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岁女孩马桶上产子后联合闺蜜将婴儿踩死,获刑四年,你怎么看?
知乎用户 雕飞鸽 发表 看见某位大佬的地狱发言: 为母则刚。 没有孩子前,她可能连蟑螂都不敢踩。但这没关系,为母则刚。当她成为母亲后,她敢踩死人。 这个发言太地狱了… 知乎用户 雪花梨 发表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小寒有期徒刑四年” 虽然 …
看见某位大佬的地狱发言:
为母则刚。
没有孩子前,她可能连蟑螂都不敢踩。但这没关系,为母则刚。当她成为母亲后,她敢踩死人。
这个发言太地狱了…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小寒有期徒刑四年”
虽然她是一名成年杀童犯,但她依旧在媒体报道中享受着化名待遇
这样杀一只猫,都要被说虐猫。
而该女士这样虐杀一名婴儿之后,脸不红心不跳的回去上课,直到自己大出血才暴露。
再加上女权主义者所宣传的 “生孩子是最高级别的痛”……
实际上这女士生错国家了,在以色列国防军当个前线战神一点问题没有。
不是,等等。
成年人,故意残忍杀未成年人,无自首情节,你这一点从轻情节也没有,四年是怎么判出来的?
这潘多拉魔盒也敢开啊?
我看你们是想见识下某些地区真正的 “重男轻女” 了,区区判四年而已,是这个代价对吧?
充分证明了这个 19 岁生产的女人智商能有多低
滚床单不带避孕套,这是一蠢
滚完床单不着急忙慌的吃紧急避孕药,这是二蠢
连月经来没来都不知道,没有在小月份流产,这是三蠢
大月份发现怀孕了,不紧急找私人医院引产,这是四蠢
要生之前,不老实求助大人回家 / 去医院待产,而是躲厕所里偷摸生以至大出血,这是五蠢
生下孩子,就算不想养,带个口罩请未成年闺蜜偷摸往大商场 / 大医院 / 菜市场 / 孤儿院一放不行吗?非得把婴儿弄死,这是六蠢
六六大蠢,六六大顺
很多人没亲眼见过新生胎儿。
但凡见过新生胎儿,一般人是不可能忍心动手杀害的。
就是杀,也不可能是踩死。因为踩死会引起孩子剧烈挣扎,声嘶力竭得哭喊。
古代不伦女即便害怕被下猪笼,也不会踩死孩子,最多是放在被子里憋死,或是将其包裹后沉入水底溺死。为的是不亲眼看见孩子挣扎痛苦死去的样子。
人的天性是不可能忍心见到婴儿死的。
肚子里的婴儿:马上要重生了,上辈子积攒下来的功德足够了,起码是不用去危地马拉当食蚁兽了。
出生后的婴儿:中国开局,功德无量,19 岁的妈,看来是《相依为命》剧本,wink 妈妈,我懂。
出生 30 秒后:这哪里?旁边阿姨你谁?诶卧槽新号 别搞 (///▽///)
两仙女,虐杀婴儿,只判缓刑。
佩服佩服。
法律常识题,请按照我国法律将下列罪名和刑期对应:
1. 匕首割喉司机,杀人未遂
2. 故意杀人,既遂
3. 撕扯衣物,斗殴
4. 盗窃一岁幼儿摔死
A. 警察奖励 1500
B. 无罪
C.4 年
D.6 年
生孩子真的没那么伟大,不信你看
前几天看到相关图片有个日本鬼子高高举起被刺死的婴儿时,感觉很难受。
现在看到国女活活踩死婴儿才判四年,就觉得以后迟早得原谅日本,感觉更难受了。
其实我删过这个回答,觉得是不是说得太过了。但想想活活踩死一个婴儿的画面,这就是鬼子行为啊,一般的杀人犯也下不了这手吧,有的人还在说我,你也不看看她干了什么?
这孩子以后考不了公了
10-22 岁间的女孩好恐怖,平时鸡鸭都不敢杀。怀孕后的十月间不打掉,生出来后把自己的孩子扔进厕所、垃圾桶、塞衣柜,还有胆子和闺蜜俩人活生生地把自己的孩子踩死。真离谱。
看到这事我又想到南宁职业技术学院中一个女孩把孩子塞进宿舍衣柜的事了,呕。
故意杀人判四年
撕扯衣物判六年
这样判确定不是在教唆杀人吗?
更恐怖的是四年后出来,她才 23 岁,到时候照样找男人收高额彩礼。
现行法律下,什么时候胎儿算人,有生命权,其实是模糊的。
只要没离开子宫,胎儿被视为母体器官,无生命权。
但生出来之后,尤其是刚生出来的情况下,则很模糊。
你说他生下来能独立呼吸,就有生命权也行,你说他独立存活一段时间,拿到出生证明,才开始有生命权也行。
也正因为这些模糊,造成同样是杀婴儿的行为,在罪与非罪,判罚轻重上,千差万别。
典型的例子,母亲选择不要这个孩子,大月份引产,但超过 28 周,医院不能对正常胎儿进行致死性引产,也就是不会在肚子里把胎儿弄死,直接用药物等手段让子宫收缩,把孩子生出来。
即使进行致死性引产,也有部分胎儿侥幸存活,这种例子也是有的。
此时,孩子有可能因为发育不完全,不等出来就死了,也有可能出来是活的。
因为母亲选择不要这个孩子,通常医院不会抢救,就这么放着,让婴儿死掉。
有的婴儿很顽强,四仰八叉放在盆子里,24 小时都没死,医院实在怕涉嫌犯罪,违背母亲意愿给救活,最后和母亲因为孩子问题打官司。
更多的则是几小时后,婴儿就这么默默死在盆子里。
婴儿是没有独立存活能力的,把婴儿遗弃在难以获救的地方,法律上是明确的故意杀人而不是遗弃。
医院在母亲授意下,把引产的活婴儿放在盆子里等死,就是阻断了这个婴儿获救的一切可能,其实也是犯罪。
但是,法理不外乎人情,这个婴儿活下来,会幸福吗?一个在肚子里都想弄死他的母亲,会给他带来什么样的人生?
如果社会福利机构来兜底这种孩子,是否会变相鼓励更多人不负责任地生育?
最后只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处理这种情况。
同样的,19 岁女孩,在出租房马桶上生出孩子,生完后立即杀死,这个婴儿的生命权尚在模糊阶段。
按普通故意杀人量刑,等于是完全忽视了孩子母亲所面临的困境,她有能力抚养这个孩子吗?
对一个没有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甚至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人重拳出击,就是你们要的正义?
之前有个老太太,儿子先天残疾,老太太照顾了几十年,实在无力照顾,就给孩子喂了毒药,毒死了。
最后也是故意杀人,但判得极轻,因为她是走投无路,处于困境,才出此下策的。
加强性教育,避免这种意外出生的婴儿出现,才是最重要的。
集美们,今天遇到一个超下头的法院,我杀人他居然判我的刑
很多回答在共情这个踩踏者,说刚出生的婴儿可以不算人,让人大开眼界。
试想,如果把事情换成活活踩死一只猫,这些爱心人士是什么反应?根据观察,这两个群体很大是重合的。
明明有很多方法可以把孩子爹拖下水,她却选择了和闺蜜一起违法,我真的哭死
或许我们应该慎重思考两个国内女权提出的「历史遗留」问题:
堕胎是否侵犯了更弱势的婴幼儿生存权利?如果婴幼儿按其所言是「寄生虫」、那婴幼儿的基本人权何时享有?
以及,过往堕女婴陋习的发起者及操作者,到底是男性居多还是女性居多?
不会又是一个「玛蒂尔达效应」、男性篡夺女性荣誉吧?
也许你们不知道,“生母杀婴”在我国是故意杀人罪中从轻发落的理由之一,这也是为什么只判了 4 年,属于 “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那部分。
当然,这里的 “生母杀婴”,指的是因为少女产子因为羞耻、恐惧,或者因为无力扶养而杀婴。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而故意杀女婴,就不属于“情节较轻” 了。
19 岁 “女孩” 踩死 0 岁男性
论投胎的重要性,职高女厕地狱难度不是开玩笑的
我看到有人质问孩子父亲为什么不负责。
… 她知道谁是孩子的父亲吗?
才 4 年? 这连很多网评员都惊了,
我家有只猫,我女儿死活非要买的,特别讨厌,白天睡觉,半夜瓶子盒子扒拉的满地响,爬起来揍它。
有时候气不过,想全力一脚,但抬脚还是收住了,因为脚起来的那瞬间你觉得它可能挨不住会死。
猫尚且如此,这婴儿怎么下的了手呀。
搁以前的港产鬼片里,这么惨的死法,这孩子八成会化成超级怨灵的
对于胎儿,我支持孕妇全权处理,这是女性应有的权力。
但是一旦降生,成为婴儿,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故意杀一名公民就判四年?逗我吗?
这是封建社会吗?封建伦理影响量刑?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因此不存在 “没有户口就不是公民” 的说法,只要降生即是公民,是公民即有权力,杀婴就是杀人。
有那么一批人:
要是这个女人杀只猫,必定喊打喊杀;
可惜她只杀了个婴儿,他们觉得不是大事,“拘留十五天” 就完了。
贵畜而贱人。
还有,如果要援引封建社会的道德,那么咱们援引全套:
在古代,女人未婚先和男人苟合是什么罪名?
苟合生子是什么罪名?
生育、恋爱大事欺瞒父母是什么罪行?
古代是父权社会,父亲、宗族有权威支配孩子,而非母亲,那么私自杀子什么罪名?
不能享受现代社会自由、平等的好处,又不履行现代社会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吧?
现代社会赋予她人身自由、恋爱自由、隐私权利,她也享受了自由恋爱、性爱的快乐,但是回头却要对孩子执行封建权力——既要又要,说得过去吗?
看了看问题下面的女答主,还有评论区的一些女性回复
观点基本上可以总结为:这男的就没有错吗?
~~
2024 年微博作文押题预测:
女本柔弱,为母则刚,平时拧不开瓶盖,连鸡都不敢杀,有了孩子后连杀人都敢。
该刑的不刑,不该刑的刑的又快又准。
这个女孩最需要的是帮助,怀胎十月但凡有个能帮她的人,都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
好多人在那说女孩怎么心狠手辣,拜托未婚产子,也不是在医院,第一本能反应是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好不好,只想着完蛋了孩子消失所有的烦恼都会不见,哪有个时间和闲情逸致母爱泛滥。这点同理心和设身处地都没有的人也是无语了。
就这?还天天喊什么开放精子库、去父留子?哈哈哈哈哈哈哈
如果这个 19 岁的女孩把她妈妈踩死,判几年?
我不太了解清楚情况,也不想去表达什么义愤。不过这个事确实让我想起了布莱希特的那首诗:
关于杀婴犯玛丽 · 法拉尔
1
玛丽 · 法拉尔:出生月份,四月;
未成年孤儿;佝偻病;胎痣,无;以前
人品良好;承认她确实杀了
她的孩子,概述如下。
她在第二个月到地下室
去见一个女人,她自称,
并打了两针,虽然很疼,
但堕胎并未成功。
但我恳请你,按捺住你的愤怒,
因为所有人都需要其他人帮助。
2
但尽管如此,她说,她还是按说定的
付了钱,然后自己买了一件束腰内衣
并喝了纯酒精,还加了辣椒,
但那只使她又呕又吐。
现在她的肚子明显地肿起,
在她洗碟时隐隐发疼。
她说那东西没有停止肿大。
她向圣母祈祷,怀着巨大希望。
我也恳请你,按捺住你的愤怒,
因为所有人都需要其他人帮助。
3
然而她的祈祷似乎不起作用。
她要求太多了。她肚子越来越大。弥撒时
她开始感到头晕,于是她
冒着冷汗跪在十字架前。
她还是继续想办法掩盖真相
直到临产那一刻来临,
因为她如此样貌平平,谁也不相信
会有任何男人想要去引诱她。
但我恳请你,按捺住你的愤怒,
因为所有人都需要其他人帮助。
4
她说分娩那天早上,她正在
擦洗楼梯,有东西在她体内
爬动。它震了她一下,然后消失。
她勉强掩藏住她的痛苦,忍住不叫。
一整天,当她晾衣服时,
她想来想去,终于惊慌地明白
她就要生孩子。一块大石头
立即压在她心上。她直到夜里才敢上楼。
然而我恳求你,按捺住你的愤怒,
因为所有人都需要其他人帮助。
5
但她刚躺下来他们就来叫她:
又下起雪来了,必须去打扫。
那是漫长的一天。她忙到十点后。
她无法安心分娩,直到全屋子人都睡了。
然后她生了,她供认说,一个儿子。
那儿子就像任何母亲的儿子。
但她不像任何别的母亲——不过,
我也没有什么正当理由去嘲笑她。
我也恳求你,按捺住你的愤怒,
因为所有人都需要其他人帮助。
6
所以就让她继续,把故事说完,
讲讲她生下的儿子发生了什么事
(她说她什么也不会隐瞒),
好让大家看看我是什么你是什么。
她刚爬上床,她说,突然一阵
恶心。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事情直到
事情发生,她挣扎着压低她的
叫声,把叫声吞下去。房间一片寂静。
而我恳求你,按捺住你的愤怒,
因为所有人都需要其他人帮助。
7
睡房又冰又冷,于是她使出
最后的气力,拖着身体
去厕所,就在那里,快破晓时
她草草地生下孩子
(具体什么时辰,她不知道)。这时
她已完全茫然,她说,她已冻得半僵,
发现她已抱不住婴儿,
因为仆人的厕所涌入大量的雪。
而我恳求你,按捺住你的愤怒,
因为所有人都需要其他人帮助。
8
在仆人厕所与她的床之间(她说
直到那时什么也没有发生),婴儿
开始哭,这把她急坏了,她说,
于是她用拳头打他,一阵乱捶乱击,
没有停顿,直到婴儿不吭声,她说。
她把婴儿的尸体带上床,
彻夜抱着它,她说,
早上才把它藏在要洗的床单里。
但我恳求你,按捺住你的愤怒,
因为所有人都需要其他人帮助。
9
玛丽 · 法拉尔:出生月份,四月;
死于迈森感化院,按法律
判断,是个未婚妈妈,她将
向你证明所有活着的人,怎样活得像一根草。
你们这些在洗干净的床单上生儿子
并把你们的怀孕叫作 “幸福” 状态的人
不应谴责被遗弃者和弱者:
她罪孽重,但苦也深。
所以我恳求你,按捺住你的愤怒,
因为所有人都需要其他人帮助。
1922
官方指导标准:中国成年女性故意杀人判四年。
望周知。
更新一下。
应某位朋友的强烈要求,此回答改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只有 “情节较轻” 的才能在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量刑。
19 岁产子,不是不满 18 岁,不是未成年人。
产后大出血打 120 婴儿尸体才被发现,不能说是自首。
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法定的量刑档次以下量刑的情形也就未成年人、自首、立功、从犯、精神病人等少数几种情况。
女孩不是未成年人,不是自首,不是从犯,应该也没机会立功,更不是精神病人,所以,法院肯定是以 “情节较轻” 来认定的。
可是…… 为什么是 “情节较轻”?
脚踩 3 次婴儿才死亡,手段不能说不残忍。
女孩杀婴的行为,仅仅只是害怕被父母发现,主观上的动机没有一点点的正当性合理性。
婴儿也是人,杀一个婴儿和杀一个成年人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如果有,那也只是成年人他有复杂的社会关系,会有一堆亲人在乎他,为他讨公道。而婴儿,本应该最在乎他的母亲是杀他的凶手。
而婴儿没有任何过错。
父母杀子的事不是没有。
2017 年,齐凤芝因为出轨被儿子发现,与情夫共同杀子,情夫回忆案情,一句 “他妈妈一过来,他就不挣扎了”,令人心酸不已。最后,齐凤芝,死刑!
令人同情的杀子事件也有。
同样是在 2017 年,广州一位 83 岁老人照顾唐氏儿几十年,担心自己死后无人照顾儿子,遂忍痛杀子,随后自首。法院认为,老人行为事出有因,符合 “情节较轻” 情形,同时其有自首,又是 83 岁老人,遂判处 3 年有期徒刑,缓刑 4 年。
杀婴是犯罪,那些不忍心杀婴,卖婴的父母呢?
拐卖儿童罪,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不杀婴,只是卖婴,没有减轻情节,至少也要判 5 年。
所以,19 岁杀婴,非未成年人,没有自首,动机幼稚,手段残忍。然后是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如果是婴儿父亲踩死了婴儿, 判几年?
还有, 好奇法官和检方性别
说男性有罪的,省省吧
道德有瑕疵≠法律责任
一声叹息。
证明法定婚龄是有道理的。
性教育还需普及。
孩子生了孩子,唉。
只能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了个屁
法律就是不把孩子当人,她们要是杀个大人至少无期起步,杀的是婴儿就只判 4 年???
父母打孩子都不犯法,我还能说什么?
6
终于有比职高厕所还天崩的开局了。
看到杀猫的恨不得判死刑,但是看到杀婴儿的就觉得是可以理解的,我觉得这类人还是得思考一下自己是否有反社会人格。
另外拐男的身上也是很搞笑的,法律规定了女性的生育权,目前没有人逼着她生下来,关男的什么事啊?也没涉及强奸啊?
判刑是对的。
但是孩子的死亡父亲有不可推卸责任。建议逮捕父亲一同定罪。
任何一个未婚先孕受害的孩子都有一对罪有应得的父母。要判刑,男女都要判。
我们要告别那个男人爽快后一提裤子就能跑的时代。
我就好奇换个性别,女孩产子后,孩子被 19 岁的男友(孩子父亲)联合其好友踩死,会怎么判?
对生育没有真正的认知又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生产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
仅仅是知道女人会怀孕,怀孕会生孩子,是完全不够的,如果连这也不知道,就更恐怖了。
我们假设一下,一个人因为做了某件事,肚子一天天变大,知道自己 “怀孕” 了,但对 “怀孕” 的知识一片空白,因为对后果的严重性一无所知,甚至认为家人的责骂更加严重,再加上没有钱去医院,拖到分娩,只能在厕所悄悄生下来,然后看着血淋淋的婴儿和血淋淋的自己,这才突然意识到,自己生了个“人”,和自己一样的人,这个人该怎么办?
——不知道。
让女孩自爱的最好方法不是不明不白的禁止,而是让她们真正了解自己会为这些无知和冲动付出怎样的代价。
————
我们在代入他人的经历时常常会忽略一个问题,那就是 “自己和当事人的差异其实很大”,打个比方,你穿越到了另一个人身上,而你要去完全扮演这个人,不能 ooc,也就是你不能表现出任何不符合原主知识和智力的地方,夸张的说,如果原主不知道有警察存在的话,就死也不能有报警的行为,那么其实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的范围是非常狭窄的,这意味着你在“自己” 身份上可以走的路,会被对方的身份堵死。
————
关于怀孕时间,突然想起来以前看过的类似案件,年轻女性中容易被追求的大多是身材苗条的女生,胖点的女生恋爱时间比较靠后,因为学校里女生扎堆,男生会有意挑选,更喜欢苗条的,出社会后身边同龄女性减少,男性择偶条件会放宽。
21 岁以下还是处于苗条女性一枝独秀的时期,而作为普遍节食或者胃口本来就小的瘦子,她们即使怀孕了,也并不容易显怀,因为营养太少了,胎儿根本长不大,好不容易长一点吧,把它当成发胖了的小肚子也说得过去。
而且月经并不是一定准时的,尤其是瘦子,有些月经不调比较夸张的,三个月来一次,甚至半年一次,一次意外停经就可以拖大半年,等真正意识到可能怀孕了,月份已经大了。
她们真正能思考怎么办的时间,其实并不长,不是十月怀胎,就有十个月的思考时间,即使是正在备孕的女性,她也不可能一怀上就知道了,也是要频繁检测的。
还有这种,结了婚的够成熟了吧,夫妻俩都没往怀孕上想。
根据知乎一向追求的男女平等原则,农村那些杀女婴的父亲也应该这么判。
刚刚出生的婴儿,算不算未成年?《未成年保护法》能不能适用?
5.11
上面是调侃,进入正题。
先看看网友的回复。
无论网友想表达什么,我突然意识到 “虚岁” 概念的出现,并不是我们认为老祖宗在瞎折腾。
婴儿刚出生,即一岁(虚岁)。
在情感上,虚岁强烈的暗示生母:婴儿落地时不是一团肉,而是已经在你肚子里生活了近一年(十个月)的孩子;
肚子大的时候,就已经开始激发你的母性,哪里来的产后抑郁症?
肚子大的时候,你就应该着手准备如何做一位合格的母亲,哪里来的那么多凶残?
在法律层面上,伤害一岁的孩子,与伤害不足时不足月的孩子,处罚结果也不一样。。。
所以为了新生儿的权利,应该大力推进虚岁。
全是这个少女的错
她没有性常识, 更没有法律知识, 稀里糊涂和人家上了床, 稀里糊涂的怀了孕, 稀里糊涂的生下了孩子, 又在惊慌西措之下杀死了孩子, 落得这番下场实属活该.
什么? 你说性行为是两个人的事? 为什么不骂男方?
男方只是遵从了繁殖本能而已, 能有什么错呢? 你看动物世界里面的畜生不也是上了就跑吗? 畜生们负责过吗?
畜生生在人类社会, 也依旧是畜生, 畜生自然不用负责, 法律只对人类由约束力, 所以只能由少女这个人类承担.
就是不知道畜生的兽眼在亲眼目睹少女进了班房后, 是不是会笑嘻嘻的和其他同类吹嘘 “老子又把一个人类肚子搞大了, 你看老子牛不?” 得到了网上或者线下的畜生同类的赞同后, 笑嘻嘻的继续寻找下一个猎物.
这个事情教育人类社会的人类, 擦亮眼睛, 教育好自己家的人类小孩, 认清人和畜生的区别, 别像这个 “活该” 的少女一样, 被畜生当猎物捕猎了.
不由得感慨,佛罗里达州的堕胎判罚可能比这个还重
杀人罪只判 4 年,实在是大开眼界。
4 年啊,出来 23 岁,可以肯定她一定会对未来的男朋友和老公隐瞒这件事
就这还有人敢吹什么社会化抚养,中国对于堕胎都管的这么松了,整整 10 个月时间最后都能搞出这种级别的妖蛾子,真要搞社会化抚养,你就等着这帮无知小鬼可劲给你造然后把一堆孩子甩给国家,直到这个总数达到全社会无法承受崩溃为止。
补充说明,按知乎自己能查到的数据,中国每年能统计到的人流数量,已经是 900 万到 1300 万之间了,更别说没统计到的,假如这帮人在有社会化抚养作为兜底的情况下,哪怕只有一部分,抛给社会的总人口数也是非常惊人的,更别说统计口径外的非法人流,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是全世界对于堕胎管理最宽松的国家了,应该没有之一,一旦不考虑生育后果,社会肯定是扛不住这样无止境的转移责任的。
另一方面某种意义上国家对于结婚率和生育率不着急其实也是有底气的,每年光人流数就有 900 万,只要稍微缩紧一点点堕胎政策,补充的人口数立刻就能升上来,现实如此。
都在声讨女人,她是孤雌繁殖的?背后的男人呢?
经常生孩子的朋友们都知道,孩子这东西生出来容易踩死难。一个 19 岁的女孩,精神小妹应该也没多大力气,一脚肯定是踩不死的。所以各位可以先想象一下她一脚一脚的把自己刚生出来的亲孩子活活踩死的情景,再说判四年算多算少
2014 年 7 月暑假期间,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和同乡王亚军掏了两窝共计 16 只小鸟并进行倒卖,经鉴定,其中 14 只小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另外两只为隼形目隼科动物。两人因此分别获刑 10 年半和 10 年。
故意杀人判四年,从犯判 3 缓 4。
犯人是成年人,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情节恶劣。
大学生抓 16 只鸟判十年。
——分割线————新增案例————
案例 1
被告人李某离婚后,长期将女儿被害人桂某某(殁年 10 岁)寄养于其姨妈家中;2019 年 12 月,李某将桂某某接回家中,与其同居男友被告人杨某共同生活。李某与杨某时常采用打骂手段 “管教” 桂某某。2020 年 2 月 6 日中午,因发现桂某某偷玩手机,李某、杨某便让桂某某仅穿一条内裤在客厅和阳台罚跪至 2 月 8 日中午,并持续采取拳打脚踢、用皮带和跳绳抽打、向身上浇凉水等方式对桂某某进行体罚,期间仅让桂某某吃了一碗面条、一个馒头,在客厅地板上睡了约 6 个小时。2 月 8 日 14 时许,桂某某出现身体无力、呼吸减弱等情况,李某、杨某施救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医生到达现场,桂某某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桂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全身多处部位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杨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均积极实施行为,均系主犯。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 2
谢田福从王鹏处购买的 6 只绿颊锥尾鹦鹉,加上从另一卖家处收购的 4 只,谢田福手里 10 只鹦鹉于去年 5 月被警方查获。同时警方 “顺藤摸瓜” 找到王鹏,将他家的 45 只鹦鹉全部带走。
法院认定王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期徒刑 5 年。谢田福则被判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案例 3
2018 年 6 月 4 日 ,链家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数据库管理员韩冰利用其担任并掌握该公司财务系统 “root” 权限的便利,登录该公司财务系统,并将系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应用程序删除,致使该公司财务系统彻底无法访问。
这台被破坏的服务器是公司专门用于 EBS 系统的 2 台数据库服务器和 2 台应用服务器,存放着公司成立以来所有的财务数据,直接影响公司人员的工资发放等,对公司整个运行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链家为恢复数据及重新构建该系统共计花费人民币 18 万元。
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二审维持原判
其他案例
据媒体公开报道,2015 年一大连男子周某因收购 14 只名贵鹦鹉意图出售被警方查获,经鉴定,它们均在《公约》附录二之列,后周某被被判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有期徒刑 10 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2016 年 5 月,泉州南安市法院宣判,何某某擅自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2 只非洲灰鹦鹉和出售 2 只孵化不久的灰鹦鹉,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并处罚金 4 万元,另案一审宣判的还有擅自收购 8 只鹦鹉(其中 2 只购自何某某)并欲出售 2 只鹦鹉的傅某某,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他被判有期徒刑 5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2 万元
怎么看?这才哪到哪
美国有个 jk,啥事没有给亲妈来了一枪,亲妈挣扎着爬到电话边上,jk 让她不要报警,她一定要报警,遂被爆头,父亲闻声赶来,亦被爆头。事后 jk 淡定报警说父母被人杀害,由于警方在 3 米高的天花板上发现了 jk 爸爸的脑组织,又没有入侵痕迹,枪柜也没有破坏痕迹,一度怀疑是她 1 米 9 多的男友做的案,jk 眼看着男友被抓走审问一言不发,好在男友有不在场证明。然后 jk 死不承认自己没杀人,居然骗过了姑妈,姑妈心软给她保释出来,还接到自己家一起住,但她保释期间又犯了别的事,导致姑妈的巨额保释金收不回来了,只能卖房抵债。
不是种族歧视,但比抽象,中国人真的很难比过老外……
去年美国也有类似新闻。
同样的,两个案例里胎儿制造者之一,父亲又隐身无责全身而退,所有肉体痛苦、惊恐罪责、前途尽毁都是还未完全成年的女性承担。
多么可怕的现实,家有女孩不做好性教育,不让女孩学会保护自己,下场就是很惨!
养男孩的家长,也麻烦你们做点人事,及时对儿子进行安全性教育,不想当爹,让他们学会带套,别祸害别人家的女儿!
这事与男女对立无关,有些人别来混淆视听。本来这出悲剧就是双方懂得安全性交就能避免的事,甚至只要男方任何节点有点作为就能避免的事。事实不断教育女人,不避孕女性付出代价远超男人,而男人也不应该因为自己无风险便为所欲为,主动带套又不是多难的事,关键是男性也应该有避孕意识,才是真尊重女性尊重生命。
在这种案子里,女方已经为自己的蠢和坏付出巨大代价也接受了法律惩罚,然而只大骂或谴责女方,对男方没尽避孕责任和妥善处理胎儿的责任的蠢和坏一提不提,本身就是对男性不负责任的一种纵容。他可以全身而退毫无顾忌,甚至可能继续制造新的胎儿和悲剧!
我话音未落,王思聪私生女不就是又一例渣男造人?!不承认不负责。那个新闻评论区也都是骂女的,几乎无人谴责王思聪对避孕对婴儿都不负责任,这个世道真是有钱有势渣都有理了,对不负责任的男人无限宽容!
还有人替男方委屈上了,说孩子给女方杀了他没法负责了,他也是受害者云云,我就奇了怪了,怎么女方怀胎十个月跟他一点关系没有?!他和一个未成年少女无保护性交,后果一无所知?!如果孩子父亲及时求婚或和女方商量堕胎,这个悲剧是不是就不会发生了?!这女人的人生也不至于如此悲惨!
大概率是一个文化水平不多的女生,打工时认识个男的,就在一起。
然后也不懂避孕,结果就怀孕了。本来两人就没准备结婚,只是各取所需。男的见不对,马上分手跑路。
但女的可能母爱太多,分手了居然不去打掉胎。一直拖到婴儿出生……
看到小婴儿,肯定是害怕被父母知道,自己也没想当妈,再加上这娃是不负责那人的孩子。心一狠,叫来闺蜜一起把孩子处理了。
但最后警察抓到她俩,法律给出了审判。
其实现实中,这个没有建档,自己偷偷生的孩子。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也就是黑户。如果她不是出血,自己生完往河里一丢,根本没人知道。
就算有人捞到个死婴,又没人报警,又查不到任何信息,除了收集个生物样本,警察啥也做不了。因为连死的是谁都不知道,怎么查?
有人报警认尸,就很快能查出身份。没人管的尸体放上一段时间就会火化,只保留照片,遗物,头发。
(以前长江每年都有几十一百具死尸,有被杀的,自己落水的,游泳溺死的。尸体会漂到河湾转角,有专门捞尸人去捞尸卖给苦主家人。一条船上绑几个手,一个尸 5000,现在没人干了)
但现在有问题的是,法律规定:母亲杀死自己刚出生的婴儿只会判 3-7 年。如果是父亲杀死刚出生的婴儿就是十年起了……
相对的是,拐卖儿童是 5 年起步。杀一个婴儿判的还没有拐卖判得重,为什么呢?
按要求删除 314 字。
杀人坐牢,合情合理。
就想问问,孩子生理学父亲算不算遗弃罪?不然,长长的 10 个月,他都在干嘛呢?
严格说来,判刑 4 年,其实是不算轻了。
在普遍的法律那里,杀死刚出生婴儿的法令,都是轻判的。譬如说在台湾地区的法律中,其中规定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普通殺人罪被規定在第 271 條,刑期規定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加拿大,杀婴会被判处监禁 5 年。
普遍的法令规定,都会认为杀婴会轻判,会有各种理由,包括母亲不希望杀害,或者产后抑郁等等问题来作为轻判的理由。
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认为,杀婴是一种精神病,所以要轻判,如香港那里规定
任何女子如因故意或不作为导致其不足 12 个月大的婴儿死亡,而在该作为或不作为发生时,该女子仍因未从生育该婴儿的影响中完全复制,或因生育该婴儿后泌乳的影响,而导致精神不平衡,则即使按有关情况,其发病如非因本条规定应属谋杀罪,该女子亦只属犯杀婴罪,并可处以刑罚,扳机已犯误杀罪一样。
前一阵子扒裤魔判 5 年
现在杀人魔判 4 年
看不懂看不懂
都生孩子了,而且都 19 岁了,还叫 “女孩”?!怎么看?当然是依法处理啊!毕竟是成人了,要完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小寒打工时结识了男友,在交往过程中怀孕,期间又与男友分手。
其实这一段话就足以说明问题了,这女生估计初中或者高中毕业就出来打工了,其家庭环境和教育环境远不如你乎一众高知,自然对性和生育知识缺乏认知。
我妈也讲过她那得的职高学校长期以来的底线原则就是 “男的不死,女的不生”,社会边缘群体的生存环境可见一斑。
不过,你乎众倒是在 “性别压倒阶级” 的议题上和你们瞧不起的 “女拳” 达成共识,我看建成和谐社会大有希望啊。
滥交过多都记不清人名联系方式了,孩子有 300 多个可能,不然仙女把交往过的八百个男人全召来,
在我国
孕妇可以自由堕胎
所以说要定期体检,发现自己怀孕,提早打胎就不会坐牢了,她已经成年了可以自己给自己签字,可以瞒着家长
无知就是会导致自己吃苦头
这个判罚,一定程度上做到了逻辑自洽:婴儿、一定时间内的新生儿不算人。。
不然计划生育那个搞法,多少人得枪毙(虽然在秦朝建立之后,中国就再也不需要逻辑自洽了)
这个案件本质上是现行家庭制度的问题。
首先,女孩为什么要杀婴?因为 “未婚先孕” 被视为一个可耻的事情,她不敢让父母知道这件事,所以才选择自己偷偷生下来杀掉。
其次,她根本没做好生养孩子的准备,杀婴当然是故意杀人,但是如果不杀,难道孩子就能得到很好的照顾吗?然而我们的法律规定父母必须抚养孩子,不能弃养,这就断绝了她的退路。
这个案件并非个案,意外怀孕然后杀婴的新闻不止这一条,归根到底,是当事人没有无损的退路,只好铤而走险,追求一个对自己无损的可能性。
所以这不是对未成年人性教育的问题,也不是惩罚严不严的问题(你觉得她如果知道杀婴是死刑,难道就不会这么做了吗?她大概都没考虑过杀婴会受到什么刑罚,只想把事情瞒过去生活就回归正常了)这是制度缺失的问题。
假如我们允许不想养孩子的父母随时可以断绝子女关系将孩子交给社会抚养机构来养育,这种案件就不会发生,因为这就是当事人的最佳选择。
如果你问抚养费从哪来,那我觉得更需要考虑的是未来的养老金从哪来,这种保障人口增长的制度都不愿意投资,养老金的亏空更没法补
把足月引产的婴儿弄碎放在母亲旁边催罚款的应当判几年?就算现在翻旧账也就是罚酒三杯吧。
利好(600519)!茅台赢麻了!
在这个案例里,孩子的父亲提上裤子一溜了之,半大的孕妇张皇失措,既不懂得怎么处理,也没有社会机构可以求助。咱就是说,青少年性教育是不是早该提上日程了?社会的进步就真差那几十个小时的时间,要靠取消音乐课、体育课、性教育课、手工课、社会实践活动来培养一群只会做题的卷王么?
故意杀人判刑四年,你法我笑了属于是。以后别说华为遥遥领先了,周伟明主任才是遥遥领先。
社会把她逼到了被关四年,你却在计算受害人的身体做一件商品的价钱?!
她中学毕业就得把自己的劳动力做商品卖掉,她缺乏学习怎么办的机会,你竟然还在计算她的身体做商品的价钱。
救救孩子…… 救救她和她的孩子……
踩死算虐杀吧。虐杀婴儿,判四年。
你锅法律当真牛逼哈。
还有拿这孩子将来发展不好洗地的
搁这虽杀之实爱之是吧
那我看这女的也没什么前途,一并 remake 死刑不是正好?
用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判四年还有人叫屈呢?
还和堕胎没区别,还界限模糊?
有没有可能,界限模糊也可以意味着堕胎接近杀人而不是杀人接近堕胎?
我操这种逆天新闻我还是头一次听说,关键是她俩把婴儿整死这件事是谁发现的?
今天敢杀婴儿,明天就敢杀猫了,再后面不敢想
原因参考:
法官的判罚体现出对无产者的同情,这如今是一种社会稀缺品质了,值得称许。
产前堕胎合法合规
产后杀婴获刑四年
我觉得这就是一种讽刺
热知识:强奸犯法。
十个月的时间,你有无数次机会解决你的孩子,无数次机会找人为此负责,但最后你把孩子生下来踩死了
接着你在网上说:孩子他爹又美美隐身了
笑嘻了,这事孩他爹知道吗
两位老哥也太幽默了,属地和你们的言论完全一致,你们放到美国,绝对是坚定的民主党和坚定的共和党,一个经典自由派一个经典保守派,一个经典北方人一个经典南方人
完全对上了,我这辈子没想到我们和美国这么像
生了孩子可以扔给他爸爸啊,这样如果死了就是当爹的责任了。何必砸在自己手里。
针对评论区的补充:
如果对这个孩子还有任何一点点愧疚,不妨看看我评论区里的这些货色。和你发生关系,还不做安全措施,对你的身体状况不闻不问,在整个事件中美美隐身,把所有风险留给你一个人承担。估计和评论区里这些上来先造谣加恶意揣测的人差不多吧。
如果对他们感到恶心,就一定要牢记,与其为难自己,不如折磨他人。
反正你自己处理也逃不过被抓被判刑社会性死亡的结局,不如拉着他们一起。胎儿往他怀里一丢,你就头也不回地跑,你看他敢不敢扔。他要是真敢,嘿,问题不就解决了吗?
就算你真像评论区里说的那样,有很多个男朋友,也不用怕,找没戴套的那个就行。如果都没戴,那就随机挑选一个倒霉蛋吧。不用感到愧疚,更不用责怪自己,毕竟不做措施是你们双方共同的选择,有什么结果,不仅是你应得的,更是他们应得的。
你承受了怀孕、分娩,提心吊胆十个月,无比痛苦的整个过程,还要承担曝光后被所有人唾弃的结果,那么,让责任的另一方去承担这个孩子或者去坐牢,这很公平。
针对评论区的另一个说法,假如你发现怀孕后就找不到孩子爸了,你又凑不到打胎的钱,还没有告知任何人的勇气,不如就报警吧,强奸诱奸,法律认可你,他去坐牢,不认可你,反正你怀着孕呢。
反正再差能差到哪里去呢?像题目里这个女孩一样吗?一个人生下孩子,杀了他,然后自己去坐牢,还搭上了无条件帮助自己的闺蜜?
何必呢。一换一也不亏啊。
当然啦,女孩们永远记住,保护措施很重要。并且,一旦有最坏的情况发生,最优的选择永远是人流。伤害他人固然解气,但伤害自己的身体一点也划不来。
如果孩子爹向这个女的索赔自己孩子被谋杀的精神损失费,法官会怎么判。
——看热闹不嫌事大的
让我又回忆起某亲戚(28-29 岁)搞大一 17 岁女孩的肚子
外地小妹来这边打工 父母已离婚 母亲明确表示不管 父亲连联系方式都没有 男友(我亲戚)又不想负责 既不想出钱又不想管事
而未成年堕胎必须要成年人陪同
妹子不知道哪里弄来的土方药 自己吃了把孩子流了
她知道要堕胎 但是她不知道这样堕胎会损伤身体 她可能知道 她没有选择
任何人都可以站在道德制高点指责这些女孩不自爱 但可能压根没有人教过她们怎么自爱
希望有更多更全面的性教育
杀人犯就四年,不愧是高合法性神国。
如果是我孩子,我会把这个孩子给她男友抚养,
那么问题来了,她男友到底有没有责任和义务抚养呢?还是我们国家婴儿仅属于母亲,母亲全责,
如果是这样,那我全力支持构建母系社会,社会分配按母系分配模式,因为只有在母系社会,女儿找男友生子,孩子是由母亲家族抚养成人的,我才好出于社会舆论道义上,有责任有义务出钱出力抚养孩子,
否则名不正言不顺,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把孩子给她男友抚养,她男友如果无力抚养,由他的父母家族养育成人。
女本柔弱,为母则刚。
生孩子之前,她们连蟑螂都不敢踩。
生孩子之后竟然敢踩人了。
这种反人类的案件,某些人的第一反应还是离谱的共情,开始虚空甩锅。一个活生生的婴儿啊,哪怕她是遗弃,是饿死了,大家的反应都不至于这么大,可是她活生生的踩死了,婴儿那个骨头还没定型,一脚下去头都扁了。还是在厕所,甚至可能她还尝试过冲进下水道!
没有人性,管不住下体就算了,弃婴我也不挑你毛病,活活踩死小婴儿这是人干出来的事?自己午夜梦回不会被噩梦吓醒吗?
这样虐猫可是要被堵门网暴的。
哦,人啊,那没事了。
养不起的话,可以把孩子扔在孤儿院门口,也不会触发犯罪。 只要孩子健康,多的是人排队领养。
所以还是要多读书,19 岁的人,一点事理也不懂。
还有她为什么宁愿在出租屋生,也不愿意去医院,宁愿大出血的风险,也不愿意告诉父母。最近看了一个李蠕蠕的视频,感觉很是贴切
小时候觉得那些天大的事,现在看来,是小事吗?也许,成长本身就是一件很勇敢的事了吧!_哔哩哔哩_bilibili
很明确的条款了,比较典型
故意杀人罪较轻的一档(3-10 年),包括:
生母溺婴。即生母因无力抚养或其他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杀害亲生婴儿。
其他的是正当防卫过当,义愤杀人,激情杀人,感觉激情杀人争议更大吧
某些觉得虐猫就该判刑的人,现在却开始为虐杀婴儿辩护
啧,我们以撒玩家玩儿了这么多年以撒,也没见谁扮演妈腿玩真人以撒。
所以说,看来电子游戏确实没有毒害青少年 (笑)——要知道《以撒的结合》在游戏业界也算是相当 cult 的了,而且在 cult 界也是覆盖面最广的一部作品。
即使如此炸裂的作品,也没有哪个玩家被 “蛊惑”,甚至成为了当代男青年的安眠药 (反正我经常看陈哥助眠),说明游戏玩家对社会稳定真的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故意杀人,判得这么轻,这是因为照顾到我们有杀婴的传统吗?
说句扎心的话:中国人真正拿胎儿甚至婴儿当人,总共其实也没几年。尤其在越落后的地区,文化水平越低的人群,到现在也不是很当回事。
很多人还觉得很震惊,可你们仔细想想,封建社会咱先不提,就说近百年来,因为重男轻女而溺死的女婴有多少?基本还都是父母祖父母亲手溺死的。因为饥寒疾病而死的婴儿又有多少,计划生育活活打掉的九个月胎儿又有多少?因为孩子残疾或者仅仅因为是女孩,就抛弃在路边的又有多少?
包括现在,性别选择打胎的,甚至偏远地区还有生下来就溺死女婴的,又有多少?
初中生或者像这样的小姑娘,打胎或者弄死刚出生的婴儿,都不算什么新鲜事。
如果真清算,所有杀死婴儿或者胎儿的都算杀人凶手,那恐怕全部的监狱都挤爆了也装不下。
关键问题在于:这些人,从来没觉得自己在杀人!甚至一丁点心理阴影或者愧疚,都是没有的!
这不仅仅是孩子们缺少性教育的问题,村通网都二十多年了,再文盲的孩子也会上网,什么都懂。
只是缺乏对生命最基本的敬畏而已。
我记得好多年前,我看过的美剧《心理罪》,里面主角之一,怀孕流产了。结果这姑娘大受打击,心理创伤好些年都没有好。
说实话,连我心里其实都有一丝不能理解。
怀孕三四个月流产,这种事能留下多少心理创伤?
多少人怀孕流产,虽然我没经历过,但我从没有见过三四个月流产,能因此造成严重心理创伤的。
伤心肯定是会有的,但不会到那种活不下去的程度。
你看,没有人能去跟一个受精卵共情。
尤其是落后地区,文化低的人群,生孩子本质上是一种投资。
投资成功固然好,投资失败了,大不了从头再来。
什么时候人的命才是条命呢?
大概只有别人看到他价值的时候。
就是这么冰冷。
此事结合上面这条新闻来看,有几个疑问:
1、刚出生的婴儿是否算是 “人”?
2、如果不算是 “人”,那这女的触犯了什么法律?
3、如果算是 “人”,那么杀死多大的婴儿才会被判处死刑?
4、杀婴的量刑是否与婴儿的年龄相关?如果与年龄相关,回到第 3 个问题。
5、如果与年龄无关,在同等犯罪等级下为何对两性的判决差异如此之大?(被告人身份差异对量刑的影响)
说一个同样是扔了新生人导致死亡判 3 缓 4 的案子,今日说法的标题是【她该怎么办】大概事发是 2008 年前后
女的家里穷辍学打工,结果被一个已婚男强奸 + 骗三 + 怀孕后直接跑路了,记者电话联系男方男方否认与其发生过关系,女的只有 18 左右不敢给家里说,一个月只有几百元收入,家里种地一年往好了说也就七八千收入并有多位老人要照顾,当时堕胎 6 千,说了八九成家里也没钱给堕,最后生了不知道怎么办想放商场门口但是遇到了房东紧张扔垃圾桶致死判了 3 年缓 4,最后采访女的崩溃说为什么那男的就可以那么潇洒的走什么事都没有
其实对于未成年性教育的普法宣传还是需要推进一下,且婚前性行为出了事绝大部分情况就是跑的慢的惨,但因为女性是怀孕方压根没法跑所以导致惨的往往是女性居多
插个话题,重男轻女原因,死了这么多女婴,咋判
国内父母杀婴、虐待孩子的判刑本来就是很轻的,这个判四年已经不算少了。究其根本,就是因为没有足够大的社会机构可以承担为幼儿争取权益的职能,所以孩子事实上成为父母的所有物。
从社会的角度来说,虽然该女子前期非常愚蠢,既没有避孕,也没有及时人流,但是最后能让这个经典配置 buff 叠满的婴儿能在还没意识前就死个痛快,自己和同伙也去坐牢,算是两全其美了
转生文又有新地狱难度开局了。
背景:你出生了,但出生地点在马桶上方。你的妈妈叫来了一位阿姨准备踩死你。
任务 1:活下来并逃离房间。
任务 2:找到愿意保护并供养你的人。
隐藏任务:寻找未曾谋面的生父。
————更新
韩群凤,女,照顾因早产而脑瘫的两个儿子 13 年后,因家庭经济困难,韩群凤于 2010 年 11 月 20 日晚 ,溺毙了双子后服毒欲自杀未遂。2011 年 6 月 28 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宣判:韩群凤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五年。
你们一定能理解、同情韩群凤为什么要杀两个 13 岁的儿子,因她含辛茹苦照顾了 13 年,实在无能为力再继续,才痛下杀手。当时一水的宣传是 “慈母溺子”,她无能为力了。
本案的女孩呢,她不是同样的无能为力吗?韩群凤因老公的支持,还能坚持十三年,本案女孩无人支持,连她的父母都不支持,只能找一个未成年好闺蜜商讨。
她一定也不懂可以去妇联求助,说明妇联的宣传也不到位。妇联至少能做的,可以帮助安抚女孩的父母。
为什么好像都不明白,像韩群凤案一样,这都是人间悲剧。
————原答案
向下翻了十几条回答,才看到一个拿出法条的生母溺婴,3-10 年。
前面这些高赞,在遇到老师体罚学生时,会支持就应该往死里打,还是会支持禁止体罚?
如果妇联温馨有用且深入人心,意外怀孕、不知所措的女孩们,肯定知道该去找谁帮忙。
“十几岁的女孩多残忍,杀鸡不敢,敢杀婴儿”,这么刻薄又有歧视的话,看上去冠冕堂皇的,像是非常有道理,无从反驳。
我不知道是不是所有动物,但有一些动物在遇到危险时,会立刻吃掉幼崽,然后逃生。
杀婴的女孩们也许是没有责任心,无法负起责任。但这件事里的主责是女孩不知如何面对的父母,一直到婴儿出生,父母完全不知道吗?
在婴儿出生后,**女孩对父母责备的恐惧超过了杀婴的恐惧,父母责备的恐惧感有多大?**如果你生活美满家庭幸福,你是断然不会相信,世上有人类对父母的恐惧超过世间的一切,因你的父母是善良美好的人,别人的父母也应该是。
但你的父母再善良再美好,却没言传身教给你,共情他人的能力,只教给你像看猴戏一样,磕着瓜子,看别人的苦难。
——————
我希望不只判她入狱,还要有常年的心理辅导。
不敢让父母知道,但是敢杀人
难道说这是为母则刚的具象化?
本来想骂两句法官的。
后来一想到第一次在长安街边上看到的全国妇联那巍峨豪华的写字楼,我当时就觉得这个单位好像没啥存在感。
现在这个新闻给了我一个答案。
我就两个案件横向对比了一下,我看得出我国现在的刑事司法法益保护价值上,妇女性自主权 > 生命权益。
司法实践人员目前的价值观应该是这样的:
生命诚可贵,自由价更高。
若为β顾,两者皆可抛。
所谓的性解放=滥交 + 色情交易 + 性病传播 + 堕胎 + 未婚先孕 + 弃(杀)婴 + 不知道父亲是谁的孤儿。
把本土传统一杆子扔进下水道,视为滔天罪恶。把西方现代糟粕奉为圭臬,甘之若饴。
不就是下三滥的低贱玩意,哪来的碧莲骂我封建保守?
说一点现实的事,如果不是这个孕妇大出血了叫救护车,没来得及把孩子挖个坑埋了,或者把这事儿弄成意外,其实根本不算事儿。
中国的性教育很糟糕,这话网上天天有人说都说倦了,但现实绝大多数人真就是不理性且不具备性知识的。
我就拿很多人都在说的安全期来讲,用脑子想一想就知道人类进化了几千年,除了月经是为保证给受精卵提供有一个好的环境而诞生的不可怀孕的时间段,剩下的时间人类只会争分夺秒的想要快速的繁衍后代,怎么可能会存在除经期外不还会怀孕的时间段呢?
但偏偏,这种哪怕用逻辑推理就能推翻的谬论还是很多人相信。然后这群人还自以为是的精准测算安全期,结果必定是「意外」怀孕。
还有很多人认为,引产手术的后遗症要比生产孩子还大,哪怕是小月份。甚至说如果没生过孩子的人做引产手术会导致终身不孕。
事实情况是,婴儿在母体呆的时间越少,对母亲的身体伤害就越小。至于没生过孩子的人引产手术会终身不孕更是好笑,引产导致不孕和生不生孩子根本没关系,手术前都会体检看病患是否符合引产条件,至于导致不孕这属于医疗事故,并不是病患生没生过孩子的原因。
看吧,从避孕方式到引产手术都有各种各样不靠谱的谣言,你可以说信谣言的人蠢的要命,但确实这世界就是有这种蠢人然后稀里糊涂生下孩子。
而与性教育缺失相对于的事是,对于童权同样匮乏。别说刚出生,前段时间五岁女童在上海外滩被亲生父亲「弄丢」后溺亡,根本没有任何后续结果。所以这个十九岁孕妇只是单纯的做的不够体面,如果说直接把孩子放冰箱里一会儿再放热水里一会儿,最终孩子免疫系统崩溃而死没血也没窒息,体体面面,在这个混乱又愚昧的社会根本不会有人在乎。
我就很好奇,低阶层单身女性意外怀孕没来得及打掉,还有什么生存下去的办法?
你当然可以说管好下半身,但是总有人管不好。管不好的就生下结构性社会福利困境的牺牲品吧。
补充:我没有在从道德层面为她们辩护,我说的 “牺牲品” 也明显指的是婴儿。但你们不看社会问题,而仅仅从道德出发,就是隔靴搔痒。打个比方,严打是配合了改革开放的经济腾飞才取得了效果,如果 90 年代失业率一直持续增高,再严打犯罪率也下不去。
你知道前一阵有个律师建议设置一个没有监控的安全屋,让想弃婴的母亲把孩子偷偷放那里怎么被高道德群体辱骂吗?
如果你知道了,就知道这些人是杀人共犯。
让我猜猜
判这么轻是因为受害者亲属情绪稳定,并且主动谅解了对吧。
生孩子从来是一个丢人而晦气的事情,只有在与有阳气的男性相关,才能抵消一部分晦气性。但是没有官方男性伴侣的女性生孩子,本身就是一个灾难。孩子在出生前是孕妇身体的一部分,出生后就是男方的所有物,因为只有男方能够传宗接代,一个不能传宗接代的性别居然生出无主之物,就等于生了怪物。一一传统和文化就是这个思路的。
经常有职校女生厕所产子的梗。是的,非常不幸,事实就是,发生这种事件的往往是低认知人群。缺乏性知识,缺乏生理知识,缺乏奔向美好前途的自矜,缺乏有效的支持者,缺乏能帮助自己的父母亲人和老师,缺乏做出恰当判断和决策的能力,缺乏解决问题的方案和钱。缺乏社会能提供的退出机制。最后一个匮乏一切却有着一个有生命力的卵巢和健康子宫的人,杀掉了唯一健全器官里长出来的怪物。
这样的女孩很多,男孩也很多但是好在他们无需用身体承担,不过上述缺乏的要素中但凡有一个,结果就不一样。比如即使你只有十三岁,收一笔钱你就可以光荣产子,你那个地方的医院未必会依法进行报告。如果你满了十四岁就完全合法了。如果在九个月中的任何时刻有家人朋友老师发觉不对在正常分娩钱扼杀掉这个小杂种,如果你找到合适的渠道让别人收养还能拿到可观的‘营养费’,如果你九个月没来月经知道会有不妥,如果你用了避孕套避孕药事后避孕药,如果跟你怀孕相关的那个人和你有稳定关系并且是稍微有认知能力的人。
这个故事的主角已经十九岁了,是个成年人了,要为自己的行为负全部法律责任。可是如果她十五岁,是个高中生,当一个婴儿被拉出来掉在马桶里一一这种事并不少。社会会给她提供怎样的正规退出机制? 很多国家都有的,我们也该有,而不是假定这种事情不会发生。
以如此残忍的手段杀害未成年人,居然只判了四年?共犯还能缓刑?检察院没抗诉吗?
一个细节,一审是基层法院,也就是说,从起诉时这案子就不可能超过十五年。
虽然报道语焉不详,但看上去并无从轻、减轻情节,当地法检这么干可是有枉法之嫌。
1. 死人没有选票 / 发言权 / 短视频 / 小作文,
2. 法律需要按闹分配
婴儿,他两者都没有。
两成年人,协同,故意杀死未成年人,踩死,情节恶劣,判三缓四。
不敢想象这要是杀的是个成年男子岂不当庭释放甚至不予立案?
特定群体杀人成本越来越低了。
这新闻在母亲节出就特别应景
我觉得最好的方法是
立法,允许婴儿在出生多少时间内被送到附近的福利院作为弃婴处理
弃婴由福利院管理
虽然福利院也不是啥好东西,但是至少不会出现这种极端情况
对于大众来说,是一个情绪上可以认同的方法。
另外弃婴绝对是少数,因此我对这个方法很自信
因为中国避孕措施和方法很完善且开放
因为部分人眼中的 “坏女孩” 大多数情况下至少知道要打胎,而不是生育的时候承担痛苦
因为中国的部分极端垃圾父母甚至不如福利院
没办法,女性的生育权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是她的基本权利!
什么?你说只有生之前掌握在自己手中?生下来之后再杀就是杀人了?
不不不,就算她愿意生下来,别忘了同意可以撤销噢!所以还是没问题!
唉,算了!关我屁事啊我搁这辩?知心姐姐呢?救一下啊!!
哦?缓刑?已经救了啊?那我就放心了~
成年人故意杀人就判了有期徒刑四年?
你为什么要删除呢,为什么不让大家看看你说的啥呢?
不敢想象那个画面有多恐怖,刚出生的婴儿可能刚离开妈妈的肚子,还在啼哭寻求安慰,结果被亲妈喊来她的好闺蜜,活生生的被踩死了。亲妈大出血了还知道打 120 救命,自己亲生婴儿的命就不是命了吗?
将婴儿产于马桶并扔在地上,并采取踩踏婴儿脖颈的方式导致婴儿死亡,后又将婴儿泡入装满水的水盆内,并再次指使小冰欲将婴儿从窗户扔出。
这个女孩,你说她家教严吧,她 19 岁就意外怀孕,不能要也不打胎,而是生出来踩死。你说她家教不严吧,她踩死婴儿的原因居然是: 因害怕父母知道后责骂自己。
人以类聚,物以群分。闺蜜也没有脑子吗,喊她杀人她就敢上?就这种行为,主犯四年,从犯闺蜜居然还是判三缓四。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闺蜜多判一天都不能适用缓刑。
这样的判罚确实太轻了,性别一换,天差地别。
上面这个案例,事发在新疆哈密市,张某独自照看四个月大的孩子,因为孩子哭闹,就抽打孩子嘴巴,又捂住嘴巴,最后导致孩子死亡。张某没有杀人故意,但有伤害的故意,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了六年。
同样的情况,本次案件中的女子小寒,直接就是杀人的故意,将婴儿产于马桶并扔在地上后,采取踩踏婴儿脖颈的方式导致婴儿死亡。小寒是故意杀人的故意并发生了死亡结果,却判刑四年。
一个幼小无辜的生命就这样夭折,实在令人扼腕叹息,不管是多小的婴儿,只要来到了这个世界,他的生命权就应该收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人贩子,贩卖人口的,跟这种人一比较突然顿时感觉充满了人文关怀,以后人贩子改叫活菩萨算了。
以前给学生上课,会跟他们说,大家满 18 岁了,在中国,没特殊情况,就是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了。这意味着,最极端的情况,可以拉出去毙了。
最近几年,偶尔跟一些年轻人交流,发现他们没有上过很多基本的普法教育课。
我是 1990 年代读大学的,之前初中上了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课,高中没有,到了大学又是一学期的法律常识课,把什么是犯罪,刑事、民事,法人等概念都理顺了一遍。到现在也要 30 多年了。那时候还没有民法典,只有民法通则,流氓罪还没废除。所以上了课,就是战战兢兢。
19 岁的女孩做的事,这里有个很大的,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就是如果她不懂法,那么她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到了刑事年龄后,不管你知不知道,明不明白,但是犯法,就可能被惩罚。
这里涉及到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基本普法教育的缺失。甚至是独立人格、独立人格意识的缺失。在这种情况下,低龄犯罪,周围教育者、监护人等,其实都是有责任的。就像咬人的狗狗,主人有责任一样。当然如果监护人都缺失,那么监护机构(街道、学校)也有责任。但问题是,整体上,这又是因为发展问题,而得不到解决的。第二个层面,哪怕是成年了,随着法律的变迁和发展,很多过去无所谓的行为,当下可能构成犯法。而大部分人,不可能有长期的法律顾问。即使现在的一些法律顾问,更多的是民事顾问。
怎样才是守法公民,这件事,几乎每个月都不同。曾经的法律空白地带,现在越来越多的在补齐。
青少年普法教育,这才是更应该关注的。
再进一步,人生除了什么都不做,实在没有更安全的活法了。
某位法官曾说——哪怕女性正在杀人,也不能拖拽。这个闺蜜发扬了精神,不仅没拖拽,还亲自上去帮忙,足可称为法治先锋。
这对于这个可怜的孩子也是另一种解脱吧,毕竟他来到这个世上大概率是得活得不太如意的,毕竟摊上这么个妈。真有网友平时调侃的那样 “女厕出生,母亲是小太妹,第一个任务:活下去” 的感觉了,着实有点黑色幽默。
这事件里三个人,当妈的、闺蜜还有不知道在干啥的男朋友,这三人里面但凡有一个不蠢的都不至于进去蹲大牢。女主角和孩子爸两个里面有一个不蠢的这孩子也都生不下来。归根结底还是教育,教育,教育。
母杀子不算故意杀人?什么世道。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这个法官应该判渎职。
封建。
孩子应该是国家的独立公民,而不是父母的私有物。父母对孩子负有的是抚养义务,而不是 " 抚养权 “。
但从这个判决可以看出,孩子首先是父母的私有物,其次才是国家公民,并且私有物属性 » 国家公民属性。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等式才会逐渐向右边倾斜。
这个地方很神奇。总是为了面子而不去做一些必要的事情。
如果能给广大学生一个正确的性教育,这种事情根本就不可能发生。
如果能建立一个正常的社会扶养机制(不是卖孩子给外国人 “领养” 的福利院),这种事也不会闹到如此地步。
以及,就这个社会环境,某些人还指望群众能放心生 3 胎?是某些人太幼稚,还是某些人把群众不当人。
女性
故意杀人
判四年
情节存在虐杀行为,对象甚至是婴幼儿
放在哪里都是极其恶劣的恶性事件和暴力犯罪。
在我们这里有知心大姐姐
看量刑还是轻罪,所以仍然使用化名
保不齐档案封存
狱中表现良好两三年就能出来
出来之后谁也不知道
这个话题下完全讨论女孩的责任,男的完美隐身。
可以避孕,可以药流,可以引产…… 十个月不足以解决,可以送福利院,和孩子爹同享遗弃罪,胜过与闺蜜同担杀人罪
老婆拿着这个新闻问我怎么看
我义正言辞的说,这件事情从头到尾没见过孩子生父身影,女孩到底经历了多大的心理负担和抗争才做出这种事儿?真难以想象女孩之前过的是什么日子!这时候就没人指责那个不负责任的渣男吗?
老婆满意的笑了
我也小心翼翼陪着尴尬笑了几声
我印象中那个重庆男的伙同情妇把孩子扔下楼那个最后判的死刑吧。
这种生生踩死我怎么感觉更狠更恐怖呢…… 才判了四年另一个还有还有缓刑…… 具体依据是什么?她们也没自首吧。
想避免这种事频繁发生,由简到繁有这么几个方案:
1. 大肆宣传这个案例,普法,让人不敢杀;
2. 加强性教育,多设免费计生产品领取点,从源头减少意外婴儿;
3. 开设可以合法遗弃婴儿的机构,不设门槛,不问身份,让人生下来放心送养;
4. 孩子公有化,政府统一购买,人人都是老大哥的孩子,生而平等。
生育率依次增加。
它已经成年了,建议公布真实信息,这种没人性的畜牲太可怕了。
我咋看?故意杀人判 4 年,当街扯女人衣服判五年,越南要不还是倒退回当年告官喊威武的时代算了,那个时候好赖是真人治,也比现在这你法我笑来的坦荡。
想起身边有对同学早早结婚,开悟了,疯狂造人。
男的酷似龚俊,身高 185cm,体育生,智商还行,文化课正常考考也有三本水平。女的像低配章若楠和金晨结合体,162cm,虽然不太高,但是胸大屁股大好生育(她老公原话,我没改),一胎双胞胎很顺利,恢复也快,女的智商不错,当年能去省外 211,在省内读了 top2。
一胎两个女儿后,女的又怀了,至于压力?光是给两个女宝拍抖音,发小红书,带货就起飞了,如果女宝再大一点,就可以服装带货了。
两个人达成一致造人,反正智商一般遗传妈的,身材遗传爸爸的,这种夫妻爱上造人,真的算是批量生产优质基因了。
故意杀人罪才判四年,这不是儿戏!
这罪行简直令人发指,这样的人不配称为人。
我觉得国家应该重视一下孩子们的性教育安全意识,不要随便和别人发生关系,即便是爱到深处的男女朋友也最好是到谈婚论嫁的时候再说。对于这种事情吃亏的永远是女性,被人搞大肚子后,运气好的遇到一个靠谱的可以喜结连理,运气不好的轻则让你打胎,重则直接拍拍屁股就跑了,然后女生又能怎么办?有钱的可以打胎,但是打一次胎伤害的还是自己的身体。没钱的就像视频中这个女孩一样生下来,然后害怕被人发现,直接残忍的将其踩死,最终被判刑
为什么我老是看成联合国给这个女子判刑了?
19 岁女孩勇敢反抗 0 岁施暴者,不小心故意将其杀死,获刑高达四年?!
你知道那个女孩有多无力、恐惧和绝望吗
左人无限制抬高堕胎年龄的政治诉求,迟早有一天会演变成允许出生后堕胎的封建制道德。而国家放弃对公民生命权的保护,就是支持人身依附关系。人身依附就是封建制。
新疆一父亲为制止 4 个月大儿子啼哭掌掴致其死亡,获刑六年,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原理是一样的。
看了两方观点,我更倾向于判刑过重。
以下是我个人的观点,我只是陈述观点,不是来辩论的,这个观点只是成立于我自己的思考逻辑,可能并不符合法条或主流意见。
我认为本问题的焦点应该是"婴儿"是否属于通俗意义上的"人"。
成为通俗意义上的"人",需要从受精卵发育成胚胎,再由发育成熟的胚胎从母体分娩。但是从母体分娩就可以视作通俗意义的"人"了吗?
我认为"人"这个概念是由人类社会文明赋予的,一个生物意义上的人类个体需要接触、融入人类社会文明才能被称为"人",刚从母体分娩的几小时内,这个生物意义上的人类只是拥有动物性,并不算拥有"人"性。
很难想象故意杀人只判四年,中国社会总是默认父母对子女拥有几乎无限大的权力。
女子本弱,为母则刚。
如果杀婴儿判 4 年,那卖婴儿要判几年呢?
那偷婴儿判几年呢?不会偷、卖比杀死判的还多吧。
自我以下要尊老,自我以上要爱幼。
共情的犯罪者需要轻判,不共情的受害者哪管是不是未成年死不死。
girls help girls,杀人闺蜜要帮忙顶罪,被杀闺蜜要帮忙挡刀。
这就是 T0
法治社会
再一次让人知道谁是 “法” 了
已成年,故意杀人都能挡回去……
这已经不是 T0 了,这是版本本本………
版本优势不是吹的,故意杀人量刑也远低于男的脱衣服
这位女博主否认 #女性天生就有爱人的能力 #,并认为她自己怎么说都行,别人不可以问也不可以复述。
故意杀人,主犯 4 年,从犯缓刑,啧啧,t0 就是 t0。这样是在某地高低的弄个锦旗加奖金给这两位 “女侠”。
我也不知道说啥好,就看起来好难受
十几岁还是个孩子,遇到这种事肯定也是惊慌失措不知道怎么办,最后选择了比较阴暗的那个选择
不打拳哈
就是希望我们这个社会将来能够轻松一些,宽容一些
让单亲母亲也可以养得起孩子,不至于说孩子生下来就觉得自己的人生充满绝望
“闺蜜”。
多少年,多少事情,只要里面出现闺蜜,就没有一个正面形象的 “闺蜜”。
“闺蜜” 你们怎么啦?
抛开大环境因素不谈。
这是 “天生就具有爱人的能力” 的“世界上最美好的生物”的 “共情能力” 结合了 “狗剩 help 狗剩” 的“狗剩 Power”发挥作用,才能提前将孩子超度去天堂的而不是继续留在地狱的操作。
杀人的刑事案件为啥要给犯人化名?
怕出狱后嫁不出去?
不可理喻。
为什么一个个都大惊小怪的?还要判刑?这么多人杀过婴儿,凭什么就她判刑?
职高开局不会以为是玩笑话吧?这是一直被忽略的现实
产子后杀婴,我敢说没一千也有一万,为什么到现在才特别的进行讨论?
搞得好像是第一次见这样的事情一样
个人主观上认为判轻了,判重点让一些不自爱的年轻人知道后果,以及希望中小学普及以及加强性教育。
怀孕的女孩和闺蜜两个人没有一个人意识到杀婴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整件事都抱着侥幸心理。
可以猜到她俩是怎么想的,但 19 岁的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到让人无语。希望她们坐牢的时候多反思一下自己,好好学学法。
顺带把孩他爹揪出来给他科普小孩嗝屁套的重要性。
这种事情充分证明学历低的人大部分都过不好这一生。
最近这两年关于教育问题的反智言论又回来了,什么博士硕士不照样送外卖当保安云云。
确实,十六年基本教育读完了,可能也确实没人给你做系统化的性教育,或者到大学毕业很多人的法律常识为零,刑法有几个章节都不知道。但是,上学改变的是人的思维方式,哪怕学校不会教你这些,你也知道这种行为是有风险的。不会这样把事情做绝。
司法实践中,很多人都是这样年纪轻轻自己还没活明白到有孩子了,然后有孩子了自己也不成熟,孩子一两岁父母的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记录还在增加。将来孩子到了找工作的年龄,得恨透父母。
学校本质上还是个比社会上单纯些的地方,没有十几年在这个过渡地带的逐渐适应,直接投入到更严酷的环境下,结果可想而知。
也别扯什么人均受教育水平高会影响生育率这种鬼话。生育率下降是必然的也是不可逆的,就像人长到一米八不可能重新长回到一米六一样,除非是把脚砍了。而这种鼓吹低学历者刷生育率的行为本身就是削足适履,只会照成社会倒退。非洲和中东的生育率没有倒退难道有人向往那边?
相比之下,继续提高国民受教育率反而更重要,事实上按照人口比例,我国的本科和硕士占比是要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的,这个时候鼓吹教育无用就像刚刚解决温饱没几天的瘦子就喊着要减肥一样可笑。
只有国民素质到了一定高度,真正实现了科教兴国的目标,才能减少这种事情发生,同时为人口负增长带来的负面影响破局。
初三了,没有学习的动力,读职校真的不好吗?如何看待河北一大学生被曝宿舍产子后扔厕所致其死亡?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小孩哥和 cmg 的 t0 争夺大赛中被 cmg 先下一城。
期待小孩哥再接再厉!还得让带伙看看极限在哪!
正好,昨天刚给一个正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被告写了辩护意见,我的诉求是判个死缓就好。
给没学过的法律的知友们讲一下,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方式是很特殊的,别的罪量刑是按照罪行的严重程度累加,故意杀人罪是从死刑往下减:
死刑—无期—10 年以上—3 年以上
要知道我的当事人自首、悔罪、认罪认罚,然后被害人可能还带点过错(这个法院没认,但是可信度很高)都大概率不能免一死。
当然,他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当街捅了人 15 刀;但是这个人踩死了自己的孩子,手段就不残忍,情节就不恶劣?
所以,到底是什么样的量刑情节能让一个杀人犯从死刑跨越无期和十年,然后在三到十年之间选了一个很轻的四年呢?
我很好奇,希望能参考一下,看看能不能保我的当事人一条命。
一个正常人,看见小猫小狗的幼崽大部分都狠不下心弄死吧,怎么人类幼崽就下得了手,狠的了心
关于人口的更新问题,我个人认为,越是非婚生的孩子,越应该好好保护,因为这些孩子才有着最优秀的基因,相比之下,“好丈夫” 的孩子的基因未必优秀。
为什么?因为大自然让女性进化出一套选择配子细胞的机制 [1]:高大,强壮,帅气,博学多才,有幽默感,情商高的男人,才能得到女性的真心。
想想为什么会有非婚生的孩子呢?这是因为女性彻底为男人沦陷了,能够抛弃世俗观念,不顾一切去爱,这说明男人有着极强的吸引力。
这种吸引力通常源于优秀的基因:更强壮的身体意味着更强的生存能力,博学多才,有幽默感,有情趣,意味着有着更聪明的大脑,情商高,意味着更适应人类社会的合作。
女性嫁给一个男人,不一定真的爱丈夫,有可能是自己无法经济独立,需要男人供养,也有可能是迫于社会对大龄未婚女性不友好造成的压力。
那些 “好丈夫”,可能很有责任心,但是,也可能有颜值低,智力不足,情绪管理能力差等缺陷,让女性产生本能的排斥,不会为其献真情,与他们一起生活感受到极度委屈。
而这种委屈,又会转化为对男人的怨恨,采取一些报复手段:索要高额彩礼 [2],要求男方必须有房有车,指责男人穷,给男人戴绿帽。
相比之下,女性面对那些有魅力的男人,却完全不提这些要求,全身心沦陷。很多男人误以为能用 “道德” 约束女性。但实际上,这不仅无法改变情感,还是对女性的摧残。
其实很多男人的基因并不差,像理工科学霸,确实真正的聪明。只可惜他们被封建家长和资本忽悠了,只注重拿知识做工程,却不会把这些知识转化为吸引力 [3]。
这些理工男也有不修边幅,运动量不足,有熬夜的习惯,导致皮肤和身材变差等问题 [4]。最后明明可以成为 “魅力男” 的类型,却终生得不到女性的真心,令人遗憾。
题干中的男友能够识破封建家长和资本的套路,能够让这位女孩为他沦陷,这说明了他确实非常聪明,又有魅力,因而爱情的结晶应该好好保护。
而这个女孩却因为害怕父母,以为销毁证据就可以掩盖事实,导致一个明明基因很优秀的孩子失去了享受人生的机会,实属可惜。法律剥夺她几年的自由以示惩戒,可以理解。
不过猜测大家在内心深处也应该对这位女孩充满同情:在家里被封建家长压迫 [5],出来打工又被资本家剥削,缺乏独立养育孩子的能力,不得不承认是时代的悲剧。
希望社会能够为非婚生子女投入更多的关怀。虽然这种关怀,消耗了一定量的社会资源,但是,遗传着优秀基因的孩子,他们成人以后发挥出优势,是完全有够弥补扶养的成本的。
在未来的社会,随着两性的觉醒和女性独立意识的增强,婚姻的解体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非婚生的孩子的比例将会越来越高,这也意味着得不到女性真心的男人,将无法传递自己的基因。
这未必是坏事。如果一个男人一辈子得不到真爱的原因是基因缺陷,这说他的祖先无视女性的需求,使用了权力压迫,经济收买的作弊方式传递了本不该传递的基因,害了女性,也害了自己。
这样的后果就是他们的后代永远得不到女性真心,痛苦一辈子,为祖先的错误买单付出了巨大代价。但如果这种悲剧色彩的基因不再传递,就意味着悲剧至此为止,不再产生更多伤害了。
幸运的是,随着工业时代的来临,女性有了更强的自养能力和话语权,不需要再依附于男性,传统的家庭将逐步解体,女性获得了选择男人的自由。
这是好的发展方向,因为这意味着孩子不再会被父母绑架。家庭解体,互相伤害的家庭矛盾也终将消失。而女性筛选优秀基因机制得到充分发挥,人类将变得越来越聪明,漂亮。
人类当前迫切需要的,能够集体抚养孩子的科技。相信在不远的未来,能够自动为孩子哺乳,拥抱,对话,娱乐的机器人将会问世。
机器人不知疲倦,也不会厌烦,更不会有父母不良的生活习惯,因而相信它一定能够养育出聪明,健康,幸福,快乐的人类下一代。
感觉不如中专厕所开局和 “我的三十岁黄毛爷爷” 地狱,重开开二周目了,下辈子投胎投个好人家
虽然当事人两个都挺蠢的,但是我支持判无罪。
杀别人的婴幼儿算杀人,杀自己生的不算过错。就是这样双重标准。
这个事件是男的跑了女的杀婴,如果是女的跑了男的杀婴,我同样支持判无罪。
一个十九岁的女孩,怀胎十月,独自在出租屋产子,一整年的怀孕过程中,她的父母对她的生活没有任何参与了解,但她却怕生下孩子会被父母责骂——这是什么魔幻且恶劣的家庭环境。
一个刚足月的孩子,还没来得及看一眼世界,喝上一口母乳,就被母亲视作负担而用如此可怕的方式杀死——这人间短短几个小时留下的都是什么?
一个缺乏社会支持和相关救济的社会,一个对抚养孩子的高额成本视而不见极不友好的社会,难得事后追责倒是没有缺席——实在不知道该褒还是该贬
稍有欣慰的大概是姐妹情义,虽然做得不是人事,但多少也算为了你两肋插刀。
……
总之,看完整个故事感到充满魔幻。
离文明社会如此遥远,却又强行套上文明的规则——生命本身是被轻视的,但未婚先孕这种节操绝对不可以失。
怎么抚养孩子法律是不管的,无力抚养孩子的救济社会是缺席的,但不养是要被追责的。
大家不妨结合那个女婴公示期满前找到父母的新闻看一看,
四川达州被家庭抛弃的女婴遇到了众多想要领养的家庭,但经过两个多月的寻找,警方终于找到了这名女婴的亲生父母,并将她送回了遗弃她的家庭。
除了恐怖故事,也不知道还能怎么归类这种社会新闻。
知乎用户 雕飞鸽 发表 看见某位大佬的地狱发言: 为母则刚。 没有孩子前,她可能连蟑螂都不敢踩。但这没关系,为母则刚。当她成为母亲后,她敢踩死人。 这个发言太地狱了… 知乎用户 雪花梨 发表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小寒有期徒刑四年” 虽然 …
在2024年,有一起女童被性侵害事件引起了关注:在湖南衡阳一个偏远乡村,一位63岁的乡村小学校长对多名女学生实施了多次猥亵和性侵,校长把一个小房间用作单独的休息室,以辅导学生作业的名义,隐秘地犯下罪行,持续了2年都无人发现。直到一个女孩在首 …
知乎用户 栗子 Liz 发表 第一胎我,女 第二胎,妹妹 第三胎,妹妹(从小送了人没有任何联系) 第四胎,鬼 第五胎,鬼 第六胎,鬼 第七胎,我弟 以上是我家真实情况,瞎编一个天打雷劈 知乎用户 一方通行 发表 其实,多姐一弟组合很少。 一 …
10月20日晚,江苏江阴警方通报破获了一起贩卖婴儿案件。与罪大恶极的拐卖儿童犯罪不同,这起亲生母亲卖孩子的案件背后是无尽的唏嘘和几乎无解的难题。 据江阴公安通报,18岁在外务工的李某某生下一个孩子,因为自己没有抚养条件,所以委托亲属在网上发 …
** 凤凰网原创** 这起冲突不算什么“大事”,但是却引发了全民性的讨论。很明显,真正激发人们热情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一种观念的冲突。 作者 | 张丰 5月2日晚,一女子发布视频讲述自己从眉山乘坐高铁到成都的遭遇。她的后排坐着一对父母和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