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共为什么要增加离婚的难度?
品葱用户 lyyzandy 提问于 6/28/2020 为什么协议离婚还要搞一个月的“冷静期”?既然都“协议”了,就表示双方都已经考虑好了要离婚了,还要冷静期干什么?真的不冷静的话,复婚不就完了,为什么匪共还要附加一个“冷静期”的条件? 品 …
有人说,在中国古代,像这种徇私舞弊,顶替考生或者替考的行为都是要杀头的。那么假如我们真的把这项罪名的法律惩罚定义为死刑,就能有效阻止这种事情的发生吗?假定这个国家是民主法治的,不是人治社会。
再延伸开来,一个绝对法治的无情的国家,有最严苛的法律,犯法的代价十分惨重,死刑很常见,在这样的国家社会的发展会怎样。注意讨论的是法治国家,可以理解为,无论你的阶层职业如何,所有人一视同仁不会有人干预司法,你可以理解为有一台无情的法律机器来公正的判定一切罪行,然后这些罪行所受到的惩罚也比较重。
以严峻刑法来制约犯罪,这是典型的法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自己分析春秋诸子百家,最不认同的就是法家思想
严刑峻法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我认为是作恶。因为刑罚本身,无论是剥夺人的生命还是自由,在普世价值观看来都明确的是作恶,什么恶是可以被原谅的?必要之恶可以被原谅,比如说为了防止更大的恶产生,而不得不做的相对小的恶。
那么严刑峻法对于“止恶”是否必要呢?根本不是必要的,一个杀人者,怎样阻止他继续杀人?有很多种方法,可以教育他,感化他,退一步说可以限制他的人身自由让他没有继续杀人的可能,一定要把他杀了才能阻止他杀人吗?也许死刑是一种比较经济的做法,但是人的生命以及自由都无法以财富来衡量,以经济角度出发来推崇死刑和严刑,只有中共这种恶魔和被它洗脑的人们才会这么想。
严刑峻法的另一个问题是容易扭曲法律的本质,在普世价值观下,法律是为了止恶而存在,而不是为了单纯的复仇/宣泄仇恨而存在。中国传统的“一命抵一命”就是典型的复仇心态,当然这种复仇心态不能说完全和“止恶”无关,它还是有止恶的功能的,第一是当很多人都有这种复仇心态的时候,潜在犯罪者会考虑到犯罪的后果而抑制犯罪冲动,二是你除掉了一个杀人犯,也有可能确实制止了他继续杀人的可能,因此这种类似犹太人古训中“以牙还牙”的心态并不是完全负面的,但是可怕的是在当下的中国,国人从小到大就被灌输仇恨教育的语境之下,很多受害者的复仇心态当中,可以被分解出来的,比较正面积极的“止恶”成分非常少,而更多的是一种扭曲阴暗的仇恨心理,见不得别人好,当然特别也见不得加害人好,对方的痛苦和无助会变成他的变态的快乐和满足。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江歌案,江歌母亲一直想办法把凶手置于死地(敦促日方判他死刑),我一直想问,请问判凶手死刑能让你女儿复活吗?如果凶手能够改过自新,成为一个善良的,对社会有贡献的人,不比杀死他更好吗?更可怕的是,仇恨本身也是一个恶的来源,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
此外,这种变态的得到复仇就能得到一定满足的心态也会被中共这种邪恶的政权所利用。比如说之前p2p暴雷案,中共就只是严惩了那些“非法集资”的人,然后就装作正义得到伸张的样子。有些事不关己的人还真的觉得中共挺正义的。Excuse me?那那些钱呢?有补偿给受害人么?那些“非法集资者”在“非法集资”的时候,你中共的监控机制在哪里?更何况其实比较了解中国金融业内情的人都知道那些“非法集资”的收益,有一大部分最终是流向了赵家。结果现在好了,中共那边在数钱,这边模仿一下曹操的“借头解怨”就装作青天天大老爷,真的是无耻至极。
说到底,如何降低犯罪,如何止恶?最根本有效的方法是找到恶的**“根源”**并且加以消灭。否则,以严峻刑法来制约犯罪,不仅因为以恶制恶代价巨大,而且还有个巨大问题是治标不治本。这里有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普方灭门案。2000年的时候德国人普方一家在南京被四个中国青年灭门。受害人的母亲来到南京,了解了案情之后,写信给法院,恳请不要判处四位杀人者死刑。当然最终那些杀人犯都被处决了。
普方母亲的逻辑链条很清楚,这些人做的是什么恶?杀人。他们为什么会杀人?从案情来看可以分解出两个关键,第一,他们试图偷走受害人的摩托车。第二,在被发现的时候他们惊惧之下居然选择了灭口。那么怎么样避免这两个关键事情的出现,他们不要做这样的恶呢?很简单,更好的教育。如果这些孩子(都是18-22岁之间)受到了更好的教育,他们就有可能会获得良好的工作机会,就不必要偷摩托车为生。如果他们获得了更良好的教育和法治观念,就会更有同理心,不会如此轻视一个同类的生命,就会更了解使用暴力剥夺他人生命是一种文明人要绝对避免的大恶,就会了解在中国他们这样的行为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以及这样的后果他们是否能够承担。为什么他们会缺乏教育呢?普方的亲友和一些其他外国人认为是因为苏北的贫困。因此,普方的亲人和一些外国人因此建立了一个基金会,坚持了十多年,致力于提高苏北地区的教育水平和帮助当地的贫困人群。这是我认为远比杀掉那四个犯罪者更为“治根”的止恶之法。说实话,在西方国家呆久了之后你会发现有些社会问题说到底都很简单,就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然后对症治疗,这方面德国人确实做的非常好,而在中国这个链条则到处都卡住。稍微车开去了,回到严刑峻法,你判处了那四个人死刑,结果还是会有其他人因为贫困-缺乏教育这个因果链条而杀人,那这四个人死的又有什么意义呢?更何况他们虽然说已经是法律上的成年人,但是他们毕竟年龄还小,思想也很幼稚冲动,在正确的引导下,完全有可能走向正路,剥夺他们的生命这一大恶,在我看来做的毫无意义。
然后说到这里必须提一下,之所以我前面说成立基金会致力于解决苏北贫困只是和判处四个青年死刑相比更为“治根”,是因为我觉得说到底这些外国人还是并没有触及到恶的根源–贫困,缺乏教育,资源分配不公,无知,巨婴,暴力倾向,戾气,安全感和信任缺失–这所有一切的根源来自两个字–对你猜的没错–中共。所以说在我看来,严刑峻法也是中共的一种障眼法,也是无奈之举,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办法请个名医来治根,因为名医一眼就看出来致病的根源就是你中共这个病毒或者癌细胞,你说这怎么治?
然后从另外一个角度去分析,刑罚的苛峻程度,和人的生活质量和人权水平有直接关系。北欧国家人类发展指数高,高度尊重人的自由尊严等基本人权,因此你看他们的监狱都非常人性化,监狱的条件比很多中国普通人的居住水平都要高很多,服刑的人也享有阅读,健身,practicing religion等等很多中国屁民无法享受到的各种权利,你如果让中国的监狱变成这个样子,则它们会对犯罪几乎毫无遏止作用。题主是否要进一步严刑峻法,从侧面反映出一个问题:就是当下中国人的生活水准和人权水平在急剧下降,以至于当下已经非常苛峻的刑罚都无法遏止犯罪了,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悲哀。
另外,楼主所假设的,完全不人治,而是由一个“无情的机器”进行高度公平的法治,这一点是非常不现实的,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无法基于这种本身不合理的前提进行进一步推测的,否则最终的推理结果也会出现很多不自洽的地方。
只对人民群众有效实施,越往上约束力越小,到了顶尖更能随意修改宪法,这种刑法有何意义,还严刑峻法,再怎么严刑,处置的对象都是无权无势的群众,真正该被严判的最后都能置身事外,除了站错队的被拿出来当鸡杀的那是含有政治因素,所以说中国是有法律的,但是是针对我们的,在权贵手里法律就是惩罚人民的武器
在正常国家,本来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法律问题。你伤害了别人的利益,那民事部分就需要赔偿。这是可以计算的。有形的就是两个人的工资差额(基本上要破产)。当然,还有社会责任部分,基本上是要做牢了。这样说来,基本上就是就事论事, 不存在杀头之类的事情。可是在天朝,事情不是那么论的。你想要公正吗?自己想办法去。既然这样,立法还有什么意义呢? 不还是自己想办法吗? 能忍的,看着施害逍遥法外,自己只能顾影自怜。(这样还是人吗)。不能忍的,拔刀而起,一辈子也就毁了。
在人性的角度来说,如果所有人都可以永远保持理性,坚持趋利避害,那么重典一定会非常有效。然而人类总归是感性的生物
在法学的角度来讲,即便神圣如宪法也是需要通过修正案来进行更新的,刑法之类更是一直随着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在积极变化。
如果按你所说,法律不去考虑当事人背景,案情细节,陪审团意见,社会反响等等,完全根据罪行本身,一视同仁地加以重典,那么它必然会引发更多的不公,最终成为无人遵守的恶法
品葱用户 lyyzandy 提问于 6/28/2020 为什么协议离婚还要搞一个月的“冷静期”?既然都“协议”了,就表示双方都已经考虑好了要离婚了,还要冷静期干什么?真的不冷静的话,复婚不就完了,为什么匪共还要附加一个“冷静期”的条件? 品 …
品葱用户 张二伯 提问于 6/27/2020 品葱用户 Acca0429 评论于 2020-06-26 乾脆問一下鬥地主跟文革時期是不是連坐制度,不只現在,在中共歷史裡一直都有 只要你屬於黑五類的子女,出身成分不好,做什麼都會受阻哦啾咪 品 …
品葱用户 tommy_lee 提问于 6/26/2020 因为申纪兰的事情上网搜索了一些信息,发现境内网站不少2012年的新闻可以直接批评人大代表申纪兰,当时申纪兰提议上网应该经过组织批准。 当年的美国之音也是杠杠的,采访很多人大代表,这样 …
品葱用户 tommy_lee 提问于 6/26/2020 如果抢救过来了,各位反贼会怎么想? 还是说这么一个标志性的人物不能随随便便公布她的死讯?这个人怎么就对中共这么重要呢? 品葱用户 Violinist 评论于 2020-06-27 希 …
品葱用户 饿肚的蒸汁银鱼 提问于 6/24/2020 数字千禧年版权法,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 在1998年由克林顿签署正式成为联邦法令,意在增修1976年通过的版权法,并履行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