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
知乎用户 尼禄 · 克劳狄乌斯 发表 他 tm 有没有强奸我不在乎,他们两家人谁对谁错我不在乎 我 tm 只在乎他一审的流程到底有没有问题 网上传出来的,先判决才有证据是不是真的 这 tm 才是我关心的事儿,因为这玩意儿是真 tm 影响普通 …
首先我明确同意:“在任何场景下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都属于强奸行为,应该受到惩罚。”
但是这个案子我始终感觉不对劲,至于不对劲的点到底在哪,我琢磨了好久。
是我在共情强奸犯吗?我扪心自问一下,我还没有坏到这个程度。
基于历史经验,我有一个经验:关于两性关系问题,如果你一直琢磨不透,就设计一个性转版本的场景,或许立刻就豁然开朗了。
假设你是一个女生,有以下场景:
你和男朋友一起搂搂抱抱走进一家餐厅。
桌上,你说:“亲爱的,明天是你生日,我给你转了十万元,并且买了一台车,现在车钥匙给你,只要咱们结婚后,我就把车过户到你名下。”
你男朋友微笑接受转账,接收车钥匙,并且拿出一个 LV 包包,放在桌上。
你微笑的收下,倍感幸福。
你男朋友说:“请现在就把车子过户给我。”
你没有同意,于是你俩发生争执,你男朋友生气的要离开,你拉住他的胳膊坐回餐桌,产生了淤青。
你男朋友说:“那你送我回家吧”,于是你开车送他回家了。
第二天,你被逮捕了,罪名是:非法抢劫罪。
你简直不可思议,在你的印象中:抢劫罪?那不是暴徒才会干的事吗?自己从小遵纪守法乖乖女,怎么可能会做出抢劫的事情来?
于是,在法庭上,你怒问法官:请问我抢劫什么了?
法官说:你抢劫了你男朋友的 LV 包,涉案金额上万元,现判处三年刑期。
你说:那不是他送我的吗?为什么会是抢劫?
法官说:对方并没有表示要送你 LV 包,而你擅自拿了,就是抢劫!
你说:他不想送我,为什么要把 LV 包拿出来放在桌子上?
法官说:拿出来不代表要送你!拿出来不代表同意你收下!
你说:他不同意我收下,那他干嘛和我搂搂抱抱?干嘛收我转账?干嘛收我车钥匙?
法官说:搂搂抱抱不代表同意!接受转账不代表同意!接受车钥匙不代表同意!
你说:为什么我收下时,他在沉默?他在微笑?他不拒绝?
法官说:沉默不是同意!微笑不是同意!也许不是同意!同意,没有模糊的界限!
你说:他以前就说过要送我 LV 包,我有聊天记录!
法官说:过去的同意不是同意!同意可以撤销!
你说:我们都订婚了,送个 LV 包都不行吗?为什么要定性为抢劫?
法官说:订婚不代表拥有抢劫权,请你尊重男性不被抢劫的权利!
你说:我收下 LV 包的情况下,他没有明确拒绝,就是同意了。而且事后他要求我送他回家了,请问法官,你见过一个人被抢劫了,不仅不逃跑,还要求抢劫他的人开车送他回家的吗?
法官说:第一、我们调取了监控,你在拿走 LV 包后,他想要逃离餐厅,但是被你拖拽回座位!第二:根据行车记录仪,你接收到了男方母亲的电话,在电话里承认了你未经同意拿走了对方的 LV 包,第三,男方回到家后,情绪崩溃声泪俱下报的警,足以证明男方当时未同意你的行为。
这时候,观众席有人看不下去了,问到:请问法官先生,考虑到原告与被告人的特殊亲密关系,且证据匮乏的情况下,将此事件定性为抢劫是否不太合理?
法官回应观众提问:这是因为你们的传统观念不正确做出了犯罪行为!所有共情女方的人都是潜在的抢劫犯!请你们尊重男方!必须由男方明确表示同意送出 LV 包,否则女方行为就是抢劫。当然,考虑到男女方的特殊关系,只要女方认罪认罚,我们就可以做出缓刑处理。
你坐在被告席上,全身瘫痪,大脑一片空白,不知如何为自己辩解。
法官的每一句话都显得那么合理,但是整件事情把你定性为抢劫犯,又显得那么不合理。
你不知道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但你知道,高高在上坐在审判席的那个人,一次小小的权利任性,就可以剥夺你三年的青春。
怎么说呢,男方一家凭一己之力撼动了当地几十年来的社会秩序,也算是推动当地法治建设进程了。因为之后帽子叔叔应该不会在这件事情上和稀泥了。
当天晚上女方就报警了,帽子叔叔按照当地人情世故拖着流程,想让男方认个错结婚完事。之前都是这么处理的,结果男方整个坨大的。
帽子叔叔整套操作属于不上称四两不到,上了秤千斤不止。别得罪不说,玩忽职守罪肯定跑不掉,当天报警第三天才正式取生物样本。负责的帽子叔叔可能不会受处分,但是升迁基本无望,除非能有重大立功。帽子叔叔怎么可能为了别人家孩子的婚事把自己前途搭上去。
是 “冤” 案,但不是我们理解的那种冤。
之前看这个案子,感觉疑点很多,但是现在想了想某些小县城的实际情况,有点理解了。
(以下完全是个人揣测和理解,不涉及任何对事实的确认推断。)
这不是一个普遍意义上的强奸案,这其实是个压价案,只是从形式上变成强奸了。
和大城市不同,很多小县城、农村的观念都是保守的,非常在意女方是否 “黄花大闺女”。
这个在意,分为两方面:一个是女方是否事实上是处女,另一个是,女方在乡里乡亲的风评里是不是处女。
某些时候,后者其实比前者还重要,极端的时候一口唾沫一根钉,传风言风语,大家都懂的。
这个 “黄花大闺女” 的名头,体现在经济利益上:处女是可以拿到彩礼、婚房加名的,非处女得到的经济利益显著的不如处女,且当地的文化默认,非处女(哪怕是风评里的非处女)结婚后是需要承担一些对此的侮辱的。
当然我们这里不讨论这种形式到底是什么权,正义不正义,只是说客观存在这么一种情况。
这种情况下,男方常常有杀价策略:就是和处女订婚或见家长后,想办法和她发生关系(这个发生关系不一定代表真的发生,参照上文,只要乡里乡亲都认为发生了,那就发生了,当然真的发生点什么最好,搞出个孩子就更好了)。这时候女方找别人会被嚼舌根,就只能跟自己,这时候可以压彩礼和婚房的事,女方家庭也只能捏着鼻子认了。
而对于男方来说,没有损失。
女方就是这个被压价的黄花大闺女。
她是不排斥和男方共处一室的,这甚至不是贞洁问题(在现代大多数人眼里,和自己订婚的未婚夫发生关系,好像也谈不上放荡)。
男方一开始的目的是压价,压价的方式就是强行发生关系。
但女方显然没同意,男方觉得不行,必须压价,就是奔这个来的,所以强行试图控制女方。
于是就有了现场拖拽那些事。
注意,这不代表真的一定成功发生了关系,实际上,只要实锤两个人亲密接触 + 宣扬出去,那就算没发生成功,在当地也就等于发生了,按照当地民俗,女方只能捏着鼻子认了。
但是他没想到,女方认真了,去报警了。
报警以后,警察也知道这就是当地的订婚杀价,于是直接让他们结婚算了。
所以女方家长马上开始催婚,并且要求兑现之前承诺的经济利益,意思是,这事我可以当没发生过,但是你休想再杀价。
本来到这里是可以结束的,问题是:男方之前承诺的经济利益,拿不出来。
因为他们之前是虚报,目的是杀价以后自己出得起,你让他兑现之前虚报的,那怎么拿的出来?
这时候男方骑虎难下了,于是男方母亲站了出来,维护自己儿子。
她是怎么维护的呢?就是说儿子限制了女方自由,俩人发生关系了。
在我们大众看来,这是不利于自己儿子的话,你说发生关系,那不是暗示存在强奸么?但我们是受过法治教育的现代人,这是现代法制思想。
男方母亲那个年代,没有这种思想,在男方母亲的世界观里:说两个人发生关系了,那就是女方不清白了,既然大家都听到了,她就得乖乖嫁给我家。
至于强奸?什么强奸?你指望男方母亲理解这个概念?在她的观念里,婚前占个便宜压价,最多是道德问题,之前多少人都这样的。强奸一听就是法律大事,我们做的最多有点不地道,怎么可能这是一回事啊?
所以就出现了:男方家庭一边说对自己不利的话,一边说我没有强奸。
而女方家庭这时候也明白了:男方其实就是不想出这个结婚的钱。所以自己的女儿不能跟他。
但是在公众场合下,自己的女儿已经不清白了(是不是强奸,有没有实际发生,都不重要了,首先已经闹大了,其次男方家庭都这么说了,在当地的相亲市场那就是不清白)。
那只有最后的一个挽回措施。就是说这是强奸,是非自愿的。(当然,具体是不是非自愿的,我也不清楚,但是无论是不是非自愿,都必须是非自愿,否则就真没法结婚了。)
而最后为什么判决强奸呢?
我个人认为,因为从形式上来说:男方(以压价的目的)要去强行和女方发生关系(虽然不知道成功没成功,虽然他们本来就要结婚)。
这种压价你能怎么判呢?你没有办法说,因为主观上想压价,所以怎么样怎么样,我们没有一个叫婚前压价罪的罪名。
两个人打架。A 大喊 “我杀了你!”B 身上有 A 殴打的淤青,也检测出了 A 的 DNA,于是 A 判了杀人既遂,坐牢二十年。
唯一的问题是,B 还活着,甚至第二天还去唱 K。
小时候看名侦探柯南,柯南每次在大脑完成推理后,最后都会差一个步骤,就是找证据,有了物证,才能让整个推理真正完成……
也就是说,无论推理多么完美,多么符合逻辑,只要没有确凿的物证,这个推理就无法成立。
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连载的动漫,面向中小学生的作品,意味着一个日本小学生都明白的道理。
而在 2025 年的今天,掌管地方司法的山西大同法官却不知道……
类似长沙货拉拉、大同订婚案这样,将被告长期拘留的案件,我都默认是冤案,特别是证据以被告自证其罪的口供为主的情况下。
逮着一个人,关半年 (货拉拉案)、两年半 (大同案)、六年半 (李宁案),没有确定日期,呆在一个小房间,见不到家人或者家属的律师,只能被公检法隔三差五讯问,最后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口供,签下认罪认罚书,然后靠这个定罪判刑?
那,某些聪明的人觉得我先签了这个认罪认罚,然后当庭否认如何呢?首先可以禁止公众旁听 (货拉拉案),然后当庭否认可以先休庭,继续关起来,直到你老实认罪为止 (李宁案)。
这些被告究竟有没有罪,众说纷纭,咱就说这个流程它能服众吗?
不冤!我是男性,先摆明立场
订婚不等于男性获取了性权利;
给彩礼不等于男性获取了性权利;
结婚了以后依然不等于男性获取了性权利。
都需要女性明确同意,违背女性的意愿就是强奸
希望国男们认清现实吧,给什么彩礼,不如提升自己,让自己变得高级,别让自己那么低级
反正方唐镜直呼内行
本案有如下特点:
1. 程序正义不具备。司法鉴定未出而批捕,超期羁押。
2. 重口供,轻物证。
如果你觉得以上没问题,那请欢呼请喝彩,毕竟这 xx 已经如你所愿。
如果你觉得有问题,那自然会认为本案有问题。
不冤,一点都不冤,还判轻了。
舆论看似汹汹,实则是借着质疑程序正义的幌子,试图制造声浪向法院施压,以此降低自己结婚的经济负担。
你没听错,那些跳得最高的,往往就是最想结婚的。
很多男人想结婚,但是高额彩礼让他们望而却步。
彩礼太高了,有没有办法打下来?有,那就是证明女方不是处女,不够 “贞洁”。
如果女方是处女,那就在交往过程中让她变成非处女,也就是跟对方发生关系。只要对方在婚前跟男人发生关系,那对方就 “掉价” 了,哪怕这个跟他发生关系的男人正是未婚夫自己。对方一“掉价”,彩礼的价格就被打下来了。
现实就是这么个现实,都是中国人,不要装外宾。
大同订婚强奸案里面,男方就是利用了这点,想压女方的价。
甚至可以说男方家庭一开始提出的彩礼价格只是一个噱头,压价之后爆出的才是真正愿意承受的价格。
事实证明他成功了,女方虽然很不情愿,但女方家长受传统观念影响,勉强接受了现实,但也不愿从此任男方拿捏,自然提出了另外的补偿条件,是男方一再得寸进尺,才弄巧成拙把自己送进去。
而共情男方的这些人,当然是看不得这种结果。
他们太想结婚了,如果男方的路子走得通,他们就可以光明正大地按图索骥,先抛出一个很高的彩礼价格,获得女方的青睐,然后在订婚的时候(订婚的时候关系会顺理成章地更进一步)强行跟女方发生关系,再利用女方非处女的 “优势” 把彩礼价格尽可能压低。
还有的人,以前就是这样生米煮成熟饭才成功结婚的,怕被翻旧账,自然要不遗余力地大骂法院不公。
这种不光彩的压价手段,已经被各地男性沿用了几十年,但向来如此,它便对么?
这时有人会说,高额彩礼真可恶啊,把人变成鬼,能不能彻底取消彩礼,让所有人都能轻松结婚呢?
哈哈,这就是把问题想得太简单了,且不说从现实的角度能不能彻底取消彩礼,就算真能,第一个要跳出来反对的,就是刚才这些痛恨高额彩礼却又特别想结婚的男人。
这点有的人可能不太理解,我解释一下。
现实就是,很多男人在表面上几乎一无是处,除了彩礼,在婚恋市场上没有别的优势,简单来说,如果没有彩礼,他恐怕都没办法找到女人跟他结婚。
这里不是为女性说话,很多女性在表面上也几乎一无是处,但问题是,男人在发生关系和生育后代的欲望上,比女性强太多了。你想结婚,对方不想,那对方就有谈判优势,这个很容易理解吧。
因此,这个彩礼价格最好是不那么高,又不能彻底取消,如此就有信心找到对象结婚了,毕竟是 “花了钱的”。
问题表面的症结在彩礼上,根本的症结还是男女不平等。
现在的中国男性比女性多三千万,男多女少,“供不应求”,女方自然更有谈判优势,这个是没法改变的大局势,虽然是过去欠下的债,但也不得不还。
更糟糕的是,现在计划生育取消,男女出生比比过去更加失衡(纠正一下,是二三胎性别比),未来的局势可能还会更加糟糕。
很多男性一边说着女性受到优待,一边故意忽略出生比越发失衡的现状。
问题来了,社会优待女性,所以年轻人组建的新家庭反而更喜欢吃亏生男孩?为什么呢?
我的建议是差不多得了,如果法院迫于压力放过强奸犯,那女性都会从这个案子里吸取教训,以后彩礼一定要对方在婚前提前给到位,结婚之前尽量避免双方独处,结婚之后才能跟男方发生关系,否则一点保障都没有。
到那个时候,依然是出得起高额彩礼的人更有优势,不一样的是,彩礼价格会被抬得更高,那些特别想结婚的男性更难结婚,进入恶性循环。
因此,法院现在这么判,一点问题都没有,是在法律层面上狠狠打压了彩礼的现实内涵,把高额彩礼打下来,是有利于所有人的大好事。
男方一家法盲搞出自食恶果的闹剧,还想给国家泼脏水?!这些天所有的官方公布的信息已经全面还原了整个事件,哪怕是男方母亲和律师造谣带节奏,鼓动了一些人帮着他们洗地,反而更加坐实了他们的愚蠢和自作自受!由于地域风俗原因,男方妄图用霸王硬上弓的方式,搞贞操羞辱,借机拿捏女方压彩礼。女方母胎单身,第一时间报警,公安机关考虑到两人特殊情况,并没有立案调查,而是为了和谐和稀泥调解。女方考虑到已经被强了,关系已经发生了,都打算妥协了,接受调解,只要男方按当初的承诺结婚,就不追究。结果男方一看,没达到他压价的目的,就加码想继续拿捏女方,为此还自爆带节奏,逼的女方和警方没了退路,只能公事公办。于是正常办案下来,证据链完整。一堆键盘触手们即便再双标反复横跳地洗地,也无济于事,顶多就是把自己给暴露了,让正常人避雷而已。
你信不信这个数据是合理的?
不信,那就有大量冤案
而争议最大疑点最多的,都不用看卷宗,铁冤案
不是冤案。但是一开始男方花样作死,还请了殷炒作大师,释放了很多不实信息,搅浑水,所幸法院顶住压力,依法判案,维护了法律尊严,也维护了正义。
无知的法盲,还搁这给强奸犯喊冤呢,吃亏的难道不是你们自己吗?
是不是冤案已经不重要了。
很少在知乎上讨论问题,但是看了大同订婚案及其判决,再加上看了很多往年类似案例及其判决,不禁后背发凉,不寒而栗。是的,以前我不知道本土公检法系统办案时可以草率粗疏到如此境地,我真不知道,完全颠覆了我的认知。原来他们真得敢为了自己的考核和晋升把 “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孤证不立”“轻口供,重证据” 的现代司法文明的根基按在地上摩擦。
你问可以 PK 当年的彭宇案吗?我认为影响会远远超过彭宇案,彭宇案虽然有负面影响,但影响是有上限的,大不了我不扶不完了,大不了我绕道走不完了。但大同订婚案造成的影响则是没有上限的,大同案的判决让刑罚这把利剑插入人与人之间最亲密隐蔽的领域,它在最亲密的领域种下一颗恶毒的种子,以后,不信任的种子会野蛮生长,后果……
大同案男方冤吗?要从两个方面看。
第一:从事实真相的角度看,男方可能冤也可能不冤,到底冤不冤只有他和他那个前未婚妻知道。
第二,从法理角度来看,真冤!特别冤!在证据无法形成闭环,关键证据缺失,有利证据完全被办案人员故意忽视的情况下稀里糊涂被判有罪了。只能说,“疑罪从有”和 “有罪推定” 大同公检法玩的是真 6!
据说,澳门一年发生六起诬告男方强奸案,都是内地女子作案,但幸运的是都被检方识破,还男方了清白。有人人口基数人口比例推测内地一年发生的诬告强奸案大概在 10000 起。真的,我从知乎上看到很多案例,有很多女人报警说自己被强奸就像家常便饭似的,你说羞耻心?不存在的。大同案后,必然有很多女人有样学样,以后诬告强奸案必然越来越多,毕竟对女人来说,这是低风险、高收益的事。
大同案还不是最离谱的,这几天我从网上看到了许多往年的类似案例,比如锜振东案、王双欢案、房洪彪案、蛋糕房诬陷猥亵案,还有一些刑辩律师分享的自己经手的案子,看完真是不寒而栗。这些案子足以击穿男人的任何侥幸心理和美好幻想。不要以为你洁身自好就没事,不要以为对方是你女朋友你就没事,不要以为你结婚了就没事,一旦天降横祸,你百口莫辩,现在强奸罪立罪门槛低到你难以想象。单凭女方口供定罪的案例比比皆是,一抓一大把。
当 “疑罪从无” 的原则破碎之后,我们每个人都处在危险之中。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大同案也有好的一方面,那就是给所有男人当头一棒,足以让所有男人清醒过来。大同案之前有很多类似案例,但都不像大同案这样引起如此大的关注,这样的一个好处是,蹭着大同案,许多陈年旧案会重现回到人们的视野,从而让男人把这些案件放到一块看,深刻认识认识到一旦粘上性侵类案件意味着什么。是的,在性侵类案件中,男方处于绝对的弱势,你百口莫辩,女方一告一个准,而且后果不仅仅是坐几年而已,还有学业的中断,工作的丢失,信誉的崩塌,永远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和永远无法愈合的精神伤害,一辈子就完了。
所以,男性同胞们,从这一刻起,放下任何幻想,谨慎谨慎再谨慎,开始保护好自己。大同案,殷鉴不远。
有律师提到,现在告强奸的,根本不是陌生人之间,而是像婚外情、一夜情、包养情妇、恋人、比较熟悉的男女性朋友之间,还有不慎和幼女发生关系这种,女方一告一个准,男方轻则耗费大量钱财,重则锒铛入狱。
像婚外情,一夜情、包养这种,道德上还有瑕疵,还好规避风险,但像普通恋人这种,完全没有道德问题,受到的伤害是最大的。大同案后,不知道会在多少恋人之间种下不信任的邪恶种子。其实,大同案对结婚率的影响从来不像有人说的男人一看判决拍案而起大吼一声:老子不结婚了!然后真不结婚了。不是这样的,影响是悄无声息的、潜移默化的、暗暗滋生的,最后出现一个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的后果。大同案及其判决让所有处在恋爱期的情侣进入 “囚徒困境”,三年起步的刑期比任何背叛失恋都更有杀伤力,男方需要不断讨好女友,女友要么高高在上拿捏男友,要么不断安慰男友,放下顾虑,但一旦稍有不和谐,对“三年起步刑期” 的恐惧就会迅速在男方头脑里鼓荡,恋人间的信任就会迅速崩塌,一去不返。恐惧会让男性面对女朋友时有更多的潜在的防御和攻击,爱情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坚固,长久的恐惧和不信任足以将其腐蚀的干干净净。要知道,这些原本幸福的恋人很可能最后要走进婚姻的殿堂的。这就是大同案拉低结婚率的过程。
有人说我危言耸听,没有那么多女朋友告自己的男朋友。是的,这一点我完全赞同。但是这有用吗?举个例子,两座山峰之间有一架独木桥,走上独木桥,掉下去的几率是 10%,掉下去粉身碎骨,但掉不下去的几率是 90%,单从数据看掉不下去的几率远大于掉下去的几率,但你敢走上去吗?不敢的。道理是一样的,不是所有女人都把自己送进去,但一定会有很多恋人因为彼此不信任最后分手的。
最后,还是想说,现在本土的司法现状就这样,男性同胞们千万不要心存幻想心存侥幸。谨慎起来,保护好自己。以后陌生女性或女同学女同事让你帮忙,能拒绝就拒绝,乘坐电梯时绝不和另外的女性一同乘坐。仔细考察女朋友的人品和性格是否稳定,如果不行,抓紧分,别犹豫。绝不和陌生女性或女同学女同事独处一室,共同加班。总之一句话,除了自己信得过的亲人外,和其他一切女性保持安全距离。
寒冬袭来,愿我们都能走过寒风,听到暖春花开的声音。
我买了一瓶酒,然后开车回家,被判醉驾。你说这个证据链行不行?
不讨论到底是不是冤案(因为案件并没有公开细节,所以可能存在部分未披露的证据),本文我只从法理的角度去分析这个判决是否没有疑点。
提前说一句,麻烦某些平时不接触法律的人来抬杠之前,先去好好看看刑法里 “强奸罪” 的几大要件到底是什么,再来回答好吗?别再来我这拿你们那生活常识来瞎 B 讨论法律知识了行不行我可真拜托你们了…
这也看着太蠢了啊喂。
特别是 “大同订婚案女方的目的是什么?” 这个问题下面的某些高赞回答,简直小作文集锦了属于是。我看着怎么觉得怪熟悉,原来是微博的粪坑在知乎炸了的感觉……
不过说归说,当我发现知乎上的某个自称在基层法院工作的 “法律大 V” 都不懂这个的时候,我就知道更不能苛责某些啥都不懂就爱哗众取宠写小作文瞎比比的制杖群体了。我说你们这些平时不接触刑法的人怎么说起法律的东西来就一个两个那么牛掰呢?于是,也不废话,写小作文的看到一个拉黑一个,就完事了。只可惜知乎的拉黑功能并不带屏蔽对方的唇笔发言的功能…
以下是正式回答。
事先说明,我援引的这部分证据素材部分来自于大同中院的审判长答记者问,这部分内容虽然很多人存疑,但既然公开发表了,那就当他说的都是事实吧,不然根本没法继续了。
部分来自于辩方的家属通过私力救济找记者接受采访等途径披露的案件细节。有些人可能要说男方母亲是利益相关人,可能瞎 BB,那我就要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了【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男方母亲的某些言论,有挟裹舆论的情况,并且间接造成了大同市公检法系统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如果她是伙同记者造谣,那么有理由认为男方母亲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法院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话,是可以把线索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对席某某母亲的刑事诉讼的。然而大同中院在二审期间,仅对男方母亲(也就是本案辩护人)泄漏案件细节的行为进行了训诫(严格来说,法院这个行为也不合法,因为本案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支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 “训诫”),但法院并没有说她是在造谣,因此可以默认她说的大部分内容也是属实的——不排除农村妇女认为谁嗓门大谁有理因此瞎 BB 的情况,但能公开接受采访、展示证据并且被记者发布出来还一直存留在网络上任人鉴定的言论,应该属实。
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分析,强奸罪的构成必须严格遵循《刑法》的三阶要件: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也就是暴力、胁迫等),违背妇女意志,插入性器官(影响是未遂还是既遂),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这是前提。那么根据上面的前提,在我个人看来,控方现有的证据体系,在刑法里定义的 “强奸罪” 三要件方面均存在较大的法理瑕疵。
**第一,手段要件全无印证。**大同中院的审判长答记者问说的原话:
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那么可以判断,本案中,男方使用的就是 “强奸罪” 中的 “暴力手段”。
“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进行殴打、按倒等压制反抗的方式,使得妇女不能反抗而发生性关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及配套〈罪名补充规定(七)〉理解与适用》
简单点说,在强奸案里的暴力,是指用直接的肢体伤害或强制手段让女性无法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比如殴打、捆绑、掐脖子、强行按倒等。这种情况下,女性可能因为受伤或身体被控制而无力反抗,也可能因害怕继续受伤而不敢反抗。胁迫以及其它手段虽然也比较复杂,不过和本案没啥关系,就不细说了。
那么,本案检方定罪的证据链的核心,就是必须要充分证明 “使用暴力手段插入” 这个情节的可靠性,并且必须“排除所有合理怀疑”。
根据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时披露的案件细节,他只说【不顾女方反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完全没有提到女方因为被胁迫或者被打伤后 “不敢反抗” 这个情节,可以认定,本次 “强奸” 若属实,就是男方在女方的强烈抵抗下使用暴力手段强制插入。然而,本案的证据表明,全案未见衣物破损、下体伤痕【单凭女方手腕和双臂的伤痕,完全无法证实审判长说的 “暴力” 强奸的发生】等暴力实施痕迹,司法鉴定也未检出下体 / 阴道等关键部位存在机械性损伤特征,这与检方指控的 “暴力压制” 存在直接的逻辑矛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确立的证据裁判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也就是说,物证的证明效力要天然高于口供。司法实践中,依照《刑诉法解释》第 105 条,缺乏客观物证支撑的案件,哪怕口供都可以互相印证,那也是不能定罪的。但检察官就是按头给起诉还给量刑建议最后定了,我就好奇了,这位检察官,是谁给的你勇气这么藐视司法规则啊?梁静茹吗?
我看还有人在疑惑这个为什么【单凭女方手腕和双臂的伤痕,完全无法证实审判长说的 “暴力” 强奸的发生。】
那就再解释一下。
首先,关于女方手臂和手腕的淤青,控方既没有通过法医鉴定确定是性行为中形成的,还是后续拖拽造成的,也没有解释为什么这些【连轻伤标准都够不上的】轻微擦伤,既没有对应的抵抗伤,男方身上也没有任何搏斗痕迹,这明显不符合审判长说的场景下发生暴力性侵的要件。说真的,你哪怕说女方被男方胁迫了所以不敢抵抗,都比现在这个的可信度强。估计是男方没承认,他不敢撒这个谎吧。
其次,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强奸罪的认定必须严格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本案中,控方仅能提供手腕双臂淤青这一非特异性损伤【其形成时间、原因均无法确证】,以及床单混合 DNA 这类中性证据【该证据既可能源于强奸,亦可能来自合意性行为。由于检方特意隐去了混合 DNA 的生物来源,我有理由怀疑这个混合 DNA 甚至都不一定是性行为之后留存的,否则,这个对检方有利的情节不可能完全不提,甚至还特意隐去了】。在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如暴力痕迹、DNA、反抗伤、胁迫录音等】佐证的情况下,单纯将混合 DNA 与被害人陈述简单勾连,实际上是以 “存在强奸行为” 偷换 “存在性行为(甚至都不一定是性行为)” 的概念,这种证明方式不仅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 “证据确实、充分” 的证明标准,更陷入了 “有性行为即推定强奸” 的有罪推定误区。证据不足,就靠 “受害人” 一张嘴就搞有罪推定对吧?
顺带一提,小作文的作者们,你们该不会以为 A 片里那种嘴上说不要,身体却一直在配合你的情形也是强奸吧?
**显然,在这个要件上,检方并没有做到这个 “充分证明”。**一方面,未能提供证明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任何证据【按审判长的原话,被告人的口供没承认这个】,另一方面,也未能提交能够证实性交行为发生的直接证据;相反,控方仅提供了证明关键证据已经灭失的证据【后文的 STR 未检出的鉴定报告结论,关键部位伤痕鉴定结果缺失】,以及双臂及手腕上形成时间、原因均无法确证的伤痕以及床单上的混合 DNA 鉴定结果,试图以此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证明责任。
这段话可能听起来比较晦涩难懂。举个例子吧:有人被指控偷了一幅名画,但控方既没有监控录像,也没有指纹证据,于是说 “因为博物馆自己弄丢了监控,但可以证实你在那个时间段进去过,所以你得证明自己没偷,证明不了那你就是偷了”;老师说有人举报你考试作弊,你说没有,要求看监控,老师说 “监控坏了,但有人举报你偷瞄别人试卷,你得自己证明你没作弊,证明不了,那你就是作弊了”。离谱吗?
注意哈,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不是让控方用 “可能存在” 去搪塞漏洞,而是要求他们用实打实的证据,完成辩方无法推翻的证据链。只要辩方针对他们的证据链提出的 “合理怀疑” 他们没能推翻,那就要考虑“疑罪从无”。
但在国内 “捕诉一体”的制度下,这个情节基本都被他们刻意无视了。目前国内,在这类刑事案件中,只要你被批捕了,那你就很难脱身了。哪怕事后证明他们批捕错了,你基本也别想轻易就安然无事,由于大多数老百姓并不清楚这其中的套路,那么他们拿捏起来就非常简单——“带病起诉”的情况数不胜数。用 “渎职” 这个词来形容某些检察官,并不为过。至于这个案子嘛… 控方:你尽管提,提啥 “合理怀疑” 我都建议法院不采纳,不听不听王八念经。还要我说的更难听点么,这位阳高县的检察官?
关于 “捕诉一体” 导致的后果,可以看看我的这个答案。
我就不说 “疑罪从无” 了,这个案子的检方,甚至连最基本 “谁主张谁举证” 的基本逻辑都给你破坏了,什么玩意还搁这谈刑诉… 给我整不会了。
**第二,主观要件证据单薄。**所谓的 “违背意志” 仅依赖被害人单方陈述,如果说这个性行为确系暴力压制的情况下发生的,那么被害人在案发后在男方房内洗澡的行为就很难理解,既然按她所说,主观上她已经认定是自己被 “强奸” 了,你是怎么还敢在男方的房子里洗澡的啊?“点燃窗帘”这个行为是为了求救?你不怕自己也被烧死在房子里面吗?事后由男方开车送回家的行为也是难以合理解释,完全不怕被男方二次伤害吗?最重要的是,受害者后续仍和母亲积极参与协商彩礼补足、房产加名等民事利益,完全不符合性侵受害者的典型心理机制。这种 “第一次报警不成坐下谈判,谈判破裂后再次报警” 的行为模式构成了对 “违背意志” 指控的合理性反证,因为真正的受害者通常对加害者存在强烈排斥,而非继续维系民事协商关系,更不太可能说后续还要和这个男的 “领证结婚过一生”。补上彩礼加个名就不是“强奸”,其实是削弱了“违背妇女意志” 这个主观要件的。
当然,结合后续退彩礼的问题的时间线,问题就更明显了:
2023 年 5 月 5 日:席某某被刑事拘留。 2023 年 5 月 9 日,阳高县公安向检察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 2023 年 5 月 15 日,席某某被批捕。 2023 年 6 月 27 日: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2023 年 12 月 25 日:阳高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4 年 1 月 25 日,男方作为原告,向阳高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女方按照《订婚收彩礼协议》办理结婚登记。如果被告不予办理,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返还所收彩礼。 2024 年 1 月 31 日,女方将彩礼 10 万元和婚戒 2 枚交婚介处理、保管至社区。
男的 2023 年 5 月 15 日被检察院批捕,送进去也有大半年了,这期间女方并没把彩礼退掉,反而当作是无事发生。男的都被她送进去了,一审也判了,虽然还有二审但大概率还是要背案底的,这个婚她基本也不可能再和他结了,那么既然不可能跟他结婚,这人把彩礼拿着大半年不退是准备干什么?如果男的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彩礼还要在她手上继续攥不知道多久。就凭这一点,外加她和她母亲在男方车内协商时说的原话 “领证不同居”,完全可以有理由怀疑这一家对于侵占男方财产是有明显预谋的,且手段狠辣。虽然只是“合理怀疑”,但无疑可以进一步削弱“违背妇女意志” 这个主观要件。
不过很遗憾,这个问题,在审判长答记者问的时候被他用春秋笔法给遮盖过去了,时间线完全隐去,甚至还强调了有 “男方长时间未领取” 这么个事儿,再次给我整不会了。
第三,既遂要件被专业证伪。司法鉴定报告作为法定证据,其结论直接关系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与否。本案中,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医学报告已明确显示关键生物证据如阴道拭子、擦拭卫生纸、未清洗的内裤等证物的 STR 分型缺失,这意味着从科学证据层面无法证明存在插入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插入恰是强奸既遂的核心要件;更别说若暴力强奸真实发生,精液、皮屑、唾液等生物学痕迹几乎必然存在(即便微量),而本案中几个直接接触物证(如未清洗的内裤、阴道拭子、擦拭卫生纸等)均未检出男方 DNA,结合男女双方的伤痕鉴定证据不足,这早已超出 “合理怀疑” 的范围了。根据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控方此时应承担双重举证责任:第一,必须提供合理依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明确说明原鉴定报告有问题因此不予采纳】,第二,必须提供其他可以印证的证据,补强既遂事实。然而事实是他们既不能合理解释鉴定结论,又无其他独立证据补强,仅以被害人陈述以及部分类小作文一样的间接证据【“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 之类… 各位瞧瞧,这种带有带有明显情绪引导的、主观性极强的话语,是你一个负责断案的司法机关该说的吗?更别说拿来做证据了。你是没有其他能一锤定音的证据了所以只能搞春秋笔法吗?】就强行认定强奸既遂**,架空了《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 “证据确实、充分” 的定罪标准,违反了 “排除合理怀疑” 的原则。**
综合上述,从法律程序上看,本案在审判环节存在以下争议:
首先,公诉方未提交任何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性手段的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及物证】。这里甚至有不少小作文说男方承认了 “强奸”,可能在这些小作文的作者看来,“男的承认发生关系” 是直接和 “男的承认强奸” 划等号的。朋友,发生关系≠强奸,这道理小学生都懂吧?男方承认睡了,和承认拿刀逼着对方陪他睡,那是一回事吗?
其次,关于性行为的关键客观证据【生物痕迹、伤痕鉴定等】已被证实灭失,但公诉方既未通过其它直接证据补强强奸既遂的证明,也未对证据灭失作出合理解释,反而在量刑阶段要求法院在核心事实存疑时作出不利于被告的推定,这实质上转移了法定的举证责任。依据刑诉法,疑点证据利益归于被告,但检方刻意隐匿了这部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并且不给任何合理解释,那么这里检方其实也涉嫌违法了。法院:我是真服了检察院你个老六,要不是法律监督权在你手上我是真的不想参与这个破事好吧… 量刑建议都是你出的又不让改,那凭什么要我背锅?错的是你,挨骂的是我?
最终,在缺乏直接证据且存疑证据未排除,甚至连三个要件都不能完全印证的情况下,审判机关直接认定 “暴力插入” 存在,违背了刑事诉讼中 “疑罪从无” 的基本原则。检方证据不足就强行按头起诉并定罪,本案的被告人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庭审时也当庭拒绝认罪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对证据链断裂的合法性抗辩。
要说只有一个要件存疑,其实大家还不至于这么看你们笑话。三个都存疑的前提下你还强行按头判了,emmmm
所以,到底是不是冤案,目前并不能确定。毕竟说不定还有其他的核心证据未披露。不过,根据审判长答记者问的那些小作文形式的春秋笔法,我猜大概率是没有。二审期间法院试图通过判缓来换取男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行为,更是印证了这一点。
这案子的影响力很长时间也不会下去。我就看他们最后怎么收场就完事了。在我的眼里,司法系统里的某些群体的法律素质,不值一哂。
到了这个地步,还在试图拿彩礼、骗婚之类的东西来搅浑水,给质疑判决的人扣共情强奸犯帽子的人,给司法系统存在的问题遮掩的人,非蠢即坏罢了。
权力的任性越来越严重,正在不断侵蚀公民权利的底线,最终威胁到的,就是每一个普通人的合法权益。有些人觉得事不关己所以高高挂起,甚至给他们这些公然违法的行为洗地,毒瘤只会越来越大,最后变成癌症晚期。
最后,可以看下这个回答。谢谢你愿意读到这里。
冤案不冤案的不好说,这个提问下的绝大多数回答,态度简直整齐得如同有预先排练好的文案一般。
在知乎,所有各种不同人回答,态度全都整整齐齐的,通常都有一种可能,大家应该知道我说的是什么。
当你在同一个回答下看到若干篇回答都从同一个角度同一个态度去回答同一个问题时,你一定要警惕,这是不是有组织的行为。
真的可怕,我甚至害怕再说下去这会不会成为不能讨论的话题。
但凡有一点不冤,都不可能提缓刑的事情。
男方拒不认罪还能适用缓刑 基本等于 我知道你冤,但老爷们不要面子的吗,各退一步判个缓刑算了。
这不是男方一步不退,恼羞成怒才维持原判的吗。
到底彭宇有没有付老人已经不重要了。
重要的是人们觉得,不能随便扶。
同理,到底当事人有没有强奸也不重要。
重要的是很多人觉得订婚也不保险,算了结个锤子婚。
我觉得不是冤案。
先说一个我学生时代的笑话。
当年,我读大学的时候在街舞社混过一段时间,该社社长和副社长是一对奇葩。
这两人从来不去上课,天天就跳舞,泡妹子。
跳街舞,你懂得,确实很有性吸引力,这两个老北鼻就搁那天天跳街舞吸引妹子,从来没有把学业当回事。
考试吗,全靠作弊。
副社长小 T 已经挂了很多科了,这次选修课考试,又是啥都不会,临交卷的时候卷面还是个白的。
铃声已经响起来了,其他考生逐一交卷离场,考场都没啥人了,小 T 慌的六神无主。
这时候监考老师一路收卷子收下了,正要走到小 T 这里。
小 T 坐在最后面的角落,前面的人已经走了,直接把卷子丢在桌上没管。
小 T 已经绝望了,眼瞅着考场的学生都走完了,他也不管不顾了,拿起前桌的卷子就抄。监考老师都走到面前了,小 T 还在奋笔疾书。
小 T 一边飞速抄写,一边哀求道,这科挂了我就完蛋了。
老师板着脸开始念经:你们家里面花了这么多钱送你读书,你不好好学对得起家人吗?巴拉巴拉。
念经归念经,老师背着手站在那,就是光念,没有做任何动作。
小 T 以最快的手速把卷子抄完了。
老师接过卷子,骂了了一句,“别把名字写错了”,也没有再讲别的话。
几天之后公布成绩,小 T 竟然顺利通过了。
这可让小 T 喜出望外,到处跟班上的同学、街舞社的社友,吹嘘他这段精彩故事。
班长分析道,一个选修课而已,你又需要这个学分,老师不会跟你较真的。
社长小 D 听说了,高兴的说,真的吗?原来是这样啊,那倒是挺人性化的。
不久,小 D 也考试,也是选修课。
不过他可没这个运气,前后左右都抄不到,周围的同学没人把卷子放桌上,都是拿去递给老师。
临交卷了,这哥们脑子一抽,当着考场里剩下的同学冲监考老师喊道,快,给我一张卷子抄一下。
老师就像看智障一样看着他,不搭理。
考场里的同学发出一整哄笑。
老师严肃地说,快交卷。
其他人陆续把卷子交了,小 D 拿着自己的白卷像个白痴一样追着监考老师喊,快给我抄一下,抄一下。
老师不说话,一味地收卷子。
小 D 喊声走廊上都能听见,我说让你给张卷子给我抄一下,你听不见啊。
毫无意外,小 D 挂科,并因试图作弊被通报批评。
这怎么公平呢?小 D 虽然脑子不好,但是最讲公平,最恨别人对他不公平。
于是小 D 跑到辅导员那里告状道:选修课都不让我抄,你说这还有王法吗?
辅导员眼镜都掉地上了,你要不要听听你在说些什么?
小 D 继续说,那个老师太不懂事了,我当时挺有礼貌,我说让他那份卷子给我抄一下,他理都不理我。虽说你是老师,我是学生,你年龄大,我尊重你,但你对我也要有起码的尊重啊。选修课都可以抄,为啥不让我抄。
辅导员扶了一下眼镜,问道:是谁告诉你选修课可以抄袭?
小 D 毫不避讳地说,某系某班的小 T 啊,他抄的,就高分通过了。
辅导员哦了一声,那也是我们系的呀,你叫他一起来吧。
小 T 进老师办公室的时候,尿都快吓出来了,16℃的空调吹在身上止不住黄豆大的冷汗把衣服都打湿了。
辅导员问道:听说你某科是作弊通过的?是真的吗?
小 T 试探地说,不能啊,有证据吗?
辅导员看着他说:没有,但你要诚实。
小 T 是个 “灵泛人”,智商在线,听老师这么一说冷汗止住了,他镇定又滑头地说:都是我自己写的,不信可以查我的卷子,都是我本人的笔迹,要做笔迹鉴定也行。(废话,都是他自己亲手抄的,当然是他的笔迹)
小 T 又诚恳地说,我承认自己学业上比别人落后一些,但这一科目,我都是认真听课认真学,从来没有缺课,也没必要作弊,不信可以查一下这个课的考勤记录看看上面有没有我的缺勤记录,只要有我缺勤的记录你就当我作弊,我一句话不说。(选修课不点名,当然没有他的缺勤记录,也没有任何人的)
辅导员听小 T 理直气壮地辩白,满意地点了点头,没你的事了。
转头冲小 D 说,不要扯别人,说清楚你是怎么回事。
小 D 说,我这人就爱较真,我就不服,你要是不公平,我就告到学院里。
辅导员又扶了扶眼镜,面无表情地说,是得要学院来处理。
这时候教务处的老师也来了。进门之后,管教务的老师扫了一眼在座的其他的老师,笑道:听说咱们系选修课可以随便抄啊,包过。这规定挺好啊,我很赞成。
辅导员表情凝固了半分钟,看了小 D 一眼,眼中的杀气如刀遮掩不住,强笑道:真有意思,第一次听到有这规则。
这个小 D 呢,可能真的是脑子有病,这个场景下,他还以为教务处是来替他说话的。
小 D 滔滔不绝地向在场的老师表白情况:你看,我交两个女朋友,其中一个要我早上去送早餐;另外一个需要我晚上去接她,她在跳舞蹈。你说我哪有时间上课,上学期我还能抽时间去上一下课,这学期根本就没空。
我都没上课,你说我怎么考。
抄都不让我抄,这不是坑我吗?
辅导员冷笑着,你连课都没上过?
小 D 说,是啊,所有科目一节都没有。
辅导员说,你们要以学业为重,哪怕偶尔来上几节也行啊,你不能老呆在宿舍睡觉、打游戏啊。
小 D 特坦诚,没有,我没住宿舍,我跟我其中一个女朋友在外面租房子住。
教务处的老师跟辅导员对视了一眼,咱学院这个年纪,允许不住校吗?
小 D 大大咧咧地说,没事,我们班长跟我关系好,他负责查寝。
教务处老师感叹道:不错,挺老实一年轻人。你继续说,我有在听。
后面又说了啥?小 T 说他不知道,后续他就离开了,不知道小 D 后面又口无遮拦地说了些什么。
小 T 回来之后,绘声绘色并且多处 “含妈” 地向我们描述了事情的经过。
最终结果,小 T 没事,小 D 则因为逃课和作弊记大过。
后来小 D 又因为跟自己女朋友在操场打架等七七八八的事情,最终被学校劝退了。那又是另外一个故事,此处不表。
小 T 对我们说:人生第一课,远离煞笔!
自此事之后,小 T 跟小 D 绝交了。
总结:有些事不上称没有四两,上来称千斤打不住。
这都是以前陈芝麻烂谷子的故事了,不知道为什么山西大同这个男方家庭让我想起了这段故事。
不是,大同订婚案里从始至终都是男方妈妈一个人在发声。
所有的所谓反转、岁月史书,都是她以及谣郎们自己左右脑互搏造成的。
给大家看看时间线。
23.8.20 上热搜,标题利于男方,说得是订婚发生关系后第四天女孩控告 qj
这就造成了第一个谣言: 女方被性侵后第四天才报的警。
实际上人家当天就报警了,只是当地警方为了男生前途想调解不想立案,男方妈妈姐姐不配合,一直拖到不立案不行了,警方才被迫立案。
第二个谣言: 女方家诈骗仙人跳,必须给全彩礼➕房本加名再结婚。
也因此引出了第三个谣言: 女方是个二婚女,跟男方多次发生性关系,是个骗婚惯犯。
因为男方母亲的不实言论,针对女生的谣言和网暴开始了,从 23 年 8 月 20 号开始,一直到 23 年 12 月份官方通告。
知乎也有理智的答主做了总结,给大家贴个链接去看。
当然,也给大家看看知乎 er 的造谣水准。
其实同时间女方辟谣过,也有理智的律师出来劝大家不要道听途说,但某些人只想浑水摸鱼的骂人,不愿意相信,或者说,他们根本不在乎真相。
一直到 23.12.25,一审宣判➕审判长第一次出来辟谣➕详细经过披露。
大家这才发现自己被男方父母一面之词给骗了。
问题不在于大同案是不是冤案。
而是疑罪从有的条件下。
所以的案子,都有可能是冤案。
程序正义被破坏,表面上是造就冤假错案,私底下可以选择性执法。
不是冤案你拖这么久干什么?判决书不是言辞凿凿的说证据确凿吗?把证据拿出来啊
珠海那个撞人案怎么就判得那么快呢?那个判的还是死刑呢,不是说死刑要慎重吗?怎么那个就一气呵成?
确实是人人口诛的事实性 “冤案”,而且是深刻影响中国司法建设和道德指标的 “冤案”,只不过被冤枉的苦主不是案件中的男性,而是案件中的女性。
这件事情的原委其实是警察的违规操作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二次伤害,让受害者承受了本不该承受的精神压力,让舆论成了施暴者的帮凶,甚至我们这些愿意帮她辩护的人也客观上推高了舆论态势。
然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犯罪者不甘于认罪的负隅顽抗态度、选择了借助舆论民情发酵的方式来实现表达。所以不管是相信他的人,不管是正方还是反方,客观上都成了被他利用的对象,共同帮他推高了舆论关注度,把真正的受害当事人推到了风口浪尖上面。并让受害者事实成为了男拳师群体的集体霸凌对象。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贞操观念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和中国漫长的王朝时期中衍生的三纲五常的道德规范有关,“君为臣纲,夫为妻纲”,女性对丈夫的忠诚可以类比臣子对君王的忠诚,只不过妻子实现忠诚的方式是为丈夫守节,臣子实现对君王的忠诚的方式是为君王守忠,一者强调身体的忠诚不二,一者强调心理和行为的忠诚不二。虽然理论也对上位者做出了对应的要求,但是具体执行中,逐渐形成了几乎只约束下位者的事实。尤其贞洁这概念,几乎就只是对女性单方面的道德要求,谁听说过要求男人守贞的?贞洁本身就是妇德的一部分,说白了就是女德,而针对性的只附加给一部分人群的道德其实就是不平等条约,就是道德霸凌,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事实上贞操这种道德指标本来就是男权社会中,由男性定立的,专门束缚异性的道德霸凌。有钱有势的男人三妻四妾,没钱没势的男人可以嫖娼宿妓,这在纯粹的男权社会根本不是问题。这种状况持续到新中国成立之前,都几乎没什么改变。在几千年的社会发展中男性是没有出轨概念的,也无所谓对妻子的不忠,因为这是他身为男性的正当权力之一,就好比他渴了有权喝水,饿了有权吃饭一样正当的权力,这种权力就是性自由权。甚至发展到妻子怀孕无法满足他这种权力时,主动张罗给他纳妾被视为贤内助的妇德规范。而反之对于女性从婚前就要开始为未知其人的丈夫守节,也就是她的身体不是属于她自己的,哪怕正常的人之本欲都必须只能借助未来的丈夫来实现发泄,否则她不能遵从于内心的情感和欲望,与任何一个异性发生观系。一旦违背了这种道德规范,新婚之夜被验出来不是处女,丈夫可以合法退婚,娘家甚至要赔偿夫家的精神损失和婚姻花费。这种状况有个形象的概括就是物化。本质是男性群体对女性群体的性器官的垄断占有,也就是性别霸权。
其实旧社会被物化的不只是女性,还包括奴仆,一切下位者几乎都可以被物化。比如主人打死了奴才通常不用偿命,只要拿出一定数额的赔偿就能了账了,卖身契上甚至往往会附带死生与原主的父母亲人无关,他们不得干涉的规则条款。这一切都是严重违反新社会人人平等的道德法律的,因此新中国成立后一概都被废除了。但是根深蒂固世代沿袭的观念却没办法全部斩断,这导致很多情况下国人的知行之间往往奉行两套标准,就好比这个案件中的警察一样。
按法律强奸是刑事案件不存在调解的余地和法规,按传统文化习俗,一个女性的贞洁被谁夺取她就属于谁了,无关她是否自愿,因为传统婚姻本来就是男性群体协商分配女性的规则,它只尊重男性的感受,也只对男性的权益和感受负责。女性怎么想怎么看是无所谓的,要不然接受,要不然自杀反杀,没有基于人权公理合理反抗的余地。这种旧习俗中女性能够成功嫁给得到她身体的男性,于她本人,于她的家庭都是最好的结果了,女性最为不堪的遭遇是被人始乱终弃。因此在古代这种事情发生后父母和社会都会要求她嫁给强暴她的人,罪犯负责任了就自然抵消了他犯罪的性质,和起歹心带来的道德污点。
正是基于这种传统风俗,而与她发生关系的又是其未婚夫,所以警察才想靠撮合来息事宁人,在他看来这无疑是对当事双方最理想的处置方式。他甚至可能认为作为未婚夫,心急一点儿不是大事,至于违背妇女意愿的强奸行径本身,放在双方的订婚关系中都不是该被问责的。这样避免了女子被强奸侮辱的难堪,也避免了准新郎沦为犯罪分子的局面。法律无外乎人情,利益于两个家庭,皆大欢喜的事情,做了只会是功德无量。
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或许他只是觉得麻烦,或者为了乡里乡亲的情面,为了日后好做人,又或者怕新娘子后来反悔找他要人。
不管具体是为了什么,总之他是选择了劝说了姑娘息事宁人,继续准备结婚。但是这样一来耽搁了四天的时间造成了取证困难,也给了男主人公逃脱法律惩罚的可能性,激起了他的侥幸心理,为他将来煽动舆论的炒作提供了空隙。使得一桩本可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口供翔实的铁案,硬是被发酵酝酿成了一桩疑是疑非的悬案。
可以说害了受害人、害了那些参与的办案审查人员,也害到他自己不得不共同承受舆论霸凌,和公众质疑。甚至连累到全国司法系统的司法威信,连累到法制社会的社会尊严都受了人心民意的严格审查质疑。这绝对是他开始调解的时候始料未及的。而他开始秉持的态度是男权社会的态度、从男人视角出发的判断标准,这其实是对被害者当事人的背刺,也是他作为警务人员,对司法规范的违背和亵渎,简直就是执法犯法,有包庇意愿下的渎职行为。
或许他身为男性更能宽容男性,但是执法从业者的身份要求他依法依规和公正决断。我觉得他的男性身份出发点,在当时是战胜了他的职业属性的。导致他的坚持根本不是执法者的坚持,甚至说他根本就没有了对法制庄严性的敬畏,而是转换成了共情维护同性犯罪分子的立场。
然而讽刺的是他同情维护这位男士,这位男士却并不尊敬同情他。事情闹到这一地步,离他被剥夺职务就是一步之遥,甚至连累到他的同事和法院审查判决人员,都差点儿吃不了兜着走。整个国家司法的公信力都面临被质疑诋毁的局面。这又是何苦来哉呢?
然而他又未必是坏人甚至秉持的还是世俗下的所谓 “好心”,只能说当人情和法律抵触时他做错了决断,就不得不承受起这番后果。
但是更大的范畴来看,把人情风俗放在法律规定之上,把旧道德放在新时代的道德之上的状态的人群,在国内是普遍的,又岂止他一个人是这么想呢?这从这么多人能够被煽动到给施暴罪犯当枪使的情况看来,绝对是全国普遍的现象。
很多人的辩护无非是说都订婚了凭什么还不让动,那订婚的钱不是白花了吗?
订婚这种习俗古来有之,不是当代的原创,它本来的规范就是订婚后男女不再见面,一方觉得不合适还可以退婚,无非是退婚贴,退礼金而已。甚至在具体操作中男方主动退婚女方是是不用退礼金的。现在男性作为过错方甚至犯罪分子,而女方退了礼金给第三方媒介,男方却不往回取,还污蔑人家是仙人跳骗彩礼的。而这种空隙正是出警人员给他留下的。
按习俗订婚不等于能够同居,因为涉及到了女性贞洁。订婚只是双方进一步考察确认,否则为何不直接结婚呢?而一旦发生关系对双方都是道德污点儿,女的被质疑不庄重甚至轻佻淫荡,男的被认为不稳重,太急色不是良人君子,这还会导致无论考察结果如何,婚姻都不得不缔结下去,以及两个家族的声誉都受损。
现在的某些人一边捍卫男性退婚离婚的权力,一方面要求和自己结婚的必须是处女,但是又认同订婚可以破处,以后还可以始乱纵弃。这是当代自私鬼的道德,不符合古今中外任何时期的道德原理,中国也从来没有这样的风俗伦理可言。
所谓的证据不足,有延期取证的缘故带来的证据消解,有女当事人的经验不足软弱妥协的耽搁取证,有警察渎职,主观意愿代替司法规范的原则性错误执法,造成的证据湮灭。但是当事双方的口供共同承认了强奸暴力发生的事实,其它辅助性环境证据也间接证明了侵害行为的发生。在没有逼供诱供,口供真实性没有疑问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必须拿出证据自己证明没有犯罪行为,才能成功翻案,这符合司法规范和人情常识,但是他拿不出来只是一味煽动民意并持续给被害人泼脏水。这到底哪里符合正当冤案受害人该有的表现了?
没做过的事情为什么要承认?
仅仅这一条他就是说不清楚的,因为这不符合人情常理,承认强奸对他自己和他家庭的声誉都有害无益。而如果他不承认根本未必会逮捕他。如果有逼迫供述的情况他应该控诉的不该是这个吗?已经能够煽动舆论了,说明他不是没法生出声音的。那他这违背常识的操作让人如何理解呢?
中国的这类侵害案,民俗的原因一向惩罚被害人的力度往往大于犯罪分子。之前法制节目中就有罪犯对着被害人叫嚣。大意是你告诉我,我就进去几年,你会被人歧视一辈子,此后永远不得安生。
而这起案件被害人勇敢报警了,却面临了警察和父母犯罪分子三方面的劝解和阻挠,当然他们的出发点不同,但是事实上都在帮助加害人霸凌被害人。她敢二度报警是需要莫大的勇气、和对社会正义的信心的。而社会又是怎么回馈她这份儿信任的呢?公道真的是在所有人心中吗?说好的公道自在人心呢??
都不是外宾,这位未婚夫的行为出发点无非是、既靠生米煮成熟饭的贞洁讹诈绑架这个女孩儿嫁给他、又能借这种结合方式抹杀被害人的自尊心、让她在婚后永远躺倒在自己的胯下、永远没法翻身抬头的当他的家庭奴隶,永远被他的父母利用荡妇羞辱来驯化霸凌。
他不过是错误估计了封建观念对这个女孩儿的束缚力,以及新中国对女性思想的解放力度和人格建设规格。而他在挣扎中的表现,也证实了女孩儿父母,办案警察的残余封建意识只会害了女孩儿,他的人品家风都是龌龊至极,女孩儿坚持讨要公道的正义信心、和新中国正常公民的三观建设,救赎自己脱离了落入火坑兽窟的命运。
然而即便法律维护了正义和公序良俗,但是这个过程中,女孩儿蒙受了长时间的不白之冤,和来自涛涛舆论的非议,和男拳势力的霸凌污蔑。并且把她本该处于心理恢复期的心灵,一而再度的置于持续的凌迟性精神伤害之中,也耽搁了她的婚育年龄的光阴,我甚至有一种 “回日楼台非甲帐,去时冠剑是丁年” 的怅然感情。
或许许多人觉得没这么严重,那是因为他们低估了性侵案件对当事人的精神伤害程度,和女性婚育年龄的珍贵性。通常一个人大学毕业就二十二三岁了,到了可以走到订婚的时候,往往要经历几年时间的筛选,而她跌进这个大坑里又一次耽误了几年的青春时光,也必然需要漫长的心理恢复期,和更多的因此经历带来的负面和坎坷。而超过了三十岁再生育,对于女性已经算需要承受较高风险的做为大龄产妇的代价了。
这一切如果严格按司法程序,加害人未必会选择上诉,即便上诉后严格按司法程序走,也用不了这么长的时间,这可恶的人情世故导致了法院也不得不考虑花费更长的时间,选择只有在恰当的时机里澄清事情的真相。
这其中给罪犯助拳的人里,有多少人是被虚假信息蒙蔽,有多少人是兔死狐悲物伤其类,谁在秉持良知,谁在享受实行荡妇羞辱、性别霸凌的快感,只有天知道。
女孩儿该向谁讨要公道,那些污蔑和诬陷岂不是要白白承受吗?国内有多少女性因为这种潜在代价只好选择咽下屈辱的?
在韩国很多性侵案犯出狱后就当起了男拳博主,这在出现某号房的国家来说并不违和。这也是韩国生育率全球垫底,性别仇恨剧烈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今天,这个案件变成的这种局面,对于我们这个国家,我们这个民族简直是五千年文明史上的巨大耻辱。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关系。”
当一个法官说出要让被告人自证无罪的话后,是不是冤案已经很清楚了吧?
要是证据充足,早 TM 判了,还等到现在?是不是冤案一看便知,要知道,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如果你是法官,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会拖这么久吗?被告和你素不相识,与你利益不相关,而一审的那些公检法的老熟人,可是和你的利益高度一致的,你会倾向哪边?
为什么这个案子会和彭宇案并列?
彭宇案的重点不是彭宇是不是真的撞了老太,而是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无视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或者 “谁主张谁举证” 的证据原则,以 “反社会常识” 的“自我认知”进行判案。
好歹彭宇案还是民事案件,在法律层面还可以使用 “法官基于双方证据的效力进行相应的责任划分” 原则,也就是所谓的“不管事实是什么,法庭上的证据能证明到那一层,我就判哪一层”,来解释。
而这个案件,重点不是有没有发生强迫乃至强奸行为,而是刑事案件突破了 “证据证明超出一般人的认可” 的基本原则,也就是 “证据+逻辑链的证明能够让一般理性人认可是犯罪嫌疑人作案,才能判定犯罪” 这个刑法的基石“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司法必须绝对准守的准则,否则必定会出现下一个岳飞,而且会有很多很多岳飞,当不确定可以成为定罪的标准的时候,这个规则就会被上位者随意玩弄,想定你叛国罪都只需要在你家放一个日本的旗帜,别问,问就是有人说你有可能叛国,你又没办法证明你不会叛国,所以你就是有罪。
这就是那个传说中的罪名 “莫须有”
按正常智商,按现有的披露出来的消息和那么多自愿分享技术原理的文章,还对 “有没有强奸” 去分歧的,还去共情强奸犯的,非蠢即坏。
有想带节奏的,有真蠢的,再加上见到有性情节就激动得网友,所以这个问题如此有热度。如此而已。
不知道!我 23 年 8 月份就回复过大同案的相关话题。两个当事人我没什么可说的,但这个男方母亲,我早就发现她说话前后矛盾。所以从开始到现在,她嘴里说出来的话我都认为有待斟酌!
不冤,对待某些落后地区的落后风俗,法律就该严格区分。本来么,法律上对人的婚姻关系只有【未婚】【已婚】【丧偶】这几个情况,什么订婚不订婚的,彩礼不彩礼的,都是繁文缛节,都是民间风俗虚构的【特殊状态】,有人要靠这种【特殊状态】钻空子,打时间差,甩脱责任,所以会坚持什么 “我们是订婚关系”“我已经给彩礼了” 这种借口,来给自己游走在灰色地带,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脱罪辩解。
法律本来就不该承认什么 “订婚” 关系,就问你结婚了没?
你说如结,订婚。
——放屁呢,你和谁玩文字游戏,你把法律当做什么?
没领结婚证就是未婚状态,路人甲和路人乙之间有纠纷,女性明确拒绝性关系,男方使用了暴力把人殴打至淤伤,那这不是强奸是啥?任何人,试图拿什么订婚彩礼,作为自己脱罪借口,逃避责任,甚至把订婚和彩礼当做【购买人权】【购买暴力权】【交换性生活】的条件,我都建议严判。
爱结不结,结婚就一把子结到位,然后再来讨论是不是家暴的问题。你没有那本事还整什么幺蛾子 “订婚”“如结”,赶明儿你嫖娼,难道可以叫做 “如谈”“约定一次性恋爱”?想吸毒购买毒品,难道不叫贩毒,叫做 “如吸”“订了要吸”,然后直接喊冤?
说白了破防的男性就是在鸡蛋里挑骨头。还说什么要是判猥亵罪自己就没异议了,那男方要求的可是无罪辩护,二审能让他通过吗?何况本来就能判缓刑的案件,强奸已遂还是未遂真的有这么重要吗,你就算猥亵重判个 3 年不还是一样。还说什么口供无效,那男方为什么说自己发生过关系,在法庭上也承认了,事实已经很明显了,男方属于评价误认,承认自己发生了关系,只是不算强奸而已,这属于他自己法盲,自掘坟墓。还在为他辩护的人基本就属于纯坏,就是明知道强奸发生但是就是要跟强奸犯共情。还有嘲讽说性同意可以撤回的,首先任何理解能力正常的人都知道性同意可以撤回明显指的是在事前撤回而不是事后撤回。然后这起案件中女方事前声明婚前不发生关系,事中激烈反抗,事后报警,从来都没有性同意过。
我很诧异现在的年轻人是怎么了,怎么越活越倒退了,还是把女性看成是物品,交易对象。只会以哄骗、强迫、交易地方式跟女生发生关系。能不能把女性视为一个平等的人类看待,别只光顾着自己的需求,好好听听对方的想法,性爱不是单方面的行为。什么彩礼和房车之类属于你自己贱非要给别人送钱,并不意味对方对你有什么义务和责任。我就从来不当这大冤种。送礼都是自愿行为,完全是为了自我愉悦,跟给宠物买玩具是一样的行为,要是不愿意就别送。尊重女方,更要尊重自己
妥妥的冤案!
事实和证据都证明,他们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性关系。
结果呢?
一审、二审枉顾确凿证据,强行判罚强奸实锤,这个案子的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岂能不是冤案?
参照当地的风俗和案件事实,这不是冤案
这么多人觉得冤,是因为大家都用正常的婚恋程序去套用
当地的婚姻流程应该看成交易
男方支付一半彩礼,女方配合订婚,只相当于履行了定金阶段的合同
后面领证,支付剩余彩礼,摆酒,才正式进入合同履约阶段
领证后,房产加名,才算是合同履行结束
现在男方的这种行为,相当于想通过先让乙方发货,然后赖掉尾款
在事件发生后,双方都还想继续履约,只是条件没谈拢,男方赌女方由于名节受损,不敢把事情闹大,想赖账,女方想通过报警威胁男方继续按照合同履约
结果谈崩了
还把事情闹大了
不知道是哪个法律界精英,给男方出了这种馊主意,还想通过舆论来挟持司法
更炸裂的是,还有人爆出,男方所谓的婚房是姐姐出钱买的,迟迟不肯给女方加名是因为姐姐带着房本回北京了
男方强奸的动机就是想赖账
最可悲的就是受害者,从头到尾,都没有一点她的自由意志
被安排婚姻,被收彩礼,被强奸,被舆论攻击,失去名声,失去对恋爱和婚姻的所有向往
彩礼现在已经成了道德评判的工具,男女对立的标杆
本质原因,还是社会保障的不完善,以及重男轻女造成的男女比例失衡,再叠加土地财政造成的房价飙升
让所有人都陷入了经济焦虑中
彩礼的存在就是一对男女,对着桌上一碗所有人都吃不饱的饭,疯狂向对方投射自己的匮乏和仇恨
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时代的悲哀
越来越低的结婚率就是所有人已经厌倦了在婚姻中无穷无尽的矛盾和博弈所作出的无声的反抗
少见的粉红、←人,→人,老登、乐子人、殖人、海外华人、公知、皇汉等等站在同一阵营的。
然后这几天女拳一发力,上述阵营加起来声音都没女拳一家大……,“你们一起上吧,我赶时间……”,“我不是针对谁,我只是说在坐的各位都是……”
悲哀不?
所以,难怪人家一向欺软怕硬,善于抓住主要矛盾,花费最小成本。
首先,我科普一下。强奸案呢,都是不公开审理的!什么叫 “不公开” 呢,就是其中涉及的一些经过,细节,证据是不会对外公开的!外人只能获得一些零散的信息,甚至这些信息更本无法触及事件真相!
那说到这个题目,我就很好奇,大家就通过网上这些零碎的、真假难辨的信息,就能判断是不是冤案?
不说公安检查院阶段,单就法院,这个案子经过一审二审,至少是有两次原被告对簿公堂,至少有两个合议庭进行审理。
那大家是觉得自己比人家 3-6 位专职的法官还牛逼吗?
最近突然出现一大堆洗地的,难道水军出动了?相信男方刑满释放时会更多。
现在唯一对男方不利的是口供,但口供这东西,进去几天圆明园你可能都承认是你放火烧的。
至于有人说电梯拍到他们有拉扯,这些人是绝口不提开始时电梯也拍到他们是亲密地坐电梯去的婚房,事后女的又火烧窗帘,又闹到电梯,男的把女的拉回去平复情绪后她就回家了,但有的人故意暗示男的把女的拉回去是为了再来一炮。
至于为什么女的事前事后情绪反差那么大,就不得而知了,估计男的也一脸懵逼,所以在女方母亲套话录音的时候,才脑子不在线没有防备。
可以确定的是,女方并不喜欢男方,甚至生理抗拒,这种情况居然又收彩礼又订婚,难道她觉得收彩礼订婚是过家家?
业余人士在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什么觉得自己比法医、法证、警察、检察官、法官专业呀,这得多 “自信”。证据链一点不看,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审判错误就一口咬定错错错,凡是都讲证据的。质疑公检法系统的公平正义的别来评论,即便公信力下降也不代表这个案子错判,还是那句话证据!证据!证据!评论区甚至连就事论事都做不到。
不懂为啥这么多男性人人自危,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不违法不是很难的事。搞什么男女对立,首先得是人,然后再分男人和女人,身正不怕影子斜老老实实做人不违法不犯罪还怕啥呢。法律也不是只保护女性也有保护男性的法条,法律保护的是人。
哎~ 这还是知乎吗,怎么法盲这么多!!!
如果大同订婚案被确定成冤案了
你猜按照几十年里按这个思路行事的司法界制造了多少冤案
另一个问题里有个回答列举了一堆案子证明没有 str 分型判强奸的合理性,正常人的思路这堆案子一定都有问题,但她们的思路是这么多案子证明一定没有问题,满清听了都要哭了,200 年前要是有这么忠心的丫鬟就好了
所以哪怕为了无数法院检察院人的饭碗 错是坚决不能认的
所以这案子的名称应该改成大同司法迫害案和订婚敲诈案
当然不是
警方、法院已经公开解释了人民关切的各项问题,有理有据,值得信服。在政务工作日益透明化的今天,在反腐、扫黑、巡察、审计工作多管齐下的背景下,没有哪个公职人员还敢在舆论关注度如此高的事件上搞暗箱操作。
反观男方家属散播各种谣言,侵犯受害人利益,还妄图污蔑我国司法公正的行为,应该受到惩处。这些恶意操作虽然可以理解为救子心切,或是不懂法,但是也不排除受人蛊惑利用的可能。每一个群体性失智的争议事件,攻击对象是要害部门的热点舆情,背后都有某些组织的黑手推波助澜。背后的推手、自媒体也要严厉打击。
至于跟风的无脑暴民,只能说国家人才素质提升任重道远。
不一定冤,但是一定是给将来的一次非常差劲的案例。
就如同彭宇案。
这个案件里牵扯的所有势力,包括你我。
没有一个是赢家…
男的最起码输了两年自由的光阴。
女的永远也抬不起头来承认自己干的这个事儿。
一审绝对落不了好。
二审也会被钉在耻辱柱上了。
国家失去了公信力和婚姻号召力。
我们最无辜,所有的恶果,早晚有一天都会通过各种 “大势” 落到我们头上。红利我们啥都赶不上,苦一苦的却永远都是我们。
证据链和关键证据是两码事,口供和作为物证提交的录音也是两码事。
有个人打你一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打你了。但有监控证明这人把你拉小巷子里,巷子里有他吐的痰和你流的血,你指控对方,并能描述他打你的过程及细节,对方也多次承认打你了,并承诺对你负责。你身上的伤也做了鉴定确实都是来源于外力。
你觉得对方能不能判?
如果按你们的逻辑
没有关键证据,没有监控拍到对方打你,对方上诉翻供说没打你,拉你进小巷子是谈谈心。
是不是就证明对方无罪了?
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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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行的没人敢说检测准确率能 100%,不懂行的在拿着鸡毛当令箭。如果你能证明检测率达到 100%,那我建议你发一篇 cns 或者 sci。
你可以放进一区。
如果你问我 cns 和 sci 是什么?
那我们没必要交流。
高赞的比喻是失当的。这个 案子要形成对应的比喻是:乙的尸体失没找到。
恰当的比喻是这样的:
甲抢劫了乙,事后报警,警方抓捕以后对乙审讯,乙交代了如何策划,抢劫时如何开门、如何用棍子敲晕了乙、砸开了抽屉,拿了钱,顺走了手机。逃跑时还撞坏了门外的物品。
所有乙的供述内容和乙的报警陈述都对上了。另外还有撬坏的大门、房间抽屉的锁、损坏的抽屉、屋外监控。 找到了敲人的棍子。但是关键物证钱包和手机没有找到。
现在的问题等同于,乙承认所有详细的作案过程,但是拒绝承认抢劫,请问是否可以定罪?
这如果是冤案,强奸案就全别审了,有一个算一个,都会是冤案。这个案子女方不同意婚前性行为,这个很确定。当晚就有闹,当晚就报了警。这证明了她不同意。
至于说他们到底发生关系没有。这就更是扯淡的了,如果这种案子都核实不清楚,那是不是大多强奸案都别判了?你想想绝大多数强奸案,不是当晚发生立刻报案的吧,绝大多数过了好多天,精液啥的都洗掉了吧。那按现在叫冤案的人来审问,是不是个个无罪释放,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发生过关系,更谈不上自愿与否。
然后你说可能女的诬告。那这种情况,我建议她赶紧改行当演员。这里顺便吐槽目前演艺圈演技之烂,演被强奸后的样子一眼假。还是要去派出所找演员,找那种诬告假装被强奸还真被警方采信还立案的。你知道这种受害者和嫌疑人都活着的情况,诬告啥的有多难吗?互相不用对质吗?你能睁着眼对着警方多次审问给出稳定的供诉和细节吗?
另外,古代强奸案怎么判断,根本都查不了基因检测,也没有监控。那古代强奸案全不用查了?
清朝时有个案子,邻居跑家里把女孩强奸了。女孩就去告。邻居有钱,收买了官员。然后你猜怎么着?官员有没有说没证据发生过关系。没有!!!这是根本糊弄不过去的,没发生过人家为什么举报说是你?这解释不通啊!舆论翻天了都!这就是强奸罪自古以来怎么审的方法,不是你干的别人为什么诬陷你,这就是朴素直白的方法,不然就证明别人什么动机诬陷你,不然就是确有其事,怎么可能说我不清楚我不知道,就不是我。
最后官员编造成他们是通奸关系,产生纠纷就诬告强奸。看懂没有,收了钱仍然得编造成通奸罪,仍然要判刑,只是更轻。绝对不可能说没证据就是没发生。
这可是古代,总不能到了现代科技更发达手段更多了,反而不会判案了吧?人家女的就告你强奸,你总得有个理由辩解。实际上他也辩无可辩,都是当场承认了,口供都对上了。然后,怎么一个处女膜没破,体内没检出男方基因,这种铁案突然变成冤案了?我也是很镇惊。检出精液只是更确证事实,没检出只能说明没检出来,而不是因此说没发生过关系。真正的证据链在于当晚立刻闹翻了,然后男方也承认了,这还不叫证据?那你怎么解释他们要闹翻了,怎么解释女方要报案。
这世上有个东西叫口供,知道吗?当然,很多人又狂欢了,口供能叫证据吗?有多少口供带来的冤案。我说,这完全不同啊!那些杀人案,命案必破,警方当然有动机诱供逼供,然后弄个替罪羊。这时侯口供当然作不得数。但强奸案不一样啊,并没有必须有人报案就要立案,必须得抓个强奸犯才算完全任务。这种事,就实事求是审问清楚了,不是强奸案赶紧让他们调解,哪怕有点强奸最好也让他们能调解了,总之不要立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才是警方的真实动机。怎么可能说故意怎么逼供或诱供,然后要故意制造个冤案。你就算诬陷警方制造冤案也得讲清楚警方有什么动机吧。就像你说女方诬告强奸也得说清楚动机。警方审问时也一样,问清楚搞没搞,女方有没有同意搞,为什么吵架闹到派出所报案。这些每个问题男方女方都得给回答。这东西简直不要太简单,一小时内来龙去脉就弄清楚了,然后就是劝解他们调解,最好结婚了就算了。最后没调解成,按那些口供啥的,肯定板上钉钉的强奸。怎么能脑补成口供都是假的逼的诱供的。警方抓个强奸犯有奖金吗?搞笑。
这种案子都审不清楚,强奸案就都别审了。是不是诬告,当天晚上男方就要给口供,搞没搞过。
男方如果当天说清楚没搞,女方故意假装被搞然后报警强奸,目的是勒索。这当然也完全有这可能。这里是仍然建议女方进入演艺圈演个网剧啥的。没被搞能突然翻脸,又是逃跑又是烧火,哭天抢地的,实际并没被怎样,只是假装被强奸然后勒索,这哪个演员比的了。
如果男方这样反复供诉没搞,当然他还得解释怎样射精到床单上,床单上为何也有女方分泌物检出。这些都讲清楚,和物证也符合,那然后警方自然不会听信女方一面之辞,诬告别人哪那么容易。这案子就会有另一种审法。也不会当晚警察劝他们和解结婚了事,也不会等了三天最终立案。你想女方都要敲诈他了,他们这婚还结的成吗?女方要敲诈肯定是给多少好处你就滚蛋,而不是给多少好处咱们就结婚领证,是不是?你见过敲诈敲的领了证的?
那男方是 007 吗?对方没有嘴不会说话吗?什么叫坦白从宽,面对警察审问,绝大多数普通人只会一五一十说清楚来龙去脉,男女双方都会说。怎么可能一个报警强奸,会弄的搞没搞都审不清楚?
如果说女方体内检不出男方基因就叫没强奸,或者说是证据不足不立案,那强奸罪大多数都别审了。只有极小概率的强奸罪能检出男方精子的,也只有近二十多年强奸案要检男方精液残留,实际上大多都是过了好多天甚至好几年再报案的,也有的戴了套。没检出精液的强奸案不是非常常见吗?以口供为依据断强奸案不是从古至今一直这么审的吗?最近还有女生高中时代被老师强奸多年后自杀,这老师还被逮捕的。一样一样靠口供啊,你总要解释为什么女生说你强奸,你不回答只可能多判几年,只能坦白说清楚争取少判一两年。
以前没有基因检测时代强奸案都不审了?现在女性也不会随便诬告别人强奸啊,还是那句话,你得有动机,你得是说谎达人,你得面对警方讲出根本不存在的事,还得多次反复讲。而且这女孩还是个处女没有性经验,怎么讲出过程?而且,他们还是订婚关系,没有强奸她为什么要告未婚夫?
而且女人诬告男人要想成功,还要被诬告的男人配合,也自己一口承认强奸。但男人不配合呢?人家没做过的事,死咬着不承认,审多少次都理直气壮咱没做过,这还审的下去?没口供多难定罪,这时侯就要上物证了,要检测各种证据了,看看能不能零口供给他定罪,而且肯定会重判。没到那一步,别人男方早认罪,男女口供都对上了,这时侯还扯什么物证?还是那句话,测出基因只是加强强奸证据,没测出只是证明没测出而不是证明没发生过关系。不然,如果以物证为决定性证据,就会发生很恐怖的事情,就是强奸罪大多数都得无罪释放。
然后,你们某些人鼓吹的狗屁程序正义来了:2021 年数据显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强奸案中仅 843 起(约 0.66%)成功完成指控,从举报到最终定罪的比率也才 7%。面对这种奇葩的数据,你怎么想我不知道,但像我这样嫉恶如仇的人是不可接受的。你总不能说强奸案大多数是诬告吧,那这里面我就不提很多不敢报案的,就已经报案的都有九成无法定罪了,这种所谓程序正义叫哪门子正义。其实都很好想象,英国那边一抓进去就是零口供,有种你找物证去。只要戴了套或过了一两周时间再报案,就没有物证。没口供没物证你告我强奸,吃屎吧你。但中国就不同,这里面讲究事实正义,事实是你做的别想逍遥法外。问你怎么回事敢零口供更证明你有罪,想尽办法总能治你。如果要诬告强奸也并不容易,你好好说有什么纠纷,女方是诬告你,每次审都坚持喊冤,加上没有物证,警方就会更多审问女方,说谎的很快就顶不住审问就会承认诬告。
我不认为是冤案。
首先,这个案子跟模糊悬疑不沾边,事实过程很好查。其次,起码的办事逻辑,当男女双方有瓜葛的时候,认定强奸应该特别谨慎,但凡有点说不清就不该立案,会调解。所以这个判出来,司法角度应该有绝对的把握。
接下来,说是冤案的话,就是常识与案例结果不符。那我认为只有两个情况:
1. 判的对,是我不懂法律细节、获得信息不足,导致我产生了误解。
2. 冤案,是当地的警察、检察院、法院,顶着泼天的舆论,在众目睽睽下刻意渎职。
我肯定选 1,因为 2 太可怕了,社会怎么可能是这样的,我完全无法相信存在 2 这种情况。
只想说一点:
如果此案中女方是仙人跳骗彩礼的路数,
如果女方是利用订婚后擦边性行为诬告强奸并施压男方,使其同意房产加名和给彩礼。
如果男方就范,女方婚礼后只要随便找个理由闹腾并回娘家,拖上三个月到半年有事实婚姻的可能,然后要求离婚,则彩礼和一半房产收入女方囊中。
最后男方被吃干抹净,女方连处女膜都是完好的。
大同案如果是这个剧情,只差男方房产加名和给彩礼一步,女方就大功告成了。
而且女方在任何一步的操作,都没有法律上的风险!
以上都是个人根据 IP 所在地见闻猜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这个案子,我不关心到底有没有强奸或者其他内情。我只关心一件事儿,法律到底需不需要程序正义和具体标准。
如果按中国司法来看,不是冤案
因为中国法律在刑事领域一直是疑罪从有,从来就是,以前是,现在是,未来也是,从未变过,并不是今天才这样的
要是这个案子定义成冤案,那全国每年 400 多万起案子起码得翻一半,你猜,整个司法系统会不会允许这种事情发生?
二审判决已经下来了,是不是冤案没那么重要。大家真正担心的是,刑事案件在物证不充分的情况下,都能给人定罪。不管怎么说,这个案件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否则不会拖这么久,直接三年实刑就完事。
现在就算把彭宇拉出来全国直播承认人就是他撞的,什么物证人证都拿出来,铁证如山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有什么用呢?人心丢了就没了,很多东西当时看不出影响的,后来彭宇案以后发生了一个很著名的 “小悦悦” 案,路过那么多人无一人施救。怪谁呢?怪那些路过的路人吗?
有几个疑点:
.
究竟冤不冤无所谓。
民众质疑的是判罚逻辑。
为什么在强奸罪中被告人要向司法机关证明自己无罪,为什么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凭借自己的逻辑推理判案。
为什么被告与原告的行为要符合司法人员的逻辑或者说法律人的逻辑。
你们究竟是写判决还是写小说呢?
当然,而且不良影响很大。
这个不良影响本质和口供定 “正当防卫” 一样,为啥正当防卫要求的证据链非常具体? 因为一个权贵把你打死,诬告是你先动手他是正当防卫,你怎么办?
这个案件也一样。我下班回家,车里放了一瓶喝了一半的酒,测酒驾我还开车跑了…… 但最后被追上了,测出来没有达到任何酒驾标准,然后车子里有酒味。
这样能定酒驾么?要是这样可以,那把一个人送进去的方式就太多了。
口供定罪,实质是以权定罪。这是很危险的。
你被指控枪杀了你邻居 直接被关进去三年 期间无数人过来要你一个口供 最后你成功说出了一个和原告一样的口供并且签了字 上了法庭你一看怎么原告上面站的那个是我邻居?
法官: 被枪杀又不是一定死 似了又不是一定不能复活,虽然你邻居没死也没伤 但是摄像头拍到了你进你邻居家 这里还有你签字的口供 拉出去枪毙
只要你觉得这个流程没错,那么大同就是经得起考验的案件
是不是冤案不去评价,毕竟这种卷宗也不公开。我只是觉得刑法关于强勾的判罚标准要改了,一句话,强勾案不允许经济和解或谅解,具体来说:
1、事发后但凡女方要求给钱就不报案或者和解的,一律不认定强勾,情节恶劣的甚至可以认定女方是敲诈勒索;
2、立案后调查审判过程中不允许有任何男方给钱就能取得被害人谅解书,就可以从轻减轻判罚的做法,说白了被害人出谅解书也没用,一旦认定强勾,该怎么判就怎么判。除了法院判的附带民事赔偿以外,不允许双方有任何经济上的交易。
只有从源头上斩断通过报强勾案赚钱的可能,才能根本上杜绝冤案,也能有效的处罚真正的罪犯。
如果从被告出发,其实不冤,因为他的确有强迫妇女的主观,而且大概率是实施了。
但是从社会和司法角度来看,这就是冤案,就一个核心
任何一个打过女儿的父亲都可以找到本案中所有的物证
那么,这些父亲都是强奸犯吗
广大男性关注大同案,不是因为这起案件是冤案还是不是冤案?而是**第一点,强奸罪认定重口供轻实证并要求被告人自证的模式;以及第二点,所谓的 “不可违背妇女意志” 这种纯主观的感觉,究竟要怎么衡量?**这才是广大男性不寒而栗的原因。这两个点如果不澄清,那么所有男性都将可能在任何场景下被指认为强奸罪并判刑。
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感觉是有一点冤
之前男方母亲发布到互联网上的相关质疑,检测结果、办案流程等等疑问
官方始终没有正面回答,也没有说她造谣
所以这些提出的问题是实际存在的,并且仍未解决的
这些问题都是重要证据,被弃之不顾,或者刻意回避,怎么也说不过去吧
如果这些机构摆出一副 “我如何做事,何须向你们解释”、“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 的态度
那我为啥要相信你没有冤枉人呢?
所以我觉得有点冤不是因为男方,而是不在无脑相信任某些机构,认为他们是可以做出冤案的。
从任何角度看,这都更像一起勒索诬告案。
不是冤案!
结婚需要准备以下几件事
买房——装修——买家电——买被褥——买厨具——买各种小物件——研究当地婚俗——定酒店——给宾客发喜帖——接待女方送嫁妆——敲定婚礼程序——准备接新娘红包——迷信的要摘好日子
等等
这一系列程序不是一两天就能办完的。
至少需要几个月。
但是,这几个月的时间,大家都是自由身,女方找别人谈恋爱咋办?
在女的看来,我好不容易相中的小伙,至少半年后才能结婚,男的看上其他人甩了我咋办?
两家聪明的父母一商量,定个婚吧!
定了婚,你就不能找其他人了,悔婚就得付出代价。
这才是订婚的意义。
某些人非要说,订婚等同于结婚,简直是信口开河。
订完婚没结婚这段时间,女方父母生病需要钱治病,要是等同于结婚,男的应该为丈母娘贡献点孝心,至少也得花几万对吧?
但遇上这种情况,男的通常第一时间跑路,想办法把彩礼拿回来然后退婚,而不是让自己的钱填病人的无底洞。
由此可以看出,订婚和结婚还是有区别的。
你们说民间习俗订婚等同于结婚,那是摆结婚酒,
而不是订婚酒。
按民间习俗,双方平时不走动的亲戚都到场喝喜酒,双方父母邀请大家见证这两个人结为夫妻,那才是老百姓认可的结婚。
你锁定一个人,她不可以脚踩两条船,她放弃和其他人相亲交往的机会,把时间留给你一个人,这是定亲。
定亲不享受结婚的利益,只是锁定双方的空窗期。
要是定亲等同于结婚,女的干嘛反抗,干嘛报案?不是默认可以发生性生活吗?
很多男人委屈得很,给 10 万彩礼都不肯让睡一下,拜托,10 万彩礼是锁定对方空窗期的,不是给你睡的。
为什么男方给女方彩礼,而不是女的给男的彩礼?
这就涉及到两性博弈了。
在我们那个年代,农村光棍贼多,但凡媒人介绍女的相亲,男的没有不乐意的,先占上一个媳妇再说。
反而是女的很谨慎,不能随便一个男人就结婚。这就导致一个结果,男的广撒网多捞鱼,有枣没枣打一杆子,成功率却低。
农村本来就男多女少,好不容易有女的乐意,赶紧摆酒把好事定下来。对男人来说是最好的策略。
要不然,谁知道哪天她遇见个城里的,你这又成光棍了?(我说的是 20 年前,现代社会规则变了,但社会惯性还在。)
彩礼,不是给你睡的,人家清清白白的黄花大闺女,你当是洗浴中心的公关,给点钱就能睡?
正经人家女孩人品贵重,没结婚不发生关系,你得把她当人看,而不是花钱就能买到的咯咯哒 。她说不乐意,你就得尊重人家。
注意,这不是职业卖春人士玩的欲擒故纵,欲拒还迎,人家正经人,说不愿意那是真的不愿意。
不要把一个洁身自好姑娘的真话解读成套路,你把别人当人,人家才能把你当人。
案子里男方家庭太坏,双方商定好的彩礼没过完,只过了一半,
男的强推致使女的失贞,以此拿捏女方不肯过另一半彩礼,不肯加名,连去登记都不去。
可能后面还要等女方怀孕,肚子不等人的时候,方便进一步拿捏,
没想到女方也是刚烈,直接报警了。
他冤个头!
一早别起坏心思,就不会有牢狱之灾。
你听说过 “天津教案” 嘛?
鞑清的时候,天津有个教堂,流氓挂靠在教会靠着外国人(走狗)的身份横行无忌为非作歹,清政府因为打不过外国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因为 “意外”,仁爱堂收养的中国孩童因为流行病大量死亡,数十孩童葬在荒野,因为意外(野狗刨出来的)曝尸荒野,没有内脏。
于是当时就有流言说 “天津教堂偷孩子是为了割内脏”,后来发现,不是 “偷内脏”,就是单纯的 “拐卖”。
当时鞑清政府也说了:“乡亲们,散了吧,洋人没偷小孩内脏啊!你看,我有证据!”
鞑清自以为舔了外国人的沟子就能得到赞扬,法国人把他们放置了一年才想起来这事儿,
法国人就很委屈了:“我们什么证据都没留下,你们怎么能凭空诬赖我们呢?”
“我们法国人啊,最懂法了!”
下面是阅读癖专供原文,懒得看的可以划走了。
孩童大量暴毙,尸体没有内脏。
【五月端午前后,天津法国天主教仁慈堂所收养的中国幼孩因病毒流行,突然大批死亡,先后达数十人,葬于河东荒野 。其中有一棺二、三尸者,有尸身无目、胸腹洞开、失去脏器者。因乘夜掩埋,草率行事,尸体暴露,鹰啄狗刨,惨不忍睹。】
民间抓到 “牙花子”(人贩子),供认拐卖事宜,确与教会有关,提到有中间人:
【五月二十日,复有乡民抓住了一名叫武兰珍的人,作为拐犯送至官府,到堂后供认:“伊系赵州宁晋人,帮人拉纤来津。有教民王三将伊诱入堂中,付伊药包,令其出外迷男女。前在穆庄子拐得行路一人,曾得洋银五元。” 并供称:“王三系天津口音,脸上有白麻。有天津人开药店教民王三,且面上果有白麻。则迷药之得自王三,似非虚捏。”】
鞑清官员推诿,不愿意得罪法国(教会)
【天津知县刘杰审得此供,感到左右为难:事涉教堂,势难穷追到底;而消息走漏,民情汹汹,又势难置之不问。于是,拿着供单去见知府张光藻,请示办理之法。张光藻以为事关教堂,如何办理应由崇厚决定。崇厚亦以为社会压力太大,势难不为查办,遂令天津道周家勋往见法国驻天津领事丰大业,请其将教民王三送案质对。该领事同意查问有无此人。】
教堂窝藏罪犯(中间人),鞑清表示 “和教会无关”,只对被乡民抓到的人贩子用刑
【谢福音将王三密匿堂内,诡称堂中并无此人。崇厚等无奈,只好放下王三不管,仅商定于五月二十三日(6 月 21 日)巳时由天津道员周家勋率同府、县官员,带犯赴教堂指认门径。结果,堂内并无栅栏、天棚,与供情不符。天津地方官感到此案已无法再查下去,遂带犯赴三口通商大臣衙门,与崇厚 “议以不了为了,即可完案”,“拟即出示晓谕,并将武兰珍先行正法”。】
教会门口乡民越聚越多,牧师呵斥命令天津鞑清官员驱散平民
【其时,纷传在三口通商大臣衙门门前与法国人开仗,各水会鸣锣聚众,前往救援。人们满面怒容,手执刀枪,齐集三口通商大臣衙门门外。而各处仍在鸣锣,水会会众塞满街巷,从四面八方如潮水般向这里涌来。崇厚怕乱中出事,劝丰大业不要此时出去。丰大业更怒,说:“尔怕百姓,我不怕尔中国百姓!” 于是走出,崇厚只好派两名军官护送其回天主堂。两旁民众执刀怒视,却不敢动手,且纷纷后移,给丰大业让出通道,令其通行。】
法国领事枪击天津知县,枪法太差误伤其随从
【丰大业行至浮桥,与天津知县刘杰迎面相遇。刘杰劝其暂回三口通商衙门。丰大业突然向刘杰开枪,打伤跟丁高升。】
法国领事(开枪的那个)及其夫人与随从,(教会)相关人员被活活打死。
【于是,人们的愤怒再也无法忍耐,如潮水决堤般迸发出来,一齐动手将丰大业、西蒙打死,随即奔往天主堂、仁慈堂及法商开办的富昌洋行,拆毁焚烧。事后查明,纷乱之中遇害者有 20 名外国人(10 名修女、2 名神父、丰大业、西蒙、刚从法国来的法国驻北京公使馆专员多玛三及其新婚妻子、法国商人夏玛桑及其妻子,以及一名叫普罗特波波夫的俄国商人及其妻子)和 30 多名中国信徒】
你猜怎么着,嘿,拐卖的活口找到了,教会和人贩子的中间人被我藏在教会也找出来了:
【从天主堂救出中国人 10 名,从仁慈堂救出中国人 150 名,在天主堂内搜获拐匪教民王三,在教堂门前抓获拐犯教民安三。】
官方通报如下:
“没有诱拐孩子(是拐卖的成年劳动力)”
“没有伤害孩子(废话,把得了病的孩子关一起传染到死就行)”
【同治九年(1870 年)六月初十日一曾国藩到天津,立即发布《谕天津士民》,对天津人民多方指责。随后经他调查之后,确认育婴堂并无诱拐伤害孩童之事】
鞑清自以为舔了列强的屁股,列强就能给他好处,万万没想到等了一年人家才抽空见面,严厉斥责:‘我们从来没有拐卖孩童,你有证据嘛你?你怎么能凭空诬陷我们呢!没有人比我们懂法律!’
【教案了结之后,大臣崇厚作为专使,去欧洲向法国道歉,以示与法国 “实心和好”。1870 年 10 月 28 日,由上海起程,抵达马赛时,普法战争正酣,法国政府无暇接待。**直到 1871 年 11 月 23 日,**才得到法国第三共和国首任总统梯也尔接见。崇厚把同治帝的道歉书呈递,并希望法国对中方惩凶与赔款感到满意,梯也尔回答: “法国所要的,并非(中国人的)头颅,而是秩序的维持与条约的信守。”】
简而言之一句古话: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并不是冤案,但却是古老文化的糟粕和现代文明的规则之间的一次激烈碰撞。
因为男方自己多次承认了性行为存在。在车内行车和女方母女俩善后的时候,自己亲口承认了做过了。在电话协商中,也承认做过。这都是在公权力介入之前,并没有谁施加外部压力。至于个别人讲的,有无插是只影响量刑,强奸未遂也属于强奸。这个案件充斥着从轻发落的情节,法院本来想判缓刑,但被告拒不认罪,宁愿坐牢。
处女膜那就更是一种迷信了,个别网友小时候生理卫生课肯定是睡觉走神了,下面开始补课。现代医学认为是否完整不能代表没有发生性行为。《英国医学杂志》等文献指出,约 63% 的女性初次性行为后未见明显处女膜撕裂;相反,也有部分女性即使从未有过插入行为,也可能因运动或外伤导致处女膜形态改变。《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17 年曾提到初次性行为出血率不足 50%,即约有一半的女性在第一次性行为时不会出血,相应地,处女膜可能未破裂或破裂但不出血。由于通过处女膜断定强奸非常不准确,早在 1965 年 3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明确指出 “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1981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就明确指出,处女膜的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2023 年最高法在典型案例中重申,不得把处女膜是否完整作为强奸案件的证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2024》19-07 条人身检查中规定:“办理强奸案件,不得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检查,也不得将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难以相信在 21 世纪,人工智能横空出世的今天,“彩礼”“处女膜”“丈夫行使同房权利” 会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今夕是何夕,大清仍在否?难道县城和农村没人玩陌陌吗?县城 KTV 没有男模吗?[狗头]
有关部门对天价彩礼一直是否定打压的,某些地方还出现过不得超过 6 万的规定。规定是规定,执行是执行,按照现在农村男女比例,如果禁止了彩礼,农村只会更难娶媳妇。彩礼在过去就是买断,因为女儿嫁出去不会给娘家父母养老送终,这笔钱就给女方父母做补偿。现在算是给女方个人的某种补偿,广大乡村默认女性嫁过去以后,缺乏制度和法律的保护的。直到今天大部分农村还是不肯给已经出嫁的女孩分宅基地和耕地,女孩子给祖先上坟的资格都没有,若只生女孩的父母不让进祖坟也不算是出格的事情。越是发达地区,彩礼就越少,找上门女婿、婚后住女的家里也不算什么稀奇的,大城市里嫁女儿不要彩礼、倒贴嫁妆早是固定风俗了。
在中国一线城市剩女多,与此同时,广大农村和县城,适婚女性又非常的少。截至 2023 年,农村 35-55 岁未婚、离婚、丧偶男性达 900 万,平均每个行政村约有 20 名光棍,若计入 25-34 岁未婚男性(1134 万),已经超过两千万。婚介的数据,二婚三十岁的女性,在小县城要求十几万彩礼和一套县城房产,并不是特别高的要求了,因为在农村和县城男性是很难的找到能生孩子的适龄女性。女性不是傻子,她们宁愿在大城市当剩女,也不愿意回县城农村,因为这里是重男轻女传统恶俗重灾区。
一个国家或地区全体人口中每 100 位女性所对应的男性数目,全球总人口性别比大约在 100 到 102 之间;美国人口性别比接近平衡,基本维持在 100 左右。中国数据远远大于全球平均数值,2020 年我国男性人口为 7.23 亿人,女性人口为 6.88 亿人,总人口性别比为 105.07,即每 100 位女性对应 105.07 位男性。而适婚年龄段的性别比同样失调, 不同年龄段
20-24 岁 :性别比为 112.51,男性比女性多出约 900 万。
25-29 岁 :性别比为 110.25,男性比女性多出约 900 万。
30-34 岁 :性别比为 105.97,处于相对正常范围的上限。
15-19 岁 :性别比高达 116.12。
10-14 岁 :性别比为 115.03。
90 后适婚男女性别比约为 110,男性比女性多近 900 万;00 后性别比飙升至 115,男性比女性多超 1100 万。
天价彩礼不过是乡村女性地位低、出生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和重男轻女糟粕的反噬,回旋镖从 30 年前的丢弃女婴那一刻就注定了。如果男女出生比例一致?如果真的生男生女一样?如果农村县城妇女地位和大城市一样?还能看到现在的天价彩礼吗!再次印证了那句话:“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几年前我看过一部电影,叫「十二公民」
其中的情节令我直到现在还是记忆犹新,哪怕嫌疑人有一把和凶器一模一样的刀,哪怕楼下的老头听到他与父亲起争执说了:“我要杀了你!”,哪怕案发现场对面的女人声称自己看到了行凶过程,最后仍因为证据不全定了无罪,这个无罪还是身为检察官的主角强力推动的。
我当时还以为司法过程就是这么严谨,直到后来我才知道这部电影是翻拍的。。。
呵
最近出现的所有高赞回答里面,但凡是认为这男的应该判罪的
没一个提过法院直接拿口证判罪的问题
没一个提过警察先抓人后拿口证的问题
没一个提过这事涉及了大额财产的问题
或者这么说吧
她们清一色的全是在说男方用当地风俗逼迫女方搞婚前性行为,为了降低彩礼。
哦,别误会
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我很同情女方的遭遇,男方真是个万恶不赦的混蛋
然后呢?
物证在哪?
我看了最近出现的几个高赞回答,里面经常出现的一个说法是:
事情发生后,女方第一时间报了警,然后警察打算和稀泥,让二人直接结婚,然后男方拿不出来那么多彩礼,所以男方母亲决定把事情闹大,用舆论压倒女方。
结果自作自受,法院只好开始认真一条条的按法律判决,最终男方被判强奸。
多好的解释啊
女方是完美受害者
法院是正义执行者
男方是超级大混蛋
简单、一目了然
就像某些人特别喜欢看的小说一样
可惜我不怎么喜欢看小说,所以
我看了这么多篇回答,没有一个人提到新的物证,都在说男方多么坏,女方多么惨,彩礼怎么样。
高赞说当地风俗压价的
其实不是重点
本案的重点是 “疑罪从无” 变成了 “疑罪从有” 的案例
其次是 程序正义 先批捕 再出示证据 倒行逆施
再者 口供和事实的比重 从重事实变成重口供
每个时期的节点选择 最后会引向新的未来
彭宇 朱令 胖猫 张薇 百香果 大同……
Only time will tell
and you deserve it
原判认定的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 199 号刑事裁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 37 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 内刑再终字第 00005 号
我在评论区经常看见有 “被告人承认发生性行为,就不应质疑事实” 的论调。
那么若某痴汉公开宣称自己在某餐厅 “强奸” 了某未婚女明星,实际上只是痴汉就餐时发现女明星也在该餐厅就餐,该痴汉是否犯强奸罪?
塔西佗陷阱:“当政府部门或组织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或假话,做好事或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社会都会给出负面评价。” 早在 2017 年,人民日报整版探讨 “塔西佗陷阱”,但很显然,最近若干年凡是涉及到男被告人、女受害人时,公检法机关的公信力就开始逐渐下滑,从女大学生割喉网约车司机事件、货拉拉案、成都地铁诬告偷拍案等等,每一次都会加剧社会对公检法机关判案的不信任。
上个月,央视在 3·15 晚会上重点批判了胖猫的支持者,将公检法机关在此类案件中的公信力推向了一个新的低谷,而就在这个时候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我们需要庆幸的是,绝大多数质疑本案是以 “疑罪从无”、“鉴定证据应向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解释” 等合法手段质疑的。
但下一次呢?
本案程序是错误的。
先批捕,后鉴定,凑证据,只凭间接证据定性强奸成立,同时违背刑诉法全面审查原则。
其实,强奸案应该证据彻底充分后,才能逮捕人。
即使按照目前的案情,证据仍是很大问题
在女方性器官内和内裤上没有检测出男方精斑,且处女膜没有破裂。这些证据证明没有插入,是未遂。
虽然床单上检测出男方精斑,不排除男方第一次性生活特别激动,先射精了,弄到床单上。正是由于女方不同意,才致使插入没有完成,即强奸未遂。
正因为男方在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有强行行为,就是违背违背妇女意志,证明具有强奸故意和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因为犯罪没有完成既遂状态。
本案的目前证据不影响犯罪成立,构成强奸罪,但影响犯罪的形态,不能构成犯罪既遂,而是犯罪未遂,未遂影响量刑,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可以认定强奸罪未遂,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缓刑。
这样处理,符合证据要求,又可缓和矛盾。
因为这和大街上的突发强奸案件是不同的,没有难以接受的本来恶意,是谈婚论嫁的亢奋热烈把持不住造成的,况且,因为房子没有加名是不同意的内在因素。如果房子加名了,那次女方肯定是同意性生活的。因为现实中 60% 以上婚前有性生活的。
另外,脱衣服的细节没有说明是谁脱掉的,如果女方不同意,衣服上上有拉扯的痕迹或被撕烂衣服。既然目前没有这个证据,至少有半推半就的嫌疑,或者脱衣服时没有反抗,可能当男方确实要开始性生活时,女方确实不同意,男方由于激动和女方的推脱,造成精液提前滴到床单上,这和后来的鉴定结果吻合,即没有在女方性器官内和女性内裤上检测出男方 dna.
还有,关于手臂淤青,
二审审判长对记者说 “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 13 层呼救,席某某追至 13 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 14 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那么,致使手臂淤青的暴力行为是事后形成的,这个强行行为不是判断强奸罪构成的要件,因为是事后。强奸罪构成的强行行为必须是事前行为。
本案很大可能没有插入行为,是强奸罪未遂,或没有暴力等强行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不能完全相信双方的言词证据,检方必须提供象 dna 鉴定可信度高的客观证据,不能提供客观,就疑罪从无,疑案从轻。这样才可令人信服。
高赞几个答案看得人头大。
现在质疑的是重口供轻物证、STR 分型未检出、处女膜完好的情况下判处强奸既遂。
高赞的观点是,男方的动机是造成女方 “不干净” 的舆论,从而达到在婚姻中压价的目的。
诚然,男方,特别是被告母亲的言论引发了舆论风暴。可是你不从女方名誉权受侵害的角度追责,不去追究母亲的造谣嫌疑,按强奸罪起诉是什么意思?
女方后续又提出降低彩礼。这从 “压价” 的角度尚且可以讲通,觉得自己女儿 “不干净” 了,“嫁不出去”了。可是从强奸受害者的角度,送羊入虎口,这符合常理吗?
总不能说,女方觉得强奸既遂之后还能维持正常的婚姻关系吧?
进一步地,按高赞所说,既然没有一个叫 “压价罪” 的东西,那怎么能把别的罪名安放到男方头上呢?罪刑法定还要不要了?
哦,高赞连否定程序正义都说得出口。那就不奇怪了,那就不奇怪了。
补充一点。高赞还说,被告先前承认了 “强奸”。那此后声称无罪,做无罪辩护,是否相当于翻供?
被告造成了 “强奸既遂”(虽然处女膜无损,也无插入的证据),在“证据确凿” 的情况下,认罪态度不良,法院还判处最低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不是徇私枉法?
冤不冤的没有公布卷宗跟庭审录像无法判断
但证据没有固定好不是原告跟检方的问题吗?
而且强奸案报案后警方竟然拉两家做调解
强奸案不是严重犯罪行为不适用调解的吗?
羁押后不允许取保候审跟事后调解总有一方有问题吧
但没人会跟你解释这些不合理
它们只会喊着 “婚后强奸”“男女对立” 来把水搅浑
这个案子有几件事儿特别特别有意思其实比案子的判罚更有意思。
第一,在订婚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发生点儿什么其实很正常,怎么就闹成这样?
第二,女方拼死不从是为什么?婚前和婚后发生关系的区别到底是什么?
第三,为什么发生事情后,女方一直要等房本上加名再决定是不是上诉?
第四,检方为什么不等证据就急着判罚?因为更多工作量嫌麻烦,还是这件事里有什么其他的东西。
其实解开一切疑点的钥匙就是彩礼。
女方婚前还是婚后发生关系,有还是没有那层膜,区别就是彩礼的数目。
如果没了那层膜,女方就收不到更好的彩礼钱。而男方就更主动。如果有那层膜,女方就还可以从别人那里收到彩礼。
所以男方强迫发生关系的动机可能就是想要压价。
而女方并不了解男方真实的经济状况,所以要通过议定彩礼的履约来判断是否结婚,以保证最大的主动性。报警,反抗,都是捍卫这个主动性。
当发现男方根本无力支付彩礼的时候,女方进行了切割止损。
法院偏向女方,是因为那层膜在当地就是明码标价。男方支付不起这个钱却想要那层膜,某种程度上有着更大的恶意。
但这个事情在公众层面却不能这样去讨论,因为那层膜的价值是一种忌讳,男方,女方,当地婚姻市场虽然都心知肚明且明码标价,但是大家都不会说出来。
这也是为什么警方其实第一时间是希望双方私了的,因为它实质上根本就不是强奸案,只是经济纠纷。
男方说女方就是骗婚,其实利用了一个信息差。女方的要求听起来很离谱儿跟卖女儿一样。但是在当地的婚姻市场却是一个合理的要价。否则男方一开始也不可能接受。
女方说男方强奸,这事肯定也立不住,那层膜都完整,哪儿有这样强奸的?
总之,这个案子里我们看到的是底层男女在相互争夺不多的资源。其实无论男女在这个案子里都处于困境当中:
1. 女性大量流动到了大城市里,让普通地区男女失衡,导致男性结婚需要支付高昂的彩礼钱。
2. 学历内卷,女孩儿读完书完全无法经济独立,只能回家听父母安排。
3. 女性物化,那层膜被明码标价。
4. 资源匮乏,几万块或者几十万就让双方陷入不死不休的争斗。
总之,无论这个官司结果如何,男女双方都是输的,检方也是输的,甚至因此陷入争吵的看客也是输的。
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典型的没有任何人会收益的结果。
当然有人会说,这个案子女人赢了!
赢了吗?
想象一下,如果男主回到过去,想要发生关系,女人大喊,而男人已经知道后面会发生什么,男人会怎么做?
然后男人这么做了,彻底减弱了女孩的婚姻议价能力,女方会怎么做?
所以,女人并没有胜利,她们不会因此获得更多的安全,更多的自由。甚至当事者在风口浪尖上也会不得安宁。
其实仔细想一想这个案子,
男方十恶不赦吗?真的十恶不赦早就成其好事,哪里会半路就放手。
女方真的骗婚吗?真的骗婚也不可能还是处女,更不会等着领结婚证。
检方真的不近人情吗?真的一切按照程序走,是不是鼓励了当地这种彩礼压价行为呢?
吃瓜群众真的愤世嫉俗吗?法律程序就是有瑕疵,毋庸置疑。支持男方无罪有根有据!男方确实意图强行发生关系,支持女方合情合理。
所以你看,这个案子没有任何人是完美的,也没有任何人是完全罪恶的。
男方想压价,但也不是完全恶意,女方想抬价,人家也确实守身如玉。检方想调解,确实给了机会。大家有向好之心,也都有各自算计。但事情却不可收拾。
一场足球比赛
张三在场上蹬踏对面球员脚踝
对面球员过来理论他又朝对面球员吐口水
当值主裁判向他出示红牌他还拒不离场
被拉下场之后在球员通道还对第四官员大放厥词
就这么个情况,我觉得罚款三万禁赛五场都是轻的
对吧
但是,裁判出具的裁判报告说张三犯规是手球
我就问你是不是冤假错案吧
可能是热度太高了,刚还看到新闻【男方母亲因公布女方隐私被训诫】。
虽然也没看见啥女方的信息,但通告是【公布隐私】,而不是【造谣】……
我看了 B 站新华社发的【法院回应山西订婚强奸案焦点问题】。
公告 “完整自洽的证据链中”,把嫌疑人在电话中回复【“嗯嗯,对对”】作为了重要证据。
列了检测出混合 DNA,未说明是在哪里检测到,未提及司法鉴定显示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中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女方处女膜完整。
说是犯人已经承认了犯罪事实,前阵子又说男方拒不认罪不符合缓刑条件。
评论区又是一片整齐的【建议认真看完,每个细节疑问都有解答】、【请勿造谣、公平公正】……
槽点太多了。
春秋笔法,避重就轻,反正我很难建立合理的逻辑链。
提前给日服决斗服打补丁是吧?
比如按日服的走向,某天张三坐地铁,和某女性因琐事发生了肢体接触,张三把女方揍了一顿,然后按互殴各打五十大板结束。
结果现在,女方说不赔个三五万就告张三强奸。
张三不屑口嗨:“啊对对对,我强奸了,你告去吧。”
谁料该女果然报警,司法鉴定在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中未检出张三精斑及 STR 分型,但由于之前的肢体冲突,在女方身上检测出拉扯伤痕、以及关于张三的 DNA 信息(主要为汗液、血液等),又在张三内裤上发现精斑(张三遗精未及时清洗内裤)。
然后,就能判了?
吓人。
苍老师拍了十几年 AV 说自己仍是处女,当时只是笑,现在才知道是德艺双馨。
冤案到不至于。
按照审判长披露的情况,按照现行的该类案件司法思路,妥妥铁案,判的真没啥问题。
但随之而来的,从中暴露出来的东西就像房间里的大象,泳池中的鲨鱼,让人不寒而栗。
法院的判决已经告诉你了。
不是人多声大就有理,不是你说冤枉就冤枉。
你看舆论洪流里一群为男方喊冤叫屈的、支持男方父母抗争到底的、煽动男方刑满释放报复社会的、声明自己不敢再碰女人的。
这里面有许多蠢人,也有许多聪明人。
我们来玩个类似于《鱿鱼游戏》中的游戏。
有 10 个房间和 30 个人,30 个人中,18 个人穿着黑衣服,12 个人穿着白衣服,每个房间只能进两个穿着不同颜色衣服的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入房间的人会死,活下来的人会获得奖励。
你可以想象会发生什么。
清除部分冗余数据和无效程序,会释放更多的运行内存和存储空间,系统运算会更流畅丝滑。
显然不是啊,不公开审理,证据也不完全开源,等于网友们连题目都拿不到。
没看过题目,哪个网友会笃定的觉得他做错了呢?
那么同样的道理,哪个网友又能笃定他就做对了呢?
但问题在于,你 tm 第一行直接就开始作答,答了四五行了之后突然写了个 “解”,那我说你解题过程不规范,需要知道你答案做没做错吗?
所以这案子是不是个冤案,大家其实未必那么关心。
但你一审先用 “充分证据” 关了人家那么久,二审又犹犹豫豫,两次延期,表现得一点都不果断,还通过两次延期的操弄把省高院、最高院都拉下水。
那我合理怀疑你答案是蒙出来的,就算蒙对了也不是你真学会了,有问题吗?
不是。
被害人说强奸了,罪犯也承认强奸了(行车记录仪),公检法调查后也判决了。
案件不复杂,原被告都是普通人,网络舆论这么大,公检法一定会公正严谨办理案件。
许多人无事生非吹毛求疵,不过是被罪犯家人透露的一麟半爪驱动情绪。这个案件是法律规定的非公开案件,本就不该被披露任何细节。看客根据一点信息做出判断,犹如盲人摸象,摸到个尾巴就认为大象长得像绳子。
某种程度上,广大男性愤怒的点其实在于当前版本过于不平衡。
说些老 dotaer 懂的梗,dota2 不少版本更新后,某些英雄或道具会过于强势,十分影响普通玩家的游戏体验,该版本就会被迅速戏称为 “斧王 2”、“刃甲 2” 等。
记得有一个版本,大晕锤可以小跳一下,本来是为了近战英雄切入的,结果成了法系影魔的神器。跳刀,大晕接 a 杖大,见谁秒谁,配合隐刀,bkb,林肯,刷新,羊刀等装备,影魔甚至可以一个人跳上高地在五个人面前强秒对方核心,两个或两次,带个碎片就是三次。真的是一个人打赢一场团战那种。
当然,把把抢影魔,影魔等于赢的结果就是大晕锤马上被削了。不过现实世界,是不可能像游戏一样不停更新地图版本的,一个不平衡的版本会影响很长时间,影响很多人。
认为是冤案的可以想一想,这件事不是疑难案件,因为这件事没有人命,两个当事人都是活人。
活人会说话。
事情到了现在,你有听过第二个事实吗?
现在的事情发生细节是警方答疑里说的(不包含涉及隐私部分),男方家属一直发声,发证据。但是他们没有说出 “冤案” 的事实。
如果是冤案,男方家属一定会说出一个统一的事实,但是现在没有。
从一开始说的女方自愿,到俩人以前同居,女方自己脱得衣服(我怀疑说的是外套),现在说俩人没发生关系。
一直没有一个固定的事实出来?
二补:有人又强调了男女双方供述,并且再次表述两人供述一致且和客观证据能对应。这也是我疑惑的地方。男方在警局供述中承认强奸既遂了吗?你说有些东西不能公开那么详细,好,黄的东西大家不看,但不能说所有都不能公开吧。
女方如何明确拒绝的?两方供述是否一致?男方如何强迫的(略过黄的部分)怎么对女方造成人身伤害的(淤青)两方供述是否一致?女衣服完好的原因,女事后第一时间洗澡原因,女体内无任何痕迹的原因?
砸东西的原因细节?(因为强迫吗?因为条件没谈拢起矛盾吗?)男夺手机不还的原因细节,把女生反锁(我对反锁很质疑)在屋内的原因细节?女人烧房的原因细节,能烧房那就没绑手没堵嘴能喊救命吧?能踹门吧?能打锁吧?
男人回来后灭火的细节,除了灭火有没有对女人动手?女人跑出去男人为什么又要追出去拉回来?怎么拉回来的,审判长强调拖拽又是怎么拖拽?之后几分钟两人说了什么?男人为什么不(囚禁)了,又把手机归还又送女生回去?
女人拿到手机见到母亲后第一时间为什么不报警而到了晚上才报警?报警之后为什么不第一时间立案做鉴定?第一时间现场取证?床上的混合 DNA 又是什么和什么的混合 DNA?
既然囚禁强迫暴力伤害拖拽强奸既遂等证据确凿法官以什么理由判缓刑?如果证据不确凿又有什么理由判既遂实刑?既然证据确凿二审拖延这么久最高法下场准许一次次延期又是为什么?如果证据不确凿又有什么理由这么判?
两方的供述要和客观证据对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可太多疑问了,警方,检方,审判长能不能消除我的疑惑?审判长那答记者问实在没能消除我的疑惑,反而让我觉得各位公家长官都是狗官了。请消除我的疑惑,让我能从内心尊敬各位长官,从内心为我国有各位执法而感到放心自豪。
当然了,如果各位觉得我就一个屁民没资格提出问题没资格知道答案那没什么可说的。我也没什么办法,只能骂几句。
古语有言 “食君之禄忠君之事”,咱们如今是现代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了,这句话应该是 “食民之禄忠民之事”。我们痛恨汉奸痛骂汉奸,可有些人比汉奸更可恶更可恨,那就是食民之禄而不忠民之事者,更更更可恶可恨的是还有食民之禄不忠民之事反堕民之尊敲民之骨吸民之髓害民之命者。
面对这些祸民祸国可恶可恨的腐朽之辈,任何污言秽语都显纯净,任何刑罪都过宽恕!
之前写了一首诗,以最后三句送给各位:
阴暗腐朽之风,不配与我同行。
高楼权贵之辈,不配使我失尊。
人生无非生死,尊严无非斗争。
一补:我都把前后梳理出来了,还有人看不懂。大家质疑的就是司法公正,竟然还在说只要男方听话那就是判三缓三。这她妈不就是司法不公正的体现吗?竟然被拿出来当借口,而且所谓的法官也是这么个意思。合着缓刑实刑不看事实就看听不听法(公检)官的话是不是?
一个犯人强奸既遂,就因为听话就可以缓刑,就因为不听话不认罪就不能够缓刑…… 这个逻辑,不寒而栗!社会怎么会变成这样呢?太可怕了!!!
我只是梳理了事件前后,没有说我的结果可还是有看不懂的在那发表旧言论,什么暴力,什么拖拽。就公布出来的所有,我连强奸都看不到,更别说强奸既遂了。说的直白点就是一些蠢货们毫无逻辑思维,明明是一个关乎司法公正的事非得扯到男权女权男女对立。
以下正文:
订婚,进屋,发生关系(无体内痕迹),女方洗澡,发生矛盾(是否谈条件未知),女方打砸,男方抢下女方手机,男方出去开车,女方烧窗帘,烧柜子,男方回,灭火,女方出男方追出带回(新闻强调拖),男送女回家,双方谈条件(房子提前加名有录音),男未同意,女晚上报警…… 后男方起诉女方诈骗,未开庭前女方退回彩礼至中介。
一二审(不公开)审判理由:女方(曾)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女方手臂和腋下有淤青(事中挣扎还是事后男方阻拦女方砸东西烧家?)女方有录音,女方母亲询问,男方应答,床上有男女混合 DNA,警方有男女双方陈述(不公开),监控显示男方把女方强行带回了屋内。
男方理由:处女膜完整,体内体外无痕迹,内裤无痕迹,衣服完好,女方有谈条件举动。
不公开不要谈公正,程序不合法不要谈公正,证据不全不要谈公正。
这件事的关键在于男方家里太穷了,彩礼都拿不出来,已经支付的一部分还是卖猪,借钱凑的,剩下的怎么给,这都是很大问题,所以才有了后边不愿意房子加名,不能立即补齐彩礼的事。
本来问题可以在很多环节化解的,最后越闹越大,还产生了房产证被拿去北京这种事,房产证放家里还能被偷了?
这男的也是妈宝男,都该结婚自立门户了,出这么大事,手机首先被他妈没收了,别人找他都会到他妈那,这比把房产证拿北京还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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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看评论说房子可能是他姐姐的。这样房产证拿去北京就合理了。
这个还没有确定消息,如果为真,那就简直是骗婚了!
承诺的房子加名?房子都不是自己的。怪不得不愿意提前加名结婚,原来不是不愿意而是无法做到。那么结婚一年以后就能加名了吗?感觉也不行吧,生米煮成熟饭的意思。
这样之前男方姐姐去报警告女的诈骗房子这个小插曲就有解释了。之前我还以为是他姐姐赌气,这样看的话,是他姐姐根本不知道房子加名的事,出了事要立即加名,她才知道还有房子加名这事,以为女的趁机诈骗,所她姐姐报警???
以上无实证,让子弹飞一会。
仅为我自己根据公开信息整理后的看法,分步来:
1、男方是否试图发生性行为?
是。双方均确认,事发后有多次涉及该问题的录音(注意这并不是刑讯状态下的「口供」),床单上检出混合基因型,包括双方 DNA,口供和物证可对应。那么这就是最合理的解释。如无必要,勿增实体。
甚至男方在上诉状中的辩称也是「仅下体有接触,并未进入」……
2、是否违背了女方意愿?
是。不过过程中没有任何客观途径可能知道了,毕竟房间里又没摄像头,只能说女方主张是的。
过程后物证是清晰的:男方把女方拖拽回房的过程有监控,女方有明确的反抗意图,男方有明确的暴力手段。
在录音中,女方家长也质问了男方的强暴行为,男方含糊作答而非否认,不过这或许只能认为是间接证据。
至于以上是否足够说明,过程中女方也是非自愿的——我认为已经足够了,不然除非房间里安摄像头或者有第三人在场,其他能得到的也就只是女方口供。既然很难存在效力更强的证据,那根据事后的双方行为推断过程中的情况,并无太大不妥。
上面两点似乎就是强奸罪的要件了。
2.5、我是男性,假如有女性在正常性行为后诬告我强奸,我能怎么办???
你可以选择不在监控下使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拖拽回去。
2.5.1(摘自评论)、是不是如果某天与女方有性行为,那一天都得向女方下跪,因为如果敢放抗,一旦发生了暴力拖拽就是强奸证据?
我是真的未曾想过有人和别人交流只有「暴力拖拽」和「下跪」两种方式…… 你生活中不存在一个该吃吃该喝喝的选项吗?
3、是否是强奸既遂?
目前已公开的信息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强奸既遂(完成了插入行为)。或许存在例如双方多次口供一致性一类的证据,但这些毕竟没有公布(是否应该公布则是另一个话题)。
这里是值得争论疑罪从无的点,但「男方有无实际完成插入」区别的是强奸既遂和强奸未遂,而不是强奸本身的定性,更不可能是所谓的诬告。
不过话说回来,男方的抗辩策略也是无罪而非未遂——那无罪从 12 两点来看是不可能的。
4、是否是冤案?
如果冤指的是强奸,几乎肯定不冤。
如果冤指的是强奸既遂,存在冤的可能性,但男方自己并没有在这个方向上抗辩。
远的不说,说说身边发生过的一起案件。
前公司一个小股东 A,跟着其他几个股东晚上陪某地方 zf 领导酒局,花钱雇了几个专业商务酒局的社会妹子,只要钱到位,这帮社会妹子很是放得开,酒局地点就在大股东某个别墅改造的会所。
A 当晚喝多,某社会妹子 B 全程坐 A 旁边,俩人相谈甚欢,A 醉酒后 B 贴身照料,酒局结束,陪着 A 的司机把 A 送到会所旁边一酒店。
司机看 A 吐了一身,便前往会所楼下帮 A 拿干净的衣服,留 B 帮忙照看,怕 A 呕吐物窒息,哪知 A 吐完之后酒已醒了大半,见 B 独自在房内,就把 B 强奸了,房间内发生了什么,只有 AB 知道,流传出的版本是,司机拿完衣服回来,AB 已经在酒店大堂衣衫不整,旁边两个 J 叔叔。
后续就是,小股东 A 被判两年半,目前还没出来。
你说,A 冤吗?
结合审判长的采访、很多曝出的证据、各方意见,我个人认为更接近事实的理解是:
5 月 2 日下午,两人牵手拥抱上电梯进婚房,在屋内男方提出发生性关系,后双方自行脱掉了衣服,男方下体与女方下体接触磨蹭,男方在入口试图进一步,女方明确拒绝插入,男方最终也未能进入,未发生性关系。男方没有射精,床单的精斑是陈旧的。女方后面去冲了澡,双方穿上衣服。
男方当天为什么这么做?①可能是两人情投意合,水到渠成?②可能是男方情不自禁,软磨硬泡?③可能想和女方发生性关系,更能压彩礼、拿捏女方?④可能类似上一条,没有实质发生性关系,但男方要的是两人生米煮成熟饭传播出去,在当地,只要熟人社会认为你们发生了性关系,闲言碎语下对男方在结婚上的博弈就是有利的。
具体是哪种情况,甚至几种都有,我们不得而知。
另外,当地风俗保守,且男方说两人是第一次。很可能他俩还缺乏性经验和法律知识,或者说存在理解偏差(这是最重要的一点):
男方认为双方脱了衣服,有了亲密接触,就已经有了进一步的性关系,敢作敢当,要负责(娶她)。
女方比较保守,认为男方已经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
因此,两人都认为发生了关系。
所以,基于目的和理解偏差,男方在初期面对女方母亲、自己家属、警察等人的描述中,都说的是两人发生了关系,要负责,敢作敢当。但他不认为这是强奸,诉讼中也说的是并未插入,未发生实质性性关系。
穿衣服后两人起了争执,再加上之前两人出来玩,女方母亲都要求男方晚上六七点前把女方送回,所以才有后面的男方拿走女方手机把她关在屋内,准备下楼取车,男方回来后发现女方点燃窗帘和柜子,男方灭火,女方逃离下楼喊救命,男方拖拽她回来(手臂淤青),女方抗拒。六点左右女方让男方开车送自己回家,女方母亲打来电话知道后去男方车上,男方、女方、女方母亲三人协商等事情。
关于行车记录仪的记录内容,大家搜一下就有,我补充一下背景:
①本案中男女双方的性格都缺乏主见,偏被动,但双方母亲都比较强势。
②男女双方家庭在房产加名时间、彩礼金额等事情上有分歧和博弈。订婚前签的房产加名协议是领结婚证一年后加名,女方哥哥们认为协议上 “后” 字写得不准确,应该是领结婚证一周年当天加名,双方还闹了矛盾。
③恋爱中,女方强调过不能婚前性行为(上面起争执很可能是这个原因,女方觉得男方今天不尊重自己)
所以,在车里,女方很少说话,基本是女方母亲和男方沟通。女方母亲不想在结婚上被拿捏,或需要对方给出补偿或保障。车里,男方一家子只有男方在,所以女方母亲提出房产要提前加名、补足剩余彩礼、领证、办婚礼等事情,并安抚女儿。男方觉得自己违反了上面的③,做错了,再加上平时在准丈母娘面前伏低做小惯了,所以同意。
后面是男方回家,男方母亲得知后不同意,女方母亲联系男方家属,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当晚报警,警察联系男方了解情况。5 月 3 日,女方哥哥们上门。5 月 4 日,在警察、婚介的协商和见证下,男方家对女方家签了保证书和欠条,约定第二天领结婚证并房产加名,2024 年元旦前男方家结清彩礼尾款和服装费等。5 月 5 日下午男方从婚房被带走等等一系列事情。
上面加粗部分的情况,最契合一二审审判长答记者问、现场侦查、双方外科检查、衣物检查、DNA 司法鉴定、监控、行车记录仪、纸质协议、各方的说明等已知内容,个人认为最接近真相。
如果事实如上述,那判强奸既遂确实冤枉。这里的冤枉不是指公检法冤枉他,而是事实上的冤枉。要看当事人怎么供述的,如果男方自己供述与事实有偏差,从公检法视角看就是发生性关系了,那从公检法视角判强奸并不冤枉。是男方自己的问题。
那么,强奸未遂呢?也需要斟酌,因为我们不清楚:中途女方拒绝后,男方是否还有继续性行为的意图和持续一段时间的动作。
如没有,那其实够不上犯罪,在女方拒绝前,双方都是自愿的。
如果有,那强奸未遂是可以的。
但这些事后基本都没法判断了。
有评论提到,双方口供能对应上,所以上面情况不可能,我觉得是想当然了,一二审审判长答记者问从未提过双方口供能对应上:
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
①有提到过口供对应吗?
如果口供对应,加一句双方供述对应(一致、印证)不是更有说服力?为什么不加?
②为什么描述双方供述的用词不一样?
写男方供述就是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细节,就不提强迫?也不说是插入式性行为还是边缘性行为?写女方供述就是被强奸的详细经过?很明显双方供述不对应嘛。
如果对应,男方供述也可以直接写 “供述了强奸被害人的详细经过”,或者直接写 “席某某和被害人都供述了强奸的详细经过”。为什么不这么写?
常识是:很多案件中供述人都是各自视角,都会站在自己角度说,供述不对应太常见了,但这并不影响警方继续下一步。
如果男方供述了一大堆两人磨蹭亲密的细节,说最后没插入。
女方供述了一大堆两人磨蹭亲密的细节,说最后插入了,侵犯自己了。
难道警察就没法往下走程序了?非要两人供述对应才行?
这有点想当然了。
评论区有人认为:
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双方 DNA 型。
但我正文中说的陈旧精斑不可能有两人 DNA。虽然混合了女方头发,皮屑等固体,也可以形成混合型 DNA,但不能形成斑迹的混合 DNA「基因型」!
形成「斑迹」混合基因型只能是体液的,因为精液与其他人的液体「共同沉积」才可能形成「斑迹」混合 DNA 基因型,即一定是液体才形成「斑迹」,固体皮屑、头发等无法形成斑迹混合基因型,即男方的精液与被害人体内液体(分泌物)的混合基因型(包含双方 DNA 型)。
这明显是理解有偏差,先说第一点:
检测结果只说: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双方 DNA。仅此而已。而评论理解成了整个可疑斑迹都是双方体液混合形成的。这两者是一个意思吗?
问题来了,一块陈旧斑迹,两人都接触过,能否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双方 DNA?
答案显然是可以的:
“混合基因型”(Mixed Genotype)通常指在同一生物样本或个体中检测到多个不同的基因型组合,可能源于不同个体的 DNA 混合、基因嵌合现象或遗传变异。以下是不同领域中的具体解释和应用:
犯罪现场的 DNA 样本(如血液、唾液)可能包含多个个体的基因型混合(例如多人接触同一物品或混合体液)。
如在被告人金某故意杀人案中, 金某到卖淫女姚某的出租房进行交易。二人发生性关系后产生争执, 金某将被害人掐死后逃离现场。公安人员从现场提取了大量生物物证。经鉴定, 现场地面上提取的三个烟蒂、一个水杯、两个桔子核均检出混合 DNA 分型, 现场地面上提取的两个避孕套内侧均检出混合 DNA 分型, 上述混合 DNA 分型均包含金某与另一男子徐某的 DNA。公安机关将金某抓获后, 其供认在现场有吸烟、喝水、吃桔子等行为, 承认现场提取的避孕套是其使用后丢弃, 并称自己系单独作案。后经排查, 混合 DNA 分型中涉及的另一男子系现场房间的前承租人, 不具备作案时间条件, 故排除其参与作案的可能性。
可以看到,混合基因型中甚至有前承租人的 DNA,根据描述也可以看出,大概率是 “水杯“或“桔子” 上检出了包含前承租人 DNA 的混合基因型,前后都接触使用过。
那么,回到本案中,床单上一块陈旧斑迹,男女两人在床上都接触过。后面检测时,这块斑迹中一样能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双方 DNA。
我们能否认这种情况吗?
不能,因为鉴定结果并没有写斑迹中的什么成分里检出的混合 DNA。
①如果床单斑迹中的成分只是:脱落的表皮细胞、毛囊、常规分泌物,检出了混合 DNA,那这检测结果是可预见的,谁家桌椅板凳上还没有一家子的混合基因型了?
②如果床单斑迹中的成分涉及:男方私处分泌物和女方私处分泌物的混合物,且其中检出了混合 DNA,那这检测结果就有说服力了,更能实锤。
如果真是后者,公检法早就松一口气了,审判长也早就说清楚了,吃瓜群众也早就散了。可是并没有。
再说第二点,评论又自然而然地认为精斑和检出混合 DNA 的斑是同一块斑。
请注意鉴定结果从未说过精斑中有两人 DNA,而是分开写的:
花格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双方 DNA 型;
花格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提出的人精斑与席某某基因型相同;
我觉得正常人都能理解前后不是一块斑,是同一块斑不会这么分开写,更不会用分号,会直接用 “且其中” 等词连接起来。
前一句话说的是床单上有块斑能检出双方混合 DNA 型。
后一句话说的是床上有块斑,其中含精斑。
而且警方是把整个床单取走,检测机构不可能只检测一块可疑斑迹,正常会检测多块斑迹,但依然没有写 “精斑中检测到双方混合 DNA”。
甚至审判长答记者问也只说:
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
这是将主语合并了,但即使这样,审判长说的和 “精斑中检测到双方混合 DNA” 也不是一个意思。
再强调一遍男方母亲为什么一开始接受采访,都说的是两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后来就强调二人未发生实质性性关系。
5 月 2 日,男方女方因自身的理解偏差,告诉家人后,大家也会认为他们发生了性关系。
所以,一开始男方母亲接受采访时,说的都是他们自愿发生了性关系。
当时男方母亲是没有资格查阅案卷和证据、会见嫌疑人的。
男方 5 月 5 日被带走后,到一审宣判当天,男方母亲才在法庭见到儿子。而殷清利律师是 11 月 27 日介入案件并查阅案卷证据和会见嫌疑人,第二天及后续都提交了辩护意见,涉及撤诉(希望检察院撤诉)、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申请等。所以殷律师是一看完案卷和证据,立马采取的无罪辩护方向。很多人认为男方在二审阶段才开始无罪辩护显然是忽略了,人家在一审就已经无罪辩护了。
12 月 25 日上午,一审宣判,男方拒不认罪,当庭上诉。后来披露的上诉状中写道:男方只是下体与女方接触磨蹭,二人未发生实质性性关系,还有处女膜和 DNA 检测结果。
一审宣判后,男方母亲于 2024 年 1 月成为公民辩护人,可以查阅案卷和证据。自 2024 年 1 月 29 日开始在抖音等平台发布处女膜和 DNA 检测结果等内容。
也就是从这一段时间开始,男方母亲接受采访也开始改成:他们是自愿脱掉衣服,只有亲密接触,没有发生实质性性关系。
这里很明显了,男方母亲改口,是殷律师或她本人查阅案卷和证据后改口的。也就是说根据案卷和证据,男方母亲才意识到,当天并没有发生插入式性行为,一开始她也误解了。
且殷律师为什么看完卷宗和证据直接采取无罪的思路?
不言而喻,卷宗和证据里有东西。
冤不冤的又看不到案卷怎么判断呢。
不过说实话男方的策略是真厉害啊,甩出一个彩礼,一个房子加名。
直接就把舆论引到与案件无关的地方去了。
无论订不订婚,收不收彩礼,要不要房子加名,都不是影响强奸罪成立的违法阻却事由。
反正舆论嚷嚷着也没用
又看不到案卷,不是案件参与人没法知道案件情况。
就算知道了又能咋滴,是冤案你能去劫狱,还是判的没毛病你要去枪毙?
其实到头来是不是的,最后都变成酒桌上吹牛的素材了。
再热的热点,最多俩月就销声匿迹了。
是不是冤案,就看男方放出来会不会有跟踪报道或者大新闻了吧。。。
到底是热点问题有流量啊,怪不得人人都爱说。
其实归根到底,就是 “疑罪从无”,本案中的证据到底能不能证明男方在违背女方意志的情况下强行发生关系。
也就是这里,没有直接证据,因为我国对于强奸既遂的认定标准还是 “插入说”,但就目前公布的一些情况来说,是没有这方面的证据的。
但所有非案件参与人都看不到案卷,关于这起具体的案件,看不到案卷,官方公布的证据链又觉得不完善,所以从逻辑推理,从假设自己是女方家属的身份角度推理,从假设自己是男方推理,但就是没法从案件材料推理。
所以不都在说个 der 啊。
不管觉得判的没问题的,还是觉得判的有问题的,都没任何材料,任何依据啊,不都是网上传来传去的那些片汤话和男方家属公布的东西吗,真正和案件有关的材料到底有哪些,要么不知道,要么不全面,所以大家也只能这么讨论了,也没毛病,都是观点输出么,讲究的就是一个量大管饱,情绪拉满。
但说来说去都没有案件证据材料依据支撑,所以不都是下面这种句式发言么:
“我感觉啊……”(这是个算命的)
“正常情况下……”(怎么地强奸还分正常和非正常?)
“我看那个谁说的……”(谁?干甚地?)
“呵呵,我朋友就是当 XX 的,这种案件说白了就是……”(你咋不说黑呢?)
“我和我对象打闹的时候…,别说… 所以这个案件女的反抗不激烈就不合逻辑…”(哦,撒糖的拉出去埋了)
“很多时候…… 所以这个案子让我觉得很奇怪”(那就继续保持一颗好奇心吧,关注后续申诉)
“唉,能咋办,就这么个现状,人家是一窝的…… 以后小心了”(哦吼,我感觉这里也能用 “典” 来评论这种留言)
“笑了,以后这女的随便不就把男的搞进去了?”(注意,这不是因果律武器)
“那回答避重就轻,我觉得证据链就不完善…”(我不要公检法觉得,我要我觉得)
“现在司法环境就这样… 呵呵…”(不说了,典)
“全女… 典”(典,too)
然后呢,再就是扣帽子,比如
“看你是男的,哈哈,就是一龟龟,就你们舔女舔出来事的,以后出事了别怪兄弟们不支持你”(说的好像今后有类似案件他能跟梁山好汉在江州劫法场似的)
“看你是女的,怪不得,以后没男的娶你们了,活该”……(哈哈,就离谱,左右脑互搏,前脚不还说一堆龟男愿意去舔吗,不正好内部消化了)
所以这一次对于案件的热点讨论,本质上就是一场流量狂欢,自媒体流量吃饱,网友们情绪输出拉满。
尤其某些律师的自媒体账号,那之前无人问津的短视频, 一旦提到这个案件,而且顺着部分网友的言论,那点赞量库库的从个位数,两位数上到几万十几万,换谁谁不疯。而且那些视频除了猜测不还是猜测么,但顺应了舆论情绪,管他真假,顺着说就完了。
比如说我的回答,平常没啥人看,嘿,一旦回答这个问题,甭管从什么角度出发,就是流量大, 还有人在我评论区吵起来的,真热闹。
而一部分男认为是冤案,觉得自己给冤枉的兄弟发言是伸张正义了,暗爽的同时还觉得自己通过语言批判了一群龟男和捞女,简直是正义的化身。
一部分女的认为判的好,觉得强奸犯人人得而诛之,为女性安全发声了,顺便讨伐一下渣男(非指向性)。
但最后,就跟我这回答的一样,都是废话,对案件结果没有半点影响。
所以呢,持续关注吧,看看后续申诉的结果,会不会有其他新的证据材料,不然的话这案子就这么地了。
是冤案。
也不是冤案。
是冤案,指的是,很可能,男方的确没有强奸行为,因为就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强奸。
不是冤案,指的是,这个案子的判决,还真的是合法的,是可以判男方强奸的。
根子是在法律这里。
问大家一句,所谓的男方认罪口供,到底是怎么来的?
是屈打成招,还是诱供曲解?
这里面,很多东西都被封锁了起来,不被公开。
真相到底是什么?
你我能相信的是什么?
法律上就是强奸,别洗了,洗不白。
法官只是保护当事人隐私,没有公布细节而已。
你以为,社会舆论这么大,法官真敢不分青红皂白乱判?网友们太天真了
很多法盲以为,法院判案就是法官说了算,实际上法院判案有一个团体叫合议庭。并且终生留案,全程录像,一旦发现法官徇私舞弊,法官将会被终生追责。
我问大家一个问题:
如果你是当事人,为了回应社会舆论关注而牺牲你的个人隐私,尤其是女方,被伤害第二次,你愿意吗?
说白了,法院为了保护女方隐私而扛下了舆论指责,这充分体现了法的精神,充分尊重人权,不值得肯定吗?
评论区说以前的冤假错案,说得没错,我国以前有很多冤假错案,屈打成招,冒名替顶坐牢,纸面服刑,证据链不充足直接判决,贿赂法官等都存在。然而,现在几乎不存在了,时代在进步,法制在改革,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权可以有偏重,但是像以前那种马虎判决的,基本没有了。
不是冤案,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律上的强奸定义。
发生性关系(男方自证)+ 违背意愿(女方提前约定婚后 / 反抗事实),还需要什么其他证据吗?
有什么比嫌疑人自证,且与其他证据完美闭环,更铁的证据链吗?
非要说什么口供效力不够,那是因为,几乎没有案件,是嫌疑人自己主动提供不利于自己的口供啊!
同样是口供,口供与口供很不同;被害人的口供,作为定罪依据,的确效力先天不足;旁人口供,也需要甄别权衡;但嫌疑人非羁押期间 + 羁押期间,多次一致的不利口供,还能被男方利益相关者佐证的,却应该是铁证如山。
非要揪着只要是口供,就没有足够效力,或者说 “只根据女方口供就定罪” 的人,还是看清楚案情再来讨论吧。
正常人,都不会污蔑自己吧,当然,也有可能男方在法律层面就不是个正常人。即使有这种可能,现代信息这么发达,还有亲友助力,律师辅助,如此操作,也只能说他完全不冤。
跳出来非要往司法正义上带的人,不就抓住了案情不能完全公开,物证可靠性,这几个软肋 / bug 吗?即使,细节不能公开,物证难以百分百准确完整,以现有公众信息,也足以判断,并非冤案。
另外,完全不顾男方一开始就 “认罪” 的事实,非要检验性证据严丝合缝的人,有没有想过,这种高端玩法,更是普通人被碾压的领域,权钱最如鱼得水的方式?一定是好事吗?
还有,把三年最低量刑和强奸罪名不能成立挂钩的说法,也有一定道理。法律界人士们,既然对方诉求非要法律层面的公正,那么就应该求仁得仁,给他法律严谨的公正,就别顾虑什么习俗惯例,同情他不知法才犯法了。
口供经常改变(伪证),泄露案情细节(违法),甚至存在造谣可能(诽谤网暴),还拒不认罪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如果还有三审,建议直接加重罪责,或者提起其他公诉,以免助长歪风邪气,还落了口实话端。
不是。
拿未检出 str 说事的,咱就进行一个简单的推理。
已知:
A、(按某些人的理论) str 非常灵敏,两物接触必有粘染,残留痕量即可保证检出。
B、(按某些人的理论) str 的检测对象也即 dna,一旦沾染,极难去除。多天以后,反复常规清洗以后,仍可保证检出。
C、(按二审男方辩护意见)“上诉人与女方只是采取外生殖器接触、磨蹭”
D、(按二审男方辩护意见)“女方内裤没有清洗过,于案发第 3 天由警方提取物证”
E、(按二审男方辩护意见)“送检的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痕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
推理开始:
1)根据已知条件 C,可知男女方外生殖器有过接触、磨蹭。
2)根据已知条件 AB,可知男方 dna 必定残留在女方外生殖器,且无法通过常规手段清洗掉。
3)根据常理,可知女方穿上内裤后,其内裤内部与其外生殖器必定有过为时不短的反复接触、磨蹭。
4)根据已知条件 ABD,可知男方残留在女方外生殖器的 dna,必定通过接触磨蹭,残留在了女方内裤上,且必定能够检出。
推理结论 4)与已知条件 E 矛盾。
命题 ABCDE,无法同时为真。
本来只想讨论 str 的,既然评论区老是回避这个问题,那么就再谈谈男方的口供。
男方在电话里对女方母亲承认发生关系的录音。
男方女方女方母亲在男方车里协商时承认发生关系的行车记录仪视频。
110 接警员 / 民警接警后,给男方打去询问电话,男方在电话里承认发生关系的录音(注意此时并未对男方采取强制措施)
男女双方到警局协商的视频记录,大概率这个视频记录里男方承认发生过关系。
男方被强采取强制措施后的训问视频,男方承认发生过关系。
如果女方单方面编造谎言,那么双方对于上述细节的供述肯定就对不上。
男方一审二审都没有把 “是否发生性关系的细节供述对不上” 当做主要矛盾来打。相反,男方一审打的是“女方自愿”,二审打的是“翻供且物证不能完全支持”。
还有个间接证据。男方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可以接触到男方。案发早期以及直到一审,男方母亲接受新闻采访,一路都承认男女方发生过关系,辩解的重点是 “女方自愿”。
那么警方详细讯问的时候,男方女方会详细说怎么脱衣服怎么蹭的,这时候对于警方就没有误会了啊。缺乏性知识的男女双方,是怎么做到 “关于是否真的做了” 的口供细节一致,还被警方认定确实发生了强奸的?难道警方也缺乏性知识?
律师会见男方的时候也会问清楚到底发生了啥。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会给男方提示这种情况罪轻 / 无罪,或者向他说明 “他宣称而实际没做的事是强奸罪,要坐牢” 让他和警方说清楚 / 不要再说谎了。难道律师也缺乏性知识?或者律师故意不给当事人阐明当前局势?
律师会见完第一时间就会对男方家属说:“快别对外瞎 BB 了,你儿子一把年纪啥也不懂,根本就没做成”。男方家属也就不会一直对外承认发生了关系,不会一审前一路试图诬陷女方早非清白之身。难道男方已经生了娃的家属也缺乏性知识?
一审的时候男方律师打的也就不会只是 “女方自愿”,而不把“男方性知识不足产生误会”,“男方为了压彩礼,早期做了不利于自己的口供,实际没发生关系” 拿出来大做文章。
按照这律师和男方母亲的行事风格,明明这些很有爆点,也有利于给男方脱罪啊。ta 们为啥对此只字不提呢?
以后强奸犯只要把女方带到没有监控的荒郊野地,或者没有监控而其可以长时间把控的室内,带套强奸女方。逼女方事后反复清洗,将床上用品和女方衣物用强力消毒剂反复清洗。囚禁女方几天并逼其反复清洗,等女方体内可能残留的 dna 降解,再把女方放了。事后对各方咬死不承认发生过关系。
那按上述逻辑,这种行为事后几乎不可能在女方体内检出男方 str,且连男方的口供都没有,证据效力比此案要低得多,该行为根本就不可能判强奸,顶多判个非法拘禁。非法拘禁量刑可比强奸要轻的多了。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择一重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
甚至按你们的逻辑,你们可能要说连非法拘禁的证据都不够——没有监控视频,没有物证,没有男方口供,只靠女方口供,怎么证明女方非自愿是被 “拘禁” 而不是“自愿停留”?
这必然会导致用该模式 “合法强奸” 的案例急剧增加。如何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
至于如何保障男性的合法权益。
注意,如果你明明没做过,但被冤枉强奸别人了。你事后确实不能控制女方的行为,但你完全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啊。
没做过你就说 “没做过,自己很冤枉” 就行了呀。这个要求不高吧?
难道你要和按你们逻辑推测的本案男方一样,“明明自己没做过,却在报警前报警后一路多次承认自己做过,还能详细供述出和女方诬陷口供一致的细节” 吗?
那我就实在很好奇,你们事后这样做的动机到底是什么?
那么,持这种立场的,首先得承认双方确实发生了关系,不要再左右横跳。
其次,男方承诺彩礼 18.8 万,一天前订婚,给了 10 万和戒指,剩余八万八约定领证时给,并约定婚后一年婚房加女方名字。
女方角度,男方好话哄 / 提出物质诱惑时,她最优解当然是拒绝诱惑。
她只要按部就班,就能按事先约定,妥妥的先领证 + 拿到剩余彩礼,再上床。婚期也并不远。如果男方 / 她自己反悔了,她还是完璧之身,随时能叫停止损,主动权在她手上。
啥诱惑大到她乖乖配合男方先把身子交出去,把主动权交给男方?
相亲认识才三个月,后续短时间内就报警,就坚持立案。她对男方根本就没啥感情,她昏头交出主动权的动机是?
当地风俗如此,婚前 “破处压价” 的事情她和她母亲从未听说过?男方没有履行完约定,她母亲没给她耳提面命要她防范?她昏头交出主动权的概率是?
女方母亲事后给出的解决方案是立刻领证 + 剩下的 88,000 彩礼先拿不出来,那就先给房子加名。
即使谈判成功了,女方根本就没有因为提前交出主动权,获得额外的利益呀。这些利益都是之前已经谈好的,结婚的时候 / 婚后要交割的,一半房产和 88,000 的差价可以视为,男方先违约,强行发生关系的补偿。何况最后谈判也没成功,这正说明女方因此失去了主动权,男方认为自己可以摆出高姿态拿捏。
如果她在男方还没有完全履约,她母亲事前已经为她详尽分析过利害的情况下,还能被男方哄得半推半就交出主动权,这说明她性格软弱没有主见。“破处压价” 针对的就是这种性格。
然而她起码在事后果断 “发疯”,果断报警,坚持立案。当地“破处压价” 应当不只她这一桩,从只有这案子闹到全国知名来看,事后这么坚持闹的女方应该是凤毛麟角。这是一个软弱没有主见,看不清利害关系的人能干出来的事吗?
事后如此果断的人,怎么会半推半就落入(她没多少感情的)男方如此明显的陷阱呢?
女方一会儿昏头软弱,连最明显最切身的利益都会主动放弃;一会儿又勇冠三军,冒天下(当地)之大不韪,把事情搞到全国皆惊。二者就在男方毁诺的一瞬间无缝切换。这性格侧写咋统一?
冤不冤的,也许只有男方一家子心里明白了,他很冤,但是他又活该。
什么时候男女双方结婚,男方能不再通过某些手段来逼迫女方,比如常见的手段就是生米煮成熟饭,还有让女方先怀上孩子。就不能用你的魅力去征服一个女人吗?
最近我老弟恰好在谈婚论嫁,女方要求的彩礼的确很高,28.8 万,听到这个数我们全家是比较震惊的,想到会有,没想到小三十万了。
但是面对这个事情,我和我妈,包括我老公我婆婆,都是想着积极面对,用正确的态度去和女孩家里谈,毕竟人家女孩是个好女孩,我们也想体体面面地把这件事情办好,不让任何人受到委屈。
我问了一些当地的朋友,基本上只要问到男性朋友,他们给的招都是 “先上车,后买票”,大家知道这代表什么吧,更直白的说就是先把人家女孩哄骗好,把肚子搞大,这样就能把价格打下来了。
“先把女孩肚子搞大”,我就想请问,有多少男人在结婚之前从没有想过这一招,我自己曾经经历过结婚双方家长谈判,我知道双方的嘴脸都是比较丑恶的,为了双方都少付出,应该是用过很多招数的。
回到我们山西大同这位男主角身上,我大致都能想到他当时是怎么想的,他应该就是想先把女孩睡了,如果人家怀孕就更好了,然后借机去强迫人家女孩家降价,比如彩礼尾款不付了,房子不加名了,或者说即使最后他俩不能结婚,女孩也再不能要别人这么高的彩礼了,不管怎么说女孩只要不是处了,他就赢了,女孩就彻底输了,你想想看,他这个心思多么恶毒,这个女孩我真的佩服,虽然她可能也是被逼着高彩礼出嫁,但是她是真有胆子去报警。
话说回来 ,就算是男方有这种想法也能理解,18 万确实是很多,更别提房子加名了,不管你是用阴谋还是阳谋,不就是想睡女孩子吗。你去买束花,点杯奶茶,一起吃个火锅,看场电影,一起散散步,制造点浪漫的气氛,即使女孩再传统,慢慢也会被打动的,都是过来人,女生第一次谁不是半推半就的也就过来了,你偏要用强,别说你俩没感情,就算是两情相悦的两个男女,你用强也不能成事吧?这么浪漫的第一次,被你搞成了恐怖片,你说你蠢不蠢。真的是人又菜,技术又差,瘾还挺大,你你你你,你让别人说你点啥好呢,就想同情你都没办法共情。
这下好了,为了那一个哆嗦,或者说是为了那 8 万块钱和房子加名,蹲三年牢狱,又很冤,又活该。
最后,很多人纠结膜破没破的事儿,膜没破,他就更冤了,闹了这么一场,诶~~射床单上了,啧啧,费挺大劲,还不如自己撸一把呢,顾涌半天,归来依旧是小处男!什么都没得到,还把自己送进去了,就说他蠢不蠢吧。
我的观点是:膜没破,只能证明这个男人他没用!!!!别的什么也证明不了。
一个蠢得挂相的男人,嫁给他还有啥指望?不如把他送进去算了。
再说点比较糙的话,人性的博弈,那是很恐怖的事情,大家心里都有数。这个男孩子但凡把女孩子哄开心了或者说更难听点,就把女孩睡服了,都不会是这样的悲剧,就算是彩礼 18 万,将来也能让她都花到自己小家身上,怎么就非得采用强迫这种手段呢?要是我自己弟弟这么蠢,我都要被他给气死了。
再多说一句,所有纠结膜没破就不算强奸的男孩子,你自动归纳为 “小处男”,等将来你们有了男女双方都是第一次的经验,再回来看待这件事情,你就发现,一切那么的合理。嘿嘿嘿嘿!
你要是采蘑菇,吃了毒蘑菇中毒身亡,我觉得你一点不冤。
大多数人觉得冤,是因为他们想采蘑菇但根本分辨不出来什么蘑菇是毒蘑菇。
要么别采蘑菇,要么确定自己有 100% 的分辨毒蘑菇的能力。
在这个案件中,相信 “疑罪从无”,“证据不足” 的天真网友们,就和采了毒蘑菇回家觉得煮的时间足够长就可以吃的人一样。
真正的毒,不在法律,在人性。
以下是我近期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汇总做出的剧情推演,说的不对就当看个乐子
两人刚进婚房的时候,女方一度认可了性关系。但脱差不多的时候女方想在最后关头确认一下房子加名的事情,男方的回答含糊其辞(男方的姐姐对这事有意见)让女方不满,于是拒绝性行为。
但此时男方生理上已进入状态而不能自控,对女方采取了一定程度的暴力胁迫,留下伤痕淤青。由于双方都是第一次没有经验且遭到了女方反抗,性行为实际并没有成功(故没有留下 dna 以及处女膜完好)
女方因拒绝后仍遭暴力对待受到了惊吓,从而做出了过激行为(烧窗帘),但她逃出后却被拖拽回房(此画面被监控拍到)。男方没收其手机阻止其求援,同时为安抚女方,承诺了会再谈房子加名的事情。于是有了当晚和女方母亲的电话 “谈判”,电话期间男方完全不否认性关系的发生,其目的是给女家一个下马威: 暗示女方名节已毁,你们没有谈判筹码了。
此时女家谈判陷入了劣势,女方母亲因被掐到了软肋(女儿名节),催促尽快房子加名完婚,但被拒绝。
警方刚给两人录口供的时候,男方也没有否认性关系的发生。但他只认可了发生关系,不认强奸,或是没意识到他构成了强奸嫌疑。他极有可能认为事情不过是和未婚妻之间爆发了一次小冲突
男方经由自己之口认同了 “奸”;同时女方身上的伤痕、口供、监控显示的拖拽认同了 “强”
故一审判决强奸罪成立
(请注意,dna 未检出和处女膜完好均不能 100% 证明未发生,恰恰证明发生了的铁证就是男方自己的口供)
和律师充分沟通后,男方终于意识到自己的 “坦诚口供” 犯了大错。故听从律师建议改变策略,坚持因未发生实质关系而无罪。同时其母亲故意向媒体透露女方身体信息,引发舆论轩然大波,导致二审一度延期
从二审的角度来看,男方犯罪事实清楚: 动机,口供,佐证齐全。唯一的变数是迟到的证据显示犯罪实际没能成功,还有改未遂判缓或减刑至 1 年半的可能
但问题是判缓或减刑需要男方认罪,若不认罪则未遂和既遂一样都是 3 年。
男方坚持无罪拒绝社区矫正,至此缓减已无可能。最终二审认为既遂和未遂因刑期不变,故未遵守程序正义,维持原判。
男方母亲称还会继续申诉,但我个人并不看好。这次的重大舆论让一众央媒下场站台,中院势必与高院已做过充分沟通,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提前进行了宣判
之前我多次对这个案件进行了推演,得出过各种结论,但事后总觉得哪里不对劲又说不上来
后来我发现我完全没有代入当事人的视角去共情他们
事实上,这两家人所生活的环境有一个共同点: 思想保守,爱占便宜,不懂法
在案发前,双方已经签署了彩礼金戒的协议,如男方悔婚则不退。
在两家的博弈中,男方已陷入劣势。但女方觉得便宜还没占够,所以打起了婚后一年房子加名的主意。这样女方就可以没有任何代价就在男方家里占有股份
男方口头答应,但这事遭到了他姐姐的强烈反对,男方被夹在当中左右为难。接受则财产被进一步侵蚀还和姐姐闹翻,拒绝则彩礼金戒不保
此时男方破局的点只有一个: 在床上把事情办了
女方一旦失贞造成生米煮成熟饭后,女家谈判时将失去最重要的筹码,最终放弃房子加名以现有协议完婚,可谓一举多得
所以男方应该是在案发前就正式向女方提出了性要求,而女方在整个事件中都表现出了对事态毫无掌控力的状态。女方应该是在花言巧语的承诺下半推半就答应了发生性关系,但因她牢记母亲叮嘱必须房子加名才给碰,所以在临门一脚时做最终确认,未能得到明确答复后拒绝了性行为,最终造成了事态失控
案发后男方和女方母亲的谈判尤为奇怪,犯案的男方倒是成了强势方,女家一开始并没有要将事态继续扩大的意思,反而希望双方各退一步: 男方把 1 年后加名改成现在并立即完婚就可以原谅他。这样既能确认占了房子,女儿马上嫁人也可以不算被毁名节但遭到拒绝
即使在报警后,女方母亲仍然多次试图和男家协商要求房子加名,可见女方母亲压根就没想过为女儿讨回公道或是诉诸正义,而是以司法为要挟,试图在谈判上扳回一城逼男家就范。直到男方被捕,一切就已经无法挽回了
让我感觉这两家人从始至终都是在想占更多便宜和不想被占便宜之间进行极限拉扯博弈。男方未能成功的性行为被他以成功案例来要挟女方放弃房子加名,殊不知强奸未遂已是犯法。
女家也不懂法,只是觉得占便宜失败女儿还失节,怒而掀桌
男方洋洋得意宣告的成功反而最终促成了他的牢狱生活,成为了聪明反被聪明误的冤大头
这个案件不是一起冤案。而是从一开始就是两家人在包办婚姻 2.0 中的极限博弈大戏。双方在博弈中的互不相让导致了事态完全超出了控制,这样的结局实际上并非他们所预期。
但凡男方没有用强,但凡女方有一点主见,但凡男方家人有所妥协,但凡女方母亲放弃得寸进尺。事情都不会变成现在这样的结局
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包办婚姻未彻底断绝而引发的悲剧
1. 事到如今,谁如果还认为这是冤案,要么想牟利,要么双商欠费。
2. 这件事中的男方,大概出多少彩礼也娶不到媳妇了。
他和他母亲的品性,暴露无遗。
他们家,大概只有他姐姐是个坚持原则的人。
3. 女方全家思路很清晰,用事实向全国证明:
这种男性娶不到媳妇跟彩礼没有一点儿关系。
4. 看看男女双方的行为,再次证实:对待欺软怕硬的货,必须强硬到底!
5. 大同女法官们坚决不和稀泥,都是好样的!
6. 这几年总有些人想利用网络歪曲事实,引导舆论,胁迫公检法,牟取私利,前有鲍某人养女案(烟台警察再别说倒装句了吧),中有天才数学中专少女,如今这么件清清楚楚的案子还有人喊冤,莫非以为这是在西大?
好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审理人是公平公正坚定专业的。
网上男人对女人喊打喊杀,女人对男人喊打喊杀,都是情绪,都是猜想。
那我也猜想两种可能吧。
从坏的角度想,这是一起财富纠纷,就坏在双方在彩礼和房产上依然讨价还价加价的根子上了。
男方在恋爱几个月都没有强行推进关系的情况下,选订婚这个时间点出手,不是为了完成性交关系,是为了让女方处女身份贬值来议价。
女方在强奸事件后,依然积极与男方接洽,也是鉴定依然处女后,与老客户重启商业谈判。
另一种可能,就比较可怕了。
如果没有网友想的那么多尔虞我诈,男女双方都是性观念保守的老实本分人呢?
男女双方各有一个难以理解的疑点,
男方是之前没有与女方有性关系,也没发生暴力冲突的情况下,为什么在订婚第二天的时间点选择强暴,我另一个回答下的描述:
一、男方在订婚仪式流程中(第二天)提出性交要求,我不能理解。
就是买了钻戒给女朋友,也不能当晚主动提啊。女孩子不觉得你别有用心,不觉得你以物易物,不觉得你之前的(好)表现,就是为了功利性的回报——睡她?洪迈的《容斋随笔》说人生四大喜里有 “洞房花烛夜”,但是现在结婚、订婚当天,男女双方就是最累的工具人,旁人调侃一个 “今天晚上你们享受一下”,男女双方都要给你个白眼。
订婚急色,这是多功利性的表现啊,花钱买人是吧。各地有差异,像我们这里如果公开订婚,多半双方把该做的不该做的都做过了,除了考虑在订婚、结婚仪式空隙,特意体验个婚纱、礼服刺激,像《英国病人》那样的偷,真没有这时候兑现性资格的。
二、女方拒绝后,男方居然用强!我不能理解。
可能我就是城里人里的废物吧,像我这种上了小学,上了中学,上了大学的废物,DNA 都刻上了行动听上面指挥的烙印,你就是弄个毫无抵抗之力的妹子,我也做不到强她。能强她的人,高中之前就被筛过了吧。
而且,是订婚第二天 “回门”,在自家里违背女方意志,在电梯间拉拽女方?要在你家人、亲戚、楼道邻居可能撞破的情况下做这事?女孩喊一嗓子那不社死?
在社区留下 “那谁谁谁家两口子,第一次做的时候喊得整栋楼都听到了” 的美名?
会不会是他性观念保守,所以以前没有和女方有这个问题的冲突,但性观念又落后,愚昧的认为订过婚了就是我的人了,行使他的权利?
那这样他对施暴的承认,就还要考虑到他处男性经验匮乏的可能,他承认了性交,他也说他既然做了也敢承认,但他观念里的性交会不会不是我们公认的那样,所以女方内裤和阴道提取物没有检测到该有的信息。
女方是她事件发生时的态度,报案以及作处女鉴定的行为,我另一个回答下的描述:
三、女方用烧窗帘、逃跑等方式反抗男方的侵犯,我不能理解。
哪个男人谈恋爱没有急色的时候,你以为猴急都是定住七仙女去吃蟠桃?正常情况下,女方说 “不行,你再乱来我就生气了”,不就得了?
这两个人真的是谈了半年的男女朋友?订了婚的未婚夫妇?男方把女方当妓女,女方把男方当罪犯?
四、女方报案男方强奸,我不能理解。
虽然和法律有冲突,但各位扪心自问一下,你和你老婆谈恋爱的时候,如果真的强行越过了底线,你老婆二话不说报警送你坐牢?各位和自家老婆正式行周公之礼前,已经经历过多少次 “手足口” 相关的打擦边球了,在感情已经建立基础到谈婚论嫁,性交流已经有基础到只差临门一脚时,你真的犯了错误,在裁判哨响之后还射门,你老婆会红牌把你罚下场么?
女孩可能看的很膈应,可这双方是相爱的双方啊,这份毫不犹豫才看起来让人心寒。如果我作为女孩的兄弟,听说未来的姐妹夫做出这种事,我会问她三个问题。
1、你们感情基础怎样,他对你是不是真心。2、他以前也有过这种暴力行为吗?你觉得他以后会不会改正?
3、把这点也考虑上,你还想不想和他继续下去?你觉得我作为一个旁观者会义愤填膺的上去打他一顿,然后直接报案强奸?那才是狗拿耗子。
如果她的回答都是负面的,要么恩断义绝,陪女孩去报案,要么她考虑到名声难听,以及这些时间的恋爱情分,私了或不了了之,这是她该决定的事。而如果她不肯定又不拒绝,那要男方摆酒,当两边亲戚长辈面前向女孩赔礼,当众承诺以后不能暴力,两人经济权控制上偏向女方,再观察一段时间接受考验。
女孩肯定?哪个女孩会说 “他强奸我没事儿的”,女孩子害羞,也要脸,就像黄药师问程瑶迦一样 “你喜欢他?”
摇头 “你不喜欢他?”
又摇头还逼人说出口?
所以我不能理解一审时女方报案强奸,后来又尝试积极原谅男方的剧情发展,在我看来报案强奸就是双方鱼死网破,再无回旋余地,想要继续过,就走流程私了。报案之后不光是感情破碎,女孩的安全也是个大问题,复合个屁呀,不怕男方报复吗?
会不会女方也是性观念保守的人,在我看来如果双方感情稳定,彼此品行知根知底,两个家庭社会关系已经建立,有报案不如考虑私了的可能。
这个案子之所以公安积极调解,法院延期和轻判,我觉得主要不是证据不够,而是考虑到走到订婚这步的双方,感情基础已经很深厚了,社会关系也亲密,不宜公事公办让两家反目为仇。
所以这个案子出来之后,我受到的震动特别大,男方居然做出这种事,女方居然直接召唤铁拳。
我相信有很多人和我一样,想象不出一个强暴剧情展开的订婚状态,也想象不出一个未婚妻告你强奸的场景。
所以男方特别硬气,他觉得周围都是这样操作的,自己是正常 “验货”,而女方洁身自好,就算是有感情基础的男友,也不能破坏她把纯洁的一刻留到婚礼那天的愿望。
如果到现在,男女双方都还是处男处女,那就真是一场惨烈的悲剧了。
很难认可。
看很多人觉得这男的是冤枉的,说的振振有词,拿的是不知道哪里来的证据,但是实在有两个点没想明白,所以发个回答,整体的归纳一下。
先说证据是否应该全部公开的问题:
法院确实没有义务向大众公布所有证据,这是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是合法合情的。**那么公民的监督权就没有了吗,这体现在哪里呢?有的兄弟有的,**因为舆论关系,本案二审有人大,政协双方代表进行旁听监督,坐满了 40 个旁听席,已经完全保证了监督权的运行。对这点有疑惑可以自行查一下人大的运作机制,查看人大如何选出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如何召开。
如果你要说就算这两个出现在现场了也是权利机关在互相包庇,不能代表普通公民的意见监督权没有得到正确行使,那你回家吧,回家去吧孩子。
然后进行一些科普,再聊一聊我非常疑惑的两个点。
而从二审后的审判长问答原文中也可以看出:
被告是有性行为具体如何发生的供认的。
警察做口供是要把这俩人分开,然后分别询问如上许多问题,最后确认两人口供一致且与现场物证一致,才会最后敲定,当成证据在法庭上拿出来。这么多旁审没有一个对这份口供提出质疑,足以说明警察在这方面做的十分漂亮,足以当证据使用。
光靠口供办案?靠口供提供线索然后与现场物证进行比对,判断实际情况一直是非常有效可靠的刑侦手段。
抛开一切场外因素,只看案件本身,如果支持男方实际上未进行性行为说法的话,你的选择是:
1. 当事人双方串通好了女的要告男的强奸,并且现场敲定了强奸是如何发生的,具体过程如何,统一了口径,以方便在警察面前瞒天过海。
2. 被告配合原告凭空编造了一个强奸的过程,且心灵相通编的一模一样。
3. 质疑人大政协代表与人大制度。
如果选择 3 的话,法院放不放证据感觉已经无所谓了,反正一切都是编的,包庇的,错误的,或者希望有人能在不质疑口供真实性的情况下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或者对男子要谎称自己强奸的行为进行分析。
人做事总要有目的吧,我真的从头到尾都没看出她这么做的好处是什么啊?
那个彩礼本来就是他们家的,不管别人对彩礼怎么看,这都是事先商量好双方认同的事,只是准备结婚后再给而已。女方只支持结婚后进行性行为然后交换彩礼,现在把性行为这个事提前了就为了提前拿到本来属于她们的东西??好处在哪里?要是她们有什么难处急拿钱,男方都放那么多不实信息了肯定会把这个难处狗急跳墙的放出来的啊。
不仅警方调解的时候没有因为婚前性行为对彩礼进行加价,且协调不成后,不到一个月女方就把彩礼送了回去(同样出自二审后的审判长问答。
希望通过法院拿回避免纠纷的确是个合理的说辞,但结合图一不难看出法院在一审前就通知男方领取了,早就达成了图二解释中希望达成的目的。但男方硬是拖到了二审还未领取,这期间在网上持续造谣女方骗取彩礼,图二中更是请示审判长退场而后对现场的旁审进行不合事实的卖惨。
所以女方这么做的好处到底在哪里??
(四编:经评论指正彩礼于第二年一月归还,但我还没查证这个信息的真伪,为真的话我的观点也保持不变,捞不到什么好处。
因为随便查一下就能知道告强奸也无法扣押彩礼,并且女方当晚报警,并未过多踟蹰。明显是按法律手段而非习俗胁迫手段办事,从骗婚角度揣测的话事前肯定是查了法律的。
很可能是女方一看哎呀清白没了至少得留点补偿,后来发现不行。)
以上,全文用且仅用到了真实可靠的证据出处,未采用任何网络谣传。
附链接。
二编:评论区刷出警方对男子进行了刑讯逼供,有任何证据吗?
拿证据说话。
本篇未使用任何捕风捉影的场外因素进行分析,不然男方做的那些烂事,真有刑讯逼供,早就跳出来大声喊冤了。
三遍:评论区涉及其他案件的我都没有回复,我只是就这个案例做出点评,并不想扯上什么彩礼男女问题。
太唐的也没回复,基本上没回复就是觉得没有回复的价值或者被吞了。
四编:答主的观点并非男性一定进行了强 *,而是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男性一定强了或者一定没强,单看现有证据答主认为男方有高度强 * 嫌疑。
而法院拥有比我们更多的证据,人大,政协和双方亲友也履行了监督旁听的义务。
看了半天没有链接出处,前后逻辑混乱,频繁造谣的评论。不再进行回复了,除非评论拿出有理有据的说辞信息。
昨天下午,我骑车去食堂吃饭。
天空灰蒙蒙的,下着小雨。下课了路上熙熙攘攘,很是热闹。
一面容姣好的女生撑着红伞走着,殊不知马路牙子是致命的陷阱。
噗一下,她的身体控制不住地向侧前方划去。红伞折断、梨花带雨,白白的丝袜上尽是触目惊心的污泥。
霎时间,她周围好像形成了一个透明罩子,旁人自动两米开外。
一保安大叔见状过来,停住,看了一会儿。
而我,则赶忙上去搀扶。但不知怎么的,抓手也不是,扶肩也不是,揉腿更不是。
窘迫的我好像是打倒了一锅番茄汤,无从收拾。
慢慢地捻起来了,第一句话,那个保安真不是个东西,看看就走了。
我问要不要送你去校医院?拒绝,宿舍呢?也拒绝,说罢自顾自走了。
我悻悻地骑车离开,空中炸响一道惊雷,脑子一瞬间空白,差点侧翻。
脸上全是雨水,背心全是冷汗。
热度这么高,多说几句。
其一,此事最可怕的地方不在于男的被判得多重,也不在于本回答下面那些推测的勾心斗角之类,这些都不关键。
如果确实是强奸,有直接性的强证据链支撑的,那无可厚非。
可怕的是没有。
如果女性从此以后都个个口含天宪、说你强奸就是强奸,为了自己的利益随意抓捕、审判,那和大清洗有个啥区别?
其二,各位男同胞放心,这种事并不会显著增加各位的恋爱成本与法律成本,当然耍流氓除外啊。
真正破坏的是社会互信与社会道德。
道理很简单,如果约会相亲遇到 xxn,那我毫不犹豫掉头就走的。
但像我一样,路上遇到有女生摔跤呢,或者需要其他帮忙呢?
扶不扶,帮不帮?
还有如果和女朋友或者老婆闹掰了,她们一时上头用这种因果律武器来干你怎么办?
害不害怕?还敢不敢恋爱咯?
这个时代最大的悲哀,莫过于将男性的道德上升为法律,而将女性的法律下降为道德。
事情的后果就是人民中最质朴的人和真正需要帮助的弱者会成为牺牲品。
其三,塔把案子判成这样,既不是阴谋论挑动对立,也不是真的蠢。
因为客观来说,这男的动机确实不纯。
而女性,就大多数而言,现在用法律维权的比例还是不高。
这就是大国的悲哀。你可以把整个国家比成一头骆驼,现在要把它烤熟,那就经常出现外面糊了而里面还没熟的情况。
所以纵观人类历史,你就会发现,任何运动,矫枉必然过正。
就我国不同地区、风俗、文化、习惯、民族而言,简直不要太正常。
这个事情无外乎就是塔要杀鸡儆猴,然后引起了恐慌而已。
别急嘛,大的还在后面呢。
就现在这个发展趋势,社会要达成任何新的共识,不流点血断难做到。
塔也清楚,但万万不能当鸵鸟。
其四,以这件事为代表的一系列判例,不但不会降低男性内部共识,反而还会致使女性内部分裂,从而对社会的道德与法治进步造成阻碍。
原因很简单,把巧取豪夺当做人生目标的广大 xxn,这些固然是伟大的 “胜利”,但对于那些想要实现自身婚恋价值的女性,这其实无异于把她们架在火上烤。
无他,女性整体信誉的下降在无形之中推高了她们的恋爱成本。
其五,站在男性角度来看,这类事情反而会迫使我们团结起来,把社会风气推得更保守。
正是因为社会共识的破坏和社会互信成本的增加,对于男性而言,与异性自由交流与恋爱的风险正变得不可承受。
那大家很可能就会回到过去那种男女授受不亲的状态里面,还有色批敢触霉头的估计也会被讹的很惨。
再加上不知道哪个反串神人搞的不让亲子鉴定,使得 “喜当爹” 的风险进一步上升,婚前贞洁的重要性慢慢的凸显出来。
但客观的的婚恋需求还在。
所以违背直觉的,以后那种大家印象里面腼腆、天真、善良的传统女性会更受欢迎,社会风气也会因此更加保守。
而那些 “抛头露面” 的都市丽人则会被认为是危险的。
更可怕的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凋敝,所谓 “都市丽人” 会变得越来越稀缺,因为男的的性价比还是太高了。
结果就是,婚恋上越来越保守,经济上越来越劣势,我国的平权运动将会不可避免的衰退。
最终可能就会出台类似日本的女性就业法,或者搞出类似庶务科那种终极产物作为平权运动最终的结果以及男女的界限。
其六,以男女对立为代表的一系列社会事件标志着进步与保守、革命与反革命、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对立只会愈演愈烈,再加之高压的社会环境,以后走极端的恶性事件只会越来越多。
最后,祝大家保护好自己,毕业了我去卖结婚险了。
从有罪、无罪的角度来看,并不能说完全无罪。
但是从定的罪名 “强奸罪 - 既遂” 来看,是冤案。
本案定强奸罪是说得过去的,但是认定 “强奸既遂” 是没有道理的。
至于说床单上检测出了精斑,也没说是老精斑还是新精斑,男人自己床上有老精斑是非常正常的,梦遗(精满自溢)听说过吗?男性的精液残留在自己床上,那是非常正常的。顶多只能认定 “男方强奸了床单”,“强奸床单” 也犯法吗?
就算是新精斑,也只能说男方掏出了丁丁,但是不能论证塞到了女性阴道里啊。检方明显缺乏最基本的逻辑,强奸既遂需要有 “插入” 的证据。
捉贼拿赃,捉奸在床,这是老祖宗几千年的经验总结。没有铁证,如何服众?
无论是口供,还是打斗,只能说明大概率有 “强迫行为” 或者斗殴行为(烧窗帘引发的肢体接触),但是 2 份医学检测物证完全排除了 “既遂” 的可能性。
只是因为一审前,检方没有等到医学检测报告出来,就急吼吼的让法院给他定 “既遂” 的罪,后来报告一出来,傻眼了,所以一拖再拖。
这医学报告不是 1 份,而是 2 份,2 份报告互相佐证,几乎 100% 排除了既遂的可能。凡是学过**《高等数学 -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都能明白这个联合概率**有多么低。法官基本都是文法学院毕业的文科生,不懂这个也正常。
男方辩护律师选择了最难的辩护方向,应该往 “犯罪中止” 方面去辩护。犯罪中止的量刑是特别轻的,甚至可以不判实刑,仅做一点民事赔偿。
医学检测物证不利于检方,检方又是作为强势方,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这两份医学检测报告不可能是伪造的。
但是口供呢?男方的口供有利于检方,公检法又是强势方,口供有没有可能是诱供呢?公检法如何证明没有诱供呢?能不能放出完整的审讯视频?
一个是 100% 不可能伪造的物证铁证,一个是有可能加工的口供,哪个可信度高,还不是一目了然吗? 放出完整审讯视频就可以消除质疑。
法院坚持采信概率低的证据,无视概率高的证据,这能有公信力就出了鬼了!
有律师说:现在逼供早就 out 了,诱供更好使。
诱供的手段很简单:就是给你 2 个选项,让你 2 选 1,但实际上真实情况是 “选项 3”。你要是脑子不清晰被忽悠了真从选项 1-2 里面选一个,就中了圈套。
事实上,本案疑点重重,凤凰网就专门对这个案件提出了大量质疑(原链接已删),到底是不是冤案,历史会给出答案:
冤不冤的无所谓,我来说一下今天听到的事,我有个盆友他小孩的学校最近发生的事情,他们班的班主任被其他班的小朋友诬陷打人虐待,幸好班主任是女的,要是个男的,那就死无葬身之地了。后来调监控,你猜怎么的?小党委决定把视频全校播放,每天播放!我估计是被吓得,这要是没监控,那后果简直不敢想象。
我只谈几个名词
拘留所
看守所
监狱
监视居住
不懂法不了解流程的可能以为监狱条件最差劲
因为它是终端
实际情况是
没有比监视居住更让人崩溃的,没有任何地方比公安局地下负一层的审讯室的空气更稀薄的
两年都待在看守所或者处于监视居住的状态,人的寿命可能会因为这种环境大幅度缩减
本案摧毁的是,刑事案件疑罪从无的集体共识。
如此众目睽睽之下,无铁证亦可获罪,令普通人噤若寒蝉。
要谈事实,就把高额彩礼的烂事儿摆清楚。要讲法律,就把证据链做闭环。最操蛋的是法院只挑了自己喜欢的部分掺一起,然后审判。
先下定论,判强奸难以服众,但是判个强奸未遂一点毛病没有。
如果按足程序办事,公检法依次递进,证据链是支撑得住未遂判决的。偏偏它没按程序办事,一下办出问题了,黄泥巴沾裤裆上了。
我最近也一直在思考这件事,因为我对目前场上所有的舆论都感到别扭,老感觉说不到点上。
现在终于得出结论了,那些洗地的人麻烦搞清楚一件事:
这件事关键不在于怎么判、判多重,也不在于男女到底哪个是好人哪个是坏人。
而在于为什么没有按程序办事?在于这次判决后,程序正义还重不重要?在于老百姓心里,这些搞法务的还有没有公信力?
不要转移视线、浑水摸鱼,这件事的可怕之处在于:办案过程中没人按程序办事,也没人觉得这有问题,懂吗?
不管你是男是女,不管你是女权还是超雄,也不管你碰见的是诈骗碰瓷还是强奸诬陷,你最好都祈祷自己碰上事的时候,你遇到的所有办案人员都能依法按程序办事。
好了,接下来是一个问题:
彭宇案是不是冤案重要吗?现在还有人在乎吗?街边老头老太太摔倒还有人敢去帮忙吗?
礼乐崩坏你真以为是说着玩的吗?新的版本很快就要来了,我只希望国服不要出现大久保广场。
无论如何,吭哧瘪肚朝九晚五上班挣点小钱的普通老百姓才是受害者。
另外,我是很好奇的,有几个方面的公信力都在有心人的推动下崩成那副鬼样了,没人在乎吗?没人想着整改一下吗?
我真是无法理解这个世界了。
既然不是冤案,为什么在 4 月的最后一天玩这么一出?
是不是冤案不知道,但根据声量最大的那群人的言论来看,这个案件在历史上的封建时期是冤案。封建余孽没清干净,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最大障碍,别到时候复兴变成复辟。
这个问题太有误导性了。大同订婚案看似男女双方,实际上是有三方。
观点 1. 男方有罪,证据链完整,判决无异议。
观点 2. 男方无罪,订婚属于民俗,并且未检测出 dna 为冤案。
观点 3,男方有没有依法判定,但是不能在未检测出 dna 的前提下判决强奸既遂,该案件中存在程序违规事项。
结论标题在引战。
现在已经过了讲理的时期,不是吗?
难道讲理能给大同案翻案?
直接前进 4,版本更新就完了。
冤不冤案不是最重要的,而是判决的逻辑很恐怖
“疑罪从无” 的原则被践踏了,这个案子的证据链并不完整
要是这么搞,真的人人自危
首先上答案:冤案!纯冤案!毫无争议的冤!
以下是我所能查到的证据线索,来源于互联网,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1、医院体检显示女方处女膜完整
2、女方内裤和阴道擦拭物未检出男方精斑及 STR 分型(STR 分型:人类及哺乳动物的基因组中由 2-6 个碱基构成一个核心序列)
3、仅从床单检测出含有男方的精斑及混合 DNA 分型
4、女方手腕及双臂存在淤青,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佐证其反抗行为
5、电梯监控显示男方案发后拖拽女方
6、男方与女方母亲通话时,对 “是否强暴” 以“嗯”等模糊回应
首先根据证据 1 和 2,得出结论,男方根本就没捅进去,充其量就是强奸未遂。猥亵也好,家暴也好都是成立的,为什么偏偏判罚强奸呢?
证据 3:这不是直接证据。因为这是男方家里的床,如何判断是当天留下的还是他之前拤的?
证据 4 要结合证据 5 一起看:这些伤痕是事前还是事后?还是说法官仅凭女方的一面之词?
证据 6:这是一条仅供参考的证据,该通话发生于男女双发发生争执之后,女方还把男方家给点了(纵火未遂),男方明显正处于气头上,很可能说的气话,但女方家长却十分谨慎的录了下来。
我个人认为证据 6 的参考价值不大。
所以根据以上,我所能搜到的内容,你判猥亵也好,判故意伤害也好,判强奸未遂也罢,都属于合理范围;可为什么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判了强奸???
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
你真以为大家在争议是不是冤案吗?大家在意的是判决的依据,是否有充分严谨的证据。在意的是 “重证据轻口供”,在意的是疑罪从无。光凭口供就定案,不就是鼓励诱供和屈打成招吗?
你说日本会不会自己拆了靖国神社?
你说二审会不会推翻一审?
算了,我也不 输出我那些法律圈外人的认知了。
我就一个经验之谈。
按照党老汉杀人案,你国公检法部门所表现的效率来看。
一件明显证据确凿,事情清晰,各方面流程都正规正常的案子,能拖那么久,全都按冤假错案看。
强奸最起码才三年起步。
这要是万一。。他口供里说二战是他挑起来的。然后你还在他家里发现了写给小胡子的信,以及自己统治世界种族灭绝的计划书。你按战争罪,反人类罪,叛国罪去判,那不得直接死刑啊。
当然是冤案,中国司法的常态而己
不过相比起这个,还不算离谱
如果你说事实真相,那只能说 “不知道”。
如果你说法律判决,那就是妥妥的疑罪从有的铁冤案。
——————————————————————————————————————
再问一下,
为了达成你们想要的风向,要开多少个类似问题才停啊?
要开多少个彩礼、加名、性同意权、结婚率、男女对立、共情某方、冤不冤等等等边角问题来搅浑水才停啊?
模糊得了物证不足、疑罪从有、程序不法的核心焦点问题吗?
雇水军花的钱怎么入账的啊?
当然是冤案,不是席某冤是官老爷冤,你席某某倒是弄进去啊,你不弄进去不是给官老爷找麻烦嘛。
大同强奸案,冤案不至于。
女方不同意是肯定的,别说什么定亲了。去卧室了。没有意义。
但是闹成这样,两个原因,1、都定亲了,这事本来是可以商量的,只要女方不报警,这事警察不管的。因为彩礼谈崩报警了,变成公诉刑事案件,女方撤诉都撤不下来。和吴签其实很像。2、最核心的问题是证据链是否完整。
强奸是肯定的,但是强奸罪法院是要保护受害者隐私的。一般不公开审理,也不公开证据和细节。更不会判决前公开证据。
男方父母透漏的女方处女膜未破裂。以及不知道从那里传出来的女方体内、体外、内衣、擦拭物都没有 DNA。如果属实,只是说明他强奸既遂的实际证据缺失了一部分。但是有几份口供证据都承认强奸了,这几份口供让证据链完整了。
当场翻供你要有翻供的证据。原来是帽子要证明你强奸了。你翻供,好的现在轮到你证明你没强奸了。
就算强奸未遂也是强奸罪。强奸罪中几个情形强奸未遂、强奸终止、强奸既遂,都是强奸。
你就算拿手摸一下屁股,这也是猥亵罪啊。
视频和伤情,控制女方是肯定的了。
所以三年其实不冤。
但是警方在办案的时候各种神操作。办案程序上有不少问题,例如网上说的缉捕后才发现没有 DNA。这也成了这起案件最大的争议点。也就是强奸未遂还是既遂。宣判也没有明确说明。一笔糊涂账。
————
这里重点说说吴签
醉酒(或者下药)发生了关系。这时候女方不是要告他强奸,是想和他谈恋爱的。但是吴签不想。到这一步,强奸就很难认定了,证据明显不足。
然后女主角神一般的操作,整的是未成年,然后又找了好几个受害者,包括 2 未成年。成了集体诉讼了。
都那么长时间了,这时候我相信 DNA 是没有的。但是吴签灌酒和下药区别也不大了,时间那么久早代谢完了。
定罪靠的全是口供。吴签和他的手下肯定有人认了,甚至全认了。吴签手下认罪非常关键,超强的证人证词。
所以女方这时候提要求,别管她提的多荒唐,答应她。并给她转账。要求就给,永远也别承认强奸,任何聊天记录都要说你们是恋爱关系。你们就是谈恋爱分手了,给女方的补偿。过段时间女方还不满足,还和你要钱。学学吴秀波。(和未成年恋爱强奸定罪年龄是未满 14 岁,满 14 岁未满 16 岁必须是和女孩有特定社会关系,如:教师。)
强奸罪定罪很依赖口供,双方口供如果对上,或者有目击证人口供,基本你就跑不了。吴签基本上就是女方好几个人的口供、他圈养的哪些工作人员口供、自己的口供,齐活了,跑不了。DNA 根本不需要。
给女性普及一下强奸属于公诉案件,报警后撤案都不行。不要以为可以随时撤掉。报警的那一刻钱永远拿不到了。别想着警察帮你调节赔偿金。
——————
对于被真强奸的女孩,或者强奸无法避免。你第一选择是保护自己生命,保命比保护清白重要,某些时候甚至你可以选择适当配合男性,千万不要激怒男性。威胁发生关系也是强奸。但是你要学会留下证据。比如内裤、擦拭物,采集证据完成前不要洗澡。第一时间报警,专业医学检查采集证据。DNA 只要碰到你,都能检测出来,如果有体液那绝对 100% 能测出来。
陌生人发生关系,你报强奸,100% 定罪,不是诽谤罪就是强奸罪。所以你的反抗达到衣服扣子、拉链不太完整就可以了。
男性避免被诬告,就是永远别暴力。
对面是陌生人,你哪怕喊救命都有可能会被杀。
面对认识的人,尽量语言周旋。
————
女性对自己最好的保护是不要让自己陷入危险的环境。比如不走没人的夜路,不跟着陌生人和不信任的人去私密的环境。
熟人之间的强奸,大多都是有暧昧关系的。不喜欢就快速拒绝,喜欢就踏实答应去谈恋爱。
——————
对于真强奸,女性想私了的,你满足她是最好的办法。
对于诬告,女性以报警来敲诈的,你一定不能认罪。一但认罪再翻供,就需要你来证明自己现在说的才是实话了。
到底自己干了什么自己最清楚。
最看不起有些人事干了,还想用证据不足逃脱法律制裁。
——————
我想大家疑惑的是,两人自愿实质发生关系了,随后与女方发生冲突,造成女方受伤,女方诬告男方强奸。DNA、伤害都齐全。男方是否会被定罪。
记住这时候不要认罪,大记忆恢复术也不要认。如实陈述事实。
一但认罪证据链就全了。认罪之后翻供就需要你来提供翻供的证据了。这条逻辑不懂就不要 BB 了。
这个案子,如果是强奸案。
为何会拖这么久?
这还需要大家认为吗?
这个案子的舆论不会因为你这样的枪手而消失。
反而会把男女对立升级为婚姻形态的破裂。
使得那些踏实结婚的女孩子们面临始料未及的信任危机。
当情到深处时,忽然被叫停需要口头确认甚至录音,这对新婚夫妇甚至准备结婚的男女几乎是毁灭性的打击。
所以你还在这求认同?
看来,你并不是一个本分的人。
反而,你自己内心深处藏着东西。
不是
昆山龙哥后,正当防卫的采纳率变高了,能证明曾经判的那么多防卫过当算冤案吗?不能,有些司法解释本身有灵活的变动空间,向左向右的一步就能导致天差地别的结果。
据事实证据也就是 也就是女方的身体检测报告 贴身物品 衣物检测报告 当晚双方没有发生过性关系 甚至男方可能没碰过女方的贴身衣物 ,唯一一个证明双方有可能发生关系的是床单上的双方混合物 划重点只有床单上有 女方身体内外以及贴身衣物上都没有且贴身衣物没有拉扯痕迹,而法院证明男方强奸的证据是 女方报警 男女双方的口供 以及监控视频内存在拉扯 女方烧窗帘 女方手臂上的淤伤 按照这些证据定的强奸罪
案子我认为大错特错,但是我一点都不觉得席某某冤。
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平日里都岁月静好,辛辛苦苦搬完砖,往沙发上一躺,摸出手机打开抖音。
先看到曲婉婷出了新歌,下面评论曲母贪了 3.2 亿害了无数下岗职工家庭冻死饿死。
马上义愤填膺,评论道 “曲婉婷退钱”“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完全没有想过一个民盟副职如何单枪匹马贪了 3.2 亿,也没有想过这样的办案方式有什么问题。
然后又刷到吴亦凡,幸灾乐祸的评论 “吴签”,丝毫不觉得都美竹要钱不成反告强奸有什么问题,也没想过性行为过去那么久了法院是拿什么证据判的案……(如果对这个例子有争议,我可以换一个,比如房洪彪)
我们只是升斗小民,操不了人民政府的心;
我就是想看到坏人受到惩罚,大快人心……
我相信席某某就是这无数个我们中的一个,即使他现在身陷牢狱,也意识不到他这些年点的赞对他自己造成了什么。
大家看待司法案件,就如同看待网络小说时,每个人都带入那个快意恩仇的主人公,却没一个人会想到自己有朝一日会成为那个被剑气波及的路人甲。
这次终于有一波人意识到 “你们这么搞不行啊,哪天运气不好就落我身上了”,而另一波人还在纠结 “就是强奸,他自己都认了”。
当疑罪从有成为常态,每个人都需要自证清白时,那么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席某某。
去年全国四万多强奸犯,东莞有个小仙女报案两百多次,澳门警方也抓了六个诬告的。那这四万多个强奸犯里面有多少是冤枉的?这个数字背后还有多少是认栽掏了钱和解的?
你要搞明白,造成这一切的不是小仙女,而是司法环境。
造成这种环境的也不是贪官污吏,而是屏幕前无脑点赞的你我。
最后,你再仔细想想,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
看图说话
这种技术,不光是用在了白银案上,朱军案也用过,也就是说,如果朱军的手接触了弦子,那么势必会留下 dna。
而清洗对于痕迹检测,基本上就是白费功夫,不然罪犯都知道反侦察,那么如果罪犯聪明点,没几个可以破案的了。
冷知识:皮肤,纺织品,相对于剪刀,更容易保存 dna。
另外,这个案子如果判未遂或者猥亵,还有一丢丢的道理,但是判了既遂,如同刀子还没捅进人体,就判决对方故意杀人既遂了。
共和国没有冤案
但是大同订婚案是极其关键的一案,比彭宇案,货拉拉案的重要性高的多的多。
因为必然会涉及到结婚率
小仙女不可怕,哪怕是极端女权虐杀男童的小仙女也不可怕。因为无孩爱猫女声音大,但是人少,本来也不靠她们生孩子。
但是如果从城市到农村的所有适龄女性全变成小仙女呢?鼓励女权,等于打击老老实实过日子,生孩子的女性。很简单的道理,都是女的,打女权吃的盆满钵满,过日子过的平平淡淡。正常人选哪个?
那么适龄男性收到的打击更大,是房价不高还是彩礼不高?硬结婚图的是啥?图的是好好过日子。那么你现在告诉他,哪怕你拼了命的买房子,拼了命的攒彩礼,只要结婚,极大概率人财两空。正常人结不结?
那么过日子的女性收到的打击更大。因为男的害怕,所以必然防一手,愿意付出的必然更少。所以真正愿意生孩子的女性,一是本应得到的变少了,二是时不时被男拳误伤,三是如果打女权还能收割点反应慢的男性,你让她们怎么选?
这下好了,愿意结婚的男性女性同时被打击,女性还是受双重打击。
女权吃的盆满钵满。既然打拳有钱那就继续打呗。那你能指望女权生孩子嘛?退婚净赚 20 万,结婚没钱还要搭嫁妆,退婚还可以重复退,多次退。那你能指望女权生孩子吗?
你只能指望龟龟。只有龟龟能顶着女权去结婚,去爆金币,去拉生育率。那么龟龟甚至被骗的结扎分手复通失败的也很正常。你只能祈祷龟龟遇到的女权不够极端。
所以大同订婚案很重要,这就是想结婚的人全部放在火上烤,人都跑了,龟龟不跑但是快被烤死了。那结婚当然也没人结了。
现在是 4.26 日,距 5.20 还有 23 天,拭目以待
个人倾向于认同,但我觉得这件案子从绝对真相层面是否是冤案并不重要了。司法程序出现了重大纰漏了。证据链不全的情况下长时间拘留嫌疑人而非取保候审,时间越长玩,你公布的证据链对公众的可信度就越低。
实际上我认为,证据链应该案发第一时间公布,而且是在专业刑侦专家介入之前,由专业度较低的办案民警对大量不知道是否有意义的证据采取普遍公布的方式。让公众认为你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时间去造假,之后从证据链中能分析出什么是另一回事,至少你没有销毁篡改客观证据。
这样的要求肯定和隐私权的保护冲突,但是有其他解决的方法,比如只能在特定平台实名制申请观看,不得在其他平台传播之类的。司法的公正公开几乎必定和隐私权相互冲突,但是我认为前者更重要,隐私权只关乎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而这一点可以被正确的社会风气避免,试图保护错误社会风气下的社会评价恰恰是对歪风邪气的鼓励纵容。而司法公正性则关乎国家的动员能力,关乎人们浪费多少效益在彼此提防上,关乎人与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成本,直接关乎群众的幸福水平,关乎人民和政府的信任关系。
最后,这件事情给男同胞的有价值的教训就是:1. 如果真的要和女人发生性关系,一定要录音。2. 任何时候不要过于信任公安机关,警察也是人,公安也是职场,也有草台班子的一面。对待自己的口供要慎之又慎。
这两个一个是处男一个是处女
没有性知识没有性经验的雏
可能看到了男方的精
注: 这是有可能的第一次真的会紧张
然后一个以为自己真的被奸了
另一个也觉得自己奸了别人,或者他觉得说出去发生了关系有好处,那么女的就可以不要给那么多彩礼了,都订婚了不可能说强奸吧,法盲一个
所以双方口供居然没有毛病
那就强奸既遂了
后面事情越闹越大
越挖越深
现实比小说还要精彩荒唐百倍 [大笑]
现在的关注点根本不在这个案子
而是在中国的司法体系
建国 70 多年了,一部证据法都没有出来
导致证据能不能采用,有没有效果全由法官说了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了
山西大同其实不算冤,男的其实并非好鸟,但我很佩服他的头铁精神,这家伙是真的敢赴死的,某种程度我还要感谢他,否则我根本看不到的这件事情暴露出东大那么深的问题
最冤的其实是江西南昌的锜正东案,不知道的人可以去关注一下
性质恶劣的强奸。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限制人身自由、没收手机、电梯拖拽、泄漏女方隐私信息等等行为,都是有罪的。
我们法律课上,老师讲过,处女膜完整不完整、阴茎插入不插入、射精不射精等都可以认定为强奸。
只有唯一一种情况,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可以不认定为强奸,
那就是,在稳定婚姻关系下,强行发生的性关系,但有身体伤害,可适用于人身伤害。
值得注意,离婚冷静期不算。
鉴于一些地区有不领取结婚证的陋习,已有实质性夫妻长期共同生活或育有子女,也可认定为稳定婚姻关系。
大同这个案件,显然是强奸,而且法律被舆论绑架,判轻了。
这才是法治的悲哀,人情社会啊,大多数人根本就不懂法,国家也是为了稳定,公开亵渎法律。
现在应该是普法,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这取决于你对冤案的定义
现代法治思想里面,冤案之冤,仍然指向的是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并不对事实负责
实际上人类的规范就没有对事实负责的,因为人类不可能对事实负责
正好在复习证据法,想从证据法的角度说两句。
很多人认为男方是无罪的最有力证明是没有在女方体内检测出 DNA,所以认为法院重口供轻证据
但是就目前的证据来看已经有了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也有充分的间接证据且可以形成证据链,认定强奸符合经验和逻辑。
在山西大同 “订婚强奸案” 中,证据主要包括:
言词证据
1. 犯罪嫌疑人供述: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 。
3. 证人证言 :被害人母亲的证言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 。
4. 视听资料中的语言信息
- 电话录音: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的录音,席某某对相关问题作出回应 。
- 110 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 110 报警,被害人通话时泣不成声,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
- 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 “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
实物证据及鉴定意见
1. 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 。
2.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 。
3. 鉴定意见: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
4. 监控视频: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
支持男方,基本都是理性的从证据链,从物证不齐全方面阐述。。。。
而支持女方的,基本就是 “处女膜没破就代表没被 qj?”,“str 没检测出来就代表没被 qj?”。。。哪怕所有客观物证不能证明。但只要主观口述说被 qj 了,那就一定是 qj。。。。
最厉害的,是一个简介里是 “法学硕士” 的答者,直接来了一句“疑罪从无,就应该无罪???”
一个女的是不是被 qj,看几个点就行了。。。。一,内裤是否被暴力拉扯。二,处女膜破裂,有额外的撕裂伤(自愿的,跟非自愿的,受伤程度不同)。三,str 是否检测出 dna。四,是否检测出润滑油(套子上的)。。。。。
如果这 4 个皆否,那基本就不可能是 qj。。。。。。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之所以引发巨大争议,原因在于两点:
一、案件本身呈现出一波三折的反复性。
事件按时间线梳理可大致描述为:
5 月 1 日双方订婚——5 月 2 日下午案发——当晚双方家长沟通未果——女方家报警——5 月 4 日警方于最后时限介入调解(因刑事立案审查期不得超过三天,否则进入司法程序)——当晚双方家庭达成和解方案(双方将于 5 月 5 日上午签订新合同:男方承诺将女方名字加入房本,之后双方在民政局领证结婚)——席家次日未到,女方家等到 12 点离开——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大众因事情的 “反复无常” 怀疑当事双方及其背后家庭的行为动机,也算情有可原。就比如以下猜测:
1、席某某专挑订婚宴第二天向女方下手,是不是想 “生米煮成熟饭”,从而降低女方家后续彩礼的 “议价权”?
2、双方家庭本已达成和解方案,可由于房本不在当地且男方第二天未能履约,女方家便没有撤案,导致事情再无挽回的余地。对女方而言,不撤案是否只是因 “人财两空” 而生的报复之举?
人们比较喜欢猜测动机,但猜动机没用。关于第一点,我们终究无法确认席某某的行为究竟只是 “临时起意” 还是有更深的算计;关于第二点,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
女方家属只是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能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为减轻男方经济负担,女方家表示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需提前。**“其间,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网传女方借婚姻索财的信息不实”。**此外,审判长还澄清了一些广为流传的网络谣言,譬如说女方结过婚和以前就收过彩礼。
也就是说,女方家属之所以急于让房产过户是因女方受到侵犯后,女方家认为在这段婚姻中吃亏、被动了,她们害怕事情生变,想确保这段婚姻和女方的利益、确保男方不是以婚姻之名来 “骗炮”。“加名字” 不能只视为博弈的筹码,更多是女方安全感尽失的产物。
可问题是:男方家属也没什么安全感…… 他们将这一要求理解成了女方家的 “坐地起价” 乃至“诈骗”。
我并非无根由地猜测。行车记录仪的录音显示事发后女方母亲和席某某的对话是这样的:
“跟你说过多少次了,慢慢地交往,给对方安全感、信任感,你这样只能带来反感。”“你不该得到的,提前得到了…… 你把我闺女一生毁了,说明你原来就不打算娶,你不敢担这个责任。你要是现在做了(发生性关系),房本不敢那啥(加名),你就是玩儿。你说玩,咱们就玩?”
“明天民政局不上班,后天上班。后天我们去把结婚证领了,再写个约,把房本(加上女方名字)…… 等(你家)下一批猪卖了,把钱(剩下的 8.8 万彩礼)给我拿过来。明年你们举行婚礼(2023 年是女方本命年,当地风俗认为,本命年不宜结婚),就行了。”
谈话大概半小时左右,一直是女方母亲在说话,席某某随声附和,表示同意。女方没怎么说话,一直哭。半小时录音里,她只说了两句话。一句是:“妈,他不让我回家”。母亲希望把事了了,俩人尽快结婚,但女方说,“我不同意,我要是有啥变动呢?”(女方不太想留在本地工作,一直想去西安发展)她母亲问道,“能有啥变动?”
——以上录音资料来自文章:《婚房里的强奸案》。与大量根据 “过往个人经验” 做出的主观臆断文章不同,这是篇实地走访、到过案发现场、看过相关材料(包括视频监控、通话录音、聊天记录、合同文件)并采访到当事人家属的新闻调查。全文 11000 字,详细披露了案发前后两位当事人和双方家庭的诸多细节信息,从中你能大抵勾勒出他们的不同心态甚至性格特征。
我个人的读后感是:
1、这对年轻男女明显缺乏感情基础(从相亲到案发不足百日),且他们各自也较少人格独立性和行事自主性。他们都很依赖母亲、听妈妈的话。尤其女方,几乎是在半推半就下心不甘、情不愿地走进这段关系。俩人在家长的影响下,从一开始谈的就是钱(见双方聊天记录);
2、事发后,两位母亲之间的沟通也很成问题,她们彼此存有深深的芥蒂跟怀疑。而 5 月 2 日报警当晚,她们居然都不太清楚事件的全貌——女方母亲直到第二天看到女孩手臂上的淤青,才知道女儿昨天遭受过暴力;而男方母亲一开始只从儿子口中听到他们 “睡了”,两天后到达新房才看到火烧过的窗帘和漆黑的柜子——那是女方反抗过的痕迹。
**二、这是一起发生在熟人之间、订婚期间的非普通强奸案。**由于其时间节点的特殊性和彩礼在当下婚姻市场上的敏感性就更为引人注目。
争议的本质其实是普遍的 “民间共识” 与专业的法律之间的碰撞。
时至今日,很多人的性观念和价值观依旧停留在:“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
然而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也就是说,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罗翔也曾多次在普法视频中强调过 “性同意” 的重要性。
是否强奸和订婚与否、彩礼多少没有关系。
关于这点,可以看下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劳东燕写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的众声喧哗》**。这是篇专业的普法文章,澄清了此案在法律层面的基本事实。不过,她这篇文章没有谈到部分公众关于 “证据链不完整” 的质疑。
人民法院报 4 月 16 日发布的**《“订婚强奸案” 审判长回应本案七大社会关注问题》**回答了公众有关 “证据链” 的疑问。我希望每个人都能好好看看这篇文章,尤其是审判长回答的第一个问题 “法院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理由” 和第二个问题 “法院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先说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席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的理由。一共 6 条。
1、被害人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
2、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扯下。
3、事后被害人立即跑到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欲回家,席某某拿走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下楼取车(是否拿走受害者的手机,让他们无法与外界联系,是司法机关关心的问题,也是 “违背妇女意志” 的重要标志)。
4、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窗帘。
5、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到 13 楼呼救,席某某追到 13 楼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达 14 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
6、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母亲哭诉其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 110 电话报警。
从以上六条我们能看到:女方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有大量聊天记录为证),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激烈。法院据此认定席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我认为没有问题。
再来说第二个问题:“法院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满共 10 条,我将其中我认为最重要的证据以加粗体标注,将自觉不太有说服力的间接证据括号标注。
1、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的通话。
被害人母亲:“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
席某某回答 “哦哦,对对。”
2、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3、被害人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
4、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这条应该算间接证据)。
5、110 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 110 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6、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 “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行车记录仪为席某某所开,女方和其家属并不知情,故不存在女方“钓鱼” 可能。
7、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关于这条,我不知道是强奸所致还是男方在电梯内对女方拉拽所致)。
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
9、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这是 10 条证据中最关键的证据。普罗大众聚焦的一些细节争议:如有没有插入、处女膜是否完整在法律上并不构成是否强奸的证据。一个法学常识是:即使是强奸未遂,也属于强奸罪,“未遂” 只是强奸罪的未完成形态。
10、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故从总体上看,我认为该案的证据链是完整的。
当然,如果你有什么不同意见,觉得这就是起 “被民意裹挟” 的十足的冤案,我也无话可说。
其实,如果人真对法律、女权的话题感兴趣而非仅仅是 “厌女“或“仇男” 的话,我还想推荐罗翔 2020 年 12 月 13 日在广州做的一次演讲**《性侵犯罪中的同意问题》**。该演讲在网上有视频,长达 41 分钟,干货满满。若是法学的门外汉去听,大概会有种眼界大开的 “烧脑” 之感。
“烧脑” 的好处是人可以发现:人类事物太复杂了。可惜很多人总把它想的过于简单——
就像我看到关于此案的绝大多数文章,基本可分为三类:1、基于 “男女对立” 立场及情绪的泄愤谩骂型;2、脱离本具体案件,与其它案件简单粗暴类比的 “联想发散” 型;3、以讹传讹的“谣言阴谋论型”(譬如说女方骗婚、敲诈、有过婚姻史、给婚介所三万元介绍费…… 这是一种针对受害人常见的污名化)。
我知道此类文章为何会大量涌现,一个大前提就是:眼下的中文互联网舆论生态,男女间的关系早已剑拔弩张、势同水火。很多男人潜意识里简直将每个女人都当成了捞女翟欣欣;而很多女人潜意识里也将每个男人都当成了以虐待女人为乐的牟林翰甚或能将人冲进下水道的许国利…… 男女在这样的心态基础上去 “讨论”,无非是两性之间的彼此对骂。
对此,我想说两点,希望能听明白的人听明白:
1、这个国家太大了,大到无奇不有。而移动互联时代的一大特点就是会将各种极端新闻放大——但每件新闻、每件事情其实都是不同的。
作为男人,如果你想找恶女、捞女的新闻,你能一直找下去;作为女人,如果你想找恶男、渣男的新闻,你也能一直找下去。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那些只是大千世界中的新闻,不是 “事情的全貌” 乃至“社会的真相”。如果以耳濡目染的网络新闻取代真实的生活经验,人的认知将慢慢失真。
——就像我走在大街上,明明还是能看到很多手挽手的情侣和彼此并肩的夫妻。
2、如果人沿着 “委屈——恐惧——怀疑——愤怒” 这一心理路线一直前进,终至看待一切异性都有种深深的疑惧和隐隐的恨意的地步的话,那你真正伤害的,是你自己。
不论男女,当你对另一性别完全失去信任甚至语言上最起码的善意的时候,你自己的安全感是无法建立起来的。这在大同订婚案一事中的双方家长身上,都体现的非常明显:
男方家长与女方家长从一开始就互不信任,彼此朝对方索要更多的安全感(男方家恋爱初期就急于知道女方家到底想要多少钱;女方家急于男方家的钱和房本赶紧到位);事情发生后,双方家庭的无效沟通导致了彼此更深的误解和疑惧。
不光两个家庭如此,就连当事人自己也一样:女方对男方也不信任,女孩认识男孩半个月就反复强调 “咱们也说好,拒绝婚前性行为”、“不出轨,不家暴,不骗我,给我撑伞,别到时候撕烂我的伞”——用女孩儿母亲的话说,女孩“就怕遇见渣男”;相比之下,男孩对女孩倒是挺“信任”——“信任” 到觉得即使订婚后强奸了她也不会有太大问题。
——这俩人根本就不该结婚,他们还没有成熟。而他们各自的家庭,成熟到了将婚姻当成了商战。
悲剧。
现在来回答本文标题提出的问题:大同订婚强奸案,真会打击到婚姻么?
我的意见是:不会。因为:
之所以会出这样的事情,恰是因为现在婚姻越来越 “不行” 了,它越来越像是场彼此精心算计而无一方(敢)交付真心真诚的买卖,所以才往往招来由 “百密一疏” 导致的全盘皆输。
而眼下趋向极化的互联网男女对立心态,又使这原本在法律层面并不复杂的案件产生了滔天的舆论漩涡,它反过来又进一步推动了对立和极化。
一个螺旋上升的恶性循环。
所以,无论这案子怎么判,都改变不了现实中结婚率越来越低和男女相互嫌弃、相互厌恶的舆论生态持续发酵。
**——**这话听起来很丧,但事实就是这个样子。有男人说,此案的判决结果将导致更多男人不敢结婚,大概是吧。但假设一下:假如这案子真就改判男方无罪,女人会怎么想?是否将导致更多的女人不敢结婚?
无论法律是否秉公执行,大众都不满意。
恕我直言:如果人能只因一个案子,就决定自己敢不敢结婚的话,那最好还是别结。
莫说一个案子,就是一堆案子摆你面前,跟你自己想好要不要结婚,也没什么关系。
因为,人要过真实的生活,而非活在新闻和舆论里。
参考文献:
1、《婚房里的强奸案》,作者林松果
2、《“订婚强奸案” 审判长回应本案七大社会关注问题》
3、《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的众声喧哗》,作者劳东燕
4、《罗翔:即便他真诚地认为 “不,等于是”,法律也要抛弃这种花花公子式的哲学》
不冤,一点也不冤。坚决支持法院判决,请大家多多支持我。
这个影片虽然是风月片,但其中 “公审强奸案” 这个章节,还是很好看的,大家不要错过。
大概内容:
1. 寡妇高白氏,告小叔子高正白强奸自己,高正白大喊冤枉,声称外出归来,发现高白氏正在和家里的长工季伯长为爱鼓掌,高正白捉奸时,被高白氏反诬强奸。
2. 这个案子没有像样的证据,很难搞清谁在说谎。但是,这难不倒江湖经验丰富的庞大虎,他让两个大兵当堂强奸高白氏,高白氏奋力反抗,结果三个人扭打在一起,僵持不下。
3. 案情真相大白——两个强壮的大兵都搞不定泼辣的高白氏,文弱书生高正白又怎么能?
借这个影视片,再说下个人观点:都是碳基生物,装什么外星人?
没事少看点日本男女类动作电影,**强奸真就那么简单?**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应该是什么类型的暴力?
作为一个成年男人,在对方能够反抗的情况下,要独立完成 “脱衣服 - 性交” 整个过程,需要耗费多大体力呢?身体上会留下什么痕迹呢?只是左右大臂、右手腕有淤青?难不成胳膊是肉体凡胎,其他部位就是钢筋铁骨?
从现段接触信息来看,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是否足以认定犯罪,及犯罪是否既遂呢?这就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和历史的检验了。这件案子,已经成了社会舆论的狂欢,可能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平息。
本案应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应保持一往无前的水准,尽快改编成影视剧,作为普法宣传片,让大众知晓其中内情,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强奸案是怎么认定为成立犯罪及既遂的。
所以,我支持法院判决,本案判决的一点问题也没有,请大家支持我的答案。
真的是什么牛鬼蛇神都跳出来要把水搅浑,最终目的也不知道是啥
巨大争议是案件本身么?
你事情清晰明白,证据明确无懈可击。你就是让他斩立决也没人多说一句
你先判案,再拿结论去找论据,然后结果这论据还不是直接关键证据。
这不是莫须有这是啥?
当然是冤案,而且是中华民族第一冤案。
中华民族最宝贵的经验是什么?
是掌握了文明传承的最顶级秘法,这个秘法有两大核心:
一是生娃,没有人一切文明都是过眼云烟,没有后代再大的成就都是镜花水月。
二是教育,光有数量还不行,要有质量,要不然不管是个人、家国都难以在残酷的现实中胜出。
但是这两个核心秘法的载体就是家庭,对我们中国人来说,就是传承几千年以来的家庭文化。
题外话,很多人在批评孔子的时候,说他的理论要么不行,要么过时的时候,
他们也不想一想,他们自己就出生在重视生育教育、重视家庭伦理的儒家家庭里。
所以大同的男主角冤不冤不是大家关心的重点,
大家关心的是中华民族伟大传承事业的载体又一次遭受重大创伤。
现在的年轻人已经不愿谈恋爱了、只谈恋爱不愿结婚、结婚不生小孩、生小孩最多生一个。这是在玩 2 变 1 的游戏,即便是 2 变 1,也是最乐观的估计。
现在中国 0-40 岁以下人口大概 6 亿,就算最乐观的估计 2 变 1,第二代 3 亿、三代 1.5 亿,四代就是 7500 万。
十代之后就不足一千万了。
二十代后呢?
到那时,你说中华民族冤不冤?
根据二审审判长结束采访透露的证据,不算冤案。但是由于近几年司法环境的迅速恶化,本案不是冤案却标志着法院已经得不到公众的信任,只能用司法暴力威吓公众,要公众噤声。现在的法院面对公众质疑都是不回应,反正质疑对于法院一点毛用没有,什么第四权对于司法已经完全失效。我国司法现状一方面公检法自己很累,案件数爆炸性增长,一方面公检法变成了一个小圈子,事实上形成公检法互相保护的情况,现在就不要想翻案,那是完全不可能的。
嗯,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件。
其实争议的焦点全网没有几个讲清楚的。
于是大家就开始情绪化发言。
法律作为以语言描述行为的不准确性,在这个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而且办案机关整个事情办的太差了。
算是为岌岌可危的结婚率再填一记重创。
先讲一个故事。
有一个富翁给招女婿。
第一个人说:我是海归精英,金融高管,年薪 1000 万,年少有为,高大帅气。
第二个人说:我是富二代,家族企业几十亿等我继承,而且我性格温柔,非常会照顾女孩。
第三个人说:我就是一个穷屌丝,月薪三千,抽烟喝酒吹牛样样精通,而且我还有一个孩子。
富翁对第三个人说:你怎么好意思来的。
第三个人:因为那孩子在你女儿肚子里。
相亲就是一场交易。双方根据自己拥有的筹码谈判,讲究的是你情我愿。
女方是处女,男方订婚时给彩礼一半(十万),结婚时支付另一半(十万)。约定结婚一年后房子加女方的名字。
订婚当天男方曾有过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我们说,这个女方已经明确表示婚前不发生性行为,而且这个女方是处女,可以基本验证这句话。因为处女,婚前不发生性关系,就是女方的筹码。
那么,男方在订婚后想要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有两种认知。
第一:男方认为,订婚等同于结婚,那么就可以与女方发生性关系。
第二,男方有意识减低女方筹码,提前发生性关系,那么相应的后续彩礼可以不支付,或少支付。
根据两个人对于这件事的反应,我认为,第二种更符合现实的情况。
我们在回到关键的问题上,也就是法律对于行为描述的不准确性。
法律的角度,男方想要发生性关系,期间有过暴力手段,或者另一个语句描述:通过暴力手段想要发生性关系。那么定性强奸,可不可以,当然可以,强奸未遂也是强奸。
暴力手段有没有,有,想要发生性关系有没有,有。
男方的角度:我想要发生性关系,期间也有拉扯,她不同意,我就没继续,我怎么就强奸了。
这就出现问题了。
大部分女人第一次跟男人上床,都是半推半就,中间免不了拉扯。
不是有一个笑话么。
一个女生和一个男生住在一张床上,女生上床就在中间画了一条线:你过了这条线,你就是禽兽。
男生一夜果然没有越线。
女生第二天骂道:禽兽不如!
还比如另一个调侃:不要!不要!不要停!
因为男人没有办法辨别一个女人是真不想跟你发生关系,还是半推半就,欲拒还迎。
所以在此次事件中,男方认定为是女方真不想跟他发生关系,那么也就终止了想要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按照正常人想法,这不是强奸。
按照法律解释:你违背了妇女意愿,这就是强奸,强奸未遂也是强奸,强奸中止也是强奸。
顶多是量刑有所考量。
其中法律不准确的地方有:暴力胁迫无法量化,打成骨折当然算暴力,那拉扯算暴力么,多大力气的拉扯算暴力,有的拉扯会导致关节脱位,有的拉扯只是情侣之间的打闹,甚至同样的力气作用在不同人身上,有的人会淤青一大片,有的人皮肤都不红。
还有: 妇女意愿的不确定性。
就是男性有没有办法确定女方此刻的想法。
比如说,女人说,我不想要这个包,其实她想要的发疯。也就是说,有的时候,女人说不要,其实是要。而女人有的时候说不要,其实就是不要。
这就变成了模糊,然后就会出现争议,就是因为这种模糊是如此普遍的存在于这个世界每一个角落。
所以此次案件才会有如此巨大的讨论空间。
所以,这个案子本质上就是一个三方都认为自己没问题,结果是三输。
不是你以为的那种冤案。
此案实质为山西大同公检法塌方式官僚徇私腐败案。
冤,也不冤,看你是如何定义冤案,我觉得这个案子至少有三个角度:
1. 从社会公众观念来看,冤枉
中国大多数地方的民众认为:摆酒席比领证更具有合法性,双方订了婚,给了彩礼,两家吃了订婚宴可以等同于结婚、等同于夫妻,夫妻两个发生性关系是天经地义的,这都能算强奸,真冤。
2. 从绝对法治角度来看,冤枉
根据官媒公开的证据来说,我认为证明嫌疑人存在强奸的证据链有一定漏洞,并没有形成完整的闭环,但最终定案还是以口供为主,我认为没有 100% 遵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1)我国强奸罪采取的是插入说,也就是必须男性用暴力将生殖器插入女性阴道才构成强奸。抛开是否存在暴力强迫不提,本案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插入)的客观证据是严重不足的,包括:女方处女膜完整,根据 DEEPSEKK 检索,第一次处女膜未破裂的可能性是 30%-50%,那就是说明破裂的可能性有 50% 或更多,也就是说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插入了未破裂,另一种是压根就没插入,也就是有一定概率未发生性关系;此外,还有未在女性阴道中检测出男性精液或 DNA;未在女方内裤上检测出男性的 DNA,如果是强迫发生关系,正常男性会拉扯女性内裤,内裤上就会留有男性生物证据。
上述这些瑕疵,都使得是否插入的法律事实并不清晰,但遗憾的是关于是否插入法院采用的证据基本还是各种口供,毕竟双方都对性行为有描述,都没否认未发生了性关系。
(2)而证明性行为的强迫性虽然有很多客观证据,但都有一定漏洞,并不能证明强奸事实的发生。包括:床单检测出精斑和双方混合的 DNA,这只能证明男性在床上射过精,双方一起在床上躺过,并不能证明强迫发生性关系。其他的证据比如电梯拖拽,点燃窗帘,和被害人手臂、手腕有伤,这只能证明双方有冲突,男方对女方有强迫,但并不能证明冲突、强迫和发生的性关系有关。
综合以上,如果这个案子在美国,客观证据疑点重重,定罪主要依靠口供,如果嫌疑人在庭审中否认了之前的口供,比如侦查阶段的供述存在逼供、诱供,录音录像过程中说的哦哦、对对,敢作敢当这些指的并不是性行为等,法官仅仅依靠现有证据很难定罪。
3. 从我个人的角度,不冤枉
首先,真实的事实是什么,没有人可以知道了。但从现有的各方对案件描述来看,我愿意相信以下事实:嫌疑人有极大概率确实通过暴力和女方发生了性行为,或者至少说女方在这个过程中不是 100% 乐意的。
因为女方事后反映符合被侵犯的行为状态,烧窗帘、电梯拉扯、呼救、哭诉以及最后的报警,如果是完全自愿,没必要搞这出。如果是想通过设计这些行为去诬告未婚夫强奸从而多要彩礼,有可能,但是收益和风险完全不成比例,不符合一般常理,因为诬告成功,未婚夫进监狱不可能再有任何彩礼;即便成功多要彩礼,后续婚姻已经丧失信任,未来也很难幸福,当然,女方不是一般人,脑子有大病也不是完全没可能,只能说不合常理。此外,男方的录音中并没有否认强暴,而且说了敢作敢当的话,这基本上坐实了强奸。如果是自己被设计了,那后续还主动说这些也是脑子有大病。
如果事实是没有强奸,那就是一个女方又蠢又坏,通过演戏诬陷未婚夫从而多要彩礼,恰巧男方脑子有病,主动入套说自己干了坏事,而且振振有词的说自己敢作敢当。我很难想象这个故事。
第二,事发后女方母亲大概率想借题发挥,在正常结婚的前提下进一步压榨男方的彩礼,但是过程谈崩了,最后一气之下索性报警。但不能反过来推断女方一开始就设计好了这个局,主动委身男方,事后再一通演戏诬陷。
第三,不管是风俗也好、观念也好、一时冲动也好,都不是男方违背妇女意志的理由,青年男女耳鬓厮磨有想法很正常,但是女方说了不行你还用强,那就是犯罪。如果这一点守不住,订婚了就不存在强奸了,以后会不会出现双方父母见过了就不存在强奸,谈恋爱同居就不存在强奸,女性的性自主权只会不断压缩。
最后,这个案子里的当事人没有赢家。女方在订婚后被强行发生了性关系,觉得自己委屈,觉得自己没有被尊重,我很同情她。但是,冷静下来想一想是不是代表这个男人就是坏人、罪犯,必须关进监狱绳之以法,我认为并没有到那一步,不然后来双方也不会反复谈早点加名字早点结婚,甚至几乎实现了和平解决的结局。本来是一个家庭内部矛盾,女方也是没什么主见,稀里糊涂的把事情越闹越大,骑虎难下,成了敌我矛盾,把自己未婚夫送进监狱这种故事,后续再找任何对象,男方都得掂量掂量了。男方更是愚蠢,男女之事本来就是你情我愿,女方已经和你订婚了,春宵一刻是早晚的事情,你却被小头控制大头,犯下荒唐的错误,导致自己锒铛入狱,以后终身要背负强奸犯的恶名,真的是可悲可笑。
最后的最后,舆论场上很多人都同情男方,觉得男方订婚了又给了彩礼,最后因为这种事情入狱实在冤枉。而且,现在也确实有些案件中因为女性刻意诬陷,随意修改说法,导致男性被冤枉定罪。但是,我还是想说**:当下社会,我们刚从一个几千年的男权社会中走出来,女权思潮才刚刚崛起,对妇女的性同意权怎么保护都不为过。矫枉必须过正,可怕的事实是这个社会每年真实发生的强暴案件中,受害女性因各种原因选择不报警、不声张导致犯罪人逍遥法外的仍然不在少数,司法实践中只有过度看中女性口供,才能让让整个社会认识到女性的性自主权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才能让更多男性在被生物本能支配时回归社会理性。**
看了大家的评论,补充几点感想:
1. 大多数人还是集中在人的好坏上,事发后到底是女方趁机抬价,还是男方趁机压价,我认为这对案件判决来说是最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到底有无插入,以及过程到底有无暴力。不要被彩礼博弈影响,不能因为好人干了坏事就免责,也不能因为坏人被侵犯了就无罪。
2. 退一步说,即便事后女方刻意抬价,并以此威胁,那就代表男方无罪吗。强奸罪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如果男方真的有强奸事实,选择权就在于女方,双方谈拢了女方就可以说是自愿的,没谈拢就违背了她的意志,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好吗。这不光在于强奸,各类伤害罪,被害人的态度都至关重要,很多案子都是拿钱减刑。这背后的基本逻辑还是,你事先的行为犯罪了。你 TM 都暴力犯罪了,还嫌别人待价而沽?
3. 大多数人不能接受的都是对第二点被突破,就是没按照法律来判,没有遵从无罪推定。
这里面有一部分人是因为经过法治思想洗礼,真的信仰法律、信仰程序正义,另外一些人仅仅是因为认为程序正义可以给自己的违法增加一层保护,本质逻辑是我可以犯罪,但是你要搞我可得守法。
我愿意和第一种人讨论,作为一个学了 7 年法律,干了 10 年实务的从业人员,我在学生时代也是认为法律就是完美解决问题的方法,我还记得第一次学到辛普森案件的震撼,辛普森因为关键证据的瑕疵而脱罪,美国陪审团和法院就敢这么判,没有程序正义就谈不上实体正义。
但是工作了 10 年以后,我才意识到法律的背后是文化,什么样的土壤结出什么样的花朵,我们没有西方上千年的法治、民主传统,说白了中国人不信仰法治,试想一下辛普森案发生在中国,我们能允许一个杀人犯仅仅是证据瑕疵就放走吗?中国人民接受不了,说那么多弯弯绕绕、程序正义,把杀人犯放了就是不行,这就是中国人自己的公平正义观。
在中国每个案子的判决都是多个因素混合的结果,包括法律能证明的事实、法官根据案情自由心证相信的事实、中国传统观念的认知、社会舆论和判决对将来的影响力。
基于我们现在的社会环境,女性被侵犯之后主张对方犯罪的成本是很高的。包括:1 被侵犯了很痛苦,报警把过程说一遍是二次伤害,后续整个司法过程是一遍又一遍的伤害;2 被强奸后很多女性情绪激动,不知道保存证据,比如本案中立刻清洗自己,这个行为符合人性但却给法律造成了障碍;3 报警后如果定罪,将被强奸的事实将会扩散,以后婚恋生活很艰难;4 证据不充分,如果不能定罪,自己会被打上诬告的名头,后续生活更艰难。被强奸后简直就是一杯毒酒和另一杯毒酒的选择。
所以我写了第三个观点,我们到底想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未来世界,1. 放任这样的社会问题,女性被侵犯之后仍要花很大成本去证明强奸,证据链不完善就得败诉,败诉了不但权利得不到保护,直接变成坏女人。2. 让女性的性同意权被大众看到、重视,每个男性和女生在婚外发生性关系时都要先想一想,我充分征得女性同意了吗,我有被认定强奸罪的风险吗,我有被诬陷的风险吗。
我想来想去还是觉得第二个世界更好。
在我看来是纯粹如千足金般(99.9%)的冤假错案,根据法院所披露出来的证据,既没有 “强” 的证据,“强”是指 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张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九版)中》 也没有 “奸” 的证据,“奸”是指插入性器官(既遂和未遂的区别)。哪怕是受害人内外衣裤或外露皮肤上的 NDA 检出物证据也没有。
这里之所以称之为被害人,是因为当晚经侦查人员检查出手臂和手腕有淤青,以及电梯里录像显示被拖拽,但录像证据发生在事后,淤青则无法证明发生在事前和事中,也就是说,不能作为 “强” 的直接证据。
至于床单上的精斑和 DNA 混合物证据均无法直接证明 “强” 和“奸”,证据力非常薄弱,只能证明被害人确实在床单上停留过,甚至不能证明曾经跟其当时的未婚夫同一时间停留在床单上,也有可能是一先一后停留的。
但男方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没有发生 “强” 和“奸”,因为受害人处女膜完整和体内未检出 STR 分型的证据,在极端情况下(小概率),还是有可能发生 “奸” 的,无法绝对排除 “奸”,另外,绝对排除“强” 的证据,其存在只有理论上的可能性,比如事发时的原始录像或录音等,事实上是不可能找得到的,这是强人所难。
所以说该案有千分之一的可能性不是冤假错案,有人要是硬拗发生了强奸,也是可以拗得过来的,毕竟还是有那么一点点空间,然后依靠不对等宣传力放大这个空间也是可以做到的,但难以服众也是铁一般的事实。
从贝叶斯的角度 99% 不是冤案,不过法官确实应当解释主要的客观证据为什么 str 分型未检出,是不是大同设备落后导致的,或者本身技术就是落后,刑侦能力不足,或者使用的 str 分型技术的 Sen. 值本来就低。如果是这样的话,应当给出监测设备的 95CI 的结果。
本身未检测出很可能是个假阴的参数异常点,但是你也有解释这个异常参数的责任。
同时我认为技术落后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不用藏着掖着,没钱就是没钱,落后就是落后,这不是靠人力能改变的,你投稿说我 GPU 性能不足,训不了 320B 的模型,只做了 7B 的实验,投稿人也不会从这一点上质疑你,因为做不到就是做不到,除非你硬要说我这个结构就是为了优化 320B 的模型的,我在 7B 上有效,在 320B 上也有效,但是我没有实验结果,我只有脑补结果,那就不合理了。
法律本身就是脱胎于形式逻辑而形成的学科,和数理逻辑是同胚的,所有法官应当有正确的数学和逻辑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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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检出也不能问题,有出现假阳性的可能,坚持你要给 95CI 的值,你看看亲子鉴定就知道了,至少会有一个累计亲权指数作为依据。
强奸罪的认定很清楚啊,就是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使男女双方结婚了,是合法夫妻了。就算是在婚内,男方也不能用暴力手段强迫女方发生关系啊。婚内强奸同意是犯罪。
事实就是事实,不存在什么冤案。
很多人还占男方,还对这个判决有争议,无法理解。
他们认为订婚了就等于默认了男方就可以对女方为所欲为了吗。因为他们认为都已经给了彩礼,那就是可以发生关系了,就可以不在乎女生是否愿意了。这根本就是很封建的观念,还是在物化女性,没有尊重女性。
他们甚至认为,男女共处一室了,那就是可以发生关系了。还在搞受害者有罪那一套。这些人还在声讨女孩既然不愿意那为什么要单独和男人在一间房,既然同意在在一间房,那就是默认了愿意发生关系了。哪怕女孩进去之前内心可能是同意的,但是只要当时表示不愿意了,男性就不能再强迫了。更何况女孩已经明确说了希望可以等到结婚之后。
女孩已经做了激烈地反抗,但被告还是要继续强迫发生关系,真正的目的也就是希望能坐实两个人的关系,然后可以减少彩礼。
这也说明对于当地对于女性的舆论环境并不友好,普遍还是认为只要发生了关系那就是进了门的媳妇,就失去了谈彩礼的主动权,男方可以好好的拿捏了。反正要是女孩不同意,那就可以以此威胁她,说她婚前就失身了,不检点了,以后也抬不起头了。
所以被告的母亲也一直再干扰司法程序。她试图通过舆论来污名化这个女孩,说她是骗婚,说她贪慕虚荣索要高额彩礼。
但不管这个女孩做得对不对,是不是骗婚。这些也都改变不了被告强奸的事实啊。这个问题已经很清楚了。如果女孩骗婚那是就是另一个案子了。更何况女孩已经退了彩礼钱,只是被告故意不要,好以此能诬告女孩。
在这个案件上,支持男方的更多的是男性,也可以看出一些问题。也就是这些挺被告的男性想要低成本地结婚,最好不花钱,白嫖更好。只要女方提出彩礼,他们就说现在的女孩很物质,很虚荣。可是女孩真的不要彩礼了,他们又会洋洋自得,夸耀自己轻轻松松就娶到了老婆,根本不会去想女孩多么好,多么善良。
而现在很多独立女性,经济优渥,就算结婚也确实可以不在乎彩礼。但是这样的女孩,这些男性明明是自己配不上,又要极其心虚地说是自己看不上,还要说这样的女性太强势,其实是害怕自己在家里失去话语权,害怕自己不能成为一家之主。
这些男性是既要又要!
再说这个彩礼的事。我觉得在这样一个现代社会,彩礼的问题就是一个你情我愿的事情。男女双方家庭是可以共同商量的。彩礼的寓意本来是好的,讨个喜庆的彩头。而且很多女孩也会有陪嫁。双方父母也都是希望能够让一个新家庭有一个好的经济基础。
确实有的女方会索要过分高额的彩礼,完全超出了对方的承受能力,也有男方就是没有诚意想借彩礼来拿捏对方,或者明明谈好的彩礼就会想尽办法压价,变卦。如果是这样,那说明三观不正,不结这个婚就是了。
真正有诚意的,我想双方还是可以好好商量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只要都是诚心希望新婚夫妻能够过好自己的小日子。
当程序不正义的时候 (dna 鉴定结果未出就批捕),纠结结果是否正义已经无意义。何况这个案子结果也不正义。刑事案件讲究疑罪从无,即如果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所有其他可能从而证明嫌疑人有罪,那就是无罪。
【一次小小的权利任性,就可以剥夺你三年的青春。】最高赞里面的结果。
呵呵,看似客观,实则带节奏,这种个案,网红案,充斥着各种间谍、认知不足的憨憨、带节奏的殖子,最终落脚点就是人治是最大的灾害,请大家揭竿而起,吧啦吧啦吧啦。
你们的目的无非就是利用高流量抨击中国司法体系的不公平,树立男女对立的思潮来达到生育率保持低位,如果有可能再内外配合发动一些民主啊、三权分立啊、陪审团制度啊这些灯塔国的 “先进理论”,发动颜色革命。
9 年义务教育的好处就是全民开智知道不 2 货,个案可以是司法进步的标志,但是想别有用心达到不可告人的秘密,痴心妄想。
在这片土地上,司法普及都还任重道远,就你们这点破计谋想掀起浪花,白日做梦。
看到有人拿枪击没有弹孔来比喻,我觉得不够好,改成拿木棍敲头比较接近。
甲有用木棍攻击乙头部的故意,但不知道自己拿的木棍只是表面完好实则即将断裂,乙也不知道,只知道甲拿着木棍当面打来。
木棍接触到乙的头的时候断裂了,可能是用力挥动时已经断了靠惯性接触到乙,也可能确实对乙施了力但不重,总之因为甲对木棍受力的状况缺乏常识,以为木棍都打断了乙一定受到了重击,因此产生了自己致人重伤的认知。
同时乙当场被吓晕倒地,由于乙也对头部被重击的状况缺乏常识,醒后看到木棍断裂以为自己晕倒是因为头部受重伤,也产生了甲致人重伤的认知。
正常情况乙应该马上去检验自己的头部伤势,检验了就能知道甲是伤人既遂还是未遂,然而没有马上检验,过了一段时间去检验发现没有损伤。
甲本来承认自己很用力地拿木棍击打乙,因为确实很用力,但后来发现乙并未重伤,于是翻供。
是不是冤假错案每个人心里都有数。
就像彭宇案之后,很多人跳出来说当年就是彭宇撞的,法官判的没错。
现在也是一样,好的,我宣布你们赢了,so what?
你是能让大伙以后都去扶老人?还是能让马路上的车把行车记录仪都拆了?
嘴上赢了半天,赢得过刀?赢得过汽油?赢得过 J35 吗?
继续叫吧,好日子还在后头呢。
一堆没有性经验的理性主义着在颅内高潮,根本就不理解什么是强奸,就只会瞎想象。
排除未成年人,排除醉酒者,我来谈谈我对强奸的理解。性教育的缺失,让好多人产生了好多幻觉,男人觉得女人天生就特别的想生孩子,女人觉得男人天生就会交配。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没有人天生就会做这个。
事实上,性欲望特别强烈的人,往往不会去强奸,只有低性欲望的人,才会强奸。因为性欲望强烈的人,他的精力会特别的充沛,会懂得很多性技巧,能带来很好的体验感。性欲望很低的人,他都不知道该怎么交配,只会像原始人一样,粗暴的把受害人打晕,然后强奸,特别粗暴,体验感肯定不太好。很不巧,山西大同案的男主角就是这样的,没有性经验,只会粗暴的做,比较的野蛮。
我国强奸罪的判定逻辑,在没有第三方人证的情况下,都是以女性是否受伤为依据的,只要受伤了,能够自圆其说就可以了,至于是真是假,就无关紧要,能自圆其说就行。这是很合理的,因为强奸往往意味着暴力,看看国外好多被强奸的受害者,有好多都是伤痕累累,说明她们是被殴打,打到完全没反抗的能力,才被强奸的。如果真想反抗,想被强奸也是很难的,我这里说的都是成年人,未成年人不在这个范围内。至少,想让自己不怀孕,是做得到的。
如果自己不想被殴打,选择了屈服呢?那么很遗憾,就算是对方逼迫,也不能算强奸。这就是为什么有那么多女性被性侵,报警也没有用的原因了,谁知道你是不是自愿的。
好多理性主义者,因为没有任何的性教育,完全无法理解,男性射精是很容易的事情,并不需要有那方面的欲望,也可以做得到,遗精就是证据,这个不需要大惊小怪。所以这个案中出现的精液,作为证据是不足的。
最后谈谈被强奸幻想,事实上,真的有好多被强奸,然后爱上了对方的,并没有报警。无一例外,都是对方的性能力好,技巧好,以及地位高,那个体验感是真的很好。要是对方的性能力差,没有任何的性技巧,甚至社会地位低下,就这么粗暴的做,换作是谁都会害怕,都会反感的,不报警就不错了。
大同案是不是冤案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好多人根本就没常识。
有很多人拿 str 基因未检出说事,我提出几个疑问:
1. 我看到的所有说女方阴道未检出 str 基因的都是自媒体和个人网友,无官方信息来源,看到的最多的说法是男方母亲说的。诚然司法会给男方家属证据反馈,但鉴于男方母亲之前就有释放不完全消息或虚假消息刻意引导舆论的嫌疑,我对这个说法的真实性表示怀疑,除非能拿出检测报告复印件。
2. 就算这是真的,str 基因检测也不是万能的,很多人都说这个检测能检测出及其微量的基因,没检出就说这是男方没有强奸的铁证。
差不多得了,说 str 可能大家有点陌生,核酸检测你总做过吧,司法中用的基因检测和核酸是一个方法,都是 PCR 基因扩增,准确率上,司法鉴定由于情况更复杂无法获得更纯更足量的样本出现假阴性的概率会比核酸更高,而疫情时核酸检测的假阴性情况各位没见过也听说过吧,否则也不会要求 48 小时 72 小时这么高频率的核酸检测,末尾时段,有时候都已经发烧了用抗原试剂盒检测都还是阴性(不过这个原理不一样,抗原试剂盒假阴性的概率更高),那体内没检出男方基因能算作什么铁证吗?更何况还是在三四天后才取的证,理论上是存在相当的概率检测不出来的。因此这个 str 基因未检出不是什么很难理解的事。
3. 很多人还在说什么 “疑罪从无”,我属实不是很理解你们的脑回路。
男方,女方口供能完全对上,和已有物证也能完全对上,你们说存在诱供逼供嫌疑(我不知道这诱供逼供技巧是有多高超能把男方女方的口供弄得完全一致),行,那男方在被抓之前就有两次电话录音承认了强奸事实这怎么洗?是很明确的有上下文的一句话,不是有些人扯的 “嗯啊哦”。
物证上,唯一能洗的只有 str 基因未检出,这还是个无法确定真伪的信息。监控物证,女方身上拖拽痕迹,以及床单上检出的双方混合 DNA 体液,我作为一个非法律工作者都觉得强奸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为什么这些人就是还要说 “你没有双方插入的直播录像,所以无法证明男方强奸了”,这群人的脑子是怎么长的?再说说床单上混合体液 DNA 这个事,男方有精斑(司法是能检测出精斑的时间的,能拿出来当证据就肯定是考虑了这点的,别拿什么男方遗精的招笑说法来洗),且有男女方的混合 DNA,那就说明双方是存在体液交融的,汗液是不算的,汗液无法检测出 DNA,如果不是强奸的话,就只能是女方吐口水或者滴血到精斑上才有这种可能(另外有说法是体液里检测出来女方的阴道分泌物成分但不知道真假,如果这是真的那更没讨论的必要了)。女方彩礼也还了,是有多大仇才要这么做局把男方送进去?
所谓 “疑罪从无”,是先假设你没罪,再通过证据去证明你有罪,但司法不是数学证明,很多情况下都不可能达到 100%的确认,所以需要在中间规定一个分解值,“疑罪从无” 的本质是提高这个阈值,比如到 70%,而不是必须要 100%,真必要有 100%的证据链那刑法就成废纸了,事后找证据的方式怎么可能能把所有细节证据都搞清楚。当有过多的证据指向你有罪时,比如已经达到了 80%,那就需要你提供你没罪的证据,至少你需要提供一个解构指向你犯罪的合理性解释降低现有证据的效力。对于这些证据提供不了合理解释,面对这么多证据只会说“疑罪从无”(甚至连口供和录音证据都有了还疑罪从无这个有点幽默了),也提供不了无罪的证据,你这是法院庭审还是菜市场讨价还价?不比证据难不成比谁嗓门大吗?在我眼里这件事情的事实已经相当清楚了,身为男性我不知道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共情这个强奸犯。
反正就一句话,在更多的证据出来之前,我认为男方就是罪有应得,我不想掺和你们不带脑子的男女对立和情绪输出,在现有事实下天王老子来了这个男的也洗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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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旗帜鲜明地反对果然吸引来了不少不讲逻辑的男拳,在这个案件引发讨论前我还没发现有这么一个比女拳还要恶劣的群体——不讲逻辑只管情绪输出,明明不知全貌却极度自负,狂妄偏执还自诩人间正义,甚至连回答都不看完就开始喷我了。对于这群人我没有回复你们的欲望,你们爱咋样咋样,撒泼打滚不会让你们看起来更正义而是更蠢。事实证明没有什么男女对立,只有正常人和 xx 的对立。
言归正传,评论区也有不少理智的网友提出来一些观点和质疑,对于这些人我是欢迎友好讨论的。有人提到法院给的七问七答里没有说男方女方女方母亲的口供 “完全一致” 这四个字,而是说这三个主语 “证实” 了男方强奸的事实。这个吧我个人觉得有点咬文嚼字但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毕竟只是一个面对公众的帖子,没有提到 “完全一致” 可能是编写的时候有疏忽,当然也不排除本来就不是完全一致的可能。但提到了 “证实” 这个词那起码说明男方对于强奸这事是供认不讳的。
很多人好像都把口供看成一个无足轻重很容易造假的没有信服力的证据,我不赞同这个观点。大家要明白刑侦的本质是 “还原过去”,只看物证,这几乎是不可能 100% 还原的,所以必须要有一个有效的补充,口供就是很重要的一环。诚然一个人说的话是容易带有主观性的,但多次一致和多方验证的口供的客观性甚至可以高于物证。一场杀人案的证据,一场大雨可能就能洗刷一大半,但人的记忆可以保持很久。在此案中,男方在强制措施之前就两次承认了强奸,试问如果他没强奸,他为什么要承认?一次你们说是巧合或者断章取义,两次呢?而且还有后面三方口供的证实,这已经是一个相当强的证据了,你想说这个证据可信度存疑,那你至少要给一个针对证据的合理解释啊。有些人总是说刑讯逼供的事,那按你们“疑罪从无” 的观点,刑讯逼供对警方也是罪,要把自己送进去的那种,你们怀疑刑讯逼供,那请你们给出警方刑讯逼供的证据,更别提现在口供的程序是很规范的,要全程录像,还要被告阅读后签字,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不能说没有吧,至少也是很低的。
很多人也提了所谓程序正义的问题。当然,保证程序正义是相当重要的,但别忘了程序正义的目的,程序正义也是为了保障结果正义的实现,如果真的出现了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相违背的情况,那我会选择结果正义,无限制地给程序正义让步,可能能保证没有人受到冤枉(说实话这个也保证不了),但一定能放出来无数个孙小果。放过坏人和冤枉好人都是我们不想发生的,为任意一方做没有下限的让步都是不正确的,应该做的是在其中寻找一个平衡并建立纠错机制,如果不幸发生了冤枉好人这种事及时纠正并给予赔偿。在此案中,你可以说程序正义存在问题(信息来源存疑),那可以,应该追责的是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而不是说这个这个案子是冤案,这是两回事。另外警察先对男方进行刑事拘留最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其承认了强奸的事实,这并没有违反程序正义,更何况事先警方是对男方和女方进行了调解的,想必对案情有个事先的了解。唯一可能存在程序正义问题的地方是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时候提起公诉。退一万步讲假设这事把纪委闹下来了,调查了后确实发现有程序性问题,那处理结果也是问责检察机关,撤掉一些人的帽子,而不是给男方平反,现有的证据就注定了男方平不了反,除非又发现了什么关键性的和之前相悖的证据。
先就这样吧。
我就提一点:女方在事发后,要求房子赶紧加名,两人尽快完婚,这反应非常不符合常理
道理很简单,这世界上哪有人会希望自己女儿赶紧嫁给强奸犯的?
也别跟我说什么封建保守的地方,女儿被强很丢人嫁不出去,所以女方家人希望赶紧完婚这种鬼扯
在封建保守的地方,并不习惯现行的登记婚制度,而更着重和倚赖于仪式婚,因此才保留了订婚的习俗,从当地习俗来看,订婚就是结婚,完成订婚后,不会在女方家再办一次结婚宴,也因此订婚在当地的意义,就是你家闺女已经嫁人结婚,这时她跟老公发生什么事,那都是小俩口的家事,外人不足道,不存在被强奸就会嫁不出去的荒唐认知,毕竟你早就是二婚了!
你不能只在封建有利于你的时候,才认为那是习俗!
冤,但也不冤。
这类热点争议事件,我向来是不答的,但看我关注列表里的徐律最近被冲得都发狂了,我就想看看到底为什么争议这么大。
我不是学法律的,现问了 DeepSeek ,强奸罪怎么判定的,有三大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大家伙对照构成要件去分析,就知道该案男主是满足这三大构成要件的:男主(行为主体,有体力优势)利用暴力手段(客观行为,有强行拉女主出电梯的暴力视频、有拉扯伤)在女主不同意的情况下(主观故意)同女主发生了性关系(有精液 s 出)。
再从核心证据链去看,直接证据就是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肯定是确认强奸,问题就在被告人供述上,被告人最早肯定是确认自己强奸的。因为从现场证据链来看,男主拉扯女方出电梯,然后胁迫过程中出现伤痕,最后床单有精液,这个证据链其实是很完整的:男主通过强迫行为完成了性交。
至于为什么第二次开庭,男主坚持不认罪,主要原因在于舆论发生了变化,而处女膜没有破、体内没有检出 str 成为了舆论导向转变的关键证据。
所以我也在想是不是强奸罪判重了,这算强制猥亵罪?
于是我又查了强制猥亵罪的判定标准。构成要件上跟强奸差别不大,只在猥亵行为的界定上有区别: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
显然,女主身上有伤,男主已射精,证据链能基本推定性交行为是成立的。所以不符合强制猥亵罪,强奸罪是确定的。
所以,从判案上来说,我认为他是不冤的。
当然,你要非杠说男主也有可能只是强制女主观看他手动,不排除有这种奇葩行为,但男人们自己心里也有数,可能性不大。
那为什么处女膜没有破,也没有检出 str 呢?我推测是男主小、短、快三者之中多少占几条。毕竟有经验的小伙伴都清楚,处女膜并不是一次就能破的,而男主极有可能是秒的那种,进入即被女主推出,从而 s 在床单上。
所以大家的争议点,其实不在判案上,而在强奸行为的界定上。
因为按照现有法条来看,判案程序和依据是合理合法的。这也就是网上争议这么大,相关部门却仍旧没有改判的原因。
那是不是现有法条对强奸行为的界定不够清晰呢?
那也不是。
现在的舆论倾向是,起码把处女膜干破、s 在体内才算不枉被叫为强奸犯。但相关法条不可能这么改啊,这改了还得了。“小、短、快” 们就能一直卡 bug ,只要不弄那么深,不那么用力,只要带套,只要足够快,以上条件就一直构不成啊!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我觉得男主判得一点都不冤。
但从情理上来说,我觉得男主有点冤。
因为女方吃相实在是太难看了!
结婚要求高额彩礼、房产加名,哪怕强奸之后也是先看对方能不能房产加名,再决定要不要起诉。
这真的一点感情都没有,纯威胁着、绑架着麦。
想想,任何一个人,出门消费,花几十上百万,是不是都能被美女们伺候得跟大爷似的?
而故事里的男主花几十上百万却憋屈得跟个孙子似的,以为能迎来希望、归宿和爱,结果迎面而来却是狮子大张口、吃人不吐骨头。
这是当前婚恋环境的缩影,也是小伙伴们最共情的点。
男主估计也想不通,深深的无力与不解,最终化作最原始的暴力去求一个赢面。
可惜却迎来了强奸犯的罪名。
群情激愤的点也就在这里,谈情无用,讲理无用,暴力无用,连法律也站在对面,男人就要这样被二两子宫欺辱至死吗?
所以,我是能理解为什么网上这么多说冤的声音,他们知道男主是强奸犯,也看不上男主的暴力强奸行为。他们不是为男主申辩,而是他们自我代入后的无力感的宣泄,他们看不到突破当前婚姻胁迫的有效路径,暴力不行,法律也不行。
这样的困境怎么解决我也不知道。
但我真诚地希望男男女女们走进婚姻都是因为爱。买卖婚姻不要也罢,有那几十上百万一个人过真的能爽到飞起。
写在最后:
个人愚见,理性交流,不要骂我,我骂不过。
那天你进了我的屋子,那天我又刚好丢了 10 万。
虽然我没证据证明你拿钱了,你身上也没搜到钱。
但综上所述,你偷了我的钱,犯罪事实清楚,铁证如山,经得起人民的检验(已开启精选评论)
把冤假错案拍在脸上,
在大庭广众之下给修正的机会,
甚至于强行定下案子,再把证据补齐,
都不会出这么大的问题。
一个在众目睽睽之下,没有证据的,冤假错案
冤不在客观事实,而在程序
在于检察院和法院做错事不认,不承担后果
在于每个人都有可能蒙冤,而且概率很高
在于共识已被打破
在于这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已经升级到了新的烈度
是不是冤案,咱不知道具体细节,不好评价。
说说身边的事吧,可以看出,有时候这些单位处理问题真是挺粗犷。
邻居老太太,每月退休金都要去银行打印一下。
其实呢,我对这种打印存折,感觉是老年人强迫症的表现,打印不打印,钱又不会少,去打印一下,也不取,也不花,有什么意义呢?
可这次老太太遇到个事,打印还真就有意义了。
上了岁数操作不熟练,都是银行大厅人员帮着查询,这次真出情况了,大厅人员跟老太太说,你账户被冻结了,应该是从事违法行为了。
老太太很害怕,但是要脸面,在大厅问多了怕丢人。
回到家不远处正好碰到我,就小声问起来。
根据我的印象,老太太是个很和善的人,看面相也能看出来,我挺奇怪她是不是真的从事了什么违法活动。
于是就拨打咨询电话,接电话的应该是个小伙子,说话很冲,说这个老头是个诈骗高手,现在找不到人,先冻结了他的账户,还问我你是什么人,是不是同伙,帮着诈骗犯咨询。
我一听就知道有误会了,就说我是帮一个老太太咨询的,怎么会是老头呢,你们查一下,是不是弄错了。
听着对方电话一阵嘈乱,应该是在手忙脚忙的查询,过了一会儿,说还真是弄错了,马上给你解冻,还说这老太太起什么名不好,非要起个男人名,还跟诈骗犯重名。
我一听,反问,这还是我们的错吗?
小伙一点也不示弱,你不是帮人问的吗?别找事,惹了事你担不起。
我没理他,直接挂了电话。
看这态度,根本就不认为自己有什么失误。
我不评价他们这队伍,只是觉得有个别人偶尔心情不好犯个迷糊。
另外,我有个同学在他们单位也是领导岗位,我没直接问同学,也是怕会引出什么事,要是年轻几十岁,我一来气捅上去,不知道会发生什么。
再说这事也没引起老太太什么大的损失。
现在咱这岁数,得饶人处且饶人,还是宽容一点吧,于人于己都是积德。
还没说的是,老太太孩子是当地大领导,所以说老太太素质挺高的,咨询我,就是不想把事情闹大,换个暴脾气老太太,不知道有多少人要倒霉。
还有一个事,小区楼头贴了一张拍卖公告,写了某户因某 xx 原因已被查封要拍卖,我一看写的单元和门牌号,这不是我对门吗?跟他家关系不错,没听说他家惹什么事啊。
去敲门问了一声,对门老哥也是一脸懵逼,我俩又出来一块看公告,门牌号没错啊。
吓得老哥不轻,看上面有电话,就打过去咨询,一问,虚惊一场,不是他家,是另外一个小区,单元和门牌号一样。
两个小区名字差不多,只有一个字不同,公告打错字了,贴公告的也是按照写的错误地点来贴的。
这个态度倒是不错,电话里面道歉,马上安排人来处理了。
这两个亲身经历,就是想说,有些情况这些单位处理的确实很粗糙,没引起损失和关注那就没必要抓着不放了。
现在大同这个案子引起这么大的热度和质疑,有关单位难道没必要出来详细解释一下吗?就算当个普法活动也挺好的。
不出来解释,导致越来越多人好奇,不想热都不行了。
身正不怕影子斜,能解释的通就不怕,问题是敢不敢,不敢的话,里面事可就多了。
再把广东陆丰局长侄子把陌生人打成重伤后死亡的案件看,监控视频可以被 jc 拿走后视频清空,几个月后人死亡了也能是轻伤。受害人姐姐上访也遇到几次意外事故,要重新开庭了就出了车祸,车祸前一天就有某人在网络威胁她。这时候一审法官怎么没站在受害人姐姐那边?这个案子隔了四年又有热度,所以安全,别担心。
两个案子对比下,如果你在当地也有个 jc 局长亲戚你还担心嘛?
是不是冤案不重要, 大多数很多人关注这个案子, 是两个角度
1 男女对立问题, 这件案子凸显出在男女关系中男性的弱势地位
2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问题
我个人非常关注角度 2, 我认为法制社会应当注重程序正义, 这是法制还是人治的根本区别
这让我想起另一个案子
一男子把自己的养女杀了抛尸水库, 二十多年后因另一个案件被捕后主动交代了, 但是尸体早就不知道哪去了, 也找不到人认识那个养女, 都很难证明那个养女的存在, 这就是单纯的只有口供, 什么物证都没有
尽管警察知道这个男人说的是真的, 但没有任何物证就不能证明他有罪
只有保证程序正义, 才能避免呼格案这种悲剧
这个问法不好,可以问,如果你是陪审团,你会投 “有罪” 还是无罪。
然后搞个知乎投票。
才有意思。
﹌
讲个故事。
我之前打过一个股权转让官司,我自己创业的公司转让给了某人,对方一直没付钱给我(我配合他们工商登记了)。我请了律师讨钱。
看到了审判文件,被对方的辩护词惊呆了。
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一般就是公司开个会搞个股东会决定。我都离开公司了,懒得去,就请人代签了。他说这么重大的事,怎么能代签呢。这个股东会决议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应之类的。
其实他的其他理由更可笑,就是需要解释的背景太多,我就不说了。
那案子他肯定输嘛。
第二次,有新花样了。说那个股东会决议上没有他的签字,对他没约束力。
我就问我律师啊,我说怎么这么搞笑的,打官司可以这样的吗?
我律师说,对方律师肯定要应诉的,那这种官司必输无疑,但是,也不能不辩,那就找几个点,写那么一二三。
就是律师诉状,有时候就是会写一些明知无理的东西。
比如大同案子。
律师知道订婚不代表性同意吗?
知道。
律师知道处女膜不影响强奸罪判定吗?
律师知道 STR 不能否定强奸吗?
知道的。
但是,不影响他把这些都写到诉状里。
并且把这个信息通过男方母亲公布给了大众。
大众知道处女膜不能作为证据吗?
不知道。
普通人知道 STR 不能否定强奸吗?
不知道。
但是,律师都说了啊,这些证据说明,没有强奸啊。
是啊,是啊,这应该要改判了啊。
再配合上这个案子本来就因为订婚啊,彩礼啊,房子加名啊,很出名。
关于为什么判强奸的证据,已经没人管了。
而人啊,内心一旦有了定论,新的信息就难以进入了。
比如大同案,当认定女方骗婚,那么,看她什么行为都是处心积虑的骗子。
让员工空杯心态培训都是奢望。
让普通人空杯心态看官方的定案证据,那难度可想而知。
人心中的成见就是一座大山。
男方放出来的消息,看起来没有一句话是谣言,只是,他们只放出来对他们有利的信息。
这个案子是不是冤案,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判断。但是,根据哪些信息判断的,就有讲究了。
对了,我那个案子,后来进入监察程序了。我记得其中的一条理由是,我作为原告未到场,但是,法官判我赢,这是失责行为。
一堆女拳在这儿搞团建呢。
回答全都无视 “处女膜完好”、“隐私部位和内衣均为检测出 STR 分型” 这些关键证据。
无视了男方根本没插入。
在这里大谈特谈 “彩礼压价”,责任全在男方母亲。
没有男方母亲,谁知道这么多铁证,法院也能公然不采纳?
冤不冤我认为没用,得看法院怎么看,大众怎么看。
首先说明一下,“无罪推定” 不是无止境的推定,要不然任何一个罪都没法定了。比如就这个案子,就算 str 检出了,男方是不是还可以质疑检测机关被收买了?检测机关样本被掉包了?甚至抬杠的说,就算摄像头完整拍下了作案过程,是不是还可以抬杠 “是三体人干的,他们用智子干扰了监控”?(当然后面这条只是打个比方,现实中不可能有人这么抬杠)这样无止境提下去,不可能有任何人完全否定全部无罪可能,就没法定罪了。
所以任何推定,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假设之上,这些假设相当于数学里的公理,不证自明。而且口供也是有证明力的,何况这个案子里还不是审讯时那种单纯的口供,而是录像录音等客观资料证据。如果男女双方说辞一致,且录音没有明显歧义,也没有造假嫌疑,再结合其他事实,是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不是只有检测结果才叫证据,要不然 DNA 检测没投入使用之前,是不是一个案子都别判了?
不过回到这个案子本身,证据链完不完整呢?就目前爆出的消息,证据链不够完整。明显的疑点就有两条:1、没有损伤。就算你说清洗过了、str 检测检出率不是百分百,但没有损伤太离谱了;2、录音录像里男方的话不够明确,有存在歧义的可能,也不能排除要面子、被诱导的可能。这就有两种可能:1、证据链确实不够完整,法院渎职了;2、证据链完整,只是很多细节还没有公布出来。
如果是前者,那没什么好说的,纪检该怎么查怎么查。如果到头来没人查,就是政府公信力的又一次崩盘。如果是后者,其实换个普通案子,不公布也不是什么大事,但这个案子已经引起了这么大的舆论,法院方就算从平息舆论的角度,也应该把证据匿名化后公布出来,说明证据链到底是怎样的,到底完不完整,大众自有其分辨能力,不会颠倒黑白。如果你始终不公布,就类似于姜萍事件,只要简单公布一下就能摆脱质疑,但你始终不公布,那被大众质疑只能说活该了。
我有个习惯:当证据说服不了我的时候,我会从逻辑上推理一遍。
援引一位呼友的评论:“对于一个罪大恶极的强奸犯,法院居然想判缓刑 [捂嘴] 有趣的是强奸犯还拒绝了法院的好意。”
这是我见过的最刚的强奸犯,放你走你都不走啊!
其实有一点我挺好奇的,就是很多人说男的亲口承认了他侵犯了未婚妻。
那按照她们的理论,虽然我没有丢钱,但是我也可以报警说某个跟我关系很差的女同事偷了我几万块钱,如果她不还钱就得被关进去?
还有一个很好奇的点,就是这个案子一审是在去年年初的那几个月,但是二审延期了四次,脱了一年多才宣判。要是证据确凿,为何要延期如此长的时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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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违规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 288 条:“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322 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强奸案件作为严重危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属于检察机关专属管辖的公诉案件,并不符合和解程序。那么公安机关最初启动调解程序,已涉嫌程序违法。
第二,违规批捕。
《刑事诉讼法》第 81 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 87 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 171 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0 条:“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后,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 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128 条:“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176 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办案过程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 17 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环节存在两次程序违法。首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81 条规定,逮捕实质要件需满足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的证明标准,而本案提请时不仅关键物证鉴定尚未完成,现有证据链存在明显断层的情况下即申请逮捕,显然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基本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 的证明程度。其次,公安机关在未说明犯罪嫌疑人席某具有《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规定》中列明的高度社会危险性情形的情况下径行报捕,违反了强制措施适用的比例原则。
随后,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存在严重程序瑕疵。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176 条,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办案过程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尚未取得关键物证鉴定意见这一核心证据的情况下即作出批捕决定,违反了 “全面、客观、证据确实、充分” 的证明标准要求。而且不仅于此,在后续鉴定意见与在案证据存在重大矛盾的情况下,既未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也未依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 17 条,向辩护人说明维持逮捕的实质理由,构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害。
综上,本案中,在关键物证尚处于鉴定流程、证据体系存在明显缺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直接向检察机关报请批准逮捕,已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81 条关于逮捕须达到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的证明标准要求。而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既未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进行实质核查,亦未根据《刑事诉讼法》行使补充侦查建议权,回避了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职责。双方共同违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原则及客观公正义务,涉嫌程序违法。
没错,就是公然违法。
当然,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拆他们的台… 这种雪上加霜的事,那是后话了。
第三,违规起诉。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行带病起诉,大概率就是该案的检察官为了避免那个 “捕后不起诉率” 的负面指标,在客观物证与言词证据存在矛盾、犯罪构成要件存疑的情况下提起公诉并出具量刑建议,这部分依旧是检察院涉嫌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 176 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68 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本案的证据方面,一方面,检方未能提供证明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任何证据,另一方面,也未能提交能够证实性交行为发生的直接证据;相反,检方仅提供了证明关键证据已经灭失的证据:手腕双臂淤青这一非特异性损伤【其形成时间、原因均无法确证,并且没有对应的反抗伤,男方身上也没有查到相应的伤痕】,以及床单混合 DNA 这类中性证据【该证据既可能源于强奸,亦可能来自合意性行为。由于检方特意隐去了混合 DNA 的生物来源,我有理由怀疑这个混合 DNA 甚至都不一定是性行为之后留存的,否则,这个对检方有利的情节不可能完全不提,甚至还特意隐去了】。
在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如暴力痕迹、DNA、反抗伤、胁迫录音等】佐证的情况下,单纯将混合 DNA 鉴定结果与被害人陈述简单勾连,实际上是以 “存在强奸行为” 偷换 “存在性行为(甚至都不一定是性行为)” 的概念,这种证明方式不仅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 “证据确实、充分” 的证明标准,更陷入了 “有性行为即推定强奸” 的有罪推定误区。同时检方还试图以 “关键证据已经灭失” 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证明责任,已涉嫌违法。
最后,违规硬判。法院在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无视强奸要件有瑕疵的情况下直接宣判,二审法院甚至还想着给人家搞缓刑来换取对方签认罪认罚的机会,可以说是脸都不要了。这部分是法院违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99 条:“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按照审判长要求,或者经审判长同意,公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举证、质证:(一)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讼诉法》第 233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刑事讼诉法》第 404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法》第 72 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04 条:“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23 条:“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一)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二)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88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关于二审期间试图通过判缓换取被告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然而实际上被告人未真诚悔罪,从羁押开始就一直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曾经推翻供述;一审认定被告是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还曾在事中、事后使用暴力手段,则并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罪行,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仍考虑对其适用缓刑(我就不直说是为了换取他的认罪认罚了),这是公然违反缓刑适用条件,用 “脸都不要了” 来形容他们还是轻了点。
此外,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存在多重程序违法:其一,未履行《刑事诉讼法》第 233 条规定的 “全面审查” 职责,对于一审判决中存在的证据矛盾,既未进行实质性调查核验,亦未作出必要解释说明,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23 条关于 “二审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争议” 的强制规定;其二,在辩方已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04 条明确提出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未进行证据能力及证明力审查,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规避;其三,在案件涉及强奸罪构成要件中 “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是否发生性关系” 的三个核心要件均存疑、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仍维持原判定罪结论,属于是直接突破《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 “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以 “存疑定罪” 取代了“疑罪从无” 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当强奸案件存在被害人陈述稳定性存疑、生物学证据关联性待证、作案条件印证不足等系统性证据缺陷时,二审法院未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侦查程序即维持原判,不仅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404 条关于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的规定,更因证据链存在断裂而动摇全案证明体系的排他性与唯一性。
可以说,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是步步错,法律素质可见一斑。可能,他们也知道自己错了,但不到万不得已,神圣的刹帝利怎么可能对首陀罗低头?错了,那就只能硬着头皮错到底。
一旦改判无罪,多少人都得掉帽子?
这个责任,他们负不起,也不想负。
那么大同市阳高县的公检法三家单位以及大同中院已经是公然的就把对群众的傲慢写在脸上了:我知道你可能是无罪的,但不可能为了你低头,为了我们的帽子,就只能委屈下你了,给脸不要脸是吧,不接受缓刑是吧,那就给你实刑到底。怎么,你不服气吗. gif
至于男的,是否冤枉确实不好说,因为本案并未公开审理,相关细节也仅有审判长答记者问的时候透露的部分信息,以及男方母亲作为辩护人整私力救济的活的时候向一些记者透露出来的部分信息。所以的确不能断定是否真的冤枉,因为可能有足够定罪的证据没有放出来。不过看审判长答记者问的时候搞春秋笔法搞出来的那些小作文式的回答,我猜他们大概是没有的。
至于为什么我要说男方 “是否冤枉确实不好说”?可以重点看下这个回答。
否则,有一点很难解释,那就是为什么正常情况下,这么个 “事实认定清楚” 的案子,还能一审二审拖个两年之久。甚至对于死扛着不认罪认罚的被告,判缓被其拒绝,丢了大脸,还是只敢给了个最低的量刑。这一步,算是法院闹出来的天大笑话。
我还是那句话,到了这个地步,还在试图拿彩礼、骗婚之类的东西来搅浑水,给质疑判决的人扣共情强奸犯帽子的人,给司法系统存在的问题遮掩的人,非蠢即坏罢了。
权力的任性越来越严重,正在不断侵蚀公民权利的底线,最终威胁到的,就是每一个普通人的合法权益。有些人觉得事不关己所以高高挂起,甚至给他们这些公然违法的行为洗地,那么毒瘤就只会越变越大,最后变成癌症晚期。
且看着吧。
转发自
2025 年 4 月 22 号前后是个什么神奇的节点?
对案件中男方的攻击口径统一成了 “通过性行为压价彩礼”。
明明之前还是在强调 “男方以为订婚就可以发生性关系是陋习”。
此回答下高赞的两个回答,看的令我脊背发凉。
也就是它们认为男方的 “罪名” 其实是彩礼压价,就是因为彩礼压价了才判的强碱,不压价就不会是强碱了?
它们污蔑对此案质疑的我们正义群众也是想彩礼压价的?
我们质疑的是司法问题,就连大清雍正的奴才李卫,一个文盲复查案卷都知道:只有口供没有物证的案子,就是冤案。
此案除了被告男方的口供,还有什么能定罪的证据?更辣眼睛的是,就连关键物证:女方处女膜完整,str 未检测到男方生物信息,明明都是有利于男方的。
此案最恶劣的地方就在于此!不是没有物证证明男方有罪,而是物证有利于男方无罪。
最后判了有罪,这是对于现代司法制度和现代文明的公开侮辱和践踏。
彩礼压价说的极端邪恶之处:就是说为了一种胃雯和繁衍的秩序,可以公开牺牲掉现代文明的果实?
那个高赞写了一大堆,最后的结论居然是拐到这样判归根结底是为了打击高价彩礼,保护了基层男性?笑死我了。
某些人真的就是永远活在一亩三分地的小农思维真空中,居然还认为现在女的还是能履行彩礼契约的?
居然为了圆谎,可以写出当代农村是极度保守的,当代农村人是非常看重贞操的,这种鬼话!
那个广东 ID 的,你们东莞以前那些技师难道都是大城市过来做的?
此案的唯一现实意义就是告诉女的,既收了彩礼,然后把男的送进监狱,还不用发生实质关系,在司法操作上是完全可行的。开启了人性邪恶的潘多拉魔盒!
是不是冤案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这个案子所衍生的各种信息向外界传播了 “强奸罪可以在客观性证据不支持的情况下通过口供定罪” 的信号。
同时又无人纠正,也没人发布可靠信息来以正视听。
这个信号加剧了社会成员之间的猜疑链,而其后果,是所有人承担。
更恐怖的是,古人说什么贪官污吏徇私枉法,好歹官老爷数量不多,惹到他们的几率很小。但是,男男女女玩的情况特别多。
这种哪怕没有背景后台的普通人都能制造葫芦案的信号,就更可怕了。
顺便,这件事实际上是阻碍女性权益运动的,因为儒家文化圈里面粉碎重男轻女,最重要的是争取冠姓权。
本来女性通过去父留子来获取冠姓权是粉碎重男轻女的一个重要捷径,结果这个案子造成的猜疑链让性行为成为了危险行为。
不清楚,男方母亲是法盲可以确定。
接受记者采访说 处女膜完整,不能证明是强奸,我就知道,这是个法盲。
强奸,是看行为,不看得逞。
如果使用刀枪棍剑,威逼女方,女方没有伤痕,依旧可以认定是强奸。
说说别的内容。
宪法规定 人人平等,男女平等。
刑法说,不得违背妇女意志。但是没有男人意志。因为男人只是工具,工具哪有意志。
工具不单是没有意志,工具还没有爱情也没有权利。
有人说男人在法律也有很多权利啊。
我回答: 都是为了让工具更好的制造财富。
工具在社会的唯一作用,就是不断制造财富,并且给富人资本家提供 24 小时不间断服务。
24 小时不停的 ,快递,外卖,便利店,工厂,煤矿等所谓的方便,全是工具在运转。
工具买车买房存款,都是给资本家暴富制造机会,然后政府通过税收 分配工具制造的财富。
工具用的好,经济发展。
工具用不好,会伤害经济。
发展的好的社会,给工具画大饼,树立买车买房存彩礼的信念,就可以完成工具的最终目标,传播工具基因。
发展不好的社会,要么没人给工具画大饼,要么画的大饼没人信,导致工具不运转,工具躺平,经济完蛋。
大同案,就是工具信了大饼,但是不知道自己是工具,恐怕出狱了都想不明白这个道理。
如有不同观点,直接反驳,欢迎讨论
我还是喜欢你们以前骂疑罪从无骂证据裁判骂程序正义
那些桀骜不驯的样子
跟冤案完全无关,本案是从批捕到审判全过程好几处司法错误,检察院更是一骑绝尘。
法院审判更是逆天,重口供轻物证。
大同订婚强奸案在某种程度上重复了鲁迅和胡适说的话.
鲁迅大意, 中国人的特点是虚伪和互害. 大同案件里, 任何一个出场的角色, 不只是男女双方和双方的父母, 而是每个人, 稍微仔细看一下, 都难以直视, 可以说是人均恶人.
胡适大意, 罪恶的确实是人, 但问题的关键不是人, 而是制度.
它是不是冤案. 由于人均恶人, 在不讨论程序正义的情况下, 以当前司法实践, 制度流程走到这里了, 自然会判男方强奸罪. 毕竟事实对于出场的每个角色都不重要. 尤其对于法院和检察院, 更不重要.
注: 这个人均恶人也包含我这条帖子。
冤不冤不重要,重要是很多人认为这种做法确实能搞到钱,最爽的能把男方送进去
那就会有无数的人扑过来,这是片蓝海,毕竟当年南京扶老人案之后,爆发的几件同样的案子最后都是要么赔钱,要么把扶人方逼死了,
趁所有人都还没反应过来,赶紧捞钱
瓜,评论区看的不保真,大家看个乐呵就行
现在男方奸没奸进去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群众对于法院的断案流程产生了质疑。
如果真的有毫无争议的实质性证据证明男方确实奸了,那为什么还能拖两年?为什么不直接提出来让大众哑口无言?
为什么男方没奸进去却判了既遂,为什么庭后的自问自答全是女方视角。
处女膜完好,未检测到体液残留,为什么不能作为证据?既然这个检测完全没法证明是否有性行为,那这个检测存在的意义是什么?难道是检测到了就算强奸,未检测就不作数?这跟先射箭再画靶有什么区别?
这意味着法院没法证明它是公平的,想想看,你跟别人打官司,结果你提供的证据,法院统统不予采纳,这任谁都无法淡定。更别说还有律师吃过亏,证据原件交给法院之后就丢失了,至于是人为还是不小心,谁又知道呢?
当某些电子生物以蛙岛网军的手法,一杆子把我们打成【共情强奸犯】来试图掩盖全女法院的渎职、对法律程序的践踏时。
这就是一个铁打的冤案。
不信可以去看看那些洗地的电子生物,有几个敢正常开评论区,又有几个敢跟你聊两句的?
一群活不起了拿钱办事的罢了。
就该案网络争论最大的地方:证据链是否完整,我问了下 Deepseek(深度思考 + 联网搜索),以下是小 D 的回答:
关于山西大同 “订婚强奸案” 证据链完整性的法律分析
一、证据链构成及完整性
该案证据体系覆盖物证、言词证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四大类,形成闭环证据链,未仅依赖单一口供定罪。具体证据如下:
1. 物证与现场痕迹
◦ DNA 鉴定:现场床单检出男方精斑及双方混合 DNA 基因分型,直接证明性行为发生。
◦ 身体损伤:被害人手腕、双臂淤青,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佐证反抗行为。
◦ 现场破坏痕迹:卧室窗帘被拉下、客厅窗帘被点燃,反映被害人激烈反抗。
2. 视听资料与录音
◦ 关键电话录音:案发当晚,女方母亲质问席某某 “强暴是否不可否认”,席某某回答 “对对”。
◦ 行车记录仪音频:席某某称 “既敢做就敢担”,间接承认行为。
◦ 电梯监控:记录席某某将被害人从 13 层拖拽回房间的过程,显示暴力胁迫。
3. 言词证据的相互印证
◦ 被害人陈述:明确拒绝婚前性行为,案发后立即报警并持续哭诉,细节与物证一致。
◦ 被告人供述:侦查阶段详细描述性行为过程,与被害人陈述高度吻合。
◦ 第三方证言:接警员、婚介机构人员等证言补充事件背景。
4. 辅助证据与行为逻辑
◦ 报警录音:被害人泣不成声的报警记录反映其非自愿心理状态。
◦ 事后反应:女方立即报警、退还彩礼,男方拒收且未回应婚姻修复提议,排除 “事后反悔” 合理怀疑。
二、法院对证据链的审查与认定
1. 证据合法性
法院明确录音、监控等证据采集程序合法,席某某回答未受诱导或胁迫。行车记录仪音频、电话录音等均经技术鉴定确认真实性。
2. 证据关联性
DNA 鉴定虽未检出女方内裤精斑,但床单精斑分布符合强行性行为特征。处女膜未破裂不影响定罪,因医学共识表明其与性行为无必然关联。
3. 证据充分性
所有证据形成完整逻辑链:
◦ 事前:女方明确反对婚前性行为;
◦ 事中:激烈反抗(点火、呼救、身体损伤);
◦ 事后:立即报警、情绪崩溃。
三、对 “仅凭口供定罪” 质疑的回应
1. 口供非唯一依据
尽管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一致,但法院强调定罪依赖多类独立证据相互印证。例如:
◦ 录音、监控等视听资料独立于口供存在;
◦ DNA 鉴定、伤痕照片等物证与被害人陈述高度吻合。
2. 翻供不影响证据链效力
席某某二审期间翻供称 “自愿”,但法院认为其最初供述与客观证据(如拖拽监控、烧伤痕迹)矛盾,结合其悔过书反复无常,认定翻供缺乏可信度。
四、法律意义与社会启示
1. 司法对性自主权的保护
判决明确 “订婚不等于性同意”,打破传统婚俗中“彩礼捆绑权利” 的误区。
2. 证据裁判原则的实践
法院通过多维度证据审查,回应舆论对 “口供定案” 的误解,体现司法独立性。
结论
本案证据链完整且相互印证,远超 “仅凭口供” 的定罪标准。法院通过物证、视听资料、第三方证言等多重证据,严谨论证了 “违背妇女意志” 的核心要件,符合刑事诉讼法对 “证据确实、充分” 的要求。此案为性侵案件证据审查提供了范本,彰显法律对女性权益的实质保护。
网上主要争论还是在本案是否颠覆 “疑罪从无” 的法治基石,按照小 D 的回答,本案证据链完整,不存在什么疑罪从有这种颠覆法治基石的情况。
不能算冤案
但判强奸绝对是错的
按现在所有证据 + 口供
可以判猥亵,拘禁,故意伤害,强奸未遂
但就是不够强奸,因为奸这段物证是缺失的
你要知道虽然都是伤害别人
但打架斗殴和杀人未遂可是俩码事
如果这是个民事案件,理论上来说符合高度盖然性原则,不冤
如果公检法直白告诉大家强奸案就是基本上看口供,那也不冤
但是作为刑事案件,在物证甚至不能证明有性行为,根本没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定了既遂,狠狠打了 “重物证轻口供” 的脸
有罪他就坐牢,死不死与我何干?
跟我有关系的是啥?
这案子定了个性: 这种案子可以重口供,轻客观证据。
我不要客观证据,我要我觉得。
强奸案就是这样的案子,婚前性行为发生后,她一个电话你就是强奸。
没人会通过这个捞钱,你开啥玩笑?不给钱你就去坐牢,告成了你不光坐牢也得给钱。
明白吗?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威力!
你必须得在和人有过身体接触之前就保留证据,她亲口答应了和你进行性行为,你才可以算是通过一关。
你没有这个证据,你就是弱势方。想崩你多少钱就看对方心情。
别觉得结婚了就有保障了。
现在不是了。
因为还有个词叫婚内强奸。你俩吵架之后很可能就会违背妇女意愿。还是那句话,你不要你觉得你俩和好了。实际情况人家到底怎么想?到底想不想崩你钱你不知道。
她意愿和不意愿就看你有没有保留亲口答应和你进行性行为的证据。
以后要进行啪啪得录像,并且你得像个傻 der 似的问一句 “哎,你确定要跟我啪啪啪吗?”
因为你要没有这个证据,她想告你就告你。
我觉得吧,诸位的愤怒根本就是属于无能狂怒。我有一计,需有人以身入局,搅动天下大势。这样可以使此类案件不再发生。具体原因和方法如下。
首先,原理分析。
此法的原理来源于两点。
第一,借鉴韩国的优秀经验。反对的最好方法是按照对方的要求做到极致。
第二,如果想要在不利的环境下有所作为,则需要把水搅浑。让各方势力都无法干净的坐在岸边隔岸观火。
其次,实行方法与目的。
在此次大同订婚强奸案中,强奸既遂已经是铁案。那么就可以以此为最坚固的基石,反向将参与这趟浑水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拉下水。
请问,既然是如此证据确凿,事实清晰的恶性强奸案。为什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到报案后没有第一时间帮助受害者收集和保留证据,而是进行现行调停?是不是说如果男方是有钱人的话,在强奸以后给够钱就可以脱罪了?这算不算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玩忽职守,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顾的行为?
在此理论基础上,可以将公安机关拉下水。而在具体操作层面,切不可去找此案中的公安人员。相反,要彻底避开大同以及周边地区。而是去寻找全国海量的情侣,准夫妻,夫妻的强奸报案事件。针对这些报案事件中警方习惯性的调解行为进行举报。让所有报强奸的案子都必须立案调查。彻底把各地警方都架起来,力图做到把被告男方都抓进去,进入公诉流程。如此可把检方拉入水中。这么多案件,全部都是恶劣的故意强奸案。要不然是有大量的报假警,要不然是地方政府有极其严重的治理问题。反正不能轻飘飘的让男方给点钱,然后各方都顺利上岸。让所有人都一起下水一起嗨。
而针对大同地区,可以在多年以后,针对为何检方和法院方为何反应如此的慢,让一个证据确凿事实清晰的强奸案一拖再拖进行举报。要求调查是什么人在从中作梗,妨碍司法公正。此法不是为了真的动摇检方或者法院中的任何一方。而是为了让这件事情保持在大众视野当中。配合其他地区的大量报假警或者大量强奸案却无人管理的环境。
如此,各地公检法甚至地方政府都会被拉下水。从而让他们严肃的对待此类案件。而不是轻飘飘的调解了事。同时也让全国的男性好好想明白,千万别当强奸犯!!!不要违反妇女意志!!!
高赞的话术出奇的统一,总结就是,男方企图强行发生关系来压价,基于这一点,进一步推导:
1. 男方发动舆论攻势压迫女方和公检法
2. 法院坚持正义打破社会潜规则,以后男的不敢再这么操作了
3. 是冤案,是冤枉女方的冤案
不得不说,正规军战斗力就是狠,你看这样就把黑白完全颠倒过来了。
在量子力学层面上,有可能人被捅了一刀之后刀直接穿过去。所以人没死也没受伤不能证明你没杀人
塔西佗陷阱罢了。
大量的案子告诉我们男女并不平等,所以正常男人不再相信司法系统。
1. 到底什么是性同意?见南昌案。
2. 有人说男方口供承认强奸,不好意思,正常人不相信,因为佘祥林和杜培武也承认了。
你要说有多冤那倒不至于。
但是,这是我的主观判断。如果你要觉得司法的目的是追求真相,而不是保障公平,那我觉得每一个普通人更冤,所有没进过一天大牢的人才是最冤的。
司法作为社会管理工具,一定要把法理学法律史学好,严刑峻法还是宽容环境,都不是治理的关键,而是看你统治阶级愿不愿意遵守你自己定下的规矩。
龙哥之前,正当防卫从来没有认真执行过,所以大家有事第一反应就是躲,然后你警察不管,我就找另一拨大哥对付你,我老家有个瘸子,家里穷的跟啥样了,当年硬是凑了几万块钱请人把仇人打了一顿。。。
90 年代也有一群大哥,亲身试验总结出来了,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最终结果就是,这群大哥天天犯事,一问三不知,15 天后,小弟们就来接人了。
还有这么多年的老赖问题,也有一群人是玩明白了,到处借钱,人家还帮着你打官司,一问就承认,当天就能判了,当事人还以为遇到活雷锋了,结果要钱没有,你要命我就报警。最近被杀的女企业家,不就是准备复制这套嘛,结果人家直接快进到最后一步。你说就那么点钱,你司法系统给力不就解决了?
大同案,你说是不是冤枉的,从朴素的经验来看,大概率不是,问题是我是普通老百姓啊,你是司法机关啊,你自己定的程序正义啊,你敢不敢遵守嘛,回头人家真是冤枉的,你咋办?
冤不冤不知道,【法律有法律的口径】,【道德有道德的口径】,法律判决的是男人是法律上的施害者,女人是法律上的受害者,不代表道德上只有男人不道德。
假设有两个人都不对,其中一人法律上违法,另一人只违反道德,那么一旦拾起法律武器,输的一定是违法的一方。
这个案子给我最大的收获就是【权利不可购买】,不论你平常如何仪式感如何送礼品发红包、给了多少彩礼、房子加不加名字、哪怕终于订婚乃至结婚了,女性的性同意权和生育权仍旧在女方手中,这些付出是没有保障的。
那么你以后要舔着脸付出嘛?可能一部分男人会改变,不再一味付出,而是从一开始坚持平等,什么仪式感彩礼都没有了,也或许有一部分男人还愿意给,但是会要求【先交货再交钱】。
现在男女互相都不信任之后,只有放开早恋早婚和引进移民能拯救结婚率生育率了。
披露出来的信息不足以做充分有效的判断。
关键信息又不可能放出来。
争吵的点说实话也都不是什么能一锤定音的决定性要素,有疑点,但又不够无懈可击。
只能靠推断的话,最后基本上就是基于相信官方的立场和质疑官方的立场在吵在上价值,又夹杂了很多蹭流量的、带节奏的和成分难说的人,最后就搅得水很混。
但如果这个争议真的能推进人们对彩礼买婚这种陋习的厌弃,某种意义上或许有推动社会进步的正面价值。
让给彩礼变成一件铁赔的买卖,让愿意给彩礼的只剩下一群奇葩,或许反而能强迫着许多人接受现实改变观念,试着去学习用爱而非钱去与人打交道,把人当成人而不是工具。
ヽ (゜ Q。) ノ
彭宇案和这个案子一样个,其实普通人对案情了解的并不多,法院也不能让与本案无关的人知道过多的细节。让网友胡乱分析 “彭宇是否撞了老太太” 或是 “大同男方是否强奸了女方” 就是在胡闹。
但是,就如同彭宇案的重点不在于 “彭宇是否真撞了老太太”,而是法官那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一样。
大同这个重点也不在于 “男方是否真的强奸了女方”,而在于 “没有任何直接物证可以证明男方确实插入了女方,就被判了强奸”。
而是在于法院可以不披露具体案情,但你披露的部分一定要合理,符合逻辑,要服众。
不知道大家在抖音上看没看过这个切片
有句话叫做 “神仙…”
这也是为什么强奸罪的强不仅仅是强行的意思还往往伴随着暴力的原因,因为女方不配合的情况下,不使用暴力将女方打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几乎是没办法进入的。
但凡有性经验的人都应该知道,在女方是处,或者双方都是处的情况下,第一次想进入有多难,这还是女方配合 + 湿了有一定润滑的情况下,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强奸案都伴随着阴道撕裂的原因。我是真的想不出来,在女性不配合且无润滑的情况下怎么插入,胡一把口水上去?
还有通报里说女方一只手被按住,一只手用来推开男方,真的,不信的回家找另一半试试,在只用一个手控制对方一只手的情况下,另一方反抗,能不能完成。
你审判长说不破不等于没发生,我认可,毕竟又不是没有这样的情况,问题是那都是雏鸟初次行脚没经验才可能发生的低概率事件啊,强奸你说都插入射了还没破我个人是不太认同的。
你审判长说床单检测到精斑,但是女方体内体外检测不到,那我真的是只能说主 = 6 了
最后声明,综合各方证据,我个人倾向于未遂,对于既遂的判决我表示严重无语。
以上仅针对事实合理性部分,对于本案的程序合法性和判决逻辑性,那就是另外的槽贴了。
不算,一般意义上的冤案属于 “莫须有”,是控方抱有极大恶意诬陷构陷并联通法院在证据链为假或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强行判罚。
大同这个属于 “莫须全”,是存在部分弱逻辑性证据,在证据链可信度不足以及不完整的情况下强行判罚,是以法院主观恶意为主导的行为。
因此这或许也是徐斌急着表忠心的原因所在。
只要看过电影《十二怒汉》的,就该知道就算是个杀人犯,有人证物证,警察也在案发现场发现他,也要充分讨论细节跟合理性之后才能判断当事人有没有罪。
一个弹簧刀的持握方式都能判断老手还是新手这样的区别,而且证人的口供也不可信,证人主观意向上可能不想撒谎,但是有可能为了博得关注而添油加醋,而且过于笃信自己的模糊的记忆。
而且大众主观上是乐于惩罚罪恶的,听说有人犯法就要从严处罚,恨不得马上剥皮抽筋,很多人没经过法庭只靠听说就已经判人有罪了,还会提出疑问 “律师为什么要替罪犯辩护”。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内心朴素的正义感,却不是事实上的正义。
快速惩罚了罪犯,那自己的道德观便处在了睥睨天下的位置,并不把事实真相放在第一位,即便案件证据如此模糊不清还是怀抱认定当事人有罪的想法。
多年前,一个时髦的女售货员,利用自己可以使用双卡录音机的特权,翻录了多盘邓丽君的磁带散发给亲朋好友。被公安局抓了,黄色歌曲,被判流氓罪,刑期 20 年,进监狱没几年社会上沸沸扬扬说邓丽君要来大陆演出,还让这个售货员教大家唱邓丽君的歌。不知道当时她啥心情,那你说她冤嘛?
一个漂亮小姑娘,同时搞了好几个对象,流氓罪,死刑,她冤不?
另一个小伙子骑自行车,从解放军战士头上摘了一顶帽子,跑了,后来被抓住,死刑。你说他冤不。
一个老警察兢兢业业一辈子,临退休又抓了一个私藏烟花爆竹的。货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公安局胜诉,二审开庭头一天高院出了个司法解释,按烟花爆竹装药量折算的方法不算数,于是公安局败诉撤案,正好赶上年底执法检查,老警察因为办理案件被撤案,依规被扣分,给了个处分,结果退休工资差了 3 级,老警一怒之下得了脑溢血,他冤不?
他们都不冤,因为法律规定就是如此。
某个律师调了 300 个强奸卷宗,发现 90% 以上涉及彩礼或房本或升职加薪。
中国女孩跟欧洲男搞了好几年对象,决定结婚了,跟人家要彩礼,老外直接报警,法院判定女孩敲诈勒索罪名成立。
2024 年一年,澳门,币大点的地方,发生了六起强奸案,都是大陆女孩告澳男,均涉及财物纠纷,澳门司法强调关于大陆女孩被强奸要严格追究诬告罪。
我支持女权,希望法律能进一步保护大陆女孩的合法性权益。严厉打击一切对女孩有非分之想的男人。
反正我早到更年期了,硬不起来了。
山西大同 “订婚强奸案” 是一起涉及婚俗、性同意、法律认定与社会观念碰撞的复杂案件,其核心争议围绕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女方意志展开。
案件自 2023 年 5 月案发至 2025 年 4 月二审宣判,历时两年,引发全社会对婚姻伦理、司法公正与性别权利的广泛讨论。以下从案件背景、法律争议、判决结果及社会影响四个维度展开分析:
男方辩护:坚称双方自愿,并质疑证据有效性,如女方衣物完好、未检测到男方 DNA、处女膜完整等。男方家属称女方因房产加名未果而诬告。
性同意的认定标准
法院认定,订婚不等于性同意,关键在于性行为发生时是否存在强迫。尽管双方已订婚,但女方明确反对婚前性行为,男方的强制行为构成强奸。法律上,强奸罪的既遂标准是性器官接触(插入),而非处女膜破裂,因此医学证据不影响定罪。
证据链的争议
支持定罪证据:包括女方身体淤青、监控录像、床单 DNA、证人证言及事后男方承认强迫的供述。质疑点:男方家属称未检测到 DNA、女方衣物完整;部分公众认为间接证据(如情绪反应)不足以排除 “事后反悔” 可能性。
程序与舆论干预
二审法院强调司法独立,指出 “舆论不能冲击法律”,驳回了男方关于舆论影响判决的主张。但部分法律人士质疑证据链的严密性,认为缺乏直接暴力证据。
彩礼与婚姻信任危机
案件暴露了高额彩礼制度下婚姻的物化倾向。女方被指 “骗婚” 的传言(虽法院未认定)及房产加名争议,反映了经济因素对婚姻关系的侵蚀。
司法公信力与舆论审判
社会撕裂的隐喻:案件被视为 “传统婚俗与现代法治”“个体权利与家庭利益” 冲突的缩影,类似 “彭宇案” 对社会信任的冲击。
公众理性参与
避免以片面信息替代法律事实,警惕舆论对司法的非理性干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6 条,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女方明确表示拒绝,并有身体损伤和 DNA 证据支持其陈述,法院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审和二审均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法院认为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主动投案,因此从轻处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
我查了目前的资料,法院是按照强奸既遂判断的。
那我必须科普一下,强奸既遂的概念。
强奸罪既遂的法律定义及构成要件如下:
所以,法院判决的逻辑、证据链,合理合规合法。
为什么会觉得男方是冤枉的?
究竟是谁觉得男方冤枉?
谁在共情强奸犯?!
未遂的排除:若法院认定未遂,则可能适用 “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判决未提及未遂情节,间接印证既遂成立
最后,我再奉劝一些共情男方的知乎 er。
你们的视角是定格在男方身上,甚至目前整个社会的视角都是定格在男方身上。
但是小学生都知道看问题要全面,而不是被情绪和碎片化信息引导。
你在网络上替罪犯喊冤的每一句,都会化为回旋镖,不管多久扎回自己身上。
因为每个人身边都有女性亲属,或者我们换一句话说,每个人身边都有弱势的亲属(不论男女)。
当你的亲属遇见类似的事件:处女,订了婚去男方家谈事情,被强制禁锢强奸(但处女膜还在)。
身为哥哥或者父亲的你真的能够心平气和的说,你只想要强奸犯无罪释放,你觉得他情有可原?
刀子不落到自己身上不会痛的,可一旦法律倾斜,被舆论裹挟做了让步,那么砸在普通人身上是会死的。
如果说山西大同的 “订婚强奸案” 真的如现在网络上呼声最高的人所愿,那么谁能保证自己不是下一个不完美“女方”?
喊吧,喊吧,喊冤吧。
等有一天冤到自己身上,希望你不要说司法不公正,因为这是你们所求的。
加害者无罪。
根据资料显示,部分男性群体(如 “孙吧”“米格道”)通过有组织的网络行动,将女性塑造成“拜金”“诬告” 的负面形象。
这类群体将案件中的女方行为解读为 “利用婚恋关系敲诈勒索”,甚至将性侵指控污名化为“女性特权” 的滥用。
这种叙事迎合了社会转型期部分男性对婚姻经济压力(如高额彩礼)的焦虑,进而将性别矛盾转化为对女方的集体攻击。
调查显示,互联网上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 “职业网暴者”,他们通过伪造证据、剪辑视频、编造谣言等方式操控舆论。
男方家属可能通过流量公司雇佣水军,散布 “女方事后索要剩余彩礼未果才报警” 等未经核实的信息。
这类行为不仅混淆了公众对案件事实的认知,还通过煽动情绪引发对女方的 “道德审判”。
部分网民基于对司法系统的不信任,将案件简化为 “女方反悔婚姻后的报复行为”。
男方支持者强调 “女方在性行为发生三天后才报警”(实际上法院认定女方当晚即报警),试图暗示报案动机不纯 。
这种质疑往往与 “司法偏袒女性” 的刻板印象结合,形成 “法律工具化” 的阴谋论。
案件涉及订婚习俗(如彩礼交付)与法律对性自主权的保护之间的冲突。
部分网民认为 “订婚即默认性同意”,将传统婚约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种观念导致对强奸罪判决的误读,甚至出现 “订婚强奸是法律过度干预私生活” 的极端言论。
网络平台算法倾向于推送情绪化内容,加剧了观点分化。
例如,知乎等平台的高赞回答通过片面截取案件细节(如强调女方外貌、失业状态),将讨论引向对女性道德品质的攻击,而非法律事实的理性分析 。
这种 “信息茧房” 效应使得极端观点迅速扩散,形成对女方的系统性污名化。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我们,或者说我们的亲人朋友遭遇到强奸并且被人恶意引导网暴,我们该如何处理?
二、家庭成员遭遇性侵事件时的应对策略
1. 法律层面的紧急行动 证据保全:立即报警并保留所有物证(如衣物、身体伤痕、通讯记录),避免洗澡或清洁身体。
若涉及网络暴力,需截图保存攻击言论、转发记录及施暴者账号信息。
司法程序配合:要求警方启动性侵案件 “绿色通道”,优先进行法医鉴定(包括精斑、DNA、伤痕鉴定) 。
根据《刑法》第 236 条,即使双方存在婚约关系,违背意志的性行为仍构成强奸罪 。
民事维权:若施暴者或其支持者实施网暴,可依据《民法典》第 1024 条(名誉权保护)及《刑法》第 246 条(诽谤罪)提起诉讼,要求平台提供施暴者实名信息 。
2. 心理与社会支持
创伤干预:联系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如性侵危机中心),避免使用 “为什么不反抗” 等二次伤害语言。研究表明,性侵受害者中 70% 会出现 PTSD 症状,早期干预可降低自杀风险 。
舆论隔离:在案件审理期间,建议受害者暂时远离社交网络,由律师或公益组织代为发布声明。
例如,可参考美国 “强奸保护法”(Rape Shield Laws)经验,要求法院禁止媒体披露受害者隐私。
3. 对抗网络暴力的具体措施
技术手段:向平台提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要求删除侮辱性内容。根据《网络安全法》第 47 条,平台需在接到举报后 24 小时内处理。
例如,引用法院判决书中 “不顾被害人反抗” 的关键证据(如撕扯衣物痕迹、身体损伤记录)反击 “双方自愿” 的谣言。
社会动员:发起 “反网暴联署”,借助人大代表提案推动《反网络暴力法》专项立法,明确平台责任与施暴者量刑标准 。
4. 系统性预防建议 教育层面:推动中小学性教育课程纳入 “性同意” 概念,纠正 “婚约即性许可” 的传统观念。
司法改革: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婚内强奸认定指南”,明确 “订婚、同居等关系不影响强奸罪构成要件” 。
技术治理:推动网络实名制与算法透明度改革,限制 “职业网暴者” 通过批量账号操控舆论 。
山西大同案件折射出的不仅是法律争议,更是社会转型期价值观撕裂的缩影。
对抗此类网络暴力,需综合运用法律武器、心理支持与技术手段,同时推动性别平等教育与司法制度完善。
对于个体家庭而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切断二次伤害源、寻求专业援助是维护权益的核心路径。
(最后再提个醒,给有孩子的,尤其是女儿的家庭,一定要尽早及时的做好性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常识教育,肉眼可见的性别矛盾在加剧,一定要学会保护好家里的女孩。)
就想确定假如这么一种极端情况:
男女双方都是生理卫生小白,认为衣服脱了,抱了就是做了。
这种情况下,口供是双方都承认强的事实……
检测,毛都没有,那么,应该如何判???
附,以下内容来自:
回应社会关切,山西 “订婚强奸案” 审判长答问 - 新华网
回应社会关切,山西 “订婚强奸案” 审判长答问
审判长: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综合全案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 13 层呼救,席某某追至 13 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 14 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 110 电话报警。综合上述情节,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与此相关的问题:
问题一:明确不发生关系,但仪式之后一同回婚房,那么,是不是有那么一种可能,如果确实不同意,女方可以回她自己家的。
问题二:同意男女双方一同回婚房,然后被害人母亲晚上给被害人打电话。
问题三: 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这和二审过后,犯罪嫌疑人父母说的不符,那两人可都是说,男女双方的衣服都是自己脱的,可以控告他们造谣啊!如果是造谣应该抓起来。但强行脱掉,衣服后期检测有强行撕拽的痕迹吗?
问题四: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就这个,就没人问一下,男方下去取车再回来干什么吗?
注意那个再次要求!如果取车是为了送女方回家,那么,控制手机和锁门监禁那两条是否还成立?注意当时女方的状态是情绪不稳定。
问题五:拖拽的时间点是在发生关系后,那么,那个视频能证明什么?那种情况下放任一个情绪不稳定的女方,半夜跑出去?如果不拖拽,那么女方当时的状态,存在用语言解决的可能吗?
下面,不相关的几个小问题:
第一个问题: 女人说的 “不要” 就是确定性语义的 “不要” 吗?
第二个问题: 每个女人和男人办事之前都是明确要求:我要吗?都不用婚前,婚后现在有多少男人问女人,得到的是明确回复:我要???
那么,如何判断那个 “不要” 是该死的矜持还是明确的拒绝?
第三个问题: 订婚宴后,男女双方一起回婚房要干什么?
1 打电游 2 打网游 3 畅谈人生 4 各睡各觉 5……
很多回答和评论区印证了我的猜想,所以我想对很多女性朋友说,这件事已经不是男性这个群体的问题了,这是神友这个群体的问题,这件事已经不是男女两个性别之间的矛盾了,已经演变成了神兔矛盾
也就是说以后再拿这事出来说的时候,会说你认为这个案子不是冤案,判罚没问题,比你看 10 遍哪吒都管用
王佳佳一定很孤单
我问你,你要是拿口供当证据,刑讯逼供怎么办?
你监狱能做到每一个犯人,都配一个摄像头,一天 24 小时,一年 365 天都监控着,没有任何视角盲区,能够确实证明犯人半个小时都没有遭到精神上的迫害和肉体上的虐待?
你要是做不到,那犯人可就有话说了,在它身上检测不到不代表没有,如果不是狱警做的为什么会检测不到?
不然为什么口供对不上一堆物证,犯人还要翻供,那不是存在逼供?至于怎么逼的,那方法可多了去了,你想要证据证明可没法证明。
毕竟男女相比,女方是弱势,所以在强奸案里单方面取信女方口供。
那我问你,罪犯和狱警相比,谁又是弱势方,这时候可以单方面取信弱势方口供吗?
“哎呀罪犯不会拿自己清白开玩笑”“女性不会拿自己清白开玩笑”
怎么着,是没有女罪犯了吗?
至于私人录音,原来私人录音也是可以当做证据的吗?你如何证明当事人认知、行为、精神都处于正常?你怎么知道当事人说的不是气话、反话,你怎么知道当事人没有收到胁迫?
物证呢?
你要是拿不出,那我就有话要说了。当事人要不是遭受胁迫了,为什么事后翻供?你完整对话为什么不放出来,是不是在那完整对话里就对当事人威胁了,但你就只截取那一段?你能提供两年前案发的时候当事人一分钟都没收到过女方的威胁?
毕竟疑罪从有,如果不要求别人证明有,而是要求别人证明无,那乐子可大了。
毕竟你唯一的物证,可是只有那张床单,可那张床单就能证明双方当天上过床?
要知道双方当事人可是早已形成事实同居,男方家里还有女方的洗漱用品。当事人双方每天都上过床,你就拿那个床单你是能证明案发的时间段男女双方是上过床还是没上过床?
笑了,拿个床单来搞疑罪从有,提高大家证明自己清白的难度。
我问你,处于监控盲区,你自己又没有录音录像的习惯,你要怎么证明自己清白?
先放结论,应按家暴论,而不能按 QJ 论,具体理由如下:
社会上总会有各种争议起来的问题,不同意见方吵起来。而这些争议,在我看来,有很多是对隐藏条件的不同使用造成的,而把这些相关的隐藏条件摆明了拿出来,可以消除很多无谓的争吵。
大同这个事件,也是一样,把隐藏的条件摆出来之后,孰对孰错其实就非常明了了。
先从罪名讲起吧,QJ 罪有两个构成要素:违背他人意志,发生关系。这两个事单独拿出来,都不一定构成犯罪。举例如下:
1. 违背他人意志,这种事儿太普遍了,什么不给小孩子买糖,给做不想吃的饭。这些都是明明确确的 “违背他人意志行为”。构成犯罪吗?肯定是不一定了。
2. 发生关系,这个肯定也不一定,就不细说了
这两个事件放在一起为什么会构成犯罪,我认为,这取决于其后果:这两个事合在一起造成的后果并不是这两个事本身造成的后果(违背意志只是让他人觉得不爽而已,单纯发生关系造成的身体伤害,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而是其延伸带来的后果:即对女方的社会后果严重:包括女方自己的心理创伤以及因发生关系带来的社会关系社会地位的重大变化,重点还是后者,因为前者(女方心理创伤)说到底还是因为后者(社会关系社会地位的重大变化)造成的效应,所以,这个伤害的重点就是:QJ 公认会造成女方的社会关系社会地位的重大变化继而带来心理上以及社会关系上的重大损失,所以 QJ 行为是犯罪。
到这里,其实有一个 bug 点:就是,如果 QJ 行为不会造成女方的社会关系社会地位的重大变化,QJ 还算不算犯罪?这种行为有吗?当然有,夫妻间的这个事就是,肯定不会造成女方的社会关系社会地位的重大变化。在这里,不讨论因 QJ 行为造成其它的身体伤害,那个属于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错误行为,这个没有异议,在此不进行讨论。因此,如果说到婚内 QJ,很多人都觉得震惊,震惊的原因,就是上面说的:这事儿又不会造成女方社会关系社会地位的重大变化损害,怎么就成犯罪了?
有人肯定会说,这不行,刑法上就是这么写的,这样的行为肯定是犯罪。那么我认为,这里就有一个重要的隐藏条件理解有了问题。这个隐藏条件其实是:刑法中所有罪名中表述的行为,都是要造成了 “严重后果” 才能成立,这个后果包括实际物理后果以及社会面影响后果。比如:伤人是犯罪,但是在影视拍摄中把替身演员打伤了,这却不是犯罪,从行为上看,把替身演员打伤,这打人行为的主观故意(不是意外),有明确行动,有后果(人伤了),故意伤人罪要素全对上了,刑法上也没有说这种情况是豁免的,但这个行为是犯罪吗?肯定不是,因为它的后果仅仅是人受伤,受伤的演员还有足够的补偿,这与一般意义上讲的人身伤害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所以,要构成犯罪,“造成了严重后果”这个要素,必须存在。
回到刚才的问题,QJ 行为不造成一般意义上说的严重后果(夫妻间情形),是不能构成 QJ 犯罪的,这个论点就自然而然成立了,但是刑法上没明说这个豁免情况,需要仔细考究才能得出这个结论。夫妻间 QJ 造成的伤害,只能从家暴方面入手。或者夫妻已经明确了要离婚,此时实际上已经不处于婚姻状态了。
QJ 的问题讨论了,现在来到 “夫妻关系” 认定的问题上。这个问题争论也不小,很多人说“得登记后才能算夫妻”。我要说,这话细究起来,是错的。
首先还是明确,婚姻登记实质是 “追认符合结婚条件的双方的婚姻意愿”,是“追认”,而不是“认定”,这两个概念区别非常大,是本质性的区别。“追认” 代表婚姻是当事人的意愿,符合“婚姻自定” 的法律原则。而 “认定”,就代表 “婚姻是政府动用权利进行的指派行为”,这明显直接违反了婚姻的法定含义。
在这里,必须要强调一点的婚姻是一个纯民事行为,婚姻本身与公共事务没有任何关系,就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公权决定不了这两个人的关系是不是夫妻关系。
其次,婚姻登记意义何在?在于 “给婚姻双方中的利益保障进行公权背书”,哪些权利呢?主要就是经济收益分配权,配偶独占权等等。如果一方损害了对方的这些权益,要帮受害方取得补偿以及对施害方给予惩罚。要明确的一点是,这些权益是“婚姻成立” 自然带来的,而不是由婚姻登记 “赐予的”,婚姻登记只能用来保护双方的利益不被对方侵害。换个说法,婚姻登记实质上是一份给公权的“结婚通知书” 而不是“结婚申请书”,这是通知而不是申请(不需要公权批准的事,当然不是申请),当然,公权可以使用明示的否决条件,否定这个关系的建立,但公权永远不能决定这个关系成立,这个关系的成立,只能是那两个人的共同决定。婚姻状态通知给公权后,公权在一些涉及婚姻的事务上,就可以使用该关系证明进行。如果不进行婚姻登记,这些由公权进行的,涉及婚姻的事务,就无法办理,这就是婚姻如果不登记的所有后果。要重点注意的是,婚姻不登记,并不代表婚姻不成立,原因就是上面说的:婚姻的决定权在结婚双方,不在登记处。所以婚姻不登记,只是在公权涉及婚姻事务上不予办理,而不是“公权否定婚姻”,公权要否定婚姻只能在“法定情形中找理由(年龄,身体状况,一夫一妻以及血缘远近四种情形)”。
再次,同对方 xx 同样属于婚姻带来的权益之一,根据上一点,它可不是由婚姻登记 “赐予的”,婚姻登记只能“保障此权益可以被行使”,但是,不能因没有婚姻登记就“否认该项权益的存在”,该项权益是“同意婚姻” 带来的,要否认该项权益,就只能否定“同意婚姻”。没有婚姻登记的后果只能是“公权力不保护此项权益的行使”,而不能是“惩罚行使该权益的行为”,因为不登记并不等于该权益不存在,只是代表不被公权力保护而已。不保护 = 要惩罚?这可不成立。
综上,既然公权不能否定婚姻,那么当事人双方只要同意婚姻,不管有没有登记,就是开始进入了婚姻状态,直到有一方提出解除婚姻并明确告知第三方证方。有人也许会说,可以约定某日后再进入,拜托,婚姻不是去公园玩,说好了去这家的,就不能去别家了。只要同意,那就是直接进入该状态了。
最后,订婚是不是等于 “同意婚姻”?有人说这是 “要约”,不能算 “同意”。那么,我要问,再约在撤回前要是不代表同意,那代表什么?要约本质上只是可以以低代价撤回的合同而已,但撤回前它就等于合同。订婚要约如果没有约定生效日期(也没人搞这种条款吧,怎么着,生效日期前还得去完成分手炮吗?),就是即时生效的婚姻。而且,作为有第三人见证的订婚要约,要撤销也必须得有第三人知晓才能作数,可不是两人间说一声就算撤销了。这里必须强调一下,基于社会的基本规则,社会上的重大事项,不能说如同儿戏一样,说来就来,说走就走,婚姻作为社会重大事项,同样不能是随意成立也撤销,成立时有多正式,撤销就要对等正式,换句话说,订婚时通知亲戚后算数,撤销时同样也要通知到才能算数。这是社会运行基本规则。
有人说:这次大同事件的 “订婚” 成立是 “有条件” 的,当时还没有完全达成 “条件”,所以不能算是“同意婚姻”。那我只能说,除了法定的那几个会变的(血缘关系这个不会变不考虑)否定条件(年龄,身体,婚况)外,我不会认同其它“有条件的同意”,因为如果认同了,就等于在婚姻法律体系上“承认了买卖婚姻”。因此本文讨论的概念中,不能承认本事件中存在的那些“成立条件(彩礼全款到账)”,同意就是同意,没有“同意条件” 一说。
同样,夫妻间的婚姻状态,也是只要有一方对外明确了要离,其实就已经是 “双方对于婚姻已不再达成一致”,离婚证即使没领,也属于非婚姻状态了,而“婚内 QJ” 的概念在此条件下(即使还没办好离婚登记手续),是没有太大异议的。
上面关于 QJ 以及婚姻的定义讲完了,回到大同这个事件,结论应该很明显了:一开始就走错了路,就不该有这一系列发展的。
针对于男方个人来看,其实不是冤案。
但如果看整个事件整体的话,是一种双标。
先说为什么不是冤案。
我一开始也觉得这个事儿撑死了就是个强奸未遂,直到有小伙伴给我普法说我们国家没有强奸未遂这个罪名,在我们国家强奸未遂是合并到强奸罪里面的。
而强奸罪的判罚量刑是 3~7 年。
也就是说这个事儿判小伙子三年,实际上就是按照强奸未遂在判,但是因为法律上没有强奸未遂这个罪名,所以给这个小伙子安了一个强奸罪,采用最低量刑。
这是不冤的。
那么为什么网络上反应这么大呢?
因为虽然对这个小伙子个人是不冤的。
但是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存在一种双标。
我把整个事件给你剖析一下,你再谈一下心理感受。
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我给你整理一下。
1、女方家庭仗着自己嫁女儿,想从经济上拿捏男方,188,000 的彩礼是之前谈好的,房产加名是要求一年以后加的。这叫什么? 这叫利用自己的女儿,想去在经济上拿捏男方,然而这只是第 1 次结婚,往后的生活,但凡这个女方娘家再要钱,这个男方还是得给,毕竟婚内强奸也是强奸。
2、男方家庭,彩礼先给 10 万,房产加名儿以后再说,摆酒席当天,男方准备利用女方女儿的 “贞洁”,生米煮成熟饭之后进一步压价,这叫什么? 这叫男方想利用女方女儿的贞洁,拿捏女方。
事情到这里其实是势均力敌。
这时候如果你指责男方,其实你就忽略了女方买卖婚姻的事实。
所以现在法律已经判了男方强奸。
麻烦法律公平公正的来聊一聊买卖婚姻的情况。
之前有个大聪明跟我杠,说男方可以去找不要彩礼的家庭。
我回复,那女方为什么不去找一次性付清的家庭?
对方把我拉黑了。
人在这个世界上混,千万不能双标。
现在的问题是,法律拉偏架,对这个事件中男方拿捏女方的事实用刑,对女方拿捏男方的事实罔顾。
这就很尴尬了。
男人们怎么看?
只准你拿捏我,不准我反击?
那还跟你聊啥,掀桌子得了。
过失杀人也不过就是 3-7 年。
你懂我说的意思吧?
现在风气想要挽回,其实也简单。
男方这边继续按照强奸罪执行,向大众说清楚,虽然是按照强奸罪判的,但是本质上是强奸未遂,但是目前的法律上强奸未遂是合并在强奸罪里的,所以采用最低量刑是合理的。并告知大众下一次宪法征集意见的时候,上报强奸未遂这个罪名。
女方这边直接另开一席按照买卖婚姻罪,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买卖婚姻罪是归到拐卖妇女罪的,量刑为 5 年以下,考虑到男女双方家庭互相拿捏,且女方拐卖妇女在先,量刑上一定要高于三年。
这一套判决下来,既给大众普了法,又遏制了彩礼这种法律不提倡的现象,而且也没有打一审判决的脸,一举三得呀。
关注度如此之高,我不相信是冤案。
是不是冤案,自己去看,有几个完整看了庭审记录的。就搁这儿自己臆断上了
案情我就不说了,大家一搜都能看到详细过程!大家自己思考吧!
具体冤不冤,我也不敢说,我也不敢问!
舆论上知乎上站台男的多一些,小红书站台女的多一些,其他平台对半分吧!
法律上!法院是判了三年!但是已经羁押 700 多天了,估计他也蹲不了多久!我不清楚这个男的会做什么!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广大男性同胞看到这个都会思考很多吧!
最后感谢我的老婆,当年没把我送进去!拜谢!
不冤。看了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又是一个好妈妈把他好大儿送进监狱的故事。该案件中的母亲和加拿大 pao 王的母亲如同一辙,没舍得花钱,最终把儿子送了进去。回到本案中,双方已订婚,女孩明确表达了在婚前不接受性行为,男主采用了暴力手段对女孩实施了侵犯,证据包括男主车里的行车记录仪,和男主的口供,以及女孩的口供,女孩胳膊有淤青,男主释放完以后把女孩控制起来,女孩用卫生纸点燃了窗帘,男主拿盆去接水灭火,趁此机会女孩逃走,种种迹象表明女孩都是非自愿的,男主的母亲和很多网友还在纠结女生体内未检测到精液,就是没检测到体液,我一个法盲都觉得这起码是强奸未遂吧?
回顾一下男主母亲的处理方式,事后男主给他母亲打电话说了此事,他母亲又问了一遍: 你把那谁谁给强奸了?他儿子在电话中肯定了。该段通话记录也被拿来了作证据。接下来女孩父母为了双方的孩子,提出了解决方案,也想着息事宁人,建议男方房本的名字上加上女孩的名字(事先男方给了女方一定的彩礼,还有几 w 未给,该事件发生以后,男方提出剩余的彩礼免了吧,于是女孩的父母提出了房本加名字折中方案),领结婚证,办婚礼。男方的母亲多次拒绝接电话,抱着生米已煮成熟饭的想法,女孩父母一怒之下,报了警,彩礼退回,男孩母亲未接收,最后彩礼退到办案中心,由办案中心交给了男主家。接下来的事大家都知道了,他的好妈妈扩大舆论,坚称他的好大儿无罪,他妈妈恐怕不知道看守所是什么地方吧?强奸犯在里面地位是最低等的,得遭老罪了。房本上加个名字又怎么样?很亏吗?又不是四合院,房子能值多少钱?关键是她的好大儿也确实做了对不起女孩的事,作为补偿不应该吗?现在倒好,喜提银手镯,再坚持告下去,再收监之前,他的好大儿会被一直关在看守所,会被特殊照顾。
彭宇案,有办法,遇到这样的躲着走。
胖猫案,也有办法,不舔就好。
大同案,我真是应激了,一个人不可能一辈子都躲着女人吧。
任何女人,包括但不限于对象、同事、朋友、仇人、陌生人,只要她找机会和你接触一下,然后把身上掐点淤青,就大概率能把你送进去。
这不纯纯的恐怖世界吗?
大同案目前主要的观点都是基于审判长的七问七答。证据有三个主要点,一个是双方的口供,一个是床单上的 DNA。一个是女方存在少窗帘以及双臂淤青的情况。
反方我认为比较合理的质疑点主要有三个,一是嫌疑人和被害人利益相关方的口供仅能作为间接证据佐证细节情况,不能作为主要的定罪依据。
二是仅在床单上检测到了 DNA,而女方身上没有检测到 DNA,这种情况不能拿 DNA 直接做强奸的直接证据,即便床单上的精斑较大,也只能证明男方有体外射精的情况(可能是未遂或猥亵)。如果没有明显的精斑,甚至仅能证明男方接触过床单。因此 DNA 并不能证明强奸了。这句话是重点,重点不是女方身上未检出 DNA,证明未强奸,而是女方身上未检出 DNA,而其他地方检出 DNA 不作为证据证明强奸既遂与否,也就是说
在本案中 DNA 根本可能作为关键证据使用。
在本案中 DNA 根本可能作为关键证据使用
在本案中 DNA 根本可能作为关键证据使用。
而非部分人混淆视听的所谓 网友说女方未检测出 DNA 就不是强奸,这句话主要反驳的就是床单上检测出精斑就是强奸了的问题,他并不是一个前提和结论,而是一个反驳的结果,但是却又不知道是什么剧情的人拿去把它当成一个结论去说理,部分网友也被被那些人给带晕了。
三是暴力行为是事前事后。从七问七答来看,仅有双臂淤青的伤痕,烧窗帘、拖拽等行为是事后,双臂淤青很可能是事后造成,无事前造成的证据,且仅有双臂淤青(也即是腿,腹,臀阴等通过暴力压制强奸的最可能受伤位置无伤痕,衣服也没有破损。认定暴力的说理部分也仅说明了使用了暴力手段,而非令语言令人不敢反抗。)证据力较弱,不足以认定使用了暴力。更何况本案中还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更加深了网友认为本案是将错就错的官官相护。
同时正方和反方均举了例子,如正方的李天一案以及教师强奸案,但那些案件和本案最重要的不同点是除了嫌疑人及被害人的陈述以外,有其他证据,比如均存在下列其中一项的证据,如:利益不相关的多名证人、受害人为社会面较为单纯的学生相互可以印证说法(即使如此仍然有的是强制猥亵,不全都是强奸)、虽然没有实际强奸行为,但是是教唆犯帮助犯、加害人的身份造成被害人不敢反抗等。因此我个人觉得正方的观点并不足以反驳本案。
凭良心说本案中,但凡达到上述的任意条件争议都不会这么大,如服务员恰好听见事前或事中的女方反抗声音或看见动作,女方事前逃离现场,女方衣服暴力撕扯破损且走出时监控显示在破损状态等
但很遗憾,目前的证据是女方身上没有 DNA,而床上有 DNA。女方手臂上有淤青,而身上没有(因为答记者问上就说明的手臂上有伤痕),男女双方事后发生过冲突及暴力行为,而事前不知道。
然后通过双方的口供,倒果为因,因为口供说强奸了,强奸可能不在女方身上留 DNA 而在床单上留 DNA,所以男方强奸了。因为口供说的事前发生冲突,留下淤青,且证据证明事后发生了冲突,所以事前也发生了冲突。且答记者问中并未说明男方有言语上的威胁(在说明强迫行为的时候答记者问中说的就是双臂淤青的问题),仅说明了口供过程细节能对上,所以主要威胁是暴力威胁,但暴力威胁仅有手臂上有伤痕,其他强奸常受伤的部位没有,也没有衣服因暴力破损。
因此我觉得正方举的例子完全没有说服力,本案主要的问题就是仅有嫌疑人及受害人的陈述,相关证据不足以认定强奸发生的事实。而正方举的例子之中均有其他相关证据作为佐证(答记者问中明确说了细节对得上,这也是被认定为既遂的主要原因。)
你们要知道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只有公安接警后在侦查阶段是有罪推定,然后进行分析物证,但此案是公安都放人了,检察院又抓人,并且在出现舆论后,公安第一时间发文,没检测到的。
没有人这么说。
这个案件的最大问题是:
证明男方犯罪的证据,明显说服力度不足。
同时,法官在答记者问时,并没有回答男方的一些疑点或社会上的疑问,倒是讲了一大篇洋洋洒洒的报告。
这个症结的后果就是:
女方可以轻易地凭借一些比较简单的证据就能让男人以强奸罪名进监狱。
相当于拿一些步枪子弹和栓动步枪就可以打赢一场现代化的战争。
这个大范围高杀伤力让多数男性人人自危……
就象彭宇案一样,彭宇可能真的碰倒了老太太,他真的算罪有应得。
可是,扶老人的人,无论是男是女,都越来越少了。
很多短视频上都对那些正直勇敢的男人女人敢于扶老人大加赞赏,其实正说明这一情况的稀缺。
这个大同订婚强奸案也是一样。
并不是说男的是真的无罪,而是法官定罪的理由和说服力明显不足,但却直接结案。
这个案件的后果比彭宇案还恶劣。
彭宇案之后只不过是扶老人的少了,大同订婚案之后,估计是敢谈恋爱的男人会少……
更大的可能性是民事案或刑事案会增加……
本来彩礼的事情就闹得整个社会以及婚姻领域乱成一团,再加上这个案件,范围更扩大了。
国家近些年一改以前的计划生育政策,变成了现在的大力提倡生育,想竭力弥补几十年后中国的老齡化问题,这一来,大部分措施基本泡汤了。
连婚姻都不能保证稳定,就别提生儿育女了。
另:希望这个案件的案卷能尽快上网公开且可以公开查询,顺便可以看看几审的法官到底叫什么名字,估计能史册留名。
忽发奇想:
如果女的经常朝男的要钱,男的是不是凭转帐记录告女的讹诈?
因为当时转帐并不代表男的同意,同意也可以后悔或取消啊。
而且即使当时同意,但事后也可以后悔啊。
同时,女的也无法证明男的给女的转账不是胁迫而是主动啊……
—— 参考大同案。
我觉得是冤案
但错我觉得不在二审,在一审
二审翻案概率极小,更多是体制内的潜规则,姑且称之为非必要绝不翻案
从报警开始到一审判决,那个程序用脚后跟想都满是问题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896255746192160324/answer/1898003340589250020?share_code=Phl8I5bcAa3A&utm_psn=1900354197020477105
这位朋友说的比较详细
程序不能乱
这案子又没到事急从权的地步
前期整个程序处处透露出猫腻
就好比你求极限,是∞比∞或者 0 比 0 没错,但分子分母存在不可导的情况,纵使你洛必达的每一步都没错,但你这道题注定没有分
更不要说二审的公开信息还被很多人挑出来一堆逻辑不通的疑点
也就是你洛必达的步骤都可能有问题
你跟我说这题没错?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最近才买来一本法考的笔记没事儿看备考视频普法。我只是没事兼职带带专升本的高数和高中数学。我坚信判案子和做数学题一样,前后的每一步都要有严谨的逻辑关系,每一件供词和物证都得是有确定真值的命题,这样才不会判冤案
个人观点:所有大学专业都该学点儿数学,不一定都学高数。哪怕只学离散数学一开始的那点命题逻辑推演也好
法律是讲究证据的,你得有证据啊,这又不是猎巫。
这个案子最大的效果就是,
给全国人民科普了强奸罪的定罪逻辑。
轻证据,重口供,
先不说这有没有道理。
重点是,大部分人以前都不知道,
现在知道了是这么个逻辑,那么,
男的会怎样?
女的会怎样?
这就是这个案子的影响。
有些事情只有在大部分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才能行得通。
上面几个高赞回答的压价假设,都是从女性思维出发,
却一直没人从男性思维,来考虑过男方的目的。
其实男方的想法和目的,
《剑风传奇》里的鹰之团团长格里菲斯,已经给我们展示过一遍。
他明明都已经被赐婚公主了,为什么一定要在婚前去 OX 公主?
他是等不起这点时间吗?
不,正是因为他已经付出了太大的成本,
他只想着,在变成那个别人要求的角色之前,也拿到女方对未来的付出。
他已经订了婚,付了彩礼,他已经遵守了社会对男方在结婚过程里的要求,
但在背上男人的责任,成为一个丈夫之前,他想获得女方的一份付出。
他觉得自己付出巨额代价后,女方也要同等付出一份。
换位思考一下,
假设这男人是一个不好也不坏的普通人,
不像某些人想象的那么好,也不像某些回答里揣测的那么坏。
当一个普通男人已经支付了 10 万彩礼,还待付 8.8 万彩礼,并且面临着要给对方房产加名的未来时,
他会有不小的压力。
他对未来很迷惘,他不知道自己给出去的一切能否得到回报,他不知道女方拿到一切后,会不会立刻离婚让自己变成小丑。
他只想女方也付出一份,让自己不显得只有纯粹单向付出,
一个普通男人,不会过度欺压女性,也不会过度欺压自己。
普通男人可不会为了少付 8.8 万,就得罪自己未来一生的伴侣。
普通男人只想获得一份公平关系。
回到山西大同这位男方身上,
他是不知道只要领证就一切合法了吗?
他是不知道自己的做法有风险吗?
他就是想拿到女方的一份。
心理学中揭示,当人在追求公平时,他们行动的冲动会比追求私利时更高,更为不计后果。
(* 根据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当个体感知到投入与回报不匹配时,会产生不公平感,进而通过减少投入、抗议或破坏性行为恢复平衡。
这些行为可能带有强烈的冲动性,尤其是在情绪激化的情况下)
格里菲斯是为了打压公主的价值,去生米煮成熟饭??
他又不是女人,
男人会为了这种理由去冒风险吗?
不,男人只会因为自己心有不甘,
才去冒险。
他是真的忍不了婚前这两天时间?
不。
他只是想让自己已经付出的东西,显得没那么重要。
他想通过和女方的亲密行为,让自己拥有一份女方的付出,
他才能坦然接受未来自己身份的转变。
可惜。
就山西大同男方而言,他的付出,还远远没到女方的底价。
在女方没拿到彩礼全款前,在女方没加名半套房子之前,
女方不会给他一点回馈。
在《剑风传奇》的世界里,
格里菲斯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痛代价,
被关进牢狱,
被搞成废人。
他在万念俱灰之下,献祭了自己拥有的一切,
经过 “蚀之刻” 成为第五位 “神之手 “,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破坏。
而我们这个世界,大同这位当事人,也切切实实的坐满了 3 年牢,
至于,
这案子算不算冤案,
他未来会不会在某个时刻,也像格里菲斯一样,献祭自己的一切,
来一次蜕变,
给世界带来一点影响,
就看他失去的,多不多了。
是冤案,尽管司法界不一定认可。
本案之冤,不仅在司法,更在立法。
在本案以及近几年类似案例的讨论中,一些事实愈发明晰,比如特定领域长期进行有罪推定,比如先羁押再补检测程序的情况屡屡出现,比如司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比如基层司法人员结构单一带来的群体道德偏差…… 为什么拿着法条说男性在婚姻中就应该毫无权利毫无保障,却又同时对同一法律条文中 “不应借婚姻收受财物” 的规定置若罔闻,笑看彩礼纠纷泛滥成灾? 这些质疑,最终都能归为一个问题——为什么国内的法律界如此拉跨?
归根结底,在于根子烂。受历史因素影响,国内虽自称 “大陆法系”,但受苏系影响更深。“苏联法系” 的本质特征就是,司法的首要目的是维稳,而不是维护公平正义。
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国内的法学发展较为缓慢。发生恶性事件时,不是推进法治完善,而是采用行政手段来弥补 (比如 80 年代的 “严打”)。大同订婚案表明,法律界无视了近几年的社会巨变,仍在用 25 年前的观念进行职业判断,与社会公众对公平和正义的期望背道而驰,这就是司法实践越来越不受信赖的最根本原因。
当法律重稳定、轻正义的时候,就会产生行为异化。为了稳定,立法可以不公,司法刻意偏袒,法官可以肆意妄为。比如,弱势群体更不容易影响稳定,所以可以滥用自由裁量权肆意欺负(例如王 % 佳 @佳);又比如,争执双方中能说会道的一方更容易引发舆情,所以要迁就(例如燕 #东 % 萍)。只要不影响稳定,只要不造成舆情,就没有人会被问责。有很多手法可以 “维护稳定”,比如不公开裁判文书,比如强压二审改判率,比如训诫受害人让他不许出声。
具体来说,本案暴露出如下的可怕事实:
1. 国内 “法” 的首要目的是维护稳定,而不是谋求公平正义。因此,立法过程中就充满偏袒,让男性在婚姻中毫无权利和保障。
2.“被害人同意”这一概念引用自德、日法系,本身是正确的。但本案炒热的 “性的同意” 是对前述概念的曲解。在实务中几乎无法判断 “行为发生前” 和“行为发生时”是否获得了同意,很容易导致诬告。
3. 国内司法水平进展缓慢,在涉及某些问题时长期进行违反现代法治精神的 “有罪推定”,这是 80 年代“严打” 时期遗留下来的陋习,在社会思潮剧变的今天早已成为 “捞”“诬” 现象的帮凶。
4. 司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恐怕普遍存在。在 “重稳定、轻正义” 的思想下,“自由裁量权”的刀往往指向了老实人和弱者——一般是男方。
5. 基层司法人员结构单一,产生群体性道德偏差,在执业过程中受 “身份认同” 的影响,导致 “LAW 女 help 捞女” 等现象。
6. 基层司法实践中,程序不正确的现象,或许普遍存在。“先羁押再检测” 恐怕只是一个缩影。
7. 司法体系中,依靠 “二审” 进行自我纠错的能力,恐怕早已形同虚设。
8. 部分司法人员的执业素养,恐怕堪忧。
9. 早在数年前,司法界就已开始对抗群众监督,例如不公开裁判文书或者不署名。是否是因为经不起推敲,不言而喻。
不管女方是不是想 “敲诈” 或是男方想“压价”,道德层面的事姑且不论。但是从法律层面上讲,证据链不够充分,这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这件事对法律的公信力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但是积极意义在于让更多人了解到现实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也算是间接为普法做了贡献。
这件事情让两性矛盾更加激烈化,很多女性各种分析最终还是着眼于为彩礼寻找合理借口,不可否认,女性权利和地位的上升对于彩礼抬升有很大的作用,对于很多女性来说,一辈子最大的投资和收益就是通过婚姻获得的,与之相对应的这部分成本得男性承担,具体来说,得某个男性承担。
没多少人在乎当事人是不是冤枉,但这件事情让很多男性有了危机感,但很多女性好像对此没有丝毫理解与同情,反而采取奚落和讽刺,好像一个男人奋斗的最高目标就是获得某个女性的青睐似的,不客气的说,这些女性的狡猾之处就在于借用独立女性的标签来物化自己抬高身价,这部分人只是搭了时代进步的便车,自身除了生理价值之外,其他方便略等于零。她们没意识到,她们所讽刺和奚落的男性群体,恰恰是购买意愿最强烈的那群男性。
这就像一个卖肉的,对着从她肉铺前走过去的每个人都吐口水一样,这家肉铺倒闭只是时间问题。传统婚姻模式的解体是必然的,是由一个个个体推动的,在越来越多女性想通过传统婚姻模式攫取更多的同时,男性的去责任化意识也会越来越强直至形成共识,女性优先这种西方古典主义礼仪必然会逐渐丧失其存在的土壤。
这个案件之所以引发如此巨大的关注,是因为它引爆了本就存在的社会问题。一个社会能平稳运行下去是有其规则和逻辑的,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让所有人都有活路,都能看到希望,如果一方只想着好处占尽并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话,那么另一方必然会想着搞点事情的,这点适用于官方与民众,也适用于两性之间。
2025 年 3 月 3 日,特朗普强奸了泽连斯基,有以下证据:
1、当日他们进白宫前时还是比较友好的,有视频为证
2、当日交流后,泽连斯基非常不开心的离开了白宫,有视频为证
3、沙发上有留下特朗普和泽连斯基的混合 DNA(都坐过)
4、泽连斯基从来没有否认过没被特朗普强奸,特朗普也没有,口供对的上,并且众多信息展示,双方在期间发生了冲突
5、在此之后泽连斯基再也没有去美国,说明在此之前美国违背了小泽的意愿
体内没有 str 是因为回国的时候洗过了,毕竟谁下飞机不去洗个澡。
因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是强奸案,甚至连强奸未遂都无法证明
强奸罪是刑法,刑法不是儿戏,那是关乎到东大的法律制度的问题
刑法的原则就是疑罪从无,哪怕是臭名昭著的辛普森案,也只能疑罪从无
你要知道辛普森案看完的人都能直接推导出 “就是辛普森干的”
但就因为警察的一系列猪队友操作,辛普森就只能被放
就算粉红再怎么嘲讽美国,在法治建设上这块来看,美国是东大一辈子也追不上的
我感觉上面的回答的关注点有问题,居然围绕证据链是否完整来质疑。
假如,后续真的证明男的确实入了,请问这个案子就不是冤案了吗?
这件案件重点难道不是薛定谔的性同意吗?
婚定了,钱收了,现在告诉我你不同意。
鸡也比你有职业道德啊。
虽然全世界的法院都是按照口供来判断女性的性同意,这个我还能接受。
那全世界的法院对于房子加名字的操作还都能判勒索罪呢,这个要不要和世界接轨下啊
●蒋介石干过很多坏事,肯定能考证出一些真实的,那把这些真实的事,逻辑真实可靠的事,换成是胡适干的,能证明胡适真的干了吗?
●康熙传位给谁,内容或许可以议论是不是真实意图,那盖章不盖章,没区别吗?
=
假如判案的逻辑是靠群众自己脑补,只要编的通,就当是真相,可以吗?
假如判案不是为了以正视听,是为了藏起来促进谣言满天飞,群众猜想大于官方讲明白,可以吗?
如果张文宏和郑民华叫你吃 paxlovid,你觉得到底是 paxlovid 包治百病,还是这两位收了钱?
极端女权很多同时挺以挺乌、个别特定性别司法人员(你们知道这句话隐含意是什么吧)站极端女权,就意味着大概率存在着基于极端思想性别偏见、选择性采信证据、对中立证据作恶意解读。
比如强奸罪的 “性行为” 这一概念,刑法的 “性行为” 标准和生活中是不一样的。生活中接个吻也是性行为,甚至牵个手也算亲密行为。
就算卷宗涉及隐私,也是可以脱敏匿名处理的。请。
某些人在害怕什么?
利益相关:party member,维护国家和司法系统权威,并基于此反对有些人借搞极端女权帮金主搞颜革、举纸。
也基于同样立场建议知乎男不要冲塔,不要反婚育,不要性别对立。水搅浑了只会有利特务。
大家走正规程序。
是冤案。现有物证指向性行为并未实际发生。更不要说这本就是刑事案件,本来应该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疑点的利益归被告。物证已经强到甚至足以否定有罪推定,法官却依然无视物证并采用有罪推定。这就是一起法官知法犯法带头违法的冤案。
这个案子不是冤案,但是不公平。
现行法律保护的就是女性,女性不同意,有事实发生,就会判强奸。这个案子,女性不同意,且各方面证据证明了强奸行为出现了,只是强奸情节没有很严重。
强奸罪三年起步,给的也是起步的判罚,所以不冤。
但是吧,不是绝对的公平。
全年大同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完成 32795 元,同比增长 5.5%。 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完成 42904 元,同比增长 4.9%;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完成 16328 元,同比增长 7.3%。
这是大同 2024 年的数据,什么概念?
这个案子的男主角,农村人,按照这个数据来算,他爹他妈加上他,全家 3 口人,去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五万。三个人保证日常生活之后,一年最后的结余估计不超过两万, 我们就按照两万来算。
如果他们在平均线,10 万的彩礼需要五年,几十万的房子需要十几年。
这还是在过去二十年,大同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现在一样的情况下。因为相对于过去的几十年,增长速度很快。
换句话说,这次结婚,掏空了全家人的钱。
不公平在什么地方呢?这个女方啊,不配这么多钱。
或者说,我们所理想的人人平等和没有剥削并没有消除目前社会中隐形存在的阶级。
大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 4 万多,三口之家是 12 万以上。日常生活的开销即使翻倍,一年结余也会有 6 万。
换句话说,抛去日常开支之后的结余,才是真正的收入。月入八千,消费三千,每月利润应该是五千。月入两万,消费八千,每月的利润是一万六。那么月入两万的兄弟,收入应该是月入八千兄弟的 3.2 倍,而非 2.5 倍。
看见了么?在大同,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每年的收入可能会有三倍以上的差距。
而这个女方,拿了人家半辈子的积蓄之后,还没有意识到自己和这个男人已经是一家人了。或者说,她觉得这简简单单的十万彩礼,并不足以让她对这个男人产生感情从而进一步的发生关系。
至此,也没有问题。小仙女眼界高,不在乎大同大多数人这个层级的经济水平。
不公平在于,她应该在订婚之前,彩礼没有给之前,就说出来。而不是收了彩礼之后,再退还。
人生大事,如同儿戏。
如此对待自己第一次婚姻很可能是唯一婚姻的女人,她配不上十万。
或者说,如果对自己的婚姻都不负责,你指望这个女人对什么负责?
区域发展其实很不平衡。
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1314 元,比上年增长 5.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5.1%。 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 34707 元,增长 5.1%。
大同农村的人,比全国平均水平少两万。
这里最可怕的一点是,如果说生活成本是一万六的话, 大同农村的人民,压根没有存款。
如果按照之前两万和八千的例子来说的话,如果生活成本是八千,那么收入两万的人,经济能力是收入八千的人的无限倍。因为八千,没有存款。
题外话:这就是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最可怕的地方。达到或者超过某些人的收入之后,这些人和贫困户没区别。不要忘了,现代社会,衣食住行远远不是一个人活着的标准。
所谓的小仙女,就是这种实际可支配收入和想象可支配收入之间,差距很大的人。
所以,冤是不冤的,因为他确实违背妇女意志。
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是现行问题,这个东西现阶段没办法。
男人企图同未婚妻发生关系,罪同谋反。
不重要!
重要的是传递的信息。
暴力机构是维护统治的,不会被民意裹挟,你们安分点,不然抓你没商量!
警告所有男性,无论是暧昧、正式交往、订婚或者结婚状态,都不要在没有监控或自己获取不到监控数据的条件下,与任何女性独处一个房间。
勿谓言之不预也!!!
虽然不冤,但是我有一个例子
如果张三打李四打得头破血流,对李四造成了伤情鉴定中的轻伤,张三由于不清楚伤情等级划分认为自己对李四造成了重伤,并且在口供中自认自己把李四打成了重伤。
那么法院判的时候是按致人重伤判吗
觉得就是一个冤案,这案子会和多年以前胡格吉勒图案,成为我国司法史上的一重要事件。
1、对方是一个处女,根本就没有发生实质性强奸。
2、没有强力证据证明男方实施了强奸,扯坏的窗帘和衣服并不是什么重要证据。
3、口供也没有,男方坚称没有发生关系,初始的口供也有诱导嫌疑。
4、双方已订婚,并且在婚房里面发生这一切,判决实在是有违公序良俗。
5、男方居然在未被定罪的情况下拘押了 2 年多?!
很难想象这是 2022 年之后的中国,这样的案子实在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反例。
我在各种渠道看到的情况是:
法院在没有任何物证的情况下,仅凭女方口供就判了男方强奸。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奸出妇人口” 在今天这个法治社会,仍然适用。
对这个案子我反向推敲一下,强奸是一种非常恶性的暴力案件,我国法律赋予了被侵犯妇女无限防卫权,大同案既然被法院判定为既遂的强奸案,那么我们设想一下,当事的女方是否可以在事中正当防卫干掉这男的而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大同的法官能否解答一下我的这个疑问?
或者说,既然现在女方告男的强奸如此容易,那么一个女人如果杀了一个男人然后说自己是在被性侵时行使自卫权是不是就能脱罪了。
这位妹妹我觉得太冤了,她可是实实在在地被一个垃圾男人多次强奸(采用胁迫手段),到最后却背了个碎尸杀人的罪名被判死刑,她应该说自己是在被强奸过程中行使自卫权导致那个垃圾男人死亡的啊。
我都为现在男的叫无力了,哀起不幸怒其不争,2023 年我和我老公结婚一分钱彩礼没要,婚纱照三金都没有,就怀孕了去领个证花了四十块钱拍照的,是的,我是离异的,可是我老公弟弟 2024 年找了个离异两个娃的女的订婚他们爸爸给了十八万八,今年结婚还要给估计是三十八万八,我就算再怎么明理,想着自己早出晚归哼哧哼哧多久才能攒到这么多钱,而他弟弟女朋友张个嘴就拿到了,我也会愤愤不平,如果,我说如果我后结婚,他们先结婚,他弟结婚他们爸就是我公公给了这么多彩礼,我真不敢保证我能就 40 块钱结婚。如果我老公和他弟再有个弟弟娶媳妇呢?你觉得她会看像谁?关键是现在他们家人把弟媳妇当个宝,每个月我公公还给她钱,对我是直接不理。他家亲戚去问就是怕那女的跑了,我不会跑,这只是个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个例,而我相信这样的不止一个。
就是因为这种张口就肯给,获得利益太容易的太多了,导致很多本来没这个想法的也会被影响
不就下半身那点事嘛,男人要,其实女人也有需求,男人团结起来。忍着,不为这点事去冒险,女人就自然会去主动,去找男人。这世上都是物以稀为贵,女人的性资源珍贵女人才各种作妖,当哪天男人性资源珍贵了,看她还怎么作妖。
网络上短剧等每次都是女人给男人洗脑,什么男的应该怎样对老婆。什么疼女人之类,女人是花了时间和心思的,男人智商也不低也不懒,为何不能去拍短剧拍视频去洗脑女性。怎样的女人能留得住男人,怎样的女人疼老公的,也给女性创造那样的舆论环境,这次大同案以及一连串的事情出来,对男人是好事,为什么呢?因为网上开始出现了那种抨击彩礼,抨击生孩子警告的短剧和短视频了,但是还远远不够。
我觉得知乎上有本事的那么多,应该去为男性群体做贡献,思想教育是很重要的,作为女性什么利用女性性别优势获得利益我是一点都不懂一窍不通,虽然离过婚,中间也谈过,但是一分钱没要过男的,反倒被骗了不少。曾经知乎写过前面的一个被男的利用感情骗的,因为我也是人有欲望又思想封建觉得不结婚不能发生性关系,又觉得女人不嫁人就没脸出去想要男人想结婚,可是现在的很多女人可一点都不这样,开放的很,这就导致我这种就被误伤了。我希望这个社会男女平等也平权,结婚是因为爱。没有彩礼之类的东西,买房双方出首付,按揭一起还,家里的钱一起为了家庭去用。不要搞什么生孩子警告,生育能力本来就是女人比男人多出的能力,这是好事,干嘛天天搞的好像生孩子多痛苦要死要活的,我也生过两个儿子,我觉得真的没什么(可能这句话会被抨击,但是我还是要说)我就不明白。有些人整容在脸上动刀子都不怕,怕什么生孩子,还不就是欺负男人不会生故意说的多严重多夸张。我 23 年结婚 24 年生老二宫缩了两天才生下来,我觉得再痛也就那么很短的几天,过去了就和梦一样,我老公花心,半个月不到就同房了,不然他就说那他出去找,所以就同房了,这有啥呢?那你做个整容头上戴个套子,割个双眼皮还肿好多天呢,咋就不怕了。
不用跟我说男方多次承认之类的 反正我觉得是冤案
我们说的事不在一个维度
无法对话也没必要交流
我只说一点
我无原则无底线永远站在自身性别和自身利益这边
学得像吗?
知乎用户 尼禄 · 克劳狄乌斯 发表 他 tm 有没有强奸我不在乎,他们两家人谁对谁错我不在乎 我 tm 只在乎他一审的流程到底有没有问题 网上传出来的,先判决才有证据是不是真的 这 tm 才是我关心的事儿,因为这玩意儿是真 tm 影响普通 …
知乎用户 辰熙 发表 目前这个案子,法院很明显极其难办。 如果维持原判,直接三年,事实上压根不需要延期那么多次,直接判了就行,法院本身如果真的依法判案,就根本不需要担心社会舆论的问题。参考一下胖猫案和货拉拉案,央媒会亲自下场为你辩经,你怕 …
知乎用户 大同三年流芳万年 发表 我觉得,山西大同这个订婚强奸案宣判的时间选得非常精准,不是指被告律师外出是宣判,而是在今年江西南昌锜振东案二审改判(11 月 10 日)后宣判(12 月 25 日)。 江西南昌锜振东案订婚强奸案离谱多了,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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