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外交部说《中英联合声明》是历史文件,不具备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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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longjf126 发表

甲、

《中英联合声明》只能管到 香港主权移交完毕。

香港主权移交完毕之后,英国在香港地区的权力责任义务都已经完全结束,归于终结。

《中英联合声明》成为了历史文件。

在中英双方完成香港主权移交之后,中国方面已经按照《中英联合声明》之约定,依据中国宪法制定颁布《基本法》并实施,从而完成和履行了对《中英联合声明》的全部条约义务,香港主权移交完毕之后的后续权力责任义务已经完全转移到《基本法》,而《基本法》已经与英国完全无关,属于中国内政。自 1997 年香港回归后,涉香港事务就已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事务。

譬如

《中英联合声明》英方备忘录第一、第二条明确指出,
“同香港的关系为英国属土公民者,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是英国属土公民,但将有资格保留某种适当地位,使其可继续使用联合王国政府签发的护照,而不赋予在联合王国的居留权”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或该日以后,任何人不得由于同香港的关系而取得英国属土公民的地位”。
也就是说,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英国政府不可赋予持 BNO 的香港中国公民居英权,也不可使其因为持有 BNO 成为英国公民。
但英国政府推行的 BNO 移民新政,为持有 BNO 的香港中国公民大开居留、入籍英国之门,此举无疑违背备忘录中的承诺,严重违反《中英联合声明》。

英国以 发放 BNO 给 居住香港的中国籍公民 为手段 干涉 香港事务、插手香港事务,在中国看来就是英国插手干涉中国内政,所以 中国直接在外交层面宣布不承认英国政府发的 BNO 为有效证件,不再承认所谓 BNO 护照作为旅行证件和身份证明,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乙、

国际外交,声明与声明是不一样的,具体要看声明的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比如
中美外交的三个联合公报:
1972 年 2 月 28 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上海公报》
1978 年 12 月 16 日中美两国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中美建交公报》
1982 年 8 月 17 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八一七公报》
这是中美两国关于中美两国外交关系以及涉及中国台湾问题的重要外交文件,三个联合公报 建立的中美外交原则、中美建交基础、中美双方在外交层面的正式政治表态和正式外交承诺、美国对中国台湾问题的政治表态外交表态政治承诺外交承诺, 至今 仍然算是现实有效,双方维持在斗而不破的层面,所以还不是已终结的历史文件。

我个人认为,三个联合公报成为已终结历史文件的 条件 有 :中美宣布断交、中美宣战、中美武装冲突危机升级、三战、地球毁灭,上述中的一个成为现实。

丙、

1、关于 国际法层面 公约、条约、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的 法律效力和区别

卡梅伦搬出《中英联合声明》攻击香港基本法第 23 条立法,中方密集回应,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2、

两国之间 联合公报 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联合公报的定义:
联合公报是两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经过谈判或协商后,共同发布的正式文件。它通常用于公布双方达成的共识、协议或决定,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效力的来源:
联合公报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国际法以及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在国际法层面,联合公报可以作为两国之间的国际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国内法层面,一旦联合公报的内容被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联合公报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要求双方遵守公报中达成的共识和协议,不得违反或背离这些规定。
其次,如果一方违反公报规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或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联合公报还可以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为双方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综上所述,两国联合公报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它要求双方遵守公报中的规定,并可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知乎用户 老年 DLCZMU​​ 发表

唉,中国人无论走到哪里,往往不具有法律思维。

虽然《中英联合声明》可能不具有现实意义,但是这跟涉及地区还是国内还是国外毫无关系。

否则, 你可以立个法把所有外国机构(包含外资企业、外国使领馆)在的国内资产无偿收归国有了。

以美国为例,我发现国内几乎从来不关心美国冻结或者没收其他国家资产的程序。

实际上美国的法律以及美国同意并且签订的条件早就在没收这些资产上留下了伏笔。(也因为这个原因,美国一直拒绝签署很多国际上广泛签订的条件、公约 – 美国会坚持不签这类条约一直到条件中加上他们满意的伏笔为止)

并且没收的程序实际上也是非常复杂并且冗长的,很多没收搞了几十年还没有完成。如果不这样,被没收资产的实体可以向联邦法院发起诉讼。即便国会在战争或者特殊情况下制定没收外国财产的法律,外国财产所有人也可能就美国国会不尊重私有财产向最高法院发起违宪申诉。

一个已经签订了条约是否失效,本身并不会随着某部国内法的颁布而改变.

而要看这个条约本身的约定以及条约签订方的共识。

1、如条约各个签订方都认可条约作废,那么就失效。

2、如果条约规定了某些条件下条约失效,并且相关条件已经满足,那么这个条约也失效。

这个原则对任何国家都一样,无论美国,中国。

注意,

《中美联合公报》不是条约,没有法律效力的:

发表公报的双方并没有立法权,并且,《中美联合公报》也不同于各种条约。事后也没有经过双方的立法机关批准,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同于各种条约,《xx 联合公报》只代表签订双方的承诺(比如双方元首的承诺),不代表两个国家的承诺。

这种联合公报,换一任政府就无效了。

而《中英联合声明》是 1984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政府和英国政府就香港问题签署的国际条约。

《中英联合声明》其生效经过了两国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审批:

中国方面:根据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1985 年 4 月 1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中英联合声明》,使其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

英国方面:按照英国的法律程序,国际条约的批准需经议会审议。英国议会对《中英联合声明》进行了相应的立法程序,通过了相关法案,使英国政府能够履行声明中的义务,确保了声明在英国国内法框架下的有效性。

《中英联合声明》是否具有现实意义,要看条约中是否埋下了相关伏笔,这个是可以辩经的地方。

中英联合声明的性质是条约,是两个国家立法机关的承诺,而不是两个国家元首的承诺。这跟《中美联合公报》是本质不同的。

我不想谈这个声明本身,因为会不讨喜。

国家立法机关的承诺,跟国家元首的承诺,这完全是两个层次的东西。

我举个例子,《消除两国中程和中短程导弹条约》其第 15 条确实包含了退出机制。该条款规定,任何一方如果认为 “非常事件” 损害了其最高利益,可以提前 6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退出条约。一旦一方完成退出程序,条约对双方均失效。如果一方按照这个程序退出条件则不属于违约。

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发达国家那么达的法律产业,相比通过在法律、条约上留伏笔,更倾向于简单粗暴的解决问题。

以中国为例,美国 132.7 万名律师,法律服务行业规模达 3300 亿美元。中国的律师总人数只有美国的一半,人均办案量是中国律师的 3 倍,并且中国精英律师更少,律师的收费更低,这导致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比美国低一个数量级。

不谈中国了,谈委瑞内拉吧。

石油资源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资源资源了,自从内燃机发明之后,石油资源的重要性超过了煤炭,更远远超过了黄金。

委瑞内拉是世界上石油资源最丰富的国家,著名的石油湖马拉开波湖就在委瑞内拉。

并且相比沙特阿拉伯、南非,委瑞内拉具有丰富的水资源(水资源是人口承载力的核心因素)。

所以说委瑞内拉捧着世界上最大的金饭碗毫不过分。

并且,沙特阿拉伯是落后的封建奴隶制,而南非有严重的种族冲突问题

但是委瑞内拉的经济不仅不如沙特阿拉伯,甚至不如南非。

以前很多人说是美国制裁委瑞内拉导致,但是委瑞内拉没收外资,如果不是二战之后国际上讲究尊重主权,其他国家早就联手打过去了。

说话不算数如焚林而畋、涸泽而渔

委瑞内拉已经受到了惩罚。

当然,如果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这种惩罚可能不会来自于国际,但是迟早也会来自于国内。

====================

谁在茧中?

关于什么人更守契约的问题,我不想辩经。

任何一方都有无数的个案来证明自己的结论,因为照理应该从统计学上来得出结论。但是首先是很难设定统计标准,更重要是双方往往都不承认对方的个案,我没有也不可能有足够的精力去辨析每个个案。

但是,茧中的问题我倒是可以回答。

当然是严格遵纪守法的我在茧中啊。

我就像一个辩护律师,假如我不被允许看卷宗,假如不被允许接触被告人,并且完全不允许我开口。

我咋辩护?

在这种情况下,相比办案的司法机关,我啥信息都不知道,我是不是在茧中?

恰恰因为我在茧中,所以,我有权说这个案子司法不公正。

我知道有人会优越感爆棚的说 ——“你不想花钱(比如某平台买会员可以让骂对方但不让对方回复)、又不懂技术,所以你当然在茧中啊。”

如果只有花钱或者通过违法的方式才能看卷宗、才能接触到被告人,

那不更明显是司法不公吗?

知乎用户 白亦 发表

被小殖们玩文字游戏故意曲解了。

原话的意思是 “这是一份历史完成时的文件,效力已经发生,结束了,不具备对现代持续约束的内容”

事实也是很清晰,香港已经移交完成了,事件结束了,后续你方对香港不具备任何权力了,还在这唧唧歪歪让我每年给你通报香港的情况,属于有点蹬鼻子上脸。

知乎用户 刘镇冰 发表

现在知道 “声明” 确实不具法律约束力

但这个 “不具法律约束力” 对双方都有效。就直说,它是个回旋镖。

想一想,如果人家把这句话摊到中方面前,是辩称 “对我不适用”,还是咽下这口气?

知乎用户 韩朴宇​​ 发表

看来有些人是蠢,而不是大家以为的坏,不写回答,非得到每个回答下面刷看看原文,看看 50 年不变。

https://www.cmab.gov.hk/gb/issues/jd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里面搜索 “五十年”,可以得到两个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本附件第十一节所规定的各项涉外事务。
(十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不知道的还以为是《联合声明》50 年不变呢,写的清清楚楚是基本法规定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变。声明也没有说《基本法》本身不能修订,保持 50 年不变,那么全国人大自然就可以修订。

英国外相近 5 年批评中国违反这个声明主要针对的是两个全国人大对香港立的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以及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那么 50 年不变有写英国下议院对基本法的监督权、立法权维持 50 年了吗?有写争议的解决机制了吗?

如果这份国际条约性质的声明包括了争议纠纷解决机制,退出机制,那英国通过规定的机制进行行动显然是合法的,比如它甚至可以大胆的引入 “违反就收回主权的条款”,但可惜都没有,这是英国迫于国际形式被迫接受的法律文件,它不签香港包括九龙也照样回归。

事实上一个收回殖民地的法律文件,又不是两国共主的法律文件,怎么可能设置退出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也就某些信仰通过人杈高于主权的手段干涉他国主权的国际希望有这样的新殖民主义的殖民地,通过人杈 + 制裁直接搞乱一国。

这个声明也规定了基本法的权力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不是声明本身确立的,而且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也不是英国下议院,那英国下议院从哪里来的监督权?英国下议院的立法权到 1997 年就截止了,英国还剩下任何权利吗?

只能是撒切尔虽然是政治老油条,但是忘了给中国挖坑,或者说挖得坑都被填了,以至于只能凭空靠什么人杈滋油来作为依据,按照英国一贯的立场和作风,本身就是政治上的失败。印巴分治的时候英国借着混乱埋下的坑,至今还能爆炸。

外交部说声明是历史文件,是因为英国在这个声明中没有保留任何权力,自然不能借这个文件谈香港的法律现状。外交部又说英国违反声明,是说英国时任外长和议员从这份文件借出不存在的监督权。我看英国那边也认清现实了,在国安法的时候还在谈声明,改选举办法的时候现任政府都不谈声明,而是直接攻击一国两制制度了。

香港已于 1997 年回归中国,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1984 年的《中英联合声明》就中方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过渡期有关安排,对中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清晰划分。英方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不存在所谓‘道义责任’。英方有些人企图用所谓‘道义责任’混淆视听,干涉中国内政,是不可接受的,也不可能得逞。

至于谈什么信任的,英国信的是通过香港能搞乱中国,信的是中国崩溃论,显然现在已经不信了,改成所谓 “中国威胁论”,“中国在非洲搞新殖民主义” 了,也不知道是哪个国家搞殖民最在行了。

至于《中日联合声明》,且不论推翻 “中日结束不正常关系” 意味着什么,这份文件本身被有效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日本国と中華人民共和国との間の平和友好条約)引用了,后者总不至于不承认吧。

这个条约倒是有退出机制,但双方并没有声明退出,因此还有效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然而这个声明犯了和中美联合公告一样的问题,那就是认识、理解、尊重并非法律上的遵守,日本后来说这一条没有法律效力一定要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

但台湾问题是内政而不是外交问题,因此模糊立场并没有什么用,日本参战就要被打是很显然的事情。

新华社北京 3 月 17 日电(记者朱超、冯歆然)外交部发言人毛宁 17 日表示,日方企图在台湾问题上模糊历史事实,严重误导广大日本民众,严重违背日本政府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承诺,挑战中日关系政治基础,向 “台独” 势力发出严重错误信号,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当日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问:据报道,近日,日本一名国会议员向日政府提交质询,声称 1972 年《中日联合声明》写入 “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相关表述,日地方政府和地方议员是否有法律义务遵守相关立场。对此,日本政府出具答辩书,声称 1972 年《中日联合声明》“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报道称,日历届内阁均认为该声明“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此次答辩书再次表明,该声明不会对日地方议员赴台活动构成限制。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毛宁说,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方坚决反对建交国同台湾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一个中国原则是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
毛宁表示,1972 年中日两国政府签订《中日联合声明》,日方在声明中作出过明确承诺,即 “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波茨坦公告》第八条重申 “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开罗宣言》明白无误地要求将日本“窃取” 于中国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 “归还” 中国。
“上述文件不仅是对台湾属于中国这一事实的确认,而且是同盟国与日本之间结束战争状态、构建亚太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础,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她说。
毛宁说,1978 年,中日双方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双方在条约中确认,《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条约由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两国立法机构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从法律上确认了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和内容,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台湾重回中国版图已经 80 年了。”毛宁说,日方企图在台湾问题上模糊历史事实,严重误导广大日本民众,严重违背日本政府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承诺,挑战中日关系政治基础,向 “台独” 势力发出严重错误信号,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毛宁指出,中方严肃敦促日方恪守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的原则和精神,切实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在台湾问题上谨言慎行,以实际行动兑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承诺。

外交部这里也打了马虎眼,日文报道的原文只说了理解和尊重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外交部模糊成日本说整个声明没有约束力。

我相信大部分人也觉得这一句就是遮羞布,确实没有法律约束力,至少不能阻止各国议员窜访小岛。不过解决台湾问题显然不能靠国台办和外交部。

知乎用户 Archer 发表

1783 年的《巴黎合约》,按上面讲的,只承认 13 个州独立,若这个历史文件有现实意义,那么现在美国的领土必须只限于 13 个州。

知乎用户 厉害的潇潇​ 发表

最高赞那个人虽然披上一层专业的外衣,但恐怕他连中英联合声明都没翻开过。这很正常,这种人在知乎上比比皆是,比如言必称 WTO 规则的人你问问他们是否翻开过 WTO 议定书的任何一页,他们就开始顾左右而言他了。

比如他这样说:(中美联合公报)只代表签订双方的承诺(比如双方元首的承诺),不代表两个国家的承诺。意思是两个国家发布的公报,只代表签字那两个人的意思,不代表两个国家的意思。

已经不能用可笑来形容了。他还说中美联合公报未经美国立法机构批准,所以没有法律效力——

首先,我要告诉他,美国的标准只代表美国,不是国际标准。什么是国际标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国家间受国际法管辖的书面协定无论名称如何均属条约,包括联合声明、公报等。

其次,即使在美国,并非没有立法机构批准就没有法律效力:美国将公报定性为 “行政协议”(Executive Agreement),即总统在行政权限内签署的外交文件。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是外交缔约的唯一机关,在总统权限内的内容只要参议院没有反对就具有法律效力,而非参议院批准才有法律效力。高赞回答想当然以为没有批准就没有法律效力,然而美国国内法只要求参议院不反对。未批准仅意味着公报非宪法意义上的“条约”,但作为行政协议仍对其政府有约束力。美国最高法院曾通过 United States v. Pink 案确认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其国内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可不是高赞回答的“只代表签字的两个人的承诺” 那么简单,当然更不是他想当然的没有法律效力。

第三,国际法上的实践也不认可他的说法,对国际法而言,批准程序非条约生效唯一条件。若双方通过签署、公布或履行行为表明受其约束,即产生效力。国际法下条约的实质要件,国家合意 + 创设义务,未经立法批准不影响其国际法效力。若文件体现国家合意并创设权利义务,甚至没有签字都可以视为条约。例如,国际法院在 “卡塔尔 - 巴林案” 中认定未签署的换文构成条约,因其表明双方提交争端的合意。

下面我们先回顾一下中英联合声明全文,声明并不长,全文只有 8 条:

第一条说中国将在 97 年 7 月 1 日恢复行使主权,第二条是英国将于 97 年 7 月 1 日把香港还给中国。

这两条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第 4-8 条都是程序性说明,也没有什么争议。所以整个联合声明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第 3 条,其中包含了 12 款。其中第 3 款: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这通常是英国人引用的重点之一。但是在此前的第 2 款,这样规定:

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西方人攻击最多的香港国家安全法很明显应当属于外交和国防事务范畴,那么根据第二款,这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事项,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不能适用。

而像高赞那样,与英国人一样把联合声明拿出来作为依据,但是忽略在第三条第 12 款中明确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换句话说,联合声明中国政府的声明部分,由基本法规定体现,也就是说 1-11 款,是中国政府的一个总体上的概括性声明,具体条款由基本法规定。换句话说,联合声明中中方的政策声明已经被基本法取代,这就是外交部所持立场:

中国管理香港依据的是基本法,不是联合声明

的法律来源。严格来说,“联合声明不具有现实意义”,可能听上去有点瑕疵,但实际上并无太大不妥。当历史文件被新的文件所代替,主要的实体部分都已被新的文件所规定,当然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有瑕疵的地方是,其他没有被替代的条款不能说没有现实意义,但问题是没有被替代的条款都属于程序性条款,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对现有的香港局势没有任何影响,英方不是也没有争议吗?

在我看来这没有什么问题,联合声明不可能将香港的管理一一列举,只能由基本法规定。基本法规定的二十三条,是在香港一回归就已经生效,或者说就已经摆在那里的了,并不是现在才有。

我觉得,但凡仔细读过联合声明的人,是不会对此有什么疑问的。当然,有些人就是喜欢想当然按照自己想的去解释,这在知乎到处都是。

知乎用户 波波父 发表

中方这边已经有了《基本法》(按联合声明的第三条第十二款的明文规定出台的),按旧法取代原则,当然这个文件对中方来说就不具有现实意义。

要不然,美国存在的法理基础是 1783 年的《巴黎合约》,按上面讲的,只承认 13 个州独立,若这个历史文件有现实意义,那么现在美国的领土必须只限于 13 个州。

PS:英国那边没有符合《中英联合声明》规定的新法(声明上没有规定英国要有后续法律),所以对英国那边,本声明不是历史文件。

另外,所谓 “五十年不变”,联合声明第 3 条 12 款原文说的是 “基本方针政策五十年不变”,根本不是说全部不变,附件里更是明确地说,只有不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规才能留下来,也就是说,所谓的 “不变”,是指经过基本法筛选之后的制度法规,才是不变的。

因此,港人治港,指的是依法治港,依据的就是基本法,这才是港人治港的前提。但它们连 23 条都不想遵守,那就等于失去了前提,英国更是支持它们藐视基本法,所以,到底是谁违背承诺??

知乎用户 大王 发表

那你不妨拿来中英联合声明,读一读它的具体内容。中英联合声明就是宣布英国把香港主权归还,我们承诺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知乎用户 张三李四 发表

你向 A 借钱,给 A 打了借条,在你把钱还给 A 后,这张借条就成了历史文件,不具备现实意义了,这有什么不可理解的?

《中英联合声明》说的是香港在归还中国前,中英双方的立场和义务,在香港归还中国后,此文件的现实意义就完成了,成了历史文件。

《中日联合声明》可以不具备法律意义,那就是中日开战。中国政府对日方否认《中日联合声明》的法律意义是侵蚀中日关系政治基础的表态,其实就是问日本是不是想开战?因为《中日联合声明》第一条,讲的就是中日自签署此文件起,自二战后的敌对状态解除。日本想主动否认的话,那么中日敌对状态继续嘛。我表个态,我个人是很希望中日敌对状态恢复的。

知乎用户 迷人的小红 发表

因为 1972 年周总理和当时的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共同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也一样是不具备现实意义的历史文件吖~

知乎用户 百游 发表

尼克松访华的有一份公报:海峡两岸同属一个拆那。有没有现实意义?

知乎用户 徐州周凌波 发表

英国侵占中国渔村,归还一颗东方明珠

俄国侵占最多中国土地,归还无上限伙伴。

知乎用户 火凤凰​ 发表

信用

建立起来非常难,需要几代人的努力。

摧毁是很容易的,只需要几句话,几件事而已。

你愿意和没有信用的人打交道吗?

"果"都是有"因"的。

知乎用户 夜路人 发表

《波茨坦公告》也是历史文件了。

知乎用户 荞麦花开 发表

关于 “历史文件不具备现实意义”,钱锺书《围城》中,政治学家赵辛楣教授有番宏论——

赵辛楣实在看不入眼,对鸿渐说这次来是上当,下学年一定不干。鸿渐说:“你没来的时候,跟我讲什么教书是政治活动的开始,教学生是训练干部。现在怎么又灰心了?” 辛楣否认他讲过那些话,经鸿渐力争以后,他说:“也许我说过的,可是我要训练的是人,不是训练些机器。并且此一时,彼一时。那时候我没有教育经验,所以说那些话;现在我知道中国战时高等教育是怎么一回事,我学了乖,当然见风转舵,这是我的进步。话是空的,人是活的;不是人照着话做,是话跟着人变。假如说了一句话,就至死不变的照做,世界上没有解约、反悔、道歉、离婚许多事了。” 鸿渐道:“怪不得贵老师高先生打电报聘我做教授,来了只给我个副教授。” 辛楣道:“可是你别忘了,他当初只答应你三个钟点,现在加到你六个钟点。有时候一个人,并不想说谎话,说话以后,环境转变,他也不得不改变原来的意向。办行政的人尤其难守信用,你只要看每天报上各国政府发言人的谈话就知道。譬如我跟某人同意一件事,甚而至于跟他订个契约,不管这契约上写的是十年二十年,我订约的动机总根据着我目前的希望、认识以及需要。不过,‘目前’是最靠不住的,假使这‘目前’已经落在背后了,条约上写明‘直到世界末日’都没有用,我们随时可以反悔。第一次欧战,那位德国首相叫什么名字?他说‘条约是废纸’,你总知道的。我有一个印象,我们在社会上一切说话全像戏院子的入场券,一边印着‘过期作废’,可是那一边并不注明什么日期,随我们的便可以提早或延迟。” 鸿渐道:“可怕,可怕!你像个正人君子,很够朋友,想不到你这样的不道德。以后我对你的话要小心了。” 辛楣听了这反面的赞美,头打着圈子道:“这就叫学问哪!我学政治,毕业考头等的。吓,他们政客玩的戏法,我全懂全会,我现在不干罢了。” 说时的表情仿佛马基雅弗利的魂附在他身上。

知乎用户 灭五贼​ 发表

中英联合声明只是给英国面子,其实我们也可以消灭英国侵略者的,给英国人保命离开机会,如果不满意了,英国人可以退出联合声明,派军队重来一次,一定帮英国人重新投胎。为什么我们那么好,请叫我雷锋。

知乎用户 肥陈​ 发表

中英联合声明规定的是中英关于中英交接香港主权的事宜,中方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了,具体就是按照附件一的要求制定了基本法并实施。

知乎用户 sjzfjz1998 发表

中国收回被别人霸占百年的国土,还要承诺怎么使用管理才能收回吗?中国有主权,不用和英国商量。

联合声明只是合作交接的文件,不是对英国殖民者关于收回后如何管理的承诺。

我国没有找他要回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抢的我们的钱,够意思了。

知乎用户 刑部郎中沈家本 发表

读过国际法的人一定能感受到,中国会比较随意对待条约的效力。

《中英联合声明》是条约,条约的废除需要中英方的共同同意。

为了保证该条约的效力,当年是在联合国做了登记的。

根据凌青的回忆文章,里面写到:

我们一同来到那间不大的法律部办公室,联合国主管法律事务的副秘书长弗莱施豪尔博士同我和汤姆森大使分别握过手。副秘书长办公桌后竖立着联合国旗,代表着这个组织的法律权威,两边又分别放有中英两国国旗。我和汤姆森大使互相微笑握手,然后一起将《中英联合声明》中英文本递交弗莱施豪尔副秘书长,随后摄影留念,就算完成了这一庄严的登记手续。

弗莱施豪尔随后对我说:“联合国安理会的两个常任理事国一起向联合国登记一个条约(请注意:这是条约),这还是第一次,而举行如此庄严的仪式更增添了光彩。”

说实话,英国早就提防中国会毁约,于是部署了联合国登记这一手。然后中国外交部自己又跳进去了。

现在回旋镖又打过来了,你不能在对你不利的时候才呼吁说有法律约束力。

知乎用户 柳清侯 发表

刚在抖音刷到李嘉诚 50 亿豪宅已经挂牌在卖了…………

知乎用户 wainzheng 发表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但是 1840 年和 1861 年中国当时政府通过条约将香港岛和九龙半岛割让给英国。后又通过条约租借新界九十九年,租约 1998 年 7 月 1 日到期。但是《中英联合声明》条约规定,中国接受整个香港。也就是说香港岛和九龙半岛重回中国领土的法律依据就是《中英联合声明》。

好了,你现在说它是历史文件不具有现实意义,那什么时候把香港岛和九龙半岛还给英国?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那金融的基础是什么,就是信用。没有信用一切的金融都无从谈起了。

知乎用户 独立山头 发表

因为在 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回归中国后,声明中所规定的与英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中国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行使主权。

知乎用户 ncc21382​​ 发表

我也好奇更古老久远的瑷珲条约、北京条约等就不是历史文件而具有现实意义?

知乎用户 空想 发表

香港自交接那一刻起英国再无管辖权,所有关于香港的问题都属于中国内政,但声明又是英国跟北京签的,属于两国之间的协议,所以老钟能拿出来指责英国而自己又不需要遵守,英国明显是被挖了个大坑

知乎用户 白凌枫 发表

这些文件又不是没有中文版全文,读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人都能读懂文件的含义。先读完,读完就不会问这种问题了。

尤其是中英联合声明的第二条:

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 1997 年 7 月 1 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题目的 “外交部说《中英联合声明》是历史文件,不具备现实意义”,主要就是跟你大英说,1997 年 7 月 1 日之后,香港跟你没毛关系,你自己承认过的,看看现在,都 2025 年了。

《中日联合声明》里有类似这一条的文字么?没有。甚至可以说,一个签订时对未来无结束时间约束条款的开放式声明,是怎么能跟一个签订时对未来有结束时间约束条款的封闭式声明硬扯在一起类比的?这算是标题党?

放链接,顺带放标题全称,越简化越胡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

知乎用户 麦克老鸭 发表

再次说明你乎的法律素养,一群人连基本的国际法素养都没有就开始对着外交部大放厥词。

《中英联合声明》1984 年签订,是一项国际条约性质的文件。其核心内容是英国将香港主权移交中国。因此其属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规定的国际条约。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终止或撤销的情况包括:条约目的完成或实现 或 当事国协商废止条约。

香港主权移交于 1997 年完成,此时《中英联合声明》规定的主要义务已全部履行。因此条约的效力在实质上终止。此文件从国际条约转化为历史文件。即为中英两国过去签署的政治承诺不具备约束当前行为的法律效力

此时《中英联合声明》不再作为中国对香港行使主权和管理的依据,因为中国对香港行使的权利是中国的国家主权权利,而非条约赋予的权利

国家主权原则与不干涉原则是国际法核心原则,国际法以主权为优先。中国拥有香港的完全主权,因此拥有最终治理权。任何外部国家如果联合声明名义介入,均被视为对不干涉原则绝对违反

因此外交部发言完全符合国际法

知乎用户 张建 发表

看问题要客观的看待,假如说你一边说《中英联合声明》是历史文件,不具备现实意义,一边调兵切断海参崴库页岛和藏南的对外联系通道,那也算个有力的政府

知乎用户 席渊 发表

如果英国看不惯,英国完全可以重新打一遍鸦片战争,重新签条约。

知乎用户 不吃鱼的小肥猫​ 发表

实质上应当是外交部新闻司专业能力不强导致的问题,中英联合声明现行有效。

1. 截止 2025 年 7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仍作为双边条约被列入 “条约数据库”;

2.《联合声明》本身没有设置日落条款(即规定某年某月某日失去效力或自动到期需要续约,《中朝友好互助条约》有需要续约的条款);

3. 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联合声明》有效期截止到 1997 年 7 月 1 日?答案是不可以。《联合声明》附件 2:“关于中英联络小组” 第八条 “… 工作到 2000 年 1 月 1 日止”,我们可以发现其实质上在部分内容中设置了日落条款,即《联合声明》附件二的内容将于 2000 年 1 月 1 日中英联络小组工作截止之日失效。

4. 依据《联合声明》第八条:“… 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我们可以认为这代表着中英双方均需完成国内立法程序,该条约方才生效。直至批准该条约的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止《**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之前,该条约继续生效。最典型的例子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由于签署后我国尚未完成国内立法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没有批准,至今该条约对我国无效。

补一点:我们不能认为英方可以以此采取影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单边行动,条约并未赋予英方任何权利(既包括 Privilege,也包括 Right);我们也不能认为中央人民政府可以违反联合声明及其附件(除全国人大另有决议外)。二十三条立法本身是符合联合声明及基本法的。

知乎用户 亡灵骑士宁采臣 发表

有些人真的是搞笑

原文是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陆慷 30 日在回应《环球时报》记者相关问询时表示,《中英联合声明》作为一个历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希望上述人士认清现实。

不” 再 “具有任何现实意义

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

《中英联合声明》到香港回归就已经完成任务寿终正寝了,其中相关内容在《基本法》中已经得到体现。现在具有现实意义的是《基本法》,而不是《中英联合声明》。

《大清律》是不是历史文件,还有没有现实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不是历史文件,还有没有现实意义?

《中日联合声明》还没有成为历史文件,如果有下一个文件要给《中日联合声明》送终,中方也有权要求继承《中日联合声明》中日方的承诺。

真不知道你们这些搅风搅雨的人都是什么成分?


网友真的是比想象中还弱智

居然还有人质问我,《中英联合声明》不具备现实意义,那不是英国可以管理香港了吗?

恰恰是《中英联合声明》不 “再” 具备现实意义,所以英国无权干涉香港管理。

首先,《中英联合声明》中明白写了主权回归的相关内容,国家主权的规则,是国际关系的基石,不需要明文描述一遍,就应该是所有国家默认遵守的规则。

其次,《中英联合声明》中写的是过渡期间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等相关内容,现在早回归了,这些条款自然就成了历史文件,哪里还有什么现实意义?

最后,声明中写很明白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请问现在有没有基本法?现在对香港的管理是按照基本法还是按照声明?

所以这份声明很清楚就是规定了香港回归以及过渡期间的一系列问题,回归之后主权归属中国,英国再无权过问。

并且这已经成了既定历史,不再是可更改可变动的活着的声明,就已经没有生效失效的说法,不是英国哪天再发个声明宣布协议失效,就能把香港要回去的。

《中日联合声明》与《中英联合声明》的不同之处在于,《中日联合声明》是面向长期的,你们去看声明的内容,每一条都是面向长期的表述,并不是针对特定一段历史时期。这个状态跟 97 年之前的《中英联合声明》是一样的。

知乎用户 Ropin 发表

我 tmd 又不是外交部长王毅,我怎么知道外交部为什么要这么说。你自己不会去问外交部吗?外交部开新闻发布会的时候,没有邀请你?你自己去问外交部发言人阿。

知乎用户 理论结合实践​ 发表

你完整的读过中英联合声明吗?这个声明具体是管什么事的?

如果我签个合同,1997 年交付 100 斤大米,我送到了,你付钱了。

这个合同不就是历史文件么,还想在 2025 年具备现实效力?

中日联合声明谈的是两家友好合作,又没设定期限,当然具备现实意义。

知乎用户 lucky 发表

复制自官网。https://www.cmab.gov.hk/mobile/gb/issues/jd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1984 年 12 月 1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满意地回顾了近年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一致认为通过协商妥善地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有助于维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并有助于两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为此,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团的会谈,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 “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

(一)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五)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 “中国香港” 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合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为求本联合声明得以有效执行,并保证一九九七年政权的顺利交接,在本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二的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关于香港土地契约和其他有关事项,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三的规定处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八、本联合声明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在北京互换。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知乎用户 被关小黑屋 001 发表

本来就是政府间的协议,不具有本国法律意义。

就像中美建交的三个联合公报,只是美国当时尼克松、卡特、里根政府的承诺政策,没有正经的法律效应。后续政府可以继续承认这些政策、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继续执行这些政策,完全合理合法的。

这种文件确实没有啥法律效应,要不要承认是一回事,会不会损坏外交关系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知乎用户 欧木瓜​ 发表

这种鸟问题有啥意思,自己去读一读联合声明不就完了。

对于英国就是历史文件,因为对于英国没有任何开项了,也没有规定任何延续性权力义务,反而规定都已经执行完毕。“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 1997 年 7 月 1 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合作。”,结束了,和英国鸟毛关系都没有了。

第三条里头都是所有对香港的承诺也按照第十二款的规定写在基本法里头。基本法按照声明是大陆这边制定, 保证前十一款承诺和中央政府的外交权和国防权力。

另外,联合声明里头规定特区行政长官可以由协商或者选举产生。

基本法 23 条和国安法,完全是保障中央政府的外交权和国防权力。

当然,任何声明的有效性都是永远,但是在条款中明确规定执行项都结束后,也就是个历史文件了。而且,当时的英国的想法很简单就是全面甩出去,还是大陆方加了第二条之外的条款,非常幼稚。当然,也可能是小平留下的阳谋,给后人留个参照和警醒。

知乎用户 念之断人肠 发表

外交部的发言是历史发言,过几天就不具有现实意义了。

知乎用户 时而平均绿 发表

这个问题其实也没那么复杂,一堆大殖子思维混乱自 high。

1. 中英联合声明是国际条约,具有国际法法律地位

2. 中英联合声明的所有内容可以按时间分成两部分,1997 之前和 1997 之后,并非 97 之后就失效。

3.97 之前的部分是香港主权移交,涉及缔约双方,即中国和英国

4.97 之后的部分,中国对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承诺,是对国际社会的承诺

5.97 之前的部分,中英双方已经履行完毕,这部分内容进入历史

6.97 之后的部分跟英国无关,但也没有失效,只是英国不再有「监督权」。英国作为条约主体在 97 之后就结束了履约主体地位。换言之你可以作为「国际社会之一」嘴炮,但是国际法意义上跟你的缔约国地位已经没关系了。你的批评意见和委内瑞拉的意见没有什么不同。

7. 说中英联合声明是历史文件,不具有「现实意义」,指的是这个文件有大量 97 之前的内容,已经结束,这些内容当然不再具有现实意义

8. 涉及 97 之后的承诺,中方认为已体现在基本法中,而中方认为基本法是在没有违反联合声明承诺下的具体现实实践。基本法的修订根英国没关系,只要不背离联合声明中的承诺即可。

9. 中方从未宣告中英联合声明失效。「历史文件说」是针对英国的政治表态。用大白话说就是条约还在继续,但是已经「没你什么事了,你缔约国身份跟 97 之后的部分没关系,别说得好像你还能插足」

10. 中方认为中方没有违反联合声明中 97 之后部分的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中方认为国安法这种涉及主权的法律由人大通过并不属于香港「高度自治」的范畴

以上。

知乎用户 炖萝卜汤 发表

大殖子们搞笑吧?搁这聊契约精神来了?

《中英联合声明》的有效期就只到主权移交完毕为止,

你们还想着管到啥时候?

不是历史文件是什么?

要扯什么弃约精神的话,

这个回旋镖打下来,欧美的黑历史可是世界顶级的,

团建之前都没带脑子吗?

知乎用户 walle 发表

直接说英国先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就完事了。

英国支持暴徒,扰乱香港秩序的证据外交部找不到还是怎么滴?

外交辞令只会说软话说不来干货了吗?

知乎用户 江海寄余生 发表

这你就不懂了,主打一个按需解读,灵活具备。

知乎用户 枫香铃音 发表

“历史文件不具备现实意义”,这是外交部 2017 年陆慷的发言。外交部这么说,是想提醒英国对香港已经没有主权,无权染指其内政,但给人留下了 “中国无视契约” 的印象。

更好的说法应该是,中国对 1997 年之前的条款已经履行完毕,对 1997 年之后的条款,已经制定并长期遵守《基本法》,该法体现了《中英联合声明》的内容,因此《声明》在香港回归后已经完成了它的使命,中方的履约责任也已经转化为遵守国内法的责任。应把这一点说清楚,而不是简单的否认《声明》,才不会给人以 “中国不遵守《声明》” 的印象。

这里似乎有一个回旋镖,就是中国指责英国不遵守《中英联合声明》中的 BNO 护照这一部分,这与 “该声明不具备现实意义” 矛盾。中国也随即出台了反制措施,直接不承认 BNO 护照。不过英方既然没有像中方一样,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就必须按照《声明》遵守履约责任。

原文如下: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1 月 31 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英方公然违背承诺,实施所谓持有英国国民 (海外) 护照 (BNO) 者赴英居留和入籍政策。英方的做法是想把大批港人变成其“二等公民”,这是对中国主权的公然冒犯,我们坚决反对。
声明指出,在香港回归前,中英双方曾就 BNO 护照问题互换备忘录,英方明确承诺不给予持有 BNO 护照的香港中国公民在英居留权。去年以来,英方违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极力阻挠我制定和实施香港国安法,在其图谋失败后,转而在 BNO 问题上打起歪主意。英方的做法严重违反中英联合声明,是一种赤裸裸的毁约行径。国务院港澳办:强烈谴责英国的毁约行径原文如下:2017 年 6 月 30 日外交部发言人陆慷主持例行记者会 http://www.fmprc.gov.cn/web/wjdt_674879/fyrbt_674889/t1474476.shtml 问:据报道,29 日,英国外交大臣约翰逊称,法治、独立司法体系和自由媒体是香港取得成功的关键。香港未来的成功无疑将取决于《中英联合声明》赋予香港的权利和自由。美国国务院发言人也表示,对任何侵犯香港公民自由和新闻自由的行为表示关切,美支持香港民主体制继续向前发展。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香港成功不成功,已为香港回归祖国 20 年的实践所证明,不是任何外人可以妄加评议的。
在中央政府和祖国内地大力支持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过去 20 年实现各项事业全面发展。从 1997 年至 2016 年,香港本地生产总值年均实质增长 3.2%,在发达经济体中位居前列。近年来,香港失业率控制在 3.5% 以下,低于 5% 的世界平均水平。在美国传统基金会发布的《经济自由度指数》报告中,香港连续 23 年获评全球最自由经济体。根据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发布的《2017 年度世界竞争力报告》,香港连续第二年被评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香港 “一国两制” 的成功实践、香港的繁荣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局面,可能有些人心里五味杂陈,但香港特区人民满意,祖国人民高兴。
至于媒体报道英美有关人士的表态,我想强调,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事务属于中国内政。1984 年的《中英联合声明》就中方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过渡期有关安排作了清晰划分。现在香港已经回归祖国怀抱 20 年,《中英联合声明》作为一个历史文件,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对中国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管理也不具备任何约束力。英方对回归后的香港没有主权,没有治权,也没有监督权。希望上述人士认清现实。2020 年 6 月 3 日,外交部记者会赵立坚发言:
中英谈判及签署《联合声明》的核心是中方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在港进行国家安全立法是中方行使主权的应有之义。《中英联合声明》关于对港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中方单方面政策宣示,不是中方对英方的承诺,更不是所谓国际义务。香港回归后,中国政府治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不是《中英联合声明》。随着 1997 年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中英联合声明》中所规定的与英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都已全部履行完毕。《中英联合声明》没有任何一个字、任何一个条款赋予英国在香港回归后对香港承担任何责任。英国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因此,英方无权假借《中英联合声明》对香港事务说三道四,干涉中国内政。

知乎用户 玉素甫 · 伏尔加 发表

现行仍然有效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在《中日联合声明》的基础上签订,所以《中日联合声明》显而易见仍然有效。

《中英联合声明》是关于香港主权转移的问题,原文就明确规定了时间截止。既然香港已经回归,那么英国就在香港不具有任何权力。举几个海外的例子,难道德国还对法国的阿尔萨斯洛林地区具有什么权力吗?还是说希腊对于东色雷斯还具有什么权力?

题主的这个提问颇有老蒋思维——承认了蒙古国独立之后还能撤回承认独立,这也是天才逻辑了。

知乎用户 卫林 发表

这团建的让人摸不到头脑,题主是怎么通过 “A 声明不具备现实意义”,得出“BCDEFG 声明也不具备现实意义” 的?

就因为这俩后面都带 “声明” 两个字是吧?

照这个逻辑推断,如果中美之间暂停了某个贸易协议的执行,那就代表中国是跟地球上所有国家的贸易协议都要暂停执行吗?

毕竟都带 “协议” 两个字,A 协议停止执行了,那 BCDEFG 协议你不停止执行好意思吗?

emmm…… 只能说二极管只需要非此即彼就可以了,但是正常人要考虑的事情就多了。

知乎用户 没武功的谭公 发表

哈哈哈哈

每当英国挑事或者日本挑事的时候,这个问题总是会被翻出,并且总是和《中日联合声明》做连接。套路一点都不遮掩,炒作这个话题的人是再多一点心思都不想,甚至遮掩一下的意思都没有。太看不起网民了。

……

本来写了一大堆,解释经过、立场和二者的不同。后来想想,凭什么啊。吃柠檬的,让质疑不爽的人自己玩去吧。

知乎用户 司马晴天 发表

意义和权力、权利是不同范围的事情。

是一个错误。

说文嚼字,范畴应该是基本功。

还有一个 “历史”,怎么可能没有现实意义。

这对孔子、希罗多德左丘明、司马迁等的羞辱太大了。

知乎用户 熊猫 发表

没错啊,有人总说签了就要认,要一万年不许变。

南京条约、北京条约、马关条约这些呢,你认不认?

还有说美国为代表的西方重视契约,美国的排华法案怎么说,印第安的头皮怎么说,只因为没跟你美国老爷签契约就该被杀吗?好,签了契约的又如何呢,阿尔斯通是西方的公司吧,不也照样找个方法抢走了,tiktok 不也是想明抢吗?还有特朗普,关税搞的上蹿下跳,WTO 的协议怎么不算了呢?

说东大契约精神的也别说了,东大是做过一些毁诺的事情,但是大体上就是为了自己国家利益,再说了,强国和强国签协议,在没有第三方强力监督的情况下,一方不执行,就是代表这个协议不合理,理应重新商定。

知乎用户 天草四郎时贞 发表

中英联合声明可以理解成英国给中国打的欠条。

现在(97 年回归后)人账两清了,欠条当然只是历史文件,没有现实意义了

知乎用户 hua 发表

《中英联合声明》(《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Joint Decla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Question of Hong Kong》),1984 年 12 月 19 日由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与英国首相玛格丽特 · 撒切尔作为两国政府首脑在北京签订。

理论上,这份主旨为指导和规范香港由英国治下回归中国的中英有关香港的联合声明在 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回归中国之后,确实已不再具备现实意义。当然啦,英方自始至终的企图是实现所谓 “主权回归中国”、“英国保留治权” 的痴心妄想,甚至希望中英关于香港的联合声明在 1997 年 7 月 1 日之后在香港的法律地位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便借此干涉中国内政。不过,鉴于中英如今的综合实力对比,尤其是港版《国安法》实施以后,即使是对英方来说,这份中英联合声明也已不再具备现实意义了。

至于原问题中提到的《中日联合声明》,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日本国政府と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の共同声明》),俗称为《中日建交公报》。该联合声明是 1972 年 9 月 29 日由中国时任总理周恩来和外交部长姬鹏飞与日本时任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和外务大臣大平正芳在北京签署的,且并得了中国当时的立法机构和日本国会的批准。

该中日共同声明事实上是 1978 年中日两国签署《中日友好和平条约》的前提,可以理解为这份共同是中日关系正常化的基石,是中日关系发展的保障。

事实上,日方如果打算单方面毁约,根本不用论证该中日共同声明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等细枝末节。只要日方愿意承担否认《中日联合声明》导致的中日建交基础崩塌和二战后勉强维持的中日和平基础消亡等后果,那日方直接单方面毁约就是了。

知乎用户 喵喵队摸大鱼 发表

最近发生了什么事,让某些生物又把这个搬出来说是了?

我觉得也无需辩经了,大废口舌解释这些生物又不听,而且东大近几年的外交风格也趋向于 “不辩经”,越来越趋向于用实力说话。现实就是我比你强,我不但科技军事碾压你,而且未来会更加碾压,所以你怎么闹都没用。

不就是一群靠烧杀抢掠发家的西方海盗,现在装成文明人之后,发现打不过你了,才开始讲 “契约精神” 吗?

想起了前不久刷到的一个视频讲庚子赔款,提到西方列强经历一战之后货币普遍贬值,然后立刻翻脸不认账,要求重新计算赔款,因为按贬值价值计算,赔款变少了。

这个时候怎么没人高呼 “契约精神”?

事实证明,和美西方走狗交流,不要用 “文明” 的方式,要用它们听得懂的方式。

有人觉得西方可以不带你玩,可以联合起来封东大?抱歉啊,欧盟冯裸官现在正在被东大羞辱呢,人家给东大发号施令我们就当废纸,结果还不是觍着脸过来谈判。要我说,干嘛过来谈?直接全面制裁东大不好吗?是不敢还是没本事?

知乎用户 谷慕 发表

从电影《寒战》系列可以看出,是英国违背《中英联合声明》在先,你都违背了,我凭什么还要遵守?当我冤大头?

英国在香港回归前后,有诸多违反《中英联合声明》的表现,违背了声明对英方的约束和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政治领域

- 干预香港内部事务:香港回归后,英国不应再干涉香港事务,但英国却频繁就香港特区内部事务发表不当言论,对香港特区政府依法施政、香港司法独立审判等指手画脚。比如在香港修例风波期间,英国政府官员多次发表支持反中乱港分子的言论,为他们的暴力行径张目,严重破坏香港社会秩序和法治根基,公然干预中国内政,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中尊重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不干涉香港内部事务的规定。

- 非法保留政治联系:英国试图维持其在香港的一些非法政治联系渠道,培植亲英势力,妄图通过这些势力影响香港的政治生态。英国的一些非政府组织,在英国政府或明或暗的支持下,在香港资助一些反中乱港团体,推动所谓的 “民主活动”,破坏香港的政治稳定。

经济领域

- 制造贸易壁垒:英国曾在一些经济领域对香港采取不公平措施,给香港的经济发展带来阻碍。尽管香港是中国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在经济上具有独特优势,但英国在某些贸易、投资政策上,对香港企业设置不合理的限制,违背了《中英联合声明》中应促进香港保持国际经济地位、繁荣稳定的精神。

- 金融方面小动作:在金融领域,英国一些势力试图通过舆论等手段制造恐慌,干扰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正常运行。在香港金融市场出现波动时,部分英国金融机构或媒体发布不实信息,误导市场,损害香港的金融稳定。

法律与司法领域

- 干预香港司法:英国在香港司法问题上横加干涉。当香港特区依法推进国安立法等维护法治和社会稳定的举措时,英国指责抹黑,企图以外部势力的身份干预香港的司法独立和法律体系建设,违背了尊重香港特区法律制度和司法独立的要求。

- 破坏香港法律秩序:英国在引渡等法律事务上,对香港采取不合作甚至是故意刁难的态度,破坏香港与国际间正常的司法合作秩序,损害香港的法治形象。

《中英联合声明》明确规定英国应于 1997 年 7 月 1 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国,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此后英国应尊重中国对香港的主权,不得干预香港事务,应促进香港的稳定、繁荣与发展 。但英国上述种种行径,完全背离了《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和精神。

知乎用户 Warf Styxfury​ 发表

不能只凭文件名(甚至是简称)相似就认为它们有相同的有效期限,而是要看具体内容的规定呀

知乎用户 被子飞了 发表

我感觉这句话是陆慷的临场发挥(他发挥过不少次了),相比之下华春莹的发言就更滴水不漏

“香港已于 1997 年回归中国,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1984 年的《中英联合声明》就中方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过渡期有关安排,对中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清晰划分。英方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不存在所谓‘道义责任’。英方有些人企图用所谓‘道义责任’混淆视听,干涉中国内政,是不可接受的,也不可能得逞。”

带英天天在那搅屎实在太烦了,《中英联合声明》里基本都是中方的责任义务,英方在 1997 年之后就和香港没任何关系了,但英国保持每年两次发布《香港半年报告》,显然念念不忘。陆慷说出 “不具备现实意义” 的导火索就是前一天英国外相鲍里斯 · 约翰逊发表讲话,强调 “英国在《联合声明》对香港的承诺,坚定尤如 20 年前”[1]——英国一直在试图以《联合声明》为借口介入香港事务。

至于《中英联合声明》本身是否有效,当然有效,第六届全国人大批准了的 [2],不是一个外交官的几句话能作废的。但它的实施和监督也轮不到英国人来指手画脚。

参考

  1.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foreign-secretary-marks-20-years-since-hong-kong-handover
  2. ^https://www.gov.cn/test/2008-03/24/content_927011.htm

知乎用户 之乎者 six 柒零肆​ 发表

国台办:美方应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 反对 “台独”

2025-05-14 11:07:20

转自央视的官方网站中如下这个地址的网页:

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9274576963858805894

5 月 14 日,国务院台办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有记者问:美国《外交政策》季刊网站日前刊发美外交专家文章《特朗普应该约束台湾》,指出特朗普政府应明确告诉赖清德美国反对台湾 “独立”,并早出手遏制赖对大陆挑衅,避免赖当局误判,把美国卷入一场灾难性战争。对此有何评论?

国务院台办发言人陈斌华表示,近期有越来越多的外国媒体及专家学者发声,对赖清德 “台独” 挑衅的极端危险性、危害性表示担忧和谴责。当前台海形势复杂严峻,根源在于赖清德当局拒不承认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 “九二共识”,勾连外部势力大肆进行谋“独” 挑衅。

**陈斌华强调,**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解决台湾问题是两岸中国人自己的事。美方应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反对 “台独”。

(总台央视记者 赵晶 黄惠馨)

知乎用户 三二一 发表

引用一篇文章:作者:王勇(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1984 年 12 月 19 日,中英两国经过谈判,在北京签署了《中英联合声明》。自此之后,中英两国在联合声明所确立的政治框架内开展合作,保证了香港顺利回归,解决了持续百年的历史遗留问题。邓小平同志原本用来解决台湾问题的 “一国两制” 构想,率先在解决香港问题上付诸实践并取得重大进展。但是近些年来,香港社会内部矛盾不断加剧,社会日益动荡。英国、美国等少数国家则借机以各种方式介入香港内部事务。他们将《中英联合声明》作为香港的基本法源,要求中国遵守《中英联合声明》规定的义务,并且借用《中英联合声明》大肆攻击中国制定和实施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 的举措。上述种种行为,完全混淆了《中英联合声明》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英国无权依据《中英联合声明》对回归后的香港主张任何权利   首先,《中英联合声明》本质上是英国将其非法占据的中国领土归还给中国的双边条约,英国无权对归还给中国之领土保留任何权利。从国际法来看,香港是英国根据中英之间的三个不平等条约占据的中国领土,中国根据《中英联合声明》收回香港属于国际法上的恢复主权行为。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本国的领土享有完全的主权与管辖权。因此,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之后即对其享有完全的主权与管辖权,英国对香港不享有主权、治权、监督权等任何权利。   其次,中英双方在《中英联合声明》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具体,且已经履行完毕。《中英联合声明》包含了八个条款和三个附件,中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第一、二、四、五、六条和附件二、三中。具体来说:第一、二条是最核心的条文,以各自声明、相互衔接的方式明确了中英双方在 1997 年 7 月 1 日实行香港政权交接的共识。在香港政权交接后,这两条已经履行完毕;第四至六条和附件二、三以中英共同声明的方式,规定两国在香港过渡期的有关安排,包括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设立和运作、香港土地契约的处理等。这些内容随着香港回归和各项后续工作的完成也已经履行完毕。英国权威国际法著作《奥本海国际法》指出:条约的完全履行仅对关于依据该条约而实施的行为或通过该条约而取得的权利才是有关的。据此,英国只能依据《中英联合声明》对于香港政权交接之前以及过程之中的行为主张权利,但是无权对回归后的香港主张任何权利。   综上,早在 1997 年 7 月 1 日英国将香港交还给中国时,《中英联合声明》就已经得到完全履行,英国无权依据《中英联合声明》对回归后的香港主张任何权利。 《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及附件一不构成中国对英国的义务   英国的一些政客经常叫嚣,根据《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及附件一,英国有权利监督中国在香港履行 “一国两制” 的情况。但是从事实和法理分析,《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及附件一不构成中国对英国的义务,英国根本无权监督。   第一,《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及附件一是中国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承诺,而不是中国对英国所负的义务,其本质上属于政策性宣示条款,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给予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坚定态度。事实上,在《中英联合声明》签订之前,中国政府和领导人已经多次郑重表示将在香港实行 “一国两制”。例如 1983 年初,中国政府就解决香港问题形成了十二条基本方针政策,这些方针政策在内容上反映了对香港实施“一国两制” 的决定。又如 1984 年 6 月 22 日和 23 日邓小平同志分别会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和香港知名人士钟士元等并作题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讲话。再如 1984 年 10 月 22 日至 23 日,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邓小平同志在会上作重要讲话,他再次阐述了按 “一国两制” 解决香港和台湾问题的方针。综上,《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及附件一只是中国在香港实行 “一国两制” 的再次政策宣示而已。   第二,从内容上看,《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及附件一是关于中国治理香港的政治与法律制度设计,本质上属于中国的内政,根本无法作为国际法上的义务要求中国执行。根据联合国大会 1970 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规定: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据此,中国在香港地区的政治与法律安排本质上属于中国的内政,如果将中国的内政作为国际义务要求中国履行的话,则将导致《中英联合声明》因违反国际强行法而无效。   第三,中英关于联合声明的谈判历史也充分证明中国把在香港实行 “一国两制” 作为内政的坚定态度。早在 1982 年 9 月 24 日,邓小平同志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时任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就指出, 保持香港的繁荣,我们希望取得英国的合作,但这不是说,香港继续保持繁荣必须在英国的管辖之下才能实现。香港继续保持繁荣根本上取决于中国收回香港后,在中国的管辖之下,实行适合于香港的政策。在后续中英谈判过程中,虽然英国相继抛出 “主权换治权”“香港共管” 以及英国在香港的 “作用”、英国与香港的“联系” 等各种主张和说辞,但中方坚定表明,在香港实行什么方针政策,纯属中国内政。英方最终明确表示,“不打算就英国和香港的联系提出任何与 1997 年整个香港的主权和管治权必须归还中国这个前提相冲突的建议,更不打算建议 1997 年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英国政府之间在任何级别上建立任何权力或汇报联系”。上述情况正是中英双方最终达成联合声明的前提条件。 《中英联合声明》不是中国治理香港的有效法律依据   首先,《中英联合声明》不具有我国国内法上的效力。条约对缔约国产生国际法上的效力与在缔约国获得国内法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条约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并不等于在缔约国国内获得了法律效力,不应认为条约一旦对一个国家开始生效,它就在该国生效,就成为该国国内法的一部分,而是缔约国必须按照其国内法规定的程序将条约规则转变为国内法规则,从而使条约在国内得到履行。而怎样给予条约以国内法上的效力取决于每个国家的宪法。由此可见,《中英联合声明》在我国国内法上的效力取决于我国宪法的规定,而我国宪法并没有认可《中英联合声明》具有我国国内法上的效力。   其次,《中英联合声明》对于中国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仅具有参考意义。早在《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签署之前,中国已经在国内详细公布了在香港实行 “一国两制” 的具体方针政策。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我国根据 “一国两制” 的方针政策,参考《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并且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考虑制定的。就连 1999 年香港终审法院为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而解释其个别条文目的时也指出,《中英联合声明》与其他资料的地位一样,仅具有参考意义。   再次,就条约在英国的适用来说,英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典型的采取 “转化适用” 的国家之一。每一项条约规则要在英国国内适用,必须要通过英国的法律行为纳入英国的法律体系中,才具有英国国内法律效力。目前英国主要通过基本立法或授权立法两种方法将条约转化为国内法。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依据条约制定成的英国国内法具有法律效力,但条约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假如英国将《中英联合声明》制定成国内法予以适用,《中英联合声明》在英国国内法上仍然没有法律效力。所谓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英国为何要强行将《中英联合声明》作为香港的有效法律依据呢?   当下在面对香港“一国两制” 实践的时候,所需要遵循的基本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它们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中英联合声明》不是中国治理香港的有效法律依据。   综上,《中英联合声明》对于中国治理香港没有法律拘束力。英国的一些政客屡次以《中英联合声明》为由干涉香港事务不仅毫无法律依据,而且还严重违反了 “不得干涉内政” 原则与 “国家主权平等” 原则。   《光明日报》( 2020 年 07 月 08 日 12 版)

知乎用户 Sundrive3413 发表

判断是否有现实意义,要考虑复杂的历史经纬。

知乎用户 倚月听风 发表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即将不包括苏格兰)为啥不拿出《南京条约》让中国履行呢?

好难猜啊?

知乎用户 绿影蓝刀 发表

『历史文件不具备现实意义』的意思是,《联合声明》的出发点是『协商妥善地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这一事项已经通过香港主权移交和基本法实施得以实现。因此联合声明已经是一份『历史文件』。

这就好比说,《南京条约》是不是历史文件?有没有现实意义?

一九八四年之前有,一九八四之后没有。因为《中英联合声明》的效力把它『覆盖』了。

同样,一九九七之后,《基本法》的效力把《联合声明》覆盖了。对于《联合声明》中中方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的承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所以《中英联合声明》是不具备现实意义的历史文件,其本质在于香港问题是中国的内政,英国不再拥有干涉香港事务的权利。


其次,关于『五十年不变』的承诺。

实际上《联合声明》英文版第三条第十二款

(12) The above-stated basic polici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garding Hong Kong and the elaboration of them in Annex I to this Joint Declaration will be stipulated, in a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y will remain unchanged for 50 years.

规定五十年不变的是『they』,也就是 1-11 款所述『基本方针政策』(the above-stated basic policies)和附件一里的『具体说明』(the elaboration of them in Annex I)。

另外附件一单独有一条『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该不会有人臆想五十年不变的意思是『五十年内不能在香港实施任何国内法』甚至『五十年内不能对香港做任何限制』吧?

知乎用户 我就是已重置 发表

一份合同

然后合同双方按合同内容都履行完了

项目结束,

然后你再拿着同来找茬?

知乎用户 洛丽塔 发表

外:自古以来,xx 就是我们的领土。

外国:历史,不具备现实意义。

外:我只是嘴上便宜,实际上我也没想要

知乎用户 桃花石 发表

香港是中国的土地,轮不到英国人说三道四。

《中英联合声明》是关于香港交接方式的声明,现在早已交接完了,当然就成了历史文件。

《中日联合声明》是关于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声明,跟《中英联合声明》不是一码事。如果日方坚持认为《中日联合声明》不具备法律约束力,那就是认为中日邦交不应该正常化,不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那当然会严重侵蚀中日关系政治基础。

知乎用户 剑鹰 发表

这个最多就是双标呗,怎么,不爽么?

我觉得挺爽的

知乎用户 李子​ 发表

解放军 “山东” 号航母打击群访问香港的时候,英国航母从南海调头返航印度洋。只是 “山东” 号的威慑,就让外交部有底气说出《中英联合声明》不具备现实条件。外交部找的其他说辞,都是让自己师出有名而已。

知乎用户 胸怀天下 发表

单纯是被大殖子们玩文字游戏故意曲解了。

原话的意思是 “这是一份历史完成时的文件,效力已经发生,结束了,不具备对现代持续约束的内容”

事实也是很清晰,香港已经移交完成了,事件结束了,后续你方对香港不具备任何权力了,还在这唧唧歪歪让我每年给你通报香港的情况,属于有点蹬鼻子上脸。

知乎用户 回笼觉教主 发表

哈哈哈哈哈哈哈……

这么一个简单无邪的问题,为啥还有这么多东拉西扯的回答啊?

这种问题其实都用不到多少知识,只要有一点点生活常识就能想明白嘛。

比如日常的法律,是因为它存在就有效了吗?肯定不是啊,法律的效力,是来自于存在一种能维护法律效力的外部能力和愿望嘛。

简单的说,要是法律自动能生效,那还需要警察,法院,检察院,监狱等等这一堆堆的机构干什么?

同样,国家之间签订的各种条约,公报,声明,备忘录等等等等是否有效,也要看能维护它的那种外部能力和愿望是不是还存在嘛?

要不然,满清政府签了这么多不平等条约,也要有效吗?苏联和德国日本都签过友好互不侵犯条约,都有效吗?二战后美国和原中华民国政府签了一大堆条约,还有效吗?中苏也签过友好互助条约,现在还有效吗?

翻开历史书,被违背的各种条约,声明,公告,不是数不胜数吗?

再直接点,美国也签了 WTO 的关税协定,难道就不能跟全世界打贸易战了?

美国和欧洲也签过《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难道就不能退出另搞一套套排放碳中和的政策了?

所以说,还在有效期的法律,包括国家之间的公报,声明,条约,如果还在执行,那一定是有外部的力量与愿望在维护它,如果不能再执行,那一定是这种愿望跟力量已经不存在了嘛。

法律就是用来违反的,所以必须有强制力量来执行,条约就是用来违背的,所以必须有国家能力来维护。

回到中英联合声明,外交部发言人的潜台词是:你们英国,现在就是个小卡拉米,在香港问题上,没有和我讨价还价的能力,所以,我不想搭理你,下一位……

知乎用户 冰室子 发表

《中英联合声明 》的标的,是英治香港

现在是中治香港,已经没有了英治香港

知乎用户 祥怡 发表

你向别人借了钱,打了借条,后来还了钱,拿回了借条,那别人还能拿这个借条说事吗?

你向别人买了房子,过户手续都办了,几年后,你正准备装修的时候,卖家突然拿着卖房契约对你的装修风格指手画脚,你奇怪的问为什么,他说这个卖房合同具备永久现实意义,他有权这么干,你懵逼不?

知乎用户 卡诺图 发表

开宗明义,我把中国政府的意思说清楚。

中国政府的意思是,英国不得干涉香港。具体地说,英国既不能假借中英联合声明干涉香港,更不能违背中英联合声明干涉香港。

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看一下上下文。这里贴一下链接。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22098

外交部发言人为什么会这么回答?是因为英国外交大臣先不要脸。英国人说了,香港搞好了,是因为当初给了那个声明。那香港搞的不好呢,那自然是中国人没搞好了。两头堵,反正英国人好,中国人不好。然后美国人来插一脚。

那针对这个提问,外交部发言人的回答就非常清楚了。历史文件没有现实意义。我把它翻译成大白话,就是香港现在的好或者不好跟当年什么声明一点关系没有。英国人别给自己脸上贴金,也别甩锅给中国人。英国美国也没有什么权力来总结,香港成功的关键是什么。意思就是这么简单。当年联合声明上写了一段关于香港未来的话。这一段话说到底是中国中央政府给香港社会吃定心丸的。不是什么英国人为了香港好才写的。即使这段话写了,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的政治事务是中国的内部事务,英国人无权干涉。我再退一步说,中国政府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哪条啊?请哪位给我指出来。

然后有人又贴了另外一个新闻。

国务院港澳办:强烈谴责英国的毁约行径 - 新华网

一些所谓逻辑很好的人,自己有逻辑吗?英国人把中英联合声明当成了自己的工具来干涉香港事务啊。中英联合声明对他好的时候就拿起来,说香港搞得好,全是他签声明签得好。中英联合声明对他束缚,立刻就把声明抛弃了,拿 BNO 护照来所谓反制香港国安法,干涉香港,当初英国人可是承诺不给香港人 BNO 护照的哦。

上述英国人这么搞,我就不该反制吗?

知乎用户 馒头大人 发表

因为:" 我们做事情就是这样”

知乎用户 文艺 IT 男 发表

魔怔人的特点之一就是只关注字面意思不考虑实质内容。《中英联合声明》是关于香港主权移交的,移交完了可不就没历史意义了。你要非说它有意义,那中英双方各自的义务是什么?它就像一份过期的租房合同,房子都退了,交割完毕了,自然也就没有了现实意义。

这里面唯一可以讨论的一点是 “中方承诺香港的基本制度 50 年不变”(不知道原文怎么写的,总之这个意思吧)。五十年还没到,所以这个承诺至今有效。可是这跟英方也没关系啊,声明里面也没说英方负责监督实施之类的吧?

《中日联合声明》来类比的非蠢即坏。《中日联合声明》是中日两国建交的前提,只要中日双方不发生政权更迭之类事件就一直有效。类比一下就是结婚证:总不能说我十年前领的结婚证现在无效了吧?

这帮魔怔人心里明镜似的,他们才不是要跟你掰扯国际法,而是为喷而喷。不在这里喷也会在另外一个地方喷。无视即可,听蝲蝲蛄叫还不种地了?

知乎用户 hhswu 发表

不在于东大怎么解读,而在于东大能怎么解读,这才是主权国家的实力。

知乎用户 没有 发表

估计很多答主都没看声明内容,声明中明确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这说明声明内容是大致方向,具体政策在人大通过的基本法里,英国人也同意了这点。那现在讨论香港问题是看声明还是看基本法?如果看基本法,那声明是不是不具备现实意义?

知乎用户 宝贝请转身 发表

对一个问题有兴趣,可以先了解问题对应主体的实质。

《中英联合声明》是主张什么?

香港回归的问题澄清,中方主张,香港不再是殖民地,英方无权使用任何方式和借口干涉中国内政。

《中日联合声明》是什么基础?

中日联合声明,是中日现有外交关系的基础,中日外交关系是现实的,具体的,对中日联合声明的违背就是从根本上对中日关系产生重要影响

背后还有潜台词:

  • 英国可以试试,香港还可以变成殖民地,到时你的意图就有现实意义。
  • 日本可以试试,推翻中日联合声明,延续侵华战争,同样还是有现实意义的。

这个问题,其实最搞笑的就是:

中国的殖人公知在用契约洗脑中国人的时候,偷换了概念,把契约当成诚信宣传。

而契约也只讲一半,履约、违约,但他们不讲毁约,聪明的你能回答毁约该怎么办吗??


最近李嘉诚又在跳了。

顺便,这在里科普一下殖民地的知识,

  1. 英国在殖民地有时候是不收税的,英国人在殖民地如何掠夺利益?
  2. 殖民地管理,采用什么方式?港督府、教会、地方议会、包商商的职能和任务?
  3. 包商商李嘉诚通过垄断地方的基础建设:电信、电力、码头、房地产,如何向英国输送利润?
  4. 李嘉诚投资英国电信的亏损可以认为是什么行为?
  5. 常见的利润输出方式有哪些?
  6. 香港回归后,这些重要的基础建设的管理权是不是该由香港政府收回?

上面前 5 个简单问题如果不知道,以后就乖点,不要哇哇哇的乱叫,

因为你压根就想不到会有第 6 个问题。

正因为你不知道有这些问题,才会被忽悠跟着念黄台之瓜、在商言商,

你现在回答我:你!是!不!是!蠢?或则坏?

知乎用户 黄皮红心华夏人​ 发表

中华文化的核心是华夏文明,具备文明基因的种族主要依靠内生的道德文化规范自己的社会行为。而不具备文明基因的种族,无法内生出道德文化的种族,只能靠宗教和法律来规范自己的社会行为。凡是一神教流行的地区,是不可能具备人类文明的。在深受华夏文明熏陶的东亚地区的眼里,欧美白人种族,不具备文明基因,以后也不会产生人类文明。

知乎用户 来自地球地方 发表

天天上我首页,这次我去读了一下,这确实是历史文件,要攻击也不该是拿着这一点。

整个声明,只看要行动切实落实的,是一二四五八和三(十二),三的那些基本方针和其他的具体行动保证不是一种规定,对当下有意义的是一二三(十二)六,以法律定义了中英交接内容和香港归属。

你们要挑刺应该去结合三与基本法,整天把这玩意推上来有啥意思

我内内外外找半天,终于找到这话哪来的了。只找到了一篇报道截图,甚至不是发言视频。这发言人还工作吗,这话说的确实不正确,否认联合声明的后果是否认了我上面说的定义问题,这是严重的。他的意思应该是中方履行了其他各条尤其是三(十二)所作出的行动保证,香港的 “宪” 依据已经转到了基本法,英方不能再以联合声明中的基本方针来插手。但话差之毫厘,义就失之千里了。

知乎用户 王长生​ 发表

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一切的 国际法 条约都已经不具有现实意义。所谓的各种《联合声明》就更没有什么现实意义。

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时代是全世界从春秋转入战国的时代,是礼崩乐坏的时代。

现在开始和未来,世界上只有 铁和血 才具有现实意义。

知乎用户 文学初养成 发表

大鹅也说,沙俄侵略中国的领土是合法的,以前就是他们的。

普定也说,乌东四州本来就是俄罗斯的。泽连斯基拼命抵抗,让乌克兰死了那么多人,是犯法的。

知乎用户 觉醒地狱龙 发表

为什么要跟这些洋奴解释呢?

我不承认《中英联合声明》你又能拿我怎么办?

签再多条约你能阻止鱿鱼在加沙大屠杀吗?

我不承认《中日联合声明》又怎样?

《中日联合声明》:两国人民切望结束迄今存在于两国间的不正常状态战争状态的结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两国人民这种愿望的实现,将揭开两国关系史上新的一页……(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

废除《中日联合声明》意味着中日战争状态还没结束,我不知道急的是谁?

麻烦日本跟我国重新签订和平条约,履行《波茨坦公告》的决定,主权仅限于本州岛、北海道岛、四国岛、九州岛四岛,收回琉球群岛治权,重新商定战争赔款、驻军等问题。

知乎用户 季平 发表

我记得英国给香港人发什么护照的时候……

知乎用户 姓名应为 2 到 8 汉字 发表

这有啥可讨论的,中日联合声明说的是啥?

中日停止异常状态,中国政府是唯一合法政府。

中英联合声明是 “中国和英国达成了协议,香港巴拉巴拉”

声明推翻就是一个原因,不打算继续遵循共识了。背后是我觉得自己武力 / 政治影响力可以支持自己和对方对抗。这种事政治上太多了,你都和我反目了,我还要当毛的乖宝宝。

但是中日那种 “承认对方合法性” 推翻了,就很有意思了。

中日的内容:
(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


一定有弱智觉得既然不承认,那我们去要赔款吧。你政府合法性人家都不承认,赔个毛的款。

知乎用户 流响出疏桐 发表

历史是需要解读的。

胜利者有最终解释权。

知乎用户 兰若寺 发表

香港问题的本质就是,就是英国人凭借武力巧取豪夺强迫中国割让香港。现在英国人没有实力了,他也就过过嘴瘾,说什么中国违法联合声明,以前的大阴帝国不是这样的,只要它觉得你违反了,不管是不是真违反,直接坚船利炮就开到中国家门口了,第一第二次鸦片战争莫不如此。现在小不列颠联合不起来王国没落了,支愣不起来了,就开始拿文件说事。

中国承诺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只是基本制度不变,也没说什么都不变,什么都不变那收回主权的意义在哪。现阶段香港并没有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也没有没收资本家资产,土地还是私有制,也没在香港建立党群组织。

另外中国只是承诺五十年基本制度不变,没说永远不变,这五十年是个缓冲期,现在已经快三十年了,香港早晚还是要接受社会主义改造,不可能永远是特区。香港不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人可以润,想润哪润哪,润多少人都可以。香港体量太小, 别太拿自己当回事。另外奉劝有些香港人,早点适应适应社会主义制度,不接受改造还润出去没人要的,小心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的制裁

我就告诉你中国绝对没违约,你说违约了,那你可以去小不列颠联合不起来王国告御状嘛。你让大英帝国派皇家海军舰队,来强制中国政府必须执行英国高等法院的裁决嘛。要是你说大阴帝国来不了,那就是中国没违约。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归全国人大所有。

知乎用户 Mushmint​ 发表

反对一下这个回答

(首先,本回答仅仅是对上述谬论的反驳。中国对香港的主权有充足的法理依据。)

《中英联合声明》是一份联合声明,而不是单边《中国收回香港声明》。这份声明除了前两条声明中国恢复对香港主权,和英国移交主权之外,其他 90% 的内容都是对于香港治理方针的承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54 条 “Termination of or withdrawal from a treaty under its provisions or by consent of the parties” 条约规定实现或当事方(用的是 parties,因此是双方)同意。

考虑到中英这几年互指对方违反声明,显然双方没达成推翻声明的一致性。

而至于条约目的实现:“(十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中英联合声明》,1984)

在这里,中国进行了有效至 2047 年的承诺(因为中国从 1997 年正式开始恢复主权)。很显然,条约履行目前并没有完成。而图中的答主巧妙地说成了 “主要义务已全部履行”,而《公约》并没有提到只要 " 主要 “ 条约生效即可废止。用 “主要” 模糊概念,后面又加个 “全部” 加强语气,乍一看还挺有说服力。

目前《中英联合声明》中规定的条款并没有遭到任何违反,而中英双方指责对方违反声明的事情,基本是试图挑战声明内容的程度。这点充分体现两国不管虽然嘴炮,但实质都在执行《中英联合声明》。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1399, No. 23391, 1984.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1155, No. 18232, 1969.

知乎用户 hyddd chen 发表

好温和的说法啊,口语化?参考周星星跆拳道大师兄的台词…..

知乎用户 什么 发表

香港特别行政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香港基本法提供 “一国两制” 方针的法律保障,由基本法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及其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由全国人大立法赋予,而不是中英联合声明。施行一国两制并且 50 年不变是中国的权力而不是义务。中英联合声明中中国说的的都做完了,这文件对于中国自然就是无限制力的历史文件。

英国对回归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只有根据中英联合声明的义务而无权力,BNO 作为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出于历史原因,中国同意其作为香港居民的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明而不是直接否掉,是英国承诺不赋予持有者英国居留权或公民身份,且持有人需明确标注 “香港中国公民” 身份。英国政治化 BNO,中国不予承认 BNO 是维护主权的对等措施。

很多人把中国和英国对香港的权力义务搞混淆了。两者根本就不是对等的,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我把车借给你开,期间你换了发动机和车机系统,后来你还车回给我,我答应你好好爱护车 5 年不换发动机和车机系统,这是我对我车的权力而不是义务,而你要对你换的有确保正常运转的义务。你要是在车机系统里装病毒木马,我重装系统还要给你喷,你当我是傻子嘛?

签署中英联合声明是给英国一个面子,而不是给英国蹭鼻子上脸的。英国这种海盗起家的国家,几百年来惯于通过各种各样的理由侵蚀他国主权,还培养了一堆殖人。

知乎用户 MARS 发表

自古以来自古以来自古以来,古在哪里?97 年之前算吗?

知乎用户 沙洛特绍​ 发表

1、从国际法意义看,声明本身没有到期日;

2、 “五十年不变” 是中国在声明中承诺的对港政策的有效期(1997–2047),但并不等于声明到期或失效;

3、英国和一些国家一直认为《中英联合声明》在法律上仍然有效,并继续对中国的履约情况进行关注;

4、如有必要,可以单方面宣称已经是历史文件;

5、有时候我甚至觉得整个中国陷入了一场规则怪谈,对我不利的坚决否认,对我有利的坚决要求对方遵守。

一边呼吁要有强有力的规则来规范社会秩序,一边又在每一个细节上演绎着对规则的曲解。

上层的声音往往主张 “全体人民必须遵守规则”,然而,当规则真的影响到他们自己的利益时,便会毫不犹豫地发动一场名为“解释” 的战争,要求他人遵守那些他们自己从未认真执行过的条款。

知乎用户 zhulong 发表

联合声明里面,大部分条款是讲条约生效到 97 年交接两方的责任,这部分主体是中国与英国。两方应该都很满意,因为在这段时间,两方没有什么大的不愉快。当然,这部分由于时效已经作古了。


联合声明里面第三条,是说的双方约定的回归后 50 年内治理方针。

这部分英国基本上没有什么权利也没有什么义务,基本不属于这部分条款的主体,这部分主体基本上是大陆与香港。

所以这条款最后一条子条款讲了,由人大制定《基本法》来管理和落实,而不是由英国议会参与来制定。

所以《基本法》有了之后,你说联合声明作为历史文件,不具有现实意义,这个讲法是没有大问题的。

因为联合声明的条款,要么已经由于时效已经结束了,要么由于已经按条款规定有新法来落实了。

所以,这个声明的条款确实都已经完成了。


中央近几年绕过香港制定的几个法条,你要是来辩经,那这个做法也是在联合声明和《基本法》里面有依据的。

联合声明第三条和《基本法》里,都明确说外交和国防事物属于中央管理。除这个外其他政策方针,50 年内,由这条款确定精神来,由《基本法》落实。

而中央最近搞的几个法条,是关乎国家安全方面,可以视作外交与国防方面事物,所以是可以从外交与国防这句去辩经的,既然有依据,那就不能简单扯什么没有契约精神

这里顺便讲一下,香港的什么立法权,什么其他的,这些在联合声明第三条里面讲了,都是除外交与国防事物之外的地方才有这些权力。

也就是中央在外交与国防这方面制定法律,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来了,也得沉默。

所以一些人就不要咋咋呼呼,说什么没契约精神,没法律思维了。

这就是魔法对轰,用契约精神打契约精神,用法律打法律。只是契约本身有口子而矣,根本不是哪一方违背契约。


所以,要辩经,只能去辩,外交与国防这个例外口子,是不是大到啥都可以往里面装。

不过从欧美打算在香港搞混乱来看,我觉得中央祭出这个例外口子,往里面装几个打击分离的法条,算是比较克制的,没大问题的。

某些人,要是觉得有问题,有没有想过自己享受权利后,也要承担一点责任。你们 50 年内,都不用给中央纳税。你还想着搞分离,那真的有点作了。

要知道有些事情,能和你扣法条,说明还有得谈。要是法条都不想扣了,虽然那可能不是中国的好事,但那绝对会是香港的坏事。

另外,这方面,我们的学习榜样,欧美自己也不遑多让,借国家安全口子,往里面装的东西也不少。


所以,综合来看,中央这边的做法。你要从契约精神方面来辩经,这边是完全可以辩的,而且你肯定辩不过。例外口子就是个后门,这东西留了,不是你想收就能收得住。

你要从拳头方面来说事,英国现在拳头,肯定没有中国大。不然依昂撒人强盗属性,他拳头要是比你大,不会来跟你辩经。


你要说整个中国应该怎样怎样变得更好,那还能讨论讨论。

你要说香港应该怎样怎样享受更多特权,不被中央约束,那还是一边玩去吧。

知乎用户 antidune​​​ 发表

哪有那么多宏大叙事?布克斯托已荒唐,更向荒唐演大荒。真的就这么简单。

知乎用户 方恨少 发表

中米联合公报是不是更是历史文件?

知乎用户 明国宾 发表

1. 中日联合声明确实不是法律文件,但是比较特殊,后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在此基础上签约的,所以具备法律效力。

2. 中英联合声明已经完成了。中国政府针对香港的基本方针在联合声明的附件一说的很明确了,据我所知,抠字眼的话是没有违反的。

3. 中国政府对香港的治理是基于基本法的,基本法才是最核心的。

知乎用户 旁观 发表

不说问题问题描述了,为了担心对方过后耍赖,去联合国备注是那个去的?

知乎用户 安家河畔 发表

英国觉得不行,可以开着航母装着坦克(毕竟没有舰载机)和鸦片,再来一次鸦片战争嘛。

日本觉得不行。也可以再一次师团长掉海里的事故嘛。这次就不要怂,直接开干!

实力就是道理,落后就要挨打。这是英国和日本,教给中国人的道理。而且,这是最真实的道理。毕竟,这是最伟大的美国总统特朗普确认的道理:从实力和地位出发。

知乎用户 急急国王 sermon 发表

约翰牛是真的无能了,你在西南边境画地图的勇气呢?你来南海轰开国门的傲骨呢?你拳打阿根廷时的热血呢?

就会搁那呜呜渣渣叫。香港黑社会电影就有一个经典剧情,年轻人不讲武德打死老师傅之后,又开始装文明了。实际上他也不文明,该有的流氓手段一点也不少。碰到比他壮有实力的时候,就会要求人家一起装君子了。

中国最尴尬的问题是,16 年南海之后开始整顿军备,再到 18 年光速机械化,再到现在的信息化。国际社会大多不知道中国比起十年以前是多么强壮的存在。

知乎用户 夜孤臣​ 发表

契约从来不是神圣的。

耶稣的立约都要符合现实情况呢。

现实就是,英国人在干涉香港内政。

憋屈的是,这种现实优势嘴仗都打不过,那打嘴仗的人蠢和坏总得占一条。

既然如此那就不打嘴仗了,历史条约不具备现实意义。

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怎么有人如丧考批,还反噬?

哈哈哈,要咒反噬也得先咒咒老美吧?这个时候民选总统,美利坚太阳 空一格 川普又来背全锅呗?不需要科普川普之前老美的国际信誉吧?

知乎用户 张张 发表

《中英联合声明》联合声明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但我记得,香港那边已经同意接受了基本法,也就是放弃了它们的部分权力,已经改变了法律。因此这个联合声明已经成了历史文件了,目前是基本法具备现实意义,之前的联合声明已经是历史文件。

你也不可能说是 50 年突然就变,一点一点改变平稳过渡也挺好

法律在更新,也是目前我们国力强大的体现,同时也是符合国家统一的趋势

政治基础也需要考虑国力,同样《中日联合声明》,你要真回到 1937 年,估计又会是另一个场景了

知乎用户 Randname 发表

否认《中英联合声明》,那岂不是成了通过事实承认《改订香港界址专条》回避执行《南京条约》。

知乎用户 中国三好青年​ 发表

你这样纠缠有意思吗?

知乎用户 wpstqe 发表

英国外交大臣约翰逊 29 日称,法治独立司法体系自由媒体是香港取得成功的关键,香港未来的成功无疑将取决于《中英联合声明》赋予香港的权利和自由。与此同时,美国国务院发言人也表示,对任何侵犯香港公民自由和新闻自由的行为表示关切,美方支持香港民主体制继续向前发展。

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事务属于中国内政。1984 年的《中英联合声明》就中方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过渡期有关安排作了清晰划分。

“现在香港已经回归祖国怀抱 20 年,《中英联合声明》作为一个历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对中国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管理也不具备任何约束力。英方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希望上述人士认清现实。”

至于香港 “成功关键” 的说法,陆慷称,香港成功不成功,已经为香港回归祖国 20 周年的实践所证明,不是任何外人可以妄加评议的。

他列举数据称,1997 年至 2016 年,香港本地生产总值年均实质增长 3.2%,在发达经济体中位居前列。近年来香港失业率控制在 3.5% 以下,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 5% 以上。在美国传统基金会发布的《经济自由指数》报告中,香港连续 23 年获评全球最自由经济体。根据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发布的《2017 年度世界竞争力报告》,香港连续第二年被评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

“香港‘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香港的繁荣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局面,可能有些人心里五味杂陈,但香港特区人民满意,祖国人民高兴。” 陆慷表示。

这句话明显是回应英国的,不知道你们是怎么理解的。

【中英联合声明】只是为了保证交接前和过渡期内香港的政治,经济环境的稳定,在回归了这么长时间后,社会面大体稳定,虽有个别问题,但是都在可控范围之内。所以,【中英联合声明】的指导意义已经不大了。相反,英国屡屡借该声明插手中国内政,实实在在是很无聊的。

至于《中日联合声明》,希望日本不要反悔,确切的表示该文件无效

知乎用户 桑生 发表

“谁管理、谁把关,谁考察、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

知乎用户 八乙光熊 发表

把这个文件中英版本贴出来

大家一起评价一下,现在都在虚空打靶?

知乎用户 U1S1 发表

现在的网评员已经换套路了。

发一堆似的而非的长篇大论。

然后马上把你拉黑。

真是下作

知乎用户 形式主义审判庭 发表

南京条约也是历史文件,不具备现实。

知乎用户 孤岛散人​ 发表

据我所知,这份联合声明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赵任总理时和英国的铁娘子首相撒切尔签订的。赵生前因犯政治错误,后来下台了,撒切尔因为到期卸任,最后好像死于平民养老院,所以虽然这份声明的客体是双方相关意见,主体是中英两国,但因签署人的双双离世,可能现在已很难有人搞得清当时的其中细节。隐约记得,这份声明主要是针对香港回归一事所形成的共同意见,现在香港回归几十年了,虽然香港现状差强人意,但若立足于国际法角度,这事已属于和英国无关的中国内政,所以现在英国人再以此说事,确有干涉中国内政之嫌。

知乎用户 孤舟湖畔 发表

两国之间的联合公告也好,联合声明也罢,都是基于当时各自利益环境下双方敲定的,过了一定时期后知否 “具备现实意义”,是由实力强大一方说了算!

知乎用户 网络养殖研究​​ 发表

汉奸走狗大侄子们差不多就行了,一个陈年老梗反复刷,也没法把你爹的舰队给召唤回来。

知乎用户 逆光而行 发表

有实力,打得过才叫声明,不然就是放屁,毕竟没有第三方可以制约,法律管不了一点儿,要么就打一架

知乎用户 秦端雨 发表

因为英国显然也这么认为的。

知乎用户 峰之 发表

给你面子我跟你说是历史文件,不给你面子你英国现在什么情况你自己不清楚吗,你算老几在这唧唧歪歪的。

知乎用户 老皮​ 发表

炸出好多汉奸啊

知乎用户 仰望星空孙连城 发表

那简单啊,中美联合公报也是历史文件,也不具备现实意义

结果出来了,美国和弯弯的所有交往你别比比

这叫什么,这叫当彪子还要立牌坊

知乎用户 我如云般飞去 发表

法律这东西,说白了是靠暴力维护的规则,你是规则制定者,那么什么是法律,法律怎么修改,法律怎么解释,就是你说了算,你有最终决定权,这是你所拥有的暴力决定的。当年的西方列强靠着船坚炮利无不如此啊。

知乎用户 希巴拉斯 发表

一群殖蛆估计是团建完英国议员口嗨援台后又来团建这个历史问题。都特么尘埃落定几年的话题还废啦吧唧的炒冷饭,是不是你们有业绩要求?

知乎用户 以德服人 发表

一个过期的文件,拿出来说三道四。说明大阴蒂国真的确实完了。

知乎用户 定向井 发表

店大欺客

客大欺店

这是物理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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