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制度与知识正义 /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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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翻译**/** 于浩洋

排版**/**fei 

原文标题Epistemic Justice as a Virtue of Social Institutions,发表于Social Epistemology26(2),第163-173页。2021年06月19日修订 。

在《知识的不正义》(Epistemic Injustice)一书中,米兰达·弗里克(Miranda Fricker) 对社会认识论与正义理论的交叉领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正义理论通常将人际交易 (interpersonal transactions) —— 人与人之间的特定交流 (specific exchanges between persons) —— 或特定制度 (particular institutions) 作为其评价对象。正义理论也可以采取一个更全面的视角,对制度体系加以评价。这种系统性的视角能够限制大量单个交易形成的累积效应,而这种限制在个人或制度层面是无法实现的。不仅在诸如收入和财富等益品 (goods) 的总体分配方面是如此,而且在证言正义和诠释正义益品的分配方面也是如此。如果我们关注那些应当指导我们证词收集与评价系统的原则,那么即便在知识上有德性的 (epistemically virtuous) 个人也很难自行纠正的那些认知偏误 (cognitive biases) 就会更容易得到纠正。因此,尽管弗里克对个人知识德性 (epistemic virtue) 的关注很重要,我们也需要考虑知识正义作为一种社会体系的德性会要求什么。我的论文将指出这方面的一些前进方向,重点关注对参与探究的不同制度和个人 (diverse institutions and persons engaged in inquiry) 进行整合的需求。

关键词:知识正义;分配正义;整合;认知偏误

交易的不正义和结构的不正义

分配正义的理论可以是交易性的(transactional),也可以是结构性的(structural)。交易性的正义理论给出了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特定交流或互动(particular exchanges or interactions)的正义标准。例如,它可以规定,交易必须是自愿的,由双方同意的,并且不涉及一方对另一方的欺骗。虽然大多数交易性正义的标准是局部(locally)适用的(单独考虑的个别交易),但有些标准可能包括历史因素。例如,这种理论可能要求交易从最初正义的状态开始。罗伯特·诺齐克(1974)的自由至上主义历史资格理论(libertarian historical entitlement theory)提供了一个交易性正义理论的范例。只要各方一开始是其财产的合法所有者,任何满足局部正义标准的交易都会赋予所产生的分配结果以正义性。

即便每一次交易都符合局部正义标准,并且是从正义的起始点开始的,一系列交易的累积效应可能是灾难性的。资产市场可能受到投机性繁荣和萧条的影响,这些繁荣和萧条导致数百万无辜的人失业并陷入贫困。个人可能会承担合理风险,而这让他们的情况变差,使他们陷入绝境。这种可能性促使了结构性的或系统性的正义理论的提出。结构性理论为那些指导交易的规则体系的全局属性(global properties)提供了评价标准,并对那些得到许可的规则(permissible rules)施加了限制,以期控制从局部角度看可能无害的单个交易的累积效应。罗尔斯(1971)的正义理论提供了一个结构性正义理论的范例。他的正义原则规范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决定个人社会经济前景的基本制度性规则。最广为人知的是,他的差异原则要求国家设计经济规则体系,以期最大程度地提升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代表工人的收入前景。

交易性的理论可能试图通过要求个人实践补偿性的德性(compensating virtues)来处理一个正义的交易序列中坏的累积效应。根据这种观点,那些在交易序列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人应当有意识地找出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并帮助他们做得更好。尽管这种行为可能令人钦佩,面对只规范交易的局部属性而非全局后果的规则体系,个人的德性实践并不能成功地应对由之产生的问题。个人很难了解谁在这个体系中处于最不利的地位,也很难最大程度地对他们施加帮助的努力加以协调。因此,帮助往往会被错误地分配,被堆积在突出的、广为人知的间歇性灾难的案例上,而忽略了更普遍的、持续的、根深蒂固的造成人们不利地位的来源。个人也很难保持对德性实践所需的恒久用心,以维持其长期的良好效果。制度或许也有权力纠正或防止有德性的个人自己无法解决或避免的问题。中央银行可以改变利率和货币供应总量,以防止或扭转经济衰退。

图源/ Carlos David Fuentes

这些经验教训既适用于分配正义,也适用于知识正义。回答一个复杂的问题,或者解释一些重要的现象,通常需要我们从许多人那里获得知识上的贡献,并将他们的贡献适当地联系起来。我们的知识体系(epistemic system)用以引出、评估和连接无数个人交流行为的累积效应可能是不正义的,即便在任何特定的知识交易中没有不正义发生。我们也不能指望个人知识正义的实践来纠正所有这些全局性的影响。相反,我们组织对探究者的训练,以及个人对知识建构所做知识贡献(epistemic contribution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knowledge)的流通、吸收和采纳的这一更大体系可能需要改革,以确保对每个知识主体(knower)和探究者群体(groups of inquirers)得到公正的对待。

米兰达·弗里克对知识不正义的开创性论述为探索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有用的起点。她的论述承认交易性和结构性形式的知识不正义。然而,她在这两种情况下的补救措施都强调个人的德性。我将论证,正如罗尔斯声称分配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德性一样,我们也必须将知识正义的德性扩大到系统的层面,并考虑我们探究的社会实践将如何正义地运作。我们探究的结果将为知识的不正义和对它的补救措施描绘出一个更广大的领域。

米兰达·弗里克 图源/ The Minerva Center for Human Rights

弗里克对知识不正义的偏见性解释

弗里克指出了两种知识的不正义:证言的和诠释的。她认为,这两种不正义的根本原因是对特定说话者(speaker)的一种偏见。这两种不正义的核心案例都涉及身份偏见,即因他人的社会身份而产生的偏见。[1] 当听者(hearer)由于对一个人的社会身份的偏见而对其证词的可信度打折扣时候,证言不正义的核心案例便发生了(Fricker 2007, 28)。在哈珀·李(Harper Lee)的《杀死一只知更鸟》(To Kill a Mockingbird) 一书中,被指控强奸了一名白人妇女的黑人男子汤姆·罗宾逊(Tom Robinson)就是这个核心案例的一个写照。他关于他与原告关系的证言被一个全是白人的陪审团不正义地低估了,因为他们对黑人有偏见。

弗里克对证言不正义的说明将其描述为一种交易性的不正义(transactional injustice)。如果一个社会群体的成员在多个社会领域遭受不正义的可信度贬损(unjust credibility discounting),再加上在获得其他益品方面的偏见歧视,那么不公正的可信度贬损就会成为系统性的。然而,这里的系统性似乎可以被简化为在许多领域面临某种交易性不正义的可能性。事实上,这种解释仍然是片段性的或交易性的,其原因植根于身份偏见。

这种概括的一个例外可能出现在先发制人的(pre-emptive)证言不正义的情况下(Fricker  2007, 130)。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群体的成员被排除在作证的机会之外,因为他们缺乏特定的值得信赖的标记。如果可信度的标记是出于偏见而被接受的话,那么这种排除是不正义的。弗里克认为先发制人的证言不正义是结构性的,因为人们无法从听者身上找到任何带有偏见的过错,他们无法不正义地低估他们从未听过的证言。然而,在将其判定为结构性不正义而非交易性不正义之前,还必须拿出更多的证据。问题在于某些知情者被不正义地排除作证的机制。如果一个助手负责起草一份在国会听证会上作证的证人名单,并出于身份偏见而忽略了某些本来合格的人,这应该算作交易性的知识不正义,因为可以将过失追溯到一个可识别的行动者。当制度被设置为无需任何人决定就能将人排除在外时,对证言的排斥就变成了结构性的。国会委员会可能只是有一份陈旧的证人名单,名单反映了早已退休的国会主席的偏见。助手们可能会继续从过时的、存有偏见的证人名单中挑选证人,而不知道这份名单不能就委员会所面临的议题呈现出合理的全面知识。他们的议员可能没有授权任何助手更新名单,也可能不知道名单已经过时,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需要为没有传唤相关证人出庭作证而承担道德上的过错。那么,从名单中剔除证人的做法将是一种结构性的不正义。

相比之下,诠释的不正义总是结构性的。当一个社会缺乏诠释资源来理解说话者经验的重要特征时,诠释的不正义便发生了,因为她或她所属社会群体的成员在意义创造活动中被有偏见地边缘化(Fricker 2007, 158-159)。例如,在将性骚扰的概念引入公共讨论之前,人们倾向于将妇女在工作和学校中对不受欢迎的性挑逗的不适、厌恶和创伤感解读为对无辜的调戏的歇斯底里反应,或者理解为性冷淡或缺乏幽默感。被性骚扰的女性遭受了诠释的不正义,因为她们缺乏诠释资源来理解她们所遭受的不正义,她们遭受了有偏见的知识边缘化(epistemic marginalization):女性没有被视作在工作和学校中的不公正经历的叙述者而得到认真对待,而是被期望忍受「正常」的男性行为。诠释的不正义是结构性的,因为听者不能理解受害者所说的内容,而这并不是他们的错。然而,在弗里克对系统性诠释不正义的描述中,对受害者的偏见是不正义的核心:必须有一种受害者试图清楚地表达他们的经历的努力,这种努力由于他们被有偏见地边缘化而失败 (Fricker 2007, 158-161)。

我们可能会问,为什么可信度贬损和知识边缘化最终必须追溯到偏见,从而使其成为不正义的。为什么不把任何错误的对说话者证言的可信度贬损视为对说话者作为知识主体的错误伤害呢?为什么不把对那些对意义创造有贡献或可能有贡献的说话者的任何认识论上的边缘化视为不正义的呢?弗里克认为,我们需要将无可厚非的或无辜的知识错误与道德恶性(moral vice)区分开来。一个无辜的知识错误,或者甚至仅仅是知识上的疏忽,都不会对讲话者造成不正义(Fricker 2007, 22)。无辜的错误仅仅是一个错误;偏见是不道德的(wrongful),因而将不正义渗透到它所造成的有害错误。

弗里克强调将基于身份的知识不正义追溯到对身份的偏见,这有两个后果。首先,似乎基于身份的知识不正义,即便是结构性的,最终也必须追溯到基于身份偏见的一个或多个交易性不正义。第二,如果偏见是导致证言不正义的原因,那么补救措施似乎需要采取行动来遏制偏见。这就是证言正义德性的功能(Fricker 2007, 92-95)。虽然这种德性可能会以一种无知的方式(naively)运作——在一个从来没有从社会环境中获得偏见的人那里是这样——它通常以纠正的方式发挥作用。一个拥有证言正义德性的人将会批判性地反思偏见对她的可信度判断造成的可能影响,并对她自己的可信度判断打折扣以抵消她的偏见。同样,弗里克提出,诠释正义的德性是纠正诠释不正义的必要条件。这种德性在于,将讲话者在理解他们的经历时不清晰的挣扎归因于诠释不正义,而不是内在的知识缺陷(innate epistemic deficiencies),从而防止在评价他们所说的内容或在驳斥讲话者时产生偏见(Fricker 2007, 169)。

图源 / Sonagh Raeside 

对基于个体德性的解决方案的两个一般性的挑战

弗里克强调个人知识德性是对知识不正义的补救措施,这一论点可能在两个方面受到质疑。首先,个人的知识德性甚至可能无法有效抵消交易性的知识不正义。其次,个人的知识德性可能无法解决某些结构性的知识不正义,这些不正义可能有局部无辜的(非偏见的)原因,但需要结构性的补救措施。第一个挑战接受弗里克对不公正的诊断;第二个挑战旨在扩大我们对诊断原因和补救措施的看法。

为了理解第一点,我们需要更多地了解我们面临的问题。在社会心理学中,「偏见」指的是一种有动机的认知偏误(motivated cognitive bias),其特点是:以负面的眼光看待一个群体的刻板印象和归因(对与该群体有关的行动和事件的因果解释);这些刻板印象和归因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以及反映这些影响的歧视性行为(Brown 1995, 8)。[2]在费斯克(Fiske)的经典类型学中,这些偏见沿着两个维度变化:能力和热情(Fiske et al. 2002)。在与证言有关的语境下,这意味着有偏见的听者可能会因为他们认为说话者无知或愚蠢(能力维度),或不诚实(热情维度,反映了不信任的情感冷漠),或两者兼而有之,而对说话者的可信度产生怀疑。认知偏误往往在我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并且自发地、无意识地运作,比有意识的思考更迅速(Fiske 1998, 364-365; Greenwald and Banaji 1995)。有偏见的听者甚至可以导致那些有意识地、真诚地拒绝偏见的人们的歧视性行为(Gaertner and Dovidio 2004)。

认知偏误的这些特征使得即便是最认真、最善意的行动者也很难控制它们。我们通常意识不到我们对可信度的感知受到偏见的影响。即便我们怀疑自己受到偏见的影响,并采取措施阻止其歧视性影响,证言正义的德性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被迫在暗地里发挥作用的:我们不知道自己对说话者有多大的偏见,因此也不知道应当如何纠正这种偏见。作为证言正义的核心,反思在认知上很费力的,而且在需要快速反应的环境中不可能跟得上形势变化。

图源 / CBA National

弗里克(2010)在回应琳达·阿尔科夫(Linda Alcoff 2010)的类似批评时,给出了三个答复。首先,有德性的行动者可以训练自己,利用他们对可信度有偏见的感知和他们对非歧视性判断规范有意识的认可之间的认知失调,作为一种资源来触发他们对感知的批判性反思和折扣。第二,德性本身可以被练习成习惯的和自发的,这样它就不会对我们的认知资源造成负担。第三,可以采用结构性补救措施(如盲审)来防止偏见。

弗里克正确地指出,当认知失调出现时,这为批判性反思和德性实践提供了机会。然而在通常情况下,我们无意识的刻板印象和公开的信念是如此地隔绝,以至于我们不会从这种矛盾的心理状态中感到不协调。虽然德性可以成为习惯,但我们首先需要知道如何有意识地去实践——当我们不知道自己究竟在哪里或在多大程度上犯了错误时,这是一种挑战。这就是为什么我和许多研究过这些问题的人一样,认为即使在有争议的不正义行为具有交易性的情况下,也必须强调结构性补救措施的原因之一。这是对弗里克提议的友好修改。正如她正确地辩称:「我们应该做任何有效的事情」(Fricker 2010, 166)。

我们不应该认为结构性补救措施与基于德性的对知识不正义的补救措施是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许多结构性的补救措施通过给予个人德性以有利的条件而使其发挥作用。例如,在就业方面,防止就业歧视的结构性补救措施包括制度上的要求,即招聘、筛选和晋升的决策要基于明确的、客观的衡量标准,而不是主观的评价;管理人员要有足够的时间谨慎地做出这样的决策;评价的语境要避免使用刻板印象;管理人员要对歧视性的结果负责(Reskin 2000)。这些安排的目的是防止认知偏误被触发,促进与之相抵消倾向的有意识运作以达到公平的评价。可以期望类似的安排通过提供行使证言正义的机会,至少在刑事和民事审判这样的制度设置中,制衡偏见在知识语境(epistemic contexts)下的运作。此外,结构性补救措施可以被看作是集体行动者的基于德性的补救措施。个人拥有的几乎任何类型的精神状态也可以由集体表现出来(Gilbert 2000)。当一个组织的成员共同承诺按照制度化的原则行事时,而这些原则是为了实现证言正义,比如给听众足够的时间来做出无偏见的评价,这就是组织本身的证言正义之所在。

图源 / immigrationlab.org

对弗里克的分析的第二个挑战是,证言不正义的结构性形式比弗里克在著作中承认的更为普遍,而且这种结构性不正义需要结构性补救。要看到这一点,我们需要超越证言不正义的偏见模型,思考社会弱势群体被不公正地剥夺可信度的其他方式。与关注社会经济不平等的理论家们长期以来所推进的运动类似,在知识的语境下,理论家们展示了除偏见和歧视之外的多重制度化路径以呈现群体的不平等(Anderson 2010, 1-66)。让我们来考虑基于群体的信用赤字(credibility deficits)的三个结构性原因:获取可信度标记的机会差异;民族优越感(ethnocentrism);还有「共同现实偏见」(shared reality bias)。

弗里克正确地观察到,人类思维需要依赖刻板印象,在进行可信度评价时也是如此。我们依赖各种可信度的标记(Fricker 2007, 71)。虽然这些标记中有些是明确基于群体的并且是有偏见的,但其他的标记却有正当的认识论用法(legitimate epistemic uses)。因此,这些用法在本质上并不是知识的不正义。在需要有教养的判断的事情上,教育是专业知识和可信度的合法标记。使用标准化的语法是教育的标记,因此也是可信度的标记。因此,如果听众把教育的缺乏,甚至使用不规范的语法的讲话作为在要求有教养的判断的语境中可信度较低的标记,那么他们就没有造成交易性的证言不正义。然而,在那些系统性地剥夺社会弱势群体获得体面教育的社会中,使用这种标记来评估可信度将倾向于把这些群体排除在进一步参与探究之外。一种最初的结构性不正义——对公平教育机会的剥夺——在行使充分的知识主体性(epistemic agency)的机会中产生了额外的结构性不平等,这对说话者来说是不正义的。这类似于对一个就业机会差的群体的社会经济不公,因为这一群体被剥夺了获得体面教育的机会。虽然拒绝向不合格的申请人提供工作并不存在交易上的不正义,但一个弱势群体的成员因为被不正义地剥夺了获得工作资格的机会而无法获得好的工作这一事实,有充分的理由支持他们无法获得好工作是一种结构上的不正义这一判断。

民族优越感是对自己所属群体的偏爱。它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普遍特征,而且很可能深深地扎根于人类心理之中。它在概念上和因果上与偏见不同:对群体内部的偏爱并不意味着或导致对群体外部的反感(Brewer 1999)。民族优越感不需要追溯到基于系统性社会不平等的社会身份。实验触发了基于任意和随机分配的群体身份(例如被分配到「绿色」群体)的民族优越感偏见,这些身份在实验室之外没有任何有意义的内容,没有历史,也没有未来(Dawes, van de Kragt, and Orbell 1990)。仅仅是被抛入一个群体中的意外,或者仅仅是被别人贴上相同的标签,就足以产生群体内的偏爱。民族优越感的一种在知识上的形式是对群体内成员的证词赋予高于群体外成员的可信度。根据弗里克的说法,赋予某人过高的可信度并不是一种证言不正义(2007, 19)。在一个人的话必须与另一个人的话进行权衡,而从客观标准来看,两者的可信度是相同的这种情况下,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一点。给予一个发言者过高的可信度可能是对另一人的证言不正义。然而在这种语境之外,知识的民族优越感(epistemic ethnocentrism)本身(在交易上)被认为在道德上是无辜的。它在认识论上也是有用的:在知识劳动分工(division of epistemic labor)的基础上,群体内信任对于成功的群体探究是必要的。

然而,就像可信度标记的情况一样,民族优越感可以将结构性的不正义从一个环境传递到另一个环境。如果参与探究的不同群体是按照显著的社会身份进行划分的,而这些社会身份也是系统性不正义的群体不平等的基础,那么民族优越感就会使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对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的证言大打折扣。这将强化后者在知识上的劣势(epistemic disadvantages),并损害其成员的知识地位(epistemic standing)。民族优越感因此造成了一种结构性的证言不正义。

共同现实偏见是指经常互动的个人在对世界的看法和判断上有趋同的倾向(Hardin and Conley 2001)。这种趋同有助于人们协调他们对彼此的期望和行为,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联系和合作,实现共同目标。它在知识上对共同参与探究的个人是有用的,因为它使他们「站在同一条战线上」。从交易正义的角度看,它本身是无辜的。

在这里,交易上无辜的认知偏误又可以成为将结构性不正义传播到新环境中的载体。如同民族优越感的情况一样,当探究者群体按照界定群体不平等的相同路线被划分时,共同的现实偏见将倾向于使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成员与处于系统性弱势地位的群体的视角相互隔离。从优势群体的角度看,弱势群体说的话可能毫无意义,因为他们为理解优势群体内部的共同经验而发展出的诠释资源,不足以理解那些与之隔离的群体的经验。后者对错待和损害的抱怨可能被置若罔闻,这不是因为偏见,而是因为纯粹的不理解。因此,共同现实的偏见,连同以不平等为基础的群体隔离——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正如我在安德森(2010,1-22,67-88)中解释的那样——是诠释不正义的原因。这种知识的不正义反过来又会造成结构性的证言不正义,因为那些被认为不可理解的人很难得到信任。这种诠释不正义的说法修正了弗里克的说法,因为这一说法允许被边缘化的社群成功地发展出对其经验连贯描述的可能。然而,他们可能遭受诠释不正义,因为更有优势的人无法理解他们 (Mason 2011)。

走向制度性的知识正义

在上述每一个例子中——对可信度标记的使用、民族优越感和共享的现实偏见——对涉及这些偏见的任何特定沟通性交易(communicative transaction)的局部属性进行检查,我们可能不会发现知识上或道德上的不正义。然而,从认识和道德的角度来看,知识系统的全局属性可能有严重的问题。可信度标志获取中的分配不正义,破坏了弱势群体的知识地位,阻碍了他们在与他人平等的条件下参与探究时可能做出的贡献。沿着社会不平等的路线进行的群体隔离,将原本无辜的民族优越感和共同的现实偏见变成了诠释不正义和结构性证言不正义的载体。

在这些语境中,促进个人证言和诠释正义的做法并没有错。这种个人德性可以帮助纠正认识论上的不正义。但在大规模的结构性不正义面前,个人的知识德性所起的作用与大规模结构性贫困背景下的个人慈善实践相当。正如重新设计经济制度以便从一开始就防止大规模的贫困一样,重新设计认识论的制度以便防止知识不正义的产生会更好、更有效。结构性的不正义需要结构性的补救措施。

对知识不正义的结构性补救措施是大规模探究体系(large-scale systems inquiry)的一种德性。就像个人要对每个人的独立行为负责一样,我们要对我们的集体行为负责。在个人和结构层面上都需要知识的德性。但是,知识的正义如何在探究系统的全局层面上体现出来?

要完整地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写很多的书。我们可以通过回到我们对超出弗里克核心案例的结构性知识不正义的部分诊断,来构建一个部分的解释。回想一下,在民族优越感和共同现实偏见的例子中,沿着社会不平等路线进行的群体隔离(group segregation)是关键的结构性特征,它把本来无害的、即使是认知上有偏见的知识交易变成了知识不正义的载体。至少在美国,按种族和阶级划分的学校教育也是教育机会不平等分配的基本模式,这对边缘化群体——非裔美国人、移民、穷人——获得可信度标记的能力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如果群体隔离是上文讨论的知识不正义类型的结构性原因,那么群体整合(group integration)就是一种结构性补救——一种知识性的制度德性。当社会群体在平等的条件下一起接受教育时,他们平等地分享教育资源,从而有机会获得相同的(正当的)可信度标记。当他们在平等的条件下共同参与探究时,弱势群体的成员可以通过利用民族中心主义的偏见而从特权者眼中获得认识论上的青睐(Gaertner and Dovidio, 2000)。共同的探究(shared inquiry)也倾向于产生一个共同的现实(shared reality),这可以帮助克服解释的不正义,以及随之而来的证言的不正义。

图源 / nytimes

简而言之,我们可以说,制度的知识正义的美德就是所谓的知识民主(epistemic democracy):在所有探究者平等的条件下的普遍参与(Anderson, 1995, 2003, 2006, 2010, 89-111)。直截了当地说,这是一个跳跃性的猜想(a leaping conjecture)。我希望我已经就此给出了足够可信的解释,使它值得进一步的发展。/

注释

[1] 个人可能因为自身的特殊原因而遭受知识的不正义。我把这种情况放在一边,因为我在本文中的重点是结构性不正义,这通常是基于身份的。

[2] 因此,社会心理学中的「偏见」对应于弗里克所说的「身份偏见」,即基于群体的偏见。它排除了其他种类的动机偏见,例如一厢情愿的想法。

原文

Anderson, E. (2012). Epistemic justice as a virtue of social institutions. Social epistemology, 26(2), 16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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