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5 月 20 日佟丽娅陈思诚宣布离婚,为什么会选这个时间点离婚?
知乎用户 三阳开泰 发表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佟丽娅和陈思诚终于宣布离婚了。 建议他们学一学殷世航,搞个盛大的离婚典礼,然后直播带货。 知乎用户 鱼皮豆 发表 这对不是早就社会性离婚了吗?万事俱备,只差官宣了。选在 520 这种情侣间 …
哎,对于高法这个层面的机构来说,说话是需要字斟句酌的。
如果你说:
按照目前的法律,仅仅是出轨,就算起诉离婚,法院不会立即判定离婚。
理解。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这是现行法律。
至于是否合理,是否应该调整,都有讨论空间。但对于一个官方公众号来说,这样行文是安全的。
但是你说:
不能仅以 “出轨” 为理由,请求离婚。
这个就太有话题感了。甚至可以说太自媒体味道了
网友感情是朴素的,一方出轨了,另一方连「请求离婚」的权利都没有。搁谁也不乐意听这种话。
何况你还是法院的机构账号……
我看到有很多网络评论把问题上升到「鼓励生育政策」上。
这就是魔法对魔法了。
没必要。
回到实际问题上,其实就是国家机构的微信公众号运营小编的培训机制。
其实,在不少机构里,新媒体运营岗,都没有一个完整的编制(Headcount)。
很多时候,这些小编们甚至不一定是全职的新媒体运营,可能就是临时从高院里抓了一个比较年轻的新同事就上了。
小编们没有写稿能力,就算有也没有持续生产稿件的能力,却被压着每天要发一篇内容的要求,满世界找稿子完成 KPI。
你指望小编能自己在互联网上研究舆情?
不可能的。
自己的活还没干完呢,看时间来不及了顺手从其他地方搬运一篇稿件。根本没有思考过,以官方身份发出这样一篇稿件意味着什么?会带来怎样的情绪反响?
这篇稿件只要稍微改改,就能成为一篇有价值的自媒体稿件,比如:
1)标题换成:对象出轨,还没法离婚?怎么办?
2)文章框架先从法律角度出发,讲讲为什么法院不能判离婚;再从证据收集角度出发,给受害人一些靠谱建议:怎么收集证据等
3)配合一个现实案例,讲讲被出轨一方是如何通过收集证据成功离婚的。
但在目前的大环境下,这篇稿子肯定出不来:
不确定是在宣传造势、试探舆情反映,还纯粹就是新媒体小编错误理解了法律。
如果是后者的话,我倒是有点能猜到是如何得出错误结论的:
已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对同居给出了定义:「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根据《民法典》,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3、《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三条说的是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说的是:「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以上四点,我们可以形成两个结论
第一个:出轨不一定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只是偶尔约炮呢?看来不太稳定,根据 2,如果一个人在离婚诉讼中提供了对方偶尔出轨的证据,未必能胜诉。
第二个:出轨属于违背了互相忠实的义务,司法解释都说了,不能仅以违背忠实义务这一点来起诉要求离婚。
然后,文章把这两个观点缝合在一起了,变成了不能仅仅以出轨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这就离谱。
一方出轨,另一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那当然是可以的 – 能不能告,跟是不是能确保告赢,那是两码事,如果诉讼是一场比赛,那么把判定胜负的规则用来限制选手入场竞技,就是很严重的错误。
再说了,出轨虽然不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法院完全可以结合出轨导致感情破裂的证据、认为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判决离婚。
作为一个省高院的公众号,一言一行,都会被公众理解为对法律的权威解读,这样的谬误的确不应该,如果是要为了某种政策吹风、造势的话,作为司法机关来说,也有些越界了。
出轨可以离婚吗?可以。如果这个法院认为不符合立案要求,不予立案受理,那就要看看敢不敢承担这个责任了。
对于公众号自媒体而言,这样的标题为了流量没有问题,因为首先文章的标题需要抓住大众的眼球,然后才有兴趣进去到主文进行阅读理解。
但是对于省高院而言,这样的标题就显得不严谨了,很容易带偏一部分人,尤其给那些已经遭遇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人开始犹豫是否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了。
实务中,我们代理起诉离婚的案件,相当一部分就是夫妻一方因为出轨导致,而且一方出轨本身就违反了民法典的夫妻忠实义务,本身就是过错的一方,提起离婚甚至要求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都是可以的。
根据法律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后因为出轨原因导致感情出现裂痕要求离婚的,实务中很大可能不会第一次判离婚,因为只要过错方洗心革面掏心置腹的说他还爱对方不想离婚,出 轨只是一时冲动,那这个案子基本上就可以断定未来的结果走向了,因为法官也会倾向于叫无过错方再给过错方一次机会。
‘不能请求离婚’与‘不能判决离婚’在法律里是两个概念,前者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离婚权利的体现!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就算没有出轨行为,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需要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
从《民法典》以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法律对于离婚的最新态度是:防止轻率离婚。
一方面对于登记离婚,法律新增了 30 天离婚冷静期;另一方面对于诉讼离婚,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将出轨排除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之外,只有背叛婚姻严重到重婚或者与他人持续、长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离婚。
2020 年 12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 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而山东高法的文章:《不能仅以 “出轨” 为理由,请求离婚》文章指出,出轨的证据仅证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诚行为,但是没有证明你配偶与他人同居,更没有证明你们感情破裂,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从文章的解释可以看出:只要不在外面长期养情人,只是偶尔的出轨,或者是只在宾馆里面约一下,那就不能以此为原因离婚,更不能因为这个而像对方索要经济赔偿。
换句话来说,在国内只要你不是猖狂到买房住着,只是偶尔的约一下,就算你被媳妇抓住了,以后你离婚的时候,也不能以此来索要经济赔偿。
虽然搬出《民法典》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很显然,上述内容完全不符合该规定的真实含义。
出轨本身就代表着感情产生了裂痕,就代表着婚姻里的一方对感情的不忠,那么两人的感情就产生了裂痕以及怀有其他想法难以为继,而婚姻的基本观念就是两人相爱互相结合的关系方式。
通常,在家庭里遇到一方 “出轨”,并不代表所有的家庭会要离婚。可能有的家庭 “忍了”。但是,一旦离婚这个事情闹到法庭,那性质就都变了。至于配偶是不是容忍对方 “出轨”,那也是个人自由。
事实上,如果严苛的限制人们的离婚条件,并不能降低离婚率或者提高生育率,反而会把人们拦在婚姻之外。
谁说的不能起诉离婚?
出轨还可以成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呢!
审判实践中,离婚一方常常会以另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为由提出离婚,此时如果无过错一方提起损害赔偿,那么过错方出轨的具体情形将成为考量该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比如出轨时间发生在女性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出轨次数较多等。
而那篇文章标题和内容其实有断章取义的嫌疑,司法解释表达的是什么样的情形构成同居,什么样的情形不构成同居,可以说出轨不构成同居,但不能说不能以出轨为理由提起离婚诉讼。
实际上,出轨已经是婚姻重大过错了,也可以被考虑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得说不但可以据此起诉,还可以由此向过错方(出轨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出轨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
为了迎合一些观念,标题有点太耸人听闻了。
另有些人在转发本文的时候说我在误导。
实在是蟪蛄不知春秋也,我不妨系统说说关于出轨原因,法院支持判离的操作:
婚姻诉讼跟其他诉讼也一样,打的是证据。
关于收集和使用证据,值得另外开文叙述。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时候出轨的证据未被采信,根源在于证据取得方法不合法:不要把离婚不成归结于对法院的埋怨,有时候其实是自己对待证据的采集和使用方式导致了败诉。
须知,法律中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除取得方式合法外,还要保证证据主体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证据程序合法。
倘若证据层面已经完善,就婚姻诉讼而言。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不受他人的干涉。倘若出轨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的,就应该支持当事人离婚。
到这一步,证明出轨不需要暴露出轨对象的名字和其它个人信息,只要能够证明出轨行为即可:这是基于不衍生隐私权 / 名誉权纠纷的考虑。
又有人说,那么出轨也不一定判离,当然有提出诉讼的权利,可是未必判离。
这个观点也是失之偏颇的,有法律平台做过系统统计:被认定出轨后,判定离婚的数量小于出轨纠纷数量,仅占 12.6%,背后原因多元,很多时候裁判数据里面,女性倾向于原谅。
再者,前文也叙述了,认定出轨需要证据三性,法庭上法律层面认定的出轨,低于出轨纠纷数量,仅仅占 19.9%——背后原因还是举证问题。
再说法律层面认定出轨后,法院判例的比例很大,是 59.4%。或许有人问,那不判离的比例也很大,40.6%,于此法院在出轨之外,也会考虑孩子问题、共同生活问题,“劝和不劝分”,由此很多人也选择了上文说的 “当然是选择原谅”。
然而在裁判中,又不能仅仅看表面的数据,因为出轨导致的离婚诉讼,影响判离不判离涉及的因素很多,需要个案进行分析,而不是 “削足适履”。
提醒一下,研究法律切记不要以偏概全,否则就不够客观理性,想要去说服别人,就不必光流露于观点,而应该拿出数据论证。
很久很久以前。
帮法院做过一套系统,就是离婚相关的。
这套系统是为了好套打。还是用 VB 写的。
当时这套系统要求,比较灵活点。让工作人员能够从各种选项里选一些句子,到主要内容里。
排第一的是:
感情不和。
里面真没有出轨……
现如今,婚姻法等都归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
要申请离婚可以参考王宝强的起诉离婚。
归到一句话就是,马蓉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20 年 12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 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不能仅以 “出轨” 为理由,请求离婚》文章指出,出轨的证据仅证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诚行为,但是没有证明你配偶与他人同居,更没有证明你们感情破裂,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说到底,就如同王宝强离婚一样,判离婚没问题,但是王宝强不能因为马蓉出轨而多分到财产。
另外出轨跟与他人同居是不同的概念的!
文章发布以后,我在第一时间就研读了,文章的核心意思是:仅有出轨证据,法院支持离婚的可能性不大!
大家都知道,出轨并不等于以夫妻名义婚外同居。司法实践上,仅有出轨的一些零散证据,法院支持离婚的可能性确实不大,所以文章本身没有什么问题。
那问题出在哪里?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争议呢?
作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此专业的机构,文章的标题却犯了最最基本的错误!
“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这是哪门子的规定?
怎么就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呢?难道夫妻感情确系破解的证据不够充分,诉权也要被剥夺吗?
以上,请各位细细品味,山东高院,以后可不要学那些标题党啊。
有
高赞讲这是个说话问题,我看不见得
这法律又没改
那他说的没错就没问题
不存在什么表述方式上的讲究
人家说的是露骨了一点儿,是直白了一点儿,但说的是实话啊,而且是最直截了当的大白话
不比你弯弯绕绕地讲漂亮话好多了?
漂亮话中听不中用啊
就像我国男性没有生育权,他偏不这么讲,讲男性有生育权但是要通过女性主体来实现
这就是用语言上的修饰掩盖实际问题
我有钱,你征询我同意之后可以花,这叫你有我财产的处分权吗?
你当然没有
讲直白的话不好听,但是大家没有误解
知道出轨不能作为离婚的充要条件,于是人们会预先衡量婚姻的风险性
知道男性没有生育权,就不会相信什么孩子是给男的生的,不会指望婚姻能保证生育
于是就会寻找反制措施
没有生育权就生了再结婚
离婚不好离那就不结
非要结的话夫妻财产约定就比婚前财产协议有实际价值
不需要离婚,我约定了这些钱是我的,我爱咋花咋花,离不离的不影响
这只是一个例子,既然离婚难度上升,那么研究如何利用婚姻摆烂的人自然就会多起来
[
山东高法: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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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zhihu.com/zvideo/1460966005975023617)
根据山东高法数据,2021 年 1 月到 5 月山东省受理离婚纠纷 49859 起,而 2020 年山东省全年结婚人数为 48.74 万对,全年离婚人数 21.45 万对,2020 年离结比 44%。
如果用样本估计总体的话,山东省 2021 年受理的离婚纠纷应有 11.9 万件,2021 年山东省离婚人数如果与上年基本持平,就说明离婚要闹到撕破脸对簿公堂的比例达到了 55%。究竟是什么能让两口子不能好聚好散非要诉讼解决,我相信应该没有那么多有家产要分的,结合这个新闻也应证了我的猜想,现在出轨的比例远比大众想象的要高得多。
至于这件事,无非就是离婚率太高上峰下了 kpi,而离婚里出轨原因导致诉讼的比例极高且看似一纸条令就可以堵死,才能出此下策。
我是已经结婚的一个 “不婚主义者”,我回答这个问题是你们的幸运,警告你们:不要结婚!不要结婚!不要结婚!!!
你们结婚之后会有千万个问题,只要不结婚,这些问题就不会找上你。
如果结婚,你的人生将被定位,你们的自由将被占领,你们的世界将被入侵!
不要结婚!不要结婚!!不要结婚!!!
山东高院是不是换小编了,来看看山东高院 2020 年 7 月 22 日发的这篇名为 “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起诉离婚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文章。
如果 “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起诉离婚” 这一观点成立,是不是就代表夫妻一方出轨的情况下,另一方只能通过“魔法来打败魔法”——也出轨。
这个观点漏了半句,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主张有配偶者与他人存在同居行为,**从而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进而获得法院准予离婚。
出轨→存在同居行为→夫妻感情缺已破裂
但不代表不能以出轨为理由,直接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进而获得法院准予离婚。
出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缺已破裂的情形
毕竟《民法典》规定,夫妻感情缺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证明夫妻感情缺已破裂除了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外,还有一个开放式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实不能以 “出轨” 为理由离婚,这个问题好解决,毕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这条在我们团队研究离婚条件的时候,律师团给过详细的解读,朋友圈软件搜《你不得不看的民法典中婚姻规则的十条改动》,你能看到刘耀文律师给的解读。
本身,一千零七十九条的目的,就是防止有人恶意不离婚。
但是,不好解决的是这句话里:
“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的 “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这句话就得好好唠唠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针对离婚损害赔偿这个问题,上海市法学会曾经出过一个科普视频,地址如下:
里面提到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第一,婚姻家庭更多的是私人事务,国家法律通常保持克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是必要情况下不得不进行的规制。
所以,能够导致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一方过错行为必须是一些严重破坏婚姻关系,甚至危害人身安全的过错行为。
如,重婚,如,实施家庭暴力,或其他具有同等危害性的重大过错行为。
第二,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是没有过错的。如果双方均存在过错,只是过错程度有差异,也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第四,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如果丈夫多次出轨婚外第三人导致妻子精神极度抑郁,那么丈夫可能需要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来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虽然以丈夫出轨多人举了例子,但仍然使用了 “可能” 的字眼。
同时加了一个限定条件:精神极度抑郁。
注意,是极度抑郁噢
那就是说,如果你证明了自己极度抑郁,就有可能被对方以 “不适合抚养孩子” 为由夺取抚养权。
要钱还是要孩子?
这都是我们这儿来求助的姐妹们的真实经历。
是不是跟自己原来想的:
**只要我证明了他出轨,他就得离婚的时候多赔偿我,**不一样?
醒醒吧,我的姐妹们。
法律并没有规定结婚不能出轨。
法律并没有规定出轨就得净身出户。
法律更没有规定出轨了就得离婚,离婚还得给赔偿。
婚姻是港湾的同时,也得记住一点:
有结婚就有离婚。
结婚不再是一辈子。
请让婚姻为我们服务,而不是我们为婚姻服务。
请记住,
时刻以自己为重,而不是以家庭为重。
——一个一年救助上千名遭遇婚内出轨者的肺腑之言。
彻底清洗古典家长主义官僚群体是走向现代法治的必经之路。
不抛弃小农社会的伦理德治,就没法儿真正地适应工业文明带来的生产力暴发式增长。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惩就没得治。
当代桃花石已经对自上而下的思想塑造产生了路径依赖,所以不把源头涂干净,那就必定往歪斜走。
还好我离的早……
现有离婚据说女的提出来的和男的提出来的差不多。
这事儿 ,细琢磨就有意思了。
小管家肯定不让说。
小仙女的事不讓我说了,删了。
另一方面,离婚案件不会讓法官参与分家产,所以她们不喜欢这个工作,没有油水还要看夫妻吵架。因此要竭尽所能把工作消灭在萌芽状态,民政系统通过离婚冷静期把皮球踢给法院系统了,逼得人们离婚必起诉。法院立刻宣布出轨不判离,皮球踢给夫妻,这个工作不接待了。
“婚姻”和 “婚姻制度” 是两码事。
你对你的婚姻有解释权,可国家对婚姻制度也有解释权。
你的婚姻事实破裂,不代表制度层面上国家允许破裂。
换一个思路,从法律理论上来说,不让离婚是有法理的。
你之所以领结婚证,某种程度上不就是希望委托国家管理你们的婚姻,得到国家保障么?
领证,就是将婚姻管理权上交国家,并接受婚姻政策变化的风险。
除非,你当初就选择不领证,不用国家为你的婚姻托底。
它和签合同还不一样,合同条款是固定的,而婚姻政策是变化的,法官的裁量权就更灵活了。
每一场离婚,都是三向奔赴,是丈夫、妻子、法官三人一起坐下来讨论的事。
而如果你负隅顽抗,不上交婚姻管理权,就会面临生活不便,得不到国家保障,失去社会福利。
很多人真的把婚姻制度想得太简单了。
这是一个,让男性女性都觉得,自己吃大亏了的规定。。。
山东高法 1 月 2 日微信公众号文章《不能仅以 “出轨” 为理由,请求离婚》内容如下:
一、抓到出轨证据,是否能证明属于法律规定的 “同居行为”?
对于什么是 “重婚”,大家都比较清楚,基本上没有争议。但是对于法律规定的 “同居行为”,却存在不少争议。有网友问:我抓到了丈夫出轨的证据,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竟然判决不准离婚,为什么?法律不是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法律允许离婚吗?
那是因为你的证据仅证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诚行为,但是你没有证明你配偶与他人同居,更没有证明你们感情破裂。
二、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
面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2020 年 12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 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比如:宾馆开房的证据,这个就不属于 “同居”。宾馆是临时性场所,不属于共同居住。你拍到配偶与他人牵手逛街,这个也不能证明是 “同居”。你拍到配偶与他人在外租房照片,但是不能是一次两次,必须是长期居住的证据,不然也不属于 “同居”。
三、最新法律趋势是:防止轻率离婚
从《民法典》以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法律对于离婚的最新态度是:防止轻率离婚。一方面对于登记离婚,法律新增了 30 天离婚冷静期;另一方面对于诉讼离婚,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将出轨排除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之外,只有背叛婚姻严重到重婚或者与他人持续、长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离婚。
针对于以上内容,我其实想提出几点看法:
1. 如果说一定是同居了才能证明出轨的存在,那精神出轨,嫖娼,聊骚算什么?
但是,“出轨” 在法律的体系中,根本就不能算 “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王宝强事件中,马蓉和马喆并没有以 “夫妻名义同居”,所以不构成 “重婚罪”。
就算他们经常私底下暗度陈仓,但是只要他们没有公开长期同居,这在法律层面就没有什么过错。当然作为被出轨的一方,会觉得凭什么?因为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哪怕他们两个有了私生子,你申请的精神损失赔偿也会被驳回。
所以,一旦如果没有重婚,就不算出轨的话,那到底是高估了人性还是低估了痛苦?
2. 出轨在离婚的时候,很少有人会直接说清楚说是因为对方婚外情的行为才导致离婚的。
王宝强和马蓉离婚的判决结果,让很多女人非常不满,因为他们非常担心一旦自已的老公出轨并且主动提出离婚的话,自已得不到任何一点优势,不管是财产方面还是抚养权方面,那就真的是便宜了老公和小三。
但其实,真正对这个判决要感到后背发凉的是男人,而不是女人。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中国很多家庭都是 “男主外,女主内” 的模式,男生在外面工作赚钱,但是一旦女生有了小三,男生不仅仅要带绿帽,如果离婚了还需要分出自已赚的一半财产,法律就是这样写的,你能怎么办呢?
怎么?把出轨的那个人打一顿还是把小三打一顿,如果你把出轨者打一顿,根据法律,你属于家暴,那这个时候被出轨者很有可能成为过错方,你还要给对方补偿。你如果打小三,万一对方告你,你或许还需要进派出所待几天。
你要知道一点,在道德层面,“出轨”是十恶不赦,要承受万众的唾骂;但在法律层面,仅仅只是 “夫妻感情破裂” 罢了。
3. 如果出台这个政策,只是为了降低和控制离婚率。那其实最好降低和控制离婚率的就是不结婚。
就像当初实行离婚冷静期,目的其实有为了降低离婚率。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新的法案中,离婚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各项程序,其中冷静期时长为 30 天。在此期间,只要任何一方反悔,就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冷静期满后 30 天内,如果双方没有亲自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也将被视为撤回申请。
这引发了网络上不同态度的争论。一部分人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可以降低 “冲动离婚” 的可能,给予矛盾中的夫妻缓冲时间;而另一部分人觉得,这一制度强行增加了离婚的难度,也给婚姻中弱势的一方带来了更多的潜在危机。
在冷静期里,一对夫妇处于一种微妙的关系之中,每个人对它有自己的定义。有时候,一方已经称呼对方为 “准前夫”,但另一方可能认为,这只是一次吵架。
那些处于冷静期内的夫妇,正在经历一场对婚姻的别样审视。
曾经,人们习惯性地认为,离婚是一种迅速斩断式的、“给个痛快” 的决定。但从今年起,所有打算离婚的夫妻,都需要把这份决定拉长 30 天,甚至更久。
在这期间,有人坚持离婚,有人选择放弃,也有人在与对方的拉扯之中心力交瘁。
4. 如何降低离婚率?
难道用一个离婚冷静期就可以解决降低离婚率的问题了?从表面上好像确实降低了。
研究表明,韩国从 2004 年开始了离婚冷静期后,离婚率出现显著的下降。从这些来看,确实可能未来的离婚率会下降,但是会下降很多吗?
不可能!
就相当于,很多小伙伴问我:拉拉,你觉得离婚率未来会低吗?出轨率会低吗?
在我看来,出轨率只会高,不会低;至于离婚率会低,但是不会少很多。也就相当于,那个离婚率的数字会越来越 “好看”。
那这些会影响结婚率吗?
我们先来看看未来离婚的人群是是谁?肯定是 80 后、90 后为主,在很多关于离婚率和冷静期的报道中,很多 80、90 后的年轻人 “被认为” 是缺乏责任心和沟通理解能力的,是为了追求一时的快感而冲动结婚的,或者是很多人是因为孩子结婚的,所以才需要离婚冷静期来直接约束他们的 “过分自由”。
我们按照这样的逻辑去思考,难道在婚姻结束的时候,让你完成一件事情,只是为了警醒那些 “为了冲动,追求快感” 的年轻人不要冲动,要慎重吗?
你觉得现实吗?
同样的,其实大家现在去问年轻人想不想要小孩,很多人都是会说自已其实想要丁克,因为觉得养小孩很麻烦,或者是觉得自已无法承担一个孩子的教育。那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小孩也没有伴侣的人将越来越多,老龄化社会也将加速到来。
所以其实,如果我们当初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了提高生育率、结婚率来让社会更繁荣稳定的话,那么设置离婚冷静期作为其解决方法,它的底层逻辑和输出结果恰恰是和这个目的相悖的。
就相当于,我只是一个简单的咽喉炎,你让我去做外科手术,还给了我头疼的药,那你觉得结果会好吗?
那我们换位思考一下,这一代的年轻人他们面对的情况是什么样的?
不要和他们谈什么家国情怀,儿女双全,家庭稳定,对于他们来说,能够健康的活着就已经很不简单了。很多人的工作不是 996 就是 007,你让他们拿什么来维护家庭生活?拿什么时间和精力带孩子?
当然,很多人会杠,我们父母那一辈那么苦那么累不也把我们抚养长大了吗?
那我想请问:你 96 辛苦工作赚到的钱能够来稳固家庭生活吗?且不说是否可以用钱来维护感情,就说在还完房贷、车贷之后,还有多少能去拿来增进夫妻感情?
那不如生个小孩来增进夫妻关系,稳固家庭结构?那么从幼儿园到初中的学区房准备好了吗?就算砸重金买房了,学区突然变了怎么办?上了学之后,谁来从 996 中脱身给孩子辅导功课?而夫妻把全部精力和金钱都花在孩子身上之后,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就更稳固了吗?
所以,现代社会的年轻人面临的婚姻和育儿教育问题,其实不是他们这一代年轻人使然,而是整个社会的背景带来的,他们是被社会推着走的。
支持法院。是否合法,法院有最终解释权。法院加油
一般这种都是有利于自己的说法,也就是说,有某些人出轨了…… 吧
笑死!
这怎了? 我人傻。
作为一名办理过百余起婚姻家事案件的法律人,从没有想过请求离婚,还要有前提和理由?
现在司法机关为了追求降低离婚率,已经开始出这么不负责任的文章了吗?
即使是小编写错了,那也不能随便乱发呀,文章发之前肯定是要有审核人的。
这么一篇文章出了之后那很多人就要恐婚了。
开始说正经事。
首先,我们要知道我国《民法典》以及《宪法》,保护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因此提起离婚诉讼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没有任何的前提。
其次,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和判决离婚的理由是完全不一样的。
提起离婚并不需要任何理由,当然也可以采用任何理由,这些理由不仅仅是包括法定的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包括一些像双方三观不合与父母经常发生争吵,一方看不起自己等等,那出轨作为可以造成被出轨一方精神刺激较大的行为,当然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不然我立那么多离婚的案子,立案法官就不给通过了)
但是**法官判决双方离婚是看感情是否破裂**,而法官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需要看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 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
而该法条第 3 款第 5 项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是可以由法官进行解释的。
按照一般的常理,以及按照我所做过的大量的婚姻家事案件之中可以看到,不论是出轨还是嫖娼,一方的这样的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会对另一方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从而会造成双方感情破裂。
那么此时法官也应当按照每个案件的不同,每个人不同的过错程度去判断,另一方也就是出轨一方或者是嫖娼一方,他 / 她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双方感情破裂。
而不是说仅仅适用上面法条的前 4 种情形,就完全不考虑第 5 种所规定的其他。
那么立法者当时,希望通过设立第 5 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给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一做法,就没有任何必要了。
若一方存在 “出轨” 情形,法院是完全有可能判决离婚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存在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情形的,应当准予离婚,而一方存在 “出轨” 确实是法院认定 “感情确已破裂” 的情况之一。《民法典》第 1079 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出轨”,另一方想要离婚的,不仅有权利提起离婚诉讼,提起离婚诉讼甚至还是一个有必要的流程,有可能成功离婚,即使没成功也可以分居一年后直接成功离婚。 综上所述,仅以 “出轨” 不属于 “与他人同居” 而不能离婚的说法不成立。
不管怎么说,婚姻自由的核心逻辑点,就是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如果不能实现这两点,那么婚姻自由的说法就站不住脚。
我不知道学法的,是不是构拟于太过具体的细节??而从忽略了宏观上的基本点。
正所谓有些事情,过犹不及。
从《民法典》已经设定冷静期而言,已经有点公权针对私权的过界。但是毕竟其所谓的初衷,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像山东高法的意思,就会给人一种步步为营,未来是否会从法律角度禁止离婚的趋势??
从而对整个社会上,对于婚姻而言,造成一种黑云压城城欲摧的氛围,相对于当前离婚率连年高升的当下,会不会更进一步加剧恐婚人群的扩大,导致结婚率下降,从而跟国家提高出生率的初衷相悖??
山东高法是比较活跃的政法自媒体,这些年出了不少洋相。
【别担心,荒谬的仅是文章作者】《不能仅以 “出轨” 为理由请求离婚》一文早已在微信公众号转发,该文被山东省高级法院公众号转发后才引发网络热议。
文章核心观点无法律依据,其荒谬性已被多位法律专家们论述,本文不予重复。我想说的是,它只是文章作者个人观点,不会得到法官们的认同。
高级法院都转发了,是不是意味法院也这样认为呢?
还真不是!
法院除法官外,还有大量行政人员、法官助理等,负责运营公众号的人一般不是法官(法官员额太少,都在办案呢),有的甚至不懂法律,可能是某个编辑觉得该文观点新颖就转发了。
发稿时一般会有审核,这次负责审核的领导要么不懂法律,要么不怎么认真,随意让这稿过了。
法律意识稍强的领导,不可能让这种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文章在省级法院自媒体上发出。
从司法实践看,法院并没有关闭以出轨为由的起诉之门。
只要夫妻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般也会受理。只有下述特定情形除外:
《民法典》第 1081 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第 1082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以上都是法律对例外情形的特别规定。
虽然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不多,但《民法典》1079 条同时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公众不必为此文陷入情绪化争论,真正想离婚且态度坚定的人,都能通过起诉达到离婚目的。
先来看看关于出轨性质的离婚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而催生出的 “离婚过错方赔偿” 问题与这一条也算是一脉相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可见,“重婚和非法同居” 都是《民法典》重点打击的对象。
而山东省高院针对的一项就是针对这一项涉及 “桃色新闻” 性质的离婚规定,不过,不知道是不是高院太关注于 “开房、亲昵行为” 等出轨性质行为,并把它有意地跟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并列甚至于划等号重点,所以很快就有人提出疑问,不是还有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呢吗?我配偶每天准时上下班准时回家睡觉,但对方长期与对方厮混瞎搞还多次开放膈应我,就因为对方还死皮赖脸不肯跟我离婚我就拿对方没辙了?凭什么?
你这法律是为了应对 “准予离婚” 本身而作出的解释,还是说只是法律思维僵化的体现?法律只玩文字游戏不关注实际民情不体察民心民意?法律的规定是为了让人民更加安居乐业,让社会更和谐,可你这司法解释一出来就在无形之中鼓励了婚姻出轨的行为,甚至让过错方无所顾忌——反正我出轨你又不能拿我怎么样,对于那些企图 “外面彩旗飘飘家内红旗不倒” 的“有心人士”来说,简直就是尚方宝剑。
怪不得有人说,高院这与其说是企图用 “司法解释” 之名进一步堵死婚姻坟墓之实,倒不如说此举会让年轻人更加恐婚了,结婚率也并不会因此而增加。我想,这里可能跟高院里工作人员年纪畸高、思想观念过于陈旧、未能跟上时代发展新思想等有关吧。
不过现在拍出轨方手机出轨证据都算侵犯个人隐私不予采证了,真想拿到合法有效的证据 “指控离婚” 还真是一门技术活哈。
好家伙,突然朋友圈就被这一条新闻给刷屏了。
一天一个恐婚小技巧。
离婚这件事到底一方想离婚能不能离成?
答案是肯定的,不能。
离婚我们都都知道需要双方去民政局,双方要签署自己的名字才会生效。
如果双方之中的一人想离婚,一人不想离婚那就需要打官司了。
而打官司没有理由怎么办?
而能够一个人想离婚,另一个人不想离婚,满足以下条件就行。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 2 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需要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就可以以感情不和的理由离婚。
而我们今天讨论的「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就属于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婚姻法》里面记录的相应条例如下。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这说的是很明白了,第一次因为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第一次批评教育、处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有异议确实是过不下去了,第二次又申诉离婚,确定过不下去了,就可以判决离婚。
看到这里我也是知道明白了什么事情,就和离婚要设置一个离婚冷静期一样,因为出轨判决离婚,第一次会给你们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
如果实在是过不下去了,就可以用过不下去的理由判决结婚。
所以就不会出现【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但是却能因为这件事从其他依据来判决离婚。
不是不能离婚,而是会先给你们一次机会,这次机会不珍惜,下一次一定能离婚成功。
也不存在大家恐惧的事情发生:老婆天天出去给你戴帽子,孩子不是自己的,自己还申请不了离婚,只能帮别人养孩子。
这纯粹是自媒体造谣,建议警察叔叔好好查一查,让写这片文章的人,好好尝一尝我们监狱喷香的大米饭。
结婚要生孩子,你们随便离婚谁来生孩子啊?真是岂有此理。
现在这个问题有标准答案了,那就是可以分离。
你们能不能接受那是你们的问题,然而这就是事实。
2022 年 1 月 2 日,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文章,名为《不能仅以 “出轨” 为理由,请求离婚》,并引发广大热议。文章指出,出轨的证据仅证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诚行为,但是没有证明你配偶与他人同居,更没有证明你们感情破裂,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文章还指出从《民法典》以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法律对于离婚的最新态度是:防止轻率离婚。
一方面对于登记离婚,法律新增了 30 天离婚冷静期;另一方面对于诉讼离婚,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将出轨排除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之外,只有背叛婚姻严重到重婚或者与他人持续、长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离婚。
我怀疑是不是有什么指标啊。
毕竟结婚率和法院沾不上边。
但离婚率能沾上。
几个排名靠前,法律专业人士的答案,看得人吧,哎,怎么说呢。
我相信他们几位的专业能力,也相信他们的解读没有问题。但咱们谁都不是外国人对不对?条文没变,解释可能会变;解释不变动,也有领导的要求,到最后啥都不如现管。
明眼人都知道,现在的大趋势就是,尽量不许离婚。
你说这样会导致结婚率下降,实际上基层接触真实案件的人,很多也这么想。但是他们怎么想不重要,下命令的不是他们。最可怕的是,下命令的保不齐也这么想,但是同样不重要,这两年数据好看了再说别的。
所以大家也别骂这个小编了。这人说话不精确,法院不判离是法院的决定,你提出离婚的权利肯定是还在的。
但是人家其实就是想说一句实在话:出轨了,第一次也不会判离。
这才是整篇文章洋洋洒洒这么多字,真正想说的。
说实话如今已是珍贵的品质。
早年间冷静期没出来的时候,有借口打印机坏了不给离婚的办事员,jian 成这样了,还被表彰。
现在是双方同意了,也得定期再来一次,逾期还作废。
起诉第一次几乎是百分百不判离。别说出轨了,家暴都未必判离婚。
甚至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想走法院分割权利义务,也可以不判离婚。
你如果站在基层法官的角度想想,你不判离,有 ld 支持,有 zc 支持,不需要额外多出任何工作,所有审核你的人都觉得你没有问题。
真遇到极端情况,当事人因为离不了婚闹出人身安全问题了,也不会让你负责,因为你做的事是符合规范的。
但你要是逆着潮流第一次判离了,甭管你因为什么判断的,甭管当事人的情状多么符合条文。你都有无数的 ld 要去解释,都有无数的同侪可能揪你的错。
不想离的那方会投诉你纠缠你,称心如意的那方至多口头感谢一下,你所有的麻烦还都是自己的。
咱都是俗人,要是你,你怎么办?
反正我自己的话,道德水平也就这么回事……
。。。
无话可说吧。
出轨有法可依
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最下面,基本上都有上面这个提示。不过,我觉得官方帐号,还是应当专业、严谨一些。
原文章可能是水平问题,也可能是断章取义故意带节奏…… 起个容易引起争议的标题,才可能有流量嘛,这个新闻不也是如此?
卧槽,奇葩啊。
离婚还得给组织理由?
那最高法规定的 “婚姻自由” 岂不是儿戏。
结婚还是离婚,只要法律规定具备资格的当事人愿意,人家是什么理由,你管得着吗?谁给的你这个权力?有义务告知你理由吗?
太傲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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