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强奸案闹得沸沸扬扬,为什么人们的反应如此强烈?

by , at 21 July 2025, tags : 男方 证据 强奸 彩礼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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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卢彦宗​​ 发表

1、我是这次才知道原来强奸案一直重口供、轻客观证据,才知道**疑罪从有**是常态。

2、我是这次才知道了在检察院有**捕诉一体**一说;

3、我也是这次才知道检察院一旦提起公诉只有万分之三的无罪率。

才知道原来被检察院批捕实际上就几乎等同于有罪了。

下面这段话是本次的时间线。

2023 年 5 月 4 日、5 日警方进行了多次取样工作;
5 月 8 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 DNA 鉴定、检查;
5 月 9 日,阳高县公安局向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报请批捕;
5 月 15 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
5 月 19 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才出具鉴定书。
也就是说,检察院批捕时,不可能将 5 月 19 日才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纳入移送材料。

这就是最令人害怕的情况,在检察院没有拿到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只靠口供就批捕了男方。联系上文两点,也就是在没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就坐实男方强奸罪,后续的检验报告并不重要!无论床单上、内衣上、体内能不能检测出 DNA,都已经不影响这个结果了。

在知道这些以后,司法实践给我朴素的道德观狠狠地上了一课。也是我最震惊的地方。

知乎用户 比特智造 发表

一个是程序正义被打破了,先批捕后出证据是违反程序的,不管化验结果是否检出男方 DNA 都是违反程序,违反程序的判决是否无效?

二是疑罪从无被打破了,处女膜完整不能证明没有 QJ,但是能证明 QJ 发生了?最重要的女方身体、内裤未检出南方 DNA 的直接证据被抛弃,手臂淤青、呼叫、电话录音等事后间接证据反被采信。这属于典型的让人自证清白,众所周知,法律不能让人自证清白,神仙也做不到,法律只能举证证明嫌疑人犯罪。

三是重事实轻口供变成了重口供轻事实,刑事案件如果口供靠得住,什么罪都能定,99.99% 的人进了局子,想让你说什么你就说什么。

综上,女方有没有被 QJ 并不是重点,重点是床单被 QJ 了,司法正义被 QJ 了,法律被 QJ 了,FZ 社会被 QJ 了。这个事件没有赢家,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对谁都没有好处,塔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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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还挺激烈的,有不少评论被删了,但不是我删的,是平台删的,请大家不要有过激言辞,理性探讨。

看了评论,以及这几天各大平台铺天盖地的报道,我觉得这事也不全是坏处,至少展现了一个积极的作用,那就是普法教育。由于刑法离普通大众比较远所以大家也了解的不多,通过这次事件关注度陡然提升 – 原来我们时时刻刻活在犯罪的边缘!原来只要几句话就能让你进去!原来以为的公平正义居然是如此的脆弱和不堪!这是一个人人自危的世界。

而一部分群体还沉浸在胜利的狂欢中,还在呼喊着 “无条件站自己性别一边”,殊不知当司法的权力不再受程序的规范和证据的约束,出笼的只会是一头能吞噬一切的怪兽,今天的欢呼者,明天也将成为这头自己亲手放出的怪兽的一盘盘点心,不要觉得只有自己吃别人的份,只要这怪兽不被约束,被吃只是时间问题;也不要觉得自己就高高在上了,说到底都是普通人而已。

所以为什么关注度高呢?因为包含了巨大的认知冲突:我们觉得惊掉了下巴:怎么能这样?他们也觉得惊掉了下巴:不一直这样吗为啥这次反应这么激烈?

知乎用户 风帽穿甲弹​ 发表

因为参照大同案的思路,所有父亲都可以成为强奸幼女犯。

请回答以下问题:

你是否抱着女儿哄她睡觉。

如果答案是肯定。

那么恭喜你十年以上。

首先,强奸案是公诉案件,警察可以把你和你女儿带走。

然后,要你女儿承认和你发生性关系并不比让她承认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更难。

反正我只用一根棒棒糖就让她承认下令入侵乌克兰。

最后,如果你承担给女儿洗澡的家务,你的 DNA 简直随处可以提取。这可比大同案的证据铁多了!

强奸幼女罪,死刑。

知乎用户 晚安青年 发表

据说这几年的这些事件已经崔生了出一些业务。

知乎用户 射手座的自由 发表

网上摘抄的,大家给看一看真假。

给大家科普一下中国《民法典》《婚姻法》

1、结婚后,你的老婆可以不给你睡,但可以给其他任何人睡。

2、结婚后,你的老婆可以不给你生孩子,但可以给其他人和人生孩子,均不违法。

3、彩礼嫁妆不属于共同财产,属于女方个人资产。

4、出轨不是离婚的必要理由,不影响分财产(自由裁量可能会影响一丢丢)

5、结婚证在法律层面上什么都保护不了,只能作为离婚时分割你一般财产的证据

6、只要女的告你强奸,你就是强奸,有录音也没用。(已有案件判决佐证)

7、事前签订的协议书无用。

比如某年某日双方自愿发生关系,签字画押,不算证据

知乎用户 烫铁别摸 发表

今天的大同,下雪了……

知乎用户 付东流 - s 发表

就不去上价值了,纯粹从法律角度分析,这次的判决犯了三个刑事判决大忌!

1. 有罪推定疑罪从有

光是这一点,懂法的人都知道这是对法治建设多大的破坏,恶劣程度远超网络上玩梗群众的认知和想象。

2. 重口供轻物证

没有排除合理怀疑,我反正反反复复看了审判长提供的证据,你居然说能构成完整证据链,真觉得老百姓是文盲是吧?

3. 女性性侵案件让男性自证清白。

现在的情况是,女方完全唯心,只要撤回同意,就可以拘捕男方,后续让男方证明自己无罪。完全违背刑事诉讼法任何人不得让被告人自证其罪的原则。

等于是让让子弹飞里的六子证明自己只吃了一碗粉,这不是把司法当儿戏吗?

ps. 我看还有人拿彭宇案做比较的,那个案子是民事诉讼,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判错了也不会让被告留案底,是让被告赔钱。

而这个案子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懂不懂什么意思?轻则蹲大牢重则剥夺生命的,怎么能和民事诉讼案件相比较。

知乎用户 车圈牛马​ 发表

一图胜千言

知乎用户 吾根深 发表

警官、法官、检察官。

以前最有威慑力的机关一直是公安,因为他们有的是手段获取证据,有些手段是规矩之内的,还有些手段是规矩之外的,只要你确实犯了事,想搞你,就一定能找到证据搞死你。

关键,还是证据,所有手段最终落在获取证据。

现在,审判长:“证据充足,判你三年。”

你:“证据?什么证据?证据呢?!”

审判长:“我都说了,证据充足。”

知乎用户 王师爷 发表

知乎用户 星辰沧海​ 发表

有个细节,就是男方母亲被训诫,不是因为造谣诽谤,是因为泄露隐私,和胖猫事件中胖猫姐姐面临的情况一样。这说明,官方已经承认了如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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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截图中最后一句话。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获刑 3 年,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6020 赞同 · 2775 评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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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质疑 str 分型检测并给出自己的结论

然后还贴心的给出了佐证截图

那么,我查了一下,发现以上截图中说法很有迷惑性。毕竟本大娘是工科出身,也是通过自己的求证,发现了那位个小号,用了包括但不限于脱离剂量谈毒性的伎俩。本人给出的佐证如下:

原来,微量的 dna 可能导致失败中的微量,是极微量,属于分子生物学实验领域级别了,而且是可能,只有低于 20 皮克,才有较大概率测不准,20 皮克啥概念呢?就是大约不到 4 个细胞,还只是测不准不是测不出。试问,清洗(女方自己都承认了没有洗内裤),弱酸性,结合女方检查时间,根本几乎没有会让男方的 dna 直接降低到比纳克还小的皮克量级的机会。(1 纳克 = 1000 皮克)

其他知友也根据现实情况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可笑的是,被投诉贴标签的理由不是无明确事实来源,社会谣言等,而是剧透。

另外,作为曾经从事过某些职业的人,深知强奸案中,男方留下的 dna 并非只有 jy,身体接触等也会(朱军被诬告性侵事件中就有这方面的 dna 检测)(例如强奸要撕扯衣服,过程中会留下大量的 dna),也就是说,遗留在身体的任何地方的 dna 信息都会被检测到。某些人故意把 dna 和男性 jy 混淆,故意把留下全部的 dna 和 jydna 混淆,真是司马之心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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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线给大家分享一下,来源于正规媒体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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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这回答的居然让有些人应激私信开骂了?还说检测不到不代表没有被性侵?

我最后再说一次,懂的人自然懂,装不懂自然继续装不懂。

STR 分型技术,也应用在了著名的白银案上。

那时候网上有高承勇是顶包的说法,意思就是都这么久了证据早就湮灭了,怎么可能还找得到?高某家庭美满俩孩子这么成功怎么可能是凶手?

然后警方的通告就是拿 STR 分型技术作为物证,证据链极其过硬!

【案件侦破的转折点出现在 DNA 技术的突破。2016 年,警方运用 Y-STR 染色体技术,通过凶手遗留精液的 DNA 样本,追溯至高氏家族所在的甘肃省榆中县青城镇。经对高氏家族男性成员秘密采样比对,最终确认高承勇的 DNA 与案发现场完全匹配‌。案件告破后,Y-STR 技术成为我国刑侦领域里程碑式突破,推动百余起积案侦破。

蓝底白字现在还能搜到。那些信通告又不信强奸订婚案中 str 检测的人请你们自己查白银案通告!

然后现在轮到了订婚强奸案,这个技术居然成了一个又测不出来,又很容易洗掉,还容易出错的技术了。

那是不是说白银案凶手高崇勇确实是被冤枉了,确实是被顶包了?

STR 分型技术总不能一会儿几十年清除不掉,一会儿简单洗洗就能清除掉吧?警察比你们专业吧?如果明知失效还检测做什么呢?

一个几十年前的连环杀人案 STR 分型检测都能确定凶手,一个区区 4 天,简单洗洗的强奸案,STR 分型技术就无能为力了,就不具备参考价值了,就检测不出来了???

对于坚持说洗能洗掉的,欢迎你们举报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所数据造假!你们那么正义,如此热爱订婚强奸案中的受害者,那请你们还白银案顶包一个公道吧!

知乎用户 元晦 发表

历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知乎用户 靖实诚 发表

因为我学的法律,在这个案件被打的一文不值

疑罪从无无罪推定都变成了笑话,案件承办程序错乱……

也许彭宇撞人了,但是那句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管” 影响深远

可能这些年我觉得我国已经脱离了小时候那种公检法随便做没人敢说话的时代。经过二三十年的法治建设,也许这个案件主角真的犯法了,但是证据完全不够铁。证据不够铁,就代表不能判,要打回去重新补充证据的。拘留之前你没有证据,是不能硬拘留的……

然后大同告诉我:你是傻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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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评论删了,我不知道,我从来不删评论。哪怕是攻击我的。

我必须表明以下三个观点:

1、我没有讨论该男是否犯罪了,是否该判。那不是我的专业,我也不是因为性别去站队。更反感打拳,不管男女拳法。我只是在说司法公正他消失了,不见了,学习了很久的司法知识如同废纸。如果关键性证据都不足,就可以判刑的话。各位吹牛我要弄死你或者我弄死多少个你这样的货了这种话,不是杀人未遂就是故意杀人罪可以判刑的了。

2、这个案子和南京扶老人案件不是一个类型,没有可比性。我只是类比两个案件的影响力都会很深远。那个案件是个民事案件,而这个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远比民事案件更需要公正性和权威性。可以说我国用了十几年的时间让公检法的名声刚刚好些,这个案子就能直接让这十几年的努力付之一炬。

3、别跟辛普森案碰瓷,辛普森案虽然是美国司法史上绕不过去的黑暗,但是那个案件展示出了法律的上限和程序正义。非法证据排除,导致了这个案件的关键证据无效。而且该案引发了很多司法反省被各国研究探讨。民事刑事责任分离的模式更是影响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探讨和反思。除非后续我国因为该案产生类似影响,不然拿什么跟辛普森案碰瓷?

知乎用户 卢卡不拉西 发表

知乎用户 Umasou 发表

先说结论:信仰崩塌了!!!

宣传了这么多年依法治国,让我们相信法院判决需要完整证据链,证据还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然后现在你告诉我可以不需要完整有效的证据链?

现在不需要完整证据链了?

想要就要,不想要就不要了?

我们还能不能相信依法治国?

知乎用户 惠子 发表

《房思琪的初恋乐园》这本书知道吧,这本书的主人公房思琪在未成年时被自己的国文老师诱奸,因此得了抑郁症,为了掩盖自己的 “不完美”,强迫自己承认自己未成年时爱上了自己的国文老师。无论是原著作者林奕含本人,还是台湾媒体,都认为房思琪的原型就是林奕含本人,而小说中的性侵犯国文老师李国华就是林奕含现实中的国文老师陈国星。林奕含最终因为抑郁症在 26 岁选择了自杀。

《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在两岸都掀起了巨大的风波,堪称近年来台湾地区影响力最大的女性主义小说。被指控性侵林奕含的国文老师陈国星也遭受了巨大的谩骂。然后,重点来了。

在林奕含自杀后,台南警方对疑似《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李国华原型的陈国星展开了调查。台南地检署经 113 天调查,传唤了林奕含的双亲、陈国星、闺蜜、同学、高中老师等,还查阅了林奕含的日记、网志及小说电子文件。检方发现林奕含高二下学期才到补习班补习,当时已满 17 岁,且从通话记录看,两人在 2009 年 8 月至 10 月密切联络,即便有性行为,也未构成对未满 14 岁、16 岁幼女性交罪。同时,林奕含闺蜜称其曾说陈国星是男友,林奕含病历资料也未提及遭性侵。此外,案件调查中没有其他被害者向检方告诉或告发陈国星,因此,检方最终认定陈国星罪嫌不足,对其不予起诉。

总结一下,调查的结果就是:

林奕含和陈国华的交往期间是在 16 岁以后,因此陈国华不构成侵犯未成年女性的罪行。

没有证据能证明陈国华在交往过程中有强迫或胁迫的行为,没有证据能证明这段交往违反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但是也没有证据能证明陈国华在交往过程中没有胁迫、引诱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当事人和陈国华的交往完全符合她的主观意愿。

总的来说,意思就是按照当下的证据,陈国华对当事人可能实施了强奸,也可能没有实施强奸。

最终的结果是,疑罪从无,检方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对陈国华对当事人实施强奸的起诉。

即使《房思琪的初恋乐园》这本书影响力如此巨大,对警方的调查和法院的审判造成了难以想象的舆论压力,但是结果依旧是因为证据不足,对嫌疑人陈国星不予起诉。

现代法治最重要的准则,就是 “程序正义” 和 “疑罪从无”。在对犯罪嫌疑人批捕之前就要有事实证据,事实证据的重要性远高于证人口供,对于证据不足和证据链不完整,有疑问的案子都不能通过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权推定被告有罪。

大同订婚强奸案最大的问题不是导致了性别对立,也不是影响了社会结婚率,**而是挑战了现代社会法律的根基。**如果 “疑罪从无” 可以变成 “疑罪从有”,如果“事实证据” 重要性小于 “证人口供”,如果“程序正义” 被“结果正义”取代,如果 “主观推断” 可以代替“客观证据”,那么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被通过各种手段被栽赃陷害、污蔑,被送进监狱。

著名的呼格吉勒案,因为呼格吉勒偶然路过强奸杀人案的案发现场被逮捕,即使警方的证据不足以指控他是凶手,但是因为他的口供,最后法院还是判处他因强奸杀人而执行死刑。

直到 9 年后,真凶落网。通过 DNA 比对,发现犯罪嫌疑人的 DNA 和呼格吉勒无关,最后发现当时呼格吉勒的口供是通过逼供得到的,这成为了国内影响力最大的冤假错案之一。

由此可见,如果追求 “结果正义”,坚持 “有罪推定”,对普通人来说就是灾难性的后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大同订婚强奸案实质上比呼格勒吉案更加恶劣,因为这不止是简单的逼供和错判,而且还在明确了事实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的前提下依旧做出了有罪推定。

所以这个案子的问题在于男方到底有没有强奸吗?问题在于在没有事实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仍旧做了有罪推定啊。

换句话说,哪怕男方真的实施了强奸 (这是事实真相),在法律意义上他就是没有实施了强奸 (这是法律真相),尊重法律真相是每个司法人士应该秉持的共识。就像辛普森杀妻案,哪怕辛普森后来在自己的自传里亲口 “承认” 了自己杀妻,但是因为现场证据并不足以支持他杀妻的有罪推定,检方也不能再次对他提起指控。

想象一下,如果这样的程序正义被打破了,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诬告的代价将会变得无比低廉。毕竟法官推定有罪都不讲事实证据了,都可以把法律真相代替成 TA 主观意识推定的事实真相了,疑罪从无变成疑罪从有了,那么我只要编织一个天衣无缝、挑不出错处的口供,再找一两个人和我一起串供,那不是就能让任何一个人被判罪?在这种环境下,司法已经变成了可以被利用的工具,而不是保护社会公民的准绳。

知乎用户 山海经异兽图 发表

这叫强烈???

这只是开始的结束罢了。法院方现在拼命在阐述,男方就是有罪,我没错,你们都是听信谣言的民粹。男方绝不可能无罪。

其思维逻辑链条,是宗教裁判所的二元对立,也就是群众关注的是男方有罪无罪,关注的是彩礼有效无效。我只要用舆论压制手段,将短期激烈情绪,给他压下去,然后就能慢慢解决。

却忘记了,这个案件群众喊的不是男方无罪,而是请先生赴死。实际上,这个案件是,郭楠对司法体系,政治站位的火力侦查。用来测试政治忠诚度的。

现在来看,测试效果达到了满分的水准。至于是郭楠拿到,司法体系的政治立场,测算结果后。以后会怎么样,只有天知道了。祝大家好运吧

知乎用户 四处皆然 发表

我忽然觉得,彭宇案、大同案和《三体》的黑暗森林法则是同一个底层逻辑,“你无法猜测与你交互的对象是善意还是恶意”,所以最好的选择是:在黑暗森林里不要主动发出一丝光亮!

第一个破千赞的回答,十四天破千,感谢支持。

知乎用户 Vic 发表

强奸案是刑事案件

强奸案是刑事案件

强奸案是刑事案件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刑事案件必须有过硬的物证。否则各地看守所的 大记忆恢复术 马上就来。

大同案件中 关键点是检方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插入了。

检方的证据只有口供和 一体精斑的床单。这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就是证据不足。

事实上哪怕民主党那些白左搞政治迫害 修改法律 也不敢给懂王强奸案定刑事罪。

因为很难定罪。国内的司法系统为了权力 直接把刑事犯罪的判罚简化到了民事案件了。

知乎用户 湫兮如风 发表

希望快点发展到

悟空,你跟这妖怪讲什么道理,让为师来超度它!

知乎用户 天边有个阿拉什 发表

突然联想到 2020 年的鲍毓明李星星案,帮大家回顾一下

李星星是鲍毓明的养女,在 2019 至 2020 年间多次报案称鲍毓明自 2016 年开始多次强奸自己,都因为事实依据不足被警方决定不予立案

之后 2020 年 4 月,李星星把事情在微博上公开,引发轩然大波,随后因为社会舆论压力,警方正式介入调查

经过 5 个月的调查发现,鲍毓明因年过 40 且未婚,故在网上发布信息寻求收养一名女婴,而已满 18 岁的韩婷婷(化名李星星)通过伪造证件假装 14 岁未成年主动寻求鲍毓明的收养

韩婷婷在被鲍毓明收养并同居期间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未发现鲍毓明实施性侵、非法拘禁等行为的证据,每次韩婷婷有所索求但得不到满足,就会以自杀、报警被强奸等行为实施威胁

但由于调查中发现鲍毓明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律师资格证、严重违反律师执业法规等问题,处以吊销律师执照并驱逐出境(鲍毓明是美国国籍)

这个案子可以说是公安部门顶着社会舆论,强行还原了全部的事情真相,做出合理合法的处罚

也才过去了 5 年

知乎用户 幻十郎 发表

对于大同订婚强奸案,我曾经写过一个回答。

评论中有个朋友问我「重点是不是订婚」,我说「重点在摆酒」。

因为「摆酒」这个仪式,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具有浓重的文化含义。

比如,结婚、拜师、周岁、结社等等,这些民间的行为,一般都会摆酒。

意义在于某种对大众的宣告,某种关系的达成,请街坊四邻亲戚朋友,做个见证。

所以,当这个案件判实刑时,意味着我们的传统仪式,失去了意义。

有个词叫「礼崩乐坏」,指社会制度或公序良俗发生崩坏。

而这个案件之所以反应强烈,因为这就是礼崩乐坏。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以前我看过一个台湾人对自家法律系统的吐槽。

说台湾每过一段时间,就会搞出一个丧尽天良只要是人就能确定这个人死有余辜的罪犯,然后通过一番神奇小妙招给这个人判无罪。

为什么呢?

因为法律系统要通过这种方式向大众展示,法律的解释权在我们手上,你们这帮蝼蚁不要以为自己能够靠公序良俗来解释一切,是我们法律界控制你们,不是你们肤浅的道德控制法律界。

当时看完我就觉得,哎哟卧槽,台湾司法真是太坏了。

直到我发现另一边为了达到相同的目的,选择的是随手逮一个人判他有罪

知乎用户 卖药的织布工 发表

这个案件最核心证据,是伤痕

不是,不是膜

控制一个人

要么言语威胁持刀威胁,要么就是打

问题来了,

女方只有双臂有伤痕,请问男方是怎么控制女方的?

更别说衣服都没坏了

打手臂去控制女方?开什么玩笑?

不打头不掰腿不威胁,把一个成年人控制住了?

你在开什么玩笑?

假设这人真的强奸了

那么集齐了三个以下小概率事件

1,只打了女方手臂但是女方已经被男方控制了

2,女方衣服和内裤自动脱落(没有男方痕迹)

3,有接触但是女方体内没有 DNA 痕迹

那不如信我是秦始皇

知乎用户 在河之东​ 发表

按照物证判的话

这个案子最多是强制猥亵罪,五年以下

但是判的确实强奸罪

强奸罪是 3 年以上,也就是按照最低处罚判的。

反应如此强烈的原因就是:疑罪从有,不认物证,只认口供。我理解也就是法律解释权在我这里,这次判决起码让法治建设倒退 20 年。

知乎用户 卢诗翰​ 发表

我认为订婚强奸案的讨论对于法治还是很有意义的
属于典型的看起来局面很坏,但最后执行好了

比如彩礼的争议,这么多年没吵明白,这次一次就吵清楚了
彩礼没有任何保障,也买不到任何承诺,法律层面没有任何意义,过去所有支持彩礼的说法全是法盲发言,所以谁给彩礼谁是傻子。

再比如今天看到一个观点

如果觉得女方事后改口诬陷对男性有风险,那么可以不发生关系,没有人拿枪逼你发生关系,不发生关系百分百没问题。
就像家暴问题一样,如果觉得家暴有风险,那么可以不结婚,没有人拿枪逼你结婚。

抛开是非公道和受害者有罪论,这还真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
遇见诬陷问题,不讨论诬陷对错,直接回可以不发生关系
遇见家暴问题,不讨论家暴对错,直接回可以不结婚。

社会问题,喊正确的口号很容易,但拿出一个解决办法往往就很难,拿出一个大家都认可的方案更是难上加难。

而现在订婚强奸案一个案子,居然能让大众在彩礼,订婚,家暴等多个热门问题上打出一定共识,这效果简直超乎想象。

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

反对是容易的,但解决方案往往很难。

知乎用户 安心入眠的毛毯 发表

因为潜规则被打破了。

第一:

潜规则:订婚后基本上就是一家人了

实际上:领证前都不是一家人,领证了也可能不是一家人

第二:

潜规则:丑男或者内向男或者常说的 “没本事” 男或者说龟男等等,如果想要进入婚恋市场,需要支付

实际上:彩礼不构成契约,即使男方支付彩礼,仍无法保证能娶妻生子,还会人财两空

第三:

潜规则:司法判案断案重实证,轻口供

实际上:至少在 QJ 案上,轻实证,重口供

第四:

潜规则:两性关系中女性是弱者

实际上:两性关系中男性也可以是弱者

第五:

潜规则:亲密关系下双方性关系、性行为和传宗接代是传统义务

实际上:男女双方性同意互相独立,即使建立了亲密关系乃至建立婚姻关系仍不能保证

潜规则被打破的后果,那就是大家只能按明规则办事了,或者找另外的潜规则。

人类的性需求、传宗接代需求是政治正确,没法剥夺,有需求就会有供给,如果没有合法渠道,就会有非法渠道填补空缺。

未来估计会出现那种协议结婚、、协议离婚一条龙。

知乎用户 夜凉秋如水​ 发表

严重违反常识,违反法理,违反程序,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判决,只是为了维护圈子里的部门利益,便可把人送进监狱,你要人们装聋作哑?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在实践中,一定遵守测不准法则:越倾向于不冤枉一个好人,就越可能放走坏人;越倾向于不放走一个坏人,就越可能冤枉好人。这是人类认知的局限所致,司法人必须坦诚面对,谨慎把握。

一个订了婚的人居然以强奸的罪名把自己未来的另一半送进监狱,而且扣着对方的彩礼直到一审判决也不归还,只要是成年人,难道看不出这里的玄机?山西公检法不是看不出,而是根本不看。这就是违反常识。

古今中外,只要不是公然承认自己是恶政,无不遵循慎刑的法理。不遵守慎刑,就是公然把社会大众放到对立面。这就是违反法理。

司法鉴定结果没出来,居然就批捕。这就是违反程序。

到二审宣判,一个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人,被超期羁押,高达 712 天。远超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达 12 倍。判决公布的证据链,根本达不到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证据指向的事实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直接物证完全没有。这就是违反刑事诉讼法。

我丝毫不同情席某,包括他们一家。他们一家人都有问题。我也不同意订婚就有性权利一说。

但我认为,最大的问题在司法程序上。公安检察部门为什么在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就批捕?强奸案到现在也不能缺失司法鉴定这一环,否则司法系统自己都通不过,这就是刑诉法的证据要求。

客观证据大于主观供词,这是刑诉法的原则。在客观证据和主观证词发生矛盾的时候,法院应该采信的是客观证据,而不是主观供词。

我同意,席某的认知是本案发生的重大原因之一。但是,法院判决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没有排他性。比如电梯里的拖拽、烧窗帘,完全在性行为发生之后。这个解读可以理解为双方就房产证挂名一事闹翻的矛盾激化,难以作为性行为发生之前的排他性的强迫证据。

最重要的是,法官对客观证据完全回避。二审法官完全重复了一审法官的证据链,并没有对辩护方提交的客观证据进行正面回应。要知道,STR 分型这类生物信息靠水是洗不掉的,现代法医鉴定技术完全可以提取到。这是男女双方发生性行为必然存在的客观证据。处女膜在发生首次性交时还有极小概率的可能不破,可以不作为证据,但是生物信息在发生性交的男女之间绝对会存在,这是科学。人类上百万年进化,还没进化到隔空发生性交的超等生物地步。何况衣物纤维上的生物信息,用水是清洗不掉的,而女方提交的内裤是没经过清洗的

所以,根据生理学和人们的常识判断,这个吴某到司法鉴定时,就是没有性经验的处女,完璧如初。这个案子的实质是处女强奸案,虽然,根据高法的司法解释,不能以是否是处女来判断强奸成立与否,但是,这个案子的证据明显存在问题。强迫行为的证据,全部来自性行为之后,包括电梯拖拽,烧窗帘等,而不是来自性行为之前,作为强迫性行为的证据,没有排他性。而且这些反而让人们看到,吴某有反抗能力,如果在性行为之前反抗,拒绝性行为,怎么可能留不下事前反抗的痕迹?比如外衣衣扣,内衣内裤的损坏,内裤留下的男方生物信息。如果吴某认为席某强奸了自己,她怎么可能会在事后冲洗自己的身体而不留下席某性侵的证据呢?顺便说一句,即便冲洗,只要不是特意清洗阴道,女性阴道内的男方生物信息就仍会留存,否则,任何女性在和丈夫发生性关系后,洗个澡,就没法怀孕了,这是严重违反生理常识的。这些疑点,我们看不到审判文书,无从得知。从我个人的判断,确实不能否定强奸存在的可能。但是,从公开的资料看,强奸不是唯一的可能,举个例子:吴某在婚房的床上帮助席某打飞机(男女伴侣的常见亲密行为)并接吻,也会在床上留下吴某的精斑,留下男女混合的 DNA 体液。从高法的司法解释看,这显然不能算强奸。中国的司法解释,对成年女性的强奸认定,采用的是性器官插入说,对未成年女性,采用的是性器官接触说。而席某在审判时所做供述,是只有接触,没有插入,这就是另外一种存在的可能。所以床单上席某精斑和男女混合的体液,是无法构成排他性强奸性行为认定的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仍然是吴某身体、贴身衣物、用过的卫生纸等是否留有席某的生物信息。司法部门以口供定罪,而不是客观证据定罪,完全违反司法原则,违反疑罪从无的原则。恐慌的不是男性,而是所有公民。

另外,社会的强烈反应,还是针对订婚彩礼这一陋习的强烈反感,女方道德败坏的问题,不容回避。然而,这是法律层面以外的事情,法律对此无能为力。不过,我仍不同意把这些问题混淆到司法过程中来,道德的问题,很多时候是司法无法解决的。

我不同情席某,不意味着我就认为他应该承担强奸罪这个责任。这个责任的界定,在于司法对事实的把握,在于对客观证据的尊重,对不同证据的合理取舍。

换言之,这个案子,是公众对司法是否遵守司法程序,尊重司法原则的质疑,重证据轻口供、疑罪从无是否只是说说而已。

根据某律师的视频介绍,说两高发文,对未成年性侵案不能过分依赖客观证据。目前性侵案的举证,已经从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行为的强迫,到男方必须证明女方的愿意,举证责任倒置。而且律师发现,对于客观证据最少的性侵案件中,客观证据反而成了辅助,主观供词却成为主要,这是反常识的。然而,这却是司法实践的现实。现实中,还出现过根本未在女方身体检查出男性 DNA,一审法院判定强奸成立的回复:时隔一日,检测不出 DNA,属正常情况,检测到 DNA 不是必要条件。这就完全反科学了。

这是司法部门侵犯立法部门的权力,擅自进行法条和司法程序的修改,司法实践中反常识、反科学的现象在这类案件中出现,从而破坏司法公正。我的意见,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司法部门不能擅自变更法律的原则、程序,因为这不仅架空了立法部门和法律,还使司法部门拥有了可怕的没有立法部门制约的权力,司法完全服从于行政,进一步丧失独立审判的地位。对此,我持反对意见。

此案反应如此强烈,实际就是公众对司法部门反常识反科学的否定,对目前性侵案司法实践违背刑诉法的否定,就是在说不。

设想一下,有人控告你强奸,哪怕有监控录像证明你在其他地方的客观证据,但是只要有你的口供,承认实施犯罪行为,你就会被判定有罪。因为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口供在刑侦的各种手段下,是不愁拿不到的,对于像我这种意志不那么坚定的人,上了手段,你让我承认兔子是大象,我也得承认。而那个客观证据,会被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回避并加以保密,并不会外泄。这种情况,想起来都让人不寒而栗。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在切身利益和公正司法发生矛盾的时候,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人的正义和良知上面。


增加一个参考,用 AI 对这个案子的司法鉴定结果进行判断。注意,这仅仅是一个参考,是不能作为司法依据的。不过,这倒是可以让 AI 做一个判断,撇去了任何主观因素,纯从科学和概率角度分析。看 AI 和法官的人工判断,有何差异。

我这里用的是 ChatGPT 4o。为何用 ChatGPT 而不是 Deepseek?主要是考虑到语料差距,ChatGPT 的语料质量优于 Deepseek,且出现 AI 幻觉的概率明显低于 Deepseek。

这里做一个补充,加上床单的证据

提问:

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场景内,女方处女膜完整无伤口,身体和内裤(未清洗)均没有检测到男性生物信息,女性用过的卫生纸也没有男性的生物信息,床单上有男女双方的混合 DNA 体液痕迹,有男子精斑,这种条件下,女方可能和男方发生性行为的概率是多大?

ChatGPT 回答:

在您描述的条件下,我们可以基于现有的科学证据对性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性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生理与证据过程,概率的判断更多基于客观物证和科学逻辑。这种情况下的可能性评估如下:


条件回顾:

  1. 女方身体和内裤检测:
  • 女方身体和内裤上(未清洗)没有检测到任何男性生物信息(包括精液、前列腺液或脱落细胞)。
  • 这表明女方身体与男方之间可能不存在直接接触或体液交换。
  1. 卫生纸检测:
  • 女方使用的卫生纸上没有检测到男性生物信息。
  • 这排除了女方通过接触卫生纸间接受男性体液污染的可能性。
  1. 处女膜状况:
  • 女方处女膜完整无伤口,这基本排除了传统插入性阴道性交的可能性。
  • 即使少数情况下处女膜可以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插入后保持完整,但结合无生物信息痕迹的情况,插入行为的概率极低。
  1. 床单检测:
  • 床单上存在男女双方的混合 DNA 体液痕迹以及男方的精斑。
  • 男方的精斑表明男方的体液明确存在于场景中,但这只能表明男方与床单有接触,不能直接证明与女方的性行为发生。

科学分析与可能性评估

  1. 插入性性行为的可能性分析:
  • 女方处女膜完整无伤口:插入式阴道行为通常会对处女膜造成某种程度的损伤(撕裂或拉伸)。在极少数情况下,弹性处女膜确实可能在插入后保持完整,但这是医学上的例外情况,不是常见现象。
  • 身体和内裤没有男性生物信息:如果发生插入式性行为,男性通常会留下精液痕迹、前列腺液痕迹或其他细胞脱落物,尤其是在未清洗的情况下。而当前没有检测到任何男性生物信息,进一步排除了插入行为的可能性。
  • 结论:在这一情景下,插入式性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极低,接近 0%-1%
  1. 非插入性性行为的可能性分析(如体表摩擦、外部刺激等):
  • 没有男性生物信息的迁移痕迹:非插入性行为(如摩擦)通常会导致男性的体液(例如精液)或脱落细胞转移到女方的身体表面或衣物上。然而,当前条件下女方身体和内裤上均未检测到任何男性生物信息,这与非插入性性行为的遗留痕迹特征矛盾。

  • 床单 DNA 混合痕迹的解释

  • 混合 DNA 的出现可以由多种非性行为的接触引起,例如男女双方分别单独留在床单上(如各自分泌物或汗液的脱落残留)。

  • 精斑存在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女方与男方的性行为,因为可能男方单方面遗留了精液,没有发生直接接触女方的行为。

  • 结论:非插入性性行为的可能性也较低,但鉴于床单的复杂情况,可能性略高于插入行为,约 0%-5%

  1. 床单上男女混合 DNA 及精斑的逻辑推论
  • 床单 DNA 和精斑的存在确实表明男女双方曾共同处于场景内,或对同一床单产生过生物污染。

  • 但是,这不能直接证明性行为的发生:

  • 精斑可能是由于男方个体行为(例如自慰或其他非直接性接触方式)遗留的。

  • 女方的 DNA 可能来源于皮肤细胞、汗液或其他分泌物,而非因性行为遗留。

  • 混合 DNA 的存在可以是性行为的间接证据,但从目前的条件来看,没有足够支持性行为的其他强力证据(如女方体表、衣物或物品上的男性生物信息),因此需要更加谨慎。

  1. 其他非性行为场景的可能性:
  • 男方可能单独遗留精斑,当时并未与女方发生直接接触。
  • 女方的生物信息可能通过非接触的方式(如共用床具、通过毛巾或接触床单后转移)残留在场景中。
  • 这些场景同样可以解释所出现的证据痕迹,而无需假设性行为的发生。

综合概率评估:

  • 插入性性行为
    由于处女膜完整且无相关男性生物信息,可能性极低,大约为 0%-1%
  • 非插入性性行为(体表摩擦等)
    在床单上发现混合 DNA 痕迹和精斑的情况下,非插入性行为的可能性略高,但仍然缺乏直接证据支持,概率在 0%-5%
  • 无性行为,其他非性接触情景
    结合现有证据和分析,最可能的情况是未发生性行为,床单上的痕迹由其他非性接触造成。这种情况的概率可到 95% 以上

结论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女方与男方发生性行为的概率非常低。床单上的痕迹可由多种非性接触情景解释,包括男方单独行为或其他非直接互动。性行为的发生在此条件下无法被充分支持,应当重点排除其他可能性。


答主点评:

看到没有,连 AI 都不会把床单上的双方 DNA 混合液和男子精斑作为发生性行为的证据,就是说,整个司法鉴定结果,全部内容都不能拿来当作发生过性行为的证据。强奸案的两大要素之一的性行为,完全得不到司法鉴定的支持。换言之,如果是 AI 审判,毫无疑问,席某的强奸罪不成立。

说实话,我相信席某强奸的概率是有的,但是很小,就是说,席某强奸的嫌疑不能排除。但是,我的看法就是:基于司法鉴定结果,强奸罪证据不足

记住这条时间线:

  • 2023 年 5 月 5 日,席某涉嫌强奸被警方带走。
  • 2023 年 5 月 9 日,警方报捕。
  • 2023 年 5 月 15 日,检方批捕。
  • 2023 年 5 月 19 日,警方获得司法鉴定的检测结果。

做一个假设,如果警方在拿到司法鉴定结果之后,再决定是否提请检察院批捕,本案极大可能就是另一个走向,甚至都不太可能成为社会热点。然而,没有如果。

!!!!!!!!!!!!!!!!!!!!!!!!!!!!!!!!!!!!!!!!!!!

下面,我来解释一下,我为什么不同情席某的原因。这就涉及到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点,吴某索要彩礼的行为,到底算什么。

人们为何对强奸案深恶痛绝?是因为强奸对女性的心理伤害非常大,被性侵的女性有不少一见到侵犯她的人就浑身哆嗦,心理阴影会伴随很多年。所以,我本人对被强奸的女性抱有高度同情。但这起 “强奸案”(先不说强奸是否成立),我对受害女吴某就同情不起来。

因为强奸所说的违背妇女意愿,到了吴某这里,这个意愿是 “同意” 还是“不同意”,完全是根据她所得到的金钱财产多少在变化的。补上 8.8 万的彩礼欠款,房本在领证前署名,就是“同意”,不算强奸,否则,就是“不同意”,报警控告强奸。这是什么行为?

敲诈勒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法释〔2013〕10 号的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吴某单单索要补齐的 8.8 万元彩礼,就已经符合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条件,刑期三年到十年,跟强奸罪一样。是不是很讽刺?

实际上,司法部门根本就没有追究吴某的这个罪。有人可能会说,这是因为彩礼是当地风俗,风俗就是习惯,不能按此入罪。那么好,很多地方的风俗是订了婚,付了彩礼(哪怕一部分),连回门宴都吃了,这就是事实上结婚了,尽管没有领证。这就属于刚结婚了。那么,对于这种风俗来说,当地司法部门怎么就不尊重了?

那么好,当地司法部门严格按法律来办,不承认订婚就是结婚的风俗,我赞成。那么又为什么承认彩礼的风俗要尊重、不追究敲诈勒索呢?都是风俗,为何彼此待遇截然不同?这不就是双标吗?这不就是司法不能保持一致吗?这样典型的双标,何以服人?能不激起人们的强烈反应吗?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一审宣判席某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是,请注意,此时吴某仍未返还席某的彩礼。这就让人极为好奇:吴某对这次婚姻的目的到底是什么?直到 2024 年 1 月,席某家民事起诉席某返还彩礼,吴某没有把彩礼退回席某家,而是退给婚姻中介。很有意思,难道婚姻中介是彩礼的收发室吗?难道法院认为婚姻中介收发彩礼,是合法的吗?

当然,这就避免刑事法庭宣判席某强奸罪成立,而民事法庭宣布席某家获胜,吴某返还彩礼,这样一个尴尬局面的出现。

所以,违背吴某的意愿,能确认的是违背吴某要做席某房产证加名的意愿,违背吴某索要彩礼的意愿,这才是双方口供对应的闭环逻辑,至于是不是性行为的意愿,对于第三方来说,这就是自由心证了。把违背房产证加名、索要财物的意愿,推及到性行为的意愿,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而且只有吴某的单方证言,法庭采信这个证言,无论怎样,在客观上都是助长了利用性行为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即人们常说的 “仙人跳”。刑诉法强调客观证据大于主观证据,其实就是为了预防这类现象的出现。但,司法实践架空了刑诉法的这个预防原则。间接证据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具有排他性,对这个案子来说,吴某声言性行为违背自己的意愿,就不能排除实际不是性行为违背她的意愿,而是违背她在房产证加名、索要彩礼方面的意愿,后面所发生的电梯拖拽,烧窗帘等等行为,也就有了另一种可能的解释。间接证据不具有排他性,法院的证据链就是不能让人信服的。我尊重一些司法业内人士的专业看法,但是,他们之间的看法也是相互矛盾的,有支持法院判决的,也有反对法院判决的。而且,对于性侵案件,目前司法实践架空刑诉法的客观证据地位,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位置倒错,举证责任倒错,法律从业人员也有不同看法。这说明,即便从专业角度,这个案件的判决也是值得商榷的,不可能是什么 “铁案”,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应就是很正常的了。

回头再看,但凡吴某对席某有一点点感情,会控告席某强奸吗?但凡席某是真爱吴某,会不尊重吴某婚前不发生性行为的约定吗?如果吴某真是被强奸,她居然能同意在彩礼达标、房本署名之后,和一个强奸自己的强奸犯结婚,并且可能共度几十年。你认为这符合情理吗?在吴某发出报警威胁之后,席家和吴家讨价还价了三天。

这场婚姻,就是一场用性换财物的交易,说难听点,就如同妓女和嫖客的交易,只不过真的嫖客妓女是日租,这个交易是长租。作为交易一方的席某,怎么能让我同情他?

面对强奸报案,受害方以能拿到财物的多少来确定自己 “愿意” 还是“不愿意”,这么明显的敲诈勒索意图,公检法看不出来?正常情况,当警方调解的时候,就不该立案:既然能调解,那就不是强奸案。强奸案是公诉,不能调解。这是基本的常识。

这个案件的处理,不仅显示了当地司法部门在司法实践方面的巨大问题,也使得司法判决不能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对索要彩礼的歪风邪气姑息纵容,助长另一类违法犯罪行为,这是这个案件让人们反应如此强烈的另一大重要原因。

这个案件的结果,就是全输,没有一方是赢家:

席某输:罪名坐实,监狱服刑;

吴某输:彩礼退回,人品也彻底倒掉,在当地是否还能继续生活下去都是问题;

公检法输:激起巨大的负面舆情,使人们对司法公正更加缺乏信心;

舆情管理者输:负面舆情到了无可收拾的地步,才醒过味儿来。

社会大众输:不良风俗没有改变的迹象,男女对立情绪激化,婚恋观继续畸形化,婚姻风险加大。

这一切的原因当然不简单,也当然无法描述。现在不可测,未来不可期,社会走向何方,各位好自为之。

声明:本人在此回答下,没有删除任何评论。请理智发言。

知乎用户 海下云光 2025 发表

有一个点非常有意思

就是大同订婚诬陷案的男方母亲近期被衙门训诫,理由是泄露女方隐私

注意

这也就是说,男方母亲在大庭广众之下说的所有话都是对的

连塔都抓不到破绽

和胖猫亲姐罪名一样,但凡她们有诬陷的行为,肯定会尝到杀威棒的滋味

到此,一场程序正当性引发的问题被完美转移到男女对立上面

知乎用户 peter 潘​ 发表

看完这件事,我不禁感慨

女生有的时候真的很残忍和现实,如果你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你会吃很多亏

女生残忍和现实的地方在于:

如果她喜欢你,即使你对她不好,她也仍然愿意陪伴你,并为你付出,她的规则和原则都可以为你改变

如果她不喜欢你,她就会客观的衡量你的条件,以超过自己价值的筹码来弥补她也不乐意,典型比如王某强,或者类似胖猫等事件中的男主

有的人喜欢说,女生是物质,只要有米,女生就会过来,但其实负责任的说,很大一部分女生对物质并没有男生那么敏感,但是如果你不能带给她爱情的感觉,她就对物质进行超出自身价值的敏感和挑剔

举个例子:

在我经手的案例中,有清北毕业的做金融的,有美国开餐饮的,有浙大毕业创业做手术机器人的,也有中科院的博士或者做的

他们的收入都在百万以上,是同龄人中的佼佼者,男生认可的优秀,但是在感情中,仍然被女生碾压,有的离婚被索取财产,有的被女生隐形打压,有的苦于接触不到相对优质的女生

而另外一些人,因为自己的性格原因,长相原因,或者一些两性相处的经验,可能自身条件相对不好,但是可以匹配到做题家想不到的女生,甚至这些家境好也漂亮的女生在倒贴,这样的案例我也接触过不少,我女友身边的几个闺蜜就是这样

所以,客观条件是一方面,但是重点是,男生真的要研究下穿搭,研究下两性心理,研究下怎么优化展示自己,去吸引女生,这样你会收获女生的喜欢和认可,如果你本身的条件不错,你会收获一个既优质,又爱你的女生,你会感受到女生的美好与善良,而不是残忍与冷漠

如果你忽略它,而你恰巧又没这个天赋,你辛苦努力赚钱,买房买车,把所有的物质和工作标榜在自己身上,以此数字为筹码去谈判,那只能吸引到关注筹码的女生,或者只能让不喜欢你的女生,以筹码来评价你

如果你投注些精力和物质在优化自身和吸引上,你会收获到以倍计的回报,用力的方向不同,效果南辕北辙。

如果你继续忽略它,蔑视它,看不起它,并且始终把女生是物质的,只看重钱挂在嘴边,你可能会遇到女生残忍的一面,甚至一些极端的事情,当然也有可能你运气确实不错,遇到一个不错的女生。

我是 peter 潘,祝你幸福。

知乎用户 努力上岸的喵 发表

因为国内性教育做的太差了。

“处女膜” 既然是个伪学,为什么在这个时代依然被不停的提起?阴道瓣就是阴道瓣,它就是有孔的,像是皮筋一样有弹力的,但是每个人的阴道瓣外表不一,韧性也不一样,所以可能会在性交或其他行为中破裂,也有可能不在性交中破裂。

最基本的生理内容都讲不明白,更何况性道德呢?更何况性法律呢?

假设一个喝多了的女性主动向男人求欢,男性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被告强奸?

答:不要跟她做。

很多男性恐怕误以为这是美好的艳遇——殊不知醉酒状态是最容易认定违背妇女意志的。

我的男性朋友曾经跟我说,他们学校某女经常约炮,然后故意将避孕套里的精液倒进自己的阴道去以强奸为名勒索,如果不给钱就把人送进橘子,已经有人进去了。

我问他怎么知道的这么仔细,他说他的室友知道了这件事,也去和某女发生了性关系,但是他妥善地处理好了自己的避孕套,没给某女机会。

当时听得我目瞪口呆——大哥,你们知道这个女的这么危险,为什么还去跟她发生性关系?真的是大头儿子小头爸爸?

不要去约炮。

不要去 pc。

不要去以交往为由骗炮。

不要去强行发生性行为。

要想发生什么 play,请善用五姑娘,各种玩具,或者早日结婚。

所谓 “婚内强奸” 判刑现在只限定于非正常婚姻状态,比如说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或者是已经进入离婚冷静期这样的情况,而不是某些大聪明夸大的正常婚内性行为也被判刑。

管好自己的下半身可以解决大部分问题了。

要是有女的想跟你发生性关系,让她求你,让她给你彩礼,否则就馋死她。

知乎用户 徐斌​​​ 发表

1993 年,一个著名歌手在出道 30 年之后,遭遇了他人生中的第一个污点。

他当时经常招待小朋友来他家做客,其中一个小孩儿的父亲(生父)提出了指控,说歌手是恋童癖,要歌手赔钱。

小孩儿自己以及他母亲,都公开表示没这事,生父只是想勒索钱财。

生父找法院争取了一周的监护权,名义上是带孩子玩儿,实际上给孩子服用了大量镇静剂,取得了孩子的一段录音,就是歌手曾经碰过孩子的生殖器。

指控发生的时候,歌手正在巡演,为了这档子事巡演也不得不取消。

小孩儿生父提出要 2000 万和解,歌手不同意。

案件开始调查,警方介入后,到歌手家,经过调查,经常去歌手家做客的其他孩子全部否认了歌手存在性侵行为。

由于找不到证据,检察官就提出,要歌手接受裸体检查,就是根据小孩儿的描述,调查歌手的生殖器是否具备和证词一样的特征。

歌手为了证明自己清白,就接受了这个调查,最后这些特征模棱两可,无法定罪,但是也因为这事导致歌手身心受到巨大打击。

歌手发布了记者招待会,对公众宣布自己无罪。

这个时间段有人做了民意调查,75% 的人认为歌手无罪,12% 的人认为歌手有罪。

由于这个案子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歌手团队的人都建议歌手尝试和解,最后给了这个孩子的生父 2000 万和解了——性侵案原本不可以和解,但是由于别害人本身就是性侵案最核心的证人,他们放弃出庭作证就不可能定罪,公诉人就只能选择放弃指控。

这个性侵案的余波一直持续到歌手去世(2009 年),官司却一直打到了 2021 年,因为每隔几年就有人跳出来自称被性侵——毕竟都知道前面那个生父要了 2000 万——歌手和他妻子曾经在节目上把这事抖了出来还引起了后续的官司。

在漫长的审理过程中,所有的指控最终都没有被法院认定,其中还有两个人自己承认自己作伪证。

之所以歌手被折磨的不轻,跟该国对于性侵案件的法律设计有关系,他有陪审团。

如果走刑事案件的程序,除了一开庭好些年,可能被全程直播,当着全国(全球)的面被反复询问案件细节,导致双方都会害羞外,陪审团的情绪也不稳定。

如果官司打到最后,万一陪审团不高兴了,就要喝一壶,所以与其一直熬下去,有钱的就更倾向于和解。

那穷人怎么办呢?穷人就看检察官的心情,因为检察官要考虑自己的胜诉率和公信力,否则影响自己的政治生涯:检察官可能要竞选市长。所以对于一些比较小的案子,如果证据充分,他就会不停的撕咬,如果证据不充分,他就倾向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024 年,也就是去年,有一对儿网红骑着摩托周游列国,到了某个美丽的国家做客,拍视频。

周末他俩订酒店没订到,就在当地游客服务中心支了帐篷睡帐篷。

月黑风高,来了神秘男子若干,摸到帐篷,把俩人控制住之后,把女的折腾了整整两个小时。

完事之后,两个人踉踉跄跄去了警察局,报警,同时,发了个视频发到网上,对全球网友说,我俩摊上大事儿了。

该国这时候也意识到,坏了,得罪了外国来宾,于是警察一改平时的慢悠悠,连夜抓了七八个人。

这事儿最后怎么解决的呢?没有走司法程序,而是由当地政府调解,给这俩网红赔偿了一些钱,大概是 1 万块。就这么调解了。

两口子还给该国录了一个视频,说该国特别棒,是个伟大的国家。

此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尤其是世界各国对这方面的要求比较高,纷纷公开对该国进行批评指责。

同时由于出了这个事,旅游业 GDP 大幅缩水,游客们纷纷决定去治安更好的邻国旅行。

该国除了文化优势之外,司法优势也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就是性侵案可以通过向警察行贿撤案,审理的周期平均需要 5 年起步,据说有 7 成案件会在折腾中证据丢失导致起诉失败,就算判决出来,执行的周期也可以达到 7 年之久,于是就有不少 “保释” 出去的强奸犯再强奸一次。


前面那个国家是美国,歌手叫迈克尔杰克逊,当时他正在全球巡演的演唱会叫《Dangerous》,除了迈克尔杰克逊之外,还有一系列著名的类似案件可以轻易地被搜到,关于 MJ 的这个案子,有好几本书。

后面这个国家是印度,这对儿西班牙夫妻被性侵的案子在 b 站有视频,随时可以去看。

接下来我来说数据。


美国有 3.35 亿人,性侵案有多少呢?

2024 年全美登记在册的性犯罪者总数已接近 80 万。

(数据来源 https://all4consolaws.org/2025/01/sex-offender-registry-statistics-2024-data-for-all-50-states/

按照登记在册的性侵者数量,每个年度大概增加 8000 人左右。

但是美国各州对什么罪名需要登记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所以还有一个维度可以放在一起参考。

另外一个统计口径是 FBI,但是由于咱有墙,所以我无法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就是 FBI 给出的数据大概每年是 8 万件左右。

另外一个统计口径说美国每 10 万人发生 30 件左右的性侵案件,规模上和这个 FBI 数据接近,所以我们姑且把数字放在这个范围。

作为对比,印度和我国一样,都是 14 亿人口,我国的强奸案是公开数据,每年三四万件,印度和我国的数据基本是持平的,列表格如下图:

按照这个数据来看,印度和我国持平,美国按照人口算,强奸案数量是中印两国的 20 倍。

印度强奸案的定罪率是 27%。

美国强奸案的定罪率是不到 20%。

中国强奸案定罪率是 99.99%。

这样算下来,印度一年抓的强奸犯只有我国的 1/3,而美国打官司的人多,但是告下来的少(8000~16000 件),每年抓的人和我国基本持平,甚至比我国还多。

如果我们光看数据,那就是,印度一年被定罪的强奸犯比我们少,我们和美国不相上下。

各位,想想看,从安全的角度说,你愿意在强奸犯被抓更少的印度,还是在强奸犯一告(公诉)一个准的我国,还是在有陪审团 20% 概率有罪的美国呢?


强奸如果很容易告,告了有钱拿,报案数量就会多,诬告的比例会很高,但是,最后告下来的少。在这种模式下,越有钱越倒霉。

美国最近的案子,女孩儿仅仅因为男的长得像强奸犯就被她告了,白白做了一个多月牢,结果最后发现是诬告,反过来女孩儿要面对 17 年的刑期。

就像你讲不是男权那一定就是女权一样,其实也不是只要没告下来就一定是诬告。

所以在对待诬告的态度上,美国和我们这边是大差不差——毕竟在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说,反过来认定女方诬告陷害显得政治不正确,据说美国自己统计的诬告率是 2%~5%,虽然有人指出这是为了政治正确好看做的假数据,但是从总统、球星、歌手们轮流被指控性侵来看,在美国诬告的收益大、风险小。

国内情况也是一样的,我们的数据库统计到的带有强奸的诬告陷害罪判决总共 48 个,对应了 24 万个强奸案子,大概是 5000 倍的关系。

而两国还有一项数据指出,75% 的性侵案见由于女性相对弱势而不敢报案(两国数据相当)。

和网友画的那个处女膜不可能三角相比,我画的这个图才是利益平衡的问题,因为大多数案件,就是性侵案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往往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既没有视频也没有录音,更没有第三个人在场,当双方各执一词的时候,该相信谁、保护谁呢?

强奸如果很难告,报案数量就会少,但是,性犯罪的发生概率又会提高,影响社会稳定度。

如果这是一个 roguelike,大家可以在三张牌里选,你愿意生活在哪个模式下面?

我把三种模式都摆在这里,并非说我们很好,也不是说我们该生活在美国,或者印度也没有给我一万欧元,大家可以自己考量。

我就是给各位说,关于强奸的烦恼并非我国的独有,每个国家似乎都有改进的空间。

如果你能举例全世界有一个强奸案制度更优越比我们现在更好的国家,欢迎指出来。


最后加一段私货,

我依然觉得大同案没毛病,虽然这个案子放到美国,陪审团,有不小概率会缓刑甚至无罪,但是放在国内,99.99% 的制度决定了他到法院就大概率有罪。放到印度,那大概率没事……

我依然坚持我的观点,就是只有一个事实,强奸的事实

我还是我那个理由,男方没有讲对男方最有利的事实,就是两个人压根没发生性关系:女方自己脱了衣服,然后蹭了蹭,因为房子的事儿没谈拢,女孩儿翻脸了。

在案件的前期,男方父亲母亲其实多次讲过(如下图 1 月 29 日微博,目前依然存在),只不过到了最近,她在这块的内容变得非常模糊。

法院在这一块提到的脱衣服、按胳膊,要比男方描述还细致,我们都知道这个案子原则上就是不公开的,如果不是男方一直说说说把法院逼了出来,法院是不会说的。

如果男方无罪,男方就大可以详细描述两个人是怎么脱衣服的,两个人是怎么蹭蹭的,为什么床单上有两个人的混合 DNA,而男方其实并没有插入(你总不能凭空想就发射吧),然后女方如何翻脸的,说了什么话。

男方已经把这案子的隐私泄露到这个份儿上了,你说害怕制裁不敢说,或者替女孩儿保护隐私不敢说,这显然是不存在的。

男方现在主要的观点,已经跑到了既遂未遂上:前面坚持无罪,后面开始强调没插入,开始说和法院谈认罪免罚。网友一直重点关注的,STR,无论有没有,只是影响既遂未遂,未遂不是无罪而是有罪。而就 STR 证据本身而言,公诉人和辩护人就必然要围绕这一点进行询问、辩论。为什么公诉人、法官认为没有 STR 依然是既遂?STR 到底可靠不可靠,这些都不能凭情绪说话,而是凭事实说话。

如果被告人也就是这个男方本人,他当庭自己承认插入了,各位还能坚信这人冤枉么?

就是当男方微博抖音对此不发声的时候,我作为一个接受他们信息的人,直觉告诉我男方本人必然讲了很多对自己不利的东西,尤其是那个车载记录仪,男方和自己母亲沟通的态度,是奔着要承担责任的角度去的,而根据媒体采访,男孩儿当天想拿房本直接过户被母亲拦住了。就是这个小伙子很大概率是一个心态幼稚的人,他认了他干的事儿,他是不认罪:他觉得自己没有罪。

在本案经历了拘留、批捕、一审、二审,经过两任律师的会见、开庭,我不相信男方从头到尾保持了完全一样的说辞,他前后承认了什么、否定了什么,都是本案重要的考量因素。

各位不要光复制粘贴男方家属的观点,各位,好好看看自己哪些信息是人云亦云、瞎说八道,说什么钢化膜之类的。如果真的要调侃、嘲讽一个冤案,这案子最好更像是一个冤案,而不是上来就一口咬定证据不足。我们都没看到完整的证据,没有参与庭审,没看到笔录,不知道男方在拘留的时候怎么说,在法庭上怎么说。

因为男方父母首先违反了我国关于强奸案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坚持在网络上喊冤,

所以互联网现在就像大陪审团一样在对这个案子进行投票表决,知乎显然是男用户较多(70% 是男用户),所以明显更支持男方。但是换到微博、抖音景象就截然不同。

我今天,偏要搅和这个浑水,就是我继续给你们说,男方的做法有问题,让我不愿意相信他们描述、主张的观点。

你们要是问,为什么作为律师不根据法律和事实说话,而是做了一大堆推理,那我也给各位说,因为现状即使如此,你我都是男方 “代理意见” 的听众而已。我们实际上是对男方的表演发表意见,而不是对案子发表意见。

如果各位坚定的认为男方就是冤枉的,那我就坚定的强调,我认为不是,这个表演不及格,不但不能说服我无罪,而且,也不能说服我未遂。

我冒昧的问一句,插进去多少?那玩意捅咕半天一点儿也没进去吗?我是问男方这个问题,他们显然无法回答。这问题公检法问了无数遍了,男方怎么回答的,为什么就不能说给大家听呢?不是为了大家一起叫屈、喊冤么?

我这个声音不是因为我是这个案子的法官、辩护人、检察官或者我是司法体系的一份子,我要维稳。我这个声音单纯就是我和你们一样是人群中的一员,我要把我的声音传达给这个群体。

我希望各位都是有良知的人,既能面对人世间的善、也能面对人世间的恶,要知道世界并非非黑即白,能正确的看待这个案子,这个世界。

公平绝不是我和他性别一样,我就要对她喊打喊杀。

这个世界存在诬告、存在被冤枉的男的,也存在告不下来的女的,存在冤案,但是也存在被声张的正义。

我再说一遍,要让我感觉到公平,绝不是我和他性别一样,我就要对她喊打喊杀。

也不是因为你们这些人跟着喊冤,就要公检法去放人。

公平是当他想让我相信他的时候,想让我替他说话的时候,他要凭本事说服我。他们可是正儿八经付了律师费的,既然要把我当免费的枪使,我提个要求没毛病吧。

你做了制度不允许的事儿,我们就对你提出制度以外的要求。

知乎用户 xadcw 发表

知乎用户 兒玉七海 发表

很多男性看不起文科,重理轻文。

岂不知,理科只是创造财富而已,但是没有权力的支持,你创造的财富确定是你的吗?你保的住吗?

女生们学文,然后进了检察院和法院,拥有了自由裁量权,然后 girl help girl

女生们学文,然后去当记者,掌握了宣传媒体,拥有了喉舌,然后 girl help girl

现在的后果大家都看到了。男性不但保不住自己的钱,连人身自由也保不住。

知乎用户 NoNo 发表

我现在有一个问题,请懂的回答一下

我个人肯定是没有这种想法和行为

不过,现在相对风险最小,而且最容易预估到明确的最终结果的,是不是 PC 呢?

毕竟这个就算被抓了也不用担心会不会被办成 “经得起历史和人民考验的铁案” 吧?

难不成。。。以后 JS 还能告顾客强奸吗???


我还是年轻了,涉黄的 JS 真的可以告顾客强奸了。。。

男子足浴店消费疑似涉黄项目,欲与女技师发生关系被控强奸​view.inews.qq.com/a/20250417A071O900?uid=8QIf3n9b64Aevjfd5gc=&chlid=news_news_top&suid=8QIf3n9b64Aevjfd5gc=

里面有一句话我深感折服

专家称即使存在涉黄项目也要考虑女性性自主权

emmm… 那就是说,以后 PC 也可能走大同这个流程了?

知乎用户 平手马 发表

当我了解到强奸案重口供,轻证据后彻底懵了。这么重要的事,居然根本没有人在普法,根本没人科普,就好像没人教你杀人是死刑一样。

就好像你搞了个陷阱,等着一个一个一个人往里钻一样。

女性主义一直有句话,叫每个男人都是准强奸犯。我现在算是理解了这种思维渗透进去配合社会系统会干出什么事来了。

我关心的是,为什么没人告诉男性,这是重口供轻证据的?是怕不好抓吗?

我敢保证,现在社会上十个男性有九个,哪怕看到我这段东西,都没有搞懂这东西的皮毛。然后三年就进去了。

你打猎呐?

知乎用户 心下窃喜 发表

  三个案件。

  一、“某年轻人撞某老人” 案,民众全体意见一致,年轻人到底撞没撞老人 “不重要”,重要的是判决中那句 “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结果,天下皆知。

  二、“某货运案”,虽然女方行为 “诡异”,但还是有大量(我想至少超过半数)吧,的女性,认为女方还是有一定“合理性”,造成男方存在“别去惹女的躲远点” 的想法。

  三、本案!原来女的可以 “随意根据心情”?不开心了就能告你 “QJ”?今天是不肯房产加名,明天是不是不肯做家务去打游戏,后天是不是带娃出去出事了?什么叫 “违背妇女意志”?这还让不让人活了?

知乎用户 lixinyu 发表

首先,男方母亲说的那些话,是不是真的

如果是假的,法院应该否认,并且提告她造谣,妨碍司法公正

法院不这么做,主要是心善,一心维护男方的权益

甚至想在男方不认罪的情况下,判他缓刑,奈何男方死活不接受这样的好意。

对吧

知乎用户 北极浣熊​​ 发表

巧了,我最近也在琢磨:

为何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对这件事情存在着极度的恐惧。

​原因就是:我们这一类人是,

所以喜欢以契约精神维权保障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不喜欢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社会关系。

​其实不论是已经结婚还是订婚,你的伴侣没有任何义务一定要为你做饭、洗衣服、生孩子等。

如果你想让对方这么做,那只有将关系处到人家主观愿意为你这么做为止。

​但是基于合同的关系可不是这样,比如我订个盖浇饭,付了钱,你老板要是说今天心情不好不给我做饭,我肯定反手就是一个投诉。

​在生活中其他方面也是,在不涉及到重大利益的情况下,我是能与周围人相处和谐的,哪怕付出没有回报,但金额太少无所谓,也不会在乎。

​但涉及到金额较大,影响较深的决策,则不自觉的定会诉诸于权利义务明确的契约关系,

如果这种关系并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则选择风险回避,彻底不沾边

知乎用户 伊利丹榴榴 发表

就是一开始男女口供能对的上,还有录音,警察想都没想就抓人了,这活干的真轻松,法院也是同样的操作,KPI+1.

几天后,人已经抓进来了, 流程都走完了,奖金都拿好了。 这时候发现证据这里没有,那里不对的。咋办?这下奖金泡汤不说,还要扣钱,还要被记过,警方,法院的人都慌了,这还能怎么办,死不认错呗。

搞到二审,舆论一下子上来, 二审能怎么办,当地政府的面子,一审和警察那帮人给的好处,咬牙也要坚持住。

这件事的问题有 2 个, 1 个是没有实质证据指向强奸, 只有口供。 2 是司法没有自我纠错能力。

知乎用户 该用户已成仙 发表

对公信力的绝望再到麻木

哪怕不是这个事情,也会为其他事情沸沸扬扬

上学和刚工作的时候对权威深信不疑

然后呢?

我要凌晨三点去蹦迪吗?

老巫婆去台湾,去之前说要雷霆手段

然后呢?

在接着姜萍

刚开始说姜圣数学强,我是半信半疑

然后全网如潮水般的说姜圣数学强,可以去浙大

后面反转了,然后呢?

自罚三杯?

接着胖猫,我对胖猫这个事情有没有什么感觉,就觉得这个老实人真惨

接着全网告诉我胖猫和她对象是自由恋爱的 没有问题 吧啦吧啦。。

对完帐我发现胖猫是真的惨

然后呢?


修改一下

忠厚老实人的恶毒,像饭里的沙砾或煮出骨鱼片里未淨的刺,会给人一种不期待的伤痛。

从小接受着教育,走着规划的路,走着走着有人看你不顺眼,故意冲出来给你一巴掌,告诉你 你也配?队伍里有坏人啊!

知乎用户 波拿巴拿破仑​​ 发表

@冰棠雪狸

咱们先看看这个具体的是什么意思:

P(A|XY) = P(A)P(XY|A) / [P(A)P(XY|A) + P(¬A)P(XY|¬A)]

等号左边 P(A|XY),也就是答主原文说的条件概率,它的意思是,在知道了检验方法 X 和 Y 的结果 (记作 XY) 后,命题 A (性侵案属实) 的概率。

简而言之,就是根据证据 (XY) 来判断命题 A 是否为真。

等号右边每一项的含义分别如下:

P(A|XY) 叫后验概率,即在看到证据 XY 后,性侵案属实的概率。

P(A) 叫先验概率,即在没有任何证据之前,我们认为性侵案属实的初始概率。

P(XY|A) 叫做似然性,即如果性侵案属实,那么我们观察到证据 XY 的概率有多大。因为设定里 X 和 Y 是独立的检验方法,所以通常 P(XY|A) = P(X|A)*P(Y|A),即 A 为真时,X 得到某结果的概率乘以 Y 得到某结果的概率。

P(¬A)是 A 不发生的先验概率。¬ 是一种逻辑运算符号,意思是 “非”,那么 ¬A 就表示“A 不发生” 或“A 为假”,在本题的情景意思就是性侵案不属实,那么 P(¬A) = 1 - P(A)。

同理,P(XY|¬A) 代表另一种似然性,即如果性侵案不属实,我们仍然观察到证据 XY 的概率有多大。同样的,基于前述的独立性假设,P(XY|¬A) = P(X|¬A)*P(Y|¬A)。

那么整个分母 [P(A)P(XY|A) + P(¬A)P(XY|¬A)] 的意思就是证据的总概率,它由上面两种情况构成:A 为真且观察到 XY,以及 A 为假且观察到 XY。


现在我们试着搞清楚答主说的每一种情况。

首先这些计算公式都是基于上面那个通用的 Bayes 公式,然后结合其他信息和答主给出的假设推导而出。我们来一步步看。

〇、背景

这里咱们将答主给出的 Bayes 公式变形,基于 X,Y 的独立性假设,将 P(XY|A) 拆分为 P(X|A)P(Y|A),再将 P(XY|¬A) 拆分为 P(X|¬A)P(Y|¬A)),从而得到:

P(A|XY) = P(A)P(X|A)P(Y|A) / [P(A)P(X|A)P(Y|A) + P(¬A)P(X|¬A)P(Y|¬A)]

已知答主给出:

P(X|A)=0.71(如果 A 为真,X 测出阳性的概率是 0.71)

P(X|¬A)≤10⁻⁵ (如果 A 为假,X 测出阳性的概率极低,几乎为 0)

由此可得:

P(¬X|A)= 1- P(X|A)=1-0.71=0.29(如果 A 为真,X 测出阴性的概率是 0.29)

P(¬X|¬A) =1-P(X|¬A)≥1-10⁻⁵≈1(如果 A 为假,X 测出阴性的概率极高,接近 1)

一、情况 1 的脉络梳理

情况 1 的结论是 P(A|XY) ≈ 1,这里的 XY 代表 X=1 且 Y 为任意结果 (Y=1 或 Y=0),我们将其改写为 P(A|X=1,Y)。

计算时,我们可以重点看变形的 Bayes 公式的分母 P(A)P(X|A)P(Y|A)+P(¬A)P(X|¬A)P(Y|¬A)。

因为 P(X|¬A)极小 (≤ 10⁻⁵),所以无论 P(Y|¬A) 是多少,第二项 P(¬A)P(X|¬A)P(Y|¬A) 都会非常接近 0,则分母就约等于第一项 P(A)P(X|A)P(Y|A)。

于是公式就变成 P(A|X=1,Y)≈ P(A)P(X=1|A)P(Y|A)/ P(A)P(X=1|A)P(Y|A)=1。

这说明只要 X 检测结果为阳性,由于其在 A 为假时出现的概率极低,就极大地增加了 A 为真的可能性,使其概率趋近于 1。

二、情况 2 的脉络梳理

情况 2 是设 X,Y=0,计算 P(A|¬X¬Y),即在 X、Y 均未检出的条件下,A 为真的概率。这里 P(A|¬X¬Y) 其实就是 P(A|X=0,Y=0)。

根据 Bayes 公式,可得:

P(A|¬XY) = P(A)P(¬X¬Y|A)/[P(A)P(¬X¬Y|A)+P(¬A)P(¬X¬Y|¬A)]

使用独立性假设,则有:

P(A|¬X¬Y) =P(A)P(¬X|A)P(¬Y|A)/[P(A)P(¬X|A)P(¬Y|A)+P(¬A)P(¬X|¬A)P(¬Y|¬A)]

代入〇中的已知信息:

P(¬X|A) = 0.29 和 P(¬X|¬A) ≈1

则:

P(A|¬X¬Y) ≈ P(A)*0.29*P(¬Y|A)/[P(A)*0.29*P(¬Y|A)+P(¬A)*1*P(¬Y|¬A)]

≈ 0.29*P(A)P(¬Y|A)/[0.29*P(A)P(¬Y|A)+P(¬A)P(¬Y|¬A)]

即答主在情况 2 给出的公式。

三、情况 3 的脉络梳理

情况 3 是说若 X=0, Y=1 时计算 P(¬A|Y¬X),即在 X 未检出、Y 检出的条件下,A 为假 (¬A) 的概率。与情况 2 同理,这里的 P(¬A|¬XY) 其实就是 P(¬A|X=0,Y=1)

根据 Bayes 公式,可得:

P(¬A|¬XY) = P(¬A)P(¬XY|¬A)/[P(¬A)P(¬XY|¬A)+P(A)P(¬XY|A)]

使用独立性假设,则有:

P(¬A|¬XY) = P(¬A)P(¬X|¬A)P(Y|¬A) / [P(¬A)P(¬X|¬A)P(Y|¬A) + P(A)P(¬X|A)P(Y|A)]

代入〇中的已知信息:

P(¬X|A) = 0.29 和 P(¬X|¬A) ≈ 1

P(¬A|¬XY) ≈ P(¬A)*1*P(Y|¬A)/[P(¬A)*1*P(Y|¬A)+P(A)*0.29*P(Y|A)]

≈ P(¬A)P(Y|¬A) / [P(¬A)P(Y|¬A)+0.29*P(A)P(Y|A)]

即答主在情况 3 给出的公式。


最后咱们逐一梳理答主的 7 点定性分析。

情况 1 明显告诉我们精子 + STR 检出可以作为很强的证据,只要检出,不管检察机关怎么想都可认为强奸案证据充分。

这里的结论直接来自上述 “情况 1” 推导的结论 P(A|X=1, Y)≈1,X=1 代表“精子 + STR 检出”。这个公式说明,只要 X 检测结果为阳性 (X=1),无论 Y 的结果如何(检察机关怎么想),A(性侵案属实)的后验概率都极其接近 1。这意味着 X=1(精子 + STR 检出)是一个非常强力的证据,几乎可以确定 A 为真,如我昨天所述,结果作为一种单向证明,其阳性足以证明发生关系。

情况 2 讨论的是强奸行为确实发生,但精子和 STR 分型均未检出,且检察机关通过口供等其他证据判定不认为存在强奸行为的概率;此时我们显然没有道理认为强奸行为发生,即可认为 P(A|¬X¬Y) 为放过坏人的概率。

这里是基于上述 “情况 2” 的公式 P(A |¬X¬Y),¬X¬Y 代表“精子和 STR 分型均未检出 (X=0)” 并且 “检察机关判定不认为存在强奸行为 (Y=0)”,P(A | ¬X¬Y) 计算的是在这种双重否定证据下,性侵案实际上竟然是真的 (A) 的概率。

如果 A 实际上是真的,但我们的证据组合 (¬X¬Y) 让我们倾向于认为 A 是假的,那么我们就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比如释放了真凶)。因此,在这种特定证据组合 (¬X¬Y) 下,P(A|¬X¬Y) 就代表“我们认为性侵案没发生,但实际上发生了” 的概率,即所谓的“放过坏人”(错误地放走了一个有罪的人)的风险。

情况 3 讨论的是精子和 STR 分型未检出但检方通过其他证据判定认为存在强奸行为的情况。按照英国现行司法实践,我们此时一般仍认为强奸行为真实存在。这样,误抓好人的概率为误抓好人的概率为 P(¬A|Y¬X)。

这里则是基于上述的 “情况 3” 公式 P(¬A|Y¬X),Y¬X 代表“精子和 STR 分型未检出 (X=0)” 但是 “检方通过其他证据认定存在强奸行为 (Y=1)”,P(¬A|Y¬X) 计算的是在这种矛盾证据下,性侵案实际上是假的 (¬A) 的概率。

如果 A 实际上是假的 (¬A),但我们的证据组合 (Y¬X) 让我们倾向于认为 A 是真的(特别是检方 Y=1 的判断起了主导作用,正如答主文中提到的 “按照英国现行司法实践,我们此时一般仍认为强奸行为真实存在”),那么我们就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比如冤枉了无辜者)。因此,在这种特定证据组合 (Y¬X) 下,P(¬A|Y¬X) 就代表“我们认为事情发生了,但实际上没发生” 的概率,即所谓的“误抓好人”(错误地控告了一个无辜的人)的风险。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理解后两个概率的意思,我们不妨取 P(A) = 0.9, P(¬Y|¬A) = P(Y|A) = 0.9。此时 P(A|¬X¬Y) ≈ 22.5%, P(¬A|Y¬X) ≈ 4.1%。

这里是将设定的概率值代入情况 2 和情况 3 的公式进行计算。

其中 P(A) = 0.9 的意思是先验认为性侵案属实的概率很高 (90%),所以这里性侵案不属实的概率即 P(¬A) =1-0.9=0.1。

P(Y|A) = 0.9 的意思则是,如果案情属实 (A),检察机关有 90% 的概率认定有罪 (Y=1),所以案情属实但检察机关认定无罪的概率即 P(¬Y|A) =1-0.9=0.1。

P(¬Y|¬A) = 0.9 这是说,如果案情不属实 (¬A),检察机关有 90% 的概率认定无罪 (Y=0),所以案情不属实且检察机关认定有罪的概率 P(Y|¬A) =1-0.9=0.1。

于是代入情况 2 的公式计算,得到:

P(A|¬X¬Y)≈(0.29*0.9*0.1)/(0.29*0.9*0.1+0.1*0.9)≈0.0261/(0.0261+0.09)≈0.0261/0.1161≈0.225(即 22.5%)

代入情况 3 的公式计算,得到:

P(¬A|Y¬X)≈(0.1*0.1)/(0.1*0.1+0.29*0.9*0.9)≈0.01/(0.01+0.2349)≈0.01/0.2449≈0.041 (即 4.1%)

于是如答主在结论 1 所言,在这种 “高先验有罪概率”(性侵犯误报率仅有 10%)和 “检察机关判断比较准确”(强力的无偏司法系统,通过基因检测外的其他手段判案正确率高达 90%)的假设下,如果出现 ¬X¬Y 的证据,仍有高达 22.5% 的概率 “放过了坏人”;

不过如果出现 Y¬X 的证据,仅有 4.1% 的概率是 “误抓了好人”,尚且处于大家的心理承受能力范畴内。

考虑 P(¬Y|¬A) = P(Y|A) = 0.9 仍然成立,但 P(A) = 0.6 (检察机关很强但误报率太高,多达 40%)。此时此时 P(A|¬X¬Y) ≈ 3.4%, 但 P(¬A|Y¬X) ≈ 20.3%。

这里答主是将 P(A) 的值从 0.9 降低至 0.6,但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重新代入公式计算。

保持检察机关的判断准确率不变 (P(Y|A)=0.9, P(¬Y|¬A)=0.9),但是降低先验认为性侵案属实的概率 P(A) = 0.6,意味着 P(¬A) = 0.4,即认为 “误报率” 或“虚假指控”的基础概率较高,达到 40%。

代入情况 2 的公式计算,得到:

P(A|¬X¬Y)≈(0.29*0.6*0.1)/(0.29*0.6*0.1+0.4*0.9)≈0.0174/(0.0174+0.36)≈0.0174/0.3774≈0.046(即 4.6%)

注:答主

@OuterWilds

给出的答案是 3.4%,不知道是我算错了还是他算错了,但是不妨碍结论。

代入情况 3 的公式计算,得到:

P(¬A|Y¬X)≈(0.4*0.1)/(0.4*0.1+0.29*0.6*0.9)≈0.04/(0.04+0.1566)≈0.04/0.1966≈0.203 (即 20.3%)

P(A|¬X¬Y) (放过坏人概率) 降低到 4.6%,P(¬A|Y¬X) (误抓好人概率) 升高到 20.3%,因此先验概率 P(A) 对后验风险评估有巨大影响,当基础的 “误报率” (P(¬A)) 较高时,“误抓好人” 的风险会急剧上升。

考虑 P(A) = 0.9,但 P(¬Y|¬A) = 0.7, P(Y|A) = 0.98(检察机关狠狠打女拳,从严从重执法,无辜的人也有 30% 概率直接被认为是强奸)。此时 P(A|¬X¬Y) ≈ 1.6%, P(¬A|Y¬X) ≈ 10.5%。

这个情形下是保持 P(A)=0.9,但改变检察机关 Y 的判断概率,即假设先验概率 P(A)=0.9 仍然很高,但检察机关的行为模式改变了。

其中,P(Y|A) = 0.98 说明如果案情属实,检方几乎一定会认定有罪 (Y=1),同时意味着检方认为无罪的概率 P(¬Y|A) = 0.02,微乎其微;

P(¬Y|¬A) = 0.7 说明如果案情不属实,检方只有 70% 的概率认定无罪 (Y=0),同时意味着有 30% 的概率 (P(Y|¬A) = 0.3) 是即使案情不属实,检方也会认定有罪,这就是答主在文中提到的 “从严从重执法,无辜的人也有 30% 概率直接被认为是强奸” 的情况,即存在一种偏向于认定有罪的倾向。

于是代入情况 2 的公式计算,得到:

P(A¬X¬Y)≈(0.29*0.9*0.02)/(0.29*0.9*0.02+0.1*0.7)≈0.00522/(0.00522+0.07)≈0.00522/0.07522≈0.069(即 6.9%)

注:答主

@OuterWilds

给出的答案是 1.6%,不知道是我算错了还是他算错了。

代入情况 3 的公式计算,得到:

P(¬A|Y¬X)≈(0.1*0.3)/(0.1*0.3+0.29*0.9*0.98)≈0.03/(0.03+0.25578)≈0.03/0.28578≈0.105 (即 10.5%)

P(A|¬X¬Y) (放过坏人概率) 相对原始情形依然降低到 6.9%,不过相对情形 2 有微弱升高,这一计算结果同原答主的不同导致结论有所差异,当然 P(¬A|Y¬X) (误抓好人概率)如原答主所言升高到 10.5%,可知检察机关的判断倾向(或偏见)也会显著影响风险评估,偏向于定罪的倾向虽然不如情形 2,但相对原始情形,依然能增加 “误抓好人” 的风险。

假设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发生,P(A) = 0.6, P(¬Y|¬A) = 0.7, P(Y|A) = 0.98,那么 P(A|¬X¬Y) ≈ 0.8%, P(¬A|Y¬X) ≈ 41.3%

这是答主所说的 “最坏的情况组合”——基础的“误报率” 较高 (P(A)=0.6, P(¬A)=0.4) ,并且检察机关存在偏向于定罪的倾向 (P(Y|A)=0.98 即 P(¬Y|A)=0.98,P(¬Y|¬A)=0.7 即 P(Y|¬A)=0.3)。

于是代入情况 2 的公式计算,得到:

P(A¬X¬Y)≈(0.29*0.6*0.02)/(0.6*0.29*0.02+0.4*0.7)≈0.00348/(0.00348+0.28)≈0.00348/0.28348≈0.012(即 1.2%)

注:答主

@OuterWilds

给出的答案是 0.8%,不知道是我算错了还是他算错了,但是不妨碍结论。

代入情况 3 的公式计算,得到:

P(¬A|Y¬X)≈(0.4*0.3)/0.4*0.3+0.29*0.6*0.98)≈0.12/(0.12+0.17052)≈0.12/0.29052≈0.413 (即 41.3%)

P(A|¬X¬Y) (放过坏人概率) 进一步降低到 1.2%,P(¬A|Y¬X) (误抓好人概率) 急剧升高到 41.3%,因此当基础事件发生率不高(即 P(A) 不高,P(¬A) 较高)与带有偏见的决策过程(如倾向于定罪)相结合时,放过坏人的概率固然被压缩到异常小,但误判无辜者的风险也会变得极其巨大。


梳理上述数据,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组结果:

放过坏人的概率在各种情形下的数据——

实报,司法公正:22.5%

误报,但司法公正:4.6%

实报,但司法偏激:6.9%

误报,且司法偏激:1.2%

误判好人的概率在各种情形下的数据——

实报,司法公正:4.1%

误报,但司法公正:20.3%

实报,但司法偏激:10.5%

误报,且司法偏激:41.3%

无论是社会面的性侵案误报率提高,还是司法人员选择偏激的策略,都能显著降低放过坏人的概率,但也必然造成误判好人风险的增加。

这里面看似最为均衡的情形是实报 + 司法偏激,相比其他情形,它既大幅降低了漏过强奸犯的概率,又没有把误判好人的风险拉升到难以接受的地步。

因此司法机构认为从严从重是最优化方法,似乎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如果按照原答主计算的结果,实报 + 司法偏激的组合更有优势。

可问题是,这里面的前提不是一个而是两个,司法机构凭什么认为社会是相对良善的呢?

况且,司法机构采取偏激策略,到底是因为清楚的识别了社会面误报率非常低,还是因为对中国社会的认知是性犯罪形势异常严峻呢?

如果是后者,司法机构要么是脱离社会,自成一套壁垒,则它可以做到在社会整体良善的前提下还保持激进的行事风格;

要么这种判断本身就是被社会面宁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风气所铸成,即意味着并不存在所谓的实报 + 司法激进,而只有误报 + 司法激进这一后果最危险的组合。

知乎用户 Shawn​​ 发表

因为按这个来,全国所有正在处对象或者处过对象的男性都有可能性成为法律认定的强奸犯

知乎用户 秦蜀风起 发表

这片土地上,无论晶哥、审判人,还是企业领导、HR,经常存在 “诱导性审讯”。

比如,问你 “当时对方是否有表达拒绝”,你回想一下顺口就说了 “她是有点,但我觉得这不算拒绝,因为 balabala”,然后审讯人大声喝止 “只问你是还是不是,不要岔开话题说不相关的话”……

反复几次你就怂成只答 “是 / 否”,后面几条问询你连辩都不想辩了。最终,这些审讯记录就成了“违背妇女意志” 的铁证!

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时也是如出一辙,最终打工人一败涂地。

几乎没有被问询者像电影 / 电视剧里的主角 / 反派一样说:在我的律师到场之前,我不会回答你们任何问题!因为你的律师在场也阻止不了 “诱导性审讯”……

归根结底从一开始,ta 们就确定了办案方针,所有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这个方针来执行的。有利证据就尽量多做点,不利证据就不予采纳。

大同订婚 qj 案,生动形象说明,根本不存在一申草率,二申为难的情况,因为早就 “铁证如山”。

后面的官方澄清、普法、网民争论,都属于故意把水搅浑,本质上就三个问题:

1 是否符合程序正义
2 是否口供大于证据?
3 是否符合结果正义

普法的人也知道没法普,只好把水搅浑…… 混个结果正义就完事。

今天又看到安徽宿州的一起强奸案,更有意思,23 年晶方决定不起诉,25 年检察院却受理了。

男子性侵初中女生致其怀孕,警方称「女方自愿且男方不知对方年龄,不予立案」,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1.1 万赞同 · 1723 评论回答

知乎用户 锦衣探花​​ 发表

很喜欢远走微博的黑枪的一句话,不存在系统性偏袒

知乎用户 飞翔鸟 发表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本案是一个警示教育:

婚姻有风险,结婚要谨慎。

知乎用户 萧萧风华 发表

除了证据链的问题外,另一个原因是加大了杜绝婚前 X 行为的力度,有利于推行新时代的贞洁烈女,发扬男女授受不亲的传统。各位,是不是有积极作用?

知乎用户 时海 发表

“以事实为依据”和 “以法律为准绳” 在此案冲突了,有一个是伪。

这颠覆了建国以来的法治观念

先问是不是,再问为什么。

这案子是不是强奸呢?

有没有性行为呢?

从 str 角度看,是没有。

除非是隔空强奸。性器官不接触,怎么强奸呢?希望有关部门、知情人士能给一个正面回答。

从衣物角度看,衣物无损坏。

如果女方被 “侵害” 后,会出现放火等强烈反应,那么在侵害过程中,她也应强烈反抗才合理。希望有关部门、权威人士能给一个正面回答。

法律依据能否立得住?

所谓,是自闭吗?

知乎用户 Zign 发表

我先拿大白话讲一下二审的结果是什么。


审判长:我们都查证了,女方确实是个良家。而且男方也承认他打算用强的,虽然程序和证据上有点瑕疵,不过无伤大雅,结果是没问题的。

审判长:哦?神马?你们担心按这个案子这个判法以后只要女方只要动动嘴就把男方送进去?不会的不会的,我们自然会明察秋毫,如果有别有用心的女人利用这个搞事,我们肯定会主持公道。

审判长:……

审判长:哎?你们这是什么眼神啊?你们啥意思啊?你们是不是信不过我?

众人:对对对,你说的都对。


最后再说说为什么反应如此强烈。

这个案子就跟彭宇案是一样的,人们看到案子的结果不会关心彭宇到底撞没撞到人,而是会把自己带入这样的场景和境地,然后自问:我会面临一个什么结果。毫无疑问,无论按彭宇案还是大同案,推演出来的结果都是令人绝望的。

现在给出的标准解决方案是什么呢?换句话,普通人遇到这样的事应该怎么办?现在给出的回答就是你大可以放心,你要相信我们专业而且敬业的警察和法官团队,他们会明察秋毫,不会让坏人得逞地,一定会给你一个交(jiao)代(dai)。

就像彭宇案和大同案一样:他们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所以,如果有坏女人诬告你强奸或者有坏老人诬告你撞人,那他们一定不会得逞。

请问你信不信呀?

知乎用户 不要二分法 发表

sven_shi:这几年年轻人的婚恋案例里,绝大多数根本不是性别矛盾,而是女方和男方妈妈的婆媳矛盾。你想,夫妻双方结婚谈的房产加名和彩礼,多数时候来自哪里?

是男方父母的财产。而且由于我国 60 后到 70 后家庭中,女性掌握财政大权的很多。所以到最后女方离婚要分的钱和房产,绝大多数是来源于男方的母亲。

原先这个资产路径,就是男方妈妈把钱拿出来,给儿子做购房的首付。之后男方给女方做房产加名,离婚时就是分房产加名对应的房产份额。而彩礼的逻辑也是一样。

那么这几年碰到的问题是男方的母亲已经是接触互联网的 70 后甚至 80 后了。她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就导致年轻女孩子在婚姻中经常分不到钱。比如这几年解除房产限购后,这些女性就不愿意把房子归属于儿子名下,而是用自己的钱给自己买房子,让儿子居住做婚房。这样的情况下,女方离婚就很难分到男方妈妈的房子。

更麻烦的,是这些年新出的所谓对女方特别友好的 “家务劳动补偿”。这个东西原先设计出来,是给法官赋予自由裁量权,让女方在离婚时可以分走绝对多数的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有 100 万,原先一人对半 50 万,有了家务劳动补偿,年轻女性可能可以拿走 60 万,甚至 70 万。

但是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男方妈妈以家务劳动补偿为名,提前拿走男方积蓄,让 “夫妻共同财产” 提前归零的操作。简单说就是男方妈妈没有给夫妻带孩子的义务,同时年轻人多数都是双职工,都要上班。男方妈妈每月以带孩子为理由,拿走男方的工资结余,存入单独的账户,给男方开办子卡,让男方可以随时消费。

这样一来,离婚时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贡献为零,女方就什么都分不到了。

这种操作绝对不违背公序良俗,还特别符合家务劳动补偿的解释。你说能怎么办?

一个新东西出来,会改变大家的行为。而且现实中绝对不像大家想的那样,女方离婚都能分到钱。像这种男方妈妈提前学法,坚持自己持有财产的案例里面,年轻女性往往是全面被动的。

这里的核心区别在于先拿钱还是后拿钱。父母先每月把男方的结余拿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法官就无钱可分。而留给男方等到离婚时再分配,带孙费就成了法官的自由裁量了。现在的问题是这些人往往不给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我仔细给大家解释下,目前婚姻司法判决遇到的问题。从原理上讲,就是男性父母根本不信任法官,直接提前处理财产,让年轻女性在离婚时无钱可分。比如离婚时的带孙费争议。一般人的处理,就比如男方每月有 1 万块结余,结婚 5 年存下了 60 万。女方提出离婚时,这 60 万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交给法官分配。

法官可以给男方父母带孙费,比如先给个 10 万,接着剩下 50 万,男方拿 10 万,女方 40 万。也可以像大家讨论的那个新闻里一样,一分钱都不给,接着裁判说男方拿 20 万,女方拿 40 万。

传统家庭,是把财产上缴给 “夫妻共同财产”,让法官自由裁量。在这种案件里,法官能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去处理夫妻财产。

而现在遇到的问题,是比如男方的妈妈,每个月都把男方结余的 1 万元拿走。理由比如就是男方要赡养父母,每月给 5000,带孙费,也是每月 5000。接着男方父母把这笔钱存到了比如男方妈妈的银行户口下面,再给男方办了一个子卡,让男方随时可以取用。

这样等到男女双方离婚的时候,男方因为结余是零,所以就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是零,最后法官只能判决给女方零。

所以就因此出现了一系列女方离婚拿到补偿几乎为零的案例。很多案子里面,女方离婚发现没钱可分,干脆就不离婚了。这种方法虽然有效的降低了离婚率,但是肯定是和目前保护年轻女性在婚姻内利益的大方向是违背的。

可男方赡养父母,每个月给父母带孙费,又恰恰是符合公序良俗的。总不可能说一个人结婚了,爹妈就不用养了,或者说请爹妈带孩子,就不该给钱。

因此我们国家现在的离婚诉讼就陷入了一个法律困境:

法官没钱可以分了。

自由裁量的案例大家看的很多。比如男方父母起诉要带孙费,有些法官判得多,有些判得少,还有些干脆一分钱都不判。而另外一些人就提前把钱合法的拿走,结果就是离婚案中法官依法无钱可分。

知乎用户 蝉鸣​ 发表

知乎用户 想辉的鱼 发表

咱来一回考古。

直到十几年前,“处女膜完整”都被司法界视为 “没有发生过性行为” 的铁证。当年有过几起知名的“处女嫖娼案”。年轻女性被指控卖淫嫖娼,后来经医院鉴定,证明处女膜完整才算彻底证实清白。下面贴出相关报道:

没想到从 2009 年到 2025 年,国民体质进步得这么快。当年的处女膜只要剧烈运动就有可能破裂。而现在处女膜已进化成 “钢化膜”,被 QJ 之后还能保持处女。按照大同案判决的逻辑,当年帽子叔叔抓 “卖淫处女”,或许并没有抓错呢?难道就不能是因为瓢虫们“太小太软太短” 吗?

大同这个判决等于否定了 “处女膜完整” 和“没有发生过性行为”之间的法律性关联。如果以后有人陷害诬告女孩子卖银,被诬告方试图拿处女膜自证,那么诬告方就可以拿大同的判决来提出这个自证无效。只要大同案不翻案,这个论点还真不好反驳。大同审判长已经当着全国人的面说明了,“处女膜完好”不能当做有效法律证据。但这样一来又产生了新问题:如果处女膜鉴定完全不具备参考价值,为何还要把鉴定结果写入卷宗?比如说,法律不认可巫师跳大绳占卜作为判案手段,所以没有任何司法机构会请巫师做法来协助断案。同理,测谎仪因为错误率足够高也不被认可,所以没有任何案子会把测谎结果写入卷宗。处女膜鉴定虽然偶尔有争议,但还是被作为证据沿用至今,这就说明司法部门是默认它有重大参考价值的。如果哪天处女膜鉴定被认为是完全没有法律意义的,那么它本身就不该存在了,除非是有人想借此故意浪费纳税人的钱。到那个时候,你就是想拿处女膜自证都没有机会了。

所以说,什么叫前人砍树,后人遭殃?从长远来讲,大同的判决不仅没有保护女性权益,反而又把女性们的一条维权之路堵死了。

知乎用户 汉 · 寿亭侯 发表

看看总司令怎么断的强奸案!

知乎用户 Chi sei​ 发表

我很感激他家人的不懈努力,正因为他们坚持上诉所引发的巨大舆论,使这事现在众人皆知,之前天天给我催婚的亲朋好友们现在已经集体转变口风了,我现在终于可以安心继续摆烂打游戏了

今年年初这案子二审还没开庭,当时主流讨论还只是围绕着彩礼和房产加名等问题,网络上的正反双方各执一词

那时我妈还天天念叨我,说我前几年挑花眼了,搞得现在都没结婚。

她几十年的闺蜜,一位从小看我长大的阿姨也开始介绍她同事的女儿给我认识,我说:“她长啥样我都不知道,我认识啥啊认识?”,阿姨则是马上引用媒人的经典语录:“你们先加上微信,做个朋友先。”

还有一个高中就认识的 80 后大哥,他老婆在舞蹈学校当老师,那天和他们俩吃饭,他老婆就和我说:“我们校长的侄女想找对象,那天她一看你照片就看好了,你俩加个微信呗?”,我都还没开口,她直接经典语录先堵我嘴:“当个朋友先!”

就连我们家楼下结婚两年就离婚的理发师,都在问我:“你准备什么时候成家啊?”,我听完直摇头,经历过一轮失败婚姻的人居然还对婚姻抱有期待,他连忙让我别摇头,剃子差点给我剃成光头

而二审结束后这几天,随着 “疑罪从有”,“未发生实质性性行为” 等惊天言论的爆出

我阿姨和我哥的老婆给我发消息已经变成了:“这种事情确实不能强求,等你想结婚再联系我哈。”

前天理发,理发师冷不丁来了句:“唉,不结婚也挺好,你看我离婚这几年多自由,一天赚多赚少无所谓,够我一日三餐的钱就行,偶尔哪天赚的多了还能和朋友出去通宵喝个小酒。”,我一时没反应过来他为何转变这么快,便顺势问了他一嘴:“你一个月前好像不是这么说的?”,哥们叹了口气来了句:“你没看这几天的新闻啊?没上床都算强奸了”,听完我就笑了。

最搞笑的是我前几天在客厅玩游戏,我妈应该是考虑良久后和我说:“你是不是最近不着急结婚啊?也不打算创业啊?”,我随口答道:“对啊,不着急啊,创业也不着急没啥好项目。”,我妈说:“那我把现在的闲钱再给你买套房子吧,你打打游戏也挺好的,没那么多乱七八糟的事。”

以致于我现在对他们家人的感谢之情溢于言表,没人催婚,可以继续摆烂打游戏,完事还又多了套房子。

另外,对所有人说,真的有那个闲钱,不如用那份钱对自己的妈妈好一点,对自己好一点。

知乎用户 文文文凯呢 发表

引用一位辩论赛四辩选手的话↓

“对方说你根本就不能知道事情的全貌,是啊各位,事情的全貌我们不知道谁又知道呢?

我今天在这里说,所有对你说你不掌握全貌,就不能评论的人,本质上就是不想让你说话。

法律尽可能公平做这件事情,专业主义把它拿到了自己手里。可他们没办法形成我们道德心中的道德直觉。

我听过最悲观的叙述是什么,是我跟一个法学同学针对法学论点上的争议的时候,在讨论这个争议的时候,出现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他说你反正也不懂法,最后还是我们法学人说的算。

我那天非常生气,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说了算,是服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而不是服务于你们这群法学生,也不是你们这群法学生来定义的。

你们说民众容易出现问题,所以我们最好全部掌握在专业主义的手里,可你们没有先给出诚意,你们总是说你方没有正当性。”

这位小哥说的太好了,我就没什么好说的了。

党志军案之后,官方的那个态度,司法系统的信誉已经没有了。

党志军案本没有人反对判他死刑,可官方硬是搞出来那么多对判他死刑不满的人,为什么?

大同订婚强奸案的过程民众已经不乐意知道全貌了,因为怕再是徒劳,怕是又一次的高高在上。

真相既然不那么重要,想了解的时候又遮遮掩掩,你怎么还能指责民众不了解真相呢?

司法系统做出的所有判决都不是孤立的,人们也不会因为偶然的一次判决,就否定整个司法系统的正义性。

他们还不明白,这些人永远都不明白,所有的案例都不是孤立的,人们有记忆,记忆中一直在积压怒火,不信任在增加,不理解在增加,这么增加下去还怎么保持理智?继续保持理智,然后被他们像狗一样耍?

现在好了,他们说什么都没人信了。

知乎用户 Sindax Xiong 发表

小问题 ···

男孩子出门在外注意保护自己。

挺好的。

知乎用户 许广新 发表

因为任何一个案件,大家潜意识里都会有一个意识

我会不会成为这样的人

比如张三杀了李四,我们会想,我们不会成为张三

因为我们不会杀人,只要我不杀人,我就不会受到制裁

唐山打人事件,我们会想,我们不会成为陈某志

因为我们不会喝多了打人,只要我不打人,我就不会被支持

但是这个案件,至少如果我是未婚,我甚至会有深深的无力感

我会不会相亲,会

相亲遇到女的要求我把房子给她,我会不会直接给,不会

那她点窗帘我会不会制止进而导致留下拉他手的痕迹,会

我会不会邀请她来我的房间至少在床上坐一会,会

如果她不想曹丕我可能不会强行和她曹丕

但是会不会有亲吻,摸下胸之类的暧昧动作,会

那么此时此刻,她要告我强奸,我根本没有任何办法抵抗

曾经我绝对相信的,我没进入她身体,那么不会有仁和检材

这就是我铁一样的证据

但是,事实告诉我,不行

所以,如果我未婚相亲了一个对象我只有如下选择

第一,她要啥给啥

第二,坐牢无所谓

第三,分手不搞对象了。。

这才是让我绝望的

这件事的离谱程度不在于订婚了不算强奸

事实上别说订婚了,结婚了违背妇女意志就是强奸

我们绝大多数都自认为自己老婆不想 papapa

我们也不会强行给摁在床上啪啪啪

大家破防的原因,是只靠口供就可以判处强奸


离谱之处就好像我和张三视频对骂

我说我要拿刀砍死他,先砍脖子再捅三刀,再把他耳朵割下来

然后,张三真的被人砍死了,耳朵也被割下来了

就要判我杀人罪

完全不顾案发时间我的生活轨迹都在河北而张三的生活轨迹都在山西

只因为有视频证据说我要砍死张三,我就被判杀人罪

实际上你说我视频骂人不对,判我骂人的罪过我认罪

但是你非说这是证据判我杀人罪

我肯定是难以接受的

知乎用户 来去之间 发表

昨天刷抖音刷到一个法制题材电视剧《江河之上》里,渔民用禁渔期禁止使用的工具 “地笼网” 捕捞了九斤鱼~~ 公安机关来的时候渔民害怕的丢掉了网,后续动用大量人手也找不到这个物证。

负责这个案件的法官,一直在重判还是轻判的问题上和检察院博弈,并且对 “地笼网” 物证的缺失,有一段物证和口供判案的台词~~~~ 结论是说要重物证~~~~ 如果证据链不完整无法支持重判的结论。

最后经过巡回法庭审判,考虑渔民年龄较大且认罪态度良好,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需赔偿生态修复金 1500 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05:29

知乎用户 超级赛亚人佐助 发表

我其实一直很奇怪,因为正常来讲,小作文在网上的公信力本身就会受到怀疑。

而一旦小作文被锤了,这个人马上就臭了。

这件事的男方母亲,是我见过写小作文里面最牛逼的。

第一次的时候,说的是,事情发生后四天才报警。

结果被一审锤了。

第二次想要操控舆论的时候,只说五月四号警方带她去取证,让人误以为事情发生在五月四号,因为之前一审说的当天报警太过深入人心。

正常来讲,强奸报案,警方应该第一时间去取样,保留证据,所以会让人误以为是,发生事情完后,警方立马取样,没取到证据。

结果二审发出来的材料,又锤了一次。

合着事情发生在二号,警方看两个人订婚了想着调解就没有立案,硬拖了两天后才去采样。


就这种信誉的人,你们还信她?

你们疯了?

一个公开讲话的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

女方什么时候报警,男方家属不可能不清楚。

第一次发新闻想要动用舆论武器的时候,就乱讲话。

感情上我非常支持把这些乱写小作文的捶死。

本来 tmd 现在的互联网,断章取义就已经很混蛋了,男方家属甚至装都不装了,直接编造不实信息传播。

这种 tm 就应该按造谣直接拘留。

知乎用户 逆行用户 发表

1、本案证据瑕疵、过程瑕疵,却强行定罪,难以服众。

2、尽管官方撇清,但女方 “教科书般的行为” 仍让人联想到愈演愈烈的“捞诬骗”。

3、本案的断案过程揭露了一个可怕的真相——强奸案执行有罪推定,若被诬告无处申冤。

4、审判长《答记者问》及相关 “普法” 揭露了残酷的现实: 男性在婚姻中毫无权利、毫无保障,风险收益不对等。

5、实锤了 “彩礼什么也换不来”,哪怕最基本的情感需求。没有所谓的 “性吸引力”,没法用彩礼弥补。

6、有人把 “知名人物被诬告” 做了合订本,堪称触目惊心。联想到彭宇案后碰瓷事件大爆发,本案或将带来捞女诬婆井喷潮,令人惊惧。

具体可参见我的其他回答: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895789214148310766/answer/1896233296217744929?share_code=ptbaMFxi6sz5&utm_psn=1896279841738817568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5699023937/answer/1896269923094856344?share_code=IAUG8Thh8MPE&utm_psn=1896279720569574732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896240317033858216/answer/1896273405877141756?share_code=o2CQr0nqLERK&utm_psn=1896279606086055864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895804410262704307/answer/1896229185418147050?share_code=Akwfbg05qxYD&utm_psn=1896279964241859091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895840808256644188/answer/1896221170497471389?share_code=n8Y3WJkoaidr&utm_psn=1896280062480863669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895786106307461866/answer/1896072232276588362?share_code=14ovJ61NG4DOv&utm_psn=1896280161583870446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895795245754598616/answer/1895866273528788570?share_code=W6yRQpHnVwj6&utm_psn=1896280353800431101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895838408380756333/answer/1895906950685900812?share_code=MID1CUECHPXY&utm_psn=1896280761956538149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895795245754598616/answer/1895866273528788570?share_code=150MBmGQSglpq&utm_psn=189628109172532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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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脂肪侠 发表

反应强烈是因为这个案件的影响已经不限于席某有没有强奸,甚至不限于男女矛盾了。它违背了 “疑罪从无”,“重证据,轻口供”这样基本的法治精神。这样的 “疑罪从有” 会让人人自危,不止男人,也包括女人。因为今天可以鉴定结果没出来就批捕,可以在证据链不足的情况下给强奸罪定罪,那么这样的办案惯性会仅限于强奸案吗?别的案子呢?万一被诬陷又恰好没有完整的证据自证清白怎么办?万一被邢讯逼供或者诱供说出了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怎么办?

而且二审明知一审有问题,依然硬着头皮判,将错就错,甚至不惜动用宣传部门加以背书,怎能让大家不去怀疑司法系统的纠错能力?

知乎用户 111 发表

我个人觉得能从这个案子得到的启示:

1,年轻人千万不要为了结婚而结婚,必须双方有真感情才走入婚姻殿堂

2,除了老婆、女性亲人外,除非工作上的联系,不要和年轻女性走得近

3,在外真正贯彻男女平等,对待男女要一视同仁,不要觉得对方是男的 / 女的就照顾或者拉不下脸

4,尽量不去一些地方旅游,避免潜在人身风险


认清现实吧,现在强奸法就这样(参考这里),除了老婆外,只要你和女性做爱或者独处,就有强奸或者强制猥亵的风险,牢狱或者破财套餐安排上,只能寄希望对方的人品和自己的运气了

知乎用户 听风是雨 发表

真正把问题推向高潮的,其实压根不是同情男方的人,反而是为案件站台的人

这个案件涉及司法 民俗 男女关系 刑事案件 舆情 自媒体等多个方面,有争论是很正常的,但是你一句有反对意见的都是强奸犯,来压制所有争论,而且又不能说服大多数人,事情就魔幻了。

对案件有争议的人,他们不是强奸犯,也不是所谓的潜在强奸犯,更不是同情强奸的人, 我相信对案件有争论的人,不会为强奸站台, 这是社会的道德底线。

许多人从强奸罪的定义、案件的程序、证据链 、民俗和法律、刑事审判原则提出了意见, 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他们的出发点从来不是为某个人站台,而是出自本能的对道德底线的维护,对司法公平的向往和维护。因为没有足够证据去说服对方,很多人污蔑别人为潜在强奸者,这才是引爆舆情的核心原因,当人对案件审判提出不同意见就是强奸犯,那前面许多对冤假错案有质疑的人,他们难道是潜在的杀人犯吗?

如果你真的想保护女性,想追求公平,我建议好好看看网上的评论,好好学习刑法,好好了解审判程序,而不是随意扣帽子,在我看来,那些气急败坏扣帽子的人,他们已经输了,因为我至今没有看到支持判决的人,能正面回答所有的质疑,能把核心质疑回答清楚,甚至他们口口声声说证据链闭环,完整,但他们压根就不知道什么叫证据链,比如录音能否成为证据,强奸能否调解,事前同意和事后反悔有什么关系,这才是可悲的地方,这件事引发的后果早就不是局限强奸罪本身,而是牵扯到更深次问题了。

—————————

最后,我想说的是,把彩礼当成婚姻的筹码,把对家庭的付出和贡献变成用金钱衡量的数字,本身就是对女性权益的践踏和出卖,女性的独立、勇敢、自信,不仅是工作中,更是在生活上,在道德品行中。

知乎用户 二階堂翼 发表

还没适应新版本。

这不是策划的问题,是游戏的问题

知乎用户 虎皮纱 发表

评论区来了一些人,骂我丑,骂我老,骂我穷,骂我蠢,可就是没人敢正面说我哪里说得不对。看看,都急不可耐地出来对号入座了。

这是我 6 年前的回答,和今天的案件舆情结合来看,还意外地合适的。你不是处女,就骂你非处二手货;你是处女,就强上你,并继续骂你。可惜啊,当年那些信誓旦旦,如果娶了处女就会把工资全给她,一辈子对她好永远不出轨的男人,现在怎么不见了呢?

婚前非处女还能幸福吗? - 虎皮纱的回答 - 知乎


可能这就是一群类似美国红脖子的群体吧。老是说 3000 万男性打光棍。这不就是?

因为个人能力、或者宅基地之类的问题而不离开农村,被城市化进程抛弃的农村底层男性。

彩礼啥的都是结果而已。

为啥一线城市没彩礼?因为一线男少女多啊。彩礼越高的地区,男性越过剩。很简单的供需问题。

就和掏空家里六个钱包强行上车买房一样,彩礼付不起又想要老婆怎么办?连蒙带骗,彩礼给一半,房子不加名,直接霸王硬上弓,生米煮成熟饭咯。

估计这么操作的不在少数,属于成功经验。没想到这次玩翻车了。国家通过法院定调,不许这么玩。

法律嘛,应该发挥移风易俗的作用。

你硬要说仙人跳我就笑了。你说刘强东被仙人跳我信,朱军被仙人跳我也信。仙人跳也是要成本的,这个席某某,他值得吗?

就像莲花楼里笛飞声说的:

你身上有哪一点,值得让我接近?

知乎用户 Polaris 发表

看了这个问题下的很多回答,有不少人提到,疑罪从无,认为男方没有强奸。

那我请问,如果男方没有强奸,那么女方就是诬告,你既然相信现在的检测技术,那你也应该清楚在现在的技术背景下,诬告想要做到证据闭环,天衣无缝并且把嫌疑人送进大牢是什么样的难度,为什么会有人觉得这么大的案件,警方办案全凭女方一张嘴?

呵呵,一边相信,一边又觉得诬告可以成功,可以瞒天过海,这就是你们的逻辑吗?

最后,男方在警方尚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承认发生了性行为,说敢做敢当,我请问你们究竟出于什么心态为一个强奸犯洗白?甚至在男方本人已承认的情况下一个劲儿说他没有强奸?

他自己都承认了,你们在替他开脱什么

知乎用户 坦克手贝塔 发表

首先,反驳一下高赞的那些回答

事实上,根据法院要求,是无法回应那部分是谣言,那部分是真相的

保护隐私是前提, 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事项。看标黑字体

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二审宣判后,法院在保护双方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中可以公开的信息,目的就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增加司法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开庭评审前,我就指出,这里存在的很大的舆论操控空间。检方或法院,只要去回应男方母亲的任一言论为真或者假,都是泄密。

这本质上,是一个男方律师精准拿捏公检法无法回应证据真伪,无法公开证据链为要害,操作男方全家,以牺牲当事人利益,裹挟媒体冲击司法,以给自己扩大声誉的一个舆论战。

我答案很简单:因为男方母亲一直在网上发布各类消息,激发网络上的各种人群的情绪。而公检法一直未能在这场舆论中,正面回应各类舆论所致。

现在知乎上的各种疑问、对公检法的质问,所有来源基本上都是男方母亲采访中的观点。

如果一个人只是偶尔刷抖音等短视频,那么这个案子的舆论,就应该是现在网络上的走向:一个被骗取钱财,儿子被诬告,公检法联合迫害而冤屈无法得以伸张。

在抖音、快手、B 站、微博、甚至是 PDD 的短视频区域。你都可以看到男方母亲接受采访的各类短片。你可以看到女方的贪婪、无情、恶毒。公检法的傲慢、沉默、草率。

只有善良的网友和她的大恩人律师陪伴着他们。还有从看守所走向监狱,已经崩溃的儿子。

如图:男方母亲在叙述说 “” 二审宣判时,法院没有任何解释,直接宣读判决

如果你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看了这个视频,对这个母亲毫无同情,那你可能是毫无同情心。

但是如果你全信了。你就成了这个舆论中的一员。

如果你有疑惑,那么建议你看这个视频:里面常见的网络上的疑问,在这个视频里都基本有答案。

如果你想全面了解这个案情的真实情况,至少你应该看完这个合订本

里面包含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二审判决后审判长答复。

如果你想在网上争论对错,你可以自己继续去完男方母亲的各种采访。

我一个喜欢冲塔的人,在这个问题的系列下,很早就认为这个案子的实际情况和男方母亲描述有大出入。原因只有两个:①男方母亲各类采访中描述自相矛盾。②他们在男方拖拽女方视频被确认后,依然认为自己一点过错都没有。

所以我的看法是:

很多人在各种答案里说 “法院只是说是泄露隐私,没有造谣,那么说男方母亲说的都是真的” 这样的言论充斥着在这个案子的下的各种回答和评论。

比如高赞的答案:

你们可以看到,法院回应的谣言部分没有任何刑事细节的澄清。因为需要的这部分信息,是不是真的强奸了,在男方的供述里就会有,全部是性行为具体细节。都是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不能回应,不可公开的。

而真让网友能跳出舆论陷阱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绝大部分网友,都认为的 “完全无罪不可能,但是可以争取猥亵罪、或强奸未遂、或人身伤害罪”。为什么男方没有按照这个去争取?

因为男方代理律师需要的是一个 “男方完全清白” 的表象。他们根本没有真正的诉求,而只是要求公检法及女方符合圣人体系中的标准。比如彩礼应该一开始就退。不应该接受调节。应该女方勇敢站出来告诉大家真相,回应每一个细节。而既然公检法和女方做不到,那就尽量羞辱女方及公检法。

为什么记者采访男方母亲的时候,从来不问男方母亲 “你既然说发生关系是自愿的,那是不是意味着你也认可发生关系了?”

这就是男方律师的策略,通过输掉官司,换舆论的狂欢。

而识破男方母亲的谣言,本来就不需要公检法澄清,男方母亲接受采访时说的那些东西,自相矛盾的一大堆。

知乎用户 kaer​ 发表

因为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善于炒作很重要。

各位赛博判官们拿到的都是不知道多少手的片段信息。

网上的言论看看就得了。

法官不是村口的婆娘,什么张家长李家短的话都往外面说。

网上的信息大部分是别有用心的人释放出来的。大同订婚强奸案,网上出现的所有信息都是男方爆料的,女方自始自终没有接受过采访。

为什么女方不接受采访?

两种可能性,一是因为心虚,诬告别人,所以不敢到互联网上质证。

二是因为这是公诉案件,有检察院办理,案件毫无争议和争执的必要,没必要站到互联网平台上暴露自己的隐私。

男方为什么会不断在网上释放各种信息呢?

也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巨大的冤屈,巨大的不公,司法体系有组织地进行压迫和构陷,正规途径无法申冤,只能把相关证据放到网上求的社会关注。

二是事实确凿,在检方的证据链下,毫无翻盘的可能性,只能在网上释放一些片面的言辞,误导网友,造自己的声势,无理闹三分。

这两种可能性都是存在的,大家没必要因为一些片段的信息就站队某一方。


说一个我前一段时间的亲身经历。

我的车停在小区外面的停车场,然后我上午打开车子的后门拿了一下东西。

下午,有个纹身哥打电话给我,说是通过公安找到我的电话,说我打开车门的时候磕碰了他的车衣,要我赔钱。

我就去了现场看了一下情况。

我说应该不是我磕碰的,你不要找我。

你硬说是我,那我们就去警察局,或者通过交警来解决。

于是我们就去了警察局,在警察局门口,那个纹身哥怒斥我是如何卑鄙无耻下流,说我 “开门杀” 碰到了他的车衣,还抵赖不想赔。

纹身哥口才不坏,他一通正义发言,从我磕破他的车衣这个个案,讲到了社会上的人只关心自己不为别人考虑的普遍现象。

纹身哥说,这就是为什么会有 “开门杀”,因为他们(指我)这种人就是自顾自己,不给别人留空间。

纹身哥,又说现在的人做错事了还不想担责,一点担当都没有,这是卑鄙下流。

几个警官和路过的路人都看着我。

有个年轻的警官怒视着我,几乎想要上前手动教训我。

周围的路人听了纹身哥的发言,也鄙视地看着我,纷纷讲出身边的例子,附和着说 “这个社会就是人渣太多”。

而我一句话都没说。

看到这样的场景,你们是不是跟现场的人一样认为我是因为心虚而不敢讲话?

不,我只是觉得没必要去跟那几个路人理论,没必要让他们了解我是我个好人。

我等着纹身哥说的口渴了,停下来略做休息的时候,从口袋里面拿出皮尺,当着警官的面,拉了一下高度。

警官请看,这是我车门突出部的高度。

警官请再看,这是他车上划痕的高度。

您还可以看我车门的形状,还有他划痕的形状。

刚刚怒视我的警官一下子眼神就变清澈了。

抨击我的路人见此情景,也讪讪地走开了。

为什么我一直不跟纹身哥争论,因为最最关键的证据就在眼前,你节奏带的再好,也会被关键证据打脸。

扯什么社会风险,什么责任担当,一堆大词,有什么用呢?

高度不匹配,形状对不上呀。

我有必要跟路过的每一个人解释这个事情吗?

没必要,我只需要把这个关键物证展示给警官就行了。

一个路人,如果只看到那个纹身哥批判我,而我一言不发,多半会觉得我理亏,不敢跟别人对质。

假如这个路人看到这里离开了,没有看到我向警官展示证据的过程,过后他又回来了,看到警官下了结论说不需要我赔偿。

这时候纹身哥乘警察不在,就对路人扬言,是因为警察看他有纹身所以偏袒我。

路人会不会因此而觉得警察不公。

而警察又怎么会有兴趣向每一个路人解释所有的细节呢?

我又有什么动力向每一个路人解释每一个细节呢?我当然是早点回家呀?哪有兴趣继续纠缠?

作为路人,在自己不了解完整信息的情况下,不必过多共情,你太容易被人带节奏了。

而占理的那一方反而没有动力去带节奏,因为别人手上有决定性的证据。

大同案件中男方不断在互联网上带节奏,什么话都说尽了,大家也都很同情这个男方。

那为什么司法机关还是认定男方有罪呢?

两种可能性并存:

1,我们的母检法非常邪恶,仇视男性,想尽办法要偏袒女方,在没有任何有力证据的情况下,集尽一切手段制造冤案,非要毁了这个男的一生。女方因为心虚不敢走到公众眼前,在互联网上与男方掰扯清楚。

2,女方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女方不愿意,也没必要站到互联网平台上跟男方辩经。公检法掌握了相关的证据,但是法院不能暴露当事人的隐私。

大家不必铁口直断,认定是哪一种可能性,毕竟信息并不全面。

“我捡到一个绳子,被官府判了徒刑”

这个故事大家都听说过吧。

冤不冤,太冤了,捡一根绳子就被判徒刑啊。

太黑暗了。

只是说话的人没告诉你,绳子系在牛身上。

“我儿子带了把水果刀坐公交车,不小心掉地上,被判了 20 年。”

这个故事大家听过没?

冤不冤,太冤了,司法黑暗啊。

只是说话的人没告诉你,他儿子带水果刀在公交车上抢劫,持刀伤人,被人见义勇为把刀打落了。

你看到了,都是真话,真是带刀坐公交,真是 “不小心掉地上”,真的是判了 20 年。

我建议大家,感概司法黑暗的时候,悠着点。

我不是说司法不黑暗,我认为它相对黑暗,但它不可能绝对黑暗。

就像这个社会上总有很多坏人,但也有更多好人,不然社会怎么运行呢?

一个司法体系不可能完全颠倒黑白。

只是没必要向每一个路人解释每一个细节而已。

知乎用户 雷速战神 发表

因为大部分男的想要得到一个称心如意的女性,往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

在他们的潜意识里,自己付出了 (彩礼、房子、车子) 就等于‘‘女性’’属于自己的了,就可以为所欲为了。

这是一种极其不尊重女性的表现,也可以说是从古至今长期以来,压迫女性的文化延续。

我个人认为,女性不管什么时候,都是一个单独的个体,其次才是妻子或女朋友。任何时候,女性都有拒绝的权力,哪怕双方成为了夫妻!

一个社会的进步与否,就看女性的‘‘’’是否可以自由行使而不用受到各种外部影响,导致不情愿和被迫。

但即使是现代人类社会,女性也往往在金钱、权力等方面丧失‘‘性权利’’,这种现象在发展越落后的地方,表现的越明显!

知乎用户 Longtimenosee 发表

法院审理了很长时间才最终判决,说明已经反复斟酌。

法官对强奸的定义显然比你们更清楚,不用你们来指导。

法官显然没有屈服于所谓 “舆论”,而是基于法律。

法律不必为了满足你的好奇心把什么都公布——就算公布了,某些人也会说我得亲眼看看,否则不算——对这些玩意儿没必要迁就。一个个戏精附体,人人 “法律专家”。

反问一句,如果事实如此清楚,都不能认定强奸,你们的妻儿老小还能受到法律保护吗?

从上一次北京律师旁听案,明显可以感觉出,对中国司法的围攻是有组织有目的的。特别是一些律师,出于自身利益借机生事。

根据 AI 搜索补充一些数据:

有人说二审必须维持一审,纯属胡说八道。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2021 年全国强奸案二审改判率为 12% ,而 2025 年司法大数据进一步表明,全国法院二审案件维持原判率是 90%。

知乎用户 孤舟夜雨 发表

因为这个案子它值得,这真的是一个很神奇的案子,现代版罗生门,从结果看无论是女性,男性,jc,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司法体系的脸面全都输了,而且是输的一塌糊涂。

这个案子最大的问题还是一审的办案人员流程问题,但凡这个案子一审的时候把证据链完善,按照正规流程等 DNA 检测出来再宣判,哪怕还是判强奸都不至于有现在的影响力。

但目前情况是站在男性的角度一审在没有完善证据的情况下主要凭口供判既遂,那相当于直接把男性放在了一个法律角度绝对弱势的地位,几乎贴着脸告诉你只要被告不管真相如何必输,司法程序公正的缺失才是更多人关注的地方,毕竟多数人不会去犯罪更不会去共情罪犯,但是谁也不能保证自己永远不会遇到同样情况不会被冤枉。

男性从此之后被讹诈的风险无限增高,但凡认识的人里面甚至不认识人里面出现一个心怀不轨的人,男性坐牢的风险就会直线上升。

而对女性而言参考彭宇案后倒在街边的老人统一被贴上了风险极高的标签,以后女性的维权难度很有可能也直线增加,传统的公检法维护弱者对于女性受到侵害案件会加速审理甚至简化流程审理的模式会逐渐消失,毕竟谁也承担不起再来一次舆论危机的责任,那对今后的执法者来说面对相似事件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严格的按照办案流程不出一丝差错,但凡有一点不对的都不予立案,毕竟严格按照流程谁都不能说什么,但凡错一点都有可能从此前途尽毁。好好的公务员为什么要为了可能是诬陷别人的人赔上自己的前途呢。

最后对于一审公检法流程上所有的人,虽然这次二审可以说硬着头皮掩盖了程序上的问题,但是要知道彭宇案的法官现在还在某个犄角旮旯的司法所里呆着呢。这次大同案的公检法参与人很有可能也会在舆论逐渐平息之后调离一线岗位在某个偏远地方待到退休,毕竟在体制内谁也不喜欢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巨大舆论危机的人。

这样算下来无论哪一方从长远看在这次的事件里面都没拿到好处,一个案子让男性怕被冤枉,让女性今后维权成本直线上升,让参与办案的人员之后再难有好的前途,一个可谓全输的结局,我只能说这个案子真的配得上现在的舆论。

知乎用户 工科改行当编剧 发表

因为宣判有罪的逻辑链太诡异了。

强奸这个词,必须同时满足强和奸。

男方确实用强了,毫无争议。

但是,他奸了没有?

按照目前的信息,女方的隐私部位和内裤,检测不到男方的生物信息。

也就是说,男方根本没有触碰到女方的隐私部位和内裤,任何部位都没有触碰到,所以检测不到生物学信息。这个和洗没洗毫无关系,不明白的可以去别的帖子看看,那个到底是怎么检测的。

说的夸张点,男方凑近了呼吸,都可能检测出来。

结果检测不出来,意味着男方根本没有接触到女方的隐私部位。

请问,这个奸,怎么论的?

视奸?用眼睛?还是用脑子想?

如果这个都算是强奸,所有人都瑟瑟发抖。

假设后续有这样一个故事。

某大学的校草风姿卓越,引得某女辗转反侧。某女求爱被拒,心生嫌隙,看到此判例,心生一计。某女去校草寝室小坐,特意去校草的床铺摩梭几次。然后,第二天趁着校草在寝室的时候,忽然跑进去,点燃了寝室的窗帘,并主动和校草扭打。

第二天,某女报警,说校草对他不轨,证据如下:她情绪激动,点燃了校草寝室的窗帘,她和校草有肢体动作,她身上有擦伤,并且,校草的床铺有校草的精斑和她的生物信息。

然后依照,强奸成立。

什么?你说根据检测,某女近期没有发生性生活,她的隐私部位和内裤检测不到校草的生物学信息?双方的关键部位没有接触?

山西判例说了,那都不重要!这就算强奸。

你说校草冤枉不冤枉?

如果这都算是强奸,所有人都瑟瑟发抖。

我们没办法不激动。

哦!你可能补充说,校草自己不承认——山西的席某也不承认啊!否则他为啥要上诉啊?

忽然想通了一件事,补充说明一下:

不要去相亲!

想必大家也看过一些报道,各地都有类似情况,动不动就说男方奸了……

巧合地是,她们基本都是通过婚介认识的。

问题来了:这是巧合吗?

换位思考一下就可以。

先说答案,这不是巧合。

如果你想爆金币,最好的方式是什么?

钓鱼老来说下,你们钓鱼,想要最效率,是去哪里?是去黑坑,还是去鱼塘?

我觉得是鱼塘,因为里面肯定有鱼。

从效率的角度分析,你会发现,哪怕远古选手翟欣欣,也是通过婚恋网的方式,寻找目标。

因为这么效率最大化。

你要是自由恋爱,那可就是大海捞针的,你不能保证天天都能遇到目标。

而婚介也好,婚恋网站也好,目标更加明确。

在效率上,成百上千的提升。

就象有些骗子的短信,看似破绽百出,其实也是反向筛选。如果你能看出这是漏洞,不上当,也就不和骗子联系了。如果这么明显的破绽,你都没看出来,你的智商得多低?你的贪欲得多大?骗子容易继续后续的操作。毕竟,上当只是开头第一步,最后爆金币才是关键。

同理,骗子想通过彩礼等方式爆金币,一定是在婚介所,婚恋网站找目标才是最有效率的。这个不行,马上下一个。

所以,远离婚介,才是最优解。

知乎用户 王芷汵 发表

1. 几乎没有不跟男方要彩礼要财产的女方。

2. 女方的开价必然极度逼近男方的能力极限,双方大概率谈不拢。

3. 以前,男方大不了下桌退婚,现在,男方没有下桌的能力了。

知乎用户 溜达的锅包肉​ 发表

因为我不想用最宝贵的青春和生命,去为莫须有的罪名背负沉重的代价!

因为我不想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未来和希望,被一份没有确凿证据的判决无情碾碎!

因为我想拥有捍卫自己清白的权利,而不是成为权力傲慢和相互袒护下的无辜牺牲品!

大家所求的不过是天平上那一丝最基本的公平,是程序正义应有的底线!

知乎用户 李用真 发表

因为,私有财产安全和个人人身自由被双重威胁,而且以反封建、反落后习俗、支持进步、支持女权为名义。

这其实就是另类的 “镇压地主劣绅运动” 和“”。

只不过这次 “地主劣绅”“黑五类” 有点多,相当于整个的中国已婚和待婚男性,乃至于未到结婚年龄的所有男性,都是被瞄准对象。

知乎用户 随剑飞扬 发表

很多法官的判决,纯粹是颠倒黑白、指鹿为马。

直接造成了老人倒地没人敢扶,骗子当道、无赖横行!

整个社会被弄的乌烟瘴气,正气难行。

它们的所作所为,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发展,严重动摇了党的根基!

国家为什么还不出手管管呢!!!

知乎用户 江石页​ 发表

其实最主要是宣传的问题,长期以来为了忽悠男性走入婚姻,故意不正确宣传法律,比如彩礼嫁妆都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和男方无关,但是一提到彩礼就有人拿嫁妆出来说事,还发明「带回小家庭」这种歪曲法律的说法…… 一方面又想用法律引导习俗改变,另一方面又害怕习俗真的改变所以不敢宣传,最终就造成了法律和习俗越来越割裂……

回到本案也是一样,订婚这一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自然也不包括女方的性同意,但是订婚时通常会给付彩礼,所以官方对此长期默许,直到发生了本案才站出来说订婚不等于结婚,这种行为不就相当于钓鱼打窝吗?光说要用法治思维破除「订婚就有性权利」的错误观念,为啥却不说要用法治思维破除「彩礼是生育补偿(实际上女性独享生育权,生育自由不可交易,男方不得以此要求退还彩礼)」的错误观念呢?

知乎用户 快乐请求权 发表

有样学样就是快

知乎用户 青灯 发表

我不同情任何一个罪犯,小到偷窃一根针,大到叛国。

但是,假如,我是说假如。我们假定这样的一个场景。

一个张三,往你床上吐了一口痰。回头在监控下跟你厮打,甚至还有点燃窗帘等过激行为。

然后告你强奸,这个事儿,法院和警察通常怎么看? 要根据事实判例么?

证据:详述细节。 知道你屁股上有个疤。 你先按住他的左手,然后推到,先脱的上衣,最后脱的左边袜子。 够不够细节?

证据 2:床上发现你的精斑和张三的 dna 混合物。

证据 3;有撕扯导致的淤青还有你过激行为的视频证据。

所以根据口供和其他证据,叛你三年,这个逻辑到底成不成立?

如果口供这么重要。那如果我们发现一个人的口供是如何加入党派,改革党派,发动侵略,发动战争,建立集中营,实行种族灭绝政策。。我们会以战争罪吊死他么???因为我觉得相比较强奸而言,发动战争的反人类倾向其潜在危害可大得多了??? 要什么证据啊,有这个倾向就直接毁灭了岂不是更把威胁扼杀在萌芽了。

知乎用户 禍津御建鳴神命 发表

知乎用户 OuterWilds 发表

(20250420 更新)

一位答主

@波拿巴拿破仑

详细补充了推导过程和结论解读,并且更正了我的许多计算错误(已在后文中更正)。我把他的这篇回答贴在下面:

[

大同订婚强奸案闹得沸沸扬扬,为什么人们的反应如此强烈?295 赞同 · 35 评论回答](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895942643642508697/answer/1897116277367109148)


一些最基础的数理统计知识:

对一个命题 A,有两种相互独立的检验方法 X 和 Y,我们先验的知道:

  1. 若 A 为真,X 判断的准确率大约是 > 71%[1],不妨就取 P(X|A)=0.71P(X|A)=0.71 ;
  2. 若 A 为假,X 判断的准确率极高,误检率 P(X|¬A)≲10−5P(X|\lnot A)\lesssim 10^{-5} 。

由基础的 Bayes 公式可以计算条件概率: P(A|XY)=P(A)P(XY|A)/[P(A)P(XY|A)+P(¬A)P(XY|¬A)]P(A|XY)=P(A)P(XY|A)/[P(A)P(XY|A)+P(\lnot A)P(XY|\lnot A)] 。

分几种情况讨论:

  1. 显然,由于 P(X|¬A)<10−5P(X|\lnot A)<10^{-5} , P(XY|¬A)P(XY|\lnot A) 也一定很小。因此只要 X=1X=1,就应当有 P(A|XY)≈1P(A|XY)\approx 1 。这与我们的直觉相符。
  2. 若 X,Y=0X,Y=0 。此时有:P(A|¬X¬Y)=0.29⋅P(A)P(¬Y|A)/[0.29⋅P(A)P(¬Y|A)+P(¬A)P(¬Y/¬A)]P(A|\lnot X\lnot Y)=0.29\cdot P(A)P(\lnot Y|A)/[0.29\cdot P(A)P(\lnot Y|A)+P(\lnot A)P(\lnot Y/\lnot A)]
  3. 若 X=0,Y=1X=0,Y=1 。此时有: P(¬A|Y¬X)=P(¬A)P(Y|¬A)/[P(¬A)P(Y|¬A)+0.29⋅P(A)P(Y|A)]P(\lnot A|Y\lnot X)=P(\lnot A)P(Y|\lnot A)/[P(\lnot A)P(Y|\lnot A)+0.29\cdot P(A)P(Y|A)]

(特别注明,以下讨论地点均在英国。其中提及的任何内容与中国均无关系。)

取 P(A) P(A) 为诉性侵案真实率( [1−P(A)][1-P(A)] 则为误报率), XX 方法为在关键证物(包括阴道拭子,内裤,周围的纸团上等)检测精子和男方 Y-STR 分型, YY 方法为检察机关通过口供或监控等其他方法判定强奸是否发生。

公式已经给出,图象很明显了;我懒得打表画图了,有闲人的话可以评论区贴一下(

做一些定性分析:

  1. 情况 1 明显告诉我们精子 + STR 检出可以作为很强的证据,只要检出,不管检察机关怎么想都可认为强奸案证据充分。
  2. 情况 2 讨论的是强奸行为确实发生,但精子和 STR 分型均未检出,且检察机关通过口供等其他证据判定不认为存在强奸行为的概率;此时我们显然没有道理认为强奸行为发生,即可认为 P(A|¬X¬Y)P(A|\lnot X\lnot Y) 为放过坏人的概率。
  3. 情况 3 讨论的是精子和 STR 分型未检出但检方通过其他证据判定认为存在强奸行为的情况。按照英国现行司法实践,我们此时一般仍认为强奸行为真实存在。这样,误抓好人的概率为 P(¬A|Y¬X)P(\lnot A|Y\lnot X) 。
  4.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理解后两个概率的意思,我们不妨取 P(A)=0.9P(A)=0.9 , P(¬Y|¬A)=P(Y|A)=0.9 P(\lnot Y|\lnot A)=P(Y|A)=0.9 。此时 P(A|¬X¬Y)≈22.5%P(A|\lnot X\lnot Y) \approx 22.5 \% , P(¬A|Y¬X)≈4.1%P(\lnot A|Y\lnot X)\approx 4.1\% 。
  5. 考虑 P(¬Y|¬A)=P(Y|A)=0.9 P(\lnot Y|\lnot A)=P(Y|A)=0.9 仍然成立,但 P(A)=0.6P(A)=0.6 (检察机关很强但误报率太高,多达 40%)。此时 P(A|¬X¬Y)≈4.6%P(A|\lnot X\lnot Y) \approx 4.6 \% ,但 P(¬A|Y¬X)≈20.3%P(\lnot A|Y\lnot X)\approx 20.3\% 。
  6. 考虑 P(A)=0.9P(A)=0.9 ,但 P(¬Y|¬A)=0.7,P(Y|A)=0.98P(\lnot Y|\lnot A)=0.7, P(Y|A)=0.98 (检察机关狠狠打女拳,从严从重执法,无辜的人也有 30% 概率直接被认为是强奸)。此时 P(A|¬X¬Y)≈6.9%P(A|\lnot X\lnot Y) \approx 6.9 \% , P(¬A|Y¬X)≈10.5%P(\lnot A|Y\lnot X)\approx 10.5\% 。
  7. 假设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发生, P(A)=0.6,P(¬Y|¬A)=0.7,P(Y|A)=0.98P(A)=0.6, P(\lnot Y|\lnot A)=0.7, P(Y|A)=0.98 ,那么 P(A|¬X¬Y)≈1.2%P(A|\lnot X\lnot Y) \approx 1.2 \% , P(¬A|Y¬X)≈41.3%P(\lnot A|Y\lnot X)\approx 41.3\% 。

由此得出如下结论:

  1. 在一个良善社会(性侵犯误报率仅有 10%)的强力的无偏司法系统中(通过基因检测外的其他手段判案正确率高达 90%),仍有高达 20% 的概率放过强奸犯。
  2. 随着社会发展,女性运动兴起,人们感到自己被性侵犯后更倾向于报案而非隐瞒;性侵犯误报率大幅提高,检察机关忙于奔命。这可以有效降低强奸犯逃脱率(从 20% 降低到 4.6%);但是即使司法系统能够无偏的保持较高判决水平(正确率 90%),误报率只有 40% 的情况下仍会使多达 20% 的无辜男性被打为强奸犯。
  3. 若社会保持相对良善(误报率 10%),司法系统狠狠打女拳(30% 的无辜男性会被打为强奸犯,但是对真正强奸犯的判断准确率高达 98%),则强奸犯逃脱率相比提高报案率更低(降低到 6.9%),且误判无辜者为强奸犯的概率相对更低(虽然仍有 10% 左右)。
  4. 什么?你说英国社会检察系统打拳打的够狠、法官随意断案而且误报率还很高?那还是自求多福吧,建议效法 Solarian 人[2]

本回答研究的是英国司法实践在若干假设下的理想模型,请别在评论区贴一些似是而非的命题让我判断。当然如果有错误也欢迎大家指出。

参考

  1.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895777802604734192/answer/1895975837850924622
  2. ^ 概念来自 Isaac Asimov 的小说 The Naked Sun

知乎用户 中风少年哈士奇​ 发表

谢邀

因为恐慌

我看很多回答都在说什么司法公正与否、什么程序正义,但我个人认为这些都是添头,而不是问题的实质。

问题的实质是 这个判决的依据已经超脱了大多数人的常识,且,法院的解释没能说服他们。

“处女膜状况不是性行为依据”,这个确实是医学共识,但不是民间的共识,并且法院没有解释清楚这个共识源于何方,是某一篇形成共识的论文或是期刊,是否写入了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形成了哪些判例或者是哪一条法律法规或其实施意见。

其次,没有对女方隐私部位、内衣内裤上没有检测出男方 Str 分型的关键问题做出解释与回应,并且也没有说明为何出现这种情况以及为何在没有 Str 分型的情况下要做出强奸罪有罪判罚。

最后,此案不公开进行审理是合理合法,但没有就驳回辩方意见做出说明,号称有一系列的 “证据链” 包括男方去电梯抓回女方的监控视频,但却以保护隐私为由不公开部分证据(尤其是监控视频),甚至不公开辩方的辩护意见以及不采纳原因。

那…… 你说共识就共识?你说有证据就有证据? 你要屌一点?

所以也别怪大量的普通人,尤其是男性理解不了这个判决,理解不了就会开始恐慌,怕自己遇见这种事也会含冤受屈,舆论问题就此出现。

此时,事情的真相、事情原委、司法公正、双方动机等等问题已经不再重要,整件事因恐慌变成了 “猜测就是事实” 的情绪发泄。

理解不了,那就选择不理解,

不理解,自然不需要有些人来说明,

你就是说明了,那也不会有几个人看。

什么证据、什么真相、什么法律或者其他的什么东西,都去见鬼。

直接远离大家所认为的、一切麻烦的源头,“结婚”或是 “异性” 就行。

好笑的是,某些媒体还跑来搞些各种情况≠我同意以及 “同意可撤销” 的烂活。

似乎这帮人就没想过都这样了,那还管你这那的?

你同不同意、什么条件下同意,与我何干?

我直接远离你。

就像是彭宇案后大家直接远离倒地的老人以及老人,你摔倒,与我何干?

在媒体报道大量的 “扶老人被讹” 的案例后,你就是倒地上躺几个小时,大部分人也不愿管你,在报警请警察救人的某个热心人被家属索赔的案例被爆出后,现在大多数人连警都不愿意帮忙报了。

而在老人马路碰瓷的案例多起来后,直接催生了行车记录仪。

现在就是租房,很多房东都不愿意租给老人或是带老人的家庭,就怕哪一天老人在自家屋子里摔倒,家属要告他地砖没贴好。

这就是彭宇案的后续影响。

而大同这起强奸案,毫无疑问的让男性开始变得恐慌。

如果说朱军、追风小叶等性骚扰诬告,当事人比较烦心,部分男性,比如我,还是看乐子的话,那大同这事,就真正让男性,包括我,有点害怕了。

毕竟是要进去的事,而且不止要进去,下半辈子的名誉和脸面也得栽到这件事上,好难看的

换谁,谁不怕?

这么说吧,这案子之后,你就是想和你媳妇玩强奸 Play 都得冒风险,天知道你媳妇对你有没有二心利用这个机会告你一手婚内强奸?

毕竟结婚不代表她同意,你说是 Play,公检法不信,你也是白给。

天知道你在一个没摄像头的地方会不会被一个莫名其妙的女人贴上,她再告你一手强奸,目的就是讹你几万块?

天知道你女朋友 / 未婚妻会抱着何种目的跟你发生冲突,跑去你家烧窗帘,然后利用身上的痕迹反手告你强奸?

天知道下面还会发生什么奇奇怪怪、意料之外,让你看都看不懂的事。

在这种恐慌情绪下,自然闹得沸沸扬扬。

那有没有好处呢?

也有,这波利好可穿戴记录设备与远程上传记录数据存储技术的发展。

我比较看好 gopro,不知各位意下如何?

知乎用户 水银贝希摩斯 发表

大同订婚强奸案里,其实最大的问题不是这个男人有罪无罪,大部分网友也并不认为男方完全无辜。最关键的是给男方定罪的依据——现在的法律人反复提的 “性同意”——这就是个克苏鲁,不可直视,不可名状。

现今似乎每个人都能说出一堆例子,比如这个不是性同意,那个不是性同意。

然而没有一个人能说出什么才是性同意,怎么才能达成性同意。

在大同订婚强奸案里,订婚不能达成性同意,按照《婚姻法》结婚其实也不算性同意。

刑不可知,威不可测。

这种随时可能陷入强奸犯身份的恐惧感,这才是所有男性最害怕的,也是大家破防的根源。

所以在这里侃侃而谈的法律人士们,我真心的想请教一下,身为一个普通男性,我该如何才能达成所谓的 “性同意”?

知乎用户 洪秀全 发表

这个事情破坏了一些人的心理预期,当事人本意还是要过日子的,结果现实就是想要好好过日子并不容易,毁灭却很容易,一个错误就足以滑落深渊。如果男方本就是个无奈地痞,那谁也没话说,可男方看上去还是打算老实过日子的人,就因为想结婚,搞成这样。结婚的风险,无疑摆在了很多人面前,让很多人权衡利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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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大同订婚案二审维持原判?270 赞同 · 492 评论回答

在男方所表述的内容不能证伪的情况下,把这个案子做成完全偏向女方的铁案,后续如果出事真的有人要担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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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社会,穷和丑,不会讨女人欢心(或不会揣摩女人心思,花言巧语、虚与委蛇、pua 女人)的男人,想要基因延续是比较困难。相应的,某些女人的基因也是延续不下去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永远适用,只是每个时代有它的规则。如果你没能留下后代,不过说明你的基因不太适应这个时代,不必介怀,自己能否比较舒心过完这一生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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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男方就是不太适合留下基因的那种,本来不是绝境的硬是给他玩成崩盘。如果他在女方提出加名诉求时,不直接否了,挑起女方的情绪,哪怕是虚以委蛇,先答应,然后让他妈妈出来否决做这个恶人,事情可能都不会发展到这个地步。即使最后谈崩报警,哪怕口供一致,至少就没有留下监控的拖拽和手臂的伤痕,男方还真的就有希望脱罪。不过说这些都没意义,猜忌链已成,大同这一对整了个适配中国劳保的。

知乎用户 不复唐山旧事​ 发表

只要群众没有接受神话,就可以无休止的讨论造反,却不引发任何革命运动。
——乔治 · 索雷尔

知乎用户 鱼摆摆十二 发表

我倒不觉得是因为法律专业上的问题,什么程序不当,什么疑罪从有,什么司法偏向…… 想想这个事情一开始火起来,大家为什么一开始就不大相信是男的强 j 了?都是普通人,学法的哪有那么多啊。

但是虽然不是所有人都学法,但多数人都真有过性经验啊!所谓 “神仙难艹打滚的✏️”,我们太知道什么情况下才能干成那事儿了。对方要是不配合,要么你施展武力,要么你用把柄威胁,要么你干脆让对方彻底丧失行动力,不然你想上垒那难度丝毫不亚于打赢有无限手套的灭霸。因此,有过真实性经验的人,对强奸的第一印象绝对是暴力胁迫先行(灌酒下药一般叫迷奸)。而该案中从第一份报道出来,到后续各种争论,绝大多数人肯定不相信真的发生了强奸,最严重顶多是半推半就。而后续加名就结婚 + 不加名就送进监狱的组合,稍微有点经验的人一眼丁真,这就是敲诈勒索无疑啊!

以上提炼出两个重要的基本常识,也可以说社会共识:一是强奸应该是严重的暴力性行为,而不是做了后女方一句我不同意就算强奸;二是以强奸罪刑胁迫对方索取大额财产是敲诈勒索(而且不排除一开始就设计仙人 jump 的情况)。而最后的判决,尤其是判决后对公众的解释,严重的偏离了这两个社会常识。

(补充我为什么说这是常识,因为我和我父母,老婆,朋友等一讨论,无论男女都觉得不可能是强奸。即没有灌醉,也没有打,也没有什么言语或行为威胁,对方是个成年人唉,怎么就强奸成了的?我老婆就是绝不相信的典型,因为她的真实经验也告诉她,如果报道属实的话则强奸根本不可能。在当年我们还没结婚的时候,因为一点小矛盾,我俩练功的时候她一个探阴白骨爪就让我立马萎了,一整天走路都变形,还不好意思不敢去医院。大家也一致认定事前签协议的事 + 事后要房产立即加名的事,妥妥就是为财没有别的目的。)

普通人将这种该案带入到自己身上,设想如果是自己根本就无法自证清白,那肯定是一阵恶寒由背而生啊!普通人这么想错了吗?有恐惧不是理所当然的?你判强奸,难道不是告诉我以后随时可能变强奸犯?判了以后你还要教育我,说我的经验和常识不对,你判的就必须是对的,不准我质疑,这种情况还不准我反应激烈了?

所以说到底,对于常识偏离太严重了,大家是真怕,也是真怒啊!

知乎用户 唐百一 发表

如果我有一本死亡笔记,有且仅有我在上面任意写一个人名字,那个人就会当场死亡,那么问题来了,客观上是不是我使用了死亡笔记造成了受害人死亡?但是哪怕我当着全世界的人直播使用,那么能判我故意杀人罪吗?

知乎用户 丞风​ 发表

那边厢,为促进婚育,青岛特推出针对 35 岁以下购房者 “前十年仅还利息” 的低月供贷款

这边厢,为维护弱势群体,大同订婚案二审维持原判,男方强奸罪名成立。

一边加温,另一边降温。

很好地诠释了中华五千年**「阴阳调和、刚柔并济」**的文化理念与思想主张。


知乎用户 西风独自凉​ 发表

表弟当年接到丈母娘关于彩礼的电话,笑着把电话拿给弟媳:

你妈要卖你哩~

弟媳接过电话对着母亲就是一顿输出……

现在有两个小孩,和和美美。

彩礼首先是女方不把女儿当 “人”,当成可以明码标价、讨价还价的商品;

其次是男方不把自己当 “人”,21 世纪还在向涉嫌敲诈勒索的陋习低头!

你首先是独一无二、大写的人,然后才是男人或女人,儿子或女儿。

自爱、爱人,而已。

知乎用户 卡什维斯 发表

早年老牌律师是专门教你怎么中午开庭的,因为这个时间段法警提前去食堂恰饭了,就剩法官跟俩写字的了,不会出现冲冠一怒叫法警进来把律师跟当事人都抓走的情况,很多案子,比如工地伤残认定困难的,哪怕有证据摔下来马上跑医院,这种案子老律师一年打十个也赢不了几个,此外还有用棒棒糖诱骗小姑娘说自己爸爸给她洗澡的时候强健她的…… 唉,还有太多这种事,太多这些事,还有发现路边有人受伤赶紧报警结果自己被当杀人凶手吊起来打最后一枪没打死,两枪才打死的案例,要不怎么说生容易,活也容易,就是生活不容易

知乎用户 陈哈哈 发表

因为打破了程序正义,司法机关有罪推定,现在是人人自危后的自发抵抗。

首先最核心的,强奸既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国际上主流认定标准有三种说法,1 是接触论,2 是插入论,3 是射精论。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性侵案,采用的是接触论,对于成年人采用的是插入论。这个是最重要的核心,你判强奸既遂证据链一定要能指向和符合这个认定标准。
那我们来捋一捋其中的瑕疵:
1. 未清洗的内裤未检测出男方 DNA 分型,这个其实是对男方非常有利的证据,因为基本推翻了插入论。
2. 在行车记录仪中,男方亲口承认了强暴,没错,但是这能说明什么,大部分人都不会很了解严格的认定标准,男方口中和心中认为的强暴和司法认定中的强奸真的是一个概念吗?所以很多人拿这个证据说事,不好意思,最多只能佐证。
3. 瘀伤和拉扯,瘀伤无法证明产生的原因,毕竟双方衣物完整,没有拉扯痕迹,你怎么知道瘀伤不是为了阻止烧窗帘导致的?双方拉扯?监控录像显示的双方在电梯拉扯,这个就更扯了,请问这个行为和本案的强奸有什么关系?2 个人在电梯里拉扯和是否发生强奸既遂有关联吗?
其他什么事后双方家长继续协商立刻领证和房产加名,以及警方接入斡旋的离谱操作就不说了。

列出来的所谓证据,能证明强奸未遂或者发生了边缘性行为就不错了,强奸既遂你凭什么这么判?
如果靠口供就能定罪,你找找最近 20 年领到国家赔偿的那些冤案,哪个案件不是口供充分的?
这场审判,证据与法官的审判之间,借用三体里的话来形容:
“与罗辑不同,她没感觉到这是一场生死决斗,只感觉这是一盘棋,她平静地在棋盘前坐下,想好了各种开局,假设了对方的各种棋路并一一想好应对的方法,她准备用一生的时间下这盘棋。

但对方没有移动一枚棋子,而是抓起棋盘向她劈头盖脸砸过来。”

知乎用户 吾云飞 发表

并不是为一些公开杀人灭门惨案洗白,现在这些惨案居然不知道背后原因,更早张扣扣灭门惨案如果不报道新闻拜访张扣扣,那猜测张扣扣是因为小事错误…… 去灭门?

还有个采访最完全恶的生物不能叫人,记者大概问想干嘛一类生物说对记者说想把你弄死如果不是这锁链奸笑讲的,记者脸瞬间白了怕的吓到了。

这个案件把隐私看的如此之重,怎么同事被杀隐私不重要主动发出来?不过还是通过隐私掩盖错误罢了。

这些案件争议巨大法律法规判是符合要求,很多错误关注点那是不能谈不能回答,还要通过隐私法律捆绑所有问的闭嘴。

回答下面评论 @太阳

装什么理中客,换个几次被删除方式骂人,开头不为洗白没看看见,为他妈复仇不应该?说了任何法律情理有问题?看看现在湖北女生被汽油烧不讲任何东西魔法伤害,就你知道法律?灭门和惨案犯人到死都闭嘴了,判张扣扣那个法官下马了理中客知道?如果不采访法官什么事下马?

知乎用户 追尾巴的猫 发表

对错先不论,我只是不太明白,为什么都在对着法院输出,这么多人不了解我国司法流程吗?

决定判决结果的,主要在检察院,不在法院。

庭审阶段属于结算动画,基本是走个过场。

………… 补充…………

以一个刑事案件为例,刑事犯罪产生时,公安接到报案,或者自己主动立案,进行调查,当公安认为有必要逮捕嫌疑人时,会进行抓捕拘留,注意,只是拘留,而非真正的逮捕,逮捕需要公安在拘留后向检察院申请批准,检察院批准后,公安才有权逮捕,否则拘留时间到期后,公安就要放人。

之后,公安办案,就基本是在检察院的指导下进行的,以什么罪名嫌疑逮捕,都不是公安定的,而是检察院,公安的主导权只在案件没有上报检察院之前。

行政案件就基本都停留在这个阶段,所以民众普遍觉得公安办事喜欢和稀泥,不和稀泥,很多本是家长里短的事情转变成了刑事案件,可没有后悔药吃,而且转变刑事也代表着公安的工作量又要加大了,所以很多没有恶性后果的事情,公安都倾向于让当事双方私下和解,上升到刑事,就是不死不休的局面。

然后检察院接收案件后,公安就在检察院的领导下进行调查工作,调查和逮捕工作完成后,最终由检察院整理案宗,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如果是,便要组织罗列罪名和证据,向法院提起公诉,事情到了这一阶段,整个案件就基本尘埃落定了。

刑事案件基本都是检察院提起公诉。

至于法院和律师的作用,比如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罪名是经济犯罪,提议判刑 5-10 年,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给你裁量是判 5 年还是判 10 年,或者有更多补充证据,给你干到 3-5 年,至于无罪,几乎不可能。

偶尔的例外,多是因为案件本身诉讼罪名太离谱,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捅到了高院,甚至最高院和最高检。

那么这个强奸案,一审法院判了 3 年,而强奸罪名的刑期是 3-10 年,法院采用了最低档,二审法院提议过缓刑,但是被拒绝了,不用想也知道,缓刑的代价就是直接认罪认罚,如此才能适用从轻量刑,不签认罪,所以二审只能维持原判,因为最低就是三年。

所以法院的态度其实蛮清楚的,已经在尽力轻判了,那么为什么不判无罪呢?我想我说的够清楚了,检察院把罪名给你定死了。

检察院不松口,三审四审,依然是维持原判。

知乎用户 千叶真名 发表

当年彩礼是怎么被消灭的呢

首先是地主阶级被消灭了,旧社会的女性大部分都在地主家里当丫鬟和小妾,没有被地主看上的女性是稀缺资源。如果你没有钱买女人,就会光棍一辈子。消灭了地主阶级和推广一夫一妻制后社会上的女性大大的增加了,结婚不再是一件昂贵的事情。

其次是人口流动在新中国建国早期被遏制了,人口流动由于严格的户籍制度和省市出入通行证制度被卡死了,导致女性只能在本地寻找伴侣。

但是现代的情况已经发生了改变。

一方面是计划生育和长期重男轻女风俗陋习导致的男女性别失衡,另一方面是内地和沿海发达地区经济差距和人口流动。

你会注意到沿海发达省份的彩礼现象并不严重,因为大量青年女性移居到浙江上海等地,她们面对的反而是社交圈内优质男性偏少的问题,对于当地男性来说,女性并不是一种稀缺资源。但是经济欠发达的内地的彩礼现象在死灰复燃,因为这些地区的男性又回到了 “买老婆” 的时代。

或者说,欠发达地区的男性是要出很多钱才能让女方回心转意留在本省不跑去发达省市,而发达地区的男性的户口就是他们最大的 “彩礼”,不光一分钱都不出,很多女性为了逃离她们落后的家乡还愿意倒贴。

用欧美亚文化的说法就是在 Incel 男和女权之间其实还有个阿尔法男,阿尔法男把大部分优质女性资源卷走了,才导致了 Incel 男危机。不过 Incel 男和女权在网上吵翻天,阿尔法男则是完美隐身的。

沪爷京爷就是那个阿尔法男。沪爷京爷的女性版本就是所谓的江浙沪独生女小公主,她们根本不缺钱,缺的是靠谱的男人(以及高学历 les),要什么彩礼。

小镇做题男最大的梦想是靠做题家身份让江浙沪独生女看上,小镇做题女最大的梦想是让沪爷京爷公子哥看上,被淘汰了才会退一步考虑用落后省份的彩礼风俗解决婚姻大事。这些男女其实是同一类人。

Incel 男经常用 “现在的女人都喜欢倒贴外国人” 来渲染一种中国男性危机,实际上真正抢走大部分女性资源的人根本不在国外,而是跟他们一样的中国人,只不过人家的户口比你更高级一点。

你在内地当月薪 3000 的小镇做题家当然觉得现在的女人都是女权所以看不上自己,换一个深圳大厂程序员刚入职一年就 25 万,实习期就有一群女的开始围上去了。

男女对立的背后也是一种地域间不平衡的对立和底层互害罢了。

当小镇做题家意识到沪爷京爷这种阿尔法男的存在的时候,他们的性压抑斗争对象就不再是女权了,而是全球化。因为全球化经济让上海这种地方得益。他们会幻想只要中国闭关锁国停止国际贸易,上海就会退化回小渔村,而自己所在的二三线会重建老国企重镇的辉煌,成为女性倒贴省。

那就是和 MAGA 一路人了。

知乎用户 路人甲 发表

1、答记者问中选择的忽略了之前对婚姻彩礼的规定,直接无视现在越来越高的高彩礼现象。一般默认 / 默许高彩礼,在判这个 qj 案的时候又选择性的忽略。并提出 “我们也呼吁社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法治思维破除 “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 等错误观念,让法治文明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这种假大空不切实际的谎话。

湖南高院在线直播一场彩礼案件,男方给女方花费 50w 元,见面三次闪婚,婚后未共同生活,法院竟然判只需要返回 25w 元,结果就是女子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一份不退,拘留 15 天。说好的 “彩礼捆绑权利” 等错误观念呢?拿彩礼考虑高彩礼是传统,是习风俗,订婚 x 行为就是破除 “订婚就有性权利” 忽略传统和习俗?

没有哪个规定说诈骗犯不能是女的,不能使用色相吧?是大同中院错了呢,还是湖南高院错了呢?如何证明女方不是借彩礼之名进行诈骗之实呢?

2、基本完全采取女方单方面说辞,男方举证全部驳回,未给明确原因(或者说大家没有听说)。忽视房子不加名就告 qj 的事实(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如果房子加名是未 qj,不加名就告 qj 这种情况到底打了谁的脸?

3、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送检的女方内裤、下体擦拭物上可疑斑迹中,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双方有实质性性行为。这种事实情况下让大家相信 qj 成功发生了 x 行为,很难让人信服。

4、针对大众舆论未采取有效的解答,只选择性的公布。是否真的强迫?是否 qj 成功还是未遂?要重证据,而不是重口供,全靠 1 张嘴。

当前高彩礼已成全国性的现象,大同中院不但不进行正确疏导反而加剧矛盾。让要索要高彩礼,房子加名这种现象愈演愈烈!你说大众反应能不强烈吗?

5、程序不正义,则结果不正义!这不是舆论裹挟,而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大众需要的是真相,完完整整毫无争议的真相!答记者问明显不能满足。


从男方视角看这个事件。

山西大同阳高县,两个农村(疑似)出来货车司机靠开开车为生,当地习俗彩礼要 20w,加上杂七杂八要 30w 才能娶到媳妇,并且要县城买房买车。

席父为了儿子能娶媳妇,劳碌奔波开大车攒钱娶媳妇,2017 年花费一生积蓄在县城花 20w + 给儿子买套房娶媳妇用,买房、装修总共花了 40 万。

儿子老实本分自己找不媳妇,2023 年 1 月 30 日通过婚姻中介介绍,27 岁合同工席某某认识一个 24 岁无业游民的大专姑娘吴某某,姑娘要彩礼 18.8 万元和 7.2 克金戒指和掏空家底购买房子加姑娘名字,不加名不结婚。结婚总成本 40w 房子 + 18.8w 彩礼 + 4w 金戒指。

经过 3 个月的交往 2023 年 5 月 1 日,按照老家习俗双方订婚。订婚期间签署多份婚前协议他拿婚姻当爱情,女方拿婚姻当生意。

2023 年 5 月 2 日下午,两个即将进入婚姻殿堂的小夫妻在婚房内发生 x 关系(争议点),女方报帽子叔叔 qj。老实的席某某为了和 “未来的丈母娘” 表忠心,承诺对女方负责“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被下套录音拿证据,最终被未婚妻送入牢房。男方拿对方当长辈当丈母娘表忠心,别人拿他当凯子套话录音保存证据(这是订罪的关键证据!)

这孩子真单纯,这不就是欺负老实人嘛!

席某某父母相信自己的儿子,未来的 711 年内,两个老人拖着年迈的身体四处奔波为儿子 “伸冤”!

为什么很多人反映强烈?

1、合同工没有正式工作,低学历,低收入,大专,是多少社会青年的真实写照?他像不像身边的某个同学、朋友和亲戚?

2、为了娶媳妇,掏空家里积蓄,女方要在县城买房,村里建房,镇上买房都不行,这又绝大多数县城年青年娶媳妇的真实写照!这像不像每天发生在身边,亲戚朋友娶媳妇的真实反应?

3、高价婚姻:彩礼 18.8w,要县城房子要车子,房子加名,这又是绝多数县城青年结婚过程的真实写照!这像不像你正在交往的女朋友、即将结婚的未婚妻、刚刚相亲的女青年的真实结婚要求?

4、订婚后发生关系,房子不加名字就告 qj(男方承诺同意在两人结婚一年后,在房本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并且此协议是在婚介所作为证人的情况下写的。发生关系后在派出所商定 5 月 5 日加名字,当天因某种原因房子加名字没有成功,当天 5 月 5 日席某某被公安局带走拘留了,罪名是涉嫌强奸),而且不退彩礼。

席某某就是绝大多数青年男性的真实写照,他的结婚经历也是绝多数青年的真实写照,然后你告诉他们,他们为了结婚被未来的媳妇送进监狱了?还连累年迈的父母在外四处奔波为自己伸冤?

高彩礼给了,金戒指买了,农村人在县城房子买了,婚订了,即将持证上岗的小夫妻亲热一下,然后给送监狱去了?

试想想,哪个男的谁能接受?谁能接受?谁能接受?你还会选择结婚吗?你还会给高彩礼吗?你还会房子加女方名字吗?

这堵上多少想要高彩礼,房子加名,想趁结婚捞一笔的姑娘的财路?这种割完韭菜在刨根的绝户行为,哪个男的敢娶媳妇,他如何知道,女方不满足要求,是不是就设局蹲监狱? 然后换下一个凯子继续钓?

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男女)反应如此强烈的原因!


政法大学专家过来科普,即使结婚了,女方告你 qj,你就是违背妇女意愿,就是 qj,qj 不区分身份,只看是否违背意愿。甚至失足妇女在卖 y 的过程中告你 qj,你也是违背妇女意愿,也是 qj。


据传言 2025 年全国第一季度结婚人数只有 89w 对,山西大同这个案子出来之后,还有继续下降的空间。

大同中院的战斗力,真的抵得上百万雄师啊!

知乎用户 聆听​ 发表

一般来说凡事都有一个基本原则

这件事的基本原则就是:

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

污染者和受益者都不是大家

所以冤有头债有主,出门左转德政府

知乎用户 生产队的驴​ 发表

On this land,

first they condemned truck drivers, I said nothing, for I wasn’t a truck driver;

then they targeted subway riders, I said nothing, for I never took the subway;

later they harassed migrant husbands, I said nothing, for I wasn’t a husband;

thereafter they extorted from boyfriends, I said nothing, for I had no plans to wed;

finally they came for me, and no one was left to speak for me.

知乎用户 沉默者 发表

为什么,就是因为人们心理还有良知,良知告诉人们这件事情非常不对劲!

不谈那些本来屁股都歪的言论。明显的是带节奏。我也不想谈,判罚正确性与否的问题,反应强烈肯定是这个问题争论最多。

但是无论如何,人们都会得到一个问题或者思考,如何保卫自己的婚姻。或者说,如何保卫自己的家!自己的家!家!

婚姻和家在中国传统观念上某种意义上是等同的!现在婚姻人人自危,那么离家破还远吗?

要我说,这个是西方在中国传统文化上进行的颜色革命!中国的传统观念是什么? 孔子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指学习并提高自身素养,齐家是指成立家庭成为国家最基本的单元,治国好理解治理国家,平天下就是让国家没有内外忧患。所有的红旗下的中国人,都是受到的教育是这个。人民军队也是在保家卫国的口号下慨然赴死,才打出了 1vs38 的气魄,才有了 1v 五常的底气,才能被抬进联合国,成为上三常之一。

但是现在呢,新婚姻法不需要家长就可以成家,416 天下大同可以无视事实证据宣告强奸,更有甚者军嫂婚内出轨被判断无罪等等等等。

这破坏的是什么? 中国的家庭组成,中国的家庭信任,还有中国的家庭基础!哦,以保护妇女权益的名义。尊重妇女的同意权,处置权巴拉巴拉的。

家没了组成,没了信任,没了基础,家还有意义? 没了家,中国的军人口号中保家卫国怎么执行? 我都没家了,这个国我又是为谁卫的?

所以说在想到中国没有家的后果后,才猛然发觉,这些荒诞的演出何尝不是在家庭和婚姻上,在中国传统观念上,甚至中国国本上进行的颜色革命。

如此后果,想起来是背后冷汗!

好在席 XX 具有很刚的父母,好在席 XX 的辩护律师妙招频出,现在这事人尽皆知!甚至央视网,人民网代表党关注了这事!并且全面进行了客观详细的报道,继续将这个事情扩散出去。甚至那个明眼人都能看出罪名有问题,证据链有问题的矛盾重重的检察长 Q&A 都全文一字不落的全文刊登,就差署名了。就是为了削人的时候,能够大快人心,才能以正视听!

有节奏党还拿着央视网和人民网当枪使,国家支持什么什么巴拉巴拉。

呵呵,人民网和央视网只是不希望人民内部矛盾变成阶级矛盾。因为,阶级斗争是要流血的!

知乎用户 光还在地球​ 发表

因为揭开了公检法的遮羞布,案件证据不足也能够硬判

其实揭开遮羞布的案件很多,比起证据不足,没有证据、硬造证据来判的也不少,但为什么大同案就这么热烈,因为关注度高呀,关注度高大家讨论热情就高,然后发现公检法三家穿一条裤子,案子证据明显不足也能判决

该案虽然不是证据最不足的,但该案必将在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因为强奸罪这个曾经人人喊打的罪名在该案后会逐渐的去污化,就跟扶老人在彭宇案后被视为一种高风险行为,老人摔倒人们的第一反应是讹钱一样,而说到强奸,以后人们的第一反应也都是怀疑是不是诬告了

为什么会这样,根本不在于是否真的发生了强奸、彭宇是不是真的撞了老人,根本在于我国的司法体制就是儿戏,法庭判案胡判乱判,不讲其他证据只靠对口供,口供怎么获得的也不知道,你下判决排除合理怀疑了吗?男方有没有那么一点可能是真的没插入?你能证明真的发生插入行为了吗?你释法能说服哪怕一半的人吗?这可是刑事案件

所以,根本问题不在于个案如何判决,根本问题在于二审名存实亡,在于司法体制缺少监督

知乎用户 陆仁贾 发表

如果说在一般强奸案中,女性相对于男性是弱势方。

那么在这个案子里,男方相对于执法机构来说就是弱势方。

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

弱势方的转换直接导致了两级分化,甚至极端化。

我知道很多人不认可 “我弱我有理” 这个理论,但是在舆论传播领域,真的就是“弱传播”。

这就是舆论场里很难搞的一件事:强权出于某种目的强制要求群众接受某种叙事,反而会引发更大的反弹。

说难听一点,就是强权在舆论场里对反对者进行了精神强暴

只能说国内机构即想要占领舆论高地,又没有占领高地的能力。

这一点从美利坚自爆前,其远程养殖能力可见一斑。

知乎用户 面对着守望 发表

因为双标啊

法律不认可订婚就是两口子,给了彩礼也不能碰,也没有反对房子莫名其妙就分给女方一半。

男方给女方彩礼和房子,就要按社会风俗来衡量

男方给了钱,认为女方就是他的人了,就成了封建陋习,就撇来社会风俗,让法律重拳出击。

都退一步,女方不要彩礼,不要房子,不要男方出结婚的一切钱,对等付出。男方也尊重女性,视对方为独立的,有尊严的个体。

那对这个动手动脚的家伙,我第一个唾弃他!

知乎用户 二阶求岛 发表

热度过去了吧?官方表态足够清晰吧?央视也解释了吧?还是忍不住说两句。

央视的案情详解,回避了太多信息。说男方虽然写了悔过信,但并无悔罪之意,所以不能适用缓刑;说女方高风亮节,说可以不告,只要提前房产加名就行,谁叫男方不同意的?

云山雾罩,必有反转,别又是婚介所的套路吧?

哥们已经被关了两年了,还要怎么样?支持男方家打官司至最高人民法院。

感谢科普,现在才知道哪怕处女膜没破,阴道无精斑都可以定罪强奸。而且,并不是拿到结婚证就保险了,一样可以告你家暴,夺走你的房子,还要直接从你的工资卡里扣赡养费

根据其他版本领先国家经验,你是惹不起的,真的惹不起。建议大家去东南亚,或者提前微信转账几百块,或者玩原神吧。。。

知乎用户 害怕睡觉​ 发表

因为实在太违反正常人的逻辑。

处女膜完整、检测不到 DNA= 强奸

女方在事发后联系男方要求房产证加名 = 不构成索取财物

证据确凿、男方死不认罪 = 从轻处罚

还有所谓的性同意和所谓的妇女意愿,现在已经演化到:

给彩礼不等于同意,订婚不等于同意,结婚不等于同意,同意不等于同意。

这种薛定谔的同意状态 + 0 成本 0 风险仙人跳勒索财物 + 不看证据看女方说辞断案;

简直是荒谬到了极点。

比鼠头鸭脖还要离谱的操作。

知乎用户 迦勒底精神病医院 发表

大同最好吃的小吃之一是浑源凉粉

小学的暑假在家属院玩儿一下午

吃一碗粉儿,加一个韭菜鸡蛋馅饼,吹吹晚风

还能接着在家属院玩儿一晚上

那一碗粉儿里有我最快乐的童年

然而,20 年过去了,现在衙门却没人在乎六子到底吃了几碗粉了,也分不清断案的是不是讲茶大堂

知乎用户 水陌轻寒 发表

因为大同订婚强奸案暴露了一个可怕的事实:并不是证据确凿了才去抓人,而是抓了人就会证据确凿。正如,当你被抓的那一刻开始,你是不是真的有罪不重要,你已经是个期货死人了。

知乎用户 CrazyJ20 发表

因为无法说服所有人。

这个案情。。。大致可以认为男女订婚后上床。

但是可能是因为什么原因闹掰了,女方忽然不干,然后男方认为女方才开玩笑或者玩情趣,所以继续搞。。。没想到女方真的不干。

其实这种事情女方不干后就算了,毕竟都双方订婚了,而且男方又没破你的处(没流血啊)。

结果女方认为自己有理由就上告了。

这种事情怎么说呢,没办法的。

这种情况闹大的根源是双方订婚了,而不是简单的男女朋友,如果是男女朋友不会闹得这么大。

订婚和结婚有什么区别?

所以法官从法律角度看没问题,但从情理的角度看是绝对有问题的。

男方或许有错,但绝对不应该 3 年,哪怕判个半甚至 1 年都不会有这么大的反响。

知乎用户 梦想屠龙的少年 发表

作为一位男性,我反而是特别反对婚前性行为的。就你再精虫上脑,你也一定要等到领证之后。

就算你领了证,她都不一定是你的,更何况还没领证。而且我们国家关于强奸罪的刑罚还是很重的。

正常情况下,我们认为,处女膜完整没有检测到男性 DNA,应该是强奸未遂,但是法院偏偏判了强奸既遂。

而且这个女的,她的反应是加钱或者报警。完全没有情感可言。但她偏偏是最大的受害者。

我们同情这个男的。但这个事情就告诉你,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很多事缺了好几辈子的. 德形 (涨彩礼),但是他不违法。

最后,我劝告广大男性同胞,一定不要有婚前性行为。而且你平时也要管住自己下半身,不要放纵自己,有多少事没办成,都是坏在自以为是的玩弄女人身上。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因为屁股决定脑袋

12 年前,帝都发生了震惊全国的李天一案,著名红歌将军之子,海淀银枪小霸王率领一帮恶少,挟持民女,逼良为娼,对受害人实施了惨无人道的轮奸

虽然案子有很多疑点,比如:

1. 监控表明,受害人虽大量饮酒,但意识清醒,无论是在离开酒吧时、金鼎轩就餐和独自如厕时、自愿随行前往李家车库时、进入湖北大厦时,均自主跟随、行动自如(一个陪酒女,在酒吧包厢服务完客户,跟着人家又吃宵夜又去宾馆,你说这不是深夜出台是正常交友?意识到自己要陷入危险境地了,在对方没有用凶器抵住要害或扼住口鼻的情况下,为什么不求助不呼救?)

2. 案发后收取了李天一 2000 块钱嫖资(你被人轮奸了,会收钱嘛?)

3. 受害人没有第一时间报案,而是向酒吧皮条客求助,通过酒吧皮条客联系李家索要 50 万元经济补偿(熟悉不熟悉?被强奸了不是第一时间愤而报案,也不是羞于启齿选择隐忍,而是直接跟犯罪嫌疑人讨价还价?)

但是,当年性别对立还不成气候,在仇官仇富的社会环境下,人人喊打的是李启铭和他爹李刚药八刀和他东拼西凑 20 万买儿子命的军代表父亲,当然也少不了我们的红歌将军和他作威作福的红二代

于是,公安机关严谨规范的表述 “轮流发生性关系” 成了你们调侃的对象

清华教授的言论 “强奸陪酒女危害小” 被骂到全国道歉

受害人虽然从事陪酒女这个下三滥的行当,却被其辩护人律师硬生生洗成了一朵白莲花,塑造了完美受害人角色

在汹涌的舆论下,案件定性由嫖娼存疑迅速坐实为强奸铁案,17 岁未成年的主犯,被处以顶格判罚,锒铛入狱

任何质疑该案件判罚的人被你们扣上水军的帽子肆意攻讦

当年你们怒骂,你们狂欢,是因为你们认为:能去天上人间、三里屯酒吧消费的都是富家恶少,都是社会渣滓,而他们欺压的对象,是和你一般弱小无助的普通人,无关乎程序正义和物证为王,他们就是活该受罚

现在,世道变了,货拉拉、清华腚姐、川大张薇。。。原来遭天谴的不仅仅是那些无恶不作的商贾官宦,你一介老实为人的平头百姓,谁也没招,谁也没惹,也可能一不小心就着了她们的道,陷入可能万劫不复的深渊

所以,当你们发现她们现在可以滥用 “性同意” 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斩男时,开始感受到了脖颈处的强烈寒意

轮到你们头上了,你们慌了,仅此而已

知乎用户 苍山如海 发表

本案中反应强烈的声音主要有三种。

一是这样法治谁能保护我的熟人关系 / 亲密关系?

二是既然亲密关系都这样了我还有必要结婚吗?

三是刑事案件无罪率为什么还这么低?

对于第一点,熟人关系 / 亲密关系本身的崩解是无法改变的社会进程,现代社会把所有人从固定的社会关系里解放出来,市场经济和互联网使得帝国可以不经过任何小共同体就将治理延伸至网格,最核心的权责单元——家庭 / 家族不再具有基层治理的责任,所谓家国一体,忠孝同构的传统理论依据彻底破产,现在人人都知道,忠孝之间没有一点关系,一个爱国者完全可以终身不婚不育。

在这种情况下,帝国的、现代治理的法治自然会顺理成章的摧毁封建的、传统治理的道德伦理,乡里乡亲的熟人社会不再是一种保证,也没有任何东西会来保护这些熟人关系 / 亲密关系。恰恰相反,这些关系反而成了构成强奸的背景,冰冷的统计数据告诉我们,70% 的强奸都是在熟人之间发生的,司法实务只不过是在响应这种统计,它不是超前的引导了这个过程,只是这种过程的一个滞后的体现。

本案中很少会有人拿路边的陌生女人来举例诬告,都是以身边人为例发散恐惧,期望法治能有所调整,保护家庭 / 类家庭的亲密关系。但法治真能吗?我看是不切实际的,这些关系本来就具有两面性,在子女怒斥父母老登的时候,更多的父母在毫不留情的摧残孩子,有些女性在诬告男方强奸,但 70% 的强奸都是熟人强奸,法治的进程只能是进一步摧残熟人关系 / 亲密关系,而不可能相反,很多人认为本案定强奸定三年没有道理,但是我相信迟早有一天(十年之内)帝国的法治就会进步到美国的程度,光家暴就可判处三年以上的重罪,到那时我们就不用纠结男方是否真的强奸了,因为男方的非法拘禁、抢夺手机、暴力行为加起来足够他赔的倾家荡产,当然,说不定到那时候还是能再加一项强奸。

这就是美国,你就偷着乐吧。

对于第二点,不得不遗憾的面对现代婚姻其实毫无意义的这一现实,目前来看还是有很多权益是和法定婚姻绑定的,而且法律也保护法定婚姻,但还是那句话,不出十年这些东西都会解绑的,还是看看隔壁的美国,结婚除了让你倾家荡产之外不会有别的用处,离婚了抚养费都能让你破产。

那么你为什么还要结婚呢?当然是因为爱!现代文明所歌颂的爱情就是这种东西,过去需要冒着被人打死、被家族家法惩罚、被浸猪笼万人所指的风险去追求的东西,在现代也需要付出差不多的代价,你得把任何时候都能把你一刀毙命的危险交到一个你信任她 / 他超过信任你自己的人手上,不是因为有法治 / 伦理道德 / 乡土人情 / 契约关系在保护你,而是因为你爱她,所以甘愿受此风险。

当然,我们都心知肚明,这个世界上能获得爱也能爱人的人大概不超过 10%。

剩下的人怎么办?

只有天知道。

对于第三点,现在很多外行已经彻底讨论昏头了,自己都搞不懂自己在诉求什么又应该找谁麻烦,我看的心里都着急。

一切不以检方权力 / 考核制度为攻击目标的讨论都是毫无意义的。

特别是绝大多数直接攻击帝国司法的回答,攻击司法最后责任只会给到法院,法院作为几乎没有权力但要承担所有责任的最终端根本无所谓这些吊事,虱子多了不怕痒,它要承担的责任至少有一半以上都是它根本解决不了的(说的就是你,执行),你再给他十万个解决不了的问题也是毫无意义的,难道你指望让法院去管检方和公安?来搞笑的吧。

无罪率低,辩护难的现状只有一个原因,就是检方的公司考核里包括了无罪率这一项,多的不用变,让他把无罪案件的扣分从 10 改到 0.1,国家赔偿专项拨款,至少能解决一半问题。再给法院一个 1% 起跳的无罪率考核,我们律师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就会有一个极速飙升。

要相信考核,考核才是问题的关键。当然,这样搞舆情肯定要反向汹涌的,希望本案中的众怒到时候也能对冲一下对面的众怒,别到时候又合流了。

知乎用户 天降神农 发表

人们反应强烈,是因为本案二审判处的强奸既遂的证据链不完整,无法证明强奸既遂。

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在此案收到舆论关注后,接受了记者采访,并阐述了为何二审依然判处嫌疑人强奸既遂。首先,审判长站出来接受采访,其目的是为了向大众说明情况,陈述判决的合理性。因此审判长大概率是拿出了专业法律人事认为的,足以判处强奸既遂的证据,如果你认为,审判长因为另外的原因,不公布全部的证据,也可以。我只是试图证明,该采访因为拿出的证据不足以判处被告人强奸既遂,以致大众讨论,反映强烈。

至于被告人母亲所披露的有关处女膜和内裤的内容,不足采信,因为她站在自己儿子一方,可以只公布有利于其子的证据,同时我也相信,审判长是中立的,所以只分析审判长所公布的证据。

我国的强奸罪,采取的是插入说,即必须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的生殖器,才可判处强奸既遂。所以强奸既遂的判决,必须能证明被告人的生殖器插入了其女友的生殖器。

并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此为前提。

1. 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案发之后发生的事情,不能证明席某某曾经违反了妇女意愿,只能证明在事发后,双方存在分歧,产生了较为激烈的肢体接触。所以此证据和强奸既遂的认定没有太多的关联。

2. 被害人身体受伤,手腕双臂有淤青。

审判长应当说明,此淤青是否是事发前留下的。根据第一点,双方曾在事后发生过拖拽等肢体接触,这同样有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淤青,如果要证明席某某强奸,必须要证明淤青是在事发前造成的。

3. 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

这点可以证明,双方曾一起躺在这个床上,并产生肢体接触,所以出现了混合的 dna 分型。床上遗留的精斑,也无法证明是他在和被害人一起时留下的,也可能是在事发之前几天或者几十小时留下的,独身男性的床上出现精斑,并不稀奇。即使可以证明此精斑是事发时留下的,也只能证明双方发生了性行为(边缘性行为或者实质性行为)。

4.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

窗帘被拉下无法直接证明任何事情,至于客厅窗帘点燃,同样也是事后发生的事情,可能涉及到纵火罪等其他案件。

5. 席某某在电话录音,行车记录仪和口供中均承认对被害人实施了强暴。

此点涉及的所有,均为被告的供述,根据引用法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就不能认定有罪。上述证据经过分析,均不能证明席某某违背了妇女意愿,也不能证明发生了插入式性行为,所以仅有供述,完全无法定罪。且席某某可以说,我并不知道强暴的成立条件,我认为我们躺在一起,抱抱亲亲,就是强暴。甚至可以说,我听成强抱了。无论如何,口供不能定罪,解释的余地太大了。

这就是审判长所提供的所有判罚证据,可以说,完全无法证明被告人的强暴行为。

我认为法院应当在保护被害人隐私的基础上出具更多判决证据,例如房间内的视频或者录像,被害人阴道是否有损伤,阴道内和内裤上是否检测出了被告人 dna,被害人的衣服是否遭受了撕扯,有没有破损,在被害人衣物上是否存在被告人 dna 分型等证据。

现如今审判长的陈述,不仅没有达到其陈述判决合理性的目的,还激起了舆论风波,更是为一些别有用心者制造了推波助澜的工具。我希望犯罪者收到惩罚,被害者的诉求得到伸张,司法不是为谁创造利益,而是为谁守护自己的利益,不要总是在赢的时候才相信司法。

知乎用户 风七 发表

这个案件涉及受害人隐私,部分证据是男方透漏的,法院训诫了男方并未进一步透漏关键证据,外界说的证据不确凿或无法判定强奸罪或无法判定强奸罪既遂等观点均是其个人推测,他们又没见证据清单更没阅卷。

许多人错误地代入了男性视角,甚至恐慌自己与女性交媾后被诬告强奸无法脱罪。

知乎用户 八云的饭团​​ 发表

我觉得这案件是对我个人观念的一次重大冲击,其中有四点我想不明白,也无法理解,只能解释为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文化、观念有显著差异。前一脚还为浙江六小龙骄傲,后一脚就被浙江采茶农打脸,感觉就像生活在不同的世界。

不知道有没有人和我的想法一样,不知道有没有人和我一样感觉沉重,不吐不快。

一、男方在订婚仪式流程中(第二天)提出性交要求,我不能理解。

就是买了钻戒给女朋友,也不能当晚主动提啊。女孩子不觉得你别有用心,不觉得你以物易物,不觉得你之前的(好)表现,就是为了功利性的回报——睡她?

洪迈的《容斋随笔》说人生四大喜里有 “洞房花烛夜”,但是现在结婚、订婚当天,男女双方就是最累的工具人,旁人调侃一个 “今天晚上你们享受一下”,男女双方都要给你个白眼。

订婚急色,这是多功利性的表现啊,花钱买人是吧。

各地有差异,像我们这里如果公开订婚,多半双方把该做的不该做的都做过了,除了考虑在订婚、结婚仪式空隙,特意体验个婚纱、礼服刺激,像《英国病人》那样的偷,真没有这时候兑现性资格的。

二、女方拒绝后,男方居然用强!我不能理解。

可能我就是城里人里的废物吧,像我这种上了小学,上了中学,上了大学的废物,DNA 都刻上了行动听上面指挥的烙印,你就是弄个毫无抵抗之力的妹子,我也做不到强她。

能强她的人,高中之前就被筛过了吧。

而且,是订婚第二天 “回门”,在自家里违背女方意志,在电梯间拉拽女方?

要在你家人、亲戚、楼道邻居可能撞破的情况下做这事?女孩喊一嗓子那不社死?

在社区留下 “那谁谁谁家两口子,第一次做的时候喊得整栋楼都听到了” 的美名?

三、女方用烧窗帘、逃跑等方式反抗男方的侵犯,我不能理解。

哪个男人谈恋爱没有急色的时候,你以为猴急都是定住七仙女去吃蟠桃?

正常情况下,女方说 “不行,你再乱来我就生气了”,不就得了?

这两个人真的是谈了半年的男女朋友?订了婚的未婚夫妇?

男方把女方当妓女,女方把男方当罪犯?

四、女方报案男方强奸,我不能理解。

虽然和法律有冲突,但各位扪心自问一下,你和你老婆谈恋爱的时候,如果真的强行越过了底线,你老婆二话不说报警送你坐牢?

各位和自家老婆正式行周公之礼前,已经经历过多少次 “手足口” 相关的打擦边球了,在感情已经建立基础到谈婚论嫁,性交流已经有基础到只差临门一脚时,你真的犯了错误,在裁判哨响之后还射门,你老婆会红牌把你罚下场么?

女孩可能看的很膈应,可这双方是相爱的双方啊,这份毫不犹豫才看起来让人心寒。

如果我作为女孩的兄弟,听说未来的姐妹夫做出这种事,我会问她三个问题。

1、你们感情基础怎样,他对你是不是真心。

2、他以前也有过这种暴力行为吗?你觉得他以后会不会改正?

3、把这点也考虑上,你还想不想和他继续下去?

你觉得我作为一个旁观者会义愤填膺的上去打他一顿,然后直接报案强奸?那才是狗拿耗子。

如果她的回答都是负面的,要么恩断义绝,陪女孩去报案,要么她考虑到名声难听,以及这些时间的恋爱情分,私了或不了了之,这是她该决定的事。

而如果她不肯定又不拒绝,那要男方摆酒,当两边亲戚长辈面前向女孩赔礼,当众承诺以后不能暴力,两人经济权控制上偏向女方,再观察一段时间接受考验。

女孩肯定?哪个女孩会说 “他强奸我没事儿的”,女孩子害羞,也要脸,就像黄药师问程瑶迦一样

“你喜欢他?”

摇头

“你不喜欢他?”

又摇头

还逼人说出口?

所以我不能理解一审时女方报案强奸,后来又尝试积极原谅男方的剧情发展,在我看来报案强奸就是双方鱼死网破,再无回旋余地,想要继续过,就走流程私了。报案之后不光是感情破碎,女孩的安全也是个大问题,复合个屁呀,不怕男方报复吗?

我不能理解,大概是我社会经验太差了吧。

我看到这个案子的第一反应就是 “我根本压不住他,他力气太大了,我喊他妈妈来帮忙按住他,他妈妈一过来,他就不挣扎了。”

这个案子之所以公安积极调解,法院延期和轻判,我觉得主要不是证据不够,而是考虑到走到订婚这步的双方,感情基础已经很深厚了,社会关系也亲密,不宜公事公办让两家反目为仇。

所以这个案子出来之后,我受到的震动特别大,男方居然做出这种事,女方居然直接召唤铁拳,这 TMD 爱情是一坨屎吧。

这其实就和 “近亲属不必出庭作证” 的精神是一样的,保护 “亲亲相隐” 的权利,不提倡“大义灭亲”。

如果法律真的一开始就以铁的条款公事公办,不考虑这两个人恋爱状态,订婚事实的前提,“违背意愿了就是强奸”,那才真的是亲情沦丧,道德崩解。

从这个事件没有调解成功,被立案,就已经是必然的失败了。

我相信有很多人和我一样,想象不出一个毫无亲密关系的订婚状态,想象不出一个未婚妻告你强奸的场景。

合着这就是用钱在买卖人口,是吧?

知乎用户 暴躁的 XX​ 发表

补充:原答案出于我个人对彩礼的厌恶导致描述中对女方有部分主观的偏颇言论,修改表述。另外,之前回答的时候看到的言论还是以 “订婚了不应该算强奸” 居多,现在看评论区似乎变成了 STR 原教旨主义者的反攻~

初衷是想根据当地友人提供的信息写一下有些网友无法理解的男女双方行为。看了另一位答主的帖,觉得 TA 写的更贴切,那就是把这种保守地区的人当成思想封建的清朝人就好理解了~觉得这个比方更妙~

修改后答案———

因为绝大对数人都不清楚前因后果。他们以为这个案件就是一对订婚的情侣,男方想亲密接触,结果下体接触还没进去,女方因为各种原因反悔,报警强奸,然后男方被抓判刑。

这接近事实,但也只是一部分事实。只有了解事件前因后果,结合当地风俗你才知道为什么女方同意订婚却不同意发生关系,而男方不仅强上,还豪不避讳地承认这一点。

双方通过相亲认识——没多少感情基础,订婚结婚全凭家里谈好条件推进。婚介公司美化男方简历,学历、年龄造假。婚前协议约定:彩礼 18.8 万,婚前付 10 万,男方悔婚不退,女方悔婚退回。婚后再付 8.8 万,结婚一年后房产(大概价值 20 万)加女方名字。[小道消息:据说是因为男女生肖的问题,所以 23 年订婚要 24 年才结婚]

保守地区,处和非处的彩礼价格有差异。当地长期有通过婚前性行为进行彩礼杀价的做法,甚至通过让女方怀孕拿捏对方。

双方订婚第二天,回门宴后,事件发生,女方报警。

警察:(又来~见多了)都订婚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回去好好谈谈,男方认个错,写个保证书,结婚了就啥事都没有了。

女方妈妈:(婚前发生关系,传出去名声多不好,得赶快结婚)男方提前得了不该得的东西,要给我女儿名份,提前兑付要给的东西

男方妈妈:(人都是我家儿子的了,现在还提个 der 的条件,全县人都知道你女儿被人碰过了,还能卖个啥好价啊)都订婚了上个床怎么了?结婚还是要明年,8.8 万彩礼我们拿不出

女方哥哥:8.8 万彩礼可以先不给,先结婚,把房产名字加了

男方姐姐:我要报警,告女方诈骗!

知乎用户 小楼一夜听春雨​ 发表

因为法盲太多了,大部分人都是在借题发挥,接下来我就详细的说一下案件的几个焦点。

1. 订婚是否同意性行为?为何认定为强奸?

强奸案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在客观上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回归案件本身,首先女方在恋爱时期明确拒绝婚前性行为,案发时,男方遭拒后强行脱衣,女方一手被抓仍用另一手推挡,扯下榻榻米窗帘。事后女方急欲回家,男方夺手机反锁房门,女方烧窗帘自救,趁男方灭火逃至 13 楼呼救,被拖回后仍在电梯里反抗最终男方送其回家,女方一拿到手机即向母亲哭诉,并于当晚报警。不难看出,全程反抗明显,足以认定强迫事实据,并且以上所述皆与订婚无关。

2. 定罪证据,很多人认为证据并不完整以及处女膜未破裂,不足以判定为强奸。

实事是除了女方母亲与男方通话中承认外,男方侦察阶段供述的细节,女方被强奸的陈述,母亲证言,110 报警记录(女方泣不成声),行车记录仪,男方自认 “敢做敢当”,女方手腕淤青,窗帘被址、点燃现场,床单精斑,,电梯拖拽监控等均形成闭环。简单来说就是男方一开始就认罪并且交待了所有犯罪的过程与细节。

关于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首先处女膜状态是属于个人隐私,不应该公开披露。而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以及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案的依据。

3. 女方借婚姻索财或骗婚等经济纠纷,这个也是最复杂的,我个人是认为女方并没有借婚姻索财的。

首先双方是经婚介相识,订婚时付彩礼 10 万及金戒指,男方承诺婚后加名,案发后女方亲属为促成婚事,愿缓要彩礼,提前加名,但男方未回应,女方也从未以报警要挟并且女方无婚史与感情纠纷,所以并不存在骗婚。而且女方在男方诉讼立案之前已将彩礼退还婚介。

据我了解,双方是有一个订婚协议,这个协议里约定,彩礼一共是 18.8 万,定婚当天给 10 万元和 7.2 克的金戒指,另外婚后一年要在房本上加上女方的名字。而案发后双方是有一个协商的,内容大概意思便是,剩下的 8.8 彩礼可以先不给,先把证领了,房本的名字给女方加上,然后双方尽快结婚,结果男方未答应,女方便在当晚报了警。这便是各位认为女方借婚姻索财和骗婚的原因所在。

首先案发后,男方这时候已经是菜板上的鱼肉了,已经是没有资格来谈条件了,但是女方并未趁机坐地起价,额外多要什么,就是把房本写名的时间提前了嘛,这并没有什么,因为这是事实,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发生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事,那么男方婚后一年后也会在房本上加上女方名,在我看来也没什么问题,毕竟是男方先管不住自己下半身的,提前做了婚后才做的事,那么女方要求提前房本加名也无可厚非,而且从女方还是完壁之身就能知道女方是相对保守的人,是对自己负责任的人,为什么会使你们觉得这是女方在借婚姻索财呢?订婚不是结婚,不等于同意婚前性行为。至于彩礼那是双方的事,男方给多少,女方要多少那是案发前双方约定的事,并不存在什么借婚姻索财或骗婚的情况,并且案发后女方已退还。

至于为什么闹得沸沸扬扬完全是双方对婚姻和法律没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利益搏弈的结果所造成的。接下来我以我所掌握的资料信息来大概还原一下案发后的事情真相,当然以下仅是个人认为。

首先案发后,女方对此事应该是是没什么主见的,在谈判过程中女方一直在征求母亲的意见。女方的母亲算是顾大局的,事情发生之后第一反应是协商,这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毕竟在现实生活中你不得不承认有些事就是半推半就的,没有那么明确的界限。所以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多次找男方协商,提的条件呢我认为也是相对合理的,并没有很过分或者是坐地起价。而男方这边呢,事发之后倒是敢做敢当啊, 也承认了自己的所做所为,但是呢,回家要房本儿的时候,男方母亲应该是拒绝了他,男方居然也就听了。而男方母亲也知道啊,这个事儿就是个半推半就的事儿,她也说了都订婚了,这不很正常吗?那最后为什么会闹成这个结果,其实呢根本还是彩礼的问题。

就是谈彩礼这个双方的信任问题,双方在谈这个彩礼的时候,这背后的这个较劲,这个利益的博弈,是非常紧绷的。

可以从上述中看到,在双方这个谈判过程中,女方母亲在谈判上是占优势的,彩礼是 18.8 万,这个数目不小了,房子呢,也答应加名了,按习俗女方应该有回礼的,但是呢,报道里并没有看到,然后呢,婚前俩人也没有发生过关系,可以说女方是占尽了先机。

站在男方的角度呢,我们这边给了这么多东西,但得到了什么呢?好像什么也没有得到,感觉有点儿欺负老实人那个意思,就是有一种被剥夺的感觉,所以在男方强行怎么样的时候,我相信男方是有种要拿回点什么的那种感觉,那这种情况发生之后,男方母亲当然是喜闻乐见,所以知道后她就觉得很正常,觉得生米做成熟饭了,男方在谈判上就没那么被动了。所以在女方母亲要求提前在房本加名字的时候,男方母亲打着哈哈拒绝了。

女方母亲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她太懂怎么占优势了,于是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她觉得自己占下风了,所以她最终选择了报警,她以为这也是她的谈判优势。报警后的第 2 天,女方家属还想着找这个男方,加这个房本的名字,那报警后的第 3 天呢,女方亲自去派出所报了案,报警后的第 4 天,女方,女方母亲,女方的哥哥还依然在民政局的门口等这个房本。结果她们还没等到这个房本儿呢,男方就被了啊,可以看到啊,女方那边其实一开始并没有真的想把这个男方啊送进去,但是呢,这个罪他是,法律的机器,一旦运作起来就由不得你控制了,不是说你想撤诉就能撤诉的,然后女方的律师在一番推波助澜,事情基本没有任何可以挽回的余地了,最后的结果要么是女方诬告,要么是男方罪名成立。

可以看出,女方对于婚姻这个事儿,然后男方对于法律这个事儿是一点儿认知都没有,女方当时如果能够当机立断,那后来也不会被骂,男方如果知道这里边儿这个利害关系,也不至于去坐牢。结果是男方被判了 3 年,女方也接受着道德的谴责,公检法也被骂,成功达成共输的局面。

看了不少评论,真的是搞不懂这群人,他们宁愿相信网上那些舆论,也不相信自己的国家,法院。二审都结束了,还在讲证据,就你们知道不对,人家审判长不知道?审判长闭着眼睛判的?法院都没一个正常人都是乱判的?那人家审判长和法院为了啥?是为了上热搜吗?还是说女方都有能力让审判长和法院乱判了?要是人家女方都有这能力了还至于去跟男方相亲,能看得上男方那三瓜两枣?更别说二审顶着这么大的舆论还是中级法院审理,还维持一审的判决,要么法院里的人集体抽风,要么女方背景通天。

而你们口中的那些证据不足是谁告诉你们的?网上道听途说,还是男方家属的一面之词?法院为了保护受害者的隐私可重来没有公开过任何证据吧?结果呢宁愿相信网上的消息,也不愿意相信法院。就像你们说的各种证据不足,在这么多明眼人都能看出来的情况下,法院里的人看不出来,法院女方家开的想怎么判怎么判?人家女方家都开法院了还用的着去跟男方相亲?也没见网上谁爆料女方有这背景啊。还是说在这么多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审判长、法院都抽风了,赌上自己的前程也要上个热搜?

知乎用户 刑天 发表

知乎用户 某不知名半吊子 发表

因为一件事到底做没做,要看痕迹,要看证物,要看鉴定结果,而不是靠口供,这件事最大的问题就是口供定罪,呼格案也是口供定罪,存在刑讯逼供,大同案打破了一个法律上最基本的选择,疑罪从无,哪怕这个人真的犯罪了,但是如果你找不到完整的证据,你也不能判,这个是法律的原则,口供定罪最大的问题就是口供可以被胁迫,可以被刑讯逼供,可以通过一些手段让人顶罪,这样的冤假错案肯定会不少,如果凭口供定罪,很多时候受伤的可不是大同案这一个受害人了

知乎用户 墨灼炎离​​ 发表

原告一毛钱都没有拿到。

被告喜提三年有期。

这不就是双输的情况吗?非也。

毕竟,最后检方和法院实现了内心的正义,他们维护了法律的权威,震慑了宵小之辈。重新刷新了世俗对于爱情和婚姻的陈旧观念。再次对社会大众进行了一次生动的。

以后大家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办事之前要签订承诺书和免责协议,并全程录音录像。有条件的情况下,要邀请业内有相关经历的资深律师全程见证。特别是不要抱任何的侥幸心理,所谓的坦白从宽,是指三年起步,别以为是马上可以出去。

最后,关于骗婚。骗婚,目前来说,并不算诈骗。因为人不是物品,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结婚程诺随时可以反悔。男方到最后居然还以为女方会同意履行婚姻承诺,实在可笑可悲。结婚的前提是自愿,换言之,只要不愿意,就算给了 100 亿定金,也可以拒绝结婚。但定金不是借款,不一定能立即退回,并且也不可能结算利息。

知乎用户 有余堂 发表

根源是借婚恋搞钱恶劣社会风气,而法律管不了社会风气,出现矛盾;

“收钱就是卖,妓女才收钱”,“付钱就是买,嫖客才付钱”

辛苦大家广为宣传传遍天下,改造社会风气

胖猫案大同案的混乱根源是借婚恋搞钱恶劣行为,大家一起宣传 “收钱就是卖” 形成以收钱为耻的风气怎么样?21 赞同 · 0 评论回答

知乎用户 雏雏 发表

温带地区有些松鼠没有冬眠习性

冬天也要吃饭

可是冬季时候植被地面等都被雪覆盖了,很难找到食物

所以这些松鼠们得提前囤粮食来度过冬天

寒冷的冬天抱着食物睡觉是多么幸福的事情

恰好松鼠们很勤劳,它们知道付出努力是能够收获足够过冬粮食

付出努力是能够收获幸福的

而且为了以防粮食都放在一处,被小偷偷走后会饿死自己

他们还会将粮食藏在好几处地方,祖祖辈辈的松鼠们都是这样子过来的

这年秋天,年轻的松鼠们也效仿祖辈开始了囤粮

可是到了秋天要结束的时候他们发现事情不对劲了

有天来了个叫人类的生物,他们会准确的找到所有的粮食存储点,大部分粮食都拿走了

松鼠们沸沸扬扬,怎么以前的经验不管用了

这次付出怎么没有收获幸福

不过,很快,一些松鼠认为人类来这里只是个例,一个小小的意外

以后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情

他们又赶在冬天来之前疯狂的搜刮食物,这一行为带动了所有的松鼠一起

松鼠们年轻富有生命力,很快又再一次付出自己的劳动力

收获了满满的粮食

松鼠们满心欢喜,这一次的付出一定能收获幸福

可是,没过几天,他们惊恐的发现人类又来了

人类又一处不漏的将所有的食物找到后打包带走

这下,松鼠们终于发现

付出劳动能让自己收获粮食,但是却没有任何手段保护自己手里的粮食

冬天要到了

再也没有松鼠关心冬天

再也没有松鼠相信囤粮能过冬

知乎用户 卢虹呈​​ 发表

因为大多数人的脑子面对男性如何自证清白,想不出什么有效解法。

似乎只要违背妇女意愿,就算 QJ。

法律上看,这确实,都已经判决了,这时来个钢化膜完好,没检测到 DNA,也不管用了。

因为这时候女方可以有一万种说辞,比方说对方太软,或者无金,或者用的不是常规知识之类,但这算不算 QJ?肯定算啊~

法院也为难,取证检验本就是麻烦,且时间越长越死无对证。

所以法律不是万能的。

但从人性的角度,不是这样。

男性觉得你彩礼收了,你不能只索取不回报。

女性觉得彩礼只是安全感,毕竟不想被白 P。

说白了,没谈妥,男的不够魅力,女的不够懂事,本来也不适合谈婚论嫁。

但老一辈结婚其实也没这么多事,他们怎么就行?

因为傻。

傻其实就是一种解法,权衡利弊的精明人最后没人跟你玩,男女都是如此。

男的要是傻傻付出,不考虑风险,反而风险小,这个道理很多人不明白。

女的要是别把自己的性同意太当个宝,也其实是容易幸福容易从婚姻中获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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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黑暗版的解法,男女分为两个版本,此案男的 QJ 既遂,无疑,如果你是这男的,已经当了被告,你怎么办?

我要是他,我不仅认罪,我还要罪上加罪,罪加一等,对我而言,不算什么,但对于社会,能起到教育作用,不能明说,懂得都懂。

如果你是女方,你怎么办?

我要是她,我同意撤诉,出谅解备忘录,至于私下谅解有没有要什么好处,看双方心情,情商和实力。

至于彩礼嘛,你以为女的不知道这是陋习?但哪有皇帝说要反封建的,这跟葛朗台送钱一样不符合逻辑。

那肯定是不退的,毕竟男方有错在先啊,但是没必要制造仇人,老老实实返一点回去,就说不小心花掉了,没想到会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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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黑暗版的底层逻辑和一开始的是相同的,别太自私,别太在乎自我,结局会更好。但这不 ZZ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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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被要过彩礼,我是怎么处理好这个难题的?这事简单,双向奔赴,首先我给的起,其次,我也有我要的东西啊,嫁妆回礼有没?没有的话,那就别追求什么平等了,一天 N 次,并且得会一字马,我有这个能力精力,同意就开矿开挖,不同意就算。

没有任何付出那跟骗有啥区别?这个底层逻辑男女都一样。

搞纯爱,网恋 也罢,不是不行,别提钱。

别既要又要还要,这种的属于认知低,捞都捞不明白的。

当然,一物降一物,对付既要又要还要的,最好是直接 PASS,不建议费精力周旋,其次是设更复杂的局,让猎人成为猎物。

知乎用户 陈均孟 发表

事已至此,该说的都说完了。

只知道以前认为强奸犯就是可恶的、最受鄙视的、危害极大的、要离得远远的、不要跟他做朋友的、不敢去他开的店铺消费、不敢招聘他做员工、不敢和他合作做生意、最好别和他做邻居。而受害者则应该受到善待,别造成二次伤害

这个案件改变了我对 “强奸犯” 和“受害者”的认知,“强奸犯”不一定是强奸犯,也没那么可恶,没必要那么鄙视。

反而是所谓的 “受害者”,我要离得远远的、不要跟她做朋友的、不敢去她开的店铺消费、不敢招聘她做员工、不敢和她合作做生意、最好别和她做邻居。

对于那些坚持认为判的没问题的人,我祝福他们的朋友、出门遇到打交道的人、去消费的店铺老板和店员、招聘到的员工、生意的合作伙伴、邻居街坊都是类似 “受害者” 这样的人。 想必对于他们来说这是个很好的祝福。

知乎用户 呼延大观 发表

moba 游戏里的技能分为指向性技能和非指向性技能,简单来说就是一个躲得掉一个躲不掉(没有特殊技能的情况下)。

类似王者荣耀中妲己的 2 技能就是指向性,而安琪拉以及小乔的 2 技能就是非指向性。这就要求设计师设计指向性技能时要非常谨慎,要么就是减缓弹道速度给出逃离空间,要么就是得减少技能伤害或者削弱英雄本身其他数值来平衡游戏。

放到现实中也一样,无论什么群体和个人都不能拥有无解的指向性技能,因为人与人的个体差异是很小的,你或者你这个群体拥有技能而另一部分人没有就会导致社会失衡,极大影响没有技能玩家的游戏体验。

由此带来的结果大致有两种,第一就是大不了我不玩了,我都不上线你技能再牛逼也锁定不到我。第二是开挂,规则之内你是有优势,但是规则之外我可基本就无敌了。

回到案件本身,二审宣判前舆论这么大肯定是上面通过气的,所以应对方式一或者方式二同胞们选一个吧

知乎用户 浪迹天涯的缪斯 发表

关于大同订婚强奸案的质证与分析

今天周末,除了在家辅导孩子写作业外,有大把闲暇时间来分析此案。

首先,说本人的两个结论——1. 对于案件本身,我认为一审判决强奸罪、二审维持原判是非常不合理的,存在明显的证据不足方面的问题,就现有证据分析,极有可能是误判和冤假错案。2. 对于社会舆论关注焦点,目前的 “人言汹汹”,沸沸扬扬,我认为根本原因既不是表面上的订婚、彩礼、房子加名,也不是什么男女性别对立甚至传统习俗与法律规定的边界矛盾什么的,甚至完全不在于男女双方孰是孰非乃至该案件本身。我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对该案的判决挑战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三项基本原则,从而引发人们对法律权威性及司法体系公平、公正性的极大质疑——其一是 “”原则。当事人口供当然也是构成一案件证据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应该是第二位的,最重要的应还是直接的物证。理论上二者不应偏废,能够做到物证和口供完美契合、证据链条完全闭环自然是最好,但现实世界总是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和各种因素的干扰,不可能都是完美的理想状态。那么当二者表现不一致甚至出现矛盾情形时应以哪方为准绳呢?自然是应以直接的物证为准,毕竟客观的物质证据不会撒谎,而人主观的记、述则可能存在各种偏差也易受各种因素干扰。另一方面,如果判案中重口供的话,必然会导致前期侦办及后续判案甚至纠错过程中因工作效率、考核绩效、人情干扰、上下级压力…… 产生浮皮潦草、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乃至刑讯逼供的倾向,极易导致出现冤假错案。但在此案的审判中,各环节均较为明显地违背了 “重证据轻口供” 这一基本原则。其二是“”原则。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做到公平公正,现代法治思想中要求贯彻 “疑罪从无” 原则而非相反,以督促司法机关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可能全面、负责、完备地开展工作,尽可能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同时最大限度地杜绝冤假错案的产生。但在此案的判决中,存在明显的前期工作程序不合法,以及诸多证据模糊矛盾,本应更进一步详细调查分辨,掌握更明确清晰的的证据,否则就理应遵循 “疑罪从无” 的原则。结果,因各种案外因素干扰,司法机关直接生硬地判决男方强奸罪这一重罪成立。二审中院法官更是在二审结束仅半个小时后,就发布一篇避重就轻、官样文章的记者采访说明,来回用车轱辘话自证合理,对世人关注的案件定性极为关键的物证不足、指向模糊矛盾等问题一概避而不谈,直接把大众打傻瓜白痴打发,自然会引发舆论的强烈关注和不满。对具体的官方的所谓 “证据” 的质证情况如后述内容。其三是 “公民无需自证清白” 原则,由于对第二项原则的违背,那么在实际判案及面对公众质疑时,必然需要主动或被动地在某种程度上违反这一原则。在官方的通报说明以及网上某些搅混水或故意引战者的言论中,能够清晰地体现这一点。

一、质证部分

当地警方及后续司法机关依据及给出的证据如下:

下面逐项进行分析质证——(首先注意,这里我很讨厌直接称呼女方为 “被害人”,因为这显然是先入为主地已经默认男方就是强奸犯了)第一,男女双方的所谓“口供”。此案中口供的证据效力明显不足,席某的口供并没有承认当天强奸了女方(当然也不能以此否认这一点,关键是看物证),而且存在诱供或是刑讯逼供的可能。第二,如上所列,在侦查阶段,男方供述的是“发生性行为”,女方陈述是“被强奸”,大家猜猜为什么这里不用相同的表述方式呢?比如改为“席某某供述了自己强奸受害人的具体细节”?不会是警方故意偏袒男方、替他打掩护吧?第三女方母亲的证言,更不可信了~~她一不是当事人,二是当事一方(女方)的母亲,肯定会倾向于自己女儿这一方啊!女方母亲的证言只是说自己听到自己女儿声称(哭诉)被男方强奸,不能直接证明什么。此外,如果女方母亲的证言可以采信的话,那么男方母亲的证言呢?第四 110 接处警电话录音,能证明当时报警情况是没问题的,怎么能证明“席某某承认…… 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呢?难不成是男方也一同报的警?或是女方当着男方的面报警、男方在电话里承认被警方录音记录了下来?这里要么就是模糊歪曲事实,要么就是牵强附会。第五,行车记录仪音频设备录下男方说的什么 “敢做敢当” 就更没谱了,这完全是一句毫无边际的话,估计任何一个喝过酒、吹过牛的男的说这四个字都是张口就来吧?第六,女方手腕、双臂有淤青这一点很重要,恰恰能证明很可能不是强奸——原因很简单,如果是强奸,不可能只有手腕、双臂有淤青,男方要强上、女方抵死不从奋力反抗,得有衣服的撕扯吧?得有下肢的强力扭动吧?正常情况下必然会导致女方甚至双方的衣服、尤其是女方内衣被扯坏,会导致女方下肢比如大腿有受伤至少也是淤青的痕迹,双方拉扯推拒过程中很可能会在彼此身上产生拖拽抓挠的痕迹…… 但这些统统没有,太奇怪了吧?这真的是强奸吗?第七,“窗帘被拉下、有被点燃的痕迹”就更扯了,这跟发生了强奸有一毛钱的关系吗?更何况是在事后,就不能是双方和平地进行身体交流、随后讨论其他问题发生争执导致的吗?第八,所谓床单上有男方的精斑和双方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 拜托,能不能更加专业一点、别把活儿干这么糙?如果要证明强奸,应该是女方身上、体内和下体有男方的精斑痕迹才对,你这来一个 “床单上有” 还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弄上的,岂不是贻笑大方?毕竟这是男方的卧室和床铺啊!设想一下,如果男方前一天或几个小时前在床上打了飞机又没换床单,然后在床上撸了他家的猫,也会有这样的检测结果,那能证明什么?难不成能证明是这男的强奸了他家的猫?第九,电梯监控视频证实的是 “案发后” 席某某往外拖拽女方,注意这里的时间顺序,是案发后~这很关键。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是在案发前,那么逻辑上可能会是男方要求女方去婚房发生关系,女方不同意,然后男方强行拖拽女方回屋里然后强行发生关系…… 现在是“案发后”,顶多能证明这时男方有限制女方行动自由的问题(双方间发生了矛盾或是争执),至于到底发生了什么以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举措,除了当事人双方,谁也不清楚,当然更不能证明之前发生了强奸。同时,其他的送检证据证明了似乎男方没有跟女方发生直接性接触(见下图),但法官完全无视那些对男方有利的证据……

说实话,在当前我国主流以 “插入式” 判断发生性行为的标准下,依据上述检验结果能判断双方当时发生了实际性行为都很勉强, 更何况是暴力性的 “强奸” 行为了。

二、原因分析部分

毕竟复杂,还涉及较为重大的更深层次的问题,估计很多人可能难以接受什么无法理解,少部分人甚至可能被吓到,改天再说吧!

知乎用户 蜡笔大舅 发表

房洪彪案是山东省淄博市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冤假错案,涉及家庭诬告、司法程序争议及刑讯逼供等问题。

以下是案件核心要点:

案件背景:

诬告起因,2009 年,房洪彪前妻左进爱因家庭矛盾(包括经济纠纷、感情破裂)教唆女儿阿欣诬告其强奸。左进爱通过威逼、殴打迫使年幼的女儿作伪证,导致房洪彪被刑事拘留。

司法判决:2010 年一审以强奸罪判刑 6 年,二审改判 11 年,主要依据女儿口供、毛毯血迹及处女膜鉴定(后证实存在矛盾)。

案件被收录为司法教学案例,作为 “量刑规范化” 典型推广。

关键证据与争议:

证据链漏洞:

口供矛盾,女儿阿欣多次陈述不一致,且房洪彪在 2008 年 10 月后外出打工,与处女膜 “新近裂口” 的检查时间不符。

刑讯逼供:房洪彪称认罪口供系警方刑讯逼供所得,审讯录像时间与笔录不符,同监人员证言显示其入狱时身体有伤。

物证存疑:毛毯血迹未检测到精斑,出血量异常(远超性侵可能),且无其他生物证据支持。

翻案关键:

2016 年,女儿阿欣寄信承认诬告,揭露母亲左进爱的教唆行为。

2018 年淄博市检察院复查后提请抗诉,2019 年青岛中院再审判决房洪彪无罪。

司法程序与赔偿:

国家赔偿,2020 年淄博中院赔偿房洪彪人身自由赔偿金 98.07 万元、精神抚慰金 34.32 万元,并公开道歉。

司法教训,过度依赖口供,忽视物证客观性。 未排除非法取证,程序存在瑕疵(如未同步记录审讯过程)。

案件警示,需完善未成年人证言审查机制,避免家庭矛盾转化为刑事冤案。

社会影响,家庭悲剧,左进爱在案件发酵期间自杀,其母病逝,家庭财产因桃树被毁损失 6 万元,女儿阿欣长期背负心理阴影。

地域偏见争议,案件常被与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 对比,部分舆论借此攻击北方地区司法环境,实则反映全国性司法共性问题,需客观看待。

案件启示:证据标准,应强化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原则,避免主观推定。

程序正义:需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范刑讯逼供。

未成年人保护:完善未成年人作证机制,防止被利用为诬告工具。

此案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参考案例,凸显了证据审查与程序规范在防范冤案中的核心作用。

以上为 AI 代写内容,如有法律责任,请追溯知乎。

知乎用户 李殊​ 发表

fy 包括相关发声的所谓女权博主一直在把本案重点等同于 “订婚是不是有性权利”。

实际上本案的重点是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疑罪从无?程序是否合规?

因为现在男性的集体隐忧是在这种拉偏架程度下的强奸控诉的武器化。

因为疑罪不从无和判案重口供非常可怕的事情,想必各位法律专业人士比我们懂得多,尤其是在这种重刑事案件。

你如果觉得能以理服人,可以把已经采集的证据打大家脸,如果决定性证据是事后的诱导录音那就别怪大家争议此起彼伏了。

换句话说,你有没有实锤?没有实锤仅凭口供就能关人 700 多天,就能定人强奸犯,这也太…

这才是要解释的重点,而很遗憾,这部分不仅未公开,还一副捂嘴不让讨论的姿态。

那么男人们就会想了,即:这种情况下都直接拉去进橘子了,那我遇到这种情况被诬告能不能幸免于难?

进一步讲,如果市面上流传的 str 分型都没采集到就二审定案,那男人们恐怕都要头悬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了。

知乎用户 maomao 发表

因为中国人是奉行中庸之道的,现在告诉你中庸是放屁,就得按规矩来。普通人坚持了千年的社会默契都成了笑话。

婚姻关系还是太脆弱了,父子关系够坚实了吧,起码社会默契至今还管用。

古代孩子花老子钱天经地义,老子可以直接打死孩子。现代老子的钱是老子的跟孩子没关系,但孩子有了独立人格

古今规则对冲就诞生了

双赢孩子,既有独立人格还拿家里钱随便花。对应一个双输老子。

双输孩子,分币不给,老爹还是皇帝。对应一个双赢老子。

那双输的人肯定窝火啊,这时候和事佬就出来中庸一下,什么毕竟父子一场,什么家和万事兴。“你多少听一点话”,“你也别天天教训孩子”。

如果有一天,明确判了,孩子问老子要钱,敲诈勒索他人财产,坐牢 3 年。老子教训孩子,非法辱骂他人,坐牢 3 年。

您猜人们什么反应?又会有多少家庭分裂?

类似的例子很多,搞迷信活动的多了,算命的,做法事的。这些玩意国家全都不承认这点大家没有不同意见吧。那你猜你交完钱马上报警诈骗,那些个神棍会不会拘留起诉一条龙直接坐牢?

抠法条没有意义,因为是个人都能抠点问题出来,人人都是劳改犯。尤其中国女性一直以来就喜欢讲矜持,讲涵养,房事上闷声不响半推半就是常态,以这个标准抠法条,全国成年男性基本没几个人不是强奸犯。

其实偷懒的时候中庸,想干你的时候抠法条随时随地可以干你,是我们法制的常态,枪一直就在你脑门上,人家想开就能开。

这件事情的反映如此强烈,就是因为人们终于发现,原来我脑门上一直有枪。

知乎用户 土色血脉 发表

欧洲杯西班牙对德国,主裁判安东尼泰勒对一次本该判罚点球的犯规视而不见,改变了历史,在比赛结束当天,网友自动分为两派,站在各自立场开始辩经,一派论述不判点球的合理性,一派认为这是欧洲杯的笑话。

过了两个月,有个什么官方的鸟机构出来说话了,“那确实是误判”。轻飘飘地一句误判,是无以复加的傲慢。

公道自在人心,时间会证明一切,再等等。

知乎用户 我是名字 发表

房洪彪案: 丈夫给女儿洗澡,妻子想要和丈夫离婚,引诱未成年女儿作伪证,诬告丈夫强奸女儿。一审判强奸罪成立,有期徒刑 6 年。房洪彪不服上诉,二审判 11 年。女儿成年后翻供,推翻本案判决,房洪彪无罪释放。但此时妻子已经自杀,房洪彪索赔无门。

房洪彪案和大同订婚案一样的重口供轻证据,法官一样的只采信妻子和女儿的口供,一样的在女儿和房洪彪身上检验出对方的 DNA(洗澡粘上去的),一样的处女膜未破损,一样的阴道内未残留 DNA。

也就现在因为大同订婚案导致法官对强奸案的断案方式暴露在大家眼中。其实十年前法院关于强奸案就是以女方口供为主了。至于实证,有利于强奸罪的则采用,不利于的就忽视。简称 “不好的证据我会删”。

知乎用户 Veblen 发表

还在争论订婚与女性归属权的,纯属搞笑而已,真正让人害怕的,是司法重口供轻物证【大同订婚案,混合 dna 和 str 检测到底是什么区别?】https://mq.mbd.baidu.com/r/1BAxbdvdyGA?f=cp&rs=116817633&ruk=qBlEV4-JZcjXRXt5SOGOPA&u=9da3478185c2663d&urlext=%7B%22cuid%22%3A%22ga2Uu0aXv8lTuH8Tgu2ItjueHiYqPvuKlavNilul-a0Ta2uFguvru0is1u0a9WPUrb-mA%22%7D

这篇文章从 DNA 与 str 检测的角度驳斥了法官七问七答第二答关于证据认定罪行的部分,由此体现出一个令人惊悚的事实:人内心认为谁更可疑,即便证据不具备决定性,也能自圆其说形成一套证据链。

强奸案定罪要满足两个要点,强与奸。

强,即强行,违背了他人的意志,在该案的证据上男方使用暴力迫使他人的行为明显存在,监控证明了男方拖拽女方的行为,但关于女方身上淤青以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这些证据,并没有明确指出均是由男方造成,至少在法官问答中未表明,实际是什么,还要以案卷说话,但大概率强奸案案卷出于隐私保护,不会公开。

奸,或者说性行为的发生,这里存在大量疑点,法官问答中定罪的依据是床单上的男方精斑及男女双方混合 DNA 成分。首先要明确 DNA 可以从人体任何一处获取,血液、口水、汗水都可以包含人体的细胞,从中提取出 DNA 成分进行鉴定,正如上文链接中文章表述,即便是两个完全没有直接接触的人,通过先后接触的椅子,也能检测出双方 DNA 混合成分。

综上所述,该案没有一个物证证明男女双方发生过性关系,除了电话录音。

强奸罪顾名思义,是强行违背他人意志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罪行,但奸只有电话录音证明,孤证不立,强没有奸,也只能指控男方的暴力行为,如果性关系是否发生不重要,而以女方有无性同意来指控,那只能以强奸未遂来指控,而非实际判罚的既遂。

以上可以看出,二审对男方的判罚,实质是对男方意图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未得到女方同意下做出的强奸中包含的猥亵行为的判罚。

本案最恐怖的不是性同意或者同意撤回,而是司法实践中可以随意曲解法律,未遂可以定为既遂,轻物证而重口供,正如那个内蒙古少年,即便真凶浮出水面,在当年的办案人员没有人走茶凉之前,为了维护自身威严,依旧要扭曲事实

知乎用户 垂笑​ 发表

因为这个案子撕开了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逻辑的底裤。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宣传的一个刑事法律原则叫 “无罪推定”,就是任何一个案件,从侦查阶段开始,你要首先认为这个人是无罪的,然后再去以证据来证明这个人是有罪的。

但现实中,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在批捕之后 (也存在一些在案发之后就开始) 就完全不遵守这个原则了,所有的一切都是按有罪推定来: 即公检法是去专门寻找嫌疑人的犯罪证据,而不是去寻找案件真相的证据。看到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就如获至宝,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直接弃置不用。

一如本案,明明有处女膜未破裂和 str 检测报告结果,但是法院一句轻飘飘的 “不能说明问题” 就可以不予采纳了?

刑事案件,要排除合理怀疑啊!

有性行为也 “可能” 检测不出 str,也 “可能” 处女膜完整是没错,但是未检测出 str 和处女膜完整不是有“更大的可能“显示没有进行过性行为吗?

但他们不管这个。

只要有可能,那就是排除了另外 “更大的可能”,这特喵的不是有罪推定是什么?

当然,这种情况其实广泛存在于各地,原因在于变态的考核机制和严重的内卷。

举例来说,国内很多检察院都在追求 “批捕后有罪判决率 100%”,我觉着没问题。

什么叫追求?就是这个目标是个美好的愿景,通过我不断的努力,偶尔能够触及,大部分情况下都只能接近。

就如同一个普通男人想追求刘亦菲这个级别的美女一样。

但现实是,有相当多的检察院在一个巡查周期 (五年) 内都能真的做到这一点?

wtf?!

我觉得这是相当不正常的。

他们甚至提出 “把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 的说法,一个案子能不能办成铁案,首先要看案件客观情况啊!

有些案子本身证据只支持它是个疑案,你就让它是个疑案就行了,干嘛非要办成铁案呢?

但没办法,有考核指标压力。

而且,这个指标还是竞争性指标,地级市区县互比,省级单位地级市互比,一旦有问题,影响的至少是一个区县的年终考评总分,你敢出错?

而且不是你一家说了算的,公检法必须紧密配合,这个率才能上得去,怎么配合?简单,有常委部门政法委牵头就行。

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说,一个嫌疑人在被抓的那一刻起,他有可能就是在和一个区县级别的政法公权力对抗,他需要证明他是无罪的,而对面在竭力证明他有罪。

在这种离谱的力量对比之下,才会有离谱的定罪率产生。

知乎用户 white ht​ 发表

这个案子我一直都觉得就是再次暴露了我国检察院法院工作业余的问题。证据是不足的,判是要判的,逻辑就是他们脑子里感觉的所谓事实。当一个国家的地方有很多法院可以靠法官的喜好来判案,不需要物证仅凭人证就可以宣布犯罪事实,那能整出来的活可远比这个案子本身要大得多。

然而在这个事情的舆论场上,我看到的更多是言必谈男女对立,言必谈性同意权的一群人。反正就是案子没看,审理情况没看,就开始找边站。女的说男的好似,男的说 cmg 差不多得了,反正就是没什么人在意案件本身,到头来只是把这个案子当成了发泄对彩礼和男女现状不满的口子。所以我真的挺讨厌国内的舆论逻辑的,只要事情牵扯到男女,合并同类项就是可以合并到:男的是这样的和女的是这样的。就这还讨论个屁,建议直接无实物表演,还能省点时间。

各位就这么不在意案子是怎么审理的吗?就只知道在意法官到底是男人还是女人,而不去问凭什么有这么大的自由裁量权,是不敢问吗?

知乎用户 悠然 发表

因为证据不足,因为女方张张嘴就能让男方坐牢,这样的社会太可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

强奸罪,首先是 “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有使用了这些手段,才是违背女方意愿。而非女方事后张张嘴就可以认定为 “违背女方意愿”。现在很多都在强调违背女方意愿,让人以为女方可以随时撤销同意,实际上是给女方大大扩权,违背了刑法上强奸罪的定义的。

奸,强行与妇女性交。这个显然是要插入才叫性交。没进去只能算强奸未遂。

具体到大同案,鉴于男女双方当时已经订婚,男方如果要强行和女方发生关系,他显然不可能是通过拿刀这类方式逼迫女方放弃反抗的。那他强上的方式就只能是凭借体型,力量的优势了。

很多人不知道,以为男人强奸女人不难的。实际上只要女方坚决反抗,男方根本不可能进得去。只能靠暴力强压,把女方力量消耗差不多了才能强上。这个案件中,女方如果确实不同意发生关系,那她肯定会反抗吧?她又没面临会被杀害杀伤的风险。不反抗那就是默认同意。如果男方真的强奸既遂,那在这个过程中,女方必然会在身体多个部位留下伤痕,女方的内衣物也一定会有撕扯的痕迹。

发生关系时双方身体痕迹,内衣物状态,才是最真实反映了当时双方同意 / 不同意发生关系证据。大同法院的通报里,并没有提到这些。别拿隐私当幌子,二审延期四次,拖了一年多,二审期间不断要求男方认罪认罚,然后给予缓刑,不就是法官最怕自己成为下一个王浩法官么?假如男方真有这么威胁,或者女方有这些痕迹的,必然会通报出来的。既然没有通报,那就必然是没有。没有这些,那么我是不认可强奸罪成立的。

男方自始至终都坚决拒绝认罪,更不要说认罚了。如果司法机关真的对于证据那么有信心,那这样的 “罪犯”,一审法官应该给予强奸罪中最低的刑期吗?

知乎用户 萬重​​​ 发表

并不愿意参与社会性话题,但是大同订婚强奸案这个事件具有历史性意义,不论是对现在适龄准备婚恋人群的警醒和打击,还是站在婚姻史跟中国人的婚姻观念改编上,都有着重大意义。

首先看男女双方。

就问一句,将来谁还敢和这位被害者女性结婚?

还有哪位男性敢冒着被判几年徒刑,用自己未来去做赌注,跟这位女性结婚?

不论你是否爱她,只要一个作闹 + 起诉,那就吃不了兜着走。

女孩的家人完全没想到这件事情闹到最后居然是这样一种结果,可以说是要锤得锤。

可能有人会说,女的只要愿意,不怕没人要。

这话没错儿,我也完全同意。可从她要通过婚介的方式找对象说明:

1、她不够漂亮,只要好看早就追求者甚多,用不着再去找婚介;

2、她情商不高,不会沟通甚至不懂得喜欢和爱,婚姻意味着什么,所以南方要求发生性关系才会搞出这么多事情来。

貌似女方官司赢了,我觉得她们才是输得最彻底人,家人把女儿坑得够惨。

真正欢呼着雀跃着,叫嚣着的路人和吃瓜群众实际上在对女方第二次伤害,只要传播得够远,知道的人足够多,就有更多的男性不敢和女方谈恋爱,结婚。

面前明显的大坑,谁傻啊敢往里跳?

再说男方,很明显,男方觉得自己的钱已经花到位了,该给的,该答应的,都让女方满意了。

所以他要求发生性关系无疑是对付出的订金要见见现货。

从头至尾,这对儿男女之间的关系就是赤裸裸的婚姻和金钱的交易,看不到两人有感情,也感觉不出他们真正为自己的婚姻,为未来,为对方哪怕有一丝丝的考虑和着想。

否则不会到起诉和将男方羁押接近三年事件的地步!

那么问题来了,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宣判意味着,不论花多少钱订婚,甚至结婚之后都会被咬一口强奸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和提出赔偿。实际上两家人最后比拼的是各自的社会关系力量资金雄厚程度

站在男方的立场考虑,他出狱之后还会想再找媳妇么?还敢相信婚姻和爱情么?还能保持正常健康的心理和生理状态么?

很难说,很难说啊~

作为一个完全没有关系的路人,我觉得大同订婚强奸案让更多的适龄男女更加恐婚了。

如果我是男性家长,想要通过婚介的方式给孩子找媳妇,我要考虑的是女方家庭条件和社会关系一定要比我弱,我要能压制得住对方的家庭和这个女孩子,否则闹起来必将鸡飞蛋打。最佳办法就是找一个长得还行,条件跟自己有很大差距家庭的女孩儿。最好是单亲,这样花出去的钱才值,俩人婚后才稳,儿媳妇乖巧听话最舒心了。

如果我是女生家长,宁可养女儿一辈子,也不愿意让她跟一个没有感情基础,性格有缺陷,只知道用钱砸人,家族成员一个比一个强势的男性结婚。嫁过去就是吃亏受气鸡飞狗跳。

就算俩人单独出来过日子,不和老人在一起也不行。

家庭长辈强势的男孩大多性格懦弱,要么是妈宝男要么是软骨头,没自己的主意,扛不住家里人今天一个命令,明天一个要求。婚后很难幸福。

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关键问题是这对儿男女根本没感情基础,俩人没能真正 “谈” 到一起去,他们的恋爱是 “谈判” 完成的,结果是谈判破裂。

真正的恋爱是要经过一定时间的 “谈”,双方从生活观念,脾气秉性,经济能力,相处磨合等多方面都得“谈” 出一个结果,那就是:

默契

然后就是水到渠成的结婚,共度一生。

知乎用户 豫涉川​ 发表

法官主观采信概率极低的可能性,完全无视概率极大的另一种可能。无限放大 “自由裁量权”,真正意义上的 “你法我笑”。

我国有大量受过 12 年教育的老百姓,还有 1 亿左右的受过大学教育,是没那么好糊弄的,历史会记得 “大同订婚处女隔空强奸既遂案” :

知乎用户 半岛钢盒 发表

审查官所谓的证据链完整就是:女方身上的抓痕,女方口供,男方电话录音中的一个 “嗯”,男方口供。

也就是说,你争执的时候挠了别人一下,不管你订不订婚,是不是同居,女方一哭一闹你就可以先被羁押。证据不足也可以先关个两年。你不招就先关着,招了就喜提三年起步。

都 2025 年了,还可以把口供当完整证据链。

知乎用户 画画的花噎菜 发表

这案子也看了一个月了,说点最终看法吧。

其实,按法理上讲,这个案子没那么大争议,首先订婚不等于性同意是肯定的,其次男方确实有强迫行为,唯一的争议是既遂还是未遂,但这其实也只影响量刑而已,不影响强奸的判定。

那为啥明明男的有强迫行为,还引起了这么大热度呢?其实症结不在法律,而在于民俗。

因为在中国绝大多数地区的传统观念里,结婚就等于卖女儿,彩礼就是人口买卖费用,所以在这种传统观念里,彩礼给出去,人就等于买回来了,彩礼的实际意义高于法律领证。

所以这次争议说白了,就是一次传统彩礼制与现代司法逻辑的对抗。

可实际上呢,彩礼制当然是必须被淘汰的糟粕,因此这次司法必须赢,还必须树立典型,让彩礼制的拥趸知道哪怕给了钱也买不了人,让彩礼制从内部崩坏,从买家市场开始崩坏,才能彻底终结天价彩礼的乱象。

毕竟,没有买卖才能没有杀害,买家清除干净了才能去根,所以这次打击的就是那些愿意拿天价彩礼买媳妇的男方父母,并且效果颇丰。

说白了,21 世纪了还搞老保那一套,什么感情基础都没有就要花几十万传宗接代,宁可大出血都要背负社会责任,这种人也是活该。

之前我还觉得,大同案引起这么大争议是因为点燃了其他诬告强奸案的热度,但后来一想如果真是这样,那热度应该在后期转移到其他案件上才对啊,而且那些案件发生的更早,之前也没人提啊。

后来我想明白了,那些案件热度不如大同,其实根本原因是那些男的没给彩礼。

知乎用户 左右兼修大深红 发表

其一,“检测出 DNA 混合型

这个被认为是证据链完善,很多群众会疑惑,怎么确保不是普通的汗液或者毛发带来的混合型

其二,官媒大力宣传女性安全,但是这些天宣传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民间争议的疑案。但是什么地下代孕窝点,近些年爆出来的案件很多都是民间志愿者举报,公立三甲医院涉案,然后迟迟没下文。久而久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要下降。民间关注的 “女性安全” 和官方关注的 “女性安全” 有些偏差了

其三,除了大家对婚育影响的关注,长时间羁押对刑辩的影响已经被讨论很多年。很多刑辩律师都认为,羁押越长,牵涉利益越多,想判无罪就会有越大的无形阻力。无罪是要国赔的,多年以前就有法学专家认为法院可能把无罪判缓刑,用当庭放人来安抚无罪被告人,但实际上还是在回避国赔。

知乎用户 彪哥 发表

这个事情我觉得还原一下,不怀着对任何一方的恶意,去揣测一下,基本上是这样,一男一女相亲,男的应该是觉得女的还行,也用心追求了,婚房彩礼什么的也准备好了。

女的没太看上男的,但是可能年龄到了,媒人、爹妈亲戚啥的一顿劝,再加上男的表现挺好,还有彩礼能收,勉强同意了订婚。有个细节,女方是处女,可能没有太多的感情经历。

事发当天男的想法是,都订婚了,我都付出这么多了,都到咱俩的婚房了,水到渠成应该可以发生点亲密关系了。总该给我点吧。

女的想法是我本来就没看上你,从心理到身体都是拒绝的,现在只是订婚,还没到最终那一步,咱们慢慢相处,真到了结婚的时候我会说服我自己,你这么着急我有点害怕。

过程中女方一直拒绝,可能说了些不太好的话,男方恼羞成怒用了强,但是从判决看应该没有过度使用暴力,只是撕扯衣服,用体重压制女方等,并未给女方造成太大伤害,由于女方是处女,且不太配合,男方只是短暂浅层进入女方身体,未造成处女膜破裂,但双方应该在供词中都描述进入了,进而警方确定强奸既遂。

结束后,女方身在男方家里,处于绝对弱势,应该伴随着恐惧做出了焚烧窗帘等过激行为,并考虑报警,男方冷静后可能也觉得操之过急有点懊悔,可以看出在警方审讯阶段男方还是很配合并供述的。

经过此事后女方更觉得男方不能托付终身,并感到羞辱愤怒,于是悔婚退彩礼并报警。

我觉得人类都是复杂的生物,没有那么多非黑即白,女方或许想捞一笔,但是绝对不想被强奸,男方可能也想解决一下生理需求,但是绝对不想进监狱。但结果却是女的被强奸了,男的进了监狱。双方应该都不是什么大奸大恶之徒。

法官碰到这种事也比较头疼,清官难断家务事,何况舆情严重。很多时候也只能选择一些折中的手段,比如这次定了强奸既遂,量刑却给了强奸罪 3-10 年中的最下限,也是有综合考虑的。

我是男的,也觉得没必要搞男女对立

知乎用户 紫金 发表

传统习俗也好法律也好,就婚姻这个问题,咱们可一个来行不行?能不能不要法律对男的是一道枷锁,那传统对男的又是一道枷锁。

知乎用户 洛水 发表

大同案算啥,南京琦振东你们感兴趣的可以看看

南昌锜振东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背景: 锜振东是南昌某高校在校学生,通过勤工俭学经营打印店,与一名女大学生因维修手机相识。当时女方有男友,但双方通过微信频繁互动,女方主动发送露骨文字、私密照片,并以 “宝” 等暧昧称呼示好。

案件经过

- 性关系发生:2022 年 5 月 7 日,女方以取修好手机为由前往锜振东宿舍,期间两人发生性关系。男方提供的 21 分钟录音显示,女方未呼救且主动配合,甚至两次催促 “不行就起来”,并采取女上位姿势。

- 事后互动:事后两人共同离开宿舍,女方在走廊平和等待,牵手互动,次日再次到访锜振东住处,相处自然如情侣。

- 报警与调查:女方在发生关系后要求确认恋爱关系遭拒,于 2022 年 5 月 9 日报警。警方初期调查发现证据矛盾,女方称遭强奸,但体检无外伤,DNA 证据仅证明发生过性行为;男方提交的录音、视频及聊天记录显示自愿性行为。

案件结果

- 一审判决:2023 年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锜振东有期徒刑六年。法院认为女方系基于 “确认恋爱关系” 的动机同意性行为,而男方事后拒绝确认关系,构成“动机错误下的无效同意”,符合强奸罪中 “违背妇女意志” 要件。

- 二审判决:二审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此案引发了广泛讨论,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 “性同意” 的司法认定、证据链矛盾以及司法程序等方面。截至 2025 年,锜振东家属仍在申诉。

划重点: 动机错误的无效同意,来,TM 的翻译翻译什么叫动机错误下的无效同意,这比同意可以撤销都厉害,女方觉得能在一起是男方有问题吗?合着男的必须得读心术呗,强歼啊,这 TM 也能算,合着违背妇女意志这也是违背了,这件事炸裂程度更高,知名度却不高,被无形的大手压制了

知乎用户 孙思齐​ 发表

我个人的看法是,它在多个领域都有得分,虽然单科分数不算高,但总分出众。

比如说,没有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缺这一项的强奸案多了去了,“捡尸” 这种在相当多大陆法系国家都算趁机奸淫罪而非强奸罪的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统一算强奸,至于为什么同样是大陆法系,大家的强奸罪构成要件都差不多,但在中国捡尸就是强奸,在日本德国意大利奥地利乃至我国台湾地区就是趁机奸淫,诶,您别问,我国法学界也没捯饬明白呢,有的专家呼吁要增设趁机奸淫罪,有的不认为有这个必要,反正是忽忽悠悠几十年就过去了,趁机奸淫是单独立罪还是由人大出面明文归入强奸还是干脆不为罪一直没个合法的说法,全靠司法机关和稀泥按强奸判;

而本案在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这个方面,好歹有手腕淤青,虽然这个淤青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是事前事中的产物,有可能是事后烧窗帘和拖拽时候留下来的,但好歹是有一点,比完全没有的那些要得分低。

在性行为这方面,没有任何发生性关系的证据,全靠口供定既遂的也不知繁几,比如已经被翻案的房洪彪案,仅有的证据是带有被害人血迹但没有行为人精液的毛毯和被害人处女膜新鲜破口,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被什么硬物捅入了性器官,但无法证明是行为人所为,且产生这些新鲜破口的时间行为人在外务工,二审判决十一年,后来是被害人翻供、行为人口供又被证明是刑讯逼供所得,才成功翻案;

本案在性行为这方面,好歹有床单上的精液,虽然没说具体时间,床单上的混合 DNA,虽然没说是不是男性精液与女性体液混合,至少能够证明双方曾经在本房间同时存在、在检测前的一段时间里行为人曾对着床单射精,只是不能确定有没有插入过,相比于那些物证甚至证明不了行为人在现场的案子,得分同样低了不少。

而论 “强迫的故意”,完全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强迫的故意、甚至有证据证明被害人主动发起、进行性关系的强奸案也是有的,如南昌锜振东案,有事中的录音证明被害人积极发生性关系、中途采用女上位,有事后的录像,证明双方在性行为发生后还保持了一段时间的亲密关系,二审判三缓三;

而本案好歹是有证据证明女方在事前表示过拒绝婚前性行为,行为人也认定自己进行了强迫的 “仅进行摩擦,未实际插入”,推定有强迫进行性行为的故意、但因为某些原因没插进去,这个推定也说得过去,在这个尺度得分同样不高。

但是,强奸罪的三个支点,“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进行性行为的故意”和 “强迫进行的性行为”,三条腿都瘸了的案子,确实也不太常见。如前面所举的案子,捡尸案往往有确切的性行为发生的证据,是靠着遗留的生物学证据抓的行为人,房洪彪案是监护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儿,刑法特许这种情况视作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且不需要“强迫”,有性行为的故意和证据就行,锜振东案关于性行为发生了一事各方也没有异议,别的疑案都是三条腿瘸一两条,遇着个三条腿都瘸了的,人民群众惊诧一下也很正常,惊诧多了,也就习惯了。

知乎用户 大木头 发表

这个案子为什么会如此沸沸扬扬,是因为案件的参与方从目前的结果看,是反人性的。

人性都是趋利避害的。男女双方,男未婚女未嫁。

第一种情况,若是双方不认识,双方发生性关系,女的告强奸,必定群情激奋,男的罪有应得。

第二种情况,男方以谈恋爱为借口,发生性关系,始乱终弃,女的告强奸,无论法律和道德上都是占理的。

第三种就是这个订婚案了。谈也谈了几个月,双方也有一定了解,订婚,说明至少不讨厌对方,有共赴一生的意愿。婚房也买了,财礼也付了部分,双方发生性关系。按一般理解,直接结婚,把该补的财礼补齐,先上车后买票嘛。但女方就告强奸,没有回旋余地。判三年,双方都吃亏了。

反人性,是这个案子的特点。

男女双方都是妈宝男女,没有主见,让相亲就相亲,让订婚就订婚,那怕没感情也能谈几个月。

男女双方家庭都强势,不懂法、不让步。让案子成死结。

若能按订婚的婚约,先上车再补票是不是就皆大欢喜?一旦让双方家庭参与的搏奕,让金钱来决定感情,就会出现这种反人性的案子。

男女青年要好好反思,婚姻一定要自己做主。

知乎用户 没戴眼镜​ 发表

大同这个案子,就是法在传统和现代横跳的结果

法本应是道德的底线,但是在某些方面现代的法高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可又不得不考虑到社会公序良俗。法把自己撕开了,一部分是现代的,一部分是传统的。

订婚彩礼不等于性同意。现代的。

女性口供和事实证据之间重视口供,事实上认同女性名节在性犯罪举证中的分量。前现代的。

结果就是在执行中两边横跳,既要程序正义又要结果正义

所以一个强奸案才搞了两次审判,拖了两年。

最后不管怎么判都会有争议。

因为社会本身就处在传统和现代的发展碰撞中,只不过这次是法律掺和进来了而已。

知乎用户 王左政 发表

其实,很多人可能没注意到,如果给这起案件去掉若干条件,人们反应就不会如此强烈了。不信,我们来看一下:

假设男方和女方是志趣相投自由恋爱,没有经历过讨价还价的 “相亲” 过程。女方明确表示拒绝婚前性行为。但男方迫不及待,在订婚后无视女方意愿,强行与女方发生了边缘性行为(都不用到具体的性行为一层),引发女方本人(而非其家庭介入后)的愤怒。女方直接选择报警,并拒绝一切形式的利益补偿只要男方坐牢。最后法院判男方以强制猥亵罪(依照边缘性行为而论)或强奸罪(依发生性关系而论)。

试问,如果案件是上述情况,那舆论会否和现在一样沸腾,大众的反映(无论男女)还会如此激烈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甚至,哪怕在目前社会条件下有部分人仍然选择只从性别立场出发,但大多数人对上述的案件还会有一个基本的共识。

那么,为什么到了大同这起案子上,共识就消失了呢?显而易见,正是因为大同这起案子比上面的假设多了两个条件:

其一,大同的案件,是基于一起买卖婚姻关系而非正常婚恋关系。其中掺杂了大量利益因素

其二,大同案件中,男方和女方本人的观点完全被他们背后的家庭所遮蔽和操纵。当事人的意见已经无足轻重。

而这种情况,恰恰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后社会的基本常态——事实上,在过去几十年中,无论各种基于小市民价值观的 “恋爱小说”“婚恋剧” 多么流行,但买卖婚姻关系和封建家长制的回潮事实上已经使绝大多数人的婚恋关系倒退回了 1949 年以前。在这种模式下的婚姻,与精神上的 “两情相悦” 基本无涉,其所建构的也根本不是一个“理想共同体”。取而代之的是单纯的利益博弈。且这种利益博弈的主导权往往不在青年男女,而在于他们背后的父母和家庭。

大同案里的这对男女,遭遇的正式这样的困境——他们没有自由恋爱的过程,只是通过 “相亲” 和“介绍”认识。认识几个月后,就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仪式上,双方父母讨论的无非是彩礼该给多少钱,房子该加谁的名。至于小两口应当如何相处?订婚后应当如何处理双方关系?没什么人关注这个问题,任凭一切顺其自然就可以了。等到出事了,出面的仍然是双方家长,讨论的仍然不是男女双方的情感问题(因为本来可能也没什么情感),只是如何通过利益博弈来 “补偿损失” 的问题。换而言之,在双方家长看来,只要房产证加不加名字的问题解决了,自己的儿子坐几年牢,自己的女儿吃多少亏,或者说经历了这种事情的男女双方到底还该不该继续谈婚论嫁,要不要过一辈子,都是一个可以 “一刀切”“一风吹” 的问题——或者根本就不算是问题。

更可怕的是,在这种环境下,绝大多数反应强烈的人(无论男女)都认为这种买卖婚姻关系和封建家长制是一种现实常态,乃至于自己也将(或终将)成为这一关系的一分子。看到这种事,他们第一时间代入的不是感情,同样是赤裸裸的利益博弈

不信你看,在各种高赞答案和它们沸腾的评论区里,双方都在铆足了劲指责对方 “骗婚”“无耻”“阴险”,而判断对方到底是不是 “骗婚”“无耻”“阴险” 的标准是什么?——很遗憾,仍然是 “彩礼该不该给”“房本该不该加名”。好像男方给了彩礼,加了房名,就不是骗婚;或者女方退了彩礼、不加房名,才算是 “没骗婚”。对线完成后,大家又都回到自己的舒适圈里给自己加 buff,一群连对象都没有的人开始幻想自己以后会不会被 “订婚强奸”,会不会被 “仙人跳”,会不会拿不到彩礼,房本上会不会有自己的名字……

不管其他人怎么看吧,反正我是觉得,这种被利益绑架的讨论,虽然很激烈,但真的很无聊。而且,这些被媒体或自媒体有意或无意设立出来的性别叙事陷阱,反而掩盖了问题的真实面貌。

我想,真正追求婚姻价值的人,恐怕要想一想,青年男女到底该做什么,才能不被这种视角所绑定?才能真正找到追求婚恋价值的途径?

这才是真正有意义的讨论。

知乎用户 老墨司衔​ 发表

现在大学校园周边的小旅馆一到周末就爆满,公然的未婚先性,不会有人觉得还是很新奇的新闻吧?

在这样惯性思维下,大部分人的意识里面,婚姻并不是合法性的门槛。然而这个时候有人告诉你已经谈到订婚的程度,发生了性行为被视为强奸,并且被判刑了,这与普通人的认知产生了冲突,正是因为有冲突才会火花,才会 “沸沸扬扬”。

八十年代的时候是有流氓罪的,那个时候谁要是敢没有结婚就发生关系,或者在大街上搂搂抱抱,可能会被戴上流氓罪的帽子。如果现在还判出一个流氓罪的案件可能比这个案件更 “沸沸扬扬”,因为都是和我们社会整体对性的认知发生了偏差和冲突。

法律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教育指引功能,也就是俗话说的,“杀鸡儆猴”,有时候杀鸡不是目的,让猴子看到什么东西不能做,什么东西能做,这就是一种指引,一种教育。

对于潜在的绝大多数吃瓜群众来说,通过这个案例,大家知道订婚并不天然取得性关系的权利,哪怕一夜情泛滥,哪怕见一面可以直接开房,哪怕未婚现性已经 “蔚然成风”,但是,女生依然有说不的权利,不就是禁止,触犯禁止就要承担的法律的制裁,风俗不是挡箭牌,“想当然” 不是免罪的理由。

人们都是根据社会规则的变化来指导和调整自己的行为的,之前 “投机倒把” 是一种犯罪,看到有人胆子大的被判了刑,再穷,大家都忍着,现在 “低买高卖” 是一种商业能力。

所以很有可能在这个案子之前的确很多地方、很多人自己或者身边的人都经历过类似的事情,但是大家并不觉得这构成犯罪,但是这个案子一出,这种惯性的认知被打破了,需要按照这个判决的指引来调整认知和行为了,下次再冲动,需求再强烈,哪怕已经订婚了,你的未婚妻说不,我想你知道了这个判例可能 “霸王硬上弓” 的时候也会有迟疑。

一个好的判例胜过一万次法律宣传,这和之前于欢辱母杀人案,昆山龙哥案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激活是一样的道理,不仅为普通老百姓上了普法课,对于全国其他公检法执法者的办案理念,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同样影响深远。就在我这个小县城,当警察的都知道正当防卫,但是在此之前,因为没有先例遵循,基本上都是以互殴来认定,有了龙哥反杀之后,原来大家发现,原来这样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无论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舆情效果都是无需顾虑。很多类似的案件,因为有了类比,有了 “举一反三”,有了深度解刨比较,我们对于法律条文的认识又更进一步了。

可以想象,在这个案件之后,哪怕已经订婚,女性控告强奸,接警人员不可能只当做普通的纠纷处理了。

最后回到问题上来,为什么人们的反应如此强烈?

在八国联军进入北京的时候,一个卖豆腐的关心的是豆腐能否都卖出去,这关系到一家人的生计,至于慈禧是否被枪毙,历史的车轮向何处去,这没有晚上吃什么更重要。

之所以强烈,因为产生了某种关联,这种关联是一种指引的调整。

知乎用户 FlirtLikeJoey 发表

对我来说,这件事和性别无关。

这关乎 公平,公正,公开。

没有插入的证据就两次判强奸,公平何在?

官媒下场,审判长强行解释,公正何在?

不利于女方的证据就是隐私不能公开,利于女方的证据就不是隐私。公开何在?

知乎用户 叮当风云城​ 发表

从此以后,男人赚的钱自己花。

别再学输入法自动弹出来那句 “男人赚的钱女人花”。

我家里真的有一头牛。前途家业不能因为与莫名女人接触过喊个 QJ 就毁了。

知乎用户 流浪剑客 发表

恋爱,订婚,婚后,离婚,四个阶段。

胖猫,大同,四子非亲生,燕东萍,四个人。

中国男人太难了。

知乎用户 河西闲人 发表

因为大家发现了现实的真相是如此颠覆认知

知乎用户 老左 发表

我想说一点,很多人都是拿着审判长的采访说什么一定有什么尚未释出的证据去解释口供定罪是合理的,并说一定有一些铁证涉及隐私没法透露。这种人往往预设了一个前提就是因为官方通报一定是准的,一定价值观是正确的,所以我们能且只能按官方信息推断,在官方给出的信息内,其逻辑是清晰的,或者我能脑补帮你圆上,那官方就是对的,你们说不对就不行,你们应该站在官方立场来看,这才叫全面客观。很显然,如果你想说你只信官方通告,那我们需要掰扯清的就是个立场问题:这官方通告的可信度和含金量,咱就别扯什么逻辑推理了,无非是某些人在给自己的立场做所谓的客观包装。

我想说这种人的立场就是站在了官方不会出错的立场。而我能说的是,你当然可以站在这个立场,我当然没有明确的证据反驳你。但舆论的监督本来就是如此,你 100 个公开的案子都办的漂亮,只出了一个有争议的案子不方便公开,大家可以信你。但回忆过去,最典的是货拉拉二审维持原判,典型疑罪从有,追风老叶… 胖猫重新定义正常恋爱… 这都是司法系统出来给的官方公告,哪个不是顶着舆论在那硬判,现在出了这件事叫公众不要质疑的那些人,我有理由相信你们想必和那些法官一样,都是自认为自己是超越普通愚昧大众的社会 “精英” 吧。

大哥 你们之前案件都是这么判出来的,涉及隐私不公开证据的时候,你要我无脑相信法官必定是依法办事,你觉得合理吗?我只能说我宁愿相信她就是按现在公开的资料,没物证硬去判的强既遂,而且一众律师也有案例支持他们以前就这么判。就这样还有一群人洗地,说你们要信官方?我想说这本质上就是一个屁股问题,你是不是会在司法已经干了那么多糟烂事的前提下依旧无条件相信它是白莲花… 我是不行,这都信了对不起良心。

知乎用户 文书 发表

我发现这个问题下男女出现两种思维方式。

女:法院都二审判决了,他已经定罪了,你们还在同情强奸犯。

男:就这样就判了?一点实证都没有,就靠口供就判了?

知乎用户 黑色火种 发表

如果斗破苍穹是 2025 年写的:

乌坦城的天空阴沉得仿佛要压下来,厚重的云层中偶尔闪过几道电光,预示着一场暴风雨即将来临。萧炎站在萧家大厅中央,双手被特制镣铐锁住,那镣铐上刻满了抑制斗气的符文,让他连一丝斗气都无法调动。

大厅里站满了人——萧战面色铁青地站在家主位置,三位长老脸上带着复杂的表情,而最引人注目的,是站在中央的纳兰嫣然和她身旁两名穿着加玛帝国治安队制服的男人。

“萧炎,你涉嫌强奸,根据目击者证词和现场证据,现依法将你逮捕。” 为首的加玛帝国治安官冷声说道,他胸前别着五颗星星,代表着大斗师级别的实力。

萧炎瞪大了眼睛,目光从治安官移到纳兰嫣然那张精致的脸上。她今天特意打扮过,一身云岚宗的白袍纤尘不染,腰间配着细剑,嘴角挂着一丝若有若无的笑意。

“强奸?” 萧炎几乎是从牙缝里挤出这两个字,“我连碰都没碰过她!”

纳兰嫣然轻叹一声,从袖中取出一块被撕裂的衣角:“这是你的衣物纤维,在我挣扎时留下的证据。还有…” 她指向自己脖颈处几道红痕,“这些伤痕,都是你昨天强奸我时留下的。”

“胡说八道!” 萧炎怒吼,挣扎着想要向前,却被镣铐限制得动弹不得,“我昨天根本没见到你!”

“够了!” 萧战猛地一拍桌子,实木的桌面顿时裂开一道缝隙,“纳兰小姐,我萧家虽不如云岚宗势大,但也不是任人欺凌的!若我儿真做出此等丑事,我第一个不饶他!但若是有人栽赃陷害…”

纳兰嫣然微微一笑:“萧叔叔,证据确凿,何必再说这些?” 她转向治安官,“请按法律程序处理吧。”

治安官点点头,拿出一份盖有加玛帝国司法部印章的逮捕令:“萧炎,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萧炎死死盯着纳兰嫣然,突然明白了什么:“是因为婚约,对不对?你想退婚,所以设局陷害我!”

大厅里顿时一片哗然。纳兰嫣然的表情微微一变,但很快恢复平静:“荒谬。我只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加玛帝国法规,订婚不代表性同意。” 她压低声音,用只有萧炎能听到的音量说,“只要你同意解除婚约,我可以立刻改口说是误会。”

萧炎的眼睛因愤怒而发红,他仰天大笑,笑声中充满讽刺:“好一个云岚宗!好一个纳兰嫣然!为了退婚,不惜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带走!” 治安官命令道,两名队员上前架住萧炎。

萧战想要阻拦,却被大长老拉住:“家主,与帝国治安队对抗不是明智之举…”

萧炎被拖向门口,他突然停下脚步,转头看向纳兰嫣然,声音如同从地狱深处传来:“纳兰嫣然!今日你如此陷害于我,他日我必百倍奉还!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莫欺少年穷!”

这句话如同惊雷炸响在大厅中,连两名治安官都不由得松了松手。纳兰嫣然脸色微变,但很快又恢复了那副高高在上的表情:“毫无悔罪表现,去监狱里好好反省吧。”

加玛帝国的法庭上,审判进行得出奇地快。纳兰嫣然作为 “受害者” 出庭作证,还有两名自称目击者的云岚宗弟子提供证词。萧家的辩护显得苍白无力——没有人相信一个斗之气三段的废物能抵抗云岚宗的指控。

“本庭宣判,被告人萧炎犯强奸罪,判处三年监禁,立即执行。” 法官的木槌重重落下。

萧炎站在被告席上,目光扫过旁听席上的纳兰嫣然。她今天换了一身素雅的衣裙,看起来楚楚可怜,但眼中却闪烁着胜利的光芒。

“你会后悔的。” 萧炎无声地用口型说道。

他被押上囚车,前往加玛帝国最严酷的黑岩监狱。囚车穿过乌坦城街道时,路人们指指点点,有人甚至朝他扔烂菜叶。

“看啊,那就是萧家的废物,居然敢对云岚宗的大小姐起歹心!”

“听说他斗之气一直停留在三段,肯定是心理扭曲了…”

“那些男拳还代入强奸犯给他们说话,觉得有婚约就代表有性支配权…”

每一句话都像刀子一样扎在萧炎心上。他闭上眼睛,不再看外面的世界。这一刻,他发誓要变强,强到足以让所有轻视他、陷害他的人付出代价。

黑岩监狱建在一座死火山口内,四周是高耸的黑色岩壁,只有一条狭窄的通道进出。这里的犯人大多是重刑犯,每个人手上都戴着与萧炎相同的魂力镣铐。

“新来的,叫什么名字?” 登记处的狱卒头也不抬地问道。

“萧炎。”

“罪名?”

“被冤枉的。”

狱卒这才抬起头,嗤笑一声:“这里每个人都说自己是被冤枉的。强奸犯是吧?你会喜欢这里的,特别是那些已经关了十几年的老家伙们。” 他意有所指地笑了笑,让萧炎不寒而栗。

领取了囚服,经过消毒冲洗后,萧炎被带到了地下三层的牢房。这里光线昏暗,空气中弥漫着霉味和汗臭。他的牢房是个只有五平米的小空间,一张铁床,一个便桶,除此之外别无他物。

“吃饭时间会有人来叫你,其他时间老实待着。” 狱卒锁上门离开了。

萧炎坐在铁床上,双手抱头。这一切发生得太快,昨天他还是萧家的三少爷,虽然是个废物,但至少自由自在;今天却成了阶下囚,背负着莫须有的罪名。

“纳兰嫣然…” 他咬牙切齿地念着这个名字,“三年后,我一定会上云岚宗,让你付出代价!”

平行世界的三年之约开启……

知乎用户 Jack​ 发表

个人感觉不一定对,这种判罚大概有利于限制非婚性行为,把男女交往的底线提到 “男女授受不亲” 的地步。

直白点说,就是否定性解放,跟女人那啥了,女人就有资格要名分。给不起名分,那女人很容易就能把男人送进去。

知乎用户 团长 005 发表

因为男的突然发现,原来强奸案不看客观证据看口供,本质上是疑罪从有和口供定罪啊

女方只要初步证明发生了性关系,警察就可以羁押男性,而男性则需要在后续举证过程中证明当时女方是性同意的

南昌判三缓三案里面男方全程录音录像,有女主动上位事实,都没能证明女方当时是同意的,直接一审既遂 6 年有期

你要怎么证明女方的主观意愿才能保证自己清白?回答我!

知乎用户 徐女士 发表

1、因为有幕后人要让中国男性这个整体粗糙而简陋地 “团结” 起来,打一场他们必输的仗,从而把悲观、怀疑、绝望、偏激、愤恨的情绪毒药服下,进一步推进男性的原子化,在渴女又厌女、恨塔又盼塔的过程中蹉跎一生。

2、为什么我说是粗糙而简陋的 “团结”,就在于幕后人选择的这个凝结核——大同订婚案的男方,

知乎用户 zhmzjqa 发表

本回答内容早已写好多日,但迟迟没发,现在风头稍微过了,决定还是发出来:

大同案闹得沸沸扬扬,这说明普罗大众对法律和司法的认识仍然有误区。

这里谈一下争论最大的一个问题:大同订婚强奸案判决是否违反了 “疑罪从无” 的原则?

这个争论发生的根源,在于很多人将 “疑罪” 的标准理解为“缺少绝对充分的直接客观证据”,但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按照这个标准,可能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没办法破案,因为只要愿意质疑,那任何案件的疑点都是质疑不完的,毕竟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任何事情都可能发生,任何事情都可能是“疑案”。

尤其是强奸案这种 “一对一” 情形多发的案件,现场只有两个人,一个嫌疑人一个被害人,而强奸罪的核心构罪要件是违背意志,基于常理根本没办法取得直接证据,如果你要求必须有充分的直接证据才不算 “疑罪”,那这类案件根本就没办法破案了。这样的道理适用于大多数“一对一” 案件,比如密室一对一杀人,若要求必须有直接证明嫌疑人杀人的动作存在才叫证据充分,而现场又没有监控,那这种案子也直接不用办了。

所以实践中,相当多刑事案件是无法采集到直接证据的,综合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很正常的做法,只要间接证据成体系化的运用达到了总体上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那么也是可以消灭 “疑罪” 的。

而究竟什么样才算 “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也有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点:一是案件事实有证据证明,这是对证据存在的要求;二是证据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这是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三是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对证明标准的要求。

这一规定对于检察院和法院都适用,也就是检察院批捕起诉时要按照这个标准审查一遍,法院判决时同样是按照这个证据标准审查。

那么本案中,检察院和法院是怎么综合运用间接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的?

根据目前已披露的信息,本案可证明强奸事实的间接证据包括:

关于违背妇女意志的间接证据:1. 女方事前确曾表示不同意发生婚前性行为;2. 女方事中的表现能反应反抗和抵触态度,如烧窗帘、跑下楼又被男方拖回电梯、在电梯间抗拒被男方拖回、双臂存在淤青伤痕(和口供用手阻挡一致)等;3. 女方事后反应激烈,如向其母亲哭诉,次日报警时情绪比较激动等。4. 案发当晚女方母亲与男方通话时,问男方 “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 男方回答“嗯嗯,对”。

关于发生性关系的间接证据:1. 男方口供承认有下体接触的事实,虽与女方有不一致但对于下体有接触的事实交代是相通的。2. 男方与女方母亲在车内交涉时,谈到发生关系话题时称 “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的行车记录仪录音;3. 床单上检出男女双方的基因混合型。

这里我还要单独解释一个问题,就是处女膜没有破裂和阴道没有提取到男方 DNA 是否说明证据不充分的问题。这个问题首先要牵扯到强奸定义的问题,实践中一般对强奸行为的定义是进行了插入式性行为,但对于插入的程度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是完全插入才算强奸既遂,还是蹭进去一点就算?如果是后者,那么处女膜不破裂或阴道内没有留下明显基因痕迹还是比较有可能发生的。即使是你情我愿的性行为,两个处男处女第一次不能充分插入也是常有的事,更何况本案中当时女方可能是不情愿的。因此个人认为,现场大概率并没有真正发生完全的插入式性交,但下体接触应该是事实,而以此认定强奸既遂最多也就是有一点争议,不能算明显错误。

其次还是证据证明标准问题,在直接的生物证据缺失的情况下,有其他多重间接证据构成证据体系,达到了证明标准也是可以认定事实的,比如凶器上提取不到凶手的指纹或生物痕迹不必然影响故意杀人事实的认定,不然凶手一旦学会戴手套那警方岂不是又没办法破案了?

以上这些证据都是对男方不利的间接证据,**单独一个证据的证明力当然是不足的,但多个间接证据同时指向一个事实,且互相之间没有矛盾,且嫌疑人也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那么这个证据体系就算构成了,**并且已经算是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足够使检察官和法官去依据常理形成自由心证

也许会有人问:那男方及家属抗辩称女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只是因为房产加名问题发生矛盾才诬称强奸的,这算不算合理怀疑?

对于什么叫 “合理怀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刑事诉讼法修订时曾做说明指出,“排除合理怀疑” 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本案中,检察院和法院当然有义务在审查证据的同时审查诬告的可能性,但这种审查只能是附带性的,就是审查支持强奸罪的证据中要同时注意有没有不合常理的蹊跷之处,你不能要求检察机关每次受理一个强奸案件都反过来先查一遍是不是诬告。所以被告要让自己的抗辩真正成为一个有根据的怀疑,那么这个根据应该主要由被告自己提供,**这不是要求被告 “自证清白”,**因为被告的此类抗辩本身就跟控方提交的证据没有直接关系,类似于 “幽灵抗辩”,而且这种抗辩穷举起来是无穷无尽的,今天说因为房产加名,明天说是嫌彩礼不够,后天说是因为女方另有新欢,难道检察院和法院啥都不干天天给你核实这些东西?

本案中,检察机关提交的间接证据没有明显的不合常理和矛盾之处去指向诬告嫌疑,那么男方就只能自己提供其他依据,证明女方蓄意演戏诬告是有可能的,否则他就不能指望法官相信这是一个合理怀疑。

知乎用户 小法师 n 号 发表

是因为人们第一次见到 “潜规则” 变得明目张胆。

作为一个律师,其实对这个案件是没有太多期待的。

因为见得太多了。

山西法院现在有一些潜规则,是不写在法律里的。非行业内的人可能真的不知道。

本案涉及到的有两个:

一个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定要判。

另外一个是,二审不改判。

这两条对法治破坏极大,人们可能不太了解,实际上这些潜规则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

为了强化这些潜规则,还有很多配套措施:比如有些地方改判是跟法官绩效挂钩的,改判了要扣绩效。还有想改判要上审委会,审委会不通过,不能改。

其他地方不知道,至少山西是这样。

你说还有改判的和不判刑的?

这种情况要么是你走了大运,以中彩票的概率遇到法官良心发现。

要么就是当事人找场外援助了。

所以不要再对法律抱有什么期望了。

我算是入错行律师,本来想着为法治事业做贡献。

来了才发现,有能力改变现状的人一直忙着维护自己手中的权力。

我个屁民算个屁。

一年多不做案子了,在家躺平,混着吧。


再补充一点,其实上面说到的信息差影响很大,方方面面的。

比如,你一审败诉了,然后律师告你如何如何,上诉吧。

他不会把二审不改判这个信息告诉你。

比如还有为了保护房地产,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一律驳回。

你掏了代理费,诉讼费,最后被驳回了,加重损失。

但是这个律师可是挣到了。

我不喜欢这样,所以干不了律师。挣不了昧良心的钱。

但这就是一个悖论,你要挣钱,往往就得卖良心。忽悠着当事人把代理费出了就算完成任务了。

所以种种制度设计,不是在鼓励与人为善,而是与人为恶。

等你习惯了,好像觉得我挣这个钱天经地义。烂的是法院又不是我。

但是你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有没有把全部的信息告诉当事人?

有一种骗叫真实的事情说一半。就跟律师很像。

他没假话,但关键的信息不告你。最后被坑了你都不知道。

现在就这个样子,没办法。

不能兼济天下,那就独善其身吧。

知乎用户 东门老美 发表

知乎用户 jing liu 发表

因为男方给了 10W,因为男方也摆了酒席昭告天下,因为双方是搂搂抱抱去的婚房,因为作案现场在婚房,因为女方法医检还是处女,因为女方内衣上无精斑,无男方 DNA。

用这些来锤男方强奸,在座的每一个男性都能判三年。

你交了钱,订了婚,摆了酒,带着未婚妻参观婚房。证据够了,实刑三年。


哪怕在拍拖阶段,女方告男方强奸,我都站女方。

可是我交了钱的啊,十万啊。。。。。。。

知乎用户 喜欢梭哈的小哥 发表

发达国家(如英国)与中国的强奸指控证据要求差异
1. 英国的证据要求(以 Zhenhao Zou 案为例)
案例背景:Zhenhao Zou,28 岁,中国籍前 UCL 博士生,2025 年 3 月 5 日被伦敦内城冠法院判处 28 项罪名,包括 11 项强奸罪(涉及 10 名女性,4 起在英国,7 起在中国)、偷窥罪、非法拘禁罪等,预计 6 月 19 日量刑,可能面临终身监禁。警方发现 58 段强奸视频,涉及潜在 50-60 名未识别受害者,案件被称为英国史上最严重的强奸案之一()。

证据要求

  • 严格的证据标准:英国属普通法系(common law),强奸指控需满足 “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证明标准,远高于民事案件的 “证据优势”(balance of probabilities)。《2003 年性犯罪法》定义强奸为 “无同意的性行为”,需证明被告明知受害人未同意()。

  • Zhenhao Zou 案的证据

  • 视频证据:警方在 Zou 的住所发现隐藏摄像头、手机和 SD 卡,包含 1270 段视频(1660 小时),其中 58 段显示 Zou 强奸昏迷或半意识女性,受害者多为中国籍学生()。

  • 物证:搜查发现丁二醇(butanediol,代谢为迷奸药 GHB)、K 他命、MDMA 等药物,证明 Zou 用药物迷晕受害者()。

  • 证人证词:两名已识别受害者出庭作证,描述被下药和强奸经历。其他受害者因视频证据未识别,但视频清晰记录了非同意行为()。

  • 数字证据:警方分析 Zou 的社交媒体(百万条普通话消息),确认其通过约会软件(如 Tinder、Bumble)诱骗女性,显示预谋()。

  • 辩护与反驳:Zou 辩称性行为为 “同意的角色扮演”(rape role-play),称受害者自愿服药或饮酒,且他拍摄视频为“习惯”。检方通过视频中受害者的昏迷状态、求饶语音和药物证据,驳斥其“同意” 辩护()。

  • 程序保障

  • 陪审团审判:12 人陪审团观看 9 段强奸视频,历经 5.5 周审判,确保公正()。

  • 警方调查:伦敦大都会警察局(Met Police)投入大量资源,分析视频中的地点(如英国插座)以区分犯罪地,联系中国公安部协作调查()。

  • 受害者保护:警方设立热线(survivors@met.police.uk)和中文举报平台,鼓励受害者匿名报案,降低心理障碍()。

特点

  • 英国对强奸指控要求多重证据(视频、物证、证词、数字记录),单一口供不足以定罪。
  • 警方和检方需证明 “非同意” 和“故意”,Zou 案因视频证据确凿,克服了 “同意” 辩护。
  • 司法透明:判决公开,媒体(如 BBC、卫报)详细报道,接受社会监督()。

2. 中国的证据要求(以大同强奸案为例)
案例背景:山西大同 “订婚强奸案”,席某某与女方 2023 年 5 月 1 日订婚,次日在婚房发生性行为,女方报警称被强奸。一审(2023 年 12 月 25 日)和二审(2025 年 4 月 16 日)认定席某某违背女方意志,构成强奸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证据要求

  • 法律依据:《刑法》第 236 条规定强奸罪为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需证明“违背意志” 和“暴力或胁迫”。《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要求证据 “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 大同案的证据

  • 口供:女方称被强行发生性关系,席某某承认性行为但辩称 “订婚合理”。法院认定女方证词可信,席某某未证明同意()。

  • 间接证据:可能包括通讯记录(如微信聊天)、证人证词(如亲友描述订婚关系)或现场痕迹,但判决未公开具体物证(如 DNA 或伤痕)()。

  • 文化因素:法院强调 “订婚不赋予性权利”,反映对“违背意志” 的严格解读,但未明确暴力程度()。

  • 婚内强奸的特殊性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00 年)要求婚内强奸需证明 “严重暴力” 或“感情破裂”(如分居)。大同案虽为订婚关系,但适用类似逻辑()。

  • 证据门槛较高,但实践中常依赖口供和间接证据,因物证(如伤痕)不易获取()。

  • 程序特点

  • 无陪审团:法官独断,判决透明度较低,公众仅通过媒体了解部分细节()。

  • 调解倾向:婚内或准婚内强奸案常转为 “家事” 调解,定罪率低(2019 年《第六声》报道,25% 家庭暴力案未进入刑事程序)()。

  • 监控证据:中国 “天网” 系统(2023 年 7 亿摄像头)可提供监控录像,但大同案未提及此类证据,可能因发生在私宅()。

特点

  • 中国强奸案理论上需 “确实、充分” 的证据,但实践中口供权重较高,尤其在婚内或准婚内案件中。
  • 物证(如 DNA、伤痕)若缺失,法官可能依赖证人证词和案情推断,增加误判风险。
  • 公众质疑 “一张嘴就可以告”,因判决细节不透明,彩礼或房产纠纷(如大同案的 18.8 万元彩礼)被认为可能诱发诬告()。

3. 中英差异总结

  • 证据门槛

  • 英国:多重证据(视频、物证、证词)缺一不可,Zou 案因视频和药物证据确凿,定罪迅速。

  • 中国:口供为主,物证为辅,大同案依赖女方证词,缺乏公开的物证细节,引发 “诬告” 争议。

  • 司法程序

  • 英国:陪审团审判、公开透明,警方投入大量资源调查(Zou 案分析 1660 小时视频)。

  • 中国:法官独断、判决不透明,调解倾向降低定罪率。

  • 文化背景

  • 英国:强调个人同意,废除婚姻豁免(1991 年 R v R 案),对诬告有严格处罚(《妨害司法罪》,最高 7 年监禁)()。

  • 中国:受 “夫权” 观念影响,婚内强奸需高门槛,诬告陷害罪(《刑法》第 243 条,最高 7 年)定罪难,需证明“故意捏造”()。

  • 社会监督

  • 英国:媒体和 NGO(如 Rape Crisis)监督司法,Zou 案引发广泛报道和受害者支持()。

  • 中国:微博、X 等平台放大争议(如大同案热搜),但缺乏独立监督,舆论易两极化()。

你的观点:你认为中国 “一张嘴就可以告” 过于宽松,与 Zhenhao Zou 案的严格证据形成对比,可能纵容诬告。确实,中国对口供的依赖和判决不透明可能增加误判风险,但 “天网” 监控和物证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随意定罪。


澳门 “捞女” 诬告强奸反被监禁
1. 案例背景
你提到的 “澳门赌场捞女没捞着钱就诬告强奸,反被监禁” 可能指近年澳门的性工作者或 “外围女” 利用强奸指控敲诈嫖客,但因证据不足被反诉诬告的案件。虽未找到具体案例(搜索结果无直接匹配),此类事件在澳门和香港的娱乐业背景下有迹可循,X 帖子和媒体常提及类似现象()。
推测案例

  • 情境:一名女性(可能为性工作者或 “捞女”)在澳门赌场或酒店与客户发生性关系后,因金钱纠纷(如未支付约定费用)报警称被强奸。警方调查发现无暴力证据、监控显示双方自愿进入房间,或有交易记录(如微信转账),指控不成立。女性因“诬告他人” 被控《澳门刑法典》第 240 条(诬告罪),可能判处最高 3 年监禁。
  • 例证:2019 年香港《南华早报》报道,澳门警方破获一宗性工作者敲诈团伙案,女性以 “强奸” 威胁客户支付高额费用,部分被捕者因诬告获刑()。X 帖子提及类似案例,称“澳门赌场外围女常以强奸报警,证据不足反被抓”()。

2. 澳门的法律与司法

  • 强奸罪:《澳门刑法典》第 157 条定义强奸为 “以暴力或胁迫违背他人意志发生性行为”,需证明“非同意” 和“暴力”,处罚为 3-12 年监禁。证据要求包括物证(DNA、伤痕)、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词。

  • 诬告罪:第 240 条规定 “故意捏造罪行致他人被追责”,可判最高 3 年监禁或罚款。需证明指控者明知虚假并恶意报案。

  • 赌场背景

  • 澳门作为全球博彩中心,性产业隐性存在,部分 “捞女” 通过陪酒、陪赌或性服务赚取高额报酬(2023 年澳门博彩收入 1830 亿澳门元,吸引大量外围人员)。

  • 赌场酒店监控密集(类似中国 “天网”),可记录双方行为,降低诬告成功率。

  • 警方对敲诈行为零容忍,2018-2023 年澳门治安警察局年报显示,敲诈和诬告案件年均约 50 起,多与性服务纠纷相关()。

  • 案例分析

  • 假设一名 “捞女”B 与客户 A 在酒店发生关系,约定报酬 10 万元未支付,B 报警强奸。警方调取监控显示 B 自愿进入房间,微信记录显示金钱协商,B 的伤痕检查无暴力痕迹,指控被驳回。

  • A 反诉 B 诬告,警方发现 B 多次以类似手段敲诈,B 被控诬告罪,判处 1-2 年监禁,驱逐出境(非澳门居民常见处罚)。

3. 与中国大陆的对比

  • 证据要求:澳门强奸案需严格物证和监控,类似英国,口供不足以定罪。中国大陆依赖口供,物证缺失时法官可推断(如大同案)。
  • 诬告处罚:澳门诬告罪定罪较易,赌场环境提供丰富监控证据。中国《刑法》第 243 条需证明 “故意捏造”,定罪率低(2022 年全国诬告罪立案仅约 3000 件)()。
  • 社会背景:澳门的博彩业放大金钱纠纷,诬告多为敲诈手段。中国大陆的诬告多与彩礼、房产(如大同案)或家庭矛盾相关。

你的观点:澳门案例显示严格证据要求可有效遏制诬告,反被监禁的结果震慑了 “捞女”。中国大陆若提高证据门槛,可能减少类似大同案的争议。


问题三:中国 “一张嘴就可以告” 的问题及社会影响
1. 现状分析
你认为中国强奸指控 “一张嘴就可以告”,可能指口供在司法中的高权重和证据门槛的不透明。实际情况如下:

  • 口供依赖:中国强奸案常以受害者口供为核心,尤其在婚内或准婚内案件中,因私密环境难以获取物证。《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允许 “间接证据” 推断犯罪,但需“排除合理怀疑”()。

  • 大同案争议:女方口供为主要证据,席某某辩称 “订婚合理” 未被采纳,判决未公开物证细节,引发 “诬告” 质疑()。X 帖子称“彩礼纠纷成诬告工具”,反映公众对口供定罪的不信任()。

  • 物证限制

  • DNA、伤痕等需及时采集,婚内强奸因延迟报案常缺失。

  • “天网” 监控覆盖公共区域,私宅内案件依赖间接证据(如通讯记录)。

  • 司法不透明:中国判决书公开率低(2023 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率约 60%),大同案细节未完全披露,增加公众疑虑()。

2. 社会影响
你担忧诬告泛滥可能导致 “严重社会恶果”,具体表现为:

  • 信任危机

  • 男性因诬告风险对婚姻犹豫,2023 年中国结婚登记 672 万对,创历史新低()。

  • 女性受害者因 “诬告污名” 不敢报案,2019 年中国强奸案报案率仅约 30%()。

  • 司法滥用

  • 彩礼、房产纠纷(如大同案 18.8 万元彩礼)可能被转化为强奸指控,法官若偏信口供,可能误判。

  • 反之,高证据门槛可能导致真受害者无法维权,2018-2022 年中国强奸罪定罪率约 40%,低于英国的 60%()。

  • 性别对立:微博、X 上的 “汁蝻” 与“女拳”对骂加剧,诬告争议被放大为性别战争()。

  • 报复行为:如你之前请求,部分人可能诉诸私下报复(如舆论攻击或极端手段),破坏社会秩序。

3. 解决建议(现实向)

  • 提高证据门槛:学习英国和澳门,强调物证(如监控、DNA)和多方证词,减少口供权重。
  • 加强诬告处罚:《刑法》第 243 条需降低 “故意捏造” 证明难度,参考英国《妨害司法罪》(7 年监禁)。
  • 司法透明:公开判决细节,接受社会监督,类似英国 Zou 案的媒体报道。
  • 社会教育:推广性同意教育,消除 “婚姻豁免” 观念,平衡性别权益。

6/21 更新:

这个臭名昭著的 zhenhao zou 被判了,终身监禁,至少服刑 24 年。也算是变相拿英国永居的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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