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山东聊城法院对 “辱母案” 的一审判决??

使用CN2/CN2GIA顶级线路,支持Shadowsocks/V2ray科学上网,支持支付宝付款,每月仅需 5 美元
## 加入品葱精选 Telegram Channel ##

知乎用户 这就是真名 发表

事件概述

母亲苏银霞因借高利贷被一群黑帮围堵凌辱,儿子于欢刺死索债者杜志浩。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欢系防卫过当,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的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法院认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但由于被害人因讨债的不当方式也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舆论的观点:

“孩子,你为什么捅死一个人呢?应该捅死四个,或者十一个”

“法院判决书这么厚,有理有据,没毛病。”

“我恳求 [刺死辱母者] 无罪”

“法院否认正当防卫值得商榷”

很有意思,以上三种说法生动形象地反映出我国法制建设的成效。

第一种属于毫无法治观念,纯粹意气用事,受舆论影响较大,一把火就着的小市民,很危险。

第二种属于法院说啥就是啥,支持者对法院的审判和中国法治充分的自信,典型的听话好群众,扔掉瓜皮,搬走板凳,各回各家。

第三种相对于前两种,则属于向辩证型的过度,反对权威却不过激,看似合理。细看论点,却仍只是紧紧围绕 “辱母” 展开,实则被媒体舆论牵着鼻子,找错了方向。

第四种不用我说,您请自行判断。

虽然都是表达对法院判决的不满,第三种观点和第四种观点却有明显的不同。

先来讲一讲为什么您被骗了。

近几日各个社交平台纷纷转发评论 “刺死辱母者” 案的法院判决。不知道在看到这个案件的标题时,您的第一反应会是什么。两个动词,两个名词,逻辑关系毫不复杂:有人侮辱了我的母亲,我就刺死他。这要是在古代,就叫 “报仇”,然而,在那个时代并没有法治社会的概念,一“孝” 足矣。因此,如果此案再遥远一点,这甚至是值得颂扬的。但伟大的中华民族之所以能被历史选择,这与前人留下的经验和教训是分不开的。而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论告诉我们:请辩证地看待事物,即便它在过去去让你辉煌过。一旦舍不得放手,就容易走偏。媒体仿佛抓住了这一人性的弱点,粉墨登场。

他们是聪明的,“刺死辱母者”这一标题简洁又吸人眼球,在这个崇尚 “忠孝义礼信” 的国家,一定能引起人们的愤怒,成为又一个热话题。然而,他们一味地强调国家民族,却好像忽略了这个时代。

这是法治的时代。

和中国古代的精忠报国,替父报仇一样,欠债还钱也是天经地义。只不过和 “杀人报仇” 不同,欠债还钱放在今天是合法的。撇开高利贷和涉黑不谈,索债者要求苏银霞还钱也是合理的。但他们采取了错误的方式。

在女权主义泛滥的今天,此案已足矣又能被她们拿去借题发挥。可它的特殊之处在于,这黑压压一群人竟然还当着孩子的面,用自己的生殖器侮辱他的母亲,这无疑又碰触到公众的底线。再加上索债人非法拘禁的方式和涉黑的背景,光是从道德上,人们就开始迫不及待地站在被告这边,为他 “平反”。媒体就是这样,带着一群吃瓜群众看了会儿热闹之后,赚足了流量就拍拍裤子走人了。制造话题是他们的目的,至于本该真正拿出来讨论的深层原因却不作深究。拿此案来说,并不是因为被害人辱母就不该判被告人无期(后文将进行详细论述),而是法院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确实值得商榷。

任何没有引发人们真正思考的话题是毫无意义的,文章也如此。(欢迎读者在后台留言批评反驳本文观点。)

关于正当防卫

聊城法院对不予认定被告正当防卫给出了两点理由:1. 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2. 在派出所已经出警,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你可能会问,为什么凌辱不能算作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要求: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索债者也懂法,一方面他们只想要钱,并没有伤害的故意;另一方面,他们也 知道动口不动手。打人可能会有法律风险,但是骂人,侮辱人不会留下证据。而且,即使程度严重构成侮辱罪,也要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即使是侮辱妇女罪除了私愤报复、发泄不满,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的动机之外,也要满足公然和暴力的要件。但在该案中,索债人是在接待室(不公然)对苏银霞进行的侮辱,并没有实质性侵犯。因此,被告对于被害人 “辱母” 的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

那法院就判对了啊

也没有。

我们再复习一下法院否定正当防卫,认定是防卫过当的理由:1. 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2. 在派出所已经出警,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有意思的是,法院认为被告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又认定为防卫过当,这很矛盾呐。正当防卫必须要求防卫是在不法侵害进行的时候,也就是要具有紧迫性。既然被告都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那他就不仅不是正当防卫,更不算防卫,哪里来的防卫过当呢。

再针对法院第一点理由,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没有使用工具就不具有紧迫性吗?根据被告人供述,在去接待室途中,索债者由于他的不配合就拳打脚踢。况且对方可是有涉黑背景而且人数众多,对处于明显劣势的母子二人,这还不具有紧迫性?

第二点理由,派出所出警保证了母子二人的生命安全。真是不知道法院的自信从何而来… 按照我的个人经历(仅代表个人观点),我对警察叔叔确实满心敬佩,但真正的人民好警察真的凤毛麟角。2009 年 6 月 12 日晚 9 点,发生在我们县城的 “飞车抢劫” 案到现在还没查出凶手,即使在当时的案发现场,警方完全有可能追到他们,但仍然一无所获,让他们逍遥法外。对于好事者,看一阵热闹也就过去了,但那件事却一直在我心里挥之不去,不仅仅是失去亲人的痛苦,还有对中国司法的失望。同样,在这个案子里,警方介入后并没有对索债者可能继续的暴力行为采取有效的措施,而是出去“了解情况”,说好的保护人民人身安全呢?面对拳脚相加的讨债人,警察来了又走,也不能保证自己和母亲的安全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正常理智的人,不能预见自己接下来会有什么危险,也不知道下一秒是否还能活命,难道不应该本能地保护自己吗?

这个最近备受关注的案件引起人的关注是好事,但我们也要保持冷静,不要人云亦云,而要更加深入地思考,才会真正有所收获。

“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 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 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卢梭

思考让生命更有意义。

转发请联系原作者

知乎用户 我是妹子呀 发表

大概是在微博评论里看到有人说的这样一句话

法制丢了的时候,少年终于拿起了刀。

可当少年拿起了刀,法制又回来了。

(突然觉得这个社会市多么无奈又可笑)

也曾看到过,警察有时候不是声张正义的,更多时候是为了维护平衡,可是在辱母案这一案件的警察呢?你们却连维持平衡都没有做到啊!。。。。

知乎用户 阳光先森 发表

毁三观的事见得多了,比如这次的辱母杀人事件,思考得也多了,我渐渐地意识到,所有的道德观念里,那些好的部分,善良的部分,往往是可以脱离道德观念而存在的;但坏的部分,那些在道德观念的鼓励之下所行的愚昧行为,却往往与他们所信的道德观念密不可分。比如侮辱于欢的母亲是有悖伦理、道德的,借高利贷并且欠债不还也是有损契约精神和道德的。尤其是在复杂社会中,老老实实的上班族和经营民间借贷的金融创业者都有其生存方式,羊吃草可以活下去,但是狼不行;这两者间存在天然对立关系。

讨债者利用摧残人性、侮辱人格方式造成欠债者精神崩溃,迫使其拿出养老的本钱清偿债务,已经不是简单的催收策略问题,而是已经上升到灭绝人性的层面。而在一旁心如刀绞,众目睽睽下母亲受辱的儿子,正是血气方刚的年纪,濒临发疯的状态,从而发生极端的一幕。

从事件现场本身角度讲,辱我母者,虽远必诛;砍死活该。但辱母真是整个事件最源头的问题核心吗? 这个原因我找了很久,我们可以观察道德发展的各个阶段。

在这个情景下,于欢应不应该采取杀人的方法解决问题?之所以发生这样的催债行为,为什么?

著名学者柯尔伯格总结出了道德发展的六个阶段,这六个阶段又分别归属于三个水平层次。三个水平层次分别是: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和后习俗水平,分别可以理解为一个人还没有接受社会习俗约束纯粹的自我中心阶段,接受了社会习俗约束并以此要求自己的阶段,和已经超越了社会习俗要求既尊重自我也平等尊重每一个社会个体的阶段。

从相关这次辱母杀人案的微博评论中,不难看出这三个层次间的区别显著。一个人刚刚进入社会的时候,就处在前习俗水平。在这个发展水平上,人是根据行为的直接后果来进行道德推理。

这个水平下的第一个阶段就是只考虑自身利害,单纯地以惩罚和服从为考虑的阶段,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都是以 “谁伤害了我” 为标准进行衡量。处于这个道德发展阶段的人,对于 “辱母杀人案” 的评论中,评论 “应该杀” 的理由是讨债者已经突破道德底线,对于侮辱母亲的行为,是可忍孰不可忍。而评论 “不应该杀” 的理由是如果于欢母亲合理规避资金使用风险呢?或者如果她安心过普通人日子不当企业家呢?或者有催债公司来不让儿子在现场呢?企业家的宿命如此,难道她不知道吗?10% 的月息严重违规,但是为什么明知如此还借?契约精神和月息规定的冲突政府和法律如何控制?110 有权利对轻伤害进行逮捕,但粗俗行为本身属于纠纷,不具备强制性逮捕条件。110 属于法制单位,不是劫富济贫的大侠。

用黑社会的思维角度讲,在一个血气方刚的儿子面前辱其母,是找死!而黑社会思维,是介于道德、法律、人性弱点上的思维,黑社会的顶层运营模式,就是游走在法律和人性边缘的。所以从,道德观第一个阶段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似乎只能杀来杀去没有结果!

道德发展超过第一阶段后,第二阶段是以行为的功用和相互满足需要为标准来进行思考的。也就是说,这个时候他们虽然开始考虑到他人,但一般也是以 “这跟我有什么关系” 为出发点进行考虑的。所以处于这一道德发展阶段的人,评论 “应该杀” 的理由是如果母亲肩负企业员工和家人生存的责任,顶住压力借贷那他就应该去杀,救母亲;评论 “不应该杀” 的理由是:如果母亲过去因为赌博、冒险等原因造成企业资金亏空(当然这是假设),属于母亲没有为其他人着想,被逼债属于因果,那他就不该杀人,而是从资金和其他角度,处理问题,比如主动去放款人开发商那里寻求解决方案、或者通过自身努力,帮助母亲还债,而不是让母亲一方面欠债,一方面,面对儿子入狱的困境。

通常来说,一个人进入到青春期或者成年期后,他的道德水平发展就会进入到习俗水平。用习俗推理的人对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时,会将这些行为与社会上的观点与期望相对照。

在这个水平下,第三个道德发展阶段被俗称为 “成熟” 阶段,也就是他们会关注其他人赞成或反对的态度,保持与周围社会角色的和谐一致。处于这一阶段的人,评论 “应该杀” 的理由就变成了于欢已经成年,家中的资产已经不足偿还债务,以目前自身实力,只能让利息越来越多,生活越来越痛苦;而自己生活在网络时代,网络社会舆论导向能力很强,铤而走险不至于丢了性命,而且还可以得到社会帮助;可以把未来未知的问题变成可知问题,虽然可能蹲监狱,但是保外机会和舆论优势较强;就有了一种依靠环境、利用环境规律的意味。而评论 “不应该杀” 的理由则是杀人虽然可以获取社会声援,但行为仍然会对自身社会印象造成危害,就像互联网这些人可以声援于欢,但是未来会没人敢和于欢发生激烈的意见冲突,他的境遇大家是同情的,但是他的性格是多数人不敢靠近的,这样的行为给自己和亲戚朋友在内的家人带来麻烦,本来是欠债的问题,现在变成的社会问题了。如果用一辈子做比较,到底是母亲被一群社会低层次人员侮辱可怕,还是这个家庭未来几十年的境况可怕,两者间会形成巨大冲突。网络声援被利用的确是有利的,但过激行为仍然会带来负面影响。

当一个人将他人的评价内化到自己内部之后,他就进入了道德发展的第四阶段,也就是能够超出 “情怀道德” 的范畴,开始以法律和公序良俗为准则来要求自己。处于这一阶段的人,评论 “应该杀” 的理由是尽管杀人违法,但见母受辱更加伤害社会的公序良俗,所以于欢应该去杀人,同时在之后自首请求从宽处理,由无期变成减刑,并且在服刑期间保持乐观心态,鼓励母亲和家人振作并恢复良性生活状态。而评论 “不应该杀” 的理由是尽管事出有因,但毕竟杀人违法,所以于欢应该再寻找其他解决方法而不应该去杀人。

当人的理性和逻辑思维得到充分发展后,他们的道德水平发展就会进入后习俗水平。到了这一水平之后,人们会力求对正当而合适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原则作出自己的解释,而不管当局或网民如何支持这些原则,也不管他自己与这些集体的关系。因为无论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对是错,他已经发生,如果在发生后更睿智的去处理成为当下有价值的问题,而不是去纠结于为什么杀。

第五个道德发展阶段被称为社会契约或社会法制取向阶段。在这个阶段,法律被看作是一种社会契约,而非铁板一块。那些不能提升总体社会安全感的法律应该修改,从而达到 “给最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利益” 的目的。处于这个阶段的人认为 “应该杀” 的理由是法律虽判决不文明催收可耻却没有预先考虑到于欢面临的这种困境,因此于欢不仅应当为了更大的人权而杀人,而且国家还应当针对这种困境修订法律,对民间借贷管理按照公平原则加以调控。而认为 “不应该杀” 的理由是比如母亲按照文章之前所说,因自身经济问题的原因借高利贷,已经超出狭隘人权的的范畴,这种超出自身社会职责的行为虽然事出有因,但不应当提倡。所以不文明催收固然存在,但和契约性借贷本身相比,催债行为本身不具有不合理性。于欢母子应该按照债务契约问题本身,来处理这种现象,合理处理财务,规避风险。

到了道德发展第六阶段的时候,个人已经不再按照有形的法律或是契约行事,而是基于逻辑思考后,根据普遍的公正原则,人的权利的公平和对等原则,尊重全人类每个人的尊严的原则,由良心作出决断。因此,这一阶段被称为普遍的伦理原则阶段。

也就是社会主流人事所提倡的 “我们内心的规律”,说的正是这一阶段所依循的普遍公正原则。对于道德发展处于这一阶段的人来说,“应该杀” 的理由是因为母亲的受辱强度,超出了 22 岁年轻人所能承受的刺激强度,因此为了拯救母亲的境遇去违反条文法律是可以理解的;“不应该杀”的理由则是因为别人因为自身的契约利益受到了严重威胁,所以增加了催债强度,于欢并没有公平地考虑所有人的利益和情绪。欠债不还,并且杀了催债的人对于其他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不应该去杀人。

道德发展的六个阶段是按照顺序逐步由前习俗水平开始往后发展的,但有的人可能一辈子都只停留在前习俗水平或者习俗水平,无法发展到后习俗水平。

而且进入到后习俗阶段后,由于第六个阶段实际上是要求人在经过 “无决策权”(也就是说这个时间的最终结果不被你所控制)的考验之后再做出趋势分析,不能根据自己的预设立场进行判断,所以没有人能够一直停留在第六阶段,可能当局不合理的处置方式,就会让人的道德阶段倒退。

当我们用这个道德发展阶段论去看待 “辱母杀人案” 的社会评价时,就会发现他们中的绝大部分,或是出于恐惧暴力而对立于催债者,或是出于利己(比如自身欠高利贷)而强烈抨击黑社会放贷行为,还有一部分则是因为从小被灌输不文明可耻,忠于保持人际和谐而跟随多数网民批评催债者。

但大部分能做到遵守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条文的人,要么发言称 “这需要当局站出来处理”,要么是绝对赞扬“于欢护母” 的精神但同时认可法律的判决严肃性,或者索性就是彻头彻尾的赞扬精神,但并不力推 “应该杀” 言论以防止被人群起而攻之。

而在那些能够依靠理性思维,开始关注社会总体发展阶段和社会契约的人当中,几乎全是评价为出发点值得理解,但行为过激应该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多做考虑的观点。

甚至当有一部分人,在当局发布 “驴子撞汽车” 之后,仍然能保持冷静的去评判官方的 “不妥”,但这已经暴露处在后习俗阶段的人,对前习俗阶段“过激道德观的” 否定。

换句话说,多数人很容易停留在道德发展的前三个阶段之中。一旦一个道德观念信徒的道德发展水平脱离习俗水平,进入后习俗水平后,他将很快不再是一个 “纯粹的善良人”,甚至可能变成一个“看起来冷血”。这就和各种国学书籍、甚至圣经等著作“催人向善” 或是 “提高人的善念” 是截然相反的事实,因为人生活在社会里,社会本身就是有利益争斗的,悬殊的利益争斗必然唤醒人类的过激行为,问题并不在过激行为本身,而是悬殊的利益差距。

根据我与各种社会上各种人打交道的经验来看,道德观念 “较极端” 者最痛恨,或者说最厌恶的就是两难问题。他们不仅拒绝评论两难问题,甚至拒绝思考两难问题,因此对 “毁三观” 相向者占社会人群多数比例。如此厌恶和回避两难问题,这就导致了典型的社会大众道德观念水平很难得到提升,只能长期地徘徊在道德发展的前三个阶段。

社会大众因此在面对打着道德观念旗号的各种号召时几乎毫无反思或质疑的能力。而当这些来自道德观念旗号的号召是源于某些恶行或者恶的企图的时候,毫无反思和质疑的人爆发出来的破坏力绝对会高过会质疑和反思的那些人。如果于欢无罪释放,放贷收贷的人获刑入狱,将对社会规则产生巨大挑战。大家会忽略过激行为的人是 “催债者” 而不是放贷人,而那些放贷收不回钱的人,就会在这一社会行为动荡期遭殃。

而当局刚刚介入,便以打击黑社会、打击团伙、高度重视等语调进入,实在是无奈之举,大家可以去百度、google、微博、微信平台去看看多数媒体的新闻,无不适站在弱者这一边。

某企业老总评价 “头条看多了变脑残” 自然也很难被多数人理解。

因为政府面对公众所采用的执政手段,多数是 “亲民” 的,也就是主要迎合前三个道德阶段的人。这有服务多数人的意味,而社会的真正进步,也总是因为考虑多数人而受到阻碍,社会进步总是和人权发生冲突的。因为人权本身所限定的标准,总是和人类前三阶段的道德需求持平、社会大众的意识水平,总是落后于社会发展阶段。

微信、微博的发展,让社会信息互动更加快捷,这让沉浸于道德观念中的人们常常会产生自己已经处于道德发展的第六阶段的错觉,然而只要把他们拉到无知之幕后面,让他们变成自己所敌对的所针对的人(比如别人欠他几十万不还),他们分分钟跳脚跳得比谁都高——仅此一条就足以证明他们距离第六阶段还远得很。而这种错觉,又进一步阻碍了他们发展自己的理性思维。在这种恶性循环之下,他们越发地困于自己的信仰所塑造的小小世界之中,渐渐失去了与社会沟通的思想和语言,而且内心不断地退行变成越来越小的孩童甚至婴儿,而他们自己非但不自知,甚至可能反以为荣。在这种越发蒙昧的情况下,他们做出无法控制的恶行的可能性也就越高,所以于欢被判处无罪释放,也会造成大量的社会暴利抗债事件。

道德大棒可以拯救处在危难中的弱者,也会成为别有用心者拒讨的工具,以杀人、自杀、上访、网曝等手段阻碍催债的行为会愈演愈烈。所以相信当局也一定会适度处理于欢缓刑和放债者刑罚的问题。以我对天朝的了解,肯定是先在媒体上讨伐 “不文明” 催债行为,给大众一个面子对于欢“缓刑”。

当大家的目光不在关注这件事以后呢?于欢母子的命运将是如何呢?

大众依然会用国学中 “君子不站危墙之下” 的套路 “明哲保身”,但事件一定会推动社会进步,催债公司无非是升级一下催债方式,由“不文明” 升级为 “相对文明” 的方式,获取自身利益。利益本身凌驾于道德和法律甚至宗教之上,甚至一切皆为利益服务,而法律的存在、政权的存在都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共同利益,作为缓冲带。而对利益深刻的理解,很难出现在处在前三阶段的道德意识中。

保持清醒是一件痛苦的事情,特别是当一个人意识到自己将要孤独地面对整个世界的时候,这种痛苦就会变得愈加明显。因此,我能够理解有人选择皈依宗教,使自己得到片刻的,哪怕是虚幻的慰藉也总好过忍受清醒的痛苦。

然而对于我本人来说,在意识到了道德观念对理性的阻碍之后,我更情愿选择保持清醒,并且清醒着去寻找解决痛苦的方法,而不是让自己暂时地麻醉下去。人或许存在局限,或许理性和逻辑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这不是我们放弃理性的理由。恰恰相反,正因为人存在着局限,所以我们更加不能够把自己投身在某个虚假的,人为了安抚自己而创造出来的形象之中,逃避使用理性进行艰难的思索。

这让我想到企业管理,我们在创业中,很少用做事的能力来分配组织权利,而是观察你的这名员工处在什么样的道德阶段。所以当我们观察一个大公司的组织,会发现很多聪明、能干、漂亮的人却处于企业的基层。当我们细心观察,要么是他们所处的道德阶段较初级,要么他们很难判断组织利益和自身利益作用之间的差距。

人在社会中生存,唯有相信人自身的能力,相信理性的作用,我们才能在宇宙中走得更远,而不是躺在鸡汤、安慰、道德大棒等幸福毒品创造出来的幻觉中一直麻痹自我下去。

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希望当局对 “辱母杀人案” 妥善处理,希望于欢保持一个理性的心态,努力做一个优秀的人,那时候,你的母亲不会再“受辱”!

知乎用户 痕迹检验师九滴水 发表

谢邀。

最近升级当爹,很少上知乎,但是微博上这个话题已经快刷爆了。其实回答这个问题,绝对是出力不讨好,因为怎么回答,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因为我本人并不是亲历者,有些东西没有亲眼见到,不能妄加评论,我觉得人还是要稍微理智些好。 在这个回答里,我只会给大家解释两个容易搞混的名词,至于知友们怎么看,请个随其变。这个问题最为敏感的点就在于,它涉及到 “司法公正” 和“传统观念”的矛盾。咱们中国自古讲究“士可杀不可辱”,假如我和当事人换位,我又该如何抉择?

如果单纯从法律层面上说,当事人于欢可能真的不符合 “正当防卫” 的法律范畴。

正当防卫百度百科上是这么解释的:它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法律上可以明确的看到,正方防卫适用的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有人拿刀砍我,危及生命,我抓起一把刀将对方砍伤,这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但如果对方对我进行谩骂或者掏出生殖器侮辱并没有威胁我的人身安全,我一气之下用刀将对方捅伤,这种情况,完全在我的意识支配下(我可以忍,也可以付出行动),那么就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在这件事上,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高利贷是否违法,警察有没有管辖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15 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 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24% 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 36% 则不受法律保护。

而本案中涉及的利息为,借款 100 万,月利息 10%,换算成年利率就是 120%,显然已经远远高出了 36%,而超出的 84% 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 民间高利贷行为的法律后果仅仅是超出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但并没有法律规定对高利贷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高利贷是否应当入刑,理论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赞成入刑者认为,民间高利贷诱发了严重社会治安问题,应当予以打击。可以适用刑法第 225 条非法经营罪第四款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对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定罪。

反对入刑者则认为,不能将民间高利贷派生的犯罪作为高利贷纳入刑事规范的理由。在市场经济下,高利贷是私有财产的一种交易。利率也是商品,其价格也是由市场需求决定的,因此很难说多高的利率就算高利贷。在银行存款利率低,商机有限、投资风险大的情况下,发放高利贷可以让社会闲散资金进入流通领域,满足了市场对资金的需求。 “个人急需用钱又无法从银行贷到款时,民间借贷方便快捷,立即就能让你暂时摆脱困境; 同样,一个企业很可能因为缺一笔资金错失一个很好的商机。民间借贷虽然利息高,但企业可以用赚取的利润来偿还。如果你拿借来的钱去赌博,不能怪借给你钱的人; 同样如果企业借了高利贷还不上,也多是由于经营决策出了问题,不能把责任推到放贷人身上,甚至还要把他们抓起来判刑,这不符合民法自愿交易原则。”

正是因为有这种争议,所以高利贷任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并没有入刑。而民间借贷时间的管辖机关是法院。

说清楚了两个让网友最容易搞混的问题,我用一句话作为本题的结束语:

希望有关部门,看在人情道德的层面上,给他一个机会,判轻点。

声明:(本文内容仅代表我个人观点)

知乎用户 李蓬国​ 发表

李蓬国: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岂能以法律之名辱法欺民!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 11 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前来的民警说了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情急之中,22 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 4 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血案发生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 135 万元,月息 10%。在支付本息 184 万和一套价值 70 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近 4 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 14 岁女学生并逃逸。2017 年 2 月 17 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3 月 25 日南方周末)

这篇题为《刺死辱母者》的报道让我出离愤怒,无法卒读。案中那无法无天的黑社会讨债者,那无所作为的民警,那无耻无德的地方法院,无不让我感到深深的恶心和愤恨。

2016 年 4 月 13 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深感恐惧与绝望的苏银霞四次拨打 110 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了情况就离开了,苏银霞试图跟警察一起离开,却被吴学占拦住。

第二天,催债手段升级。杜志浩等 11 名催债人员,母子二人被控制在接待室,用尽各种污辱手段,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儿子于欢的面。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找人报警。民警来后说了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

把人按进马桶,非法囚禁、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下裤子侮辱,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广众之下,这些不法分子完全把人当狗虐待,实在令人发指!而在公民人身遭到禁锢,人格受到蹂躏的时候,民警不仅没有尽力去制止暴行,反而两次出警都是甩下一句话就走人,任由坏人作恶,任由群众受虐。试问,这样的 “人民警察”,可还有半点 “血性”?这样无所作为、助纣为虐,可还有半点 “人性”? 可是,他们竟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反而狠狠地制裁了被迫自卫的被欺辱者。看到警察不负责任地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聊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打死我都不能相信,天下竟然有如此无耻无良的地方法院!

母亲被黑恶势力按进马桶,被非法禁锢起来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下裤子侮辱,法院却怪他的儿子 “不能正确处理冲突”!也许这样说是有理的,可是,前来处理的警察甩下一句话走人就算是“正确处理冲突” 了吗?在母亲受尽身心摧残,警察无耻离场的情况下,还能要求他如何 “正确处理冲突” 呢?

至于说 “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言外之意就是,无论被如何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下裤子侮辱,只要“派出所出警”(不管有没有制止坏人作恶),只要对方不是动刀动枪,就一时死不了人,仍属于“危害性较小” 的情况,仍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此时,受欺侮的母子应该发扬“容忍” 精神,就算人家把你打得满地找牙,血流不止,还是要“坚持到底”,直到恶人亮出凶器,眼看就要“夺命”,这才能算是“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大”,才能算是“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才能“奋起反抗”“正当防卫”。

看看,这混账的地方 “法院”,就是这样打着“法律” 的旗号,为施暴施虐的恶人辩护,为无所作为的民警开罪,并要求遭遇欺凌的群众“忍辱偷生”,做眼睁睁看着亲人受虐的窝囊废的!

法律!法律!多少辱法欺民假汝名以行!

文 / 李蓬国

欢迎关注李蓬国网站、微信公众号 “挽弓搭见”。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个人感觉不考虑之后流血过多死掉的话其实是把三个人砍成重伤所以实际上就是在施暴判无期不算很冤吧,更何况最后有一个重伤的还死了正常情况下死刑也没什么奇怪的,不要说之前对面的犯罪行为什么的,把三个人砍成重伤还是要花一点时间的对面肯定早停手了施暴过程中可没有继续犯罪。而且嘛中国的无期估计快的十几年也就出来了。
还有以防万一提醒一下不要拿黑社会对犯罪者母亲做的事情说话,现在都已经进去了虽然暂时只判了砍人的,但是对面几个涉黑他妈非法集资都进去了没一个好人。
至于警察渎职什么的我也很希望知道到底算不算而且伦理上我也很希望他们被判渎职。

知乎用户 穷的不要脸 发表

请问,都是 商场老油子,哪个 sb 会不知道月息 1 分是啥概念?杀人者老娘不是借这个钱出去转贷赚利差?会不明不白拿这个钱?那个然后全家借了外面 3000w?掏个 jj 全社会就高潮了?有塞进口里?去年 4 月的事,屁事没有,今年 3 月就集体幕后推手,无良小编,整的你易中天就在现场一样?你知道啥回事了?这就叫侮辱人?我看肯定你没有见过更侮辱人的讨债,全世界金融公司讨债都是黑社会,不用黑社会拿的回钱?高利贷是不受保护的?那契约又是个啥?月息一分是赌债的模式了,你借钱的时候不明白人家会借?借了外面 3000w 的人,会是 sb?老实人会成老赖?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死的人已经装逼死了,被人扮猪吃老虎捅了,还有啥,他死了,难道还要再坐牢?警察命令禁止插手经济纠纷,警察就有错?有借钱不还,难道就连去人家办公场地都不准了?那好啊 ,易中天你借我 200w 呗,我天天去上班,我就不还,月息 2 分我敢借

知乎用户 wangkechen 发表

我认为属于绑架敲诈,于欢看母亲被辱,自身遭不法禁固,想冲出去被不法分子掐脖子围堵,摸到水果刀,事先提出警告未见效,才用刀捅人,属于合理防卫。
高利贷本身就是不法,用不法的理由去追债,又用不法的行为去拘禁,抽打侮辱当事人,谋求不合法的利益,难道这不算绑架?
警察也应该被起诉,不管是谁对谁错,你只需要看到违法行为就该制止,有债务去打官司,警察现在就是高利贷的帮凶。

知乎用户 cigar 发表

1. 辱母

我这样一个猥琐的人,首先就是被标题所吸引。但是事件中的 “辱母” 相关内容,均是文字形式表述,并没有任何图片或视频截图。那么我会比较好奇,这个 “辱母” 的真实性。

当然,被告人与其母亲,其他在场人,可以通过证词来证明。又或许说,报道中提到 “男性使用生殖器来蹭女方脸部”,不知道是否可以使用科技来鉴定女方脸上是否留有被蹭的痕迹?

2. 黑社会放贷

放贷人是否有黑社会背景,我这个打键盘的肯定不知道。只说客观看法,之前上海 “小额借贷陷阱” 的专题报道中有提过,某人借贷 3 万,之后被威逼利诱偿还 200 万,之后定性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借贷陷阱。

回到这个案件,女方借款与还款数额,差价并没有达到如此之大。但我比较疑惑的是,为什么在已偿还大部分借款后,最后的一小笔尾款,却要如此兴师动众?

3. 警察执法

现在应该算是大部分的舆论认为警察的不作为是本案的一个重要因素了吧?

先说亲身经历的事情:

我们家是住老房子,筒子楼。凌晨两点,楼下响起电视声音,大到我能够非常轻松的听出解说员的每一个字。民警出警后,楼下那家人楞是不开门,最后民警对我劝说明天会找当事人,现在太晚了会影响到别人休息,就这么走了。

后来我把人家的电闸给拉了。其实,这个行为是犯法了,只是,每人知道而已。

事后我也会思考,如果拉闸这个事情有人告发我,我会不会被定罪?又如果楼下那家人发现被拉闸了,出来检查,我和他打起来了,我会不会算是刑讯滋事?

我老婆是留学生,她和我说,如果在美国,警察会直进入当事人家中,他们有破坏别人家门,直接闯入的权利。但,中国的民警是没有这个权利的。除非是凶杀。

再回到这个案件。民警有看到被害人用 JJ 蹭女方么?民警有看到任何人身伤害的行为么?

我相信所有警察都不会做出违背警察职责的事情,就好比民警看到有人用 JJ 蹭女方,肯定会加以援手。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警察都会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愿意去做一个名侦探柯南的。甚至,他们可能都不具备做一个侦探的权利?

4. 认责

人已经死了,被告也认罪了,那么杀人是事实。其他三个被伤,被告也认罪了,也是事实。

法院看的只有事实。

辱母,被限制人身自由,暴利催债,需要证据。暂时不知道法院是否有去做取证之类的事情。

本人思维一直混乱,如果文字冒犯到谁了,请见谅,谢谢。

知乎用户 木易​​ 发表

最坏的秩序,也强过没有秩序

大家的分歧也就在于是否量刑过重上(对于某圈上流传的一些诸如 “不救母如何抗日” 之类的文章由于逻辑过于清奇我就不评论了)

下面阐述我的观点: 没有判决错误

张居正曾经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首先,熟知我国法律的人来说(刑法条文自行百度)可以知道刑法中对于 “正当防卫” 这一条规定的相当严苛而且十分抽象,单从刑法上来看,法院判决并没有错,充分显示了法官的专业性,和合理性,因为最后杀人并没有偿命而是判决了无期徒刑

那么,既然法官判决无误那么这个锅该甩给谁呢?公安机关必须背锅,警方人员在处理事件当中存在严重的不作为,甚至渎职现象,就算你不能当场确定是否属于高利贷(要知道高利贷在我国是严格禁止的),你长眼了最起码看得到母子二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而这种限制明显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和准许,此时两位民警同志若无其事的离开了

造成了什么后果呢?我可以说,于某最终的过激行为完全是在丧失了最后的希望之后的绝望之举,一死三伤,母子离散,

有人纠结于高利贷的合法性,诚然,他是不合法的,但是高利贷的历史几乎和我国的封建史长短持平了,几千年无法禁绝的一个事情,必然有他的需求,有句话不是说么 “存在即合理”(当然了我对此话有疑义,我始终认为这是一个表达上的错误,说成“存在即有道理” 似乎更好些,因为合理这个词,带有一种正确性)

最后,如果最高法因为舆情的原因对判决结果进行更改呢?我的观点是:坚决反对

法律代表的是什么呢?我们为什么要制定法律呢?因为我们需要一个普遍遵守的秩序,哪怕它是最坏的秩序,但是一旦舆情,个人情感这种非法律非秩序因素能够介入到秩序之中,那么等待我们的就是【没有秩序】

我们要做的,是通过这件事,细化刑法让法官有法可依,判好今后的案子,加强职能部门建设,让公民的安全得到保障,而不是一有事就吵吵嚷嚷,过几天却了无生息,一如当年 “海南之后”。

知乎用户 普鸣大哥 发表

我明天去买本看看

知乎用户 dio 发表

因为人情道义就能忽略法律?依法治国在舆论下变成笑话?满嘴道德仁义然后践踏法制?看了看过程好像是事后砍人?母亲被侵害的时候怎么不反抗,搞得这连是不是正当防卫都不好说。就是是正当防卫,这事也罪不至死,就算致死也轮不着你来。如何判处自有有关机关解决,我也不怎么懂法。法院比我比你强多了。
一切按法律来,莫多逼逼。放高利贷按法律惩处。
杀人的你也跑不了。今天通融一个明天通融一个还要法律干啥?
至于干警,我说一句,你想让他们怎么做?想让两三个干警单挑黑社会?被打残了他们一家老小靠你养?再说要债这事你让他们怎么管?放贷的打的借条根本看不出是高利贷来,都是放 100w 打 130w 的条,你怎么管?你当放贷的傻啊,标明利息生怕你狗急跳墙报警?干警渎职是渎职的,但是说句公道话,他们也不想啊,有什么办法。。。降职警告啊啥的,真的无奈。
ps:从人情角度我还是很同情这老哥的,但是我更崇尚法制社会。

就好比被傻龙翻了,心烦,但是也没办法是不是
讲道理可以,嘴臭的直接反手加删除,我的回答我还怕喷子了?

知乎用户 梦醒泪红颜 发表

被告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按现行法律应该算不上,所以我觉法院的审判没毛病

当事警察是否属于渎职?

据我了解的情况看,绝对是渎职,因为警察这个职务责任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在辱母案发生时在现场的每个人都知道是一方在极度过分逼迫另一方,警察于情于理在这个时候都应该控制局势现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以涉嫌猥亵罪抓人都没毛病,但结果却是放任事态发展,绝对是失职甚至是偏袒。

对于这件事,我的看法是:

1、立法方面,应该考虑将严重的精神侮辱列入正当防卫的范畴内

2、执法方面,对于执法不当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该对执法者也予以刑罚,因为执法者是弱者最后的一道保护,不能公平执法必然导致社会矛盾的尖锐,执法者应该有所担当,而不是选择性执法

3、儿子捅人没毛病,换我我也捅,有罪也不代表儿子有错,但是杀人偿命也没错,希望二审能从儿子并无主观故意且无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轻判,这是我的看法

知乎用户 阿库西斯症候群 发表

其实我一直主张 “法是法,情是情” 这句话,一直觉得发里面混入了情无论是好是坏都是对法律的干扰。

然而当某微博说了这句话… 我就感觉很尴尬,其实不是尴尬这句话不对,而是尴尬这句话用错了地方。因为我觉得这判决里,这 “法” 应该不是真的“法”,用法的人貌似滥用、错用了法。

以我之见,这个案子用现行法律合理量刑、合理审查之后应该不会判出现在这样的结果。

“李狗嗨”里曾有不要用民意绑架法律之说,我深以为然。但是看到这个案子发展到现在,部分民意已经发展到为母报仇,杀人也是天经地义的极端民意走向。而无论判决如何,都会有司法被民意绑架感觉,实在让人遗憾。造成民意 “绑架” 司法的原因呢?无非是判决的不合法。而这还不是那些人对法的滥用、错用造成的么?

我不是什么法律大咖,也不是什么著名公知,所以只能说说愚见,我认为防卫过当的量刑比较合适,至于最终判处的轻重,还需要案情来左右,这就是我所不知道的。

其实这个案子之后,所有人都应该反思的是民意应该如何监督法律的使用,而不是过度关注造成绑架司法,也应该反思法律使用人如何才能做出司法公正,不被一小部分人的 “意愿” 和“利益”绑架,也不被巨大的民意所动摇,做出合理的判决。

回头看看感觉自己说的挺乱的,一点感悟,求别喷~~

知乎用户 玄帛 发表

高利贷本身就存在问题。
黑社会团体是违法团体。
对别人进行侮辱和人身限制,是违法行为。
警方不制止某些人聚众侵犯他人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
立法与治理存在缺陷。

在以上不公正不合法的情境条件下,
面对时刻相逼压迫,何来过分不过分呢?
只是一种无奈和决绝罢了。

然而,法律最好的说法是防卫过当。

却没有注意到这个案件突显出来的社会黑暗和法制漏洞,还有治理缺失。还有一个没多少人关注的小女孩。

知乎用户 喵了个咪的 发表

法律的第一要务是维护社会稳定,其次才是伸张正义!别喷我

知乎用户 ZhangYQ 发表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气愤不平之余,有些观点不说不快。

目前的焦点是法院的判决,集中在 “正当防卫” 的认定上。正当防卫的概念百度上十分详细,法院判决认定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原因有二。一是警察出警,母子二人受不法侵犯的危害性已经很小,二是施暴方没有使用工具,母子二人没有生命健康危险。

首先要讲起的就是 RENQUAN,这是个在我们这里不怎么谈的概念,我们长久以来的发展,是以满足人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为主,自由权和尊严权往往被漠视。从法院审理的根本点来说,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就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是可以忍耐的,相比生命权并不是首要考虑的。这是法律的不作为,和出警不处警的 110 本质上是一样的。

第一点,警察已出警和母子二人正在受不法侵犯是两个独立的事件,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当着警察的面杀人的也有,且不说这有渎职之嫌的执法者,他在场也不一定就必须能保护到当事人,况且多人证词证明警察后来离开了这个事发的房间。

第二点,母子二人的自由权已经受到了限制,二人的尊严已经被严重践踏,于欢在丧失了对警察的最后一点幻想后保护自己的权力不受侵害,面对 10 多人黑社会人员,保护自己的母亲和自己的尊严权和自由权,我认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唯一的一点是防卫的过量,我想,任谁在当时的情况下头脑即使飞速计算也计算不出来我该捅哪里才不过当。

引用百度百科

“根据《刑法》[1]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知乎用户 大佛​ 发表

辱母不护,辱国何御?

我觉得很在理。

他为什么前面那么长时间不反抗,而在警察来了后反抗?

因为警察是他唯一的一线希望,结果希望彻底破灭了。

我相信他也是相信法律的,这绝对也是他可以获得轻判的理由

知乎用户 Leric Zhang 发表

中国的正当防卫具体操作上技术难度太高,根本原因就是要压制平民以暴制暴的行为,都学会了正当防卫多不好管啊

知乎用户 1111 发表

空间看到这个帖子,想起来写点什么,无论对错也算一种思考方向了。
1. 那一刀,真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确实黑社会的在进行羞辱,但是什么是法制呢,法制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执行,而不是个人。什么是侠,十步杀一人。

2. 要债集团确实进行了羞辱,但是你们想过没,他们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你们说法制和警察没用,那么这时候这母子可能被抓去了妓院或者被贩卖给人贩子,要债的没有砍手卸腿就是法制的结果。

3. 如果性骚扰等于死刑,那么,更进一步的强奸呢,假使,退一万步说,给了那个孩子执法权,他有资格判死刑吗

4. 如果你是要债的,你会怎么选择,跪下求他,你把钱还给我吧?

5. 如果是我,我也会拔刀,但是我不会期望得到所谓的舆论救赎,我知道我杀人是错的,但是这是我想做的,总有些要守护的不希望他们受到一丝一毫的伤害。

最后,希望法律酌情,但是能让这个暴躁的世界冷静一下。我在武汉上学,前段时间两起人命把我吓得不轻,尽量尊重生命吧。

知乎用户 清秀佳人 发表

于欢在母亲受到侮辱的时候应该是属于精神受到刺激
瞬间精神病发作

法律就是法律

精神病无罪

知乎用户 第三体校校长​ 发表

警察没有有效制止黑社会的迫害和侵犯,造成了事实上的无政府状态,因此政府也要负责,不能只处罚一人

知乎用户 微跨 发表

这个案子肯定会改判,重新量刑

知乎用户 义山 发表

我校刑法学教授一致认为最多判防卫过当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当尊严遭到践踏,
当正义和权利得不到保障,
当绝望充斥着心间,
那把刀便成了唯一的选择。
如果没有那把刀,此事结果会如何?会不会进入我们的视野?
如果催债者没有脱下裤子,那么没有娱乐性的此事是否会像这样流传?
我很惊讶:这件事并没有引起更大的关注,很多人的人并不知道此事,知道的也没有多放在心上。
我不惊讶:司法正义带来不了安全感,类似的事早已见怪不怪,人们对未直接关己的事没了恐惧。
或许放下此事,犯下恐惧,得出一个不借高利贷的结论,并去烧烧香,才是正确的行为吧。
——于欢案有感

知乎用户 谢俊辉 发表

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26079927

距《南方周末》辱母案的报道已经过去了 5 天,民众从一开始的义愤填膺也回归冷静。关于案件越来越多的事实真相也开始进入大众的视野。

1、侮辱行为究竟有没有强迫口交?

▌**《南方周末》描述:**

刘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一审判决书描述:

https://pic3.zhimg.com/v2-2758a936d817c2945997ae53e8dacdaa_b.jpg 苏银霞证言

https://pic2.zhimg.com/v2-0668b18423a174d3e6f3ce94b853193d_b.jpg

于欢证言

这个案子最引人关注、也是最引起民愤的,就是具体的侮辱行为。

《南方周末》有意在关键行为的描述上用了春秋笔法,用 “极端手段” 的暧昧描述,又被别有用心、为了阅读不择手段的媒体放大,引发了群众 “极端手段 = 强迫口交、用生殖器抽打面部” 等错误猜想。

而根据一审判决书中证人的证言,无论是受侮辱者本人苏银霞的证言,还是其他员工及黑社会成员的证言,均证实侮辱行为最严重的止步于 “露出生殖器”,没有更进一步大家想象的所谓极端行为。

那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从个人层面来说,单就是 “当着母亲的面露出生殖器” 这样一个行为,也超出了我们的容忍底线。更何况是我们能够想象到的“极端手段”。

从法律层面来说,两者的危害程度有区别,不同的行为给当事人于欢的心理变化会有很大区别,从而影响法官的判决。

2、民警到达现场后,是直接走人?还是在门外调查取证?

▌**《南方周末》描述:**

22 时 13 分(监控显示),一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 判决书显示,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4 分钟后,22 时 17 分许(监控显示),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于秀荣回忆说。 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一审判决书描述:

https://pic3.zhimg.com/v2-da2c66ee62ef06a4f0a7ee246fa140e6_b.jpg

办公楼内监控证据

https://pic3.zhimg.com/v2-6677398ab1cd22bb1d25cbe36455e16a_b.jpg

员工马金栋证言

  1. 员工刘付昌报警
  2. 22 点 13 分,警车到达
  3. 民警进入拘禁现场,说了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4. 22 点 17 分,民警没有采取其他营救措施,被几位黑社会成员送出现场
  5. 员工于秀荣和马金栋在门外和民警说明情况 / 拦住民警
  6. 22 点 21 分,案件发生,民警从门外迅速返回现场
  7. 受害人跑出现场,驱车前往医院

民警到场后是否有控制局面? 没有。根据证言,民警出门后就发生了动手打人,升级为之后的刺杀事件。

民警到场后是否有阻止非法拘禁? 没有。

民警到场后是否打算立即就走? 可能。但证言里没有明确提及。《南方周末》报道里证人于秀荣在回忆里有相关陈述。《华西都市报》记者事后采访于秀荣,称其中一女警察面对于秀荣的哀求甚至说 “别告诉我,告诉我干什么你”

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决书中,于秀荣的证言只记载到报警之前。报警之后的关于民警出警情况的证言并没有记载。

https://pic4.zhimg.com/v2-6d3204642877789e2f03c4059addfb7b_b.jpg

于秀荣证言

毋庸置疑,警察在这起案件中起了至关重要的负面作用。联想起案发前一天的催债,苏银霞四次拨打 110 和市长热线求助无果,前来警方的做法也仅仅是了解情况,却不处理。

2016 年 4 月 13 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据她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南方周末记者获取的通话记录显示,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 110 和市长热线。随后,她将自己的恐惧和绝望,哭着告诉了职工刘晓兰。

给了他希望,又给了他绝望。当民警再一次不管不顾地走出拘禁现场后,终于让于欢爆发了。

而警察敷衍了事的态度,折射的是整个地方的执法态度。高利贷借贷泛滥,黑社会和老赖无休无止,执法机构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他们的违法行为。

高利贷可以继续、欠债不还可以继续、暴力催债可以继续、拘禁可以继续、侮辱可以继续。只要别来找警察,因为出警会浪费他们的时间精力。

3、是否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南方周末》描述:**

这期间,接待室内发生骚动。刘晓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一审判决书描述:

https://pic4.zhimg.com/v2-69bdcfad20847a14901482ac5308b54b_b.jpg

于欢证言

https://pic3.zhimg.com/v2-8e84a21230f765c1f644beb9d68d982a_b.jpg

法院判决

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量刑是否过重,我们交给最高法来判定。

但这里还是想说几句。

(1)于欢的刺人时机与《南方周末》的描述有出入。

(2)于欢的刺人行为需要综合考虑 “被长期拘禁 + 母亲被羞辱 + 自己被殴打 + 警察袖手旁观” 的精神状态

(3)正当防卫的是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一般指人的生命和肉体上的健康。而是否保护精神上的健康仍是空白。

(4)非法拘禁是一个持续的违法行为。即使从某一时间点来说危害程度不及杀人强奸等暴力严重犯罪的危害性,但是从拉长的时间段来考虑,**敌众我寡的被动局面、明日复明日的拘禁侮辱、对人的侵害不亚于暴力严重犯罪。**防止自己再受到侵害的情形依然紧迫。

(5)欣慰的是,至今看到的多数刑法学专家更倾向于正当防卫。

4、苏家是老赖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苏的工厂卷入多家民事纠纷,曾私刻公章来达到借款目的,也因 “涉嫌非法集资” 被逮捕。欠银行和多家企业若干资金,被法院判决后迟迟不还,仍四处借钱,银行拒绝给她贷款,只好找上高利贷。

虽然这些背景不会对于欢的判决有什么影响。但是也能稍稍解释一下警察对苏家的态度。在警方眼里,苏家可能就是 “老赖 + 多个案底 + 借高利贷 + 惹黑社会” 的负面形象,所以对她的求救才如此消极、不予理睬。

5、一审判决书可不可信?

https://pic3.zhimg.com/v2-2ed5674d23aef54c1811e5a275308d7e_b.jpghttps://pic3.zhimg.com/v2-904c4c1ab96d9467c23fc89b1f0d2fb6_b.jpghttps://pic3.zhimg.com/v2-428de3f3358e75df4429e4f0f0b26de2_b.jpg

(1)证言中出现三个不同的时间点 (2)缺少本案警方的供述 (3)在出警处理情况上与于秀荣的供述大相径庭

一审判决书仍有诸多疑点和没有透露的信息,希望最高法和最高检能给本案一个妥善的答案。

最后想说的是,诚然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发声的权利,但不是在自己两眼被蒙蔽的情况下发声。“正当防卫” 也不是看了几句法条就能在嘴上成立的。

即便《南方周末》有意在文笔上带了节奏,但我还是很敬佩这些年来抱有监督使命的传统媒体们。

人心倒了,就很难再扶起来了。前有彭宇案血淋淋的教训,这次辱母案杀人案又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次大考。司法不是成千上万条死的法条,而是一个能让每一个公民拥有安全感的庇护所。我们希望好人能得到保护,坏人能得到惩罚。

我们在看到跌倒的老人时,心中已经多出了疑惑。 至少,在我们保护自己、保护亲人的安全时,心中不该有疑惑。

我的微信公众号:黑白灰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有句话要说:
杀人偿命 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这话什么意思我相信没人不懂
我知道你们要骂我
我想说 利益相关 你们说我屁股决定脑袋也行
我有个远房表哥 管我爸叫舅 做生意的
做生意的时候把我家一套房子拿去抵押了
然后还前后借了我家十万现金
他生意周转不过来
几年了至今没还 现在银行都不贷给他钱
借没借高利贷我不知道
但林林总总他欠亲戚朋友几百万
他媳妇跟他早就离婚了 但是现在两口子还带着娃住一起
我爸起诉他 没用 他房子车子都在媳妇名下
他就没钱 还不了
现在他坐不了高铁飞机住不了高级酒店 人不在乎
人老婆孩子娘照旧去海南玩
我去年结婚 丈母娘家提出两家一家出一半首付买房子
我家出不起 父母就剩一套自己住的小房子
爸说要卖 媳妇知道了拦住了
她自己工作几年的积蓄悄悄给了我 又找了领导朋友借了十五万 我自己也找朋友借了一些 然后媳妇跟她妈说是我家卖了房子的钱
是 我有个好老婆 此生我绝不负她 如有来生 我也绝不负她
我恨老赖 我有时候恨自己没有讨债公司那些手段
(知道你们想骂我 骂就骂吧,我爹因为我这表哥 头发都愁白了)

如果我是于欢 捅人的事我未必不做 但判无期我认

媳妇也上知乎,还是个万粉小 v,不想让她看到,匿了。

知乎用户 Ann wang 发表

我就想说一句 那些自认为面对同样的事情会做出同样的选择的大多数人 我不评价你们的做法怎样
对此 我就想说一句 大家都选择那样做 不代表大家都是对的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就多说一句,现在后台 “老板” 让洗地的钱涨到五块了~ 我没敢拿怕昧着良心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第一,杜志浩身背车祸人命,执迷不悟屡次涉黑,光天化日欺压侮辱他人,死有余辜;

第二,杀人者于欢,虽为母声张 “自卫”,但也造成一死三伤,判为无期,也算值了;

第三,苏银霞,本次事件的罪魁,她本身就是王牌老赖,她为什么去借高利贷?只因没人敢借她钱,四处非法集资,拆东墙补西墙,本身非善类也。

第四,民警为强权代言,明白黑吃黑,身为治安的代言人,竟敷衍对待,不作为的后果,酿成杀人案,该判渎职

第五,曝光了此事,当地涉黑腐败的官僚应该睡不着

第六,匿了

知乎用户 snake doctor 发表

主要是无期太过分,防卫过当比较合理

判二缓三吧

知乎用户 胖天使 发表

对杀人者判决无误,缺少的只是对高利贷者的判罚。毕竟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要遵守,你杀了个公认的恶棍,你也得挂上故意杀人的罪名。

知乎用户 秘密 发表

杀人就是杀人。该怎么判怎么判。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真不知道,那些人是怎么可以义愤填膺的去说,该杀,该死。。什么国,什么其他的。你们怎么能想起来的?这个和其他的有什么关系?上来就是戴帽子。。。确实,这样侮辱一个母亲,儿子确实应该有所作为。但是,毕竟是杀人,而且后果严重。我一个不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是保护所有人的,包括犯罪嫌疑人。假如都是按照键盘侠们想的,该死,杀得好。那么,你认为一个人不好,该死,你杀了他。然后呢,迟早有一天,也会轮到你的,你被别人指着鼻子说,你该死!你怎么办?最后,按照你们的逻辑,就只能剩下一个人活着了。甚至一个人也不能活着,因为每个人都是有过错的。
另外,当你需要法律的时候,你说,我要用法律维护权益。当你不需要法律的时候,你说,这个法律怎么这么不人性。吃着碗里的饭,放下碗就骂。照你们这么说,杜的儿子杀了于也是没问题的,杀父之仇,不共戴天。而且,还不能判刑,否则就是不孝顺。什么逻辑?
还有,你们也别说,杜的儿子怎么还有脸这么干,咱们追根溯源,当初不是高利贷,会这样吗?有人逼你去借高利贷吗?你自己是个成年人,不知道高利贷的危险吗?
什么是法治?就是因为法律没有人情。法律是会落后现实的,现实太复杂了,比什么小说都精彩。所以,大家不要上来就带节奏。
动动脑子,这关系到的,是每个人,别拍屁股做决定。
最后,我希望,法院给一个公正的结果。一个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结果,这样,法律进步,社会进步。

最简单好用的 VPS,没有之一,注册立得 100 美金
comments powered by Disqus

See Also

如何看待山东聊城于欢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

知乎用户 auberxiu 发表 他看见法制没了,于是拿起那把刀,当他放下那把刀的时候,法制又回来了。 知乎用户 魔王 发表 1,如果于欢被判处极轻刑,还被社会赞扬,这就是荣誉击杀,是不文明不法制的。 2,如果于欢被判处重刑,就是法制的失 …

如何看待山东聊城于欢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

知乎用户 auberxiu 发表 他看见法制没了,于是拿起那把刀,当他放下那把刀的时候,法制又回来了。 知乎用户 魔王 发表 1,如果于欢被判处极轻刑,还被社会赞扬,这就是荣誉击杀,是不文明不法制的。 2,如果于欢被判处重刑,就是法制的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