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春雨造假丑剧中,究竟是谁在搞“有罪推定”?
在韩春雨造假丑剧中,究竟是谁在搞“有罪推定”? 作者:周宏 在国际科学共同体质疑了韩春雨4个多月后,国内科学共同体终于打破沉默,纷纷要求韩春雨自证清白。就在韩春雨气乱神散之际,他的后援河北科技大学出来了,把早就被戳成筛子眼儿的老谎言又重复了 …
如果一张卷子里,问你中国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你要填写无罪推定。因为无罪推定几乎是世界各国的刑法通则。
而且,没有一个有头有脸的人敢说中国司法不是无罪推定,那等于承认……
但如果问中国司法实践,那么实际上是有罪推定。中国公诉案上庭定罪率是 99.97%。2024 年 163 万被告,无罪仅 418 人。这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如果一旦上庭,什么证据都没用,包括不在场证据。
司法人员,只要学会这三下子,就能搞定人生中的每一场官司。
1、被告律师说完了吗?
2、被告律师提交的全部证据,不予采纳。并禁止其证人出庭。
3、照者检查给的量刑建议,把判决书读一遍,然后,完成签字。
工作完成。
绝大多数人不知道的是,一旦上庭,法院就不会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最后就是一句 “不予采纳”。
在中国,刑事案上庭后定罪率是 99.97%。也就是是否定罪和法庭、证据、DNA、口供…… 完全无关。在上庭前就定好有罪了,法官会对有利于被告的证据进行无视的原则。甚至可能包括不在场证据。
根本不存在想象中的法庭辩论,绝大多数官司,法官对于被告律师说的话,完全不回复、不论辩;提交证据,不管、不分析。然后问,你说完了吗?接着,宣布证据完整、事实清晰,有罪。递过来一份判决书让你签字,结束了。
少部分,被告的证据太坚实的官司,法官得费一番脑筋证明你这个证据没意义。注意,几乎不会有重新调查,不费那个劲。
至于是不是起诉判罪是因为都证据确凿。这个可参考房洪彪强奸女儿案。中国判有罪的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证据坚实程度并不比该案强。
因为它当成典范案例,全国推广了。
该案,DNA 不符,创口时间不符,除了口供,没有任何证据,且被告有明确不在场证据,检查照诉,法院照判。
对于他的不在场外出打工证明,法院表示,不能排除打工过程中偷偷从外地返回强奸女儿。故而,不在场证据不予采纳。
用不用重新调查证明他返回过?那你绝对想多了。不费那个劲。
就这种完全没有证据,匪夷所思、法庭审判内容完全不合理的,居然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当成经典案例推给全国司法人员学习。
并被写入《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供全国司法人员学习。
如果这种根本没有证据、无 DNA、无作案时间、不核实不在场证据、全案造假、诬告的案子在刑法专家、上层主管看来都是证据确凿。
关键是,刑法专家、上层主管居然都认为不在场证据,可以一句话就给否了;居然都认为强奸案可以不管 DNA,只按口供。
可想而知每年全国上百万被告的 99.97% 被判有罪的证据都是什么状态。
目前为止,绝大多数为刑事案定罪的证据就是笔录。
看了以下案例,你就知道她为什么有十足的把握不会输。你告诉我,她怎么输。
参考腿毛案
参考南昌琦震东案:
那么如果你有不在场证明呢?参考房洪彪案:
中国司法有一个权力,叫禁止证人出庭、对所有被告证据不予采纳。你告诉我,怎么输。
中国刑事诉讼,绝大多数法官一辈子都没判过一次无罪;绝大多数检查一辈子没输过一次官司。
去年刑事案件的上庭定罪率是 99.9744%,163 万被告,无罪者仅 418 人,差不多 3900 分之 1 的无罪率,一个法官一辈子都判不上一次。全国平均每个市一年都出不了一个无罪的,比市高考状元还稀有
而且,翻案率基本上是 0。
就比如李四强抢劫案,翻案难比登天。
这可就是 2024 年的事。
当下司法实践中,法庭判决无罪率是 0.03%。2024 年,160 万刑事被告中,无罪的只有 418 人。
换而言之,你有什么证据都没用,上了庭就是必然被判。所以,千万不要有什么上了庭讲证据的思维。
国人对司法、法庭的理解,比如疑罪从无、证据优先、法庭中立…… 这都来自于港剧、美剧中的法庭戏。这些戏份给了内地观众一种错觉,觉得内地定不定罪也像香港、美国一样取决于法庭上的证据辩论。
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换而言之,中国的刑事法庭,实际上是检查送什么罪,法庭就判什么罪,即使你有什么证据,上了庭都没有用。因为法官可以无视一切有利被告的证据。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
但绝不要失望,我国司法还是非常人性、宽容的
从来就没有什么 “疑罪从无”。
当然,现在为了几千块奖金就要 5 条人命的事,可能不多了吧。
就是这样
老有人掰扯什么不诉,什么不起诉很多。那是你不知道不起诉的大部分认罪认罚了。
根据 2024 年全国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该年共起诉人 163 万 658 人。其中判决无罪及不负刑事责任 418 人。占 0.0255%,(大体为万分之三)由此可能推断定罪率是 99.9745%。
该年,公安送入检查审查 217 万 9648 人。起诉 163 万,那么起诉率 75%, 这样好像 25% 的人没事了。实际上这 25% 的人大部分认罪认罚了。
其中有一句话:适用认罪认罚 169 万 8902 人,占 86.9%。也就是检查认为有罪的总人数是 195 万 5005 人。也就是,审查后,217.9648 万人中,有 195.5005 万,检查还是要定罪的。逃脱的大体是 22 万,10%,而不是 25%。
由此可知,接到警送案件后,检查审查后,“欲罪” 率为 89.69%,约为 90%。送案到法院后,法院定罪率为 99.97%。
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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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一句,“疑罪从无”和 “无罪推定” 不太一样,疑罪从无要贯彻在调查、起诉、审判这三个环节中。而无罪推定主要指审判环节。
所以,本文主要说的是审判。但有一篇驳文艾特我两次,对我大骂,说她们在 jc、检查环节已经充分过滤案件了,所以是无罪推定………
她的写作并未起到驳斥该文的作用……
这个问题下面绝大部分回答都认为我国实际执行的是有罪推定,但是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我国本质上还没有到讨论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的地步,我国本质上执行的其实是领导推定。
领导要看定罪率于是就是有罪推定;有一天某件案子实在收不了场了惊动了领导,那么就是无罪推定。
诸君,任重而道远啊
看了很多律师直播切片,律师说得最多的就是五个字:
争取不起诉。
嫌疑人说得最多的一句话:他们让我签字认罪认罚。
如果马彩云、王佳佳只是个例
法官在给你定死罪还是少 500 块奖金之间肯定是选择 500 块奖金
给你判死缓都属于有良心
中国的法制进程必须要首先从打击 “法内狂徒” 开始
公检法的家属,都属于符合天理的打击对象。
中国采用的是有罪无罪相结合的原则。
比如说,1 个女的连续两百多次报警强奸,都是有罪推定。最后一次是警校生之类的,就是无罪推定,把这女的抓了。
国内奉行的其实是疑罪从轻原则;
国内公检法是一家,都归政法委领导,而上级政法委对公安、检察系统的结案率,起诉率,无罪率是有考核的,所以只要公安系统立案,检察机关大概率就必须起诉,起诉到法院后,无论证据是否完整,99.9% 以上的案件都是有罪,除非搞得特别难看实在收不了场,惊动了上级领导的案件,其他的案件很难判处无罪。
其实这些年已经好很多了,近年来为了推行不起诉制度(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对于检察机关的起诉率已经抓的不似前些年那么严格了,放在二十年前,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几乎都会进入起诉流程,就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是让公安系统赶紧编证据,最后大概率还是会到法院起诉,近年来公安系统移交的案件,已经有 10% 的案件不会最终定罪。
在这个大背景下,除非检察机关搞得特别难看,最后惊动了上级领导,由上级领导拍板决定判处无罪的外,交到法院的嫌疑人必须是有罪的,否则就伤害了政法系统的共同利益。法官就算看出了问题,认为嫌疑人大概率是无罪的,他也不能直接判处无罪,最多凭良心轻判,比如该判实刑的判处缓刑,该判死刑的判处无期等等。
比如著名的浙江萧山 5 名青年冤狱案,嫌疑人完全是公安机关乱抓的,口供、证据都是乱编的,案子送到浙江省高院之后,从高院院长到审判长都看出问题来了,事实有问题,证据不扎实,口供前后矛盾,有刑讯逼供的嫌疑,但是浙江高院不敢判无罪,因为判无罪最高法会追责,从办案的公安人员到杭州中院的法官、杭州政法委的官员都要受影响。
浙江高院的第一任院长拖到离任都没敢做决定,第二任院长实在拖不下去了,最后按照 “疑罪从轻” 的原则,改判了死缓,先把脑袋保住,以后至少还有申诉的机会,这是 2013 年浙江高院法官张德宝的采访记录,法官很明确的说了,当时的断案原则就是“疑罪从轻”:
新京报:当时改判的原因是什么?
张德宝:复查时,发现事实有问题,证据不扎实:没有现场指纹比对的结果,此外上诉人口供前后矛盾,有刑讯逼供嫌疑。
我当时是审判长,合议庭的意见很明确,没有把握,不杀,要求改判。我的原则是,一个人到世上来一次不容易,犯罪了要惩治,但能改造挽救的要挽救。
新京报:没有人提出来不同意见吗?
张德宝:当时没人敢提出 “疑罪从无”,敢表态无罪。审判委员会开会讨论了好多次。前后经历两任院长,第一任院长没定,第二任院长拍板,才按“疑罪从轻” 改判。
那时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院长也只有一票。对死缓的改判,那时的考虑是,先把脑袋保住,以后至少还有申诉的机会。
新京报:改判遇到压力了吗?
张德宝:有件事印象很深,审委会定下来不杀后,高院曾经征求过杭州中院和杭州政法委的意见。当时地方意见比较大。改一个案子,特别是下级法院主审法官会很难受,因为那时也搞错案追究,高院改判就是意味着下级法院判错了,从审判长到审判员,工资奖金和职务调动都要受影响。
新京报:那审委会为何坚持改判?
张德宝:有疑点,肯定不能杀。有把握才杀,没有把握,绝对不杀。“没有疑罪从无,我有一定责任” — 新京报
90 年代很多案件都是这么判的,比如湖北京山县的佘祥林杀妻案,荆门中院初审判了死刑,但是湖北高院认为该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交代前后矛盾,供述杀妻的方式多达四五种,检察机关自己也不知道到底是那种方式,案件整体上疑点太多,且有刑讯逼供的嫌疑,于是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最后在政法委的协调下,法院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认为该案还有三大问题没有查清,不能判死刑,于是改判了十五年有期徒刑。
无罪推定:
你有权保持沉默。
沉默权,是建立在假设犯罪嫌疑人无罪基础上的。
因为你无罪,所以不需要你辩解。
有罪推定:
老实交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如实招供,主动认罪,是建立在假设犯罪嫌疑人有罪基础上的。
因为你有罪,所以要承认你的罪行。
至于为什么……
无罪推定,对犯罪嫌疑人有利,防止嫌疑人被冤枉。
有罪推定,对执法者有利,便于落实罪名。
我先不说是不是有罪推定,
但我可以告诉你一个事实,如果你稍微有点逻辑头脑就不难得出结论,
这个事实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于 1979 年 7 月 1 日通过。
1980 年 1 月 1 日施行。
我觉得你们想多了,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本质还都是法律层面的,只是基础不一样。
至少有法律做准绳。
而中国不是以法律为准绳的。
请选择:
你只需要知道,光一条 “拒不认罪” 就可以合法的把你关押到天荒地老。
不太清楚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但就冲着那 99.97% 的定罪率,
意味着不管怎样,只要被冤上法庭就只有等死。
西方辩护律师:
香港辩护律师:
巴拉特辩护律师:
浙江杭州:萧山五青年冤案,宁愿咬舌自尽,也不认罪伏诛!_哔哩哔哩_bilibili (2 分多钟开始)
是不是有罪推定,律师最有发言权,因为他们真的在打官司。。。上图这个田主任,也算是资深人士了,说的话应该还是有参考性的。
再结合我国著名的《非亲历不可知》。。。各种司法实操。。。
理论上,“无罪推定” 是我国现行刑法非常明确的法律原则。
现实中,要知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这标语直到 00 年代还在使用。这句人尽皆知的宣传语,前半句是诱供,后半句是逼供,合在一起就是 “有罪推定”。
一句宣传标语,很容易摘下来。人心里的观念,可不是十年二十年就能扭转的。
原话不是我说的…
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是审判层面的事,毕竟法院才是最终确认有没有罪的部门。
但问题在于中国不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国家,法庭辩论和举证质证很大程度上没有那么关键,法庭审判很多时候都是走过场。
中国的刑事诉讼是侦查中心主义,公检在侦查阶段把事情定了,法院走个流程才是常态。中国的法院在刑事诉讼里定 “无罪” 去翻案的权力是很小的,主要权力还是在量刑上。
所以这事法院其实背不了太大的锅,或者说法院根本没权力背这个锅。
有必要从侦查中心主义过渡到审判中心主义也算是法学界的共识了,不过现实自然是阻力很大的。
说到底,这个国家有刑法才四十年而已。很多你觉得不合理的事情,其实已经是历史上最合理的了(笑)
和《海贼王》里的司法岛一样。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24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 409.9 万件,其中刑事检察 347.1 万件,民事检察 28.2 万件,行政检察 19.5 万件,公益诉讼检察 15.1 万件,“四大检察” 案件占比为 84:7:5:4。 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率 99.97%;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意见采纳率分别为 93%、84.8%;公益诉讼起诉案件法院支持率为 99.5%。
『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率 99.97%』的含金量,约等于《海贼王》里的司法岛。
司法岛(),日本漫画《海贼王》及其衍生作品中的岛屿。位于伟大航路前半段,岛上设有直属法院。名为法院,但实际上仅凭世界政府的意志行事,只要是被押到司法岛的人必定已被认定为犯人,800 年的历史中从未下达过无罪判决。犯人只会被押解着通过那些空无一人的法院,最后会到达一扇冰冷巨大的钢铁之门,即,经过此门的犯人们,一般都是有去无回,象征着世界政府绝对的正义。
其实既不是有罪推定,也不是无罪推定,而是 KPI 推定。
最近已经有不少律师科普过了,要捞一个人,最好是在刚进局子的时候,其次是在 37 天检察院批捕前。原因么已经翻来复去讲烂了,其实本质上都是 KPI 机制的体现。
所以,一旦能在刚开始就把人捞出来,那么公检也会轻拿轻放,毕竟放了不该放的人,对 KPI 不利;但一旦把人批捕了,人也关了好久,结果发现证据不足定不了罪,这更要命了,那只能绞尽脑汁给你带个帽子,毕竟口袋罪这么多,找找总是会有的,实在没有,还可以创造一个新的术语。
毕竟
法律可是文科,4+4 只会更普遍
很多去美国的人,都能感觉到美国警察经常刁难你,非得罚你款,尤其是月末的时候。很多人借此说什么美警欺压平民。但实际原因是什么呢…… 美国警察有 kpi,作为巡警有罚款和处罚指标……
但是美国刑事案件警察没有指标,只要没有足够的证据就不会起诉。能做到尽可能冤枉的人少,这也导致美国无头冤案多。
国内警察明明很亲民,为什么各种刑事案件冤案率高,因为我国交警民警不存在提成,罚你罚款什么的不影响工资,肯定不刁难平民啊。但是破案率有 kpi,女神探把有不在场证明的大车司机当做凶手处死为什么公安都不拦着,因为谋杀案有结案指标,只能苦一苦百姓,骂名她来担了。
建议被诬告时,说凶器丢进化粪池叫他们去捞,捞不到就指认下一个化粪池。恶心下人是你最后的波纹。
对下是有罪推定,对上妥妥的无罪推定。
近的有江西订婚强奸案,货拉拉案,远的有南京彭宇案。
不是你强奸的,她为什么告你?
不是你图谋不轨,她为什么要跳车?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对房地产老板,对银行。烂尾楼的钱去哪了?购房者该不该还贷款?
就这点事儿,查来查去都查不明白。这时候就开始疑罪从无了。
政府无罪,银行无罪,房地产老板也无罪。
这么说吧,如果判决一起杀人案,凶手认罪认罚之后,死者活过来,也不可能案。
写个表面上看起来无关的答复。
之前同学们讨论到底要不要送孩子出国,大家各持己见,只有一个检察院工作的同学,平日因为工作关系,沉默寡言,但在这件事上,异常坚定——孩子必须送出国,而且不像其他人那样,罗列各种一二三四五,但就是异常坚定。
如果是答卷子,那必须是无罪推定。
如果是打官司,这么说吧,一旦被上庭,基本不会有无罪这一说,否则调解就解决了。
一旦打过官司你就知道,落槌那位给俩馒头, 都能干。
只要公检法还是一家人,就不可能是。
毕竟要照顾自己人面子嘛。
还 TM 讨论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呢,先搞清楚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吧。
任何 你记住是任何
在这个回答里鼓吹和肯定大陆有罪推定法系的人 一定是坏 连蠢都不可能
因为历年来的各种事实证明了一件事 有罪推定是反人类行为 这和什么文化水平 认知高度无关
他违背了一个现代社会基础教育下人的基础善恶观 就像哪怕是法盲也知道 杀人是不对的道理一样
你如果遇到鼓吹大陆司法体系的人 离他远点 这是我唯一的建议
更别提这里还有一个绝招叫不予采纳
哪怕用有罪推定都没能把你定死是罪犯 也可以用不予采纳将军
我张口就是你是杀人犯 要你自证清白 刚好你还真的能够自证清白 当你觉得君子坦荡荡的时候 我告诉你你的证据不予采纳的时候 你觉得你是什么表情?
不要和裁判足协第四官员都是他的人一起踢球
这点道理都搞不明白?
我认识的两个老一辈中院法官都是当兵出身。几乎没有任何司法背景。
如果是一般的普通案件,那就按照经验和自己的意愿来判,如果是重要案件,那就让懂法律的年轻人讨论一下,然后按照意见来判。
警察都找上门来了,咋可能是好人呢。
这是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模式,所以你觉得呢?
国内办案其实就是甩锅的艺术,碰上有疑点的案件,检察院肯定是不惜一切代价要求判有罪的,因为批捕的权力在检察院,如果无罪了那第一个吃瓜落的就是检察院。法院会提出自己的疑问,但是最后一定是有罪,原因很简单,政法委协调之下开会,为了维护司法系统的 “尊严”,一定会集体强压法院判有罪。法院是顶不住这个压力的,但是法院有自己的甩锅方式,有疑点的案件,如果检察院量刑是死刑的,法院会判决死缓,如果检察院量刑是 3-5 年的,法院会判决 3 年。万一日后东窗事发案子被翻过来,法院会以此为据,说自己也曾抵抗过压力,这就是证据,以此来甩锅。
你可以说法院不地道,但是法官们也很无奈,在我国,司法系统本身就没有独立性,只是个附属品,而法院又是公检法当中最弱势的,他们只能按照政法委和检察院的意思来,同时留一个尾巴来保护自己。要怪就怪检察院,无法无天
你说呢?只要你进去了,有的是办法让你承认
模仿下高赞答主的逻辑
问: 中国医生是胡乱治病还是认真治病?为什么呢?
答: 是胡乱治病。因为住院的患者 99.99% 都被诊断有病,还发生过很多起误诊事件和医疗事故,所以中国医生是胡乱治病。
很多人说,只有 75% 的人到了住院这一步,还有 25% 的人没有住院。那是不是这 25% 的人就没事了?当然不是,医生会告诉这 25% 的人,你生病了,给你开药,让你接受治疗,你一旦去了医院,不可能让你不掏钱就走。(高赞答案说认罪认罚和不起诉的那段内容)
贴上一些误诊的截图。
模仿下评论区不少网友的逻辑
有一个医生胡乱治病,那中国医生就是胡乱治病。
前额叶切除手术得过诺贝尔奖,向全世界推广学习,说明胡乱治病被官方认可,医学界烂到根子里了
所有的误诊、医疗事故一定是医生的原因,跟病人隐瞒病情、不遵医嘱、认识能力有限性都没有关系,医生一定要负刑事责任。
因为胡乱诊断治病可以瞎开药收费,可以提升绩效获得奖金,所以医生都会去胡乱诊断治病。
你居然认为,误诊和医疗事故不重要,不能证明医生都是胡乱治病?看来医生高高在上,从源头就烂了。
没病的人到医院都会被诊断为有病,太可怕了
你说其他的医疗病历都没有问题,那你倒是公开啊
高赞
的答案,完全是恶意抹黑和误导。
而且完全不懂法,连什么是不起诉,什么是不批捕,什么是认罪认罚都不知道。
还有一部分网友的脑子不用可以捐了,论点论据我都列出来了,每一个字都在指出高赞答案的错误,他还在那说,我的论证证明了高赞答案是对的,愚不可及。
这个
整体的逻辑是,开庭审理的案件基本上都判有罪了,并且媒体曝光了一些冤案,所以中国司法全是冤案和有罪推定。
案件量的 10% 进到了法院且其中的 99.7% 被定罪 + 存在少数冤案 = 中国全是冤案
本来逻辑错得非常明显,但是没想到那么那么那么多人支持。
实际情况是,假如公安机关受理 1 万个案件,大概 5000 个会被认定为不涉及刑事,另外 5000 个才会被刑事立案;经过侦查,办案人员把 5000 个案件报送给法制科,法制科经过审查,认为其中 2500 个案件证据不足而退回,剩下 2500 个会被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 1250 个案件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轻微,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另外 1250 个案件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查,觉得其中 50 个案件证据有一点不好,让检察院撤回,经过这么多次筛选和补充证据,只有 1200 个案件可以开庭审理,证据都是非常完备的,自然开庭案件的定罪率就高。
1 万个案件,有 1200 个定罪,数据离谱吗?
他说,如果问中国司法实践,那么实际上是有罪推定。中国公诉案上庭定罪率是 99.97%。2024 年 163 万被告,无罪仅 418 人。这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论点是中国司法是有罪推定,论据是上庭定罪率是 99.97%。
但这个论据根本无法得出这个论点。
开庭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被定罪了,可以得出多种结论,一种是经过层层筛选、补充证据,开庭审理的案件确实证据完整,被告人确实有罪;另一种是,针对开庭审理的这部分案件而言,法官不顾证据情况一律推定有罪。
所以上庭定罪率高,根本就无法得出整个中国司法是有罪推定的结论。
要想得出整个中国司法是有罪推定的结论,论据就只能是,能找出过半数的案件是冤案,是有罪推定得来的。
他所有的论述,都是基于这个论据和论点。但实际上根本站不住脚。
他说,法官会对有利于被告的证据进行无视,不予采纳。
论点是法官不会采纳任何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论据是房洪彪强奸女儿案。
要想得出法官不会采纳任何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这个论点,论据就只能是,在审理所有的案件时法官都没采纳有利证据。
建国以来的刑事案件算它 2 亿件,他不可能找出这个论据。用个案,更无法得出这个结论。
而这起案件成为冤案的根本原因是,房洪彪的妻子和女儿的诬告。而翻案的原因是,女儿在多年后承认诬告。
他说,目前为止,绝大多数为刑事案定罪的证据就是笔录。
这个没有论据。仿佛他看过了 2 亿个案件。
用屁股想都不可能,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都是现场抓获那种,危险驾驶会吹酒精检测仪吧,盗窃会有赃物吧,故意伤害的被害人会受伤吧。神多么绝大多数定罪证据就是笔录。
后来他举例的腿毛案、南昌琦震东案,只有微博截图,评论区截图,真实性存疑。
他说,中国司法有一个权力,叫禁止证人出庭、对所有被告证据不予采纳。
没有论据,完全是胡扯。
他说,造成这些的原因,是检察官败诉会影响奖金、绩效。
论据是检察官败诉会影响绩效奖金,论点是制造冤案,不能败诉。
纯粹是胡扯,论据无法得出论点。真实情况是,检察官败诉会被领导开大会批评,所以检察官觉得案件稍微有点问题,就会不起诉或者不批捕。
他说,该年,公安送入检查审查 217 万 9648 人。起诉 163 万,那么起诉率 75%, 这样好像 25% 的人没事了。实际上这 25% 的人大部分认罪认罚了。
这句话暴露了他根本不懂法,因为无论你认罪还是不认罪,只要不起诉,那就是没事了,案件到此为止,没有案底,没有犯罪记录,考公务员当兵都可以。
这个人胡扯的东西实在太多,又喜欢贴截图,让读者无法复制,所以懒得搜索去验证。
任何一个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都能知道他这是在鬼扯。
看了这么多评论,我发现我错了。
广大网友普遍用几个几十个几百个冤案来有罪推定建国以来的约 2 亿案件都是冤案,所有的法律人都有罪。
广大网友都认为,办案,并且判有罪了,就可以立功,但是判无罪就不会立功,所以有罪推定公检法的工作人为了立功,一定会制造许多的冤案。
有罪推定在我国网友中有如此大的群众基础,可见中国肯定是有罪推定。
如果网友们考上公检法的公务员了,可真就是有罪推定、制造冤案的好苗子啊。
高赞答案没法看,完全是有罪推定中国司法机关在搞有罪推定,论据全是网友评论的截图,或者以偏概全,以个例论全部。
所谓的定罪率 99.7% 纯粹是瞎胡扯,刻意误导。
高赞答案在误导,法院定罪率高达 99.7%,天呐好恐怖。
就类似于在说,ICU 的病危率高达 99.7%,天呐好恐怖。
实际上,我国的定罪率大概不到 10%。
公安立案的案件,只有 20% 左右能够送到法院。这是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单勇在《人民论坛》发表的论文《从犯罪拐点看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中的数据

以上述的数据为基础,我们估算下定罪率是多少。
公安立案后送到法院的案件只有 20% 左右,然后法院判有罪的比例高达 99.7%(高赞答主的数据,没核实,但和工作中的感知是差不多的),那么定罪率是 19.94%
但是,还有很多案件,公安机关就认为不够罪,直接就不立案了,当做治安案件处理了。就估算 50% 吧。把这个也算上的话,那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只有 10% 能送到法院,法院把其中的 99.7% 判有罪,那么定罪率更是只有 9.97% 了。
高赞答主一篇答案到处贴,轻松收获几十万赞。冤假错案真的就是流量密码,只要你贴上冤假错案开喷,立马几千赞。
很多人说答案中没有案例。建国以来,刑事案件的数量得 2 亿吧,你能找到的冤案有多少个,除以这分母,比例极低吧?你要证明中国都是冤案,至少得找出 1 亿冤案才有说服力吧?
《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00 年的立案数为 363.7 万件,之后逐年递增,2015 年攀升至 717.4 万件。2015-2019 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持续下降(见表一),即从 2015 年的 717.4 万件降至 2019 年的 486 万件
2000-2019 年这 19 年共计立案约 1.1 亿
建国 76 年,你算算总案件量 2 亿总有吧,这还不包括治安案件。
你要证明全是冤假错案、有罪推定,得至少找出 1 亿冤假错案吧
司法实践中,最常出的问题是有案不立不查、有证据故意不去找、有犯罪事实但是确实搜集不到证据、花钱买平安(收黑钱捞人),跟制造冤假乱抓人完全是反过来的。
比如张三涉嫌强奸被抓起来,他的家属是不是会尽可能人托人,花钱找祁同伟平事?或者花钱找陈清泉少判 2 年?
你看新闻里公检法的人坐牢,基本上都是收钱不立案、收钱取保候审、收钱不报捕、收钱不批捕、收钱减刑。
或者领导收了钱,安排下属不立案、不批捕、减刑……
是不是除了被害人,大家都皆大欢喜。对于那些没有被害人的案件,或者被害人不在乎的案件(比如赔钱了就不追究但是法律上还是要坐牢的),是不是全员满意?你好我好大家好。
如果不搞政法机关整顿,这些人还继续你好我好大家好。
故意制造冤案的人,占比极低,而且吃力不讨好,收益风险完全不匹配,甚至完全没有收益,属于那个把奇葩。
至于定罪率高,案件经过公安、检察院、法院三重筛选,定罪率能不高吗?
公安把一半的案子筛出去,剩下的一半证据好的案子给检察院,检察院再把证据更好的一半的案子给法院,法院再审一遍,证据差一点的退回检察院,剩下的再判刑。这特么定罪率不高才怪了。但是这能说明都是有罪推定和都是冤假错案了吗?
就好比你从买了 10 斤豆子,你收到货一看,瞅一眼许多是坏的,于是你挑出 5 斤坏的豆子扔了,把剩下的 5 斤给你爸,你爸又挑出 3 斤不太好,把剩下的 2 斤给你妈,你妈说: 这回买的豆子质量可太好了,好豆率高达 99.99%
你和你爸听了都无语了。
所以,数据是会说谎的。
中国当然是无罪推定
这不但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共识,而且无罪推定天然得落实起来更有动力
公安那边,少立一个案,就少抓一个人,少干很多活
检察院这边,少批捕和起诉一个人,不但少干很多活,还减轻不少责任。
这么精挑细选下来送到法院,当然证据充足,很少判无罪,但是如果法院还认为证据有问题会通知检察院撤案,法官内心窃喜: 少审一个案子,少开一次庭,少出一堆文书。
领导认为检察官不务正业,不好好审查证据,把案子一股脑推给法院,反正判得了就判,判不了就撤回,自己图一个轻松。所以检察院把撤回起诉作为负面指标,限制撤回起诉。不然的话,撤诉也会让检察官笑死了,少开庭少加班少担责,多好的事。
假设所有的司法工作人员都是腐败分子,那他要赚黑钱的话,也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最好用,收钱后以证据不足为由放人,也就是收黑钱老人,无本万利,不用干活还能挣黑钱。
从头到尾,从上到下,没有动力去搞有罪推定,搞无罪推定的理由可是相当充足。
至于冤假错案,比例极低,这么多年的案件得有 2 亿件,办案人员中总会有个把奇葩会为了奇葩理由去办冤假错案吧?
就好像你不会因为几百块钱去抢劫盗窃,但全球 60 亿人,总有个把奇葩会去抢劫盗窃吧?
当然是前者啦,
话说千万不要把 “啊对对对” 当成口头禅哈。
这也是法院认定的证据哦。
原则上讲,我国司法是采取无罪推定。
相信无罪推定的,你最好祈祷自己这辈子别被公诉
懂不懂 100% 认罪认罚率的含金量?
你不能只在评论 “辛普森杀妻案” 的时候认为无罪推定是给有钱人脱罪用的。
这个案子如果在国内会怎么判:
A,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B,死缓 - 无期 - 重大立功表现 - 刑没满就在 KTV 喝酒
C,领导指示,一个月走完公诉到枪毙的流程
D,突然没有后文。
无罪推定指的是无严密证据链证明嫌疑人有罪则应判无罪。
有罪推定指的是嫌疑人必须自证清白否则就判有罪。
现行司法过程实际是将嫌疑人当做原材料,经过流水线审判,保证高效率判决,计件付酬。
自证清白的证据,辩护的意见都可以不采纳,螺丝是一定要打的。
所以我国既不是无罪推定,也不是有罪推定,而是效率推定。
外国作者高罗佩,中国通
翻阅了上百本中国公案小说后
写了著名的《狄公探案集》
可以算是外国人眼里的中国福尔摩斯
这也是国内狄仁杰类电影的文化原型
而其中第一幕断案片段里
高罗佩原文大概这么写的
根据中华法系,凡是上堂的平民,默认都是有罪的,必须跪下
而主角狄仁杰审理的案件里
被诬陷者入狱后无一例外都被刑讯
堂下的人只有被打得半死才会说实话
就比如铜钟记里被冤奸杀青梅的书生
前任县令把他刑讯了一次,狄公来了以后又把他刑讯一次
全靠作者给的不死 buff 吊着,
身上刑讯伤痕按照现代医学标准应该快烂了,
皮肉粘合衣物渗血
那时候没抗生素。大概率死掉
不过这个小说描述挺符合历史上官老爷看待底层的司法逻辑的
总结下就是
疑罪从有
你不承认是因为被打的不够狠
你被打死了那是抵抗司法罪有应得
根据我在知乎的经验。
抓间谍的时候大家认同的是有罪推定,你不复读就是间谍。
被女性怀疑偷拍的时候大家认同的是无罪推定,凭什么给你看手机相册?
13 年读法硕时,探讨最多的就是 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大部分象牙塔派的老师觉得是进步,而有社会实践经验的老师(在 GJF 或律所任职过的)认为任重而道远,只能算迈出了一步。
看情况。
如果你参加法考,那么中国就是无罪推定。
如果你参与实务,那么中国就是有罪推定。
当然,如果你参加期末考,那我必须承认,一旦你行使,罪行你想咋定就咋定。
不过一般来讲如果你当法官,罪行一般都会是领导来定。
冤甚,启动!
东大不是什么有罪无罪推定,是权力推定。
没有权力做靠山的人,只要得罪了有权力的人立刻就是有罪推定,相应的,有权力靠山的人,根本不会到推定的这个步骤,人家有点问题早就有人提点或者帮着规避了,根本不会把事情闹到法律层面。
对于他们来说闹到法律层面已经很丢脸了,属于是撕破脸,背后肯定有别的很大的问题,只是通过法律这个方式把问题捅到台面上而已。一般的问题,台面下就解决了,同样花钱,花在律师,法院身上,不如直接花在更关键的地方。
都不是。
我们本质上还是封建时代官老爷乾坤独断那一套,
官老爷觉得你犯罪了,你肯定就是犯罪了,然后开始找证据证明你确实犯罪了。
只要证据不是跟事实背道而驰,都可以用自由裁量权来补全。
当然,我们也要尊重一个客观事实:现代官老爷确实素质和底线要比封建时代高 (尽管有些人否认这点)
恰好因为这样,所以我们只是看起来比较像法治,
但其实是大家长思维,生怕全交给法治,孩子们会乱来。
看完了高赞的回答
只感觉 “彻底砸烂公检法” 也不是不可理喻了
中国的一次大会上,主持人突然说:下面请认为我国是无罪判定的同志坐到会场的左边,认为我国是有罪判定的同志坐到会场右边。大部分人坐到了左边,少数人坐到右边,只有一批人还坐在中间不动。主持人:那些同志,你到底认为是有罪判定还是无罪判定啊?回答:我认为是有罪判定,但是遇到我们一般都是无罪判定。主持人慌忙说:你们这群贵族怎么和建民坐到一起了。快上来。至于其他的人。都按寻衅滋事罪判了。
原来一直觉得我们湖南司法搞得太没名堂了,很多律师不想着从法律层面辩护,天天想着走歪门邪道找关系,是中国法治的耻辱。
没想到过去这段时间各种神奇案件给我科普了真实法治情况,原来我们湖南律师才是最务实的,对客户最负责的,还是我太年轻。
都不是
这两个词都是法律范畴里的,只在法制国家有讨论价值
“女上位” 式强奸,这两个词都套不上
中国玩的是 “唯心推定”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懂了没有?
口头上的无罪推定,实践中的有罪推定。
口头上无罪推定,是要保证领导面子,在歪果仁面前别丢了,自己也显得很现代很文明。
实践中的有罪推定,是保证领导的里子别丟了,自己的 KPI 别受损。
课本上是无罪推定,现实的司法实践上是,看看强奸案的处女膜是否破裂的认定规则就知道了,目前处女膜破裂的证据可以作为定罪的证据,但是处女膜没有破裂却无法作为脱罪的证据。
在现行法律中,司法机关和公安是不能去检查受害人的处女膜,这是违法的,但现实是什么样子的呢?
现实上是警察或者检察官会让受害人自己去医院做一个处女膜的检查,因为这样就不是机关做的检查了,而是受害者自愿的了。
当检查结果有利于定罪时这个检查就可以采用作为证据,当不利于定罪时,他又可以搬出 1979 年 5 月 22 日中央卫生部转发湖南省劳动、卫生、高等教育局《关于在招工、招生、征兵体检中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
司法机关的双标可见一斑,都到这地步了,如果你还认为我国是无罪推定,那我也无话可说了。
属于无中生罪推定。
除了聂神探、红毛药酒、货拉拉案、大同案…… 等海量个例,最著名的当属 1976 年审判某王姓高官了。高科技刑具吐真剂蜂鸣器轮着用,神仙来了也遭不住啊!
……
我现在的身体为什么那样坏?要详细说,话就长了。他们给我上的刑具是现代化的,那种手铐一动就会自动紧固。你不挣扎还罢了,要是用力挣扎就会随之加紧,手紧箍得肿胀,疼痛难忍。
我开始是关在会堂的地下室,在我睡觉的房子内装有一个可以定时自响的仪器,声音不算很大,但有钻心的感觉,对人的精神刺激特别厉害。听了这种声音之后,无法入睡。这样无论昼夜都不能睡觉,我瞌睡的程度,别人是难于想象的。
有一次我在喝开水,水还没有进口就睡着了。接着就‘啪’的一声响,我睁开眼睛,开水还是温的。到了监狱之后,是每两小时‘查房’一次。他们查房每次都要同我说话,即使睡着了也要叫醒,从不例外
……
为了要什么材料,对我搞车轮战术是常事。有时说着话就睡了,他们曾经几次给我注射过针药。只要注射了那种药,无论怎么样也睡不着,心里烦躁得特别痛苦。我坚决拒绝打针,他们就强给我注射。后来的交换条件是:只要好好交代就不打针了。
你法我笑的前提下
谈这个不就跟太监讨论行房用那种姿势一样多余嘛
咦,荒原了吗
在被遗忘的三年里,是默认你阳性,还是默认你阴性?
很显然,即使你人在火星上种土豆,从 2018 年种到 2025 年都没回过一次地球。在 2022 年里依旧会默认你是阳性。
法庭上也是这样,一旦发起公诉,比如告你一年前强奸某某。你就算在空间站工作两年没回过地球,连开庭都只能远程参加,法官也能办成铁案。
判无罪,相当于判了抓的人抓错了。为什么要得罪另一个公务系统呢,大家都是一个委管的,开会还要见面呢。检查系统也一样,发回重审,相当于声明,抓的人和判的人,都错了。而你,我的朋友,只是一个对他们的考核,毫无影响的编制外。你哪怕是个乡镇小学的教导主任,下手前都会考虑,会不会得罪教育系统。既然能抓,就说明,既没功名,也没关系网。
都不是。
中国当前的司法现状和普遍的民间认知,既不是有罪推定,也不是无罪推定,而是 “包青天推定”。
民间认为,法院必须是 “包青天”,一定能够查清楚每一个案件,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任何一个好人。如果有一个案件,在有明确嫌疑人的情况下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起诉或者无法定罪,民间的声音不会认为这是“无罪推定” 和不会认为这是“程序正义”,只会认为这事背后有人贪赃枉法包庇罪犯。
公检法部门,也认为自己必须是包青天。为了维持包青天的形象,所有案件都要办成铁案;为了维持包青天的形象,起诉了就一定要定罪;为了维持包青天的形象,哪怕存在冤假错案必须不能翻案。
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本质上讨论的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司法。但是 “包青天推定” 还过于幼稚,还没有认真接受【实际司法过程中可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这一基本前提。
在这个问题下,很多人在抨击司法部门没有做到程序正义没有做到无罪推定。但是,法律,在很多时候体现的是全体国民的认知。而我们目前全体国民的认知中,并没有建立起” 无罪推定 “的共识。
我们的法制建设,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是业绩推定,虽然目前国内还是偏向以确定有罪判定计量业绩的,所以有罪的判定比无罪要迅速且多的多。如果哪天风向变了,司法开始偏向以无罪判定计量业绩,那也无非是把有罪的结果倾向改成无罪,再用同一套组合拳去操作罢了。
中国理论上是无罪推定,但是实务中是有罪推定居多,至于到底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在个案中受到政治、经济、办案人员主观态度的影响较大。至于在理论层面,无罪推定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这是原则。
有罪还是无罪推定的争夺,其实从小就伴随着我们。在小时候,两个小朋友打架,其中一方去告状。老师一般第一句话就是 “他怎么不打别人,偏偏打你呢,是不是你招惹他了。” 这就是一种思维方式,只要你参与或者卷入了一件事情,你就有问题。这个解决问题的出发点一旦确定,就会影响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可能这也是哲学上 “世界观决定方法论” 的具体体现吧。
大家都知道的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冤假错案都是基于 “有罪推定” 而产生的。张氏叔侄在没有指认,就因为是最后接触被害人的人,警方高度怀疑二人所为,于是奔着这个方向搭建证据,最终成案。
再有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罪之间的转换,有罪还是无罪推定,主要是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变化的。
印度在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之间选择自由推定,即看心情。
超长羁押无罪也是有罪 ,就算是证据证明嫌疑人是无辜的,但是因为超长羁押,没人会判无罪释放。最低都是缓刑。
公平不如法官的奖金重要
这就和学生时代学习的各种美好品德和规则一样,在学校里学的什么,走上社会都要做好被反着来的现实毒打的准备。
包括那些正能量标语也是,写在墙上和各种宣传报里那就是不容置疑的好东西,从人们嘴里说出来可就是禁忌之语了。
这个社会太多这样的东西了,可以说是文化特性。
说一套,做一套嘛。宣传和实践是两码事。
先说结论,有罪推定,以下内容由 ai 生成
- 中央政法委曾长期将 “批捕率”“有罪判决率” 等作为核心考核指标,导致公检法机关为完成指标而忽视证据合法性。例如,2015 年前,全国法院无罪判决率不足千分之一,远低于法治国家水平,部分案件甚至通过 “撤回起诉” 或“留有余地判决”规避无罪结果。
- 此类指标直接催生 “有罪推定” 思维,迫使司法人员通过扩大打击面或统计造假完成任务,牺牲个案公正。
2. 结案率与 “年底闭门谢客” 现象
- 法院为追求高结案率,年底普遍拖延立案或突击结案,导致当事人诉权被剥夺,形成 “正义冬眠”。
- 司法效率的行政化考核违背诉讼规律,损害司法公信力,使程序正义沦为形式主义工具。
1. 裁量权边界模糊与类案冲突
- 广东高院 2009 年调查显示,同一类型案件(如保险纠纷)因法官理解差异导致判决结果迥异,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合议庭之间亦存在分歧。最高法 2023 年《答复》指出,裁量权行使缺乏统一标准,部分法官未进行类案检索或合议庭评议,加剧裁判随意性。
- 裁量权的 “自由” 本质被异化为权力寻租空间,滋生“关系案”“人情案”。
2. 裁判文书说理不足与监督缺位
- 最高法《关于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阐明 “事理、法理、情理”,但实践中部分文书仍流于模板化,对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避重就轻,削弱司法透明度。
- 说理不足导致当事人难以信服判决,加剧 “司法黑箱” 质疑,损害司法权威。
1. 法官晋升依赖行政级别而非专业能力
- 西部地区基层法官坦言,晋升副庭长(副科级)带来的工资涨幅远高于法官等级提升,导致法官更关注行政任务(如维稳、招商)而非专业审判。
- 司法人员职业发展路径的行政化导向,诱使法官优先考虑 “领导满意” 而非“法律正确”。
2. 错案追责与绩效考核的矛盾
- 尽管中央要求 “终身追责”,但实践中纠错案件可能影响单位考核排名及个人晋升,导致司法机关更倾向于掩盖错误而非主动纠正。例如,某地政府干预工伤赔偿案判决以避免 “示范效应”。
- 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受制于行政化考核体系,形成 “纠错即自损” 的悖论。
1. 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推进缓慢
- 2015 年中央政法委提出探索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但 2023 年最高法《关于加强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指导意见》显示,跨区域案件仍面临地方干预阻力,大量申诉案件难以进入实质性审查。
- 地方保护主义与司法地方化未彻底破除,导致冤错案件纠偏成本高企。
2. 再审提审标准模糊与选择性适用
- 最高法规定再审提审需满足 “重大法律适用分歧” 或“全国影响”等条件,但实践中因资源有限,大量普通案件被排除在外,当事人救济渠道狭窄。
- 再审程序的精英化倾向加剧司法资源分配不公,弱势群体难获实质性救济。
1. 财政与人事依赖地方政府的结构性矛盾
- 地方法院经费、编制由同级政府控制,导致司法裁判易受地方利益裹挟。例如,某地方政府要求法院 “慎重处理” 高额工伤赔偿案以避免财政负担。
- 司法权的地方依附性削弱了 “独立审判” 原则,使法院沦为地方权力附庸。
2. 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试点成效有限
- 北京、上海等地虽设立跨区划法院,但案件管辖范围仍受制于传统行政区划,难以全面突破地方保护壁垒。
- 改革试点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效果,未形成全国性制度突破。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执行不力
- 尽管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但实践中因考核压力(如破案率),部分侦查人员仍采用非法手段取证,而法院常以 “证据瑕疵不影响定罪” 为由回避排除。
- 非法证据排除的 “口号化” 暴露司法系统对程序正义的集体漠视。
2. 对口供的过度依赖与实物证据薄弱
- 多起冤假错案(如呼格吉勒图案)显示,定罪高度依赖口供,物证、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审查流于形式,反映 “重打击、轻保护” 的深层理念。
1. 裁判文书公开的选择性执行
- 部分法院以 “涉密”“敏感” 为由拒绝公开裁判文书,或仅公开程序性内容,实质性说理缺失,削弱司法公开的监督功能。
- 选择性公开助长司法暗箱操作,背离 “阳光司法” 承诺。
2. 当事人参与权保障不足
- 立案环节增设 “被告身份证号” 等不合理门槛,变相剥夺诉权;庭审中律师辩护权受限,证人出庭率低,削弱对抗式诉讼效果。
1. “执行难” 与信用修复机制的矛盾
- 2023 年最高法报告显示,虽执行到位金额增长 13.1%,但仍有大量案件因 “确无财产” 无法执行,而 “失信名单” 制度对弱势被执行人缺乏宽容。
- 执行环节的 “一刀切” 暴露司法人性化不足,加剧社会矛盾。
2. 基层司法资源匮乏与案件负荷失衡
- 广东法院年受理民商事案件超 60 万件,占全国十分之一,但法官数量与素质难以匹配,导致 “案多人少” 下裁判质量下滑。
-–
上述问题根源在于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基因与工具化倾向:
1. 考核指标与晋升机制:将司法权异化为行政管理的附庸,迫使司法人员优先满足 “数据绩效” 而非个案正义;
2. 自由裁量权的失控:反映立法滞后与司法自律的双重缺失,加剧司法公信力危机;
3. 地方保护主义与财政依赖:构成司法独立的制度性障碍,使 “公正” 沦为地方利益的牺牲品。
改革方向需聚焦于:
- 彻底废除不合理的行政化考核,建立以 “个案质量” 为核心的司法评价体系;
- 通过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法官终身职业保障等措施强化司法独立性;
- 完善类案检索与裁判说理制度,以技术手段约束裁量权滥用。
其实我也想问个问题,那些最后被翻案的,有没有执法人员被追责的?
在刑法和行政诉讼法层面基本是无罪推定,对证据得要求很高。
但是在治安法和民法层面是有罪推定,对证据要求低的很。
JC 说你是斗殴就是斗殴,你想证明防卫情节非常难。
民法也一样。
数字中国说你侵权了,就可以起诉你侵犯了他们的数字知识产权。
哪怕它本生并没有拥有这些知识产权。
在中国发起知识产权诉讼,原告并不需要先证明自己确实拥有版权,而只需要证明被告确有侵权行为。
什么意思呢?
就是现在有三个人,ABC
C 是侵权人。
A 是真正的知识产权人。
但是由于信息不畅,A 并不知道 C 侵权了。所以也没管。
但是巧合之下被无关人员 B 知道了。
B 可以不通过 A,直接起诉 C 侵犯了 A 的产权。
法官会判 C 要给 B 赔钱。
A:什么玩意,我的产权凭什么 B 可以拿钱?
然而现实就是这么离谱。
因为民法诉讼只要证明被告确实违法就可以裁判。
至于原告本生是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并不需要审核。
==========================
同样的道理,如果
A 有一套房子,但是长期闲置,没人住。
物业公司 B 知道了,瞒着 A,租给了 C。
结果 C 拖欠房租,B 就可以起诉 C 不交租,而不需要真正的屋主 A 的同意。
那万一屋主 A 发现了呢?A 只能起诉 B,而不能起诉 C。起诉 C 就是重复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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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相关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可能没有考虑到,第三人冒充原告这一特殊情况。
对原告的身份基本不审核,或者审核非常随意。
只要被告的违法行为可以被证明,就可以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哪怕这个原告是冒名顶替的。
因为法律的流程上就没有规定,要先审核原告是否真的有这个权利,那自然也就不审核。
特朗普被定罪强奸,是在没有任何证据和原告口供矛盾重重的情况下定的。
美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直接以国家安全为理由禁止中国大蒜。
欧盟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强迫劳动为理由,禁止使用新疆棉花。
哪有什么有罪无罪?
你在现实面前讨论虚空问题,这个世界根本就不是有罪无罪推定的。
小事看法条法规,中事看关系,大事看政治。
这个在全世界没有例外的。
这世界上没有一个正常国家会的。
有罪推定就是柯南三选一的时候,不选了直接 3 个都毙了。
看着上面的回答,感慨万千,以前年轻的时候,觉的无罪推定才是真理正确,这个才是约束公权力的核心。痴长几岁后,才明白其实有罪推定也有一定的可取之处。
无罪推定的核心是,证据没法确定无疑地证明你是有罪,那么你就是无罪的。这对公权力要求自然升高了,公审机关得把证据做的确定无疑,这样无疑需要耗费巨大的税金。而律师只需要对其中的证据提出质疑,就可以很轻松的将证据推翻,而公权力又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对证据进行补全。从上面来看,如果真的是无罪推定的话,虽然说的好听是保护人权,但是本质上是把一定的权利让渡给了律师,律师动动嘴就可以让公权力跑断腿。如果我要是律师的话,我肯定百分之百的同意一定要无罪推定,这样才能获得更大的权利,得到更大的利益。
而有罪推定呢,证据没法确定无疑地证明你是无罪,那么你就是有罪的。注意,这样就要求,如果律师对其中的某些证据有质疑,他自己或者被告人得出一部分资金,去固定证据,去证明他是无罪的。那么对于证明自己无罪这部分需要消耗的资金,就由他个人负担了。本质上,是律师要主动承担一部分义务,而让渡出一部分权利了。我要是律师的话,我肯定会将这个事情说的大义不道,尽量去攻击这个政策的不仁道。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呢?无罪推定,出现冤假错案的事情会减少。但是,注意这个但是,这个也会把本来有罪的人给判成无罪,会出现真正的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现象。这个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实在是太恶心了,罪犯会继续出现在社会上,危害到普通人的安全。
而有罪推定呢?肯定会出现冤假错案。但是,依然要注意这个但是,也会减少真正罪犯重新出现在社会的可能性。这样的话,有罪的人出现在社会的几率减少了,反而降低普通人遭受侵害的几率。
作为普通人来说,遇到犯罪现场被冤屈的概率大呢?还是正常生活概率大?此外能够出现在犯罪现场的,或者与犯罪有关的人,清白的人多呢?还是身上或多或少有点问题的人多?答案不言而喻吧。
此外,公权力真的出现冤假错案了,上面还有党纪管着,公务员法管着,普通老百姓也可以举报,用各种手段去纠正冤假错案。但是,注意这个但是,如果有罪的人被判无罪了,这个冤屈怎么伸张呢?律师肯定摆摆手,“我只是合理怀疑啦,那是你们没把手里的证据补全,与我无关啦”。公权力说,我也没办法啊,要不你再出钱,我帮你重新调查?那谁能管呢?嘿嘿,无人负责,罪犯逍遥法外。
作为律师,我知道你们的想法和诉求。但是我作为普通老百姓,觉的现在这个样子,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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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的很热烈,基本上是不赞同的居多,但是也稍微补充一下吧,不知道底下留言的发表完是否还会回来看一下。
第一点、我觉的有罪推定是**有可取之处。并不是完全赞同,希望留言的不要太过偏激。
随便在马路上抓个人就直接有罪推定了,这不是我说的可取之处,**而是完全赞同了。但是真遇到这种情况,无论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其实都一样了,本质上是暴力机关完全失控。
第二点、就开始考验各位的逻辑关系了,如果能懂的,还可以继续讨论,如果不懂开喷的,那就喷吧。
其实无论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在实际过程中都会面临着四种选择:
1、有罪被抓,无罪释放。2、有罪被抓,无罪被抓。3、有罪释放,无罪释放。4、有罪释放,无罪被抓。
第一种情况是最理想的情形,而第四种情况是最恶劣的情形。留言的基本上都喜欢拿第四种情形,来论证有罪推定的罪大恶极。但是对于 2,3 两种情形,故意忽略不谈。
再来,我们的目标是增大第一种情形发生的概率,降低第四种情形发生的概率,这个目标应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无论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对这 1,4 两种情形发生的概率基本上没啥直接影响,完全取决于公审机关的水平和事实。
下面的问题就是对第 2,3 两种情形,如何做选择**。**
选择一:有罪推定会增大第二种情形发生的概率,降低第三种情形发生的概率。
选择二:无罪推定会增大第三种情形发生的概率,降低第二种情形发生的概率。
我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倾向于选择一,这就是我说的有罪推定的可取之处。
其实这也是有例证的,中国有好几次 “严打”,为什么要严打?就是因为社会风气已经劣化到令人发指的程度了,当时基本就采用了有罪推定的策略。虽然出现好多的冤假错案,但是社会风气的确为之一振。所以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说到底,只是一个政策工具。并不像好多人说的,无罪才是真理,是永恒不变,有罪就是万恶之源。还是刚开始说的那句话:其实有罪推定也有一定的可取之处。
他们在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之间,选择了领导推定
公
检
法
怎么破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认罪认罚从轻制度在实务工作里实质上凌驾在了程序正义上了,遇到案子就让你认罪认罚完全不顾程序是否合法,不认罪就把你办成铁案。这样搞下去以后刑事案件完全不需要法院了,直接检察院和当事人完成指控认罪就好了。
看政治需要。
政府需要某个人有罪,他就必须有罪,莫须有也是有。
政府需要某个人清白,他就必须清白,洗白也算是白。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你居然真信祂们的谎言?
现在的年轻人听了太多 “赢赢赢”、“厉害了我的国”、“伟大正确胜利”…… 他们中绝大多数人不会记得在自己小时候曾被反复讨论过的中国改革进程。
简单的以领域划分,最难的也是最后的四项————金融 司法 教育 政治体制
单就司法改革来说,只要还是权在法上,那么就只能苟延残喘。
我国有一条只适用于公职人员的罪名是有罪推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判定的关键是无法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实质上等同于拒绝说明。
这条罪名最初设立的时候,是为了弥补一些难以在法律上被定性为非法,但实际上确实属于非法的腐败行为无法定罪的缺陷。比如赵德汉家里的两个多亿现金,有些怎么也没法查实,还可以用这个罪兜底。
实践中这个罪名极少单独出现,一般都是作为定性贪腐官员财产的非法性质予以没收或另处罚金的依据使用。
至于那个 “万分之三” 的无罪率,实际上还要更低。大部分都是纠错。但是,由于存在一些不予批捕,不起诉的案件,实际上从检察院到法院已经基本确定有罪的情况是绝大多数,有疑点或者确实有问题的,很多在检察院阶段或者公安局阶段就纠正了。所以不能简单地看 99.97%。
对有的人是有罪推定,对有的人是无罪推定。
我甚至觉得跟这两个都无关。
不管是有罪推定还是,它的标准起码都是围绕着 “罪名与法律流程” 来的,但是在我们这,我觉得我们的标准其实跟罪名和法例以及程序无关的。
甚至可以这么说,国内没有任何一部影视剧里的执法机构表现出了先进的法律体系应有的水平,但是各位观众看的时候却又丝毫不觉得有问题。
都不是,是利益推定。这个利益既不是受害人,更不是嫌疑人,是公检法。维持社会法治公平,不过是维持他们自身利益正好有一部分和法治公平正好重合了而已。他们权利范围内的民众,几乎没有对等的监督反制能力,你就不能指望他们的所作所为不奔着维护自身和所在群体的利益而去。圣人几千年也没出过几个。
你不要以为官官相护是形容封建官僚的。
『判下来他会丢工作,对他的家庭不好』
『如果我改判,会影响那么多人拿不到奖金』
……
原话具体记不清楚了,大概意思是这个,大家可以去看下对应的报道。
更新:实际上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都不算,因为这不是「推」,是「定」,毕竟是判决书和认罪书能在开庭前就写好的地方
原则上我们是无罪推定,原则上我们守规矩,原则上我们讲法律,原则上我们讲良心,原则上我们讲原则
答题的时候,你答有罪推定要吃小亏,
实践的时候,你相信要吃大亏。
事实上就是有罪推定。
公安常说的一句话,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话就是先设定你是有罪的。虽然这是在公安阶段,还未进入司法审判阶段。但在天朝,法院极大概率会遵照公安和检察院的意志去做出判决。
刑事无罪推定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司法独立,但是在天朝嘛,你懂的。
都不是。中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里就没什么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
中国法庭判决的原则应该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当然,“事实”和 “法律” 是什么就不好说了。
说实话这个问题本身可能只是大家泄愤或者控诉的地方,但一个人的出现让这个问题升华了。
他的出现让我们意识到原来公检法的人真的就是我们所想的那样高高在上,办事不用逻辑,不讲证据只靠自己一张嘴,甚至现在还复刻了当大家不断质疑后,主动拉远距离捂嘴巴。
说的就是你
我们讨论的是我国是不是,不是讨论我国是不是都是冤假错案。就像判断你有没有杀人一样,我们不需要证明你杀了多少人,我们只需要证明你杀了人就好。
这个公检法人员似乎非常想诡辩把 “我国是有罪推定” 等价于 “我国都是冤假错案”,因此他显然没学过统计学,有罪推定相当于降低了判罚的门槛,升高了判罚的比例,灵敏度是显然上升的,因此论证我国“真阳性案例” 比例之高,只能反向证明我国判罪的门槛之低。另外这名公检法人员似乎忘了无罪推定是发生在 “侦查,起诉和审判全流程的”,他的语句里充满了 “我国起诉的案件都是公检筛选过的,所以证据充分,基本都要判罪”,其实这句话已经说明了我国审判这一阶段的有罪推定缘由了,公检法人员自己就觉得到了审判阶段了证据肯定是充足的经过筛选考验的。
事实上如果我们是无罪推定,那么就应该是不会发生证据不足甚至没有证据情况下将人定罪审判的,就算发生了也应该会被当作反例来平反。事实却是高赞回答里一下就举出来了很多证据不足甚至没有证据就定罪毁了别人一生的案例,甚至这些案例还有当了典型进行示范的。这还不够说明我国不是无罪推定,是 “杀了人” 的吗?医生收红包这个举例也是一样的逻辑,如果医生收红包被指南列入了典型模板去学习,你当然可以说我国医疗完蛋了,但现实完全相反。。
这个公检法人员还说很多冤假错案是多少,一半有吗?所以在我国的公检法人员心中,一半冤假错案才能让他们心悸?至少在医学界,一例医疗事故都会让人痛心疾首,可能每个行业的底线不一样吧。
应答主要求多加一条 “有又如何” 来佐证下论据~
最后呢,有罪推定本身就是无罪推定延伸出来的概念,并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义,反而是很多共识组成。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这个公检法人员言之凿凿就下了标准答案说有罪推定是什么具体含义,可能这个公检法人员习惯了一言堂说啥是啥吧。
送检前和送检后是两回事
到了法院那一步纯看法官心情和 KPI 了
国内是典型的想一套,说一套,做一套,简称三套。
所以它们如何其实本质是权力如何。
说你有罪就有罪,无罪也有罪,
说你无罪就无罪,有罪也无罪,
不服不行!
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还是先讨论下人治和法治的问题吧
都不是,中国是灵活推定,根据不同的情况,看政治,看影响,看关系。
看了很多回答,大多数回答认为是有罪推定,还有人认为是领导推定。
不管是哪种推定,有一点是肯定的。大家都默认老百姓除了刀子,对法官是没有任何办法的。
不过网友们也担心,刀得太少无济于事,刀得太多引发法官们系统性恐惧,最后让黑社会做大,情况会变得更加糟糕。
也就是说,法官只有两种状态,一、嚣张地判所有人有罪;二、恐惧地判所有人无罪。
既然如此,我们要不试试用 AI 判案吧?同时,AI 的底层判案逻辑代码,让全社会的民众共同讨论编写怎么样?
其实我最感兴趣的是很多社会的基层都算不上接近底层的,他却喜欢有罪推定。你说商鞅人家做法自毙吧?毕竟大良造也是既得利益者。你说你个底层喜欢有罪推定是几个意思呢?
你都看过枫丹的剧情了,还不知道提瓦特大陆是个什么情况吗
中国是什么推定不重要。公检法公检法,法院在这里不占据主导地位,公安和检察院在一开始就把这个案子的剧本写好了,法院无非走个过场而已。除非审判中有特别离谱的情况,不然一般公安和检察院给什么,法院就判什么。
法院的立场不是为了 “维护正义”,而是和其他部门一样,为了冲业绩或保证升迁。这个前提下和 ga,jcy 起冲突是没有必要的,这之上还有一条:zfw 领导的意见。
最变态的不是有罪或无罪推定,是先射箭后画靶。一切审判程序是结果导向,对于预先安排好的证据就采纳,对预先安排不利的证据不予采纳。更简单的说,在刑事案件中,法院没有什么存在的意义。
官不大,公检法系统正科
我问他你们自己人出问题了,是依据我们的法,还是你们内部公务员的法?
因为关系很好,他摇头晃脑不好好说话的回我:“我们不讲法,我们听领导的。”
为什么喊口号,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这不做不到嘛,成常态就不提了,关键这些年原来好的那点东西也没了,为了统一内部思想,要告诉那些执迷不悟的同志,现在我们不是为 “人民服务啦”,是“为大局服务” 啦。
还什么有罪无罪,进来都是有罪,我老家三十多年没听过有无罪出来的了,有一个无罪出来的,上上下下的绩效奖金仕途都没了,还能放过你?
我就知道一个,砖窑口角,打伤人没打死,有坏种支招,让那人躲起来,最后判杀人,他吞玻璃被送医院,逃了,以前在,手机这辈子不用,别高估办案人员能力,有能力他们也不至于总让你配合了,因为你不配合真的很麻烦,工作人员隔三差五骚扰➕让配合工作,最后老婆工作也没了,孩子只能去外省念书,至今这人也没被抓住。
当然是有罪推定啊。想想车莎莎车细强货拉拉那个案子,还有那个吃饺子不沾酱油,呼格吉勒图案,那么多那么多
对于男女间的案件,不用推,直接按女方供词抓人。对于同性别刑事案件,都没必要。根据中国法律的惯性,只要贿赂好检察院就行,为了绩效他们会想办法让法院按他们说的判,什么被告律师的举证、申辩,法官可以直接无视,读一遍检察院递上来的材料,敲敲锤就是一桩铁案。
中国政府是正义的,你只要知道这条就够了,你管他黑猫白猫,破了案就是好猫,你管他那么多呢
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某地认罪认罚率达到 100%,你猜嫌疑人为什么愿意 100% 认罪认罚?
别说什么历史的检验人民的监督了,这伙人连精选评论都不敢。
无罪推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证据不足,肯定是。
但证据足不足,看怎么认定。
任何国家的司法系统都不可能确保证据绝对可靠,DNA 还有变异巧合的几率。
司法人员认为证据可信度到了某个程度,就够了。
不同人的经验会让人对可靠程度的判定不同。
看看最近的强奸案就知道了。就不说什么案子,案子过程了。就问一个简单问题,强奸这种案子是怎么能判缓刑的?热知识,大同本来也是准备缓刑的,但是男方不认罪,不满足条件才没缓。一个强奸案凭什么是缓刑??
在名义和宣传上极力渲染 “无罪推定”的观点,在实践中选择性的践行 “有罪推定” 的观点。
具体数据交给数学家来论证。
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都是资产阶级法权及以后的事,因为这两条的争夺必然有一个前提:
允许不认罪、允许不自证其罪,允许不自证无罪
这三条没有,那就和推定没有关系,你奉行的就是命运官位指定
立法不能立足于假设所有人都是自律精神强大的圣贤,而是必须假设普通人在没有外力约束情况下有犯罪动机;反腐败制度不能立足于假设所有干部都天生廉洁自律,足以抵挡外界诱惑,而是必须立足于制度建设使其不能腐、不敢腐;
大同订婚强奸案、致三幼女怀孕不予立案之后,觉得司法系统急需第三方监察体系!
肖董事件之后,感觉急需第三方监察的不只是司法系统!
强烈建议把检察院从政法委切割出来,归纪委管!政法委不能既当裁判又下场踢球!!这样至少可以 99% 的荒唐案件进入起诉流程!
楼上拿庭上定罪率说事的,有没有可能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喜欢在起诉前就充分排除疑点(经典 “不予起诉”“不予立案”)?
总不能像巨婴那样既要目田尸王又要 “电棍下乡” 式的秩序吧
又一群傻逼开始团建了
:我觉的你杀人了 那么现在请你证明你没杀人吧
无罪推定:我认为你参与了阴谋颠覆政府的活动 我有如下证据....
这世界貌似只有日本在刑事审判上作有罪推定吧?
并不是什么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
而是不是你犯的罪为什么会被告
被告之后,你还想翻身?还想要清白?
呵呵。
考试的时候,老师都会说无罪推定,你填有罪那没分。
实践的时候,你说无罪,同事会觉得你是傻篮子。
为啥?就像最危险的地方是最安全的地方,违法最多的地方是法院,违法最多的是法律从业者。
不信?你看广铁法院,你看大同女法官,你看重庆谭竹铁案,你看浙江女神探……
还有很多没有爆料的案件,都在诉说着中国法律的传奇↓
很喜欢一句知名台词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的环境下有权在哪,法院像大学生念 ppt 一样念检方给的判决书、禁止证人出席的环境下呈堂证供在哪
因为有几个男人是坏人,所以男人都是潜在的强奸犯
因为有几个女人是坏人,所以女人都是无脑的女拳
因为有几个美国人是坏人,所以美国人都应该被抹除
因为有几个中国人是坏人,所以中国人都应该被奴役
因为有几个案子是冤假错案,所以中国法律就是有罪推定
说真的,我一点都不在乎你们站男还是站女,站有罪还是站无罪,我最反感的,就是有些人明明心里想的是一回事,说出来的倒是另一回事。
不能说 “我就是要订婚等于性同意,彩礼等于性同意”,非得说 “你有罪推定”,明明是要维护一些旧秩序,非得戴上现代法律的高帽子。事实上作为旧秩序的受益者维护旧秩序本无可厚非,但哪怕你们自己心里也知道旧秩序是落后的,但作为受益者又不愿意改变现状,因此便要找些仿佛正当的理由来粉饰它。如果不是这样,能不能给我解释一下为什么锜振东案只是起了个小水花,而所谓的订婚强奸案却能掀起这样的滔天声浪呢?
别说什么有罪推定无罪推定了,大大方方地说出来:“我支持订婚和彩礼就等于性同意。”
前两天带我妈去医院看医生
好久没去医院了
现在医院都上安检了
防谁呢?哈哈
这是第一
第二是那个狗屁医生,小 b 崽子
头都没洗,过敏给我开了个烫伤膏
回来没听医生的,自己 2 块钱买个抗过敏
吃好了
等着黄吧,早晚倒闭
看了下面的诸多回答,一味地宣扬所谓疑罪从无的欧美法律的各种美好,简直不可理喻。
人家问的是我国是有罪还是无罪推定,答:有罪推定。
然后人家还问了为什么!你们怎么都不回答为什么?就在那一直吹嘘疑罪从无的各种好?要回答为什么,好么!
大陆法典可以理解为上位法典。即司法体系凌驾于众生至上。司法体系下人人平等!
海洋法典又叫海盗法典,听名字就知道有猫腻了。海洋法典是平位法典,即司法体系只是个平台,谁对谁错是看实力的,以前海盗时代,是谁拳头大谁对,现代社会下是谁钱多谁有道理。
大陆法典思维下的法制系统看重审判而轻博弈。这就导致大陆法典里弱化了诸如公检法矛盾,以及律师这种博弈化角色的存在。
而海洋法典思维下的法治系统看重博弈而轻审判。这会导致海洋法典变成判例法,一旦实力强者脱罪了,他以后甚至可以一直犯罪而不被法律制裁。这就导致海洋法典弱化了整个司法体系的作用。反正最后到底谁对谁错看的是受害人和施害人的钱袋子,谁更有钱谁就更有道理。
从本质上来说,我国司法体系更积极的参与审判,将人民整体视为被保护对象,法律之内,人人平等。你有钱还是没钱,差异并不算太大。而欧美海洋法典更消极的参与审判,将人民整体视为司法平台的博弈者,法律之内,人人 “参赛”。你有钱有实力,你就有道理,司法就偏向你,反之你没钱没实力,就算是受害者,你也得自己认了。
综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上排斥资本过分参与社会生活。因此,看重金钱实力的海洋法典无法和社会主义兼容,我国采取了更看重审判的大陆法典。
回答结束。
PS: 鉴于这个回答下面诸多评论思维混乱,逻辑不清(当然还有少部分评论非常有意义),这里做一个统一的回复。
我们在思考关于审判(或者说司法推论)这个问题时,首先应明确审判是一个由受害者,司法体系,嫌疑人三者共同参与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司法体系选择保护受害者或者嫌疑人两方中的任意一方,那么就一定无法保护另一方(经济学中也有类似货币三角原则,效率与公平不可兼等类似问题。社会类学科或者社会问题,总是要面临取舍,根本没有办法做到全面)。审判不仅仅只是一个司法体系针对嫌疑人的双方对立系统,这里还有受害人这个第三方。
如果我们将视野放远,将认知放宽,就不应仅仅将审判只局限在强奸和谋杀这样的受害者为单一或者少数的案件中去分析问题。这些案件中保护嫌疑人或许是恰当的。但审判还需面临如美国汽油加铅案,洛夫水道污染案,拜耳节育环案这样的受害者众多的案子。这类案件中,冗长的庭审过程,极低的办案效率,要求 100% 但是几乎不可能 100% 的证据链(这些条件之所以会成立疑罪从无,或者说无罪推论起了很大的作用)都导致众多受害者难以得到赔偿,苦苦挣扎,且伴随庭审过程一直增加新的受害者。受害者面对无休无止的要求追加证据以补充已经相对完备的证据链达到 100% 的要求,即无可奈何,又不得不做。这种痛苦和煎熬,是否对受害者而言是必须要承受的呢?(美国的这些案件,审判时间通常都需要 3 到 15 年。而与之类似的,三鹿三聚氰胺案,山西朔州毒酒案,则审判时间通常只需要 1 个月到 3 个月。)
因此,对于司法体系到底要选择保护谁,我国司法体系做出了郑重而严肃的选择。你可以不喜欢,不爱这个选择,甚至你可以去质疑这个选择,帮助这个选择更加完善,让司法体系更加完备。但是,请不要讥笑谩骂这个选择。更不要用一个与之相比,说不上更好甚至更糟(没错,我说的就是陪审团制度)的选择来攻击我们司法体系的选择。
以上
敬礼。
祝君永世安好。
这回答底下有些人反高赞回答是不是多少有些反智了?
哦,合着在这些司法人员眼里,只要自己的冤假错案不超过一半比例就等于不算那么过分,司法系统就还是可靠,还要求要冤案数量要达到一亿才能说明高赞回答的有效性?
感觉当年远东审判的时候,小日子也完全可以用类似的逻辑来论证自己就没有南屠,反正当年的人口有整整 100 万的情况下,日本人也就杀了 30 万也是达不到一半的比例。只能感慨论极端抽象,这知乎的答主们还是图一乐 ,真到了点还得看这些法律从业者。
现在的司法体系大量的抽象案例被大家曝光之后,未来的罪犯的定义就会在大众眼中改变了:
直接从犯罪者转变为司法体系认为是犯罪者。
其实全世界都没有绝对的无罪推定,这只是教科书上的一个天真的童话。也不是说体制怎么怎么样,而是实际上就不太可行。
实际操作过程中始终都会面临一个执行成本的问题,警力是有限的,一个案子能够投入的资源是有限的,能查到什么程度也是有限的。而且有些案子本身取证难度就极大,你要不要查,还要不要严格搞无罪推定,甚至会出现你非要严格按证据来 99%都是无罪的情况,那你消耗了巨大的人力物力结果根本定不了罪那这个法条就毫无意义,简直就是鼓励犯罪,反正也定不了罪。
现实中始终都会面临一个资源平衡的问题,好查的就严格一点,不好取证的证据上自然就宽松一点,部分检方难度太大的直接就是有罪推定 (就比如金融犯罪,我国竟然不是有罪推定真是世界罕见),这在全世界都是通用的。
举个最简单的栗子,为什么电商搞仅退款,因为退款才是效率最高的,真正分辨处理一个真实问题的成本够仅退款好几个的了。而成本最终会体现在终端售价上。
虽然关于公平与效率的讨论从未停止,但是你真正参与做事很快就会发现,有效率才能有公平,一味追求公平最终两者皆失。
在一个可以以寻衅滋事或是任何理由无限期关押的地方讨论这话题是个很没意义的事情。
当你被逮捕时,你最好有罪,因为看守所比监狱还恐怖。
未来,什么美日韩港影视剧之类的一定会被禁,因为他教坏小孩子。比如什么 古惑仔 黑社会之类的,小孩子看完都知道了,即使黑社会警察没证据最多也只能关押调查 48 小时,黑社会也能找律师,没律师在场可以不说话,非法取证不能定罪,疑罪从无之类的。
特色主义薛定谔式推定——灵导说行,你不行也行,灵导说不行,你行也不行
前者比如王浩法官,说你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这就是妥妥的有罪推定
后者比如谭竹胖猫案,来一句:“就算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也不能证明胖猫就是谭竹直接逼死的”,这就是无罪推定。
中华文化是有大智慧的,古人已经帮你总结了:“官字怎么写的?庙堂的屋檐下面两张口嘛,正说反说,有罪无罪都是灵导说了算”
不像是无罪推定…. 但要说有罪推定好像又不配。
要说无罪推定吧,凭个口供就定了。
要说有罪推定吧…
楼下身患癌症的买油条平账老登拿着证据证明自己杀了 50 人贩毒 500 吨兼职五个园区的老板了 3000 多人并且侵吞 5000 亿公款,求着他有罪推定的时候,他又不高兴了。
看关系和钱。如果你有权有关系,啥都好说。或者有钱也行,例如新城控股王老板,强奸幼女最后也不了了之。
但如果没关系没钱,那么,穷就是最大的罪!你们看那些灭门案的凶手,他们都是被迫害的家破人亡无路可走。他们不是没告过,张扣扣甚至参了军,告了杀害他母亲的凶手 22 年。但没有任何一个警察、检察官法官帮他说过一句话。啥有罪无罪的,没钱就是罪!
要法治公平,就先要共同富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共同富裕才能让每个人拥有平等的司法权力。
是 “领导推定”
这里面有我爸认识的人,就是这些人上访,到处告村长私自卖地卖山。然后在省领导车队路过的地方拉横幅。
就被市里的领导以寻衅滋事罪抓了,没证据的情况下关了两年多。因为没实质证据,所以两年多都判不了。你不能说站路边拉横幅就是寻衅滋事吧?
而现在能取保候审出来,是因为市领导前几个月落马了。
而且听说其中有个女老师,只是帮忙写上访信就被抓了。现在女老师出来,政府还补发这两年的工资给她。所以她到底有没有犯罪?
本质就是公检法畸形的考核制度导致公检法一切以绩效为主
公司追求利润可以定
你踏马公检法是攥着人生命和希望的,你考核个几把 KPI
改变这现状的最好方式就是取消各种 SB 考核
或者你整个,让陪审团来定罪
这样法官没有判决的压力,检察官诉不诉要考虑的就多了
如图所示:
法考和上课的时候是无罪推定
实践上是领导决定
毕竟无论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至少按规则来
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
在一个你法我笑的地方,讨论这个,可太地狱了。
以我不多的观剧印象,公检根据报案情况,锁定嫌疑人与被害人,然后搜集证据提审嫌疑人,找不到证据的就死熬(或者不能拍出来),然后公检基本就定下来铁定有罪了(抓错了?不存在的),才提交到法,接下来直接跳转到宣判有罪,大结局吃花生米。
看文书,法院在里边除了宣读一下审判结果,好像也没什么鸟用。什么法庭辩论,退回重审,初审无罪的,em。
书上确实讲,。但现实是,被告无罪了,奖金那不是泡汤了么,那工作不是有污点了么,所以只能有罪,而且要做成铁案,要写进案例,永世不能翻案那种。
公检法是兄弟单位,他们和被告人可没一毛钱利益。什么?评良心讲法律?值几个钱?
只能希望,真的落实依法治国吧。
不要纠结这些,东大还没进化到这个程度。这些概念目前只存在于字面上,研究它没有意义。
不知道为何大家把东大的法律和法律界想得那么超然。
它们也都是机器上的螺丝钉而已。
什么有罪推定、无罪推定,谁权力大谁就可以推定。
出来混都讲势力,都谈背景。你哪个道上混的?
有罪无罪?法律武器?原来是小瘪三哈哈哈!
空气里充满欢快的气息。
理论上是无罪,但实际。。。只要抓了那就必须是有罪
而在我国不需要讨论这么复杂的问题,因为最终是领导说了算的
领导说你有罪,那就是: 人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领导说你没罪,那就是: 胖猫转账是自愿的,且双方互有转账
:法律的解释权在我手里
南京彭宇案,这个对我国现今道德标准影响极其深远的案子想必大家都没有忘记吧。就主审法官的那一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去扶你觉得是什么推定呢?貌似还有哪个案子里,是公诉人还是法官说为什么被告人不祸害别人就找你呢?这又是个什么推定呢?更不要说还有不少使用大记忆恢复术办结的 “铁案”。
我们当然是一贯坚持疑罪从无的,但是,仅仅就是我们的检察院业务能力强,法院的业务能力也强,很大程度上都是 “铁案”。
关于 “官” 这个字
曾经教员有过评价,建议去搜搜
就我所知现在人民公仆队伍中
你公共场合喊这个字
甘之若饴
自觉无愧于心的
只有三个
警官
检察官
法官
还是众所周知的一家人
所以推定?不存在的
说啥是啥
人家 “可能” 是真把自己当“官”
越南特色,先定罪,再找证据。
这是一个逻辑问题,推一下就明白了
首先,我国法律采取的各项原则和通说在教材上一般是一种 “兼容并包” 的策略
以刑事诉讼制度为例,我国要同时 “惩罚犯罪” 和“保障人权”,理由是要让二者相辅相成,要“二者并重”
但问题是,这两项原则本身就有相当一部分是完全相悖的,而如何解释这一部分的 “悖论”,就全部交给了法官
换言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大到一种无与伦比的程度
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事实层面其实已经是超级职权主义了
而是否 “无罪推定”,就要结合上面给的政策之类的东西了,比如我国法官会有一个 “结案率” 的指标
前后联系一下,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我就知道证监会是有罪推定,而且证据链不全也可以抵挡最。
证监会可以公安机关认定涉案对象无罪的前提下定涉案对象有罪。
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_国内新闻_国内国际_新闻频道_福州新闻网
案例 5 就是这个事情。
无罪推定在我国只是理论。实践里根本不存在的。
全世界都说自己是无罪推定,这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要求,是不是都得这样说。
但明显是实务上的有罪推定,否则 99% 以上的刑事定罪率,是怎么来的?
大案看政治,中案看影响,小案看关系,罪不罪的不重要
强烈建议,有机会可以去参加一下你们当地的庭审,无论刑事还是民事。
当然怎么参加你自己想办法,参加后你就知道了。
当然民事案件一般不行,都是人家私事,得征得双方同意。
刑事案件法官基本就三句话:
1、你是 XXX,对吗?
2、你认罪吗?
3、审判结果如下:……
民事那就是扯头皮了,那法官都没啥用,全看案件的调解员。
既不是有罪也不是无罪,而是领导先拍板定调,有罪无罪根据领导意见来操作
苏联的人们在讨论苏联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有人认为是有罪推定,有人认为是无罪推定,赫鲁晓夫同志认为应该辨证地看待这个问题:苏联是无罪推定,但不是对每个人都无罪推定。
本回答的高赞答主对于中日的定罪率都持怀疑态度(都在 99.9% 往上),某种意义上也是先行服的证明吧()
只能说中日作为亚洲甚至全球治安都排得上号的人口密集地区,司法上可能总要付出点代价
灵活执法,有背景做无罪推定,没有背景做有罪,双方都没背景和稀泥
我八年前从某公司上午离职搬出宿舍,下午有人说手机丢了打电话说协助调查,本着身正不怕影子斜的想法去了,阅历少头脑简单本来以为是个简单的事,去了所有人基本就是认定你,甚至想恐吓讹诈让我平白无故的赔,说就算我不是我拿的我那天不离职也不会他丢手机,所以还是要赔他,什么逻辑?我主动报的警和丢手机的一起进的派出所,就是犯人待遇关了我半天小黑屋采集了指纹和手机拍照,一句名言:不是你拿的还能是谁?不是你拿的为什么过来?相当可恨耻辱,当时幼稚士可杀不可辱差点走极端,没有让当面对质和那失主,没有给看监控,没有任何证据,就是单方面的质问侮辱威胁,还饿了一顿,他们吃饭大声笑着吃什么好吃的还关着我,我问:我不是犯人为什么不给出去吃饭?又被威胁要被关小黑屋上什么措施?出来天都黑了,最后是有个好警察带警号的拍板给走了,那几个估计协警没有制服的东西还在威胁:是不是你拿的自己清楚!全程我的反应就是:如果真是我,请立即击毙我,有证据我自己立马死给你们看!
时过经年,想想丢手机的是不是天天表演丢手机讹诈别人,遇到怕事的它就赚了好多棺材本?太多蹊跷之处不愿相信,但不得不承认社会就是这样,远离集体宿舍,远离所谓同事,远离是非,不要随便大发善心去协助调查,它找你大概率就是在讹你,永远保持正义阳刚之气,远离魑魅魍魉,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相信终究是邪不胜正!
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 判断的依据是权利;
权利需要判其有罪就是有罪,判其无罪就是无罪,与推定无关。
当权力成为唯一裁量标准时,诉讼的功能,被简化为单一的确认。
通过法律仪式性屈服,完成对绝对权力的确认。
权力的绝对性,决定了有罪还是无罪选择的必然性,权利与判断推定是焊死的。
司法行为不是对事实的认知活动,而是权力意志的直接表现。在这种范式下,有罪与无罪推定判断不是认知结论,而是权力再生产环节。
当权力吞噬权利时,不仅会消灭无罪推定原则,更会消灭司法本身的存在意义,将其转化为权力仪式的祭坛。
首先纠正一下,我国不存在无罪推定或者有罪推定,我国只有疑罪从无的原则。
要看我国到底有罪多还是无罪多,单从法院有罪案件的数量是不客观的。应该从公安送检察院审查的数量中,起诉与不起诉的数量来判断更为准确。
一般能够无罪的,基本都被检察院打回去了,走不到法院这一步。
说句不好听的,我国公检法这种情况是符合群众的追求的,也就是符合各位的期待。
举个例子有个人贩子被抓了,很多人是不是都认为人贩子该死?那么为了回应这种期待,证据有一点点矛盾,有一点点疑问是不是可以忽略?如果完全按照无罪推定来,放过了一个人贩子,舆论会怎么沸腾?
再比如,一个强奸犯,证据有些瑕疵,有些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如果判无罪,舆论又会怎么沸腾?
法律反应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说难听点,即使是有罪推定,那也是群众所追求的。
很多人调侃 “网络判案,死刑起步”,也侧面反应了,其实无罪推定可能就不是我们的追求。
我国治安水平高,破案率 40% 多,有非常多的原因,比如摄像头多,公民素质高,扶贫,勤劳是民族特性等多种原因,但必然也有一个原因就是疑罪从无或者无罪推定没有其他国家更完善。
所以,如果无罪推定真的像理论上一样应用实践,治安水平的倒退是必然的。这只是一方面思考,单纯的无脑的追求无罪推定不一定都能接受。
当然,法治进步是一定要追求无罪推定,但我想作为普通人首先应该做的是,不在一些案件低下要求重判,尊重法院。
人不能只在性别问题上质疑利维坦,无脑拥护西方的制度及其文化而忽视中国的实际情况
中国的制度绝非完美,但是分析与批判时候不能简单用西方制度套用,而忽略其内在理路,一味将希望批评的对象妖魔化,只能带来一个问题,为什么其可以存续,为什么获得了长期支持。
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存在桌面上的博弈和桌面下的博弈,政治不是只有最后表决时候的投票,司法也不是只有最后庭审时候的判决,中国的一大特色恰恰是最后环节的表演化,会议一定是成功,检察院起诉一定是定罪的,但是,这不意味着之前一系列过程同样是表演的。
在司法中,中国法院固然定罪率极高,但是就可以忽视前边一系列阶段的对于枫桥经验为代表的止讼的努力,司法过程中的博弈乃至于判决本身的取舍么?
中国的司法制度与其他一样,经历了几十年的存续,发展与革新,固然有其中问题所在,但是我们要承认一个持续系统的基本可靠性,中外司法定罪率的差异,与其归结于中外显著的司法公正问题,这种恐怕轮媒才敢下的惊人结论,不如归结为那些可能的无罪案件在司法程序中根本走不到法庭的那一步
一个连律师都是陪衬的地方,你说这些还太远了点。实际就是它们说啥就是啥。
从快播案看,应该是有罪推定。但是没什么问题,符合咱们国家本国的国情。行政人员是不可能承认自己的错误或者过失的。
大家要多关注社会上好的方面,多传播社会正能量,增强民族自信,不要总是关注不完美的地方。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东西。
你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桃花源的司法体系和昭和时期新日本金融改制前的金融体系是一样的,它是为了存在而存在,而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存在。
送检就是日银的窗口指导制,你能不能借到贷,能借多少,是日银用非强制的 “建议” 指导了各个银行机构后,就已经决定了的事
不管你经营情况是好是坏,关键是看日银它是怎么建议的。你有利润也好,负资产也罢,信贷业务都只看这个
那我问问你,
那我问问你,
裤裆大还是头发大??
看了诸多抽象案例之后,我觉得现在还没到讨论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的时候,咱还是先从 “不推定” 进步到 “要推定” 吧
看守所伺候☞无罪?笑话!
刑期自看守之日计算。
多的是看守 1-3 年。(不进正式监狱,则判 3 缓 4)
公安拿人随便就是囚 29 天,免诉叫取保!
说无罪者,不妨学习体验 29 天试试。
我们明面上说是要贯彻,但实际上……
司法上的事情我本人没经历过,说一件我小学时候发生的事情。
小学四年级的时候,我坐在后排,跟我同桌一个女的,和前排两个一男一女两个同学关系不算很好。
先说明一下,我同桌是个二代,父母体制内混的。跟前排那一男一女俩同学经常混在一起玩。
有一天上体育课,大家都在操场,我当时跟另一个死党在打羽毛球,结果我那个同桌,在体育课结束后,找班主任告状说我曾经偷偷回到教室,把她的课本给弄脏了,说我在上面画了一头猪。
不亏是体制内二代,张嘴就来,还找到坐我前排那一男一女出来作证,然后把自己课本拿出来,上面确实出现一头猪,还画的很精致,但我看完可以肯定不是我画的,因为我压根就不会画画。
班主任是个五十来岁的妇女,她怎么判的?直接,听完我同桌和那一男一女的话后,就开始批评我了,我两手一摊说自己没有干过这事儿,当时我在下面打羽毛球,根本就没上来过教室。
我找来自己的死党作证,人家也如实交代,当时跟我在下面打羽毛球,我从头到尾都没离开。
然后我同桌,那个女的开始耍无赖了,说那个死党和我关系好,肯定会帮我作伪证。
她说这话我是真忍不了,反驳她你找的这俩证人不也跟你关系好,照样可以做伪证。
然后班主任打断了我和她的争吵,直接指责我做错事还不认,让我写检讨。
我马上反应过来了,那个女同桌明显在做局,想摆我一道,况且她父母在体制内,老师也真不好得罪她。
小小年纪就学会做局搞人,估计她父母肯定没少干过这种事,言传身教。
我从头到尾都没认错,检讨我更没有写,虽然事情过了很多年,但我依然有印象。
你就想想,法庭的定罪率达到 99.9%,傻子都看出来有猫腻了。
我被人冤枉顶多写检讨,那些被冤枉上了法庭的人,一旦被定罪,你想想是什么后果……
这得分两个阶段,一个是诉前阶段,一个是诉讼阶段。
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比较特殊的,因为历史和很多方面的原因,它有罪无罪的问题都会严格控制在诉前阶段解决,在这个阶段检察院会严格审查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否清楚充分,如果证据不完整,事实不清楚,不能确定这人是不是有罪,检察院基本上不会让这样的案件进入诉讼阶段。
一旦进入诉讼阶段主要解决的是量刑问题,即这个人到底给他定什么罪,处一个什么刑罚。
如果你是说诉前阶段,那中国基本上还是讲究无罪推定的。
你说这样的制度有没有合理性?我觉得还是有合理性的。至于国外为啥很多进入庭审阶段的案子还能翻成无罪,那你得去问他们办案人员和检察官啊。
阻力最小推定。
判无罪方便的就判无罪,判有罪容易的就判有罪。
原则上是无罪推定。
看法官心情,不管怎么判都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有个很有趣的现象:在行政诉讼中(俗称民告官),由于原被告双方的地位实力不平等,诉讼程序中会有很多偏向原告 “民” 一方的制度,大众舆论一般也都是比较支持原告。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实际上是官告民,原被告双方在地位实力上也是完全不平等的,但是大众舆论一般却都会站在 “官” 的那边,也不认为规章制度上应该保护被告(比如常见提问为什么律师要给坏人辩护)。这是为什么呢?我觉得因为在大众潜意识里觉得一个人只要被公安机关抓了,哪怕还没被法院审判,他就已经是个坏人了,法院怎么判也就是走个过场定一下刑期。
说 “”、“”也就是各种因素 “比大小推定” 的,基本都是一些朴实的 “身边现象学” 和“负面统计学”。
那就很容易跑出讨论具体的法律和法制的框架
比较权威的
也觉得比较公允客观,是因为一个案件,都是一个个具体的办案人员、公检法、法院、法官,或者说那个案子办理的司法系统在负责。
虽然也很委婉的说了 “大环境”。
人民的名义,陈清泉说过,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我这里……
所以到底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其实就是看陈清泉这样的人,怎么去解释了……
以法律的正规程序来说,应该是无罪推定
所以王振华可以从强奸辩论成猥亵,然后就判五年
但是要是陈清泉这样的人不想帮你解释成无罪
那就是有罪了……
这就是解释权……
换句话说,你有后台,有背景,有权,有势,有钱
如王振华
人家陈院长,当然不介意,给你做很严谨的司法推定
相对的,你没钱没权没势
人家为啥要给你做无罪推定?
陈院长都说了,法律条文我来找,我想让高总赢,我就能找到让高总赢得办法
说白了,法律条文就在那里
陈院长这样的人,其实是把欧美的法官和律师做的事情,他一个人做了
换句话说,法律条文写着,但是是死的
全靠陈院长这样的人,找出来,然后看看是不是值得用
高小琴,王振华值得
但是,你不值得
《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防止有罪推定:不能将被追诉人称为 “人犯”,而应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分为“犯罪嫌疑人” 和“被告人”,以防止对被追诉人产生有罪推定;
第二,证明责任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第三,应遵循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在事实认定问题上,我国刑诉法并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而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我国刑诉法没有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而是规定了 “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的义务。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涉及刑事公诉案件的公民在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前被称为 “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称为“被告人”,只有经过法院生效裁判确定有罪以后,才被成为“罪犯”;《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刑事诉讼法》第 175 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即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 200 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但规定是规定,实践是实践。
看情况。
知识分子总是对自己实行无罪推定,对老祖宗实行有罪推定,这是他们无比愚昧的根源。
一个普通人只要下定决心坚持知识分子错误,老祖宗正确,想不获得大智慧都难。
我为什么这么智慧?因为我认为知识分子连呼吸都是错的,不呼吸的时候也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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