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毫不同情哈马斯,但也不接受无底线美化以色列:再论巴以问题的几个谎言和怪论
新一轮巴以冲突产生以来,国内舆论场上对哈马斯的恐怖主义,及其虚伪“正义性”做了很深入地分析、揭露,这是很有价值的。但是国内的知识阶层出现了一种矫枉过正的倾向,他们选择性忽略巴以冲突的复杂现实,以及形成中的是非曲直,对以色列无尽的道德美化、合 …
原创 BJ王明远 阜成门六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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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前不久发文对张秦二教授的一些推论逻辑,及违背事实的地方提出了一些异议,但是似乎触犯了很多读者,他们心中两位教授是永远正确、万事通晓的神明,并且留言大骂:“你算什么东西,有什么资格评价秦晖老师”!
张平教授、秦晖教授当然在他们领域是极其优秀的学者,为社会广泛尊重,这些都是任何人不可否认的。但是二人对谈及巴以问题时,是很不严谨的,没有对事实就进行考证,就口开河,他们基于一些想象和错误的史实,进行的“正义链条”推论也因此是经不住推敲的。
笔者再次论证两位教授的一些史实错误,并不是有意抹黑他们,主要原因是:很多坚持偏执、极端观点的人,以二人的错误史实作为“权威依据”,因此笔者认为一个研究者有公共责任,对这些说法进行澄清,也希望张秦二教授理解包涵。
**第一, 关于英国委任期间是否享有巴勒斯坦主权。**张平教授和秦晖教授都认为之前巴勒斯坦地权不属于阿拉伯人,无论是在奥斯曼土耳其时代还是英国托管时期,巴勒斯坦地区的大多数土地主权都是属于他们的宗主国,正像张平教授说的“比如占地13,000多平方公里(巴勒斯坦总面积的50%左右)的内盖夫大荒漠,一战前是土耳其苏丹的土地,托管时期是皇家土地,也就是女王陛下的产业”。
因此,他们得出巴勒斯坦土地的主权,在1947年以前属于英国的结论,进而来证明巴勒斯坦抵制巴以分治是蛮横不讲理的,是无理取闹的野蛮人。
其实两位教授以及坚持这些观点的人,并不了解“委任统治”的本质。委任统治源于威尔逊的“十四点建议”,委任统治地与殖民地不同,根据《国际联盟公约》第22条的规定,委任统治土地的主权暂时属于国际联盟,而不是属于委任统治者。委任统治的本质是国际联盟委托委任统治国代替行使行政管理权,经过委任统治者的“训政”,最后把主权归于当地人民,让他们建立国家,这当时被视为非殖民化的进步表现。
因此,英国人并不拥有在巴勒斯坦主权,只获得了巴勒斯坦治理权,并且是在1922年,以与国联签订《委任统治书》的形式实现。笔者还从国际联盟网上档案馆找到了这份委任统治协议,里面包含大量对英国委任管理行为的约束条款,此外,英国每年还要向国联理事会汇报委任情况,就像公司管理团队要向董事会汇报财务情况。虽然基于英法控制了国联,这些委任统治约束很大程度是形式上的,但是从本质原则上讲,巴勒斯坦更像它的承包地,而地契明明白白写着以后要归还主人——也就是当地土著居民。
(国联对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书,签订于1922年9月16日)
所以,我们看国联文书、英国政府文书、巴勒斯坦委任统治政府文书,以及二战后联合国讨论巴勒斯坦问题的文件,从来没有一个国家、一份文书去质疑当地阿拉伯人享有主权。即便是支持犹太复国的美苏,其态度也不过是给予人道主义原则,应该特事特办,让犹太移民分享一些主权(英语熟练的朋友们,可以在联合国网站查询讨论原件,这些都有详细展示)。否认阿拉伯人享有主权,可以说是中国或华人学者的全球首创,建议坚定捍卫这个结论的人,可以整理一篇学术论文,看看能否得到历史学界和国际法学界专家们的认同。
第二,张平、秦晖两位教授都坚持,二战前巴勒斯坦阿拉伯人是一个部落,没有建国,所谓不享有主权。主权国家只不过是近代西方的政治理念,广大东方民族当然绝大多数没有建国划界的习惯,尤其是同样信仰、同样民族的阿拉伯人,在一战前都把自己视为一个整体,怎么会突然有一个部落进行建国呢?
在一战前,也就是英国委任统治巴勒斯坦之前,英国为了肢解奥斯曼帝国,在英国当局与阿拉伯世界精神领袖、汉志国王、穆罕默德后裔侯赛因沟通的时候(最重要的是“麦克马洪—侯赛因通信”,McMahon–Hussein Correspondence),明确表示阿拉伯人土地主权属于阿拉伯人,当时整个阿拉伯属于一个整体,巴勒斯坦地区阿拉伯人也当然享有它所在土地的主权。
(一战中英阿联盟形成的前提是,英国对阿拉伯对中东主权和未来选择独立权的承认)
至于现在中东土地上出现了沙特、伊拉克、约旦、叙利亚等国家,完全是一战后英法为了瓜分中东,以及各自对委任统治地分而治之操纵的结果。说因为古代巴勒斯坦人没有建立一个国家,就否认它的主权,完全是用现代眼光去苛求传统时代的人,完全忽略了现代之前阿拉伯是一个整体的事实,忽略了阿拉伯人曾经长期统治中东的事实。
**第三,**关于以色列境内及西岸地区占领地的阿拉伯人的权益,尤其是地权,是否得到保护的问题,这是现实中的关键问题,也是涉及判断当下巴以冲突孰是孰非的问题。
秦晖教授演讲后半部分一个主要核心就是,阿拉伯人并没有尊重犹太人的权利,但是犹太人却很好保护了阿拉伯人的权利。他说:“他们(约旦河西岸阿拉伯人)拥有的财产在后来的以色列国中也仍然得到保护,没有人去抢他们的土地”;“以色列同样尊重作为以色列公民的阿拉伯人的这个地产,不存在着像我们经常看到的什么强占、圈占土地,那种剥夺所有权的那种东西”,“以色列阿拉伯公民不当兵,显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被剥夺权利”,“不当兵就相当于不纳税,你可以说这是一种特权”。
秦教授的论述逻辑大致是,希望用这些来证明巴勒斯坦人对以色列暴力行为是完全违反道义的,而以色列人对巴勒斯坦的暴力则是正义范围内的自卫,好比美国在9.11后打击恐怖主义。
我们在讨论之前,有必要指出,阿拉伯人我们要把他们区分为两类,一类是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的非以色列籍阿拉伯人,也就是现在归属于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另一类是以色列国阿拉伯族公民。很多人谈巴勒斯坦问题时,连这两者都区分不清楚,由此产生了诡辩的空间。
笔者在以前指出了,以色列对约旦河西岸阿拉伯人的权利剥夺是系统的,从土地(包含住宅权),到合法经营权,到发展权等等。以色列依据《安全地带法》和《缺席者财产法》,永久性剥夺了巴勒斯坦人土地,其中1967年至1979年之间,被各种方式没收的巴勒斯坦私人土地约153.3万杜纳姆,占私人土地数量的45%以上,这些土地就像欧洲人在北美的“西进运动”一样,完全是通过驱逐、没收等暴力手段获取的,卡特总统称之为西岸殖民化(卡特:《牢墙内的巴勒斯坦》,第36页)。
到1993年《奥斯陆协议》签订之前,并掠夺走约旦河西岸67%和加沙地带42%的土地。并且巴以和平谈判30多年来,以色列一直拒绝归还多数掠夺的土地,秦晖教授所说的 “他们(约旦河西岸阿拉伯人)拥有的财产在后来的以色列国中也仍然得到保护,没有人去抢他们的土地”一说的依据是什么呢?难道是阿拉伯人无偿赠予以色列人的吗?
再者,以色列境内的阿拉伯公民土地,所受的侵犯远甚于约旦河西岸的阿拉伯人,从1947年巴以分治的时候,以色列土地境内阿拉伯人拥有的,明确具有土地产权的土地为144万杜纳姆,加上第一次中东战争后占领的加利利地区,以及部分西岸地区的阿拉伯土地,这时候属于阿拉伯人的土地约460万杜纳姆,但是以色列通过抢占、驱逐、征用等手段,让这些阿拉伯人所拥有的土地减少到50余万杜纳姆以下,到1981年他们实质拥有39.7万杜纳姆(以色列史学家艾兰·佩普:《现代巴勒斯坦史》第160页;北大教授王宇:《以色列阿拉伯人—身份地位与生存情况》,第76页),丧失了90%以上的土地,他们的地权又何曾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呢?
(至2020年,以色列迁居西岸的定居民已经占据了多数原属于巴勒斯坦人的土地,绿色为巴勒斯坦人“保留地”)
正像汤因比1961年在与以色列驻加拿大大使辩论赫尔佐格中说的那样:以色列就像纳粹德国抢夺犹太难民财产一样,抢夺阿拉伯人的土地和财产,“以色列一半以上的私有财产和土地属于逃离的阿拉伯人”,他们现在住在家门外,他们沦于贫困, 成为二次世界大战中被侵略军逐出家园的那种人了(关于这次辩论全文可参见:https://static1.squarespace.com/static/60f70ef408db6e63d83e40bb/t/62a6b8d81f260d6bfc3dbd73/1655093464463/Herzog-Toynbee+debate+transcript.pdf)
秦晖教授所谓“阿拉伯人不当兵,也不用纳税”,也大概是基于对前些年比较流行的“印第安人没有选举权,就不用纳税”一说的想象演绎。但是实际情况是,基于犹太人对阿拉伯人的不信任,阿拉伯人确实不用服兵役,但是依旧和犹太人一样纳税。并且依据《退役军人法》,以色列的多数福利与兵役挂钩,因此大量阿拉伯人享受不到学费、住房贷款、求职方面的优惠政策。所以,把阿拉伯人排除与兵役之外,只是给他们带来很多社会福利损失,而不是享受“特权”。
另外,基于以色列强调国家的“犹太民族性”,阿拉伯族公民各项权益都受到歧视,曾经受到20余年的军事管制,才最终获得公民权;至今阿拉伯人的收入和受教于水平远低于犹太人,在21世纪初,阿拉伯人获得高中以上学历的比例仅为24%,而犹太人为57%,阿拉伯公民占国家总人口20%,但是该国贫困人口的41%为阿拉伯人,全国40个贫困城镇,其中36个是阿拉伯人定居点。虽然这些跟阿拉伯人本来经济文化基础薄弱有关,但是也跟明显的歧视政策有关,所谓阿拉伯人是“二等公民”也毫不夸张。
因此,实际上以色列境内阿拉伯人虽然不直接参与暴力反抗,但是他们对巴勒斯坦人的斗争是支持态度,而非一些自媒体所描述的,以色列阿拉伯人感恩于国家的开明制度,甚至比犹太人还卖力打击巴勒斯坦人的暴力行为。
**第四,关于阿拉人是否对纳粹犹太大屠杀负有责任,即英国二战期间对欧洲犹太难民的真实态度。**张平教授和秦晖教授在巴以建国前后的很多历史论述方面,也有违背事实或值得商榷之处。比如张平教授说:“如果不是他们(阿拉伯人)当年入侵占领了犹太人的故土,如果不是他们在三十年代阻挠犹太人的回归,犹太人也不至于流离失所到那个程度,甚至面临大屠杀也无处可去”。
的确,阿拉伯人在公元7世纪之后占领了巴勒斯坦,但是他们没有侵略犹太人,因为这里的犹太人驱散流亡500多年,阿拉伯人是战胜了波斯人和拜占庭人得到了巴勒斯坦,阿拉伯的巴勒斯坦与犹太的巴勒斯坦并没有传承关系,说入侵故土不太妥当。
将二战期间犹太人遭遇的大屠杀,归咎为阿拉伯人也欠妥当。这方面,秦晖教授更指出:“早在二战期间,逃避纳粹暴政的犹太人就大量的向巴勒斯坦迁移,这个时候的英国的确给予了支持”。二位教授的观点,让人产生阿拉伯排犹,而英国人保护犹太人,为此,阿拉伯人要间接承担欧洲犹太大屠杀的责任,而英国则是充分发挥了人道主义,减少了屠杀损失。
而实际情况是,基于犹太人激进的土地扩张政策,导致大约30%的阿拉伯人流离失所,因此1936年前后巴勒斯坦发生了阿拉伯抗议事件。但是阿拉伯人作为被统治一方,无权决定犹太人的去留,就像一战结束时,英国可以完全忽略阿拉伯人的意见,坚持准许犹太人在巴勒斯坦建立民族家园一样。
毫无疑问,拥有巴勒斯坦管理权的英国,对德国推行绥靖主义的英国,对犹太人无法进入巴勒斯坦负有主要责任。英国于1939年发表了**《麦克唐纳白皮书》**,规定再开放7.5万难民名额后,不准再允许犹太人移民巴勒斯坦,但是其实1940年至1945年之间,仅有4.1万犹太难民进入巴勒斯坦。
(英国政府1939年发布的关于巴勒斯坦问题的《麦克唐纳白皮书》,终结了对犹太复国主义的包容政策)
虽然犹太复国主义者制订了Aliyah B计划(犹如后来摩萨德的“魔毯计划”)来营救犹太难民,但是英国残忍地用军舰驱逐难民船142艘,遣回难民近10万,使其再次落入纳粹虎口;或者用暴力手段,击沉难民船,共约有1600人溺亡;即便是成功上岸的,也都遣送到遥远的毛里求斯,安置在条件极差的集中营内。
(英国安置遣返犹太难民的集中营地,以及到达巴勒斯坦的犹太人在二战中下降情况)
因此,英国在二战中对犹太难民是很苛刻的态度,这也是巴勒斯坦犹太人产生极其严重反英情绪,不断对其恐怖主义袭击的原因,秦晖教授所言的“这个时候的英国的确给予了支持”,是与史实相违背的。
**第五,民族自决权是否包含认定和选择自己土地权利的问题。**比如,张平教授说“民族自决权包括一个民族认定和选择自己所拥有的土地的权利!因此,犹太民族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家园”,大概是想表达以色列有天然地、不可质疑的在巴勒斯坦自由建国的权利。但是这种说法在国际规则上是不存在的,根据联合国《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权决议》等有关文件,民族自决权是有严格空间限制的,即在自己生存的土地上自决,而不能到其他民族土地自决,更不可“认定”一个地方去自决,否则,一些有扩张野心的民族完全有理由煽动本国国民自决,主张他国土地(比如日本人韩国人都可以利用自决,“认定”中国东北是他们的土地)。
再者,在殖民地和委任统治地独立建国问题上,绝大多数是生活在这个土地上所有民族的一起自决,而不是某个民族单独自决,这样的话,人口占少数的犹太人新移民就会吃亏。
联合国之所以同意美苏的“分治提案”,在巴勒斯坦地给犹太人建立一个国家,是一种“特事特办”,即照顾犹太人面临大屠杀的损失,宗教情感,以及有50余万人移民巴勒斯坦的现实,在巴勒斯坦而不是犹太人所聚居的欧洲,给其成立一个国家,这种异地自决是全球民族自决史上的唯一特例。
**第六,以色列是否返还占领的巴勒斯坦土地问题,以及巴以冲突的原因。**秦晖教授说:“第一个荒谬就是只说以色列控制的土地不断变大,就不提以色列曾经好几次把他们控制下的土地交还给阿拉伯人,,是有好几次的,1956年就有一次,1975年又有一次,巴奥斯陆协议以后又有一次,以色列好几次向阿拉伯人返还土地的” ,“而且返还以后,阿拉伯人,或者说是巴勒斯坦人,又去主动挑起战争,进攻他们”。
返还土地是1970年代以来巴以冲突最核心问题,近半个世纪反复暴力和伤害都是围绕土地问题展开的,但秦晖教授的讲述完全与历史完全脱节,再次暴露秦晖教授对此的不严谨和知识盲区。
首先是以色列从来没有在1956年和1975年返还土地,只有1979年《戴维营协议》签订后,给埃及返还了西奈半岛,但是没有履行协议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撤出巴勒斯坦占领土地的承诺。对于巴勒斯坦土地归还,只有1993年奥斯陆协议签订至戴维营协议之间,以色列返还了不到40%的占领的西岸土地,以及加沙地带土地。秦晖教授所说的巴勒斯坦人土地“大了又变小,大了又变小”是从来没有的,今天的巴勒斯坦人控制的土地就是历史最大值,自从1967年战争后从来没有这么大过。
秦晖教授所言“而且返还以后,阿拉伯人,或者说是巴勒斯坦人,又去主动挑起战争,进攻他们”,更是凭空杜撰。上文所说,以色列返还领土始于1979年《戴维营协议》,但是自从《戴维营协议》签订之后,阿拉伯人从来没有挑起过战争,之后唯一的一次阿以战争,即1982年战争,是以色列主动出击挑起的,何来在返还领土后又挑起战争?
其次,1970年代之后巴以或阿以冲突,关键是以色列是否信守和谈协议,以及联合国242号决议,交还占领领土。以色列信守承诺交还了西奈半岛领土(当然也是一种减少树敌,集中力量消化占领巴勒斯坦领土的一种策略),因此埃及以色列之间实现了永久和平,这45年间埃及从来没有挑衅过以色列,一直是对以色列最友好的阿拉伯国家之一,所以并不存在阿拉伯国家不知足的情况。
反而是以色列拒绝执行《戴维营协议》、《奥斯陆协议》等文件关于归还绝大多数巴勒斯坦土地,以及准许巴勒斯坦人建国的承诺,按照1967年联合国242号协议,巴勒斯坦领土应该有6200多平方公里,现在以色列只返还了2500余平方公里,并且控制了巴勒斯坦人的基本生存资源,继续在占领土地上进行军事管制,甚至大建隔离墙,不断压缩巴勒斯坦人生存空间,不断系统侵犯巴勒斯坦人生存权,导致巴勒斯坦人对以色列反抗的不断。所以,秦晖教授只指责一方,而不看另一方更大的责任,是不客观的。
(绿色和浅绿色为巴勒斯坦人有管理权的土地,严重少于联合国规定的土地,其余依然被以色列占领控制)
总之,张平、秦晖教授试图通过一些历史解释,来构建阿拉伯人历史责任更大,犹太人更无辜的正义链条,但是这些历史解释和史实运用是有问题的,甚至是基于先入为主的判断而杜撰的,引申出的正义结论也是有问题的。以上也并不是鸡蛋里头挑骨头,而是他们论述基本框架存在明显倾向性、非客观性,笔者只不过是择一些事实问题讨论商榷。当然,笔者作为晚辈没有资格对两位令人尊重的学者做出其他评述,只是觉得两位教授,不应在这个问题上如此轻率,基于认真考证的事实,得出的结论才有公信力。
新一轮巴以冲突产生以来,国内舆论场上对哈马斯的恐怖主义,及其虚伪“正义性”做了很深入地分析、揭露,这是很有价值的。但是国内的知识阶层出现了一种矫枉过正的倾向,他们选择性忽略巴以冲突的复杂现实,以及形成中的是非曲直,对以色列无尽的道德美化、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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