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恶意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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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上海律师​ 发表

一、“恶意讨薪” 的由来

根据笔者的检索结果,“恶意讨薪”最早见于官方是在 2004 年前后。2005 年 11 月,北京市建委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提出将严厉制裁 “恶意讨薪” 行为。时任北京市建委委员张农科介绍,当前出现的 “恶意讨薪” 现象主要有两种形式…(下文详述)。

此后,全国各地相继出台诸多涉及 “恶意讨薪” 的官方文件,据不完全统计有 260 份以上,其中有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地方工作文件等。但是,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释中采用 “恶意讨薪” 一词,中央政府层面只有 2010 年 9 月,人社部转发河南省政府 2010 年 8 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供各省级人社局参考借鉴。(该意见中有:“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黑恶势力参与的 “恶意讨薪” 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的表述。)

经归纳,地方政府涉及 “恶意讨薪” 的官方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武汉、成都、邯郸等地将 “恶意讨薪” 写入地方政府规章。如 2015 年 10 月,武汉市政府出台《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有三条规定包含“恶意讨薪”:第四条第三款:“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欠薪逃匿、以暴力手段对待农民工讨薪、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或者工资被拖欠为由怂恿、煽动农民工围堵马路和政府机关、聚众讨薪、恶意讨薪。”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以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为由,怂恿、煽动农民工围堵马路和政府机关、聚众讨薪、恶意讨薪的’”。

(2)南宁、西安等地专们出台规范 “恶意讨薪” 的文件。2007 年,南宁市建委、公安局和劳动保障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禁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的通告》,将 5 种过激行为界定为 “恶意讨薪”(下文详述);西安市 2013 年 10 月发布《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强化建筑市场监管遏制恶意讨薪行为的通知》。

(3)在市场监管、农民工工资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检察职能等文件中涉及 “恶意讨薪”。如 2010 年 8 月,河南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上文已述)。2020 年 8 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十条具体举措。意见提出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打击恶意讨薪等违法犯罪,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2020 年 8 月,《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管执法、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 协助打击破产逃债、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恶意讨薪等行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4)天津、安徽、苏州等地通报 “恶意讨薪” 事件。2007 年,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通报了两起裹胁农民工恶意讨薪的事件,并将六名包工头清出我市建筑市场(下文详述)。2012 年,安徽省对少数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和群体性恶意讨薪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处罚,并通报(下文详述)。2015 年、2016 年,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 2015(2016)年春节前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和恶意讨薪讨要工程款情况的通报》。

从以上检索归纳结果,对于 “恶意讨薪” 可以基本得出以下结论:

(1)“恶意讨薪” 一词由来已久,“恶意讨薪” 问题一直是建筑领域开展治理的问题之一。

(2)“恶意讨薪” 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只在地方层面被普遍采用。

二、“恶意讨薪” 的形式

2005 年 11 月,时任北京市建委委员张农科介绍,当前出现的 “恶意讨薪” 现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民工讨薪” 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如开发商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总包企业与劳务企业因结算发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有的企业怂恿民工以群体性讨薪为名,施加压力,甚至阻断国道交通,以达到尽快解决的目的;二是由 “黑包工头” 蓄意组织、操纵外来务工人员制造事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007 年,南宁市《关于严禁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的通告》将 5 种过激行为界定为 “恶意讨薪”:一(一)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二)采取爬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三)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四)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五)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2007 年,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通报的两起裹胁农民工恶意讨薪的事件,其中事件一:2007 年元月 5 日,曾在和平区人才科技大厦工程的江苏籍包工头洪立师、李俊林、张盼干 3 人,在总分包企业已完成工程结算和支付的情况下,裹胁 50 名农民工到市委门前集访,以解决农民工工资的名义恶意索要分包款,并多次扰闹市清欠办,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事件二:2007 年元月 16 日,西青区天祥工业园厂房工程的湖北籍包工头王海军、石能友和陈相和 3 人在工程未完成结算的情况下,不通过正常渠道寻求解决,组织和带领 40 名农民工到市政府集访,围堵建委机关,冲击市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打骂工作人员。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2012 年,安徽省对少数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和群体性恶意讨薪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处罚并通报,通报处罚中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少数唆使农民工群访,利用堵门堵路等不法过激手段,恶意讨要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班组长

除官方文件外,从网络上,也可发现公众对 “恶意讨薪” 的讨论。

由以上各地发布的 “恶意讨薪” 文件和公众讨论,笔者认为 “恶意讨薪” 可大致分为以下两类:

(1)手段过激型:这种类型的 “恶意讨薪”,讨薪者往往采取扰乱公共秩序等过激手段,迫使政府出面协调解决欠薪问题。主要表现有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爬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聚集或闹事、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

(2)敲诈勒索型:这种类型的 “恶意讨薪”,讨薪者的目的往往已超出讨薪的范围,而存在借讨薪之名实施敲竹杠、敲诈勒索等行为。除采用过激手段外,主要表现有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故意制造停工、伪造合同、证据,虚报、冒领工资、介入发承包人等间的工程纠纷,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等方式索取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甚至实施犯罪。

这种分类的方法也很明显:手段过激型 “恶意讨薪” 中讨薪者的主观目的是讨要应付的薪水,但是未采取合法合规方式,或者在采取了合法合规方式未获解决后,采取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的过激手段讨薪;敲诈勒索型“恶意讨薪”,讨薪者可能从承建工程开始,其目的就不是仅仅获取应付的薪水,而是伺机敲竹杠、敲诈勒索,在不合理要求未获得满足后,以讨薪为名义,采用过激手段,迫使政府出面,逼迫承包人就范。

知乎用户 今年下半年正式开 发表

善意欠薪的反义词 - 恶意讨薪。

资本阶层的人怎么可能会满怀恶意的故意不给你工钱,那肯定是资本老爷无意中遗忘了,毕竟谁见过资本老爷因为欠薪被法律制裁过?

很罕见吧,这不就对了,毕竟面对媒体最高检还是最高法说的来着,面对民营企业家,能不诉的就不诉,能不捕的就不捕,谁跟民营企业家过不去,就是跟我们过不去。

要给资本老爷们充足的时间去回忆,兴许过个十个月八个月的资本老爷就想起来了,到时候资本老爷大发善心工钱一发,皆大欢喜。

这结局多好,多感人,明明有这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处理方式你不采用,非要用什么自残自杀,大字报,多人组团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的充满恶意的方式去讨要工钱。

这样不好,会收到法律制裁的,到时候工钱没要到人还进去了,得不偿失,要合理合法充满善意的讨薪,学费了没?

知乎用户 济南市民 发表

不能打骂对方及任何违法行为!只能通过协商解决!最不推荐法律维权!因为能拖死你!

知乎用户 江户川雨和宋翔宇 发表

先有欠薪,再有讨薪!恶意讨薪,这个词简直令人作呕,因为工资,它应该是发的,而不应该是讨的,这是个常识,是个基本的规则。

“对薪”前面加 “恶意” 两个字,这就让一些农民工在年底的时候,不敢闹事了呗,怎么老是不解决问题,老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呢?

一旦我们接受了 “恶意讨薪” 这个词,我们就会忘了,背后那一个 “恶意欠薪” 的人,以及那个导致恶意欠薪的制度漏洞。

知乎用户 找法网​​ 发表

刑法并未规定恶意讨薪罪,只规定了恶意欠薪罪。不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径来解决欠薪问题,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妨害社会管理、扰乱公共秩序,可能触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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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第七圣徒 发表

不是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径来解决欠薪问题。
例如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五是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知乎用户 伯利恒弥赛亚 发表

史上曾经有过好几次,有一次是李自成带头,还有一次是李什么带头

知乎用户 华鲁泰 发表

恶意讨薪,是当代司法界发明的新词语,将来会载入中华成语大词典。它的定义目前还不得而知,但肯定会像指鹿为马丶莫须有丶反咬一口等等成语解释的那样,形象一个成语故事流传后世。现在,只能是预先祝贺发明者流芳百世了。

知乎用户 天平的两端​ 发表

陈某曾经在包工头老板张某的工地做工,工程结束一段时间后,经陈某多次催要,老板张某始终推脱,未足额支付陈某的工资。

月初,陈某又找到老板张某,想要回剩下的工资。奈何,老板张某还是推三阻四,一会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一会说自己做工程赔了,就是不肯支付剩余工资。

老板张某甚至恶语相向,直接导致陈某情绪失控,挥手对张某进行殴打,导致张某鼻子出血。后经鉴定,张某属于轻微伤。

经路人报警,民警将两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由于张某不肯接受调解,公安机关最终依法给予陈某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要求张某向陈某支付剩余工资,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友情提示:讨要工资一定要合法合规,法律是不赞成利用私力进行自我救济的。合法合规的渠道有:报警找派出所解决、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打政府热线寻求帮助、到当地街道办寻求帮助。

在动用私力进行自我救济之前,最好咨询一下懂法的人。

看故事,学法律。品人生百态。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来的,比方说欠你工资不给毫无疑问就是善意的,而你要钱损害了善意的人的利益,所以你就是恶意的,人家都善意欠你钱了,你好意思恶意去要钱吗,善意已经是给你的报酬了,还要什么钱。所以讨薪毫无疑问就是恶意。

知乎用户 天涯 发表

农民工辛辛苦苦工作到最后,却拿不到工资,如果没有恶意欠薪,如果有路可走,如果职能部门能有所作为,能真真正正给农民工解决问题,农民工能及时拿到工资 ,谁愿意去暴力?我在广东中山市,工资拖欠两年多了,理性维权走了很多部门,至今收不到,因维权人数少,影响小,同时职能部门总会以各种理由踢皮球,。所以别说什么暴力维权,没有暴力维权一说,这只是职能部门给农民工带高帽子,不作为,无能的表现,这从侧面也是对恶意欠薪者的支持与鼓励。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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