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甘蔗抢劫案,道歉就拉倒了吗?
据新京报报道,12月6日,江苏南通海门区三星镇,多名身穿市容制服的工作人员围抢路边卖甘蔗老人的甘蔗。视频中,多人将一名卖甘蔗的老人围住,瞬间将一捆甘蔗一抢而空,独留老人在寒风中哭泣,哭泣声令人揪心。因为有视频传到网上,南通一看又要制造热点 …
小小的羊儿,大大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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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是《羊问》。羊怎么会问问题呢?咩咩咩,它只会提供羊毛和羊肉。
但羊的身上,藏着问题。
2022年3月15日,河北任丘市一位老农在手机镜头前控诉说:他正在放羊,来了七八个人,穿着制服,“还开着警车,抓走了我一只羊,说是做核酸的,我不知道怎么回事,究竟吃肉了还是怎么回事,这是胡闹,这是tufei,这是什么派出所?羊做什么核酸?”
视频放不上来,截图如上(马赛克我加的,农民本人真人出镜)
这段视频发布到“快手”上之后,网络上出现一份《情况说明》,予以回应:“当时现场人员不是河间市卧佛堂镇派出所人员,而是因疫情防控进行巡查的卧佛堂镇常村巡逻队队员,共七人,穿着服装为治安服,并非警服。七人分别乘坐巡逻车、黑色三菱牌越野车(私家车),巡逻至河西村西洼,发现陈天赏正在放羊,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劝其离开,过程中带走了一只羊,期间有人说了一句“这羊做核酸了吗”。3月15日,我镇在核查过程中,常村党支部书记到当事人家中,付给其羊款2600元,老人表示谅解,并对视频中提到的卧佛堂镇派出所一事,表达了歉意。下一步,我们将对此事进一步调查,对涉及的党员干部做进一步处理。同时举一反三,纠正巡逻队伍中的不当言行,加强管理,提升素质,确保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简单来说就是:老人就自己误会了派出所而道歉;村支书给了2600元羊款,下不为例。
看起来,皆大欢喜。
但是,有一个核心问题被忽略了,或者说,没有明确:那只羊去哪了?(问题1)
有读者会问:人家不是已经给了2600元羊款了吗?还有必要再追问羊的去向吗?我觉得,很有必要。因为这涉及到另两个问题:这些人是不是犯罪?(问题2)犯的具体是什么罪?(问题3)
此话怎讲?
先看《刑法》原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什么叫做数额较大?司法解释说是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抢夺老年人,减半认定,所以本案数额2600元符合区间)
无论抢劫罪还是抢夺罪,在犯罪构成上,都要求罪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所以,“羊去哪了”很重要,是去做核酸,还是吃了?羊的去向能证明这七个人的行为目的。
比如说,之前我写过《卖蔗翁》,市容管理公司人员开着车将街头老农的甘蔗拿走,老农哭诉。这个案件中许多人问是不是构成抢劫罪,其实就是存疑的。因为这些市容管理公司人员认为自己是在城管执法,他们拿走甘蔗并不是为了个人非法占有,而是暂扣。卖蔗翁一案就应当在行政法程序中追责_(是不是有行政执法权?是不是合格执法主体?有没有扣押文件、有没有扣押依据?是否有复议渠道?违法如何追责……)_
这个老农民最后问了一句“羊做什么核酸?”他的感觉很敏锐。如果真的去做核酸,那么,这是一个行政执法问题。不过,本案中,村支书支付了2600元“羊款”,所以,“做核酸”大概率是一个借口,目前我们恐怕只能假设羊的去向被吃掉了,或者,“无害化处理”了。因此,我们就要脱离行政法范畴,回到刑法上来:
那么,是抢夺还是抢劫?我们一起来琢磨下:
抢夺罪与抢劫罪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抢劫罪既侵犯了财产权利,又侵犯了人身权利。)抢夺的典型情况是“乘人不备”,抢劫的典型情况是持械。
就此,我们有一个问题在细节还不清晰:羊是怎么被抓走的?(问题4)
就目前信息来看,这只羊的情况,介于两者之间:他们大概率没有直接使用暴力,大概率是直接抓走了羊,这很可能是“乘人不备”,但是他们开着特殊车辆(农民认为是警车、通报说是巡逻车)、人数众多,因此,相对农民,力量极不对等,如有一些强制细节,也可以理解为构成抢劫罪里的“胁迫”。
粗看过去,更靠近“抢夺”,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注意:这七个人的独特身份和当时所穿制服、所开车辆,这种情况在“抢劫”罪中有单独出现:
抢劫罪条款中特别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司法解释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_:“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老农在现场确实将这些巡逻队队员误认为派出所警察,所以,老农不应该向派出所道歉,而应该派出所追究巡逻队队员责任。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那么,如果巡逻队员利用自己真实身份抢劫,也应该从重处罚。
所以,抢夺还是抢劫?还需要继续探究。举两个例子给大家参考:
第一个:楚天都市报2014年报道说:2013年3月7日夜市摊上有人用假币购物,城管协管员接举报后“抓获”两人,殴打并逼迫他们拿出2万元私了。4名参与此事的城管协管员经警方介入后,一审都被法院认定犯有抢劫罪,获判6年3个月至3年等不同刑期。
第二个:广西广播电视台新闻在线报道说,2021年7月9日,钦州市一女子因无证驾驶三轮车被交警拦扣,在停车场,这个女子看钥匙还插在车上,就趁管理人员不注意,将三轮车强行开出停车场,停车场管理员抓住三轮车,被拖了两百米后摔倒,之后,这名女子因涉嫌抢劫罪被刑拘。
可能有些朋友会问:我们为什么不考虑寻衅滋事罪?
确实也可以,假如我们将这只羊视为被“强拿硬要”的话: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罪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17年经修正):第三十七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显然,寻衅滋事罪也应当列入考虑范围。将它放在最后,是因为这个罪包罗范围太广_(我个人很不喜欢这一点)_,应当慎用。
让我们来做一个小结:虽然当地回应很快,但是,从上面我列举的四个问题来看,**核心问题被回避了。为什么会回避呢?这是因为他们没有采用法律思维来处理。**因此,虽然看起来雷厉风行,实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打了一手花拳绣腿,好看固然好看,实则没有半点好处,走歪了。
也许有的人要问:为什么非得使用你鹿鸣君主张的法律思维,而不能用现在的和解思维、行政思维?现在不是挺皆大欢喜的吗?你是不是没事找事瞎折腾?
当然不是。
首先,这涉及一个根本性的政治伦理问题:当年,红军“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宣示是非常清楚的,位列“三项纪律八项注意”中的三项纪律之一_(最早是“不拿群众一个红薯”)_,相当于汉代刘邦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的高度。为什么要将这一条这样凸显?因为这是在阐述最基本的问题:到底站在什么立场?是不是老百姓的子弟兵?
所以,这个问题绝不能小看。这是背景,也是传统。拿羊的这七个人既然以“维护治安”的名义出现,那就更要重视。
这两天,我看到一则老百姓拍到的乌克兰战地现场视频:几个士兵服装的人,闯入居民后院抓鸡。这真是和当年鬼子进村一个德行,令人唾弃。至于医院、儿童避难所被炸,就更令人愤怒了。
回到我们这里来:这只羊的问题冒出来,是很少见的珍贵案例——被一些特殊人群拿走东西很常见(之前我看过数据研究),大多数普通人遇到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忍了,即便不想忍,或者不会表达,或者表达出来了无法传播——这个农民的视频被广泛传播,说明它成了一个代表案例,如果我们代表性案例都处理歪了,那么,就意味着形成了一个风向。这个风向将影响到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认知:
老百姓的财产应该得到何种守护?**(问题5)国家制定了法律,到底是不是用来执行的?是不是在每一个时刻都执行?是不是在每一个人面前都平等执行?(问题6)**如果答案是“否”,那么,我们将失去一个合理的秩序预期。
这才是“羊问”的根本之问。小小的羊,大大的问号。所以,我希望这个事件能有一份新的通报。
这个期望能实现吗?
据新京报报道,12月6日,江苏南通海门区三星镇,多名身穿市容制服的工作人员围抢路边卖甘蔗老人的甘蔗。视频中,多人将一名卖甘蔗的老人围住,瞬间将一捆甘蔗一抢而空,独留老人在寒风中哭泣,哭泣声令人揪心。因为有视频传到网上,南通一看又要制造热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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