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献宣传,别老是打未成年人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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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出来了。

此前,因为写了一篇叫《这几张截图,会不会让你簌簌发抖》的文章,本号又被封半个月。

文章说的是大家关心的器官移植的事儿。当然,平台对本号进行封禁半个月的处罚,我并无怨言,因为我在文中所使用的流传于网络的几张截图,有些可能并不真实。

不过,我仍然愿意继续关注器官移植与捐献的话题。

它不仅仅关乎公众的安全感,也关乎基本的伦理。

最近看到几则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器官捐献消息——我可以确保其真实性——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比如,浙江某地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器官捐献宣传,一群孩子站在一起合影,身前的条幅上写着:捐赠器官,利国利民。

在另一篇题为《生命接力 奔走不息 杭州举办器官捐献毅行宣传活动》的报道中,记者写道:浙江省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积极与中小学开展人体器官捐献互动活动,也希望能从源头改变孩子们的思想,在他们的心中埋下器官捐献的种子。

不知诸位看了有什么感想。

一个孩子,器官甚至没有发育完全,他们最需要的是生命教育,是认识到生命的唯一与可贵,学会珍惜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可是,却有人让他们“在心中埋下器官捐献的种子”,这样的场景,不止怪诞,而且可怖。

一个叫谢政敏的律师撰文《组织未成年人宣誓捐献器官违法》,他说——

我国早在2007年就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器官移植捐献活动进行了严格规范。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进一步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更加强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 18 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由上述可知,国家对器官捐献和移植是严格依法予以规范的,只有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才有权利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决定捐献器官。国家严禁摘取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器官,即使他们完全自愿也不得摘取。

我的困惑是,有明晰的法律条文摆在这,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知法犯法,对未成年人“虎视眈眈”呢?

稍稍搜索一下便会发现,组织求天民年人参与器官捐献活动的,可不止浙江一地,江西等多地都开展了相关活动,并且将其当作正能量进行宣传。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这是国人一种强大的传统观念,恐怕也是器官捐献宣传收效有限的重要原因。这样的观念当然有需要打破的地方,但是,向心智尚不健全的未成年人“下手”,显得太没有底线了。

己所不欲,勿施与人。他们愿意让自己的未成年孩子宣誓捐献自己的器官么?

总不能捐献留给别人,感动留给自己。

不止于此。

还有让未成年人决定捐献母亲的器官的。比如下面这例——

你可以认定这是一种大爱,一种非常高的境界,但是,这样的决定符合情与法吗?一个未成年人,连在各种合同单据上签字的权利都没有,连观看一些影片的权利都没有,甚至,在澳门,连进赌场的权利都没有,却可以决定捐赠母亲的器官?

无论是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器官捐献宣传,还是让未成年人决定捐献长辈器官,都容易让人产生严重的不适感。

别老是打未成年人的主意了,放过他们吧!

有本事,冲成年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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