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创作猪头人身漫画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原文来自公号「法律门前」:为什么创作猪头人身漫画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3年9月,两高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此打开了利用寻衅滋事罪名惩罚有关网络言论 …
居然是五年前的问题了,为何现在又翻出来?
寻衅滋事罪被视为口袋罪有几个原因。
1、立法上:寻衅滋事罪是流氓罪的延续
它本身就是从 1979 刑法的流氓罪分化而来,而且它本身就是流氓罪的主要成分之一。请注意 79 刑法中流氓罪的表述:
第一百六十条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显然,虽然 “流氓罪” 这一罪名不存在,但它的主体部分却都保留了下来,只是分成了三个罪名。
在 97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法条里,也列举了一系列比较典型的 “流氓” 行为,而 “流氓罪” 作为 79 刑法名声最大的口袋罪之一(这一隐含前提不必论证了吧?),本身是一种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意味着判断者的主观色彩影响极大,说它行它就行不行也行,说它不行它就不行行也不行。
2、执法上:缺少入罪门槛
要注意的是,寻衅滋事罪的 “口袋” 与非法经营罪的 “口袋” 又不大一样。
非法经营罪之所以是口袋,是因为它的入罪判断是 “非法”,只要有新的其他法律限制了某一类经营行为,就可以依据该法律将非法经营此类行为入罪。它虽然有明确的入罪门槛(数额标准),但是它的门很多。
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则是它的价值判断很模糊——在 2013 年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这个罪不仅门多,而且没有入罪门槛。因此在实务中,它最滥用的情况就是:
两个人在街上 “你瞅啥”“瞅你咋的” 打起来了,甲把乙打成轻微伤。这种情况下,因为未达轻伤,不能以故意伤害罪(三年以下)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却可以以处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五年以下)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再如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之类的行为(法定刑三年以下),因为达不到入罪标准,所以都可以定处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五年以下)。
虽然刑法规定的是 “情节恶劣” 才要处罚,但是,凡是没有明文规定什么叫 “情节恶劣” 的,那随便处罚都没问题。类似的情况还如销售假药罪,前几年没有明确规定入罪标准的情况下,代购一瓶进口药(未经批准的进口药视为假药)都可入罪。
3、解释上:可以根据需要,扩大解释到一切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的主观故意要求是 “逞强斗凶”,具体客观行为包括殴打、辱骂、恐吓、起哄闹事等等,几乎涵盖了一切日常生活中人们可以用于“闹” 的各种行为。这些都是非常模糊、主观影响极大的概念。
因此,寻衅滋罪罪里的那些概念,在解释的过程中就可以根据需要,自由扩大到任何想要打击的地方。
如楼上 又玄 所说,“公共场所” 是否仅限物理空间,还是可以包括网络空间,应当明确。事实上这个问题确实已经明确了,但不是 2013 年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而是 2013 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再如,2017 年的于欢案件,以当时的寻衅滋事罪标准,讨债方所采取的侮辱、恐吓等行为都是属于行政违法但不成立犯罪的行为(其实是多亏了 2013 年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明确了入罪门槛),但是到 2018 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出来,这种讨债行为又能定寻衅滋事罪了,于是讨债公司马上又消停了下去。
有没有罪,一个解释的事情。
4、别忽略了聚众斗殴罪
前面都是寻衅滋事罪,事实上作为流氓罪另一重要组成部分的聚众斗殴罪,也是被滥用得厉害。而且随着 2013 年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了门槛之后,没有门槛的聚众斗殴罪有进一步 “口袋” 的倾向,因为它只要符合 “三人”+“(准备)打架” 就行。
比如,甲对乙 “你瞅啥”,和乙一起的丙对甲 “瞅你咋的”,甲 “不服来干”,乙 “干就干”。
三个人一动手,就全是聚众斗殴罪。理由是 “甲和乙一起聚了三个人”,属于众。
它甚至不需要损害后果,但这种用法,显然是违背了这一罪名的本意了。
我很担心你们在这边一起讨论寻衅滋事罪本身就是一种寻衅滋事行为…
从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来阐述。
口袋罪,指的是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某一法条不明确,但与某一法条的相似,而直接适用该法条定罪的情况,这种情况多次出现,就将此罪戏称为口袋罪。例如 79 年刑法的流氓罪就被认为是一典型的口袋罪,有言道:“流氓罪是个筐,什么罪都往里装。” 就是这个意思。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刑事立法上,口袋罪的生成主要受以下几种情形影响:第一,某些罪名规范不足而采用兜底性条款;第二,对某种罪名之罪过形式规定不明晰;第三,对某种罪名之罪状描述不明确。如《刑法》第 225 条之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 114 条之危害公共安全罪即属于第一种情形;《刑法》第 397 条之玩忽职守罪则属于第二种情形;第三种情形如《刑法》第 293 条之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的几种行为方式印证了其口袋特质。**因为表述该罪行为之条文中的 “随意”、“任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情节严重” 等关涉价值判断的表述加大了规范的模糊性,使得刑法的明确性程度大打折扣。故寻衅滋事罪可视为一个“口袋罪”。
**但是最最关键的在于****司法实践。****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口袋罪形成起到极大作用。**其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司法人员对刑法条文的曲解。对刑法文本的曲解可能是因为司法人员司法经验不足、业务不精而导致适用时出现偏差。第二,司法人员对刑法条文理解的随意性。第三,司法人员选择性执法。后两种情况在不经意间逾越扩张解释的界限,甚至实际上等同于类推。
**举例:虐待儿童未达到严重程度,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处之。但基于定罪的需要,认为殴打行为太过鲁莽、草率而带有 “随意性”,正好与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相契合。**即便虐待行为并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但如果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也足以表明司法人员在寻衅滋事罪口袋化上的推进力量。
再举一例**(来自凤凰网新闻)****:** 去年,浙江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微信也算是网上的一个公共场所,虽然对象是特定人群,但在公共场所如果传播谣言、虚假信息,自己未经核实,也属违法。而在全国其他的一些省份,也有类似的案例发生,河南、陕西、陕西均有人被治安处罚甚至批准逮捕。对于这种案子,警方多用的是 “寻衅滋事罪”,可“寻衅滋事罪” 它适用于网络这种虚拟空间吗?
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 5 条对公共场所做了列举式的规定,明确规定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
从刑法体系角度来解释,刑法上所称的 “公共场所” 皆是物理性空间,不包括虚拟空间。如果包括虚拟空间,就会有问题。比如《刑法》第 130 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就会受到刑罚。那么网络游戏就会涉嫌非法持枪罪了。如果非要说,这里的枪支是指实际的枪支,那么,既然 “公共场所” 可以包括虚拟空间,“枪支”为何不能包括 “虚拟武器” 呢?
所以,将网络纳入公共场所的考量范围,是对现行法律的一种突破。而这,在法律上是存在极大争议的。**
大道理讲着费劲,我来给你讲个故事,你就知道寻衅滋事罪为什么是 “口袋罪” 了:
一混混酒后在街上言语挑逗你心爱的女朋友,你怒发冲冠,多次制止小混混无果。你按捺不住内心的愤怒,朝着小混混的脸部挥拳就上,小混混脸朝侧面一歪,轻易躲过了你的拳头。那混混又用手揪着你的衣领,将你抵在墙上,手扼住你的喉咙,准备呼唤狐朋狗友。你看准时机,不等混混吹口哨,抬起右脚踢到了混混的要害上。混混登时面色苍白,跪在地上,蜷在一起,活像刚炸过的虾球,口中惨叫不止。
混混的狐朋狗友赶到,拨打了一一零。片警把你和被打的混混传讯到派出所做笔录。混混在派出所卖惨,颠倒黑白,一面要求警察验伤,一面又大呼冤枉,指责你先动手打人。而你只会讷讷的指责混混,明明是他先言语调戏我女朋友的,我不应该来这个地方,希望警官秉公断案,严惩混混维护社会治安。
经过一番 “居中裁判” 之后,警察把你和混混纠纷的性质定性为“互殴”。混混伤情比较重,前往司法鉴定医院验伤,而你随意出手伤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现已被刑事拘留,等待调查结果……
我们老师说
实在不知道那个人犯了啥,但你又必须要抓他
那就定性为,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行为⑧!
“口袋” 的意思是类似民商法中的 “兜底条款”。
新鲜出炉的寻衅滋事新用法。
不要回答!不要回答!不要回答!
回答了就寻衅滋事(逃)
在知乎这个平台讨论这个问题 就是寻衅滋事
口袋罪其实是一种很微妙的设定,在我看来,在法理学领域就像相对于法律规则而存在的法律原则一样,是必要的时候手动操作的一种工具;
既然 “口袋罪” 是工具,既然 “口袋罪” 是合理的存在(我不敢说它不合理,毕竟它们到现在还存在),我们要做到的就是合理地利用“口袋罪”——
如果我这么说的话,我可能涉嫌 “传授犯罪方法罪”。╮(╯_╰)╭
竞赛题现象。
经过多天反馈,总算有点结果了。
从开始的互相推诿到后来的批评教育,都是不疼不痒的。但是转机在巡视组来了!估计是怕成为乱用公权的典型,与我进行了沟通。
我恰当的将要求改为处理当天执勤的 011,因为他们执勤时,对该事件进行了矛盾激化,由执勤 011 书面检讨道歉并当面承认错误,由局领导保证以后不发生类似事件。我妥协了,某转干确实硬啊。但是我相信出来混早晚要还的,公道轮回。
前些天碰见的真实事件。
开车上班,(本人机关单位)在单位门口被 JC 拦下,(有工作证无执法证) 要求我出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注意是等,想起来什么再要)证件,碰巧当天没带身份证,这下行了,被 JC 扣下了,理由是怀疑我盗抢车辆或者改装车辆或者走私车辆。
在单位门口,有工作证和同事证明但是 JC 不承认,有身份证号,但是 JC 不查验。JC 通过报警电话将民警和交警叫来查验我身份,实质是为了耽误时间。当交警查验时,这位 JC 不要脸的拔腿跑了。
当天浪费了我一上午时间,事后我希望讨个说法,面对的则是无休止的扯皮。然而就算是按照规章制度这种行为不过是批评教育而已。
在过程中,他的话让我感到公权力的可怕 “你敢走,我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给你扭送到我的拘禁室,你敢还手就是袭 J,你不配合就是寻衅滋事,只要我乐意,我可以随时随地要求查验你和你的家人,甚至可以在你家门口在路上天天查” 这幅嘴脸着实可恶!
寻衅滋事是个筐,啥事都能往里装
而且从徐昕老师近几年所接的案子和他的态度来看,非法经营俨然成为了又一个口袋罪
陕西汉中两男子酒后撕毁扫黑除恶横幅被拘 警方:涉寻衅滋事 https://media.weibo.cn/article?id=2309404387868675075876
仅仅因为醉酒而撕毁标题就刑拘 寻衅滋事用的好啊 跟某邻国有的一比
就说某个有前科的大 V 吧,据他说,前年还是去年有一天晚上他去山上看星星,去山上看星星影响到了月亮引力,干扰了地球正常运转,所以是寻衅滋事,被关了一个月。
传统犯罪中的典型口袋罪:寻衅滋事罪。
经济犯罪中的典型口袋罪:非法经营罪。
职务犯罪中的典型口袋罪:滥用职权罪。
我理解下来:这罪名其实就是给权利拥有者一个按其自身道德和法律认知的标准来执法的理由。
我朝因为这种罪名被抓的还少吗?其实我很感谢律师,没有律师我朝的法制不可能进步。
罪名描述的太笼统,太宽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破坏社会秩序不是一个具体行为,对于行政部门来说,凡是不按照他们流程,让他们不舒服的行为都可以归类这里面。
还有网络上一些人言论,有些愤青看不惯捅到管控机关那里去,找不到具体罪名,就说你扰乱了他们的秩序,不和谐。。。
我来举个实例。是实例,一个当事人被拘了 15 天因为寻衅滋事。他家的小区很多业主对物业不满,最终矛盾爆发一些人拉着横幅堵在物业门口,物业报警。警察正在处理闹事业主。这时,这位当事人回家进入小区,路过闹事现场,弄清缘由后问警察为什么不找物业的事明明是他们服务不好才会有人拉横幅,而要找业主(警察在疏散、拘捕部分闹事的人),他看到有人被带上警车,于是拿起手机开始录视频。警察看着他录完视频,然后当下将他押上了车…… 然后因寻衅滋事拘了 15 天……
家乡刚发生了一个口袋入罪
我无法理解就这样一句话能作为入罪依据。
说一个实例,我这本地论坛,有位网友口没遮拦,回帖骂了一句交警,就是在交警前面加了个狗字。然后很快就在家中被捕,行政拘留十日,罪名就是寻衅滋事。
口袋就是:什么都能网里面装。
没有实质的定义,先写那么一个模棱两可的罪,最终解释权归属执法机关。
反正没有定义清楚,或者说定义的很宽泛,所以我说你这个行为是 “寻衅滋事” 它就是“寻衅滋事“。
于是乎我抓你就是依法的。
反对被编辑推荐的答案。
寻衅滋事罪被说成口袋罪,根本原因是,因为大陆法系立法和执法之间的矛盾。
立法是不可能穷举每一项具体的违法形式的。
而执法又需要一条法律对具体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规约。
这样无法穷举又必须定义的东西,在数学里可以用集合来表示,但在立法时就必须用你们说的兜底条款来进行规定。
法无规定即可行,因此为了明确规约不可行的行为,设定了寻衅滋事这一条款。大家可以想想,寻衅滋事如不被明确为违法,那么很多人会被侵权,社会秩序也会难以维护。
到这步,寻衅滋事作为兜底条款都是无可指摘的,毕竟没事找事的人应该约束。
但违法毕竟不是犯罪,寻衅滋事入罪与否,还得看入罪门槛。而正因为寻隙滋事的入罪门槛不明确,才有了寻衅滋事罪是口袋罪的说法。
不知道很多一水的批评这个罪名是什么意思,是刑法学博士还是法理学博士,是没出过校门还是没办过案。相信我,实践中那些被定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干的事比故意伤害气人多了。
常见的,有喝完酒调戏小姑娘,然后把人家男友怼墙上扇嘴巴子,拿酒往人家小两口身上浇的。有被老太太说两句没素质就急眼直接给踹一脚然后吐吐沫的。这些全都没够上轻伤,你定什么?治安处罚 15 天?笑话。
原因很简单:
有些属于造谣生事(造谣生事罪),
有些属于伤害民族感情,
有些属于侮辱他人人格。
就像以前未被拆分的流氓罪一样。
侵权和越规,如何界定而己…
给你讲一个故事吧。
我朋友的爸爸是当地财力显赫的人,因为得罪了和当地 xx 有关系的人,被别人以寻衅滋事抓起来,把十几年前、甚至我朋友还没出生之前打架的事情翻出来,后来又扣上涉黑的帽子,到现在都没放出来。
大街上:你瞅啥
瞅你咋滴
你再瞅个试试
试试就试试
你瞅啥………….
号子里: 知道为啥抓你俩吗?你们犯了寻衅滋事罪知道不?以后要干仗直接干别哔哔,没干起来也是 15 天知道不?你俩谁想早点出去, 赶紧打电话叫人来,把该办的事了………
既然很多人都说寻衅滋事这个罪名不合适,但客观上有没有一些不当行为确实损害了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但又没有合适的罪名呢?比如有人举例的小混混调戏女朋友导致双方互殴,以及其他的一些案例,在美国,英国,日本,是怎么处理这种情况的?还是他们的法律非常健全,把所有的罪名都穷尽了?
只要想给你判个罪,你就算在大街上喝口水也是寻衅滋事
希望这位答主上街时不要被两个小混混打成轻微伤,因为如果没有寻衅滋事罪,两个小混混抓起来行政拘留几天就能再出去把你打一顿。希望答主被打维权时不要找警察,不要诉诸法律,因为照你说的,主动权永远在恶人手里。祝愿答主手中永远有主动权。
学习了 学习了 ,法律真的要好好学习
因为犯这罪的人太多了
的确是个口袋罪。
但是,并不是说口袋罪是错误的。
事实上,各国立法机构,在立法的同时,会特意设立相应的口袋法。
核心原因其实很简单,因为有着过于低效的政府结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立法体系,不允许,也不可能出现,当法律只能当观众的时候,及时进场制止后续行为的情况。
而口袋罪的作用就出来了。
只要政府机构相对克制,口袋罪可以在相关法案还没正式实施前,起到代法作用。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
当然,如果不克制。。。那就 404 了。
因为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去做,但是中国的立法,执法还远远达不到完整健全,法系和审判也和那些老牌儿的西方国家差别非常大,这样对普通百姓是否违法就有很大的漏洞,有需求就有供应,“寻衅滋事罪” 就是为了尽量弥补这个漏洞的。
不认同寻衅滋事是口袋罪这个说法,虽然寻衅滋事的客观表现形式多样,强拿硬要、殴打、损毁等等等等,但此罪的最重要的特点是主观目的的随意性和任意性,即无事生非,而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不是单纯的人身财产权,只要主观故意明显,或不影响公共秩序,一般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本来不是口袋罪,它规制的行为方式,清楚而明白,本不存在任何歧义和扩大解释的余地。这个去看条文就知道了,不需要多费口舌。但有些人硬是把它解释成了口袋罪。有些事情,就是没有道理的。
原文来自公号「法律门前」:为什么创作猪头人身漫画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3年9月,两高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此打开了利用寻衅滋事罪名惩罚有关网络言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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