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玄昌刑事自诉王志安诽谤罪上诉状
方玄昌刑事自诉王志安诽谤罪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方玄昌 汉族;职业;住所地;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安 汉族;住所地 2016年12月21日,上诉人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0108刑初6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 …
实名举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游涛
作者:方玄昌
方玄昌按:
本人刑事自诉王志安一案,因主审法官游涛在审理过程中完全站在被告王志安一边、俨然以王志安的辩护律师自居,早在两个多月前本人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实名举报游涛的枉法行为,但海淀区人民法院拒绝签收纸质版举报信,同时对于本人向法院电子投诉邮箱发出的举报邮件没有任何回复。上周五(12月16日)临下班时,海淀法院突然电话通知,说本案无需开庭审理已出结果,周一上午10点领判决书。王志安公布的判决书进一步证实,游涛法官完全不顾事实及最基本的逻辑而给出了结论。如此暗箱操作,本人不得不公布10月14日递出的举报信内容;如果海淀法院方面依然无动于衷,本人将进一步公开具体细节,让大家看清本案审理过程中游涛法官和被告王志安的不堪表现,并继续追究游涛和王志安的法律责任。
关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游涛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违规偏袒被告的举报函 海淀区人民法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 举报人:方玄昌 男,身份证号: 电话: 被举报人:游涛 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举报内容: 在(2016)京0108刑初633号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游涛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丧失法官应有的公正公允立场,粗暴践踏作为本案原告方的举报人的基本权利;在未经充分质证的情况下,无端剥夺作为本案当事人的举报人一方的基本诉讼权利;要求举报人以自证无罪的方式来作为本案的证据,否则就要认定举报人是在诬告本案被告王志安。
事实及理由: 一、游涛在庭审过程中丧失法官应有的公正公允立场,粗暴践踏作为本案原告方的本人的基本权利。 (2016)京0108刑初633号案件,是因(前?)中央电视台记者王志安在网上连续发文、发微博造谣举报人借转基因食品品尝会诈骗、洗钱,而由举报人向海淀区法院提起王志安无端诽谤举报人的民事自诉案件,本案主审法官是游涛。 2016年6月7日在本案的第一次庭前质证过程中,游涛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就明确告诉举报人,现有证据对举报人很不利,更疾言厉色地警告举报人这是在诬告本案被告王志安。而游涛所谓的对举报人不利的证据,居然是一些根本就未经过任何质证和证实的所谓“证人证言”,更与法律相悖的是这些所谓“证人证言”竟是被告代理律师对证人(吴兴川)的问答式询问记录,这是明显的串供、诱供。 在未经充分质证,更未经过充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情况下,游涛就俨然从被告当事人一方的立场指责举报人(本案原告),在对举报人方提供的证人进行质询时,从被告方的立场出发、以质问的语气进行询问,甚至还以法官的身份向举报人方提供的证人询问了很多与本案无关的、关于方舟子安保资金的很多细节性情节,而后把这些询问得来的信息再转告给本案被告王志安,让王志安利用这些与本案无关的信息来胡搅蛮缠、搅乱本案的审理。游涛置法律的神圣与庄严于不顾,粗暴践踏举报人的名誉权,完全丧失了一名法官应有的公正公允立场。
二、在未经充分质证的情况下,无端剥夺作为本案当事人的举报人一方的基本诉讼权利。 2014年8月17日举办的转基因食品品尝会(以下简称“8·17品尝会”)的费用发票问题是本案被告王志安诽谤举报人的主要内容之一。王志安提供的证人吴兴川还提供了8·17品尝会的费用发票原件作为本案证据。 游涛作为本案主审法官不是去主持双方就这些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与辩论,而是跑去上海找了所谓的开票者来证实这些票据的真假。游涛竟然还以保护所谓证人的隐私权为由拒绝向作为本案原告方的举报人一方透露其从上海调取的所谓证据的相关具体信息,甚至举报人方都不知道游涛去上海调取的证据是什么样的证据,而游涛却要以这些证据来断案。 (2016)京0108刑初633号案件中,被告方拿着吴兴川提供的发票原件说这就是举报人让吴兴川开具的,来“诈骗、洗钱”用的发票。试问:首先吴兴川的发票如何证明就是举报人让其开具的?其次发票的原件一直到本案庭审时都在吴兴川的手中,举报人又如何利用这张发票来进行所谓的“诈骗、洗钱”(举报人参与的其他所有转基因食品品尝会的发票去处均已清楚)?游涛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无视这些明显的简单逻辑,一味偏袒被告,无端剥夺作为本案当事人的举报人一方基本的证据质证、辩论的诉讼权利。
三、要求举报人以自证无罪的方式来作为本案的证据,否则就要认定举报人是在诬告本案被告王志安。 在(2016)京0108刑初633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可思议的是游涛要求作为本案原告的举报人必须首先自证自己没有实施所谓的“诈骗、洗钱犯罪”,否则就要认定举报人诬告被告王志安。 方舟子安保资金的使用,属于相关捐资人在捐资前就约定的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主要原因仍是为了安保资金设立之初的核心目的——保护方舟子的人身安全,防止安保细节的暴露。而且方舟子安保资金的使用,明显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系,本案的起诉是因王志安无端诽谤举报人诈骗、洗钱而引发,游涛不去公正审理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却和被告王志安一起去居心叵测地窥探方舟子安保资金的使用细节,完全违背了一名审判人员应该拥有的基本品质。 庭审过程中,游涛甚至罔顾事实地对举报人一方言明:“反正我只看到你们(举报人一方)攻击证人,没有看到王志安攻击证人。”随后举报人问游涛:是不是任何一个人随便找地方开一张中央电视台抬头的发票,也可以据此公开指责王志安洗钱、诈骗?游涛的回答竟是:只要有人敢这么做、且有人敢于作证,这就可以成立(大意)。 游涛作为一名专业的审判人员,如此不顾事实、不顾法理、不顾法律对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置神圣的法律尊严于不顾,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肆意妄为,使得作为本案原告的举报人忍无可忍。 综上,举报人请求海淀区人民法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1、调查游涛作为主审法官在(2016)京0108刑初633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的所有不当行为;2、举报人正式向法院申请,游涛在该案的审理中予以回避;3、举报人希望能得到法院对(2016)京0108刑初633号案件公正审理,还举报人以清白,追究王志安无端诽谤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举报人:方玄昌
2016年10月14日
(本举报函的纸质签名版已经EMS快递给焦慧强院长)
再次实名举报:游涛法官公然在判决书中虚构事实
刚刚(12月21日中午)收到了海淀法院快递来的判决书,跟王志安公布的判决书一致,确证了王志安这次没有用PS等手法篡改判决书。由此可以确定:游涛法官为了袒护王志安,在判决书中公然虚构事实。
判决书第三页下部,对于自诉人指控的第二个诽谤事实“方玄昌联手彭剑诈骗安保资金花絮弹:转基因品尝会成了安保资金的洗钱工具”,判决书造谣说“被告人王志安提供了证人吴兴川的证言,证明上述事实是吴兴川告知王志安”“吴兴川提供了涉案发票一张予以证明”。我看过吴兴川的证词,其中并未给出“转基因品尝会成了安保资金的洗钱工具”之类或相近的表述,仅仅是说这张发票是8·17转基因品尝会的,并且说是我让他开具的。
任何一个智商正常的人都可以清楚地看到,吴兴川提供的发票原件,完全是对我最有利的证据,足以证明我没有用这张发票“洗钱”“诈骗”(而我参加过的历届转基因品尝会所有发票均已清楚去处),吴兴川与王志安再怎么狡辩也改变不了这个最基本的事实。游涛法官居然将吴兴川给出这一对我有利的证据及其证词等同于“吴兴川证明转基因品尝会成了安保资金的洗钱工具”,这显然已经不是歪曲事实,而纯粹属于造谣、虚构事实!
我不知道法官在职务行为中公然造谣该当何罪,但很明显,如果允许这样的法官不遗余力地践踏中国法律,几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复强调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恐怕也就只能停留在口头和纸头上了。
(XYS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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