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偏见与集体行动:以「虚假指控论」及「自我受害者化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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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光》by 林宝

首先,前些天由我参与评议的张千帆老师讲座《美国契约的破裂与重建》,可在此处观看视频回放: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A7e41Zg4lk

其次,前段时间参加了一期「跃界Trespass」播客,聊了一下我个人的学术道路,以及对中美两国政治、法学院、学术界、公民教育概念等问题的看法。播客音频见《对话林垚:我也悲观抑郁,可总想发一点光》;文字稿在公众号上被举报删除,但可以在我的墙外博客读到备份:http://dikaioslin.blogspot.com/2020/11/trespass-interview.html

最后,发篇旧文节选,支持一下弦子们。

以下是《「我也是」:作为集体行动的公共舆论运动》的第四、五两节。此文作于2019年3月13日,发表于《思想》第38期(2019),第253-324页;全文共五节,无法在公众号完整发出,但可在此处免费下载: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463859

第四节、性别偏见:以「虚假指控论」为例

即便承认MeToo运动本身并非群氓狂欢式的「舆论公审」,质疑者仍然可能持有这样的担忧:性侵扰指控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比例的虚假指控,MeToo运动在鼓励性侵扰受害者公开倾诉自己遭遇的同时,岂非不可避免地同时鼓励了更多虚假指控的出现?MeToo运动在呼吁人们更加相信性侵扰受害者证言的同时,岂非不可避免地同时提高了虚假指控被人们误信的概率,从而造成更多的冤假错案?就算MeToo运动整体上有一些其它的功劳,但就具体个案而言,难道不是对一位位无辜受屈的被指控者的不公平?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本节将首先分析现实中虚假性侵扰指控比例(以及错误定罪)的数据,以便令读者对MeToo运动导致冤假错案的概率量级有一大致直觉;随后在此基础上考察,性侵扰指控的提出与相信、以及对虚假指控的恐慌程度,如何系统地受到性别偏见的影响。对性别偏见的讨论,同时也有助于我们辨识「MeToo运动是女性的自我受害者化(self-victimization)」这种论调中隐藏的误导与矛盾(见第五节)。

_4.1        _****虚假的性侵扰指控比例究竟有多高?

在各类性侵扰指控中,「虚假(false)指控」的比例究竟有多高?这是犯罪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公检部门在罪名定义、证据标准、办案方式、统计口径、数据完备性等方面的差异,以及不同研究者在数据使用方法上的分歧,均令相关研究长期无法达成一致结论。2006年的一份综述罗列了1974至2005年间发表的20份论文或报告,其各自推算出的虚假强奸指控率,跨度竟然从1.5%直到90%,可谓天壤之别[39]。

[39] Philip N.S. Rumney (2006), “False Allegations ofRape,” Cambridge Law Journal 65(1): 128-158,第136-137页。

不过更晚近的研究在方法上有所改进,结论跨度也大为缩小,基本上处于个位数百分比区间。比如:2009年对欧洲九国的一项调查发现,这些国家执法部门官方判定的虚假强奸指控比例从1%到9%不等[40];一篇2010年的论文分析了波士顿某大学1998至2007年间138件校园性侵指控的卷宗,发现其中有8件(5.9%)被校方判定为虚假指控,而这8件里有3件(2.3%)的指控者承认确系谎报[41];发表于2014年的一篇论文,基于2008年洛杉矶警察局的性侵报案记录以及对办案警员的访谈,推测其中虚假指控的比例大约为4.5%[42];2017年的一项研究通过整理2006至2010年间全美各地执法机构的办案结论,统计得出这段时间内强奸报案「不成立(unfounded)」的比例约为5%(「不成立」报案的范围大于「虚假」报案,还包括其它情节较轻达不到执法标准的报案),低于抢劫(robbery)报案不成立的比例(约6%),但高于谋杀(murder,约3%)、殴伤(assault,约1%)、入室盗窃(burglary,约1%)等其它类型报案不成立的比例[43]。

[40] Jo Lovett & Liz Kelly (2009), DifferentSystems, Similar Outcomes? Tracking Attrition in Reported Rape Cases AcrossEurope,_ London: Child and Women Abuse Studies Unit, London MetropolitanUniversity_;各国比例从低到高分别为:匈牙利1%(第69页)、瑞典2%(第100页)、德国3%(第62页)、奥地利4%(第34页)、苏格兰4%(第94页)、比利时4%(第41页)、葡萄牙5%(第85页)、英格兰及威尔士8%(第49页)、爱尔兰9%(第78页)。

[41] David Lisak, Lori Gardinier, Sarah C. Nicksa &Ashley M. Cote (2010), “False Allegations of Sexual Assault: An Analysis of TenYears of Reported Cases,” Violence Against Women 16(12): 1318-1334。

[42] Cassia Spohn, Clair White & Katharine Tellis(2014), “Unfounding Sexual Assault: Examining the Decision to Unfound andIdentifying False Reports,” Law & Society Review 48(1): 161-192。

[43] Andre W.E.A. De Zutter, Robert Horselenberg &Peter J. van Koppen (2017), “The Prevalence of False Allegations of Rape in theUnited States from 2006-2010,” Journal of Forensic Psychology 2(2), 119:1-5。

虽然近年的上述研究结论逐渐趋同,但它们对虚假指控比例的计算均基于执法部门本身的案卷归类,无法完全排除后者统计口径不合理或办案偏见方面的影响,因此仍有进一步降低的空间。比如英国内政部2005年的一份调查报告发现,尽管英国警方将强奸报案的8%登记成「虚假指控」,但其中大部分卷宗明显未能遵守内政部的办案指南;在看起来遵守了办案指南的卷宗里,登记成「虚假指控」的比例便已降到3%;而且无论是8%还是3%,都远远低于办案警员在访谈中对虚假指控率的猜测(比如有警员声称:「我过去几年一共经手了几百桩强奸案,其中我相信是真实指控的,大概只用两个手就能数得过来」)[44]。其它国家关于执法人员偏见的定性研究也得出了极其类似的结论,比如在2008年发表的一项对891名美国警察的访谈中,竟有10%的警察声称,报案强奸的女性里面有一半以上是在撒谎;此外还有53%的警察断言,这些女性里头有11%到50%是在撒谎[45]。

[44] Liz Kelly, Jo Lovett & Linda Regan (2005), AGap or a Chasm? Attrition in Reported Rape Cases (Home Office ResearchStudy 293), London: Home Office,第51-53页。

[45] Amy Dellinger Page (2008), “Gateway to Reform?Policy Implications of Police officers’ Attitudes Toward Rape,” AmericanJournal of Criminology 33(1): 44–58。

警员对性侵扰报案者(尤其报案女性)的严重偏见与敌意,一方面意味着,即便在遵守了办案指南的卷宗里,也可能仍然存在大量被错误定性为「虚假指控」的案例。这方面最臭名昭著的当属新西兰的连环强奸犯马尔科姆·雷瓦(Malcolm Rewa)一案:早在他第一次犯罪时,受害者便向警方报案,并提供了抓捕雷瓦的重要线索;但新西兰警方出于对性侵受害女性证词的高度不信任,在对受害者进行了一番程序上的敷衍之后,将其报案登记为「虚假指控」束之高阁,导致雷瓦长期逍遥法外,又强奸了至少26名女性之后才最终落网[46]。

[46] Jan Jordan (2008), Serial Survivors: Women’sNarratives of Surviving Rape. Sydney: Federation Press,第214页。更多类似案例,参见Jan Jordan (2004), TheWord of a Woman? Police, Rape and Belief.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另一方面,执法人员的偏见与敌意也意味着,有大量的性侵扰受害者因此放弃报案,间接抬高了卷面上的虚假指控率。比如英国政府平等办公室2010年的调查报告显示:尽管英国小区组织「强奸危机中心(Rape Crisis Centers)」的员工与警方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但只有19%的员工表示,自己在被熟人强奸后会向警方报案[47]。英国国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的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年度犯罪调查报告同样发现:在遭到性侵的女性中,只有17%选择了向警方报案[48]。

[47] Jennifer Brown, Miranda Horvath, M, Liz Kelly &Nicole Westmarland (2010), Connections and Disconnections: AssessingEvidence, Knowledge and Practice in Responses to Rape, London: GovernmentEqualities Office,第40页。社会文化及执法系统对熟人性侵受害者的偏见与敌意尤其严重,相关分析参见诸如Michelle Anderson(2010), “Diminishing the Legal Impact of Negative Social Attitudes toAcquaintance Rape Victims,” New Criminal Law Review 13(4): 644-664等。

[48] Crime Survey for England and Wales (2018), SexualOffences in England and Wales: Year Ending March 2017, London: Office forNational Statistics。

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够在统计虚假性侵扰指控比例时,更有效地排除执法人员偏见导致卷宗错误定性对资料的干扰?英国皇家检控署在2013年的报告中独辟蹊径,通过对比检方起诉性侵扰嫌疑人与(以「妨害司法罪」或「浪费警力罪」为由)起诉虚假性侵扰指控嫌疑人的数量,来判断虚假指控的比例;毕竟如果办案警员不是基于偏见胡乱登记「虚假指控」结案了事,而是一视同仁地严肃对待真实指控与虚假指控,就会把虚假指控者一并移交检方起诉。该报告指出,从2011年1月到2012年5月的17个月间,英国检方一共起诉了5651起性侵扰案、35起虚假性侵扰指控案、3起虚假性侵扰指控兼虚假家庭暴力指控案[49]。换句话说,根据英国警检部门的实际行为来判断,虚假性侵扰指控的比例仅为0.67%(5689起中的38起),远远低于前述所有研究的结论(并且这还尚未校准因为大量性侵受害者一开始便放弃报案而造成警方卷面上的虚假指控率虚高)。

[49] Alison Levitt QC &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Equality and Diversity Unit (2013), Charging Perverting the Course ofJustice and Wasting Police Time in Cases Involving Allegedly False Rape andDomestic Violence Allegations: Joint Report to the Director of PublicProsecutions, London: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第6页。该报告标题及正文所用「强奸」一词,实际上包括其它类型的性侵扰,见第5页注5。此外报告中还提到,其间英国检方共起诉了111891起家庭暴力案、6起虚假家庭暴力指控案、3起虚假性侵扰指控兼虚假家庭暴力指控案,由此可知检方认定的虚假家庭暴力指控比例仅为万分之0.8(111900起中的9起)。

毋庸赘言,检方对指控真实性的判断并不总是准确(注意这种不准确性是双向的,既可能错误起诉某些遭到虚假指控的嫌疑人,也可能错误起诉某些做出真实指控的受害者);而刑事庭审虽然采取极其严苛的「排除合理怀疑」等标准、并因此基于残留疑点而放走一部分真凶[50],却也仍旧无法完全躲避误信虚假指控、做出错误定罪的风险。不过这些错误定罪的案件,大多数在性质上截然不同于一般人对「虚假指控」的「报案者根本没有遭到任何性侵扰、所谓受害经历纯属瞎编」式想象。

[50] 前引英国皇家检控署报告提到,2011至2012年间,在英国检方起诉的性侵扰或家庭暴力案件中,经由庭审成功定罪的比例为73%,见Levitt &Equality and Diversity Unit, Charging 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 andWasting Police Time in Cases Involving Allegedly False Rape and DomesticViolence Allegation,第2页。不过从这一资料中并不能得知,庭审释放的嫌疑人究竟有多少确属遭到错误指控、有多少实为真凶却因证据不足而逃脱法网。

比如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全美冤狱平反记录中心(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截至2016年底录得的、全美289起嫌疑人被法院错判有罪的性侵案件中,71%(204起)是陌生人性侵,尽管陌生人性侵只占全部性侵案件的大约五分之一。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错判有罪的性侵案件中,绝大多数(228起,占全部错判的79%)都是因为警方及检方搞错了作案者的身份,而这又基本上(200起,在搞错身份的案例中占88%)是因为受害者或其它目击者无法在一群陌生人中准确辨认出作案者(熟人性侵案中也有搞错作案者身份的情况,往往是因为受害人出于种种原因不敢或不愿指证真正的作案者,导致对警方和检方的误导)。美国「黑人男性性侵白人女性」类案件的虚假指控率与错判率之所以高得出奇,除了白人社会及司法系统的种族偏见之外,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人类天生在「跨种族面部识别」方面能力不足,导致白人受害者及目击者经常误将无辜的陌生黑人当成实际作案者[51]。

[51] 见前引Gross, Possley & Stephens, Race and Wrongful Convictions inthe United States,第11-12页。

综上所述,其一,现实中性侵扰报案的虚假指控比例本就很低,根据不同的研究方法,要么与其它类型案件的虚假报案比例处于同一量级(个位数百分比区间),要么其实是再往下一个量级(个位数千分比区间);其二,社会文化及执法系统对性侵扰受害者(尤其受害女性)的偏见与敌意,又令现实中绝大多数性侵扰事件未被报案,间接抬高了官方资料中的虚假指控率。对比可知,MeToo运动「催生大量虚假指控」的可能性,被质疑者不成比例地高估了。其三,在导致冤狱的虚假性侵指控中,绝大多数确属真实发生的陌生人性侵,只是搞错了陌生作案者的身份。与此相反,MeToo运动曝光的均为熟人性侵(毕竟若不知道对方身份,曝光便无从谈起),所以对冤狱概率的估算还可以进一步下调。

_4.2        _****女性证言的「可信度打折」、男子气概、「滤镜后的」男性中心视角

当然,诚如MeToo质疑者所言,无论概率多低,虚假指控的可能性永远存在,因此理论上说,MeToo运动的展开、性侵扰证言的受到鼓舞,必然会令冤假错案的****绝对数量有所增加(至于比例则可能增加也可能下降);换言之,理论上一定会有某个无辜者因为MeToo运动而遭到虚假指控、甚至错误定罪。对此问题,我们应当如何看待?

(1)首先需要指出一个简单的事实:不管什么类型的案件,在给定的举证责任标准下,报案数量的增加,理论上都意味着虚假指控与冤假错案的绝对数量随之增加,反之亦然;同样,给定审理案件的数量,对举证责任标准的任何调低,或者对指控方置信度的任何调高,理论上都意味着冤假错案的绝对数量(以及比例)随之增加,反之亦然。同时,就算在刑事案件中严格遵守无罪推定原则、严格要求控方「排除合理怀疑」,由于断事者身为并无「全知」能力的人类,不可能百分之百地避免判断上的失误,冤假错案仍旧会时不时发生。要想完全消灭冤假错案,唯有拒绝接受任何报案,拒绝在庭审中相信任何不利于辩方的证据,或者拒绝做出任何有罪判决。

这显然不是可行的办法。尽管以剥夺基本权利为手段的刑事惩罚的严重性,是我们在刑事判决的假阳性(冤枉好人)与假阴性(放过坏人)之间权衡取舍的重要考虑,但我们不可能为了百分之百消灭某种性质极其严重的假阳性结果(比如有人被错误地剥夺基本权利)而让假阴性结果超出某个可以容忍的限度。所以真正的问题永远是,如何判断假阴性结果的恰当限度、如何在假阳性结果与假阴性结果之间找到最合理的平衡

(1a)前文已经提到,在举证责任层面,这种平衡体现为「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优势」等不同证据标准之间的选择。但在有了相关证据之后,怎样的怀疑算是「合理」怀疑?双方证据究竟谁占「优势」?这就涉及到证据评估层面的具体判断。而人们对证据可信度的判断,总是受到或内在于人类认知机制、或从社会文化习得的种种偏见的影响;有了适当的举证责任标准之后,总体结果能否尽可能地向假阳性与假阴性之间的最合理平衡靠拢,便取决于证据评估过程中能否尽可能地剔除系统性偏见的影响。

父权社会普遍而系统的性别偏见,无疑是影响人们对性侵扰指控可信度判断的最大因素之一。正如前引的诸多调查报告所示,受理性侵扰案件的警员,总是极其严重地高估虚假指控(尤其是来自女性报案者的虚假指控)的比例。

对女性证言的「可信度打折(credibility discount)」现象由来已久,而且普遍存在于性侵扰指控之外的其它各种领域[52]。这种不信任,一方面出于父权社会对女性理性能力的贬低(认为其与儿童一样「理性尚未发育完备」),另一方面出于父权社会对女性(在某些问题上或某些情况下)的道德猜忌:比如所谓「最毒妇人心」,亦即认为女性的道德下限低于男性;或者「婊子无情戏子无义」,亦即认为从事性工作的女性(以及有过较多性伴侣或性经验、因此被指「私生活不检点」的女性)绝不可信。面对性侵扰指控时,这些偏见既导致对指控者意图的高度怀疑(「我看当时其实是你情我愿半推半就,只不过办完事儿后悔了想假扮纯洁?或者根本就是闹矛盾了故意陷害对方吧?」),又导致对受害证据(尤其是证言)的无端挑剔。

[52] 参见Pam Oliver (1991), “‘What Do Girls Know Anyway?’: Rationality,Gender and Social Control,” Feminism & Psychology 1(3): 339-360;Miranda Fricker(2009), Epistemic Injustice: Power and the Ethics of Knowing,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Deborah Tuerkheimer (2017), “Incredible Women: Sexual Violence andthe Credibility Discount,”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66(1):1-58等。

(1b)对性侵扰遭遇的心理创伤后果的无知,也会进一步造成对受害证言的不合理挑剔。比如指控者「无法想起某些关键的时间地点」或者「在数次口供中对部分受害情节的描述前后不一」的情况,常常被认为足以证明其指控的不可靠。然而相关研究早已表明,人类在遭遇严重心理冲击的情况下,的确经常只能对详细的事件过程形成较为碎片化的记忆,并且遗忘时间地点等「抽象」元素,却对周边的声音、气味等「感官」元素留下鲜明持久的印象——性侵扰受害者在这方面并不例外[53]。人们对这方面研究的无知或无感,加上前述的性别偏见,便使得性侵扰案件的实际判断结果大幅偏向假阴性一侧;所以若要达到假阳性与假阴性的恰当平衡,相应的矫正无疑是,争取调高人们对性侵扰指控及相关证据的「缺省置信度(default credence)」。

[53] 比如参见Amy Hardy, Kerry Young & Emily A. Holmes (2009), “Does TraumaMemory Play a Role in the Experience of Reporting Sexual Assault During PoliceInterviews? An Exploratory Study,” Memory 17(8): 783-788;MicheleBedard-Gilligan & Lori A. Zoellner (2012), “Dissociation and MemoryFragmentation in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An Evaluation of theDissociative Encoding Hypothesis,” Memory 20(3): 277-299等。

(2)性别偏见的影响,还不仅仅体现在性侵扰指控的证据评估层面,而是一开始就型塑了人们看待「虚假指控」问题(及其严重性)的视角。比如前面提到,即便采用「个位数百分比区间」的估算结果,强奸报案不成立的比例在各类刑事案件中也并不高得出奇,甚至还低于抢劫报案不成立的比例;但绝大多数人在对虚假强奸(或其它性侵扰)指控忧心忡忡的同时,却并没有对虚假抢劫指控的「泛滥」抱有同等程度的恐慌与敌意(甚至绝大多数人可能从来没有想过虚假抢劫指控的问题,更不用说对其有任何恐慌了)。

产生这种差异的一个关键原因是,由于父权社会的潜移默化,人们在抽象地思考案件时,很容易自动代入男性中心视角。由于性侵扰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作案者绝大多数是男性、指控绝大多数时候是女性针对男性做出[54],因此男性中心视角很自然地导致对性侵扰指控的过度焦虑与怀疑: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万一是虚假指控该怎么办?「他」的人生不就被「她」给毁了吗?相反,其它类型案件的虚假指控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尽管某些阶层(比如穷人、流浪汉、进城农民工)或族群(比如美国的黑人、中国的维吾尔族)可能特别容易遭到虚假指控,但这些阶层与种族往往在话语权方面同样处于劣势,他们的视角因此更容易被主流社会文化忽略、而不是得到代入。

[54] 比如根据前引英格兰及威尔士年度犯罪报告,强奸受害者中女性占88%,男性占12%;其它类型的性犯罪受害者中女性占80%,男性占20%;见Crime Survey forEngland and Wales, Sexual Offences in England and Wales: Year Ending March2017,第11页。另据全美伤害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一份调查,在遭遇过强奸的女性中,98.1%只被男性强奸过;在遭遇过强奸的男性中,93.3%只被男性强奸过;参见National Center forInjur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2010), National Intimate Partner and SexualViolence Survey: 2010 Summary Report,第24页。其它报告得出的结论基本相同,不再赘述。

(2a)需要注意的是,旁观者此处自动代入的「男性中心视角」,严格来说其实是一种「滤镜后的(filtered)男性中心」视角。尽管从比例上说,绝大多数性侵扰是男性针对女性作案,但从绝对数量上说,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女性对男性的性侵扰同样发生得非常频繁。事实上,无论依据哪个来源的资料进行统计,男性一生中遭到强奸(或其它类型性侵扰)的概率,都远远高于其遭到虚假强奸指控(或其它类型虚假性侵扰指控)的概率——比如根据2015年的一份调查,美国男性有2.6%曾经遭到强奸或未遂强奸,24.8%曾经遭到带有身体接触的性暴力,17.9%曾经遭到带有身体接触的性骚扰[55];这比一名男性一生中遭到虚假强奸指控或虚假性侵扰指控的概率(遑论因此被错误定罪的概率),高出了不知多少个量级[56]。然而在父权社会文化对性侵扰的刻板印象中,「男性遭到(无论来自男性还是来自女性的)性侵扰」的可能性却被下意识地过滤或屏蔽了,以至于当人们自动代入「男性中心视角」时,后者却并没有将性侵扰的男性受害者的视角(以及女性嫌疑人的视角)同时包括在内。

[55] National Center for Injury Prevention and Control(2015), National Intimate Partner and Sexual Violence Survey: 2015 DataBrief – Updated Release,第3页。

[56] 感兴趣的读者可以根据前引诸多关于虚假性侵扰指控比例及错误定罪数量的研究,结合所在国家的成年男性人口数量,自行换算相应比例。

对男性受害者经验的过滤,凸显了父权社会传统性别角色模式所造成的偏见与伤害的双向性(尽管两个方向上的偏见与伤害程度未必对等):当女性被贬为「理性能力不足」或「狡诈不可信赖」的生物时,男性也被桎梏并压抑在「男子气概(masculinity)」的要求之中。性方面的「征服力」正是传统性别角色模式中「男子气概」的一大体现,而性方面的「被征服」(既包括被性侵扰,也包括异性恋视角下无论自愿还是非自愿的「被插入」),在传统「男子气概」标准下可谓莫大的耻辱;性侵扰的男性受害者,也往往畏于外界对其「不够男子汉」的二重羞辱与攻击(一如女性受害者经常遭到「荡妇羞辱」),而不敢报案或向别人吐露自己的遭遇。比如美国黑人影星特里·克鲁斯(Terry Crews)尽管外型硬朗、肌肉强壮,但当他在MeToo运动中曝光自己也曾经遭到好莱坞制片人的性骚扰时,却迎来了男性网民的疯狂围攻指责,认为他丢尽了男人的面子。至于男性遭到性侵扰的经历之普遍程度,更是对「男子气概」这一迷思本身的巨大冲突;要维持迷思,就不得不在父权视角中过滤或屏蔽男性受害者的经验。

(2b)这种「滤镜后的男性中心视角」还有一种常见的变体,即「滤镜后的异性恋男性中心视角」。由于男同性恋的存在对父权社会的「男子气概」叙事制造了极大的困难[57],因此在性少数权益逐渐得到正视的今天,代入「滤镜后的男性中心视角」者便往往不自觉地将男同性恋的经验作为「特例」悬置一旁,以此使得「男子气概」叙事继续在「异性恋规范(heteronormative)」的话语框架内部不受动摇。这种下意识的心态反映在对性侵扰问题的理解上,即是默认遭到性侵扰的男性都是同性恋,异性恋男性绝无遭到(不论来自男性还是来自女性的)性侵扰之虞。换句话说,性侵扰的异性恋男性受害者的经验,在经由「排除同性恋特例」所得的「滤镜后的异性恋男性中心视角」中,仍然属于被过滤与屏蔽的对象(与此同时,这一视角也依旧忽略着「女性对别人实施性侵扰」的可能性)。

[57] 参见Michael S. Kimmel (1994), “Masculinity as Homophobia: Fear, Shame,and Silenc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Gender Identity,” in Harry Brod &Michael Kaufman (eds.), Theorizing Masculinities, London: SAGE,第119-141页。

MeToo运动在鼓励大量女性受害者公开陈述自己遭遇的同时,也让男性受害者(比如陶崇园、特里·克鲁斯、张锦雄事件中的诸多受害者、被女教师性侵的男学生、被教会神职人员性侵的无数男童)的境况获得了公众的关注。讽刺的是,当MeToo质疑者对MeToo运动表示有保留的赞许时,这种赞许往往却又出自「滤镜后的异性恋男性中心视角」对性侵扰受害者身份多样性的屏蔽,比如:

「如果一定要对_#metoo__运动做一个『好』或者『不好』的判断,我会说这是好事,因为它是一场教育运动,对男人而言,教育他们节制与尊重,对女人(以及某些男同)而言,教育她们(他们)自我保护,尤其是尽可能第一时间清楚_ say no__或甚至报警。」(L.2)[注:本文凡标注(L.数字)处均引自:刘瑜《关于metoo》;数字为该文自带的段落编号]

——可以看出,作者下意识地认为,性侵扰的作案者只可能是男性、不可能是女性;性侵扰的受害者只可能是女性和同性恋男性、不可能是异性恋男性。

(3)总结上面的讨论:对于「MeToo运动将导致性侵扰虚假指控与错误定罪的绝对数量增加,从而必将对某个无辜者的蒙冤负有责任」这种批评,应当如何看待?

其一,诚然,对于任何个案,我们都需要极其认真谨慎地评估具体证据,尽量避免无论假阳性还是假阴性结果的发生;但就整个系统而言,个案的假阳性判决,在任何类型的案件、任何合理的举证责任方案、任何合理的审判程序中均不可能完全避免。在系统层面必须保障的,绝非不计后果地将假阳性概率一路降低到零(这意味着完全放弃司法体系的定罪功能),而是确定和维持(或者尽量接近)假阳性概率与假阴性概率的最合理平衡;这个平衡可能非常接近于假阳性概率为零,但绝对不会是等于零。

在父权社会的现实中,对女性证词的「可信度打折」使得性侵扰指控的证据评估存在系统性的偏差;人们对性侵扰受害者心理创伤后果的无知加剧了这种偏差;受害者遭遇的社会敌意与羞辱(包括对受害女性的「荡妇羞辱」与对受害男性的「男子气概羞辱」)又令其中大多数人不敢报案。凡此种种,都使得假阴性概率远远高出合理的范围,现状与合理平衡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偏差。在这种情况下,MeToo运动鼓励受害者出面倾诉、鼓励人们更加信任倾诉者的证言,恰恰是将极度偏差的现状稍稍地往平衡点方向扳回一些,但也远远没到能够真正将其扳回平衡点的地步,遑论造成假阳性概率的不合理攀升。这个过程中确实可能出现若干假阳性个案,对此我们只能通过具体证据评估中的认真谨慎来尽量防范;但倘若不同时竭力清除性别偏见在证据评估层面的系统性污染,单靠「认真谨慎」并无助于解决整个系统的产出结果高度失衡的问题。

其二,既然如此,仅仅出于对假阳性个案的恐慌,而否定尽力缩小现状与合理平衡之间系统性的巨大偏差的意义;或者至少在权衡二者的先后时,赋予前者(避免假阳性个案)不成比例的权重;同时又并未对其它类型案件的虚假指控与错误定罪表现出同等程度的恐慌——这样的心态根本上是对父权社会「滤镜后的男性中心视角」的内化。在「异性恋规范」的传统性别角色话语的潜移默化下,这一视角使得观察者下意识地过滤和屏蔽了男性(尤其异性恋男性)遭到性侵扰的可能性、以及女性施加性侵扰的可能性,再加上对女性证言的「可信度打折」,便导致了对「女性诬告男性对其性侵扰」这一极小概率事件的过分关注,以及对整体图景(包括现实与合理平衡之间偏离程度)的忽略。一旦跳出这一视角的桎梏,即可发现,尽管虚假性侵扰指控的情况确实存在,但对此不成比例的恐慌,其实只是父权社会文化一手缔造的庸人自扰。

第五节、性别偏见:以「自我受害者化论」为例

上节对各类性别偏见的考察,也有助于我们辨析质疑者对MeToo运动提出的「弱女子批判」(见第一节),亦即「自我受害者化论」。

根据这种论调,一方面,MeToo运动以_「不容置疑的『邪恶有权男人__+无辜柔弱女人』的统一故事结构……把女性描述成任人摆布的木偶」,剥夺了女性在「受害者」之外的其它身份,否定了「女人的力量、自主性、勇气」(L.10),强化了传统的性别刻板印象,与女权主义的赋能(empowerment)使命相违;同时这种「只强调权利、否认责任的女权主义」(L.15),又让那些「视性为一种『交易机制』去换取自身利益」的女性得以在事成之后转身扮演受害者角色(victim playing),「一边顺从、参与[性别]__权力结构,一边反抗它」_(L.10),通吃两头好处。

另一方面,质疑者声称,MeToo运动出于受害者心态(victim mentality)而把所有合理的_「自我保护」建议不分青红皂白一概斥为「荡妇羞辱」,最终只会事与愿违,导致懵懂无知的女孩们不明白「穿得袒胸露背去单独和一个男人约会、并且微醇之中靠住一个男人的肩膀」会给自己招来性侵扰的「人类常识」_(L.14),主动送羊入虎口。

本节先后辨析这两方面批评意见。

_5.1        _****权力结构与受害者能动性

(1)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自我受害者化论」带有强烈的「滤镜后的(异性恋)男性中心视角」色彩。不论是此处声称MeToo运动鼓吹_「不容置疑的『邪恶有权男人__+__无辜柔弱女人』的统一故事结构」(L.10),还是前引「对男人而言,教育他们节制与尊重,对女人(以及某些男同)而言,教育她们(他们)自我保护」_的说法(L.2),显然都无视了性侵扰受害者与作案者的身份多元性、以及MeToo运动对这方面公众意识觉醒的促进。

比如当有男学生指控纽约大学女教授阿维塔尔·罗内尔(Avital Ronell)对他进行性骚扰时,包括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在内的少数学者曾试图为罗内尔辩护,却遭到了MeToo舆论的猛烈批评,认为辩护者采取的恰恰是传统上对性侵扰轻描淡写转嫁责任的「谴责受害者(victim blaming)」策略,巴特勒也随后表示了道歉[58]。将MeToo的「故事结构」表述成邪恶有权男性与无辜柔弱女性(或不懂「自我保护」的「某些」同性恋男性)之间的对立,其实是一种攻击稻草人的论证策略。

[58] 参见Zoe Greenberg, “WhatHappens to #MeToo When a Feminist Is the Accused?,” New York Times,2018年8月13日;Colleen Flaherty, “MLAStatement on Judith Butler,” Inside Higher Ed,2018年8月31日。

有些MeToo质疑者或许会觉得委屈:难道MeToo运动中,不是常常出现「相信女性(#BelieveWomen)」、「我们相信她(#WeBelieveHer)」之类高度性别化的口号吗?这些口号难道不是在暗示,性侵扰的受害者都是女性、凡是女性的证言都是真的吗?从这个角度说,难道MeToo运动不是在强化性别二元对立的叙事套路、鼓吹女性的自我受害者化吗?

前面提过,父权社会的性别偏见与性别权力结构存在多种表现形态,性侵扰的男女性受害者分别遭受着不同形态性别偏见与权力结构的压迫和伤害。性侵扰受害者的女性比例远高于男性,作案者的男性比例远高于女性;女性一生中遭到性侵扰的概率远高于男性;与男性证言相比,女性证言面临特殊的「可信度打折」问题;与男性(至少异性恋男性)相比,女性(有时加上男性同性恋)面临特殊的「荡妇羞辱」问题;但与女性相比,男性则面临特殊的「男子气概羞辱」问题;等等。

(1a)可以注意到,MeToo运动中出现的「相信女性」、「我们相信她」等等口号,基本上都是针对父权社会文化中女性证言遭到的「可信度打折」而做出的呼吁。这一问题确实具有极其强烈的性别特殊性,因此强调女性受害者的身份并无不妥。同时,恐怕没有人会真的以为,「相信女性」之类口号的用意,是叫人不分举证阶段、不看具体证据、不分青红皂白地接受(并且仅仅接受)来自女性的证言;相反,这类口号显然是呼吁人们反思自身无意识的「可信度打折」偏见,在评估性侵扰证据的过程中对女性的指控证言赋予应有的信任(绝大多数证言本身已经达到满足「引议责任」所需的「表观证据」门坎;对于「说服责任」而言,「可信度折扣」的去除同样有助于其达成)。

(1b)此外,女性遭受性侵扰的比例与风险远高于男性,同样意味着女性受害者的经验在MeToo运动中占据核心(尽管并非全部)位置,是极其自然且合理的。绝大多数MeToo证言也因此并不仅仅关于性侵扰,而是关于女性在整个父权社会中普遍遭受的方方面面或隐或显的歧视与威胁。MeToo运动的集体证言与赋能,因此具有了两重面相:性侵扰受害者之间的「我也遭受过性侵扰」,与女性之间的「我也遭受过性别歧视」,并分别以二者为基础,联结成两个大部分交叉却又并不完全重迭的、各自为其成员提供支持与团结的心理共同体。

(2)包括MeToo在内的反性侵扰运动,经常强调权力结构与当事人权力不对等在性侵扰问题上扮演的重要角色。这不仅包括性别权力结构,也包括学术(尤其师生)权力结构、宗教权力结构、长幼辈权力结构、上下级权力结构等等,以及相应情境下的权力不对等。一方面,男女性在人体解剖学层面的生理差异,以及父权社会将男性视为「征服者」、女性视为「战利品」的文化,的确是性侵扰问题上最重要的权力结构,也导致性侵扰的受害者大部分是女性、作案者大部分是男性、女性一生中遭遇性侵扰的概率远大于男性等现象,以及女性受害者证言在MeToo运动中的核心位置。

另一方面,其它类型的权力结构,在具体情境中也可能对性别权力结构起到加剧、抵消、甚至扭转等种种效果。由于父权社会中,男女性在各行各业领导职位或权威身份上所占的比例往往高度失衡,因此在大多数性侵扰案件下,其它类型的权力结构恰与性别权力结构相重迭,比如男导师性侵扰女学生、男领导性侵扰女下属等。但在少数案例(比如前述的罗内尔事件)中,性别之外其它方面的权力不对等占据了主导地位。甚至还有一些案例,性侵扰根本不是为了满足作案者的「性欲」,纯粹只是其展示或确认与受害者之间权力关系的手段(比如在不少男男性侵扰的案例中,作案男性是异性恋、对受害男性并没有产生情欲,性侵扰的目的仅仅是展示:在二者之间,自己是拥有「男子气概」的「征服者」,对方则是丧失「男子气概」的「被征服者」)。

强调权力结构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不对等,是否真如质疑者所说,等同于否定女性(或者其它性别的性侵扰受害者)具有力量、自主性、勇气以及在「(潜在)受害者」之外的其它身份,或者等同于「只强调[受害者的]权利、否认[受害者的]责任」?

(2a)这是一种很奇怪的逻辑跳跃;而且有趣的是,我们在面对其它类型的案件时,往往并不会冒出类似的想法。比如假设有人走夜路时遭到持刀抢劫,被抢走了身上所有现金;当其后怕地诉说此次经历时,我们绝不会认为其在_「自我受害者化」、让自己的人生被「抢劫受害者这一个身份」所「定义」_;也不会认为一旦承认了劫匪与被抢者之间的权力不对等(此处体现为体力或武器上的差距、以及人身伤害对各自生活的不同影响),就等于否定了被抢者的力量、自主性、勇气等质量(这些质量完全可以在生活中其它方面体现出来)。同样,能够「智斗劫匪」、「勇斗歹徒」自然值得敬佩,但我们绝不认为如果被劫者不敢空手入白刃去夺对方的武器、或者没能想办法向远处的路人求救,就是未能尽到自己「反抗劫匪的责任」,从而没有资格抱怨抢劫,甚至还应该受到责备。

(2a-1)有人或许会说:面对持刀劫匪,生命受到威胁,乃是_「极端情况」,而性侵扰的情境往往远远没有这么极端,受害者「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选择余地的」_(L.10),不能与「要钱还是要命」的极端情况相模拟。

那么我们不妨换一种假设:某个国家政府无能,地方帮派横行,向各自势力范围内的普通商贩索要保护费;这些帮派做事还算讲「规矩」,从来不对拒绝缴费的商贩打打杀杀,只是成天派些喽啰大摇大摆地堵住商铺门面,令其生意惨淡,举家食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因为商贩们面临的情况并不「极端」、完全可以「选择」忍饥挨饿清贫度日,而去责备那些无奈缴纳保护费的商贩、认为他们_「视[保护费]为一种『交易机制』去换取自身利益」、没有尽到拒绝服从的责任吗?或者当忍无可忍的商贩们公开发声,呼吁政府与全社会正视帮派问题、携手打击其欺行霸市的行为时,我们会因为他们之前各自都曾多多少少缴纳过保护费,而认为他们是自相矛盾地「一边顺从、参与[帮派与商贩之间的]权力结构,一边反抗它」_,因此失去了抱怨帮派欺凌的资格吗?很难想这会是我们的态度。

然而当发生性侵扰时,人们却往往下意识地在受害者身上找原因:你衣着举止过于_「轻佻」,向对方发送了错误的「信号」;你缺乏力量与勇气,所以才没有及时反抗;你把问题推给无所不在的「权力结构」,正是你「自我受害者化」、否定自身能动性的表现;你明明可以通过放弃学术/工作/晋升等等机会来化解对方的性要挟,却舍不得放弃而「选择」就范,事后却又声称自己是受害者,这不叫「只强调权利、否定责任」_叫什么;诸如此类。显然,对性侵扰受害者的额外求全责备,本身就是父权社会(滤镜后的)性别偏见的产物。

(2a-2)有些时候,质疑者乍看似乎并没有对性侵扰受害者额外求全责备,而是认为后者「推卸责任」的逻辑与其它某些案件如出一辙,比如:

「那种『如果她不让他侵犯,她就得不到这个角色/无法提职/得不到这个机会』的逻辑,和那种『如果我不行贿,我就得不到这个工程』的腐败逻辑有什么区别呢?」(L.10)

——但是这一似是而非的模拟,忽略了两个至关重要的道德区分。

其一,是「未能进行(有可能阻止事件完成的)反抗」与「进行(作为完成事件所须的必要环节的)主动配合」之间的区别。作为一个完整的事件,贿赂由至少两方面的必要「环节」构成,缺一不可:当事一方的「索贿(或受贿)」,与当事另一方的「行贿」。索贿者提出财物方面的要求或暗示之后,财物不可能因此自动到帐,而是不得不等待行贿者领会意图之后主动将财物奉上;只要行贿者不主动采取任何行动,「贿赂事件」就无从发生,发生的仅仅是「索贿事件」。倘若索贿者等不及行贿者的领会与配合,直接动手取走后者的财物,这就不再是「贿赂」,而是「抢劫」了。

相反,无论在抢劫还是性侵扰中,受害者的「配合」都并非事件发生所需的「环节」。尽管受害者的反抗有时也可能成功地及时阻止抢劫或性侵扰企图的实施、导致其「未遂」,但反过来,抢劫或性侵扰的得逞,却并不以受害者的忍气吞声甚至主动配合为前提条件(比如抢劫犯完全可能从极力反抗的受害者那里抢走财物;再比如领导对下属施以咸猪手,即便下属觉察后出言呵斥,此次骚扰也已发生)。把「被性侵扰」模拟于_「行贿」而非「被抢劫」,错误地刻划了性侵扰的事件结构,将其混同于须由双方配合完成、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缺一「主动供给」环节不可的「__[]__交易机制」_(L.10),从而偷换了性侵扰受害者在事件中的行为性质与责任

其二,即便在以「主动配合」为必要环节的「交易」类事件中,我们往往仍会根据配合者身处的情境,做出更加细致谨慎的道德区分,尤其是「通过牺牲自己的某项正当利益而换回另一项遭到挟持的正当利益」与「通过对主事者的利益输送而换得其对输送者自身攫取不当获利的首肯」之间的区分。

比如前述的保护费案例,商贩「主动配合」缴纳,固然是这类事件的必要环节(否则帮派便须直接从商铺抢劫财物),但我们一般认为其行为情有可原,因为本该归其所有的正当利益(不受威胁地经营并从中获利)遭到了挟持,使其不得不在两项本归自己所有的正当利益(正常经营获利与免缴保护费)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而非有意借此打击同行业的竞争者。类似地,对于行贿,我们也往往区分「某地的政治已经腐败到倘不行贿便寸步难行,为了保住按照正常招标程序本该属于自己的项目而不得不屈从于索贿者的无理要求」与「通过主动贿赂并未索贿的主事者,拿下某个以自家实力本来到不了手的项目,挤走更有资格的竞争对手」等不同情境,做出不同的道德判断。

然而与前述「未能反抗」与「主动配合」之间的区分一样,在MeToo质疑者对性侵扰受害者处境的刻划中,「为换回正当利益而做出牺牲」与「为攫取不当获利而主动交易」之间的区分也遭到了抹杀,所有_「不让他侵犯__……__就得不到这个角色/无法提职/得不到这个机会」_的情况被预设归入「为攫取不当获利而主动利益输送」的范畴(尽管「为换回正当利益而被迫做出牺牲」恐怕才是现实中的基本情况)。这样的默认归类,显然是对性侵扰问题的另眼相待,无疑仍旧受到内化了的性别偏见的影响。

(2b)对性侵扰受害者的求全责备,除了反映出MeToo质疑者对性别偏见的内化之外,或许还反映出其在道德现象(moral phenomenological)维度上的狭隘个体主义观念[59]。诚然,正如一些质疑者所言,「大声、清晰、及时地说不,哪怕付出一定的代价,是逆转__[任何权力结构的]__游戏规则的根本机制」(L.10);但MeToo运动不恰恰是这样一种集体性的「大声、清晰、及时地说不」的反抗吗?正如在前面关于帮派保护费的思想实验中,我们并不会觉得商贩们公开发声呼吁大家正视帮派欺凌问题的做法是_「只强调__[自己的]权利、否定[自己的]__责任」_;恰恰相反,我们会认为,参与发声、公开诉说自己遭受帮派欺凌的经历,正是商贩们在运用自己的力量、勇气与能动性,挑战既有权力结构的压迫,践行身为公民的责任。MeToo运动对过往遭到社会无视的不计其数的性侵扰事件的曝光、对默许与纵容性侵扰的制度、文化、权力结构的批判,不同样是性侵扰受害者们的力量、勇气、能动性与责任感的体现吗?为什么到了质疑者这里,却反而成了对这些质量的否定呢?

[59] 关于道德本体(moral ontological)与道德现象(moral phenomenological)两个不同维度上的「个体主义/集体主义」之分,参见拙文:林垚,〈半吊子自由主义样本分析(一)个体与集体〉,2018年3月10日。

MeToo质疑者也许会说,集体性的反抗,最终还不是要落实到个体层面,由每个个体在具体情境中的抗争所构成?这话固然不错,但MeToo质疑者所想象(或心仪)的对性侵扰及其背后权力结构的反抗,是个案中散兵游勇式的_「面临侵犯坚决清晰说不」(L.10),并且一旦未能做到,便归咎于受害者本人缺乏「力量、自主性、勇气」_。期望以这种散兵游勇式的反抗从根本上打破强大牢固的权力结构,显然并不现实;以此标准去对孤立无援的个体求全责备,恐怕也难称道德。

与此相对,正如本文引言部分所说,MeToo运动一方面通过同声共气的集体证言相互赋能,令受害者不再陷入孤立与自我否定,另一方面通过促成公众意识的觉醒,消除旁观者在性侵扰问题上的偏见与冷漠(而不仅仅是_「教育__[潜在作案者]__节制与尊重」)并推动反性侵扰制度的完善,进而逐步改变潜在受害者与滋养性侵扰的权力结构之间的力量对比;唯其如此,个案中的反抗才有可能汇聚成集体行动的洪流,真正地「逆转这个游戏规则的根本机制」_。只有对集体行动本身深怀惧意(譬如受第三节所述「群氓恐慌」影响)者,才会认识不到MeToo运动在这方面的重大意义,反而视其为对性侵扰受害者个体质量与能动性的否定。

_5.2        _****女性「容止」贴士:「自我保护」还是「荡妇羞辱」?

「自我受害者化论」对MeToo运动(以及「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等过往的反性侵扰社会倡导)的另一层批评,是认为其基于_「受害者心态」,不顾现实地将诸如「女性要留心自己的穿著打扮言行举止、切勿让别人想入非非」之类正常的「自我保护」建议一并斥为「荡妇羞辱」,结果反而导致更多女性因为释放出错误的「信号」_而遭到性侵扰:

「我不同意一种说法,无论女人怎么说怎么做怎么穿,男人没有权利误解她的意图。现实一点吧,人是信号的动物。__……__你怎么穿、怎么说、怎么做,构成一个信号系统。女孩出于自我保护,或许应该思考如何向一个男人准确地传达自己所想传达的信号。如果你穿得袒胸露背去单独和一个男人约会、并且微醇之中靠住一个男人的肩膀,固然,男人这时候依然没有权利对你进行身体冒犯,但是如果对方误解你的意图,或许只是愚蠢而非邪恶。这不是『荡妇羞辱』理论,这是人类常识。至少,如果我女儿单独和一个她不感兴趣的男人见面,并且穿得袒胸露背,我不会说:真棒!去吧!他敢动你一根手指头,我跟他拼命!我会说:亲爱的,这样穿可能不合适,换一件衣服吧。」(L.14)

诸如此类「女性容止应当端重」的建议,究竟是能够保护女性免遭性侵扰的_「人类常识」_,还是改头换面谴责性侵扰受害者的「荡妇羞辱」?这一问题较为复杂,以下逐层剖析。

(1)首先我们需要知道:针对女性的性侵扰,其实际发生的概率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女性自身「仪容行止不够端重」、向潜在侵扰者传达出了「错误信号」?注意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避免混淆两件性质截然不同的事情:一是人们(无论正确还是错误地)认为性侵扰的发生与「受害女性容止不端重」有多大关系,二是实际上性侵扰的发生与后者有多大关系。

(1a)对于前者,学界已有极其充分的研究,并且结论高度一致:人们确实普遍认为性侵扰的发生与受害女性的容止有关。比如许多研究都发现,研究对象普遍认为:相比于裙子长过膝盖的女性,裙子短过膝盖的女性更容易遭到性侵扰;相比于不化妆的女性,化了妆的女性更容易遭到性侵扰。同时,在这些研究中,人们也更倾向于责怪裙子较短或者化了妆的女性受害者,以及更倾向于开脱她们的施害者。而且无论在普通民众中间,还是在大学生、心理专家等「高知识群体」内部,这些把性侵扰与女性容止相联系的观念都非常有市场[60]。

[60] 以上结论参见Sharron J. Lennon, Alyssa Dana Adomaitis, Jayoung Koo & Kim K.P. Johnson (2017), “Dress and Sex: A Review of Empirical Research InvolvingHuman Participants and Published in Refereed Journals,” Fashionand Textiles 4(1), 14: 1-21,第8-12页对这方面研究的综述。这篇论文第11-12页也指出,迄今为止绝大多数研究回答的都是「人们是否认为性侵扰与女性容止有关」的问题,真正关于「性侵扰是否实际上与女性容止有关」的研究寥寥无几。

(1b)与此相反,对于性侵扰与女性容止之间的实际关系,既有研究却仍处在较为初步的状态,数量十分有限;不过既有的少量相关研究,总体上并不支持「二者实际有关」的结论。比如一项对以色列近两百名女大学生的调查发现,其遭遇强奸、性侵、身体接触骚扰、口头骚扰的经历,与其事发当时的穿著打扮均不存在任何相关性;在曾经遭到性侵扰与从未遭到性侵扰的两类女生之间,「平时穿着打扮较为『开放』」的比例也不存在任何差别[61]。类似地,在美国性骚扰诉讼的卷宗里,罕有被告提及事发时原告穿着打扮言行举止所传递的「信号」(或被告对其「信号」的误解),尽管美国的性骚扰诉讼允许考虑此类证据(强奸诉讼则不允许);卷宗里凡有提及女性容止之处,基本上都因为诉讼事由本身就是被告对原告的穿著打扮评头论足,亦即口头骚扰[62]。

[61] Avigail Moor (2010), “She Dresses to Attract, HePerceives Seduction: A Gender Gap inAttribution ofIntent to Women’s Revealing Style of Dress and its Relation to Blaming the Victimsof Sexual Violenc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Women’s Studies 11(4):115-127,第122页。

[62] Theresa M. Beiner (2007), “Sexy Dressing Revisited:Does Target Dress Play a Part in Sexual Harassment Cases,” DukeJournal of Gender Law and Policy 14(1): 125-152,尤其第142页。

(1b-1)为什么性侵扰与女性容止之间的实际关系,似乎与人们对此的想象截然不同?一种较合理的解释是,与其它类型的犯罪一样,性侵扰作案者在挑选目标时,首先考虑(或潜意识里最关心)的是,是否容易得逞及脱身。在陌生人犯罪(比如抢劫、陌生人强奸、陌生人性骚扰等类型的案件)中,作案者往往会有意无意地通过肢体动作(比如步频、步幅、手臂摆幅)和面部表情(比如自信、悲伤、紧张、恐惧)等各种线索,推断潜在作案对象的被动性(passivity)、脆弱性(vulnerability)与屈从性(submissiveness)高低,进而决定是否下手;性侵扰作案者确实也有可能把陌生女性的穿著当作一个(不太重要的)额外线索,但此时他们往往是将「着装暴露」当作这名女性自信大胆「不好惹」的线索,因此放弃对她的侵扰企图[63]。反过来,在熟人性侵扰中,作案者的相关线索或者来自于其对受害对象性格的了解,或者来自于双方之间的权力关系(相信对方不敢不忍气吞声);对方「衣着暴露与否」对作案者来说也就变得无关紧要。当然,无论陌生人还是熟人性侵扰,潜在作案者对执法力度(警察及法院究竟会打马虎眼还是会严肃处理)与社会反应(其余在场者究竟会出面呵斥制止还是会假装没看见)的预期,同样是其评估得逞与脱身难度的重要考虑,而且往往是比对受害者本人反应的预期更重要的考虑。

[63] 比如参见Lynne Richards (1991), “A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Nonverbal Communicationand Victim Selection for Sexual Assault,” _Clothing and Textiles Research Journal_9(4): 55-64;Jennifer Murzynski& Douglas Degelman (1996), “Body Language of Women and Judgments ofVulnerability to Sexual Assault,” _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_26(18): 1617-1626等。

(1b-2)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些研究确实在性侵扰与女性容止之间发现了某种关联,但这种关联背后的心理机制与一般人想象中的「受害女性穿着太过性感挑逗、令旁人想入非非忍不住上下其手」并不相同。更具体而言,女性因为穿着打扮较为「开放」而导致性侵扰的情况,多发于传统性别规范极其强大的保守社会、或者新旧观念剧烈冲突的转型社会,并且因此导致的性侵扰多为口头骚扰;这些骚扰背后的一大重要动机,是对人们眼中试图挑战传统社会文化规范的女性加以惩罚和规训,令其不敢再越雷池。

比如一项对二十世纪末中国性侵扰状况的调查显示,城市女性因为「衣着开放」而遭到骚扰的情况多发于较为保守的北方与内陆地区,且基本上是口头骚扰(包括来自同性的敌意评论)[64]。再以伊斯兰革命之后的伊朗为例,其法律规定女性出门时必须穿罩袍(chador);在此背景下,与穿罩袍出门时相比,伊朗女性倘若不穿罩袍、以较「西化」的打扮出门,在公共场合遭到性骚扰(其中绝大多数是口头骚扰或眼神骚扰)的比例明显提高[65]。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伦敦,身边没有男人陪同便独自出门的女性普遍在街上遭到口头骚扰,也是出于同样的社会心理机制(对女性的「出格」行为施以惩罚和规训),而不是骚扰者真的认为女性单身出门是在向他们发出「性邀约」的信号[66]。

[64] William L. Parish, Aniruddha Das & Edward O.Laumann (2006), “Sexual Harassment of Women in Urban China,” Archiveof Sexual Behavior 35(4): 411-425,第412、422页。

[65] Abdolali Lahsaeizadeh & Elham Yousefinejad(2012), “Social Aspects of Women’s Experiences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PublicPlaces in Iran,” Sexuality & Culture 16(1):17-37。

[66] 参见Judith R. Walkowitz(1998), “Going Public: Shopping, Street Harassment, and Streetwalking in LateVictorian London,” Representations 62: 1-30。

(1b-3)以上并不是说,性侵扰作案者绝无可能「误读」受害女性仪容行止所传递的「信号」。事实上,男性对女性的「性信号误读」的确相当普遍。比如在前引对以色列大学生的调查中,绝大多数(82.1%)女生选择一件「袒胸露背」的衣服是因为自己喜欢这身打扮,只有3.2%有意以此唤起男性的性欲、5.3%试图借机「勾引」男性(亦即发出「性邀约」信号)、2.1%希望被人触摸、2.3%希望被人注视;然而男生的理解却截然相反,83.8%认为女性这样打扮是为了唤起男性的性欲、75.8%认为女性试图通过这种打扮向男性发出「性邀约」信号、94.5%认为女性这样打扮时很享受被人注视的感觉[67]。

[67] 前引Moor, “She Dressesto Attract, He Perceives Seduction”,第120-121页。

但是正如前面所说,至少根据目前既有的研究,这种普遍的「性信号误读」并没有导致(除口头或眼神骚扰之外)性侵扰概率与女性穿着的实际相关。这大概是因为,绝大多数场合中的绝大多数男性,即便一开始误读了性信号,也仍然会先通过口头试探等方式,确认自己对信号的解读无误,然后才采取进一步的身体接触,而非未经初步确认对方意愿,便直接对「穿着暴露」的女性上下其手。

当然,说「绝大多数」,意味着存在例外情况以及个体差异。比如,男性体内酒精浓度越高时,越容易自欺欺人地忽视女性的明确拒绝,对其进行身体接触骚扰甚至性侵;并且这种效应在面对「穿着暴露」的女性时尤其显著[68]。此外,尽管总体而言,男性对女性情绪(比如悲伤、拒绝、友好等)的敏感度,会随女性穿着性感程度的提高而有所下降,但不同男性的下降幅度大不相同;有性暴力前科的男性、以及对「性侵扰的发生与受害女性容止不端重有关」一说接受度较高的男性,远比没有性暴力前科或对上述说法接受度较低的男性,更容易误读女性的情绪信号与穿着信号,把后者正常的友好与关心当成性暗示,无视后者的反感与拒绝,强行发生性接触[69]。换句话说,「性侵扰的发生与受害女性容止不端重有关」的说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我实现的预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男性越是相信这种说法,越容易误读女性的「信号」、无视女性的意愿,做出性侵扰的举动

[68] Heather Flowe, Jade Stewart, Emma Sleath & FrancescaPalmer (2011), “Public House Patrons’ Engagement in Hypothetical SexualAssault: A Test of Alcohol Myopia Theory in a Field Setting,” AggressiveBehavior 37(6): 547-558。

[69] 参见Coreen Farris,Richard J. Viken & Teresa A. Treat (2006), “Heterosocial PerceptualOrganization: Application of the Choice Model to Sexual Coercion,” PsychologicalScience 17(10): 869-875;Coreen Farris,Richard J. Viken & Teresa A. Treat (2010), “Perceived Association betweenDiagnostic and Non-diagnostic Cues of Women’s Sexual Interest: GeneralRecognition Theory Predictors of Risk for Sexual Coercion,” Journalof Mathematical Psychology 54(1): 137-149。

(2)从以上对既有研究的总结,我们可以得出两方面结论:一方面,总体而言,女性的衣着打扮与性侵扰的发生之间并无相关性;另一方面,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中(比如文化极其保守或正处于文化转型阶段的社会、酒精消费量较大的场合、与某些观念类型的男性单独约会等),女性衣着打扮「保守程度」的降低确实有可能增加其遭到性侵扰的概率。这是否意味着,至少在后面这些特定的情境中,类似于「女性容止应当端重」之类的说法,确实是有效的「自我保护」贴士,而非「荡妇羞辱」?

也不尽然。如前所述,上述特定情境中二者的相关性,本身就是相应社会文化观念的产物,而非一成不变的常量。因此,即便在上述特定情境中,「女性容止贴士」就个体层面而言可能是出于好意的、偶尔有效的「自我保护」策略,但就社会层面而言,却令全体女性陷入了一种类似于「囚徒悖论」的困境:这类「女性容止贴士」越是流行,人们对「性侵扰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受害女性容止不端重」这一迷思的接受度便越高,进而导致如下三重集体性的后果:

首先,性侵扰者因此越容易得到开脱、越不需要担心执法力度及社会反应问题、在作案时越发肆无忌惮;同时,男性对这一迷思接受度的提高,又导致其在相处时更加容易无视女性的明确拒绝、自以为是地解读其穿着与表情中的「信号」并做出性侵扰举动;最后,在保守或转型社会中,以公共场合性侵扰的方式来惩罚和规训「胆敢挑战社会规范」的女性的情况也将更加频繁,女性公共活动的空间因此进一步收缩。

集体行动是打破「囚徒悖论」的唯一可行之计。正因如此,反性侵扰倡议者(包括MeToo运动)对「女性容止贴士」的公共舆论批判,显得尤为重要。只有通过这种公共性的批判,才能改造整个社会文化规范,一则打破人们对「女性容止与性侵扰之间关系」的普遍迷思,促进执法系统与民间社会对性侵扰的干预意识,二则同时纠正男性对女性「性信号」的普遍误读,防止前述迷思在特定情境中成为「自我实现的预言」。倘若缺少这种集体行动,个体层面一次次出于好意的「自我保护」建议,只会在社会层面汇集成系统性的「荡妇羞辱」,不断抬高「自我保护」的阈值,一并伤害到所有女性的正当权益。

那么在进行这种公共舆论批判的同时,究竟应当如何建设反性侵扰的具体制度与文化?或者说,「破」过之后,当「立」什么?本文续篇〈「我也是」:制度完善与社会文化变革〉将对此详加讨论。[注:续篇尚未完成,请勿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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