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千岛湖劫杀案」谈谈纵火案件

by , at 20 October 2017, tags : 纵火 船员 起火 游船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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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31日,发生在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事件,是一起非常重大的纵火劫杀案件,今天在介绍这个案子的同时,会具体谈一谈**「纵火案件」**这一犯罪类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海瑞号“游船是浙江省淳安县旅游公司的高档旅游船,1994年3月31日,它如往常一般,载着一行二十四人台湾同胞旅游团,在下午一点左右从安徽深渡码头出发,前往千岛湖风景区游览风景,另外,随行的还有两名导游六名船员

一般来说,这个行程会在晚上八点左右结束,在淳安县毛竹源码头上岸,但是当夜,游船没有到达目的地。

第二天清晨,景区搜查人员在千岛湖最大的黄泥岭水域,发现了浓烟滚滚的“海瑞号”游船。

救援人员先把游船拖到岸边,灭火工作完成之后,在船的板仓发现了共三十二具尸体。

经警方介入勘查,现场情况还有:

——板仓船员舱内:二十七具遗体;

——油舱和船员舱之间门坎上:一具遗体;

——油舱内:四具遗体;

——尸体处于仰卧姿势共十四人,俯卧姿势六人,跪立姿势三人,蹲立姿势二人,侧卧姿势七人;

——本应该出现在通向甲板的舱口旁的不锈钢梯子缺失了,也没有在船上其他地方找到;

——通向船员舱的梯架被全部焚烧扭曲报废;

——油柜没有出现漏油的迹象;

——甲板附近发现一个大油桶,经确认,不是海瑞号船上原带的;

——位于船员舱左侧窗的救生设备、灭火器完好,但是没有使用迹象;

——从尸检结果来看,三十二名死者鉴定报告大同小异,烧毁程度都较为严重,支气管内都出现烟灰缸和碳末,心脏附近有凝血块,没有机械性损伤,综合来看,多数是死于由于密闭空间内一氧化碳浓度过高,还有一部分则是死前靠近火源,造成重度烧伤以由的原发性休克;

——死者的行李箱全部丢失,但有将财物藏在很隐蔽部位的行为,比如在死者鞋垫中发现戒指、在死者内衣裤内发现现金等;

二.Moriarty K的一些基本分析

•案件性质:抢劫杀人纵火案

——理由一全部人员死于板仓,通向甲板船员舱的走廊被烧毁梯子也疑似被抽去扔入湖中,不合常理,有很明显的作案意图;

**——理由二:船员当中不乏水性极好者,而所有救生设备却都没有使用,**只能有一个解释,那就是他们没办法去用,或者说,他们遭到了控制;

——理由三:游客行李箱基本全部丢失;

——理由四:不属于海瑞号的大号汽油桶;

综上理由,可以确认这是一起有着充分预谋的抢劫杀人纵火案。

•团伙作案,但现场犯罪人不会多,不会超过5人

首先来思考下面两个很怪异的问题:

——犯罪人的目标是财,但是很多贵重物品却得以藏在衣物、隐蔽部位留下来,没有带走,这是什么原因?

——游客为什么把财物放在那些隐蔽部位?

最大的可能是:

——犯罪团伙人数不多,为了控制局面腾不出多余的手来搜身,而游客遇到了某种紧急情况,留下这些财物是躲避犯罪人视野,减少损失,他们遇到最可能的紧急情况大概是**”只要你们的钱,不想杀你们,把钱拿出来的可以下板仓去。“**

•杀人现场还原

凶手先由受害者口中知道了行李箱所在方位,然后逼迫其一个个交钱走向板仓,最后将相关通道全部烧掉,楼梯抽去以断其后路,在关上铁门后**从甲板船员舱附近和板仓入口处倒油纵火,**火势从板仓前部进入其中,而板仓天花板是铁质的,已经烧得通红,这种封闭空间会迅速产生并囤积大量CO气体,使得受害者窒息,失去逃跑能力,随着火势渗入,最终无人幸存。

•犯罪团队特点

——具备水上交通工具,熟悉相关水域,带有威慑力极强的刀或者枪支,系本地人,成员从事职业或与水上交通运输有关。

三.真相大白与案件后续

**——三人犯罪团伙:**吴黎宏、胡志瀚、余爱军;

——真实犯罪过程:

无证从事摩托艇营运的22岁的吴黎宏与自动离职职工胡志瀚为还债和挥霍,开始密谋抢劫他人钱财,此后又纠集了无证从事个体摩托艇营运的余爱军。他们多次策划抢劫的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及抢劫后沉船杀人灭迹的方案,并准备了猎枪、子弹、炸药、斧头、匕首等凶器和其它作案工具。
1994年3月31日16时许,三人携带作案工具,从千岛湖镇西园码头乘摩托艇到湖中猴岛附近水域窥测目标,换上了事先准备好的作案服装。
17时30分许,湖上下起了毛毛雨,当开往毛竹源的“海瑞”号游船经过猴岛时,三人驾船尾随。到了阿慈岛附近水域,天黑了,雨越下越大,四下里没有其他过往船只。吴黎宏驾艇靠上“海瑞”号船尾右侧。余爱军和胡志瀚蒙面登上游船,此时约18时30分。余爱军手持猎枪冲到驾驶室,朝天开枪恐吓船员,将船员们赶入游船底舱。胡志瀚冲入中舱,一斧头剁在桌上,威胁游客:“把钱拿出来,就不伤害你们生命!”
吴黎宏拴好摩托艇后,端着猎枪冲上游船,并鸣枪威胁,在他们的威逼欺骗下,6名船员、两名导游先到底舱;游客也被诱逼陆续交出钱物后下到底舱,胡志瀚**持斧头守住底舱出口。**尔后待底舱火势越来越大,吴黎宏驾摩托艇、余爱军驾驶游船开至预定的沉船地点——黄泥岭水域深水区。

途中,他同胡志瀚一起把通往底舱的铁梯扔进湖中。

——案件后续

1994年6月3日,杭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6月10日,杭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在审理期间,海协会多次邀请海基会派员参观公审,终审前8日仍然再次联络台湾海基会人员,但海
基会无人愿意配合,台湾罹难者家属也不愿意出庭,参观审讯过程。

6月12日,宣布判决结果,三名犯罪嫌疑人吴黎宏、胡志瀚、余爱军均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社会影响

此事对于两岸关系影响相当恶劣:

案件在1994年3月31日发生前的上一个月,台湾于2月底进行的民意测验中:
——认为“自己是台湾人”29.1%;
——认为“自己是中国人”24.2%;
——认为“自己既是台湾人又是中国人”43.2%;——其余是不知道或拒答;

——“支持独立”12.3%;

——“支持统一”27.4%;——“维持现状”44.5%;——其余是不知道或拒答。

当案件发生后,1994年4月底同样的民调显示:

——“自己是台湾人”增加为36.9%;
——认为“自己是中国人”减少为12.7%;——认为“自己既是台湾人又是中国人”45.4%;——其余是不知道或拒答;

——“支持独立”增加为15.5%;

——“支持统一”减少为17.3%;——“维持现状”54.5%;

——其余是不知道或拒答。

本期犯罪学课堂——纵火案件(Arson)

一.特点

❶一般是有预谋的

纵火犯一般在作案前会有很周密的预谋和准备,比如熟悉现场环境、了解受害对象活动规律等。

❷纵火案件现场不容易勘查

火焰的破坏能力强,导致现场物证毁灭程度严重,导致这类案件对现场细节进行勘查较为困难;

❸犯罪人和受害人间多有联系(或然)

从统计数据上看,纵火案件受害人和犯罪人多数(74.4%)有联系,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二.动机分类和阐述

——所谓**『破坏型纵火』,其主要动机在于破坏、毁坏财物**,常见于青少年恶作剧等团体犯罪活动。

从特点上看,被焚毁的多为学校公共财物、废弃建筑物等。

即:此种纵火行为的基本动机在于由好奇心、图好玩等初原模式逻辑指导于毁坏他人财物

——所谓**『报复型纵火』,是犯罪人为他们所感受到的某些不公平或极端遭遇而寻求报复的结果,他们报复的对象可以包括个人、某个群体、乃至社会。**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针对非个人报复的报复型纵火,内在逻辑是代偿泄愤,意味着可能做出多次报复行为,甚至发展为连环纵火案。

即:纵火行为是一种实现报复的手段,愤怒的发泄才是根本动机。

——所谓『刺激型纵火』,是最为危险的一种动机指导,这种类型的犯罪人极度渴求兴奋、认可和关注,纵火是他们达到快感的途径,从火灾及其引发的紧急反应中得到他们所需要的刺激。

其中最常见的畸形纵火行为是自己先纵火,然后打电话报告火灾,警告或营救他人,体验一种**『英雄感』,其次通过自己一手造成的纵火行为引起大范围注意**,体验一种『重要人物』的感觉。

这种类型的动机,已经是典型的畸形心理,容易形成连环纵火犯,而且一次比一次放的火大。

即:纵火行为的根本动机不在损害他人利益,在于自我内在畸形心理的满足,平衡内在认可度。

——所谓**『谋取利益型纵火』,是单纯以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根源动机的纵火。**

比如自己纵火,骗取保险的行为。

即:纵火行为完全是为了物质利益。

——所谓**『掩盖罪行型纵火』,动机是掩盖其他犯罪行为**,比如杀人后放火妄图掩人耳目。

——所谓**『其他类型』,这里一部分是混合型动机的纵火**,另一部分是由各种精神疾病引起的纵火。

重点介绍一个『纵火癖』。特点:

一而再、再而三地纵火;
纵火前特别紧张或激动;
纵火后感到满足、愉快、解脱感。目睹火灾、甚至参与救灾工作都会有相同的**满足感;**对于与火灾相关的事物(灭火器、纵火方式等等)特别感到兴趣;

纵火并非是为了金钱利益、表达愤怒或报复、宣扬政治或社会理念、湮灭犯作证据等,也不是因为智能障碍、判断能力不足所引起,更不是受到幻听或妄想的干扰才纵火;

也就是说,具有纵火癖这种变态心理的纵火者,纵火完全是为了纵火,不需要任何理由,就是喜欢,更为有趣的是,纵火癖的形成因素中,除了患者一些相关经历外,居然有很大遗传因素在起作用,甚至比环境因素更为重要(Stpp et al,2006).

这个2006年很有震撼力的研究结果和相关于纵火癖患者的很多研究都指向于表明,『天生纵火犯』是完全存在的。

那么,它们这些分类占比情况如何呢?(因为允许行为间重复,所以占比和不为100%)

  • ——破坏型纵火,占比约7.5%;
  • ——报复型纵火,占比约41.5%;
  • ——刺激型纵火,占比约30%;
  • ——掩盖罪行型纵火,占比12%;
  • ——谋利型纵火,占比约4.8%;
  • ——其他类型纵火,占比约6.2%;

注:该套数据来源FBI下属ATF数据库(2014年)

附:Moriarty K:纵火犯和强奸犯的原始动机是一样的吗?

三.侦查要点

先说一点废话,侦查这东西,要点很多,我也不想写很多什么,因为有几个人说我**“泄露”公安机关破案思路会不会被人学到**,我只是觉得,这些东西在互联网时代只是你想不想学到的问题,而不是我**“泄露”不“泄露”的问题**,难不成真有那么多**“充满了犯罪欲望到来知乎看我专栏学习犯罪技巧”的人?那真是吾之罪过,但是话说回来,有这种学习热情,真的,那没有什么他学不到的,在我这里学不到,他也有另外一万种方法学到,然而再精致再丰富的侦查知识和犯罪学理论,也不可能做到那所谓的完美犯罪**,这是我说的,我觉得OK,不能接受的,也不用继续关注我。

说两个要点:

  • ——判断纵火案件的起火点;
  • ——判断纵火案件中的死者是死后焚尸还是纵火致死;

❶起火点

所谓的起火点,就是作案人纵火的地点,是最早燃烧着火的地点,之所以把它作为一个要点,是因为它是确认起火原因和案件性质的主要依据。

有三个实际办案中最常见直观的辨别方法:

——烟熏痕迹确认法(V字法)

作案人在点燃可燃物后,燃烧从起火点逐渐蔓延,开始火焰垂直向上燃烧,稍向水平方向扩展,直到受到天花板等阻力后,便在房顶上向水平方向蔓延,在被烧物体垂直面上,燃烧由低点开始向上有V形燃烧痕迹,规律就是V字最低点就是起火点。

——炭化区确认法(盆区判断法)

由于燃烧时间最长,随着火源扩大并向四周扩展,同时也缓慢向下阴烧,所以在起火点会形成一处“盆形”炭化区,通过分析现场可燃物炭化程度,就可以确定起火点。

——燃(jing)烧(yan)特点确认法

一般来说,面向起火点的一面,物体烧得更加严重,背向起火点的一面烧得轻;

一般来说,包围横梁的火往往是在离起火点一侧边缘上燃烧;

一般来说,被烧焦的木制品表面有一层像鳄鱼皮一样的裂缝,发现鳄鱼皮样内有很多小裂缝和深度烧焦物的地方,就是着火点;

❷判断纵火案件中的死者是死后焚尸还是纵火致死

总结了一下,可以确定是生前入火的条件如下:

  • ——体表烧伤有生活反应;
  • ——检见闭眼征;
  • ——检见热呼吸道综合征;
  • 此征的产生,基本可以说明说明火烧时,受害人尚有生活能力,为生前烧伤所特有,是区别生前、死后烧伤的主要依据。
  • ——肠胃内检见烟尘炭末;
  • ——血液中检出高浓度碳氧血红蛋白,且排除其他原因;

感谢,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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