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未来中国的宪法(建议稿,附条文说明)2019年12月版
目录 第一编 总纲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主 第三章 法治 第一节 三权分立 第二节 公共机关行为准则 第四章 联邦领土 第五章 联邦国籍 第六章 联邦标志 第七章 联邦通用语言及文字 第二编 人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人性尊严 …
序言
中国是以普世价值为基础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第一章 总纲
第1条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第2条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
第3条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①全国分为省和直辖市;②省分为市;③市分为区和县。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4条 公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5条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公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和处罚。
第6条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第7条 公民的私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8条 公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讲学、秘密通讯、迁徙、出入境、移民的自由。
第9条 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
第10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直接制定法律。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否决各级议会制定的法律。
第11条 公民有依法照章纳税的义务。
第12条 公民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被中央政府剥夺的时候,公民有使用一切方式反抗中央政府的权利。
第三章 总统
第13条 总统每届任期为五年,不得连任。
第14条 总统根据国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戒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15条 总统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国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16条 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国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
第17条 总统根据各级议会的决定,解散各级议会。
第三章 立法
第18条 各级议会是中国的各级行政区域的立法机关。各级议会由各级选区的公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各级议会议员代表该选区的公民行使立法权。
各级议会分别为国家议会(国会)、省议会、市议会、县议会或者区议会。
第19条 各级议会议员半数为区域议员,通过单名选区选出。另一半的议员为不分区议员,通过名单比例代表制选出。
国会区域议员的选区人口不得多于一百万人,不得少于五十万人。省议会区域议员的选区人口不得多于二十万,不得少于十万。市议会区域议员的选区人口不得多于四万,不得少于两万。区(县)议会区域议员的选区人口不得多于一万,不得少于五千。
第20条 各级议会议员的任期是五年,但是议会解散时,其任期在期满前告终。
第21条 各级议会议长由议员互相选举产生。议会副议长、议会秘书长由议会议长提名,经过半数议员同意后出任。
各级议会议员得经全体议会议员十分之一以上连署,既可成为议长候选人。议长选举通过记名选举产生,获得过半数议员支持的议长候选人当选。
各级议会议员有权力罢免该级议会议长。国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议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48小时后,议会应于24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议长应于72小时内向总统提出辞职,并由国会副议长代理,隔日既进行议长选举。
第22条 总统由国会选举产生,国会议员有对总统的选举权和罢免权。
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得经全体国会议员十分之一以上连署,再经本人同意后,既成为总统候选人。
总统由国会议员通过记名选举产生,获得过半数议员支持的总统候选人当选。
国会议员有权力罢免总统。国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48小时后,国会应于24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总统应于72小时内向总统提出辞职,并由国会议长代理,隔日既进行总统选举。
第23条 各级政府行政首长由该级议会议员互相选举产生。
各级议会议员得经该级议会议员十分之一以上连署,既可成为该级政府行政首长的候选人。行政首长选举通过记名选举产生,获得过半数议员支持的行政首长候选人当选。
各级议会议员有权力罢免该级政府行政首长。
各级议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该级政府的行政首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三日后,议会应于两日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行政首长应该于五日后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议会,总统在收到呈请的七日后,得应宣布解散议会。议会解散后,隔日进行议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五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起算。
第24条 国会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修改宪法案以及其他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权力。
第25条 国会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各种委员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第26条 各级议会开会时,关系行政首长、行政部门官员等其他相关公务人员得列席陈述意见。
第27条 各级议会的法案通过后,转移总统,总统应该受到后两日内公布。
第28条 各级议会的议员在议会开会时的言论和表决,对议会之外不负责。各级议会议员除现行犯之外,不得逮捕或者拘留。
第29条 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行政副首长、行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兼任该级议会议员。
第30条 国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31条 国会负责制定外交、国防、国籍、司法制度、航空、国道、铁路、邮政、航政、国税、国营企业、刑事、民事、商事、中央财政、度量衡、教育制度、行政划分、警察制度、银行制度、交通制度、劳动制度、人力资源制度、移民制度、公共卫生、社会福利和货币相关的立法。
第32条 省议会负责制定该省的教育、卫生、交通、公共财产、市政、农业、水利、渔业、牧业、省税、省债、省警政体制相关的法律。
第33条 县(区)议会负责制定该县的卫生、交通、公共财产、县税、县债的相关法律。
第34条 省、市、县、区的法规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市、县、区的法规与该省法律抵触者无效,县、区的法规与该市法律抵触者无效。
第五章 行政
第35条 各级政府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
第36条 中央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中央政府设立总理一人,副总理一人或者若干人,中央政府秘书长一人,各部部长若干人。
第37条 中央政府总理是国家最高行政首长。中央政府副总理、秘书长、各部部长由总理提名,经国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第38条 中央政府设最高行政会议,由中央政府总理、副总理、秘书长、各部部长组成,以总理为主席。
第39条 中央政府依据国会制定的法律处理政务。
第40条 省政府是各省的行政机关。省政府设立省长一人,副省长一人或者若干人,省政府秘书长一人,各厅厅长若干人。
第41条 省长是各省最高行政首长。省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由省长提名,经省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第42条 省政府设省务行政会议,由省政府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组成,以省长为主席。
第43条 省政府依据国会和省议会制定的法律处理政务。
第44条 市政府是各市的行政机关。市政府设立市长一人,副市长一人或者若干人,市政府秘书长一人,各局局长若干人。
第45条 市长是各省的行政首长。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由市长提名,经市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第46条 市政府设市务行政会议,由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组成,以市长为主席。
第47条 市政府依据国会、省议会和市议会制定的法律处理政务。
第48条 县(区)政府是各省的行政机关。县(区)政府设立县(区)长一人,副县(区)长一人或者若干人,县(区)政府秘书长一人,各局局长若干人。
第49条 县(区)长是各区(县)的行政首长。县(区)政府副区长、秘书长、各局局长由县(区)长提名,经县(区)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第50条 县(区)政府设县(区)务行政会议,由县(区)政府县(区)长、副(区)长、秘书长、各县县(区区)长组成,以县(区)长为主席。
第51条 县(区)政府依据国会、省议会、市议会、县(区)议会制定的法律处理政务。
第六章 司法
第52条 最高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以及公务员的惩戒。
第53条 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权力。
第54条 最高法院设十五名大法官。大法官由中央政府总理提名,经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五年,不得连任。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由大法官互选之。
第55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54条 法官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第七章 附则
第55条 宪法的修改共有两种方式:
①由国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
②由全国总人口百分之五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九十天后,应该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56条 《中国公务人员选举和罢免法》、《中国公民投票法》为特殊法案,特殊法案的修改需经过三分之二的国会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会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后生效。
第57条 各级议会制定同级别议会的《议事规则》、同级别政府的《组织法》、同级别法院的《组织法》。各级议会《议事规则》、各级政府《组织法》、各级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需经该级议会超过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才可通过。
第58条 各级政府行政首长缺位时,其职务由行政副首长暂时代理,并且在该级议会三日内重新进行行政首长的选举。
第59条 各级议会议长缺位时,其职务由议会副议长暂时代理,并且在该级议会三日内重新进行议会议长的选举。
第60条 各级议会议员有权力要求解散国会。议会全体议员五分之一提议,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即可呈请总统解散国会。总统收到议会呈请十二日后,宣布解散该议会。
请各位批评指正!
谢谢
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
感觉政体相关的表述不大清楚? 看样子应该是议会共和制吧?
感觉政体相关的表述不大清楚? 看样子应该是议会共和制吧?
对,议会共和制,和德国类似
正好今天刚上了con law
请问行政、立法、司法部门之间是互相制衡的还是有高下之分?如何保证行政部门不会拒绝执行司法部门的决定?(见Cooper v. Aaron 358 U.S. 1 1958)
如何防止司法系统任意解释议会颁布的法律?
另外地方的司法部门似乎未有提及,是仿照美国,由地方行政部门任命吗?
把具體的選舉方法放憲法裡面,不切實際。要么經常要修憲,要么形成rotten borough。
把具體的選舉方法放憲法裡面,不切實際。要么經常要修憲,要么形成rotten borough。
选举方式不能是过半数就能修改的普通法案,因为如果过半数就能修改,执政党在大选的时候可以把选举方式改成对自己有利的。
况且中华民国宪法也是把选举方式写进去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几十年之后,如果目前的选举办法不合适了,再改吧。
正好今天刚上了con law请问行政、立法、司法部门之间是互相制衡的还是有高下之分?如何保证行政部门…
行政权是包含在立法权里面,司法独立运作。
现任总理如果不理会最高法院的决定,就是违反宪法的行为,直接倒阁
释宪案是国会议员主动向最高法院提出,最高法院不能主动的解释宪法。
地方司法系统学习的是美国,由地方官员提名,议会任命。
选举方式不能是过半数就能修改的普通法案,因为如果过半数就能修改,执政党在大选的时候可以把选举方式改成…
選舉法當然要可以經常改了。人口永遠都在變動,改劃增減選區等等相當於改選舉法。結果選舉法不能改?到時候議席對人口比例偏高的地方拒絕改選舉法,過個二十年選舉制度直接崩潰。
選舉法當然要可以經常改了。人口永遠都在變動,改劃增減選區等等相當於改選舉法。結果選舉法不能改?到時候…
宪法中关于选举方式的描述,只是一个大概的轮廓,并没有规划选区。
而且各选区的人口不能差异很大,并不会存在很明显的票票不等值。
况且修宪也不是很难,两党合作即可。
议会解散后,隔日进行议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五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起算。
隔日?你看過選舉新聞沒有?最善操弄選舉的新加坡總理解散議會到大選投票日最快也要一個禮拜。
還不如照抄任何一個國家憲法……請先讀一下美法德這些國家的憲法、人權法、選舉法吧。更難聽的挖苦說話我也不說了。
隔日?你看過選舉新聞沒有?最善操弄選舉的新加坡總理解散議會到大選投票日最快也要一個禮拜。還不如照抄任…
“议会应于两日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行政首长应该于五日后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议会,总统在收到呈请的七日后,得应宣布解散议会。议会解散后,隔日进行议员选举。”
总理在被议会倒阁之日开始算,到下一次大选是12天的时间,12天已经够了。
类似的宪法品葱还有好几份。
但是请记住,没有全体民众参与商讨,宪法如同虚设
类似的宪法品葱还有好几份。但是请记住,没有全体民众参与商讨,宪法如同虚设
目前只有两份,一份是我写的,另一份是@祖国之光 写的
總統任期5年不可連任,可以隔代任,是出於什麼考量呢?有其他國家一次最多不超過5年嗎?
總統任期5年不可連任,可以隔代任,是出於什麼考量呢?有其他國家一次最多不超過5年嗎?
总统是虚位的,所以总统任期长短不重要,总统一年一换也没有关系。
议会制下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归于尽或者行政机关向立法机关妥协(不解散议会)并不见得比总统制下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僵持要好,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归于尽的情况下,相当于国家出于一段时间的无政府状态,而总统制下哪怕僵持也依然有一个稳定的民选政府维持社会秩序。如果是行政机关向立法机关妥协或者通过大选使得支持原行政机关或者原立法机关的新政府上台,确实是解决了停摆,但也就意味着新上台的政府将失去体制内的制衡,很容易借机侵犯少数派的权益,如果以牺牲部分人的权益作为运作的代价,其結果反而比停摆还要差。退一步讲,行政机关在停摆时,拥有自行制定行政命令的权利,以对应国会停摆下的无政府状态,国会可以在达成一致意见后以法律的形式追认或者否决行政机关的命令,期间行政机关就算滥权也还有司法机关通过违宪审查进行约束,典型的就比如“炉边谈话”事件,更重要的是,我认为停摆僵局说明国家的意见还不够理性和全面,还不足以谨慎的照顾到多数派和少数派的正当权益,这种情况下,宁愿停摆直到作出妥协一致的理性决定也比硬干快上式的推行或者否决政策,日后却要为这个不成熟不严谨的政策反复修改重整所花费的成本要低得多。尤其像中国这样地域辽阔、各地文化和经济差异性大的国家,硬干快上还真的不如谨慎稳妥要来得好。
国会扯皮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出台行政命令,比如修墙谈不拢,不要紧那么你们国会继续谈,我政府做其他的事情,水利、人文、教育、科研、治安,是不会停摆的,美国停摆那不仅仅是因为修墙,而是整个财政预算案都不通过,啥都不让你干,那行,你要给老百姓解释,修墙不拨款,为什么其他也不拨款?解释不出来?那你下届别干了。
如果大选后投票结果出来还是50/50,或者弃权中立的派系都选择观望,那怎么办?而且不是针对修墙的问题,而是每个议案都会出现派系变动,或许在修墙的议案上这个新政府代表民意,但是在其他议案上比如经济教育,又未必代表民意了,那就会出现少数派利用个别议案成为多数派上台推行少数派议案的可能,代表民意不是人民说什么就是什么,而是你要知道人民想要什么你就给他什么,人民很多时候根本不知道修墙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于是他们只能寄托于有能力的精英代表去代替自己作出适当专业的决策,现在又把球踢回给民众,那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议案的正确不在于让民众再选一次,而在于多让议员辩论几轮,就像我们今天在讨论的,民众只想要宪政民主最大化的结果,总统制议会制他们不懂,假设我们就是制宪代表,我们与其把球踢给民众还不如我们多辩论几轮,民众只需要看看谁辩论得不卖力就行了。
目前人类的宪政制度只有三种,议会制、半总统制、总统制。
首先议会制肯定是最先排除的,议会制怎么搞比例代表制都不可能避免政党林立,一旦议会政党联盟发生变化,议会多数派就会发生变化,这样议会就会倒阁,行政机关也会解散国会,说白了就是同归于尽,而由于政治议题的多样性,议会政党联盟瓦解重组是个大概率事件,比如一个带有歧视少数族裔但支持同性婚姻的政党、一个带有女权主义但反对同性婚姻的政党、一个带有反女权主义的少数族裔政党,在不同议题下就很容易分裂,那么政局就会相当不稳定,比如像日本二十年换了十几个首相,而且政府是议会产生的,对议会的制衡极为有限,很容易造成议会滥权,国家反复修订恶法所花费的成本远远超出总统制,虽然说不至于中国陷入民众的权利被国家侵犯,但中国永远也只能成为一个二流国家,成不了一流大国。而且如果是共和议会制下还要供养一个虚权国家元首,原本一个实权行政长官能做的事非要两个人做,国家元首就是个冗员,浪费公帑。
半总统制下,有两种情况,要么就像俄罗斯、台湾,总理只是个摆设,是总统的挡箭牌,本质上还是总统说了算,但总统却不受制约。要么就是像法国,总统和总理左右共治,这就会导致国家的政策自相矛盾,民众难以适从。中国也会沦为一个二流国家。
毫无疑问,最适合中国的制度自然就是总统制了,明确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美国就是很好的学习对象,至于有个别人担心出现的政府停摆,其实正是国家大事谨慎、理性的表现,像是那种普世价值没有争议的法案,比如《香港人权和民主法案》、《维吾尔人权和民主法案》一下子就快速通过了。如果议员不通过某个法案导致国家停摆,要向民众交代合理性解释,否则下届议员也就别想当了,看起来决策慢一点,但是比起议会制那种反复修改政策而且政权经常重组重选导致的政局不稳而言,总统制反而是最高效也是最合理的。
法系方面,如无必要,勿添实体,至今为止没有任何司法实践证明大陆法系比海洋法系差,目前的问题不是因为法系问题,是因为专制人治问题,才导致法治的效果无法体现,既然没有证据表明大陆法系差,而大家又已经适应了大陆法系,那么应该继续使用大陆法系更适合国情。
最后关于议会的架构,这个不用说肯定是两院制了,中国辽源广阔、地方差异很大,法案要分别经过由人口比例选举的下议院和由地方单位选举的上议院通过,才能保障法案既代表多数人的民意又照顾少数地方的利益,在体现大多数人民意的基础上,又避免了人口众多的地区利用人口优势侵犯人口少地区的利益,这样民众的权益才能更好得到保障。同理,行政首长应该由选举人团制度产生,一来可以避免政府内阁被议会操控,可以相互制约,二来行政长官又同时体现了多数人口和少数地方的利益,避免政策的极端化,如果中国未来的目标是要成为一流宪政国家,而非沦为没有多少国际话语权二流的宪政国家,非总统制莫属了。
至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联邦制是最好的选择,中央只保留外交、国防、货币、央财、国税、移民、区际冲突这七大权力,其余交给地方自治决定,一来可以发挥统一大国国防、外交、经贸优势,二来又可以照顾地方的特点的自治权利,可谓一举两得。
是统一还是独立,关键看民众对中国未来的定位。
优势统一(美国)>优势分裂(欧洲)>劣势统一(大陆)>劣势分裂(中东)。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我是更倾向于统一的,因为分裂的情况下要是成为不了欧洲反而成为中东,那不就比现在更糟糕了嘛。而统一的情况下甚至有可能成为比欧洲更好的美国,中国的未来定位如果是追求实现一流大国而非沦为二流国家,统一是必然的前提。
至于担心会出现劣势统一的情况,可以通过实现联邦制来解决。中央只保留外交、国防、货币、央财、国税、移民、区际冲突这七大权力,其余交给地方自治决定,一来可以发挥统一大国国防、外交、经贸优势,二来又可以照顾地方的特点的自治权利,可谓一举两得。
其实很多朋友对总统制有误解,认为总统制很容易导致个人崇拜,其实恰恰相反,以个人崇拜的角度来说,半总统制的俄罗斯反而是最典型的,因为这种情况下总统往往可以把负面责任抛给总理,自己就成了伟光正的形象,反而更容易加强对总统的个人崇拜,其次就像新加坡,虽然是议会制,但由于总理是不受任期限制的,在民主选举又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长期执政的总理反而成为了个人崇拜的对象。我承认世界上很多采用总统制的国家都有对总统个人崇拜的情况,比如委内瑞拉,但这本质上不是因为总统制,恰恰是因为没有贯彻落实总统制所导致的,美国的总统制讲究的是总统的权力和国会、法院相互制衡,达到防止任何一个公权力滥用侵犯民众正当权益的情况发生,体制外贯彻透明公开的民主选举,让民众可以通过选票参与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而世界上大多数的总统制国家,要么是总统的权力过大,导致国会和法院难以对之进行制约,要么总统的权力过小,无法有效的发挥行政效率,加之这些国家的民主选举为了保障总统或者国会更大的权益也不够公平和充分,那么这些国家的总统制也就成为事实上的“超总统制”或者“虚总统制”,自然也就无法体现出总统制的优越性,而我所主张的总统制,既不是总统权力比国会大,也不是国会的权力比总统大,而是学习美国,在两者之间取得一个适当的平衡,从而发挥总统制的优势,其实总统制一词是针对议会制而言的,议会制的前提就是议会至上,议会的权力就是凌驾于总统的,而美国所实行的总统制从本质上,应该理解为总统、议会、法院平衡制,而非总统的权力凌驾于国会或者法院之上,像总统的权力凌驾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总统制或者总统被其他国家机关架空的总统制,其实都不是美式的总统、国会、法院平衡的总统制,两者是有根本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这也是美国总统制之所以能够成功实现宪政而很多采取总统制国家不能有效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因。总结以上的内容,我所主张的总统制,本质上是国会、总统、法院平衡制,而非总统凌驾国会的总统制或者过会架空总统的总统制,后者都不是真正的总统制,只是以总统制之名,行“超总统制”或“议会制”之实的制度罢了,当然也就无法体现出真正总统制的优越性来。
议会制下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归于尽或者行政机关向立法机关妥协(不解散议会)并不见得比总统制下行政机关…
全世界的民主国家,总统制除了美国之外,就没有成功的了,然后议会制基本上都是成功的。
总统制确实不错,但是前提就是国会和总统是一个政党。如果总统和国会不是一个党,政府就必须关门了。
半总统制也不行,但是如果总统和国会不同党,国会如果有阁揆同意权,总统和总理就无休止的内斗。如果国会没有阁揆同意权,总理就是总统的挡箭牌,总理换的非常勤
为什么国会副议长不是议员选举的,而是议长任命的
這個想當議長的傢伙,被批評一句之後就把批評折疊,把我標記觀察了,所以請大家可憐可憐他,隨意誇他幾句吧…
批评内容可以,但不可人身攻击。你人身攻击了,超过了正常交流的底线。
全世界的民主国家,总统制除了美国之外,就没有成功的了,然后议会制基本上都是成功的。总统制确实不错,但…
一、你没有看我的回复,美国的总统制是相对议会制而言的,但议会制讲究的是议会至上,总统制讲究的却不是总统至上,而是总统、议会、法院平等制衡,地球上的其他总统制绝大多数都是总统大于议会的超总统制或者总统总统远远小于议会的虚总统制,根本不是美国的总统制,只是图有总统制之名罢了。比如委内瑞拉,但这本质上不是因为总统制,恰恰是因为没有贯彻落实总统制所导致的,美国的总统制讲究的是总统的权力和国会、法院相互制衡,达到防止任何一个公权力滥用侵犯民众正当权益的情况发生,体制外贯彻透明公开的民主选举,让民众可以通过选票参与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而世界上大多数的总统制国家,要么是总统的权力过大,导致国会和法院难以对之进行制约,要么总统的权力过小,无法有效的发挥行政效率,加之这些国家的民主选举为了保障总统或者国会更大的权益也不够公平和充分,那么这些国家的总统制也就成为事实上的“超总统制”或者“虚总统制”,自然也就无法体现出总统制的优越性,而我所主张的总统制,既不是总统权力比国会大,也不是国会的权力比总统大,而是学习美国,在两者之间取得一个适当的平衡,从而发挥总统制的优势,其实总统制一词是针对议会制而言的,议会制的前提就是议会至上,议会的权力就是凌驾于总统的,而美国所实行的总统制从本质上,应该理解为总统、议会、法院平衡制,而非总统的权力凌驾于国会或者法院之上,像总统的权力凌驾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总统制或者总统被其他国家机关架空的总统制,其实都不是美式的总统、国会、法院平衡的总统制,两者是有根本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这也是美国总统制之所以能够成功实现宪政而很多采取总统制国家不能有效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因。总结以上的内容,我所主张的总统制,本质上是国会、总统、法院平衡制,而非总统凌驾国会的总统制或者过会架空总统的总统制,后者都不是真正的总统制,只是以总统制之名,行“超总统制”或“议会制”之实的制度罢了,当然也就无法体现出真正总统制的优越性来。
二、议会和政府不必然是同一党派才是最好的,这样可以避免当届政府一党独大滥用职权而难以制衡。政府关门不可怕,可怕的是政府失去监督为所欲为。如果国会和政府出现分属两党,其实正是国家大事谨慎、理性的表现,像是那种普世价值没有争议的法案,比如《香港人权和民主法案》、《维吾尔人权和民主法案》一下子就快速通过了。如果议员不通过某个法案导致国家停摆,要向民众交代合理性解释,否则下届议员也就别想当了,看起来决策慢一点,但是比起议会制那种反复修改政策而且政权经常重组重选导致的政局不稳而言,总统制反而是最高效也是最合理的。
三、关于议会的架构,这个不用说肯定是两院制了,中国辽源广阔、地方差异很大,法案要分别经过由人口比例选举的下议院和由地方单位选举的上议院通过,才能保障法案既代表多数人的民意又照顾少数地方的利益,在体现大多数人民意的基础上,又避免了人口众多的地区利用人口优势侵犯人口少地区的利益,这样民众的权益才能更好得到保障。同理,行政首长应该由选举人团制度产生,一来可以避免政府内阁被议会操控,可以相互制约,二来行政长官又同时体现了多数人口和少数地方的利益,避免政策的极端化。
综上所述,如果你的构想是希望中国哪怕沦为一个二流国家也无所谓,那么你的宪法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你想要让中国成为一流的国家,一院议会制是做不到的。关键就看你对中国未来的定位了。
议会制不适合中国这样的大国,还是总统制吧~
总统制政府关门是灾难
一、你没有看我的回复,美国的总统制是相对议会制而言的,但议会制讲究的是议会至上,总统制讲究的却不是总…
你的设计比我的好,但是无法实行。比如两院制,每个省都是两个参议员,山东、广东这种大省不会同意的
为什么国会副议长不是议员选举的,而是议长任命的
副议长不重要,加拿大副议长就是议长提名的
而且副议长的产生不管是选举还是认命,都不会改变最终的结果,投票支持议长的议员,一般也会支持同党的副议长人选。
你的设计比我的好,但是无法实行。比如两院制,每个省都是两个参议员,山东、广东这种大省不会同意的
为什么不同意呢?
为什么不同意呢?
参议院制度,大省就吃亏了,票票不等值
参议院制度,大省就吃亏了,票票不等值
不亏,还有众议院保障多数人的利益,但如果没我参议院很容易导致大省利用人口优势侵犯小省的正当权益。两院制又不是只有参议院,但是一院制可是只有众议院。
应该是解体后的主体自行制定.
可以重新規劃選區,而不是以省為單位,或不同的省有不同員額的參議員,但要有明確規定員額分配的方式
应该是解体后的主体自行制定.
当然这只是做一个参考。
可以重新規劃選區,而不是以省為單位,或不同的省有不同員額的參議員,但要有明確規定員額分配的方式
没看懂你的意思,能更详细的解释一下吗?
为什么没有持枪权力?政府如果不能百分百保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凭什么剥夺人民自卫的权力?
还是说持枪权如同普世价值一般不言自明?
为什么没有持枪权力?政府如果不能百分百保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凭什么剥夺人民自卫的权力?还是说持枪权…
有类似的条文,但是没有必要特别强调持枪。
第12条 公民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被中央政府剥夺的时候,公民有使用一切方式反抗中央政府的权利。
为什么不能细分省份?
比如,将省份划分至60—70个左右,直辖市增加到20个左右,中央议会按照省,直辖市人口分配议席。
省省的面积减小了,相应省县之间的一级搅屎棍——“地级市"也可以撤销了。地级市作为和县级市平级的单位存在,地级市下设的区只保留核心各区,地级市议会按照各区人口分配议席,其他中共建政时由县改的区一概不予承认,恢复原县市建制。省议会按照县,县级市和原地级市人口分配议席。
原各地市自行设立的所谓"管理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由于行之有年,形成了事实上的独立治理,按照不同情况设立地级市辖区设治局或县设治局。原地级市各区、县级市下设里,建立里公所。取消中共所谓"居委会"建制。
县下设乡镇。县议会按照乡镇人口分配议席。乡下设村,村下设甲保。村设立村公所和村民代表会,取消所谓"村委会"建制。
这样,楼主所说的议会席位一省两席才是合理的。
为什么中国不能实行联邦制?若采取省市制度,这么大的中国其管理必将走向集权。采取联邦制度,权力下放,尤其是西藏,台湾,香港,新疆等地,可以有效减轻中央政府的压力,同时法律上也可以因地制宜,不至于不同地区观念不同而产生冲突。
联邦本身作为行政区划,其下可再细分下级行政区划。
各联邦最高行政长官同样由本联邦直选得出。
另外,采取一切手段反对政府的权力不建议直接写入宪法。“一切”太过生硬和绝对,可以放在下级法律中用缓和一些的语气规定同样的内容。
此外,普世价值并不是一个精确的、稳定的概念,不适宜在序言呈现,否则会产生较大争议。建议改为自由平等之类相对来说认同广泛,指意明确的词汇。
五六七八条建议合并。宪法是一个具有高度概括性的、凝练的的法律总则,不宜太过具体。具体内容应于下级法律进行规范。
第十条第二段和立法一章产生重复,建议删除。
总统制政府关门是灾难
我怎么感觉我们这段对话之前出现过呢。。。
选区规划可以规范于"选举罢免法”,可以避免更改宪法,刚性宪法为根本大法,一般不会常常更改。选区的规划,可依面积大小,选举区总人口数,有投票权的人口数来划分。选区的划分还要考量选举制度,是倾向两党制或多党制各有不同影响。
另外,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各自独立,互不从属,行政权负政治责任,立法权监督行政权,司法权独立不受制于行政与立法两权。
希望序言里加一句:权力永不私有,财产永不公有。
为什么中国不能实行联邦制?若采取省市制度,这么大的中国其管理必将走向集权。采取联邦制度,权力下放,尤…
搞联邦制就天下大乱了,中国自古以来没有联邦制的传统
搞联邦制,不如各省直接独立
选区规划可以规范于"选举罢免法",可以避免更改宪法,刚性宪法为根本大法,一般不会常常更改。选区的规划…
选举罢免法是不能过半数就能修改的,如果一个政党在国会里拥有过半数的席位就可以修改选举法,那么执政党会把选举制度修改的特别偏向,自己有点球员兼裁判的感觉。
所以把选举制度写到宪法并不是特例,台湾就是这么做。
希望序言里加一句:权力永不私有,财产永不公有。
如果财产不能公有,国营企业就不能存在了。
此外,普世价值并不是一个精确的、稳定的概念,不适宜在序言呈现,否则会产生较大争议。建议改为自由平等之…
其实普世价值讲的就是世界人权宣言那些东西,但是一部宪法是使用好几百年好几千年的东西,也许过了几百年几千年世界人权宣言已经没有了,但是这部宪法可能还存在。
而且宪法序言并不重要,世界上有的国家的宪法压根就没有序言。
为什么不能细分省份?比如,将省份划分至60—70个左右,直辖市增加到20个左右,中央议会按照省,直辖…
理论上很好,现实中做不到,这就要做大手术了。
此外,普世价值并不是一个精确的、稳定的概念,不适宜在序言呈现,否则会产生较大争议。建议改为自由平等之…
十条二段、三段是公民的创制权和复决权,并不是议会的立法权,和立法不冲突
陈士杰** 评论于 2020-01-23
有类似的条文,但是没有必要特别强调持枪。第12条 公民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被中央政府剥夺的时候,公民有…
12天就进行国会改选,来不及吧,反对党根本没有时间准备的
12天就进行国会改选,来不及吧,反对党根本没有时间准备的
我是故意这么设计的,故意告诉在野党,如果以微弱优势倒阁成功,再次大选的时候也很难成为执政党,尽量避免在野党发起倒阁。
我举一个例子,国会100席,国民党51席,民进党49席。蔡英文只要收买2席国民党的议员,就可以对总理马英九发动倒阁,国会就要重新大选了。
在议会制国家,在野党会成天盘算着挖走执政党的几席议员,然后打动倒阁,解散国会后重新大选。
但是如果解散国会到重新大选之间只有12天,民进党即使挖走2席国民党的议员,然后发动对马英九总理的倒阁,12天时间也根本来不及准备。如果不是人民非常非常仇恨马英九,民进党也不可能在大选中拿到过半数的席位。
当在野党发现,现任总理如果不是让人民恨之入骨,即使重新大选,自己就没有机会当选的时候,在野党就不会成天盘算着倒阁了。
但是如果现任总理马英九做的不太好,也是可以在不倒阁的前提下把他换掉。议会制国家的总理肯定是执政党的党魁,国民党的国会议员只要罢免马英九的国民党主席之职,马英九只能在逼迫的情况下辞掉总理职务了,然后国民党内在重新推一个人做党主席(比如朱立伦),顶替马英九的总理之位。
感觉给予议会的权力有点多,并且也有点过于间接民主了,我感觉可以先公民投票来决定总理。
感觉给予议会的权力有点多,并且也有点过于间接民主了,我感觉可以先公民投票来决定总理。
公民直选那就是总统制或者半总统制了,议会制的总理都不是直选的。
但是老百姓可以通过公投的方式,直接制定法律,也可以通过公投的方式驳回议会通过的法律。
公民直选那就是总统制或者半总统制了,议会制的总理都不是直选的。但是老百姓可以通过公投的方式,直接制定…
嗯……这个主意也不错。
嗯……这个主意也不错。
这就是孙中山的人民四大权利:选举 罢免 创制 复决
理论上很好,现实中做不到,这就要做大手术了。
做的了民主化的大手术,做不了行政区划再编的大手术??不解
1.我认为中央权力太大。而且权力与地方有明显重合,这样很容易出现宪政危机。
2.为什么不参考美国宪法,只规定中央的权力,然后声明其他权力归地方?
1.我认为中央权力太大。而且权力与地方有明显重合,这样很容易出现宪政危机。2.为什么不参考美国宪法,…
联邦制非常好,但是不太可行
做的了民主化的大手术,做不了行政区划再编的大手术??不解
当然是可以了,其实现在写的宪法,都是闭门造车
当然是可以了,其实现在写的宪法,都是闭门造车
兄啊你怎么被列入观察名单了。。。。。?
兄啊你怎么被列入观察名单了。。。。。?
我没有避嫌,惩治了一个骂我的人
然后就被懦夫斯基管理员,挂了三天的观察
没事,三天后就好了
谢谢关心
我没有避嫌,惩治了一个骂我的人然后就被懦夫斯基管理员,挂了三天的观察没事,三天后就好了谢谢关心
三天可以沉淀酝酿更成熟的思想,支持你
我是故意这么设计的,故意告诉在野党,如果以微弱优势倒阁成功,再次大选的时候也很难成为执政党,尽量避免…
说反了。在野党可以做好充分的选举准备然后倒阁;执政党则是被突袭的一方,根本没有时间准别。
另一个问题,最高法官5年任期也太扯了,这不相当于每个总统都可以换整个最高法院?司法完全被置于行政权之下了,分权制衡从何而来呢?另外,如果是两党制,最极端的情况下,国家有一半的时间行政和司法权彻底对立,另一半的时间行政权不受司法权的约束,这样的国家不是药丸吗?另外,要求法官不受党派影响完全是废话,根本不可能落实的。
另一个问题,最高法官5年任期也太扯了,这不相当于每个总统都可以换整个最高法院?司法完全被置于行政权之…
最高法院需要多少个法官?大陆法系国家,最高法院通常需要二百至三百个法官才能正常处理案件。所有法官都要五年一换吗?
还有,很多条文,作者真的知道自己在说什么吗?比如“国事活动”,从来都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该如何界定?作者为什么不做界定?实务中如何把握总统的权力?
另一个问题,最高法官5年任期也太扯了,这不相当于每个总统都可以换整个最高法院?司法完全被置于行政权之…
我没有表达清楚,我想要一个类似于美国参议员,任期为五年,相互交错,每隔三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也就是说,每一届总理都有提名法官的机会。
最高法院需要多少个法官?大陆法系国家,最高法院通常需要二百至三百个法官才能正常处理案件。所有法官都要…
我没有表达清楚,我想要一个类似于美国参议员,任期为五年,相互交错,每隔三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也就是说,每一届总理都有提名法官的机会。
“国事活动”这个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就有。
总统是虚职,做什么事情之前都需要国会批准。
我没有表达清楚,我想要一个类似于美国参议员,任期为五年,相互交错,每隔三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也就…
“国事活动”这个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有没有有什么关系?法学没有通行理解的词汇,我也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词是什么意思。难道你自己不应该界定清楚吗?怎么能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做挡箭牌?
我觉得大国还是采取联邦制吧,像美国,澳洲,加拿大那样
挺好的,希望千萬年後的人可以看到這一天。
我没有表达清楚,我想要一个类似于美国参议员,任期为五年,相互交错,每隔三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也就…
那我建议你重新表述,你这个字面意思就是一定在某一时刻有所有大法官都是总统选出的。
另外,那为什么是五年而不是更长呢?难道司法权不应该比其他二权更稳定更具有连续性吗?事实上美国的终身法官也一部分有这个考虑。
能照搬美国的制度是最好的,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华夏人建国以后应当走亲美路线。
话说我也很好奇,为什么你想当国会议长?一般人不是都相当总统吗?
话说我也很好奇,为什么你想当国会议长?一般人不是都相当总统吗?
是因为几年前,我去台湾的时候,跟着几个朋友拜会过王金平,王院长当时夸我说,“你当立法院长很合适啊,绝对够格、称职”。
第30条 国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写这一条是什么意思?国会为什么有这么大的权力,想查谁就查谁?个人还有隐私吗?
第30条 国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
这是调查委员会,很多国家都有。
这是调查委员会,很多国家都有。
很多国家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很多国家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那是当然的,不给他提供材料他怎么调查?
真闲啊……
我不会再写这种东西了,因为这完全就是空中楼阁。
我们现在应该是研究如何打倒共产党,而不是研究推翻共产党之后再如何建设中国。
我们现在要研究怎么赚钱,而不是研究中五百万彩票以后钱怎么花。
那是当然的,不给他提供材料他怎么调查?
没听说按个国家实行“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的制度。举个例子来看看?
“總統是三軍統帥”這一條得加上,否則就會頻繁出現軍人干政的現象。
作者还在吗?
看完了整个宪法诞生的心路历程,真的是心血之作啊。。。只希望作者对自己的事业有信心,撰写一部宪法绝不是什么空中楼阁:迄今为止多少政变都因为对未来政治发展考虑不周而失败了,如果我们现在不去思考那些可能遇上的困难的话,改善现有的政治就不可能,历史就必定会重演了。希望大家都能更考虑政治的实践而不是起义的实践,这也是我的一个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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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还在吗?看完了整个宪法诞生的心路历程,真的是心血之作啊。。。只希望作者对自己的事业有信心,撰写一…
](https://pincong.rocks/article/item_id-307305#answer_list_307305 “https://pincong.rocks/article/item_id-307305#answer_list_307305")谢谢肯定。说实话,真不算啥心血之作,一个小时不到就写完了。其实品葱现在已经有好几部先发了。说实话,现在搞这些东西都没什么意义。目前我们要研究如何打倒共产党,而不是打倒共产党之后如何治国。
想啥呢,不把 ROC 放眼里啊?
樓主起草的憲法關於議會的部份我比較認同,我也覺得應該讓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並存,我認為選區選出來的議員與微觀層面的政見是對應的,比例代表制選出來的議員是與宏觀層面的政見與政黨理念是對應的,人民可以選出微觀層面的民意代表,也可以選出宏觀層面的民意代表,只有這樣議會才可以充份的發揮代議制民主的功能,我個人最傾向的政體是兩院制,參議院全部由比例代表制的方式選出,選黨不選人,眾議院全部由選區制的方式選舉產生,選人不選黨,宏觀層面的議題參議院負責表決,微觀層面的議題眾議院負責表決,兩院互不干涉,參議院負責選出行政首長,眾議院負責選出內閣成員。
我覺得中國應該實行內閣制,而且應該強化比例代表制的選舉方式,中國所有關心政治的人基本上都有明確的意識形態傾向,有左派,有右派,有中間派,不同流派代表著不同的利益群體,民主政治的本質是調和不同利益群體的衝突,突出理念選擇,強化政黨選擇。淡化政治上空洞以凸顯個人魅力為核心的總統制加單一選區制不適合中國這樣的國家,因為總統制加單一選區制太強調參選人個人媒體的行銷,如果在中國這樣的有濃厚的精英主義文化與個人崇拜土壤的國家,很容易發生威權復辟的事情。如果沒有比例代表制的支撐,形成的選舉文化最終將不利於培養公民意識與政治參與,單一選區制有的時候會因為選區劃分形成的人口結構,造成得票總數雖然不是最多的政黨成為國會最大黨,比如英國剛結束的國會選舉就是很好的證明,雖然右派政黨的總票數并不如左派政黨的總票數多,可是右派政黨還是取得了多數席次。而且總統制加單一選區制很容易讓那些轉型過程中沒有被清算的前朝既得利益者借殼上市,因為收買政治人物的成本與比例代表制比起來要低很多,畢竟比例代表制是投政黨票,根據政黨票的比例分配席次,需要龐大的意識形態輸出系統,長期的社會意識形態建設,而且需要在全國各地都爭取到廣泛的選民支持,才有機會成為國會多數。我個人更傾向於內閣制,內閣制不容易產生缺乏民意基礎的國家元首,總統制容易產生選舉過程中依靠個人魅力行銷上臺,上臺之後擺爛的國家元首。
第十條不錯,確立了直接民主是最高民主的基本原則,對於公投創制權給予了明確的規範,是防止代議制民主與主流民意脫節的法理依據。
中共垮臺之後的中國可以實行分級地方自治,村 鎮 縣 市 省各級地方自治單位的人民都可以通過公投制憲的方式決定當地的經濟制度,無論是私有製為主還是公有製為主,甚至是實行混合所有制,無論是實行市場經濟還是計劃經濟,甚至是實行混合經濟,無論是土地私有還是土地公有,甚至是實行土地的混合所有制,無論是堅持按勞分配,還是堅持按生產要素分配,甚至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並存,無論是生產資料個人所有還是集體所有,甚至社會所有,無論是高稅收高福利還是低稅收低福利,人民可以隨時通過公投制憲的方式改變經濟制度。
這樣做符合中國意識形態多元,很多人未必可以接受西方自由保守主義的國情,避免深受社會主義思想與共產主義思想影響的中國民眾被中共的殘餘勢力利用,成為動搖中國民主制度的社會根基的力量。
中共長期恐嚇中國人民,宣稱如果實行民主制度可能就會出現不受限制的私有制,不受限制的私有制孕育出來的財團會壟斷整個社會。
很多人因此受到誤導,即使討厭中共還是排斥民主,如果中國的民主化是在追求讓人民充份的自由的選擇生活方式,包括自由的選擇經濟制度,深受社會主義思想與共產主義思想影響的基層人民估計也會支持中國的民主化。
這樣做不僅可以擴大並且鞏固民主制度的生存根基,防止專制復辟,同時確保了各種不同的經濟制度在民主的框架下自由的實踐,讓生活在不同地區不同意識形態結構的人民都可以得到自己希望得到的生活方式,讓共產極權主義政黨再也沒有機會用經濟因素煽動基層人民否定民主政治了,人民在自由實踐的狀態下自然會產生出適合大多數人的利益的經濟制度。
中國民運長期無法成功主要還是因為沒有一套可以應對意識形態已經多元的中國社會的民主方案,不是太偏左就是太偏右不然就是太偏向中間,左派 右派 中間派都希望讓大多數人接受自己的主張,我覺得應該讓人民根據自身情況自身的利益需要自由的選擇左中右,只有建立民主制度才可以讓中國人民自由的選擇才是中國民運需要告訴中國人民。
實際上西方民主國家的民主制度也確保了人民自由選擇經濟制度的權利,比如賦予民選的國會多數修改憲法的權利,或者賦予人民通過直接民主公投制憲的權利,西方社會的文化傳統決定了西方國家以私有製為主體以市場經濟為主體,西方人民沒有選擇讓共產黨成為執政黨,西方人民沒有運用民主制度選擇以公有製為主體以計劃經濟為主體的經濟制度,政治民主的本質是讓人民擁有選舉 罷免 創制 復決的權力,創制就是通過立法的方式選擇社會制度,某些民主國家允許共產黨合法存在,某些國家即使把共產黨定義為非法政黨,仍然允許人民通過行使創制權把共產黨定義為合法政黨,中共長期利用西方社會的這種狀態誤導中國人民,讓中國人民誤以為一人一票 三權分立 地方自治 軍隊國家化的現代民主制度是維護自由資本主義制度的工具,中國如果引進現代民主制度就意味著自由資本主義的復辟,意味著基層人民的生存壓力會增加。很多中國人因為被中共洗腦,認為西方民主國家保護私有財產就是保護階級固化,事實上西方民主國家的稅收制度非常健全,保護私有財產并不會促進階級固化,而是保護公民可以不受壓迫的支配自己的勞動報酬。
中國人民長期被中共誤導,認為民主化就是走向以私有制與自由競爭為主的更充份的弱肉強食的社會。
如果具體劃分,行政 立法 司法三權分立以及中央與地方分權屬於憲政體制的內容,思想自由 信仰自由 言論自由 結社自由 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屬於自由權利與公民權利的內容,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才是屬於政治民主的內容。
西方民主國家允許左中右不同意識形態的政黨合法存在,允許左中右不同意識形態的政黨參加選舉,允許國會多數擁有立法權實質上就是允許人民自由的選擇生活方式。很多中國人根本不了解西方民主國家實行的現代民主政治的本質,對於民主政治的認知來自於中共的宣傳,他們認為西方民主國家實行的現代民主政治就是兩個財團黨二選一,每四年選一次,西方民主國家實行的現代民主政治本質上是資產階級專政。
事實上真正的民主是把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還給人民,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私有制因為受到獨立的司法體系的約束才會遵守程序正義,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公有制才會因為受到民選國會的監督發展成民主公營事業,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市場經濟才是真正的被憲政體制約束的法治經濟,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計劃經濟才會因為受到民選國會跟直接民主的支配成為增進人民福利的宏觀調控,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土地私有制度才會真正尊重自耕農的私有產權,也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土地公有制度才會確保符合公共利益的土地使用,只有保障結社自由允許獨立工會存在的民主社會才有機會發展出產業民主,只有民主制度可以讓農民不用遭受權力尋租者的壓迫,只有民主制度可以讓自由市場經濟發展成社會市場經濟最終演變成民主計劃經濟,只有民主制度可以孕育出真正的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人類社會經歷了專制計劃經濟 權力市場經濟 自由市場經濟 社會市場經濟 民主計劃經濟之後或許會進入社會主義高級階段,進入共產主義社會,可是前提是必須建立民主制度。
存在社會分工就有不同的利益群體,存在不同的利益群體就會有利益衝突,建立在民主制度基礎上的多黨制就是調和不同的利益群體之間的利益衝突的工具,不同的利益群體投票給代表自己利益的政黨,多黨組成的國會的國會成為調和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衝突的工具,不同的政黨組成的國會的國會結構,反映了整個社會不同的利益群體所代表的群體利益的大小,國會多數決的結果代表著最大的利益群體的利益訴求,一黨專政的結果就是作為統治階級的既得利益集團作為一個利益群體,可以隨便動用不受制約的權力壓迫其他利益群體。
我還是勉為其難,逐條挖苦一下吧。
「普世价值」是什麼?三綱五常算不算?
第2条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
國籍法呢?
四級政府,呵呵,還是支那人老套路。
什麼「法定程序」?哪個法定的程序?依法治國?
這個選舉資格居然沒剔除無民事能力者。呵呵。
公投法呢?
依法照章纳税?什麼法什麼章?
地方政府隨便剝奪投票權吧。
各级议会分别为国家议会(国会)、省议会、市议会、县议会或者区议会。
把本質上不同的東西,隨便用一句話混為一談,是很支的表現。我還沒見過有這樣隨便的關於各級立法機關的定義。
人口誰定?
選舉法要么改不了,要么頻繁修憲,搞笑。
副議長為什麼議長提名?副議長幹嘛用呢?哪國副議長是議長提名的?搞笑。
這個議長的選舉設定,肯定會按partisan lines選出來。選個partisan的議長,職權是啥?不論是啥,這議長大概難以服眾,輕則在野黨天天搶主席台,重則杯葛議會。
這個破憲法還有一個人可以兼任總統、國會議長、國會總理、某省省長、省議會議長五職的漏洞。
「社会上有关系人员」?這什麼用詞?搞笑。
「第28条 各级议会的议员在议会开会时的言论和表决,对议会之外不负责。各级议会议员除现行犯之外,不得逮捕或者拘留。」什麼鬼?能不能用英文複述一遍?
國會與省議會職權重疊了你作者沒留意嗎?「教育、交通、公共财产……」都重複了。而且下一條「省、市、县、区的法规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那豈不是省議會成了國會橡皮圖章?
法院法官任期五年不得連任,呵呵,比波蘭還狠。
議會和最高法院的quorum都沒有規定。到時候一個法官下判決書不是夢。
笑死個人,就這水平還想當議長。
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
這個想當議長的傢伙,被批評一句之後就把批評折疊,把我標記觀察了,所以請大家可憐可憐他,隨意誇他幾句吧,讓他的夢美一點甜一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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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纲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主 第三章 法治 第一节 三权分立 第二节 公共机关行为准则 第四章 联邦领土 第五章 联邦国籍 第六章 联邦标志 第七章 联邦通用语言及文字 第二编 人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人性尊严 …
目录 第一编 总纲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主 第三章 法治 第一节 三权分立 第二节 公共机关行为准则 第四章 联邦领土 第五章 联邦国籍 第六章 联邦标志 第七章 联邦通用语言及文字 第二编 人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人性尊严 …
品葱用户 吓创之护 提问于 12/5/2019 印孙中山吗?还是印蒋介石?还是印刘晓波? 大家出出主意 品葱用户 已退葱的陈士杰 评论于 2019-12-05 我主张印中国的珍稀动物和名胜古迹,不要印任何人物的头像。 中国民主化以后,第一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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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葱用户 Greasy 提问于 8/23/2019 品葱用户 Kanade 评论于 2019-08-27 從來簡體中文是偽命題 民間人的簡化寫法,不能當成官方正宗 沒錯,你在以前的書法中找到類似的寫法,然後高叫「古代人都是這樣寫」 但這些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