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言论自由的好处大于坏处?
知乎用户 高海涛 发表 大部分人对 “言论自由” 的理解都有偏差 “言论自由” 不等同于 “自由言论” “言论自由”中的 “自由” 可以理解为“出于自己意志的行为的权利” 这里的 “言论” 指的是“持有和发表观点和意见” 所以 “言论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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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我在法大读研。第一次读**穆勒(John Stuart Mill)的《论自由》(On Liberty)。**至今还能回忆起初次阅读的震撼,已经发黄的旧书上密密麻麻地写着很多读后感,书本中有三分之一的篇幅被划线标注。对于当时的我,书中很多观点如同惊雷。
▎1859年,初版《论自由》的扉页。
穆勒是边沁(Jeremy Bentham)的学生,他批判性地发展了老师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边沁认为人类由痛苦和快乐主宰,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使幸福最大化。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最大的问题是会导致多数对少数的不宽容,也就是多数的暴政。而且多数往往只是名义上的,组成多数的个体大多沉默与盲从。
▎杰里米·边沁,1748-1823。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穆勒将人的尊严引入到功利主义**。穆勒认为,从长远来看,尊重个体自由会导向最大的人类幸福。从长远来看,尊重每个个体的自由,会让个人的能力得到最大的发挥,增进社会福祉。**
穆勒《论自由》一书开篇即引用冯堡(Wilhelm von Humboldt)的名言:“人类最为丰富的多样性发展,有着绝对而根本的重要性”。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中,才能诞生天才,天才在一般人看来是怪异的,也不太能够循规蹈矩,但是天才会极大地促进社会福利。
▎约翰·穆勒,1806-1873。
在这部伟大的著作中,穆勒为个人自由竭力辩护,他说:“只要我们的行为不伤及他人就不受人们干涉,即使在他人看来我们所行是愚蠢的、乖张的或者错误的”,“唯一名副其实的自由,是以我们自己的方式追求我们自身之善的自由,只要我们没有企图剥夺别人的这种自由,也不去阻止他们追求自由的努力。在无论身体、思想还是精神的健康上,每个人都是他自己最好的监护人。”“从长远上来看,国家的价值,归根结底还是组成这个国家的个人的价值。”
这本书至少对我个人在职业、专业和志业上都有重要的纠偏意义。
首先是对“学而优则仕”职业观的反思。
对于知识分子,叙拉古的帝师梦是一个挥之不去的诱惑。但穆勒却提醒我们:“不必要地增加政府权力是一种极大的祸患”,如果最优秀的人才都充斥在官僚机构,那么社会中的其他人无论追求什么,都惟有仰承官方的旨意。谋求进入官僚机构,进入之后又谋求步步高升,就成为人们进取的唯一目标。
▎叙拉古僭主小狄奥尼修斯傲慢地听人引荐柏拉图
**当权力意味着优秀,那么权力的趾高气扬也就可想而知,它无法容忍批评,因为在优秀者看来,一切批评都是愚人的蠢见。**当批评的声音不复存在,官僚体系就有可能陷入僵化,“如果一国之内所有才俊都被吸纳进入政府,那么政府本身的精神活力和进取之势迟早都会丧失”。
同时,当民众习惯于政府成为他们的家长,“那么他们自然会把一切临到自己头上的灾祸都视为国家的责任,一旦灾祸超过他们的忍耐限度”,他们也就无法忍受家长的无能。因此,穆勒认为,精英应该分布在各个行业,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活力与稳定。
2005年我又回到法大做了一名老师,我立志成为一个好老师。但是多次晋升未果后,我非常郁闷,一度想过辞职。一位朋友问道:“如果一辈子都是讲师,你还能不能做一个好的老师?”我想了很久,觉得**即使一辈子无法高升,那也还是希望能够做一个好老师。**朋友说:“那不就得了,好好带学生读书吧,能够成为一名有责任心的老师本身就是幸福。”
名利本是浮云,人无法追上浮云,但浮云会不经意间来到人前。越是追逐荣誉,越是难以追到,越是轻看荣誉,荣誉反而会来追你。其实,没有任何荣誉是我们伪善幽暗的灵魂所能承受的。
其次是对法律功能的专业反思。
最初学习法律,我总认为法律是治人的工具,看到每个行为,本能就想着这个犯法吗?这个要判几年?但是穆勒提醒我:总是治人的法律是人治,不是法治,法治重要的功能之一是对权力的约束。
穆勒举了一个如何限制鹰王权力的例子。据说这里的鹰王是英国国王的谐音梗,eagle 和england发音很像。“在一个群体中,为了保护弱小者免遭无数秃鹰捕食,有必要由一个比其余者都更强的鹰王受命进行统御。但是这个鹰王对群体的戕害实不亚于那些小一号的贪婪者,于是群体又不得不对鹰王的尖嘴利爪时刻加以提防”。所以,法治思维的要义就是抛弃权力本善的预设,始终要警惕权力的滥用。因此,法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惩罚边界到底何在?
穆勒给出了一个简明的原则:“若社会以强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预个人事务,不论是采用法律惩罚的有形暴力还是利用公众舆论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遵守这条原则——该原则就是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仅仅是防止其伤害他人……不能因为这样做对他更好,或能让他更为幸福,或依他人之见这样做更明智或更正确,就自认正当地强迫他做某事或禁止他做某事。”
正是因为穆勒的洞见,刑法理论诞生了损害学说,如果一种行为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那就不是犯罪。
一方面,立法者不能动辄以社会利益、国家利益这些超个人利益的名义随意扩张惩罚范围。在穆勒看来,如果超个人的利益无法还原为每个个体的利益,那么这种利益就是一种虚假的利益。在刑法中,有许多看似言之凿凿的罪名,在这种观念的审视下其实都是不严谨甚至错误的立法。有些行为也许对多数人构成了强烈的冒犯,但这种冒犯更多只是一种情感上的不爽,这种不爽甚至还只是人为的偏见,不能因为这些冒犯就发动惩罚权。
另一方面,立法者也不宜老以家长自居来安排民众的生活,自以为是地认为限制你的自由是为了你好,打是爱,骂是亲。家长主义立法只能针对小孩,不能针对成年人。有一种冷是妈妈觉得你冷,对于小孩还说得过去,但是如果对于大人还这样,这就有点过了。
穆勒提醒我们法治的意义。人类的文明就如火山口上的薄纱,非常的脆弱。如果人类要走出治乱循环的宿命,法治可能是唯一的选择。越是紧要关头,越是要坚守法治的底线。
**最后是对我学术志业的反思。**我曾经在功名的道路上一路狂奔,立志成为一个杰出的学者。“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横渠四句激动着我年轻的心,我不喜欢反对的声音,容不得他人的批评,我觉得自己的志向如此高远,他人的指责与批评都只是嫉妒与无能的一种体现。
但穆勒的《论自由》让我从独断论的沉睡中惊醒。**穆勒让我反思批判精神的无比重要,学术的生命就是要接受他人的批评。**很多时候,越是崇高的志向越是让人忘记人性固有的幽暗,自欺导致自负。
穆勒用四个环环相扣的论证来证明思想自由以及意见表达自由对人类精神幸福的必要性。
首先,反对的意见有可能是正确的,我们所笃信的可能是错误的,人不可能是无谬的存在;
其次,反对意见即便是错误的,但也可能包含着正确的成分,通行的意见并不一定是全部真理,只有与反对意见的碰撞,余下的部分真理才有机会得以补足;
再次,就算通行意见不仅正确而且是全部真理,但也应该接受反对意见的不断挑战,因为这会让真理更加鲜活,不至于沦为教条;
最后,如果真理成为教条,接受者在不理解的情况下被动接受,真理也就会失去了意义,对人的身心言行不再有积极影响,最后就会沦为空洞的形式。
穆勒在《论自由》一书中不断地提及苏格拉底,穆勒和苏格拉底都主张批判精神,那么二者有无不同呢?
苏格拉底承认自己的无知,唯一所知的就是自己一无所知,但是最终他还是想从无知走向有知,他所有的怀疑都是为了确信。我们越是笃定,越是能够从容地接受一切批判。但是穆勒到底有没有相信的东西呢?如果只是为了怀疑而怀疑,如果怀疑不是建构,只是解构,这种怀疑是否会走向虚无呢?这个问题,我一直在思考。
2022年的今天,正好是法大70周年纪念日,我带着读书会的同学再读《论自由》。
随着年岁的渐长,尤其是对自我人性的认识,我放弃了穆勒的很多主张。在新版本的《论自由》中,我在书中随手写下的读后感主要是批评而非点赞。
穆勒对于人性太过乐观,他给人充分自由的选择,认为大部分人都会自由地选择崇高,拒绝卑劣。但我有限个人经验告诉我:不少人往往都是心中向往崇高,但却自由地选择卑劣。还有人根本不知道如何选择,他们会自由地把选择权让渡,希望他人帮助自己选择。
虽然对于穆勒的很多观点我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我想穆勒会欣赏我的批判态度,因为这种批判性的思维原本就是《论自由》的灵魂。
我慢慢地告别了自己最初的雄心壮志,我不再想变得杰出,只想努力变得诚实,诚实地面对自己的内心,诚实地对待自己职业,和学生们一起重温人类那些激动人心的教导,让同学们始终以一种谦卑的批判精神来追求真理,因为只有真理才能让人拥有真正的自由。我把这作为我尘世的志业。
韦伯(Max Weber)在《学术作为志业》(Wissenschaft als Beruf)的结尾引用了《以赛亚书》的一段对话:“守望的啊!黑夜还有多长?”守望的说:“早晨到了,黑夜也会再来;你们若要问,就尽管问,也可以回头再来问。”
但是,如果没有光明,对于黑夜的忍受是没有意义的。
顺祝法大生日快乐,法治天下,薪火相传。
本文首发于“澎湃新闻”,原标题《在法大七十周年校庆,重读穆勒<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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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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