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大连工业大学无权开除隐私外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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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大连工业大学:李某某,拟开除学籍,不当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新闻,大连工业大学拟开除涉事女大学生(为避免暴露个人隐私,后文简称为“女生”)。在6月份,我刚就海棠案撰写了《法律 | 以海棠案为例,谈高校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一文,介绍了高校处分学生的限度与救济,作为一名长期关注教育行政法的律师,对于此次“Zeus泄露女生隐私”一事,我就先旗帜鲜明地表个态:大连工业大学无权开除隐私泄露事件的受害者。

并且,在此事件当中,女生作为隐私泄露事件的受害者,高校应该做的,是站出来帮助女生,而不是首先就与女生切割,乃至开除女生。在官方通报当中,高校直接公开受害者的姓名,也更是对受害女生的二次伤害。

此次事件的基本事实并不复杂:24年底,外国电竞选手Zeus与中国女生发生性关系,事后还将相关的私密照片及视频发布至社交平台,并将中国女性称为“Easy girl”。此外,网传涉事女生当时还有男友。近日,大连工业大学便发布了上述“拟开除学籍”的通报。

在进行更具体的法律分析之前,有必要先澄清围绕此事件的公共讨论当中经常出现的两种谬误:

一、在此事件当中,女生似乎存在出轨的情节。但需要强调的是,“出轨”属于个人感情交往的范畴,是“私德”问题,对此公众可以有自己的看法,我不予置评;可事件发展至此,高校对女生作出了“拟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事件的性质就由一个单纯的“私德”问题变成了“法律”问题。而法律对于高校作出“纪律处分”具有相当严格的规范限定,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应当是高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合理及合法性。

二、还需要强调的是,在此事件当中,女生是隐私泄露事件的受害者。如果Zeus只是单纯对外公开了自己与女生交往的消息,那本身并不构成侵权,对此女生也需要自行承受“出轨被发现”的相关后果(比如被男友分手)。可问题在于,Zeus还公开传播了与女生的私密照片及视频,往轻了说,这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往重了说,Zeus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只不过因为跨国执法的现实困难,导致他可能难以被追责,但不代表Zeus对此就无责。也因此,在此事件当中,与其去骂女生崇洋媚外,我们中国人更应该骂的是存在侵犯隐私、传播淫秽物品及发表侮辱性言论等违法行为的Zeus。

回到大连工业大学的通报本身。

1.高校作出拟处分决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大连工业大学的通报,其作出“拟开除学籍”处分的规范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如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电梯以及其他一些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吸烟、说脏话、过度亲密等行为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出租淫秽物品者,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_hexie_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_hexie_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这里首先就暴露了“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大连工业大学对女生拟作出的是“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是“退学”的相关情形。“退学”与“开除学籍”虽然都会导致学生失去学籍,但二者性质完全不同——后者属于针对违纪行为的纪律处分,是高校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表现;而前者则属于一种中性的基于学业表现的学籍管理措施,本身并不必然包含对道德或行为过错的否定性评价。

对于开除学籍,应当援引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而大连工业大学则是援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来作为“开除学籍”的上位法依据,故该决定本身就存在法律适用的错误。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通报当中,暂且不论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的问题,大连工业大学对于援引相关法律条款的写法也存在明显问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一共就只有两款条文,而并没有第六款,正确的写法应该是“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相应的,《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一共就只有一款条文,而并没有第六款,正确的写法也应该是“第十九条第(六)项”。从这些细节性的错误,也足以看出大连工业大学对于高校制度合规建设的不重视。【本段内容的观点,感谢朋友孙晨曦律师的讨论与启发】

2.相关校规的合理性存疑

对于“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大连工业大学还援引了《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作为处分依据,相应的处分情形为“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首先,《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合理性本身就存在严重问题:公民享有恋爱自由与性自由,无论与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交往,均属个人自由,高校无权干涉;至于交往是否“正当”,这也属“私德”问题,而并不属于第十九条开头所说的“违反公民道德”(即公德)问题;此外,对于何谓“国格”、“校誉”,其定义也相当模糊,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在此事件当中,涉事女生是隐私外泄事件的受害者,故即便“有损国格、校誉”的事实成立,那么实施“有损国格、校誉”行为的人,也应当是侵犯隐私、传播淫秽物品、贬低中国女性的Zeus,而非涉事女生。相应的,高校应当将矛头对向Zeus,而不该是自己的学生。

值得一提的是,《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的其他条款也存在严重问题。例如根据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大学生作为成年人,享有性自由的权利,高校无权仅以学生“发生未婚性行为”就给予纪律处分,这是对高校惩戒权的滥用——从个体层面来说,这是影响学生的性自由;从集体层面来说,这还会影响国家的生育率。对此,我后续将视情况向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等教育行政部门致信,在此也希望大连工业大学能够及时修正相关校规。

3.高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缺乏上位法依据

前文我已论述,《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本身的合理性就存在严重问题,而在此事件当中,大连工业大学更是直接对学生作出了最顶格的纪律处分——开除学籍。

如果大连工业大学只是对女生作出“记过”或“留校察看”这类相对轻微的、不涉及学生身份丧失的纪律处分,那么通常还能以“高校自主权”为由豁免于司法审查;可问题在于,“开除学籍”作为最严厉的纪律处分,涉及学生学籍的丧失、身份的改变,直接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这项基本权利,因此,法律对“开除学籍”这项纪律处分具有相当严格的规定,仅能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高校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且对此,涉事学生还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如前所述,对于“开除学籍”,应当援引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该条规定明确列举了“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数种情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 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而对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与《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可知,《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难以归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中的任何一种违纪情形。因此,大连工业大学无权援引《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直接对女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再退一万步来讲,如果大连工业大学确实要援引《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来处分女生,那么也顶多能作出“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而非“开除学籍”处分。

简而言之,大连工业大学对涉事女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缺乏上位法依据。类似的案件,可以参考(2018)甘行终132号“西北民族大学与林某某开除学籍”一案,人民法院最终便撤销了西北民族大学对学生林某某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

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也只是“可以开除”而非“应当开除”。高校作出纪律处分需遵循比例原则与程序正义,“开除学籍”作为最严厉的纪律处分,其适用应慎之又慎。在此事件当中,女生作为隐私外泄的受害者,高校应当积极维护学生权益,而非通过开除的方式进行切割。

目前,根据通报来看,对女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尚处于“拟作出”阶段,在此希望大连工业大学能够及时悬崖勒马,切勿作出最终正式的处分决定;若高校执意对女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我也强烈建议女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欢迎女生联系我【我个人微信号:lawpoetry0309】和我的朋友孙晨曦律师【孙律微信号:1327871985】,我们都可以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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