著作权法层面的 “使用” 仅仅指向对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等 17 种方式,和日常生活中的 “使用” 对比是缩小了词义范围。

日常生活中的 “使用” 可以包含 “阅读” 这一行为,但著作权法层面的 “使用” 却不包含 “阅读” 这一行为,所以不涉及复制的 “阅读” 在著作权法层面并不构成“使用”,未经许可去阅读盗版书也就不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违法亦然无从谈起。

那么阅读盗版书违法吗?要说这种行为虽然容易被一般民众认为是违法,但实则并不违法。

接下来向上延伸,在阅读盗版书之前的购买盗版书籍之行为违法么?

根据上述的理由,购买盗版书籍的行为仍然不属于著作权法层面的 “使用”,故而仍然不构成侵权,亦然不构成违法。

然而,这有一个有趣的混淆问题来了,玩盗版游戏违法么?

一如笔者在评论区对

@伊藤诚

所言,“玩” 这一行为并不属于著作权法层面的 “使用”,故而依旧不违法。

同样延伸一下,我们要想到在玩游戏之前,往往有一个从网站或其他渠道安装盗版游戏到个人 PC 的过程。那么这个过程中的 “安装” 行为违法么?

实际上,我们很容易知道 “安装” 这一行为是一个典型的复制行为。因为 “安装” 盗版游戏,需要将盗版游戏从其他载体 “复制” 到个人 PC,同时 “安装” 盗版游戏的最终结果,是将游戏永久性地复制在个人 PC 硬盘中。

所以这里的 “安装” 实际上就触及著作权法层面的 “使用” 了,由于 “安装” 的确属于典型受复制权控制的典型复制行为,因而在玩盗版游戏之前的 “安装” 游戏行为实际上构成对游戏软件著作权人的侵权,自然违法。

这对我们有什么启示呢?

大家在问每一道题,解答每一个疑问时,如果不深究表达的内里含义,而流于表面,则学而不思,回答瑕疵多出,与真理南辕北辙、相去千里。

故而想要弄通法律,非得如王迁老师所言,前提是要弄清术语在法律中的特定含义才好。

同时笔者亦然希望,任何一个对法律感兴趣的人,想搞清楚一个行为是否侵权,一定要看该行为是否受到法定专有权利的控制、是否存在特定的免责事由。

由此,方不负法律之美。

20170927 诗睿于北京

知乎用户 豆腐蛙 发表

这题我能答

《刑法》第 367 条第 2,3 款关于淫秽物品的界定。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所以你们一口一个 “老师”,都是在规避法律风险。

知乎用户 大尾巴狼兔兔 发表

从来点赞数没有超过个位数,第一次突破心里好激动啊。因为平时工作的原因,上知乎时间较少,也没时间给所有评论一一回复,不好意思。很感谢知乎这个平台,它为我解答了很多的困扰,也希望我可以把微薄的一些禁毒宣传知识分享给大家。
禁毒问题其实已经演变成一场禁毒人民战争,需要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进来,根据我们内部统计,社会面两抢一盗案件(抢劫,抢夺,盗窃)75% 都是吸毒人员所为。所以,为了净化社会环境,大家在平时生活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吸毒或贩毒可疑行为,其实是可以向当地 110 或禁毒部门举报的。有时我们的案件线索很难获得,就是因为这部分违法犯罪分子行为隐蔽,如果能有更多的朝阳群众为警方举报提供线索的话,我们其实是非常乐意去侦查了解的。
本人坐标陕西,如果陕西的朋友们有这个线索或有相关问题想咨询,可以联系我。
——————————————————————分割线又出来了。
谢谢大家的关注和评论,平时上知乎基本不回答,身为一个缉毒警察看到这个答案觉得应该要出来纠正一下。欢迎大家互相交流,有问题也可以给我私信,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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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这个传说的分割线

先上图,反对这个答主的回答。其他的我不是很清楚。但你说持有毒品 10 克以下不违法,我可听不下去了。现在检索信息很方便的,不能这样误导别人,瞎说。持有毒品 10 克以下不算刑事案件,但依然违法,要受到治安处罚(行政拘留),也会留下案底,大家可以查一查禁毒法的规定。
作为一名缉毒警,在知乎这个平台潜水多年,真的要负责任的给大家说一句,拒绝毒品,珍爱生命。
我们见过太多的毒品违法犯罪,最后的结局只有一个,家破人亡。

知乎用户 没有下丘脑 发表

骗人来做网瘾电疗。

知乎用户 食肉库玛 发表

打人,是不是违法的?没错,有种情况打了白打。
有一次,学校放学前 10 分钟,有个不长眼的人把车停学校大门口了,然后这人并不是接孩子的家长。
德育主任出去叫他挪车,司机牛逼哄哄不挪,然后德育主任也没好脸,就骂了几句。
司机把后备箱甩棍拿出来了,德育主任一点没怂,说小样有能耐你进来。
司机也傻,就进来了。
踏进大门口的一瞬间,我觉得他这辈子最后悔的就是迈出这一步了。
窜出来俩体育老师,直接给打倒了,然后就是按到地上摩擦。
周围群众报警,5 分钟后 110 来了,这人已经被打的鼻青脸肿了。
德育主任跟着去做笔录。
最后学校无责。打了白打。
因为这个人拿着凶器进学校了,头几天刚有幼儿园伤人事件,大家都很紧张。
所以,这个人呐。
活该!
补充一句,德育主任是体育老师出身,所以有底气说你有能耐你进来!
最后一次修改: 某些小朋友的言论,我只想说,我们家主任的做法是在规则允许的范围,是合法的。你们那些说回头会被报复的行为是违法的,弄不好要坐牢的。大人做事都讲究成本,本来这事司机理亏,校门停车,持械进校园。如果再加一条故意伤害,因此进去了,老婆孩子谁管?父母谁管?要是有买卖,生意谁照顾?所以认倒霉是最明智的选择,及时止损。
有的时候不能惹的往往是十几岁半大小孩,他们打架不计后果,换谁谁都怵,最后打出事了进去了这一辈子就算交代了。
这个回答本来中心思想就是合理利用规则,有些违法的事也会变成合法。
有些评论说的都是违法的事,这样不好吧。
其实,报复也不是没有办法,半夜划我们老师的车,扎他的胎什么的,蒙面干就可以了,一般民警都不怎么管,查的成本太高,收益又太小,有保险就让保险修了。
不过我们老师开的十一年车龄的菲亚特,1.3 的还是手动,估计有划痕有瘪他也不会修。补胎就 20,。换个胎也就 100。。

知乎用户 南星​ 发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这词出现的时候,大部分情况下涉及的内容其实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知乎用户 雨蒙 发表

三星爆炸亲历者老回维权和律师到信访局咨询情况,被信访局的局长下令殴打,至身上多处淤青,肾挫伤,脑震荡,之后老回被公安局带走,且公安局的人态度恶劣,还要抢夺设备,之后老回要公正的处理结果,然后普定县政府发布红头文件,文件内满篇胡扯扭曲事实和事实有极大出入,最后说不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就不处理了,局长和打人的人等人没有收到任何公正公开处理。

普定县信访局局长在为人民服务的牌子下站着喊

弟兄们!只要有人在这拿摄像机摄像的,给老子抢了砸!

想知道详细的,知乎可以直接搜索知乎用户 不老的老回

原来这些都是不违法的。

知乎用户 TEDCJK​ 发表

紧急情况下未获得病人及家属授权,经院方负责人批准进行手术,即使没有签字也是合法的。

从一部电视剧讲起吧?

2012 年曾经有一部描写医院生活的电视剧火遍大陆,它的名字叫《心术》。

电视剧第一集就直面医患矛盾,讲述了医生谷超华因为在没有等到家属的情况下对急需抢救的车祸患者进行了手术,术后患者突发心脏病死亡,患者家属扬言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故事。

讲道理,平时看剧我是不较真的,像什么弹簧床硬怼 RPG 啊,一个人单挑一个营啊,全家被屠投怀送抱什么的,我都是娱乐娱乐就好。

但是这次编剧很过分,在剧情里,死者的儿子掏出名片大喊:

。。。说真的,我们老老实实看剧不行吗,讲道理,你要黑律师讼棍也就罢了,你说一个律师揪着紧急情况下的签字问题做文章,这样真的合适吗?

(韩红听了都想打人)

这还不算,律师发言完了,还有一位 “久经沙场,专门处理类似事件,颇具经验” 的老主任,然而

震惊!主治医生面临危机,这位主任竟然这样说——

嗯,嗯?未经家属签字同意,就不能手术?就是打官司,也是十打九输?

你要黑医闹也就罢了,一本正经地开始讲打官司,这就有点尴尬了。

原来你是这样的主任!

更尴尬的是,谷超华因此离职,**之后他竟然又成为了一名律师(咦,我为什么要说 “又”?),**然而直到整部剧终,这个 “未签字打官司十打九输” 的梗再也没被平反过!

讲道理好吧,黑一次就算了,为什么每次受伤的总是我?

我们直接看法条好吗?

《侵权责任法》56 条: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33 条: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早在 2010 年起,《侵权责任法》就已经明确规定了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部分 “医闹” 由于法律素养(也有可能是道德素养)的缺失,固执己见也就罢了;一部以医院日常为题材电视剧竟然有这种 “硬伤” 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批判和稀泥是另一回事,问题是剧里很明显表露出未签字手术违法的态度)

故此作答,也再次重申一下,紧急情况下,无法获得家属或本人意见的,经负责人批准实施手术完全合法。

以上。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在自己家里吃饭被人敲门然后试图讲道理被打。

在寝室吃东西被室友骂试图讲道理被打。

在开店之后被一条街上的邻居上门砸店试图讲道理被打。

想和相爱的人结婚父母不同意试图讲道理被一家人打。

都是合法的。

最神奇的是这条答案明明没有任何敏感词,却被知乎管理员一眼就看明白和谐了。

可以,这也很合法。

知乎用户 麦托什 发表

国外赚的钱,需要在国内缴税吗?

国外赚的钱,因担心未在国内申报,怕逃税或交税而不敢汇回国内。

其实,在大多数时候,这是不构成偷税或者需要缴税的。

作为财税工作者,我本认为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识,

直到我前天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

麦托什:海外工作收入需要报税吗?

毕业后在海外工作了一段时间,大概一年多吧,最近刚回国。攒了几十万人民币,现在还留在国外账户上,有时候在国内也用国外账户买点基金股票什么的。请问这部分钱需要报税吗,包括股票和基金盈利的钱?

国际税收问题,即国际税收的征税权问题,

在根本上属于国家之间对于单一税源的利益争夺,

比如上面的例子,

他在外国 A 赚的钱,使用了外国 A 的国家服务和基础设施,毫无疑问,A 国对其所得是有征税权的。

但是,其作为我国的居民,需要到国内需要享受我国的政府服务和基础设施,我国对其所得,也应该保留一部分征税权利。

在国际上,是否对居民来源于外国的税收征税,涉及到各国税收制度,有的国家不征,有的国家征收。

对外国所得征收的国家,我们通常叫 “全球征税”,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国,其以税制复杂和征收严苛而出名,其税警令人闻风丧胆。

我国也是全球征税国家。

不同的是,由于征管制度原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并不是太严格。但随着我国 CRS 的推行,即金融账户自动交换标准,我国居民在国外的存款,缔约国机构会将其信息交换给中国,我国的全球征税开始步入正轨,即便你在国外存钱,你的账户和收入信息也可能被中国政府获取。

回到话题,国外收入国内未缴税,是否逃税?

在大多数时候,不是的。

在国际间,为了避免不同国家对同一税源的不合理课税,

各国政府签订了税收协定,允许纳税人进行税收抵免。

允许抵扣该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截止 2017 年 5 月,已有 106 个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

也就是在大多数经济体的纳税数额,都可以在我国抵免。

举个例子,如果你在 A 国收入 100 块,在 A 国纳税 10 块。

如果根据我国税法计算,你应纳税 9 元,则你在我国就不用再缴税,多交的 1 元,也不会退给你。

如果根据我国税法计算,你应纳税 11 元,则只需要补缴剩下的 1 元就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需要补充的是,相对于国外很多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我国属于流转税 + 所得税双主体税制。

比如,美国主要靠所得税取得政府收入,我国可以依靠流转税和所得税同时取得收入,

这也就造成了,在所得税上,我国的使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就可以满足政府收支需求

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差异较大,

仅以企业所得税举例,抛开著名国际税收洼地不谈,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我国税率是比较低的:

开曼群岛没有企业所得税,跨国公司支付约 13% 的税率。
瑞士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 21%,本土公司的实际税率中位数为 17%,而跨国公司为 19%。
印度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4%,跨国公司实际支付的税率中位数仅为 17%,本土公司则为 22%。
台湾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经税收减免之后,本土公司缴付的税率中位数为 20%,而跨国公司为 18%。
中国在 2008 年把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 25%,与巴西相当,税收支付中位数约 20%。
瑞典的企业所得税为 28%,本土公司的实际税率仅 10%,跨国公司为 18%。
加拿大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6%,经税收减免之后,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中位数降至仅 21%,而纯本土公司的实际税率中位数为 14%。
澳大利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但税收减免之后,本土公司及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中位数降至 22%。
和美国企业一样,法国企业的基准税率为 35%。经税收减免之后,本土公司支付的实际税率中位数为 25%,而跨国公司的税率平均为 23%。
德国本土公司及跨国公司的法定所得税税率为 37%,但本土公司及跨国公司缴付的实际税率中位数分别为 16% 和 24%。
英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是 30%,本土公司的总税收负担是 20% 左右,而跨国公司则为 24% 左右。
美国企业所得税是 35%,美国本土公司支付的税率中位数为 23%,跨国公司支付的税率中位数为 28%。
日本法定企业所得税为 40%,本土公司的实际税率为 37%,而大型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为 38%。

也就是说,由于大部分经济体税率高于我国,

经过税收抵免,大部分的国外收入,在我国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所以,国外赚的钱,

**如实申报就可以了,**税收申报,不等于需要纳税。

而我国另外一种主体税种是流转税,

只在国内流转环节征收,无权跨国征收,

退一步讲,这个税不会在你国外赚钱的时候征收,只会在你在国内消费的时候实际负担。

文末小广告:税收利益关系你我,关注答主,获得实时财税资讯。

知乎用户 KingJulien 发表

在站台上、跨线桥上、铁丝网边、道口旁不侵线的情况下拍火车。

知乎用户 周林夕 发表

泼粪焊门!
某流氓律师的技能。使用条件为,该住宅的主人为自己,而被其他人强占的情况下,对此房屋使用泼粪,焊门,迫使对方退出。

知乎用户 杂烩饭 发表

根据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原则,虽然在我国直系血亲和五代内(谢评论区指正,是三代)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但是近亲你情我愿发生性关系是合法的…

哦,与动物发生性关系也合法…

-——————–082917 更
真的是因为觉得猎奇所以抖了个机灵,大家不要再取笑我了(捂脸跑走…)

知乎用户 进击的 lawyer​ 发表

谢邀!

说一个就在身边耳熟能详的,麻将馆!

有这样的

还有这样的

通常它们对外都叫老年人活动室,退休之家… …

我也曾以为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这不就是微缩版的赌场吗,只不过治安管理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罢了。

后来仔细研究了一下,发现还真不是。

首先看看刑法上跟它们最沾边的条款怎么说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好了,看着很像是不是,麻将馆老板貌似够判的了。

然而,看下面这个两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 “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标准够具体了吧!三个人够一桌麻将吗?一家麻将馆最少四人以上啊,开业一个星期人数铁定过 20,抽头数三个月怎么也过 5000 了吧。但是少年,不要急着拨打幺幺零… …

往下看!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哈哈,懂了吗?直接告诉你群众们打打麻将不叫赌博!

大家放心搓麻吧~

下面这个麻将馆谁开的,给我办张年卡!

知乎用户 姜源​ 发表

大家看见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时候,不妨多追问一句:到底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法规中具体哪一条法律条款。

知乎用户 周诺 发表

打砸卖猪肉的餐厅。

高速抢夺货车散落物品。

公路拦车抢狗。

信访办工作人员殴打信访者并砸毁摄像机。

绑架,囚禁未成年人并进行电击。

在公路上进行暴走。

以及上街,喊话,办党,办报等。

售卖毒酒并联合警方抓人。

待补充。

知乎用户 Kira 发表

女朋友问:我和你妈同时掉水里你先救谁
没错这是一道送命题

如果你肥答先救女朋友,那么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为什么嘞 (p_q) 因为《刑法》规定了血亲之间的救助义务,若不救助,那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_•̅ )

但是!!如果你真救了妈放任女朋友去屎… 后果一样严重,因为… 你可能会被女朋友判为…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这个案例应该不是真实案例改编的,就是老师为了让我们学好刑事责任年龄自己编的,所以就很魔幻。。。(没想到这么多人看到,感觉自己表述得还是太不严谨,因为我不急的原始案例了,所以可能在帮助运送毒品那个问题上还是有点问题,我去问问老师再做修改)

匿了匿了

-———————————– 以下原答案 ————————————–

想到了刑法老师讲的英雄少年

A 出生于 2000 年 3 月 15 日,2014 年 3 月 15 日,A 与同学一起在酒楼为自己庆祝生日。席间与隔壁两名顾客发生争执,遂用刀将隔壁二人砍成重伤,其中一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A 从此踏上了遥遥无期的逃亡路,一路靠小偷小摸逃至某偏远小城,于 2014 年 10 月遇到了吸毒贩毒人员。经该人诱导,A 于 2014 年 12 月 - 2016 年 2 月期间,多次帮助该贩毒人员运送毒品。

2016 年 3 月 15 日,A 途径某民宅时,发现一户人家大门敞开,遂进屋盗窃现金等财物共计数千元,被巡逻民警当场抓捕。

问:A 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如何承担责任。

答:A 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2014 年 3 月 15 日,A 未满 14 周岁,按刑法规定生日的次日是满周岁之日,同时不满 14 周岁的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2014 年 12 月 - 2016 年 2 月,A 未满 16 周岁,运送毒品行为不在 14 周岁至 16 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八项犯罪中。2016 年 3 月 15 日,A 未满 16 周岁,盗窃罪同样不在应负刑事责任的八项犯罪中。

综上 嗯 A 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的英雄少年

(我总觉得哪里记错了 不管了 纠错必改

知乎用户 陈锋 发表

“有一丑女始终嫁不出去,希望自己被人拐卖,一天终于梦想成真,被人绑架,可天亮后绑匪嫌她丑,将其送回原处,此女坚决不下车,绑匪咬牙跺脚地把车钥匙扔给了丑女说:‘走,车不要了!’……”

问题:

  1、绑匪构成绑架罪还是拐卖妇女罪?属于犯罪中止?既遂?还是未遂?

  2、绑匪把车钥匙扔给丑女行为是否构成赠与?丑女能否合法拥有该车的所有权?

  3、若绑匪弃车辆而去,丑女是否可通过先占有的方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4、若丑女说,你不娶我,我就要你的车。绑匪无奈将车交给丑女,丑女是否构成抢劫罪?

知乎用户 精灵铁裤衩 发表

高速公路拦截运狗车,并抢走狗。
我一直觉得算拦路抢劫,但是似乎没有警察叔叔管,莫非是无罪的?

知乎用户 花静寒 发表

游行啊~
来来来,我来给你们科普一下 “如何合法地在公安局申请游行”。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
那会儿答主刚上大学,宿舍里能上网,但是得自己去营业厅申请宽带。是的,自己拿着身份证直接去营业厅申请付钱,不用通过学校,学校不管这事。
然后我们去了营业厅,营业厅告诉我们,宽带只有两种,一种 0.5M,一种 2M,更快的?没有!那会儿我记得我家的网速已经是 20 还是 30M 的了,让我们一寝室四个人合用 2M 的宽带,这是要憋死啊。
当时我们无奈之下,还是办了个 2M 的,但这 2M 也是时断时续,坑得要死。打电话投诉过好几次,都被推诿说咨询当地营业厅,然而营业厅就是个黑商,各种爱理不理,爱用用不用滚的态度。
然后全寝室在愤慨之下,各种主意都冒出来了,什么找消保啊,什么找媒体啊,什么去法院告他们啊,最后我们寝室的大姐 A 突然说了句:去他们门口游行!我就不信这事还没人管了!
我:你想被抓进橘子吗?
A:放屁,游行是合法的!只是要去公安局报备!
我们这一群闲得蛋疼的大学生突然有了兴趣,跑去翻了本市公安局的网站,还真发现了这个:

嗯,办理流程非常清晰,而且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填写的申请表格网上全有,各个区县的受理地点、咨询电话官网上全写得清清楚楚。
我们四个一拍手,去申请!!!
……
公安局网上公示的游行审批所需材料是这样的:

看上去要求不多是吗!不怎么复杂对不对!所以我们真的去了!一本正经地填完材料送过去了!理由是我们要去营业厅门口抗议不公平的商业行为!
……
去公安局交材料,别说,人家见多识广,窗口的小哥哥麻溜地收了,检查了下材料,也没说啥,电脑上噼里啪啦地敲了一通,三分钟后就给了份《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让我们回去等通知,然后叫了下一个号。
……
嗯,结局你们已经猜到了,游行并没有被批准。
……
不过人家公安局还是准时地给我们大姐 A 送了份《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因为游行负责人是她),走的是邮政机要文件(大概?)的那个渠道。一个邮递员叔叔在我们宿舍楼下,用非常严肃的表情将信封递给穿着睡衣的 A,说:您的要件已送达,请在这里签字签收。
大概画面就像是小吊丝突然被神秘组织看中,一个一看就超厉害的人一本正经地说:我们需要您去拯救世界。
……
后来我们寝室顶着宿管阿姨诡异的眼神过了四年。
……
大概会有人好奇,这事对我们的未来有木有影响?
这个我可以说:完全没有!
大姐 A 和我毕业后考了公务员,当时还有一丢丢担心会不会因此政审不通过,结果没有,完全没人提这事,最后我进了税务局,大姐 A 进了财政局。
学霸 B 和我申请入党也很顺利,我还有一年被评了校优秀党员呢!
混吃等死 C 和我专注于吃喝玩乐,大学四年的寒暑假里,走了 20 + 个国家,签证啥的都很顺利,唯一一次签证被拒还是刚去完以色列就作死地去申请伊朗(还是自由行)。
……
你们不要光关注着为什么每一项都有我。
显得我好像是个人生赢家一样。
……
后来没去是因为我们和营业厅达成和解了,就懒得继续折腾了。人家给我们装了个 2M 的宽带并免了我们四年的宽带费,第二年又给全校提速到了 10M(没加钱),噢耶。

知乎用户 富山君 发表

想起一个段子
一哥们回家之后脱了个精光 结果没过多久就被警察叔叔查了水表 原因是对楼的妹纸看到他脱光之后报了警 说对面有人耍流氓
在局子里呆了十天之后这哥们想着要整一整对面的小娘们
终于等到有那么一天。这妹子回家了也脱了个精光 哥们眼瞅着机会来了啊 立马报警 说对面有人耍流氓
结果

哥们又被抓进去了十天
原因是偷窥别人

我就想说
我在自己家里脱光了又怎样了

少侠 留个赞呗!

知乎用户 香蕉芭娜娜 发表

公婆拒绝签署手术协议导致产妇死亡

知乎用户 公周 发表

#本答案纯属法律探讨,非常和谐,希望不被删帖#

使用 VPN 浏览国外网站,很多人都会认为是违法的。

要不然,怎么知乎会把下面这个词屏蔽呢?

**实际上,个人利用免费或付费 VPN 服务,登录 FaceBook/Twitter/Google 等被屏蔽网站是完全合法的。依据在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予以禁止。**国家虽然设置了防火墙,但却不得不充分考虑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现实需求。如果完全禁止 VPN 服务,受到影响最大的并不是个人用户,而是数以百万计的驻华外企、外国政府机构、文化交流单位等。另一个原因在于,中国现有 VPN 用户可能已经超过 8000 万。如此庞大的用户群体,也让立法机关不得不慎重考虑。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另外一个恰恰相反的问题。大家都以为单纯浏览色情网站内容不违法,毕竟我们没有传播或者牟利嘛,刑法上也根本没有关于浏览色情内容的罪名和处罚。**实际上这种看法不准确,要说不违反刑法是对的,但说不违法就错了。**公安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 5 条:

很显然,浏览淫秽色情以及其他有害信息,已经被列入禁止范围。**那么,如果我浏览国外色情网站,会被处以何种处罚呢?**还是这个部门规章第 20 条:

颤抖了吗少年?可能会被警察蜀黍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哦!

**那么,实际上诸位年轻的『老司机』们需要为这件事担心吗?**是不是从此要戒掉苍老师以及众多刺激网站呢?其实…… 我当然不建议你继续从事『违法行为』,但可以负责任告诉你,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个人因为在自己手机、电脑上利用 VPN 浏览国外色情网站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

**为什么?很简单,执法成本太高了。**随便关停一个色情网站,就能发现大陆会员动辄百万、千万。八千万 VPN 用户中,可能绝大多数都曾经或经常浏览色情网站。从某种程度上说,色情网站的吸引力比那些政治和新闻类网站大多了、大多了、大多了:)所以法不责众,要严格执行这部部门规章,网警部门人数翻十倍都远远不够。另外,对每位违法者的查处,都要涉及证据固定、作出认定和处罚、可能涉及行政复议等繁琐程序,一个案子都要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才办完。实际上,如此轻微的违法行为,根本不值得警察叔叔兴师动众。

总结划重点:使用 VPN 登录国外网站不违法;浏览国外不良信息(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等)违法。

最后,建议大家健康上网,欢乐上网。如果健康和欢乐发生冲突时,该怎么办呢?

虽然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我可能会选择欢乐。你呢?

阅读我的深度文章,请订阅微信公号:公眼观察,法律、时政、职场,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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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论一位嫖客的自我修养

知乎用户 椰香柚子 c 发表

可爱的搬运工又来了。

日本是情色产业大国,这个全世界都知道。相信每个男生的启蒙老师都是苍老师,还是饭老师,或者是某个知名度较高,但是我叫不出她的名字的老湿。

不过在日本,儿童色情产业合法时,也有一些三观受到伤害的。好在 2014 年,日本政府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消费儿童色情产品,成年人与儿童进行性行为被认定违法

有人为了判定法律是否真实亲自去日本探索了一下。一行人首先直奔东京著名的 JK 街▼ JK 指的是 Joshi Kousei(“女高中生じょしこうこうせい”),“女高中生” 的意思,也指穿着校服扮高中生的接客女。

![](data:image/svg+xml;utf8,)

感觉少儿不宜 答主已经手动马赛克了

喜欢未成年少女的男人们,可以付钱进店和妹子聊天喝咖啡。至于会不会私下达成别的交易,那我们就不知道了。

于是,在这部不到 1 小时的纪录片里,相继采访了陪聊少女、援交少女、萝莉控 hentai、儿童色情摄影师和政府官员,从多个角度深入浅出地讲了讲日本儿童色情交易的现状。

采访到陪聊少女后,第一个问题当然是她们是不是自愿的、如果是,为什么会愿意做这种事??谁知道 JK 咖啡店里的妹子不仅没有想象中羞涩,还回答得很嗨:“因为可以和不同人聊天,增加自己的人生阅历”。

据说,整个日本有近 5000 多名学生,300 多家 JK 咖啡店,进行这种合法的 “陪聊业务”。妹子们很多都是怀着“又不会有什么实际性行为、同时还能赚点零花钱” 的单纯想法入行,但后面的事情就不那么简单了。在咖啡馆里陪聊确实不违法,但它却能让顾客和陪聊妹子私下达成交易

因此很多 JK 咖啡馆都是个幌子,实际上为诱拐未成年少女卖淫打掩护。比参与者的自愿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虽然 2014 年的法案已经明令禁止了儿童色情,但是这个市场的需求从来没有降低过。
事实证明 在日本黄色行业还是合法的 答主还是有个梦想 有一天能出国去和老湿们一起进行深刻探讨。

知乎用户 Tarlin 发表

最难按照朴素价值观判断是否违法的可能就是知识产权法了,很多行为大家认为很正常实际上却违法了,但也有一些行为大家容易判断为违法但实际上合法。

比如著作权法里的这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在朴素价值观里,翻唱他人歌曲并发行是要事先获得原唱许可的,但事实上在著作权人(词曲作者)未声明不许翻唱发行的情况下,一名歌手擅自翻唱他人的作品并发行是不属于侵权行为的,只是需要支付报酬给著作权人(词曲作者),至于原唱歌手…… 单按法律来说压根儿没有原唱什么事儿……(´・_・`)

知乎用户 逻格斯​ 发表

强拆。

一位师兄毕业后通过人才引进渠道,去了某贫困县任职,不久调当地拆迁办工作,工作两年年成绩斐然,步步高升。

我们请教他升官秘诀,他喝了一口酒说:“学好基本法,走遍天下都不怕。

“这地方穷啊,地理条件差啊,都是山,老城区破,可也就老城区这一块地方比较平,位置好,可以开发,要开发,就要拆迁。”

“拆迁工作难啊,当地穷,哪有钱给那么高的补偿,大家都知道只能强拆,但是从领导到小兵大都是本地人,大家乡里乡亲的,谁也下不去这个黑手。”

“可我不一样,我不是本地人,组织关系也不在这里,干一把有了政绩就走,再说了咱们学法律的,拆迁这事我们懂。”

“首先是民事层面,有人说说私人物权不可侵犯,可物权法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个人房屋和其他不动产!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个有待商榷,建造医院是公共利益,建学校是公共利益,建商业广场是不是公共利益?你说是,可它是盈利的、私有的,你说不是,可建起来之后大家都受益。当然我们不管,这个是教授该讨论的。”

“然后就是拆迁,以前那帮人不懂法,瞎搞,政府不敢出面,找一帮流氓去搞,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脸吗?更搞笑的是,人家老百姓抱团起来,流氓都被打跑了!”

我们哈哈大笑,想想也是啊,说不定人家流氓家里也要拆迁,哪肯给你卖命。

“你自己都不敢出面,这种事情还能好?咱不一样,咱懂法律啊,《行政强制法》你学过没?强拆也要依据基本法!。”

“当然我也不会傻呵呵地自己冲到前面,这不是自己给自己找不痛快嘛,而且搞得不好人家还要跟你打行政诉讼,到时候部门一把手还得去出庭,就不太好看。我们怎么办?搞司法强制啊!”

“对,跟法院沟通好,让法院去拆,老百姓来问我们,我们说是法院拆的,你得找法院,又去找法院,法院说是政府让拆的,不关我的事。老百姓想告法院?堂下所跪何人?何事状告本官?哈哈。”

“说是法院去拆,其实也要各个部门配合,协调,公检法政府联动,集中优势兵力,碰到挡道的,那就是妨害执行啊,入罪到不至于,但抓还是要抓,抓过去做个笔录就放走,房子已经拆了,人家也被吓了一通,不敢再去闹。”

这一战师兄闯下了赫赫凶名,据说去当地消费,结账的时候说是他朋友,可以免费打骨折。

有小孩子半夜啼哭不止,家长就会吓唬他:“再哭,再哭,再哭让 X 主任(我师兄)把你抓走!”

孩子顿时就不哭了!

每天下班还有人在他后面跟着,据说很是提心吊胆。

现在几年时间过去了,当地开发得很成功,拆迁户都住上了新房子,领导很满意,当事人也很满意,当时做了过激行为的,还有给他道歉送锦旗的,他自己也因为事情办得很漂亮,之后算是走上了快车道,也算是皆大欢喜。

知乎用户 老熊 发表

非军人穿军装、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自称军人(但没有为非作歹、招摇撞骗)、冒充军人身份与异性结婚,都不会触犯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的不是现役军人,而是执行任务的预备役军人,也不犯此罪。

中越打了十年仗,对边境地区破坏很大,战后为移民实边,双方都给边境的居民发了边民证,每天都可以随便通关,背的东西海关根本查不过来,海关干脆宣布这是小额边贸,一般不交税。

知乎用户 圣范锦意 发表

我说一个吧,非法同居。

因为,按照现行法律,同居就没有合法和非法的区别。

法律在婚姻方面的强制规定,只有重婚罪。

《刑法》第 258 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绝大多数的同居是不构成犯罪,法律也不会禁止,只有已婚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才可能构成重婚罪。

“非法同居”,这个概念最初出现在 1989 年 12 月 13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 3 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 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但是,2001 年 12 月 25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及 2003 年 10 月 1 日国务院颁行《婚姻登记条例》时已经删除了“非法” 二字。也就是说司法审判中,已取消了 “非法同居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 法律用语。

但是,不要以为同居不犯法,就能肆无忌惮,没有底线。

情杀是所有恶性暴力案件中,占比最多的。

法律不禁止的事情,不代表别人不会用暴力手段对待你。

永远记住,法律是马后炮,等到法律来救你,早就凉了。

知乎用户 Ther 发表

三生三世屎里掏花竟然被国家版权局保护着

知乎用户 王绎心​ 发表

给高票

@王瑞恩

的回答补充,并提出一点质疑。

先质疑,王教授答的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说的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不违法。这个法条当然没有问题,但他说的是教师把教材印发给学生的行为不违法,而这却其实是违法的——「使用」的主体应当仅限教师而不包括学生,因此给学生使用是违法的,学生使用的作品是侵权的。

讨论见下。

P.S. 「三步检验」简单来说就是检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规定某种一般来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侵权(我国法律暂时没有明确规定该检验原则,但可以认为它是一种国际通行的立法原理,而且 TRIPs 规定了三步检验——TRIPs 和我国著作权法的关系见上图内容),其要求之一就是该行为与作品的通常用途和正常使用不冲突。教材通常是给学生使用的,那学生未经作者授权而使用当然不会被规定为著作权之限制,因此侵权。这就是上图提到的目的解释,或者说对立法意图的讨论。

(顺手补充一下,这个法条不是针对教科书的——因为教学其实是教科书的正常使用范围——而是在说所有作品,尤其是那些通常不用作教学科研的作品,比如一本文学作品或者一幅画。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保护智力成果促进创造创新,而教育和科研更是智力创造极为重要的动力,所以权衡取舍后在这方面对专有权进行了特别限制。)

以及,发现之前的讨论忽略了一个问题…… 著作权只能禁止受控行为不能禁止对作品的接触,所以有些单纯接触(即不符合受控行为)的使用不侵权——但这不代表所使用(接触)的作品不侵权(就像读盗版书可能不侵权,但盗版书本身侵权)。总而言之,教师提供给学生使用,教师违法,学生使用的作品侵权,但学生的使用是否侵权还要适具体情况讨论。

又及,上述讨论中,我认为「供…… 使用」是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如果认为这是对主观目的的描述,且认为供学生使用是一种供教师使用,从法条文本来说确实可能不侵权。但是解释法条要符合目的,所以即使认为「供…… 使用」指的是主观,从目的解释上还是能得出侵权的结论。

——————————

一点补充 / 感想:有人说「教学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有人说「教学」和「科研人员」可以并列,有人说「使用」可以包括给别人用…… 当然,有一部分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很多解释是落在法条语言文字的含义范围内的;或者说,这些说法都有道理。然而,任何一个法条的文字都有歧义,因此会有多种解释,而这些解释都在语义范围内;法律解释就要找出最符合表达习惯、最合情合理、最符合立法目的、最满足体系协调的解释。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报道甚至一些学术观点,指出法律规定不合情理。诚然,有时候确实如此;但是,很多时候明明有更合情合理而且也合法的解释,却有人硬要选择不合情理的解释来批判一番。在法庭上,我们当然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为自己辩护;但法理上,我们难道不应该站在客观中立的第三方的角度,来选择一种在法条语义范围内最合情合理公平公正的解释么?用某一种解释符合语义来否定另一种同样符合语义的解释是徒劳甚至幼稚的,关键是从实质上比较到底谁更合理、合体系、合目的。

——————————

然后答题,完整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

我的公众号 “雨心亭”:yxt2114

比知乎更有趣、更有干货

知乎用户 Naomi 发表

众泰几乎每款车,腾讯几乎每款产品。

知乎用户 OMG 摩羯 发表

一包括但不限于
【往飞机发动机里扔硬币】
【穿上反光背心后集体在机动车道上暴走】
【带孩子逃票一路潜行通关机场安检】
等等
欢迎补充
-

20170720 更新:
【网络公司员工通过内部渠道搜索用户信息并威胁用户】

20170820 更新
【涉嫌猥亵幼童 / 恋童的养父在当地机构帮助下成功将被猥亵女孩带回家】

20170827 更新
【货车司机运送工业盐途中翻车后逃逸公司无人出面周围村民将工业盐带回家自用】

20170829 更新
听说青岛政府封路限行让暴走团在机动车道上散步?

20170902 更新
(观望中)【监护人手持婴幼儿阻碍执法并袭警】
20170905 更新
(不观望了)【监护人手持婴幼儿阻碍执法并袭警】警告处理

20171019
没想到还有第二个撒币的?????
-—— 不写日期了 ——-
Tri-Color 监控方面的不合格没人管,所有人都关注着被开掉的人

知乎用户 少正卯 发表

这个问题下面的大部分答主似乎不明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基本概念……

知乎用户 HectorLee 发表

摩托车上高速

按《交通法》规定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公路!

但摩托车的规格需要最大时速可以达到 70 以上,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的速度要超过 60。

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 50 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 110 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 90 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 130 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 130 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 130 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第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 130 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第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知乎用户 安潇 发表

!!!
当然是!
两小无猜条款
一个神奇的司法解释。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不说了去德国骨科看看。
——————————————————
17.9.3
法律保护合法权益,所以诸位不要瞎想啊不然明天起来我就直播取保候审了喂……
这个解释可不是法律漏洞啊!
利用法律漏洞最后都会把自己套进去
http://www.zhihu.com/question/32289867

如果万一有看到此条的恋童癖小旁友,请选择医院而不是法院。
—————————————————————

17.8.30
仔细想了想有点偏题。
我最初的意思是,我以为只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都是触犯刑法(认定为强奸行为)的。
然后看到这个《意见》,发现有例外情形,即不触犯刑法的情形,但是否触犯其他法律,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即在无其他附加情形(违反其他法律)的情况下,符合本条情形,可以认为是合法。
评论区好多对这个法律解释本身的疑问 OuO
以下链接可供参考
https://m.baidu.com/from=1099b/bd_page_type=1/ssid=0/uid=0/pu=usm%401%2Csz%401320_2001%2Cta%40iphone_1_9.3_3_601/baiduid=44F74EEB5111A7717B888EDEF9AC9C08/w=0_10_/t=iphone/l=3/tc?ref=www_iphone&lid=13251370378744689175&order=1&fm=alop&tj=www_normal_1_0_10_title&vit=osres&m=8&srd=1&cltj=cloud_title&asres=1&title=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全文)- 中新网 & dict=30&w_qd=IlPT2AEptyoA_yk5uREd5Qqw1ThVgZUoxVwXhvLS5f9qUxkyRSBdrJvgegBqeKwSyRxuHa92LILWWgFxmxbuTmCMXVS&sec=23601&di=2edac00ee642ec7e&bdenc=1&tch=124.0.307.171.0.0&nsrc=IlPT2AEptyoA_yixCFOxXnANedT62v3IEQGG_ytQ_zSvo5ika0rgHtkfEFXtOjrIBZOddTH0sqcEwGmd_8EobxV4rqxhtGE6mCWhuKC&eqid=b7e653269435f0001000000659a6845f&wd=&clk_info=%7B%22srcid%22%3A%221511%22%2C%22tplname%22%3A%22www_normal%22%2C%22t%22%3A1504085125311%2C%22sig%22%3A%2237401%22%2C%22xpath%22%3A%22div-a-h3-em%22%7D&sfOpen=1

知乎用户 秋水它是水 发表

杀一个程序员祭天

而且听说最近不仅仅是程序员了 ··· 还有产品经理,CEO 等等 ·····

知乎用户 司马为先 发表

翻墙。浏览任何境外网站都不违法。

知乎用户 波一 发表

看黄片

2006 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面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 淫秽物品的行为违法,但并未对公民查阅淫秽信息作出处罚规定。

然而

虽然看片无罪,但是传播淫秽物品是犯法的,而对传播的定义就不仅仅是卖片儿了,你买片是传播,租片儿是传播,甚至下载也是一种传播,是犯法的。

那么如何才能合法的观看小黄片呢?

人在家中坐,片从天上来。此时,方能叫上三五知己,搬上几把小马扎,配上一杯冰镇的啤酒,趁着警察还没来,共享生命的大和谐

知乎用户 海杰夫 发表

讲个小故事。

小花的男人被公安局拘留了,于是小花找到马局长说:你要搞哪样?

马局长说:我会放你男人出来的,如果你和我搞一下。

在马局长的官威和利诱下,小花同意了和马局长啪啪啪。

完事以后,马局长说:不好意思,我不想放你男人出来了!

试问:小花能不能指控马局长强奸?

答案我就不说了。

男同胞们回想一下,你们在谈恋爱的过程中有没有做过马局长,答案就不言自明了。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文中马局长仅以放出小花丈夫为好处对其威逼利诱,即使在扩大解释中也尚未达到 “使用暴力、胁迫” 的程度,且小花已同意和马局长发生性行为,不符合 “违背妇女意志” 的要素。另外,半推半就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也往往很难认定为强奸。

此外,感谢

@Shaun Wong 翁磊

提到了性贿赂。

在我国的刑法典及其九个修正案中,并没对性贿赂定罪处罚。

刑法第 385 条第一款对受赂罪的规定和第 389 条第一款对行贿罪的规定都是针对财物性贿赂犯罪做出的。所以按照这两条规定,其他贿赂形式是不能按照贿赂犯罪来定罪量刑的。

这也给了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的可乘之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性贿赂现象频繁地发生。正如那句话所说:“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

一个来自大帝的段子。 …… 逃》

分享另外两个和法院相关的小故事,比这个更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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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里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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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老段子问题集合
法学专业的课堂有哪些有趣的案例? - 海杰夫的回答 - 知乎

知乎用户 律行者 发表

我来说一个听律所前辈讲过的案例。
某男持一把水果刀,半夜三更前往某偏僻小店,计划实施抢劫。但是因为是初次作案,到了店里还没掏出刀,就害怕后悔了,犹豫要不要走。
但是店老板看到他腰间的水果刀,十分害怕,猜测肯定是劫财,因为夜深偏僻,为了保命,也为减少损失,主动提出,愿意把店里的 5000 元现金交出来给该男子。
该男子心中狂喜,二话不说,取走老板递来的 5000 元即离开现场。后店主报警,该男子被抓获。
按照很多人的想法,会认为该男子涉嫌抢劫罪。公安也是按抢劫罪报捕,不过后来检察院经过讨论,接受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其属于抢劫罪犯罪中止,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不予处罚。同时,5000 元现金为店主主动赠与,并未受到足以压制其反抗的暴力胁迫,只能按不当得利索回,并不算犯罪所得。

知乎用户 陆轶群律师​ 发表

操羊 (以及其他动物) 在中国是合法的哦, 虽然西方各国都判不轻。
乱伦 (不涉及低幼) 在中国也是合法的哦, 虽然在东亚各国各地区都是犯罪。

知乎用户 23232233 发表

可能不太合题。但是套路无比
坐标帝都,事业单位或者研究机构给户口的多给的钱少,给户口要签约至少干几年,私企给的钱多但户口很难,正常有很多人都是拿了户口再违约跳槽,违约金小几十万现在可能要大几十万了。
有位前辈拿了某事业单位的户口没多长时间去嫖娼自己报警把自己抓了,他们单位领导去领人的时候脸都绿了。按规定要开除,但是开除没法收违约金,这位大兄弟开开心心省了大几十万的违约金去了私企拿高薪去了,当然还是技术过硬。
听说这个故事的时候我是大写的服,套路真是 6 啊。

知乎用户 砚东华​ 发表

1、酒驾,可以用交强险赔。

酒后驾驶出现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拒赔,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更严谨的说法应该是,酒后驾驶出现的交通事故损失,所投的商业保险都是拒赔的。

饮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醉酒后驾驶是指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被保险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肇事,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饮酒驾驶**未达到醉酒状态,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
**
且,即使是醉酒状态,也仅明确不赔财产损失;对人身损害,受害人仍可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垫付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

2、赠与,可以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义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除了公益性质或者公证过的赠与合同,只要赠与的财物尚未实际交付受赠人(不动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就享有任意撤销权。

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还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3、年利率 36% 以下的高利可以收。

2015 年 9 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 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4、不知犯罪不为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认定犯罪时,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相当严重的危害或威胁,而且要求行为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罪过(故意或过失);否则,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典型的例子是,精神病人和梦游的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不认为是犯罪,因为他们主观上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而普通人想证明自己主观上不知道在犯罪,是很难的,法官会以一般理性人的认识和理解来判断。比如,如果你能证明,你以为自己贩卖的毒品是类似白糖的食物,不知道有危害,能让法官认可就不是犯罪。但,这太难了……

-

评论区很多朋友提出,可以钻第四条的空子。其实上面已经讲了,是以一般理性人的认识和理解来判断,而不是你说什么就是什么,千万不要心存歹念和侥幸,把自己送进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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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庄周 发表

菊厂清退 40 岁以上非领导研发员工

知乎用户 魏智勇​ 发表

近几天一直看到这个问题。我个人觉得,天朝的法律基本算是天网恢恢了,基本上都是你觉得没问题,但实际上已经违法了。而反过来的例子却很少。然而,虽然法律规定很严,但是却不一定执行,这就导致很多人始终处于违法状态,执法部门不动则已,真的动起来了想收拾那个都有法可依。正因为如此,才闹出游乐场气枪摊点的老大娘被判刑的笑话。按照法律,确实是违法的,就连小孩子的玩具枪也有一大批是违法的,但这只能说明法律本身有不完善的地方。

基本跑题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哈哈,当然是举神奇的知识产权为例。

以为违法其实不违法:

1. 根据我国专利法,【使用】外观设计侵权产品是不犯法的。根据商标法,使用假货(假名牌)也不违法。
打比方说,你买了一个,和无印良品公司拥有外观设计专利的香薰灯看起来完全相同的灯
恭喜你,随便用。
当然生产的厂家和销售的厂家是侵权的……

2. 某人未经原唱同意就翻唱人家明星的歌!还做成录音制品卖!
根据著作权法,使用他人合法录制的录音制品录制录音制品的,支付使用费即可,无需作者同意。

以为不违法其实违法:
1. 有一个牌子叫 “乡巴佬”,我记得以前老吃,应该是卤蛋和鸡爪的牌子,后来此商标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宣告无效了…… 因为有歧视性

2. 商场里咖啡厅里放流行歌曲的!侵权!!作者有机械表演权,没我的同意不能放!

3. 往网盘上传电影,书籍,音乐还分享的,不好意思,侵权!侵权!侵权!网络传播权君很生气。

4. 还有没事翻译别人的作品,还放上网秀一波的,侵权!

知乎用户 从此潜水永沉海底 发表

卖淫是违法的,
约炮是合法的,
约炮过后打赏怎么算?
交友联谊啥的怎么算?
嗯,对了,隔壁老王老宋等在知乎上的支持率意外的高……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嗯 ····· 乱伦 ·········

当然对方得是成年而且不是被强迫的。

知乎用户 Slaber 发表

持有弓箭(复合以及反曲)是完全合法的,因为这玩意好像是个体育器械,但是,要注意持有弓箭时不能去一些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知乎用户 月姬魔夜​ 发表

关于这个回答。。

首先要分清楚 “违法” 与“犯罪”的区别。

违法是违反禁止性规定,后果可以是行政处罚,也可以是刑事处罚。

而犯罪是极其严重的违法,只能刑事处罚。

其次,党员纪律了解一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全文)_共产党员网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性贿赂不是犯罪,但是性贿赂同样是违法。

别拿党纪不当国法。

知乎用户 欣雅 发表

遇见一个妹子,然后看对眼立马确定恋爱关系不犯法吧。
我和我女朋友发生关系不犯法吧。
我给我女朋友零花钱不犯法吧。
我不喜欢她了和她分手不犯法吧。
好了,警察叔叔,我可以走了吧。

知乎用户 Nulli Cedo​ 发表

严格来说在澳洲医生是可以不用处方单子开药的,法律规定只要是张大约 18*12 厘米的纸就可以作为处方

包括草纸

只要上面有医生的信息,处方医生编号,工作单位,签字等信息

我的朋友就恶作剧帮我另外一个朋友在草纸上开了一支真菌软膏,成功拿到了处方

知乎用户 「已注销」 发表

16、17 岁工作

和不少人一样,以前我也认为合法工作年龄是 18 岁
一查,傻眼了,真的是 16 岁…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集 会游 行示 威,成立 party。

知乎用户 磁湖畔小 Q 发表

高赞答案里说了一个:“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那我也说个类似的吧~

就是写小黄文

很多人看到传播淫秽色情书籍、光盘而被判刑的,就觉得写小黄文也是违法的。
但实际上如果你写的小黄文是具备艺术价值的,比如像白鹿原、三言二拍里一样穿插附带一些,那就不是违法的。

退一步说,哪怕你写的是一篇纯 “嗯嗯啊啊” 的文章,其中毫无文学价值可言,也不包括正儿八经的医学知识和生理知识,那也不要紧。
只要你不传播发行,一切都 OK。
因为写文章是你的创作行为,法律不限你的著作权和创作权。但因为文章的特点,一旦出版或者传播,对不起,风里雨里,警察蜀黍等你。

知乎用户 M3 小蘑菇 发表

比如有司机开车不小心撞死了人,然后在场的死者家属把司机拖下车暴打,直到警察赶来,司机没有明显伤势,那么这顿打应该是白打的

又比如甲在公共场所猥亵妇女,练过武的乙打抱不平,把甲打伤,被猥亵的妇女逃离,那么甲对妇女的猥亵行为基本上就既往不咎了

知乎用户 诗酒可以趁年华 发表

翻墙不违法。

[个人使用 vpn"翻墙" 是否违法?——基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案例以及相关计算机技术的分析与讨论​mp.weixin.qq.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mp.weixin.qq.com/s/cndzW_oXClkSdwOtam0qUw)

目前出现的广东、重庆针对个人翻墙的行政处罚我个人抱有很大的质疑。

三种可能,第一种是谣传(可能性不高,因为广东的案例从多个信息源来看应该是真实存在的),第二种是基层公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这种可能性最高;第三种是《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这类地方性规章违反了上位法,未经授权擅自设立了行政处罚事项。后两种的救济方法是行政诉讼 +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知乎用户 Aaron Yu 发表

反对该回答 引用法律不严谨

民间利息不得超过本金的 24%
24%-36% 若已给债主则无法要回
超过 24% 部分可以不给
超过 36% 部分可以要回

知乎用户 刘阳子 发表

我以为婚后和别人上床是违法的,直到一个律师朋友告诉我天天和不同的人上床都不违法,甚至离婚时都不算过错。。。

知乎用户 Karl Ernst 发表

o 先跟一个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是不登记,然后跟另外一个人等登记结婚——不是重婚,也不违法。

同时跟两个人同居(两女一男或者两男一女)但是不登记——不是重婚,也不违法。

(有人说这不是聚众淫乱吗?男男女女进了一屋就算聚众淫乱啊?宗教国家也不敢这么干啊。警察抓不到现行,那就叫做男女合租)

先跟一个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是不登记,然后跟另一个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也不登记——不是重婚,也不违法。

——以上是部分法院的观点,不代表本人观点。他们认为重婚必须是有法律婚为前提,只有事实婚而没有法律婚,不构成重婚。但是,有部分专家,还有我,认为刑法上的重婚不是以法律婚为前提,事实婚照样可以构成重婚。重婚罪的犯罪客体并非是相对方的权利,而是一夫一妻的社会管理秩序,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因为相对方的利益不受民法保护就否定另一方构成重婚罪,否则,重婚罪打击的将仅仅只是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而不是破坏一夫一妻制,这显然不符合刑法的目的性解释原则。摘自《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王作富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2013 年出版

——所以,胆子大的可以试试,万一你遇到的法官是前一种观点的支持者呢。

我注意到评论里有的律师牛逼哄哄水平很高的样子,你那么牛这篇写论文去怼王作富啊,揭露下他不懂刑法,那才显得你水平高,怼我起个什么作用。什么叫做对法律一知半解,就是这样,民法上没有事实婚姻一说,刑法上就也没有?

知乎用户 向阳花刑辩律师 发表

对于有的回答游行示威是否合法的问题,
我们的可以看一看《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但是事实上我们的言论、新闻、出版有审查,结社、示威和游行有登记。(当然这点在宪法中没有明说,但是在其他法律不难查阅到)。近年各地不断的 “群体性事件”,也可理解为的公民 “游行示威活动”。

知乎用户 席晨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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