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玄奘寺供奉牌位事件调查结果公布,吴啊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她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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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观察者网​ 发表

当年震惊全国的白银连环奸杀案,持续十几年未能侦破,在这期间,各类论坛上,形形色色的帖子,描绘了一个又一个身世离奇的变态杀人狂的故事,什么红衣女子、白面书生、荒野恶魔、城市猎手…… 还有什么凶手早已抓获但牵扯 xxx 无奈放了之类的阴谋论,各路悬疑推理的高手纷纷加入。但最后谁也没想到,犯人高承勇就是一个看起来普普通通、憨厚朴实、平平无奇的农民工。

这个世界的绝大数案件都没那么复杂,背后也没那么多离奇曲折的故事。只是有时候大家在期待着什么发生,最后却没能如愿,有点失望罢了。

我觉得南京警方的结论基本就是真相。

需要的假设越少的结论,往往是最接近真相的结论。

知乎用户 间歇性失智症 发表

我们国家有 14 亿人,有些人可能对数字没概念,这是个相当庞大的数字,按照概率学来说,即使很小的概率,比如万分之一概率,那也有 14 万人之多。

所以我们这么多的人口,出现一两个奇葩是正常的。

但吴阿萍本身很难说她违反什么法律,最能定的也就寻衅滋事了,但定的挺勉强的。

所以吴阿萍本身甚至可以不判刑,拘留教育下完事,可以不处理。

真正要处理的是寺庙和对应的公务人员,出现奇葩人是正常的,但寺庙和相应人员不履行审查责任,让奇葩人干了奇葩事,这就是很大的责任了。

所以也看到了,南京对寺庙和相应管理单位的人处罚得是相当严格

知乎用户 疯狂的裤子 发表

供奉战犯牌位这种事情确实是非蠢既坏,怎么骂都不过分;

但是不应该被扣上一个寻衅滋事罪的罪名。

其实这里也可以看出来我国地方官员其实在使用法律的时候大多缺乏基本的底线意识,在使用公权力的时候从来不问 “这件事该不该用这项权力” 而只关心 “这个权力好不好用”。为了维稳可以给储户上红码,为了减少非法上访可以给不上访的街区加分,为了打击网络诈骗可以公然歧视骗子子女的教育权利,为了回应民意可以仅仅因为“拜了错鬼” 而拘留甚至给人定罪…… 不论这么滥用公权的初衷是好是坏,其对程序正义的破坏无疑是需要被警惕的。

知乎用户 李修宇 发表

我不明白,这个” 寻衅滋事罪 “是个筐,什么行为都能往里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 法律知识 | 华律网

这符合哪一款哪一项呵?

总不能因为全国瞩目、群情鼎沸,就硬套罪名吧?

通报一边承认吴啊萍是” 了解到侵华日军战犯的暴行,知道了松井石根等 5 名战犯的罪行,遂产生心理阴影,长期被噩梦缠绕 “的精神状态下,出于” 对因果释结的错误认知和自私自利的动机 “,才去供奉日本战犯牌位的,目的是为了 “解冤释结”、“脱离苦难”。这种动机,和精日者赞扬日本战犯、故意模仿日本战犯的言行举止、装束打扮,差距还是很大的吧?

- @刘柏柏的微博 - 微博

https://weibo.com/1063417971/LDOvU8cwN#comment

没听说过刑事拘留模仿日寇言行举止、装束打扮还要发到社交平台上、再辱骂中国人是支那猪的那些人。

辱骂中国人为” 支那猪 “、辱骂教员等老一辈革命家为” 老 B“的微博用户,注销帐号就什么事情都没有了;

到处洗地” 靖国神社是普通旅游景点 “、造谣” 几百万中国人去过靖国神社赏樱“的网络用户,一年内混成了大 V ,没见任何行政的、刑事的处罚。

这会儿逮着个精神有问题的出家居士,” 从严从重 “了?

请一视同仁!

知乎用户 谁的平生堪一问 发表

这解释听起来太假。

还好我了解某些特别痴迷的佛教信徒,确实能干出这种脑残的事来。

佛教还是好好反思反思吧。难道什么人都可以超度吗?

知乎用户 欲血沸腾 发表

目前公布的南京玄奘寺供奉日本战犯牌位事件的调查结果属实有点令人错愕,暴露出的问题确实不少,展开聊聊。

首先这个吴啊萍是个受过大学教育的 90 后,她打一开始就知道自己要供奉的是日本战犯。从通告中 “吴啊萍对当值僧人谎称日本战犯是其朋友” 也可以看出来,她本人肯定知道这种行为极为恶劣(要不然不会谎报),但还是选择将错就错,这是此次事件的第一大偶然因素。

这个当值僧人灵松(确实挺稀松)也非常离谱,从通告中看是初中辍学没有文化,竟然真的相信了这几个臭名昭著的日本战犯是吴啊萍的朋友,收了钱收据一开,转脸就真的开始供起了战犯,这是此次事件的第二大偶然因素。

另外从通告中看日本战犯的牌位应该是 2017 年年底或者 2018 年年初就供起来的,其中 2018 年年底由于地藏殿修缮被撤下,2021 年年底又被重新摆回,一直到 2022 年 2 月才被游客发现,7 月该消息才发酵起来。这些日本战犯的牌位在玄奘寺的日常维护工作与修缮工作的多次撤下 / 摆回中竟然一直未引起注意,这是此次事件的第三大偶然因素。

最后住持传真在得知真相后选择隐瞒,严禁消息传播,就实际情况来看他手底下几个知情者往后也确实是这么做的,不然这事儿压根就等不到 7 月份才全民皆知,这是此次事件的第四大偶然因素。

如果说首要偶然因素吴啊萍是客观偶然的话(哪个社会还没几个神经不正常、心理不健康的奇葩),那么其他几个偶然因素则全方位地暴露出了玄奘寺的管理与监管缺失。

供奉牌位对于寺庙来讲是件大事,弄不清供奉对象寺庙就加以供奉这种态度完全就是混不吝的无耻商人嘴脸。更何况当值僧人连日本战犯的名字都认不出来,这钱也敢收,这收据也敢开,责任感何在?这次有个吴啊萍带几个日本战犯牌位还真给供上了,下次再有个周啊萍拿日本天皇的牌位来,是不是多给点钱也能给供上?滑天下之大稽!

另外玄奘寺在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中难道对供奉牌位不会加以查看的吗?这几个臭名昭著的日本战犯牌位只能那么显眼了吧?好家伙,摆了撤,撤了再摆,寺院里愣是没一个人发现,最后还是人家游客发现的,这是选择性失明还是真瞎?

还有住持传真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想的不是如实上报,而是指使众人封口。这次碰到的是吴啊萍这样的精神错乱者,试问如果真的撞见背后藏有阴谋的别有用心者又怎么说?知情不报的责任住持负得起吗?咱们有句老话叫上行下效,住持德行尚且如此,跟着他修行又能好的到哪里去?

至于吴啊萍这俨然胡言乱语的动机论述倒并不是重点,嘴长在她身上,她爱怎么说怎么说,踏踏实实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就好。

关键是如何斩断这些寺中乱相,让今天玄奘寺里发生的一切未来不要再在中国的土地上重演!

知乎用户 打开盒子吓一跳​​ 发表

当年在河北保定易县上庄子的一处山坡上住了几户人家,当中是个院子。

突然有一天来了千把小日本,带头的是一个老鬼子,挎着指挥刀意气风发!日本人远远的看着坡上的这处院子居高临下视野开阔,就冲进来把主人一家几口都赶到了东厢房,大大咧咧霸占了院子。

鬼子没想到的是,他们一路追击八路军,却早就进了八路军的伏击圈,各路八路军突然出现将敌人团团围住,展开了激烈的战斗。

老鬼子拔出指挥刀对着战场指指点点,不时有鬼子传令兵从院子里出去传信,老鬼子人在高处这些行动,一来二去早就落入了八路军的眼线,不免产生了干他娘一炮的冲动。

虽然八路军炮弹少,但架不住八路军迫击炮准啊,三发炮弹,头一发取准第二发修正打进了院子炸死炸伤几个中鬼子第三发就送老鬼子归了西。

这就是抗日战争史上著名的黄土岭战斗(我军从黄土岭开始布置伏击线)击毙的正是过几天就要调回东京给天皇当侍从的阿部规秀中将

小鬼子大哭一场带着阿部规秀的尸体跑路了,原家主人胆战心惊的从东厢房里出来,这又是打枪又是打炮一家人居然没伤到,八路军真的是神准。

可是吧,炸烂老鬼子的地方炸出来一个坑,其他几个被炸死的中鬼子小鬼子还得留点儿零碎肚子肺什么的,这屋子不就成凶宅了么?以后咋住啊?

没关系,主人直接在老鬼子殒命的地方盖了一个鸡窝!要日叫唤夜叫唤吵得老鬼子永世不得安宁!

这才是正确对待死鬼子的镇魂法!

知乎用户 例不虚发探花郎​ 发表

最早这事出来时候,一众法律博主都在说,至少也是个寻衅滋事罪,如果重一点,那说不定还构成叛国罪或间谍罪。

其实这个事情一开始我也挺气愤的,如果吴啊萍是故意的,甚至藏着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那真应该抓起来追究责任。

不过现在调查下来,根据调查结果,我不认为她的行为严重到触犯刑法。

寻衅滋事虽然是个口袋罪,但是在治安处罚条例里也有寻衅滋事的行政处罚,这说明即便是寻衅滋事也有个程度,不是说搭点边就构成刑责。

至少从现有刑法条款中,吴啊萍的行为一条都套不上。

这场公共舆论是五年前供奉牌位的吴啊萍想象不到的,她是做了一件特别蠢的事,但她必然不是想用这件事伤害公众的民族情感,扰乱社会秩序,只能说是一个无视民族大义的自私的人,私德有亏却要承担刑责,法理上说不通。

当然,也可能有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到不便于公开的信息而导致了刑拘结果,这就不好说了。

知乎用户 美食家 Funby 发表

寻衅滋事罪 + 英烈保护法 = 弱化版的 gong an 六条

以后这两项罪名的存废可以作为时代变迁的标志。

知乎用户 北海真人 发表

吴啊萍当然有错,但她没有罪。寻衅滋事罪必须被拆分。

详细表达一下我的观点。我不赞成任何人因表达观点而获罪,除非他的言论给某个具体的人造成了严重困扰。对于具体的人的污蔑,到达一定限度后也许会构成犯罪,但我不认为所谓抽象的 “民族感情” 或是什么其他感情应该被刑法所保护。

知乎用户 哈哈哈哈 发表

坚决反对用寻衅滋事大口袋罪来处罚这位吴女士,如果仅仅因为其 “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严重伤害民族感情” 就一定要判刑,此风一开,“法无禁止皆可为” 的常识都会受到严重挑战,一个没有被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都可能受到惩处,国将不国啊!

今天这位吴女士 “严重伤害民族感情”,构成寻衅滋事罪;明天我认为蓝玉神武盖世,所以将其牌位供奉于某寺庙,是不是会严重伤害蒙古族同胞的民族感情,内蒙公检法给我来个跨省?后天你又认为多铎神武盖世,所以将其牌位供奉于某寺庙,是不是会严重伤害扬州同胞的民族感情,然后扬州公检法给你来个跨省?此风一开,还有何安全感可言。

要是实在觉得不做点啥发泄不了愤怒的话,要不咱就再抄一次德国刑法典,不寒碜。

知乎用户 驰毅兰沧 发表

闹这么大,全国人民都关注,好不容易可以实质性地促进一下依法治国

结果你安个寻衅滋事啊,那没事了,我记得之前有人妄图用丑恶低俗道德败坏的表情包来诋毁伟大的为国为民的人民警察的时候也是安的寻衅滋事罪

知乎用户 月澜小区业主 发表

当一个傻子有精神问题(也有可能是伪装自己有精神问题),去干一件傻事。但是,公开展出这个牌位是需要寺院的人员最终拍板,才能定下来的。

也就是说,她自己傻,其实并不致命。(十几亿人,出个傻子很正常)。致命的是制度漏洞,寺院只为经济利益,公开展出这才十分致命。

根据后续通报,寺院领导层也是明知道这个问题的存在,而继续选择了捂被子,眼不见心不烦。

而这些人的处罚,也不过是警告,撤职等。如果后续几年,工作 “突出”,又可以当做无事发生继续上位。

憋扯什么工作不认真不应该如此处罚过重,那土木老哥工作不认真可是要直接戴手铐的。甚至自己的名字要挂一辈子,以后出了问题也得要背锅的。民族宗教事务人员就可以置身事外,警告撤职就完了?

知乎用户 火车头传 发表

我想问问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哪一条?

知乎用户 谦豫 发表

~说实话本来我是对这个脑子秀逗的玩意儿没有任何同情心的。

但是一看 “刑拘”,瞬间我的关注点就完全变了。

“刑拘” 的意思是 “刑事拘留”,是一种对有 “刑事犯罪” 的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需要警察局法制部门和检察院批准才能实行。一般来说,“刑事拘留”表明这个人不仅是确定其行为属于犯罪,而且证据也很充分了。

可是!这个人的行为属于犯罪吗?

刑法的处罚是一种最严重的处罚。只有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才可以动用刑法。如果一种行为不属于刑法明确规定的行为,则不以犯罪论处。这就是著名的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缩小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机会,保障普通人的基本人权。否则,就会像古代酷吏一样,搞 “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那一套,用法律来满足各种政治目的和个人私利。

新闻中提到,吴阿萍是以涉嫌 “寻衅滋事罪” 被刑事拘留的。我本人不是搞法律的,但是也考过法考有司法资格证,关于吴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 “寻衅滋事罪”,我印象里的答案是否定的。以下是《刑法》中寻衅滋事罪的原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的确,吴女士的行为影响很坏,举国震怒。但是,她的行为并不满足以上寻衅滋事罪的任何一条。

我还查阅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也没有提到吴女士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明确依据。

我甚至都很难解释吴女士的行为侵害了谁的法益?侵犯了谁的权利?

这种只需要在道德上谴责的事情,甚至可能都没什么民事责任的事情,是如何被安上一个刑事罪责的?我感觉匪夷所思。

吴女士的行为如果按照 “寻衅滋事罪” 论处,这从逻辑上等同于“你做了一件坏事,所以我要把你的健康码变成红码”。

如果任由公权力机关不顾基本的法律依据可以随意安置罪名,其恶劣程度比吴女士坏的多。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一支水流,而错误的司法判决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

这次公权力机关看起来是在 “做好事”“为民除害”。

但是下次,也许就是你我可能只是在网上说错话触怒了某个大人物,被莫名其妙抓起来 “寻衅滋事罪” 了。

毕竟权柄在他们手里,他们用这个权柄做好事还是坏事,我们根本管不了。

《刑法》既是对犯罪者的打击,也是对未犯罪者的保护。

当然,也有分析认为最后吴女士不会被定罪,很可能只是政府为了安抚民意先弄个 “刑事拘留”,然后法院宣布无罪释放。但是即便如此,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采取刑事拘留的要件规定,依然是权力压过了法律。

补充一下:

如果全国人民都认为一个行为很坏、够得上刑事犯罪,但是偏偏现行的《刑法》没有规定这个行为是犯罪,怎么办呢?那就应该在《刑法》里面增加一条这个罪名,也就是需要先修改《刑法》。

修改《刑法》正常的程序应该是:我们作为选民去请我们的人大代表提交修改《刑法》的提案,提案讨论通过以后,由全国人大制订和修改《刑法》,出台新的《刑法修正案》,比如吴阿萍这个案子,这个《修正案》里面可能可以增设一条:“供奉战犯罪 “。

然后,就算新的《刑法修正案》出台了,也只能威慑和惩处以后供奉战犯的人,也惩罚不到吴阿萍,因为《刑法》基本原则:后出台的法律不能惩罚法律出台之前的行为。

附上一篇罗翔的文章:《再论寻衅滋事罪的废止

https://mp.weixin.qq.com/s/Y0M84qJPSTuSLWy32trFPA

知乎用户 早茶奶饼干 发表

涉嫌寻衅滋事罪,是不是有点重了,她的行为不对,但是上升到刑事犯罪从调查结果来说有点高了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她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通过通报,她主观上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恶意,主要是无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自私自利嘛,是,但是她希望危害社会吗?恐怕不是。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这样的后果,但是主客观也不统一,也不能认定是寻衅滋事。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觉得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四)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我觉得这样就挺好,不要上升刑事,对这个行为按照治安法进行处罚,同时让她公开道歉,接受社会的批评,也是一次很好的爱国教育。

知乎用户 之乎者也​ 发表

官方调查通告是这样说:做这样核心原因是,因为了解战犯罪行,通过供奉 5 名侵华日军战犯 “解冤释结”、“脱离苦难”。

吴啊萍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属个人行为,未发现其受人指使或与他人共谋的情况。据吴啊萍供述,她到南京后了解到侵华日军战犯的暴行,知道了松井石根等 5 名战犯的罪行,遂产生心理阴影,长期被噩梦缠绕;在接触佛教后,产生了通过供奉 5 名侵华日军战犯 “解冤释结”、“脱离苦难” 的错误想法;同时了解到美国传教士魏特琳女士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期间保护女性的善举,因受战争刺激,回国后在家中自杀,想通过供奉帮其解脱。经调查,2017 年 3 月以来,吴啊萍曾因失眠、焦虑等症状,先后 3 次到医院就诊,并服用镇静催眠药物

虽然佛家有句话叫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但这五名战犯不仅没有所谓 “放下屠刀”,还甚至没有一丝悔过。

田中军吉:1937 年至 1938 年南京大屠杀期间,在南京挥刀斩杀手无寸铁的中国军民,从中华门到水西门,据称杀遍南京城,斩首 300 余。日本战败,逃回日本。战后,一队国际宪兵路过东京赤坂路一家鱼丸店,听到店内传来争吵声,原来,一个名叫田中军吉的中年男人吃完鱼丸后不给钱,还打了店老板一记耳光。于是,两人厮打起来,只听田中军吉狂叫道:“老子当年在支那参战,一天就杀掉了 100 多个支那人,还敢跟我要钱。”

野田毅:1937 年在攻占南京前后,与向井敏明进行了骇人听闻的杀人比赛,野田毅使用军刀野蛮地砍杀了中国军民 105 人。日本战败后逃回日本,在被逮捕后审判期间,一再抵赖进行杀人比赛的事实,还一再要求调查证据,企图借以迁延时日。

其他战犯,在审判无一都在狡辩、拖延时间。

这样的事迹,同时还在了解到侵华日军战犯的暴行后,还能做出帮其 “脱离苦难” 的行为,这佛学是学习到哪里去了?

还长期被噩梦缠绕,给这几个战犯 “脱离苦难” 后,那些昔日南京无辜的市民呢?难道不会有更多的噩梦?

知乎用户 blues​ 发表

虽然情节真的荒诞,但调查报告写的细节详实,让人信服。

唯一不妥的就是对吴啊萍的处置。她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报告中给出的理由是「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严重伤害民族感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比对之后,只有第 (四)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能够挂靠。

不过这样,就要对「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做更加宽泛的解释。

知乎用户 王翼之 发表

总觉得这件事火的莫名其妙。

看到定性里有这些话: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严重伤害民族感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但我疑惑的在于,究竟是做这件事的人导致了这些,还是宣传这件事的人导致了 “伤害民族感情、造成社会影响”?

在 3 月份被发现就撤下了,为什么到了 7 月 22 日又火遍全网,然后又火速处理民宗局一堆官员。

从一个无神论者的视角,供奉这些人,并不会改变这些人的现状,也改变不了历史上他们的记录。而如果撤下之后,神不知鬼不觉,也伤害不到什么民族感情,造成不了什么恶劣的社会影响。按知乎一向的说法,宗教是抚慰活着的人,既然目的是这个,那为什么要把伤疤揭开,搞得人尽皆知?

就想到罗永浩说的那个 “用错了的哗众取宠”,他写了不够政治正确的作文给了老师,老师在课堂上读他的文章,说他哗众取宠,可是,在他看来,作文是写给老师一个人看的,而把作文放到众人面前审视的其实是老师。

现在当事者的说明也有。很多人也说到,全世界佛教的不同流派里,确实有供奉恶鬼以求平安的做法。那从朴素的对错观里,错误的应该是作为审查方的寺庙,造成恶劣影响的,反而是曝光者和宣传者。但曝光者和宣传者的错,如果曝光的事实是真实的,那和朴素的道德观就冲突了。

再站高一层,如果这次通报按我认可的思路来呢?就是当事人完全没责任?是不是反而会导致更大的针对当事人的网暴?现在一个刑事拘留通报,反而激起了不少回答的同情,是不是反而得到了我希望的结果?

我的看法是,这种事情,就不应该火。或者火的第一时间,官方通告就定性到审查不严,已整改,然后找到当事人再是一个认识到错误的通告,直接往无关痛痒方向来引导。现在的官方感觉太敏感了,完全就是不怀好意的人的手里的枪,想让他往哪里捅他就捅,反正捅完了官方也不会认错,反而方便那不怀好意的人。

知乎用户 二次元男渣 发表

我反对给日寇供奉牌位,也反对以寻衅滋事罪对吴啊萍进行刑事拘留。

吴啊萍供奉日寇,被骂活该,但是拘留她必须要给出法律依据。我不知道吴啊萍犯了寻衅滋事罪的哪一条,希望公安机关能说清楚,不要那么模糊。

原文中的模糊解释:在明知 5 名被供奉者为侵华日军战犯的情况下,仍出资在宗教活动场所为其设置牌位,严重违背了佛教扬善惩恶的教义教规,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严重伤害民族感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拘留她,我不反对,拘留她不给出合理法律解释,我坚决反对。我们的目标是法治社会,必须做到执法要有法可依。

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就随便拘留人,那可真是 “你法我笑”。

别忘了,之前有人只是在网上口嗨了几句,就成寻衅滋事了,谁知道这个罪会不会用在无辜的人身上。


另外附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部分原文,可以看出给吴啊萍的行为定罪寻衅滋事也很难对得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 “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知乎用户 卫则光 发表

这个女的真叫我想起我外婆,她名字里也有个萍,叫爱萍

我之前也觉得背后会不会有什么反华集团、精日组织,故意恶心中国人民。但这份公告一出,我居然有种怪诞诡异中透着合理的感觉。乍一看不是正常人拥有的脑回路,但这种人现实中还真的存在。

我外婆就是信佛的,吃斋十几二十年,菜里连葱也不能放的那种。我记得小时候去外婆家,看到她拿一个不透明厚塑料袋子,就是以前老菜市场里装鱼虾的那种,袋口扎住,里面窸窸窣窣的响,满满一袋都是蟑螂。她说杀蟑螂是造孽,所以家里看见了就抓起来放到袋子里,隔几天拿到外面放生……

我的童年阴影之一。

我外婆其实人还挺好的,虽然自己吃斋,但并不强迫家里人吃斋,她自己烧素菜,我舅妈、表妹等人吃荤的她也不会阻止,只不过她不会烧这些荤菜,得我舅妈自己烧。我去她家,她也会让我舅妈去外面打几个我爱吃的荤菜给我。不好的就是一年到头往寺庙跑,不怎么着家,不过我外公死的早,我妈这些儿女觉得她有个宗教寄托也不错。

她每次跟我说话,不管是当面还是电话,总要嘱咐我每天起床要念三遍南无观世音菩萨,菩萨会保佑我身体健康、考试高分,然后就是不要看电视、不要看手机,里面的东西都是假的……

她真的很勤快、勤俭,每天三点多起床,家里永远干净整洁,衣服要叠得棱角分明,所有东西分门别类,地板恨不得一天擦三遍,连厨房难见油垢。我妈每次一接她来我家小住几天,她一到就开始搞大扫除,连窗帘都拆下来洗晒,厨房更是要里外刷好几个小时,因为她觉得我家实在太脏了…… 她每次一来,我们全家都神经紧绷。我妈晚上都不敢出去和朋友聚会打麻将,因为她吃了饭还出去的话,我外婆一定要骂的,还会让我打电话把她叫回来。我家阿姨得跟着她搞大扫除,还被她教训桌子擦不干净、拖地不干净这种事。她过来一般跟我睡一个房间,我的衣柜里冬衣和夏衣一起叠放,而且叠得比较敷衍,缝隙里乱塞一些袜子、围巾啥的。她就会给我一件件重新叠,叠完那效果,大概是跟服装店里放得那种一样,或者像军队里叠被子一样,朝外的一面直溜溜的,一整叠衣服从底往上不会歪一点儿。嗯……

然后还有就是,她睡得特别早,一般九点就上床,然后每天三点多就起床,起来后在佛前跪诵经文,大概要跪两个小时左右。她自己家里有个佛龛,来我家没有,就拿一本经立在高处,比如书柜上、电视机上,然后地下铺个毛毯跪着,闭着眼小声念经。我大早上起来上厕所总是被她吓一跳。

总之有宗教信仰的人,脑回路确实和凡人不同。

知乎用户 Erin​ 发表

她…… 知道了松井石根等 5 名战犯的罪行,遂产生心理阴影,长期被噩梦缠绕。在接触佛教后,产生了通过供奉 5 名侵华日军战犯 “解冤释结”、“脱离苦难” 的错误想。

被鬼子吓破了胆,就供奉鬼子,那为什么不供奉赶跑鬼子的老祖宗呢?怕鬼子噩梦缠绕,就不怕老祖宗噩梦缠绕,谁是你老祖宗啊。

另外有以下笔法:

2017 年 12 月 18 日,吴啊萍到玄奘寺要求供奉牌位;
灵松开具了收据,注明供奉时间 “2018—2022”;
2018 年底,**玄奘寺对地藏殿进行修缮,陆续将牌位全部撤下。**2021 年 12 月地藏殿修缮完毕后,牌位被摆回原处;
2022 年 2 月 26 日…… 庆玄随即撤下 5 名侵华日军战犯牌位

民族情感由大残转为刮痧了,堪称医学奇迹,建议申请降压药专利。

知乎用户 西伯利亚之虎​ 发表

  1. 我相信公告是真的。
  2. 首先,事情的经过非常符合逻辑,可以非常完美地解释为什么魏特琳会出现等问题。
  3. 其次,我看到的各种阴谋论都不够合逻辑,需要各种思维跳跃的方式解读才能勉强圆上。
  4. 其三,代入铁拳视角,当事人是日本民族主义者,则可以在不破坏中日大局的情况下激发民众对抗外国的情绪。根据以往类似事情经验,老百姓只会骂日本人该死,罕见该死,不会骂铁拳为什么还不发射东风图图日本人。而如果当事人是精神病,老百姓就会质疑其中有猫腻(参照知乎此话题)。哪个结果有利一目了然,铁拳缺乏掩盖真相的动机。
  5. 回到问题。吴阿萍的处罚应该会被淡化。对于愤怒的民众来说,任何合法的处罚都会激起 “处罚太轻” 的不满。可不按法律严惩,又会造成 “友邦惊诧” 和知识分子的不满(参照知乎此话题。话说知乎真是主打三观,啥话题都能阵营五五开)。那让大伙尽快忘掉此事是最好的。
  6. 此时此刻,消灭宗教的条件仍不成熟,但终有一天我们会消灭他们。而这一天的到来,需要我们脚踏实地的不懈努力。

知乎用户 大八 发表

看着评论区就知道美国要是打进来,带路党有多少了

知乎用户 热心市民吴先生 发表

第一,《英烈保护法》是特别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位阶仅仅略低于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但一般认为两者的法律位阶相差很小,但依据特别法的适用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英烈保护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英烈保护法》的规定,解决了某些犯罪嫌疑行为 “要不要惩罚”“能不能惩罚” 的问题,至于怎么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以及以什么刑事罪名惩罚当事人并量刑,则依据《刑法》《刑诉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目前阶段已经足以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具有侵害国家社会管理秩序法益的客观行为和主观犯意,其犯罪嫌疑行为的严重程度已经超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的程度,需要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评价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最终在法庭上认定吴某确实有罪,是既依据《英烈保护法》,也依据《刑法》。

第二,刑事责任,目前阶段 适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至于法院最后判不判其有罪或者免罚,那是法庭上的事,审判法官的事,那是另外一码事。

第三,寻衅滋事,法院判的话,就看犯罪嫌疑人的律师给力不给力。
就本案而言,个人认为 当事人行为是 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目前看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比较好,有可能会在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是可以从轻的情节。
另外,可能犯罪嫌疑人还有坦白的情节,这也是从轻情节。
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自首情节,目前看可能没有。
五年以下或拘役、管制,并处罚金——可能性大。有可能会判一年到两年左右有期徒刑,可缓刑,并处罚金刑。
五年以上、十年以内——可能性小。

知乎用户 longjf126 发表

此事本来就是刑事犯罪,但个人觉得按 “寻衅滋事” 罪太轻了。

德国有《反纳粹法》,中国也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即有战争侵略和犯下战争罪行的铁证如山事实下,个人或团体公然造谣、洗白战争罪行的,试图扭曲历史认知,即构成严重犯罪。

那么国内那群接受境外势力赞助的公知、大 V、行为艺术者,公然称中国为”支那 “,称中国人为” 支那猪 “,辱骂南京大屠杀、各地数不胜数” 万人坑 “为” 支那猪罪有应得 “,即构成严重罪行。长此以往下,不仅这些精日卖国分子逍遥法外和大发不义之财,广大正义爱国人士还备受打击,” 国必将不国 “。这群渣滓牢底坐穿都是轻的,送去突突也不冤,在日本有人敢公然称” 原子弹是日本鬼子罪有应得“?

知乎用户 一汪清泉 发表

这人还挺可怜的,希望能给予医疗援助吧。其实这人也是大屠杀的受害者了。

知乎用户 伪纪录片加迪斯科​ 发表

刑法不该谦抑的时候瞎谦抑,该谦抑的时候又不谦抑。

知乎用户 Timewalker 发表

如果有人应该入刑,只应该是寺中对应的管理人员,而不是迷信 “厉鬼” 的人

这是典型的封建迷信,在过去,“祭厉” 甚至是官方的传统,关羽信仰也同样有类似祭厉的起源

祭厉是什么意思_祭厉的解释_汉语词典_词典网

那为什么现代人还在搞这种淫祀呢?就要问问到底什么是 “文化现代化”,“文化现代化” 到底做了什么了

知乎用户 猪鼻蛇 发表

因为没有证据,所以假设官方说的是真的,即吴啊萍是出于 “个人目的”、为了不做梦,才这么做的。而且请注意:此人做“居士” 了,相当于一半出家了。

《白蛇传》里也有同样的情节:许仙要跟着仇敌法海出家,说是为了 “放下”。狒教就是这么拧吧,这么斯德哥哥尔摩,这么的精神麻醉!

其他宗教也差不多。警惕名义上研究哲学、其实贩卖宗教毒品的人钻进大学!

知乎用户 新下级学 发表

1、吴啊萍居然是真名。

2、价格比之前猜测的便宜了很多。

3、灵松接单后没汇报吗?

知乎用户 haha kim 发表

讲真啊就按照理论上

你噩梦里总出现那些鬼子

你供奉一下刘伯承粟裕吕正操杨靖宇多好

日本人看到这些人都是害怕的

甚至抛开阵营你供奉个张自忠将军我也算你有道理

在甚至你供奉个永远健康我都觉得逻辑自洽……

知乎用户 许广新​ 发表

人是否应该因自己的无心之过造成大众的精神伤害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如果告发人没有把照片传到网上而是直接报警,当事人还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罗翔说刑法

知乎用户 唐吉可德 发表

寺庙按照每个牌位每年 100 元标准?

这个价格违反了基本的常识。

知乎用户 请开始你的表演 发表

加亮军师吴用下山欲赚卢俊义,又恐卢俊义不从,便让李逵照猫画虎,在卢俊义宅邸的墙上写下 “芦花丛里一扁舟, 俊杰俄从此地游. 义士若能知此理, 反躬逃难可无忧” 四句反诗。不久被李固发现,向梁中书举报,卢俊义果然被捉。

事后卢俊义上了梁山,责问此事。军师道都是李逵那厮自作主张,无组织无纪律,将李逵关了三天禁闭。于是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

知乎用户 兰镶​ 发表

在南京玄奘寺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的吴阿平,已经查明真实身份并被刑拘。

根据南京发布的深夜通报来梳理重点。第一,吴阿平到底是何许人?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经调查核实,吴阿平,女, 1990 年 9 月生,大学学历,原籍福建晋江, 2000 年迁至南京随父母生活, 2009 年呢到北京某医学院就读, 2013 年进入到南京某医院做护理工作, 2019 年 9 月辞职去五台山某寺庙当居室。

据其供述,他到南京后了解到侵华日军战犯的暴行,产生心理阴影,长期被噩梦缠绕,在接触佛教后,产生了通过供奉战犯解冤释结,脱离苦难的错误想法,同时了解到美国传教士魏特林女士在南京大屠杀期间保护女性的善举,因受战争刺激回国后在家中自杀,就想通过供奉帮助其解脱。

2017 年 3 月以来,吴阿平呢曾因失眠,焦虑等症状先后三次到医院就诊,并服用镇静催眠药物。通报称,经全面深入调查,吴阿平供奉战犯牌位属于个人行为,没有发现其受人指使或与他人共谋的情况。

第二是如何供奉的,为何多年来没有被发现,又是怎么被发现的?据了解呢,供奉行为始于 2017 年 12 月 18 号,也就是当年在他出现焦虑失眠后,吴阿平到玄奘寺登记,填写了六个人的名字,包括五名日本战犯松井石,根谷寿夫,野田毅,田中军吉,向井敏明以及一名美国传教士,并对当值僧人林松谎称供奉者是其朋友。

按照每个牌位每年 100 元的标准,林松的开具了收据,收取五年供奉费,一共是 3000 元。那在 2018 年底呢?玄奘寺对地藏殿修缮陆续将排位全部撤下, 2021 年的 12 月修缮完毕之后,排位被摆回到原处。直到今年 2 月 26 号,一名女性众到此寻找自己供奉的牌位,僧人庆旋,入旋以及几名游客一起帮助寻找,发现了战犯牌位,一名游客拍下了照片,僧人庆玄随即撤下牌位。

当晚呢,将此事告知了住持传真,但是传真要求严禁外传,一直隐瞒,没向主管部门报告,直至事发。第三,对吴阿平和相关责任人如何处理。那通报称,吴阿平出于自己对因果事件的错误认知和自私自利的动机,严重违背教义教规,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严重伤害民族感情,造成恶劣影响,涉嫌犯的是寻衅滋事罪,已被刑拘。

而玄奘寺呢,对于被供奉者的身份没有进行核查,发现撤下后隐瞒不报,已经撤换住持,并免除其南京市佛教协会副会长的职务。对其他反映的玄奘寺以及相关人员的其他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将进一步调查处理。

而对于管理部门的施管视察,南京市委,玄武区委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已经依纪依规,依法对于南京市以及玄武区民宗局局长,副局长,相关处长,科长,街道统战委员等至少九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其中,南京市民宗局副局长季情,玄武区民宗局局长胡媛媛被免职,并处党内严重警告,其余分别给予诫勉,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政务警告等处分。

那通报表示,将深刻警醒反思,举一反三,全面整改,坚决依法严惩。无论是官方的强烈谴责声明和迅速反应彻查,还是民间同仇敌忾的众怒和及时留存证据,发现举报的义举,彰显了国人爱国主义和民族感情的高度凝聚团结。

不管是什么人,出于什么目的,任何理由,都不是挑衅践踏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借口,一切试图遮掩的算计诡计都不会得逞。对于这种直接击穿民族底线的奇耻大辱,就是要从严,从快,从重处理。我们也期待后续调查处理的及时通报。

知乎用户 王梦 发表

根据咱对这类案件的了解,这次公开的安情应该不是真实案情,而是故意把案件性质按影响程度较低的标准来公布。什么样的案件性质影响最高?政治类案件,而一般的社会类、经济类或者纯道德类(道德类案件一般由 “寻衅滋事罪” 兜底)则相对影响较低。一般来说,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最高层次,国家安全又高于社会安全等其他安全——别和我杠什么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自己去翻翻各类官方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论述,若看不起国内的书,那就自己看美国国家情报主任官网关于国家安全的论述——如果出现了政治案件这就说明一国安全受到了直接威胁,而这种直接威胁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国家连自己的安全都遇到了问题,那它又怎么能保障它的公民的安全呢?而当公民个人知道了这一事实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心理是不言而喻的。各位回想一下,上即位以来,拿下的军地各大老虎,他们的罪名是啥?绝大多数都是经济问题或个人作风问题,最严重的也只不过是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老实罢了。难道他们就没有在政治问题?或者说在政治上威胁到国家?说没有想必各位也不会信吧。但是即便有,也不能在公开报道中说出来,原因何在?如前所述啦。

至于这次案件,不用哪个官方认定,明眼人都看得出来这是从意识形态上对我国上至国家下至社会的一次政治文化恐怖袭击,而且是一次成功的恐怖袭击。但国家现在是把事件性质往个人事件上定,就是因为如果把事件定为政治性的恐怖袭击的话,对群众过于震撼——现在已经很震撼了。

尽管如此定性,我还是愿意相信,有关部门一定正在以该案为线索,查一批人。

还有,知乎里很多答案都在分析这个啊萍的个人行为如何如何,也有一些答案纯粹在讨论法律问题。我不知道这些人是真不懂,还是装傻。这就不是个人问题也不是纯法律问题啊,这是个政治问题。也许,装傻的人其实也知道这是政治问题,配合国家呢。

知乎用户 上马斥候​ 发表

吴啊萍供奉战犯牌位案的刑法学分析

目前,吴啊萍已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已经被条文类型化成了以下四种情形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吴啊萍的行为肯定不属于上述的前三类行为,而究竟是否属于第四类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则有待商榷,我认为是不属于的。

1. 吴啊萍的行为在中国民众看来就是一种公然挑衅的行为(刨去主观动机的认定),或许可以视为一种 “无声的起哄闹事”,但这种解释有些牵强,一般认为起哄闹事是客观上有声有势、主观上唯恐不乱的,吴啊萍的行为是被人发现才造成影响,并不具有起哄闹事的主动破坏性。

2. 吴啊萍的行为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更难以认定,网络是公共空间,但并非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应该是指现实空间中公众能自由出入、有特定边界和内部空间、能够容纳一定数量的人的场所。一般认为公共场所应该排除网络空间。不过,“两高”2013 年 9 月 6 日《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第 2 款规定,故意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似乎将网络空间认定为了公共场所。但张明楷教授认为,这一解释并不合理,因为 “公共场所秩序” 的范围明显小于“公共秩序”,司法解释给人的感觉是,其已经意识到网络空间并不是公共场所;并且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造成的混乱结果发生在现实空间,而其它现实中的起哄闹事行为,行为和结果发生的场所具有同一性才被定罪。因此,这一司法解释有类推解释、另行造法之嫌。此外,“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提到: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根据相当性原则,“其他公共场所” 应与前面列举的一系列现实中的公众活动场地具有相当性,更何况根据这一解释,场所人数、范围被作为重要的情节考量标准,如果网络空间被视为公共场所,这两项指标明显比现实场所大得多,很不公平。所以,不应把网络空间视为公共场所。

3. 如果认为本案中的公共场所,指寺庙,那么造成的场所内的秩序混乱应该是肉眼可见的、对人群秩序造成的物理的破坏与混乱增加,不拘于场所内的局部,具有扩散性,使公共场所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使公共场所内公众的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依照这个标准,或许本案能解释成,吴啊萍的行为使大家在相当一段时间内都不能去这个寺庙礼拜了,等于破坏了寺庙作为公共场所的活动功能,就像在食堂大厅公然拉屎、哪怕屎被清理干净了,也会让大家留下阴影,很长时间无法在这个食堂吃饭一样。这样说似乎也有一定道理,不过还是转了太多道,略显牵强。

你们看,客观要件要素的认定层面就存在如上的诸多困难,更不用谈本案主观要件要素的认定有多困难了,如证明吴啊萍对行为的危害性有清醒的认识、存在寻衅滋事的故意等等。

长期以来,寻衅滋事罪被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是 “口袋罪”,因而饱受诟病。每个初学刑法的小白都听过这么一句话:“犯罪行为一定是社会危害性(或法益侵害性)大的行为,但社会危害性(或法益侵害性)大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 这是因为,刑法分则规定的条文不可能囊括世上所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只有被刑法(包括特别刑法)条文规定了的才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刑法的这一特性,推动刑事立法中条文的规制范围在灵活宽泛和明确防滥用之间寻求平衡,同时也促进了刑法解释学的发展——把并不典型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并未超出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语义范围的、应当并且能够解释成犯罪行为且对其作此种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行为解释成犯罪。

所以,将吴啊萍的行为解释为寻衅滋事罪,我认为已然超过了条文类型化罪状之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并非扩大解释而是类推解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捍卫刑法的精神,不在平时平案,而在特时特案,尤在民愤群起而依法不为罪之案!

再来看看,如果按法益来衡量,很明显吴啊萍破坏的法益大体抽象上来看是社会风俗、民族感情、社会秩序一类的。而我国刑法在相关章节中,确实没有一个罪名能够很好地具体容纳吴啊萍的错误行为。

而日本刑法第 188 条第 1 款,有 “不敬礼拜场所罪”:

对神祠、佛堂、墓地以及其他礼拜场所公然实施不敬行为的,处 6 个月以下惩役或禁锢或者 10 万日元以下罚金。

这一类犯罪指向的法益是对礼拜场所的敬重感情,广义上属于 “针对风俗的犯罪”,“是为了保护国民宗教生活中的风俗、习惯,以及一般国民对死者所具有的虔诚、尊崇之情”(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

如果中国也有日本的这一条文,情况就会发生变化:

虽然吴啊萍没有对寺庙佛堂或者神佛本身不敬,却也完全可以认为她在位于南京的寺庙供奉日本战犯,是一种不敬行为。因为南京全城乃至全中国都是日军滔天罪行之下死者灵魂存息之地,在此范围内做出的供奉日军战犯之行为均可视为不敬礼拜场所之行为。其行为之危害类型也没有超出本罪法益所包摄的范围。况且这几个战犯放在佛教里应被打入地狱受刑,供奉地狱畜牲恶鬼也是破坏佛寺庄严清净。此外能被大多数人察觉的公开供奉,也符合 “公然” 之特征。

因此,如果吴啊萍是在日本的寺庙佛堂,供奉了对日本人民犯下滔天罪行的人,严重伤害了日本人民的民族感情,其行为有相当可能被解释认定为此罪。虽然制定本罪旨在保护的法益原本只是宗教感情和对死者的敬重感情,压根不需要到破坏民族感情的地步,但对于破坏民族感情的行为,也没有更重的罪名了,适用此罪名只能说重罪轻刑。不过,按日本刑法能对此行为有得判,相较于中国刑法的难以为力,就已经算很不错了。

可惜的是,中国没有此类条文。或者说,在日本刑法中属于针对风俗(社会法益)的某些犯罪被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个人法益)的一类罪中,如重婚罪,接近于保护民族感情和民族风俗的罪名,其法益也被视为公民的名誉、民主权利等并不公共的法益,如侮辱罪、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设立这些罪名都只是在保护宗教、政治、名誉层面的公民权利,这些权利从私有属性上看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并无二致,只是在权利外观上更接近公法益。比如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看起来是保护民族间亲密感情的法益,其实是保护少数民族同胞作为公民不受仇恨和歧视的民主政治权利法益。总之,以上这些罪名都不是在保护抽象的整体的中华民族感情。

最接近本案行为的就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系列罪名了,但也没有一条能安得上且不别扭的,其中寻衅滋事罪是最最接近的,但如上所述也不合适。此外的侮辱国旗、国徽罪考虑到了民族感情,但保护的范围较为狭窄,还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就扯得更远了,那是利用邪教冲击社会秩序的行为,明显与本案无关。

可以发现,中国刑法对民族感情法益的保护是很缺失的。由于中国是一个无神论国家,不可能规定针对宗教风俗的犯罪,但对死难者的虔敬以及怀悲生怒之情感,以及国仇家恨、国耻、民族屈辱史不容许任何人改写抹去的严正态度,一贯根植于我们的民族文化中。因此,为了保护民族感情,完全可以参考或移植改造如日本等国的相关条文,来弥补现行刑法法益保护范围的不足。否则,日后很难在不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给 “吴啊萍们” 一个合适的罪名。

综上所述,我的建议是:1. 对吴啊萍作行政处罚,但若没有充分理由不应对其盲目起诉及定罪,检察院要依法审查起诉,若决定起诉,应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法院也应依法公正审判。2. 我国乃至各民族国家应重视刑法及行政法规对全民族及各民族感情的保护,不仅精确保护具体的法益如烈士及遇难者的荣誉和名誉、国旗国徽的尊严等,更要重视规制范围的灵活宽泛性,充分整体地保护民族感情类型法益,如制定 “严重伤害民族感情罪” 及类似罪名,同时,将其规定为情节犯或有具体标准的实害犯,放宽其规制范围但严格明确其入罪标准或设立较高的入罪门槛,避免其成为新的口袋罪,法定刑可参照寻衅滋事罪略微调整。


2022 年 7 月 25 日 7:17 添加:有知友私信我提到行政处罚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时效问题,包括刑法上的追诉时效问题,主要是时效起算的问题。我认为,这种持续性的违法行为,一直在造成新的不良影响,且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不撤回也等于是不作为的违法,当然要在行为终了(撤下牌位)一刻起,才开始起算时效。

2022 年 7 月 25 日 11:22 增加:

刑事立法频繁化、轻罪化的时代的来临,是大势所趋,也是必然要求。这是结论,推导过程比较复杂。

不止一位知友提出公益诉讼代替刑法规制的观点,我认为这完全是两个层面的概念:刑事立法是在增改实体法的内容,公益诉讼则不是什么实体层面的东西,而是一项制度,其运行也是依托实体法的。公益诉讼解决的是没有起诉主体或起诉主体不积极的问题,如果法条缺失,公益诉讼是弥补不了的。这项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我个人也认为公益诉讼在我国没有什么特别的功能,更像是多此一举,因为我国司法中从来不缺诉讼的主体,本案涉及的公益诉讼也许是检察机关等公益诉讼主体出于公共利益、对公民违反行政法规的诉讼,但我国对公民给予行政处罚一般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直接行使执法权就行了,执法机关可比公益诉讼机关要勤快得多,很少有执法权缺位而公益诉讼救济的情况。反倒是为了公益、不由公民而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执法部门滥用行政权,由 “民告官” 转变为“官告官”,才有一定救济作用和进步意义,但这显然距离现实太遥远。此外,民事的公益诉讼与本案无关;刑事的公益诉讼就是一般的刑事公诉,没有区别。

知乎用户 麦克白杀死睡眠了 发表

还没判呢。有些人急啥。

猴急猴急的样。啧啧啧。又来理中蝌了 。

知乎用户 爆炸牙叔​ 发表

吴没有什么责任。如果某人到报社买下版面给日本战犯祈福,报社收了钱,刊登发行。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我不认为这人犯法,也不应该负啥责任,真正应该复杂的是报社。

像吴这样的妖魔鬼怪竟然可以兴风作浪,可见中国方方面面被渗透成筛子了。你还真不能怨敌对势力。就像毒教材事件,插图作者没啥责任。责任在决定采用的人或组织。

知乎用户 牛爱笛 发表

这判断,有什么问题么?怎么这么多法学研究者还有这么多高论啊?

所以,寻衅滋事,不适用这个事实?这个嫌疑人,没有寻到衅啊?没有滋出恶劣事端啊?她的这个行为,不符合这个罪名?

还大口袋罪~

这罪名,还口袋得了?这个罪名,有明确的事实判断,有没有衅?有没有恶劣事端?这口袋啥?这还能比 “藐视法庭” 更“大口袋”?

然后,现行法律有 “寻衅滋事” 这个罪名,怎么还有人要否定此法条?你这是打算抗法?哎呦,你可真法治精神。所以什么是法什么不是法,也得你一张嘴巴定啊?那你本身就是法,你还用什么法治?

知乎用户 长风​ 发表

研究这女的的行为大概就类似于斯德哥尔摩群侯症吧?不多说了。

虽然个人的行为可以理解,但不能接受。尤其是不能在社会中形成这种风气,否则就会像南宋一样没有脊梁。

处理其实要求也很简单,当年给日本人干活的伪军基层干部啥待遇,她就啥待遇。不然也对不起她的本科学历。

知乎用户 里尼玛​ 发表

吴啊萍干的事,让我火冒三丈,恨不得揍她个生活不能自理,希望她能被关在监狱一辈子!

但这娘们有严重心理疾病并多次就医,俺就无语了…… 和一脑子有问题的人计较个啥。

除了原生家庭影响信教的,新教徒就两类,混里面挣钱混名找对象的,或者是因各种遭遇心理出问题的。吴啊萍行为让人生气,个人却让我觉得可怜。

做好心理疾病治疗的情况下,加以训诫就够了。

话说稍有级别的官方认可的宗教人员是不是该有个心理学证书。

知乎用户 五号 发表

一、涉嫌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依据刑法第 293 条规定,可被判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6 条的规定,可对其处以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处 1000 元罚款。

三、对于玄奘寺来说,为供奉战犯行为提供场所并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第 71 条规定。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部门对各地寺庙也应该加强管理了,如今各地不少佛教寺庙都被承包,假和尚也特别多,对于吴阿萍及其相关人员涉事人员都必须接受法律制裁。不能因为有精神病就免除惩罚,必须防止借精神病当护身符来逃避法律制裁。

“一个民族,如果忘记了历史,就意味着背叛。” 不仅是背叛,还会是毁灭,绝不能忘记这段屈辱的历史。

吴阿萍荒唐,玄奘寺更荒唐。南京,出现了供奉日本战犯的荒谬事件。当初是怎么一路畅通的。难道每一次出现这样的事情都要靠群众举报吗?

宗教的积极作用之一在于让生活不如意的人找到一个情感寄托,获得内心的平静,不至于做出危害自己危害社会的过激行为。但正因如此,对宗教的错误认知和过度迷信才会反噬普通人的心智,让他们做出一些常人难以理解的行为。

不理解、不原谅、不妥协,国内现在精日的太多了,真真假假、假假真真,我们必须做好反渗透工作。

最后说一句,封建迷信不可取。 ​​​​

视频中,吴啊萍表示:“师父问我跟这几个人的关系的时候,因为(供奉牌位)要么是亲属要么是朋友,然后我觉得往亲属上靠不了,就跟师父说是朋友。”

据供述,她到南京后了解到侵华日军战犯的暴行,知道了松井石根等 5 名战犯的罪行,遂产生心理阴影,长期被噩梦缠绕;在接触佛教后,产生了通过供奉 5 名侵华日军战犯 “解冤释结”、“脱离苦难” 的错误想法。

知乎用户 郭豪 发表

有人说把所有的罪行都推到一个精神病人身上,我只想说不信拉倒

我们总是不厌其烦的向别人去解释,就像唐山案件,他们非说那 4 个女孩子已经去世,国家发布了公告他们又不信,这有什么办法呢?

不信拉倒,这么大的事情,又想搞什么幺蛾子

他们总是想要得出一个关于符合自己预期的一个结论。那就去写一本小说吧,自己创造一个世界

知乎用户 蓝天是我的保护色​​ 发表

从这个问题下洗地的人层出不穷就可以看出这绝对不是一个孤立事件,背后必然有一个庞大的有组织的以为战犯立碑立牌手段进行反动政变的团体,建议对南京各单位、企业下放指标进行彻查,每个单位必须至少查出一名涉及吴啊萍特大暴动案的相关人员。

知乎用户 贝贝猫 发表

这他妈的是叛国罪啊!!!

这是汉奸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脑子有病,坚决反对用脑子有病来脱罪!

结合各地夏日祭的活动,还有大连日本风情街,再就是各种专家跪舔安倍。先辈的血不能白流,南京三十万孤魂野鬼能答应吗?!

杀不杀是国家的事,但不合理的判罚,伤害的不仅仅是民族感情,还有这个国家的气球!

知乎用户 把酒临风 发表

玄奘寺没有存在的必要

知乎用户 凯尔特王 发表

知乎用户 大叔 206​ 发表

让子弹飞一会。

才刚刚找到人,哪里就谈到结案了?现在急急忙忙跑出来给案子定性的人,有一个算一个,都是心中怀着某种不太敢明言的目的的人。

知乎用户 天衣 发表

实名反对为了反对寻衅滋事罪而 反对的那些人。

毕竟你们的领袖 也关键时刻承认寻衅滋事罪为兜底法。

当然在这个女性身上, 精神状况已经出了问题。就和 枪毙安倍的 那个人母亲一样, 属于精神有点问题了。所以缓刑或者不批捕是比较合适的做法。

至少比起 许州公主, 南京教师,那些又蠢又坏的人, 还是好一些的。

我建议中国政府为了下一步 超度日本,出台一部 抗日战争清算法律比较好。

知乎用户 郭昊 发表

如果从一个无知愚昧,患有心理疾病的患者的角度来看,判的应该不会太重;

如果从这件事件本身带来的社会影响来看,那么判的就会相对重一点;

如果这里边还存在其他隐情,比如她是被别有用心的人鼓动或是洗脑,才做出的这出闹剧,那么这个剧情还在继续,我们不能不接招,那她只是一个陪衬而已。

我们希望事件的真相就是这么简单,但我们仍然不要放松警惕,小心掉入陷阱被人愚弄,总之还是要谨慎谨慎再谨慎。

知乎用户 传奇的侠客​ 发表

如果报道属实的话,这个人应该有精神疾病:有自杀倾向并且失眠焦虑,服用镇静催眠药物。这种药医生一般也不会随便开,她应该是多少有点问题的。 在这种情况下,多少值得同情,毕竟是个病人,而且整件事寺庙的责任更大。

但即使她没有精神病,刑拘也无法可依

知乎用户 杨杨 发表

责任根本不在吴阿萍个人。

而在寺庙业务不专业,镇魔驱邪与祈愿往生,两块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居然混业经营,没有业务隔离。

至少应该明确区分区域,各自经营。就不会有这种事情。

现在混在一起,每天诅咒的经与祝福的经唱串烧。

还真是和尚念经,有口无心呢!

这些人到底有没有觉得自己的经能灵验啊?

这明明是庙子搞业务欺诈,对口的业务是驱魔去邪,结果给介绍了解释怨灵。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然后还好坏搞一起唱串烧。最后还供出客户,坑了客户一把。

知乎用户 雪泥鸿爪 123 发表

吴啊萍的这套说辞根本不可信,她这样说只不过是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而已。每个坏人所做的坏事败露之后,都会给自己编一些脱罪的理由。

张井上是谁?井上可是日国姓氏,能看得出她和吴啊萍关系十分要好。还有一点,吴啊萍可是在日国进修过,根据这一点,她说的话有几分可信度?

我给大家分析一下:不知道张井上的真实姓名是什么,但她能把自己的名字改成带日本姓氏的名字,那她一定是十分崇拜日国。而吴啊萍和张井上关系又十分好,这说明了什么?说明吴啊萍也很崇拜日国啊。接下来,大家自己联想一下。

至于怎么判,那要看看她到底是什么人?

知乎用户 红肥绿廋 发表

犯寻衅滋事罪就是没犯罪

知乎用户 九九八十一 发表

这个理由真就哄鬼呗

知乎用户 兔子的珍 发表

这种事零星出现,可能是偶然,不过,这种明显没什么合适理由,纯粹的挑战大众认知的事情,出的太多了一点,感觉是有人在操纵这件事。

知乎用户 笑笑而已 发表

作为一名曾经的 “白衣居士”,其实看到这个解释我倒是觉得不算离谱。因为接触过类似这样的居士……

我们很多人信仰的是天地君亲师,仁义礼智信,忠义孝悌,或者 ML 主义(我跟某些从没看过经典,也不懂仪轨,就是莫名其妙自豪的一神教信徒聊天从来不说没有信仰,而是说信仰天地君亲师,仁义礼智信),无法理解某些佛教徒的这种思维。但是这种让人觉得匪夷所思,与社会主流格格不入的思维或者价值观在部分居士信徒中确实是存在的……

我后来把佛教经典当做哲学书籍阅读,一方面是因为党员不能信教;另一方面就是受不了原本一起学佛的个别居士越学越神神叨叨,我天天说人家修偏了,暴怒指责,人家还很淡定的表示 “我就不改……”

只能说有知识的未必有文化,未必有见识,未必有正确的世界观。

知乎用户 吴宇上校 发表

医生和屠夫相互叫起床,最后屠夫成佛医生下地狱。

信教的人就这智商,我相信她说的是真话,因为她是真的蠢,没办法。

知乎用户 石二郎​ 发表

寻性滋事罪,…

又是这个箩筐罪,

总觉得这个罪和 “流氓罪” 一样,是应该被具体的刑法条目取代的罪名。之所以没被取代,可能也是 “箩筐罪” 用的顺手吧。

公安机关是解脱了,下面就看检察院系统了

知乎用户 zhoujianf​ 发表

若网上所述情况真实,会申请司法精神鉴定,估计不会受到处罚。

知乎用户 孤独我逍遥 发表

通告是否真实,先放一边。

我就单说说舆论场。

我是个普通中国人,我的心路历程是这样的:看到这件事的第一反应首先就是愤怒!!愤怒过后,当然就是希望找出这件事的真相,惩罚供奉战犯的人。当看到通告的时候,感觉很难相信。(为啥?因为这就像有朋友说你家外面有老虎伤人,并且让你看了巨大的伤口,结果你经过一番心里建设,鼓起勇气出门,然后看到一条泰迪,你会作何反应?就这?你会不会第一时间觉得老虎只是躲起来了?你会第一时间认为老虎不存在,只是朋友在骗你?)即使认真看了官方的调查过程,我理智上也许认为这样的事情是可能的,但情感上也很难接受这个结果,总要经过一番怀疑,否定,纠结的过程。。。

然而,我看到这个问题下面几十个评论。绝大部分评论是很轻易的接受了吴啊萍是精神病这件事,直接把她的行为定义成了蠢 / 精神病!只有个别回答会像我一样,继续质疑,纠结,表现出了情感上难以接受结论的情况!

也许,知乎的大部分人都是这么冷静,理智吧。我作为普通中国人,民族感情被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我是做不到马上就接受这个结论的。。。

那么有没有一种可能,舆论场上反映出来的情绪,并不是真实的民众情绪呢?毕竟知乎上关于俄乌,新冠共存的问题可是激烈争论的。那到底是什么样的组织,希望我们立刻接受这个结论呢?日本右翼?国内汉奸?渎职的官方?

知乎用户 极品职员 发表

律师行业有一条潜规则,想赚钱先出名,想出名最好的办法就是挑战公序良俗。

给强奸犯脱罪,给杀人犯洗白,给公认的罪犯翻案,都是他们最喜欢做的事情,他们心中没有公序良俗,没有基本是非观,和法院对着干是他们的追求,为了反对而反对是他们的操守,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是他们的常用手段,为了赚钱出名。他们可以面不改色张嘴就来,他们已经失去了最基本的人性,为了赚钱可以把屁股卖给魔鬼

他们做下的经典案例包括洗白马加爵,洗白药家鑫,洗白林森浩等等,真正需要网红律师发声的时候,他们又装死,比如朱军被拳师骚扰,一个网红律师为朱军发声的都没有。

南京这个事情下面,网红法学家们果然又出来洗白了,他们攻击的方式就是强行扭曲寻衅滋事罪,将互联网视为自家卧室。

寻衅滋事罪里已经很明白说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就算寻衅滋事,知乎法学家们偏偏揣着明白装糊涂,往地上一躺,只管撒泼,我不管我不管,互联网算什么公共场合。

知乎用户 千里一醉 发表

怎样处罚下文再发表个人意见。

佩服鲁迅先生太有真知灼见与远见了,学医救不了国人,如今学医更是救赎不了自己!原生家庭的伤还是什么奇思妙想呢?弃医从教还做了这个荒诞至极的伤天害理之事。

如何处罚?罚个笑话与寂寞,全在执行人的一念之间罢了!法律依据有限甚或处罚力度不痛不痒(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闹了个乌龙跨国笑柄。

依我说查出的供奉人、相关人员及其后台(到现在一个人单独办成这事难以置信)跪它个 30 万天遗臭万年侥幸不死驱逐出境去认日本祖先去;或者一个个下跪在特写镜头下让全中国人认认嘴脸受尽其辱让其自然消失;或者再不济,剖腹自裁以谢国人

看看 30 万(或高达 43 万)当初怎样受日本鬼子的凌辱,参阅:https://www.zhihu.com/answer/2588293526

知乎用户 肥拆 eLab 发表

寻衅滋事这个行为,五年前就干了,现在才被人发现。

这是幸好及时被人发现了呢,还是不幸这么久才被人发现呢?

很期待法院的判决会是什么。

知乎用户 Q 某人 发表

这理由,上坟烧报纸 – 糊弄鬼呢?

知乎用户 雨中的大头 发表

1 她是私下供奉,因为明目张胆也不现实。

2 此次事件是因为有人无意间路过才被发觉的,说句实话历史学的不太好的根本没几个知道这几个人啥来历,你要早说东条英机和土肥圆这俩孙子家喻户晓,常人路过也就以为谁家日本亲戚呢,否则也不会到现在才被发现。

3 甭管此人是否迂腐,但解释也算说得通,主观意识并没有恶劣到崇拜战犯,只是让这几个阴魂不散三的别来纠缠她。

4 这事如果不在网上发酵,最多也就是被口头传唤批评教育一下,把供奉东西撤了。

知乎用户 陈丹​ 发表

划重点:

吴啊萍供述,她到南京后了解到侵华日军战犯的暴行,知道了松井石根等 5 名战犯的罪行,遂产生心理阴影,长期被噩梦缠绕;在接触佛教后,产生了通过供奉 5 名侵华日军战犯 “解冤释结”、“脱离苦难” 的错误想法;同时了解到美国传教士魏特琳女士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期间保护女性的善举,因受战争刺激,回国后在家中自杀,想通过供奉帮其解脱。

这脑回路也是没谁了,赶快刑拘吧!

知乎用户 许涵仁​ 发表

我注意的是消息一出瞬间无数复制粘贴文出现,统一的在说依据什么法律应该批评教育,总之连行政都算不上了,而且发文步伐一致下面评论也是大量复制粘贴文,这真让我觉得,刑事拘留不是终点,深挖一下吧,洗白动作这么迅速统一,势力不小

知乎用户 五虎上将巧克力 发表

这个不好说了,她的事件顶多也就是扰乱治安,够不上刑事犯罪。我们大多数人对她也就是情感和道德接受不了。

现在的问题是国家会不会对这种人抓典型,从严处理,来个杀鸡儆猴,毕竟这个社会想当汉奸的人有点多了。

知乎用户 郭丰硕 发表

这个案件就是今日份的你法我笑

寻衅滋事罪本就是欲加之罪,口袋罪

这次事件也是舆论断案,什么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在我看来都不成立。

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被破坏,法治被破坏,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的双重作用下,能走多远?

知乎用户 拿破仑一世 发表

(破绽百出的)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豫 0622 刑初 393 号

(以下括号里的字和图片是我添加的)

公诉机关: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马占林、男、1950 年 X 月 X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0622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淇县庙口镇东场村太平村自然村 (户籍地淇县庙口镇原本庙村新高庄自然村 X 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经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辩护人: 王文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21〕26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占林犯寻衅滋事罪,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占林及其辩护人王文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马占林原系淇县庙口镇东场村太平村自然村人(其父亲马现是太平村土著),1983 年左右马占林将其家庭户籍从该村迁至庙口镇原本庙村新高庄自然村并在该村建房居住(马现的户籍一直都在太平村),1998 年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马占林夫妻及其子女在原本庙村分了土地。2009 年胡小三等人在东场村西边山上建立鹤壁市宏祥建材有限公司(前期名称为顺达石料厂,以下简称 “宏祥公司”), 占有东场村太平村自然村村民郭兰英等人的土地(郭兰英是马占林的大嫂,1994 年把户籍迁移到了新高庄并分得土地),并进行了相关赔偿。2013 年马占林找到东场村干部,经村干部同意, 但未在庙口镇政府办理建房手续即在太平村自然村(自己家的老宅东边)宏祥公司附近(给马文宾)建了住房。房子建好后、马占林以各种借口(胡小三未经允许强行霸占蓄水池以后影响到我家用水,我父亲自己雇佣挖掘机想把蓄水池挖开,被胡小三逼停)拦阻道路运输车辆影响宏样公司生产经营、经村干部调解,2015 年 3 月 24 日宏祥公司(以放挖掘机离开为条件,逼着)与马占林达成协议:宏祥公司给马占林买一个蓄水罐,并把水源用管道直接输送到蓄水罐及马占林耕地地头,保证马占林正常生活用水及灌溉耕地用水:马占林生活用电由宏祥公司免费提供(因为整个太平村只有我一家,所以我家大概是在 1990 年在我伯父去世前自己买的电线杆和电线,让电工联的电网,不差胡小三那几块钱电费),马占林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和任何理由对宏祥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和障碍。2016 年 1 月 3 日马占林出具保证书,表示宏祥公司履行了 2015 年 3 月 24 日所签协议,达到其全部要求,保证以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上访,有事通过村里或者直接沟通处理等。房子建好后,被告人马占林又以宏样公司生产有噪音、污染影响其生活为理由、采取阻拦施工、堵拦运输车辆等方式妨碍宏祥公司生产经营,(在村镇两级政府干部的签字证明公平合理平等自愿下)宏祥公司被迫于 2016 年 8 月 21 日与马占林达成协议,赔偿马占林 “噪音粉尘污染等各种影响补偿费”20000 元(每年一万,先给两年,后来违反协议,再也没给过),“房屋补偿费”(被宏祥公司放炮崩飞的石头砸坏)5000 元,共计 25000 元。2021 年 4 月 11 日、4 月 12 日、5 月 14 日,马占林以占用其土地为由三次采取恐吓,毁坏财物的方式阻拦宏祥公司改制后成立的淇县恒源矿业公司(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改变耕地用途,进行破坏性)施工(两个公司没有关系,宏祥公司是胡小三通过其妻子李庆兰控制的私企,跟我父亲签订协议时是在其服刑期间,大致是 2012 年 7 月因为涉及组织参与黑社会被判刑八年左右,恒源矿业是鹤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淇县财政局联合控制的,两个公司同时存在,最近宏祥公司才注销)。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协议书、信访材料、土地统计表等书证,证人马明国、王记山、王年成、王二路、李驰等人证言,被害人胡小三等人陈述,被告人马占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无视事发先后顺序)认为,被告人马占林无事生非恐吓他人,(通过两级政府部门)强索财物 25000 元(用于因宏祥公司造成的损害补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占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提出异议,辩解称宏祥公司采矿是非法的(2015 年 6 月之前没有合法手续,后来兼并位于二道庄的宏祥公司才取得手续,却随即偷逃税款),其所得到的 25000 元属于损害赔偿,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罪名不成立,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理由是其回原籍与儿孙共同生活合理合法, 要求宏祥公司(在霸占破坏蓄水池以后)建设蓄水罐、埋设管道、搭建临时房合理合法,其阻止淇县恒源矿业有限公司超作业区域作业不属于寻衅滋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占林系淇县庙口镇原本庙村村民,在该村有承包地和宅基地。2009 年胡小三等人在东场村西边山上(距离马文宾家一百米)建立鹤壁市宏祥建材有限公司(前期名称为顺达石料厂,以下简称 “宏祥公司”),占有东场村太平村自然村村民郭兰英(郭兰英和儿子马玉峰已经于 1994 年迁移到新高庄并分得土地)等人的土地(该土地属于马文宾所在的户号 2676 号家庭所有,由郭兰英耕种),达成协议进行了相关补偿。2013 年左右马占林未在庙口镇政府办理建房手续即在太平村自然村(自己家老宅东边)宏祥公司附近(离宏祥公司更远处)建了住房。房子建好后,马占林以各种借口(霸占蓄水池)拦阻道路运输车辆影响宏祥公司生产经营,经村干部调解,2015 年 3 月 24 日宏祥公司(负责人胡小三)与马占林达成协议:宏祥公司给马占林买一个蓄水罐, 并把水源用管道直接输送到蓄水罐及马占林耕地地头,保证马占林正常生活用水及灌溉耕地用水;马占林生活用电由宏祥公司免费提供; 马占林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和任何理由对宏祥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和障碍。2016 年 1 月 3 日马占林出具保证书, 表示宏祥公司履行了 2015 年 3 月 24 日所签协议, 达到其全部要求,保证以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上访,有事通过村里或者直接沟通处理等。此后,(宏祥公司通过输送带直接把石粉堆放在马文宾家门口,因为把河道堵塞了,逼迫洪水向北冲击马占林的老宅根基)马占林又以宏祥公司生产有噪音、污染影响其生活为理由,采取阻拦施工、堵拦运输车辆等方式妨碍宏祥公司生产经营, 宏祥公司被迫于 2016 年 8 月 21 日与马占林达成协议,赔偿马占林“噪音粉尘污染等各种影响补偿费”20000 元、“房屋补偿费”5000 元,共计 25000 元,马占林在协议中承诺“取得补偿款后不得再因噪声、粉尘、道路、河道护岸等各种借口和不合理的要求” 滋事。马占林收到补偿款后,仍于 2021 年 4 月 11 日、4 月 12 日、5 月 14 日,阻拦宏祥公司(淇县恒源矿业公司)施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 书证

(1) 强制措施证明。

(2) 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占林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110 接处警登记。证明淇县公安局情指中心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5 月 14 日两次接警处理马占林阻工的事情。

(4) 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马占林无前科。

(5) 信访案卷。证明被告人马占林长期上访、市、县、乡、村等各级的处理情况(上访是依法上访,有理走遍天下)。

(6) 行政案件卷宗。证明 2016 年 8 月 12 日因马占林的妻子崔玉英与宏祥石料厂刘国柱(负责人)发生争执,崔玉英构成轻微伤,刘国柱赔偿马占林、崔玉英人民币九千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后作为治安行政案件处理。

(7) 宏祥公司的采矿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区范围位于二道庄,距离太平村很远)

(8) 东场村委会证明。证明马占林户口在 1980 年左右迁出, 在该村没有户口,不符合该村宅基地划批条件(没有否认马文宾的资格),不在二道庄(太平村)的房屋村规划范围,当年建房的时候村两委发现后前去制止并上报镇政府。

(9) 粮食补贴登记表。证明马占林在原本庙村领取粮食补贴。

(10) 石料厂与郭兰英、马玉峰签订的协议(该协议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

(11)2015 年 3 月 24 日的协议书、2016 年 1 月 3 日马占林写的保证书。

(12) 关于(2016 年 8 月 12 日打伤崔玉英以后)鹤壁市宏祥建材有限公司和马占林纠纷一事的解决协议书。证明甲方鹤壁市宏祥建材有限公司于乙方马占林、崔玉英达成协议,甲方每年给予乙方噪声、粉尘、污染等各种影响的综合补偿费一万元,甲方自签订协议起一次性付给乙方两年补偿费二万元。(自 2016 年 8 月 21 日至 2018 年 8 月 21 日止)(2018 年以后至 2021 年 9 月注销为止违反协议再也没有给过)。乙方取得补偿款后不得再因噪声、粉尘、道路、河道、护岸等各种借口和不合理的要求对甲方生产经营进行干涉、上访,否则乙方应退还甲方所补偿的所有款项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13) 收到条。证明马占林于 2016 年 8 月 21 日收到补偿费二万元、房屋补偿费五千元。

(14) 土地统计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开表。证明淇县庙口镇第六村民组土地确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中没有马占林的土地。(但是有马占林的儿子马文宾的信息)

(15) 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证明。

(16) 控告书。证明宏祥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向公安机关控告马占林(通过村镇两级政府干部)寻衅滋事、敲砸勒索。

(17) 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马占林被抓获情况。

2. 证人证言

(1) 证人马明国的证言。马明国系淇县庙口镇东场村支部委员。2018 年左右镇里排查问题,发现马文宾的户口不在我们村, 他不能再在我们村有承包地。所以就将他的土地证暂时扣下来了(所以我父亲一直上访要土地承包证)。马占林的户口早在高庄了,不在东场村了,现在的土地是马现那时候承包的以及开荒出来的,跟马占林没有关系。(我是不是东场村的可以看看我家的户口本和我的身份证,我爷爷的承包地跟我父亲的关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成员去世以后的承包收益根据继承法的耕地继承)

(2) 证人王记山的证言。王记山系淇县庙口镇东场村村民。马占林建房的时候我知道, 后来马占林通过这个房子(通过村镇两级干部)敲诈勒索旁边的石料厂,我才知道他在那里盖有房子。村里也参与协调了, 他又出尔反尔,说话不算数,没个尽头,来来回回协调都数不清多少次了,前后敲诈勒索宏祥石料厂现金两万五千元,(在宏祥公司霸占马文宾家的蓄水池以后)迫使石料厂给他买水罐,压水管,盖房子。村里也一直拿他没有办法。马占林的要求没有一点道理,他的户口就不在我们村,就不应该在我们村居住(迁移之前就已经有分给马占林的房子了,迁移过后就不能回自己家了?也不该在自己的儿子马文宾家住?)。马占林在东场村没有耕地,他的宅基地、耕地都在高庄,他现在种的地是抢马玉峰的(马玉峰于 1994 年迁移到新高庄并分得土地,1998 年二次承包的承包地属于 2676 号家庭所有,户主现在是马文宾,马玉峰不属于 2676 号家庭)。宏祥石料厂是经过环保部门验收过的,没有污染超标问题。就算有也不该给马占林钱,马占林纯粹是(通过王记山签字证明公平合理自愿的协议对胡小三)敲诈勒索。

(3) 证人王年成的证言。王年成系淇县庙口镇东场村治安主任。马占林的户口早迁移到高庄了,村里不应该给他承包地(他阻止恒源矿业搞违法破坏的土地是他的儿子马文宾的),我不知道马占林是如何在我们村盖房子的,这个事情马小春知道,他跟马占林是亲叔伯兄弟。

(4) 证人王二路的证言。王二路是搞电焊的,在庙口镇上曹村西头开了电焊门市。2021 年 4 月 11 日,庙口村的恒源矿业宏大爆破公司的宋经理联系我,说让我给恒源公司安装护栏。我到现场(马文宾家门前)量了尺寸,回去加工后当天晚上 8 点多钟,我跟工人李高强一起去安装。我刚打下三个膨胀螺丝,马占林和马刘根就来了, 让我们停工, 拽着栏杆不让施工,僵持了十来分钟,后来我跟宋经理联系,把安装好的护栏都卸下来,然后回去了。护杆到现在还在厂里面放着,钱也没有结。

(5) 证人李驰的证言。我们是给恒源矿业二道庄矿区施工的,2021 年 5 月 14 日早上 8 点左右,我们准备在矿区范围内(马文宾家大门前,矿区范围距离施工现场最近的距离还有 445 米)加设围挡和人门,马占林就站在吊车前面阻止吊车安装简易房,期间马占林还让他妻子过来,一起不让我们施工。持续了一个半小时左右。马占林以前阻工两三次,具体记不清楚了,记得其中 2020 年 11 月 4 日他阻扰我们立标牌.

(6) 证人李高强的证言。证明 2021 年 4 月 11 日随王二路去东场村(太平村)施工遭到马占林阻扰的情况。

(7) 证人宋文华的证言。证明 2021 年 4 月 11 日曾安排王二路的人到恒源矿业(太平村)去安抬杆, 后来王二路说有两个老头拦着不让干活儿。

(8) 证人马刘根的证言。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八点多,我在外面喂羊,见到马占林在跟恒源矿业的人争吵,不让恒源的人把活动房放到太平村。当时马占林和崔玉英站在吊车前面。我还知

道 2021 年 4 月 11 日王二路等人在马占林门前的路上安装升降杆,我不让安,后来马占林也去阻拦了。

(9) 证人贺斌的证言。贺斌系宏大爆破公司的办公室主任, 证明 2021 年 4 月 11 日下午和 2021 年 5 月 14 日早上马占林的阻工情况(阻止违法改变耕地用途和进一步破坏)。

(10) 证人吕文龙的证言。证明 2021 年 5 月 14 日,马占林夫妇阻挠施工队(在马文宾家门前原来的耕地上)放简易房的事情,还证明马占林曾多次对恒源矿业(的违法行为)进行阻工。

(11) 证人崔玉英的证言。崔玉英系被告人马占林的妻子。东场村是马占林的家。2021 年 5 月 14 日,施工队在(马文宾家门前)吊简易房,我就拦着不让他们吊,我还踩施工队用来作围挡的铁皮了。因为施工队放简易房和围挡铁皮的地方是俺家的地方。马玉峰是我和马占林的二儿子、从小我就把马玉峰给了马占林的哥哥马占英领养。马占林和马玉峰已经没有父子关系了。王燕苓是马玉峰的妻子.

(12) 证人张利明的证言。2021 年 5 月 14 日早上 8 点左右, 我们准备(在太平村马文宾家门前)安装简易房的时候,马占林到现场不让我们施工。半小时后他妻子也到现场阻拦、又阻拦了二十分钟。他们俩说施工的地方是他家的地。另外,我听同事刘成东说马占林威胁我们说把(非法入侵的)简易房的东西给扔出去。还有,2021 年 4 月 12 日早上,我发现昨天(未经允许)刚安装好的门卫挡杆被马占林砸坏了。

(13) 证人马占保的证言。马占保系马占林的弟弟。马占林没有在东场村得到土地, 分到老家的这份土地实际上是分给马文宾的,但当时是马占林去签的字。我们三家分完我父亲马现的土地后没多久,(大约 2013 年),马占林到东场村在老宅子东边建了七间房子,之后就一直在这七间房子里居住。我记得 2015 年宏祥石渣场把我老家的吃水池填埋了。当时村干部也在,都在协议上签字了,我当时也在协议上签字了,协议内容我都没看,具体写的什么我不知道。马占林与恒源矿业之间的矛盾,前几件我不知道,最后一次我知道,当时是在 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我在现场,当天我骑着电动三轮车去东场村的。马占林和他妻子在现场阻挠恒源矿业的人施工,但我没有参与,我站在旁边。我在路边站着用手机照了几张照片,我把照片提供给你们警察。

(14) 证人余来喜的证言。余来喜系淇县庙口镇仙谈岗村支部书记。证明被告人马占林曾于 2019 年 11 月份到泰山庙闹事(我父亲有点精神病,信神,经常会控制不住自己的大喊大叫,他说是神让他这样的)。

(15) 证人马小春的证言。曾任东场村支部委员,2018 年不再担任东场村支部委员。我跟马占林是亲叔伯弟兄。马占林的父亲马现去世后,他们家因为分地发生争吵,经村里见证,达成协议马现的地分成四份,马占林得了一份(结果被淇县政法公众号污蔑成抢占东场村土地)。协议签订后,马占林就回东场村盖房子。马占林盖房子的时候给村里说了, 说是为了养鸡,不会找人家宏祥石渣厂的事情。后来马占林也没有养鸡,养了二年半羊(其实是我养的,我父亲岁数大了,跟不上羊的速度)。马占林跟宏祥石渣厂闹过多次矛盾,都是说宏祥石渣厂影响他生活了。宏祥石渣厂(在霸占蓄水池后)给马占林前前后后买了水罐、埋了水管、(在洪水冲击了老宅根基后)修了护坡,还修了大约 30 米的路,后来马占林说宏祥石渣厂生产过程污染太大,影响他生活,要求宏祥石渣厂赔付他补偿费用(马占林从来没有直接向宏祥公司要过钱,每次有事都是通过政府部门或者信访渠道解决),后来经过村里调解,(在宏祥公司 8 月 12 日把马占林的妻子崔玉英打伤住院一个星期以后的 8 月 21 日,胡小三和干部们合伙把马占林叫到龙都洗浴中心)一次性给了马占林两万块钱。当时马占林还给人家签了协议(所有在场的村镇两级干部通通签字证明该协议公平合理自愿),打了收到条。

(16) 证人马全保的证言。马全保 1970 年至 1989 年在东场村村委工作过、现在庙口镇政府工作。马占林从小是在东场村二道庄长大的,听说他后来把户口迁到新高庄了。我返聘到庙口镇政府信访办以后,我发现马占林经常上访,才再次接触到马占林。觉得他近几年变了,变得不讲道理,很狂妄,去镇上经常是横冲直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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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证人郜文生的证言。郜文生系东场村支部委员。我不清楚马占林是什么时候搬走的,大概是在 1980 年前后,回来的时候是在胡小三建厂以后(我家从解放前到现在一直都有人有户口)。我觉得马占林不应该在村里分地(谁说要给马占林分地了?)。马占林说他父亲丢下的老产业,他应该分(继承),他是讹马小贝的,但人家是亲父子,我们外人也不好说什么。

(18) 证人王芝卫的证言。王芝卫是东场村会计。马占林以前是我们村的,1980 年前后迁到了高庄村我觉得马占林不应该在我们村分地、他一直没有在村里住,不应该分给他地。2013 年左右,马占林(因为被侵权)一直到宏祥公司闹事,天天上访、宏祥公司被(村镇两级干部)迫同意了他的无理要求(王芝卫签字的时候可是承认公平合理自愿的,现在又说无理?),(在霸占蓄水池以后)出资三万元给马占林埋水管浇地,后来继续闹事,石料厂又给他修了一段路(我家原来有路,是宏祥公司为了拉石渣的车通过需要把我家原来的路加宽)。马占林又没有工作,他就是以这个为职业的、啥时候没钱了就开始跟石料厂弄事儿(造谣)、让石料厂赔偿他, 赔偿过他以后隔不了几天他就又开始找别的理由跟厂里闹事,一直就是这样持续,我感觉他就是以这个为生的。2016 年 3 月,石料厂跟马占林签订了协议,石料厂一次性给了马占林二万五千元,马占林保证不再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上访,但是马占林还是继续上访(上访是因为村干部扣押我家的土地承包证),继续闹事。胡小三的石料厂是在 2008 年前后(在马文宾家的老房子门口)建的,马占林(给马文宾建的新的)的房子是 2013 年盖的。我觉得马占林在村里建房子、占耕地是不对的,他的目的是通过耍无赖讹人家石渣厂的钱(如果可以通过建新房子讹钱,为什么不能用老房子讹钱?为了讹钱而建房是不是多此一举?)。

(19) 证人郑朝辉的证言。郑朝辉在东场村支部工作。我记得大约是在 2016 年,宏祥石渣厂给马占林两万块钱,当时在龙都洗浴中心(胡小三和村镇两级干部合伙把马占林叫到这里)签的协议,村委的人都在场作证。协议上马占林承诺拿到钱以后不再闹事儿,他对于自己说的话一点儿都不认,说了就反悔,不承认收了两万块钱,村委会调解了好几次,拿他也没有办法。

(20) 证人郭永学的证言。郭永学系淇县庙口镇原本庙村支委、新高庄村村民小组组长。马占林是 1978 年左右从东场村搬过来的额,他在村里有宅基地。近年来,马占林一直上访,一根筋,讲道理都懂,但是就是不按理来,有点儿不讲理(郭永学不会这样说的,他是很公平的一个人,下面是我跟他的聊天记录)。

(21) 证人李根的证言。李根系新高庄村村民。1982 年我搬到新高庄的时候,马占林就在村里住了。马占林在村里有宅基地。1983 年分地的时候,我是代表,负责丈量土地。

(22) 证人徐新启的证言。徐新启系新高庄村村民、与马占林系连襟关系。马占林在我村的宅基地有两片,耕地也于 2017 年确权了。按道理讲,东场村不该有他的耕地了,他种的谁的地我不清楚。关于马占林占土地的事,我也没有少劝他,可是他就是不听。

(23) 证人刘国柱的证言。我当时任宏祥公司厂长,马占林的事儿大都是我出面处理的。2013 年马占林的房子建好后,(在宏祥公司未经允许霸占马文宾家的蓄水池以后)以生活用水不便、生产灌溉不便拦路,逼迫厂里为他买蓄水罐、埋水管,我厂花了六万元(实际是马占林雇佣挖掘机要挖开被宏祥公司掩埋的蓄水池修整一下,被宏祥公司逼着不让挖掘机动弹,逼着马占林签订协议以后才放挖掘机离开)。2016 年 7 月份,马占林以洪水对他家房屋有影响为由,要求厂里为他修建护堤花了十万多元(河道被宏祥公司填埋,洪水被迫改道从北边我家耕地上经 @过,冲击我家根基)。2016 年 8 月、马占林以污染为由、要求厂里补偿(没有去厂里要过钱),厂里(在村镇两级干部的参与下)支付给他二万五千元。我们厂建厂在前、马占林盖房在后(我家从清朝开始世世代代在此居住),他不是东场村村民(但是分有 1970 年盖的房子作为婚房,虽然户口迁移了,但是房子一直都属于马占林所),我们厂有审批手续,但也存在一些小问题,也怕政府找事儿,就不得已一而再、再而三地答应马占林的无理要求,我们是被逼无奈的(签订协议的时候可是认可所有协议都是公平合理自愿的,现在说不合理不是自愿?).

(24) 证人刘国强的证言。刘国强系庙口镇政府副科级干部,主要负责第一管理区的日常工作,2013 年 3 月之前负责城建所日常工作。我在城建部门任职期间,未收到过马占林的相关建房

申请,没有任何批准文件,也没有收到东场村委会的申请材料。

(25) 证人卢新海的证言。2016 年下半年开始我在宏祥石料厂上班,主要负责协调工作。我认识马占林,他是村里马玉峰,也就是马小贝的叔叔。听说是他父亲,从小马玉峰过继给马占林的大哥了。马占林因为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敲诈我厂钱财(屁股歪了),搞得我们厂无法正常生产运行,我们曾花一万元找泰山庙上的人让他帮忙开导他。后来庙上的人说神也管不了他(给过不相干的庙上钱财,是不是也给过各级干部钱财?否则为什么各级干部都开始否定自己以前做过的事?为什么各级干部说假话帮助胡小三诬陷马占林?)

3. 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胡小三的陈述。胡小三系宏祥石料厂的投资人。2009 年春天我们在东场村西边 1000 米左右(挨着马文宾家的老房子)建设了宏祥石料厂(实际是顺达石料厂,位于大窟窿山),宏祥石料厂是位于二道庄的别人开的另外一家石料厂)。2013 年,我们得知马占林在石料厂旁边(马占林的老房子东边离宏祥公司更远的地方)建(新)房子,怕他找事儿,就向村干部反映,马明国说他就是养鸡养羊,不回影响石料厂。马占林建房子的时候,为了搞好关系我们没有要马占林的石子、石粉等建材的钱(胡小三的石渣不干净里面都是红胶泥块,我家用的另外一家二道庄石渣厂的石渣石粉)。2014 年马占林建成房子不久就开始阻拦运输车辆,在道路上挖沟(我家走了几百年的小路,顶多过个拖拉机,过不了大卡车,结果大卡车就从我家的耕地上碾压过去), 严重影响我厂正常生产经营。我们找村干部协调,(在宏祥公司未经允许霸占了蓄水池以后)给他建了蓄水池、接好了水管, 又在蓄水罐上建了一个房子。2015 年 3 月 24 日为此签了协议,马占保是见证人,2016 年 1 月 3 日又让马占林写了保证书。2016 年下大雨,马占林又说洪水冲了他家的房子,开始堵路、上访,我们就找到马占林的堂哥马占龙 (小名年生),厂里花了十万元修了护堤和水泥路(不堵河道洪水就不会冲房子了),当时王年成、马小春、马占龙都出面协调了。后来,马占林又说话不算数,说我们厂污染严重, 我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1 日与马占林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一次性给了马占林 25000 元,当时有马明国、王年成、马小春、郑朝辉、王文生、王芝卫、郜文生等人在场。其实我们不愿意,是被(村镇两级干部)逼无奈的。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马占林的供述和辩解。(太平村自古以来就是我家,一直都有房子,)我的(新)房子是 2010 年前后建的(在老房子东边 200 米),当时是为了养鸡,事实上也没有养鸡。村里知道我建房的事儿, 还收了我三千元钱。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八点钟的时候,从我家西南方过来一个挖掘机, 准备把一个铁皮房吊到我的房子下面的路上(原来是我家的耕地),路是宏祥石料厂(违法占用我家耕地)修的,(在)我父亲的承包地上。我站在他们的临时房子前面,不让他们吊房子,阻扰了有半小时。2021 年 4 月 9 日, 恒源矿业的人(未与我家签订任何协议)在我家门前的路上吊装了一个临时房子,当时我没在家。2021 年 4 月 10 日,他们在这个路上焊接栏杆,我阻挠他们,把地上栽的螺丝弄毁了,最后他们没有焊接成。2021 年 4 月 11 日,我叫他们把已经吊装好的房子吊走。2021 年 4 月 12 日,恒源的人把房吊走了,当天我把门前的路堵了。2021 年 4 月 13 日,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告知我, 叫我把路弄开。2021 年 4 月 14 日,我没有在家,庙口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人来我家门前的路上,把道路疏通了,之后就没有再阻挠过了。我的户口在庙口镇原本庙村新高庄自然村, 我在新高庄村有宅基地和承包地。我在东场村(耕种)的承包地是我父亲马现的,还有我儿子马文宾的。为证明被告人马占林无罪,其辩护人当庭提交了驾车探路 AR 导航截图一页、太平村现场照片一张,太平村南岸下现场照片八张,太平村现场和马占林家房屋照片六张。太平村现场照片四张、以证明宏祥公司越界开采,并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坏, 对马占林的财产造成了一定损害, 属于非法采矿。公诉机关认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宏祥公司非法采矿证据不足。即使属于非法采矿,马占林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不能采取阻拦施工的方式强要钱财(被侵犯的时候眼睁睁的看着他们继续侵犯?可以举报,不能阻拦?哪里有强要钱财了?难道不是举报以后由村镇两级干部跟胡小三商量的花钱消灾?谁能拿出马占林直接索要钱财的证据?),故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马占林无罪。本院认为,马占林为达到索要钱财(颠倒黑白,明明是想保护耕地)的目的,多次实施阻拦施工的行为,获得钱财(两年的补偿,两年后的几年宏祥公司违反协议一分钱没给)后(在继续受到另外一家公司恒源矿业侵犯的时候)继续阻拦(另外一个公司占用耕地违法)施工, 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宏祥公司属于非法采矿,亦不能证实马占林采取阻拦(恒源矿业违法占用耕地)施工是一种合法的维权行为、故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马占林无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占林(在自己儿子的财产受到侵犯的时候)无事生非、肆意挑衅。(在各级干部的支持下)强拿硬要,(在恒源矿业违法侵占耕地,改变耕地用途的情况下,为了依法保护耕地)阻挠施工、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影响淇县财政局挣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马占林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构不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马小春、马全保、王年成、郜文生、王芝卫、郑朝辉、马明国、郭永学、李根、徐新启等人证言,粮食直补名单。村委会证明等,均能证实马占林属于淇县庙口镇原本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原本庙村有承包地和宅基地,不能同时成为淇县庙口镇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不能依法继承自己父亲马现位于东场村的承包收益,不能依法保护自己儿子家的耕地遭受到的违法破坏);在案证据证人刘国柱、王年成、王记山、刘国强、卢新梅、马明国等人证言,被害人胡小三的陈述,协议书,收到条等,均能证实在马占林的滋扰下, 宏祥公司被(村镇两级干部逼)迫与马占林签订协议, 约定 “取得补偿款后 (马占林)不得再因噪声、粉尘、道路、河道、护岸等各种借口和不合理的要求(合理的要求可以)对甲方(宏祥公司)生产经营进行干涉、上访,否则乙方(马占林)应退还甲方(宏祥公司)所补偿的所有款项同时甲方(宏祥公司)保留追究乙方(马占林)法律责任的权利”, 马占林(2016 年)收到(宏祥建材)补偿款后(在只拿到两年的补偿款后面几年分文未得的情况下并未对私有企业宏祥公司继续阻拦),(2021 年)继续(对另外一家国有企业恒源矿业)公司实施阻工等行为;在案证据证人王二路、李高强、宋文华、马刘根、贺斌、吕文龙、李驰、崔玉英、张利明、马占保等人证言,接处警登记表等,均能证实马占林在收到 25000 元补偿款后继续对宏祥公司(淇县恒源矿业公司的违法侵占耕地)实施阻工等行为(故意把两个公司混淆成一个)。宏祥公司已经与利益攸关方郭兰英、马玉峰等人达成协议并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偿,马占林(在村镇两级干部参与证明公平合理自愿下)强行索要宏祥公司 25000 元,且收到后继续实施(对另外一家恒源矿业违法占用耕地施工)阻工行为,其有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且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马占林无前科,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马占林的犯罪行为、性质、影响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占林犯寻衅滋事罪,(顶格)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2021 年 5 月 14 日起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马占林退赔鹤壁市宏祥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 李盈

审判员 徐爱民

人民陪审员 魏爱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涛

文中没有显示图片,我其他的回答里有相关图片。原文在这个链接里 https://kdocs.cn/l/cmsltkvLgSzt?f=201

[文件]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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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说实话等着被跨省 发表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表面上这是一个疯婆子因为精神分裂搞出的一件荒唐事,也是这件事的 “最好” 结果了。毕竟这样一来大家都只是管理不到位而已,谁会想到真的有这种难得一见的疯婆子会因为自己的无知和自私去供奉日本战犯。

此事到此为止,见仁见智吧。

知乎用户 82 年的贴吧老哥​ 发表

有精神病的并不只是 “吴啊萍”,而是广大吃人血馒头者。

无论官方怎么处罚,拘留也好,罚款也罢,甚至就算将 “吴啊萍”、“初中肄业生” 全部枪毙,十亿精神病仍然只是群情汹涌地吃人血馒头。

病的不是某一个人,而是整个社会。

此问题下的某个回答说得好——一个精神病供奉战犯和反战救民的国际友人,一个无知工作人员在未核实被供奉者究系何人的情况下,书写摆放供奉牌位,事发后已撤下供奉牌位,并未造成什么大的社会影响,但有人不依不饶,事隔半年在网上大肆传播供奉牌位的照片,诱发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此人是否应受法律制裁?

知乎用户 安薇 发表

我总怀疑这事背后有舆论推手的。

比这严重得多的同类事件多了去了也没见像这次一样受全国性关注,四行仓库那事有这么多关注吗?而且可以感觉的出很多人喊口号有模式化倾向。

舆论推动的另一个表现是夸大。“一个牌位十几万” 这种扯淡言论就是一个典型,去过庙里或者有亲戚去庙里挂过牌位的都该知道一个牌位大概一年几百块。

这么说吧,如果一个明星为了给自己盖风头就要刑拘精神病人,这是真不要脸。

知乎用户 张祈零二号机 发表

最后大概率是免于处罚。

居士、年轻女性、精神衰弱、供奉了美国人

目前来看知乎法律界倾向于免罪

知乎用户 不需要冷静​ 发表

吴啊萍被立案调查,其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吴勇等毒教材更恶劣,承担了哪些法律责任?

毒教材 ,夏日祭, 供奉排位: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贱人之多无处不在。

扯淡啊——

原来真是 “精神病” 患者!“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家里人被邻居杀了。自己被吓坏了,然后去寺院把杀她父母的人供起来了?

什么奇葩借口?感觉是精心培养的棋子,走的每一步都是进过静心设计的。

毒教材 ,夏日祭, 供奉排位,每一个疑问背后或许都有精心策划缜密安排。

A 、吴啊萍:神经病 PK 逻辑层次清淅的供奉。

她供奉的恰好是从低层军官到师团长到大本营将军,每个层级都涵盖了,和野田毅一起搞杀人竞赛

的向井敏明,就不做冗余供奉,恰到好处每个层级一个代表,等于祭拜整个日本陆军!

人家对中国社会舆情,大众反应和法律规定都吃得很透,调起公众情绪,又给一个不痛不痒的预判

中的结果。这逻辑太清晰了,没有人做噩梦会一次见到从士官到大将的各级军官吧?

大部分民众只知道板垣征四郎和东条英机吧?个人猜测后面有人利用此人的精神问题,PUA 她当弃

子使用。希望再深挖。

把魏特林跟这些甲级战犯放一起,恐怕是早已想好托词了。

做噩梦?你可真会,刚好把几个不咋出名的,鬼子陆军上中下几个高级军官梦到了,历史学家都没

你了解的清楚哦。不相信这个结果,为啥供奉的是这几个很有层次的战犯?

B 、吴啊萍:所言未必属实。

吴啊萍所言未必属实。

有报道说,一个日本访问团曾提出,要把 1288 名日本战犯供奉在云南的 “伏龙寺”(估计这个名字

的含义正是日本精心挑选的),但被当地政府拒绝,但日本人不死心,仍偷偷地把战犯名单埋在伏龙

寺,被当地群众发现。从这个事例来看,南京玄奘寺供奉日本战犯不太可能是孤立的事件。

结合这些年来日本在中国渗透的种种情况,比如出资邀请精日公知赴日玩乐,让这些精日汉奸著书

立说吹捧日本;再如在中国二十多个城市举办夏日祭,这些城市串联起来就是一个日本地图;又如

在中国开设三十多所完全封闭的日本人学校并开设多处日本风情街;还有,通过精日汉奸往我国的

教材里塞日本私货,等等等等,这些情况表明日本对中国的渗透是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

在这种情况下,南京玄奘寺供奉日本战犯,且在大屠杀发生地供奉日本战犯,这怎么可能纯属吴啊

萍个人行为,而与日本无关呢?一个中国人,会糊涂到连这个最基本的是非善恶都分辨不清楚吗?

这件事如果不能追根溯源,把真相彻底挖出来,后面还会不断地出问题。

当然,相关责任人,都希望把事件性质淡化、个体化。

C、夏日祭:20 城将举办 21 场 PK 日本地图。

网传我国 20 城将举办 21 场次日本夏日祭,这些城市连接为日本地图。

毒教材 ,夏日祭, 供奉排位,每一个疑问背后或许都有精心策划缜密安排。

归于精神病,恰恰说明此事经过了缜密谋划,最后能够不了了之,金蝉脱壳。

当我们不满香港毒教材祸害青年时,大陆的毒教材却已经横行了十余年;

当我们愤恨日本至今对军国主义罪行拒不道歉时;有的人却为军国主义疯狂洗地;

当我们痛斥日本政要在靖国神厕拜鬼时,中国的寺庙里居然供奉着日本甲级战犯的排位!

而且还是在南京!

有人胡作非为,有人装聋作哑。

中国民众不坏,坏就坏在精英!

汉奸走狗,也是一门热闹生意。

熟悉的配方,一样的味道。有文化的流氓汉奸化!

知乎用户 妖刀明月​ 发表

寻衅滋事罪的运用,现在和法条原文的契合度有点不太高的样子。总结一句话,坏人寻衅,好人滋事。最后定罪的时候,整个寻衅滋事全算坏人头上。

但凡民意因为某项善意的揭发而自动沸腾,由于很难把 “正义的公众” 或者 “善意的揭发者” 定义为滋事者,更考虑到大家一起在滋的是惩恶扬善的好事,所以此时会进行溯源,把公众声讨的对象定义为滋事者——尽管其本人可能并没有特别的滋事意愿,甚至已经将行为藏得颇深。

我看已经有人指出了,本次的情况,和寻衅滋事的几个法条条件均不完全匹配。大恶人吴某连互联网都没用上,她的 6 个牌位也颇有藏木于林的感觉,很难想象她安置牌位的目的是为了让公众发现进而滋生事端。而小寺庙作为宗教场所,也并非大寺庙这种传统旅游地;尤其是安放超度牌位的地点非常不醒目(否则早就发现了),不太好构成 “公共场所”(至少我查了一些法条中对公共场所的定义,暂时没看到符合的,如果有符合的可以告知)。换个角度看,如果玄奘寺牌位展示地不对外开放,只开放给一小部分信徒(比如求牌位者),是不是吴某就无罪了呢?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如果这样就算无罪,公众肯定是不满意的。

如果,我是说如果,此类事件一定要定罪的话。。。是否可以单独抽出来设置一个罪,比方说,不当行为触怒民意罪。。。免得寻衅滋事罪一再被说口袋。。。或者好歹把寻衅滋事的法条修补一下,挂钩一下如今这个互联网时代。。。

知乎用户 qiwei lu​ 发表

说实在不太相信这个供述,大部分都是她自己自述的,唯一能佐证的就是 17 年有失眠焦虑的症状有服药经历,其他的就是她的主观描述了。

这个就跟我小时候偷钱买小说看被外婆发现了,我就跟我外婆辩解这是为了增加课外阅读量。

所以我认为刑事拘留完全没有任何问题

认为处罚太严重的,你去长崎广岛穿着印有小男孩爆炸的 T 恤,你去美国曾经的双子大厦旁边穿着印有拉登的头像的衣服,还摆上蜡烛祈福,去奥斯维辛集中营遗址上摆上小胡子的照片。

你看这些人干不干你就完了,而且人家不像我们控枪这么严,换成别的地方,这还用阿 sir 登场?

哦,是要阿 sir 登场,救人,救谁?那个脑子有泡的

我都不想去外网看了,如果换成漂亮国你想想有个人,脑子有泡去纽约供奉拉登,你们会不会笑白左冲晕脑子了,在想想,被热心群众逮了正着,结果被警察放了,你们是不是笑的要咧开嘴了。

不管她主观意愿如何,她已经造成客观事实了,如果不严惩 只会让更多牛鬼蛇神跳出来

咱们中华民族尊严就不值钱嘛,就那么可以被随便践踏?

知乎用户 a56 发表

从当事人的陈述来看,其供奉战犯的动机为封建迷信需求,看起来属于迷信犯,但是否应该采信其个人陈述还有待进一步调查取证。应该先排查其社会关系,从证人证词和其社交圈子等方面确认其是否存在 “精日”、“反华”、“崇尚极端主义” 等思想倾向。如确定其无主观恶意,应证实其是否长期存在封建迷信思想与行为,且证实此次供奉战犯的行为属于封建迷信活动。如果属于迷信犯,那么这件事可能真的就不了了之了,很可能定性为扰乱社会秩序等较轻的罪责。

但这件事在各方面造成的潜在影响又是如此恶劣,真的没办法用 “无心之失”、“迷信犯”、“愚昧无知” 等理由搪塞过去!无论此人目的为何,无论是否有恶意,供奉战犯牌位这种行为都在事实上协助了日本从文化传播层面篡改侵华历史!并不是只有白纸黑字地修改教科书、曲解历史文献才叫篡改历史的!篡改整个社会年轻人的文化记忆才是篡改历史的终极手段!很简单的道理,如果日本方面出一部纪录片,向全世界展示中国南京玄奘寺供奉的日本战犯牌位,再拍拍南京市民给战犯牌位上香膜拜的画面……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段侵华日军的罪恶历史就算是被成功篡改了!

试想,有一天几个中国留学生试图给老外讲解日本侵华的反人类罪行,正讲到最关键的南京大屠杀这段历史,一个日本留学生突然跑过来当众播放了一段南京民众膜拜日本战犯牌位的视频,再播放一段南京年轻人穿着日式服装满脸欢笑参加夏日祭的视频,接着日本留学生就可以对满脸疑惑的老外说:“你看!南京人民多么喜欢日本文化,日本战犯在那里是受人膜拜的……”。请问那个满腔愤慨讲述南京大屠杀历史的留学生该有多绝望?恐怕再怎么解释,哪怕哭出来,都不如日本人播放的那段视频更有说服力!

这难道不就是日本人夺取未来历史话语权的阴谋吗?

此人的行为践踏了南京人民的尊严,伤害了全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在这个前提下任何辩解恐怕都是没有意义的。就算法律能够宽恕她,道德上也不应该过于宽容,建议强制此人每天去烈士陵园和南京大屠杀纪念博物馆、南京大屠杀遇难者纪念碑等地进行爱国主义学习并向遇难者致敬、道歉,持续时间不限越久越好!

而假如发现此人供奉日本战犯牌位的行为背后具有主观恶意,那么就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人流众多的宗教场所摆放、展示并供奉写有日本战犯名字的牌位,事实上就是宣扬日本军国主义极端思想的一种行为,且制作和展示这些牌位也属于制作、散发宣扬极端主义思想的物品,原则上应该是适用《刑法》第 120 条之相关规定的。

另外,根据 2018 年通过并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南京的著名寺庙公开摆放、展示日本战犯的排位,不仅亵渎、否定了抗战英烈精神,还属于在公共场合公然宣扬、美化侵略战争、战犯和侵略行为的恶劣行径,严重违反了《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该行为会引起群众反感甚至过激反应,构成了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干扰,也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因此该行为可能也同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此案草草了事,甚至以迷信犯的理由不予以重罚,日后类似的事件恐怕会越来越多…… 就算不追求这个吴阿萍刑事责任,也一定要强制对其进行长期爱国主义教育,让其公开道歉并忏悔。

知乎用户 散逸层种蘑菇 发表

还好吧,南京还是仁慈的,这要是网络法庭,枪毙起步凌迟不冤。

知乎用户 zbb 发表

几位讼棍的发言真是精彩,在讨论这个案件时请跳出刑法之外往上看看,刑法上面还有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十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玄奘寺供奉战犯牌位属于公开支持侵华战争,是严重违法行为,违的还不只是刑法这么简单

至于 “刑拘”: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急什么,只是把人控制起来怕你跑了,还没到定罪处罚阶段罢了。

该怎么定罪,如何处罚就不是我这种人有资格评价的

此外认为这件事没什么大不了的请自行查阅在欧洲行纳粹礼是个什么下场

知乎用户 爱猫 - 控御姐 发表

如果非要搞刑事措施,建议对背叛国家罪做扩大解释,把损害国家形象引申到损害国家主权,把存在勾结外国的行为扩大到意图,不建议全部丢到寻衅滋事罪这个大口袋里面。

知乎用户 减肥中 发表

所以,这种呢?

人家本来就是大日本帝国商社的,开发票,没问题?

最近,似乎,专门有力量,在挑动中日情绪。

但动机、立场、以及面目,笔者都搞不懂。

知乎用户 白鹭洲 发表

寻衅滋事罪不是很准确,该按评论区民意应该由常委会新设侵害民族感情罪,结果犯,效力往前朔及两年。

现在回想,wo 的奋斗和乌合之众这两本书,我是对冲着来看的,其实他们有很大一块交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她肯定是犯了错,我也希望她被严惩,但是不是随便找个法就惩,希望这件事能促进司法健全,而不是反作用。

知乎用户 错翁 发表

法盲可真多,确实寻衅滋事罪在很多场合被滥用了,但恰恰这个案子里,寻衅滋事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英烈保护法第 27 条明文规定: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公开场合宣扬、美化侵略战争,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不叫寻衅滋事,什么叫寻衅滋事?当然肯定有恨国党会抠字眼狡辩,我另外奉送你们一句:法律的解释权不在你们手里,法院会采纳你们的狡辩吗?可笑,一群跳梁小丑而已。

知乎用户 古韵香沉 发表

就是一个只敢拿枪指着好人而不敢指着坏人的人的做法而已。相比而言夏日祭要恶劣很多。

很多城市长大或者乡镇蜜室长大的人,一时无法理解这种人的做法。

其实在闽粤民间,生活不如意求神拜佛,乃至拜鬼是很常见的。

有些可怜人不敢对付恶人恶鬼,只能给他们交保护费的心态。

知乎用户 易岭东 发表

这个牌位一年 100?上坟烧报纸,你糊弄鬼呢?

各媒体早就报道了,这里一个牌位 3-5 万,这个 90 后的孩子经济条件不一般啊。

“佛教扬善惩恶的教义教规”,这句话我更是没看懂。惩恶扬善那 TM 是梁山好汉干的事!

佛教讲的是众生平等!平等… 能明白吗?

实在看不下去了,爱咋咋地吧。

知乎用户 喵布丁 发表

吴啊萍最终可能会被判多少年呢?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本罪最高只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寻衅滋事一次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吴啊萍寻衅滋事的行为虽然只有一次,但是却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但结合量刑指导意见和她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最终是不可能顶格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

另外,吴啊萍曾因失眠、焦虑等症状就医,并服用镇静催眠药物,这不属于精神病,不会免处或者减轻她的刑罚。

知乎用户 大杨说法​ 发表

高等性别个人行为,道个歉就完事了

知乎用户 喵哒咪 发表

长篇大论的没什么意义,相关厉害已经被很多人说透了,我主要想到了四点:

1. 关注这个吴,是遭遇何种经历,出于何种动机立下的牌位,是否有境外势力干预此事。谨防渗透。谨防有人用类似手段造出大量的 “吴”。

(补充编辑)根据后续的一些了解,我现在比较倾向于官方给出的说法符合实际,也就是吴是出于精神问题而非立场问题。具体观点详见:

玄奘寺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者吴啊萍身份曝光,原从事南京某医院护理工作,该事件反映出哪些问题?

2. 我是不赞成群情激愤而扩大打击面的。寺庙在此事中毫无疑问有责任,至少有疏于流程、玩忽职守的责任,需要严查整改。但寺庙相关人员是否全部知情,不能定论,先等调查。

3. 目前看来,吴是个例。我不希望在互联网上看到一番大反思,大检举,甚至有人因此地域黑。小人只是稍微动一动手指,民众的阵脚就乱了,这不值。要我说,他们岂不正中小人下怀,被他们当枪使?

4. 也是我最好奇的,这个牌位,二月份就被撤下来了,当时无声无息,为何七月份突然爆出?当然会有人给出解释,但我不相信如此之巧。

而我正联想到一件事,那就是南京此前申办夏日祭引发争论。如果说原本这件事仍有争论余地,此时这件事一爆出,虽然本身和夏日祭无关联,但在舆论哗然之下夏日祭必然受到牵连。

虽然如此,我仍然要声明我的立场:我强烈谴责给战犯立牌位行为,同时我支持一些人参与夏日祭的权利。先烈捍卫的不是中国人穿汉服的权力,而是我们作为战胜国可以自由选择的权力。


你很不厚道啊,居然大改问题?原题是 “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直接就改成 “她将遭到怎样处罚”?

但我前面的回答还是不改了,毕竟观点放在什么问题下都可以表达。

什么处罚我不清楚,但我赞成依法处罚,法律怎么写定什么罪,别看网上评论定罪。

知乎用户 钴蓝星 发表

你跟我说不合法?如果你要真说按照法律来办事,当初侵华的时候,那些侵略者遵守过所谓的国际法嘛,遵守过所谓的日内瓦战俘公约嘛,有些人,要你们学法律不是在民族大是大非面前卖弄的。我不管是超度还说供奉,就像你家里人被杀了,你还供奉或者超度那个罪人,贱不贱呀,一个个都是站着说话不腰痛,我管你有没神经病,你去去问问那些大屠杀幸存下来的南京人后人,你看他们觉得这人判的合不合理,真就上帝视角呗,要是当初自己也是大屠杀的幸存者后人,我不信还会这么所谓的理性,今天她不重判,以后就会出现各种所谓的超度,在民族大是大非面前,只能重罚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说真的听着还是有点假。

警方应该也只能查到这么多了,这女的就算是精日这个节骨眼也不可能再去承认了。

知乎用户 小黑猫 发表

礼失而求诸野,如果社会不能主持正义,那么就得由民间来杀。

知乎用户 工程转中文研究僧 发表

法治社会没有办法制裁她。

但法制社会依然存在人治的力量

比如自发的舆论批评、未来职业生涯的歧视、周围亲朋好友的排挤、甚至走在街上莫名其妙被砸的臭鸡蛋。

既然是犯了众怒,那么制裁她的当然也是众怒

所以大可不必强行往她身上适用法律,哪只会开法制的倒车。

知乎用户 马闲鱼 发表

首先要查管理人员,根本就不该让这样的事情发生。

第二,她有病就该赶快积极治病,南京又不是荒郊野岭,多的是三甲医院。去了三次,不叫积极,也不叫多次就医。

第三,她吓怕了,她就没想过 30 万冤魂有多害怕,而反抗的中国人民有多勇敢?没想过用烈士的满满阳刚之气来镇住吗?没想过用原子弹来辟邪吗?

她怕日本战犯,就没怕 30 万冤魂找她吗?崇拜嗜血的变态 欺负老实人? 这种觉得杀人犯很强大,对强大低头的心理,中国人要这样,早灭种了。她最大问题不是蠢,是这种向变态低头的心理。有这种阴间心理,难怪精神力不强。她怕日本战犯,就没怕 30 万冤魂找她吗?崇拜嗜血的变态 欺负老实人? 这种对强大低头的心理,中国人要这样,早灭种了。她最大问题不是蠢,是这种向变态低头的心理。有这种阴间心理,难怪精神力不强。

第四,该治罪就治罪,别拿什么精神病当借口。杀人犯说自己童年阴影有精神疾病的还少吗?她的行为是对 30 万冤魂的再次侵害。

如果对她不惩罚,底线就是这么降低的。

现代流行用法律来展示众人皆醉我独醒,展示自己是现代的,有法制观念的人,是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一个与众人不同的不盲从的人,一个思想水平在众人之上的人。啊呸!

过后还很可能又成了女性拿刀诬告不被惩罚只有男性会被惩罚的**例子。**包括现在喊得高的那些要求不对她惩罚的 ID 和点赞。尽管他们现在会说不会的不会的。但是下一个男性案件以来,心理马上就变了:“男性为什么就要被惩罚,女性为什么不被惩罚。哦,女性就是供奉日本战犯说一句自己精神病就可以了。”

知乎用户 梅雨 发表

南京出了这个事,让我恶心

南京的处理方式,让我更恶心

赋红码不刑事,盗存款不刑事,

你特么刑事一个精神病人?

真的是,恶心他妈在南极给恶心开门

恶心到极点了

知乎用户 小明在上海 发表

“罪名 “口袋化” 现象不是中国的独有现象, 但是, 它已经成为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一种不良司法现象。”

—于志刚. 口袋罪的时代变迁、当前乱象与消减思路. 法学家. 2013 年: 67-82+181

知乎用户 不吃鱼的小肥猫​ 发表

很多人对吴阿萍的处理有意见,但他们其实内心深处属于机械教条法律本位主义,认为法律是客观存在的。但真的是吗?

看看赤色黎明里对法律的解释吧。

徐电苦笑起来,“陈主席,以前我认为法律就是绝对的,就是至高无上的。那时候你批评我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制订了法律之后所有人就该无条件的遵守。这几年我终于想明白那时候我错了。如果法律本身至高无上,满清就不会被推翻。满清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谋逆是凌迟处死的大罪。可有法律条文又能如何,我们当下没有把满清统治阶级株连九族,凌迟处死,仅仅是因为我们认为我们的革命不是为了屠戮。不是我们干不了,只是我们不想这么干而已。”

徐电发出这等感慨,陈克倒真心觉得有些意外。要知道当年徐电那种法律至上的态度可是强烈的很。“出什么事情了?” 陈克问。

“我们司法部门的同志,知法犯法,在审判中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闹了无数笑话。说他们知法犯法也不对,他们根本没有弄清楚法律是要干什么的。这些法律条文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徐电说完,无奈的叹口气。

“到底怎么回事?” 陈克觉得很是意外。

现在轮到徐电一脸愧疚了,他遗憾的说道:“具体的事情很可怕,很滑稽,我也为难了很久。不过最近我算看明白了,我们司法部门的同志中,凡是想通过革命改造世界,凡是想通过反对邪恶旧制度旧风俗来创造更好未来的同志,就算是犯点错,都只是个人水平。顶多说他们个冲动,判案个人情绪化,绝对不能说他们判案偏离了法律的本意。但是那些和我以前一样,认为自己就是法律的化身,手中掌握了法律与公正的大权,认为自己就是晴天大老爷的同志,这几年里头没有不犯大错的。这些事情当中我难辞其咎,那些同志很多都是我曾经很欣赏的,我还对他们进行了诸多思想教育。”

“那你准备怎么办?” 陈克问道。

“我不准备引咎辞职,至少在把司法系统里面的这些王八蛋们统统剔除出去之前,我觉得还得在司法系统里面干下去。” 徐电脸上露出了刚毅的神态。

陈克被这种表现逗得苦笑起来,“那就是说徐电同志你决定当一个有倾向性的革命者,而不是无倾向性的中立官僚了?”

听了陈克的话,徐电连忙点头,“对!就是这样!我现在愿意做一个砸碎旧制度的革命者,我不想再当一个装作公正,只懂得解释法律条文的司法者。这个世界上只有基于不同阶级的立场,从没有对所有人都公正的玩意。”

知乎用户 姜承吾 发表

一个人品德糟糕肯定是够不上刑法的,甚至人家偷偷买安心也很有可能无罪,毕竟没打算让别人知道。

我个人觉得主要问题在于寺院不应该为伤害国人感情的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尤其是已经盖棺定论的,还进行公开展示。

一个人脑子里怎么天马行空天人交战导致他私下搞封建迷信谁也管不了。

但是一个有一定权威性和领导力的宗教 “机构” 不应该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

至于有的专家说可能叛国,讲道理,咱们这个体质还把封建迷信当回事,是真的不好上台面。

要说重一点,搞封建迷信的都是信仰不坚定,都是叛国。

而且我觉着吧,按照这个公告这病情要去医院少说也是精神失常,很难证明是故意使坏,你上法院人家也不应该判重,应该从轻。

知乎用户 Linjun Zhen 发表

如果这人真有精神疾病,那么刑事拘留不是特别合适。

不如把她请进精神病院,持续治疗观察二十年来的好。

知乎用户 陈夏昕 - 代​ 发表

反对使用 " 寻衅滋事 " 这种口袋罪把人往里装。

公权力使用法条必须明晰,精确。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被舆论干扰司法更是大忌。

防杠,媒体可以使用采访权对当事人进行曝光。

可以责令其对南京受害人的后代赔偿精神损失。

如鉴定精神有问题可移送精神卫生机构强制治疗

这些都是合法合理的手段,不能图省事就把口袋罪拿出来用。

知乎用户 VESIAOW 发表

正常人哪儿会有这种离谱的想法?至少从古至今所有寺庙都没有靠供奉魔鬼来化解灾戾的记录。

所以事出反常必有妖。

妖在何处?估摸着国家也正好奇着,所以才有了文中那句 “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然而这等事情由于涉及到了国际的政治博弈、涉及到了背后的情报势力,所以大概率拼斗会就此转入水下、再怎么激烈都不让我们看到什么浪花……

我们的岁月静好,不正是靠着他们的负重前行?

当然,如果因为安倍遇刺,小鬼子再也不能躺平装死、在今年或者明年被美国逼着开始对我们疯狂搞事,那么国家或许就不再顾忌什么、开始将幕后一步步公布出来——

既然小鬼子自己不要脸、那就不用给它脸了。

知乎用户 悟道 发表

虚伪自由主义的手法通常总是这样的:在被迫让步时,它就牺牲人这个工具,而保全事物本身,即制度。这样就会转移从表面看问题的公众的注意力。
对事物本身的愤恨就会变成对某些人的愤恨。有些人以为人一变换,事物本身也就会起变化。人们的注意力就从书报检查制度转移到了个别书报检查官身上,而那一伙专看官方眼色行事的卑劣作者,便放心大胆地反对那些不受宠幸的人,对政府却称颂备至。——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知乎用户 song 发表

首先看到所有人在公布吴啊萍信息的时候都很小心

把该说的不该说全都列出来,什么时间在哪里出生,什么时间搬家到哪儿

这种时候政府不会对她有过于严重的惩罚,但是面对这种国仇家恨的事儿,法律很大层面是保护了她

如果没有法律相信我这个人很可能会出意外,她以后也只有离开中国一条路可以走

在她走出中国之前还是需要非常小心的

开始以为吴啊萍是个日本人或者是日本人的养子,因为啊萍很像以前日本人起名的习惯,也不知道她的父母有没有啥成分

不过这事儿是真恶心

但是她确实不会被官方处罚的很严重

知乎用户 至尊玉 发表

盲猜殖乎自由舔稀派独立大法党们又要说 “口袋罪”“法治” 了,都是法律从业者了,咋不去找机会翻一翻当初的案卷呢?咋不去问问当时公审群众和办案人员呢?普通人看不到 83 年流氓罪那帮人的案卷只能看到判决书你是有机会看到的啊,当年流氓罪死刑可是都要开公审大会的,那些真要是无罪的可是真的能无罪释放的啊

问题来了,陪审团算是什么?美国要是谁给 911 那些 kb 分子写个友人,你猜陪审团成员们按着圣经摸着胸脯给他整个多少年,美国这种就叫习惯法、道德法,法律之光,中国就叫人治、不法治,文明洼地,咋就这么双标呢?再引申一下,社会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法律条文能不能一直跟着这个魔幻的社会一起变化?

回到这个事件,以日本友人名义把日本战犯放到寺庙上,还带个 “友” 字,属于坟头蹦迪,骑脸挑衅了,可真的太后现代了

再提醒一下,曝光者被寺庙阻拦,这个可以解释得清楚,寺庙秃驴们怕事情曝光。但曝光者被网暴是咋回事呢?谁网暴的?就这初中毕业的僧人能这么熟练玩网暴么?听说有些人因夏日祭怨气很大呢

知乎用户 水知寒 发表

如果对其处罚,那么就说明认可供奉这回事。
如果不对其处罚,民众又不认可。

个人看法,算是属于法律的漏洞。而法律的漏洞,就需要行政来解决,而不应该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放过去。
没有什么是万能的,总要有一个补充的方案。

说刑拘吴啊萍不合法的。就没想过,如果不拘留她,她会有什么下场吗?
现在的刑拘,以及将来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都是对她的人身保护。


以前有个想法。中央设置一个 “妨碍司法公正办公室”。
每年限制一定的名额,通过违法的手段,处理法律处理不了的问题。
例如,每年给老赖抽签,关一年。
例如,张扣扣,撤销审判。
例如,吴啊萍,劳教。
例如,明知是但是找不到证据的贩毒分子。也不要卧底收集证据,直接处理。
……
重点:一,有名额的限制;二,公开全部记录;三、处理法律处理不了的问题。

当然可能滥用,但是设置于一个中央的小规模机构,还有名额限制(例如一年 100 个)。
能滥用到什么程度呢。

知乎用户 郭珂珂 发表

我信这个调查结果。

以前家人中也出了这么一个。

他们有自己的逻辑,别跟他们讲道理。以前为了说服,我自己还看了很多佛经,然而没卵用。

不要以为只有社畜有 kpi,和尚也有,和尚尼姑也会从信众的钱拿分成,拉的越多,分的越多。

了解越多,越会震碎正常人的三观。

知乎用户 小罗马 发表

那么,供奉魏特琳女士牌位是处于什么原因?

知乎用户 无中生有 发表

如果你不承认口袋醉,那么这个人照道理不能刑拘;但我很希望她刑拘,甚至重判,所以我选择反过来想想,口袋醉看来还是有他存在的道理的。不然这样的人还可以以法治和合法的名义招摇过市,那这样的法治其实是在破坏公序良俗,那还不如没有的好。

知乎用户 空明御渊​ 发表

如果真如公告中所说,这个吴啊萍真的只是愚蠢而已。但是寺庙的审核问题就更大了。

我一直觉得既然自称神佛的世俗代言人,这些职业宗教者就应该主动约束信徒行为,至少平时应该做出一些正向的规劝。别捐钱捐物找信众,信众做出不对的行为时又说约束不了。

这起事件非常严重,引起重视才加以纠正。但是一些不太严重的,比如放生外来物种导致生态灾难的行为,仅仅靠行政力量和民间宣传是不够的,平时布道时就要加以劝诫。

有时候职业宗教者水平不够,宗教管理部门就应该多组织学习,下发文件统一说法。对脑子清楚的,就告诉他们什么行为违法什么行为不道德,对脑子糊涂的就以宗教逻辑告诉他们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

知乎用户 ATea oisatea 发表

不能因为公共压力,随意给人定罪。

知乎用户 猫南北 发表

她做了一件事,引起了一定的后果。但是,不知道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

她说自己是无意的,但万一她说谎呢?万一,她真实原因是更恶意的那个呢?

那是不是就是寻衅滋事了呢?

那么警察是不是要寻求证据,来证明或者排除她所说的呢?

这个过程刑拘她有什么问题吗?

知乎用户 卡拉迦迪斯 发表

建议法律加一条如果有多少人认为你有罪,那么不管你是否有罪,都是有罪的,而且刑期也以网民投票为准,这样最好,老百姓也参与了法治,体现出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本质

知乎用户 别打我丶我投降 发表

不是说了寻衅滋事罪么,那就按这个罪判罚咯。我作为一个南京人,虽然对这事情很愤怒,但这女的吧… 一是太蠢,二是没造成什么实际上的损害,所以也不赞成罚得太重。至于有些人说不信,洗地什么的,只能说见得太少,确实想象不到有些 “信徒” 的下限在哪里。

其实我觉得这事情搞得还挺好的 - 如果你身边有赞同 “有意在南京供奉侵华战争战犯牌位这个行为没有问题” 的人,现在就可以离他们远一点了。这些人是彻头彻尾的无可救药,趁着这个机会和他们划清界限老实说还挺划算的。

知乎用户 Tang Phil 发表

看到一群人在下面大搞阴谋论,我真是服了。警方发布的通告难道有一点可怀疑的地方吗?

一、如果是大家之前怀疑的所谓日本人、日本血统、精日的人干的事的话解释不通除了供奉战犯外同时还供奉魏女士。

二、如果是间谍、叛徒的话,日本右翼干嘛要出钱出力培养这么个蠢到家的、完全没法给他们产生实际利益的人啊,日本右翼他们巴不得中国人忘了侵华战争而不是激起反日情绪。

三、如果是为了故意恶心国民情绪,那她完全没必要留下自己的真名。就算是自己不怕抓,为了恶心国民的话,选择知名度更高的拉贝先生或者张自忠,杨靖宇等抗日英雄不是效果更好吗?

另外有人已经翻出了那个寺庙之前的公众号里关于牌位的价格了,根本不是网传的什么几万十几万,只有几百几千块而已。无脑阴谋论真的没意思。

知乎用户 哈哈哈 发表

如果这个世界所有的不合理,都能用 “神经病” 来解释,那就太简单了。

我不了解宗教嗷,但从我粗浅的认识里,造孽的畜生应该有专门收录的地狱吧?

随随便便就超度,就解了业障了?

说不通说不通说不通。

而且如果真的是 “心理阴影”“噩梦缠绕”,说句不该说的,解决方法应该是手刃仇人,报仇雪恨才对啊。替仇人超度?就这还考上了大学?

说不通说不通说不通。

当然了,话回到开头,非要以 “神经病” 来解释,那我无话可说。

哦,建议扩大精神病院的招生范围,毕竟有这么多神经病要收录呢。

知乎用户 又是一手湿​ 发表

我坚决反对南京玄奘寺(包括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供奉日本战犯牌位,坚决支持彻查此事,依法依规给予涉案人员相应的处罚、处分

但是,为什么又见到熟悉的 “寻衅滋事罪

先贴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0 修正)】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请问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法条中哪一行为?

很明显,前三项都不可能满足,唯一有可能满足的是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根据警方的通报来推断,警方的依据可能正是在此,然而这样的解释是否合理,恐怕要打一个问号。

退一步讲,即便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满足寻衅滋事罪第四项的规定,然而寻衅滋事罪是故意犯罪,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既然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是 “起哄闹事”,则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应当符合 “起哄闹事” 的主观故意,但是根据警方的通报,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出于 “解冤释结,脱离苦难” 的想法对战犯牌位进行了供奉,请问这能认为是犯罪嫌疑人有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的主观故意吗?

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恐怕这又是寻衅滋事罪作为口袋罪被滥用的体现

不禁感叹,口袋罪的袋口绳太难系紧了

知乎用户 小赵小赵不骄不躁​ 发表

如果吴啊萍的行为属于刑事罪。那么当她作为主谋,帮助她完成犯罪,实际上负责供奉战犯牌位的玄奘寺和尚最少也有从犯嫌疑。

2022 年 2 月 26 日,一名女信众到玄奘寺地藏殿寻找自己供奉的牌位,僧人庆玄、禄玄与几名游客一起帮助寻找,其间发现了侵华日军战犯牌位,一游客拍下照片。庆玄随即撤下 5 名侵华日军战犯牌位,**当晚将此事告知住持传真,传真要求严禁外传,此后一直未向主管部门报告。**7 月 21 日,拍照游客将照片发布到社交平台,被大量转发,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玄奘寺的住持传真,至少有三个问题:

  • 监管失察:侵华日军战犯牌位在南京被供奉了几年了才知道。
  • 包庇犯罪:“当晚将此事告知住持传真,传真要求严禁外传。”
  • 隐瞒不报:“此后一直未向主管部门报告。”

监管失察也就是给和尚面子才这么说。但既然你事发后选择了包庇隐瞒,并且等了几个月都没有任何上报,我要怀疑你早就知情不算乱说吧?

此次事件发生后,南京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对玄奘寺进行了调查处理。玄奘寺对被供奉者身份没有进行核查,发现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后,虽已撤下但一直隐瞒不报。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南京市玄武区民宗局已责令玄奘寺进行整顿,**并已撤换传真玄奘寺主要负责人职务;市佛教协会同时免除传真副会长职务。**对反映的玄奘寺及相关人员其他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一步调查处理。

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这件事在法律上并没有先例。如果事情真的很严重。严重到主谋的老百姓要被刑拘,留案底。那为什么和尚作为嫌疑从犯,只是换工作就可以了?

宗教人士的政治法律地位是否高于平民?

知乎用户 薛澄 发表

如果是上世纪,应判 “反革命罪”。

现在的话,反革命罪改成 “危害国家安全罪” 了。

百度词条 “反革命罪”:

知乎用户 白乌鸦 发表

吴啊萍身份公布,作案动机哭笑不得

知乎用户 治骨以来​ 发表

看着一个个义愤填膺的屁股论、情感论回答

决定罪行不看法条而看社会影响

关键这些人本性并不坏

但已经在无形中成了阻碍法治建设的帮凶

怪不得苏格拉底说,知识是一种美德

知乎用户 通信娜 Polo 发表

瞎扯淡,前两天还看到网上说 “吴啊萍” 被破译了,是啥一个日本部队里番号,翻译过来有十几个字,我就奇怪了,“吴啊萍”就三个发音,咋就能搞出一个日本部队里番号,而且有十几个字那么长,真不懂。

现在又说吴啊平是一个具体的人,我也不知道是真是假了,只能说网上水太深,看看吧。

知乎用户 神木​ 发表

可谓很真实了,人还就叫这个名字,理由也非常牛逼,大概就跟某些司机把车开上树一样,并不是技术多么高超,只是 sb 加上一点偶然因素。

但是我不是很同意就此放过,这种行为(供奉战犯牌位)应当属于是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中情节轻微的情况,嫌疑人明知供奉对象为战犯,仍然在公共场合宗教场合公开宣传(供奉),估计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内的拘留,不构成犯罪

知乎用户 咕咕 发表

照这样下去,离全民投票给人判死刑的日子不远了

知乎用户 GYaoi​ 发表

这个理由,相当荒唐,离事实还有距离,建议再查查,不要急于公布。就算脑子不正常,那也有自洽的逻辑,而不是这种连她自己都说不通。呵呵

知乎用户 雪梨 发表

南京警方,真的是我见过最好笑的公办单位

知乎用户 皮蓬马利​ 发表

我看到一堆答主在纠结关于寻衅滋事罪名的问题。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定寻衅滋事罪肯定是不妥的。但目前这个案件还在公安侦查阶段,在这个阶段最重要的是先控制住犯罪嫌疑人,梳理案情,收集固定证据等等。所以在侦查阶段的罪名,只要大的范围内不出偏差,不影响后续的案件调查方向和进展,我觉得大可不必纠结。

即使现阶段罪名有误,后面还有检察院可以在起诉阶段纠正。退一万步说,即便检察院也犯了浑,最终定罪量刑的是法院。真要纠结罪名,也要等到判决以后再批判吧。

知乎用户 天空之城​ 发表

之前有一种看法是此人是为了 “超度” 而并非 “供奉

” 我也觉得很奇怪,她究竟是本着何种目的做的这件事呢?如果纯粹是恶作剧的话为什么要留下真名呢?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破乎真是被高华和纸人占领了。

一个个坚称吴阿萍没罪,呵呵。

废话这么多,不如去帮吴阿萍打官司呀!

打赢了,高华也可以去供奉恶魔,反正没罪么!~

知乎用户 王凌 发表

学过法的人都知道法律有滞后性吧?

吴啊萍的行为在我看来确实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现行刑法中的任何一个罪名,但这恰恰说明了我国的刑法存在漏洞。

侮辱英烈罪也是 2021 年才刚刚设立的,为什么这个事件下面就没有法律人讨论一下 “伤害民族感情” 该不该入刑呢?入刑的话该定多重的罪?

知乎用户 夏侯络绎 发表

无知愚昧缺德是最大的罪恶,可惜并可用法律来惩处。

知乎用户 白凡自媒体 发表

金光闪闪还有个灯泡,一年电费和灯泡维护费都不止 100 块吧?

还有这个罪名有点值得商榷吧?不如查查有没有国安方面的问题

知乎用户 约翰码农 发表

新闻爆出时,我的直觉,就是这人有病… 但是如此大的舆情,一个 “精神问题” 是应付不过去的,好比软件问题,得杀个程序员祭天了。

知乎用户 梅恒 发表

结局,永远出乎网友们意料。

再次告诫网友们,别瞎猜了。

知乎用户 硬通货的瓶盖儿 发表

话说,事情一开始爆出来的时候,我就觉得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被宗教蒙昧的那种教徒,和前段时间那个杀安倍晋三的凶手的母亲自己西方圣母一样,什么事都干的出来,以为自己在普渡众生呢。要么就是那种境外势力,故意挑事,挑拨中日关系。

换句话说,不是傻,就是坏。

其实一开始看到,把华群和那几个人渣放在一起,心里就隐隐约约觉得,这事应该是那种宗教圣母干的,大约就是到海里放生淡水鱼那种人。

这次警方的调查出来,选项基本就确定了,连结论都不用看。干这种事能把自己名字原原本本写上去的,大约只有傻了。

真要干坏事的,不会找这样的蠢人的,太猪队友了。

话说,这件事值得反思的,是对各类境外来源宗教势力的控制。佛教这种本土归化了千余年宗教都能出这样的事,那些信 “上帝” 的,信 “安拉” 的,是不是该严格的管一管?不要忘记这些宗教血腥的历史啊。说实话,看见 “神爱世人” 之类的 slogan 我就来气,尼玛爱世人是让你搞宗教屠杀、搞高利贷搞屠杀异教徒的?

知乎用户 Wang Ricky​ 发表

该处罚的,或者说该大动手笔整改的,不应该只是吴某

我们假设调查结果是真实的:

一、一个医学出身,受过高等教育的 90 后,为何会做出如此举动?

吴某自幼在南京长大,北京读书,又回到南京参加工作,后来入寺。我们不知其家庭背景是否有宗教成分,但仅从吴某生平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吴某接受过体系化的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熏陶,但其头脑中并未形成基本的唯物观,在 “了解到侵华日军战犯的暴行” 后,占据她头脑的,不是强烈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而是 “心理阴影,长期被噩梦缠绕”。接触佛教后,“产生了通过供奉 5 名侵华日军战犯“解冤释结”、“脱离苦难” 的错误想法”。

虽然我国宗教信仰自由,但明知身份是侵华日军战犯仍然为其供奉,这一做法显然违背一个中国公民的基本良知。难道,吴某十几年来接受的唯物主义、爱国主义教育,以及生活中接触的人事物,都没有成功地让她克服这一错误思想?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和吴某拥有同样经历、同样想法的人还有多少?

佛家讲究因果论,种什么因就会收获什么果,那么吴某内心的梦魇是因,供奉战犯是果,个人的人生经历、价值观、宗教信仰等可以看作是因果转换过程中的催化剂。我们不能因为起因看起来并无恶意,就轻视了违背国人良知的恶果,更不能忽视因果转换中一切作用因素。这也是我们今天正视历史,高度警惕文化渗透现象,严厉处罚冲击民族感情和道德底线的错误行为的原因。绝大多数朋友和我的想法一样,那就是基本的良知绝不能因为所谓宗教信仰和平复个人心灵的选择而妥协。昨天出版个毒教材,今天搞个夏日祭,穿套和服在历史遗址前跳舞等如果被冷处理,那明天,宵小之辈跳出来大行其道,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和个体,又会有多少个吴某这般荒诞的人出现呢?也许家庭内部对个人的影响难以介入,但整个社会文化道德环境和正确的历史观却需要每个人去营造和维护。

二、寺庙作为宗教场所,它的管理体制如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亡羊补牢,最近多地佛协发通知要求自查:

多地佛协通知:各佛教活动场所对供奉牌位开展自查​www.163.com/dy/article/HD2S82MO0514R9P4.html

这次事件中,当值僧人灵松的第一关没有把好,为吴某正常办了供奉手续;僧人庆玄在发现特殊情况后,虽然向住持汇报,但住持选择封锁消息,并未向上沟通,第二关没有把住。事件性质恶劣,影响广泛,该当处罚。

寺庙是组织,组织就要有管理的制度,遵循管理的逻辑。寺庙的宗教色彩导致它的管理蒙上了神秘的面纱,但在今天,这决不能成为佛教人士因循守旧不作为的托词。寺庙是否建立起有效的特殊事件应急机制和严明的管理模式?财务上:寺院的财务收支,信众捐赠的钱、物等收入建立帐目,寺院维护成本,教务活动等的费用等是否透明公开?人事上:寺庙管理者是否要经过佛教学院的深造,是否具有基本的正确的历史观道德观?另外,抛一个问题:需不需要对佛教从业人员 “政审”?如果相关人员没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爱国主义的基本方向,再虔诚的信仰、再科学的管理机制,也难以阻挡个别虫豸的破坏。

三、关于佛教

现如今,谁也不能否认,寺庙是门生意经。数月前,河南少林寺进军地产的传闻,实在是令我等地产混子感叹:“佛渡有元人”:

少林寺称 “进军房地产” 消息不实,已向上级举报​t.ynet.cn/baijia/32569833.html

历史上发生的 “三武灭佛”,其实是政治化态度处理佛教传播的显著案例。北魏太武帝灭佛、北周武帝灭佛、唐武宗灭佛,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原因无非是思想文化冲突、僧俗经济利益矛盾等。可见佛门净地沾染红尘乱事的现象古已有之。

吴某的行为 “违背了惩恶扬善的教义教规”,那么既然有繁多的教义教规,如何保证义是真的义,规是真的规?如何要求相关人员进行遵守?如何惩戒破坏规定者?惩戒权归属于谁?行政力量是否介入这个过程,怎样介入?佛门净土,但不少信徒虽有普度众生之名,却行投机钻营、伤天害理之实。如同吴某一样,出于错误认知和自私自利的动机,犯了严重错误。佛法本意是教人向善,但曲解、无视佛理的信徒们,所做不端的行为,与邪教徒何异?佛教应当要与社会相适应,保持佛教僧团的庄严清净,发挥其应有社会功能和作用。

知乎用户 风中的玩偶 发表

罗永浩的 “指哪人” 伤害民族感情了吗?

戴建业的 “双喜临门” 伤害民族感情了吗?

合着就盯着小喽喽抓是吧?

你法我笑. jpg

知乎用户 代送 发表

刑事拘留的应该是方丈等人吧!

知乎用户 生命益元素 发表

吴啊萍是否有罪在知乎争议很大。

但是因为此事跳出来很多走狗和汉奸急忙挑拨是非领取赏钱,是一点争议都没有的。

知乎用户 飞儿​ 发表

从事件整个过程看,非常明显,这件事最主要担责的应该是那个传真主持,无论寺庙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他的明知故为造成事态扩大发酵,恶化。那个吴阿萍其实不过是个精神有问题的香客。

希望看到传真受到严厉惩罚。很多类似事件的产生多是由传真这种掌握着一定权利的败类好事不做,坏事不管,占着位置任意妄为,不讲规矩,贪婪无底线,把一些可控的事情搞到无法收拾,这类管事官僚最为可恶。

知乎用户 叶色温柔​ 发表

处理当然要处理。但是违背法治精神不可取。

这个事情又暴露出了我们法治不健全。先说立法方面,就没有针对类似的情节进行立法,才出现了无法可依。

德国行纳粹礼是违法的,所以德国才可以对行纳粹礼的人进行依法处理。

而我们国家暂时还没有针对供奉战犯,“精日” 类行为进行立法,所以此事就是无法可依。

然后再说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群情激愤啊,群情激愤。你可以道德谴责她,去唾弃她,但是不能说随意判刑。为什么? 因为刑罚是公器,公器不为任何人所私有,尤其是 “寻衅滋事罪”,一直以来有 “口袋罪” 之称,然而即使是寻衅滋事罪的条文,也不能找到一点可以针对供奉战犯的行为进行处理的。那么势必不能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进行审判。

如果口袋罪的口子再不收紧,还继续扩大,那么总有一天会笼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头上。不要老是拿什么 “人性”“汉奸” 的大帽子扣我头上,正因为我是个普通中国人,我才希望有法律来保护我,而不是靠权力、民意这些东西。

那么针对此事,一个是人大要尽快立法,杜绝日后类似情况还无法可依。一个就是可以对吴啊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绝不能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任意宣判罪名。

知乎用户 知南​ 发表

从吴啊萍同时供奉了 魏特琳的行为看。。她描述的供奉的动机应该就是真实的。。

那么这就是一个无知 愚昧 然后又伤害了大众感情的行为。。

我早就说了 小红书这种 app 国家早就该管管了。。

一堆好好的妹子,被里面乱七八糟的东西洗脑

反 x 势力 真正的大本营在那里。。大家要认清敌人在哪

至于吴啊萍,也只是这些年反智风潮的受害者罢了。。。

可怜 可叹。。

说真的 用寻衅滋事罪抓人也挺离谱的 。。你用侮辱英烈罪抓都比这个合适

她主观上肯定是没有寻衅滋事的主动的。。人家 tm 也是被鬼子暴行吓到了好吧

但是客观上肯定伤害了全国人民的感情。。

知乎用户 于谦​ 发表

我打个赌,刑拘七天,跟罚酒三杯差不多。

知乎用户 何以解忧有二锅头​ 发表

我看那几位的家属未必愿意自家先人被个不相干的人供奉 可以起诉她侵犯姓名权

知乎用户 社会闲杂人员 发表

建议增加一个造成严重恶劣社会舆论罪。

其实这件事情本就不是什么大事,发现了处理了本就可以了。

偏偏有些人唯恐天下不乱,一定要闹闹大,导致群情激奋,非得让相关的人都变成卖国贼才行。

几块牌子,处理了一批人,舆论还嫌不够呢,那始作俑者不判刑能行吗?

知乎用户 乌也有名 发表

按刑事案件处理是否妥当,以及初步所定的寻衅滋事罪本身存立的合理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学术话题

知乎用户 新疆野生菌 发表

这说明当地政府还没失心疯,本来就是精神疾病的问题,随便处理一下,接受精神治疗得了。

知乎用户 车辙下的芦苇 发表

她思想不正常,可以送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心,刑拘这么使的?

知乎用户 斗战神狒 发表

竟然还有答主认为,不应该定寻衅滋事罪。

竟然还有人送专业排位。

《英烈保护法》二十七条: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寻衅滋事,本来就是个大箩筐。

早在 2013 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寺庙作为较为特殊公共场所,公然供奉日本战犯,严重损害民族感情,影响极其恶略。就是天王老子来了,吴啊萍也逃不了寻衅滋事罪!

知乎用户 any 夏天​ 发表

寻衅滋事罪的确是过了些

知乎用户 吴劲松 发表

法条必须选好,必须站牢。寻衅滋事这种太 low。

知乎用户 黄先生​ 发表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一个 90 后起了个这么土的名字,小时候免不了被同学笑话,长大后竟然没想着改名,可见平日里逆来顺受惯了!但毕竟是大学生,有知识有文化,内心里一定有过挣扎,痛苦,想抗争又不敢,所以宗教成了她的精神寄托,把自己遭受的一切都看做因果报应!所以我支持警方的调查结论,这就是一个精神懦夫的个人行为,安个寻衅滋事的罪名有点过!建议送到烈士陵园里上一个月历史课,补补精神之钙

知乎用户 快乐的教书匠 发表

就问你凭什么刑拘???

道德谴责没毛病,我也想骂。

但是她违反哪一条法律了?凭什么刑拘了?舆论治国?真就寻衅兜底呗?呸,就这还想依法治国?

知乎用户 蓬莱 发表

这个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可是很多别的人很失落!它们愤恨: 这个人为什么是福建晋江人而不是南京人,她一定是被南京人胁迫或者洗脑的,南京一定有指挥她的组织上级,为什么不把南京所有的人都审查一遍,为什么不把南京的省会撤了,为什么没有按照自己呕心沥血制作的剧本来演,为什么起名 “吴啊萍”?把她父母找来调查,有什么阴谋?是不是日本海军的间谍?为什么不把没有爱国觉悟的南京市民赶出南京?南京历史上是多灾多难,生活在这座城市的人没有错!我们必须牢记历史,可是我们不想外地游客一来南京,心里压抑,不能感受南京的涅槃重生,南京的朝气。南京是家,没有人喜欢气氛压抑的生活氛围。如果有一天,三十万同胞大仇得报,南京能一展笑颜吗?

知乎用户 嫑绕 发表

我一看抓了,玛德就应该抓。刑拘?这玛德绝对要判刑!!以 “寻衅滋事罪” 抓进去的。。。嗯。。。。。。。。。。这事就变味了。我特么就疑惑现在中国就没有一个法律能治这种人??还要以这种 “口袋罪” 去抓人?!你法我笑了属于是?

知乎用户 不灵不灵 发表

这人确实有精神疾病,也有开药,有就诊记录。

就法理而言该不该按 “寻衅滋事” 实在有点站不住脚,严重伤害民族情感这种事,就没有其他法律适用吗?或者出个司法解释把这件事包进去也好呀, 这样至少有法可依,不然这个寻衅滋事真的可以包罗万象了。

事情经过基本清晰,证据也挺充分的,确有其人,用了真名,费用着实有点便宜,也有账单。为了掩人耳目在登记表也写了 “友”,基本事实都对上了。

很有趣反而是一开始的阴谋论,这种事情刚开始时,大概率的猜想是,有日本间谍故意来南京供奉战犯恶心中国人,不是间谍也是二鬼子,或者是不明真相的代理人。

这个猜想大概率是对的,顺理成章的。

但现实不是大概率,现实更魔幻,居然是因为一个有焦虑障碍的人为了解决失眠噩梦的问题用了一个错误的办法。

如果是间谍,至少不会用真名,如果是不明真相的代理人也不会有就诊记录,如果是寺庙方的问题,费用也不会这么低。如果是代理人查一下钱路也能知道情况了。而且很容易就找到当事人了,毕竟是真名。

我觉得我自己值得反思的地方是:任何对原因的猜想,一定要明白只是猜想,不管可能性多高,概率多高,没有事实基础的前提下,不要妄下结论。大概率是对的事情,它并不是现实,而不管概率多么微小,只要发生过的事实就是 100% 了。

知乎用户 鬼柒 发表

表示智商受到了侮辱,可这又有啥办法呢?那几个就是想要你接受这个结果,即使都知道他几个在糊弄你

知乎用户 寂静之音 发表

反革命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罪或者流氓罪,但现在已经没有这样的罪名了。

事实上,我觉得最好的罪名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则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即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全国各民族之间团结、平等、互助的关系。

只要将大和族及其土地纳入我国,适用这个罪名就顺理成章了。

抖机灵结束

目前来说,吴啊萍的行为很难用法律去做规制。目前公安机关给她定的罪名是寻衅滋事这个口袋罪,证明在刑法上确实难以找到合适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单纯从文义解释,吴啊萍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她这样伤害中华人民民族历史感情的行为需要惩处。

如果她有侮辱英烈、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但是将供奉侵华日军牌位的行为解释为 “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我觉得还是不恰当的。

这是一个矛盾,既要维护人民的民族感情,又要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要解决这个问题,可能需要对法律规定做一个扩大解释,在人民群众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范围内,将供奉侵华日军牌位的行为解释为寻衅滋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或者其他类似罪名的行为

至于量刑问题,应当是参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知乎用户 悠长晨昏​​ 发表

寺庙和尚问她这几个人是谁的时候,她没有说实话而是回答 “朋友”

这说明她清楚自己是在供奉战犯

知乎用户 文曲鸡丝​ 发表

资乎上二鬼子们越来越多,怀有正常朴素民族情感的人连对在同胞遇难地供奉屠夫这个行为都不能表达分毫愤懑,不然就是没有民族自信。

要是有人在耶路撒冷供奉小胡子,二鬼子们你猜猜犹太们会干什么?

知乎用户 毕嘐​ 发表

人犯了错就应该受到处罚,这没错。但这事儿跟寻衅滋事挨得上吗?

知乎用户 青松 发表

轻了点,就算被判刑后,很快也能出来。

其实最好鉴定为精神病,无刑事责任,强制送进精神病院,这辈子,就别出来了。

知乎用户 彳亍 发表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这个简单容易门槛低。对那些心地善良的人就太不友好了,他们小心翼翼生怕自己给别人带来一丝伤害,每时每刻心存善念,一生卑微的活着,到头来成佛跟他们无缘。可是举起屠刀再放下就成佛了,多么简单的事却做不到,悲哀啊。让我们都心狠手辣起来吧,举起屠刀,然后化身成佛。

知乎用户 散仙 发表

怎么处罚她都好,我只是希望能切切实实的按照法治社会的方式治她的罪,别在法条上打擦边球,我们的法治经不起折腾。

另外一点,看描述,她长期被噩梦困扰?这个人是不是个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犯寻衅滋事该怎么处置?有没有必要去给她做个鉴定?我总觉得这人不正常,好好的跑去当尼姑就很奇葩,万一真的是精神病,各路媒体逮着个精神病人猛锤怕是不合适吧?

知乎用户 刘一山 发表

我个人认为吴啊萍罪有应得,应该被抓,但是不是以寻衅滋事罪被抓,应该立法禁止美化纳粹、日军侵略者或者在公共场所(非博物馆)出现他们的标识!

知乎用户 沈渊 发表

她犯什么法了?

知乎用户 真爱只有一次 发表

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我是相信的,可能在吴啊萍看她的事情做的没问题,逻辑能自洽,甚至在一些佛教人士看也没问题,但是这意义不大。

受什么处罚首先看的是她做了什么事情,触犯什么法条,在量刑尺度上才需要分析动机和原因,以及她自身的情况。她的行为事实上伤害了民族感情,作为中国人认为应该从严从重处罚,但是这没有对应法条,以寻衅滋事罪为名也算是沾边,不得已而为之了。

她的精神问题也需要检查下,可能她真的有抑郁和焦虑,研究下为什么会让她的产生供奉 / 超度日本战犯是可行的事情,如何避免其他人也这样,但这不是脱罪理由,如同很多杀人犯认为他们做的并不是什么严重犯罪,只是在做很平常的事情而已一样。

虽然很难,但希望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最好能进一步完善,细化,为再有这种情况怎么处理理清流程。

知乎用户 阳光 发表

沃尔伯格和强森拍过一部戏,《付出与收获》,里面他们演的是一群蠢货,不知所谓,犯罪却连被抓结果会是咋样都一点不清楚,最后抓到他们的探长说的那句话我很喜欢 “他们唯一没被定罪,但罪孽最深重的罪名就是当个愚蠢脑残的笨蛋”。

有些愚蠢,蠢到做出人类想象不到的不知所谓的蠢事,这种蠢是一种罪,是一种不在法律里的但极度艹蛋的重罪

知乎用户 快乐 ing 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对于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的规定,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事件引起的强烈反应也表明,朴素的爱国情感、正确的历史认知尤其是痛恨日本军国主义,是中国社会的主流共识。不管 “精日” 心理使然,还是故意生事挑衅伤害国人民族情感,“吴啊萍”这类暗搓搓的人或势力,在中国社会决不能也不会有丝毫容身之地。

知乎用户 角落星空 发表

一开始以为是佛教界权力斗争

没想到,事实真相这么怪异

好吧,一个学医信佛 90 后因为严重心理疾病抑郁难以入睡噩梦缠身给小鬼子供奉排位

知乎用户 东海阿飞 发表

刑法第 13 条,提到一个认为犯罪的标准 “社会危害性” 一派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标准,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这也是很多网友提出的吴阿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一个行为具备了社会危害性,但刑法又没有规定具体罪名,就变成了刑法意义的“无罪之罪”。但是,刑法这不还没改呢?具备社会危害性,仍然是刑法能够管辖的行为。

所以像吴啊萍这种明显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可以被刑法处理的。那么问题来了,用什么罪名?

目前以寻衅滋事为案由刑拘吴啊萍是一个非常取巧的做法,一方面寻衅滋事本身就是一个口袋罪名,什么都能装;另一方面给警方留足侦查空间,查出来别的,实在不行作为其他行为的加重情节、或者大家研究出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罪名也是可以的。而且公安机关拘留的罪名也不构成最终判决的罪名,所以公安机关以 “寻衅滋事” 刑拘是没问题的。

在这需要强调一个区别:如果法院认为吴啊萍是 “寻衅滋事”,大家或可以讨论;现在是公安机关认为寻衅滋事,公安机关认为他的,我们认为我们的,相互之间并不冲突。

我认为,对有一些影响极度恶劣,但目测没有对应法律条文可以制裁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是需要进行 “正能量的表态” 的,吴啊萍这种恶心全国人的事件发生了,如果公安贴个告示说 “因为我们是法治国家,法无明文不为罪” 所以吴啊萍不构成拘留条件”。这种情况下,对公安乃至政府公信力都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伤害 — 在观念上,我们凭什么允许这样的人骑在脖子上拉屎?

退一万步说,吴啊萍就是没找到罪名,走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关他一年半载不也是大快人心吗?而且我们真的不要去想,“如果这个罪名处罚了他,那么以后对普通人.…” 求不要侮辱普通人,正经人干不出来这个事。第二,刑法是具备功能属性的,如果一个罪名承担的功能被关闭了,就会有新罪名,新解释去弥补实现这个功能,哪怕在法治的框架下,我们也不能容忍这种侮辱民族情感的行为发生。

知乎用户 三个包子 发表

不处罚就是在鼓励。

象征性的惩罚也是惩罚。

知乎用户 走路不长眼 发表

首先可以判断这是个人事件而不是日本人做的。而且是一个纯脑残事件。

有人肯定问为啥啊?你看他祭拜日本恶魔,万一背后有组织呢?

请你别忘了,他同样祭拜了一个美国人!

而那个美国人在二战时候是站在中国立场这边帮中国!

所以变成你一边祭拜恶魔,一边祭拜天使!

这是截然不同立场一起祭拜!

只能说你脑子抽了不好使!

第二点,为啥说是中国人祭拜而不是日本人祭拜?

因为你写了一个友这个字!

就是朋友意思!

你如果还不懂的话,请问你祭拜岳飞,你祭拜戚继光,你祭拜白起。

你是怎么写牌位?

你写这是我朋友岳飞,这是我朋友戚继光,这是我朋友白起?

你只能写英雄岳飞,先祖戚继光,一种敬仰的词语写在上面,而你一旦写朋友岳飞,你算老几啊?除非你跟岳飞同一时代,你吃长生不老药那你可以写朋友岳飞。

那我为什么要强调岳飞?

因为在日本靖国神社,日本人看这些战犯就是看英雄,看先祖一样。他们认为这些侵略战犯是他们日本英雄。

这也是中国为什么抗议靖国神社原因。

最后总结一下,估计判五年以下,脑残呗。。。

有人肯定问这世界有这脑残吗??这捐钱什么几万一个牌位怎么解释?

有,比如刺杀枪手安倍的枪手,他妈妈信那个统一教把家产捐给教会,硬是把原来可以做富二代潇洒,风流倜傥一辈子,变成因为看不起病穷二代而企图自杀,枪手的哥哥就是穷看不起病自杀了。

知乎用户 英雄戚继光 发表

好!我国的法治又上了新的高度。必须严惩,彰显法治!这是我们法治史上的丰碑!

知乎用户 我不敢了 发表

心理问题,做着护士突然出家。

心理问题挺无解的。。

知乎用户 碍事寂寞人 发表

90 年的,作为 90 后,你说她精日,对日军疯狂崇拜,干出这事我信,讲什么神神鬼鬼的,呸,糊弄谁呢

知乎用户 周博 发表

有没有会叫魂的,多找几个厉鬼伺候伺候这位大仙

知乎用户 Kuma 酱 发表

15 天拘留,就这没事了

知乎用户 好黄的狗 发表

我觉得最近几年,执法机关对于普通人的处罚越来越重了。

对于犯了错但既没有主观恶意,也没造成什么恶劣后果的普通人,明明批评教育一下就能解决问题,非得来个 “刑拘”、“寻衅滋事”,而且理由还偏偏是 “顺应民意”,“平息民愤”。一边制造舆论煽动民意,一边利用民意,真是控的一手好盘。

所以这个 “民” 到底是谁?“意”到底是谁的意?是你们吗,各位还在喊好的墙内的同胞们?你们是真以为铁拳永远不会砸到你们自己头上吗?赶紧醒醒啊!别再当披着人皮的羊了!

知乎用户 恶魔莱恩 发表

我认识的信佛教的人是会干出这种事情的。

知乎用户 飞向人马座​ 发表

无罪,我凌晨一点点开知乎许许多多理智发言,我只能说,无罪,是中国人有罪,被杀了那么多,抗战死了那么多,到头来还得供奉日军战犯,还得法治,还得无罪,还能扯上俄乌冲突,是中国人错了,我去你吗了个巴子,老子这么文明,你们这群玩意要好好感谢中国共产党。

知乎用户 蚍蜉 发表

针对吴这个事,大概率会以寻衅滋事判,从重判,哪怕它不符合。我只是觉得这样不太好,希望会完善相关法律,我也希望它从重判,不是为它说话,只是希望法律能公正一些,不要让依法治国成笑话了

知乎用户 定格​ 发表

如果吴啊萍的话都是真的,那么也不能说她这样的行为违反了佛教教义,佛教教义有很多派别,有些派别是允许这样的做法。比如地藏王菩萨是发宏愿要度尽地下所有鬼魂。

当然吴啊萍的行为是很不妥当的。那么多中国好人的牌位都没有摆进去,你怎么把几个典型凶残的战犯牌位先摆进去了?你说受刺激了,那你可以把被屠杀的受害者牌位摆进去,不就行了。怎么就这么糊涂?

当然这可能也说明日本战犯威力大,都隔那么多年了,还是让人一看就害怕,太凶残了太凶恶了。一个身世比较不幸也比较脆弱的青年女子这样害怕得糊涂了,应该说也在情理之中。听说有的中国人拍摄南京大屠杀电影,然后人就完了,因为受到刺激太大。也许,南京大屠杀这样的事情忘记自然是不应该的,但是也不能老想着,你老想着,未必能受得了。你看那多少日本人,不是眼耳一起闭上,嘴里还念:没有、没有,通通的没有,中国人造谣的干活,良心坏了坏了的。

所以严格的说,吴啊萍如果现在说的是真话,那她也是南京大屠杀事件的间接受害者,我们应该同情她。至于她因此做了一些错事,从中国人为人的道德来讲,我们应该谅解她。从法律上讲,也是应该尽可能谅解。为什么不能?当年一群日本战犯我们都宽恕了,改造好就让他们回日本了。何况吴啊萍这样的一个受害者,本来是我们的兄弟姐妹的一个受害者,也没有犯多大错误。

纪伯伦说,你可怜那眼盲的,却不可怜那心盲的。

知乎用户 mingchen 发表

上一次时代变迁的标志是 收容制度的废止,这代表着向文明社会移动了一大步。

下次法治进步应该是英烈法和寻衅滋事的废止

知乎用户 流汗黄豆 发表

一个迷茫的可怜人罢了

好多网友还要查人祖宗八代,还要上老虎凳,辣椒水。

有这霹雳手段去日本干极右翼分子不好吗,何苦为难自己的同胞,还是个弱质女流?

最恶心的就是爆料人,明明报个警就能解决的事非要搞得天下皆知来刷存在感,现在这一套和大字报迫害有什么区别

知乎用户 l 木子若尘 发表

看到那么多人普法,说什么不能以啥啥罪逮捕,真的是恶心。

这就相当于一个杀人犯,他们却去纠结这个杀人犯之前有没有闯红灯,并且到处喧哗争论,企图扭转矛盾焦点。

所以,罗翔老师说的: 很多学法律的,学着学着人性就没了。

这个垃圾,在南京做出这种事,哪怕来个莫须有给毙了,老百姓也只会拍手称快,喜大普奔。

我们可能不懂法,可是,最基本的道德正义,比法律更重要。瞧着法律空子做坏事,谋利益的人可太多了,我希望这些人都能得到惩罚,不管什么名义。

我的要求就是这么简单直接。

知乎用户 无意履苔 发表

当什么都可以因为精神病而被原谅的时候,

我们应该考虑的不是他们犯了什么事

而是应该考虑给自己办一个精神病证明

知乎用户 何必 发表

从吴阿萍的知乎想法中,基本能确认南京给出的通报的情况属实。

我也相信吴阿萍没有主观恶意,只是单纯的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知乎用户 尹鹏轩 发表

我有点好奇 但从佛教教义出发的话 违不违反教义

毕竟佛教说众生皆可成佛,没说罪人不能。

知乎用户 臭糖 发表

个人认为不会受到什么太严厉的处罚。至少不会是广大网友希望的惩罚。原因如下:

首先按官方的调查结果和通告来看,这只是她的个人行为,虽然行为的后果很严重,但是最多只能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该罪行的处罚上限也是 5 年。同时她已经证明了自己精神不太正常,这是一个减轻处罚的依据,并且她从事这一行为过程中,一直使用实名,说明她并没有隐瞒自己的动机,加上她之前综上所述已经皈依佛门,只能解释从事这一行为只能认定为是一种宗教仪式,没有主观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真要追究的话,适用治安处罚条例,拘留就够用了。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处罚不会太重。

我倒是认为南京玄奘寺在这件事中应该担负很大的责任。玄奘寺收取费用放置往生牌位应该视为一种经营行为,负责此事的小和尚应该算是寺庙从事经营活动的员工,他的所为代表了寺庙,一个公司的经营行为违法犯罪后,不能用员工没有文化来逃脱法律的惩罚吧?也不能仅仅靠免除总经理的职务就可以摆脱公司该负的法律责任吧?

知乎用户 随风 发表

如果我们还在想用哪条法律给她定罪的时候,是不是我们自己已经出了问题?

知乎用户 致命节奏 发表

各位早上好。欢迎收看今天的早报,一周之初,大家加油!


涉事人吴啊萍被刑拘
@央视新闻【南京通报玄奘寺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在玄奘寺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者为吴啊萍。2017 年 12 月 18 日,吴啊萍到玄奘寺要求供奉牌位,并在登记表上填写 “松井石根、谷寿夫、野田毅、田中军吉、向井敏明、华群(美国人明妮 · 魏特琳)”6 人名字。当值僧人灵松(1979 年 9 月生,初中辍学)询问被供奉者是其亲属还是朋友,吴啊萍谎称是其朋友。
经公安机关广泛走访、全面深入调查,吴啊萍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属个人行为,未发现其受人指使或与他人共谋的情况。据吴啊萍供述,她到南京后了解到侵华日军战犯的暴行,知道了松井石根等 5 名战犯的罪行,遂产生心理阴影,长期被噩梦缠绕;在接触佛教后,产生了通过供奉 5 名侵华日军战犯 “解冤释结”、“脱离苦难” 的错误想法;
吴啊萍出于自己对因果释结的错误认知和自私自利的动机,在明知 5 名被供奉者为侵华日军战犯的情况下,仍出资在宗教活动场所为其设置牌位,严重违背了佛教扬善惩恶的教义教规,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严重伤害民族感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澎湃新闻【多地佛协通知:各佛教活动场所对供奉牌位开展自查】日前,广东省佛教协会、江西省赣州市佛教协会等相继发出通知,要求各佛教活动场所自查供奉牌位情况。
其中在 7 月 23 日,广东省佛教协会《关于组织全省佛教活动场所自查供奉牌位情况的通知》称,各地佛教活动场所要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开展本场所内的牌位排查工作,将牌位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如发现不合规牌位的情况立即整改并上报所属佛教团体。


“引进博士” 闹剧休矣
@中国新闻网【官方通报邵阳学院引进博士一事 学院党委书记被免职】 24 日晚,湖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邵阳学院引进博士有关情况的通报》。
经查,邵阳学院没有结合学院发展实际科学制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在博士人才引进等方面存在不当做法。学院党委在此过程中论证不充分、决策不科学、工作不严谨,党委书记彭希林同志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省委已对彭希林同志给予免职处理。


问天实验舱发射任务圆满成功
@新华网【问天实验舱与天和核心舱组合体在轨完成交会对接】新华社北京 7 月 25 日电(记者郭明芝、郭中正)据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消息,问天实验舱入轨后,顺利完成状态设置,于北京时间 7 月 25 日 3 时 13 分,成功对接于天和核心舱前向端口,整个交会对接过程历时约 13 小时。


国产大飞机蓄势待发
@新华社【C919 六架试飞机完成全部试飞任务】新华社上海 7 月 24 日电(记者贾远琨)记者 24 日从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商飞公司)获悉,C919 大飞机六架试飞机已圆满完成全部试飞任务,标志着 C919 适航取证工作正式进入收官阶段。
C919 大飞机是中国按照国际民航规章自行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喷气式民用飞机,2015 年 11 月完成总装下线,2017 年 5 月成功首飞,目前累计拥有 28 家客户 815 架订单。


机长辞职,是否应付培训费?
@上游新闻【34 岁机长辞职被国航索赔 1066 万,法院:赔 210 万】2020 年 10 月,34 岁的林先生从服务 12 年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辞职。然而,国航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索赔 1066 万元。此案经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林先生赔偿国航培训费 210 万元。
国航诉称,航空公司培养一名机长,最少需要花费 600 万至 800 万元。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飞行员的培训费用发生是必然的,飞行员离开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的损失也是必然发生的。林某某须向国航支付培训违约金 533 万元、培训费 533 万元,合计赔偿 1066 万元。


男足逼平日本
@人民日报客户端【中国男足选拔队 0:0 战平日本队,斗志比平局更珍贵】7 月 24 日,国家男足选拔队在东亚杯第二场比赛中逼平东道主日本队。中国队的防守可圈可点,全队众志成城,力保大门不失,门将韩佳奇更是奉献了多次扑救。这场比赛之后,中国队面对日本队 24 年不胜的纪录仍在延续,但平局终结了中国队 4 连败的尴尬。

对于日本而言,关注的重点可能不在赛场上。


樱岛火山喷发
@央视新闻客户端【日本樱岛火山喷发 当地防灾部门升级火山喷发警戒级别】7 月 24 日,因位于日本九州鹿儿岛县的樱岛火山喷发,当地防灾部门目前已将 3 级火山喷发警戒升级为 5 级,即要求附近人员尽快疏散。
据日本气象厅消息,当地时间 24 日 20 时 05 分,樱岛火山喷发。


欧洲债务问题引争议
@央视新闻客户端【德国财长重申回归 “债务刹车”】据德新社 24 日报道,德国财政部长克里斯蒂安 · 林德纳表示,他将坚持 “债务刹车”,避免德国债务进一步增加。
依据德国宪法规定,德国财政赤字不可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 0.35%,除非发生特殊经济情况。林德纳在表态中提及外界猜测,即德国鉴于当前形势可能继续以 “非常紧急的情况” 为由暂停执行 “债务刹车” 条款。


人造卫星的新用途?
@参考消息【英媒:NASA 考虑改造人造卫星去寻找外星人】据英国《每日电讯报》网站报道,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正在考虑调整太空中人造卫星的用途,让它们去寻找外星人。
据报道,这项调查由 NASA 科学任务部的托马斯 · 祖尔布肯博士领导。他已经开始研究太空中的人造卫星是否可以被改造成其他用途,为人类观察从地球上报告的奇怪空中现象提供另一种视角。


马斯克插刀好友
@凤凰网科技【马斯克被爆插足谷歌创始人婚姻:引发离婚 下跪道歉】北京时间 7 月 25 日消息,知情人士称,特斯拉 CEO 埃隆 · 马斯克 (Elon Musk) 去年秋天与谷歌创始人谢尔盖 · 布林 (Sergey Brin) 的妻子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外情。此事导致布林在今年早些时候提出离婚,这两位科技亿万富翁之间的长期友谊也宣告终结。
@新浪财经【谷歌联合创始人谢尔盖 · 布林出售在马斯克公司的个人投资】7 月 25 日消息,谷歌联合创始人谢尔盖 · 布林在得知特斯拉 CEO 马斯克与其妻子有过短暂恋情后,指示他的顾问在最近几个月出售他在马斯克公司的个人投资。
以上就是今天的早报内容啦,祝大家今天元气满满!

知乎用户 一介书生 发表

这个问题下讨论 “寻衅滋事” 是否适用的人简直迂腐。

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前提下,追求 “完美” 的法治,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你会要求幼儿园小朋友高考满分吗?

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有足够的时间通过人大立法,你猜猜看 “给日本战犯立牌位” 够不够得上入刑?

知乎用户 台湾快要回来了​ 发表

玄奘寺的和尚就不处置了呗,只撸个经理……

(传真本人曾高调表示,他的微信朋友圈有六万多人,光群都拉了四百多个。

而在这体量庞大的朋友圈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政府官员,而且是已经落马的官员。)

知乎用户 山与山 发表

个人认为这个不应该上升到刑事责任。

本质上这个是一个心理存在一定问题的佛教徒做出来的蠢事,主观上没有恶意,也没有主动公开在网上宣传,从政府角度来说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也就到头了。当然她在网上怎么被骂也都不过分,毕竟这事确实伤害感情。

但是伤害感情的事情多了,从主观来说厦大田佳良远比这个恶劣。田佳良都没事,吴啊萍也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知乎用户 Xtract 发表

啥玩意啊,讲不讲法律啊?

知乎用户 飞鱼归海 发表

看了很多回答和评论,个人认为虽然影响很恶劣,但是真的不构成违法犯罪。。。除非后续真的调查出来有别的因素。但我认为寺庙失察绝对应该承担重要责任。

(不是很喜欢网上对此的一些喊打喊杀的讨论氛围,以下为讽刺,不代表我真的认可)

我不认为引起公愤就可以超越法律和规则加以私刑,真的要吵要闹要判刑的,我倒是有个合适的建议:给她的健康码红码 n 年。

理由如下:

  1. 成本低廉,不需要走法律程序
  2. 效果优异,不必多说,至少绝对超过 n 年缓刑
  3. “顺应民意”,可以缓和河南红码事件对健康码造成的负面影响
  4. 可以测试大多数网民对于权力规则的真正态度

不知道有没有人帮忙论证一下可行性

知乎用户 lll 发表

只不过是个奇葩的案例奇葩的人。从这个人还供了那个美国人就能看出来可能脑子是没恶意的,只是教徒而已,并且头脑不太灵光。

果然打着爱国的名义欺负的还是中国人。

这种没什么现实意义只是想转移注意力的辣基新闻不知道还有多少等着发表吧

知乎用户 deer 发表

据 “南京发布” 微信公众号 24 日消息,玄奘寺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事件发生后,南京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调查组,组织进行了全面深入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开通报。

根据通报情况可以得知,在玄奘寺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者为吴啊萍(女,1990 年 9 月生,大学学历,无曾用名),自幼在原籍福建晋江生活,2000 年迁至南京随父母生活,2009 年到北京某医学院就读,2013 年进入南京某医院从事护理工作,2019 年 9 月辞职去五台山某寺庙当居士。

2017 年 12 月 18 日,吴啊萍到玄奘寺要求供奉牌位,并在登记表上填写 “松井石根、谷寿夫、野田毅、田中军吉、向井敏明、华群(美国人明妮 · 魏特琳)”6 人名字。当值僧人灵松(1979 年 9 月生,初中辍学)询问被供奉者是其亲属还是朋友,吴啊萍谎称是其朋友寺庙按照每个牌位每年 100 元标准、供奉 5 年共收费 3000 元,灵松开具了收据,注明供奉时间 “2018—2022”,随后在黄色牌位纸(9×4 厘米)上写下标注“友” 字的 6 人名字和 “吴啊萍” 落款,塑封后摆放于地藏殿的 “往生莲位” 区第 15 排 7—12 号位,距地面高度约 3 米。2018 年底,玄奘寺对地藏殿进行修缮,陆续将牌位全部撤下。2021 年 12 月地藏殿修缮完毕后,牌位被摆回原处。

2022 年 2 月 26 日,一名女信众到玄奘寺地藏殿寻找自己供奉的牌位,僧人庆玄、禄玄与几名游客一起帮助寻找,**其间发现了侵华日军战犯牌位,一游客拍下照片。庆玄随即撤下 5 名侵华日军战犯牌位,当晚将此事告知住持传真,传真要求严禁外传,此后一直未向主管部门报告。**7 月 21 日,拍照游客将照片发布到社交平台,被大量转发,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经公安机关广泛走访、全面深入调查,吴啊萍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属个人行为,未发现其受人指使或与他人共谋的情况。**据吴啊萍供述,她到南京后了解到侵华日军战犯的暴行,知道了松井石根等 5 名战犯的罪行,遂产生心理阴影,长期被噩梦缠绕;在接触佛教后,产生了通过供奉 5 名侵华日军战犯 “解冤释结”、“脱离苦难” 的错误想法;**同时了解到美国传教士魏特琳女士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期间保护女性的善举,因受战争刺激,回国后在家中自杀,想通过供奉帮其解脱。

**经调查,2017 年 3 月以来,吴啊萍曾因失眠、焦虑等症状,先后 3 次到医院就诊,并服用镇静催眠药物。**吴啊萍出于自己对因果释结的错误认知和自私自利的动机,在明知 5 名被供奉者为侵华日军战犯的情况下,仍出资在宗教活动场所为其设置牌位,严重违背了佛教扬善惩恶的教义教规,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严重伤害民族感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看看,一个 90 后,对历史的认知和价值取向如此糊涂和偏差,导致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做出如此遭人愤恨的行为,既可怜可悲,又可恨可气。

知乎用户 我心依旧 发表

玄奘寺可不可以以欺诈罪起诉吴啊萍呢?

知乎用户 王西林 发表

1、综合官方公告的主观动机、目标与行为,尤其是其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精神、心理状况,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吴啊萍做是否存在精神性,或者严重心理疾病的司法鉴定。

2、怀疑灵松僧人在完成这一业务收费后,自己以及主管等,极可能是有提成、奖金等利害关系。

知乎用户 傅正武律师 发表

在法律上说它无罪确实是有一定道理的。出现这种情况,我国的人大立法机关也要付一定责任的。因为立法机关的怠惰,居然到现在还没有专门处理这类公然宣扬纳粹,为纳粹招魂的法律,导致无法可依。强烈呼吁,人大赶紧立禁止宣扬纳粹法,刑期 10 年起步

知乎用户 维摩诘丁 发表

乱世重典 杀一儆百 这种人渣应该死刑

知乎用户 大拿 发表

只要给了钱,什么玩意都能被供奉。

我想问下,这种真的不算封建迷信里的嘛

知乎用户 貂蝉在哪里​ 发表

这行为不道德是真的

但是处罚请先立法

到底是法治社会还是人治社会

知乎用户 呵呵呵呵 发表

如果当前报道的事属实,吴啊萍最多批评教育就是了!多了真没必要!

那些叫嚣着要咋样咋样的,除了蠢之外,应该还有没恰够流量的自媒体

但是玄奘寺还是要处罚一下管理失责的!

知乎用户 离开奥梅拉斯的人 发表

1. 刑拘吴阿萍是否合适?她冤?还是不冤?

这个案子是以寻衅滋事罪抓的吴阿萍 合适吗?我认为不合适 众所周知一个地方往里边填太多东西 那这个地方只会越来越大 再也回不去了 寻衅滋事罪作为新一代口袋罪 我希望能把老虎关在笼子里而不是放出来咬人

冤吗?不冤 吴阿萍谎称战犯们是她的朋友 说明作为一个成年人 她很清楚自己这么做的后果 是与有国籍的人类的朴素价值观相悖的

2. 对于这次处理结果是否符合咱们老百姓的朴素愿望?

我认为符合,但又不符合。

通告显示是戏剧性的简单离谱真相 那么为什么吴阿萍因此刑拘 一大批官员因此停职记过呢?是背后另有真相?还是借此开路?我们不反对杀头 我们反对无理由杀头 我们支持依法惩戒恶劣事件相关人员 我们反对的是有选择性的惩戒一些各类恶劣事件的相关人员

网络舆论不能代表民意 但忽视网络舆论却代表忽视民意 我们更不希望有人借此机会假借网络舆论代表民意 更更不希望有人将网络舆论一棍子打为民意

3.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怎么做?

萝卜白菜有所爱 丑锅自有丑锅盖

很简单,让精神病人去她该去的地方,也就是精神病院,再怎么说给个重症比较合适吧?了解到南京大屠杀 – 做噩梦 – 明知与人伦相悖而花钱供奉战犯

然后,对于监管不力者,如住持、沙弥、宗教局相关人员,南京大屠杀博物馆纪念馆看门解说扫地 5 年 用五年还五年 不过分吧?

最后 宗教不该是一个以罪恶能假其之名存续的存在 越南既然不接受梵蒂冈的教皇 那么也不该接受一个印度传出来的正宗 我们应该有一个有特色主义的宗教制度 即你信 可以 但是你但凡对别人造成了影响 那不好意思 该刑拘刑拘 该拘留 9 日拘留 9 日 给一个假借宗教侵犯他人权利罪 岂不美哉?

最后

请问毒教材、长沙、唐山、上海、河南、深圳等案 能不能被压完了回到热搜让大家继续关注与讨论啊?

知乎用户 刘烁 Jason​ 发表

拿着质疑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由头,给嫌疑人洗地的贵物们,麻烦你们把屁帘子挡好。

真是物伤其类……

知乎用户 泰山大会长 发表

这个啊萍怎么处罚真得很重要吗?这整个事情怎么处理才是关键。事情真得是这样的?你们说是那就是咯,反正你们说的都是对的

知乎用户 沟沟 发表

寻衅滋事罪太轻了,这事严重伤害了民族感情,必须重罪严惩以儆效尤。

知乎用户 姑苏霸王 发表

我有十问,

一问是否入刑,刑罚其何?

二问罪名其何,其人几何?

三问此种事件,公安有否责任?

四问此种事件,地方政府有否责任?

五问百姓的爱国心要不要,如何安放,如何自处,如何尊严,如何面对敌人、汉奸和纵容者的合力狙击?

六问南京是否忘记,是否假记真忘?

七问民族屈辱如何洗刷,要不要洗刷?

八问吾等贱民屌丝之家,怎样去教育孩子?

九问这个世界还值不值得信任?

十问为什长期对日本和日本侵略的态度不能统一,为什么我们连情绪都不能有?

知乎用户 钢钢 发表

虽说咱不是法律专业,但吃瓜群众旁观来看,用这种口袋罪刑拘,草率了,也不合理,授人以柄。

说扭送精神病院看上去比这个还合理一点。

我觉得最大的受害者,南京玄奘寺。完全可以以什么诈骗罪(或合同诈骗?)起诉他。这明显就是利用对方的重大误解或者无知,使对方遭受了极大的损失,我觉得这回南京玄奘寺名声臭了,这损失不是几千万能搞定的吧。让他赔呗。这么大的损失,坐牢坐上十几年也不奇怪吧?

知乎用户 fresco​ 发表

我们天天说日本否认侵华史,天天说南京大屠杀是国仇家恨,到头来连这几个战犯的名字都不熟知,这才是最可悲的

知乎用户 猫头鹰 发表

今天判了吴 a p

法治万古如长夜

知乎用户 习惯 发表

特色法治国家

知乎用户 Alex34013 发表

由此可见这个吴女士是普通人。

知乎用户 成滨 发表

一个个大义凛然的跟这儿纠结起程序正义辣?

这事儿看起来不大,实则事涉国本好不好。

知乎用户 清楼 发表

我相信这个女士是一个精神抑郁患者,因为我接触过这种人,她门的思维很新奇, 往往一件小事能让她门迷失在自己的幻想里面, 之前接触过一个女的患者,天天就是重复那些问题,明明第一天和她说好了,第二天又来,第三天又来,第四天又是同样的问题。 但是和她沟通完之后她又变成了普通人, 我试着了解过她们这种人的内心世界,在她们的思维里面她门知道自己所面对的问题,但是第二天她们又会再次重复第一天的问题, 她们也知道自己可能有问题,不知道为什么她门就是在自己脑子幻想的问题里面走不出来,

知乎用户 许开小开 发表

这人不就是一个精神性格有点问题的么可怜人么?又没范什么大错,何必呢。

正常人哪有二十多岁就信佛的。而且看她那名字估计父母也没啥文化。日本战犯牌位供奉了又不能让他们秽土转生还是逆转国运的,咱们信唯物主义啊,主要还是舆论影响。。但是这舆论咋起来的?她供奉牌位也是偷偷的,又没有去宣传就是图个心安,和庙里捐点钱,许愿发财玩女明星没啥区别,这事儿最坏的就是网上曝光的人,其次是网上传播的人。。本身这事儿过去了没人知道,没有讨论,没有任何影响,这一曝光,都成了事儿了。。

几乎每个人被随意录拍截取放大,都有网爆素材,都有不那么政治正确的言行。。这种上纲上线的事一定要慎重,不能随便扣大帽子,我们笑美国各种政治正确,变性,同性恋,肤色,性别认同,其实我们能好多少了。一个精神不太正常的人供奉几个战犯牌位,就各种网爆,名字也曝光了,还得刑拘,这也没比美国强哪里去了。

要真上纲上线应该把第一个拍照片发出来的判了死刑,转发的都有期徒刑,他们明知道日本战犯牌位还到处传播,是不是想给日本战犯正名?是不是想传播日本战犯被供牌位的事儿?是不是故意摸黑咱们国家让人以为咱们国家供奉日本战犯牌位很平常?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愿佛祖保佑吴啊萍脱离苦海”

知乎用户 Guanglei Li 发表

我是一个字都不信的

10 岁到南京,19 岁去北京,23 岁回南京,27 岁突然就有心理阴影了,29 辞职信佛,感情参加工作之前就不知道南京大屠杀这件事?是南京的中小学用的日本的历史课本还是北京的大学就这么拉胯?

知乎用户 七月夜色 发表

他们敢这么说,但是我不敢信。

知乎用户 安安安安安然 发表

这得收了多少钱。

知乎用户 纸蜚语​ 发表

我想找个学法律的,律师啥的回复看看,一路看下来,一个律师都没见着?

知乎用户 三无人士 发表

说实话,我不太相信这则通告。不能把啥事都赖给精神病、抑郁症吧?在南京的日本战犯只有 5 个人?寺院里的人也不感到奇怪?这事有太多的漏洞。不是我不相信调查结果。只是毒教材的事情至今没有回复。吴勇至今下落不明,也不知道他在法律上有没有罪。而一些吴勇圈子里的学者对此事的态度暧昧,只认为是审美问题。

这次的事情真的就这么简单吗?南京战犯那么多,她就了解 5 个人?还超度美国的美国传教士,要是真有那闲钱为什么不供奉自己已故的亲朋好友和抗日先烈让他们保佑你呢?

知乎用户 风雪映苍狼 发表

发心上没问题,做法值得商榷,不讲善巧方便之法,引起众怒其实也是种下恶因,和发心超度种下善因不能相抵

知乎用户 罗大狗 发表

死刑呀

知乎用户 XS Lee 发表

寻衅滋事,哈哈哈哈,你法我笑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人教社也伤害民族感情了,还伤害下一代成长了,还连续伤害了 9 年,也精日精美了,请问,谁被因为寻衅滋事罪逮捕了吗

知乎用户 逍遥快活 发表

吴啊萍供奉了以下五名战犯:

松井石根:南京大屠杀的主要负责人之一的甲级战犯

谷寿夫:南京大屠杀首恶、乙级战犯

野田毅:在南京制造了 “百人斩” 杀人竞赛的的丙级战犯

向井敏明:和野田毅一起搞杀人竞赛的丙级战犯

田中军吉:用军刀斩杀手无寸铁中国军民逾 300 人

这几个人恰好是从低层军官到师团长到大本营将军,每个层级都涵盖了,恰到好处每个层级一个代表,等于祭拜整个日本陆军!

说明人家对中国社会舆情,大众反应和法律规定都吃得很透,手握调起公众情绪的一个点,又给一个不痛不痒的预判中的结果。

这逻辑太清晰不过了,没有人做噩梦会一次见到从士官到大将的各级军官吧?这个吴啊萍又没梦到华群为何又要一起供奉呢?

猜测有人利用吴啊萍的精神问题,故意让她这样供奉的,希望再深挖调查!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所以罗翔老师说:有些法律学的好的同学,学的没有人性了。

做出在南京供奉甲级战犯如此人神共愤的事情,在他们眼里只是轻描淡写的一句,不算寻衅滋事罪。

群众的愤怒在这些讼棍眼里是很可笑的一件事。可是没有了群众的愤怒,正义就失去了群众的基础,法律应该要听从民众的声音,超越民众的偏见。

知乎用户 酒肆财气 发表

这回答里很多人的法治思想,停留在 16 世纪。

知乎用户 心向璀璨 发表

虽然错了,但是刑法中的兜底罪也不对啊~

完善刑法,防止公权力扩散吧

知乎用户 未注销 发表

这是大学生?

知乎用户 一木一羊 发表

之前某视频平台上有一个话题很火,叫做 “有哪些事情合法但有病?”

其实只要想让你不合法,你就可以不合法,毕竟咱们还有著名的口袋罪寻衅滋事~

这件事我也知道,严重伤害民族感情,属于是恶贯满盈、精神扭曲了,我也支持让他付出代价。

但讲真就算派出几个白衣人私底下把他打死,也比用寻衅滋事把他判刑好。

所以这件事给我的感觉有如,邻居好心地用他的开锁技术,帮焦急的我打开忘带钥匙的门。

以前侮辱英烈没有立法,这种行为固然可恶,但当时也只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后来立法保护了,属于犯罪了,这才是真的 “有法可依”。

我是支持出台相关法案来打击这种数典忘祖的行为,特别是给军国主义招魂的,比如在德国,行纳粹礼就要被判三年,我国的赵薇穿上旭日旗好像依旧能大红大紫吧(没有什么比旭日旗更能代表军国主义了)。

法无禁止皆可为,这是小学生都知道的常识,却被一次次破例。我国的 “法治” 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好,好,好,果然,所谓的小知识分子所在地的知乎不负众望啊,虚伪地让人恶心,又替其洗白,又替其开脱,又从心理学讲,又从法律讲,一众东林党最外围的狗子们乱吠一通,便以为自己是站在政治高地上的圣人门徒了,怪不得要被 996 压榨呢,真是活该啊!

有时,还是踏马的抖音好,虽然脑残的多了一些,虽然没什么文化,虽然思考的简单了一些,但至少那颗心是正的。

有的人,大街上别人碰了一下,都要像狗子一样愤愤不平叫嚷,现在却在网络上摆出一副圣人的嘴脸,要理解她,要共情她,要挽救她,我去你妈的!

有些专业人士真让人觉得恶心,伪用法的名义,伪用人民的立场,来让自己获得流量,而且正中 1450 的水军下怀,下面多少评论都是三无小号,hetui!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看了一圈我是明白了

现在检查院批捕: 舆论办案! 口袋罪! 国将不国! 药丸! 因为吴某是女性和神经病,得到的支持肯定要比货拉拉高 10 倍甚至 9 倍

检察院不批捕: 罔顾历史,罔顾仇恨。。。国将不国! 药丸! 同时不久后大量类似的牌位会开始涌现在各地寺庙。

那么我觉得最好的解决方案是看守所给吴某一个睡觉死,洗澡死,噩梦死之类的。。。两边就都没话说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洗地的人真多,关键是就那几个省的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现实比小说更魔幻,总结一下就是:

精神病人脑回路清奇,办业务的老和尚没什么文化,方丈倒是知道事情的严重性,想压下来,但新闻题材过于有惊人,半年后因为南京的夏日祭被人重新挖出来发酵后最终闹得举国哗然……

知乎用户 王铭之​ 发表

不是,真看不下去了,哪来的那么多阴谋论?

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佛教徒偷偷供养了几个战犯。

这位吴女士甚至不是精日,就是一个可怜人,自小来南京,不知怎么的留下了童年阴影,疑神疑鬼,觉得自己被脏东西缠住了,然后十几年饱受精神折磨。

折磨到什么程度,协和毕业,鼓楼医院上班,前途一片光明,结果大好前程不要了,出家了的那种程度。

可见这个童年阴影对她来说有多大,只能通过这种手段获得一些内心的安宁。

除了膈应了一点,匪夷所思一点,有什么可怕的呢?难道满五年即可发动秽土转生?说难听点,就算这几个人诈尸了,除了再被灭一遍还能掀起什么风浪?

小泉纯一郎参拜靖国神社,小泉傻逼。

吴啊萍供养日本战犯,南京没人了。

我就不懂了,不说吴女士是个精神疾病患者,

就算她真的是精日,她崇洋媚外,她恨国党,

或者更进一步,她是潜伏在南京的极左日本人,准备为帝国主义招魂。

咋了,又不是没见过~

该抓抓,该判判,日子该过过,怎么着也扯不上说这地方出了个败家玩意儿这地方就全是败家玩意儿吧?

有些疯狂的节奏狗,

民族主义大旗,疯狂煽动地域歧视和对立,到处刷什么金陵无男儿

小手指吧嗒往南京一指,这里都是汉奸,都是精日,这里不是中国人。

结果发现真相竟是如此平淡,

急了,有阴谋,包庇

后台太大,水太深,把握不住

赢麻了

知乎用户 木鱼家的墨玉​ 发表

通报的内容诡异又透着一丝合理

协和大学生能辞职去庙里当居士,这脑回路就不是凡人

知乎用户 随便 发表

一个反向解决问题的思路,牌位保留,甚至还可以加上照片,一起迁移到景区、机场和高铁站厕所的便池就可以了。如果够迷信的话,可以认为每日吃屎喝尿能冲抵战犯在日本神社吃过的香火,让他们在地下也臭不可闻。间接还能避免把尿撒出去了,简直是一举多得。

赚钱小妙招:可以开全国连锁公共厕所,竞价供奉,大便池两块每坑起供,小便池一块每坑起供,凡是战犯皆可供奉。也可提供给日本战犯的后人竞价取消,十倍价格即可,就当是索赔吧。还可以支持竞价转让,形成新的投资市场。

战犯是杀过无辜之人的,没有人性,更不谈人格,侮辱一下不违法吧?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凶手座大牢,帮凶三杯酒

什么寻衅滋事罪,明明是流氓罪

她在道德上罪无可恕,但我们是法治国家,相关法律没有就是没有

什么伪命题

知乎用户 陈聪 发表

一个人的罪责,效率这么高,很快就能结 “案”。

怎么之前几桩大新闻到现在都没有消息?

知乎用户 执岛 发表

知乎用户 Coffee Xing 发表

看来老 B 登的钱花到位了,这半年以来的舆论风气真差。

知乎用户 Macho 发表

假如在以色列供奉纳粹会怎么样

知乎用户 拾染 发表

既然那么多人觉得这个魔怔人无罪,

那我们就去跟登子商量一下把她保送圣伊丽莎白吧。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发现这些高赞答案都有一个共通点,先说判她的这个罪名有什么什么不对(其实看到这里还是有点道理的),然后这帮人就开始集体洗这个吴女士,一会说她精神有问题(可问题是她的精神问题是她自己叙述的啊),一会说应该严惩寺庙,轻放吴女士(这就离谱,人家寺庙最多是管理不善,或者说为了赚钱疏于管理,这吴女士可是处心积虑啊),有的甚至开始阴阳怪气(大意就是外国法律比中国法律公正多了,对此我持怀疑,有钱就能为所欲为、陪审团制度真的有这么好吗?)。

这种事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了,要按他们的说轻拿轻放,不进行严惩,广大老百姓会怎么看,那些恨国公知会怎么看?那是不是会有人变本加厉的搞这些活动,反正不犯法。。

为什么每次这种事情放到知乎就是各种理中客呢?伤害的不是他们的民族感情?

知乎用户 serein 发表

我的观点: 吴阿萍的这个行为不违法。

佛教所谓众生平等,冤亲债主皆可供奉。

当然日本侵华,犯下滔天罪行,我们不应忘记。但同样俄罗斯杀了那么多中国人,也没耽误现在举国上下的公开粉各届俄大帝。满清杀了那么多人,也没耽误现在满屏的清宫戏。

她的错误在于欺骗寺内僧人说这些人都是她的朋友,寺庙有权取消这些牌位,并起诉由此带来的对寺庙名誉的侵害。最多就是个民事纠纷。

至于国家的刑事力量,还是多查查贪官黑社会,查查他们自己的滥用职权吧。

知乎用户 zlongbow 发表

这口袋真大呢

知乎用户 Mateo Huang 发表

没想到真被我猜中了,真的就是搞封建迷信这一套。南京本身就是六朝古都,汉魏以降六朝之时流行祭拜 “败军死将” 的传统。人们对臭名昭著的凶神恶鬼特别敬畏,因而对凶神的祭祀也特别的虔诚,当时六朝百姓将一系列无德,无能,无功的人捧上了神坛,甚至有一些是敌国之人,对百姓造成了很大伤害的,如辛弃疾写的一首词的一句,“可堪回首,佛狸祠下,一片神鸦社鼓”。其中的佛狸就是北魏太武帝的小名,资治通鉴记载,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北伐,大败,北魏在其太武帝的率领下侵入南兖、徐、兖、豫、青、冀六州,杀掠不可胜计,丁壮者即加斩截,婴儿贯于槊上,盘舞以为戏。所过郡县,赤地无余。春燕归,巢于林木。但最后南朝百姓居然也给北魏太武帝立庙祭祀。一直就传到南宋,为侵略自己的敌国皇帝立庙祭祀,这真的是什么神级操作。这也是当时辛弃疾感慨的原因。真的是封建迷信害死人啊。

知乎用户 天空 发表

这么多洗吴啊萍的,请问日本人是你们爹吗?

知乎用户 学沫就是我 发表

你别说 这个吴啊萍的解释 我还真的相信。我也不是洗她 我外婆 还有她那些佛友也都是这个德性。你给她一巴掌她说你在给她消孽障 你绿了他 他们佛教徒也要认为你在给他消孽障。

吃肉这些从来只买三净肉。反正很多事情他们都干的理所应当。说实话 按照他们那个脑子 干出这种事 我反而觉得很合理 他们佛教徒 讲究的就是终生平等的思想。

知乎用户 zeats al 发表

真 tm 有意思,在调查结果出来前,那是一个个叫着严惩,现在调查结果出来了,又一群人喊着不相信调查的结果,对人处罚太重了。

这 tm 是啥世道。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吴啊萍已经被找到,令大众错愕的是她只是一个精神有问题的佛信徒,供奉战犯的出发点也是为了超度恶鬼,让它们不在纠缠自己。之后南京发文通报了此事,让我关注的一点是,以寻衅滋事罪定性,单以法律角度来说,一个精神病人在没主观恶意情况下,是不应该以寻衅滋事来判罚的。如果判罚了,我觉得真正隐藏的精日叛徒会跳出来大骂政府愚民政策,司法不公吧。如果不判罚吴,真正的精日分子以后出事完全可以用这事作为理由来撇清自己,赢麻了好吗?吴阿萍事件爆料者微博被网名小猴子的人网爆人肉,有网友爆料小猴子和南京发布互相关注,南京发布多次引用小猴子拍摄照片,小猴子为日本夏日祭洗地,多次发表亲日言论,我想问问为什么不查查小猴子这个人呢?

知乎用户 夏商周 发表

1、一个高学历接受过系统历史教育的中国人能做出这样侮辱国人的事情,一句轻飘飘的心理原因解释就过去了,又没有证据证明是精神病,那是不是很多违法行为都可以因心理问题就能大事化小?

2、2019 年 29 岁辞职,她这几年以及以后的生活来源是什么?是不是 有什么背后的组织给与经济支持?需要政府机关对吴啊萍本人及其近亲属及朋友的资金账户往来做细致的核查。

3、精日分子进行年猖獗,应当以此为契机,制定严厉惩罚精日分子的法律,防止日本政府在各个层面对中国进行渗透

知乎用户 晋明珠 发表

我赞同这不是一个偶发事件,要彻查。此外,她也供奉了向井敏明

知乎用户 三三​ 发表

我只觉得现在的舆论环境太可怕了。令我不得不联系到某个时代。

知乎用户 annasun 发表

大乘佛教似乎确实不反对

伽蓝西北三四里、至得眼林。有如来经行之迹,诸圣习定之所。并树封记,建窣堵波。昔此国群盗五百、横行邑里,跋扈城国。胜军王捕获已;抉去其眼,弃于深林。群盗苦逼,求哀称佛。是时如来在逝多精舍,闻悲声,起慈心。清风和畅,吹雪山药、满其眼已;寻得复明,而见世尊在其前住。发菩提心,欢喜顶礼。投杖而去,因植根焉。

- 玄奘《大唐西域记》

也就是说确实是逻辑自洽的,但是基于民族情感反对,而某些贪官也是因此追捧佛教

知乎用户 hunter 发表

不赞成刑法 理由没什么好说的 脑子还清醒的人都知道

我也不赞成那个可笑的寻衅滋事行政拘留

也许最近正义之士们种种的憋屈怒火都有了个 “安全范围内” 的发泄渠道吧: 一个莫名其妙触碰了 “民族感情” 的略带魔怔的迷茫女士

真精彩

知乎用户 bambooshootsward 发表

你看看我说啥来着,白衣人和房贷这种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情出了之后一周必有别的新闻来遮 还得是民族排外的 这事儿好多年了就这么巧 早不发现晚不发现 这时候发现

你说这事儿大吗?

我觉得没有现在民生问题大

现在的问题是实实在在发生在活人身上的

但是把内部问题转移到外部这确实是常用的政治手段

一招鲜

知乎用户 AKBJOS 发表

我是来鞭尸的,某些人自作聪明大搞阴谋论。不过看这条回答的点赞数,知乎上的大怨种还真是不少,只要是负面的消息拐着弯的也能给你跟公家扯上关系 https://www.zhihu.com/answer/2587977546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果然又是寻衅滋事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1]

(二)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 “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知乎用户 petriv 发表

宗教是麻痹人心的毒药,佛教也不例外。

知乎用户 王山己几​ 发表

这个回答下面硬扯法治的,我强烈建议去查水表。不说全部吧,一半是 50 万没跑

知乎用户 江关 发表

@早茶奶饼干

实名反对该答主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吴阿萍这种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

知乎用户 永远的穿越者 发表

这个事件的后续法律行为,将是对于南京司法体系的又一次重大考验,影响将不亚于 “彭宇案”。

按照法律来说,“法无所禁即为准”,现在是按照 “寻衅滋事罪” 进行刑拘的,但是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无法将这种行为定义为“寻衅滋事”。如果当事人被判刑,无疑是扩大了寻衅滋事的适用范围。这种情况像极了特殊十年前的情况,因为公众舆论,随意扩大司法的管辖边界。

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行政拘留。

随着时间的流逝,公众的注意力会被其他事情吸引。而此时的判决,会留在历史中。遵从公众舆论的压力,还是遵照法律的原则,这是一个巨大的 “囚徒困境”。

最后提醒司法界的朋友: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更可怕。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如果是宣称原因的话,那就是邪教了,调查女子信的哪个教,谁教她的,逮捕所有信徒,净化邪教异端

如果是精神病那就要进精神病院,交给杨永信教授治疗十年以上,保证疗效

如果是通敌的话就是叛国罪,十年起步,最高死刑。

其实出台反恨国法律很简单,只要一天,比如之前 tiktok 事件,中国出台禁止出口 ai 技术,一个周末就出来了,还有俄乌冲突,俄罗斯乌克兰出台针对法律都是一两天的事情,但是我们反恨国法迟迟不出,不得不怀疑法律界一些人被腐化很严重,屁股是不是歪了

知乎用户 一剑穿心 2000 发表

别听这些人在说什么,要看这些人在做什么,被抓了谁不会为自己辩解一下,什么谎话说不出来?看一群人已经开始在洗说这也是个可怜人,这风向带的。这可是个大学生啊,她会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只能说这女的后面有高人啊,再加上水军这么一洗,看来都不需要被关了。

知乎用户 圣之叹 发表

宗教最不靠谱的地方就是作为社会道德约束的替代品,完全不分青红皂白,比如赎罪,比如基督教的姐妹称呼,上三代下三代都可以互称姐妹,我急你个妹哦!!!

知乎用户 子禹 发表

这个事件我只看到了中国普法之路漫长,没有宗教自由,政府缺少公信力,广大民众缺少同理心和理性思维,缺乏民族文化自信。

知乎用户 李日天​ 发表

看完很生气不配做中国人

知乎用户 陈律师 - 债务援助 发表

依法治国?

知乎用户 怯薛丹​ 发表

如果她要判刑,那那些精日分子,天天宣扬日本文化,喜欢穿和服的,那些建日本风情街的,是不是也伤害民族感情,是不是也得追查判一下,同等对待一下吧

知乎用户 岚澜 发表

活该

知乎用户 无知傻子 发表

这不是叛国罪吗?

知乎用户 大爱赵雅芝 发表

事实叛国罪,加上宗教渗透。

第一,对宗教,处罚宗教势力渗透。

第二,对人,叛国罪。

寻衅滋事是扯淡,黑纸白字的法条他对不上。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罗翔:“有些同学学法已经学到了丧失人性”

https://www.zhihu.com/zvideo/1282686325041651712

知乎用户 Jimmy Chu 发表

可悲的是,有些人杀的中国人更多,却还被顶礼朝拜,比如成吉思汗,顺治,康熙。。。

知乎用户 zy0016 发表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具体判哪个,看证据。

知乎用户 horowitzear 发表

古代历朝历代对于造反都严重处理,但是对于疯子一般都会宽大处理,只有乾隆年代会拉去砍头。这人没有法律规定其行为有罪,这样拉去判刑是把法律当笑话。至于把法律当笑话会有什么结果,那我只能说我都想笑。

知乎用户 dfyning 发表

刑事拘留?

这个人做的事确实伤害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但是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这种事情。

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这件事情本身没有法律来禁止,就不应该进行刑事拘留。

如果真要拘留,也请找一个靠谱的法律条文出来,以寻衅滋事这样的罪名,无疑是让每一个守法公民遍体生寒。

知乎用户 楚客 发表

现在的执法真是不需要依法了,因为抓人说你有罪就有罪,没有边界。道德的事上升到法律层面。以前是法无禁止既允许,现在是法无允许既禁止。我们都只能选择做装在套子里的人吗?

知乎用户 沉默之瞳​ 发表

差不多得了 没自由了吗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b0oiiA 发表

在这地盘上,忠诚不绝对就是绝对不忠诚,爱锅已经宗教化了,啥都别说了,能润就润吧

知乎用户 阿福 6 发表

支持。

但就一个 “睡觉做噩梦” 不够有说服力,总觉得背后还有其它隐情。

另外对寺庙的管理问题也一定要纠察到底,杜绝这种借用宗教掩盖隐藏险恶目的的事件再发生。

知乎用户 乌鸦坐飞机 发表

给你五块钱说你是福州的

知乎用户 小呙丶 发表

先在立法方面加以完善

知乎用户 食肉动物 发表

肯定有很多人信他们说的谎言,所以什么法理,什么道理说一大堆。

但是那些都是给别人看的,

实际上就是想抓你,就看可以抓你,想定你罪就定你罪。

别的国家看到的是我们有法治,我们公平公正。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关于南京玄奘寺 “吴阿萍” 事件:

从最新的官方调查结果看来,是一个忠实的宗教信徒及臆想症患者接触到南京大屠杀事件后被吓着了总做噩梦,遂想到自己被日本战犯恶灵缠身,于是通过供奉牌位进行化解。

当事人的 “无心之举”,为什么不被国人 “原谅”?归根到底,是我国在二战后从未对日本进行彻底清算。可以说一直以来,被压抑的民族情绪从未被释放。

《东京审判》中梅汝璈的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争席位、争座位。“弱国无外交”,中国浴血抗战 8 年、死伤超过 3000 万同胞,虽然最终战胜了日本,却从未得到日本官方对战争的悔意和正视历史态度,教科书上抹去侵略战争史,更别提正视历史。日本只承认输给了美国和英国,有了美国的庇护,日本大部分战犯没有受到制裁。这让日本对美国感恩戴德,对美国言听计从。

虽然纳粹国当时也罪恶滔天,但著名的 “华沙之跪”,让世人看到了德国人正视历史,被国际社会所接纳。当然也有人认为,不必小题大做,宣扬种族仇恨。但我心中有一个畏惧:如果历史被人们遗忘,那未来真的会有方向吗?

近代中国残酷的战争史,日本军国主义犯下的种种恶行,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会因为几个噩梦就干出这种 “滑天下之大稽” 的事情吗?更何况,是 30 万同胞沦陷南京。为什么是南京?因为它是中华民国的首都,为了磨灭中国人抗日的意志,为了给中国人最大的羞辱,同时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在南京大规模杀戮,是经过日本天皇的批准的,它的残酷不在于一座城池的血流成河,而是人类戕害同类流露出来的残忍。

为什么二战后德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日本天皇和有罪之人没有得到审判?几千万亡灵需要一个公平。哪个班出了 “吴啊萍”,史政老师怕是气到锥心。这是近代史教育的失败,也是南京宗教管理的失败。无辜亡灵同胞数量庞大无法一一追溯哀悼,却在他们眼皮子底下,理所当然被供奉了 5 年,接受多少中国人真诚的跪拜和悼念。

“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知乎用户 许冰冰 发表

吴怎么想的那是她自己的事,她可以在家随便供奉各种奇葩。但供到了寺庙里,就变成一个社会的事!

好比一个人可以在自己家里写满各种反动标语,但反动标语能写到大街上去吗?如果写了,那也有相关负责人来处理,负责人没监管到位,这个负责人也要被处理。

吴供的不是人,是恶魔!

自己蠢就算了,拉着整个社会一起蠢,那就是恶!

知乎用户 nickee​ 发表

给以精神治疗,显我大国胸怀

知乎用户 有温度的交流 发表

呵呵,这个事就不是老百姓参与的事,发发牢骚泄泄愤过过嘴瘾就行了,

知乎用户 不忘初心 发表

逆行者、唤醒者、呐喊者、践行者和爱国者 | 七月献礼

每个人都有灵魂。只是大多数人暂时切断了和灵魂的链接,迷失了灵魂的方向,沉迷于物质世界的各种诱惑和欲望。我们相信,只要我们不断地去唤醒,每个人都能忆起他灵魂的初心,找回他灵魂层面真实的身份。

我们知道,每个灵魂来到这一世,都有一个共同的意图,那就是寻找一切可能的机会,活出祂原本的尊贵、伟大和荣耀。

的确,我们不能唤醒一个不愿醒来的人。一个人要不要醒来最终是要他自己负责的,但作为唤醒者,我们会竭力去做我们当做的。我们只管去唤醒就好。人一旦醒来了,就不可能假装没有醒来,也不可能再倒下去继续昏睡。

别人感谢我们,我们要唤醒;别人不感谢我们,我们也要唤醒。别人欢迎我们,我们要去唤醒;别人讨厌我们,我们也要唤醒。甚至别人说我们在洗脑,我们还是要去唤醒。因为我们知道,与其让人被世俗的潮流洗脑,还不如让他被自己的灵魂洗脑。洗去一切尘世的玷污和腐蚀,洗去内心所有的迷茫、空虚和无助,还原我们灵魂原本的纯洁、纯粹、饱满和喜悦。

即使别人不理解我们,误解我们,甚至歪曲、中伤我们,我们仍然爱着他们,我们仍然为他们的灵魂而战。时间会为我们表白。

知乎用户 邓爽 发表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乎用户 wondertion 发表

虽然大家对这个事情都很愤慨,

但是一看到直接刑事拘留就不明白了,

以下是我作为一个外行, 仅仅是法律爱好者的疑问,

我记得有罪刑法定原则, 不知道这个人违反了刑法里具体哪一条? 即便是口袋罪寻衅滋事, 往里面套都不容易.

我看有人说英烈保护法的, 不是还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吗?

希望有法律人士能够解答.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驰毅兰沧

中华民族这个国族概念;以及由其组成的五十六个民族概念;二者概念是各种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上下位关系;还是对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马列立国,阶级为本,排斥民族国家概念。提出的民族共同体概念,为民族集合概念,显然是在削弱各民族概念最终归于这一国族概念,为最终消灭民族概念奠定基础。所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包含各子民族的形式上的上位概念;在实质上,中华民族共同体也是包含各子民族的上位概念,全体民族共同利益当然大于其中某一个的利益。

就包含与被包含的上下位概念而言

蓝玉、多铎这些各自民族英雄对其他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下的其他民族的侵害,对比大和民族对中华民族的侵害。在如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显然前者小于后者。你的举例失当

从举例子失当后,就开始进入滑坡论证的诡辩领域,但最终得出正确结论,罪刑法定原则不可突破,程序正义不可突破。

罪刑法定原则不可突破不错,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同等重要。寻衅滋事罪和上世纪流氓罪这类口袋罪名,学界、业界臭名昭著,就是在于对程序正义的突破以及对罪刑法定原则精神不符。

但上面的结论是在你,你罔顾程序正义(推导逻辑)使用诡辩方法得出的。并建立在,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 / 地位高于各子民族利益 / 地位的基础上展开。

扛着程序正义反程序正义,高声急呼,突破体现程序正义的罪刑法定原则,草民最危险,不讽刺吗?

不知道是否有意为之的绵里藏针,还是无心之举,让我不得不一吐为快。对于评论里其他的朋友们,

“所以我正式劝同志们多读些书,免得受知识分子骗”

知乎用户 常咨嗟 发表

哈哈哈哈哈不知道是不是就我一个人关注点这么奇怪——我记得当时这个事儿刚爆出来的时候有一堆人在那信誓旦旦的过度解读,这个吴啊萍肯定是假名!

有人说这个名字是英文谐音,意思是开战,她要站在日本立场上向中国开战!其心可诛!

还有人说这个名字很像南京大屠杀遇难者的名字,他让遇难者去供奉加害者,纯纯的恶心人!

甚至还有人各种拆字解字分析出什么跟日本军舰有关系,日本军舰开到吴港,灭亡中国!

……(还有什么奇葩的过度解读欢迎评论区补充)

结果没想到吧?

人家真叫吴啊萍!

哈哈哈哈这帮过度解读的纯纯小丑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国亟待出台有关伤害民族情感 否认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事件 否认日军侵华战争 各种美化 侵华日军战犯的行径的法律!!!!

知乎用户 顾小北 发表

这样比较一下郑州赋码和糖山的事是不是也应该被好好管管 公式一下呢

知乎用户 糯米糍 发表

这个人应该先做精神鉴定吧

如果真按通告所说

她是精神问题

那么就没罪

而且刑拘也够离谱了

知乎用户 知乎孙笑川 发表

河南赋红码是给党政处罚,这个是刑拘

知乎用户 雕塑空间 发表

个人觉得公安机关的调查公告和以 “寻衅滋事罪” 拘留没什么问题啊。

个人行为、“明知”战犯、就医经历、寺庙供奉(公共场合)、社会影响大… 这些关键词组合在一起,评论区的朋友,你们能判定是否算犯罪吗?我是不能的。公安机关更专业一点,所以按 “寻衅滋事” 拘留送审,由更专业的法院判决,这不是符合正常流程吗?

有些评论说 “寻衅滋事” 是口袋罪,吧啦吧啦不合理,但这条罪当前就是在我国法律内的,符不符合当前国情不好说但执法机关(公安)以此拘留送审没问题吧,审判机关以此审批也没问题吧。就像以前 “流氓罪” 也是口袋罪,后来不符合时代和国情被取消了,要是流氓罪还在,在座的各位可能都活不到大学毕业啊。口袋罪存在不好吗?这就不是这个案子要讨论的,而是另一个法律问题了。


我不太了解佛教的供奉和超度,评论区很多都在辩这个,我朴素的认为供奉就是给死鬼享受人间香火,对鬼 / 神是有好处的。超度是洗去生前作恶的人身上的罪孽,让恶鬼超生轮回。吴女士作为信奉佛教的居士,比我应该理解更深入吧,这些日本鬼子配享受人间香火或者超度轮回吗?他们应该永坠十八层地狱,永世不得超生吧。如果吴女士是在自己家里,给日本鬼子立长生牌也好,天天烧香磕头也好,没人会拘留她寻衅滋事,但在公共场合就不一样了,虽然没有主动宣扬,但也存在 “宣扬” 的潜在风险。就像一个人在家虐杀自己的宠物猫,没人知道,也没人管得着,但如果在公共场合虐杀,被人看到,引起围观,被人举报,也可以按 “寻衅滋事” 拘留啊。这也是口袋罪的一个用法。所以吴女士不论有罪没罪,因为这个事情,被拘留也不算冤枉。


这件事还没到司法审判,评论区就在热议 “舆论断案”、“影响司法”,但往往是这些喊的人才是“企图” 用舆论影响司法吧。很多人希望司法按自己朴素价值观断案,断的结果和自己想要的不一样就喊“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恨不得用舆论影响司法按自己的心意重新断案。我不讨论司法和舆论 / 民意的关系,但对于这种嘴上批判一件事,行为又在做这件事的人,就挺恶心的。中国是个人口大国,上网的人也有 10 亿,任何观点都可以纠结一大帮支持者,所以也不是喊得响就代表民意。

知乎用户 洛北​ 发表

我看很多人抨击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刑拘吴啊萍,说吴啊萍虽然有错但不至于犯罪,是对法条有错误理解。机械的运用法条只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钻法律的空子,最后导致得不偿失: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刑法原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很多人只看到 “之一” 部分,即(一)(二)(三)(四),好像没有针对吴啊萍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不应当适用这个法条。

但正常人都知道,吴啊萍的行为可以说是整个中国人的耻辱,做出的解释也是苍白无力,以一己之力引起了全国人的愤怒,说她没有破坏社会秩序我是不相信的。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分则中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这个罪最主要惩罚的目的不是说你做了什么行为,而是你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构成寻衅滋事。作为入罪的基础,你的行为结果已经和法条制定时的核心精神完全重合,且后果严重,即使略有不妥,但我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也是无伤大雅。

我们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单一的盯着一个法条去看,只会机械的理解法条的字面意思,未免让人觉得有些僵硬。吴啊萍的事情影响之广泛、结果之恶劣,完全不是治安管理处罚就能搞定的,这种人如果不严惩,那之后美化侵略战争、贬低英雄烈士的人就会更加嚣张,从而让社会秩序面临更大的危机。更重要的是,国家需要给老百姓一个交代,给出一个能让民众接受的结果。就如我之前所说,如果吴啊萍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硬是扣着法条仅仅给他一个治安处罚,实在是对不起她这惊天地泣鬼神的逆天操作,也对不起老百姓心中朴素的价值观。

以上是单纯针对刑法适用的理解,我再引用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说法: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这个条文,其实可以更容易理解: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寻衅滋事,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像这种大范围影响全国的案件,应当属于情形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不应当意外。

我们应当知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机械的运用法条就属于讲逻辑不讲经验。或许他确实可以因此脱罪,他甚至还可以考公务员,冠冕堂皇的加入中国共产党。但你答应,我不能答应,她不清楚这些战犯对中国人造成了多大的伤害吗?她不清楚我国仍沉浸在无法完成复仇的悲痛吗?作为一个上过大学的人,我默认她都知道,只是不愿意想起,仅仅是治安管理处罚无法抚平大家内心的伤,所以要用最严厉的刑法加以矫治。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吴啊萍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我相信检察机关和法院会给出大家都认可的起诉书和判决书

知乎用户 瓦鲁斯​ 发表

这刑不刑啊,符不符合以上的,有没有人解释下

知乎用户 陈 kk 发表

教材侵略篡改的后果。中日互审教材的必然结果。

知乎用户 韦西 发表

二鬼子越来越多,希望国家对汉奸罪下一点力度,前排全都是二鬼子,打包送到日本也是可以的

知乎用户 橙子王 发表

其实对于这种事,我无动于衷,供奉也好,不供奉也罢,或者供奉的是谁,对我也没啥区别,

从我 ip 地址可以看出来我是江苏人吧,以前日本鬼子进来的时候也有长辈被杀死的,

再以前,具体我也不知道,但是就我现在的有钱的亲戚修的族谱,我祖宗死在满族人手里的,类似于扬州十日之类的,勉勉强强算有资料可证明,再往前一点,成吉思汗这种杀人魔王(很多人认为他是中国的英雄,大蒙古国也是中国的一部分,但莫斯科公国投降大蒙古国似乎比宋朝金朝辽朝都要稍微早点,也没见人家认祖宗啊。)

这两个事情的代表人物也被很多少数民族同胞纪念吧,说实话处于我朴素廉价的民族主义情感来说,纪念他们的和纪念日本鬼子的对我来说是一样的,但现实中,脚踩成吉思汗画像的都被判刑一年。

最好衷心祝愿日本能成为中国的日本特别行政区,也不知道这些在网上骂小日本鬼子的会被判刑吗。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弱者有罪呗 你杀生 你暴力 连佛都不敢惹你 还能让你立马成佛

知乎用户 都亮起来吧 发表

现在三菱重工的中国分部就坐落在南京,而且恰恰就是南京大屠杀纪念馆所在的建邺区,请问是如何做到的?为什么三菱的汽车和电器仍能出现在南京?4s 店还能大张旗鼓的在南京开门营业?那些开着三菱汽车,肆无忌惮的驰骋在南京街头的人,就是一个个吴啊萍,当年先辈们用生命捍卫了南京,现在轮到我辈去捍卫南京了!

引自环球网:https://auto.huanqiu.com/article/9CaKrnJAZfl

八年的抗日战争,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在中国侵占大片国土,实施 “以华治华” 的毒计,残酷奴役、杀害中国人民,疯狂掠夺中国的资源和财产,蚕食中国领土。八年的时间在历史的长河中或许太短,但是对我们来说这八年是永世难忘的,3500 万同胞的生命和鲜血染红了晦暗的历史,也打湿了国人的眼眶。

究竟是谁在鼓吹战争之风,谁又是战争的始作俑者,是谁在战争开始之后抓取大量劳工,大力研发军火武器投入使用,究竟是谁被日本军国主义奉为 “战争之王”?而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指向了同一个企业——三菱。

很多国内消费者都会单纯的认为,三菱只是生产汽车与电气产品的日本公司,而当我们仔细研读历史会发现在著名的 “九一八事变” 日军正式侵略中国开始前,三菱重工当时的一把手岩崎弥久等五人就曾在日本国内召开支持日本政府对中国开战、筹措军费大会。他们号召:“值此日中开战之际, 全国有志之士, 要筹措军资, 捐献政府, 尽国民之义务。”他们不但疯狂煽动战争狂热, 还为日本政府发行了 8000 万日元的军事公债。正是这主战的企业为日寇提供了侵华的经济支持与武器供应,可以说三菱重工才是日本军国主义真正的“刽子手”。

岩崎弥久

还原三菱历史真相

三菱汽车隶属于三菱重工,属于三菱重工的核心企业。1946 年,根据当时的战后政府的政策,三菱才被分割成许多独立的公司。侵华战争中,三菱重工是日军武器制造的主力,从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战列舰 “武藏” 号,到最先进的“零式战斗机”。以及各种重型、微型坦克、步兵战车,可谓军火产品涵盖陆海空。共生产各类飞机 18000 架、坦克装甲车 4650 辆,在二战中都有使用。

1931 年,侵华战争开始。在战场上, 三菱出产的各式战舰,以及著名的 “零” 式战斗机为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立下了 “赫赫战功”。在经济领域, 他们派出大批情报人员, 打着“学术” 的幌子, 对中国各地的资源财富进行调查。当时日本最迫切需要的, 就是用于制造军火的金属,

“三菱” 的情报对日军进行有目标的资源占有大有帮助。为了支撑战争,解决国内劳动力严重不足的问题,日本东条内阁于 1942 年 11 月 27 日作出《关于向国内移进华人劳工事项的决定》。在此之前,日本土木建筑业界、矿厂业界、港湾业界陆续向政府提出请求书以要求输入中国劳工,而这些罪行三菱都难逃干系。仅从 1943 年 4 月至 1945 年 5 月,就从中国各地掳掠劳工 169 批,共 41758 人。由于饥饿、疾病和迫害,乘船前死亡 2823 人,实际被赶上船运往日本的是 38935 人。这些人,有 90% 是被抓的劳苦群众和中国军队的被俘人员。他们当中大多数是 20~49 岁的青年和壮年。15 岁以下的童工有 157 人。60 岁以上的老人有 248 人,其中 70 岁以上的还有 12 人。

三菱在当时不仅在国内忙碌自己的生意给日军加班加点制造军火,还从中东等地购买鸦片贩销到中国,与日本政府、军部、特务机关一起大赚毒品钱。日本战败之后, 当初的三菱公司被肢解三家公司。继承岩崎弥久任三菱总裁的岩崎小弥太无法接受被被活气死。很快朝鲜战争爆发, 大批美军订单让三菱获得了重生。肢解出去的三家公司于 1964 年合并, 成立了 “三菱重工”。

二战期间日本军火制造商

战机制造商:三菱重工、富士重工、川崎航空工业、东芝公司、防卫厅技术研究本部第三研究所

引擎制造商:石川岛播磨重工 防卫厅技术研究本部第三研究所

军舰制造商:三菱重工、住友重工、住友机械、日立造船、三井造船、石川岛播磨重工 防卫厅技术研究本部第二研究所

导弹制造商:三菱重工、川崎重工、东芝 防卫厅技术研究本部第三研究所

坦克制造商:三菱重工 (倭国唯一的坦克制造商) 防卫厅技术研究本部第四研究所

战车制造商:三菱重工、日野汽车、小松制作所

雷达制造商:三菱电机东京计器 防卫厅技术研究本部第二研究所

火炮制造商:三菱重工、神户制钢所、住友机械、日本制钢所、丰和工业 防卫厅技术研究本部第一研究所

火箭制造商:三菱重工、日本制钢所、大金工业、日产汽车 防卫厅技术研究本部第一研究所

军用战机隐身涂料制造商:TDK 军用弹道计算机制造商:三菱电机

军用通讯产品制造商:三菱电机

装甲防弹钢板制造商:三菱制钢

火控制造商:三菱电机、日本电气

炮弹制造商:大金工业、小松制作所 防卫厅技术研究本部第一研究所

机枪制造商:住友重工、丰和工业、日本工机、日特金属 防卫厅技术研究本部第一研究所

九二式重装甲车

三菱重工主要产品

飞龙重轰炸机 / 四式重爆击机

三菱 Ki-67“飞龙”轰炸机是大日本帝国陆军航空队在二战期间所使用的一种双引擎轰炸机。由于该机从日本皇纪 2604 年 (1944 年) 开始进入现役,因此也被称为“四式重型轰炸机”,而盟军则称其为“Peggy”。

Ki-67 具备了日本飞机缺乏的自封油箱和装甲。这些特征再加上两台 1900 马力的 18 缸星型空冷发动机使得 “飞龙” 成了太平洋战场上最不容易被击落的日本轰炸机。“飞龙”可以在弹舱内携带 2359 磅的炸弹。

飞龙重轰炸机

零式战斗机

零式战斗机是日本海军产量最大的战斗机。此机由三菱重工设计,并由三菱重工与中岛飞行机株式会社两家业者共同生产,总计生产 10,449 架。

1940 年 7 月 15 架零式战斗机一一型进驻中国汉口基地。多次参与了轰炸重庆的护航任务,而根据不完全统计,从 1940 年 5 月 26 日到 8 月 23 日, 日军共出动海军飞机 1737 架、陆军飞机 286 架, 在 90 天内, 对重庆攻击达 32 天, 共计投弹 1405·06 吨, 使重庆整个市街成为一片瓦砾和灰烬, 人民死伤惨重, 财产损失不计其数。据《重庆抗战纪事》一书记载, 这期间, 重庆市民被炸死 4149 人, 炸伤 5411 人, 损坏房屋达 6952 栋。

零式战斗机

“武藏” 号战列舰

日本 “武藏” 号战列舰,于 1942 年 8 月中旬启用,最快航速 27.46 节,舰在武器一应俱全。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海军引以为傲的战列舰。太平洋战争中,用来执行任务及作战,参与过马里亚纳海战,日本 “捷号” 作战步骤,莱特湾海战,突袭过美军战舰,战绩累累。

1944 年 10 月,武藏号战列舰按照 “捷号” 作战计划行动时,与美军发生冲突,被美军的炸弹和鱼雷命中,最终,连同舰上的 1021 名作战日军葬身太平洋。

“武藏” 号战列舰

反思

当时间推移,半个多世纪之后我们还原三菱重工的历史时,那些令人触目惊心的片段仿佛历历在目,当日军重型坦克碾压在各个战区,重型战斗机向市区投放重磅炸弹,当机枪对手无寸铁的民众进行扫射,一把把明晃晃的军刀刺向为了和平而战的中国人民时,这些军火上都刻有同一个显著的标志 “三菱”。

就在 2011 年 11 月 9 日,“中国被俘往日本劳工联谊会” 一行在东京与日本三菱公司的代理律师进行了交涉,声讨侵华战争中三菱的恶行,三菱重工这种本该是为全人类工业、机械进步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大型企业,却在二战时期鼓动战争狂热,妄图将自身重工业的优势在战场上发挥得淋漓尽致,不得不说这不只是一个企业的悲哀,也正是日本军国主义企图侵占掠夺的险恶企图。历史,不该遗忘,铭记国耻,而铭记不仅仅是回味伤痛; 牢记历史,就要居安思危,砥砺前行,珍爱和平,维护和平。但三菱在二战中的所作所为,永不会在人们的脑海中消散,因为历史不容篡改。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在福建闽南,有异常多的重度佛教信徒,特别是我妈(小学文化),偶尔会有各种奇特的骚操作,搞出新闻里的花样,我都不觉得奇怪,甚至习以为常;

但是新闻里的是 90 年代出生的大学生,我就觉得有些奇怪了。

知乎用户 杠精 035 发表

又是口袋罪

知乎用户 德玛 发表

吴女士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所以只能用口袋罪来套。

给精神病人上口袋罪,这就是给境外势力递刀子。

另外建议南京严肃查查这个。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如果为了治一个人的罪,就可以随便安罪名是很恐怖的。

今天能治他,明天就能治你我,治每一个人。

我们既然要建设法治国家就不能再随便用寻衅滋事这种口袋罪了,如果觉得放过了吴阿萍太可惜,那就以后完善法律!

知乎用户 天涯 2017 发表

网友都是事后诸葛亮罢了。真正该被调查的应该是定期来检查寺庙情况的政府工作人员 他们的招录都经过系统性的公务员编制考试 为啥认不出这几个战犯?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东京审判持续审理了两年半,其中 7 人被处绞刑,2 人因病死亡,16 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 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 人因装疯卖傻而逃过审判。那个装疯卖傻的人就是日本作家大川周明,他也是东京审判中受审的唯一非军方人员。

一般想不到的是,这位名列甲级战犯的大川周明,其身份竟然是个作家。在日本,大川周明是个非常出名的社会活动家,他的一生就是致力于鼓吹日本法西斯思想,日本极端民族主义者,大亚细亚主义作家,日本法西斯主义在思想界的代表人物,被称为 “日本法西斯主义之父”。

人们怀疑大川周明是装疯并不是没有原因的,因为,他被盟军释放,疯病竟然好了。1957 年 12 月 24 日,大川周明病死于日本东京,年 71 岁。临死前,他向记者透露:“美国人被我骗了,我是装的!”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先看官方通报吧

知乎用户 七夏​ 发表

原来让肯尼迪脑袋开花,让安倍晋三心眼大开的那 2 个人真是精神病啊!

知乎用户 有纪律的自由​ 发表

这个通报所陈述的一段话就很玩味、很灵醒了

据吴啊萍供述,她到南京后了解到侵华日军战犯的暴行,知道了松井石根等 5 名战犯的罪行,遂产生心理阴影,长期被噩梦缠绕

她了解南京大屠杀之后,做梦梦到是战犯,而不是梦到遇害者…… 呵呵

说实话,在你了解到一场极端人祸灾难后,你的心理反应不是和遇害者共情,不是对遇害者的遭遇和经受住的苦难与折磨表示强烈的震撼与痛心;

而是对施暴者,特别是极端非人道的施暴者感到强烈的心理共振乃至日有所思 夜有所梦??

这是什么逻辑?我真的不理解……

所以她去参观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的时候:

到底是去纪念遇难者的?

还是去纪念南京大屠杀的?

这就很难说了。

知乎用户 William 发表

罗翔老师在守护解放西 3 第一集,吃饭镜头里提到了类似的解释。

依据《英烈保护法》二十七条: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搜了一下构成犯罪的解释,在刑法第十三条。

我觉得吴女士的行为还是适用于 “情节显著危害不大” 这一条解释的。

所以虽然是刑拘,但是不构成犯罪,应该会做出行政处罚。

知乎用户 大塘 发表

这条评论其实是对高赞评论早 X 奶 X 干的回复,但是又不想自己陷入莫名的网络暴力中,所以借个楼进行回复。

内容如下:

这个答主的回答很有意思,剑指司法滥用,声明吴啊萍的行为 “没有侵害任何人的权益”、“只是道德层面收到谴责,并不犯法”…… 吴做梦后对这些人名细节记得这么清晰,地点选的这么准确等等有着各种无法解释的地方,你要说他没犯法,那我可就不信了。我是法律小白,盲猜吴是犯了刑法中别的不可明说的法律,例如勾结……

别杠,杠就是你对。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所以说还是赶紧完善立法吧

知乎用户 安涵 发表

就目前披露的事情上来看,有两个关键点。

(1)假如当时事情发现后,寺院直接就上报了相关部门,我个人感觉寺院可能还会有个举报有功的鼓励,新闻再一加上去,爱国爱教皆大欢喜呀?然而却并没有,是寺院方太自信了别人不会外传,不重视;还是啊萍太厉害了,直接压了下来。

(2)啊萍到底真假这其实没啥好讨论的,因为本质上是个人发起的供奉行动,但供奉对象却是错误的一个对象,要么就是文化水平确实太低了,要么就是我就是坏的离谱。

这个事情让我想起了早前的一个新闻,【南无新冠菩萨】,学佛真的挺难的,没学好真的害人害己呀

知乎用户 大明镜 发表

出家人不打诳语,

这是她的朋友。

知乎用户 乐志 发表

反对寻衅滋事,理由说的头头是道,一问解决办法,两手一摊,目前没有。找问题谁不会啊,提出问题就站在真理一方,真理也太容易得到了。寻衅滋事口子开了,以后会怎样怎样,你怎么不看看,那群 sb 是怎么一步步从穿和服走到供奉法西斯分子的。寻衅滋事的口子开不得,为法西斯洗白的口子随便开?法西斯虽然杀了几十万数百万人,但是我们决不能滥用寻衅滋事定罪!

中国没反法西斯发的确难办,但你连供奉法西斯都不罚,人家只会蹬鼻子上脸。所以关键只要你说了这个不行那个不行吗?关键只要你说哪个行。我没什么本事,直接抛砖引玉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罪》行不行?“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有两个问题,一是 “供奉牌” 能不能看作 “其他物品”,二是“制作供奉牌” 是不是“制作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其他物品”。

我觉得可以做扩大解释。

第一个问题,图书、视频资料能起到宣扬作用,供奉牌当然也能,不然建神厕干什么。

第二个问题,法西斯主义当然恐怖当然极端,甚至可以说法西斯主义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集大成者。

只是摸鱼的时候随便想想,随便说说,不对的地方肯定很多。只想说,法律是门实用学科,只能指出问题算什么正确,你是打算在你当律师的时候,跟咨询人说 “对不起,你本来就有问题,我不能为你辩护”,还是准备在当法官的时候判决,“按照法律,a 没有责任,所以 b 的损失自负”?都是学法的,工作中有没有那么大义凛然谁不清楚啊。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很好奇这件事会怎么收场,也想从这件事上能看到一些我国法治建设的情况。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如果一个犹太人在以色列的教堂为希特勒,希姆莱,戈林,戈培尔祈祷,会有怎样的结果。

知乎用户 真的不知道 发表

这就是用来激怒你民间舆论的,你信不信这个吴阿萍就是个抓不到的人?注意力从唐山河南丹东转移到别的地方,它们的目的就达到了

知乎用户 GallicRooster 发表

看到这个问题第一反应是:这种行为非常恶劣,一定要严惩,但是能怎么定罪呢?拖到最后果然是口袋罪 “寻衅滋事罪”。

怎么说呢,寻衅滋事的滥用也是很恶劣的行为。寻衅滋事一般都有主观故意在里面。这人虽然做了傻事,但是从视频上看,牌位被摆在三米高的地方,也是摆了好几年才被人意外发现,显然不存在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我个人觉得,如果实在找不到合适的罪名,治安处罚 15 天就行了。别刻意为了平民愤严惩,加一些牵强的罪名。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在南京的寺庙供奉南京大屠杀的罪犯,还把在大屠杀期间保护了大量中国民众的英雄和罪犯供在一起,够的上下面的刑法第 299 条之一了吧,这可是已经在刑法修正案里面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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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看到这个调查结果大多数人开始谅解了?

之前讨论的就是她供奉战犯的行为,按照通报来说她的主观意图就是供奉战犯,客观行为也供奉了战犯,主客观统一。如果供奉这个事情本身就是犯罪,只要证明是她干的那就是犯罪了。如果这个事不是犯罪,那即使她是故意恶心全国人民也不能判她吧。

至于她供奉战犯的动机,那是量刑时考量的吧?


我觉得这个事情抽象来说就是一个人为了目的 a,主观实施了行为 b,造成了后果 c。判断这个人是不是犯罪,讨论的焦点不应该是主观实施行为 b 造成的后果 c 这件事情是不是犯罪吗。也就是 “主观实施在南京寺庙供奉战犯,导致南京城受辱,全国人民至少有一部分人的情感受到冲击。” 这件事情到底构不构成犯罪吗?

举个不那么恰当的例子,一个穷困的老父亲为了救治自己患病的孩子,因为没钱去实施盗窃,导致了被盗者财务受到损失。判断这个人是否犯罪与他实施盗窃的目的有关系吗?确认他的犯罪行为后,考虑到目的可以酌情从轻量刑;而不是考虑到他的目的可以理解所以不认定他犯罪。

知乎用户 IMMOMT 发表

我觉得这个问题再简单不过了

有的人或群体喜欢把做错事的人定罪后去从精神或者肉体上羞辱他 让他臣服于群体。

有的人或群体喜欢把做错事的人去感化他,改变他,让他以后不要再犯错了。

我觉得这个吴阿萍就目前的报道只是想超度这几个日本鬼子而已,可能这几个鬼子死了这么久都没想到他们死后几十年还能加害一个精神有问题的中国人吧。

知乎用户 游侠陈 发表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是不存在的,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要分清

知乎用户 失控 发表

保留寻衅滋事这个口袋罪的意义,就是等着吴啊萍这种民族败类。

知乎用户 秦牧知 发表

对 “法西斯,纳粹,军国主义” 尽早尽快立法吧,总不能没出一个这种事,就用寻衅滋事罪吧?

知乎用户 小赵呀 发表

经调查核实,在玄奘寺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者为吴啊萍(女,1990 年 9 月生,大学学历,无曾用名),自幼在原籍福建晋江生活,2000 年迁至南京随父母生活,2009 年到北京某医学院就读,2013 年进入南京某医院从事护理工作,2019 年 9 月辞职去五台山某寺庙当居士,2022 年 7 月 22 日被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什么时候开始供奉日军战犯?

2017 年的 12 月 18 日,吴啊萍前往玄奘寺要求为 “松井石根、谷寿夫、野田毅、田中军吉和向井敏明、明妮 · 魏特琳” 立长生牌位。

为何要为日军战犯立长生牌位?

据吴啊萍陈述,她自从来到南京了解到几名日军战犯的暴行后,给她留下了巨大的心理阴影。

每晚都噩梦缠身,难以入眠。

自从接触佛教后,吴啊萍随即产生了要帮助他们 “解冤释结”、“脱离苦海” 的思想。

至于魏特琳,只是了解到她在南京大屠杀期间保护女性的善举,想为她也立个牌位祈福。

立牌位花了多少钱?

一个牌位一年费用是 100 块,供奉五年共收费 3000 元。

有没有受人指使?

未受人指使,未与他人共谋。

吴啊萍将受到怎样的惩罚?

经公安机关广泛走访、全面深入调查,吴啊萍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属个人行为,未发现其受人指使或与他人共谋的情况。**据吴啊萍供述,她到南京后了解到侵华日军战犯的暴行,知道了松井石根等 5 名战犯的罪行,遂产生心理阴影,长期被噩梦缠绕;在接触佛教后,产生了通过供奉 5 名侵华日军战犯 “解冤释结”、“脱离苦难” 的错误想法;**同时了解到美国传教士魏特琳女士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期间保护女性的善举,因受战争刺激,回国后在家中自杀,想通过供奉帮其解脱。**经调查,2017 年 3 月以来,吴啊萍曾因失眠、焦虑等症状,先后 3 次到医院就诊,并服用镇静催眠药物。**吴啊萍出于自己对因果释结的错误认知和自私自利的动机,在明知 5 名被供奉者为侵华日军战犯的情况下,仍出资在宗教活动场所为其设置牌位,严重违背了佛教扬善惩恶的教义教规,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严重伤害民族感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知乎用户 全能小 C 发表

我倾向于南京官方通报的调查结果是没问题的

首先,

“吴啊平” 用的是真名,溯源追查难度低;

其次,

供奉价格低,即使在当时,500 元也不是什么大数目;

最后,

整件事显得太过明显和露骨,阴谋论是挂不住的。

还有一点很重要,

前天曝光,昨天一天都在发酵,但警方始终没有发生,昨晚 11 点正式通报,但结果竟是出乎意料地没有跟着公众的看小说心态走,太简单。

有人会批评警方 “这么长时间就查出了个这?”

但其实警方用前天一晚上 + 昨天一整个白天奋力调查,最终结果其实就只有这点东西。

吴啊萍即使有精神疾病,但也绝对要予以严惩,另外寺庙乃至整个佛教界也要集中整顿,很明显吴啊萍的个人行为也是被寺庙的不作为、刻意隐瞒和趋利本质所纵容的。

知乎用户 陈晋陵 发表

按说,这事儿得按律治罪,杀头也要杀个心服口服。

可惜我翻开大明律一查,还真没法定罪。大明律里面,没说祭祀战犯有罪,没说当汉奸有罪,没说卖国有罪,没说当卧底有罪,更没说当民主斗士有罪。

只好判个寻衅滋事罪,吵吵攘攘的,搅了寺院清静,乱了大好局面。

知乎用户 albert 发表

不单单针对这一件事。

知乎呆了这么些年,我清楚的认识到,国人并没有想象中那么清醒和理智。

曾经的我还想着如何用逻辑去说服某人。

现在我只想着怎样才能好好的割一波韭菜,反正他们迟早是要被割的,那么为什么不能是我。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投机倒把罪更适合

可惜已经没有了

知乎用户 满天飞舞乐园 发表

《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世风日下,数典忘祖,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妖僧托玄奘之名敛财,小人借迷信之举悖逆,诚可谓庙小妖风大,池浅王八多。虽则举国痛斥靖国社,绞架曾悬战犯头。而倭人拜鬼之举不断,亡华之心不死。此女既名列高校,非一字不识一理不通之愚妇,知法犯法,认贼为友,公然冒天下大不韪,逆道而行。其荒唐之诉何能成立?其愚昧之行何能容忍?且夫国内正直善良者拭目以待,海外心怀叵测者暗自窃喜。今番如若草草收场,轻描淡写,将何以谴责日本拜鬼?将何以表达坚定立场? 宵小尚不能治,强敌何能御也?

知乎用户 平贼将军左良玉 发表

法律上她其实没有什么罪吧 真不如几个社会人把她直接做掉好 然后来个至今未破案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第一次听说,让心里害怕的人永不超生牌位上写个 “友” 字的…

永不超生… 那个美国人怎么说,他那边是归撒旦管啊,咱生死簿上有她事吗

知乎用户 夏天的味道 发表

通告不是说精神有问题么?那好办,直接扭送精神病院,几时治好了几时出来。既然国内目前的做法这么多人批判,那就学学大洋彼岸灯塔国呗,当年他们就是这么处理刺杀里根那精神病的。

总不能某些些说闲话的批完东方批西方,东西方一块批就他们最正确是吧?

知乎用户 马前卒与四大名著 发表

搬运一下一个回答下的评论:

没这么严重,现在是刑事拘留还不到定罪科刑(用不上刑法),即便是距离逮捕还有一段时间。现在来看公安机关依据的应该是寻衅滋事罪,但到底事情怎么发展还是后话,估计检察院不会同意逮捕的(3 天以后看)。另外我记得刑事拘留是不需要检察院同意的,虽然检察院也有决定刑事拘留的权力但是有 2 个前提。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时运作的是逮捕不是刑事拘留
检察院在收到提请逮捕书 7 日内不批准的,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
刑拘只说明公安还在侦查阶段,不用检察机关批准的,也不能说明就给人定罪了
刑拘这一类统称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的开始(证据的收集是下一步)。所以是先有危害社会的恶性事件,才会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措施,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会有一个先前判断的过程(要求相关部门依据实体法做出相应判断)。这个案件就是典型的预先判定为犯罪,然后刑拘进行细化调查,但是这个先前判断不一定是准确恰当的所以在刑事诉讼后续的每一步都给出了撤销的选择。恶性事实→强制措施→证据→xxx,总的来说刑拘只是由先前判断推导的执行手段不具有犯罪定性作用

仅为了让更多人看到,侵删。

知乎用户 Shimamura 发表

这事可以看作是国内政治正确与宗教的一次 “交锋”。

细品就可,不深入讨论

知乎用户 张老斯 发表

往生牌位也叫超度牌位或往生莲位,基本都是黄色的。**此牌位用于超度祖先故人,利益过去累世有恩于自己或者曾经伤害过他人的一切众生。**往生牌位可以超度祖先故人,也可以超度累劫父母师长、六亲眷属、冤亲债主、堕胎婴灵等,或者普利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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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吴啊萍供述,她到南京后了解到侵华日军战犯的暴行,知道了松井石根等 5 名战犯的罪行,遂产生心理阴影,长期被噩梦缠绕;在接触佛教后,产生了通过供奉 5 名侵华日军战犯 “解冤释结”、“脱离苦难” 的错误想法;同时了解到美国传教士魏特琳女士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期间保护女性的善举,因受战争刺激,回国后在家中自杀,想通过供奉帮其解脱。经调查,2017 年 3 月以来,吴啊萍曾因失眠、焦虑等症状,先后 3 次到医院就诊,并服用镇静催眠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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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吴啊萍出于自己对因果释结的错误认知和自私自利的动机,在明知 5 名被供奉者为侵华日军战犯的情况下,仍出资在宗教活动场所为其设置牌位,严重违背了佛教扬善惩恶的教义教规,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严重伤害民族感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哪个什么僧人灵松才是真正的奇葩,但凡接受点正常的教育,也不会不知道松井石根,谷寿夫是什么货色。看来也不能什么人想出家就出家,必须设立学历门槛,高中毕业是起码的了,最好还要考试录取。那个主持,被撸的宗教局官员真是锅从天上来,啥叫不可抗力,这就是了

知乎用户 陈平 发表

老实说,这个名字我以为是七八十岁的老人家,就是那种家里兄弟姐妹七八个随便起名字那种,真的没想到是个九零后……

知乎用户 洪幼芬 发表

看到一众回答翻来覆去的找应该定什么罪,我想到了这句话

给我这个世界上最诚实的人写的六行字,我一定能从中找到足够的理由来绞死他。

——红衣主教黎塞留

知乎用户 风暴鸟 发表

瞧瞧已经有人开始转移话题了

知乎用户 朝闻道 发表

真的,理中客太特么多了,不知道是不是中国人?

玛德,日本人在南京搞大屠杀都特么反人类了,然后有人在这片土地上供奉这帮畜牲,然后被逮捕,结果你这时候来谈法,来谈所谓的正义性?!

有时候真提英烈感到不值,都特么是群白眼狼!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对于一名精神病患者能有什么处罚呢?她的这种行为在免责的范畴之内。没想到轰动全国的这个事件竟是以这样的结果收尾,简直就是一场闹剧。

但是,这件事同样值得我们反思,近些年,一些精日的言行层出不穷,此起彼落,很是热闹。我们究竟要怎么做才能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要从国家政策和舆论上对精日分子进行无情地打击,这种伤害民族感情的事绝不能仅仅教育教育就不了了之的,忘记历史就等于背叛,精日分子正是背叛了自己的民族和良知,说是我们的敌人也不为过,所以绝对不能对其手软,要真正打到他们的痛楚,才能让他们长记性,唾沫星子是喷不死人的。

就南京玄奘寺的这个事件,寺庙应当负什么责任,主持应当负什么责任,这些都要有待调查,追责,不能这样不了了之。

知乎用户 齐建 发表

她自述动机是噩梦缠身,解冤释结。如果说超度厉鬼,可是魏特琳是好人哪,为啥放一起?难道魏特琳也让她噩梦缠身了吗?这应该是出事后想出来的借口,真实想法不得而知。欺骗和尚说是朋友,说明她自知按照佛教理念也是不可接受的。如果符合佛教的理念,她不需要欺骗和尚,直接告诉和尚说有厉鬼缠身,想超度厉鬼,不再缠着自己就好了。

知乎用户 August 发表

如果调查到该女士的就诊记录属实

那可以这么操作

补充立法,对伤害民族感情的人适用于 XX 罪

适用于以下一二三四等情况

但法不溯及既往

就罚抄一遍,登记在册的南京大屠杀受害者的名字吧

知乎用户 来世成月​ 发表

这种家伙不能脱罪,绝对不能,如果今天装疯卖傻供奉战犯,明天就有人效仿去供奉天皇,对民族感情的伤害是无可挽回的。

知乎用户 电竞晏祖 发表

看到一部分答主在讨论 “刑事拘留” 到底合不合理,在讨论这个事情有没有够上 “刑事犯罪” 的事情,甚至又开始引导吃瓜群众进行新一轮的“反思”。

我 “简单” 查了一下资料,简单到什么程度呢?“百度百科”。“刑事拘留”是临时的限制嫌疑人行动自由的方法,不是定罪啊各位。

至于吴啊萍是否犯了 “寻衅滋事罪”,还在调查吧,只不过先刑事拘留一下,限制其自由,而非 “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处罚”。

这种简单查查资料(甚至都不能算得上资料)就能了解的东西,在座的各位还是可以自己查一下的哈哈哈。

不一定全面啊,还是要看专业人士(只法律相关从业者)的评论,仅供参考。

知乎用户 空灵柩​ 发表

我就很好奇,我们国家没有一种刑法是针对这种情况的吗?就没有美化战争罪之类的罪名吗?

反正在国内,当检方用 “寻衅滋事罪” 这个罪名的时候,基本就是在告诉你——这里有个法律上的漏洞,但是爷懒得去想也懒得去改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总感觉这个解释或是调查结果过于完美了

知乎用户 问知 发表

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自古以来我国都是依法治国 (民) 的,只不过有人更法治。

知乎用户 9bishi 发表

猜猜看 为什么这边一直没有官方性质的文革纪念馆。

知乎用户 MonteChristo 发表

最后是一个神经病背下了所有,原来不光电视里佛干的事让人生气……

知乎用户 魔幻威名 发表

这个问题下的回答简直乌烟瘴气,几乎所有回答都是一个论调,不可怕吗?

知乎用户 开出一个月亮​ 发表

评论区的圣母和程序正义爱好者们,充分证明了美帝圣伊丽莎白精神病院的优越性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日本靖国神社为什么供奉战犯?日本神道教义中,只要有香火供奉,皆可成神。靖国神社供奉战犯是把他们当作神来供奉的,用民众香火为这些人超脱塑金身成神,保佑日本。小九华玄奘寺地藏殿,供奉的是地藏王菩萨,向来香火极盛。用中国信众的香火供奉战犯,其心思就不言而喻了。这个吴 XX 应该不是佛教徒,她信奉的应该是日本神道,这二者在外在形式上很相似。在日本,东密和神道二者渗透。日本神道在日漫中比比皆是。最可气的是在中国供奉,用国人信众香火为日本战犯洗脱罪孽,用国人信众香火为这些战犯塑金身,在中国地面上成神,保佑日本人。这就已经不仅仅是认知的问题了,甚至已经涉及到宗教层面了,搞不好很容易掀起另一个层面的斗争。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这解释看起来特别离谱,可我觉得肯定是真的,毕竟现实就是这么离谱

知乎用户 于黑暗中失神 发表

我只希望是依靠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罚,而不是微博判刑,网友定罪

知乎用户 可余 发表

应罚她为枉死的无辜南京市民颂读 1 万遍金刚经

知乎用户 Youoi​ 发表

有人相信这是一人所为吗?

知乎用户 Mike 发表

要么通报是假的,要么就送院治疗。精神不正常的人免于刑责

知乎用户 米兔 发表

支持舆论谴责,建议公开道歉,但不支持入罪,尤其是寻衅滋事这个口袋罪。

我国官方的意识形态是反对封建迷信的无神论,不应为了这些神神叨叨的事情动用公器。供奉牌位入罪本质上和扎个小人入罪是一样的,刑法应保持克制。寺庙身为管理机构,本有责任避免这样的事发生,才是该被处理的对象。

目前通报显示出来的就是迷信无知,但基本是意识到日军罪行的,看不出有洗地美化的成分,更像是供奉邪神以避灾。换个角度想,战犯的暴行让几十年后的普通人噩梦缠身,这正说明其罪恶是多么罄竹难书。

对于处理结果,该治病治病,别浪费司法资源。如果真的入罪,够得上刑法处理的一点是伤害民族感情,比较可行的是建议受害者直系家属自诉,而不是走公诉。

知乎用户 临渊 发表

到底是哪个和尚告诉她供奉这些恶鬼可以解脱的?这才是幕后黑手吧。

知乎用户 天天轮回 发表

唐山那点事吵得沸沸扬扬几个月都不消停,什么阴谋论全出来了,凡是有点别的事上了热搜那就是 “转移视线”,不知道的还以为马上就完蛋了

到了这那可就不一样了,恨不得就当没事发生。这都还没判罪,一个 “刑拘” 就能让一群人委屈得不得了。真让他们来判,起码都是无罪释放加点赔偿

看出来了吧,这些所谓的案件都是虚的,借此反()那才是实打实的

知乎用户 杀手莫得感情 发表

这人的行为是脑残,但绝对达不到刑事责任的边界,该处理的是给她洗脑的和尚大师们。

知乎用户 胡不通​ 发表

受到怎样的处罚不知道,只是为那 30 万被屠杀的百姓不值。为中国南京这四个字不值,一座本应对日本鬼子深恶痛绝的城市,确搞出了 M6 疯狂车友会,夏日祭,供奉战犯牌位…

知乎用户 lp5 发表

江苏和广东是重灾区,其他地区零星散发

知乎用户 雷雷 发表

道德上严重谴责 法律上希望罪刑法定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不管动机是什么, 都至少要定个叛国罪吧?至少依照现在的说法来说,他们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吧?难道这只是一个迷途中的年轻人想办法安慰自己的心灵???就算他们说的是真的,但在祖国的任何一寸土地上 ,供奉曾经蹂躏残害自己同胞的亡灵都是不可饶恕的!!!难道他们天真的认为别人不会戳我们的脊梁骨吗?为了祖国献身的先辈们会同意吗!!!

现在的战争 在核武器的威慑下早就跟以前不同了, 他们用尽一切办法慢慢的让年轻人麻木 精神都磨灭了,还有什么?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供奉战犯的行为伤害民族感情。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图片来自龙牙

@龙牙

我以前不信佛的,直到我遇到了下图中的佛系,

作为被这些无数先烈们抛头颅洒热血才保下来但又没有大出息的子孙,只能赌上未来三十年的压力,希望能让当年那群畜生不悔不悟不死心的后代感受到新时代的核谐。

为什么翻开几个相关问题下的回答,总有一群缅怀安倍的,无知无罪的,信徒无法认知别人底线的。

知乎用户 蛋蛋 发表

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我支持以口袋罪对一些犯罪分子进行处罚。而这必须慎重,每年只有一两个这样使用的机会,否则易造成法治塌方。

事实上法律完善的速度是不可能跟得上找空子的速度。

如果说现在违法了,目前没有一个非常适用的法律,必须要等法律完善了才能处罚,这段时间足够把法律搞烂了。

法律无限细分,就注定红线会无比脆弱,在红线附近左右横跳的人不受到处罚,就会有大批跟风。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精神病人的任何反常行为都是能够理解的。

精神病人的行为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跟我有什么关系,真搞笑

知乎用户 嘿我的润年 发表

“吴啊萍” 的病,在于 “乘虚而入”。

而《黄帝内经》认为:“正气存内,邪不可干”。

正气,用现代术语说,是 “相对稳定的内环境”。

而外邪,则是指多变复杂的外在环境…

张仲景在《伤寒论》中非常重视扶阳气、存津液和保胃气,认为此三者有助于正气来复、有助于疾病自愈。外来之邪损伤了人体的正气,正气被邪气郁遏,因此所表现为正气不足的病理状态。导致了人的各种弊病。因此,扶正是关键…

知乎用户 和宸太极 发表

很多答主认为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拘留属于适用不当,还有一部分人是

你跟我讲法律,我跟你讲舆论;

你跟我讲法律,我跟你讲感情;

你跟我讲法律,我跟你讲仇恨;

你跟我讲法律,我跟你讲政治。

建议宪法加一条,藐视法律的人不受法律保护。

知乎用户 风雪夜归人 发表

我在南京的时候也睡不安稳,半夜经常惊醒,挺吓人的,还好我不信佛,没有想到这些招,我开玩笑说,南京阴气太重,上辈子我可能在南京作了什么孽,我想到的都是红楼梦的死人情节,也挺恐怖的。

不好意思,离题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这事在法理和政府职能上有两点很有意思。

这个吴阿萍,明显是迷信过头,看了南京大屠杀纪念馆极其恐怖的内容,怕到做日本恶鬼的噩梦,所以立牌位超度他们不要在留在人间祸害自己,非常奇葩,但对这个奇葩的事件也对得上号。但妙就妙在政府居然以寻衅滋事罪刑事起诉??这个奇事我保证绝对没有一个准确的法律条目可以对应,教育和道德谴责最多了,居然能装到寻衅滋事里,可见这个口袋罪是该废除了。

二是这个寺的主持给撤了,寺庙并不是一个国家单位吧,南京政府你撤宗教管理干部没问题,可撤寺的主持?南京政府有这个权力吗?

知乎用户 King Lear 发表

寻衅滋事” 太 TMD 好用了。

知乎用户 无可奉告 发表

更想确认玄奘寺的当事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知乎用户 户口社社长 发表

又一个精神病患者?黄老爷准备罚酒几杯?

知乎用户 晨钟暮鼓 发表

我看很多回答都从公信力角度,有没有这么一种可能,官方的通告其实就是客观事实,那么是不是大家要冷静的看待这件事情的本质: 宗教?

我前阵子跟朋友聊天的时候他说他老家有个人,很信这种神佛,但是后来改信基督教了,因为基督教有很多教友,平日都会联系,然后有生意往来的都会优先给教友做。他那个朋友是做生意的,以前信佛教的时候都是烧高香抱佛脚希望生意能好,但都没起色。后来改信基督教后因为有上面那一层关系,生意开始变好,他就很虔诚的让全家也改信基督教了…… 早知道,当有一个人口基数很大的团体,然后全部都有利益捆绑的时候,其实真的挺可怕的。

回到佛教,我们这边每年宗教仪式的,大家也都非常的虔诚,有钱的人几十万几十万的香火钱眼睛都不带眨的,特别那些做生意的。不过热闹归热闹,普通人佛教信仰,也就初一十五,初二十六拜拜,但真的有些人,如果家庭影响深的话,不乏思想上会跟着受影响……

其实我想说的是,不论那个宗教,大家平时信仰什么都是自己的自由,但有些寺庙的香火,啧啧……

知乎用户 chenkun983 发表

祥林嫂,你实在不合算。” 柳妈诡秘的说。“再一强,或者索性撞一个死,就好了。现在呢,你和你的第二个男人过活不到两年,倒落了一件大罪名。你想,你将来到阴司去,那两个死鬼的男人还要争,你给了谁好呢?阎罗大王只好把你锯开来,分给他们。我想,这真是……”

  她脸上就显出恐怖的神色来,这是在山村里所未曾知道的。

  “我想,你不如及早抵当。你到土地庙里去捐一条门槛,当作你的替身,给千人踏,万人跨,赎了这一世的罪名,免得死了去受苦。”

  她当时并不回答什么话,但大约非常苦闷了,第二天早上起来的时候,两眼上便都围着大黑圈。早饭之后,她便到镇的西头的土地庙里去求捐门槛,庙祝起初执意不允许,直到她急得流泪,才勉强答应了。价目是大钱十二千。她久已不和人们交口,因为阿毛的故事是早被大家厌弃了的;但自从和柳妈谈了天,似乎又即传扬开去,许多人都发生了新趣味,又来逗她说话了。至于题目,那自然是换了一个新样,专在她额上的伤疤。

  “祥林嫂,我问你:你那时怎么竟肯了?” 一个说。

  “唉,可惜,白撞了这 - 下。” 一个看着她的疤,应和道。

  她大约从他们的笑容和声调上,也知道是在嘲笑她,所以总是瞪着眼睛,不说一句话,后来连头也不回了。她整日紧闭了嘴唇,头上带着大家以为耻辱的记号的那伤痕,默默的跑街,扫地,洗莱,淘米。快够一年,她才从四婶手里支取了历来积存的工钱,换算了十二元鹰洋,请假到镇的西头去。但不到一顿饭时候,她便回来,神气很舒畅,眼光也分外有神,高兴似的对四婶说,自己已经在土地庙捐了门槛了。

  冬至的祭祖时节,她做得更出力,看四婶装好祭品,和阿牛将桌子抬到堂屋中央,她便坦然的去拿酒杯和筷子。

  “你放着罢,祥林嫂!” 四婶慌忙大声说。

  她像是受了炮烙似的缩手,脸色同时变作灰黑,也不再去取烛台,只是失神的站着。直到四叔上香的时候,教她走开,她才走开。这一回她的变化非常大,第二天,不但眼睛窈陷下去,连精神也更不济了。而且很胆怯,不独怕暗夜,怕黑影,即使看见人,虽是自己的主人,也总惴惴的,有如在白天出穴游行的小鼠,否则呆坐着,直是一个木偶人。不半年,头发也花白起来了,记性尤其坏,甚而至于常常忘却了去掏米。

  “祥林嫂怎么这样了?倒不如那时不留她。” 四婶有时当面就这样说,似乎是警告她。

  然而她总如此,全不见有伶俐起来的希望。他们于是想打发她走了,教她回到卫老婆子那里去。但当我还在鲁镇的时候,不过单是这样说;看现在的情状,可见后来终于实行了。然而她是从四叔家出去就成了乞丐的呢,还是先到卫老婆子家然后再成乞丐的呢?那我可不知道。

 我给那些因为在近旁而极响的爆竹声惊醒,看见豆一般大的黄色的灯火光,接着又听得毕毕剥剥的鞭炮,是四叔家正在 “祝福” 了;知道已是五更将近时候。我在蒙胧中,又隐约听到远处的爆竹声联绵不断,似乎合成一天音响的浓云,夹着团团飞舞的雪花,拥抱了全市镇。我在这繁响的拥抱中,也懒散而且舒适,从白天以至初夜的疑虑,全给祝福的空气一扫而空了,只觉得天地圣众歆享了牲醴和香烟,都醉醺醺的在空中蹒跚,豫备给鲁镇的人们以无限的幸福。

知乎用户 寒风毓影 发表

罪定的不合适。她的行为不满足寻衅滋事罪,倒是在南京这样一个有着特殊的地方供奉日本战犯,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文化主权。对国家主权造成严重侵犯的应该定叛国罪才合适。

知乎用户 HGT666 发表

目前刑拘也对她的一种保护,公布她身份又不收押,民众组织的各种线上线下声讨怕不是要把她压垮。

知乎用户 狂沙十万里 发表

请依法治国 按照法律治罪!!

知乎用户 Yzou 发表

协和护理毕业的,还当过护士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法无禁令则合法,她并无违法啊。最多令人愤慨,但只能说服不能用行政手段啊,那样才是违法啊。

知乎用户 梦幻兽人 发表

如果官方相信了她那套说辞,那她就是精神病人,就不适合以寻衅滋事罪判罚,应该送去精神病院治疗。

知乎用户 漫山遍野 发表

照这么说之前 b 站那个党妹也应该抓起来

知乎用户 傲与骄纵 发表

红码的事一点没事,这就要死了?

真的是有病!

知乎用户 第二十九个冬至 发表

关于法律。

大家不必太较真。

秦朝开始,法律就没在这片大地上生根发芽。

最后都是背叛了人民的人受到惩罚。

如果法律好使的话。

现在还是秦朝吧?

说到底,我们还不是依法治国

我们是人民思想治国。

法,任重而道远。

知乎用户 小天哥哥 发表

打蛇没打住七寸啊,没抓住主要矛盾,一个牌位好几万,寺院要是不以赚钱为目的,就不会有这档子破事,所以根本原因在于宗教的商业化,要严格控制宗教的商业化,以及打着宗教的幌子去赚 “傻子” 和老百姓的钱。

知乎用户 哇哈哈 发表

我倒觉得这次寻衅滋事罪为数不多的发挥了其作为兜底罪的正面作用。

知乎用户 我们 发表

教育为主呗

无神论者讨论什么宗教信仰呢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有些人质疑其动机是否如公告所述,你们是太轻看广泛走访,全面深入调查这几个字了,我估计这位居士的日记、微博、微信、短信、通话记录、搜索记录、出行记录等等全部被翻了个遍,家人朋友领导全部被谈了个遍,办理此案的几个核心人员估计已给她人生描象,比她父母甚至说不定比她自己还清楚她。至于罪名,只能说寻衅滋事是个筐,她也不是第一个这样往里面装。

知乎用户 知为知者 发表

这人办的这事虽然让人很震惊,很不道德,很伤害民族感情…

但是貌似并不违法…

可能拘留几天就结束了…

知乎用户 ksr 发表

这些反对定寻衅滋事的答主到底是心好呢,还是心狠呢?寻衅滋事算不上,那就只能定叛国罪了。吴啊萍一定恨死你们了。

知乎用户 五通禅师安可 D 发表

《英烈保护法》二十七条: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乎用户 罗辑 发表

虽然这么说了,但我是不信的,这事情被曝的时间点太奇怪了,总觉得和某些知乎上回答过的回答一样,不会是编的吧?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看到很多答主在法治这一块有很多的争论。

我想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建国到现在,以民为本是一贯方针而非以法为本。

法治很重要,他是一个社会是否可以和谐发展的根本要素。但如果有一天民和法产生了矛盾,我相信国家会站在民众这一边。

知乎用户 懒到变形​ 发表

所以一个排位一年只要 100 块吗?

和网上说的好几万不符啊

有没有人说说到底多少钱❓

知乎用户 山云做幕​ 发表

吴啊萍本人和寺庙并不想传播这件事情。是有好事者传于网上之后才有的社会影响力。如果当街祭拜,刷标语,那抓人没有问题。

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的人根本不会经常去地藏殿,更别说正好看到这些牌位了。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的人分不清或者懒得搞清楚宗教仪式的区别。说到底,你信佛,就应该搞清楚地藏殿是干嘛的。你不信佛,这件事情跟你有什么关系?

这件事情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有的话)主要是由传播者带来的。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对这个人如果批评一下,我还觉得说得过去。这寻衅滋事从何谈起?说寺庙隐瞒不报,应该怎么报?发现问题撤下还不行?宗教管理局,那帮人不见得多称职,但是因为这个事,免职?

知乎用户 Larry Fu 发表

难道像凡人修仙传里的苍坤上人,进了坠魔谷被魔附身,回来供奉三头六臂邪神像?

知乎用户 不停地行走 发表

国内的民族主义情绪越来越严重,从安倍晋三、夏日祭、寺庙供奉事件,是谁在利用这种仇恨情绪?德国二战前走的就是这样的路子

供奉算不算封建迷信?如果供奉没用,你们生气干嘛?

就算他思想崇拜这几个日军战犯,并视他们为偶像,犯罪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啊这,我还想让子弹飞一会儿呢

知乎用户 Echo 发表

说实话,我都不觉得有这号人。你说找到了就找到了咯,你说刑拘就刑拘了咯,你说已无害化处理了都行。

知乎用户 未设置 发表

看吧,信佛把这个姓吴的信成了精神病

走火入魔了

知乎用户 毛金福子 发表

如果调查结果属实就判的太重了,精神病杀人还不犯法呢。

知乎用户 随心 发表

我还是比较信服这个调查结果的,这个吴啊萍就是单纯的傻或者精神出问题了。如果有别的目的,怎么敢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

知乎用户 慕容咸菜 发表

如果是上了年纪的人用这个迷信理由还说得过去,但她是 90 后,大学学历。我觉得她这个动机供词有很大可能性是为了脱罪而说的假话。

知乎用户 小桐桐氏 发表

全民狂欢,最后这么收场,这是一个抓坏人游戏的大乌龙事件,都歇着吧。

知乎用户 落叶 发表

搞不懂这些宗教事物,太唯心了。供奉超度是什么行为艺术?影视剧上才能看到的玩意儿。

这事被处罚也太魔幻了吧。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知乎用户 蜀中肥宅 发表

又是寻衅滋事,真的找不到法条依据就啥都往里套是吧,怪不得人家王丽说刑拘你就刑拘你。

知乎用户 47 发表

我有个疑惑不知道有没有人能解给我听?

我就当做她的行为都是她说的那样好了,放在那边是为了洗涤罪恶。

谁能给我解释一下史沫特莱的牌位为什么也在那?

知乎用户 瑞普先生 发表

我觉得不该刑事拘留,这不太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应该送精神病院,这人明显脑壳有问题嘛。

知乎用户 笑匠​ 发表

这哪是寻衅滋事

明明是汉奸啊

知乎用户 Grozovoi 发表

南京大屠杀不过是适者生存罢了,供奉牌位表达对强者的敬意可以理解,建议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全部换成牌位,每年公祭日改为感恩节,日本屠杀南京人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逼迫中国人进化

知乎用户 明月夜 发表

这刑事拘留是啥罪名,根据啥法规法条,有没有懂的律师科普一下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群众谴责归群众谴责,你刑拘是依的哪条法律?

知乎用户 zik.ai 发表

能不能给那个岳父灭门案犯人的女儿套个罪名剥夺她的继承权和抚养权啊,我觉得那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比这个事要厉害多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周知意

这个通告是不是抄了你之前的回答

知乎用户 壹贰四六玖 发表

我想知道类似的行为,

按照之前知乎的说法,在犹太国家干出类似的行为会被打,那么,类似的,在犹太国家或者欧洲,供奉希特勒,是犯罪行为吗?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吴也只是受害者而已。真正的问题在于,80 多年前的南京大屠杀,2017 年还在产生新的受害者,加害者还在逍遥法外,解放军并没有有效保护他的人民呀。[衰]

知乎用户 并没有人 发表

精神压力再次增大,原本工作肯定丢了,生活状况恶化,然后 。。。

知乎用户 盖饭同学​ 发表

免于处罚,因为她精神不正常

知乎用户 andy 发表

好奇的是,既然吴啊萍是真名,那为何在这个天眼和大数据的时代,在此之前就没有爆出她的任何信息?!让大家都觉得是化名。

她仅仅是蠢吗?!如果只是蠢和傻就能干出这种事,那以后是不是还会有其他人干出类似的事情。

抑或是她经历了什么才导致这样的行径?!希望这个发布不是结束,后面能排查清楚,还公众一个明白,还英灵一丝告慰,还中国一个朗朗乾坤。

知乎用户 邵复旦 发表

轰动世界的美国 “焚烧国旗” 案

在美国,国旗象征了美利坚民族的辉煌和荣耀,代表了国家的团结和伟大,为此,美国 50 个州中有 48 个通过了保护国旗不受玷污的法律。不过,在美国地盘上,也有一批对自己政府不满的美国人,以焚烧国旗作为表达自己观念的方式,来批评和抗议美国政府的一些做法。他们知法犯法,目的就是维护他们所认定受美国宪法第 1 项修正案保护的 “表达自由”。

  1984 年 8 月,共和党在美国西部 Texas 的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再次推选保守的现任总统 Reagon 作为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竞选连任。在其第一届任期内,Reagon 对内实行 “杀贫济富” 的财政和税收政策,对外扩军备战,与苏联进行新的冷战。他的这些内外政策遭到了一些左派人士的猛烈批评。对左派人士来说,共和党大会也是他们表达不满和愤怒,吸引民众和媒体眼球的大好时机。一群号称是 “revolutionary communist youth brigade”(革命共产主义青年旅)的团体百十号人,在其领导人 Gregory Lee Johnson 的率领下,吵吵嚷嚷地穿过达拉斯市中心,抗议共和党偏袒大企业的政策。他们一边呼喊反对共和党、反对 Reagon 的口号,一边用喷枪向沿路的政府机构大楼涂鸦,还不时地破坏草坪和绿树泄愤。其中的一位随手拔下一家银行门前的国旗给 Johnson,本来,这面国旗是为了庆祝共和党大会而悬挂的。当他们示威来到市政厅前,Johnson 将一瓶煤油倒在了这面国旗上,他的伙伴则用打火机将其点燃。这些示威者一边焚烧,一边开心地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们对你吐口痰。” 当时有不少旁观者在场,但面对狂热亢奋的示威者,他们敢怒不敢言。等到示威者散去后,一位叫 Daniel Walker 的旁观者才小心翼翼地收拾起被焚国旗的残片,伤心地把它埋葬在自家后院。

  一位便衣警察目睹了整个过程,并用对讲机向警察总部作了报告。警察随后逮捕了 Johnson,并指控他违反了 Texas 的一项州法。该法禁止亵渎 “venerated object”(庄严的东西),它们不仅包括美国国旗,而且也包括 Texas 州旗、公共纪念物和墓地。除了 Alaska 和 Wyoming 两个偏远州外,当时美国其他 47 个州和 Washington 特区均有类似的地方法律。那么何谓亵渎呢?该法的定义是:行为者明知其破坏行为会严重冒犯那些看到和发现其所作所为的人,仍一意孤行。因此,此案的关键是必须有人出来作证,声明 Johnson 的焚烧国旗行为伤害了他们。  检查官很容易就找到了 Walker 等目击者作为证人,他们明确表示,焚烧国旗是对他们情感的严重冒犯,为此他们心痛不已。Johnson 立马被判有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和 2000 美元罚款。Johnson 和他的伙伴当然不服,便将案子上诉到 Texas 的刑事上诉法院(the Texas court of criminal appeals)。

  在法庭上,Johnson 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振振有词:“我烧国旗时正是 Reagon 被提名为总统候选人。不管你是否同意,当时没有其他象征性的言论能比焚烧国旗更有力地表达(我们的看法)。这完全是一个姿态。我们有新的爱国主义,不是没有爱国主义”。出乎达拉斯地方检察官的意料,上诉法院不仅推翻了定罪,而且接受被告辩护律师的看法,认定 Johnson 的所作所为乃是一种 “symbolic speech”(象征性的言论),因此,应该受到宪法第 1 项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违反美国宪法的不是 Johnson 焚烧国旗,恰恰是禁止并惩罚损坏国旗的这项 Texas 州法!焚烧国旗也是一种表达,自然应受宪法保护。五年后,这个官司才在最高法院开庭审理 , 最终认为,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对言论自由原则近乎宗教般的顶礼膜拜,甚至连保护国旗——这一最为美国人珍视的自由象征——的行为,也必须服从言论自由这一原则,而不能有所例外。言论自由绝对,焚烧国旗无罪。

  焚烧国旗案非常典型地凸现美国宪政的若干特点。首先是司法和立法的制衡。最高法院可以裁定焚旗合法,从而导致 48 个州地方法律失效,但国会可以通过联邦法律表明立场;在最高法院判处该法违宪后,国会可以寻求宪法修正案来推翻法院判决。其次是国会内部的制衡。宪法修正案需要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第三,是联邦和州的制衡。国会通过的修正案必须经四分之三州的批准才能生效。第四,是精英和民众的制衡。大众以 “量” 取胜,但精英则以 “质” 见长。在 E RA 中,精英虽经苦战,仍无法获得四分之三多数;而在护旗案中,它却可以轻易获得三分之一的少数而占据上风。最后,在争取宪法修正案的过程中,不可以成败论英雄。昨日的 ERA,今日之护旗运动,都是极有影响的政治社会化进程,它使无数人认识到男女平等权利之重要,言论自由之珍贵,国旗之意义,学习到美国宪政法治的动作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焚烧国旗合法后,颇有意思的是,此案判决后,美国国内焚烧国旗的事件几乎绝迹,这一现象值得思考。

知乎用户 乡秀树​ 发表

人民群众喜闻乐见,xx 算个屁?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根据哪条法律刑拘并判刑的?罪刑法定是儿戏啊?

毒教材事件可有下文?

考编作假就这么算了?

河南都闹到那种程度了,你们有看到过媒体报道?

你们那点可怜的情怀有鸡毛用啊,真以为上面在乎?

活该当韭菜。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一点子小风小雨所能裹挟起来的,都是轻浮。

知乎用户 Billtera 发表

牌位撤了,3000 元供奉费能退吗?

知乎用户 林艺海 发表

大家都先别急,我来捋一捋这个事。

我根正苗红,绝不为战犯洗地,也不为精日洗地,更不为这位吴女士的错误洗地。

据她自己所言,是因为到了南京之后,噩梦缠身、心悸忧思而寻求解脱。她主观觉得南京阴气重要自己想法破一破,于是在玄奘寺供奉了战犯。就是供奉战犯,她并非无知!

封建迷信这种东西,其实普遍。走着走着路,觉得跟上东西了、吓掉魂了…

诸如此类,老百姓的流程如下:

1. 找神婆、大师们看看,是怎么回事。

2. 如果犯着东西了,就烧个香,叫一叫。

3. 比较严重的就要花大钱办法事之类。

当然以上是封建迷信,有许多江湖骗子以此挣钱。

这才是迷信的人的正常流程。可这位吴女士竟然自己一拍脑袋就供奉了战犯的往生灵位!就决定自己破解!是因为学历高吗?她不符合流程!

所以,咱还不能完全的认定她迷信,公安机关最好问清楚,她自己决定的还是问过大师,有人指点过?如果有,抓起来好好审!

如果无人建议、无人指使,如果所言属实的话。应当请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专家检查一下,看看是不是真的有状况,不要大意。及时纠正思想。

今天供奉香火,说不定明天杀两个祭一祭。这多吓人啊!

这是吴女士的问题,至于要不要判刑不是重要的,当务之急不是泄愤而是弄清楚来龙去脉!当然尊重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认定!

还有那个住持,知情却可以隐瞒的干部们。

如果不是他处理不当,我们不会倍受伤害。

在登记的那个和尚问明情况之后就要警铃大作,安抚好吴女士。然后与住持商议。

出家人以慈悲为怀!住持得知真相之后就应该联系她,渡化提点,纠正错误的普渡观念,陈言这是社会主义社会。而不是装聋作哑让事态一发不可收拾!

知乎用户 陋室琛墨​ 发表

处理结果一出来我就知道逼乎绝对又要有一堆理中客说这个处理方式过了,过来一看果然是

知乎用户 灶者​ 发表

她应该是由于学历有限,佛法又只学了个一知半解,于是错误的认为,侵华日军也应该且能够在受害国被祭奠,这很可能是她的无知导致的,是错误且不道德的。

然而有过其离谱而无不及的是,她被给到了 “寻衅滋事罪”。

高赞里都有该罪名的定义,所以她的行为和罪名不匹配啊……

这时候,所谓的批评教育去哪了呢?

要是她不愚,是真坏,那也不能随便拿个口袋罪套起来了事啊,那这样还需法律书吗?

不否认女子的严重错误、不道德的行为,但同时对判决不敢苟同,各位的人心所向不应该成为判决的标准,即使对一些人来说这个惩罚不算重,但是,法律条款是应当被尊重的,随便拿一个罪名不可取。

最后,不想考虑 “美国潜入说”“日本贿赂说”,现在但凡国内有任何问题,一律有把责任推给外国的,不觉得他国有那么多心思搞暗中爆破,再说立个牌位能起到什么扭曲思想的作用啊…… 认识的直接举报,不认识的看不见…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应该送去治疗,不是治罪

知乎用户 翻墨白雨 发表

【人们只相信愿意相信的】部分评论实在看不下去。写几点关于寺庙的谣言吧。(居然没一个赞)

1. 她没出家,只是居士!居士!居士!居士是在家人不是出家人!

2. 寺庙牌位业务 / 排位价格:寺庙的牌位业务限两类,一类是超度 (不是供奉!不是供奉!不是当爹似的供奉!而且是死者),另一类是祈福 (限生者)。没有驱魔,那是道家的,不要再拿影视剧套了。

价格:小庙 20/50 的都有,100 属于常见的价格。几万几万的,你也得看看啥寺院吧?哪个寺院是几万的,我不清楚。不是每张牌位前面都有灯,一个屋子里牌位有很多很多!这种价格也不像网友想像的不够电费。

3. 僧人的学历:网传出家人必须是本科以上,以及招聘和尚好几万的薪水根本是假的,民宗委网站已经多次辟谣了,无奈媒体只要流量,符合偏见的越来越邪乎。

出家人有一部分是小学都没毕业的,文化水平极低,多数是初中、高中的文化水平,我接触的也有大学毕业,研究生毕业,工作后顺风顺水,一步步修行对三宝信心坚定不移选择出家的。后面的初、高中,大学,研究生等基本都会读佛学院,大学、研究生毕业的一般也会选择继续读佛教的研究生。感兴趣的可以去看下汉传佛教最高学府中国佛学院的招生简章。依旧会有课业压力,并不是在家人想象的混吃等死。

4. 信佛的因缘各不相同。不过有一部分的确是生活遭遇不顺开始的,有些是现代医学说的癔症 (这个在东北的寺庙里常见),至于是不是心理安慰,不在本文说明的范围内。如人饮水冷暖自知。

以上。

知乎用户 小树叶 发表

她供奉日本战犯,伤害全国人民感情,性质恶劣,个人希望她从严,从快,从重地受到处罚,

但可惜我人微言轻,我的看法对此案一点作用都起不到。按某些答主的说法,依照法律,此女连被判寻衅滋事都够呛。我相信绝大多数正义的网友都和我一样希望尽快将此女定罪,但无能为力。我们只能希望有权力对此案施加影响的人能明镜高悬,做好人民的父母官。

知乎用户 Iron 发表

做出的行为不可原谅,但是我认为其情可悯,看到要刑事拘留还是忍不住感到同情和悲哀。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1. 希望这个蠢货不会被刑法处理,特别寻衅滋事罪处理,这个口子开了那还了得。今日能判这个蠢货,明天说不定就是某个你我劳苦大众被装里面。公器本就无情,切不可放大化。

2. 寺院肯定有很大的责任

第一是管理,如此事件,疏忽,隐瞒,视人民情感如儿戏,视佛法理念为儿戏。相关责任人必须惩戒。

第二是财务,通报说一个位置 100 多,但实际有人说上万,这其中肯定有多少见不得人的油水,流向了何人。

3. 引发我们思考的问题

第一是国家层面

(1)为什么二月发现,此时才爆,可能有相关网络操盘手去掩盖一个事情(别的什么大新闻),或者去激发一个事情或者情绪(安倍,右翼,我们要开的会等,去激发一个不利的条件),国内网络治理技能需要长期学习提高,政府网络治理手段需要改革和创新。

(2)宗教治理相关的建设和改革

(3)最近国际战场越来越硝烟味重了,之后还会有很多此类事情发生,去激化国与国的矛盾,人民群众与人民群众的矛盾。

阴谋论一下就是这个事情的背后,有高手在搅局。

第二就是个人方面

(1)一个医护去超度应该十八层地狱永不超生的人,你都想不通这人脑子怎么回路的,但这种人在 14 亿人里面,肯定还是有的。

(2)对于佛法宗教,是一个商业属性还是一个情感属性。

回归主题

总之,南京这次的通报可以看到来的也快,写的比较细,气氛比较平缓。那就说明这个事情的解决方式基调也会比较平缓,也可以看到南京网络治理能力也不错。

本次事件应该也许可能不会发生让人大跌眼镜的处理结果,应该是一个理性的处理结果,更不会网络判刑(虽然网上很多人会不满意)

1. 此人也许最多是寻衅滋事最低处罚标准。

2. 这个事情寺院,宗教管理方面的人可能会被处理的很严重,不是一般的严重是很严重。会被从严从重。(可能牵扯到的可能不光这个事情)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不知道她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我知道的是,当我们再次谴责拜靖国神社时候,日本方面会用什么来反击我们,并把我们怼的哑口无言。

“你们中国人自己都……,还好意思说……?”

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有没有病,我都希望她死,我真的希望她马上就去死,还有寺院里的直接责任人,都去死,我从来没有对某个人有过这么大的恶意。

然而我知道这一切都不可能,一句脑子不好使,这事儿就过了。

我此时此刻的感受是,愤怒无处发泄,像一拳砸到了棉花上,心里即憋闷又无可奈何。

可能这就是和谐社会的代价吧。

知乎用户 Fish 发表

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不是 1997 年凭空产生的,而是承继于 1979 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流氓罪”,主流司法观点认为无论是以前认定“流氓罪” 还是现在认定“寻衅滋事罪”,都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备“流氓动机”。

本案比起 “寻衅滋事罪”,或许还有其他选择:

众所众知:

1、现行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日本法西斯主义由极端民族主义发展形成,对世界各国人民造成了巨大伤害;

3、在宗教场所供奉日本法西斯主义战争罪犯牌位的行为应属宣扬极端主义。

所以,当事人或构成宣扬极端主义罪。

知乎用户 NERO TEMPESTA 发表

讲真,寻衅滋事这个罪名太模糊了,还不如算侮辱英烈。

知乎用户 王琪 ALEX 发表

不知道日本那边是怎么议论这件事的

知乎用户 苏杨 发表

指佛穿衣,赖佛吃饭。这些职业和尚对社会到底有啥贡献?

一个医学大学毕业生蠢到去此地步?

知乎用户 景贤 发表

人大赶紧建议不爱国罪和不爱党罪,这样判起狗汉奸来就方便许多

知乎用户 chitori kagome 发表

对普通人重拳出击,对官僚主义视而不见,依法治国,原来治的是人民群众,不是官老爷们

知乎用户 呗噢噢噢 发表

用的是寻衅滋事罪抓的人,那我觉得滥用这种法律,比她的所作所为更加的可怕,中国法律好像并没有规定禁止给某些人立牌位,如果有规定的话,可以给我科普科普。

知乎用户 紫峰天月 发表

你跟我讲法律我都觉得好笑

知乎用户 吉光片羽 发表

这下面一堆人瞎喊,刑事拘留并不代表就可以刑事判决,还要搜集证据,提交检察院,检察院通过再经法院判决。

这里面的最大的问题,就是这个女的背后有没有其他政治目的,主观恶意,还是仅仅出于无知。

拘留只是说她这个事情很大,只要查到证据就可以走检察院判刑,如果没有实证,那也就是关一个月放掉。

这就像警方有一定的证据怀疑你杀人,也可以刑事拘留,但是没有证据也是无罪释放。

知乎用户 实话商人​​ 发表

我倒是好奇:

她的唯一行为是 “超度已被枪毙的日本战犯

到底拿啥法律来治她

如果还仅仅是**寻衅滋事的话,**那就等于说 “你其实没犯法,不过委屈一下

知乎用户 国足世界杯夺冠 发表

知乎用户 天蓝 发表

刑事犯罪,卧槽,虽然我也觉得这个事件性质很恶劣,但跟刑事八竿子也打不着,最多关他个 1 个月反省反省,赔点钱意思意思得了,最多就个民事责任就行。相形之下,滴滴事件才严重,居然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只是罚个 80 + 亿,柳老贼跟程汉奸就罚一顿饭钱,离大谱。老爷天天喊爱国,他们是谁的人,爱的是谁的国?!老爷看到这事想的是剐油水,到底大格局,牛马收起你的爱国心,凭你也配爱国!?能吃上饱饭就得感谢青天大老爷!

知乎用户 115213 发表

什么时候把李井泉的牌位也移出去?

知乎用户 忘语 发表

好事,以前无数事件告诉我们了国内法治没有任何意义。

现在还有人在挑法治问题,既然能用红马用口罩无视,这次无视也不算什么

知乎用户 菠菜商人 发表

首先,我认为:不应该用 “超法” 治理“超度”。没有进行违法行为的人不应该收到处罚。

如果” 超度 “是违法的,那么树立其他排位的人是不是也要刑事拘留。

如果超度” 战犯 “违法,是不是官方就认可了超度的行为,只不过应该超度善人、好人、有德之人。这个与我国主流的无神论相悖。法律里面并没有神鬼、好人的定义。佛教没用被认定为邪教,唐三藏在取经途中也一度超度妖精、坏人。现在问题来了,请问西游记是不是要被封禁、唐三藏是不是要被封杀?

如果伤害了所谓的” 人民感情” 是违法,也不见上海事件、郑州事件严查。

如果仅以 “寻衅滋事” 就把人抓了,意味着不是给 “寻衅滋事” 贴了一张催命符,就是给中国法治贴了一张。

ps 别一天到晚盯着什么战犯之类的了。

你想一下,假设以后中国吞并了日本,日本变成了中国的一个民族。然后日本人要求供奉他们的民族英雄,你说政府会阻止吗?到时候你踩一下他们的英雄的照片,你都会被跨省。

所以,任何一个涉及民族的事情都只是统治的工具而已。只不过有些人甘愿被统治,有些人要求法治。

知乎用户 宅家爱好者 发表

能让一个精神病,去搞出这种事情寺庙的和尚除了收钱啥都不管的责任更大

知乎用户 陈子文 发表

要怎么处罚?

判刑?

这摆明就是精神病人,精神状态不佳,难道弄个罪名叫【恶意超度

????

不是吧阿 sir,这合适么?

非要处罚就口袋罪寻衅滋事……

我个人反正是烦死口袋罪名了,你们随意吧。

以及佛教的确什么人都超度,更何况超度是为了让自己不受困扰。我说难听点,这也是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上层建筑不会因为韭菜而改变。

知乎用户 贝加尔湖冷空气 发表

我们特别习惯于严于律人宽于律己。

封建迷信配上了辍学和尚,再加上一个怕事主持…… 这个事情就这样稀里糊涂的上演了。最后居然还要把刑责和国家公权力一起拉出来左右为难。不可不说是荒唐极了。

只是这个人不会丢到这里为止,未来人会一直丢,因为我们自己也不过如此。

只消一个小调查…… 现在别看新闻报道。这两天这个事发酵的这么大…… 那么现在,请复述出这次的五个战犯的名字都叫什么?

知乎用户 糊面包 发表

那些喊着 “怎么骂都不过分但是不应该定寻衅滋事罪” 的人,就别在那边装理智装高尚了,不入寻衅滋事罪可以,直接放了都行,然后有的是人恨不得她 “失足落水”“意外车祸”“惶恐自杀” 吧。

你们巴巴的讲法律,就和美国很多案子一样,明明杀了人,但是没有证据,你给放了——结果受害者家属直接把人突突了。

法律如果不能保护民众,不能平息民众的怒火的时候,民众会自己采取措施,这是必然的。这带来的社会成本比判决一百个一千个吴啊萍都高。

吴啊萍这个事情,虽然够不上这么严重,我说有人想杀了她稍显过分,但是热度不过的话,吴啊萍给放回去,会是什么后果?一方面网上骂的会更多,对政府威信和公信度冲击更高,报复吴啊萍的人恐怕层出不穷。最后的结果一样不会好。

如果这个吴啊萍被刑拘,判刑个半年一年,再出来后公众热度早就没了,这事就算了了。

死扣法律的人,有的时候真的是不顾社会现实。

知乎用户 维禹浚川​ 发表

我觉得,如果真是有策划的。那属于相当高明了。。这个角度的 bug 找的稳准狠。。

如果否认这种解释,那就是世俗政权在干预经文解读。放五百年前马上脑浆子就要打出来。放今天也是不能随便否定的。

那只能承认这个理由是合理的,罚酒三杯。

知乎用户 刘阳 发表

迷信犯真的需要判刑吗?何况这仿佛还无法构成寻衅滋事的要件。

知乎用户 假装自己没名字 发表

这就像有人在报刊上发表错误言论,造成了恶劣影响,不是应该惩罚报社吗?不然要责任编辑是干嘛的。

吴啊萍,一个被愚昧洗脑的佛教徒,没有美化侵略者的主观犯罪动机,就是无知而已。应该惩罚的是寺庙,是住持,有失察之责。

知乎用户 每文 发表

你说法治我都觉得有点好笑

知乎用户 早上睡不醒 发表

口袋罪当然用调不出监控的处罚

知乎用户 蜀黍 808 发表

说些题外话

不仅南京玄奘寺,不少寺庙被爆出来有日本战犯的牌位。

你们不要急着喷,其实我们在下一盘大棋,不少地方有牌位不就是很好的证明了我国是个友谊之邦,让各国友人来到中国都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白人来中国可以体验到什么叫强大的祖国,黑人来中国可以随意开后宫,eg 看到黑白人可以无限倒贴,这不正是从侧面说明我们国家热情好客吗?

小日本是黄皮肤,拿我们如何做到让小日本来中国体验到宾至如归到感觉呢?

这不就是最好的方法,小日本来到中国突然哪天想拜靖国神厕,可是又不能飞回日本去拜,你看它们热心的在寺庙里给小日本提供战犯的牌位,为的不就是让小日本开心吗?

本来在不远的将来,全国各地的寺庙都可以拜日本战犯了,小日本开心了,精日们也替主子开心了,这是双赢。

可惜有些忍非要把这个事情曝光,唉,这让精日们怎么办?

中国人,你要反思啊!

知乎用户 未霜寒 发表

一个在自我道德约束上比 99% 都自律的人,在一群人的狂欢面前,走上了十字架,群体人民需要的是正义么,不,他们想要的只是看砍人头

既然抗日先烈不容侮辱,那些神剧和 90% 抗日题材的蹂躏历史算什么,国名党只会逃跑从不抗日,这种篡改历史犯了什么罪

知乎用户 吃喝嫖赌沾吃喝 发表

再退就退到大宋了。

道德事件非往刑法事件去。

看来我们离法治还得有 100 年的距离!

知乎用户 凛冬已至 发表

请问她到底犯了什么罪?滥用刑法到这种地步了吗?

知乎用户 覓亖甴 发表

你惩罚他,用侮辱英烈罪可以,可是用寻性滋事我强烈反对。不能借着民意的舆论来扩张公权力的范围。

知乎用户 行走的 50w 发表

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进行处罚,重伤了广大民众的民族感情,是一种精神伤害。那个传播照片的网民应该是共犯,帮助传播了这种伤害民族感情的照片,也应该进行刑事处罚。

知乎用户 john swan 发表

依法治国 恩 依法治国

知乎用户 潘多姐拉维斯 2 发表

失望,明明都是无神论,讨论供奉这种虚头巴脑的自己都不信的东西有意思吗。就好比不信基督教的,讨论玛利亚是不是被强奸的一样荒诞。

知乎用户 xikzixepo 发表

你法我笑

知乎用户 小佛爷 发表

法治倒退。因为民意进行处罚,民意裹挟司法。法律没有这方面规定就应该免于处罚。结果定罪为寻衅滋事? 万物都可寻衅滋事呗!

知乎用户 摸咪拖扶 发表

非常离谱,非常荒唐,难以置信

但是调查结果是,没有找到她受人指使的证据

那么这个供述即使再荒唐,逻辑上确实没有问题

因为怕 “鬼”,所以去祭 “鬼”

只能选择相信了

在相信她供述的前提下,她的所作所为

并不适用于寻衅滋事,即使这一定程度上是个啥都可以往里装的口袋罪

如果给她定义为寻衅滋事或者其它刑事犯罪,不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

除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并不是我们的方针

知乎用户 晨风 Frost 发表

应该把美化战犯罪写入法律,而不是为了平民愤而烂用法律。

否则只能看到权力进一步滥用

知乎用户 2022 年能结婚吗 发表

这明显应该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不管你们怎么想,反正我认为这种行为确实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了

知乎用户 铁蟾蜍 发表

说你有罪就是有罪 别反抗了

知乎用户 innovationtime 发表

没想到是个 90 后女生

这事吧

……

能让年轻人干出这种事的

也只有宗教了吧

一切宗教

刚看了一部电影《神秘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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