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刚出生就被医院判死刑的婴儿值不值得倾家荡产去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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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舟(专栏作者,南都观察特约作者)
全文2900余字,阅读约需6分钟
有些子女扬言只要老人敢再婚,就会被赶出家门,他们可以按月给钱赡养,但就是绝对不让领证,甚至对老人说:“你又不生孩子,结什么婚?”
不久前,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遗嘱继承引发的纠纷:高某生前未婚,病逝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价值400万元的房产、100万元存款及一辆奔驰汽车,全部赠与交往一年的女友王某。在他被安葬后,其父母和王某之间爆发激烈纠纷,一方称儿子名下的房产是掏空了他们半辈子积蓄买的,另一方则称自己只是完成高某遗愿。最终经过五轮调解,达成的协议是:房产归高某父母所有,其余归王某,高某父母另向王某支付补偿金60万元。
这样的案件注定引发争议,它具体而微地折射出当下社会的诸多症结:遗嘱所表达的个人意愿和权利是否应受保障?个人名下的财产是否应完全属个人所有并受其支配?最终,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时候,法院究竟应该怎么判?
▌****谁的权利受保护?
其实这样的纠纷,在老年人中更为多见。2021年初,深圳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刘某龙夫妻长年不和,由保姆张红照顾了17年之久,他在遗嘱中将深圳市南山区城市花园总计300平方米的三处房产全部遗赠给保姆张红,价值近4000万元。南山区法院一审裁定遗嘱部分无效,保姆只能分到一处房产;深圳中院二审认定遗嘱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保姆不是继承人,无权分得房产。
二审判决后,央视网评论认为,将道德伦理引入法律适用,彰显了民法典中“道德红线”的威严,补益了法律规定本身的不足;但也有人感叹,保姆17年的陪伴,到头来却被一段早已死亡的婚姻绑架,“我们正在讨论的是别人的一生,无端进行道德绑架是不人道的。”
在国内,合法遗嘱并不足以确保你的个人意愿得到执行,甚至生前安排也没用,因为死后家属可以追讨。理论上说,要让你属意的人继承财产,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把对方变成法定继承人——如果不是血亲和配偶,是分不到财产的。现实是:一旦纠纷被提交到法院,就相当于各方放弃了自行协商妥协的权利,此时,法官自身的价值观往往就在很大程度上确定了分配的走向,因为在国内的法律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小。
有时候,连合法婚姻都不能避免这样的纠纷。有的女性中年再婚,和第二任丈夫在一起生活的时间比第一段婚姻还长,但男方的子女还是等父亲一去世就要赶她走。折中的方案是居住权:老年人可以领证结婚,但房屋的产权归子女,再婚的配偶在老人死后可以一直住在房子里。这听起来很美好,但实践中就是一地鸡毛。
我甚至还听说过这样的事:有一家人的老爹是退休干部,每月养老金两万元,老伴死后,他不顾子女们的反对,和保姆领了结婚证。这下子,子女们都坐不住了,等到老父亲有点小毛病住院,立马被子女们联合控制起来,说他病得很重,老头没几天就被折腾得一命呜呼。你可能会觉得“这不是在帮保姆更快地拿到遗产吗”,但保姆未必能拿到,因为诉讼时还要考虑“公序良俗”。对保姆来说,原本还能拿到劳动报酬,变成妻子后,不仅劳动免费,有的甚至婚前财产也被继子女强行参与分配。
近年来房价大幅升值,很多年轻人一面觉得父母不应干涉自己的婚姻自由,另一面却竭力干涉父母再婚的自由,就是为了阻挠家产落入“外人”手里。有些子女为此简直做绝了,扬言只要老人敢再婚,就会被赶出家门,他们可以按月给钱赡养,但就是绝对不让领证,甚至对老人说:“你又不生孩子,结什么婚?”
▌********人我不分的家庭
像这样的纠纷,经常被慨叹为“世风日下”,但更进一步来看,本质上是因为中国社会在家庭内部一贯地“人我不分”,对财产权的归属没有明确的分界。
从小到大,我不时会听到父母说这样的话:家里不论是谁的钱,“都在一个碗里,”一家人不分彼此,“何况我们就你一个儿子,将来连两把老骨头都是你的。”既然一家人的和睦最重要,分清楚哪些钱是谁的,不仅毫无必要,还伤感情——“亲兄弟,明算账”之所以要强调,正是因为平日里人们没有这样的习惯,算那么清楚,那不是见外了么?
无论这样的社会习惯还是当下的司法判决,都可以看出一点:中国人的财产权是家庭本位的,所谓“你的钱不是你的钱”,归家庭共同支配,而“外人”则会遭到一致排斥。当然,这种“公有”的理念,落到现实中,就往往是家主来支配,只不过在父母当家时是父母做主,而当父母衰老、子女当家时,就轮到他们理直气壮地坚持自己的所有权。
这里的问题在于,中国社会对家产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不明确的。研究中国法律史的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发现,中国文化强调的是父子之间人格的同一性(“父子一体”),因此就可能出现看似相反的情形:一方面,父亲是家产的权利主体,但另一面,家产最终要在诸子之间均分,这一原则即便是父亲也不能违背,因为在父亲死后,家产必定要归属作为其人格延长的儿子。
岸本美绪在《风俗与历史观》一书据此得出洞见:“作为所有的主体的‘人’,与其说是个别的‘人’,不如说是从祖先到子孙永远连续的生命之流的一部分。作为家族全员直系尊长的家长,在该时间点是体现这一生命之流的人,该生命的持有物即家产,当然是由家长来做出决定。但是,如同家族的人格被家长所涵摄了一样,家长的人格也已经被死去的祖先所涵摄,要想违背从祖先到子孙的生命之流所命令之事,即使是家长也不被容许。”
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是一个从祖先到后代的漫长链条中的一环,只能在自己身任家长时暂时管理作为家族共有物的家产,但他既不能将自己那一部分明确单独划分出来,也无权按自己意愿处置遗产,因为那本质上不被视为他个人所有。与其说人们是私有财产的占有者,不如说是家族财产的临时管理者。不难看出,这样的一个人,并不是“脱嵌”出来获得独立自主的现代个体,而是嵌入在家族的世代序列之中,由社会关系来界定的“人”。
这种文化心理影响十分深远,直到今天我们仍可以看出,国内保障的其实是家庭财产权利——如果像国外那样保障对自己财产的私有权,那老人是不是领证,就不会成为纠纷的焦点。大家都知道领证了就能参与分钱,而要保护自己的利益,分钱的人越少越好,这才使得许多子女无所不用其极地干涉老人的婚姻。这样,法律对婚内合法权利的保障,反而导致了这样的结果。
在欧美,财产私有权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子女默认父母的财产就是父母的,他们爱怎么处置都行,也就不会有这种事。我身边就有一位上海老人,60多岁因机缘巧合嫁到德国,两人很恩爱,相处融洽,她从原本一句德语都不会,到后来完全适应。几年后老头去世,财产全部归她,继子女没有任何异议,还很感谢她照顾父亲多年。她后来感慨,自己活了一辈子,现在是最开心的时光。在法国、瑞典,甚至都不需要领证,法律规定同居即享有合法权利。
现代化的推进,将会使个体逐步从原有的社会组织中脱嵌出来,而日渐增长的独立自主性也势必要求获得更完整的个人权利。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可能仍是这一变迁的初级阶段,而最终的改变,恐怕需要三个前提:个人独立的财产权(自己的钱,给谁都行);法律对这种财产权的有力保障;家人观念上的改变,不会逾越边界侵犯家人的财产自主。
毫无疑问,这很难一蹴而就,近年来这类继承权纠纷倒是更多了,毕竟以前也没多少钱可分。这种种现象,正体现出转型期中国社会新旧混杂的特质,有时传统的理念,又在新形势下被搬出来支撑新的权利诉求。如果个人权利能得到充分保障,子女并不那么必然觉得自己是全部财产的继承人,许多纠纷也就无从谈起了。
当然,这样一来,以往那种“父子一体”的代际紧密感很可能也就逐渐淡化了,因为在个人自主权意识之下,两代人已成了彼此独立的他者,对方的财产说到底和你没关系了。至于这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就看我们如何取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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