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美国选举人团制度(1)——不是直选?

by 北大飞, at 03 November 2020, tags :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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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连载。本部分介绍美国选举人团制度现况。

对美国政治稍有听说的人都多少知道这么一个事实:美国总统选举,从技术上来说,普通选民其实选的是一个几百人组成的“选举人团”,而总统则是由这个选举人团再一次投票选出。

2016年美国大选揭晓,民主党候选人希拉里意外落败,输给了共和党候选人川普。从结果上来看,民主党在普通民众票数中占优,但共和党在选举人票中占优,所以当选的是川普。这件事情又一次引发了四年一度对于美国选举人团制度的议论。

可惜各种议论往往不得要领,网络上常见的说法有:

1. 选举人团制度说明美国总统选举不是直接选举,而是间接选举。

2. 对于接受上一点的人群中,对此又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一部分人说,这证明美国没有真普选,不是真民主国家。另一部分人则说,这说明美国国父们深思熟虑,考虑到普通民众作为一群乌合之众,直选国家首脑会引发的种种弊端,所以隔上一层选举人团。

3. 即便是对选举人团是间接选举这一说法不以为然的,似乎很多也普遍认为选举人团是某种神奇设计,有防止多数人暴政,保障共和等等奇效。

对于选举人团的问题,好在各种资料比较完备和统一。今天的选举人团如何运作,有美国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对于远在几百年前最初制定这一规则的费城立宪会议,也有麦迪逊所做详细笔记为参考。中文世界中关于选举人团的优秀介绍文章并不少,但笔者认为还缺少专门针对网络空间中广泛存在的各种误解的专文。所以这篇文章希望能够尽量澄清各种概念和事实,减少读者被误导的可能。

1.1 今天的选举人团:仪式性的橡皮图章。

美国总统真的不是民众直选,而是选举人团选出来的吗?答案很简单:不是。选举人团只是一个仪式。

先简单定义一下什么叫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指的是选举结果完全由普通民众投出的票所决定。比如可以规定,获得总选票半数以上者当选,候选人多于两人时也可以规定获得票数最多者当选,但无论如何,都由民众投票结果分布决定。而间接选举指的是民众投票选出的是一批中间选举人。民众委托这批中间选举人代替自己做出最终决定。中间选举人根据自己的考量再次投票,决定何人当选。

而美国总统选举又是按照何种规则进行的呢?是在各州一级分别决定胜者然后加总。

具体来说,每个州均分配有一定数目的“选举人票”,总数等于该州在国会众议员和参议员数目总和。大家知道,根据美国宪法,50个州无论大小,都享有两名参议员。但是众议员的名额则是按照人口比例分配——但要保证最小的州也有至少一名众议员。众议员总数按照1911年法律规定, 固定为435人。另外,联邦政府所在地哥伦比亚特区(即华盛顿)行政上算是和其他州平级,按照宪法23条修正案规定,也享有三张选举人票。所以五十个州的选举人票总数为435+50×2+3 = 538张。各州分到的从最小州的三张(如怀俄明,佛蒙特,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到最大州的55张(加州)不等。

根据美国宪法,当选美国总统的条件是,获得半数以上选举人票——即至少270张。

各州的选举人票如何分配?这由各州法律具体规定。但目前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州外,所有州均采取“胜者全得”制度。含义是:由获得某州民众普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囊括该州所有选举人票。注意:这里并不要求该候选人拿到半数以上的普选票,因为候选人多于两名时可能无人获得半数以上。

内布拉斯加和缅因两州的特别之处在于他们除了对应于参议员的两张选举人票实行胜者全得外,其他的选举人票是按照众议员选区分配的。因为这个例外涉及到的选举人票很少,所以暂不深入。 

选举人团和选举人票又有何关系?选举人团的作用仅是由成员仪式性的投出选举人票。所以选举人团成员共538名,一人一张选举人票。来自每个州的选举人团成员均和该州的选举人票总数相等。各州的选举人团成员按照法律规定,在大选后的12月第二个星期三后的星期一,于各州首府分别聚集,将手中的选举人票投给在该州获胜的候选人。在这一仪式中,他们不被允许按自己独立意志的,个人想法和好恶挑选候选人,是名正言顺的橡皮图章。取消这个投票仪式,直接按照胜者全得的各州法律,按两下计算器算出各位候选人到底获得了多少张选举人票,谁拿到至少270张选举人票,就宣布谁当选总统,结果也完全一样——其实实际中正是这么操作的,在选举人团投票仪式之前,大选官方结果早已公布,各项政府交接工作也早已展开。

所以按照前面的定义,美国总统选举当然是直接选举——因为虽然规则复杂些,但结果的确只和每名普通选民如何投出手里的普选票有关,民众并未授权选举人团代替他们做出决定。

1.2 如何防止选举人团成员“背信”

但大家有时会听说有选举人团成员“乱投票”的现象发生。比如今年,华盛顿州明明是希拉里获胜,但选举人团8名成员中有三人把票投给了根本没参选的前国务卿鲍威尔,还有另一人投给了叫“斑点鹰”的一名印第安环保主义者。德克萨斯州明明是川普获胜,却有一名选举人团成员把票投给了前众议员荣保罗,还有一人投给了俄亥俄州长卡西克。这又怎么解释?

这种乱投票的选举人团成员学名叫做“背信选举人”——因为所有选举人团成员都宣誓保证过他们会按照州法律投票给该州获胜候选人。按美国宪法规定,“背信选举人”投出的一票仍然有效。所以理论上说,选举人团成员背信,完全可以导致本该获胜的候选人落败。

举个例子,假定选举人A按照各州普选投票结果分配得270张选举人票,而选举人B分配得268张。但选举人团投票时,意外有两名选举人背信,将本该投给A的票投给了B,所以选举人B倒拿到了270张选举人票,大家也只能哑巴吃黄莲,让B当上总统。

换句话说,虽然选举人团投票只是个仪式,但这个仪式至少理论上还是可能发生意外的。

但是美国历史上虽然背信候选人偶有出现,其数量却从没多到改变大选结果的程度。比如2016年虽有两名德州选举人团成员背信,但川普拿到的选举人票还是超过了270张,所以无关大局。

这又是怎么做到的呢?首先不少州有法律规定,选举人团成员背信会有法律后果。不过更关键的在于选举人团成员的挑选过程。实际运作时,各州民主党和共和党各自挑选自己一方的选举人团成员,他们挑选的人物均是己方总统候选人的死忠。而一旦某党在某州获胜,此州的选举人团成员就全部由该党挑的人选担任。这批人当然几乎一定会执行本党的意图。

所以选举人团的“橡皮图章”属性,也是制度所保证的。

1.3 选举人团制的关键:并非一人一票

不过美国这项制度似乎和其他民主国家实行的直选看上去很不同。比如,为何民主党在全国普选票中获胜,却在选举人票上落败而无缘白宫?这一点也正是很多人对于美国选举人团制是否真是直选存有疑虑的原因。

其实选举人团制度的关键特点并非在于不是直选,而在于其使得选举不再是一人一票。不同选民手中选票可能不等价。

现代一般民主国家的选举均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候选人的得票简单相加,谁的数字大谁获胜。在美国除了总统选举外的其他选举大多也都如此(总统党内预选是例外)。上到国会两院议员,下到州长,州议员,市长,郡长,等等等等。无论地理位置,无论高低贵贱,任何选民投出的一票都有等同的价值。

但在总统选举中就不如此。选举人团制等于规定了一种奇特的计票方式:并不在全国范围内把总得票直接进行比较,而是在州一级比较,并按照胜者全得分配选举人票。这和一人一票有明显的差异。

首先,各州的选举人票多寡并不严格和人口成比例。前面说过,再小的州,也保证至少三张选举人票。这导致人口最少的几个州,平均每张选举人票对应的人口远远小于大州。下面slate这张图对此有直观的显示。

可以看出,加州,纽约州约每50万人才能分到一张选举人票,而怀俄明州不到15万人就分到一张。单从这一点来算,怀俄明州选民手里的一票,价值就等于加州或纽约州选民的三票还多。

更关键的是,州一级的胜者全得制度导致所有州分成了“摇摆州”和“非摇摆州”两类。摇摆州指的是两党实力接近,胜负未知的州,例如佛罗里达,俄亥俄等等。非摇摆州指的是某党占绝对优势的州,例如加州,纽约州民主党占绝对优势,又称为蓝州,深蓝州。而得克萨斯,犹他共和党占绝对优势,又称为红州,深红州。因为摇摆州“红”“蓝”实力差不多,也被称为“紫州”。在摇摆州,你多争取到百分之一、二的选票,就可能超过对手,获得该州所有选举人票。但在非摇摆州,你已经占尽优势(比如民主党在加州支持率超过60%),或者占尽劣势(共和党在加州小于40%),则哪怕再争取7%,8%的选票也无济于事。

所以摇摆州选民的一票远比非摇摆州选民一票值钱。比如2000年大选在人口众多,拥有25张选举人票的佛罗里达州,最终官方结果是小布什仅以领先戈尔537票获胜。这个数字甚至小于该州总票数的万分之一。只要戈尔一方多动员出600人投票,就能超过小布什赢得该州以及整个大选。而在民主党动辄领先2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州,任何一方多拿到几十万票也无关大局。 

具体量化来看,摇摆州一票到底等于非摇摆州多少票呢?如何精确定义和计算这个数字并不简单。首先这指的是“边际”上的区别,即该州其他人投票方式不变,某个党再每多争取1名的选民,对己方获胜可能性增加量的大小比较。这和当前时间点各州民调显示的双方实力接近程度有关。著名量化预测网站538定义了各州选民的“选票力指标”对其进行度量。

很明显,摇摆州和非摇摆州选民“选票力”对比非常悬殊。前者可以是后者的百倍。

与此有关的,2016年选举中出现了“选票互换”的现象。有些居住在摇摆州的左派选民不满意希拉里,所以想投票给毫无取胜可能性的绿党候选人吉尔斯登。但这种行为增加了共和党当选的可能性。有一位硅谷IT业工程师突发奇想,发明了一个社交软件,让这批人和非摇摆州(例如纽约,加州)的希拉里支持者达成协议,由前者为希拉里投票,而后者为绿党的吉尔斯登投票。双方还可以协定一票换多票,即只要摇摆州的绿党支持者为希拉里投票,非摇摆州的希拉里支持者就承诺找到多人为吉尔斯登投票。这样一来,增加了民主党希拉里获胜的可能,而绿党的总得票数也有增加。

1.4 辨析

总结一下。我们明确了,第一,美国总统选举的确是直选,因为其选举结果只和普通选民如何投票有关,选举人团只是仪式性的橡皮图章。第二,美国总统选举和一般选举不同之处在于,选举人团制度使其不再具有一人一票的属性。具体一人几票和选民所在州大小,是否摇摆等因素有关。

这些事实并不难理解,可惜在中文世界仍然存在广泛的误解。举例来说,大选前国内的美国保守主义思想专家刘军宁老师写了一篇题为《总统该不该直选》(简称《该》)的文章。从这个标题就可看出,刘老师认为美国大选并不是直选。而文章内容则在论述为何作为间接选举的选举人团制度是很高明的设计。选举人团制度本身是否高明,本文以后部分会有详细讨论。这里我们仅将前面的分析应用于这一论述的前提——美国总统选举并非直选,辨析一下刘军宁老师有关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

《该》文写道:

同是选总统,这两场选举却有很大的差异。在台湾,”总统”是选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在美国,总统是通过选举团间接选举出来的。

所以,刘军宁老师对于什么是“间接选举”的定义和我们应该是相同的。但他的错误在于,他似乎不知道选举团只是个仪式性的橡皮图章而已。

《该》文:

委内瑞拉全民直选总统,俄罗斯全民直选总统,伊朗也全民直选总统。而美国却是间接选举总统。我们能说俄罗斯、伊朗比美国更民主吗?显然不能。

其实伊朗才真的不是全民直选总统。因为伊朗有一个权力极大的,叫做“护宪会”的12人机构。这12人中又有6人为最高宗教领袖直接任命,另外6人名义上由伊朗议会选举产生,但候选人又要全部由国家司法总监提名,至于国家司法总监,当然也是由最高宗教领袖任命的。说到底,这12人全部是最高宗教领袖的耳目。护宪会的一大权力在于,能够对总统候选人进行审查,获得他们批准的,才能真正参选。而真正获准的人数很少很少。举例来说,2009年总统大选,共有496人申请参选,但最终只有4人被允许参选。

这一模式非但不是直选,连间接选举都算不上。毕竟合理的间接选举指的是,普通选民先选出中间选举人,再由中间选举人按照判断选出最终当选人。所以至少中间选举人还是要由普通民众民意明确表达为基础。而伊朗的护宪会是最高宗教领袖直接或者间接任命,他们不对选民负责,却能在选民之前排除掉任何最高宗教领袖不满意的候选人,选民只能对他们挑剩下的“老实份子”投票。这又如何能当作直接选举的例子呢?

《该》文:

如果要把直接选举作为衡量民主政治的关键标准,那么所有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都不够民主。因为在议会制下,行政首脑(总理、首相)掌握实权,他们全是由间接选举产生的。我们能说,英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这些间接选举行政首脑的国家不够民主吗?

显然刘军宁老师又搞混了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总统制/议会内阁制。间接选举,顾名思义,至少要选两次,第一次是由普通平民选出中间选举人,第二次由中间选举人选出最终政府首脑。但在议会制下,在大选中获得议会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党魁自动成为国家的行政首脑(总理,首相),根本没有第二次再选的过程。刘军宁老师可能以为英国这样的国家是先选了议员,再由议员集体投一次票从他们之间选出一位首相。这并不符合事实。真实过程是,各党在竞选时就已经明确其党魁在该党获胜情况下自动成为首相,而民众投票判断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做出的,并没有任何委托其他人代自己做决定的意思。所以英国和其他议会制国家决定政府首脑的选举当然也是直接选举。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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