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人民日报评论:被打还手,不一定是互殴,法律不能为 “恶人” 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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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晓古城 发表

上 buff 了。

日本御殿场案之后,除了强奸罪以外,痴汉罪也引起风波,也是一报案人就进去。

有一个中年八嘎被诬告了,出来直接把诬告的人杀了,引起轩然大波。

此后,日本便开始了武士对决。

看来是要先修复这个 bug 啊

知乎用户 追梦 发表

为恶人撑腰的法官该如何监督如何处理?

知乎用户 一念乱天机 发表

遇到这种事往死里打就行了,反正都是互殴。

事情越来越多,打的越来越多,到处都是暴力事件的时候,很多人就会开始跟你讲道理了,记住个人就是要不断的掀桌子,这个社会才会向你们倾斜资源

越是掀桌子,你的生活就会越过越好,掀桌子的人越多,你们就会越好。

知乎用户 qiufeiyu​ 发表

是这个凌晨三点在蹦迪的人民日报吗?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唐山事件女人先动手,还是拿啤酒瓶砸。

知乎用户 健忘于江湖 发表

《劳动法》还规定每天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呢,落实了么?

《劳动法》比你人民日报权威多了吧。

《劳动法》还规定企业要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落实了么?

现在的「恶意讨薪」是什么鬼?

难怪体制队伍里会有「你法我笑」的言论。


虽然我的回答向来没流量,但碰巧路过的朋友们,动动你们发财的小手,没像这哥们说的这样完全保证的,或者你知道身边的人确实没保证的,给我点个赞。

咱们看看,是不是真像他说的这样,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完全落实了。

我肯定说没有,因为我真在小店干过。


我这真是没流量,点赞这么少,他都坚信他说的完全落实可对可对呢,你说咋办?

想起来记者在春运的火车上问,大家都买到回家的票了么?

这人一定特别认同记者的调研方法,我调研的没有就是没有,哈哈哈哈哈哈。


不想跟有些人扯皮了,总结一下一些人的观点: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长,劳动监管部门都尽职尽责,老板们也都不傻,所以不存在劳动法落实不了的事实。如果有,就是劳动者自己不知道去维护自身权益,完全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我完全不想反驳这个归因,因为我知道有人最喜欢这个归因

想起来鲁豫问山区里的孩子,你们为什么不吃肉,是不喜欢么?

挺有意思的。


没事,哥们,我也站你。

你都接手 200 多个案子亲自验证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长全国范围内就是完全保证得了的,不管企业大小。

这证据多充分,逻辑多严谨。200 多个呢,开玩笑呐。谁要再质疑你,就是质疑事实证据和逻辑。

《潜伏》里的李涯都替你说话,这就是板上钉钉的事实。这种假谁也做不了,米国战略情报局做不了,布尔什维克也做不了。

200 多个案子,完全保证得了,这就是板上钉钉的事实。


见鬼了有没有?

我清楚地记得这人说法条规定每天工作不超过 7 小时,我没理他。有其他人也来贴法条,我就一起回了。这个 7 小时就是他说的法条规定的。

结果,评论区我看不见他说的 7 小时了。他偷偷给删了,哈哈哈哈哈哈。法条不是说不超过 8 小时么,他这 7 小时哪来的?就这样还有脸给人普法呢?

乎友们,谁能懂啊?一个律师,仗着自己懂法条,来给我普法,结果把劳动法规定的每天工作时长不超过 8 小时硬生生写成不超过 7 小时,这是什么操作啊?

但是架不住他聪明,因为我本来就不是贴的法条,所以他趁我发现截图前,赶紧偷偷把说错的评论删了。删了以后要怎么办呢?开始追着我问 44 小时为啥说 40 小时。那我倒要问问他,8 小时为啥说 7 小时?他不怕的,也不会回应的,因为已经事先消灭证据了。哈哈哈哈哈哈。受不了了,多么魔幻的世界。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知乎用户 凝冰结 发表

那为什么唐山烧烤摊那个案子你不发?不也是女生先砸人的吗

知乎用户 Only 大漠鹰 发表

人民日报》刊文支持的是女老板被打还手不算互殴,你换个性别,如果是男性被打还手试试?

知乎用户 垂笑​ 发表

你两高能不能出个司法解释,两部能不能下个文件把这事定了?

你和老百姓说得着这事么?

人民日报也来写小作文,二流都要站不住了?

知乎用户 kanonmoon 发表

女性法抗真的越来越高了

下次只能用物理和大运了

知乎用户 章北海​ 发表

游戏策划还想继续加强 t0 法抗,放出风声看看会不会被喷

知乎用户 水陌轻寒 发表

前几年唐山事件的时候,我就认为迟早要反噬,男的调戏女的不对,女的二话不说抡起酒瓶砸人后脑勺就对?在座的男人有几个敢抡起酒瓶砸人?反正我不敢。后来女的没有了消息,男的被判了二十多年,明显是舆论起作用。然而,版本更新的太快,大量瞠目结舌的判决开始挑战大家的想象力。譬如,最近广铁案件当中,女方提前准备刀具,男方不答应就要攻击对方,且攻击的部位为耳部以下颈部以上,也就是脖子附近,并且造成轻伤一级的伤情,无赔偿无谅解,在这种情况之下,居然仅定性为故意伤害且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性别互换,男的早就被判个故意杀人了。你不能在女的先下狠手的时候才说有正当防卫!

知乎用户 飞光 发表

“我只是说说而已”

“你还真还手了”

“接受调解吧”

“还手就是互殴”

“人家是女的”

“认命吧”

知乎用户 澜风 发表

被打还手不一定是互殴,还有可能还手就是单方面施暴者。

不信你想唐山烧烤摊事件?谁先动手拿啤酒瓶砸人后脑勺的?先动手的人是施暴者吗?不~ 先动手是完全无辜的受害者

知乎用户 谷雨 发表

如果以后出现女的打男的,男的还手,男的承担主责。那么在海量个例后,我们一定可以看到会有男的当场给女的打死,当场打死也就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最多无期,一辈子吃喝不愁。

我劝司法部门好自为之吧,法律的逻辑来源于暴力,国家暴力确实很强,但是,它有滞后性。

知乎用户 两袖清风 Arnold 发表

你就直接说…… 的还手叫正当防卫,…… 的还手叫互殴就行了

知乎用户 生姜哥哥 发表

垃圾二流报纸,

顶着官媒的皮,

动不动下场拉偏架,

垃圾。

知乎用户 八云社 发表

想当年上海的帽子叔叔恶意处罚了一个骑自行车的北京大哥,据说还进行了刑讯逼供。

北京大哥四处维权无果,一怒之下直接开了无双,放火烧了上海闸北政法大楼,刺杀六人,砍伤四人。

自此江湖上就有了一个名言:

“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

知乎用户 氪不救非​ 发表

男的还手也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吗?

如果是男的,你们还能说出这些话吗?

检察机关认为,在冲突中,刘某连续多次猛推、掐压张女士,双方强弱对比明显,张女士基于紧急状态下,被迫利用身边物品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是不是男性就不存在紧急状态了?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杨刚:我们要站在大多数普通人的角度去看这个案件的话,我代入到张女士,我处在那个位置上,我能怎么办?对方来我的饭店寻衅滋事闹事,我难道就任他欺负,任他打骂,我难道一直要等到公安机关过来,在这个过程中我什么都不能做吗?我觉得这个是跟我们现代的法治理念相悖的。

要是男性做了,你是认为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知乎用户 Mr.z 发表

真的挺无力的,一个二流媒体放的 P 非要塞到我面前让我闻。我想躲都躲不了。屏蔽了还出现。真膈应。

知乎用户 韩新叶 发表

4 年啊,战区导弹防御系统的 4 年啊。

“打赢坐牢、打输住院” 的宣传员,本质上就是减弱法律的威严,

一直以来我在想,当年日本用上这条口号,从卢沟桥开始一路向西侵略到霍尔果斯都要不了 3 年。

知乎用户 最初之火 发表

懂了,哈集美可以还手,男的不行!那之后还是往死里打吧,反正是要进去的,不如让哈集美先下去!

知乎用户 清辞 发表

阶级斗争,一抓就灵

计划生育放开是 2021 年,少爷小姐们彻底登上舞台应该是 25-30 年后,到时候群魔乱舞

现在的情况看来,也只有等中产也开始大规模跌落,也就是少爷小姐需要上场吃肉的时候,工人阶级才有斗争的可能性

知乎用户 bp 大将军​ 发表

散了散了,和汉男没关系,给 t0 加法抗了。

知乎用户 悠然 发表

人民日报说说而已,指望我们司法系统修改这些,还早。

毕竟,只要还手就认定为互殴对于警察处理是最为方便的。一方面可以吓唬你不敢反抗,降低所谓的事件损失。另一方面警察哪有空哪有意愿费那么大的劲,去分辨你们到底是不是互殴或者正当防卫。一刀切完事。

维稳才是目的,主持正义不是。

知乎用户 莫比乌斯环​ 发表

就怕你正当防卫也分性别判

知乎用户 一个柚子说​ 发表

三年的拉扯代价不是谁都能耗得起的。

本来正常人都能分辨出的是非对错被弄得如此复杂。

知乎用户 稀奇 发表

你俩好好论战一下。

还有:

这位快递小哥能不能还手?

知乎用户 江川映瞳​ 发表

你们能不能商量好再来,这边不建议还手呢

知乎用户 老好已疯 发表

“被打还手,不一定是互殴,法律不能为男人撑腰。”

集美蓄意拿刀子捅人,都有知心姐姐来救。

集美拿刀捅司机,爆金币两千,警察送机场,

集美拿刀在高速路上捅司机脖子,拘留两个星期。

集美母女把自己瘫痪的的老公丢家里故意饿死,判缓刑,宣判即释放。

我国性骚扰强奸案件比蜥蜴印度都多。

海量个例珠玉在前,就别吹了。

知乎用户 孙啸天​ 发表

所以打完仙女,一定要跑

反正也是一样拘留

能跑掉就一点事也没有了

跑不掉也不会判互殴,而是你单方面拘留

被仙女打,别想乱七八糟的

猛揍它再说

打完就跑

抓住你,拘留,也不冤

总比啥都没干,纯被诬陷的好

抓不住,就再也没事了

轻微伤也不会通缉你

知乎用户 sager 发表

平反唐山陈继志

这是正当防卫!打人女进去,先用啤酒瓶砸头明显故意伤害!

知乎用户 竹里馆 发表

他打你,你为什么要还手?这是哪位春风说的来着?

知乎用户 沙洲 发表

关键是,他的评论算不算数?

换句话说,春风法官认不认?

知乎用户 星月 发表

山东淄博那个案子看了吗?

一个开饭馆的女老板,被醉酒男顾客打了三拳,抄起酒瓶反击,结果被警方认定互殴,拘留五天。

这事折腾了四年,最后法院改判正当防卫

人民日报称 “被打还手未必是互殴”,此语听罢令人畅快,不过在现实当中,又有多少人能够承受得起长达四年的诉讼之累呢?

法律条文写得很清楚,正当防卫不用坐牢。

可到了派出所,民警的第一反应,往往是 “各打五十大板”。

为什么?

因为省事。

互殴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双方动手就算。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手段必要、没有明显超过限度。

民警不是法官,没工夫细抠这些细节。

结果就是,谁还手谁倒霉。

昆山龙哥被反杀那会儿,全网叫好,可类似的案子有几个能翻盘?

法律说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可普通人面对暴力时,有几个敢赌自己能碰上明白人?

淄博这案子能改判,关键在检察院较真了。

他们发现,醉酒男的伤,或许是由于撞了那暖气片所导致的,与酒瓶并无关联。

就这么个细节,推翻了四年前的结论。

普通人打官司,有几个能请到这种水平的律师?

更别说监控死角、证人改口这些破事了。

现在公安部出了解释,说治安案件也能适用正当防卫。

但文件是文件,执行是执行。

你去问问基层民警,有几个背过《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法律不撑腰,恶人就敢嚣张。

前两年有个案子,男的骚扰女邻居,女的拿刀划伤他,结果被判赔钱。

理由是什么?“侵害不具有紧迫性”。

合着非得等被强奸了才能反抗?

人民日报发声是好事,但光喊口号没用。

得让民警敢用正当防卫条款,而不是和稀泥。

得让老百姓知道,还手不犯法,但得留证据。

得让法院明白,判正当防卫不用等舆论爆炸。

法律不是数学公式,xyz 那套行不通。

它得让挨打的人敢还手,而不是跪着等警察。

知乎用户 身体里三千个暴君​ 发表

看来,终于有人打到天龙人了

知乎用户 听雨 发表

不会是女的可以还手,男的还手就是互殴吧,那司法又进步了

知乎用户 李巴拉 发表

手里握着这么多加害权,有本事妳们被捅死再复活。

知乎用户 小 A 大大 发表

内参啊,发给老百姓看有什么用?

国内禁枪。

知乎用户 一念生 发表

这么多人拿唐山案说事也是搞笑。

在越南的司法体系里,高种性就是至善的,恶人是低种性的专有词汇懂吗?

知乎用户 mxghace 发表

也就是说:女性可以还手,而男性不可以还手。

知乎用户 操场上最美女孩 发表

别人打你,你还手等于互殴。

日本跟中国只是互殴而已?

知乎用户 森林狼 发表

开始切香肠了呗。

还记得早年间有个讨论,女性应不应该以死反抗强暴,结论,女性贞洁不在罗裙以下。理解,同意。

后来,出来女性因为反抗强暴被揍得重伤的新闻。又讨论,女性应不应该在被强暴时反抗。好像可以不用那么激烈反抗吧?国外女的不是包里还放个套,配合了少受伤害嘛!理解,同意。

现在,呵呵,我身上没有伤,就不能告你强奸了吗?

知乎用户 胖胖安​ 发表

很多事情都會走回正道。

一開始強大的慣性會讓人懷疑。等一件件事情發生才會轉變。

很多時候,看起來微不足道的努力也能累積龐大的力量。

在很多時候,你不為自己講話。要促成很多事也很難。

就從了解所在地區人大代表的電話開始。有什麼法治問題就開始打電話。你的一通電話當然沒用。但是只要有幾千幾萬人的想法一樣。人大代表就要履行他的職責反應你的聲音。

知乎用户 扑棱青娥子​ 发表

要结合现在的实际看

当前的情况就是面对集美的攻击,越来越多的国男已经开始还手了,如果还用当年的 “互殴” 来判定的话集美肯定输

既然这样,就要先造势,等到时候国男反击的时候不至于伤害到我们珍贵的女性

至于当时谁先动手谁后动手,不都是执法机关一句话的事吗

知乎用户 zhuque 发表

中国版本落后但推进快的原因就在于这个。

A 方、B 方都在以史为鉴,都在参考欧美日韩的 “成功实例”,借鉴“失败实例” 更正路线。

那边学北欧案例,推进法律 “猥亵 = 强奸”、“单口供判强奸”,给予性别诬告特权;

这边参考日本案例,升华斗争,“先手互殴” 制裁特权们的 “无损诬告”;

那边赶紧找补,以完善法律为名,实际重定义 “互殴”,延申双标和特权的范围;

接下来这边?这边你自己看历史啊

知乎用户 苍炎之心 发表

咱们不妨做个阅读理解:

被打还手,不一定是互殴——男打女,女的还手是正常的,女打男,男的还手是互殴。

法律不能为 “恶人” 撑腰——男的是恶人,法律要惩戒他们,不能保护他们。

其实你把话说明白点多好,非得这么拐弯抹角的,没意思。

知乎用户 花花 发表

支持 T0 继续上强度,

支持加速打拳进程。

别看知乎上喷得很凶,

出了知乎,

你看看讨论的人有几个?

前几天深圳一大哥揍女人的事情,

也就只有知乎为大哥说话,

其他平台不管男人女人都是谴责那大哥的。

这些男人的冷漠让我想起了鲁迅笔下的一些人,

不如玩一波大的,

她们要加强就让她们加强,

只有女拳真正打到普通人身上才会叫疼。

知乎用户 巨山超力霸​ 发表

你在这片土地上跟我说法律我都觉得()

知乎用户 丝血反杀闰土的猹 发表

我前两天刷视频,还看到有直播在普及正当防卫,也是在强调不是还手就会被判互殴。

那咋了?和我有毛关系?

你爱咋判咋判,我动一下就算我输。

之前自己用脚投票,现在想把纳税公民的观念改过来?早干嘛去了?

知乎用户 我任我行 发表

朋友们,这个评论妙就妙在 “不一定”,你以为是根据事实根据情节来 “不一定”,其实那是薛定谔的猫,盒子打开之前,你什么都不知道。

你以为你观测者,不,你是那只猫。

姐妹是怎么教姐妹们的?

当事实有利就强调事实,当规则有利就强调规则,当规则和事实都不利就把水搅浑。

总而言之这个 “不一定”,可真就不一定了,哪怕情节一样的情况下,也是“不一定” 的。

知乎用户 dddd​ 发表

唐山男: 那我还手是不是也无罪?

知乎用户 噬珂 发表

被打还手,不一定是互殴,法律不能为 “恶人” 撑腰 ×

女性被打还手,不一定是互殴,法律不能为 “男人” 撑腰 √

知乎用户 鹏宇 发表

高院纠正之前,

基层的公检法的所作所为,

不就是实实在在的为恶人撑腰吗?

它们执行的是一个法律体系吗?

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它们的认知截然相反?

如此逻辑混乱的法律适用,

根源在哪里?

如何追责?

如何赔偿?

知乎用户 刀刀 发表

懂了女的还手是自卫

男的还手是互殴

知乎用户 歌谭市的大龙先生 发表

历史文件尚且不具备现实意义

你一个二流报纸算老几

到底算不算互殴咱们心里没数吗?

知乎用户 干燥的水货 发表

妙就妙在这个 “不一定” 上。

把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摆明了自己站在真理一方的立场的小心思,变成了一句说了等于没说的废话。

知乎用户 朱猪株 发表

最喜欢看人民日报跑出来:怒批,怒赞,严正声明……

和稀泥,搅混水,好多积极正面的东西,搞的阴阳怪气的,又不是执法机关,哪怕你多找几个判例也行啊…

知乎用户 凌凌毛​ 发表

如果幻想成真,男女同时适用的话,那还好说。

如果只是女性反击算自卫,男性反击算互殴的话,那我这么说:打游戏大家都知道当 BOSS 法抗太高时,这时候就得用物理攻击了:但如果物理攻击同时伴随反伤 debuff,那这破游戏就没啥值得玩的了。

知乎用户 北腿王 发表

司法系统是独立的小王国。

人日根本管不了。

知乎用户 伟哥 发表

一审、二审到再审,历经四年多的时间,其它花费如精力、金钱都不用说了,就问两句:小店还能开下去吗?能申请多少国家赔偿?讲明白这些,才好意思说法律到底在为谁撑腰

知乎用户 someone​ 发表

法官要是给恶人撑腰,老百姓可就要给自己撑腰了

知乎用户 不苟言笑简宪和 发表

照例截图镇楼。如果题目变化,责不在我。

我如何看待?我不相信。

这是根据历史经验和治理机制做出的判断。

【论证过程,略】

结论:我不信。未来我将会继续提高危机意识,努力学习相关知识,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全生保身。

知乎用户 kkllz 发表

” 被打还手,不一定是互殴 “

这个猪都懂的道理

不用重复了吧

关键这事的底层逻辑是什么

为什么会这样?

这真的只是简单的系统性的大规模的” 和稀泥 “的行为吗?

知乎用户 机汤 TV​ 发表

以后会不会这样:

对方先动手,男人还手,互殴!

对方先动手,男人不还手,互殴!

男人先动手,其他人还手,赛博 W 国!

其他人先动手,其他人还手,不知道咋判了

知乎用户 赢学院院长 发表

就目前这样的公信力,确定这么说不是找骂?

知乎用户 沈榕发 发表

这种事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比如我因下岗成为自谋职业的摩的,有次刚好载人进医院,出来偏遇上有人想坐我车,被同行摩的 (他有每月交院费 30 元车子可以在医院内专门停放) 的一个大汉认为我抢了他生意,不由分说地从车上打到车下 6,7 拳头。他是众多院内摩的的刺头。当时我是个戴 1 千多眼镜、一米 72,体重只有 1 百零 5 斤的瘦子。不敢和他打,只有被打。报警 110 后,双方被带到派出所,当我情绪激动地向警察陈述打人者的经历时,却被办案警察喝斥不要说,并威胁双方都要拘留。所以说别说互殴,被单方面殴打 (没有还手) 都有可能有冤难申。而且如今舆论环境不太正常,网上一些质疑者实则是不让你说真话者,总是想法设法的找理由打压你这受害者,所以法不向不法低头做起来不是那么容易的。

知乎用户 too 兔司机 发表

对相关单位来说,判定互殴,是时间成本最低,最省事儿的方式;

但是对整个社会法制环境来说,判互殴,各打五十大板,是成本最高的。

这是站在人的角度上来看。

如果,家里面干过养殖,可以把施害者和受害者代入成两头牛,两只羊等动物,瞬间就理解了为什么会这么处理。

知乎用户 石头的视界 发表

这个事儿是信人民日报还是派出所出警的警察,天高皇帝远的,谁说话有分量自己掂量。动手即互殴,这是基层司法队伍的天条。打赢坐牢,打输住院,这句标语什么时候能在中国大地上消失,不管是派出所拘留室,还是医院急诊大厅,这个评论才有现实意义,提前吹风试探的新闻消息,全当放屁。报纸除了看,还能烧,不是有句俗话,上坟烧报纸,糊弄鬼的。

龙哥案到现在多少年了,有明显变化么,并没有,第二十条依然还是空中楼阁海市蜃楼,冷不丁冒出来一个,就玩了命的宣传。比如淄博这个,这么明显的证据,居然耗费了四年多,真不知道新闻机构怎么想的,这到底是在夸,还是损。普通老百姓遭遇这样的事情,有几个人能扛住熬四年,屁大点案子,居然要一审二审再审闹到省高院,可想而知,基层司法队伍对类似案件都是什么样的执行标准,已经刻在骨子里的,很难洗掉。

当年判定互殴的出警 110 民警,还有做出治安管理处罚的派出所领导干部,会有什么样的处分,拭目以待。风不能就这么干吹吧,好歹来点诚意。

动手即互殴本身就一直在为恶人撑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横扫神州二十年的司法天条,不是一条人民日报社社论能掀翻的,龙哥案当年闹得欢不欢,然后大概率一个德行,期待司法队伍自查自纠,不如明天买彩票,天天能中五百万。

知乎用户 九六梓 发表

他也只是说不一定,也就是还是有概率进去,你能掌握好正当防卫的那个度吗?知道什么时候对面停止侵犯行为你不能追击吗?还有你没掀起舆论,帽子叔叔就先最简单的互殴,掀起舆论再说。

那么你敢和扶老人一样赌概率吗?你跑了或者挨打都是和不扶老人一样没事,你愿意赌一下看看你运气好不好吗?

知乎用户 不休独舞 发表

关我什么事

女的还手叫正当防卫

男的还手叫故意伤害

没看前两天高空抛物吗?

男的刑拘,女的直接说没办法。

你又不是洋大人,她力量,还想塔给你撑腰?

知乎用户 高山流水 发表

男的被女的打了能还手不?

知乎用户 蓝色风行者 发表

坏消息:被打还手很容易被认定为互殴;

好消息:主动出手容易占便宜

知乎用户 薛啊薛 发表

这句话,是只有特定人群挨揍时算数?

还是我挨欺负时候也算数?

如果是后一个情况,那可以算是法治进步。

如果是前一个情况,直接恁死我,给个痛快行不行?

知乎用户 唐山英雄 发表

你不能只在女宝还手的时候才说这不是互殴

另外我是支持女宝动手的,因为目前版本绝大多数男的光被女的骂并不会动手,但是动手就不好说了。

妳不动手,我还真不好意思揍妳。

知乎用户 看娃老爹 发表

正当防卫作为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不清不楚,不明不白,老百姓无法执行,于是老百姓按照自己的理解,遇到不法侵害还手的时候,又被判为互殴,甚至防卫过当,甚至出现了 “你为什么要还手” 的金句,所以最根本的问题是要明确正当防卫的细节,比如私闯民宅,房主做出任何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

知乎用户 冬瓜 发表

第一时间就想到被打还手的是女的……

本以为是长篇大论的文章,没想到是几张图片,太敷衍了!

知乎用户 suibiana​ 发表

我看了视频了,我支持店老板,喝了几口马尿不知道自己是谁了,这种人多的是

至于这下面一大堆打拳的,我只能说很无奈,和女性在男性暴力面前普遍是弱势群体一样,男性在司法暴力系统面前也是弱势群体。他们只是在宣泄不满,毕竟天道哥天道姐太多了。

这一点说老实话,我觉得没救了,谁从这获利,谁就在吸血,谁就该负债。

而有些事对女性来说是极大的利空,可惜她们未必能理解,以后她们会慢慢理解的。

中国司法喜欢和稀泥,强制调解,双方不管什么原因 先给我进去一起拘留,使用熬鹰战术,必须和解。再怎么确凿的证据面前也要判你互殴

社会矛盾也在这种和稀泥面前越来越多。

另一个极端则是刑事上诉百分比有罪。疑罪从有

普通人遇到这些问题有什么办法嘛?我想了一下,那就是没有办法

就像孙小果这种人,你一个平头百姓遇到了有什么办法嘛?我的回答是没有办法,你要是有办法就不算普通人了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了?

我以前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后来认为法律是大框架下最能保护普通人的,还是要维护法律,保护规矩

现在认为,真想要规矩还得是暴力。这也是碳基生物唯一平等的地方了

这个国家啊很多事都是一条路走到黑的,难说是好是坏。

知乎用户 花下轻轻吻 发表

二流报纸,男的被打怎么不见它发声,pei

知乎用户 旁观者常乐 发表

有些人把法律问题想得太简单了。

我就着这事件来扩展一下。

醉酒顾客刘某闹事施害在先,张女士反抗中用酒瓶砸了刘某一下,大家都同意这是正当防卫

那么如果张女士用酒瓶砸了刘某 100 下,不,直接 10000 下好了,大家还能认为她是正当防卫吗?

这说明在 1 下和 10000 下之间,是有一个边界的,边界之下为正当防卫,边界之上不是正当防卫。

好了,请大家告诉我,这条边界在哪里?500 下?100 下?10 下?5 下?3 下?

谁又能告诉张女士,她最多能砸多少下?

对于我们的司法系统中的人员也一样的,这边界到底应该定在几下?

法律是文科的事情,文科的标准很多只能是主观的,不能像理科一样可以简单客观。

既然是主观,那有时候出现些偏差是很正常的。

尤其是细节不够清晰和难以把握的情况下,出现的偏差会更大。

至少在 20 年以前的相当一段时间,基层司法对于一些动手的纠纷,都倾向于以伤者论的原则。

那是因为在那些年,两方动起手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在场的人在那个混乱的局面,也都没能记下所有细节。

那能怎么办呢?既然事实无法查清,那就本着同情伤者的原则,让少伤的一方赔偿多伤的一方了。

现在以伤者论开始被抛弃了,因为现在有了监控视频,可以让司法人员直接了解到很多细节,容易大致判断谁是谁非。

但是,很多时候,这个是非的边界也还是没有明显客观标准的,仍然需要主观去决定。

这个案件的问题也正是如此。

之前的司法人员把边界定为砸与不砸之间,而现在的人员同意改变边界,把砸一下纳入到正当防卫这一边。

看起来是现在的人员英明神武。

但是,如果追问他们到底砸多少下是界线,他们也是无能为力的。

这一次改变,相当于好人得益坏人受损,是大家喜闻乐见的,当然是好事。

只是,不要以为以后类似案件就能轻易解决了,界线问题依然是解不开的结。

大家要体谅一下司法人员的难处。

再补两句。

我明明是在说界线很难确定的问题。

评论中没有一个人能明确回答我界线在哪里,却要东拉西扯说如何如何。

对错是由标准决定的,不给标准,就别乱扯什么对错。

界线你都没有,你怎么判断有关人员的行为是在界线之上,还是在界线之下?

知乎用户 三六九 发表

法的核心是维稳,其余都是附带的,稳固才是第一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就是个笑话,当我决定不再相信法律的时候,你有再多法条与我何干呢?

知乎用户 M3 小蘑菇 发表

让一部分人先平等起来

知乎用户 骑着草莓打奶油 发表

下条文啊,跟老百姓说有屁用

知乎用户 作手 发表

人民日报就为坏人撑腰。

知乎用户 里番院 发表

虽然我认为或许这对我国法治有不小的意义,就像当年的龙哥案一样能推动法治建设,让法官不再不敢判 “正当防卫” 了,但鉴于主人公是女性,我不好说。如果能扩散到每个人身上当然是一件好事,如果只是再度提高了女性的法抗,那我觉得还不如不要这种案例

知乎用户 照妖镜 发表

要不以后就别打打打的就,直接开杀吧,一命换一命。

你还要继续加法抗,那你就加咯,反正你也不可能加到物理抗性上面。

法抗再高也不会提高物理抗性,无所谓。

知乎用户 孔令旗 发表

女的先动手,男的还手用酒瓶开头,轻者算互殴,重则算男方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要么女的无罪,要么一起有罪,男的不可能算正当防卫无罪

男的先动手,女的还手酒瓶开头,女的正当防卫,可以女的单方面无罪

甚至,就连女的故意杀人未遂都不算啥大问题呢,还是受害者,需要春风般安慰呢

知乎用户 apewest 发表

如果你非要把法抗叠到最高,那么就只有猛灌物理攻击秒杀这一条路可走了。

如果高等性别试图杀人也不会被判刑,那么低等性别唯一的办法就是在短时间内打出致命伤害,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不亏。

知乎用户 吕不非 发表

挺搞笑啊

现在二流小报冒充高等法院

干的是大理寺的活

高等法院化身知心大姐姐

干的是妇联的活

妇联化身老鸨

干的是拉皮条的活

完全串台了

能不能捋清楚

知乎用户 火车王 发表

各位不用看,男的还手一定是互殴,除非对方动杀伤性武器了你可以暴力制服他,而像新闻里这种对方没动武器而你动武器了,那你罪加一等。

知乎用户 电费还能再降么 发表

“他打你,为什么要还手?” 这样的话,竟出自北京一女检察官之口_哔哩哔哩_bilibili

人民日报觉得她说的不对么?

知乎用户 huyou 发表

山东的那个案子,没内外勾结我是不信的,从基层派出所到山东高院,哪怕正常思维的人,都不会把寻衅滋事互殴放在一起立案,这不是法律的事,这是涉黑的事,人民日报在避重就轻

知乎用户 宁土 发表

供你投诉【枉法的景茶】【犯法的景茶】的官方电话 12389:

北京 01012389 “您好,您拨打的号码是空号”;

上海 02112389 “您好,您拨打的号码是空号”;

南京 02512389 “您好,您拨打的号码是空号”;

武汉 02712389 “您好,您拨打的号码是空号”

杭州 057112389“您好,您拨打的号码是空号”

……

不管哪座城市的 12389 都是这样永打不通。

但是如果你看他们的宣传或问他们,他们都会说这些渠道都是通的、有用的、绝不踢皮球的。

——————————————————

嘴上说好话是为了让别人觉得自己是好人,毕竟缺阅历的的人、蒙在鼓里的人和比较傻的人很多。至于行动是不会变的,顶多临时做个样子。

知乎用户 脖子右拧 发表

淄博这个不大一样,女的被打没有伤情鉴定,男的挨了一酒瓶开瓢见血缝针算轻微伤

公安一看,一个进店先动手,一个把人打开瓢,各打五十大板,过。

这事儿其实到这就算完了,女方没再告,但是男的开始搞骚操作,出来后以女方把他打成轻微伤为由向女方索赔四万元。

这事儿让谁能忍?你跑到我店里打我,我给你一酒瓶子还得赔你四万?

“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所以女方开始较真,自己到底有没有错,要是没错公安的行政处罚就该给撤了,否则还得让人讹四万块钱。

一审二审都认为公安的处罚合理,虽然是男方先动的手,但是女方一开始就没有任何退让的意思,只不过没打过男方,中间还用酒瓶给男方开了瓢,造成轻微伤,对冲突升级有明显过错,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所以各大五十大板,大概还是处于这么多年维稳的角度来处理的:你看,一还手,是不是出了个轻微伤?

视频总体来看,女方虽然没有退让的意思,但是男方一动手女方全程都被男方压制(大概可以参考那个宿舍 UZI 动图),根本打不过,酒瓶子也是被推倒时顺手从桌子上摸起来就砸了,检察院是从男方先动手且全程压制女方的角度来抗诉的,但是这没让法院松口。

最后出现的转折点是,男方的伤口是横向的,检察院认为监控中,女方被推倒后男方扑上去被酒瓶砸头时有可能撞到墙上的暖气,认为男方头上的轻微伤不是酒瓶砸的,可能是自己撞到暖气撞的,且法医支持检察院对于伤口的说法,所以公安部门提供的酒瓶砸头导致的轻微伤认定事实存疑。

到最后还是围绕那个轻微伤。

经过四年最后高院改判的时候,说了三点:

1、公安机关认定张女士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的事实,证据不足。

2、本案的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刘某酒后寻衅滋事,率先发动攻击行为。

3、张女士为了免受刘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随手拿起身边物品进行反击的行为,是为了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觉得这个案子其实是想推动治安管理中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与完善,毕竟我真的不想有一天碰到不可理喻的人打我,我一还手就是互殴。

但是乐子人只想往男女对立上引。

哦,对了,同样需要完善的还有骗婚、亲子鉴定、熟人强奸案等方面的法律,真正做到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我怀疑,你自证 / 我报案,你自证。

知乎用户 轻烟薄雾锁重楼 发表

“用了四年多”,看吧,他还得感谢咱呢

知乎用户 边城浪子 63 发表

特别说女性被打还手不一定是互殴是啥意思?

我支持淄博女老板被改判无罪。但如果只给女性还手的权利,规定男性就必须挨打不许还手,不许正当防卫的话,这样的环境我不爱,还是不婚不育或润好。

知乎用户 剧情需要 发表

说清楚,是谁被打还手?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公民,还是仅限女性?

===

张薇【在明知自己冤枉农民工的前提下】,继续恶意恶毒造谣并网暴农民工。

然后网友看到无辜的农民工被网络女权邪教群殴,就挺身而出替他还嘴,

的时候,

女民日报怎么就跳出来为恶意恶毒的 “造谣犯 + 网暴犯” 张薇 撑腰了呢???

===

我看到这个提问不点开就知道这个被打的一定是女性,

因为如果是受害者是男性,女民日报是不可能站出来帮他说话的。

只有女性,才值得女民日报跳出来发声。

===

你看上海地铁里,女性踹男性裆部,男性就不敢还手。

===

看看广铁法院丧尽天良的春风,

再看看哈尔宾报考法警的那个邪教女蛆。

===

所以,女民日报的意思就是:

女的动手,不算互殴。

男的动手,就是互殴。

铊再怎么说,都盖不住铊骨子里的这个核心本质。

===

性别互换,能让一切牛鬼蛇神立时就现原形。

知乎用户 鐂畱 发表

能不能硬气一点,

被打之后还手一律算防卫。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而且防卫必须过当。

更不能只在女性被打还手算正当防卫,

男性被打还手就算互殴。

人民日报要不你直接用昆山龙哥的案例,

新瓶装旧酒也可以的。

还是找不到男男的案例。

还是说以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打还手就算互殴。

知乎用户 木更 发表

感谢邀请,但是没有什么用。

我们的世界好像被切割成了若干个次元,次元之间并不相通,甚至同一次元也会出现混乱。

比如这个人民日报,大多数时候站在人民的对立面,偶尔说两句人话。

网络上也被切割成好几块,在知乎你还能看到对女拳的抨击,对民族识别的警惕与反思。

但是你要去某红书,那就是天下无人不打拳。

如果你去抖音呢?那 TM 更是愚蠢与恶毒一色,普罗共低智齐辉。

有无脑粉红的,有义愤填膺的,有无知无畏的,有揣着明白装糊涂的……

你说哪一个才是真相?你说哪一个才是中国?

不得不说,和平演变三十年,帝国主义分裂我民心大业已成。

回到本题中来,我的看法是:

今日之法律,绝非人民之法律。

无有流血之牺牲,就更不会有男女之平等。

知乎用户 哥舒 发表

不知道现在的警察有没有先鸣枪示警的要求了?

美国警察好象就有类似的要求,也就是必须先由歹徒先开第一枪,然后才能还击。

曾看过一部老的美国电影(录像带时代)。

一个美国警察和一群歹徒对峙,结果歹徒开了枪。

他立刻还击,结果把加油站打爆了……

警察局判定这个警察开枪违法,他辩解说是歹徒先开的枪,结果检查现场的警察说没找到歹徒的枪和弹头(这警察和歹徒是一伙儿的)……

知乎用户 图 160​ 发表

既然法抗这么高,那就得下死手,不知道物抗怎么样?[害羞][害羞]

知乎用户 ackerman 发表

约等于没说,不一定是互殴跟普通司法工作人员有什么关系?互殴最能和稀泥,双方都有个台阶下,基层公安司法增加自己工作量去满足一个可能?现实中没人会这么做。

知乎用户 袜子满天飞​ 发表

我就想让之前知乎上,那些说不认定正当防卫是为了防止恶徒利用对人性的熟悉,挑逗普通人先出手的人出来走两步

都是特么仿皮!

之所以倾向于认定互殴,就是衙门为了自己省事,节省断案成本而已!

同时用这种臭不要脸的逻辑来逼迫普通人遇到侵害以跑为主,降低发案率,让他们自己轻松。

所以说是法律为恶人撑腰吗?

根本就是执法者自己的懒政给了恶人活动的空间!

知乎用户 凌晨三点六刻 发表

我们有许多法律条文的确不合情理甚至偏袒施恶者一方。这不是我说的,是一个退休的公安朋友说的。他说,我办事凭良心,许多欺负人打人的事件,受欺负者还手的,只要我接手的案子,我绝不按互殴处理,这也得罪了不少人提拔不了。

知乎用户 无名氏 发表

举例用的女的啊?那没事了,散了吧。

什么时候不谈母平母正了再说。

知乎用户 白衣古剑 发表

你索性直接说吧:

男性还手,是互殴,

女性还手,是正当防卫。

何必遮遮掩掩的……

知乎用户 飞气 发表

这种情况其实可以参考隔壁香港是怎么做的。

一般法律上的漏洞,法官没有适用的法律用于当前的案例而胡乱判决的情况下,立法机构会迅速的跟进就相关的情况表决出相关条款的修正条例或者新的法律条文。

对应中国的情况应该是法律主管机构政法部门?)对实际情况作出解释或者指引以指导法官的判决;或者立法机构(对应各级人大?)针对这种相应情况对法律条款进行修正或推出新条款。

也就是在实际上是有关机构要做出迅速及有效的反应的。否则便是失职。(也间接反映出相关机构不作为甚至是失效的)

弄个人民日报来不痛不痒的说几句或者网上吵翻天有什么意义呢。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DDhcCU 发表

以前啊,只要一还手,基本就会被当成互殴。为啥呢?就是要弄清楚到底谁先动的手、谁先挑起的事儿,这太难鉴定了。特别是那些弱势的一方,想找个能帮自己说话、举证的人都不容易。

不过现在可不一样喽,到处都有监控视频,大部分公共场所都能被拍到。有了这些监控当证据,法律执行也跟着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这可真是件好事。

知乎用户 屠龙 发表

低幼话题引发的低幼反馈。。。。

或许,某些人觉得中国太太平了,以至于这种街头烂调都需要他们出来调节。。。。

因为工资纠纷被烧的厂子,以抓捕工人作为结尾。。。。如此太平盛世,官方出来参加这种街头嚼舌根子的事,可能中国真的好的没事可干了吧。。。

毕竟法官们判了每一场官司。。。。起码被烧的那个厂子的厂长的信息得公开一下吧,让老百姓可以给他捐赠些东西,让他弥补损失吧?四川警方功劳巨大,起码得让老百姓感谢感谢吧?如果什么时候,官方给警方下治安任务了,意味着每个人随时可能被刑事犯罪。如果你处于随时被刑事犯罪的环境中,该怎么做是 U 型锁都能想明白的事

知乎用户 红雨​ 发表

法律是法律,现实是现实

法律是写在书里的,挂在墙上的

唯独不是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

法律的载体是执法者

而现实中执法者必不会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处理每一件事

现实社会中的事情是纷繁复杂、琐碎不堪的

执法者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的是尽快地平息事端

而不是把事情去调查个清清楚楚再按照法律去判责

这样做的成本无疑是天价的

现实情况下没有任何一个执法机构任何一个执法者能做到

而且就算真的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秉公处理争端

最后的结果也并不会让所有人满意

甚至会无妄生出许多新的矛盾

所以,不管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

许多执法者的工作方式就是和稀泥

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各打三十大板再说

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

坏处之一则是会冤枉许多的好人

另一个隐藏的好处则是无形中劝退了许多选择报警的人

客观上给执法者减少了许多工作量

毕竟民不举官不究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嘛

想起了自己小时候经常和哥哥打架

每次打不过去告爸妈

爸妈总是不问缘由

一人踹两脚打两巴掌了事

这算不算也是和稀泥式的执法呢?

知乎用户 闲来读书伴梦眠 发表

看标题准备点赞,然后看这边拳头,那边啤酒瓶???几个意思,这是要升级,你就不怕啤酒瓶被抢过去反杀???以前是你骂我我骂你,你打我我踢你,都是言语和拳脚。

一旦开了你拳脚,我武器,以后伤残肯定多,不信走着瞧

知乎用户 skysky 发表

中国的司法体系有两个大问题,

第一个是定位不清,当前指导思想是以维稳为核心,而不是以公共价值观为核心。典型如扶老人被讹案(本来很简单,诬告成本太低,只需要重罚诬告就完了,这么多年不解决),交通事故里放大机动车责任,互殴,还有大量的本来不应该调解而被调解案例。

第二个是智商不行,还喜欢意识形态入脑,越是智商低的人越喜欢崇洋媚外,喜欢硬 copy 西方法律,典型表现是不把女性当正常民事 / 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待,而是当未成年人对待。当然智商的问题最好解,把法律专业放到理科里面,数理化不及格的不能报法律。

补充一点,很多案例之所以被诟病,大多不是故意为之,而是具体工作中缺乏专业性,能力不行。又缺乏自下而上的透明度和监督,光靠自上而下的监督,搞 kpi 考核,结果就变成认罪认罚 100% 这种奇葩结果。其实大家都是打工人,我都理解。

知乎用户 坐牢模拟器资深用户​ 发表

人民日报还说你半夜三点蹦迪呢

路边一条狂吠有什么好看的,该别还手别还手,留记录了他们又不替你背

知乎用户 星空 Love 碎颜 发表

互殴这种判定,可能对于大多数人来讲,称不上正义,但却是相对来说比较公平的判定。互殴的治安处罚,如果不是持械攻击,一般是伤轻的赔伤重的,如果双方谁都不服谁,那就一起蹲橘子的普遍规律。

可能有的人会觉得,别人打我我不能打回去吗?这涉及到一个 “还手的合法程度” 的讨论,以及“挑拨防卫” 的判定,这是很复杂且强主观性的。而且,很多时候不一定有监控,假设还手就是合法的,对面有多个混混在没有监控的地方对你拳打脚踢,事后他们统一口径说你先打的人,尽管他们一点伤也没有,但他们反而是合法的,你愿意吗?

所以互殴的判定,可能不一定正义,但相对来说是公平的。并不是所有地方都有监控无死角覆盖,路人也不一定是看热闹的,甚至 “路人” 里就有他们的自己人,就跟仙人跳一样,你就明白了。

如果没有喂到嘴边这种级别的证据,你根本没地说理

知乎用户 猫奶 发表

基层社会存在着诸多不公平现象,

这并非是民警不敢管、不想管,

而是因为民警为民众出头后,却无人为他们撑腰。

在中国,权力结构呈自上而下的模式,

领导的权力源自更高层级的领导,而非人民群众。

我亲身了解到这样一件真事:有一位 30 多岁的子女要将户口迁至离异母亲处,

父亲家的人便到派出所大闹。

最终,办事的民警受到批评,户口也被迁回原处。

此后,该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业务时,

除要求提供规章制度规定的文件外,还需双方出具承诺书。

试想,如果民警依规办事却要遭受批评,

他们又何必去为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呢?

知乎用户 管家不许我做牛馬​ 发表

你要是真信,你就完了。

你看看他的说法,不一定。

解释权还在他们手里,怎么定责任他们也不给细则,这种好听话,本质上就是改不了但又想立牌坊。

知乎用户 河豚​ 发表

你们今天骂警察,警察起码有个明确的标准,等到那帮春风法官上场了,不好意思,你猜你是正当防卫的哪一方?

知乎用户 巴克 发表

如果 “我” 遭遇冤屈时,此报能为 “我” 做什么?仗义执言,缄口不言,甚或落井下石?Ta 认真考虑过吗?——不要用嘴巴,要用行动!不要用抽象的评论,而要看具体的事件!

一个没有勇气维护自身权益的个人,哪来的勇气维护他人的权益?一个没有勇气维护他人权益的人,又哪来的勇气维护社会和国家的权益??这,说不通!

在巴基斯坦留学生打人事件中,我己表达过对互殴法津的不满,不过被吞了。还能说什么呢?

知乎用户 reation 发表

人民日报说话和放屁没什么区别,也就忽悠忽悠鲨臂吧。

一个普通百姓要是信人民日报的话,现在估计只能要饭去了。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二流报纸下场拉偏架,给版本 T0 继续加法抗,无所谓,看看 T0 物抗有多高

我永远无条件站自身性别立场

这个问题下面还有几条理中客拉偏架,恶心,我呸

知乎用户 中山隐士 发表

被打还手,在以前绝对会被认为是互殴,因为以前在执法者的眼中,受害者只能是被动挨揍的一方,才值得法律同情,若双方都打起来了,谁知道你们谁打谁,反正一验伤,双方都有伤就算作互殴是最省事的,各打 50 大板也认为没毛病。对于人民日报评论的这个案件来说,本来也是认为双方是互殴的,只是因为网络上相应的舆情发酵引起热议,才重新判决的而已!

知乎用户 苍髯如戟 发表

他们的意思是,女的打男的,男的不能还手,男的打女的,女的可以还手,因为有他们撑腰。

知乎用户 喂自己袋盐 发表

以前和公司法务探讨过正当防卫,公司的法务直说中国相当于不存在正当防卫,我用昆山龙哥反驳他,他说那是特殊时期碰到特殊人群了,拉出来树典型的,能在社会上广泛流传的案件大都是这种目的,正当防卫的判定条件苛刻且掺杂了法官的主观判断,判定成功的案件不说万里挑一,怎么也得是百里挑一了,碰上这类事你就敢赌你是那百里挑一的天选之人了?而赌输了最次也是拘留 + 罚款

知乎用户 战斗力汪盛的伯爵 发表

法抗再高物抗还是 0,反正我死堆物攻就行了。

知乎用户 李公梓 2019 发表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相比法院判决案例带来的实际效果,人民日报的评论根本没有意义。

知乎用户 清风入酒​​ 发表

不要误会

我是说在座的女性还手不是互殴

知乎用户 成为​ 发表

看一个帖子说

有一说一 ,男性的力量是远大于女性的,这都知道,所以,都是拿瓶子砸人,男性一酒瓶子下去,对方怕是就要重伤了,弄不好会死,而女性呢,很可能连瓶子都砸不碎,甚至是连对方的脑袋都砸不破

所以,同样情况下,男性拿酒瓶子砸对方脑袋,检查后确认是对方轻伤,那么可以确定,男性在砸的时候是收力了,不然不会这么轻,因此可以认定,男性的这个伤害行为不是恶意的,是有悔过的念头,只是一时收不住劲,因此是该予以轻判

但同样的,女性力气小,本来连伤都不该有的,却检查出来轻伤,那么可以说,该名女子在伤害对方时是完全没有收力,是照着砸死对方来干的,这有着极强的主观恶意,是应该予以重判。

想一想,还真的如此

以前和老婆干仗,她是真的敢拿菜刀擀面杖照着我呼过来,并且所遇到的男女之间的冲突,基本都这样,女性是真的下死手的,而男性,除了极少数之外,大多数都还是保持着理智。

真心希望司法体系内的大佬们考虑一下这个问题

知乎用户 觉醒的老实人 发表

有没有一种可能,她们口中的 “恶人” 是特指男人?

你怎么可以说集美们是恶人呢?集美们都是内心纯真善良的仙女,集美们出手伤人一定是有被迫无奈的理由。

哪怕用刀将男人捅成轻伤、重伤,哪怕男人没有任何伤人的行为,那也一定是男人让集美感到不安,对,是男凝,一定是男凝。

伤人的集美们才是受害者,如果巾帼团能完全掌控并给集美们撑腰的话,就应该当堂无罪释放,还要给伤人的集美做心理辅导。

虽然男人们身受重伤,但集美们的内心受伤更重,急需心理辅导及社会关怀。

如果集美们以后感受到男人的威胁,一定要主动出击,巾帼团一定为集美们撑腰。

——————

老实人中的觉醒者,专注套路与反套路

知乎用户 楚天无咎​ 发表

那只能再被定义成罪犯之前,

做好真的犯罪的准备工作了。

知乎用户 ffhh 发表

这个不一定是什么意思呢?别被拳媒误导了,以为男还手一定是互殴,女还手一定不是互殴。实际上男还手一定是奔着裤裆罪故意伤害罪去上刑了。

不过,那咋了?轻微伤是刑事,重伤也是刑事,死国可乎?要么不出手,要么出手就下死手,最好跟恶人一换一,这样才不吃亏。

漳州持刀狂捅男造成一处重伤两处轻伤判二缓二直接释放,广铁判蓄意谋杀的仙女半年缓一年直接释放,长春割喉警方奖励 1500 并且警车鸣笛开路送机场,云南玉溪女猛捅开车的男性心脏还要求男方道歉求原谅,成年女逆行飙车创死老头不予起诉……

要明白母检法是鼓励提倡拳师图南的,自由裁量权是赋予女拳师自由图南权的。也就是说女一旦动手,一定是用最恶毒最残忍的方式,因为她们背后站着强大的祖国妈妈。

所以男孩子一定要在唯一的机会面前燃尽自己!you only got one shot !

知乎用户 bluebeard 发表

人民日报,央视,法院,互殴,女店主,简直就是知乎喷点大集合,总有一个角度适合你,喷就完事了。

知乎用户 人可 发表

我只看到了两种可能:1. 因为被打还手的是女性,所以是正当防卫 2. 假如还手的是男性,那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呢?

好好奇哦,到底是哪种可能呢?(别怪我阴谋论往坏的想,因为我真的对这种话题有点 ptsd 了)

知乎用户 我先敲它一棒子 发表

法律绝不给恶人撑腰,前面是不一定是互殴

你特么让我怎么信你

我好好地坐车,结果让一个毛还没长齐的小丫头片子踢了十分钟,请问她能不能定义为恶人?我能不能当场反击,踹她个七荤八素?

所以人日才被评价成二流媒体,现在可能还不如从前的二流

一说也是老牌媒体了,还挂个人字头,想装比赚波好感,结果说话还是闪烁其词、含糊不清、左右逢源,既要给青天老爷站台,又想留个口子别让老爷将来难办

什么时候改成 “挨打就该还手,反击不算互殴”,我就在这帖子下面连发一百遍对不起给它道歉

知乎用户 余词已默 发表

万幸是女店主,你看那么多还手的男的最后屁都没放

如果这事能延伸到所有的被打的人身上我就能相信这国家还是坚持依法治国的

如果最后变成男的还手就是互殴,女的还手就是正当防卫,那么就只能感慨,果真是官字两张

知乎用户 5560 发表

这种官方发文,什么鼓励、应该等不带要强制性表达的都是没用的,除非一阵风检查

带有严禁的也不一定有用

最有用的就是法院的判决,这才是实实在在的法律鼓励禁止的,不要看着一部法律或者什么规定出来就高朝。就像我的有些评论,不写错别字不行,没有任何人规定这样,还批评乱用文字,但是你真要全是原词,看封不封你。

不要看它怎么说,要看它怎么做

知乎用户 怀剑听雨 发表

法律原本是必须公平的,法官没有可以操作的空间,现在,酒驾不一定坐牢,打人不一定坐牢,还手不一定坐牢,这不一定是进步

知乎用户 老胡大爷 发表

法律没有问题,出问题的是执行解读法律的人。法官就应该从理工科专业院校中,择优选择再去攻读法律专业,才能胜任。

法官出岔子的危害,影响的是整个国家,而不仅仅是个体,害处巨大而深远。

知乎用户 抛开不谈 发表

什么叫不一定?

模棱两可的部分,是给谁用的?

知乎用户 读研的巨齿鲨​ 发表

四年啊

谁敢啊

本科也就四年

硕士三年都读完了

知乎用户 李嘉成​ 发表

连党报都发声了,可见这事已严重到什么程度。

在中国,“正当防卫” 只是个法律名词早已人所共知。

如何激活 “正当防卫”?任重而道远。

知乎用户 肥龍​ 发表

唐山那个事里,女的先动手,女的是受害者。

还有那个女的带刀找前男友复合不成,给了男方三刀,照成轻伤二级,判二缓二,人家有知心大姐姐救,你呢?

人日之前还说 996 违法呢,你看全国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谁理他了。二流报纸喊喊得了,你当真,你就该像唐山案里那个男的被当作黑恶势力判十年进去了。要么以命换命,要么远离女性。

知乎用户 连山归藏 发表

现在所谓的法律这么大的争议,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不公平。而法律的初衷就是需要个公平,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所以这个 BUG 就彻底卡住了。不管你是要判互殴也好,还是判正当防卫也好,这东西就没个准儿,谁知道你咋判呢?还是陈院长说的,想怎么搞就怎么搞。

真摊上事儿了,还是得看物理学得好不好,你想违反物理定律,除非三体人来给你站台

知乎用户 烟火 发表

会不会按照性别差异化执法?

知乎用户 速读财经 发表

看似公平公正的 “拉偏架”。

知乎用户 核动力驴 发表

媒体的话要反着听。

现在还到处贴着派出所的海报:不要打架,打输了去医院,打赢了坐牢。

明辨是非不是警察的诉求,他们的诉求是自己管辖的地方少出事。对他们来说,被害人挨打了就应该跑,还手了是升级事态的行为,至于白白挨打受气并不关心。

各打五十大板简称和稀泥,是处理这种事情一贯的做法了,因为不用管具体过程,不用浪费自己的时间,方便快捷。只要动手了,要么互相出医药费和解,要么都拘留。

所以出门在外尽量少和别人发生冲突,越是体面的人越吃亏。真的还手被判互殴了,别人就当是又回家住了七天,你可能进去了出来工作没了。

知乎用户 机械师 发表

写这东西的 ️玩意,被打一顿就老实了

知乎用户 千万不要搞基层 发表

立法者压根不会考虑自己立的法怎么去执行,他只考虑立法层面,而真正执行起来的时候,是执法者与民众矛盾爆发的开端。

首先我们要说一下,被打还手算作互殴,这个逻辑能够存在这么久的道理是什么?

一个规矩,无论看上去有多么离谱,但是一直能存在下来,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原因,甚至可以说,有一定的合理性。

以前治安混乱,民众法律意识单薄,新仇旧怨基本上是不服就干,一个人干不过就报团干,所以在几十年前打架斗殴的情况是屡见不鲜,很多 80 后、90 后应该都经历过那个年代,干架一般都不报警,从一打一变成多打多那是非常普遍的事情,那时候大家的朴素价值观就是这样,你打了我,我就得打回去,矛盾的螺旋升级后往往导致了伤亡案件的发生,所以才有了这条规则,你被打了就报警,你还手了就算互殴。

如此几十年下来,治安确实得到了明显改善,所以才会出现那种被打了马上倒地,两个大汉互喷口水就是不动手等等 “奇葩” 局面,为什么?因为都知道你动手了就吃亏,反正我躺地上打开手机选新车。

其实,据我的观察,大家对于这种日常矛盾纠纷引起的打架算互殴的,还是能理解,毕竟都是吵架动了肝火,你打我,我打你,算互殴没啥毛病。

真正让大家寒心的情况是,一方毫无原由或者是充满恶意的挑衅你并动手打你,你还手了就算互殴的这种情况。

当时作为我还在一线,前女友问了我一个灵魂问题,如果她在街上被人摸屁股调戏了,我会不会动手?

这个问题确实把我难到了,作为老百姓,我应该要动手干上去,保护前女友安全,但作为执法者,我应该报警等同行过来依法处理对方,因为动手的话我大概率会被同行定为互殴,出现这种无法调和的矛盾是不是合理的?我深深的思考了许久。

所以回到问题上来

作为立法者,不能简简单单的告诉大家,还手不一定算互殴,而是得考虑现实情况,明明白白的告诉大家,什么样的情况不算。

让大家心里清清楚楚的明白那个界限,过了就是违法,没过,就是合法。

知乎用户 金木水火土 发表

这个不的位置很好,,不一定和一定不,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前者由某些人只有判断,后者直接表面。。。

知乎用户 大白兔奶糖 发表

一审、二审、再审,用了四年多时间

就一个正当防卫的案子

一个保护自己的行为,得用多少精力和金钱

是不是不为恶人撑腰我不知道

反正没看出来为这位受害者撑腰

但凡这位受害者受不了多年的上诉官司消耗的精力,认下了呢?

不知道怎么舔着脸报出来的

知乎用户 游浪 发表

二流报纸只是嘴上说说而已,你信了可是真要倒大霉的

知乎用户 成为自己的光 发表

关键现在一些法学泰斗还得坚持重伤害以下的案件,尽量的不用正当防卫来判定。他们的理由也很牵强。比如说不利于诉后矛盾化解。我实在想不通公安机关如果定性为正当防卫就不利于事后的矛盾化解,非得定义互殴,各打 50 大板,然后才好化解矛盾?

而法学家举的例子还都是什么邻居啊,亲兄弟啊,同事之间啊,说这些定义为正当防卫以后,事后不利于化解矛盾,反倒容易长期激化矛盾。

但是社会上绝大多数的所谓的互殴案件,所谓的治安案件,一般都是陌生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事后的矛盾化解问题。这些法学家脑子是不是抽了?拿着特殊当一般,拿着个别当普遍。

感觉相当多的法学家不是脑子坏了就是屁股歪了。

知乎用户 一直坚信美好 发表

人民日报评论:又给 “互殴” 两字做了很好的诠释,被无辜受欺负者可以扬眉吐气了,我和二岁小宝宝被不拴绳狗咬伤,只是用尽全身抓住狗主人不让逃跑,毫无还手余地,却被警察定性为互殴。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不一定?

明明一定不是!

少在这里拉偏架!

知乎用户 浅白幻想 发表

你说这个谁懂啊?关键是你们怎么做的。

知乎用户 浅嘲君​ 发表

有在基层警务工作过经验的就清楚 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的原则

维稳才是公安第一要素 维持司法正确是检察院和法院的事

邻里纠纷 因为琐事吵上两句了 一个上头打了一巴掌 一个还手推开 发现推不开再补了一拳推开

随后被劝架的拉开 民警赶到 这不当互殴调解还能怎么办?

按日报评论 把打了一巴掌的拘留五天 认定还手推开的正当防卫

你看这两家以后能不能给大家搞出个惊天惨案就完事了

我挨打我占法理占道理占伦理 我为了所谓的正当防卫 首先熟悉正当防卫原则 再清晰的用对应武力制止对方并实施正当防卫

并且在派出所一刀切的告诉我 还手了就是互殴 随即我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

通过漫漫长的时间以及损耗自己的工作日甚至假期就为了那一时还手的正当防卫

算了 我宁愿被打了赶紧跑到一边报警。

知乎用户 我未生时谁是我 发表

快进到

女 A 打女 B,女 B 还手,俩人民事纠纷,调解调解再调解;
女 A 打男 A,男 A 还手,男的判刑;
男 A 打女 A,女 A 还手,男的判刑;
男 A 打男 B,男 B 还手,俩人互殴。

知乎用户 Robot 发表

上次深圳地铁,如果是男性选择帮忙,那就是互殴,各位想好了

知乎用户 斜倚兰亭待流觞 发表

其实人日报它们也就是领了俸禄了就不能让版面空着罢了。能凑够版面就 OK,你爱听不听!

它们知道它们说的下面不爱听。下面的也知道它们知道下面并不听。你说你的,我干我的。各司其职,皆大欢喜。

执行不执行,如何执行决定权在我手,你人日报能奈我何?

又不是没有记者到下面调查啥了被殴打过,它们有还手嘛?

知乎用户 用户 发表

这女没有执法权凭啥制止违法行为,应当认定这女故意伤害罪这女抄起酒瓶反击是报复这男侵害自己利益不是制止这男违法,认定这女抄起酒瓶反击是正当防卫法律为 “私刑” 撑腰

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妇女的意志

知乎用户 CHVS​ 发表

当公权力没有办法给每个人带来及时的正义的时候,就必须给予每个人使用武力保护自己的权利。

其实使用武力的权利一直都属于每个人,只是按照社会契约上交给了利维坦换取公权力的保护。

也许过去的经济增长掩盖的治安问题,但肉眼可见的未来,它可能不能再像过去那样提供安全服务了,于是乎契约就不再成立。

那么拿起武器保护自己就是天赋人权。

知乎用户 楚驿孤​ 发表

建议这个三流报纸改个名吧,就叫——

《凌晨三点蹦迪 · 日人民报》

知乎用户 十里稻花香 发表

是的,法律不能为恶人撑腰,但恶人能为法律撑腰,可怕。

知乎用户 啦啦啦 发表

啥都没看,盲猜被打的肯定是女性,然后她还手了,被判为互殴

不服一直上诉,现在改判了,媒体发声了

不知道说的对不对

知乎用户 皮子布布 发表

当所有人放弃法律拿起武器的时候,ta 跑出来了,告诉大家不一定?

知乎用户 史笠媎 发表

还是那句话,如果你有养了若干头猪的养猪场

这些猪干架的时候,你不会去给双方分个是非曲直,而是把它们打散

你一定会只打公猪,因为母猪要产仔

所以养猪场的老板绝不允许公猪打母猪的,老板自己也不舍得打母猪

回到这个问题,母猪打公猪,公猪还手,你也不会为公猪撑腰

知乎用户 帝零灵 No.0519​ 发表

人民日报是能立法还是能做法律解释

不行?不行你说几把呢。

差不多得了。

知乎用户 钻石镐爷爷 发表

被打还手不一定是互殴,还得看性别

知乎用户 xiaos 发表

原来是 lv0 被打了,怪不得日人民报开始叫了

知乎用户 成都律师​ 发表

尽管这个案例经历了不少曲折,一审驳回张某诉求,二审维持原判,申请再审亦被驳回。无奈之下,张某申请检察监督。在检察院的介入下,省高院重新审理此案。同时,该案历时多年,也实属不易。用网友们的话说,没有多少当事人能够在时间和精力上坚持如此之久。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通过司法接力,让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的精神,从刑法领域穿透到了治安案件领域。个人认为,将正当防卫制度从刑法领域穿透到治安案件领域,这是一大进步,也是一大突破,更是一大亮点。

受害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也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的后果。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看他人身体的伤害后果就将行为人的伤害行为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应当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本案不仅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还上了 CCTV13“法治在线” 节目。虽然在刑法领域,正当防卫制度伴随着一起起典型案例,早已被唤醒,可本案系一起治安案件,在这个领域,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并不多见。(备注:以下内容节选于 “央视网” 公众号,有改动)

女子遭醉酒男子打后还手,先定性互殴后改判无责!

**在治安处罚领域,认定正当防卫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检察官表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虽未明文提到正当防卫条款,但公安部 2007 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检察官认为,这一条款与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精神具有一致性。

**检察官考虑到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它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人们的防卫权,所以它在法律适用的领域不应当有区分,特别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它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的法律工具。**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同样也可以适用,特别是在我国民法典当中,对于正当防卫也有了明确规定,所以检察官认为正当防卫不应当是刑法领域所独有的一种制度。

既然有相关解释规定,那双方的冲突因何被认定为 “互殴” 呢?检察官了解到,公安机关在调查中认定刘某寻衅在先,但是张女士使用啤酒瓶还击,导致对方轻微伤,反击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也构成了违法,所以对双方都作出了行政处罚。对此,检察官认为,冲突发生时张女士面对比自己强大的不法侵害者,也不能苛求她在紧急时刻采取与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我们不能用事后的眼光去判断,我们要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去看这个案件,我代入张女士的角色,我处在那个位置上,我能怎么办?对方来我的饭店寻衅滋事闹事,我难道就任他欺负,任他打骂,我难道一直要等到公安机关过来,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什么都不能做吗?我觉得这个是跟我们现代的法治理念相悖的。

检察机关认为,在冲突中,刘某连续多次猛推、掐压张女士,双方强弱对比明显,张女士基于紧急状态下,被迫利用身边物品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行政处罚。于是,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知乎用户 红尘破劫 发表

上海女子在地铁内把双腿搭在白色行李箱上,引发男乘客的不满,提出意见后,反而引发纠纷。

期间女子多次拿脚猛踹男子裆部,男子强忍疼痛没有还击。

事后,警方公布女子已经被 “行政处罚”。如果男子还手了,故事会是什么结局?

青岛路虎姐逆行事件,路虎姐不仅逆行,还辱骂男司机,后来更是殴打男司机至口鼻流血。最后定性却是 “行车纠纷”。在舆情哗然的情况下,公布处理结果是 “行政拘留”。

如果男司机疼痛难忍的情况下还了手,又会是什么结果?

她们如此嚣张,如此有恃无恐,背后究竟是谁为她们撑腰?

知乎用户 绝不凝结的水​​ 发表

我说不明白了,这种能引起司法判决混乱,能引起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矛盾对立 甚至不满的法律条文是谁起草的?是谁制定的?是谁让通过? 在通过前审议的那些人难道是建筑专业的吗?还是面案专业的? 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 争议那么大,多少年了,为何还不废除?还不修改?还让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矛盾继续增涨上去吗?

知乎用户 阳光灿烂的日子 发表

日人民报难得说句反话,就能改天换日?我不信。哪个办事的会听它的?

知乎用户 漫步云端 发表

这种说法,你可以不信。但是如果冷嘲热讽的唱反调,那么:

要么,你脑子进水了。

要么,你就是那个恶人。

就这么简单。

知乎用户 幻 17 发表

“不一定” 显然是某个性别的特权。

知乎用户 沉静的米饭 发表

明白了,只说字面意思,不论日报社,不论男女,从一定是互殴,到不一定互殴,算进步了。

还是只说字面意思,我再翻译一下:被打还手,也不一定算正当防卫,而且大概率先被讹诈一下,当然只要不怕麻烦,不怕闹大,不怕损失,不怕威胁,也是有一点机会让别人认识到不一定是互殴的。

总结下,就是好像改了点什么,又好像没有。

就这样。

知乎用户 陈 flysh1t 发表

说啥呢,哪怕你现在发文称 “要扼制性别对立,推进同一标准”,我都不敢相信,更何况这个。

知乎用户 这个需求做不了 发表

人民日报能管得了法院和检察院吗?

管不到 bb 有什么用呢。

知乎用户 光头猥琐下头男 发表

问题就在如果被打的是男店主,这人民日报屁也不会有一个。

知乎用户 月入杯中 发表

万一这件事有着复杂的历史经纬,是作死的弱者把善良的强者逼到了墙角呢?

知乎用户 649776497 发表

我不会魔怔到给唐山黑涩会洗白,知乎魔怔的太多了,等你们回旋镖时我也只能开香槟了

知乎用户 崇笹丸 发表

体现了中央的无力,拿地方拿中央的话当放屁

知乎用户 千之喙 发表

以前,你们默认一半群体是好人,我没意见,毕竟大多数人都是好人;现在,你们直接默认另一半群体是 “恶人”,不是,你们想干嘛?

知乎用户 板栗 发表

想起镜像个当年打印度还是越南时候 3 个侦查俘虏一个团的故事。

2、3 个英雄的母权战士骑到男军团前方,

“国男竟然拒不投降甚至胆敢还手!”

于是给母权战士接着上 buff

知乎用户 河南白衣战神 发表

当年昆山龙哥案的宣判让国人以为看到了希望,结果只是舆论大了特例特判,你永远都别相信它们会变好,哪怕它们说的再好听

知乎用户 轩辕帝 warrior 发表

为了维稳,恶法竟然堂而皇之写进法律条款并加以实施。请问法律人士,你们的认知连三岁小孩都不如吗?把法律当做儿戏来糊弄老百姓,如此恶劣的操弄法律条款的人将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被全国人民唾弃!

知乎用户 梦中飞神 发表

人民日报的评论完全正确,有最高院的指导意见作为依据。题主正文中的案例也说明,我等屁民要官方认错太难太难了。女店主推翻行政拘留都花了四年,如果女店主被刑事拘留,估计都被判刑,翻不了案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显然,“醉酒男” 暴打女店主属于违法行为,女店主满足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前述意见还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所以,醉酒男暴打在先,女店主用酒瓶还击,完全构成正当防卫。

知乎用户 慢悠悠​ 发表

互殴对警方判案比较简单,还手就是互殴,类似于道交法的不注意车辆安全驾驶的万能条款。

法律从某种角度来说不是维护正义,是维稳。

知乎用户 下头男 发表

1、你不能只在你认为的弱势群体被打的时候才谈防卫过当

2、你不能只在你认为的强势群体被打的时候和稀泥。

3、你不能只在对你有利的时候才谈法律。

4、你不能自己来定义 “恶人”

5、先动手不一定就是恶人。

…………

如果你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以上当我没说。

知乎用户 南国小汉子 发表

那么具体到判决的时候,是你人民日报说了算,还是法官法律说了算??

知乎用户 渣保护 发表

男女通用么?

男人被打能还手么

知乎用户 混吃等死咸鱼木木​​ 发表

我觉得是好事,这就是在惩戒那些大多数情况下看不懂强弱形势,主动先出手,却又打不出有效输出,最终被反击暴打的群体。

知乎用户 云天明的童话 发表

“法律的解释权在我这,我说怎么判就怎么判”

“这才是我们人民的好院长”

知乎用户 讨厌之己 发表

实践中,受害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行为?这个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千千万万的老百姓。本案,似乎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美食饭店经营者。

刘某酒后到其饭店内就餐时遇到朋友,在与其朋友寒暄聊天期间,随手拿起朋友桌上一瓶瓶装啤酒用桌子边沿磕碰啤酒瓶盖。饭店经营者张某怕酒瓶盖子磕坏木制桌面,遂口头进行制止,引起刘某不满。刘某先实施摔酒瓶和辱骂等行为,后又推搡张某,双方发生争执直至厮打。其间,张某两次扔出空啤酒瓶进行还击。最终二人均摔倒在地,二人起身后,刘某头部受伤流血。

经鉴定,刘某构成轻微伤。公安局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分别进行了处罚。以寻衅滋事为由,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以殴打他人违法行为成立为由,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拘留未执行)。

张某不服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称其被刘某殴打后出于本能不自觉的从桌子上拿起啤酒瓶挥打,但是没有打到刘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故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再审判决】

再审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用啤酒瓶殴打刘某致其头部受伤的事实是否清楚,张某反击行为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 关于张某反击行为的性质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 号)第 2 条、第 9 条规定,区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要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结合本案事实,可以综合考量以下几个方面:(一)从案发起因来看,刘某使用饭店的桌子开啤酒遭张某制止,而后刘某实施摔酒瓶、辱骂等行为,显属酒后惹是生非,情绪失控,明显过错在先。张某对冲突的发生没有预见和准备,利用随手拿到的身边物品进行还击,在冲突中一直处于防御状态。(二)从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来看,本案从刘某突然猛推到二人被扶起,前后大约 40 秒时间,极短时间内,冲突并不是逐渐升级,而是整个过程持续相对激烈。刘某突然连续三次猛推和掐压张某,导致张某身体先是趔趄,后是坐倒,最后被压倒,整个身体处于下风状态,综合本案冲突全部过程,张某对冲突升级并无过错。(三)从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来看,刘某系年轻男性,身高约 1.8 米;张某系中年女性,身高约 1.6 米,体型偏瘦。刘某在身高、体重、年龄、性别等方面均比张某具有明显优势。当刘某猛推打张某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施,立足当时处境,张某利用随手拿到的身边物品进行还击,且两次拿起的酒瓶均未碎裂即甩飞,击打明显不具有攻击力,并未采取明显不当的暴力,未超过必要限度。由此,张某的反击行为不能与刘某构成相互斗殴行为。

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主客观因素、对象、限度等条件,张某的反击行为属于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局认定张某用啤酒瓶殴打刘某致其头部受伤的事实,证据不足,且不能准确区分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的差别。

2. 关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问题。

受害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也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的后果。《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 号)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治安处罚时,不能仅看损害后果,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形成原因和损害发生过程。

本案中,本次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刘某酒后寻衅滋事,率先发动攻击行为,张某为了免受刘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随手拿起身边物品进行反击的行为,是为了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张某行政处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裁判要旨】

受害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也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的后果。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看他人身体的伤害后果就将行为人的伤害行为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应当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该案已入库,成为参考案例)

知乎用户 破道之白雷 发表

别到时候库库给她力量正当。

给他们互殴。

知乎用户 kurenai 发表

先看看自己的性别,如果你是男的而且豁不出去的话建议你还是别信二流报纸说的话,

不然等你进去了出来想伸冤的时候,这些媒体一个响屁都不会放的

知乎用户 梦之国度游神 发表

这个不一定,用的好,只有它们才不算互殴,居民还是算了,在一定之列,呵呵。

知乎用户 K7yzc5 发表

一个评论都不敢明确说。。差评。什么叫不一定互殴?互殴具体怎么规定?

知乎用户 无害爱猫男 发表

可恨的美的,搞出这种恶法把中国男人都去雄了

知乎用户 没资格做墙头草 发表

看好了,说的可是 “不一定”,那怎么定,还是人家来定。

知乎用户 鹿野苑的大迦叶 发表

欺负普通人到头

那是选武都头鸳鸯楼版本快意恩仇来的痛快

只有当实施侵害的人意识到鱼死网破

才会达到动态平衡

以斗争求和平则和平存

知乎用户 破晓之旋律 发表

那么请问为 T0 恶人撑腰的法官和全员恶人的检察院怎么处理?

知乎用户 布衣亭长 发表

你怕成 “互殴”,你不还手,可万一对方失手了呢?

万一对方失手,你就会躺在冰冷的太平间,你的亲人围着你伤心欲绝。

所以要还手,狗被咬了还知道反击回去呢。

多看看《动物世界》,不要研究什么法律,道德,礼仪,谦虚等等,这会让你彻底傻掉。

大自然的法则就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惟其如此,才能让强壮的基因传承下去。

如果所有人被殴打都因为法律的 “互殴” 而不敢还手,那这个民族就废了,一旦外敌入侵,不敢反抗。

所以在国家治理和自然法则之间要取一个平衡,而不是为了治理方便,制定大量法律法规让老百姓成温驯的羔羊。

如果你这样做,遇到外敌入侵,你就是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罪人!

知乎用户 随心所欲 发表

我之前还寻思这咋的开窍了?

之后发现女店主反击… 哦原来不是开窍了,是给要对面加 buff 啊!

知乎用户 卡斯特梅的雨季​ 发表

按照知友们 “救同学给补考机会” 是给权贵和贪腐制造潜规则钻漏洞逻辑来看

这被打还手还真的是互殴,不然这社会不知道要有人要钻 “正当防卫” 的空子

按照某法官的话来说,为啥被打的是你不是别人呢

知乎用户 桃子 发表

shuoshuoeryi,nijurandangzhenle

知乎用户 咋了嘛 发表

想想看下一步怎么应对吧

知乎用户 NaHCO3 发表

意思就是男的任何情况下只要敢还手就是互殴呗

知乎用户 魔电龙枪 发表

被打还手认定互殴没毛病啊,什么叫防卫,肯定是护住自己身体才是,这是小学语文,什么时候拿瓶子砸别人也算防卫了???

知乎用户 村发金潜在收益人 发表

哪都有这厕纸,看见就烦

知乎用户 华复 发表

恐怕是法律不能为 “男人” 撑腰吧?

中国太多地方,直接默认女好男坏。一律互殴听起来落后,实际上还存有那么一点点的公平。

知乎用户 一介 发表

被打还手,不一定是互殴——也就是说,被打还手,也可能是互殴,对吧?

知乎用户 拒绝房赌毒 发表

持刀故意杀男人

要么得金币 1500
要么缓刑释放

互殴?xxn 才不在乎这些

人家要的是你因为性骚扰和 qj 被逮进去

知乎用户 犬尾草 发表

“不一定” 是重点,圈起来,要考。

“恶人” 带引号的,这个要注意,说明它不是字面意思。

知乎用户 浮生​ 发表

人民日报疯了?怎么突然这么正常我好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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