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行动与常识:关于清零与共存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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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零」与「共存」的澄清

从2019年底开始,「公共卫生」这一概念,和曾不为人熟知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疾控)一词携手走进了大众的视野。

公共卫生被定义为“通过社会、组织、公共和私人、社区和个人的有组织的努力和知情的选择来预防疾病、延长生命和促进健康的科学和艺术”[1][2]。公共卫生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包含了健康规划、社区服务、传染病调查和公共健康研究等,一般政府负责提供主要的公共卫生服务,具有很强的公益性。

在今年,对于公共卫生政策的争论大多集中于「清零」「共存」。两方似乎打得势同水火,然而,许多人对这两个概念本身还感到混乱。公共卫生政策,并不是要在这缺乏实际内容的词语里二选一——这无法做到,也毫无意义——而是根据已知和科学进行预测,而后在每一个具体的措施上分析判断,做出选择,从而影响传染病的传播。

许多人认为,「共存」就等于不管不顾,「当新冠不存在」,任由人(特别是年老者)感染而后死亡。因此,有人推测这个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地区已经撒手不管了;更有许多人认为一旦自己所在的地区开始「不清零」,职能部门就会插着口袋任由病毒为所欲为。这可能是一种误解:传染病虽然是突发的,公共卫生措施却是持续的。应对并处理传染病爆发是疾控职责所在,进行及时、精准的发现和控制只是为所当为。

疫情肆虐期间,全世界范围内,公共卫生从未缺席。哪怕是经常被诟病防疫措施的英国,也采取了相当多的公共卫生措施,包括对感染者发放药物、群体疫苗规划和缓解医疗压力的居家隔离,抗原检测及上报,若症状严重再联系医生或送往医院救治等。[3]因此,无论在何处,「躺平」(即完全无视)放任疫情暴发扩散的情况从未真正出现,这是一个臆想的伪命题。

复旦大学这篇标题为Modeling transmission of SARS-CoV-2 Omicron in China的论文[4]在摘要已经写下The debate has thus shifted towards the identification of mitigation strategies for minimizing disruption to the healthcare system in the case of a nationwide epidemic.「目前」的完全「清零」防疫政策不可持续的状况下,讨论已经转向如何最小化对医疗卫生系统冲击、哪种措施会更有效地遏制传染病,缓解医疗系统的压力。根据本篇论文,目前的疫苗接种情况不足以支持假想的「完全不进行任何措施」(需要再次强调,这是完全假想的)。以不做任何措施为基准线,考虑各项措施的有效性,结论是,仅在老年人中普及疫苗这一项措施,就可以让死亡人数下降60.8%。而如果每个患者都能得到有效的抗病毒药物(比如辉瑞Paxlovid),死亡人数可以降低88.9%。**可能与人们的预期不相符的是,关闭学校的作用是最小的,在此基础上加上居家办公,收效也不显著。**其他的公共卫生措施,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都称不上明显。

而如果能同时做到向老年人推广疫苗以及有效抗病毒药物(例如辉瑞Paxlovid[5]),可以减少约95%的死亡。在此基础之上,配合一定的防疫措施、混打疫苗等等,就可以进一步减少对医疗体系的冲击,减少死亡人数。这样看来,更好的方法已经摆在眼前。

所以,本文并不意图讨论「清零」政策或者「共存」政策有哪些合理、不合理之处,而是尝试指出我们该如何行动——「符合伦理/常理」地,更好地行动。

01

公共卫生的探讨框架

科学与尊重原则

公共卫生政策都有什么?它们应当是什么样的?除却那些新诞生的词汇(静默、静态、时空伴随…),我们比较熟悉的是流行病学调查(流调)和隔离治疗。

而在讨论隔离治疗时,需要明确一个常识:隔离治疗的对象是「感染者」。那么首先,必须确认民众是感染者;其次,必须确保隔离的环境是安全宜居的,至少突发状况时可以获得救济;再次,需要对被隔离治疗者进行适当的解释和说明。使用暴力,永远是最后的措施。

至于「时空伴随者」这样的概念,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6]的指导方案,感染者停留过的手机基站覆盖面积内的人员并不符合「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的人员定义。无论是密接、次密接还是一般接触者,判定标准都包含有过「实际接触」,这显然是不符合指南定义的,或者说,指南所说的「接触」的含义被明显扩大化、被曲解了。

谁是「感染者」,谁是「接触者」固然重要,但追问谁拥有对医学的解释权,也同等重要。

流行病学调查是流行病控制的第一步,在获得了有传染性的感染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之后(包括行踪、姓名、家庭住址、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和同住者信息等),由疾控部门保留。目前,公布流调信息已成为常态定局,但我们需要意识到,向公众给出流调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提醒他人。

那么在确实有需要的情况下,该如何公布流调呢?在疫情初期,常有各地方公布了受感染者详尽的行踪路线而未进行隐去,这造成了对于感染者的污名和骚扰等不良影响。那么这是否代表防疫必然侵犯感染者的隐私、是否代表这些都是「必要的牺牲」,是否代表没有更好的方法更加符合科学的方法来达到防疫的目的呢?

并非如此。流调是否公布、如何公布、公布哪些内容是可商讨的问题,它可以有操作的空间,而不是非黑即白。

上文已经说明,公布流调信息只是为了提醒民众。也就是说,除了「提醒民众风险」的必要信息以外,其他内容需要尽量隐去,达到隐私信息泄露最小化。同时,需要达到流调信息的转写和加工,使其能够为大众所理解。**正因如此,在信息发布时应将繁杂的信息做成「好的信息」,打破壁垒,将医学的语言转变为大众易于理解的语言,应做到提醒民众,注意感染者的停留地点以及停留时长,使人得以确认自己是否是密接者。**提倡保护隐私信息,是为了维护个人权利,免遭霸凌。同样,如果仅仅是为了应付而给出简单的、不精准、不公开的信息,达不到提醒他人的目的。争取科学而精准的流调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监督有关部门公开应当公开的、隐去应当隐去的,履行其职责,但说到此处,就引发了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应该保留的信息,什么又是多余的信息呢?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布感染者的性别对于民众了解感染风险是不重要的。感染者的性别不会对病毒的传播力有影响,了解感染者性别信息并不会对「提醒民众」有更多的好处。例如,在新冠疫情当中,使用「夫妻」描述感染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必要的,因为「夫妻」本身对于病毒传播没有联系,有联系的是其可能的同住关系。同时,感染者同住者的风险是对于其同住者的,按照常理,同住者定然知晓风险,这种情况下,流调信息提醒的对象究竟是谁?**民众所需要知道的是,与他们接触的地方和人,究竟对于他们有多大的风险,而不是他人的「关系」。**最后,如果确有必要用代表关系的词汇,「夫妻」同样也可以改为「配偶」以进行性别模糊处理。

图片来源「佛山发布」公众号

再例如,由于性交易引起的流行病(不包括性传播疾病STD)传播,应当告知民众,感染者与他人进行了接触,但进行了性交易是无关信息,**对于他们之间的性接触,不应该用日常的语言描述,而应该经过科学的评估,用医学的语言描述。**根据已知情况,并未发现新冠病毒经由某种接触行为导致传播率显著上升,那么,经由性交易和经由空气或握手传播,并没有大的分别,一律可以归为「亲密接触」或「人与人之间的接触」。人与人接触,疾病因此传播,仅仅是如此而已。

去年台湾发生性交易引起的暴发传播 

发言者为台湾当局“卫福部长”陈时中

在做出行动之前,我们首先需要评估,这些行动是否是有必要的,是否是对于感染者隐私的最小泄露。感染者的隐私是他的个人权利,绝对需要尊重和保护,这就是伦理学中的「尊重原则」(Principle of Respect)。

**除却尊重原则,公共卫生政策还需要遵守医学的科学原则。**在五月的上海,我们目睹过违反科学原则的典型案例:居委会在某小区内被投放大量消毒片[7],并引起了大量居民身体不适。然而,上海市爱卫办副主任王彤在早前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避免不科学的消毒,包括了「不往下水道大量倒消毒剂、投消毒片」,他表示,这些做法基本无效,更会腐蚀管道、污染环境。

图片来源「第一财经」公众号

如果要对下水道采取措施,按照常识,其流程应当是经过科学的评估,确定病毒经由下水道传播;再经过科学的评估,确定通过此等方式可以达到杀灭病原体的效果;还要经过科学的评估,判断这是否是必须的选择,是否是唯一的方法;最后还需要向居民征求意见,并在实施时履行通知的义务。然而在这个事例里,一切「科学的评估」都缺失了。

合理性规则

**对于传染病控制来说,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是实现控制疾病的重要手段。**病人拒绝隔离,是典型的「个人自由」和「公共善」之间的冲突。显然,公民个体自由权利是人类社会自启蒙时代以来所确立的基本价值,在公共卫生领域,个体权利也应当得到尊重。《国际卫生条例》(2005)将「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作为首要原则。而「公共善」一旦超出了法律授权的范围,即为「不善」。

以美国为例,在公共卫生权力与公民个人自由边界的问题上,美国判例法基本上认可政府为维护公共健康所拥有的必要强制隔离权力,但为了在强制医疗措施与公民权利和自由之间达致平衡,**只有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强制措施才具有合法性。**美国法院在审查公共卫生领域的强制医疗案件时遵循「合理性规则」,即只有因「公共需要」而使用检疫权才是合理的,且州不可以作出「专横的」或「不合理的」行为[8]。无论在紧急状态还是一般情况下,采取强制医疗行为都必须满足「公共需要」的前提,具体包括四个限制标准,即:对象必须实际感染或接触过传染病;有安全宜居的条件;保证公正不歧视;遵循正当法律程序。[9]

合理性之外,还需要遵循「相称性原则」,也就是说,在涉及到个人权利的公共权力行为(立法、司法或行政行为)时,目的和手段之间需要相称。根据公共卫生伦理的相称性原则,即使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限制个人权利时,也必须使得这种限制的程度最小化、时间最短化,同时要确保所采取的公共卫生措施是合理有效和不可避免的,因此,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必须在保障公共秩序和个人权利之间进行权衡,受限制的个人应该以「正常的生活」为基准,得到必要的补偿。

在《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中,基于保护公共利益之目的,公共卫生机构对特定对象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隔离和检疫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但是并未对隔离的程序(包括时间、条件、解除)及救济途径作具体的释明。

以结核病的防治为例,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Guidance on Ethics of Tuberculosis Prevention,Care and Control”[10]显示:当提供了适当的服务和咨询后,很少有患者坚持拒绝治疗。

那么,将结核病防治类比把民众收入方舱的行动,政府权力将拒绝被收入方舱的民众的「不愿意」「不配合」视为对「规定」的不遵守,并施以强制措施,是不一定正确的。

因为民众总是基于自己所处的环境和认知来衡量利弊,在形式复杂、法律滞后、隔离事项与范围并未事先作出详尽规定、在无卫生保障和救济措施的情况下,拒绝有相当的正当性。要想取得民众的配合与信任,应当确保其能够处于良好生活环境,并能够在需要时获得医疗服务。

最后,在什么情况下隔离措施会更有正当性呢?**只有在不采取隔离措施、传染病蔓延和扩散的可能将明显加大时,强制措施才具有正当性。**即使公权力在面临公共卫生危机时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具有相当的伦理正当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强制隔离措施本身是不受任何节制的。它应该与公共卫生危机的具体情境相适应,其强度和广度、程序和内容、时间和空间范围等均应受到必要的约束。应立足于医学专业分析,在具体情境中结合法的基本精神、理念和原则去衡量、判断隔离行为的必要与合理程度。

02

传染病控制:

社会空间的公共议题

歧视、谣言与监督

**除了科学的考量,公共卫生的措施与决策还受到社会的制约。**例如,抗原检测试纸方便快捷,免去了集体做核酸造成传染的风险,从科学的角度来看,是一种极好的检测方式。但部分公共卫生专家坦言,如果开放抗原检测,检测出感染的民众可能会担心遭遇的社会歧视、隔离成本[11]等因素而选择隐瞒。**对于无法支付隔离费用、收入不稳定的民众,如果需要因为染病而承担巨大的风险和损失,瞒报显然会是一个「理性」之选。**但如果让少数民众承担因患病带来的风险,那么受害的就是全体民众。

在许多人眼中,一个人生病之后,ta便不再是ta自己,而是「疾病」。但患病的人并不成为某种疾病,而是成为病人,疾病身份不应该大于人的身份。**称呼新冠感染者为「小阳人」「羊」「两脚羊」是典型的非人化和污名。**对于疾病的污名从未停止,这会导致感染的心理压力甚至创伤,也会使得除了经济考虑以外,再多一层障碍让感染者不愿暴露自己的身份,讳疾忌医。以艾滋病的防治为例,如果没有社区内的人对此疾病和患病人群的理解和宽容,消除歧视,便没有艾滋病患者生存发展的空间。在社群内,又引致不安、仇恨乃至暴力犯罪。

难道这仅仅是对个人和社区的伤害吗?不是的。「污名/责怪受害者」,将疾病作为对罪恶的惩罚,在几个世纪以来从未中断,它阻止了人们控制疾病的尝试。艾滋病患者被认为因其行为应得到如此的命运;工人被认为因自己的疏忽而受伤;肥胖者和吸烟者被认为应该得上疾病……在这次新冠传染病的防控过程中,**这种责怪和污名有时表现为直接的暴力,又是表现为「拒斥的暴力」,后者在各个层面上并不比前者的力度小。**例如,天津教育考试院于5月18日发布的通知[12],不允许新冠检测阳性者、密切接触者及次密接者、健康码红码者、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者或处于封控区内者参加春季高考(现已修改为不得在常规考点考试)。

图片来源 「天津教育招生考试院」公众号

**感染疾病并不是一种过失,控制传染病是政府的责任。**天津考试院发布的(最初)通知,以控制疾病为名,将本属于这些考生的权利剥夺,却没有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后果全然落到了本已经受到疾病影响的个人身上。

**在这样的「个体责任论」之下,应该担起责任、提供服务的政府隐形了。**处于困难之中的人们该从何处获得帮助?人类抵御疾病的努力何以取得成功?

答案在团结互助。团结互助也是公共卫生伦理的一个重要核心价值。这里的团结互助并不是社群主义那样,一面强调多元化,一面以特殊性反对普遍性,最终重新塑造文化差异,导致了各个社群之间的疏离和冷漠。团结互助的意涵是,人虽然是自在的,却不可避免地要处于一个共同体当中,人不能在社群中丧失自我的意义,而是要在社群中凸显它。公共卫生的群体观念正是如此。不是要求为了「群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而是而是使每个人获得保障。现代公共卫生的哲学和伦理基础是,相信个人的内在价值及其享有安全和健康环境的人权。个人和社区的健康和福祉是相互依存的。

我们需要的公共卫生,是公平的、是囊括了每个人的,即使是那些最弱势的群体,不仅如此,还要为这些处于弱势的人们提供合理的政策倾斜和服务。

**想要让大众减少恐慌、正确面对疾病、面对患者、面对自己,媒体的力量不可忽视。**大众对疾病,甚至对社会状况的认识很大程度上来自媒体。事关重大,我们不应该让民众从在大量良莠不齐的短视频中摄取各种虚假、片面、夸大、破碎的医学信息。正确的知识对于人心的安定力,远比物资与金钱大。

但只要完全相信「官方媒体」,谣言就会消失吗?并非如此。不仅是短视频自媒体,许多所谓的官方媒体的新媒体矩阵渲染着「新冠后遗症」,却并未告知民众这是一项针对原始毒株的研究,而并不是正在流行的,已经和原始毒株有很大差别的omicron。这是利用绝对的权威和垄断力量将原本真实的信息移花接木,扭曲为「真实的谎言」。

纷乱的消息令人不安,但究竟是谣言制造了不安,还是不安自发产生了「谣言」?谣言作为社会舆论,其产生、接受与传播过程,也是群体共识的形成过程。事实上,只存在一种根除谣言的办法:禁止相互交流。许多人存在一种从自身利益出发看来合理的想法:通过种种手段,我们可以也应当做到只让「可靠」的消息流传。这种想法在现实操作中,体现为种种“净化”舆论空间的努力和对新闻的控制。然而有时,对言论自由的剥夺比谣言更加可怕。

**消弭谣言,依赖只充斥着「毋需恐慌」的新闻发布会是无用的,应该依赖的,是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和黑箱的破除。**不受阉割的媒体,作为强有力的舆论监督力量,对于各种乱象与不透明,有很强的监督作用。

真理不该有代言人,对「真理」的代言能力,是绝对权力的体现。

言论自由看不见摸不着,但它关乎尊严,也关乎生存。

03

践行原则,

需要怎样的努力?

在法律与诸多规则之外的,是广阔的人所生活的空间。重提原则和在实践上彰显原则同样重要。

「协调冲突的空间」是可大可小的。而这其中的大和小,其中的抵抗和辩护,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例如,在《传染病防治法》里留下的,有待商讨的隔离时间隔离的程序(包括时间、条件、解除)及救济途径,已经不容商讨、不容沟通。疾控部门处于常年的边缘与困窘的状况,本该从疫情开始就加强对疾控部门的重视,提高其监测能力。我国的人均医疗资源和水平排到世界一百名开外,却并没做到扩充医疗,提高医疗水平,增强容纳力,推进医疗资源平衡发展,只见核酸检测企业遍地开花。没有见到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和医疗处置SOP,而只见到出现一例感染者就让整所医院关停的现象。这不是申明原则就能解决的困境。

这样普遍的恐慌,并不是因为管制的缺乏,而是因为不受控的管制。它造成了抛却一切的,对于权力的退缩与屈服,在这样的混沌中,人人自危,只意图保全自身。此时再想寻求额外的救济,却发现自己早已或主动或被动地放弃了。**我们需要寻回监督与制衡的力量、需要媒体的力量、需要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和独立的医学专家的力量,更需要使得法律彰显的力量。**而对于个人,此时此刻,我们需要坚持原则、需要更多同理心。不要恐慌,不要霸凌弱者,友善互助,与邻人们同舟共济。不能在任何一刻放弃对文明的坚持。

作者的话

「疫情」使某些东西改变了,有的东西没有改变;使某些东西更加坚固,又使某些东西更不坚固。我们期望看到怎样的改变?

没有城市,就没有公共卫生,而城市之所以成为城市,是因为文明。牺牲少数人而保全多数人的价值,并不为文明所容。正如笔者入学时填下的「公共卫生福祉长,事业平等为上」。

如今的静默从不是为了永远静默,是为了不再重蹈覆辙,也为了免于恐惧的自由。

引用来源:

[1] Gatseva, Penka D.; Argirova, Mariana (1 June 2011). “Public health: the science of promoting health”.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19 (3): 205–206. doi:10.1007/s10389-011-0412-8. ISSN 1613-2238. S2CID 1126351. Retrieved 2 March 2022.

[2] Winslow, Charles-Edward Amory (1920). “The Untilled Field of Public Health”. Modern Medicine. 2 (1306): 183–191. Bibcode:1920Sci….51…23W. doi:10.1126/science.51.1306.23. PMID 17838891.

[3] https://www.cdc.gov/coronavirus/2019-ncov/your-health/quarantine-isolation.html

[4] Cai J, Deng X, Yang J, Sun K, Liu H, Chen Z, Peng C, Chen X, Wu Q, Zou J, Sun R, Zheng W, Zhao Z, Lu W, Liang Y, Zhou X, Ajelli M, Yu H. Modeling transmission of SARS-CoV-2 Omicron in China. Nat Med. 2022 May 10. doi: 10.1038/s41591-022-01855-7. Epub ahead of print. PMID: 35537471.

[5] https://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8908851/

[6] http://www.nhc.gov.cn/jkj/s3577/202105/6f1e8ec6c4a540d99fafef52fc86d0f8/files/01f13e0ae31947ce8141a7b21439e285.pdf

[7] https://mp.weixin.qq.com/s/_A930Wf0kldYRmQAnP3ZEw

[8] The Modern State Emergency Health Power Act[J].Volume 30J.L Med&Ethics,2002,Summer 2:334-352.

[9] Robyn Martin the Exercise of Public Health Powers inCases of Infectious Disease:Human Rights Implications Oxford Journals Law &Medicine Medical Law Review[J].Volume14,Issue1:312-355.

[10] https://apps.who.int/iris/rest/bitstreams/52909/retrieve

[11] https://mp.weixin.qq.com/s/Dp3EFW4C7CzIPFQ2w2y3bQ

[12] https://mp.weixin.qq.com/s/Oe-ptTuyg9IvSdbMpK7s2Q

文: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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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介入对抗旁观,用联结消除隔绝,做有温度的小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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