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看守所待 3 个月断 15 根肋骨,取保后精神异常,警方已介入调查,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知乎用户 王子君 发表 谢邀。 看守所啊,爷青回。 回忆一下老网民以前在天涯猫扑贴吧会刷的关键词。 躲猫猫: 09 年头号网络热词。24 岁李荞明死于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公布死因为 “玩躲猫猫时头部受伤”。 喝凉水: 07 年热词。25 岁 …
TEDCJK 的结论是一个正确的原则性内容,但是对这个案件的具体分析和论述过程有问题。
MingZuTuanJie:怎样看待「陕西一纪委干部撞死女童找人顶包未被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引用了高建华徇私案的判决书,高建华徇私枉法刑事判决书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建议下载保存。对案件的分析,也是以该份判决书中所列的证据为准。
一、关于肇事后逃逸
首先要注意的是,行政法上的 “逃逸” 与刑法上的 “逃逸” 虽然文字表述一样,实践中的结果也差不多,但实际上行政法得出 “逃逸” 的结论与刑法得出 “逃逸” 的结论的思考过程是不同的。
在行政法中,一般情况下只要肇事司机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就认定为逃逸。所以有段子说,在发生轻微事故后给对方两百块,让对方先走,然后马上报警,就会因逃逸而认定对方主责或全责。这段子在行政法中对逃逸的认定确实是具备可操作性的。
但是在刑法中,对 “逃逸” 的认定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刑法中的逃逸应与行政法一致,以保持法律的一致性。
但是近年来,新的观点的支持人数越来越多。该观点认为:刑法中的 “逃逸”,由于它的解释是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因此范围比行政法中的逃逸更小,必须严格限制在这一解释的文义内容之中。
(可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 857 号案例,自己去搜索吧)
刑法中的 “逃逸”,按《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的表述,应具备三方面的要件: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 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要件一:主观上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比如现实中常见的,如果肇事司机在事故后因为被害方要打人而逃跑,在行政法上可能会被评价为 “逃逸”,但是在刑法中就不是 “为逃避法律追究”,不属于逃逸。
要件二:具有《交通肇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要件。
刑法中的 “逃逸” 除了要求主观目的是 “为逃避法律追究” 之外,还要求前提是“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所以,对于如果没有逃逸情节就无法达到主责以上的交通肇事,过去直接将逃逸情节作为入罪情节来认定交通肇事罪,这是一种折衷的做法;但当前的刑事理念,已经有司法机关提出对这种情况认为应该不作为犯罪来处理。(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 858 号案例)
要件三:客观上有逃跑行为。
司机在发生事故之后,有报警、抢救伤者的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而直接离开现场,当然是一种 “逃跑”。
比较有争议的是在现场报警、叫救护车之后,看警察或者医生来了,就偷偷离开。这种行为行政法上可能不认为是逃逸,但刑法上却仍然可能 认为是逃逸。(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 697 号案例)但是本案并不存在这种情况,所以不提了。
这个案件中,客观上有不履行报告、救助义务而直接离开现场的行为,无论行政法还是刑法,都属于逃跑;而肇事情节上,因为是车撞人,压到路边的小孩,显然也是应该承担主责以上的责任,也具备了交通肇事的基本犯。
有争议的是 “主观是是否为逃避法律追究”,或者说 “肇事司机是否明知已发生事故”。
这个问题,小 T 的回答中认为应由控方举证;而 M 敏感词所贴的判决书中,也在审理查明的事实处直接认定 “并未查觉的杨军驾车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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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按老司机的开车经验和办案经验来说,交通肇事中发生事故,一个没有因酒精或毒品失去感知的正常人,有可能感觉不到吗?
车辆稍微有点碰撞或者颠簸,司机肯定都是有感觉的。这个过程中,争议之处在于司机能否认识到:“我压到人” 而不是误以为 “我压到路边的垃圾”。而司机的这种主观内容,并不是看他事后如何辩解。作为犯罪嫌疑人,天生就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倾向,不能指望他能坦白承认 “我当时确实认为自己压的是人”。这只能根据现场的环境、光照、具体的碰撞位置等客观证据来推断肇事司机当时的主观心态,这是一种事后的、法律上的推断,即不管司机当时怎么想,都认定他在法律上就是这么想。这不是对事件当时司机心理的还原。
这个案件中对 “逃逸” 的认定,并不是小 T 所说的控方没完成举证责任的问题了,而是对现存证据如何评价的问题。
不确定这图片是不是就是视频的内容。如果是的话,以孩子的身材、光照程度等,司机在当时应当认识到自己撞了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当然,我们看到的材料并不是卷宗的全部,不能将自己的推断强加给司法机关。比如也有反面证据:视频中车没有停直接就走了;第二天经乘车人张某的提醒,杨某才发现自己肇事;田某也说当时杨某说自己没感觉到撞了人。所以,司法机关得出 “司机没有认识到自己撞了人” 的结论也有其依据。
无论如何,在 “是否认识到自己撞了人而仍然逃跑” 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它的客观证据更倾向于“明知”,而证人证言等事后的内容则倾向于“不明知”。这应该是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结论,而不是一个一面倒的结论。
所以,如果有突破口,也应该是在这个逃逸能否认定之上,而不是那个自首。一纸说明是很容易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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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检索了一下裁判文书网,关于 “不知道撞了人” 的辩解,一般都是不采纳的。
比如这个:吴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
被告人吴某关于其当时确实不知道撞了人,没有逃逸的主观恶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某不构成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作为经过考试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有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员,应当知道在事故发生后需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物,及时报警,但被告人吴某在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并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为逃避事故责任,而驾车离开现场,且该事故确已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梁富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为躲避行人,将车驶入辅道后,即使不确定是否将人剐倒,亦应下车查看,但上诉人驾车离开,可以确认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基本上主流做法对于 “不知道撞了人” 的抗辩理由还是都认定逃逸,主要理由是:
另外回答一下题主的问题: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按照相关法规不是应该判 7 年有期徒刑吗?
准确的表述是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因为逃逸而未及时报案、抢救,导致被害人失去获救可能而死亡。这个的证据标准要严于证明 “逃逸”。要证明“逃逸” 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在实践案件中,很少能证明这一点。
而这个案件中,被害人是抢救了两天后才死亡的,这显然不足以证明他的死亡是因为 “逃逸” 而不是因为“事故”。
二、关于妨害作证
过去有做法是将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作为 “逃逸” 来一并认定,后来随着对 “逃逸” 理解的深入,才将它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犯罪来处理。(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 681 号案例)
至于要不要处理,只能说刑法第 13 条就是个口袋,什么都装得下。
对于题主的问题:包庇罪的交警,被判徇私枉法,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什么?
请看具体的时间。杨某是 2016 年 9 月 8 日就不起诉了;田某是 2017 年 3 月。而那个高建华的判决书是 2017 年 5 月起诉,2017 年 8 月才作出判决。另外那两个案件是吴堡县处理的,高建华是绥德县。很明显嘛,整个事件中,罪行最重的那个人都没事了,难道真要处理这个高建华?显然定罪免刑是最有利于法官的。他定罪的,自己就没责任;他免刑了,是因为其他几个案件都没处理,量刑要与同一个案件的其他人员的处理相平衡。自己说得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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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的脑补
但是以下才是我想说的正文!!这些全是我的脑补内容,请不要相信。
1、这是靖边县的案件,移到绥德县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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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社会影响较大” 这几个字,可以脑补一大杯了。
2、
“对张乐乐的审查过程中,发现我局民警高建华也可能……”
看这行字 ,不禁感叹基层人员做人的难处。
可以结合刘培峰的证言和高建华的供述,很多精妙之处啊。
3、还有高建华供述里的这句话
“杨军考虑到他的工作及和张某的关系……”
和张某的什么关系呀?
她怕丈夫知道什么东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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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杨某和田某几个人的案件被指定管辖到另外一个县了。而且已经定了,最后才来处理这个高建华。
5、一个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判决书里为什么要把证据啊事实经过啊列得这么详细呢?
法官的智慧啊。。。
我主要想谈谈检察院的不予起诉决定。所有的分析,基于已经公布的**(2017)陕 0826 刑初 48 号判决书**。感兴趣的同学自己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上边的答案中也有粘贴出来的。
先上结论:一、看上去符合法律条文,但是究竟是否符合需要深究。二、这种情况绝对不符合刑法精神。
一、为什么说看上去符合法律条文,但是究竟是否符合需要深究?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于杨军的不起诉决定依据的是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犯罪情节轻微,酌定不予起诉。如何判断其犯罪情节轻微,理由有三:1、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2、案发后有自首情节。3、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由于检察机关在酌定不起诉的案件中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依据这些情节的不予起诉决定在法律上不能说是错的。但是仔细思考,这些情节个人觉得有值得深究的地方。
1、关于自首的问题:首先本案中杨军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现在公布的高建华一案的判决书我们能够看到的仅仅是杨军案发后在明知自己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然选择找人顶包,案发是由于公安机关发现了状况不对,而并非是其主动供述的。个人估计,此案中,检察机关认定杨军构成自首的理由为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一般刑事案件中,我们判断自首的标准较为宽松 “能逃而未逃” 就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
那么本案中,杨军是否真的是构成自首起码需要从两个方面予以查实:(1)**其到案方式是什么?**是公安机关发现不对后将其书面传唤到案的,还是电话通知到案的(主动投案估计是不怎么可能了)。如果是前者显然不符合。(2)更重要的是杨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如果说杨军和本案中的高建华一样在最初的几次讯问中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是选择负隅顽抗,最终在公安机关的证据面前不得不予以承认,那么就并不符合自首中关于如实供述的基本要求,因为其并没有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即便是其第一次就如实供述了,在找人顶包的情况下,被识破后才如实供述,还能否认定为自首,我本人也是持否定意见的。不过说句实话,我个人感觉从其案发后的表现来看,如果说他在第一次被讯问的时候就能如实供述,我是觉得挺矛盾的。
不过很遗憾,这些都仅仅只能是我们提出的疑问,因为无论是关于杨军的不予起诉决定书,还是高建华的判决书,在证据的罗列方面都不会把这些展现出来。多提一句,我个人多年的工作经验告诉我,有的时候凡是在公开文书中看不出来的,才是最重要的。
好的,即便我们退一步来说,本案中杨军构成自首,那么这个情节有没有很重要?我个人觉得并不重要,要知道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自首或者说是原地等待交警处理救助伤者,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此类案件中,自首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对于该类案件自首的适用,本身在从宽幅度上就要从严把握。
2、关于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我个人只有一点疑问,4 月 19 号下午杨军就找人去和被害人家属协商了,4 月 21 日杨军找人顶包的事情案发。被害人亲属在写下谅解书的时候,究竟是否知道这个顶包的情况。如果不知道,这份谅解书就是有瑕疵的。
二、这种情况绝对不符合刑法精神。
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类案件,一旦涉及到公职人员,其顶包的几率都相当高。一是因为一旦被判刑就会被开除公职,什么都没有了。代价相对于普通人特别大,因此有动机。二是因为公职人员或多或少的有些社会关系,能够去活动,只要搞定了被害人,一般都能盖过去。
但是说实话,顶包还被抓到之后又能免于刑事处罚,甚至是不予起诉的,这么多年了,我确实没有看到过。的确,没有法律条文规定顶包后不能免于刑事处罚,就像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前科为性暴力犯罪的再犯强奸罪不能适用缓刑一样。但是,基于一个受过法律教育的司法人员的正常思维方式,当一个人面对法律的追究选择找人顶包,并且是和司法人员在一起串通的情况下,牵扯到多个犯罪嫌疑人,多个罪名的情况下,你检察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能够服众吗?
我特意去查了查吴堡县检察院这些年公开的起诉书和不予起诉决定书,老实说,几乎什么都查不到,该院的法律文书公开工作做得真心烂。然后去查了一下和其同属于榆林市的榆阳区检察院的公开法律文书,该院的榆区检诉刑诉(2017)410、337、405、220、417 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文书中,被告人同样是交通肇事罪,同样积极赔偿获得了谅解,无逃逸行为,并且没有顶包行为。这些案件没有一个获得了不予起诉决定。对了,杨军这个案子驾驶的机动车还是无号牌车辆。我只想问,如果以后,在吴堡县这个地区还发生了交通肇事的案件,是不是只要自首了,谅解了,哪怕找人顶包,都能一律不予起诉,如果不能,为什么?
三、希望吴堡县检察院的同志能开个新闻发布会,详细的介绍一下本案。起码从高建华案件的判决书中,我们还能得出法院判决其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但是杨军这个案子哪?任何重要的案件细节都没有看到。如(1)杨军当时究竟有没有怀疑过自己撞到人了,同车的张乐乐有没有提过这些。(2)杨军的详细到案经过及最初几次的讯问笔录。(3)此类案件决定不予起诉有没有普遍性,如果没有,为什么这个案子可以?
**舆论的阵地,你不去占领,别人就会去占领。**本案已经成为社会热点事件,鸵鸟精神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2017 年 12 月 1 日更新:
查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吴堡县检察院目前仅上传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是对田强等包庇案的决定。
两个看点:
1. 又本案中【肇事司机杨某丁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杨军交通肇事案的处理果然是后续一系列案件处理的基调。
2.2016 年 4 月 18 日 19 时 01 分许,杨某丁(另案处理)驾驶【无号车牌】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由东向西至靖边县长城路交警大队北边巷内七彩云南茶庄对面巷内,将前方的行人刘某某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杨某丁驾车逃逸】。
文字不严谨,“驾车逃逸” 容易让人联想。
知道吃瓜群众要问,我先告诉你们答案:【没检索到杨军案的不起诉决定书】。
《刑法》
37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94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399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万恶的分割线 //
初看判决书,没毛病啊,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 更为万恶的分割线 //
再仔细看判决书,良心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啊!请收下我的膝盖!
请注意一下判决书中关于犯罪情节轻微后的阐述:【且杨军交通肇事案及田强、张乐乐、田东包庇案,均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未造成严重后果】。
我们再来随便找一个类似的判决书看一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为徇私情,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故意伪造证据出具虚假材料,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其作案的方法行为由帮助伪造证据发展到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材料,属牵连犯罪,应当择一重罪即徇私枉法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串通、组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史某、武某参与实施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亦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被告人武某辩解其不构成犯罪之意见,与法相悖,本院也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出具证明许某构成立功的虚假材料,对危害后果的形成起了关键主要的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张某串通、组织其余被告人起了积极、主动的作用,亦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史某、武某参与、帮助的行为起了次要、辅助的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史某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在检察机关通知该以证人的身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为许某办假立功的事实,2015 年 3 月 30 日岚县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该在司法机关未将其确定为嫌疑人时,就主动交待自己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视为被告人史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史某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张某、武某、史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四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许某办理假立功后被法院从轻处罚,但被中阳县人民法院再审予以纠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19 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可对四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史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武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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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位看官,对比这两份判决书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理由看出点门道了吗?前者是因为如实供述 + 悔罪表现 +【检察院对其他案件决定不起诉】,后者是因为初犯 + 偶犯 +【其他案件的错误已被法院纠正】。
面对这样的判决可以有两个选择:(1)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水平不行,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 “这届法官不行”;(2)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水平很行,特意将某些没有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并且又无法正常监督的案件信息通过裁决文书予以公开,用心良苦。
作为一名腹黑党,我选择(2)。凡是大不合常理(通常的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判决,仔细看文书,常有意外的收获,也能看到法官的无奈与智慧。
殷天锡第一次打死人的时候也很慌,不但花大价钱找人顶包,还准备跑路。
跑之前怎么也得跟姐姐说一声,就趁着姐夫唐州知府高廉在前面办公,偷偷跑到后宅。
他见了姐姐忍不住哭出来,说道:“姐姐,我打死人了,暂时有人顶包但估计瞒不了多久,现在要逃出去躲一阵,也不知什么时候才能回来。。。”
姐姐吓了一跳,问:“你打死哪家的贵戚了?”
殷天锡说:“就是个普通商人。”
姐姐松了一大口气:“那你跑什么呀?”
殷天锡说:“人命关天呀!”
姐姐说:“人命关天?你可姐夫在高唐州就是天,高太尉更是天上天,你就踏踏实实的吧,没事儿!”
也就是现在有摄像头了,网络发达了,大家就都知道了,顶包这个事情也办不成了。
但你得明白,官僚草菅人命这种事情从过去到现在一直都有,你知道却没法追责,只能谴责。
最后寄希望于更高级的官僚来惩戒低级官僚,以至于发展成青天老爷文化。
人民胜利今何在?满路新贵满目衰!
核弹高置昆仑巅,摧尽腐朽方释怀。
的回答基本上赞同,以下是基于该回答补充一些个人看法。
出于鼓励自首的原则,我国关于自首的认定还是比较宽松的,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被通缉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然算自首。所以说,本案中成立自首是有可能的——虽然他辩称不知犯罪事实发生,但只要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投案依然算自首。
看看司法解释,基本上除了群众扭送和侦查机关抓获,基本上都算自动投案,如果再如实交代,都被法院认定为自首。我觉得本案的突破口在于 “不知发生车祸” 和“事后找人顶包”之间的矛盾,也许嫌疑人可以辩称是得知被立案侦查后才找人顶包,但 “离开现场”+“找人顶包” 应当可以合理怀疑他 “不知发生车祸” 的辩词。具体操作可以审查嫌疑人与顶包人员的来往记录等。
不过本案里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是检察机关,而家属又给出了谅解书,抗诉和上诉都不太可能了,只剩下供大家讨论的作用了。
谢霆锋撞个花坛吧,赶飞机开工交助理代为处理,交警协助顶包。
谢霆锋被收押,剃了头,挂了个妨碍司法公正,被判社会服务令 240 小时,之后还得暂别娱乐圈失业一段时间。
顶包司机和交警也被判了,好像交警的饭碗也砸了(服刑半年后上诉洗脱贿赂罪,未知后来有无复职)。
就这当时还被喷惨了,黄子华栋笃笑都说过这个话题,说当时很多人都要求重判谢霆锋,没有人提过可以轻判交警。
谢霆锋为此还说过,不需要轻判,他(工作)拿大人的钱,负大人的责任。
附上百科上面谢霆锋的口供
我个人觉得,任何顶包案或徇私或类似性质的妨碍司法公正的处罚,尤其是发生在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处罚力度都不应该低于资本主义的处罚,以体现社会主义的司法公正。
补充说明: 以上只是个人不成熟的业余的不实际的想法,并非建议,望大佬们切勿有任何联想造成误会概不负责。
按新闻里的说法,应该是没有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逃逸是要有主观性的,如果检方接受其不知道压人的证词,自然也不会按交通肇事逃逸起诉。
至于顶包这件事,就这次案件来说,严重程度可能判定为未单独构成妨碍司法或者妨害作证,也可以免于起诉。
所以最后完全按照一般交通事故处理了,赔钱了事。
程序上貌似没问题,最大程度利用了法律的弹性,但是事实到底是如何,是不是和他报道出来的吻合,有哪些细节被隐藏了,就无从得知了。
纪委这个机构平时就是干吃饭的机构,不去查懒政踢皮球腐败,不去监督公务员的办事效率,也就偶尔抓点腐败混业绩,你看,这出了事还是那个鸟样。
身为纪委知法犯法仍然执迷不悟,动用不正当关系包庇为自己摆脱惩戒,游离于法律之外。
我希望当地纪委好自为之,不要再充当保护伞。检视自身重新审查该案,涉事纪委干部必须从重处罚!
说实话,我要给当地的硬盘和监控人员记个功~
没什么好解释的,我也做不了什么。
唯一能做的,就是利用我这点声量,让这个题目多在首页待一会,让多一点人看见。
舆论可以凿开一个口,让光明照向黑暗。
但是这个口能开多大,就要看所有人的努力。
至于这个口能不能开,就要看执政人员了。
早些年网民们痛恨公知,因为公知都是和政府唱反调
后来在舆论的引导下,公知渐渐的消失了
这个时候部分人才发现,百姓是需要公知存在的
我们不该偏袒政府或公知的任一方,我们应保持中立
政府做的好,这是本分。政府做的不好,我们需要人为我们发声。
这样对我们这些百姓才是最好的结果
可惜我们没明白这个道理,大部分的人过于偏向政府
渐渐的我们不会发声了,或是没得发声
这个案子,很苦,需要更多细节披露
1. 那个交警,涉嫌徇私枉法,其被判罪名成立,但因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为何轻微?除了认罪悔罪以外,最重要的情节,是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的杨军等人被酌定不起诉。检察院对杨军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意味着交警的徇私枉法行为没有造成恶劣的后果。因此,其被判有罪免罚。但是交警的工作应该是丢定了。
2. 什么是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叫做相对不起诉。依据是刑诉法 173 条第 2 款。从性质上讲,是指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因此不构成犯罪。实务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确较轻微,危害不大,获得了被害家属谅解或者有自首情节,就有可能得到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3.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针对杨军的不起诉决定,是否合理合法?
其涉嫌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其造成的行为是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所谓交通肇事罪,简而言之,有两个重要构成,第一个是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比如酒驾、超速、超载、无证驾驶等,第二是造成了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本案中,杨军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且根据《法制晚报》的报道,杨军负全部责任,所以问题的关键又缩小了,即:
4. 杨军是否违反了交规?
关于杨军是否违反了交规的问题,《法制晚报》的表述是:“司机因观察不周,车直接碾压过去,之后没有停顿直接离去。” 所谓观察不周,一般是指违反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是比较典型的违反交规的行为,有大量的司法判例支持。
而根据酌定不起诉的性质来看,检察院应该也是认定杨军违反了交规,构成了犯罪。
但是根据《法制晚报》报道,检察院认定杨军有自首情节,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因而获得了酌定不起诉的结果。
5. 是否构成自首?
根据那位交警的判决书和《法制晚报》的报道,4 月 19 日顶包人田强在问话完毕后,刑警觉得事情可疑,怀疑杨军是真正的肇事嫌疑人,并调取了同车女子张某的微信记录,于两天后确认了真正的肇事人是杨军的事实。4 月 21 日对杨军立案侦查。因此,杨军是否构成自首,需要更多细节披露,在此不作过多分析。
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可能和本案最接近的法条法规是:“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但是,由于没有更多细节披露,无法确定杨军是在什么情况下自动投案并交代罪行的。
6. 什么是逃逸?
所谓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注意,不是为了逃避救助伤员叫逃逸,而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叫逃逸。
谢
,
邀请。
最近知乎气氛有点差,有点意兴阑珊,我尽量长话短说,有的地方比较直白,请不要介意。
丑话先说在前头:
我的工作有一个部分叫 “风险告知”,它和医生的术前告知有点类似,就是把一个案子对方会怎么说,对方的说法多大程度上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咨询者的要求实现的可能性有多少老老实实地告诉他。
一个案子既然有人赢面大,自然就有人输面大,就好比医生总会遇到治愈几率渺茫的病人一样。既然邀请我来答题,作为一个专业人士,就要明明白白地把实话讲给大家听。
有人会听到 “你很有可能要赢”,就会有人听到“你很有可能要输”,说“你很可能要输” 不是诅咒,也不是对咨询者进行什么道德上的批判,一方输面大可能因为这方的确就是个坏人,但是也有可能是因为坏人比你方强,法律有滞后或者别的什么原因。
出了问题最不应该做的就是像没头苍蝇一样抱团自嗨,一些人整天在键盘上叫嚣 “砸烂 xx 的狗头”,像个共鸣箱似的互相打鸡血,实际除了宣泄情绪和淹没真正有价值的信息外毫无意义。既然要讨论问题,就讲点有用的,即使最终不能成功,至少有一个努力的方向和可能,日哭夜哭哭不死董卓,受害人真正需要的是有可操作性的建设性意见。
这是我答这道题的立场。
丑话说完,进入正题,先说结论:
这位纪委干部撞死女童找人顶包却不被起诉,有可能(而且很有可能)是完全合法的。
我知道这个结论从情感上很难接受,但是现实问题本就不能情感用事。撞死女童、找人顶包,检察院却不起诉,检察院的这个做法完全有可能是合法的,而且现在所有的信息都只有公检法一个渠道,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裁量的空间又相当大,可以说不管这个合法的可能性有多大,是不是比骆驼穿过针眼还难,如果检察院的程序上没有瑕疵,这个合法的可能性基本就是一个定论了。
法律上为什么它可能是合法的呢?一步一步来看好了。
首先确定量刑,由于逃逸是指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包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而逃跑的行为,**行为人由于不知事故发生而离开现场的,不构成逃逸。**因此本案的量刑中,无法认定逃逸情节。
(参考案例:无讼案例 | 无讼法规 - 法律人的智能检索工具、无讼案例 | 无讼法规 - 法律人的智能检索工具)
虽然所谓的 “对事故不知情” 只是行为人的自辩,但是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诉讼法》第 49 条 “无罪推定原则”),在只有视频资料,无法证否行为人自辩的情况下,只能采纳这一说法。
针对不存在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量刑规则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按照新闻报道,行为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没有其他加重或者从重的情节,因此更准确地说,应当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交通肇事本质上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因为并非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因此虽然有时会造成严重后果,总体上较故意犯罪处罚为轻。
因此本案的交通肇事如果定罪量刑,应当是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的轻罪。
本案还有一个非常大的量刑情节——当事人家属的谅解。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适用和解程序(《刑事诉讼法》277 条)
本案前面已经讲过了,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确定量刑,因此可以适用和解程序。
而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或者免除处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因为本罪是轻罪,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免除处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73 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在因和解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至少从法律上看是合法的。
小结一下,也就是讲:
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无法认定逃逸 + 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量刑较轻 + 过失犯罪适用和解程序 + 轻罪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免除处罚 + 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陕西一纪委干部撞死女童找人顶包未被起诉
至于找人顶包可能导致的妨害作证罪,一方面为了逃避刑事责任嫌疑人总是花样百出,“坐以待毙” 本身就只有较低的可期待性,另一方面妨害作证罪的定罪量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逃避的罪名和量刑,如果逃避的是一个轻罪甚至本就不会被起诉的行为,一般妨害作证罪也会以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参考案例:蒲某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
所以综上来说,检察院的结论很有可能合法(合理与否我保留意见)。
那有没有哪怕一点点问题呢?
有的,按照新闻报道,“因行为人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自首情节,检察院决定对行为人不起诉。”
但是行为人既没有主动报案(自辩不知道事故发生当然不可能主动报案),也没有在罪行未被发现前主动交代,因此不可能构成自首。
虽然即使没有自首情节,检察院也可以决定不起诉,但是检察院对自首情节的认定是一个错判,因此原本部分依据自首情节不起诉决定的作出也就有了瑕疵。
从程序上来说,一方面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自诉,另一方面上级检察院也可以基于自首认定上的明显错误介入修正。
正是这一个非常微小的点,为后续的 “翻盘” 提供了空间。
如前所述,许多大家看似荒谬的地方,其实反而背后有非常坚实的法律依据;而如果新闻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依据报道准确的话,这(自首认定)是本案目前为止最明显也是最有可能被推翻的点了,希望这一次大家 “无处安放的正义感” 真的能对准一次方向,把握住这个很有可能是唯一一个的突破口。
以上。
说在前面,涉及人命事故的内部串通顶包案没有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恐怕有地方的 ww 政治考量。
案情并不复杂:司机过失碾轧突然蹲在路边的女童未停车即离开,女童抢救无效死亡。这虽然是一起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悲剧,但并非没有发生过。
真正让人觉得匪夷所思的是肇事司机冒天下之大不韪敢利用关系逃脱法律责任,更加难以理解的是身为司法工作人员这种知法犯法胆大妄为在被查出后居然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
仔细想想,真是可笑、可恶又无奈。
第一个,关于事故刑事责任。
刑法第 133 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因而” 很关键,也就是说要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其本身有没有违反交规很重要。酒驾?超速?无照?可惜视频以及周围环境也无法给出其他违反交规的证据。因此,追究事故责任很难到刑事层面。
第二个关于肇事逃逸:
要追究肇事逃逸,一个关键就是肇事者主观意识是明确知道事故发生的。从始至终,包括背锅的串通口供都是 “观察不周”,这个词就暗含了对事故的不知情。难道驾驶员就完全没有察觉车轮下的异常?小姑娘有没有发出声音呢?可惜除了画面外界也无法推测真实情况。
第三个受害者家属谅解
这在上述两点的基础之上,这简直是个大杀器。很明显肇事的纪委干部很了解这一点:
事故第二天下午 2 点左右,杨军、高建华、张某、田强等人商量好顶罪的事情后,高建华安排自己和杨军先去交警队,让其他人到延安给受害者家属送赔偿款。
注意一下:
1、女童此时尚未死亡,文章也没有交代抢救无效后家属的反应。
2、后面审理过程中就直接出现了家属谅解的字眼,其中发生了什么不得而知。
第四个,为什么徇私枉法没有被追诉刑责?
肇事、逃逸上没有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证词、证据,全凭肇事者的说法。同时获取受害者同情后又占了裁量上的优势。按照实际的处理结果,如果没有顶包的这一出戏,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拿钱安抚受害者私了从而逃避法律责任的惯常事件,这是顶包者最初愿意顶包的原因,也是检方不起诉的理由,更是涉案交警以 “没有导致后果” 为自己徇私枉法辩护的底气所在,环环相扣不露破绽。法理上理顺了,最后的处理也就完全在于检察院与主管领导的意愿了。
讽刺的是纪委干部杨军不仅仅满足于不受处罚而是得寸进尺不想以自己公务员的身份承担任何法律或道义上的责任,从而导致舆论哗然,这也可以说是自作孽不可活了。
然而这件事还有更深一层:
通篇新闻读起来是给人的印象是一起顶包案被提前发现及时制止了,但这么一个恶劣丑闻为什么就轻轻打了下手板?以这几年的风向来看实在是不正常。
想一想:
政府工作人员涉入交通事故也不少见,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本无难度。但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最头疼的是内部人员搞串通顶包案。一件体制内的小事引发一连串官场地震的前车之鉴还少吗?何况杨军还是纪委负责人事的干部室主任。
如果事故的刑事责任落到实处(实际上对顶包者已经立案乃至要刑拘了)、顶包者真的走完法律流程以自己掩护后真正的肇事者,然后人命攸关又漏洞百出的顶包丑闻被爆了出来,杨军、高建华进监狱,那纪委公安局领导乃至更高领导有没有责任?!社会舆论怎么办?!在当前政治形势下难保不引起上面的侧目…
总之,低调处理这起顶包案,将大事化小对大家都有好处。
于是现实的情况是:
交通肇事不起诉不追究刑事责任、家属情绪稳定安抚到位、纪委干部内部停职处理、舆论上难看了点但总归没什么硬伤、办案人员提前发现及时制止反而体现了司法系统明察秋毫公正无私、交警虽然徇私枉法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来个 “定罪不追诉” 的“警告”……
最后尽管肇事者杨军的小算盘空打了一场,但从全局来看是一个地方政府的官场与舆论危机在罪责裁量上就一环环化解掉了,而且基本处于法理范围之内对上面也好交待。
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所有人都松了一口气。
高,实在是高~
在古代,那些有钱有势的人犯了罪,东窗事发以后,不愿意承担后果,不愿意受牢狱之苦,所以他们就会花钱找人替自己受刑,这种情况就被称为是宰白鹅。
这种情况是晚清时期的事情,一开始还好点,后来发展的越来越厉害,每年光是因为宰白鹅冤死的人就很多。
在慈禧掌权期间,就发生了一起宰白鹅事件,当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就连慈禧都知道了,而且还非常的生气。
在河南有个人叫做胡体安,表面上他是个捕快,可是实际上竟做一些偷鸡摸狗的事情,正所谓兔子不吃窝边草,胡体安不在自己的地盘作案,都是去附近的地方作乱,有一次胡体安踢到了一块铁板,他抢了一家人,结果这家人有背景,是退休以后的京官,这可了不得了,很快胡体安就被揪出来了,可是胡体安黑白两道混了多年,早就提前得到消息了,于是就找了自己的小弟去代替自己,并且是连哄带骗的,于是假的胡体安被抓了。
本来案子就要了结了,可是到了刑部的时候,却出了差错,原来刑部认为案件情节严重,所以要求从重处罚,还把有期徒刑改成了死刑。这下假的胡体安知道以后吓坏了,于是就开始闹腾,说自己是冒名顶替的,后来这件事还闹到了慈禧太后那里,慈禧太后知道以后非常的生气,在自己的管理下还有这种事情发生,简直是太无法无天了,于是就下令让人彻查此事,最后冒名的假胡体安被放了,涉案的官员被处罚了,然而真正的胡体安却依然没有抓捕归案。
我就问一下
“顶包” 究竟算不算实锤?
如果算,这样都可以 “免于起诉”?
如何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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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一晚多了这么多赞。
和谐之后,冷静一下
,更新一下。
1、。。。。。。。。。。
2、感谢
等等专业人士解读事件
3、我想大家对于此事的愤怒,更多的是来自于,杨某作为国家干部,竟然敢冒天下之大不违,串通顶包,事发暴露后居然还免于起诉!!!!!!!!
借用
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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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顶包、
高建华称:“当时杨军说他是肇事者,但受不住媒体、社会的舆论,又怕影响两个家庭,问我该怎么办。我让他自首,他说能不能找人替他顶罪。”
杨军事后解释了自己当时的心理动机:“当时考虑到媒体、社会舆论、工作性质等方面,心理压力大,就想着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我想车是我亲戚田强的,就给他打了电话,让他来酒店找我。田强来了后,我给他说了肇事的事,田强说我工作性质特殊,他没工作,这个事情他替我承担。” 田强被抓后交代:“杨军问我能不能替他承担一下。我说只要被撞的小孩没事,我就去。高建华说被撞的小孩没事,我也不会有多大的事。我想着交警队的人都说没事,估计我替杨军顶罪也就没事,所以我才决定把这个事情替杨军承担下来。”
看看我们的 同志的逻辑,“考虑到媒体、社会舆论、工作性质等方面,心理压力大”,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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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重点表扬一下,当地这一块 “硬盘”,终于没有出什么故障问题。
民主不是结果,不是口号,民主是行为,是一步步消除特权的过程。
这种问题,你问法律,永无结果。
这种问题,你要问你自己。
面对不公,面对高高在上,你会妥协么?
你想要个说法,他不给你个说法,你也不愿意逼出一个说法。
那又能怎么样呢。
七年前的热门问题,今天又被推了上来,当初一堆热答高赞,一堆法律条文分析,实际上也没有任何作用 —- 因为这就不是个法律问题。
死的死,妥协的妥协,谅解的谅解。
那个被判徇私枉法罪的民警高建华,最终也是免于刑事处罚。
你看,就这样。
就这样吧。
经典的偷懒式回答是: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好吧好吧,我知道这样答一定会被挂起来打…… 赶紧把拳头收起来,有话好好说。
要说明白这个问题,我们得先看看判决书的判决理据部分:
比起相对较虚的悔罪表现,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真正有力的理据其实有两条:一是高建华虽然明知杨军等人顶包并进行了隐瞒,但其在商议过程中的态度是劝阻和回避,并有劝杨军自首的行为;二是未造成严重后果,杨军交通肇事案和田强等人包庇案均以酌定不起诉做结。
第一个理据是不可能否定的,因为本身较为合理,又有多人口供互相应证。所以就不得不谈谈第二个理据中杨军的交通肇事案了。这个案件因为酌定不起诉,网上资料很少,从最终处理结果来看,应当没有认定为逃逸,只认定了普通的交通肇事罪情形,否则不可能依靠积极赔偿和家属原谅就酌定不起诉了。
交通肇事逃逸,要求行为人在离开车祸现场时主观上有 “逃避法律责任” 的意图,存在这个意图的前提,自然是知道车祸的发生。如果对嫌疑人知道车祸发生的证据不足,则无法认定逃逸情节。而在判决书中,杨军的证言是这么写的:
从这个证言可以看出,杨军主张的就是 “车祸发生时其不知情”,如果调取出了相应微信记录,考虑到其主要应对方式是找人顶包,这段微信记录系刻意制造洗清逃逸嫌疑的可能性不大,具备一定的证明力。所以借此否定逃逸情节,理论上并没有什么问题。
杨军的逃逸情节被否定,是第一张多米诺骨牌,也是一系列判决的基础。因为只是普通交通肇事罪,所以可以刑事和解、酌定不起诉;因为杨军酌定不起诉,田强等人的顶包案情节显著轻微,也可以酌定不起诉;因为杨军田强两案的酌定不起诉,可以认定高建华的徇私枉法罪情节轻微,给免予刑事处罚提供理据。
这第一张骨牌是不是有问题?我不知道,这是个具体证据认定的问题。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是好的,但问题是我们能否做到在所有存疑时都坚持有利于被告人,而不是受害人不追究就坚持,受害人没被摆平就不坚持。而这种坚持之下,会不会有保持 “存疑” 状态的努力,我们也同样不得而知。如果这种努力存在,那么这样的不起诉决定,只会让人得出这种结论:
程序正义,说的是用程序去追求正义,而不是说程序本身就是正义、符合程序的标准就追求到了正义。否则,就真的变成谁掌握程序,谁就是正义了。
附上判决书链接,原文太长,就不一一贴出了。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c6da0ca9-1225-4ff9-a540-a7d00115abee&KeyWord=%E5%85%8D%E4%BA%88%E5%88%91%E4%BA%8B%E5%A4%84%E7%BD%9A
估计和邢某某案一样,社会危害性小吧。
你想,纪委不多吧?撞死人的纪委不多吧?撞死人找人顶包的纪委不多吧?既然是个案,那么不起诉也不会引人效仿——他们的快乐你永远体会不到——那么危害性自然就小了。
至于女童一方,既然有人顶包了,那么纵做鬼也幸福了吧,还要啥自行车?
综合来看,社会危害性小不予起诉
有木有道理,有木有
我早就说了
今天不砸烂他们的狗头
明天挥向各位的就是资产阶级法权的屠刀
以前我说这话,有的人不信
现在你乎的键盘好警察们也开始洗地了
昨天的童 X 可以被各位肉出来
明天的你乎好警察来了,是谁肉谁啊?
毕竟恶之花一直都在绽放
=====
没错,日哭夜哭哭不死董卓
这句话曹操可以说,刘备可以说,我可以说,在座很多人都可以说
可轮得到董贼的家奴们来说了?
2
不能理解,出事后找人顶包,这也算自首?
这里的逃逸是怎么回事?
“三、《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务员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不开除公职,被处缓刑以上责任刑罚的(包括缓刑),一定开除公职。”
这两人说不定工作还能保住。一个纪委干部,一个警察,知法犯法,把国法当人情,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的惩罚连 “自罚三杯” 都谈不上,怎么能服众?
第一,反对
的回答。本案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逃逸的核心是逃避法律追究,司法解释中的描述为 “逃离现场”。对于顶包行为,其目的毫无疑问为逃避法律追究,争议点在于 “并未离开现场的顶包行为是否构成逃逸(比如正副驾驶换位)”;对于已经离开现场后实施的顶包行为,已经有广泛的司法实践认定为逃逸,故基本上不存在争议(展开讨论可参考评论区)。
另外,对于不知道自己驾驶家轿等小型 / 轻型车辆发生碾压的辩解,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都是不予采信的。原因就是任何有实际驾驶经验的人都知道,别说碾过一个小孩,就是碾了巴掌大的一块砖都不可能不知道,这种辩解根据生活经验就足以排除。而大型 / 重型车确实存在不知道的可能性,要对碾压的情形进行实际判断,必要时进行侦查实验来对案发时的情况进行复现。
第二,本案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本案的基本量刑幅度。
第三,杨军是否构成自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认定了杨军有自首情节,但根据案情,是公安机关先发现了杨军有作案嫌疑,然后再让刑警队介入调查的。
自首的构成要件是主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必须是在首次以犯罪嫌疑人身份接受刑事讯问中,如果第一次否认自己罪行,就不构成自首。
公安机关对杨军刑事立案后,杨军是如何归案的,以及杨军的供述情况如何,新闻报道均未进行交代。故无法判断杨军是否构成自首。
如果杨军构成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对于本案的自首情节,仅从轻处罚为宜,不适合减轻处罚。**自首可以从宽处理的理由是节省了司法资源,但本案在公安机关锁定了杨军为犯罪嫌疑人之后构成的自首,只是省去了追捕杨军所花费的资源而已,对侦破案件的帮助不大。而且杨军唆使公安人员包庇自身的行为对案件调查造成了较大困扰,已经浪费了一定的司法资源。因此杨军的自首情节可以从宽的幅度不应过大。故本案的最低刑仍应是三年有期徒刑。
第四,相对不起诉原则上只适用于轻微刑事犯罪,一般来说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本案虽然可能有自首情节,但法定量刑幅度在三到七年之间,不宜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五,本案情节较为恶劣。杨军身为公职人员,不仅在犯罪后蓄意逃避法律追究,而且还唆使他人包庇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大。因此,也不宜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六,被害人谅解仅为酌定从轻情节。虽然,在实施相对不起诉、缓刑等处理措施的 “必要条件” 中,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视为一个重要的标准,原则上都应该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才适用这些较轻的处罚。但是,请不要忘记被害人谅解在法律上仅仅是一个酌定的从轻情节,它对量刑幅度的影响比较有限。
结合本案的结果,被害人本人已经死亡,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于社会关系修复的意义并不重大,社会关系的破坏大部分已无法修复,近亲属的谅解很多时候仅仅是对赔偿数额的满意,甚至迫于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方获取赔偿所进行的妥协(不谅解就不赔钱)。将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视为是否可以从轻处理的 “金标准” 本身就是不妥的,而在本案中更加缺乏足够的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杨军身为公职人员,不但不能以身作则,还在犯罪后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并唆使他人包庇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可能)有自首情节,并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但其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仍应依法严惩。故个人认为,相对不起诉作为刑事司法处理结果中第二轻的措施(第一轻是撤销案件 / 绝对或存疑不起诉 / 无罪,第三是免予刑事处罚,第四是缓刑),适用在本案中非常不妥当,**既不与杨军的罪行相适应,也不利于维护公职人员的形象,更有加剧本案恶劣社会影响的可能性。
对这种事大惊小怪,我只能说一句天真咯。
官员撞人致死找人顶包的这种破事儿还能强行上新闻,只怕是一手转移视线未果的臭棋。
多去基层走走,这种事情在路边的看棋大爷口里你能找出一筐。
还有,法下不到基层官员,自己琢磨吧。
感觉世界都不对劲了。
正常情况下,大多数国家里刑事案件不是检察机关和嫌疑人之间的事情吗?什么叫受害人家属谅解?谅解就可以无罪?为什么会有这个环节?
这是执法机构逼家属给家人性命开价,还是给有钱人一个为所欲为的机会?
今天早上关注了这个问题,希望能学习到一些东西的。
但是看到有个法律大 V 的答案,非常让人生气。
纪委干部 撞死女童 找人顶包 肇事逃逸且致人死亡,
这 tm 都可以完全合法…. 还给出了各种法律依据…….
" 司机表叔顶包 交警碍于情面包庇发小 "
“当时考虑到媒体、社会舆论、工作性质等方面,心理压力大,就想着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我想车是我亲戚田强的,就给他打了电话,让他来酒店找我。田强来了后,我给他说了肇事的事,田强说我工作性质特殊,他没工作,这个事情他替我承担。”
反而被大 V 当做自首情节!!!!!!!!!
然而这个自首情节是顶包!!!!!!!
不是嫌疑人去自首,是嫌疑人找到顶包师,顶包师去自首!!!!!!
而且,你看这个视频:
你说你是一辆丰田霸道也就罢了,可能还撵不死。一辆雅阁,底盘那么低,瞧瞧小孩那体积!!!怎么可能当时不知道!!!!
什么叫行为人不知道事故发生?你这前轮都要离地了!
叫上发小交警去酒店吃饭,交警也知情,交警也让顶包。就这,有悔过表现???完全合法?!!!!!
本案的槽点实在是太多:妨碍作证 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伪证罪 顶包 串通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伪证罪 徇私枉法罪。
唯一一个所谓的 “减轻处罚” 的点就是取得受害人家属原谅。(顶包不属于自首情节!长点脑子吧!)于是法官把上面所有的加重情形都无视了。单单考虑这个取得被害人家属原谅。并且以此倒推,得出其伪证轻罪亦属无罪。实在是颠倒乾坤!
法律真 tm 有意思。
我今天收到了一份 “搞笑” 的判决。但发现了我国法制中一个更加恐怖的逻辑。
如果一份判决书完全脱离事实,对庭审事实完全视而不见,完全脱离答辩状和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如何有效反制?
投诉举报: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某法官严重脱离案件具体事实的渎职行为
政治课一早就教育过你们,法律是 XX 阶级的意志体现。
搞清楚,这事件中有三方人士。
法律人士,官僚人士,普通大众。
口口声声法律至上的普通大众,脑袋是被知乎普法派洗坏了吧?
这事件中,法律人士在为法律洗地,官僚人士在为官僚行便利。
身为普通大众,不站大众的立场,不用劳苦大众的舆论和道德审判,怼死玩弄法律的法制派,开权力后门的权力派。
你们在为哪边站台?
高呼法律至上,是吃法律饭,用法律捞钱的人的工作。他们喊法制,是有钱拿的。
当官的在蠢,也知道问,你是为谁说话?
当官的知道法律什么时候不起作用,他们为权力开后门,也是有钱拿的。
怎么一些知乎大众,竟然蠢到不是站官僚立场,就是站法律人立场?
身为大众,屁股不要歪。
老百姓就该用舆论暴力,对抗法律暴力,对抗权力暴力。
老百姓玩弄不了法律,玩弄不了权力,只能依靠大众良知,玩道德审判。
懂吗?
公众事件中,道德审判才是老百姓的武器。
合法钻法律空子,玩弄程序正义的法律人,老百姓就要用道德审判,把他们搞下来的。
合法用权力开后门,玩弄权力和法律的官僚,老百姓就要用道德审判,把他们搞下来的。
搞清楚,法律是法律人的武器,权力是权力人的武器,社会良知,舆论暴力,道德审判,才是劳苦大众的自卫武器。
………
再次强调一下,大部分法律食利者,天然就是侵害者的亲密盟友。
罪犯为了脱罪,加害者为了保住侵害利益,可以不惜血本的。
就拿这次某颜色幼儿园举例,假如他们要找律师,是可以给出几百万,上千万诉讼费的。
而受害者,是没能力拿出大额诉讼费的。
希拉里的成名案,就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帮强奸幼女的强奸犯脱罪。
真正的大律师,必须是能歪曲法律,颠倒黑白,才能成为大律师。
不然他们怎么配获得高额的诉讼费?
就像这个问题下的例子,逃逸,顶包是毫无争议的事实。
这种明确的证据下,如果法律不是基于公序良俗,基于社会正义的判断。而是追求法律人指鹿为马,玩弄法律名词的程序正义。
那就真的是以合法之名,行乱法之实。
符合大众利益的法制,才叫法制,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才有依法治国。
属于法律食利者们的法制,钻法律空子,用一张嘴,一套关系网,借程序正义之名操控法律,叫依法乱邦,祸国殃民。
1、严惩造谣传谣者
2、这是境外反动势力企图颠覆社会主义,和平演变
3、西方法制健全的发达国家也会有这样的情况
再说一遍,在一个法治社会,“杀人” 不一定偿命,“欠债” 也不一定还钱。
所以这起事件的处理方式并不是不法治,恰恰相反,这很法治(滑稽)。
总的来说交通肇事罪本身作为一个过失犯罪,司法政策上还是鼓励被告人去取得被害人原谅的…
然后,“突然,其中一名女童停止奔跑蹲了下来。司机因观察不周,车直接碾压过去,之后没有停顿直接离去。”
说难听点… 你没有办法判断被告主观上过错有多大…
所以免于对纪委干部交通肇事罪处罚没什么问题
包庇罪就不评价了…
在(地球上)某些地方,没有钱、权,办不到、搞不定的事,如果没搞定,那就再加点。
大家可以参考一个新闻。
放在中国也一样合适,以前我们担心某些人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但是,如果法制社会底下依然会有空子可以利用,甚至用法律的名义名正言顺逃脱处罚。
参考一下这个问题另一个人的回答
(截屏了你的话,用一下)
我们考虑的不应该简单是中国是不是法制社会,是不是像美国一样法制(即使一样,也是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中国的公知恐怕是看不见这个的),考虑的事是法制社会不是结果,而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才是我们的目的。
我想这才是我们值得思考的东西,而不是一味的批判中国的某些东西,荒谬的东西哪都有,一味的推崇法制,觉得这就是救世良药,这也是迷信了。
中国社会想要更加公平,正义,我们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怎么走,走什么路,都是值得思考的,是随便把西方的东西不加思索的拿来用,还是把过去的糟粕请出来维护秩序?我想都不是!一方面法制社会需要深入社会方方面面,尤其是要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探索也将永不停歇,一直在路上。
@知乎上的警察叔叔
谁能解释一下如何认定有自首情节的呢?
法律是一种,很玄的东西!
它类似于处于一种薜定锷的猫的状态,
在你打开盒子的时候,它的状态取决于它所适用的人是谁。
但你也不能说它有错,因为这一现象完全符合客观规律。
如果你提出异议进行干涉,你就是在用外力破坏实验,是一种很无知很 LOW 的行为。
当然,人家会用专业术语教训你:“请不要用舆论干涉司法!”。
别看待。都闭嘴。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
乱说话要坐牢+被打成反华势力的~
一句话概况法治社会:
这样的社会只看是什么事,而不看是什么人的事。
不管什么年龄、种族、阶级……
不管它是什么幼儿园
以此标准来看陕西离地有点远
我先说,我是交警,我一开始关注这个问题是因为这个是交通的问题。为了了解案情我把审判书全看了一遍。先说题外话:我感觉你们都没仔细看审判书,不然你们会注意到张乐乐是杨军的情妇,杨军有家庭,张乐乐有丈夫还有孩子,而且事情发生前张乐乐丈夫不知情。张乐乐谈话里面讲自己和杨军还有高建华商量好事情后,是她丈夫送她去的交警队,然后去接的孩子。高建华第二次和第三次的谈话里面写着杨军说考虑到他及杨乐乐的关系,怕影响双方的家庭,怕影响形象和事业希望找人顶替。
好了说正题吧,视频我也看了,当事人肇事时可能在看自己的情妇,所以没看到前面的小孩,压过去的瞬间车子起伏很明显,我看的视频就到他压倒人,考虑到其他答案中有车子未停直接开走,再考虑到刑警中队检查过他们的微信记录(审判书中内容),可能当时确实没发现,是杨乐乐事后发现发给杨军的,那么当事人可能确实不知道,那么交通肇事罪成立,赔偿到位,取得谅解书。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好了,其实到了最关键的一点,是不是存在顶包的情况,这不是废话嘛,他是纪委,还是办公室主任(事后被停职),肯定也动用了很多关系,而且领导也不想闹大(除顶包以为都是推测)。有顶包的情况基本不可能免于刑事处罚,老实说我觉得是判的不客观。
从这个角度讲高建华的刑事处罚也是成立的,随便推测下,从派出所调到非本县交警队(审判书中内容),那家里关系也是有的。
但法院一开始就杨军的案子免于刑事处罚,高建华免于刑事处罚基本也就定性了。
打字太累,有些事情就长话短说,你们能看懂就行,还有我觉得大部分人都不去看审判书,也不去看肇事视频就发言,一点也不是我心目中的知乎,了解事实再说话,谢谢。
还有我标注了推测的地方,你们看看就好了,推测就是推测。
不请自来。现在谈谈我的看法: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对杨军不起诉的理由:首先杨军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因此对杨军不起诉。
检察院的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_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_
初看下来,貌似杨军构成的交通肇事罪属于 277 条项下第二款的规定的过失犯罪情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用,与被害人和解。但请注意,根据 279 条的规定,具备和解协议的案件,并非一定就可以以不起诉处理,还需要具有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的前提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在本案中,杨军的犯罪情节轻微么,他的行为真的不需要判处刑罚么?在这,我们先不谈杨军离开事故现场时是故意逃逸还是因为不知情才离开,我们就只谈他在知道自己是肇事司机后的表现。
杨军证词:
**1、“到了第二天早上,我才确定肇事者是我。当天 7 点多我给高建华打了电话,让他在环保局附近接上我,然后我给高建华说有事想找个地方和他说说”,**他在得知自己是肇事司机后的第一反应是打电话给他在交警队的朋友高建华,但是不是自首呢,我们接着看。
2、“他就劝我自首,但是,我当时考虑到媒体、社会舆论、工作性质等方面,心理压力大,就想着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我想起车是我两姨叔叔田强的,就给他打了电话,让他来酒店找我。田强来了后,我给他说了肇事的事,田强说我工作性质特殊,他没工作,这个事情他替我承担。之后我就和田强对接肇事相关的情节去了”,杨军在高建华劝其自首后并没有自首,而是想着有没有其他办法可以 “解决”,然后他打电话给了自己的叔叔田强,并说田强主动提出愿意帮他顶罪。
3、“我首先和田强坐着送田强到酒店的那辆车(司机不知道是谁),沿着我发生肇事时所走的路线走了一趟,高建华和张乐乐在宾馆等我们”,于是接下来,杨军带着田强去事故现场熟悉情况。
4、“顶替我是田强提出来的,具体如何安排顶替的详细细节是我、田强、张乐乐一起商量的,高建华只是知道田强顶替我这件事了”,在这杨军还是一再强调,顶罪不是由他提出而是田强主动提出的,他只是参与了如何安排顶罪的细节讨论。
由于被告人有为自己脱罪的强烈主观意愿与利益驱动,所以其在证词中往往会尽量多的提到对自己有利或隐瞒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因此从杨军的证词中我们可以得知,首先,他并未自首,他打电话给高是为了想让高帮他想想有没有其他办法解决而非自首,这点可以明确;其次,他不断的在证词中强调,顶替的事情是由田强主动提出的,他只是被动的接受。但他同时又承认是其主动打电话给田强让他来的,既然他没有想要田强帮其顶罪的想法,那为何又要主动打电话给没有工作的田强让他参与进来呢?在这我们不多做讨论,我们继续看其他人的证词。
田强证词:
1、“2016 年 4 月 19 日中午 l 点多,杨军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春夏秋冬酒店 510 房间,我就直接去了。到了房间后杨军告诉我他交通肇事了”,可以印证杨军主动打电话给田强的事实。
2、“我问被碰小孩现在的情况,杨军说小孩没事在延安住院治疗。然后杨军就问我能不能替他承担一下”,注意,田强的证词中明确说是杨军主动提出要求田强为其顶罪的。
3、“这个时候高建华说被撞的小孩没事,我也不会有多大的事。我想着交警队的人都说没事,估计我替杨军顶罪也就没事,所以我才决定把这个事情替杨军承担下来”,同时,田强还提到高建华对他说顶罪没什么事,基于对高交警身份的信任,所以他才愿意主动替杨军承担罪责。
4、“杨军最先提出让我替他顶罪。其实我去见杨军时高建华和杨军已经商量好了,我也没想到我去了后杨军是让我替他顶罪,我当时想杨军有工作,我们从小一起长大的,肇事也不是大事,就答应了杨军的请求”,田强一再强调是杨军要他帮其顶罪的。
根据田强的证词,田强并不承认顶罪是由其主动提出的,所以我们接着看其他案件参与人的证词。
刘培峰(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证词:
1、“我就叫上陈锦荣过去,看见杨军也在了,杨军说昨晚肇事的是他二叔田强。我说让肇事者来交警队,杨军说人一会过来”,“最终在调查张乐乐的过程中,我们和刑警队民警发现杨军可能才是真正的肇事嫌疑人,而不是田强”,再次印证杨军不仅没有自首行为,反而积极的误导交警部门的调查工作以期逃避法律责任。
张乐乐证词:
1、“之后杨军打了一个电话,过了一会田强来了,杨军给田强说自己是肇事者。因为我和田强不认识,杨军让我和田强对接一下细节,否则田强什么也不知道”,张乐乐说她不记得谁提出让田强帮杨军顶罪的主意了,但从她的证词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出,主动打电话让田强到酒店来的是杨军,要求张乐乐与田强对接细节的还是杨军。
高建华证词:
1、“当时杨军说他是肇事者,但受不住媒体、社会的舆论,又怕影响两个家庭,问我该怎么办。我让他自首,他说能不能找人替他顶罪,我说这不可能。但最后找来了田强,也不知道杨军给田强怎么说的,反正田强答应了顶罪”,高建华的证词修改过三次,这是最后一次他确认的证词,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杨军明知自己是肇事者,但是因为担心自己工作及与家庭的关系,想找人帮其顶罪,最后找到了田强。
从上述证词中我们可以看出,杨军说是田强主动提出帮其顶罪的,但在其他人的证词中并未得到印证;而田强说是杨军要求他帮其顶罪的,则得到了高建华证词的印证,可信度高于杨军的证词。同时,根据其他相关证词我们也可以看出,杨军并未自首(刘培峰证词),杨军有积极参与妨碍作证的,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存在,指示田强顶罪,与张乐乐、田强两人讨论顶罪细节,带着田强熟悉肇事当晚的行车路线等。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年 11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36 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 号)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 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杨军的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且根据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杨军应负权责,因此杨军的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应无争议,吴堡县检察院也同时认定杨军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这点已无疑议。但吴堡县检察院对于杨军不予起诉的决定则让人疑惑不已,首先,从各方证词中我们可以看出,杨军并未具有自首情节,这点我们已通过详细对比各方证词得出了结论,但检察院的不予起诉决定中却赫然放着具有自首情节几个大字。
其次,杨军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非是刑事不起诉的决定性条件,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对于达成和解的协议,公安机关只能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或是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从宽处罚并不等同于不予起诉,不予起诉必须要求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可罚性为前提。杨军在肇事之后,积极寻求第三人为其顶罪,妄图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已经符合 “交通肇事后逃逸” 的规定,属于法定加重情节。那么检察院对杨军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可罚性的依据又何在呢?
当然有一些法律界同仁提出,杨军离开现场时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肇事,属于认知不能,没有主观逃逸的认识,不应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那么即使杨军在肇事当时确实并不明知的情况下离开了肇事现场,那在第二天他已经知道自己就是肇事司机的情况下,通过找人帮其顶罪的行为就不能以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来予以评价了么?我并不同意这种观点,法律的解释应首先以其字面意思的解释为主,既然杨军的肇事行为已满足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 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杨军积极找人顶罪的行为也确实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并希望以此来逃脱法律制裁,那么我认为此条适用于本案就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此,我认为杨军在第二天的找人顶罪行为就是交通肇事逃逸的一种特殊情形,属于法定加重情节,不具有轻微性,吴堡县检察院对其犯罪行为定性轻微的判断是明显有问题的。
如果不按照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杨军肇事后的行为进行评价,那杨军在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也应以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碍作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妨碍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法律界同仁以(2012)杭西刑初字第 406 号案件为例,认为本案与杭州的案件有共通之处,因此检察院可以对杨军的案件不予起诉。对此,我认为该同仁可能没有认真比对这两个案件的不同之处。首先,吴堡县检察院根本就没有对杨军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进行评价就直接认定杨军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了,而杭州的案件中,法院却对犯罪人浦某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细致的评价,最后认定犯罪人犯妨碍作证罪,只不过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罢了。
不起诉与免于刑事处罚的区别在哪?不起诉意味着犯罪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而免于刑事处罚则意味着犯罪人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只不过由于客观情节与其他原因,可以不处罚犯罪人罢了。
最后总结:杨军案件最大的问题不是其交通肇事应该处罚与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如果能够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确实可以刑事和解。但本案最大的问题在于,杨军作为公务人员,在明知触犯法律的情况下,通过找人顶罪的方式妄图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使得一件本来不甚严重(照我看来,造成一人死亡的情形已属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演变成一件牵涉数人的妨碍司法案件,而在杨军的逃罪行为还未得到合理评价的情况下,就被当地检察院以自首(其实没有),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并不轻微)等理由处理,这不得不让人产生联想,也使得本案的最终结论难以服众,损害了本来就不高的司法公信力。
一般是这个逻辑,找一群人去劝说受害者家属。你家娃都死了不是,人家有权有势你能整的过?现在这年头有权有势的都是互相帮助的,到时候你还想混么,再说人家既然敢招人冒充必然是有关系的。与其到时候什么都么有,还不如拿点钱。他既然给你钱就认了这个事,有钱总比什么都么有好吧,就算把他关进去孩子也回不来了。
类似的还有被强奸的,你就算打赢官司也丢尽脸面,大家都知道笑话你,还不如拿点钱。
于是很多让人气愤的案件,总是出现,被告已经忏悔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原谅。
究竟哪些人在劝说,谁知道呢,或许就是就是写判决书的人,或是某某律师,等等吧。
在钱财面前,公正算什么,正义算什么,都不如得失。
有多少人在践踏法律践踏自己。
官与民已经完全分割,就是两个不同的阶级
有句讲句。
一个真实的不能再真实的案例。(PS 你们争论之前,想一想自己是不是上路巡逻、开过 N 张罚单的交警先,EXO ME?
对了,这事我朋友已经向纪委举报了谢谢。)
我湖南邵阳一个交警朋友,开车在郴州自驾游的时候,被一个 50 来岁的【无证驾驶】的郴州当地人给撞了。(路口没有红绿灯,朋友的车左转弯已经驶过中心线,然后直行的车有两辆,一辆刹住了,另一辆即这个无证驾驶的车没刹住,把他的车撞了)。
这个肇事司机第一件事就是打电话找人顶包。
我交警朋友当然知道怎么处理这种事情——马上留证据。
更加魔幻的事情来了,前来处理事故的郴州某交警,据称之前因为一些与郴州高速交警的摩擦(我朋友也是高速交警,不是普通交警),很不爽,现在找到机会打击报复了。
然后判了被无证驾驶的人撞了的我朋友,主要责任(咋不直接判全责呢???)
然后判了被无证驾驶的人撞了的我朋友,主要责任(咋不直接判全责呢???)
然后判了被无证驾驶的人撞了的我朋友,主要责任(咋不直接判全责呢???)
最关键是我这个高速交警朋友因为要回邵阳办事,不得不接受了这个处理。
肥肠魔幻了吧。
以前郎咸平玩官司白睡空姐你们当笑话,前段时间村霸请律师团的事没什么反应,现在一个公务员犯事找茬脱罪大家群情激奋节奏带的飞起。
不过也好,当个法律科普吧。现在你们懂诉讼怎么作业了吧?
不跑不算逃逸。
装没发现,没证据证明人家故意(没预见会死人,拆掉过失致人死亡罪),检方没证据 “主观故意”(例如酒驾,拆掉交通肇事罪)。
家属搞定了,谅解。
整套下来,天衣无缝。怎么起诉?“意外事件” 就是没刑事责任。怎么办?只能是纪委内部停职,顶包的人被处理了。
这种事,往往倒霉的就是撞了人,慌了神跑了(肇事逃逸),口供全是 FLAG(我发现前面有人但是我没想到会撞,妥妥主观过失),跟家属掰扯不清的,而往往这种人既不是当官的也不是做生意的更不是法律从业者。
你说这是恶法?按照键盘立法原则,分分钟没几天一堆无意撞人出冤案的。哪天你开车的时候,因为没发现,擦到一行人,然后人家要你养一辈子,你也得喊恶法。
当然,我知道某些人的意思是什么。按照军事法庭那种模式,搞一个官员法庭,只对官员有效,根据网友评价进行最终裁定。
喊我吃人血馒头容易,但是立法可不容易。
搞出一套陪审团的都照样被荒唐的喊几滴眼泪影响判决。
在香港,谁都知道张子强就是个强盗,就是司法系统装不知道,买买媒体买买律师分分钟倒抠出钱来,这才是玩法律的水平。
用律师杀人就是比用刀杀人更让人绝望,问我怎么办?我不知道怎么办。
骂政府的,骂我的,希望你们能提出点好办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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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我是陕西榆林人,这个绥德是榆林一个县,对于这种事情我并不觉得司空见惯,榆林整个市都是掌权的人一手遮天!这个事情背后,肯定是更大的利益交,所以这个人都可以逃过刑法。 举几个权利是一切的例子,刚好我家人大部分是公务员,所以每次家庭聚会很多这样的话题,比如,1 教育局某下属单位一个女孩子,明显的能看出是唐氏综合症患儿,我见过很明显,只是她不会攻击别人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但是她就进了教育局了!别说你大学生多有才多有能力,人家家里就有钱,傻都没关系,就是事业单位公务员。2 那几年的政府安置房,条件之一是名下没有房产且经济能力差,有钱有权的人只要是哪个亲戚名字下没房产,根本不需要居民委员会上报,直接从中间的流程插进去,最后都有房子!3. 大概 20 到 30 年前,计划生育管的严,人士档案全靠手写,可是有钱有权的人要生儿子,老公就说自己老婆工作调动,从原单位档案调出,计划生育没人管赶快生孩子,1 年后新单位报到,人家有权啊就新建立个档案到新单位上班,把旧档案又返回原单位说不调工作了,还是利益链问题人不上班,工资照常领。这样运作一次,得个儿子,领双倍工资…… 这样的情况太多了,大家感兴趣哟再更新
牛逼,厉害,局气!
曾为党洗了很多地,但这地不知道能不能洗了。
交警对张某和田强的问话完毕后,领导觉得事情可疑,让刑警队介入。
在调查张某的过程中,交警队和刑警队民警发现,杨军可能才是真正的肇事嫌疑人。
这段表明了警方是尽职责了的
本案中张某和田强的情节在既往实际司法操作中确实有很多不诉的或者诉而不罚的例子。虽然我个人觉得这样不好但确实有太多先例。
积极赔偿取得家属谅解也是不诉的重要因素,为了鼓励肇事司机赔偿,在一个伤亡界限下肇事司机都可以积极赔偿换取不诉的。
肇事司机也有一个不诉的理由就是不知道自己碾压到人(但这个理由很难成立),不知就不够成逃逸,但后面既然找人顶罪就怎么也不可能构成自首。
交通肇事致死逃逸的貌似没有不诉的理由!(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肇事者当时不知道压到孩子)
既然有找人顶罪就怎么也不可能算是自首。
这个不诉是怎么弄出来的?
徇私枉法罪,情节轻微,这个定了罪免以刑事处罚没有大毛病,(法院判决有罪了,应该是要开除公职的吧?)毕竟他没有影响到对家属的赔偿。
这个对肇事司机的不诉很令人费解!!!感觉有黑幕!
你们有心的,搜一下网上判决书,枉法裁判罪,很多都是免予刑事处罚。。除非这个法官同时受贿比较严重,依据受贿罪就可以判刑了。
纪大于法。
检察院和监委啥关系?
再说一遍,遇到这种新闻,先让它飞一会,我已经对知乎 er 吸取教训的能力表示悲观了……
说实话,这种找人顶包的事,真的不能算做新闻。
扪心自问,谁没听过顶包这样的事。
这个新闻的爆点在哪里。
官员: 这个不用说
纪委: 从反腐以来纪委的形象在群众的眼中可以说是正面的。
顶包: 只能算半个
这个事分开看: 顶包是一件事
撞死女童算一个
顶包一个违规违法,我看了处理了,基本没问题。
撞死女童获得家属谅解免于追责也没问题。
但是,这个事让的问题就在于这不是两个事情,而是一个事情。
撞死女童找人顶包,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是否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就能免于刑责。
这两个问题我不是法律人士,不懂,但是希望了解的人能够解答一下。
谢邀吧,现职检察人员。整个问题分为两部分,第一,关于交肇逃逸的处理,首先明确一个问题,什么是逃逸,是你知道自己肇事后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驶离现场,两个关键点,是否知道肇事(的确有无法排除当事人不知情的辩解而不认定逃逸的),是否为了逃避责任(办案中碰到过害怕被害人家属殴打而离开现场但是到交警投案的);二,关于包庇罪的认定,综合其犯罪动机和造成的后果,造成对错误人员刑拘(未执行)、两天后发现事实有误,对案件造成影响较小,在嫌疑人找人顶罪时曾有劝阻,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从轻或减轻,但具体量刑还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
另外,关于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确实是明文规定的从轻情节。因为严格意义上,犯罪是破坏了原有的社会秩序(如人的自由财产不被侵害等),追究其刑事责任除了惩戒教育震慑外,一大追求就是补救恢复原有的社会秩序,特别是交肇这种过失性犯罪,通常来说嫌疑人主观恶性小,那么对被害人侵害的补救即是考量其刑事责任的重要要件,其存在是有合理性的。
再另外,我对大部分言辞激烈的回答持敬而远之的态度,我没见到案卷材料,大家也不大可能见到,监督有助于社会进步,一味地抨击却没有任何好处。愿大家都能理性平和的分析、看待问题。
以上。
开始洗地,匿了匿了。
文中司机的主要过错是属于观察周围。视频没看到,从配图来看事发地并非并非公路;女童有 “突然窜出”、“在行驶中的车辆前蹲下” 的情节;且司机本人在事发时有可能根本没意识到车辆碾压了他人,没有逃逸的故意故而不够成肇事逃逸(我没看到视频,这点是结合文中司机被同车人张某告知后才意识到自己肇事了推测的),法院的判决个人认为没什么问题,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
至于找人顶包和交警包庇,呵呵,这种观念的人滚粗公务员队伍最好。
早已经公开化了:
撞死人不算杀人。
撞死人多赔钱就没事。
刑事案 “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就没事,至少轻判。
没钱赔又如何?没有人给出头、运作又如何?当然是活该了,谁让你犯事了。
至于那死者… 人都死了,貌似就可以忽略了哈。也不说完全忽略,给家属钱了嘛。
这样看,好像法律成了大泥巴,随便搓。乱世之乱…
十分赞同
的答案。
但是,也深深的知道,这种答案是火不起来的,毕竟,如果人人都像你这么想的明白的话,这就不是中国了
已经逝去的 2017 年突然对我发起攻击。
没有罚酒三杯吗?
刚开始看新闻的时候我甚至都不觉得他这能入罪,更毋谈逃逸(我是倾向于刑法上逃逸的认定应严于行政法的)。后来去看了判决书,都不知道该怎么评价了,只能说有意思的地方还挺多…
这只是报出来的,没报出来的多呢。。。
关于老家的事,不敢多言。。。
活生生把我一个小粉红,快逼成了你国党。
谢邀!这不是法律的问题,是当地执法者的问题。
中国所有法律对待官员来说就如同大陆对于台湾一样充满弹性!
如果对待普通人民呢?那就是一块坚硬的钢板!
刑事变民事,查哈
挺好的 这样的事越多 速度越快。
海燕啊,让暴风雨来的更猛烈一些吧。
苏联亡了,除了它的孝子贤孙,绝无任何一人会怀念它,尽管曾经如何光辉,甚至提起来的时候还要再吐两口痰
就算不犯法,官总不能再当了吧。撞死人都发现不了的人怎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怎么让人民放心?
很多人没意识到,这件事情从法律上讲最说不通的地方还不在撞死了人,撞死人,这个还属于交通肇事范畴,交通肇事的责任划分比较复杂,有没有刑责要看具体情况,受害人家属谅解与否有一定的影响,我不清楚详细情况,在此亦不做讨论。
然而试图找人顶包这是妥妥的涉嫌犯罪了,找人顶包本身就是一种主观的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可能直接构成肇事逃逸罪。给他顶包的人涉嫌窝藏罪,包庇罪,而事前共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肇事者出于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找人顶包,积极实施妨害作证行为,更有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
你看看,且先不提撞死人,这个肇事者只是找人顶包这个行为就至少涉嫌肇事逃逸,窝藏包庇的共犯,妨害作证三项刑事罪责,而顶包者至少一个窝藏包庇是跑不了的,而且这件事要和撞死人的交通事故剥离开来看,这完全是另一项涉嫌犯罪的行为,既与受害者家属无关,也不受受害者家属谅解与否的影响,检方竟然能因为家属的所谓 “谅解” 对一桩与此毫不相干的刑事案件做出 “不起诉” 的决定,这个脑洞我也是看不懂了,盛世难道是这么个盛法?
好! 支持! 严惩! 就是要这样! 有希望了!
纪委纪委,首先应当做到自身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这位纪委官员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并因其有逃逸行为,应当以第二档量刑。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 15 年的占少数)。
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这件事一定要严查,市检察院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这位同志满足交通肇事逃逸的所有要素,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县检察院压力过大,建议其提请市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宣传口的都是些猪么……
把标题改成 “交通事故后,纪委干部欲找人顶包——未违法,但违纪!”,然后普法一通为什么不违法,然后再挑出纪委干部作为党员的特殊性,要按照党的纪律规则严肃处理,体现从严治党的决心。
原来自己的女儿这样死于非命也是可以谅解的
到底是龙帝传人深明大义胸怀天下,还是……………
所以说,司法存在的唯一意义是管治普通百姓,这是不骗人的
其实法律上的事我认为大体没问题,关键是还有党纪政纪处分呢?
交通事故一般不处分,但找人顶包那必须处分啊。停职不属于处分中的任何一种,也就是说根本没有任何党纪政纪处分。
去下载裁判文书,直接去中纪委的网站举报!
律师和当地知情人出来说说吧
符合自己心理预期的判罚是依法处理,不符合心理预期的叫黑幕。
俺上网少,想问问纪委难道不应该是国家里最不能容忍违法乱纪滴额仁吗?
怎样看待「陕西一农民工撞死女童找人顶包未被起诉」免于刑事处罚?
怎样看待「陕西一群众撞死女童找人顶包未被起诉」免于刑事处罚?
如果抛开所谓的纪委干部…… 是否会得到一样判决……
事实证明 为中国人伸张正义 倒一辈子霉 民族传统
你们要还以为这有法制和公平 那一定是脱产的学生 无知可笑
我发句话被删了 7 次 改了 6 遍才过审 中国人的出厂设置就是自我审查 这比 kmt 大清洗时期还荒诞
一个具体的案子,免予起诉就免于起诉了,没啥,习惯就好。问题是免予起诉的理由。“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这个理由太危险了。“受害人家属”不是公权力机关,穷人可以因为经济原因谅解;弱者可以因为压力原因谅解;下属可以由于工作原因谅解;由于怕报复,即使黑社会杀了我的家人我都有可能 “谅解”。比如现在广受关注的“江歌” 案,如果 “江家” 谅解可以免于起诉,那凶手是不是可以想尽办法获得“谅解”?
中国太大了,以至于各地的生态大不一样,越是小而穷的地方,就越容易出现奇葩的事情。
贫困地区的县委书记真的可以一手遮天,他要是想保护谁,当地公检法都要根据他的思路去做事。
但是,暗箱操作怕媒体,既然这件事被公众关注,肇事者的党内处罚肯定是逃不掉了。
隔壁那个 “说是打狗” 结果打死自己两岁女儿的,两年。
他是受害人家属,谅解自己行不行?
那个杀害儿媳一家的公公,剩下的家属谅解,遗产照拿,不坐牢,行不行?
光看问题描述,我也有点搞不懂了
有很多的人回答充满了戾气,其实当我看到这个新闻时,内心何尝不是这样的,但是我还是努力的按照专业(当然,本人水平很 low)的角度去分析一下。
@mictime 的回答其实已经比较专业了,基本上也是认同其观点。但是还是有一点点不同的见解,总结一句对本案的看法就是: 可能合法,但是绝不合理
1、是否认定为肇事逃逸。
其实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认定为肇事逃逸,这个是核心。假如认定为肇事逃逸,根据《刑法》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假如认定了肇事逃逸,起码 7 年以上(最少 3 年以上,由于刑事案件接触的少,还请更专业人士指教)。但对于这个核心问题,检察院选择了相信了肇事者的辩解,“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明眼人都会知道 90% 的肇事逃逸司机都是这个借口,我国也的确是 “无罪推定”,无法证明行为人自辩的情况下,只能推定为无罪。
但是我想问的是,你们(包括检察院和公安)再处理其它类似案件的时候是采用的什么方法或者什么技术手段,在本案中有没有使用。或者在本案中为了证明 “肇事者” 说的是真话而采取了哪些手段?假如你们穷尽了一切方法,仍不能证明。那无罪推定,我无话可说。
2、一般这类案件,肇事者是过失行为,又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家属原谅的都是判处缓刑,为什么你这儿就是不予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你能告诉我,就他这个已经致人死亡的案件是 “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且自己发现后不是去自首还让人顶包的行为能认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关于此类案件大部分是按照判处缓刑的案例,我就不列举了。
3、竟然被认定了自首??
《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来来,你告诉我,那个肇事司机发现视频以后,痛哭流涕的跑到了公安机关,表示自己就是肇事者,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当天的所有事情经过……………… 然而打脸的却是顶包,哪来的自首?哪来的自动投案?哪来的如实供述罪行?
当了,案件里所有的关键点你们认定了不是肇事逃逸,认定该案情节轻微,危害又不大,而且还有自首,这些核心的问题都被你们这么来认定了,然后套用法律了,肯定是没问题了,对吧?
最后,为了逝去的小女孩祈福,愿天堂充满爱,没有人家险恶。
��S�
别骂了别骂了别骂了
撞死人,不是有意,不是酒驾,视觉盲区,有心赔偿,家人谅解,没什么。
不管你是普通人,还是 d 的干部,在这一条上都可以宽容。
但是,弄虚作假,欺骗司法,找人顶缸,这既违法,也违背党纪。
虽然这件事就这么了了,但这个人这辈子从政的前途也就到这里了。遇上穿小鞋的领导,就凭这个就能搞得你生不如死。
斗争无处不在,人民处理不了的,关聊斗争会帮你处理了。
见怪不怪,其怪自败。
This is China ~ yo!
原来,我觉得他们怎么可能这么无脑,傻逼?我不理解。
后来,我把自己代入那个阶层,发现真的就可以这么无脑傻逼;我大受震撼。
再回味一下,我还只是代入一下,真的身处那个阶级的时候,肯定可以更无脑傻逼,因为 “正义” 真的总是迟到,甚至缺席。
碾压加顶包而已,又不是针扎加猥亵这种严重事件,当然是选择原谅他啦~
一、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可能是合法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①犯交通肇事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③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如果杨某确实是由于不知事故发生而离开现场的,则不构成逃逸。针对不存在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量刑规则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本案还有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杨军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在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高某徇私枉法,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
高某虽徇私枉法,但有悔罪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对于杨军交通肇事案及田强、张某、田东包庇案,检察机关已经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考虑到量刑方面与杨军案的平衡,做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也有合理性。
用我们当地话说:怼钱了呗~
看了高建华的判决书,个人认为,检方在处理杨军案有两个不妥之处。
第一,杨军找人顶包,未被认定为逃逸情节。
第二,取得家属谅解,有自首情节,不是不起诉的充分条件,必须要走和解程序。
…………………… 以下为原答案………………………
我们先来看看杨某的情节。
首先,据称此人在现场并不知自己压死人了,那我信了。
此后,杨某找高某商量,找来田某顶包。
那么问题来了,杨某怎么能免于起诉的呢?
按照一般情形,杨某触犯交通肇事罪,并且有逃逸情节 (找人顶包),那么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绝对不属于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但是,如果他利用刑事和解这一制度,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刑事和解协议书,那么他是可以免于起诉的。
看了高建华的判决书,不起诉理由写的是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有自首情节。
但是谅解仅供量刑参考,自首不起诉也仅适用于情节轻微。而想要免罪必须达成和解。
所以到底家属有没有出具和解协议书,有没有按程序达成和解,这是关键。如果检察院仅仅根据被害人家属谅解就免于起诉,是不妥的。
我之前写了一篇李逵的回答,很多人喷我。
但你们仔细想想,社会要都是李逵这种人,哪有什么顶包的事?
他是个偏执狂,但他也确实始终坚持着自己心中的底线。
他畏惧权贵官僚
他不会被人收买
他更不会卑躬屈膝和妥协
他只会拿着那斧头砍了姓宋的狗头
整个水浒传中
李逵可能是最痴也是最傻的人
但整个水浒也只有他这样的一个又傻又痴的人看透了本相
什么奸臣霍乱皇上视听,都是狗屁。
我向一位朋友请教了一下
我个人觉得吧,与其整天敲键盘宣泄,不如想想办法如何去完善相关的法律,每一届人大代表投票,所有合法成年人都可以参与选举,虽然不能保证结果如你所愿,至少,你先参与进来。
谢邀。这个题目我拒绝回答。
一是,心情不好,不想回答问题。
二是,如果从提供的材料去进行法律(现行法律)角度分析,那么我势必会被人说成是 “洗地”。
具体案件我不清楚,所以我不发表其他言论,但是要说一点,关于 “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但是,如果是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写这一段,只是想说明法律角度上的 “谅解” 是什么意思。
独立思考法律观点。谢绝评论。
不错啦 你还有什么不知足的
再早个三四十年 撸个党员身份就算惩罚了
看了最高票的专业解释再看其他泄愤式的回答和最高票下不用脑就反驳的评论,只能说有些人不是要依法治国而是依我治国,我觉得该杀就杀,我觉得不该放就不能放。
问题本身最高票已经解释很清楚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高额赔偿取得谅解然后判无罪。本来就是类似案件的一种常态,但就因为这次犯案的是个公务员,大家就喊打喊杀。
然后是几个争议点,也是依我治国者们表现自我的几个点:
一是是否逃逸,肇事人自辩说当时不知道撞了人,以监控视频显示撞人后未停顿以及聊天记录表明事后才知情为证,虽然不是铁证,但起码逻辑自洽,你要说他逃逸总得有自己的证据吧?但依我治国者的逻辑是我认为我觉得 “开雅阁不可能不知道撞了人”,你认为你觉得要是能定人罪,不合适吧?
第二是关于自首情节,这个很多人解释了,只要你在已经被抓之前投案且如实交代都算自首,法条如此,是为了减少警察伤亡等原因。当然,情理上顶包后不能算自首,这是可以讨论修改法律的问题,但现在法律下判有自首情节显然没问题。
第三是关于顶包和交警徇私枉法的无罪,很多人给出了法律解释,是因为主案件被判无罪,所以这俩从案太轻所以无罪,但事后肯定有党纪处罚。
最后是肇事人是否因为当地纪委官员的身份才免于处罚,这是广大网民的高潮点,但我们假想这次当事人如果是普通人能无罪释放吗?重点在于能不能达成谅解,在这点上确实可以说肇事人有一定优势,首先作为一名小领导他肯定能凑够几十万,普通人要是没钱就只能坐牢了,凑够钱也严重影响以后的生活质量。其次作为当地的小官员对受害人家属有一定压力,更可能让其选择息事宁人。我觉得仅此而已,前面就说过了,交通肇事达成谅解然后无罪是常态,根本不需要动用所谓关系势力,普通人只要给钱也能做到。
综上所述,键盘法官和网上检察官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这才建国几十年就烂成这样了,会不会只有几十年的历史呢?
设身处地的想了一下,如果我是肇事者。。。
尼玛我不进去蹲几年恐怕下半辈子都睡不着觉了。。。。。。
看来我心理素质太差了,这辈子都做不成公务员了
刑不上士大夫。
蛇鼠一窝。还没习惯?
你知道为什么人都要往大城市挤么?
除了教育与医疗资源,剩下最重要的就是相对公平,老家各种不公平,黑暗的事情咱们又听了多少?
咱们大部分都是老百姓,在大城市,他们做事还是会稍微有所顾忌,相对能好一些。
好好学习,好好考试,好好规划自己的人生。
所以说要有司机啊!
系吹嘘。
该官员吹嘘自己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编造的事件。
辟个谣就好了嘛。你们能怎么样?!
如果没记错的话,因民间纠纷触犯刑法第四第五章法定刑最高在三年以下的,以及因过失犯罪法定刑最高在七年以下的,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个人感觉没啥问题。
刑事不专业,不怕露怯,最怕抱残守缺,业内老师们多指正。
题外话 1,真的不要一有点事就先怀疑又有人贪赃枉法了,哪里都有蛀虫不假,但是祖国目前的法治水平确实是一直在提高的,以后也会越来越好。依据就不一一罗列了,只提个刑诉法的修改。
题外话 2,越来越多的人关心法律讨论法律,这是非常好的现象。但希望有个意识,大家一般不讨论火箭发射方案,因为觉的是非常专业的领域,法律同样也是,虽然他离你我的生活很近。
听着像拿孩子命碰瓷
碾死了一个小孩居然不知道?来来来,老司机们都来看看。
低速下碾死一只猫猫狗狗的不加个油都碾不过去,从一个孩子身上过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不下车查看情况?需要做个模拟实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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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水冲了龙王庙
两边过了几招发现,卧槽!
自己人!
停!
怎么办?罚酒三杯吧!
pi 民闹怎么办?给钱买了小孩命,然后倒霉催的警察顶包吧。大不了出来了给几个工程做做,反正后半辈子养老是不愁的。
逃的了国法,逃不过党纪的,大家放心。
可能这就是很多人的生存哲学?好死不如赖活,与其骨气铮铮的去死,不如要钱让我们更好地活着?与其挡住别人的路惹得自己一身麻烦,不如要钱要权让自己更有面的活着,没有比活下去更重要的事情了,爱情诚可贵,自由价更高,若为生命顾,两者皆可抛。。。
活着就是原则就是底线。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据法制晚报报道,2016 年 4 月 18 日,陕西省靖边县纪委干部室主任杨军开车碾死女童。从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2016 年 4 月 18 日晚 7 点左右,一辆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停在路边,三名儿童在车边玩耍。一名男子接上一名女子后,开车前行,三名儿童也开始往车前行的方向跑。突然,其中一名女童停止奔跑蹲了下来。司机因观察不周,车直接碾压过去,之后没有停顿直接离去。事发后,另外两名儿童立即跑去通知被碾压的女童父母。女童两天后因抢救无效离开人世。
设置 “不起诉” 制度,是为了体现罪责相当、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也是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但是这起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可以说极其恶劣,我觉得不能高高举起,再轻轻放下。
我不能接受这个结果。
再次重新解释法律的含义
越南从古至今一直是官僚主义,吃拿卡要,骄奢淫逸。
不发生点这种事还能叫官僚主义么?
越南的法律早就是笑话了,笑话还有什么好解释的,这次也就是个牛羊仔,要换个外国人,早就处理掉了
交警大队和检查院的大领导们都应该是受纪委监督的,那纪委出了事儿这两个都去包庇和保护他,是不是因为纪委同志平时对他们无微不至的保护呢…
连纪委都这样了,反腐简直成了个笑话…
还不到 70 年,先辈们怀揣着伟大的共产主义梦想,流血打下来的江山,被一群渣滓搞成这样,真的让我痛心疾首。
这件事的关键在于,被害人家属同意了和解。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型犯罪,司法机关已经排除了交通肇事逃逸,所以杨军交通肇事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适用于刑事和解可以从宽处理,再然后交警的量刑情节中出现了之前杨军等人的免于起诉情节,最后免于刑事处罚。
《刑诉法》277 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
唉!可怜小姑娘了。
这个新闻出来,我相信很多人会从黑暗的角度来揣测 ZF,其实不是的。有些事情可能有暗箱你可以去怀疑,但是这个事去怀疑那就杞人忧天多此一举了。
首先分析这个事的前提就是,你要知道事情怎么东窗事发的。一个视频网上引起轩然大波,除了他那个发小傻不拉几的自己去送人头,哪个去保他们?自己赔进去,得不偿失,所以公正性完全可以放心,唯重恐轻,公检法都生怕留下话柄给人呢。
那么我们现在抛开仇官仇富心态,抛开对 ZF 先入为主的成见来看这个事,其实局势并不复杂了。刑事部分:根据公开报道来看,肇事人确实没有发现的可能性是很高的。可以看到车上接的人也是事后在朋友圈看到视频一对应,才发现出了事故通知司机,可见两人根本就没发现自己撞人了(撞小孩是可能感觉不到的)。这个时候事主才开始想办法,才开始找发小朋友的关系,才联系自己的亲戚帮忙顶罪。 试想,如果你撞了人逃逸了,难道不是取消一切活动,回家马上想办法吗?难道还要等朋友通知再行动?再找关系找替身?逻辑不通啊,所以结合这些证据来说,确实是定不了肇事逃逸的,只能是普通的交通肇事。科普请移步:交通肇事罪_百度百科
这点上,你不要把司机看成一个纪委工作人员,看成一个普通的人,普通的司机,不带偏见的去看,就是这么回事,遇到其他人,交警队也是会这样处理的。
我想最要命最受诟病的,就是后面的顶包问题了吧,我也是这样看的。但是顶包是属于逃避罪责的 “锦上添花” 之举。就好比前面可能触犯的交通肇事是案件的本体,顶包也好、跑路也好、贿赂也好,那都是要依附于前者成立犯罪才能惩罚的。我们是鼓励自首,自首可以从轻,但是没有说不自首就从重的,没有吧?当然跑路跟顶包最大的区别是,前者不从重不从轻,干净利落,后者还拉了个垫背的(惨)。再打个比方,洗钱罪,前提是你洗的钱是不干净的,本身是犯法的,才可能有后者的洗钱罪吧。哦你本身自己以为钱是不干净的,其实是灰色地带的但是不犯法,你怎么成立洗钱罪呢,你用你以为不干净但是其实被认定为不犯法的钱去买房买车,你自己战战兢兢看起来道德的确不咋地但是不能判刑啊兄弟们。所以同样的,那个交通肇事是源头,源头上搞定了,后面的一切也就没有依附的对象了,对司机属于不可罚的行为(但是对那个交警是有违法行为需要惩罚的)。
但是并非就不重罚了,不要看到一句 “免于刑事处罚”= 免于处罚 = 不用负责,为所欲为。天哪,现在就是体制内的怕出事,为所欲为那是古代,有评论说什么草菅人命,草菅人命你看古代的官还能把你家属给 KO 了,还会求爹爹告奶奶多给钱求人家 “谅解” 么?我跟你们讲就这事闹这么大,家属完全可以稳坐家中待价而沽。不同意?奶奶我不签了。你反而如果双方都是体制外人一个,赔钱?来,法院把我判几年吧,我宁可坐牢行不(赵先生那位不就是咯)。
要知道刑事部分应该依法,该疑罪从轻疑罪从无应该坚持,不是为了维护官员不是为了维护 ZF 也不是为了维护什么统治阶级,根本就是维护我们自己。同样不玩法律,大家玩权势玩金钱嘛,你看谁更怕?既然要玩法律,那就得公平公正,既不能因为我是小民一个大家同情就从轻处理,也不能因为人家是一个(芝麻绿豆)官就喊打喊杀,做不到这点那就是自己玩双标罢了。
他的一切不道德的行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党纪行政处理由于他的顶包行为必须从重,不能网开一面。强烈支持双开,重拳应该是在党纪行政处分方面,该从重要从重,杀一儆百。刑事归刑事,不能因为要堵舆论而损害被告合法权利,一定要分清楚。
我希望的是,大家能够刑事归刑事,道德归道德。如果说这两人真的有什么罪的话,或许就是他们的身份就是在某些人心目中的原罪吧。
群众又膨胀了?又觉得自己是正义的?公权力都是有罪的?有个答案说的很直白了,那就是这是完全合法但是有瑕疵的判决。你们为什么就不看呢!!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本身并不是重罪,为什么总觉得死了人就一定人命比天大,不停地瞎嚷嚷,扯阴谋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官不能证明当事人是因为撞死了人而逃逸,那就只能判定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撞死了人然后继续开车,不认为是肇事逃逸罪,这是合法的。交通肇事罪法官进行自由裁量认为肇事者存在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然后变成了轻罪,轻罪庭外和解可以不起诉。至于交警做伪证做就做了,他为轻罪做伪证本身就没有什么严重后果,可以不处罚。完全合法。
那剩下的就是合理吗?法律就这样,赋予了法官比较大的自主裁量权,而且司法独立任重而道远,在现实生活中司法权力其实是很弱小的,受到很多力量的干预,可是一个法官如果真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他很快就会被罢免,降职,处分。辛辛苦苦当上法官,上有老下有小,全靠这点微薄工资养家,换你你会怎么做?我目前看来不合理,那怎么办?知乎的答案很多都不能触犯问题的本质。那就是实行宪政,只有宪政才能救中国。这个案子很有可能是因为其他权力过大,影响了法官正常的判案权力,但是就算不合理也不能通过群众自我的正义感来判案。一堆法盲来答法律问题,动不动就扯阴谋论。
接下来是讨论宪政怎么救中国。但是,目前情况下宪法如同一张废纸,再多的讨论也是徒劳的。法治国家的核心就是权力制衡。限制过于膨胀的行政权或者党权才是唯一出路。名义上司法独立可是实际上司法未必独立。毕竟党领导国家和人民,人民和国家无奈的被党来代表。实行宪政看起来很美好,却是死路。当今社会谁敢提?你敢提你就是颠覆社会主义政权,党代表人民对你实行专政,包括不限于行政拘留,判刑,秘密逮捕,处决。这帽子太大太重。你不信?你去试试看。
谢邀
无定论,仅摆上一些事实,欢迎网友在大举政治正确,跟风谩骂之前在这里讨论分析。
知乎十诫之首:先问是不是,再问为什么
1,是否是交通肇事逃逸罪?
看过视频和各大新闻的描述后,仅个人认为本案并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点,欢迎讨论
很明显法院认为是 5
2,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多少
交通事故责任来说,家长如果没管好孩子,也要付一定责任,甚至有时候是主要责任
根据各大新闻对本案的描述,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逃逸,至于顶包算不算 “毁灭证据”“伪造事故现场”,开放讨论。
另外参见 2000 年案例交通法规:对孩子能撞了白撞吗,在此案例里 “老百姓司机” 承担 30% 责任,属于次要责任,意味着他不用坐牢,且民事上承担 30% 的赔偿。
3,是不是顶包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在刑事诉讼中…..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的顶包行为发生在找警察时期,不属于刑事诉讼期间,所以不符合刑法里说的这个条件,反而可能应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4,交通肇事者是不是都要入刑?
很明显,按照以往相似案例,假如肇事者被认定不负主要责任,就不入刑。
5,关于 “政治正确”
上文引用的人民网的文章里有这样的一句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律师范愉,在谈 “撞了白撞” 这类法规的问题时尖锐指出:要警惕“恶法之治”。他认为,法律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无疑应该向保护弱者方面倾斜。以所谓道路通行权对抗人的生命健康权,根本上是对生命权的漠视。
她说,道路设施本应以人为本,而现实的状况是行人举步维艰,老弱病残寸步难行。在这些问题未得到切实解决之前,加大对行人责任的处理力度,既不合理又不具备现实基础。
意思是中国的司法应该倾向于保护弱者,很明显,中国是一个有浓浓人 min 情 cui 味的国家,完全中立平等,死板如 AI 般的法治并不适合中国,政治正确仍然是现阶段法治的主要影响力,大案必须看政治,既然网络法官们把此人判了交通肇事逃逸罪,我看就这么判吧,结案
这其实从侧面揭露了一种制度上的缺陷。理论上断定一个人有没有罪,应该是法院的职责。但是如果是公司评的案件,如果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根本进入不到法院。也就是说,在某种意义上,检察院获得了裁定是否有罪的权力。
昆明果哥:要不是全国人民看了我一眼,我不知道还能出来多少次!
党纪处罚呢?
有一百种方法刑事你,当然就有一百种方法不刑事他。有什么好说的,依法治囗而已。
请相关部门严查。
我只能说到这儿了。
算是增加点力所能及的热度。
这事跟硬盘坏了性质一样。
“我就敢这么玩你们,你能咋地!”
你在首都的幼儿园大雪纷飞,我在西北肇事后四季如春。
看来近些年的反腐还是起到了一些作用的,只不过这些小县城的官员们的世界观并没有跟着时代一起发展,毕竟在几年前这么大点的事就跟强奸案在印度、抢劫案在巴西一样,属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硬盘没坏,监控没出问题,已经体现了社会的伟大进步了
有请知乎好律师,知乎好警察,知乎好干部,知乎好法官进来洗地,并且提醒下屁民 “不要用舆论绑架司法”
退一万步免于刑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怎么看也是个撤销党内职务起 + 从重,
从严治党呢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免于刑事处罚是为了保护我党干部,是为了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 “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的原则。我党培训一个干部是花费了多大的精力,历经了多么艰辛的考验!不能因为一件小事就把人家开除判刑吧?更关键的是,我 TM 不开除,不判刑你能拿我怎么着?
反对高票答案
a. 驶离现场不等于逃逸,但交警在实务中,驶离现场一般定全责。
b. 小孩蹲在巷子里有明显过错吗?没有。
c. 开车开到了连轧死人都不知道,有理由不定主责以上吗?没有。
最后有异议的请去裁判文书网,按照以下方法检索
法院层级:一审、案由:交通肇事
全文检索:和解或自首
看看高票答案里说的情形判不判犯罪,看看法院是什么观点,这里我随手复制一个:
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永博在事故现场主动打电话(电话号码
)向方城县公安局报警投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方与被害人刘金润亲属杨国云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袁永博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 222000 元,被害人刘金润亲属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袁永博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方城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被告人袁永博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金润亲属杨某某的证言,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书,刘金润尸体处理通知书,驾驶人查询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赔偿调解书,收据,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永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永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永博主动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征得被害方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永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永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自首、和解、仅一人死亡、主要责任(不是全责)哪个情节没有?
这个事件的重点其实在于法制建设是不是要向西方靠拢,显然这次事件证明资本主义的法制放到我国执行是无比恶心的,因为我们并没有习惯吃翔的感觉,但是西方显然已经习惯了。有钱能使鬼推磨,有钱能让钱替自己坐牢,我国的法制建设能规避这些问题吗?
其实这个问题本质应该是:为什么老百姓有事了要找人民记者?同时也要问:法律到底是被民意裹挟了还是被给权力裹挟了?
三色,那边水军还有三秒到达现场。大家小心被扣,被敌对势力煽动的帽子。大家都,安静等官方通告,这个录像肯定是敌对势力造谣。
奉劝各位想有样学样的,要摆正自己的位置。
千万别上当,你学你会死得很难看。
别的地方我都看不到逃逸还分知情不知情,撞了你就有责任担责任,这个就直接按照未知情了?
我生活在一个小县城遇到过几次这样的事情,具体经过我不便于说,我只能说丧尽天良的掩盖过去的事情太多太多,没钱没势的老百姓的命如稻草一样。
这种事吧,太多了。我就问,依法治国那十六个字怎么说来着?
不愧是精趙的理想鄉
你们这些人啊通通该被磁暴教授杨老师电一下!什么逃逸,肇事,假的,假的,全都是假的!明明是无知草民阻挡了老爷为民谋幸福的去路!
找人顶包 = 自首 + 犯罪情节轻微,怎么看都觉得别扭。
等过几年,这社会上单身汉更多了,慢慢的匹夫之怒也就多起来了。
再多的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熏陶下,抵不过这么一个新闻冲击。可点心吧,我的国。
纪委大大。。。。。这也太大了吧。。。不了解情况不敢评论中。。。。还是得考神秘部门。。
我通读了三次,一次比一次一脸懵逼。
第二次终于咀嚼出味道来了,女孩没事…… 里面有一句交警队的人都说了没事了,杨某的表叔才会答应出来顶包。所以这个标题涉嫌严重误导了吧。
第三次看得时候还是觉得女孩已经死了,不然的话问题根本不会跳出来。
那就只有一个可能整个事故被认定为意外事件了,一般的交通事故都是过失事件,类比于过失犯罪。检察院因此酌定不起诉。
至于为什么酌定不起诉,你就得问检察院了。卷宗应该是可以看的。
持续关注
当然是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了。还想怎么样
现在就怕三种颜色也像这件事情一样,无数人背后运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事问怎么看?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一次又一次地强奸老百姓,破坏政府公信力。只是有种深深的无力感,这盛世如你所愿
你跟我说法制我都觉得好笑
正文区:
这是谣言,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抹黑,是对伟大中国梦的诋毁。其用心险恶,目的不言而喻,就是要激起民愤,用人名抵抗国家,扰乱社会安定,计划内部矛盾,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我们党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担当,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出台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我们要不负人民重托、无愧历史选择,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以党的坚强领导和顽强奋斗,激励全体中华儿女不断奋进,凝聚起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警告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多行不义必自毙。
评论区:
这种事现在能爆光,就说明是法治社会的巨大进步。
美国也出过同样的事情,你们怎么不喷呀。都是精神外国人。
这只是地方官员徇私枉法,你们怎么能骂国家?
如果中国真的到了全是坏蛋的地步,你们这样安逸的生活从哪里来的?
外国的总统有几个清白的,每个都涉嫌贪污。
只会发泄情绪,一点不会就事论事!
这在国内只是基本操作好吗,交通肇事都可以和解。
原来他们还需要顶包啊… 看来我们的法律还是有威严的,安心了…
都宽容一点吧,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啊!
别忘了给我打钱!!!!
还行吧,优秀的共产党员难免犯错,和为人民服务的功绩比起来不值一提。受害人父母都没意见,我们更没意见了。
这有什么奇怪的 刑不上大夫 不是国策吗?
又不是第一次看这种新闻了,之前干部酒驾 公务员醉驾撞人不都免除刑罚了吗 继续做官
明天发给老婆看看 实在不理解小粉红的心态
法治社会任重道远 但不存在越南
判决书呢?
你们知道培养一个领导多难吗?
这个硬盘怎么是好的?
(,,•́ . •̀,,) 此时,就显示出了平民的弱者地位。
我纪律委员会。你敢得罪吗。也不看看,你们哪个屁股后面没有屎。
因为如果起诉,那人家纪委干部一查检察院的事,检察院也完了啊,还是这样都平平安安的好
唉……
这问题没被知乎删除?!这太神奇了
我觉得纪委这个职业挺好的,没事贪贪污,杀杀人,生活多潇洒
人家是干部!一个女童算什么?干部有多努力你们不知道吗?成天在网上找领导们麻烦,烦不烦啊!
有时间在这没人看得到的地方泄愤,不如去请愿修改法律,把 “顶包” 这类事情加重量刑。
这又是一个新开辟的战场吗。又有又好看又好喷的事情发生啦。真有趣。
我认为这个事件是检验纪委是否客观是否清廉的最好例子,法律不追究,党内也不追究,那这纪委也太护犊子了,完全没有体现出铁面无私啊
这个是属于典型的有罪不诉,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犯罪事实清楚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时候,会依法不予起诉,这就是有罪不诉,还有就是有罪不罚,法院会认定你有罪,但是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认定有罪但不予处罚,这就是有罪不罚。
至于题主所说的案情具体情况,是不是利用了有罪不诉这个法律规定,有没有交易这就不得而知了,但是有罪不诉和有罪不罚的确是有法律规定的
这就是低级特权阶层享有的特权,法律就是个垃圾。
有权真的可以无法无天
既是如此结果,
那我当初考驾照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的意义何在???
女童枉死,杀人者,协助脱罪者皆无辜,何其荒谬,何其荒诞。
16 年的事,现在估计已经官复原职了
有部分人的人权确实比美国好 5 倍
正常,在我们这小县城这种事多如牛毛。
我觉得可以查查检察院的院长
交通肇事判决弹性本来就大,要不然也不会谋杀要伪装交通肇事。就算按最高刑期判刑也不过是 7 年,就是普通人进去一般也就 5 年就出来了(7 年扣除每年 100 多天假期 5 年还不到。可能有人还不知道,坐牢也有节假日的。)。有钱人能坐满 4 年就奇迹了。几百万摔在家属和司法人员面前,坐牢就一分没有。你们自己选吧。这就是为什么开车要躲豪车。理论上撞奥迪 Q5 比五菱宏光结实多了。撞奥迪 Q5 出人命的可能性也比五菱宏光小。但人家就是选择撞便宜车。因为面对穷人你可以拿钱摆平。你撞死奥迪 Q5 里的人,人家一分也不要你的,也要告到你坐牢。
春天还没来,天气很冷,总是感冒,一时半会儿也好不了
你们不要造谣,有翔实证据再说话
公正,公开,透明是社会主义的属性。
期待真相
被刑事处罚了才叫奇怪呢
当官有权利也能行个方便,历史以来都这样。只是被你发现了,官员出事找人顶包有的是。
五年了,女童下辈子估计都小学了。
强行谅解
是撞死女童免于刑事处罚!还是顶包免于刑事处罚!
死者是女童!未成年人保护法?
感觉国家告诉我的法律跟法官判决的法律是不一样的!
学习俄语陈清泉: 解释权在我这!
依法治国,还很遥远
送进去就可安全了
行了,红黄蓝告一段落,又来个新的高潮点。
反正键盘侠是不会失业的。
纪检干部真实好干部,哪里来的这么多钱,找人顶包,同时签署谅解协议,另外收买法官免除刑事处罚,一般来说谅解也只是减轻,减太多说明其关系网之复杂,能够微超好这么复杂的事情,至少也有几百万吧,恐怕贿赂没少收吧
可以,这很某国!
特色(特赦)。
依… 依法治国?
各位赶紧发表意见吧,这个问题估计就快没了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人家有权利呗。
让我更进一步学习了什么是法,对法的理解又加深了很多,感谢公仆们以身作则为老百姓普法,充分证明了法制建设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依法治国冠绝古今中外。
难怪那么多人怀念民国,在民国弄死个把平民屁事没有。
所以说当官好啊
按照司法实践来看肇事致一人死亡逃逸,到案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况判决三缓三或者三缓五的比较多。这个案件细节(证据方面)看不到,不好下定论,主要是逃逸情节是否能够认定对案件性质影响较大,本案显然没认定为肇事逃逸。
对公安涉案人员可能考虑到未遂、且交通肇事案被免予起诉从轻判处,最终减到免处。
我更好奇,这个所谓的谅解,到底是怎么取得的?
趴着看呗
叹息都没劲了
美石脚
依法治国,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到现在为止还是双重标准,对于某些权贵还只是一句口号。
上命不听,下命不见。
古代曹操的官兵在经过麦田时,曹操命令官兵们不准践踏麦地,如有违反则要杀头。于是官兵们都下马用手扶着麦秆,小心翼翼地蹬过麦田,这样一个接着一个,相互传递着走过麦地,没一个敢践踏麦子的。老百姓看见了,没有不称颂的,有的望着官军的背影,还跪在地上拜谢。曹操骑马正在走路,忽然,田野里飞起一只鸟儿,惊吓了他的马。他的马一下子蹿入田地,踏坏了一片麦田。他要执法官为自己定罪,被执法官拒绝。曹操要举刀自杀,被众人劝住。于是,他就用剑割断自己的头发说:“那么,我就割掉头发代替我的头吧。”
坐等后续更新。
如果等不到,无论可就破防了。
就像三种颜色里最后被证明是家长诬陷幼儿园一样可笑。
越来越多这样的新闻,事实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看着他们以,愚蠢的民众义愤填膺几天之后就会慢慢消停的,习惯性来处理这类事情的时候,忍不住跟大家介绍一个词
Tacitus Trap,得名于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
“当某一组织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
内心已经开始崩塌,对之前无条件信任之塔的崩塌。
有人说我这是太年轻,慢慢的就会静下心来看待这些事情。不知道多久之后我也会麻木,至少现在,还是心痛 怪我太年轻。
改变不了世界的时候,除了适应世界,也应该坚持内心
看了一堆冷嘲热风,你国要玩的愤怒,感慨着依法治国是友善度的回答。我觉得这不正是依法治国么?有钱有权的人,找牛逼律师,利用法律漏洞逃罪,在更成熟的国家故意杀人都可能无罪更何况一个交通肇事呢?以后这种事会越来越多,提前打个招呼。
可是人民群众已经习惯了舆论干预司法和以闹治国并且尝到了甜头。远到药家鑫近到辱母案都成功了,所以上瘾了。依法治国最大的阻碍正是键盘前义愤填膺的你我。真正理智的应该如本题里那位律师一样,从法律上反击。另一种是舆论推进立法,例如买孩子入刑,因为立法权是属于我们的,而司法权我们已经让渡出去了。个人看法,非法律专业,欢迎真正懂法的人普法交流,而不是煽动情绪。
很多回答分析了法律条文,中外案例。我觉得这些回答没考虑咱们的国情。
纪委是什么,纪委是保障我们人民免受腐败的一线工作人员,你把纪委处罚了,以后没有了纪委,到时候腐败横行,变得像叙利亚、伊拉克这样你们乐意吗?
而且检方也不是私下不公布,检方都把不予起诉的结论公布出来,我们还要质疑什么,所有 ZF 机关的公告都是国家信用背书的,难道你们不相信郭嘉?难道你们觉得郭嘉会坑老百姓?
最重要的是,我们怎么样看待有什么影响吗?
这不是常规操作吗?一百年前领导出巡你都得跪路边,挡车的罪还没治你,还想什么刑事处罚?想屁吃呢?
王朝才成立多少年,就这么胡搞?嫌灭亡的不够快?
吐个槽。近几年各地纪委、检察院的干部权力都大到令人侧目,甚至连刚入职的年轻人都不例外。出去只要说自己是纪委(检察院)的,瞬间高人一等。限行违章被拍到,直接打电话给交警队就行,没人敢不给面子。我认识(划掉)一个刚借调到纪委的人,明明也有双号车,限单号故意开单号的,就是为了耍威风。
**绝对的权利永远会造成绝对的腐败。**有人会说,不腐败怕什么纪委啊?还记得去年几个女老师在教师节假期出去 aa 吃饭吗,就被纪委通报了。纪委的权利就这么大。
相关报道:http://m.sohu.com/n/470099903
如果你是公务员,孩子结婚要不要宴请收份子钱?不收吧一个没灰色收入的基层公务员这么多年随礼不知道多少万了,到自己这儿就活该亏?收吧好嘞纪委的人当天就去了。
如果我现在得罪一个纪委的人,周一到周五晚上都不敢和朋友出去吃火锅了,吃火锅不得喝瓶啤酒?好恭喜你违纪了,公务员工作日全天不得饮酒,通报处分没跑。
但是他们呢,漏个风要查谁,谁就得屁颠屁颠的去送礼,这两年发大财的都是纪委检察院的。毕竟谁还没点事儿呢,几千块钱就能入刑,人清礼往送几条烟,就够被抓了。
有意思的是,到现在都没哪个机构可以监督到纪检部门的。老百姓只看到一种腐败被遏制,没看到另一种腐败正在盛行。
可能有点文不对题,但我觉得纪委干部的威风在这个新闻里可以说是体现的淋淋尽致了。
抛开事实不谈,我们的公仆难道不是世界上最好的吗?
题主能证明人家确实是顶包了吗?如果能,你是怎么知道他顶包了的。
上班摸鱼中途在首页刷到这个问题,越看越眼熟,一看时间果然是五六年前的那个,竟然能被 1450 顶到首页,看来网军工作挺卖力。
先回答提问者的问题:为什么致人死亡,肇事逃逸应该判七年以上还能免于起诉?答案是:判七年以上的是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的,就是语序有点区别,但性质完全不一样,简单说就是判七年以上的还存在一个见死不救的情况,所以判的重。
说点题外话,这个案子当时是在新闻看到的,因为里面有个观点挺特别,所以对这案子我印象很深刻,那个观点是说根据监控肇事者当时没有减速,车的状态也没有紧急变化,而正常人在遇到交通事故后往往会因为惊慌失措而有加速变向等行为,所以这段录像可以证明其确实是因为没有注意到事故而离开现场,主观上没有逃逸的故意。当然我只是觉得这个观点挺有意思而记忆深刻,并不是肯定这个观点。
我把排名第一的高票答案翻来覆去的看了很多遍,最后字里行间勾勒出来一个方唐镜的形象。我突然觉得古代人把玩法律的叫讼棍实在是太有道理了。真的!
邀请那个回答的答主回答一下工人室外烧煤炭取暖被刑拘,我相信他也能给出一个分外专业,分外幸福的答案。
我真的希望有一天这些法律空子的主语,不要是什么纪委之类的。
法学本科在读生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吧。
新闻里说杨军有自首情节,应该是杨军知道自己顶罪计划没成功后去自首的,这也属于自首。为了鼓励自首,对于自首的认定还是比较宽的。
这个案件里杨军被认定全责应该是考虑了他的逃逸情节,因为儿童在道路上玩耍也是负有责任的,以我知道的案例,都是双方负同等责任。
能取得谅解,杨军应该是赔了不少钱的,态度应该也不会差。如果作为被害人的律师,我觉得我也会劝家人谅解,人死不能复生,重要的是怎样好好过下去。毕竟这是一个过失犯罪,好好赔偿好好道歉家长未必不谅解。我不太了解陕西那边的具体金额,但应该也就三十来万赔偿金,如果是农村户口,应该只有十几万。同命不同价…… 详细讲太多纠结了,就不说了。
如果坚持不肯谅解,只要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法院也可能轻判。按刑法 133 条,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院判了三年,是可以缓刑的。这样一来杨军还是不用坐牢,而且家属得到的钱可能会比谅解少(不能讨价还价)。必须得考虑到诉讼风险
有人说为了几十万就把女儿卖了,可还能怎么办啊?
这已经是 5 年前的事了!我搜了下当时的媒体报道也不少,也没翻案,就这么判下来了,五年过去了,人家还不是好好的,要不是突然看到这讨论,我都不知道有这事!这明显体制没有自我纠错的能力,这么荒唐的事就这么发生,可是即使看到了又能咋样,有什么能力改变不,这事也就这样过去了吧!
官比法大,这还要解释?你第一天来 zg 吗 。
知乎这精准推送是要置我于死地么?你们可以随便说,我可是当地人,事情就发生在家门口,老子都准备要润了,逼乎这是想设圈套坑我?
你和我谈法制,我只是觉得有点好笑
这个问题下网友群众越是愤怒,越是暴露了他们是法盲这个事实。是的,他们只是好人而已,也仅此而已。中国普法任重而道远呐~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美国同性恋少年刺死同学后获捐 165 万保释金被放 死者母亲暴怒
今年 9 月,纽约布朗士 18 岁的高中生阿贝尔 · 塞德内(Abel Cedeno)在与其他两名同学争吵时,用刀杀死了同学麦克里。据美国中文网 11 月 30 日报道,近日,布朗士最高法院法官将塞德内的保释金从此前的 50 万美元降到 25 万美元,家人接受后,塞德内即将被释放。
死者麦克里的母亲丹尼斯在得知法官的决定后,在法庭外气愤地说:“我太愤怒了,他(塞德内)圣诞节就可以回家了,我的儿子却躺在公墓里。我将会战斗到剩下最后一口气。”
塞德内的家人和支持者则在法庭外相互拥抱,庆祝这一消息。
塞德内今年 9 月在纽约一公立学校中与两名同学发生争执,他刺死了 15 岁的同学麦克里,刺伤 16 岁的拉博伊。
他如此过激的行为可能与他本人的同性恋身份及之前遭受的校园暴力有关,据纽约每日新闻 10 月 1 日报道,麦克里和拉博伊两人当时朝塞德内扔文具,塞内德本人则表示,他并非故意要杀死麦克里,在这起悲剧发生之前,他遭受了同学们长达数月的 “反对同性恋” 的中伤以及其他侮辱。
美国广播公司此前报道称,塞德内的辩护律师代表表示:“塞德内在刺死同学之前,遭遇两名疑似黑帮成员的攻击,导致了情绪上的极端失控。”
这件案子在同性恋群体中引发了不小的反响,他们成立了基金会为塞德内捐款,支持他的人帮他缴纳了剩下的 25 万美元(约合 165 万人民币)保释金。
布朗士区主席迪亚兹表示,他为支持塞德内的基金会捐了款,因为他觉得这起案件是教育局疏忽的例证。迪亚兹说:“我不会说塞德内是无辜还是有罪的,我只是想让他有机会以最好的方式为自己辩护。”
据侨报纽约网 11 月 29 日消息,纽约邮报报道称,塞德内在一份文字声明中表示,“我很感激捐赠保释金给我的好心人,” 他同时表示,这将是他在此案结案前做的最后一次公开声明。
“我要特别感谢不少慷慨解囊的同性恋人士,” 西德诺在声明中写道,“我很感激我的家人给我的支持。”
“你们让我感到身为一名同性恋者也可以很骄傲,” 少年称多年来他一直因为自己的性取向遭到霸凌,他表示很感谢雷克岛监狱的惩教员,他们用专业和友善的态度帮助他在被拘留的日子里克服了很多心理障碍。
“最后,谢谢我的两位同性恋者律师,谢谢你们为我的案件作出的努力和对我的信任。”
对事故不知情何来法院认定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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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就没人在意为什么孩子被撞死家人能谅解吗!。。。。
假如我作为受害者家属,我能有不谅解的权力么?
你们破芝麻烂谷子的事,我不关心,我就要害死我孩子的人,罪有应得,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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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不行?
你还能堵着我这张
一看就是不了解交通肇事案的,大多数类似案件处罚力度都不一定有这个大,也就是背个公务员的包袱才成了众矢之,正常人遇到这种事都是能赔钱了事赔钱了事
看到时间线上推送的回答也是够厉害的,知乎是个讲硬货的地方,你支持或反对不是靠宣泄情绪,带带节奏就完事了,别 事件要素以及相关必备知识都不知道多少,看见几个关键词就来强答,糊弄谁呢
看不见看不见看不见。想说的不让说,想做的没种做,能怎么样,只能学鸵鸟头钻到沙子里,拿出手机刷奶头乐玩咯。
活得久了什么场面都能见到
众所周知印度只有一亿人,印度实在太厉害了
人民胜利今何在?满路新贵满目衰!
核弹高置昆仑巅,摧尽腐朽方释怀。
什么都可以操作 没有什么是不能操作的 jpg
非常魔幻。
还能怎么看?
你普通人怕酒驾怕得要死,吃个蛋黄派都肝儿颤,因为就算车轮擦不到任何人,只要数据够了,就可以刑拘你。
就算你依法行驶,稍微不注意,判你一个不礼让斑马线上行人,都可以扣 3 分罚款 100 元。
你到外地,有些小城市标线磨损厉害,你不知道停车线在哪个位置,犯了事儿照样罚你,早两年你还得再跑回当地去交。
你申诉?你申诉个屁。你谅解?你谅解个屁!
而有些人都把人压死在车轮下了,最后得到一个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
非常魔幻。
尤其是来个讼棍解说一番,众人欢呼 “理智专业,依法治国” 的场景,就更是魔幻。
你看,为什么要把吃人两字写在字里行间呢?明明白白写进书里,大家都是 “文明人”,都可以接受的,不是吗?
若不是个欢迎吃人的社会,何以赵家的狗咬死了人,却得来一阵欢呼呢?
你们要记住,遇上这种事,包括强女干之类,地方上的惯例,就是赔钱和解。这是在当前法制不完善条件下皆大欢喜的结果。底层小老百姓,不关心什么正义,正义能当饭吃吗?说实话,很多底层小老百姓,假如自己有了权,一样变坏。你认为那些官员真的一个个是世家子弟吗?还不是从小老百姓爬起来的?所以,家里人死都死了,如果对方能赔一大笔,为什么要拒绝呢?真要为了所谓正义,花了那么大精力后,就算把对方绳之于法,就算对方最后还有法律赔偿,又能赔多少呢?时间,精力,关系等等,都耗尽了。所以一般这种情况,说实话,对方还真不是故意的,又愿意大额赔偿你,很多人的选择就是这样的。实际上在美国,一样都是拿钱和解。知乎上真是学生多,动漫和影视剧看多了,真的把所谓正义看得太重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法令》第 33 条第 1 款规则,党员依法遭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的收效判定、裁决和决议及其确定的现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处分法令》规则给予党纪处分或许组织处理。这儿的所谓 “遭到刑事追究”,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惩罚或许确定有罪但免予刑事处分以及被检察机关以违法情节细微作出不申述决议等景象。这儿的所谓“司法机关的收效判定、裁决和决议”,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收效的刑事判定、刑事裁决以及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收效的不申述决议“能够免予刑事处分” 的适用条件有二。 (一) 违法情节细微 “违法情节细微”是概括性的描述, 而非独立量刑情节。它从归于特定条文的详细规则。例如,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 违法今后主动投案, 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是自首,“其间, 违法较轻的, 能够革除处分。”据此, 假如被告人归于自首且违法较轻, 审判人员对此予以确定并决议征引第三十七条给予被告人非惩罚处理, 那么 “违法情节细微” 即指被告人自首且违法较轻这一详细量刑情节。因而,“违法情节细微”是一概括性规则, 其详细界定需求案子详细情节存在 “革除处分” 的可能性。 (二) 不需求判处惩罚 “不需求判处惩罚”的意思是, 依据特定案情, 被告人的行为在刑法评价上存在革除处分的可能性。“不需求”意味着需求审判人员依据特定案子片面确定、选定不判处惩罚。例如, 刑法关于防卫过当规则 “能够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审判人员依据防卫人的详细案情, 以为挑选适用“革除处分” 较为适当。因而,“不需求判处惩罚”偏重着重审判人员的片面判别进程。别的,“免予刑事处分”是 “违法情节细微” 和“不需求判处惩罚”的逻辑成果, 可是并非必然成果, 因为其仅仅 “能够免予刑事处分” 而非“应当免予刑事处分”。 需求指出的是,“能够免予刑事处分”与 “不需求判处惩罚” 不是并排联系, 前者是后者的逻辑成果而已。然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关于违法情节细微, 按照刑法规则不需求判处惩罚或许革除惩罚的, 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该条被称为 “相对不申述”。有学者以为,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则的“不需求判处惩罚” 的本质是指在对违法分子免予刑事处分的一起, 还能够予以其他非惩罚的处理办法, 与适用相对不申述的规则并不是同一个意思。无论如何, 立法者将 “不需求判处惩罚” 与“革除处分”并排是过错的。刑法文本的独立量刑情节只有 “革除处分” 的规则而无 “不需求判处惩罚” 的规则。因而, 应当将 “不需求判处惩罚” 予以删除, 或许将该条文修改为“关于违法情节细微, 按照刑法不需求判处惩罚, 能够革除处分的, 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 以坚持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一致
大家都是从法律方面解读的,我想说说一些县城人文方面解读,我是这个事情发生地的原住民。首先我先声明一点,我的家乡是比较神奇的一个地方,记得高中的时候。一个认识的隔壁班的同学因为打篮球抢占篮板结果与小一级的的 5 个人发生争执,在打斗的过程中。就被失手打死了,然后 5 个人被抓后,由县里较由影响力的人出面解决,一句话 “人都没了,他们也偿命不了,就让钱多赔点,不要把事情搞大”,死者家属得到了总计 3 个方面的赔款,具体款数不详。也无从考证,三个方面分为打死人、县里、学校。后来 5 个人分别以主犯,从犯鉴别坐牢了,判了几年,谁也说不清楚,反正事情过后的 2 年,我在一所大学里遇到了,已经上大学了。其余人都已经工作了,但是名字还在监狱。受害者家属是知情的,这个县城很病态,人情,面子永远是嘴上挂着的,而一旦这样的事情发生。被撞死女童家属没有贞烈的战斗下去,而是妥协。以至于一开始就靠县里有影响力商量好的顶包也无从查证了,因为什么?“人都死了,这样闹下去也没什么用,你要是精明点,不闹,钱可以拿的更多”,小地方就是这样,没有文化。仰仗着权利,金钱至上的原则,任由所谓的有影响力的人当和事佬,在遇到根深蒂固的养女不如男的思想,这件事就这么解决了,我虽然不太懂法,但是当女童家里人放弃诉讼,是不是就结束了?这个结束了!那顶包呢?顶包是不是应该也是犯罪的类别,所以,法一直离不开情!至少这件事我认为是这样。感觉说了一些你们看不到的报道,因为县城里人少,谁家里有点事情,基本都了解。双方家里都比较熟,只是心里有一种为一条生命感觉到愤愤不平的感觉,可能缺乏真正的正义感吧,有时候真的想提醒女童家里人,反正我是有女儿的人,要是换做我。我想我一辈子都不会妥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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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再说一句,外遇出轨在这个城市,在我周边的 70.80 后基本是常事,早些年,父母靠油,煤都发家,回来后压力小,工作都安排好了,然后就百般无赖的讲情怀,找原来高中谈过的,有家庭去勾搭,没家庭的去发展,好像原住民都知道这句话:挣钱多,县城小,没逛头,不是麻将,就是酒,最后还要 “串个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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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说一句,案件里的高警官,我觉得他才是关键人物,但是现在真的是怎么都说不出来话了!
不该这样吗?难道还要给刁民偿命?她也配?!!!
警察,出来洗地了,还有法院检查院律师,一起洗!
made in chi na
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关于首赞的回答万分赞同,基本对这件事的看法也很全面。
但是其评论区里某些跪舔的人啊。
稍稍歪一下楼:
固然打官司的时候不可能有百分之百的对与错:双方总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往交锋,最后交由法官来自由心证。
海洋法系将对错交给陪审团,将适用交给法官就是为了避免目前首赞 (专业人士) 这种情况:你追求程序正义也好实体正义也罢,万万不能忽视自然正义以及社会实用——亦即某些人嘲笑的社会舆论干涉司法。(这舆论真是顶好帽子,戴谁谁死。)
针对评论里说的法律变成专业人士的玩物这一点,是基本违反立法原则的。
存在几点谬误:
1、子产铸刑鼎;
2、所谓无知的言论,不符合法律精神的言论,则必然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言论,若不是违反公序良俗,而确乎是法律所未提及或者缺陷的,则应该是立法者的责任。这天下未大同,法律这一玩意也远远说不上圆满;
3、违反公序良俗的批评是绝对不可能成为社会主流声音的,因为公序良俗本身。
在一个说谎话的国家里说真话有什么实际意义吗,
4、所以法律本身不是正义的,而是体现社会的 “正义”。
5、乌合之众的正义也是正义,起码他们能够 “滑稽” 地杀死任何一个人。
比起敬畏法律我想还是先敬畏群众才是真的。
专业人士的法律建议看法确乎是十分必要的,
跪舔就没必要了吧。
所以除去专业分析的那部分,民意才是最重要的。
再扯远点,恶法非法?这一题目,请站好自己的阶级立场来辩论,谢绝买卖屁股。
相关:法学末进。
靖边检察院: 感谢大家的关注和监督,关于《撞死女童、找人顶包、交警包庇,凭什么 “免于起诉”?》向广大网友声明,该案件有上级检察院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县院予以起诉,该案件不由我们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该案件于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无关,特此向各位广大网友声明。
来源: 靖边检察院微博
1. 中国普法的道路任重而道远。这么多知乎精英白领还是法盲,让情感统治法律,让人忍不住叹息。
2. 媒体哗众取宠,断章取义愈演愈烈。为了引起人注意,加了那么多限定词,限定句,以引起人民仇官,仇富的心理。
如果剥离这些华丽的外表,把这个案子当做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分析一下,也不过如此。不要被仇恨蒙蔽了双眼。
说这个案子,法律中很有用的一句话就是我不知道。在没有充足客观证据的支持下,只能通过嫌疑人陈述,也就是口供。口供说我不知道撞人了,没有别的证据证明撞人事实,那只能疑罪从无了。不然呢? 他是国家干部是上位者,他一定说谎了,就要判他十年八年? 或者谁能提供证据?
国家并不是 960 万土地上布满了监控的,要真这样,我想反对抗议的人会更加多。
看到这个问题,强行来说两句……
我国公务员热越来越疯狂,刚结束不久的国考报名人数比去年又多了几万人,这肯定是有原因的……
中国人对权力的崇拜简直疯狂啊,所以公务员的社会地位很高,他们也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
尤其是在小地方,一个副科级干部都可以通过各种关系搞定很多事情…… 你懂的……
这么说吧,我身边有个副科级干部前两天醉酒驾车被交警查到了,结果人家最后找人直接就把这事给压下去了,啥事没有…… 你想想,这事如果发生在普通老百姓身上,估计现在肯定是在被拘留中……
想想也是恐怖,一个小小副科级干部违法了都能直接摆平,细思极恐啊…… 不说了不说了……
不是总扯什么党纪严于国法吗,逃得过法律的惩罚,党纪可还在呢。别忘了纪委的板子打在别人身上可是又狠又疼的,可别轮到自己人身上就轻轻放下了,尔等纪委当为党员干部之表率啊
纪委都这样,其他的官呢?法律上确实可以免于刑罚,这个官还能让他继续当吗
全都依法办事,那些管事人还有什么用?那些人还有什么权力?
民智也就这个水平了,节奏一带,你们就都把重点放在顶包上面了。
之前因为举报的事情,肇事者和几个大人之间产生矛盾,选择了最容易实践也最好洗白的方式进行报复,这种最重要的事件背景反而被压得没一点声音也没一个人关注了。
意外事故加巨额赔偿,获得受害者家属谅解,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顶包的主要动机是想保住纪委办公室主任的帽子,完事是把自己队友卖了,真猪队友。当然了,审判结果敢放出来,离重审也就不远了
前高赞答案消失,现高赞答案是 “这么做法律上来讲并不是完全不合理哦”
别提法,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
有人怀疑过 “获受害人家属谅解” 这件事吗?
杀人不过轻微之事,三色的性侵也不过造谣
法律只是约束大多数人的武器 有些人不在此类
嘿嘿,知乎有个问题。就是说谣言能有多逼真。说不定这个事很快就被某个匿名用户写到那个问题上了
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看来你对力量一无所知呀!
我提前声明,那个叫野风的,出来啊!别限制我对你的评论啊!被我弄的啪啪打脸了,就限制我对你的评论了???,一下这些内容是对你说的
唉!该怎么和你交流呢?这是个问题,你用你认为官方的扯淡材料反驳官方,然后屎盆子扣给反华媒体,问题是人民网,中国青年报这个媒体是反华的吗?它是官方的网站,是不是很打脸啊!脸疼不?还有,你这种心态我初中也有,后来高中,大学,开始理性了,我现在在上大学,中国怎么样你可以看看,对,凡是都有两面性,漏洞还是有的,可是你的问题就在于,好的一面视而不见,差的一面斤斤计较。国家政策这么好,还想怎么样。这么大的国家当然会有问题,世界上那个国家没有问题你说出来。我现在不是中共党员。但是我不得不承认,中共就是个伟大的政党,上学有补贴,寒暑假火车票打折,农村医疗,养老,这些都是身边真实发生的。你看不到吗?国家反腐连正国级。副国级的高管都查,这小苍蝇还有什么背景?
人间。
靖边法院更黑。拿了钱都不办事 。所以我接受这种残酷无情的现实
卢瑟说过一句话,权力使人无罪
这是碰上当官的摊上这事了,好像还是个纪检干部,各种什么交警啊检察官提醒我们理性看待,巴拉巴拉什么鼓励取得受害者谅解啊,交通肇事主观恶意较轻啊,恢复社会稳定呀一大堆,反过来要是屁民干这事,这些人又会巴拉巴拉法律是严肃的呀,严惩交通肇事逃逸啊,净化社会风气呀。法治社会呀!
总之老祖宗说的对!官字两张口呀
看到这个问题淡淡想笑,首先他是不是高官?
如果是高官会自己亲自开车?不是高官哪里来那么大权利找人替罪?这种问题我也是服了好吧。
群众情绪就是这么容易煽动
1 发达国家同样有官员交通犯罪顶包问题,这意味着普选官员也无法消除犯罪问题。
2 不少发达国家司法独立对官员犯罪的法律相当完善,惩罚也是够严厉,可见法制健全司法独立也不能消除官员犯罪问题。
3 有 red 基因的政治家也可能出现犯罪现象,说明犯罪不一定只会发生在普通党员身上。党性也无法消除。
4 个人犯罪就是个人承担,党和政府不是这个罪犯的父母,没有背锅义务。
如果连这样的案件都可以 “谈判”
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三色的调查结果
我觉得无毛洗地党也纳闷了… 组织一次又一次考验我们究竟是为什么?
冷不丁想到了:刑不上大夫。
前阵子的 “低端人群” 一说,是不是也意味着:礼不下庶人?
特事特办嘛,你们这些人思维不要太僵化了
关键词:纪委…… 你换做发改委 经信委 卫计委的干部试试?分分钟双开你
这样的话,没有家属的人是不是就?
知乎用户 王子君 发表 谢邀。 看守所啊,爷青回。 回忆一下老网民以前在天涯猫扑贴吧会刷的关键词。 躲猫猫: 09 年头号网络热词。24 岁李荞明死于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公布死因为 “玩躲猫猫时头部受伤”。 喝凉水: 07 年热词。25 岁 …
知乎用户 珍惜当下 发表 1、司机挺冤的,采访视频中,即使是后来警方使用技术手段进行现场情况回溯时,也只能勉强看见三分之一个人,而且事发当时阳光直射驾驶室,司机不可能看见地上有一个人… 2、当时那么多人也脱不了干系吧?一个老太太躺在那儿就 …
几个月以来,后台不断有呼声要哥聊聊云南瑞丽的疫情,以及当地人的困境。 在互联网的其他角落,类似的声音也越来越多。 10月24日,国务院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新闻发布会的媒体直播间里,无数人留言,希望能多多关注瑞丽。 他们说瑞丽现在工厂停工、商业停 …
“觸發《逃犯條例》修訂風暴的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出獄近一年仍未赴台自首,死者潘曉穎的母親近日多次隔空喊話,要求陳同佳盡快兌現承諾。 《香港01》獲悉,陳同佳已通知台灣代表律師聯絡相關部門,處理回台自首安排,期望10月份內成行。陳同佳再次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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