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舅子车祸没了,他媳妇现在想打掉肚子里 8 个月的孩子,我当如何劝说挽救这个未出生的宝宝?
知乎用户 陈阳 发表 说个真事,我表弟媳妇的亲老姨。非常有钱,在我们这个十八线小城来说,排的上号,他家儿子(独生子)从小就有白血病,做了各种治疗,但是医生说活不过 30 岁,于是二十多岁结婚,娶了真正一个穷苦人家的女儿,将一切情况如实告 …
看标题想骂人,看完事实沉默了好久。。。
事实是婴儿的父母不想要孩子,找私立医院大月份违规引产,结果孩子没死,生了个活的出来,妇产科主任的儿子儿媳无法生育,所以就把孩子留下来偷偷养了几个月,国庆节想带回家去,然后被抓了,现在孩子送福利院去了。
那么问题来了:
首先孩子父母当然是极端不负责任的,如果不想要孩子,为啥那么大了才决定引产,早干嘛去了?那么大月份,没有健康问题,本来是不允许引产的,对大人小孩都不好。
国家规定 28 周以上胎儿,如果没有医学上不适合继续怀孕的指征的话是不允许引产的。
但孩子父母都不愿意生了,如果不给引产,非让人家把孩子生下来,孩子以后会怎样?
再说妇产科主任这边,该医生是退休后返聘到私立医院当妇产科主任,大月份做引产手术确实违规了,可活儿是医院接的吧,有医疗违规或者纠纷也主要是医院的锅。
实施引产手术的医生不知道是不是就是这个主任,不知道是出于水平不行还是本来就存在私心想保留婴儿,总之生了个活的出来。
孩子一旦出生,从法律和伦理上来说就是一个活生生的自然人了,就不能直接弄死完事了。
理论上来说这时候应该告知父母,不好意思孩子没死,怎么办吧!现实情况可能人家会说医生你给我把孩子弄死吧反正我也不要
不弄死又会怎么样呢?父母也不想要,不要就是遗弃罪,带回去会怎么样?偷偷遗弃?偷偷弄死?
还会跟医院闹,违规做引产手术而且还失败了
主任跟孩子父母坦白说我家可以领养?人家能同意吗?要不要钱?关键是,这不合法,以后孩子长大了,亲生父母会不会来要回孩子?怎么都是隐患,不说是最好的
如果想合法领养?怎么操作?
综上,我认为妇产科主任偷偷带回去养可能就是这孩子最好的归宿了。
可惜被抓了。
是被火车上的热心群众举报的,看孩子哭闹不正常,起了疑心。
虽然我觉得被抓可惜,但我又非常敬佩这位举报热心群众,这是值得鼓励的正义之举,他的举报很准确,确实抓住了拐骗孩子的人,我希望有更多这样的人可以抓住真正的坏人
这事真是不知道怎么评价了,希望轻判吧,甚至希望孩子能合法的给妇科主任家领养
就这事里面,我觉得人家妇产科主任带回去养真是挺好的。
画重点:
这个婴儿最终被送入了福利院,
说明亲生父母弃养了这个孩子。
我很好奇这个行为会不会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即:
父母是否有义务扶养 “原本已经准备放弃” 而进行人流,却存活来了的亲生子女。
拐骗儿童与拐卖儿童的量刑差距较大,前者五年以下,后者五年以上,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出卖为目的。
刑法适用以行为为基础,简单来说就是论迹不论心。本案中,若无证据证明行为人系为了出卖而拐走儿童,其本人又以自己抚养作辩解,原则上宜以轻罪即拐骗儿童论处。
在定罪时存在一个争议问题,即孩子父母引产行为本身是否可以视为对孩子监护权的放弃?若是,医生在抱走孩子时并未使其脱离监护,客观上也保护了孩子的生命健康权,以拐骗儿童罪论处似有不当。
不过,反对意见似更能站得住脚,引产行为只能表示其不愿意孩子降生,但是不能当然地推定其放弃了孩子的监护权,因为其对孩子是否降生主观上并不知情。
倘若医生当时告诉一下孩子父母,再对收养问题进行协商,哪怕收养手续不是很规范,也不至于被追究刑责。
本案中最可怜的还是这个孩子,其很可能被交回给本打算将其引产的父母,或者被送往福利院(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情况下),这对孩子而言真的是一个妥善的处理方式吗?
建议法律别惩罚了,办理正常的领养手续,将这件事合法化。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这样的处理各方利益最大、社会损害最小。
从鬼门关走过来,说不定天降奇才。
单位就是妇女儿童医学中心,经常要因为引产问题被患者投诉,一个是未成年少女怀孕来院要求打胎的,一个就是超过怀孕超过 28 周要来引产的,真的是解释到头大。
这个事最大的源头还是私立妇产医院违规为妊娠超过 28 周孕产妇引产导致的魔幻事件。
怀孕超过 28 周甚至达到 34 周以上的孕妇引产难度大、风险高,有些胎儿在宫内药物引产后出生时仍有生命迹象(甚至胎儿存活),涉及到很多伦理问题。
这些引产出来的胎儿是孕妇要求终止妊娠后引产的,大多因为药物和手术以及自身没有发育好引产出来后就没有生命迹象,最后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处置,但是还是小部分引产的胎儿因为月龄太大,引产后会有生命迹象,有生命迹象并不代表这个胎儿就能存活,一段时间后大部分生命迹象都会消失。
在生育条例修改之前,怀孕超过 28 周甚至达到 34 周以上的孕妇在没有医学指征的情况下要引产除了需要社区开的证明,如果引产前检查胎儿已经发育比较好,引产后胎儿存活的可能性较大时,医院还能拒绝这样的引产手术。人流出来个活婴,医院要联系公安和民政部门来处理,麻烦的很,最怕就是有生命迹象但不多的,这样被母亲不要的孩子救治起来在流程上非常的麻烦。
这次这个 “妇产科主任拐卖婴儿的事件” 说到底就孕妇的孕期肯定超过了 34 周,胎儿基本已经发育完成了,公立医院做不了引产手术,胎儿母亲就到私立医院来处理。本来就是一起违规引产的诊疗行为,没想到当事医生起了小心思发现胎儿有生命迹象后自己抱回家养而不是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和民政部门进行处理。
这个医生也是奇葩,你把胎儿交给民政部门安排到福利院,跟经手的工作人员打好交情,儿子儿媳没有生育能力是有资格申请领养的,非要上头自己搞这么一出,害人害己。对这个婴儿来说跟这种胎儿没有出生医生证明,上不了户口没有社会身份,没法上学不能就医打不了疫苗,很长的时间只能像下水道一样作为一个透明人隐蔽的在社会边缘生活,完全就没有生命质量。对于当事医生,触犯的法律不仅违规开展引产诊疗违反执业医师法、母婴保护法,并且在发现引产胎儿有生命迹象后没有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备处理违反了生育条例,最严重的就是私自将引产存活的婴儿带回家中抚养,涉嫌拐卖婴儿。
对于年轻父母来说,一定要听产科医生的劝告,在怀孕早期就想好孩子要留还是要流,不要给自己、医院和社会增加不必要负担。
我比较好奇的是,引产后发现婴儿还有生命特征该如何处理?
引产后婴儿还存活,这是医学界常见的事情。有人说,等婴儿慢慢耗尽直到生命最后一刻。也有人说,应该归还婴儿的父母。
现实中怎么操作我不太清楚。但婴儿被引产面世,如果还有生命特征,此时属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
按照我的理解,婴儿出生后,大脑有意识、心脏有心跳,可以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这与孕妇肚中的胚胎有一定区别。
既然可以视为自然人,在婴儿引产后发现还有生命特征,如果放任其慢慢死亡,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外,如果亲生父母都不愿意抚养,那这位妇产科主任选择将还有生命的引产儿藏匿带走,在实践中确实避免了一条鲜活的生命死亡。虽然在法律意义上仍然可以定性为 “拐骗儿童”,但在情理上应该会赢得不少人的推崇。
但是,这位主任发现婴儿还有生命特征后并未告知婴儿父母,主观上有隐瞒欺骗行为和藏匿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拐走婴儿的行为,定性为 “拐骗儿童罪” 没有任何问题。
告知了还带走,婴儿父母和妇产科主任都构成买卖儿童犯罪。未告知还带走,主观恶意更加明显。
我觉得不管有没有告知,都不应该为犯罪分子辩解,一旦突破法律底线而不被追究,势必会越来越多人效仿,最后残害的只会是整个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
拐卖和拐骗的区别只是在于有没有以出卖为目的,只要以出卖为目的而进行的拐骗,也是拐卖。这位妇产科主任目的是自己养,就只能定拐骗。
《刑法》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婴儿出生后,监护人默认是父母。未经父母同意将婴儿带走,就是拐骗。
至于是不是想卖,但是只是辩解称想自己养,那就不得而知了。
这两个罪名主体都是 “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
不出意外的话,妇产科主任,应该是有医生执业资格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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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有可能会被大翻译传出去,塑造成:
“一位有良知的勇敢中国女医生试图以一己之力绝望的对抗整个堕胎体制最终不幸失败但是保住了一条小生命,她那爱的光辉永照世间,无愧医者之希波克拉底誓言……”
大月份引产 + 私自收养。矛盾对立。
我觉得挺好,即满足了某些人不要孩子的强烈愿望,还保护了生命。
司法介入属于多此一举。
我真心觉得 此案例中送儿童福利院没有直接送当事人对儿童更好。
好一个 “利令智昏”。所以我一直坚持反对权威团队的话语权,要把话语权留给全社会,而不是被学阀和砖家垄断。
绷不住了,一个主任医师干的这种事,只能说是利令智昏了。
——from 一个法律从业者
这些人,说白了,站着说话不腰疼,他们觉得,所有的平民百姓不听话,都应该被秦朝十大酷刑伺候。
光在这说产科医生骗人是死婴,倒卖人口。
如果不骗小孩爸妈是死婴,接下来会怎样?
“你们自己处理吧。” 说完,医生便关上了门回到了办公室。阿强和阿倩两人抱着这个还在哇哇叫的娃娃,一时间,脑子都是蒙的。阿倩一边拍着这个没有起名字的小娃娃,一边目光呆滞的望着窗外的柏树的轮廓。过了一会儿,阿强出去,找医生要了个黑色垃圾袋。回来后,一把把阿倩怀里的小娃娃夺过来,放进了垃圾袋,放掉大部分空气,系了个死结。十分钟后,垃圾桶里的黑色塑料袋中仍然传出呜呜的声音,阿强和阿倩都默不作声,每个人都呆呆地盯着各自原本盯着的地方。两人不敢有目光的接触,生怕本来就脆弱的默契被突如其来的一个眼神打破。半小时后,屋里没有了声音。阿强和阿倩感谢了医生后,迈着沉重但又如释重负的步伐,走出了医院。
幸亏这些砖家和学阀们不是这个婴儿,他们就可以在这大放厥词。
竟然还有人说把孩子让孕妇养。。。这是弃婴,而不是拐小孩。
如果遵守法律的要求,这个婴儿一定就在肚子里直接被钳子把骨头全剪断,一段一段的从产道里夹出来,但 8 个月大,这样的风险远远大于 4 个月的婴儿,所以才要引产。
但同时,国家也不敢说弃婴全都不可抛弃,全都交给福利院。如果这样,这些父母的道德愧疚感直接没了,每年都会有几十万这样的婴儿降生并送往福利院,到时候又是一笔非常大的抚养开支。
对于新闻中的事件,我觉得当事人多少存在对生命的恻隐之心,但也触犯了很多禁忌,比如患者的知情权,还有产妇对新生儿的抚养权。但这里面可能有个底层问题——
乱象其实是致死性引产的随意滥用。
新闻里面没有说明胎儿是怀到了多少周,但从描述的过程来看极大概率是怀到很晚期了才进行的引产。
一般认为 28 周以上出生的胎儿就有可能存活,当然,早产儿需要一段时间和相当条件的医学支持。然而实践中「28 周」这个数字其实频繁被突破,24 周附近存活的屡见不鲜,有多个早至 20 周出头就出生,在医疗条件支持下存活,然后成功出院脱离医疗继续长大的案例。
如果新闻中的这个婴儿在提前于羊膜内注射药物的情况下还存活,而且出生的时候就被直接带回家去养,都能养活到 2 个月而无大恙,那大概率已经是靠近足月的时间了,甚至不排除已经……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此大胎龄了,一旦剖出来或者引出来就是活的婴儿,除非杀死。为什么要进行这次「引产」?
是不是应该先取得医学的严谨评估和证明,或者取得司法的许可?
划线部分在实践中是接近于零的。但我认为,必须要严格的有,而不是由家长随意处置。
我知道很多人会因为各种想象中的场景而反对这个观点。但我见过一些随意到丧心病狂的真实案例。如果你们也见过,则会因为良知而站我这边。
1. 首先,什么叫违规引产?我国妇女行使自己的生育权自由,为什么违规?
2. 如果确实是 “违规” 引产,该婴儿不应死亡,医生的行为拯救了他的生命,属于“见义勇为”。不应该发个奖才对?
3. 对于婴儿生母,找过没?找到没?是否涉嫌遗弃罪?只字不提。
这算是看连续剧了,前段时间看报道,没这么详细,是夸乘警的。这次报道才说是邻座乘客发现异常报的警,当时没有详细案情,以为是拐卖儿童,没想到是这么回事。
在这个案件里,李某将他人的婴儿偷偷带走,其目的不是为了出卖给其他人,所以她不能构成拐卖儿童罪。但这种行为,同样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不仅包括以物质引诱,取得未成年人的好感以后,引诱其脱离监护人,也包括骗取未成年人父母的信任以后,将未成年人偷偷带走。
在这个案件里,李某隐瞒了男婴还活着的事实,对男婴母亲就是一种欺骗,她将男婴带走,使他脱离了母亲的监护,就已经涉嫌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一般是为了收养或者奴役,其社会危害相对拐卖儿童罪要轻,所以其处罚也要轻很多,拐卖儿童罪最低也要处五年有期徒刑,最高死刑,而拐骗儿童罪最高才能处五年有期徒刑。
当然,如果拐骗未成年人或者偷盗婴幼儿是为了其他目的,比如说为了出卖、勒索财物等,那么构成的将是拐卖儿童罪或者绑架罪了。
在这个案件里,目前还不清楚张某是否知道李某的孩子是拐骗来的。
但无论是否知道,她的行为都不可能与李某构成共同犯罪,这是因为李某雇佣她的时候,拐骗行为已经完毕,犯罪结果已经出现,所以她不可能再与李某构成拐骗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但如果她知道或者应当李某涉嫌拐骗儿童罪,却仍然接受雇佣,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她可能涉嫌窝藏、包庇罪,面临相应的处罚。
当然,如果她不知道这种情况,可能就不会构成犯罪了。
在这个案件里,男婴母亲实施的行为只有去做了引产手术,这本身是不可能构成犯罪的。
而男婴是活着的这个事实她并不知情,所以她对于男婴被带走也不会构成犯罪。
如果她知道男婴是活着的,自愿将男婴交给李某带走,则她与李某都不会涉嫌犯罪了。不过,如果她在这个过程中,收取了钱财,则自己可能涉嫌拐卖儿童罪,而李某会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如果她不愿意养,将男婴丢弃,则会涉嫌遗弃罪。
其实。。。
从孩子的角度来看,不是坏事。
在北京的福利院,想领养一个孩子的家庭不要太多,小月龄 + 外地弃养 + 男婴,福利院怕不是要排长队了。
如果不被强行送回亲生父母那里的话,这个孩子会在一个条件相当优越的北京家庭里长大成人——有北京户口的那种。。。
看到一些质疑,说明一下,我自己看到这个帖子大概是在 10 多年前了,差不多 2007 年左右。当时在澳洲的一个阿姨因为不能生育想在国内领养一个孩子,我帮她查各种资料时读到的一个帖子。由于内容过于惊悚所以至今记得。按照当时那位写帖子的人说的时间来算的话,这个事情应该发生在 90 年代末差不多。我不是医学生所以也不太清楚解剖实验需要的流程手续,那个年代是怎么样更是一无所知。包括那时的收养手续。所以就是简单复述一遍当时看到的内容。我个人觉得可能性比较大是因为一个刚引产下来的婴儿估计跟一只剥皮小动物一样,既不会动也没明显反应,被认作死亡应该是很正常的。甚至已经假死,但在一系列动作下可能又有了微弱的呼吸,解剖前近距离观察才有所察觉也未可知。这个故事的结局比较好也是我一直愿意记得的一个原因。如果是过于让人无法接受的事情我可能反倒会选择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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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很早以前看到过的一个事情。因为太早了,写的人是写自己学校教授的事儿,具体的学校和地点都没有详细说,就当一个传闻吧。
是医学院的实验室收到解剖用的婴儿尸体,引产下来,大概都有 8、9 个月了。国内法律,7 个月以上的胎儿如果不是因为严重的疾病是不允许引产的,因为 7 个月以上的胎儿发育差不多都完成了,生下来大概率都能活。。正规医院一般都不让做。但也不是完全不能做。
那个送到实验室的婴儿是引产下来的,可能以为已经死了,实验室买的尸体。但是,到了解剖台上,大家发现那个婴儿还有呼吸,还活着。一时之间大家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肯定不能直接杀死吧。最后是任那婴儿放在解剖台上放了一夜。
结果第二天去看居然还活着。真是命大啊。大家都不忍了,过程可能有点复杂,最后结果是老师收养了那个孩子。是个女孩子,老师因为自己家孩子已经长大了,在国外读书,家里也比较寂寞,才起了收养之心。
结局是比较好的,那个写这个故事的人当时写的时候,据说那孩子早已经长成大姑娘了,外人只知是教授家的小女儿,读书也不错。
所以,这个新闻里的医生,如果是打算自己收养,完全可以办理正常的收养手续,而不是用这种莫名其妙仿佛偷孩子的手段。发散想一下,就算她说的属实,计划自家收养,那这来路不明的孩子在他们老家怎么上户口?由此引发更深的思考,那些被拐卖的孩子,到了买家又是如何被上户口的?这里面就是当地一系列公务部门的问题了。户口管理了人口的流动,限制了人们的生活,比如那些进城务工人员的孩子的上学的限制。户口和每个人的生活简直息息相关,看上去重要无比。但在很多地方,上户口又是一件那么灰色可操作的事情,真是有意思啊。。
其实被这个主任带回家应该是最好的路 他的亲生母亲宁愿去做引产了想必并不期望他的到来 跟着亲生母亲不会幸福 现在警察给人家送福利院 福利院多为身体有残缺的孩子 也并不能保证孩子在那不受欺负不被克扣生活用度 福利院特殊的环境最多保证孩子饿不死 但是对其心理健康成长不利 反倒是跟着这个医生走 她自己职称都到主任医师了 想来经济条件不会差 文化水平也很高 跟着她走 孩子可以得到父母的关爱 富足的生活条件 好的学习条件 其实是最优解
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比较经典的 “电车难题”,所以自然会引起不小的争议。
首先,初看问题,妇产科主任涉嫌藏匿婴儿,这不就是人口贩运吗?所以群众举报得好,肯定得严惩犯罪嫌疑人啊?
然后,点进问题描述一看,事实是婴儿的父母不想要孩子,找私立医院大月份违规引产,结果孩子没死,妇产科主任不忍心婴儿受苦,所以私自收留了婴儿。所以这时就会支持妇产科主任的行为,因为她的行为可以说是救了婴儿一命。这和前几个月蜜雪冰城雇佣童工的事是一样的道理。
但是,再结合人口贩运的形式呢?如果社会倾向支持妇产科主任,那么举报群众是不是会被人指责?那么如果以后更多人贩子通过这种形式运送婴幼儿,那不是会出现更多的受害者?所以,虽然我们同情妇产科主任,可以呼吁从宽处理,但仍然必须以 “拐骗儿童” 的罪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这就是电车难题的困境之一:当你无论怎么选择,都会出现牺牲时,你还会做出选择吗?电车难题从纸面上分析,自然头头是道,但如果放到现实里,你怎么选,都会承受巨大的道德压力。
所以,也不用过于苛求指责对方的言行,很多事其实答案是开放的,没有正确答案。
但仍然可以进一步引申。婴儿的结局最后会怎么样?如果没有妥善处理好婴儿,婴儿可能就会遭遇真正的人口贩运。
在人口贩运这个话题下,其实现在的法律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
我举几个例子:
从女性角度出发,亚洲的人口贩卖受害者性别比例是最失衡的。
国际劳工组织在 2017 年曾针对性别比进行过统计,结论如下:
即使顶着 62% 的强迫劳动和 38% 强迫婚姻的比例,在全球范围内被涉及人口贩卖的受害者里女性比例仍然有 71%。即使在以私人制的强迫劳动里,女性比例仍然有 57.6%,和很多人想象的不一样,对于被拐卖的妇女而言,光成为生育机器,那是不够的,白天仍然要继续劳动。
当然这是在世界范围内,如果把目光放到亚洲呢?
女性被拐卖的比例达到了 73%。
非洲的情况是这样的:
考虑在国际劳工组织统计的人口贩运案里,由于亚洲贡献了将近一半的数量,所以可以粗略估计,在亚洲,人口贩运最喜欢女性。
虽然这无法概括所有的人口贩运案,但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
为什么会这样?如果放到我们这里,我认为法律的缺失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原则上说,人口贩运案里的买家可以无罪。
一开始规定是这样:
“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直到后来在压力下,才把 “免除处罚” 去掉,但仍有很多买家从轻、减轻了处罚。比如今年的丰县里最后犯罪嫌疑人只有一个涉嫌非法拘留罪。
那么从男性的角度出发呢?
拐卖成年男性是可以不违法的。只能从在其中对成年男性造成的伤害,以其他罪名控诉相关的犯罪嫌疑人。
我以前就在电脑上存过一本介绍人口贩运的书籍,里面介绍得还是挺详细的。在人口贩运已经高度工业化的今天,如何打击人口贩运一直是一个难题。在我们这里,目前最应该呼吁修改法律里的一些不足,而不是互相指责主任和举报群众,玩 “底层互害”。
引产产出活婴,这种情况不少见。
这种事引发纠纷的非常多,是个灰色地带。有父母把医院告上法庭最后判医院全责的,还有父母坚决不要丢在医院的,还有父母和医院长期拉锯推孩子的。
比较接近的应该是 2014 年上过央视的这个案子:
18 岁少女怀孕 35 周引产,护士悄悄救活婴儿送了人,结果不仅被索赔百万还被判了刑!这个奇案,最精彩的是网友的评论!
2014 年某护士把引产的婴儿救活送给表哥养。事发以后,法院判的是:承担刑事责任但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不光护士被判,不知情的主任、院长判了失职罪。这个案子里有一个地方比较引人注意,就是强调了 “救活”。护士是在为表哥取得孩子的动机下采取了抢救措施。实际上在我看来,只要孩子还有救,护士就应该施救,无论救的目的是什么。
此外还有医院替父母找下家收养的,父母能拿到 “营养费”,此事算不算贩卖曾经引发过争议:
其实不是没有所谓正规流程,正规流程就是引产前告知有可能是活的,一开始就说好,如果是活的父母要抱回去养。
但是现实是很多去引产的父母要么根本就不想养,要么根本没有能力养。一旦孩子是活的,就会搞出很多纠纷。
16 岁少女引产婴儿成活 家长推 “包袱” 要医院负责――中新网引产引出一个活孩子,这可怎么办?孕妇医院引产引出活婴畸形胎儿引产后存活 父母获赔 5 万抚慰金胎儿有脑瘤 引产引出个活婴_平阳新闻网
违规做引产肯定责任在医生这边。孩子还活着,肯定是父母要养。父母通常可能干两件事:养下来但是告医院要赔偿,或不养直接遗弃。
第一种是明路,虽然医生违规做引产会事发,但孩子起码是有着落的,当然也不能保证孩子事后不会被抛弃。第二种是暗路,一个活婴随便一丢,背后暗黑结局的可能性就多了。
这个故事里,医生肯定是要坐牢了。医生的行为其实也未必就改变了这个孩子的悲惨命运,毕竟不知道孩子父母是什么样的人。
但是孩子送到福利院,概率上说,比送还给父母可能好一点。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绷不住了,一个主任医师干的这种事,只能说是利令智昏了。
违规引产就很严重了,藏匿婴儿后果更严重。
蝴蝶煽动翅膀,所有巧合都出现了。
如果孩子没活或者娩出以后孩子不健康呢?
如果主任医师的儿子儿媳有小孩 能正常生育呢?
1,违规引产的问题。
违规引产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或者是手术条件不是太达标,或者是女子的怀孕年龄太小,或者是胎儿已经很大了。
2022 年 5 月 17 日李某在给一名女子违规做引产手术时,女子产下一名有生命体征的男婴。
2,收养一个婴儿问题。
其实从这个事上也可以看出一件事情,就是现在的不孕不育的事事情还是挺多的。
是因为这个儿子儿媳没有生育也无法生育,所以就起了这个收养的心思,这还是一个比较富裕的主任的家庭。
因李某儿子儿媳无法生育,其在没有告知产妇引产的是活体婴儿的情况下,就私自将男婴带到宿舍喂养。今年 8 月初,李某感觉婴儿发育正常,便乘坐火车准备将婴儿带回老家继续喂养,因担心路上引起别人怀疑,她便雇用张某随她一起乘车。
总的来说,我觉得最让人心疼的还是这个小孩吧。
唉。
产科医生贩卖婴儿,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在司法实践中多有发生,这里面有一个产业链。新闻里说的是拐骗儿童,因为这个医生说打算自己养,但是根据实践中的案例来看,不排除是贩卖,最后还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贩毒人员被抓以后,多数都说说是自己用来吸食,希望公安机关可以深挖犯罪线索。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吃水,极个别妇产科大夫靠贩卖活体婴儿。
孕妇在怀孕 8 个月以后,8 个月胎儿离开母体,已经可以独立生活,除非孩子存在畸形,否则开不出引产证,正规医院不会做引产手术。如果孕妇坚持做人流,只能通过违法的手段。极个别产科大夫,在违规做引产手术过程中,尽可能让孩子活下来,之后告知孩子父母孩子是个活体,牵线搭桥卖给他人,或者直接告知孩子父母是个死婴,直接偷偷抱走卖掉。
2015 年,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破获产科医生涉跨省贩卖婴儿案,该案件中,温州退休妇产科女医生李某,在 2013 年至 2015 年期间,先后贩卖四名婴儿。案发后该人百般狡辩,称所贩卖婴儿都是 父母不想要的孩子,仅帮忙介绍收养人,自己未从中牟利。但是公安机关查明,李某所谓的 “帮忙介绍” 是有偿的,甚至有一定的产业链。
本案中的民营医院妇产科主任恰好也是李某,恰好也是某医院原妇产医师,退休后被贵州省某民营医院聘为妇产科主任,和温州打击处理的退休妇产科女医生李某个人经历基本一致,犯罪手法基本相似,都是利用孕妇不想要孩子的心理,将新生婴儿进行贩卖,涉嫌拐卖儿童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对退休妇产科大夫加强管理。
有些人会为这种行为洗地,认为这些医生只是将孩子卖掉,甚至是打算 “自己收养”,保住了孩子生命,做了一件大好事。其实不然,正规医院不会对 8 个月的胎儿做引产手术,除非这个胎儿身体畸形,需要孩子父母同意,共同签字才能做引产。如果没有这些医生的助纣为虐,怀孕 8 个月的孕妇,只能选择到正规医院分娩。
这里面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有道德问题,并非表面这么简单,这块法律制度还有完善的空间。希望更多的孩子能够顺利出生,都能得到亲生父母的关爱和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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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0 修正)】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这事最有意思的是大夫发现婴儿是活的以后应该怎么办?
告诉孕妇?那孕妇是不是必须得自己养,否则就算弃婴了?
当场弄死?这算不算杀人?在肚子里杀算引产,出来再杀算杀人,那如果婴儿头出来了身子没出来,哭了一嗓子赶紧掐死,这算啥呢?
虽然说这个话可能非常非常不正确,但我真心希望他们没被抓…
1. 高月龄引产,而且就新闻本身来看,孩子最后被送入福利院,却只字未提亲生父母的情况,而公安机关是不可能不去找到孩子的亲生母亲对情况的,所以孩子的父母压根就不想要这个孩子.
2. 这种情况下,即便不违规做引产,孩子正常生下来面对的可能是被遗弃或更糟糕的结局.
3. 如果不被抓,孩子可能会被他们当做自己的孩子,在一个相对正常的环境下长大,而现在被送去了福利院… 相信我,我太知道福利院是个什么环境了.
但不管怎么说,违法就是违法,只希望孩子能尽快被好人家收养,不要当真在福利院长大吧…
我久久的思考一个问题——如果妇产主任告诉婴儿家长,这婴儿还是活的,你们带回去。
那么特地前来引产的婴儿家长,会怎么对待这可怜的婴儿?
说点法律以外的事。
这孩子真是命苦,摊上了一个不想要他的亲爹妈,大难不死后,本来大概率可以在这家人得到善待的,可哪知道半路杀出个热心群众……
于法,这主任是构成的犯罪。
于情,个人觉得情有可原。
希望这孩子以后在福利院能有个更好的归宿。
如果不是 “朝阳群众” 火眼金睛,这事可能就这么过去了,神不知鬼不觉。
这个妇产科主任肯定是对法律有什么误解,以为引产手术下来就是被遗弃的活体,也就想当然地认为可以将胎儿 “占为己有”。
但实际上,在胎儿生下来且为活体的那一刻,胎儿与其生父母之前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这种权利义务并不因手术是引产手术还是接生手术有什么区别。
参考刑法关于 “诈骗罪” 的要件,诈骗是指让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这名妇产科主任的行为也与之类似,让胎儿的生父母陷入了错误认识(以为是死胎),从而让其父母未能履行做父母的权利义务。
因此,这名妇产科主任的行为并非对被遗弃胎儿的收养行为,而是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 “拐骗儿童罪”。
这名妇产科主任能如此轻松地将胎儿拿走,也说明这家民营医院存在着管理漏洞,生娃、流产还是得去正经医院啊!
这个时候控诉美国没有堕胎权的人就不出来了……
还是这种把出生视为恩赐的老思路……
感谢热心举报人,感谢民警,把孩子从衣食无忧之家成功解救到了孤儿院!哭!
附上我以前文章链接,抛砖引玉:冰凌疯:很少人知道的真相:真正的人贩子已近乎消失
看了很多回答,感觉这件事过于离奇。
因为案件中的人都是罪犯,当一个事情中所有人都是罪犯,就意味着可能口供是全是假的。我怀疑本身这是一件贩卖婴儿产业链的案件。
首先新闻提到引产手术是违规的,医院本身做着不合法的生意,很难相信医院的说法。那对父母知道大龄引产违规,依旧违反法律,找了小医院,并在最后遗弃了婴儿,也不是什么好人。医生做手术前,一定清楚患者的情况,所以肯定知道自己做的引产手术是违法的。不敬畏法律的人不值得相信。(该手术是大龄引产手术,是不合法的)
可以看出这三方都是明知违法,依旧去做违法事情,就难以保证他们是否在隐藏更大的犯罪。
很有可能医院本身就有贩卖婴儿产业链,这里所有人的口供恐怕是一开始就说好的。新闻中说的父母想要遗弃婴儿,是医院给的自保说法,本身就是来卖孩子的。妇产科主任是抱着婴儿找人交易,被热心人士发现。编了一套话。说是要自己养,来试图逃避贩卖婴儿的罪责。
如果是贩卖婴儿产业链,这里面的父母,医生,医院,担得罪行都要大得多。他们都有理由去撒谎。
前几年关于拐卖小孩的新闻宣传太多,或许这帮犯罪分子已经升级了话术,来最大可能规避或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
当然关于这个案子,这只是个最坏的猜测。但是这背后可能隐藏的黑暗,牵扯的利益链条,值得更加细致地去深入这个案件。当然还是要相信警察,这只是我提出的一种思路,仅供参考。
另外看到下面很多同情医生的,医生是知道这个手术是违规的,而且这极有可能不是第一例,不被抓的话,这也不是最后一例。她敢违规瞒着人留下孩子,未必不敢以后偷偷卖孩子,甚至已经在贩卖孩子。一旦一个人明知违法还要去做,就意味着法律对他的约束已经不存在了。去共情这样一个不尊重法律的人,未免太把自己不当一个正常人。
具体该医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有回答已经说了,我就不多讲了,构成拐骗罪。
但是我更认为不应该入罪处理,应该以刑法第十三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处理。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拐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一方面,这个婴儿本就是被父母选择引产的,行为人在发现这个婴儿幸存后,选择带走自己抚养,并不会对现有的社会关系造成破坏,客观上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其是在患者明示做出引产的决定后,认为其放弃了抚养权,且发现婴儿幸存后,选择将幸存的婴儿带回自己抚养,主观方面并没有严重的恶性。
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既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又没有严重的主观恶性,选择不动用刑法的手段是符合刑法谦抑性要求的。
用知友们比较熟悉的一句话 “学法不能学得没有了人性”。一个本来不会降生于世上的胎儿,因为意外降生到了世上,原生家庭对这件事的态度如何?我是肯定这件事本身违规(违规引产)的,但父母之于孩子,本就是独立的个体,且在我国法律不承认胎儿的生命权等大部分权利的大环境下,一个意外出生的胎儿会对父母的人生造成意外的影响,很大可能造成双方的痛苦;此时选择引产,为了可以拥有自己想要的人生,是可以理解的。
胎儿的出生本就对于父母来说是意外,没有准备;对于其本身来说也是意外。但既然已经成为了一个生命,那就有权利美好地生活下去。相比较一个不爱他的父母,或者做孤儿去福利院,是不是去一户平常人家生活是更好的选择呢?可以说本案中医师的行为在客观上维护了父母、孩子双方的最大利益,同时,又满足了自己的需求,这是三赢。
综上,我是不赞同有刑法的手段去进行归治的。
这孩子是已经被父母引产放弃了的,这医生救了这孩子一命,怎么会是拐骗儿童?如果医生做引产后立即丢弃这个孩子,这孩子肯定早就死了。拐骗儿童是在父母不知情之下拐走别人的孩子,与这个有本质差别。
政府要重视医疗系统的价值观教育了。
您好!我是法度律师团冯沁涓律师,在四川省成都市执业 10 年。
就本案例而言,“李某在给一名女子违规做引产手术时,女子产下一名有生命体征的男婴。因李某儿子儿媳无法生育,其在没有告知产妇引产的是活体婴儿就私下收养 “,李某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以及第五十八条:“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等规定,因李某该行为已经属于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故李某所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权吊销李某的医师执业证书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具体实施办法可见李某所在省市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
**出生为活体,即为法律意义上的人。**虽然李某实施引产手术是遵从患者独立意志,以终结胎儿生命,顺利引产出死胎为目的。但现实是患者产出的胎儿是存活的,故自出生时起,该男婴即为独立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男婴的父母是患者和其家属,并非李某。李某将隐瞒男婴存活的事实,将男婴私下收养,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为:1、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为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2、客观上: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3、客体上: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这里可以注意到的是,**虽然本案案例未提到李某子女是否知晓李某暗自收养男婴的情况,如若李某子女知晓李某前述违法行为并同意收养该男婴。李某的子女同样构成涉嫌拐骗儿童罪。另外,结合案件发生背景以及社会恶性影响力没那么大,李某也有可能会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案情信息披露有限,我们无法替代掌握信息最全面的执法者作出评论。
我们平时接触较多的新闻常常是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的新闻**。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从字面意思做区分,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重点在 “卖”,即以出卖,非法牟利为目的;后者重点在” 骗“即排除以出卖为目的,采取诱骗等方式使儿童脱离监护人的人身依附的行为。本案李某本身没有出卖男婴的目的和行为,故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拐骗儿童罪刑事拘留的行为是完全没问题的。**
本案案外,1、男婴应被送还其父母抚养,若其父母遗弃或虐待该男婴,那么其父母也将涉嫌刑事犯罪。生命有情,生命无价。既然男婴能坚强出身,是上天给予该男婴的福气,希望男婴父母能好好抚养男婴。2、男婴父母与该民营医院已建立医疗合同法律关系,对于民营医院违反医疗合同规定的,手术不成功,男婴父母有权向民营医院主张违约损失,如退还手术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可以被法律支持的经济损失。因背景信息有限,若该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那么合同属无效。男婴父母也可要求医院退还医疗手术费用。3、我们也可以看到李某子女无生育能力,国家层面亦可继续完善收养制度,让没有生育能力而想要抚养孩子的家庭能够合法收养孩子。
可恨的是大月份还狠心引产的母亲,可怜的是命运多舛的孩子,可叹的是生命的顽强!
至于妇产科主任,虽然变相救了孩子一命,但却私心作祟,隐瞒孩子还活着的事实,意图偷偷将孩子带回老家,交给没有生育能力的儿子儿媳抚养,其行为虽有值得同情的地方,但却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更是严重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拐骗儿童罪,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终实际量刑大概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左右。
类似案例并不少见。
2021 年 8 月 18 日 3 时许,李某某(女,27 岁)出于收养的目的,假扮成医务人员,到澜沧县妇幼保健院 1 号住院部五楼妇产科 6 号病房 17 号床旁的婴儿床上,将黄某某刚产下两天的一名男婴盗走。
9 时 30 分,李某某和男友廖某带着该男婴乘坐商务车到澜沧县惠民镇卡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截获被盗男婴。
最后,法院以李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这个案子,更值得让大家关注的是:孩子的将来怎么办?将他引产的母亲会不会抚养?愿意抚养的话可否要求医院民事赔偿?如果不愿意抚养是不是构成遗弃罪?由妇产科主任的儿子儿媳合法收养可不可行?这个孩子的最终命运会是如何呢?
结局如果是送福利院,还不如让这个医生养大呢…
亲生母亲不想要这个孩子
这里其实有困境了
违法犯罪感觉要侵犯法益呀,这医生侵犯谁的法益了?对婴儿来说本来要上绞刑架,医生让他活下来,所以婴儿法益没有被医生侵犯~对婴儿母亲来说婴儿直接送福利院说明他也不想养,那么其实别人养也没有侵犯她法益,反而某种程度上帮助她扶养一个很可能成材的后代了…
这里唯一问题是产妇知情权,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产妇知道后一定是让医生弄死婴儿… 知情权不可能大于生命权吧。算是紧急避险?
如果没有任何人法益被侵害,判什么刑事
这个妇产科主人拯救了一条性命,可能是他引流无数婴儿后的人性发现吧。那个引流的女性肯定不可能要这个婴儿,妇产科主人如实告知引流女子,结果也大概率就是弄死婴儿。
啪啪啪爽歪歪时不带套,怀孕了就不负责要打胎,这种行为应该列入刑法打击。
对于如被强奸而怀孕的特殊情况,我支持女性打胎的基本权利,因为怀孕不是她们的错,她们也是受害者,不能让受害者遭受二次打击,这类应该枪毙那些加害者男性。但是不负责任的性行为而怀孕,不应该拥有随意打胎的权利,应该严禁打胎确保无辜婴儿生存权利,而且应该由男方来担主要责任,管不好自己的器官就得担责,婴儿也是一条性命。
贵阳北开往北京西的 G74 次列车上,一乘客发现邻座的婴儿不停哭闹,而两名女子的行为却非常可疑,于是选择报警。令人没想到的是,一名女子是某医院妇产科主任,而怀里的孩子,则是她拐卖来的。
乘客发现异常报警后,铁路警方在北京西站对两人进行了询问,询问过程中,两人的回答可谓是漏洞百出,后来又改口称是捡的,甚至两人在回答他们的关系时,一个说是朋友,一个说是同行。
最后,女子李某终于顶不住压力,将事情经过如实招出。原来她曾是医院的妇产医师,退休后被贵州省某民营医院聘为妇产科主任。5 月份在给一名女子违规做引产手术时,女子产下一名有生命体征的男婴。
因李某儿子儿媳无法生育,于是就打起了男婴的主意,没有告知产妇情况下,私自将男婴带到宿舍喂养。8 月份感觉男婴发育正常,就准备回老家继续喂养, 因心里有鬼,就找了另一名女子为伴打掩护。
目前,李某因涉嫌拐骗儿童罪经北京铁路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被拐骗的婴儿移送福利院。
不过这件事,引起了不少网友的争议。有网友说:这个婴儿还不如跟了这个医生,起码到了这个家庭会被当宝贝一样宠爱着长大。甚至还有人认为,这是孩子父母引产不要,而放弃了一个小生命,是孩子自己命大遇到这个医生挽救了。
对于这种说法,我是不认同的。首先我们不清楚孩子的母亲为什么要引产,但李某如果没有违规做引产手术,就不会出现后面的事情。而且她说的带回老家养,只是目前的说辞,事情到底如她所说,只有她自己才清楚。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骗的方法有很多种,不仅包括以物质引诱,取得未成年人的好感以后,引诱其脱离监护人,也包括骗取未成年人父母的信任以后,将未成年人偷偷带走。
在这个案件里,李某隐瞒了男婴还活着的事实,对男婴母亲就是一种欺骗,将男婴带走,使婴儿脱离了母亲的监护,涉嫌拐骗儿童罪。所以如此判罚并不冤枉。而最可怜的,就是这个还是婴儿的男婴了。
唉,有些事啊……
如果这事没被发现,所有人都会得到自己想要的,并没有人因此收到伤害,孩子的生母了无牵挂重新开始生活,孩子的养父母会终结不能生育的遗憾,孩子会被他们视如己出地养大,妇科主任将来看着长大的孩子,也会感到挽救了一条生命的欣慰吧……
但是现在全完了。
孩子的生母会知道孩子尚在,明明已经狠心放弃的羁绊却要成为自己终生的梦魇,孩子将来或者进福利院成为有偿收养产业的货品,或者强迫回到生母身边,总之大概率不会比现在的路线更加幸福,妇科主任呢,晚节不保,卑劣而违法地挽救了一条生命,应该还会遭遇牢狱之灾。
这是何等艹蛋的一个故事……
当然了,在列车上发现并举报的群众并无失误,他们的警惕性很值得学习,就是要这样断掉拐卖者的一切生路,见到可疑的就要举报,毕竟一次成功的举报就能挽救一个孩子的一生和一个家庭的幸福,像这次举报结果会毁掉什么的毕竟是极端个例,谁能想到这样的剧情——
我已词穷。
这难道不是一个
父母弃养,产科医生代为收养的案子么
好吧,其实这案子唯心来判,妇产科医生肯定违法了
但是这对父母也违法了吧
我小说都不敢这么写
原来引产婴儿是活的啊?这里面好像涉及很多法律问题,例如非法行医。
这哪儿是拐骗,这是救人一命啊。
本来有一个好的家庭的,这一整,到了福利院……
举报者也是出于好心,可惜 ta 不知道实情,要是知道大概也不会这样做了,就是觉得很可惜啊。
这个事情如果一味的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看,就是没有人性,不配做人,更别谈做法官!
大多数的人性就是法律!
不是,亲生父母,在胎儿这么大的时候,胎儿好好的,还要去引产。早干啥去了?!
甚至引产下来,孩子还活着。
那这种情况,妇产科医生怎么办?在胎内弄死孩子?还是等孩子生下来把还活着的孩子还给亲生父母?
亲生父母明明已经放弃孩子了,为什么要还回去?还回去亲生父母再次遗弃甚至卖给别人吗?
这种情况,就该把孩子交给不孕不育的夫妻领养。亲生父母在决定放弃孩子的那一刻,已经不配做孩子的父母了!
这种大月份,胎儿没有异常,还强行要引产的,国家应该出台相关规定,孩子一定不能给原来的父母!!!
如果不想要这个孩子,做好避孕!意外怀孕的话,也有充足的时间在孩子没成型前打掉!7、8 个月的胎儿,那已经是一条活生生的命了!是隔着肚皮能跟母亲互动的小生命了!
这个问题下妇产科医生真的是拐卖吗?那个孩子本来就被抛弃了,她自己收养了合情合理,还拯救了一个小生命。只是不合法。
国内法律对孩子的保护,不完善的地方可太多了。
谁来帮帮我呀,我是 1993 年计划生育引产失败的早产儿,当时我妈怀我七个月,生下来全身乌紫,就像是死胎,后来悠悠转醒,但是宫内缺氧导致脑瘫,导致我半身不遂,并伴有左下肢马蹄内翻足,请问我的情况可以申请一点点补偿吗?
我还是单身,村里说还有人照料(父母)非独立户口,不能领低保
真的祝福这个小生命不存在后遗病症。活着,真好
胎儿是不是人类?涉及到 “人” 的定义,本是一个最基础最严肃的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和道德存在重大冲突和荒谬之处,但一直没有广泛讨论和斗争。
现行法律下,胎儿只是一个物件,不是人类,可以被引产。但事实上,如果不在引产过程中有意伤害和弄死胎儿,大月份胎儿离体后很有可能具备生命体征。这种活体胎儿,大多在离体后被人为弄死。
按照法律,在引产过程中弄死不属于杀人,离体后弄死就是杀人。前者完全合法,后者名义上不合法,但实际上合法——因为国家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几乎就没追究过。这种荒谬规矩,全社会也都见怪不怪,没人细想也没人讨论。
但这一点本身就很奇怪。
不明智啊,这种事情,不知道直接走点关系弄个领养手续吗?
这种算是弃婴,她本身又是妇产科医生,有点关系帮自己儿子弄个领养手续,根本不难
这种人,蠢就蠢在不搞领养
每年都有人悄悄把婴儿弃在医院门口,这些婴儿怎么处理的?
医院还不是送福利院,或者找领养
亏他自己还是个医生,走合法程序都想不到
这就是不走合法程序的代价
不走程序,就心里有鬼,就会心虚,可不就会容易被人怀疑
这种人被抓都是自己作的,不值得同情
唯一可怜的就是这个婴儿,倒霉透顶
碰上不负责任的父母,然后又碰上不懂法的养父母
我还想到一个问题,上户口?
这家人的脑回路真的清奇
现在小孩上户,需要出生证明
如果不办领养,这个小孩户口怎么上?不可能用那个引产手术证明吧?本来那个手术就不合法
所以,是真的蠢啊
现在养小孩又不像几十年前,随随便便就能上户口
没有出生证明,就是黑户,警察怎么确定小孩真的是你生的?
所以,其实最后哪怕为了上户口,还是得去办领养手续
早晚都要办,结果拖着不办,这下好了,本来好心领养一个弃婴,直接整成拐卖儿童
株洲市财政局原农办主任冯新琪纵女吸毒,以权谋私,违规开办公司骗取农业补助 https://zhuanlan.zhihu.com/p/434240815
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黑恶势力合花渣土破坏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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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重点不是孩子
这件事情重点是违规引产,所以判的重点应该是这个。
违规引产违反了基本规章 “大月份健康孩子不可以引产”,因此判罚。(哪怕孩子是不被父母希冀的,按规定也要正常出生。孩子是否会被善待,不在普罗大众的考虑范围。如果遗弃虐待,被发现会追责父母)
至于该妇科主任如果拒绝,孩子父母会不会去别的地方引产,这个就和妇科主任无关,她做了就犯错了。
从故事整体来看,可能孩子跟着妇科主任会有较好的人生
但是这个不是法律看的东西,法律是犯错了就受罚,从大众的根本利益来看,违规引产的口子是不该开的。
20 年后,一个年轻人来知乎发帖:我原本的人生是一线城市医生家庭养子,而现实是在福利院住了 18 年 8 人间。
然后有个医生跟帖:年轻人要知足,你差点连命都没了,又何必纠结身外事。20 年前有对小年轻来引产,我问他们孩子怎么办,他们面露菜色说要是有一丝办法就不来引产了,没办法养。我问要是孩子活着呢?她一直哭喃喃说不会活的不会活的大夫帮我手术吧。按惯例父母遗弃引产出来的早产儿,没有人会再出抢救费用,存活也比较困难,不可能看着他挣扎,我们处于人道主义他会很快成为天使。但是当时处于别的原因我出了抢救费用在温箱里养活了你。在带回亲戚家领养你的途中因为没有手续,无奈让你去了福利院。在警察的角度他认为救了你,实际上救你的是被处罚的我。警察不会管你 3 岁被 4 岁的小胖墩抢玩具、6 岁吃饭时大孩子把嚼不烂的肉筋吐你碗里、9 岁被阿姨罚站走廊感冒、12 岁问同学耐克的毛毛虫鞋穿进去脚舒服吗、15 岁目送暗恋的女同学上了爸爸的奥迪而自卑让你烧了折了一个月的千纸鹤、而现在职高毕业你觉得人生很茫然。只能说这就是命运这就是生活吧。
嘈点难道不该是,这种接近足月月份,胎儿娩出有极大概率能自主存活的所谓「引产」手术,本来就和故意杀人没啥区别吗?
我老婆是妇科医生。
实际上大月龄胎儿引产后存活,被收养的绝不是个例。
国家对这个问题管理也不是很严格,比如引产以后必须将死胎送给哪个机构处理。
于情来说,对孩子也挺好的。
可惜这个口子不能放,不让又有人钻空子卖孩子了。
1、各位不能假定妇产科主任私藏婴儿真是准备自己养或给儿子养。
2、这位主任,如果收入真的很好,为什么不自己开车回家送小孩或让儿子开车来接?
3、非正规渠道领养的小孩,要上户口需要搞一套造假的手续。后面的问题多着呢,转手换笔钱是最方便的方式。这是一个大概率事件。
《再怎么说他们也给了你生命》
看这个新闻说的,从制度上医生违法了,从道德上,起码保住了一条小生命。
已是弃婴,抓获后送往福利院说明,即便是犯罪行为,亲生父母也不会要这个孩子。
妇产科主任的动机,以及犯罪后果是什么?
把孩子送福利院,还不如跟着这主任回老家呢。
很多人是只听一面之辞,人云亦云的。
这个事件中,李某是不是真的只是为了给儿子,儿媳养,这是一个未知数。
因为这只是她单方面的一面之辞,是不是为了脱罪而找的借口,要查实还得有实际证据。
不能因为她单方面的辩论就盲目地把她捧上 “悲情英雄”“好人” 的位子,
还是拭目以侍吧?
也不知道这个举报者看了新闻内心会不会喜悦,会不会觉得这是自己这辈子干的最漂亮的事。不过以我个吃瓜群众的角度,赶脚这人就是孩子这辈子最大的克星。。。
可惜了!世事不如意十常八九!
黑人问号?今年最阴间新闻。建议调查清楚医生的思想逻辑,如果是为了救人,请奖励,拐骗儿童?问谁拐问谁骗了?
从法律上做法不对,但从另一方面,也是救了孩子一命,
生物学父母压根不想要孩子,
这家做不了,
就会放弃了吗、
不会,
换一家医院或者小诊所,
或者生下来处理掉,
这孩子终究是活不成
这种事情法律上是不能开口子的,不然就乱了,不能相信人性,最好是民不告官不究吧
我就问你们一个问题,引产的婴儿是不是人?
有没有人权?
如果引产的婴儿是活体,谁可以剥夺他的生命?
如果婴儿引产下来活着,妇产科主任能不能杀死他?
妇产科主任杀死他,是否属于谋杀?
妇产科主任如果告知孕妇婴儿活着,属于手术失败,医疗事故吗?
如果婴儿还活着,孕妇能权利抛弃掉吗?
再者,多大的婴儿,享有人权?怀胎十个月的,八个月的,五个月的?
现实中的很多问题,没有解释清楚,更会被法律冲击的七零八落。
难道现实里,产科主任,把婴儿饿死,就是合理的做法?
一切的问题,在于她面对是一个活生生的婴儿,活生生的人。
上面的问题,我也回答不了。
对于大龄婴儿,如果已经活着,可以直接送福利院,早期费用也由福利院支出,当然最终由国家补贴,最终通过福利院,找到合适的人家。
让婴儿脱离医院的控制,避免拐卖儿童的问题。
人口问题,很多程序,错一步,那就是犯罪。
但法理问题,很多时候不够通顺,现实的问题,一旦婴儿出生,所有人都希望他已经死了。那些希望他活下来的,却已经走向犯罪的道路。
中国法制建设,还是需要把细节做的更好。
大月份的婴儿到底怎么办。
这记者真是写的逻辑不通.
1. 贵阳到北京火车,北京西站抓获,那医生老家是北京?医生在贵阳工作?
2. 宿舍照顾了三个月了,火车上就照顾起来能够被怀疑?
违法但是不缺德。
我记得看过什么文章,大月份孩子引产都是要在肚子里就把孩子打药弄死,然后,分几块取出来… 这婴儿引产方式是什么啊,活着出来,这不就是生出来了
你看,他违法了,可是群众都觉得他是个好人。这是不是说明法有问题?
又一种陆勇难题。每一方都对又都不对。难!
真正的要点,不是留婴自养。
真正的要点是医生违规引产,和孕妇弃婴罪。
这两个都是重大犯罪吧?
1. 违规开展引产手术
注意,据通报内容,该医生系违规开展引产手术后发现胎儿仍然存在生命迹象,就这一行为本身而言,就已经触犯法律!!
2. 聊聊刑事责任
就目前通报的情况而言,拐骗儿童罪成立的可能性较大。首先,违规开展了引产手术发现胎儿仍然存活,是否应当告知引产者?是否需要移送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是否应该使其监护人监护?其次,径直将胎儿带走,使其脱离了监护,虽然说是自己抚养,但也存在着故意。
这里给大家区分一下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的区别:所谓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卖儿童罪,则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六) 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既是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又是拐卖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而拐骗儿童罪,一般情况下是以诱拐、欺骗为手段,拐骗的对象多为学龄儿童。因学龄儿童已认人、识路,故让其脱离家庭颓以诱、骗为手段。对于婴幼儿,因其尚不懂事,也就不存在诱、骗使其服从、跟随,脱离父母、家庭的问题。这就是说,因拐骗对象不同,对五六岁至十四岁的儿童若拐骗其脱离家庭,常须以诱拐、欺骗为手段;对三四岁以下的婴幼儿,则一般不需以诱拐擞骗为手段,直接以捂嘴或者乘其睡着时抢走、偷走即可达到犯罪日的。这种不需 “拐骗” 的拐骗儿童犯罪,虽然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并无明确的列举式规定,但无疑系其本意。对于直接、强行抢走、偷走婴幼儿的所谓 “拐骗” 儿童犯罪,与司法实践中的拐卖儿童犯罪手段并无差别。此时,区分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儿童 (包括婴儿、幼儿) 为目的,其目的通常是自己或者送他人收养,也有少数收养者是为了自己使唤、奴役拐骗来的儿童。拐卖儿童罪则必须以出卖为目的,无此目的就不构成该罪。(来源于:[第 173 号]如何区分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
发布单位: 刑事审判参考 2002 年第 3 集 • 总第 26 集 )
3. 道德层面上是否给予了孩子新的生命和生活?
孩子的亲生父母是要引产,而如果引产顺利,孩子就已经死亡了,而医生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他生命,或许也会带给他新的不一样的生活!但不要忘了,任何事情没有假想,社会也有他自身运转的规律和秩序,如若医生想领养这个孩子,或许可以通过正规手段……
10 月 5 日,特定媒体报道了一条《妇产科主任拐骗婴儿私自喂养,乘高铁时行为异常邻座报警》的新闻引发了网民的争议。
披露内容显示,李某原是某家医院的一名妇产医师,现为贵州一家民营医院聘用的妇产科主任。由于李某的传统观念比较顽固,大概是其儿子在择偶时候,为了尽快完成让儿子早结婚的义务,妇科专业的李某看走眼了,在未做婚检的前提下,让准儿媳和儿子草草的结婚了。
不料婚后分不清是谁的原因,是儿媳的地不行,还是儿子的草籽不给力。小两口始终无法怀上孕,妇产科主任李某大概怕引起儿媳之间的不愉快吧,也未正面向儿子和儿媳问及这些问题。毕竟好不容易为儿子娶了个媳妇儿完成了自己的义务,还花费了那么多的重金彩礼,万一因为当婆婆的一句话,惹得儿媳不高兴和儿子闹大矛盾,那么这笔婚姻最赔本的是李某自己。
就这样,李某眼看自己也退休了,周围人抱着孙男孙女在她跟前晃悠,李某觉得待在家里无所事事的也不行,然后被被贵州省某民营医院聘为妇产科主任。
在 2022 年 5 月 17 日,作为民营医院妇产科主任的李某,在给一名女子违规做引产手术时,发现产下了一名有生命体征的男婴。
考虑到自己儿子儿媳无法怀孕,自己则是想要喜报大孙子的欲望特别强烈,李某在没有告知产妇引产的是活体婴儿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影响,将违规引产的男婴带到宿舍进行养着。
过了几个月后,也就是 2022 年 8 月初,李某觉得男婴各项指标还差不多,发育的也不错,于是想要把这个喜讯分享给儿媳儿子,接着李某动身,乘坐火车准备回老家继续喂养婴儿,为了不打草惊蛇和掩饰路人的怀疑,李某雇用了朋友张某与她一同将婴儿带上高铁。
两人在高铁上,行为举止在乘客眼里不像亲生父母带孩子那般,两个月大的婴儿一直哭闹,两人还心虚的时不时给孩子喂食奶粉,邻座发觉她俩行为不对,便走到一遍向戴帽子叔叔求助。
帽子叔叔接到任务后,立即对李某和张某分别进行盘问,两名女子看到戴帽子叔叔时,神态慌张、回答问题漏洞百出,连孩子父亲的出生年月日都回答不一致。
戴帽子将她们立刻控制在列车上,等到管片划分的帽子叔叔赶往站台进行交接处理时,李某中年表示:“此前之所以隐瞒情况,是因为 “不想侵犯男婴隐私”,还说与同行的年轻女子没有关系,只是同行”。
而张某告诉戴帽子叔叔说 “二人系朋友的关系”。
最终,贵州省某民营医院聘妇产科主任的李某,承认了自己违规引产,并藏匿婴儿私自喂养后准备将婴儿带回老家继续喂养,以填补儿子儿媳无法生育的问题。
目前,李某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有关机构执行了逮捕,而违规引产的婴儿则被送往福利院。
对于这个事儿,网友们的争议挺大的,一方认为这个孩子的父母不要他了,要剥夺有生命体征孩子的生命。妇产科主任李某救下孩子,还打算喂养,让孩子活了下来,李某是救了一条生命,并且李某的家庭条件不会太差,而送到福利院的话,相比较的话,应该没有跟着李某享福。
另一方则觉得,高月龄的母亲将婴儿违规引产本就不符合规定,然而此民营医院为了谋利接了该活儿,也不知多少成人形的胎儿被他们强制终止生命过程,更不知道李某是不是真的将婴儿带回家养育,所以为什么这家民营医院的名字没有爆出呢?
笔者想说的是,这事儿不好说,没有错也不一定对,特别的矛盾,一边是情感,一边是制度,两者遇到一起制度符合规定,而情只能排在后边。
如果支持李某抱回去当孙子养的话,那么有损相关规定的条条框框,将来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会更加猖狂,而相关机构则遇到工作难的事情。
如果支持对李某的进行处罚的话,那么这个婴儿有可能活下来的几率很小,并且一些准备引产的母亲还会违规掌控孩子的生命,将来造成有人格孩子的生命得不到保障,所以建议对该民营医院顺便也处罚下。
因为在宿舍喂养婴儿时,我就不相信他们管理层人不知道该事!此前女子违规引产时,我根本不信他们不知道!
诸多的问题,笔者就枚不胜举,希望来一次一锤定音的结果,不然只会影响有关方面的形象。
建议无期!
建议严查民营医院的重点科室!
建议提高拐卖儿童的惩罚力度!
对于这种畜生已经没必要给它人权了!
对!还有这孩子的父母,建议也判个两年清醒清醒!
我只好奇 怎么发现不对劲的…
毕竟两个月大的孩子 能干的事儿也只有哭了…
监护人能干的事也只有喂奶粉换尿布这些啊…
我娃两个月大的时候 哭到楼下都能听见… 我 TM 住十几楼…
这个案件令人唏嘘不已,最可怜的不是这个小娃娃嘛?
首先,这个妇产科主任构成拐骗儿童罪,在法条适用上没什么问题。有人可能会问,婴儿父母去医院引产,这不能认为是父母遗弃、抛弃孩子嘛?那么这个主任不就是收养被遗弃的小孩嘛?我觉得把引产解释为遗弃是有问题的。我们很难肯定父母知道婴儿活着会做什么?引产的时候可能没把肚子里的婴儿当成生命对待。现在婴儿是活着,是个生命了。所以父母知道婴儿还活着会不会再抛弃,不是由我们来判断的了,按照一般人的观念,引产跟抛弃婴儿性质也是完全不同的。
最后,我想说,这个婴儿也没等到父母,而是进了孤儿院。是不是这个妇产科主任把他带回家,这个身世悲惨的婴儿能获得更好的生活呢?若果没被警察发现,他可能会生活在一个幸福的家庭,他至少还有亲人。当然这都是猜测,这个婴儿是在孤儿院,希望有好心人能收养他吧。哎,刚出生,他还不知道自己以后会面临什么,可恨的父母啊?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要让一个刚出生的婴儿去遭受苦难啊。
发散一下思维:
基本案情:
甲去一家民营医院做引产,妇产科主任乙按照引产技术操作流程,结果婴儿产出时是活体。乙心想其儿子正好无儿无女,就没有告知甲婴儿活着,藏匿婴儿自己养。
问题:乙构成拐骗儿童罪吗?引产意味着遗弃吗?
变形一:
甲去引产,妇产科主任乙检查后看婴儿已经成型,动了恻隐之心没有引产,婴儿正常产出。
问题:假设引产对人体的伤害达到轻伤的程度,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变形二:
甲想跟乙玩捆绑游戏,乙想要甲价值上亿的海洋之星,就假装答应。甲很开心,很配合的,乙很顺利的把甲绑的结结实实,然后一把把甲的海洋之星夺走。
问题:甲构成盗窃还是抢劫?
就算告知了孩子母亲大概率也不会要的,否则就不会引产了。。。
建议从轻处罚,毕竟救了孩子一命,放孤儿院也未必过得好。。。
我在这里实名反对一下高赞
的说法,她的
这个观点是十分不负责任以及未经大脑的言论。
首先新闻里说这个主任未告知婴儿为活体的真实情况给做引产的不管是夫妻也好,情侣也罢。胎儿未出生前算不算人存在很多争议,我们暂且不论。但是引产下来后这对夫妻就一定不愿意要这个小孩吗?难道不需要告诉他们真实情况再做决定吗?他们不要遗弃了构成犯罪该追究的追究,但你不能擅自偷偷的抱走啊。这两天还有一个话题很火,说是商家反向抹零被发现,引起舆论,比如 59.99 的东西我算你 60,也不问你。大家也知道讨论,说你告诉我我不要,那是我不要一两毛,算了。你不告诉,你擅自拿走、抹零,那就是偷。何况这是一个生下来活生生的人呢?
如果一个小孩的命运都是靠大家以为他能幸福按大家的想法去做,想抱走就抱走,那还要法律干嘛?程序正义不重要吗?那以后人贩子是不是能说,我觉得你没看好你的孩子,是不在乎,我才带走拿去卖的。孤儿,我也可以直接带走,不走收养程序,难道不应该先走收养程序吗?那人贩子是不是能全国各地去搜罗所谓的 “孤儿” 带走,反正 “我认为” 被带走拿去卖说不定还能找户好人家,卖掉之前还能给她口饭吃。那敢情好警察找上门了,我通通说我是做慈善。拐卖儿童多人可以判死刑的,我一说做慈善只是没走收养程序最多被行政处罚,撑死说我非法经营咯。那人贩子不要太开心。
我看到还有人说收养麻烦呀,有潜规则,不是什么人都能收养的。
ok,你说你不懂法,我告诉你法条,你说不知道具体怎么操作。可以 baidu 一下福利院的主管部门民政局的电话去咨询。只要你有心收养这些问题都能有人帮你。你要是这么点材料,咨询都嫌麻烦,那我觉得你也就没什么资格谈收养了。收养有程序,有门槛为了什么?难道不是为了保护被收养人吗?
如果收养只需要去福利院看中哪个直接牵走,不需要任何门槛、条件、手续,那感情好啊!我有钱,我去福利院看见小女孩长得俊,我也不用走手续了,我直接跟院长说一声直接牵走。我也不需要养到 18 岁,我国原则上 14 岁就能性同意,养到 14 岁我就跟小女孩玩 “爸爸爱玩的”,鲍某明行为,这样的例子还少吗?我反正有钱,我多养几个。
桃矢王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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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这孩子本来可以生活在一个优渥的家庭,奶奶是医院主任,爸妈应该也不差。而且爸妈不能生育,他是家里的独生子,受到一家恩宠。
结果,就因为车上多哭几声,进入了福利院。
他亲生父母肯定是不要他的,进入福利院大概率会被国外领走,emmm……
好家伙,这么小就想着润是吧? 这是哪位润友重开了?
先声明一个观点:我支持孕妇有随时终止妊娠的权力,坚决不搞美国那套禁止打胎。
对于这件事**,**槽点真多。
如果怀孕后不想要孩子的话,请及时引产。
拖到最后,对孕妇本身也不好。
像这种,引产的婴儿是活体的,就有点挑战人的道德底线了。
当然,重申一遍:我支持孕妇有随时终止妊娠的权力,坚决不搞美国那套禁止打胎。
如果引产的话,请到正规医院。
三无医院,对孕妇本身也不太好。
但是,在这个事情中,引产失败后,婴儿为活的状态下。
如果,妇产科主任真的是自己养,那对婴儿或许是最好的结局。
当然,强调一下,虽然对于婴儿或许是最好的结局,但我强烈反对这种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很有可能引起人为的制造 “引产变成刨腹产”,批量拐卖儿童。
没有人为这位乘客点赞吗?给我点赞也行,让更多的人知道乘客的睿智和善举,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还默默无闻
幸亏她不是中医,要不然又可以黑中医了。
毕竟鲁迅说过:只有中医才是有意无意的骗子。
坐什么高铁,开车回家啊。这孩子一闹,把自己闹成孤儿了。
离谱了
放在古时,这是救人一命的活佛!神医!
如今,也正是因为法律缺失!对福利院的不信任!
与其当孤儿,不如送回老家找养父母!
这里就有一个悖论了,如果当初引产就算是活的直接掐吧掉倒不是犯罪,就算是也更为隐匿更不可知。现在自己带走似乎反而罪责更重,这样真的符合朴素的价值观吗?还有另一个问题就是我们需不需要对临产胎儿的权益进行立法保护,当然这就涉及到堕胎权了…
这孩子跟着这主任,可能是最大的幸福。
如此禽兽不如的医生,一看是民营医院我就释怀了。相对的公立医院的医生多少还要点脸,各种走穴飞刀,收个红包还是有的,但是还是有底线的。究竟一个编制不容易。
但是民营医院就是各种磨刀霍霍向猪羊了!
315 调查:民营医院医疗乱象_经济台_中国网络电视台西安祥和医院泌尿科出租 入院三天花一万八
昧着良心的百度也多次和莆田系的民营医院勾结在一起。
百度、莆田系与魏则西事件,法律与道德分析__广州律师 - 余春明大律师
所以发展到今天,民营医院某些人伤天害理的事情一直做下去,底线越来越低,甚至开始直接买卖人口,我也不会太震惊。
一如各种禽兽不如,戕害孩童的幼儿园,一看基本上都是民营我也能理解了。
山东一 3 岁幼童在幼儿园呕吐,5 天后死亡,可能原因是什么?
婴儿本来要被丢在垃圾桶等死的,却因为这个医生而活下来。
如果邻坐没有察觉而举报,婴儿将幸福的长大,这下大概率要在孤儿院长大了。
法官敢不敢勇一把,将婴儿判给这个医生?
命运如此强大,半点不由人。
这引发中国版罗诉韦德案的思考:什么情况下的堕胎违法?
也是糊涂了,这种事不包车回家坐火车???
从 5 月 17 日到 8 月初,这个新生婴儿在宿舍里待了至少两个半月,别说宿舍,就是住大平层,要想瞒住楼上楼下邻居养一个新生儿也不可能啊。那么要么这个宿舍人情冷漠,大家互不过问,要么大家对一个中年女医生从医院抱来一个孩子见怪不怪,习以为常。
细思极恐。
她带回去是给自己家收养,又不是非法贩卖。警察送到福利院后就能让孩子过的比在家里更好?
对这孩子来说,由奶奶接生,不是最好的结果么?送福利院会更幸福?
这明明是弃婴,然后妇科主任私自领养,怎么也够不上拐卖吧?拐卖首先要定义这个娃是有父母要的,这里面动的是引产手术,也就是父母已经签字放弃了婴儿,那这妇科主任领养又有何罪?
楼上好多为她自己要领养洗地的吖…… 理解大家善意的动机,但真的不能认同。
她说要领养就是真的了,如果不是被抓到谁知她是不是要卖掉?
说她领养了会给孩子一个好家庭的,这个主任违规给八个月产妇做引产就不对,你很难说这个人品质怎么样,这样的家庭环境真的能提供好的教育吗?还是一样的精致利己主义,见到利益就放弃原则?
诚然一个不被父母接纳要引产的孩子,送到福利院也令人唏嘘…… 但这事儿没得洗
所以说法律和道德以及正义没什么绝对关系,法律主要是维稳的东西,什么法律到道德的底线就是扯淡
那么正确的作法是?
应该奖励。。。
我重点从医疗方面的规章制度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首先,违规引产是违反医疗核心制度的,至少应该按照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该裁量基准基本以省为区域制定并实施。虽然属于民营医院,但是核心制度是国家层面的,任何一名医护人员都无法逾越,很多血的教训都是因为违反了核心制度而酿成的。比如,输血错误、心脏手术部位颠倒、手术纱布残留等,其实都是一些低级错误导致的。该事件也反映出医院管理的漏洞,如果一名妇产科主任就能轻易的把引产出的活体婴儿带离医院藏匿,说明管理中出现了重大纰漏,至少,引产出的记录应该是有的,应该记录引产出胎儿的状态,且由相应人员签字确认。
二、涉嫌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主要是利用欺骗、引诱和其他方法,使不满 14 周岁的人脱离家庭、监护人的行为。简单来说,从四要件理论分析,应该符合立案条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顺带说一下《收养法》。为什么呢?如果真是想收养孩子,完全没有必要通过这么低级且触犯法律红线的行为来完成,符合收养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收养,而且受法律的保护。这样对孩子是一个好事,对社会和对自己的家庭都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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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至上生命至上生命至上!!!
#抱歉发布一则寻人启事#
孩子失踪两个多月,警方至今毫无线索。求助广大爱心人士帮忙紧急寻人!急寻 7.15 晚上 9 点多钟在重庆市南岸区大兴场码头失踪的 10 岁女孩轩轩,我的外甥女,失踪时身穿蓝色连衣裙,扎马尾辫(同我头像)联系电话:杨女士:18723474448 张先生:17830212713 希望大家能帮忙找到线索,感恩!
这个社会,有凭借流量和虚伪人设拿法律当摆设做污秽之事的明星,有凭借恶势力保护伞肆意妄为残杀同胞的地头蛇,更有仰仗国家和社会赋予职业神圣光环却从未波党的宗旨办事的人民警察!
直到现在,我还是觉得这是一场梦,何时梦醒,无人知。7 月 15 日晚上大兴场码头到底发生了什么,孩子究竟遭遇了什么,竟没有一双眼睛目睹,很难想象孩子当时是多么害怕无助。
7 月 15 日,外甥女补习班结课,她父亲正好在南岸区大兴场码头附近补轮胎(他父亲做补轮胎的工作),忙完带轩轩和弟弟到大兴场码头玩。当时玩水的人数大约有 20 个左右,基本都是家长带着孩子。发现轩轩不见后,便开始呼喊寻找,以为孩子跑到岸上去了。(我感觉很奇怪,在场的那些人竟然没有人发觉是溺水?)报警后大家基本纷纷散去。先有峡口派出所接警,然后又通知了唐家沱水上派出所,派了两位民警沿着岸边走了走(所谓我和所长两天记录里警方所进行的水上搜救),没有发现任何异动,当晚的工作就此结束。第二天我们自己请来了蓝天救援队打捞,救援队顶着烈日打捞了一整天,没有任何结果,结合当时的水面情况,和事发近期的天气情况,队长怀疑可能不是溺水,如果是溺水,应该是能打捞上来的,即使打捞不上来最多三天也能浮上来。(以蓝天救援队的专业度和经验,我认为这么久水上没有任何发现,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后面一连几天,我们自己借船借汽艇,沿着下游几十公里寻找,贴寻人启事等。我在去现场之前得到的消息是,警方特别重视此案,一直在全力调查。8 月 4 日去了唐家沱水上派出所了解情况才知道,警方早就肯定溺水,并且一直在给家属做思想工作,让家属接受溺水放弃。他们的全力调查,也只是在重庆市公安系统进行人脸识别。(如果孩子是被拐到其他城市了呢,那只在重庆市做人脸对比是不是属于徒劳,唐山打人事件中有嫌犯当晚便出逃离开唐山。)我请求警方发协查通报,他们很明确地告诉我,这不是一个拐卖的案子,就是溺水的案子,没有证据表明是拐卖,不能发,其他地区的警方也没有义务帮忙调查。除了人脸对比,周围居民的一些走访记录外,事发当晚的所有车辆如何排查的,还有其他可能方面的排查工作如何进行的,我们都不得而只,所长强调警方的工作有些是需要保密的。(基于警察的工作性质,我十分理解警察同志的辛苦和难处,但是哪些需要保密,哪些我们有权知道,不是警方随便一句敷衍搪塞就可以交代的。)一条鲜活的 10 岁生命,竟得不到警方的丝毫重视,属实让人寒心。
警方一直处于坐等线索置之不理的状态,对家属态度极其恶劣,就连家属请求到回水沱查看一下的微小请求都果断拒绝。在他们眼里,这种没权没势的底层老百姓就如同蝼蚁,任人摆布也掀不起任何风浪。直到家属上报了信访办,才开始表面上的惺惺作态,然而,也只能是表面,从之前的直接开怼,怒吼,到之后的语气有所缓和的敷衍搪塞。总之,具体调查了哪些,怎么调查的,通通保密,家属都无权知晓。10 月,快到给信访办交作业的时候了。前两天打电话让家长到派出所重述事发经过(已经过去两个月了,现在让重新描述。。),旁边则安排民警拍照证明他们在用心调查,就准备这样交差,人命关天的案子,竟然也能走走过场敷衍了事,让人大为震惊!
唐家沱民警办案能力不知道怎样,但是特别擅长撒谎。从我的录音和聊天记录可以看到,事发当天没有进行任何水上搜救工作,我去派出所了解情况时说当晚进行了打捞。。和家长已经调查了生父的种种线索,和我明说根本没有调查。身为人民警察,把 10 岁女童的生命当儿戏,关键时刻撒谎糊弄家属,用意何在?!孩子失踪已两个月之久,恐怕早已凶多吉少,黄金时间不做任何实质性工作,选择去解决发生问题的人,真是践踏了中国人民警察这份荣誉!
事发两个月以来,家人一度陷入崩溃。没妈的孩子像颗草,丢了孩子的母亲更是空了心,失了魂,每天压抑的氛围让人窒息。打电话问案子进展,警方的回答永远都是那句,不是拐卖,是溺水,案子只能悬而不结。在网络发布寻人启事,受到各种无聊之人的曲解诅咒谩骂,希望日后他们遭遇此类事件时,不会因为底层百姓办事难而苦恼。
在此,感谢那些愿意伸出援助之手帮忙留意线索的朋友们,不论结果怎样,感谢你们提供的各种思路和鼓励,这是我们艰难寻子之路的强大动力。感谢蓝天救援队在收到求助后能顶着烈日不辞辛苦地打捞,感谢社会能有你们这样的英雄。同时,感谢重庆市唐家沱派出所各位民警,在信访办介入调查后,对我们的态度有所逆转。不会再和之前一样这么安慰一位丢了孩子的母亲:江上最近浮上来的 16 岁男尸,人家还是个独子呢。希望你们能遵守党的宗旨,铭记警察誓词,做人民可以信赖的好警察。
我们还在等奇迹发生,即使结果可能和《换子疑云》一样,也会怀揣希望,一直寻找下去。无意占用公共资源,但我们真的需要各位爱心同胞的帮助,家庭已遭遇灭顶之灾,每一天都在等奇迹,即使警方早已放弃,我们也会一直等孩子回来。
https://video.weibo.com/show?fid=1034:4808160536625254https://video.weibo.com/show?fid=1034:4814042741801035https://video.weibo.com/show?fid=1034:4814645467480162https://video.weibo.com/show?fid=1034:4814842285195299
是的,有悲痛,有焦虑,也有失望。
这事问题就在私自藏匿,不然完全可以当成捡到弃婴来看待。
如果是引下来活体婴儿,医生告知父母,父母明确不要,这和弃婴也没什么区别。
关键她没有说,私自藏了下来,这问题就大了。
要是明确告知婴儿父母,也许他们听说孩子命大活下来了,突然心软了呢,也许听见孩子哭声唤醒母性了呢?
这种做法,判刑不冤。
如果她的儿子儿媳确实无法生育,难道我们不应该谴责引产的人吗?
引出出来的胎儿有生命迹象,医生全力救活,难道不是医生的职责吗,这难道不是对生命的尊重吗,无良媒体为了上头条,增加曝光度,有阅读量,标题歪曲事实,不应该受到谴责吗??
一妇科主任给打胎女子做引产手术后发现婴儿还活着,欲领养婴儿被抓。
新闻这样写,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福利院会接收引产婴儿吗?不会?大部分都是在手术台上直接弄死了。
不考虑法律,婴儿活下来被领养在这个主任家是最好的归宿。
未告知婴儿为活体?这么大月份,肚子里婴儿活的死的能不知道?不管法律怎么说,从个人命运角度出发,从被丢弃的医疗废物变成被承认的生命,长大后高低给这女的磕一个。
知乎的立场都这么歪了吗?
是个人都知道,明显这个孩子给主任家养更好啊
送去福利院,最好的出路也就是被领养,到时候还会有这样的富裕人家愿意领养吗?
万年潜水的妇产科医生来科普两个问题:
坐标三甲医院产科
第一个关于引产孕周:我国的围产儿定义是妊娠 28 周以上,也就是大概 7 个月左右。考虑到 28 周后围产儿的存活概率很高,28 周后除非胎儿严重畸形,母体严重疾病不适合继续怀孕,否则一般不予引产。这里的严重畸形多是染色体异常,多发性及致死性畸形。哪怕类似于先天性心脏病这种出生后有可能手术的畸形,一般也不予引产。并且引产需要到卫健委开证明,需要主任评估签字才可以住院引产。所以实际上,28 周以上没有特殊情况在正规医院基本上没可能引产。但实际上一定有这种 28 周后需要引产的家庭,丈夫出轨了,丈夫隐瞒精神病史啦妻子一定要离婚啦等等(这些都是我碰到的)。但我们碰到这种情况下孕妇要求引产的,我们除了同情并不能做任何事情。那么这些人去哪了呢?除了一小部分没办法生下来的,大部分就是去了引产要求不那么高的私人医院或者诊所。
第二个就是 28 周后的引产方式问题。我看到很多人在纠结这些孩子出来后活的怎么办。其实确需引产的 24 周以上的引产孕妇,我们在引产前会先做减胎手术。所谓的减胎手术就是在宫内给胎儿心脏注射氯化钾,使他心跳停止,一般几分钟就能观察到胎心消失。胎心消失后,我们才会真正启动引产程序,所以理论上引产出的孩子都是死娃娃。看到好多人以为要把胎儿剪切撕碎,其实并不会的,钳夹术适合小孕周的宝宝。这么大的娃娃出来就好几斤,也不太可能钳夹。
减胎术听着不复杂,但实际上很多下级医院并不能开展。很对医院是宫腔注射依沙吖啶。这个就有一定的失败概率了,不展开讲了…
其实作为产科医生,28 周以上的我们基本不太纠结,临床上碰到的 20-24 周的才更考验我们。(像欧美日本,他们围产儿下限是从 20 到 24 周不等,因为在这些国家这个孕周小朋友存活率可以达到 50% 以上,也就是说在这些国家这些小朋友是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但这个孕周在我国不算围产儿(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医疗水平和史社会经济问题),家属有权利终止妊娠,但这些孕周的小朋友出生后就有可能是活着的,甚至有哭声。家属拒绝救治的情况下,我们只能等他一点点离开。并且有时候因为担心对母亲形成心理伤害我们会避免小朋友发出哭声。哎
我承认我太天真了,看到这个标题的第一反应是 “她要自己养”
过了两秒才反应过来 “不对,她要卖”
早知道就让儿子儿媳自己开车来接小宝贝回家了。唉
知道为什么做的是违规引产吗,是孩子已经有生命体征了,算是生命了,这种正规医院不允许堕胎,只能找这种私营医院去提前生出来(这种算杀人了吧)。这医生干的这活本身就不道德。去查一下新闻发现,在五月份生下来了,在宿舍养着,八月份看婴儿发育健康才带回老家,这中间养在宿舍就能看出她一开始并没有很尽心去养,是先看婴儿没啥毛病才决定自己养。还真以为是什么大好人呢?跟孩子亲生父母一个德行,只是更有点钱而已
要不是她儿子儿媳不孕不育,我不相信她会给家庭增加一个经济负担。
这事儿只能归为 “拍案惊奇”。其中的伦理,道德,法律数起来有一捆。外行恐怕一时半会都理不清。
如果这小孩没被发现,我猜这妇产科主任就会开证明这孩子是自己儿子媳妇生的,顺利完成弥天大案。不过这孩子命硬,不过命不好,如果最后顺利完成可能反而是这个孩子最好归宿,由于案发,孩子只能进孤儿院。
该咋办就咋办吧。不过这个作为小说中人物故事背景板挺吸引人的。和虚竹的出生故事背景有得一拼。
至于分析,留给专业人士吧,尤其伦理道德方方面面牵扯较多,有点费脑。
冷知识:
“正常 " 的引产(流产)手术要先在肚子里 “弄死” 婴儿,然后再引产!(不清楚现在是否还有正常的流产渠道)
除非在胚胎成型之前就引产。直接引产出来一般都是活的,类似早产儿。但早产儿不管不顾不救治,也会很快死亡。
计生时代,有些地方就是直接用针捅死!!!人性化一点的会注射药物!!!不人性化的地方,就算引出来发现是活得也会当即弄死,或者不管不顾让其死亡!!!
不知新闻中说的违规是否是指没 “弄死” 就直接引产这个 “规”!!!
理论上来说,医生其实是救了这个婴儿!
有些人想要孩子却没生育能力,有些人却怀上了不想要,或者不好好养,是否能有种制度平衡这种需求呢?
惩罚在报道里面已经有了。故事是挺离奇的。
官方报道真能吹,还缜密侦查。后面就差犯罪分子直接自首去了。这个孩子跟妇产科的主任肯定比去福利院更好。
一般引产都是查出胎儿不正常有什么严重的疾病,而且太大了变成人了不管正不正常都是不允许打的。像这种又是正常的月份这么大的婴儿引产无异于谋杀,不知道父母出于什么心理想要打掉,医生也不知道出于什么心理违规给她引产。
涉嫌拐骗儿童罪。
或者拐卖儿童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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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情逻辑过于离奇。很难让人相信报到上的说法。
高收入,有文化,从事儿童相关行业,不懂法吗?
正常收养孩子的途径又不是没有。
懂法还知法犯法,不是为了买卖儿童获利我都不信。
我甚至觉得他可能是惯犯。
惩处不发分子
需要心跳法案、堕胎入刑。
不管怎么说,这个主任救了这孩子的命。。。
程序正义,但是三输。
小孩生母可能受罚,小孩未来起点严重降低,产科主任可能坐牢。
但是程序正义不能不遵守,只能说这是命运的捉弄吧,又或是小孩生父母的不负责的蝴蝶效应。
从善恶的角度来分析,孩子的生母。在孩子这么大的情况下还想着打掉孩子,这毫无意义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恶,这种行为对社会来说是不被允许的,法律应当追究责任。
至于李某,现在所了解到的信息都是她口述的一面之词,等后续调查把,如果全部属实,那应该是属于善的一面,给个情节轻微,不构成社会危害的判决,我非常支持。
好多圣父啊,孩子生下来你们负责养吗?
经查,**中年妇女名叫李某,原是某医院妇产医师,退休后**被贵州省某民营医院聘为妇产科主任。
这事儿国家会管???
不想看医生出于什么心理做了什么违法事情,她保住了婴儿的性命。
亲生父母都打算引产了,就没想让孩子活,孩子到他们手里就是个累赘,不过是爹不亲娘不爱的结果,搁 50 年前恐怕就是放到路边,谁想养谁养。(前几年有个女的离婚,把几个月大的孩子带回家,但是自己带个拖油瓶再嫁没优势,转手把孩子卖了几万块钱)
医生打算自己养、送人甚至卖给缺孩子的家庭,怎么都会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总好过不想让他活的父母家。
送福利院也还好,健康的孩子被领养时很受欢迎,希望他将来的生活应该不会太差。
我很关心孩子怎么安排,法律有法律的无奈,虽然很不人性化但是没办法,这孩子父母不愿意养,有父母福利院不收。真的魔幻
这个难道不是正常操作吗?而且我可以肯定她应该是把卖了
这种应该算是变相救了这个孩子了,拐卖拐骗的前提是父母没有遗弃孩子吧…
女子大月引产,违法,但是应该有自己的无奈。
医生不忍心,用心是善良的,但违规,也违法。
群众举报,是义举,却让孩子流落孤儿院,让善良的医生受罚。
法律也挺挺无奈的,开了这个口子,可能会成为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我建议国家应该规范一下这方面的程序和法律。
让医生在这种情况下,能合法收养孩子,不给别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机。
这个孩子可以死,可以被丢弃,唯独不能不经过老爷们同意就领养,因为这侵犯了老爷们的权利。
我想拍个电影讲这个事
太神奇啦
我感觉,孩子被送福利院还不如给李某抚养呢。如果孩子亲生父母不要的话,李某不是正好可以收养了吗
真好,目前为止,被妇产科主人抚养已经是最好的结局了。
孩子亲生父母不想要,生下来发现是活得,然后弄死?
那如实告知孩子父母,父母同意送人,要不要钱?而且这就违法了。
父母不同意送人,带回去自己养?你猜他们为什么当时去做引产?
警察同志 “救了” 孩子,然后送福利院了?
完全合规合法,就是让人觉得很不舒服。
脑洞大一点,该主任会不会就是人口贩子呢?这个职位简直不要太合适,专门找怀孕八、九月的但不想要孩子的孕妇(其他正规医院不给引产),剩下的就心照不宣。身体有明显残疾的就处理掉,否则就卖掉。
我有一个问题,假如孕妇生下孩子不想要了,交由妇产科主任,主任找到收养人。那么这个过程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这位妇产科医生可以说做了件好事,让一个本该死亡的生命获得新生,这件事做虽的不合法理,但合情理。希望郭嘉能酌情处理
我更希望这样的好心人能再多一点,能多挽救一些无辜的生命,如果这名妇产科医生不救这个孩子,这个刚出生的生命在垃圾箱里静静的死亡,想想都不寒而栗!
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妇产科主任李某犯的最大的错误就是不该在没有告知产妇引产的是活体婴儿的情况下,就私自将男婴带到宿舍喂养。如果在第一时间告知产妇情况,估计这个产妇也不会要孩子的,李某这时再提出把孩子送养就不会违法了。李某救了一条生命,做了一件善事,还把一个早产儿精心喂养了两三个月,并准备带回老家给自己的儿子儿媳抚养,建议轻判。
这个不该冠以拐卖儿童吧。。。。
但后来想想这就是命,看来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过上丰衣足食,衣食无忧的生活的。
佛门所言前世为恶今生遭恶报诚不欺我也!
这位婴儿要是早生二十年前,被送到福利院之后被美国家庭领养走,不说大富大贵也算是衣食无忧了,搞不好还会成为奥运冠军。
虽然是晚二十年的当下,妇产科主任收红包收到手软,也算是不错的条件了。
这两个机会都完美错过了,看来这也是佛家说的万事皆由天注定,丝毫不由人做主的真意了。
也能理解为什么在印度种姓制度大行其道了。
首先第一个就要重判医生,父母有没有罪,弃养与否不重要,重要的是医生帮着一起做坏事。这就一定要钉在耻辱柱上,万万不可轻饶。一身白袍岂容玷污?全国的妇产科医生都会因为你,而遭受无端怀疑。这笔帐怎么算?
活体婴儿不告知,还私藏匿自养,医德医风何在,救死扶伤何在?谁给了你好处,给了多少好处?以前有没有干过?有没有其他团伙?今天偷婴儿,明天是不是就想偷器官了?
国家千方百计想着要你们多生,多生。生不出来就算了。现在是生出来了都不想要,想着法弄死。不杀你祭天,都对不起国家的生育政策。
高赞回答已经说了。
我其实是相同的感受: 看完标题觉得很愤懑,看完事实真相后沉默许久
因为拐骗婴儿,在一般人的认知里,都是人贩子出于利益而做出的违法行为。但在这里,明显不是。
首先,李某违规做了引产手术,这应该收到相应的处罚。 但后面的情节,却难以置评
孩子是引产后才发现还有生命体征(根据报道里描述,引产后.. 还有生命体征),不恶意的揣测,这表示大概率并不是李某故意所为。
而发现孩子还活着怎么办呢, 这名女子既然已经做了引产,证明她是不打算要这个孩子的,现在你告诉她孩子还活着,大概率她是不接受的,更不用提抚养。
而法律规定,28 周之后的胎儿(出生后就是婴儿)是有人权和生存权的。
从法理上,医院也不能夺取它的生命(排除私下的违规行为),所以这本身俨然是一道难题。
李某因为儿媳无法生育,动了恻隐之心, 给予了这个婴儿第二次生命。
对这个小家伙来说,这是第一个转折点
孩子接下来命运就比较戏剧化了,在李某带孩子返乡过程中,被举报查处。
孩子这次被送进了福利院
故事戛然而止,孩子本可能拥有正常人的生活,但命运就是如此多变
谁错了,事实上,从孩子出来还有生命体征的时候,就已经说不清了
我是糊兔
欢迎关注,希望你幸福
唉,法律是最最后的底线,但是生活远远更复杂,真不知道怎么说,人间啊
不好判断到底谁有错
人生在世,有些事情,知道真相只能换来一声叹息。
引产,表示已经放弃这孩子了啊,这孩子谁赡养属于谁吧。
其实是代孕机会更大。
应该取消医生这个职业
事实是婴儿的父母不想要孩子,找私立医院大月份违规引产,结果孩子没死,生了个活的出来,妇科主任的儿子儿媳无法生育,所以就把孩子留下来偷偷养了几个月,国庆节想带回家去,然后被抓了,现在孩子送福利院去了。
说的再多,这孩子是最可怜的,唉!
类似案例并不少见。对于孩子的生母,涉事的李某和张某,_大家_对此议论纷纷。本案中最可怜的还是这个孩子。
这个案子,更值得让大家关注的是:孩子的将来怎么办?将他引产的母亲会不会抚养?愿意抚养的话可否要求医院民事赔偿?如果不愿意抚养是不是构成遗弃罪?由妇产科主任的儿子儿媳合法收养可不可行?这个孩子的最终命运会是如何呢?
希望相关部门能妥善安置好孩子,不仅仅是送去福利院就完事了。
拐骗儿童罪不成立,因为没有骗。
婴儿也不可能被骗。
引产的孩子,父母已经不要了,而医生抚养,只能按照被父母遗弃,被人拾捡的处理。有没有买卖,也只能按未遂处理。
如果之前有相同的孩子处理过,算惯犯,如果没有,这只能算初犯,从轻发落。
养活孩子,也是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为积善德!
上了手术台,这个医生的结果就已经注定了。
1. 把还活着的婴儿当作垃圾处理掉(有没有法律大佬解释下这算不算故意杀人)
2. 隐瞒下来,孩子自己贩卖或者送人
3. 不隐瞒告知父母,面临大额私下赔偿或者被投诉上报丢掉饭碗
10 月 5 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铁路警方经缜密侦查,破获一起拐骗儿童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是一家民营医院妇产科主任,其在为一名女子违规做了引产手术后,发现引产男婴还有生命体征。于是李某便将男婴私自藏匿,并雇用了女子张某与其一同将婴儿带上高铁,准备送往老家。
在高铁上,有乘客发觉二人行为异常并报警。北京铁路警方通过侦查,在北京西站将二人带走调查,确定二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目前李某因涉嫌拐骗儿童罪经北京铁路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被拐骗的婴儿已送福利院。
近日,在贵阳北开往北京西的高铁列车上,两名女子带着一个婴儿,行为异常的女子引起邻座乘客注意并报警。北京铁警供图
近日,在贵阳北开往北京西的 G74 次列车上,乘警接旅客报警称邻座两名女子怀抱的一个约两个月大的婴儿一直哭闹,两人时不时还给孩子喂食奶粉,报警人怀疑两名女子有问题。接报后,乘警立即对这两名女子分别进行询问。
询问过程中,这两名女子神态慌张,虽然声称孩子是自己家的,回答问题却漏洞百出,连孩子父亲的出生年月日都回答不一致。于是乘警将二人控制在列车上,并向北京西站派出所通报了这一情况。待北京西站民警赶往站台交接处理时,两名女子又改称婴儿是在大街上捡来的。其中中年女子称,此前之所以隐瞒情况,是因为 “不想侵犯人家(男婴)隐私”,并称与同行的年轻女子 “没有关系,只是同行”。但年轻女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她表示二人为 “朋友” 关系。
北京西站站台上,民警正在对两女子进行调查。北京铁警供图
民警将二人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查,中年妇女名叫李某,原是某医院妇产医师,退休后被贵州省某民营医院聘为妇产科主任。2022 年 5 月 17 日李某在给一名女子违规做引产手术时,女子产下一名有生命体征的男婴。因李某儿子儿媳无法生育,其在没有告知产妇引产的是活体婴儿的情况下,就私自将男婴带到宿舍喂养。今年 8 月初,李某感觉婴儿发育正常,便乘坐火车准备将婴儿带回老家继续喂养,因担心路上引起别人怀疑,她便雇用张某随她一起乘车。
目前,李某因涉嫌拐骗儿童罪经北京铁路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情理两难全啊。
首先,这个手术是违规操作,大月份,一般是 7 个月,没有畸形的胎儿,是不允许做引产的。
这种事你到公立医院,是绝对不可能给做的,违法。
大月份搞引产很伤身的,要是碰到二把刀,运气不好还要伤命。冒着违法又伤身的风险,都要搞引产。还是很决绝的。
这个妇产科主任,第一错在不该做这个手术,第二错在不该藏匿婴儿。
但是慈爱之心并不错,只是方法流程有问题。
哪怕是跟家属说一声,告诉他们孩子生下来是活的,自己帮他们处理了。也免得这么多的手尾。
估计还是害怕,害怕以后这对夫妻反悔,过上十几二十年又来找这个孩子,到时候又是一笔烂账。
小朋友命苦,命硬。
先是被生身父母抛弃,好容易有人要收养,又被中途拦截。现在去了福利院,希望他后半生能够顺遂吧。
这件事合情合理,但不合法。我想起了一句大明王朝 1566 中的台词:有些事不上秤,没有二两重,上了秤一千斤也打不住。
这就是某些利益集团推崇的私立医院。
亏着疫情一来,大部分国内外私立医院的表现打翻了他们所谓民营医疗的大肆宣扬与鼓动。
否则我们平民百姓多么悲惨。
拐卖儿童,人贩子行径吧
我国的法治还有老远的路要走啊。
法治就是法条?
我去。。。路更远了。
所以想知道到是儿子儿媳妇中的哪一个无法生育。
另外,请问说是孩子最好归宿的真正查一下孤儿院孩子的领养条件。
还有这一家人为什么之前不去孤儿院领养,是不喜欢吗?
孩子:我谢谢你们
这个妇产科主任是这孩子的在生父母。举报者客观上,也许断了孩子幸福。
无语!!
做这事是不是连儿子儿媳都没通知啊,这么几个月呢,都没有一点规划安排????怎么着也该是坐私家车带回老家啊,特别是儿子儿媳开车来接。。这里居然敢一个老太太独自带着新生婴儿坐高铁回老家,而且自己也知道这样太引人注目,还雇佣了一个年轻女子同行,搞得好像是祖孙三代同行,可惜演技又太差。哪怕是镇静点,就说是奶奶或者外婆帮着带孙辈接回老家,独自带婴儿也不会引起邻座的警惕啊,就大方地和其他乘客聊天,怕什么??看来真是做亏心事,越怕什么越来什么。
都不知道该吐槽那么大月份做引产的夫妻,还是吐槽蠢钝如猪的妇产科主任一家!!
这下成了婴儿诱骗案,可真刑!
大好人啊
简直是中国版的辛德勒名单。
上天有好生之德,
此人必是有福之人。
屌炸了什么屌毛都有
这属于捡弃婴行为
既然已经做了引产了,那孩子的亲生父母是真的不想要这个孩子
违规的引产手术,希望有懂法的博主能来给大家科普一下
虽然说是违法了但是并不会觉得这个大夫缺德
从情理上来说最可怜的还是孩子
如果不被发现,他或许可以在一个家庭里幸福的长大
如今被送到福利院
生活条件、环境怎么也比不上被这个大夫带回家
难道让这个孩子死才是正确的选择吗?
如果真是李某的儿子儿媳不能生育领回去养,这个情况和拐卖真不同,这个可以调查她儿媳和儿子是否为事实。 既然引产就是不想要这个孩子。李某等于救一条命。如果撒谎那就是打算拐卖。
标题党,严重误导大家,误导舆论导向。
群众的警惕性很高啊,佩服,点赞
对婴儿而言,这位妇产科主任即是杀手也是天使。
在出生率极低的大环境,保住了新生命是功德一件。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啊
相关法律不懂,只看结果而论,这个医生操作违规是肯定的,但终究还是救人一命,建议轻判。
至于婴儿,是给福利院好呢,还是给医生儿媳抚养好呢?想必大家都有认知。
太正常了,资本家见到钱还不跟苍蝇见到血一样,医生也是人,也要养家糊口,
为穷人服务什么好处都没有,这个医生也是不容易啊,既负责接生,
还负责物流和销售,为资本家呕心沥血,挣的都是血汗钱,资本家不拿妇产科医生当人啊。
婴儿有话说:
本来我就要改变我的人生了,马上就是第三阶级的人了,硬是让你们给弄回了第一阶级,以后我奋斗一辈子能不能到第二阶级都难说,我… 我…
你们就是送我回父母手里也好啊,或者让医生走合法领养程序也可以。为什么要这样简单粗暴处理我呢!
拐骗肯定没跑。这个事我比较在意这孩子和生母之间的关系,感觉这案例能进司法考试了,哪个擅长伦理学的律师能解答一下?
豪斯医生?
这就是好人没好报,坏人活千年的例子?
妇产科医生,应该是拐卖婴儿链条上的重要一环。隐瞒婴儿生死,男女婴儿调包,开具虚假的出生证明,这些环节是其他人难以做到的!打击贩卖婴儿罪行,就必须斩断产房的黑手,严惩罪犯,才能对犯罪份子有威慑力,震慑企图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
我认为主观恶意低,应该降低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我好奇,对于违规做引产手术这一点,犯罪吗?如果犯罪又犯的是什么罪?
另外对于未告知婴儿是活体婴儿这一点,我好奇这是事后才知道婴儿是活体,还是当时就已经知道婴儿是活体?如果是事后才知道是活体,这在主观上并不构成拐骗儿童罪吧?
有个疑问,这儿的违规是什么意思?我之前一直以为的是那胎儿已经 8 个月,对于 8 个月大的胎儿进行引产手术这是违规。看到有些人的回答,好像是说在作为引产手术后没有弄死婴儿这才是违规。如果是后者,那当我上面的话没说过。
新鲜事儿年年有,今年特别的多,真有妇产科医生卖小孩的!刚刚去搜了一下,已经抓到很多例了,没被抓到的应该也不少!
违规引流,引流的婴儿是活的未告知其父母,私自藏匿婴儿喂养,不管是自己养,还是卖给别人养,这个医生是做到头了,而且日子也越来越有判头了。
2037 年,孤儿院有个孩子看着这条 2022 年的新闻,陷入了沉思。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婴儿悲剧的一生
我内心甚至为解救了这个活动感到遗憾。
这个可怜的婴儿,还没降生于人世就遭到这么一个大劫难。
幸运的是,可能因为别人的私心作祟,居然活了下来。
万万没想到的是,作为一个退休返聘产科医生,居然在照顾孩子上露了马脚。
你就不能搞个私家车开回去吗?
你坐什么动车?
像是代孕…
作为妇产科主任,应该懂的一定法律知识,这样太没有的职责,应该警告和判刑
妈的,这个孩子就活该死是吧?亲生父母不要,直接打掉打死,可以。
医生发现是个活体婴儿自己留下来要养,客观上也是救小孩一命,带回去也是当自己孩子养活,不行。
非要把父母双全的孩子送进福利站是吧?
从五月养到八月 觉得发育正常于是才打算带回家,那如果发育不正常 她会怎么做呢?谋杀吗
现实版《逆局》
情节,和客观事实不一样 但是判决的不好,有可能是另类彭宇案
这是一个悲剧 司法和人性
孩子如果长大之后知道这档子事,心里肯定一万匹。。。本来有亲爸妈,亲爸妈想杀了他。本来有养父养母,能过上很好的生活,结果被孤儿院抢走了。这都啥事啊
有的人不想养,有的人死都要养。
讲道理,说句难听的话,这孩子的命运已经改变了。本来可以上县实验小学,现在只能上村小。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她不应该受到任何惩处
应该判死刑。。
踏麻的一个鲜活的小生命就这样践踏?!可见知法犯法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代价不足以这些渣渣重视。
假如孩子亲生母亲不准备要,她会向医生提出来。这种根本不告知孕妇引产胎儿存活的从一开始排除不了占有的目的,善恶难辨。
我有位亲属是目前从医接近四十年的妇产科主治医生,她曾经在十几年前跟我讲过,社会不知怎么了,整天经拿掉的孩子比以往接生的都多。
希望这位大夫的动机心怀善念,但是人再善良也要知法懂法。
首先,引产是违法的
第二,一个违法的医生的医德怎么样,值得考证
第三,为什么亲生父母不考虑生下来自己养,是因为社会养育一个孩子的成本太高了?
祖国母亲不会冤枉坏人
很多医生其实都是法盲,需要普法教育。
同时,还有很多医生极为擅长钻法律空子。
这种事也不是第一起,按照既往判罚就行。
其实,应该找出亲生父母,而不是送去福利院。唉………… 孩子
太惨了, 还住宿舍,连个车都没有 。
也不对对口供,比方说人太多了不知道爸爸是谁。。
产科其实完全可以弄个孩子,合法的洗白成自己的,我就见过造出生记录的。
对孩子来说,能活下来让她带回去才是好事,太惨了。
法律又一次胜利,现在好了,孩子在福利院,孩子以后幸福了。
如果未来一切安好,孩子能顺利成长,能有个爱他的养父母还好,那么问题不大。
如果孩子没人领养,没有父母关爱,混沌地度过童年,当他有一天发现了法律曾经阻止了他获得父爱和母爱的机会的时候,你猜他反过来会怎么看待法律。
这个事件里,法律是正义的,但是正义不代表正确,一味的追求正义,而忽略了正义的载体正是 “人” 本身的这件事,那么正义的存在毫无意义。
你可以说这个医生有罪,判刑也无可厚非,但请确定地给孩子一个得到父爱和母爱的机会,因为正是你剥夺了他的机会,现在弥补一下不过分吧?放在福利院?哎。
很同情,这感觉要是没被抓对于其亲生父母和这位医生的家庭以及这名婴儿来说才算是最好的结局吧,这孩子的人生算是被毁了,更讽刺的是警察和群众都没有做错任何事,却突然变成了恶人(对这个孩子而言),真的是命运弄人啊。他的亲生父母才是最大的恶。
孩子直接从天胡开局变成地狱开局
孩子命大活下来了,孩子的亲爹妈都要沙了他,主任养活他,如果不曝光,孩子还很有可能过好这辈子。送福利院还不如跟着主任。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为啥要曝光?
这个事儿目前看来已经有了最终结论,李某因涉嫌拐骗儿童罪经北京铁路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被拐骗的婴儿已送福利院。
但我想说的是,最可怜的还是这个孩子,短时间内,被命运捉弄了两次。如果他本身有思维,或者大胆的设想他是个穿越者,估计现在正在心里痛骂命运吧。那么我们就设身处地的以为孩子有思想,那这个事件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又是怎样的情景呢。
我通过轮回,降生到一位母亲的肚子中,前世的记忆,已然忘却,不知道自己之前是个什么,人或者是动物?
无所谓啦,反正这次看着是个人,应该会有个完整的人生体验。学说话,学走路,吃饭,睡觉,上小学认识小伙伴,上中学,早个恋,考大学,吃喝玩乐,嗨皮一下,毕业找工作,结婚生子,渡过余生吧。期待中。。。
可好景不长,有一天,我居然发现,有一个冰冷的器械,进入到了我生活的小世界,我不知道这是什么,只觉得那寒光四射的物体,让我充满了危险。我感觉,我可能要完了,我的期盼,要覆灭了。
果不其然,我还没吸收够营养,我还没到出世的日子,就这么被捣鼓出了自己的世界。
出来的那一刻,我感到了强烈的窒息感,我努力的想喊出声来,想大口的呼吸,想缓解那种窒息感,想抓住一切能抓的东西,自救,是我唯一能做的事情,我要活下去,想去实现自己的愿景。
一步天堂一步地狱。我自救成功,我被人发现还活着,我没有被扔进垃圾桶或者下水道。我幸运的活了下来,但我的精神也耗损的严重,刚出生就面临了死亡的考验,我不禁想问:人活着真的这么难么?大家都跟我一样这么难么?
本以为被发现活着后,我会继续安然的躺着,因为我只能躺着,躺着最舒服了。
可是没多久,我却被人抱着,走出了我出世的地方。我看到了外面不一样的风景,好吧,没有里面舒服,关键抱走我的人,不是我的母亲啊,难道母亲不要我了?虽然想挣扎,但我无能为力。
直到看到火车,看到抱着我的人的模样,我知道,是的,母亲不要我了,我被接生的医生抱走了。
她要把我抱去哪里,母亲不要我,那她是准备养我吗?也好,狠心的母亲既然不要我,那有个好心人领养我,也是好的,我也会好好活着,好好报答她的,我的生活不会有什么变化,我的愿景依然能实现的。
然而,命运再次捉弄了我,来了一群人,带走了给我接生的医生,把我送到了另一个不熟悉的地方,里边有很多跟我一样的小孩,但没有一个能抱我的人,我只是被放在了一个小床上,自怨自艾。
我的命运再次被改变了,被一群人改变了,我看着周围跟我一样的孩子,还有比我大很多的孩子,这些人,都是我的竞争对手么,我们要争一个被人领走的权利,我们要努力表现自己,在这里我们没有爱,只有竞争么?我不知道,没经历过,但我觉得应该没有被人养着好吧。
我不知道感谢谁,也不知道痛恨谁,因为已经没有意义了。从现在开始,我就要靠我自己一个人努力了。从婴儿开始的努力。
生与死是自然生态的顶级轮回规律。可出生即死亡,这种两个极端的事件凑到一起时,又是多么的可悲可叹。
这个事件虽然得到了法律的公正处理,大家都觉得没问题,也讨论了好久,但我就是觉得,命运对这个孩子还真是苛刻,想想自己,或者大部人来说,我们都是幸运的,真的是幸运的。
引下来婴儿是活的,而且带回宿舍就能养活了,这孩子月份挺大的,命挺硬的。好像孕中期以后的叫引产,之前的是人流。人流总体危害比引产小,引产其实就相当于一次生产。
至于为什么做引产,感情问题、男方离世、孕期吃了药、排畸发现问题、要男要女,都有可能,不便猜测。
目前对大月龄的引产卡的比较严,你要引产还怕没医院给你做呢。所以有些人只能私自引产。
引产下来的婴儿,大多数活不了。活的怎么办,法律好像也没规定。断气了还好说,如果是活体,你总不能放在那里看他喘气,啥也不管把塑料袋一系就完事吧?
生养生养,管生不管养,确实是个问题……
孩子长大之后会永远后悔自己多哭的那几声,因此永远丧失了阶级的机会。
说不定过十几年也会上知乎,抱怨命运不公,没有抓住这改变命运的少有机会。
错在不该坐高铁
这些媒体人做个人吧。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判刑绝不可取。要不然,以后国人遇到奄奄一息之人,就怕引火上身,都不救了。
就好像歹徒入室偷窃,意外救了孩子,痴客尾行女子,救了此女一命。违法却顺道,不该重判。
罚钱可以理解。
可笑的世道,救婴儿的人被审判,弃婴的人平平安安,我这可怜的三观被现实反复碾压。
想起好几年前,有一对年轻小夫妻,也不算夫妻,都是十八九岁,瞒着家里私奔过来本地的,孩子出生一两天就诊断为败血症,送到我们科治疗。
那时候没有结婚证孩子是办不了医保的,治疗只能自费,住了两天孩子爸爸就说不想治了,要求放弃治疗,我说你家孩子不算严重,治好了跟别的孩子没两样,为什么不治呢。但是他不听劝,坚决要求放弃治疗,孩子也不带走,丢给我们一百块说处理后事用的。
科里的护士长 40 左右,儿子十岁出头,早年一直想生二胎,奈何政策不放开,自己身体也不好,就一直没生。这次遇到这样的事,就自己出钱给孩子治病,家里还布置了房间,准备了加湿器,空调,还有各种婴儿用品。
孩子住了大概十天,好转出院,护士长开开心心的把孩子接回去了,不料过了大概一周,孩子的姑姑找过来,问孩子的情况,想领养孩子,我们也不可能瞒着她,就把孩子给她了。
后来过了一年左右,孩子姑姑带了孩子的周岁照给我们,那张照片一直压在护士长办公室桌子的台板底下了。
从法律来讲,要坐几年牢。
从人性伦理的角度来说,处理不好,这个法律毁了这个孩子本该美好的一生,至少他本应该赢在起跑线上。
法律应该是保护人民群众的,有时候,确是害了人了。
为什么只逮捕执行堕胎手术的医生,而不逮捕堕胎的女人?
这个苦命的男婴,让这个没有孩子的医生 “儿子儿媳” 收养不好吗?孩子说不定高兴着呢
所有人都有错,唯独没有错的那个孩子被命运喜剧般地剥夺了两次拥有父母、拥有家的机会,赋予了他孤儿的标签。
的确是犯法了,该罚。
但是她的确是救了一条命,轻判吧。
如果重判,以后会不会有部分医生怕惹麻烦,看到这种引产的小孩有生命迹象也尽量不救。
毕竟谁都想明哲保身。
而且从小孩的角度看,被主任领养是比较好的选择了,总比回到不想要他的亲生父母或者孤儿院强吧?
小孩长大了会不会怨恨警察多管闲事,他本来可以成为一个富二代的。
何必呢?这孩子的亲生父母要杀了他,而这个妇女救了他,而且还愿意养他,这对于这个孩子来说不是万幸吗?如果能让妇女一家好好的把孩子养大,这对孩子来说是天大的好事,一来生命得以保全,二来能得到很好的照顾。妇女一家愿意养有能力养,不比把这个孩子送到福利院好得多吗?
法律虽大,但是大不过人命,更何况是一个无辜弱小的人命!这类案件在审理时,应当和离婚案件的抚养权审理一样的思路,就是儿童利益最大化,怎样判,对孩子的生命和成长好处最大,就怎么判,而不是单单盯着这个人的行为有没有违法!如果这个法官对这个孩子真的有怜悯之心,判了这个妇女违法,然后自己领养这个孩子,好好照顾这个孩子,那我才算是真的服气!否则就不要打击普通老百姓的善心,更不要随意去把婴儿推向深渊!谢谢
亲子来北京卖小孩,这智商水平跟派出所袭警,缉毒大队里贩毒一个水平吧…… 我觉得叫贩卖,肯定不合适的。
属地管理,法院审批不用想,一定能够很专业公平,方方面面的肯定都想到了。否则法院法官和领导,被全方位挨骂没跑了。
我倒是关注,到底是人大法官审判,还是政法毕业的审判。
以前,是以前,听说,只是听说,某某 ji hua 抓得严的时候,怀孕七八个月的孕妇也会被拉去强制堕胎(这个应该很多人的父母都有所耳闻),引产下来的婴儿还是活的怎么办呢?拿点东西压着,慢慢就没声了。
现在不行了,要讲法律,讲法律懂伐。至于这个主任,我认为他在现实上维护了生命,是某种程度的善,但他没有告知家属,甚至涉及贩卖人口(自己养还是卖现在还不知道),是法律上的恶,法律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虽然尔法我笑,但法律还是一个社会运转的基石,是必须敬畏的。
做这种事情就开车呗,为嘛非得坐高铁。
就大陆计划生育这段黑历史,想搞个禁止坠胎几乎不可能,历史包袱太严重啦。
我觉得这个医生挺符合见义勇为的,毕竟拯救了一条生命。不颁奖就算啦,到时间再搞个牢狱之灾,我真的无法理解这个法治社会。
再退一步讲吧,这个父母才是主犯,医生顶多算是胁从犯。毕竟主动亲生杀死自己的孩子,真的无法原谅。
首先,相较于对于行为的追责,我更想知道具体的操作流程,这不仅是单纯的拐卖儿童的案例,更是涉及到医院内部非公开的一些制度漏洞,在新生命诞生的地方却有一双丑恶的权力之手来操纵生命走向是对人性的挑战,也是对医院的问责。
其次就是关于孩子生母的一些猜测,是否知晓引产宝宝有生命迹象这一事实,孩子的引产方式无论是顺产还是剖腹,在脱离母体的那一刻,产妇是清醒且有意识的。并且考虑到引产一般不是万不得已的情况,是不会采取剖腹取胎的方式,大概率通过阴道分娩出宝宝,且宝宝是健康存活可以坐上高铁的,那么在生产时,应该很容易判断宝宝的健康状况。当然不排除该医生在引产前已经做好万全的准备,就是要在瞒着产妇的情况下使其顺产出一活胎。
事情走向有太多细节未在新闻中披露,也希望后续调查可以进一步了解情况。
在中国还有很多人不知道 “人” 到底是什么,“人”到底意味着什么,这是法律没有覆盖到的,或者无能为力的。
万般皆是命。
此婴儿命运的坎坷都是被安排得齐齐整整、明明白白。
或许很多人不相信,这就是命运。
很多事,做错事的人结果像是对的,做对事的人结果像是错的。
已无法用科学、法理、体制解释。
只能看造化了。
额,
这算什么罪呢?
这么巧,宣布死亡的引产婴儿没死,
这么巧,主刀医生儿媳无法生育,
这么巧,有能力返聘的老妇产科医生的孩子,住在人口贩卖最喜欢的乡下。
这么巧,该医生带着婴儿,最巧的是还有另一位同样知情人,
该知情人竟然冒着,要一辈子顶着 “人贩子” 罪名的代价的可能,
如此勇敢的陪同该医生走上这一旅程。
这么巧,被细心的乘警发现,
又是这么巧,历来以严格著称的知乎,
在本问题下竟是如此祥和,排名靠前的回答中,仅有的一点脾气,也都用在了指责婴儿父母身上,
这么多巧合加在一起,实在是让我无法理解。
我希望这只是一个个例,
而不是一个包装精美的人口贩子团伙,在案情爆发之后利用知乎洗地,转移焦点。
首先是她一面之词,藏匿婴儿可以证实,是否自己养,已经无法证实了,面对民警的说辞当然要有利于自己。
就算自己养,假设婴儿发育不正常,你觉得她会怎么办?福利院会怎么办?哪个底线高一点?
其次,告知孕妇是必须的,如果孕妇要遗弃,不是还有党组织,咱们国家再不堪,基本的人道还是有的吧?更别提健康的孩子有多抢手,不用多说了,大概率会有非常好的领养家庭排队要。
如果确认了主任儿子儿媳确实无法生育,那把孩子交给他们养是最好的结局了。可是懂法的人会说:“不合法”
嗐!
法律 也不全是对的呀……
本来孩子可以有双亲的,这下好了成孤儿了。
法律不是完美的处理方式
动机有理,方式违法了
现实总是比艺术虚构还要复杂,这件事于私的话或许被带回去抚养长大是最圆满的结局。但是于公来说,亲生父母涉嫌遗弃,负责医生涉嫌违规行医。并且就算发现引产婴儿是活的,也不应该剥夺不愿婴儿出世的亲生父母的知情权,这深究下来于拐卖何异。最好的结局就是通过商议,让亲生父母将婴儿的抚养权转移给医生。不过在法律和伦理上似乎难以被认可。
我家庭幸福,夫妻恩爱,收入比较可观。全家身心健康,工作体面,无不良嗜好,喜欢小孩,有耐心会照顾。
可我民政局登记排队好几年没有任何可以领养的消息,那么,送到福利院的小孩都被谁领走了?
正义的事情不等于正确的事情
这情节,太精彩了,跟看电影似的。
婴儿长大后知道自己刚出生有这般遭遇,不知是何滋味。。。
刚才打错字了,变态应该改为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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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奇
怎么变态?
我觉得要思考为啥不能走正规的领养手续
问题一、引产之后婴儿存活,说明孕期已经超过了引产的规定时间范围,该引产手术可能涉嫌违规。
问题二、引产之后发现婴儿存活,私自收养,不觉得与拐卖相关,充其量就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作为一个正常的,具有同理心的大学生
我看完之后只有心痛一种感觉
没有悲喜,没有愤懑和郁闷
只有心痛…
有点好奇,计划生育时期只要还没出生的超生胎儿就可以被打下来,现在人口减少,开放三胎,会不会默许大月龄胎儿 “引产变成刨腹产”?
这应该算是抚养弃婴吧?和拐卖儿童扯不上关系。
法律与人性之间的评判与定性,怎么选,或许都不会满足另一部分人吧。
那你把他抓了,把这个孩子扔给那个引产的人养啊?
什么?人家也不要?
那你把人家也抓了
自己养
谁告谁养,谁判谁养
可怜这么一个娃,生下来没爹没妈,亲爹亲妈巴不得自己死
想让自己活的那个医生又要被抓走
这种伦理罪你怎么判?
是让这个世界多一个罪犯和孤儿
还是就当无事发生?
至少无事发生婴儿还是能长大的吧
冤孽啊冤孽,这个医生太糊涂了,给这个孩子铸造了一个错误的人生,生下来就给身边的人带来了不幸
都是这个医生的错!
缓刑吧,判他把这个孩子健康养大吧
搞法律的真没人性,哼,活人都出来了你还能再给杀了?这不叫故意杀人的,只能说搞法律的确实没人性,
这孩子真倒霉!
既然是违法大月引产,孩子也还活着. 那孩子亲生父母遗弃罪怎么说?别总把枪对着好人啊!好人就该被枪顶着脑门吗?
引产出来的婴儿怎么保证健康没有问题呢?
这件事肯定是违法了。
但是这个举报群众好心干了坏事了,这个孩子被送去孤儿院,会很惨,被送回到不想要他,要弄死他的父母身边,更惨,总之就是孩子太可怜了,最好的选择就是被想要他的人家带走,结果唯一的路也断了。
和那个我不是药神差不多,程序不正义,但结果是好的。现在就是程序正义了,孩子一地鸡毛了,要么在福利院待着,要么被送回到根本不想要自己活的亲生父母身边。
害人,本来这个被父母抛弃想杀死的孩子会有一个不错的未来,现在…… 唉,对与错没有那么分明
第一:亲生母亲引产,一大片责怪亲生母亲的,那么亲生母亲为什么要引产?这还是个男婴,就别用重男轻女的那一套说辞了。
现在一大片的人后悔自己当初为什么要被生下来,怨恨父母为什么要生自己,这个时候来伟光正的指责引产?也许亲生母亲做的不对,不应该引产,也许又确实有不得已的原因,这个新闻没有具体报道出来,暂不清楚。
第二:手术违规!这个医院还是做了,是不是存在这种业务?做过多少次了,这一次男婴活了,一大帮人感到医生多好,如果这是他们医院的业务,那么在此之前又有多少婴儿已经死了?
如果这家医院真的这么好,引产下来的孩子很大几率活,那么其他的孩子呢?万一存在贩卖人口的窗口怎么办?
第三:这个人是妇产科主任(退休返聘),难道该注射什么药物、怎么注射、效果如何,都没有明确的保障吗?一个曾做到妇产科主任的人,连这种级别的手术都无法完成吗?
还是自己儿子儿媳没有孩子,没有孩子为什么没有领养?这种职位也算是知识分子了,还是说连这种职位的人都在心里认同直接抱养一个新生儿比领养好,如果这种人都是这样认为,再从轻处理,是不是就在为潜在的人群打开一个犯罪的口子,那么以后又会出现多少这样的事情。
还有,如果他们真的是这样想,那么如果这是一个女婴呢?如果这个孩子生下来一两个月内有其他的疾病呢?这个医生会被如其他人以为的一样 “慈悲” 吗?
这种事情不容得什么法理不外乎人情,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则严惩,一个可以接触产妇新生婴儿的职业,并且被产妇新生儿家人所信任的职业,不能允许打着任何 “伟光正” 旗帜干违法事情的行为出现,要不然对所有的新生儿来说,都是潜在的威胁。
再有:都已经是违规手术了,做了多少次了,这种人嘴里的话可信度多少,都犯法被抓起来了难道还敢大言不惭的说我就是拐卖小孩,还不是怎么说显得可怜就怎么说,也不想想可信度多少,上赶着帮人辩白,就没有必要了吧。
拜托,每年多少孩子被拐卖,乘客做的很对,希望以后保持,也许以后真的遇到这样的事情,就是拯救了一个家庭,不过还是希望这样的事越少越好。
还有,难道拐卖的人家有钱,拐卖就是对的,就是无罪吗?
那应该规定只要穷了就天生有任何罪,活该孩子被抢,只要有钱任何罪都不是罪,活该去拐卖人家孩子是吗。
毕竟人家儿子没有生育能力,大家不要再说啦
希望法律多样性一些,我认识个女孩就是孤儿院抱回来的,家庭条件很好,养父人大代表,妈妈女强人,她从幼儿园就是上的国际学校,芭蕾,美术,各种课外班,现在正上大学,已经给买了别墅,不出意外结婚对象也是人家圈里人。姑娘相貌一般,但是架不住金钱养人啊,名牌穿戴,性格也好。
于情合理,于法无据。
讲个鬼故事:如果其他大月份的产妇来这家医院引产,也生下了活婴。你们猜会不会每个活婴都有人养?那没人养,婴儿会被怎么处理呢?
孩子生下来会哭的吧,父母在场肯定是知道的。
引产是把孩子在附中用工具夹碎,然后把碎块拿出来的手术。婴儿时没有机会存活着出肚子的。
医生通过检查肯定知道这个已经到了足月生产的大小,心里就是盘算着要生下来的。说不定还是进行的破腹产。
感觉很快可以在底线 2 里面看到改编的案例了
唉!悲剧
杀人无罪,救人犯法
这个被父母抛弃的孩子本来可以有一个退休妇科医生的奶奶,和一对疼爱他的父母,在一个相对高知和物质生活还不错的家庭快乐的长大。现在就只能在福利院里长大了。一天一地。可悲可怜又讽刺。
首先,很欣慰,社会上热心的群众多,当过妈的都知道婴儿那些事,才能发现妇产科主任的异常;
其次,违规引产手术在民营医院依然存在,孩子引产后送往了福利院,说明亲生父母并未养育,且是个男婴,表明并不存在 “重男轻女” 的思想,可以大胆想象一下,怎样的母亲会舍弃自己的孩子?我先入为主的思想是母亲被伤心了,不管什么原因伤心,都让人很难受;
最后,这也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希望未来他能阳光开朗,造福社会!
看了好多回答,都分析得很好。
可是我却想起来成千上万个跟这个婴儿命运完全相反的孩子。他们的父母盼望他们的出生,可是却在即将临盆之际,被人举报,拉去医院,强行打针,生下死胎。
太阳底下无新鲜事。
我们也只是新一代狂人。
警察破了案,我却高兴不起来。
被妇产科医生隐瞒身世作为亲孙子养育 VS 被父母遗弃送到福利院作为孤儿养育。
母庸质疑哪一种方式的人生会更美好。但这一次,法理站在了后者。
一般来说,新闻公告出来的信息总是带着先天的正义属性的,相信大家和我一样,在单看标题的时候,心里感觉义愤填膺,感觉又是一起人贩子拐卖 / 拐骗儿童的人间惨剧。
但是看完新闻的最后一句话,我沉默了。
被拐骗的婴儿已送福利院。
十一个字,给了这个孩子的人生一个地狱模式的开头。
不得不承认,国内的福利院,受限于当前的社会经济水平和教育福利制度的限制,加上没有非常严格的监管审核制度,除个别明星福利院频上新闻之外,绝大多数的福利院仍然挣扎在经费短缺,缺少医疗,人力资源不足的红线之下。
在福利院长大的孩子,在生活物资保障、情感心理抚慰和个人知识学习上,与普通家庭的孩子,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被妇产医生收养的可行性:
(1)首先案中的李某,本职工作是妇产医师,退休后又被民营医院返聘为主任,专业岗位,中层职位,经济收入应该是不差的,甚至说,在社会中产或以上。
(2)李某交代,因为儿子儿媳不能生育,所以是准备带回老家养育。这里有两个关键信息,第一,李某抱走孩子不是为了交易或拐卖,而是带回老家作为孙子(男婴)养育;第二,儿子儿媳不能生育,大概率代表以后不会发生李某因为有个亲孙子而闹出虐待养孙的丑闻。
(3)婴儿出生是因为被引产,最后警察送至福利院,很明确的信息指向,婴儿的亲生父母并不愿意把孩子接回去。
综上三点所述,婴儿在血亲意愿、抚养经济支持、抚养情感模式上,都是具备可行性的。
但是法理认为这种可能性不成立,只能送去福利院,这是法治的胜利,但却是受害人和被害人双输的结局。
假如李某是先把孩子报备到福利院,然后再去申报领养手续,是不是结局就能截然不同了呢?
各位朋友,这一次,你支持孩子应该贯彻法律的正义送到福利院,还是支持李某躲过列车上查问安全把孩子送回老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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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铺路无尸骸
好想要这个孩子的八字啊
这个真逗,救人一命的被抓了,想杀人的合法。没孩子想养不行,送去福利院好像就对孩子很好一样。魔幻现实主义。
建议新京报将标题注明,民营医院妇产科主任~~ 并写出医院名字及地址。
地狱空荡荡,恶魔结对来人间啊!
老实说,在这个新闻里
我是由衷希望
警察叔叔好好教育医生,让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
然后给医生透露一下,收容这婴儿的福利院
让这医生,通过合法正规的方式,领养到这个弃婴
给这充满黑色幽默的故事
一个光明美好的结局
求求了
生育(包括性爱)就是人类伦理幻觉的裂缝。
医生违规操作,但保护了胎儿生存下来的权利。表面上我们看到了一个不被期待的孩子奇迹般的活了下来,但事实上,这种逻辑是错误的。这个孩子本不应该死。引产下来就能活,估计得有 30 周了吧。大周数引产是违规的,医生和医院允许给胎儿已经成型的孕妇做引产手术,从根本上就是大错特错。
一个人要杀 “人”,发现没杀死,然后放弃了,难道还值得褒奖吗?
当然这种类比也不太准确,毕竟在我国,母体里的胎儿算不算法律上的自然人,立法上存在很大的空白,目前只有在继承和少数侵权问题上,胎儿被赋予了自然人的相应权利。
但无论如何,不管出于什么目的,这个孩子活了下来,并且得到很好的照顾,从结果意义上来讲,终究是件好事。但整件事情还是疑点重重,比如说:引产下来孩子怎么会是活的?是操作失误还是人为所致?孩子是活的医院具体规定要怎么处理?(当然啦我认为医院应该没有规定,毕竟是违规操作)孩子出生后各种证明文件怎么办,医院和有关部门有没有涉嫌违规开具证明文件?这其中又是否存在某种产业链呢?
暂且除开情感因素,法律是有底线的,立法不是用来吃干饭的。医生一家如果想心安理得的得到这个孩子,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收养手续去操作。之所以要隐瞒真相,违反告知义务去藏起这个孩子,大概率是担心孩子妈妈知道后舍不得放弃。很不幸被围观群众给逮住了,拐骗儿童罪没得跑。
亲生父母将养父母告上公堂,声称当年未知情,对方未告知,医院声称当年是当事人奶奶作为主刀,涉嫌非法手术,医院因为时间跨度太大证据不完整,不排除是否有买卖行为你怎么看?
怎么样,隔着二十年我都能猜到知乎的头条,就问厉害不
我觉得是诈骗
本来按合同是引产
结果执行成了接生
哈哈,这种难题,公投吧,或者将让主任家抚养小孩成人作为判决处罚内容
整个事件里面,这个婴儿最可怜。有娃之后实在见不得这种新闻……
一般而言 定罪標準之一是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而單單就這起案件,我看不到這位婦產科主任的行為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即使操作違規違法。
肯定是要判刑了,但我建議給孩子一個家。
就看法官怎麼判了。
不如不报警。
没人要,我也想要,想要个小棉袄谢谢,
这种事情真的好难搞,按情理来说这个医生真的没错,但是可以判她无罪吗?这个口子是不能开的呀!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美国保守党反堕胎不是没有道理,这也是文明的体现,反堕胎,堕胎,再反堕胎,否定之否定,螺旋上升,这一个迈向更加文明的过程
这下大家知道了吧,计划声誉到底杀掉了多少人?
保守估计数百万。
这是不是犯罪要慎重考虑
这孩子长大得恨死这几把医生了,本来好好引产死了就没事啦,好家伙给人家弄出来弄活了,父母又不要,成他妈孤儿了,这辈子活得得有多难受,多悲催。什么世道,哎,死了比活着好的时代
国庆大好日子看看知乎,结果就看出四个字。
民怨沸腾
这娃命大
这家医院不给做引产,这产妇也会去别的私立医院引产,这医生接了这活,把引产做成了顺产,这是救人一命啊!
将面临各位长舌妇长舌夫的指指点点,说三道四
不想评论,心情很复杂,看到婴儿已送福利院心里就不是滋味。亲妈不想要,想要的被抓了,婴儿送福利院了。我们社会领养孩子挺复杂的,不是你想领就领的成的,我媳妇大姐生不了孩子,十几年了也没领养成。对于这个医生老太太,我是挺无语的,没啥评判
只能说程序是正义的,但是人是复杂的
有时候,错上加错,居然是对的。
生活真的是荒诞。
一点拙见
我看到有人同情这个医生,找理由,觉得孩子在这个家庭会生活的很好,说点不客气的,现在这个孩子送到福利院了,大家可以去领养看看
首先想要一个孩子完全可以福利院正大光明领养,她这个孩子没有出生证明以后户口能下来吗?最不济找亲戚过继不行吗(个人认为这个操作有争议,但社会确实还存在这种行为),她这个不就是变相的买卖儿童吗?
然后这个孩子是完完全全的早产儿,如果有先天疾病她还会继续她的选择吗?赌她的良心吗?这个孩子生下来的那一刻她的生父母是完全有知情权的,不论她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留下这个小孩都是不能被法律支持的,不是所有行为只要我是出于善意做的就都是可以被理解的,一些拐卖的家庭对买来的孩子也是捧在手心里的,不能否认他们是帮凶的事实。
最后她的理由再多能多过这个剧里面的人物刻画的理由多吗?大家看的不都是一把鼻涕一把泪的,难道大家会觉得最后的法官判决是石乐志吗
这是法律和伦理之间出现了矛盾
从法律上来说,该医生违规引产,剥夺了孩子亲生夫妇的知情权(虽然他们可能并不想知道),最终构成了触犯 法律
但从伦理上说,引产出一个活体婴儿,这是一条生命,亲生父母不要,医生家里正好缺一个孩子,就像上天眷顾一样
这样的结局,医生、孩子、亲生父母都是愿意的,最圆满的
可是因为程序不对
举报人好心但反而把事情推向了最糟糕的方向
医生判刑坐牢,孩子送回福利院
虽然合法,但怎么看都变扭,心痛
这就是程序没走到位 的后果,医生也是法盲啊
最可恨的那对年轻父母,心狠啊
国家规定 28 周以上就称为胎儿,已经可以算是一个人了,如果没有医学上不适合继续怀孕的指征的话是不允许引产的。
那么如果父母真的不想要这个孩子的话,为什么不早点解决这个事情呢?非要等到孕晚期了。
再就是这个医生,为医者的基本医德都没有…….
我倒是看看这判的严重还是广西那社会调剂判的严重
真的觉得孩子命大,这哪算拐卖儿童,这是救人一命。这次我站医生,这个孩子应该让他认领回去养。
真人真事,我外婆的妹妹,当年在医院生了孩子,顺产,几十年来一直跟我说 “姐,我觉得我生的是两个孩子”,我外婆:你是痛糊涂了,生下来只有一个啊,哪里有两个。
三十年后,有个儿子找她来了。原来当年我姨外婆生的就是双胞胎儿子,接生的医生抱了一个起来给自己无法生育的朋友养。养父母死了以后,才告诉他还有亲生父母,才回来找的。
还好表舅的养父母没有再生育,经济条件也还行,表舅培养得很好。
淮河医院 28 年前,许敏儿子被偷的事情,现在还没有破案呢,病历伪造也没人管
希望不要法律惩罚,当然,这个主张不现实。毕竟此妇产科主任可以有任何其他不声张的理由。
我们来一起回顾一下《雾都孤儿》第一章的部分内容:
小奥利弗真可以称为人靠衣装的一个杰出典范。他打从一出世唯一掩身蔽体的东西就是裹在他身上的那条毯子,你说他是贵家公子也行,是乞丐的贫儿亦可。就是最自负的外人也很难确定他的社会地位。不过这当儿,他给裹进一件白布旧罩衫里边,由于多次使用,罩衫已经开始泛黄,打上印章,贴上标签,一转眼已经正式到位——成为教区的孩子——济贫院的孤儿——吃不饱也饿不死的苦力——来到世上就要尝拳头,挨巴掌——个个藐视,无人怜悯。
奥利弗尽情地哭起来。他要是能够意识到自己成了孤儿,命运如何全得看教区委员和贫民救济处官员会不会发慈悲,可能还会哭得更响亮一些——
此极其特殊,引发民众普遍悲悯的社会事件,如果事实确凿(也不太可能),在当下,于情于法,应当酌情予以宽大裁量。
当然了,医师的行医资格等方面应该是由行业和单位决定,法律处罚是指涉及婴儿的若干事项。
我感到巨大的恶心。真恶心,比张翰还恶心。
心痛!!!
看完事情的全过程,感觉很压抑。
有时候好人坏人真的很难界定。
或许所有的当事人都有自身难处和委屈。
但是法律如何审判结果都是注定的。
违法就是违法,犯罪就是犯罪。
只是孩子永远都是最可怜,最无辜的。
父母选择流产孩子,肯定有自身原因。
即使迫于舆论压力,以后继续扶养孩子也不见的是初心和本意。
妇产科医生违法犯罪了,他的子女也不可能再收养这个孩子。
目前孩子在福利院,只希望符合条件收养孩子的家庭收养这个孩子吧。
孩子本无错,本无过,请让他来到人世间感受到人世间的温暖吧。
天呐!!!
自证预言的例子要复活了
在古希腊神话中有这么一个预言:底比斯王的新生儿 (也就是俄狄浦斯),有一天将会杀死他的父亲而与他的母亲结婚。底比斯王对这个预言感到震惊万分,于是下令把婴儿钉上双脚丢弃在山上。但是有个牧羊人发现了他,把他送给邻国的国王当儿子。因为这孩子双脚受过伤,所以就叫他 “俄狄浦斯”。(俄狄浦斯即臃肿的双脚的意思)
俄狄浦斯长大后听到一个预言,说他会弑父娶母,俄狄浦斯并不知道自己真正的父母是谁,他很害怕于是离开了养父母到处流浪。在流浪中他遇到一个老者,发生争执,于是他把老者和他的仆人都杀了。俄狄浦斯因为回答了女妖斯芬克斯问题,赢得伊俄卡斯忒女王为妻。后来国家瘟疫流行,他得到神谕才知道,多年前他杀掉的一个旅行者是他的父亲,而现在和自己同床共枕的是自己的亲母亲。俄狄浦斯王羞怒不已,他弄瞎了双眼,离开底比斯,独自流浪去了。
俄狄浦斯和他的亲生父亲相信了这个预言,之后的作为却更促使这个预言实现,是一个自证预言的过程。试问如果俄狄浦斯没被抛弃,或是俄狄浦斯没有离开养父母,都会改变命运的预言。我们看似对命运的对抗却成就了命运,因为我们潜意识已被催眠。
我想知道,5 月份生下来 到 8 月份觉得能正常发育才准备带回老家 那如果这个孩子不健康的话这个李某会怎么办?
如果你就是那个孩子,如今长大了。
你是怎么想的?
真就一个真实的魔幻现实主义文学。
整个一悲剧
标题存在引导视角,看了不少知友回复,这种情况时有发生,目前处于灰色地带。就觉得没什么好奇的了。
妇产科主任,隐瞒了这一婴儿情况,并喂养了几个月,说明了,这是一个生命,是一个人,是有亲生父母的。是不是应该先把亲生父母找出来先?
亲生父母在得知这一生命的存在,能否继续履行抚养?是本案的焦点。
目前媒体没有指出这个盲区,把责任也切掉了,直接交给下一个部门了。
主任的行为,确实构成了【隐瞒婴儿存活的重要事实】,并占为己有的行为。有其他律师说了罪名和后果,这里不要复述。
如果有关部门做个人的话,就让他们把小孩领养走
故宫华表是智慧之神恩基高智子孙的 O 基因智慧手杖标志,夏朝是古羌人 F 基因家族统治世界,不论示那国的英文名 Schinar 还是苏美尔 (summer) 都是夏的意思。china 就是示那的意思。“支那”为什么成为贬义了,大概怕华夏汉人找到祖先辉煌的历史,同时满清通古斯更怕华夏汉人知道先祖的历史吧,支那是 “China” 的发音,也是 “Schinar - 夏” 的缩写,即苏美尔文明,曾统治过世界,“支那”这个词来自于印度,因为那时候他们称印度东部高原 O 基因为 “CHINI”。到了佛教流行中原之后,在翻译的过程中 CHINI 也就被高僧们翻译成为了“支那”。其实华夏汉人 O 基因就诞生于印度。《大唐西域记》就有一段记载:“王曰:‘大唐国在何方?经途所宣,去斯远近?’对曰:‘当此东北数万余里,印度所谓摩诃支(至) 那国是也。示那 = schinar 的发音,缩减为 China = 支那 / 赤那 / 示那。苏美尔文明是来自印度东部高原的示那人创建,印度东部高原是众神之地也是汉人 O 发源地。汉人 O 发源于印度冈底斯附近,因为地球经历长达近 10 万年的冰河期,东亚被厚冰雪覆盖,O 基因南迁入支那半岛繁衍,后迁入中亚中东北非建立苏美尔文明,然后迁回亚洲,部分 O1 带着母系 FRB 北上形成 O3。韩国学者金在吉是一位对中国文化研究比较深的学者,他说:考古学证据和古文献记载都表明,两河流域的苏美尔文明和巴比伦文明都是中国人迁徙过去建立的,这一点《圣经》中也有记载。
苏美尔文明的高度成就,奠定现代文明的基石,人类所有文明的元素都要在苏美尔中找到来源。苏美尔人至少创造 39 项人类第一:语言、文字、水利工程、建筑、天文、历法、学校、法律、宗教、药学、数学、农业、神话、文学、史诗、音乐等等等等。可以说,没有苏美尔人的启示,人类至今还在摸石头过河,穿兽皮,徘徊于野蛮愚昧之中。
苏美尔人自称为黑头人,他们来自遥远的东方。所以苏美尔黑头人毫无疑问是来自东方的黄种中国人汉人——示那国含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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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把孩子活着的信息告诉他父母,就是拐骗。把孩子活着信息告诉孩子父母了,孩子父母仍把孩子交给他,那就要看有没有金钱交易。如果没有金钱关系,只能算口头协议,代为抚养。如果有金钱关系那就涉及买卖儿童。
又是《新京报》我现在对新京报已经彻底失望了,新京报什么时候倒闭啊。
众生皆苦,写小说都写不出来的剧情,偏偏真实地发生了。
这位主任违法违规,但是也是可怜,儿子儿媳不能生育,退休返聘去民营医院,可能也是为经济因素考虑,现在领孩子的希望又破灭了,还面临着违法处理。
这个孩子也可怜,原来可以有个妇产科主任的奶奶,而此事之后估计只能去福利院度过童年了,唉。
现在,有请批判米国推翻堕胎判例的女权及其拥趸,各位杀胎猎手快告诉我,你们支持不加限制的无条件堕胎引产?
有时候需要法律严肃公正对待的时候,总是过于温情。那些贪官污吏,该重判死刑的老是缓来缓去的。
有时候需要法律温情对待的时候,总是太严肃公正。
当然最可怜的是这娃。
父母在孩子这么大这么大的时候引产
本身对孩子是一种残忍
医院对于这么大的孩子引产也是一种残忍
妇产科主任违规引产
个人观点是出于一定的目的
目的可能是想要这个孩子
于是冒险答应这对夫妇引产
其实孩子的生死权一开始就被掌握了
妇产科主任一开始就知道孩子不会死
顺序不应该是引产完发现还有生命体征才私自藏匿孩子
而是一开始就想要孩子而保留了孩子的生命体征
于妇产科主任是不用花钱领养孩子但是于是冒险触犯法律,他希望的是保留下孩子
于这对夫妇是这么大的孩子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不想要,他们希望的答案是顺利引产
一个抛一个留,于法律层面上,孩子在这么大的时候不应该被引产,一个是妇产科主任没有走合法途径去收养孩子,父母于道德层面也没有对孩子负责
希望孩子有人爱,有人疼,尽快通过合法途径让孩子有所归属。
不构成拐卖
从法律来讲,进监狱的进监狱,进孤儿院的进孤儿院,但是从人伦现实来讲,我更愿意看到孩子被那医生领养。罗老师说的有道理的,法律作为入罪的基础, 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哎,希望轻判吧。
送福利院还不如给这个医生的儿子儿媳养呢!唉,可怜的孩子
各位知道怎么引产吗?
用钳子把胎儿分扯成若干块,从子宫中一块块钳出来。
如果本案属实,岂不是救人一命?
别人不要,还要残忍弄死。医生自己养怎么了?这个结局太让人无语!
虽然违法了。但是主任救了婴儿。法律不外乎人情。希望轻判。然后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给主任抚养。祝小婴儿有个美好的未来。
无语。引产的婴儿是被父母抛弃了,妇产科主任自己收养婴儿,这没问题吧。难道发现引产的婴儿是活的以后,亲手掐死他吗?
要是告知婴儿父母,那他父母肯定是不要的,难道把婴儿父母全家抓起来判个遗弃罪么。那他们也是无辜的啊,他们怎么知道孩子引产了还会是活的呢。
这也没有涉及金钱交易,救下一个小孩,起码让他有个虚假的爸爸妈妈,总比谁都不要强。
拐卖儿童罪,要判刑,那个人还是妇产医生,更没道德,你和直接和那女子说,孩子活着,你想收养,这样落得鸡飞蛋打,人还进去了
大家可能不知道妇产主任在医院有多香,能当她的孙子也是挺好的,没想到最后被送去了福利院,荣华富贵到自立根生,我说命运呐~
无条件允许堕胎就这样了。。
作为法律人,深知法律规定不会因为某些个案临时改变,但希望在将来审判时,在考虑定罪与否、如何量刑的时候,能够给予被告人 “公正”,哪怕有罪,也要罪刑相适应。
假设,嫌疑人陈述属实,对于被引产的,被抛弃的婴儿,嫌疑人的行为对其是有恩的,这就是所谓的 “缘分”。但是,即便嫌疑人辩解属实,其存在违规,违反医生职业道德是无疑的。
拐卖儿童侵害的法益,主要是违背父母意愿,剥夺了父母抚养亲生子女的权利。本案中比较特殊,小孩的父母本身就没有抚养意愿,甚至原本就不想生下来。
社会危害性较轻,这是一个出罪情形。
引产手术生下来是活的,能直接处死吗,那要是母亲不想要怎么办
现在的私营医院基本就是法外之地,还有许多的保健美容机构也是如此,它们整个的架构与运作大部分都是建立在违法乃至犯罪行为上面的,在监管与惩治方面都很有欠缺。
而这个医生的科室接纳非法引流也绝非这一次,这一次是自己饶过了。
但之前那些客户,还有这个行业其他的无数家开设类似业务的医疗机构,又处死了多少完全可以脱离母体自主生存的婴儿呢?
几千?几万?几十万?几百万?
人们真的正视了这整件事情了吗?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程度真的足够吗?
这不是流产,这是屠杀。
这个医生毫无疑问是犯罪者,但是在无数的类似从业者里,她难道不是最好的一个吗?
他们都在进行这种非法引流,所有人都知道,所有人都装作看不到一个现象——大部分的私立医院的妇产科都是如此。
而这种非法引流是在做什么?是谋杀一个个婴儿,不是在母体中就是在母体外,但是都是一样的杀死。这和打掉一个五个月之内的胎儿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至少她还救下了一个,在这一个婴儿上面,她是拐骗,而不是谋杀。
我有一个朋友,他丈母娘就捡了一个被遗弃的引产婴儿,现在都养到上初中了,现在经常担忧这个孩子会不会抢他媳妇的财产
我们科一个中年大夫生育不了孩子,领养一个刚出生的孩子,我们只知道是直接从产科弄来的,是我们医院的还是别的医院的就不知道了
得看看孕妇引产时医生是否让其签知情同意书。同意书中有没有指出引产有可能生下活胎。有没有术后的告知书,告知孕妇胎儿为活胎。但是这个是违规引产,不知法律是否承认这些同意书。
孩子的母亲要崩溃了,还得养孩子。
买办城市的医生确实不行
如果医生不需要这个婴儿的话,就是另一个被埋没的故事了
这个医生应该不上知乎
我上一次接触妇产科还是十多年前实习的时候…… 那时候还真讨论过这个问题。
我当时的想法是,法律应该补上这个漏洞,即此类情况下应当视同亲属放弃抚养权。
然后同学问我,这时候如果孩子要进新生儿科,甚至要做心脏手术,谁来支付费用、谁来知情同意?
一时想不出回答。
说实在的,既然是引产手术,孩子还活着。
只要不是拐卖,如果父母没有意见,自己养的话,其实无可厚非。
或者说,如果孩子生命体征尚在的消息往上报,通过正规渠道领养是否更好。
可笑的法律,可笑的人
好与坏,生与死,命运与轮回,人亦兽,喧嚣与口水,亲与疏,养与生。沉默与喧哗,温度与冰冷。生命的贵与贱,佛与道,知与悟,苦与甘,游戏,任性,嚣张,怜悯,爱,泪,哭,月光,星星,晨曦,曙光,露,倔强
感觉我种花家的群众越来越有正义感了,侦察能力也越来越强了,点赞
知乎直呼:好家伙!好家伙!好家伙!
网上的事人云亦云,或许这个小天使跟着这个医生,会更好一点
我反正没有遇到过一个好医生。
想起以前实习过的医院,新生儿科常年有三四个没人要的孩子,有的生下来有问题,有的家里闹矛盾不要了,有的家长付不起医药费跑了。这些孩子太小了或是生着病福利院也不要,医院也不管,医生护士悄悄给养在病房里,这种是不是也违法了呀?
可怕
2022 年了,还有如此魔幻的事情,真就魔幻现实主义呗。
前几天刷朋友圈,刚好看见类似的事情。
其实很多被引产的小婴儿都是活着的,但会被放着慢慢死去……
虽然这些孩子大多数是发育有问题的,但是这样还是太残忍了,目前的临终关怀组织本身就极其有限,更何况这种本来被放弃的婴儿们呢。
主题是引产导致事情发生。也就是其父母不打算要孩子了。如果是这样,这个主任挺好的,救了孩子,还将帮助他们养育孩子。为何要惩罚?
我震惊于引产下来的孩子竟然是活着的!隐约记得以前看到过一个纪录片,里面描述的是引产的孩子在妈妈肚子里就被使用各种手段弄死,然后剪碎,掏出来的…… 这孩子活着生出来要是哭出声,妈妈可怎么办呐?生理和心理上双重折磨?
这个大夫首先实施引产手术就是违规的,国家明令禁止实施引产手术,除非是因病不得已,不信你去正规医院问问,哪个大夫能同意这种操作,她的行为本质上就是杀人,没有她提供的这项业务,这孩子爸妈就算是不想要负责也不能选择提前引产。其次,注意到她在宿舍养了孩子三个月,认为孩子发育正常才决定带回老家的,也就是说孩子存在发育不正常的可能,她在观望,如果这个孩子因引产导致发育不正常的话,她打算如何处理?偷偷弄死还是偷偷扔掉?不管哪种都是犯罪,是对孩子的极端不负责,应该严惩
不好评价啊,孩子母亲不想要,最后又送去福利院,如果妇产科主任自己养感觉也不是不行啊。
好可怜的孩子。看样子妈妈做引产可能不是因为孩子们不健康,而是有其他苦衷。
希望孩子未来能被爱包围吧,哎。
引产后居然是活的,
细思极恐,
毕竟当年风头正紧时,
七八个月被拉去引产的人不少
立即通告全国禁止妇产科医生坐高铁,进出站提过 2 年内未从事妇产工作证明。
人都有执念,一旦产生,就无法消除。只是恰好碰到,这个是被引产的婴儿,如果没有,也会是其他形式的婴儿被她带走。
本质上还是恶,是救了婴儿一命,是该感谢,但是不能是她决定婴儿的去处,有了目的其行为就会可疑。就像很多以爱的名义去行恶。
其实吧,我感觉这个主任把孩子带走也的确是最优解啊,首先父母做引产说明不想要这个孩子,对他们没影响,主任家庭应该也算是告知家庭,对孩子教育应该没问题,不用送福利院也不给国家添麻烦。
希望能从轻发落吧,这也是一条生命,好人有好报。
中国万岁!
一件新闻的舆论导向是什么样子,全看标题是怎么写!
母亲那么大月份引流,明显就是不想要这个孩子。
孩子大难不死,是孩子命大,但是如果把这可怜的孩子交还到他父母手中,如果狠心的父母还是不想要这个孩子,或者是根本无力扶养这个孩子,那孩子以后的境遇可想而知。
至于主任的做法,隐瞒孩子活着的事实偷偷抱走肯定是大错特错而且非常不道德的,但是如果主任是真的喜欢这个孩子,真心想扶养这个孩子,而不是存了什么坏心,我想结果总比把孩子送到福利院要好吧。
法理不外乎人情,希望法院能审清真相,做出对大家都有利的处理,给孩子个光明的明天。
之前我们医院有一个三次剖宫产术后,34 周想要引产,胎儿没有问题。原因是因为男的不愿意养了,走了。她和不同的男人一共生了四个孩子。
开始是因为孕妇自觉腹痛入院观察,入院后就开始挨个找医生磨,说要引产,因为没有指证,也没有委托人,所以没有任何人给他引产。
我们科主任和很多人都劝他留下来,胎儿是个成熟的生命。她觉得没有男人养,这个孩子就是累赘,反复不停套话问别人是怎么引产的,从哪里能买到药,最后在我们科室住了三个星期,足月出院。
期间我听到很多次她破口大骂,说我们没有医德,没有同情心,草菅人命,杀人犯等等。
有的时候我都在想,为什么做父母不需要考试,这样出生的孩子,以后也会被不幸包围。
还好是男婴,要是女婴就…
我可以举两个古代违法案例。
江充与太子刘据有隙,遂陷害刘据,并与案道侯韩说、宦官中常侍苏文等四人诬陷刘据谋反。刘据为自保,起兵反抗。终因兵力不敌,庚寅日兵败,[22] 携两幼子出奔 [23] 。同日,皇后卫子夫自尽。刘据长子刘进为安置仅出生月余的儿子刘病已,而未随其父亡走。[24] [25] 八月辛亥日,太子刘据拒绝被捕,自尽而死,两位小皇孙遇害。[26] 同时,刘病已的祖母史良娣、父亲刘进、母亲王翁须和姑姑(皇女孙)皆在长安遇害 [27] [28] 。太子皇孙的姬妾(家人子)和门客皆被处死 [29] 。唯独襁褓中的刘病已逃过一死,被收系郡国在长安的府邸中临时设置的官狱里 [2] 。
巫蛊之祸案发后,丙吉(邴吉)以原来廷尉监的身份被征召到京城长安,武帝诏令丙吉到郡邸狱追查巫蛊的事。丙吉心里知道卫太子的罪过并无真正事实,于是更为皇曾孙无辜收监难过,便让忠厚谨慎的女囚胡组、郭征卿住在宽敞干净的房间哺育刘病已,私给其衣食,看待甚有恩德。[30] 刘病已曾几次病危,都是丙吉让乳母用医药救活。[22
明孝宗朱祐樘的童年非常坎坷不幸。他的生母纪氏 [3] 是广西纪姓土司的女儿,纪姓叛乱平息后,少女纪氏被俘入宫中,管理皇帝私房钱。一次宪宗偶尔经过,见纪氏美貌聪敏,就留宿了一夜。事后,纪氏怀孕。宠冠后宫的万贵妃知道后,命令一宫女为纪氏堕胎。纪氏的人缘很好,派来的宫人不忍下手,回报万妃时就谎称是肚内长了瘤子而不是怀孕,万贵妃仍不放心,下令将纪氏贬居冷宫。纪氏是在万贵妃的阴影下,于冷宫中偷偷生下了朱祐樘,万贵妃得知后又派门监张敏去溺死新皇子,但张敏却冒着性命危险,帮助纪氏将婴儿秘密藏起来,每日用米粉哺养。被万贵妃排挤废掉的吴皇后也帮助哺养婴儿。万贵妃曾数次搜查,都未找到。就这样朱祐樘一直吃百家饭长到六岁
这是诱拐,但是在挽救生命之后,一功德,一过错,谈不上刑事犯罪吧!
感谢路人邻座,好人一生平安
《关于被发现是先天圣体道胎,妇科主任偷偷将我引产盗走这件事》
虽然是法律不允许,但是真的跟着回去可能是个好的选择,最少是被人疼爱的,在福利院也不一定有个好的结局。
这是早产娃,妇科主任肯定花了不少钱,精力才养活的。
第一:确认亲身家长身份,如果是亲生家长,领养就归亲生父母洛。
第二:妇产科主任先蹲几天看守所。
如果亲身家长不领养,这个妇产科主任家庭愿意领养,就归新家庭洛。
第三: 妇产科主任不领养,福利院又发了一笔财,谁交钱,谁领养。
捡废品一律按行窃处理。
那么,让婴儿死才是正确的选择吗?!
如果孩子父母以杀人未遂起诉的话,判处大夫拐卖儿童我是认可的
有没有可能有好心的大哥大姐能帮忙借我 400,十号左右发工资就还,过不下去了,揭不开锅了,心累,花呗这些都用过了,这个月差点还逾期,也是朋友帮的,朋友这些这两个月也借我不少钱,还有这几天了,过过去一切都好了,这样的经历再也不想来第二次了!唉………
最严重的是,会引起群体性恐慌吧,加剧了普通人对医院对妇产医生的不信任。
真要收养,就走正规途径收养,号称留给儿子儿媳也只是借口而已。谁知道是不是被贩卖。
禁止流产,是否能提高人口增长?
流产也能活?这长见识了,无罪,我说的!
如果弄死了就什么事儿都没有,皆大欢喜。
这个妇产科主任应该是一开始就存心要留下孩子的,不然实在很难理解引产会留下活的、完整的、健康婴儿。
泥锅医疗等公共行业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离谱到家的事爆出来
妇产科主任估计收入也不是很高,否则直接开车走就行了,或者儿子来开车。
另外,各种建档、生产之类的手续她应该也可以动用关系来办,做成是自己子女生的小孩,然后弄个出生证,办个户口,可能一辈子不会有人发现。
现在真的可惜了,你说她犯了啥错?
送福利院啊,还不如给他养呢
惩罚这种医生,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今后全中国的产科,引产术后,只要有活体,一刀剁了。医生严格按规程只能这么做!
而事实上确实有能活下来的,医生发现了想救是有一定概率能救活的,毕竟一条生命么。
但凡大月份引产的,没有一个愿意要活孩子的,要孩子的不可能去引产。如果医生抱着引产救活的新生儿欢天喜地告知父母,会特么挨揍的!
小医院医生遇到此类就是私下张罗送人,我表姑七十年代接生员,我们好几个村不能生的亲戚都靠她有了娃。
而大医院医生不接招,经常是处理医疗废弃物的工人搞这个生意,有个大妈一年送出去十几个。你不让她干这个,,,那就只能哇哇哭的活活烧了,那才叫残忍!
这一次惩罚之后,全国的此类引产儿可就惨了!生之门被这群婊子养的闹得彻底关闭。
记得好几年前,有个生下来确定死亡的新生儿,由医院负责处理,到火葬场后发现活过来了。于是全国舆论发疯一般,要求狠命治那个医生。
到后来到底没救活,这样的很难成活。但是记住:今后各医院不允许这种事情出现了,你细品?
实际上自古以来这类病例数不胜数,古书上记载很多,小孩子生下来没有气息,也没有脉搏,五六个小时忽然复苏,有一部分能成人。
可是作为医生按规程只能判断为死亡,你圣母婊去当医生也不可能守着个新生儿尸体观察五个小时,才开具死亡通知书。
做坏事要自己开车,公共交通太危险了
拐骗儿童拐骗儿童,“拐骗”是前提,请问本案中存在 “拐骗” 吗?
婴儿的生父生母已经将婴儿遗弃了。
这是非常客气的说法,说的不客气些,其生母实际是想要杀死孩子!
此时嫌疑人的行为,就算完全无视嫌疑人救护婴儿的事实(引产过程中稍微随意一些就可以造成婴儿的死亡)。
你就是说破天,用最大的恶意来想象嫌疑人,那么充其量也只能说是 “非法收养”,何谈“拐骗” 一说?
“拐” 何在?
“骗” 何在?
最后,我想说的是,
本来这个被遗弃的婴儿会有自己的爸爸,妈妈,爷爷,奶奶,会有一个幸福的人生。
但现在,等待婴儿的,却是去福利院。
请注意,是去福利院,而不是交给生母生父!
这么简单明了的案情,司法机关不可能找不到生母!
这说明两点:
一:极有可能其生父生母已经拒绝抚养这个婴儿。
二:不排除司法机关同生父生母交涉后,判断出将婴儿交给生母,很可能会导致婴儿随后死亡。
从生母在婴儿快要出生时,还选择引产,就知道生母对婴儿并无感情!
把婴儿交给生母,生母很可能会采取其它手段迅速杀死婴儿。
那么把婴儿送到福利院,就是最好的选择吗?
去了福利院,婴儿还能活多久,就很难说了。
这个想要被生母杀死的孩子曾那么接近幸福,但如今,等待这个婴儿的,我不知道是什么。。。
如果一个人,明明做了善事,却被 “依法” 判有罪!
那么,真正有罪的,是也只能是那个 “法” 了。
主任和报警的都不是坏人,结果却…
法律上的事我不懂,但我觉得这个主任虽有错,但无罪。
堕胎本来就很有争议了
与堕胎相比,引产更是一种实质上的杀人手段
应该保护胎儿的生命权!
我国距离堕落非法化又进了一步啦
划个重点,民营医院。
教师,医生,警察,
是绝对绝对不能让资本渗透的。
这些要靠良心干活的职业一旦被金钱吞噬,少了国家束缚,那会出多少问题,都不敢想。
如果不是民营医院,那么这个不符合规则的地下手术根本不会开始。
如果不是民营医院,这位医生在做过手术后,根本没有机会藏匿并带有婴儿。
如果不是民营医院,这位医生根本不会冒着编制的风险,去做这种得不偿失的事。
很多民营医院,甚至是规章制度繁琐的医疗系统的法外之地。
因为与攫取利润相比,加强医德管理简直是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是负收益的事。
资本是有原罪的,在它长期浸淫之下,人会被金钱蒙蔽,会丧失一切判断是非的能力,而纯粹从自己的私欲出发做事。
算了,反正说了也没得卵用。
好纠结的话题。
本该发生的残酷的事实:真正的引产,是弄死这个婴儿。
现实发生的事实:因为想要这个婴儿,这个妇产医师留下了婴儿,养活了。
这个医生活了婴儿一命,虽然是夹带私货。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当沉没成本有望不需要沉没时,情况就会变得格外诡异。
可惜婴儿不会表达意愿,只能被代表。
假设另外有几个平行宇宙,第一种情况,当了主任的养孙女,等他长大后问他后不后悔被抱养。
第二种情况,按照现在的时间线,被人领养或者一直生活在福利院,等他长大后问他后不后悔。
主任应该不是没动过让儿子儿媳领养一个弃婴的念头,但是显然进展并不顺利。同时,她应该也对就此放手之后婴儿的命运轨迹没信心。
从热力学和信息学的角度来看,主任的行为是最优解。别人不要的整瓶饮料,主任捡到了,一看没过保质期也没有物理损坏,就准备拿去给儿子喝。
但是有人说这不合法,应该把饮料瓶打开把饮料倒了把空瓶子拿去卖钱,把卖的钱拿去买饮料才对。
但凡犯罪行为,得对应一个或者几个受害者。那么,这件事中,受害的是福利院? 是公安机关? 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威严?
那么,我能不能认为,经常被父母打骂责难的孩子,应该交由社会扶养? 毕竟,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2 年 1 月 1 日已经实施了。
至于劳动法,为了维护劳动法的尊严和权威性,是不是应该拿出点实在的措施?
难道这会是她第一次拐卖儿童吗?
有没有人解释下什么是引产?
听上去这是一个大善人啊
8 个月还引产的和谋杀有什么区别?建议明知故犯的孕妇和引产医生都以故意杀人罪判刑。
充分说明了有一辆私家车是多么的重要,干这事你还敢坐高铁,是不是傻?不过这个孩子是命真大,以后可能会成大器,医生家里可以办合法领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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