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工作者:既自由,也不安|新型劳动
收录于话题 #新型劳动 3个 导读 随着传统企业的逐渐平台化、中介化,传统的人力雇佣方式也在发生改变。越来越多的“替代性职业选择”出现,包括临时工、按需来访的工人、自由职业者或数字平台的零工等。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参与独立工作是出于自我选 …
“好意同乘” 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不是免责的,亦应当按比例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与普通的交通事故相比,当机动车驾驶人无偿搭乘他人,因机动车驾驶人的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
除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其他情形下,即使机动车驾驶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也不用承担 100% 的赔偿责任,一般法院会酌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 60%-80% 不等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 作为一种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符合友好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鼓励,所以法律规定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但不能免责,即使 “好意同乘” 也应当承当一定赔偿责任,以此督促机动车驾驶人谨慎驾驶,确保出行安全。
另外,有知友提到 “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属于工亡,
这个确实是这样,没有其他情形的情况下,王某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亡,王某的家属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但这个并不影响王某的家属向戴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因为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亡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
除了报销性质的 “医疗费”,其他的赔偿项目可以兼得,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
二者性质不同,工伤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人身损害属于私法领域,基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发生。
这个问题说什么法律问题其实都很苍白。
民法上,好意同乘规则,如果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非营运车辆偶然的免费的搭乘属于好意同乘,可以适当的减轻赔偿责任。问题再怎么减轻也是几十万的事,压力也很大。
本案车主顺路搭同事回家,但是开车的时候未注意审慎,导致撞墙,损害了同事的生命权,所以同事有权就生命权纠纷提出诉讼,主张车主生命权侵权责任。但是满足好意同乘条件,车主可以减轻责任。
有人说,签一个免责协议如何?首先所有的合同或协议都需要满足合法的条件,在合同或协议内约定免除生命权赔偿责任,即使签了,这也是无效合同或协议。如果这个可以有效,所有的滴滴,出租车都要免除这个生命权赔偿责任了。
那有人说,那我能不能要求同乘人签个遗嘱,一旦出现事故,死亡补偿金或者生命权侵权赔偿赔付后,遗产分割后再将死亡补偿金或生命权侵权赔偿还给你。很不幸的是,死亡补偿金或生命权侵权赔偿不是遗产,但是能按照遗产分割 (细想一下这个立法的用意)。所以这也是不行的 (这都不是遗产,遗嘱无权处分)。
那有人说,那我让对方签一个如果出现交通事故,他从遗产里先给我 100 万,或者受伤的话,把我赔他的钱还我。如果你能做到这个地步,神仙也挡不住了。。。。。有这种朋友,记得介绍我一下,我想给这个人当司机。。。。。
说白了,这类问题只有买保险来抵御类似的风险。因为在单方事故中,没有对方的三责险来赔偿,而且自己是全责,就只能依靠以下保险来抵御。
车主可以买的
这是商业车险中的一种,保额 1-20 万,按照座位来买。一般买驾驶和副驾驶,如果钞票富裕也可以都买,一般单方事故,前排人员的安全风险较大。
买车险时附带,但是这个只能抵御车辆事故中,本方有责且受伤的情况,难以抵御自身全责或者单方事故导致的安全风险赔偿责任。因为保额太低。
补充一下,常见车险理赔的主体险种是第三者责任险。驾驶者第一者,同乘人第二者,车外人员第三者。
有人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解为保险公司第一者,投保人第二者,其他为第三者。你按合同那么理解但也不能说错,但是这个三责险,就不会赔付所有第三者的损失了。。。
一般保额也在几十万,但不是商业车险。保额常见的 20-60 万。
买个 60 万驾乘,20 万车上人员责任险,就可以抵抗基本最低端,全责导致车内人员死亡的情况。
有人问,那车上人员责任险和驾乘险有什么区别呢?
区别在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跟着座位走,也就是这个座位上不管坐谁,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责任,所以也俗称座位险。
驾乘险,跟着人走,也就是这个人不管坐到哪个作为,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乘客可以买的
死亡可以给付保险金。
如果车祸重伤,车主没有保险的时候,可以给付医疗金。
针对交通工具内出现的意外事故,乘坐者自身可以购买意外险来抵御风险。
这种小概率事件,基本上说什么法律问题都很苍白,没有人愿意遇到这种情况。
非要说的话,现在车险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过低,建议提升。
居然还有人想到制造事故把车上的人撞死。所有的交通事故警方都需要确认是否为交通事故。
首先车上人员责任险和驾乘险都是补偿性保险,这些保险金都是用来赔付受害者,而不是给驾驶人的 (驾乘险针对自己赔偿部分除外)。
而意外险是乘坐者自己买的,补偿自己的。
如果本起事故是人为的,而副驾驶或车内其他人员你有各种原因,可以取得他们保险金的 (如继承),你需要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保险诈骗罪
故意杀人罪
丧失遗产继承权
所以说违法犯罪的事,不要干。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条解读
好意同乘,也称无偿搭乘、搭便车,是指非营运性车辆的驾驶人,不以牟利为目的,邀请或者允许搭乘人搭乘车辆的行为。因驾驶人不具有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定的义务,仅仅是为他人利益,出于互利互助、提供便利的善意目的,邀请或允许搭乘人免费乘坐车辆,故好意同乘本质上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系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好意同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特性:
第一,好意同乘具有无偿性。无偿性是判断好意同乘的重要标准,搭乘人必须是无偿乘坐驾驶人所驾驶的车辆,亦即驾驶人不具有营利性,不与搭乘人之间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对于如何认定 “无偿”,应结合交易习惯及社会生活实际,判断该搭乘行为是否具有商业性,双方是否进行了等价交换等。如搭乘人基于礼貌或答谢而给予驾驶人一些不构成等价交换的物品,一般也应认定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无偿性。
第二,好意同乘具有非契约性。驾驶人出于不求回报的施惠目的而允许或邀请搭乘人同行,故好意同乘本质上属于一种情谊行为,搭乘人和驾驶人并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如果一方爽约,并不因此产生违约责任,但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搭乘人损失的,则成立侵权行为,产生侵权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赔偿 90 万元的赔偿金是合适的。
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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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规则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戴某顺路搭载王某回家,系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乘客,结果造成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戴某在本案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是也绝不意味无偿搭乘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其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好意同承者是无偿搭乘而随意置其生命、财产权益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或者车主免责的根据。
其次,好意同承是无偿搭乘,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与客运合同承担一样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平。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就是平衡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双方的利益冲突,是一项损失补偿规则。
最后,一般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好意同乘规则的侵权责任,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但一般赔偿不低于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如果有可能,不要用自己的车搭载除亲人以外的任何人,没有别的意思,只是为了安全起见着想。
另外,如果确定要搭载除亲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切记一定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不要疲劳驾驶,要格外注意驾驶安全,因为这个时候你不仅要关注自己还有要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在这个判决上,我们可以看到,车主是这起事故的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也是因为车主的原因最终直接导致了直接导致同事的死亡,所以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没有问题。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所以,鉴于车主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所以法院酌定戴某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
最后,你还会下班顺便带同事吗?
各位车主请记好了,无论何时何种原因,他人坐进你的车内,你都对车内乘客有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为你的过错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你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乘客是免费蹭车。
民法典中规定同时满足这种 “非运营”、“无偿搭乘” 两个条件的蹭车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这种在人际交往里是再正常不过的好心帮忙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不过如果蹭车期间发生事故导致乘客受伤,那就另当别论了。乘客虽然是无偿搭车,但不是把身家性命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话,也得向乘客承担责任。
不过 “好意同乘” 也没有无限制扩大责任范围,驾驶员不存在例如无证驾驶、醉驾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在根据其过错确定责任后,可以减轻其责任。而且事故发生时,往往驾驶员自身也会受伤、车辆受损,此时要求驾驶员赔偿乘客的所有损失,对驾驶员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会伤害到驾驶员同意搭车的一片热心。
想避免搭车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一方面驾驶员要谨慎驾驶,安全出行。另一方面搭车乘客也该主动系好安全带做好自我防护,尽可能降低事故损害。
当然,如果不接受搭车,立减 100% 责任。前提是你得学会拒绝。
开车是一门技术,开车载人是一门学问。
每当我自己一个人开车时,我直接化身驾校教练,砰砰砰轰轰轰!
当我载女同事开车时,我就是驾校毕业的毛头小子,绝不猛加速、猛刹车。
当我载领导开车时,我感觉我在考科目三,路上有个坑我都会用左边轮胎轧过去。哎哟喂,别震着我右边的领导。(狗腿)
不过看了新闻我表示,谁以后再想蹭我车,我直接把这个新闻发给他看。
下面再科普另外一个法律知识:坐副驾驶最好别睡觉,出了事也要赔钱。
法理:同舟无害扶助,即生存体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作为义务。所以不许睡觉,以防打哈欠传染给司机。
案例:刘艳等诉郑文辉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之近亲属苏冬青与被告郑文辉等一同驾车从厦门出发去福州连江钓鱼。
在返回途中,由苏冬青驾被告的汽车,而被告郑文辉在副驾驶座上睡觉。
由于长时间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苏冬青不幸伤重身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的原因在于苏冬青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所致,苏冬青存在过错,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起诉被告郑文辉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郑文辉作为唯一与苏冬青同车同行的人,**在当时的特定情况下,应当谨慎提醒,或采取要求住宿、停车休息等相互保护措施,但被告没有尽到同行同车应尽的提醒、注意义务,即在夜间疲劳高速行车的危险状态中尽到谨慎提醒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致害后果发生的义务,而是自己在副驾驶座上睡觉。**其不作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对苏冬青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 15% 的责任。
男子送同事回家出车祸致其死亡,被判赔 90 万不冤枉
又见 “做好事没好报”?
据媒体报道,近日,福建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
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 130 万余元。法院酌定戴某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90 万余元。
老实说,这个判决结果,对于双方来说恐怕都很无奈。
对于王某家人来说,就因为搭了个顺风车,从此阴阳两隔、丢了性命,这自然是人间惨剧,90 万的索赔看似是一笔巨款,但在珍贵的生命面前,显然不值一提;
对戴某来说,自己一片好心,顺路搭载同事回家,未曾收取分文,路上出了车祸,也并非有意为之,结果还得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90 万对哪个家庭来说,都不是一笔小数目,难免有 “好心不得好报” 的感喟。
从法律上讲,好心免费让他人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一方被认定有责任的,并不能完全豁免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供乘的驾驶员仍应承担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而同乘者也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失去法律保护。
当然,民法典也规定了 “好心同乘” 条款,即“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考虑到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在具体赔偿中,戴某的法律责任 “应当减轻”。
基于法律并未明确 “应当减轻” 的适用情形、对应幅度,**所以在现实中,主要靠法院具体裁量。**在当地法院看来,在赔偿责任认定时,已将戴某责任削减了 30%,也算得上减轻 “好心同乘” 者的法律责任了。
不过,即便如此,也存在一点声音认为,**70% 的责任过于高,“做好事” 的代价未免过于昂贵了。**确实,免费搭乘与营运搭乘截然不同,前者是社会善行,后者是营利行为,而立法上也给予了不同的对待。对于社会善行,法律鼓励并 “宽容”;对于营利行为,法律明确了营运者的安全保障责任。
但承担七成责任真的很高吗?
或许大家很容易代入做好事一方的视角,毕竟日常生活当中很多人都是捎带脚地带亲朋好友一段,自然而然地会觉得七成责任太高。
但如果我们代入死者的视角呢?
只不过因为请求帮忙带自己一段,就因此丢掉了自己的性命,该承担多大责任呢?实际上,好意同乘者被减轻的责任其实都属于死者本人自己承担的,70% 的责任背后意味着死者自身承担了 30% 的责任。就仅仅因为坐了一趟免费车,就需要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三成责任,这比例高还是不高呢?
还有一点不能不考虑的是,“好心同乘”与一般的好意施惠还不一样,戴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也就是 “掌握方向盘” 的人,关系到对方的生命安全,所以搭载他人同行,更身负安全职责,本应小心谨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但在行驶过程中,戴某却没有履行好观察路面、安全保障的法律义务,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这种性质严重的过错决定了,戴某应当承担大部分的法律责任。
从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倾向于将 “应当减轻” 的幅度,限定在 20% 至 30%。
此前,媒体曾报道过一起 “同学搭车事故” 纠纷,陈某和鲁某是同学,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 20 余万元。法院判决,鲁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0%,陈某承担 80%。
又比如,宁波奉化区的八旬老汉刘某骑电动三轮车,免费搭乘他人发生事故,导致搭乘者小范十级伤残,刘某被诉至法院遭索赔 20 万余元。法院判决老汉担责 70%,赔偿 13 万余元。
总的来讲,这种对 “好心同乘” 者适度减轻责任的做法,平衡了法理与情理,既让过错者承担了法律责任,也为善行者减轻了经济包袱,消除“后顾之忧”,保障人的合法权益。车祸毕竟是小概率事件,大家对此类偶然事故也无需过度代入。法律自然会保护做好事的人,但对他人生命有更多影响的人,承担更大一点的责任不也是合情合理的吗?
搜狐《狐度》出品
作者:徐媛
实际是 “好意同乘” 发生事故的侵权责任,司机是否担责和责任分配问题。
司机属于善意无偿运载他人,一旦在运载过程中发生意外,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侵权责任,其中事故发生后,供乘人负有对无偿搭乘人的救助责任,如果造成伤亡,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医药费、伤残或死亡赔偿金等。
回归案情,这里捎上顺路的同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需关注三个核心问题:
1. 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是否担责。
由于是侵权问题,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好意同乘”出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供乘人不能免除责任。同时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之规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 是否为 “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一般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非运营行为,具有无偿性,不收费,没有其他利益交换。基于此,无偿性是判断是否构成 “好意同乘” 的核心构成要件。在具体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熟悉程度、机动车是否为营运车辆、乘坐时间、乘坐地点及交易习惯等因素。
于 “好意同乘” 而言,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有关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规定 “好意同乘” 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的一个因素。
当然,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能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比如,不具备驾驶资格或有不得驾驶车辆的违法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等严重过错,不能减轻责任。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为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就不属于 “好意同乘”。
3. 责任如何界定和分配。
当然,关于责任分配不仅需要考虑 “好意同乘”,也需要考虑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有关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规定另一种减轻驾驶人赔偿的因素,由此倘若乘坐人也有过错,则司机的法律责任还可以进一步减轻。
回到本案,前面已经叙述,在构成 “好意同乘” 情形下,王某无偿搭乘戴某所驾车辆,且该车辆系非营运车辆,在导致王某受伤的事故中,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没有责任。戴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故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由此就做个小结,民法典施行前,尚无关于 “好意同乘” 的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就 “好意同乘” 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存在较大争议,法官裁判只是基于个人的裁量(比如基于公序良俗等价值的考量判定供乘人的责任)。而在 “好意同乘” 规则写入民法典后,使好意搭载他人的责任减轻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外,值得探讨的是,假如你提前给同事说,“我以后顺路捎带你回家,但是后面假如出事儿,我不管,反正我也是好心不收钱” 这类的免责协议能有效力不?
法不外乎人情,从朴素的价值观角度,司机会觉得很委屈,明明好心,万一出事儿承担责任有点不值,于是做类似的免责协议考虑也不奇怪。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免责协议是无效的。原因是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免责条款有两种情形是无效的。
第一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第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由此关于好心搭乘问题,即使提前写好了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声明,那也没用,只能说好心人有时候需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道路千千万,安全第一位。
王某是属于车上人员,不在第三者理赔范围。
也就是说,戴某即便买了 200 万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死亡,第三者赔偿不了。
除非戴某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
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额度又不高。
基本上是一到十万。
而且交强险也不包括车上人员。
也就是说,如果戴某没有买别人座位险,或者买了,戴某得自己一个人承担这些赔偿。
也不知道王某是不是有系安全带。
搭载同事回家,本是好意,但是发生了交通意外事故,真的对谁都是灾难。
戴某也不是故意的,但是王某家的理赔也是正常合理要求。
所以请将这新闻发到公司群。
签订顺风车免赔协议。
勿以善小而为之
没问题。
就是因为系免费搭乘,这种风尚值得鼓励,所以才赔偿 90 万。
[
【道路交通事故专题】无偿搭乘出事故,谁担责?
小安律师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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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zhihu.com/zvideo/1443147938259800064)
有知友说 “要么不做,做就要做好”
为什么不是,要么别坐,坐就别怕死。
法律问题其实咱么可以用公序良俗来推演一下。现在这么判,推演下去,结果是什么。任何有搭顺风车行为的人,保险直接涨 200%。任何赔付要求,一经保险公司发现(就像寿险中的抽烟行为)曾经有搭载行为没有告知,直接拒绝赔付。任何人都不敢有搭载行为。帮忙送病人去医院?不会存在的!
如果判不赔偿,推演下去。只有实在没有办法才找人搭车。乘客会在意路上安全,全力做到不打扰司机。司机没有后顾之忧会乐于帮助突发紧急事件。
两个结果,你会怎么选?
我错了,才知道这已经不在三者险里面了。所以,没买座位险的同志们,你们还敢带人么?
这不是逼走好人吗,别怪现在的人冷漠,这么搞风气都坏了
好心开车送同事回家,出现意外,结果还被判赔 90 万,好心人越来越难做,没有个上亿身家,都没有勇气去做好心人了。
那么问题来了,你达到做好心人的身价了吗?
隔壁问题刘鑫被判赔偿 70 万给江母
emmmm…
论社会影响上还是刘鑫更恶劣吧
大量案例教育我们要时刻牢记,做好人好事前先掂量一下自己的钱包够不够厚实,没有钱你连做好人好事的资格都没有。
不是你家人,你凭什么载人
看一看我的乘客险只有 20W。。。
某些律师都学成这了。
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关于 70% 的比例是否合适,不了解详细案情无法判断。但这案子司机一方赔偿责任是没有争议的,无非是根据过过错程度判断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是部分赔偿责任,承担部分责任该承担多大比例的问题。
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也是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的。作为司机一方应该意识到驾驶车辆行为实际上是高危行为,一定要谨慎驾驶,尽量避免造成本人和他人的人身伤害风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真的因为是好意同乘法律就规定可以免责,那恐怕真敢有人利用法律规定设局干坏事儿了。
我记得之前还有个问题是:
女同事怀孕了天天想蹭车,最后一直忍着没说,结果在一天坐车颠簸出血进医院,最后让提问题的那位赔偿了不少。
这个事里面戴某开的是私家车,属于是非运营车辆,搭载王某也没有收钱,法律认为这叫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了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民法典也有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事故认定书显示:
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戴某对此没有异议,遂未申请复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
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酌定戴某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 90 万余元。
在我们看来,交通事故是一场意外,谁都不想发生。因此,只要不是车主故意撞车,都应该减轻他的责任。
这种情况导致现在的助人为乐也要看看家底了,看看保险够不够了。真就是跟我前面说的那样:拒绝的最好方式就是直接拒绝。
知乎上经常有人问这样的问题:
——该不该顺路送同事回家?
——同事蹭车该怎样拒绝?
今天微博的热榜新闻 “厦门的戴某因顺路开车送同事回家造成王某死亡要赔偿家属 90 万” 的事,搞的那些开车上下班的车主们更惶恐了:
——天呐,对付那些难缠的蹭车同事就已经够麻烦的了,现在可好,遇到交通事故还得赔钱!搞不好一套房子都赔出去了。
戴某的事情绝对是个教训,我来分析一下,怎样把 “同事蹭车” 这个难题解决掉。
1、拒绝同事搭车
我之前开车上班就遇到过同事蹭车的情况。那位女同事和我在同一个单位上班,同一小区居住。
偶尔带一次还好,毕竟刚好遇到了我也不好意思拒绝。但时间久了麻烦就来了。上下班还得等那个同事,甚至有一次早晨这位同事迟迟不出现,害得我等了她十几分钟。
我们小区车多人多,我又以为她很快就会下楼,就把车停在路口等。结果十几分钟过去了,她愣没下来。
每当其他车主和我会车的时候,都像看傻子一样看着我…… 因为我的车确实太碍事了。
我意识到了这点,给她打电话,偏偏她又不接。后来她自己解释说当时在洗漱,没听见。
就在等待的那十几分钟里,我在别人的白眼中都快要郁闷死了……
第二天,这位同事又想让我开车带她上班,我直接拒绝了。我说车坏了拿去修了,我自己也改成了骑自行车上班。
骑了一周后,我又重新开车上班,再也不提让她搭车的事。
可能因为上次让我等了十几分钟,她自己也不好意思,也就没再找我搭过车,这事就算解决了。
后来我换了家公司上班,没想到又遇到个脸皮很厚、爱搭车的女同事,关键是,她看我平时上下班都是一个人开车,直接说太浪费了,叫了其他几个人一起来搭我的车。
得,人来了,麻烦事也来了。
我的车里被她们搞得乱七八糟,各种垃圾乱扔。关键是送她们还特别麻烦,因为很多地方不能随便停车,她们自己不会开车也不懂,她们每下一个人,我就担心一次因为违停被拍。
那个厚脸皮的女同事最过分,为了送她,我还要专门从高架桥上拐下去(高架上不允许停车),非常浪费我的时间。
我也不怯她,这一次以后,她还想搭我的车,我就直接告诉她,不方便。
理由我自己随便找,比如要加班,现在还不回家;比如正在跑顺风车,已经有 4 个乘客了;比如今天要去别的地方吃饭,先不回家等等。
反正对这种脸皮厚的人直接拒绝就是了。她要是厚着脸皮非要搭车,我直接不让她上车。
看到我不好惹,她也就只能算了,去骚扰脸皮薄的同事了。
总之,对付这种爱蹭小便宜的同事,直接找借口拒绝就是了,别怕得罪他们。
一个人要是从来不怕麻烦你,你也别怕得罪他。
2、同事自己懂点事,别搭人家的车
在这里,我还是要劝大家懂点事,没事别搭人家的车。毕竟你不了解对方的驾驶水平,搞不好为了搭个车,出了事故把命搭上就不合算了。
反正我是不愿意把命交到别人手里的。
我自己开车可以做到不违章,按交规行驶,至于别人怎样,我真保证不了。
这次事件,据说是因为戴某违章导致王某死亡。咱先不管是不是违章,但司机肯定是不愿意事故发生的,但问题是,有些人的驾驶习惯很不好,甚至连最基本的安全常识都不懂,你怎么放心让坐他的车?
真的,别不相信。我以前的一个男同事,右转从来不打转向灯,人家说忘记了。关键是他转弯也从来不减速,觉得没必要,驾驶习惯非常不好。
这种人的车反正我是不敢坐的。
所以,大家都自己懂点事,没事别蹭别人的车,遇到不靠谱的司机,鬼门关走一趟太不划算了。
反正打车也花不了几个钱。
3、开车安全行驶,不违章
最后这条是写给会开车的司机们的。
我们在开车的时候,一定要安全驾驶,按照交规来,不要以身试法。
我刚学会开车的时候,教练曾经明确说过,不要右侧超车,盲区太大,容易出事故。我当时不以为然,结果有一次在高速上,我因为左前方有车,就斗胆想要超一次,结果差点出事。
好在我提前打了转向灯,并且有一贯直线变道的好习惯,车身向右转向的幅度很小,听到右后方盲区的来车鸣笛后,我马上小角度调整方向盘,很快回到了原车道上。
现在想起来还后怕,假如我当时大角度打方向,后果不堪设想。
所以,司机一定不要违章,因为交通规则都是用血泪写成的,不要让自己也成为血泪教训的一部分。
最后,用《流浪地球》中的一句台词给大家提个醒。
北京第三区交通委提醒您: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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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命就是钱,无论怎样先打官司要钱试试看,这时才需要律师当枪使。
以后开车遇到想蹭车的同事,拒绝的好办法来了。
想蹭车?不行不行,万一路上出了事,赔不起,赔不起,身价不够,你还是去坐董事长的车吧,董事长赔得起。
你看,坏事里面也有好事。
只有一个办法可以解决,那就是车上坐着其他人时,慢慢开,老实守交规……
男子顺同事回家出车祸赔偿 90 万!
这样的案子,应该不是新鲜事儿了。搭载他人出事故造成伤亡,被搭载者向搭载者索赔,也是屡见不鲜。
想想也是冤枉,好心好意顺路搭载,一般都是比较好的朋友、同事。一旦出了意外,结果却是如此,让人唏嘘。
想了一下,搭载他人出现意外,确实也是小概率事件。
搭载他人,一般都是 “好人好事”。但是,一旦他人经你同意上了你的车,这时候,你就有义务把搭乘者安全送到约定地点。这是最基本的隐含约定。
这时候,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这就需要看事故责任。如果不是该车责任,那么由相关责任方负责。如果是该车责任或者部分责任,那么按照比例赔偿也是必然的。
带人需要谨慎!不是不要带了,而是带的时候要更加注意安全,注意交通安全。
法律已经不鼓励多带人的这种环保行为了,大家自己分别开车和打车吧 [赞同]
非法律专业人,但这类案件的立法和判决逻辑都很好理解。
判车主承担经济赔偿,最多受到一些舆论抱怨。如果判车主无责,不承担经济赔偿,死者家属不得把你掀翻?
换到其他场景下都是成立的(以下请勿联系任何实际判例)
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好意行为人如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确立好意施惠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平衡双方利益的结果,是一种损害补偿责任。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决定下限
他确实是好心
但出事之后依然要承担代价
不然所有人都知道了
“好心” 送朋友回家,路上出车祸死了不用负责
这下买凶杀人的价格得跌一半
所以说
不要见义勇为
不要乐于助人
除非躺地上的是你爹
否则头一扭假装看不见
不冤枉啊,谁让你不买座位险了。单方事故,交强险 12 万能用上,三者赔对方损失的所以用不上。把同事换成驾驶员家里人,在座的各位还有异议吗?
《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是首次通过立法方式明确了好意同乘情况下造成损害的赔偿规则。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情谊行为,又称好意施惠,是指为增进与他人间情谊而作出的不受法律拘束的利他行为,**具有更多的社交属性和道德属性,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无法律的强制要求,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
《民法典》出台之前,由于实践中对好意同乘的性质存在不同观点,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对于搭乘人人身及财产造成的损害,提供搭乘的机动车使用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哪些情况下可以减轻责任,各地司法实践缺乏一致性。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对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加以理解:
首先,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就我国立法体系而言,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适用的一般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能随意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减少好心办坏事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能够将情谊行为引导到健康运行的轨道,推动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关爱。
其次,好意同乘构成减责事由。
也就是说,如果是由于供乘者存在过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基于好意同乘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好意同乘构成减责事由,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鼓励人际友善,利他行为与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寻求平衡。二是减轻的是对 “无偿搭乘人” 的赔偿责任,至于对机动车车外人员或者财产赔偿责任的承担,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
再次,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好意同乘中,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驾驶员的控制范围之内,驾驶员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如果驾驶员应当采取措施而没有采取,或者驾驶员不具备驾驶资格、有不得驾驶车辆的情况,这些情况下,即使构成好意同乘,驾驶员也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回到本案:
**第一,**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是基于善意施惠的无偿行为,构成好意同乘;
**第二,**戴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因此戴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本案事故认定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减轻戴某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戴某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90 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
其实这个事情换这个角度分析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少了一个人,这个家庭原来的生活该怎么维持? 依靠国家来补贴么? 既然不能依靠国家,那只能找对这事有直接义务的人来处理这个事情了。那次司机自然是大头
其实我有疑问,如果是小李的车,他借给张三开,然后他自己做副驾,出事了,他死亡。这么张三该赔偿么?
如果是小李的车,他搭载张三,出事了,结果两个人都死亡,那么小李家庭赔偿么?
还有小李的车,他搭载张三,出事了,结果小李死亡,张三没事,那么张三需要赔偿小李吗?
挺好的,下次别做好人了
这个判决没毛病。
同事之间,好意搭乘,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是可以减轻的。
这有啥好看的,虽然你是好意,但不能排除你的保护义务,不能因为你的好意就随意将搭车人的生命置之不理。
要么不做,做了就得做好。
要做能力范围内的事情,我买了保额 60 万 * 5 的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原以为够了,放这事故里根本不够看。这差额 30 万,别说同事,亲戚都能为了这钱翻脸。
所以顺路带人,短途低速偶尔就无所谓,长途高速别搞了,吃不消的。
举个栗子(保真,非钢鞭)
同事 A 长期蹭同事 B 的车,每天发一个 10 块钱红包,B 收得心安理得。有一天,B 在聊天中提起,“保险要到期了,天天载 A 回家,得买个座位险了。” 这个大虎逼,在没有座位险的情况下,每天带人走高速上下班,来回 60km……
我给他的分析是这样的:首先,没有座位险,出事了你带人肯定要赔钱,就算你买了座位险,天天 10 块钱一个红包收着,保险公司以车辆涉嫌非法营运拒赔怎么办?你们俩小白,被保险公司一诈就上当了。
再后来同事 B 跑路了,同事 A 跟我也算勉强顺路,他就改坐我车了,第一天坐车说了半天还是一个红包发来了,让撤回不撤,等了 24h 失效才算完。后来他发红包我就翻脸,才压住的。道理都讲了,分析也很透彻了,有些人就是要赌侥幸。
后来 A 产生自己买车念头,我老上心了,各种推荐、各种帮看,无他,送瘟神尔。
我现在上下班 60km 来回,一人开,爽死了。带人?不带,坚决不带。
人和人是不一样的,怎么说呢。
我和 A 分析过这事儿,下次第一次坐车,一个大红包发来…… 如果是现金说不定我就收了,还发红包,唯恐留不下记录。
我之前在特殊时期(疫情停公交这种),带过另外个同事 C 回家,一开始也说要给钱,分析完为什么不能后人家就不提了。但是隔三差五地,“我咖啡买多了一杯”、“这个点心你试试看”、“给你家娃俩大苹果尝尝”。
实在要带人下班,你选 A 这种睿智,还是 C 这种高情商?
我就想知道是不是在路上搭个病人送医院或者产妇去医院出车祸(毕竟赶时间)还得赔几十万?想想自己以前的行为就后怕
看上面几个律师回应我差点懵了,只能说:
热心很好,下次别热了。
分割线
要我说既然是自愿搭车就死伤自负,想搭车又怕死,那就自己买意外险。
什么?你想让车主买座位险?
搭车占便宜也就算了,你保险也不想买,这不是坑车主吗?
顺便说一句,看了前面几个律师所说,只是觉得这法律修订的确实好,好在哪里?安抚了遇难者家属的同时促进了保险业,汽车业和公共交通业的发展,完美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利好保险行业,同学们座位险买了没呀。
很多学法学的很好的同学,学着学着已经丧失了人性——张三
很多同学们学习法律后会有强烈的傲慢,你们是老百姓,而我是法律人。但是我提醒同学们,法律永远不能超过社会常识的限制。同学们有强烈的入罪精神,而没有相对应的出罪精神。——张三
法律为了鼓励大家做好事,所以减免了 30% 赔偿???
说得真好听。
这句话实际意思是:法律为了不鼓励大家做好事,所以判定司机承担 70% 的赔偿。
这事,应该这样才是合理的:
顺路搭车这事,司机是倒贴的,乘客是受益者,根据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按理乘客应当自行承担所有因为搭车带来的风险。但是为了督促司机安全驾驶,所以判定司机承担最少 10%、最多 30% 的责任。
我记得在知乎的撞豪车的问题下,所有回答的司机都是十年二十年没违过章的守法好司机,撞了豪车就应该赔,倾家荡产也得赔,谁叫你全责呢?
那同样的道理,在这个问题下赔 90 万也没毛病啊,谁叫司机全责呢?
人家吃着火锅唱着歌,你啪一下子给人糊墙上去了,这不比豪车冤多了?
而且这 90 万也是免除了一部分啊,本来应该 130 万的。
在撞豪车的问题下,都在推荐买 200 万的三者险,那同样的道理,在这个问题下,也应该推荐买 200 万的乘客险啊。
咋回事啊,为豪车摇旗呐喊的那些人呢。
都去哪儿了?
我上一份工作,是做快消品,负责一个城市,经常和业务一起下乡查看市场。一般只在乡镇的街上铺货,偶尔去几个大一点的村庄。有的村庄到所在的乡镇,开车都要一个多小时,路还不好走,虽然是大部分是水泥路,但村道就 3 米多点,勉强过一部车。每到逢圩,村里人都要到镇上买点生活用品。
年轻人还好,可以开车,骑电车出来,而一些老年人,全靠走路。遇到开车顺路的司机,就请求别人带一下,遇不到或者不愿带他们,就只能全程走路回家。
有一次,我跟车下乡,路上遇到一个老妇人,估计 70 多了,人很矮,大概一米四多点吧。她挑着一个担子,里面是买的生活日用品,估计是拿农副产品到镇上逢圩换钱买的。那时候是夏天,天很热,路上遇到她的时候,快 11 点了。我们到超市上完货,又去吃完饭,休息了一会儿,就去下一个乡镇。那时候已经 2 点半,路上又遇到她,还在路上往回走。
那么热的天,走路走了整整两个多小时啊,当时有点心酸,觉得生活不易。当时我们的车是 4 米 2 的江铃,前面坐了三个人了。车子一闪而过,老妇人还在后面慢慢往回赶。
后来我也买了车,路上遇到拦车的人,顺路的话我也会捎上一程。可能我顺带的举手之劳,对别人就省了几个小时的路程。
昨天下午 6 点,我从乡下一村子回县城,被一大爷拦下,请求带他一段。我没多想,顺路也就带了。车上我和他闲聊,他说他 71 岁了,是这个村里人,但已经搬在县城住,这几天回来照顾他爸爸(估计得 90 多了),今天有急事要回县城。如果路上拦不到车,就走路走到乡里,然后在搭车回县城。
冬天的 6 点已经黑了,71 岁的人,一个走到乡里面搭车,至少要 1 个小时,到了乡里也不定有车了。
我呢,顺路,也就把他送回县城,本来觉得都没什么。但今天刷知乎,看到这么一条新闻,看到别人这样遭遇,心有戚戚,为了安全,往后我还是别乱管闲事了。
毕竟车在路上,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
你说司机车技不行,害死了乘客,所以得赔钱,行。
那乘客自己找死跳车,怎么还是司机的错呢?
啊?有这样的道理吗?
你喊一声,你家二哈跑过来,然后你狠狠地揍了它一顿。
等到你下次再喊它的时候,它就不会再过来了。
你看,狗都知道的道理,人应该怎么做还用说吗?
更重要的是,幸亏没在长沙,也幸亏不是顺路载了小仙女。
仅仅只是民事赔偿,没有判一缓一,就当破财免灾了,知足吧!
看了这则新闻,我觉得以后大家都不要顺路带任何人回去了,毕竟同车的人受伤,都是开车的人的问题呀,要赔钱的好不好!
好事没做成,倒成了犯罪了,就算赔了钱,人家也不会说你好话的。
高赞的回答基本都围绕着法律和道德
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同事的亲属决定要打官司
所以只能说交友不慎(手动狗头)
麻,江妈妈才获赔 70 万。
特别支持法院的判罚。
就是要给那些做好事的人一个教训,给大家好好教育一下。
想做好事之前,好好思考一下,你赔得起对方的命吗?
刘备也说过,勿以善小而为之!
第一: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司机应该赔偿
司机赔偿的理由是因为司机存在过程,这个案子中交警认定了司机是全责,也就是说乘客的死和司机存在过错,乘客的死与司机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
评论里面说法律不鼓励”帮助他人 “,错!法律是鼓励的。因为一般正常情况,该司机被认定为全责的情况下要承担百分百的责任,因为司机的好意施惠行为,所以酌情减轻赔偿,这就是法律鼓励” 帮助行为“的体现。(《民法典》第 1217 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二:从情理的角度来说司机也应该赔偿
从情理角度来说,存在的一条准则就是 “每个人需要为自己的错误买单”,这个司机自己存在过错,那么就应该为其买单。基于你之前的好意行为,所以在买单的时候就予以减轻,你的好意行为已经获得了嘉奖。因为如果不是因为你的好意行为,你就要赔偿的不止是 90 万了,而是 100 多万了。对好意行为的嘉奖不是你就可以不用为自己的错误买单了。
评论区里面说,如果司机不无偿搭载乘客,那么司机就不用多赔这 90 万,这难道可以论证司机不赔偿才符合公平的原则吗?社会在处理纠纷的时候要讲究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不是站在一方的角度去思考,而是要多方考虑。很多人都站在司机的角度为司机叫冤,认为赔这 90 万太不合理公平了?但是如果我们再来换到死者的角度,自己就是无偿坐了一下别人的车,对方可以因为这个理由,对自己的死完全不负责任,而且自己的死完全是由司机导致的,百分百的责任,大家觉得这对死者的家属来说公平吗?
有些人喜欢把帮助别人的行为和自己犯错的行为混为一谈,这本身就是两个行为。你需要承担责任是因为你自己犯错,而不是因为你之前的帮助行为,应该把这两个行为分清楚来看。而减轻赔偿责任和之前的好意帮助行为不是一体的。所以从情理上来看,即对自己的过错买单,同时对你的好意予以减轻赔偿,中立角度来看,对司机来说很公平合理。同样对乘客的家属来看,别人的过错导致自己亲人的死亡,所以死者家属应该获得赔偿,但是因为别人的好意行为,所以不能照价赔偿要减轻一些赔偿,从中立的角度来说,对死者家属来说也很公平合理。
第三:该不该以后搭载别人?自己评估风险!
司机也不知道自己会犯错导致乘客死亡,乘客也不能知道自己会因为司机的过错死亡。这不是评论者归结的帮不帮的问题,本质是这个社会的风险问题。这个社会存在的大量的风险,所以自己要权衡好这个风险。司机因为没有权衡自己犯错的可能性风险,所以自己导致财空的结果,乘客没有权衡好司机犯错的可能性风险,所以自己小命都没了。这两个人都为自己的未权衡好可能的风险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作为一名上下班需要开车的又曾多次捎带过同事的一名普通上班族,而且还经常想着路上带上两个坐顺风车的挣个油钱,我看到这个消息及法院判罚的合法性,直觉后背发凉,不寒而栗。法院判罚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不是我们能置喙的。可是同事如果没看过这个消息,我应该怎么样才能即委婉的拒绝,又不伤同事的和气呢?
一时间竟陷入两难之地。
以后要做以下准备:
1. 打印好搭车免责协议若干份,置于副驾驶储物盒内,签字笔一只,红色油墨盒一个。
2. 搭车人员上来后,先签免责协议,让 TA 知道坐车这么危险的事情,需要先确认了解自己所处的环境以及有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意外,毕竟谁也没有 100% 的把握,确认并签字摁手印后再坐车。
3. 路上以 30-40 码速度慢慢行驶,这个速度 99.99% 的情况我自己是能控制的,就算控制不了,也不会出现什么大问题。
4. 如果搭车人员要跟我唠嗑,提示 TA 看免责协议。
如果这个免责协议无效,不合法,我准备暂时不开车了。
大家都说的很好呢 ^_^
大多数都提到了 60-80% 责任,有没有要讨论下这个比例的?
你们不觉着这个比例有点儿高了么?
我好心带你一程,我也不想出事故的,我自己还在车上呢,完全是意外好吧,你人身、生命受到侵害,我也受伤了,还搭上一辆车,现在还要再给你赔六七十万?以后谁还会去这样做呢?
这个比例我觉着可以改成 10-30%,具体视驾驶者主观错误操作情况,可以看行车记录仪。
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给所有人长了个记性罢了
现在判决也好,处理结果也好,大家都会发现,越来越引导到 “管好自己就好” 的境地,道德有损没事,违法绝对不行。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精致利己主义者出现了。可以理解吧
座位险买的 60 万,是不是不够了
还好我从不开车。
不懂就问,原告提出 130 万赔偿,法庭按照 7 成来判是 90 多万,那原告提 500 万,七成岂不是就是 350 万咯??
这个判决和南京彭宇案有差别?就是告诉我们今后谁都别做好人!!!
没有看到判决书原文,不好就事实部分进行讨论,就新闻标题中给定的事实简要说一下我的观点。
戴某驾车过程中发生事故,方向盘、油门和刹车处于戴某控制之下,事故认定书中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也没有说到有证据证明系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大概率是戴某操作不当导致了这起事故,造成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车辆控制人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没有问题。现行法律体系下,交通事故案件人身损害和死亡后果都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再结合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基本上是一个数学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那么为什么公众会对判决结果产生质疑呢?归根结底是**法院判定存好心的人不见得一定得到好报。**戴某好心载同事,结果却面临巨额赔偿。冤不冤,有点冤,亏不亏,亏大了。
换种情况来看,如果判决写的是戴某赔偿几千几万甚至十几万块钱,公众都不会有这么大的反应。毕竟 90 万在一般的小城市里可以买下一套房,而当下对房价敏感的人太多了,这其中也包括我。
法官在这个案子中有没有考虑到社会公序良俗,考虑到了,并且因此判决戴某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这 70% 的责任里面或许有一部分是因为戴某的车辆购买了可以赔偿的保险,比如驾乘人员团体责任险,戴某实际承担的部分并没有这么多(仅仅是推测)。
这个案子与前两天江歌母亲诉刘鑫生命权的案子有相似的地方,都是法理与社会公序良俗紧密联系,不同的是,前者有公众的关注,法院有勇气以公序良俗为由下判决,后者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小幅度的运用公序良俗。
希望本案报出来以后,此类案件以后能有新的判决结果。
这个是一个比较典型的 “情谊行为” 致人损害的例子。戴某虽然载运同事事出情谊,本质上符合社会倡导的价值,但这个社会价值并非是无限大的,也不是可以折抵当事方的一切过错的。这个事件中,戴某本身是好意没错,但是他驾驶车辆撞墙显然存在明显过错,并且造成了同事死亡,衡量戴某的好意、善良与他的同事王某因戴某的过错(原审中只是提及戴某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但不代表没有过错)而无故身亡,作出戴某仍需赔偿王某的结论我认为并不存在大的问题,实际上本案中法院也考虑到了戴某的善意的出发点,仅由其承担了 70% 的责任。一般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案件中,被害方无明显过错,肇事方都一般承担 100% 赔偿责任。
本案中个人比较关注的是戴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看其他回答啰啰嗦嗦写了一大堆,哪里需要那么复杂。无论是近年来各种判例,还是某些地方政府的所作所为,四个字就能概况:
别做好人。
都 2022 年了啊,这个判决居然仍然引起社会的巨大非议?!我只能说,中国的法制之路仍然漫长!
法院这个判决没有问题。而且法律上一直是这么规定和执行的,至少在十年前就是这样了 (后面会写)。关于相关的法律条款与法理,很多答案说得清楚了。我就不再说了。
让我感叹是的,中国的道德至上主义是如此的根深地固。有些人看了判决得出的结论是 “好事做不得”,而媒体为了吸引眼球,也正是往这方面故意引导非议,以追求形成热点。
拜托,不是你做好事赔钱,做好事和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是你开车出了事故得赔钱!不是好事做不得,而是做好事让你少赔了几十万!
十多年前,我一熟人的弟弟,在跟几个战友聚会后,几个战友坐着一个人的车回家,结果在高架桥上撞上栏杆,车撞断了,熟人弟弟和另外几个死亡,而开车的重伤,最后司机命保住了,高残。还赔了几个死亡战友几百万。所以,我说这法律至少在十年前就是这样的。
然后,我想说,在中国,有好人情节的很多,在他们看来,不能让好人吃亏,所以只要是做好事,什么不利后果都可以免责,否则就是让好人吃亏了,那这样谁还做好事呢?好事做不得啊。
这些言论听起来有道理,但其实是不讲因果。出车祸并不是因为你带人引起的,而是你开车不守规则不小心造成的,对不对?你带人也可以不出车祸啊。因为你开车没尽到谨安全义务,造成事故,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
当然,因为做好事,车上有人,所以导致损失扩大,这个的确跟带人,做好事有关。所以法律才规定好意同乘者,你的责任可以减轻。
所以,要司机赔钱,并不是因为司机做了好事,而是因为司机对交通事故有责任。题中司机本来是全责的,正是因为免费带同事 “做好事 " 反而减轻了他 30% 的赔偿责任。
自私的人总能找到理由,说看样子真不能带人,以后谁都不带, 这样就不存在赔钱了。
其实,司机不带人是你的权利,你完全可以不带。但你让人家坐上你的车,你就要对车上人的安全负责,谨慎安全驾驶,确保安全送达。而且这种安全控制在司机手上,是可以做到的。
而且,很多时候,我们带熟人,并不是为了做好事,很多时候是因为太亲和熟悉,人毕竟活的是社会性,除非完全不跟别人来往。比如曾帮过你大忙的熟人,或者说你一个重要的客户,能影响你订单的人,正好顺路要你带一程,你说不行?那你以后找别人别人也可以避免风险不跟你来往。
所以,根本的问题不是带不带,而是要评估风险,比如市内短程顺路,那风险不大,你完全可以带。如果要上高速和长时间驾驶,那你就要慎重。是不是这个理?
不管带不带人,开车不赌气,赌气不开车。安全第一才是根本,否则,就算不带人,出了车祸,只是损失小一点,一样有损失,而且损失是按你责任认定来承担,你全责那也是你 100% 承担责任。
这就是我拒绝同事搭乘的原因。
好人难做。
百姓并不会去看它,是这个法还是那个法,百姓只看到做好事一不小心就有罪。
前有南京法官,不是你撞得你为什么扶,现在又有顺路送个同事要赔 90 多万。
这种法官们,难道都不食人间烟火的么?
有点类似
老哥,顺我一程?免谈,自己打的去。
全责致人死亡负责人不正常么,这还讨论,难道因为你开车技术不行或者为了刺激把别人姓名搭上了,你还没责任?,新手对自己没信心可以不载人,载人等于害人,开好几年的技术还不行建议永久别开车,纯纯的马路杀手,这跟你全责撞死别人没区别。
同事怀孕了,我不想再让她蹭车了,我该怎么拒绝?这么做是不是不太好?
这水平,基本告别开车了。开车都不知道车能不能过去,直接撞了,你说怨谁呢?就算不知道开慢点不就行了?
这告诉我们,没把握的事情不要做,开车技术烂的情况下就别想着拉别人了,害人害己。
另外,开的是什么车?按正常情况来说,现在的车即使发生碰撞,致死的概率也不会很高,除非开帕萨特,还有副驾驶不系安全带。
赔钱的事,协商慢慢还吧,还不起就只能申请个人破产了。深圳是全国首例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地,旨在保护诚实守信又无力偿还债务的人,但不知道其它地方有没有。
赔钱金额的计算,交通事故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年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6 个月
被抚养人生活费 / 年 / 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如果家里有孩子,18 岁 - 孩子年龄=赔偿的年数; 如果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人,计算 20 年; 如果家里有 60 岁以上老人,每增加一岁,20 年就减少一年; 75 周岁以上,统一计算为 5 年。
精神损失费=死亡 5 万元
厦门 2021 年上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4193 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772 元,上半年人均消费性支出 20499 元。
2022 年厦门死亡赔偿金=34193×20=683860 元
2022 年厦门死亡丧葬费=8772×6=52632 元
2022 年厦门被抚养人生活费 / 年=20499 元 / 年
精神损失费=50000 元
法院判了 90 万,担 7 成责任,那么 10 成责任是 90÷0.7=128.57 万元,报道说 130 万,那就 130 万计算。
计算一下被侵权人的孩子年龄(假设只有一个孩子),
其他费用总额=683860+52632+50000=786492 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总额=1300000-786492=513508 元
赔偿年总数=513508÷20499=25.05 年>18 年,说明家中不止一个孩子,若是有两个,平均每个孩子赔偿 12 年,也就是 6 岁左右。因此推断被侵权人家有二胎,一个是 6 岁,一个是 7 岁。
现在路上摔倒的老人等,基本上没人敢去扶,因为扶不起。天天喷子骂社会冷漠,试想一下,顺路搭人慢慢像摔倒讹人一样,大家路上看到紧急的孕妇、心脏病晕倒的老人…….,没人会去顺路搭车了,这就是现实,有人刚,说是你驾驶责任,所以法律判了你的部分责任,如果我们都是按部就班、冷血相待就没有这些麻烦了。
所以建议大家,特别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保护好自己,自己有时候冷血一点,反而省去了很多麻烦,但是不提倡。
其实这事,你得反过来想。
你车上有他人,那是他人把生命交给你了。你有责任保证他不会因为你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你责任重大。
但是呢,你违规操作,导致车祸,还致其死亡。那你就是妥妥的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所以你是杀人了。只不过你是非主管故意罢了。所以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你再深入想想,他现在是违规驾驶,好好的路不走,直接怼墙上了,那要是怼到别人停着的车上,再把别人也怼死了呢?
而民法典考虑了你是做好事,免费顺带载人一段,所以给你减了 20%-30% 的责任。所以你赚了。
如果不是做好事顺带载人一段,而是跑出租或滴滴打车,顺风车啥的,那你就得妥妥的陪全款了。所以感谢民法典吧。
我开车;
你蹭我车。
然后出交通意外,结果我赔了 90 万。
至于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以后就不要接顺路搭车的同事回去就好了。
好吧,我也没车,所以这种事不会发生。
但因为有这样的事件,日后我即便买车了,也绝对不会让任何同事顺我的车回去,除非有一个免责申明模板。
跳出法律层面,用正常人的思维来看待这件事,都会觉得这件事很神奇。
害怕了
以后可不敢再顺路送同事回家了
有二个问题:
1 这 130 万的金额是怎么确定的??刘鑫害死江歌的案子,江歌妈起诉花了 120 万才得到 70 万的赔偿呢?人命到底如何算价的?
2 事故认定中说还说了 “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 没有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无偿做好事,还需要承担 90 万?
90 万的赔偿额,接月工资 5000,房贷吃饭支出 4000,每月留存 1000 来算,要工作上 900 个月,约 37 年(从 22 岁工作到 60 岁)几乎是一个人一辈子的工作时间来赔偿。值得为了做个好事, 搭上自己一辈子?
这个人几乎一辈子所有工作所得创造的全部价值,他自己的生命可能就要为这次 “好人好事” 给搭上了。。。
记住一句话,关你屁事,关我屁事!切记切记!
都引以为戒吧,我觉得应该把判决书打印了贴车玻璃上。谁搭车就给他看看
那以后我载我同事或者朋友,叫他们上车前签个免责声明,有法律效益吗?
好的,明了
原来好意免费载同事回家风险这么大!我以前每个周末拉四个同事从公司到地铁站,约 15 公里,以后不敢了
法律意识一定要强,好人难做
驾驶人员的紧急避险造成副驾死亡嘛,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的责任是很重的,既然是全责责任,还致人死亡,没什么好说的,就该赔偿。好意乘车已经减免了 30%了。一看就是没咋开过车的知友了。
已经学会用这条判例拒绝同事同乘,谢谢
快进到没有亲缘关系搭车,一律按黑出租处理。
能不能曝光一下是哪款车?25% 偏置碰撞简配了副驾驶???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 130 万余元。
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90 万余元。
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 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
**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举个 “栗子”01、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0%,张某承担 80%。02、陈某和鲁某是同学。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路上,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 20 余万元。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0%,陈某承担 80%。03、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被告系好意搭载。法院判决余某承担 35% 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 45% 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 20% 的费用。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解析: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 “好意同乘” 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 “好意同乘” 的明确法律规范。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民法典》明确了 “好意同乘” 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 “无偿” 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乘车人向驾驶人支付报酬,应该认为是双方的一种 “有偿” 合同关系。何谓“有偿”,何谓“无偿”,必须看车辆驾驶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某些人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 “好意同乘” 的范畴。“好意同乘”中乘车人与车辆驾驶人应出于不同的目的。车辆驾驶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使,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驾驶人的车辆。驾驶人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必一致。这也是 “好意同乘” 区别于 “专程运送” 之所在。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 “好意同乘”。同理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
最高判例解读研究
同时,“好意同乘” 必须经好意驾驶人同意。只有经过车辆驾驶人邀请或允许的同乘才能构成 “好意同乘”,未经同意而搭乘不构成 “好意同乘”。车辆驾驶人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驾驶人不知道搭乘人搭车,或者明确拒绝搭车人请求的,对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适用 “好意同乘” 的规则。
04
2017 年,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好意同乘王某某、杨某。驾驶过程中,张某为接电话,将行驶当中的车辆转交杨某驾驶,不幸的是,电动车与路沿石发生碰撞导致侧翻,王某某重伤,张某、杨某轻伤,后王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因此案无目击证人,事发路段无法查看公共视频,结合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及庭审调查的事实,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原因及经过无法查清,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杨某、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自翻系导致王某某死亡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中,杨某未收取任何费用,系好意同乘,且王某某是成年人,也应知道三轮电动车不得载人,结合案情,法院判决王某某自行承担 25% 的责任。
同是好意同乘,判决结果也不相同。
几年前,刘某、许某与陈某等人结伴出游。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刘某无证驾驶且超速行驶,致车辆自翻,造成车内包括陈某在内的其他 4 人受伤,车辆损坏。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多年来,几番求医,花费巨大。今年 3 月,陈某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无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无责,刘某应当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各项费用共计 11 万余元。
■民法典说
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谢然军认为,好意同乘,一般搭乘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不收取任何搭乘费用,因此,无偿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好意同乘的核心条件。
他指出,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是否减责未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虽然都是好意同乘,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在案件中无需对侵权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此类案件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划分责任,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谢然军说,这一规定为以后的司法实践和人们的出行作出明确的引导。
上天如此安排总让法律很无奈。。。
以后,不要麻烦同事,自己开车或者打车,对谁都好。
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全责,所以才承担乘车人死亡赔偿的责任。
这一点法院判决没问题。
可是,乘客是搭顺车,乘客是受益人,司机出于公序良俗的好心好意。也没有盈利。所以,司机不应该完全承担乘客的死亡赔偿。
乘客应该承担做别人顺路车的风险,起码应该承担一半。
所以,司机可以起诉乘客要求承担死亡赔偿一半的费用。
这样才公平。
不然以后这样的顺水人情都斤斤计较太甚,社会没有人情味也不好。
车企和保险公司的胜利
90 万买什么车好
这样的结果也是有失公允的,首先戴某是非营运机动车,而王某是无偿搭乘人,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害的,就算是属于戴某的责任,应该减轻其的赔偿责任,但是不是应该用标准的赔偿责任来恒定,还应该看他是不是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之前今日说法就看过一个类似的。搭老乡回家。出车祸全死了。债务落在未成年的孩子身上。。。。。。。
媒体轻易挑事成功!你们就那么容易被媒体欺骗。这件事关键点是驾驶员戴某,这场车祸的原因是戴某违章造成的,但是戴某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并不妨碍他违章导致同事死亡的事实。
戴某要赔偿不是因为他顺同事回家,而是因为他行车不规范出意外导致身亡啊。是本来需要赔 130w,法官因为考虑到他是好意顺同事回家所以减到 90w,这怎么也是一条人命吧,驾驶员本身就对乘客生命有责任的。至于赔偿金额的多少,不讨论。只是提醒你们媒体就是这么暗搓搓骗流量的。
说什么以后不敢顺同事不然要赔偿的,你是打算行车不规范吗
同事搭顺风车出车祸,责任如何划分?让我们一起听听专业知识吧。
以上视频转载自「警花带你学交规」。
发生在我爸身上的真实案例,我爸都买高铁票回家了,因为老乡和他怀孕的媳妇想坐车,把票退了,开车带他俩回来,出事了,法院判 50 万,我家现在都没缓过来,直接把我爸戴个老赖的帽子,有时候真搞不懂法律是咋回事!热心很好,下次别热了!
好险,吓得我一身冷汗,赶紧把电动车后座给卸了。
好事,以后有同事想搭车,直接拒绝,废话少说,直接把这个新闻给她看
这挺好的,以后有同事经常想坐顺风车就把这个案例甩到他脸上,要做好事,还是得考虑一下,毕竟谁家里有矿呢?
为什么没专家从工伤事故角度讨论工作单位赔偿
今天刚买的驾乘意外险,380 一年,每个座位 50 万。
真想知道是怎么撞的,能把人撞死。
想想我刚买车开了 10 几天,就上了高速,第 1 次上高速啥都不懂 ,还带了 3 个小伙伴,开了将近 300 多公里,幸好一点事都没有。
心肠蛮好的,下次再也不敢了。
案件的前提: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如果是一个路人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王某意外去世,路人甲则会负全责吧,也得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戴某和王某负责 30% 的责任。
只不过事故中路人甲和戴某是一个人。
法院判案合情合理。
有人说,司机有确保乘客安全的责任,所以顺路搭同事出车祸需要赔偿,否则可能出现蓄意谋杀而不担责。
这说法有点无厘头了。
因为依这逻辑,反过来看,乘客蓄意碰瓷也因此有可能发生,和蓄意谋杀一样关键在于不被抓到证据。
所以没那么复杂,纯粹是出于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至于引发其他的问题,就得是另说,未有更好的解决方案之前车不外借人不随便搭。
强烈建议车商设计一款加固型乘客用拖车车厢,钛合金框架,五点式安全带,全方位安全气囊,还有儿童锁给予乘客最温馨的呵护。
明白
懂得拒绝也是一种品质。
软柿子永远都很好捏,带刺的荆条看看好不好捏!
判决没问题,但是为什么这么多人接受不了?那就应该反思法律的制定和理解适用。损失分直接物质损失,间接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是不是可以参考现在刑事案件只让被告人承担受害者的直接物质损失这一做法来平衡这类案件的公平合理?
我在想,有没有可能,基于目前的框架。
首先蹭车人知道自己家附近有一路段视野不好,且容易发生撞墙等交通事故。
然后蹭车人通过各种理由引导驾驶员前往该地 (比如说 “大路堵车,走小路快”),并且言语诱导驾驶员加速驾驶忽视安全细节 (如 “肚子痛,赶紧送我到家”)。
最后事故发生后,蹭车人不但能避免一切责任,还有可能获得多方赔偿。
虽说目前的规定是强调驾驶员对行驶车辆的一切责任,但不妨有人利用这一漏洞花式碰瓷。
这就是典型的合法,但不合理、更不合情的案例了。
援引 “好意同乘” 原则当然没错,但判决结果引起舆论哗然,本身就说明没做到三个效果统一。
如何判断一个判决是否符合 “三个效果统一”?我觉得有一个比较客观的标准,就是这个判决是否会导致公序良俗的倒退?“扶不扶” 案殷鉴不远。
新时代法治理念,不仅要落实在立法领域,司法领域也任重道远。
想起此前经常开车捎载同事上下班,我不由得深深后怕,这要是万一出点啥事……
法律如果真的是鼓励好意同乘原则,驾车者如非故意,也没有酒驾、逆行等违法驾驶行为,便不应该为事故中同乘者受到的伤害担责。
做好事也要担责,这样的法律就是在打击好人好事。
这是一桩典型的合法不合理的案件。问题的中心在于事情发展到对簿公堂而不是协商解决。对簿公堂显得无情,而无情无义我载你干吗?又不是营利载人。在这个案件中,唯一存凝之处就在于死者家属索赔 130 万,法院基本就认可了这个数字。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是按死者目前收入来核定还是另外别的标准?
在生活中,这种事情常发生,有的是致残,有的是轻重伤,但大部分都是协商解决。而能协商解决的前提是:一,双方有情有义,且通情达理。二,没有一方不是从内心深处觉得对不住对方,心怀谦意。
举手之劳就可助人,这是我们这个民族弘杨的优良传统,但愿这样的事情发生后,法院在判决时不要寒了人心,丢了传统的美德!
我记得之前有一个新闻说
一个邻居给小孩子好吃的
结果小孩子噎死了
法院判邻居无责的
这两件事情有什么区别吗
我是法盲
我记得我很久之前我回答过这类题目,就是不要随便开车载同事朋友,一旦出了事故简直就是倒了八辈子霉。
法院的判决验证了我的想法。
同事真的就是共事的,搞共同利益,不要再添加其他的东西了。
说实话,搭不搭人和出不出车祸是两回事。
搭不搭人,说明当事人和同事的关系,既然让别人上车,那他的生命安全就交到了你的手里。
出不出车祸,受到当事人的驾驶技术、交通环境以及一些突发因素的影响,开车要注意安全,这是报考驾照的第一天就会教的事情。
所以,别把搭顺风车和赔 90 万放在一起。赔钱是因为当事人驾驶技术不好,导致别人死亡,有很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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