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乱赋红码已涉嫌犯罪,岂能自罚三杯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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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河南乱赋红码事件的处理结果来了。

四个字:自罚三杯。

看了这样的处理结果,大家的眼睛可能跟我一样呆住了:就这?就这?

这也可以看出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的,普通公民搞假绿码入刑,可是政府官员赋一千多红码只是政务处分而已。

对这样的处理结果,大家是严重不满意的。

两个处级干部随随便便就可以把1317名储户赋上红码,这是因为锅太大,找不到人背了吗?

还是河南的健康码管理很混乱,是个小猫小狗都可以任意赋红码?

还有,这两人为什么要给储户红码?目的是什么?总不能是吃饱了没事干赋个红码玩一下吧。

他们跟银行是什么关系?为啥如此卖命?有没有拿银行的好处?

储户名单是谁给的?储户信息又是谁汇总的?

这些问题,通报只字未提,只轻飘飘一句“法治意识、规矩意识淡薄”。

恶意篡改储户的健康码,强行给储户赋红码,这是一场有组织有预谋的行动,也是一场利用公权力作恶的行为,仅仅这五个人应该是完成不了的。

02

“冯献彬、张琳琳、陈冲、杨耀环、赵勇等同志法治意识、规矩意识淡薄,违反《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办法》及健康码赋码转码规则”,

这只是违反《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办法》及健康码赋码转码规则吗?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用红码限制人身自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已经严重触犯《刑法》了好不好!

“擅自对不符合赋码条件的人员赋红码,严重损害健康码管理使用规定的严肃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就凭这一条,有关责任人员就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了。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除了涉嫌滥用职权罪外,还涉嫌非法拘禁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乱赋红码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中所说的以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综上,对相关责任人员应分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器私用,能白用吗,滥用职权背后应该还有利益输送交易。

因此,相关人员还可能涉嫌受贿罪。

03

可能不少人没有意识到给人乱赋红码的恐怖性。

只要被赋上红码,就相当于被戴上电子镣铐,然后被强行非法拘禁14天。

这种做法直接绕开司法机关,将正常人非法拘禁起来,

一个人被错误行政拘留14天,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可是,通过红码把人非法拘禁却没有救济途径。

不是执法,胜似执法。给储户赋红码,论严重性,比唐山事件严重一百倍。

这是对个人人身自由的明目张胆的侵犯。

没想到健康码这个被我们国家用了两年多的抗疫神器,居然被河南当成了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工具。

如果不用刑法的手段严惩作恶者,后果非常可怕,以后各地会有样学样,动辄使用红码限制人身自由。

起诉政府,上红码!

批评政府,上红码!

银行想把储户的钱吞了,上红码!

楼烂尾了,上红码!

政府想赖账不还,上红码!

甚至看你不顺眼,也上红码!

到时,将人人自危。

给人任意赋红码,论严重性,比唐山事件严重一百倍。

它不是权力任性,而是权力犯罪,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非法拘禁人民的工具,将疫情防控措施当作压迫人民的枷锁。

这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能做非罪处理。

鉴于这事影响太恶劣,建议国家监察委介入,以维护社会的稳定,捍卫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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