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员工案」涉案张某律师表示已提交再次审查「是否强制猥亵」,被检方驳回,如何从法律层面解读?
知乎用户 经济观察报 发表 谢 @金元宝 @薛某某 不想从法律层面解读,几位邀请我回答大概也不是想看从法律层面解读。 其实,张某及其家人固然不想张某被批捕公诉,但此处 “受害人” 周某同样非常不希望张某被追究。张某被追求,周某与张某之间发 …
公安释放的人,检察院可以自己抓回来起诉,法院无罪释放的人,检察院还可以抓回来起诉,法院还必须得判。
那还要其他两个机构干什么呢?
既然检察院自己就可以抓捕侦讯审问,既然法院判决不合检察院的意就可以随意改异地,干脆三个机关合并算了,让检察院大权独揽。
反正现在三个机关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检察院一家独大,相互监督形同虚设,其他两个留着也没啥用。
牛逼牛逼。
快进到美服的爆男人金币的版本了。
版本更新速度真的是快,比国外服务器更新的快太多了。
放一个以前被关闭的问题的回答供参考:
国内舆论定义的捞女,只能在本服务器混。
真正牛逼的捞女,不是这种吊着要礼物,只要钱不结婚的。
吊着要礼物要钱这个逻辑,男女都有,实际上对应的生态位是牛郎,或者 club 的女公关。
类似高价格的情绪抚慰和爱情 cosply,是个生意。
这种捞钱往往要一对多,也很难持续维持,搞不出大活,受害者也有限,经过教育(或者没钱了)可以戒断。
真正专业的,捞女,你得看日服和美服,比国服先进一个版本。
日服逻辑:
1,盯准一个收入稳定且较高、家产中产、畏惧社死的男性,按照男性的最佳喜好打造人设。
2,完全匹配男性真爱要求,约会可以 aa,同居贤妻良母,被骂了都自责求原谅。
3,结婚后依然如此,给钱不要。
4,生了孩子以后变脸,要求控制财务,要求不上班,男的如果反抗,就冷暴力 pua,激活男的家暴当证据,然后离婚,在法院起诉,拿高额抚养费。
美服逻辑:
1,盯准一个有家产和积蓄的男的,按照男性最佳喜好打造人设。
2,结婚前啥也不要,就算有婚前协议,也签。
3,生孩子,等孩子到三四岁,教唆孩子说 ta 父亲性侵,刑事诉讼。
4,把男的弄进去,获得家产的支配权。
还有个华女美服逻辑:
其他都一样,结婚以后拿出来国服 pua 老公那一套持续搞几年,老美一般来说扛不住,进精神病院,获得财产支配权。
以上。
国服其实搞不出这种捞女,因为实际上利维坦会和稀泥,家务事不掺和或者不作为。
目前看对应的防御措施几乎无解。
如果不能扁鹊大哥式预判,碰到变态女的,逃不过去。
而且即使孩子成年了给父亲翻案了,时间过了很久,财产转移也结束了,说不定人都跑了。
扁鹊大哥式样预判的高危人群标准,之前在私域提过了,不在这里再说了。
而且这种高危人群不仅仅可以打击自己伴侣,兄弟、长辈、男性友人、邻居等等都在其有效攻击范围内。
连迈克杰克逊都中招过。
请离着奇怪的人远点。
一句话总结: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准确理解把握证据审查、判断和证明标准
但就是不运用证据法则,因为没有证据。
16 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其中其附件《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大事记(2024)》,点名 3 个典型案例分别为湖南常德黄某驾车冲撞学生案、河北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相比,王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我们要说的就是这个王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根据官方公布的信息来看,本案案发于 2013 年,当时未成年人魏某与家人争执时,说出了自己被继父王某某侵害的事实。2014 年 7 月,王某某因性侵害未成年人被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以证据不足判决王某某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审判机关二审及两次再审均维持无罪裁判。而为什么证据不足呢?因为本案当中仅有继女魏某和魏某近亲属和魏某男朋友的证言,而魏某近亲属和魏某男朋友的证言均是听说。
且年仅 15 岁的魏某与男朋友保持着性关系,因此魏某要是描述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基本不存在难度,存在诬告的可能。根据刑法孤证不能定罪原则,仅有口供作为证据是达不到证明标准,且法院认为魏某自己的口供前后不一致,魏某与男朋友赵某的口供无法相互印证,换成大白话就是被害人魏某自己的口供前后矛盾,与男朋友的证言也相互矛盾。
因此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均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随后 2019 年 10 月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21 年 2 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2024 年 7 月,审判机关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再审无罪判决、裁定,对王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在这些有关单位的获奖感言中提到,本案判决有罪是充分考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综合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当然知道案件的审理裁判要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的,但是我更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谁主张谁举证。请问证据呢?你的证据如何证实对方有犯罪事实,仅靠一句 “我相信她不会说谎吗?” 那被告人也坚持说自己没有强奸,你为什么不认可,只单方面相信被害人的口供,而且这个未成年被害人,还早已与男朋友存在性关系,并非未经人事。
关于这一点本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17)京刑再 3 号刑事裁定书已经说的非常清楚 “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无须 “自证其罪”,因此无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并不相同,只要指控证据未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只要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就表明关于有罪的证明至少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即应考虑认定被告人无罪。” 也就是说只要公诉机关拿不出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人就是无罪的。
评语:瞎搞
糯米 Lawyer
143 次咨询
5.0
法律职业资格证持证人
216319 次赞同
去咨询
我虽然也知道什么褒义词贬义词凡是被她们沾上词性就得变,但我以前倒是也没想过这个范围居然居然上至烈士下至强奸犯
一看 “逻辑”、“经验” 就知道,这伙人判案子就没看证据。
以前是二婚带着儿子的不能娶(历史上敢这么做的,祖坟都要被继子挖出来挫骨扬灰),现在已经快进到二婚带着女儿的也不能娶了(毕竟继女说你强奸你就是强奸,不是也是)。
我老丈人就有个继子,我见过他的眼神,确认人们说的真没错。
直接点,二婚不带孩子的可以考虑,带孩子的一律不能娶,大家眼睛放亮点。
我只想问,检察院到底有没有办法能制衡一下,北京法院硬顶着检察院,整整十年都不改判有罪,坚持疑罪从无,然后硬生生给你改到天津去,就是要给你判了。
???
不是哥们,你是不是太嚣张了点?非亲历不可知这玩意到底有多离谱又不是没有过案例,你们都搞错多少次了,这次甚至离谱到连跟你穿一条裤子的法院都坚决不同意了,你还能直接换个法院的,要不然你干脆改名叫县衙得了,法院法官以后全部给你当书记员
你们这样搞,以后强奸犯都默认是被诬告的,不是人人喊打,成人人喊冤了。以后电梯里有女的,男的都自觉转身对墙角站着生怕她诬告猥亵。
但凡有点良心都干不了这行业。
好日子还在后头了… 大家有的享受。
女检察官,23 年全国女检察官有 2.7 万多人,占比 40%。
女法官,22 年数据。全国 12 万余名法官中,女法官有 4.5 万人,35 万余名法院干警中,女干警有 14 万余人,比例达到 40%
以高质量法律监督助力妇女权益保障
时间:2023-03-04 作者:王春霞 来源:中国妇女
以高质量法律监督助力妇女权益保障
——专访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
我国女检察官队伍整体呈现哪些特点?妇女权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如何落实?检察机关如何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就此,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日前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
全国女检察官有 2.7 万多人,占比 40%
记者:请介绍一下我国女检察官队伍的整体情况。下一步最高检将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女检察官队伍发挥更大作用?
潘毅琴:女检察官是新时代检察事业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在各项检察工作中充分发挥了 “半边天” 作用。目前,全国女检察官有 2.7 万多人,主要呈现出三方面特点**:一是人数占比相对较高。近年来,检察机关新进人员中接近 60% 为女性,女检察官比例逐年递增,占比从五年前的 33% 提高到现在的 40%;二是专业化程度较高。绝大部分女检察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占比为 24%,学历水平整体略高于男检察官**;
三是综合素质较高。女检察官善于沟通与协调、工作细心谨慎、亲和力较强、社会形象较好,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涌现出 “全国先进工作者” 施净岚、“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章春燕、“全国模范检察官”曹艳群等一大批巾帼典型,展现了新时代检察官的精神风貌。
一直以来,最高检党组十分关心女检察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女检察官协会等群团组织作用,积极服务女检察官成长成才。下一步,我们将大力选拔培养一批优秀女性领导干部,精心培养一批女性业务骨干尖子,深入选树宣传一批女性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女检察官队伍的独特优势和履职作用;坚持把培养选拔女性检察干部纳入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规划,加强日常培养、战略培养,让一批优秀女干部走向检察机关领导岗位,为女检察官施展才华、发挥作用提供更大舞台、更高平台。
强化对女检察官发展和成长规律的研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巾帼建功等活动,通过政治轮训、定期轮岗、任期交流、挂职锻炼等方式,加强高层次、专业化办案团队和领军型、专家型女检察官的培养,努力培养一大批政治过硬、专业精进、作风优良的优秀女检察官。
又搜了下女法官:
女法官:
2022-03-11 09:04:07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乔文心
贺小荣介绍,中国法院在支持妇女平等从事司法工作方面基础良好、工作扎实。全国 12 万余名法官中,女法官有 4.5 万人,35 万余名法院干警中,女干警有 14 万余人,比例达到 40%。广大女法官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涌现出黄志丽、周春梅、魏晶晶等一批信念坚定、公正为民、敬业奉献、忠诚廉洁的先进典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问了下 deepseek:
- 女法官比例近年来持续上升:2015 年占比 29.9%,2018 年增至 38.1%,2022 年达 37.5%(因法官总数增长,实际人数仍增加)。若按年均增速推算,当前(2025 年)女法官人数可能已接近或超过 5 万人,占比或突破 40%。
- 法学教育性别比例是主因:2024 年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新生中,法学专业女生占比 69.67%,涉外班达 75%,为法官队伍输送了大量女性后备力量。
- 基层与一线占比高:女法官多集中于审判一线,但高层岗位男性仍占多数(如全国 45 位大法官中仅 8 位女性)。
- 地域差异:部分发达地区法院新任命法官女性比例显著偏高,如石家庄 2024 年一次性任命 11 名女法官;基层法官助理岗位女性占比常超 80%。
越往后,女检查官,女法官的比列越高吧?
已经快进到了御殿场案,下一阶段是什么?痴汉冤罪和痴汉冤罪保险吗?
御殿场案也是以受害者供述为唯一证据,且受害者第一次供述的被侵害事件,她本人在外地约炮,受害者有不在场证明,第二次供述的被侵害事件,周围七个监控点都表示城市在下暴雨,而供述中完全无暴雨体现,最终八名嫌疑人被判轮奸未遂,刑期为一年半;本案同样以受害者供述为唯一直接证据,且受害人两次供述自相矛盾前后反复,受害人供述与证人供述相互矛盾,嫌疑人被判了八年。
可以说,同样是纯口供判强奸,日服判的人数多,国服判的刑期长,两家基本是五五开。
只能说截止今天 21:34 分强奸犯的帽子还没戴到我头上,21:35 分就不一定了。
以后谁在跟我说言辞证据我笑谁。
案号(2017)京刑再 3 号。
没有任何事实证据,没有认罪认罚,没有承认发生关系,仅靠言辞证据就能把一个人羁押 5 年,无罪后撤销改判 8 年。而证人里甚至有跟原告这个未成年发生性关系的男友。
这里没有大同的口供,没有大同的混合 dna,没有大同的录音,没有大同的监控。甚至证词前后矛盾事实不清,多次再审判了无罪检方依旧坚持抗诉,坚持把你判成铁案。甚至写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里的典型案例。
哈哈,母平母正。
——————————————————
直接跳过了婚内强奸的版本,快进到了女儿告强奸的版本,这样每个结婚生子的男人都有 50% 几率中招了,就问你怎么防?
哈哈,我刚说什么来着?就算没有证据证明罗帅宇有什么英雄事迹,给他戴个民间英雄的帽子也没多离谱,至少人罗帅宇不害人。
你们看看官方搞的的这些模范是什么玩意儿?
另外,在上一个同样是最高检发布的案例中,我就明确指出,该案诬告陷害强奸被追究法律责任只是因为犯罪分子太蠢等原因,属于小概率事件,该案没有任何参考价值,不具有可复制性。
现在最高检的主流案例她不就来了吗!
请记住,以后关于强奸罪如何定罪量刑,一律以这次最高检抗诉无罪改判 8 年的案例为准!
如何看待新闻事件 “未成年女子半年内报警被强奸七次,诬告敲诈导致 3 人被抓 4 人赔钱”?
某律师:相信法院,一定还有证据没有公布
省流:最高检强行指定异地法院办案送人进监狱。
核心原则:
1、有权力就一定要用,不然怎么能证明自己有权力呢。
2、世界就是个草台班子,千万别带有什么滤镜,根本就没有什么所谓的原则,什么公平公正公开疑罪从无,nonono,不要这么天真,不要试图去辩经讲道理,就算你有道理又怎么样,就这么判了你又能怎么样,向领导看齐就是最大的原则。也不只是司法界,这个定理放之四海皆准。
本质是神仙打架,跟凡人其实没什么关系。
如果你还对本案简单理解为女性诬陷男性,凭口供就可以定罪这个层面。。。
那说明你还没看透。
本案的背后,其实是法院系统跟检察院系统一次权力的博弈。
当事法院极其罕见的,在本案中,对检察院说了 “不”!
结果是显而易见的,检察院完全不能容忍法院的 “不服从不听话”。
换句话说,对检察院而言,男方是不是被诬陷!女方有没有被强奸并不重要。
检察院真正在意的是,
法院居然不听话!
法院居然敢不听检察院的话!!
法院居然敢质疑和冒犯检察院,是可忍孰不可忍!!!
这才是检察院宁可花十年时间也要死磕到底,坚决要把男方定罪送进监狱的原因!
为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大张旗鼓的发布和宣扬这个案例?
就是给那些不听话的法院看的,
你胆敢不听话,胆敢不按照我的意思办事?
那么,到最后,你想保住的人,也保不住!
你不是判男方无罪吗?
那我就要重判男方八年(强奸三年起步,八年是绝对意义上的重判!)。
甚至连个三年缓刑的面子都不给你,生生的硬抽你的脸!
所以,你还不如从一开始就乖乖听话,这样你好我好大家好,兄弟一家亲!
对公安来说,什么叫 “检察院提前介入”?
你公安如果不立案(证据不足),但我检察院认为应该立案,那就得立案!
典型的例子就是货拉拉案,公安都把司机放了,检察院又把人抓回去了。
对法院来说,什么叫做 “检察院抗诉”?
你法院如果不按我检察院的量刑来判,那你法院的判决就无效,给我重新判,直到我检察院满意为止。
典型的例子就是本案,这个法院头铁不听话,那就换个听话的法院来判喽!
被告是否真的有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检察院的权威不容置疑不容侵犯!
个人观点:无伤强奸皆冤案
再更新:
不要人身攻击
更新:
“非亲历不可知” 理论正是现任最高法院长、前任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力推的,也就是在他任职最高检期间中国强奸案数量开始爆发性增长,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案大爆发。
房洪彪案丢的面子,一定要找回来啊。
本案在北京法院、检察院之间反复拉扯,北京法院坚决不肯定罪。最后是最高法出手指定异地管辖,改由天津法院审判,终于成功定罪。
本案就是 “非亲历不可知” 理论的又一次成功实践,古语云“童言无忌”,司法实践中认的是“童言无欺”。
你问我有什么看法?当然是 “办成铁案” 啦。
《底线之强奸篇》呼之欲出
“非亲历者不可知”,当代竟也有秦桧。
现在的未成年仙女看过的海棠黄文数量可能比仙女法官认真阅读过的案卷都多,还能以未成年人不可能编造性侵细节为理由 0 证据给强奸案定罪。想来检察院法院里的仙姑们认为刁民太多,譬如房洪彪之流不肯做安安饿殍,妄想拿清白和事实当挡箭牌打脸司法权威,可不得逮着机会再判个教科书铁案来维护法律条文解释权的尊严吗?
一个很简单的判断方法。
一个案件中,把所有人言证据全部去掉。看它够不够犯罪。
太好了,终于进入到了女方宣称被强奸就直接判的好时代。
我们的法制建设再创伟大奇观!
很多人还说二婚带娃的女的,只要不是儿子都可以娶。
现在看来,带女儿的更危险啊!
这可比离婚更好用了。
另外,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看来都被恶势力渗透了,这都敢判无罪,看来应该好好查查。
同行要记住,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证据规则。
事实证明,搞了这么多年的审判中心是屁用没有。
——————————————
表面这是检察院和法院的角力,实际是 “非亲历不可知” 和“疑罪从无” 的角力。
“非亲历不可知” 的意思是未成年对于性是懵懂无知的,所以能准备描述性侵经历,那么就应当采信?
据说本案继女带男朋友回家性交,被继父发现,继父非常愤怒要诬告男朋友强奸。
继女非常愤怒为保护男朋友,反手告了继父强奸。
虽然这个继女是一个有丰富性经历的未成年,但如果无罪,那么就说明 “非亲历不可知” 是错误的,这得多出多少冤案?
所以检察机关这边一直要定罪,但北京不愧是首都,法院还是正规的。
硬是坚持疑罪从无,坚证据规则。
所以,最高院只能指定异地审理才给判了。
“非亲历不可知” 把未成年女性想象成了知书达理,温文尔雅,柔声细语的标准小孩。
却从未想过现在很多小女孩看过的黄文,比很多法官看过的都多,性交对她们而言,那都闭着眼睛都能背出来。
所以不要和一个和你感情不多的未成年女性呆在一起,十几岁的年纪,早就懂什么是性,什么是强奸了。
没有任何现实证据,被告一直坚持不认罪,只有女方的陈述,以及其他几个道听途说的证言。
也就是说本案实际证据只有女方的陈述,其他证言都是听女方说的。
这样让检察院奔走多年。
这还是北京法院不和检察院穿一天裤子,三级法院都无罪的情况下,依然能给你定罪。
就不说别的法院有没有这么刚,万一是个认罪认罚百分百的地方,法院就是一盖章的。
最好的办法就是,别给被诬告的机会。
就算是自己的女儿,如果夫妻感情不好,那很可能会被母亲灌输仇恨,房洪飙案已经有例子了。
老师不要和女学生单独待在办公室,男医生也不要单独医治女性未成年,二婚带娃的更不能要了。
在如此高压的情况下,最安全的就是不涉诉。
我没搞错吧,所以这件事是,一个继父打算让继女诬告男友,继女联合母亲直接诬告继父,继父在完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被定罪,之后改判无罪结果又被检察院逮回去判刑?
天哪,这是一片什么样的神弃之地…… 彻底的无语了……
好吧,我又散布不当言论了,我给检察院点赞!这个言论 “当” 吗?
只能说庆幸面包店老板运气好在外出差,不然真的会被母检法里的一群贱人送进监狱,绝对的
就好比是,
人家水师提督常大人想要把黑的整成白的,还知道弄一碗比芝麻糊还要稠的糖水喂猪头三戚家十三口,再毁尸灭迹,还知道让方唐镜买通打更的、回春堂朱二、二少奶奶欣赏文采的来福来串供。
结果八府巡抚包大人上任第一天,没有管戚家灭门案,反而回去重审林员外租给黄老十一家三十万两租金的案子,直接把他儿媳妇给斩了,因为她企图强奸林员外。
包大人你好大的官威啊!要是再让你做几年官,你恐怕连…… 也不放在眼里了啊?
哇哦,这个世界终于癫成了连 “无厘头” 都无法理解的癫的程度了吗哈哈哈哈?
昔日杨笠代言京东的活动,大家都知道该冲京东。现在塔推出来女拳,大家应该冲谁呢?
我多次说过,比起法院,检察院才是更加权责不对等的打拳重灾区,纵观货拉拉,鲍毓明以来的所有男性冤案,都有检察院主导的特征。
这边公安放了,检察院压着公安抓回来,那边法院判无罪,检察院压着重判,最后犯罪人出狱匹夫一怒,就去把法官干了,其实量刑建议出自检察院。法官照判是顺理成章,不照判就是不会做人,破坏司法团结。
拳打公安,脚踩法院,认罪认罚率 100%,匹夫一怒也干不到它,检察院 xxn 手握公安和法院两大挡箭牌,躲在后边吹空调,插花,做美甲,喂猫以及顺带迫害男性。
未成年《非亲历不可知》嘛(新规丨逐条解读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三十条 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应当着重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低龄未成年人对被侵害细节前后陈述存在不一致的,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综合判断其陈述的主要事实是否客观、真实。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未成年被害人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询问同步录音录像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结合同步录音录像记载准确客观认定。
对未成年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依照本条前四款规定进行。
根据此规定,口供定罪合法合理,法院不上道竟然要求有证据,竟然要求疑罪从无!简直大逆不道!所以法、检打了 10 年架,最后两最高还是支持了按国家意志行事的北京检察院,最后异地审理定案,并写入白皮书,作为经典事迹。
当然我是佩服塔的文字功力的《综合运营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不也是无证据嘛,但人家一说,瞬间高大上起来了,一下子觉得一定是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人民监督了。
当然也别觉得继女怎么样,亲生闺女重锤生物蝶也不是不行啊,房洪彪案不就是嘛。
最后,作为男性真的要思考婚姻给男性带来什么了。恋爱费用全包,不支持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条);结婚给付巨额彩礼;可能遇到彩礼诈骗;好不容易结婚,婚后上交工资,在外打拼累死累活的,还被说丧偶不顾家,绿帽风险;还要面临可能给他人养孩子以及闺女倒戈一击;即使没有这种情况,一旦不满足供养需求,就是个生物蝶了。
所以,作为男性,结婚前仔细考虑吧,非必要不结婚。
逻辑法则就是:为啥不说别人性侵就说你?
经验法则就是:小孩子是不会说谎的,以及没有人会用自己的清白开玩笑。
两项叠加,完美证据链,判刑,散会。
啥也不是。
检察院大于法院大于公安。
这是我国最基本的政治运行逻辑。
一般质疑这条的我都懒得回,说明连个公检法中层的酒肉朋友都没有。公安和法院基本上就是检察院的牛马,程度大约是滴滴平台和滴滴司机的差别。
检察院已经是事实上的契卡了。
ps:至于纪委,纪委更类似于只管中高层干部的特别检察院。两反被摘掉的核心原因也是,对官员的契卡太强了。
御馆之乱后,上杉家已经日落西山了。景胜殿下已经回天乏术,有我辅佐也没用。
等武田那个友善度灭了,上杉家基本已经是等死状态。当然我们还是很努力的,起码要摆出一个比武田好的姿势。
然后你们猜怎么着了?
本能寺了哈哈哈哈哈哈。
牛逼,没有证据可以硬判,而且还是强行改判,这不等于直接说自己是无法无天吗
大家还是要乐观一点,一个杯子里装了半杯水,可以说只剩下半杯水了,也可以说还剩有半杯水呢。
这个案子一审,二审,无数次再审,北京法院始终坚持无罪判决,而检察院那边层层抗诉,最后一直闹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院指定异地审理,最终由天津法院改判有罪。从 2013 年到现在已经扯了整整 12 年了。
这么曲折的过程。。。
而且这么离奇的故事还依法公开了,拿到网上被大家骂。
这至少说明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在有效运转的,相互制约和节制公权不是一句空话。
至少这个结果不是某个大老爷一拍脑袋就做出来的,而是由整个官僚系统掰扯了 12 年的结果。其中既有无罪的声音,也有有罪的意见,没有哪个个人能够独断专行。不管怎么说,这个结果是代表国家意志的。
至于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之间的矛盾,那没法管。
理论上来说中国作为人民民主和党政体制国家,国家意志就是人民意志,但有时也确实不一定。。。
检察院也好,法院也好,本质上都是给国家打工的,是职工,人民才是国家的股东。打工人尽到对国家的职责就可以了,不可能直接对股东负责的。如果国家要损害它的股东的话那也确实没什么办法。。。
老实说,不知道这个版本和美服比起来哪个更 “进步”。
这里有一个小区别,和陆服不一样,美服这种事后揭发的强奸案基本不是公诉,而是走民事诉讼。比如特朗普被告的那个。我也有好朋友就被人诬告过,也是女方过了 1-2 年根本不报警突然找律师民事起诉。
所以美服被小作文的对象基本上都是有钱的,比如特朗普,比如我朋友(他是交易员,起诉连带他工作的基金)。普通人基本没有被小作文的机会,因为民事诉讼里原告律师要考虑法律成本。
陆服在这点上就比美国友好,原告基本没有成本,背后有强大的祖国,得到充分的保护。
仙人跳的加强版。
以后离婚带女儿的也不能娶了。
本质上还是中国人太讲道理了。
这种事情出来之后直接学张扣扣换命呗。
无证据判刑真尼玛天才。
“法官,我没有。”
“你是男的就是犯罪!”
说个阴谋论的,JCY 这一下子就开了无证据定罪的先河,还可以在法院已经反复拒绝的情况下按着头判。要是 JCY 的大佬要搞 zzdz,岂不是只要派个女的去搞对面的,然后告他们 qj 不就行了吗啊
这样看来有些法院还是要脸的,其实之前我就纳闷,你法院老是这样搞,赢是赢,但不怕遗臭万年???
像马王之流,表面称号很好听,但你看她们的家人敢跳出来领 “功” 吗?人家真有功的家人肯定会出来说一下英雄烈士的生平事迹,再感动一下大众。她们这样的,连家人都觉得丢人了,直接隐身了。
而且这机制也有些不公平了吧,很多冤案就是检察院搞出来的。但无论最后怎么判,检察院有功就领,说自己多牛逼,有错直接装死,让法院遭重。这个案子法院要么得罪人要么遗臭万年,选择了得罪人还要被检察院转移再审被打脸。难崩。
判得好。
坐等回旋镖扎到爱包养小三的那一小撮人身上。
~
知道你们想说自己人,都是同志嘛
难道你指望你在准备冲刺晋升的时候、没有 zz 对手?难道你指望你在拿一个重要项目的时候,没有商业对手?不会吧?你真这么可爱?
给她几百 w 甚至一千 w,策一个不怎么得宠的三儿,可太有性价比了。
天主教改革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因为教会大权独揽滋生的腐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罗马教皇和天主教会是《圣经》唯一的解释者,在当时,从普通人到王公贵族,整个欧洲世界的伦理和道德都是建立在教会认可的基础之上,所以教会的权力非常之大,而且这样的权力也没有人监督,也没人敢监督。既然教会掌握了绝对权力,那么腐败和渎职也就成了一种必然。
天主教的神父注重教会的权威和传统。他们认为,教会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信徒应该通过教会的指引来接受信仰的教导和指引。因此,在天主教中神父的权威性和教会的神圣性具有无法动摇的地位。
-— 中世纪宗教改革的历史背景。
本案的一些细节。
本案案发于 2013 年,当时未成年人魏某与家人争执时,说出了自己被继父王某某侵害的事实。
2014 年 7 月,王某某因性侵害未成年人被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以证据不足判决王某某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审判机关二审及两次再审均维持无罪裁判。
2019 年 10 月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21 年 2 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2024 年 7 月,审判机关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再审无罪判决、裁定,对王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北京检察机关表示:**在办案中充分考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综合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准确理解把握证据审查、判断和证明标准,**扎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三级检察机关接力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案件历时多年终获改判,不仅实现了个案公正,体现了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原则和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态度,而且有助于统一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证明标准的认识,是践行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基本价值追求的有力体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明确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审查原则: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根据经验和常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的,且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并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的,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
反正刑事就一个根本原则——但凡关进去过,那么最终判刑的结果就注定了。
除非事后发生被害者亡者归来、自认诬陷这种情况,否则不可能翻案的。
当一个人不需要为她们的错误付出代价的时候,必然会任性妄为。
不管是诬告的女性还是母贱法们。
你看,秦桧用莫须有杀岳飞,根本不是冤假错案。换到现在这个罪名一样可以判。
法律被女法官玩坏了,没有任何证据,只有前后不一致的口供就能给一个无辜的男性判刑。经过这么多对男性不公的冤案,我算看明白了,知心姐姐眼里,男性根本不是人,就是畜生而已。
南昌锜振东案、川大张薇、货拉拉案、追风小叶、福建漳州女性轻罪档案封存制度、广铁法院知心姐姐、大同订婚案…… 还会有更多针对男性的不公和压迫吧
必须取消检察院!
在刑诉领域,检察院已经完全僭越了司法系统长期以来形成的制度妥协,彻底成为了所谓的太上司法机关。
检察院一方面依靠不起诉决定,补充侦查等手段凌驾于公安机关之上,另外一方面依靠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抗诉等手段凌驾于法院判决之上。而公安,法院对检察院却毫无制约和抗衡手段。
想要有罪之人脱罪,只需要买通检察官出具不起诉决定即可,公安再怎么努力也无法驳回。
想要无罪之人有罪,那检察院更是有无数种方法,认罪认罚一签,法官想放人都放不了。
如此这般的太上司法机关,在刑案领域已经是司法不公的最大来源,必须彻底取消检察院!
既然如此,出现了被诬告的苗头后基层汉男如果不想背着强奸罪名过一辈子,只剩两个选择
1. 赌自己被诬告后不会被死刑,且出来后有能力找到诬告者
2. 赌自己能当场拿下诬告者,使其丧失表达能力
我给岛友有出个妙计。
花钱雇 7 万人,每人起诉 1 万次坚强。这样 7 亿人口都进了监狱,就可以反攻了。
我感觉这次是真的 “敌在本能寺” 了
我国最大最频繁最恶心的强奸案就是检察院在不断强奸法律本身。
从男女对立最开始,与其说是女权在搞分裂,其实最大的推手就是检察院。
因为女权最多是道德绑架。
而检察院是专门制造冤假错案把男人送进去。
检察院,中国最大最有权势的女拳头子,司法不公的元凶。
现今中国的刑事案件,从检察院起诉,几乎就是百分之百的定罪。
真万恶之源。
因为法院得罪不起检察院,公安更得罪不起。
刑事案件,法院最多是量刑,几乎没有改判无罪的权利。
这么多年来,大家冲的最多的是法院。
但是法院前面还有爹,法院在刑事案件做的最多的是助纣为虐。
建议全都冲。
能解释下什么叫
在办案中充分考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综合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
是指 不是你撞的,为啥你去扶,这种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
翻译翻译,什么叫综合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
“最高法指定异地再审”
说明整个司法界的顶层,已经被什么东西褫夺了,颜色革命几近成功。
这哥们在里面呆了 4.4 年都没认罪,
是条汉子啊,
兄弟们真说句实话,扔监狱两年,什么罪咱们绝大多数人都认了,
快出来了吧?
错判他的人,诬告他的人,半夜还睡得着?
走在路上不觉得背后发凉?
“忽略证据不足最终改判”
这是汉字啊?
一看回答,很多人还是往男女对立上面去扯。我就想问问,某检察院 100% 认罪认罚,分不分男女?是不是说法院对男女一视同仁,没有证据都一起判,司法就公平了,大家就满意了?
这事的本质就是公检法权利太大,达到了可以无视证据的地步。甚至一地法院硬顶十年,换个地方一样判你有罪。现行制度,对公检法判案缺乏一个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当然,理论上各级人大监督同级公检法,上级领导的批示对下级公检法也有指导作用。
这个案子被告到底强没强奸对我来说不重要。虽然对当事人可能是一辈子的事,但是我更关心的是,如果可以仅凭口供判案,那以后公安机关侦查还在意什么证据链的完整性?取得当事人的口供就行了。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岂不是形同虚设?
这事就算当事人确实强奸了,没有证据,也应该放人。一家哭还是一路哭,轻重是很清楚的。
这种事情能经过十几年再改判,而且跳过证据,只能说明是上面的指导精神变了,
[笑哭] 现在肯定是司法系统里面有人想拿到想判谁就判谁的能力, 搞的一出指鹿为马, 说明内部斗争很激烈 [笑哭]
看来也只有北京的法院可以跟检察院刚一刚,被最高检移到天津异地审理之后一下子就被改判有罪了。
这不就是新版的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你没有强奸她怎么描述得出来?”
更离谱的是,北京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无罪驳回公诉 10 年,检察院就把案子拿到天津去判,终于给老男人无罪改判 8 年
娶带男孩的会被仇恨,翅膀硬了就带着妈跑了,留下被榨干的老男人
娶带女孩的没有证据也会被判强奸
下次再有娶带孩女的,大家就使劲嘲笑吧
这不就是没直接证据就定罪吗
2025 年有一部剧,叫无尽的尽头,任素汐拍的检察官剧,别问我是怎么无意中看了这部狗屎的,里面的最后一个案子就是没有任何证据,靠口供判的强奸 + 无期。这种玩意都敢直接给你放到所有人面前跳脸,这知乎男天天在这 YY 什么男的聚在一起塔都要害怕了,达特利赢学不过如此,你要是真这么有统战价值,你早就该享受少数民族的待遇了。你以为你很重要,实际上你连条毛毛虫都算不上。
看完了公开的原判决书,只能说北京的法官们比基岩还硬。
魏某,15 岁,魏某放学后离家彻夜未归,次日母亲和继父责问其是否是和男友出去过夜,魏某与家长争吵时称继父曾经强奸自己,证人是魏某的男友
北京各级法院认为本案没有 * 任何 * 证据,且其男友等人均为魏某告知,且证言之间相互矛盾,三级法院均作无罪判决,检察院进行了四级抗诉均被北京法院打回,本来应该是尘埃落定。
但是由于本案发生时的最高检的实际领导在 10 年后转任最高法了,再次推进重判。
北京法院极大可能居然顶住上司的最高法压力还是坚持无罪,于是该案被最高法指示转由天津异地裁判,判刑八年。
本案可以由判决书确认没有任何除了魏某口供之外的证据。
我想到之前将 “房洪彪强奸案” 作为 “规范化量刑十五个罪名案例精选” 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的《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正面肯定该案对房洪彪定罪准确,量刑规范,被当作优秀范例宣传推广。
房洪彪不仅被刑讯逼供,上诉之后居然还被加刑,这个冤案还以上诉情况还被编入最高法指导案例,冤案败露后仅作国家赔偿,无人受罚。
中国的家庭结构瓦解比任何一个国家来的都快,原因是中国在家庭文化上面改革是所有国家当中最大的。不但体现在两性矛盾的强奸罪,离婚纠纷中,同样体现在家长把孩子送进管教学校,大量的家庭内部争产,继承和赡养等代际矛盾官司中。重组家庭中的各种矛盾就更加尖锐,手段也更加无情。
性别矛盾从欧洲工业化开始出现,而欧美原本就是家庭的社会地位最低的地方。欧美一直就是以小家庭为主,年轻人成年即分家而且老人也不会对年轻人进行帮扶,小家庭原本就要自力更生,男女的家庭地位差别不大,穷人家基本是合作求生,富人男女双方都会默认对方找情人。随着工业化技术发展,个人的地位越来越高家庭的社会地位不断下降,原本就对家庭需求不强的欧美女性因此发起了女权运动争取工作的权利,不再维护家庭。
亚洲则不同家族在全社会的地位举足轻重,个人都是为大家庭传宗接代,集体主义思想根深蒂固,以父权为核心的共同财产制度,使女性必须完全依附男性才能生存,对抗是绝对不存在的,最多只能出家或者不嫁,不具有对抗男性的能力,所以婚姻法其实只有对男性的限制,就是七出三不去,限制男性不能抛弃年老色衰的妻子。中国在没有离婚自由之前家庭是非常稳定的,根本不存在什么男女对立,建国后离婚自由表面上是为了解放妇女,实际上最需要的是男性,当时根本没有什么女性会想要离婚,提出离婚的主要都是男性。穆斯林国家到现在都是禁止离婚的,虽然女性地位很低,但他们国家也不存在什么男女对立,相反女性非常维护男性亲人,就像中国过去贤妻良母维护丈夫一样。
按个人意愿自由组织家庭对社会管理和保障的要求是很高的,欧洲核心家庭结构本来就比较自由,也还是需要全面社会保障进行兜底。对亚洲家庭来说改变可以说是天翻地覆,日本韩国都成为了性别矛盾非常大生育率极低的国家,但他们国家整体文化转变还没有中国大,只不过是时间比中国提前一些罢了,中国家庭结构崩溃的速度比日韩要快的多。
一言以蔽之,谁让你没有统战价值
现在整个司法系统,就是检察院一家独大,无法无天,公安和法院都无法约束检察院。
有人说纪委不是可以管检察院吗?你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明面上,对贪腐渎职类案件的侦察权从检察院划归到纪委了。但是纪委自身是没多少人马的。一个典型的纪委科室,只有正副两个主任,三四个办事员,当他们使用监委的名义对外办案的时候,会直接从检察院调人,一个监委专案组几十号人,有六七成人是从检察院借调的,就是纪委自己的人,现在很多也是检察院过来的。纪委监委现在和检察院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你觉得有可能认真去监管检察院吗?实际上监委近些年办的很多案件,比检察院还要离谱,只不过这个因为 ZZ 敏感性,不能多说。
另外,虽然说反贪反渎职的职能已经从检察院划归监委,但是检察院依然保留了 14 个职务类罪名的自侦权,这 14 个罪名基本都是针对司法系统内部的,这导致了检察院可以抓警察抓法官来胁迫公安法院,公安法院对检察院无可奈何。
不需要证据
人人自危
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
这是好事啊
告诉男同胞们 二婚带娃女人是绝对不可以娶的
这次是继女。
那么那些高喊生物爹的波刚,可是不会手软的呢。
而男生又出门工作。
很难有时间陪伴在家人身边。
某频小说:啊啊啊啊,生物爹,生物妈的,遇到黄毛就出卖家人。
而且某些地方又不能做亲子鉴定。
哎呦。
好难想啊!
我求求你们讲点证据吧,整人也不是这么整的吧?那我以后是不是找个未成年少女告你们这群法官,一告一个准啊?
你们这群读文的是不是都是一群卧底啊,专门过来扰乱我国秩序的?这哪怕给什么都不懂的理科生判都不会这么判啊,不觉得只有口供很假吗
你发我笑。
蔡雅奇律师才是最痛苦的。
而我:太无聊,只想看到血流成河!!!!
这也是我为什么在罗某跳楼案支持罗家人的原因
p 民的支持对衙门来说永远都是无足轻重的,哪怕你全网的 p 民都反对他的判罚,他也不会改变一个他认为对的判罚。如果他真的是强奸犯,那不可能因为网络舆论就给他放了。
但是 p 民的支持对 p 民又是很重要的,如果没有人支持,他是真的没法在发声。只要舆论风向引导一下反王某,比如找一下一下王某之前的 “劣迹”,比如精日言论,恨国言论,随地吐痰之类的,哪怕跟这个案件没有关系,也能把他打成反面,无法再发声。
哥们又开眼了。
此事在《是首相》中亦有记载。
北京的法院要看证据,就安排异地审理。
【【是, 首相】不可思议!绝对不可能对大英法官施压!- 哔哩哔哩】 https://b23.tv/KxamOHZ
检察院是公检法三家里最恶心的,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毒瘤了
前人砍树,后人暴晒
前有多尔衮
带儿子的单亲妈妈有危险
后有杂毛张军
带女儿的单亲妈妈也危险
以前犯懒,不想学车
现在看来,有备无患
昨日朱军,今日诸君
明天就去学车考驾照
中国真的进入到 “综合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 就能定罪。 近的大同跟南通先不提。我来说一个前几年的案子。吴某凡案。 最终通报里完全没有提到未成年,提到了 4 个不同时间的女性。 问题来了,都是很久前的事情,完全不可能有精斑残留。 怎么判的? 看完今天的继父案子, 也是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
补充一点:吴到现在也没有认罪,不认罪就没办法减刑
PS:我知道大部分人不喜欢什么明星,尤其这种爱豆明星在知乎属于劣等角色,除了他粉丝不会有人愿意给他说两句,我也只是好奇他怎么判的。 他的案子压了两年多才判
另外以吴的案子大使馆参与,所以吴的案子 “如果有问题加拿大方面会有疑问” 来论述本案没问题的。我 找到了官方的资料。 二审外交官申请过庭审,但被拒绝了。 即使他来旁听了审判,但是他对本案细节完全不知情他怎么来质疑宣判结果?
建议大力推广此案
别娶任何带孩子的女性,不论男孩女孩,谁娶谁亡
古有多尔衮,今天母检法
专打那些不长眼,不听劝的人
不是,为啥啊?
我看了裁判文书网
大兴区法院
北京一中院
北京高院
审的都是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明
为啥最高法指派到天津高院就能定罪了
是有新的证据吗?
我也不知道这个王某是坏种还是冤种
但法院和检察院能连打 4 架
说明有一方确实不对啊
补一个北京高院自己的评判(2018 年)
房洪彪案的教训还不够深吗?
什么未成年非经历不可知?笑话,知心大姐一点播不就知道了吗?
还在搞疑罪从有,口供办案?笑话
连盖世太保抓犹太人也知道拿一个色卡去比对对象肤色,发色,虹膜颜色,而不是随便根据经验法则说:我觉得他是犹太人,他就是犹太人
既然强奸可以不需要客观依据,那更加抽象的叛国,滥用职权,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是不是更不需要客观依据?直接按你所谓经验法则去判不就完了?接下来觉得法治不够进步,让成年女性也能非亲历不可知不就完了?
寻衅滋事靠经验法则,那帮信可不可以靠经验法则?今后是不是叫人 ping 网站,输入 ip 访问网站而不是经过 dns,都可以变成帮信罪?
为什么一切争议案件,默认让男性承担模糊罪名?男性在你们眼中是蝼蚁吗?
依靠经验逻辑和口供,完全可能导致以下的结果
1. 女儿上大学了,看到舍友,商人官员的女儿全套苹果,问你要,你给不起,告你 10 年前强奸她。经验逻辑,从男朋友那里学的,叛你坐牢
2. 女儿没上大学,因为男朋友偷腥被班主任和教导主任捉住,然后报复班主任,一口咬死班主任依靠办公室谈话机会对他性侵,因为是未成年人根本无需插入,只需接触性器即可,最后判班主任入狱
3. 妻子被某某权贵看上,想要摆脱你,于是使用下三滥招数指使女儿诬告你强奸,说你 12 年前性器接触到了女儿,你拿出 12 年前客厅的录像,然后根据经验逻辑证据无效,妻子和女儿声泪俱下的斥责你,最后依然判你强奸,加净身出户,一辈子的财富全部赔偿妻子,然后妻子离婚和权贵在一起
你觉得荒谬,但是真正荒谬的是谁?没有客观证据就是不能定罪!而且这种行为通过助长女性的堕落和欺骗,最终导致国家和民族的堕落和毁灭!
看清楚是谁的债,不要砍错人了,那些检察官只要多看几个,就能减少冤假错案
为了把男性钉死在下等人的地位,最高法院已经疯了,现在就开始追溯既往去把所有男性无罪的案件改判成铁案,以后是不是准备开始最终解决计划?
中国男性现在就是水晶之夜后的犹太人,再不做出实质性的反抗,恐怕就会被真的送进集中营了。
我之前发过一句评论,
专注普法,转发经典案例,传播法律知识。
结果,发现在狠狠地抽我自己的脸。
转载一塔内朋友在 20 年 yq 期间做出的研判:性别矛盾日益成为我国主要次要矛盾,其主要推手日益从资本主导转为政治主导,女性特权日益从婚恋领域外溢至公共领域。
这已经说明之前的货拉拉案、胖猫案和大同订婚案,都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指示的,目的就是奠定有罪推定、女本位的司法原则。
哪来的什么境外势力,美国右翼和韩国的反女权团体谴责东大才是女权大本营。
我国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率是 99.97%,遥遥领先。
影视剧里常见的无良律师利用各种手段对抗正义检方的戏码在中国应当被归属到仙侠剧范畴。实际上辩护律师除了在量刑方面多少能垂死挣扎一下以外,基本就是全程被御三家捆起来抽打。
不过很明显检方对剩下 0.03% 的一小撮漏网之鱼还是念念不忘。
这种发起公诉就得保证 100% 把你办了的完美主义精神实在令人佩服。
他们是真的太想进步了。
大家理解一下,人治国家渴望世界认可宣传法治很正常,人之常情。
我讲一句话,警察公安和法院还知道怕,有的时候还能干点人事。比方说货拉拉事件,一开始警察都把司机放了,是检察院强行要求抓回来的。再比如说春风法官被干掉了,然后景德镇法院的法官知道了,就判那个老板赔偿工人 14 万,远超原本工人要求赔偿的 5 万,然后工人把老板刀了,法官非但没事,还获得了难得的好名声。
但是自始至终都没有检察院的人被杀过,因为上有法院下有公安,还真注意不到检察院,所以下一次不杀几个检察院的,检察院不知道怕
感觉南风窗在阴阳怪气。
“最高法指定异地再审”。
就是告诫全体郭楠,永远不要养不是自己的娃。
碳基生物的天性,就是只有亲子关系,是经受历史考验的。
郭楠由进步主义打上的思想钢印,最终由进步主义亲手给你粉碎,这不得不说是历史的黑色幽默。
全国的检,全砸烂了没有一个冤枉的,纯粹的毒瘤,权力动物。
为啥会 “跳过证据原因” 呢?
强奸、猥亵类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检公布出来的内容也看不出来到底是不是有罪,更看不出证据是啥。
推测,她既然当时是未成年,那么判决有罪的核心证据是她的陈述,检察院接力抗诉的主要根据是她的陈述 “逻辑一贯且稳定”“非亲历不可知”。
若铁证如山,哪怕枪决人犯,人民也会支持,
若子虚乌有,判一天都是对法律的亵渎,
请问证据在哪
我妈从小就告诉我
笑话人不如人
我一直没当回事
哈哈哈哈哈哈哈
所以别说多尔衮了,以后离婚带娃的女人都不要娶,不管是带男娃还是女娃。
反正娶了的结局要么是死、要么是坐牢、要么是净身出户、要么是净身出户后坐牢再死在牢里。
太他妈吓人了。
只要女法官在上边坐着,只要检察院还被女拳掌握,什么证不证据的,重要吗?
情绪判案,很赞啊……
检察院既不遵循法制原则,又不一线侦查办案,却是所有判决的主导者,KPI 居然是认罪。
这种莫须有的判词,改审判地也要推动,背后究竟是怎么样扭曲的官僚体系?!
天王老子来了也不行。
哪怕他做的事情十恶不赦、罄竹难书,那也得要有足够证据,形成证据链。
证据不足就找证据,“逻辑法则”“经验法则” 算证据吗?
王浩的自由心证还历历在目呢!
看来我们最高检在最高法后,又主动暴露出被敌渗透破坏的事实。
(最高法暴露是因为春风法官)
我们检察院,一定要搞清楚法律边界在哪里。
我们法院,一定要搞清楚法律底线在哪里。
有句话叫破坏一条政策最好的办法,就是 200% 的执行它。继续这么拉偏架判呗,挺好的,还不够,最好是男的看一眼女的就判刑。我就想看看最后会变成什么样子。反正我没所谓,要是判到我头上,我就开油车来个连击。目前是无父无妻无子无女状态,谁不让我活下去,那就不活了呗,死前给世界来点小小震撼。
说明强奸罪默认法院诬陷呗。
我是说一几年看书上说美国还是哪个西方国家最容易构陷的罪是强奸罪,说几乎有三分之一的罪犯定罪都是有问题的。我当时还奇怪 “暴力行为 + 发生性关系” 这么明确的事实认定怎么可能会出这么多冤案,搞了半天是全看女方口供啊。
原来当时不理解是因为版本不够先进啊,明白了
大家看看这样是否可行?一个家庭由若干人员组成,男 A 失业无收入,未成年女儿或孙女(以下简称女 A)在无实质证据的情况下告男 A 强奸,男 A 被判刑,若干年后女 A 翻供说自己年轻不懂事说错话,男 A 没有犯罪。男 A 被释放,申请国家赔偿,将赔偿与女 A 分享。女 A 也不会因诬告被追究。
房洪彪不会再翻案吧?
牛逼,确实牛逼。这是司法的一大步,标志着我国彻底进入无证据判案的时代。
是不是还得给你颁个奖啊?
不是检察院这么闲的吗?盯着一个已经判的案子转。到底是什么动力让他们这般执着?
横向比较一下,这个入狱时间是:
创作传播牟利淫秽色情小说的紫狂(有期徒刑 4 年)的 2 倍
创作传播牟利淫秽色情小说的雪凡(有期徒刑 6 年)的 1.33333 倍
利用 ai 创作传播牟利淫秽色情小说的柯某(有期徒刑 10 个月)的 9.6 倍 (柯某判决)
利用 qq、百度网盘传播 1000 余 G 淫秽色情物品并牟利的李某(有期徒刑 1 年)的 8 倍(重庆大破网盘传播 xx 案)
创作传播牟利淫秽色情物品 + 猥亵儿童罪的四川遂宁市曾某(有期徒刑 6 年) 的 1.33333 倍(https://www.shdf.gov.cn/shdf/contents/11419/427214.html)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快播” 案主谋王某(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的 2.286 倍(快播案)
山西大同订婚案的席某(有期徒刑 3 年)的 2.6667 倍
百色助学网事件的王杰(有期徒刑 16 年)的 0.5 倍
上海小红楼案件的祸首、上海法治天地频道《平安上海》栏目运营权所有者赵富强(死刑缓刑 2 年,限制减刑,按照惯例大于等于 20 年有期徒刑)的 0.4 倍 (该比例按照司法意志酌情变小)
因 “严打”62 天神速破案、定罪奸杀呼和浩特一女子的呼格吉勒图(死刑)的 -∞倍
“The universe is vast, vast.(宇宙很大很大) Earth is but a grain of sand in the universe(地球_就是宇宙的_一粒沙), and we humans are not even a grain of sand(我们人类连_一粒沙_都没有)”,说服 “放下思想包袱” 的 (noting happened :))的 +∞倍
总结:法律是红线,红线不可踩,红线有灵性,时不时动动,执法有温度,力度有轻重,你问怎么办,多烧香拜佛
真牛批,检查院会整新词 “综合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检察院比法院牛批多了)
实事求是。
即使有些人忘了,人民会记得。
这个问题要从权利斗争的角度来回答。
江苏的一个农民再婚家庭,不可能有实力去打通这种级别的关系,所以这些人的反复拉扯肯定不是为了一点蝇头小利。
再联系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领导的人事变动来看,只能说最后还是原检查机关的领导胜出了。
但是法院这边明显不服气,把案子爆出来往性别对立上靠来争取舆论支持。如果真的是为了公平正义,以它们的能量来说,舆论根本起不来,这可不是小地方的某个机关,是中国最核心城市的最核心机关了。
现在女性的贞操到底重不重要?
如果重要,那非处就是严重扣分项,会社死,很难嫁出去
如果不重要,那为啥又奸出妇人口,说啥就是啥?
补一个北京法院裁定书的文字版,原版截图的字太小了。
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继父强奸继女由无罪改判 8 年」这一案例?
另外多说一句,判无罪的裁定书公开了,被当成典型的有罪裁定书却没公开。
王某强奸再审刑事裁定书
案由:强奸
案号:(2017) 京刑再 3 号
发布日期:2018-12-31
浏览次数:391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 京刑再 3 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 1,男,54 岁 (1963 年 9 月 1 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 2013 年 12 月 7 日被羁押,2014 年 1 月 14 日被逮捕。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决定,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伟,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征,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作出 (2014) 大刑初字第 892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 1 未提出上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作出 (2015) 二中少刑终字第 00444 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作出 (2016) 京刑抗 1 号再审决定书,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 月 6 日作出 (2016) 京 01 刑再 1 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慧青、张宇鹏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 1 及其辩护人刘伟、刘征,被害人魏某 1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7 年 7 月,被告人王某 1 与王某 12 结婚,组成再婚家庭,婚后王某 1 与王某 12 及王某 12 的长女魏某 12、次女魏某 1(1999 年 6 月出生) 共同生活。魏某 12013 年 (原审误写为 2012 年,后裁定更正)12 月 2 日放学后离家未归,次日返回家中。12 月 6 日晚,魏某 12、王某 12 责问魏某 1 找男朋友之事,魏某 1 称自己被王某 1 强奸。12 月 7 日,魏某 1 在王某 12、魏某 12 及证人孟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警。魏某 1 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称:在北京市大兴区家中,其多次受到王某 1 性侵,对三次印象较深,第一次是 2012 年 11 月或者 12 月的一天 13 时许,被告人王某 1 用手抠摸魏某 1 的阴部;第二次是 2013 年 5 月初的一天 9 时至 12 时许,被告人王某 1 强行奸淫魏某 1,但未能插入;第三次是 2013 年 8 月底 9 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 1 强行将魏某 1 奸淫。被告人王某 1 于 2013 年 12 月 7 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坚称自己从未对魏某 1 实施过性侵害。
原公诉机关向一审法院出示的证明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证据有:魏某 12013 年 12 月 8 日零时 06 分至 1 时 11 分陈述,证人魏某 12 于 2013 年 12 月 7 日 16 时 03 分至 16 时 48 分证言,证人王某 12 于 2013 年 12 月 7 日 15 时 50 分至 16 时 46 分证言及 2014 年 3 月 22 日 11 时 28 分证言,证人赵某 2013 年 12 月 17 日 20 时 28 分至 21 时 13 分证言,证人王某 12、钮某、贾某、杨某、赵某的证言,魏某 1 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单、智能检索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人口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的辩护人申请出示的证据有:证人王某 13 出庭证言,以及申请调取的王某 1 驾驶车辆的违章信息、ETC 通行记录。
经辩护人申请,原公诉机关向一审法院出示的在案其他证据有:魏某 12013 年 12 月 18 日 9 时 05 分至 10 时 50 分陈述、2013 年 12 月 27 日 9 时 40 分至 10 时 20 分陈述、2014 年 3 月 22 日 10 时 55 分至 11 时 25 分陈述、2014 年 5 月 24 日 9 时 50 分至 10 时 30 分陈述、2015 年 2 月 28 日 16 时 05 分至 17 时 16 分陈述,证人魏某 12 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 14 时 25 分至 15 时 15 分证言、2014 年 6 月 24 日 9 时 05 分至 9 时 45 分证言、2015 年 3 月 28 日 15 时 11 分至 16 时 03 分证言,证人王某 12 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 10 时 25 分至 10 时 55 分证言、2014 年 3 月 1 日 14 时零分至 14 时 35 分证言、2014 年 7 月 2 日 (原审误写成 2014 年 10 月 17 日) 证言、2014 年 10 月 17 日 (原审误写成 2015 年 2 月 28 日) 证言,证人赵某 2014 年 3 月 22 日 12 时零分至 12 时 30 分证言、2015 年 3 月 30 日 14 时 50 分至 15 时 58 分证言等。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害人魏某 1 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关于王某 1 对其实施性侵的情况陈述存在矛盾及疑点,经补证后,无法排除上述矛盾、疑点;证人赵某在公安机关的两份陈述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矛盾,且与魏某 1 的陈述在关键情节上存在矛盾,经补证后,上述矛盾亦无法排除,故对被害人魏某 1 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法院不予采信。其余证人的证言中相印证部分,法院予以确认。其余证据,法院予以确认。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 1 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主要证据存在明显疑点,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未能形成严密的证明链条,在主要犯罪事实认定上无法形成唯一的、排他的结论以确认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 1 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据此判决:被告人王某 1 无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证据,经一审质证属实后确认,二审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证人赵某当庭作证。经庭审质证,赵某的证言中关于王某 1 猥亵魏某 1 的基本事实与其在公安机关的证言相矛盾;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项强奸的事实,赵某称 “她在被性侵时在看电视或打游戏”,此情节在其以往证言中从未被提及。对于案发当日与魏某 1 是否有约以及案发时间等基本事实亦与魏某 1 陈述存在矛盾,对赵某证言的真实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法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主要证据是被害人魏某 1 的陈述,以及证人赵某、王某 12、魏某 12、孟某等人的证言。指控王某 1 第二项犯强奸罪的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 1 性原公诉机关指控王某 1 第一项猥亵儿童罪的基本事实的陈述与证人赵某证言之间存在矛盾;被害人魏某 1 就原审机关指控王某 1 第三项强奸罪的基本事实的多次陈述之间,以及与证人赵某证言之间均存在矛盾,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链条,对证据间的矛盾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故裁定:驳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判事实不清,故决定: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经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同,再审均予以确认。
在再审开庭审理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当庭出示了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沭阳县人民法院档案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陈某的证言,并申请证人魏某 12 出庭作证,以支持出庭意见。经庭审质证,一中院认为,证人陈某、魏某 12 的证言虽然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某 1 犯罪事实具有一定关联,但其内容及证明力尚不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人王某 1 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其他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某 1 犯罪事实缺乏直接关联,无法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发生。
一中院再审认为,本案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主要证据是被害人魏某 1 的陈述,以及证人赵某、王某 12、魏某 12 等人的证言。纵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认定王某 1 作案的客观证据,被害人陈述缺乏客观、直接证据印证。对于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第一项犯猥亵儿童罪的证据,被害人魏某 1 关于王某 1 实施猥亵行为的基本事实陈述前后不一致,证人赵某的证言与被害人陈述不能相互印证;对于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第二项犯强奸罪的证据,在案被害人魏某 1 的陈述缺乏连续性、稳定性,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对于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第三项犯强奸罪的证据,被害人魏某 1 对于基本事实的陈述存在前后不一致,赵某关于该起指控所作的证言存在前后矛盾,且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赵某的证言之间亦存在矛盾,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无法证实指控犯罪事实的存在。此外,本案证人魏某 12、王某 12、孟某等有关王某 1 猥亵、强奸魏某 1 的证言内容均来源于魏某 1 的陈述,无法认定上述证人证言与魏某 1 陈述之间可以相互印证。综上,本案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充分印证,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犯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指控王某 1 犯罪的证据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指控王某 1 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王某 1 有罪。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对原审被告人王某 1 作出的裁判,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裁定: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少刑终字第 01044 号刑事裁定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 892 号刑事判决。
本院再审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为:一中院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1、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王某 1 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奸罪。(1)被害人魏某 1 对于遭受王某 1 性侵害之事的陈述完整、详细。(2)被害人魏某 1 的陈述与其他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3)被害人魏某 1 的陈述具有合理性。综上,被害人魏某 1 的陈述作为本案的直接证据,与赵某等证人证言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问题,能够证明原审被告人王某 1 实施了猥亵、强奸被害人魏某 1 的行为,综合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指控事实,已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王某 12 母女不存在诬告的动机,反观王某 1 言行,其在与王某 12 结婚前伪造法院裁判文书欺骗王某 12,到案后所做作案时间的辩解与证人证言不符,其所称王某 12 母女诬告的辩解不应采信。
2、本案审判程序不规范,裁判文书有瑕疵。(1)本案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指令一中院再审。再审刑事裁定书中并未体现上述抗诉及支持抗诉意见,亦未对维持原审裁判的理由予以充分论证。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将本案作为审判监督程序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导致本案审理程序不规范。(2)本案一、二审裁判文书存在瑕疵。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 892 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少刑终字第 01044 号刑事裁定书,所引证人王某 12 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证言、2015 年 2 月 28 日证言与在案证据不符,请法庭查证并予以纠正。
3、原审被告人王某 1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王某 1 与被害人是共同生活的继父女关系,其利用优势地位,长期、多次对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致使被害人因在家庭中缺乏安全感而早恋,甚至离家出走,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 25 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4、原审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原审裁定片面关注枝节问题的不一致,忽视了家庭内部成员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少、证据固定困难等特殊性,对证据采信、印证规则也存在错误认识,对证据的审查认定不当,错误地不采信应当采信的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一种回溯性的证明,不可避免有局限性,司法者不应因案件中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而轻率地以 “疑罪从无” 为由推脱裁判责任,而应当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正确运用证据审查规则作出准确司法判断。综上,本案证据已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合议庭根据事实和法律,撤销原审错误裁判,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的辩解:对一审、二审以及一中院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裁判不持异议。否认强奸、猥亵魏某 1,称其没有做,是魏某 1 等人编造的。
王某 1 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证明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主要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且其多次陈述之间存在矛盾,无法保证陈述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王某 1 多次供述基本一致,其与被害人不合,导致被害人编造案情使其遭受陷害。2、综观全案,除被害人陈述外,只有证人证言,且证人证言存疑。对再审法庭出示的赵某补充询问笔录不予认可。3、指控王某 1 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证据存在疑点,不应认定王某 1 有罪。综上,本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主要犯罪事实认定上无法形成唯一的、排他的结论以确认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故不能认定王某 1 有罪。一、二审法院对王某 1 宣告无罪是正确的,希望再审法院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对一、二审法院的认定予以维持。
在本院再审开庭审理中,王某 1 及其辩护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证人赵某 2016 年 1 月 13 日 21 时 23 分至 22 时 01 分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询问时所作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 X 派出所、大兴分局刑事侦查支队 2017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两份《工作说明》,并申请被害人魏某 1 出庭作证,用以支持出庭意见。
1、魏某 1 当庭陈述:我报警说王某 1 对我实施强奸行为,所陈述的是事实。被性侵这事我后来告诉了作证的这几个人。我和赵某原来是恋人关系,被性侵这事当时没说,后来说的。赵某当晚到公安机关作证,是警察通知我说,让我把他叫过来的。当时没觉得对自己伤害特别大,就是觉得不对,但是没觉得非常严重,就没有及时报案。我离家出走是因为王某 1 和我妈妈吵架总是把所有的错都怪在我的身上。他和我妈妈的关系还算可以,对我们就那样吧,我是觉得有问题,但是不想让别人知道这种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我请求法庭,希望王某 1 一接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可以赔偿我的精神损失,因为这件事情对我的伤害真的很大。
2、证人赵某 2016 年 1 月 13 日 21 时 23 分至 22 时 01 分证言:我和魏某 1 现在已经分手了,大概是 2015 年 8 月份,因为 2 个月没有联系就断了。我和魏某 1 做家教认识的,可能是 2012 年或 2013 年,后来几个月慢慢就成了男女朋友。我们发生过性关系,她不是处女,时间段现在记不清了,原因说她父亲骚扰。原话是:那时候她玩游戏的时候她父亲在她面前露过性器官,后来细聊,说继父脱过她裤子,用性器官插她,她说过疼。时间记不清了,但是发生过这事。之后很着急再打电话就打不通了。我就去她家找她,到她家楼下我按铃,有一个男的声音出来,后来我和魏某 1 通话,大致意思就是我在问她干什么,家里有什么人,让她下楼,她说没办法下楼,后来我也没上楼。因为她说她父亲,我就觉得不可能对她有伤害,怀疑自己听错了,而且她这事之前魏某 1 和我说过他父亲骚扰过她,但是我没联系起来这两件事。后来她说她在玩电脑游戏,她继父把她裤子脱了,尝试用性器官插她,她没让插,没插进去不知道,但是他觉得痛。后来她和我说感觉插进去了。魏某 1 告诉我,她和她姐姐说过(这件事)。派出所可能是打电话通知我去的。大致说的是关于魏某 1 的事情想找我了解,警察让我和魏某 1 他们家人一起去。去之前和魏某 1 家里人没怎么交流。在派出所作证基本都是如实陈述,但是有些情况记不清。去她家找她那次,感觉是 7、8 月份。以前说 4、5 月份,那时候我租了一个租房合同可能当时记错了,应该是 7、8 月份签的。
3、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 X 派出所、大兴分局刑事侦查支队 2017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两份《工作说明》证明:2013 年 12 月 7 日王某 12、魏某 12 带魏某 1 来派出所报案。民警对王某 12、魏某 12 进行了口头询问以初步了解案情。因给魏某 1 制作笔录时其尚未成年,其姐姐、母亲系证人,故为魏某 1 寻找其他合适成年人见证笔录制作。在此期间,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民警将王某 1 控制并传唤到派出所,并进行了讯问。至 12 月 8 日凌晨民警找到 X 区未委会工作人员才为魏某 1 正式制作笔录。
故魏某 1 的笔录制作时间晚于证人魏某 12、王某 12、赵某及嫌疑人王某 1。另,确系当时办案民警笔误,对王某 1 的初次询问笔录确切时间应为 2013 年 12 月 7 日 15 时 50 分至 16 时 46 分。
原审被告人王某 1 及其辩护人对公安机关出具的上述两份《工作说明》无异议。但王某 1 不认可魏某 1 陈述,称魏某 1 都是胡说的。王某 1 的辩护人为赵某的证言与魏某 1 陈述相矛盾,其证言所述都是转述,回答基本都是大概、感觉或者是记不清了这类词语,真实性与所证明的目的存在很大疑点,不应该采信。
经查,赵某的证言与魏某 1 陈述存在矛盾,且其证言对时间等关键点上存在不确定性,王某 1 的辩护人所提对赵某的证言不予采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魏某 1 出庭作证表明其态度,也印证赵某最初到公安机关作证是由魏某 1 通知去的,但仍无法排除原审裁判中的矛盾、疑点。公安机关出具书证更正了部分证据瑕疵,本院予以确认,但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人王某 1 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
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 892 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少刑终字第 01044 号刑事裁定书,所引证人王某 12“2014 年 10 月 17 日、2015 年 2 月 28 日”证言,时间表述有误,分别应为 “2014 年 7 月 2 日、2014 年 10 月 17 日” 证言。针对存在瑕疵,本院经庭审质证,予以纠正。
除上述证据辨驳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案经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同,再审均予以确认。
对于本案争议焦点,即指控王某 1 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是否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本院评判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性侵害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即证明犯罪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这种 “一对一” 的供证模式下,简单地采信被害人陈述或者被告人供述都是不正确的,可能会放纵犯罪或者冤枉无辜。对于被告人不供认,直接证据缺少,仅有被害人陈述作为唯一直接证据的案件,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能否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就成为判定该案是否达到 “证据确实、充分” 的主要标准。为此,应重点审查以下证据内容,综合判断原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
1、被害人的陈述是否稳定可靠,被害人的陈述与其年龄、智力及生活经验、常理是否相符。2、证人证言是否连续稳定、真实有效。3、被害人陈述连续稳定的部分是否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如与物证等其他客观证据、与证人证言连续稳定的部分等就案件基本事实相互印证。4、证人与证人之间关于指控事实的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证人与本案利害关系人是否有密切关系等。综合全案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锁链,从而排除合理怀疑。
经查,对于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第一项犯猥亵儿童罪的证据,所依据直接证据只有魏某 1 陈述,其中魏某 1 在 2013 年 12 月 8 日、2013 年 12 月 18 日两次陈述较为详细,此外间接证据还有证人赵某、王某 12、魏某 12 的证言,三位证人在证言中均提到过魏某 1 向他们陈述过曾被王某 1 猥亵一事。本院认为:魏某 1 关于该起指控犯罪事实相关细节的陈述,前后存在不一致;魏某 1 陈述的将此次被性侵一事告诉赵某的时间及告知的内容,与赵某证言提及的知晓该起性侵的时间、内容存在不一致;魏某 1、王某 12 证言所述的该起事实的过程均系源于魏某 1 的陈述,内容简单无细节,同样无法有效印证魏某 1 陈述。
对于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第二项犯强奸罪的证据,本院认为:魏某 1 关于该项指控犯罪事实前后陈述缺乏连续性、稳定性;赵某证明的该项案件事实也是源于魏某 1 陈述,且证明的内容并不清楚,其知晓魏某 1 被性侵的相关细节也是概括性的,与指控的是否为同一起事实尚无法印证;王某 12、魏某 12 对该项指控犯罪事实的感知系源于魏某 1 报案前的陈述,且王某 12 证言在时间上及具体情节上与魏某 1 的陈述无法印证,魏某 12 证言中亦未具体涉及该项指控事实,均不能有效佐证魏某 1 的陈述。
对于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第三项犯强奸罪的证据,本院认为:魏某 1 两次陈述之间关于王某 1 性侵过程的细节存在不一致;赵某关于强奸案发过程的证言前后矛盾;魏某 1 陈述的案发过程与赵某的证言之间存在矛盾;魏某 1 当时能够自如接听电话,通话时也不呼救无反抗迹象等,均非暴力强奸的通常状态和反应;证人赵某与魏某 1 存在特殊关系,赵某首次到公安机关作证也是由魏某 1 通知去的,亦不能完全排除二人可能存在诱导或者串通等合理怀疑。
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无须 “自证其罪”,因此无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并不相同,只要指控证据未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只要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就表明关于有罪的证明至少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即应考虑认定被告人无罪。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 “留有余地” 的判决。
综上,本案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没有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本院再审期间,检察机关虽经补充部分证据,但仍未能达到认定王某 1 有罪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某 1 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抗诉认为本案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相关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王某 1 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没有达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检察机关所提 “本案审判程序不规范” 的抗诉意见。经查,一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系基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决定,且原审被告人已被宣告无罪,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认为一中院再审期间没有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导致本案审理程序不规范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主要证据是魏某 1 的陈述,以及证人赵某、王某 12、魏某 12 等人的证言。判断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的标准,并非仅看其多次陈述的内容是否一致,而应以该陈述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且能否排除合理怀疑为标准。经查,本案魏某 1 多次陈述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人王某 12、魏某 12 等有关王某 1 猥亵、强奸魏某 1 的证言内容均来源于魏某 1 的陈述,无法认定上述证人的证言印证了魏某 1 的陈述;赵某的证言与魏某 1 陈述之间在案发时间等案件基本事实方面存在矛盾,亦不能印证魏某 1 的陈述;且本案关键证证人魏某 1 又存在特殊关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证人与当事人一方存在利害关系,该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更应严格审查,慎重使用。虽然在案证据显示,王某 1 与魏某 1 母女之间的矛盾均系生活琐事,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魏某 1 母女具有诬告陷害王某 1 的动机;王某 1 的供述和辩解中亦有不实之处,证人贾某、杨某等人证言及部分书证,不能完全印证王某 1 没有作案时间的供述,但是仅据此亦不足以认定魏某 1 的陈述真实可信。综观全案,本案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充分印证,指控王某 1 犯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亦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指控王某 1 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王某 1 有罪。原审裁判对魏某 1 陈述、赵某证言不予采信,作出指控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王某 1 有罪的结论,适用法律正确。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中,所提原审裁判文书存在瑕疵予以纠正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原审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判,改判王某 1 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并判处相应刑罚等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应予驳回。
王某 1 及其辩护人所提魏某 1 编造案情使王某 1 遭受陷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所提无罪的辩解及建议维持原审裁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在案证据作出的(2016)京 01 刑再 1 号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 01 刑再 1 号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德云
审 判 员 宋 莹
代理审判员 陈 轶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昕然
书 记 员 赵 诚
说明不同法院对同样证据的认知不一样,同样的证据有的法院判断无罪,有的法院给判了 8 年。
自由裁量权嘛
其实近十年的强奸案都是这么判决的。
只要女方咬死不放,被诬告者拿不出 200% 证明自己清白的材料,绝对会被判强奸入狱。
中国这些年的强奸案,更看重女方口供,她说你强奸,那你基本上就是强奸了。
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我觉得珠海生产的车辆太少了,没有引起上层关注,司法体系也没有恐慌。
所以司法体系为了 KPI 也好、为了自身性别也好、为了打压底层男性也好。
无耻至极、龌龊至极。
本质上都是草菅人命,不把底层男人的命当命看,随意毁坏一个男人的全部命运和前途,与它们何干呢?反正诬告又告不到它们自己头上。
逻辑法则,经验法则
真就演都不演了啊。。。。
愿世间再有十万个党老汉!
北京顶住了
天津没顶
但凡我如果是这个人,如果我确信自己是冤枉的。
我出来之后有仇报仇有怨抱怨,能带走多少带走多少,哪怕死我也要拖,很多人垫被就那么简单。
谁敢诬陷我,我就要谁死。
以前我也觉得要尊重司法独立,zfw 这种存在不科学不合理。
现在 zfw 没落了,没权管不了,司法系统不仅没变好而且还在走下坡路,现在反而觉得这尊大爹要是能复出就好了,反正当下也是四不像的法治,还不如恶人自有恶人磨,再多一个对老百姓而言情况也坏不到哪里去。
在丑陋的法治洼地,人权洼地,发生什么事情我都不觉得奇怪
能润就润,不能润就当个谨小慎微、如履薄冰的懦夫,祈祷自己这辈子尽可能平安度过。
当然,我这里说的洼地是指北美洲的美利坚合众国。
好,支持。你不能只在司法公正时才爱国爱党
Timeline :
2014,大兴检察院抗诉
2019,北京市检察院抗诉
2021,最高检抗诉
2024,最高法指定异地审理
插曲—>2023.3 人事调动
结论:哪有公平正义,只有领导的面子罢了
普通人就二审终审制,检察院却可以无限制抗诉,合理?
假设一审判有罪,被告人上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over
假设一审判有罪,被告人上诉,中院二审判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再审无罪,中级检察院抗诉,高院判无罪,高级检察院再抗诉,异地审理?????
你到底要抗诉几次啊?
这案子在法律范畴去讨论已经没太大意义了。
不如关注一下本案中两高的互动,以及还记得我们有个立法和释法机构吗?这可能会让你对现状有更清楚的认识。
如果受害者能准确描绘出嫌犯性器官等隐私部位的特别独特的特征,而且受害者不可能从其他渠道得知以上信息,那么这种言辞证据就是非亲历不可知,证明力是很强的。
但如果 “受害者” 是嫌犯的继女,那么也就难以排除她从母亲那里获知相关信息的可能性,难以适用非亲历不可知,不知道检察官是怎么排除 “受害者” 的母亲告知其相关信息的可能性的。
对于 “经验法则”,除非被害人因为被强奸而成功自 S,否则我坚决反对在缺乏实质证据时运用 “经验法则”。
怎么判的,判的对不对
屁民说了也不算啊
还是说一下以后的注意事项吧
1、非必要不与女性呆在一个独立无监控的封闭空间(未成年尤其重要)
2、不与未领取结婚证的成年女性发生关系
3、二婚带娃女要远离
4、开车尽量不要载非血缘关系的女乘客
5、地铁上远离女乘客
另外希望大家帮忙补充,随时更新
总而言之,做西格玛男人
我觉得我们的首府应该定在云南,滇嘛
北京检察机关表示,在办案中充分考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综合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准确理解把握证据审查、判断和证明标准,扎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三级检察机关接力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案件历时多年终获改判,不仅实现了个案公正,体现了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原则和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态度,而且有助于统一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证明标准的认识,是践行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基本价值追求的有力体现。
师爷,给我翻译翻译什么叫综合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
岳飞死的不冤啊
咱妈终于发力了,看以后哪个还敢打拳
看了这个,突然觉得大同案不冤了,想整死你怎么都能整死,吴亦凡看来也挺冤的
这不就是特务那一套么?宁肯错杀不肯放过一个,他们认为每个男人身上都有隐藏的强奸犯标签,只要女人指认那标签就是认证了的,不管你是被实刑还是缓刑,亦或者证据不足释放
不知道为啥,现在看到这种案子会有点爽啊
说明司法系统在保护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性方面的进步
根据 B 站上某些大 v 的说法:
先不管她提到的中国政法大学刘静仁教授是否真的存在
先不管她提到的某受害者援助机构记录是否存在
先不管她提到的 2024 年北京市强奸案件司法白皮书是否存在
中国再过去,有大量的女性被性侵之后,由于各种原因没能得到正义的审判
根据大 v 的说法,每 100 个受害者中只有 1 个人能够得到公平的判决
24 年我国检察院起诉强奸案件 3.4 万件涉案 3.8 万人,根据定罪率几乎这些人全部有罪,按照大 v 的统计,也就是说我国每年强奸案实际发生 340 万件,涉案嫌疑人有 380 万人
这个数字有多么触目惊心?
中国 14 亿人口,每年有 340 万强奸案,按照这个比例,北京 2180 万的人口每年就有 5.3 万人被强奸,平均北京每天有 145 人被强奸,而最终被定罪的,只有区区百分之一
为什么只有百分之一,问题中北京检察院抗诉就是原因
北京法院面对强奸案坚决不判,北京检察院坚持抗诉了十年,最后异地审判才让正义得到了伸张
这说明了什么?这说明了北京的法院不重视女性权益,抱守教条的法律条文,对女性没有一点温情,对女性的苦难视而不见
这次异地审理彻底打了北京法院的耳光,希望北京法院想想北京去年那五万多被强奸的女性,想想她们的绝望,法律不能只讲证据,也要有一些温度
我玩《逆转裁判》的时候总觉得把检察官群体描写得太恶劣了,大家都是法律工作者,不至于因为主角是律师就把检察院刻画成一群除了少数有良知的个体之外全都为了有罪判决不择手段的讼棍吧?现在看来是我不了解行业了
请根据下面文章,找出问题中可能存在的 “语言腐败”
“改革” 这词本身已经腐败了
腐败这个词我们都已经非常熟悉,但我们更经常谈的是官员腐败、政治腐败。我认为有一类腐败,它可能比其他的腐败更普遍、更严重。这就是我说的语言腐败。语言腐败是什么含义?简单说就是人们出于政治的或者意识形态的目的,形成一些语言词汇,附加一些不同的含义,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含义,然后就可以忽悠听众,达到某一种目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好比我们现在知道的 “打黑”。黑是什么意思?黑的一般定义就是有组织的犯罪,那么打黑当然我们都会拥护,没人说反对打黑。但是,语言腐败就意味着拿这个词过来之后,赋予了它完全不一样的含义。最后我们发现打黑就可能变成一个消灭异己的力量,自己不喜欢的人,就可以打击他。
语言腐败不是个新现象,从古到今就有。看我们历史上讲的话,看过去的儒家,其实儒家这个概念在传统社会有一定的腐败性。腐败在哪?就是在儒家的概念里塞进了好多法家的东西,王道里塞进去好多霸道。
有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就是在汉朝的时候,汉宣帝刘询,他是比较残忍的一个皇帝。他儿子看不惯,给他建议说,陛下持刑太深,应该用儒生,也就是用儒家的稍微比较人性化的一些手段。汉宣帝怎么回答的?汉宣帝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就是说我们汉家统治天下,实际上我们用的是霸王道杂之,什么有用就用什么,很实用主义。
当然,语言腐败在过去我觉得可能没有这么严重。到了 20 世纪之后,变得严重起来了,为什么?20 世纪世界上出现了最为集权的一些国家。这些最为集权的国家,它怎么去运行?它就必须借助于语言腐败的手段。好比希特勒,我们知道希特勒的纳粹,纳粹的意思是什么?叫国家社会主义。因为社会主义在人们心目中是一个很好的词,希特勒也借过来,变成一个国家社会主义。但我们都知道希特勒真正干的是什么。另一个我们知道,在苏联,在斯大林的这种集权体制下,语言腐败也是非常严重。
语言腐败这个词不是我提出来的,是 1946 年英国作家乔治 - 奥威尔提出来的。他写过一本非常有名的书,这本书就叫《1984》。在这本书里有好多语言腐败的经典例子。好比说这个社会政府专门负责造假新闻,这个部门叫什么部?叫真理部。专门负责秘密警察,负责逮捕人,迫害异己人士的部门叫什么?叫友爱部。专门负责发动战争的部门叫什么?叫和平部。所以你看它的这个词和它实际干的事完全不一样。
这个现象在现实当中也很多。原来的东德,它也是一个专制国家,它叫什么?它叫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去年刚刚下台的突尼斯的总统阿里,它的执政党叫什么?叫做宪政民主党;埃及穆巴拉克的党叫什么?民族民主党。所以我们就看到,它这个国名和它的实际是完全相反的。而且我们发现很有意思,世界上普遍存在一种专制型的组织,它们特喜欢用民主这样一个名字。
对我们中国来讲,我就觉得语言腐败可以说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我们现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大量词汇,基本上都腐败了。甚至我们经常说的 “改革”,这词本身已经腐败了。因为我们看到有一些政府部门,它讲的是改革,实际上做的事是反改革。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为什么会发生语言腐败
为什么会发生语言腐败?语言腐败的本质是说,它要捍卫那些本质上没法捍卫的东西,或者它要假装做那些它本身并不想做的事。这意味着使用语言腐败的这些人和普通大众之间有一种冲突。每一种语言其实都包含着价值判断和道德含义。久而久之在历史当中形成的语言,在人们当中就有一个特定含义。如果你要做另外的事,与人们对是非的判断、价值的判断相反的话,那你没有办法直接去号召人做。所以你一定要借助人们已经形成的这样一些善的语言,来表达你想做的可能是恶的东西。
语言腐败的典型形式就是冠善名以恶行,名字很好听,但是做的东西完全不一样。好比我刚才讲的民主,人类的这种共同价值,我们没有办法直接去否定它,那怎么办?我们就要不断地修改含义。我们知道在文革期间,或者还在更早之前有这种情况。谈民主,那么有人就会说,有资产阶级民主,有无产阶级民主。首先就把民主的含义改掉。什么叫无产阶级民主?无产阶级民主就是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它不专政你,你就是人民。人民和敌人的含义也就完全改变了。
再举一例,好比说革命。因为在我们长期的闹革命过程当中,革命就是褒义词,革命就是好的。所以我们看到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甚至在之前,出现这样的情况:凡是我们不喜欢的东西,人和行为,我们都说它反革命,其实意思可能完全相反。我们说革命的含义是推翻一个旧的政权,改朝换代,这就是革命。本来他的行为是革命,但是在我们这变成了反革命,就是因为革命这个词它已经有了特定的含义。那怎么办?就只好去修改它的本质内容。
还有就是说,我们人类判断好多事物,我们没有办法直接亲身经历这些事物。那我们靠什么?靠语言传递。比如我们今天看新闻看报纸,在美国发生什么、欧洲发生什么。我们完全是靠语言给我们传递这种信息。我们很难看到真正的事情是什么。这时候也就给语言腐败提供了一个可能性。语言传递的东西你接受了,但是你看不到真实的现象,所以你就可能相信这些事,所以这种语言腐败就可能了。这个从学术来讲类似于信息不对称,就是他主张的这方知道的事情,我们一般人不知道,不知道之后呢,他就容易来忽悠我们。
语言腐败为什么会发生?我再强调一下,就是语言里面都包含着价值判断,包含着道德判断。没有人敢公开地对这些善的好的行为进行直接地抵制,他就变相地用语言腐败来抵制它。
语言腐败使语言失去交流功能
语言腐败有什么后果?这是我最关心的问题。有些语言腐败可能后果并不那么严重。但是我要讲,特别是在社会政治方面的语言腐败,它的后果会非常的严重。总的来讲,语言腐败大体有三个严重的后果。
第一个后果就是它使得语言失去了交流的功能。人类为什么需要语言,是要交流,所以我们编了一些词汇。这是马,那是牛,这是羊,那是狗,我们每指一件东西它都有特定含义。当我说我买了两只羊,你就知道我干了什么事。但是语言腐败之后,它就使得语言的这种交流的功能大大地丧失。
现在你看文件越来越厚,但里面包含的信息量越来越少。我们经常在我们开某一次会以后,出个什么文件,然后又组织好多人去辅导。按理说一般有文字阅读能力的人,有知识的人都应该能看明白,但事实上我们没有办法看明白,就因为这文件里包含着好多的词汇,它与它本身的含义是不一样的。
与此相关,语言腐败会导致人们的逻辑思维能力,或者理性思考问题的能力大大地退化。在讨论好多问题上,我们经常用口号代替论证,代替分析。我们现在的这些文件,甚至号称学术性的东西,就是因为语言腐败之后,语言的这种交流功能丧失了,然后使得大家就去喊口号,不进行逻辑论证。
长此以往下去会怎样?会对这个国家这个社会的科学发展带来伤害,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当我们没有理性,没有逻辑分析能力的时候,科学是没有办法进步的,但在这样一种语言腐败严重的情况下,这种能力就慢慢丧失了。
语言腐败导致道德堕落
第二个方面我觉得可能更为严重,就是语言腐败导致道德堕落。道德是什么?道德其实是一种人的行为规范。道德的底线是什么?诚实,就是我们说真话,这是一个基本的道德要求。语言腐败是什么?语言腐败就是不诚实,实际上就是说假话。
当人们养成说假话的习惯之后,人们的道德底线其实就没有了。为什么这么讲?这可能有一些心理学的原因,我本人没有能力完全回答这个问题。但我在思考这个问题。就是说人们说假话时,他受到的心理挑战,可能比人们干坏事时还要大。为什么这么讲?我们看到法庭上说某某犯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那是什么意思?就是这个人敢干坏事,但是他居然不敢不承认他干了坏事,就是说我们仍然会相信他说的是真的。
在西方法律有这样一个规则,一个证人出庭作证,他可能指控了嫌疑犯什么事,如果对方的律师能够证明这个证人是经常说谎的,他的证词就没有用了。如果我们国家要按这个标准的话,我们找不出几个证人来,几乎每一个证人你都可以证明他过去说过谎。
说谎,或者说语言腐败,它解除了人的道德约束。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思想家托马斯 - 潘恩有这样一段话,他说为了人类的幸福,一个人在思想上必须对自己保持忠诚。所谓不忠诚不在于相信还是不相信,而在于口称相信自己实际上并不相信的东西。他说思想上的谎言在社会里所产生的道德伤害是无法计算的。当一个人已经腐化到侮辱他思想的纯净,从而宣传他自己根本不相信的东西的时候,他已经做好了干任何坏事的准备。
所以说语言腐败可能是最大的道德堕落。当一个人可以任意说谎时,你不可能再使他在做其他坏事的时候还有什么大的心理障碍。这在我们国家已经太普遍,不光政府官员,几乎每一个人,包括学术界。
我举一个例子,我们好多学生要出国申请留学,就请老师给写推荐信。本来推荐信应该只有这个老师对这个学生比较了解,而且他要说的是真话,这个学生好就是好,不好就是不好。但我们看我们中国的推荐信,不认识的人只要找一个关系,说谁谁谁的孩子,要出国你给写一个推荐信,那好多老师就给他写了。我们没有觉得这是一个道德问题。
其实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道德问题,就是说我们经常在撒谎。当老师经常这样做的时候,那我们有什么资格教育我们的学生要诚实守信?而且当这样的一个学生找过这样的老师,他知道老师帮他说了一大堆跟实际不符的好话的时候,他内心是不是对老师有真正的尊重?我想是没有的,在表面上可能是非常感谢,但在内心他并没有尊重。
比如大家认识的某一个人现在变成一个贪污犯,被抓起来了,好多人对他是同情的。在他原来这些朋友里他没有觉得有什么丢人的,他只是觉得他运气不太好。大家都觉得他怎么这么倒霉,被抓起来了,没有任何道德的谴责。还有普通老百姓,像几个月前的小悦悦事件,在广州发生的,那么多人路过之后熟视无睹,为什么?大家都冷漠了。这个社会由语言腐败导致的一系列的道德堕落非常得严重。
中国要真正解决道德堕落问题,反语言腐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大家基本上不说假话的时候,我们才真正有了一个道德的底线,然后我们才可能完成我们其他方面的社会治理。
我们中国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潜规则特别盛行。为什么潜规则盛行?当你语言腐败严重的时候,所有明的规则大家都知道那已经是废纸,只是说给人听的。我们实际的行为一定是按照潜规则来做。纸上说的东西,我们知道它不代表真实要做的东西,反过来,真实想做的东西,我们并不在纸上说。这就形成了潜规则大量的盛行。潜规则本身也可以说是社会道德堕落的一个重要方面。
语言腐败使体制不可测
第三个语言腐败的严重后果是什么?就是它使这个体制变得高度的不可预测。为什么?语言本身有一个信号的功能,你这人病了,那就表明你身体里面紊乱了,出问题了,那我们就去治它。但是如果病这个词本身被腐败以后,我们身体病了,你并不认为自己身体有毛病。语言腐败就类似我们一个人的神经系统已经不能敏感地反映出他实际存在的问题。好比说你有病了,头也不发烧,哪儿都看不出来,就是类似一种亚健康的状态。在这个情况下,可能这人突然之间他就死了。因为他原来有病我们并不知道。
制度也是这样,语言腐败使得社会当中存在的问题矛盾,我们平时是熟视无睹的。这些问题一旦暴露之后,我们已经来不及收拾它了。本来矛盾重重了,我们还觉得莺歌燕舞。
这有好多的例子。你看突尼斯,它就是一个小商贩的一个事件,导致了整个政权的垮台。再往前,像 20 年前,苏东发生的事情,齐奥塞斯库从大家喊他万岁到喊打倒他,就是几秒钟的时间。所以这个体制的不可预测性,我觉得是非常危险的。如果它不可预测,任何事情,任何一个小的事件都可能导致整个体制的坍塌、崩溃。
我想我们必须认识到,语言腐败的三个后果,对中国未来是非常重要的。但语言腐败有没有一点积极的作用?在一种特定的情况下,人们为了往前走,有时候也得用一点语言腐败。
举一个例子,我们在 80 年代的时候,我们提出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知识分子就是知识分子,工人阶级就是工人阶级,但我们为什么要这么讲呢?因为在经过十年文革之后,人们脑子里就是,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知识分子是臭老九。政府想了好多办法要改善知识分子的待遇,要对知识分子进行公平的对待。阻力很大,怎么办?我们就修改定义,说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既然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知识分子就不是臭老九了,就变成领导阶级了,因为我们国家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就是说语言腐败也有一定的作用。
但是长期来讲,任何语言腐败,导致的其实都是负面的后果,越到最后我们越没有办法自圆其说。
消灭一半语言腐败可消除 80% 官员腐败
语言腐败不能完全消灭,全世界都有语言腐败,我要强调一下美国。像美国政府在去年它要多发票子的时候,它不会说多发票子,它叫什么?量化宽松政策。这就是语言腐败。量化宽松政策其实就是印票子。
最后,我特别想讲的就是,我们怎么更正这个语言腐败?孔子早就讲了,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我们能不能解决语言腐败问题,其实涉及到我们能不能真正走一条对中华民族有利的正确的道路。怎么解决问题?解决语言腐败可能需要有一个思想市场。在这个前提下,好多语言腐败其实就可以得到纠正。
如果我们能够消灭掉一半的语言腐败,这一半可能是最重要的一部分语言腐败,那我们讲的官员腐败,我估计 80% 都可以消除。然后我们道德的建设就会逐步跟上来。当我们发现我们都是真诚的,当我们的官员不胡言乱语的时候,那我相信,我们的企业界,他的行为都会有一些改变。
现在确实到了一个时候,我们应该对语言腐败开战了!
来源于 经济观察
我觉得可能加粗的可能就是语言腐败
xxx 表示,在 xx 中充分考虑 xxx 的特殊性,综合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准确理解把握 xxx、xxx 和 xxx,扎实履行 xxxx。xxxxxx 接力 xxx,最高 xxx 支持 xxx,xx 历时多年终获 xx,不仅实现了 xx 公正,体现了 “最有利于 xxx” 原则和从严惩处 xxx 的鲜明态度,而且有助于统一 x 对此 xxx 的 aaa、bbb 和 ccc 的认识,是践行 “高质 xxxx” 基本价值追求的有力体现。(北京日报)
目前唯一的正确答案似乎只有外娶了,而且外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点,那就是外娶的同时会引入外汇管理部门的介入防止因为各种因素导致的本国资产外流而不得不保护你的财产
我就说一个强奸案怎么会涉及最高法和最高检。其实这案子就是法院坚持疑罪从无,有证据才能判刑。检察院坚持的是涉及未成年强奸案要非亲历不可知,就是涉及未成年人强奸案,只有女方口供,而且女方口供逻辑没什么问题就能判刑了。这个非亲历不可知是 23 年提出的。然后 24 年就被判了 8 年,成为经典案例。这也能够解释为什么前面 10 年一直无罪。后面没有证据也能判了。
结合这个
最后看结果就是检察院赢了。
这下真成潜在的强奸犯了
北京法院系统已经收到了马彩云烈士的教训了,
但检察院系统还没有。
荒谬至极,无耻至极
时至今日终于该轮到我们说这句话了,男性是一种处境。
建议检察院将公安和法院纳入下属单位。
公安和法院在这个案件里不尴尬吗?我放了你又抓,你抓了还逼我改判?
干脆全部清洗掉得了,还省税收。检察院也重组下,改个名字,就叫最高人民内务委员会吧。
看到了没?冤有头债有主。下次还是不考虑去噶法官了,应该去盯着检察院去噶。不说每一个都是有罪的,至少对半砍肯定有一大堆漏网之鱼。
这回旋镖打的我现在不敢轻易笑话别人
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越多的人有罪,法律工作人员赚的越多,法律工作人员社会地位越高。
对于医生来说病人越多,医生收入越高。
中国 5000 年历史,很多将军养寇自重,飞鸟尽良弓藏,狡兔死走狗蒸
所以有诸葛亮吓死司马懿的的典故
诸葛亮如果当时脑袋搬家了,司马懿的脑袋也得被曹贼搬家……
对于法律工作者,对于富人判刑,金融恶性犯罪,诈骗罪,贪污罪,包养等,等以后会判刑越来越轻
对于穷人的判刑,以后会越来越重……
对于普通人的汉族良民来说,得有点不小心就进去的罪名……
考试作弊,本科论文有人代写,学术不端,惩罚的越来越重
比如,平时逃课一节,逃寝一次,都得重罚……
然后普通人出国的限制越来越多……
官司少了,法律工作者们喝西北风么?
在我的认知里,一般来说公安是查找证据,把所有有嫌疑的人都当作犯人,然后寻找证据排除掉大多数的嫌疑人,直到留下最大的嫌疑人,初步判断人有没有可能是罪人。
然后把证据给检察,他们负责按法规来判断证据能不能匹配上罪名,或者无罪的人中有哪个证据有疑问可以重新调查或者缺少什么证据的让公安去找,进一步判断是犯人的可能性,然后上交到法庭。
这时候就出来一个律师的职业了,这个就是在公检上交的证据里找漏洞,因为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铁证,所以为了防止出错,律师和检察就证据开始辩论,确保证据的合理,严谨。
最后就是法官结合这场辩论和所有的证据,按法规来下最后的结论是否有罪。
现在就是公安查了没有证据证明无罪的,检察院觉得有罪就可以直接去抓不需要公安这边。律师的工作就在庭下,到了上庭之后,不管你说的在好听,最后检和法都可以直接忽视你,而法院这里不认检察的那就反复诉,反复开庭,也不需要新的证据,反正就一直到你同意我为止,我反复折腾你。更不要说检和法本来就是学一样的东西,领导从检到法也是正常。
现在就是检拿着公安就抓人的权利,拿着监管法官的权利,有着无限上诉的手段,一个部门独断万古。
我看到有人说,这个继女案发的时候 15 岁。并且有男朋友。看来是以为性经历丰富的未成年人。
这个案子比大同案还要邪乎。这次北京法院还不错。
最高检察院作恶。这个很明显了。
这不是历史上第一次:司马光为什么时隔二十年非要判阿云死刑?
张军大家记住这个名字。货拉拉案,大同案,继女诬告案,背后都是这个人。
敌在前三排。
前段时间刚好走马观花式地看完了讲未成年检察的电视剧《无尽的尽头》。
平心而论,剧里的大部分演员,特别是那些未成年演员的演技还真挺不错,特别是开篇第一个案子里那个带头霸凌同学的小混混。
但每当剧情推进到庭审戏时,我就总觉得哪里怪怪的,几乎每次都是检察官念完量刑建议就结束了,呈现出来的是 “检察院说怎么判,法院就怎么判”。
我当时以为这是为了让情节紧凑一些,所以把更多戏份放在了控辩双方的交锋上,而减少了法院的戏份,毕竟这部剧是讲检察院的嘛。
结果搞了半天是艺术源于生活。
哦对了,这部剧里也着重宣传了 “非亲历不可知” 的原则。
剧中最后一个案件是舞蹈学校的校长性侵未成年少女,受害者描述出了性侵发生的场所——舞蹈学校的一间的器材室,并且提到该房间中有一张蓝色的沙发床。
但公安机关现场侦察时发现校长以扩建教室为由安排将该器材室拆除,虽然现场痕迹表明可能曾经存在过一张沙发床。
在庭审过程中,检方提交了受害者关于性侵发生场所的证言,辩方指出:检方提交的证据中没有这张沙发床。于是,检察官对此进行了以下回应:
并且,女主角特意强调:
所以检方的观点是:
根据 “非亲历不可知” 原则,虽然我们没找到这张沙发床,但应当采纳受害者的证言,认定发生了强奸行为。
当然,可能是该剧的法律顾问也觉得靠这样一条证据就给本剧大 BOSS 判了太说不过去。剧本中也安排辩方进行了充分的辩护,结果是一审法院认定证据不足、强奸罪名不成立,只判了猥亵。
但是这毕竟是影视作品,观众从上帝视角知道这个校长确实是强奸犯。所以剧中检方后来又找到了其他证据,于是检方抗诉成功,发回重审,后续又找到了更多证据。
又但是,检方找到的新证据仍然是以大量证言为主,唯一的直接证据还是一项偷录的录音,且录音的人已经自杀身亡。
于是在二审中,控辩双方再次进行了交锋,辩方同样提交了大量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录音者本身不可信,对此,男主角饰演的检察官表示:
嘶… 这下我知道问题在哪了。
如果说前面沙发床的事儿,你还可以说如果没进过那个房间很难恰好猜到里面有一张特定颜色的沙发床,因此虽然没有找到这张沙发床,但仍然采信有这样一张沙发床。听起来至少不算太离谱。
但本来单凭这张沙发床的存在也没法证明强奸,剧中辩方也立即攻击了这一点,最终一审也没有因此认定强奸罪。
但这次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都是证人证言,特别是这里检方的大多数证人都已成年,是她们的证言中提到青少年时期的曾被这名校长侵犯。
那凭什么辩方的证人证言就是主观臆测,检方的证人证言就可以凭 “非亲历不可知” 被视为“具有极高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或者说,谁来认定一条证言是否符合 “非亲历不可知”?
尤其注意,剧中这里检方的证人是在供述十几年前发生的性侵案。
前面那张沙发床好歹是刚刚发生的事儿,警方也确实找到了痕迹能间接证明这张沙发床存在,但这些十几年前的事儿,我不知道编剧看来检方能够凭借什么证据合理认定这些证言符合 “非亲历不可知”。
但总之这场庭审戏的结果是:男女主分别慷慨激昂的一番陈词、高呼检察机关要维护正义,然后女主宣读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且跟前面提到的一样:法院直接隐身了。在女主给出了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建议后这段庭审戏就结束了。校长也如愿被判了死刑。
看来陈院长还是高估自己了:
现在我感觉的情况就是,她们在温水煮青蛙,就是你感觉放松了一些,她们就会在你完全放松的时候,给你来个一条规训的存在。
并且这些情况看似是她们在规训,其实她们也在收缩限制,就是她们在逐渐把范围给圈定。并且可能这种情况已经逐渐形成,甚至是完成的可能,毕竟之前看似是无序的形态,可能同时也是一次次的社会试验。
但是很可惜的情况就是,刚开始时候的社会风气导致没有有效的做出反应,把这些情况扼杀在萌芽之中,导致现在的某些内核可能被她们知晓,她们可能已经知道了某些有效对待男性的招数。
这案件很多人都说了荒唐之处。
但让我难崩的是一个不知道真假的消息。
微博某大 V 说按件起因是养女不服养父管教产生冲突,不服管教的原因是跑去和男朋友过夜了,继父及其家人一气之下要求养女告男朋友强奸,然后反被养女告强奸。
如果这个信息是真的话,真的不好评价这一家子。
当然,坚持疑罪从无是维护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无论如何这个案件就是荒唐。
期末周刷个抖音放松一下,结果这个案子看得我两眼一黑,没有任何证据,三个人多次更改的单方面口供,加上检察院的知心姐姐,硬生生再造一个房红彪,我真的得毕业就出国了,兄弟们有去哪的建议吗?
没有记错的话,
货拉拉那个案子也是公安放了,
检察院抓回来判的。
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最重要的,不是什么法律规定,也不是什么司法解释,而是一种很神奇的、叫作刑事政策的东西。
对于司法系统来说,这几年最重要的刑事政策就是保护未成年人。这些政策性的东西,不是很容易直接发现,不过有些蛛丝马迹可以验证:
2020 年 10 月 17 日第二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幅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2021 年 6 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 “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
2023 年 5 月 24 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 30 条规定了非亲历不可知原则。
2024 年 4 月 26 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次修正。
加强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具体来说在司法中要做到:
1. 侦查阶段,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举报、控告,应查尽查,绝不放过。
2. 审查起诉阶段,证据标准从宽把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重要,重要的是未成年被害人自己的陈述,默认你就是真的,没客观证据印证问题也不大的。
3. 审判阶段,对这些侵犯未成年人的被告人,从重量刑。
4. 上面这些针对的是未成年被害人。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的话,那么检察院会能不诉的就不诉,非诉的话,也尽量缓刑,或者实报实销,如果非得判实刑,也尽量从轻判,除非是民愤极大的那种。
另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司法系统来说,这些人也可以特别适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五十条规定:
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一)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也就是说,对于法院系统而言,按 18 岁升学来看,在校大学生基本可以被视作未成年人。
这个案子很多人认为是所谓远洋捕捞,我个人觉得不太成立。因为远洋捕捞的目的是为了拿钱,捕捞几个没赚啥钱的女作者,成本远远大于支出,没啥性价比。更多可能是这边的未成年人家长发现了,向当地公安举报,上面也比较重视这个事情,是出业绩的好案子。
这个案子之前分析过,不多说,之前引用我回答的分析:
如何看待带可拆卸服饰的二次元美女娃娃 “手办” 玩具被定淫秽物品,12 人获刑?
为什么会突然打击手办行业呢?我猜测主要是家长举报导致的,体制内受到了一些明显的压力。那两名证人是 18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一个还在宿舍。
判决书显示,两名证人发现手办对胸部和下体生殖器有明显刻画,其中一人怕父母看到不好,特地用带颜色的胶带挡住了手办的胸部和下体;另一人觉得手办放学校寝室不好,在家里摆放又怕父母看到被责备,一直把手办放在房间床底下。
同时根据焦点访谈的调查,这些手办的主要销售对象也都是未成年人。
2023 年 12 月 1 日,央视《焦点访谈》揭露生产销售黄色手办产业链。这些 “美少女” 手办造型为各种性爱姿势,接近“全裸”,或可拆卸、脱衣,在直播平台和网购平台售卖,生产地集中在广东东莞。据《焦点访谈》记者的调查,黄色手办很大一部分流向了未成年人。一些在网上售卖的黄色手办标注着“适用年龄为少年(7—14 岁)”,一些网店的主要客户群体标注为初中生。
我认为这是比较合理的解释,供大家参考。整个打击节奏时间线也能对得上。
本问题的案子,这个案子其实不考虑后面的刑事政策转向的话,2018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已经说的很明白了: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主要证据是魏某 1 的陈述,以及证人赵某、王某 12、魏某 12 等人的证言。判断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的标准,并非仅看其多次陈述的内容是否一致,而应以该陈述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且能否排除合理怀疑为标准。经查,本案魏某 1 多次陈述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人王某 12、魏某 12 等有关王某 1 猥亵、强奸魏某 1 的证言内容均来源于魏某 1 的陈述,无法认定上述证人的证言印证了魏某 1 陈述的事实;赵某的证言与魏某 1 陈述之间在案发时间等案件基本事实方面存在矛盾,亦不能印证魏某 1 的陈述;且本案关键证人与魏某 1 又存在特殊关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证言,更应当严格审查,慎重使用。虽然在案证据显示,王某 1 与王某 12 母女之间的矛盾均是生活琐事,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王某 12 母女具有诬告陷害王某 1 的动机;王某 1 的供述和辩解中亦有不实之处,证人贾某、杨某等人证言及部分书证,不能完全印证王某 1 没有作案时间的供述,但是仅据此亦不足以认定魏某 1 的陈述真实可信。综观全案,本案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充分印证,指控王某 1 犯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亦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指控王某 1 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王某 1 有罪。
2023 年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后,2024 年再审,就变成 8 年了。
这个案子其实跟性别关系不大,保护未成年被告人是一个政策,**我国法院并不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而是一个能动的司法者。**不理解这一点,你就无法理解法院的行动逻辑。保护未成年人,不是判了缓刑就完事了,而是要像家长一样,像大姐姐一样,关心、爱护未成年人。至少在保护未成年人这一方面,法院这几年走的是司法修复主义路线,不是单纯地惩罚被告人,而是要让这些罪犯修复,回归社会,变成一个好人,法院的作用就是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一个教育者和引导者的作用。
不好推测,我个人估计是这些年生育率大幅下降,上面觉得需要先保护好这些现有的未成年,让他们茁壮成长。
这个案件本身来说,有可能继父是真的强奸了但是没有证据。
但是,即使真是这种情况,也应该依据证据来侦查、抓捕、判决。
未成年人保护不假,但是不能因为未成年人保护就违反了基本的证据。
未成年人只是法律上未成年,不代表就是白莲花。
一个学习不好的女学生,告不给她高分的男老师强奸,按照现在这个原则,没有任何性关系的证明,仅仅凭借一句口供,这个男老师就得进去。
就算男老师扛得住大记忆恢复术,单方口供也能判,只要报案的人未满 18 岁。
暑假打工的 16 岁女孩,如果在男朋友唆使下,要告老板强奸,勒索 10 万工资,老板给还是不给?不给,按照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单方口供定罪,你跑得了吗?
以后女儿奴的龟男,不给女儿爆金币,亲生女儿都能诬告你强奸把你送进去
当年嘲笑特朗普的时候也没想到回旋镖来的这么快
坏了,经过评论区提醒认识到一件事。阿美莉卡都知道没证据不能给特朗普判成刑事犯罪,走的是民事赔偿的路子。而我们,没证据也可以判刑事犯罪。这下真连阿美莉卡和特朗普都不如了,
这辈子最大的失误。。
学工没学法。。
盼军归,还是让军转干部来吧。
这都什么乱七八糟的。
破案了啊。。难怪当年最高检来逼乎装逼答不出问题。原来如此。
运动式执法,中国特色。
很明显,之所以改判是因为近些年一直在强调保护未成年幼女,所以才把这个案子当做典型来督办,而来自政治上的压力最终导致了案子的改判。
这个继父到底有没有强奸这个继女,是有可能的。**但是,法院检察院对于司法的随意摆弄,让所有人都很不安全。**所以,宁可疑罪从无放过一个可能的坏人,也不能树立这么一个恶劣的先例——更何况疑罪从无本身就是应有之意。
不过,总归没用。大同订婚强奸案,泼天的关注度,但还是一意孤行的判了,甚至还被选为经典案例。
能制衡权力的只有权力,民间的唾沫星子,别人听就有用,不听就真没用。
你要明白,这类案件的 “真相” 其实根本不重要了。只要案件内容符合当今网络上的主流叙事方向:
男性是坏人、女孩是受害者、检察院 “终于为女性发声了”——不管有没有证据,不管法理是否成立只要这个剧情顺极端女性主义的大众叙事预期,
下面点赞和拍手叫好的人就能把评论区踩爆。
所以不要再问 “为什么这样也能判八年”,
你得问的是:“为什么只要一方是男性,大家就默认他有罪?”
如何说明这点呢?有个律师曾说过一个 “目击证人不可靠性” 的故事,(在德国法律背景下),假设你和某个人发生了冲突,即使你是在按着别人打,只要你喊 “aufhoeren”(住手),大多数证人基本上反而都以为你是那个受害者。相反对方要是脏话百出,就算他被打了,大家也觉得他才是那个犯错者。这就很好的说明了“人民群众” 的不可靠性
你要维持男性工公义,你就得想办法让群众这么认为
极端女性主亿在这方面做的就很好,就算她们一直在侵犯男性人权,但她们从来都是塑造一个善良可爱受害者形象,嘴上说的都是于此不太相关的 “尊重女性” 反对性别歧视”“女性拥有独立人格”等好词。
⛓️
有些男性还在幻想什么 “沉默的大多数”。
拜托,抖音要是知道这案子不公,早就骂到热搜炸了。他们会憋着不说?他们会讲道德分寸?他们如果真的觉得冤,就一定会骂。
他们不骂,不是因为沉默,是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也根本没觉得冤。
所以请别再说什么 “她们触碰了人民群众的底线”“正义会水落石出” 这种话。
你以为群众会站你这边,是因为你不知道——群众就是极端女权这场审判的主力
这不是个案,而是系统性舆论工程的成果
当代男性感受到的司法与舆论不对称,绝非偶然。
正是因为这些年,极端女性主义者不断利用 “舆论” 包装成“人民意志”,
把电影、新闻、短视频、社交平台当作一整套洗脑工具链条,
潜移默化地给所有人塞入一个暗示:男人就是潜在罪犯。
你每天在抖音、知乎、微博刷到多少 “强奸判无罪” 的热搜?
谁还在追问这些案件有没有证据、有没有供述、是否有司法瑕疵?
大家只要看标题,就已经准备开骂,准备转发了。
所谓 “人民群众站在我们这边” 是最大骗局
那些宣称 “我们代表人民正义” 的极端主义账号最擅长的就是这句 “我们代表人民愤怒” 的神句。
说白了,就是谁掌控了 “网络流量”谁就成了 “人民群众”。但他们从不告诉你,那些“愤怒” 的点赞和评论,
90% 是从未看过判决书、也不关心法律证据的情绪消费者。
他们不在乎真相,他们只在乎情绪爽不爽。
你以为在短视频平台讲证据讲司法流程有人听?
现
而男性的反应…… 简直是自毁人设
当一些男性终于意识到自己处在这个巨大舆论陷阱中时,他们的第一反应不是自我申辩、不是捍卫人权,
而是…… 发段子:
“牛逼牛逼”“这波该爆金币了”“御殿场安”——
这种语言没有任何传播力、说服力、道德张力你是在打仗,人家拿的是真实舆论武器,你拿的是表情包。
极端女性主义能操纵情绪,是因为她们深知一点:只要能把对手描绘成 “正义的对立面”,就能动员群众。
她们把 “怀疑女性说法” 的人说成“支持强奸犯”,把要求证据的人叫“法盲共情废物”,
然后一键宣发:“谁反对我们就是在挑战全体人民的底线!”
那你呢?你明明站在理性、法治、证据、程序正义的一边,
却怂得连 “这是侵害人权” 都不敢说,你把 “维护基本人权” 让位给了“发个表情调侃一下”。
最后:这不是一次个案舆情失控,而是一次群体性道德错乱,认识病变
这种把 “无罪” 强行改成“有罪”,
只要符合 “人民爽感” 的舆论操作,
以后还会不断出现。
因为他们已经试探出,你不反抗。
你在被压迫时会笑、会玩梗、会说 “牛逼”。你不会愤怒,不会上诉,不会行动。
那他们为什么不继续把你当成道德低位的群体?
如果你读完这段话还有点愤怒感,
请记住:不是你一个人愤怒,也不是你一个人看得懂这场局。
只是你必须开口,必须喊出来。
你不喊,他们就真的会以为,你天生就该认罪伏法。
又看了一圈知乎相关问题,本是反对加速派的,看到这群男的这么慢慢吞吞,不急不慢,k 还是觉得加速才好吧!好似好似好似!接极端女性主义制裁国男!
别以为龟龟男可恨,人家至少是因为本来就不知道这种性别问题人权问题。他不反抗情有可原。但知道的男性还这么吊儿郎当,那只能说谁能帮的了你呢?
。步进在法司、展发在代时
请大家记住这个官僚:张军。他用自己的理念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这是在时刻告诉你们,怕你们忘了
这里是世界上空前估计也是绝后的,女人统治的国家
某种意义上来说,检察院已经成了我国最大的犯罪机构。
由于法、检两院不接触一线,长期浮在半空中,所以很容易被情绪决定立场。
如果某个犯罪少女,哭诉自己从小被爸妈家暴,心理有伤痕,迫于无奈才虐待男童,污蔑男友,陷害几十个乃至上百个无辜男性进监狱…… 现在她很后悔,以后不会再做了。
检察院很有可能不惜一切代价庇护犯罪分子,因为她的故事让检察官感同身受。
哪有不和老公吵架的女人呢?
当一个女孩子哭哭啼啼的说自己做了坏事,犯了罪,在女检察官眼里,那个女孩子就是她自己啊。
今朝我若不为犯罪女性发声,明日又有谁为我发声?
最高检每年都要抗诉几个案件,以显示自己在做事。最高院也心照不宣的配合演出。
2024 年最高检工作报告。
深化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监督。…… 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 7876 件,法院已审结 6114 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 4885 件,改变率 79.9%。四川检察机关审查 “毛某强奸杀人案” 时,发现客观证据不能认定其作案,真凶另有他人,督促公安机关依法释放并持续跟进监督,十四年后真凶落网。让有罪者受惩、还无辜者清白,彰显法治正义。
简单说,抗诉就是最高检的机械动作,有抗诉、让强奸成立的,也有抗诉、使得强奸杀人不成立的。
这事情没那么多阴谋论,也没那么多复杂因素,是社会形势变化,解读复杂了。
打到最高法也要判,改到异地也要判,没有证据也要判,顶着舆论也要判,总之一句话,我检察院要办的人,一定会给他办了,耶稣也保不住,不然怎么彰显我的地位和手段?
不知道这答案啥时候会封啊,据说 19 年最高检的老大张军 24 年成了最高法的老大,也就是说,枉法的是一个人。
现在你们能理解几年前香港同胞为什么反应那么大了吗?
这女的明明还有男友,说什么未成年非亲历不可知?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最终导致包括余杭知县刘锡彤、浙江巡抚杨昌浚、杭州知府陈鲁等在内的上百名官员被革职、充军或降级,其中刘锡彤被发配黑龙江充军,杨昌浚被革职。
主要涉案官员处理结果
余杭知县刘锡彤:作为案件始作俑者,因勘验不实、刑讯逼供、制造冤案,被发配黑龙江充军,且 “不准收赎,遇赦不赦”,最终死于流放途中。1
浙江巡抚杨昌浚:作为省级最高长官,因偏听偏信、包庇下属,被革职查办。但仅一年后(1878 年)即复出,升任正二品闽浙总督。2
杭州知府陈鲁:复审时滥用酷刑、维持冤案,被革职永不叙用。3
浙江学政胡瑞澜:参与案件审理却未纠错,同遭革职。2
仵作沈祥:验尸造假导致冤案,被杖责八十、徒刑二年。3
其他官员处理概况
波及范围:案件共处理官员 300 余人,其中 150 余名六品以上官员被革职或降级,30 余人充军。45
连带责任:包括绍兴知府龚同绶、宁波知府边葆诚等多名地方官因参与审理时失职被降级罚俸。
猥亵、强奸类案件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更是涉及隐私,庭审中不会组织一般人员旁听。所以对案情,除了调查过该案件的司法人员,律师看过案卷材料,其他人无从知晓确切证据情况。
所以,对于最高检支持抗诉,异地再审的这起案件,我想,媒体可以用质疑的声音进行监督,形成舆论压力,但是不能盲目说判决有问题。
首先,单独的受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其次,证人证言如果从受害人转述而来的属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证明力较弱,往往需要证据补强,如果证人证言是从受害人那里单一证据来源处转述而来,与受害人陈述不能形成相互印证,不能定案。
以上是基本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也就是说,如网络报道中所言,仅仅只有受害人陈述和两个来证据是不会定案的,此案必然有其他证据,只是案件不公开审理,我们无从知晓,案卷信息也没有细节公开。
所以,所有的报道者也皆非案卷阅卷者,不知具体证据详情,在这种情形下,还是要相信最高检的权威性,当然,舆论监督不能少,这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
阿 sir 王大海普法
995 次咨询
5.0
法律职业资格证持证人
12828 次赞同
去咨询
很多年前,杀人狂魔多尔衮用他死后挫骨扬灰,来告诉我们,不要娶带儿子的离异女。
现在,再次快进,不要娶带女儿的离异女
意思是中国已经被颜色革命成功了是不是
鱿鱼意识形态改造成功
这应该是北京法院和北京检察院的政治斗争,王某只是一个棋子,一个牺牲品。
另一个猜想,北京审判员是男的,检察院的是女的,这次异地审理的审判员是女的。
10 年抗诉,你检察院觉的很光荣!?
10 年时间呀,人生有多少个十年…. 这个案子检察院羁押了,赔钱了不服。
2013 年的案子,除非你检察院发明时光机才能拿到新证据!没有新证据,北京上上下下法院法官肯定被收买了,异地才可以判是吧,先把北京这些法官全判了再说吧。
二审法官是不是个女的?
你不能只在检察院的意见和你一致的时候才支持他进行抗诉。抗诉也得再审,拍板的是法院而不是检察院。
每次这种案子出现,都是在抽所谓文科无用论的知乎理工男一个大耳光。
理工男瞧不起汉语言文学专业,说它舞文弄墨。瞧不起哲学专业,说它空谈玄虚。这些也就算了。
你瞧不起法学?就活该被明明白白教做人了。
法律是堂堂之剑,足以定生死荣辱,这把剑你握不住,不想握,可不就拱手相让了?
我说真的,高中那一大批理科直男就应该高考去卷法学院,把阵地给夺回来。
法律不是 pve 做题,法律是 pvp 和人斗,此退则彼进。法律对于微积分和物理确实没有很难的要求,可是对于一个人的精神意志和品行操守要求极其严格,慈悲心和自律自制缺一不可。
法律就是一门显学,有志于弘扬正义、公平的直男就应该去考法学院。
一说都吐槽母检法,小仙女。一问法律都说简单,谁都会,工科男秒杀,题目毫无难度,不屑于学。
问题在于法律相对计算机、电气、物理毫无难度,可又切实关系到身家性命。
法律实践的难度不在于做题和背法条,在于勇气和意志。这是实实在在人与人硬刚的学科了,理工做题家除非事到临头,否则真的很难明白。
一遇到这些案子,整天戚戚。诸公夜哭到明,明哭到夜,岂能哭死董卓乎?
知乎理工男的认知模型就 3 条:
1 高数满分的人学法学可以信手拈来;
2 小仙女法官高数肯定做不好;
3 学法律的都是高数做不好的人。
可是偏偏从来没有认识到第 4 条:人家高数做不好并不妨碍把你送进去。
这下就彻底懵了。
法律并没有规定高数满分的人出庭可以有各种特权,不过法律规定了智障或者未成年人出庭时应当得到一些保护。
未能找到终审判决,仅找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找到(2017)京刑再 3 号,该判决认为被告人无罪。 被告人:王某 1;被害人:魏某 1。 不做更改,摘录如下:
检察院认为有罪的的理由:
1、(1)被害人魏某 1 对于遭受王某 1 性侵害之事的陈述完整、详细。(2)被害人魏某 1 的陈述与其他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3)被害人魏某 1 的陈述具有合理性。
母女不存在诬告的动机,反观王某 1 言行,其在与王某 12 结婚前伪造法院裁判文书欺骗王某 12,到案后所做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与证人证言不符,其所称王某 12 母女诬告的辩解不应采信。
2、魏某 1 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称:在北京市大兴区家中,其多次受到王某 1 性侵,对三次印象较深,第一次是 2012 年 11 月或者 12 月的一天 13 时许,被告人王某 1 用手抠摸魏某 1 的阴部;第二次是 2013 年 5 月初的一天 9 时至 12 时许,被告人王某 1 强行奸淫魏某 1,但未能插入;第三次是 2013 年 8 月底 9 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 1 强行将魏某 1 奸淫。
3、证人赵某 2016 年 1 月 13 日 21 时 23 分至 22 时 01 分证言:我和魏某 1 现在已经分手了, 大概是 2015 年 8 月份, 因为 2 个月没有联系就断了。我和魏某 1 做家教认识的,可能是 2012 年或 2013 年,后来几个月慢慢就成了男女朋友,我们发生过性关系,她不是处女,时间段现在记不清了,原因说她父亲骚扰。原话是:那时候她玩游戏的时候她父亲在她面前露过性器官,后来细聊,说继父脱过她裤子,用性器官插她,她说过疼。时间记不清了,她还和我说过继父骚扰过她姐姐,但是没和我细说。交往过程中去她家找过几次,我们打电话居多。当天我给她手机打电话打了好几次都没通,后来打通听见有男人的声音,我问她是谁,她说是她父亲,后来我听见一个男人说:把裤子脱了,大致这样的话。之后我很着急再打电话就打不通了。我就去她家找她,到她家楼下我按铃,有一个男的声音出现,后来我和魏某 1 通话,大致意思就是我在问她干什么,家里有什么人,让她下楼,她说没办法下楼,后来我也没上楼。因为她说是她父亲,我就觉得不可能对她有伤害,怀疑自己听错了,而且她当时很生气。这事之前魏某 1 和我说过他父亲骚扰过她,但是我没联系起来这两件事。后来她说她在玩电脑游戏,她继父把她裤子脱了,尝试用性器官插她,她没让插,插没插进去不知道,但是她觉得痛。后来她和我说感觉插进去了。魏某 1 告诉我,她和她姐姐说过(这件事)。(注:本法院认为赵某证言存在疑点,不被采用。但,不代表不会被其他法院认为有效而采用)
4、原审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原审裁定片面关注枝节问题的不一致,忽视了家庭内部成员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少、证据固定困难等特殊性,对证据采信、印证规则也存在错误认识,对证据的审查认定不当,错误地不采信应当采信的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判决无罪的法院、辩护律师认为无罪的理由:
1、证明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主要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且其多次陈述之间存在矛盾,无法保证陈述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王某 1 多次供述基本一致,其与被害人不合,导致被害人编造案情使其遭受陷害。
2、综观全案,除被害人陈述外,只有证人证言,且证人证言存疑。对再审法庭上出示的赵某补充询问笔录不予认可。
3、证人赵某在公安机关的两份陈述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矛盾,且与魏某 1 的陈述在关键情节上存在矛盾,经补证后,上述矛盾亦无法排除,故对被害人魏某 1 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法院不予采信。其余证人的证言中相印证部分,法院予以确认。其余证据,法院予以确认。
4、一中院认为,证人陈某、魏某 12 的证言虽然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某 1 犯罪事实具有一定关联,但其内容及证明力尚不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人王某 1 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其他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某 1 犯罪事实缺乏直接关联,无法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发生。
5、一中院再审认为,本案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主要证据是被害人魏某 1 的陈述,以及证人赵某、王某 12、魏某 12 等人的证言。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认定王某 1 作案的客观证据,被害人陈述缺乏客观、直接证据印证。对于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第一项犯猥亵儿童罪的证据,被害人魏某 1 关于王某 1 实施猥亵行为的基本事实陈述前后不一致,证人赵某的证言与被害人陈述不能相互印证;对于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第二项犯强奸罪的证据,在案被害人魏某 1 的陈述缺乏连续性、稳定性,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对于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 1 第三项犯强奸罪的证据,被害人魏某 1 对于基本事实的陈述存在前后不一致,赵某关于该起指控所作的证言存在前后不一致,且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赵某的证言之间亦存在矛盾,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无法证实指控犯罪事实的存在。此外,本案证人魏某 12、王某 12、孟某等有关王某 1 猥亵、强奸魏某 1 的证言内容均来源于魏某 1 的陈述,无法认定上述证人证言与魏某 1 陈述之间可以相互印证。
Q1:本案是否存疑?
A1:我个人认为存疑。但疑点并不多。正如检察院意见一样,未成年被害人的确可能出现记忆混乱的情形。
Q2:只有口供究竟能否定罪?
A1:可以。正面论证:很多很多很多罪行真就只有口供,没有也不可能有实体证据。如:侮辱罪、猥亵罪、大多数强奸罪。反面论证:若只有口供无法定罪,那太搞笑了,行为人强奸猥亵后只需要将被害人冲洗几遍、拘禁几天,待实体证据消失,投案自首只承认自己拘禁,便仅会被判处极轻的刑罚。
Q3:本案证据是否充足?
A3:我不知道。即使本案文书已经公开,但是,我们看到的证据仍只是一小部分。我们无法得知事件全貌,无端猜测,毫无合理性。本问题下所有给案件定性的答主犯了他们所谴责的错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 “定罪量刑”。
A4:张明楷为什么受人尊敬,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虽然他的很多观点过于新颖使人难以认同,但他有自己的独立、完整的体系。简言之:不双标。
认为本案被告人无罪的人,请支持每个猥亵儿童的、无实体证据的人无罪。而不是看被害人的身份选择自己的屁股坐在哪里——正如王振华猥亵案,该案和本案一样,不存在实体证据可以充分证明王振华犯罪——也是基于 “经验法则” 认为王振华和小女孩在一起肯定没干好事,才判决有罪。
认为本案被告人有罪的人,请自甘风险,落入《狩猎》的境地,面临被诬陷的危险,请避免和异性同处一室,惊弓之鸟,兢兢战战。
没想到吧,双输,输麻了。我对目前人类的法治环境只有一句评价:输吧,输麻了。
在阅兵式上,依次走过的是步兵,步战车,坦克,炮兵,导弹,一个比一个威力大。
然而当核导弹开过后,人们发现后面还走着一群女法官、女编辑、女作家、女脱口秀演员、女教师、女大学生。
“她们是什么人?比核武器还厉害吗?”
“是的,她们所信奉的,她们一切的所作所为,都可以达到一个效果,去动员化。”
检察院监督法院和公安。
人民群众监督检察院,
这才是历史的正义。
等待一批春风检察官。
这就是历史,
这就是正义!
所以没有证据也能判刑?那要是表演一套合理的说辞。就可以把任何人定罪了呗?这比解放前的白色恐怖还恐怖啊!
要尽快恢复允许人人持枪的制度。其实直到 1980 年代,中国都是允许老百姓持枪的。当年我家就有一只冲锋枪和一只步枪。
老百姓有枪,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世界没有什么救世主,只能靠我们自己!
由此可知,房洪彪案之所以能改判,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女儿改口供翻案。如果不改,到现在还是铁案。
另外由此可知,老一辈家长苦口婆心教育孩子不要早恋是有法律依据的,万一哪天遇人不淑给你告强奸判进去,这辈子都毁了,倒不如以后成年了再说。当然成年了是新的问题,不过至少比未成年人好一点。
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一辈子不婚不育无性生活,才是唯一能保护自己的可能。
跳过证据原因也能判?这也能叫法律?
这不就是 “莫须有” 嘛?
看来还是网友说得对
物理也是理,刀法也是法!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一是引导办案人员不过度依赖客观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既要重视客观证据,也要重视言词证据。注重对言词证据的合理性审查,言词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细节印证,言词证据间的印证与逻辑分析。
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8/t20230802_623763.shtml
在性侵类案件中,重言词证据,轻客观证据已经成为裁判惯例,客观证据在案件审判中只是辅助;
性侵类案件中,关于认定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的裁判标准,已从证明男方是否有强迫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过渡到了男方有在发生性关系前,是否得到女方明确的性同意。
下面是法山叔的视频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判决书全文如下:
仅作存档,不发表评价
.
这个问题不行啊,另一个问题还扣了个企图诬告的帽子呢。
如何看待继父企图诬告继女男友强奸,结果反被继女诬告强奸,历时 11 年最终被从无罪改判有期徒刑 8 年?
至于如何看待,放下助人情节,尊重他人命运呗。
女方刚满 14,怀疑 14 之前已经发生过性行为是很合理的,而 14 之前发生了那就是强奸;其次这个男友是女方家教,还适用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所谓的男友是板上钉钉的有问题,然而没进去,一点事都没有,试图助人的继父却被送进去了。
漂亮。
不过这也充分说明了尊重女性意愿的重要性,女性意愿已经高过法律,符合女性意愿,有问题也是没问题,不符合女性意愿,没问题也是有问题。
知乎用户 经济观察报 发表 谢 @金元宝 @薛某某 不想从法律层面解读,几位邀请我回答大概也不是想看从法律层面解读。 其实,张某及其家人固然不想张某被批捕公诉,但此处 “受害人” 周某同样非常不希望张某被追究。张某被追求,周某与张某之间发 …
知乎用户 MR. 老林 发表 部分官媒一直以来都是傲慢的脱离群众的。 我永远记得那句莫名其妙的 “凌晨三点的迪你也不是没蹦过”,看到这句话真 tm 满脸问号,别说凌晨三点了,迪厅我都没进去过。 严重脱离群众背离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
不得不说,罗 S 宇事件的通报写得真烂。 尽管与以往的惜字如金相比,这次的篇幅竟长到需要下滑好几次屏幕才能读完,且看起来内容详实、面面俱到——走访做了、调查做了、鉴定也做了。但结果还是一样,没人信。 这不仅仅是因为网上流传的诸多疑点没能得到 …
不得不说,罗S宇事件的通报写得真烂。 尽管与以往的惜字如金相比,这次的篇幅竟长到需要下滑好几次屏幕才能读完,且看起来内容详实、面面俱到——走访做了、调查做了、鉴定也做了。但结果还是一样,没人信。 这不仅仅是因为网上流传的诸多疑点没能得到解 …
知乎用户 荔枝新闻 发表 湘雅这个医院,我只去过一次,十年前有一次我脚崴了,属于扭着经的那种,然后去湘雅拍了一个片,拍完以后,医生说你脚崴了,没骨折。然后开了个药单,我一看上面,手抖哆嗦一下,那药 2000 多。 我肯定是不会买的,到家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