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岁老人借用商家厕所时猝死,家属索赔 21 万,商家是否应当为此担责?

by , at 05 September 2025, tags : 商家 厕所 老人 家属 猝死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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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暖暖​ 发表

真是死哪里讹到哪里啊! 世风日下啊!

借个厕所,人没了,商家就得赔 21 万,

这个逻辑要是成立,以后谁还敢开门做生意,

不如在门口挂个牌子:内有监控,谢绝借厕,生死自负。

事情发生在广东佛山,一个七十岁的老人,黄某路过一家健康管理中心,想借用一下厕所。

店家是开门做生意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就同意了。

这事儿就是件平常的小事,体现了陌生人之间的基本友善,

老人进去后,很久没出来,

店家发现了异常,厕所门反锁,敲门没人应,

如果是你,你怎么办,

是继续等,还是想办法,

店主选了后者,他们立刻打 120 急救电话,接着破门进去,

这一套流程,挑不出任何毛病,

门破开发现老人倒在地上,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

医护人员到了现场,确认人已经死了,法医检查完后猜测是突然死亡,

这是一个不幸的意外,

接下来,魔幻的事情开始了,

老人的家属把这家健康管理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 21 万余元。

理由是什么,

他们认为,店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救助,导致了老人死亡。

这话说出来,你自己信吗,

人是在你家厕所没的,所以你得负责,

这套逻辑,叫 “谁的地盘谁倒霉”,

只要事情发生在你的管辖范围,不管跟你有没有一毛钱关系,你都得承担责任。

这就是典型的 “打圆场” 想法要的不是公平正义,而是把纷争平息下来,

我们来看看店家到底错在哪了,

家属说,你没有及时救出,

店家发现异常,立即打了 120,接下来破门,整个过程可以说是教科书级别的应急处理。

你还想让店家怎么 “及时”,

难道要店员都得是经验丰富的急救医生,能隔着门板看出里面的人是心肌梗死还是脑溢血?

或者说每个商家是不是都该在厕所里装个生命体征监测仪,要是心率有异常就自动报警?

家属又说,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旅馆、商场、银行、车站、飞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这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需对消费者承担相应安全保障责任!

但请注意两个关键词:经营场所和消费者,

这部法规的目的是保护在商业活动中消费的消费者!

比如你在商场,因为地面湿滑摔倒了,商场有责任。

你在餐厅吃饭,食物中毒了,餐厅有责任,

因为你和商家之间存在着消费合同关系,你付了钱,商家就有义务保证你的人身安全。

可这个案件里,老人是消费者吗,

他不是来做健康管理的,他只是一个借用厕所的路人。

商家是出于善意,无偿提供了便利,

对于这种非消费性的、纯粹的善意施惠行为,如果还要苛以和对待消费者同样严苛的安全保障义务,那结果是什么?

结果就是,以后再有人想借厕所,商家会指着外面的公共厕所说,出门左转,慢走不送。

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行善的风险太高了,

我们再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分析,

构成侵权,需要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损害事实是有的,老人去世了,

但店家的行为违法吗?有过错吗,

法院审理得很清楚,原告也就是老人家属,根本无法举证证明健康管理中心的场地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厕所的地砖没问题,没有漏电,没有障碍物,

店家的救助行为也没有任何过错,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就采取了最合理的措施。

最关键的是因果关系,

老人的死亡,是因为厕所的某个设施导致的吗?

不是,

法医鉴定是猝死,这是他自身的身体原因导致的。

一个人的身体状况,是其自身的原因,除非商家有明确的过错行为介入并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否则不能把这个责任强加给商家。

家属所谓的 “没有及时救助”,更是无稽之谈。

在发现异常到破门而入的短暂时间里,能做什么?

难道要店家提前预知老人有突发疾病的风险,并在门口配备专业的医疗团队?

这已经不是苛求,而是荒谬,

这家健康管理中心并非专业医疗机构,它既没责任也没本事去履行专业医疗救助的职责,

佛山两级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且有重大社会意义的。

一审法院的法官说了一句话,掷地有声:“善不可失,恶不可长。”

如果这种 “我弱我有理,谁死谁有理” 的诉求得到支持,那就是在公然惩罚善意,鼓励无理取闹。

法律的目的,是定分止争,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是成为某些人利用悲剧索取不当利益的工具。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很多类似的事情,

有人好心扶起摔倒的老人,反被讹诈,

有人见义勇为,却要自证清白,

当善良的成本变得如此之高,当一个简单的与人方便之举都可能让你倾家荡产,谁还敢善良?

社会的道德底线,就是这样一点一点被这些荒唐的诉求所侵蚀的。

我们这个社会,需要的是更多的 “管闲事” 的人而不是人人自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法院的判决,守住了这条底线,

它明确告诉所有人:做善事的人,不应该为此吃亏,

你的善意,不应该成为别人向你索赔的理由,

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而不是无理的诉求,

对于逝者,我们表示同情,但同情不能代替法律,更不能成为绑架他人的道德枷锁。

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理解不等于认同他们的行为。

把悲痛转化为向一个仅仅是提供了方便的陌生人索赔的动力,这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病态。

这件事商家唯一的 “错” 可能就是那天开了门,并且同意了一个路人的请求。

如果法律让商家为这份善意赔上 21 万,那将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还好法律最后维护了常理和正义,

这个判决,应该被更多人看到,

它不只是一个案例的结束,更是一次对社会风气的有力纠正,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知乎用户 龙十三 发表

要是地滑摔死了,商家担责还算说得通;

上个厕所发病死了,关商家什么事?

老人摔倒已经没人敢扶了,

还想以后所有公共场合打出 “禁止老人入内” 的牌子?

知乎用户 兰陵戚戚生​​ 发表

这个案子法院判得好。

案情是这样,70 岁的黄某到某健康管理中心并借用店内的厕所。

此后,经营者马某与店员谢某发现店内一间厕所门长时间反锁,在拍打厕所门较长时间无人回应后,随即拨打 120 电话并撞开厕所门,发现黄某躺在地上,对其呼喊无回应。

后经医护人员检查黄某已无生命体征,死因推断为猝死。

案子是侵权纠纷

民法典规定,成立侵权要具备四个要件。

即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健康管理中心把店内厕所借给黄某使用是一种好意施惠,这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

谁会觉得别人把东西借给自己用是害自己啊。

所以侵权的第一个要件就不具备,自然不能要求健康管理中心承担责任。

但是黄某的家属也是做了功课的,还真让他们找到一个法律依据,将案子正式推入诉讼程序。

这个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属的理论很清晰,

健康管理中心借给老人厕所确实不是侵权行为。但是法律有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障该场所的安全,如果因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健康管理中心的侵权行为不是借厕所,而是你没能保障厕所的安全啊。

这乍听上去确实有一定歪理,好像不知道从哪里反驳。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严重的逻辑问题,就是在用结果倒推责任。

家属认为只要老人出事了,就可以证明健康管理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实务中,有很多法院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也会对这种主张采取纵容的态度。能调解就调解,即便调不了也会和稀泥多少判点,让双方分担责任。

一般情况,当事人遇上这样的法官也只能自认倒霉。

但是这种裁判思路就是 “好人就该被枪指着”,就是 “劣币驱逐良币”。

这种判决只会让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冷漠。

正确的裁判思路是:

民事诉讼中,存在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

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健康管理中心的厕所存在安全隐患且被告没有尽到管理、提示、维护等安全保障义务义务,

那么健康管理中心就没有侵权行为。

况且本案中黄某是猝死,自身生理原因居多,又不是厕所中有什么致命因素导致其去世。

也就是说即便存在安全隐患,这个安全隐患与黄某的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

所以本案侵权行为四要件: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法同时具备,不应该判处健康管理中心有责。

最终受诉法院也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个人感觉,本案的进步意义还是很大的。

知乎用户 rainflycn01 发表

法院判了商家无责,很好。

但是商家因为打官司造成的损失,是不是也应该由提告的老人家属承担?

否则这类讹人就是一本万利。事实上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勇于起诉索赔讹人。

知乎用户 mooooooooooom 发表

就折腾吧!

我老家那边种棉花,种了几十亩,每年都要请村里的老人打农药浇水,几千块钱也是老人一年重要的收入来源。

前面一个老人太热中暑,倒下猝死了,按照村里的规矩吧,一般赔偿几万丧葬费就行了,他儿子非要索赔 20 几万。

没办法,法院判了。

于是主家再也不敢雇老人打农药了,宁愿去镇上请无人机打药,价格差不多,还没有风险。

整个村的老人都只能眼巴巴的看着。

知乎用户 徐小平​​​ 发表

长期 “按闹分配” 的现象是根源,商家不让家属赔偿就已经仁至义尽了,好好的店给变成凶铺了。

说真的,不知道是不是律师忽悠的,死哪儿讹哪儿,这种风气越来越普遍了,往大了说,这么搞以后老年人都借不到厕所上,请求不到任何帮助。

人的善意都是被这种吃人的家属消磨掉的。

知乎用户 龙哥再临​ 发表

虽说此案被驳回,但是讹人的家属并未收到任何惩戒。

那么秉承着有枣没枣打一杆子的想法,下次别人还会不会继续讹呢?

知乎用户 只道当时是寻常 发表

虽然法院这么判了,但是商家也损失了律师费和时间,所以说,好人真不能做。

老人死在商家店里,对商家来说真的是晦气,这下对店里的生意都会有很大影响。

如果商家被讹诈成功,以后好人就更少了。

都是这些人把社会搞得乌烟瘴气的。

知乎用户 法途萤光​​​ 发表

判得好!!!

司法判决就应该打破 “谁死谁有理,谁闹谁有理” 的“和稀泥怪圈”。

不管是从情理还是法理上,商家都不应该担责。

首先,商家是无偿借给老人用的,没收你一分钱;

其次,老人是因为自己身体原因猝死,并不是诸如厕所天花板掉下来砸死或者其它归因于商家的原因导致其死亡的。

这要是判健康中心承担侵权责任,那我们一直以来宣扬的良善美德就是个笑话。

事件经过大致如下⬇️

2024 年 8 月 27 日,70 岁的黄某在借用某健康管理中心厕所时突发猝死。
事件发生后,商家及时发现异常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同时撞开厕所门施救,但黄某仍不幸离世。
黄某家属随后将商家告上法庭,索赔 21 万余元,理由是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错失抢救时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其一,商家已尽合理义务。

商家无偿出借厕所,且在发现异常后迅速采取了合理救助措施(如拍门、拨打 120、撞门查看),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其行为已达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二,老人家属主张健康中心侵权的证据不足。

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商家提供的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商家的行为与黄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商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老人家属主张健康中心承担侵权责任的事由是认为健康中心未尽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构成要件:

其一,侵权主体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健康中心属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主体上没问题。

其二,健康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其对进出健康中心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也没问题。

其三,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存在。

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中,侵权一方的侵权行为往往是不作为的行为,主要是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但由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及时发现或者排除安全隐患,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

但这个案件中,该健康中心的厕所并不存在导致老人死亡的安全隐患,也即不存在侵权行为。

其四,要有损害结果发生。

从客观上来说,老人死亡可以算是损害结果,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属于是生命权收到损害。

其五,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直接要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而非某些人胡搅蛮缠的 “如果健康中心不让老人进去上厕所,老人就不会在你健康中心的厕所死亡” 这种无限扩大的因果关系。

如前所说,健康中心压根就不存在侵权行为,何谈因果关系!

本案中,老人的死亡是由其自身的身体原因导致,跟健康中心没有任何关系。

健康中心是无偿把厕所借给老人用,总不能要求健康中心派个人盯着老人上厕所吧。

关于家属说的由于健康中心错失抢救时机导致老人死亡的问题,纯粹是胡搅蛮缠。

厕所是一个相对密闭空间,老人进入厕所后,外边的人看不到里边到底是什么情况,何况健康中心是无偿借用,也没有义务盯着老人在里边干什么、什么时候出来。

法律理当不应该将好意施惠一方的义务无限扩大。

看到一个评论挺有意思的:商家应该向老人家属索赔凶宅赔偿。

知乎用户 逝水 发表

这种恶劣索赔讹诈真的应该反坐,家属应该给商家赔偿,

社会道德风气的倒退真的要刹一刹了,

本来就是很小的善意帮助也没什么收益,非常单纯的善心,如果还在和稀泥,以后哪家商家愿意提供厕所,这种行为侵害得是整个社会群体的利益,提高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内耗,减少协作互助,

王浩法官之后,没有人扶老头老太太,

从女性跳车、落水、强奸诬告,到其他人的冷眼旁观,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里面法律侧的不作为,是要负主要责任的

知乎用户 曾经的斧头 发表

这是个什么样的社会?难道死了人就可以为所欲为、毫无廉耻了吗?难道死了人就可以不问青红皂白地向他人讹钱?照我看,这种讹人钱的行为,统统定性为诈骗罪。只有这样,社会的风气才不会进一步下滑。

知乎用户 求解​​ 发表

法律不强人所难,义务应有合理边界

我国《民法典》明确,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 “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一义务绝非无限责任,其核心在于 “合理限度”——即是否尽到与场所性质、专业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与管理责任。

按照新闻报道,本案健康管理中心是普通商家而并非养老护理机构,其义务范围应限定在一般公共场所的管理职责内:确保厕所设施无明显安全隐患,发现异常时及时采取呼叫、破门、拨打 120 等合理救助措施。从新闻报道来看,店员已落实上述行动,尽到了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救助义务。因此,如果商家确实不存在过错,也就不该承担责任。

类似的司法实践也印证了这一原则。“香蕉噎死案” 中,法院认定分享香蕉的儿童无法预见食用香蕉可能导致窒息,其行为出于善意且无过错,最终驳回了赔偿请求;“电梯劝阻吸烟案”的一审曾判决劝阻者承担部分赔偿,二审则彻底改判,着重强调 “保护正当劝阻行为” 的社会价值,明确无过错即无需担责。

法律不能认同 “谁死谁有理”

法律的价值不仅是补偿损害,更在于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导向。若不论场所是否尽到义务,只要发生伤亡就要求赔偿,既违背法律公平原则,还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1. 挫伤社会善意:公共场所可能因惧怕担责,拒绝提供借厕、借水等便利,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逐渐弱化;

2. 助长 “按闹分配”:变相强化“只要出事就要索赔” 的错误观念,忽视责任认定的合理性;

3. 模糊责任界限:让公众对 “义务” 产生误解,认为只要发生损害,就必然有人需要买单。

唯有明确 “无过错则不担责” 的法治原则,才能避免公共场所陷入 “草木皆兵” 的困境,也让善意助人者不再“畏首畏尾”。而法律的意义,正在于守护好社会善行与公义底线之间的平衡。

知乎用户 真爱徐颖 发表

如果在香港,老人家属有权利民事起诉商场,不过输了的话需要支付自己的律师费,堂费(开庭费用),商家请的律师费用,车马费(商家误工的损失费)。

隔壁现成的法律不学,非要闭门造一套自己的。

知乎用户 换一个时空 发表

这个如果法院判赔,那中国商用厕所也将欧美化。

1、入厕 1 欧元

2、非消费不可入厕

3、大部分商家取消厕所

另外建议商家起诉老人家属,索赔经营耽误损失,商誉损失

并且立即申请老人财产保全,万一赢了,让这些家属在要不要继承遗产和债务之间选一个。

知乎用户 晨风 发表

很魔幻现实主义。

这个案子判的没问题,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肯定,这是应该的。

但一个判得没问题的案子因为没问题而上了热搜,问题就很大了。

众所周知,只有稀缺的事情,影响重大的事,离谱的事,才会走上舆论中心。可想而知现在的真实情况多么严峻。

知乎用户 宇皇帝宙 发表

按照这个歪理,国人死在自己国家都该申请巨额国家赔偿!

知乎用户 王理威 Wlw​​ 发表

这些做法挺好的。

就破除了以前的那种和稀泥的做法。

而且这几个案例还都是比较典型的那种非机动车他确实开的有问题,比如说自己撞上大货车了,还有的是闯红灯,还有的是违反了限速限规之类的。

什么叫做和稀泥,就是说在面对比较难缠的当事人的时候,从保护弱势一方和息事宁人的角度来给无过错方挂上一点责任。

相同的词汇,还有人死为大等等。

就是单纯的用结果来论证过程,反正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活稀泥实际上就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公平正义的准则,导致就是谁闹谁有理。

从长远来看,和稀泥它也是践踏了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不能无限制的来增加这个别人的注意义务。

以往的这种偷鸡蛋被超市发现自己死了,然后起诉超市,或者是在电梯里面抽烟,被劝阻后自己死了,来起诉这个劝阻者,这都是家属抱着这种态度来追求责任,不过最近法院的判决已经明确了这个导向,就是还是要站在公平正义的角度,而不是说为了息事宁人或者单纯的,由于这个滥诉闹事的压力就推行调解赔偿。

案例:

2015 年 10 月 30 日无驾驶证的严某某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上国道行驶,在新老路面交叉处冲出公路翻下路坎造成其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严某某家属以公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事故路段做好安全提示导致严某某死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单位赔偿 26 万余元。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路段新老路面沥青衔接工程已修建完毕,不存在道路缺陷,建设单位未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无过错,且严某系无证无牌驾驶,其驾驶的摩托车前轮行车制动器也没有制动效能。所以法院认为,严某某的死亡系其自身原因导致,建设单位无过错,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严某某家属服判息诉。

知乎用户 微眠浅醉 发表

当一个社会讹诈诬陷蔚然成风而高层无所事事法治颠倒黑白时,那么所有的民心道德底线都已荡然无存,可以宣告进入黑铁时代

知乎用户 六月语​ 发表

这个问题真是看得我一身冷汗。

我们门店在一个老小区门口,附近有些理疗店,总是有些老人来来往往的。

有一天我正在给绿植浇水,一个老阿姨进门问我借一下卫生间。人有时候,嘴是会快过脑子的,还好我是有点复读机本能在身上的。

老阿姨一进门:“借用下你们卫生间啊?小个便。”

我当时是背对着大门在浇水,下意识以为客户来了,就准备告诉对方在二楼:“卫生间啊,卫生间…” 我是一边说一边回头看了,此时我还是笑容满面的。

然后,我的妈!我看到一个满头白发的老阿姨!我也不知道当时脑子怎么控制的嘴:“卫生间在小区里面。啊对,小区里面有个公厕,我们店里没有的。”

虽然大脑迅速地接管了我的嘴,但电光火石间实在来不及管其他的了,所以我的面部表情失控了。老阿姨应该是眼睁睁看着我的笑容瞬间消失,不死心地又问了一下:“那你们平时上厕所呢?”

我,冷漠脸:“都是去小区里面公厕的。”

后面阿姨还嘀咕了两句没有卫生间啊,没有啊。我都是点头如捣蒜,也不跟她说话了。我就知道她走出点门后,我松了一大口气!

事后我和同事聊起这个,同事都是说还好反应过来了,没让阿姨上楼。我们这个楼梯本来就比较陡,要是不小心摔了不得了。然后我们一致决定,今后卫生间除了来的客户,一律不外借。

知乎用户 齐里 发表

建议是店家反诉,这家属没有起到照顾看管好老人,明知有重大疾病容易猝死,还放任老人一个人出门,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对老人的不幸离世负有全部责任。

由于家属的过失,对店家的经营完成了负面影响,需要赔偿。

知乎用户 赵了个四 发表

想起了前一阵的一个热议的话题,说为什么老年人租个房这么难?现在知道为什么难了吧,别人好心借个厕所还能被讹上呢,更不用说租房了。
商家出于善意无偿出借厕所,当发现厕所门长时间反锁无人应答后,立即拨打 120 并撞门施救,已经尽到了普通人认知范围内该做的救助措施。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商家的厕所存在隐患,或者商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保障义务,就要求商家承担巨额赔偿,这对商家来说实在太不公平。

老人在商家厕所不幸离世,家属索赔 20 万!家属痛失亲人的巨大悲痛,这我们可以理解。但从法律和常理角度来看,如果这种索赔成功了,以后会不会出现不良影响?比如,商家们以后还敢不敢好心给路人提供便利?像免费借用厕所、休息区域这类小事,可能都会因为怕担责而拒绝。

知乎用户 灰色的狐狸 发表

这社会出问题了。

扶老人被告,让人们只能冷漠面对摔倒的老人。

做飞刀被告,让边远地区重病患者只能千里迢迢飞到大城市医院排队。

跨省运送病人收费被告,让重病人转院困难只能自己看着病情渐渐恶化。

火车上急救被告,让火车上的广播只能一遍遍控含有没有医生。

现在连借个厕所也要被告,这些人是不是要把我们都憋死呀。

诬告的成本太低了

知乎用户 精神科护工 发表

之前的共识是老人摔了不能扶,

现在马上要形成的共识是不能帮女人,

难不成还要形成个共识,绝对不能与人方便?

对这种死哪讹恶意起诉的人,能不能有点处罚?

知乎用户 赛博铁犁 发表

家属应该赔偿商家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这种明显的老赖行为,咱就不说他敲诈了。

至少不能让商家吃亏吧。

不然毫无成本,有枣没枣打一杆子。

别人还怎么做生意。

知乎用户 安安安安安然​ 发表

真牛逼,死哪讹哪……

反正讹人也没什么成本是吧。

礼崩乐坏,核心价值观被糟蹋得还剩多少?

知乎用户 KofB​ 发表

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如厕时的浑身一使劲,对整个人的心脑血管,是非常要命的一次考验。

岁数越大,考验越凶险。

历史上大把的名人,都是死厕所里的,比如日本的上杉谦信,俄国女皇叶卡捷琳娜等等,死因,都是拉屎撒尿前施展的这一次洪荒之力。

但是,也没见哪个名人因为死在厕所里,家属就把厕所炸上天的,因为聪明人都知道,你被棍捅了,你咬棍子,只会显得你蠢。

但这家人就敢咬,当然,也是因为有利可图。

在哪里跌倒,就在哪里狠闹,社会呢,也惯着这种人,你闹了,就一定给你点好处。

但是,被闹烦了的受害者,下一次,绝绝对对会补一个严丝合缝的补丁,保证自己不会被 “屎” 沾身,就比如这个商家,以后极大概率,不会再允许任何老年人,甚至是外人,用自己家的厕所,附近的其它商家,应该也会有样学样。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然后道再修到一丈高。

无意义的生存成本,就是这样慢慢涨起来的。

知乎用户 luluzero 发表

建议对家属罚款 21w,尼玛真恶心,不然以后出去就借不到厕所了

知乎用户 无住 发表

上周天我坐在小区的石头墩子上吹凉风,距离我四十米左右的位置,有个老大爷摔倒了,我无意间目睹了他摔倒的整个过程。

我下意识站起来要去扶他,随后又坐下了。

我看到老大爷挣扎着坐起来了,从他旁边先后走过两个人,一个人作势要上前扶他,上前两步又转头走了;另一个装作若无其事径自离开了。

最后老大爷在地上坐了一会儿,自己站起来离开了。

虽然在一个小区里,还有监控。我仍然不敢上前去扶他。

我怕万一监控坏了怎么办。

我怕家属说,不是你撞的为啥你来扶?

我怕家属说,原本没事你一扶老人不行了。

知乎用户 喂自己袋盐 发表

彭宇案后,老人摔倒无人敢扶都已经是上一个版本了,上一个版本里毕竟还是有人边拍视频取证边做好事的,即便不敢扶,也能帮忙报个警打个 120,网上能发出来的也大都是这个版本的故事。

而现在最新的版本,老人摔倒后就变成透明的了,即便摔倒在斑马线上,即便摔倒在人来人往的道路中间。

彭宇案后的这 20 年,已经让人完全消除了没扶老人所带来的愧疚感,以及没扶老人导致老人出现更不幸的事情的负罪感,相反,更多是 幸好我今天没多管闲事 的侥幸。

知乎用户 虚空 发表

家属将老人尸体运至商场以敲诈勒索…

判几年?

知乎用户 七星椒树 发表

对于这种人死在哪告哪的家属应被反诉才是!毕竟死人是影响商家营业的。

这种到处 “赖” 行为对社会风气的破坏力是巨大的,让人逐渐冷漠,这种的社会即便是物质富裕也是不幸福的。

知乎用户 Out Man 发表

我有次早上出门,结果肚子不舒服,问路边一家公司的保安最近哪里有公厕,那个保安给我指了下路,可能看我一手按着肚子,而且脸上神色不太好,那个保安悄悄和我说,就他那栋楼有公司厕所,让我坐电梯上去,我至今仍然很感谢他,因为当时如果不是去了楼上的公司厕所,我当天很可能撑不到找到外面公厕的时候。

这些年为什么没人敢扶老人了?如果每个好心人都要承担巨大的风险,那最优解就是彻底不当好心人。

知乎用户 梧桐树 发表

1、以前是老人摔倒无人敢扶,

2、现在是老人寻救帮助,无人敢帮了???【风险太大】

这个社会某些人正在逐浙的把人的善良扼杀在摇篮中!!!!

知乎用户 黄叶飞 发表

商家破门救人,厕所门的维修费家属赔了吗?

知乎用户 守余年​ 发表

该赔,老人没了,他子女就没爸爸了。

商家该赔个继爸。

知乎用户 任我樊樊​ 发表

完了,这又提醒广大群众,任何时候不能借厕所给其他人用了,否则又会被讹上了。

自从南京法官判决以后,“扶老人” 已经成为了全民恐惧的三个字了。

如今,差点又要加上 “借厕所” 三个字了。

本来好心借厕所给老人使用,结果老人的不幸去世,却成为其家属的讹钱工具。

如果,真的判决商家要赔偿的话,估计以后任何人都不可能借用厕所了。

如今,咱们的世界不知道出了什么问题?

有些人的思维都很奇怪。

只要自家人死亡,怎么都要凭空赚一笔钱才过瘾,简直当做一个赚钱的工具了。

比如前一阵子那对讹汽车厂家的一对年轻父母,明明自己的过错,非要找厂家背锅。

比如,这个要求借用厕所的商家赔偿 21 万的老人家属。

“谁死亡谁有理” 已经成为了这些人讹钱不要脸的依据了。

一个又一个的血淋淋的现实警告我们,不能轻易多管闲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这些没有道德底线的人,将咱们很多热心肠的人都逼成了冷漠的人。

真是时代的悲哀!

世风日下,真是应了鲁迅他老人家那句话:真是一代不如一代了。

知乎用户 本初 发表

典型的一人作恶,行业避险,众人承担后果,而恶人没有任何代价。

举一个好懂的例子

举报飞刀

行业本来对飞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这事儿上了新闻,为了不出纰漏,出台严格的政策进行制止。

规定颁布之后,小县城重病患者只能去大城市做手术,付出的精力时间金钱何止翻倍。

而恶人不仅治好了病,还拿回了专家费。

知乎用户 土人阿布 发表

法院可以直接驳回这样的操作吗?

知乎用户 数启信息服务 发表

这种家属和律师,都要曝光出来。

法律治不了,就舆论来治。

成了是个大收益,没成也没多少损失,以小博大呀。

假如讹人没有成本,那么讹人将连绵不绝。

老人无人敢扶,之后可能就老人被禁止上厕所,然后社会的善意会不断的消失。

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如何给法律没能惩治,但缺德的人打上标签,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知乎用户 张张​ 发表

这道题难道家属不应该赔钱吗?

因为老人猝死,造成了房屋价值贬值,并且对经营产生了影响,店长门口放个盒子,做一个调查表。

因为你家老人的死,造成的经济损失,你不应该赔偿吗?

知乎用户 萨穆埃尔 发表

要是照老人家属这个逻辑,那可以起诉的人可就多了,可以起诉市政公司为何不多建点公共厕所;可以起诉医疗部门为何医院不建在商家门口;可以起诉自来水厂我父亲是喝了你们的水导致想上厕所。。。

知乎用户 珍惜当下​​ 发表

这个事件的发生和老人摔倒去搀扶然后要求赔偿感觉差不多,都是好心人最后被家属讹。所以遇到老人摔倒我们不敢去扶,遇到有人想借用厕所也不敢借用,尤其是后者你完全可以去公共厕所。

对于家属而言,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起诉商家,自己家老人猝死自己不是应该反思为什么不出门陪伴吗,人家好心借你厕所反而还背了官司要求赔偿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而且从法律角度讲,起诉维权也要在尊重事实和足够的证据下进行。而商家从提供的证据来看,他们完全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在他们可能的情况下完成了他们应该做的全部事情,比如发现异常后拍门呼叫,然后第一时间拨打 120,破门施救并且报警,这些措施完全没有问题。

最后,对于类似这样的家属,亲人离世确实伤心,但是维权也要采取理性的维权方式,千万不要狮子大开口以及不尊重事实,毕竟法律只支持该赔的,而非想赔的。

知乎用户 不得不改名的无名​ 发表

我一看是健康管理中心,还觉得有救助义务

可你 tm 反锁啊,怎么救助?

找开锁公司他不破拆也弄不了这种东西吧

破拆之后老人本来没事,被吓死了怎么办?

老人没被吓死,告你一个侵犯隐私,你怎么办?

不告侵犯隐私,告你一个公众场合猥亵,你怎么办?

厕所又不能装监控,这怎么整?

可怜老板还赔出去一个门,一套拆下来也得个一千呢

而且这也不分什么老人年轻人,这玩意儿就是一个口袋案

别都对老人开炮,年轻人就没个得急性病的?

要是真判赔了,以后开店就都别装厕所了,要么就是不对外开放

没法儿搞知道吧,怎么弄都是两头堵

里面有个年轻姑娘喊救命,你见义勇为叫一帮人把门弄开了要救人,发现对方在打视频自我安慰

你怎么整?

她告你侵犯隐私、猥亵,你要是没录像,有招儿吗?

你有录像,这不就是猥亵的证据吗?你有招儿吗?

这个案子要是判赔了,那就是所有公共区域全部都是无遮无拦的公共区域,取消一切隐私区域

包括但不限于厕所、试衣间、哺乳室、淋浴室等等

哪个做生意的还敢接着弄什么人文关怀啊?

知乎用户 我在太原看古建 发表

应该追究原告家属敲诈勒索罪

知乎用户 实在一些 发表

商家肯定无责呀。

原本就是好心好意,厕所借给老人家方便,老人家只是猝死或者舜突然死亡,也不是商家导致的,而且商量能做的都做了,包括叫救护车,破门而入。

如果说判商家有责,那绝对是助长不正之风,往后谁敢行善举?

知乎用户 金闪闪闪闪 发表

法院只是做了很普通,再正常不过的判决。

大家却非常激动。

真离谱,这种普通案子的合理化判决,却能感动这么多人。

这本身就在暗示着之前大量不合理的判决。

常年考 50 分的学生,这次竟然考了 60 分。

知乎用户 vertebrae 发表

就是安闹分配带来的乱象。医院甚至有出现某些团队找重病号跟打官司的。

知乎用户 许文林 发表

如果赔偿成立,那中国其他老人的权益就没法保障。继倒地不敢扶之后,连如厕权都会被社会剥离。为了其他千万级的老人权益,相信法院知道该怎么做来维护大多数老人的权益。

知乎用户 健忘于江湖 发表

随着现在这种扯淡的事情越来越多,还包括老人拽她一下胳膊就污蔑老人猥亵她的那个年轻女性,越来越多这种活生生的案例表明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

就像罗翔说的那样,一个人如果标榜自己遵纪守法,私下里那个人可能就是个人渣。

知乎用户 思考的苇草 发表

其实这个事情,正在做一件事,那就是消除人的善良,抬高人的善良成本,抬高人的道德成本!

其实一直以来,小孩子和老年人本就是高危人群,他们出事的概率就比较大。所以一直以来,农村都流行着一个潜规则,那就是不留年龄大的人过夜,同时年龄太大,一般串门,很多人都不愿意接受,就是害怕出问题。

而这件事却是将这个潜规则放大到了桌面上,那未来对于很多人来说,到底是你的道德善良重要还是你的饭碗重要,你只能二选一。最后的结果就是,从老年人没人敢扶到遇到老年人退避三舍,行个方面那基本不可能了。

现在是借厕所,到未来的租房以及打车等领域,基本上都会直接劝退老年人。可以说,按闹分配,和稀泥,彻底将所有的一切都打破了!

而且当下社会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按闹分配成为了主流,而且没有代价,这是一切的核心。从诬告到按闹分配大家都在做一件事,那就是息事宁人,和稀泥!最后的结果就是,这个社会完全变成陌生社会,原子化社会,社会完全失去了信任,这才是最可怕的东西!

而这一切的根本,其实说白了,就是因为觉得法可以包打一切,其实法根本做不到如此详细!公序良俗礼义廉耻才是社会的根基,法应该为社会人民服务,让社会变的更加和谐,而不是为钱服务。所以根基歪了,作什么都是错!

知乎用户 小兄弟​ 发表

啊这,我经常在外头借用店家的 wc

99%的店家都很热情

我也很感激

有时候我出来还会买一包纸巾

看完,我都担心

万一以后店家都不让路人借厕怎么办

这老人家属这么讹真不好吧

积点功德吧

知乎用户 六心 heart 发表

常言道:70 不留宿、80 不留饭、90 不留坐。

能够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士,释放善意,正常思维的人连感激都来不及,可某些人却反过来行善之人施暴,增加善良的成本,让真正需要的人,人生路越来越窄越来越艰难。

建议商家反诉家属。

知乎用户 微微的风 发表

立马反诉,老人猝死于商铺厕所后,因其家属不正当诉求导致事件影响扩大,部分人因忌讳退卡停止消费,严重影响了店铺经营,要求其家属赔偿 21 万损失。

知乎用户 宋君苔 发表

我在这里说一个很多人都忽略了一个题外细节,猝死地点,所谓的商家,不是一家饭店,不是一家商场,而且一家所谓的 “健康管理中心”。

法院判决里也提到了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提供的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黄某死亡”

所以,这不是这位老人路过这家店,临时起了尿意,进来上个厕所,突然就猝死在厕所里,应该是他被这家所谓的 “健康管理中心” 有意识的挑选成为他们的目标,在店内提供场地,由一群非常善于察言观色,八面玲珑的工作人员提供了满满的情绪价值,经常的诱导老人前来听课,或者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给老人们洗脑,按摩,用所谓的保健仪器进行保健等等…… 最终花大价钱买下一堆溢价的保健品或者保健器材。

我经常看到我住处附近一家 “健康管理中心”,开门之前,一群老人坐在地上等他们开门,不管严寒还是酷暑,都雷打不动的坐等开门(大概 11 点到 13 点,17 点到 19 点还会关一会)。事实上这群老人是长期呆在这家所谓的 “健康管理中心”,是他们的顾客或者潜在顾客,我觉得是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的。

这是网上曝光的。

抖音搜索

我倒是很希望法官判这群丧尽天良的 “健康管理中心” 赔钱的。

知乎用户 野子 发表

评论下面倒是别去怪老人家里,问题的根源是法院习惯了慷他人之慨,只要死了人能找到有联系的人就抓出来负责,就是没见过上公共厕所猝死要赔钱的。

知乎用户 二民​ 发表

按道理,老人借用商家厕所,死到商家,老人家属是要赔给商家钱的。

现在世风日下,各部门都在和稀泥,粘上就是一手屎。

应当先把家属抓起来,先拘留,然后再罚款判刑。

这样才能避免此类事情发生。

知乎用户 王法 发表

这种新闻就不能出来,除了让更多的人明哲保身,让社会更冷漠之外,还有什么作用?24 年的事情了,在网上查了下,法院是判商家无需担责,这个应该好好报道和讨论。因为体现了善不可失,恶不可长!

知乎用户 李弃骨 发表

对于这种恶意起诉赔偿的,属于有枣没枣打一杆子的行为,建议立法,对于申请经济赔偿损失的案子(特别是这种类似助人为乐结果被告的),对于 “诬告者” 败诉进行受理需要缴纳案件标的百分之几或者多少的保证金,如果最终败诉。这部分保证金赔偿给被告当做精神损失费。不然随便告,自己没搞到,毫无损失,变相助长了这类人的嚣张

知乎用户 四白 发表

商家没和他要损失费就算商家人道主义良心了。

怎么有脸反过来去和商家要钱的?

这种玩意儿就是在断后人的路,绝对要抵制。

知乎用户 madpaul​ 发表

虽然无需赔偿,但按照我对印度国情的理解,大概率有 “人道主义补偿”,小几万的样子,一方面防止家属去商家店里继续闹,另一方面防止家属 sf,所以商家会同意,法院也支持。

这也是为什么,明摆着不占理都要诉一下,因为最差最差都能拿到钱,钱多钱少的问题。

知乎用户 若林​ 发表

终于不是 “谁死(弱)谁有理” 了,为法官点赞。

曾经的司法实践中,不管有理没理,只要人死了,家属就能闹,一闹就能赔。

这种 “按闹分配”、“死到哪,讹到哪” 的怪象存在多年,导致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与经济损失,侵蚀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基石,助长了 “我弱我有理” 的畸形维权观。

正如:“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然而,近年的一些判例,如一股清流正在涤荡这股浊气。

法院的判决书里,“人道主义补偿” 一词出现的频率正在降低,

取而代之的是铿锵有力的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这并非法律的冷酷,恰恰相反,这是法治的成熟与进步。

案例一: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

2017 年,郑州杨医生因在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吸烟,双方发生短暂争执后,老人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去世。家属将杨医生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 “公平责任”,判杨医生补偿 1.5 万元。此判决一出,舆论哗然。

二审法院彻底推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明确指出:

“杨某的劝阻行为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并无过错…… 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此案被誉为 “匡正了社会风气” 的里程碑判决,明确宣告:合法正当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老人偷南瓜猝死案

2022 年,某地一种植户的南瓜屡遭一老人偷窃。种植户在劝阻时,老人突然情绪激动猝死。家属理直气壮地要求种植户赔偿。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种植户。最终,在强大的法理和舆论支持下,相关部门和法院均未支持家属的无理要求。此案虽未正式判决,但处理结果清晰表明:违法行为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其不幸后果不能转嫁给守法者。

案例三:5 岁女儿调车座椅压死 2 岁儿子,家长向车企索赔案

2023 年 5 月 1 日,宗某驾驶一辆商务车,载其妻吴某及两子女出行,妻子坐在第二排右侧,女儿坐在第二排左侧,2 岁 7 个月的儿子在第三排左侧座位玩手机。5 岁的女儿在车内操作了电动座椅的控制按钮,导致座椅前后移动,挤压了坐在后面的 2 岁多弟弟的头部,最终弟弟不幸身亡。事后,家长将汽车制造商告上法庭,索赔 200 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车辆的电调座椅系统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存在制造或设计缺陷。车辆座椅与儿童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死亡的原因是家长监管的缺失。最终驳回了家长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四: 70 岁老人借厕猝死索赔案

本问题中的黄某,70 岁,2024 年 8 月 27 日上午 10 时许,来到某健康管理中心借用店内厕所,在厕所内倒地。该中心经营者及店员发现异常后,拨打 120 电话与 110 电话报警,经警察及法医现场勘查,推断黄某为猝死。

事发后,黄某亲属将该健康管理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213538.8 元。经营者出于善意出借厕所给他人过程中发生意外,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1 年施行的《民法典》,重塑着社会的规则意识。。

1. “公平责任” 的严格限定:

原《侵权责任法》第 24 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现已废止)

《民法典》第 1186 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关键词是 “依照法律的规定”。

这意味着,不能再自由裁量地 “和稀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才能适用公平分担规则。

这从源头上收紧了口子。

2. “自甘风险” 原则的确立:

《民法典》第 1176 条首次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为解决体育活动中(如篮球、足球对抗)的受伤纠纷提供了明确依据,保护了正常活动的参与者。

3. 强调 “过错责任” 原则:

《民法典》始终坚持侵权责任构成的核心是 “过错”。

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法院判决的核心任务不再是 “抚慰情绪”,而是审查行为有无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无过错,则无责任。

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眼泪不能冲刷过错。每一次公正的判决,都在夯实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知乎用户 5279 发表

这么一想,我当年是真虎啊,21 年的时候,我当过一段时间牙科医院的客服,有一回一 70 多大爷来看诊,大爷身体不是很好,拄个拐走起来也是颤颤巍巍的,看完诊后我一看大爷距离公交站得有 1.5km 左右,这点儿路他估计得走一个小时还得歇好几回久,也没多想就让大爷上车了给人送到公交站,现在一想是真后怕,人家才不管我什么动机呢,这要是在我车上出点儿什么事儿,我后半辈子可都毁了,这种和稀泥的司法制度必须要整改了,再不改,那以后可就不是见老不扶的问题了。

知乎用户 故园无此声 发表

没判诬告和敲诈勒索,都是不作为。

知乎用户 夏炎 发表

法院已做出判决,商家无需为此负责。

这件事已经算结了,不过怎么说呢,看着挺寒心的,商家好端端开门做生意,平白飞来横锅,虽说这件事无需担责,但毫无疑问会影响生意,是个人都会说这家健康管理中心上次有老头坐马桶死了,晦气啊。

知乎用户 小丑鱼 发表

不惩治诬告,这种讹人的事情会没完没了,直到所有人都变成麻木不仁的冷血动物。

知乎用户 狂踹瘸子那条好腿 发表

赔偿啊. 这有啥好讲的.

我觉得很恶心, 但是我始终认为, 这是恶法导致的.

法律既然要求场所对所谓 " 安全隐患 “有监管责任, 甚至不去思考这个监管难度有多大, 反正就认死理:” 你能监管, 你就干, 你监管不了, 你就别干. 反正在你的场所里死人了, 你就有责任 “.

我不认为这条法律合理, 但是既然是这个法在运行了, 那就按这个法去定责.

恶法, 你要么推翻恶法, 要么遵守恶法.

而不是让恶法放在那, 不遵守, 不满意, 却又不推翻.

依法治国的根本就是, 你可以质疑法的合理性, 不合理你就改掉, 但现在还没推翻, 那你就得严格执行.

对于这个规定, 我认为不合理, 可, 得按规定走.

赔偿呗, 其实也是一种杀鸡儆猴, 让社会冷漠一点.

扶老人被讹, 那就判你赔偿呗. 多些案例, 看你还敢扶不?

如果因为舆论, 而让某些时候判责, 有些时候不判责, 那不薛定谔的猫了? 连一个标准都没有, 谈何公平? 富家子弟就不判责, 穷人就判责? 给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

PS: 综上, 这规定就是恶法. 但恶法也要执行.

知乎用户 jssz74 发表

现实中的荒谬比小说还离奇。

但是也不用如此激动,法官不是还没判嘛!而诉讼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力。

只是事后,希望能趁每个热搜案件普及一下法律。例如本案可以说明一下:1、法律中的善意概念、2、厕所具有隐私性,如何界定厕所管理方的 “义务”!3、原告如何举证的!

知乎用户 丶画一 发表

我不关心地滑不滑,我认为必须要区分的一点是:是借厕所,是不收费的,是出于好意的。

与此类似的还有:不收费的搭车、不收费的提供乘凉场所、不收费的提供避雨、免费发放的避暑物品(故意投毒除外)等等。

感觉有人在透支中国社会的最后一点善意。

知乎用户 chugongyao 发表

这种违反常理人情的起诉,法院压根就不应该受理!!

这样的案件受理了,就是违法受理!!就是不要脸!!

浪费无辜的被告大量时间和精力!! 败坏社会风气!!

法官应该上门道歉!!公开自我检讨!!

反驳我的人只需要回答一个问题:

如果最后的判决认定原告是诬告,那讹人者浪费了商家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商家的生意和生活,对商家有没有赔偿?还是就当什么事都没有发生,拍拍屁股就可以走人?

知乎用户 大道 发表

以后谁还敢帮老人?

能不能反告敲诈勒索罪

知乎用户 求知者 发表

现在这种事,有人撒泼打滚讹人不是问题,讹人的自古有之,不管是女拳还是扶老人这种,自古以来有的是,不新鲜,这些人无所谓不影响什么,最多让人心里膈应。以前的县令看见这种人就三个字 “轰出去” 或者“打出去”。

现如今倒反天罡的是,官府居然敢昧着良心顺着这些流氓去搞冤枉好人的判决!

要是说案件复杂确实判断不清把人冤枉了,大家也能理解,但是现在是把特别明朗的案子,明知道这个人冤枉,也不顾一切的往冤枉的地方判,这还要点脸吗?现在这些事的核心问题不在讹人的流氓,而在于它们背后给这些人撑腰的官府。非要和好人对着干,早晚要遭天谴!

知乎用户 Kiwi Wan 发表

逆天家属,借个厕所还需要尽看护义务?

应该代老人起诉其家属啊,明知其身体存在健康风险的情况下,未尽看护义务,间接导致老人出现意外时错失抢救时机,致人死亡。还破坏了商铺的风水,间接对商家造成不可估量的商业损失,商家和商铺业主应该起诉家属赔偿其损失。

知乎用户 fisher 发表

诬告反坐制度不建立,中国的世风日下再难扭转

知乎用户 就为了点赞 发表

走出这种结果一点都不稀奇 早些年学校医院不就是第一阵地吗?放假学生出事告学校 去医院看病 噶了告医院 然后讹人 碰瓷 拦路要红包?这很稀奇吗??现在的各种打拳?这很奇怪吗?发展到这一步一点也不奇怪

这张传世经典还不够说明一切问题吗??

知乎用户 狼叔 发表

想钱想疯了,走路上猝死是不是还要告路政赔钱?

知乎用户 ericliu94 发表

我是店家我会告家属赔偿,因为我本来是好心借老人厕所,结果老人在我的地盘逝世,这个事情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意,以后谁来我这觉得我这里晦气怎么办?这中间的损失家属算算吧。

知乎用户 沃我我我 发表

借题发挥一下。让我觉得很疑惑的一件事就是,明明连小孩子都知道这是赖上商家了,但是很多文章却要对此事大写特写,仿佛这本就应该正确的事背后付出了多大努力一般。法律不这样判还能判个其他的结果?法律的公正性在老百姓心中已经有点怪怪的了。

知乎用户 穿堂惊掠了密码 发表

这下好了,以后大家都没得厕所上了

知乎用户 能哥 发表

建议商家把这个案子挂门头循环播放,最好再拉个横幅:“老人借用厕所猝死,人民法院还我清白当事商家,本店厕所永久免费借用”。这年头好人就不该拿枪指着,不说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啥的,挣点流量费不过分吧。

知乎用户 十二月河 发表

还买啥社保

老了直接讹人

知乎用户 五月十九天 发表

什么借厕所啊,不知道啊,突然就有个老头擅自冲进我们厕所,好久没出来,我们要用的时候才发现那个老头晕倒了,也不知道咋回事,就赶紧打 120 ,结果说老人去世了,我咋知道是啥情况啊?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发表

太好了,以后所有商家都不会让老头老太太借用厕所了。

知乎用户 三十年 发表

当然担责啊 死在你家厕所难道你就没有一点点责任吗

同时应该申请国家赔偿 死在你的地盘上 你 zf 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说好的尊老呢

所以商家应该赔一万 国家赔二十万吧

鉴于死者死在商场 影响了商场的生意 这二十万应该直接赔给商家 皆大欢喜

知乎用户 黄祖兴 发表

这个描述应该有误。

注意到,老人上厕所的地方是:某**健康管理中心。**

而新闻描述里,给人的感觉像是,老人无事路过某家店,进来借厕所,好心的商家无偿提供了厕所。

当然理论上也有这种可能,但更大概率应该是,这老人有可能是该健康管理中心的顾客。

或者是不是像某些卖保健品的一样,正在对老人开会宣讲健康知识,事后送鸡蛋的那种?

所以判这个案,首先要搞清楚,这老人是怎么来到这个健康管理中心,是出于什么原因来的?来领鸡蛋的,还是来做健康管理的?还是真的单纯路过?

有没有可能这个健康管理中心,主要顾客就是这样的老人呢?他们是受邀来听讲座,还是来做健康管理呢?

搞清楚这个我们才能聊其他的问题。

因为一个路过的路人借厕所,和一个你的顾客用厕所,这是不一样的,你给的关注也是不一样的。

不过好在该店家出事后,已经尽了救助义务:时间久了去敲门啦,叫救护车啦,把门破开啦,打 110 啦之类的。

毕竟猝死这东西,在没有专业设备的情况下,很难救得回来。

只是,一个健康管理中心,里面死了人,这生意以后就不太好做了。

我在下面一篇回答中,曾讲过面对老人,普通人如何自保的问题。

这篇回答很火,火到抖音大 V 都来抄袭,导致它更火了,你们可以看下:

如果老人在街道摔倒了身亡,无人救助,家属了解到过路行人的信息,告上法庭,要求路人判赔 14 万,这合理吗?

这就是知乎的尴尬之处了:你一个原创的,比人家抄袭的赞数还少。。。

知乎用户 唐宋元明清 发表

倒八辈子霉了!

我要是商家人,店里厕所死人了,谁还原来我店里,谁还敢去厕所上厕所,老子损失大了,还要被反索赔一笔,真是魔幻!

知乎用户 李老板​ 发表

应该反诉老人家属赔偿清洁费用 250 元整。

知乎用户 solo 发表

就算商家最后不担责,但是折腾的也够呛,以后这个商家还会给急需的人提供免费厕所?就是这种家属,导致了整个社会变得越来越冷漠,做好人的代价太大。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越来越盛行。

知乎用户 完美有多美 发表

倒反天罡!!!死在人家厕所,人家不嫌膈应,不让你赔偿就不错了,还去讹诈人家。。。这以后谁上厕所就想起来这里死过人,多膈应啊,支持商家反诉老人家属!

知乎用户 糊涂​ 发表

不和稀泥,想当王佳佳法官,死了还被骂是吧?

知乎用户 苏察哈尔璨​​ 发表

有题主说了,商家借用厕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是服务行为,也不存在合同义务。这点我是赞成的。

商家并没有与路人签订合同,约定必须提供厕所服务。商家出于善意和公共服务精神,允许路人使用其内部设施,这完全是一种善意的、施惠的行为,无偿、无私、无法律约束意图。

当然,一些特定行业(如餐饮、酒店、大型商场等)的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必须设置厕所并对消费者开放,但很显然题目中这个商家不在此列。

但是,一旦商家同意了,就与其经营场所一样,需要承担起对使用者的 “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环境安全隐患导致使用者受伤,商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显然,死者家属也是这么想的。

家属可能会认为,既然老人是在商家厕所内出事,商家就可能存在某种关联。例如,他们会怀疑厕所环境(如地面湿滑、通风不畅)或商家没有及时发现并施救,是导致悲剧发生或延误抢救的原因。有这类想法不奇怪,人之常情嘛,也不尽然就是 “死哪讹哪”。

但民事诉讼是要举证的,而且此案也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所以还得谁主张谁举证。

估计死者家属也是按这个表单提供的证据。第一项和第四项证据家属不会缺,我就好奇中间两项家属会怎么举证。

老人是因自身疾病猝死,法院一般会倾向于认为这是自身因素导致,与商家无关。商家在发现异常后,及时拨打 120、报警并尝试破门施救,通常就被认为已尽到合理限度的救助义务。

前面我引用了民法典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情况下法院也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要求商家证明自己已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想必商家也不会坐以待毙,主动提供自己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如下所示),本案法院应该也是予以采信了。

  • 厕所等设施定期清洁和维护的记录。
  • 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如 “小心地滑”)。
  • 事发时工作人员及时、妥善的救助记录(如拨打 120 的准确时间、采取的急救措施等)。
  • 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身健康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证据。

至于死者家属还该告谁,我提供点思路。

在本案里,是否存在直接侵权行为的 “第三人”?如在在事发前与老人发生激烈争吵、推搡或肢体冲突的人。如果其过错行为(如辱骂、殴打)诱发了老人的疾病,那么该第三人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

是否有缺陷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如老人在猝死前食用或使用了从别处购买的不合格食品、药品或保健品,或其本身患有疾病并接受医疗服务,这些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此时可向食品生产商、销售商、药店、医院等追责,但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或医疗过错与猝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家是否是某些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看到商家是健康管理行业的,老人是否是接受商家的健康讲座、促销活动等过程中猝死应该关注,如有此类情况,如果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评估活动风险、未安排急救措施、未及时救助),则可能需承担责任。

知乎用户 橙光薄荷 发表

如果确认不是外因,而是老人自身原因猝死的话。

我觉得商家应该让家属赔钱。

知乎用户 大话高校 发表

类似于此类无理取闹的诉讼请求,个人认为法院都不应该受理,受理就是在浪费法院的公共资源。受理还会起一种示范效应,让今后那些蛮不讲理的人以为有可乘之机,所以受理此类案件的社会影响也是非常负面的。我想问案件当中的家属,你们的良心不会疼吗?还是你们根本就没有良心?!

知乎用户 子曰 发表

健康管理中心?听到这个名字我不由警惕起来,是不是那种忽悠老年人养老钱,卖保健品的。如果是,那死得其所,该赔。

你不能在忽悠老人买 3800 元红光保健仪,买 20000 磁力保健按摩垫时说老人手机自愿的,而老人在排队 2 小时领 10 个鸡蛋而后被忽悠体验按摩店后拿出养老金买床垫时说于自己无关啊。

为什么我这样说,因为我认识这样的老人受害者。假如不是这样的情况,是个普通的销售店面,于老人无任何瓜葛,我道歉,并表示有些人,只是坏人变老了。

知乎用户 希恩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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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中心

如果这个某健康管理中心是那种专门高价卖保健品讹诈老人的店铺,那这件事我会重新看待。

这种店铺在我小区不少家,都是通过讹诈老人赚取高利润,新闻也播报过不少。

如果是这样的店铺,那商家的说辞是否值得相信就两说了,反正死无对证,还不是商家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如果不是临时借厕所,而说成是临时借厕所,家属又怎么去证伪?

如果该老人本身就是此店铺的客户,那么,我认为,店铺是有责任的。

这种店铺,营销对象主要就是老人,对于老人这个特殊群体,理应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就比如,看到客户老人上厕所,是不是应该时不时去提醒一下,比如没五分钟是不是去提醒一下?从新闻报道来看,老人十点上厕所,十一点半才发现,如果老人真是此店铺顾客,是不是没有尽到注意的职责。

对于这种专门高价卖保健品讹诈老人的店铺,借用鲁迅一句话,我从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

如果这个店铺是正当的店铺,我会同情。

知乎用户 不知名的鸟 发表

个人意见:

商见有责任的话,商家赔 21 万。

商家没责任的话,家属赔商 21 万。

哪方不赔哪方是孙子。

知乎用户 康子​​ 发表

题目就带节奏,不是商家,而是所谓的健康中心。

所以,不要说商家就是白莲花,不应该赔偿。这些以老年人为主要消费客户的推销商,包括正规、不正规的各色人等,卖保健品或其它乱七八糟东西。

赚了多少老年人的黑心钱,当然要服务好老年人,当然应该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尤其适合有病的老年人吧。

所以,其义务职责就应当有更高要求。

2024 年 8 月 27 日上午,70 岁的黄某走进一家健康管理中心借用厕所,数十分钟后,当经营者撞开门发现老人倒地不醒时,一段法律与生死的纠葛就此展开。

家属索赔 21 万余元,认为中心延误抢救、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中心则坚称自己只是 “好心借厕所”,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法律从来不讲绝对的责任,而是关注合理的限度。这家健康管理中心确实服务老年人群体,理应考虑多病体弱的特点,但其义务范围应当与其经营性质和提供服务的内容相匹配。

根据《民法典》第 1198 条,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以 “合理限度” 为界。这家中心只是无偿借厕,并非提供专业医疗服务,不能苛求其配备专业急救设备。法官在裁决时指出,“商家出于善意无偿借厕,不能苛求其配备专业急救设备。”这句话道破了天机——法律不应强人所难。

法官的判决并不能让所有人满意,虽然这是正常的,总有人不满意法律的判决,不同点在于并非利益相关方的不满意,而是许多中立的人不满意,因为其是健康管理中心,对中心的健康安全要求应当严格与其他一般经营者。

所以,在这个案例中商家判决未承担责任,但并不意味着经营场所可以忽视自己的法定义务。纵观各地条例,如《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都对公众聚集经营场所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些规定包括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等并确保完好有效。

最高法院经典案例中,比如商场因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老人摔倒,或者餐厅因为设施不安全造成消费者受伤,法院都判决经营场所承担相应责任。这些判决背后的法理是相通的——经营者必须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

特别是对于健康中心这种经常有老年人进出的场所,必须充分考虑他们的安全特质:反应可能较慢、平衡能力较差、更容易突发疾病。这些因素都应该融入场所的安全设计中。

估计法官可能考虑老人进入该场所是无偿和道义性质的,不能赋予健康管理中心更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但法官没有能考虑到的是健康管理中心。可能更希望更多的老年人进入其场所,无论什么理由,因为这些都是其潜在的客户,也是他们的盈利点。

既然享有权利就应当承担义务,而并非按照一般的合理限度。

苏轼有云:“善养生者,慎起居,节饮食。” 这句话不仅适用于个人健康,也适用于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细致入微的预防措施胜过事后补救。

佛山市两级法院最终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认为健康管理中心已经履行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人对法院的判决并不认可,但判决就是判决,生效的判决理应得到尊重和维护。

希望以此提醒所有经营者,尤其是以老年健康为盈利点的那些经营者: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既然挣老人的钱就要服务好老人,尤其是保障老年人的安全,否则法律也不会放过他们。

知乎用户 追求 发表

知乎提问真的不要问什么商家应不应该担责,什么大众应该怎么看啥的。这个案子我看其他人的回答,比如

@龙十三

这个人的回答。他说案子已经法院判了,那就在回答里面把法院对案子的处理结果也在问题里面写上。这样才是一个合格的问题,也能让大家对法律更清楚,大家知道了结果才能知道一件事情到底是应该做还是不能做,给百姓一个明确的回答,减少百姓的迷茫,让社会能更和谐。

知乎用户 中二病后遗症 发表

如果是肯德基麦当劳甚至超市什么的其他商家我认为完全不需要担责

但是商家是什么

商家是健康管理中心 什么地方会起这种名字 大概率是卖保健品的 老人为什么去这种地方单纯借厕所? 我怎么不信呢

我认为如果不是借厕所 而是老人就是去听课了 那么商家就应该担责

知乎用户 毛毛​ 发表

重点是对诬告之人的处罚,决不能让诬告没有成本,不然只会世风日下,不要试探人性!

知乎用户 13 号 发表

当前社会讹人的成本还是太低了,诬大的事情也是,到现在还没下文

知乎用户 哥舒​ 发表

所有的判决之所以基于法律条文,主要是因为法律是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未来服务的。

因此,如果出现 “上厕所者生死自负” 的免责声明,那就说明有一起错案诞生了……

那个老人摔倒,不相干者不要扶,是个反例。

在图书馆碰到女的要远而避之也是一个……

有些法官和律师可能把法律理解错了,或者说只想利用法律。

知乎用户 关禼 发表

他们正在杀掉中国人残存的善良。做好事无论大小都可能付出无力承担的代价,做坏事的性价比越来越高。这个商家是否需要担责,让我们等待法庭的裁决吧。此类事件频繁发生,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现行法律未能跟上社会发展,有漏洞,而这么急需解决的问题不见人大代表发声,说明他们集体失责;第二,民心、社会风气败坏到如此程度,中国历史前所未见。唯利是图又毫无道德之心的人相当有市场,且仍在蔓延。我祈祷

知乎用户 别叫 发表

当 2050 年,中国社会中位数年龄达到 60 岁,即超过一半人达到 60 且必须参与社会工作,我看这个国家伦理与法律会成为什么样子

所有的人,懂中文的,见证一下什么叫道德………………

知乎用户 肿瘤外科李医生​​ 发表

以后这种恶意诬告的案子,应该以后留档记录在案,他们家以后有人考公参军入党什么的,政审的时候都应该能查的到才行。否则毫无威慑。

知乎用户 锐思深流 发表

世风日下与这类动不动就扣帽子的人有很大的关系,在判决商家无罪的同时,应该对这类提取赔偿要求、诉讼的人进行严惩不贷,否则今后面对救助援助之时,谁还敢轻易伸出援助之手,不做没事,做了反而可能有事,更有甚者不做也可能有事,没有对无理取闹者的惩戒机制,一些人只会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不择手段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知乎用户 徐琨 发表

疫情之前我舅舅浴室遇到过老人来洗澡然后猝死在浴室的,停业了一段时间还赔了一笔钱。从此以后我舅舅浴室不单独接待 60 岁以上老人,除非有家属陪同。

知乎用户 许哲佳 发表

中国就是历史太长了,所以什么事情都能找到历史原型。

古人云 “七十不留宿,八十不留饭,九十不留坐”,这是经验的总结。

知乎用户 小钢炮 发表

这些家属有那么缺钱吗?法律应该要恶意讹诈的人付出成本,如果败诉就应该让起诉方反过来赔钱。

我觉得很简单的道理,如果老人倒在人看得到的地方,店方应该做紧急救助或是报警报 120,如果在密闭空间,别人都看不到怎么救助?这真的就是生死有命,你怪得了谁?

知乎用户 卡皮巴拉​ 发表

支持商家向死者家属索赔 100w,毕竟死了个人,让店里很晦气!

知乎用户 元霸 发表

“七十不留宿,八十不留饭,九十不留坐”,这句在农村地区广泛流传的老话含金量越来越高了。

知乎用户 蓝夜 发表

在我们当地也发生过,游客想下水游泳,于是 “借用” 附近农家的隔间换衣服 “未经允许,擅自入内”。游泳回来,在换衣服的过程中,猝死了。然后农家就被讹上了。

知乎用户 漫三儿​ 发表

告是人家的权利,

总不能把别人争取权益的机会都剥夺了了吧。

既然开门做生意,这些狗屁倒灶的事情是避免不了的。

问题的核心是法院怎么判,证据如何采纳。

法律最基本的底线不是追求公平,搞清谁对是谁错,而是保护公序良俗,保护道德底线。

如果这些东西法官们保护不了,那么法律到最后大概也是要崩溃的,立法执法的成本会高到整个社会无法负担。

法官大人们在判决的时候,在控辩双方各种证据旗鼓相当的时候,请谨记这一点。千万莫要成为道德下滑的推手。

每次的改朝换代,社会动荡,所有的原因只有一点,礼崩乐坏,高层腐败,底层乖戾,社会的运转成本过高,整个社会破产了。

人人以遵守公序良俗为底线,而不是互相喂屎,这个社会才和谐繁荣。法律以促成社会秩序朝这个方向运转才是正确的道路。

知乎用户 呼呼啦啦啦哒 发表

这个社会老人和女人都是版本 t0,都是惹不起的存在。

不过处境还是老人更严峻,毕竟老人没有性价值,也没有团结的组织。这样的事如果发生得越来越多,除了亲属,没有人会再关心老人了。

养老金问题已经沸沸扬扬,社保问题更添一把火。那些退休的人无需缴社保,反而成了一众企业的香饽饽。没想到在今天还能看到老人与年轻人竞争岗位。

而现在的年轻人也厌恶生子,生育率一降再降。

如果是一个不敬老,不爱幼,中间的青年还没有希望的社会,实在不敢想象前景如何。

知乎用户 深藏 发表

现在的社会有时候真的需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为根本就不知道,哪些事情会让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存在。

虽然这次被驳回,商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谁又能够保证其他情况是否会触及到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存在,现在反正我是不太敢赌,因为自由裁量的威力太大了。

这次毕竟还是商家,可能她们还会有所顾忌,但是要是面对个人,谁敢保证不会出现春风般法官。

知乎用户 宋野亮 发表

我要是当上人大代表,我极力主张从政策、立法、司法执行层面打击 “死到哪里讹到哪里” 的风气。

请支持我的人到时候给我投票。

知乎用户 去留两相宜 发表

mlgb,这样的家属这 tmd 没有素质。应该曝光他们,让大家看看他们的嘴脸

知乎用户 小白菜鸡蛋汤 发表

诈骗成本太低,能讹一个就算成功了

建议像这种情况,有一个处罚条例,明显讹诈的得负毁谤和欺诈责任,让欺诈者赔钱!

知乎用户 正在喝水的小青蛙 发表

唉 什么人都有,就是这样这个世界才没那么美好

知乎用户 twfx 发表

有枣没枣楼一竿子的滥讼,应该增加其成本。

知乎用户 知乎不让再叫麻醉 发表

有时候我就想啊,像这种事,真是有点太损去世的老人家的阴德了

咱就说真赔了他二十万,你信不信他买辆车开着立马全家撞大运…

知乎用户 生活的味道​ 发表

坏人长大了。

知乎用户 轻雨抚心澜 发表

法律保护的是善良的人不被恶人欺负。

商家的厕所是为顾客服务,为路人服务的叫公共厕所。

如果我是商家,我就举报这老人家属陷害。

人家生意的损失你一分也不能少。

知乎用户 奉化大爷 发表

死哪讹哪的畜牲一点惩罚都没有吗,店里死人了以后店里没人来这损失谁陪,破门造成的损坏谁陪,

知乎用户 林九四 发表

判的还不够好,索赔成功获利几十万,不成功也没损失,还是一本万利的生意。

应该判家属赔偿商家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知乎用户 橄榄 发表

这个问题很简单,跟商家无关,老人是因为身体出现异常猝死,虽然是借用了商家的卫生间,但商家并不知道在哪个阶段有哪些人什么情况的人使用了卫生间,并且那个地方属于个人隐私空间,商家不可能有监控,也做不到对上厕所的人安排护工,更不可能保障每一位去商场入厕的人的安全关注。

要说还是家属的责任,家里老人身体如何家人应该清楚,为何不陪同照顾,失职啊!却把责任推给商家,只因为商家提供了卫生间方便顾客有需要解决大小便。这难道有错吗?没错啊,对不对?!

这是在商场锁了门的独厕,并且也没人听到呼救,老人可能都来不及呼喊,是真的痛惜,如果有家人陪同那就不一样了,或许会第一时间发现问题。

知乎用户 一寸光阴 发表

法院终于正义了一回,谁死谁有理真的很难崩,人道主义赔偿更是助长了碰瓷的行为,应该反过来追责,判他诬告。

知乎用户 三月 发表

昨天看到一个修表的师傅好心帮别人修了玩具,烙铁烫坏了外壳,赔了 1300。有人评论,在东大冷漠可以给你减少 90% 的麻烦。

知乎用户 热心网友 发表

建议商场增加新规:60 岁以上无论老头老太太禁止禁入商场。

知乎用户 平均乎 发表

我记得在我很小的时候,村里不是家家有电视,有一个老人家晚上无聊就会拿着手电筒到我家看电视,持续大概有十年吧,后来我爸知道了就不让我妈晚上让老人留在家里看电视了,说年纪大了六七十了,万一回去路上摔倒了起不来了怪谁,哪怕是熟人还是有亲戚关系。判的好,这种最好告他个诬告,赔偿商家损失,如果总有这种事情发生,对陌生人的善意只会越来越低。

知乎用户 精神卫生研究中心 发表

等着,我回村里找找重病垂危的老人,组团去大城市借厕所、住宾馆、就餐、旅游,死哪里就带家属讹哪里。

事后统一索赔 21 万,二八分账,其他费用不管成功与否家属自理,十里八村都找一遍。

不失为一条发家致富之路啊。

评论区各位,日后我发达了,一人 V50,等我好消息吧。

知乎用户 了了 发表

要是以后所有的诬告,需要赔偿被告 50% 的索赔额,你看他们还敢不敢随便索赔,太坏了这样的人

知乎用户 灵车司机 发表

死哪讹哪

知乎用户 数理逻辑是挂 发表

应该公开那些诬告讹诈的人的信息,身份证一证可查,搞一个避雷软件,用 NFC 一扫就能实时避雷。

什么都不敢公开透明,怎么可能做好社会监督。

大基建时代过去后,到处都是雷,避雷是真正的刚需,踩到各种雷的就自认倒霉吧。

知乎用户 小煜煜 发表

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前面的坏人把后面人的方便之路 爱心之门统统关掉了。

知乎用户 尹桐 发表

想到个同类问题:70 岁老人尿急,要求借用商家厕所,商家死活不让,最后老人因此猝死,商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知乎用户 大林修泰姆 发表

这种风气真是越来越普遍了,也不知道家属是自己想出的招还是律师想出来的招。

真不敢想象等我老了,还能不能借到厕所了,还是只能拉在裤裆里。

摔倒在地上也不指望有人来扶自己了,帮忙打个 120 总行吧。

对于老人借用商家厕所时猝死的情况,我们理解家属的悲痛心情,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家是否需承担责任需结合其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通常情况下,若商家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商家是否存在过错:

• 商家是否提供了厕所:商家允许老人借用厕所,这一行为本身是善意的,且属于提供便利,通常不构成过错。

• 厕所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厕所存在地面湿滑、缺乏扶手、照明不足等明显安全隐患,且这些隐患与老人的猝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例如,老人因地面湿滑摔倒诱发猝死),则商家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存在过错。

• 商家是否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老人猝死后,商家是否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等,也是判断其是否尽到合理义务的重要因素。如果商家在发现异常后未及时施救,可能构成过错。

• 猝死的直接原因:老人的猝死是其自身疾病所致,还是由商家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如果猝死是老人自身健康原因(如突发心脏病)所致,与商家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则商家通常无需承担责任。

结论:综合来看,商家是否应承担责任,核心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厕所环境安全,商家在老人突发状况后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且猝死是老人自身疾病所致,则商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如果商家存在上述过错情形,则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乎用户 爱丁宝 发表

文中提到 “黄某亲属将该健康管理中心诉至法院,认为中心导致黄某错失抢救时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是否存在这个义务,没这个义务。所以就是编造了一个理由想要钱。

知乎用户 洪城 发表

我注意看了一下这个商家,是个什么健康管理公司。我不知道各位自己或者是自己的父母有没有半夜三更或者大清早天还没亮就去排队领鸡蛋的经历。这个商家大概率就是到这种公司。每天叫老人去领鸡蛋,领各种人参牙膏,十全大补洗发露,等等,类似于修仙小说中才应该出现的商品,市面正规途径是绝对买不到的。然后一口一个干爹,一口一个干妈,给予了老人十足的关心。并且经常跟老人强调,您的孩子啊,有他的难处。他并不是不知道我们的产品好,而是明确的知道我们的产品确实价格比较高,虽然物超所值,但是他负担不起。而且呢,儿好,还不如媳妇好。你想想就算他心疼您给您买了,回去天天看媳妇的脸色,两口子天天吵架,甚至要闹离婚。那您肯定也不想看到这种场面,所以您买的东西,可以免费寄存在我们这里。您可以每天过来吃,我们免费给您保管。这样一来您又有了健康的体魄,又有了和谐的家庭,不是两全齐美吗?…… 等等类似于这样的操作吧。

凭心而论,我不赞同任何讹人的方式。但说实话,我也从心里特别讨厌这种商家。我没读过什么书,所以想向大家多多学习。如有表达不当,还请多多包涵指正。

知乎用户 张呵呵 发表

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社会越来越冷漠,这些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知乎用户 黑白 发表

这其实是阳谋。

70 岁老人借用商家厕所猝死,家属索赔 21 万。

70 岁老人借用商家厕所被拒绝猝死,家属索赔 210 万。

家属横竖都要从老人这里讹一笔。

知乎用户 后皇嘉树 发表

以后出门都借不到厕所了

知乎用户 刚回家 发表

在座的诸位,只要你们看到这条新闻,你们都有责任

知乎用户 在下张三​ 发表

要是之前讹人没有成功过,他会这么干吗?法官不懂法和稀泥才是最可怕的

知乎用户 rhgfddx 发表

不知道真相。怎么可以做出判断呢。网上只言片语的描述。那肯定不是完整的真相,既然没有完整的真相,那如何判断?

知乎用户 我心依旧 发表

像极了,打网约车父亲死了,然后告网约车司机取消订单的事情。

知乎用户 切了佛 发表

无语。死在哪里,赖着哪里。

死在路上,赖土地爷。

知乎用户 一笑​ 发表

对于这种恶心人的家属 就应该反过来去告他敲诈勒索!让他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你还有名誉损失!除了经济上的赔偿 还应该去坐牢,才能扼杀这种不良风气!

知乎用户 度知道 发表

没说的,为了弘扬社会风气,宣传正能量。请商家状告老人家属 诬告,并赔偿精神以及财产损失!

知乎用户 阿丽 发表

认识的一对老夫妻,年龄也在七八十岁了

夫妻两个基础病很多⋯

特别是男人,每个星期都要去某个医疗服务中心做各种理疗

有一天老夫妇又到医疗站去做理疗去了,在这期间老太太就去上厕所了

老爷爷都做好理疗了还没有等到老太太回来。

他就. 去到厕所里去看了一眼

发现在一间打开了厕所门里,老太太脸色苍白的在用手拍打着门

原来是老太太蹲麻了腿起不来了,也好在她没有栓上厕所门,因为医疗站的厕所不是座厕,而是蹲厕的

如果老太太在这里发生意外的话,那医疗站他应不应该负责任呢?

虽然不是她在理疗,是她老公在做理疗,那医疗站就不用负责任吗?

事后,我还听老太太说,医疗站的人还说那老爷爷,为什么老太太. 去那么久了

老爷爷也不想去看一下?

明知道老太太也有各种基础病,说,万一她要是出了啥意外的话,这算谁的呢?

听那意思就是还怪那对老夫妇了⋯

在我们乡下超过 70 岁的老人家,如果去人家家里串门的话,主家就是不是很乐意人家去他家里串门了

就是怕万一去到人家家里。有个什么闪失,这算谁的呢?

因为我自己就很有体会

我家婆婆 7,80 岁的时候,她也老喜欢去串门了

人家又不敢当面说她,就拐弯抹角地找到我老公说

叫你妈不要老买那个家乡特产来,你妈妈天天买来我也吃不了那么多又浪费

我也是血糖高,买的那些都是甜类的,吃了,我的血糖更高了

因为我家婆婆知道,去人家家里肯定要买点东西去啦

吃人家的嘴软嘛……

你偶尔去人家家里,人家肯定欢喜了,你天天去人家家里,人家也会烦的,万一有个好歹他可就说不清楚了。

所以说,人老了去人家家里串门人家都不欢喜,你一个老人家借店家的厕所方便一下…

我想大多数人都不愿意让你去上了,这店家让你去上了,出了意外,家属就真的找上门去了,这家属那来的勇气呢!!!

知乎用户 孝庄床上多尔滚 发表

说句政治不正确的话,这样突然死亡,对死者对家属都是一个悲伤的好事。真有个啥疾病或者伤病,拖你个几年,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可是更难熬。

知乎用户 可遗丶詹皇玉照 发表

我平时特别讨厌刁民这个词。

但是此刻我有点犹豫。

知乎用户 沙漠幼狼 发表

法律不应该以普通人看不懂的形式存在。

法律的出台应该让人知法,懂法,守法。

现在法律正在以一种看人看不懂的状态向前狂奔,

法律的解释权也在一步一步的向着某一群体集中,

我们不是在线法庭,我们不是在线判官。

让人懂,让人尊重,让人心服口服,比什么都重要。

知乎用户 科幻迷小龙 发表

人怎么可以无耻到这种地步

知乎用户 Alan​ 发表

要点脸吧。

知乎用户 tttian 发表

能不能起诉敲诈勒索啊

知乎用户 当时还以为 发表

商家应该起诉家属,赔偿诬告损失并要求道歉

知乎用户 一马奔腾 发表

就是这种乱告一气,死哪赖哪,给点就赚,不给不赔的做法,让社会道德极速下降,以后谁敢借别人厕所,把方便之路直接堵死了。

知乎用户 王律律律啊​ 发表

商誉损失、经营损失都是钱啊,可惜现行法律不支持。

死人了多晦气,买房子死过人的都得打折……

知乎用户 不加狗头​ 发表

死哪讹哪。这要是个公家单位,说不定就成功了。这些单位反正都是国家的钱,为了息事宁人就会给了。

知乎用户 赋洛 发表

一坨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社会风气就是被这些老鼠屎败坏的。

知乎用户 华智冰 发表

我以前搞不懂 “家有一老如有一宝” 到底什么意思

知乎用户 土拨鼠恶霸 发表

不应当,好意施惠,且无过错。

知乎用户 网易长老 发表

这个标题一出来,就可以确定了以后商家再也不会多这一事了,无论怎么判

知乎用户 胖虎 boyka 发表

这种就是要把别人路堵死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CJ 发表

法官:不是你父母,你为什么要借厕所?不是你顾客,你为什么要借厕所?你借了就要承担后果,就要有责任感!

知乎用户 师横遍野 发表

虽然但是,可是死者为大,从人道主义出发,商家赔偿 70 万不过粪吧?

知乎用户 云帆有时 发表

这个老板太倒霉了,店成了丧店。老板不光没有责任,死者家属应该给老板赔偿。

知乎用户 仰望天空 发表

以后商家不让陌生人上厕所了

知乎用户 张无忌 发表

某些没有任何道德底线的人,让这个社会越来越没有人情味,还好这次判的好。

知乎用户 梦晓 发表

即便在这里消费,也不是消费的医疗保障,也不是确保健康的内容啊。

如果有确保健康的购买内容,你信不信一亿都有人愿意花在这里!

医院都做不到没人在院区去世。

路边去世找路政、交通、交警。

海边去世找海事、海军。

小区去世找物业。

实在都找不到,找社区、找街道、找区县政府?

知乎用户 飞飞飞 发表

就算法律判决无罪,你觉得下次路过这个店,你想上厕所,借用一下,人家会继续让你上吗?有些蠢货简直无可救药,经常喜欢干这种断后路的事情

包括东莞女的开车坠河,没人敢救,是因为不想吗?是特么之前一个老头救了个女的,手机侵水坏了,让她出 200 块钱都不肯,还说老人讹诈她,这种就是把女性落水后的事件直接因为这种蠢货断绝了后续类似落水女性之路

知乎用户 杨必清 发表

那是不是所有在医院抢救失败的人,家属都可以把医院告了?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知乎用户 老宋 发表

这家人里才死了一个,剩下的啥时候死?在线等,挺急的。

知乎用户 判例研习社​ 发表

现在的社会风气那么差就是这种人导致的,帮个忙都要掂量着后果,做好人的成本太高了!!!突然想起前段时间一个热议的话题说 “为什么老年人租个房这么难?” 现在知道为什么难了吧,别人好心借个厕所都能被讹诈上呢,更不用说租房了!还有老人乘坐网约车意外死亡,家属要求司机赔偿 84 万,最终法院判处司机无责的。

回到原题,我们先上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实有规定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此义务绝非毫无边界。其一,本案中 70 岁老人黄某并不是去消费的,而是去借用厕所,其并不符合消费者身份:其二,原告需举证证明被告提供的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与黄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家属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这是其败诉的关键。商家出借厕所是善意之举,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服务,不应被强加过重的责任。若仅因有人在借用场所内发生意外,商家就需担责,那么以后谁还敢向他人提供便利?路边跌倒的老人谁还敢扶?这无疑会让社会的善意和温度逐渐消磨。

知乎用户 星辰大海 发表

我建议此类家属以后

应打飞的

到美国或欧洲

上厕所

那边白左横行

一定会支持他们讹人的诉讼请求

知乎用户 pttm 发表

此厕所禁止 50 岁以上老人进入,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很快就可以见到了。

知乎用户 秋水长天 发表

说句政治不正确的话,这个族群里坏种的比例之高,恐怕其他族群要望其项背。

他们对攫取自我利益的热情是他们生命的唯一动力;

他们对道义真理的漠视并非不自知,而是处于自我利益的保护。

他们对阳奉阴违的熟稔并非全部源于客观社会文化生态。

他们中好多人的苦难配的上他们的言行思。

虽然,他们太多的人性恶并非 “人之初性本善 or 恶” 这种几乎没有答案的标语所能诠释。

私以为,不经历个十七八代的文化渐变甚至新鲜血液输入,是难以抹去 “清虫 “、” 蝗虫“等薛定谔污名化标签的。

知乎用户 曼莫汗 · 辛迪 发表

以后见了这种老火丁,能不帮就不帮

知乎用户 WayneZ756 发表

家属应该赔偿商家

知乎用户 Wang 发表

善不可失,恶不可长。

如果善意被打压,被讹诈,那世界就少了不止这一点善。

如果恶意被助长,被支持,那世界就多了不止这一个恶。

知乎用户 以父之名 发表

赔他一毛钱

知乎用户 AI 缝合怪 发表

为什么不向银河系索赔呢

知乎用户 Ripple​ 发表

我也觉得按闹分配是大的问题,这些人都有恃无恐了。特别是学校,被各种学生的磕碰吓怕了,所以取消了日常的课间自由活动。家长这个群体真的动不动就找学校算帐,让学校赔偿,关键是这个还比社会上好赔。

像新闻这个老人猝死的问题,我感觉家长就是抱着碰瓷的心理,能捞多少捞多少。这种有没有反噬方案的?简直是 0 成本碰瓷。

知乎用户 凯撒琳 发表

把这种人枪毙了吧

知乎用户 简垚​ 发表

昨天还说那个撞了人逃跑被人老公追上意外断腿的人,索赔 40 万碰瓷碰出新花样,今天又来一个自己猝死碰瓷的,真是世风日下。

知乎用户 小社宝宝 发表

必须担责!!!

还是有好多心善之人,心存幻想。

必须重判,建议赔偿百万以上。

知乎用户 像花儿一样灿烂 发表

笑死了,中国最不缺的就是法盲!人不讲法,讲的是一个闹

知乎用户 test 发表

商家为了应诉请律师等的费用是不是让原告出钱啊。

知乎用户 蜀中野人 发表

死别人店里,不应该死者家属赔偿店家吗?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活到 70 多岁已经够了好嘛,这家属发出来避雷,以后绕道走

知乎用户 淡定​ 发表

这以后再借厕所就费劲了。唉!家里老人眼看着年龄越来越大,以后出门可怎么办

知乎用户 421 型 发表

再这样下去,今后的趋势就是只要人老了,谁都嫌弃,尊老就是个笑话

知乎用户 athenaexcla 发表

1、无任何责任;

2、以后自己随便吧,没人再借厕所了。

知乎用户 枇杷 发表

别乱来啊。我在外尿急经常借用小饭馆的厕所,你这些没道德的人要让我们这些正常的人被尿憋死吗?

知乎用户 贝塔 发表

死在别人厕所里,家属不应该赔钱吗

知乎用户 艾欧尼亚的河蟹​ 发表

是的,应当担责,我说的是家属,你们把商家弄的无法正常营业了,损失谁来出?

知乎用户 杉柏 发表

一个 10 时许一个 11:30 打 110

那么什么时候打的 120 呢?

这个不重要?

知乎用户 求知者 发表

这次法院判得好,这才是正常的判决。可惜没有看到家属被反诉诬告。人心不平!!!!!

知乎用户 三颗红果​ 发表

家有一老如有一宝。

这句话可不是这么用的啊!!!!!

知乎用户 墨西哥牛仔​ 发表

老人借厕猝死在商场,严重影响商场的正常经营和氛围,家属赔偿商场是应该的!

“禁止老人入内” 很快就成中国的普遍现象啦!

知乎用户 发表

真是死哪里讹到哪里啊!世风日下啊!

借个厕所,人没了,商家就得赔 21 万,

这个逻辑要是成立,以后谁还敢开门做生意,

不如在门口挂个牌子:内有监控,谢绝借厕,生死自负。

事情发生在广东佛山,一个七十岁的老人,黄某路过一家健康管理中心,想借用一下厕所。

店家是开门做生意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就同意了。

这事儿就是件平常的小事,体现了陌生人之间的基本友善,

老人进去后,很久没出来,

店家发现了异常,厕所门反锁,敲门没人应,

如果是你,你怎么办,

是继续等,还是想办法,

店主选了后者,他们立刻打 120 急救电话,接着破门进去,

这一套流程,挑不出任何毛病,

门破开发现老人倒在地上,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

医护人员到了现场,确认人已经死了,法医检查完后猜测是突然死亡,

这是一个不幸的意外,

接下来,魔幻的事情开始了,

老人的家属把这家健康管理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 21 万余元。

理由是什么,

他们认为,店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救助,导致了老人死亡。

这话说出来,你自己信吗,

人是在你家厕所没的,所以你得负责,

这套逻辑,叫“谁的地盘谁倒霉”,

只要事情发生在你的管辖范围,不管跟你有没有一毛钱关系,你都得承担责任。

这就是典型的“打圆场”想法要的不是公平正义,而是把纷争平息下来,

我们来看看店家到底错在哪了,

家属说,你没有及时救出,

店家发现异常,立即打了 120,接下来破门,整个过程可以说是教科书级别的应急处理。

你还想让店家怎么“及时”,

难道要店员都得是经验丰富的急救医生,能隔着门板看出里面的人是心肌梗死还是脑溢血?

或者说每个商家是不是都该在厕所里装个生命体征监测仪,要是心率有异常就自动报警?

家属又说,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旅馆、商场、银行、车站、飞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这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需对消费者承担相应安全保障责任!

但请注意两个关键词:经营场所和消费者,

这部法规的目的是保护在商业活动中消费的消费者!

比如你在商场,因为地面湿滑摔倒了,商场有责任。

你在餐厅吃饭,食物中毒了,餐厅有责任,

因为你和商家之间存在着消费合同关系,你付了钱,商家就有义务保证你的人身安全。

可这个案件里,老人是消费者吗,

他不是来做健康管理的,他只是一个借用厕所的路人。

商家是出于善意,无偿提供了便利,

对于这种非消费性的、纯粹的善意施惠行为,如果还要苛以和对待消费者同样严苛的安全保障义务,那结果是什么?

结果就是,以后再有人想借厕所,商家会指着外面的公共厕所说,出门左转,慢走不送。

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行善的风险太高了,

我们再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分析,

构成侵权,需要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损害事实是有的,老人去世了,

但店家的行为违法吗?有过错吗,

法院审理得很清楚,原告也就是老人家属,根本无法举证证明健康管理中心的场地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厕所的地砖没问题,没有漏电,没有障碍物,

店家的救助行为也没有任何过错,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就采取了最合理的措施。

最关键的是因果关系,

老人的死亡,是因为厕所的某个设施导致的吗?

不是,

法医鉴定是猝死,这是他自身的身体原因导致的。

一个人的身体状况,是其自身的原因,除非商家有明确的过错行为介入并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否则不能把这个责任强加给商家。

家属所谓的“没有及时救助”,更是无稽之谈。

在发现异常到破门而入的短暂时间里,能做什么?

难道要店家提前预知老人有突发疾病的风险,并在门口配备专业的医疗团队?

这已经不是苛求,而是荒谬,

这家健康管理中心并非专业医疗机构,它既没责任也没本事去履行专业医疗救助的职责,

佛山两级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且有重大社会意义的。

一审法院的法官说了一句话,掷地有声:“善不可失,恶不可长。”

如果这种“我弱我有理,谁死谁有理”的诉求得到支持,那就是在公然惩罚善意,鼓励无理取闹。

法律的目的,是定分止争,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是成为某些人利用悲剧索取不当利益的工具。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很多类似的事情,

有人好心扶起摔倒的老人,反被讹诈,

有人见义勇为,却要自证清白,

当善良的成本变得如此之高,当一个简单的与人方便之举都可能让你倾家荡产,谁还敢善良?

社会的道德底线,就是这样一点一点被这些荒唐的诉求所侵蚀的。

我们这个社会,需要的是更多的“管闲事”的人而不是人人自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法院的判决,守住了这条底线,

它明确告诉所有人:做善事的人,不应该为此吃亏,

你的善意,不应该成为别人向你索赔的理由,

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而不是无理的诉求,

对于逝者,我们表示同情,但同情不能代替法律,更不能成为绑架他人的道德枷锁。

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理解不等于认同他们的行为。

把悲痛转化为向一个仅仅是提供了方便的陌生人索赔的动力,这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病态。

这件事商家唯一的“错”可能就是那天开了门,并且同意了一个路人的请求。

如果法律让商家为这份善意赔上 21 万,那将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还好法律最后维护了常理和正义,

这个判决,应该被更多人看到,

它不只是一个案例的结束,更是一次对社会风气的有力纠正,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知乎用户 发表

要是地滑摔死了,商家担责还算说得通;

上个厕所发病死了,关商家什么事?

老人摔倒已经没人敢扶了,

还想以后所有公共场合打出“禁止老人入内”的牌子?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案子法院判得好。

案情是这样,70岁的黄某到某健康管理中心并借用店内的厕所。

此后,经营者马某与店员谢某发现店内一间厕所门长时间反锁,在拍打厕所门较长时间无人回应后,随即拨打120电话并撞开厕所门,发现黄某躺在地上,对其呼喊无回应。

后经医护人员检查黄某已无生命体征,死因推断为猝死。

案子是侵权纠纷

民法典规定,成立侵权要具备四个要件。

即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健康管理中心把店内厕所借给黄某使用是一种好意施惠,这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

谁会觉得别人把东西借给自己用是害自己啊。

所以侵权的第一个要件就不具备,自然不能要求健康管理中心承担责任。

但是黄某的家属也是做了功课的,还真让他们找到一个法律依据,将案子正式推入诉讼程序。

这个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属的理论很清晰,

健康管理中心借给老人厕所确实不是侵权行为。但是法律有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障该场所的安全,如果因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健康管理中心的侵权行为不是借厕所,而是你没能保障厕所的安全啊。

这乍听上去确实有一定歪理,好像不知道从哪里反驳。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严重的逻辑问题,就是在用结果倒推责任。

家属认为只要老人出事了,就可以证明健康管理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实务中,有很多法院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也会对这种主张采取纵容的态度。能调解就调解,即便调不了也会和稀泥多少判点,让双方分担责任。

一般情况,当事人遇上这样的法官也只能自认倒霉。

但是这种裁判思路就是“好人就该被枪指着”,就是“劣币驱逐良币”。

这种判决只会让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冷漠。

正确的裁判思路是:

民事诉讼中,存在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

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健康管理中心的厕所存在安全隐患且被告没有尽到管理、提示、维护等安全保障义务义务,

那么健康管理中心就没有侵权行为。

况且本案中黄某是猝死,自身生理原因居多,又不是厕所中有什么致命因素导致其去世。

也就是说即便存在安全隐患,这个安全隐患与黄某的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

所以本案侵权行为四要件: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法同时具备,不应该判处健康管理中心有责。

最终受诉法院也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个人感觉,本案的进步意义还是很大的。

知乎用户 发表

法院判了商家无责,很好。

但是商家因为打官司造成的损失,是不是也应该由提告的老人家属承担?

否则这类讹人就是一本万利。事实上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勇于起诉索赔讹人。

知乎用户 发表

就折腾吧!

我老家那边种棉花,种了几十亩,每年都要请村里的老人打农药浇水,几千块钱也是老人一年重要的收入来源。

前面一个老人太热中暑,倒下猝死了,按照村里的规矩吧,一般赔偿几万丧葬费就行了,他儿子非要索赔20几万。

没办法,法院判了。

于是主家再也不敢雇老人打农药了,宁愿去镇上请无人机打药,价格差不多,还没有风险。

整个村的老人都只能眼巴巴的看着。

知乎用户 发表

长期“按闹分配”的现象是根源,商家不让家属赔偿就已经仁至义尽了,好好的店给变成凶铺了。

说真的,不知道是不是律师忽悠的,死哪儿讹哪儿,这种风气越来越普遍了,往大了说,这么搞以后老年人都借不到厕所上,请求不到任何帮助。

人的善意都是被这种吃人的家属消磨掉的。

知乎用户 发表

虽说此案被驳回,但是讹人的家属并未收到任何惩戒。

那么秉承着有枣没枣打一杆子的想法,下次别人还会不会继续讹呢?

知乎用户 发表

虽然法院这么判了,但是商家也损失了律师费和时间,所以说,好人真不能做。

老人死在商家店里,对商家来说真的是晦气,这下对店里的生意都会有很大影响。

如果商家被讹诈成功,以后好人就更少了。

都是这些人把社会搞得乌烟瘴气的。

知乎用户 发表

判得好!!!

司法判决就应该打破“谁死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和稀泥怪圈”。

不管是从情理还是法理上,商家都不应该担责。

首先,商家是无偿借给老人用的,没收你一分钱;

其次,老人是因为自己身体原因猝死,并不是诸如厕所天花板掉下来砸死或者其它归因于商家的原因导致其死亡的。

这要是判健康中心承担侵权责任,那我们一直以来宣扬的良善美德就是个笑话。

事件经过大致如下⬇️

2024年8月27日,70岁的黄某在借用某健康管理中心厕所时突发猝死。
事件发生后,商家及时发现异常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撞开厕所门施救,但黄某仍不幸离世。
黄某家属随后将商家告上法庭,索赔21万余元,理由是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错失抢救时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其一,商家已尽合理义务。

商家无偿出借厕所,且在发现异常后迅速采取了合理救助措施(如拍门、拨打120、撞门查看),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其行为已达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二,老人家属主张健康中心侵权的证据不足。

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商家提供的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商家的行为与黄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商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老人家属主张健康中心承担侵权责任的事由是认为健康中心未尽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构成要件:

其一,侵权主体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健康中心属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主体上没问题。

其二,健康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其对进出健康中心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也没问题。

其三,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存在。

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中,侵权一方的侵权行为往往是不作为的行为,主要是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但由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及时发现或者排除安全隐患,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

但这个案件中,该健康中心的厕所并不存在导致老人死亡的安全隐患,也即不存在侵权行为。

其四,要有损害结果发生。

从客观上来说,老人死亡可以算是损害结果,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属于是生命权收到损害。

其五,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直接要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而非某些人胡搅蛮缠的“如果健康中心不让老人进去上厕所,老人就不会在你健康中心的厕所死亡”这种无限扩大的因果关系。

如前所说,健康中心压根就不存在侵权行为,何谈因果关系!

本案中,老人的死亡是由其自身的身体原因导致,跟健康中心没有任何关系。

健康中心是无偿把厕所借给老人用,总不能要求健康中心派个人盯着老人上厕所吧。

关于家属说的由于健康中心错失抢救时机导致老人死亡的问题,纯粹是胡搅蛮缠。

厕所是一个相对密闭空间,老人进入厕所后,外边的人看不到里边到底是什么情况,何况健康中心是无偿借用,也没有义务盯着老人在里边干什么、什么时候出来。

法律理当不应该将好意施惠一方的义务无限扩大。

看到一个评论挺有意思的:商家应该向老人家属索赔凶宅赔偿。

知乎用户 发表

这种恶劣索赔讹诈真的应该反坐,家属应该给商家赔偿,

社会道德风气的倒退真的要刹一刹了,

本来就是很小的善意帮助也没什么收益,非常单纯的善心,如果还在和稀泥,以后哪家商家愿意提供厕所,这种行为侵害得是整个社会群体的利益,提高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内耗,减少协作互助,

王浩法官之后,没有人扶老头老太太,

从女性跳车、落水、强奸诬告,到其他人的冷眼旁观,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里面法律侧的不作为,是要负主要责任的

知乎用户 发表

这是个什么样的社会?难道死了人就可以为所欲为、毫无廉耻了吗?难道死了人就可以不问青红皂白地向他人讹钱?照我看,这种讹人钱的行为,统统定性为诈骗罪。只有这样,社会的风气才不会进一步下滑。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不强人所难,义务应有合理边界

我国《民法典》明确,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一义务绝非无限责任,其核心在于“合理限度”——即是否尽到与场所性质、专业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与管理责任。

按照新闻报道,本案健康管理中心是普通商家而并非养老护理机构,其义务范围应限定在一般公共场所的管理职责内:确保厕所设施无明显安全隐患,发现异常时及时采取呼叫、破门、拨打120等合理救助措施。从新闻报道来看,店员已落实上述行动,尽到了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救助义务。因此,如果商家确实不存在过错,也就不该承担责任。

类似的司法实践也印证了这一原则。“香蕉噎死案”中,法院认定分享香蕉的儿童无法预见食用香蕉可能导致窒息,其行为出于善意且无过错,最终驳回了赔偿请求;“电梯劝阻吸烟案”的一审曾判决劝阻者承担部分赔偿,二审则彻底改判,着重强调“保护正当劝阻行为”的社会价值,明确无过错即无需担责。

法律不能认同“谁死谁有理”

法律的价值不仅是补偿损害,更在于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导向。若不论场所是否尽到义务,只要发生伤亡就要求赔偿,既违背法律公平原则,还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1. 挫伤社会善意:公共场所可能因惧怕担责,拒绝提供借厕、借水等便利,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逐渐弱化;

2. 助长“按闹分配”:变相强化“只要出事就要索赔”的错误观念,忽视责任认定的合理性;

3. 模糊责任界限:让公众对“义务”产生误解,认为只要发生损害,就必然有人需要买单。

唯有明确“无过错则不担责”的法治原则,才能避免公共场所陷入“草木皆兵”的困境,也让善意助人者不再“畏首畏尾”。而法律的意义,正在于守护好社会善行与公义底线之间的平衡。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在香港,老人家属有权利民事起诉商场,不过输了的话需要支付自己的律师费,堂费(开庭费用),商家请的律师费用,车马费(商家误工的损失费)。

隔壁现成的法律不学,非要闭门造一套自己的。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如果法院判赔,那中国商用厕所也将欧美化。

1、入厕1欧元

2、非消费不可入厕

3、大部分商家取消厕所

另外建议商家起诉老人家属,索赔经营耽误损失,商誉损失

并且立即申请老人财产保全,万一赢了,让这些家属在要不要继承遗产和债务之间选一个。

知乎用户 发表

很魔幻现实主义。

这个案子判的没问题,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肯定,这是应该的。

但一个判得没问题的案子因为没问题而上了热搜,问题就很大了。

众所周知,只有稀缺的事情,影响重大的事,离谱的事,才会走上舆论中心。可想而知现在的真实情况多么严峻。

知乎用户 发表

按照这个歪理,国人死在自己国家都该申请巨额国家赔偿!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些做法挺好的。

就破除了以前的那种和稀泥的做法。

而且这几个案例还都是比较典型的那种非机动车他确实开的有问题,比如说自己撞上大货车了,还有的是闯红灯,还有的是违反了限速限规之类的。

什么叫做和稀泥,就是说在面对比较难缠的当事人的时候,从保护弱势一方和息事宁人的角度来给无过错方挂上一点责任。

相同的词汇,还有人死为大等等。

就是单纯的用结果来论证过程,反正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活稀泥实际上就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公平正义的准则,导致就是谁闹谁有理。

从长远来看,和稀泥它也是践踏了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不能无限制的来增加这个别人的注意义务。

以往的这种偷鸡蛋被超市发现自己死了,然后起诉超市,或者是在电梯里面抽烟,被劝阻后自己死了,来起诉这个劝阻者,这都是家属抱着这种态度来追求责任,不过最近法院的判决已经明确了这个导向,就是还是要站在公平正义的角度,而不是说为了息事宁人或者单纯的,由于这个滥诉闹事的压力就推行调解赔偿。

案例:

2015年10月30日无驾驶证的严某某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上国道行驶,在新老路面交叉处冲出公路翻下路坎造成其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严某某家属以公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事故路段做好安全提示导致严某某死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单位赔偿26万余元。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路段新老路面沥青衔接工程已修建完毕,不存在道路缺陷,建设单位未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无过错,且严某系无证无牌驾驶,其驾驶的摩托车前轮行车制动器也没有制动效能。所以法院认为,严某某的死亡系其自身原因导致,建设单位无过错,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严某某家属服判息诉。

知乎用户 发表

当一个社会讹诈诬陷蔚然成风而高层无所事事法治颠倒黑白时,那么所有的民心道德底线都已荡然无存,可以宣告进入黑铁时代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问题真是看得我一身冷汗。

我们门店在一个老小区门口,附近有些理疗店,总是有些老人来来往往的。

有一天我正在给绿植浇水,一个老阿姨进门问我借一下卫生间。人有时候,嘴是会快过脑子的,还好我是有点复读机本能在身上的。

老阿姨一进门:“借用下你们卫生间啊?小个便。”

我当时是背对着大门在浇水,下意识以为客户来了,就准备告诉对方在二楼:“卫生间啊,卫生间…”我是一边说一边回头看了,此时我还是笑容满面的。

然后,我的妈!我看到一个满头白发的老阿姨!我也不知道当时脑子怎么控制的嘴:“卫生间在小区里面。啊对,小区里面有个公厕,我们店里没有的。”

虽然大脑迅速地接管了我的嘴,但电光火石间实在来不及管其他的了,所以我的面部表情失控了。老阿姨应该是眼睁睁看着我的笑容瞬间消失,不死心地又问了一下:“那你们平时上厕所呢?”

我,冷漠脸:“都是去小区里面公厕的。”

后面阿姨还嘀咕了两句没有卫生间啊,没有啊。我都是点头如捣蒜,也不跟她说话了。我就知道她走出点门后,我松了一大口气!

事后我和同事聊起这个,同事都是说还好反应过来了,没让阿姨上楼。我们这个楼梯本来就比较陡,要是不小心摔了不得了。然后我们一致决定,今后卫生间除了来的客户,一律不外借。

知乎用户 发表

建议是店家反诉,这家属没有起到照顾看管好老人,明知有重大疾病容易猝死,还放任老人一个人出门,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对老人的不幸离世负有全部责任。

由于家属的过失,对店家的经营完成了负面影响,需要赔偿。

知乎用户 发表

想起了前一阵的一个热议的话题,说为什么老年人租个房这么难?现在知道为什么难了吧,别人好心借个厕所还能被讹上呢,更不用说租房了。

商家出于善意无偿出借厕所,当发现厕所门长时间反锁无人应答后,立即拨打120并撞门施救,已经尽到了普通人认知范围内该做的救助措施。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商家的厕所存在隐患,或者商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保障义务,就要求商家承担巨额赔偿,这对商家来说实在太不公平。

老人在商家厕所不幸离世,家属索赔20万!家属痛失亲人的巨大悲痛,这我们可以理解。但从法律和常理角度来看,如果这种索赔成功了,以后会不会出现不良影响?比如,商家们以后还敢不敢好心给路人提供便利?像免费借用厕所、休息区域这类小事,可能都会因为怕担责而拒绝。

知乎用户 发表

这社会出问题了。

扶老人被告,让人们只能冷漠面对摔倒的老人。

做飞刀被告,让边远地区重病患者只能千里迢迢飞到大城市医院排队。

跨省运送病人收费被告,让重病人转院困难只能自己看着病情渐渐恶化。

火车上急救被告,让火车上的广播只能一遍遍控含有没有医生。

现在连借个厕所也要被告,这些人是不是要把我们都憋死呀。

诬告的成本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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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共识是老人摔了不能扶,

现在马上要形成的共识是不能帮女人,

难不成还要形成个共识,绝对不能与人方便?

对这种死哪讹恶意起诉的人,能不能有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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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应该赔偿商家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这种明显的老赖行为,咱就不说他敲诈了。

至少不能让商家吃亏吧。

不然毫无成本,有枣没枣打一杆子。

别人还怎么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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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牛逼,死哪讹哪……

反正讹人也没什么成本是吧。

礼崩乐坏,核心价值观被糟蹋得还剩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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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如厕时的浑身一使劲,对整个人的心脑血管,是非常要命的一次考验。

岁数越大,考验越凶险。

历史上大把的名人,都是死厕所里的,比如日本的上杉谦信,俄国女皇叶卡捷琳娜等等,死因,都是拉屎撒尿前施展的这一次洪荒之力。

但是,也没见哪个名人因为死在厕所里,家属就把厕所炸上天的,因为聪明人都知道,你被棍捅了,你咬棍子,只会显得你蠢。

但这家人就敢咬,当然,也是因为有利可图。

在哪里跌倒,就在哪里狠闹,社会呢,也惯着这种人,你闹了,就一定给你点好处。

但是,被闹烦了的受害者,下一次,绝绝对对会补一个严丝合缝的补丁,保证自己不会被“屎”沾身,就比如这个商家,以后极大概率,不会再允许任何老年人,甚至是外人,用自己家的厕所,附近的其它商家,应该也会有样学样。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然后道再修到一丈高。

无意义的生存成本,就是这样慢慢涨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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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家属罚款21w,尼玛真恶心,不然以后出去就借不到厕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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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天我坐在小区的石头墩子上吹凉风,距离我四十米左右的位置,有个老大爷摔倒了,我无意间目睹了他摔倒的整个过程。

我下意识站起来要去扶他,随后又坐下了。

我看到老大爷挣扎着坐起来了,从他旁边先后走过两个人,一个人作势要上前扶他,上前两步又转头走了;另一个装作若无其事径自离开了。

最后老大爷在地上坐了一会儿,自己站起来离开了。

虽然在一个小区里,还有监控。我仍然不敢上前去扶他。

我怕万一监控坏了怎么办。

我怕家属说,不是你撞的为啥你来扶?

我怕家属说,原本没事你一扶老人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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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后,老人摔倒无人敢扶都已经是上一个版本了,上一个版本里毕竟还是有人边拍视频取证边做好事的,即便不敢扶,也能帮忙报个警打个120,网上能发出来的也大都是这个版本的故事。

而现在最新的版本,老人摔倒后就变成透明的了,即便摔倒在斑马线上,即便摔倒在人来人往的道路中间。

彭宇案后的这20年,已经让人完全消除了没扶老人所带来的愧疚感,以及没扶老人导致老人出现更不幸的事情的负罪感,相反,更多是 幸好我今天没多管闲事 的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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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将老人尸体运至商场以敲诈勒索…

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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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人死在哪告哪的家属应被反诉才是!毕竟死人是影响商家营业的。

这种到处“赖”行为对社会风气的破坏力是巨大的,让人逐渐冷漠,这种的社会即便是物质富裕也是不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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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次早上出门,结果肚子不舒服,问路边一家公司的保安最近哪里有公厕,那个保安给我指了下路,可能看我一手按着肚子,而且脸上神色不太好,那个保安悄悄和我说,就他那栋楼有公司厕所,让我坐电梯上去,我至今仍然很感谢他,因为当时如果不是去了楼上的公司厕所,我当天很可能撑不到找到外面公厕的时候。

这些年为什么没人敢扶老人了?如果每个好心人都要承担巨大的风险,那最优解就是彻底不当好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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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前是老人摔倒无人敢扶,

2、现在是老人寻救帮助,无人敢帮了???【风险太大】

这个社会某些人正在逐浙的把人的善良扼杀在摇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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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破门救人,厕所门的维修费家属赔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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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赔,老人没了,他子女就没爸爸了。

商家该赔个继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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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了,这又提醒广大群众,任何时候不能借厕所给其他人用了,否则又会被讹上了。

自从南京法官判决以后,“扶老人”已经成为了全民恐惧的三个字了。

如今,差点又要加上“借厕所”三个字了。

本来好心借厕所给老人使用,结果老人的不幸去世,却成为其家属的讹钱工具。

如果,真的判决商家要赔偿的话,估计以后任何人都不可能借用厕所了。

如今,咱们的世界不知道出了什么问题?

有些人的思维都很奇怪。

只要自家人死亡,怎么都要凭空赚一笔钱才过瘾,简直当做一个赚钱的工具了。

比如前一阵子那对讹汽车厂家的一对年轻父母,明明自己的过错,非要找厂家背锅。

比如,这个要求借用厕所的商家赔偿21万的老人家属。

“谁死亡谁有理”已经成为了这些人讹钱不要脸的依据了。

一个又一个的血淋淋的现实警告我们,不能轻易多管闲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这些没有道德底线的人,将咱们很多热心肠的人都逼成了冷漠的人。

真是时代的悲哀!

世风日下,真是应了鲁迅他老人家那句话:真是一代不如一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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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一人作恶,行业避险,众人承担后果,而恶人没有任何代价。

举一个好懂的例子

举报飞刀

行业本来对飞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这事儿上了新闻,为了不出纰漏,出台严格的政策进行制止。

规定颁布之后,小县城重病患者只能去大城市做手术,付出的精力时间金钱何止翻倍。

而恶人不仅治好了病,还拿回了专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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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直接驳回这样的操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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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家属和律师,都要曝光出来。

法律治不了,就舆论来治。

成了是个大收益,没成也没多少损失,以小博大呀。

假如讹人没有成本,那么讹人将连绵不绝。

老人无人敢扶,之后可能就老人被禁止上厕所,然后社会的善意会不断的消失。

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如何给法律没能惩治,但缺德的人打上标签,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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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难道家属不应该赔钱吗?

因为老人猝死,造成了房屋价值贬值,并且对经营产生了影响,店长门口放个盒子,做一个调查表。

因为你家老人的死,造成的经济损失,你不应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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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照老人家属这个逻辑,那可以起诉的人可就多了,可以起诉市政公司为何不多建点公共厕所;可以起诉医疗部门为何医院不建在商家门口;可以起诉自来水厂我父亲是喝了你们的水导致想上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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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的发生和老人摔倒去搀扶然后要求赔偿感觉差不多,都是好心人最后被家属讹。所以遇到老人摔倒我们不敢去扶,遇到有人想借用厕所也不敢借用,尤其是后者你完全可以去公共厕所。

对于家属而言,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起诉商家,自己家老人猝死自己不是应该反思为什么不出门陪伴吗,人家好心借你厕所反而还背了官司要求赔偿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而且从法律角度讲,起诉维权也要在尊重事实和足够的证据下进行。而商家从提供的证据来看,他们完全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在他们可能的情况下完成了他们应该做的全部事情,比如发现异常后拍门呼叫,然后第一时间拨打120,破门施救并且报警,这些措施完全没有问题。

最后,对于类似这样的家属,亲人离世确实伤心,但是维权也要采取理性的维权方式,千万不要狮子大开口以及不尊重事实,毕竟法律只支持该赔的,而非想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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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看是健康管理中心,还觉得有救助义务

可你tm反锁啊,怎么救助?

找开锁公司他不破拆也弄不了这种东西吧

破拆之后老人本来没事,被吓死了怎么办?

老人没被吓死,告你一个侵犯隐私,你怎么办?

不告侵犯隐私,告你一个公众场合猥亵,你怎么办?

厕所又不能装监控,这怎么整?

可怜老板还赔出去一个门,一套拆下来也得个一千呢

而且这也不分什么老人年轻人,这玩意儿就是一个口袋案

别都对老人开炮,年轻人就没个得急性病的?

要是真判赔了,以后开店就都别装厕所了,要么就是不对外开放

没法儿搞知道吧,怎么弄都是两头堵

里面有个年轻姑娘喊救命,你见义勇为叫一帮人把门弄开了要救人,发现对方在打视频自我安慰

你怎么整?

她告你侵犯隐私、猥亵,你要是没录像,有招儿吗?

你有录像,这不就是猥亵的证据吗?你有招儿吗?

这个案子要是判赔了,那就是所有公共区域全部都是无遮无拦的公共区域,取消一切隐私区域

包括但不限于厕所、试衣间、哺乳室、淋浴室等等

哪个做生意的还敢接着弄什么人文关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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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追究原告家属敲诈勒索罪

知乎用户 发表

商家肯定无责呀。

原本就是好心好意,厕所借给老人家方便,老人家只是猝死或者舜突然死亡,也不是商家导致的,而且商量能做的都做了,包括叫救护车,破门而入。

如果说判商家有责,那绝对是助长不正之风,往后谁敢行善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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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只是做了很普通,再正常不过的判决。

大家却非常激动。

真离谱,这种普通案子的合理化判决,却能感动这么多人。

这本身就在暗示着之前大量不合理的判决。

常年考50分的学生,这次竟然考了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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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安闹分配带来的乱象。医院甚至有出现某些团队找重病号跟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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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赔偿成立,那中国其他老人的权益就没法保障。继倒地不敢扶之后,连如厕权都会被社会剥离。为了其他千万级的老人权益,相信法院知道该怎么做来维护大多数老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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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在这种扯淡的事情越来越多,还包括老人拽她一下胳膊就污蔑老人猥亵她的那个年轻女性,越来越多这种活生生的案例表明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

就像罗翔说的那样,一个人如果标榜自己遵纪守法,私下里那个人可能就是个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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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事情,正在做一件事,那就是消除人的善良,抬高人的善良成本,抬高人的道德成本!

其实一直以来,小孩子和老年人本就是高危人群,他们出事的概率就比较大。所以一直以来,农村都流行着一个潜规则,那就是不留年龄大的人过夜,同时年龄太大,一般串门,很多人都不愿意接受,就是害怕出问题。

而这件事却是将这个潜规则放大到了桌面上,那未来对于很多人来说,到底是你的道德善良重要还是你的饭碗重要,你只能二选一。最后的结果就是,从老年人没人敢扶到遇到老年人退避三舍,行个方面那基本不可能了。

现在是借厕所,到未来的租房以及打车等领域,基本上都会直接劝退老年人。可以说,按闹分配,和稀泥,彻底将所有的一切都打破了!

而且当下社会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按闹分配成为了主流,而且没有代价,这是一切的核心。从诬告到按闹分配大家都在做一件事,那就是息事宁人,和稀泥!最后的结果就是,这个社会完全变成陌生社会,原子化社会,社会完全失去了信任,这才是最可怕的东西!

而这一切的根本,其实说白了,就是因为觉得法可以包打一切,其实法根本做不到如此详细!公序良俗礼义廉耻才是社会的根基,法应该为社会人民服务,让社会变的更加和谐,而不是为钱服务。所以根基歪了,作什么都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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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这,我经常在外头借用店家的wc

99%的店家都很热情

我也很感激

有时候我出来还会买一包纸巾

看完,我都担心

万一以后店家都不让路人借厕怎么办

这老人家属这么讹真不好吧

积点功德吧

知乎用户 发表

常言道:70不留宿、80不留饭、90不留坐。

能够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士,释放善意,正常思维的人连感激都来不及,可某些人却反过来行善之人施暴,增加善良的成本,让真正需要的人,人生路越来越窄越来越艰难。

建议商家反诉家属。

知乎用户 发表

立马反诉,老人猝死于商铺厕所后,因其家属不正当诉求导致事件影响扩大,部分人因忌讳退卡停止消费,严重影响了店铺经营,要求其家属赔偿21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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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里说一个很多人都忽略了一个题外细节,猝死地点,所谓的商家,不是一家饭店,不是一家商场,而且一家所谓的“健康管理中心”。

法院判决里也提到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提供的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黄某死亡”

所以,这不是这位老人路过这家店,临时起了尿意,进来上个厕所,突然就猝死在厕所里,应该是他被这家所谓的“健康管理中心”有意识的挑选成为他们的目标,在店内提供场地,由一群非常善于察言观色,八面玲珑的工作人员提供了满满的情绪价值,经常的诱导老人前来听课,或者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给老人们洗脑,按摩,用所谓的保健仪器进行保健等等……最终花大价钱买下一堆溢价的保健品或者保健器材。

我经常看到我住处附近一家“健康管理中心”,开门之前,一群老人坐在地上等他们开门,不管严寒还是酷暑,都雷打不动的坐等开门(大概11点到13点,17点到19点还会关一会)。事实上这群老人是长期呆在这家所谓的“健康管理中心”,是他们的顾客或者潜在顾客,我觉得是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的。

这是网上曝光的。

抖音搜索

我倒是很希望法官判这群丧尽天良的“健康管理中心”赔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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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下面倒是别去怪老人家里,问题的根源是法院习惯了慷他人之慨,只要死了人能找到有联系的人就抓出来负责,就是没见过上公共厕所猝死要赔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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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理,老人借用商家厕所,死到商家,老人家属是要赔给商家钱的。

现在世风日下,各部门都在和稀泥,粘上就是一手屎。

应当先把家属抓起来,先拘留,然后再罚款判刑。

这样才能避免此类事情发生。

知乎用户 发表

这种新闻就不能出来,除了让更多的人明哲保身,让社会更冷漠之外,还有什么作用?24年的事情了,在网上查了下,法院是判商家无需担责,这个应该好好报道和讨论。因为体现了善不可失,恶不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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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恶意起诉赔偿的,属于有枣没枣打一杆子的行为,建议立法,对于申请经济赔偿损失的案子(特别是这种类似助人为乐结果被告的),对于“诬告者”败诉进行受理需要缴纳案件标的百分之几或者多少的保证金,如果最终败诉。这部分保证金赔偿给被告当做精神损失费。不然随便告,自己没搞到,毫无损失,变相助长了这类人的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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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没和他要损失费就算商家人道主义良心了。

怎么有脸反过来去和商家要钱的?

这种玩意儿就是在断后人的路,绝对要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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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无需赔偿,但按照我对印度国情的理解,大概率有“人道主义补偿”,小几万的样子,一方面防止家属去商家店里继续闹,另一方面防止家属sf,所以商家会同意,法院也支持。

这也是为什么,明摆着不占理都要诉一下,因为最差最差都能拿到钱,钱多钱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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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不是“谁死(弱)谁有理” 了,为法官点赞。

曾经的司法实践中,不管有理没理,只要人死了,家属就能闹,一闹就能赔。

这种“按闹分配”、“死到哪,讹到哪”的怪象存在多年,导致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与经济损失,侵蚀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基石,助长了“我弱我有理”的畸形维权观。

正如:“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然而,近年的一些判例,如一股清流正在涤荡这股浊气。

法院的判决书里,“人道主义补偿”一词出现的频率正在降低,

取而代之的是铿锵有力的“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这并非法律的冷酷,恰恰相反,这是法治的成熟与进步。

案例一: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

2017年,郑州杨医生因在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吸烟,双方发生短暂争执后,老人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去世。家属将杨医生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公平责任”,判杨医生补偿1.5万元。此判决一出,舆论哗然。

二审法院彻底推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明确指出:

“杨某的劝阻行为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并无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此案被誉为“匡正了社会风气”的里程碑判决,明确宣告:合法正当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老人偷南瓜猝死案

2022年,某地一种植户的南瓜屡遭一老人偷窃。种植户在劝阻时,老人突然情绪激动猝死。家属理直气壮地要求种植户赔偿。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种植户。最终,在强大的法理和舆论支持下,相关部门和法院均未支持家属的无理要求。此案虽未正式判决,但处理结果清晰表明:违法行为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其不幸后果不能转嫁给守法者。

案例三:5岁女儿调车座椅压死2岁儿子,家长向车企索赔案

2023年5月1日,宗某驾驶一辆商务车,载其妻吴某及两子女出行,妻子坐在第二排右侧,女儿坐在第二排左侧,2岁7个月的儿子在第三排左侧座位玩手机。5岁的女儿在车内操作了电动座椅的控制按钮,导致座椅前后移动,挤压了坐在后面的2岁多弟弟的头部,最终弟弟不幸身亡。事后,家长将汽车制造商告上法庭,索赔2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车辆的电调座椅系统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存在制造或设计缺陷。车辆座椅与儿童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死亡的原因是家长监管的缺失。最终驳回了家长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四: 70岁老人借厕猝死索赔案

本问题中的黄某,70岁,2024年8月27日上午10时许,来到某健康管理中心借用店内厕所,在厕所内倒地。该中心经营者及店员发现异常后,拨打120电话与110电话报警,经警察及法医现场勘查,推断黄某为猝死。

事发后,黄某亲属将该健康管理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213538.8元。经营者出于善意出借厕所给他人过程中发生意外,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重塑着社会的规则意识。。

1. “公平责任”的严格限定:

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现已废止)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关键词是“依照法律的规定”。

这意味着,不能再自由裁量地“和稀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才能适用公平分担规则。

这从源头上收紧了口子。

2. “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

《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为解决体育活动中(如篮球、足球对抗)的受伤纠纷提供了明确依据,保护了正常活动的参与者。

3. 强调“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始终坚持侵权责任构成的核心是“过错”。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法院判决的核心任务不再是“抚慰情绪”,而是审查行为有无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无过错,则无责任。

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眼泪不能冲刷过错。每一次公正的判决,都在夯实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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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一想,我当年是真虎啊,21年的时候,我当过一段时间牙科医院的客服,有一回一70多大爷来看诊,大爷身体不是很好,拄个拐走起来也是颤颤巍巍的,看完诊后我一看大爷距离公交站得有1.5km左右,这点儿路他估计得走一个小时还得歇好几回久,也没多想就让大爷上车了给人送到公交站,现在一想是真后怕,人家才不管我什么动机呢,这要是在我车上出点儿什么事儿,我后半辈子可都毁了,这种和稀泥的司法制度必须要整改了,再不改,那以后可就不是见老不扶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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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判诬告和敲诈勒索,都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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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做出判决,商家无需为此负责。

这件事已经算结了,不过怎么说呢,看着挺寒心的,商家好端端开门做生意,平白飞来横锅,虽说这件事无需担责,但毫无疑问会影响生意,是个人都会说这家健康管理中心上次有老头坐马桶死了,晦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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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惩治诬告,这种讹人的事情会没完没了,直到所有人都变成麻木不仁的冷血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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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啊.这有啥好讲的.

我觉得很恶心,但是我始终认为,这是恶法导致的.

法律既然要求场所对所谓”安全隐患“有监管责任,甚至不去思考这个监管难度有多大,反正就认死理:“你能监管,你就干,你监管不了,你就别干.反正在你的场所里死人了,你就有责任”.

我不认为这条法律合理,但是既然是这个法在运行了,那就按这个法去定责.

恶法,你要么推翻恶法,要么遵守恶法.

而不是让恶法放在那,不遵守,不满意,却又不推翻.

依法治国的根本就是,你可以质疑法的合理性,不合理你就改掉,但现在还没推翻,那你就得严格执行.

对于这个规定,我认为不合理,可,得按规定走.

赔偿呗,其实也是一种杀鸡儆猴,让社会冷漠一点.

扶老人被讹,那就判你赔偿呗.多些案例,看你还敢扶不?

如果因为舆论,而让某些时候判责,有些时候不判责,那不薛定谔的猫了?连一个标准都没有,谈何公平?富家子弟就不判责,穷人就判责?给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

PS:综上,这规定就是恶法.但恶法也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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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的荒谬比小说还离奇。

但是也不用如此激动,法官不是还没判嘛!而诉讼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力。

只是事后,希望能趁每个热搜案件普及一下法律。例如本案可以说明一下:1、法律中的善意概念、2、厕所具有隐私性,如何界定厕所管理方的“义务”!3、原告如何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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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关心地滑不滑,我认为必须要区分的一点是:是借厕所,是不收费的,是出于好意的。

与此类似的还有:不收费的搭车、不收费的提供乘凉场所、不收费的提供避雨、免费发放的避暑物品(故意投毒除外)等等。

感觉有人在透支中国社会的最后一点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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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违反常理人情的起诉,法院压根就不应该受理!!

这样的案件受理了,就是违法受理!!就是不要脸!!

浪费无辜的被告大量时间和精力!! 败坏社会风气!!

法官应该上门道歉!!公开自我检讨!!

反驳我的人只需要回答一个问题:

如果最后的判决认定原告是诬告,那讹人者浪费了商家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商家的生意和生活,对商家有没有赔偿?还是就当什么事都没有发生,拍拍屁股就可以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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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谁还敢帮老人?

能不能反告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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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种事,有人撒泼打滚讹人不是问题,讹人的自古有之,不管是女拳还是扶老人这种,自古以来有的是,不新鲜,这些人无所谓不影响什么,最多让人心里膈应。以前的县令看见这种人就三个字“轰出去”或者“打出去”。

现如今倒反天罡的是,官府居然敢昧着良心顺着这些流氓去搞冤枉好人的判决!

要是说案件复杂确实判断不清把人冤枉了,大家也能理解,但是现在是把特别明朗的案子,明知道这个人冤枉,也不顾一切的往冤枉的地方判,这还要点脸吗?现在这些事的核心问题不在讹人的流氓,而在于它们背后给这些人撑腰的官府。非要和好人对着干,早晚要遭天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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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天家属,借个厕所还需要尽看护义务?

应该代老人起诉其家属啊,明知其身体存在健康风险的情况下,未尽看护义务,间接导致老人出现意外时错失抢救时机,致人死亡。还破坏了商铺的风水,间接对商家造成不可估量的商业损失,商家和商铺业主应该起诉家属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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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反坐制度不建立,中国的世风日下再难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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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这种结果一点都不稀奇 早些年学校医院不就是第一阵地吗?放假学生出事告学校 去医院看病 噶了告医院 然后讹人 碰瓷 拦路要红包?这很稀奇吗??现在的各种打拳?这很奇怪吗?发展到这一步一点也不奇怪

这张传世经典还不够说明一切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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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钱想疯了,走路上猝死是不是还要告路政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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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店家我会告家属赔偿,因为我本来是好心借老人厕所,结果老人在我的地盘逝世,这个事情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意,以后谁来我这觉得我这里晦气怎么办?这中间的损失家属算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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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题发挥一下。让我觉得很疑惑的一件事就是,明明连小孩子都知道这是赖上商家了,但是很多文章却要对此事大写特写,仿佛这本就应该正确的事背后付出了多大努力一般。法律不这样判还能判个其他的结果?法律的公正性在老百姓心中已经有点怪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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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好了,以后大家都没得厕所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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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商家把这个案子挂门头循环播放,最好再拉个横幅:“老人借用厕所猝死,人民法院还我清白当事商家,本店厕所永久免费借用”。这年头好人就不该拿枪指着,不说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啥的,挣点流量费不过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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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买啥社保

老了直接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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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借厕所啊,不知道啊,突然就有个老头擅自冲进我们厕所,好久没出来,我们要用的时候才发现那个老头晕倒了,也不知道咋回事,就赶紧打120 ,结果说老人去世了,我咋知道是啥情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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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以后所有商家都不会让老头老太太借用厕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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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担责啊 死在你家厕所难道你就没有一点点责任吗

同时应该申请国家赔偿 死在你的地盘上 你zf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说好的尊老呢

所以商家应该赔一万 国家赔二十万吧

鉴于死者死在商场 影响了商场的生意 这二十万应该直接赔给商家 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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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描述应该有误。

注意到,老人上厕所的地方是:某**健康管理中心。**

而新闻描述里,给人的感觉像是,老人无事路过某家店,进来借厕所,好心的商家无偿提供了厕所。

当然理论上也有这种可能,但更大概率应该是,这老人有可能是该健康管理中心的顾客。

或者是不是像某些卖保健品的一样,正在对老人开会宣讲健康知识,事后送鸡蛋的那种?

所以判这个案,首先要搞清楚,这老人是怎么来到这个健康管理中心,是出于什么原因来的?来领鸡蛋的,还是来做健康管理的?还是真的单纯路过?

有没有可能这个健康管理中心,主要顾客就是这样的老人呢?他们是受邀来听讲座,还是来做健康管理呢?

搞清楚这个我们才能聊其他的问题。

因为一个路过的路人借厕所,和一个你的顾客用厕所,这是不一样的,你给的关注也是不一样的。

不过好在该店家出事后,已经尽了救助义务:时间久了去敲门啦,叫救护车啦,把门破开啦,打110啦之类的。

毕竟猝死这东西,在没有专业设备的情况下,很难救得回来。

只是,一个健康管理中心,里面死了人,这生意以后就不太好做了。

我在下面一篇回答中,曾讲过面对老人,普通人如何自保的问题。

这篇回答很火,火到抖音大V都来抄袭,导致它更火了,你们可以看下:

如果老人在街道摔倒了身亡,无人救助,家属了解到过路行人的信息,告上法庭,要求路人判赔14万,这合理吗?

这就是知乎的尴尬之处了:你一个原创的,比人家抄袭的赞数还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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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八辈子霉了!

我要是商家人,店里厕所死人了,谁还原来我店里,谁还敢去厕所上厕所,老子损失大了,还要被反索赔一笔,真是魔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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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反诉老人家属赔偿清洁费用25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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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商家最后不担责,但是折腾的也够呛,以后这个商家还会给急需的人提供免费厕所?就是这种家属,导致了整个社会变得越来越冷漠,做好人的代价太大。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越来越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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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反天罡!!!死在人家厕所,人家不嫌膈应,不让你赔偿就不错了,还去讹诈人家。。。这以后谁上厕所就想起来这里死过人,多膈应啊,支持商家反诉老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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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和稀泥,想当王佳佳法官,死了还被骂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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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题主说了,商家借用厕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是服务行为,也不存在合同义务。这点我是赞成的。

商家并没有与路人签订合同,约定必须提供厕所服务。商家出于善意和公共服务精神,允许路人使用其内部设施,这完全是一种善意的、施惠的行为,无偿、无私、无法律约束意图。

当然,一些特定行业(如餐饮、酒店、大型商场等)的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必须设置厕所并对消费者开放,但很显然题目中这个商家不在此列。

但是,一旦商家同意了,就与其经营场所一样,需要承担起对使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环境安全隐患导致使用者受伤,商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显然,死者家属也是这么想的。

家属可能会认为,既然老人是在商家厕所内出事,商家就可能存在某种关联。例如,他们会怀疑厕所环境(如地面湿滑、通风不畅)或商家没有及时发现并施救,是导致悲剧发生或延误抢救的原因。有这类想法不奇怪,人之常情嘛,也不尽然就是“死哪讹哪”。

但民事诉讼是要举证的,而且此案也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所以还得谁主张谁举证。

估计死者家属也是按这个表单提供的证据。第一项和第四项证据家属不会缺,我就好奇中间两项家属会怎么举证。

老人是因自身疾病猝死,法院一般会倾向于认为这是自身因素导致,与商家无关。商家在发现异常后,及时拨打120、报警并尝试破门施救,通常就被认为已尽到合理限度的救助义务。

前面我引用了民法典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情况下法院也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要求商家证明自己已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想必商家也不会坐以待毙,主动提供自己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如下所示),本案法院应该也是予以采信了。

  • 厕所等设施定期清洁和维护的记录。
  • 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如“小心地滑”)。
  • 事发时工作人员及时、妥善的救助记录(如拨打120的准确时间、采取的急救措施等)。
  • 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身健康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证据。

至于死者家属还该告谁,我提供点思路。

在本案里,是否存在直接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如在在事发前与老人发生激烈争吵、推搡或肢体冲突的人。如果其过错行为(如辱骂、殴打)诱发了老人的疾病,那么该第三人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

是否有缺陷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如老人在猝死前食用或使用了从别处购买的不合格食品、药品或保健品,或其本身患有疾病并接受医疗服务,这些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此时可向食品生产商、销售商、药店、医院等追责,但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或医疗过错与猝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家是否是某些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看到商家是健康管理行业的,老人是否是接受商家的健康讲座、促销活动等过程中猝死应该关注,如有此类情况,如果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评估活动风险、未安排急救措施、未及时救助),则可能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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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认不是外因,而是老人自身原因猝死的话。

我觉得商家应该让家属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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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于此类无理取闹的诉讼请求,个人认为法院都不应该受理,受理就是在浪费法院的公共资源。受理还会起一种示范效应,让今后那些蛮不讲理的人以为有可乘之机,所以受理此类案件的社会影响也是非常负面的。我想问案件当中的家属,你们的良心不会疼吗?还是你们根本就没有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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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中心?听到这个名字我不由警惕起来,是不是那种忽悠老年人养老钱,卖保健品的。如果是,那死得其所,该赔。

你不能在忽悠老人买3800元红光保健仪,买20000磁力保健按摩垫时说老人手机自愿的,而老人在排队2小时领10个鸡蛋而后被忽悠体验按摩店后拿出养老金买床垫时说于自己无关啊。

为什么我这样说,因为我认识这样的老人受害者。假如不是这样的情况,是个普通的销售店面,于老人无任何瓜葛,我道歉,并表示有些人,只是坏人变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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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中心

如果这个某健康管理中心是那种专门高价卖保健品讹诈老人的店铺,那这件事我会重新看待。

这种店铺在我小区不少家,都是通过讹诈老人赚取高利润,新闻也播报过不少。

如果是这样的店铺,那商家的说辞是否值得相信就两说了,反正死无对证,还不是商家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如果不是临时借厕所,而说成是临时借厕所,家属又怎么去证伪?

如果该老人本身就是此店铺的客户,那么,我认为,店铺是有责任的。

这种店铺,营销对象主要就是老人,对于老人这个特殊群体,理应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就比如,看到客户老人上厕所,是不是应该时不时去提醒一下,比如没五分钟是不是去提醒一下?从新闻报道来看,老人十点上厕所,十一点半才发现,如果老人真是此店铺顾客,是不是没有尽到注意的职责。

对于这种专门高价卖保健品讹诈老人的店铺,借用鲁迅一句话,我从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

如果这个店铺是正当的店铺,我会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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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

商见有责任的话,商家赔21万。

商家没责任的话,家属赔商21万。

哪方不赔哪方是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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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就带节奏,不是商家,而是所谓的健康中心。

所以,不要说商家就是白莲花,不应该赔偿。这些以老年人为主要消费客户的推销商,包括正规、不正规的各色人等,卖保健品或其它乱七八糟东西。

赚了多少老年人的黑心钱,当然要服务好老年人,当然应该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尤其适合有病的老年人吧。

所以,其义务职责就应当有更高要求。

2024年8月27日上午,70岁的黄某走进一家健康管理中心借用厕所,数十分钟后,当经营者撞开门发现老人倒地不醒时,一段法律与生死的纠葛就此展开。

家属索赔21万余元,认为中心延误抢救、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中心则坚称自己只是“好心借厕所”,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法律从来不讲绝对的责任,而是关注合理的限度。这家健康管理中心确实服务老年人群体,理应考虑多病体弱的特点,但其义务范围应当与其经营性质和提供服务的内容相匹配。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以“合理限度”为界。这家中心只是无偿借厕,并非提供专业医疗服务,不能苛求其配备专业急救设备。法官在裁决时指出,“商家出于善意无偿借厕,不能苛求其配备专业急救设备。”这句话道破了天机——法律不应强人所难。

法官的判决并不能让所有人满意,虽然这是正常的,总有人不满意法律的判决,不同点在于并非利益相关方的不满意,而是许多中立的人不满意,因为其是健康管理中心,对中心的健康安全要求应当严格与其他一般经营者。

所以,在这个案例中商家判决未承担责任,但并不意味着经营场所可以忽视自己的法定义务。纵观各地条例,如《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都对公众聚集经营场所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些规定包括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等并确保完好有效。

最高法院经典案例中,比如商场因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老人摔倒,或者餐厅因为设施不安全造成消费者受伤,法院都判决经营场所承担相应责任。这些判决背后的法理是相通的——经营者必须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

特别是对于健康中心这种经常有老年人进出的场所,必须充分考虑他们的安全特质:反应可能较慢、平衡能力较差、更容易突发疾病。这些因素都应该融入场所的安全设计中。

估计法官可能考虑老人进入该场所是无偿和道义性质的,不能赋予健康管理中心更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但法官没有能考虑到的是健康管理中心。可能更希望更多的老年人进入其场所,无论什么理由,因为这些都是其潜在的客户,也是他们的盈利点。

既然享有权利就应当承担义务,而并非按照一般的合理限度。

苏轼有云:“善养生者,慎起居,节饮食。”这句话不仅适用于个人健康,也适用于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细致入微的预防措施胜过事后补救。

佛山市两级法院最终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认为健康管理中心已经履行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人对法院的判决并不认可,但判决就是判决,生效的判决理应得到尊重和维护。

希望以此提醒所有经营者,尤其是以老年健康为盈利点的那些经营者: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既然挣老人的钱就要服务好老人,尤其是保障老年人的安全,否则法律也不会放过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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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提问真的不要问什么商家应不应该担责,什么大众应该怎么看啥的。这个案子我看其他人的回答,比如

@龙十三

这个人的回答。他说案子已经法院判了,那就在回答里面把法院对案子的处理结果也在问题里面写上。这样才是一个合格的问题,也能让大家对法律更清楚,大家知道了结果才能知道一件事情到底是应该做还是不能做,给百姓一个明确的回答,减少百姓的迷茫,让社会能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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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肯德基麦当劳甚至超市什么的其他商家我认为完全不需要担责

但是商家是什么

商家是健康管理中心 什么地方会起这种名字 大概率是卖保健品的 老人为什么去这种地方单纯借厕所? 我怎么不信呢

我认为如果不是借厕所 而是老人就是去听课了 那么商家就应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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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是对诬告之人的处罚,决不能让诬告没有成本,不然只会世风日下,不要试探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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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讹人的成本还是太低了,诬大的事情也是,到现在还没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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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判决之所以基于法律条文,主要是因为法律是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未来服务的。

因此,如果出现“上厕所者生死自负”的免责声明,那就说明有一起错案诞生了……

那个老人摔倒,不相干者不要扶,是个反例。

在图书馆碰到女的要远而避之也是一个……

有些法官和律师可能把法律理解错了,或者说只想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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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正在杀掉中国人残存的善良。做好事无论大小都可能付出无力承担的代价,做坏事的性价比越来越高。这个商家是否需要担责,让我们等待法庭的裁决吧。此类事件频繁发生,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现行法律未能跟上社会发展,有漏洞,而这么急需解决的问题不见人大代表发声,说明他们集体失责;第二,民心、社会风气败坏到如此程度,中国历史前所未见。唯利是图又毫无道德之心的人相当有市场,且仍在蔓延。我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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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2050年,中国社会中位数年龄达到60岁,即超过一半人达到60且必须参与社会工作,我看这个国家伦理与法律会成为什么样子

所有的人,懂中文的,见证一下什么叫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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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这种恶意诬告的案子,应该以后留档记录在案,他们家以后有人考公参军入党什么的,政审的时候都应该能查的到才行。否则毫无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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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风日下与这类动不动就扣帽子的人有很大的关系,在判决商家无罪的同时,应该对这类提取赔偿要求、诉讼的人进行严惩不贷,否则今后面对救助援助之时,谁还敢轻易伸出援助之手,不做没事,做了反而可能有事,更有甚者不做也可能有事,没有对无理取闹者的惩戒机制,一些人只会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不择手段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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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前我舅舅浴室遇到过老人来洗澡然后猝死在浴室的,停业了一段时间还赔了一笔钱。从此以后我舅舅浴室不单独接待60岁以上老人,除非有家属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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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就是历史太长了,所以什么事情都能找到历史原型。

古人云“七十不留宿,八十不留饭,九十不留坐”,这是经验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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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家属有那么缺钱吗?法律应该要恶意讹诈的人付出成本,如果败诉就应该让起诉方反过来赔钱。

我觉得很简单的道理,如果老人倒在人看得到的地方,店方应该做紧急救助或是报警报120,如果在密闭空间,别人都看不到怎么救助?这真的就是生死有命,你怪得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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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商家向死者家属索赔100w,毕竟死了个人,让店里很晦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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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不留宿,八十不留饭,九十不留坐”,这句在农村地区广泛流传的老话含金量越来越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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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当地也发生过,游客想下水游泳,于是"借用” 附近农家的隔间换衣服“未经允许,擅自入内”。游泳回来,在换衣服的过程中,猝死了。然后农家就被讹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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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是人家的权利,

总不能把别人争取权益的机会都剥夺了了吧。

既然开门做生意,这些狗屁倒灶的事情是避免不了的。

问题的核心是法院怎么判,证据如何采纳。

法律最基本的底线不是追求公平,搞清谁对是谁错,而是保护公序良俗,保护道德底线。

如果这些东西法官们保护不了,那么法律到最后大概也是要崩溃的,立法执法的成本会高到整个社会无法负担。

法官大人们在判决的时候,在控辩双方各种证据旗鼓相当的时候,请谨记这一点。千万莫要成为道德下滑的推手。

每次的改朝换代,社会动荡,所有的原因只有一点,礼崩乐坏,高层腐败,底层乖戾,社会的运转成本过高,整个社会破产了。

人人以遵守公序良俗为底线,而不是互相喂屎,这个社会才和谐繁荣。法律以促成社会秩序朝这个方向运转才是正确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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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社会老人和女人都是版本t0,都是惹不起的存在。

不过处境还是老人更严峻,毕竟老人没有性价值,也没有团结的组织。这样的事如果发生得越来越多,除了亲属,没有人会再关心老人了。

养老金问题已经沸沸扬扬,社保问题更添一把火。那些退休的人无需缴社保,反而成了一众企业的香饽饽。没想到在今天还能看到老人与年轻人竞争岗位。

而现在的年轻人也厌恶生子,生育率一降再降。

如果是一个不敬老,不爱幼,中间的青年还没有希望的社会,实在不敢想象前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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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社会有时候真的需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为根本就不知道,哪些事情会让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存在。

虽然这次被驳回,商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谁又能够保证其他情况是否会触及到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存在,现在反正我是不太敢赌,因为自由裁量的威力太大了。

这次毕竟还是商家,可能她们还会有所顾忌,但是要是面对个人,谁敢保证不会出现春风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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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是当上人大代表,我极力主张从政策、立法、司法执行层面打击“死到哪里讹到哪里”的风气。

请支持我的人到时候给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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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gb,这样的家属这tmd没有素质。应该曝光他们,让大家看看他们的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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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成本太低,能讹一个就算成功了

建议像这种情况,有一个处罚条例,明显讹诈的得负毁谤和欺诈责任,让欺诈者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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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什么人都有,就是这样这个世界才没那么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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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枣没枣楼一竿子的滥讼,应该增加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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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我就想啊,像这种事,真是有点太损去世的老人家的阴德了

咱就说真赔了他二十万,你信不信他买辆车开着立马全家撞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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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人长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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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的是善良的人不被恶人欺负。

商家的厕所是为顾客服务,为路人服务的叫公共厕所。

如果我是商家,我就举报这老人家属陷害。

人家生意的损失你一分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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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哪讹哪的畜牲一点惩罚都没有吗,店里死人了以后店里没人来这损失谁陪,破门造成的损坏谁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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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的还不够好,索赔成功获利几十万,不成功也没损失,还是一本万利的生意。

应该判家属赔偿商家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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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简单,跟商家无关,老人是因为身体出现异常猝死,虽然是借用了商家的卫生间,但商家并不知道在哪个阶段有哪些人什么情况的人使用了卫生间,并且那个地方属于个人隐私空间,商家不可能有监控,也做不到对上厕所的人安排护工,更不可能保障每一位去商场入厕的人的安全关注。

要说还是家属的责任,家里老人身体如何家人应该清楚,为何不陪同照顾,失职啊!却把责任推给商家,只因为商家提供了卫生间方便顾客有需要解决大小便。这难道有错吗?没错啊,对不对?!

这是在商场锁了门的独厕,并且也没人听到呼救,老人可能都来不及呼喊,是真的痛惜,如果有家人陪同那就不一样了,或许会第一时间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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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于正义了一回,谁死谁有理真的很难崩,人道主义赔偿更是助长了碰瓷的行为,应该反过来追责,判他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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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到一个修表的师傅好心帮别人修了玩具,烙铁烫坏了外壳,赔了 1300。有人评论,在东大冷漠可以给你减少90%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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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商场增加新规:60岁以上无论老头老太太禁止禁入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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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在我很小的时候,村里不是家家有电视,有一个老人家晚上无聊就会拿着手电筒到我家看电视,持续大概有十年吧,后来我爸知道了就不让我妈晚上让老人留在家里看电视了,说年纪大了六七十了,万一回去路上摔倒了起不来了怪谁,哪怕是熟人还是有亲戚关系。判的好,这种最好告他个诬告,赔偿商家损失,如果总有这种事情发生,对陌生人的善意只会越来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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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着,我回村里找找重病垂危的老人,组团去大城市借厕所、住宾馆、就餐、旅游,死哪里就带家属讹哪里。

事后统一索赔21万,二八分账,其他费用不管成功与否家属自理,十里八村都找一遍。

不失为一条发家致富之路啊。

评论区各位,日后我发达了,一人V50,等我好消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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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以后所有的诬告,需要赔偿被告50%的索赔额,你看他们还敢不敢随便索赔,太坏了这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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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哪讹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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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公开那些诬告讹诈的人的信息,身份证一证可查,搞一个避雷软件,用NFC一扫就能实时避雷。

什么都不敢公开透明,怎么可能做好社会监督。

大基建时代过去后,到处都是雷,避雷是真正的刚需,踩到各种雷的就自认倒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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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前面的坏人把后面人的方便之路 爱心之门统统关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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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个同类问题:70岁老人尿急,要求借用商家厕所,商家死活不让,最后老人因此猝死,商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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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风气真是越来越普遍了,也不知道家属是自己想出的招还是律师想出来的招。

真不敢想象等我老了,还能不能借到厕所了,还是只能拉在裤裆里。

摔倒在地上也不指望有人来扶自己了,帮忙打个 120 总行吧。

对于老人借用商家厕所时猝死的情况,我们理解家属的悲痛心情,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家是否需承担责任需结合其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通常情况下,若商家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商家是否存在过错:

• 商家是否提供了厕所:商家允许老人借用厕所,这一行为本身是善意的,且属于提供便利,通常不构成过错。

• 厕所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厕所存在地面湿滑、缺乏扶手、照明不足等明显安全隐患,且这些隐患与老人的猝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例如,老人因地面湿滑摔倒诱发猝死),则商家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存在过错。

• 商家是否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老人猝死后,商家是否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等,也是判断其是否尽到合理义务的重要因素。如果商家在发现异常后未及时施救,可能构成过错。

• 猝死的直接原因:老人的猝死是其自身疾病所致,还是由商家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如果猝死是老人自身健康原因(如突发心脏病)所致,与商家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则商家通常无需承担责任。

结论:综合来看,商家是否应承担责任,核心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厕所环境安全,商家在老人突发状况后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且猝死是老人自身疾病所致,则商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如果商家存在上述过错情形,则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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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提到“黄某亲属将该健康管理中心诉至法院,认为中心导致黄某错失抢救时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是否存在这个义务,没这个义务。所以就是编造了一个理由想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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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看了一下这个商家,是个什么健康管理公司。我不知道各位自己或者是自己的父母有没有半夜三更或者大清早天还没亮就去排队领鸡蛋的经历。这个商家大概率就是到这种公司。每天叫老人去领鸡蛋,领各种人参牙膏,十全大补洗发露,等等,类似于修仙小说中才应该出现的商品,市面正规途径是绝对买不到的。然后一口一个干爹,一口一个干妈,给予了老人十足的关心。并且经常跟老人强调,您的孩子啊,有他的难处。他并不是不知道我们的产品好,而是明确的知道我们的产品确实价格比较高,虽然物超所值,但是他负担不起。而且呢,儿好,还不如媳妇好。你想想就算他心疼您给您买了,回去天天看媳妇的脸色,两口子天天吵架,甚至要闹离婚。那您肯定也不想看到这种场面,所以您买的东西,可以免费寄存在我们这里。您可以每天过来吃,我们免费给您保管。这样一来您又有了健康的体魄,又有了和谐的家庭,不是两全齐美吗?……等等类似于这样的操作吧。

凭心而论,我不赞同任何讹人的方式。但说实话,我也从心里特别讨厌这种商家。我没读过什么书,所以想向大家多多学习。如有表达不当,还请多多包涵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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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社会越来越冷漠,这些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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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是阳谋。

70岁老人借用商家厕所猝死,家属索赔21万。

70岁老人借用商家厕所被拒绝猝死,家属索赔210万。

家属横竖都要从老人这里讹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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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出门都借不到厕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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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座的诸位,只要你们看到这条新闻,你们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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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之前讹人没有成功过,他会这么干吗?法官不懂法和稀泥才是最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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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真相。怎么可以做出判断呢。网上只言片语的描述。那肯定不是完整的真相,既然没有完整的真相,那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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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极了,打网约车父亲死了,然后告网约车司机取消订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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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语。死在哪里,赖着哪里。

死在路上,赖土地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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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恶心人的家属 就应该反过来去告他敲诈勒索!让他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你还有名誉损失!除了经济上的赔偿 还应该去坐牢,才能扼杀这种不良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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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说的,为了弘扬社会风气,宣传正能量。请商家状告老人家属 诬告,并赔偿精神以及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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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的一对老夫妻,年龄也在七八十岁了

夫妻两个基础病很多⋯

特别是男人,每个星期都要去某个医疗服务中心做各种理疗

有一天老夫妇又到医疗站去做理疗去了,在这期间老太太就去上厕所了

老爷爷都做好理疗了还没有等到老太太回来。

他就.去到厕所里去看了一眼

发现在一间打开了厕所门里,老太太脸色苍白的在用手拍打着门

原来是老太太蹲麻了腿起不来了,也好在她没有栓上厕所门,因为医疗站的厕所不是座厕,而是蹲厕的

如果老太太在这里发生意外的话,那医疗站他应不应该负责任呢?

虽然不是她在理疗,是她老公在做理疗,那医疗站就不用负责任吗?

事后,我还听老太太说,医疗站的人还说那老爷爷,为什么老太太.去那么久了

老爷爷也不想去看一下?

明知道老太太也有各种基础病,说,万一她要是出了啥意外的话,这算谁的呢?

听那意思就是还怪那对老夫妇了⋯

在我们乡下超过70岁的老人家,如果去人家家里串门的话,主家就是不是很乐意人家去他家里串门了

就是怕万一去到人家家里。有个什么闪失,这算谁的呢?

因为我自己就很有体会

我家婆婆7,80岁的时候,她也老喜欢去串门了

人家又不敢当面说她,就拐弯抹角地找到我老公说

叫你妈不要老买那个家乡特产来,你妈妈天天买来我也吃不了那么多又浪费

我也是血糖高,买的那些都是甜类的,吃了,我的血糖更高了

因为我家婆婆知道,去人家家里肯定要买点东西去啦

吃人家的嘴软嘛……

你偶尔去人家家里,人家肯定欢喜了,你天天去人家家里,人家也会烦的,万一有个好歹他可就说不清楚了。

所以说,人老了去人家家里串门人家都不欢喜,你一个老人家借店家的厕所方便一下…

我想大多数人都不愿意让你去上了,这店家让你去上了,出了意外,家属就真的找上门去了,这家属那来的勇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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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政治不正确的话,这样突然死亡,对死者对家属都是一个悲伤的好事。真有个啥疾病或者伤病,拖你个几年,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可是更难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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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平时特别讨厌刁民这个词。

但是此刻我有点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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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应该以普通人看不懂的形式存在。

法律的出台应该让人知法,懂法,守法。

现在法律正在以一种看人看不懂的状态向前狂奔,

法律的解释权也在一步一步的向着某一群体集中,

我们不是在线法庭,我们不是在线判官。

让人懂,让人尊重,让人心服口服,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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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怎么可以无耻到这种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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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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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起诉敲诈勒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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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应该起诉家属,赔偿诬告损失并要求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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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种乱告一气,死哪赖哪,给点就赚,不给不赔的做法,让社会道德极速下降,以后谁敢借别人厕所,把方便之路直接堵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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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损失、经营损失都是钱啊,可惜现行法律不支持。

死人了多晦气,买房子死过人的都得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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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哪讹哪。这要是个公家单位,说不定就成功了。这些单位反正都是国家的钱,为了息事宁人就会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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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坨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社会风气就是被这些老鼠屎败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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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搞不懂“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到底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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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好意施惠,且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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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题一出来,就可以确定了以后商家再也不会多这一事了,无论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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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就是要把别人路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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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是你父母,你为什么要借厕所?不是你顾客,你为什么要借厕所?你借了就要承担后果,就要有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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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但是,可是死者为大,从人道主义出发,商家赔偿70万不过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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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老板太倒霉了,店成了丧店。老板不光没有责任,死者家属应该给老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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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商家不让陌生人上厕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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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没有任何道德底线的人,让这个社会越来越没有人情味,还好这次判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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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在这里消费,也不是消费的医疗保障,也不是确保健康的内容啊。

如果有确保健康的购买内容,你信不信一亿都有人愿意花在这里!

医院都做不到没人在院区去世。

路边去世找路政、交通、交警。

海边去世找海事、海军。

小区去世找物业。

实在都找不到,找社区、找街道、找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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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法律判决无罪,你觉得下次路过这个店,你想上厕所,借用一下,人家会继续让你上吗?有些蠢货简直无可救药,经常喜欢干这种断后路的事情

包括东莞女的开车坠河,没人敢救,是因为不想吗?是特么之前一个老头救了个女的,手机侵水坏了,让她出200块钱都不肯,还说老人讹诈她,这种就是把女性落水后的事件直接因为这种蠢货断绝了后续类似落水女性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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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不是所有在医院抢救失败的人,家属都可以把医院告了?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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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人里才死了一个,剩下的啥时候死?在线等,挺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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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社会风气那么差就是这种人导致的,帮个忙都要掂量着后果,做好人的成本太高了!!!突然想起前段时间一个热议的话题说“为什么老年人租个房这么难?”现在知道为什么难了吧,别人好心借个厕所都能被讹诈上呢,更不用说租房了!还有老人乘坐网约车意外死亡,家属要求司机赔偿84万,最终法院判处司机无责的。

回到原题,我们先上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实有规定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此义务绝非毫无边界。其一,本案中70岁老人黄某并不是去消费的,而是去借用厕所,其并不符合消费者身份:其二,原告需举证证明被告提供的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与黄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家属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这是其败诉的关键。商家出借厕所是善意之举,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服务,不应被强加过重的责任。若仅因有人在借用场所内发生意外,商家就需担责,那么以后谁还敢向他人提供便利?路边跌倒的老人谁还敢扶?这无疑会让社会的善意和温度逐渐消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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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此类家属以后

应打飞的

到美国或欧洲

上厕所

那边白左横行

一定会支持他们讹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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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厕所禁止50岁以上老人进入,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很快就可以见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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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政治不正确的话,这个族群里坏种的比例之高,恐怕其他族群要望其项背。

他们对攫取自我利益的热情是他们生命的唯一动力;

他们对道义真理的漠视并非不自知,而是处于自我利益的保护。

他们对阳奉阴违的熟稔并非全部源于客观社会文化生态。

他们中好多人的苦难配的上他们的言行思。

虽然,他们太多的人性恶并非“人之初性本善or恶”这种几乎没有答案的标语所能诠释。

私以为,不经历个十七八代的文化渐变甚至新鲜血液输入,是难以抹去“清虫”、”蝗虫“等薛定谔污名化标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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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见了这种老火丁,能不帮就不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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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应该赔偿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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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不可失,恶不可长。

如果善意被打压,被讹诈,那世界就少了不止这一点善。

如果恶意被助长,被支持,那世界就多了不止这一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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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他一毛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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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向银河系索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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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按闹分配是大的问题,这些人都有恃无恐了。特别是学校,被各种学生的磕碰吓怕了,所以取消了日常的课间自由活动。家长这个群体真的动不动就找学校算帐,让学校赔偿,关键是这个还比社会上好赔。

像新闻这个老人猝死的问题,我感觉家长就是抱着碰瓷的心理,能捞多少捞多少。这种有没有反噬方案的?简直是0成本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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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种人枪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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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还说那个撞了人逃跑被人老公追上意外断腿的人,索赔40万碰瓷碰出新花样,今天又来一个自己猝死碰瓷的,真是世风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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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担责!!!

还是有好多心善之人,心存幻想。

必须重判,建议赔偿百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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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了,中国最不缺的就是法盲!人不讲法,讲的是一个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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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为了应诉请律师等的费用是不是让原告出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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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别人店里,不应该死者家属赔偿店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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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到70多岁已经够了好嘛,这家属发出来避雷,以后绕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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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以后再借厕所就费劲了。唉!家里老人眼看着年龄越来越大,以后出门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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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这样下去,今后的趋势就是只要人老了,谁都嫌弃,尊老就是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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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任何责任;

2、以后自己随便吧,没人再借厕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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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乱来啊。我在外尿急经常借用小饭馆的厕所,你这些没道德的人要让我们这些正常的人被尿憋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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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在别人厕所里,家属不应该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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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应当担责,我说的是家属,你们把商家弄的无法正常营业了,损失谁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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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10时许一个11:30打110

那么什么时候打的120呢?

这个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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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法院判得好,这才是正常的判决。可惜没有看到家属被反诉诬告。人心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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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一老如有一宝。

这句话可不是这么用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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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借厕猝死在商场,严重影响商场的正常经营和氛围,家属赔偿商场是应该的!

“禁止老人入内”很快就成中国的普遍现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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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死哪里讹到哪里啊!世风日下啊!

借个厕所,人没了,商家就得赔 21 万,

这个逻辑要是成立,以后谁还敢开门做生意,

不如在门口挂个牌子:内有监控,谢绝借厕,生死自负。

事情发生在广东佛山,一个七十岁的老人,黄某路过一家健康管理中心,想借用一下厕所。

店家是开门做生意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就同意了。

这事儿就是件平常的小事,体现了陌生人之间的基本友善,

老人进去后,很久没出来,

店家发现了异常,厕所门反锁,敲门没人应,

如果是你,你怎么办,

是继续等,还是想办法,

店主选了后者,他们立刻打 120 急救电话,接着破门进去,

这一套流程,挑不出任何毛病,

门破开发现老人倒在地上,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

医护人员到了现场,确认人已经死了,法医检查完后猜测是突然死亡,

这是一个不幸的意外,

接下来,魔幻的事情开始了,

老人的家属把这家健康管理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 21 万余元。

理由是什么,

他们认为,店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救助,导致了老人死亡。

这话说出来,你自己信吗,

人是在你家厕所没的,所以你得负责,

这套逻辑,叫“谁的地盘谁倒霉”,

只要事情发生在你的管辖范围,不管跟你有没有一毛钱关系,你都得承担责任。

这就是典型的“打圆场”想法要的不是公平正义,而是把纷争平息下来,

我们来看看店家到底错在哪了,

家属说,你没有及时救出,

店家发现异常,立即打了 120,接下来破门,整个过程可以说是教科书级别的应急处理。

你还想让店家怎么“及时”,

难道要店员都得是经验丰富的急救医生,能隔着门板看出里面的人是心肌梗死还是脑溢血?

或者说每个商家是不是都该在厕所里装个生命体征监测仪,要是心率有异常就自动报警?

家属又说,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旅馆、商场、银行、车站、飞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这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需对消费者承担相应安全保障责任!

但请注意两个关键词:经营场所和消费者,

这部法规的目的是保护在商业活动中消费的消费者!

比如你在商场,因为地面湿滑摔倒了,商场有责任。

你在餐厅吃饭,食物中毒了,餐厅有责任,

因为你和商家之间存在着消费合同关系,你付了钱,商家就有义务保证你的人身安全。

可这个案件里,老人是消费者吗,

他不是来做健康管理的,他只是一个借用厕所的路人。

商家是出于善意,无偿提供了便利,

对于这种非消费性的、纯粹的善意施惠行为,如果还要苛以和对待消费者同样严苛的安全保障义务,那结果是什么?

结果就是,以后再有人想借厕所,商家会指着外面的公共厕所说,出门左转,慢走不送。

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行善的风险太高了,

我们再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分析,

构成侵权,需要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损害事实是有的,老人去世了,

但店家的行为违法吗?有过错吗,

法院审理得很清楚,原告也就是老人家属,根本无法举证证明健康管理中心的场地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厕所的地砖没问题,没有漏电,没有障碍物,

店家的救助行为也没有任何过错,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就采取了最合理的措施。

最关键的是因果关系,

老人的死亡,是因为厕所的某个设施导致的吗?

不是,

法医鉴定是猝死,这是他自身的身体原因导致的。

一个人的身体状况,是其自身的原因,除非商家有明确的过错行为介入并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否则不能把这个责任强加给商家。

家属所谓的“没有及时救助”,更是无稽之谈。

在发现异常到破门而入的短暂时间里,能做什么?

难道要店家提前预知老人有突发疾病的风险,并在门口配备专业的医疗团队?

这已经不是苛求,而是荒谬,

这家健康管理中心并非专业医疗机构,它既没责任也没本事去履行专业医疗救助的职责,

佛山两级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且有重大社会意义的。

一审法院的法官说了一句话,掷地有声:“善不可失,恶不可长。”

如果这种“我弱我有理,谁死谁有理”的诉求得到支持,那就是在公然惩罚善意,鼓励无理取闹。

法律的目的,是定分止争,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是成为某些人利用悲剧索取不当利益的工具。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很多类似的事情,

有人好心扶起摔倒的老人,反被讹诈,

有人见义勇为,却要自证清白,

当善良的成本变得如此之高,当一个简单的与人方便之举都可能让你倾家荡产,谁还敢善良?

社会的道德底线,就是这样一点一点被这些荒唐的诉求所侵蚀的。

我们这个社会,需要的是更多的“管闲事”的人而不是人人自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法院的判决,守住了这条底线,

它明确告诉所有人:做善事的人,不应该为此吃亏,

你的善意,不应该成为别人向你索赔的理由,

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而不是无理的诉求,

对于逝者,我们表示同情,但同情不能代替法律,更不能成为绑架他人的道德枷锁。

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理解不等于认同他们的行为。

把悲痛转化为向一个仅仅是提供了方便的陌生人索赔的动力,这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病态。

这件事商家唯一的“错”可能就是那天开了门,并且同意了一个路人的请求。

如果法律让商家为这份善意赔上 21 万,那将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还好法律最后维护了常理和正义,

这个判决,应该被更多人看到,

它不只是一个案例的结束,更是一次对社会风气的有力纠正,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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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地滑摔死了,商家担责还算说得通;

上个厕所发病死了,关商家什么事?

老人摔倒已经没人敢扶了,

还想以后所有公共场合打出“禁止老人入内”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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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法院判得好。

案情是这样,70岁的黄某到某健康管理中心并借用店内的厕所。

此后,经营者马某与店员谢某发现店内一间厕所门长时间反锁,在拍打厕所门较长时间无人回应后,随即拨打120电话并撞开厕所门,发现黄某躺在地上,对其呼喊无回应。

后经医护人员检查黄某已无生命体征,死因推断为猝死。

案子是侵权纠纷

民法典规定,成立侵权要具备四个要件。

即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健康管理中心把店内厕所借给黄某使用是一种好意施惠,这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

谁会觉得别人把东西借给自己用是害自己啊。

所以侵权的第一个要件就不具备,自然不能要求健康管理中心承担责任。

但是黄某的家属也是做了功课的,还真让他们找到一个法律依据,将案子正式推入诉讼程序。

这个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属的理论很清晰,

健康管理中心借给老人厕所确实不是侵权行为。但是法律有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障该场所的安全,如果因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健康管理中心的侵权行为不是借厕所,而是你没能保障厕所的安全啊。

这乍听上去确实有一定歪理,好像不知道从哪里反驳。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严重的逻辑问题,就是在用结果倒推责任。

家属认为只要老人出事了,就可以证明健康管理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实务中,有很多法院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也会对这种主张采取纵容的态度。能调解就调解,即便调不了也会和稀泥多少判点,让双方分担责任。

一般情况,当事人遇上这样的法官也只能自认倒霉。

但是这种裁判思路就是“好人就该被枪指着”,就是“劣币驱逐良币”。

这种判决只会让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冷漠。

正确的裁判思路是:

民事诉讼中,存在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

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健康管理中心的厕所存在安全隐患且被告没有尽到管理、提示、维护等安全保障义务义务,

那么健康管理中心就没有侵权行为。

况且本案中黄某是猝死,自身生理原因居多,又不是厕所中有什么致命因素导致其去世。

也就是说即便存在安全隐患,这个安全隐患与黄某的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

所以本案侵权行为四要件: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法同时具备,不应该判处健康管理中心有责。

最终受诉法院也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个人感觉,本案的进步意义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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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商家无责,很好。

但是商家因为打官司造成的损失,是不是也应该由提告的老人家属承担?

否则这类讹人就是一本万利。事实上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勇于起诉索赔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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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折腾吧!

我老家那边种棉花,种了几十亩,每年都要请村里的老人打农药浇水,几千块钱也是老人一年重要的收入来源。

前面一个老人太热中暑,倒下猝死了,按照村里的规矩吧,一般赔偿几万丧葬费就行了,他儿子非要索赔20几万。

没办法,法院判了。

于是主家再也不敢雇老人打农药了,宁愿去镇上请无人机打药,价格差不多,还没有风险。

整个村的老人都只能眼巴巴的看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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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按闹分配”的现象是根源,商家不让家属赔偿就已经仁至义尽了,好好的店给变成凶铺了。

说真的,不知道是不是律师忽悠的,死哪儿讹哪儿,这种风气越来越普遍了,往大了说,这么搞以后老年人都借不到厕所上,请求不到任何帮助。

人的善意都是被这种吃人的家属消磨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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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此案被驳回,但是讹人的家属并未收到任何惩戒。

那么秉承着有枣没枣打一杆子的想法,下次别人还会不会继续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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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院这么判了,但是商家也损失了律师费和时间,所以说,好人真不能做。

老人死在商家店里,对商家来说真的是晦气,这下对店里的生意都会有很大影响。

如果商家被讹诈成功,以后好人就更少了。

都是这些人把社会搞得乌烟瘴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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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得好!!!

司法判决就应该打破“谁死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和稀泥怪圈”。

不管是从情理还是法理上,商家都不应该担责。

首先,商家是无偿借给老人用的,没收你一分钱;

其次,老人是因为自己身体原因猝死,并不是诸如厕所天花板掉下来砸死或者其它归因于商家的原因导致其死亡的。

这要是判健康中心承担侵权责任,那我们一直以来宣扬的良善美德就是个笑话。

事件经过大致如下⬇️

2024年8月27日,70岁的黄某在借用某健康管理中心厕所时突发猝死。
事件发生后,商家及时发现异常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撞开厕所门施救,但黄某仍不幸离世。
黄某家属随后将商家告上法庭,索赔21万余元,理由是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错失抢救时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其一,商家已尽合理义务。

商家无偿出借厕所,且在发现异常后迅速采取了合理救助措施(如拍门、拨打120、撞门查看),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其行为已达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二,老人家属主张健康中心侵权的证据不足。

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商家提供的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商家的行为与黄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商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老人家属主张健康中心承担侵权责任的事由是认为健康中心未尽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构成要件:

其一,侵权主体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健康中心属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主体上没问题。

其二,健康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其对进出健康中心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也没问题。

其三,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存在。

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中,侵权一方的侵权行为往往是不作为的行为,主要是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但由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及时发现或者排除安全隐患,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

但这个案件中,该健康中心的厕所并不存在导致老人死亡的安全隐患,也即不存在侵权行为。

其四,要有损害结果发生。

从客观上来说,老人死亡可以算是损害结果,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属于是生命权收到损害。

其五,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直接要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而非某些人胡搅蛮缠的“如果健康中心不让老人进去上厕所,老人就不会在你健康中心的厕所死亡”这种无限扩大的因果关系。

如前所说,健康中心压根就不存在侵权行为,何谈因果关系!

本案中,老人的死亡是由其自身的身体原因导致,跟健康中心没有任何关系。

健康中心是无偿把厕所借给老人用,总不能要求健康中心派个人盯着老人上厕所吧。

关于家属说的由于健康中心错失抢救时机导致老人死亡的问题,纯粹是胡搅蛮缠。

厕所是一个相对密闭空间,老人进入厕所后,外边的人看不到里边到底是什么情况,何况健康中心是无偿借用,也没有义务盯着老人在里边干什么、什么时候出来。

法律理当不应该将好意施惠一方的义务无限扩大。

看到一个评论挺有意思的:商家应该向老人家属索赔凶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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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恶劣索赔讹诈真的应该反坐,家属应该给商家赔偿,

社会道德风气的倒退真的要刹一刹了,

本来就是很小的善意帮助也没什么收益,非常单纯的善心,如果还在和稀泥,以后哪家商家愿意提供厕所,这种行为侵害得是整个社会群体的利益,提高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内耗,减少协作互助,

王浩法官之后,没有人扶老头老太太,

从女性跳车、落水、强奸诬告,到其他人的冷眼旁观,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里面法律侧的不作为,是要负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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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什么样的社会?难道死了人就可以为所欲为、毫无廉耻了吗?难道死了人就可以不问青红皂白地向他人讹钱?照我看,这种讹人钱的行为,统统定性为诈骗罪。只有这样,社会的风气才不会进一步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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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强人所难,义务应有合理边界

我国《民法典》明确,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一义务绝非无限责任,其核心在于“合理限度”——即是否尽到与场所性质、专业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与管理责任。

按照新闻报道,本案健康管理中心是普通商家而并非养老护理机构,其义务范围应限定在一般公共场所的管理职责内:确保厕所设施无明显安全隐患,发现异常时及时采取呼叫、破门、拨打120等合理救助措施。从新闻报道来看,店员已落实上述行动,尽到了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救助义务。因此,如果商家确实不存在过错,也就不该承担责任。

类似的司法实践也印证了这一原则。“香蕉噎死案”中,法院认定分享香蕉的儿童无法预见食用香蕉可能导致窒息,其行为出于善意且无过错,最终驳回了赔偿请求;“电梯劝阻吸烟案”的一审曾判决劝阻者承担部分赔偿,二审则彻底改判,着重强调“保护正当劝阻行为”的社会价值,明确无过错即无需担责。

法律不能认同“谁死谁有理”

法律的价值不仅是补偿损害,更在于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导向。若不论场所是否尽到义务,只要发生伤亡就要求赔偿,既违背法律公平原则,还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1. 挫伤社会善意:公共场所可能因惧怕担责,拒绝提供借厕、借水等便利,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逐渐弱化;

2. 助长“按闹分配”:变相强化“只要出事就要索赔”的错误观念,忽视责任认定的合理性;

3. 模糊责任界限:让公众对“义务”产生误解,认为只要发生损害,就必然有人需要买单。

唯有明确“无过错则不担责”的法治原则,才能避免公共场所陷入“草木皆兵”的困境,也让善意助人者不再“畏首畏尾”。而法律的意义,正在于守护好社会善行与公义底线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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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香港,老人家属有权利民事起诉商场,不过输了的话需要支付自己的律师费,堂费(开庭费用),商家请的律师费用,车马费(商家误工的损失费)。

隔壁现成的法律不学,非要闭门造一套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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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如果法院判赔,那中国商用厕所也将欧美化。

1、入厕1欧元

2、非消费不可入厕

3、大部分商家取消厕所

另外建议商家起诉老人家属,索赔经营耽误损失,商誉损失

并且立即申请老人财产保全,万一赢了,让这些家属在要不要继承遗产和债务之间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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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魔幻现实主义。

这个案子判的没问题,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肯定,这是应该的。

但一个判得没问题的案子因为没问题而上了热搜,问题就很大了。

众所周知,只有稀缺的事情,影响重大的事,离谱的事,才会走上舆论中心。可想而知现在的真实情况多么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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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个歪理,国人死在自己国家都该申请巨额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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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做法挺好的。

就破除了以前的那种和稀泥的做法。

而且这几个案例还都是比较典型的那种非机动车他确实开的有问题,比如说自己撞上大货车了,还有的是闯红灯,还有的是违反了限速限规之类的。

什么叫做和稀泥,就是说在面对比较难缠的当事人的时候,从保护弱势一方和息事宁人的角度来给无过错方挂上一点责任。

相同的词汇,还有人死为大等等。

就是单纯的用结果来论证过程,反正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活稀泥实际上就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公平正义的准则,导致就是谁闹谁有理。

从长远来看,和稀泥它也是践踏了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不能无限制的来增加这个别人的注意义务。

以往的这种偷鸡蛋被超市发现自己死了,然后起诉超市,或者是在电梯里面抽烟,被劝阻后自己死了,来起诉这个劝阻者,这都是家属抱着这种态度来追求责任,不过最近法院的判决已经明确了这个导向,就是还是要站在公平正义的角度,而不是说为了息事宁人或者单纯的,由于这个滥诉闹事的压力就推行调解赔偿。

案例:

2015年10月30日无驾驶证的严某某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上国道行驶,在新老路面交叉处冲出公路翻下路坎造成其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严某某家属以公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事故路段做好安全提示导致严某某死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单位赔偿26万余元。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路段新老路面沥青衔接工程已修建完毕,不存在道路缺陷,建设单位未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无过错,且严某系无证无牌驾驶,其驾驶的摩托车前轮行车制动器也没有制动效能。所以法院认为,严某某的死亡系其自身原因导致,建设单位无过错,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严某某家属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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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社会讹诈诬陷蔚然成风而高层无所事事法治颠倒黑白时,那么所有的民心道德底线都已荡然无存,可以宣告进入黑铁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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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真是看得我一身冷汗。

我们门店在一个老小区门口,附近有些理疗店,总是有些老人来来往往的。

有一天我正在给绿植浇水,一个老阿姨进门问我借一下卫生间。人有时候,嘴是会快过脑子的,还好我是有点复读机本能在身上的。

老阿姨一进门:“借用下你们卫生间啊?小个便。”

我当时是背对着大门在浇水,下意识以为客户来了,就准备告诉对方在二楼:“卫生间啊,卫生间…”我是一边说一边回头看了,此时我还是笑容满面的。

然后,我的妈!我看到一个满头白发的老阿姨!我也不知道当时脑子怎么控制的嘴:“卫生间在小区里面。啊对,小区里面有个公厕,我们店里没有的。”

虽然大脑迅速地接管了我的嘴,但电光火石间实在来不及管其他的了,所以我的面部表情失控了。老阿姨应该是眼睁睁看着我的笑容瞬间消失,不死心地又问了一下:“那你们平时上厕所呢?”

我,冷漠脸:“都是去小区里面公厕的。”

后面阿姨还嘀咕了两句没有卫生间啊,没有啊。我都是点头如捣蒜,也不跟她说话了。我就知道她走出点门后,我松了一大口气!

事后我和同事聊起这个,同事都是说还好反应过来了,没让阿姨上楼。我们这个楼梯本来就比较陡,要是不小心摔了不得了。然后我们一致决定,今后卫生间除了来的客户,一律不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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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是店家反诉,这家属没有起到照顾看管好老人,明知有重大疾病容易猝死,还放任老人一个人出门,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对老人的不幸离世负有全部责任。

由于家属的过失,对店家的经营完成了负面影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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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了前一阵的一个热议的话题,说为什么老年人租个房这么难?现在知道为什么难了吧,别人好心借个厕所还能被讹上呢,更不用说租房了。

商家出于善意无偿出借厕所,当发现厕所门长时间反锁无人应答后,立即拨打120并撞门施救,已经尽到了普通人认知范围内该做的救助措施。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商家的厕所存在隐患,或者商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保障义务,就要求商家承担巨额赔偿,这对商家来说实在太不公平。

老人在商家厕所不幸离世,家属索赔20万!家属痛失亲人的巨大悲痛,这我们可以理解。但从法律和常理角度来看,如果这种索赔成功了,以后会不会出现不良影响?比如,商家们以后还敢不敢好心给路人提供便利?像免费借用厕所、休息区域这类小事,可能都会因为怕担责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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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社会出问题了。

扶老人被告,让人们只能冷漠面对摔倒的老人。

做飞刀被告,让边远地区重病患者只能千里迢迢飞到大城市医院排队。

跨省运送病人收费被告,让重病人转院困难只能自己看着病情渐渐恶化。

火车上急救被告,让火车上的广播只能一遍遍控含有没有医生。

现在连借个厕所也要被告,这些人是不是要把我们都憋死呀。

诬告的成本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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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共识是老人摔了不能扶,

现在马上要形成的共识是不能帮女人,

难不成还要形成个共识,绝对不能与人方便?

对这种死哪讹恶意起诉的人,能不能有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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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应该赔偿商家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这种明显的老赖行为,咱就不说他敲诈了。

至少不能让商家吃亏吧。

不然毫无成本,有枣没枣打一杆子。

别人还怎么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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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牛逼,死哪讹哪……

反正讹人也没什么成本是吧。

礼崩乐坏,核心价值观被糟蹋得还剩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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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如厕时的浑身一使劲,对整个人的心脑血管,是非常要命的一次考验。

岁数越大,考验越凶险。

历史上大把的名人,都是死厕所里的,比如日本的上杉谦信,俄国女皇叶卡捷琳娜等等,死因,都是拉屎撒尿前施展的这一次洪荒之力。

但是,也没见哪个名人因为死在厕所里,家属就把厕所炸上天的,因为聪明人都知道,你被棍捅了,你咬棍子,只会显得你蠢。

但这家人就敢咬,当然,也是因为有利可图。

在哪里跌倒,就在哪里狠闹,社会呢,也惯着这种人,你闹了,就一定给你点好处。

但是,被闹烦了的受害者,下一次,绝绝对对会补一个严丝合缝的补丁,保证自己不会被“屎”沾身,就比如这个商家,以后极大概率,不会再允许任何老年人,甚至是外人,用自己家的厕所,附近的其它商家,应该也会有样学样。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然后道再修到一丈高。

无意义的生存成本,就是这样慢慢涨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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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家属罚款21w,尼玛真恶心,不然以后出去就借不到厕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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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天我坐在小区的石头墩子上吹凉风,距离我四十米左右的位置,有个老大爷摔倒了,我无意间目睹了他摔倒的整个过程。

我下意识站起来要去扶他,随后又坐下了。

我看到老大爷挣扎着坐起来了,从他旁边先后走过两个人,一个人作势要上前扶他,上前两步又转头走了;另一个装作若无其事径自离开了。

最后老大爷在地上坐了一会儿,自己站起来离开了。

虽然在一个小区里,还有监控。我仍然不敢上前去扶他。

我怕万一监控坏了怎么办。

我怕家属说,不是你撞的为啥你来扶?

我怕家属说,原本没事你一扶老人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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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后,老人摔倒无人敢扶都已经是上一个版本了,上一个版本里毕竟还是有人边拍视频取证边做好事的,即便不敢扶,也能帮忙报个警打个120,网上能发出来的也大都是这个版本的故事。

而现在最新的版本,老人摔倒后就变成透明的了,即便摔倒在斑马线上,即便摔倒在人来人往的道路中间。

彭宇案后的这20年,已经让人完全消除了没扶老人所带来的愧疚感,以及没扶老人导致老人出现更不幸的事情的负罪感,相反,更多是 幸好我今天没多管闲事 的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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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将老人尸体运至商场以敲诈勒索…

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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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人死在哪告哪的家属应被反诉才是!毕竟死人是影响商家营业的。

这种到处“赖”行为对社会风气的破坏力是巨大的,让人逐渐冷漠,这种的社会即便是物质富裕也是不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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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次早上出门,结果肚子不舒服,问路边一家公司的保安最近哪里有公厕,那个保安给我指了下路,可能看我一手按着肚子,而且脸上神色不太好,那个保安悄悄和我说,就他那栋楼有公司厕所,让我坐电梯上去,我至今仍然很感谢他,因为当时如果不是去了楼上的公司厕所,我当天很可能撑不到找到外面公厕的时候。

这些年为什么没人敢扶老人了?如果每个好心人都要承担巨大的风险,那最优解就是彻底不当好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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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前是老人摔倒无人敢扶,

2、现在是老人寻救帮助,无人敢帮了???【风险太大】

这个社会某些人正在逐浙的把人的善良扼杀在摇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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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破门救人,厕所门的维修费家属赔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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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赔,老人没了,他子女就没爸爸了。

商家该赔个继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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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了,这又提醒广大群众,任何时候不能借厕所给其他人用了,否则又会被讹上了。

自从南京法官判决以后,“扶老人”已经成为了全民恐惧的三个字了。

如今,差点又要加上“借厕所”三个字了。

本来好心借厕所给老人使用,结果老人的不幸去世,却成为其家属的讹钱工具。

如果,真的判决商家要赔偿的话,估计以后任何人都不可能借用厕所了。

如今,咱们的世界不知道出了什么问题?

有些人的思维都很奇怪。

只要自家人死亡,怎么都要凭空赚一笔钱才过瘾,简直当做一个赚钱的工具了。

比如前一阵子那对讹汽车厂家的一对年轻父母,明明自己的过错,非要找厂家背锅。

比如,这个要求借用厕所的商家赔偿21万的老人家属。

“谁死亡谁有理”已经成为了这些人讹钱不要脸的依据了。

一个又一个的血淋淋的现实警告我们,不能轻易多管闲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这些没有道德底线的人,将咱们很多热心肠的人都逼成了冷漠的人。

真是时代的悲哀!

世风日下,真是应了鲁迅他老人家那句话:真是一代不如一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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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一人作恶,行业避险,众人承担后果,而恶人没有任何代价。

举一个好懂的例子

举报飞刀

行业本来对飞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这事儿上了新闻,为了不出纰漏,出台严格的政策进行制止。

规定颁布之后,小县城重病患者只能去大城市做手术,付出的精力时间金钱何止翻倍。

而恶人不仅治好了病,还拿回了专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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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直接驳回这样的操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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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家属和律师,都要曝光出来。

法律治不了,就舆论来治。

成了是个大收益,没成也没多少损失,以小博大呀。

假如讹人没有成本,那么讹人将连绵不绝。

老人无人敢扶,之后可能就老人被禁止上厕所,然后社会的善意会不断的消失。

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如何给法律没能惩治,但缺德的人打上标签,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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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难道家属不应该赔钱吗?

因为老人猝死,造成了房屋价值贬值,并且对经营产生了影响,店长门口放个盒子,做一个调查表。

因为你家老人的死,造成的经济损失,你不应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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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照老人家属这个逻辑,那可以起诉的人可就多了,可以起诉市政公司为何不多建点公共厕所;可以起诉医疗部门为何医院不建在商家门口;可以起诉自来水厂我父亲是喝了你们的水导致想上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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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的发生和老人摔倒去搀扶然后要求赔偿感觉差不多,都是好心人最后被家属讹。所以遇到老人摔倒我们不敢去扶,遇到有人想借用厕所也不敢借用,尤其是后者你完全可以去公共厕所。

对于家属而言,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起诉商家,自己家老人猝死自己不是应该反思为什么不出门陪伴吗,人家好心借你厕所反而还背了官司要求赔偿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而且从法律角度讲,起诉维权也要在尊重事实和足够的证据下进行。而商家从提供的证据来看,他们完全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在他们可能的情况下完成了他们应该做的全部事情,比如发现异常后拍门呼叫,然后第一时间拨打120,破门施救并且报警,这些措施完全没有问题。

最后,对于类似这样的家属,亲人离世确实伤心,但是维权也要采取理性的维权方式,千万不要狮子大开口以及不尊重事实,毕竟法律只支持该赔的,而非想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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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看是健康管理中心,还觉得有救助义务

可你tm反锁啊,怎么救助?

找开锁公司他不破拆也弄不了这种东西吧

破拆之后老人本来没事,被吓死了怎么办?

老人没被吓死,告你一个侵犯隐私,你怎么办?

不告侵犯隐私,告你一个公众场合猥亵,你怎么办?

厕所又不能装监控,这怎么整?

可怜老板还赔出去一个门,一套拆下来也得个一千呢

而且这也不分什么老人年轻人,这玩意儿就是一个口袋案

别都对老人开炮,年轻人就没个得急性病的?

要是真判赔了,以后开店就都别装厕所了,要么就是不对外开放

没法儿搞知道吧,怎么弄都是两头堵

里面有个年轻姑娘喊救命,你见义勇为叫一帮人把门弄开了要救人,发现对方在打视频自我安慰

你怎么整?

她告你侵犯隐私、猥亵,你要是没录像,有招儿吗?

你有录像,这不就是猥亵的证据吗?你有招儿吗?

这个案子要是判赔了,那就是所有公共区域全部都是无遮无拦的公共区域,取消一切隐私区域

包括但不限于厕所、试衣间、哺乳室、淋浴室等等

哪个做生意的还敢接着弄什么人文关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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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追究原告家属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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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肯定无责呀。

原本就是好心好意,厕所借给老人家方便,老人家只是猝死或者舜突然死亡,也不是商家导致的,而且商量能做的都做了,包括叫救护车,破门而入。

如果说判商家有责,那绝对是助长不正之风,往后谁敢行善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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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只是做了很普通,再正常不过的判决。

大家却非常激动。

真离谱,这种普通案子的合理化判决,却能感动这么多人。

这本身就在暗示着之前大量不合理的判决。

常年考50分的学生,这次竟然考了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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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安闹分配带来的乱象。医院甚至有出现某些团队找重病号跟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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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赔偿成立,那中国其他老人的权益就没法保障。继倒地不敢扶之后,连如厕权都会被社会剥离。为了其他千万级的老人权益,相信法院知道该怎么做来维护大多数老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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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在这种扯淡的事情越来越多,还包括老人拽她一下胳膊就污蔑老人猥亵她的那个年轻女性,越来越多这种活生生的案例表明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

就像罗翔说的那样,一个人如果标榜自己遵纪守法,私下里那个人可能就是个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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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事情,正在做一件事,那就是消除人的善良,抬高人的善良成本,抬高人的道德成本!

其实一直以来,小孩子和老年人本就是高危人群,他们出事的概率就比较大。所以一直以来,农村都流行着一个潜规则,那就是不留年龄大的人过夜,同时年龄太大,一般串门,很多人都不愿意接受,就是害怕出问题。

而这件事却是将这个潜规则放大到了桌面上,那未来对于很多人来说,到底是你的道德善良重要还是你的饭碗重要,你只能二选一。最后的结果就是,从老年人没人敢扶到遇到老年人退避三舍,行个方面那基本不可能了。

现在是借厕所,到未来的租房以及打车等领域,基本上都会直接劝退老年人。可以说,按闹分配,和稀泥,彻底将所有的一切都打破了!

而且当下社会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按闹分配成为了主流,而且没有代价,这是一切的核心。从诬告到按闹分配大家都在做一件事,那就是息事宁人,和稀泥!最后的结果就是,这个社会完全变成陌生社会,原子化社会,社会完全失去了信任,这才是最可怕的东西!

而这一切的根本,其实说白了,就是因为觉得法可以包打一切,其实法根本做不到如此详细!公序良俗礼义廉耻才是社会的根基,法应该为社会人民服务,让社会变的更加和谐,而不是为钱服务。所以根基歪了,作什么都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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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这,我经常在外头借用店家的wc

99%的店家都很热情

我也很感激

有时候我出来还会买一包纸巾

看完,我都担心

万一以后店家都不让路人借厕怎么办

这老人家属这么讹真不好吧

积点功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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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70不留宿、80不留饭、90不留坐。

能够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士,释放善意,正常思维的人连感激都来不及,可某些人却反过来行善之人施暴,增加善良的成本,让真正需要的人,人生路越来越窄越来越艰难。

建议商家反诉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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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马反诉,老人猝死于商铺厕所后,因其家属不正当诉求导致事件影响扩大,部分人因忌讳退卡停止消费,严重影响了店铺经营,要求其家属赔偿21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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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里说一个很多人都忽略了一个题外细节,猝死地点,所谓的商家,不是一家饭店,不是一家商场,而且一家所谓的“健康管理中心”。

法院判决里也提到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提供的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黄某死亡”

所以,这不是这位老人路过这家店,临时起了尿意,进来上个厕所,突然就猝死在厕所里,应该是他被这家所谓的“健康管理中心”有意识的挑选成为他们的目标,在店内提供场地,由一群非常善于察言观色,八面玲珑的工作人员提供了满满的情绪价值,经常的诱导老人前来听课,或者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给老人们洗脑,按摩,用所谓的保健仪器进行保健等等……最终花大价钱买下一堆溢价的保健品或者保健器材。

我经常看到我住处附近一家“健康管理中心”,开门之前,一群老人坐在地上等他们开门,不管严寒还是酷暑,都雷打不动的坐等开门(大概11点到13点,17点到19点还会关一会)。事实上这群老人是长期呆在这家所谓的“健康管理中心”,是他们的顾客或者潜在顾客,我觉得是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的。

这是网上曝光的。

抖音搜索

我倒是很希望法官判这群丧尽天良的“健康管理中心”赔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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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下面倒是别去怪老人家里,问题的根源是法院习惯了慷他人之慨,只要死了人能找到有联系的人就抓出来负责,就是没见过上公共厕所猝死要赔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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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理,老人借用商家厕所,死到商家,老人家属是要赔给商家钱的。

现在世风日下,各部门都在和稀泥,粘上就是一手屎。

应当先把家属抓起来,先拘留,然后再罚款判刑。

这样才能避免此类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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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新闻就不能出来,除了让更多的人明哲保身,让社会更冷漠之外,还有什么作用?24年的事情了,在网上查了下,法院是判商家无需担责,这个应该好好报道和讨论。因为体现了善不可失,恶不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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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恶意起诉赔偿的,属于有枣没枣打一杆子的行为,建议立法,对于申请经济赔偿损失的案子(特别是这种类似助人为乐结果被告的),对于“诬告者”败诉进行受理需要缴纳案件标的百分之几或者多少的保证金,如果最终败诉。这部分保证金赔偿给被告当做精神损失费。不然随便告,自己没搞到,毫无损失,变相助长了这类人的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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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没和他要损失费就算商家人道主义良心了。

怎么有脸反过来去和商家要钱的?

这种玩意儿就是在断后人的路,绝对要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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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无需赔偿,但按照我对印度国情的理解,大概率有“人道主义补偿”,小几万的样子,一方面防止家属去商家店里继续闹,另一方面防止家属sf,所以商家会同意,法院也支持。

这也是为什么,明摆着不占理都要诉一下,因为最差最差都能拿到钱,钱多钱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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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不是“谁死(弱)谁有理” 了,为法官点赞。

曾经的司法实践中,不管有理没理,只要人死了,家属就能闹,一闹就能赔。

这种“按闹分配”、“死到哪,讹到哪”的怪象存在多年,导致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与经济损失,侵蚀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基石,助长了“我弱我有理”的畸形维权观。

正如:“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然而,近年的一些判例,如一股清流正在涤荡这股浊气。

法院的判决书里,“人道主义补偿”一词出现的频率正在降低,

取而代之的是铿锵有力的“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这并非法律的冷酷,恰恰相反,这是法治的成熟与进步。

案例一: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

2017年,郑州杨医生因在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吸烟,双方发生短暂争执后,老人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去世。家属将杨医生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公平责任”,判杨医生补偿1.5万元。此判决一出,舆论哗然。

二审法院彻底推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明确指出:

“杨某的劝阻行为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并无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此案被誉为“匡正了社会风气”的里程碑判决,明确宣告:合法正当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老人偷南瓜猝死案

2022年,某地一种植户的南瓜屡遭一老人偷窃。种植户在劝阻时,老人突然情绪激动猝死。家属理直气壮地要求种植户赔偿。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种植户。最终,在强大的法理和舆论支持下,相关部门和法院均未支持家属的无理要求。此案虽未正式判决,但处理结果清晰表明:违法行为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其不幸后果不能转嫁给守法者。

案例三:5岁女儿调车座椅压死2岁儿子,家长向车企索赔案

2023年5月1日,宗某驾驶一辆商务车,载其妻吴某及两子女出行,妻子坐在第二排右侧,女儿坐在第二排左侧,2岁7个月的儿子在第三排左侧座位玩手机。5岁的女儿在车内操作了电动座椅的控制按钮,导致座椅前后移动,挤压了坐在后面的2岁多弟弟的头部,最终弟弟不幸身亡。事后,家长将汽车制造商告上法庭,索赔2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车辆的电调座椅系统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存在制造或设计缺陷。车辆座椅与儿童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死亡的原因是家长监管的缺失。最终驳回了家长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四: 70岁老人借厕猝死索赔案

本问题中的黄某,70岁,2024年8月27日上午10时许,来到某健康管理中心借用店内厕所,在厕所内倒地。该中心经营者及店员发现异常后,拨打120电话与110电话报警,经警察及法医现场勘查,推断黄某为猝死。

事发后,黄某亲属将该健康管理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213538.8元。经营者出于善意出借厕所给他人过程中发生意外,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重塑着社会的规则意识。。

1. “公平责任”的严格限定:

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现已废止)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关键词是“依照法律的规定”。

这意味着,不能再自由裁量地“和稀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才能适用公平分担规则。

这从源头上收紧了口子。

2. “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

《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为解决体育活动中(如篮球、足球对抗)的受伤纠纷提供了明确依据,保护了正常活动的参与者。

3. 强调“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始终坚持侵权责任构成的核心是“过错”。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法院判决的核心任务不再是“抚慰情绪”,而是审查行为有无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无过错,则无责任。

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眼泪不能冲刷过错。每一次公正的判决,都在夯实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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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一想,我当年是真虎啊,21年的时候,我当过一段时间牙科医院的客服,有一回一70多大爷来看诊,大爷身体不是很好,拄个拐走起来也是颤颤巍巍的,看完诊后我一看大爷距离公交站得有1.5km左右,这点儿路他估计得走一个小时还得歇好几回久,也没多想就让大爷上车了给人送到公交站,现在一想是真后怕,人家才不管我什么动机呢,这要是在我车上出点儿什么事儿,我后半辈子可都毁了,这种和稀泥的司法制度必须要整改了,再不改,那以后可就不是见老不扶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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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判诬告和敲诈勒索,都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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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做出判决,商家无需为此负责。

这件事已经算结了,不过怎么说呢,看着挺寒心的,商家好端端开门做生意,平白飞来横锅,虽说这件事无需担责,但毫无疑问会影响生意,是个人都会说这家健康管理中心上次有老头坐马桶死了,晦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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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惩治诬告,这种讹人的事情会没完没了,直到所有人都变成麻木不仁的冷血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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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啊.这有啥好讲的.

我觉得很恶心,但是我始终认为,这是恶法导致的.

法律既然要求场所对所谓"安全隐患“有监管责任,甚至不去思考这个监管难度有多大,反正就认死理:“你能监管,你就干,你监管不了,你就别干.反正在你的场所里死人了,你就有责任”.

我不认为这条法律合理,但是既然是这个法在运行了,那就按这个法去定责.

恶法,你要么推翻恶法,要么遵守恶法.

而不是让恶法放在那,不遵守,不满意,却又不推翻.

依法治国的根本就是,你可以质疑法的合理性,不合理你就改掉,但现在还没推翻,那你就得严格执行.

对于这个规定,我认为不合理,可,得按规定走.

赔偿呗,其实也是一种杀鸡儆猴,让社会冷漠一点.

扶老人被讹,那就判你赔偿呗.多些案例,看你还敢扶不?

如果因为舆论,而让某些时候判责,有些时候不判责,那不薛定谔的猫了?连一个标准都没有,谈何公平?富家子弟就不判责,穷人就判责?给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

PS:综上,这规定就是恶法.但恶法也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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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的荒谬比小说还离奇。

但是也不用如此激动,法官不是还没判嘛!而诉讼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力。

只是事后,希望能趁每个热搜案件普及一下法律。例如本案可以说明一下:1、法律中的善意概念、2、厕所具有隐私性,如何界定厕所管理方的“义务”!3、原告如何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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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关心地滑不滑,我认为必须要区分的一点是:是借厕所,是不收费的,是出于好意的。

与此类似的还有:不收费的搭车、不收费的提供乘凉场所、不收费的提供避雨、免费发放的避暑物品(故意投毒除外)等等。

感觉有人在透支中国社会的最后一点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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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违反常理人情的起诉,法院压根就不应该受理!!

这样的案件受理了,就是违法受理!!就是不要脸!!

浪费无辜的被告大量时间和精力!! 败坏社会风气!!

法官应该上门道歉!!公开自我检讨!!

反驳我的人只需要回答一个问题:

如果最后的判决认定原告是诬告,那讹人者浪费了商家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商家的生意和生活,对商家有没有赔偿?还是就当什么事都没有发生,拍拍屁股就可以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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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谁还敢帮老人?

能不能反告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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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种事,有人撒泼打滚讹人不是问题,讹人的自古有之,不管是女拳还是扶老人这种,自古以来有的是,不新鲜,这些人无所谓不影响什么,最多让人心里膈应。以前的县令看见这种人就三个字“轰出去”或者“打出去”。

现如今倒反天罡的是,官府居然敢昧着良心顺着这些流氓去搞冤枉好人的判决!

要是说案件复杂确实判断不清把人冤枉了,大家也能理解,但是现在是把特别明朗的案子,明知道这个人冤枉,也不顾一切的往冤枉的地方判,这还要点脸吗?现在这些事的核心问题不在讹人的流氓,而在于它们背后给这些人撑腰的官府。非要和好人对着干,早晚要遭天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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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天家属,借个厕所还需要尽看护义务?

应该代老人起诉其家属啊,明知其身体存在健康风险的情况下,未尽看护义务,间接导致老人出现意外时错失抢救时机,致人死亡。还破坏了商铺的风水,间接对商家造成不可估量的商业损失,商家和商铺业主应该起诉家属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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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反坐制度不建立,中国的世风日下再难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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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这种结果一点都不稀奇 早些年学校医院不就是第一阵地吗?放假学生出事告学校 去医院看病 噶了告医院 然后讹人 碰瓷 拦路要红包?这很稀奇吗??现在的各种打拳?这很奇怪吗?发展到这一步一点也不奇怪

这张传世经典还不够说明一切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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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钱想疯了,走路上猝死是不是还要告路政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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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店家我会告家属赔偿,因为我本来是好心借老人厕所,结果老人在我的地盘逝世,这个事情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意,以后谁来我这觉得我这里晦气怎么办?这中间的损失家属算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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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题发挥一下。让我觉得很疑惑的一件事就是,明明连小孩子都知道这是赖上商家了,但是很多文章却要对此事大写特写,仿佛这本就应该正确的事背后付出了多大努力一般。法律不这样判还能判个其他的结果?法律的公正性在老百姓心中已经有点怪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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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好了,以后大家都没得厕所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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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商家把这个案子挂门头循环播放,最好再拉个横幅:“老人借用厕所猝死,人民法院还我清白当事商家,本店厕所永久免费借用”。这年头好人就不该拿枪指着,不说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啥的,挣点流量费不过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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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买啥社保

老了直接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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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借厕所啊,不知道啊,突然就有个老头擅自冲进我们厕所,好久没出来,我们要用的时候才发现那个老头晕倒了,也不知道咋回事,就赶紧打120 ,结果说老人去世了,我咋知道是啥情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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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以后所有商家都不会让老头老太太借用厕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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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担责啊 死在你家厕所难道你就没有一点点责任吗

同时应该申请国家赔偿 死在你的地盘上 你zf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说好的尊老呢

所以商家应该赔一万 国家赔二十万吧

鉴于死者死在商场 影响了商场的生意 这二十万应该直接赔给商家 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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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描述应该有误。

注意到,老人上厕所的地方是:某**健康管理中心。**

而新闻描述里,给人的感觉像是,老人无事路过某家店,进来借厕所,好心的商家无偿提供了厕所。

当然理论上也有这种可能,但更大概率应该是,这老人有可能是该健康管理中心的顾客。

或者是不是像某些卖保健品的一样,正在对老人开会宣讲健康知识,事后送鸡蛋的那种?

所以判这个案,首先要搞清楚,这老人是怎么来到这个健康管理中心,是出于什么原因来的?来领鸡蛋的,还是来做健康管理的?还是真的单纯路过?

有没有可能这个健康管理中心,主要顾客就是这样的老人呢?他们是受邀来听讲座,还是来做健康管理呢?

搞清楚这个我们才能聊其他的问题。

因为一个路过的路人借厕所,和一个你的顾客用厕所,这是不一样的,你给的关注也是不一样的。

不过好在该店家出事后,已经尽了救助义务:时间久了去敲门啦,叫救护车啦,把门破开啦,打110啦之类的。

毕竟猝死这东西,在没有专业设备的情况下,很难救得回来。

只是,一个健康管理中心,里面死了人,这生意以后就不太好做了。

我在下面一篇回答中,曾讲过面对老人,普通人如何自保的问题。

这篇回答很火,火到抖音大V都来抄袭,导致它更火了,你们可以看下:

如果老人在街道摔倒了身亡,无人救助,家属了解到过路行人的信息,告上法庭,要求路人判赔14万,这合理吗?

这就是知乎的尴尬之处了:你一个原创的,比人家抄袭的赞数还少。。。

知乎用户 发表

倒八辈子霉了!

我要是商家人,店里厕所死人了,谁还原来我店里,谁还敢去厕所上厕所,老子损失大了,还要被反索赔一笔,真是魔幻!

知乎用户 发表

应该反诉老人家属赔偿清洁费用250元整。

知乎用户 发表

就算商家最后不担责,但是折腾的也够呛,以后这个商家还会给急需的人提供免费厕所?就是这种家属,导致了整个社会变得越来越冷漠,做好人的代价太大。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越来越盛行。

知乎用户 发表

倒反天罡!!!死在人家厕所,人家不嫌膈应,不让你赔偿就不错了,还去讹诈人家。。。这以后谁上厕所就想起来这里死过人,多膈应啊,支持商家反诉老人家属!

知乎用户 发表

不和稀泥,想当王佳佳法官,死了还被骂是吧?

知乎用户 发表

有题主说了,商家借用厕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是服务行为,也不存在合同义务。这点我是赞成的。

商家并没有与路人签订合同,约定必须提供厕所服务。商家出于善意和公共服务精神,允许路人使用其内部设施,这完全是一种善意的、施惠的行为,无偿、无私、无法律约束意图。

当然,一些特定行业(如餐饮、酒店、大型商场等)的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必须设置厕所并对消费者开放,但很显然题目中这个商家不在此列。

但是,一旦商家同意了,就与其经营场所一样,需要承担起对使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环境安全隐患导致使用者受伤,商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显然,死者家属也是这么想的。

家属可能会认为,既然老人是在商家厕所内出事,商家就可能存在某种关联。例如,他们会怀疑厕所环境(如地面湿滑、通风不畅)或商家没有及时发现并施救,是导致悲剧发生或延误抢救的原因。有这类想法不奇怪,人之常情嘛,也不尽然就是“死哪讹哪”。

但民事诉讼是要举证的,而且此案也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所以还得谁主张谁举证。

估计死者家属也是按这个表单提供的证据。第一项和第四项证据家属不会缺,我就好奇中间两项家属会怎么举证。

老人是因自身疾病猝死,法院一般会倾向于认为这是自身因素导致,与商家无关。商家在发现异常后,及时拨打120、报警并尝试破门施救,通常就被认为已尽到合理限度的救助义务。

前面我引用了民法典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情况下法院也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要求商家证明自己已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想必商家也不会坐以待毙,主动提供自己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如下所示),本案法院应该也是予以采信了。

  • 厕所等设施定期清洁和维护的记录。
  • 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如“小心地滑”)。
  • 事发时工作人员及时、妥善的救助记录(如拨打120的准确时间、采取的急救措施等)。
  • 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身健康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证据。

至于死者家属还该告谁,我提供点思路。

在本案里,是否存在直接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如在在事发前与老人发生激烈争吵、推搡或肢体冲突的人。如果其过错行为(如辱骂、殴打)诱发了老人的疾病,那么该第三人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

是否有缺陷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如老人在猝死前食用或使用了从别处购买的不合格食品、药品或保健品,或其本身患有疾病并接受医疗服务,这些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此时可向食品生产商、销售商、药店、医院等追责,但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或医疗过错与猝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家是否是某些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看到商家是健康管理行业的,老人是否是接受商家的健康讲座、促销活动等过程中猝死应该关注,如有此类情况,如果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评估活动风险、未安排急救措施、未及时救助),则可能需承担责任。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确认不是外因,而是老人自身原因猝死的话。

我觉得商家应该让家属赔钱。

知乎用户 发表

类似于此类无理取闹的诉讼请求,个人认为法院都不应该受理,受理就是在浪费法院的公共资源。受理还会起一种示范效应,让今后那些蛮不讲理的人以为有可乘之机,所以受理此类案件的社会影响也是非常负面的。我想问案件当中的家属,你们的良心不会疼吗?还是你们根本就没有良心?!

知乎用户 发表

健康管理中心?听到这个名字我不由警惕起来,是不是那种忽悠老年人养老钱,卖保健品的。如果是,那死得其所,该赔。

你不能在忽悠老人买3800元红光保健仪,买20000磁力保健按摩垫时说老人手机自愿的,而老人在排队2小时领10个鸡蛋而后被忽悠体验按摩店后拿出养老金买床垫时说于自己无关啊。

为什么我这样说,因为我认识这样的老人受害者。假如不是这样的情况,是个普通的销售店面,于老人无任何瓜葛,我道歉,并表示有些人,只是坏人变老了。

知乎用户 发表

-—————
健康管理中心

如果这个某健康管理中心是那种专门高价卖保健品讹诈老人的店铺,那这件事我会重新看待。

这种店铺在我小区不少家,都是通过讹诈老人赚取高利润,新闻也播报过不少。

如果是这样的店铺,那商家的说辞是否值得相信就两说了,反正死无对证,还不是商家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如果不是临时借厕所,而说成是临时借厕所,家属又怎么去证伪?

如果该老人本身就是此店铺的客户,那么,我认为,店铺是有责任的。

这种店铺,营销对象主要就是老人,对于老人这个特殊群体,理应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就比如,看到客户老人上厕所,是不是应该时不时去提醒一下,比如没五分钟是不是去提醒一下?从新闻报道来看,老人十点上厕所,十一点半才发现,如果老人真是此店铺顾客,是不是没有尽到注意的职责。

对于这种专门高价卖保健品讹诈老人的店铺,借用鲁迅一句话,我从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

如果这个店铺是正当的店铺,我会同情。

知乎用户 发表

个人意见:

商见有责任的话,商家赔21万。

商家没责任的话,家属赔商21万。

哪方不赔哪方是孙子。

知乎用户 发表

题目就带节奏,不是商家,而是所谓的健康中心。

所以,不要说商家就是白莲花,不应该赔偿。这些以老年人为主要消费客户的推销商,包括正规、不正规的各色人等,卖保健品或其它乱七八糟东西。

赚了多少老年人的黑心钱,当然要服务好老年人,当然应该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尤其适合有病的老年人吧。

所以,其义务职责就应当有更高要求。

2024年8月27日上午,70岁的黄某走进一家健康管理中心借用厕所,数十分钟后,当经营者撞开门发现老人倒地不醒时,一段法律与生死的纠葛就此展开。

家属索赔21万余元,认为中心延误抢救、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中心则坚称自己只是“好心借厕所”,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法律从来不讲绝对的责任,而是关注合理的限度。这家健康管理中心确实服务老年人群体,理应考虑多病体弱的特点,但其义务范围应当与其经营性质和提供服务的内容相匹配。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以“合理限度”为界。这家中心只是无偿借厕,并非提供专业医疗服务,不能苛求其配备专业急救设备。法官在裁决时指出,“商家出于善意无偿借厕,不能苛求其配备专业急救设备。”这句话道破了天机——法律不应强人所难。

法官的判决并不能让所有人满意,虽然这是正常的,总有人不满意法律的判决,不同点在于并非利益相关方的不满意,而是许多中立的人不满意,因为其是健康管理中心,对中心的健康安全要求应当严格与其他一般经营者。

所以,在这个案例中商家判决未承担责任,但并不意味着经营场所可以忽视自己的法定义务。纵观各地条例,如《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都对公众聚集经营场所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些规定包括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等并确保完好有效。

最高法院经典案例中,比如商场因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老人摔倒,或者餐厅因为设施不安全造成消费者受伤,法院都判决经营场所承担相应责任。这些判决背后的法理是相通的——经营者必须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

特别是对于健康中心这种经常有老年人进出的场所,必须充分考虑他们的安全特质:反应可能较慢、平衡能力较差、更容易突发疾病。这些因素都应该融入场所的安全设计中。

估计法官可能考虑老人进入该场所是无偿和道义性质的,不能赋予健康管理中心更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但法官没有能考虑到的是健康管理中心。可能更希望更多的老年人进入其场所,无论什么理由,因为这些都是其潜在的客户,也是他们的盈利点。

既然享有权利就应当承担义务,而并非按照一般的合理限度。

苏轼有云:“善养生者,慎起居,节饮食。”这句话不仅适用于个人健康,也适用于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细致入微的预防措施胜过事后补救。

佛山市两级法院最终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认为健康管理中心已经履行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人对法院的判决并不认可,但判决就是判决,生效的判决理应得到尊重和维护。

希望以此提醒所有经营者,尤其是以老年健康为盈利点的那些经营者: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既然挣老人的钱就要服务好老人,尤其是保障老年人的安全,否则法律也不会放过他们。

知乎用户 发表

知乎提问真的不要问什么商家应不应该担责,什么大众应该怎么看啥的。这个案子我看其他人的回答,比如

@龙十三

这个人的回答。他说案子已经法院判了,那就在回答里面把法院对案子的处理结果也在问题里面写上。这样才是一个合格的问题,也能让大家对法律更清楚,大家知道了结果才能知道一件事情到底是应该做还是不能做,给百姓一个明确的回答,减少百姓的迷茫,让社会能更和谐。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是肯德基麦当劳甚至超市什么的其他商家我认为完全不需要担责

但是商家是什么

商家是健康管理中心 什么地方会起这种名字 大概率是卖保健品的 老人为什么去这种地方单纯借厕所? 我怎么不信呢

我认为如果不是借厕所 而是老人就是去听课了 那么商家就应该担责

知乎用户 发表

重点是对诬告之人的处罚,决不能让诬告没有成本,不然只会世风日下,不要试探人性!

知乎用户 发表

当前社会讹人的成本还是太低了,诬大的事情也是,到现在还没下文

知乎用户 发表

所有的判决之所以基于法律条文,主要是因为法律是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未来服务的。

因此,如果出现“上厕所者生死自负”的免责声明,那就说明有一起错案诞生了……

那个老人摔倒,不相干者不要扶,是个反例。

在图书馆碰到女的要远而避之也是一个……

有些法官和律师可能把法律理解错了,或者说只想利用法律。

知乎用户 发表

他们正在杀掉中国人残存的善良。做好事无论大小都可能付出无力承担的代价,做坏事的性价比越来越高。这个商家是否需要担责,让我们等待法庭的裁决吧。此类事件频繁发生,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现行法律未能跟上社会发展,有漏洞,而这么急需解决的问题不见人大代表发声,说明他们集体失责;第二,民心、社会风气败坏到如此程度,中国历史前所未见。唯利是图又毫无道德之心的人相当有市场,且仍在蔓延。我祈祷

知乎用户 发表

当2050年,中国社会中位数年龄达到60岁,即超过一半人达到60且必须参与社会工作,我看这个国家伦理与法律会成为什么样子

所有的人,懂中文的,见证一下什么叫道德………………

知乎用户 发表

以后这种恶意诬告的案子,应该以后留档记录在案,他们家以后有人考公参军入党什么的,政审的时候都应该能查的到才行。否则毫无威慑。

知乎用户 发表

世风日下与这类动不动就扣帽子的人有很大的关系,在判决商家无罪的同时,应该对这类提取赔偿要求、诉讼的人进行严惩不贷,否则今后面对救助援助之时,谁还敢轻易伸出援助之手,不做没事,做了反而可能有事,更有甚者不做也可能有事,没有对无理取闹者的惩戒机制,一些人只会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不择手段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知乎用户 发表

疫情之前我舅舅浴室遇到过老人来洗澡然后猝死在浴室的,停业了一段时间还赔了一笔钱。从此以后我舅舅浴室不单独接待60岁以上老人,除非有家属陪同。

知乎用户 发表

中国就是历史太长了,所以什么事情都能找到历史原型。

古人云“七十不留宿,八十不留饭,九十不留坐”,这是经验的总结。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些家属有那么缺钱吗?法律应该要恶意讹诈的人付出成本,如果败诉就应该让起诉方反过来赔钱。

我觉得很简单的道理,如果老人倒在人看得到的地方,店方应该做紧急救助或是报警报120,如果在密闭空间,别人都看不到怎么救助?这真的就是生死有命,你怪得了谁?

知乎用户 发表

支持商家向死者家属索赔100w,毕竟死了个人,让店里很晦气!

知乎用户 发表

“七十不留宿,八十不留饭,九十不留坐”,这句在农村地区广泛流传的老话含金量越来越高了。

知乎用户 发表

在我们当地也发生过,游客想下水游泳,于是"借用” 附近农家的隔间换衣服“未经允许,擅自入内”。游泳回来,在换衣服的过程中,猝死了。然后农家就被讹上了。

知乎用户 发表

告是人家的权利,

总不能把别人争取权益的机会都剥夺了了吧。

既然开门做生意,这些狗屁倒灶的事情是避免不了的。

问题的核心是法院怎么判,证据如何采纳。

法律最基本的底线不是追求公平,搞清谁对是谁错,而是保护公序良俗,保护道德底线。

如果这些东西法官们保护不了,那么法律到最后大概也是要崩溃的,立法执法的成本会高到整个社会无法负担。

法官大人们在判决的时候,在控辩双方各种证据旗鼓相当的时候,请谨记这一点。千万莫要成为道德下滑的推手。

每次的改朝换代,社会动荡,所有的原因只有一点,礼崩乐坏,高层腐败,底层乖戾,社会的运转成本过高,整个社会破产了。

人人以遵守公序良俗为底线,而不是互相喂屎,这个社会才和谐繁荣。法律以促成社会秩序朝这个方向运转才是正确的道路。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社会老人和女人都是版本t0,都是惹不起的存在。

不过处境还是老人更严峻,毕竟老人没有性价值,也没有团结的组织。这样的事如果发生得越来越多,除了亲属,没有人会再关心老人了。

养老金问题已经沸沸扬扬,社保问题更添一把火。那些退休的人无需缴社保,反而成了一众企业的香饽饽。没想到在今天还能看到老人与年轻人竞争岗位。

而现在的年轻人也厌恶生子,生育率一降再降。

如果是一个不敬老,不爱幼,中间的青年还没有希望的社会,实在不敢想象前景如何。

知乎用户 发表

现在的社会有时候真的需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为根本就不知道,哪些事情会让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存在。

虽然这次被驳回,商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谁又能够保证其他情况是否会触及到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存在,现在反正我是不太敢赌,因为自由裁量的威力太大了。

这次毕竟还是商家,可能她们还会有所顾忌,但是要是面对个人,谁敢保证不会出现春风般法官。

知乎用户 发表

我要是当上人大代表,我极力主张从政策、立法、司法执行层面打击“死到哪里讹到哪里”的风气。

请支持我的人到时候给我投票。

知乎用户 发表

mlgb,这样的家属这tmd没有素质。应该曝光他们,让大家看看他们的嘴脸

知乎用户 发表

诈骗成本太低,能讹一个就算成功了

建议像这种情况,有一个处罚条例,明显讹诈的得负毁谤和欺诈责任,让欺诈者赔钱!

知乎用户 发表

唉 什么人都有,就是这样这个世界才没那么美好

知乎用户 发表

有枣没枣楼一竿子的滥讼,应该增加其成本。

知乎用户 发表

有时候我就想啊,像这种事,真是有点太损去世的老人家的阴德了

咱就说真赔了他二十万,你信不信他买辆车开着立马全家撞大运…

知乎用户 发表

坏人长大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保护的是善良的人不被恶人欺负。

商家的厕所是为顾客服务,为路人服务的叫公共厕所。

如果我是商家,我就举报这老人家属陷害。

人家生意的损失你一分也不能少。

知乎用户 发表

死哪讹哪的畜牲一点惩罚都没有吗,店里死人了以后店里没人来这损失谁陪,破门造成的损坏谁陪,

知乎用户 发表

判的还不够好,索赔成功获利几十万,不成功也没损失,还是一本万利的生意。

应该判家属赔偿商家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问题很简单,跟商家无关,老人是因为身体出现异常猝死,虽然是借用了商家的卫生间,但商家并不知道在哪个阶段有哪些人什么情况的人使用了卫生间,并且那个地方属于个人隐私空间,商家不可能有监控,也做不到对上厕所的人安排护工,更不可能保障每一位去商场入厕的人的安全关注。

要说还是家属的责任,家里老人身体如何家人应该清楚,为何不陪同照顾,失职啊!却把责任推给商家,只因为商家提供了卫生间方便顾客有需要解决大小便。这难道有错吗?没错啊,对不对?!

这是在商场锁了门的独厕,并且也没人听到呼救,老人可能都来不及呼喊,是真的痛惜,如果有家人陪同那就不一样了,或许会第一时间发现问题。

知乎用户 发表

法院终于正义了一回,谁死谁有理真的很难崩,人道主义赔偿更是助长了碰瓷的行为,应该反过来追责,判他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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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到一个修表的师傅好心帮别人修了玩具,烙铁烫坏了外壳,赔了 1300。有人评论,在东大冷漠可以给你减少90%的麻烦。

知乎用户 发表

建议商场增加新规:60岁以上无论老头老太太禁止禁入商场。

知乎用户 发表

我记得在我很小的时候,村里不是家家有电视,有一个老人家晚上无聊就会拿着手电筒到我家看电视,持续大概有十年吧,后来我爸知道了就不让我妈晚上让老人留在家里看电视了,说年纪大了六七十了,万一回去路上摔倒了起不来了怪谁,哪怕是熟人还是有亲戚关系。判的好,这种最好告他个诬告,赔偿商家损失,如果总有这种事情发生,对陌生人的善意只会越来越低。

知乎用户 发表

等着,我回村里找找重病垂危的老人,组团去大城市借厕所、住宾馆、就餐、旅游,死哪里就带家属讹哪里。

事后统一索赔21万,二八分账,其他费用不管成功与否家属自理,十里八村都找一遍。

不失为一条发家致富之路啊。

评论区各位,日后我发达了,一人V50,等我好消息吧。

知乎用户 发表

要是以后所有的诬告,需要赔偿被告50%的索赔额,你看他们还敢不敢随便索赔,太坏了这样的人

知乎用户 发表

死哪讹哪

知乎用户 发表

应该公开那些诬告讹诈的人的信息,身份证一证可查,搞一个避雷软件,用NFC一扫就能实时避雷。

什么都不敢公开透明,怎么可能做好社会监督。

大基建时代过去后,到处都是雷,避雷是真正的刚需,踩到各种雷的就自认倒霉吧。

知乎用户 发表

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前面的坏人把后面人的方便之路 爱心之门统统关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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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个同类问题:70岁老人尿急,要求借用商家厕所,商家死活不让,最后老人因此猝死,商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知乎用户 发表

这种风气真是越来越普遍了,也不知道家属是自己想出的招还是律师想出来的招。

真不敢想象等我老了,还能不能借到厕所了,还是只能拉在裤裆里。

摔倒在地上也不指望有人来扶自己了,帮忙打个 120 总行吧。

对于老人借用商家厕所时猝死的情况,我们理解家属的悲痛心情,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家是否需承担责任需结合其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通常情况下,若商家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商家是否存在过错:

• 商家是否提供了厕所:商家允许老人借用厕所,这一行为本身是善意的,且属于提供便利,通常不构成过错。

• 厕所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厕所存在地面湿滑、缺乏扶手、照明不足等明显安全隐患,且这些隐患与老人的猝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例如,老人因地面湿滑摔倒诱发猝死),则商家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存在过错。

• 商家是否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老人猝死后,商家是否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等,也是判断其是否尽到合理义务的重要因素。如果商家在发现异常后未及时施救,可能构成过错。

• 猝死的直接原因:老人的猝死是其自身疾病所致,还是由商家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如果猝死是老人自身健康原因(如突发心脏病)所致,与商家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则商家通常无需承担责任。

结论:综合来看,商家是否应承担责任,核心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厕所环境安全,商家在老人突发状况后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且猝死是老人自身疾病所致,则商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如果商家存在上述过错情形,则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乎用户 发表

文中提到“黄某亲属将该健康管理中心诉至法院,认为中心导致黄某错失抢救时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是否存在这个义务,没这个义务。所以就是编造了一个理由想要钱。

知乎用户 发表

我注意看了一下这个商家,是个什么健康管理公司。我不知道各位自己或者是自己的父母有没有半夜三更或者大清早天还没亮就去排队领鸡蛋的经历。这个商家大概率就是到这种公司。每天叫老人去领鸡蛋,领各种人参牙膏,十全大补洗发露,等等,类似于修仙小说中才应该出现的商品,市面正规途径是绝对买不到的。然后一口一个干爹,一口一个干妈,给予了老人十足的关心。并且经常跟老人强调,您的孩子啊,有他的难处。他并不是不知道我们的产品好,而是明确的知道我们的产品确实价格比较高,虽然物超所值,但是他负担不起。而且呢,儿好,还不如媳妇好。你想想就算他心疼您给您买了,回去天天看媳妇的脸色,两口子天天吵架,甚至要闹离婚。那您肯定也不想看到这种场面,所以您买的东西,可以免费寄存在我们这里。您可以每天过来吃,我们免费给您保管。这样一来您又有了健康的体魄,又有了和谐的家庭,不是两全齐美吗?……等等类似于这样的操作吧。

凭心而论,我不赞同任何讹人的方式。但说实话,我也从心里特别讨厌这种商家。我没读过什么书,所以想向大家多多学习。如有表达不当,还请多多包涵指正。

知乎用户 发表

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社会越来越冷漠,这些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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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是阳谋。

70岁老人借用商家厕所猝死,家属索赔21万。

70岁老人借用商家厕所被拒绝猝死,家属索赔210万。

家属横竖都要从老人这里讹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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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出门都借不到厕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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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座的诸位,只要你们看到这条新闻,你们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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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之前讹人没有成功过,他会这么干吗?法官不懂法和稀泥才是最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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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真相。怎么可以做出判断呢。网上只言片语的描述。那肯定不是完整的真相,既然没有完整的真相,那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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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极了,打网约车父亲死了,然后告网约车司机取消订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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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语。死在哪里,赖着哪里。

死在路上,赖土地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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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恶心人的家属 就应该反过来去告他敲诈勒索!让他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你还有名誉损失!除了经济上的赔偿 还应该去坐牢,才能扼杀这种不良风气!

知乎用户 发表

没说的,为了弘扬社会风气,宣传正能量。请商家状告老人家属 诬告,并赔偿精神以及财产损失!

知乎用户 发表

认识的一对老夫妻,年龄也在七八十岁了

夫妻两个基础病很多⋯

特别是男人,每个星期都要去某个医疗服务中心做各种理疗

有一天老夫妇又到医疗站去做理疗去了,在这期间老太太就去上厕所了

老爷爷都做好理疗了还没有等到老太太回来。

他就.去到厕所里去看了一眼

发现在一间打开了厕所门里,老太太脸色苍白的在用手拍打着门

原来是老太太蹲麻了腿起不来了,也好在她没有栓上厕所门,因为医疗站的厕所不是座厕,而是蹲厕的

如果老太太在这里发生意外的话,那医疗站他应不应该负责任呢?

虽然不是她在理疗,是她老公在做理疗,那医疗站就不用负责任吗?

事后,我还听老太太说,医疗站的人还说那老爷爷,为什么老太太.去那么久了

老爷爷也不想去看一下?

明知道老太太也有各种基础病,说,万一她要是出了啥意外的话,这算谁的呢?

听那意思就是还怪那对老夫妇了⋯

在我们乡下超过70岁的老人家,如果去人家家里串门的话,主家就是不是很乐意人家去他家里串门了

就是怕万一去到人家家里。有个什么闪失,这算谁的呢?

因为我自己就很有体会

我家婆婆7,80岁的时候,她也老喜欢去串门了

人家又不敢当面说她,就拐弯抹角地找到我老公说

叫你妈不要老买那个家乡特产来,你妈妈天天买来我也吃不了那么多又浪费

我也是血糖高,买的那些都是甜类的,吃了,我的血糖更高了

因为我家婆婆知道,去人家家里肯定要买点东西去啦

吃人家的嘴软嘛……

你偶尔去人家家里,人家肯定欢喜了,你天天去人家家里,人家也会烦的,万一有个好歹他可就说不清楚了。

所以说,人老了去人家家里串门人家都不欢喜,你一个老人家借店家的厕所方便一下…

我想大多数人都不愿意让你去上了,这店家让你去上了,出了意外,家属就真的找上门去了,这家属那来的勇气呢!!!

知乎用户 发表

说句政治不正确的话,这样突然死亡,对死者对家属都是一个悲伤的好事。真有个啥疾病或者伤病,拖你个几年,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可是更难熬。

知乎用户 发表

我平时特别讨厌刁民这个词。

但是此刻我有点犹豫。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不应该以普通人看不懂的形式存在。

法律的出台应该让人知法,懂法,守法。

现在法律正在以一种看人看不懂的状态向前狂奔,

法律的解释权也在一步一步的向着某一群体集中,

我们不是在线法庭,我们不是在线判官。

让人懂,让人尊重,让人心服口服,比什么都重要。

知乎用户 发表

人怎么可以无耻到这种地步

知乎用户 发表

要点脸吧。

知乎用户 发表

能不能起诉敲诈勒索啊

知乎用户 发表

商家应该起诉家属,赔偿诬告损失并要求道歉

知乎用户 发表

就是这种乱告一气,死哪赖哪,给点就赚,不给不赔的做法,让社会道德极速下降,以后谁敢借别人厕所,把方便之路直接堵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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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损失、经营损失都是钱啊,可惜现行法律不支持。

死人了多晦气,买房子死过人的都得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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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哪讹哪。这要是个公家单位,说不定就成功了。这些单位反正都是国家的钱,为了息事宁人就会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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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坨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社会风气就是被这些老鼠屎败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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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搞不懂“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到底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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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好意施惠,且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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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题一出来,就可以确定了以后商家再也不会多这一事了,无论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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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就是要把别人路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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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是你父母,你为什么要借厕所?不是你顾客,你为什么要借厕所?你借了就要承担后果,就要有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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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但是,可是死者为大,从人道主义出发,商家赔偿70万不过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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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老板太倒霉了,店成了丧店。老板不光没有责任,死者家属应该给老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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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商家不让陌生人上厕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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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没有任何道德底线的人,让这个社会越来越没有人情味,还好这次判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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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在这里消费,也不是消费的医疗保障,也不是确保健康的内容啊。

如果有确保健康的购买内容,你信不信一亿都有人愿意花在这里!

医院都做不到没人在院区去世。

路边去世找路政、交通、交警。

海边去世找海事、海军。

小区去世找物业。

实在都找不到,找社区、找街道、找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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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法律判决无罪,你觉得下次路过这个店,你想上厕所,借用一下,人家会继续让你上吗?有些蠢货简直无可救药,经常喜欢干这种断后路的事情

包括东莞女的开车坠河,没人敢救,是因为不想吗?是特么之前一个老头救了个女的,手机侵水坏了,让她出200块钱都不肯,还说老人讹诈她,这种就是把女性落水后的事件直接因为这种蠢货断绝了后续类似落水女性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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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不是所有在医院抢救失败的人,家属都可以把医院告了?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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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人里才死了一个,剩下的啥时候死?在线等,挺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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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社会风气那么差就是这种人导致的,帮个忙都要掂量着后果,做好人的成本太高了!!!突然想起前段时间一个热议的话题说“为什么老年人租个房这么难?”现在知道为什么难了吧,别人好心借个厕所都能被讹诈上呢,更不用说租房了!还有老人乘坐网约车意外死亡,家属要求司机赔偿84万,最终法院判处司机无责的。

回到原题,我们先上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实有规定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此义务绝非毫无边界。其一,本案中70岁老人黄某并不是去消费的,而是去借用厕所,其并不符合消费者身份:其二,原告需举证证明被告提供的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与黄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家属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这是其败诉的关键。商家出借厕所是善意之举,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服务,不应被强加过重的责任。若仅因有人在借用场所内发生意外,商家就需担责,那么以后谁还敢向他人提供便利?路边跌倒的老人谁还敢扶?这无疑会让社会的善意和温度逐渐消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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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此类家属以后

应打飞的

到美国或欧洲

上厕所

那边白左横行

一定会支持他们讹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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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厕所禁止50岁以上老人进入,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很快就可以见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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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政治不正确的话,这个族群里坏种的比例之高,恐怕其他族群要望其项背。

他们对攫取自我利益的热情是他们生命的唯一动力;

他们对道义真理的漠视并非不自知,而是处于自我利益的保护。

他们对阳奉阴违的熟稔并非全部源于客观社会文化生态。

他们中好多人的苦难配的上他们的言行思。

虽然,他们太多的人性恶并非“人之初性本善or恶”这种几乎没有答案的标语所能诠释。

私以为,不经历个十七八代的文化渐变甚至新鲜血液输入,是难以抹去“清虫"、”蝗虫“等薛定谔污名化标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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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见了这种老火丁,能不帮就不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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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应该赔偿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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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不可失,恶不可长。

如果善意被打压,被讹诈,那世界就少了不止这一点善。

如果恶意被助长,被支持,那世界就多了不止这一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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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他一毛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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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向银河系索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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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按闹分配是大的问题,这些人都有恃无恐了。特别是学校,被各种学生的磕碰吓怕了,所以取消了日常的课间自由活动。家长这个群体真的动不动就找学校算帐,让学校赔偿,关键是这个还比社会上好赔。

像新闻这个老人猝死的问题,我感觉家长就是抱着碰瓷的心理,能捞多少捞多少。这种有没有反噬方案的?简直是0成本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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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种人枪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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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还说那个撞了人逃跑被人老公追上意外断腿的人,索赔40万碰瓷碰出新花样,今天又来一个自己猝死碰瓷的,真是世风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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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担责!!!

还是有好多心善之人,心存幻想。

必须重判,建议赔偿百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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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了,中国最不缺的就是法盲!人不讲法,讲的是一个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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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为了应诉请律师等的费用是不是让原告出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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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别人店里,不应该死者家属赔偿店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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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到70多岁已经够了好嘛,这家属发出来避雷,以后绕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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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以后再借厕所就费劲了。唉!家里老人眼看着年龄越来越大,以后出门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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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这样下去,今后的趋势就是只要人老了,谁都嫌弃,尊老就是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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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任何责任;

2、以后自己随便吧,没人再借厕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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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乱来啊。我在外尿急经常借用小饭馆的厕所,你这些没道德的人要让我们这些正常的人被尿憋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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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在别人厕所里,家属不应该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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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应当担责,我说的是家属,你们把商家弄的无法正常营业了,损失谁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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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10时许一个11:30打110

那么什么时候打的120呢?

这个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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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法院判得好,这才是正常的判决。可惜没有看到家属被反诉诬告。人心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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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一老如有一宝。

这句话可不是这么用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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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借厕猝死在商场,严重影响商场的正常经营和氛围,家属赔偿商场是应该的!

“禁止老人入内”很快就成中国的普遍现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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