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公主第一阶段输了,必须留在加拿大 +判决全文
B.C. judge finds double criminality in Huawei case; extradition process continues VANCOUVER – A B.C. Supreme Court …
首先提示一下,本文的阅读门槛其实很高,我尽量讲得通俗易懂。
对于孟晚舟案,各位必须了解的是,这并不是关于她个人的刑事案件,并不是个人性质的诈骗盗窃类的案件。在本质上,这是美国司法部对华为这个企业做出的刑事检控,是单位犯罪,整个华为的管理层都属于它的抓捕范围。只不过当时华为的各级高管都已相当收敛,不再随意出国,最后美国只能通过加拿大司法部抓捕了过境的孟晚舟,然后希望加拿大方面引渡给美国。不过引渡也不是说引渡就引渡的,必须符合“美加两国均视为犯罪”这个前提条件。这就是孟晚舟案的由来。
北京时间今天凌晨,孟晚舟案第一阶段的裁决出来了,加拿大高级法院宣布驳回孟女士的释放申请,进入第二阶段的审理。裁决书内容很长,有上万字。关于这段裁决的内容,很有必要做一下详细的解释。
第一阶段的审理,不是实体审查,而是法律问题的争议,加拿大司法部作为控方,与孟晚舟的律师团队进行了一轮法律问题的争议:撇开孟晚舟所代表的华为是否真的犯罪这个问题不谈,单单说类似的行为本身,是否也在加拿大构成犯罪。
各位,金融领域的各种违规行为不同于杀人放火,一眼就能看出是不是属于犯罪(其实说真的,也不是那么容易做判断)。按照控方提出的论述来看,被指控的行为模式是:A在香港注册一家壳公司,使用这家壳公司跟伊朗做电信基站的关键零部件的买卖生意,并在汇丰银行开户,进行结算。汇丰银行按规定并不会做这种结算,不过A联通伊朗方面编造了很多虚假材料,隐瞒了真实的生意,哄骗汇丰银行做了结算业务,总金额达到了15亿美元。后来汇丰银行被美国罚款10亿美元。A的行为模式是否构成犯罪?
我再强调一次,第一阶段的审理并不理会这个A是谁,也不理会控方关于A的种种行为的具体证据是否真实且充分,第一阶段只关注一个纯粹的法理学上的问题:A的行为是不是构成加拿大法律上的犯罪。
因为这样的原因,今天凌晨的裁决书写得更像是法学论文,前面五千多字讲述了一个很有趣的观点:如果该行为纯粹发生在加拿大的话,并不构成犯罪,原因是加拿大政府并不会因此处罚汇丰银行,这些行为不会构成什么恶劣后果。后半段笔峰一转,指出这种行为必然导致美国处罚汇丰银行,汇丰银行在加拿大也有分行,这意味着这种行为实际也会对加拿大的金融秩序带来恶劣影响,所以,还是构成犯罪。
总结起来,A行为要在加拿大构成犯罪的两个要件,必须是1、涉事银行受到大额处罚,并且2、该银行在加拿大有分行。这个论证逻辑非常有趣,我看完之后笑了半天。话说我作为曾经的法律人(好吧我脱离法律圈进入投资圈也有13年了,真是弹指一挥间啊),在裁决书出来之前,无论怎么想也想不到会有这么一出,有一种“原来人家埋伏在这里呢”的感觉好不好。
不管怎么样,现在第一阶段审理结束,进入第二阶段,法庭将会开始审查司法部提供的各项证据,是否能证明孟晚舟所代表的华为的犯罪行为成立。注意了,这一阶段会开始真正的审查证据了。如果由美国司法部转交给加拿大司法部的相关证据站不住脚的话,辩方律师团队必须要在这个阶段提出来了。注意,第二阶段法庭做出的裁决将不会很好看,它会综合全部证据之后直接裁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如果它判定成立的话,那么孟就将会被移送美国。
在这里我必须再强调一次,孟案并不是个人犯罪,而是单位犯罪。如果孟最终移送美国,在美国受审并定罪的话,并不是定的她个人的罪,而定的整个华为的罪。在定罪之后,整个华为企业都将会遭遇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的追踪和处罚,这比华为现在遭遇的美国商务部门的处罚,要严重得多。如果美国刑事司法系统下定决心的话,可以抓捕华为的每一个出国员工,只要他经过了与美国有引渡条例的国家就行。这就无法形容了。
说实话,对现在的局面,继续战狼式外交是没用的。另外的可选路径里,有一条是以认罪换宽大,美国是有控辩谈判机制的,以认罪换取宽大处理,是美国司法界的常用做法。不过一直以来我国的逻辑就是,美国司法界针对华为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刻意打压中国的科技企业,认罪是绝不可以认罪的。所以这条路大概是走不通的。
说到这里,其实我的建议是,要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就让华为上市好了,足以化解美方关于华为背后是军方持股的种种质疑。如果在大陆上市还不足够的话,就在香港上市也行。将华为变成公众公司之后,它的股权架构和决策机制就清晰了,所有重大决策也敞开了,起码在明面上,美国再拿华为暗中窃取信息机密之类的理由来刁难华为,就站不住脚了。上市之后的华为也依然还是中国的企业,就跟中石油和中国银行上市之后并不会变成老外的企业一样,不需要担心中国的优质资产流失的问题。华为老员工手里持有的名义股份,上市之后也能变现。
总之,华为上市,大概就是化解目前的所有问题的终极方案了。包括孟女士的问题,上市后的华为认个错,承诺以后遵行国际法规,该承担的巨额罚款都承担一下,其实也就是股民承担,这在中国股民看来其实属于“利空去尽是利好”,根本没啥大不了的。孟女士个人那里,也就没啥责任了。现在一定要死顶着对着打到最后的话,孟女士个人坐一辈子牢不算什么,华为任何一个普通员工只要一出国就被美国司法部盯上的话,那这事,就不知道怎么形容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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