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 5 名家长参与反映学校食堂卫生问题,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寻衅滋事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知乎用户 qiuboo 发表 两边的说法一个天一个地,说明有一边在撒谎。综合目前媒体上的信息,两边传递出来的信息如下 一. 家长这边 1. 原因。根据家长自述,他们行动原因是有学生吃了食堂饭菜拉肚子,担心食堂卫生有问题。 开学第一天,杨女 …
没什么依据,比如你在公众平台问这样的问题,也可以是寻衅滋事。
不需要 这条罪名的定义十分模糊
立法者的目的就是
在你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情况下
如果你不听公权力机关的话 那么寻衅滋事就可以盖你头上了
抓人嘛 总得要个理由 如果没有这么一条法律 那么公权力在你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就拿你没有任何办法
但是 有了这条罪名就不一样了 诶嘿 只要你不听话 不听劝阻 不需要你有没有违法行为
直接盖个寻衅滋事上去让你感受法治重拳 让你知道不是只有违法才会被法律制裁 不听话也是
不听谁的话? 不听公权力机关的话 不听某掌握行政权老爷的话
重拳之下出顺民
寻衅滋事罪就是中国司法界的耻辱。寻衅滋事罪的最后一条判定标准:其他一切寻衅滋事行为,这条该怎么界定?没有具体的法条,也就是说一切在执法者眼里看不惯的行为都可以被当作寻衅滋事,这样就会掺杂很多个人意志在其中。
曾经中国有一项罪名叫做流氓罪,流氓罪的最后一条判定标准:其他一切流氓行为。什么算是其他一切流氓行为?男的当街表白,流氓枪毙,几个男的去歌厅,流氓行为枪毙。
苏州女子事件也好,河南的某民众告官事件也好,都是某些人对寻衅滋事这种罪名的试探。武斗时期,文革时期,因为这种哦棱两可的罪条死了多少人?上百万!
所以,请那些骂着苏州和服女支持警察滥用法条的人,当下一次武斗真的发生,再一次发生几十倍之于南京的屠杀时,这些小粉红全部都是刽子手!
说几个 90% 百姓会认为是寻衅滋事,但 90% 派出所不会按寻衅滋事处理的状态
半夜三点一群鬼火少年开着鬼火在小区附近炸街,吵得所有人都睡不着。但不是寻衅滋事,派出所不管,噪音归城管。交警只能按非法改装或无证驾驶处理。
社会要债团伙找 20 号人往店里一坐一天,一共点一瓶啤酒。但这不是寻衅滋事,派出所不管,这算经济纠纷归法院
口袋罪从好的一面看起来是一种兜底但换个方向看因为口袋罪的言之不明就随意性极大,应该被兜住的违法行为也会因为自由裁量而被放任
题主这个问题就可以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由于害怕触犯寻衅滋事罪,所以不敢对寻衅滋事罪妄加评论
禁止恶意提问。
寻衅滋事等同于哆啦 A 梦的次元口袋,小到穿错衣服,大到结伙斗殴,都能用这定罪。至于判定依据嘛?那要看执法者心情。
比如进门先迈左脚,上面不喜,这就能定你个寻衅滋事。
典型案例:
郭德纲的老段子聊过这事。
当初他在背井城走投无路的时候,想起混黑道,他叔叔是行内有身份的,便拍胸脯说带郭德纲混,行行出状元嘛,不丢人!
于是郭德纲打扮停当,一早这就出门,踏上当黑社会的康庄大道~
然后就遇见了一个秃子,郭德纲认识,是这一片的黑前辈。
郭德纲不敢不打招呼,但秃子前辈没放过他,站那里不动,只是斜眼盯着他看。
“你怎么不戴帽子呢?”
郭德纲还没反应过来,就吃了狠狠一记大耳贴子!
第二天,郭德纲不敢不记住教训,戴了帽子出门,又遇见秃子前辈。
“你为什么戴帽子!”
这一记更狠,打得郭德纲牙都松了。
郭德纲泪眼汪汪去找他叔叔,想要退出黑社会,这行也太不讲理了。到了门口,突然听见叔叔在跟前辈对话:
“你这样哪行呢?咱们打人得有道理啊。”
“你可以这样,下次遇见郭德纲,你可以说‘给我找个女的去’,或者‘给我找件衣服’。”
“如果他找来胖子,就‘啪’,为什么不找瘦子?如果找来瘦子,也‘啪’,为什么不找胖子?”
“如果他找来 T 恤,就‘啪’,为什么不拿西服?如果拿来西服,就‘啪’,为什么不找 T 恤?”
“这样,才叫‘师出有名’,才能让人服你。”
第三天,郭德纲又遇见秃子,秃子让他找个女的去,郭德纲问:“找胖子还是瘦子?”
秃子 “哎呀” 了一下,又说:“给我找件衣服怯。”
郭德纲坏笑:“找西服还是 T 恤?”
秃子愣住了,原地憋了半天,突然又是一记大嘴巴抽得郭德纲原地转圈:
“你怎么不戴帽子呢!”
……
懂了么?啥叫寻衅滋事?
服没?
哪位大侠要是不服,赶紧上内蒙古吃饺子去,记得必须不能蘸醋~
郭德纲老段新看系列:
假如中国引进大量低层的外国劳务工人会造成什么社会结果?张飞有没有可能是自杀?为什么可以好汉俯首帖耳,情商极高的宋江,却搞不定阎婆惜?
我用华为手机,最爱看的电影是战狼、长津湖、我爱我的祖国之类的。
我每天都做核酸,从来不看日漫,美剧,最爱看新闻联播
看到这个问题也是无意浏览的结果
我是清白的
被讨厌罪
没有依据,是口袋罪,即想搞你,但你又没犯罪,就可以套口袋罪来定罪
罗翔老师讲过,随着社会文明程度提升,法律完善,我国以往的口袋罪诸如:流氓罪,反革命罪,投机倒把罪等已经取消,实际犯罪活动也有相对应更确切的定罪标准
但还是有一些定性不清,界限不准,又想搞你的时候,就还是保留了寻衅滋事这个口袋罪
法不明,则威不可测,懂得都懂
希望随着法律进一步完善,这类口袋罪迟早也会消失的
需要依据吗?看执法人心情,看他们好坏。施暴者不抓,还帮着串吕供,帮着遮掩。110 多天才给施暴者做口供笔录,找整证人做笔录。庭长说去派!所打车费不能算,因为施暴者也去了。开庭被告说谎,派!所提交的笔录是被删减后的,我要求三个证人出庭还原真正的被打过程,庭长说事实已经清楚了不需要!呵呵,公正公平只说不做哄骗大众。被打的去哭诉当寻衅滋事处理抓起来。!你们觉得依据是什么呢。这已经是普通事情了。只要碰上就能体会到。
唐山女孩同款的一般处理 法律是保护守法的还是保护违法的?! 山东 烟台 龙口 东海 2021 年 11 月 12 日晚 7 点半在东海酒店洗浴部经理郭✘因为没有听他训,没有搭理他,就冲上来暴力殴打我掐住我的后脖子把我推了 2-3 米远,掐着我的后脖子把我的脸怼到茶几楞上(当时恐惧的什么意识都没有,当鼻子卡到茶几棱上才感到疼痛)。接着掐着我的后脖子把我摁蹲下,他站在我头的右上方!另一只手疯狂打我后背,直到其他同事来了拉他才停手!当时被他(200 斤壮汉, 29 岁,我 110 斤女生)死死摁住整个脊椎像个弓一样弯着我想抬头抬不了,手想够他够不着!他以前涉黑 ktv 打手进去了几年,多次殴打女生明显的有暴力倾向!一次他说的不对有个女孩没听他的,他就把女孩撂倒,拽着女孩一条腿从楼梯上拖下来!另一次不会处理事情女孩不同意,他拿起凳子就砸!幸好有其他同事在场把他拉住了,才没有砸到!我是知道的第三个!那没听说的还有多少呢?! 被打导致 1 鼻子骨折,面部肿胀 2 颈椎 2-7 突出胸椎 1-2 膨出腰 4-5 至尾椎 1 膨出,竟然不是伤!法医眼瞎一刀切鉴定,只有面部是轻微伤!第一次鉴定龙口法医说我背部的伤是以前的伤!第二次鉴定烟台法医给的结果是背部的伤跟被打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扯淡!睁眼说瞎话!被打以前背部不疼不痒什么症状都没有!被打的第二天早上脖子扭到一半就疼,两个胳膊抬不高,后背和心口都疼!一呼吸到心口就疼!一个月左右的时候胸闷乳房胀痛心跳加快!两个月左右的时候左侧手臂有过电的感觉!三个月以后左侧胳膊麻疼!还有吞咽困难!食物残渣总是堵在嗓子眼,有憋着气的感觉,到晚上的时候就会咳出发酵的食物残渣!可气的是到现在后背只要一干活就有明显的疼痛! 10 多年前我参加一个饭局,有个人说打人不犯法,就是打人后背疼一辈子还验不出伤来!当时就当一阵风听过去了。没想到真的落到自己头上了。原来这种鉴定漏洞一直没有改变。混夜场,进过局子的,练过武术的都知道这么打人不犯法!都说这姓郭的挺会打啊!我查了资料我这种是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为什么不按这个鉴定?里头到底有什么猫腻?!
我问派!所他在公众场合暴力殴打我,事后恐吓威胁导致我抑郁自杀!而且他有前科有暴力倾向!为什么不按寻衅滋事罪处理?!派!所叔叔说 “一个巴掌拍不响”!同学们,他做错了我没听他训,没搭理他!这就成了我的错了!他因为生气动手就能被允许,我就活该被打!以后女人们你们也学着闭嘴吧!
寻衅,挑衅姥爷的威信
滋事,给姥爷带来麻烦
懂了吗
找不到合适理由的情况下,这就是理由。
只要有人对你不爽你就是寻衅滋事
比如,吃饺子不蘸酱油
所以,未来,语言上的不满也是袭警案件了,得刑拘嘛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 “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79 年刑法第 160 条: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通过法条大家也可以发现,流氓罪的规定十分笼统,实务中定罪的随意性也非常大。随着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法制的不断发展,流氓罪的这种 “不确定性” 逐渐不再适应社会现状。
在 1997 年修改刑法时,流氓罪就被分解成了四类犯罪:侮辱、猥亵妇女的犯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犯罪,聚众斗殴的犯罪,寻衅滋事的犯罪。
“流氓罪”的分解,与 “寻衅滋事罪” 的设立,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上来看,自然是一次相对的进步。但其实细看法条与司法解释中的用词,跟其他的罪名相比,画风还是太奇怪了。相比于“流氓罪”,寻衅滋事罪只是在原罪的基础上剥离了三方面的内容,它的定罪标准其实仍然很宽泛。
追逐
拦截
起哄闹事
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
逞强耍横
无事生非
强拿硬要
以上列举的动词多半带有强烈的贬义感情色彩,而正常的法律中使用的动词应当是客观、精确的。
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存在的本身,就是一种我国立法强家长主义的体现。
以前,它的存在经常让人感到恍惚:这个罪名到底是在惩罚犯罪分子,还是在威慑广大牛马?
现在,它的奇葩又多了一层:这个罪名还可以被极端情绪裹挟,成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手段。
是吃饺子不蘸酱油
过去的口袋罪流氓罪分成几项,其他几项都具体化了,剩下所有不能具体化的都被归到寻衅滋事里面。流氓罪和寻衅滋事罪相比较就是在 x 趋近于无穷的情况下 x 和 x-5 比大小。
但实际来看虽然说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出来的,但感觉寻衅滋事包括的范围更广了。比方说提前两天预告要封城这种事,无论如何也不能扣个流氓罪。但寻衅滋事就行。
老祖宗早就这个问题给出回答了!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所以才有 “你法我笑” 的经典,笑过再想想,为什么要这样呢?
流浪罪的青春版,取消了死刑的处罚,体现了中国法律的进步。
放在高考教育的老师嘴里就是一分一操场,这比起流氓罪至少少判死了一操场人,所以肯定是进步。
至于判定依据必须是以人为本,万物皆可,再次体现了中国法律的进步。
至少你问问题和我回答问题都不会被判死刑了,还不得感恩?
说你邢你就邢,不刑也邢
说你不邢就不刑邢也不刑
依据:任我邢
看了那么多答主的回答,不禁让我想起一个经典的苏联笑话,仅仅只是套用一下,没别的意思:
监狱里,甲犯人问乙犯人怎么进来的,乙说:“我是在网上询问什么是‘寻衅滋事罪’进来的,你呢?”
甲回答道 “我是回答了什么是‘寻衅滋事罪’进来的。”
沉默了一会后,两人共同问向角落里的丁,丁犹豫了一下,说:“我就是抓‘寻衅滋事罪’的。”
寻衅滋事罪就是你觉得其他人在向你寻衅滋事的时候,他们并没有触犯;但是,你质疑这一点的时候,你就会触犯的一种罪。
判定依据:
1. 如果你是普通人的话,其他人让你不爽的行为一般都不是,你让其他人不爽的时候说你是就是。
2. 如果你不是普通人的话,那么你说是就是,你说不是就不是。
没有依据才是最好的,有了依据就不能随心所欲的判你寻衅滋事了。
官府拿你自然有拿你的道理?
去超市买东西,得带上袋子。袋子越大,装的物品越多。
塑料袋容易坏,布口袋比较结实。而且口袋要足够大,大到可以装下冰箱。而且大到必须装下那种可以装下大象的冰箱。
这口袋大到了冰箱都能装得下,拎不拎得动重要吗?
国籍
主要看心情
寻衅滋事行为一般分为三种类型:
1、**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2、**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 ,借故生非的。
3、**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 “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再归纳的更细一点就是有以下几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 “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就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属于典型涉黑恶犯罪的范畴。
你已经涉嫌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一种不可名状的存在,他可以是一切也同时不是一切,任何人知道它含义的人都会被它注视,进而被其忠实的仆从囚禁,他即是法律本身,亦位于法律之上,不可名状不可描述不可违逆
这个罪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说个我们小区现实的例子
我们小区不买车位不让进,小区里全是空车位就是不让进,理由是你没买车位进去就堵消防通道!其实就是想卖的他那破车位。
那天在小区门口,有个人房子卖了要搬家拉东西,保安就是不让进,僵在那,然后后面一辆车上的人下车,对着想进小区的业主说,我是治安大队的,你再不走就判你寻衅滋事把你拘了。就是这么个吊罪名,哪里需要哪里安,你想回家就能判你个寻衅滋事,你怎么避免?前面的业主气势落了下风走了,这个治安大队的开车就进去了,咱也不知道他有没有车位。
还有一次,一个面包车,堵在门口要进,天挺冷。说孩子睡着了想直接开进去,怕着凉,保安不让,僵在那,孩儿她妈下车指着保安开骂,骂了二十分钟警察来了。保安跟警察说:她骂我!孩儿他娘当着警察面接着骂,最后警察跟保安商量半天,放行了。。。这回又不是寻衅滋事了。
尺度靠人拿捏,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你敢瞪警察一眼,警察就可以拉你去派出所;你还敢犟嘴,那就是寻衅滋事罪。
看你顺眼
吃饺子不蘸醋就是年轻人,有想法,能创新。
看你不顺眼
今天,吃饺子都敢不蘸醋了,谁知道你明天要干什么….
很多呀,比如吃饺子不沾酱油,比如不让别人在网约车里抽烟,比如拍下来交警闯红灯,比如去银行里取钱,比如在家里敲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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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 “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猫咪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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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随便定的。以上。
这是韭菜可以说的吗。
执法者说你是,你必须是,就这么直白。
你现在就在寻衅滋事
《让子弹飞》好人就活该让枪指着。
生活中,几乎所有的辱骂,都不了了之,所以你最好骂回去,不然只能干生气。(公然辱骂他人是违法的)
但是,你不能骂医院饭难吃,不能送锦旗给不作为的公仆,不能群里骂领导,会被跨区域抓捕,因为骂人是违法的。
被打了,甚至是打出血了,也不要还手,还手就是互殴。不管对方是骂你祖宗十八代,还是先动手,所谓的挨一巴掌挣几千,也是随机的。
这个社会,就是让好人多让步。
偷窃也可以是没事的,甚至是当着 jc 叔叔的面,比如武汉偷南瓜的,那应该算明抢。
穿和服是寻衅滋事,评论新冠共存也是寻衅滋事,敲盆也是寻衅滋事。一句话,和公仆对着干的,大概率是寻衅滋事。上热门的,大概率是寻衅滋事。民粹对立的,大概率是寻衅滋事。
没有人能告诉你,什么是寻衅滋事。但是,可以告诉你,遇事忍让,退让,苟且偷生,应该不会寻衅滋事。
叔叔们每天遇到的事太多,他们也是人,欺软怕硬很正常,无赖总是占便宜的。
他们把耶稣带到大祭司那里,又有众祭司长、长老和文士都来一同聚集。
彼得远远地跟着耶稣,直到进了大祭司的院子,和警卫一同坐在火边取暖。
祭司长和全议会寻找见证控告耶稣,要处死他,却找不到实据。
因为有好些人作假见证告他,他们的见证又各不相符。
又有几个人站起来,作假见证告他说:
“我们听见他说:‘我要拆毁这人手所造的殿,三日内另造一座不是人手所造的。’”
就是这样,他们的见证还是不相符。
大祭司起来站在中间,问耶稣说:“这些人作证告你的事,你什么都不回答吗?”
耶稣却不言语,一句也不回答。大祭司又问他:“你是不是基督,那当称颂者的儿子?”
耶稣说:“我是。
你们要看见人子
坐在那权能者的右边,
驾着天上的云来临。”
大祭司深思片刻,就撕裂衣服,说:“寻衅滋事 “。
耶稣说 “啊?
以国家有关部门说明为准。
达利特知道那么多干嘛?
太复杂了,涉及到量子物理学。
比如你在某条街的车里穿了和服,你就会处于寻衅滋事与非寻衅滋事的叠加态,等到打开车门的时候才会坍缩成其中一个状态。
大洋彼岸某脱口秀:
in China theres a crime called 寻衅滋事,which roughly means “being offensive and provocative or like asking for conflicts with bad intentions.”
停顿后,
“which directly translates to: not being a good citizen.”
台下:hahahahahhhhh
台上:
“yo what u in for?”
“for not being a good citizen”
台下:hahahahahahahaha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
黑社会:小子看什么看,不想活了?找抽啊?
路人:大哥啊!我就是路过这里。
黑社会:你 TMD 是不是成心啊?这么多路你偏不走,为啥就从这条路走啊?再说,你 TMD 穿件什么破衣裳,花花绿绿的,和我的纹身差不多!我看着碍眼,你是不是故意来气我的?
路人:大哥啊!我家就在前面,我回家只能从这里走。大哥啊!我是傣族,这是我们的民族服饰。
黑社会:你 TMD 还敢犟嘴,大了你的胆了。弟兄们给我上,削这个兔崽子。
路人:大哥别打,我都听你的,我这就脱下衣裳向回走。
黑社会:晚了!你也不看看今天是什么日子,你就敢穿着和(服)老子纹身差不多的破衣裳来撞老子枪口。老子今天就是看你不顺眼,必须修理你。兄弟们给我狠狠削他。
以上黑社会所为就行寻恤滋事!你我皆为路人,属于被各类 “黑社会” 寻恤滋事的对象。
一个有名的小故事,从前有一个小兔子,碰到一只老虎,老虎把小兔子打了一顿,边打边说,让你不戴帽子让你不戴帽子。后来小兔子出门都戴帽子,碰上老虎,老虎又把兔子打了一顿,边打边说,让你戴帽子让你戴帽子。
这里小兔子被打,就是犯了寻衅滋事罪。
只要可以,你这个问题都算
至于依据,有依据就不叫寻衅滋事了,
下面的几个回答水印都快包浆了,来看看我的无印良品吧!
只要不顺从屈服执法人就是寻衅滋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结伙斗殴的;
(二) 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其中第四项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可以作为不符合前三项的所有寻衅滋事罪的判定依据。“其他”由执法者定义,因此寻衅滋事是口袋罪,为公权滥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依据就是执法者的三观和心情。
寻衅滋事罪属于口袋罪,任何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包括网络秩序的行为都可能触发寻衅滋事罪。
觉得不爽
欧美的法律是规定了什么不能做,你只要不做,就没罪
寻衅滋事罪就是我认为你有罪,你就有罪,所以我国不是法制国家,而是古代县太爷办案
当你问出这个问题,你就涉嫌违反寻衅滋事罪。进去待着吧
你还要想界定寻刑滋事的范围?不要命了是吧
依据还是有的:
不过,
按这个依据,抓和服的少女的 警察应该复合。
寻衅滋事:
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的,故意想要扰乱社会的管理秩序,实施一些违法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的裁量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结伙斗殴的;
(2) 追逐、拦截他人的;
(4)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罚款基准: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
(2) 多次寻衅滋事,或者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
(3) 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4)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5)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6) 罚款基准: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寻衅滋事行为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二)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 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 造成恶劣影响的;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二、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目前刑法中规定了属于寻衅滋事行为的四种情况,一般在公共场合随意拦截辱骂他人,对别人进行殴打,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无端起哄闹事,已经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等这些行为都会按照寻衅滋事来处理,一般的寻衅滋事的量刑都是在五年以下的。
去百度上查了一下,其实每一大项都写得很清楚明白什么算寻衅滋事,但每一大项的最后一小项都加了一项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警察认为你在找事,你就犯了寻衅滋事罪。
孙笑川就是依据
依据是执法者的心情。
警察要求你干啥你最好先听,别跟警察争执,否则引起群体聚集阻碍交通事态升级就可以算你寻衅滋事了,而且都还没算你危害公共安全。
在灯塔国会先跟你讲这些道理吗?看你不爽先叫你趴下搜身再拷上带走问询,哪有这些破事!
你胆敢有转身拿东西、掏兜这些异常举动信不信警察一管子弹已经打完了?
还得是在中国啊,警察永远只有保护的权利,没有执法的权利,一旦事态升级还要被质疑执法过当被要求赔礼道歉 / 处分 / 开除…
记得一个视频里,面对持刀追砍路人的歹徒,赤手空拳的交警毫不犹豫冲上去与其搏斗,在其它群众用铲子广告牌帮助下拿下歹徒,脸部中刀血流不止…
同样还记得某段时间,对警察扇耳光、吐口水、殴打、扒衣服的事件频发,所谓的人民警察不仅工资低,也没得到应有的尊重反而因为没有开枪的权利和怕被骂过度执法挨处分而畏手畏脚…
我想大概是监控摄像头的广泛布局,才让这类事件减少的吧!
再回到问题本身,警察也是人,别人执法过程中能不能有起码的尊重?别人叫你离开你离开不就完事了?还非要在那跟警察争执引起大规模聚集围观,要是因此引起安全事件或者盗窃行为是算你的还是算警察的?被带走了有啥指责的?
你自己承诺了不在网上公布为什么回去之后又发到空间呢?诚然后来是别人发在微博上的为什么又要挑 8 月 14 号晚上还在 8 月 15 号上了热搜呢?你圈子里那些 “和服爱好者” 们又都是些什么人呢?
8 月 15 日,之前因为 “劳荣枝仿妆” 被人民日报点名批评,微博禁言 30 天的那个女网红又跳出来,晒自己穿和服照片声援和服女孩,这种没有道德底线没有廉耻的人,在和服圈算普遍吗?
央视评论:“那段被侵略的历史,在每个中国人心中都该是抹不去的伤痛。很多事情不是因为我们太敏感,而是因为我们经历的苦难实在是太深、太痛。遗憾的是,总有一些人表现得无知乃至轻佻,对历史缺乏基本的敬畏,本质上是没有正确的历史观,缺一些精神之钙。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只有真正懂得苦难,才能承受得起辉煌…”
就是专治刁民罪。
寻衅滋事罪就是以前的流氓罪,只是把一些罪名划分出去了,但是一点不影响这个口袋罪的作用范围,说你有罪,你就有罪。
本意挺好——可以充分避免民主集中制下的 “被代表”、“爱哭的孩子有奶吃” 等等现象;
但是,非常容易被滥用。
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就是在不该办事的地方,办了不该办的事!这就是寻衅滋事罪
你在家里随地吐痰是(不讲卫生)
你在街上吐痰是(污染环境)
你在衙门门口吐痰(那就是寻衅滋事)
同样的一口痰,看你在哪吐,朝谁吐!颇有讲究!
看罗翔的时候我第一次知道了有个罪叫口袋罪。
如果这个问题下的某个回答获得了高赞,那么它一定触发寻衅滋事罪。
说你有罪你就有
没有什么判定标准,其实就是口袋罪,当你知道了这个问题的答案,你就会知道自己做过无数次。
看你不爽。
穿和服就是寻衅滋事
什么是和服
保守和服:传统和服、JK 支付、日本军服、武士铠甲
进步和服:冈本避孕套 tenga 飞机杯 日本电影马赛克 东芝硬盘
自由和服:不穿衣服才是和服
口袋罪,什么都能往里装。这个罪有多随便呢,给你举个例子:
瞅你咋地。
判断依据很简单,类似小混混走到街道,看到你在看他,他就很不爽,要定你一个故意找茬罪。
不过话说回来,朝廷可以胡作非为,江湖不能不讲义气。
我想邀请罗翔老师回答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涉及到法律深层次的问题了。先了解两个情况。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成文法,所说的以法律为准绳,就是那些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依法办事,就是依据法律文本的条条框框办事。不像很多国家都是案例法或成文法结合案例法。
受我国历史传承下来的法律文化影响,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成文法有一个局限,因为大千世界,千奇百怪,花样翻新,难以预料。成文法即使洋洋几十万字,也无法涵盖发生的形形色色的案件。怎么解决呢?扩大自由裁量权,需要有几个条文,将没有涵盖的案件通通包括进去,就像一个纸篓,能扔进去都往里扔。怎么衡量什么是能扔进去的呢?不能放过一个坏人,想起来了吧。
寻衅滋事罪由此而来。举例,打架斗殴,打成轻伤以上,故意伤害罪判刑收监,但是,打得鼻青脸肿只是瘀伤,不够入刑,只能治安拘留几天放人,又但是,屡教不改呢,帮派横行呢,要总是治安拘留,警察叔叔都要怀疑人生了。
但是,扩大自由裁量权,难以避免的就是司法滥用。执法人员也是普通人,也会感情用事,也会犯错误,也会冤枉好人,甚至徇私枉法,寻衅滋事罪的自由裁量给了一个违法的合法理由,大家听到看到过吧。
为什么说这个问题涉及到司法深层次了呢。因为,这些年,疑罪从无成了国际法律界的共识,我国法律界的呼声也很高。
可以放过一个坏人,但绝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你怎么看呢?
判定依据就是没有任何依据,全凭老爷心情
你吃喝拉撒都算寻衅滋事哦
俗称搞事情,你所有可以被称作搞事情的就都是寻衅滋事,都可能犯了寻衅滋事罪
没有范围,想给你点教训的时候你就犯了寻衅滋事了
没啥好说的,总比莫须有强吧,最起码有个罪名
你提这个问题就可以判你个寻衅滋事,当然我回答这个问题也可以判我个寻衅滋事
所有法无禁止的违法行为
忘记在哪儿看的一个科普的博主说的,
他说的大概意思就是:不知道该定什么罪的时候就写寻衅滋事就可以了。
好像是桃矢说的?记不太清了。
这玩意儿好像就是新时代的流氓罪,说大很大,说小很小。挺厉害的。
当然是维护工农阶级利益的时候才会出现啦。
工农阶级利益受损,且限于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备,无法维护工农阶级利益的时候。
你被扣寻衅滋事的时候最好真的有寻衅滋事的打算,因为这样就具有桶蘸价值,就不会被扣寻衅滋事的帽子了。
你已经犯了寻衅滋事罪了
快去自首,争取一个宽大处理罢
万能的寻性滋事罪、意思只要看你不顺眼,当权者想弄你,每个人都可以定寻性滋事罪名,比如苏州穿和服女孩子
很多答主
已经把寻衅滋事这个【法律概念】
偷换到了具体实际中的【执法操作】
试图以实际执法案例的不合理,来说明法条设置的不合理。
他们的逻辑是:因为基层适用法律错误,所以法律设置错误。这样的因果关系,是符合逻辑的吗?
拿汉服女孩举例,法院判她寻衅滋事罪了吗?
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对她进行行政处罚了吗?
并没有。
作为公民,你可以说现场民警执法水平低
作为律师,如果真的处理了,你可以代理做刑事辩护或行政诉讼。
判决无罪,每天都在发生,那这些罪名的设置,都是有问题的吗?
如果此问题的设置,是理性探讨法律。
那么抖机灵,是理性且负责任的回答吗?
还是说这个问题的提出,本来就是为了集体嘲讽一下某些案例中的过度执法?
题主你现在可能已经犯了寻衅滋事罪,也有可能没有犯,我们称其为薛定谔的罪。
就是你惹姥爷不高兴了,他有一百种方法对付你!
知道机器猫肚子上是什么吗?
没有依据
唐山四人组可以是寻衅滋事
你穿和服也可以是(仅限女性,男的它打不过)
提出这个问题的题主,回答这个问题的答主尤其是高赞答主。
这些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 “寻衅滋事”。
上面这句话的关键词其实是:可能。
为什么?因为这就是寻衅滋事罪,可以是,也可以不是,但到底是不是吧,就在他们的一念之间。
要你是,你就是;要你不是,你就不是。
这是个口袋罪
知道什么叫口袋罪吗?
就是让你像老鼠一样逮起来,装到口袋里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结伙斗殴的;
(二) 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别说回答了,就算你点个赞就可算做其他
我国著名的,山东省平度市云山镇党委书记王丽,说过:“我有一百种方法刑事你”。
我想,寻衅滋事罪就是其中之一吧。
寻衅滋事罪「Pickingquarrelsandprovokingtrouble」,是 1997 年修改《刑法》时,从 1979 年《刑法》第 160 条规定的流氓罪分解的罪名。根据最新刑法(2020 年发布),该罪可判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刑法根据《刑法》第 293 条的定义,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2013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与下列罪名构成想像竞合,除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罪及催收非法债务罪由寻衅滋事罪分解而来,其余均由流氓罪或其他由流氓罪分解而来的罪名分解而来: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聚众淫乱罪(《刑法》第三百零一条)争议因其定义模糊,因此常被认为是口袋罪,是打压「异议人士」的工具。
法不明,则威不可测。
判定依据就是我愿意,我的地盘我做主。
吃饺子不蘸酱油
岳飞知道不,他就是犯的这个罪
这个罪的定义直白点说就是——没事找事
判定依据——中国的法律你要什么依据?
当年岳飞就是犯的寻衅滋事罪,现在知道了吧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你这么问,既可以是恶意提问,也可以是寻衅滋事
法不可知,则其威不可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3 条的定义,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13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不过,由于
所以
寻衅滋事罪被认为是 “口袋罪” 之一。兜底性条款、对罪名定义不清、对情况描述不明是口袋罪生成的重要来源。
其问题在于:寻衅滋事行为规定过多,诸如追逐、拦截、辱骂、殴打、起哄闹事只要被认定为情节恶劣或严重,都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寻衅滋事;由于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行为较多,导致许多难以归罪的危害行为被归于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行为认定的依据: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 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 造成恶劣影响的;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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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前轮先进门的决议》
就比如我现在这样回答这个问题,它也可以是寻衅滋事罪。
虽然事实上我什么都没说。
比如说:
没吃的恶意敲盆;
没吃的恶意出门;
过年了恶意返乡;
庄稼熟了恶意下田;
平常恶意穿外国衣服;
有传染病了恶意提醒(李医生);
………
就像哆啦 A 梦口袋,什么都可以装的下。
所以称为 “口袋罪”
你提这个问题就是寻衅滋事
“谁让你戴帽子的?带走!”
“谁让你不戴帽子的?带走!”
“谁让你问到底戴还是不戴的?带走!!”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吃饺子不沾醋
这个问题的分类标签应该是
玄学?
至少加个正常点的回答吧,大家自行参考至少,可以确定其他答主说得有没有依据。
有点长,不想看的话可以跳到最后。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97 年 3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13 年 5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79 次会议、2013 年 4 月 2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5 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3 年 5 月 27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79 次会议、2013 年 4 月 28 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22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 年 7 月 15 日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 “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除去打架、侮辱、占用公共财物,剩下的大概就是这个: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官兵自有拿你的道理
把答案改了,头一次碰到这么恐怖的问题,不敢回答了
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还是特码几千年前那一套
你这个问题涉嫌寻衅滋事!
这个提问已经构成寻衅滋事了
当晶哥判定你是寻衅滋事的时候
你最好是真的寻衅滋事
这个小姑子算不算寻衅滋事,挑拨夫妻感情,建议大家去看看她的各种回答。
比如,这个问题触及老爷利益了,回答这个问题的其他答主统统寻衅滋事处理
只是口袋罪而已啦, 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
比较有名的:
兔子:寻衅滋事罪 白头鹰:行为失序罪 因为这两个大
比较狠毒的:
蛙岛:刑法第一百条,内乱罪。最近几年不启用了,以前用这个杀的人头滚滚,这法非常主观,说你意图破坏就可以处决你了。
比较搞笑的:
白俄罗斯:鼓掌罪,被抓到警局以后就可以走了。
那官家拿你,自有拿你的道理!
还用问?没有觉悟!100 杀威棒伺候,给我往死了打!
当然是本老爷的心情啦
你这么问,就够了
1 楼的匿名回答就可以算是寻衅滋事
你这回答就挺像
判定依据为你是否是中国公民
当代 “莫须有” 罢了 旧瓶装新酒 没什么新奇的
欲加之罪 何患无辞 言法欲笑
你这样纠缠有意思吗?
这个问题就像是问你,哆啦 A 梦的四次元口袋里有什么…
我以为法律上的许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语,只消以一语包括之,曰:可恶罪。- 鲁迅《可恶罪》
你这个问题我看就有点寻衅滋事的味道。
依据就是权大于法
依据就是你惹他们不高兴了。
寻衅滋事是个筐, 看谁不爽往里装
其他
换个角度来答一波: 这个罪在法考刑法部分基本没出现过,可能连司法部出题人都觉得这罪出现在选项里,啥情况都能沾点。
包罗万象,吞食天地。
标准没有,想装你就装你。比如说你现在提出了这个问题就可以装你。
恰如那 “乾坤一气袋”,是《倚天屠龙记》中布袋和尚说不得的兵器,兼有兵器、暗器、行李箱三重功能。
“乾坤一气袋” 的材质非常奇特,非丝非革,也不是皮的,但是寻常刀剑砍不破它!
“乾坤一气袋”非常适合 “套麻袋,打闷棍” 的战法,有制服对手作用。
说不得,常用乾坤一气袋偷袭,把人装进袋子里,除了他自己,没人能解开布袋。
光明顶之战时,说不得用 “乾坤一气袋” 困住了张无忌。
张无忌此时的内力,恐怕比当年的阳顶天只强不弱,但根本钻不出来。
历史遗留的口袋罪之一
什么自问自答
你以为你只看看不回答就不是寻衅滋事了?
比如你提的这个问题就是寻衅滋事罪
——引用自王志安
寻衅滋事罪有个特点就是灵活,它的特点就是可以随意解释,任何事都可以归类于这个罪,这也就是所谓的欲加之罪。
用美国来举个例子,某人被欠薪后说:一定是美国的制裁我们导致人民企业家挣不了钱再导致我们被欠薪。美国就是寻衅滋事
依据某些人的主观想法
内容不能为空
看了大家的回答,不禁让我想起: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建议改成不听话罪
他说你是就是
说法好笑
你现在就已经是寻衅滋事了
今日释法:“滋” 事体大,罪有应得 — 挑衅民族底线,不仅无耻还违法!
没有依据
就跟看什么看,瞅什么瞅,站住,别以为我不知道你在腹诽,怎么看着不顺眼呢
就可以成立了
可大,可小,可有,可无。
你现在就在寻衅滋事
依据就是 我不要你以为 我要我以为
这些回复的,评论的,点赞的,都很有判头,都很刑
当让执法和制法的老爷感到不爽你就寻衅滋事了
寻衅滋事 和 公序良俗 是法官的两大法宝。
就是只要你拽,也犯法。保证你在公权力面前治你的时候有法可依。
反革命罪?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以前以民愤为标准,现在以维稳为标准。啥时候能实现法制
流氓罪
寻衅滋事的合理定义应该是:
流氓无赖恶意寻找借口挑衅闹事。
这不是问题,问题在于谁有权定义。
邢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需要依据么?
注:各地方公安机关拥有最终解释权
这是个神奇的罪名,就好象哆啦 A 梦的口袋,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你再问就判你个寻衅滋事信不信?
包罗万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 “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以上属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怎么适用可以参照这个标准。其中,多条最后一款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应当按照前款相似情形去理解。
领导的想法
国家的耻辱,权利滥用的证明
人治的标志
厉害就厉害在没有依据,非常灵活,比如我现在在回答问题,等一下我可能就被叫去喝
买不起百瑞景的房子
依据领导的想法
依据就是说你是就是说你不是就不是!
寻衅滋事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
专治刁民罪
满清文字狱你还能知道不能带有 “明” 字或者含有明的意思,寻衅滋事这个就连个 明 都没有
有没有可能:
“当你避开所有寻衅滋事的点时,你就是在寻衅滋事!”
依据就是没有依据,都有依据了还需要归到寻衅滋事上?设立寻衅滋事就是为了兜底。其实也好判定,他认为不对,却又无法可依的时候,那就是寻衅滋事了
有个玩意叫口袋,啥都可以装,根据需要随便安排,所谓法不可知这就是典型哈,当你自己不知道哪里会犯错的时候自然就会谨言慎行了,目的达到!。
比如,穿和服上街。
某些群体以最大可能减轻自己工作负担为本职
当客观构成寻衅滋事对你形成侵权时,他懒得管,也就是说不构成寻衅滋事
当你质疑他为何坐视不管时,你就构成了寻衅滋事
不利于团结的问题不要问
这就是依据
你从隔壁市回家,下高速时对方要求你出示核酸证明,你问:“为什么没疫情没出省都要核酸证明?”,从这句话说出来时,你就是寻衅滋事了。
筐,装
判定依据?你这个问题就是
题主已经涉嫌违法!请立即前往当地 GA 局自首!
学公务员课程,公安专业基础知识的时候,有一个老师说的话,当时感觉挺有意思,现在想想挺讽刺。
寻衅滋事是个筐,啥都往里装。
从严立、普遍违、选择执
妄图找依据也太小看寻衅滋事了,寻衅滋事吞吐天地、包藏宇宙,万事万物皆可寻衅滋事。
古人云:说你寻你就寻不寻也寻
你瞅啥?差不多是这个意思吧。
依据?
跟你讲个台词你肯定听过,而且耳熟能详。
王法?老子就是王法!
因为它想寻衅滋事你,所以你寻衅滋事了
这个问题就似乎涉嫌
等同于古代的莫须有
和所有活动最后一句一样:
最终解释权归 xx 所有
我不是学法律的,所以对这个罪不是很了解。但目前我根据新闻已知穿和服是涉嫌寻衅滋事罪的。
找茬、找事儿、瞅你咋地、提问什么是寻衅滋事罪,都属于寻衅滋事。
判定线根据全凭办案相关人员主观判断,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
可不敢乱说
寻衅滋事罪,又叫,“我有一百种方法刑事你罪”
岳将军是啥罪名来着?
是兜底的,避免不法分子苦修法律,钻法律的漏洞行不可容忍之事 (◦`~´◦)
至于为什么我↑这句话措辞其实有歧义,我不好说
你问这个问题就已经涉嫌寻衅滋事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左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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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就是这条评论下你回复什么都可能涉嫌,打空白不打字也可以涉嫌,你赞张这条法律也可能因为 yygq 涉嫌。懂?
记得岳飞的莫须有吗?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当唐三觉得你有取死之道的时候你就有了取死之道
大口袋啥都能装
寻衅滋事罪是口袋罪
通俗点来说就是
就是想干你但找不到理由的时候,让处罚变得有法可依
当你思考什么是寻衅滋事罪的时候,你就已经在寻衅滋事了
看我不找个法子治你
评论区的,有一个算一个,铐走铐走,寻衅滋事罪
比如你提这个问题
寻衅滋事就是没事找事。
不过我仍未知道那天发生寻衅滋事时是谁在没事找事。
q
利益团体为自身便利而制定出来的法律。
比如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行为
思考这个问题就差不多触犯了这个罪
俗称口袋罪,判定依据就算说你是就是!
当你能了解寻衅滋事的全部判定依据并完全不寻衅滋事的时候,你就已经在寻衅滋事了。
和你本身没有关系,当祂(寻衅滋事)注意到你时,你就犯罪了
解释权归官方
你就在寻衅滋事!
其实就是 莫须有 的别称
你这个问题就是在寻衅滋事
口袋罪,啥都能装
这题目估计活不过 3 天
我国的很多法律或规定都有兜底条款,比如说管制刀具,匕首,带自锁的小刀,长度角度这些都明确的,哪怕严格至少正常人也能判断这把刀符不符合规定,但刀隔这个却是个雷,没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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