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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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公意,向来以为贞淫与否,全在女性。男子虽然诱惑了女人,却不负责任。譬如甲男引诱乙女,乙女不允,便是贞节,死了,便是烈;甲男并无恶名,社会可算淳古。倘若乙女允了,便是失节;甲男也无恶名,可是世风被乙女败坏了!别的事情,也是如此。所以历史上亡国败家的原因,每每归咎女子。糊糊涂涂的代担全体的罪恶,已经三千多年了。男子既然不负责任,又不能自己反省,自然放心诱惑;文人著作,反将他传为美谈。所以女子身旁,几乎布满了危险。”

(鲁迅《我之节烈观》)

曾有人在微博上发问,如果你在街头遭到一伙人暴打,对路人声称你是小三,你该如何自辩。

我的回答是,我们要做的不是探索怎样聪明有效的自辩,而是达成不需要为此自辩也应该受到保护的社会共识。

即使是情感与婚姻意义上的第三者,两性经济关系中不符合情理者,也绝对不能被暴力对待甚至被剥夺生命,这应该是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底线共识。

会有人觉得,不管这类人有没有人权,施害人说她们是这类人,明明不是,当然是事实证伪先于观念反驳,宏观共识可以放在未来循序达成,此次事件中如果重心放在这点上,岂不是等于自承被泼的污水。

呼吁拜金女有人权与证明不是拜金女两者不矛盾。作为当事人,在当前的舆论环境下,后者的确是更快速简单的自辨。但作为舆论的参与者,如果这种共识不能被奠基,永远会有源源不断的受害者需要站出来疲倦地自证,“我不是小三”,“她不是拜金女”。

一个更前置的因果是,如果共识达成,施害人用这招污名化受害者便毫无意义,他们初始地失去了这样做的动机,当事人也不再需要承负事实层面的自证与自辩。

看到一条评论,大意是,“我对穷人可以共情,因为我也可能成为穷人,但我对小三绝无共情,因为我永远不会成为小三”,朋友,共情这个词不是这样功利用的,它是属性,是特质,不是手段,不是社保;再者,这不必关共情,同情什么事,理你也不占,这与女孩的命运与品格无关,即使她活得开心雀跃,对所谓“小三”的喊打喊杀依然是封建奴遗。

把“小三”千刀万剐,挫骨扬灰也神圣不了,纯净不了一泡污的虚伪婚姻,因为那个男人本身就是坨狗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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