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县委书记就被捕,怎样捍卫举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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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陈碧

近日,河北省迁西县退休干部马树山因举报当地领导干部被逮捕、起诉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这个案件有两处明显异常的地方:

一是办案速度快,仅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侦查和起诉;

二是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诬告陷害和诽谤罪。单说诽谤罪,这是一个自诉罪名,一般由受害人自行告诉,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特殊情形下才能自诉转公诉。

本案源于退休干部向县委办公室写挂号信,反映县领导在人事任用和城区主街道亮化工程的问题,这种情况就算反映不实,恐怕也到不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怎么变成了公诉案件?

河北省迁西县退休干部马树山因举报当地领导干部被逮捕、起诉 / @每日说法

此案曝光之后,最高检高度重视,派员前往河北指导案件办理,全面审查核实之后,指令迁西县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对举报人依法撤回起诉,并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换句话说,这位已经被羁押了将近一个月的举报人可以恢复自由、恢复名誉、不带案底,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了。

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举报是一种合法权利吗?国家如何捍卫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使之不被监督对象、举报对象吞噬呢?与此同时,举报如何不被异化,免于公器私用的风险?本案的起诉和撤诉是一种偶然吗?我们如何把法律监督变成一种法治的常态?

举报是一种合法权利

据报道,2023年12月6日,迁西县委办公室向迁西县公安局报警,称收到多位工作人员转交的挂号信件,信件主要内容是是反映某领导在人事任用问题上的不正常及不正当问题,以及城区主街道亮化工程的事项等等。

从形式上来说,寄的是挂号信,那说明是很规范的实名举报;从内容上看,信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批评,要求调查处理,体现了“公益性”诉求。不管从哪个角度,这都是一种被法律保护的举报行为。

马树山日常所用的手机和通讯录 / 经济观察报 李微敖 摄

我国《宪法》第41条将公民的控告和检举权利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举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体现出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这一条后来被作为《行政诉讼法》“民告官”的宪法依据,也成为《国家赔偿法》中国家对冤假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进行赔偿的法律基础。

在行政领域,举报投诉条款更不在少数。在我国大量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如《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能找到举报投诉条款。在这些法律规范中,举报对象的范围已不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是延伸至所有的违法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发现他人违法,都可向行政机关举报。在有些情况下,举报不仅应该鼓励,还必须强制报告,比如医疗单位、学校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拐卖或暴力伤害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不完美受害人》剧照

从上述规范来看,举报在不同的法域中都是公民的权利。个人提起举报有为自身权益的救济,也有为监督公共事务的管理,既有“自益性”,也有“公益性”。而法律规范支持个人举报,也是希望借此机制发挥监督国家机关、提供违法线索、保障个人救济等重要功能。

所以,举报是一种宪法权利,我国法律是支持并保护个人举报的。仅在鼓励举报的程度和范围上,学界有不同认识。有一种观点认为,举报制度不能滥用,因为举报往往是通过举报手段召唤权力以达到压制另一方的目的。举报一旦泛滥,监督政府权力、节约行政成本、促进公众参与的优点会被压制,而借举报谋取私利、打压他人的弊端会更多地呈现出来。

不管是公检法,还是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抑或是学校、医院这样的事业单位的管理部门,都可以称为权力部门。人们如果利用这些权力部门作为打击报复的工具,以致法律无限放大人性的幽暗,结果就是,不仅没有促进正义,反而制造了更多的不端、不义和罪恶。这样的后果是我们应当警惕的。

举报不是侮辱诽谤,更不是诬告陷害

在本案中,举报被视为“诬告陷害”和“诽谤”,这明显不公。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形:举报人根本无需为举报事项承担任何证明责任,需要查明事实、确定责任的是接到举报的机关。尤其涉及网络举报,迅速聚合起来的围观者,在未对事件真相做任何考证,甚至未待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就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公开处刑。被举报的个人一旦被卷入其中,几乎也没有辩白的空间了。

因此,我们承认举报是一种正当权利,那么,举报如何区别于诬告陷害和诽谤呢?

如果“查无此事”,是否举报就等于捏造事实、毁人名誉、误人清白?但如果任由举报放大,也可能会导致无辜的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其实这也体现了法律的悖论和举报的双刃剑效应。处理得不好,会导致民众的谨言慎行,恶化举报权的行使空间。但放大使用,比如利用网络散布不实言论,又会对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

法律能够给出的解决之道,就是必须将举报和诬告陷害、诽谤等罪名划清界限。

马树山于1月15日回到家中 / 视频截图

我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任何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都对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诬告陷害通常是举报人主观上存有恶意,捏造出“无中生有”的事情,目的是使他人受到不良影响。如果捏造事实而不向司法机关告发, 只是在私下向他人传播, 意图损害他人名誉的, 可以构成诽谤罪。

在区分正当举报和诬告陷害等犯罪行为的时候,应当体现一种倾向性,就是把证明重点放在举报人的故意和明知上,只要不是故意捏造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就不宜认定为诬告陷害。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的,相关承办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诽谤和举报的区别,可以参考我国在2023年出台了一系列打击网暴的司法文件。比如当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正式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10条强调“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一以贯之的对于“举报不实”的态度,即便事实有出入,也要为公民行使举报权、行使言论自由提供充分空间,免于因言生罪、举报不成而被不当归罪的恐惧。

举报入罪,伤了谁的心

回到本案,举报人是一位年逾75岁的县城退休公务员,出于公心,实名举报了县领导在当地花几千万元搞城关“亮化工程”劳民伤财以及在人事任免上的一些问题。结果,他等来的是公安局的刑拘、检察院的批捕并提起公诉。在他被羁押期间,律师为他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也被驳回。

因此,举报人2024年的元旦是在看守所之内度过的,他会如何感想?他会不会有一种荒诞之感呢?我们又会如何感想呢?

因为这很明显违反了一般人对于举报行为的常识:这样的举报难道也构成犯罪吗?而违反常识的事情,就这样公然出现了,举报人被捕,还以不正常的速度提起公诉。

本案的逆转出现在今年1月12日媒体曝光之后,最高检在12日下午就注意到了“社会广泛关注”,从核实到指令撤诉、放人,也就三天时间。

最高检的态度是决不能出现没有犯罪事实予以逮捕、起诉的案件,对检察机关在此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

马树山事件时间表 / @澎湃新闻

在本案中,被举报对象是否利用了权力对举报人进行打击,他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起了什么作用,还有待调查。

但是从此案中折射出来的基层政治生态并不乐观,当地是否存在一些手握权力的部门企图闭塞言路,要向更高处的权力示好献媚,而发起了这样一场针对正常举报的刑事打击?如何改善政治生态,如何尊重法治,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这也不是个案能够解决的。

但我们乐见的是,最高检迅速自行纠错,并强调将“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

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邀请10位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召开座谈会,在会上应勇检察长特别提到了这个案件。有几句话值得引用,“民之所望,也是检察所向。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说到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民权益”。

最高检回应马树山事件称依法撤回起诉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本案中,对于“人民”的强调很重要。最高检的出手,捍卫了公民的宪法权利,保障了举报不被权力吞噬,也保障了司法不为权贵折腰。不管哪一级政府,或者司法机关,都应牢记人民两个字。这是人民的举报、人民的监督、人民的权利。最高检的法律监督形象又一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上一次似乎还是昆山反杀、于欢辱母案。所以,本案不应该变成一个偶然,最高检的法律监督应当成为常态。

与此同时还要看到,媒体的关注很重要,但不能把纠正错案的希望都放在媒体上,更重要的是,法治必须成为一种标准动作,而不是突然获得五星好评。

最高检及时纠错是2024年开年以来的一个值得称道的法律事件,也希望这样的事会更多,毕竟新的一年才刚刚开始。

文中配图来源于网络,首图来源于河北省文明办

编辑 | 向由

值班编辑|敬月光

排版 | 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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