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 1 万 8」?

使用CN2/CN2GIA顶级线路,支持Shadowsocks/V2ray科学上网,支持支付宝付款,每月仅需 5 美元
## 加入品葱精选 Telegram Channel ##

知乎用户 梅启铭 发表

这个案子无敌了。

既没有对何为 “紧急情况” 进行解释,也没有对公司要求加班的必要服从标准进行量化。

所以一切都是主观判断。

主观判断权重增加意味着你根本摸不清什么时候该拒绝,什么时候不该拒绝。

毕竟解释权归资方所有。

另外,判决当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就算因为员工拒绝加班而导致项目没有按时交付,这也不能赖员工。除非他工作时间偷工减料,插科打诨,有意拖延工期,否则他就是有权力去拒绝的。

完成不了?

早干嘛了?接项目的时候没有工期预算?没有考虑项目风险?没有相关经营状况?这些都是公司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该转移到工人身上。

再说回来,就算考虑到了,需要经常加班才能完成这个项目,说明此项目需要更多的人手或者需要支付更多的加班费。请问这个项目到底是咬咬牙做下来,还是不接了呢?

从案件来看,要么是公司人招少了,要么是工资给多了。你觉得是哪种可能?

就算我前面说的全部推翻,按照法官的主观意愿来认定这就是紧急情况,那么如果每天都有紧急情况呢?你没有标准的话,所有解释权依旧在资方啊。

明明 10 个人干的活,我偏偏只招 5 个人,每天都处于这个案子所规定的主观性紧急情况,是否员工除了卖命干别无选择了?

且不说没有加班费,不干还要赔偿。。。

有人质疑为什么员工二审不上诉,就算二审的时候,员工选择上诉,甚至改判,你觉得结果会改变吗?即便能改变,作为弱势群体的员工,他们敢吗?

之前有个工友就是因为揭露了工地安全帽领导和农民工的质量差别,不但被开除,甚至再也找不到工作(不知道现在怎么样了),你来说说看,作为一个流水线上的工人,他能怎么办?

被告的不听公司安排加班的是他们,被认定因为不加班反而需要赔偿的是他们,没有申诉辩解,认罚认栽回去继续加班的还是他们。

这个案子会写进教科书的,这个法官的名字会永远和这个案子捆绑在一起。

知乎用户 须尽欢​ 发表

这两个员工拒绝加班,是为了 “要挟” 公司给他们续约。因为这两个人拒绝加班,公司的项目就违约了,说明这两个人很重要。既然这两个人很重要,公司为啥不给人家续约?

还有啊,假如公司这个月疯狂接了 30 多个项目,每天都要交货,每天都是 “紧急情况”,那是不是就可以每天都以“紧急情况” 为名强迫加班,谁不加班告谁赔钱呢?

我不禁替资本家想到一种骚操作:我为了节约成本,大量裁员,让公司人手紧张,只要员工不加班,公司项目就会违约。然后强迫每个员工加班,谁不加班导致公司项目违约,就构成本案所述的 “紧急情况”,然后让他赔钱,妙啊。

知乎用户 张萌​ 发表

员工入职的第 1976 天。

“领导,今天能按时下班了吗?” 员工说了 1976 次。

“别闹。” 领导也回了同样多次。

员工:“今天加班的理由还是……?”

领导:“是的,紧急任务。”

员工:“那,哪天不是紧急任务?”

领导:“明天可能不是……”

员工:“那好。”


第 1977 天。

员工:“领导,今天有紧急任务吗?”

领导:“是的。”

员工:“还要加班?”

领导:“聪明。”

员工:“那,明天是紧急任务吗?”

领导:“有可能。”


第 2865 天。

员工:“紧急任务?领导?”

领导:“是的。”

员工:“到底哪天不是?”

领导:“你知道的,今天是,明天不是。”

员工:“我不加了!”

领导:“你违约了。”

员工:“谁说的?”

领导:“法。”

知乎用户 知麻乎​ 发表

你好

因公司紧急任务,要求你献出生命。

如果拒绝,请赔偿公司 20 万。


瞿森斌,你身为法律者,可能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为资本家开辟了一条新的康庄大道。

这个案子有很多问号,而且瞿森斌在被采访过程中的微笑让人感到恐怖,心寒。

法律工作者的严肃哪去了?

你在笑什么?

在嘲笑那两个拒绝加班的工作者吗?

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请问说这个和案件中不去加班有龟毛的关系?

法律案件被你说的跟宫斗剧似的,劳动者要给公司一个下马威,看你还敢不敢听我的。

这是什么?你是在说案件吗?

紧急情况要求加班?

请问资方有没有提前设定所谓的紧急情况?

公司和员工有矛盾?

请问公司为何不指派其他人进行工作?

未来是不是只要公司定义他们的损失因为员工工作不足,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


讲完法律范围内的,咱讲讲法律范围外的。

众所周知,天朝的劳动法是世界闻名的扎(mei)实 (ren) 牢(zun)靠(shou)!

大公司不是我们每个人都能进入的,斗争胜利也得看情况和对象。

这种情况一旦发生。

以后每一家公司都可以去设定紧急情况。

资本发动团队的力量,你总有破绽会被攻克。

真心不要太高估劳动者的个人力量。

不要拿你的维权成功案例,洋洋自得的跟其他劳动者说,XX 不敢的。

如果做个调研,全国上下有多少百分比的人拿过加班工资?

疫情期间劳动局几乎挤破头皮。

搞法律的也到处都是人面禽兽。

我每次咨询法律从业者,总有某些舔着脸告诉我发个律师函呗,2000 块钱解决问题。

你明知这玩意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反而激化矛盾,就为了赚钱瞎 BB。

我们又如何制裁这种人?

在 2020 年劳动节当天,我们的底线再次被一个名为瞿森斌的法律从业者打破。

劳动节

又名

“国际示威游行日”

瞿森斌,你火了。

知乎用户 Virtus Yang​ 发表

第五次添加:

有律师能说一下,为啥作为被告的劳方,在一审宣判后并没有上诉,怎么搞出来一个二审判决的?

原公告对判决不满意也可以上诉,被告没有应诉。

劳动争议一般只有两次审判裁定的机会,所以二审被告没有了上诉机会。那么这之后该如何处理,我估计只有走信访了。如何上诉到最高法,这个需要非常专业的律师来解答了。

第四次添加内容:

扬州法院的扫操作挺多的。

当事人的信息全改了,然后事发时间也改了,就剩一个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依据一个法条都给不出来,真的是太扯了。

还有一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判决更逗乐,这等于是一罪二罚,估计等个几年,企业主发现生 2 子没古诸葛亮,也得告这两人,都怪当年拒绝加班,害得我竟干缺德事儿。

第三次修改答案:

[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 1 万 8」?​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1712771/answer/1192582274)

这个回答的朋友找到了判决书,可以说除了判决结果,很多内容都是被修改掉了。

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1]

可以说能和 “不是你推的,你干嘛扶她!” 齐名的名言了。

你之前同意加班了,就得后面也得遵守。

我才不管这是不是的权力和义务,你前面同意了,后面就不能拒绝。

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这句话最逗了,她俩凭什么啊?

庄亚婷连多付 3 倍的工资都不干,就只给调休,你一个法院的管起来一个企业 hr 的事情来了,要求打工的给资本家有主人翁精神……

我的天啊!

扬州法院,你姓啥啊?

--2020.05.01–

第一次回答是我根据上海的个人经验回答的,有些朋友找我要依据,我也一时找不到。而且《劳动法》在 2018 年进行过修改,我一点点更新内容尽量帮大家科普《劳动法》相关内容。

  1. 此次纠纷的详细内容:

员工拒不加班导致公司巨额损失 扬州邗江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new.qq.com

其实,这个案例是扬州市人大会期间,扬州中级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宣传下的,区级基层法院的工作报告宣传内容之一。扬州市提出了 10 大劳动争议案件,邗江区就搞了五大典型劳动争议。

这该是 “最出彩” 的案例吧。

由于透露的信息太少了,我按照 2018 年 5 月 13 日这个信息,查了邗江区人民法院的所有文书,有 9 个公开信息,5 个刑案,4 个民事,没有一个对的上的。

所以只能按照上面这个报道来了。同样的报道,我在 pc 上《界面》的已经打不开了。

在邗江区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王某、李某系扬州某公司检验部主要检验人员,所有公司产品必须经二人检验并加盖检验章后方能出厂。2018 年 5 月 13 日,王某、李某在明知当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产品的检验,公司将会面临高额赔偿的情况下,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公司与其二人续签为由,故意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该公司也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 12 万元。后该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9 年,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承担该 12 万元违约金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主要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但考虑到王某、李某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原告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两被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两被告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判决由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即 18000 元。
法官介绍,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
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须赔偿。

2。我对法院的经办人看法

请大家仔细看我加粗的部分,我个人认为法院经办人绝对清楚,这是用人单位在耍无赖,无法交付这归属于经营风险里的一项责任,这是出来开企业都心里清楚的。用句俗语来说,欲戴王冠必承其重。

可是,他们不这么判的依据就是,王某、李某 “明知” 这个点上。作为民事纠纷,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就需要用人单位来证明了。我觉得智商正常的人都知道这个很难对吧?

咱也不清楚这个是咋证明的。

在没有任何法理的支持下给定了个 15% 的赔偿责任。

3. 劳动者有没有权力拒绝加班?

很多人之前和我提的都是《劳动法》第四章的部分,说的是关于对加班时长的限制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不够准确,因为很简单,《劳动法》对加班时长的限制给的是封顶限制,不是最低无拒绝权限制。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协商和平等的意思应该很清楚了,就是不高于第 41 条,劳动者一样有权拒绝加班。

那么什么情况下你无法拒绝呢?

4. 劳动纪律明言在前的情况下

再强调一句,即使是事先协商好的也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要求框架。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纪律,才是这个企业的 “救命” 法宝。这也是我之前说的那个《劳动手册》。

可惜,多数企业都没有这个对吧?

5. 我为什么说劳动手册不能放入劳动合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 修正)_度小法​duxiaofa.baidu.com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注意:这是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法。这部法律其实对你更有帮助,因为他对劳动关系的生效,义务,合法解除都有很详细的规定保障你的利益。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这条法律规定很清楚明白的写清楚了,劳动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很清楚。就是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而这条生效的前提是你离职后他们有付给你补偿,签了竞业限制合同,而对方没给你付钱,还是没用。

至于劳动者单方合法解除合同还真挺简单的。

综合一下,如果我是当事人可以抓三个地方打:

  1. 这是企业经营风险,应该由经营者自行承担,与劳动者无关;
  2. 劳动纪律没有说,这种情况下我必须加班;
  3. 我不知道这样有多大的风险;

只要抓住一个打,这个企业都没理。最好的一点就是,你开企业不认赔,往我质检员身上赖,你生不出儿子也是我的责任吗?

-– 第一次回答的原文 —–

这业务水平庭长也敢出来露脸?

1.“明知” 这个点就是明显偏听偏信了,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个庭长预先就设立了偏帮资本主义的立场,这问题很大啊,尤其是在我国。

2. 企业的一个义务就是在员工伊始工作之初,就定立清楚你的紧急任务情况是如何的,员工要如何做。尤其是要注意的在于,必须清晰明白的讲清楚什么情况下才是紧急任务;订立这个同时也要说清楚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给劳方;并且,劳方签字同意才能生效。

这些东西不能写进劳动合同哦,必须以劳动手册的形式存在哦!要到劳动部备案的,也不准 CEO、厂长和流水线人员的不一样哦!

拿不出这个来庭长吧啦吧啦的说这么多,算啥?

参考

  1. ^ 二审判决书内容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1712771/answer/1192582274

知乎用户 笨蛋师傅 发表

王浩法官让国人道德倒退 50 年,至今路上老人倒地无人敢扶。

[媒体报道的「69 岁孤老老人被三辆车撞死」一事,反映了哪些问题?​www.zhihu.com

](http://www.zhihu.com/question/390989042)

瞿森彬法官让劳资关系信任坍塌 50 年,紧急加班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往小了说,是为资本家鼓吹加班提供了法律依据。往大了说,是否定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那瞿法官你意欲何为啊?

我就想吐槽一句,企业不打算和两个质检员续签合同了,还要叫别人加班,凭什么?你瞿法官是如何断定不加班的行为是要挟企业续签合同?也是自由心证?

这两句话是不是很像。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不是想要挟公司,你为什么拒绝加班?

后一句甚至比前一句更离谱。

这一脸微笑是知道自己要青史留名了吗?


比较魔幻的是之后的二审。有答主贴出了回答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1712771/answer/1192582274

二审还是公司提的,认为赔少了。。。

二审神奇的逻辑点在于支持了一审的滑稽推论,之前公司要求加班完成任务,当事人都表示同意了,凭什么后面再要求加班,你们不同意。

知乎用户 哈里 发表

新闻所报道的裁判文书,花了三个小时终于给大家找到了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 10 民终 1749 号

那个扬州某公司为: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常学红、石纪美是否应对群发公司因交货延迟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对此,该院认为,常学红、石纪美对上述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结合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可以确定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已经同意群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加班加点(当然常学红、石纪美有权要求调休或者由群发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其次,在加班之后进行调休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行为确认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

再次,本案群发公司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身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群发公司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常学红、石纪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后,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由常学红、石纪美对群发公司的损失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即 18000 元。

综上所述,群发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常学红、石纪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赔偿款 18000 元;二、驳回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常学红、石纪美负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赔偿损失的约定、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用人单位实际产生损失、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群发公司诉请常学红、石纪美赔偿迟延交货损失 12 万元所依据的事实是常学红、石纪美拒绝加班,未配合完成涉案产品的检测工作,过错程度重大,但群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行承担。**群发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常学红、石纪美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 酌定常学红、石纪美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另:审判长: 孙建瑢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叶 露

同时该院另一份判决:

(2017) 苏 10 民终 1256 号

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群发公司发出辞退通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群发公司提供两份《购货合同》及索赔报告,认为公司系因生产任务紧迫才要求劳动者加班,但根据上述规定,群发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而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群发公司认为常学红拒绝加班系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七十四条第四项,即拒绝主管人员合理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但根据上述劳动法规定,群发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要求常学红加班,不属于合理调遣,群发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常学红对主管人员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群发公司工会向公司领导所发的函亦认为公司不能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对群发公司认为常学红拒绝加班系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群发公司所发通告中明确表示对常学红予以辞退并不予办理辞退手续,故该通告实系解除与常学红的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后群发公司未经征询工会意见即在公司内四处张贴公告,系以公示的方式向常学红送达了该通告,双方的劳动关系自送达常学红时即解除。群发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原审认定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群发公司认为通告仅是内部公示,且经征询工会意见,公司终止了处理程序,不构成违法解除之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审 判 长: 刘文辉

审 判 员: 叶 露

(吃瓜不易,各位看官,具体事实在这里。不赞一下吗?)

——

补:1749 号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查不到,威科先行上查的。

复制这段内容后打开百度网盘手机 App,链接:https://pan.baidu.com/s/16GGsti13hF_43JEyFQGJIQ 提取码: 6ee2

有兴趣自己去看判决全文哈。


再补充:

(2017)苏 1003 民初 8759 号判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北大法宝、威科先行均未检索到。知友

@三次元齐次方程组

补充该案的一审庭审直播视频: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2600915?comment=1

还有常、石和群发公司的另案 ((2017) 苏 10 民终 1256 号)庭审直播:

一审: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5a1829f9eb740a3afb6a92d0106e6ce

二审: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9577bbf3b634cf0a280a8be012b376a

该案也涉及到对赔偿和加班问题,二审判决书中认为 “但根据上述劳动法规定,群发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要求常学红加班,不属于合理调遣。”

知乎用户 至今犹在等候 发表

坦白讲几年来我一直不明白 “窃 · 格瓦拉” 那几句半通不通的话是怎么流行起来受到追捧的。

今天,我懂了。

知乎用户 「已注销」 发表

泻药。。。。。

这个事情,怎么说呢?公司会把拒绝加班的员工告上法庭,我不意外。法院判决会有利于资方,我也不意外。但是最最让我意外的是 “但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 这个解释。怎么说呢?

我害怕的是,这件事会产生如同当年的 “彭宇案” 一样的后果,甚至是更糟。毕竟 “彭宇案” 结果也只是阻止了人们的见义勇为和积极救助,但是毕竟碰到大街上有人要扶一把的情况并不多。但是,人人都需要工作,社会的绝大多数人都是劳动者。如果允许所谓的 “但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 的例外情况常态化 的话,结果便会使得绝大多数人都会受到利益的损害。

相关回答:

[张扣扣被执行死刑,对于这一案件你有什么想说的?​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35349497/answer/752369864)

知乎用户 飞奔的马达​ 发表

007 指日可待

拒绝加班可以,但是紧急情况没有规定(只要公司告诉你这是紧急情况,你知道了的前提下)= 每天都可以是紧急情况 = 每天都要加班(没有其他选择)= 不加班造成损失要员工赔偿

全民加班时代已经到来,骚年,你今天加了几个点呢?

我的其他回答

[为什么大家认为马云是资本家?反对马云这一现象的出现对我们之后的生活会有什么影响?​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1606342/answer/1198250383)

知乎用户 喜儿 发表

其实,这公司的行为真击穿底线了。

就算 996 的福报公司,也是有个不成文的惯例:即将离职的员工不用加班。

这公司已经确定了不给两员工续签合同,也就是说这两员工都是即将离职的员工,就算按照 996 黑心工厂的惯例 ,他们也是不需要加班的。

--

原理也很简单:你不续签说明你不需要这样的员工,既然你不需要人家,那么为什么还要安排人家加班?

--

虽然更奇葩的是法官的判决理由,不过其它答主已经讨论过了。。。我想说有人居然认为劳资双方表现很正常,仅仅法官表现很奇怪。

但我觉得吧,劳资双方,资方这个表现一点也不正常,因为 996 的公司真的不会要求即将离职的员工加班。

加班一般被认为是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已而为之。加班这事大家见得多了,但已经决定给员工解约然后还有脸让员工继续加班的,我是真的头次见到。

知乎用户 pansz​​ 发表

事实如何呢?无论法院还是媒体,可能都没做过货物采购合同,光盯着《劳动法》,却不去了解《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早就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为了防止有同学抬杠说国际贸易规定,从 12 万违约金的这个整数,我们可以判定这批货物并不是用于出口的,因为汇率是不断变动的,如果按照当日外汇牌价进行赔偿,怎么可能刚好拼出来一个 12 万的整数?所以可以确定这批货是销往国内的,适用于国内《合同法》。

根据现代快报报道中「故意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可以推断,就算王某和李某周日(2018 年 5 月 13 日是周日)下午拒绝加班,最多也只是耽误了半天,即便周日加班到深夜,也最多耽误了 8 个小时。仅仅延迟交货 8 个小时或者 1 天,能够给买方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

甲方凭什么要向乙方(扬州公司)要求 12 万的损失?乙方公司有没有起诉甲方违约金过高?乙方公司有没有向甲方支付这笔违约金?如果乙方公司不用赔这么多钱,劳动者凭什么要赔这么多

购销合同的违约金一般按货物总额的百分比进行约定,比如延迟 1 天赔偿百分之一或者千分之五,但是正常情况下,国内甲方不可能仅仅因为延期一天就向乙方提出违约金赔偿的。如果甲方要求高额违约金,那么乙方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放着甲方不起诉,却起诉自己的员工?好狠的心,好坏的公司。

我给大家提供一个北京朝阳法院的审理案例。 2016 年 9 月 23 日,北京杰必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杰必信公司)同绍兴上虞英达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杰必信公司向英达公司采购风机,全款付清后 18 天内到货,如英达公司未按指定时间到货,则按每天支付合同总额 5%违约金给杰必信公司。

合同签订当日,杰必信公司支付全部货款,英达公司于 10 月 16 日(即迟延 5 天将货物送至约定地点。然后英达公司延迟发货了,杰必信称因英达公司违约,导致杰必信赔偿上家 8 万元,并且提供了相关证据,所以杰必信起诉英达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 32500 元。

大家猜猜北京朝阳法院怎么审的???法院直接裁定每日 5% 的违约金过高,而杰必信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英达公司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故调整违约金为核算货款年息 24% 的标准进行支付,要求英达公司赔偿违约金 427 元。有没有觉得北京的营商环境还不错

《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9/21/content_130443.htm?div=-1

大家品品,如果只让检验员王某和李某赔 427 块,我如果是他们,我会直接拿 500 块钱甩扬州公司老板的脸上,再骂上一句酣畅淋漓的国骂,祝老板拿这个钱去看花柳病吧

事实上,如果卖方延迟交货违约,违约金也在合同中约定了百分比,但是如果买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数额的,实际损失只能按照同类合同的典型损害计算,也就是赔偿买方支付货款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 24% 的年利率!!!

所以,这家睿智的扬州公司,因为员工耽误了半天就导致 12 万的违约金,到底是怎么赔的?究竟赔没赔?是不是故意做局来坑员工的?我保持合理的怀疑。

购销合同交割

我也不是专业的,只是接触面广了一点,跟大家普及一下购销合同交割的基础知识。

产品交货以交割为准

国际上通用的是离岸价(商品离开港口)或者到岸价(商品运抵目的港口);在国内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货物在指定时间内移交给指定物流公司作为合同约定时间;二是以货物在指定时间内送到买方指定地点作为合同约定时间。

在这个案子里,我们不知道是前者还是后者,我在地铁公司当甲方的时候都要求后者,因为我要保证我的工期;而且我为了确保工期按时进行,不可能卡着时间要求乙方供货,都会提前要求产品到货入库的。

我遇上过一次,5 台服务器,1 台存储需要卡着 730 的时间节点上线,但是物流公司表示送不过来,然后集成商直接包了一辆货车,把货物直接从北京拉到了上海,成本肯定比发德邦要贵,但是也能卡着时间到货。

所以这家扬州公司在质检员耽误半天后,有没有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比如安排包车直达,或者航空货运,或者积极与甲方沟通,争取按时到货,来避免发生交货违约?

如果这些工作该公司都没有做,扬州邗江法院、江苏媒体凭什么判定是员工故意不配合加班,导致了企业损失??!脑子里有没有知识积累?!!!心里有没有公道??!!!

2、出厂检验只是环节之一

整个货物购销合同的环节包括合同签订、预付款、原材料备货、组织生产、出厂检验、物流运输、入库检验、支付尾款。原材料备货环节、生产环节、物流环节都有可能造成长时间的延误。

例如这次疫情期间,用于生产口罩的熔喷布供不应求,那么生产商在备货环节就会耽误大量时间;在物流环节因为快递爆仓,人力短缺,物流环节同样会耽误大量时间;那么此时生产商延迟交货,你能把责任简单地归属在检验员拒绝在周日下午继续加班(周六和周日上午已经加班了)上么?但凡有脑子,都不会这么判定吧?

另外,出厂检验是生产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的部分技术要求指标自己进行的检验,大多时候是按批次进行抽检,并且完成部分检测项目。扬州这家企业如果只有两个检验员,而且还不准备与这两个检验员续签劳动合同,那么该公司明显组织不善,人力不足,又能如何保证出厂检验的质量?

只有区区两个检验员的小公司,又能接下来多大的货物生产购销合同?如果合同金额小,又怎么能因为耽误半天产生了 12 万的违约金?我觉得挺奇怪,难道瞿法官不奇怪么?

瞿法官并不奇怪

我在 CNKI 上查了一下瞿法官的大作,在专业刊物上并没发现他的大作,却在江苏经济报上看见很多他的文章,在江苏进行普法工作,又姓瞿这个罕见姓,两人同名同姓的概率应该比雷劈还低吧?

瞿大法官一直致力于保护中小企业,早在 2009 年就写过一篇《小议涉诉中小企业的执行》(江苏经济报),我摘录几段给大家品品:

中小企业的厂房、设备慎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职工工资、购买原材料资金慎用冻结、划扣等执行措施,避免因强制执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对职工工资慎用冻结、划扣等执行措施,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看看瞿大法官的屁股到底是向着谁?

http://wap.cnki.net/touch/web/Newspaper/Article/JSJJ20090603B033.html

当然是向着企业家了。瞿大法官在 2014 年还判过一个案子,凤凰网还报道过,《买房女付清 71 万元房款后没及时过户 涉案被查封》。可怜的女生小楠,花 71 万买了房子,因为没有及时过户,房子就因为原房主老徐的一桩借款官司而被邗江法院查封。

这个事是因为原房主老徐交了首付,剩余部分从银行按揭贷款,但是一直没领取房产证。2013 年 11 月 12 日,小楠先交付老徐 29 万元购房款并装修入住,剩余贷款由小楠替原房主还款解抵押。

但是老徐是一家公司法人,因为欠银行的贷款逾期,银行向邗江法院提出资产保全,2014 年 1 月 21 日,邗江法院裁定冻结老徐名下资产及房产,也就是小楠的房子。

2014 年 1 月 27 日,小楠从房管局拿到了房产证,产权人还是老徐;结果 2014 年 3 月 19 日小楠一次性付清了房贷及利息后,具备过户条件,才发现房子已经被邗江法院查封了!!!小楠表示买卖合同在财产保全之前,向邗江法院申请解除查封,还被邗江法院驳回了。

邗江法院的理由同样奇葩,因为买房人具有过错,不该买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子;而且小楠购房半年多,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以买房人还是有过错——对对对,你说的都对!

http://js.ifeng.com/news/detail_2014_10/21/3043565_0.shtml

对于经营中的企业,慎用查封房产等强制措置,对于一个从福建来邗江辛苦打拼的女孩子的首套房产,却毫不犹豫的查封,还驳回了申请,你对得起这个法庭的名字么?公道法庭?公道?公道???

忘了说了,邗江人民法院公道人民法庭瞿森斌庭长还在 2018 年被评为江苏省优秀人民法庭庭长,真的令江苏法院系统蒙羞啊。因为瞿庭长不仅仅是屁股向着中小企业,自己的业务知识也没有提升。

就瞿庭长接受采访时讲的《劳动法》,说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但是 2018 年 12 月 29 日之后,劳动法更新了,原来的规定不适用了!!!

根据 2012 的《劳动合同法》第 31 条,是明确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版)中明确了以下四种情形不受限制:

(一)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但是在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的《劳动法》第 42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在战疫中,我们的白衣战士长时间高强度工作,其实是受到法律支持的,为了全国的利益,但是「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可以强制员工加班,已经不再被法律支持了。

这个案件发生在 2018 年 5 月,起诉发生在 2019 年,所以瞿庭长是不是有点法盲了?知识结构完全跟不上啊!!!

原始信息

信息来源

《现代快报》4 月 29 日报道。「员工拒不加班导致公司巨额损失,扬州邗江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因为传播中报道的都是掐头去尾的抓眼球消息,所以我特意找出原文给大家「奇文共赏」,再进一步分析。

http://news.xdkb.net/2020-04/29/content_1260649.htm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邗法宣 记者 曹锋)4 月 29 日下午,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并发布 5 起典型案例。在邗江区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王某、李某系扬州某公司检验部主要检验人员,所有公司产品必须经二人检验并加盖检验章后方能出厂。2018 年 5 月 13 日,王某、李某在明知当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产品的检验,公司将会面临高额赔偿的情况下,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公司与其二人续签为由,故意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该公司也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 12 万元。后该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9 年,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承担该 12 万元违约金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主要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但考虑到王某、李某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原告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两被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两被告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判决由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即 18000 元。

媒体态度 劳动者太任性

江苏公共新闻在这则报道中,用背景音陈述如下

正是由于两人太过任性导致公司违约,不得不向客户支付了 12 万元的违约金。随后,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王、李二人作为检验人员,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态度

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瞿森斌庭长介绍,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经法院审理,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 15%,也就是 18000 元。

瞿法官的法理依据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在加班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立场和定性

我从江苏新闻的电视报道、现代快报的纸媒报道中提炼几个字,大家就明白有关部门的立场了。

江苏新闻:员工太过任性,导致公司违约。

现代快报: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公司与其二人续签为由,故意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

邗江法院:检验人员明知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性、要挟、故意拒绝加班、导致交货迟延,这就是邗江法院、江苏新闻、现代快报对这件事的立场和定性

我的结论是:一帮睿智

无话可说。作为劳动者,主动加班是我的个人意愿,但是如果公司一边拒绝跟我续签劳动合同,一边强制我加班,我拒绝之后还要被判赔偿公司损失,这判例将造成全国范围内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坏劳资互信,制造劳资对立。

而江苏新闻、现代快报使用「任性」来描述劳动者,对事实描述不清,业务严重不专业,为人民服务立场不牢,需要进一步整顿深造。

恳请上级法院重新裁决这起适用法条错误、对企业损失认定不当的错案,对知识更新不及时,业务能力不足、立场明显存在偏袒的法官,应该责成其暂时调离一线岗位,深入学习法律知识,重新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才能不辜负公道法庭这四个字!

跟理工男一起直指真相。感谢大家关注我的公众号「任易」,我是南开本科,清华硕士,12 年工龄,在 IBM 做过销售,在地铁公司管过项目施工,在石油公司做过项目经理、售前顾问,现在在鹅厂做云计算,所以对销售、施工、人力、组织、项目、造价、IT 都比较熟,所以对这些线索会非常敏感。

大家可以加我的个人微信「heyrenyi」,多交流多沟通,互通有无。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我的全部分享。

知乎用户 任易​ 发表

我刚刚在刷抖音的时候发现,有一个叫广州普法的账号,里面已经有老板开始问律师,自己公司的九零后一下班就联系不上,项目失败能不能找九零后赔偿了,太可怕了。


脑洞一下。我找个熟人,开一家公司,给我的公司下个 10 个人加班 10 天才能做完的订单。我安排九个人去做。

订单成功,我用九个人的劳动力完成了十个人的单子,我赚了。

订单失败,我把员工告上法庭,白拿赔偿。

这员工就和韭菜一样,可以一波一波割呀,刺激。


大家都觉得我不是个好农夫,割不了有机韭菜,可能是因为我还没有背叛工人组织吧。

知乎用户 四海为家小叮当 发表

[如何看待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 1.8 万?​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1715044/answer/1195658725)

在之前我的这个答案的基础上继续更新。

@vczh

首先,厘清一下事实。

2020 年 4 月 29 日,扬州市邗江法院发布了 2019 年劳动争议五起典型案例,这起案例是其中之一。[1]

再补充一些背景。这个案例是扬州市人大会期间,扬州中级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宣传下的,区级基层法院的工作报告宣传内容之一。扬州市提出了 10 大劳动争议案件,邗江区就搞了五大典型劳动争议。

发布之后,网友炸锅。

那么劳动争取是何时发生的呢?看报道是在 2018 年 5 月。

Updated 4:

案件的事实可以从二审(即终审)得到很有说服力的还原: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常学红、石纪美系群发公司单位检验科工作人员。2014 年 5 月 20 日,群发公司与石纪美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 2014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止。2015 年 6 月 1 日,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止。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群发公司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依法安排劳动者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上述劳动合同同时约定,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常学红、石纪美提供的出勤记录表,常学红、石纪美在双方发生争议前均存在调休情况。2016 年 4 月 15 日、2016 年 4 月 26 日,群发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优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萌公司)分别签订两份《购货合同》,约定群发公司应在 2016 年 5 月 15 日将所购货物运交指定码头。在 2016 年 5 月 14 日上午已完成大部分产品检验的情况下,因常学红、石纪美拒绝下午继续进行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优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群发公司索赔,后经协商优萌公司同意最终扣除货款 12 万元作为违约金。
2017 年 8 月 28 日,群发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可以看到有个细节,是群发公司上诉至法院前,先到劳动仲裁告两位员工,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其实就是很支持劳动者了。

下面是大家的一些分析。这个答案从法理上分析得很全面了。

[如何看待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 1.8 万?​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1715044/answer/1191520531)首先给结论:典型的枉法判决,劳动法领域的彭宇案。我们记住这个法盲法官的名字:瞿森斌。 他在多年之后,会和当年彭宇案的法官王浩一样,被钉在耻辱柱之上。

我这里的结论和上面的答案相对保守一些:

目前信息还不能判断是否合法理以及不合法理。

关键信息如企业性质、企业加班是否申报、企业安排的加班是否属于劳动法所说的【紧急任务】等均没有详细说明。

那么劳动法说的「紧急情况」指的是什么呢?

我国的《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8 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四十一条是什么呢?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虽然还有很小概率并非错案的可能,但我们假设基于目前的证据来看,此案为错案。

那么我们就不得不了解一下对此次判决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了。

首先先注意一下瞿森斌的任职:江苏省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

再次情况,我们暂且假设此案的法官瞿森斌是真的业务水平差到一定程度。那么是否有机制来惩处这种可以堪称渎职的行为。

我们了解一下当年的彭宇案吧

南京 “彭宇” 案的案件过程

2006 年 11 月 20 日早晨,南京老妪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车时,被撞倒摔成骨折。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表示无辜,有目击证人为其作证。
2007 年 1 月 4 日,66 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 13.6 万余元。
2007 年 9 月 4 日下午 4 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双方徐寿兰和彭宇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彭宇对受害人徐寿兰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主审法官判决彭宇给付徐寿兰损失的 40% ,共人民币 45876.6 元。
判决结束后,彭宇表示不服判决。 当时这起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一审判决后引起极大争议,有人对主审法官王浩的判决表现出了极度不满。
2008 年 3 月 15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全国 “两会” 新闻中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首度披露该案双方已庭外和解。
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 1 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至此,为时 1 年多的彭宇案画上了结案句号。

那我们看看当年王浩是什么结局吧。

案件对于王浩个人的影响

彭宇案对于王浩人生和社会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江苏省某法院一名法官事后曾表示:“不管如何,彭宇案本身对法官王浩的影响和冲击是巨大的。”
之前,有记者联系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谈及彭宇案时,一名法官向记者称,“(王浩)人调走了,我不清楚这事”。
2011 年 9 月 25 日,该法院一法官者证实,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确实是调走了,而调走之前王浩在该院的知识产权庭任职。
调离法院后,王浩被安排在了离法院 10 公里之遥的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有人认为,如果不是因为彭宇案,王浩不可能被调走。事实上,调到街道办的王浩并没有坐在街道办的办公室里。街道办的一名负责人称,王浩到街道办后被安排在了挹江门司法所。 司法所位于南京市镇江路 4 号的斜对面,这里离街道办的办公场所还有 3 公里之遥,司法所在一个破旧的居民生活区的弄堂里,看上去有些破落,以至于连一些住在这里的居民都不知道还有个司法所存在。

希望此案能够给所有法官一个训诫。

我觉得我们还应该关注此案的判决公告是否已经发布给公众以及两位原告是否有上诉。如果上诉之后的结果是什么样子,或者为什么不上诉。

我们不苛责每个人都一点错误不犯,但如果人出错,如何在制度上做到更加完善,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更值得我们思考。

真心希望不要开司法进步的倒车。

最后我也觉得不必太过惊慌。即使是错判,现行的制度也有两点可供告慰。

1. 法官的错案终身责任制,约束法官的主观故意错判。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早在 1995 年的《法官法》中就可以找到依据,

2001 年修订后的《法官法》(根据 2001 年 6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 修正本〕)》)规定,对于玩忽职守造成错案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印发实施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也将错案列入违反办案纪律的情形。

2015 年 9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5〕13 号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5. 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根据 2017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017 修正)】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国为大陆法系,并非英美法系。即并不包括由判例判案。所以即使错判,也不会影响其他案件判决。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行文有一些乱,望见谅。本人并发法律专业人士。欢迎大家讨论。

Updated 1:

没找到对应的判决文书,但是找到了一个类似的。

不是新闻报道中的王某和李某,而是常某和石某。发生也不是在新闻报道中的 2018 年 5 月,而是 2016 年 5 月。

**首先,**这个加班的事实发生在 2016 年 5 月 14 日是星期六,所以,不用讨论是不是疫情导致的紧急状态了。

**其次,**当事人三方,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常学红、石纪美

**第三,**员工没有告公司,员工去劳动仲裁了,并且劳动仲裁支持了员工的诉求,公司被判决支付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第四,所有的起诉都是公司起诉员工。显示分别对两个员工分别起诉,结果初审和二审都被法院驳回,二审终审后,公司有对两个员工一起提起诉讼,又被立案,这次员工被判要承担部分责任。结果,员工没上诉,公司又上诉了。为什么呢,因为公司不满意,觉得 12 万损失都应该员工赔偿,结果,二审又被法院驳回了,而且二审法院也认为一审判的不对,员工应该一分钱都不要赔。但是,员工没上诉,所以就没有改判,还是维持一审的员工承担部分责任的判决。

公司首先于 2016 年起诉了两次,

1.(2016)苏 1003 民初 7087 号 这个是告常学红

2.(2016)苏 1003 民初 7554 号 这个是告石纪美

这两次初审,公司都败诉了 。公司反而还得赔偿员工常学红 45312 元。

原告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常学红支付 2016 年 5 月份工资 1480 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1400 元及加班工资 2432 元,合计 45312 元。

然后,公司又于 2017 年继续上诉,要求员工赔偿,要求公司不需要赔偿也不需要支付工资

3. (2017) 苏 10 民终 1256 号 这个是公司上诉,被上诉人是常学红

4. (2017) 苏 10 民终 1257 号 这个是公司上诉,被上诉人是石纪美

这两次公司的上诉,又被法院驳回了,而且,这是终审!

这四次,法院都认为 “群发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而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你们猜怎么着,公司又告了两位员工,

5. (2017)苏 1003 民初 8759 号 公司上诉,被上诉人是两个员工常学红和石纪美。

注意到了吗,公司先对于两位员工分别起诉,二审终身都被驳回了以后,又对两个员工同时进行起诉,又告了。但这份民事判决的文书没在网上找到。

但我们可以从终审文书中看到里面引用了此次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常学红、石纪美是否应对群发公司因交货延迟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对此,该院认为,常学红、石纪美对上述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如下:首先,结合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可以确定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已经同意群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加班加点(当然常学红、石纪美有权要求调休或者由群发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其次,在加班之后进行调休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行为确认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再次,本案群发公司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身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群发公司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常学红、石纪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后,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由常学红、石纪美对群发公司的损失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即 18000 元。

赔偿 18000 元是按劳动合同法,而不是劳动法

综上所述,群发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常学红、石纪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赔偿款 18000 元;二、驳回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常学红、石纪美负担。

可以说能和 “不是你推的,你干嘛扶她!” 齐名的名言了。

**这里面有着这样吊诡的逻辑:“**你之前某天同意加班了,就得后面就得随时接受我安排的任何加班。我才不管这是不是的权力和义务,你前面同意了,后面就不能拒绝。”

从 2016 年到 2017 年,初审法院都是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但是,这次,两个员工就被认为要为公司损失承担责任了。

就这样,公司还不满意,认为员工承担责任还不够,所以公司又上诉了。

6. (2019) 苏 10 民终 1749 号 公司上诉被上诉人是两个员工常学红和石纪美。

中院给的看法是 [2]

“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行承担。群发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常学红、石纪美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看到了吗,中级法院也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是

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最后,附上所有的判决书的链接

1. (2019) 苏 10 民终 1749 号

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http://47.110.239.193/jsfyssfw/pages/gsggxq.html?lsh=MTI0NzIwMTkwMzAyMDAxNzcw&type=cpws&xh=0027

2.(2017)苏 1003 民初 8759 号 (找不到链接和原文 )

(2017)苏 1003 民初 8759 号判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北大法宝、威科先行均未检索到。知友 @三次元齐次方程组补充该案的一审庭审直播视频: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2600915?comment=1

3. (2017) 苏 10 民终 1257 号

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与石纪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49894413a4c467980fda8be012b3732

4. (2017) 苏 10 民终 1256 号

2256 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与常学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9577bbf3b634cf0a280a8be012b376a

5.(2016)苏 1003 民初 7554 号

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与石纪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61a853ded224f3488e3a92d0106e73e

6.(2016)苏 1003 民初 7087 号

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与常学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5a1829f9eb740a3afb6a92d0106e6ce

Updated 2:

  1. 这篇分析了公司的相关背景:

[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 1 万 8」?​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1712771/answer/1193449248)

2. 这篇分析了法官的相关背景:

暂缺,看到了现在找不到了。
我更新一下这位法官的相关背景吧。

就这样一位业务水平如此之差的法官,竟然在 2018 年 12 月 24 日获评江苏省 “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庭长” 称号。[3]

2018 年 12 月 24 日,省法院在南京召开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扬州两级法院喜获佳绩。
扬州中院民四庭获评全省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先进单位;江都大桥法庭、高邮三垛法庭获评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广陵法院倪红梅邗江法院瞿森斌、仪征法院孙晓芳获评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庭长。
瞿森斌,公道法庭庭长,自其任职以来,紧紧围绕司法为民主题,带领全庭干警,锐意进取,不断探索工作新思路、新方法,迎难而上,积极配合落实司法改革,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抓好法庭审判管理,提升各项质效指标,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超额完成员额法官工作任务,连续四年名列全市前列。2015、2016 年连续两年被扬州中院评为 “优秀人民法庭庭长”,被邗江区委、区政府评为 “法治邗江建设先进个人”。在他的带领下,公道法庭被省高院评为 “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全省法庭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被扬州市政法委定为 “民意法治示范单位”。

果然求快超额办理案件是会出问题的。

这位法官还写出了这篇论文,可惜言行明显不一致啊。看时间是 2016 年 9 月 30 日,这时间不也久啊,自己写的论文咋这么快都给忘了。

瞿森斌:浅析我国解雇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http://www.laborlawbox.com/archives/5967.html

3. 这篇分析了法官水平不高的深层原因:

[如何看待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 1.8 万?​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1715044/answer/1196044899)

4. 这篇分析了赔偿标准也有问题:(从货物采购合同方面分析同时也排除了国际贸易的可能)

[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 1 万 8」?​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1712771/answer/1193354450)

Updated 3: 最后看一下视频:

http://t.cn/A6AbEVKn​t.cn

本来以为瞿森斌是(2017)苏 1003 民初 8759 号的审判人,因为其他 5 份可以找到的判决文书的审判人均不是他。但看视频该次审判人也不像是他。

那么关于新闻有以下几点事实还不是很清楚:

为什么江苏公共 · 新闻会找他接受采访呢?

他是否知道终审判决呢?

瞿森斌到底是不是案件的法官(审判人)?

如果瞿森斌不是审判人,那他所提供的司法解释也没什么任何意义吧。

Updated 5:

就像

@vczh

在评论区敏锐地发现的问题一样,

二审承认一审的错误,然后维持原判

**这里是否有法理支持有待查证,直觉上有一些反常识。**很有可能是两位员工受够了原公司这种诉讼流氓,一审后不想折腾了,想妥协。但原公司却还要告以期得到更多的赔偿,结果二审没支持群发公司新诉求,只维持一审赔 18000 元。

下面是二审的判决赔偿 18000 元的理由。

一审法院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 酌定常学红、石纪美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劳动争议一般只有两次审判裁定的机会,所以二审后被告没有了上诉机会。那么这之后该如何处理,是只能走信访,上诉到最高法吗?

如何上诉到最高法,这个需要非常专业的律师来解答了。

参考

  1. ^ 澎湃网 -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 1.8 万? 网友炸锅!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233812
  2. ^(2019) 苏 10 民终 1749 号  http://47.110.239.193/jsfyssfw/pages/gsggxq.html?lsh=MTI0NzIwMTkwMzAyMDAxNzcw&type=cpws&xh=0027
  3. ^【喜报】扬州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喜获佳绩 http://www.pinlue.com/article/2018/12/2522/357936786104.html

知乎用户 才华横溢的小龙包 发表

1886 年 5 月 1 日,以芝加哥为中心的 35 万美国工人,为了改善工作条件,争取 8 小时工作制,发动了大规模罢工和示威活动,随后遭到了严酷的镇压和审判。

为了纪念这次伟大的工人运动,世界范围内兴起了各种抗议活动和纪念活动,这些活动成为了如今的五一国际劳动节前身。

在具有神圣意义的劳动节前一天,竟出了这样的一则黑色幽默的新闻,真是对劳工权益天大的讽刺。

最近在看一部电视剧《生存之民工》的剪辑解说,不禁感叹过去法规和监管不健全时期,底层劳动者的悲惨境遇。积极的是,问能够感受到国家对劳工权益愈发重视,相关法律法规逐渐配套,使得拖欠民工工资的事情已经很少发生,而这个问题也可以冲上热榜讨论。我的态度是,出了问题就要改正,如果是误读也一定要澄清,这个问题关系到太多劳动者了,需要一个清楚的交代和解释。

知乎用户 D.Han​​ 发表

我知道知乎的精神资本家又要跳出来了。不过我劝大家先想想这两个人为什么要通过这种方式和企业续签劳动合同。能到这地步,十有八九原来企业是不打算再续聘了。他们面临的尴尬境地就是,大概率这次服软加班之后也拿不到加班费且要卷铺盖走人;不加班也是卷铺盖走人,还少点损失,谁知道这领导是不是临走前又来骗我,想狠狠割一把韭菜再说。不得不承认,现在的劳资关系就是这么紧张。

话说回来,按知乎各位职场大佬的说法,任何成熟的组织内部,除了顶端的资源型人物,缺了谁应该都没问题,即使有关键岗位也应该有相关的应急方案与备选选择,可见这公司本身也是个草台班子。

再往上一层考虑,看新闻里的说法,为啥到当天最后时刻才开始赶工?为什么奥利给都拉到裤子里了才找厕所?之前和甲方没有任何沟通吗?到底是这两个人最后时刻拒绝加班造成了损失,还是这本身就是沟通不善、管理欠佳造成的结果?

知乎用户 菠萝和萝卜​ 发表

劳动法的问题,看

@猴子判官

的回答,说得很清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版)虽然规定了「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可以强制加班,但应当认为 2018 新劳动法已经抛弃了这一规定,本案法官有可能存在适用法律「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 1 万 8」?

[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 1 万 8」?​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1712771/answer/1192287357)

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和工会同意,这一点很多回答说得很明白了。补充一点,从劳动合同的角度上来说,两人拒绝加班的行为被解读为「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这我就不明白了:这个「逼」从何而谈?

如果是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说,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如果公司本身不想继续雇佣这两名员工,但因为情势危急,不得不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劳动者续签合同,那就主张合同无效罢了,又不是被「讹上了」就无法抽身。法律的确给了公司办法,让公司不至于受到员工「要挟」,你不用,反而在这摆小媳妇委屈脸,给谁看呢?

再者说了,明知员工和公司有矛盾,无法征得其同意而加班,却依然安排员工承担质检工作,导致公司违约、支付赔偿金,把拒绝加班的员工往火坑里推、把完不成工作任务的锅让「害群之马」背,这也暴露出经营管理方式的欠缺。(再说了,宁可背负 12 万违约金,也不愿给两个质检员涨工资,这不知道是因为公司就是「刚」,还是因为有信心最终让员工赔偿来补锅,背后的考量只有企业管理人员自己知道。前者不明智,后者价值观有问题。)

考虑到法院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本案经过上诉或者再审仍有改判可能,更何况现在社会舆论已经注意到了此事件,开始发挥监督作用,我对于个案的正义依然保持乐观。

但个案背后呢?

今天是劳动节,不说上头的话,就祝各位劳动者节日快乐吧。

知乎用户 王瑞恩​​ 发表

被建议修改了,我也不知道说些什么了,五一劳动节快乐吧。

知乎用户 水陌轻寒​ 发表

这个案子在你们非专业人事看来可能觉得完全错误

可在我们这些法律工作者看来

也他妈完全摸不着头脑

用屁股思考

用脚写判决

知乎用户 措南​ 发表

此时,应该上国际歌完整版歌词(共六节)。尤其在五一国际劳动节的今天。

《国际歌》

(一)

起来,饥寒交迫的奴隶,

起来,全世界受苦的人!

满腔的热血已经沸腾,

要为真理而斗争!

旧世界打个落花流水,

奴隶们起来起来!

不要说我们一无所有,

我们要做天下的主人!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二)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

也不靠神仙皇帝。

要创造人类的幸福,

全靠我们自己!

我们要夺回劳动果实,

让思想冲破牢笼。

快把那炉火烧得通红,

趁热打铁才能成功!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三)

是谁创造了人类世界?

是我们劳动群众。

一切归劳动者所有,

哪能容得寄生虫!

最可恨那些毒蛇猛兽,

吃尽了我们的血肉。

一旦把他们消灭干净,

鲜红的太阳照遍全球!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四)

压迫的国家,空洞的法律,

苛捐杂税榨穷苦;

豪富们没有任何义务,

穷人的权利是句空话;

受监视的 “平等’呻吟已久,

平等需要新的法律,它说:

“平等,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五)

矿井和铁路的帝王,

在神坛上奇丑无比。

除了搜刮别人的劳动,

他们还做了些什么?

在这帮人的保险柜里,

放的是劳动者的成果。

从剥削者的手里,

劳动者只是讨回血债。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六)

国王用谎言来骗我们,

我们要联合向暴君开战。

让战士们在军队里罢工,

停止镇压离开暴力机器,

如果他们坚持护卫暴君,

让我们英勇牺牲,

他们将会知道我们的子弹,

会射向自己国家的将军。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因为发了国际版歌词,评论区处于【被关闭】状态,我自己还无法修改评论状态 —— 无法和网友一起进行讨论。 我的心情无 fuck 说。

而且我还无法就此申诉! 无法申诉!


只能贴点国际歌的各种版本,大家听听吧

[国际歌 - 高音质 - 高燃摇滚版 – 唐朝乐队_哔哩哔哩 (゜ - ゜) つロ 干杯~-bilibili​www.bilibili.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www.bilibili.com/video/BV1Qt41187jQ%3Ffrom%3Dsearch%26seid%3D11841775518931664259)

国际歌 法语 完整版_哔哩哔哩 (゜ - ゜) つロ 干杯~-bilibili (六段歌词)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fx411s76k?from=search&seid=4413641903073296269​www.bilibili.com国际歌 先法语版后中文 刘欢孙楠等 【消音】_高清中国星之声 20160206 决赛之夜 L’Internationale_哔哩哔哩 (゜ - ゜) つロ 干杯~-bilibili​www.bilibili.com

知乎用户 彤梨​ 发表

这个法官连赔偿金额都是违法的,这次公司损失的 12 万,每个员工当月应该赔偿 3000*20%=600 元,而不是 10 日内支付 9000 元。

1995 年,劳动部曾颁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其中第 16 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作为一个法官,这条规定他不可能不知道。

视频中法官说,两位员工承担了总损失 12 万的 15%,合计 1.8 万元,也就是每人赔偿了 9000 元,假设这个法官很狠,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做的顶格处理,判员工按当月工资的 20% 赔偿的。

那算下来,这两个质检员的工资至少是 9000/20%=**45000 元 / 月,注意,是 4 万 5 千元 / 月!!**如果一个企业能给质检员开到这么高工资,他们不愿意加班,让我去加吧。

可实际上呢?

这位法官所在的扬州邗江区,58 同城显示的质检员工资 6000 元而已:

再到智联上看看,最高工资 4000 元:

国家之所以制定这条劳动者赔偿公司损失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 20% 的规定,是有内在逻辑的:

一方面是因为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不管劳动者因为什么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其中都有企业自身管理不善和监督不到位的因素在里面,企业自身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不该把损失完全转嫁给劳动者

另外一方面,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只是劳动者为企业创造的价值中,分出很小的一部分给了劳动者,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有者,本身就应该承担经营的主要风险——遇到紧急任务劳动者还撂挑子的风险,也是这风险的一部分——这些风险的收益,已经被企业从原先的工资分配模式中拿走了,所以不应该再次把剩余的应该自己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员工

从判决书看来,法官很清楚法条制定的背后逻辑,但依然觉得两位质检员应该承担 15% 的损失,并且 10 日内付清。

ps: 大家一定要记住这个法条啊,因为我知道很多员工都会被要求赔偿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比例严重超过当月工资的 20%,拿着 3000 的工资,月末工资都赔光了,还倒贴一大笔——明确告诉你,你们公司在欺负你不懂法,用私刑坑你呢!


以上回答不做改动,原样保留,但事到如今,更多细节披露,我觉得有必要详细梳理下前后因果,让大家自行判断是非:

案件中提及的这家公司是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涉及的两位质检员叫石纪美, 常学红,在企查查上搜了下判决书,梳理了下时间线如下:

•2007 年 5 月,石某和常某到该公司工作。

•2016 年 5 月,两位质检员的合同均于该月下旬到期,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不准备给两个质检员续签,但两个质检员想续签,这是背景。

• 其后,公司接到一批紧急订单,领导未提前征求两位员工事先同意(按照劳动法,员工加班需要征求公司同意才算加班;同样,公司安排员工加班,也应征求员工同意),要求两位员工加班质检,两位员工去了,货物需要 5 月 15 日(周日)送到码头,5 月 14(周六)下午质检工作接近尾声,两位员工罢工,直接离开,并且跟领导说:“给我们续签我们就回来继续加班质检,否则别找我们。” 这批货第二天要交,而且只能由他们两位质检(原因不详),公司没有同意续签,他们也没有回来继续质检,最终这批货耽误了,公司赔了合作商 12 万元损失。

•2016 年 5 月 14 日当天,公司发出内部公告,称两位员工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予以开除处理,这个公告是领导签发的。

事后公司工会认为,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应该先由公司征求员工同意,公司少了这道程序不合规在先,再以此次加班员工不服从为由开除员工,是不合法的,工会发文,要求取消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公司终止了辞退程序,但并未发文给员工说取消辞退,想等着员工合同到期不予续签了事。

• 此事之后,后石某和常某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裁决由群发公司向两位质检员各支付工资 1480 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1400 元及加班工资 1903 元。

• 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6 年 9 月 7 日立案,公司主张,他们当时发公告只是内部行为,而且听取工会建议马上撤销了,所以事实上并没有辞退两位员工,所不需要向被告各支付工资 1480 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1400 元及加班工资 1903 元。

经法院审理,双方对上面提到的事实没有争议,但石某和常某认为仲裁结果是公正的,应该赔。

•2016 年 12 月 3 日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请求,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质检员支付 2016 年 5 月份工资 1480 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1400 元及加班工资 1903 元,合计 44783 元。

•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扬州中院 2017 年 4 月 18 日立案,公司的诉求还是一样的。

•2017 年 7 月 11 日,扬州中院宣判结果:驳回群发公司的请求,要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两位质检员各支付 2016 年 5 月份工资 1480 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1400 元及加班工资 1903 元,合计 44783 元。

•2017 年 8 月 28 日,公司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说公司损失的 12 万元违约金,是因为两位员工造成的,要求两位员工赔偿,仲裁委认为他们没有书面材料证明员工拒绝加班,拒绝了。

• 随后,公司向邗江区法院起诉,同样要求两位质检员赔偿 12 万元损失,法院认为员工临时撂挑子确实是故意行为,但公司有经营管理责任应该承担大头,最终判决两位质检员承担 12 万中的 15%,也就是 1.8 万元,并于 10 日内支付给公司,两位员工没有提出上诉。

• 公司不服,觉得判质检员承担 15% 太少,又向扬州中院上诉,扬州中院 2019 年 7 月 15 日宣判,认为初审判决合理,确实只应该赔 15%,也就是维持原判,质检员于判决生效 10 日内把钱给公司。

•2020 年 5 月劳动节前夕,扬州中院法官接受采访,爆出该公司因为 2016 年 5 月员工拒绝加班造成了 12 万损失,两位质检员需要赔偿 1.8 万,舆论哗然。

知乎用户 Justin Lee​ 发表

如此判决,逻辑上说不通,情感上不能接受,这也是引起全网争议批判的关键。

[

员工不加班被罚 1.8 万

公考专家陈明哲的视频

 · 6 万播放

](https://www.zhihu.com/zvideo/1239526059948560385)

公司说因为两个质检员不加班导致公司任务无法按时完成,受到巨额索赔,因此要向员工索赔。

按照这个逻辑,那是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这么操作,你不加班工程赶不上进度,你不加班我们达不到业绩…

如此说来,该公司就没有责任?为什么不提前安排好计划?为什么明知道要赶不上了不加派人手呢?你管理的不到位反过来去告工人,到底哪一方是弱势群体?假如领导一个月拿 5 万,员工一个月拿 5000,那领导是不是也要对应同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说公司重要项目重要工作需要员工加班,员工必须加班。

那以后是不是所有加班都可以说是重要工作,重要任务?我们确定 8 小时工作制的意义何在?劳动法 44 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是不是可以取消了?

说这俩个人以续约劳动合同为要挟,指责他们没有职业精神。

那我就又想问了,什么样的公司会让员工对未来如此的担忧呢?如果这两个员工真的对公司、对项目如此重要,为什么合同马上到期了还没办法得到续签呢?

如你说要讲究契约精神,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认定公司和员工之间进行了一次加班和续约为否的交易,交易双方未达成一致而已,你不能说交易双方因为交易内容未达成一致而取消,而导致一方发生了损失就需要另一方来赔偿,这不符合市场而更像是一种霸权。你必须加班,不然就赔钱!这是强盗逻辑。

最后,公司本身的运营就自身承担着盈利和亏损的风险,你赔了,你让工人来补偿,你盈利的时候也是按照这个百分比给工人发钱了嘛?显然不会吧?

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我觉着这次判决争议很大,看着视频里法官满面春风的微笑,让人不得不吐槽,哥,你火了。

知乎用户 公考专家陈明哲​ 发表

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国规定大致相同),并且假设的确这两个员工有过错(按二审判决书员工完全没有过错),那么

第十二条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种比较小的可能是这两个员工月薪总计超过 2.2 万元,扣到了最低工资,一种稍微大一点的可能是他们劳动合同里面有霸王条款。当然最大的可能还是我国是一个工人阶级掌权的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了新的一种无限责任制公司主体:剩余价值是老板的,赔钱风险是员工的,

参见问题:

[资本家是否真的替工人承担了风险?​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52201695)

知乎用户 勒杜 发表

这位法官大人,该好好复习下《宪法》了。

如果他是党员,还该好好复习下《党章》。

了解下我们这个国家的性质,了解一下这是谁的国家。

顺便把前年《人民日报》、《新华社》、《半月谈》批评 996 的文章拿出来读一读,把脑袋清一清,把心肝脾肺拿出来晾一晾。

罗翔老师说过:“我们法律人士,不能把自己代入上帝视角,我们要站着普通人视角,站着弱者视角…… 绝对的自由,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在这个案子中,如果你是那两名员工,你会怎么办?你能怎么办?你不愿加班,明明合理合法的事情,却被逼到墙角,你有没有情绪?你会不会崩溃?换了我,我不但撂挑子不干,我还会把骂娘,我还会随手抓个东西丢老板高管们脸上。是老板高管们在欺负劳动者,不是劳动者在欺负他们!

加班,得按照法律来,得自愿加班,得给三倍的加班费,不想加班,你不能强迫别人加班。八小时之外,劳动者有自己的生活。不能劳动者在生产线上日夜工作,资本家却在喝茶谈玄诗与远方,这不公平,也不道德,更不先进。

天下万事,不怕你水平不够,不怕你能力不足,就怕你立场有问题,良心长歪了。

立场不正,自然就会说出一些令人瞠目结舌的话来。我知道当下中国还在发展之中,我也知道企业家们对经济贡献巨大,我甚至知道,地方上对于企业,都是保护培养的态度,因为企业能够提供就业,能够创造税收。但有些事情,过犹不及,企业家未必就为政府着想,未必就为当地人民着想,拿了政策、赚了钱、然后转变国籍,为他国效力的多的是。劳动者不会被背叛这个国家,但资产阶级是有两面性的。

这些经验和知识,只要系统学习过中国历史和政治的人,都会明白。如果这样还能糊涂,就只能是装糊涂。

装糊涂的人,通常都是 “脑臀分离”。

这件事情,必然要有一个交代。

今天是劳动节,希望普天之下的劳动者,都能追求美好生活,都能活得有尊严。

知乎用户 申鹏​ 发表

目前尚未看到判决书原文。但是看该法官面带微笑的采访。该法官在业内必火。

因为这可能是一份载入史册的判决书。因为从目前的消息来看,该判决书在对外界说,资本牟利的权利,是大于劳动者的人权的。

某为的奋斗者宣言,以判决的形式进行了合法化。

其实,我想说,费那事干嘛。把劳动法 44 条删除不就完事了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下是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一下,该判决的错误。

劳动法的立法本意是限制加班,并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也有法定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劳动者不得拒绝。

一、加班的时长,有明确的限制

1. 劳动部《贯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该条规定很明确,加班必须协商一致,既然是协商,那么劳动者就有拒绝加班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 号)第 71 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二、员工不得拒绝加班的,限于如下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_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_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_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_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劳动部《贯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实在无聊的,可以看看判决书原文。

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 苏 10 民终 1749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牧羊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庄少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球,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常学红,女,1970 年 8 月 19 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石纪美,女,1966 年 11 月 2 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学红、石纪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 1003 民初 875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群发公司上诉请求:1. 依法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 1003 民初 8759 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 12 万元。2. 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 “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应由原告承担相应责任” 属于认定错误。根据一审庭审情况以及证人出庭作证时的陈述,上诉人的产品只剩部分没有检测完成,如果被上诉人能够配合上诉人完成本职工作,案涉产品必然能够按期出货,不会出现延期交货的情形,更不可能被客户优萌公司扣取 12 万元的违约金。因此上诉人的损失 12 万元是由于被上诉人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与上诉人的经营风险无关。二、被上诉人在明知交货期临近,不完成检验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在未经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岗,主观损害公司利益的意图十分明显且恶劣,过错程度重大,因此可以对其处以惩罚性违约责任,而不应减轻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三、一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明显过低,应予改判。被上诉人主观上过错明显且重大,应当承担与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多年,上诉人给其薪酬待遇远高于普通工人,其承担的责任也应高于普通工人的标准。最后,上诉人损失巨大,15% 的赔偿责任完全不能弥补上诉人损失,也不足以给予同类违法行为以警示。

常学红、石纪美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 “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经营风险” 事实认定正确。假设上诉人确有损失,也是因上诉人自身过错,生产计划安排不当造成的,应当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损失。1.2016 年 5 月 14 日是星期六,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生产任务、生产需求合理安排员工工作计划。2. 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如有加班会填写书面加班申请表。3.2016 年 5 月 14 日是星期六,下午被上诉人是正常休息上诉人至今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拒绝加班的证据。二、被上诉人自身无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7)苏 10 民终 1256、1257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群发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下要求常学红、石纪美加班,不属于合理调遣,无违法责任承担的前提。三、一审法院未对深圳优萌公司依职权取证,12 万元违约金的构成以及合同往来金额流水等等。

群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常学红、石纪美连带赔偿群发公司经济损失 12 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常学红、石纪美系群发公司单位检验科工作人员。2014 年 5 月 20 日,群发公司与石纪美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 2014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止。2015 年 6 月 1 日,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止。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群发公司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依法安排劳动者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上述劳动合同同时约定,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常学红、石纪美提供的出勤记录表,常学红、石纪美在双方发生争议前均存在调休情况。2016 年 4 月 15 日、2016 年 4 月 26 日,群发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优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萌公司)分别签订两份《购货合同》,约定群发公司应在 2016 年 5 月 15 日将所购货物运交指定码头。在 2016 年 5 月 14 日上午已完成大部分产品检验的情况下,因常学红、石纪美拒绝下午继续进行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优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群发公司索赔,后经协商优萌公司同意最终扣除货款 12 万元作为违约金。

2017 年 8 月 28 日,群发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常学红、石纪美是否应对群发公司因交货延迟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对此,该院认为,常学红、石纪美对上述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如下:首先,结合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可以确定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已经同意群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加班加点(当然常学红、石纪美有权要求调休或者由群发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其次,在加班之后进行调休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行为确认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再次,本案群发公司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身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群发公司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常学红、石纪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后,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由常学红、石纪美对群发公司的损失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即 18000 元。

综上所述,群发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常学红、石纪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赔偿款 18000 元;二、驳回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常学红、石纪美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赔偿损失的约定、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用人单位实际产生损失、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群发公司诉请常学红、石纪美赔偿迟延交货损失 12 万元所依据的事实是常学红、石纪美拒绝加班,未配合完成涉案产品的检测工作,过错程度重大,但群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行承担。群发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常学红、石纪美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 酌定常学红、石纪美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群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上诉人群发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建瑢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叶 露

二O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昱玥

知乎用户 劳动法咨询师韩飞​ 发表

“我好不容易熬到了五一假期,居然被要求强制加班?”

“对。”

“还不给我们签劳动合同?”

“对。”

“要是不做还 T.M.D 要把我们告上法院?”

“对。”

“那我不成了跪着要饭的了吗?”

“那要你这么说,来这公司工作还真就是跪着要饭的,就这,多少人想跪还没这路子呢!”

" 我上大学,读资本论,学马克思,信仰共产主义,就是因为腿脚不利索,跪不下去!”

“原来你是想站着挣钱啊?那还是去外企吧。”

“哎? 这我就不明白了,咱们堂堂正正社会主义的企业员工,咋还不如资本主义的走狗呢?”

“咱们眼里,你是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在资本家眼里,那你就是跪着要饭的。挣钱嘛,跪着,不寒碜。”

“寒碜!都公然违法了!很 T.M 寒碜!”

“那你是想站着,还是想赚钱呢?”

“我是想站着,还把钱挣了。”

“挣不成。”

“挣不成?”

“挣不成!”

“这个,《劳动法》和续签合同,能不能保障我的权益?”

“能,外企。”

“那这个,五一加班,能不能挣钱?”

“能挣,跪着。”

“那我用劳动法合同起诉你们公司,能不能站着把钱挣了?”

" 哈哈哈哈哈,法官大人都说了,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需服从!你呀安安稳稳跪着吧!”

知乎用户 LPJC 发表

22 号下午

依然没有开成?

无语了

法官讲不符合流程,打回去让公司先进行仲裁。

太累了,我实在耗不起啊

这又是一个月啊!!

22 号下午开庭前

说一点不紧张其实是假的

还是很紧张的

就是觉得好累

精神上的累

为什么会摊上这种事

劳动者维权太难了

企业相比劳动者而言,优势简直太大了。

5 月 22 号上午

下午就要和专业律师对线了。

哈哈哈哈

丝毫不慌

5 月 18 更新

刚刚接到消息,嗯,对方上诉了!

就是我作为原告,要拖欠工资的那个案子。

厉害了,这是既想工资不给我,又想我去给他们公司承担责任啊!

太恶心了

没想到对方直接不以我离职造成的损失为由了。

以我工作期间失误为由。

关键还不好反驳。

我连律师都请不了。

工资也没要回来。

md

好累。

随便请个律师都要三千五千的。

我没钱。

就只能孤军奋战。

呵呵

法律成为这帮 zbj 规避风险和损失的神器了。

有大佬认识律师嘛。。合肥律师事务所好贵啊。。简单咨询下都要 500 一小时

5 月 6 号更新:

没有开成,因为他直接带两个律师过来了。

还递交了厚厚一垛证据材料。

我咋跟专业律师辩。

怂了怂了。

我直接申请延期了。

请律师嘛,谁不会。

估计是上次劳动争议案,他被我搞怕了,开庭辩论直接碾压性胜利✌

所以这次请律师跟我搞。

呵呵,我又不傻。

你请我也请就是了。

更改后的开庭日期是 5 月 22 号。

感谢各位关注。

5 月 4 号更新

这几天有太多太多的朋友关注我的回答了。这也是我第一个破千赞的回答。

感谢各位的关注,非常感谢。

但我依然是相信法庭的,相信法律,相信 zf 的。

我相信结果不会让我失望。

当然,最后,如果我输了。

我会继续上诉。

因为我工作到现在在他那里拿到的工资都没有一万五。

我也根本没有造成损失。

在这个事件中,我也有处理不当的地方。

前面的原答案没有写全。6 号开庭后会将事件原原本本的还原出来。再次感谢关注这件事的每一个朋友。感谢。

原文

5 月 1 号。

上午我刚刚拿到了我起诉前公司的裁决书。不出意料的,工资还是判定给我了,但是赔偿金没有,因为公司是在疫情期间拖欠的工资。

但是事情还没有结束。

因为前公司又把我起诉了,说我的离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并且列出一些自己做的表格图片和旺旺截图说是我造成的损失。要我赔偿他一万五千多元?

操作很迷。

很无耻,很放肆。

不让我走的是他,不给工资的是他,不让我去上班的也是他,不让我交接工作的也是他,又以我没有交接工作造成公司损失起诉我的也是他?

然后今天看到这些的热搜榜一。

有些担心,五月六号开庭。

最后提一嘴,劳动节这个关头出这样的事情?呵呵呵。

最后,如果对方列举的我造成公司损失的证据不实,是不是我可以反诉他敲诈?有懂的大佬可以支支招吗

知乎用户 此间青年 发表

哈哈哈,去年 996 251 的时候,回答可没这么同仇敌忾啊。

知乎用户 默然 发表

发生此事的 2018 年 5 月 13 日可是星期天

员工周末已经去上班了,只是拒绝周末再加班。

这种周末上班还完不成的情况,一般都是内部管理混乱,销售话语权过大,在明知道生产计划可能赶不上的情况下仍然签订合同。

而且关键岗位的两个人同时到期没有替补人员,这是企业的人才储备没做到位

这种情况的第一责任人是管理者,怎么能推给某个员工?

这个也算 “紧急任务” 就很离谱,你一个企业接了能力范围外的订单,又不涉及民生,也不涉及公众,更又不涉国家利益,就是普通企业的出货检验,这是哪门子紧急任务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本家的紧急任务就算紧急了?那如果两个人干的岗位只雇一个人,天天就都是紧急任务。

设定一个不加班就完不成的 “紧急任务” 来逼迫你强制加班,完不成就要倒过来赔钱?这种事情如果成立,那很多公司都可以在生产任务上做手脚了,经营的鬼才增加了。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合理延长劳动,但是并不是说劳动者有这个义务,也没有强制要求劳动者必须答应,更没说不答应额外的劳动时间会造成民事侵权需要赔偿,而且不加班造成的生产经营停滞是不算破坏生产经营的

加班不是本职工作,需要双方协商同意。劳动者在工作义务之外,如果不答应公司的合理要求,公司最极限的做法也只能是开除劳动者,并按照劳动法给予补偿,现在法官倒帮公司罚款,这是什么骚操作

所以说这个案子对紧急任务的界定存在问题,我认为扬州这个法官擅自把紧急任务这个概念扩大化了,如果不解释清楚的话,就要堪比彭宇案了。

编辑一下,看到二审结果了。

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行承担。群发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常学红、石纪美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 酌定常学红、石纪美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就是二审不满意一审判决,不认为延迟交货应该由员工承担。但当事人没上诉,只能维持原判了。

说到底一审法院通常是地方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导致这种乱判的情况好多。现在既然二审翻案了,风向还是没歪的,不至于影响太大。

知乎用户 杨超越黑粉头子站​ 发表

可以先看一下视频,我不知道这个庭长是出于什么心理怎么说出来这样的话的,更不知道为什么他脸上会有一种研发出来心冠肺炎疫苗那种的自豪感。

终于上电视很高兴吗?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 18000 元 法官:遇紧急任务必须服从​baijiahao.baidu.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baijiahao.baidu.com/s%3Fid%3D1665394717154019152%26wfr%3Dcontent)

看到这么多人喷那个所谓的庭长我就放心了。

且不论那两个人到底有没有续约的动机,到底是不是违约想继续干下去的(庭长是怎么猜别人这种心思的?又或者是资本家扣的帽子?)

那个紧急任务算什么东西啊。

老板说是紧急任务急着出货就是紧急任务了?那以后所有老板打官司都说自己是紧急任务在反过来倒打一耙,劳动者权益还要怎么保护?

员工家里如果有紧急情况怎么办?可以不去上班吗?不去上班公司会倒贴钱吗?

如果员工家里突然有亲友重病,但是老板急着出货没有你这批货就出不了又怎么办?两者冲突的问题怎么解决?

再言之,老板明知道这批货很重要,既然不能在正常上班时间完成那么多工作量,公司干嘛接那么多单?

如果每个公司都故意接超出自己正常生产数量的单,那是不是所有人都被逼着加班到死?

企业人手不够怎么不多招聘,是为了让剩余价值最大化吗?

员工拒绝加个班就要赔偿一万八?

此案一出,996、劳动法的威严何在?

广大人民群众的脸面何在?

国家努力了这么久的保障劳动者权益实施何在?

五一劳动节的意义何在?

马克思列宁主义是让你们这样解读的嘛?

无数个劳动者的辛勤劳动、难道就要被一句 “紧急任务” 压得喘不过来气?

如果今天我们不反对这个案件审判结果

明天强制加班就会被 “资本家” 合法化!

如果今天我们不为自己发声,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加难以保障!

明天就是五一劳动节了,这是要给国家献礼吗?


给老板想一个妙招:

接受大量工作任务,并雇佣一批短期合同员工,时不时进行裁员。

员工无法按时完成任务就要求加班。如果同意就不给加班费,收货一个免费劳动力;如果拒绝就到法庭诉讼,收货大笔 “不加班不处理紧急任务的员工” 的赔偿。

这样,老板拥有无限的免费劳动力;和数不清的赔偿金。

这样,老板就能无限制扩大生产并受到法律保护了。


三更,我仔细查找了一下确实不是今年的案子,但是为什么这个问题会突然冲上热搜并在劳动节前一天报道呢?

大家也可以看看我的公众号和诗一起睡,每晚都会分享一首现代诗歌的,坚持读诗可以提升大家的气质喔。

知乎用户 和诗一起睡 发表

我觉得仅仅这样,还不够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配套措施。现在全面复工复产,正是需要企业大干快上,恢复产能的时候。只赔 15%,还拖了两年,企业损失 12 万,花了两年时间才拿回来一万八,都这么弄企业就要倒闭了。

为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建议

1. 对两名工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

2. 如果签署了劳动合同,认定为乘人之危,自始无效,并追索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的部分,如果没签,通报现在所在单位

3. 判决赔偿 12 万元及企业两年平均利润率作为利率的利息

4. 将判决及事由纳入两名员工的个人征信系统

这样,以后就不会再有员工敢要挟企业了,营商环境必将大大优化,并吸引一些国内头部企业前往落户,使当地一跃成为中国继北上广深之后的又一个经济中心。

知乎用户 李晓宇​ 发表

老子辛辛苦苦办企业,让你有口饭吃就不错了。

你还敢跟我讨价还价?

劳动者和资方应该是平等关系。

劳动方提供体力或者脑力,资本方提供平台,大家一起赚钱。

现实是这样:

老板:如果不是我,你们就没有这碗饭吃。

老板:如果不是为了养活你们这些员工,我早就收摊子不干了。

而很多既得利益者,认同这一价值观。

这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底层劳动者从来没有被放在一个平等的角度上对待过。

先富带后富,共走致富路。初衷很好的。

但是很多人先富了,不是感激这个时代,不是感激这个社会,不是感激那些朴实的抬他们上轿的人。

而是认为这都是自己的功劳。

我富是因为我有本事,你穷是你活该。

全然不去考虑时代环境和历史进程。

所以你能理解为什么很多大老板有钱人,看起来没什么素质,也一无是处吗?

(当然素质高的大老板也很多,不能以偏概全)

站在风口上,猪也能飞起来。

现在的很多年轻人,如果带着一身所学回到几十年前,真不知道谁更强呢。

先富想更富,不给咱活路。害。

知乎用户 七月 发表

“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

领袖曾经说过。

怕是有些人混进了革命队伍里,屁股坐歪了。

领袖还说过

“仗我们是不怕打的,帝国主义要想和平演变我们这一代人也难;可下一代、再下一代就不好讲了。中国人讲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到第三代、第四代人身上,情形又会是个什么样子啊?我不想哪一天,在中国的大地上,再出现人剥削人的现象,再出现资本家、企业主、雇工、妓女和吸食鸦片烟。如果那样,许多烈士的血就白流了。”————毛泽东

真是年龄越大越懂他。

知乎用户 枢机​ 发表

我想了想,以后还是努力去国外工作吧。

毕竟疫情这事几十年发生一次,但是加班可是一年 300 多次的加。本来只是竞争压力大,你不加班就是咸鱼,现在倒好,你不加班还得给公司开工资。

我那些在海外工作的朋友,都是住着大豪斯,吃着牛排,穿着潮牌,朝九晚五,从不加班,美国底层多,中国 211 的水平到了美国妥妥的中产。

到了四五十岁,把美国的资产一卖,拿着美元回国投资养老,也算是薅了资本主义羊毛。

知乎用户 RichElio​ 发表

如果说彭宇案的法官是把中国的道德底线拉回到了解放前,

那本案的法官就是把中国的道德底线拉回到了奴隶社会。

我仿佛看到各位资本家讪笑着说:

知乎用户 乔 Joshua 发表

666,这厅长劳动法的学的很不错,宛如一个企业家

知乎用户 纯黑 发表

结论:这是荒谬的法院带头违法行为,但遗憾的是,这在实务中并不鲜见。

《劳动法》的条文其它回答说得够多了,为尊重法院判决,我特意再次将《劳动合同法》从头到尾检查了一遍,同样未找到任何能够支持该名法官论述的法律依据,一条都没有。但是找到一些支持该判决违法的依据,具体如下:

一、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加班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一条【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解读: 本条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具体,就是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注意是 “不得”,而非该法官所表达的在某种条件下安排调休就可以,该法官的陈述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同时,是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不是支付加班费就必须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是加班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二、《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唯一能够要求劳动者赔偿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这是劳动合同法中唯一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这两名劳动者赔偿,必须通过解释这一条款才能实现。

这一条款列举了三种劳动者需要赔偿的情形,其中 “保密义务” 与“竞业限制”与本案情形无关,那就只剩下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项。

首先,该两名劳动者仅拒绝加班,未解除劳动合同。如认为该两名劳动者拒绝加班的行为在事实上可以认为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那我们再看下面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请问,不加班就让你赔钱,这不是威胁什么是威胁?

三、法官所说的紧急任务下安排调休则必须加班的条款,到底在哪儿?

由于该法官说得信誓旦旦,为防止被打脸,我检索了《劳动合同法》中包含 “紧急” 和“调休”这两个词汇的所有条款,现列举如下:

1. 在《劳动合同法》中检索 “紧急” 的结果:未检索到关键词

2。在《劳动合同法》中检索 “调休” 的结果: 未检索到关键词

事实胜于雄辩,真相不言自明。

四、后记

我在实务中也多次遇到过这种啼笑皆非的判决,尤其集中在劳动合同法相关领域。

不管这份判决书是书记员挂员额法官名字写的也好,又或者是某位员额法官自己任性搞出来的也罢。但是起码希望,作为严肃的司法判决,最多灰黑不分,不能黑白颠倒。判决书几乎就是法官在大众面前的脸面,建议长点心,给自己留点面子吧。

知乎用户 卡拉的赞美诗​ 发表

工作 996,加班 1 万 8,离职 251,房价 10 万 +

知乎用户 单金伟 发表

什么?有人在唱国歌的第一句???

起来,不愿……

不愿坐?马上给我坐下!一位法官鄙视地看着这个幼稚的孩子

法官:但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

紧急任务是客观存在吗?不是,紧急不紧急,是老板说的算的。

此今往后,所有的加班都是紧急任务了。

在 996,我兄弟,251,向社会输送人才之后,终于开始员工倒赔公司了。

今天是五一,被要求去加班的赶紧去吧,你们要不去的话说不定要三倍赔偿公司的损失 。


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不是资本主义的螺丝钉!

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不是资本主义的螺丝钉!

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不是资本主义的螺丝钉!

知乎用户 世界的尽头 发表

我这江苏第一狠人的称号,应该送给这个法官,他才是江苏第一狠人。

江苏第一法官狠人。

这种问题居然也能上热搜,真是刷新我的三观。

这个法官居然能判出这种案子,我真怀疑他的法律是不是在非洲读的。

我一个不学法律的都知道强迫加班这是违法的。

我记性不好,可也记得在初中的时候就学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在和宪法抵触的时候,都必须以宪法为准。

这句话我的老师念了不下三遍,映像深刻。

那么宪法里关于劳动时间的要求,难道是放 P ?

看到没有,必须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这说明什么?说明规定工作时间之外全部属于加班时间。

那么我国劳动法对加班是怎么补充规定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上面清楚的写着,企业加班需要经过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协商是什么意思?就是必须征得工会和劳动者本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劳动者有权利拒绝加班。

再看看劳动法九十六条,这是明文的法律条文,清清楚楚的写着以威胁方式强迫劳动,责任人需要处以 15 日以下的拘留。

也就是说这是违法行为。

还有这两个铁憨憨,也是个无法用语言来形容。

劳动法九十八条明文规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你们去匿名举报就行了,搞什么抵抗加班。

这个判罚的法官也是奇人,居然说什么单位紧急情况必须无条件服从。

那还要法律干嘛?

单位要是天天紧急情况,每天明明只有生产 10 台设备的能力,他们偏偏就去接了 15 台设备的任务。

这时候他们不去招人,天天强迫现有员工加班,这他喵的不就变成天天紧急情况了。

这不就跟某个法官说:你没撞人,为什么要扶一个思维模式了?

这理论就是,你如果没撞人,那就不会想到去扶。

这个案子也是,只要我单位说是紧紧情况,你就必须服从。

我可以超范围接受订单,把交货期提前,员工不得拒绝加班,否则你不但挣不到钱,还要赔钱。

这是什么脑回路?照我看,这种案子就应该去翻案,上诉去,媒体监督,舆论引导。

简直是太胡扯了,这种案子怎么能判的下来,还要员工赔偿 1.8 万,你怎么不上天呢。

K,看着就火大。

知乎用户 好难说故事​ 发表

内容纯属虚构,以下内容仅代表个人理解,不作为事实

看了一下视频内容,庭长说员工是要挟公司,这是员工承认了还是资本家说的?我不得不怀疑一下,因为这几年资本家各种魔幻操作让人防不胜防。

就算员工故意为之,又违反哪条法律了呢?

在明确的 8 小时工作制下,企业雇佣人手不够导致生产不能完成居然反过来告是因为员工不加班?

根据《劳动法》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这个问题不是紧急不紧急,而是这种私企有没有资格强求紧急加班。

不能拒绝加班的情形有哪些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 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

很明显老板是为了完成自己所谓的生产任务或生产量而让员工加班,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

记得老回维权那次也是有人睁眼说瞎话。

@不老的老回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公司是应该做好运营计划及节点管控的。

这件事明显就是管理团队的失职而抓住了员工某个小错误让员工背锅。

对于紧急交付的单子应该做好 plan B 的。

巧了,本案中这两个人是 “有意不加班倒逼公司”,在现实情况里,可能还会出现员工愿意加班,但因客观原因比如家里紧急事件不得不请假或者疫情被困外地无法返回等情况导致的无法加班。

不论是员工主观还是客观被动导致的无法加班,都会让公司交付延迟,难道作为公司管理团队不应该做好急单预案吗?

管理中出现不听话的、不服从的员工,是很常见的事,如果因为不听话不服从,都会导致公司违约,这家企业的管理水平是不是太菜了?

知乎用户 常青藤学姐 发表

我得自曝一下,我上小学时候,我爸当时开的厂子和店雇着一些从老家来的人,而这些人的年龄我后来才知道,大部分都不满 18 岁甚至 16 岁,那大概是 2000 年左右的事情,那个时候不止我一家,是几乎所有的私营企业都在这么做,雇佣童工是普遍现象。

@vczh

轮子哥,当时的童工问题,你应该也有印象。

当时的舆论对于童工现象可谓深恶痛绝,《焦点访谈》栏目在 2000 年初就做过多次关于童工的专题报告。官媒如人民日报,新华社,中青报等也是大力抨击童工现象。

我摘一篇当时中青报刊登的文章:

连续工作 16 小时 武汉地下作坊 17 岁打工妹活活累死》

一位 17 岁的外来打工妹死了,死在一个酷热的夏日,死在他乡异地的武汉,死在她连续工作了 16 个小时的一家服装加工小作坊。

  她叫刘丽,来自洪湖边的一个小村庄。刘丽在家排行老二,上有一个姐姐,下有一个妹妹和弟弟。为了生活,几年前,刘丽的父亲带着大女儿远走他乡去南方打工。刘丽小学未毕业就辍学回家,与母亲一起包揽了家里所有的农活。

  这几年,村里像刘丽这么大的,还有许多比她小的孩子都到外面打工去了。刘丽也想出去打工,年轻人总是渴望外面的世界。今年春节,嫁到外村的刘某回来了,说在武汉办了一家服装厂,想招几个女孩做学徒,管吃管住,但只给零用钱,没有工钱。刘丽听说了说她想去,母亲觉得,虽然去了挣不到钱,但熬几年能学门手艺,也就答应了。

  今年 2 月,刘丽与本村及邻村的 8 个女孩跟着刘某离开家乡来到了武汉。她们中,刘丽的年龄是最大的,其他几个女孩都只有十三四岁。

  刘某的服装加工厂其实只是一间小作坊,租的是汉阳区月湖堤一幢民居的二楼,面积也就二三十平方米,里面只有几台缝纫机,一张熨衣服的案板和一把电烙铁。这个小作坊的下面是工作间,上面用木板搭建的阁楼便是打工者的住处。阁楼高不到一米,她们要上去睡觉必须爬着进去,如果坐着穿衣服,连腰都不能伸直。冬天她们住在阁楼上,天热了,便铺张席子睡在工作间的地上。

  月湖堤地处江汉一桥南岸桥头,与全国闻名的汉正街小商品市场仅有一桥之隔。由于汉正街寸土寸金,大部分老板都将生产加工车间迁出汉正街。近年来,月湖堤一带逐渐发展成为汉正街的后方加工厂,其中大部分是服装加工。有人估计,在这个面积不大的地区,小作坊式的加工厂少说也有几十家。

  据月湖街派出所一位姓熊的民警介绍,这些小作坊的老板大都来自洪湖、仙桃、监利等县、市,打工者大都是这些老板从老家带出来的,也有的是他们的亲戚,打工者的年龄大都很小。他说有天晚上,派出所突击清查几个小作坊,一下就清出十几名童工。几天前,也就是 8 月 8 日的晚上,他们配合区劳动局、工商局对 12 家个体、私营企业清查,当场就发现有 6 家涉嫌非法使用近 10 名童工。其中除一家为理发店外,其余 5 家均为服装加工小作坊。小作坊的老板在向派出所申请暂住人口证时,拿来的要么是假身份证,要么是打工者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有的真实年龄只有十二三岁,证明上却写着 16 岁。据当地居民反映,这些半大的孩子常常要工作到凌晨,为了让他们不至于打瞌睡,老板竟半夜打开录音机来 “提神”。

  据房东介绍,刘丽她们一般是下午开始干活,常常要一直干到凌晨,有时活多,会干到天亮,上午睡一会儿,下午又接着干。因为老板一般都是上午去汉正街接活,接到活后马上赶工,第二天早晨要将做好的服装送到汉正街,再接下一批活。

  7 月 9 日中午 12 时,刘某从汉正街接了一批活回来。刘丽她们马上开始赶工。这天,武汉市气温高达摄氏 36 度,工作间里又闷又热,只有一台旧电扇 “呼呼” 地吹着热风。由于那天接的活多,老板担心干不完,从中午一直干到晚上,大家一直没休息,吃了晚饭后又接着干。刘丽那两天一直感冒,但因人手紧,她不能休息。她负责给衣服锁边,一件又一件衣服送到她面前,她忙得一刻也不能停。

  一直到凌晨 4 时,这批活儿终于赶完了,刘丽摇摇晃晃地站起来,想爬上阁楼休息,却突然一头栽倒在地上。老板找来几个人将她送到附近一家诊所,医生给她用药后,见仍昏迷不醒,催促赶快转院。6 点钟左右,老板让人将刘丽送到武汉市第一医院,自己却悄悄回去了。这时,刘丽的体温已达 42 度,每分钟心跳 220 次,医院立即下了病危通知书,上午 9 时 20 分,刘丽不治身亡。

  听说刘丽的母亲当天下午就赶到了武汉,可是见到的却是女儿已经僵硬的尸体。可怜的母亲抱着女儿哀哀地痛哭,却没有怪罪老板,她以为这是命,她说:“不怪你,是我的伢没这个福分。”

  房东听说老板给了刘家一笔安葬费,有人说只给了几千,有人说给了几万。可是不管多少钱,它都换不回一个活泼泼的年轻生命。

  8 月 11 日下午,笔者走进刘丽生前打工的地方。这是一幢三层的楼房,房东一家住在三楼,二楼的那间小作坊已上了锁。房东说刘丽死后,老板匆匆回来将其他几个女孩子都带走了,从这以后再没露过面,欠她的房租也没给。

  离开小楼时,发现一楼拐角有一个十几平方米的房间,里面摆放着 7 部缝纫机,进去一看,发现里面还有一个七八平方米的小间,(后来才知道那是老板住的),小间里有几张 “娃娃脸” 在玩牌。问他们是哪里人,说是从仙桃来的。问他们知不知道这里前不久死了一个叫刘丽的女孩,他们说才来几天,不知道这里死了人。

  转身离去时,心里起了沉沉的悲哀。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自 7 月中旬以来,武汉市加大了清查 “童工作坊” 的力度,小作坊较集中的石乔口区、汉阳区,联合劳动、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的个体、私营企业一一进行清查,对非法使用童工者依法进行处理。石乔口区还将专门成立外来劳动力管理领导小组,对外来劳动力实行日常长效管理。

  但愿刘丽的悲剧不再重演。

彼时彼刻,国家也于 2002 年 9 月 18 日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细化了对儿童的保护,我们今天能够让童工逐渐走入历史,靠的就是当初从上到下,大家共同的努力。

回到问题上来,其实现在很多人给 996 和劳资不平衡洗地,完全可以套上当初给童工洗地的模版。比如童工 / 996 是发展的必然阶段啦,不用童工 / 996 中国企业就没办法保持低成本,就没办法在国际上有竞争力之类的。

所以,在劳资双方实质性不平衡和工会成摆设的今天,zf 和舆论就必须要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来,因为这样才对得起这个国家的名称。

我希望凭此事让舆论扩大,让更多的人关注到劳资纠纷问题,关注到劳资不平衡的实质,让劳动法落到实处,让 996 和压迫员工的事情不再发生。

对了,问一句入关大师们,之前 996 和房价畸形都是美国害得,那以前的童工问题是不是也是因为美国害得?

再思考一下,如果那个时候流行了入关学,童工们喊着入关继续干活,会怎么样。别笑,现在一群年轻人不就一边 996 一边喊入关么。

知乎用户 见习魔法使 发表

劳资纠纷领域的 “彭宇案”。

对于老板来说,给员工布置的任务都是紧急的;对于老板来说,只要是任务安排不合理导致某个经办人难以完成巨额工作量,那么锅就甩给他;老板想整人又有了新办法,故意按过劳死的标准讓员工加班,把最紧急的工作全给他,不加班就起诉。

搭配入棺人食用本新闻更佳:

[对于老板来说,给员工布置的任务都是紧急…​www.zhihu.com

](http://www.zhihu.com/pin/1239251122952888320)[入关学引起了哪些人的歇斯底里式的反对?为什么?​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88810789/answer/1185329223)

知乎用户 陈风暴烈酒​ 发表

我是这样想的,如果你的行业性质比较特殊关乎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健康等等,比方说警察医生消防等等,你可能无法拒绝加班

这两位质检员的工作好像不属于这个类型,那如果在员工并没有消极怠工的情况下非得需要员工加班才能完成工作,这不应该是公司没有合理安排的责任吗?

至于员工以续签合同作为 “要挟”,续签合同是双向的,员工提续签也好提不续签也好,这都是合理的要求吧,只要人家正常工作时间上班,没有懈怠,这也不能成为追责的理由吧?那凭什么判人家要承担责任?

想起了姜文

麻烦贵公司来翻译翻译

什么叫紧急任务

知乎用户 清清 发表

以前看过一个很极端的笑话:

:既然有法律条文,为什么还需要法官?

:没有法官,怎么避开条文?

没想到,这笑话有成真的一天。

我有几个疑问,需要该公司解答:

1 产品既然需要检验,为什么会拖到发货之前才想起来检验?如果临场检验不合格,就不能发货,不同样是违约?一家正常公司会这样做事吗?

2 二人合同即将到约,公司既然不想续签,为什么不找人提前交接工作?难道还需要两人在离职前把离职之后的事也处理了?还是要求解约之后再回来交接?

3 贵公司产品是否为紧急战略物资之类产品?如果二人家中临时有事,有人临时住院之类的,贵公司如何处理?

4 贵公司有什么事情是 “不紧急的”?紧急与不紧急的标准在哪里?涉及公司赚钱就是紧急,那员工身心健康和利益是否为 “紧急”?

5 贵公司是否有人才池或者人材预备方案?没有这二人就不能检验,这二人到底有多重要?而这二人又将解约离职,这么重要的人难道要等他们离职之后现用现招?

想问法官,就一个问题:

你给翻译翻译,

什么叫必须服从?

问题不难,不过你不见得敢答。


更新

我突然想到一种很恶劣的就业压力:

就像我前文问过的问题:紧急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一家公司来说,只要涉及赚钱,什么不紧急?那是不是就是说,只要 “紧急”,员工就要加班?不加班就要赔钱?

自从 996 福报之后,奇葩的职场言论越来越多,比如前一段挺火的取消公积金。

董大佬说什么公积金应该取消,因为她公司会给每个员工一套房。

你信不信,如果公积金真的取消了,那钱也落不到劳动者手里。因为企业直接就降薪了,既降薪又免去企业支付的那部分,简直不要太美。

刘强东也曾说过,要让员工买得起房。

结果?

不但买不起房,反而快递员取消底薪。

我也想问问董大佬,贵公司劳动者人均一套房了吗?

知乎用户 张行云 发表

我一直以为紧急立法权是法学生期末考试才有的

没想到现在这么普及了

知乎用户 achan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法官出来说说,到底是根据哪条判的?

知乎用户 wang frank 发表

目前我寄希望于有资本家出来为这位员工发声。

你没看错,是资本家。

资本家是最了解资本运作本质和规律的。最能击垮一个行业内人士的,一定是他的同行。

按照判决书的意思,公司紧急情况下,员工应该加班。

我特别希望现在有个资本家,或者是公司的管理者出来驳斥:“谁没开过公司啊?紧急情况?借口罢了!这种一两天的工时都不能让步的公司,主要责任在于管理者!”

同情心是人类战胜私欲的唯一依靠。这样的人一定有。马克思就是站在行业制高点点破行业本质,“出卖” 同行的第一人。

我的家乡浙江是资本家云集的地方,在轻工业领域早已形成了完全竞争市场。曾经采访过一个老板,她说真的太累了,每天五点多醒。公司贷了两个亿,早上眼睛一睁就是五万多利息。别家公司都在加班,她也只能加班,“做生意竞争太激烈了”。

遵守劳动法,不仅解放人民群众,更解放相当一部分资本家群体。

知乎用户 鼎天立地​​ 发表

给中国人民一个做人的机会吧,毕竟你们可是连狗都要立法保护禁止食肉的呢!这判决对人算敲骨吸髓了吧?真人不如狗?

每次全民爱国情绪高涨就出这种扰乱民心的事,真的不查一下这法官的背景?

251 民愤都能说是国外势力在搞乱。

这 “劳动法彭宇案” 更够格引起警惕了吧?就查查是不是境外势力收买的潜伏人员开始活动挑起事端激起民愤呀……

…………………… 更新…………………

火大!刚被移民的姐姐骑脸打脸。

欧美疫情爆发以后,姐姐还是坚持移民是对的,国外更好。我以为她崇洋媚外,她以为我社会经验不足。这个好说,各有道理。

可我一直不理解的是,我以为人命关天,她也以为人命关天,怎么在疫情发生后她还认为移民是对的呢?难道不应该认清现实中国更以民为本吗?

本来虽然各执己见谁也说服不了谁,但总体来说这口水战我是占上风的,直到今天这位法官给她送了弹药……

她把这事的视频发给我,评论说,这就是她为啥觉得移民好。即便移民后她所在的国家疫情期官方表现不尽如人意,但作为成年人可以自己照顾自己,只要自己隔离好也没事。实在隔离不好得病也是有概率的,就算运气差得了病要死也是低概率的,更不要说疫情本身是小概率事件,几十年上百年才一次,个人一辈子遇到一次两次就不得了了。考虑到劳动者得不到保护的事却是每天都在母国发生,两相比较她宁可在国外撞大运赌命赌概率,也不愿意每天生活在不安和恐惧中被人剥削……

这尼玛,一个移民资本主义国家的人说咱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人生活在不安和恐惧中被人剥削!

真是魔幻现实主义!

知乎用户 繁星慕晨 发表

通过各位知友的回答,我找到了几次审判的相关材料,并且就此咨询了几位从事法律和传媒的校友。由于媒体或者 “公道法庭” 对信息做了模糊化处理,导致大家讨论的时候互相信息错乱,一团乱麻。在这里,我根据劳资双方 6 次相关审判的判决书和庭审视频,给大家捋一捋事情经过。

2016 年 5 月 14 日下午,常女士和石女士拒绝加班。【(2019) 苏 10 民终 1749 号,和疫情无关

2016 年 5 月 14 日,群发公司发布通告,以两位女士不服从领导安排,擅自离岗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希望其他员工引以为戒。(这是第一个可以确定的日期,也有可能该公司是在当天发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16 日,群发公司工会致函公司领导以加班应当和劳动者协商为由,请求公司不要解雇两位女士。【(2017) 苏民终 1256 号】

2016 年某月某日,常女士石女士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裁决由群发公司向常女士支付半月工资 1480 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1400 元及加班工资 2432 元。【(2016) 苏 1003 民初 7087 号】

2016 年 9 月 7 日群发公司分别起诉常女士和石女士,要求法院判决其无需向常女士和石女士赔偿。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2016) 苏 1003 民初 7087 号,(2016) 苏 1003 民初 7554 号】

2016 年 12 月 3 日,审判员李涛同志依法判决群发公司败诉,其列举的多项证据缺乏说服力,不能以被告拒绝加班作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2016) 苏 1003 民初 7087 号,(2016) 苏 1003 民初 7554 号;两个案子当时的焦点是群发公司发通告的时候是否代表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李涛同志有提到 " 而本案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故原告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7 年 4 月 18 日,群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 年 7 月 11 日,审判长刘文辉同志,审判员叶露同志、杨帆同志依法判决群发公司败诉,维持原判。三位法官引用《劳动法》相关条例,明确声明两位女士拒绝加班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2017) 苏 10 民终 1256 号,(2017) 苏 10 民终 1257 号;这个案子的焦点在于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三位法官给得明确解释是,因拒绝加班而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

2017 年 8 月 28 日,群发公司以两位女士拒绝加班,导致延期交付货物,被优萌实业公司扣除货款 12 万元为由,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不予受理。【(2019) 苏 10 民终 1749 号,人家委员会压根就不 niao 它,而这个赔款另外一位知友说了怕是双簧,跟军品挂钩的可能性不大

2018 年 7 月 16 日,戏肉来了,群发公司起诉两位女士拒绝加班故意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要求两位女士赔付全部 12 万元,而这一次审判员李涛先生判决两位女士赔偿 18000 给群发公司。在法庭上的最后三分钟,李涛先生说你要说她们的工作是什么高科技不可替代的,法院还能更多的考虑她们的责任,但是她们的活是个人就能干…… 后面就开始劝双方各退一步,庭外调解,不要再继续互相告下去了。【(2017) 苏 1003 民初 8759 号,这个找不到判决文,但是二审判决文复述了一审判决的依据和结果,并且我也找到了庭审视频】

2019 年某月某日,群发公司觉得赔 18000 太少了,要两位女士赔偿全部 12 万元损失。随后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审判长孙建珞同志,审判员韩冰同志和叶露同志依法判决群发公司败诉,被告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由于被告没有提起上诉,所以法院只能维持原判。【(2019) 苏 10 民终 1749 号,裁判原文日期部分没有扫描上去**】**

2020 年 4 月 29 日,江苏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审理劳动争议的 5 起典型案例,这件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 的案件就在其中。然后我们看到瞿森斌笑眯眯的接受新闻空间站记者的采访。瞿森斌声称 “员工以加班为条件,要挟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公司违约损失 12 万元…… 在企业有紧急任务的时候,员工是不能拒绝加班的”【我不知道他前半段是为了节目效果编的,还是确有其事,前面没有材料可以证明这一点。后半段真是 “口含天宪,言出法随” 了】

2020 年 4 月 30 日,多家媒体争相报道,标题都是什么 “撂挑子”,“要挟” 之类的字眼。全都是 “科普”,**在企业有紧急任务的时候,员工是不能拒绝加班的。**到了下午风向转变,大多数报道都开始中性起来,只敢用陈述语气,不敢再 “科普” 了。

2020 年 5 月 3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专家王天玉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表示 “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中新社虽然是主要做外宣的,但是却是第一个对此事做出回应的官媒。随后各家媒体开始疯狂转载,炮轰瞿森斌。

2020 年 5 月 4 日,中央广播电台中国之声节目也引用了中新社的采访。当天下午这个话题再度冲上了百度热搜,并成功占据前二十数个小时。

下面是我对这整件事的看法:

现在事情捋清楚了,很多之前争论的焦点都是没有必要的。在群发公司和两位阿姨的较量当中,劳动仲裁委员会,群发公司工会,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维持了公平正义,甚至邗江区人民法院前面两次判决 (对两位阿姨分别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 也做的很正常,只有第三次是有问题的,所以大可不必对现有司法体系太过悲观。

让我们把焦点集中在群发胜诉的这一次判决,由于前两次案子都是李涛先生判的,结合第三次庭审视频,我们不难发现,他心里面其实很有逼数的,他很清楚,也明确表示两位阿姨是有权拒绝加班的。但是为什么他第三次就 “叛变” 了呢?仔细看视频不难发现,他提醒两位阿姨,官司都打了 4 次了,群发公司这次换了代理人换个诉求继续打。应对这种野蛮诉讼,他其实希望双方各退一步,两位阿姨拿点钱,有个台阶下,而群发公司这边继续告下去论据不充分也不会什么实质意义的。双方调解就完事了。而根据后来的结果,应该是调解不成,李涛先生下场和稀泥判决赔了 18000,给群发公司一个台阶下,而两位阿姨还能剩下两万多块补偿,也免得继续面对群发公司的野蛮诉讼。

既然是强行和稀泥,判决理由这么荒唐就可以解释了,他心中有逼数,但是为了和稀泥只能生拉硬拽,勉力附和自己的判决。两位阿姨大概接受了这个判决,可能是小富即安的思想,也可能是面对野蛮诉讼太累了。而他们三人恐怕没想到群发这么不给面子,反手上诉要求二审。

这到了二审是中级人民法院,三个法官看到一审判决怕不是三口老血吐出来?还能怎么办?基层法院法官可以和稀泥,中级法院法官难道还跟着和不成?这可是要留档的,复述一遍一审判决,批判一番,依法驳回请求。

群发这公司这么有排面,搞不好今年还想换个诉求继续告,只不过因为疫情耽误了。

听一位从事法律行业的学长说,两位阿姨可以像群发公司那样,转而起诉群发公司,另立他案,提出新的证据,去把 18000 要回来,再多要些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之类的。不过要做好应对野蛮诉讼的准备就是了。

而对于瞿森斌,学长说他完全是个 CB,专业水平差不说,还到处坑同事。把同事和稀泥的黑历史挖出来当宝贝,show 给媒体看,还给记者科普自己不了解得法律。

最后,学长表示,在过去,法院用判决来和稀泥是不得已的事情。但是在今天上上下下大家都在努力推法制的时候,你再和稀泥就成了法制破口了。

我也问了一位在某电视台工作的学长,怎么看这件事情 (当然,我汇集材料告诉了他整件事)。他说,媒体本就不是法律的专业人士,到这种违反常识,又好像有一定道理的新闻从 “专家” 瞿森斌嘴里说出特别具有说服力和新闻价值,所以媒体会抢着站在瞿森斌的角度报道此事。

这件事情虽然得到了中新社和中央广播总局的拨乱反正式报道,但是主要还是以科普,辟谣的调子为主,大概率这个事情只会是法律的事情法律处理。另外,由于热搜撤得快,这件事情其实后续热度有限,所以很难说最后会出动人民日报这种主要党媒来给这场闹剧定调,除非后面有新的变化出现推动热度。

就我个人而言,我还是希望主要官媒能发发声,震慑一下宵小,提振一下我们广大无产阶级的信心。

话说,这两天刚好除了阅文集团的事情,同类话题我觉得瞿森斌怕是抢不过麻花藤了。开玩笑,阅文集团中门对狙全国人大,霸王条款直面著作权法新草案,群发公司跟 TX 比还是不够排面啊。

知乎用户 DukeSeraph 发表

打工界的彭宇案。

如果说彭宇案让中国道德倒退十几年,那么这个案子如果发酵的话,对中国的无产阶级打击比彭宇案对道德的打击更甚十倍。

无论是技术性打工者也好,还是提桶跑路的店子厂食品厂也好,大家同属无产阶级。

自我从业以来,以前的工厂再不规范,也没有说私人企业能以员工不加班的理由罚款,从来没有见过!

加班在我这个厂狗眼里,根本习以为常,但是从来没听过说不加班有扣钱的危险,大不了就是不给钱罢了。

这应该是很质朴的人民标准。

我们现在来说说,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以及今后可能的后续影响。

新闻中说,是因为两名员工拒绝加班而导致交货期延后,公司违约赔钱,所以诉诸法院。

好,我们来看,首先,员工有没有权利拒绝加班呢?

我国《劳动法》职工在四种特殊情况下被要求加班不得拒绝: 1.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需要紧急处理的 2.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 3.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 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2018 最新版去除了第四条。)

也就是说,只要你的职业不是重大民生相关的,就有权利拒绝额外的加班要求!

其次,该公司本末倒置,将一个货物的交货计划预期时间建立在员工加班的基础上,不加班就逾期,就光明正大的追究责任。这是公然藐视劳动法,居然还成功了。

那么,这样的案件,发酵之后会对社会造成什么后续影响呢?

1,资本家的狂喜!

时代终于好起来了,我们做老板的,被压迫了这么多年,终于能翻身把歌唱了。这批货明天就要交货,全体成员加通宵班,谁赞成,谁反对?对了,顺便一提,违约金 3000 万。

2,打工者的不抵抗情绪会日益严重。

周某人的爆红,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因为什么,何必自欺欺人呢?

病得不轻?是阿,何止病得不轻,简直病入膏肓,你有药吗?

前十几年你骗无产阶级说只要拼命打工,把蛋糕做大,先富带动后富。

十几年过去了,我们不是瞎子,我们看到了眼前的一切。

我们失去了反抗的动力,但是至少还有选择不合作的资本。

3,政府公信力会断崖式下跌。

这个就不细说了,昨天看了个视频,说扫大街的临时工因为有落叶而被罚款,一个老大娘说了一句:农民哪来的理阿?

何止是农民,在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无产阶级没理已经很多年了。

知乎用户 清平悦 发表

有网友指出了 1994 版、2009 版、2018 版劳动法对例外可以强迫加班的情形的规定,都没有变化。我又看了一下,确实是这样。所以,之前的回答写作仓促,不太严谨,关于法官法律知识更新不及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结论不成立。下列回答经过修改,仅供参考。


一觉醒来,有十个网友邀请我回答这个问题。本来我不太想回答这类问题,因为涉及到劳动者和资本家屁股的问题,一旦你代入了某一立场,回答肯定就不客观了。而且容易被另一立场的人骂。

如果不选择任何立场,我觉得这也许只是法官对法律的理解问题。

2012 年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 31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但是根据立法机关的解释,例外情况下是可以强迫劳动者加班的。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版),对该条进行了解释 。其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合法:1、因为紧急生产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2、必须与工会以及劳动者协商;3、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要符合劳动法规定。

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时,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一)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大家注意看我加粗的部分,人大法工委确实认为,用人单位因为紧急任务的需要,可以强制劳动者加班。不止人大法工委是这个意见,最高院也是这个意见,不信可以去翻最高院《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辑委员会主编的《最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文件解读》2005 年第 10 辑。

你可能会问,立法机关提到的这些情形有什么依据呢?

依据是原劳动部 1995 年发布的《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 7 条。实际上,人大法工委在书里确实照搬照抄了第 7 条(即上述第 1-4 种情形),并且综合了《劳动法》第 42 条的规定(即第 1、2、5 种情形)。看到这里你可能又会问了,最高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抄袭原劳动部的规定,这算啥呢?

实际上,我国的劳动法非常繁杂,很多散见于劳动部(现人社部)的规章和文件之中。劳动法立法时,这些规章和文件还会被吸收进法律。而且上述实施办法,至今还是有效的。

看到这里你可能又有疑问,有效是不是就代表法官适用法律正确?不一定!我们来看《劳动法》第 42 条的规定,跟原劳动部的办法还是有区别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单位因为紧急生产任务需要可以强制劳动者加班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从法律解释上来说,劳动法是上位法,原劳动部的办法是下位法,既然效力更高的上位法就同一事项,有选择性地吸收了下位法的规定,那就说明未吸收的旧法部分,被立法扬弃了。

换句话说,因为紧急生产任务需要,可以不经与劳动者协商即安排加班的规定,在新劳动法(1994 年版、2009 年版、2018 年版)实施之后已经不能再适用了,除非法律或者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法官援引适用,就是法律适用错误。

但是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我们再回到人大法工委的释义书,人大法工委对 2012 年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强迫加班例外情形的解读,实际上还是把劳动部的办法纳入进来了。

那么这是不是说明,立法机关实际上认可原劳动部办法的第 7 条是劳动法第 42 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呢?我认为,立法机关似有此意。但是从劳动法的规定来看,原劳动部的办法确实属于部门规章,并不是行政法规,所以,不应该适用该办法。

在这一点上,官方的态度和法律的明确规定,是有一定的分歧的。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产生认识分歧问题,也许可以得到解释。

但是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劳动法》的规定是一以贯之的,在法律解释上,原劳动部的办法中关于单位基于紧急生产任务可以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规定,是不被法律承认和认可的。

所以,在法院判决时,也不应该援引该规定。我看到,目前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正在越来越清楚,比如北京西城法院在典型劳动案件新闻发布会上就认为,用人单位出于紧急生产任务,强迫劳动者加班的情形,必须严格限于特殊行业,比如消防、医疗、救援、电力、交通运输等,而且也仅限于紧急情况或影响公众利益,比如抢修、救灾等。在 996 的互联网行业,很难认定大部分用人单位存在这种情形。

所以,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有拒绝加班的权利,如果是行使正当权利,一般不存在侵权赔偿的问题。当然存在劳动法第 42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拒绝加班,导致用人单位损失,可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在特殊时期,劳动者拒绝加班的权利也受到限制,比如下面这个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综上,我认为如果可能是法官个人对法律的理解问题,造成这个判决结果,不必做过多阴谋论的解读。

知乎用户 猴子老湿​​ 发表

啊哈哈哈哈

中国劳动法上的彭宇案

我给大家介绍一本书哈,叫《美国黑帮》,不是黑涩会操作指南

讲的是美国公司强权的扩张,里面详细的描述公司是怎么通过一个一个的案子,来获得现在无与伦比的权利的

别总看美国工人拽的上天,全都是被卖了还帮着数钱的主

这和哈特的《帝国》里面的观点一致:全球正在进入一个全新的「帝国时代」

这个帝国没有君王,没有城堡,没有疆土,甚至没有单一的权利宝座;实际上是一个流动的、无限扩张的、高度组织化的系统,是由很多大型公司构成的新制度

大家都习惯了通过公司获得工作、薪水、追求事业,这都变成城市人默认的生活方式

在这样的生活方式中,公司将融入到每个人的呼吸中,没有人会想公司是好是坏,也没人在意公司这种特定的制度安排由何而来

关键在于,你逃不掉

咱们国家的企业呢,充分利用后发现代国的优势,直接拿来主义

然后走出了具有咱们特色的道路

剩下的知乎让我删了,那我就删了吧

原答案列举了这一两年很多驰名大厂对员工权益的侵犯

耳熟能详的 996 都是小菜,跳槽记入征信大家还记得吧,更何况还有 250+1 事件

日拱一卒,这个意味很明显了

关键还在于,疫情之后咱们国家 GDP 还想保个 3,那就只有站在企业主这边了(少吃多做不休息),所以五一节爆出这种事情,风向标意味很明显

国内的事情知乎不让我讲,那我讲咱们怎么把这种特色进行出口的可以了吧?

[曹德旺称「我们一定要警惕疫情后全球产业链去中国化」,他的「预测」会有多大概率成真?​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87918374/answer/1177187847)

知乎用户 曹小灵​​ 发表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那么什么法能比这条大

知乎用户 欧越阳一 发表

如果你们了解律所对律师助理以及底层律师的一系列骚操作,就会明白今天的用工环境恶劣到连律师都无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所以你们还在挣扎什么?大家一起躺平认命不好么?

占坑,等下写。

这是某律所开给实习律师的工资,2000 到 6000,实则是 2000,那么问题来了,符合最低工资规定么?事实上,相当数量的法院判例都支持律所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认为实习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不仅不适用最低工资,也不交五险一金。(案例有时间我列给你们)

(这张图是因为评论区有知友质疑实习律师自己缴社保的真实性,我随手搜了下放上来的,证明确实很大部分实习律师是自己贴社保的。事实上,这张图的其他观点我觉得过于乐观,容易误导年轻人。)

律师法中要求律师挂证一年,实际上已经把实习律师的利益出卖给了律所。而律师法要求律师必须在律所执业,相当于默许了这种剥削。太阳底下无新事,大家的悲剧都是成体系性的、制度化的。

看到没,这是某外所疫情期间一脚把律师踹出门外的操作。这个瓜还没完。

你以为我给你看这些是为了向你们展现劳动法的失败?不是,我是为了打碎你们对劳动法的幻想、激励你们去斗争。全世界的资本家共用一副心肠,那么为什么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工人待遇比其他要好呢?难道是一部分资本家一夜间长出了良心么?(我也不否认不排除全球产业分工等一系列因素,现实世界毕竟是多维的。)

你们要明白法律本质上就是现实的具象,现实如何、法律便会如何。换句话说,脱离现实寄希望于劳动法是愚蠢的。不信?那你们知不知道深圳有两家公司,一家叫龙岗无敌手,一家叫南山必胜客。

案例补一下: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2017) 豫 0303 民初 2670 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 03 民终 935 号。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2017) 云 0302 民初 4062 号。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 0104 民初 3124 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 川 01 民终 9022 号。

知乎用户 杜津 发表

当初,马云公然说 996 是福报,明目张胆违反劳动法。

官方也只是做个样子,发声谴责一下,并没有任何处罚。

为什么?

因为在现阶段,快速发展比守法重要,对于资本的压榨,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这就是当前的形势,覆巢之下,岂有完卵。

我们也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多注意身体健康吧。

祝大家劳动节快乐。

知乎用户 乌合之众 发表

上个月,网红「窃格瓦拉」周某出狱,记者采访他,问他要不要签约网红公司、赚个几十万上百万。周某说自己之前说好了不打工,现在如果去签约,就是言而无信,所以不想打工,要回家种地。

当时我觉得周某傻、见识短,活该只能偷电瓶车过日子。

现在想想,傻的人是我。

如果他真的签约了,会怎么办?人家签约了你这个人,给了你几十万上百万,自然就要从你身上讨回来。拿你去赚钱,拿你做工具使用、不断劳动,不得停休。

而且给了你几十万,就真的给了你几十万?网红公司财大气粗,法律团队专业优秀,想方设法从你身上扣回来几十万,又有什么难度?

拒绝加班都可以倒赔公司一万八,网红公司东扣扣、西罚罚,左手给你几十万,右手就收回来几十万,最后真正的到手的只有零星一点。

甚至,自己一分钱不赚,估计还要倒赔公司钱。

拿艺人合约来说,据说罗志祥当年的合约里,在办公室打电话都要扣五千元,如果这是按台币计算,折合人民币也有一千元了。打个电话而已,就要扣上千元。

[如何评价「唐马儒」李迪因无法偿还暴走漫画「卖身契」的违约金而起诉一事?​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89038139)

唐马儒也是网红,他的结果如何?

周某,说白了就是一个小学文化程度的小混混,怎么做得到去对抗庞大的网红公司?能够随手给你几十万的网红公司,背后养的律师团队又是多少百万?他们熟知的坑人的法条又有多少?

周某还是很有自知之明的,确实,种地虽然不是最好的出路,但是,对他来说,这确实是一条更为安稳的道路。

很多时候,知乎上这些见识浅薄的小年轻,在对于世界的残酷认知上,是比不上窃格瓦拉这种底层挣扎的小混混的。

因为你们看到的是虚假的光明,而他,亲身经历的是残酷的现实。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且不说孰是孰非,这简直就是开了个把人往死里逼的头呀……

想想南山必胜客,想想杭州福报派,再寻思一下 251…… 你还敢不加班?随便一件小事,公司就可以损失上亿流水……

我算算呀,酌情赔偿公司损失的 15%,1 个亿那就是 1500 万,那怎么说也是个负翁了,毕竟 90% 以上的人,这辈子都混不上这待遇

知乎用户 Wens’s 发表

就这还有人觉得中国比美国更接近共产主义?

放心,很快就会有加班是为了赶超美帝,是政治任务……

而且还有有关于 myz 输了美国,全民加班救中国之类的甩锅言论

其实很多东西,放弃幻想,寻回本心让大脑归位的去想一下,难道所有的锅都能甩出去吗?

不要觉得熬出去一代人这种事就好了,事实上后面的人也会走今天我们的路的。你在富士康里面加班生产 iPhone12,你的后代在富士康里面生产 iPhone32 时候就不用加班了?

知乎用户 不自由而无用的人 发表

这个问题很简单,入关就完事了。

入关后,诸位包衣就住大豪斯,吃大牛排,睡西洋大美女。

建州普遍的 996,还有加班被判赔公司钱,都是没入棺的缘故。

不辩经,自有大明带儒为包衣辩经。

睡吧,梦里啥都有,山海关已经向你走来了。


说个切题的回答。

机缘巧合,我认识一位 Sodexo(索迪斯)的法国老哥。老哥年轻时驻过中国。他很喜欢中国,聊过自己当年的经历。有一次,他作为法方负责人,必须参加一个劳动纠纷的案子。他愁得不行,很怕这种事,想不到三下五除二就解决了,痛快地驳回了劳方的请求,按当时的规定赔钱就解雇了,一分不多一分不少。从此他对中国赞不绝口。

老哥解释说,同样的劳动纠纷放在法国,潜规则就是劳资双方七三开。劳方天然优势是七,资方上来就矮一头,很难受。遇到解雇这种事,通常劳方有很大几率要到比法律规定更高的赔偿。而像中国这样,痛快地驳回劳方请求,在法国资方看来已经是超级不可思议的事情了。太爽了!

我听完这故事,心里感觉怪怪的……

再说说入棺。建州包衣 996 的根源是内在的。不正视这个问题,无脑刷入棺,即使成功了,也是把 996 推广到全世界。包衣就是包衣,不会因为贝勒爷入棺而分到一丝一毫的好处。

知乎用户 「已注销」 发表

大家都读过书吧,全面小康以后,下一步就是全面建设共产主义社会。

什么是共产主义社会?基本特征就是: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

不自觉劳动,就是不想建设共产主义!!!都不想劳动的,还是人吗?怎么配做兄弟。

劳动是马克思 “改变世界” 的第一支点 – 理论 - 人民网

给思想觉悟高,先行一步帮助阶级兄弟的法官点赞

当劳动法处罚缺位,企业从理性利益角度出发,守法是情分,不守是本分。[如何看待张朝阳直播回应「搜狐员工迟到一次扣 500」:资本家就得剥削员工?​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66152299/answer/974340315)

知乎用户 一直住顶楼 发表

作为一个南京人终于不用为彭宇案感到羞愧了,这个案子出来,不打到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劳动法就撕掉算了。

知乎用户 zlalien 发表

所有事情,当只站在一方的视角,或者只从一方的利益出发来看的话,都会觉得这一方很有道理。

劳资关系也一样,当站在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固然会有很多劳动者被悲惨压榨的论点,但是如果你只听那些老板给你倾诉,当老板有多难,开公司有多不容易,一年到头都不赚钱,都是老板给工人打工的话,只要倾诉的技巧足够高,你听得足够多,你也会觉得老板不容易。

这也是为什么会有很多压根儿没工作过的学生经常犯精神资本家的毛病的原因,因为他们预设立场,老板是好老板,员工不是老油条,就是摸鱼大师,反正都是一群只想领工资,不想干活的坏员工,处处都想占资本家的便宜。当你脑中有的全是这种形象的时候,你自然会觉得老板也不容易,员工太坏了。

所以,很多事情我们想要搞明白,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站位问题,但事实却是大部分人都是会被一波又一波的风潮带偏跟着跑的吃瓜群众,吃个瓜嘛,要啥脑子,跟着义愤填膺,跟着乐呵就行了。

这也是为什么只要出现事件,就一定会反转的原因。

具体到这个事情上,显然就是一些人更多地从资方出发看待了问题,而且做到了绝对的就事论事

什么是就事论事?就是把事情圈定在员工拒绝加班,对公司造成了损失这一事实范围内。

至于员工为什么会拒绝加班,公司为什么宁愿坐视巨额损失发生,也一定要安排有可能会拒绝加班的员工去加班做这一工作,造成损失这一事实发生,以及为什么公司不给员工涨工资,为什么会安排有离职或不加班风险的员工在一个需要加班的岗位。

这些都统统不考虑。

当站位在资方那里,又只关注不加班造成损失这一个狭窄的领域时,一切都会变得很合理。

试想,如果只给你这一点事实,然后再来几个风言风语,添油加醋地给你讲一段员工平时如何摸鱼工作,处处想着坑老板一笔,一有机会就要挟给奖金加工资的故事,你会怎么看?


至于我怎么看?我早就说过了。

[弗兰克扬:都这么难了,你为啥还想当老板?​zhuanlan.zhihu.com

](https://zhuanlan.zhihu.com/p/59542451)[弗兰克扬:你其实真的没那么重要​zhuanlan.zhihu.com

](https://zhuanlan.zhihu.com/p/39694604)[弗兰克扬:一厢情愿的期望​zhuanlan.zhihu.com

](https://zhuanlan.zhihu.com/p/42717196)[弗兰克扬:这个时代的工作需要忠诚度吗?​zhuanlan.zhihu.com

](https://zhuanlan.zhihu.com/p/24554895)

知乎用户 弗兰克扬​​ 发表

《寒战 2》里头,律政司司长对简大状说过一句很经典的台词:

「现实政治,从来都是有很多潜规则的嘛!」

主导一个社会的,从来不只有「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道德。

事实上,「潜规则」对于社会的主导作用,在某些时候,甚至会强于「规则」。

如果你无法理解这句话,我就来给你举几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

教育局说,学生应该每天睡满八小时;不能给学生布置太多作业;学校不能占用学生的假期。

但你他妈的信吗?

哪所学校作业多、老是爱周末节假日补课,你心里会没数?

父母说,等你考了满分就给你买游戏机,一定会说到做到,绝对信守承诺。

但你他妈的信吗?

你父母什么人你还能不清楚?他俩怎么看待游戏机的你会不知道?

老板说,这个项目干得好,就给你升职加薪,保证让你当上部门经理。

但你他妈的信吗?

你老板是个茅坑拉屎脸朝外的汉子,他说给小三转正到现在还没转呢,他有信誉度?

我从来不否认「规则」的重要性,但是人类社会是复杂的,我们除了「规则」,其实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会更重视「潜规则」。

「潜规则」虽然说不清道不明,但是它有着十分特殊的意义和作用:

它代表着「风险」,领导理应客观公正,但是你得罪领导就是会被穿小鞋啊。

它代表着「底线」,制片人睡演员,演员上位,索取的是肉体关系,但不会要你的命。

它代表着「现实」,虽然它话说得难听,但其实都是现实中会发生的真事儿。

换句话说:

「规则」是应然,「潜规则」是实然。

因此,这件事情导致了什么?

「风险」进一步增大。

「底线」进一步下滑。

「现实」进一步恶化。

总而言之,「实然」情况离「应然」情况越来越远了——并且是在司法程序,在国家意志的允许下,越来越远。

知乎用户 鸽骑第 E 吹 发表

生活会教会你,

老板的任务哪个不是紧急任务?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啊啊啊啊!

针对最高赞的,我也想到了一个绝妙的商业模式!

开个公司,然后找个公司合作,不停地签合同,都是短期合同,

让招进来的员工不停加班,如果员工不干,就告他罚钱,

每周换一波,

我每周要招一百万个员工,

每周创造一百万个就业岗位,

直接当选宇宙第一公司

然后我每周接一亿个项目,

靠罚员工的钱当选银河系最赚钱公司,

然后我再开一百万个一样的公司

xxxnxnnxnxnxnnxnxnxnnxnxnxnnxnxnxmmxmxmxnmxmxmxmxmmxnxnnxnx

不敢想了,

我要赶紧行动了,

被人抢先了可不好,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在线融资,在线众筹,月入百万不是梦!

有人投吗?

有人投吗?

有人要投吗吗吗?

知乎用户 青青包 发表

不就是让你加个班吗?难道你不知道 996 是福报吗?自己前世修来的福报,居然不好好享用,还想着怎么拒绝加班,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必须制止!

知道为什么过马路要有红灯吗?知道为什么不允许酒后开车吗?知道为什么要遵守法律法规吗?我来告诉你,规则是对你的保护,是为了你的安全着想。

为什么要加班?这也是为了你好,只要你现在肯好好加班,好好享用 996 的福报,将来你会收获更多的。现在小小的罚你 1 万 8,那是为了你将来的人生考虑。

好好加班,将来收获的绝对不止 1 万 8 这么点小钱。未来的你,就会感激现在奋斗加班的你。很多年少无知的学生,就经常痛恨督促他们好好学习的老师。但是等他们考上好大学之后,就会对曾经严厉要求自己的老师感激涕零。

你现在还小,年轻不懂事,凭借你有限的经历,还无法判断出哪些东西是对你有好处的,哪些东西是对你有害处的,你不知道 996 是多大的福报,等你长大了就明白公司的良苦用心了。为了避免你误入歧途,现在小小的罚你 1 万 8,那也是为了你的将来考虑和着想,千万不要记恨公司,不听老人言,吃亏就在眼前。

等你将来收获更多的时候,一定会感激公司,在关键时刻救了你,把你从歧途中带了回来!

千万不要记恨公司,好好改造,将来继续 996 加班,为公司奉献一切,那样你一定不会遭遇中年危机,一定不会过劳死,一定不会在自己没有用的时候被公司扫地出门,你的人生一定会十分美满的!

公众号:无名的思想空间

知乎用户 「已注销」​ 发表

想起一年前的一个新闻,你以为加班就可以完成任务?

[如何评价连上 13 小时班请假遭拒后,员工破坏 360 万元机器给自己「放假」这一事件?​www.zhihu.com

](http://www.zhihu.com/question/301952108)

—————————————

此事件,会影响中国在社会的国际形象的。而且此事件的媒体发布时间正好是与劳动节巨大的反差!

——————————————

这件事情是法律的滑坡,法律上明文规定劳动者有拒绝加班的权利。可这样的判罚,足以造成劳资关系的严重的紧张氛围。彭宇案造就大家谁也不敢扶倒在地上的老人,这个案件足以影响大家对待工作的积极性。

——————————

事实证明,无产阶级只有被剥削的命运!

知乎用户 家是种文化 发表

加班中,抽点时间答个题。

我的工作有点特殊,投标,传说中操卖白粉的钱,挣卖白菜的钱那种。

每个项目少说几千万,多的时候几亿十几亿的项目也有。

哪一个没做好的损失都是我承担不起的,可以说每天都是紧急任务。

做完了就能下班,做不完,就是 007,你也得去做。

加班费是没有的,公司没这功能,不过允许调休,不过当月有效。

但都加班成狗了,哪里还有时间调休呢。

不过既然这么忙,为什么我还在这呢?

因为太忙了,完全没空抱怨,而且也感觉抱怨除了让自己不开心一点用都没有。

而且换了几份工作了,每份工作各有各的坑,在没找到合适工作之前,只能越跳越糟。

这个事件赔偿一万八,话说我头铁闷头不去加班的话,要罚的钱比一万八也不少。

身在局中,才知道没那么好解决。

给大家分享几个解压神器,先去忙了,拜拜。

知乎用户 Van 静石​ 发表

扬州本地人,见惯不惯了,自爆一下

扬州想找个正经工作比让小姐从良还 tm 难

比如某沃机械,买通某某某,加班几个月一天假都不放,居然可以规避加班费,一机械厂可以做到综合工时制获批还是以年为单位,蛮牛逼的

比如某昌重工,2 月 2 号全省不让复工的时候还偷偷要员工上班,把照明灯关掉防止产业园的人来查,还说查到了就说在编写防疫手册,牛逼

某锻压集团,招聘必须一本学历的大学生,开 4000 块钱工资,周末加班说是给调休结果申请的时候全都不批,等于无偿加班,员工辞职要提前一个月说,最后一个月满勤只发 1750 扬州最低工资,oh my god 你对得起你几千人大厂吗?

某威集团,某威环保,五险一金从来看不到,礼拜六保证不休息,礼拜天休息不保证,加班没有钱,疫情严重的时候让员工到处出差,美团码扫红了都要继续上班,员工驾照到期了请半天换驾照都不批,真的领导你亲妈死了是不是奔丧也没加班重要?

某纺织机械,进门签合同接受培训,离职要赔偿培训费几万块,留人是这么留的?

某力集团,员工伤亡跟玩过家家似的,剩下活着的员工每人交 100 安全奖的钱,喵喵喵?安全奖是这么用的?

各种某某某,押 3-5 个月工资,天天加班不给钱,扬州的就业环境老牛逼了

别问我 id 什么意思,扬州已经彻底做到了双休了,一个月休息 2 天!完美!

知乎用户 扬州为啥不双休 发表

1 这两人干的活是产品检验,啥时候常规工作成了紧急情况了?

2 公司违约是因为时间不够,时间不够怪检验员?还是公司先天默认的交付时间已经算上了员工的加班时间?

3 老板签合同的时候是不是和甲方说:“没事,一个月就一个月,我厂里的社畜咬咬牙加加班准能完成?”

4 法官典型默认管理层对员工是照顾的,加班工资福利保障是满足的,员工在这种时候拒绝加班就是 “刁民”;他大概这辈子从工作开始就在公务员系统,然后以公务员系统的工作环境对标私企了,何不食肉糜?滑天下之大稽。

5 脑子不好使,群众经验不够丰富,对劳动法认识浅薄,屁股还歪了,结果还能混成法官,一言难尽。

知乎用户 一川 发表

可以得出的结论,如果事后不能给出一个合理且让人信服的解释,那么在劳动节前夕,这一事件无疑是非常非常的恶劣。不亚于彭宇案

(这里希望,如果有什么前因后果官方能早日放出答案,特别是这个紧急任务的界定是什么)

看看我们的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从 996,到福报,再到设计师一天一百张图,现代生活的压力已经无时无刻不在跳动了人们的神经。尤其是在今年这个经济压力更大的时候,再出现这样的事,无疑雪上加霜。

引用我前几年的一篇回答里的话来说:

从欧洲三大工人运动,巴黎公社以来这两百年的时间里,无数劳动者用鲜血换回来的八小时工作制,就这样被现在资产阶级用 “热爱工作” 和“进取心”就给抵消了。

[如何评价女大学生寒假在津外资工厂打工猝死,连续上工 19 天 12 时夜班或 15 时白班无休,公司称不可能累死?​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5687195/answer/146011547)

看来以后还要多一条 “紧急任务”

知乎用户 尼杰夫 发表

想了个妙招,自己开两家公司,一个公司发单,一个公司接单,违约金能签多高签多高比如 100w,每次接单都是 180 天的任务,然后规定员工必须 30 天完成,这样员工知道任务肯定完不成,或者加班一段时间后发现任务不可能完成,就会拒绝加班或者因为加班生病无法继续加班,这个时候就可以把员工告到法院要 15% 赔偿,这样就净赚 15w,妙啊妙啊,刷钱利器有木有⊙▽⊙

5 月 7 日更新,听说杭州也可以刷钱? 开一家公司任命几个总监再裁掉,分分钟几百万就到手了,来来来,大家都是我总监。

知乎用户 贝壳​ 发表

我不擅长法律问题,也不想做那种天天拾人牙慧强答热搜榜跨界问题的大 V。但是知友们很热情的邀请我,还有人要求我代表 “入关学” 讲两句,虽然我把入关当笑话,但也就不谦虚了。

首先,罗列既往对 996 和加班的部分观点:

[邓铂鋆:为什么在加班文化依然严重的今天,996.icu 的社会影响力反而在下降?​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answer/847416119)[邓铂鋆:2020 年你对你所在的行业和当下的社会生活有哪些建议?​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answer/930518392)[邓铂鋆:如何看待「不接受 996 就是吃不了苦」的论调?​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answer/1045974971)

摆明立场,我再转载两个今天一早就点赞的答案,感谢答主

@猴子判官

@王瑞恩

[知乎用户: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 1 万 8」?​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answer/1192287357)[王瑞恩: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 1 万 8」?​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answer/1192339450)

我相信,如果这个案件有两位法律答主怀疑的问题,在全社会的关心下,肯定能及时解决。但是,我要跟大家说些不好听的。

你我都是 “多余一代”。

经济学家温铁军说过,工业化是一个资本不断密集和集中的工程。我国开启雄心勃勃的现代化和工业化进程以来,许多辛酸血泪都来自低产出的劳动者如何把剩余产品集中起来。

当前,由于我国资本稀缺,我们的优质劳动岗位相对就业人口是稀缺的。工作岗位稀缺导致了就业问题始终高于一切,决定了劳资纠纷不可能一劳永逸的解决,甚至在处理的时候没有 “站在鸡蛋(弱者)的一方”。

现在,我们可以在网络上看到,到处都是 “大材小用”、“学无致用”,月薪几千元的大学毕业生过度竞争、相互伤害。网上抵制 996,涌现出大批渴望通过 996 改变命运的“工贼”。还有的精英不明白,为什么发达国家视为宝贵资源的“人手” 在我们国家是受到控制的“人口”,为什么我们不能修建二十六车道的高速公路让程序员住在距离西二旗几十公里开外的别墅区,为什么我们的新市民要承担沉重的房价“进城税”。这都是资本稀缺的国情造成的。

如今,我国立志于赶超发达国家,“用短短几十年走完别人几百年的路”。我们自豪于修建一座大桥、一条地铁所需的时间比别国短的多。我们也承担了建设者更强的劳动强度,以及大桥和地铁更集中的投资通过税金、过路费、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我国是一个长期以来国民收入占 GDP 比例偏低、积累率和储蓄率偏高的国家。

“多余一代” 既因为优质劳动岗位稀缺在过度竞争中 “多余”,又要付出更高的积累率为明天买单。

我个人判断,“多余一代” 在未来十年左右会逐步消失,你我的苦闷都将消失在如日中天的热烈时代,同时消失的还有一代代人的青春。我的判断基于一是**多年 “高积累—高增长” 模式让我国在国际分工链的地位逐渐提高,生产财富的能力提高,提高优质岗位数量,还可以拿回部分以往发达国家从我们身上赚走的“智商税”,给人们带来较好的生活。**二是老龄化带来的出生率下降,青年人少了,相对的人均资本提高,优质岗位比例增加;“95 后” 步入职场正在带来不一样的风气。另一方面,经济发展需要大家有闲暇消费,有房子摆放买来的家什,经济发展需要内需。

另外就是近期我国经济遭遇不确定性,可能会在一定阶段降低积累率,让人们活的轻松一些,减少社会矛盾。这样的情况曾经在上世纪 70 年代末出现过,但是至今被一些志向远大的朋友批评 “不求上进,就知道败家底发奖金,不修铁路不造大飞机”。须知,我国现法允许大家集体不上班的版本只有两个。一个是经历了近十年“大民主” 的 1975 版,另一个就是执行 “低积累” 的 1978 版。再早以前,劳资矛盾被 “地反富坏右” 消化,每个时代都有时代的眼泪,发展从不是开挂。要不然那十年会有社会视为中坚的劳动模范、军转干部看不惯既往体制出来早饭,山东大学图书馆离职临时工管理员李女士非要在那时候关心全社会临时工的“同工同酬”。那十年是长期积累的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的总爆发,我不希望看到它再次重演。中国人忍受高积累的重要原因是中国人均娃奴,觉得今天受的苦能为孩子换来更好的明天。这不是最近一些韭菜表示穷的无力支持有计划的劳动力再生产了么,这很危险。

知乎用户 邓铂鋆​ 发表

我只是视频的搬运工。

[

员工有权利拒绝加班吗?

霍华德的视频

 · 6.2 万播放

](https://www.zhihu.com/zvideo/1239654023973978112)

知乎用户 霍华德​​ 发表

最高检:办理涉民营企业家案件,能不捕的就不捕​m.guancha.cn

不多说一个字,自己看。

知乎用户 新雪初降 发表

不相关的删掉,昨天我半年前的美国码农有多爽的回答赞飞涨,联系到今天又说紧急情况不能拒绝,humm。法院这个春秋笔法,什么叫紧急情况,还不是老板的一句话?我估计在司法实践中,又得员工举证证伪吧?你能斗得过老板吗?这个判决一出,资本家们弹冠相庆啊。以前 996 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现在不需要啦,给背书了!更是可以给本来就是踩在地上的某法丢到垃圾堆了。

结果呢,就是培养出一大批内斗内行,外斗外行,一出国也就能在第三世界国家咋呼咋呼的企业,培养出无杠杆理财还能穿仓的高级银行,培养出管理一问三不知,就知道叫员工加班的领导。

就这样还一天到晚讲入关,你可知入关是怎么形容的吗?一伙强盗,冲进大户人家里,杀了男主人,抢夺了他的妻儿,把尸体上的华服安在自己身上。男主人的卿客畏惧你的屠刀对你唯唯诺诺,自己还觉得洋洋得意。这就是你们的入关。

可拉倒吧,

以上。

P.S. 想想究竟什么叫社会主义,什么叫原教资本主义,这俩不是同义词吧,还是说《辞海》该修正了?

放在一块看才有意思,坐等喷子们 你怎么不提美国 100 万病例呢,你咋不提美国事业率呢,放任’X‘民闹事,GDP 还要不要诸如此类的:

留学生收到中国使馆健康包会感到自豪吗?

如何看待蒋凡遭阿里合伙人委员会除名,职级从 M7 降为 M6 ?

如何看待央行深圳中支下发通知:自查房抵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情况?

如何看待广东湛江一小学号召家长为学校捐口罩防疫物资,称「并非强制」?

经过此次瘟疫之后,还会有中国人想移民国外吗?

知乎用户 Valkla​​ 发表

我记得知乎以前有一个叫 “留德华” 的用户,写过一篇文章,痛斥我们的正当防卫法。

他说我们的正当防卫法不鼓励、甚至不允许有任何的反抗,无论你面对的是什么样的侵害,只要你反抗了,那你就也是犯罪。

现在看来,我们的劳动法和正当防卫法也有异曲同工之妙。

遭受了侵害,你可以选择原地撒泼、打滚,可以选择跪下来哭,但唯独不能选择反抗,最好是连反抗的心思都不要有,反抗就是犯罪!

知乎用户 余以为 发表

我一直在黑浙江,江苏 + 福建。

这几个地方的坏事都有示范效应。

比如,吴英免死后。非法集资经历实际废死,条文废死。然后,各路 p2p 就开始放飞自我了。

南京有彭宇案,我扬州怎么能落后。

知乎用户 文以载道古律师 发表

没有这样的好政策,没有这样的好法官,中国怎么发展?你怎么有工作?你怎么有饭吃??

想续签是威胁。

想要工资算敲诈勒索的日子不远了。。。

最后,以下这段判决书里的文字,可做千古奇闻了。

“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

https://www.zhihu.com/answer/1193083319

知乎用户 lili 发表

这里是中国,你们无产阶级给我往后稍稍,法院资本手牵手,经济形势一片大好,upup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想想当年的彭宇案,对我们的社会造成了多么深远的负面影响!

这样的法官,送你一句话: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就像会计师用来合理避税,那如果法官不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而是 “合理” 解释法律条文,这世界将会变得怎样?

一个法官,对着摄像机,面带笑容,侃侃而谈,但却措辞主观,倾向性明显,完美避开了法理依据,仿佛一个舞文弄墨之滑吏,然而这竟是媒体的正面宣传。

我不明白了,难道现在还能春秋决狱么,还在讲究 “情理法” 么?

难道我们七十年的法治建设不是为了把 “情理法” 变成 “法理情” 么?

何谓 “紧急任务”,劳动法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这位法官倒是聪明地认同了经贸上“潜规则式” 的紧急任务的概念,而绝口不提劳动法。再退一步,关于紧急任务,用工方有没有在劳动手册上做清晰界定,来,有的话请晒一晒。

如果这个劳动手册上既没有说明相关紧急任务的适用条款,也没有在员工录取当日就告知,这玩笑可就开大了哦……

“企业可以通过劳动者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原来是这样,那么拒绝的主观意愿体现在哪里?劳资双方的协商机制体现在哪里?

诚然,咱们不了解具体细节,不知道员工为什么会 “要挟” 用工方,而且还非要采取这种激烈到两败俱伤、即使合同续签了日后也没有好果子吃的不理智手段。同样,也不知道是怎么判定为 “要挟” 的,到底是员工表达了明确诉求,加班可以,但合同也必须续签,还是他们认为反正合同到期反正马上要走人了,没必要再表现得那么积极,不想加班了,于是随口吐槽,加班也行,不过麻烦合同续签一下。这前后两者可有着天壤之别,那么有没有有力的客观证据做支撑呢?这一点真的希望搞搞清楚,否则今后不加班便是 “要挟”,谁也担不起这责任。

更让我意外的是,既然时间那么紧张,既然用工方似乎也没有意愿继续聘用这两位员工,这么重要的项目,难道他们连顶替的备用保险方案都没有?还是说他们认为可以将企业的经营风险能够全部转嫁到劳动者身上,不怕他们不听话?所以归根到底,是不是用工方的管理层自己没有做好呢?

何其荒唐啊……

知乎用户 秋叶原 发表

这家公司以前就干过这种事,16 年该公司曾经以生产任务紧急为由,要求员工加班,员工没有服从。该公司见就张贴公告开除员工。还是质检员,还是两个人,不知道是不是一件事。如果是一件事就更有意思了。

当时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仲裁委支持了。公司起诉到法院。

一审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二审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统维持了仲裁委的裁决。说理部分对比这次新闻中的意见,真是有意思。

以下其中一件案子的判决内容(内容较长,可直接看二审结说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群发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判令群发公司无需向石某支付工资 1480 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1400 元及加班工资 1903 元。事实和理由:石某于 2007 年 5 月到群发公司处工作。2016 年 5 月 14 日,群发公司发出通告称,石某不服从领导安排且擅自离岗,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石某辞退处理。后石某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裁决由群发公司向石某支付工资 1480 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1400 元及加班工资 1903 元。石某石某辩称,仲裁裁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群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认定双方对本案相关事实没有争议,但群发公司认为其发出的通告并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而是公司内部的公示程序,后来工会提出了不同意见,之后公司采纳了工会意见并未向石某发出具体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关于群发公司所发通告是否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问题,应结合通告的内容、发放主体、发放方式、发放对象等因素确定群发公司发放通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群发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4 日发出通告,主要内容为,检验科石某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下班,属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严肃厂纪,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石某辞退处理,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并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该通告中有群发公司印章及公司领导人签字,群发公司将该通告发给单位各部门及石某。从该通告使用的词句、通告的目的以及通告的发放方式、发放对象等来看,可以明确其中心意思是群发公司以石某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由解除与石某的劳动关系,并通告公司各部门,希望其他员工引以为戒。而本案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故群发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其事后是否请示工会以及工会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都不能改变群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事实上,群发公司提交的工会函是向公司领导发出的,并未将函件内容通知石某,而且在该工会函件中也明确记载,工会认为公司安排加班应当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这也从反面印证了群发公司的上述通告实质上就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综上所述,群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群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石某石某支付 2016 年 5 月份工资 1480 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1400 元及加班工资 1903 元,合计 44783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计 5 元,由群发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群发公司提供其与深圳市优萌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及 2016 年 4 月 26 日签订的《购货合同》传真件各 1 份、深圳市优萌实业有限公司索赔报告复印件 1 份,证明两份合同产品交货期为 2016 年 5 月 15 日,交货期较紧,因石某的原因造成公司被索赔 17.85 万元的损失;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复印件 1 份,证明石某 2016 年 5 月 20 日合同到期后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群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1 份、群发公司网页打印图片 5 份及署名为张莉、柏年春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题 2 份,证明群发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8 日成立工会并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已向员工培训,石某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即拒绝主管人员合理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属于严重违纪。

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群发公司发出辞退通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群发公司提供两份《购货合同》及索赔报告,认为公司系因生产任务紧迫才要求劳动者加班,但根据上述规定,群发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而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群发公司认为石某拒绝加班系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七十四条第四项,即拒绝主管人员合理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但根据上述劳动法规定,群发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要求石某加班,不属于合理调遣,群发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石某对主管人员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群发公司工会向公司领导所发的函亦认为公司不能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对群发公司认为石某拒绝加班系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群发公司所发通告中明确表示对石某予以辞退并不予办理辞退手续,故该通告实系解除与石某的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后群发公司未经征询工会意见即在公司内四处张贴公告,系以公示的方式向石某送达了该通告,双方的劳动关系自送达石某时即解除。群发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原审认定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群发公司认为通告仅是内部公示,且经征询工会意见,公司终止了处理程序,不构成违法解除之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群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乎用户 家何处 发表

好在实际上这个案件其实已经被二审纠正了,而且另一个诉讼中公司还由于辞退员工赔了 4 万块。

[不说 Mk2: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 1 万 8」?​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answer/1193518332)

如果这事不翻案,将是最好的移民广告。毕竟人家有罢工的权利,而我们连不加班都违法了 (•̥́ ˍ •̀ू)

理论上员工只要不是故意破坏公司财产,是不应该被判罚赔公司钱的。

公司出了这样的违约,首先是工作量是否在正常工作时间范围内,不可能说公司接必须加班才能干完的活,这个活就变成紧急任务了。这种违约,即使要求负责,也应该是由决定接单的大领导的来负责。

其次,中间是否出现了其他问题,导致工作没有顺利完成需要加班,那么应该判断出现问题的部门是否有违规行为,如果有做出相应惩罚,如果没有,公司应该吸取经验加入用来避免出现问题的规定。

再次,即使出现违规行为,而且就是他们两,也只能按照劳动手册所签订的内容,进行处罚,而且按照劳动法,每月处罚不得超过月工资的 20%。也就是说他们得每月拿九万块,才能一次性扣完,实质上这种方法也只是扣员工工资,而非员工赔公司钱。也就是员工的有限责任,最多是工资的 20%。

最后,如果在员工出现违法行为,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时,公司才能要员工赔偿,例如偷窃,故意破坏等。显然,不加班不是违法行为。

知乎用户 成一一 发表

我一直想不明白,为什么我迟到 5 分钟就要扣钱,而我加班半小时就没有加班费。所谓的公平终于有人开始说话了。

知乎用户 渢渢​ 发表

想起前不久新闻《公司要求设计师一天内出图 100 张》,要是做不到,或者甲方不满意,损失一个亿的合同,这个员工还不得牢底坐穿啊??????

另外民企《紧急加班任务不得抗拒》是哪条法律写着呢????一个民企,亏了 12 万,到底怎么紧急?耽搁老板去 4s 店提法拉利了?

老板现在可以招募一个人,让他每天工作 18 个小时给 1000 元,他想辞职,直接就告了《抗拒紧急加班任务》,倒赔老板。

以前 996 福报,现在不 996 就倒赔钱 + 坐牢了?

知乎用户 缺月梧桐 发表

图书管理员说,阶级斗争要月月念,日日念,要以阶级斗争为纲,否则我们的敌人就会反攻倒算。

年轻的时候我觉得管理员发动文阁是老糊涂了,经历多了才体会到管理员的无奈,不发动群众如何与统治阶级做斗争,发动群众吧都是乌合之众……

他老人家都没走通的路,我们该怎么办?

知乎用户 游公子 发表

几年前的知乎还充斥着一堆精神资本家。但从华为李某事件之后,风气终于扭转。

知乎的一些知识分子们终于认识到,尽管他们收入比流水线工人和农民高十倍百倍,尽管他们可以和老板在一张桌子上谈笑风生,可以吹嘘自己的奋斗历程,但是

他们永远都还是无产阶级,那些他们鄙视的工农是他们天然的同盟,资本家一时的慈眉善目,都是为了进一步的分化和剥削。

固然有一些人通过创业,通过现在的自媒体等等方式摆脱了,但反过来就为资本家所兜售的价值观摇旗呐喊的,非蠢即坏,可能坏者居多。这里就不点名了。

谁都有年少轻狂的时候。但如果三四十岁还这样,未免有些傻了。49 年之后的 20 年间,是最重视工程师的时代。

奉劝那些无知无畏的人,少说话多思考,警告那些为虎作伥的人,少做与人民为敌的事。


以前一谈这个话题就被删,看看这个回答能挺多长时间

知乎用户 DRB.C 发表

我们可以注意到这样一组矛盾:一方面,国内劳动力成本的逐年提高使得越来越多的资本家叫嚣 “产业链去中国化”;另一方面,近两年来网络上关于各种违反劳动法行为的舆论风潮影响力在逐年扩张。

这组矛盾涉及的现象将十分复杂,但我们至少可以从这种复杂性中得出,任何对上述两个方面的现象中单独一个现象的,粗暴的归因,都必定是站不住脚的。

知乎用户 鱼昆 发表

感性的回答:

如果按这个逻辑,

双 11、春节、618 等订单高峰期,员工就都必须要加班了?

若不加班,就得赔偿公司的损失?


理性的回答:

此案的重点不在于公司的任务是否 “紧急”、而是员工的行为是否 “恶意”。

支持员工上诉、合理维权。

具体来看:

事件发生在扬州,看江苏的规定: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的通知》 (苏劳仲委 [2007]1 号) 第四条规定: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首先要衡量劳动者的过失程度,属一般过失的不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重大过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限于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确定赔偿额度及比例时,要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过错的大小,损害的程度,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劳动者应赔偿的数额。

国家层面的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综合来看:若因劳动者本人过失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的确可以索赔。

这里争议的焦点就:是如何定义 “劳动者本人过失”。

先看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修正)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案件是否属于第 42 条,新闻里没列举,但应该不属于;

若不属于第 42 条,那就加班与否应该 “协商”,换句话说是 “自愿原则”。

再回到 “劳动者本人过失”。

那么 “拒绝加班”算不算 “劳动者本人过失” 范畴呢?

我理解是:极大概率不算,除非极端情况。

一般情况,用人单位追偿权行使的前提应严格限定为劳动者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用人单位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如果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对所有失职行为买单,无疑是将经营风险转移到劳动者身上,显然有失公允。
为了避免这种 “有失公允”,通常用人单位会在员工守则上明确 “劳动者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的具体定义。同时在员工上岗前,需要被明确告知并签署含有相关规章制度的员工守则。

简单说,若此案中 “员工需赔偿” 的极端情况成立,应同时满足以下 4 个必要条件

1、员工守则有 “紧急任务要求加班、不得无故拒绝” 这一条、或足以支撑这其成立的条款;
2、**员工有签署员工守则、**最好还有年度培训记录;
3、公司能举证 “任务的紧急性” 导致 “该员工加班的必要性”,且当时已明确告知了员工;
4、公司能举证当时员工是 “故意且无故拒绝加班”、并导致公司损失;

在以上 4 个必要条件都满足的极端情况下,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赔偿金额需满足: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总赔偿额度不能超过公司直接损失的 50%。(因为公司也需要承担经营风险)

在这一事件里,需要思考:

1、公司的员工配置是否合理?

两位质检员是否为公司正常运作的合理配置?

若不是合理配置,公司又如何合理化 “紧急任务” 呢?
举个例子,公司有两条生产线,每条线需要一位全职质检员;那如果仅有 2 位质检员,是不是意味着他们任何一人都不能休假?

2、若员工加班是 “自愿原则”,那么如何定义其 “故意导致损失 “?

这个案例中,庭长用了很多主观色彩的词来认定 “故意”:

两人 “太过任性”、用续签合同“要挟”。。。这些是否足以判定员工“故意、且直接导致损失” 有待商榷。

3、庭长这段话是否合理?

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进行调休等方式要求员工加班。

难道加班的默认已经从 “加班费” 变成 “调休” 了?

基于新闻中庭长的描述及判决,想必公司已经举证了上述 **4 个必要条件;**员工若有异议完全可以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员工维权时可就 4 个必要条件提出质疑:

第 1、2 点,不确定,员工可以回去翻翻合同和员工守则;

第 3 点,“被告员工不加班”和 “公司损失” 没有必然联系,比如:

公司有其他备用质检员可以安排;
因其他员工工作失误(计划员、运作经理等)导致自己必须加班;
这样的加班状态是常态(公司人员配置不合理);

第 4 点,庭长的描述(要挟续签合同)仅仅为 “故意”,但未提及 “无故”。员工可以举证自己当时的确有无法来加班的充分原因

同时还需证明员工的 “故意” 是导致 “公司损失” 的直接原因,是一种 “恶意行为”。

综合以上 4 点,或许以下极端情况,公司可适度索赔员工

员工入职时,员工签署的员工守则上明确写了 “大于 10 万的订单、需尽量配合加班安排”;员工平时没有不合理加班情况,此事件属于突然订单。
公司和员工沟通后,员工明确接受了加班安排,因此公司才和客户确认订单;同时员工回到公司后,在干活前拿出一份续约合同,要求公司签字,否则就不加班,此时公司也来不及安排备用方案了。

劳动法里,对强势方的企业是约束的,对弱势方的劳动者是保护的。基于以上(特别是第 4 点)、员工上诉大概率会赢。


题外话,关于加班时间,劳动法明确规定: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所以,只要员工不愿意、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超出这一时间规定安排加班的。

当然大部分情况,员工和公司会有默契,但是 “默契” 不是 “潜规则”,员工不要放弃说“No” 的权利,公司也不要把 996 当做理所当然。

公司不能用 “996” 要求每一个员工;

员工也不必用规则逃避奋斗、特别是年轻人;

但,“996” 是一种选择、不应该是一种 “潜规则”。

PS -1 : 这里的 “996” 是广义 996,泛指加班;

公司若真的用严格 996 要求员工加班,那是违法;
公司也不应该提供一个 “不加班就完不成基本工作” 的工作环境;
员工为了更好的自我提升,可以主动选择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应该是被迫;

PS -2 : 新闻里的庭长要么被恶意剪辑了、要么就是水平真的不行。短短的采访,作为一位理应公允的庭长,居然说出那么多主观色彩的词。。。。。。

最后,节日快乐~

知乎用户 凯文​ 发表

把最后的瓜奉上。

先申明,主审法官不是视频那位。

感谢上城大佬翻出来的东西。

@上城

简单的为大家缕一下最终

公司没有完成任务,辞退了员工。

员工不服去起诉公司,告赢了获得赔偿。且不支持所谓的紧急任务条款!

那公司不服气啊,再去告员工赔偿。就是以员工不配合公司加班导致没有完成任务。一审判决两位员工赔偿 15%,即 1 万 8。

迷之操作来了,员工没有上诉,上诉的是公司。

公司认为赔少了!赔少了!赔少了!

梁静茹在旁边唱勇气吗?

二审认为公司存在管理问题,维持原判。

告一段落。。

这里有几个迷点:

1. 员工被公司告赔偿一审后没有上诉,想息事宁人吗?这个不得而知。

2. 法院一审有迷的概念,之前的加班就认定了同意对公司的生产任务加班加点?同意了之前加班就等于同意以后的加班??法官不觉得迷的吗??

这难道就现在确定薪酬多少以后不涨薪一直拿着现在的薪酬呢?欺负老实人呐?

生产加班没找到证据与员工进行协商,根据此前的加班,导致公司默认两位员工会同意??这不就是管理者的责任吗?法官还说一句毫无主人家精神。

主人家精神?员工是股东还是什么?公司赚钱分员工多少钱了?怎么分?按多少比例分?

员工付出劳动,公司付出薪酬。需要什么主人家精神?

要不卖身给公司?不吃不喝全天候 007 给公司干活?

可以的话真想让那位法官解释解释什么叫主人家精神。

——————————————————————

再再次更新答案

感觉脸都开始准备被抽了。

@杨超越黑粉头子站

据杨超越黑粉头子站大佬提供的信息。该案件是发生在 2018 年 5 月,那么此时这个案件还适用于 2018 年 12 月更新的法律吗??

如果不适用,那么还不算引用法律错误吧?

这个时候希望可以请猴子判官解读一下。

@猴子判官

同时,该案件中的所谓紧急任务。是否符合法律中的条文呢?

根据杨超越黑粉头子站的信息,该两位员工是在周日!周日!周日!上班完之后,拒绝加班。

已经在周日上班还不能完成任务的同时,公司是否有清楚认识任务已经超出该公司的能力范围?管理者是否尽到应有的责任??

管理者果然尸位素餐啊。。

——————————————————————

再次更新下答案

@猴子判官

猴子判官解释的很清楚,

虽然以前有各种各样的法律,但是这两位工作者所做的是否符合当中的紧急任务。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是根据最新的法律条文,也没有了所谓的紧急任务。应当理解为法官业务不精。。

同时,在案件中的公司,明知道不会和那两位续签合同,还强行安排那两位进行所谓的紧急任务。是否有不当行为。

支持两位上诉,

同时,更以为此案在舆情下得到关注,但能得到公平的判决。

公平?估计很多人会吐槽这个点了。。。

——————————————————————

紧急任务??

什么是紧急任务??

紧急任务的定义是什么??

谁定义的紧急任务??

你要是在体制内的话,还有点情有可原,毕竟体制内属于公共民生。

一个民企还有紧急任务??

倒是说说项目组赔偿多少?项目管理者赔偿多少?其他组员赔偿多少?

一个公司完成不了任务归咎于员工而不是管理者和管理上的问题。。这到底是谁的问题?

跟你说权利的时候,你给我讲法律。

跟你说法律的时候,你给我讲流氓。

又一彭宇案法官再现,可悲。。

知乎用户 mmk 发表

用大清朝的律,断共和国的案,包龙星,你这是要 X X X X 啊!

知乎用户 一只小牌九 发表

老板自己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承担损失?

谁的公司?

谁是公司债务承担者?

谁主管公司经营管理?

企业经营的风险是谁的责任?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出现重大疏漏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企业要求员工加班不需要员工次次同意?

但员工拒绝加班却需要出具拒绝加班的书面证据?


莫名的怀念一位老人,他是一位圣人,他的话充满了先见之明真知灼见,他立言、立德、立功,虽久不废,不朽也。千古啊!


最后

我们应该开始整治李嘉诚这样的无良商人了。以儆效尤。


注:我最想说的就是最后那句话。

知乎用户 QIN917 发表

这个问题还是由专业的律师答主回答比较好,不过我看了一圈怎么一个他们的回答都看不见?

早上一觉醒来,发现这个问题 pk 掉了那些流量明星的问题,成为了热榜第一,一些律师大 v 也开始回答这个问题,我心里倍觉欣慰。这个事件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已经上升为一个不大不小的舆情。这种性质的转变为这个事件的良好解决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知乎用户 海阔天青 发表

品,细品。

发不出来,所以用图片来发。

文章引用自国际劳动节 - 维基百科

知乎用户 督梦 发表

我就很好奇,是不是我做完广告存在苹果电脑里去给甲方交片,电脑忽然坏掉了导致甲方没拿到成片。甲方扣下了我的制作费造成了我的损失,我就可以去扬州的法院去告苹果公司来补偿我的损失呢?

是不是国足进不了世界杯就可以去扬州告耐克公司提供的球鞋影响了他们的竞技状态?

是不是罗志祥出轨也可以去扬州告微博让周扬青的微博发表出来了?

知乎用户 高大盘儿 发表

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1 执法必严。点赞

知乎用户 第一不是唯一 发表

[【冻僵讲】为什么说,反对 996 是每一个劳动人民的底线_哔哩哔哩 (゜ - ゜) つロ 干杯~-bilibili​b23.tv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b23.tv/DaJ5ZW)

资本是没有底线的。你不维护底线,就只能越来越差。

知乎用户 子楠​ 发表

pinky 们都去哪儿了?好想看你们怎么洗。

是我兔大棋还是敌对势力作妖?

或者这俩员工收了美分来挑起内部矛盾?

说不定是被方方洗脑了?

真的很好奇怎么洗,在线等,急。

知乎用户 冰小点 发表

我上学的时候课本就说 JJ 斗争不是主要矛盾了,但是不意味着不存在。

结果这几年怎么样?大家都看到了,宣传的越来越红,资本家反而越来越肆无忌惮了。

另外,每到这种真正的问题发生的时候,小粉红们就默契地消失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特别不能同意这个庭长的所有观点

明人不说暗话,法律人咱就依法说事

1、庭长说: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的选择权,劳动者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不过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劳动者必须服从。企业可以调休方式要求劳动者加班,这种条件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

庭长说的上述规定,我完全没有找到,可能是引用《劳动法》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吧。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仔细看上述规定,加班的前提是需要和劳动者协商的哦!不是用人单位单方要求加班劳动者就必须加班,且每日加班不超过三小时。即使是具有四十二条的紧急情况也只是对加班时间不再设限,但对于加班的前提要与员工协商一致这一点是没有变的,更何况扬州某公司也不适用第四十二条的情形。

2、庭长说:两个员工是因为《劳动合同》马上要到期了,又赶上这一批货需要这两个员工做,为了要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而拒绝加班。

这算什么?21 世纪的因言获罪啊!《劳动合同》在签订之前双方是平等的主体,签与不签都是双方自愿的,我本来就没有义务加班,既然公司都不准备给我续签合同了,我凭什么要加班,以这个作为支持员工赔偿的理由,只能说主观感情影响了判断。

3、《劳动合同法》《劳动法》里员工进行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的几种情形不包括行使自己的权利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五条说的是竞业限制和专项培训的情形,第九十条说的不仅有竞业限制和专项培训,还有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都不包括劳动者拒绝加班的情形。说白了就是法官这样判没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也再三重申,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和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法院判令王某、李某支付赔偿金 1.8 万元,是不是就是变相对用人单位强迫加班进行背书。公司说这批货赶不出来就要支付违约金,这是你公司自己的安排失误,不能把这个风险转移到员工身上。公司说这批货紧急,也仅仅是你一个公司的事,如果以此作为劳动者必须加班的理由,这个口子一开,估计以后就收不住了。

知乎用户 lawyerleelee 发表

三个人被抓进监狱了。

第一个人,我是因为赞同加班被抓进来的。

第二个人,我是因为拒绝加班被抓进来的。

第三个人,我就是那个加班的。

知乎用户 Hakase​ 发表

说个题外话(你也可以理解是一个问题的两面)

那就是

现在哪都能看见的入关学言论

在本话题下

竟然一个都看不见了。

知乎用户 千重子 发表

罗翔老师讲刑法的课程中有两句话很适合这问题:

· 法律永远不能超越社会常识的限制,千万不要带着法律人的傲慢,这种傲慢其实是不学无术的一种体现。

·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权力导致腐败导致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我们的解释最重要是要符合民众朴素的正义感,符合我们的公平,所以这是为什么法律不是由专家说三道四。所以老百姓是有发言权的,因为每个人的正义感都是一样的,每个人都有朴素的正义感。

那么在这个问题中,公众的第一个常识是任何一个员工在非紧急情况下不能被要求强制加班。

第二个常识是所谓紧急情况最起码应是涉及人命、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危机国家利益。

比如,以下情况才是符合大多数人心中的紧急情况:

1. 病人濒临死亡,急需急救的情况。这个时候,如果哪个医生可以加班抢救却放任病人死亡,那肯定会遭天谴。

2. 战场上打仗,然后到点不收到命令就擅自撤退。

3. 前线航母被击伤,急需加班维修并立即参加下一场战役,结果船厂职工不想加班。

4. 整个城市突然断电,只要加班就能马上恢复供电的情况。

除了这些之外,一些普通的商业利益就不符合大家的常识了。比如,马云爸爸为了双 11 顺利开展,就强迫所有员工加班。

那么这种情况下,为了商业利益,怎么才能满足老板们的加班诉求呢?

很简单,给钱!比如,这个案例中的老板要求职工加班,要么就续签人家,要么就另外给人家发临时补贴。老板想避免 12 万的违约金,掏出 2 万给这两位待离职员工,请他们加班不行?

再说了,他们都即将离职,老板肯定找了继任者,给钱让继任者干呀?


对法院来说,即使要判劳动者赔偿,以拒绝加班为名进行判决也是个错误。

且不说这与最新的劳动法条精神不符,就算有也不能乱用。这个判例以后,可以想象到更多企业都会对劳动者是否加班问题上进行威胁。以前最多只是威胁辞退,现在还能威胁赔钱。一些不要脸的企业完全可以让关联公司下巨量订单,逼迫劳动者限期完成。劳动者完不成,不仅可以裁人,还可以索取赔偿。

想想都恐怖。。

知乎用户 低调雾雨霏霏​ 发表

周某人 “打工这方面……..”

“上面” :“病的不轻”

网友: “国际歌” “法律” " 公平正义” “上面是站在劳方这边的,我们是…….”…… 然后转过头去加班,996。

你们连像周某人一样放弃工作回家务农的决心都没有,还谈什么国际歌,公平正义?

劳动节是怎么来的? 喊出来的吗

小布尔乔亚的软弱性,在这方面我看你们还不如周某人。

知乎用户 小小羊 发表

我虽然不是法律专家,但是我可以和大家打一个赌,这个案子肯定会拨乱反正!赌金五块钱,彼此发红包 !主办法官很可能会被问责!因为这里面很多东西都经不起推敲!

首先什么是紧急任务?老板为了牟利接受了超额的订单是不是紧急任务?法律上的东西不能太主观。再次说工人为了续约,有什么证据?第三,典型的帮地主不帮农民,企业当然要营利,但是工人也要身体健康啊!你身体残疾了算什么?我失去的可是订单啊!那种过分压榨工人劳动时间的血汗工厂垮了也罢!很多人为资本家担心,没有那个必要,他们办工厂是有利可图,不是为了慈善,所以才有 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资纠纷当中的新彭宇案,会起到很恶劣的示范效应。看看人家广东省法院是怎么判的?

我想到了一个骚操作,如果老板想开除一个工人,以后就给他布置超量的任务,然后以完不成为由将他开除!不但不用付赔偿金还可以倒讹一笔钱!因为在老板眼中这些任务都是紧急情况,并且你可以通过每天二十四小时,每周七天的工作完成!恐怕以后会出现 007 和 365 加班!并且当你家人生病,家里有事的时候可以用情况紧急不给你事假!我想到了一个词,包身工!

这件事情出在疫情紧张的今天大有深意,我怕此事不拨乱反正江东将永无宁日!所以全中国的工人阶级联合起来!

这是两年前的案子,当时劳动法还没修订,这样判可以理解!在五一爆出来并且能上热搜大有深意啊!不要以为八小时工作制,节假日是资本家的恩赐,那是千千万万的工人用鲜血斗争取得的!

@vczh

@王瑞恩

@陈兰香

@寒冰射手曹草草

@罗翔

@逻格斯

@

知乎用户 「已注销」​ 发表

以前评价华为是:招 2 个人,干 5 个人的活,给 3 个人的钱。

现在这位法官为广大资本家提供了一条新的解题思路:招 10 个人,干 50 个人的活,然后宣布每天都是紧急状态,每年员工每人至少可以倒贴 18000。

机智啊……

知乎用户 钮祜禄 · 狗懒子 发表

各位入关人士到了准备入关的时候,记得一定在脱岗前先把主子们布置的紧急加班干完,或主动把该给贝勒爷的 “脱岗补偿” 交了哦。

知乎用户 前行者 发表

不了解情况。读历史也没看到过多少相关情况。

只读过两篇文章,分别代表不同的立场。

一篇文章是明代资本家组织抗税,事件背景是明朝政府因为收不上来商业税被小自己好多份的后金给灭了。那篇文章叫做《五人墓碑记》,写于明信王崇祯元年(公元 1628 年),作者是东林党领袖张溥。主题是 “明死生之大,匹夫之有重于社稷”。通行的评价是:“文章记述和颂扬了苏州市民敢于向恶势力进行斗争的英勇事迹,热情歌颂了五位烈士至死不屈的英勇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明代江苏地方资本家组织抗税,打死了中央派遣官员,最后处决了几个打手敷衍了事。结合历史背景,就是“匹夫之有重于社稷”,资本家认为,抗税导致国家灭亡也是应该的。天大地大,不如自己的家大。

一篇文章来自清代文物,事件背景是清朝迎来中兴盛治,彻底稳固统治基础。那篇文章叫做《苏州府长洲县永禁机匠叫歇碑》,写于清世宗雍正十二年(公元 1734 年),一批清朝官员参与决定。对于这块碑,一般的看法是清代资本主义萌芽的证据。别的没了。

这两篇文章,反映的都是经济斗争,反映了民间工商业与社会管理机关之间的互动机制,反映了民间工商业内部资本家与 “996” 之间的关系。

五人墓碑记的核心,是资本家组织工人向国家发起进攻,将工人待遇问题转化为税收问题,通过与工人结成虚假的、并不真实存在的利益共同体,共同逃避社会责任、摆脱社会监管。

永禁叫歇碑的核心,是资本家与国家联合,在 “临时” 对工人待遇进行提升的情况下,永久禁止工人“叫歇”(当时工人要求罢工的时候,都是叫喊着“歇工”,所以称为“叫歇”)。

二者反映了明清政府的不同特点。明朝政府不能很好地代表地方资本家利益,以苏州为代表的地方利益集团动员手中的力量直接杀害明朝重要官员。清朝政府高度重视地方资本家势力的需求,以苏州为代表的地方利益集团与之深度合作。

明朝自然是很快就亡了。清朝虽然没有亡,但是行尸走肉,不过是活死人。

现代自然和古代是不同的。听说国家前阵子专门发了一笔失业金,在这疫情期间可以说是兜底政策。仅这一点就可以看到我们和明清都不一样。不过具体到地方执行上,就不知道有多少人能领得到了。

知乎用户 风大 可稍息否​ 发表

今天打开知乎,发现同一个事件有三个提问都邀请我。很难相信这个判决是真的,这个世道,法官居然能不按法理判决了。我想今年的经济形势这么不好,gj 即使有意偏向企业,但代价就是要牺牲广大劳动者的利益?这是不是一种默许,并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一种拿不到台面上的东西?

“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 这话放在劳动节的前夜,果然很应景,简直要刺痛我亿万劳动者的心了。让我等奋斗逼认清事实,劳动最光荣,不劳动是可耻的。今天媳妇问我五一怎么过,我说作为劳动者,我决定加班一天以示庆祝。

人员配额不足是现在大部分企业的常态。但是呢,基于现在的疫情原因,我自己是没处可以跳槽的。公司明着就是人员配额不足,但是他也知道你无处可逃。

我们的企业里,员工加班加点,我们的 shehui 上,众多员工失业在家,焦虑万分。zf 说要促就业,zf 说要减税降负。结果呢,一轮一轮的减税,zf 财政收入少了,又不敢放开土地财政,这些 dog 日的企业主却拿着政府的关怀不在稳岗就业上用心,变着法的套 zf 的补贴,把 zf 当傻 bi。利用政府鼓励招收应届生的政策,骗 1000 个应届大学生入职,套了政府的减税补贴后,又延长大学生在车间的实习期最后劝退大多数人签主动离职书,人大学生跑社会上,丢了应届身份却只有车间拧螺丝的工作经验。这也是大企业干的事儿?

28 号的时候,我家里非常紧急的事情请了半天公休,领导安排我要同时参加远程会议。请假的时候,我另外一个手机不堪其扰(没办法,俩手机加一个座机都在响的事情你们清楚不?)静音了,导致中午回家的时候有 20 多个未接来电。随后领导来电说,上午有人有要事找不到我,然后就是一些暗示,要注意保持电话畅通啊 blabla。

诚然,请假期间工作是要交接的。但作为某车厂一名技术研发,基于现在的岗位情况,我们现在有 4 个项目要上市,我的部分却没有人跟我一起分担。请半天的假,根本没法交接,眼下的任务基本需要一天才能给别人交代明白。因此,如果请假还能接电话,那就硬挺着,请假的事儿该办办,跟各部门、供应商的电话还是要打的。

公司离了我就真的不转了?当然不是,好歹是个 4w 人规模以上的制造企业,如果我离职了,公司不转是不可能的,只是说会转的慢一点,对我们公司这辆大车来说,可能只是颠掉了一颗螺钉,没有什么影响。如果我用 1 个月来离职交接,项目要想有人来补位,他可能需要 3 个月能把我手上的活儿捋清楚,有问题只能硬拼,一个个重头分析,因为即使都有分析报告,但是太多了,一个问题验证 N 多轮,我不说明情况别人就要落实一天才能把这个问题报告看完。

项目真是太 tm 多了,公司觉得你是万能的。我以前跟同事说,公司下发的任务非常合理,不要抱怨,任务今天下发,要求明天完成已经很不错了,人碧桂园还要求一天出图呢。任务只要不是今天下发要求昨天完成,那么就都是合理的。这时候,SMART 原则都是放 tm 的狗屁。

回到这个事上,法官所说,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我觉得法官这么专业的人怎么说出这么没水平的话。如果员工有权拒绝加班,那么为什么要判决赔款?你这个自由裁量就是侵犯员工拒绝加班的权利。

紧急任务怎么去定义?紧急不紧急当然只有公司说了算。我要是开公司,我也要求所有的任务都是紧急任务,不紧急的任务我还下给员工干嘛,我当然是等到紧急的时候再告诉他们了,反正法官已经说了,紧急的任务必须服从。

所以,广大劳动者们,请大家做好觉悟,在今后漫长的道路上,我们可是要牢记劳动最光荣,无私奉献,为我们的经济建设添砖加瓦啊。

知乎用户 王 3C 发表

一直搞不懂,为啥我们评价一个公司都能以危害国家安全把帖子删除了。

为什么劳动者要赔偿,却被 251。

为啥劳动者不想加班,却被赔钱,并且不是因为工作出现疏漏。

为什么深圳的医生说了什么酒实话,公安局连夜千里逮捕。

为什么这个酒的董事长发微博宣告的内容时间比官方还要早

为什么 996 是福报

为什么,好多个为什么。我想不通。想不明白。

知乎用户 菜饭骨头汤 发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领域专家王天玉表示,这一判决非常荒唐。

《劳动法》关于加班的 “特殊原因”,不应被断章取义的滥用。

《劳动法》规定加班需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明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该案中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企业完全可以再组织其他人力进行紧急生产任务。

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如果企业完成这个订单获益了,企业可否从利润中分出 25% 给两位加班员工?

知乎用户 武汉劳动律师王凡​ 发表

劳动节,劳动节,不劳动怎么算过节?劳动者不加班,和住别墅、开豪车、带名表、游世界的万恶资本家们有啥区别?

这件事充分说明,我们有些同志开始飘了,丢掉了甘守清贫、乐于奉献的优良作风,抛弃了让资本家财富和贫富差距与国际接轨的初心,没有摆正位置、认清自己,这才被法律所制裁,被老板所唾弃,我们再闹下去就要接受资本主义酒池肉林的惩处了,你根本无法想象失去劳动加班乐趣的资本家们有多么的痛苦和迷茫。

知乎用户 焚海炖鱼 发表

我们都知道《______》就是本废纸,但是你拿来擦屁股就不对了啊。


整挺好,希望以后这种庭长可以遍布全国。

知乎用户 辉夜 发表

每一笔血泪账,路灯杆都会记得

知乎用户 狗蛋 er 发表

燃料们,劳动节快乐。

公司看你们这么辛苦决定在这个重要的节日奖励每人 - 18000,哈哈。

?嗯哼

不要嫌少,有的地方人家只给 251 ,再闹就没有 - 18000 了,也给你们 251 。

老伙子们和小伙子们都要懂得感恩,这都是十辈子才能修来的福报。

认真点说,我是工薪家庭,小时候看着我爸妈以及其他能接触到的成年人的生活,觉得很多东西都是非常正常的。一直到我长大了才明白,有的东西是不对的,不应该这样,这是压迫,这是剥削,这是,,,,他们本可以不用这么辛苦的,但有些错误的概念在人们的脑子里正常化以后,,,,,,万恶的 zbj。

最后一句,劳动力在劳动节劳动起来运动起来,做好时间管理哦!手动狗头

知乎用户 弗兰克乙醚 发表

违规裁员,恶意加班,不见法院支持企业赔偿员工。

现在在规定时间下班。拒绝加班,还要被要求赔偿,也是醉了。

是不是以后老板可以跟老板做个假合同,然后来套路员工,让员工承担违约的损失?

做老板,你就请了两个员工,知道出货紧急,难道不会找多几个工人?这点风险意识都没有。

话说,这些做法官的是不是没在社会混过呀,难道法院的活,都是加班完成的?

八个小时工作时间,就是摆设?这法院的水平,简直可笑至极,上梁不正下梁歪,给了资本家剥削劳动人民的底气。

知乎用户 童毅​ 发表

先有 “人民富豪”“商业是最大的公益”,接着就是这个加班赔偿案,一系列事件下来,劳动者的心更寒了。

去年的 996icu 事件,修福报事件,官媒只是不痛不痒地表达了谴责,国家机关似乎失踪了一样。这下好了,国家机关居然直接站在劳动者的对立面,为资本站台,就连官媒都不说话了。

“肉食者鄙” 真的很能形容现在的局面。统治者们以为疫情防控的相对成功可以为其赢回相当的信任,但难遇的灾害又怎敌得过日常生活的透支造成的伤害?在中美关系恶化、敌国针对的当下,居然希望的是加大对劳动者的剥削来完成资本的超额收益,继续加强对民族对抗的宣传来试图转移人们对国内严峻的阶级矛盾和对立的关注。难道不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有团结起来对抗外敌的资本吗?

展望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人民将迎来无边的黑暗:劳动者们在无边的内卷中换取可怜的回报,资本步步紧逼,而国家置若罔闻;出国则面对越演越烈的排华情绪,中国人举步维艰。

遍身罗绮者,不是养蚕人。


呵呵,“后浪”……

知乎用户 天地的召唤 发表

如何评价?

如图,说给大法官。

知乎用户 土星与你 发表

史诗级的判决,瞿法官想好自己姓资还是姓社了吗?

法官大人应该好好翻翻法条,看看什么是社会主义国家的 “紧急任务”。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
(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合着你资本家乱接订单,给快要离职的员工分配高强度的工作任务,能跟 “国防紧急生产任务” 划等号?合着员工拒绝加班,会导致 “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

资本家没有安排好生产计划,没有预先做好人事交接,导致自己的订单无法按时完成,这不叫 “紧急任务”,这叫违约。

这个判决一旦生效,就意味着资本家们对外的违约责任,可以很便捷地转移给劳动者。什么无限接单、一人多岗、离职期间安排大量工作任务,各种骚操作都会出来。

什么叫史诗级判决啊?这就是。

基本的高中思想政治必考知识点送给瞿法官——

【欢迎关注个人公众号:公务员从零开始的律师生活】

[黑龙江建三江受虐女童,该用什么去保护她?​mp.weixin.qq.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mp.weixin.qq.com/s%3F__biz%3DMzA3NzI3ODM0OA%3D%3D%26mid%3D2247483827%26idx%3D1%26sn%3D8c560a86944960069bb82162311f7765%26chksm%3D9f553c50a822b546b92e41c8ed19a3acbf37743a3e9d48842d4aec7aa665976f2c0a1d201e6c%26token%3D1080881041%26lang%3Dzh_CN%23rd)[明星有隐私权吗?罗志祥能否起诉侵犯隐私??​mp.weixin.qq.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mp.weixin.qq.com/s%3F__biz%3DMzA3NzI3ODM0OA%3D%3D%26mid%3D2247483812%26idx%3D1%26sn%3D4861dd25794b6f16804458a95c58ecd6%26chksm%3D9f553c47a822b551789b27a5b5569cd93dd8909163e833c4d7375ceffde1598c6dc818b58157%26token%3D1080881041%26lang%3Dzh_CN%23rd)

知乎用户 张皓然律师​ 发表

对不起啊,太恶心了,截不下去了。

知乎用户 刘老六 发表

以前我上学的时候路过法院,上面写的是人民法院。

前两天开车路过的时候好像就叫法院了。两个字丢掉容易捡回去就难了。

马上五一了想必这是送给全国劳动者的礼物吧。

知乎用户 需要冷静​ 发表

对于这事翻了下微博,看到一位网友的评论:

感觉逻辑混乱也缺乏社会常识。

不过他的网名 “xx 好好办案子” 让我有点不妙,点进去一看,妈蛋居然是个检察官:

总之惊到我了,希望是他乱填的吧,不然要是公职人员都是这种水平,出这种法官也就不稀奇了

知乎用户 ash coffee 发表

毕竟人家的劳动节是纪念受压迫的工人,争取工时而设立的,国内是 “劳动光荣”。

知乎用户 哒柏 发表

 近年来,一家报纸刊载了一段新闻,说是有个警官在一个下雨天的清早四点钟的时候,在格兰德尔兄弟工厂大门口台阶上发现一个熟睡的小男孩儿。他把孩子弄醒了,问他为什么睡在那儿。

小家伙解释说他就在那个工厂干活,他害怕迟到;他是每天早上六点钟上工的,他听说那时候才不过四点钟,显然感到很惊奇。警官检查了这个吓昏了的小孩手里的一个小包。里面有一条干净的工作围裙和三片涂着糖浆的面包。

孩子进一步解释说,他醒来时,以为时间已经迟了,他不想叫醒母亲问她是什么时候了,“因为她洗了一整天的衣服。” 他也没有看钟,因为他们家 “没有钟”。他没有自动说明一下,既然家里没有钟,他又怎能希望他母亲知道是什么时候呢。但是,也许,就象他那一类的小家伙一样,他对于母亲无边的智慧,是有着无限的信心的。他的名字叫阿维 · 阿斯频纳尔,先生,他住在炯斯胡同。父亲已经故世了。

几天以后,这一家报纸很有兴趣地报道说:关于本报前所刊载的 “感人的事件”,已有一位慈善的社交名媛在她的朋友之间发起募捐,以便给那个被人发现在格兰德尔兄弟工厂大门口熟睡的小男孩儿购置闹钟一具云云。

以后,关于这个感人的事件,报纸又曾提到,说是闹钟已经购妥,并且交给了孩子的母亲,她似乎极为感激涕零云云。同时另一方面的消息却又说,以上所述是颇为言过其实的。

这件感人的事件终于以下面这段消息宣告结束。这段消息使人毫不置疑地知道,这位慈善的社交名媛原来不是别人,正是厂主格兰德尔家的一位美丽动人而又多才多艺的小姐。

复活节假期中,阿维 · 阿斯频纳尔患了重伤风,一直睡倒在床上,现在已经是假期最后一天的晚间了。照他自己的话说,他仍然有点 “闹嗓子”。时候已经是差不多九点钟了,炯斯胡同正闹得欢呢。

“好多了,妈,我好多了,” 阿维说,“我喝的白糖醋水把痰给化了,那要命的咳嗽就给赶出来了。” 歇不多久,那咳嗽果真 “赶出来” 了,弄得他连话也说不出。他喘过一口气之后,说:

“不管好歹,我明天非去上工不可。妈,把闹钟给我。”

“我跟你说你不能去。去了会送命的!”

“说了也没有用,妈,我们不能等着饿死 – 再说 – 万一有人替了我的差事呢!妈,把钟给我吧。”

“我待会儿差一个小孩子替你去说你病了,他们一定会让你歇一两天的。”

“那没有用;他们不会等我的;我知道他们 – 格兰德尔兄弟工厂才不管我病不病呢!放心吧,妈,我将来总要有一天比他们都强。把闹钟给我,妈。”

她把闹钟递给他,他赶忙把发条她把闹钟递给他,他赶忙把发条上紧,拨准了闹针。

“铃铛有毛病了,” 他咕哝着说,“它已经一连有两个晚上打错了时间。可是我这次还是试一试吧。我让它在五点钟闹,这样一来我就有时间穿衣裳了,还可以早到一会儿。唉,但愿我不必走那么远的路就好了。”

他停下来,念刻在钟面上的一圈字:

睡得早,起得早,

使人聪明、富裕、身体好。

他以前念这两句诗念了许多次了,很喜欢它的韵律。他曾经一遍又一遍地暗暗背诵它,但从没有去想一想它所包含的意义或哲理。他以前做梦也没有想到去怀疑任何印出来的东西 – 何况这是刻在钟面上的呢。可是现在他似乎有点恍然大悟了。他把这句话思索了一会儿,接着又一次地把它大声念出来。最后,他一语不发地在心中翻来覆去思量着。

“妈!” 他忽然说,“我认为这是蒙人的!” 她把钟接过来,放在架子上,把阿维安顿在沙发上,吹熄了灯。

阿维似乎睡着了,可是她却睡不着,醒着躺在那儿想自己的愁苦事。她想到一天早上死在工厂、被人抬了回来的丈夫;想到只有在不蹲监狱的时候才回家来吃闲饭的大儿子,想到她的二儿子,他已经在别的城市里给自己安下了舒服的家,再也不来过问她了;她想到老三 – 可怜的、瘦弱的小阿维 – 他象一个大人似的挣扎着来帮助家里,在他这个年纪本该上学念书的,现在却不得不在格兰德尔兄弟工厂里消耗着他年轻的生命;她想到睡在隔壁屋里的那五个不顶事的小娃娃;想到自己的苦日子 – 从早上五点半给人擦地板直擦到八点钟,然后才开始干一天的活 – 给人洗衣服!– 她又想到不得不在贫民窟中把孩子扶养成人,只因为她没有钱,付不起更高的房租,搬不起家;接着她又想到房租。

阿维在睡梦中讲起话来了。

“你睡不着吗,阿维?” 她问。“你嗓子痛不痛?要什么吗?”

“我想睡,” 他迷迷糊糊地嘟嚷说,“可是好象再过一会儿就要…… 就要……”

“就要怎么样,阿维?” 她急忙问,生怕他说起胡话来。

“就要响铃铛了。”

他是在说梦话哩。

她轻轻站起来,把闹钟拨迟了两个钟点。“现在他可以好好休息了,” 她轻轻地自言自语说。

过了不一会儿,阿维忽然直挺挺坐起来,急匆匆地说,“妈!我想闹钟刚才响了!” 然后,也不等回答,他又突然躺下去睡了。

雨停了,明亮的、满缀着星辰的苍穹覆盖着海洋和城市,不分彼此地覆盖着贫民窟与富丽的别墅;可是从炯斯胡同中的这一家破房子里,除了南十字星座 和它周围的几颗星星外,再看不见更大的一块苍天。从格兰德尔家 – 所谓 “格兰德尔宅第”– 看来,这便是贵妇名媛们所说的 “可爱的夜晚” 了。在格兰德尔宅第,临近水边的花园以及露台上,都洒遍了月光,它的窗户里因为举行复活节舞会而灯火辉煌,它的多少大厅挤满了最尊贵的社交圈中的人物,其中有一位美丽动人而又多才多艺的小姐正在朗诵一篇关于一个小清道夫的悲惨故事,赢得了一群高等人士的不少热泪。

闹钟确是有毛病了,不然就是阿斯频纳尔太太拨错了,因为在夜深人静的时候,铃声忽然吓人地响了起来。她痛苦地一惊而醒,静静地躺着,想阿维一定要起来了;可是他却没有动静。她把惨白的、惊恐的脸转向阿维所睡的沙发 – 炯斯胡同的孤零零的街灯从高过窗子的人行道上把灯光照进了窗子,借着灯光她看见孩子没有动弹。

为什么闹钟吵不醒他?他平常睡得多不沉实呀!“阿维!” 她喊道;没有回答。“阿维!” 她又喊,在她恐惧的声音里还搀杂着一种奇特的责备的声调。阿维根本不回答。

“唉!我的天哪!” 她呻吟道。

她起来,站在沙发旁。阿维仰面朝天躺着,双臂交叉在胸前 – 这是他最喜欢的睡觉的姿势;可是他却睁大了眼睛,直直地朝上瞪着,好象他要透过天花板和房顶,看到上帝所在的地方。

全文完

知乎用户 我杀死了知更鸟 发表

今天是五一劳动节。

该案给我们上了一课。

所以我们应该记得:五一劳动节不仅仅是用来放假的,还是用来提醒我们记得为此付出的那些先烈,是用来让我们不要忘记前辈们为我们争取来的福利,是要我们继承和持续发扬先辈们的斗争精神。

无产阶级和资本家的斗争已经持续了很久,并将长期持续下去。——马克思。(马克思:我没说。)

知乎用户 小乖他爹​ 发表

捋了一下事件前后的事实

依据是已经生效的判决中认定的事实,(2016)苏 1003 民初 7087(判决 1);(2017)苏 10 民终 1256(判决 2);(2017)苏 1003 民初 8759(判决 3);(2019)苏 10 民终 1749(判决 4)

判决 2 是判决 1 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判决

判决 4 是判决 3 的二审判决

目前,判决 1,判决 2 都能在最高法的裁判文书网上找到,判决 4 在威科先行上能找到(感谢

@上城

找到了这个二审从而能找到与本案有关的其他判决),判决 3,也就是被邗江区法院拿来做典型案例的原判文书,北大法宝、裁判文书为、威科先行上都没找到。

整起事件与三个人相关,群发公司,员工 1: 石纪美,员工 2:常学红

除了现在颇有争议的群发公司诉两名员工的案子,这两名员工还分别与群发公司有另外的劳动纠纷,由于事实相同,故为了简便,下文仅叙述其中一名员工就接触劳动合同问题与群发公司的诉讼经过。


下文中员工以姓氏 “常” 简称,公司以 “群发公司” 简称

2007 年,常到群发公司工作(判决 1 中认定事实)

2015 年 6 月 1 日,常与群发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判决 4 中引述的判决 3 中的认定事实)

2016 年 4 月,群发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同约定 2016 年 5 月 15 日交货(判决 4 中引述的判决 3 中的认定事实)

2016 年 5 月 14 日,上午已经完成大部分产品检验的情况下,常于当日下午拒绝继续进行检验工作(判决 4 中引述的判决 3 中的认定事实。但是原文中这里存在歧义,并未说明上午的工作是由常完成的还是由其他员工完成的,这里的区别可能会影响对员工责任的认定)

2016 年 5 月 14 日,群发公司发出通告称,常不服从领导安排且擅自离岗,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常辞退处理。(判决 1 中认定,且法院认定上述通告为群发公司宣布与常解除劳动合同)

2016 年 5 月 15 日,群发公司未能及时交货导致违约

2016 年 5 月 15 日,群发公司工会发函致公司领导,认为群发公司安排加班应当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公司终止内部公示程序(判决 2 中二审新查明事实)

2016 年,具体时间不明,常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群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合计 45,312 元。(判决 1 中认定)

2016 年 12 月 3 日,邗江区法院判决群发公司向常支付 45,312 元(判决 1)

2017 年 7 月 11 日,扬州市中院判决驳回群发公司对于判决 1 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2)

同时,该判决中明确 “群发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形显然不属于《<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 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而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2017 年 8 月 28 日,群发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两员工赔偿)

2017 年 8 月 29 日,邗江区劳动仲裁委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判决 4 中援引判决 3 中认定事实)

此后,时间不明(未找到判决 3 的判决书,无法得知判决时间),邗江区法院做出判决,要求两员工(常、石)承担 15% 赔偿责任,即 18000 元。(判决 3)

这份判决里,邗江区法院并没有认定本案中存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可以要求员工加班的情形。而认为本案中,两名员工需要赔偿的依据是与群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 首先,结合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_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可以确定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已经同意群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加班加点(当然常学红、石纪美有权要求调休或者由群发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其次,在加班之后进行调休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行为确认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_,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再次,本案群发公司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身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群发公司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常学红、石纪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判决 3 中本院认为部分)

2019 年 7 月 15 日,扬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群发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 4)

“ 本院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赔偿损失的约定、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用人单位实际产生损失、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群发公司诉请常学红、石纪美赔偿迟延交货损失 12 万元所依据的事实是常学红、石纪美拒绝加班,未配合完成涉案产品的检测工作,过错程度重大,但群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行承担。群发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常学红、石纪美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 酌定常学红、石纪美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估计发布会上的那位庭长八成就没去看过原判决书就在接受采访时 “自由发挥” 了一下,导致歪曲了原本的案件事实经过。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媒体为了达到博人眼球的效果,故意淡化了本案的部分事实,而突出了 “拒绝加班需要赔偿” 的标题以吸引流量。

不过邗江区法院拿这么一个员工二审上诉有可能推翻结论的案件来做典型案例… 也是心大


补充一下,新闻报道里邗江区法院拿出来表功的判决应该是指的是判决 3

知乎用户 四十七​ 发表

一家公司,月产出 10 个单位产品。

老板签合同,月底交货 12 单位产品。

如果不加班就无法完成合同,紧急情况必须加班。

下个月,该公司老板开心的宣布:我司生产力提高了百分之二十!

明年全国 GDP 增长百分之二十。

你以为他是个法师,他其实是经济学家。

知乎用户 懒癌 发表

罢工不仅使工人认清了资本家,而且也认清了政府和法律。厂主总想冒充工人的恩人**(996 是福报),**当官的和他们的狗腿子也像厂主一样总想让工人相信,沙皇和沙皇政府对厂主和工人是一视同仁的。…… 法律允许厂主聚会和公开谈论怎样降低工人的工资,而工人要共同提出条件,却被宣布为犯法!每一个工人都开始明白,沙皇政府是工人的死敌,它保护资本家,束缚工人的手脚。工人开始懂得,法律只是为富人的利益制定的,当官的也是保护富人的利益的,工人大众则不准随便讲话,不能说出自己的疾苦——列宁

工人同志们!我们再也不能 容忍对俄国人民的这种侮辱了。

五一节万岁!

工人和农民的自由万岁!

知乎用户 孤舟 发表

前不久人民富豪马云不是说了嘛,商业本身就是最大的公益。

那么:

已知商业 = 资本家受益

公益 = 弱势群体受益

因为商业 = 公益

所以资本家 = 弱势群体

又已知我国法律偏向弱势群体

所以法院的判决没问题。


另附上证明马云是人民富豪的公式定理

[如何评价观察者网将马云称为 “人民富豪”?​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answer/1183490471)

知乎用户 FlimsyCart​ 发表

引经据典也好,喊口号编段子也罢。诸君在这里日哭夜哭,又哭不死董卓。当务之急是找到两位当事人,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帮他们上诉。哪怕打到最高法,也要推翻原判决。

知乎用户 坂田银时 发表

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这辈子不可能打工的!——窃格瓦拉

从窃格瓦拉这个形象之所以能大火,不是大多数人好逸恶劳、三观不正,而是引起了大家的共鸣,体现出大家内心的真实感情,渴望也能够这样洒脱自由,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现象呢?

虽然一直说工作是积极的,但有多少人在工作中感受到快乐和成就?有多少人上班就像上刑?如果不是为了谋生,有多少人会去工作?

很多话不能说的太清楚,去年有段时间对 996 群情激愤,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知乎用户 谦逊好学盛老湿​ 发表

前几天周某说 “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你给他打工了,那就没有自由了,自由是很重要的” 的话,引起了网络大讨论,而昨天的五一是否和以往的五一不太一样,不一样的点就是扬州某公司起诉 2 名检验员,因其拒绝紧急加班,导致公司违约损失 12 万元,2 人被法院判赔 1.8 万元,引发网友热议。

关于这个案例,我们先明白加班的概念,到底什么是加班?所谓加班就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为加班。

明白了加班的概念后,我们也要明白加班时长的概念。先看看法律的规定:

1、《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劳动合同法》第 31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5、用人单位如果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

紧急情况下员工必须加班,这种紧急情况如何界定?老王一大早查阅了劳动法和劳动法相关解释,一下几种情况下,无须和员工协商,员工必须加: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非特殊情况下公司安排加班,员工有权拒绝。公司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给予处分属违法行为。

针对媒体报道出情况,老王也聊几句:

1、根据媒体的报道,这两个员工拒绝加班,是为了 “要挟” 公司给他们续约。但后面又说,因这两位员工拒绝加班,公司的项目就违约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说明这两位员工是公司的核心员工,对公司来说很重要了,对吧?既然是核心员工,公司又离不开他们两个,一旦离开他们两个,就会出现项目违约。老王想问:既然这两个人很重要,公司为啥不给人家续约?这一点,大家可以细品,其中味道很好。

2、法院判决说 “紧急情况” 下可以要求员工加班的。员工入职时,扬州这家公司是否告知员工有紧急情况的事情发生和紧急情况下必须加班等。根据法律规定,老王的理解是涉及到公共利益和民生等重大问题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紧急情况要求员工加班,但该案例好像不算是紧急情况吧。根据这个案例,最大的矛盾点在这里。这一点是不是需要一个懂法律的公正人士来说明一下?老王这里就不多加评论了,你懂的。老王还想多说一句,如果这里不解决清楚,未来是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以 “紧急情况” 要求员工加班呢?虽然我们不使用案例判决法,但总是有人去仿效的。

3、对职场人来说,到底该不该加班?说句实话,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拒绝加班,但老王认为,对于现在快速变化的职场,我们可以适当加班,和公司相互成就,但公司要把员工当 “人” 来对待为前提,不然加班再多都无用。老王一直坚信,人在职场,理由当然的是相互成就,但有一方有 “私心” 的话,就不可能相互成就。作为员工要成就你的老板,但作为老板的核心能力就是成就员工,不然,没有人愿意跟随这样不懂成就员工的混蛋老板。

写在最后

老王不想多说,还是要请各位网友一起讨论。各位网友,你对这个案例有什么想说的,可以一起聊聊?

https://m.94xinzhi.com/lesson/detail?id=12&stack-key=5bfa8f91 (二维码自动识别)

知乎用户 猎头老王​ 发表

之前的答案被删了。。。。

再发一遍。

视频里的法官法官原话:“企业可以通过劳动者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在加班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嘿嘿,调休就可以要求员工加班,真牛逼啊,都没拒绝的权利了,就问你企业给的福利待遇到位了吗?

知乎用户 平行宇宙 发表

这批货必须经过两位检验员加班检验才能出厂,而两位检验人员以此胁迫公司,不续约就不加班,不检验,造成 12 公司万经济损失和两位员工不加班被罚款 18000 元,是两件事情。

前者如果属实,是很棘手。

但什么检验工作必须这两个人完成?

公司只有这两个检验人员?

公司在这两个检验人员不愿意加班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可以安排的措施?

法官如何断定这个公司非这两个检验人员必须不可?

法官又如何断定他们威胁了公司?

证据是什么?

除非证明整个公司只有这两个人能完成工作否则就损失,但凡只要有第三个人能代替就是公司安排失职,而且必须有事实证据证明他们威胁了公司,没有证据就是诬陷。

这里有一个漏洞,如果他们两个真的那么重要,必不可少,公司为什么不续约?

按照常理,公司既然决定不用这两个人了,必定有备胎,因为这个岗位如此重要。

但这个案子里看不到任何实质的物证、人证,只有法官几句话,难以服众,最终导致众怒和整个社会的愤慨。

如果两位检验人员只是拒绝加班就被罚 18000,这事就太荒唐了,员工不仅受冤屈还遭污名,这就叫逼良为娼,助纣为虐了。

希望案件进一步公开,透明,将事件原原本本的真相呈现大众,有理有据,有证有实,依法行政,依法处理。

知乎用户 九门提督守皇上 发表

这家公司的目的,可能是等将这批货赶完,然后不给 2 名员工续签,以达成合法裁员的目的。

2 名员工也是看准了这点,以此要挟公司给自己续签,不续签我就不加班,让公司交不上货。

这里面,谁错了?

其实,这里的关键在于,如果在合同期,公司有无权限要求员工加班?毕竟续签的合同,是未来的劳动合同;目前存续的劳动合同,是规范目前的合作关系的法律依据。

那么,在合同期,公司有无权利要求员工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所以,《劳动法》规定,不能强制要求员工加班,但可以与员工协商,经劳动者和工会同意,付加班费请劳动者加班。这里重点是协商,需要双方同意,这个加班安排才合法。本案例并不符合平等协商的法律规定,而是公司逼迫员工加班。

很显然,本次纠纷 2 名员工可以不加班,因为强制要求加班不合法;因此交不上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视为公司的经营失误而导致的损失,和 2 名员工并无关联。公司在 2 名员工未加班的情况下,可以用其它的方式补救,比如调班、紧急招聘、和客户协商延期、管理者亲自上阵等方式,因为劳动力不足嘛。

至于逼公司签合同而导致的经营损失,更是无稽之谈。签《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是规范未来的合作关系。不能拿明朝的剑斩宋朝的官。一定要搞清楚一点,签《劳动合同》不是谁在照顾谁,或者谁威胁谁,而是劳务双方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更不是员工卖给公司,公司可以随意支配的关系。

2 名员工可以依据《劳动法》上诉,这个判决显然是不合法的。

知乎用户 李牧探长 发表

先看看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太扯淡了,扯淡到什么程度呢?扯淡到明天的国际五一劳动节更像是对劳动者的讽刺——无数劳动人民前仆后继用血和泪换来的节日看起来像一个冷笑话。

谁来定义紧急任务?是资方。

资方说你紧急,那你就紧急。哪怕你不是给共和国开航母,而是在格子间写一个老板认为巨牛逼的 idea。

国内对劳动者的压榨本就有变本加厉的趋势,再这么搞下去,你说我是生活在 2020 年的中国,还是 1882 年利物浦煤矿厂拼命挖九号煤的大英帝国?

把监工手中的鞭子换成了 HR 手里的钉钉

把 10 小时工作制换成了 996

把和煤矿的帝王沆瀣一气的大英法官换成了人民共和国法官。

那被挣脱的枷锁是不该再被戴上的,谁反对这点,就是反对人民本身。

连劳动者免于迫害的权益都不能得到保护,这不是法庭,这是行刑。

知乎用户 潘神经 发表

更新:

这个案例让我想起了当年南京的彭宇案,当年的彭宇案随着舆论的传播恶化整个中国社会的道德互助环境,今天这个案例处理不好,在这种时候恶化全社会的劳动者就业环境。呜呼哀哉,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正文:

996 似乎已经成为中国劳动人民不能逃避的社会现实。无论是一二线城市的高薪互联网程序员,还是富士康的流水线工人。20 世纪退去的浪潮又回来了。

996 诚然会让某些人得到切实的利益,但那是在透支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996 成为常态化,谁来看电影逛街?谁来旅游?谁来结婚?谁来消费?没有生活的普通人,哪来的消费支撑起庞大的经济。从中国法律角度来说,996 违法?《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当然有加班情况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加班就意味着要付工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9 世纪下半叶到 20 世纪上半叶,资本主义最残酷的时候,那时候的 996 确实是一种福报,因为那时候的工人没有任何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没有社保,没有五险一金。他们游行斗争着,可以改变的非暴力不合作,顽固不化的暴力革命重塑,正是 19 世纪 20 世纪的无数劳动者浴血奋战才有 21 世纪成为世界民众共识的 8 小时双休的工作制度。

965 从来不是资本家与权贵的施舍,而是一代代劳动者前仆后继的与权贵斗争博弈的达成的流血共识,资本家放弃过度剥削,8 小时工作,劳动者获得 16 小时的娱乐和生活的自由,这就是民主的社会契约,这才促进了战后整体世界局势的稳定与和平。

支持每周工作 8 小时双休制度,不仅是在捍卫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是在促进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正常流动,避免内卷。美国罗斯福新政最重要的就是以法律确立了劳动者 8 小时双休,最低工资标准。将美国从 1929 年大萧条崩溃的边缘拯救出来了,这才有了后来美国的崛起。

知乎用户 瑞雪说 发表

在微博热搜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我被这个法官的清奇的脑回路震惊了,这年头不愿意加班还要给公司赔钱了?废话不多说,我们来理一理为什么说瞿法官脑回路清奇!

一、什么是加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所谓加班就是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加班,也就是非工作日上班;另一种是加点,也就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加班和加点合称为加班,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班既包括工作日下班时间之后的加班,也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

二、单位能不能要求员工强制加班?

我先摆两个法条,待会儿会用到。

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使你不懂法,通过看这两个法条想必也能看的明白。这两个法条说了两个事情,**第一:单位让员工加班要和工会和员工商量;第二:如果存在第四十二条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单位让员工加班可以不商量。**很显然,本案的情形不属于这三种的前两种,至于第三种我们都叫它兜底条款,我查了半天也没查到有什么其他情形。

为了使喜欢刨根问底的同学彻底死心,我再摆一个法条:

法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这个法条更是直接了当,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

**小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存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其他情况下不能强迫员工加班。本案中显然不属于四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单位强迫员工加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三、员工拒绝加班有什么后果?

如果单位要员工加班,员工拒绝会有什么后果呢?这个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如果单位要求加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员工不想加班就不加班,单位不能据此罚款、扣工资、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员工赔偿。

第二种:如果单位要求加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员工不服从单位指挥,那单位可以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视情况进行处分、解除合同等。比如此次新冠疫情期间如果防疫一线的员工拒绝加班就可能面临处罚,但无论如何都是不可能要求员工赔偿的。

四、瞿法官的同事也不认同他的观点

瞿法官的同事李涛法官在 2017 年的时候审理过一起相似案件,涉案当事人石女士也是检验员,当时石女士在扬州某公司工作,因石女士拒绝公司的强制加班的要求,被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后石女士申请劳动仲裁,最后获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1400 元及加班工资 1903 元,合计 44783 元,李涛法官在案件中的观点与瞿法官截然相反,李涛法官认为强制员工加班是违法行为。

五、结论

**本案不属于强制加班的情形,公司无权强制要求员工加班,员工没有加班与公司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员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瞿法官在本案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引起上级法院的关注,员工可以依法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瞿法官同事的判决书:

知乎用户 唐朝先生​ 发表

先说重点:法官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的关注点错误,严重偏离本案所应该关注的核心问题:作为被告员工的常学红、石纪美到底有没有同意加班。

“同意”还是 “不同意” 加班,这是本案的关键,然而一审法官并没有着重考察这一问题。

首先,感谢这位答主: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 1 万 8」? - 上城的回答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1712771/answer/1192582274

这位答主的引用做得特别好,让我找到了一审:(2017)苏 1003 民初 8759 号的庭审直播录像。

因为实在搜不到一审判决书,我就基本完整地观看了一审的庭审直播录像。庭审过程中,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提交了两份书证、申请传唤了一位证人。两份书证要证明的是公司因延迟交货而支付了违约金。而证人证言的证明目的是:证明被告员工(质检员)拒绝加班导致了公司延迟交货。

法官对证人的询问重点是:(1)这份涉案外贸订单的交货的紧迫性是不是已经告知了质检部员工?(2)质检盖章工作是不是发货前提?这份质检盖章工作是不是只有两被告才能完成,公司其他员工完成不了?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表示过,如果质检盖章工作只有两被告能完成,而且质检盖章是公司发货的前提,那么会考虑判决两被告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对证人的询问过程中,也确实问了 “两被告同意加班了吗” 这个问题。然而,在庭审直播录像中,因为证人距离话筒非常远,我完全听不清证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如果有能听得清、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查清一审庭审过程中证人的陈述的人,请告诉我她讲的是什么,谢谢!)

法官没有把 “两被告是否确实同意加班” 这个问题作为询问证人的焦点问题。这偏离了法官应有的关注点。

从二审判决书所提及的一审裁判说理内容来看,一审法官在一审判决中认为

“结合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可以确定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已经同意群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加班加点”

以及

“在加班之后进行调休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行为确认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

这里法官对于 “同意” 问题的说理极为敷衍。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笼统的加班加点规定,真的就能作为员工同意在案件所涉当天加班的依据吗?一审的判决书都不在网上公开,劳动合同的原文都无法被社会公众查知。

“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 只能证明先前两被告员工加班的事实,但无法证明两被告同意要在案件所涉当日也进行加班。

法官的一审判决说理中,公司 “有理由期待” 员工同意加班更是无稽之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常学红从来没有表示过自己 “同意” 加班。不过可惜的是,常学红也没有在一审庭审中强调自己 “不同意” 加班。常学红的关注点也被法官带偏了,她为自己辩解的重点也是“除了自己和石纪美,公司还有其他员工能完成质检工作”。

非常可惜啊。常学红其实明明只需要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同意加班。

常学红请的委托代理人水平也非常低,整个庭审过程中基本不说话,质证的时候居然只会质疑证据的真实性… 更重要的是,委托代理人没有能力去提出最关键的观点:被告没有同意案件所涉当天加班,而公司未经协商同意而延长工作时间是违反劳动法的。

综上,本案的重点事实问题是,两被告员工到底有没有 “同意” 加班。然而,法官偏离了这一应有的关注点,而是不断询问证人和被告“是否质检盖章工作只有两被告能在当天完成”——仿佛如果这份工作只有两被告能完成,她们就有理由被强迫加班一样。

一审法官的关注点错误,导向了一审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公司没有合法理由去强迫两被告加班),各位法律人已经阐述得非常充分,我就不再重复了。

Ps. 从一审庭审录像中可以确认,本案所涉的订单是外贸订单,它的交货延迟与公共利益、与国防没有任何关系。

[中国庭审公开网​tingshen.court.gov.cn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3A//tingshen.court.gov.cn/live/2600915%3Fcomment%3D1)

一审庭审直播录像

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47.110.239.193

二审判决书

(这个江苏的裁判文书公开网站做得很不正规,但确实是江苏法院系统的. gov 官方网站链接进去的)

知乎用户 LawOfMoon 发表

中国可不是越来越强了吗!美国资本主义都要拜倒在江苏法律之下。

知乎用户 光暗 发表

很难过,国内最符合劳动法的是外企。

知乎用户 啊迪 发表

小李: 朱总,我想今晚不加班,早点回去可以嘛?

朱总: 你是什么事情,现在的项目非常重要!

小李: 我女朋友妈妈生病住院,女朋友说我再不去就分手,

朱总: 小李,不是我说你,你这个女朋友太不懂事,你现在正处于事业的上升期,怎么能拖你后腿呢?你丈母娘是绝症吗?

小李: 那倒不是,胆结石动手术了,

朱总: 那就更无所谓了,孰重孰轻你要搞清楚,目前这个项目可以说关系公司存亡,

小李: 我真的得去,都答应好了,

朱总: 小李,你再这样胡搅蛮缠我有权告你,前几天新闻我可是集中组织大家学习了的,

小李: 朱总,您看看,能不能想想办法?我就这一天不加班,

朱总: 哎,谁让我心软呢。这样吧,我这里有公司新出的免加班券,限量 1000 张,你要我转让你几张,

小李: 嗯,那好吧,多少钱?

朱总: 一张 200 块,你今天按理说是得 10 点下班,这个券一张只管 2 小时,你得买 2 张,我给你打 9 折,2 张 360,

小李: 好吧,朱总,谢谢您!

朱总: 自己兄弟,别客气了,下次有需要再来买!

知乎用户 jason wang​ 发表

五一劳动节是纪念 1886 年芝加哥工人为争取八小时工作制发动了全美大罢工事件。但是 134 年后的今天我们却得接受人民富豪赏赐给我们的 996 福报

知乎用户 带带大可乐 发表

最恶心的就是法官那句:员工呢是不可以拒绝的。

有事情好商量,大家彼此理解,加班也就加班了。

你现在整个不可以拒绝? 哈? 公司有这权利?

奴隶制吗?天呐,你家公司真厉害。

不说判决怎么样,首先我质疑你这个是如何当上法官的,是不是有关系走了后门?

你们这整个法院是不是全一摸黑?

我看很可能是

希望懂法的大神普及一下,难道法官就是法律本身? 法官不依法判罚没有任何办法吗?

知乎用户 闫泽豪​ 发表

初看这条新闻,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这句话格外的刺耳。这意味着作为劳动者,没有选择的权利,没有选择做或者不做的自由。

不但刺耳,还加上了个惩罚后果,就是不服从就需要赔偿公司损失。

显然,这是极其的不平等条约。作为劳动者,也不是卖身给了企业,工作只是生活的一部分。雇主和雇员是平等的关系。而现在,显然不平等。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这是民众气愤的主要根源。

气愤过后,平静下来,之前的 HR 工作经常处理员工和公司的仲裁案件,我总结了一下,一个巴掌拍不下,双方利益矛盾是主要根源。从我十多年 HR 的工作经验来分析劳资关系,我觉得这条新闻有很多漏洞。

1. 公司的质检员只有 2 个吗,这两个人拒绝加班,为什么不让其他人去做?

质检员在公司是属于基层执行岗位,他们的领导质量管理的主管或经理,难道不可以做这个工作吗?如果会给公司造成这么绝大的损失,责任人也绝不是这 2 个小小的质检员吧?这条新闻有让 2 个质检员背锅的嫌疑。

2. 为什么质检员会拒绝加班?加班强度有多大,是否合理?

如果公司要求的加班已经超出劳动法规定,员工是可以拒绝的,新闻中并没有说细节,员工拒绝加班一定有理由。说员工是要挟公司续签合同,也有这种可能性,但就像网友说的,为什么公司不续签呢?你想让员工卖命加班干活,却又断了员工续签的后路,你想过员工的情绪吗?你了解人性吗?员工是人,不是机器和动物,但凡是一个成熟的管理者都会想到员工的情绪一定是极其愤怒的。拒绝加班只是它的一种防御机制而已。从这个意义上如果你理解了员工,你不觉得劳动者是可怜的吗?你还会让它承担巨额的赔偿吗?(18000 在一个小小的质检员眼里可能是好几个月的工资啊)

综上所述,呼吁大众支持当事人继续上诉到更高法院,申请重新审理。

法院也要考虑公众的舆论。劳动者要勇敢争取自己的权益。至少要公平对待。

知乎用户 职业规划师孙宵娜 发表

唉,就这样热度就下去了,其中有什么样的利益交换,咱也不敢说,咱也不敢问,只能说,各位劳动人民以后各自安好吧,只能求运气好让这样的事不落到自己身上。

试看今日之中国………… 哈哈哈哈

————————————————

真的,我今天看到这个消息是真的惊了。

毕竟,以前践踏法律的人大多是法盲,而今天践踏法律的人是法官!

这种程度也能做到庭长?面对采访还洋洋得意地面带笑容?当庭的法官都在做什么?

关键是,这尼玛居然是作为正面新闻来报道的!

究竟是我们脑子瓦特了,还是这些左右法律判决的人自以为是惯了?

公职人员玩忽职守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这已经是刑事犯罪了吧(建议这两人上诉)。

来看看文字报道和视频里的重点:

扬州某公司员工王某和李某,被要求加班完成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将违约。两人为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导致公司赔偿 12 万元。公司将其告上法庭,两人被判赔 1.8 万。法官: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

而在视频采访里更是直接,从旁白到庭长,从头到尾都从来没有员工有权利拒绝加班的意识!

不论他们说了多少次员工有权利拒绝加班,他们也一定会说但是……… 所以必须………

看出了什么?这一则报道从头到尾都带着一种现在审判员工的主观视角来叙述的!

在这里,我有几个问题想问问当庭的法官和庭长:

第一,法律有哪一条规定员工必须同意强制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时制度;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规定,在 3 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 150% 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 200% 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 的工资报酬。

看清楚了吗?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

想要加班,除了加工资之外,还得与工会和劳动者取得协商同意!

请问,本次事件中,不论公司以怎样的理由要求加班,我作为劳动者表示拒绝,违反了哪一条法律?

第二,公司自己处理不当导致的违约,凭什么怪我不给你加班?

讲个笑话,A 不自量力和甲做了个傻逼的约定,然后眼看着要违约了,A 为了完成和甲的约定,让乙给 A 强制加班,乙说不愿意,凭什么啊,你自己没处理好就让我给你擦屁股?

A 就告乙说:都是因为你我才违约的,你要赔我!最扯淡的是,居然法院判决就是乙的过失!

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按照这种判法,是不是以后公司所有的无可挽回的损失,都可以找几个员工加班强制完成,完不成造成损失了,那就是员工的错?!

归根到底一句话,不论员工拒绝加班的原因是什么,员工都有权利拒绝加班,法官用任何其他原因来判决员工拒绝加班而造成的过失,都是自以为是、践踏法律!

知乎用户 尚浅 发表

“五一劳动节,你在和我开什么玩笑?

觉得本文不错的,各位也点个赞支持一下

很久没有认真来写回答了,不过今天是 5.1 劳动节,所以来唠唠,也希望经常能这样子在特殊的节日抛开工作,闲下时间给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想法。

也祝大家五一快乐!~

(劳动节是工人阶级的节日,结合这件事,现在想想就讽刺)


法官: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

首先,这一条信息我看来就骚气的不行。

呦呵,紧急任务必须服从加班,《劳动法》上哪一条有写了吼?

(我不是很懂法,有错误希望专业人士能指出

@如果苹果是水果

《劳动合同法》第 31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处建议赶紧全面出台《资本法》,让劳工者无计可施,压榨实现合法、合理化。

在网友看来,谁还没打过工啊(周某不算)?

打工这辈子还没见过这种事,加班 “合法化” 我是真的没见过的—

—别和我扯什么人情味,什么老板也不容易,什么员工要挟老板的事件背景。

一个辩论选手的重点:做个复读机:“加班 “合法化” 合理吗?”

在这名法官看来,强制加班合法,甚至两位员工被判赔偿公司 1 万 8。(不倡导网络暴力)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 18000 元 法官:遇紧急任务必须服从​haokan.baidu.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haokan.baidu.com/v%3Fvid%3D12145266054373935570%26pd%3Dbjh%26fr%3Dbjhauthor%26type%3Dvideo)

普通人的视角,这个老板好可怜,亏了十二万赢了一万八;

资本的视角,天下不听话的工人都该完蛋;

打工者的视角,法官你是在闹什么幺蛾子吗?

知友们,如果你是打工者,把 “不公” 打在评论区!

很可惜我梦想家从不站队,因为我只愿意客观分析问题(其实我怕死了网络暴力)。

结合三者的社会关系,员工和公司其实就是契约关系,契约上写了什么就该实行什么。

就我进入过的多家正规公司,合同上有关加班的事项都会写的很清楚,大部分有这么一项条例 “假如公司需要可要求员工适当加班”——你们都回去翻翻自己当初签和公司下的合同,看看有没有这一条再回来这个问题说自己的观点!

我们假设本事件中的员工和公司的合同没有这一条例,一般我们处理这类事情就会按照 “江湖规矩” 办事,很明显《劳动法》上没有有关条例,那么大家用的就是默认“社会行为规则”。

社会行为规则是个很大的概念,即人们要很好的在这个社会生存必须遵从的习惯、方法和大多数人认同的规矩。
他包含很多系统,如教育系统的规则,里面就有尊重老师、表扬先进、爱国教育、考试竞争等。此外还有法律系统,谁触犯了人们认同的法律,就得得到惩罚。
所以规则既有文书统一意见的方式,也有不成文的大多数人默认的东西。

于是这个问题就变成潜规则和墨守成规的 “东西” 的争辩了,

究竟大家的共同认知中,强制加班合法吗?1877 年至今我们还在这个问题上徘徊不前。

而且明显这个问题你我说了都不算,谁说了算?大家心里清楚。

五一劳动节背景:
1877 年,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罢工开始了。工人阶级走向街头游行示威,向政府提出改善劳动与生活条件,要求缩短工时,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罢工不久,队伍日渐扩大,工会会员人数激增,各地工人也纷纷参加了罢工运动。
在工人运动的强大压力下,美国国会虽然被迫制定了八小时工作制的法律。但是,某些资本家根本不予理睬,这项法律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工人们仍然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倍受资本家的折磨。忍无可忍的工人们决定将这场争取生存权利的斗争,推向一个新的高潮,准备举行更大规模的罢工运动。
1884 年 10 月,美国和加拿大的八个国际性和全国性工人团体,在美国芝加哥举行一个集会,决定于 1886 年 5 月 1 日举行总罢工,迫使资本家实施八小时工作制。这一天终于来到了。1886 年 5 月 1 日,美国 2 万多个企业的 35 万工人停工上街,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示威游行,各种肤色,各个工种的工人一齐进行总罢工。仅芝加哥一个城市,就有 4.5 万名工人涌上街头。这下,美国的主要工业部门便处于瘫痪状态,火车变成了僵蛇,商店更是鸦雀无声,所有的仓库也都关门并贴上封条。
1866 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会议提出八小时工作制的口号。 1886 年 5 月 1 日,以美国芝加哥为中心,在美国举行了约 35 万人参加的大规模罢工和示威游行,示威者要求改善劳动条件,实行八小时工作制。1886 年 5 月 3 日芝加哥政府出动警察进行镇压,开枪打死两人,事态扩大,5 月 4 日罢工工人在干草市场广场举行抗议,由于不明身份者向警察投掷炸弹,最终警察开枪,先后共有 4 位工人、7 位警察死亡,史称 “干草市场暴乱”(Haymarket Riot)或 “干草市场屠杀”(Haymarket Massacre)。在随后的宣判中有 8 位无政府主义者以谋杀罪被起诉,4 位无政府主义者被绞死,1 位在牢中自杀。
为纪念这次伟大的工人运动及抗议随后的宣判,在世界范围内举行了工人的抗议活动。这些活动成为了 “国际劳动节” 的前身。
1889 年 7 月,在恩格斯组织召开的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宣布将每年的五月一日定为国际劳动节

我是梦想家

愿世界和平


评论区总有人阴阳怪气的,小管家已自动折叠,拍手叫好 (✪▽✪)

知乎用户 BIG 梦想家​​ 发表

真好,这种事情越来越多才好,最好每天热搜新闻轮番轰炸。

加速加速加速!

知乎用户 警惕武藤打游戏王 发表

“您好,您的回答「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 1 万 8」?」暂未通过修改评估。处理详情可查看站务中心。还请仔细阅读知乎社区管理规定,并尽快再次进行修改。”

真棒!

不过,反正大家都知道我写了什么,删了其实就是最好的回答了。

仔细想想,知乎其实也是在保护我,毕竟我是实名冲塔。。。

祝大家五一快乐!

知乎用户 魏俊年​​ 发表

这么一看,窃格瓦拉真是活的透彻。

知乎用户 张文轩 发表

五一国际劳动节快乐

知乎用户 夜神 K2 2 发表

想违反哪一个,可能都由不得公司选了。

知乎用户 秋元明 发表

通过法官大人的法律解释,我有一个创业想法,请大家帮忙指正

首先,注册两个公司

公司 A 承接对外业务,例如向工地提供砖,每月提供 x 块。

通过 A 公司向 B 公司下发业务,要求每日供给( x/30 )*1.5 块砖 若不能按时供给需缴纳违约金

这样 B 公司每日都处于 “紧急状态”,且工作量超过每日正常产能,所以就可以要求员工加班,根据合同可规定,公司加班不提供加班费,但可将加班时长进行累计进行调休。

现在就可以开始骚操作了:

1、公司处于紧急状态,所有员工需工作 12 小时,每日多出 4 小时时长累计,及工作两天可额外换取一天倒休(一分钟我都不差他们,良心企业)

2、公司处于紧急状态,员工调休日为加班工作日,需强制加班,不可调休(毕竟事态紧急,他们不能拒绝,否则违法呀)

3、若员工拒绝加班或以昨天工作强度大影响今日工作效率导致赔偿,员工需承担一定赔偿金,本案定位 15%。(反正赔偿金的数额是公司 A (还是我)定的,嘿嘿),若采用本案数值,可保证时不时会多出 15% 额外收入

4、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例如劳动节,5 月 1 日当天需支付 3 倍工资,但之后几天可选择调休或双倍工资,我选择提供倒休。所以法定节假日也需要工作。(我们很人性化,坚决拥护国家节假日安排)

通过以上方式,每日工作量超 50%, 可防止产量、效率等意外情况波动,有效避免 A 公司违约可能。

A,B 公司这一层传导,有效提高员工可工作时间,且将所有风险都交由员工承担,并且盼望着员工拒绝加班从而获取一笔快钱。

以上便是我的创业计划,感谢法官大大给予的法律援助,让我们这群生意人有法可依,这个计划只是初稿,希望知乎大神们能踊跃提出宝贵意见,让整体运行更稳定(是让这个公司更稳定,员工不稳定收入才高),更加贴合法律法规,毕竟我这是良心企业。

知乎用户 睡眼莔龙 发表

想了很多,但是也不知道说些啥了。没上过班的人可能真的不清楚,一天认真工作 8 小时真的比高考学习一天都累,再加上经常无偿加班几个小时,那是超级加倍。

我以前觉得实在是不能理解风尘女子、女秘书等他们的思想,明明有大好的青春为啥要这样挥霍?但是,在我工作一段时间后,慢慢的心里就有了新的感悟:众生皆苦。

今有劳动法,被判一万八,

缘由何处起,只因拒割茬。

只要还有根,韭菜仍可生,

现今割太狠,有根也不行。

三万六千日,人生几十载,

转眼七八千,不到三万天,

细细数因缘,几不归吾管。

何处觅曙光,何处觅机缘?

前无贵人助,后应无天怜。

自采鲲鹏翅,或可上云天,

如不逍遥去,此世皆身憾。

知乎用户 台灯坏了 发表

你们可能不知道仅凭一张合同捞到到 1.8 万是什么概念
我们一般只会用两个字来形容这种人:法怪!

我经常说一句话,当年沸腾仔能用 20 万关你 250 天,我卢本伟空手套到 1.8 万不是问题。
埋伏他一手,这个劳动合同不能续签,这个合同不用续签,他死定了。
反手给一个超级加班,闷声发大财。他拒绝超级加班?但是不用怕,他的人脉赢不了我。

五六七八九十,这么多亲戚,很牛逼这个人脉,

如果把这个 Judge 换成 cop,我这把将绝杀,但是换不得。

单走一个 996,傻~批,直接要求续签劳动合同。
走他一张紧急情况顶他。

阿姨快点,阿姨,阿姨你 J 都不怕的吗?

阿姨你快点啊!阿姨别磨磨蹭蹭的。
五六七八九十。打错了,应该打 911 的。

给阿姨倒杯茶好吧,阿姨给你倒一杯卡布奇诺。

给阿姨倒一杯卡布奇诺!开始你的法律秀,判他判他。漂亮!

上热搜你能秒我?你能秒杀我?!你今天能在热搜把 “优秀哔~长 “秒了,我!当!场!就把这个电脑屏幕吃掉!!!

知乎用户 幼鹰 me​ 发表

出自电视剧《精英律师》

当初闹 251 的时候,我当时真的有些绝望,为什么?我自己做的工作有时候涉及到劳资纠纷,现实中这种情况真的很多。劳动者多数情况下是处于劣势。但当我看到网上的信息的时候,一群网民明明自己没几个钱,却一个劲给李宏元泼脏水,我真的觉得不可思议。别跟我说李宏元后来怎么怎么坏,什么原子弹炸武汉,支持口罩涨价,这些事情和 251 没有任何关系。再不懂,去看《剑网 3· 侠肝义胆沈剑心 第二季》第 11 集。更何况这类事情根本不止李宏元一个。

所以以后请你们发言的时候用脑子想想,这件事是否对自己有利。

别的不说,就这次百度网盘事件,有些人明明把大把资料存在网盘上,却支持别人上传随机数据搞垮网盘。我真的无法评价这种行为。

最后,这个片段女主是用手机录音的方式逼经理就范 ——- 和李宏元一样的方式。

知乎用户 尘埃 发表

忘本了啊

知乎用户 冯胜 发表

别的节假日加班三倍工资,劳动节这一天加班应该十倍工资,否则都不知道劳动节是怎么来的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碰到这种新闻就能看到某些人真实的阶级立场了。

知乎用户 Keine 发表

上学的时候,学校大横幅标语:

只要学不死,就往死里学。

那时候,人人都很封魔,所有人都在想:

等我考上好大学,出人头地,现在的苦都是他日的甜。

工作了,法院判决下来,一条隐形的横幅挂在工人阶级社会主义的横梁上,上面写着:

只要干不死,就往死里干。

现在人人都清楚了,出人头地,就是 996,这苦哇,它没有尽头。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感觉 996、不加班罚钱、p2p 都是浙商发明的,那边资本主义旺盛,法官都变成傀儡了。

我不认为这个法官不懂法,他只是故意选择对资方有利的法律,而规定劳动官司请律师不得超过 5000 元,哪有律师会认真打?劳动者自然不是法官 + 资方律师的对手。

所以,赶紧逃离浙江这种剥削劳动者的地方,来广州吧!

知乎用户 babyquant​ 发表

这两个员工很明显经验不足,直接被坑了。

拒绝加班就是拒绝加班,连动机都找出来了,说是为了逼公司续约,明显的抹黑员工。怎么公司的要员工加班的动机不说了,可能公司的动机就是让员工多干活不给钱呢?

员工不加班造成了损失需要赔偿,那么员工加班了,给公司带来了利益,公司会额外的利益给员工吗?毕竟加班,不是工作时间。

给出这样的判决,好扯淡。

知乎用户 崔丁​ 发表

1、为人民服务,指 “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思想和行为”,是由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最先提出的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特征和规范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

2、党员干部要践行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宗旨,以造福群众为最大政绩,让人民满意为准绳,做好人民公仆。

这位瞿姓厅长,应该不会否定上面两条要求吧?

不知道人民群众递到您那的案件,属不属于 “紧急任务” 呢?要知道许多民事纠纷,您早判一天,就能早执行一天,早执行一天,就能多为群众减少一点损失,群众的利益无小事啊瞿厅长!

我们来理一下:

1、您是为群众服务的,和员工为老板服务无异;

2、群众的案子,不尽快处理,也是会有损失的,比如债主跑了、资产转移了,群众的血汗钱不能算不紧急吧?

所以按照您的逻辑,在保证您每天 8 小时睡眠的前提下,您应该全天候的开庭办案,以保证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得拒绝!否则如果因为您未及时办理而造成的损失,由您负责赔偿。

什么?不同意?

那您最好想想,是您的屁股坐歪了?还是业务不精?还是……?我就不再做延伸了

千万记得,我们姓社!

@vczh

轮哥,点了那么多赞,不差我这个吧?

知乎用户 嘲风 发表

先说一件离题的事。

以前在部队的时候我跟一个士官吵嘴,为了站岗排班的事我不想替他站岗,本来就是我俩在吵,结果路过的连长听着了,晚点名的时候就含沙射影的说 “排到你站岗你就站,今天吃了饭明天就不吃了吗”?

本来吧和那个士官吵过架也就过去了,毕竟等级比我高我也没啥好气的,结果这连长一句话把我气的够呛,我觉得这连长很恶心,好兵变成刺头有时候真的是一瞬间的事。

再回头看看这件事。

本来是工人和企业家的矛盾,被法官的一手骚操作成功的将矛盾转移了,我想现在那俩工人最恨的肯定不是自己的老板而是那个法官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麦稻穗、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的底子及垂绶为红色,金、红两种颜色在中国是象征吉祥喜庆的传统色彩。天安门象征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不屈的民族精神;齿轮和麦稻穗象征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五颗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站起来了!

我想最后的判决书一定是在国徽下宣读的吧,你背叛了头顶的国徽。

知乎用户 叶枯橙​ 发表

HR: 你的条件我很满意,你这边还有什么问题吗?

A: 不知道贵公司加班严不严重?我不喜欢加班。

HR: 惊讶~你不懂法吗?

A: 什么法?

HR: 刚进入社会也难怪,紧急情况不加班是犯法的。

A: 啊~

A: 那没事,只要加班不严重就行,紧急情况可以理解。

HR: 你还是没有理解我的意思。

A: 我听懂了啊!紧急情况需要加班,平时不需要不是吗?

HR: 叹气~你回去等通知吧!

知乎用户 小林老师 发表

看到这个问题,我不禁摸了摸自己智慧的脑门

这难道是不是一条通往财富自由的康庄大道?

这尼玛不就是天上掉馅饼吗弟弟?

不会做馅饼我还不会吃馅饼了?

具体操作如下:

开两个工厂 A 和 B

低价购一批组装料

A 厂拼件,B 厂拆件

物流痕迹做好订单签好,两厂法人分离

A 把件收回来说紧急生产任务拼件

B 把件收回来说紧急生产任务拆件

一年 365 天,364 天紧急生产

神马?你说我血汗工厂?

你可快歇歇吧弟弟,你可别侮辱血汗工厂这四个字了

血汗工厂要血要汗要你产奶

我这天堂厂,专收混日子打工是不可能打工里面说话都好听的老牌咸鱼了

选址上就开在法院隔壁 一条龙送到出庭

等等

我好像规划了一条产业链了有没有?

律所 物流 工厂 配套设备 一把盘活

而且原料绝对的百分百可重复利用

绿色低碳又环保

我不禁又摸了摸自己智慧的脑门子

规划鬼才啊


问题在于 紧急生产任务 怎么判定

判定条件犹如工会这种玄学部门一样让人难以捉摸

劳动法这么多年还有落实不了的环节,那就改改,照搬西方的既然水土不服,那就本土化改造

劳动者有时是明知权益被侵犯也不会去仲裁,原因在于他想保住工作,不想被穿小鞋

可是我国在这方面明明有宇宙领先的解决方案,为啥不用?合法权益被侵犯不敢维权这事你听起来像不像黑恶势力打击报复人民群众?

敢给劳动者穿小鞋,你也让他穿啊,这种吃黄连的滋味,我请你吃不起山珍海味,请你吃黄连还不管饱?

把劳动法这门课开在大学校园,他不香吗?入职强制人手一本劳动法,他不香吗?敢玩花式裁员调换工作地,诱骗员工换签新劳动合同把签约主体给换了的按贩卖人口论还不是把资本家吓尿裤子?

把你劳动仲裁庭多开他几百个,就开产业区里,他不顺道手把就业问题都解决了?

大人们先摆出 “我今天就是要办你” 的姿态

资本家立马就慌了

搞清楚在大国,谁才是绝对的甲方

何时能把明目张胆修福报送坐牢的几大厂开刀了

劳动者权益自然就维护起来了

知乎用户 寒枝不栖 发表

这事情吧,可能我应该说印证了波斯纳的一个粗看起来有点耸人听闻的论断——不应该有不同的法律管理相同的事件,管理同一个事件的法律应该有同一个统一的价值基础(价值冲突只应该存在于管理不同事务的法律之间)……

甚至不需要什么劳动法,只是单纯使用合同法来处理劳动关系,都不会这么恶劣——管理相同事件的法律越多,管理同一个事件的法律考虑的价值基础越多,法官可以随意操作的余地就越大,对于上位者就越有利,就会造成越恶劣的司法实践……

知乎用户 刘镇锐 发表

这公司老总明显没什么经验,这才被员工给坑了。

如果是经验丰富的老总,完全可以参考阅文嘛,直接和质检员签订 “委托质检合同”,并且要澄清,两者并不是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约束。

那还不是想怎么安排就怎么安排?

别说加班了,要求质检员一日五更,呸,一日五检不也是合情合理吗?

并且还可以规定,质检员的收益为 “净利润”,一旦公司的订单合同出现亏损,何止追究 15%,完全可以追究到 50% 起步的嘛。

质检员还敢偷懒?公司不要求加班,他们也会像狗一样一天干十几个小时的好吗?

所以说,老总还是太年轻,明显不内行。

——————————

5 月 13 日更新:

看了下评论,有很多朋友说我不懂法律,还提出这个方法很危险,那我觉得有必要解释下。

其实这个雇佣合同不是我想出来的,是阅文给网文作者的合同,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搜索 “阅文合同”。

而阅文背后则是腾讯,我寻思着,既然腾讯能用,那么改一改细节,大概也是可以套用在其他行业的(这样一来,劳动法几乎就成了摆设)。

我脑洞一开,写了这么个梗。

我确实不是学法律的,但大家看下字里行间也大概能想到我是在恶搞。

至于其中的可行性我不做任何保证,万一真有大老板信了我说的,去弄什么雇佣合同坑你的员工,最后被告到破产,那我只能说:该。

知乎用户 「已注销」 发表

“你给翻译翻译

什么叫惊喜?

翻译翻译,什么叫惊喜?

我叫你翻译给我听,什么叫惊喜?

什么他妈的叫他妈的惊喜!”

惊喜就是劳动节你还要去加班

惊喜就是你不加班我就去告你

惊喜就是我去告你还能赔我钱

惊喜就是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

知乎用户 小田同志 发表

有些人生来就具有统率百万人的领袖风范!

知乎用户 顾可乐 发表

大家都上当了,法院实质上是通过论述的方式来创设了新的规则。

有米国大法官行使司法权解释法律内味了。

感谢评论区大佬贴出来的裁判文书,目前在裁判文书网上尚不能检索到这份文书,只有在威科先行上可以看到。


以下是原回答。

瞿森斌庭长及其领导的公道法庭过往履历辉煌。

[【喜报】邗江法院公道法庭被记集体二等功!​www.thepaper.cn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6391311)原法庭庭长瞿森斌被评为 2018 年度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庭长

瞿庭长本人也在劳动法领域深多年。

[瞿森斌:浅析我国解雇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中国劳动法律网​www.laborlawbox.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laborlawbox.com/archives/5967.html)

媒体报道本意是有普法的作用,采访背景也是法院的发布会现场。此案例可能也是作为劳动法裁判典型案例发布。

希望裁判文书可以尽快公开,以便可以了解细节。解答现有的诸多疑惑。

知乎用户 虾仁芝麻卷​ 发表

我开一个新公司,老婆再开一个,然后两公司签订一个合同,合同内容是 “任何时候公司都有员工工作,否则赔款 100 万”。

你看,我只要两公司,生产资料都不需要了,至于员工干什么我不管,但他不在公司我就有损失,赔钱给我 15 万,剩下的 85 万无非是左右口袋倒而已。

知乎用户 Lizhong 发表

由于好奇,看了下百度指数。

想知道人们在什么时候会搜索 “劳动法”

除了 12 月份疫情严重的那段时间外,其他时间的搜索量竟然有明显的周期规律。

大概的规律是:

周一到周五,劳动法关键字的检索量平均是周末检索量的两倍左右。

顺便看了一眼隔壁家的 “微信指数”,大概上也是同样的规律。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呢?

其实不难想到下面的场景:

周内老板安排加班,或者在高度内卷化的竞争环境中 “自愿性加班”,心有不甘,但也只能看看劳动法对于加班条款的解释,应该加几个小时,应该获得什么样的加班费,来获得一丝虚假的安慰。

而到了周末,哇,解放了,好好休息吧,之前加过的班就加了吧。

新闻的热度总是来得很快,又去的很快。

你看劳动节这则新闻冲上了热榜的第一,但是我总隐隐的觉着,这个劳动节的假期还没有过完,大多数人已经忘了这件事情了。

就像前几天轰轰烈烈的 “鲍毓明案”,现在又有几个人提起呢?

于是之后便该加班的加班,该被赔偿的赔偿,该被 251 的 251。

问题是,我们真的是 “该” 吗?

劳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生活,劳动的目的不是为了被剥削。

刚顺手 wiki 了下 “劳动节”。

五一国际劳动节 国际劳动节又称 “五一国际劳动节”、“国际示威游行日”(International Workers’ Day 或者 May Day),是世界上 80 多个国家的全国性节日。 定在每年的五月一日。 它是全世界劳动人民共同拥有的节日。

看到 May day 这个词,心想着这不是紧急情况下求救讯号么。

虽然求救的原意来自于法文 “m’aider”(速来救援)的音译,但是此处的巧合不免令人唏嘘。

劳动节发出关于劳动者的救援信号。

我们深知,也许很多人都收到了信号。

只不过怕是无人救援。

能够救援你的只有你自己。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
也不靠神仙皇帝!
要创造人类的幸福,
全靠我们自己!

知乎用户 李明殊​​ 发表

3 月 8 日是妇女节

人家又不是妇女,才不过妇女节呢

于是就有了 3 月 7 日女生节

5 月 1 日是劳动节

老子又不是劳动人民,过他喵的劳动节

于是就有了 4 月 30 日资本节

知乎用户 在你后面 发表

建议修改劳动法,把 996 和老板需要的加班不可以拒绝这两项写进去!

知乎用户 「已注销」 发表

妙啊。

既能不签劳动合同,还可以捞员工的赔偿。

996 的时候没见你维护劳动法,现在一口一个劳动法。果然要对利益集团有利的时候才具有法律作用(狗头)。

知乎用户 写个 bug 发表

看到这个新闻的第一反应难道不应该是 “什么是紧急任务吗”?

随手搜索了一下,原来这还真有法律规定:

《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条文的说明 》

本条第(三)项中的 “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
当前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四种其他情形: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四)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贯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好了,法律规定就是这些了,我们来看看这家公司算哪种呢?

1)自然灾害和事故等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X

2)设备设施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X

3)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工作不能中断?X

  1. 停产期间设备检修保养?X

  2. 国防紧急任务、国家下达的紧急生产任务?X

6)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X

显然唯一搭得上边的是最后这条,但是这条明明白白地写着 “农副产品”,动动脑子好嘛,为啥农副产品算紧急任务?

因为它会坏呀!农副产品生产出来,不赶紧收购、运输、加工卖掉,是会坏的呀!

当然也有人说这里还有一个 “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但是只要对比一下劳动部的另一份文件,很明显这里的“上级” 应该理解为 “上级国家机关” 才对,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遗留。

而且,再动动脑子,如果这里的 “上级” 是指企业内部每个员工的 “上级”,那为什么要用“国家计划” 这个词?而且这样一来只要是个 “上级” 就能无限派活,《劳动法》还要不要了?

所以这个法官是怎么想的?

紧急立法权吗?(手动狗头)

知乎用户 唱唱反调 发表

知乎用户 Farewell 发表

上一个回答被删除了。。。

我的观点还是比较明确的。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在劳动者普遍怀疑走法律程序是否能真的维护自己权益的今天,这一份判决无疑像一盆冷水去浇灭劳动者维权的热情。

法官虽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责任分配,但是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没有严格站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去作出符合事实的判决。这一份判决书目前还没公开,但是却伤透了广大劳动者的心。法治的发展需要很多一起努力和维护,但是一份不公平的判决书则会使法治开倒车。

这是区庭长作出的判决意味着还在一审阶段,希望如果劳动者上诉的话,二审法院可以作出正确的判决,以确保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精神的贯彻落实。

知乎用户 李松如律师​​ 发表

我觉得这个案子如果不及时的纠正就是下一个彭宇案!

知乎用户 在一字路口的铁肩 发表

中国人民的 hp 厚度又一次刷新了我的认知。

中国人民万岁!

知乎用户 温酒 发表

这事还真怨不着资本家,毕竟精神资本家那么多,平时都剥削习惯了。突然来俩不接受剥削的正常人,连个缓冲都没有,你让资本家怎么接受?

听说过周扒皮吗?听过半夜鸡叫的故事吗?精神资本家和旧社会长工最大的不同就是:没念过书的长工睡不够的时候知道反抗,精神资本家睡不够的时候会自我感动。

不信你们看,就在 430 的前两天,我刚因为不愿意加班而被嘲讽为怨天尤人。

嘲讽我的人逻辑也很简单:

相同工作使用的人越来越少等于生产力提高?

你也一天工作八小时,我也一天工作八小时,大家都是带薪拉屎,你一个人能干我俩人的活那叫生产力提高。

我一天工作七个半小时,一年二十天带薪休假,圣诞复活节还额外放两天。你一天工作十二乃至十四个小时,周末还加班,一年五天年假让老板扣两天半。然后你干了我两倍的活,你也有脸喊自己生产力提高了?

你当我不会二年级的加减乘除呢?

更新,鲤鱼精的角度总是那么可爱。“你看那个人他竟然站着,肯定是膝盖回不了弯的残次品!”

知乎用户 Fourier 发表

我看到很多答主写本案中员工已经同意了加班安排,是的没错,但是员工本案中的行为属于 bagong!是通过 bagong 争取自己的劳动权益,结果被赔偿了,这个是超越了现行劳动法体系的,别装糊涂。

同样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啊,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的映射,当社会的主流话语接受了吃 xx 的饭,不能造 xx 的反,骂 xx 的娘的时候,劳动者一系列权利自然就只剩下纸面上的了,说穿了就是你的权力合法性基础木有了,自做自受而已。(有朋友竟然有疑问,我们作为这个家的主人,有人要求你对其他家人谦恭而非平等,)

喜欢人身依附带来的安全感的话,可以去找个畜奴的地方卖了自己,别玷污社会的奠基理想,忍不住想反抗的话就别轻易妥协,更不要背刺试图帮助的人。

背刺律师总有后果,也许代价不是立刻支付但是总有算账的时候。

不可附逆,看到工贼要 “打死” 哦(´-ω-`)。。。

知乎用户 SALADIN 发表

该法院给五一劳动节献上了一份特别的礼物

广大劳动人民以实际行动表示了欢迎(指微博热搜登顶

有一说一,这位庭长挺厉害的,短短数分钟的发言能有 4.2 亿阅读量,简直是光速出道。无数二三线明星绞尽脑汁想做到的事情,他轻而易举就这么实现了

数据如下

企业家们数次试图撤下热搜表示反对加没有帮助,但是均再次出现反弹,在五一劳动节的第一个夜晚,劳动人民的力量再次显现了出来(错乱

知乎用户 wayne​ 发表

我就想知道本案主审法官是谁

感觉这是新一代彭宇案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这个案件不是 “最新事件”,而是一个发生在 18 年,判决在 19 年的 “典型案件”。

今年 4 月 29 日,邗江法院公布 “邗江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里面包含了这个案件的内容。

更有趣的是,该庭在对该案件的总结上宣扬了自己 “维护了这两位被告人的工人权利”

原文如下

典型案例一
【案情简介】王某、李某系扬州某公司检验部主要检验人员。所有公司产品必须经二人检验并加盖检验章后方能出厂。2018 年 5 月 13 日,扬州某公司大部分产品已完成检验。但王某、李某在明知当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产品的检验,公司将会面临高额赔偿的情况下,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公司与其二人续签为由,故意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该公司也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 12 万元。后该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9 年,该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承担该 12 万元违约金损失。
【裁判结果】本案原告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主要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但考虑到王某、李某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原告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两被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两被告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判决由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即 18000 元。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
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因此,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须赔偿。

该单位将这个案件当做 “典型案例” 来宣传,代表了他们觉得自己干的很好,很值得表扬。

而且,既然是 “典型案例”,其实就是可以为以后的判决提供一定程度指导的。也就是说如果以后出现了类似的案件,大家都会参考这次的判决。有人说这玩意有改判可能,我觉得不太可能。

不过,这个问题引出了一个问题,跟这两个工人打官司的是资方。但是,宣判是谁?执行是谁?秩序的尺度是谁?工人为什么不能像其他国家那样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权力?。

应该被问责的,真的是资方么?

或者形而上一点,工人被压榨,真的是因为资本家么?

知乎用户 华青巧克力​ 发表

把新闻连在一起看,我觉得越来越有赛博朋克那味了。什么不加班被判,抢月饼被开除,出轨大店主的总裁罚酒三杯,996 都是福报。

当 xx 可以,但是别立牌坊。

某人越来越替资本家思考,劝人变的越来越 “圆滑”

知乎用户 于润州 发表

“五一” 国际劳动节的由来 - 人民网​www.people.com.cn

知乎用户 雨花​ 发表

我了个去,这整个就是一葫芦僧断葫芦案,糊涂老板折腾一番告诉所有的客户:我的质检都是逼着员工加班搞出来的。

且不说这个法官的判决有多可笑,这个企业出品的质量你们能信嘛。。。。。

知乎用户 腾天​​ 发表

别拿劳动法条款放 x 了,如果劳动法真能严格执行,网上缓则不仅能减少八成,我还能立刻开始翼赞。

这沓废纸在保护劳动者方面怕是还不如 36 年的斯大林宪法,我居然嘲笑过老大哥太修,我悔过。

知乎用户 捭阖略 发表

众筹上诉吧。

知乎用户 公子谬 发表

这是王稼祥 1925 年写给堂弟王柳华的一封信,引导他正确认识中国社会问题,积极投身革命事业。

柳华弟:
  接读来信,得知尊意。
  现在我且把我的意见,写在下面:
  我们跋涉千里到外面来读书,到底为的什么?是否只想借此弄得一个饭碗,终身做个糊涂虫呢?还是想为我们前途幸福计,去改造社会呢?欲明此理,我们必先要明白今日社会里面知识阶级(我们也在这个阶级)的地位。
  今日的社会,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对峙的社会。资本家日日压迫工人,工人日日反抗资本家。而我们这些知识阶级是介乎资产无产两阶级之中的,一方面我们受资本家的压迫,他方面我们也在压迫工人。所以进退维谷的知识阶级要想解放自己,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我们帮助资本家阿谀资本家去压迫劳动者,以图获一点余润;二、我们帮助工人去与资本家争斗,以图解放无产阶级,同时即解放我们自己。**可是我们要走前一条路,在资本家欢喜我们的时候,可以赐给我们一点利润,一旦反目,即向我们大发威武了。况且资本日日集中,中产阶级渐渐落入无产阶级,我们这些知识阶级,日日有破产的危险,日日有变成纯粹无产者的倾向,你虽向资本家求欢,也无济于事。**可见我们唯一的出路,只有帮助劳动阶级去打倒资本阶级,去解放劳动者,去解放自己。
……
最后,我还要说几句话:
  可怜我们受环境的压迫,婚姻不得自由,求学不得自由,择业不得自由,而且一盼前途,就觉茫茫毫无把握,不知自己的生活怎样才可解决。唉!这样的环境,难道不能或不应当把他打碎吗?不过这不是局部问题,乃是政治问题,政治改良,环境自不求自善。柳华,“人是政治的动物”,我们应当负改革中国政治的责。[1]

来源:共产党员网(http://www.12371.cn/),有删节

参考

  1. ^ 我们唯一的出路,只有帮助劳动阶级去打倒资本阶级——王稼祥致堂弟王柳华(1925 年) http://www.12371.cn/2018/10/15/VIDE1539576660807420.shtml

知乎用户 曾晋哲马甲 2 发表

降热度了

无产阶级在一些组织眼里,还真塔嘛就是个笑话


牛批了,保就业的现在,劳动节的前夕,有法可依的背景下竟然出了这档子事!

这都骑脸了!

就差把您头拧下来当球踢了。

无产阶级官媒不发声,是想等一个案件调查与反转?

知乎用户 水滴 发表

@古木

@玉叶

@THPEK

三位老师邀请。

大家先别急着骂,我其实比较关心这家公司生产的产品具体是什么,这会影响我们对判决的评价。

通常情况下,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必要程序,企业并没有权利强迫员工加班。

但是这种「通常情况」其实是存在例外的,即:

  1.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在这四种情况下,公司无须经过协商程序,可直接要求员工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也指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虽然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确实是一个「常识」,但紧急情况和公共利益可以构成例外。

在例外情况中,公司无须经过协商程序即可要求员工加班。

本案的文书尚未公开,采访片段只是只言片语,不足以了解案件全貌。

如果本案中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国家紧急生产任务,或是紧缺物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强制加班是合法的,法院判决有一定合理性。

如果本案中公司生产的产品是一般商品,无关公共利益,那么协商是《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延长工时必经程序,公司无权强迫员工加班,判决有待斟酌。

目前信息不足,暂时无法确定是哪一种情况,此处不做判断。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希望大家互相谅解,共克时艰;如果是后一种情况,我支持大家严厉批判这种变相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以上。


评论区有老师补充,本案的发生时间是 2018 年,故不涉及现下疫情,构成「紧急情况」的可能性较小。

此处作为背景补充。


第二次补充:

答案发布后,有老师提出质疑,质疑引用法规是否已经滞后,略作补充说明。

前文的例外条款引用自《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办法》颁布于 1995 年,当时的社会背景依旧是以国企占绝对比例的「后计划经济时代」,因此企业的「紧急生产任务」可以默认等同于社会的「紧急生产任务」,两者具有同一性。

目前已经是市场经济时代,企业的「紧急生产任务」已经不能与社会的「紧急生产任务」等同,也未必具有公共利益,这是旧法在新时代显得突兀的原因

但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如此,《实施办法》依旧现行有效而且其与修订后《劳动法》并不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其中关于强制加班的条款可以同时适用。

参考案例(2019)辽 0114 民初 9720 号中,法院就指出:

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

足见直到 2019 年(《劳动法》修订后),《实施办法》依旧是企业延长工作时间的依据之一。

个人理解,《实施办法》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适用时应当结合立法背景而非简单以文义解释法条,当然以上仅为个人理解。报道案例材料不全,此处不对案件本身作评价。

以上。

知乎用户 TEDCJK​​ 发表

1817 年 8 月,社会主义者罗伯特. 欧文第一次提出了八小时工作制,并发明了 “八小时劳动,八小时休闲,八小时休息” 的口号。

1866 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上,马克思提出了 “八小时工作,八小时自己支配,八小时休息” 的口号。

1886 年 5 月 1 日,芝加哥的 20 多万工人为争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而举行大罢工,经过艰苦的斗争,工人们终于获得了胜利。

1889 年 7 月,由恩格斯领导的第二国际在巴黎举行国际社会主义者代表大会,会上决议通过每年的五月一日为国际劳动节。

2020 年,劳动节前夕,某公司员工因拒绝加班被罚 1.8 万元。

知乎用户 一块小陈皮 发表

不请自来

一从大地起风雷,便有精生白骨堆。

僧是愚氓犹可训,妖为鬼蜮必成灾。

金猴奋起千钧棒,玉宇澄清万里埃。

今日欢呼孙大圣,只缘妖雾又重来。

————李德胜

谢谢

知乎用户 铁人朱加什维利​ 发表

前段时间说,鼓励实行 2.5 天休假意见。

现在感觉能按时下班,按时发工资就已经是福报了。

被要求完成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将违约。

管理者都没时间轴概念吗?说今天有紧急任务让你加班,员工必须服从,必须!

两人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

我们都知道,任何一个员工都不会傻到去跟企业作对,无非是想捍卫自己的权益。

首先,不管这两位员工能力是否 ok,你用人单位是否愿意继续跟他续签劳动合同,至少该表个态。

可能企业扭扭捏捏的做法,就是想让他两先完成这个产品检验再说。

虽说员工用这种激进的方式,逼企业来解决问题也属实不该。但是,他们可能也没办法。

赔付都赔付了,也没什么值得深究的。

但是今后的我,还是会遵循适量加班的原则。

知乎用户 壹哥​ 发表

加强了负反馈,不知道到底保护了什么。

知乎用户 王三​ 发表

灰尘不扫不会自己跑掉,权利不去争取,别人不会施舍给你。

知乎用户 KKKEEE 发表

你这法官为嘛不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呢

知乎用户 史蒂芬​ 发表

我就看看不说话。

以下是分割线。

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

知乎用户 木小透 发表

业务能力差的人身居高位是怎样一种灾难。

问庭长,该公司的员工手册有无紧急情况必须加班相关规定?

问庭长,该公司的员工手册有没有通过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同意?

问庭长,这两名员工加班是否通过工会进行了协调?

… … …

如果以上没有,这就是一次彻底的错判闹剧!

这位庭长也想去社区的司法所吗?

知乎用户 Lin Bryan 发表

我们连拒绝的资格都没有!

大年初一到现在已经在单位连续上了 100 天班了,中间回家了 7 天拿衣服,因为大年初一上班时是冬装,现在天气太热要拿春装和夏装了。

回到这个问题,我只想说这样的企业太没良心了,让职工没有体会到职业尊严,最终这个企业也会丧失尊严。

明天是五一劳动节,领导没提下班休息的事,春节在岗位上度过,清明节岗位上度过,五一劳动节更是劳动岗位上度过了!

想起了现在有个词叫职场 PUA,希望啥时候能改变这种情况!

知乎用户 懵懵懂懂 发表

世界历史,不论文明,分两个阶段:

1. 没劳动法,老板找个理由就克扣工资,赶你出门。但老板做生意赔了,全家被卖去做鸡做鸭。

2. 企业家资不抵债,公司破产,有限责任。工人受保护,不能随意开除。貌似企业家亏了,但只要不涉黑,被卖去做鸭的概率为零。

某些地区,步入了第三个时代,黄金年代。

知乎用户 资本市场极左 发表

好一个酌情赔偿 15%。

如果这次企业的损失是一百二十万呢?这两人赔 18 万?如果损失一千两百万呢?这两人赔偿 180 万?

劳动法 36、38、39、41 条对于加班的相关规定,逻辑关系是:经工会或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如果劳动者同意加班,企业必须给劳动者调休或支付相应的报酬。而不是你法官定义的:如果企业给劳动者调休或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就必须加班。

而且,续签劳动合同这事儿,跟加班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哪怕劳动者直言声明:企业不和我续签合同,我就不加班。这也不违法吧?劳资双方就合同的博弈,只要行为合法,就不能追责。

如果没有续签合同这一茬,只是这俩人单纯的拒绝加班,给单位造成损失了,你法官又该怎么认定呢?赔钱?那你法官提签合同的事儿干嘛?都是要赔钱的,跟续签合同又没关系。不赔钱?那你法官就是专门针对这俩人创设法律解释法律。

更可怕的是,一旦你法官认定这俩人是为了续签劳动合同而拒绝加班,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应该追责,那问题来了,一方以胁迫的方法占有迫使另一方处分自己的权利?听起来像不像敲诈勒索罪?既然法官你这么倾向企业一方,干脆直接定罪判刑得了,这样全中国也不会有人敢拒绝加班和要求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了。

希望大家记住这个名字:翟森斌,此案法官。

知乎用户 众生皆苦 发表

接受采访的瞿森斌法官为公道 “人民”“法” 庭庭长,被评为优秀 “人民”“法” 庭庭长:

羞于与其同时拥有司法从业资格。

我国的普法教育,应当从法官开始。

知乎用户 陈威龙​ 发表

据我所知,合同到期不续签,也是要给赔偿的。所以我不明白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续签的理由是什么。

你不续签,要给员工赔偿金;续签以后再裁人,也是要给员工赔偿金,就因为多了一个月的工资赔偿金所以不跟员工续签,导致项目违约?还是说公司不想续签合同,是因为想赖掉赔偿金?

很多人都觉得合同到期,公司不打算续签自己,就直接乖乖走人。其实这是不对的。很多私企老板也在钻这个空子。

知乎用户 TroubleShooter 发表

以前老板是成龙,“我只是犯了所有资本家都会犯的错误!”

现在老板是吴秀波,不给白嫖还让法院判你。

知乎用户 陆离先生 发表

有人搜到过这个判决吗?

这个判决是啥时候下的?

视频介绍是 2018 年 5 月事发,

我个人认为哈,

如果判决不是事发当晚判出来,都对不起 “紧急” 俩字。

~~

另外,从此次判决和法官接手采访的用语来看,目前树立了以下风向。

领导认为是紧急的事情要你加班,你必须加班,不加就是违法。这个是判决传达的。

你加班之后,应该给予补偿,可以给与调休。这个是法官在采访时传达的。

程度可是不一样的。

知乎用户 404 诺尔特福德 发表

为谁辛苦为谁甜?

知乎用户 匹夫无不报之仇 发表

怎么没有说到点子上的。。。

国内的判案是动机归因,动机很重要。

我看到【两人为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这句就知道毁事了,这两位肯定药丸。

就算你是这个目的,也不能说。说了就是恶意导致公司财产损失。

应该怎么说?我家有急事实在不能加班。什么急事?灯泡等着换呢。公司违约?抱歉好像下班时间到了呢,我明天再来检验不行吗。一定要现在检验?那不对啊,公司知道我得下班还接这么多单子,又不增加检验员,好像这事是管理层的责任呢。我也想多做一点呀,但一是家里有事,二是今天实在做不完了。不然公司接全世界的单子,都推给我一人检验不成?

啥?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没那回事。我可没这么说。我这么热爱工作,热爱公司的人,怎么会逼公司干出那种事呢?

知乎用户 SigmaCore 发表

紧急任务算个啥?

**给你来个战时任务,让你加班你加不加?**不对,不叫加班,叫正常上班

你敢去劳动局告你们领导去?

不好意思,只有口头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发的公告跟国家要求的放假通知一模一样。

你如何证明领导让你加班?

公司没了你可以活的好好的。

你没了公司呢?

你的房贷怎么办?车贷怎么办?儿子女儿幼儿园一年几万块怎么办?生病了没钱住院怎么办?

有生之年,还能活着加班,都不敢祈求什么了。

要在领导面前表现,要升职,要挣钱,怎么办?

加班都不会,难道你能力真的凌越在别人几个层次吗

加班就加班吧,形势紧张,混口饭吃就真的不错了。

如何评价,保住自己狗命再说吧。

人权?

估计喂狗去了

知乎用户 泊里琼斯​ 发表

这公司做的是啥紧急任务,是生产新冠病毒检测用品,用于为国拦截国外输入的病毒吗?

知乎用户 M3 小蘑菇 发表

要回答这个问题,你就要了解加班的本质是什么

加班的本质,是一种金融创新

这个东西可比金融衍生品

衍生品凭空创造出来了钱,用于资本要素提升经济增长

加班凭空创造出了人,用于劳动力要素提升经济增长

是某国市场经济最了不起的经济金融发明之一。

下面我力图用简单的语言解释清楚其中的原理。

懂了这个原理,你就懂得了为什么抗拒加班要被判输

996 为什么是福报

以及五一、十一好不容易放个假,假日办非得把你当猴子

给你玩朝三暮四还是朝四暮三的调休游戏。

以下是详细解答:

经济学研究对于长期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分三个因素:资本、劳动力、科技

这几年随着人口增长增不动

太多的经济学家跳出来说人口增长缓慢是经济下滑的力量之一

并且因此还会导致未来更长期的经济下滑

你如果是决策者天天听这样的观点你怕不怕

怕怎么办呢,那就尽量想办法保持劳动力不下降

或者找招数推动劳动力增长呗。

劳动力除了可以用个数的一个两个人之外,还可以用它干活的小时数,一个小时,两个小时。。。

嗯,了解了这一条你就知道该怎么保持劳动力不下降,还能保持增长了

不下降的方法,就是少放假

放一天假就是 8 小时,全国 8 亿劳动力,那就是 64 亿小时的劳动力不见了

相当于按标准时间,一年中劳动力人口少了 260 万啊

所以放假是不能放假的

最好还多上点班

这就出现了加班

996 比起 955 平均一周每个人多工作了 28 小时

一年算下来,相当于按标准工时算,一年多出了 4 亿人

恐怖不?

所以不要小看加班

这个东西简直可比金融衍生品

衍生品凭空创造出来了钱,用于资本要素提升经济增长

加班凭空创造出了人,用于劳动力要素提升经济增长

是某国市场经济最了不起的经济金融发明之一。

所以一旦你明白了这个原理

你立刻就能明白

为啥 996 都成福报了

还是有那么多人欢迎说好

为啥前几天那个拒绝加班的员工必须被判输

因为他如果判赢了

按照目前国内认可的经济学逻辑

大家都以此判例为基础

中国就凭空少了 4 亿标准工时的劳动力

你也会立刻明白

为啥窃格瓦拉一出狱

“打工是不可能打工” 的金句吸引来的那么多网红公司

会遭到人民日报的痛批

核心都在这个劳动力支撑经济增长上

但,这个逻辑是不正确的

因为中国经济发展至今

资本要素由于边际效应递减

对 GDP 增长的贡献已经强烈变弱了

这一点决策层很理解

所以一直在减少 M2 投入

减少固定资产投资

但人人口这边有另外一个规律

决策层就未必理解的很透

这个规律就是

时至今日中国经济中的劳动力要素对经济的推动已经越来越多的让位于人力资本要素了

人力资本要素包含劳动力要素

但他核心不是这个劳动力人数

也不是工作时长

而是附着在劳动力人数和工作时长上的人力资本能力

这个东西对经济提升的作用

要远远强大于劳动力工作时间本身

因为他不仅通过人力资本要素本身起作用

还会产生溢出

会以推动科技进步的力量

带动全要素生产力涌现式的提升

会以拓宽效率边际的方式

把原来增加到每年投入 1 万亿就开始边际效应递减的资本要素

变成每年投入 10 万亿还不会边际效应递减,还在蹭蹭的创造效益

而人力资本的提升

恰恰与把劳动力当努力

使劲压迫他的绝对工时时长是相矛盾的

压榨劳动力时长恨不得让劳动力一天 24 小时都工作

但人力资本的开发却是要给人才充足的休息与学习时间,让人力资本不断提升

压榨劳动力时长恨不得工长拿个皮鞭在后边分分钟检测工人一秒不能懈怠

但人力资本开发却是要给人才足够的自由度,让他们最大化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压榨劳动力时长恨不得让员工子子孙孙都到自己的工厂打最简单的操作工

但人力资本开发却是希望人才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资源教育下一代不断提升一代代人的人力资本能力

压榨劳动力时长是工业革命初期增加经济增长的方法

其后很快从科学管理人本主义学派的霍桑实验开始

注重人本身的自我能动性就成为了员工管理最主流的方法

人本主义革命由此展开

时至今日

我们的决策者都已经喊出 “大众创新,万众创业” 这种口号了

管放假的人却还停留在经济增长要靠压榨劳动力的层面上

试问天天趴在键盘流水线上的 996 程序员

拿什么给你创新创业

连放个假都扣扣搜搜的制度

让奶孩子乃至于生孩子造人都没时间的工薪阶层给你拿什么创新创业

连抵抗加班都要判输

是让子子孙孙无穷匮也的都在看不到自我,不能表达自我的工作上耗尽一生吗?

如果连自我都不能去见到,都不能去表达

又拿什么创新创业呢?

而人力资本的基本素养不被释放

又靠什么来提升全要生产率

靠什么拓宽资本要素的边际递减天花板呢?

靠扣扣搜搜克扣员工那点假期积攒出来的工时吗?

显然是不现实的。

所以既然 2015 年就提出了供给侧改革

就提出了大众创新、万众创业

就提出了要靠全要素生产率

调休放假这种本质在于多压榨点劳动力的行为

早就该跟随着改弦更张了

知乎用户 独孤大妈​ 发表

前几天应医院要求,写了一篇赞美劳动的宣传文章,医院要求是赞美劳动,劳动帮助我们实现理想,改变人生命运。作为科室笔杆子,我发现这种东西写起来,比写科普文难多了。就像,一名 996 的员工,每天加班,还被莫名其妙扣工资,然后到了所谓自己的节日,还被加班,还要写一篇文章,感激老板给了自己工作,感恩劳动,改变了自己的命运。文章写到一半,我真的写不下去,平时加班多了也没多想,可真认真想,就有点难受了,现在的劳动已经变质了呀。也只有心中的一点理想,让我有坚持下去的理由。

这个案子就很离谱,什么是紧急任务?老板半夜给你打电话,说有紧急任务,你不去是不是就违法?资本家又多了一个秒哉的理由,紧急任务。

劳动节一点都不快乐。

知乎用户 entDR​​ 发表

五一假,忙了一个通宵,从专业的不为人知角度答一发。

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这个法院是高新区法院。高新区内部门比较特殊,有个政治正确的任务是维护企业权益,就是创造经济环境,助力企业发展,当然底线也是拉住企业别跑了。这就决定了劳资纠纷中本来屁股就坐的歪,也就是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照顾企业。

通常在这种特殊辖区,劳动者明亏暗亏都会吃,照顾企业才是完成工作任务。你看,这个个案中,判成这样能上电视,做典型宣传,告诉劳动者,你们不接受强迫劳动就得赔资本家钱!吓死我了好吧。

北京这边… 也有个开发区… 今年范围还扩大的一倍… 疫情影响劳动争议大厅现在排队

熟悉各种诉讼的规则和潜规则,能为律师代表企业或者代表劳动者会争到更多利益,守住法律的底线。

别,别,谢谢。

知乎用户 丁尺甫​ 发表

事情的诡异之处在于,

对于公司这么重要的订单,为何需要临时紧急地把两个劳动合同快到期的员工叫去加班做产品检验,才能按时完成产品交付???

公司到底有没有合理地安排生产进度呢?当初决定接这个订单是不是有问题?或者是,可能有其他目的?

知乎用户 董不懂​ 发表

看来我还是低估了国内的资本家了

一直以为你们是把员工当牲口,结果是把员工当电池啊

知乎用户 须川亮 发表

这个案子可能还有内情,从目前披露出来的东西来看,知乎这边分析没错,不知道后续还没有反转。

看了个大佬答案。在他的套路上我可以进一步延伸。

想裁员也很简单,就是让大家使劲加班就行了,累死为止那种,谁想辞职就自己滚蛋,不想辞职的接着干,这样更好,一个人顶两个人用,主动辞职又没有劳动补偿。以后再也不担心裁员赔偿了。玩好了还能靠赔偿赚一笔。每个员工招过来,就用他两三个月,时候到了就想办法让加班,不加班就用这种方法淘汰,这样算下来基本上不仅不用付工钱,还能两头收钱。还能进一步筛选员工。

战士上战场。

知乎用户 章鱼哥 发表

员工大概率吃了证据链的亏

什么叫证据链?举个例子,警察叔叔抓到了杀人犯罪嫌疑人,且嫌疑人已经认罪了。但是警察叔叔还是要带到犯罪现场,让他进行指认。在哪个位置,用什么方式,什么凶器,砍人砍的是哪个部位,详详细细的一一都问清楚。

你说,人家已经认罪了,为啥还那么费事?你别说,历史上还真有很多杀人案子在这个环节发现了这个杀人犯其实是顶包的。

证据链就是这样把一个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详细完整的讲清楚。这也是鲍某案的难点,你让一个小姑娘完完整整的还原她被人强暴的过程?就算能说清楚,怎么证明她说的话是真的?恐怕鲍某再给她做个精神鉴定啥的。这个案子的证据链其实是很难建立起来的。对鲍某来说,要破坏这个证据链非常容易。

回到这个案件,事实上如果没有看过这个案件的卷宗,是没有办法对法官进行质疑的。但是几乎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劳动者最大的难度就是举证难,公司对于劳动者在举证上有着很多优势。首先,叫你签劳动合同和员工守则,基本就可以把你卖的很彻底的。法律规定没有经过本人签字确认的规章制度都可以不认,你看着开心么?其实这句话是说给老板们听的。所以现在员工守则和合同,人事都写的很仔细,大公司还有法务给你对的清清楚楚。反倒是劳动者,往往就最后大笔一签,签完了,你舒坦了,老板们可就更舒坦了。

你说你公司强迫你加班?

先回你两条员工守则:1. 服从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安排;2. 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开除并要求赔偿。

你还说你被公司强迫加班?我还告诉你法院要求举证上的一个骚操作,要找公司里五个以上员工签字证明你是被强迫加班的。你倒是找呀。

员工守则你签过确认了,法律上就认可了,你找不到五个以上的员工签字证明你被强迫加班,那么你就不是被强迫加班的。

除非所有员工联合起来去告这家公司,个别员工跟公司玩这个,还是玩不过的。除非公司傻。

劳动节谈这个,我居然特么愤怒的笑了。为了缓解一下心情,给大家讲个几天前我周围的一个劳动争议的笑话:

一家企业开除员工,副总拉了法务跟这个员工谈心,法务各种威逼恐吓,结果副总和员工都录了音。法庭上副总和员工都出示了这个证据,副总说,看,不是我恐吓他的。

再给大家提升一下这个事情的笑点,如果员工单独出示这个证据,法务可以说当时他没有征得我的同意,且他的言论不代表公司立场,这个证据是可以被洗成不是有效的。但是副总的录音把这个证据钉实了。


微博刚看到那个法官接受了采访,还说员工可以拒绝加班,但是公司安排的紧急任务必须服从。

我挺同情这位法官的,现在记者都挺会玩的,采访就是挖坑啊。当然大抵也看到了这个案子为何那么判的理由,基本上就是基于我前面说,员工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是被强迫加班,然后公司按照员工守则进行处理。

但您法官为啥要接受采访呢?就算搞新闻发布会,也该在台上说点场面话,不是私下来接受采访啊。而且您这些话让老百姓听着很不舒服啊,您这不是引爆舆情么?

就算采访,您就不会说,基于我们这边了解的情况和双方出示的证据,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XX 条依法作出判罚。而且双方如果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可以上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您看,那么标准的回答不用,偏偏要往人家坑里跳。您这个回应怕是要跟您抢先进的同事给您编的吧,或是得罪了领导人家要给你小鞋穿?要么是刚当法官有表现欲?企业的招待宴酒喝多了?您要知道,您的这段话更适合涉事企业的法务发表的言论,而不是人民法院的法官说的。

那么多固定台词不念,据我所知,您判人赔钱没啥问题,但您这话一说,您恐怕要写检查了吧。您这就是相当于一个医生动手术出了医疗事故啊。前途尽毁啊。

知乎用户 摄影师韧韧​ 发表

我觉得是时候祭出这张图了。

未曾设想的道路。英特纳雄耐尔终将会实现。

知乎用户 昭明太子 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企业组织员工加班是一个允许的行为。但是需要有前提。

那就是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按照此事件的描述,企业与劳动者经过了协商,劳动者最终选择了拒绝加班。

劳动者的拒绝加班行为是否触发了第四十二条中的条款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 企业所生产的物资属于普通商品物资,并非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威胁劳动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物资。
  2. 此事件中的两位员工的岗位属于质检,并非设备维护岗位或者涉及运输类岗位。更不涉及公共设施维护工作。
  3. 任何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过劳动者必须接受因企业的商业利益而强制加班。

至于视频中一再强调的一点

两名员工的动机起因是为了逼迫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法不诛心,唯论言行” 是战国时期法家的重要思想之一,意思是确定一个人是否犯了罪,要看他的言行是否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更是从未有过仅仅以人的想法作为定罪的标准。

劳动者拒绝加班的行为并不违法,企业的强制加班行为无法可依。

建议劳动者对本次判决进行上诉并以玩忽职守罪和渎职罪起诉发出必判决的法官。

劳资博弈,是一个将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在博弈的过程中,拒绝加班是劳方少有的有效博弈手段。法院作为公共执法部门此时不应该拉偏架。

知乎用户 鬼谷子 发表

我觉得分情况,像题干这种,就要给人解约了,而且不是法定工作时间,凭什么要人家加班?

如果本身他的工作时间就是不固定的,那么又是另外一种情况了。

还有就是,如果不存在解约的问题,那么不加班需要赔偿吗?

我觉得这要看加班是不是属于常态,比如电商行业大促的时候没有不加班的,但是大促也不是天天有,这个属于正常。

知乎用户 iCoA 首席特工 发表

得嘞,回答没了。

我发现一个规律: 轮子哥 + 劳动法相关 + 我回答这个问题 = 我的答案被删。

(执行不了《劳动法》、舍不得轮子的流量,治我还是挺容易的咯……)

搞不懂我这没几个人看得到的回答,三番五次的建议修改、悄无声息的删掉,有啥意思……

得嘞,答非所问,留张图挂在这里证明我来过吧。

知乎用户 虚伪的 00 后 发表

生来将被资本剥削,死去的骨灰还要给资本糊墙,妙啊

知乎用户 拥抱 发表

光速下热搜可以,我不想知道金星到底怎么样,肖战的专辑卖了多少张,我就想看看我们劳动人民的心声就这么难

知乎用户 陈啾啾 发表

嗯感受到了,是《全金属外壳》

知乎用户 冷鹿 发表

我看没上限,毕竟亩产……

不努力没食物

最简单好用的 VPS,没有之一,注册立得 100 美金
comments powered by Disqus

See Also

如何看待快手将于 2021 年 1 月 10 号全员开启大小周?

知乎用户 桔了个仔​ 发表 说实话,我认为 996(以及各种变相强制员工增加工作时间的方式)是一种落后的工作方式了(这里暂不针对任何一个公司),996 的工作方式起源于市场早期**野蛮生长期,那个时候,你的产品早点推出,你就能多一点机会成为 …

996 明显违反劳动法,为什么会被提倡?

知乎用户 米魄糖 发表 大部分人只是没有意识到。 之前有一个厂里上班,规定时间是 8 点到 5 点,中间一个小时吃饭休息,一周 6 天,周日一起休息 (对,没错,大家都是周日休息,不是轮休)。然而通常下班时间都是 7 点 8 点甚至 9 …

如何看待《劳动法》在我国的地位?

知乎用户 走地鸡​ 发表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每天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关于加班时间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