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购 150 份熟肉维权」买家回应质疑,称「不想讨论道德问题,合法就行」?
知乎用户 卖花强 发表 很喜欢罗翔老师的一句话:法律是对人道德的最低要求 知乎用户 水笙 发表 买家邵某曾有八次购买过期产品的记录,他说了很多,不止题目中描述的这一点: 1,商家是食品加工厂,有 20 名员工,而非婆婆和儿媳的网店,食品加 …
我同意。因为普通消费者没有精力去维权,监管部门由难以监管到每个角落。
专业打假人只要不使用诬陷,假证据等违法手段。那实际就是对商家的一种真正有效的监督。
普通人买到过期豆腐,和商家吵两嘴,商家给他换 2 盒就完事了。不痛不痒,商家下次还干。
而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才能让商家真正意识到食品安全问题不搞好,自己会有损失。
想靠商家自觉,来搞好食品安全,是不可能的,必须要有他们怕的地方。
支不支持职业打假,就好像是在问:对于剿匪这件事,应不应该支持乡勇团练呢?
乡勇团练纪律不如正规军,可能会「钓鱼执法」引诱卖家犯错;
乡勇团练啃不动硬骨头,大多只能拳打小作坊脚踢夫妻店;
乡勇团练有自己自私的目的,打扫战场缴获的财物,也不会上缴国库。
然而,遗民泪尽胡尘里,南望王师又一年,正规军等不来的时候,又该怎么办?
想到另一件事情,和职业打假本质不太一样(一个是提起民事诉讼,一个是为行政处罚提供依据),但背后的道理有类似之处,就是当年的「职业拍违章」现象:
2003 年 7 月,广州政府出台了一项政策:凡年满 16 周岁的广州市户籍人士,符合一定条件并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者,都可与公安机关签订《拍摄交通违章承诺书》。拍摄人员提交的照片经交警部门审核确认后,在违章行为发生后的下一个月 20 日交警部门将给予拍摄人员每宗 20 元的奖励。
这项政策出台短短两个月就被喊停了 [1],媒体报道称,职业拍违章的行为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
例如,有人为了抢占拍违章的好位置阻碍交通、造成安全隐患,也有人为了获取报酬伪造证据,甚至还有人故意引诱他人违章(印象中看过有报道称极端职业拍车人还曾经伪造交通指示牌,故意将司机引上歧途)。
目前,很多城市都有随手拍举报违章的 App,鼓励市民提交线索,但很少能见到有偿拍违章的机制了,不知是不是吸取了当年的教训?
另一方面,监控摄像的全面覆盖、自动化违章取证技术的普及,也让乡勇团练一般的拍车党们退居二线,充其量只能作为对监控盲区的补充,有他没他都过年。
说回来,对于职业打假,同样需要在三方面进行引导:
第一是要注意避免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合法行使诉权。职业打假本来不构成敲诈勒索,消费者有权利就产品质量问题提起诉讼,主张获得赔偿;但如果以起诉相要挟、索取数额较大的钱财,那就是在往敲诈勒索的方向试探了,要是超过了作为消费者进行维权交涉的必要限度、涉嫌刑事犯罪,也要予以打击。
第二是要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扫清模糊地带。以最近的热点新闻为例,买 150 碗肉的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怎么定义,这是有灰色地带的。至于购买的产品价格、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不能认为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需要更清晰的判断标准。
第三则是要让正规军更加积极有为,公益诉讼安排上,典型抓起来,根据我国法律,像是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相关社会机构和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那就多整点。
反之,要是国家队不出手,私力救济的路又给堵上了,那咋办?真闹到「匹夫一怒,可安天下」[2] 的程度不可吗 ==
过期食品不得出售,对方知情不是违法的理由。
就好比,劳动者知道超时加班违法,企业就可以随意让劳动者超时加班而不违法吗?
职业打假人只要证据合法,其实跟银行的神秘人制度差不多。
说白了这就是一种执法众包……
我当然支持,市场监督局才几个人?不众包解决不了问题……
我好奇,为什么店铺会有过期食品!
我查了一下内脂豆腐 的保质期是 24 月,两年的东西,你超市居然都敢卖!
工商,税务,消防好好查查这个超市,管理到底有多混乱!
为什么不呢?
试想一下,在我们买到劣质产品时,去跟店家争论,得到的结果无非只有两个。一是给你换一个二是照价赔偿。无论是什么,这结果都是对商家无痛不痒的,这种处罚成本低下导致这种情况将会层出不穷。
所以这种职业打假人就起到一定程度的监督作用了。换句话说,商家在售卖商品时,做到严格把控,就算是市场监督部门过来,也拿不了你怎么样。
我们普通消费者的权利也会得到一些保障。
旗帜鲜明地表示支持。
我一直认为,假货应先于打假人被消灭。没有假货,自然也就没有打假人。
特别是在食品领域,古话说民以食为天。为了食品安全,在食品领域实施最严格的管理措施也不为过。
有时候,光靠行政执法部门单打独斗是不够的,就是要发挥群众的力量。市场监管局才几个人、几条枪,就算他们每天都扑在检查上面,这执法力量也是捉襟见肘。
《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什么要赋予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不就是为了提高消费者与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商家做斗争的积极性吗?
总不能职业打假人出现了,反过来谴责他们太积极了,太会运用法律了,简直不道德。
商家们与其去谴责职业打假人不诚信、不道德,现在我告诉你们,你们有一个机会去击碎这些不道德职业打假人的诡计:把自家的商品弄弄好,不要给这些职业打假人机会哦。
**消费者 “知假买假” 仍有权主张 10 倍惩罚性赔偿。**陈先生明知豆腐过期仍购买后索赔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 23 号完全类似,故应得到支持。
1、最高法院《食品药品案件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俗来讲,陈先生就是知假买假者,仍具有消费者资格,其明知食品有问题而购买,不影响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食品安全法》进行维权。因豆腐的价值仅 1.88 元,即使十倍赔偿也仅 18.8 元,故属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情形,所以陈先生依法主张一千元的行为于法有据。
2、凡事要辩证的看,知假买假,从好的方面看是消费者主动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买假人虽然从中获得利益,但也是依据法律主张赔偿,这对净化食品市场,推动食品安全均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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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先生属于普通的消费者,所以其主张十倍赔偿没有任何争议。审判实践中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 “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 “仍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购买性质应该定性为营利购买行为有违诚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相符,所以不属于消费者。
4、本案中,根据陈先生提供的图片资料显示,两盒不同品牌的内脂豆腐的生产日期分别为 4 月 12 日和 4 月 14 日,保质期为冷藏 7 天,而销售小票的日期为 23 日上午 7 点,两盒豆腐到 23 日确实均已过期。其中有一盒过期的时间较长,如果被人误食极容易引起肠胃不适。商场应该引以为戒,保护好消费者,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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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以敲诈勒索为目的以及不存在恶意打假行为的职业打假人我都支持,因为他们的存在保障了我们的食品安全。
所谓的恶意打假行为我认为就是明知是过期或三无产品后不按照以购买的数量进行打假维权而是事后通过大量购买的行为进行索赔的行为。
打假人敲诈勒索、钓鱼索赔,该罚就罚
打假人买假索赔,不管知不知,我都支持
把这两件事混一起的,不是蠢就是坏
“知假买假打假” 是一种 “私行为”,只要不存在敲诈勒索、虚假诉讼、恶意栽赃等违法犯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形,法律并不禁止。
“知假买假、纯为获利、欺软怕硬、恃强凌弱”,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冲击道德观感的新闻见诸报端。亦有孔孟之乡、仗义直言的法官在判决书中寄语职业打假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1]
虽然大多数 “知假买假打假” 行为并不高尚,难以在道德层面获得肯定性评价,但不良商家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则是真正的跌破了道德底线、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食品药品领域的质量问题威胁着广大消费者的切身权益,稍有不慎会形成食品药品公共安全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3] 是在 “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 制定的,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4]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23 号 [5] 裁判观点亦是基于 “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即便将职业打假人认定为 “消费者”、支持其知假买假、索赔获利,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果,但这与放任威胁广大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产品流向市场所耗费的社会成本相比,明显是特定时局下的 “最优选”。[6]
立法上未禁止 “职业打假人” 的存在,并不代表其可以为所欲为。在职业打假人如雨后春笋般自发形成,对食品、药品市场进行强力 “净化” 的同时,人民法院则在终端把握着“司法尺度”、调控着“反馈剂量”。(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败诉案件即是证例 [7])
随着社会诚信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以及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的形成,假冒伪劣必将得到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生存空间势必备受压缩,最终退出历史舞台;相关指导案例及司法解释,也再无适用之处。
我们无比期待那一天的到来。但在此之前,也不能过度乐观,要时刻对 “职业打假行业” 可能造成的道德风险、法律风险保持警惕。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3 号确立了有关 “知假买假仍属消费者” 的裁判规则,但各地法院的参考适用情况却并非高度一致:
大部分法院严格依照指导案例,直接将 “职业打假人” 认定为 “消费者” 而不作讨论分析;个别法院尝试对指导案例裁判规则作限缩理解 [8];个别法院则径自认为可以通过 “职业打假人” 购买食品的数量不合常理而直接排除其 “消费者” 身份。[9]
由此可见,在司法适用层面,除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之外,还需制定更具体、实用的解释性文件,以统一裁判尺度。
以上。
关注李律十,每答分享十点法律见解。
李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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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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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律师界争论很大,原因就在于在过往案例中,法院并没有把其中的道理讲清楚。
法院不支持的依据大多是认为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属于 “消费者”,故不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标准支持其诉求。
比如镇江法院在 2020 年发布的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九” 中就有一个类似的案例。
案情:解某发现某诊所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下,私自按《本草纲目》配方制售保健食品。于是解某先后三次到这家诊所购买了 18 瓶该保健食品,共花费 2700 元。买好后转身诉至法院,要求该诊所返还 2700 元购物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另据了解,2016 年至 2017 年期间,解某在本省其他地市存在多起涉及药房药店的买卖合同、产品销售责任纠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退一赔十”规则的适用前提是购买人为消费者。解某在本省有多起知假买假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其买假之意在于牟利。本案中解某先后三次到某诊所购买保健食品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获取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消费者。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驳回解某 “退一赔十” 的诉讼请求。解某上诉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发布典型案例时,该法院还进行了一个说理:
“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却不鼓励知假买假行为。应当看到,此类 “职业打假人” 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规定为自身牟利,更有甚者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个别买假人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继续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这些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法律绝不支持这种有违初心、以恶制恶的治理模式。”
但该判决引起了极大的争论。
1、对消费者的定义不足以服众。对方既然已经花钱购买,怎么就不属于消费者了?那下次是不是只要购买者尚未食用就不叫消费者?
2、把法律的评价标准定的过高。
道德与不道德,不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合法与不合法才是。
“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属于是进行道德绑架了,老百姓有义务净化市场吗?
“更有甚者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这个认定更属于扯淡。依法到法院进行起诉,怎么就叫做 “敲诈勒索” 了呢?
但这个判决标准却称为了很多法院的标准,这就很难服众,也引起了极大的争论。
我个人从感情上支持这种知假买假打假的做法,原因很简单:对大众完全是有利无弊啊!否则一般的老百姓哪能时时注意、处处操心呢?
而且,很多老百姓即便发现自己买的是假冒的、过期的食品,但可能因为价值太小或者索赔耗时耗力而选择忍气吞声大有人在。这不就给不法商家钻了空子,公平吗?
但是,站在一个律师的角度,我认为知假买假然后索赔的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要明确一点的是,消费者主张的 “退一赔十” 的法理基础是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违约。
否则如果是合同违约的话,双方相互返还,商家只需要退还货款就是了。
那么在这个侵权责任关系里,商家到底侵犯的是什么权利呢?很明确,是消费者的健康权(已食)或者潜在的健康权。
而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他在购买前已经明确地知道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他是不会食用的,也就是说不存在侵犯其健康权的问题及隐患。
或有人问:如果职业打假人一狠心自己食用了呢?那不好意思,这是他自己对自己的侵权,和别人无关。
所以,在这个侵权责任关系里:不存在侵权,故不存在赔偿。
我是支持职业打假人的
因为职业打假人威胁不到正常消费者的利益,他们就算坑害也只是坑害不良商家,而不会影响正常商家,某种程度上他们是让市场更活跃的鲇鱼
什么,你说他们的行为不合法?
那你法律在这种该出现的时候不出现,反而在有人出面的时候才出现,说这个能勉强解决问题的人不合法?
你法律是站在哪边的?你法律是保护无良商家,还是保护普通消费者的?
当应该干这个的不干事的时候,自然有替代品出现,别管这个替代品合不合法,好不好用,至少是个替代品,能用的替代品,那就比不能用的那个强无数倍。
当前情况下,我赞同知假买假(即职业打假),也赞同举报违法有奖,并呼吁完善保护举报者信息和其它合法权益的机制。
我生活和工作都在基层,对不良商贩和不法者们的行径看得清清楚楚,也深知普通人根本无力(时间、精力、情面等代价)与其对抗,只有自认倒霉。
(譬如说,很多赔偿各地都是有明文规定的,A 懂,B 不懂,本来应该赔偿 500~3000,一顿忽悠 500 了事。B 的权益受损,怪谁?怪 B 不懂法活该吗?)
有些法律有些规定,你我虽懂,但一不是自己职权范围,二事不关己,并不想涉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吗),这在道德、法律层面都不算瑕疵,但别人处于利益也好,义愤也好,插手进去,你却站出来阻止,咋地,你是保护伞啊?
(譬如还是上面那个例子,这时候 C 来了,和 B 说,我有办法让 A 赔 2000 元,你给我 500 辛苦费,C 何错之有?)
赞同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法考的时候很多民法老师都说过这个问题,而且鼓励同学们去赚零花钱。食品领域监管全覆盖是不可能的,所以给食品药品领域留下了支持职业打假的口子,目的我认为是保护人民群众食药安全。食药领域的打假,无论是知假买假还是正确维权都是在保护我们每一个人。
职业打假之所以被禁止听说是因为一方面造成了巨大司法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是因为许多职业打假人揪着衣服标签某成分含量 67% 和 70% 的区别让厂商赔个几十万,且通常一个打完群友们也上,很多小厂可能会被直接赔倒。
好,政府监管不过来的群众补缺,推动社会进步。
这种不是伪造的,还是支持‘主动监督’,哪怕是牟利又如何?苍蝇只叮有缝的蛋,你无法发现所有的有缝的蛋,发现苍蝇叮了哪个,捡出来,剩下的就是好的鸡蛋。
我举双手双脚加个脑袋
绝对赞同
诶先别说我夸张
为什么我这么说
尽管过期食品并不一定是不能吃,但是肯定会有概率会坏掉
这是共识
别和我哔哔说什么概率很小
哪怕是 0.00001‰是不是也坏了?!
吃了坏的拉肚子怎么办 生病怎么办?
说得难听点
有基础病的 要是被诱发了死了怎么办
别和我哔哔说什么概率很小
哪怕是 0.00001‰是不是也死了?!
市监局根本不可能到街上一家家店一件件商品查过去啊
没人 也没这个精力
这个时候,在一定层面上,职业打假人就是充当了市监局的责任
而且
市监局查你罚你 1000 起步还要勒令整改
职业打假人过来只拿了你 400 你还不用停业 根据名誉权保护法你的店名还不会被曝光影响生意
只不过是一个罚你你问心无愧
一个没有证 你不服气罢了
但是活该你卖过期产品
你要是把人家吃出事了怎么办 用出事了怎么办?
别和我哔哔说什么概率很小
哪怕是 0.00001‰是不是也出事了?!
总而言之
活该
谁 ** 让你卖过期产品的
职业打假人为我们净化市场
政府没意见
老百姓更支持
正规商家也没意见
你卖假货、卖过期产品
你活该!
关于职业打假人我还另外写过一篇回答,链接我贴在下面,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看看
女子卖自制粉蒸肉被起诉是「三无产品」,法院判赔 5 万元,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我是冒子
望你快乐
问题的核心 不在于 消费者是否 “知假买假” 吧?
而应该去看看 商家是否 有 “欺骗行为” 吧?
没有过期的,你就按照没过期的卖,
马上要过期的,你就打折卖,
已经过期的,你就处理掉~ 有收垃圾的就当垃圾卖掉(如果垃圾值钱的话)。
但是你不能 把 已经 过期的 当作 正常的商品卖。
消费者有知情权,你不能 “欺骗消费者”。
问题的焦点,并不在于 消费者 “知假买假” ,而在于商家 “知假卖假”!
职业打假人们就如子路受牛,反对职业打假人有道德洁癖的卫道士们就如子贡拒金。
不对,说他们如子贡拒金实在是太高看他们了,非蠢即坏是我对这些人唯一的评价。
鲁国有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见到同胞遭遇不幸,沦落为奴隶,只要能够把这些人赎回来帮助他们恢复自由,就可以从国家获得补偿和奖励。 孔子的学生子贡,把鲁国人从外国赎回来,但拒绝了国家的补偿。孔子说:“赐(端木赐,即子贡),你错了!向国家领取补偿金,不会损伤到你的品行;但不领取补偿金,鲁国就没有人再去赎回自己遇难的同胞了。”
子路救起一名溺水者,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高兴地说:“鲁国人从此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
为了利益做好事,做的好事就变成了坏事么?
有人说钓鱼执法,也有人拿拍违停拿奖励反驳食品药品职业打假。我还是那句话,这些人不是蠢就是坏。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叫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 “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 类似。
职业打假人引诱卖家出售违法违规产品了么?很明显没有,是卖家自己的主动行为,职业打假人发现了这个行为而已。
再说拍违停拿奖励。
违停的根本原因在于停车不方便,停车位紧张,还有一小部分原因是想省停车费。并且违停也不会造成什么大的社会危害。你违停的时候难道都是把车堵在路中间么?
大城市违停真的不要太多,罚个几百块根本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也就是增加财政收入,外加让拍违停的人致富而已。职业打假人却是实实在在能改善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两个能混为一谈?
至于说职业拍违停的人伪造交通指示牌,很明显这是违法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9 条规定,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
王朔有一篇《再谈王海》对「知假买假打假」阐述的比较清楚,老王的文笔生动性极强,我直接贴上来吧。
这期《实话实说》的题目是 “再谈王海”,因没记住四位嘉宾的名字,姑且以座位顺序名之,左一是一位湖南的律师;左二是一位北京的大学老师;左三是一位上海的商场代表;左四是一位北京的社会学者。
左一和左三是王海的批评者,左二和左四是 “王海现象” 的肯定者。在王海出场前,我是左二左四的支持者。
左一的主要观点是从执法主体的角度质疑王海职业打假的合法性,认为只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才有管辖权,而王海知假买假已违背了《民法通则》中的诚信原则,实际效果也仅仅是增加了造假者的成本,而这一成本最终将由消费者承担,因而在更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
左一的话受到了左二和现场观众中另一位大学老师的有力反驳,被指为 “思维混乱”。我一开始也觉得左一岂止是“混乱”,简直是混账!首先,造假者已然是不“诚信” 了,针对他们的任何行为都是正义的,在这儿强调追究者的 “诚信” 只能是伪善,甚或是居心不良;其次,考虑到制假贩假屡禁不止,以致全民无一不曾受害,我们有理由怀疑国家工商部门的执法能力,把执法权完全交给他们,等于是在极度危险下剥夺人民的自卫权。
左二和左四表述方式各有侧重,但基本立场一致:制假造假大逆不道,误国误民,一日不除,国无宁日。左四态度更激烈一些,引申面更宽一些,有些话到了嘴边儿被崔永元堵了回去。
左二左四都有些慷慨激昂,或叫正气凛然,都是正确的道理和完美的道德观,令人本能地就愿意拥护。相形之下,左三就可怜了,作为商场代表他强调的是商场在进假货时也不尽是故意,也是糊里糊涂,这个个中情由就不要跟消费者讲了,没人会同情你。你站在那儿赚大家钱你就要承担货真价实的义务,罚你就是要你小心,你再故意进假货你就该被逮捕了。
我的心情是在王海出场后产生微妙变化的。这厮一露面就是一副小商人的嘴脸,小开领西服,小方框墨镜,大背头,涂一脑袋铮亮的发胶,就差镶一大金牙再戴一大翠戒就全了。这种打扮的人我一向不信任,小家乍富说的就是这德行。以我的势利看法,这是新时代土鳖的典型装束。什么叫土鳖?就是人家穿坎肩他也穿坎肩。显然,王海这副与其说是打假英雄不如说是造假高手的派头使他的支持者都有些 “晃范儿”。他落座后,左二便一个劲儿问他的打假动机,是不是最初、有一点、想当英雄?看来左二多少希望能从王海身上看到一点光明,拼命在帮他找哪怕是口头上的高尚的动机。面对这样起劲的支持者,王海的回答则十分老实:没有,本来就是为了赚钱。左二的失望或说悲愤通过画外的一句话表露无遗:原来是这么一个低俗的人。
左二之后,左四也表达了类似的失望,说 “这是对王海崇拜者们的一个打击”,并立即将自己与王海择开,说自己只是支持 “王海现象”,言下之意对王海这个人不敢恭维。
这时王海说了句我很喜欢的话:“我们不应该崇拜任何人。”
正是从这句话开始,我再次站到了王海这个人一边,并开始怀疑左二左四这两个人,怀疑自己是不是拥护他们拥护得太草率。
我不认为左二有权利说那样侮辱他人的话,这话已超出对王海行为的评价进而成为对他人格的追究,最善意地想,那也仅代表着一种公众愿望,即希望王海是一个单纯为他们出头的、无私的人,否则,无论他的作为实际上如何有益于社会,他也应该被谴责至少不配得到赞扬。这是道德审判,不是价值判断,所以无论崔永元如何使出全身解数力图控制局面,现场嘉宾和观众都被迫卷入了两场不该放在一起进行的平行争论,一拨在谈 “王海现象” 的社会意义,一拨在谈王海这个人的道德水准,很快就造成了那种司空见惯的多个中国人一聚在一起谈话就会出现的各唱各的调,都正确、都是真理化身、但谁和谁都不挨着的混乱。这里起搅局作用的往往是那根道德的棍子,只要这个东西一进来,什么像样的谈话也进行不下去,都改痛快一时的情绪发泄了,徒然激昂一把,最后散会时发现什么也没说。谁都知道社会需要公德,每个人也应该尽量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这些都是正确到别提有多正确以至无人想去质疑的大道理,我们说的所谓 “大话” 就是指这种听上去就无比正确的东西。这种东西极不适合引入日常的谈话,它会使本来平等的对话倾斜,一方突然拥有压倒性的强势地位,如果不想打架,另一方只好沉默。
在这期《实话实说》节目中我注意到左一在表达完自己的观点后便一直沉默,偶尔脸上浮起一丝无奈的苦笑,大概因为他是律师,当发觉这不是要解决问题仅仅是空谈便不肯做无用功了。
节目完了,电视关了,激动的情绪渐渐平复,那些耳熟能详的道德高论像潮水一般退去,律师的观点倒一点点如礁石般露出头来。我想起全国各城市都在推广鼓励的 “见义勇为” 这件事,那也是有关部门顾不过来,于是打群众主意的一个措施。据报载,有的城市设了奖金,有的城市设了基金,湖北哪座城市还郑重宣布打死车匪不负刑事责任,这等于把执法权交给民众了,民众执法还有一个称呼叫“私刑”。如果刨去情绪化,把执法机关的无能作为另一个问题暂且不论,一个国家人人得以执法,那是一个什么局面?就会有正义吗?从这点说,一个律师会提出这样的质疑:王海的行为算不算以暴易暴?
作为受害者,我们只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非亲手给施害者一个好看吗?
非常时期搞一些非常措施也是不得已,当新生事物欢呼,将与法理相悖的东西合法化恐怕非国家之福。长此以往,我就要产生一个疑问:那我们还要这么复杂一国家干什么?
赞同。执法部门人手太少,群众积极取证举报是好事。
赞同。
曾经因为在实体店买到假货,打了属地的工商局电话,周末无人接听,只有电脑语音,打了 12315 也一样。
既然公权不作为,那我就只能当职业打假是私力救济了。
可以的,他们有这个精力来闹,也算帮我们普通老百姓干好事了
你一个普通老百姓哪儿来那么多时间和精力维权,吃亏了还不是就吃亏了,所以我支持他们这样弄
上次外卖买到变质食物,打电话给商家,商家道个歉,打个哈哈就过去了,违法成本太低了。那段时间忙,加上不懂这些,也没要赔偿,挺亏的
按我朴素的人格观念,没法评论此种行为。因为无法确定是店员疏忽,还是老板故意。1000 元也不多,我觉得索赔倒也不是啥大事,做生意的,都要自己管得紧一点,买东西的人才放心。
食品药品一类的知假买假本来就是被法律允许的,没有讨论必要
二十多年前王海打假出名,一堆企业和商家喊冤,其中响声最大的一条 “罪状” 是:
王海知假打假,不是消费者,不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法保护》。
都尼玛二十多年过去了,还拿这一套糊弄人呐?至少也 tm 换个高级点的措辞吧。
其实普通消费者维权成本还是很高的
就不说时间和经济成本
就说心理上的成本也很高
顺利的话厂家认了,赔偿给你
不顺利的话跟你推诿扯皮,耗着你
自己糟心生气
大多数时候普通消费者也就认栽了
甚至有时候厂家的违规行为比较隐匿,普通消费者根本发现不了
所以职业维权还是有必要的
只是需要完善规章制度
不要把正常的维权变成向一些弱势群体的敲诈就行了
店家也知道是假的为嘛还要卖啊
合理利用规则,最大化自身利益,监督了商家,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补齐了工商部门的检查短板,何乐而不为?
如果我不支持,那我该支持什么呢?该不会是知道假货,自己不买,然后别的老人家买了、吃了、病了,却没人维权和索赔吧?
如果商家售卖了 100 份假货,那理论上,100 份都会被消费者买走,不是你我这样的普通人,就是专门打假的人。
区别就只在于,到底是 100 个我们消费了受伤害了,其中只有几个人选择了维权,还是有 1 个人买了 100 份然后都维权了。
那问题来了,你选择支持售假卖假,还是选择支持打假呢?
看不少朋友有质疑,那就再补充一点:
“罚款”,“赔偿” 对于制假售假的企业影响有多大?
就在 2021 年新闻报道中广州某地查处假冒伪劣面膜的行动中,制假企业连续三年被查处,被罚款,结果,依然在生产销售,还有扩大规模的趋势!而这次的处罚,依然是罚款,查封假冒伪劣产品……
单纯的罚款并不能真正解决假冒伪劣问题!反而会让制假售假企业把损失转嫁到其他消费者身上!
“职业打假人” 的做法更是如此!他们连执法权都没有,不是吗?
只是很多人不明白,人家大部分人打架跟普通消费者可没啥关系!
只发表个人看法,不喜争论,谢谢!
以下为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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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
“知假买假”这事让我想起了现在某些 “点评” 平台的“乱象”!
大概是前年有某 “点评” 平台的网友邀请我加群,名曰 “吃喝玩乐” 群!
而群里发布的内容是: 某某店面去免费体验给五星好评有礼物……
甚至还有所谓的 “现金单”(一条好评给多少钱!)。
加上经常看到在某些自认为各方面很差的店面的大量好评!这种事情已经形成了一个产业!
这让 “点评” 功能的 “公信力” 大大下降!
“点评圈”相对 “打假圈” 的利益还是少很多的!打假圈玩的是“假一赔十”!玩就玩大的!
那么问题来了!会不会出现 “职业打假” 和“造假企业”同流合污的情况?会不会在 “职业打假” 形成产业之后,有更多相关的 “灰色产业” 形成?
俗话说:“熙熙攘攘皆为利来!”
职业打假人关注的点到底是什么?是 “打假”?还是“利”?假如有一天“利” 大于“打假”,他还会真的“打假吗?”
最后,想起一个经典故事: 外国某个地区走私泛滥,政府派出干将查走私,这个人不负众望,将当地走私团伙一网打尽,他决心让走私不再在这个地区出现!
结果,这个人最终被暗杀,杀他的不是走私犯,而是他的同事们!这些人在干掉他之后还举办了 “庆功会”,为首的人兴高采烈的说:“这个死鬼,还要让走私不再在这个区域出现…… 那要我们干嘛?我们以后还吃啥?”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谢邀。
矫枉必须过正。
我想知道,现在这个社会,是违法出售过期食品的商家更多,还是职业打假人更多?
是商家违法出售过期食品的问题更严重,还是职业打假人的问题更严重?
是商家违法出售过期食品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还是职业打假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
你要是不卖过期食品,打假人再职业,他能把你怎么样?
职业打假人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
反过来,如果认定职业打假人是违法的,那可热闹了。
以后每一个像你我这样的普通人,买到了违法出售的过期食品,想主张十倍赔偿时,先得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 “明知”,不是职业干这个的。
你要是拿不出证据,好啊,十倍赔偿先别提了,先定你个敲诈勒索罪,你先把牢底坐穿吧。
酸爽不?
法律规定的是只要买了过期食品,就可以获得十倍赔偿。
法律啥时候规定的你必须是 “不知情” 买了过期食品,才可以获得十倍赔偿?
知假买家,然后打假是有效监督的权力呀~,看来现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又很大的提升呀,给点一个赞啦~
市场监督本身就不能仅仅只依靠监管部门的被动检查,能又更多的消费者站出来合法维权,会给商家更多的警示作用,也是有效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我是非常赞成消费者碰到问题别忍气吞声和退缩的,很多时候我们有精力去抱怨,不如自己成为那个站出来的一个人,但是维权和索赔的时候,建议是站在善意的角度。
不过言归正传哈,咱们看看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要求索赔的做法正如律师所言,是得不到支持的,但是碰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政策上更建议的是告知超市管理人员,或者留存证据来投诉举报!
但是实际上这个做法只是隔靴搔痒,大大降低了违法的成本,而消费者或者是职业打假人站出来索要赔偿,才能从市场的角度更好的做到监督,让商家更加重视自己的行为!
职业打假人本身是好的事情,可惜对于职业打假人也有素质参差不齐,也有人抱着纯粹牟利的目的而来,成为赚钱的捷径。
分享一个年轻的职业打假人的故事
2021 年 2 月,刚过完 18 岁生日的陈之强便开启了打假的职业生涯。不到一年时间,他已跟商家打了 800 多场官司,获利十几万元。
一年打假 800 余起、获利十几万元,18 岁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被立案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受理过陈之强 800 多场诉讼案件的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认为陈之强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徐闻县公安局已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在陈之强看来,成为一名职业打假人并不难,只要研究好相关政策法规、掌握了举报、诉讼的流程,打假的成功率就能变得很高。他的打假对象并不固定,只要发现商家有问题便会打,目的就是获得惩罚性赔偿。在陈之强的印象中,最高的一笔打假获利有 5000 元。对方是一家经营熟食的电商,因为食品流通许可证涉嫌造假,陈之强在发现该问题后,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产品,然后联系商家要求退赔,在遭到对方拒绝后,陈之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工商执法部门投诉,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成功获赔 5000 元。
2021 年 12 月 27 日,陈之强突然收到来自徐闻县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直接吓出了一身冷汗。
这原本是一起普通的 “打假” 官司。作为原告的陈之强,起诉珠海一家食品公司旗下电商销售的罐装食品未能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向商家要求索赔。法院像往常一样,驳回了陈之强的诉讼。
不过,这一次的《民事裁定书》上还另外增加了几大段内容:陈之强自 2021 年 2 月以来在网购平台以较少金额(几元至几十元不等)的价款购买各类初级农产品、深加工食品及其他产品等。尔后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识的规定、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品过期等事由,恶意向网购平台中的商家索赔,并滥用法律惩罚性赔偿规则请求商家赔偿,滥用诉权起诉牟利。
本院在已审结的陈之强起诉类案实体判决均为驳回其诉讼请求。但陈之强并未收手,继续有规划地、持续反复地向法院大量起诉类似案件,利用部分商家考虑到诉讼成本高、担心被进一步抹黑而私了的心理以获得和解赔偿从而谋取经济利益,将法院作为其索赔牟利的平台。陈之强的行为已严重影响我国良性营商环境的创建,已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失衡,超越了个人权利行使的界限,也失去了权利的正当性,陈之强的行为已构成了对诉讼权利的滥用。
之后,《民事裁定书》中继续写道:“截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止,陈之强已向本院起诉此类案件达 800 余宗。2021 年 12 月 9 日,本院认为陈之强以向法院起诉作为手段,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迫使商家妥协,多次索取商家钱财,且数量极大,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将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徐闻县公安局已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立案侦查。”
其实每一次的打假记录都会被法院记录在案,真的是维护市场环境的行为,值得支持,但是意欲敲诈勒索和获取不正当收益,还是要好好规范一下自己的行为才好!
又是个 PG 决定脑袋的问题,消费者当然支持了,良心❤️合法商家当然支持了, 黑心售假商家当然不支持了
支持,首先声明职业打假人的定义是他真的在打假,只不过是因为打假这件事情获得了盈利而已。
我翻到楼上很多答主把职业打假人跟控评人、刷赞人、水军混为一谈,这完全是两个概念!
职业打假人是在有理有据,有法律可依的情况下,提出有效证据而获得商家补偿的。
这种有法可依的情况为什么不支持呢?
从打假人的角度上讲,他虽然获得利益,但是是根据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获得正当利益,没有伤害其他人的利益。有人会反驳说商家的利益受到损害了呀!商家的利益是受到损害吗?他是受到处罚,有法可依的处罚!他是做错的事情要承担责任!所以职业打假人从侧面是协助了监管机关,规范商家的行为,让商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或是经营疏漏,付出应有的代价。
作为旁观者或者其他消费者来说是侧面的受益人,有了职业打假人之后,商家就会在自己的经营行为上更加规范。其他消费者在商家购买到过期,假冒伪劣,三无产品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食品打假应该和其它 “维权” 行为合并为一类。产品维权,先派人卖中华铅笔、景德镇陶瓷、自拍杆、带专利的窗帘等等,再派人购买取证,起诉要求赔钱。网络图片、字体、文章维权,先把图片字体文章广泛散布在网络上,过两年再集中查找那个网站有,取证后起诉要求赔钱。法律本意是保护受害者,惩罚做恶者,有的人却伪装成受害者钻法律空子,我国的法律,不只有条条框框的法条,更具有 “道德教育” 的意义,这种碰瓷行为,已经影响到中小商户的日常经营,最高法亦明确不保护“碰瓷式维权”。
打假者的身份都是低学历无业人员、性格冷酷无情、凶残六亲不认分子,有的打假团伙流窜各市作案,偷偷先藏过期食品到超市,过段时间进去打假,这些人不配也不可委以重任,不能赋予 “正义之剑”。
事实结果是:消费者没有获益,商家受损,打假人获益。
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最高法院是支持的,属于特殊领域的特殊情况。
但我个人认为不应该无条件支持,要区别对待。
比如,如果确实涉及食品本身安全的,比如题目中过期食品,那就该支持,这是维护老百姓的正当权益。
如果是搞文字游戏,在标签标识上找出某些无关食品安全本身的漏洞的,那就要另当别论,这属于故意找生产者麻烦,生产者也不容易。
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总之不宜一概而论。
肯定支持了,这是最有效的威慑力。
之所以仍允许食品行业的知假买假行为
就是因为食品不同于其他行业
是所有人生存之必需
也关系着人的身体健康及安全问题
因此对于这种售卖过期、假冒伪劣的食品
我是支持知假买假的
但任何事都没有绝对
从前段时间网上流传的 150 碗熟肉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
有些人并不是主观上有卖假的心理
法律不应是冰冷的
对于这种赔偿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法律应当从买卖双方的主观目的和客观情节综合考虑
一杆子打死是不合适的
知假买假能否获赔,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来判定。“知假买假” 是指行为人在知晓某商品具备特定瑕疵的情况下,仍购买该商品,并以购买的商品存在瑕疵为由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的行为。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行为人知假买假,索赔数额过大,超出合理范围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知假买假能否获赔说法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购买者在食品、药品领域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并未对购买者动机、知假买假情形作出限制性规定,知假买假者仍可作为权利主体,依法主张 10 倍价款赔偿。**
知假买假能否获赔说法二,**法律对于 “知假买假” 并不是一律肯定或者否定的。**有人认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说,该法保护的更多的是普通消费者的权益,对于存在明显牟利意图的购买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 2017 年也明确表示,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 “卖 150 碗熟肉‘三无产品’被罚案” 的余波未尽,答主又在知乎上刷到了王瑞恩的关于福州一男子知假买假要求赔偿的这一篇回答。
(网上的重庆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照片)
自从 1995 年北京王海打假案后,他就成了” 知假买假打假 “职业打假人的代名词,他也在全国造就了一大批的徒子徒孙们,跟随着他的步伐,走上职业打假之路。不可否认,在假货充斥市场的那个年代,王海和他的徒子徒孙们也起到了国家专业打假队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在 2015 年《食品安全法》规定将惩罚性赔偿数额提高到 10 倍之后,” 知假买假打假 “职业打假人风云涌现,并且他们的视觉也从大型商场、超市蔓延到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等新领域,打假的对象也从国内外知名企业蔓延到普通的商家,甚至小本经营的本地特色小食品,
例如,答主在知乎的**《法院回应卖 150 碗熟肉「三无产品」被罚案,已听取当事人意见,目前进展如何?再审会改变审判结果吗?》**一文所叙述的卖茄子干的小商贩。这些所谓的职业打假人,高举着打假的旗号,行牟取暴利之实,不仅让一些小商家苦不堪言,也让执法机关的大量资源被挤占。
2019 年 11 月 26 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从该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的规定可以看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 知假买假打假 “的非正常生活消费的职业打假人是持否定态度的。
这些职业打假人,如果在市场监督管理那里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立马就转奔向基层法院。答主在知乎的**《法院回应卖 150 碗熟肉「三无产品」被罚案,已听取当事人意见,目前进展如何?再审会改变审判结果吗?》**一文所详细叙述了这样一个案件的全过程,他们又企图将法院变成他们的牟利的平台和利器。例如,职业打假人陈之强在一年之内,曾经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高达 800 多件,差不多基层法院得用两个员额法官一年的时间才能办结他一个的案件。
各地法院对” 知假买假打假 “的职业打假人案件有的持支持态度,有的持反对态度。支持越多的法院,职业打假人案件就更多的涌入法院;支持越少的法院,职业打假人案件就越少,因为诉讼也是需要成本的。法院对职业打假的风向标是什么,直接关系到职业打假人是否能牟取利益,亏本的买卖职业打假人从来不会去做。
在全国法院针对” 知假买假打假 “职业打假人案件裁判尺度的不统一的情况下,也很难评说哪家法院判得对,哪家法院判得错。答主的态度是:**法院不应该支持一个不诚信的行为,而责罚另一个不诚信的行为!**更不应该让聊于生存的小商家被罚得倾家荡产,法院这样的司法产品既然得不到多数朴素的普通群众的支持,哪么他的社会效果又好在哪里呢?
比如,2016 年 12 月 27 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摆汽枪地摊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审判决作出后,为什么会引发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因为一审法院对**个案审判没有综合考量天理、国法、人情,没有准确把握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尊重民意的关系。**这个案件因为新闻舆论的介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关注到沸腾的民意,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上午,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综上,答主最后的建议是:知假买假打假者,请您高抬贵手,不要拿出售茄子干、豆腐干一类本地特色食品小商家开刀,他们的生存权是第一位的。在打假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同时,也不能让自己的人性和良心受损。当你们的知假买假打假行为能被广泛的群众接受和称赞时,这就是最好的法律评判!
能咋看?依法赔偿就是
这记者知法犯法,还是不要当记者的为好。
和稀泥的太多,其结果只能导致食品安全没得保障
同意啊,而且普通消费者非常感谢这种消费者,他在帮所有消费者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甚至食品监管部门都应该对此鼓励表彰,因为这种事如果是食品监管部门人员做是钓鱼执法,但普通消费者不是。进一步来说商家也应该感谢这种消费者,有人在帮助店家查找自己容易疏漏的过期食品,这本质简直是传说中吕不韦的千金立信,经商做事业就要有这种格局,心胸,与气度~
有个亲戚在北京开小卖部,
一日有人从货架上拿了一包零食, 买单,
十分钟后来索赔,
赔了 1000,
后来他老婆回来, 反应过来, 自己店里都没那个零食!
遂在店里加多两个监控.
后来又有一次, 有人在店里买到过期零食,
他十分纳闷, 翻监控, 那包零食是在不应该出现的地方被翻出来的,
大概率是那个人以前在店里藏的!
遂报警, 结果只是批评教育!
这就和警察在饭店门口抓醉驾一样,有什么问题吗?
这不是最好的防患于未然的方法吗?
非要等醉驾者撞死人了再抓不是为时已晚了吗?
食品药品知假买假打假赞同,别的商品不赞同。
严重支持。
这相当于见义勇为啊,依靠行政力量救援毕竟有限,依靠群众力量才能深入。
只是这种见义勇为不是政府奖励,而是造成群众涉险的违法厂家或者商家出资,省了纳税人的钱。
支持,严重支持。
干的漂亮啊
如果不认同正常购买渠道的知假打假
那基本上也可以证实知法犯法的可行性
对犯罪的零容忍呢?
还没开始就结束了?
大姨妈都没有这么快啊
如果你看到了一只蟑螂, 说明在你看不见的地方还有更多
同理,你看到了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与举报成功了,但是你没看到有多少普通人的购买问题被商家推诿与漠视。
如果类似问题有一个正确明确、快速高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我肯定不支持 “知假买假”。
但是管理的缺失与流程的难度不得不使得我寄期望于一个 “侠客” 一样的人物来帮我“主持公道”,并以此来威慑商家给予我们正当合法安全的商品。
这种保质期短但有一定需求必须保持库存的商品的确很难及时下架。
但在日本的便利店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避免的,他们通过收银机判断被扫码的商品的保质期,从而避免过期商品被售出。
有人可能觉得打假人 “知情”“知假买假打假” 不道德
但实际上
**绝大部分商家自己都清楚商品已经过期了,还继续卖。**小商小贩的,市场监管根本管不过来
在我老家西北这种事太多了,只要没卖出去,哪管过期一周一个月还是一年,都继续卖,我也懒得吐槽,说一个去年遇到的事:
去年在浙江,在西湖区某个小超市买了一袋瓜子,回家感觉味道不对,一看过期了一个月,就回去找他们退款。收银员是个五十多岁的阿姨,告诉我她就是一个打工的,没权利给我退款,想要退款只能等明天老板来,来回一公里,疯了才会第二天再跑一趟。故提出换一袋,阿姨同意。换的时候就发现老板骚操作。过期的瓜子摆在前面,没过期的放在后面,这能不知道自己瓜子过期?
我没时间去和他们较真,扯什么三倍或一千块赔偿。但是如果没有较真的人,我的权益也会受到损害,所以我强烈支持打假人,不管他们以什么样的方式打假,只要不违法。
支持消费者依法求偿,也支持任何人出于任何目的向执法部门举报,但职业打假人就算了,目前监管缺位确实给了他们空间,但对整个社会而言成本远大于收益。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职业打假人自己买自己求偿不占用什么资源,其实恰恰相反:目前全国各地的执法部门都处在被批量生产的举报信淹没的状态,在纪检压力下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去回复、上报、上传。法院也是如此,职业打假人取得经营者私下赔偿就会撤诉,同样产生大量行政成本。而一旦求偿不成,由于多是大量购买,他们的下一步就是撒泼打滚要求退货退款,轮到消协法院替他们擦屁股。
职业打假人被坑惨,十万买椅子结果老板发真货,打假人:这次栽了
说到这里,有一个观点是这样的,
有没有商家因为职业打假人而改正违法行为呢?确实有。但职业打假人会让大环境变好么?并不会。
不知道你们记不记得整治出租车抢道的时期,刚开始是抓到罚款 50,结果出租车司机扔下 50 接着上路,直到交警改变策略:抢道不罚款,改为交规学习,一学学一天,的哥的姐们立马变乖。到食品行业也是一样,如果合规成本过高而违法获利足够多,那么只要这条线可以继续生产下去,他们其实无所谓十倍赔偿。现在很多商家为了防止职业打假人大量购买会设置每单最大成交量,一旦购买次数过多就会拒绝交易,可以把损失控制在较低范围。
所以执法部门除了罚款外还会采取查封生产线、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照,同时附加信用惩罚让他们成为失信人无法融资,甚至直接禁止企业主在公司任职高管导致其被排挤出决策层等一系列手段,目的和组织学交规一样,就是让违法造成的损失远大于获利,大到他们承担不起。而这些是职业打假人做不到的,不仅如此,他们也惹不起那些一收到求偿直接顺着电话号码人肉过去的硬茬,或者立即通知法务到场准备打官司的大企业,他们只能得手的大都是 “老实人” 或者花点钱私了的,前者你下整改通知也会改,后者 “花钱消灾” 后还会继续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采用购买者作为表述,而非消费者,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 5990 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 “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的说法是一致的。同时根据案号为 (2020)豫民申 5900 号、 (2020)豫 16 民终 3224 号、 (2021)豫 16 民终 1256 号的判决,需要结合购买次数、食品的种类、性质、数量、食用方法及其陈述意见等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消费者的定义
不站队
食品安全无小事,合法是最基本的底线
店家卖过期食品,不合法
消费者买到过期的食品维权,合法
至于消费者是不是 “知假买假”,对合法性没有任何影响
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
如果食品安全可以用道德,那么远的就不会有三聚氰胺奶粉,近的就不会有脚踩酸菜
食品安全最怕的就是让步,消费者今天让一小步,明天资本就能进你想象不到的一大步(得寸进尺的进)
发无禁止即可为
当然合理。。。我上次买了过期的泡椒还要费劲回去退,找他们要补偿还要折腾就没要。。。这就算是有闲心的人把我这份补偿给要了
赞成,你永远不知道中国的食品安全下限在哪里。
食品安全一直都是一个大问题。
我买过绿豆饼,一拆开包装就有一股油脂过期的气味,就好像一罐放在太阳下晒了了五六年的的猪油的气味。一包我只吃了一个,后来漱口半小时。这种东西里面应该是满满的黄曲霉素吧!
我也见过我们原来厂门口开小卖部的女人在饭点的时候赶到附近快餐店捡倒掉的米饭,天天捡,别人问她她就说喂狗,问题是她家没喂狗。严重怀疑是不是流向了炒米饭,因为店铺的炒米饭很多都是从后厨端出来的,所以我只吃能看见干净米饭当面下锅炒的米饭,同价位,街上三路车上的炒米饭绝对比店面里面的干净。到现在那女人依然每天捡店家倒在泔水桶里的米饭。
快餐店去打快餐,大约 10 元一份,一根海带丝掉在打菜的台面上老板都会捡回去(亲眼所见),然而这家店里面有很多肉菜,怎么算老板都亏钱的那种肉菜,比如排骨,我不相信十元一份的快餐会有很多排骨这样的菜,这样的排骨来自哪里?
还有的用一个小盆装着鸡蛋液,这种是买超市的破鸡蛋,然后回来一个一个打在盆里卖,有的鸡蛋破了很久了,还有的鸡蛋外面还有粪便,打在盆里后用漏勺过滤一下小蛋壳。
超市水果发霉了还他妈捡出来当特价水果卖
还有在超市买到过臭的肉,包装好的那种,可能是前几天的,然后没买出去,保鲜膜一拆,重新贴了标签。
以上都是在一线城市边缘地带发现的
在老家超市买牛肉,结果买回家才发现是马肉,酸溜溜的甜,吃着犯恶心,以前挺爱在那家买的,后来永远不去了。
我只希望陈先生这样的人多点,因为我们普通人真没时间去跟商家耗。
尽量不要吃快餐,老坛酸菜我感觉比这些快餐都干净好几倍。
尽量自己做饭吧!在大城市,尽量不要买那些容易坏的绿叶菜,比如韭菜。
在不考虑重金属污染的情况下,根茎类的蔬菜比叶花种子类蔬菜要安全点,比如土豆(不打农药),萝卜(种子刚出芽的时候打点防蚜虫的药,药的成分基本上就是蚊香成分),芋头(不打药),瓜类比如南瓜(不打药),冬瓜(全身带毛,防虫,不打药)丝瓜(不打药)基本上所有的瓜类的叶子都是带毛的,让虫子根本无处下口,以上的蔬菜在自然环境下基本都是带有天然防虫机制,然后没有什么病,基本上是有土有水就能活,都是比较安全的蔬菜。
我这个人比较馋,有段时间特别爱吃花生,透明袋子七八块钱得那种花生,明明知道不好,可是还会买,吃几口就丢了。
赞同,因为自己去超市买东西,大概率不回去看保质期,所以这种行为保护了我的权力,由超市为自己的错误买单也不是不可接受的。
支持,不要把事情上升到很高层面。只说家里年龄大的老人,他们是没有习惯看保质期配料表这些东西的,同时他们比较节省,哪怕买到东西感觉有点问题也舍不得丢。除了这些打假人,谁来保障他们的权益呢?
过期食品只有 3 个处理途径:
1、商家(厂家)按规定下架、处理,目前看来没有完全做到。
2、被职业打假人发现,进行索赔。
3、被普通消费者消化。(没发现过期,吃了, 没事; )
(没发现过期,吃了,病了,不和他惹那个气、算了;)
(发现过期,扔了;)
(发现了,或出事了,去索赔,惹顿气自认倒霉。)
在公权力不能覆盖的地方,为什么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支持!
不管白猫还是黑猫,抓住耗子就是好猫!
支持这个打假人。
维权才知道维权有多难。法院起诉那么容易么?打假人能胜诉能维权到获得赔偿,一定是在法律的标准上证据确凿!
前不久有个朋友爸妈带孩子出去买了点零食,160 多块钱的零食回家一看全是过期的,孩子还吃了一些。
怎么维权?离店概不负责,只能认倒霉。
如果这两盒豆腐没被打假人买走,就有可能被没注意生产日期的买家买走。要么买回家发现上当了,要么买回家没发现吃掉。怎么维权?有证据么?
张三老师镇楼!
几个假设:
1、假设全中国有 10 亿人都是盯着过期食品售卖的 “打假人” 那么,还会有人售卖过期食品吗?可能没有
2、这个打假人违法吗?这个销售过期食品的老板违法吗?打假人不违法,老板违法!
3、打假人这种情况越来越多的话,这个社会是越好还是越坏?越好
4、销售过期食品的老板这种人越来越多的话,这个社会是好还是越坏?越坏
5、购买了过期食品后要求索赔这个是法律鼓励的还是禁止的?鼓励的。
6、如果这事不了了之,那以后还有过期的食品老板会撤架产品吗?当然不会
OVER!
利益相关。我在超市上过班,有些人会故意提前把货架上的临期商品藏在货架角落,这样店员检查的时候看不到,然后算好时间,等过期了换个人全程录像来买走。我看回答有人说以恶制恶,我觉得如果所谓的维权变成了某些人以权谋私的工具,而不能做到有效监管,那就需要有措施来防止这种维权方式被滥用
不赞同。
如果你找茬的对象是烟头脚踩酸菜企业、三聚氰胺牛奶大厂这种土豪劣绅,大家肯定佩服你头铁,毕竟恶人还需恶人治。
但如果你找茬的对象是这种小本小利的小超市,即使超市做得也不对,但你选择从这样的群体身上赚钱,本质上就是在挑战大多数人心目中朴素的同情 “弱者” 所带来的自我道德满足感,被谴责是难以避免的——在大多数人心目中,无异于地痞流氓。
为什么不支持呢?国家支持,有法律。卖家也支持,因为卖假货,和过期产品。咋咱们消费者不支持?提问的人不会是卖家吧?不会吧
首先我是支持
1995 年,国内横空出世一名职业打假人 王海,王海当时四处打假,商家们闻风丧胆更有甚者有派店员到处打听王海去处。
他组织了自己团队,商家实在是没办法了,这不还是乖乖的把质量拿起来了。
所以多一点人打假,商家才能有所改进,所以我是很支持知假打假
首先,食品安全法也支持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所以,超市违法就是违法了。该进行赔偿就进行赔偿。而且换句话说,有些报道具有偏向性,如果是普通消费者要求赔偿,店家对外就说是职业打假人,没法去判断,所以违法必究,是没有什么问题。现在也不是谁会发声谁有理。又没有故意做出假的来进行投诉,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即可。
我认为青岛中院在另一个案子里的判罚简直是中国法治之光。
青岛中院认为职业打假者也是消费者,理由有:
一、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二、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标准。
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
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五、徒法不足以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
青岛中院认为,打假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者的利益而否定打假者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依法维权为什么不行为什么不赞同?黑猫白猫可以抓到老鼠就是好猫,商家有检查的义务,人教人学不会,事教人一次会,如果被工商局查到最高罚款 5w 最低也是 3.5 千。他是靠法律条例依法维权的有什么不对,人家主动出来发声不好吗?遇到这些事情有多少人干发声都是莫莫丢掉或者换掉几块钱东西不贵是不是。有些人就是看不惯钱进别人口袋才贬低维权人,怕你苦又怕你开路虎 哈哈哈
职业打假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根源在于行业发展水平、从业人员素质与法律、标准间的的不匹配。
不构陷、不违法的举报无可厚非,商家、厂家提高合规性是根本的解决之道,至于前面提到的问题只能靠法官的裁量。
支持打假,不是老头老太太卖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就不犯法。
支持法院判敲诈勒索,超三千你就是敲诈勒索,我就抓你叛你,三千以内你就是合法维权。
什么事都不能太极端,非黑即白。
很难不赞同
我是赞同的,勇于买假打假,才能促使不良商家改邪归正!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国家是支持职业打假的
支持,假是指工业化生产的商品,多,危害性大,要是出现假冒伪劣,可不是一个两个的问题,只于那个初次农产品手动加工,那不是工业化生产的腊肉什么的,不算假
支持。
看情况,
有种商家是恶意卖过期食品的。并不是人人购买商品都会看保质期。这种商家抱着主观恶意。你要是不知过期,买了就直接吃了啊,生命健康就受损了。知假买假属于监督惩戒行为,应当支持。
有一种买家属于敲诈勒索行为。比如,将好的食品藏在商店角落,过一段时间过去取,自然就过期了,然后以此讹诈。
是否赞同,是否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为什么要赔
职业打假是以牟私利为目的,不应该支持
恶人自有恶人磨
但凡主要部门给力,我们也不需要指望这些散兵游勇。
怎么,散兵游勇打土匪就不应该支持了?
那你被土匪抢就是活该。被抢的时候不要喊救命,我怕被你血溅到,脏了身子。
法律都在食品安全和药物安全问题上不抵制职业打假人
我为什么不赞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 5990 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关于 “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 中亦进一步明确 “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了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从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精神来看,现阶段食品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之前在某站看到有人说:
职业打假人只敢挑小商家和法盲下手,是投机取巧,从来不敢对大企业动手。
所以为什么小商家和法盲,在出现食品安全和药物安全的问题的情况下,被打假就是不应该的?
现在生意这么好做,资本家这么好当了吗?
因为不懂法就不用守法了?
因为小就可以无视食品卫生安全了?
都有营业执照开始卖食药物品了,法盲不得去了解下相关法律要求?
小商家不更得提高食品卫生状况,让更多人吃的放心打出品牌,做大做强?
每个商家都摆烂比谁的成本低,对食品安全不上心,对我们消费者公平吗?
粉蒸肉事件公司拉老人出来博取同情是因为这公司知道大家吃这一套,他害怕他规范自己生产了,成本上去了,赚的少了,豪车又要晚两个月才能提了。
我目光短浅,行业专业知识不够,所以我只知道,315 土坑酸菜之后,站商家的要不就是圣母心泛滥屁股歪了,要不就是他家里真的 “有一个土坑,并在做着酸菜”。
自己被资本家榨干的微薄薪水买来的食物还要担心卫生不卫生,有些人不心疼心疼自己,心疼起开厂的人会不会亏损会不会倒闭,那是我们消费者该操心的事吗?
赞同。他又没害老百姓
支持,如果确确实实正常的在超市里面发现过期商品并购买要求赔偿,那这个很正常。如果是自己带的商品或者是自己藏的商品,那就不叫知假买假了。
罗翔不是说过,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更重要。
打假不利是工商部门的问题。
非常支持!!!
商家有责任,有义务检查自己售卖的产品是否过期!!!!!
所以,只要发现你货架上有过期食品,即便没人购买,也应该受到处罚!!!
你不能因为自己不知道,就免责!!!
商家售卖产品,检查保质期是商家的责任,不是消费者的责任!!!!!!
这个问题脑回路清奇。怀疑你是超市方选手又没有证据。售卖过期食品欺骗消费者,还要反咬一口:你没长眼睛吗?草
我就很好奇,如果我把商品买回家发现他是过期的,我如何证明它是真的过期了而非我自己调换的?
同意
再怎么说宜品生鲜也是规模不小的加盟店了,不至于连干这行的基本常识,售卖过期食品,所造成的风险都不懂吧?
生鲜超市出售的内酯豆腐一般保质期是 7 天,在临近保质期的时候,应该有工作人员负责下架,然后再放上最新日期的产品。
出现过期还在售卖的事情,可能属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没有及时盘点货物,没有下架快过期的商品,也间接反应了管理不到位的现象。
首先政府机构不作为,就不要怪小民替你做主了。
知道是假的就一定要让它付出代价。
隔靴搔痒永远不能解决问题,希望民间这样的人多一些。
大部分人可能并不需要店家赔偿,只要能有足够渠道投诉,让店家罚款就是了。
当然不违法,十几年前就是这么维权。
为什么不支持 大家都是消费者 都是一方的
我就问 如果不知道的人买了过期的产品吃坏了肚子算谁的?算那群反对打假的人的?
首先我是支持
1995 年,国内横空出世一名职业打假人 王海,王海当时四处打假,商家们闻风丧胆更有甚者有派店员到处打听王海去处。
他组织了自己团队,商家实在是没办法了,这不还是乖乖的把质量拿起来了。
所以多一点人打假,商家才能有所改进,所以我是很支持知假打假
当然赞同!也必须赞同,这种「知假买假打假」的做法! 这叫监督!想想现在高压监督下都这样,如果没有监督我们的食品会是什么样子?我来告诉你,所有只要是店家花钱花成本买回来的东西,无论过保质期与否,无论有害与否,店家都会想办法卖给你,通过改日期改商标改配方等等等等
职业打假人的生态位是某些部门不作为空出来的
换个问题问一下,超市明知的食品过期却任然放在货架上。你赞同【知假卖假贩假】的做法吗?
从整体层面上来说,国家还是站 “食品安全” 这一边比较多一些,也就是说 “知假买假打假” 这种反道德行为,某种程度上有官方的背书才能这么嚣张。
很明显是一种合法但反道德的行为,你也不能说他不对,也不能说他对。
食安办和监管局的外包员工啊,收入全揣腰包。
我太支持了好吗!!!
小区楼下小卖部,两个老人家经营的那一家卖过我过期牛奶,我是想着他们两个人不容易就拿过去换了,毕竟当时也就喝了一口。
但是另外一个相对小型一点的超市,水果大多 10 块一斤起,包装好的水果里总有坏的,什么葡萄发霉,橘子腐烂都是再正常不过的,还有橙子外表没有什么问题,但是里面已经变味了的。几次买的少就没追究,有一次就买了一点梨子砂糖橘提子用了七八十还给我整这一出,就拿过去换了,他们没有一丁点儿反思,甚至没有道歉。
后期还买过他家的过期变味零食,当时想着去举报,当时百度查了如何举报维权,说是要他们营业执照税号还是啥,我不敢去对线,我胆子小,所以最后就不了了之了,他们没有得到惩罚,下次还敢卖!!所以我很希望有这种敢于维权的人去惩罚他们!!
还有另一家比较大的超市也没少做这事儿,但是我查到了他家电话,所以每次微信联系,他也不认识我
对,就是这家大超市,因为我联系了三四次水果有问题的需要退钱的原因,现在对我非常不耐烦了,至于这个老板,上次我买了零食,是一个阿姨给我打称的,每种就买了个两包,他就打了一个价格(首先我说明一下,我不知道两种价格不一样,因为东西放一起)然后买单的时候他就说我价格两个都不一样,我说我不清楚的哈,哈哈哈哈反正他那种语气和我要赚他的一样,我麻了。
所以他能够心安理得的兜售变质发霉破损水果,但是当他自己的利益给侵犯的时候他的面孔又是怎样的(更何况还是他们自己员工造成的)
我超级无敌支持职业打假人!!因为他们做了我不敢做的事儿,我没有那么多精力和胆子去维权,所以有人做这这事儿,也是变相的让我的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何乐而不为么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我无条件支持!
以后支持不支持,要看环境怎么变,变到何种程度。到底要支持多久,这不是我决定的,而是由庙堂之人决定的,他们一天不改变,我就支持一天。
许你知假卖假,不许我知假买假?
这个跟巷子里的便衣明明知道她是小姐还去搭讪最后把手铐戴在小姐手上一样。
类似的问题有,交警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张三驾驶机动车闯红灯,然后尾随张三将其拦下,罚款 300,扣 6 分。对于交警的这种做法,你怎么看
叶公好龙?今年报了这么多食品安全问题,平时嚷着吃的不如印度,真的打假人来有奖监督了又怕?这都要喷,我觉得这种人哈,就只配吃点脚踩酸菜过期肉。
商家知假卖假,还是受害者
为什么职业作假可以,职业大家就不行?这是职业的问题么?
罚到破产才行
旗帜鲜明的支持!
没打过官司的人不知道维权的艰难,普通人一旦上当受骗,想要维护自身权利非常难,要么消耗大量时间精力,要么花大价钱聘请律师,但是往往还不一定能够成功。
试问:你支持商家知假售假吗?
如果你不去做好事,那么至少不要拦着别人去做好事。就好像街上被偷走的井盖,你可以当作没看见,但是至少不要妨碍别人做正确的事。
当然支持。如果职业打假人的索赔不被支持,那普通消费者的索赔也无法被支持。因为没有人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一个职业打假人。
即便你就是一个职业打假人,你也只有一部分消费是打假行为,还有一大部分的正常消费,理应得到维护。
除非法律能够对 “正常消费行为” 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职业打假行为就必须得到法理支持,否则所有消费者的权益都会遭到损害。
支持
支持。不限于食品药品种类。
为什么不?
打假打不到我身上,但是我真的有可能吃到假冒伪劣、过期食品
这个问题可从三个方面来讲。第一,卖家是有明显过错的 。但应看其性质,比如说是有意犯之, 还是无意为之。还有就是店内多数售卖食品过期,还是个别商品以及过期时间长短,和对人健康危害程度。第二,要看消费者的这个行为,是否属于真正的消费者维权。因为社会上确实有以此为收入来源者。如果是后者那就另当别论了。第三,作为连锁店其总部是否有连带责任。在这里不禁想起了前几天网上沸沸扬扬的,自称职业打假人邵某花了 4500 元,在微店购买了 150 份粉蒸肉,烧白,回锅肉等熟食的打假行为。尽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邵某,但却遭到了多数网友的抨击。单就这个事情而言,显然邵某已经不是维权而是牟利了。诚然这里既牵涉个人利益,又牵涉到法律的普遍公正性。且我国法律目前对于个人打假和维权,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与规范。在这里无法去更多的展开。王海已持续了 20 多年打假,且收入也不菲。舆论上也褒贬不一。但他的打假对象不针对最底层。如果邵某买的不是 150 份,而是 15 份,同样也去维权。也许就不会遭到那么多的抨击了。还有就是有些行为不是主观故意,而是无知或客观上还难以避免。比如粉蒸肉这个事情,如果她确实沿袭的就是当地,传统的制作材料和工艺,但又不符合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和经营销售的相关规定,可以去向相关部门反映和举报,当地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去引导,规范,警告,责令停产,乃至惩罚(包括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毕其一功可以解决的。总之,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纪守法,同时又不能去钻法律的空子,来达到一己之私利。” 法不禁则可为” 应视为谬论。且不说法律的制定有其滞后性。就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而言,法律是不可缺少的,但并不是唯一的。就其【知假买假打假】这种个人行为,本人是不赞同的,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因为这样会导致许多社会问题或次生一些法律难以解决的问题。我认为这种问题应该是直接和商家交涉,交涉无果去向有关部门举报,如举报也不能解决再去法院起诉为妥。
当职业打假变成一条生物链时,它就不再是单纯的消费者维权,而变成了一条恶蛇,搅得整个行业不得安宁。
这个问题我有过切肤之痛,跟大家来分享一下我的经历。
在分享之前,我觉得有必要分清楚,职业打假人与钓鱼执法是两回事。钓鱼执法,是有鱼确实存在。
但职业打假,这个 “假” 是形容词,不是名词,有时并不一定有 “假” 真实存在。
职业打假人与有关部门联合行动,有时是一场高级敲诈。
这几年的广告法,可以说是浩浩荡荡,开过网店的朋友,应该都有体会。
稍微敏感的字眼就会被职业打假人盯上,所以现在许多网店,都会有声明:
本店对所有宣传词已经进行了排查,如有个别用词不当,请尊贵的职业人高抬贵手!
2020 年,我们当时有一个新品,属于女性用品。
上架时间不长,直通车也没上,按运营建议,破零了。这个商品分毫未赚。
在 10 月有一个男性顾客,下单了 2000 元,买了十多单。当时我们非常开心,以为属于团购用品。当时还赠送了对方一款百多元的礼品。
哪知,对方在收到品的当天下午,直接提报了某执法部门。
两天后,执法部门找到我们,理由是顾客举报 - 虚假宣传。
执法部门要求我们提供本品的宣传文献,本品所有的备案资料,备案工厂,相关文案的工作人员,公司的执照,银行流水,税务,法人等一系统资料。
同时,工作人员在电话中,暗示我们应该跟举报人进行友善沟通,按对方的要求进行赔偿。
事已至此,我们也是非常积极的配合。
第一与举报人沟通。
第二积极准备资料。
与举报人沟通时,对方态度非常强硬,说买一赔三,赔偿 6000 元。
我也非常诚恳的答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央求对方看我们疫情,经营困难的情况下,能不能少点。对方强横地说一分钱不能少,少一分钱,我们所有的产品,都别想在网上销售了。
——赤裸裸的威胁。
第二是与某部门沟通。对方说,既然有人举报,就得立案。
也就是两边都很强硬,我成了软柿子。
不得已,我请求了我的一个律师朋友。朋友给我的建议是,补偿款千万不能给,原因有二:
第一,某部门执意立案,你给不给,他都立案,意义不大。虽然他暗示你给举报人补偿,那是他给予举报人的 “报酬”。
第二,职业打假人是一群体,哪家人给得比较痛快,他们就会把你的信息披露在群里,所有的人都会像苍蝇一样扑上来,一起分享你这块腐肉。相反,你比较强硬,对方本是为利而来,没有利,他们就去啃下一个倒霉蛋了。
这个点让我惊掉了下巴,律师朋友就甩给了我几个真实案例,让我不得不服。其中好多家,长期被职业打假人骚扰,隔三差五就得交一笔保护费。
我这个朋友,知道我经营不易,说这个举报人,交给她。她帮我来搞定,以诈骗罪来吓唬他,他本来就没使用过产品,何来的虚假宣传。
果然一吓唬,对方就焉巴了。
这一仗,打得如此顺利,让我差点以为,事情告以段落。
某部门的后续,才是一段让我非常心酸,永久难忘的经历。
因为对方说是立案,所以原则上,我就成了嫌疑人。
我每次被传到时,都像被审问犯人一样,全程有两个人交替提问,有摄像头怼着你的脸。而且有专门的笔录人,每次审问完还得在笔录上签字。
反正你们在电视里,看到的犯人怎么被审问,我就是那个样子。
为了准备所谓的资料,我真真的腿都跑断了,提交的资料都成山了,而且我本来就是一个普通的淘宝店主,差点演变了一个专业的产品人。
那我到底宣传了什么呢?
我举个例子,黄芪是补气的,众所周知,我没有任何夸大其词,写了补气。但补气已经属于医学名词了,我这是滥用医学名词。
那我就得拿出有关黄芪的文献,《本草纲目》行不行,《皇帝内经》行不行,不行,因为他们没有具体的数据辅助。我拿出近代的医学论文行不行,不行,因为它用的不是‘补气’两个字,而是 “补足中气”。
反正,虽然他们按流程给了我机会,让我补足资料。但我却没有本事,证明黄芪补气。(我是举例,我的实物不是黄芪)
我把所有网上,淘宝上,京东上,宣传的黄芪补气的截图给他们看,他们说,人家宣传是人家的,你有人举报,你就是违法。(原话)
我之前一件没卖过——无效,它是作为商品在销售。
我第一时间下架了产品——无效,没有亡羊补牢。
那段时间,我老父亲正好在我这,他看我整天愁眉苦脸的,还经常打电话沟通,以为是我疫情期间,铤而走险,犯了什么错。
天天开导我,要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我跟他解释有个词用错了,他怎么也理解不了,你不犯事,人家找你干嘛!
好吧,我承认我违法,但我总得知道我罚多少吧,我犯了错,罪不至死吧。
于是我找到了可能面临的处罚条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4 条的规定,我算是首犯,而且也有代运营公司设计的合同,那我找到我合作的公司,把设计费明确下来,应该也能将损失降到最低,也不至于罚款二十万元以上。
事实上我还是天真了!
我与运营公司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对方也对于这种事情表示同情,愿意证明的确是他们设计的,而且他们在设计的过程中,已经做过第一轮筛选了,只不过这个词全网都在使用,所以当时没在意。
而且他们把公司的执照,当时的设计合同,费用一一都盖章,传给我,让我来上交某部门。说真的,运营公司也就收了我几千元,这么配合,我相当感动。
整个过程也费了些时间,据说,某部门有一一打电话,给运营公司的法人,工作人员,进行电话核实,全部属实。
事情到这里,应该是按设计费的三倍罚款,我想这事应该是几千大洋可能解决的吧。
然而很长时间都没动静,就在我快要遗忘了这件事时,
2021 年九月,某部门突然打电话给我,此时,事情过去了近十个月。
对方通知我,按 2021 年新的广告法规定,我虚假宣传,看我态度不错,资金的确短缺(查看银行明细)的情况下,酌情考虑,罚款十万元。
我不是证明了设计费用了吗?
他跟我说无效,因为他们找到了对方所在市的监管部门,让对方监管部门配合他们调查,对方所在市的监管部门不予理睬。
——设计公司所在市,有地方保护主义,怎么会跟着你,为了一个不起眼的广告词,去处罚自己的地方企业呢!
更何况,对方市与我们市是同一等级的,对方凭什么要听你调谴呢!
所以,其实一切只不过是他们走流程,就算我按要求,把所有能做的事全做了,他们还是要处罚我。
我到这里,算彻底明白了,所谓的举证,全是借口,他们罚款抓业绩才是真的。
可是我没钱,对方说可以按月缴纳。
天啊,原来是可以分期交罚金的。
我所在的地区,是冲在这两年来,全国打击广告法最最严重的地方,好几次的网红执法事件,都是来自这个地区。我不能透露更多了,不然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危险。
而我就算证明链十足的情况下,还是成为了被打击的对象,普通消费者只会叫好,因为万恶的资本家是他们痛恨的。但你们可能不会相信,所谓 “万恶的资本家”,卡上也只有三位数。
我声明一下,我不管是出于无知,还是大意,我愿意承担相应的处罚,但不是那个庞大的十万元。
我这两年来关注这方面的案件比较多,例如男子张某是开超市的,疫情刚开始的时候,一顾客求他,卖他一包口罩,张某便把自用的口罩卖了一包给他,赚了 2 元钱,谁曾想到,顾客举报他卖假口罩,市监局对他作出罚款 10 万的惩罚。
这样的事情太多了,如果落到你的身上,恐惧不是简单的消费者维权,而是你会面临着倾家荡产,从今以后对每个顾客都提心吊胆,对每个陌生人都不会施以援手。
当然,我也是一个普遍的消费者,对那些假冒伪劣,过期的质量差,夸大宣传的产品,也跟你们一样深恶痛绝。
但这种与职业打假人勾结,执法过度,把芝麻当西瓜来解培,必然是会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
以法名义敛财,才是对法的践踏。
太支持了。
男子在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那么其实错误方在超市一枚超市售卖了不合格的食品给消费者。所以男子有自己的权益来追求自己合法权益的,那么就可以选择控告商家来进行赔偿。但是赔偿这个流程可能要经过协商或者走一些官方的渠道,那么它可能需要一定的周期时间。
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赔偿是可以的,但是要根据产品的价值,来选择相对应的赔偿金额。
如果你买了过期食品,那么会有相对应的价值,也可以寻求一个正常的合理赔偿范围。只要你的赔偿范围比较合理,那么就可以进行协商或者要求官方合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是如果你想在维持自己权益的同时,进行了小心思 “高额赔偿”,那么这个做法是不合理的。这个世界上的事情真的很简单,我们以前换物我们进行自己合法权益的沟通都是非常合理的。但是如果你动了小心思多拿那一点,不属于你的钱其实是非常困难的。物价等同志的交换大家都懂,你找我去要这个部分,是比较难的,而且很多情况下别人也是不接受的。
商家可以选择接受合理的范围,但是如果超高的话,商家也不会支付的。
不是说商家理亏之后,那你选择赔偿,商家就完完全全都会赔给你。商家也会根据商品的具体权益来进行合理的沟通,而不会说,你要多少就会给你多少的赔偿。所以这个世界上没有那么容易得的事情,或者没有那么容易让别人被欺负的事情。我觉得做人还是要合理合规一点,该是自己的就要,不该是自己的也不要去赚那份钱,因为也不可能会归属到你这边。
另外,最好的方式也是协商沟通。因为很多情况下,商家不会主动去收买那些过期的食品,也有可能是工作失误,如果是这种情况下的话,商家也会用合理的方式来进行赔偿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是故意进行的行为,那我觉得人品真的是有问题的。所以,还是要做自己该做的事情,不该去故意引起争端。
太赞同了
先从食品 药品开始
为啥赞同呢?
政府部门不干事,
这些可都是老百姓切身利益
这种做法既赚了钱,还为民除害
不光赞成,还应该发奖章鼓励
如何判定他知道是过期的呢?法律有规定,知道过期就不能买,不能追究责任么?
必须赞同知假买假啊,造假者,许你初一就不能不许别人十五,不要事发了就装可怜,没人打假时你们不就在闷声发大财吗?
赏金猎人,强烈支持
赞同合法知假打假
这不很正常吗?谁让店不厚道。反而怪起打假的人?
很赞同啊,中国的视频安全法本身就比较落后,再加上执法不严,消费者经常哑巴吃黄连。更别提插旗菜业现在不知道怎么样了
商家都能知假卖假,普通消费者又是信息缺乏的一方,让职业打假人去对抗这种信息缺乏不挺好的吗
法律武器也是武器,明天带上武器去菜市场,每个档口逛一逛,说不定哪天能把菜市场盘下来。
先有售假,后有卖假,这么简单的逻辑很难理解么?
这种十几年前就已经有过的问题还需要讨论?
难道十几年来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进步吗?
我同意。我们大部分人都是消费者,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有其他方面是很缺少监管的,只靠商家的良心非常难,这时候职业打假人的作用就突显出来了,职业打假人有法律知识,会保留证据,商家违法是板上钉钉的事情,接受惩罚很公平。
有时候,维护商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是一个博弈,消费者是弱性群体。
职业打假的历史还是蛮悠久的。
1994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职业打假就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
2014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知假买假” 可受法律保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公民个人 “知假买假”,如果是一个单位(比如公司)“知假买假”,则受“合同法” 等法律保护,无法要求获得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在食品安全领域,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10 倍的赔偿金,即 “假一赔十”。职业打假人往往收益丰厚,即使单价不高的产品,如果购买数量较多后,赔偿数额也不是小数目。
从个人的角度,我非常支持职业打假的。我父母做的就是食品行业,从小接触这个行业,亲眼见过其他同行是怎么生产食品,邋遢无比的环境,生产出来看似美味的食品,然后流入人们的饭桌上。
可以说生产食品就是纯粹靠良心,很难监管。比如插旗酸菜,也许他们生产的酸菜是符合安全标准的,然而生产过程实在太恶心了。
在食品领域,光靠有关部门的监管是监管不来的,让那些职业打假人在打假中获利,也许是一个比较好的方式。
不用说是打假了。要是哪一天违反劳动法,不再是这么轻描淡写的金额和惩罚,我第一个化身职业打击企业违反劳动法,靠这个赚钱。
这个我可能有一点发言权,因为我从事的就是跟超市有关的。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是存在一些矛盾的!我们的职能部门其实并没有特别全面的将这些在知假售价的超市监管处罚单位,以至于这样的社会问题一直存在,那怎么办,发动人民的力量去检举揭发,这条路可不可行。在一定程度上跟之前那个拍违章有奖励一个道理,社会上总有些人喜欢钻空子,我在这指的空子是他们买到过期食品可以要求赔偿这个规定而衍生出的他们故意恶劣的行为,比如故意将临期食品塞在货架底下,等过期了来买再要求索赔,对于有规模的超市进出货有登记的我们可以查监控录像找到证据检举揭发他,可这也是海底捞针工作量极大!
所以其实这是一个很矛盾的问题,你说要求职能部门监管到位吧,他人手有限,你说让老百姓监督吧,总有那些人喜欢玩小聪明!
支持,有人反对这个男人知假买假打假,那有没有人反对商家在货架上的商品在过期的情况下还要上架吗?
别说什么货品太多,偶尔有疏忽可以原谅,我去超市买东西尤其像这种食品类的,如果没注意商品过期的情况下吃出问题了,我要为商家这种疏忽买单吗?那谁为我的健康买单?
早就有过司法解释,食品药品领域知假打假应予以支持。个人感觉这一条还是很好的。
当一件事变得和利益挂钩,那所谓的初心往往也就不再是初心了。
课堂里念诵着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大多数人却不再有奉献精神。当社会变成了强者对弱者肆意掠夺的狩猎场,奉献精神又从何而来。
我不知道职业打假这个莫名其妙的说法哪里来的。我就问几个问题:
1。职业打假的时候,那些东西是不是假的?
2。国家是不是规定了假一罚十?
3。国家法律规定了知道是假货后不能多买吗?
4。如果不支持职业打假,国家法律就明确规定:买到假货,不管买了多少数量,只支持退回货款,以及赔偿单件产品价格得十倍好了。
现在这样规定,典型的既要又要。
那你监管部门倒是管啊
你要是说你管不过来
那普通人活得也很累了
没空跟商家和你扯皮
就是扯也扯不出什么玩意儿
踏马就是赢了又咋样
罚那么点钱
有叼毛灰用
一定要出人命了得绝症了事闹大了
才做做样子老虎放过杀几只小鸡儆猴
更别说本地人还不如外国人
有人专门盯着赚钱也胜过没人
只要别造假骗人
也有利于市场规范
话说回来
有人骗人不也有有关部门管吗
还是说他们也管不了?
当然赞同,这应该形成一个职业,不然一些店家老是卖过期食品
支持啊,分点蛋糕给卖空机构,可以有效防止市场火热,维护秩序
请把知假去掉。打假就打假,哪有这么多衍生。
食品安全,对就是对错就是错。很难理解还有一部分人去站在销售三无,过期产品的卖家方说话的!
我是不是亏了?
前几天美团买了过期饮料
退了了 2 块多
经营者知假卖假,打假者 (知假) 买假打假
横批: 无假
支持,不吃痛就不记打
知假买假这种做法不赞同
罗永浩在某节目说过一个故事:
过去,他住的新小区冬天取暖达不到规定温度,他就和一些小区论坛的刺儿头一起天天去折磨物业和开发商,一个月后他们终于崩溃,同意加锅炉,后来大家就不冷了。再后来,他就看到一傻 X 在小区论坛说,最近屋里好温暖啊,其实大家不必整天抱怨的,要相信生活会慢慢变好的……
你不去当刺头改变生活,享受了其他人争取的福利,放下碗就开始骂娘,你厚道吗?所以凭什么不支持专业打假人,平时打工人买假了自己认亏或者吵两句换了。店家下次还敢,没有职业打假人给教训,店家犯罪成本可太低了。
客观来讲我也认同打假,打假人只要不敲诈,假证据,等违法手段。真正找到买假货的商超都应该支持。
商超过期假货本身违法,为什么不让人打假
非常支持,这种人越来越多那些商店才会越来越规范
对涉及产品质量的,如这种过期产品的打假举双手赞成,确实存在风险。但是对标签、营养成份表一类的打假举双手反对,吹毛求疵,感觉涉嫌敲诈。
有【知假卖假】就不要怪【知假买假打假】
商家都知假卖假挣假了,消费者为何不能知假买假打假?
这是低估了人性之恶,没有诈骗条件他能创造条件。法律也要经过不断修改才能完善,这条法律出发点是好的,但明显漏洞太大,买一培一,造成其他损失的另外赔偿才是合理的,不足一千补到一千,这不是扯淡,鼓励敲诈吗,一千这么好赚?
不知道商品是真是假就不存在打假一说,政府相关部门太忙,所以打假的重任由老百姓去分担一些也不是什么坏事,而你不懂相关法律和流程,那么你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也无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家无论是生产还是售卖假冒伪劣商品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是我遇到了有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我也会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当代王海
毫无疑问是支持啊。买到过过期的食品真的很恶心,但没精力去和商店耗就只能算了,这种算是社会监督一种了吧,毕竟除了利益驱使,还真没这么多人员专门管这个,而有过期的食品的店到处都是。
如何看待超市明知食品已过期仍然上架销售的行为?
我是比较赞同的,,是商家的商品不是打假人冒充的有问题的商品,,商家收到惩处后以后也会更加勤于检查而不是懒检,,消费者也能更小概率买到过期商品这是好事。
钓鱼执法就可以???
1000 块钱,可以让店家长个记性,养成记录生产批次,定期检查过期期限的习惯。避免以后出现重大事故上万数十万的医疗赔偿,这是值得的。
市场化打假,知假买假是值得鼓励的。这次 1000 块钱赔的有意义,而且适当。
我赞同市场化打假机制,这个机制还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加大力度完善规范打假市场化机制,努力营造三赢局面(商家发现漏洞,打假人拿到了工钱,监督机构的工作压力减轻)。
如何控制这个度是关键一环————避免商家被过度索赔导致返贫;职业打假人可着一单狮子大开口完成一年绩效,从而三月不开张,开张吃三月;监督机构的工作外包效率不佳,还要面临舆论压力,反而得不偿失。
比如给十倍赔偿规则设定一个明确的数额上限,而不是反复的从法理上论证职业打假行为中知假买假,不是真正消费者等问题中来回扯皮拉锯。别把食品监督的压力转换到基层法院的压力。
法不禁止即可为 这是准则 小民违法还得小民治 主动脉把血夜输送到肢体末端 毛细血管发挥作用 话得两头说 知假买假涉嫌不正当谋取利益 利益部分应该充国库
支持打假。
但首先不支持知假买假。消费者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时,不应该先督促卖方调整商品吗?怎么上来就开始购买并要求赔偿了,感觉有些打假可能会走向歧路。
其次,单单回顾辛巴多次售假,却只有消费者自发举报而无职业打假人的关注…… 大部分 “打假人” 针对小商品狂轰滥炸,随手就可以搜到(2018)沪 7101 民初 1012 号【事实和理由:2018 年 7 月 11 日,原告在被告上海吴泾店,三次购买了瓶装乡舍小萝卜,净含量 1000 克,单价 18.90 元,生产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10 日,保质期 6 个月】,仅相差一天,开口就要求赔偿 3000 元。说实话,这如果不是故意去盯着,有意的等着进行“打假”,我是不相信的。商场固然有管理不利的错,但消费者也应该有提醒的义务。而不是看着人家迈入悬崖后,告诉人家有赎罪券。
最后,我对这种打假没有任何期待,因为我不知道有些人的打假是为了什么?
不同意。
路边卖炸串的,卖实蛋的,卖蛋堡的,卖冰糖葫芦的各种各样的小摊贩,哪个制作过程干净,哪个手续证件齐全?别说这些,暗访曝光的星巴克,汉堡王,都在使用过期食材。现在菜场摆几块明确标好时间不造假的豆腐,就危害人民食品卫生安全了。
我不同意这样的观点。想改变市场食品安全,只能靠执法职能部门。职业打假人的目的没有 1% 是为了食品安全,这就决定他们一定会可着软柿子捏。这些人难道不吃路边小摊么?
这下面的回答里,家里没有一个人在超市里工作过,只知道站在道德最高点指指点点。一家正常的连锁超市,里面的员工不说兢兢业业,最起码也是会定期清理相关过期商品的,进新的产品,大家都是来挣点小钱,没必要留点过期商品落人口实。打假人,其实就是敲竹杠,遇到了只能算你倒霉,他们只买过期商品,然后要求赔偿,这赔偿,只会从员工身上扣,能去超市打工的一个月才几个钱,偶尔被扣一次半个月饭钱没了,你们懂么,你们不懂。我看着大家好像幸灾乐祸一般支持所谓的打假人,我忍不住觉得恶心,你们或许真的年入百万,但是那超市里辛苦工作的员工,可能月薪不过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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