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禁食令冲击

使用CN2/CN2GIA顶级线路,支持Shadowsocks/V2ray科学上网,支持支付宝付款,每月仅需 5 美元
## 加入品葱精选 Telegram Channel ##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怎样落实?

由于早期部分病例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有关,泛滥于该市场的野生动物交易成为舆论焦点。

野生动物最严禁食令落地当天,浙江动物养殖户陈文新难掩沮丧。

过去一个多月里,一场规模罕见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武汉暴发并蔓延至全国。野味交易随即被叫停,陈文新盘算好的春节热销场面化作泡影。

「最严禁食令」是指 2 月 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项决定。这份法律性文件要求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陈文新饲养的果子狸也在禁食之列。

陈文新记得,17 年前的「非典」期间,他正在从事果子狸收购,类似的场景也曾出现:当时被认为是 SARS 病毒中间宿主的果子狸遭到禁贸和扑杀,「野味市场等了七八个月才开」。

2003 年 8 月,原国家林业局的一则通知,将果子狸等 54 种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重返食客餐桌。

「非典」过去八年后,陈文新办下人工繁殖许可证,有了自己的养殖场,走上了看似合法的规模化养殖致富之路。他的养殖场仅果子狸的养殖规模就上千只,加上额外饲养的百余只黄麂,一年利润好的时候能净挣百万元。

新冠疫情暴发之初,陈文新琢磨着养殖业会有几个月的低潮,但他很快意识到,今非昔比。「情况严重多了。」陈文新说,大年三十那天起,当地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找过他五六次,让他承诺近期不要卖货,做好防疫。

新冠疫情肆虐至今,病毒探源仍在继续。由于早期部分病例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有关,泛滥于该市场的野生动物交易成为舆论焦点。1 月 22 日,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高福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此次暴发的新冠肺炎病毒来源是武汉华南海鲜市场销售的野生动物及它所污染的环境。另根据此后多个有关科学研究,蝙蝠和水貂都曾被认为可能是新冠病毒的宿主,穿山甲则可能是新冠病毒的中间宿主之一。

疫情当前,尽管有研究称华南海鲜市场可能并非病毒来源地,要求禁食野味并取缔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呼声仍不断高涨。从民众讨论到业内疾呼,再到立法机关全面禁食,这场灾难推高了国人保护野生动物的认知和行动。

保护范围争议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据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部等联合发布的《中国生物物种名录统计》,中国有脊椎动物 6000 余种,占世界脊椎动物种类的 10%以上,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有不少闻名世界的珍稀动物。国内很多地区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习俗。由于一些野味价格不菲,不少人将吃野味与财富和地位相联系,带动了一个全国范围以食客、餐馆为主要消费端的野味市场和人工饲养产业链条。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禁食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有明确规定。但事实上,立法没有对所有野生动物给予平等保护,而是设定优先级,仅保护部分野生动物,对市场上很多常见野味是否禁食没有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有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即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俗称的「三有」动物。

根据环境保护机构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整理,现有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下称「三有」名录) 累计对中国 1811 种脊椎动物进行了保护,其中哺乳动物 215 种、鸟类 944 种、两栖类 268 种、爬行类 384 种,占中国总记录哺乳类、鸟类以及两栖和爬行类动物物种数的 62.71%。未被收入名录保护的动物仍有 1077 种。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副会长刘长秋分析,科学研究认为极有可能携带新冠病毒的蝙蝠并不在前述保护名录里,还有如老鼠、蟑螂、青蛙、蟾蜍、野猫等都不在这些名录里,这意味着针对这些动物的交易和利用欠缺统一规制,「可以说,任由人们生杀予夺,滥捕滥食,无疑是个漏洞」。

《野生动物保护法》于 1988 年制定,历经 2004 年、2009 年、2016 年和 2018 年四次修改,仅在 2016 年做了全面大修。但长期以来,这部名为保护的法律被诟病为「野生动物利用法」。刘长秋介绍,2016 年前,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保障作为一种资源的野生动物,而 2016 年后,立法保护的是作为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重要因素的野生动物,「理念上存在差异,后者更强调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法》先前针对「三有」野生动物的规定为「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后来在 2016 年修法时去掉「有经济价值」的表述,改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教授认为,从立法目的上可以看出,「那次修法理念上有明显进步」。

民间保护组织中国猫科动物保护联盟发起人、项目主管宋大昭认为,确立保护优先的立法目的是一种进步,但法律在动物的保护价值认定上仍聚焦在数量多少,这种视角比较初级,对于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高层次利益考虑不足。「从系统的角度来说,像野兔、土拨鼠、黄鼠这些东西,本来就应该非常多才对。如果数量不多了,会影响到食物链上游的其他动物,继而影响整个生态系统里面其他所有的物种。」

「我们之所以要制定这个法,不是为了仅仅保护熊猫、雪豹这样的濒危动物,更重要的是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维持生态系统服务。从这个角度看,也许一个寻常的小麂或者旱獭,会比濒危物种对于生态系统更加重要。」复旦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员王放认为,从全球经验看,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是循序渐进的——从一开始关注几个物种,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关注生态系统,再到近一二十年关注生态系统服务,直到最近十年开始把人和野生动物当成一个整体,观察自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影响,关注可持续发展。中国也在发生这样的变化,这是我们对自然更加理解之后的结果。

时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举及时任国家林业、农业部门人士在 2016 年修法后编写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一书中也承认,拯救濒危珍贵野生动物是最重要的立法目的,而非「全面保护野生动物」。书中解释称,不对野生动物进行全面保护主要有几方面考虑:首先,保护野生动物以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对超量破坏平衡或者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种国际惯例是需要减量,不需要进行专门保护;其次,对一些野生动物如蟑螂、老鼠、蚊子等是否需要全面保护,社会上有不同声音,有观点认为无需专门保护;第三,对外来物种能否保护,科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不能特别保护。书中同时强调,不提全面保护不等于可以大量、随意消灭不被保护的野生动物。

新冠疫情倒逼又一次修法。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资深动物保护人士周海翔以及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常任理事莽萍等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再次修订应立足于公共利益和生态文明大局,全面保护野生动物,制定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马怀德、王敬波、宋华琳等行政法学者在向中国法学会提交的书面建议中也表示,修法时应丰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确立野生动物普遍保护的理念,同时引入公共卫生和健康的视角,增加有关尊重生命、倡导文明等内容。

此外,北京大学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昆山杜克大学、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等九家机构联合撰写的修法建议书也提到,应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引入公共卫生和健康的视角,以此开展野生动物保护。

前述学者及动物保护人士普遍认为,任何一种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都有其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应对其实行普遍保护,但可以根据物种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是重点保护,还是一般保护。

也有不愿具名的动物保护人士认为,改进后的保护名录应更聚焦于重点物种,使执法能力与职责相匹配,以更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最严禁食令出炉

在新冠疫情和民意的双重驱动下,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的讨论急剧升温。

1 月 22 日,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创始人、北京大学教授吕植及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所长周琪等 19 位学者、院士联合发出倡议,呼吁把野生动物贸易上升为公共安全问题管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并提出加强监管、修改法律等具体建议。次日,包括北京大学原校长许智宏在内的 19 名院士学者又联名呼吁由全国人大紧急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公共安全的内容纳入到野生动物利用的条款中。

1 月 26 日,对野生动物交易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业草原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即日起至新冠肺炎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

之后,随着疫情防控升级,国家层面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反思加码,直至打出重锤。

2 月 3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提出,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再也不能无动于衷了!」习近平提出要完善立法、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等任务要求。

立法机关随即表态。2 月 1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公开表示,野味市场泛滥构成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

2 月 11 日至 18 日,广东、天津、福建等省份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在现行法基础上拓宽了各自区域野生动物保护乃至禁食的范围,规定了趋严监管措施。

全面禁食是否可行?这样的临时措施可否上升为法律?关注动物保护的人士存有不同看法。多位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森林警察向财新记者表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较为理想的状态,建议修法时作出明确规定。但也有反对者从饮食文化、经济价值等角度提出,一律取缔野生动物养殖、一律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在实践中恐怕难以落实。

争议之下,立法机关给出鲜明态度。2 月 24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要求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

《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共八个条文,核心内容是在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制度,但没有完全禁止野生动物利用。在业内看来,全面禁食已经是野生动物保护向前迈出的难得一步。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其发布的是法律性文件效力等同于法律,只不过制定法律一般要经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而法律性文件一般是一次审议通过且无需国家主席签署即公布,程序相对简化。自然之友法律总顾问刘金梅认为,《决定》是修法前的过渡性文件,暂时填补了限制交易、食用野生动物方面的立法空缺。

「这个全面禁食决定力度太大了,是天大的好事。」有 30 年动物保护执法经验的资深森林警察王小兵感慨道。中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委员、资深动物保护志愿者周海翔亦表示,过去,无论是中国的公众还是人大代表、政府层面,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认识远远不足,「这次进了一大步,没有疫情的话,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禁食不禁用

事实上,在此之前,立法并非没有涉及乱捕滥食野生动物的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 年修改时试图作出限制性规定。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据财新记者了解,2016 年修法时动物保护人士普遍批评其保护不足:「涉及保护的时候,喊的都是口号,涉及利用的条款上却非常细致,禁止捕食的法网也必然没有织牢。」

比如,针对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前述条文没有完全禁止食用和交易,仅规定利用这类动物要有合法来源,而合法与否全赖有权机关的以许可和检疫等方式把握,存在舞弊隐患。

2 月 24 日通过的《决定》,明确要求惩治不法乱象。《决定》首先明确,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其次,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新增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对新华社表示,从这次疫情防控以来的舆情和反映看,各方面普遍赞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全面禁食并不是禁止食用全部野生动物。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在禁食范围内,猪、牛、羊、鸡、鸭、鹅等常见家畜家禽以及兔、鸽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适用《畜牧法》,也不在禁食范围内。

此外,《决定》在野生动物利用方面留有口子。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验检疫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验检疫规定,加强审批和检验检疫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表示,《决定》要求的禁食范围包括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说明中央真是下了很大决心」。

此前,赵皖平、周海翔以及莽萍等曾向有关部门提交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建议书,建议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养殖,甚至禁止生态保护目的以外狩猎野生动物和非科学目的的野生动物标本及工艺品制作,也就是呼吁禁止商业利用。事实上,食用仍是当前野生动物众多用途中产值较大且牵扯公共利益最多的产业。「在中国,能一下子把食用这关把住,算是人类向生态保护迈出的重要一步。」周海翔说。

《决定》出台后,修法已排上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下一步将统筹开展相关立法修法工作。目前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0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还将由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牵头起草修改《动物防疫法》,年内加快审议《生物安全法》草案,同时将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等。

学者刘长秋、陕西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三级警监王毅预计,接下来法律的修改,还有一定博弈空间。刘长秋提到,是否需要对食客加以规制,是否需要逐步取消某些野生动物产业等,都需要讨论。

相关保护名录的滞后也引起动物保护人士担忧。据财新记者了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应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每五年评估情况并调整,但该名录自 1989 年实施以来,30 年没有大的调整,只有 2003 年微调过一次,当中仅涉及麝一个物种。

环保组织阿拉善 SEE 提出,在过去 30 年间,许多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种群数量、受威胁因素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野生物种的种群状况亟须调整。例如,在全球仅有 4 只的斑鳖尚未划入保护名录;即使已纳入名录,也存在分级不合理的情况,如全球极度濒危的勺嘴鹬仅被列入「三有」名录,中华凤头燕鸥、江豚等只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接近相关部委的人士透露,目前大部分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的归口管理都很明确,比如大鲵归农业部门,扬子鳄归林业部门。但在诸如马鹿、梅花鹿等圈养种的管辖上,两个部门存在分歧,比如此前林业部门批准可以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之一梅花鹿,其野生种群在南方几乎绝迹,根据《决定》属于禁食之列;但属梅花鹿东北亚种的吉林梅花鹿却包含在农业部门《国家级禽畜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被排除在禁食之外。由于部门利益难协调,名录更新迟迟不能完成。

2 月 26 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表态会加快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三有」名录的调整。新版名录何时出台,尚待观察。

人工繁殖边界

「法律应该是保护所有野生动物的,但中国的情况非常复杂,除了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还有需要加以繁殖利用的人工繁殖种群。现在问题都出在这二者之间的模糊关系上。」一名国际动物保护机构项目负责人说。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的保护和利用野生动物的方式之一。根据规定,国家对猎捕、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立法官员对此解读称:「人工繁育是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野生动物普遍面临野外环境恶化和野生种群数量急剧下降的情况下,通过开展人工繁育扩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

人工繁育对野生动物保护究竟起到什么作用?专业人士对此争议很大。

于文轩认为,理论上讲,科学合理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有助于扩大物种种群数量、减少对野外种群的获取需求,从而起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但是,中国人工繁育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使得非法利用甚至滥食野生动物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中最主要是对商业目的人工繁育规制不足。他还表示,允许人工繁育的物种名录应当基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考虑而制定,并根据野外种群的实际情况和保护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动态调整,同时加强对人工繁育的规范管理,促进产业转型。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告诉财新记者,人工繁育手段是一种非常规手段,往往在其他保护措施均告失败时才会考虑。「中国对麋鹿、朱鹮、大熊猫、老虎、野马等濒危物种开展人工繁育几十年,虽然个别动物有所突破,但大部分离重建野外种群的目标还相去甚远。」他认为,食品、保健品 (药品)、娱乐表演、异宠等为了商业利益的「养殖经营利用」和科研、教育、物种保护等为了公共利益的「公共利用」应有所区别。商业性人工繁育本质上无关保护,甚至可能威胁保护,因为野生动物贸易会推高市场需求,刺激消费,并加剧偷猎。

更多的问题出现在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动物的区分和鉴定上。护鸟组织「让候鸟飞」公益基金执行主任刘慧莉告诉财新记者,人工养殖行业在实践中存在野外取种、盗猎「洗白」等问题,野生和家养难以严格区分,用盗猎个体来冒充养殖个体应对检查,或是以养殖个体冒充野外个体来卖高价,往往同时存在。

养殖户陈文新透露,人工养殖行业野外取种比较普遍。以果子狸为例,通常第一年引种,到第三年才能成熟产崽,三到六年才能发展成为大的种群,期间只能挑一些差的卖,养殖周期长达五六年。而野外猎捕的果子狸至少比养殖的便宜三分之一,鉴定困难又助长了野外猎捕。「比如,我场子里有上千只果子狸,放十几只野生的,进了场就分不出来了。」陈文新说。

森林警察王小兵向财新记者表示,类似「洗白」行为大量存在。「根据我们多年执法经验,可以说,几乎没有人工养殖场是百分百合法的。」

武汉新冠疫情再一次表明,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利用会带来公共卫生风险。自然之友等九家机构于 2 月 18 日就《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联合提出建议,其中针对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提出应建立追溯和标识制度,以动物检疫标准作为商业性人工繁育许可的前置条件,严格监管野生动物交易每一环节。

刘金梅表示,如果每一种动物都制定单独的检疫标准并追溯来源,可以预见实际操作成本很大。「但你本身从事高风险行业,关系的利益群体也比较大,那么成本提高是最好的风险防控办法。如果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做不到这一点,我们建议暂时不要开这个口子。」

受经济和就业驱动,野生动物养殖已经形成不小规模。根据中国工程院重点咨询项目「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2017 年公布的调查数据,2016 年,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专兼职从业者近 1409 万人,创造产值 5206 多亿元人民币,其中,食用动物产业从业者近 626.34 万人,创造产值 1250.54 亿元,产值仅次毛皮动物产业,高于药用动物、观赏、宠物类和实验灵长类动物等产业。

世界自然基金会 (瑞士) 北京代表处副总干事 (项目) 周非认为, 保护濒危物种的野生种群,是为了保护其生态价值和生物多样性,而不是作为食用或药用的资源。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的价值远远超过它们的肉、牙、骨、角或鳞片的价值。《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对人工繁育做比较清晰的界定,并实行非常严苛的标准。这种标准至少包括三个:一是人工繁育技术应成熟稳定,如人工繁育穿山甲技术既没有被突破,成本又高,不应被商业化利用;二是野外种群不濒危,如老虎在野外已处于濒危状态,但人工繁殖数量却有几千只,如允许利用,势必激发市场需求;三是人工繁育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和伦理层面的标准,比如对黑熊这种野生不濒危、繁殖技术也成熟的物种,也不应当有「活熊取胆」这种残忍行为。

就在《决定》出台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等 14 名环境法研究者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法建议中提到,对于以商业利用为目的人工繁育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哺乳动物,确需转型的,应逐一合理确定产业转型的时间表。对以陆生野生动物、水生哺乳动物及其制品作为中药原料的,鼓励发展替代技术;如有替代技术的,合理确定减少利用甚至完全替代的时间表。

刘金梅同意,无论从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还是动物福利的角度,养殖业都应该是不断萎缩的。「有一些涉及的产业规模相对比较高的省份,可以尽快制定食用野生动物退出的时间表和政策。我们认为,如果检验检疫能通过的话,其他非食用的产业可以再继续保留一段时间,但是利用的目录相比原来应该重新经过科学论证,特别是在检验检疫和公共卫生方面。部分产业可以再继续利用,同时慢慢缩减可利用的目录。」

一位要求匿名的动物保护学者认为,对于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物种,可以借助质量管理体系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规范化管理,以满足检验检疫和动物福利等方面的要求。

《决定》出台后,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不再具有法律依据。国家林草局于 2 月 26 日要求,凡是从事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须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并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业内人士预计,这将给全国野生动物养殖、交易和消费市场带来剧震。如何妥善安置受影响的从业人员与圈养动物,会是近期面临的挑战。《决定》专门提到,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执法体制待理顺

禁食、修法是当下动物保护圈的热词,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有业内人士提醒——监管不严、执法难的问题不解决,法律修得再好也是一纸空文。

「杜绝野生动物乱食滥用,我认为百分之二三十在立法,百分之七八十靠执法。」王毅说。据他分析,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由多部门监管、多头执法,可谓「九龙治水」,实践中很容易出现重复执法或推诿扯皮现象,执法体制亟待理顺。

从法律文本上看,野生动物保护不仅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还散见在其他法律中。对应的执法权限也必然分散:《传染病防治法》由卫生部门执法,《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海关负责,《动物防疫法》和《渔业法》由农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保护法》由林业部门负责,狩猎所需的猎枪证的颁发权限在公安机关。

概括而言,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分管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责任是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督管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过程中,还涉及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实践中,这些部门之间职责交叉、分工不清,产生多头管理及相互推诿问题。

「拿市场监管这块来看,很多部门都可以去查,包括农业、市场监管、卫健委、生态环境等部门都可以去查。但说句实话,过去,市场监管这块其实是作为不多的。还有农业部门负责的动物检验检疫环节,基层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都没有检疫证就流向市场。」王毅坦言。

王小兵的看法和王毅相近。他表示,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要走向市场,需要农业部门负责检疫,卫生部门从疫情防控角度可以管,林业部门可以管,还有交通运输部门也可以管。「比如,跨省长途大巴车是不允许运输活体动物的。但我们查了很多次发现,大量野生动物跟行李放在一起,这都是有很大安全隐患的。不过,这么干的人大有人在。」

就执法力量分配而言,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绝大部分都归森林公安负责,另外有一部分由地方公安机关的相关部门承担。此外,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是由海关公安管辖。据王毅介绍,在 2018 年国家机构改革前,森林公安作为行业公安,由公安部门和林业部门双重管理,除了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还根据林业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了绝大部分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行政案件的执法工作。

依照改革方案,森林公安整体转隶公安部门。到目前为止,在国家层面和部分省份已经完成转隶,但还有许多地方的转隶还在推进过程中。王毅说,此前国家层面的行政处罚授权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这就导致许多地方此后在野生动物行政执法时出现空档和缺位问题。

野生动物行政违法行为今后谁来查办?据王毅透露,下一步可能有两个调整思路:一个思路是在国家层面,以法律授权的方式明确将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执法工作交给转隶后的森林公安承担;另一个思路是加速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赋予环境执法强制执行的必要条件和手段,统一实行包括野生动物执法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各类行政执法都有专业性,但野生动物执法可能专业性更强。」王毅认为,野生动物执法应当做到统一高效,并且应借助警察执法权威。

多位行政法学者认为,中国的林业部门近几年来由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再到目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其法律地位越来越低,野生动物保护行政资源不足,难以承担繁重的任务。他们建议将陆生野生动物监管职能划归自然资源部,在自然资源部成立野生动物保护局,以提高管理和执法水平。

但在王毅看来,野生动物管理涉及很多部委,必须是比这些部委高的组织来协调才合适,建议在中央或国务院设立一个委员会,建立长效协调机制,来解决执法难题。

王毅认为,实际也不用成立新的机构,可将国务院依据《食品安全法》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扩展为包含生态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物安全在内的生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对野生动物相关监管部门的领导,使分散的执法与监管形成合力,并履行对各部门执法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职责。

除了理顺执法体系,业内还一致呼吁提高行政处罚的幅度,降低入刑门槛,构建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的刑法体系,降低定罪标准,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Related

文中陈文新、王小兵为化名。

最简单好用的 VPS,没有之一,注册立得 100 美金
comments powered by Disqus

See Al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