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名举报山东聊城公安违法抓捕杭州企业家掠夺企业合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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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名举报山东聊城公安违法抓捕杭州企业家掠夺企业合法资产
尊敬的刘家义书记、李干杰省长:
本人是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张庆方律师,在代理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侦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被聊城公安局跨省违法抓捕浙江杭州民营企业家,掠夺外省企业合法资产的触目惊心的事实深感震动。作为一个在山东出生长大,一直以作为一个山东人为荣,为山东人在全国的良好口碑自豪的北京律师,我对聊城公安办理杭州国脉电信案件中的所作所为,产生了两个深深的疑问:
一、山东的财政状况究竟恶化到了什么程度,以至于聊城公安竟然千里迢迢跑到杭州市非法查扣一家民营企业两个多亿的合法资产!
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登记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公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科技园路新加坡科技园,从事互联网和电信增值业务,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作销售电信产品。作为一家杭州的民营企业,本与山东聊城市公安局井水不犯河水。
但是,聊城公安以国脉公司在网上销售中国联通的手机流量包业务,其销售方式涉嫌传销为由,于2019年6月26日在未通知杭州警方的情况下,以七八个便衣冒称湖北警察,把国脉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杰强行从杭州家中带到聊城进行羁押,并于同日冻结了国脉电信共计两亿三千四百余万元。
国脉电信经中国联通总部授权,合法代理销售中国联通的手机流量包,因为采取了低成本的网络销售方式,其市场定价比市场上同类产品都低,消费者获利了实惠,联通扩大了销量,国脉获得了收益,对于这样一种合作各方均受惠的创新型销售模式,浙江省是持鼓励态度,虽然不断有竞争对手举报国脉电信销售方式违法,但是,浙江省和杭州市的工商、公安部门经过调查,没有否定国脉的经营模式。
但是,对于一家在浙江被视为创新型企业为政府容许的公司,风马牛不相及的聊城公安却粗野地认为:国脉的网络销售采取团队计酬方式,形成了多个层级,已经构成组织传销活动罪。同时,因为有聊城本地农妇王伟伟也参与销售国脉公司的流量包产品,聊城公安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以此为由悍然进入杭州抓人抢钱。
据我们统计,国脉公司共出售联通流量包近四十万个,据王伟伟本人讲,她在聊城共发展了十个客户,占国脉客户的万分之零点二五。聊城公安就凭这么一点牵强的理由,直接去查扣国脉电信多年合法经营形成的两个多亿资产,这究竟是在依法打击犯罪还是非法打劫!
纵观全国,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哪个地方的公安放着本地治安不去维护,却热衷于跑到外省办案抢钱?去年发生的黑龙江七台河公安到杭州市查扣杭州同盾公司数亿资产一案曝光后,举国震惊,难道聊城公安不去学习发达省份同行,却要以七台河公安为榜样?
二、山东的司法风气究竟败坏到了什么程度,以至于聊城公安竟敢置刑事诉讼法的明令禁止和公安部的三令五申于不顾,公然从冻结的国脉公司账户中挪用110万作为办案经费!
国脉公司案件侦查过程中,聊城市公安局多次向卢小杰索要办案费未果的前提下,于2019 年10 月31 日、11 月1 日,将已经被冻结的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110万元转至聊城市公安局自己的账户中,账户号1611035229066666560,开户地区山东省,聊城市,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户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昌润路支行。国脉公司发现支付宝账户异常后,已经将该转账记录经由浙江省丽水市莲城公证处出具的(2020)浙丽莲证内字第1108 号《公证书》做了证据保全。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办案经费从财政支出,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随案移送,在法院终审判决做出处理结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而聊城公安私自从国脉电信冻结账户中提取办案费的做法,不但构成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罪和滥用职权罪,同时,也让其办理国脉电信案不是为了维护正义,而是打着办案的幌子牟取私利的动机昭然若揭。
尊敬的刘家义书记,李干杰省长,本人在办理国脉电信案件过程中,多次往返聊城,深切地感受到聊城当地一片萧条,老百姓的日子不好过。但是,任何地方都只能通过实行好的产业政策发展经济,从未听说靠公安到外地打劫可以致富的。
聊城公安的恶劣行径,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最终受益的只是领导和参与办案的个别人,而受损的,是山东的营商环境和山东人在全国忠厚诚信的形象。
在此,作为一个山东老乡,我恳请刘书记李省长百忙之中亲自关注本案,让聊城公安的错误做法得到纠正,让相关责任人受到查处,以避免山东人、山东省的形象受到负面影响。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庆方
2020年5月11日
律师手机:13910405610
附:1、国脉电信案情况说明;
2、致山东省监察委举报聊城市公安局非法处置冻结财物的信。
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卢小杰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情况说明
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国脉电信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2号5幢212-219室,登记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公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科技园路新加坡科技园5栋2层,从事互联网和电信增值业务,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下称中国联通)合作销售电信产品。国脉电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杰,户籍地、居住地杭州市。
2020年5月7日,国脉电信公司、卢小杰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情信息被充分披露。
一、聊城公安违法异地抓捕
据卢小杰当庭陈述,2019年6月26日早上,他和往常一样上班,刚到住处地下车库,迎面七八个自称湖北警察的人没有出示警官证、没有出示拘留证,围住卢小杰并给他带上黑头套,强行把他带到车,这些人说快用布遮挡住车牌号、快开车别让当地警察发现、快离开浙江,等车子离开浙江省后才被允许到高速服务区上厕所,被带到聊城市后,卢小杰才知道是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民警抓捕了自己。对卢小杰的陈述,在案《抓获经过》显示,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民警邓国伦、于目阔、王贵豪于2019年6月26日10时39分,在杭州市江干区22号大街保利湾天地5幢地下车库内将卢小杰抓获,无通知当地公安的办案协助函证、无当地警察参加抓捕。
二、涉案款物去向不明、聊城公安违法索要办案费
聊城公安因查办本案冻结、扣押资金2.34亿余元,其中国脉电信公司账户内资金1.93亿余元,《起诉意见书》未附涉案款物情况,《起诉书》附涉案款物情况、未提出处理意见,《起诉书》辩护人在开庭前多次书面申请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要求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涉案款物情况,未被准许。
据卢小杰当庭陈述,2019年10月底,卢小杰被羁押在聊城市看守所,办案民警说案件没有办案费、让卢小杰出办案费,并介绍公安已经从国脉电信公司早先已被冻结的支付宝账户中把办案费划走、让卢小杰签字同意,卢小杰没有办法只能签字同意。对卢小杰的陈述,公诉人举证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聊江公(经侦)冻财【2019】15号)显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26日根据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要求冻结国脉电信公司支付宝账户luxiaojie@400950.com内资金,冻结要求只进不出,期限:2019.6.26-2019.12.25。公诉人举证的《“5.20”专家审计报告》(鲁德永专审字【2019】第2125号)也记载截至2019年10月10日,国脉电信公司支付宝账户被冻结资金金额6109万余元。国脉电信公司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浙江省丽水市莲城公证处出具的(2020)浙丽莲证内字第1108号《公证书》,记载了国脉电信公司自2019年6月26日之后的交易流水信息,显示2019年10月31日、11月1日,被冻结的支付宝账户中有110万元被分十一 次转出,转入账户信息:聊城市公安局涉案资金,账户号1611035229066666560,开户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户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昌润路支行。
经辩护人多次当庭要求查实涉案款项现状、核实聊城市公安局违法处分已冻结资金,公诉人当庭出示一份新的《扣押决定书》(聊公法扣字【2019】007号),由聊城市公安局在2019年11月1日制作,内容为:单位名称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杰。我局在侦查5.20专案案件中发现你(单位)持有的下列财物、文件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扣押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扣押决定书》物品、文件持有人处有卢小杰签字,无见证人签字,办案机关处聊城市公安局盖章,无办案人签字。后附三份《聊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内容均为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备注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这份《扣押决定书》显然是违法制作的虚假文书,更证实了聊城市公安违法处分在案资金,原因:1、冻结、扣押是不同的强制措施,冻结适用于银行账户,扣押适用于现金、实物,冻结款项在办案期间始终存放在银行账户中、只进不出,扣押款物则是由办案机关保管人员保管实物,并随着案件进程从公安移送检察院、从检察院移送法院。2、2019年11月1日,聊城市公安局从未联系过国脉电信公司,从国脉电信公司的办公场所扣押款物,国脉电信公司的款物早就在2019年6月26日当天被全部扣押带走。3、2019年11月1日,卢小杰已经被抓捕四个多月,被羁押在聊城市看守所,不可能随身携带110万元供公安机关扣押。4、辩护人提供的《公证书》显示2019年10月31日、11月1日,已被冻结的国脉电信公司支付宝账户内110万元被转账至聊城市公安局,目前支付宝账户内被冻结金额只有6000万元。5、扣押措施只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持有的涉案款物,从没有法律规定可以把公安机关账户内的资金当成犯罪嫌疑人的资金采取扣押措施。6、辩护人多次要求,公诉人也不能说明这被新扣押的110万元现金位于何处,公安机关如何向检察院移交、检察院如何向法院移交。
公安部三令五申严格禁止公安机关索要办案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公安机关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款物。聊城市公安机关索要办案费、违法划走国脉电信公司被冻结款项的行为不仅是简单的程序违法,更是证实公安机关办案目的不是忠于事实真相、查明犯罪,而是借办案名义谋利,整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侦查取证结果的合法性都完全丧失。
三、将真实的电信产品指控为“虚假道具产品”
涉案的国脉天网卡套餐、国脉流量放心用功能包是中国联通为国脉电信公司定制的电信产品,国脉流量放心用功能包对应流量放心用、超出套餐内流量不再另行计费的服务。购买用户可以在中国联通官网、手机营业厅APP或10010热线查询到产品及权益,公诉人举证的中国联通及各地分公司为本案出具的证据材料证实产品真实,辩护人提交了关于用户手机号码登陆中国联通手机营业厅APP查询权益的公证书,显示国脉天网卡套餐、国脉流量放心用、长期有效。国脉电信公司流量放心用产品售价由早期1200元逐步涨至1700元,使用期限两年,相较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提供同类权益电信产品价格,价格更低。同时,国脉电信公司提供7天无理由退货服务,为曾提出过退货要求的全部客户办理了全额退款。
公诉人反复纠结于两个点。一是国脉电信公司对用户的售价高于从中国联通的采购价,这显然不是在指控犯罪,而是在指控市场经济,国脉电信公司是基于能够为中国联通发展大规模的客户数量才能享有批发价,公司为了维持运营需求、获取合法经营利润,必然要以高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产品,所有消费者在市场上公开购买产品都不可能是商家的成本价,按公诉人要求商家无利可图,所有市场交易活动都不可能存在。二是在案发前自国脉电信公司购买产品的39万余名用户中,有一半用户办理了国脉天网卡、可以使用流量放心用权益,但有一半用户没有办理国脉天网卡,国脉电信公司宣传携号转网政策,未办理天网卡的用户在购买产品当时无法立即使用流量放心用的权益,这是虚假宣传。这显然是毫无依据的否定预售行为合法性,把“暂未使用”和“不能使用混为一谈”。国家在2018年3月就宣布携号转网政策,2019年6月本案案发前已经在五省市进行试点,到2019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2019年12月1日起,中国移动用户、中国电信用户已经可以到中国联通营业厅办理携号转网、转入国脉天网卡套餐业务;到2020年5月初,中国移动用户、中国电信用户已经可以在国脉电信APP上直接申请办理携号转网、转入国脉天网卡套餐业务,所有转套餐用户都已经开始实际享用流量放心用权益,可以在中国联通官方渠道查询。国脉电信公司在销售宣传中始终告知用户不办理国脉天网卡的用户只能等携号转网之后再使用流量放心用权益,告知用户国家携号转网政策实施进度,并在具备办理条件后第一时间公告提示用户可以办理转入国脉天网卡套餐业务并开始使用流量放心用权益。
四、以违法植入病毒的方式进行电子数据取证
2019年4月、5月份,国脉电信公司收到来自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23封服务器异常登陆提示邮件,但未有任何公安机关联系国脉电信公司、卢小杰要求提供公司系统的登陆权限。在案《受案登记表》显示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在受案前就违法开展了网络远程勘验,勘验的结果直接显示国脉电信公司在聊城发展下线八百余人、形成七个层级、涉案金额一百万余元。辩护人庭前书面申请调取相应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录像、截图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手续。公诉人出示一份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经侦支队盖章、没有参与受案工作的民警签字的《情况说明》,载侦查员在案件受理前在互联网上浏览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及对部分内容进行截图,并非网安专用技术侦查手段。这份《情况说明》与常理不符,《受案登记表》显示具体发展人数、层级、金额,不可能通过浏览互联网公开信息查看到,并且也没有附侦查员的浏览工作记录、截图。更重要的是,打开公诉人举证的对于卢小杰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光盘,杀毒软件显示,电子数据中有后门程序木马病毒,该程序提供对安装该程序的计算机的远程访问。对其他被扣押物品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光盘还有多份带有同样的病毒。经辩护人多次要求,公诉人不能解释为什么多份电子数据光盘中会带有病毒、为什么要将带有病毒的、明显已经被污染的电子数据移送给法院。
此外,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光盘根本无法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办公电脑中打开,辩护人无法查阅、复制,法院也无法查阅。
五、违法委托电子数据鉴定
公诉人举证的有关国脉电信公司电子数据的最重要的一份证据是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中警鉴字【2019】692号)。鉴定聘请书【文号:聊江公(刑侦)鉴聘字【2019】1号】显示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委托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对“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器镜像文件和数据库数据”进行鉴定,没有具体的鉴定事项、鉴定要求,落款日期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而《鉴定受理登记表》显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在2019年7月12日就受理鉴定并列明鉴定要求五项。《检验报告》显示鉴定工作自7月13日开始,且检材的完整性校验值与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调取的被告单位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不同。
鉴定人远程视频作证,对于“为什么鉴定机构受理日期7月12日远早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日期7月24日、如何确定是公安机关是委托主体还是送检人个人是委托主体”以及“为什么委托鉴定书无鉴定事项而鉴定受理登记表有鉴定要求、如何确定这五项要求是公安机关的意思”表示无法回答,对于“检材和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单位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不同”解释为“完整性校验值是判断电子数据同一性的标准,应当使用同一种计算方法、计算得出同一个数值才能确认两份电子数据内容相同,检材和其他电子数据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数值不同,需按照同一种方法重新进行计算才能判断是不是内容相同”,对于“《检验报告》和《补充检验报告》多处同一事项检验结果为何不同”表示需之后核实再答复。
关于聊城市公安局利用侦办刑事案件索要办案费110万元的
举报信
山东省监察委:
本人是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张庆方律师,在卢小杰被控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案件于2020年5月7日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发现聊城市公安局利用侦办刑事案件索要办案费、非法占有在案已被冻结款项110万元。特向贵单位据实举报,请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2019年6月26日,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在未通知杭州市当地公安机关、未出示拘留证情况下,强行将卢小杰带离杭州市。同日,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作出聊江公(经侦)冻财【2019】15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要求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冻结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luxiaojie@400950.com,冻结要求只进不出,期限:2019.6.26-2019.12.25,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按要求冻结,冻结金额61,126,751元。
案件侦查过程中,聊城市公安局向卢小杰索要办案费,强迫卢小杰签字同意给钱。2019年10月31日、11月1日,聊城市公安局将已经被冻结的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110万元转至聊城市公安局自己的账户中,账户号1611035229066666560,开户地区山东省,聊城市,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户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昌润路支行。该转账记录有支付宝账户交易流水,已经由浙江省丽水市莲城公证处出具的(2020)浙丽莲证内字第1108号《公证书》进行了详细记录。
聊城市公安局在非法占有已被冻结款项110万元之后,制作一份聊公法扣字【2019】007号《扣押决定书》,落款日期2019年11月1日,内容为:单位名称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杰。我局在侦查5.20专案案件中发现你(单位)持有的下列财物、文件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扣押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扣押决定书》物品、文件持有人处有卢小杰签字,办案机关处聊城市公安局盖章,无办案人签字,无见证人签字。这份扣押文件是公诉人当庭出示,在庭前,辩护人已经多次书面申请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要求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直没有准许,在案的2.34亿余元资金去向不明、状态不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这份扣押文件更坐实了聊城市公安局非法处置涉案款项在先、制造虚假的扣押手续在后、欲盖弥彰。扣押措施适用于现金、实物,11月1日,卢小杰已经被羁押超过四个月,他身处聊城市看守所,怎么可能有110万元现金可供聊城市公安局扣押?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早就在6月26日被冻结了,完全没有必要再把其中110万元提成现金再转成扣押措施。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110万元进入聊城市公安局账户是确凿的事实,资金一旦进入一个账户,就归户主自由支配使用,从来没听说过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可以把自己账户内资金当做是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资金进行扣押。这份《扣押决定书》改变不了聊城市公安局把在案冻结款项违法划入自己账户的事实,也改变不了此后账户内资金变动、110万元已经使用了的事实。辩护人当庭要求公诉人解释这个扣押行为由哪个办案人员实施、哪个案外人见证了这个过程、这110万元现金现在保管何处,聊城市公安局是如何移交给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市又如何移交给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诉人一概不予回答。辩护人已经当庭申请人民法院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昌润路支行调取聊城市公安局账户1611035229066666560在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1日及之后的资金交易流水。
举报人认为,聊城市公安局非法占有在案已冻结款项110万元的行为不仅是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严禁公安机关在诉讼程序终结前处置涉案款物、严禁公安机关索要办案费的强制性规定,更是直接反映其侦办本案的目的不是忠于事实真相、追究犯罪,而是借侦查程序违法谋取私利,整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完全丧失,这也就解释了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在受案前违法采取技侦措施远程监控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系统、明知自己没有管辖权千里迢迢插手杭州市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违法实施异地抓捕、违法对证人适用讯问措施强迫其配合扣押款项、违法收集电子数据、将带有后门程序病毒的光盘作为证据移交、没有委托鉴定手续、鉴定事项就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以及最终将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获合法授权而销售的真实可用、价格公允的中国联通电信产品指控成“虚假道具产品”等等一系列的严重违法行为。
聊城市公安局相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涉嫌滥用职权罪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贵单位举报,请依法查处。
举报人:张庆方
联系电话:1391040561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