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界发生过哪些有趣的事?
知乎用户 肖白刃 发表 有一次接到一个报案。 报案人晚上起来上厕所,客厅没开灯,但是发现有个人坐着玩手机,报案人发现不认识,肯定是贼,为了防止贼狗急跳墙说:“爸,还不睡觉啊?”。然后回房间锁门偷偷报警了。 贼抓获归案后是这么说的。他说看过一 …
别打了别打了,我都招
一战二战都是我发动的
希特勒是我教唆的
本拉登是我指使的
新冠病毒是我制造的
圆明园是我烧的
恐龙也是被我灭绝的
历史老师:问谁烧了圆明园?你儿子居然回答不知道。
家长:已经揍过这兔崽子了,他承认圆明园是他烧的了。
看完下面这段文字,你就知道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了。
本文涉及极端刑罚,但不编不雷,正经科普,参考资料均为史实
心理承受能力差者谨慎阅读
「红绣鞋」
这双宽大的鞋是金属做的,虽然样子丑,但有个好听的名字,叫「红绣鞋」。
如果你了解了它的作用,会立感毛骨悚然。
先将鞋放在炭火中烧至通红,之后将其夹出,让犯人光着脚穿上,就像穿了一双「红绣鞋」似的,但犯人的脚会即刻皮焦肉烂。
这还没完,犯人可能还要被逼往前走几步,直到生不如死,张口求饶。
这是一种在古代「拷讯」犯人招供的方式之一,极度残忍。
「拷讯」,又称熬审、拷鞫、掠治。
从字面意思上看,就是把拷打和审讯结合了起来。
拷讯在历史上沿袭了两千多年,不但中国有,其他国家都存在。花样繁出、手段阴毒,而且过程极度暴虐,能让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拷讯的目的,不是让人死,而是「暴力取证」。
通过极刑,摧毁人的意志,最终让审讯者、施刑者得到想要的供词,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为此,「精巧」的刑具、野蛮残暴的虐待方式,被陆续创造了出来。
「二龙吐须」、「干榨油」、「盼佳期」、「玉女登梯」、「荡湖船」…… 一套套被酷吏巧立名目、精心创造出来的拷讯奇招,不但有肉体上的折磨,还有精神上的侮辱,成为了旧社会里令人闻风丧胆的「暗黑毒瘤」。
一个个沾满鲜血的刑具,导致软弱的无辜者被屈打成招,强壮的罪犯却获得释放,以至于造就了无数的冤假错案,逼死了无数冤魂。
为什么古代审讯时,常要动刑?
古代的极端拷讯手段都有哪些?
拷讯的目的只是为了得到供词吗?
让我们从史书记载的各种史实中,一探究竟。
清代公堂审讯
在史书中明文记载的各个审问案例、种种拷讯之法不计其数,上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洪流中,有多少暗黑的人或事儿因没有记录在册而被淹没。
为什么审讯人犯要施加暴力手段,为什么总要动刑?
公堂审案
这跟古代落后的司法制度分不开。
封建社会里,使用的是「纠问式」「审问式」诉讼模式。
在这个诉讼模式下,司法机关不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是对危害公共秩序和君主利益的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追究者。
这就意味着,审案者既有起诉权,又有审问审判权,他什么都说了算,并且处于主导地位上。
而被告人呢,只有被审问的义务,没有反驳控诉、进行辩护的权利。
这就导致审案者有极大的自主权,从西周时期就有了判断被告人是否违法了的「五听制度」。
所谓「五听」,就是法官审理案件时,运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以自我判断当事人的陈述真伪。
一曰「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
二曰「色听」,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耳赤。
三曰「气听」,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
四曰「耳听」,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
五曰「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不敢正视。
所以,断案完全凭审案者的自我感受。
而在此之上,又有一个「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的原则。
也就是说,审判者想要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根据供词判断犯了什么罪,如何量刑。
好,我们从头捋一遍,大意就是:我把你抓了,我得通过对你的审问和察言观色,断定你是不是犯罪了。
如果我觉得你犯罪了,还不够,我得让你承认,你承认了,就有了认罪的供词了。有供词了,我就能根据你说供述的内容,给你定罪,定多少罪。
正是在这样的制度之下,许多古代酷刑往往产生于拷讯的过程中,真真是五花八门,令人咋舌!按不同的施刑方式,封建社会里的拷讯手段约分 7 类。
咱们一类类的讲述,层层递进。
第 1 类:火烧式
就是利用「火烧」的各种威力,创造出各种折磨人的手段。
比如:熏、燎、烫、炙、……
悬发熏目(博物馆蜡像演示非真人)
《后汉书 · 列传 · 独行列传》里就记载了一次令人惊惧的「火烧式」综合拷讯。
扬州刺史欧阳参,弹劾会稽郡太守有贪污罪,派一个叫薛安的部员去当地仓库检查账簿,以便寻找罪证。
但是呢,薛安什么证据都没查出来。
可是扬州刺史已经向皇帝上了奏折,如果拿不出充分的证据,就会落个欺君之罪,
于是薛安把管理仓库的小官给叫了出来,让他做伪证。
这个小官名叫戴就,别看级别不高,但是个宁折不弯的硬汉子,一听让自己作假、陷害太守,当即就不干了,怒骂薛安心黑至极。
薛安恼羞成怒,把戴就抓进了牢狱里,想看看戴就能不能屈服。
但戴就慷慨陈词,一直申辩,就是不肯做假。
行,不编瞎话是吧?
薛安开始大刑伺候,各种手段轮番上阵。
刚开始是用板子打、用皮鞭抽,没用。竹板子、皮鞭子打断了许多根,只要没昏死过去,戴就继续怒斥薛安之流的卑劣行径。
见这些招数不狠,薛安动了极刑:把斧头和犁铧放在炉子里烧到通红,再放到戴就的腋窝下边,使劲夹紧!
刺啦一声,皮肉被烫得滋滋作响。
没想到戴就神色不变,并对狱卒喊道:「为什么不把这铁东西烧得再烫一些?别让它凉了!」
薛安没想到这人骨头如此之硬,便反复使用这招,到要看看戴就能挺到什么时候。
不成想,戴就竟然不吃东西了,每次用刑时,竟把自己被灼烧焦烂掉在地上的碎肉,捡起来吃掉!
烧红的铁器
薛安震惊了,一招不成,又施一招。
命狱卒将一艘破船扣在戴就身上,然后点火烧马粪烟熏他。这招叫「熏刑」,还有其他花样,我们稍后再说。
戴就被熏了整整两天一夜,就当行刑的人以为他活不成时,掀开船却发现戴就竟然瞪着两个大眼珠子,张口大骂:「为什么不多加把火,为什么让这烟熄灭了?」
薛安大怒,他不信戴就不改口,随即命人点火,把一块地烧一遍,土地被烧后,会变得十分坚硬。
然后把针刺进戴就的十个指甲缝里,强迫他用插着针的手去扒土。
戴就疼得浑身发抖,指甲全被扒掉了,血肉模糊,但还是不作一句假证。
薛安问他:「你们的太守罪恶昭著,已经声名狼藉了。你一个小小的管仓库的官儿,何苦拿自己的性命开玩笑,硬要包庇他?」
戴就大义凛然,为太守和自己辩护,怒斥薛安诬枉忠良、强相掠理、不仁不义!
最终,薛安面对戴就的不屈已无计可施,反过来对刺史劝说,最后放了戴就。
戴就没死成,后来还做了光禄主事(汉代负责宫廷侍卫及侍从的官员)。
史书对戴就受拷讯的记载
戴就不过是一个取证的对象,就会遇到如此的极刑,可见在封建社会里,真正的罪犯不肯招供的时候,会受到荼毒是很常见的事情了。
虽然打秦朝起,各朝代都对拷讯有明文规定、不得乱用,但在一个个没有监管的时代里,拷讯手段逐渐递增,无法遏制,史书里的记载比比皆是。
单是清朝道光五年至六年的这一年间,通报到朝廷的两百多件大案要案里,有七八成都涉及「刑逼勒供」情节,连皇帝都惊呼:朕实在难以置信!
但对外省官官相护、欺上瞒下的行为,皇帝也无可奈何。
受刑者在拷讯下,如果侥幸挺了过来没死成,也多半会落下残疾,或离死不远。
就像前面提到的「红绣鞋」,明朝思想家王守仁的学生翼元亨,就曾经被逼穿上过,虽然后来出狱了,但是仅仅过了五天便不治身亡。
刚才说到的「熏刑」,发展到了唐代后,迭代升级了,被改作了熏眼睛;
到了清代,更加残忍,拷讯者会将犯人头朝下捆在板凳上,点燃物品,熏犯人的鼻子。
还有「悬发熏目」,将人倒吊,头发上绑上石块,用炭火熏。
不到一刻,受刑者就受不住了,先是哀求,到最后能把爹娘祖宗都喊出来,不得不招供!
因为这种方式不但使双眼刺痛,还能让烟直钻入呼吸道,让人发出从里到外的痛苦,是真正的「撕心裂肺」之痛。
《西游记》里的孙悟空,就是被关在八卦炉里受刑把眼睛给熏成了「火眼金睛」的。只可惜,肉眼凡胎的人没有那种造化。
不过孙悟空还遭到了一种源自于现实里的酷刑,「箍刑」,从此金箍上头,自由全无;紧箍咒一起,生不如死。
第 2 类:箍与夹
「箍」,是指用竹篾或金属条等物品,围束器物。但是当它变成一种拷讯手段,用在人体上时,就变成了令人发指的酷刑。
箍与夹的方式同理,都是利用刑具的压迫,使人产生疼痛。
箍头、箍四肢、夹手指,甚至夹胸部。
武则天时,就有了「箍头」的记载,酷吏来俊臣、索元礼便善用此刑。
把一根粗铁围成圈,套在犯人的脑袋上,在铁圈和脑袋的缝隙之间加楔子,楔子塞得越紧,受刑之人的痛苦越大。如果控制不好力道,还会「脑髓崩裂」。
传到宋明两代,铁圈换成了绳索,但道理一样,上箍后,能使人「眼睛内乌珠涨出寸许」,成为拷贼的极刑。
清代时,不用楔子了,改成两人施刑。一人各持一根皮条套在犯人头上,两人同时向反方向用力抽,犯人会立即头疼脑涨,凄惨嚎叫。再一抽,像孙悟空般被箍得满脸通红,浑身大汗;抽不上三四下,犯人就会扛不住甚至昏死过去。
凡是被箍过头的人,没有眼珠不暴凸的,因此还有人给这一酷刑起了个名字,叫「盼佳期」,既形象又残忍。
不但中国人会用箍头术,欧洲人也会,甚至用版画的方式描绘了下来。
箍头
除了箍头,还有箍四肢关节的。
竹手铐
这是竹子做的手铐,但其真正的目的并不是禁锢犯人的自由,而是施加虐待。
先将两段竹筒合并,再用铁条贯穿,没入水中。竹筒遇水会越收越紧,犯人的痛苦就会愈加强烈。这种方式多见于川湘阴湿之地。
这是一种针对女囚的刑具,乳枷由两块木板或木棍贯穿而成。由于行刑过程过于残忍,就不描述了,可自行脑补。
拶子
这个刑具很多人不陌生,古装电视剧里经常出现的逼供道具,唐宋明清时多用于女犯的纤纤玉指,电视剧《还珠格格》里就有紫薇受刑的残忍画面,很多人以为这叫「夹棍」,是专门针对女犯用的,其实并不是。
这个刑具名叫拶子,是针对十指连心的弱点设计的「拶刑」所用工具,从汉魏六朝时就有了,一直传到封建王朝灭亡。是三块板子组成的、夹脚刑具「夹棍」的衍生品。
拶刑不仅使用拉扯的手法,还有一种叫「敲拶」的方式更加邪恶。
拶是用杨木制成的,长一尺左右,直径四五公分,用刑时,一或两人拉扯两端的绳索,再用棍棒敲击拶,受刑者的手指就会上下左右全方位的疼,如同炸裂般,恨不得把手割掉算了。
比用拶子夹手指更为恶毒的是「鼠弹筝」,是打五代十国时就流传下来的一种酷刑。
先是将受刑之人的手指、脚趾,用细绳反绑,然后再用木棍敲击绷得很紧的细绳,使其发出「嘣嘣」的声音。
这种方式真是杀人不见血,因为绳子在敲打的时候会对手指脚趾产生拉扯,能把人折磨得死去活来,宛转嚎叫,唯求速死。等解开绳子,指头都不能恢复原位了。
弹绳子就像弹筝似的,所以取了这么个名字。
三根夹棍夹脚踝
因为「夹」的刑法太过残忍,清代曾加以限制。
顺治十七年,朝廷下诏:凡问刑衙门没有真赃确据的,或者是户婚田土的小事儿,不得滥用。
康熙四年,又出了个诏令:凡审理强盗、盗窃以及人命大案,犯人已经在别的衙门招认了,但后来又改了口供或已有确凿证据而犯人不吐露真情的,这种情况下,才能用刑。
五年后,又增加了几条:官员审犯人时,用了这两种刑后 ,就不能再用别的方式拷讯了。对妇女不准用夹棍,对孕妇不能用拶子。违反者,降级或罚俸禄。
但这抵挡不住民间滥用私刑,邪恶的酷吏们,还研发出了更加残暴的邪法。
有多邪恶呢?就是把犯人当玩物般戏耍。
第 3 类:灌
A: 我问你,恶霸好抓还是良民好抓?
C: 良民好抓。
A: 我再问你,恶霸和良民被抓后谁会认罪。
C: 谁也不会认罪。
A: 对咯。
A: 那你说,是不是都要上刑伺候?
C: 那是自然。
A: 既然都要上刑,那我一开始为什么不直接抓好抓的良民,反而去找那凶狠的恶霸呢?
C: 噢,你这么说我就明白了。
A: 你既然懂了,那就在这份供书上画押吧。
C: 且慢,我有一事不明。
A: 请讲。
C: 你这么做,不怕日后翻案吗?
A: 翻不了!
C: 翻不了?
A: 案子翻了,那些依附于我的人,那些给我嘉奖的人,那些往我身上披官袍的人,何以自处呢?
C: 了然,了然。
我们禁止刑讯逼供,不是因为他会导致冤假错案,是因为刑讯逼供手段不正义
其实很简单。
99% 的人只要刑讯逼供就会认罪。
连我这种外行都能想出很多 i 办法,让题主认死罪。
刑讯逼供是可以轻易让一个人求死的。
刑讯逼供会让人知道,这个世界上最可怕的不是死,而是活着。
如果允许刑讯逼供,那么就意味着不需要什么程序,也就无所谓正义了。
就纯粹是,先制定一个罪名,然后找一个定罪的人,就等着结果了。
这个世界有太多办法可以折磨人还不让人死的,而人通常又是承受不住折磨的。
所以总是可以击溃人的意志。
既然连死都可以选择,那么什么都可以承认了。
这对正义有什么帮助么?
如果可以刑讯逼供,那么连证据都不要,我认为你犯罪了,我就可以刑讯逼供,就不需要证据,只需要结果就行了。
我们不能假设所有的办案人员都是努力执着的追逐真相,我们也不能假设所有人经受酷刑也会拼死保住清白,而人一旦承受不住酷刑,结果可能就是一个无辜的人成了冤魂。
然后另一些人则跳出来说,看吧,就是因为有冤案,所以不能废除死刑。
当可能造成极其严重恶劣的结果的时候,我们就不能指望程序执行者去严格要求自身。生产型企业为是什么要有那么多安全规范?就是因为你没有规范或者规范不到位,总是会有人自己自己去以身涉险或者让他人置身险境,最终引发安全事故。
禁止刑讯逼供自然有其限制带来的不足,但是更多的维护了公正避免了冤屈。
《大宋提刑官》里曹墨案就是典型的屈打成招,换做大部分人,打成这样子,能让你早死,你还要谢谢我哩。甚至到了最后,给你翻供的机会你都不敢。
很多黑社会高利贷就做类似刑讯逼供的事情,用一些相对温柔的手段让你写下巨额欠条,然后让你还钱,还不起就借。到最后你借了五千,却要还五百万。
任何时候请记住一点,维护法律公正很多时候是防止哪天我们自己成为不公正的对象。凡事似乎不可能,但是一切皆有可能。我们或许可以保证自己不犯罪,但是不能保证自己不被冤枉不会有嫌疑。
如果有一天我们是那个被审讯的无辜者,你会同意刑讯逼供么?你能接受自己违背自己的意志承认自己有罪?甚至认死?
其次要记住一点,底线一旦突破那就没有下限了。刑讯逼供是可以从当事人无限扩展,也可以从为了维护所谓的正义而践踏正义。
很多回答都提到了呼格吉勒图案,我今天就跟大家说说这个案子翻案到底有多难,至少到今天为止,面对这么一个铁冤案,还有不少人认为呼格就是凶手 (参见评论区)。
1. 案发于 1996 年 4 月 9 日,当晚 22 点,办案警察看到呼格第一份口供,认为呼格不是凶手。10 日凌晨开始殴打呼格。4 月 11 日呼格 “做出有罪供述”。五月开庭,6 月执行死刑。
开庭前检察官审讯时,呼格翻供,提出遭到刑讯逼供,被检察官称 “你胡说”。
2.2005 年 10 月,真凶赵志红落网,自行交代犯罪事实,后被当时负责呼格案的冯副局长直接单独讯问。后来赵被转移。
3. 呼格父母得知此事后,找到新华社记者汤计,2005 年 11 月 23 日,汤计写了第一篇内参《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
06 年 8 月,确认为冤案——但没有平反。
至此,10 年过去了。
4.06 年 5 月,呼格父母进京上访,10 月,法院突然开始审理真凶赵某,庭审中绝口不提此案,赵当庭指出此案,庭审中断。
汤计得知情况,于 12 月发出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
5.07 年 12 月,赵某从狱中传出一份《偿命申请书》。汤计发此文到北京,赵某案被休庭。
这一年,汤计还把呼格案写成了上下篇发到内参。11 月底,他又发了一篇内参,呼吁跨省审理,最高法调取案卷。
6.08 年,当地换届,呼格案无人问津。
7.11 年,距离真凶落网 6 年,距离案发 15 年,汤计不死心,又联合青年记者林超写了一篇舆情反映。引起高层关注。
8.13 年,认定呼格案证据不足。14 年 11 月,宣布再审,12 月 15 日,当地高法副院长亲自前往呼格家向他父母致歉,至此,才算沉冤昭雪。
历时 20 年,呼格父母没有去世,记者汤计连续发文 5 篇,惊动最高法,才终于推翻原判决。
而这一切,归因于当年一次小小的 “刑讯逼供”。
至今,还能看到不少人拿出所谓的 “证据” 说呼格是凶手,就好像他们拿着张玉环当年的 “证据” 说张玉环就是凶手,是利用 “刑讯逼供” 的漏洞逃过一劫罢了。
有兴趣的不妨再去搜一搜聂海芬,当年号称女神探,说自己经手的案子无懈可击,结果被查出来刑讯逼供后,改口说她不知情,都是底下人干的——你连审讯过程都没去看,怎么敢说无懈可击的呢?
对了,关于记者,我还有一篇文章:
你就不会看看香港?
廉政公署之前,香港有个非常奇葩的现象,那就是香港警察一方面全世界都知道贪腐第一,就连英国佬都变着法子要来香港当官好捞一笔大的。但是另一方面,香港的破案率高的可怕,几乎是有案必破。
这有点不对劲不是?你以为香港警察是有能力也能贪污,属于是能者多贪?
你要有这种想法,那就错的太离谱了。香港警察当年破案率奇高,是因为有了案子,警察就随便上街抓个人照死里打一顿,不怕他不认罪。
就这现成的例子摆在这,你问为啥不 “刑讯逼供”?哈哈哈哈。
“刑讯逼供” 根本不能保证公平正义,只会造就无数的屈打成招。
香港过去有部片子叫《生砌猪肉》,这个词的意思是警察故意找人栽赃陷害顶缸。电影里梁朝伟的妹妹为了救被栽赃陷害的梁朝伟下海当舞女,这个真不是编的,当年黑警横行的时候有人回忆,都是被抓进去的,钱到位的当天下午立刻就放出来,没钱的至少要判三年。一人被冤枉全家破产救人这个在香港一点都不新鲜。
总之,一旦给了警察用刑的权力,警察就会把这点权力发挥到极致,但是绝对和 “尽快破案换受害人一个公道” 一点关系都没有,你只有希望被别动用私刑的黑警盯上当顶缸的了。香港真发生过把一个过马路的大学生直接关进监狱一顿打让他承认自己是连环汽车盗窃案主谋的事。对于当时的警察来说,我都可以随便用刑了,干嘛还要去搜集线索找犯罪嫌疑人?直接从大街上看谁不顺眼直接抓起来打一顿就好了,有的是手段让他承认自己就是罪犯。
顺便说个段子,我忘了是菲律宾新马泰那边还是香港台湾,法律规定监狱肛检最多只能用二根手指,因为之前狱警会直接勒索犯人,不给钱的话狱警在肛检的时候会把整个拳头塞进去…… 知道为啥要严格限制暴力了吧,给一点点权力你都不知道会堕落出什么样的花活来。
有人问为啥香港要搞廉政公署,除了贪污太严重之外,香港当年各种运动也是风起云涌,因为吏治太黑,导致市民怨声载道,上世纪的香港市民搞运动可不是吃素的,当年共产思想全球输出,全世界都在搞反殖民独立运动。香港吏治已经严重危害到英国的统治了,再不管搞不好香港人自己就要起来推翻英国殖民政府了。六七暴动了解一下,当年香港暴动直接给英国政府施压,英国政府于次年被迫开展各种改革,间接推动了七十年代廉政公署的成立。
刑讯逼供只能得到施刑者想要的口供而不是事实真相。
刑讯逼供只能得到施刑者想要的口供而不是事实真相。
刑讯逼供只能得到施刑者想要的口供而不是事实真相。
老师在莫斯科街上碰到以前的学生斯基洛夫(已经当了克格勃)。
老师说:现在的学生学习可真不象话,上课时我问他们《叶甫盖尼 · 奥涅金》(俄国作家普希金创作的长篇诗体小说)是谁写的,他们居然没人回答;逐个问,居然都说 “不是我写的”。
斯基洛夫:这是一个问题,这件事交给我吧。
过了一周,斯基洛夫兴致勃勃地找到老师:我审了他们几天,事情解决了;伊万那小子招了,是他写的。
老师:……
《苏联政治笑话》
因为严刑逼供能让 99.99% 的人承认自己是抢劫犯,强奸犯,杀人犯,M78 星云来的外星间谍
刑讯逼供前:
“说!这事是不是你干的?”
“警官,真不是我,我冤枉啊”
“我再问你一次,你招不招?”
“我什么也没干,招什么啊”
“不招是吧,来人,给我打!”
刑讯逼供后:
“别打了,别打了,我招,我全招”
“哼,好,现在,我问你答,懂吗?”
“明白,明白,您问什么我就答什么”
“那我问你,不周山是不是你撞断的?”
“啊?这……”
“来人!”
“别别别,我说我说,是我干的”
“那烽火戏诸侯是不是你干的?”
“我……”
“嗯?”
“是是是,是我干的,都是我干的”
“那这么说,焚书坑儒的也是你喽”
“对对,也是我,我杀人放火,无恶不作。内个…… 您能先把老虎凳撤了吗?”
“嘉定三屠是不是你指使的?”
“是我,诶疼疼疼疼,老虎凳啊警官”
“扬州十日呢?”
“也是我”
“第一次世界大战就是你发动的吧?”
“是我是我”
“你还密谋发动了鸦片战争和第二次鸦片战争,对不对?”
“对,就是我干的”
“义和团也是你带人剿灭的吧?”
“没错”
“八国联军进北京就是你给带的路?”
“这个…… 也是我”
“那么,当时给皇军带路的也是你喽”
“这个也…… 是我”
“有点东西啊,干了这么多坏事,辛丑条约就是你主持签订的吧?”
“额…… 是我”
“第二次世界大战呢?”
“…… 也是我发起的,但我不是学美术的啊”
“412 反革命政变和 715 反革命政变的主谋都是你吧?”
“是”
“九一八事变和七七事变都是你策划的?”
“就是我啊”
“旅顺大屠杀是不是你下的命令?”
” 是的”
“731 部队的最高长官就是你吧?”
“没错,就是我”
“南京大屠杀也是你下的命令?”
“一点也不假”
“民国时期的那些共产党员都是被你杀害的?”
“完全正确”
“你才是文化大革命的幕后主使,对不对?”
“您是怎么知道的啊?”
“呵,非典也是你传播的?”
“这个…… 也是我”
“如此看来,研发新冠病毒的也是你喽”
“正是在下”
“好家伙,你可真是坏事做绝啊,碰上我算你倒霉,说,你到底是谁?”
“我是日本人,我来中国留学五年了”
“姓名呢?”
“我叫笑川一郎,中国名字叫做孙笑川”
因为当他们选择了刑讯逼供,就知道你会招。
你与妻子吵架,妻子离家出走,不久在村口发现疑似你妻子的高度腐烂的女尸,经亲属辨认,有关部门检测,认定这就是你得妻子。你与妻子夫妻不和,所有人都认为你杀人了,都觉得你罪有应得,只有你知道,你没杀人。10 天 11 夜的 “突击审讯”,不让睡觉,你认不认?再加上毒打,体罚,头给按你到浴缸,你认不认?
你与电工因为催缴电费问题发生矛盾,不久电工的两个小孩因中毒一死一伤。警察第一时间想到了你,把你拘押,你知道自己没杀人,拒不认罪。好,把你的手铐住,来回在地上拉;把整个人吊在床头,一会招着地,一会不着,夹杂着拳打交替。还不认罪?可以,威胁你,要将同样的手法用到你老婆身上,你认不认?
你是一个健壮退伍军人,开摩托去镇上进货的时候,有时候会顺便载人,挣点小钱。这天,你碰到一个女孩,同往常一样进行询问,因为价格没谈拢,你便放弃了这单业务。不久后,女孩死亡,警察找到了你,认为你杀了人。你甚至都想不起来这个女孩是谁,你不愿背这个锅。你身体强壮又如何?把你人吊在半空,鼻梁给你打断,让你感受无休止的痛苦,你认不认?
这三个都不是故事,都真实发生过。第一个,佘祥林案;第二个,吴春红案;第三个,金哲宏案。这三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认无法忍受 “酷刑”,认了罪,并经过漫长的岁月,终于洗脱冤屈。
可是,这迟来的正义,代价有多惨痛?佘祥林案,其母在儿子入狱后上访申诉被关,后又聋又瞎,不过一年含恨而死。
吴春红案,5611 天的铁窗生活,入时正值壮年,出狱已年华不再。
金哲宏案,本是一个健康小伙,出来需拄拐方能前行,一身病痛,勉强维生。
他们终其半生,所要的不过是真相。
而刑讯逼供,要的不是真相,而是结果。
刑讯逼供的老爷们,管你疑点重重,管你逻辑不通,甚至不管到底是不是你干的,他们要 “命案必破”,他们要 “百分百破案率”,他们要的是一个结果。这个结果与他们个人的荣誉,职位的晋升密切相关。
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因为刑讯逼供背后充满了屈辱与血泪,充满了恐惧与无助,却唯独缺失了正义与责任。
你知道 80-00 年代三次严打的时候爹妈为什么要用警察叔叔来吓唬小孩儿吗?
因为还有很多其他合法逼供形式,反正你画押之前又见不着律师。。。
一个人打游戏要是习惯了开挂就再也不会想正常游戏了。
因为,不禁止的话,题主现在可能不是在知乎提问
而是坐在老虎凳上喝辣椒水,眼瞅着铁板板烧烫了,题主还以为要上铁板烧了。
结果是让题主脱光鞋上去蹦迪。
啊???
跟题主有啥关系啊???
如果不禁止迅迅逼供,就等于破案率几乎可以达到百分之 99.99
你们甭看电影里那些个面对刑法一咬牙,一蹬腿,还能大喊,干你娘!
实际上,现实中在座的各位旁边有牙签吗??
拿起你的牙签,插一下指甲盖试一试,插进去。
什么??不敢??怕痛??
Ok,那么,下面这个场景就比较有意思了。
这 50 块钱,是不是你偷得???
不是??不是的话看来牙签不够多,我给你上 10 根助助兴。。。
啊啊啊啊啊啊!!我认了,我认了!
哦,早说嘛,早说你偷了 50 块钱,不就完了嘛。
你看,你都插了两根了都,来都来了,剩下的 8 根也插了吧。。。。。
如果不禁止刑训逼供,小到冤假错案,大到弱肉强食。
我一个普通人,我都有一百种方法整到你认罪
举个例子,老实人张三带着老婆逛街,当街遇到了马四郎
马四郎一看,张三老婆如花似玉,叫上一帮小弟拉到宾馆,脱光衣服就开始打架。
这边架刚打完,马四郎就报案了
理由是,张三老婆殴打了它,并且自己反抗途中生殖器插进了张三老婆的阴道了,希望获得赔偿。
张三老婆不服啊,就在牢里表示反抗
判案的马三郎拿出了正宗的铁板烧,这边烧完鱿鱼,上边还留着孜然
笑着把张三老婆弄过来,拿出认罪书
问张三老婆
“嫂子,你是现在认罪,还是我把你的脸放在铁板上烧一烧,再认罪呢?”
张三老婆腿都吓软了,当场认罪。
马三郎漏出了欣慰的微笑,还请嫂子吃了烤鱿鱼。
第二天,马三郎收到了马四郎送来的锦旗
什么???为什么张三不报案??
马四郎给的实在是太多了。
东边的老王,有块祖传的地皮,价值 1 千万
西边的李总想拿 1 万块购买,于是马三郎得了 100 万以后,以老王嫖娼不给钱,当场抓进了牢房。
老王一看,这他熟,马三郎还没吃铁板烧,他当场就认罪了。
想着,嫖娼也就罚几千块而已。
但是马三郎不开心了呀,他鱿鱼还没烤熟,这老王就认罪了。
不走流程,没意思了。
当场决定不烤鱿鱼,改烤老王了
这下老王何止是熟啊,熟的不能再熟了,半个屁股都熟了。
李总拿着购地合同,走进了大牢
“马总,什么味儿,这么香啊?”
“哟,李总呀,我这烤老王屁股呢,哎呀,忘记放孜然了!!”
老王都吓懵逼了,一个劲的求饶
李总拿着合同,要老王签字。
哎呀,你这才熟了半个屁股,要是再不签字,整个屁股都熟透了,横竖都是个死,别让我再抓你儿子孙子来烤屁股了,乖,把字签了,我这边给你多加 10 万看屁股!!
如果不禁止。。。。
普通人不过是任人宰割的鱼肉,仅此而已。
我是狗子
希望你幸福
太妹、混混,够狠的,放进问讯室,半个小时的时间能从梗着脖子卖拽变成招供痛哭。
如果放进南营洞海洋研究所,半个小时的时间,能从梗着脖子卖拽变成一口咬定自己是一盘犯了间谍罪和杀人罪的日本红烧鲫鱼。
不需要什么看着就吓人的针、夹子、订书钉、虎头钳、电极、手钻、精神类药物,有水就足够了。
只需要水和容器,100% 的人都会招,除非疯了或者死掉了。把这套技术引进韩国的官员,叫做金载圭,他入狱后只坚持了 30 分钟。
擅长这套技术的军官,叫做姜昌成,入狱后被审讯至脑干受损。
刑讯,是一门科学和工程,从技术到建筑设计、室内装修都有相应的研究成果,而任何国家都没有禁止刑讯,只是禁止刑讯平民——平民都是很老实的,不老实那就是间谍。
情报审讯的理念就是最小投入、最大痛苦、可逆伤害、尽量无外伤,并不是残忍的虐待和发疯暴打,最快得到信息是核心。
上述事件的取向不一样。
金载圭被提审是因为涉嫌刺杀高木正雄,半个小时的汉江体验就足够撬开这位前情报部长的嘴。
姜昌成是因为得罪了包括全斗焕总统和卢泰愚总统在内的几乎全部五、六共和国高层,被投进审讯营,审讯的目的就是折磨前保安司令官姜昌成,所以造成了姜昌成瘫痪的后果。
海洋研究所是谁设计的呢?是金寿根,金寿根的地位几乎相当于韩国的丹下健三,就连这样的艺术家、建筑家也是为权力者服务的
苏联笑话来了。
斯大林有天丢失烟斗,命令贝利亚帮他寻找,贝利亚抓了二十多个人,经过刑讯逼供之后,他们都对偷斯大林烟斗的罪行供认不讳,侦破工作大获全胜。不久以后,斯大林在办公桌底下找到了自己烟斗。
中央情报局(CIA)、联邦调查局(FBI)和克格勃(KGB)都声称自己在逮捕疑犯方面最高效,于是联合国秘书长将一只兔子放进森林,想看看三个机构谁能最先把兔子逮到。
中央情报局派出大批调查人员进入树林,并对每棵树进行讯问,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得出结论是那只所谓的兔子并不存在。
联邦调查局出动人马包围了树林,命令兔子出来投降。可兔子并不出来,于是他们放火烧毁了树林,烧死了林中所有动物,并且拒绝道歉,因为这一切都是兔子的错。
轮到克格勃,他们直接冲进森林,两个小时后,拖着一只被打得半死的棕熊走了出来。棕熊一边哭一边大喊着:“是的,我就是那只兔子……”
一位年轻人在工作时抱怨道:“这种政府真差劲儿!!!!!”
结果被一位 KGB 听到而遭逮捕。
年轻人辩解说:“我根本没讲是哪个政府,你怎么可以随便逮捕我呢?”
" 你少骗人,”KGB 咆哮道,“我在这里工作二十多年了,哪一个政府差劲我不会知道吗?”
你以为的刑讯逼供:
正义的人民 gc 对犯罪分子,进行刑讯逼供,三秒钟破案定罪,人民皆大欢喜。
实际上的刑讯逼供:
老少偏远的落后地区,jc 又当裁判又当运动员,手拿生杀大权,活脱脱的一个土皇帝,看谁不爽就给你来个莫须有的罪名,毕竟证据可以刑讯逼供嘛。
顺便说一句:全网关注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也许就有这方面的意思。重大强奸杀人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恐慌。警方迫于社会压力,直接找个无辜的人顶包结案。
如果不懂刑讯逼供的套路,可以看一下周星驰的《九品芝麻官》。
走下坡路总是容易的。
容易灭亡。
一开始,可能案子已经有 99% 的把握了,就差临门一脚那 1%,好累啊,算了,“上点手段” 吧。破案,铁案。
后来,是 90%,70%,40%,10%……
案子也越来越不铁。
堕落起来是很快的。
但是,事儿还没完。
在这个过程中,横竖都已经靠刑讯逼供了,那么,真正有逻辑推理能力,证据收集整理能力,沟通交流能力的办案能手越来越靠边站,剩下来的只是单纯的 “打手”,所谓逆淘汰嘛。
靠一群打手能办案吗?能维护统治秩序吗?
显然不能。他们除了屈打成招,杀良冒功,其他啥都不会。
反正是靠刑讯逼供办案,换做是你,你是愿意冒着生命危险抓住悍匪之后再逼供,还是柿子捡软的捏,先抓住懦弱的良民再逼供成悍匪?
这样一来,放跑真正的罪人与冤枉无辜的好人这两种情形就会同时存在。
这是不是激化矛盾,制造事端,破坏统治秩序?
刚开始,是小偷小摸探头探脑。
后来,他们发现 “打手办案” 虽说喜欢严刑拷打,但总是打不准(比如前面说过的欺软怕硬)。于是,悍匪们也冒出来了(甚至于说,你只有成为悍匪,才没人敢惹,没人敢抓你去严刑逼供)。
再后来,间谍,豪强,黑恶势力,成规模有组织的造反武装…… 也都出现了(越是这样,越远离刑讯逼供)。
最后,政权就垮台了。
还记得垮台的民国吗?
我知道,现实中很难做到 “水至清”。
但是,道理上,大家一定要意识到刑讯逼供不对,应该禁止。
否则,一旦思想上赋予其合法性,从而失去是非观,“不得已” 一定会堕落成 “天经地义”。
类似的 “堕落” 的例子很多。
比如,刚开始查参考答案是作业做完之后对答案,后来就堕落成抄答案。
还比如,刚开始士兵找老百姓 “打草谷” 还可以用 “万不得已,当兵吃粮” 来自我安慰和约束。可若不加以严禁,后面一定会恶化成“遭殃军,借老乡的人头领个军功”。
所以,有些事情就是该禁止。就算实际上做不到杜绝,态度上也一定是持否定和禁止的,行动上是无限努力的。
还记得共产党在还没建国的时候,还在根据地的时候就反对 “逼供信” 吗?学过《中国法制史》的应该有印象。
你就算再冷血,再怎么不在乎嫌疑人的人权,你自己的统治秩序总该在乎吧?
我从父辈那里听说过一个十分苏联笑话的事儿。
酒桌上听来的,不保真。
90 年代的某省边界小镇的派出所,公车只是一辆普普通通的白色松花江面包车。
要出警的时候,就从面包车里掏出个警灯,“bia 叽” 一声 ba 在驾驶座顶上,bibo bibo 的出警。
不出警的时候,就跟路上跑的面的一毛一样。
当年管理不规范,那辆车白天是公车,晚上也变成了公车,谁想开直接去办公室拿钥匙就是。
有一个刚有小孩的派出所民警,为了赚点外快养家,晚上就经常开着松花江去跑黑的。
近距离一块两块的,远一点的五块十块,一晚上生意好能挣个四五十块钱,那时候一个月工资也就四百多块。
有天晚上这个民警又出车,捎上了两个年轻人,年轻人提出以五十块的价格去隔壁省一个镇。路程有点远,而且也晚了,民警有些犹豫,但是为了五十块,最后答应了。
两个年轻人坐在后座,一路上都在小声说着什么,还时不时的看民警,这一切民警从后视镜里看得一清二楚。
兜兜转转饶了好久,终于到了目的地。
刚把车停下,正准备叫两个年轻人付钱的时候,一把小刀已经抵在了民警脖子上。
“打劫,把身上的钱拿出来!”
那个民警早就料到了可能会有危险,右手一顶把刀顶开,左手拉开门就跳下了车,车钥匙都没有拔。
两个年轻人这时候如果聪明点,开车走了的话他俩就赚了。
大概这俩人上头了吧,居然直接下车想继续抢劫。
民警把安全距离拉开,右手往腰杆上一模,摸出一把 54 式,让两个年轻人别动。
两个年轻人还不信,叫嚣着有本事你开一枪试试,爷爷才不相信是真的。
上膛,抬手朝天,啪的一枪。
就这一下,对面吓得刀都掉在地上了。
本来以为是抢劫,没想到碰到了大哥,咱们只是玩刀,这可是玩枪的主儿啊,说不定身上还背的有人命啊。
当场俩人就吓傻了。
“举起手,把刀踢过来!”
俩人照做了。
“你们身上还有啥子?掏出来!”
俩人掏出来两百多块钱和一圈铁丝。
经验老到的民警一看这是惯犯啊,于是吩咐一个人用铁丝把另一个捆好,捆在面包车后座腿上。
然后民警再摸出手铐,两个年轻人这才知道自己遇上警察了。
民警把剩下的那个年轻人的手腕和另一个的脚踝铐在一起,上了车,一把方向盘就掉头朝着自己派出所开去。
那天晚上,派出所贼热闹,在值班民警连夜高压的审讯下,困扰了派出所已久的各种治安和盗窃案件这下全部都有了嫌疑人了。
张家丢的鸡,李家死的狗,王家被偷的摩托车,孔家被撬的保险柜……
这个月的,上个月的,今年的,去年的,有头的,无头的,堆积成山的案子这下终于可以结案了。
那天晚上的一次 “卧底” 行动,xx 派出所民警陈某不惧危险,主动引诱并成功抓捕了流窜 xx 两省实施抢劫和入室盗窃的穷凶极恶之徒,维护了 xx 两省交界治安,得到了群众的充分表扬,领导的充分肯定,荣获 1992 年度 xx 派出所优秀民警表彰,并升职派出所副所长。
以及额外收入二百三十三元正。
当事人说出这个故事的时候,脸上的表情是自豪,很遗憾,92 年我还没出生,不知道怎么去求证。
但是看着桌上各位叔叔伯伯,包括我老爹,都一个劲的起哄,笑那位陈伯伯走了狗屎运才能升官的时候,我想,这事儿可能是真的。
毕竟现在连做笔录都录音录像了,可三十年之前怕是连县公安局的枪房都没摄像头呢。
人权别人谈得多了,我就谈点冷冰冰理性无情的。
做科研的都知道,数据不能造假。
哪怕你的结果指向的是真理,过程造假了,一样是不可信和不可接受的。
刑讯逼供就是造假。
没人扛得过刑讯逼供,如果能扛下只能说刑还不够。
所以刑讯逼供理论讲可以得到任何你想要的结果。
对于办案人员,这是偷懒的办法,走捷径直达主题,最快速度交差了事。
但结果真实与否,反而成了需要头痛的事情。
军事角度或谍报角度,花大力气去深究证实,还有情可原。
对于普通案件,因为你的偷懒,制造出一个可能的假结果,再花更大的代价去确认它,反而成了得不偿失。
所以,对于普通案件,一个对人民负责的受百姓监督的政体,一定倾向于禁止刑讯逼供。
只有本身都不负责任的,对冤假错案无所谓的政府,才会放任这种行为。
就像某些科研圈大佬,自上而下的造假,骗经费,贪腐,同时放任手下人胡作非为……
当年,有个全国著名的冤案,一个小伙子被认定为杀人犯,枪毙。
他的母亲一直喃喃自语:我儿子没杀人,他怎么就招认说杀人了呢?
这个例子就足以回答题主的问题了。
更严重的,不用说屈打成招,就算不打,只是吓唬吓唬,也足以让 “犯人” 承认自己 “没有的罪行” 了。他承认什么,看对面的人想让他承认什么。
张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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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康熙、雍正年间有位名臣李玉鋐,是 “扬州八怪” 之一的李方膺之父,康熙四十五年(1706 年)进士。李玉鋐为官后清正廉明,爱民如子,活人无数。年老回乡,囊无余财,只带了只大箱子,里面全是蜡烛烧完了的烛根。他聚集了儿孙辈说:“我在福建做官,夜里处理民间断案文牍,往往怜悯得流下泪来。遇到可以存活的,就用烛跋(即烛根)记个数。现在带回家来给你们留看,你们要好好保存,不要以为我带回来的箱子全是满满的金银财宝!”
另外,据《一经堂笔记》记载,李玉鋐在福建做臬台(司法官吏)时,半年不到即断狱一千多。“日勤案牍,夜则秉烛,至漏三下。” 其时有一侍童在旁,他公事办完,饮一杯酒,吃两个鸡蛋,才去睡觉。有一夜,有疑狱没有判完,来不及饮食,而侍童却睡去。李玉鋐看见一只老鼠把鸡蛋偷走了。不一会李见侍童醒来,就故意板起面孔询问童子,说少的鸡蛋是他偷吃的,不承认就要杖责他,结果童子为了逃避杖打就承认了。于是,李玉鋐对拷问这种断狱手段产生了质疑。久而久之,李玉鋐对此越发不满意,但又无力改变这种积重难返的流弊,再加上自己已经年老,就请求回归故里了。
说一个远的。成语 “请君入瓮” 了解下。来俊臣并没有真地把周兴放到瓮里,只说了五个字 “请兄入此瓮”,唐代(也可以说整个中国历史上)最著名酷吏之一的周兴赶紧就跪下,招了。这种横骨插心的魔鬼尚且如此,普通人更可想而知了。
再说个跟来俊臣、周兴同时的正面人物。
长寿元年(692 年)正月,酷吏来俊臣诬告狄仁杰等大臣谋反,将他们逮捕下狱。当时律法规定,一经审问即承认谋反的人可以减免死罪。狄仁杰当场认罪道:“大周革命,万物惟新,唐室旧臣,甘从诛戮,反是实!” 来俊臣得到口供,将狄仁杰等人收监,只待来日行刑,不再严加防备。狄仁杰向狱吏借来笔墨,从被子上撕下一块帛,书写冤屈情况,塞在棉衣里,请求送回家中。负责看守的王德寿并未起疑,让人送交给狄仁杰的儿子狄光远。狄光远持帛书向武则天诉冤。
……
武则天决定亲自过问狄仁杰谋反案。她召见狄仁杰,询问他为何承认谋反。狄仁杰道:“我如果不承认造反,已经死于酷刑了。”
看吧,像狄仁杰这样正气干云的铁血男儿,也怕不招供就死于酷刑。
感谢这么多知友点赞评论。
何以为报,唯有再更。
我认为,刑讯逼供者未免因急于拿到口供结案而草菅人命,即所谓 “求其死”。
欧阳修在给自己父亲写的祭文《泷冈阡表》中,写自己母亲回忆父亲欧阳观的话:
汝父为吏,尝夜烛治官书,屡废而叹。吾问之,则曰:“此死狱也,我求其生不得尔。” 吾曰:“生可求乎?” 曰:“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矧求而有得邪,以其有得,则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犹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
翻译一下:
“你父亲做官,曾经在夜里点着蜡烛看案卷,他多次停下来叹气。我问他,就说:‘这是一个判了死罪的案子,我想为他求得一条生路却办不到。’我问:‘可以为死囚找生路吗?’他说:‘想为他寻求生路却无能为力,那么,死者和我就没有遗憾了,何况去寻求生路而又办到呢!正因为有得到赦免的,才明白不认真推求而被处死的人可能有遗恨啊。经常为死囚求生路,还不免错杀;偏偏世上总有人想置犯人于死地呢?’
欧阳观和李玉鋐这两位大人,真不愧孔子评价子产的话:“古之遗爱也。”
但可惜的是,这样的人太少,出现这样的仁人是不常见的事。常见的是什么?世常求其死也!
这也是两位仁人一告老还乡,一释卷叹息的原因吧。
评论区有朋友推荐加入杜培武的案子,谢谢。案子是这样的,大家看这个网页。
杜培武是昆明戒毒所民警,妻子和其出轨情人在一辆车内被枪杀。杜培武、杜妻、杜妻的情夫,三人是警校的同学,妻子是有名的警花,其情妇在校就是高材生,毕业后也是青云直上,年纪轻轻就被提拔为副局长。
是不是有种【肖申克的救赎】的既视感?说实话,小说都不敢拿这么写。
凶杀案发生后,他自然是发现奸情,泄愤、报复杀人的最大嫌疑犯,被曾经的上级同事屈打成招…..(此处省略几千字,读者诸君,就把这省略号当做斑斑血泪吧)。
在 “忍死须臾”,绝望、悲愤中的杜培武不停地写遗书。其中一封写道:
今天是 5 月 13 日,对于我的冤情,难道这个世上没有一个人能够辨别是非吗?古时有个包青天,能断天下冤案,今天的世上就没有一个像包青天一样的法官吗?
不幸中的万幸(就是由于不幸中的万幸,在此我真不愿意说 “由于司法公正”),在杜培武被“正法” 前,真凶落网。身上留下多处因吊打而形成的伤痕以及外伤导致的脑萎缩的杜培武,才捡回一条命。
这件事给我们的警示是:杜培武这样年轻力壮的刑讯专业人士,都难免挺刑不过,被屈打成招。这样看来,屈打之下多冤案甚至多冤魂,还不是像杨乃武姐姐滚的那个钉板一样,是板上钉钉的事吗?
我们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看恢复工作后的杜培武的做法。
杜培武说:刚做警察那会儿,情急之下,也曾对嫌疑人动过粗。这次从警察 “沦为犯罪” 的经历,让他换位思考,反思过去的工作方式。现在调查讯问工作对象,每次他都客客气气,端茶递烟,还告诉他们“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多么痛的领悟。
ps:也许有人会问:“杜培武不是硬汉子,为什么不能挺刑,不能熬刑,反而挺刑不过,熬刑不过?” 说这话的人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第一,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习性:施耐庵写武松打虎,感觉好像自己要打个虎也不是什么很困难的事。但事实上,让你光着脚跳进一个几平米大小,两米深的水泥池子里,再往里面放一只暴躁的大老鼠。你可能会惨叫不断,吓死的心都有。第二,要知道,杜培武真要死挺的话,把当年刑讯逼供者的人性的恶激发出来,他的下场可能就不是小脑萎缩了,被摧残成纯植物人或被自杀都完全有可能。也许,正因为他是专业人士,所以才更清楚这一点。我想,杜培武也是像前面说的狄仁杰一样,怕不配合着招认就会死于酷刑吧。所以,还不如先招供,争取时间,或有沉冤昭雪的些微机会。
举个相关性不很大的例子。曾经有警察到派出所办事,结果被所里警察误以为是闹事的刁民,于是被同行群殴。这时,这位警察表现得非常专业,老老实实、规规矩矩挨完了那顿打。后来有人问:“你怎么没想过还手?” 他说:“还手的话,被打死都有可能”。你看,专业人士的认知就跟非专业人士不一样。
这么说吧,如果不禁止刑讯逼供,那么原本你只是偷了一个鸡蛋,但一套刑讯逼供组合套餐下来,你可能会承认自己偷了一辆劳斯莱斯,一幅毕加索藏画,一座镀金懂佛雕塑,一块劳力士,一组红木家具,一台电视,一台电脑,一瓶可乐以及鸡蛋若干。
题主可以先想一想:“为什么要刑讯逼供?” 答:“因为法律规定定罪量刑需要证据,而办案人员又找不到证据,所以才要通过刑讯逼供找证据。”
其实前面这句话只要完整写出来,立即就能发现刑讯逼供的悖谬所在了。如果法律规定办案不需要证据,那办案人员根本不需要刑讯逼供,直接冤枉一个人就结案了。而如果法律规定办案需要证据,隐含的意思就是办案人员不能胡乱冤枉人,那办案人员又凭什么刑讯逼供呢?
所以刑讯逼供的 “合理性” 只存在于两种情况:
1. 一个国家的法律一方面标榜自己不随便冤枉人,所以规定办案需要证据;另一方面又根本不在乎随便冤枉人,所以纵容甚至允许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或者
2. 虽然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办案需要证据,但是办案人员实际上却没有侦查能力,只能靠刑讯逼供来满足法律规定。
这两种情况在历史上其实都真实存在过,但这两种情况的自相矛盾之处不是显而易见的吗?
挨过打吗?
以前有一个霸凌者常玩的 “小游戏”。
把被害者控制住。
一个嘴巴子抽上去,游戏开始。
问,“飞机往哪飞?”
答,“不知道。”
啪就是一个嘴巴子。
问,“飞机往哪飞?”
答,“往。。往东飞?”
啪,又是一个嘴巴子。
“凭什么不是往西飞?”
“飞机往哪飞?”
“往西飞!西!”
啪。
“傻逼,飞机当然是往上飞。”
“飞机往哪飞?”
“上,上。”
啪。
“飞机不降落吗?往下飞。”
“飞机往哪飞?”
答什么都是错的。
你以为他们的目的是让你回答问题?
不,他们只是发泄情绪或者为了勒索。
为的是摧毁被害者的意志。
从而变成一个予取予求的没有灵魂的供养怪。
这只是嘴巴子的威力而已。
刑讯逼供?
“题主,飞机往哪飞?”
你躺在家里吃着火锅看着电视。
忽然来了一队 jc 冲破你家房门把你带走。
他们说你 sha 人了。
某天凌晨,某个酒店的清洁工卫生间发现了一具 shi 体。
推测 si 亡时间在前天晚上八点,看监控显示那个时间段内进去卫生间的除了死者之外,只有你和一个官二代以及一个富二代。
凶手基本锁定在你们去三个之间。
当天晚上你是去酒店发小广告的,去厕所也不过是在小便池上贴医疗广告,连死者见都没见过。
他们让你承认你 sha 了人。你怎么可能认。
于是乎,第一个小时,他们让你坐在老虎凳上,脚底下垫了四块砖。
你咬咬牙还能忍,第二个小时,他们往你的喉咙里面灌辣椒水,你感觉五脏六腑都在燃烧一般。
第三个小时,他们说你不承认的话,每隔十分钟就拔掉你一片手指甲。
……
你在审讯室呆了一天一夜,此刻的你已经伤痕累累,十根手指上插进去了十根竹签,肋骨几乎全断了,手臂和大腿上血肉模糊,那是被他们用铁刷子一遍遍刷过去导致的。
这时,他们拿出了一把手术刀,许多支肾上腺素。问你听没听说过有一种刑罚叫做凌迟的。
请问,你认还是不认。
……
一:走捷径如同吸毒。
如果只需行刑就能让嫌疑人承认自己犯罪,那么谁还会去辛辛苦苦的找证据?
刑讯逼供下,个个都是不世出的神探,破案率 100%。
施刑者可以得到他想要的任何口供和任何实物证据,哪怕让嫌疑人承认自己来自那美克星都可以。
二:当警察拥有了可以刑讯逼供的权利,就一定会滥用,且一定会主动对无辜的人用。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想要毁掉一个人,就给予他不受制约的权力。
想要毁掉一个警察,也是如此。
很多人对刑讯逼供都有一个善意的理解,认为警察用刑是为了让罪犯尽快招供,迫不得已用刑,出发点是好的。
很可惜,这是一个很美好的想象。
大部分刑讯逼供的过程实际是这样的:
你是无辜的,
我知道你是无辜的。
你也知道我知道你是无辜的。
我也知道你也知道我知道你是无辜的。
但就是要打的你承认你是凶手。
这一点不需要掩饰,你们真的以为那些干了十几年的老警察不清楚自己刑讯逼供下的人是无辜的?
他们真的不知道呼格吉勒图是冤枉的?
呼格吉勒图死刑前见母亲最后一面时(法律规定必须见),只来得及喊了一声 “妈”,就迅速被司法人员带走,他们是如此的担心,生怕他跟母亲多说一句话。
他们真的不知道赵作海是冤枉的?
你以为刑讯逼供仅仅只是承认自己杀人这么简单吗?
大错特错!
托现在法院 “既要口供也要证据” 的福,嫌疑人光是承认自己杀人了还不行,还得提供出“证据”。
赵作海一案,赵作海早早就承认自己杀人了,但求速死。
可问题来了,警方需要找到其它残肢当证据(当时发现的尸体缺少头部和四肢),这个 “证据” 你拿不出,警察也很难办啊,毕竟如今是法制社会,凡事都要讲证据不是。
你明明承认杀了人,但却怎么也想不起 “尸体残骸扔哪里”,这么不配合的态度显然是恶劣的。
于是警方就只能全力来帮你回忆,通过各种旁敲侧击让你 “想起来” 喽。
可怜的赵作海到哪里给警察找尸体残骸去,被打的实在没办法了,在妻子探望时,让妻子花钱到外地购买了尸体残骸,然后埋到警察指定的 “地点”,这才 “过关”。
对了,你猜赵作海在家属探望时,让妻子买尸体这件事情,当地警方知不知道呢?
要知道呼格吉勒图从被抓到判死刑,警方仅仅只让呼格吉勒图在执行死刑前见了母亲一面,且见面时间只有几秒。
而赵作海还在拘留审讯过程中,警方就让赵作海跟妻子多次见面,详谈,细谈,畅谈。。。司法人性化的进步可见一斑。。。
更多情况下,被告人对案件事实会作出各种不实陈述,特别是在受到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审讯时,往往会违心承认本不存在的事实。
因此,被告人供述也是最不可靠的证据。从历史经验看,几乎所有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
张立勇说,赵作海错案中,侦查人员采取用木棍打,持手枪敲头、威胁,长时间不让吃饭、睡觉等方式非法讯问,赵作海被逼作出 9 次有罪供述,并让妻子赵晓起帮他找别的人头和四肢,冒充受害人的尸骨。河南高院:赵作海受刑讯后让妻子找尸骨冒充死者
相比之下,呼格吉勒图就 “幸福” 太多了,尸体是完整的,他只需要承认杀人就行了。
这就少挨了很多打,少受很多酷刑,什么叫幸福,这就叫幸福!
再次强调,在刑讯逼供面前,施刑者不但可以得到任何想要得到的 “口供”,同样,也可以得到任何想到得到的 “物证”。
法院所谓的 “重物证轻口供”,在刑讯逼供面前,除了让嫌疑人挨更多的打,受更多的酷刑外,没有任何意义。
禁止刑讯逼供,不仅仅是救民众自己,也是在救整个司法体系。
我父亲在省高院担任法官。我小时候,我父亲经常和我讲他们法院的案子。
其中有一件,发生在 80 年代严打时期,到现在我都记得。
一伙流氓在小巷轮奸了一个女的,事后都跑了,女的重伤昏迷。另一个男的路过,发现了这个女的,过来救助。这时这个女的苏醒了,大喊救命。这个男的被吓跑了,然后被抓。
尽管男的坚持只是路过,却没办法证明其没有参与,而确凿的证据有女方指认和男的逃离现场被抓,最后判决为强奸,死刑(严打时期)。官司最后打到省高院还是维持了原判。直到被枪决,这个男的还不停大喊冤枉。
几年后,这伙流氓有人因为其他案子被抓,供认了这起轮奸案,才大白真相。涉案的各级公检法人员全部被撤职。然而那个男的已经不能复生。我父亲每次讲起这个案子都感叹,最后高院审这个案子的是一位非常有前途的女法官,按当年严打时的标准(当时连朱德的孙子都因为流氓罪,还不是强奸,被判了死刑),换其他法官审一样会维持原判。而且说实话,即使放在今天,放在不同的国家,有现场被抓和当事人指认为证据,该男子被定罪的概率依然很高,只不过不会是死刑罢了。
如果有兴趣,百度下枉法裁判罪的案例,类似这样的每隔几年就会有一两起,都是后来抓到真正的罪犯才知道判错了。这还是不存在严刑逼供的冤案,那屈打成招的呢,呵呵。
10.10 更新
法考将至,半个多月没上知乎看了,所以很多问题我都没有及时回复,在这里给大家道个歉。
首先就是关于毒树之果理论,这点是我搞错了,我也已经找我的刑诉老师磕过头认错了,还请大佬们放过在下。毒树之果理论最早出现在美国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西尔弗索恩木材公司诉合众国案中,美国联邦著名大法官奥利弗 · 温德尔 · 霍姆斯提出:“禁止以不当方式取证的实质并非仅仅意味着非法而获的证据不应当被法院采用,而是完全不得被使用。” 这个理论抽象来说就是刑讯逼供所得的被告人供述、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作为前提所得的其他类型的证据与事实是根本不具有证据资格,根本不能使用的,换言之,刑讯逼供所得的供述、陈述、证言是毒树,由其所得的其他证据是果,这事实毒树之果理论的真实含义。之前我关于毒树之果的错误理论已经从原贴删除,感谢知友的指正。
其次,很多评论区的朋友们都在说货拉拉司机案件,关于这个事件我并没有深入的了解,学陋才疏的在下就不在此多做评论。
最后,发表一些我的个人对于评论区的观点。任何国家任何制度都存在这缺陷与漏洞,法律的滞后性是天生的,法律人的工作就是通过合法方式将滞后的法律不断修改、解释,让其能够与现实生活中多变的事实相适应,最终达到解决纠纷、维护正义、保障自由的目的,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时间、经验甚至是牺牲堆积出来的,不要因为个别事件和个别情况去否定整个制度、整个体系、整个人群,无端的攻击一个人群无法证明你的价值和主张,只会让他人觉得你过分的可悲和愚昧。
再次感谢网友们的批评指正,也祝各位法考同仁们发挥超常,顺利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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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
你的女朋友出轨了,你和她大闹一场后摔门而出,在酒店对付了一宿。第二天上午,警察敲开了你的房间门,说你涉嫌杀害你的女朋友,拿着逮捕令就把你押到了警局审讯室。为了让你招供,他们把你吊起来,用三个大功率电暖器功率全开烤着你,用法医科调配的低毒性的氯气瓶熏你。这样的折磨持续了十多个小时,你扛不住作了有罪供述,公安把案件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向中院起诉,因为你可能被判死刑。案件开庭,庭上你没有发言的机会,辩护人是法院指派法援中心指派的刚入职不久的律师,虽然你能看出辩护人尽力了,但是面对老道的检察员和法官他也无力回天。你被判死刑,二审高院维持,最高院复核核准,你将在半个月后被执行死刑。行刑前你提出的会见父母的要求石沉大海,你在绝望之中写下了一封遗书,你跪着恳求教管把遗书交给你的父母,教管当面答应,你却听到了纸张被撕碎的声音。终于,你行刑的日子到了,你被押上刑场,随着所有检查工作结束,法官读完最高法院长签署的死刑执行书,你听到脑后武警子弹上膛的声音,你绝望地闭上了眼睛,直到现在你还在等那句 “枪下留人”,但是这只是你一厢情愿。一声枪响后,你死了,法医验尸,确认死亡后你的遗体被送往火葬场,不久后,你的父母收到了装满你骨灰的骨灰盒。
从始至终,你没有发言申辩的机会,审判你的法官依旧保持着高定罪率,检察官也因办理此案件得到褒奖,抓捕你的警察完成了上面的办案指标得到了升迁,甚至就连那个菜鸟律师也得到了律协的肯定跳槽到了一个更大的律所,只有你的父母坚信你没有杀人,开始了长达十余年的上访申诉之旅。
终于,十多年后,真凶落网,你的案件再次回到了大众视野,高院启动了再审,你被宣判无罪,你的父母也获得了大额的国家赔偿,办理你案件的所有机关的相关人都受到了或轻或重的处罚,你终于得以沉冤昭雪。
这个小故事我是根据呼格吉勒图案件和杜培武案件改编的,这两个案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影响较为重大的冤假错案,间接或直接影响了刑诉法的多项修改,也是我国研究刑讯逼供案件和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案例。
刑讯逼供的危害有多大,我打个比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就好比吃饭,公安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律师要饭,假如公安做饭用了毒树之果,那么整顿饭就是有毒的,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尝了一口中毒了,法院吃的时候也中毒了,律师要来的饭也是有毒的,那么整条司法程序链就中毒了,中毒了就会瘫痪,失去机能,最后死亡,司法程序成了犯罪工具。
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最著名的冤案是杜培武案。
杜是个警察,他老婆也是个警察。某天他老婆和另外一个警察老王在一辆警车上玩车震,两人被老王的警枪精准射击心脏死亡。
老王是杜的警校同学,是杜的铁哥们,他们哥俩是系统内出名的好枪手。
各种迹象都指明凶手必然是一个枪法娴熟的警察,而女性凶杀案中三分之一的凶手是伴侣,他自然就成了头号嫌疑人。
公安大学的 w 教授用测谎仪对他测试,发现他有说谎嫌疑,由此认定他就是凶手。他因此免费得到一个满清十大酷刑大礼包,签字认罪完事。
没找到关键证据也不重要,公检法一条龙服务急着送他上刑场,赶紧结案。
而所谓的审判基本就是走个形式。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控方指派11名工程师级的刑侦技术人员出庭作证。
但是,两位辩护律师却发现了破绽————在警方的《现场勘查笔录》上,仅仅记载了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的泥土,并没包括 “刹车踏板” 和 “油门踏板”。那么,这两处的泥土从哪里来的呢?
1999年1月15日,昆明中院第二次开庭。
经过一个月的准备,公诉机关弄来了一份《补充现场勘验笔录》,“补足”了原来没有的 “刹车踏板” 和“油门踏板”的泥土记录。
辩护人对此嗤之以鼻,认为这种严重违反程序、恣意 “创造证据” 的行为,恰恰说明本案根本就没有证据。
辩护人明确指出,按控方时间证人的证词,恰恰说明当时人在值班,不可能出现在案发现场。而警方则通过 “先进的技术勘察” 手段,根据泥土和警犬气味识别等间接科学证据,认定杜在案发时间驾驶过案发警车。
1996 年,我国修订的刑诉法已经明确了公诉案件疑罪从无的原则。但是该案的法官,却说出了新中国法律界可能是最牛逼的一句话。
在强烈的求生欲望驱使下,杜培武不顾一切地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 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
虽然缺乏作案时间,可靠动机,杀人工具等关键证据,他依旧被判了死刑。
而法官显然很清楚审判缺乏有效法律依据,宣判之后主动向杜索要证据。
3 月 1 日,审判长到看守所向杜培武宣判时说:“你现在把枪交出来,我改判你死缓。”
如果把刑讯逼供做为此案错案的主要原因,明显是避重就轻的套路。
某法治记者统计过 98 件冤案,发现有 75% 主要是技术鉴定错误引起的,但杜案,陈金昌案,孙万刚案也显然不在此类。
虽然大部分冤案涉及刑讯逼供,但单纯刑讯逼供并不会制造这类冤案。
我国现行刑诉法对有罪判定是依赖证据而不是当事人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长期以来,刑讯逼供是执法机构追求结果正义的一种有效手段。
执法机构利用刑讯逼供寻找线索,核实证据,并不是让嫌疑人认罪定案。在过去缺乏有效技术手段的时候,某些案子,这几乎是唯一办法。
客观上,就算不刑讯,嫌疑人的口供也都是天然真假参半。警察的工作,就是找出后面的真相。
如果相关执法人员丧失本性,无视结果正义,那么刑讯逼供就不是为寻求真相,自然可以随意可以草菅人命。
在杜培武同时期的陈金昌案里,执法人员甚至逼迫家属造假。
警察去姚泽坤家取 “犯罪凶器” 铁锤时,姚的姐姐因说家中没有铁锤,便被拉到太阳下跪着暴晒了一天。搜查警察威胁说:“你不交出凶器,就永远跪在这里!”姚的姐姐经受不住折磨,最后只好说:“我家真的没有什么锤子,我去借一把来给你们好吗?”警察竟然回答道:“行,你去借。”后来,这把借来的锤子便被当作 “查实无误” 的作案凶器,出现在了法庭上。
此案最终判决,姚因为家属积极配合提供了有效假证,只判了 5 年,陈因为没能力坦白从宽,被判了死刑。
而在其他若干冤案里,当事人的律师或亲友为了救援当事人,更被警方以做伪证为由入狱。
回顾这类案件会发现,因为重大案件的快速破获,政法体系都会出现飞速升迁的明星人物。显然对于某些人来说,命案就是升官发财的大好机会。
公检法需要结案,又找不到其他更好的嫌疑人,一条龙创造证据和随意调戏法律。
而法院在明知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大公安小法院,屈从于公安的办案结果,完全沦为摆设。
事实上,云南同时期几起著名冤案,省高院复审都以证据不足,疑罪从轻的矛盾逻辑改判死缓。我们唯一庆幸的是,高院法官还保持了少许良知和人性,用死缓给了他们沉冤得雪的机会,最终挽救了当事人生命。
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完整,检察官和法官会不知道吗?当事主管警察因为刑讯逼供被开除,而判案法官往往没啥大事甚至完全没事,这是体系制度建设的问题。
一直到去年才有这么个说法。
最高法高层明确要求 “各级法院要坚持保护依法履责与准确追责相结合,加快健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体系。
而货拉拉案依然是同样的问题,只是首恶变成了检察院,法院继续跟着打酱油,无视法治和结果正义。
执法人员是国家暴力机器的主要成分,我们天然需要使用法律职能来约束他们的权利,保护我们普通民众的利益。
但按我国法制化的文明进程,依法治国还是长路漫漫。
理想情况下,我们希望每一个执法人员都正直、坚强、勇敢、善良。但现实中这只是一份工作,他们也只是容易被诱惑的普通人。
杜培武案最恐怖的地方是,被害人是警察,受害人是警察,加害人是警察,连真正的凶手也是警察。而整个公检法战友们冷漠的看着同袍对自己的战友作恶,但无动于衷。我们只看到一群恶犬,狗咬狗。
执法者如果追求结果或者结果正义,以恶止恶,甚至以恶造恶的过程,必然导致内心的认知失衡,在麻木和习惯中走向失控。
刑讯逼供就是典型的以恶止恶。
保持人性,尊重生命,就是最好的保护执法者自己,不让屠龙少年越过红线,终究变成恶龙。
“哈萨克斯坦 Khabar 24 电视台 1 月 9 日发布一段视频,一名吉尔吉斯斯坦男子在视频中承认自己 “收了 200 美元参加抗议活动”。”(1)
“这名男子说,他在吉尔吉斯斯坦没有工作,一些身份不明的人替他买了张机票,并为其在哈萨克斯坦逗留支付了住所开支。他还声称,大约有 10 名来自乌兹别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人与他居住在一起。”(1)
然而,“吉尔吉斯斯坦政府近日表示,在哈萨克斯坦电视频道中出现的 “收钱参加抗议” 男子,是该国的知名音乐人维克拉姆 · 鲁扎胡诺夫(Vikram Ruzakhunov)。吉国家安全委员会否认鲁扎胡诺夫是“恐怖分子”,称他只是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错误的地点”。”(1)
“鲁扎胡诺夫在吉尔吉斯斯坦的生活颇为富裕,没有理由为了 200 美元去阿拉木图参加抗议活动。”(1)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已向哈萨克斯坦方面递交照会澄清此事,要求哈方将尽快将其释放。吉国家安全委员会新闻处 10 日透露,鲁扎胡诺夫目前已经获释。”(1)
引用文献:
“说,这个案子是不是你干的!”
“不,不是我!那天我在加班呢!”
“哟,不老实是吧?给我上刑伺候!”
皮鞭 老虎凳 辣椒水 竹签插指缝 “啊!!!”
“我招,我招!是我干的是我干的!”
“那清兵入关想必也和你有干系了?”
“也是我引的!也是我引的!”
“那不周山呢?”
“也是我撞断的!也是我!”
“那偷袭珍珠港呢?”
“也是我也是我!都是我”
“圆明园?”
“我烧的!我还给英法联军带路了。”
“你还干了什么,好好想,老实交代,交代清楚!不然有你好果子吃!”
“…………”
“不老实是吧?” 掏出烧红的烙铁
“我说!我说!”
“我撞断不周山导致洪水泛滥。我还教唆纣王建酒池肉林。教唆周幽王烽火戏诸侯导致犬戎攻破镐京。长平之战结束后白起坑杀 45 万赵军,我帮忙挖的坑。我怂恿秦始皇焚书坑儒,我还枪杀斐迪南大公导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
……
……
“好啊!笔录都记下来了吧?”
“队长,都记好了。”
“好,从头再过一遍,你叫什么名字!”
“我…… 我叫孙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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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这条机灵的时候刚好在刷 b 站的鬼畜,于是就给写出来了,回答中的各种梗也是出自这个视频。
【孙笑川都干了哪些坏事?- 哔哩哔哩 https://b23.tv/kKlvst
我记得知乎以前流行先问……,再问为什么
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
为了防止任何一个好人被冤枉。
因为法律的本质不是为了处罚坏人,而是保护好人。
我们可以看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中国著名冤案——昆明 “杜培武” 案。
这个案件和其他的冤案的最大不同是:这起案件的被冤枉者竟然也是一名警察。
1998 年 4 月 22 日上午。
在昆明市,警方发现一辆被丢弃的面包车,车内有一男一女两具尸体。
两位死者的身份都不简单——男性死者系昆明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另一人是昆明市公安局女民警王晓湘,两人皆是被人近距离开枪打死。
警方认定,杀人的凶器便是王俊波随身佩带的 “七七” 式手枪。枪支去向不明。
1998 年 4 月 22 日 14 时。
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正在焦急地寻找失踪的妻子王晓湘,却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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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此时,他才知道妻子王晓湘被杀害,而自己成了杀人嫌疑犯。
在专案组,杜培武经历了连续 10 天 10 夜的审讯,审讯的主要手段是疲劳战:**不准睡觉。 **
审讯一无所获。
5 月 2 日,杜培武被送往他自己的单位戒毒所,由专人看管起来。
6 月 30 日上午,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测谎。他坦然坐在那里,看着他们把一条条导线连接在他的身体各处。
两位警察对杜培武不厌其烦地测了一整天,最后的综合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换句话说,杜培武将被当作杀害 “二王” 的重大嫌疑犯。
案件的审理由此转入残酷的第二阶段。
从测谎的当天晚上开始,办案人员给杜培武戴上了脚镣,喝令他交待杀人的犯罪过程。
他们用手铐将杜的双手呈 “大” 字形悬空吊在铁门上,吊一段时间后,在脚下塞进一个凳子,以换取杜的“老实交待”。
杜不断地声称冤枉,这又被认为是 “负隅顽抗”,审讯人员便又猛地抽掉凳子,让杜突然悬空,如此反复……
这仍然不能令杜培武屈服。审讯人员又用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他的脚趾和手指。
那些审讯人员有的跟杜培武熟悉,他们在用刑的时候,冷冷地对杜培武说:“对不起了!”
这一幕并非发生在某个秘密场所,而是在公安局的大院里上演,杜培武早已变了调的、令人毛骨悚然的惨叫声,使得许多正直的警察不寒而栗,他们中的有些人后来挺身而出,作为指控秦伯联等人刑讯逼供的证人。
酷刑下,杜培武被迫低下了不屈的头颅,他开始 “供述杀人的罪行”。
“为了不挨打,我不仅要按照审讯者的要求说,而且尽可能地揣摩他们的意图。” 杜培武说。
编好了 “杀人现场”,“杀人枪支” 的下落却苦了杜培武。
他 “交代” 了一个地方,刑警们马上就押着他去找,找不到就吊起来一顿毒打。
杜培武绞尽脑汁想了一招————“枪被拆散,沿途扔了,扔到滇池里去了……”
1998 年 7 月 19 日,杜培武被送回看守所。
专案组的其中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
从 6 月 30 日到 7 月 19 日整整 20 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跪在地上回答问题就是最好的休息,也只有这个时候我才能缓一缓,补充一下体力。”
其间,杜培武于 1998 年 7 月 2 日被刑事拘留。
他认为,从 4 月 22 日至 7 月 2 日一共 70 天被限制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禁。
这个时候,原本高大健壮的杜培武已经不像样子了:目光呆滞,步履蹒跚,如同行尸走肉。
几天后,杜培武慢慢缓了过来,他写好了《刑讯逼供控告书》,交给驻所检察官,这位检察官当着上百名在押疑犯和管教干部的面,为杜拍下 4 张伤情照片。这 4 张照片以后起了很大的作用。
1998 年 12 月 17 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律师为杜培武作了无罪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杜培武的杀人动机是:“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
杜培武当庭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
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
面对眼前的窘境,审判长宣布休庭。
1999 年 1 月 15 日,昆明中院第二次开庭。
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这一次,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
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
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 审判长却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在强烈的求生欲望驱使下,杜培武不顾一切地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
审判长勃然大怒:“你说你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
1999 年 2 月 5 日,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月 1 日,审判长到看守所向杜培武宣判时说:“你现在把枪交出来,我改判你死缓。”
1999 年 10 月 20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 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杜培武随后被投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不过,案件在不久之后出现了转机:
2000 年 6 月 17 日。
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 (杨等 7 人已被处决)。当杨天勇的保险柜被打开后,此前办理杜培武案件的有关人员顿时惊得目瞪口呆———致“二王” 死命的那把 “七七” 式手枪,赫然躺在保险柜里!
据杨天勇等人供述,1998 年 4 月 20 日晚上 8 时,他身着警服,驾车来到昆明市郊区的海埂,见一辆面包车停在那里,便自称缉毒警察上前敲门,车内的王晓湘说:“我们也是公安局的。”杨天勇用一只 “五四” 手枪指着,要铐他们,王晓湘不让,要打电话给局长。杨明才一把夺过手机,将王晓湘、王俊波铐在车上,杨天勇抢了王俊波的 “七七” 式手枪,用该枪将 “二王” 打死……
2000 年 7 月 11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
2001 年 8 月 3 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1 年、1 年零 6 个月缓刑 2 年。
据法医鉴定,杜培武身上留下多处因吊打而形成的伤痕以及外伤导致的脑萎缩,构成轻伤。
赔偿也是艰难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国家赔偿标准,杜只能获得不足 3 万元的赔偿。
这就是一段真实的冤案。
这个案件足以回答这个问题。
一个受过专业训练的警察尚且被屈打成招,何况普通人。
如果不禁止刑讯逼供,不知道有多少人会被冤枉,最后含冤而死。
这就是禁止刑讯逼供的原因和意义。
因为世界是客观的。
比如在一个有监控的大厅里,一条狗 A 咬死了另一条狗 B。
狗不是人类,并不会说话。
你要如何确定狗 B 确实是被狗 A 咬死的呢?
很简单,看一下监控就行,监控拍到了狗 A 咬死狗 B 的全过程。
狗 A 在 “审讯室” 一顿汪汪汪,能改变它咬死狗 B 的事实吗?
如果办案人员抓来一只狗 C,一顿打,难道狗 C 就能招认自己是咬死狗 B 的凶狗了吗?
不能,因为狗 C 也只会汪汪汪。
所以口供并不是石锤,白纸黑字也不是证据,本质来说它们和汪汪汪区别不大。
如果让一只拉普拉斯妖来当法官,那根本不需要什么口供。
(原故事应各位要求已更换)
有个经典的苏联笑话:
苏勋宗勃涅日涅夫的勋章丢了,克格勃得知消息后如临大敌,立马抓了三十余个嫌疑人进行严加拷问,三十多个嫌疑人都承认自己偷了勋宗的勋章。
最后勋宗在自己的床底下找到了勋章。
在残酷的刑罚前,很少有人能扛得住(毕竟不是人人都是江姐),只要上夹棍这种毫无科技含量的简单酷刑,在座的各位哪怕是一个人制造传播新冠病毒这种扯淡的罪名都能招的。
而且,对于这些刑讯逼供者,他们要的是真相吗?
不,是结果,只要能破案真不真相无所谓
不信?你可以看看古代小说里古人对付不招的人是怎么处理的
当日正值府尹马士弘坐衙,厅前立着许多公吏人等,看见半天里落下一个黑大汉来,众皆吃惊。马知府见了,叫道:“且拿这厮过来!” 当下十数个牢子狱卒,把李逵驱至前面。马府尹喝道:“你这厮是那里妖人?如何从半天里吊将下来?” 李逵吃跌得头破额裂,半晌说不出话来。马知府道:“必然是个妖人,教去取些法物来。” 牢子节级将李逵捆翻,驱下厅前草地里,一个虞候掇一盆狗血,没头一淋;又一个提一桶屎粪来,望李逵头上直浇到脚底下。李逵口里、耳朵里,都是尿屎。李逵叫道:“我不是妖人,我是跟罗真人的伴当。” 原来蓟州人都知道罗真人是个现世的活神仙,因此不肯下手伤他,再驱李逵到厅前,早有吏人禀道:“这蓟州罗真人,是天下有名的得道活神仙。若是他的从者,不可加刑。” 马府尹笑道:“我读千卷之书,每闻今古之事,未见神仙有如此徒弟,即系妖人。牢子,与我加力打那厮!” 众人只得拿翻李逵,打得一佛出世,二佛涅槃。马知府喝道:“你那厮快招了妖人,便不打你。” 李逵只得招做 “妖人李二”。取一面大枷钉了,押下大牢里去。
就是强如李逵,被打得 “一佛出世,二佛涅槃” 后,照样得招自己是“妖人李二”
如果允许,我能让你承认自己是只兔子
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
呼格案还记得吗?
一个没有犯罪的人,硬生生被人逼得招供,等真凶抓到以后,一度无人理会此案
后来案件水落石出真相大白,呼格吉勒图得以沉冤昭雪,可是已经 20 年了
一个人,我们就算他 / 她能活满 100 年,也不过只有 5 个 20 年,可是他家里人怎么办?20 年的冤案,是一个甚至多个家庭的阴影
你想一想,你从出生,到上学,再到你 20 岁,经历了多少事,这个社会又发生了多少变化?如果把这些变化这些事都写出来,能写几本书?你是不是正常地过着这 20 年?
可被冤枉的呼格家里人不是
你想想,把呼格换成你,你愿意吗?用不着你死,就让你每天听着别人背后说你是杀人犯,别人都不愿意理你,你干什么都干不了,还连累家人,你愿意吗?
你不愿意,呼格也不愿意啊,那些被刑讯逼供的人也不愿意啊
为什么法律程序这么复杂?为什么遇上严重的案子要这么谨慎不轻易判死刑?因为一旦判错,有至少一个家庭被毁,后人再后悔也无济于事,人已经死了,伤害已经造成了
罗翔说,学法律的不要执迷于法条,法律学得多了,也就没人性了
我们制订法律学习法律是为了什么?是为了惩戒犯罪,是为了让人们安稳地生活,一切都是为了人服务的,唯独不是用来冤枉人的!
1,斯大林接见了一个格鲁吉亚代表团,代表团离开后斯大林开始找他的烟斗,但找不到。
他叫贝利亚:
“去追代表团,找找谁拿了我的烟斗。”
贝利亚赶忙去追代表团。五分钟后,斯大林在一堆纸下找到了他的烟斗。他叫贝利亚:“瞧,我找到我的烟斗了。”
“太晚了,” 贝利亚说,” 代表团中的半数已经承认他们拿了你的烟斗,另外一半在审讯中死掉了。”
2,斯大林接见了一个格鲁吉亚代表团,代表团离开后斯大林开始找他的烟斗,但找不到。
他叫贝利亚:
“去追代表团,找找谁拿了我的烟斗。”
贝利亚赶忙去追代表团。五分钟后,斯大林在一堆纸下找到了他的烟斗。他叫贝利亚:“不必追了。”
“太晚了”,贝利亚说,“代表团成员已经都在审讯中死掉了,但我们抓住了一只熊,熊承认是它拿了你的烟斗。”
3,斯大林接见了一个格鲁吉亚代表团,代表团离开后斯大林开始找他的烟斗,但找不到。
他叫贝利亚:
“去追代表团,找找谁拿了我的烟斗。”
贝利亚赶忙去追代表团。五分钟后,斯大林在一堆纸下找到了他的烟斗。他叫贝利亚:“不必追了。”
“太晚了”,贝利亚说,“代表团成员已经都在审讯中死掉了,但我们抓住了一只熊,熊承认是它拿了你的烟斗。”
“那烟斗呢?” 斯大林问。
“我们正在西伯利亚熊群中展开大清洗,因为每只熊都检举自己的邻居藏匿了烟斗。”
4,斯大林去森林视察植被保护,发觉自己的烟斗丢了。
斯大林亲切地询问附近的一头熊,熊吓得连连摇头:“不是我,我没拿,我看到是一只兔子拿的。”
五分钟后,贝利亚拖着这只伤痕累累的熊回来,“它承认自己是一只兔子,并且拿了你的烟斗。”
5,斯大林去视察桥梁工程,不小心把烟斗掉进了水里。
水面上升起一个白胡子河神,问:“你掉的是这个金烟斗,还是这个银烟斗?”
斯大林回答说:“这两个烟斗都不是我的。”
然后转头对贝利亚说:“你去和这位渔民伯伯谈谈。”
五分钟后,贝利亚回来汇报:“他供述自己藏匿私有财产,反对集体农庄,反对公有制,已经被流放西伯利亚挖土豆。”
刑讯逼供本质上是办案人员为了省事搞出来的土办法,其目的在于给自己减轻工作量,甚至不惜以违法的方式进行。
我不知道其他人怎么想,我绝不相信一个为了省事就违法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能够秉公执法绝不贪腐,相反我认为教育整顿活动整顿对象就是这类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1. 苏联发现一具木乃伊,全国科学家绞尽脑汁也测不出来它的年代。
克格勃: 交给我吧。
两天后。
克格勃: 它的出生日期是公元前 2686 年 2 月 18 日。
科学家们: 你们怎么知道的?
克格勃: 他招了,现在才告诉您主要是我们找懂埃及语的专家花了两天时间
2. 老师在莫斯科街上碰到以前的学生斯基洛夫(已经当了克格勃)。
老师说:现在的学生学习可真不象话,上课时我问他们《叶甫盖尼 · 奥涅金》(俄国作家普希金创作的长篇诗体小说)是谁写的,他们居然没人回答;逐个问,居然都说 “不是我写的”。
斯基洛夫:这是一个问题,这件事交给我吧。
过了一周,斯基洛夫兴致勃勃地找到老师:我审了他们几天,事情解决了;伊万那小子招了,是他写的。
老师:……
3. 来了一个格鲁吉亚代表团。他们被斯大林接见谈话,然后离开,斯大林开始找他的烟斗,找不到。他叫贝利亚来:
“拉甫连季 · 巴甫洛维奇,去追代表团,找找谁拿了我的烟斗。”
贝利亚赶忙去追代表团。 五分钟后,斯大林在一堆纸下找到了他的烟斗。 他叫贝利亚——
“瞧,拉甫连季 · 巴甫洛维奇,我找到我的烟斗了。”
“太晚了。”
贝利亚说,
“代表团中的半数已经承认他们拿了你的烟斗,并且加入了‘利用偷烟斗进行暗杀活动的托洛茨基组织’,而另外一半则在审讯中死掉了。”
再来点美国笑话
4. 中央情报局 (CIA),联邦调查局 (FBI) 和洛杉矶警察局 (LAPD) 都声称自己是最好的执法机构。为此美国总统决定让他们比试一下。于是他把一只兔子放进树林,看他们如何把兔子抓回来。 中央情报局派出大批调查人员进入树林,并对每棵树进行讯问,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得出结论是那只所谓的兔子并不存在。
联邦调查局出动人马包围了树林,命令兔子出来投降,可兔子并不出来,於是他们放火烧毁了树林,烧死了林中所有动物,并且拒绝道歉,因为这一切都是兔子的错。
轮到洛杉矶警察局,几名警察进入树林,几分钟后,拖著一只被打得半死的浣熊走了出来。浣熊嘴里喊著:“OK,OK,我承认我是兔子……”
土耳其政府对警察有个奖励机制,抓到一个库尔德工人党成员奖励五千里拉,抓到一个跟库尔德工人党关联人员奖励两千里拉。
土耳其警察为了拿到奖励,随意抓那些偏远地区的库尔德让,刑讯逼供之下承认自己是工人党,让他们在看不懂的土耳其文认罪书上签字,还逼迫他们供人亲戚朋友也是工人党。只要有人供出就可以直接抓人,不需要拘捕令逮捕令,没有关押审讯的时间限制。抓人不需要证据,别的被抓库尔德人的指认就是铁证,可以关到认罪签字为止。最后法院都不用开庭审判,没有检察院的公诉,压根就没有辩护的机会,法官也不会查看证据,直接按照警方的说法,给指代的工人党分子派发判决书判刑。
土耳其的库尔德斯坦地区,村镇连片的被抓被判刑的,很多库尔德人莫名其妙的消失,判刑了两三年后家人才知道,还有就是收到亲人死去的消息。被判刑的库尔德工人党,年龄小的才 7 岁而最大 92 岁,还有很多天生精神状态不正常的工人党分子。一个土耳其警察同时负责了十几起不相关工人党分子案,而且从拿到线索到破案的全过程一天内神速完成。很多工人党分子,竟然从来不认识没见过,同一个组织内相处了多年的团伙。
想起来了《大宋提刑官》的一个案子。
商人王四去收取货银,却被发现死在十几里外的河边。
好巧不巧,一个叫曹墨的书生在三天前曾经说过要杀了王四然后娶他媳妇的话。
于是,县太爷就断定曹墨是杀人凶手。
曹墨自然是不承认,还有点犯书生气,咆哮公堂。于是在一通严刑拷打,右手被打折了。
县太爷说,如果不招认,就要一遍遍过堂,一遍遍打。
曹墨是家里独子,父亲早逝,母亲十分疼爱他,从来没让他受一点苦。这种严刑拷打之下,他只能招认。
但是这个县太爷自以为要 “重视证据”,于是逼迫曹墨交出来杀人时穿的衣服,这件衣服应该是带血的。
于是已经被打残了的曹墨被抬回家,要母亲交出来本不存在的 “血衣”,直接送自己上断头台。
于是悲痛欲绝的老母亲只得将自己的手割破,亲手造出来了一件送儿子上断头台的 “证据”。
老母亲还定了两口棺材,打算儿子一死,自己也不活着了。
后来这个案子得亏遇到宋慈,才得以昭雪。
如果没有宋慈,在这种刑讯逼供之下,会有多少冤魂嗟叹呢?
我爸单位同事的一个孩子,男孩,19 岁那年上大学,暑假回家,被警察抓了。理由是他们楼一个 18 岁的女孩在家里被人奸杀了。说来也巧,这个女孩跟这个男孩是发小,俩人可以说是青梅竹马,因为我爸单位都是职工的宿舍楼,所以大家街坊邻居也都是单位里的同事。大家彼此都知根知底。
本来这俩就是那种准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家里、邻居同事之间也都比较看好他们俩。这男孩比女孩大一岁,男孩大一暑假在家正好是女孩高考完。之所以警察怀疑是男孩杀的人是因为女孩尸体里检测出男孩的精液。任凭男孩怎么说、邻里同事怎么说不可能,但是这属于铁证如山呀……
案发那天女孩父母不在家,她回老家去看望刚出院的老人去了,就女孩一个人在家。男孩跟父母说的是晚上跟一个同学去 KTV 了,深夜才回家。事后证明男孩说谎了,男孩没和朋友去什么 KTV,确实是去同楼的女孩家了。女孩尸检的时候法医说还是第一次,所以警察认为是男孩求爱不成强奸了女孩,女孩事后要报警才被杀的。
男孩说的是女孩和他上床是自愿的,没有强迫。因为俩人青梅竹马,家里也很支持,女孩一直说的都是满 18 岁再把自己身体给他,现在到 18 岁了,所以趁着家里没人就把男孩叫过来了。那时候没有微信什么的,就连 QQ 都是是能在电脑上用,所以男孩说的也没证据,警察不信。
其实这么警察想也说得过去,这些线索凑在一起就是这个思路,后来男孩也认罪了。但是没判死刑,因为男孩家里陪了很多钱,判的是无期。
过了不到一年,一个凶手被抓到,这个凶手在一个公园里强奸杀害了一个少妇,然后被抓到的。他在供述的时候承认了之前那个 18 岁女孩的奸杀案是他做的。之所以能成功进入屋子实属巧合。
这个人是一个惯偷,那天他进了这栋楼,正在往楼上走突然发现一户人家的门开了,一个男的出门之后只是回身把门合上并没有锁,而且出门之后直接往上走,(那个男孩跟女孩住的隔了两层楼,男孩住在 10 楼,女孩住八楼)这个惯偷一看没锁门就顺手推门进屋了。这个女孩以为是男孩又回来了,就没穿衣服,直接走出来了,然后两个人四目相对,这个惯偷反应快,一把捂住了女孩的嘴,女孩本能挣扎,结果结束越挣扎捂得越死,捂的越死就越挣扎,然后女孩就被捂死了…… 这个人是第一次杀人,跟杀过人穷凶极恶的人不一样,第一次杀人的人都是慌乱的,他发现人死了之后就跑了。所以既没有强奸女孩,也没顾上偷东西。这也是日后警察认为是熟人作案的原因。但是这件事之后这个惯偷就开了荤了,由偷盗改成性犯罪了……
要说这男孩后来为什么认罪了,家里还赔钱了?刑讯逼供呗……
补充一下:
有些人说我是编故事,我只想说有些低智的人是无法接受自己认知以外的事。没有必要跟他们解释,因为你没必要对着一只狗学狗叫。
还有人说我是 IP 在加拿大,所以是 1450,我只想说你们知道一个东西叫 VPN 么?我要是想隐藏 IP 可能比骂我的人领取护照还简单,毕竟 VPN 随随便便就能下载,你去出入境大厅你看看人家给你发护照不?
云南杜培武案 – 刑讯逼供的重大冤案
1998 年 4 月 22 日上午,在昆明市圆通北路 40 号,警方发现了一辆被丢弃的警用昌河牌微型面包车,车内有一男一女两具尸体,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现场勘察后证实,男性死者系昆明市所辖的路南县(现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另一人是昆明市公安局女民警王晓湘,两人身着便服,被人近距离开枪打死。警方认定,杀人的凶器便是王俊波随身佩带的 “七七” 式手枪。枪支去向不明。
当天下午 2 时许,正在焦急寻找失踪妻子王晓湘的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抓进了昆明市公安局。直到此时,杜培武才知道妻子王晓湘被杀害,而自己成了杀人嫌疑犯。据后来公诉机关的指控,杜培武的杀人动机是:“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
事实上,杜培武,这位 34 岁的山东汉子,8 岁时随父母来到春城,1995 年考入云南省公安学校,与王俊波同在一个学员队,王晓湘则比他低了一级。案发时,儿子睿睿还不到 3 岁。对于妻子与王俊波的婚外情,杜培武浑然不觉。
1998.6.30 测谎;办案人员给杜培武戴上了脚镣,喝令他交待杀害 “二王” 的犯罪过程。他们用手铐将杜的双手呈 “大” 字形悬空吊在铁门上,吊一段时间后,在脚下塞进一个凳子,以换取杜的“老实交待”。杜不断地声称冤枉,这又被认为是“负隅顽抗”,审讯人员便又猛地抽掉凳子,让杜突然悬空,如此反复……;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他的脚趾和手指。
酷刑下,杜培武被迫低下了不屈的头颅,他开始 “供述杀人的罪行”。为了不挨打,他“不仅要按照审讯者的要求说,而且尽可能地揣摩他们的意图”。编好了“杀人现场”,“杀人枪支” 的下落却苦了杜培武。他 “交代” 了一个地方,刑警们马上就押着他去找,找不到就吊起来一顿毒打。杜培武绞尽脑汁想了一招———“枪被拆散,沿途扔了,扔到滇池里去了……”
1998 年 7 月 19 日,杜培武被送回看守所。专案组的其中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
从 6 月 30 日到 7 月 19 日整整 20 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跪在地上回答问题就是最好的休息,也只有这个时候我才能缓一缓,补充一下体力。”
其间,杜培武于 1998 年 7 月 2 日被刑事拘留。他认为从 4 月 22 日至 7 月 2 日一共 70 天被限制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禁。
这个时候,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已经不像样子了:目光呆滞,步履蹒跚,两个手腕双脚踝均被手铐、脚镣吊烂、化脓,手背乌黑,肿得像戴着拳击手套似的。
几天后,杜培武慢慢缓了过来,他写好了《刑讯逼供控告书》,交给驻所检察官范显忠,这位检察官当着上百名在押疑犯和管教干部的面,为杜拍下 4 张伤情照片。这 4 张照片以后起了很大的作用。
1998 年 12 月 17 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令人关注的是,公诉方不仅提供了侦查机关利用 “高科技” 手段获得的证据,而且指派了 11 名工程师级的刑侦技术人员出庭作证,指控杜曾驾驶过那辆出事的微型面包车并且开过枪。但是,两位辩护律师却发现了破绽——在警方的《现场勘验笔录》上,仅仅记载了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的泥土,并没包括 “刹车踏板” 和“油门踏板”。那么,这两处的泥土从哪里来的呢?
杜培武当庭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面对眼前的窘境,审判长宣布休庭。
1999 年 1 月 15 日,昆明中院第二次开庭。经过一个月的准备,公诉机关弄来了一份《补充现场勘验笔录》,“补足”了原来没有的 “刹车踏板” 和“油门踏板”的泥土记录。杜的辩护人认为这种严重违反程序、恣意 “创造证据” 的行为,恰恰说明本案根本就没有证据!
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这一次,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 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 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在强烈的求生欲望驱使下,杜培武不顾一切地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 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
1999 年 2 月 5 日,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 月 1 日,审判长到看守所向杜培武宣判时说:“你现在把枪交出来,我改判你死缓。”杜培武接过判决书,泪水模糊了双眼。他都不相信事情真的会变成这样。在无边的绝望之中,杜培武仿佛听到了 “死亡倒计时” 的钟声。他开始不停地写遗书,期待有朝一日,世人能知道他被冤死的悲惨经历。
“在我被冤死之前,我想把自己的肾脏卖掉,把钱留给睿睿,…… 本来,我想把眼角膜也卖掉,但我又想要留着眼睛,在阴间我要睁着眼睛看到我的冤案澄清。我始终坚信,是冤案总会查清的,只要天地还有公理,即使活着看不到冤案昭雪,死后天地也会还我一个公道。”———1999 年 6 月 8 日
“我一个无辜的家庭,一半毁在罪犯的手里,一半毁在司法腐败的手里。蒙冤之后,却要把洗脱罪名的希望寄托在真凶的身上,这是多么的可悲!”(1999.8.6 遗书)
1999 年 10 月 20 日,云南高院 “刀下留人”,终审改判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杜培武随后被投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2000 年 6 月 17 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当杨天勇的保险柜被打开后,此前办理杜培武案件的有关人员顿时惊得目瞪口呆———致 “二王” 死命的那把 “七七” 式手枪,赫然躺在保险柜里!据杨天勇等人供述,1998 年 4 月 20 日晚上 8 时,他与滕典东、杨明才三人身着警服,驾车来到昆明市郊区的海埂,见一辆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停在那里,便自称缉毒警察上前敲门,车内的王晓湘说:“我们也是公安局的。”杨天勇用一只 “五四” 手枪指着,要铐他们,王晓湘不让,要打电话给局长。杨明才一把夺过手机,将王晓湘、王俊波铐在车上,杨天勇抢了王俊波的 “七七” 式手枪,用该枪将 “二王” 打死……
2000 年 7 月 11 日,云南高院下达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2001 年 8 月 3 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1 年、1 年零 6 个月缓刑 2 年。
说个我生活上遭遇的小事情。
以前我曾在某世界五百强的电子厂上班打螺丝。
这种电子厂都是军事化管理,每天上下班都需要严格的安检,严禁携带任何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厂房,如有违反,轻则记过处罚,重则报警并开除。在这种厂里,保安部有很大的权限,可以说有是个实打实的 “执法” 部门
那时候还在普遍用 SD 卡作为便携存储设备,便会经常用到读卡器连接 SD 卡和电脑。
有一次,我读卡器用完后放在口袋里,隔了几天后穿那件衣服,忘记了里面有读卡器。上班进厂安检时没搜出来。
下班后,因为加班到特别晚,就几个人了。于是安检时给我们搜身搜得特别仔细,最后保安掏我口袋,把读卡器给掏出来了。
于是当场把我叫到保安室做记录。
我说,读卡器即不具备信息存储功能,也不具备网络连接能力,甚至可以说它都不算一个电子设备。
说着,我还拿《员工守则》里的纪律条款来逐条解释。
因为厂里的保安文化水平一般不高,保安根本搞不懂读卡器是干什么的。他们说不过我,最后便把车间的保安部长叫过来了。
保安部长水平也差不多,可能他自己也没有细看过公司纪律条款。但是,携带具备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厂,是一件大事,可以给保安部记功并且加绩效的。
所以最后,他们说不过我就干脆不让我走,一堆人轮着陪我呆在值班室。
当时已经很晚了,我连续工作十来个小时后,还没来得及吃晚饭,家里女朋友又等着我回家,进工厂前,手机还是被扣住的,我也没有与外界联络的工具。所以没多久,我就扛不住了,按他们的要求认了这件事。
于是我的档案里就这样被记了个大过,罚了款。
当时我就在吐槽,一个星期前,我在公司捡到一张插在 ATM 里的卡,保安部才给我个口头嘉奖,都没上报呢。到我这,给我记大过时上系统就那么积极。
回到这个话题。我所遭遇的事件,人家还没给我严刑逼供呢,就是限制一下我的人生自由,也不吵,也不闹,我就扛不住了。
但是这件事情,除了保安部得利以外,我被冤枉被扣钱不说,公司即没有惩戒到真正违反公司条例的人,反倒还要给保安部奖金。
试问,如果在社会上放纵严刑逼供,会有多少人像我一样遭受无妄之灾?
好比你走到街上,蹲下系个鞋带,旁边一超短裙美女走过,正好你一抬头,该看的不该看的你都看到了。于是把你扭送到警察局,说你色狼,偷窥。
你当然不认啊。
于是严刑逼供。
你就想,认了吧。
你可能还会想,破点财消灾吧。
因为刑讯逼供合法的话,意味着暴力机关的权力被无限放大。一件小事或者莫须有的事,暴力机关可以用严刑逼供的手段给当事人施加强大的影响力。可想而知,这里面会产生多么大的操作空间。
中国古代,锦衣卫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锦衣卫抓人,不经过司法程序,想抓谁就抓谁,想怎么审就怎么审。
所以锦衣卫有着丰富的创收手段。
比如丢一个造反宣传单到富人家里,然后说人家涉嫌造反,把人拿下。
拿下后,就严刑逼供呗。
就是打人。
也不需要打出什么结果,反正打到人受不了了,人家要么认了罪,那锦衣卫大功一件。要么人家不认罪,但身体受不了了,破财消灾。
实在是嘴硬,不认罪又不掏钱的。无所谓,天天折磨他,反正人不死就行。还可以让他家人积极探视,最后家人受不了再掏钱也一样的。
当刑讯逼供落在你头上的时候,你就明白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了。
沙僧在蟋桃会上失手打碎了玻璃盏,众仙人都以为玉帝要摔杯为号对他们下手。尤其是那几个资历和玉帝差不多的,差点儿当场动手。最严重的是,这个失手将玉帝也吓得够呛,一定要狠狠的严办沙僧。
但将沙僧抓起来后,问来问去都是个失手,这也办不出什么严重的罪行来。玉帝为这事儿生了不少闷气,再这样下去沙僧治不了重罪,他实在出不了这口恶气。
阎王看出玉帝的心思,悄悄来对他说:“我那里最近来了个在凡间做过提刑的,要不让那人来试试?” 玉帝说:“一个凡人怎么斗得过神仙?” 阎王说:“凡间的手段可不一般,我那地狱里面的惨状他看了都说低级。” 玉帝说:“那就让他试一试吧。”
提刑接过沙僧的案子,此时沙僧虽然被封了法力,但精神仍然是神仙气质,根本就看不起这个凡人。提刑也不生气,命人打造了一个铁笼子,正好够一个人站直,里面都是尖刺,只要一靠笼子边,便会被扎到。提刑将沙僧关进去,对他说:“我不打你也不骂你,吃喝也从上面的小门喂给你。你便在这笼子里面站着,什么时候熬不住了,便使人来叫我,有本事咱们便永世不再相见。” 说罢就走了。
沙僧笑道:“还以为你有什么手段,让俺站着就能降服俺了?做梦!”
沙僧在笼子里面站了小半天,他神仙体力也不觉得累,但吃喝之后便要拉撒。他叫旁边看守的天兵:“俺要小解,先放俺出去。” 天兵说:“提刑吩咐了,这个笼子不许开,你自己想办法吧。” 沙僧大骂,却无济于事,最终只能将尿到裤子里。但到了拉屎的时候,站着根本拉不出来,天兵也不管,只是远远的坐着。
熬到第二天,沙僧就有些难受了。一方面是憋着屎腹内胀痛,一方面这样站着睡不了觉,只要身子一晃就被尖刺扎醒,只能努力直挺挺的站着。到了第三天,沙僧已经可以拉屎拉到裤子里了,但一直被屎尿泡着实在难受。最可怕的是更困了,却还是无法睡觉。到了第四天,沙僧强打精神,已经精神恍惚。第五天实在熬不住,央求天兵去找提刑,说自己要招供。
但提刑听了天兵的报告,说:“不急,再熬他三天再去审问。” 这三天沙僧已是胡言乱语,将头往尖刺上撞,要结果了自己的性命。但他仍然是神仙之体,这凡铁做的尖刺只能刺痛他,却求死不能。
第八天,提刑来了,拿了一张口供,上面写着沙僧想谋反,才自己摔杯为号。判他贬下凡间,七日一次将飞剑来穿胸胁百余下,永世不得超生。此时的沙僧已经什么都认了,只盼着能躺下睡一觉,便是死了也甘心,被判个无期简直是如蒙大赦。
玉帝拿到口供之后,对阎王说:“看来凡间的逼供手段,便是神仙也受不住呀!”
好问题!
初步筛选搜索关键词:夏曦、曾山、富田、白雀园、李韶九、邝继勋、曾中生、许继慎、程训宣、聂洪钧、戴季英、周纯全等等等等。还有很多很多很多,包括凶手和死难者,我在这里列的再多,留下名字者都只是极小的一部分。
哦对了,最切题的就是逼供信三个字。
要注意的是,我一再指出,凶手和死难者并非是绝对的划分,死人不可能活过来,但是昨天的凶手可能就是今天的死者,例如林一株。
7 月 18 日,卢德光主持特委会议,作出一项重要决定:撤销肃反委员会,成立闽西苏维埃政府政治保卫处,以郭滴人为处长,林一株降为副处长。同时通知各县政治保卫局今后不可随意处决 “社党” 人犯,不可再凭审讯口供抓人,抓人须经保卫处批准。
……
在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人们将恶贯满盈、罪大恶极的林一株等人处决,制止了乱捕乱杀,稳定了错误肃反造成的混乱局面。的确大快人心,但是,平心而论,林一株等人的罪恶是疯狂执行极左路线,肆无忌惮地制造冤假错案,以莫须有的罪名残酷杀害革命同志,应该说,对他们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当时闽西苏维埃政府基于人们的义愤,采取 “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的过激措施,**宣布林一株等 8 人为 “社党首领”,则是没有根据的,林一株等人也不是什么 “社会民主党”,**但给他戴上 “社党首领” 的罪名予以处决,也可以说是一桩别样的 “冤假错案” 吧。
因为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不慎乱入,偶然看到这个回答把我看乐了。这就是典型的幼稚…… 大概以为刑讯逼供只是不合法,把它整合法就行了,在配上各种律法制度,规定好怎么实行就行了。
然而。几千年来,刑讯逼供一直就是合法的~~ 你脑子能想到的,几千年来的人都想到了。
以《明律》为例,就规定了什么样的情形不可以刑讯逼供:
凡应八议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其于律得兼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
纂注:以故失入人罪论者,谓不雇其应议及年之老幼疾之笃废重加拷讯而老幼不任其若而虚招则以故入论不稽其是是否应议年之老幼疾之笃废而误加拷讯以成罪则以入论拷拷打讯讯杖也此言。凡律应八议之人及军民人等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人之有发疾者,凡有犯并不合用刑拷讯皆据众人证佐情词以定其罪所以优礼应议之人恤老慈幼矜不成之人意若当该官司违此律而加拷讯以坐者即所坐轻重之罪以故失入人罪论故入者全坐失入者减三等其于律中得兼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者皆不得令其为证盖容隐之人易为亲者讳而老幼笃疾于法免罪或恃此以罔人故违律而令其证佐者当该官司笞五十以吏为首递减科罪
非法刑讯导致冤案的官吏也会入罪受罚。
一违律拷讯而事不枉断者以不应科
若官吏鞫问狱囚非法拷讯故行教令诬指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论
清朝的《大清律例》也一样有规定,如果胡乱刑讯错了要承担责任。
承审官吏凡遇一切命案盗案将平空无事并无名字在官之人懐挟私讐故行勘讯致死者照律拟罪外倘事实无干或因其人家道殷实勒诈不遂暗行贿嘱罪人诬扳刑讯致死者亦照懐挟私讐故勘平人致死律拟斩监候如有将干连人犯不应拷讯误埶已见刑讯致毙者依决人不如法因而致死律杖一百其有将干连人犯不应拷讯任意叠夹致毙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将徒流人犯拷讯致毙二命者照决人不如法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三命以上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有将笞杖人犯致毙二命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致毙三命以上者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因公事干连人犯依法拷讯邂逅致死或受刑之后因他病而死者均照邂逅致死律勿论如有奸徒挟讐诬告平人官吏知情受其嘱托因而拷讯致死者本犯依诬告律拟抵官吏照为从律满流如有诬告平人官吏不知情依法拷讯致死者将诬告之人拟抵官吏交部议处若被诬之人不肯诏承因而叠夹致毙照非法殴打致死律定拟均不得删改律文内懐挟私讐字様混引故勘平人概拟重辟在外不按实具题在内含糊照覆照官司出入人罪律分别治罪一直省州县有曾经夹讯人犯招解时务将夹讯过缘由于招册内详细声明佐贰奉上司批发审理事件有应夹讯者详明上司改委印官审理系印官批发者呈明印官掣囘自行审理如有违例用刑者督抚题叅交部严加议处一凡州县自理之案不得擅用夹讯其申报事件将夹讯几次或案内未曾夹讯之处据实声明该管上司于解审时详加察騐如有朦胧隠匿等弊即行题叅
然而没什么卵用,几千年来各种酷吏的故事不会没人听过吧。古代冤假错案那也是家常便饭。
可以说几千年文明进步到现代好不容易废除刑讯逼供了,你这一整还想给倒退回去?
当然。这个不是重点。重点是,所谓的刑讯逼供的基础,实质是**有罪推定,只要你作为被告,一定是有罪的。正因为你有罪,才会挨打。没罪抓你打你干什么?**
看过电影中地下党员被抓住各种酷刑,比如用竹签子钉入手指头,英雄们宁死不屈。
真的佩服到五体投地。
换我不用这么麻烦。
只要把带血的竹签子给我看一下。
我会承认
三岁盗过秦始皇墓
五岁偷猎过霸王龙
十岁偷看过英女王洗澡
二十岁转走史玉柱五个亿
三十岁柳传志那些事都是我拿刀逼着他干的
四十岁在马云的杯子里下过毒让他神志不清峰会说胡话
五十岁帮周绰华洗钱两千亿还帮他买壮阳药
八十岁还强奸了六十个外星人
你不信?
我现在就晕过去给你看。
有一个主要的例外,就是在军事战争领域。
军事审讯和刑事逼供最大的区别是,刑事审讯是打你一顿让你承认你自己没干的事。这个很容易办到,但是也没什么正面意义。军事审讯是打你一顿让你告诉敌军他们不知道的事,从你这里榨信息。这个很难,因为你只要不说话甚至说假话就可以了,对方也没法立马核实。但是哪怕是一点点情报也可能会影响重要决定。
导致的结果就是严刑逼供在战争或者反恐情境中屡禁不止。是的,大家都知道这样做低效,会给施刑方带来心理创伤,会玷污己方的道德,但就是要冒这个险一一反正战俘已经抓住了,为什么不榨情报呢?万一他真知道什么?
日内瓦公约也救不了你,敌军只要一口咬定你是游击队不享有战俘待遇,就行了。而且为了不影响士气,上面自会压下风声。
法国有个将军叫 paul aussaresses,写了本回忆录,记下了 1950 年代他在阿尔及利亚独立战争中审讯国民解放阵线 (FLN) 成员的事情。当时 FLN 似乎有条规定,要己方战士被俘后 24 小时之内保持沉默,之后就可以自由说话。这样做是为了留个运转时间,24 小时之后问出来的情报也基本过期了。于是法军的目的就是在 24 小时之内用一切手段问出情报来。惨烈程度可以想像。
aussaresses 将军也提到他们审讯之后的战俘一般会被处死,一来他们多半活不了,二来为了不走漏风声,三来留着没用。战俘们也明白他们最好的命运就是速死。后来军方还出台了个计划,让叛变的战俘回到 FLN 去提供假情报,或者当法军眼线。效果有但不理想。
阿尔及利亚独立之后,FLN 拍了部神片《阿尔及尔之战》,其中有提到法军的审讯。神奇的是,尽管这片是 FLN 拍的,却并没有狂黑法军,而是把片中的法军上校塑造成了一个冷血,但高效,冷静的人,解释了审讯的无可避免。片中也包含了革命的黑暗面,如人体炸弹等。但是尽管有这么多阴暗,片尾饱受煎熬的民众仍然高呼独立,愿意为此付出更高的代价。
同样的审讯手段,到今天也仍在纷争中上演。FLN 自己就在之后的内战中对反对派用过审讯。aussaresses 将军退休后口无遮拦,结果被以 “不尊重受害者尊严” 为名罚了笔款,然后接着退休。只能说宁为太平狗,不为乱世人啊。
匿了啊。渣男乎可随时删除。
为啥,因为现在几乎不可能有人能挺过刑讯逼供。
能挺过去的都是神,不接受反驳。
甚至,一旦开了口子,就不可能有你想象的那种面对面的刑讯逼供。那个还算是文明的。
我一个哥,02 年时因为打架进去过。
基层嘛,事情比较多,警力不够,咱理解,警察叔叔辛苦了。(求生欲)
进所后,我哥傻眼了,办案的哥们 (下面称 boss) 早已经把案件过程文件写好等他签字了。
boss 啥话没说,接着写另外一个卷,眼皮都不抬一下,把文件推过来:签字。
我哥扫了两眼文件,发现文件描述和案件过程有较大出入,赔笑说领导这事情不是写的这样的啊,能不能听我说。
boss 冷冷的只说了三个字:你想死?
我哥乖乖的把字签了。
进去了一星期。家人多方运作把他捞了出来。因为有人打招呼,也没受多少罪。
出来后,他给我说的,只提几点,你们想象一下即可。
1:确实有浴霸存在,这些人都是多进宫久进宫的分子,报团存在,只需看守所打个招呼,进去后基本你的命就在他们手里。让你站岗 24 小时你就得站 24 小时,让你喝尿你就得喝尿。就算你出来举报,也告不到所的头上,找个律师和这些所油子无限扯皮吧。
2:部分死刑犯和重刑犯是关押在看守所的,我想你不会想和他们亲密接触的。
3:犯人整治犯人的手段五花八门,你不可能撑得住。就举一个手段轻点的:用牙刷毛捅你尿道。
所以,感谢现在的法治国家日益健全吧。别提什么刑讯逼供了。
你真的不配。。。。。对大多数人来说,不需要刑。
2017 年,我写了一篇回答,提到了有名的江国庆案件,写的目的是通过这宗案例,来告诉大家为什么我们要反对刑讯逼供。
当年写完回答后,有一名知友在评论区写了几段很长的评论,搬运如下:
**看似神圣,实际上只有口号。刑讯逼供是一种高效的手段,在人类历史刑讯逼供惩治了很多罪犯,挽救无数苍生,抚慰了多少冤魂!可以说刑讯逼供是一种无可替代的高效办案手段。而且刑讯逼供和讲证据重事实并不矛盾,罪犯作为实施者是最清楚犯罪经过的,刑讯逼供罪犯可以直接查获各项物证,形成完整证据链,锁死罪证。**关键是不是真正以证据为核心!好笑的是很多人信,这个罪犯被冤枉了,因为他不承认了,他被刑讯逼供了,最重要的是另一个人承认了??!这是什么逻辑,到底是要口供,还是要证据。刑讯逼供也不等于冤家错案。人类历史走到现在就证明了刑讯逼供没有摧毁人类文明,而是维护了人类发展。再说回冤假错案,哪种法律体系敢说自己没有冤家错案?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抓一人,实际上就公开表明是有很多错案的。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证据,更遑论一条无瑕的证据链,dna 又怎样同样可以被否定,一切实际上关乎的是人心,法律不是科学或者说不是数学,人都认可了就完美了。说这么多,不是反对谁,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想清楚了嘛?
刚开始看到这段评论时,觉得蛮可笑的,以强奸犯为例回了一段,事后,该知友又回复了我大段文字……
为什么是朝鲜啊?因为它被抹的黑。现在的法律理论大都来自西方,很多法律人唯西方论,可以理解起步晚嘛,但人应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现在法律讲事实重证据,我也同意。但看一下,有个回复一说是刑讯逼供,就立刻认定是冤案了。那说好的证据呢?说好的事实呢?再看一下 “毒树之果”,本意是保证绝对的公正。可是排除证据,如果是关键证据或唯一证据,那你还怎么保证能查清事实真相?没有真相,还有绝对的公正吗?这是不是个悖论。毒树之果这个名字也挺有意思,证据是事实之果,还是程序之果?因为错误的程序排除事实的证据,是张冠李戴、混淆视听吗?但我也赞成程序法,只是想说这是现代法律的困境。你是追求绝对的公平正义吗?我怎么觉得追求的是绝对的不出错?这两者是相等的吗?刑讯逼供追求的不是冤假错案,恰恰相反是证据,作为一种侦查手段,目的是取得直接的证据,注意不仅仅是口供,可以说更多的时候是为了查找物证。司法中物证的短处不再说了。刑讯逼供可以分成两部分,先说逼供。罪犯不供述自己的犯罪,这是人的天性,避祸,明知受罚还主动承担,这是英雄了。那你怎么问嫌疑人呢?你用言语或其它技巧方法,是不是逼供呢?或者诱逼呢?是对还是错呢?又或者你抛出了证据再询问嫌疑人,还是不是逼供呢?是对还是错呢?再说刑讯,用强奸类比是不合适的,**刑讯逼供在历史上的地位可以去看法律史。**时代进步了,有了更多获取证据的方法。我很佩服提出沉默权的人,但遗憾的是在世界范围还没有成功的司法先例,罪犯到案后还是会被要求供述。虽然有了零口供,但是口供绝对会让证据链更接近完整。既然还需要口供为什么刑讯被现代法律排斥呢?我认为关键在于现代人对于暴力的认识。
虽依然觉得荒唐可笑,但这种长篇大论式地为刑讯逼供辩护,而且竟然还有人点赞,有点让我心里五味陈杂。
所以,当时就随手提了这个问题,只不过最初并没人来写,直到几年后,突然有人开始关注这个问题,产生了很多回答,大多数回答都以各种角度写了反对刑讯逼供的理由。
不过,让我哭笑不得的是,有人评论这个问题没有技术含量,有人觉得题主是不是大学作业不会写了,还有人嘲讽为什么律师会提出这个问题,认为题主是不是支持刑讯逼供的,并开始不断有人 @我……
好吧,我就是题主本人,以上就是最初为什么会提问的来龙去脉。
/ 心塞塞
(。﹏。)
屈打成招?
除了六月你还想看见七月八月九月都下雪吗?
因为刑讯会放跑真正的罪犯。
侦破案件,抓捕凶手,收集证据,大部分情况下是非常耗时耗力的。
如果允许刑讯,随便大街上抓 100 个人,100 个会认罪。
这种差别太大了,办案人员最终都会采用这种简便高效的方式。
最后,大量无辜的人被抓,大多数真正的罪犯逃脱,只有少量运气太差的罪犯收到惩罚。
太简单了,咱假设一个故事。
2033 年,刑讯逼供被恢复。
我和题主共坐一辆出租车,出租车司机是个小姐姐,我摸了小姐姐屁股一把。
小姐姐当时没有发作,待我们下车后报警,警察叔叔把我和题主抓了起来,到了派出所。
我有点钱,给一位警察塞了塞 “那啥,哥们,你们这么坚守岗位辛苦了哈”
警察侧着眼看了看我,把钱拿走,又去看了看题主。题主一摊手,表示自己是个穷人。
警察当即大怒,叫了几个人把题主带进刑讯室。
题主刚进了刑讯室就吓尿了,凡是供人坐着的凳子、绑人的柱子还是吊人的架子都有血迹;左手边是烧红的烙铁,右手边是皮鞭钢针。
题主被绑上了刑架,刑讯室里是:题主,警察 A 和警察 B,警察 B 记录。
记录下基础信息后,警察 A 拿一把锤子,上来就给题主来了一下,打断了膝盖:“说!你他妈的有没有猥亵人!”
题主大嚎,痛得根本说不了话。
警察 B 在笔录上写:“嫌疑人态度恶劣,拒不合作”,随后警察 A 又锤烂了题主的另一侧膝盖。
题主大哭,他已经说不出话了。
警察 A 见题主哭得不得了,于是把题主解绑。
题主以为自己获释了,抱着警察 A 痛哭,警察 A 却扇了他两个耳光,给他摁在一把椅子上绑好。
接着警察 A 拿着一把钳子,给题主拔掉了一个指甲,题主当场痛到昏厥。
警察 A 见状,直接泼一桶凉水给题主,题主又醒来了,虽然疼痛钻心,但题主忍住了。
警察 A 拿出那个女司机的照片:“说吧,你见没见过这个人。” 题主点头。
“那你认识她吗?”
题主摇头。
警察 A 抄起身边一把扳手 “啪” 一下给题主胳膊来了一下,只见题主哀嚎:题主胳膊断了。
“他妈的你还拒绝认罪,我告诉你,你他妈的今天栽在这里,就该好好合作,否则没人他妈的能救得了你。” 警察 A 如是说。
警察 A 又贴近题主,依旧拿着那张照片:“你认不认识她。”
题主忍痛点头。
“你和她干了什么”
“坐她开的出租车”
“坐出租车的时候发生了什么?”
“我… 也不知道”
“啪” 警察 A 立刻抡起扳手打断了题主的另一条胳膊。
“我再问一遍,你是不是在坐出租车的时候猥亵了她。”
题主知道,如果他不答应,那么这个折磨是无尽的,于是他点了点头。
警察 A 示意,警察 B 在记录上写下:经过刑讯逼供后,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警察 B 又写了写,示意后,走出审讯室。
“结束了吗?我是不是能…”题主话还没说完,警察 A 的耳光已经 “啪” 扇在了脸上。
“你们不是结束了吗?怎么…”
“啪”
“你们…”
“啪”
“我 x…”
“啪”
题主连挨了好几个耳光,在绝望之中看向警察 A,却看到他的狞笑。
一个小时后,警察 A 带着遍体鳞伤的题主走出审讯室,到了大厅。
警察 B 早已等在那里,出示了一份笔录,警察 A 立刻把题主的手抓起,沾了印泥摁了手印。
此时的我,在旁边已经睡得死沉。
又有警察带着人进了派出所,缩手缩脑,好似哥布林。
偶然间,他和题主对视了一眼,旋即将目光闪躲开。
警察停下,未等警察伸手,一沓纸钞已经怼到警察手里。
“您辛苦了。” 缩手缩脑的人向警察挤出一丝笑容。
评论区很多人在喷我,我也想说说我的看法。
我不是完人,也没经历过刑讯逼供,自然会有很多问题,对于任何出现过的问题,我在这里向诸位大专家们道歉。
但对于警察为什么刑讯逼供,不走常规流程,我想说的是:这不是在正常案件审理体系下的故事,自然也不是走正常案件审理的逻辑。
我是正儿八经报过警走过流程的,也是了解过一定法律和历史的。但我之所以要把这个虚构故事里的警察描绘到那么邪恶,是因为当刑讯逼供恢复,就是那么邪恶。
刑讯逼供,在我的印象里,从来没有法律对用什么刑、办什么案有过指定,唯一的目标是屈打成招,而不是实事求是找到真凶。
毕竟但凡目标是找到真凶的,绝对会要一个受审人理性、真实的结果,自然不可能选择刑讯逼供的手段。而没有了找到真凶的诉求,那么自然刑讯逼供剩下的就是宣传司法的恐怖,和借机牟利。
古代地方官断案之黑暗,也多半来源于此。
那么即使有良知,不为谋私利呢?
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呼格吉勒图案、周远案… 我们可以发现在法律、正义与秩序并不是那么统一的时候,判案很难是维护正义的,更多是维护秩序。维护秩序,有时可以不追求绝对的正义和真相,这样就给冤假错案提供了良机,给刑讯逼供提供了温床,造成的后果也不可计量。
所以在这个故事里:
警察会收受贿赂,因为在这个环境下,他们根本就是为了牟利来的。
办案不走流程,笔录可以随便写,因为此时破案不需要追求真相,也不求程序正义。
用刑可以不分轻重,因为此时法律不规定用刑。
在审讯完后可以继续打,因为用刑的目的就是不是为了破案,而是为了让人害怕。
最后新来的人会递给警察钱,警察会收钱,因为已经形成了恶性循环,成了潜规则。
如果断案放出刑讯逼供这一恶魔时,这个断案本身就不是在追求正义和真相,只是追去断案本身。
那我们又为什么要拿一套目的是追求正义和真相的思维带入到刑讯逼供里呢?
小学的时候我有一本集邮册,是亲戚送给我的。
里面有一组套票。
一天我爸突然打开看发现这组套票里面少了几张,熟悉邮票的应该知道下面有编号,看编号就知道了。
我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邮册是我的,可是我并不可能随身带着。
我爸就问我去哪里了。
我就如实回复,自己确实不知道。
我妈这个时候想起我以前问过她一个问题,收集邮票以后是不是可以换钱,她直接对我爸说,我肯定是把邮票卖了。
一个套票,我卖掉几张可能吗?当时 2000 年还不到,我的同学大多一穷二白,我又能卖给谁?
我以为我爸会听我解释,但是没有,他觉得我肯定是撒谎了。
我不承认啊,毕竟我确实没这么干。
然后就是拷打,我一个女孩子,我爸拿着擀面杖还粗的棍子,大概打了我半个小时,那个套票对他来说并没有什么特别作用,也不是什么值钱的东西,我不明白他为什么那么发狠打我。
最后,我疼得受不了了,毕竟才十岁左右而已,我就承认了,我说我卖给了同学。
他让我明天去拿回来,并且说,要是我早点承认,他就不会打我了。
我没有挨打前说的是实话,但是他没有求证,只认为我撒谎,因为我撒谎成性吗?没有,因为我妈这个证人的一句话吗?也可能吧。
但是我挨打后说的是假话!
“被抓后,我被铐在有挡板的椅子上,除了上厕所不能离开,被人用木棒打在身上,烟头烫脖子,开水倒在脖子上,手铐打头,头打烂掉。”
2022 年 1 月 28 日,花甲之年的张满被宣告无罪。此前他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服刑期间和刑满出狱后,张满不断申诉喊冤,称自己作了假口供后遭受不白之冤。张满在再审申请书中描述他被刑讯逼供的情景,说警察还威胁要从他的妻儿下手,无奈之下他只能俯首认罪。
在刑讯逼供中,张满还不是最 “惨烈” 的。
在得理法搜平台进行检索,案由选择刑讯逼供罪,文书类别选择判决书,从 34 份刑讯逼供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刑讯逼供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
有殴打、扇耳光、剥夺睡眠、低温冷冻等,也有使用器械给犯罪嫌疑人造成疼痛,如用用铁尺打脚心、木棍击打腿部和背部、铁链吊挂、烟头烫、火机烧等……
刑讯逼供的手段包括肉刑和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这些刑讯逼供的手段通常不会致死,但会让被逼供者身心收到伤害。
被指控故意杀害妻子王湘及其情人张晓波的杜培武在经过 20 多天的刑讯逼供后的样子不忍直视:目光呆滞,步履蹒跚,两个手腕双脚踝均被手铐、脚镣吊烂、化脓,手背乌黑,肿得像戴着拳击手套似的。
2007 年,杜培武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说:“我是学刑侦的,应该说具有反侦查经验,都被整招了,你说整到了什么程度?”
在这些花式逼供下,很多 “犯罪嫌疑人” 招架不住,最终“认罪认罚”。这些犯罪嫌疑人中有一部分是真的犯了罪,但也有一部分是没有犯罪的人。
有学者总结百余起影响较大错案后发现,有 90% 以上的错案涉及刑讯逼供,刑讯也成为这些错案发生的罪魁祸首。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但时至今日,依然有刑讯逼供的案件被披露。刑讯逼供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我国的刑事侦查过程全程保密、非公开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安侦讯人员实施刑讯逼供埋下伏笔。
嫌疑人被审问的环境经常是脱离外界监控的场所**。**立法虽然规定讯问时不得少于两人,但即使少于两人或者同一讯问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分别签订了多份不一样的讯问笔录,均可以对其进行补正解释后成为证据使用。
在只有两个人的密闭空间中,犯罪嫌疑人还被控制着,在缺乏必要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侦讯人员要暴力取证简直轻而易举。
其次是 “有罪推定” 的认知。
在我们的文化氛围中,罪犯狡猾、恶劣几乎是固有认知,对罪犯必须严惩,对其实施刑讯逼供也更容易受到社会谅解,因为侦查人员行为的 “初心” 是惩治犯罪,保护更多的人不受伤害。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往往是 “以事查人”,在接到报案人报案后,在犯罪现场取证,根据己知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这样一来就容易形成“被讯问者是犯罪分子” 的初步确信;
一旦侦讯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即是犯罪分子,那么他就是 “严惩”的对象。对其施加暴力也就成了 “伸张正义” 的幌子。
正是 “有罪推定” 的不当认知,使得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遭受刑讯逼供行为更为普遍、严重。
最后是潜在的趋利避害诱导。
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不仅面临 “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破案率等巨大压力,而且破案之后便有可能收获升职加薪等利好。
因此当重大案件发生时,重案要案中的办案人员会更加迫切希望尽快结案。获取口供便是最佳捷径。当犯罪嫌疑人不供述自己的 “罪行” 时,暴力取证可以加快案件进度。
在重案中冤假错案、刑讯逼供行为发生率远高于轻微刑事案件,这也就意味着,当刑讯逼供发生时,无罪的 “犯罪嫌疑人” 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刑罚。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的每一句话都会成为呈堂证供。”这是许多影视剧对 “沉默权” 的表达。
从刑事侦查程序开始至刑事审判程序终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有权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不会受到任何不利推论的影响,这就是沉默权。
我国尚无具体的沉默权制度,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作出有罪供述,即使是真正的犯罪分子也不例外,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还规定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讯逼供罪客体是刑讯逼供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司法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当刑讯逼供案件发生后,我们不禁会想到:多少犯罪嫌疑人是在暴力威胁之下自戴枷锁?
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口供被使用后,犯罪分子会接受相应的审判,而**无罪者还要受到司法制度的二次侵害。**杜培武被关押一年多才出狱,胥敬祥被关押 13 年,张满 28 年,张玉环 27 年,而像聂树斌和呼格吉勒图这样被执行死刑的,已经没有机会见到真相大白之日。
之所以要求禁止刑讯逼供,不只是因为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事实上刑讯逼供并不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更在于其以不正当的程序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影响司法机关的威信力。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如果刑讯逼供不被禁止,那么国民有何法律信仰可言?
因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发生后,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是青春和生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为了避免这样的公民权益和司法公信力受损,必须从根源上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和审查机制。
玩过 GTA5 没有,有一个任务叫 “依计行事”。
大致背景情节是,FIB(现实中对应哪个机构不用多说了吧)抓到了一个【可能的知情人】K 先生,此人工作是到客户家去安装影音设备,但 FIB 认为他是安装监控设备来帮助恐怖分子收集情报,所以要 “想办法” 让他供出他之前接触过的一个恐怖分子。
任务流程是,主角团的疯狂担当崔佛留下,通过拔牙、电击、扳手击打、水刑等手段,一步一步让 K 先生交待恐怖分子的特征;同时主角团的射击担当麦克开车,去到其交待的地点,根据所谓特征找出目标人物,完成狙杀。
然而根据对话,很容易能察觉到,K 先生给出的所谓特征(住址、人种、大胡子、爱抽烟、左利手)全是硬编的。因为交待不出信息就要被酷刑,施刑者给出的引导也是没有信息就继续施刑,有信息就可以暂停。
K 先生被迫要有所交待,就只好先编一些熟悉的也容易想到的信息,比如富人区别墅或海滩别墅,他应该去安装过影音设备,同时那里要么被借去拍电影,要么用来开趴体——人多,自然存在犯罪分子的机会就多,也许 FIB 能从中真的揪出恐怖分子,那么自己的灾祸就躲过了。
然而问题在于,人多,FIB 就没办法锁定目标——他们也不可能真的用心去一个个调查,不然就不用搞这套逼供和暗杀了——结果就是逼供继续。
K 先生就只好继续编人的特征,本能地自然从容易到想到的特征开始:人种,大胡子。结果还是一样,符合特征的样本太多,逼供再次继续。
在这样的折磨和引导下,K 先生也只得再编相对独特的点:从范围较小的极度爱抽烟,再具体到烟的品牌是红木香烟,再到更具体的动作左利手。结果麦克真的就在聚会的人群中找到了,符合以上特点的一个人,射击,搞定。
任务完成后,会出现新闻报道,被射杀者是当地的名人,警方也没查到被杀原因。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证据(哪怕是相对可靠的线索)说明这人是恐怖分子——如果有,FIB 早就拿出来邀功甚至大加渲染了,他们唯一的依据,只是被逼问出的几个所谓特征而已。而这几个特征,还是为了少受苦而硬编的。
所以最后老崔没有灭口而是放过了 K 先生,在送他去机场的路上,说了几句极为点题的话:“刑讯逼供对于获取信息(真实的线索或证据)没有任何作用,人们进行刑讯就是为了爽。”
这个游戏任务在当年引起了极大争议,因为太过暴力与暗黑。
然而谁知道,现实情况是不是比游戏里的更暗黑呢。
核心问题就在于:且不说什么人道或公民人身权利,仅就效果而言,你凭什么就知道,你逼供出来的信息就是真的?
甚至,进行刑讯逼供的人,真的是为了 “真的信息” 吗?他只是为了【有信息】,然后【完成任务,有所交待】而已。
为了有所交待,刑讯者不会在乎真相;
同时,为了少受苦,为了活命,被刑讯者也不会在乎真相,也没办法想到有所交待的后果,他能在乎的,只是我现在说的话,能否让刑讯者满意,让他少伤害我一点。
那就顺着刑讯者的意思说话,实在说不出来,那就按着他的提示编呗。编不出来,那就是无间地狱啊!
道:你就拿这么个假玩意儿,糊弄我媳妇儿啊?
萌:这个是真的,你拿去嘛。
道:你不但侮辱我的人格,你还侮辱我的智商?
(皮搋子)
萌:假的,假的!
道:假的你就是欺骗女人!
萌:真的,真的!
道:你还侮辱我的智商!
………………
道:就是说,你拿那个真的翡翠给了菁菁,然后我们拿那个真的,换了个假的?
萌:嗯。
道:你特 M 泡妞还真下血本啊,那你怎么说是假的?
萌:我说了真的嘛…… 你…… 你要打我的嘛。
——《疯狂的石头》2006 年
一个皮搋子就能反转几次,您觉得这世上是道哥多,还是狄阁老多?话说狄阁老翻车的时候也未必就少了。
普通家庭的你有一天被逮捕了,强奸 + 故意杀人,刚开始你一直不招,但是最终还是在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下屈服了。毕竟辣椒水老虎凳这些古代的刑具你都扛不住,更不论现代这些。
你家开了个小厂子,有天你爸爸被逮捕了,理由是非法经营,反正严刑逼供下总能拿到口供。但是他们没想到你爸爸是个硬汉,即便是死了也没认罪,后来办案人员发表声明,你老爹畏罪自杀,你的家产被当做犯罪所得进入国库,再不久你看到办你案子的青天大老爷的二叔接手了你家厂房。你觉得不公去上诉,结果你被以寻衅滋事逮捕,不久办案人员发布公告,你在玩躲猫猫的时候自己不小心死了。但是你家里没有其他人了,所以没人为你 “伸张正义”。
你老爹是个局长,你强上了个女高中生,之后人家自杀了。你的一个所长叔叔知道后给你说他帮你摆平这件事。
后来你当上了青天大老爷,但是你一个叔叔有个商业对手就拜托你处理下,你看了看,不是体制内的,很好解决,随手给已经是某长的老爸打了个招呼,非法经营安排好,过几天就能接手他们的厂子了。
你儿子觉得自己老爹又一次伸张了正义,刑讯逼供真是功不可没。后来他接了你的班,也当上了青天大老爷,在一次通过刑讯逼供找到 “真凶” 后,他上知乎问,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
都不需要真的刑讯逼供,带你去地堡里面看一圈刑具你十有八九就不打自招了。
我觉得这本身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他答主已经解释得非常好了。但是在围观了一些辩论后,我发现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那就是支持刑讯逼供的人(以下简称支持者)通常喜欢举出极端情况来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说某个能力很强的犯人做了一件事情,这个事情特别紧急而且危害特别巨大,如果他不赶紧交代很多人就没命了(例如《蝙蝠侠前传黑暗骑士》里小丑安放炸弹),此时如果一味反对刑讯逼供就显得很迂腐。支持者认为,如果不能解决这种特殊情况,就不应该一味反对刑讯逼供。哪怕刑讯逼供造成了无数的受害者,但只要能够起一次作用就不能全盘否定,因为暴力虽然不对但管用,是成本最低的方案。
乍一看这是一种非常奇怪的逻辑,因为上面这种特殊情况实在是太罕见了,而在现实中刑讯逼供明明制造了无数冤假错案,极大地破坏了公信力,也极大增加了制度成本。而且即使不考虑法律问题,就算是一个人犯下了特别紧急且危害巨大的事情,为什么暴力就一定能够让对方交代呢?暴力也可能让对方紧张的说错话,也可能会加重对方的对抗情绪啊。更重要的是,为什么支持刑讯逼供只需要一个理由就够了,而否定刑讯逼供则需要一万个理由呢?为什么证明责任要落在反对者身上呢?
所以我想这可能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心理问题。我曾经和一个朋友讨论过类似的问题:教育子女是否应该完全否定暴力的合理性。对方认为,暴力状态纵有万般不好,但在紧急状态下是最有用的,如果小孩子马上要踏进火坑而不自知,无法说理和沟通,那么只能采用暴力了,而平等尊重的教育方式即使平时有一万个优点,但在紧急时刻还那么讲道理,讲究迂腐的 “程序正义”,就会让小孩子遭受不可逆转的重大损失甚至丢失性命,连生命都没有还谈什么权利和自由?因此暴力的权力是有必要保留的。
上面这种观点是非常常见的,它其实也是为专制和暴政辩护的常规思路。那么,这个思路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首先,这种观点表面上是为了解决紧急状态下出现的问题,但对 “紧急状态” 的定义权是掌握在一方手中的,这使得掌握权力的人倾向于将紧急状态给常态化,到最后任何一件小事都可能变成 “紧急状态”,没有紧急状态也要制造紧急状态,这不论是在家庭教育还是在人类历史上都是很常见的现象。医学上有一种病叫做代理型孟乔森综合征,说的是一些抚养者总是有意无意地使孩子处于虚弱的需要被照顾的状态,这样自己就可以通过照顾孩子来体现自己的价值了,这样的抚养者害怕孩子自己做选择,所以总是强调 “外面的世界非常可怕。”
其次,这种观点虽然看到了尊重权利会导致大量的争辩,却没有看到只有在自由平等的对话中,才可能出现真正的沟通(尽管这个过程很艰难),才能够真正提高组织内部互相信任的程度,进而提升组织的整体凝聚力(而不是靠强压和说谎营造出来的凝聚力),而这种凝聚力是可以在关键时刻转化为巨大的行动力的。应对紧急状态并不只有专制这一种方式,很多紧急状态需要的恰恰是双方密切配合,需要下位者也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一方发命令一方照做” 的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局面,即使在强调纪律性的战争中也是如此。
因此,对暴力的执念往往源于心理的创伤。当一个人长期处于被暴力和受压抑的状态下,他不仅很难反思和看到暴力的虚弱,反而迷恋专制和暴力表面的强大和 “管用”,觉得程序正义、平等、权利、尊重不过是骗人的把戏,是小孩子才相信的,这种油腻的虚无主义让他产生了一种智识上的优越感,**但其实是因为他的爱和信任的能力已经被摧毁了。**他虽然曾经受到权威的压制,但长大后却处处模仿那个曾经镇压他的权威的说话口气,因为他的内心想要拯救自己,创伤使得他强迫性地回到遭受挫折的心理发育阶段,想要 “重写历史”,但这种做法并不能真正拯救自己。
有一天,李二狗同学排位连跪了十把之后,手痒难耐,体内不断沸腾的兽火让他失去了理智。李二狗同学径直出了家门,来到邻居家王大炮家的草莓田,红色的草莓让他垂涎不已,李二狗此时已兽火上头,理智尽失,翻过篱笆,摘了一颗最大最红的草莓,一口吞下,然后利落翻出篱笆,一路小跑回到家中,这一连串刺激的行为迅速让李二狗冷静了下来,于是他拿起手机,继续排位……
殊不知,李二狗这一套操作已经被一旁浇地的张大爷看在眼里,记在心里。
当天晚上,李二狗就被一群全副武装的人带走,三天后,李二狗被带回村里,五花大绑,奄奄一息,当着全村的人宣读他三天前翘班一天时间所犯下的所有罪行:
密谋刺杀银河系统领巴巴罗斯将军、参与袭击海王星秃鹰计划、恶意威胁冥王星加入九大行星、给黑洞贴白色瓷砖恶意篡改黑洞人设、炸月球恐怖袭击和浇灭太阳大火行动一系列骇人听闻的反人类行为,顺带偷吃了王大炮一只紫色的草莓。实属罪大恶极,犯罪嫌疑人李二狗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情况属实,三天后发配到南极种西瓜。
一向老实巴交的李二狗怎么也没想到,排位连跪十把,就遭此劫难……
那件事已经过去近二十年了,每当我想起来,还是会捏紧拳头微微发抖。
初中时,我是走读,家离学校不远,经常全校第一个到学校。
事情发生在大概是秋冬季节,只记得还穿的是长衣长裤。那天我像往常一样,很早就到了学校,可是居然忘带了班门钥匙,就靠在教室墙上等同学。
没过一会儿,x 班的两个同学先到了。初中的孩子大家懂得,追逐打闹是常见行为。只见一个女同学开了门(对着楼梯间的门)后迅速把门又关了起来,然后一个男同学冲过来,猛地把门撞开进去了。
前面说了,当时天气还凉,各个班放学后都会把窗户关上。前门被那个女同学关了以后,整体成了一个大致的封闭空间。前门被猛地撞开后,后门因为气压原因跟着发出响动(这是我后来想通的,不然也就没这个回答了)。然后那个男同学走出他们班,问当时唯一在走廊的我是不是踹他们班后门了。莫名其妙被这么一问,我自然没好气地回答没有。于是这事好像就这么过去了。
过了一段时间,印象中都到穿短袖了。有一天上自习,突然 x 班班主任到我们班门口,把我喊出去,很凶很大声地问我是不是之前踹了她们班门,把后门的插销都给弄坏了,还让我赔钱。那天早上的那个男同学一口咬定是我踹了门。我当时都忘记前面那茬儿了,一脸懵逼地回答没印象,不知道。结果可能我的态度不是让她很满意,隔天就又把我拎去了教导主任的办公室。
到这里终于切题了。进到办公室,在座的还有大概有四五个老师。教导主任是一个很凶的人,同学们都很怕她。刚进去,就见另一个火箭班(两个火箭班,我们班和她们班)的班主任嘲讽地看着我,说这就是年级第三呀(上一次考试我是年级第三,第一也是我们班的,第二是平行班的,现在想想估计受刺激了)?后来值周我站在校门口,还又被她白眼了。
然后教导主任很严厉地问我,是不是把 x 班的门踹了。我自然回答没有。然后她就开始逼供了,拿什么评奖评优资格威胁我。我当时还反问了一句,那个插销记得是五一节休假的时候安装的,跟那个男同学说的时间点也对不上啊?结果教导主任很凶地来了句不是你还是鬼了?我心里当时委屈极了,百口莫辩。人家认定就是我了,所有的推论都是建立在我就是踹了门的事实上。可怜当时的我真的被唬住了。一个初一的少年,面对一群成年人的逼供,我被迫承认自己踹了门,也赔了钱。
这件事一直在我心里久久不能释怀,时至今日有时梦里我都在跟教导主任解释不是我干的,是因为气压后门动了。我也不止一次有冲动回到家乡找到她,在现实里和她说清楚。我现在特别抵触被人冤枉,一受委屈就会爆发脾气。这个阴影对我后来的工作上生活上都有影响。可这件对我影响这么大的事,在她心里又有多少份量呢?大概早就忘记了吧。
这还只是逼供而已。一般人面对逼供,心里压力已经很大了。再加上刑讯,跟面对经验丰富的审讯人员,有几个能坚持住?真要是允许刑讯逼供了,得有多少冤假错案?真以为渣滓洞里牺牲的英雄们那么好当?
每次看到新闻里被冤枉,被逼着在口供上按手印然后背锅坐牢的人,我都特别能感同身受。还好我只是赔了十块钱,而那些真的被冤枉进牢房,毁掉一生的人,谁能保证他们不会变成下一个白宝山?
能在知乎问出这种问题,看来国内的法制思想普及还要加强。这些人根本没有认识到刑法的意义是什么。
刑法的产生其实是个很有意思的过程。古代最早的刑事处罚,大概是血亲的对等复仇,比如一个部落内,甲杀了乙,然后乙的兄弟或者父母会报复性的杀死甲。这种对等的血亲复仇,其实就是一种刑事处罚。
但这样的复仇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首先,犯罪行为本身是一个很复杂和很专业的问题,如果不是公开的犯罪,比如公开的杀人,现场有目击者,有强有力的证据,而是极为隐秘的行为,那么要寻找证据就是非常艰难的。哪怕以现代警察的刑侦手段和专业技能,寻找犯罪证据也是非常难的,何况是那些普通的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缺乏专业技术的普通人。
所以,在这样的复仇中,因为没有证据,只能凭借复仇者主观的判断和粗暴的个人意识,很容易放走真正的凶手,从而报复错了对象。
另外,在原始部落那种毫无秩序,强者为尊的社会状态下,弱者哪怕能够百分之百的确定对方是凶手,但限于自身的地位和能力,也无法进行有效的复仇。
由此,专业的刑法就产生了。普通人放弃一部分权力,把它交给专业的机构,以便让刑事处罚更为公正和公平。
那么,普通人放弃了哪些权力呢?
第一、放弃了刑事侦查,获取证据的权力。因为普通人的专业能力有限,侦查的技术和工具简陋,根本无法找出那些狡猾的犯罪对象。而专业的警察却在这方面强大得多,工具也有效得多,所以普通人就将这部分权力委托给专业警察,由他们来负责侦查,获取证据;
第二、放弃了逮捕犯罪对象的权力。普通人,尤其是弱者,在面对强者的时候,根本没有实行对等复仇的能力,唯有国家暴力机构才有可能对强者和弱者一视同仁,也才有能力根据法律惩罚强者。因此,社会制度以及法律本身就是对弱者的一种保护。当然,在面对正在进行的明确的犯罪行为时,比如有人正在实施抢劫,在现场的公民有制止犯罪,抓捕犯罪分子的权力,但这个权力只是辅助行为,作为政府一般不会鼓励普通人这样干,因为这会给普通人带来极大的风险。总之一句话,专业的事,还是让专业的人来干。
那么问题就很明显了,普通人放弃刑事侦查,获取证据的权力,放弃逮捕犯罪对象的权力,把这些权力交给专业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就是因为这些专业的警察比普通人更专业,能力更强,工具更先进和更好。结果搞到最后,你们这些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居然还在使用刑讯逼供这种最原始,最没有技术含量的手段,那么,我们普通人何必放弃这些权力呢?刑讯逼供傻子都会,我们有必要花一大笔的行政成本养你们这么一帮废物么?我们自己干不是挺好?
所以,刑讯逼供其实就是专业的刑侦人员缺乏能力的体现,更是一种完全不负责任的行为。现代法律保护的是所有人,无论他是穷是富,是精英还是普通人,而不是少数的某些人。而法律的执行必须依靠专业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就像你生病了,会本能的去专业的医院找专业的医生,而不是去找人跳大神一样。如果有一个病人去医院,一个医生给你治病,不是用专业的医术给你医治,而是画两道符,或者拿一把菜刀给你医治(当年就有一位用菜刀治乳腺癌的,说是祖传的医术),你会是什么感觉?你觉得这个人真的是医生吗?这样的医生,你会付钱给他吗?
警察也一样。蝙蝠侠和绿箭侠为什么不被当地的警察认同,那些专业的警察甚至认为他们是罪犯,就是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唯有专业的警察才有逮捕犯罪对象的权力,蝙蝠侠和绿箭侠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他们的义务警察行为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践踏。因为,在建立社会,制定法律的时候,社会本质上就默认了,所有人都放弃了进行刑事侦查,获取证据,逮捕犯罪对象的权力,而国家自动获得了这个权力。
因此,禁止刑事逼供首先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这个很多帖子都说过了,所以不再多说。再有就是,刑事逼供极其的不专业,业务不精,专业拉跨的警察,就和医术拉跨的医生,教学水平稀烂的教师,军事技术一窍不通的士兵,科研成绩靠剽窃和抄袭的科研人员等等,这些社会专业人员一样,必然被社会淘汰,更被社会所唾弃。
刑讯逼供在中国的存在并非三两天,而是有相当深的历史渊源。宋 · 司马光《资治通鉴 · 唐纪 · 则天皇后天授二年》中就记载了一个 “请君入瓮” 的故事:
唐朝女皇武则天,任用了一批滥施刑罚的酷吏。其中有两个最为狠毒,一个叫周兴,一个叫来俊臣。 某日,有人控告周兴谋反,武则天大怒,责令来俊臣严查此事。来俊臣心想,周兴是个狡猾奸诈之徒,仅凭一封告密信,是无法让他开口的。来俊臣想出一条妙计。他把周兴请到自己家里喝酒,来俊臣叹口气说:“兄弟我平日办案,常遇到一些犯人死不认罪,不知老兄有何办法?”
周兴得意地说:“这还不好办!你找一个大瓮,四周用炭火烤热,再让犯人进到瓮里,还有什么事不招供呢?” 来俊臣连连点头称是,随即命人抬来一口大瓮,在四周点上炭火,然后对周兴说:“宫里有人密告你谋反,上边命我严查,现在就请老兄钻进瓮里吧。” 周兴一听,手里的酒杯啪哒掉在地上,跟着又扑通一声跪倒在地,连连磕头说:“我有罪,我招供!”
看看,这就是刑讯逼供的威力。周兴还没有入瓮呢,就赶忙招供了。**由于科技不发达,侦查破案的难度很大,既然刑讯逼供有这么神奇的效果,后世难免趋之若鹜了。**答主在这里来说一说自己亲历的刑讯逼供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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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怕辣和辣不怕
1987 年的夏天,答主高中毕业考入省人民警察学校(公安专业),穿上了梦寐以求的橄榄绿的警服。1989 年的春天,**答主和同学们个个踌躇满志,心怀福尔摩斯再世之志,奔赴湘赣两省交界处的某市公安局 X 分局实习。**答主和另外几个在学校表现较为突出的同学分在刑侦大队,其他同学都分到各个派出所。
X 分局所在的区说是一个区(县级),其实之前就是 X 市所管辖的一个郊区镇升格而成为区的。这个区下辖 10 个乡镇,10 多万人口,煤碳是该区支柱产业,乡镇企业不少,但大多数是围绕煤碳作文章。卫生环境较差,街道上尘土飞扬。地下水质很硬,洗个热水澡后都不用打摩丝,头发全竖起来。
"江西不怕辣,湖南怕不辣 “。处于这两个省交界处,区公安分局食堂的菜说有多辣就有多辣。比如说煎泥鳅这个家常菜吧,这里的做法是锅里油烧热,先放一大把红辣辣进去熬出火辣,再放泥鳅下锅煎,快出锅时再加一大把青辣椒调色。答主自小认为能吃辣,在省警校食堂的辣菜就从来没皱过眉,到了这里才真知道什么叫吃辣。
**就是这么个能吃辣的地方,也养育了出了区公安局很多性格火爆的人,以及火爆的侦查破案的手段。在那个年代,侦查破案都是传统手段,无外乎摸底排查、蹲坑守候、巡逻防控、现场勘察、侦查实验等等。**由于当时科技不发达,也没有现在的 DNA 技术、天网工程,所以通过现场勘察直接获得破案的证据很有限,更多的是依据摸底排查寻找犯罪嫌疑人,或者蹲坑守候、巡逻防控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
而通过这些传统手段找到或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接下来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通过审讯,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再寻找相关客观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在那个年代,很少提及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省警校的课堂上,刑诉法的老师再三告诫我们这些楞头青的小警察们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不要刑讯逼供,但在实践中,答主才真正领悟了刑诉法老师这些话的真正内涵。
这个区由于总人口不算多,这里也曾是毛委员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长期战斗的地方,民风总体较为纯朴,刑事案件发案率不高,恶性、重大刑事案件很少。所以,答主这几个在刑侦大队的实习生待了几天还是无所事事。倒是听说分到派出所的那些同学们天天干得有滋有味,羡慕得不行。
二、头回下乡闹笑话
又过了一、二天的半夜,答主和同房间睡的同学被叫带我们的师傅醒了。师傅姓李,只比我们高一届,1988 年 7 月分配在区公安分局。李师傅带我们几个人穿好警服,坐上刑侦大队一辆无牌照的吉普车,驶向位于湘赣两省交界的罗宵山脉脚下某乡。李师傅在路上没有告诉我们去干什么,他只是和开车司机用当地方言聊天,答主只听了个大概:有个村民因为什么事情跳河死了,亲戚们将尸体抬到乡政府,今天晚上区公安分局组织人员去要强行将尸体拉去火化。
吉普车到了乡政府己是深夜十二点多,乡政府门口己停了好几部警车和一大伙人。李师傅下车带答主的另几个同学过去和区公安分局其他同事汇合,吉普车司机留下答主,叫答主帮忙看着他倒车。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期,省警校的学生们必考的科目是边三轮摩托车驾驶,汽车驾驶还不是学习科目。边三轮摩托车是没有倒档的,也就是没有学过倒车的内容和口令要求。
答主站在吉普车后指挥司机倒车:"倒,倒,倒。。。",眼看吉普车就要撞到乡政府路边的一棵大树上,答主急忙挥手高呼” 到了!到了!“说迟时,那时快,只听一声巨响,吉普车后保险杠就撞到了大树上。吉普车司机下车后脸都绿了,怒道” 你看,这都撞树上了,干嘛还叫我倒车啊?!“答主还没有回过神过来,争辩说” 我是说到了啊,叫你不能再倒车了,可是你不听!“吉普车司机火了:” 什么到了,到了?!不能再倒车时,你应当说停啊!“唉,答主头一回下乡就闹了个大笑话(这个是真实的事件,多少年后,在网络上看到了很多类似的笑话,但这个笑话是答主亲历的)。
挨完吉普车司机一顿臭骂,答主赶紧找李师傅汇合。就在这时,只见区公安局一大伙人包括答主的同学们在内已经开始强制清场了。。。(此处因为知乎管理者要求修改,已略去若干字)。乡政府所在地是罗宵山脉的一个山沟里,虽然夏天的深夜但却寒气逼人,在昏暗的灯光和山沟哗哗水声的映衬下,答主第一次近距离接触案件中的死者,执行这一特殊任务的场景实在令人难以忘怀。
三、审讯” 柑子乃”
又过了几天的某个深夜,轮到区公安分局庄副教导员在局里带班。那个年代,县区级公安局长是正科级,政治主官叫教导员(正科级)。而现在,县区级公安局长大都是由副县长兼任,是副县级,政治主官叫政委(也是副县级干部)了。庄副教导员是从市公安局政治部下到区里当副教导员半年多,之前庄副教导员是部队转业回来。估计因为不是科班出身的原因,庄副教导员在分局里似乎说话没有什么份量,所以时常会和我们几个实习生聊下天,谈下生活和工作。
庄副教导员在局里带班,本来就是负责晚上办案部门要关人时把个关、签个字什么的,本来不用巡逻的。他在办公室里没什么事,就叫上答主和另外两个同学陪他去镇上陡步巡逻。由于我们刚去不久,对当地情况也不熟悉,也不知道怎么巡逻法和去什么地方巡逻,全由庄副教导员领着我们顺着镇上通向一家大型国企的运煤专用铁路往前行。没走多远,就遇见一男一女坐在铁轨上面,男的还打个赤膊。我们四人上前将他们包抄起来,庄副教导员开始用本地方言盘问他们在这里干什么。
那个打赤膊的男的口气很凶、很凶,质问我们有什么权利管他。哪知道庄副教导员不吃他的凶劲,很坚定地告诉他,对可疑的人员公安机关有权进行盘问。**那个赤膊男甩出一句话说他叫” 柑子乃(乃在本地方言中是男的之意)”。庄副教导员听到这个名字似乎有些吃惊,**说原来你就是”柑子乃”,他朝我们几个一挥手”带走 “,答主和另外两个同学迅速上前将他扭住。” 柑子乃 “虽然力气不小、拼命抗拒,可是毕竟我们三对一,很快给他带上了手铐。” 柑子乃 “身边的那个女的,看看不是头,悄悄溜走了。我们一行人推着” 柑子乃“,沿着铁轨把他押到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的审讯室内。
也不知什么原因,庄副教导员并没有叫刑侦大队的其他同事参与审讯,而是自己直接上阵对”柑子乃 “进行审讯。在审讯前,答主悄悄问庄副教导员这个” 柑子乃 “犯了什么事。庄副教导员说,他之前在审批其他案件材料时,有” 柑子乃“参与犯罪的记录,正要追捕他呢。
庄副教导们和我们在一起和颜悦色,答主没有想到他在审讯时却是换了一个模样。他拿出了他在部队时的那种军用宽边皮带,照着”柑子乃 “的屁股抽下去。。。(此处应知乎管理者要求,删除一段)” 柑子乃“完全没有了刚才在铁路上遇到他时的那股凶狠劲,不断求饶。庄副教导员问起的几个案件,他全都一一交待。交待完了这几个案件,庄副教导员又问他还有什么做的坏事没有交待的,” 柑子乃 “看看庄副教导员手中的皮带,又交待了好几个案件。
审讯完” 柑子乃 “、做完讯问笔录,已是凌晨。庄副教导员休息去了,”柑子乃 “就交由我们三个同学看管。由于市公安局只有一个看守所,区公安分局去看守所很远,那里交通不便。而且,市看守所管理很正规,为了防止刑讯逼供,提审时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进出不同的通道。所以区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大都是完成前期审讯后,才送到看守所关押。并且,在区公安分局里面审讯,可以随时上” 手段“(答主注:那个年代在公安局内审讯,由于缺少监督,是最容易发生刑讯副供的)。
第二天的白天,我们三个同学去休息了,由刑侦大队李师傅和其他同事继续后面的调查。由于很少打夜班,答主整整睡了一个白天。第三天白天,答主遇到了李师傅,遂问起” 柑子乃 “那个案件调查得怎么样了。李师傅说,别提了,昨天基本上白白跑了一整天,” 柑子乃 “交待的那么多案件中,只有开始交待了两起在菜市场敲诈案是真的,找到了受害人。其他交待的案件,都是他瞎编出来的。答主问李师傅为什么?李师傅说他怕军用皮带啊!
这是答主第一次亲历的刑讯逼供,这也是答主短暂的警察生涯中所经历的最深刻的上课,这是课堂上的教育所根本无法替代的对刑讯逼供的理解:只要皮带在手,你想让犯罪嫌疑人怎么交待,他就会怎么交待,这样的口供来得虽快,但却是最不可靠的!
四、刑讯逼供渐行渐远
1989 年的 7 月,几个的实习结束了,答主毕业后分到了家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这里的办案中,大动干戈的刑讯逼供的事很少发生,但在那个年代,变相体罚的事情还是偶有发生。。。(此处按知乎管理者要求,已删除一段)
半年后,答主因为某个机缘,离开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到了县法院工作。虽然,在公安机关做刑警是短暂的,但是,亲历的这次刑讯逼供的事,让答主对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有了切肤之痛般的深刻理解。
好在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和刑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水平也有了飞速的提升。刑讯逼供的手段在公安机关的办案中,也几乎绝迹了。也没有哪个公安干警为了破获一个案件,而将自己的政治生命砸进去了。刑讯逼供在特殊的历史时期、特定的年代,虽然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了一些方便,但毫无疑问,也难免给冤、假、错案的形成提供了机会。
说一个笑话你们就知道为什么了。
为了测试美国, 中国香港 满清三地警察 / 捕快的实力, 决定将三只兔子放在三个森林中, 看三地警察谁先找出兔子.
第一个森林前是美国警察, 他们先花整整半天时间开会制定作战计划, 严格分工,
然后派特种部队快速进入森林进行地毯式搜索, 结果兔子跑了, 任务失败!
然后轮到中国香港警察, 他们派了一百多号人和几十辆警车在森林外一字排开,
由带头人用喇叭喊话:‘兔子, 兔子, 你已经被包围了, 快出来投降……’ 半天过去了, 没动静.
飞虎队进入森林, 搜索一遍, 没结果, 任务失败!
最后是清朝捕快, 只有四个, 先打了一天麻将, 黄昏时一人拿一警棍进入森林, 没五分钟,
听到森林里传来一阵动物的惨叫, 清朝捕快一人抽着一根烟有说有笑的出来, 后面拖着一 只鼻青脸肿的熊,
熊奄奄一息的说到:‘不要再打了, 我就是兔子…….’
据知乎历史学家考证,华佗罪大恶极,自认死刑。
古人云:“三木之下,何求不得!” 这就足以说明问题了。刑讯逼供之下,不知道会制造出多少冤假错案!怎能不被禁止!
就连《水浒传》中强悍无比、被金圣叹赞颂为 “天人” 的武松,在被张都监陷害,送入官府审讯,在竹片板子如雨点般打来时,还不是选择了“认罪”!水浒世界第一高手卢俊义,在刑讯逼供之下,还不是依然只能仰天长叹:“罢罢罢!我如今屈招了吧!”
连皮糙肉厚最能抗揍的李逵,在被罗真人的黄巾力士撇到蓟州官厅中,被太守一顿毒打后,还不是被迫招认为 “妖人李二”!鲁智深在华州行刺贺太守未遂,被抓住后,还没被打就自动大叫着“招供” 了!我印象中,只有史进在东平府被抓后,熬过了毒刑没有招供,可谓水浒传第一硬汉。
连武松卢俊义李逵鲁智深这样的好汉都被 “屈打成招” 了,一般的人又如何抗得住刑讯逼供?!如果不加禁止,“窦娥冤”将不断上演!
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在于有一段时期,公,检,法机关只看口供,不重证据,只要公安局拿到了口供,检察院法院基本就认定了你的犯罪事实,翻供,上诉换来的结果可能还要重判。
而那一段时期国家的经济不发达,天网监控根本不存在,重大案件公安局就是根据案发时间段确定重点人,说不清楚的,有前科的人员那就是你做的,不承认很正常,说明你狡猾透顶,对抗审讯,那对不起了,打,熬,红白脸的套,你扛不住的,谁也扛不住,警察都不必动手,指挥看守所牢头天天折磨你,最终你会承认的。这就是为了口供而下的大功夫,口供有了,案子就破了,公安局办案人员立功受奖,检法积极配合,你的小命基本也就交待了,极个别的案卷,就是法官都看不下去的那种,也得判你个死缓关个小二十年,申诉?在监狱申诉非常难,难到你会疯掉,成功的概率基本没有。这就是以后爆出一系列冤假错案的根源,只重口供不重证据,为了拿到口供只能刑讯逼供,就算以后平反又如何?你的命或你最好的时光都失去了,活着也是个间歇性精神病。
所以必须禁止刑讯逼供。
参见货拉拉案。
“1996 年 4 月 9 日晚 8 时,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接到电话报案称:在锡林南路与诺和木勒大街相交处的东北角,一所旧式的女厕内发现一具几乎全裸的女尸。报案的是呼市卷烟厂二车间的工人**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警方立即驱车前往现场。
按常规,一个公厕内有具女尸,被进厕所的人发现,也许并不为奇。问题是谁发现的?谁先报的案?而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
冯副局长、刘旭队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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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字,凡是对呼格案有所了解的话,一定不会觉得陌生,它准确的描述了一个公安局副局长是如何为了破案率,构陷一个年轻的生命的。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曾经震惊全国的冤假错案的始末。
1996 年 4 月 9 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发生强奸杀人案。时正在值班的呼格吉勒图听到女厕呼救与同事前往查看。发现一女子赤裸下体死亡,随即报案。当晚,呼格和同事闫峰被带往警局审讯,呼格吉勒图承认杀人。5 月 23 日,内蒙古中院开庭,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6 月 5 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6 月 10 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 62 天。
2005 年 10 月,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 1996 年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犯下的杀人案,即呼格被认定为凶手这这起奸杀案。2006 年,内蒙古政法委组对该案进行复核,认定为冤案。
2014 年 11 月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 月 15 日,呼格被判无罪。
快速宣判背后疑点重重
凶手精斑样本莫名丢失
在 4.09 案的诸多证据中,警方提取了受害者体内的凶手所留精斑。但警方并没有将呼格吉勒图的精斑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 DNA 鉴定。而在 2005 年赵志红供述了自己是 “4·09” 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莫名丢失。
“铁证” 血样存疑
呼格吉勒图死了,他留给人们的只有一份供词,这份供词是当地警方 “不让他上厕所、吃饭、睡觉,骗他说那个女孩还没死,只要他招供就会放他回家” 换来的。
内蒙古公安局指出呼格案的铁证是,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处被掐破处的血样完全吻合。然而据案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警察表示,案发现场没有打斗痕迹,受害者身上没有伤口。
呼格受审时疑被刑讯逼供
呼格吉勒图被抓后,公安机关称呼格吉勒图其对案件 “供认不讳”。然而当时笔录显示,即使在被枪决前一个月,呼格吉勒图也坚持自己是无辜。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赫峰披露 “呼格案” 细节,称当时的案卷中有明显的诱供和逼供痕迹。据当时与呼格吉勒图一同报案的同事闫峰回忆称,自己当时在隔壁屋曾听到呼格痛苦的喊叫声,还有桌椅移动的声音。第二天早上就看到他被铐在暖气上。
不知道你们看过《大宋提刑官》吗?
书生曹墨被县令安上莫须有的通奸杀人罪名,大堂之上被打断胳膊。
曹墨不堪酷刑,被屈打成招承认杀人。
但县官吴淼水却 “义正严词” 的说:
“你给我闭嘴!本官向来都是重证据实的清官,我抓不到你的犯罪证据,我焉能叛逆死罪!”
可笑吗?
一个莫须有的罪名,却依然要通过酷刑让被冤枉的人提供自己 “杀人” 的证据。
最终,曹母心疼儿子,割腕血染秋装,送上一件作为 “证据” 的血衣。
曹墨被定罪——觊觎人妻,杀人亲夫!
这一段剧情看得我头皮发麻,脑海里一直在反复回响:
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
你不承认杀人,我就破不了案,我打到你承认。
你承认杀人,没有证据我结不了案,我打到你自己交出证据。
没有证据?
我说你有你就有!
可怕…
什么最可怕?
讲一个故事吧。
2021 年春天,辖区某村庄开春犁地,有这么两家人为了地垄的界限划分不明确,大打出手,一家的儿子把另一家的妇女鼻子打出了血,另一家的妇女把这一家的儿子脸上挠了三道血痕…… 妇女遂报警。
现场出警后,双方还是你来我往的争吵不休,而且这种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的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可以调解处理的,我和同事就准备给两家人现场调解一下。不料双方谁也不让谁,还想再打一场。
我掏出证件准备口头传唤两个人到派出所进行处理,等我们拉着这个小伙子和妇女准备上车的时候,两家的各出来了一个老头,男子家的老头过来就拦住我不让我带人,我警告他以后不要胡来之后,他回头扇了男子脸上一巴掌
说:“在这调解了就行,你不知道他们把你拉了去干嘛?他们把你关到铁笼子里用电棍电你!”
另一个老头给那个妇女说:
“他们把你拷在树上就不让你吃饭,就在那晒着你!”
这个妇女和男子瞬间就和好了,不要求我们处理了,地垄还是按照原来的样子维持,现场调解协议书也顺利签完了。
事后我回单位与一名老同志说起这件事,老同志说 “这两家的老头肯定早年间犯了事把被抓进过派出所……”
这种被刑讯的恐惧,能让人记一辈子。
曾经看过一个香港电影,内容大概是发生了一起黄金抢劫案,涉案金额非常大,香港警方最后抓了一男一女两名嫌疑犯。
警察们认定就是他们干的,但没有证据,也没找到黄金,于是想尽了一切办法想让他们招供。
由于要做到在上法庭时,嫌犯的身上不能有伤痕,于是香港的警察们采用了各种酷刑进行逼供。
比如,将头按在水里,旁边有人计时,保证不会死人;
在胸口放一本厚书,然后用橡皮锤子砸,也不会有伤痕;
将冰块塞入女性嫌犯的下体,然后计时(好像是五分钟),保证验不出任何伤来;
等等等等
嫌犯的惨叫声让我感觉这已经和渣滓洞有一拼了。
就在下午刚刷到了一个视频,360 的周鸿祎和京东的刘强东接受采访,周鸿祎讲了一段他以前读书时候发生的事。
他当年读书那会电脑还是个稀罕物件,大学生也没随时用电脑的条件,所以他都是趁机房没人,跑过去用电脑,长此以往就变成昼伏夜出了,晚上机房没人他就溜进去用,早上他再溜出来,不耽误其他人使用电脑。
过了一段时间后,电脑被偷了,当时的电脑很贵,是个大事件。所以警察过来排查了一番,周鸿祎占了所有偷窃的动机。然后警察就把周炜鸿带回去审讯了,审讯到最后周鸿祎说,他自己都觉得就是他偷的。
但他没偷,没办法把 “案发过程” 给写出来,于是他就跟警察说,你们帮忙 “提醒” 一下我当时是怎么偷窃的。在警察的 “提醒” 下面,周鸿祎的笔录才算做完。
其实只要警察愿意的话,在严刑逼供的措施下,别说承认偷东西了,为了当时能不被再折磨,承认自己杀人的错案也有很多。都知道承认自己杀人是死罪,如果自己没杀人,傻子都不会去担这个罪名,但在严刑逼供下面,就有人承认。
所以在警察严刑逼供的手段和破案率相结合,就会有不少冤假错案。
警察是讲究破案率的,这个也是他们的 KPI,一个城市犯罪率低,破案率高,那看起来这个城市就是一个治安良好的城市。如果上面下一个指示,今年破案率要到多少,完不成怎么办呢?如果想要完成,又能怎么办呢?
现如今,为了破案率,明知道这个嫌疑人不是罪犯,通过严刑逼供的手段逼迫他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这种事比以前少很多了。
但严刑逼供在一些时候还存在,就是知道眼前的嫌疑人百分百犯罪了,比如贩毒的时候被人赃并获,审讯他供出上线,而这个嫌疑人煮熟的鸭子嘴硬,就是不肯说,这种时候还是会采取点手段的。
但这样依旧是不合法,因为警察机构没有判定一个人有没有罪的权限,那个是法院的事,在法院判决前,就是犯罪嫌疑人。
有些案子也能看到,在警察机构这里都认罪签字了,但到法庭上翻供了,说他写的这些是在严刑逼供下面承认的,那就会重新调查,如果发现存在严刑逼供的手段,那这些证据就不会被采纳。
但面对嫌疑人,疑罪从无是一个基本原则。通过暴力的手法获得自己想要的咨询消息,普通人这么干是犯罪,执法者这么干是知法犯法。
哪怕这个人已经被宣判有罪,也不能用暴力手段。比如某人犯事,法院判了服刑 5 年,警察调查其他案子的时候发现这个犯人还有其他案子,也只能去监狱提审,提审过程中也不能因为他已经是个罪犯了就采取不合法的手段逼他承认。
看到有人提了呼格案,呼格案好歹是被害人真死了,想想滕兴善案,所谓的被害人根本就没死,连户口都没注销。
何家弘《迟到的正义》:
据说,滕兴善那天一瘸一拐地回到监室后,摸着自己伤痕累累的手脚,对同室关押的成功良说:“他们这样整我,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我顶不住了,只好承认自己杀了人。” 说完之后,他失声痛哭。成功良宽慰他说:“你别着急,政府不会冤枉好人的。” 滕兴善边哭边说:“你犯的是赌博,关几天就可以出去,而我这个罪是要掉脑壳的!”
………………
杨晓荣回来后,家人悲喜交加。杨晓荣讲述了自己这些年的遭遇。家人也谈到了当年湖南麻阳的杀人案,但是很简单,杨晓荣没有追问,家人也就不再提了。那毕竟是外人的事情。没过多久,杨晓荣嫁给了同村错巴井组的刘韧善,又开始了新的生活。………… 杨晓荣当年 “被杀害” 的时候就没有注销户口,因此这次 “生还” 也没有再报户口。
刑讯逼供最大的危害就是让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而让好人替他们顶罪。不要觉得这很魔幻,只要是允许刑讯逼供的地方,这种事情必然发生。
七十年代以前的香港,警察可以随便殴打嫌犯。结果那时候的警察办案就是随便抓一个倒霉蛋,往他身上放一点儿 “证物”,然后死打一顿,打到招供为止。而真正犯罪的黑帮,则因为可以贿赂警察,而总是逍遥法外。
古代有句话:“人心似铁非似铁,官法如炉真如炉”,说的就是刑讯逼供之下,什么样的口供都能随意制造。为什么以前的人都喜欢传颂 “包青天” 呢?因为像包青天这样认真办案的人太少了,绝大多数都是搞的屈打成招那一套。
原因很简单,侦破案件缉拿真凶是一件很复杂很累人的工作,而刑讯逼供则简单得多。如果没有严格的约束,有几个人能一辈子自愿做难事?
根本不存在 “普通人还没吃饱呢凭什么对犯罪分子这么好”;“普通人还没得到尊重呢,凭啥去尊重那些不自爱的艾滋病人” 这种说法。
现实情况是,越是对罪犯照顾,倾向于修复式司法的地方,一定会对普通人更好。倾向于惩戒性司法、甚至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的地方,一定对普通人更差。而且这几个要素之间绝不是 “因为生活变好了,所以人的戾气被熨平了” 或是其他的什么简单的因果关系:你认为的果很有可能是众多因中的一个。
清醒一点,你和 “我们” 很熟么?
假如现在刑讯逼供合法,那你在路过行政机关的时候,会不会害怕被突然抓进去,然后刑讯逼供。
你去办个身份证时,会不会先打个电话和家里报平安对暗号,怕突然死在里面?
为什么要禁止。我还用多说么?
为什么?几乎所有的冤案都有刑讯逼供。
比如河南赵作海案
1998 年 2 月 15 日,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赵振晌失踪,怀疑被赵作海杀害。1999 年 5 月 8 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败的无头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列为故意杀人的重大嫌疑人并于 5 月 9 日将其刑事拘留。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作海杀害赵振晌并肢解尸体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杀人罪。2003 年 2 月 13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然后结果呢?在 2010 年 4 月 30 日,已被赵作海 “杀死” 的赵振晌 “复活”,出现在赵楼村!人都没死,原判中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不是天大的讽刺吗?冤案的产生刑讯逼供可少不了,甚至于赵作海前妻也受到折磨,何况当事人。
井里尸体被发现后,她曾经被警方关在乡里一个酒厂一个月,受到很多折磨。“用棍子打我,让我跪在砖头上,砖头上还有棍子”。她说,民警一直问她是不是知道赵作海杀人。“我什么都不知道”,说不知道就一直被打。她说每天只能吃一个馒头,还经常几天不让睡觉。。
这还是 “受害者” 复活了,要是 “受害者” 没出现,得做坐一辈子牢?想想是不是觉得不寒而栗?
这还不是最可怕的案件,聂树斌案更让人不寒而栗。
聂树斌,男,1974 年 11 月 6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县申后乡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县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 年,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一起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1995 年经过二审终审被判处并执行死刑。
结果执行死刑十年后,随着另一起案件的曝光,事情才有了转机。
2005 年,河南警方在荥阳抓捕犯下多起奸杀命案的河北广平籍农民王书金。他主动供述曾强奸多名妇女并杀死 4 人,其中包括一起 “1994 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与聂树斌案高度重合。
然后真的罪犯出现且主动招供,谜之操作出现了:????
2013 年 7 月 10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在邯郸市中院二审第三次开庭审理王书金案,河北检方庭审坚持否认王书金系聂树斌案真凶。
虽然最终最高院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并发放了国家赔偿。但是距离聂树斌执行死刑已经过去了 20 余年。
我们作为一个旁观者,看到这些刑讯逼供产生的冤案都难免不寒而栗,那那些 “聂树斌们”,他们那些家人呢?到底还有多少尚未沉冤得雪的 “聂树斌”?
当然,刑讯逼供可能提高办案效率,但无视了程序正义,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也就大幅提高,而每一起冤案都是对法律、对公权力权威的极大损害,对冤案当事人更是毁灭性的伤害。
越狱看过吧
男主被人剪断脚指头
不用什么十大酷刑,把人绑住了,用锤子砸脚指头 也不用脱鞋 也不用换地方
就用锤子一直砸一个地方,就知乎这些年入百万的 有几个能挺十下?
签子就给你看医生,不签字就锤子反复砸脚指头…
认罪也就三五七年的,你认不认,没有人能救你。要么反复砸脚指头一个星期,然后蹲个三五七年的
要么直接认罪 蹲个三五七年的
怎么选?
过去八旗子弟,架鹰走狗,横行霸世
这鹰抓来的时候有一道工序就是熬鹰,你看着鹰 鹰看着你 谁睡觉谁输,三四五天都是常事
现在 对面六个人反复问你,给吃给喝就是不允许你睡觉。你能熬几天?
允许刑讯逼供什么都能问出来,无论做没做过
由于(1)从行为手段正当性和行为结果上而言,将刑讯逼供作为一般的侦讯手段将极大增加发生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一方面从手段上来说侵犯人格尊严;另一方面从结果来说也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树立法律的权威,减少犯罪;(2)从心理上而言,人们存在对自己成为刑讯逼供受害者的恐惧,以及人民朴素的正义感对刑讯逼供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往往感到极大愤慨,整体上,根据一些研究,似乎大多数人理解并认同,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针对犯罪乃至非犯罪行为的常规的侦讯方法,没有正当性(相关数据可参见王栋《禁止刑讯逼供有例外吗———以出于营救目的的刑讯逼供为分析视角》)。
但就极为特殊情况下,刑讯逼供能否作为营救生命的特殊手段,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普通人的认知中,均存在一定的争议。就此王刚博士的论文《出于营救目的的酷刑与正当防卫 - 战后德国最具争议之刑法问题》深入讨论了如下一个德国案例以及相关的争议:
2002 年 9 月 27 日,犯罪嫌疑人绑架了一名银行家 11 岁的儿子,并企图索取一百万欧元的赎金。根据警方的计划犯罪嫌疑人在 9 月 30 日前来收取赎金的时候被捕。但是在接下来的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一再拒绝透露被害人的拘禁地点。警方虽然采取了诸多措施也仍然无法找到被害人。第二天考虑到被害人可能由于缺乏必要的饮水和食物已经处在极度的生命危险之中,法兰克福警察局副局长下令在医生的监护下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恐吓甚至在必要时对其施加肉体痛楚的方式逼取有关被害人藏匿地点的信息。在审讯警察施加肉刑的恐吓之下,犯罪嫌疑人终于交待了被害人的藏匿地点。以及被害人已经于 9 月 27 日晚上被其所杀害的犯罪事实。
无论是在民间还是学界,警方行为的正当性均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就民意而言,根据前述论文,德国媒体的调查中,63% 的受访民众认为,警察的行为应该是合法的或者至少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就学者观点而言,根据前述论文,支持警方的学者观点包括:
1. 警察法既然允许营救射杀(为了营救生命而射杀犯罪嫌疑人),认为既然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可以射杀行为人挽救被害人的生命,那么通过对行为人施加身体痛楚拯救被害人的行为就也应该是合法的。
2. 出于对生命权的重视,很难解释为什么营救生命的酷刑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前述论文,认为应当禁止营救酷刑的观点包括:
1. 人性尊严是绝对的,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处于权利的最高位阶,是不可权衡、绝对不可侵犯的,不适用比例原则,其所享有的绝对保护不能因为与任何利益的权衡而受到限制,包括他人的生命权。而营救酷刑毫无疑问地成立对行为人人性尊严的侵犯,应当禁止。
2. 一旦例外地使营救酷刑合法化,由于在实务中很难划分一条确定的界限并且鉴于国家机关对之加以滥用的风险,很可能使得酷刑迅速扩展到 “难以为法治国所容忍 ” 的地步: “酷刑一旦开始就不会再停止。”
3. 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可以基于 “良善的目的不能使卑劣的手段神圣化” 这一原则认为酷刑不应当被允许。
鉴于上个世纪难以名状的各类惨剧所表现出的酷刑一旦开始就不会停止的倾向,以及人们将紧急状况时候的特殊措施扩大化到正常状态下的倾向,个人倾向于认同反对说,即人格尊严具有绝对性,不应给刑讯逼供开任何的口子。据此,对于一些支持刑讯逼供的论点回应如下:
1. 支持刑讯逼供,只需要举出一个反例就够了。但禁止刑讯逼供,就是一定禁止,要证明在任何情况下,刑讯逼供都不是合理的选择。
答:由于(1)刑讯逼供从特殊扩大到一般不可避免的法律上的适用空间和心理倾向(后述);(2)刑讯逼供一旦错误,将会剥夺无辜者基本的人格尊严,甚至毁掉一个人的一生,而理论上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逼供者,对此审慎的思考方式或许是:支持任何形式、任何情况下的刑讯逼供,需要证明任何情况下,刑讯逼供都不会造成不公的结果;而反对将刑讯逼供作为某种情况下的侦查手段,只要举出一个反例就够了。
2. 某些年代敌我斗争你死我活,对可能的叛徒刑讯逼供可以理解。
答:首先,一个手段作为常规手段是否应当禁止,和某些特殊时间段某些人采取这些手段是否具有可以理解的动机没有直接关系。其次,如果稍微接触一下一些对于那些动机进行分析的书籍,会发现这些动机比 “敌我你死我活” 复杂的多。最后,如果稍稍了解一下当时刑讯逼供的结果,即使按照功利主义的分析思路,可以清楚的看出,刑讯逼供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仅没有乱了敌人,反而乱了自己。
3. 不支持全面的刑讯逼供,支持有限度的刑讯逼供。某些极端情况下,刑讯逼供具有合理性。可以对刑讯逼供的使用施以严格的前提条件,比如规定,只有在(1)侦讯人员认定如不采取刑讯逼供措施,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将受到巨大损害;和(2)通过其他合理手段无法取得其他证据时,才能够刑讯逼供。
答:即使不考虑人格尊严的绝对性,前述论点的支持者需要回答,如何客观化的表述极端条件,保证对人格尊严的侵犯仅仅停留在最低限度和最极端的场合?在上例中,如何以及由谁确定什么是合理手段、巨大损失、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由于一般化立法语言不可避免的开放性,和所有类似的尝试相似,似乎将刑讯逼供仅仅停留在某一限度内只是一个美好的幻想。事实上,从法律适用上而言,禁止刑讯逼供可能难以存在中间路线。只要开了口子,无论如何细化极端情况的表述,仍然不可避免地会将能否进行刑讯逼供的决定,交给权力机关的主观判断和自由裁量。在此情况下,滥用或许是不可避免。
此外,心理上而言,特殊情况下刑讯逼供的正当化,也很可能会为一般情况下刑讯逼供的正当化提供正当化基础。心理上,人们可能难以认识到,紧急情况、特殊状况下的专制、暴力的措施,并不适用于一般情况,正如紧急时期一切令行进止、强调服从、自上而下的军事化管理,可能并不适用于平时的教育和生活;紧急时期中央统制的经济管制,可能并不适用于没有战胜敌人、战胜灾害这一唯一经济目标时和平时期的正常经济发展。
4. 刑讯逼供口供的正确率比其他侦察手段的正确率都高,作为常规手段具有合理性。
答:除了个别人的主观感觉外,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刑讯逼供得到的口供正确率比其他调查手段正确率高。大规模刑讯逼供口供正确率为 0 的例子倒是有不少。
禁止刑讯逼供,一方面是不人道,另一方面则是刑讯之下得出的口供不靠谱。
不人道这个想必大家都能理解,封建时代侦破手段落后,所以朝廷相应的授权使用一定的肉刑来辅助侦查破案。
在封建时代,刑讯逼供有它的合理性,一方面是户籍和路引制度限制了老百姓的流动,某一地方发生了案件,走访一下附近的老百姓问问谁外出了,或者在案发时间段消失了。不管那会儿这人干嘛去了,这就是有了嫌疑,问了都说不是自己干的,那咋办?
打呗。大刑侍候之下必定能破案。这个破案有两种,一种是屈打成招,这就不多说了,必定是冤案,千古有名的《感天动地窦娥冤》就是对屈打成招这一侦破陋习的文学批判。
那么另一种是什么呢?就是真破案了。你想啊,这个案件的细节、案发现场的摆设、涉案的财物去向等,这要不是他犯的事,你打死他,他也说不出来。所以封建时代的官破案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打了再说,打到一定程度这案件就破了。
但是,不管是哪一种,只要刑讯了就必定会对人的身体造成损伤,大家在影视作品里常见夹手指的那个**拶刑、还有夹腿的那个夹棍刑**等刑罚,很容易造成受刑人骨头碎裂、变形,统治者也知道这个玩意会损伤劳动力,明文规定了使用不得超过两次,可审讯的时候官员那情绪一上来,他管你那个。
人命如草芥的年代,就算刑讯死了,报个庾毙就完事了,没人会因为这个受到惩罚。
随着文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更多的侦破方法和科学技术被使用,人们认识到刑讯逼供是法治的毒瘤,于是修订法律禁止刑讯逼供。
说完了不人道,我们再来聊聊刑讯之下得出的口供不靠谱这个事,有些人可能不能理解。
说你上面不说了嘛:
“这个案件的细节、案发现场的摆设、涉案的财物去向等,这要不是他犯的事,你打死他,他也说不出来。”
理是这么个理,可要是这办案人员诱供呢?一边打一边点着问,你说那被刑讯的熬刑不过的,能不顺着办案人的意思说嘛。
这个事的典型案例就是 “杜培武杀妻案”。1998 年 4 月 22 日,昆明市警方在一辆面包车里发现了被枪杀的一男一女两具尸体。
经过辨认,女死者是杜培武的妻子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民警汪小楠,男性死者是路南县公安副局长刘海波。
办案人员主观认定这是杜培武发现妻子出轨激愤之下杀了俩人,于是开始了对杜培武的严刑拷打,熬刑不过的杜培武按照办案人员的意思交待并在笔录上签名捺指印确认。万幸因案件存疑,杜培武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0 年 4 月 23 日,警方抓住了一个叫刘天勇的抢劫犯,按照惯例到刘天勇家搜查以便搜集物证,这一搜不得了,发现了一支手枪。然后一鉴定,更不得了,这枪竟然是杀死刘海波、汪小楠的那支手枪!经审讯,刘天勇很快就交代了自己抢劫并杀害刘海波、汪小楠的犯罪事实。
真凶出现,杜培武得以沉冤昭雪,相关的办案人员均受到了刑事处罚。
通过这个典型案例就能看出来刑讯逼供是多么的不靠谱了,完全取决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
我们在入警的时候,教官总是不厌其烦的一遍遍的耳提面命 “千万不要刑讯逼供,作为常年在刀刃上跳舞的职业,今日被刑讯逼供的人,有可能就是明日的你。保护好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就是保护好你自己。”
最后,再加上还有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士喜欢杀良冒功。
所以,刑讯逼供这件事情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道德上,是必须要被禁绝的。
所有执行的人总是倾向于用最有效率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会去考虑这种方式是否能否达到最佳效果。刑讯逼供正是审讯中最有效率的方式,一旦被允许就会被广泛使用。而在使用过程中会继续不断提高效率。
第一阶段:会在有确凿证据,但不招供的情况下使用。在这个阶段,貌似还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所谓确凿证据也是公差自己认为的,所以还是会制造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
第二阶段:会在有一定证据,但证据不太稳,且不招供的情况下使用。这一用就会发现,极大地缩短了搜集证据的时间,使办案效率大幅提升。由此频繁使用刑讯逼供的部门和个人会受到嘉奖,成为广泛学习的榜样。
第三阶段:会在所有嫌疑人身上使用,根本不用证据。此时会出现一些直觉大神,他们只要看谁一眼,觉得这个人不太对,就直接抓起来打。最终发现这些直觉大神的准确率超高,只要嫌疑人没有深厚的背景,他的直觉就一定是准的。从此就会出现一个个所谓的神捕,还会出现一些神奇的经验,比如报案人往往就是罪犯等等。
第四阶段:会在不给钱的人身上使用。记得有一个案例,一个财主家病死了人,但没有给衙门常例钱,结果被定成了谋杀,把家里的男主人抓去一顿好打,最后倾家荡产才把人捞出来。
而且禁止刑讯逼供也不是写个条例就能禁止的事情,各种方法都能让你抢着给自己头上按罪名,打人其实是最 LOW 的方式。
还是要讲科学啊!
我们做实验,不是都要有对照组吗?
假设有一个凶杀案,如果题主愿意当刑讯逼供的对照组,每在嫌疑犯身上用一个刑,也在对照组身上——就是题主了——也用一个刑,如果嫌疑人招了,题主没招,说明嫌疑人有罪。题主获得免费治疗——注意,是免费的!
如果题主和嫌疑人都没招,说明暂时都是清白的,但是不代表真的没罪。必须加大用刑力度。
如果题主招了,嫌疑人没招,说明抓错人了,题主是真凶!
题主你觉得怎么样?
如果想试一下,我也认识点人,可以带题主做一下对照组!打残包免费治疗!
任何人想试一下刑讯逼供的有效性,都可以找我安排做对照组。科技兴国嘛!
1、社会对于 “错案” 的容忍是波浪线
理想中的法律很美好,但是受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包括刑侦能力、科技手段、公众的总体文化水平、政府的公信力,等等,现实当中的刑法在运作时必然同时存在 “被放纵的罪犯” 与“被冤枉的无辜者”。
这两种都可称为 “错案”。但请注意,错案增多,则两种人都会减少;错案减少,则两种人都会增多。
从一段历史时期来看,“错案”与 “秩序” 之间的相互容忍程度其实是条波浪线——
社会秩序混乱时,总体上无法忍受 “被放纵的罪犯”,但可以忍受 “被冤枉的无辜者”,于是错案增多,社会受刑罚的威慑,整体秩序会变好;
错案使社会秩序达到一定程度之后,“被放纵的罪犯” 减少到社会已经可以忍受的程序,此时社会反而无法忍受 “被冤枉的无辜者”,于是社会秩序要求错案减少;
错案减少到一定程度,社会又渐渐开始无法容忍 “被放纵的罪犯”,于是秩序又要求错案增多,如此循环下去……
2、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
可以参考我这篇文章美国刑事诉讼法对嫌疑人有罪供述的排除规则变迁。
社会的秩序维护需要打击犯罪,而对于犯罪事实的查明,在过去受技术手段的限制,非常依赖被告人供述;而随着文明的进步,社会对于 “暴力” 的容忍程度越来越低,同时技术手段也在慢慢进步,因此对犯罪的侦破,也越来越不依赖被告人供述。
总体上来说,
从对被告人供述的依赖程度,各国的司法都是从 “以刑讯为主要破案手段”——“以刑讯辅助破案”——限制刑讯手段——禁止刑讯手段。
而社会对于刑讯手段的容忍程度,则是 “暴力取证”——非暴力取证——规避手段取证——严格依法取证。
要特别说明的是,狭义上的刑讯逼供仅指以暴力手段取证,而广义上的还包括了威胁等其他一系列的非暴力方法。对于非暴力的取证手段是否要禁止、如何禁止、禁止到什么程度,才能真正感受到出法治文明的进程。
你看我文章就会发现,英美法系是判例法,以一个个具体案例来逐步禁止刑讯,给人以非常直观的历史进程的感受。
文明的发展是有代价的。实际上对于有些问题,司法如果不犯错,就无法真正理解某个法律规则对 “秩序” 有多重要,更无法发展出一系列相应的制度。而我国现行的这一套法律制度不过二三十年而已,还远远没有足够的经历,更谈不上经验结晶。
我国的法律的制定,尤其是上个世纪的法律框架的制定,基本上可以算是照搬外国经验,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这导致它通常就是给出一个简单的法条规则:“禁止刑讯逼供。” 但是,为什么要禁止?有没有因为没禁止而产生的严重后果?在当时没有与之配套的案例,即使学者们能说出个所以然,但是无论整个社会的观念,或是当时社会背景(包括科技与法治文化各方面)下基层打击犯罪的需要,都是不可能马上接受这种理念的。这也直接导致虽然刑诉法设置了这一规则,但人们根本不重视它。实际上到本世纪初在一些地区还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直到我们真的通过一系列案件认识到了 “刑讯逼供” 造成的错案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不仅仅是刑讯逼供,八九十年代制定的法律很多都符合法理但不符合我国的社会实践,导致那些法条施行起来的过程很困难,观念和做法这种东西,不是一个法条就能在短时间之内就能改变的。
而且早期只是禁止使用暴力,这非常容易规避,直到 2016 年才将 “对嫌疑人家属的威胁” 也列入非法取证而加以排除。如果你有去认真研究过本世纪以来发现的各个错案的具体原因,你会发现这就是对于包括刑讯手段在内的非法取证和证据规则的发展与变迁过程:排除暴力取证——排除非暴力取证——不将被告人供述作为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严格审查客观证据的取证程序与证明力——相信科学,不轻信科学,等等。。。。
3、对公权力的限制
如果是说法理,禁止刑讯逼供作为程序法的一种,它首先是约束公权力不得随意行使。这个相信你能理解,不多说了。
4、例外
忘了说例外情况。
如果你能翻一遍我国刑诉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你大概也能了解哪些情况下是例外了。
比如曾经有一道司考题的选项中,威胁当事人如果不说实话就把他的家人也抓进来,标准答案是这不属于刑讯逼供。直到 2016 年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中,才将这种情况列为非法取证。在这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威胁、欺骗和引诱也往往被视为一种刑侦手段,而不是非法取证。
我国在排除非法取证这方面的发展不到二十年,而且很多成果是直接引用外国法的经验。你如果看我上面那篇文章,体会一下美国法中关于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发展,感受会更深。
因此,最常见的例外其实也是非法取证和与合法取证的交界模糊之处:以刑侦手段规避非法取证。
另外一个很明显的例外,当然就是毒树之果。非法取得的口供,是毒树;而根据这个口供中的线索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新证据,是果实。毒树肯定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那么,果实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这个可以参考我另外一个回答什么是毒树之果?
美国当初是一概排除的,后来发现不行,不允许例外的话很多案件定不了,会放纵犯罪。所以在这方面也是有一系列经验。
我国的话,目前来说都仍然是允许的。所以,把嫌疑人打一顿 ,他交代了杀人的刀和尸体的下落,刀和尸体在我国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能,明白”— 李文亮
我给你介绍一个生意,随便找个人,硬说他欠你一个亿,不服打到服为止,自己手写欠条,然后回家卖房卖儿卖女卖器官我不管,讹出来一百万不难吧?
中国十几亿人,这是几千万亿的大生意啊?
成本一根棍子都够了。
怎么样?既然有这么好的项目,你觉得会有人不愿意做吗?
如果人人都去做项目了,反过来哪天你落到谁手里了,嘿嘿嘿……
刑讯逼供与上面同理,不用再说一遍了吧?
你怎么保证被误抓的人不是你?
你怎么知道眼前这个人是抓错了还是死赖嘴硬?
你有证据?
你都有铁证了还逼供干嘛?
你没铁证?
回到老问题,你怎么知道对面到底是抵赖还是抓错了?
而把抓错了的无辜人员打一顿是大多数情况下不可接受的。
再加上,打出来的情报,你怎么知道是对面真的招了,还是为了不被打瞎说的。
你又要去验证情报真伪。情报为真,好了你达到目的。情报为假,重复上述逻辑。人家是真不知道还是没打够????
事实上。。。。冤假错案大多数都有逼供的情况。。。
因为在一个正常的现代国家,让受审者认罪不是目的,找出真相才是。然而刑讯逼供必然带来的就是答案失真。
那么什么时候可以例外呢?就是对于找真相本身重要性甚至不如找出真相的速度重要,这时候就会出现例外。
比如现场抓获的恐怖分子和国外情资人员。
不是我们要禁止刑讯逼供,而是全世界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封建帝国,政教合一。军阀,甚至邪教,只要想存在下去,就都会禁止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的本质,是定义定义真相权力的失控。
允许刑讯逼供,就意味着赋予了施暴者无尽的权力。
所以对于一个政权来说,一旦刑讯逼供在事实上形成了合法,那么整个政权将面临全面的失控。
要么血流成河,要么特务机关掌权,要么兼而有之。
总之都会完蛋。
刑讯逼供有个两个潜台词式的前置条件
疑罪从有与犯罪嫌疑人不受任何法律保护
这两个合起来就成了,我看你不爽,我就能把你打一顿且不受法律制裁。破案? 我说的那就是案子
这种类似的事情,我只能说去翻翻历史书,看看那段时期就知道是啥情况了。
设想一个不禁止刑讯逼供的世界:
你因为路过案发现场被带进派出所进行讯问。
讯问人问你昨天晚上有没有杀人,你说没有,讯问人点了点头,然后开了一张刑讯证,带进来两个彪形大汉,拿着手指粗的钢筋,二话没说照着你的后背就是两棍子,然后问你:
“是你干的吗?”
你咬咬牙,说不是。
讯问人给彪形大汉一个颜色,大汉掏出把签子,捏住你的下巴,拔下你的一颗门牙。你疼的还没缓过劲来呢,另一个大汉一拳闷到你鼻子上。你感觉眼前一黑,嘴里又咸又酸。吐出一口黑色的液体。
讯问者问: 是你干的吗?
“不是” 你含混着说道
一个大汉把你的腿担在桌子上,另一个人拿着钢筋照着小腿胫骨甩了下去。你听见嘎吧一声,然后随着而来的是撕心裂肺的疼痛。
“是你干的吗?”
你疼的已经说不出话来。两个大汉丝毫没有停手的意思。继续拿着钢筋,抻直了你的胳膊。
你觉得你能挺多长时间?
刑讯逼供能用到真正有罪的人身上,就有可能用到完全无辜的人身上。也许是为了找一个替罪羊,也许是为了榨两个钱花花,也许是为了挟嫌报复。也许只是为了图个好玩。
伤害他人肉体的权利是一项很反常规的手段。如果不加以限制,后果是非常可怕的。
因为刑讯逼供可以得到你想要的任何供述:
侦查工作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运作的目的不是为了折磨嫌疑人,而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进而对真相中的行为进行评价。
而在这个系统中,侦查人员是没有惩罚权的。因为,惩罚权会对侦查工作对事实的查明有负面影响。
假设一个 220 万人的侦查智能部门。这个数量级的人数,你很难保证每个人都有高尚的信仰和敬业精神。所以。你不能开这个口子。
事实上,很多刑讯手段都不很难留下痕迹举个例子 “大冬天的往身上浇冷水,往怀里塞冰块”(来自草原冥医乌仁吉)
再比如把人吊起来,周围装上高分贝的大喇叭(来自美军伊拉克监狱)
这种手段连战犯都受不了,你怎么能指望一般人能够承受呢?
刑讯逼供实质上是给予办案人员以主观猜测代替客观事实的权力。
这现成的例子我们身边不就有吗?小管家就是全凭主观好恶判罚的。
所以题主的问题实际上相当于:让小管家来断案,把删帖限流换成坐牢罚款,把禁言换成杀头,你愿不愿意?
就问你愿意不?
别的不说,就说一下我小时候的故事吧。
小学四年级时候班里同学捡到一只小鸟,养在了科学实验室。我因为呆头呆脑的而被欺负,所以怕节外生枝就从来没去看过小鸟。
结果第二天班长朱贺说小鸟死了,还一口咬定说是我杀的。然后他就带着他手底下那群小混混打我,冲我吐口水,还往我午饭里吐痰扔垃圾。它们还把我推到埋小鸟的地方,按着我让我磕头,把头磕出血。
每个人都义愤填膺,好像真的看到我杀死小鸟一样。然而每个人的证词都不一样,一会儿说我是拿笔把小鸟捅死的,一会儿又说我是拿桌垫把小鸟砸死的,让我不禁怀疑薛定谔是不是改行养鸟了。
然后女班长林思雨和混混头子赵川把我带到科学实验室里,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对我继续逼供,我依旧没承认。
后来到了晚上,林思雨过来说她相信我,还说只要我对小鸟说 “小鸟对不起,我不应该杀你。” 就不让人打我了,我浑身疼得没办法,只好说了。说完之后,她瞬间变脸对别人说我承认杀鸟了,然后又是新一轮的逼供与殴打。还说要我给它们买一只孔雀,不然就把死鸟塞我嘴里。
就连小孩都会严刑逼供,还殴打得那么狠,更何况是成年人?如果不禁止严刑逼供不知道又会有多少冤假错案,使多少无辜的人枉死,让多少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继续犯案。
对于那些曾经霸凌过我的人,我只希望你们长大后做个好人不要再危害社会了,希望你们好自为之。
别说刑讯逼供了,就是有罪推定都不可以啊,这几年互联网上有罪推定的事情还少么,事实真相还没公布,直接有罪推定了,最后发现攻击错了方向,然后呢,当事人倒霉呗
但是,很可悲的是,现在大多数网民还是有罪推定,随便谁发表一条消息,就会笃信那就是事实,真是互联网让我见识了大众的智商
现在的年轻人是不是都没听过这老段子了?
为了测试美国, 香港, ZG 三地警察的实力,联合国考察小组将三只兔子放在三个森林中, 看三地警察谁先找出兔子。
第一个出发的是美国警察, 他们先花整整半天用于开会制定作战计划, 严格分工, 然后派特种部队快速进入森林进行地毯式搜索, 结果开会耽搁了时间, 兔子跑了, 任务失败!!!!
然后轮到香港警察, 他们派了一百多号人和几十辆警车在森林外一字排开, 由带头人用喇叭喊话:“兔子, 兔子, 已经被包围, 快出来投降……”。半天过去 , 没动静。飞虎队进入森林, 搜索一遍, 没结果, 任务失败!!!!
最后是 ZG 警察, 只有四个, 先打了一天麻将, 黄昏时一人拿一警棍进入森林, 没五分钟, 听到森林里传来一阵动物的惨叫, ZG 警察一人抽着一根烟有说有笑的出来, 后面拖着一只鼻青脸肿的狗熊, 狗熊奄奄一息说到:“不要再打了, 我就是兔子…..”。
第一,大家一定还记得那个笑话,是的,通过刑讯逼供,让浣熊承认自己是兔子,远比你去找出真兔子容易。证明一个人无罪,事实上比证明一个人有罪也更难,而司法者必然身处高位,如果他想要冤枉一个好人,也必然比去找出一个坏人容易。因此,冤枉好人的事情一旦发生,就会动摇大家对法律正义性的信心,怀疑司法过程是否存在非正义的阴谋。会放过坏人的司法过程,最多是不完善的。而会冤枉好人的司法过程,却极有可能变成作恶的帮凶。
第二,正是因为第一条的存在,只要允许刑讯逼供的存在,就必然有滥用的倾向。古代曾有规定,没有确实的证据,对嫌疑人用刑不能超过三次,且不能用那些会致残致死刑罚。但效果呢?要么这个规定成为摆设,要么就是成为我们极具创造力的领域,官员创造了更多的刑讯逼供手段,争取不违规而完成任务。所以只要允许刑讯逼供存在,就必然没有止境,没有底线。只有改变思维,重证据不重口供,让刑讯逼供没有了存在的必要,才能根本解决问题,允许存在,设定限度是根本行不通的。
第三,刑讯逼供造成的伤害具有不可逆性,一旦使用,即使最后还了嫌疑人清白,难不成还能把打断腿接回去?所以谁能保证自己不成为无辜牺牲者?即使你是司法者,也别忘了还有请君入瓮的时候。这些文明措施,不仅是在保护别人,也是在保护自己。所以请不要总是 “记吃不记打”,总以为刑讯逼供可以帮你破案,也要记得说不定哪一天就轮到你为鱼肉,别人为刀俎的时候了。
法律界经典笑话:
一个美国警察、一个英国警察、一个 X 国警察在一个森林外喝酒聊天,谁都不服谁,都认为本国的警察是全世界最厉害的警察。后来英国警察就说:“我们来个游戏,比试一下吧!我们现在把兔子放进这个森林里,看谁能最快把它抓出来”。X 国警察和美国警察纷纷表示赞同。
这个英国警察就抓了只兔子放进了森林里,随后英国警察派了 100 名特警进了森林,各个手持微冲,把森林翻了个遍,一天一夜,没抓到这个兔子,垂头丧气的走了出来。
美国警察一看英国警察这样不行,他调来了直升机等先进设备,GPS 什么的都用上了,200 个人,三天三夜,也同样没能抓到这只兔子,郁闷至极。
这时已经喝得醉醺醺的 X 国警察站了出来,孤身一人摇摇晃晃的进了森林,英国警察和美国警察对 X 国警察的做法嗤之以鼻,“就这样也能抓到兔子?”。
五分钟后,迷迷糊糊的 X 国警察出来了,身后还跟着一只鼻青脸肿、鼻涕泪水全流出来的狗熊,只见这只狗熊边跟着 X 国警察走边哭着说:“大哥,你别打了,求求你真别打了,我就是兔子,我就是那只兔子!”
刑讯逼供首先是保证法律公平公正,不至于让好人无辜受刑,历年来多少个被平反的案件都在说明这个道理。
假如你是封建统治着(我们姑且用封建社会举例),你最忌惮的是什么?好人受到公平公正地对待,还是文武百官结党营私、党同伐异,用你制定的律法去剪除异己?
古代社会对于案件尚且还要求做到 “人证物证俱在”,甚至在宋朝还出现了提点刑狱司(就是大宋提刑官宋慈的那个官职),专职负责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
提刑官的作用,就是防止地方官员利用律法和权力之便,公器私用、侵吞国库、贪污腐败等,一方面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防止民怨沸腾,另一方面就是加强对于地方官员的管理,加强中央集权。
所以,从大的方面来说,刑讯逼供如果泛滥盛行,对于统治者的统治地位、中央集权都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不论在任何时代,至少在律法层面上而言,都要求不能惟口供论。
刑讯逼供会造成大量的冤案
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已经是重证据轻口供了
所以刑讯逼供没有太多意义
所有支持刑讯逼供的,跟支持犯罪是没有区别的。
支持刑讯逼供的理由无非几点:1. 已知该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该嫌疑人拒不认罪;2. 该嫌疑人犯罪情节恶劣,造成极大危害。
但我想,支持这种以犯罪手段审讯嫌疑人的人基本都混淆了 “审讯手段” 与“刑罚”的概念。
刑讯逼供完全是以暴力摧毁人的意志从而获得审讯人员想要的 “事实” 而实施的手段。如果该类简单且危害性极大的手段被作为一种合法权力赋予到整个司法系统中,将无异于打开了老虎(权力)的笼子。届时,本就拥有三权之一的司法系统将拥有了打破规则的能力,所有心怀不轨的人一旦身处这个系统之内将获得为己牟利的最强手段。(只要有人挡在利益前面,给他安个罪然后刑逼他就解决了,什么证据链完全不需要挂在心上,反正他都认罪了)。
在人类历史中,酷刑经历了从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手段到在各国国内法中受到冷落乃至在世界范围内被全面禁止的演变。进入 20 世纪以来,反对酷刑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随着人的价值和权利在全世界的逐渐被肯定,遏制和反对酷刑的呼声越来越高,而相关的努力也不曾间断过。许多国家开始在实践中陆续废除了酷刑,酷刑的 “法定化” 外衣逐渐消失。1948 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 5 条特别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获刑罚。” 这是最早明确规定禁止酷刑的国际性文件,为全世界范围内禁止酷刑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而后联合国制定了许多禁止酷刑的公约或法律性文件,如 1984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联合国反酷刑公约》。该公约于 1987 年生效。同年,联合国将每年的 6 月 26 日设置为世界反酷刑日。欧洲理事会为了加强《欧洲人权公约》关于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欧洲防止酷刑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绝对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实施机制,即欧洲人权法院。这些法律性文件围绕着确定具体的标准,将人权宣言有关禁止酷刑的文件,使禁止酷刑的规定逐步规范化、具体化和系统化。
中国政府一贯反对酷刑,先后签署了一系列保护人权,反对酷刑的国际公约,其中包括 1998 年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中国,酷刑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刑讯逼供。中国不仅在程序法上禁止刑讯逼供,而且在实体法上规定了刑讯逼供罪。
酷刑在国际法与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中都是被严格禁止的。然而酷刑的使用在全世界依然存在,国际社会反酷刑的努力也始终没有停止。刑讯逼供是酷刑的主要表现形式。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第一,刑讯逼供对程序公正具有危害。长期以来实体正义是人们追求的重心:即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以正确实现国家的刑法权,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但正义的实现一般来说还有赖于正当和科学的程序。刑事诉讼不仅应当追求实体结果的公正,而且应注重诉讼过程的公正。程序正义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程序必须最大限度的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二是程序必须人道。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即使有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但其在运作过程中有违理性或有辱人的尊严,那这样的程序仍然不是正当法律程序。刑讯逼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肉体和精神的折磨有损于诉讼程序的人道性、公正性和民主性,是诉讼程序完全成为 “强权” 作用的结果。刑讯逼供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了某种义务,以损害其个人利益的代价去换取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显然是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严重损害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第二,刑讯逼供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毕竟都是人,作为人的最基本的价值和尊严不能因此而丧失或贬损。那些频繁发生、为数众多的刑讯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折磨,其人格尊严、意志自由等基本权利遭到侵犯和剥夺,这是典型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第三,刑讯逼供容易造成错案发生,对实体真实具有消极影响。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官员深信刑讯逼供能获取有价值的证据,从而有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刑讯逼供对发现实体真实的个案意义,但从刑事诉讼运作机制来分析,刑讯逼供是否有助于普遍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还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其实刑讯逼供对个案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是有前提和条件的。它依赖于两个预设的前提和条件。1. 作为刑讯逼供对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是本案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是通过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主要是有罪供述,因而只有本案真正的犯罪行为人所做的口述,才是对真实案情的陈述,才有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才能作为破案和定罪量刑的根据。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讯下所作的口述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从理论上讲,只有在上述两个前提和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形下,刑讯逼供对于实体真实的发现才是可能的。但是从侦查机制来看,侦查权指向的对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犯罪,而仅仅是嫌疑人;侦查权运作的结果既可能是查明案情、查获犯罪,也可能是排除嫌疑人的犯罪嫌疑,因而侦查机制的运作并不能确保犯罪嫌疑人都是真正的犯罪行为人。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并非真正的犯罪行为人的情形,刑讯逼供就可能是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
至于这种把律师这一维持司法公正关键一环称为 “讼棍”,对司法体制发展史毫无了解便在此大放阙词的热血知友,其对本提问的回答也毫无建设性,在这篇逻辑混乱且充斥个人情绪的回答中仅仅能看出一种乡村匹夫读了两本残缺四书五经就感觉要以天下为己任的傲慢。
居然有人能把肉刑跟父母打孩子作类比,极度严肃的司法流程还要靠赌概率来审判?把人权放到了不知道哪里的末位,秉持着这种思维的人:
【参考文献】:
1)李步云,《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年版 2)赵秉志,《刑法学》中央广播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3)周振相,《刑法各论》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 年版 4) 叶利芳,《刑事司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年版
刑事法律是用来保护人的,保护人是目的,刑事法律是实现目的的工具。
刑讯逼供是把刑事法律当成了目的,把人看成了实现目的的工具。
我身边真实案例
我家的一个邻居,姓方,家庭条件不错,女婿孙某。
一次孙某卖粮食卖了 4 万多块钱,当时已经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了。
方家的小儿子 ,也就是孙某的小舅子想要借这笔钱,这个小舅子一天不务正业,好赌。于是小夫妻不想借钱,可是又不好回绝。
于是这两口子就想了个招儿,报警,说家里失窃,4 万块钱被偷了!
派出所警察出警,那年头也没有什么监控,也没找到什么指纹脚印的。
当地派出所解决这种盗窃案有一套办法,那就是,每个村子里都有那么几个手脚不干净的人,一旦丢东西,八成是这些人干的,每次丢东西,把这些嫌疑人统一抓起来审就行了。
于是就把那帮人抓起来审
一个姓杨的倒霉蛋在放羊,看到警车来抓他就开跑,警察就追,追了好半天才 抓住
结果回去大刑伺候!
姓杨的这小子就招了,但是他那种穷光蛋哪里去搞 4 万 块钱呢?
钱哪里去了?警察接着逼问,电,水,火各种刑罚一上,这小子生不如死,可是他再痛苦也变不出 4 万块钱来啊,你说赌输了,那么谁赢了呢?赢了的人那可是参与赌博啊,一样要抓起来蹲拘留的!
你说吃了,4 万块钱你吃什么?
后来方家小两口有点良心不忍了,于是找到警察,说钱找到了!
警察就为难了,钱找到了,方家报假案教育一顿
可是姓杨的怎么办?脚指甲都砸掉了!!!
这要是姓杨的非要个交代怎么办呢?
警察的办法是继续打,让他交代其他的事情,这小子能不挨打就胡说呗,偷了张家的几百块,偷了李家的几只鸡……
有的是真的,很多是假的,纯胡说的,就为了不挨打。
最后交代偷的东西够了,抛开 4 万块钱的案子,判了两年劳教!!!
90 年代的事情,当时我上初中了,就在我的身边,姓杨的比我大 4、5 岁。
佘祥林杀妻案
2005 年 4 月 1 日,愚人节,佘祥林出狱了。
站在湖北沙洋监狱的大门外,恍如隔世。
3995 天,从羁押到被释放,佘祥林已经被关押了 11 年,命运跟他开了个大大的玩笑。
沉冤昭雪,重见天日,佘祥林终于可以理直气壮的说出那句,我没有杀人。
然而,十一年的时光实在太长了,长到可以发生太多的事情,长到一切都回不去了。
天空无垠,草木清新,一切都是自由的气息,佘祥林对自己说,终于一切都过去了。
只是,眼泪却不经意的滑落。
1994 年,这一年佘祥林 28 岁,在老家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的派出所担任治安巡逻员。
佘祥林的家庭并不和睦,他的妻子叫张在玉,二人感情不和,吵架更是家常便饭,同时,张在玉的精神还出现了点问题。
长期的家庭矛盾,也导致了佘祥林和张在玉的娘家人关系也很紧张。
1 月 20 日,张在玉失踪了。
佘祥林说,张在玉跟他吵完架后就离家出走了,过几天就会回来了,之前也发生过张在玉离家出走的情况。
然而,张在玉的娘家人并不相信佘祥林的说法,因为当时正值寒冬,而张在玉的几件外套都还留在家中,他们怀疑,张在玉已经被佘祥林杀害了。
4 月 11 日,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的一个村民,在送小孩上学的途中,发现水塘里漂浮着一具女尸,于是报警了。
经过法医检验发现,尸体已高度腐败,呈巨人观,尸长 155 厘米。
上身由外向内依次为黄色毛背心,黑底红花衬衣,带有胸罩。
下身由外向内依次为黑色健美裤、黑色系脚线裤、蓝色短裤。
脚穿茄色保暖鞋,黑红相间的袜子。
死者头部有六处创伤,颅骨骨折,法医认为应是钝器击打伤。
死者年龄在 30 岁左右,曾经生育。
根据死者的尸体现象和着装等情况,法医推断死亡时间较长,可能在两个月以上。
因此,这是一起凶杀案。
京山县公安局对该案非常重视,并成立了专案组。
副局长韩骅担任专案组组长,刑警大队大队长卢诚担任副组长。
刑警何良和潘君是专案组的另外两位主要成员。
专案组发现,两个多月前,张在玉的家人曾向公安机关报人口失踪案,而张在玉至今下落不明。
于是,专案组便通知了张在玉的母亲和哥哥前来辨认尸体。
张在玉的家人刚见到尸体时,还是比较犹豫,只是说尸体很像张在玉, 但是身上的衣服好像不是张在玉的。
当时的 DNA 检验还没有普及,京山县城还不具备 DNA 检验的技术,如果要做,那么得去请湖北省的专家来做,费用大概是两万元,且需要由死者家属承担。
两万元的检验费对于 1994 年的普通家庭来说,可不是一个小数字,张在玉的家人放弃了申请 DNA 检验,在专案组要求再次仔细辨认尸体时,张在玉的家人确认死者就是张在玉。
法医根据张在玉母亲对张在玉体貌特征特征的描述,对尸体进行比对,发现二者在人体特征上基本吻合,并最终确认死者就是张在玉。
法医确认死者就是张在玉,主要的理由包括:
(1)尸检推断死亡时间与张在玉失踪时间相吻合;
(2)人体特征吻合:身材、年龄、身高、发型相似,脚趾的分布形状相同,双手食指甲朝内弯,且鼻孔朝上翘;
(3)张在玉有不穿秋裤的习惯,尸检时未见秋裤;
(4)张在玉有一条黑色健美裤,与尸检情况一致;
(5)张在玉穿戴过耳环,与尸检情况一致;
(6)张在玉乳房旁有一颗黑痣,与尸检情况一致
(7)张在玉生育时左阴唇有侧切刀伤,与尸检情况一致。
死者的身份确定后,侦查的方向也就确定了。
张在玉的母亲和哥哥,一致认为佘祥林就是凶手,并向专案组侦查人员透露,佘祥林有外遇。
于是,佘祥林被专案组列为本起凶杀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
1994 年 4 月 12 日,专案组的刑警何良和潘君将佘祥林带到了当地的一家旅馆,并对佘祥林实行监视居住。
十天后,佘祥林招供了,佘祥林承认自己就是杀害其妻子张在玉的凶手。
佘祥林在旅馆里被 “监视居住” 的这十天里,究竟遭受了什么样的折磨,才会让他去虚构本不存在的杀人情节,也许,只求一个解脱吧。
在佘祥林的认罪笔录中,供述了四种不同杀人情节和作案手法。
4 月 15 日,供述一:
1994 年 1 月 20 日晚上,我带着张在玉出门,顺手在大门边拿了一根木棍。我把她带到雁门口镇红旗碎石厂的山坡上,用木棍把她打死,然后把尸体埋在了水沟里。
4 月 17 日,供述二:
1994 年 1 月 20 日晚上,我带着张在玉出门,在兽医站对面,看见我的好友魏哥在打台球,就让魏哥把张在玉带到村外的抽水机房,关在那里。三天以后,我和魏哥来到抽水机房,两人一起用石块把张在玉打死,然后就把尸体扔到水井中。
4 月 19 日,供述三:
1994 年 1 月 20 日白天,我在兽医站外见到魏哥,就让他晚上到我家来。晚上 11 点,魏哥来了,我们俩一起把张在玉带到那个抽水机房外,给张在玉换了衣服,然后带到山洼里,用石块把她打死。我们又用一个蛇皮袋装了四块石头,捆在她的身上,把她的尸体沉到水塘里。
4 月 20 日,供述四:
1994 年 1 月 20 日晚上 10 点,我把精神恍惚的张在玉从床上拉起来,带到村外一个无人的瓜棚,关在那里。凌晨 2 点,我又把女儿抱到父母的房间,谎称老婆出走了,我要去找。然后,我拿着手电筒、麻绳和事前准备好的衣服,来到瓜棚。我先给张在玉换了衣服,又拿上事前放在瓜棚的蛇皮袋,然后把她带到山边的一个水塘边,用石头猛击她的头部,将她打昏。我用麻绳将装了四个石块的蛇皮袋捆在她的身上,将她推进水中。第二天下午,我又把从她身上换下来的衣服和鞋放进自家的炉灶里烧毁了。
从佘祥林前后四次关于作案过程的供述笔录中,可以看出存在巨大的出入,然而越往后的笔录,越接近专案组所查明的事实。
杀人工具,从木棍变成了石头。
作案地点,从水沟变成了抽水机房,又变成了水塘。
从佘祥林第三次的供述中,增加了一个犯罪情节——用一个蛇皮袋装了四块石头,然后进行沉尸。
而这个沉尸情节的加入,正是发生在侦查人员在水塘里打捞上来了一个装了石块石头的蛇皮袋。
同样在,在佘祥林之后的供述中,还加入一个犯罪情节——佘祥林在杀害张在玉之前,先給张在玉换了衣服。
而这一情节的加入,很可能是专案组在侦查的过程中查明,死者身上的衣服并不属于张在玉,或者张在玉在失踪那天的穿着与死者并不相同。
于是,便有了佘祥林在杀害张在玉之前,先给张在玉换了下衣服的情节。
然而,最终专案组也未能在佘祥林家的炉灶中,发现任何关于烧毁衣服和鞋子的证据或痕迹。
4 月 21 日,办案人员先让佘祥林画了一张 “行走路线图”,然后带着佘祥林去作案现场进行指认。
案卷中 “佘祥林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笔录” 记载的情况如下:
“晚上 8 点从何场村九组出发,佘祥林带领办案人员走到一间放过蛇皮袋、关过张在玉的瓜棚,门朝东,门上无锁,内有木床。经过该镇街上,沿着公路向东走 500 米,沿一土路往吕冲九组走到一岔路口,继续走了 1 里。后到一池塘,佘祥林指认说,自己是在离池塘边 30 米处将张打死沉尸的。”
4 月 22 日,京山县公安局对外宣告这起无名女尸重大凶杀案,经过专案组成员的不懈努力,在短短的十天内便得到了侦破,凶手便是死者的丈夫佘祥林。
同日,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对佘祥林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次日,京山县公安局报请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佘祥林。
4 月 28 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佘祥林。
京山县公安局专门召开了庆功表彰大会,表彰专案组快速侦破了这起影响重大的凶杀案,当地报纸也刊发了公安机关已经侦破佘祥林杀妻案的报道。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审判管辖的规定,一般的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
佘祥林被控告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
当时的京山县在行政区划上,属于原荆州地区,因此依法应由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一审审理。
1994 年 8 月 28 日,京山县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后,将案件呈送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
9 月 22 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向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10 月 7 日,荆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佘祥林杀妻案。
检察院公诉人在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中,能够证明佘祥林杀害张在玉的直接证据,只有佘祥林的口供。
而佘祥林在口供中,先后供述了四种杀人作案手法。
佘祥林在法庭上大喊,他没有杀人,口供都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出来的。
然而,对于佘祥林提出的刑讯逼供,法庭并不为所动,只是表示在庭后评议时一并考虑形式逼供的问题。
10 月 13 日,荆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佘祥林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佘祥林不符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佘祥林的母亲始终不相信他儿子杀人了,凭着直觉,她坚定的认为,张在玉还活着。
佘祥林被羁押期间,佘母一直在打听张在玉的下落,寻遍了周边的乡镇村庄。12 月份,佘母终于在京山县南边毗邻的天门市姚岭村,发现了张在玉还活着的证据。
姚岭村的村民说,大概两个月前,张在玉曾来过他们村里。
12 月 30 日,姚岭村支部委员会出具了一份 “良心证明”,记载着如下内容:
“我村 8 组倪心昊、倪伯清、李卿芝等人于 10 月中旬在本组发现一精神病妇女。年龄 30 岁左右,京山口音,身高 1.5 米左右,油黑脸。她本人说她姓张,家里有一个六岁小孩,因走亲戚而迷失方向。其精神状况与其婆婆反映的基本一样。并在该组倪心昊家中停住两天一夜,而后去向不明。特此证明,请查证。”
这份证明, 还盖上了 “中共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支部委员会” 的公章。
佘母将这份姚岭村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交给了京山县公安局,她相信有了这份证明,她就能救她儿子的命,既然张在玉没死,那她儿子佘祥林就不可能杀人。
京山县公安局审查完材料后,认为该份证明的真实性存疑,大概率是佘母为了救儿子而找人开具的一份假证明,不可采信。
于是,佘母千辛万苦寻找到的救命证明,就这样被京山县公安局束之高阁了。
同时,湖北省高院二审期间,张在玉的亲属上访并组织 220 名当地群众联名上书,要求从速处决 “杀人犯” 佘祥林。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所谓的 “民愤” 给湖北省高院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1995 年 1 月 10 日,湖北省高院顶住了压力,维护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坚决作出了二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湖北省高院二审法官在裁定书中指出了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
(1)本案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告人佘祥林前后矛盾的、时供时翻的口供,间接证据也不多,且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仅依据被告人佘祥林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以及法医鉴定,不足以定案。
(2)被告人佘祥林的有罪供述多达四种,内容各不相同,在没有充分证据和理由的前提下,仅择其一种认定不妥。
(3)本案的凶器没有找到,仅依被告人佘祥林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编织袋的失主未查清,无法印证被告人的口供。被告人佘祥林供述将张在玉换下的衣物放在家中灶里烧毁,既无残片,又无证人证言佐证,衣物去向不明。
(4)张在玉患精神病没有医生诊断证明,即使有人证实张患病无出走习惯,也不能否定张自行出走或跟随别人出走的可能性。
(5)佘祥林在交待沉尸用的编织袋及四块石头时,多次出现反复或与事实不符情况,证明力不充分。
之后,案件又被退回到京山县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
京山县公安局经过补充侦查后,仍无法满足湖北省高院的要求,但公安局坚持认为本案证据足以证明佘祥林故意杀人的事实,便拒绝再次补查。
于是,案件就此搁置。
1996 年 12 月 2 日,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划改革,原荆州地区被改为荆州市之后,京山县被划归荆门市管辖。
于是,佘祥林杀妻案便从荆州市移转给了荆门市。
此时,佘祥林已经被羁押了二年八个月。
1997 年 10 月,荆门市政法委召开了由荆门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以及京山县政法委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
最后,荆门市政法委决定采取 “疑罪从轻” 的处理办法,将案件的一审法院从中级法院降格到基层法院,再由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以避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荆门市政法委也对案件处理提出了明确的意见,要求要求京山县法院 “一审拉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由基层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的刑事案件,最高限度可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15 年。
于是,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遂将该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1998 年 6 月 15 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
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记载着佘祥林的杀妻动因及过程:
经查明:1990 年 7 月,被告人佘祥林在高关水库治安队工作期间,与未婚女青年 XX 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先后多次提出结婚。因此,与妻子张在玉不和,引起其妻精神失常, 被告人佘祥林见其妻患有精神病,遂起杀妻另娶之心。
1994 年 1 月 17 日,被告人佘祥林从马店镇乘车回雁门口镇何场村下车时,见车上有一蛇皮袋,袋内装有几件衣物和一双保暖鞋,便将该蛇皮袋提下车,放在离家不远的白湾瓜棚内后回家。同月 20 日晚 10 时许,被告人佘祥林将妻子张在玉从床上拉起来,带到白湾瓜棚内关好门后,自己返回家中。
次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佘祥林将小孩抱到其父母房内,谎称张出走了,然后以外出寻找张为由拿着手电筒、麻绳和张穿的毛裤,推着自行车出门,来到白湾瓜棚给张换上蛇皮袋内的衣服和鞋子,并穿上带去的毛裤。
将换下的衣物放在棚内,尔后拿着蛇皮袋带着张在玉到雁门口吕冲村九组窑凹堰边,趁张不备用石头猛击张的头、面部至张不再动弹,将张拖到堰塘的东北角,用麻绳将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绑附其身沉入水中。
次日下午将从张身上换下的衣服全部放在自家灶里烧毁。同年 4 月 11 日,张的尸体被人发现后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将被告人佘祥林抓获归案。
佘祥林不符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1998 年 9 月 22 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佘祥林便被送往湖北沙洋监狱服刑。
在监狱服刑的过程中,佘祥林不断地喊冤,不断地申诉,写下来 30 多页的申诉材料,还有好几本日记。
在申诉材料中详细记载了佘祥林在旅馆被 “监视居住” 十天的遭遇。
关于作案工具, 申诉材料记载:
“这次我说是用石头杀人,这是因为在前一次我说是用木棒杀的人,但侦查员硬逼我交出木棒,可我根本就没有杀人,哪里交得出木棒,这次想到石头到处都有,如你再叫我交出石头我可以随地捡一块石头给他们,这样就可以少吃亏。”
关于 “行走路线图”, 申诉材料记载:
“侦查员叫我将关桥水库机台的构造画出来,可我从来就没去过那里,且根本就没有杀人,怎么能画得出来?就这样,1994 年 4 月 15 日下午,那位指导员见我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我拉到写字台旁,给我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并叫我依照他画的那张图画了一张。”
关于 “指认现场”,申诉材料记载:
“他们问我在什么地方杀的人,我随便指了一个地方,他们就给我照了相。而后要我交出杀人的石头,我准备随便找一块石头给他们,谁知那地方根本就没有石头,他们又见我实在找不到石头,就直接将我架到堰塘的另一头站定,问我尸体沉在哪里,我见某某(注:此处隐去姓名)面对着堰塘,且我们站的地方有很多纸,就猜着说在这里,他们就给我照了相。”
关于 “认罪”,申诉材料记载:
“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 10 天 10 夜,精神麻木,早已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的休息一会,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
关于 “刑讯逼供”,申诉材料记载:
“我遭到残酷的毒打、体罚,刑讯逼供、诱供长达 10 天 11 夜”,“鼻子被多次打破之后,他们竟将我的头残忍地按到浴缸里,几次因气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呛得差点昏死”,“(他们让我)蹲马步,还用穿着皮鞋的脚猛踢我的脚骨”,“公安分成几组审讯我,不让睡觉,当时我看什么都是重影的”……
然而,一次次的申诉,最终还是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佘祥林的母亲和兄弟,始终不相信佘祥林杀害了张在玉,也一直在为佘祥林奔走、上访。
在这期间,佘祥林的母亲被关押了 10 个月,出来后又聋又哑,双腿几近瘫痪,进食困难,3 个月后,佘祥林的母亲去世了。
佘祥林的哥哥被关押了 41 天,被放出来时还被威胁不许继续上访。
两名出具 “良心证明” 的姚岭村村民,也被京山县公安局关押,其中一人被关了三个月。
时间来到了 2005 年,这是佘祥林被关押的第 11 年,母亲已经含愤离世,女儿读到初中一年级后就辍学了,随后跟着叔叔到东莞一家电子厂当了童工,可谓家破人亡。
3 月 28 日,被佘祥林杀死 11 年的妻子张在玉,又回来了,与她一起回娘家的她现任 “丈夫”,消息一时传遍了整个京山县。
如果张在玉还活着,那 11 年前佘祥林 “杀死” 的又是谁呢?
京山县公安局对死而复生的张在玉做了 DNA 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她就是张在玉。
根据张在玉自己的回忆,1994 年元月,她精神病犯了后,自己离家出走了,四处流浪,沿路行乞,后来还被人拐卖到了安徽,然后又自己逃出来了。
最后,张在玉流浪到了山东枣庄一代,被当地的姓范的一户人家带回了家里。
范家有四个儿子,老大是个傻子,老二和老三都成了家,老四还没有结婚。
后来,张在玉与范家的四儿子 “结了婚”,第二年生下了个儿子。
几年后,张在玉的精神逐渐正常了,记忆也慢慢的恢复了,她给湖北老家的哥哥写过几封信,但是一直没有收到家人的回信。
3 月 30 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佘祥林故意杀人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同时决定对佘祥林取保候审。
4 月 13 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此案,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
5 月 10 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 437.13 万余元。
8 月 31 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京山县政府、京山县人民法院及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与佘祥林达成和解协议,佘祥林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佘祥林支付人身侵权赔偿金 256900 元(含无名女尸安葬费 1100 元)。
京山县公安局赔偿佘祥林 226000 元;因错误羁押而赔偿其哥哥 4000 元;因佘母死亡而赔偿其家人 220000 元。
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 20 万元。
京山县公安局向因出具 “良心证明” 而遭受关押的两位姚岭村村民进行赔偿,其中,一人获得了 22000 元的国家赔偿;另一人获得了 3000 元的国家赔偿。
当年担任佘祥林案专案组组长的京山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韩骅已调任京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当年担任佘祥林案专案组副组长的京山县公安局原刑警大队长卢诚已升任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
当年担任佘祥林案专案组主要成员的刑警何良后来升任京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并于 2001 年患肝癌病故。
当年担任佘祥林案专案组主要成员的刑警潘君已升任京山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教导员。
2005 年 4 月,荆门市政法委成立工作组对该案责任人员进行调查,相关责任人员被停职审查。
2005 年 5 月 25 日,潘君在武汉市的公共墓地里的一棵树上自缢身亡。
潘君的手腕被易拉罐的金属片划破,尸体边上的一个墓碑,用鲜血写着三个大字 “我冤枉”。
之后,荆门市政法委调查组作出处理决定:
本案中有关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讯逼供和玩忽职守;
两名主要办案人员已经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免去韩骅京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
免去卢诚被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
十一年后,佘祥林的冤屈终于得到了昭雪。
只是,十一年前,吕冲村水塘里的那具无名女尸又是谁呢?
不禁止刑讯逼供,如果法律里有勾结霸天虎,酷吏们分分钟可以让你承认你和威震天密谈过。
就算你血条够长,抓你儿子女儿来威胁你要给他们来一次 “以礼相待”,我相信没人敢不承认。
再狠一点他们可以把你养了几年的乌龟做成龟苓膏在你面前吃。
只要敢下手,任何不存在的证据都可以逼得出来。也就是 “我觉得你有,那么你就有了”,这合理吗?
呼格吉勒图和聂树斌先不说了,
就说赵作海和于英生…
前者是死者归来根本就不存在杀人案,
后者是真凶落网实锤无辜。
这俩人自己不知道自己没杀人?
不知道认了要判死刑?
为啥最后还是认了?
刑讯逼供要的根本不是真相,
而是赶紧抓个人破案好交代。
至于这个人是不是无辜?
跟破不了案的压力和破了案的利益比起来,
你觉得良心还能值几个钱?
《屈打成招》古文
刘拟山家失金钏,掠问小女奴,具承卖于打鼓者。又掠问打鼓者衣服、形状,求之不获,仍复掠问。忽承尘上微嗽曰:“我居君家四十年,不肯一露形声,故不知有我,今则实不能忍矣。此钏非夫人不能检点杂物,误置漆奁中耶?” 如言求之,果不谬,然小女奴已无完肤矣。拟山终生愧悔,恒自道之曰:“时时不免有此事,安能处处有此狐?” 故仕宦二十余载,鞠狱未尝以刑求。
译文:
刘拟山家丢了一只金手镯,就严刑拷打小女奴,小女奴只好承认(自己偷了)卖给了打着鼓子捡破烂的人。刘拟山又拷问小女奴那打鼓人的衣着长相,去找了半天都没有找到,于是又拷问这个女奴。忽然他家屋里天棚顶上有人轻声咳嗽了一下说:“我在你家住了四十年,从来也不愿露出身形声音来,因此你不知道有我,今天我实在是看不下去了。那个金镯子是不是你夫人找东西时,错放在漆盒子里了吗?” 按照那个声音提醒的去找,果然找到了,然而小女奴此时已经被打得体无完肤了。刘拟山(因为这件事)终生愧疚后悔,常常对自己说:“时时难免有这种事,怎么能处处有这样的狐狸?” 因此他当官二十多年,审理案子从来没有刑讯逼供过。
因为” 刑讯逼供 “的供词 99.99% 是假证供。
让我们来说个有趣的事情:戒网瘾。
每个人被捉进去电疗室的人出来时都会承认自己有网瘾,为什么呢?
因为根本没有一个权威机构作为第三方公证人去保护” 患者 “,所以便会出现,只要你一直不认自己有病,那就一直电疗下去,期间你没有任何人身自由。
结果,这就构成了一个暴力履行自己想法的情况了。
还有,逼供死人是不会按” 故意杀人 “算的,这种情况,会使嫌疑人即使死刑的罪也会认下,因为他不知道折磨到什么时候且自测可能快死了。
所以,像是 TVB 之类的电视剧,甚至会出现,” 律师来之前,我不会说任何关于这件事的情节。“
律师,就是那个所谓的”第三方公证人 “,防止出现逼供、政治交易等情况。因为” 嫌疑人 “出不去,无法发表声音,所以不公正待遇可能性很高。因此才会有什么” 监控 “、” 多人陪录 “、” 律师在场“一类的东西。
刑讯逼供会被禁止吗?
答案是不会,但是准入原则是有的,起码上升到国安层面才能采取这种手段,一般公安局是没有这个权力的。这是从”合法性 “上说的,至于不合法的操作,肯定有。没见最近几年的” 跨区执法“吗?
对于从小喜欢看各类法治探案节目的人来说,这题我可以回答一下。
很多人对刑侦的认识停留在电视剧中衙门那种: 别打了,小人招了!
就算是古代其实也没那么儿戏。
在现在的中国,不只是禁止刑讯逼供,实践上越来越不在乎口供的作用。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民警就是因为口供误导判了错案,甚至为了口供就采用逼供和诱供。
所以司法实践中,特别是 2000 年后,我国越来越讲求通过直接的客观的证据破案,而不是依赖于嫌疑犯或者目击者的口供。也就是**破案允许证据里不包含口供,**客观上也让刑讯逼供变得无必要,让警察重视客观证据的搜集。这些要求也能逼迫警察精进。
事实上,很多犯罪分子不交代任何内容,或者咬死抵赖也可以通过客观证据被定案。也就是所谓的零口供破案。
故事你随便编,警察也就听个乐。
其实事实上不管你说什么,警察一定会求证,不会你说什么就是什么。
又不是在米花,警察没大家想的那么傻。
**极端一点,就算你自承罪行,**警察也得找出客观证据证明你的确是犯人。不只是警察,还有检察院和法院,如果证据不足一样不可能起诉和定案。
总结来说,口供确实没有以前重要了,其实在中国现实破案中摄像头才是 yyds。
老话说得好,
三木之下,何求不得。
老话又说,
人心如铁,官法似炉。
又有受过刑的表示,
痛不欲生,但求速死。
即使在古典时代,能够熬得住严刑拷打的也是少之又少的好汉,是可以写进史书的。
在现代,刑罚这东西加上生理学和现代急救手段之后,受刑人唯一的希望是对方操作失误……
其它地方的不说,就说著名的关塔那摩,被关押的有不少信仰坚定到变态的宗教恐怖分子,按理说这种人最难被屈服。
然后呢?据流露出来的照片,一样被美国女兵当成狗一样的拖出来遛…… 要是我没记错,有些人被水刑了 600 多次……
绝大部分生活在比较和平区域的老百姓,被街上的流氓揍一顿也就怕了,要不是相信还有国家能给个公道,缴保护费送女儿这些事也不过就是个日常。
不要以为自己痛觉缺失就不怕了,也不要以为这些手段只会用在坏人身上。
就这样。
根本不存在 “普通人还没吃饱呢凭什么对犯罪分子这么好”;“普通人还没得到尊重呢,凭啥去尊重那些不自爱的艾滋病人” 这种说法。
现实情况是,越是对罪犯照顾,倾向于修复式司法的地方,一定会对普通人更好。倾向于惩戒性司法、甚至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的地方,一定对普通人更差。而且这几个要素之间绝不是 “因为生活变好了,所以人的戾气被熨平了” 或是其他的什么简单的因果关系:你认为的果很有可能是众多因中的一个。
对性不严防死守,甚至性交易 ok 的地方,大多数普通女性的地位更高;反之你就算能说出一万条诸如 “性交易可能会助长人口买卖、色情影音可能会导致有样学样” 也改变不了虽然不管管这些的地方女性地位不一定高,但对这些严防死守(是不是严防死守和合不合法是两码事,要考虑度的问题)的地方女性地位一定不高的事实。
在现代法律判定一个人有罪是根据证据链和无罪推定的,而对人身上的暴力攻击属于刑罚 / 非法。
任何法律存在的一个目的都是限制影响社会存续的暴力行为。
其一,刑讯逼供属于一种暴力行为,本身与这一自然法原则相悖。
其二,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是依靠完整的证据链和司法程序,而不是单纯的、孤立的、缺乏逻辑的 “口供”、“供词文书”…
其三,从探案的先后顺序上就很有问题… 如果一个人能够被判断为嫌疑人群体,那么一般都是有一定的依据,例如: 受益者、有矛盾、在现场、缺乏不在场证明… 那么根据这些线索用排除法基本都能得出结果。
事实上大部分案件都可以通过此类手法侦破,而真正难以对付的案件是流窜作案、无目的性谋杀,再或者是擦边球类的经济案件。
换一句话说,刑讯逼供如果用在上述案件上其实是一种效率极为低下 / 无法施展的方式,因为您根本无法锁定嫌疑人。
而如果是能够确定嫌疑人范围的… 直接用正常的刑侦手法就可以了。
其四,如果出现了对无辜人士的伤害,即刑讯手段伤害了一个不是作案人的人,那么这算作什么? 执法者自己成为了违法者 (在自然法意义上)?
其五,如果出现了屈打成招,受制于暴力而被迫 “自证其罪”,那么请问应该如何预防?
如果一种社会措施无法具备有效的自我纠错机制,其存在本身比犯罪还要可怕和具有危害性。
因此可以总结为: 刑讯逼供本身就是与法治和现代法律思想相悖的存在
因为刑讯逼供最终必然会发展成秘密警察头子掌握所有权力的结局。赵高就是这样掌握权力的。历史上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贝利亚只是差一点点
如果刑讯逼供可以当做证据的话
那么假如某个权贵杀了人
然后买通 jc
随便抓一个无辜的人过来
一通刑讯逼供以后
就把这个人定为杀人犯
那么会怎么样呢?
哦,对了
周星驰的九品芝麻官就是这样……
刑讯逼供最麻烦的问题是
一旦涉及到利益交易
就可能出现很多的冤假错案
因为刑讯逼供有可能不会出现在有钱人身上
只会出现在穷人身上
我国古代允许刑讯逼供
但是我国古代有规定
不能对举人动刑
刑不上大夫啊!
如果允许随便用刑
那么我想
林生斌的案子
就算真是他做的
那个保姆的供词也没有任何意义呀
因为可以屈打成招啊
那么到底是不是他做的
有那么重要吗?
刑讯逼供
就是以权压人
要你说出用刑者想听的话。
如果用刑者想得到的就是假的供词呢?
我想太多有钱人
会欢呼了……
另外我说一点
你们看过金庸的武侠小说连城诀吗
狄云的原型是一个叫和生的人
这个和生的故事是这样的
他跟我说了他的身世。
他是江苏丹阳人,家里开一家小豆腐店,父母替他跟邻居一个美貌的姑娘对了亲。家里积蓄了几年,就要给他完婚了。这年十二月,一家财主叫他去磨做年糕的米粉。这家财主又开当铺,又开酱园,家里有座大花园。磨豆腐和磨米粉,工作是差不多的。财主家过年要磨好儿石糯米,磨粉的功夫在财主家后厅上做。这种磨粉的事我见得多了,只磨得几天,磨子旁地下的青砖上就有一圈淡淡的脚印,那是推磨的人踏出来的。江南各地的风俗都差不多,所以他一说我就懂了。
因为要赶时候,磨米粉的功夫往往做到晚上十点、十一点钟。这天他收了工,已经很晚了,正要回家,财主家里许多人叫了起来:“有贼!” 有人叫他到花园里去帮同捉贼。他一奔进花园,就给人几棍子打倒,说他是 “贼骨头”,好几个人用棍子打得他遍体鳞伤,还打断了几根肋骨,他的半边驼就是这样造成的。他头上吃了几棍,昏晕了过去,醒转来时,身边有许多金银首饰,说是从他身上搜出来的。又有人在他竹箩的米粉底下搜出了一些金银和铜钱,于是将他送进知县衙门。贼赃俱在,他也分辩不来,给打了几十板,收进了监牢。
本来就算是做贼,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罪名,但他给关了两年多才放出来。在这段时期中,他父亲、母亲都气死了,他的未婚妻给财主少爷娶了去做继室。
和生是学不到神照经的……
如果楼主是和生,你会支持刑讯逼供吗……
我们放过了一个坏人,天塌不下来,如果冤枉了一个好人,天就会塌下来
刑讯逼供的意思就是,我可以抓任何一个人,让他承认任何一个罪行,完成我任何一个指标。
严刑之下,能忍痛者不吐实,不能忍痛者吐不实。
总体来说,刑讯逼供容易使国家对内唯一合法的暴力手段 (刑事处罚) 成为国家对公民的最大的恶。
八九十年代由于当时有严打犯罪的政策,公检法一律将由于证据不足的而搁置的案子按照 “两个基本” 的原则裁定。办案效率虽得到提高,但是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
当时百分之九十九的错案都是通过刑讯逼供而得出的口供。(此为被告人角度,公安机关不承认有过刑讯逼供)
在当时物证鉴定程序空白,鉴定人员素质不高,法庭对物证的真实性,排他性无法支持的情况下。口供对于审判的作用明显提升,因此公安机关为了在限定期限内尽快破案,不得不使用一些当时获得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罪状的口供。
当时的重大刑事案件中,由于破案线索有限,因此对于仅有的一个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非他莫属的心态。对于连夜的审讯和打骂,一个坚定自己无罪的人也会屈服从而承认自己有罪以免于他罪。即使在检查机关的审讯和法庭上翻供也无济于事。(历史原因,不再赘述) 这就导致一个无罪的公民被不公的审判,受到非他所应得的处罚,从而导致正义的缺失。
从边沁和彼得 · 辛格的功利主义理论的角度来说,我们之所以要禁止刑讯逼供,是因为刑讯逼供会造成强烈的痛苦。[1][2]
功利主义理论能够解答 “应然” 方面的问题;而在解答 “实然” 方面的问题就呈现出较大的局限性。毕竟,人人都知道痛苦不好,痛苦需要避免,但人人似乎都只想避免自己的痛苦,而不关心他人和具有意识的非人类动物的痛苦;甚至,我们常常为了使自己摆脱痛苦,而残酷地伤害包括人类在内的具有意识的动物——纳粹集中营和工业化养殖场就是典型。
显然,这个世界不是按照精妙的思辨与同情心来运转的。
道德说服不了任何人,而利益往往是有效的。
说到利益,那就扯到了 “实然” 方面的问题:实际上,为什么欧美立法机构等要禁止刑讯逼供呢?
因为欧美国家是大制胜联盟国家,或者说,欧美国家的统治阶级人数极大。以美国为例,在 2021 年,拜登是美国权力的中心,而拜登是否在位又被民主党的基本盘所决定——那些把拜登选上台的人是美国的统治阶级,他们人数很多,从性少数群体到少数族裔又到工人、大学教授等等,都包含在其中。于是,拜登即使仅仅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也要努力为广大的统治阶级(民主党的基本盘)服务——那些性少数群体、少数族裔、工人、大学教授等等,就像别的普通人一样,大概不会喜欢残酷的刑讯逼供;而拜登如果与之唱反调,就会光荣退休。
总而言之,当包括刑讯逼供的任何措施,与统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时,包括刑讯逼供的任何措施就不会大规模地成为现实;当包括刑讯逼供的任何措施,与统治阶级的利益相一致时,包括刑讯逼供的任何措施就会被有力地实施。
这也就是为什么,斯大林等,非常喜欢使用刑讯逼供;虽然斯大林等不愿意承认。
为了使乌克兰中央委员会书记柯秀尔等承认莫须有的罪名,斯大林等对其进行了严刑拷打。然而,柯秀尔等非常坚强,无论斯大林等运用怎样的肉体折磨,也无法使柯秀尔等屈服。
然后,斯大林等就把柯秀尔等的十六岁女儿抓到柯秀尔等的面前,当着柯秀尔等的面强奸了柯秀尔等的女儿。
柯秀尔等彻底崩溃,承认了莫须有的罪名;然后,柯秀尔等的女儿 “卧轨自杀” 了。
斯大林等曾逼迫乌兹别克人等进行大规模的迁移,如果不愿意迁移就会被送到古拉格劳改营里,被高强度非自愿的劳动、洗脑教育、酷刑等折磨——斯大林等表示,像这样的任务,要毫不留情。
一名潜伏得很深的托洛斯基主义者被安排去列宁格勒执行该类任务。他把斯大林的话当作了 “耳边风”。他对乌兹别克人等采取了宽容和温和 态度,他甚至要求当地官员多多了解东正教的传统,以此更好地服务于乌兹别克人等。
斯大林等下达了指标,要求这名托洛斯基主义者把三万名乌兹别克人等关进古拉格劳改营。这名托洛斯基主义者在公众面前连连表示斯大林等英明神武,而在背地里反对斯大林等。他假装积极地快速修建起几座古拉格劳改营,把大量乌兹别克人等关了进去,然后,又偷偷地把乌兹别克人等放出来。
结果,这名托洛斯基主义者的认罪书写了好几页。到目前为止,没有人知道他是在怎样的压力情境下写了好几页的认罪书。
如果世上有读心机,那就不需要严刑逼供。
如果世上没有读心机,那就不能读刑讯实施者的心。
因为刑讯逼供它对让真的犯人招罪有用,对让无辜的人招罪也有用呀。
不用刑讯逼供,可能减少了让犯人招罪的手段,但也保证了不会出现通过这个方式产生冤罪的情况。
禁止刑讯逼供,最坏的结果是让坏人逃脱了制裁,允许刑讯逼供,最坏的结果是让好人遭受了冤罪。
是宁可错杀一千不放过一个呢?还是宁可放过一千不错杀一个?
讨论这个问题的人很多。
但个人认为,一桩冤罪的影响比放过坏人的影响严重的多。
我们抓住曾被放跑的坏人的时候说的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和看到有人冤屈的洗说的“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哪个更加轻快,哪个更加沉重。
小时候被父母冤枉过的人,绝对能懂这种感受,那是一种对世界绝望的感觉,是能让你记一辈子的感觉。
我们寄希望于两者都不要出现,但人没有上帝之眼,也没有拉普拉斯妖,不可能做到两者都为 0。
那我们至少要避免好人被冤枉的情况。
因为刑讯逼供对执法者而言太轻松了。
遇到硬茬子,死不开口的,执法者会觉得是打得还不够狠,逼的还不够极限。双方情绪失控,死的肯定是犯人而不是执法者。
遇到害怕的(这也是大多数)真的不用什么非常手段,清场,关门,闭路电视一闭。嫌疑人就能吓到尿裤裆,执法者甚至还没等动手,该招的不该招的,真的假的一股脑全吐出来了。
真的,不讨论法律条款,允许刑讯逼供的话执法者简直不要太轻松,有公权力和国家机器撑腰,分分钟就能给你结案。
一方面,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原则上是侦破零容忍,这是上级对执法者的基本要求。而在实践过程中,侦查极其考验执法者的专业能力,时间,精力,耐心,智慧,甚至需要一些运气。不要说普通城市的执法者,就算是优中选优的一线城市执法者而言都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而在这个高压之下,刑讯逼供就是实现上级要求的最方便,最效率的捷径。几乎可以说出现大量的冤假错案是必然结果。
只有堵死执法者走捷径,无论是严禁刑讯逼供,还是规范执法方式,佩戴执法记录仪等。才能真正保障执法公正,才能真正在程序上避免冤假错案。
再正义,再精明的猎手也会有失误的时候,而执法者失误的代价,无论是对于特定的公民还是司法的权威和公正都是毁灭性的打击。
千万不要高估了撬开一个人的嘴的难度,更不要高估普通大众和执法者的朴素判断,实践证明,依照直觉和不完整不严谨的证据链执法断案,被冤枉的绝不是极其稀少的特殊个案。
这些内容,是我父亲,一个从警 30 余年的,也亲身经历过无数重案要案和警察系统改革的一线执法者告诉我的真实情况,他曾亲眼见识过权利不被关进笼子的后果,也很清楚的知道个体在国家机器面前有多么渺小和无助。比起虚浮的道德评判,或许这更值得我们参考。
我在街上揪住一个精神小伙问,“小子你说我长得好看不好看?”
“你谁啊,这么狂,知不知道我……”
啪一个大嘴巴子
“你 TM 活…”
啪又一个大嘴巴子
“有本事你放…”
啪又一个大嘴巴子
“大哥好好说话”
啪又一个大嘴巴子
“大哥你想干啥”
“我和吴彦祖谁更帅?”
“这这个…”
啪又一个大嘴巴子,“说实话”
“说实话… 那当然是吴彦祖帅了,不过您也很帅,只不过比…”
啪又一个大嘴巴子,“你不诚实”
“大哥我错了,放我一马吧”
“我和吴彦祖谁帅?”
“当然是你帅,吴彦祖哪比得上你,大哥你英俊潇洒玉树临风风流倜傥一表人才才高八斗学富五车威猛霸气绝非凡人啊”
“你不错,很诚实”
然后我满意地松开了精神小伙,任由他瘫倒在地,走向了下一位精神小伙。
在实践中刑讯逼供太容易变成屈打成招。
因为没有用。
如果你说的 “我们” 指的是老百姓,理由可以是你的道德或者你的正义。
任何一个政策的推行,主因都不应该归类于道德问题。
你想达成的目标,和你能达成的目标之间是有巨大的鸿沟的。
禁止刑讯逼供从来不是道德考量,而是利益考量——如果社会认为刑讯逼供是普遍存在的,那么所谓的破案率就约等于冤案率,你破了案对于维社会正义也是没用的。
允许刑讯逼供,只要犯罪分子加大手段的复杂程度,警方就会倾向于抓一个最像的无辜人而不是去找到真相,因为后者的代价可能是极为高昂的。这样反而是促进了犯罪。只要犯罪往别人身上泼脏水,大概率可以脱罪。做人哪有千日防贼的道理,你怎么避免别人犯罪对你泼脏水?
但是如果是有用的,有意义的,比如说之前那个经典的正义问题,恐怖分子即将炸毁一个市中心建筑,你只有半个小时,你是否要刑讯逼供一个证据确凿事先落网的,可能知道炸弹在哪的恐怖分子同伙?
我想很多警察都会不约而同的给这个恐怖分子见识一下现代化拷问技术。即使他只是 “可能” 知道。但是刑讯逼供在这件事上明显有了意义,这是一次明确地对犯罪的预防。
在这件事上如果秉持着决不刑讯逼供的原则,那我反倒要怀疑是什么让现代人认为政府存在的意义是 “至善至正” 了。
刑讯逼供作为一个低成本手段,如果可以使用,自然就会有人自发形成对这种手段的路径依赖。然后陷入上边说的破案了也不能让无辜人有安全感,犯罪率也不会降低的怪圈。
在然后就是预设立场并且用暴力验证,反而容易干扰对真相的探查。
因为刑讯逼供只能得出审讯者想要的结果,不能得到真相。
之前我也寻思着自己意志力不错,磕磕碰碰没啥感觉,直到后来我得了边指甲…… 大脚趾肿成瓜皮,肿包里头出血,还有脓。涂药几个月不见好,而后一碰就疼,有天踹桌子角上了,我直接倒沙发上喘了五六分钟。实在忍不了了,去找修脚的帮忙,先是热水泡软,再是修甲刀把指甲整裂——这时候我就已经龇牙咧嘴了,努力忍住脚不动,不去踢修脚师傅,然后中途喊停几次,中间手都在抖。再是拔脚指甲,把那一部分拔掉,又是一阵剧痛,然后镊子进去探一下有没有残余。那时我感觉到里面似乎还有,但是死活不让师傅继续了,无他,我忍住不惨叫都费尽全力,再整下去在街边店子里叫出来还是太捞了(之后我走过这店子时注意了一下,有时就能听见惨叫)。自然,你可能可以适应,而我也一样,复发了几次,一开始让师傅搞就能忍住了,后面甚至自己拿那种 “碎甲剪” 和镊子搞定。自己镊子捅进甲沟里头面不改色。
但是用刑的会只有一种花样?
大概过了半年左右,我去练拳减肥,结果练狠了把自己右腿膝关节整脱臼了,教练当场两下给我接上,而这里的事实教训就是武打片里头脱臼了自己接上还能打斗纯属扯淡,当场我就被两个人架着抬到车上,最后上楼梯基本上是爬到家门口的。五楼爬起来直冒冷汗,三天里头没下床,我妈看我三天没打游戏都惊为天人。而我…… 右脚不敢动半下,翻身痛,抬腿痛啥都痛。支架也没用,最后整来一对拐,才能凑合着从卧室到书房。那种剧痛我现在还后怕。
就是这种针对肢体的你觉得算不了什么,那也有更狠的。
我得过阑尾炎,最后躺医院里两天症状没消——无法,手术搞定。肚子上微创开了三个口子,全麻手术,腹部插引流管,最后再上止痛泵,然而我还是动弹不得,腹部用力——剧痛,压迫腹部——剧痛,翻个身牵拉到腹肌——剧痛。医生说去不了厕所就用尿壶,然而我在床上尿不出来,为了小便起身那一下…… 我当时是把床摇起来,然后让我父亲扶着我肩膀把我拉起来的。后面止痛泵撤了,我起来上厕所的时候更是要命。
当时我是真的恨不得死了。毫不夸张,我当时躺在床上手上扎着留置针,腹部管子通到床底下袋子的时候我是真的恨不得死掉。因为不停的痛,你努力睡着了醒来继续痛,止痛泵输点液体进来几乎没用,效果聊胜于无。然而那一刻我居然有点了解吸毒者的感觉了——真的要死,哪怕让自己好受一点点都好。虽然那个泵有限时,加量不能太频繁,然而我基本上都是掐着点用的,以至于护士发现这玩意用完了的时候都好奇 “这就没了?” 拔管子之类算不了什么,不提了,但是你觉得给你用刑的人会只微创三道口子还给你止痛药?
这些差不多是武的,而那些 “文的”,什么不给睡觉,强光照着空调吹着,疲劳审讯,纪委(应该)用了这些来对付我一个贪了污的公务员亲戚,让人家几乎吐出来自己贪的钱的两倍。人进监狱里,见个面,瘦了一圈,人有了黑眼圈,本来就不胖还瘦了十多斤…… 而且这还只用了几天。多几天试试?人家估计能让你有把房子老婆女儿都给卖了的心。
不多说,我是痛过的,知道各种各样要命的感觉,只要老虎凳,辣椒水,倒刺鞭子小铁锤摆在我面前,我必定毫无疑问当场交代。911 是我做的,当年 918 我给鬼子带的路…… 人家稍微暗示一下,我就能顺着他的话编下去。因为进局子了至少也就是没有自由,枯燥,而人家稍微发点力,让痛感超过我得过的病那可就是要命了。就是进去了爆菊我都觉得能忍,但是辣椒水老虎凳立体声…… 我宁可选爆菊,就是死都比被这些打到招好。
不谈道德问题,刑讯逼供的结果很可能是错的。
刑讯逼供一般有个前提,那就是审讯方默认被审讯人就是嫌疑人,这样才有审讯的必要。
但假如一开始审讯方就没有找对人,而对方又迫于对刑讯的恐惧招供或者胡乱攀咬,这样得出来的结果肯定就是错的。
到最后,往往是无辜之人入狱甚至枉死,但真凶还逍遥法外。
那你有可能说,我找到证据再刑讯不行么?
但你要是已经能找到可以定罪的证据,也根本不用刑讯,凭证据起诉就可以了。
实际上,在过去,特别是古代社会,有些人想要损毁政府的公信力的时候,就特别爱玩这一招。他们也不干别的,就找些人犯点小偷小摸的罪,然后栽赃给张三李四,让衙门把张三李四抓起来判了。然后,自己再出来继续作案。老百姓一看,嗨,你们这不是冤枉好人么,自然政府的公信力也就下来了。
当然,实事求是的说,也并非所有的刑讯逼供都会是冤假错案,现实中大多数的刑讯逼供都是审讯方找到了一部分证据,但也不足以定罪,需要跟口供结合起来,所以才要刑讯逼供。只不过,只要不从规定上来禁止刑讯逼供,那因为刑讯逼供产生的错案就一定不会少,特别是在某些公众十分观众的重大案件上,公安机关迫于压力是很有可能草草结案的。甚至,部分别有用心的人还可能借此机会来陷害他人。
也许有人会觉得,现在刑讯逼供也没多少冤假错案啊。这其实还是因为刑讯逼供至少在明面上是被禁止的,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都会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才会抓人。但如果刑讯逼供并没有被禁止,而你是办案人员,你是会更倾向于搜集到所有证据之后再审讯嫌疑人呢,还是随便搜集到一点证据,只要能把人抓起来就开始审呢?
因为刑讯逼供就会有一种可能
就是嫌疑犯被打的生不如死
不如承认了求速死
事实上这才是刑讯逼供的意义
看疫情层层落实就知道了 上头一句话 最下面被每层层层加码变成一座大山
一层自发比一层严 而这仅仅指派的就是要注重疫情这些要素话语之类 一些地方最下面已经门都几乎出不得了 知乎上应该能找得到类似的吧!
假如 上面允许刑讯逼供?? 就现在这种轻量刑人民为大 的宣传基调 各种原因 各种利益自首的干警就超过万名
那最上面在这种 叫开允许刑讯逼供 那么 一层层下来 下放到底层 尤其农村 我就笑笑 这里假设一下 这种基础上 如果有村民掉脑袋(物理)也没有被深究(甚至默许)的话
就等着全国变成整个蓝星上最残忍的不毛之地吧哈哈 门板上剐人都是小儿科中的小儿科活动了!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为了升迁 那么多无权无势的工人农民 必然被投机和变态分子重创所有 摧毁所有。。
总的就结而论 你要么是想无脑高成本加速 要么就是个乖巧又聪明伶俐的小学生
“pia,刺杀朴正熙的是不是你?”
“是。我还用红茶给车智澈喝了,让他没法反抗!”
“pia,搞嘻哔嘻哔苦叠塔的主谋是谁?”
“是我!我用超时空传送把全斗焕的部下送进了首尔,不是,汉城。”
“pia!是你让世越号沉没?”
“是……”
“pia……”
“我说,我说,是我把野兽先辈藏起来的”
……
迫真审讯部
希望这只是个笑话。
关于刑讯逼供可以写一篇博士论文,我往深挖一点点,供各位参考:
1. 刑讯逼供在中国历史上有过合法或相对合法的地位,刑讯手段相当残忍。根据《隋书 · 刑法志》记载,南齐讯问使用 “车辐” 的方法,简单讲就是夹住脚趾和手指,把耕地的铁犁烧红后让犯人站上去。南梁讯问使用 “测罚” 的方法,简单讲就是三天不让吃饭,然后允许家里人送两升粥,吃完之后再饿三天,再让家里人送,持续十天十夜。《唐律疏议 · 断狱律》规定:“诸应讯囚者, 必先以情审查辞理, 反复参验犹未能决, 事须讯问者, 立案同判, 然后拷讯”,简单讲就是先听听嫌犯的说辞,不行就打。唐朝对刑讯逼供有一定限制,比如说刑讯逼供不得超过三次,打到身上的次数不得超过两百下,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对于实践并无约束力,有罪推定是主流,刑讯逼供是常态。
2.20 世纪初开始美国警察逼供行为泛滥,经常使用吊打、踢打、鞭抽、烟烫、禁止审讯人喝水、吃饭、睡觉、如厕等方法。我们从影视作品中了解的 “米兰达法则: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句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确立于 1966 年。嫌疑人厄尼斯多. 米兰达于 1963 年 3 月因涉嫌一起抢劫案被警察拘留讯问,两名警察 “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 获得了米兰达签名的书面证词,辩护律师提出警察应当事先告知米兰达根据《宪法第五修正案》他可以保持沉默和会见律师,一审宣判米兰达 20 年监禁,米兰达持续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经过三年时间的折腾,最终因违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推翻原判决,并自此确立了米兰达法则。当然,有原则即有例外,警察没有提前告知米兰达法则也并非都会成为嫌疑人脱罪的理由,涉及到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也可以适当牺牲程序正义,在美国发生的便利店炸弹案和持枪抢劫案,警察没有提前念叨米兰达法则,嫌疑人以此为由上诉,美国联邦法院还是将其定罪。
3.2012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仿照美国的做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而言之对于采用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不能在案件中使用。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主要是为倒逼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刑讯逼供,但是抄的人没有搞懂,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主要是解决实物证据排除问题,对于言辞证据按照自白任意性规则既可以解决,并非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决,在没有确立沉默权制度和律师在场制度等前置性程序的前提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
4.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避免显性的刑讯逼供行为具有一定作用,但对于隐性刑讯作用有限。法官问警察为何讯问嫌疑人五个小时只有两页讯问笔录,警察说对嫌疑人进行了思想教育,法官问那为何嫌疑人脸颊红肿,警察说嫌疑人为自己所做的事感到羞愧。审讯室内有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公安往往 “打时不录,录时不打”,从而规避排非。实践中除了“冻饿晒烤,疲劳审讯” 外,还有 “冷暴力” 的玩法,监察委对被调查人留置后既不问,也不打,单纯晾在那,形成持续性心里压力,这种情况到法庭上也无法提排非,毕竟冷暴力不算暴力。
5. 在刑事诉讼理论上对于刑讯逼供地位由合法到违法有一种解释路径,即对于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认知发生变化,嫌疑人由 “刑事诉讼法客体” 转化为“刑事诉讼主体”,简单讲,传统观念上对于刑事诉讼的理解是办案机关联合起来对抗嫌疑人,嫌疑人进入刑事诉讼后是被惩治的对象,即使对其采用过激手段也无可厚非,但随着人权保障、法治理念、程序正义等观念的提升,我们对于刑事诉讼的理解不再是办案机关和嫌疑人之间的对抗,嫌疑人也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与办案机关共同实现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自然不应该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
有句古话叫:
意思很简单吧?就不解释了。
其实我们可以反问,如果不禁止刑讯逼供,会发生什么?
来来来,发挥一下你的想象力,你会想到哪些刑讯方式?
拔指甲?辣椒水?老虎凳?
是不是觉得越想越恶心?
恶是没有底线的,刑讯逼供如果被允许,上刑的手段只会日日新,苟日新,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实现不了的。
到时候不光会出现冤假错案,更可怕的是会出现大批的替罪羊,资本侵蚀下的替罪羊!
那个替罪羊,可能是你,也可能是你!
为啥不会是我,因为我反对刑讯逼供啊~
本科时候选修过 “犯罪侦查学” 的课程,课上专门讲过这个问题。我们应当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具体来说,在今天的中国,我们当然应该反对刑讯逼供,但这应该建立在充分理解刑讯逼供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意义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为了反对而反对,“因为刑讯逼供是邪恶的所以我们要反对它”。
首先需要指出,刑讯逼供的产生,是有进步性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因此我们今天绝不应当因为 “刑讯逼供” 的问题去指责包拯。
在古代,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存在过 “诉诸神明” 的审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类似于抽签的方式来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或者让证词矛盾的双方决斗等方式,因为古人相信神明会保佑说真话的一方。从今天的角度来看,刑讯逼供至少比这种诉诸神明的方式要靠谱一些,至少这是一种尝试用人力去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从这一点上讲,刑讯逼供的出现是一种进步。
此外,刑讯逼供能够长时间存在,是因为其有相对较高的有效性。当然我们都知道屈打成招和冤假错案的问题,但也不应该忽略另一面,那就是刑讯逼供确实能让真凶开口。
接下来说一下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关系。与很多人的认识不同,**刑讯逼供不能单独导致冤假错案,只有当刑讯逼供和诱供相结合的时候才会导致冤假错案。**举两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例 1】
审讯者:张三,你把尸体藏到哪了?
张三:不是我干的啊……
审讯者:给我打!
(一顿板子之后)
张三:别打了,我招,我把尸体埋在我家井里了。
【例 2】
审讯者:李四,你是不是把尸体埋在你家井里了?
李四:冤枉啊老爷,真不是我干的。
审讯者:给我打!
(一顿板子之后)
李四:别打了,我认了还不行嘛。
对比这两个例子我们就能发现,例 1 中的张三大概率不是被冤枉的。就算人不是他杀的,至少也是和案件有干系的。不然如果跟他一点关系都没有,就算打死他,他也说不出尸体埋藏地点。但是例 2 中的李四就很可能是被冤枉的,因为他完全是顺着审讯者的思路招供的。因此,我们说,单纯的刑讯逼供并不能导致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和诱供的组合才会。(所以今天我们不仅禁止刑讯逼供,也禁止诱供)
我们看到,刑讯逼供的出现在历史上是有其进步性和有效性的,但这在今天已经不复存在。在技术手段落后的过去,要还原事实真相,用刑逼凶手自己招供就可能是唯一手段。但是在今天,有了包括指纹、DNA、监控录像在内的各种更加有效的侦查手段,刑讯逼供的存在也就失去意义了。同时,刑讯逼供还有着不文明、不人道之类的弊端。综合以上两点,在今天,刑讯逼供的优点已经逐渐消失,而缺点则愈发突出。因此,刑讯逼供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补充一下为什么不能允许在某些例外的案子里刑讯逼供。
总有一些案例,会让人感觉还不如上上刑,甚至不如直接把嫌疑人干死算了。反正其罪大恶极。
为什么不呢?
因为这个让人感觉,里面的人的感觉,往往是不可靠的。
其次是如果允许在某些情况下执法机关可以行刑,执法机关就会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自己的权力
最后偶发罪犯即便逃脱了法律制裁所造成的损害,也远远小于给予执法机关法外的暴力执法权。
讲古不如说今,二十年前,对于 JC 的约束没有那么多条例和法律约束的时候,东盟主办城市,公园旁边的一个小小的派出所就有几样看不起眼,其实用处极大的物件,第一,所内一棵大树,一个人刚刚可以合抱,背拷在树干上,双手向后合围,拷一个晚上;第二,一个大功率音响功放,一副耳机,带上耳机,功放调整到最大手脚束缚,能撑过十分钟你是骨头硬;三、窗户上都有防盗网,向内的,脚尖点地,手铐在窗防盗网上,人像丫字型,脚下一滩水,一条电线,裸露线头,一边插头,身体在极度悬挂的情况下,通上电,或者在脚下牵一根绳子,时不时拉动,半小时手筋就会撕裂,一小时手就半废,还有其他就不一 一说了,据说当时乐于此道的两个 JC,一个还在升迁了副职,一个在蹲守的时候,突发脑溢血,殉职。
本人程万里,实名悬赏强奸汤兰兰并且让汤兰兰怀孕的强奸犯。
https://video.weibo.com/show?fid=1034:4775708128641087
以下原回答。
以汤兰兰案为例。
汤兰兰案,其实非常简单。
汤兰兰写举报信,全家全村几十个男人性侵她,从 5 岁半开始,持续 8 年。
一开始,做法医鉴定,有没有过性生活史,妊娠史。这个做了,黑河市检察院委托黑龙江省医院做的,有过性行为,宫颈口一字横裂,为已产型宫颈口形态,有过流产,引产,刮诊等。
到这一步,其实就已经很简单了。什么时候怀孕,什么时候流产,谁让她怀孕,谁带她去流产,谁帮她流产。把这个问题查清,汤兰兰案就非常清晰了。
法医鉴定,没有撕裂伤,说明发育前没有发生过性行为。有过流产史。暑假留在龙镇寄宿家庭,有过流产。寄宿家庭成年男性为家主王凤朝,以及王凤朝的儿子王某。女主人李忠云带汤兰兰去流产,说明经手人不是男主人王凤朝,而应该是他们的儿子王某。汤兰兰案查明。
但是,偏偏不是这么做。抓捕 17 个被告,让他们到案一个小时就招供。既然已经招供了,都承认了性侵汤兰兰。那么,细节也应该很清晰。比如陈春付,招供了 2004 年 7 月的某一天在中午的教室里强奸了汤兰兰,汤兰兰说还有一个目击证人司永生,扒在窗户里看见了。七月,都快放暑假了,随便回忆一下,都能知道是哪一天。七月 10 日左右放暑假。陈春付只强奸过汤兰兰一个人,只强奸过汤兰兰一次,具体时间很容易就问出来。就算陈春付说不出来,不是还有汤兰兰和司永军吗,三个人对一下时间,怎么都会有一个具体的时间。但是,判决书写的,“2004 年七月的某一天”,七月在学校,总共都没有几天了,随便回忆一下,考试的前几天,时间就出来了。陈春付连强奸都招供了,偏偏招供不出时间,可笑吗?汤兰兰也只记得是七月的某一天,司永生干脆说,他没有看见过陈春付强奸汤兰兰,是汤兰兰在撒谎。就这样,一个没有具体时间,目击证人明确说没有看到过的强奸案,判了陈春付 8 年。对了,还有万秀玲,汤兰兰说被陈春付强奸后告诉了万秀玲,万秀玲到学校和陈春付吵了一架。4 个当事人,没有一个能说出具体时间,景芳也不问具体时间。这个审问和招供,到底问了个啥,招了个啥?寂寞吗?
汤兰兰案判决书,列举了 8 次汤兰兰被性侵,时间分别是,2000 年 3 月的某一天,2002 年冬天的某一天,2003 年春的某一天,2003 年秋的某一天,2004 年七月的某一天,2004 年夏的某一天,2004 年的某一天,2006 年夏的某一天。8 次性侵,嫌疑人全部招供了,但是没有一个有具体时间,都是某一天。电话录音里,汤兰兰说她老姑夫蔡小令强奸了她,索要 1 万元赔偿。刘桂英问,是啥时候强奸她的,汤兰兰说是 2007 年冬天,刘桂英问具体是哪一天,汤兰兰说,不记得了,公安局都不问这么仔细,问这么仔细,就没有办法说了。
作案时间是案件一个非常关键的细节,时间,空间,也是铆定一件事情最基本的要素。结果,所以案件,都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嫌疑人招供承认做了,但是就是不招供具体时间,一个人不记得。汤兰兰最多的时候,被 6 个成年男性轮流性侵,而且汤兰兰还是没有发育的时候被性侵,7 个当事人,都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
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因为侦查破案,需要细节,但是逼供,是逼不出来细节的。
不禁止刑讯逼供,办案人员为了快速结案就会去抓非常容易抓的普通市民,然后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强迫认罪,以此来提高自己的结案率
换句话说,刑讯逼供是一种可以快速提高办案人员结案率的手段,代价就是完全不顾犯罪事实,随便抓个人都能定罪。而且由于普通市民远比危害一方的恶霸容易抓,所以办案人员肯定会优先抓普通市民。
那就真没王法了
我一个普通人能想到不止一种方法,让你觉得活着远远比死更可怕。
那个时候,我让你认什么罪你就会认什么罪,只求速死。
真的开始刑讯逼供,那抓到的那个人一定会认罪。
就比如说现在,我已经承认了自己是奥特曼,同时兼职假面骑士和咸蛋超人,所以可以不打我了吗?
在任何进化充分的社会形态中,刑讯逼供意味着该社会形态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在均摊被公权力施加不公正掠夺(名誉,财产,自由,生命)的可能性都是很容易形成的理性共识。
基于这种共识,刑讯逼供必然会被认为是对该社会形态中所有个体的威胁,和自然灾害或者瘟疫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也许不会落到每一个人头上,但是每一个人都必须依靠碰运气来应对这种威胁。
而碰运气显然不应该是进化充分的理性人首选的应对策略。
这和什么法理和道德层面无关,只跟正常人的生存策略有关。正常人的生存策略如果需要用法理和道德来合理化,本身就很吊诡。
但是奇妙的是,这种正常的理性生存策略并没有在所有社会形态中自然形成,在某些特别的社会形态中,大多数人真的就是会把碰运气作为首选策略,而且大多数人宁可自己承受被掠夺的可能性,也要避免其他人不被掠夺的可能性存在。
在这种奇妙的社会形态中,大多数人对平等和公正的理解是所有人都分摊一样的风险,而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避免同样的风险,所有人都一起碰运气远比所有人都不需要碰运气更感觉合理而且划算。
生活在这种奇妙的社会形态中的奇妙的族群,在整个人类进化史上都以对赌博的热爱而闻名。他们真的很喜欢碰运气。
因为,公权力太强大。无罪也会屈打成招。
实现实质正义(况且还可能出现冤案)前,一定要遵循一定的必要的程序正义。
我感觉不应该有例外。因为如果有例外的话,可能会成为一个口子。
1、肯定要禁止刑讯逼供;
2、因为会屈打成招,杀良冒功;
3、没有例外,要么有要么没有,因为任何符合情理的标准都不符合法理。
什么人权和程序正义都不说了
哪怕纯粹从统治者角度
刑讯逼供一定能逼出来真话吗?
被刑讯逼供的人为了满足审问者的要求一通胡咬,制造出大量相关冤假错案,和不能从中获得消息相比,到底哪个对国家伤害更大?(尤其是在刑侦技术大大进步,个人数据记录繁多的今天,口供的作用远不如过去,嘴里不说的,很多也都能查出来)
想想 “叫魂” 里的那个例子吧…… 流民乞丐屈打成招,只能一通胡说八道,搞出一个完全不存在的“妖术阴谋”,惊动朝野,连乾隆皇帝都被震惊到了,最后钦差上马,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调查之后发现完全子虚乌有,这很值得吗?
你以为的刑讯逼供:
犯罪分子被抓到了,不交代 -> 刑讯 -> 犯罪分子交代了 -> 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实际上的刑讯逼供:
犯罪分子犯罪,之后跑了 -> 抓到了一个倒霉蛋 -> 倒霉蛋啥也不知道,交代不出来 -> 刑讯 -> 倒霉蛋开始大范围瞎猜,瞎猜的口供里撞上一个犯罪细节,警察就多一份 “保险” 来认定倒霉蛋就是犯罪分子 -> 用着这份口供把倒霉蛋定罪 -> 真正的犯罪分子跑了。
先说结论。
绝不能允许刑讯逼供。
绝不能允许刑讯逼供。
罗翔说过,刑讯逼供只有 30% 多的冤案率。
不要以为这 30% 多的比例低。
10 个人有 3 个被冤死,麻蛋,这比例不低了
想想我上学弟时候,一个班 54 个人,意味着 15 个人屈打成招啊。
我认识的一个老民警也说过。
他老早前办的案子,刑讯逼供不能说常态,经常有是存在的。
但是他手头最后只有 3 件算是冤案。
什么叫算是,就是说他或者包庇,或者有其他问题。
只有 1 件属于冤案。
不过,这一件也是他永远的心结。
之前看过一个关于 90 年代连环灭门案的纪录片,说是抓住几个嫌疑人,正在进行进一步侦查。
当时记录中有一句话,说是正在办案人员以为案件取得关键性进展的时候,又一起灭门案发生了。
这句话把我给整笑了,当时竟然有一丝无奈。
什么关键性进展,不就是在打么。
往死了打就是了。
说白了,要不是真凶短时间内再次犯案,他就真的冤死了。
放在 80、90 年代。
受限于侦查技术的限制,办不了的案件太多了。
以前,没办法的情况下,强奸 2 个的反正强奸多个,给你算上 3 个。
盗窃 3 起的给你算上盗窃 6 起,反正赃物也被出售了。
尤其是那些街头的地痞混混,实在是没有办法把事情按给这些人,人们也会拍手称快。
再者,为什么办案人员总想要刑讯逼供。
因为更多的时候,他们面对的都是一些形形色色的人渣。
不要以为社会多么美好,是因为这些办案人员在直面社会的黑暗。
说到底,办过案的都知道,在证据非常充分的情况下,仍然有些傻逼嘴硬,以为他不承认就不能定罪了。
你要说他的逻辑天衣无缝,嘴硬也就算了,问题是纯粹就是在诡扯,没有一句实话。
问三次笔录,三次都说的不一样。
不让他知道疼,他是不会承认的。
但是一旦刑讯逼供
给你一个月,他敢说二战是他发动的。
直到现在,就算不能打,骂也是要骂的。
括他就是了。
所以说,现在的公检法更重是证据。
纯粹的零证据定口供,那是压根不可能的。
拧放过,也不能错过。
因为任何一个冤案都是对被冤屈者的不负责任。
1. 把你和三条恶犬一起关在笼子里
三条狗不停的向你龇牙 还流着口水
你招不招?
不招就让你和三只狗来个亲密接触
狗狗是人类最好的朋友嘛
2. 把你和三个艾滋病人关在一间牢饭
同吃同睡同住
你招不招?
不招就再来几个艾滋小伙伴陪你
刚好快到世界艾滋日了
关爱一下艾滋病患者同胞
3. 一盆水 一沓油纸 摆你面前
招不招?
不招把油纸浸水覆在你脸上
先一贴张纸,来个两分钟
还不招?两张纸,五分钟
再不招
就一层加一层的贴
4. 把你关在没有窗户的屋子里
头顶一盏明晃晃的大灯
不打 不骂 不恐吓
就是不让睡觉不让喝水
三组人员轮番问 问同样重复的问题
你能坚持多久?
5. 绑住双手吊着
踮脚脚尖刚好着地
刚开始还没啥 时间长了小腿抽筋的疼
招不招?
不招就继续踮着脚
…………
诸如此类的方法不胜枚举
尽管你什么也没做,但是你觉得你能熬过哪个?
你但凡看看香港描述六七十年代的片子就知道为什么禁止了。
《跛豪》开头就警察诱供跟暴力逼供
《雷洛》里阿森他们也是靠拳头逼人认罪,打的对面吃一口东西立马反胃吐出来。
还有《金钱帝国》里面随手抓人上刑逼供的。
这种权利你敢下方?
你跟恶霸两个,要是能上刑逼供你说警察是更愿意抓你这个良民还是不好惹的恶霸?
两千赞了,觉得应该再说点啥了。
首先,评论区有很多回复被删除了。声明下,没有一条是我删的。我也看不到你们到底说了什么。
其次,我加入公安队伍后,没有被分配到案件一线,只是配合派出所办了几件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从没办过。所以,评论区有人对办案民警办案的疑问,老实说,我没法回复 – 我也不知道是啥样的。但我认为,现在案件是终身负责,而且这些年正风肃纪,以及一系列的整顿,我认为没有人会拿自己这身衣服开玩笑。而且说到底公安只是个做饭的,内部要过法制的一关,外面还有检察院(端饭的)、法院(吃饭的)两关,还有舆论无时无刻的盯着。现在想办个冤假错案,那难度,我是不敢想。
再者,我觉得有必要再解释下,当时法制教官为什么要这么说。当时他讲这么段话,并不是要我们真的去刑讯逼供,他其实说的重点是后面的诱供,即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诱供所致。他在给我们讲课时,讲的最多的就是安全,是自我保护。如同我上面说的,办案民警办案时,是要过内部复核、检察院、法院这几关的,还有舆论时时刻刻的盯着,现在还多了个 jw。所以他给我们强调的是证据一定要扎实,一定要把案件办成铁案,不留一点疑惑。哪怕是逼供出来的证据,只要证据真实有效,那就没一点问题。他告诫我们不能诱供,那是因为诱供办的冤假错案,早晚会被翻案,届时就是把自己搭进去。这是一位老大哥对我们这些新人的职场忠告。
最后,以现在的技术手段,我认为零口供办案是真可以的。反过来说,一些陈年旧案现在被破,就得益于技术进步。比如 20 年前的白银连环强健杀人案,其破案就得益于 Y 染色体 STR 检验技术。其次,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以及遍布大街小巷的监控,等等。我记得八九年前,我市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当时正是半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跑到指挥中心调电警卡口的过车数据以及监控,几分钟就锁定了嫌疑车辆,然后就放心的回去睡觉了。而在之前,不花个十几二十多天,想找到肇事车辆门都没有。再看看下面这个无人机破案:
红外无人机助力常州警方抓获潜逃 28 年命案逃犯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5649515724880496&wfr=spider&for=pc&searchword=%E6%97%A0%E4%BA%BA%E6%9C%BA%E9%80%83%E7%8A%AF
所以,大家要对公安民警的业务能力有信心。
至于以前存在的冤假错案,我个人看来,产生冤假错案归根结底还是一些人好大喜功,非要搞什么 100% 破案。就像上面说的白银连环案,你只要把能搜集到的证据整理清楚,留下卷宗,待来日技术进步,案子不就破了。以现在愈来愈完善的制度,我相信冤假错案已经不存在产生的土壤了。
以下是原回答
在警校训练时,一名法制教官给我们上课时,说的一段话令我印象深刻。大意是法律虽然禁止刑讯逼供,但没有认定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非法。作为警察,需要逼供的时候该用手段就用手段,但必须坚持的底线是绝对不能诱供,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诱供所致。
为什么呢?因为办案讲究证据,证据必须环环相扣真实有效。真正的罪犯肯定能把案子的整个过程细节以及证据交待清楚。但一个无辜的人,他怎么交待自己没干过的犯罪过程?除非被诱供。
简单的给系统外的人解释下。现在有一个杀人案,你抓了一个人,这个人嘴硬啥也不说。你刑讯逼供,他受不了了,交代了杀人工具在哪,血衣藏在了哪,受害人的体貌特征,等等。然后你按照他交待的全部落实了,丝毫不差。证据确凿一点问题也没。
好了,现在你抓了一个人顶包,刑讯逼供后,对方崩了。你让其交待受害人的性别,对方:男的,你一巴掌呼过去:再想想,对方:女的,你记录下杀了一个女的。你:年龄?对方:30 多岁,一巴掌过去:再想,对方:五十来岁,再想,二十多岁,你记下 20 多岁。作案工具是什么?棍子,啪,再想,刀,记下。什么刀?菜刀,啪,再想,水果刀,啪再想,西瓜刀,记下。如此进行下去,往复循环的引诱对方交待,不是冤假错案才怪。
所以,想彻底禁止刑讯逼供,呵呵。还有,你以为刑讯逼供只是打人吗?呵呵。
我们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
因为我们是文明的人类,刑讯逼供是对人类最基本的文明价值的践踏。
首先,人类是什么?我们自诩为高等的文明生物,我们对于其他动物的骄傲在于,基本的人类文明规范,当然还有理性。这是一切的前提,所有的证明都依此展开。
上述的前提,就要求我们对待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犯罪,我们应该通过文明、科学的方式加以规范和解决,而且不是相反。
首先,犯罪是什么?是对人类都公认的文明价值和体系的背叛。我们每个人都想生活在一个安全的、确定的、可获得尊重并通过自己努力和社会认可的方式生存下去的社会中。因此,我们不能以摧毁这个价值的手段去惩罚犯罪,否者我们和犯罪者无异,都是人类文明的摧毁者和背叛者。那试问,一个和犯罪者相比没有任何道德优越感的人如何审判犯罪者?
所以,刑讯逼供是文明不能。
其次,刑讯是否可以公正、公平、公开的解决犯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我看有好多答主也涉及相关问题,但我还是想要再画蛇添足一下。毒树之果是不能吃的,是有害的。刑讯逼宫是对正义路障的抛弃,刑讯逼供的结果导致我们没有办法排除合理怀疑,找到事实真相。当然,如果我们不刑讯逼供就一定能找到事实真相吗?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刑讯逼供就一定找不到事实真相吗?很遗憾答案也是否定的。好像没有差别啊。其实差别很大,如果我们通过程序正义即不刑讯逼供,我们可能永远找不到真相,这样就放过了一个坏人。如果我们选择刑讯逼供而非程序正义,我们则有可能冤枉一个好人。二者你如何选择呢?什么?作为成年人的你都想要?很遗憾上帝没办法降临指导我们工作。在人类的社会发展中,我们选择了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哪怕以放过坏人为代价。
所以,刑讯逼供是理性不能。
还记得关塔那摩美军基地的虐囚事件吗?那里的犯人能称之为人吗?还记得网上揭示出刑讯逼供的种种手段吗?我想引起世人公愤的原因,就是对人类最基本尊严的冒犯。我们作为人,始终拥有最基本的尊严和人权。这是不能够被剥夺的和克减的。比如, 对于一个正常人,我们不能侮辱他,不给基本的食物等生存的保障。对于一个宣判后的死刑犯人,我们仍旧不能侮辱他,不给基本的食物等生存的保障,直到他被行刑的那一刻,甚至在他死后,我们也不能对他的尸体进行侮辱。这都是作为人类最基本的生存尊严。不论何时,我们都应予以尊重。
所以,刑讯逼供是道德不能。
就先说这些吧。祝好!
社会权力与政治权力的博弈,就算是统治阶级也怕突然被莫须有。政治权力有着暴力这个无敌的权力,使得社会权力会要求把政治权力关在笼子里,进而塑造出一套符合社会权力发挥权力的运作机制。
当然,从人性向善的角度看还是和能力这个物质基础有关。
能搜到 80 年代严打期间警察只有 68 万,中国人口有 10 亿,那时还没有辅警。面对社会治安失控,加上经济困难和刑侦技术有限,乱世用重典就是非常现实的选择。
现在比起那会儿富裕了许多,自然要洗白,要用更加人性文明的手段去治理。不是赞美刑讯逼供,这些时代尘埃砸在谁头上能坚持下来洗白冤屈已经是不易,换我说不准可能报复社会。
但从吃到红利的现代人来看,在一个温饱尚未解决,提文明执法和程序正义,包括这个权那个权的,实在是奢侈。
因为现在的法律理念是宁可放过坏人,也不可以冤枉好人!
刑讯逼供造成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懒政
人的两个特性我早就提过:懒和贪,懒就是做事总倾向于选捷径,贪就是做事总倾向于选得利最高的方法。如果做一个事存在一个方法既能满足懒又能满足贪——能用最简单的办法就能获利最高——那所有人都会选择这个方法
对于调查人员来说,获利最高就是侦破案件,因为可以因此获得晋升、奖金、表彰等等奖励,而侦办不力可能会被批评;而刑讯逼供无疑是最简单的,根本不用出去风吹日晒跑现场分析证据取样检验,只要把人往屋里一关折腾就行了,大不了四五号人轮番上阵嘛
所以刑讯逼供就成了捷径——当然是得到晋升、奖金、表彰的捷径而不是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捷径
只要随便抓个人回来,刑讯逼供一番就能获得晋升、奖金、表彰,省时省力,为什么还要去费心劳神费时费力调查取证?
仅从被逼供的对象来看,刑讯逼供对其造成的往往是终身的、不可逆的伤害。
别以为看过几个酷刑的名词就觉的自己能够理解酷刑,文字上的东西,永远比不上图片来的有震撼力。
下面两张图片极度高能,心理承受能力弱的人请回避。
因为怕屈打成招发生在我身上。
对不起,我第一眼看成了腾讯逼供。。。。。。
但凡听两年评书也问不出这种问题……
古代,光控诉刑讯逼供酿就冤假错案的故事少说就得三位数,真实的案例恐怕成千上万……
不然你以为 “比窦娥还冤” 这种俗语哪里来的?……
A:为什么要禁这个?
B:有不禁的啊,我给你举个例子,你走在自由的国土上,呼吸着自由的空气,这时候你旁边的银行突然就被抢了,你很懵逼,更懵逼的是你很快就被自由国的警察给抓了
A:他们凭什么抓我?我又没犯法
B:因为你涉嫌给罪犯放风,他们认定你们是一伙的
A:胡说八道,我根本就没有,我只是路过
B:你不承认,好,他们把你带进一个小黑屋里,先来个混合双打开胃菜,然后拉到电击椅子上给你充点电,再问你是不是同伙
A:这不是刑讯逼供吗?我不服
B:你不服?不服就继续打,这些人下手只管自己爽,他们喜欢用棍子,先断你两根肋骨再说,反正住院他们也不负责,顺便还能有个人肉沙包发泄发泄
A:简直就是魔鬼,他们怎么可以这样,我要向法院告他们
B:更狠的还在后头呢,他们用棍子打完你之后,把你关进了牢房,牢房里的人都有一个爱好
A:什么爱好?
B:他们喜欢用自带的棍子教育你,想跟你好好做朋友,他们喜欢用棍子跟你肉搏。你洗澡的时候,你睡觉的时候,棍子无时无刻不在。一个星期之后,每个人的长短和时长你就都知道了
然后他们再询问你,请问你是罪犯吗,在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打击下,没有人可能承受的住,你也不例外,只能点头说是,于是案子结了
B:这是哪,这也太可怕了
A:这是一个很多人都向往的自由国度
因为刑讯逼供除了能得到司法机关想要的材料外,对于查清案情没有任何帮助。
以前上学的时候老师说为什么会有刑讯逼供,因为公安办案是先认定是你犯罪,然后再一步一步的往你身上套满足犯罪的条件,所以需要刑讯逼供,这样才能有个交代。
但大家其实都知道,这种逻辑是错误的,我们不能一上来就认定一个人有罪然后寻找他有罪的要素,我们应该通过查找有罪的要素推导出一个人有罪。
这么一正一反的过程,是刑事案件办理的大忌。
冤假错案除了掩盖真相以外,没有一点好处。
而刑讯逼供就是冤假错案的最大助力。
白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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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于 2022 年 1 月 16 日
关键问题是如何解决定罪需要完整的证据链,以及现有技术水平难以充分获得足够扎实证据链,两者矛盾的问题。
毕竟技术的发展速度难以预期。
可以接受的做法,就是暂不设定过高证据水平,使得与经济和技术发展相适应。
比如在几十年前,我国还没有那么多普及的监控和 DNA 检测等技术,所以法律规定的足以定罪的证据要求也不高,甚至允许通过间接证据来 “类推”。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为了避免被冤枉,需要学会 “避嫌”,比如,不和社会闲杂人员来往之类的。也就是公民完全需要自己承担自我保护不被冤枉的成本和责任,这是以牺牲一定程度的自由为代价的。
到了当代,刑法不断随形势修改,类推已经禁止了,必须直接证据。随着证据要求提高,公民身上的避嫌责任也越轻,自然也就更自由。
但如果允许刑讯逼供呢?
那就是公民即便做到避嫌,也没用了。
有个成语叫屈打成招
可见刑讯逼供本身就是对证词有效性的破坏
因为不管你是什么人,只要被怀疑你就会认罪,你从小说里看到的那些都只是小把戏罢了,一边给你输氧气治疗一边折磨你,你是死不掉的,每一秒都你都像过一年那样久,你总会认罪的,如果不被限制的使用各种各样的折磨,没有人能挺过来,急救人员在旁边等着救活你,先割掉你的上眼皮,让你看着自己慢慢在那里像个待宰的畜生,没有尊严,没有反抗能力,对你身上所有的零件一件一件慢慢玩,甚至拿来做点实验也不是不可以,各种各样的东西,你就是死不掉,怕不怕,你就算没错你也会认罪,死都是奢望,就算最后你没死,证明你是无罪的,你还觉得自己是个人吗,曾经在那个空间里,你不是人,你曾经在那里像条虫子,那么别人在你眼里也只是虫子,对虫子这种东西当然是像弄死就弄死了,没什么大不了的,反正也只是虫子而已!
刑讯一定会逼出供。
但那只是是刑讯者想要的,而不是证据。
走到社会上这么多年,工作也十几年快二十年了,觉得最重要的经验就是,人没有好坏也不分好人坏人,事也没有好事坏事不分好事坏事,什么人干什么事怎么分,要看你在的立场是什么?
你预设了好坏,就把自己限制住了,做人做事也好办案子也好,必须有预设的立场或者价值观,在这个框架里面才能分是非好坏,很多年以前,一个老同志谈起这类事的话我一直记在心里,“你手贱是不是,打他干啥?有本事我把他解开你们脱了衣服就在这里练练,没出息的东西,滚!”。
所以世界上就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就是就事论事,只是看你所在的立场以及你的价值观了。
现在警察的立场是利用一切手段把事情搞清楚,对于命案之类的社会关注的案件要求的是全力侦破,而不是限时破案,也没有什么破案指标了,取而代之的是对案卷长期保留,定期回头看,组织人力再侦查再核查,每年都有对于积累未侦破案件的会战,涉及人员线索物证会反复反复再反复的核查,一代又一代的刑警反复查,技术一代又一代的进步,很多很多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案件都破了,很多逃了几十年的嫌疑人都抓回来了,这个时候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没有必要了。
而且现在警察,特别是领导的价值观和思想观念也不一样了,出了重大案件直接就交到上一级单位全力上技术了,动不动几十人上百人的专业力量,还有厅里公安部几百万上千万的专用设备全部上,根本没有基层上手的机会,你到哪里去刑讯逼供啊?
至于轮得到基层办理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限额不够的侵财类、伤害类案件,登记受案,录入系统,询问笔录,全套搞好,看伤的看伤,送办案中心的送办案中心,送居留所得送居留所,赶快办完下班了,哪有时间刑讯逼供?
现在办公区域摄像头比人多,找个地方偷懒抽颗烟都害怕影响精神文明验收,到哪里打人去啊?
至于案子破不了,那是领导 SB,单位没钱,是技术员 SB,现场看不出线索,是主办 SB,搞不清思路。等单位有钱了,换了新设备,新技术员,新主办,案件自然就破了,要是好破不了,继续换新的!
打人?呸!没本事!单位的狗都不理你!
毒树之果断不可取。
刑讯逼供的本质是为了实现查明真相、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平息社会矛盾的最终价值,而牺牲被追诉者的个体权利的选择。但如果没有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保障人权将会成为一句空话。
从佘样林、赵作海等这些曝光的冤案来看,有罪证据中,都有 “认罪口供” 这一项,也就是被告人都认罪了,本来没有犯罪竟然最终都认罪了,这就是刑讯逼供的作用。
确认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越是重大、复杂的案件,越难以第一时间发现犯嫌疑人,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确认往往来自于他们非常自信的经验。侦查人员根据自己已有经验,将与案件有 “某种关联” 的人划定进可疑人范围,再从可疑人范围中进行筛选,将关联程度低的人依次排除,最终剩下的“最优选项”,就是犯罪嫌疑人。而什么是“某种关联”,就是纯粹的经验选择。但经验并不一定是正确的。
在人心的天平上,左边放着 “刑讯逼供的程序之恶”,右边放着 “放纵罪犯的实体之恶”,两者的相比,前者的份量微乎其微,甚至完全可以忽略,程序与实体在民众心理熟重敦轻?
人们不是不能接受刑讯逼供,而是不能接受由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不是怨恨刑讯逼供对于程序的践踏,而是恐惧由于刑讯逼供而引起的实体正义的夭折。
知道为什么特种兵有专门的反刑讯的科目吗?
ps: 野史资料说这些反刑讯科目可是有死亡指标的……
就算是那群超人都不一定能够承受住无休止的折磨。
更何况普通人,尤其是一些人甚至抱着我先招供,找机会推翻口供,免受皮肉之苦的想法。不要说什么,打都打了,就咬紧牙不说之类的。实际情况是,打完了,你会毫不犹豫的想着怎么避免下一次被打,这都是人之常情。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从法理上看,刑讯逼供的证词不具备效力,就是以上原因。因为,这种手段可以找无数个替罪羊。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刑讯逼供开始合法,暴力执法开始不受限制,司法工作人员拥有无限制使用暴力的权力。
首先广大群众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会对司法机关产生畏惧,公信力的丢失就会让历史开倒车,畏惧司法机关就会产生避免接触的想法。按照古时候民众去衙门告状,有理无钱莫进门,告官先得吃板子,有冤无处申的状况。逐渐会形成乡约民规,宗族村落自治,那就又回到王权不下乡的老路子上。我们大力发展的村镇,也将逐渐封闭,城市化倒退。
到那个时候,就要问为什么政府的话不好使了,为什么不上法院了,为什么不报警了,因为怕呀。慢慢的法律成了一纸空文,法律约束的东西也被释放,人身安全怎么保证?
暴力事件开始频发,(PS:你看只要我有钱,我买通审讯者,买通司法,我杀人放火都可以安然无恙,是不是会导致人心中的小恶魔开始爆发。)……………………
然后,大乱将起………………
主要是因为破案难度往往取决于案件本身性质而不是警察的能力或工作态度。
警察花费同样的精力,有的案子立刻就破了,有的案子就是破不了,再花十倍的力量也破不了。
在没有 DNA 技术以及监控录像的年代,警察破案就两个方法:排查社会关系,走访周边群众。
受害者的社会关系总共不到两百人,有作案可能的也就十几个,挨个正常审问,再结合物证,基本上也就问出来了。
熟人中没有嫌疑人的话,就走访周边,看有没有目击者,得到罪犯的大致特征。然后从附近的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单身壮年男性中寻找相似特征的人,再结合物证,用一些审问手段,很多时候能够找到真正的罪犯。
问题在于,有大量的案子,靠这两种方法是无法找到真凶的。比如连环杀人案中,连环杀手与受害者之间没有任何社会关系,凶手也没有案底,甚至有工作有家庭。即使有目击者,提供的模糊特征也很难准确指向凶手。
这种时候警察往往是束手无策的,案子也就成为悬案,这与侦查力度有多大,警察是否尽职无关。但在某些上级或者很多民众看来,警察破不了案,就是不尽职。警察自己也会有压力,也想尽快破案。
如果一味追求迅速破案,那么他们很可能会对嫌疑人刑讯逼供,对物证进行伪造,对证人进行诱导修改证言。最后的结果就是真凶逍遥法外,无辜者蒙冤。
为了尽量减少这种事情的发生,法院司法公正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审理过程中由刑讯逼供、伪造证物、诱导证言而来的人证物证,在法院这里统统视为无效。著名的 “辛普森案” 就是例子,再确凿的嫌疑人,也不能靠有伪造可能的证据来定罪。
如果上面看起来有点绕,我就总结一下:能破的案子根本不需要刑讯逼供,不要小看警察的正常审讯技巧和物证采集能力。
刑讯逼供往往用于破不了的案子,根本没嫌疑人。想快速破案,就是找一个稍微可疑的路人然后屈打成招。案子实际上还是没破,只是工作指标看起来完成了。
案件的重大嫌疑人,即使证据不足不能被定罪,也会被警方严密监视,真凶再犯的可能性很小。
但刑讯逼供嫌疑人,如果嫌疑人实际上是无辜的,那么无辜的人受害,真凶还会逍遥法外。这样做的危害比错放真凶大多了。
阿三:王警官,我来自首,两年前是我肇事逃逸导致的那个家庭破碎,这几年我一直做噩梦,我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王警官:嘶。。。
屋外
小刘:王队怎么了,最近三个来自首的都是当年的大案案犯啊,怎么他这么愁
老李:你昨天才来实习不知道,这些案子都是赵局当初负责的,赵局的审案风格你是知道的。这些案子早就结案,罪犯都枪毙没了,现在这些来自首的,啧啧啧,王队这次难办咯。
货拉拉事件,还有更远的某为事件,
跟 “刑讯逼供” 有本质上的差别吗?
躲猫猫不算刑讯是吧,彳亍口巴。
因为会屈打成招。
会让侦办人员降低对自己的技术要求,过于看重刑讯而非侦破技术。
刑讯逼供,这个已经通过这个专有名词,把题点明了,就在那个 “逼”(不是开玩笑)。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问题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第一就是,尽管大多数对罪犯并无好感,那怕你暴力对待,别人同情心也不高,但是你抓的这些人,还是刑侦阶段,并不是已由法院判定的罪犯,只是嫌疑人。大多数时间内,圈定的嫌疑人数量远超过实际犯罪的人数。非罪犯在刑侦阶段被致死致残致伤,怎么办?比如 5 个嫌疑人里有一个是真罪犯,你这一通打下去,另外 4 个,你乍处理?如果刑侦人员不担责,那么以后就是无法无天,根本不需要法律,人人自危了。如果是担责,那不就是事实上你得文明执法么。
第二就是,从工作上来说,这样取口供,有没有效,合不合法。如果先是判断有问题,认定就是有线索,暴力程度可能会更升级,那就不管是不是真罪犯,都有可能依据问讯去编、套口供。那怕是把自已编成了真罪犯,不管是法院翻供,还是真凶抓不到,对办案要达到的目的没有任何帮助,还有害,假如真凶更能扛,其它嫌疑人扛不住,显然你总得交一个出去,不可能全打死,那扛不住的有可能被你交出去,但 “真凶” 在你案里不可能出现很多组,所以其它人你得放啊。这种事只要曝的多了,那就没有国法可言了,成了各地的私法。有案子,那就负责给你交一个 “罪犯” 出来平事。办案是要完整所有证据链的,很累的,花精力时间都不是小数,你要上满清十大酷刑,以当下人的抵抗力,大多数就一个小时搞定。你说刑侦有一大半时间就是把已收集到的证据和调教好的犯人口供进行个编写呗。和大家水论文,编写上并没什么区别。要这样下去,刑侦一上门,那就真会出现直接抹脖子算球的情况。
没经历过的人,可能从法理和道德上讲,但这种事,实际上并不是大家想的那样。古代吏治清明时间,也不是只要怀疑那就上堂先大刑伺候,放现代更不可能。它通常出现在好比林冲去坐牢,免掉的 “杀威棒”。又或者有人举告,有目击证人,确定你是成员之一,当场抓到的涉事之一等等。你像白银案,根本没有任何头绪,圈子收了又收,都成千上万人,你怎么刑讯逼供,全体当打手,你连刑具都不够用。所以在实际办案中有不少,但指向性还是很明显的,针对的人也有很多明显特征,并有部分犯罪事实。大概好比,我从你身上确定线索一二三,我需要从你身上取得未确定的四五六的线索。所以这种事很早就有,但刑讯逼供并没有成为什么了不得的社会问题。
问题出现在了腐败、黑暗时期,要立功往上爬,要砌生猪肉,要帮自已的山头扫清对方势力,还包括黑吃黑。也就是说我们看到申请国家赔偿的这不多的几件案子才是真冤案,一大堆的刑讯逼供,要么是小偷小摸这类,办案的没把你当人,要么就是我知道你是真凶的可能性不大,或者就是明知你不是,但我就是要办你。懂不?这一时期,就是失控式的系统性的违法乱纪,不是法理和道德上需要思辨的事。那些现在还在写报告,要求重审,恢复名誉或是返还家产等等,没去花精力提国家赔偿的,80% 就是被办了黑案的。经办的人,不是要案件真像,是要你成为一名罪犯,懂我意思不?这就玩大发了,烂成片了,国家和社会稳定都有影响了。
所以,后面才有了案件责任终身制,文明执法,程序合法等等一系列措施,和这些措施配套的是清理自身队伍,是整个司法系统的清理,不是只清理了侦捕那块。先要保证依法行事的环境,才有办案的程序正义,不然就是无源之水嘛,讲漂亮话谁都会说。连续几年,年年抓一堆窝案,这才把风气扭转,队伍清理干净。
法理上:从搜证角度来看,刑讯逼供这种取证手段极易导致嫌疑人所做供述的真实性没有保障。从人权角度来看,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前,都是无罪的、都是清白的,嫌疑人没有义务来自证清白、也没有义务自证其罪,然而刑讯逼供的做法无异于强迫嫌疑人做出侦控部门所期待的供词,自证其罪,这是有违宪法、刑诉法所规定的人权保障原则,同时按照刑诉法规定,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处于被追诉地位,但他们仍然是刑事诉讼的参加者,是刑事诉讼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刑讯是侵犯人权的极端野蛮行径,大量已经被披露的冤案已经无可辩驳的证实了这一点。此外,国家刑罚权、刑事诉讼的职能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并且归根结底是为了保障人权,倘若国家机器可以仅仅为了打击犯罪而随意开动,去刑讯一个仅仅被怀疑有罪的人,那么这样的国家权力就走向了保障人权的反面。道德上:无论是嫌疑人、被告人、还是执行侦控职能的司法人员,他们都是人,某一天都可能因为某种不幸成为被怀疑、被追诉、被指控犯罪的对象,那么人们有什么理由来如此残酷地对待自己的同类呢?又有什么理由为了所谓的打击犯罪,就如此残酷地对待一个仅仅是被怀疑有犯罪嫌疑的人呢?此外,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不应该以恶的手段来实现善的目的,如果可以以恶的手段来实现善的目的,那么国家和个人势必为了达到善的目的而不择手段,这样的话,将从根本上冲击、威胁到安定有序的法秩序。因此,禁止刑讯逼供不应当有任何例外,这是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的分水岭。
刑讯逼供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直接将其规定为犯罪,没有例外。
禁止刑讯逼供,并非仅仅为防止屈打成招、酿成冤假错案(事实上,大多数的刑讯逼供并未酿成错案)。
从法理上讲,刑讯逼供是古代专制司法的残余,可谓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颗毒瘤,其与追求实体、程序双重正义的现代法治文明毫不相容,必须明令禁止。
从道德上讲,刑讯逼供是对人格、人性的摧残漠视,更要禁止。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我国司法的基本精神。
首先定罪的不是警察,是检察院是法院,是法官。首先法官判案需要的是事实,依据事实根据法律定罪。
所以在定罪之前,需要的是事实。
而警察的刑侦工作就是搞清楚事实真相。
所以问题就来了,刑讯逼供对于搞清楚事实真相有什么好处呢?没有?一点都没有。无论处于什么监管之下,都是没有用的。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
首先刑讯逼供的目的是什么?
是为了从被审讯者口中获取有用的信息,但是,如果被审讯者无法提供有用的信息,就会进行刑讯。直到审讯者获得他所需要的信息。严格来说是
审讯者主观上需要的信息
打个比方,张三被发现前一天晚上死于家中。
然后警察通过翻找监控发现张三的朋友李四出现在张三家楼下。
然后警察传唤张三,
警察:你昨天晚上去张三家干什么去了?
李四:我想找张三喝酒,敲了他家门结果没人回应我以为他出去了,就走了。
警察:你说谎,看来不上大刑你是不会交代的。来啊,上刑。
李四:我真没杀他,疼,我受不了了。
警察:你招不招?
李四:我招,我招,是我杀的人。
警察:他撂了,送检察院吧。
但是如果事实真的是李四就真的是去找张三喝酒,以为没人就走了,那么请问刑讯逼供是不是造就了一个冤假错案?
事实上,当审讯者开始刑讯的时候,审讯者就已经将主观观点带入进去了,但是因为没有足够的客观证据支持,所以只能通过刑讯
让被审讯者说出审讯者主观意识中的 “事实”
当有主观因素介入的时候,那就很难摸清事实。当然有人会说假如,李四真的杀人了,就是抵赖,刑讯不正好断了他抵赖的路么?
确实会有这种情况存在,但是大家记住
一个谎言需要无数个谎言来证明它不是谎言
谎言一多,必然要有破绽。
举例来说李四确实杀人了,而且是一个很高明的罪犯,清理了现场的指纹,脚印,和一切有用的证据。
李四:我没有杀人,我就是去找他喝酒,敲门没人我就走了。
警察:你敲门敲了一个小时?
李四:…….. 我以为他过会就回来了,就在他家门口待了一会。
警察:哦,原来是这样,你等他的这段时间,楼道里有没有看见什么人?
李四:没注意。
警察:没注意?有个老太太带着一个收废品的就在你上去之后不久也上楼了,他家楼道那么挤,你会没注意到?
李四:没注意,可能是住在张三楼下,没上到这一层吧。
警察:我们查过了,他住在张三楼上,你怎么可能没看见?
李四:…… 我没注意。好像有吧,我当时在打游戏。
警察:好像?你再想想给我一个准确的答案。
从这个时候开始基本上就可以确定李四有没有撒谎了,因为李四不确定,案子是在屋子里发生的。作案的时候,外边有没有人基本无法判断。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李四撒谎了,无论他说有或者没有,都是极其具有风险的。
第一 如果他说有人经过,那么如果警察是诈他的话,自然就漏出了马脚。
第二 如果他说没有,但事实上确实有人经过,那么他依旧会露出马脚。
当然他仍然有 50% 的概率赌对
但是实际上李四没得选,他只能选没有人经过,赌警察在诈他。因为如果选他承认看见了,就算真的有人经过,经过的人也看不见李四啊。所以只能赌警察在诈他。
如果警察没有诈他,出示老太太上楼的监控,就可以直接击溃李四的心理防线。如果确实在诈他,ok,李四闯过了第一关。接下来是第二关。
警察:今天先到这吧,你先回去,有什么情况我们还会找你的。
n 天之后
警察:李四 监控显示你是晚上七点上的楼对吧?
李四:差不多吧,具体我也忘了。
警察:你七点上的楼,张三是七点半到八点这个时间段被害的,他家住三楼,你一定是七点半之前敲的他家的门,这个时候张三还没死,为什么房间内没有反应。
李四:……
警察:还有你说,你在那打游戏,我们去游戏公司查过,你的帐号在那个时间段根本没有登录记录,这个你怎么解释?
李四:我上的别人的号。
警察:上的谁的号,账号密码是多少?
李四:………
警察:我再重申一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最好老实交代。
李四:…….. 能给我来支烟么?
事实上,刑讯逼供会不会让真的罪犯伏法。不一定。
但是利用合理的技巧获得的口供一定是事实,至少是事实的一部分。但是绝对客观。
因为,事实本身就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为外在因素而发生变化。
所以如果审讯者是为了追求客观的事实,刑讯逼供对他们来讲没有用,只会误导他们的工作。
如果审讯者追求的是自己以为的事实,那么刑讯的作用极为有用。可问题是
审讯者主观认为的事实真的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么?
因为通过刑讯逼供得出的结果,往往是用刑者意思的体现,与真实情况有很大的出入,而绝大多数人都是经不起大刑伺候的。
刑讯逼供通常有一个模式:上来就先认定你有罪,事情你是做的,你小子不承认,好嘞,大刑伺候,搞到你承认罪行,而你事实上有没有犯罪,用刑者并不关心,“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我认为你有罪你就有罪,有罪就完事了。
而大多数人都经不起这么折腾,最终说出的往往是 “用刑者想听的话”。
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
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
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
刑讯逼供就是一颗有毒的种子,它长出的大树,结出了果子可能解一时饥渴,但必然会有更多的人被果子毒死。
大多数回答都在说行刑逼供可能会得到伪证,但有部美国电影” 反恐特勤组 “反映了另一个场景:即确知对方是罪犯时是否应该行刑逼供以保护更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部电影内容是一个 KB 分子安装了多枚脏弹,然后自首(交代了一枚脏弹位置以取信),威胁灯塔政府从某国撤军,安全人员用尽手段也无法逼他透露脏弹位置,于是一位专家出场,以极其暴力的行刑逼供方式逼迫他招供未果,于是将他前妻和两个未成年孩子带到现场,当场隔开了他前妻的喉咙,犯人终于崩溃,交代了另两枚脏弹位置,但专家认为还有一枚,于是用折磨他的孩子来威胁,现场所有安全人员全部反水(包括女主和专家的助手),专家最终不堪重负放弃(是否是失误只是推断,不过不重要),让犯人有机会抢到一只手枪自杀,女主救出了两个孩子,然而第四枚脏弹在市区爆炸了… 影片结束。
我刚才看了罗翔老师关于这个问题的视频回答。
他的观点是: 刑讯逼供确实会导致冤假错案,但是这种错案的概率很低,有 70% 的人不会被冤枉。所以刑讯逼供还是有用的。人们反对它不是因为它会造成冤假错案,而且因为它不正义。
老实说,我不认同他的观点,什么叫概率很低啊!有 30% 啊!也就是说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破案,每 10 个案犯就有 3 个人是冤枉的,这还不高吗?
这 30% 的人也有人权,凭啥他们就可以被刑讯逼供?凭啥他们就应该被冤枉?
刑讯逼供得到的供词,怎么确定真假?
如果是公安已经掌握了证据,让罪犯认罪,那用不用刑都不重要了,0 口供一样可以定罪。
如果是公安没有掌握证据,指望用手段逼供,罪犯说出来的东西,如何判断是真假呢?
再有,罪犯招供被公安认定的供词,如何确定是真的?
都没办法确定。
在刑讯逼供这个基础下,还有一个词,叫屈打成招。
假设一个案子,死人了,死者最后见到的这个人跟他一起喝酒,死者死于酒精中毒,酒友没事。
但是找不出到底死者在哪里喝过有毒的酒,那么嫌疑最大的就是酒友。
如果为了省事,直接上刑,酒友忍不住刑罚,不得不编了个假话,说自己眼红死者发了笔小财,带了有毒的酒去给他喝。
可是你问他,下的是什么毒?他不知道。只能由警方提醒,是工业酒精。
但是都喝了同一瓶酒,为什么酒友没事?他也答不出。只能由警方提醒,是因为酒友没喝,事后自己拿出另一瓶酒喝下去伪装的。
所以,等上庭认罪,证词串供好了,酒友判了个死缓。然而事实是,死者本来就是个酒鬼,在酒友来找他喝酒之前,他酒瘾起来了,又买不起酒,干了一瓶消毒酒精。
如果没有刑讯逼供,你觉得酒友会认罪吗?
因此,刑讯逼供,并不能作为一种保证获得有效供词对案件起到正向影响的手段,那么要来何用?
刑讯逼供不应当被允许,没有例外。
审讯的目的是查清事实,维护正义,而不是以令人无法忍受的痛苦和伤害逼迫被审讯者承认某些事实,刑讯逼供必然造成司法的不公,这时审讯不再是执行正义的程序,而是制造冤案的机器。
看今日说法,曾经有个案子,被害女人的丈夫可疑,作案动机也有,但没找到他作案的证据,于是只好放走。
当时我以为这是一个民警斗智斗勇最终让杀妻罪犯伏法的故事。
结果看到最后,还真是别人做的案!
假设刑讯逼供合法,把那个丈夫打一顿,他肯定就招了,他必将被判为罪犯。
道理很简单,因为主持正义要名正言顺啊。
即便丧心病狂如美帝,揍别人的时候都讲究个师出有名。
回到问题本身。
事实上学过法律的人在学刑诉或者刑法的时候,很多老师会告诉你,实际上,刑讯逼供反而对查清事实有帮助,能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但刑讯逼供在名声上是不正义的,中国古代还有一个专有名词谴责这种现象,叫屈打成招。
且不说刑讯逼供对无辜的人会造成怎样的伤害,口口声声说自己是正义的却干着不正义的事儿,谁会服你,谁还会支持你?
说吧,说完了,明天取保。
有这一句,就够了。
这个黑藤太君说得很明白
好不容易有个人说自己是八路
个人认为,有些情形可以适用刑讯逼供,例如对毒贩,通过折磨肉体逼问上线是谁。当然了,必须是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后。
目前,这属于暴力取证。哈哈!
袁长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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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刑讯逼供,是杜绝冤假错案从取证途径上的要求,也是野蛮社会走向法治文明社会的标志。在以口供为王的条件下,容易形成刑讯逼供,再以取得的假口供定案,就容易形成冤假错案。应当坚持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事实和证据,才能准确的认定犯罪事实。如果依靠刑讯逼供,取得假的口供,再根据假的口供寻找证据认定事实,就容易拼凑捏造事实,从而形成冤假错案。从取证的规律考虑,先供后证的证明力较强,但不能是行刑逼供取得的口供,而先证后供的证明力较弱。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采取诱供的方法,按照已有的证据,逼取口供,印证证据的虚假证明。
举个例子,古代的夹棍。它长这样:
整个是 “山” 字形。其中中间的那根竖棍,跟底边的横棍是固定好的,左右两根竖棍可以活动。用刑时,两个小卒用绳子拉扯,固定住左右两根竖棍的距离,第三个小卒从上方将楔子慢慢钉下,一个杠杆就这么形成了。
其后果是,上方楔子即使订进一点点,下方的两根竖棍距离都会被严重缩小。如果犯人死不认罪,那么他整个腿骨都要被棍子夹成粉末。
所以这时候受刑者会想:如果我认罪,那么我还能保住一只腿;如果我不认罪,且不说能否沉冤得雪,两只腿肯定是保不住了,以后还怎么生活?所以当县太爷大喊一声 “上夹棍” 时,识时务的人就立马认罪了。
电影《一九八四》里也有刑讯逼供的过程,特别的直观与利于理解
如果可以刑讯逼供,那么你的思想就不属于你,而是属于统治者。
有个笑话。
克格勃成功让一只鼻青眼肿的熊承认自己是兔子。
本来口供就已经非常不可靠了,还要刑讯逼供,那口供的质量可想而知。
此外,刑讯逼供,还容易导致执法者滥权,一个人没有犯罪,进去兜了一圈,可能都人不人鬼不鬼了。
所以刑讯逼供是一定要禁止的。
设身处地想像下自己被审讯,就会明白这个浅显的道理。
看到很多回答在说刑讯逼供会导致冤假错案,我想从另一个角度来回答:刑讯逼供会导致司法体系的崩溃。
首先,我们为什么要有现在的司法体系?因为刑法轻则剥夺一个人的自由,重则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所以才需要规定一套严密的流程,让多个部门来参与,严格审查证据链,而不能由某个部门单方面行使刑罚权。
刑讯逼供与这一精神正好相反,公安单方面就可以决定对公民施加何种刑罚,甚至是比死刑还要重的刑罚。这意味着公安的权力将不再受到司法体系的制约,可以任意伤害公民,那必将是一个人人自危的世界。
为了防止冤假错案。法治社会应以事实为基础法律为准绳,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有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擦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 非法收集证据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擦。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禁止刑讯逼供依法有据,其目的是为保障人权同时也是对办案机关的权利限制,防止滥用权利
道德方面即使犯罪人员侵害了他人权利也应该保证其基本人权,应当以合法的手段去获取证据,若出于营救的目的或为破案而承认刑讯逼供的正当化,合法化则变相鼓励办案机关作出损害人权的行为,这将有背于刑法的初衷,破坏刑诉法的原则。
综上无论从法理还是道德方面都应当禁止刑讯逼供
等你哪天不小心进去了,就知道为啥要禁止了。
记得张三说过:刑法的目的是限制公权力。所以呢,禁止刑讯逼供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遏制通过构陷将手中的公权力肆意扩张到无所不能。
水浒传中,柴进作为大宋政治合法性的象征物,握有宋太祖的丹书铁券,依然无法遏制地方官及其附庸的掠夺与构陷。虽然只是小说家言,但依然将【破家的县令、灭门的府尹】表现的淋漓尽致。
秦桧曰:莫须有。
禁止刑讯逼供所要求的就是:单有口供不行,你必须得用经得起审查的证据来证明事实的真相。这就大大增加了构陷的难度,自然也就限制了公权力的肆意扩张,我们才能真正摆脱依靠政治势力对自身安全与财富的保护,我们才不是人为刀殂我为鱼肉的那道鱼肉。
很有必要重温一下彭真(傅懋功)同志的讲话
彭真 (1902—1997),山西曲沃人。建国初期,他曾担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后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1956 年,当选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在中央书记处协助邓小平负总责。1979 年被补选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1980 年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在 1979 年至 1983 年之间,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并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1983 年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直至 1988 年。
早在 1979 年,彭真就强调过这个问题:“严禁刑讯逼供。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讯逼供,把人整伤了,怎么办? 要以伤害罪从重论处。不要以为这一条是整公安机关的,不是,它是反对任何人、任何机关的刑讯逼供的。” 除此之外,彭真还认为,针对政法机关中存在的问题,一个根本的解决办法,是 “增强党性,消除派性。我们是共产党,凭什么办事? 凭党性,也就是凭党的立场,凭党的方针政策办事” 。“政法队伍尤其不能搞派性,刀把子在你手里,你歪一点,把一个好人或不该杀的人杀了,那怎么行? 可以说是其害无穷,并且会丑化政法队伍的形象,法律决不允许,党、国家和人民决不允许。”
彭真同志的 “严打” 思想研究
**在党和国家领导人中,最早提出 “严打” 思想的是彭真。**那么,彭真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 “严打” 思想的? 彭真的 “严打” 思想包括哪些内容? 彭真在提出 “严打” 思想的同时,为什么又特别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彭真的 “严打” 思想对于做好新时期的社会治安工作有何现实指导意义? 上述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 一、彭真 “严打” 思想的发展过程
(一) “严打” 思想由彭真首先提出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特殊时期的影响,全国部分大中城市刑事犯罪活动猖獗,恶性案件接连发生。1979 年 9 月 9 日下午至午夜,一伙流氓犯罪分子在上海杨浦区控江路江浦路口,借故围攻殴打公安干警,扒光过路妇女的衣服,抢劫群众财物,严重破坏治安和交通秩序。这就是 “控江路事件”。在这样的背景下,刚恢复工作不久的彭真主张,要针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形势,然后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
1979 年 11 月 22 日,彭真亲自主持召开全国城市治安会议,提出了重点整顿大中城市社会治安的任务、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他说,要集中力量打击最近期间作案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特别是成群结伙的犯罪集团的头子、教唆犯。对罪行轻微的盗窃、流氓分子,特别是 18 岁以下罪行轻微的青少年犯,除主犯和惯犯外,要采取耐心教育改造和挽救的方针,给予他们教育改造的环境和条件。 在这次整顿城市社会治安的实践中,他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提出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主张,成为其 “严打” 思想初步形成的标志。
随后,彭真亲赴上海、广州视察。1980 年 1 月 23 日,他在认真听取上海公、检、法负责同志的汇报后,首次提出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现行犯罪分子的 “严打” 思想。他说:“形势决定任务、方针和政策。上海‘控江路事件’就是形势。它告诉我们什么? 当前,对现行犯罪分子的处理,不能从轻,要从重;不能从慢,要从快,慢慢腾腾不行。”由于特殊时期大量地混淆了两类矛盾,制造了不少冤假错案,不少人对 “严打” 有顾虑。为此,彭真说:“量刑幅度和形势有什么关系? 为什么刑法对量刑规定那么大的幅度? 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判处,都是从几年到死刑? 一是各种犯罪的情节千差万别;二是由形势决定的。如果社会秩序好,一年才发生少数案件,那就可以从轻处理;如果治安情况不好,大量发生刑事案件,而且情节严重,那就要从重。这是形势决定的。形势不是主观意志。犯罪的情节、形势都是客观的。”他进一步指出: “下一步怎么搞? 继续严厉打击现行犯。” 1980 年 2 月 1 日,他在听取广东省和广州市公、检、法负责人的汇报后,再次重申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 “严打” 思想。他说: “现在,形势如何? 上海有控江路事件,广州有滨江路事件。在这种形势下……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处理,是从轻还是从重? 当然要从重…… 对刑事犯罪分子的处理,是从快还是从慢? 要从快,不能慢慢腾腾…… 当然,从重,从快,要搞准,要依法。”
彭真的 “严打” 思想提出后,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并不理想。当时,恶性大案到了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而人们对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仍有争议。公安机关不敢管,怕破不了案,要捕人,不批准,判不了,还得赔礼道歉,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按兵不动。法院有人说,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不清,不能判。公、检、法都有一些口袋案子。就是说,对一些案子,该管也不管,不进行工作,而是装在口袋里。对公、检、法协作办案,也有人反对,说可能出问题。群众见危不救的情况也不少。针对这些问题,他于 1980 年 4 月 26 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办公厅主任谈话,请这些部门的同志做调查研究。
1981 年 5 月,彭真亲自主持召开北京、上海、天津、成都、武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集中阐述了其 “严打” 主张。第一,他分析了形势,认为当前的治安形势有好转,但还没有根本好转,存在的问题还相当严重,群众很不满意,离保障安定团结、保障经济调整顺利进行的要求还差得远。在几个大中城市,有些犯罪分子竟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为非作恶。接着,他提出了任务。他说,我们的城市社会秩序,首先要求把坏人、邪气压下去,使坏人怕好人、怕群众、怕犯法,使人民群众有起码的安全感,女同志上夜班走偏僻的地方不害怕,不要人送,工人上班家里没有人也可以放心。治安要达到这样的程度不容易,需要党委抓紧领导,全面综合治理。政法工作人员是专门搞这项工作的,首先要切实负起责任。第二,他提出了 “严打” 的对象和措施。他说,对于违法犯罪,要抓两头。一头,对于违法犯罪情节轻微或年岁很小的,应该尽可能责成他们的家庭和所在单位教育帮助他们改好。再一头,对于凶杀、强奸、抢劫、放火、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刑事犯,特别是对教唆犯和主犯,应该继续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为了及时处理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恶性现行刑事犯中的首要分子,对这类人的死刑核准权,应该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对于两头之外的其他人,主要是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恶性案件的现行犯,要抓紧,要积极,要细致,不应该疲疲沓沓,也不可草率从事。第三,他强调 “严打” 工作要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协作配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第四,他针对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与 “严打” 任务不相适应的各种问题,强调整顿队伍,步调一致。第五,为了统一思想,他特别强调客观、全面、本质地看问题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1982 年 7 月 22 日,彭真又提出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思想。他说,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早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政法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经济基础服务。目前形势和大量事实说明,政法工作必须集中力量打击各种经济犯罪,首先是严重经济犯罪。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是政法战线一项尖锐、复杂、长期艰巨的任务。 10 月 4 日,他对依法从重、从快的对象作出解释。他说,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从重、从快,而是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投毒、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国民经济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也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彭真力主 “严打”,但由于种种原因,各地按兵不动的现象较为普遍。而民心所向,要求党和国家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在此关键时刻,邓小平一锤定音,彭真的“严打” 思想得以转化为党中央的 “严打” 决策。
1983 年 7 月 19 日,邓小平在北戴河同公安部负责人谈话。他说:“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几年了,这股风不但没有压下去,反而发展了。原因在哪里? 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 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 每个大、中城市,都要在三年内组织几次战役…… 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包括杀人犯、抢劫犯、流氓犯罪团伙分子、教唆犯、在劳改劳教中继续传授犯罪技术的惯犯,以及人贩子、老鸨儿等,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还要不断地打击,冒出一批抓一批。不然的话,犯罪的人无所畏惧,十年二十年也解决不了问题…… 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 彭真完全赞同邓小平的 “严打” 意见。
1983 年 7 月 21 日,他在同公安部、河北省委政法委、辽宁省委、北京市公安局几位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形势要求依法从重、从快,有些人就是不从重、从快,扯皮。这不是个别问题。群众对当前社会治安的严重情况早就不容忍了,可是我们的工作却迟迟没有赶上,“秧歌” 扭了四五年。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这个决心非下不可。中央这次下决心酝酿几年了,这个决心下得好。邓小平同志的意见是经过反复考虑的。采取邓小平同志所讲的方针、政策,就能较快地解决问题。要雷厉风行,不能拖。“严打” 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刑事案件有就有,没有就没有,多就多,少就少。各地党委要按当地情况下决心,公、检、法、司要思想一致、行动一致。
1983 年 8 月 25 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政治领域中一场严重的敌我斗争。为迅速扭转社会治安的不正常状况,中共中央决定,以三年为期,组织一次、两次、三次战役,按照依法 “从重、从快、一网打尽” 的精神,对刑事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9 月 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至此,“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全国性 “严打” 帷幕被完全拉开。
为了保证 “严打” 斗争健康发展,自 “严打” 开始后,直至第一次 “严打” 结束,彭真始终密切关注 “严打” 进程,并适时提出了一些重要意见。 1983 年 11 月,在接见参加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预备会的 10 个省、市负责同志时,彭真肯定 “严打” 斗争的发展是健康的。他说,个别出点问题,不可避免。有错必纠,不要护短。党委要抓紧领导。公、检、法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依靠群众。要严肃谨慎、戒骄戒躁。 同月,他在同江苏、浙江、河北、天津、山东、上海、福建等地参加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的领导同志的多次谈话中指出,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早就提出来了,过去贯彻不下去扭秧歌,扭来扭去好几年。现在好了,中央指示很明确,上下认识都比较一致了。“严打”打了第一仗,有实感了,也摸索了一些经验,要很好地总结。越是打了胜仗,群众赞扬,越要严肃、谨慎。第二仗要搞细,抓的对象要搞准,质量要提高。斗争在深入,要注意政策。对团伙里的成员,要区别首恶、胁从。坦白从宽的问题也要注意。看守、劳改工作跟不上,斗争就不能取得全面胜利。斗争是长期的,要坚持搞下去。在注意严厉打击的同时,加强综合治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1984 年 1 月 17 日,彭真在与公安部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我们早就讲过打击刑事犯罪要稳、准、狠,当前更要特别强调准。要防止犯人乱咬乱供,诬陷好人,造成错案,也要防止公、检、法里面有的坏人故意搞错,把重的搞轻,轻的搞重,诬害好人。对一切案件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心审断。 1984 年 12 月 24 日、27 日,他在江苏视察期间和回京的路上,同江苏、安徽等地公安机关负责同志谈话,再次强调在坚持从重、从快方针时,还要搞准。 1984 年 7 月 14 日至 8 月 3 日,他在东北视察途中指出,在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同时,必须加一个准字。这样,更可以保证这场斗争的健康发展。这么大规模的行动,一个错捕的也没有是很困难的。一经发现错了,马上要改,并且吸取经验教训。 经过一年多的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全国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有了安全感,人心大快。在这种情况下,彭真又提醒大家,要看到 “严打” 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严打”要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时进行。他说,要估计到这场斗争是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争取社会治安状况的进一步好转,还要下很大的工夫,要继续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不是只是打? 当然不是。打是个辅助手段,只靠打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主要还是要靠加强思想、政治、经济、文化各条战线的工作,就是说要搞好综合治理。两个方面的工作必须同时进行,不能放松哪一个方面。综合治理光靠政法部门不行,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全党、全军、全国人民,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共同努力。
1986 年 3 月 2 日,彭真又着重强调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他说,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打了第一战役、第二战役,打了很大的胜仗,取得了基本的胜利。但是,发展还不平衡,还不巩固,所以放松不得。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不能动摇。如果说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艰巨的、复杂的、长期的,那么,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不仅是长期的,而且更艰巨、复杂。严重刑事犯罪主要在社会上,而严重经济犯罪主要在内部,涉及党员、干部。严重经济犯罪的情节比较复杂,我们的法律也还不够完备。所以,必须做艰苦工作的思想准备。要坚持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一抓到底,不能动摇。 第一次 “严打” 的第三战役结束后不久,彭真对 “严打” 斗争作了概括性总结,并指明了 “严打”斗争的发展方向。他说,这几年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大有成绩。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 “严打” 的决策是正确的。到现在,3 年零几个月,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治安有了明显好转。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是一场很复杂的斗争,有人反映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样大的一场斗争,说工作中一点问题也没有,那是不可能的。工作中的缺点、失误,改正就是了。现在社会治安有明显好转,但这并不是说这方面的工作可以放松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会有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还会有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斗争还是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不能设想 “严打” 斗争可以一劳永逸,不再需要进行。一切行之有效的专政手段和方法都不可以丢掉。今后的工作怎么搞? 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大来大搞,中来中搞,小来小搞。哪个地方有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投毒、爆炸等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就在哪里坚决严厉打击。哪个地方发生贪污盗窃、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投机诈骗,破坏改革开放,破坏经济秩序,就在哪里坚决严厉打击。党的领导、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政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 “严打” 斗争取得很大成绩的重要原因。我们过去是这样做的,现在和将来还要这样做。
自 1979 年 11 月彭真初步提出 “严打” 思想,至今已历 30 年。30 年来,全国范围内的集中性 “严打” 已组织三次,各地组织的区域性、专项性 “严打” 达数百次之多。“严打”取得的成效显而易见,“严打”的负面效应也常为学术界所诟病。
30 年后的今天,当我们重新学习彭真的 “严打” 思想时,我们能从中得到哪些启迪呢? 首先,彭真的 “严打” 思想贯穿着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借鉴。彭真一辈子孜孜不倦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即便身处逆境,也不曾中断。不仅如此,他还多次要求政法干警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武器。他提倡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反对脱离实际的教条主义。他特别强调客观、全面、本质地看问题的思想方法,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他常说:“研究问题要客观,不要主观,更不要唯意志论;要看历史的全面;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如果我们能够掌握这三条,我们的认识就能够比较符合实际,比较能够认识事物发展的规律,也就能够比较正确地处理问题,解决问题。” 改革开放初期,彭真之所以能够首先提出 “严打” 思想,并理直气壮地贯彻实施,正因为他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重视倾听不同意见,从而认识到了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正确方法。历史发展到 21 世纪,我们所面临的社会治安形势已经和 30 年前迥然不同,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思路也有了许多创新,但是,彭真 “严打” 思想中所体现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并没有过时,相反,它将使我们不断从中汲取营养,更好地迎接新的挑战。
引自
:《彭真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国内关于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论库 · 第一辑)》
作者:朱力宇
说得好听点叫刑讯逼供
说得难听点
叫下诏狱
因为权利不会伴随终身,不会惠及子孙后代。
有脑子的人,就不会刑讯逼供,强行安排援助律师。因为谁也无法保证子孙后代会不会享受一样的待遇。
没有脑子的,才会刑讯逼供,才会强行安排法援。 她们只管现在我能出这口气,哪管子孙后代过的如何。
你以为自己可以是铁骨铮铮受尽一切酷刑最后还是莫须有的岳武穆,其实绝大多数人衹要进去了大刑都伺候上了,什么重罪你都能给自己捏造出来。哪怕你是岳武穆也不行,还得每一个人都得是岳武穆,因爲证据确凿,可以零口供定罪,连莫须有三个字都可以省略了。
很多人对刑讯逼供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对个案的伤害上。认为刑讯逼供可能导致他的身心伤害,所以导致作出虚假的陈述,从而造成冤假错案。这个角度理解不能算错,但是不够全面。因为单单从这个角度理解的话,那如果刑讯逼供后得到了真相,似乎就是可以的,值得的。事实上,刑讯逼供后得出的证据,往往反而是真实的,也即是真相。这就是我们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所以,我们要进一步理解,禁止刑讯逼供不只关于能否获得实体真实的问题,而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也即人权保障是独立于实体真实的一个公民权利。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已经是一种国际公认的准则,也被我国的司法所认可。
禁止刑讯逼供,不只是单纯预防冤假错案,他还关乎一个人,之所以为人,任何人都有涉刑的风险,任何人有有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
我觉得简单的说,这件事就是不对的,这是最底层的是非观
前同事 A 的父亲是老刑警。以下故事纯属传闻,如有雷同,欢迎对号入座。
大概是 80 年代,A 五六岁的时候,一次去刑警队玩,碰上两个人 B 和 C 正在审讯一个偷东西的人 D。
B 指着 A 问 D:他是谁?
D:不知道。
啪啪,两耳光。
B:他是谁?
D:真不知道。
啪啪,两耳光。
B:他是谁?
D:是我大哥。
B:喊爸爸。
D:啊?
啪啪,两耳光。
B:喊爸爸!
D:爸爸。
B:XX 事,是不是你干的?
D:是的。
“伊万那小子招了,是他写的!”
你是某刑侦大队的一名青年干将,下个月就要升职为副队长,前途无限。上峰派你调查某行凶杀人案,你抓到嫌疑人后磨了三天嫌疑人就是不承认自己杀了人,这时候你动用了一些 “非常手段” 将嫌疑人屈打成招,你拿上嫌疑人口供马上就要宣布破案的时候,你的同事兼下属告诉你有了新的线索,真凶另有其人。这个时候你有两个选择:
1 拖着疲惫的身体再千辛万苦耗费时间精力人力追查真凶,真凶被缉拿之后你屈打成招的嫌疑人几乎百分百会告你,你得面对自己连同下属被开除坐牢并且一辈子都毁掉的命运。
2 忽视线索,并宣布结案,将屈打成招的嫌疑人送进监狱,由于你和下属现在是一条绳上的蚂蚱,他几乎百分百会照做。似乎这样做一点风险也没有,因为嫌疑人招供之后的结果就是枪毙,连翻案的机会都没有。你和你的下属零风险地保住自己的工作也避免了牢狱之灾。
你猜有多少人会选择缉拿真凶?
一百遍啊一百遍。
一项社会政策的存废,你应该从各种利益集团的利害关系去分析。要么它有利于统治阶层的既得利益,维护其统治;要么会严重加剧社会矛盾,危害统治阶层的安危。
那么,刑讯逼供作为办案手段,对统治阶层有利有害?显然是有害的。你们细品著名的 1999 年昆明 “杜培武案”,真凶杨天勇团伙专门杀那些开豪车的有钱人、有枪的军警,严重危害了这些人的生命安危。放纵刑讯逼供破案,就把无辜者打成了凶手,反倒把真凶杨天勇团伙放纵在社会上两年多,又害了多少有钱有势的命?
这教训深刻吗?
刑讯逼供办案,只是有利于相关办案单位、办案者 立功受奖、升官发财,不利于迅速、打击严重危害社会、严重危害统治阶层的凶嫌,实际上在威海着社会统治者自身的身家性命。
铁拳?好!
铁拳打自己身上?不好!
一台本用于识别罪犯的机器,可能会错误地把自己当罪犯按住让铁拳打,这机器的错误率当然是越低越好。
而刑讯逼供这个手段,正会让国家司法机器提高错误率。
刑讯逼供,不仅是可以让罪犯招供,还可以让大多数没罪的人认罪。
而目前基本没有反制手段,往往是事后许多年再补救。
可以说,任何一个案子,催的急了,又抓不到人,那就随机找一个人成为替罪羊。
不招?
那就刑讯逼供。
中国发生过的历史事件告诉我们,不要以为你自己有钱有权有人脉,就能例外,需要的时候,你就是刑讯逼供的对象。
**说穿了,反对刑讯逼供这个手段的本质,是反对有朝一日自己被刑讯逼供。**你看看如果说仅限于对外国人刑讯逼供,还有多少中国人反对?
而那些制定法条的人,真就那么高贵吗?真的就永远不被整吗?我看不见得。
请君入瓮这个著名成语是怎么来的?
公元 683 年武则天上位以后,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任用了一批酷吏,其中一个叫做周兴的酷吏非常有名,他的刑讯逼供见效快、手段硬、同僚看了都说好,他也借此陷害了不少人。
后来到了公元 691 年,他牵扯到另一个酷吏的案子,武则天派来俊臣整他。来俊臣请周兴吃饭,并请教让囚犯认罪的手段。周兴说把人放到瓮里面,用炭火烤。来俊臣大为赞叹,并真的架起了一个瓮,在瓮旁堆起了炭火。来俊臣告诉周兴:“有人告你谋反,我奉命来查,请你进瓮里去吧。”
周兴当场跪下,立即认罪。没有人比他更懂刑讯逼供。他知道自己一定受不住,不如早早认罪,少受皮肉之苦。
按律,周兴必死,武则天赦他一死,命改判为流放岭南,在路上就死了。《旧唐书》上说被仇家所杀。
这么猛的一个人,还是在独裁的封建王朝时期,皇帝身边的红人,从他开始用刑讯逼供的手段整人,到他被整死,连 10 年都不到。而罪名,是他不可能犯的谋反。
而定法条的,比之周兴又如何呢?倘若他们也被刑讯逼供,是直接认罪?还是被刑讯逼供然后认罪?或者宁死不屈,真的死了?
三个选择都不好,最好还是去掉刑讯逼供这一招。
直到清朝的时候,刑讯还是合法的。
但合法不一定合理。
明清时候就有很多当事人在酷刑下被冤认罪的案例。史料里记载,审讯时官员用的比较厉害的刑具例如拶指、夹棍,甚至可以把受刑人的指骨和踝骨当时枷碎,导致受刑人终生残疾。
如拶指,夹棍这样的刑具还是官方允许使用的合法刑具。某些官员在审讯的时候还会动用私刑,比如把竹签子钉入罪犯的指甲里……
在这些酷刑下,很多无辜的人都是被迫认罪。如果审讯官员认为有同伙,那被冤屈的犯人还会在酷刑下随便攀咬其他无辜的人,然后审讯官员再对其攀咬的人施以酷刑……
在古代,对于命案有规定,地方长官要限时破案,违者会受到降职甚至革职的处分。
辖区发生命案官员破不了案,如果自己手里有其他已经定案的死刑犯,往往会给他些好处让他冒认,犯人也愿意替官员冒认,反正横竖都是一刀,还能在牢里过得舒服点。
如果没有能顶罪的,一些能力平庸的官员往往会对疑犯施以酷刑,让他认罪自己好结案,哪管他人死活。
当然,也有很多悬案被其受冤者,或其家属翻供,越级上告后平反,最后反坐县官府官的案例。
我读过古代最离谱的翻案过程:
某人被控杀人,已经被屈打成招定罪等死了,结果被杀的人又 “复活” 出现在大家面前……
刑讯被禁止真的是司法一次很大的进步。
杭州市郊排水沟里面出现一具裸体女尸,经警方摸排,寻衅滋事刑满释放犯张辉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据说张辉说他是遭到了刑讯逼供
当然警方也不是只凭借口供,还做了侦查试验,还让张辉去指认现场
然后,真正的强奸杀人犯出租车司机勾海峰因此逃过惩罚,第二年强奸杀害了浙江大学学生吴晶晶
对未知使用暴力,不是正义。
看到这个提问,不禁会心一笑。
我以我个人的亲身经历,来告诉大家,如果不禁止,将会有多么荒唐的犯罪事实。
日期已经记不起来了,但是我能很深刻的记得,那是我小学四年级的事情。因为我能清楚记得当时带我的班主任,是我最喜欢的一个,戴爱华老师。可惜就带了我四年级一年。
好了,题外话到此为止。
那天是我家请我妈这边的亲戚吃饭。其他人已经不记得了,但是有一个亲戚家的表姐我深刻记得,因为很可能,她就是真真的 “饭人”。
那时候娱乐项目很少,大多家庭聚会都很统一 ,大人们一律在客厅打牌。小孩子围着电视看。我和我姐,我表姐,我表哥,表弟一起在里屋看电视。我妈切了西瓜喊大家去吃,大家就一窝蜂的去了。我一个人留在房间里。这个时候,我就到柜子里,找到我把的外套,翻了一下胸口的里口袋,里面放了四张一百的,五张十块的。我偷偷的拿了一张一百的。准备留着给自己的传奇冲点卡。然后就出去吃西瓜了。吃完饭以后,各回各家,各找各妈,我也背起了我的小书包到了学校。
第一节课开始没多久,我妈出现在了班级门口,正巧那节是我班主任的课,我妈直接把我喊了出去,并且当着我们班主任的面,直接说我偷了家里 450 块钱。然后让我交出来。当时我矢口否认,说是没拿。本来以后我妈能等我放学了再说这事。结果我想多了,我妈直接把我带回家。到家,我爸就用皮带让我承认了我偷一百块钱的事实。当我把钱从书包夹缝里拿出来以后,我爸当时就拆了我的书包,检查了每一个布料,试图找出另外的钱。
当什么都没找到以后,就把家里笤帚拿过来,继续打。打的我实在受不了了,我就撒谎说,钱是我偷的,我把剩下的钱藏在上学路上的一个石头下面了,其实那时候就是为了能不挨打随口编的。我妈直接骑车带我去找。到了那里,我妈翻开了那里的所有石头,发现没有以后,带我回家。
这次我爸已经准备好了一根小树条。然后开始抽我,疼的我受不了,我就哭着说,被抢了。说是在上学的路上,在哪里碰到小混混,被他们抢了。那天上学我是和我门旁邻居家的哥哥一起去的。我妈马上带我来到学校,找到那个哥哥,问了他下午上学时候有没有碰到小混混。得到肯定的答案以后。我妈把我带回家。
还是那根树条,还是熟悉的味道。打我的理由里面,除了偷钱,还多出了一条,撒谎。
被打的没办法,我又说,被我充到我的游戏里面了。我妈带着我到网吧,让我开游戏,然后把老板喊到我旁边,直接问我,钱在哪里,让老板把钱给我退出来。不然就报警。说老板骗小学生充钱。老板也很冤枉,说是充到游戏里的钱,他是没办法退,况且一张点卡 35(100 个小时好像),也没听说过哪家孩子一次冲十张 350 的。再看我的小时数,也没有 350 块。
再被我妈带回家。
这次没有打我,估计我爸也打累了,就让我跪在客厅。整整跪了一夜。第二天早上我妈送我上学,从此我不能进里屋。再也没人提 350 块钱的事。
这么多年了,这事我一直记着。前几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和我姐聊到这个事情以后,我姐告诉我,多半是我那个表姐拿的,因为她在家就有多次偷钱的前科。当然,后来不了了之。
有人问,为什么有的杀人这种罪也敢认?认罪就是个死,不如多挨几下。
我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被打的狠的时候,只要不再被打,别人杀人罪,吃人罪都是有可能认的。
(2006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 3 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暴力取证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 3 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理论上,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被调查对象。
理论上,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被误会的调查对象。
如果允许刑讯逼供的话,你仔细想想…
假如那种逼供还存在。
就会有一群人问你认不认,你不认就接着打。
到最后你可以承认恐龙是被你灭绝的,所有人患上癌症是因为你,世界上的每一次争端都是因为你。
为什么你要认呢?
因为不认就接着打。
你认罪之后,还能去过安稳的早睡早起好生活。
你不认,你可能就没机会睡,没机会吃东西,会被一直毒打。
很多东西都是讲证据的,脱离了证据,就没有根据了,就荒谬了。这样是要不得的。
你找人把普通人揍一顿,你让他说他不喜欢他女朋友,说不定他这人服软就认了。为了另一半的安全,所以选择分手的,不少。
您如果真的手眼通天了,您要谁的女朋友您直接抢都行。您要是来抢我的,我给您行不,给我留条命,谢谢。
这年头很多东西也越发透明,很多该明了的都会明了。
大多数时候,谎言谣言具有时效性,只有真相可以一直存在。
于英生。
这问题真的需要问吗????
我小时候特别喜欢燕双鹰系列电视剧,我是把它当作奥特曼、假面骑士之类的特摄剧看的。整个少年时期,我都对燕双鹰的理念深以为然,即用比恶人更恶的手段去虐杀恶人,从而以双倍的效率维护正义。
但后来回过味来了,燕双鹰 “改变”、“让他看自己的脑浆” 的,都是把 “我是个坏人” 写在脸上的又坏又蠢的反派。对于一时难辨正邪的人,比如师父步鹰、身为国民党中央军特派员的小玲,燕双鹰拥有堪比狄仁杰的智商自然能分析出来,可如果是智商一般的普通人呢?历史上那些肃反扩大化的冤案不就是这么来的吗?
如果燕双鹰是个智商和普通人一样且没有上帝视角的人,那他这样的行事风格只会让他成为下面这位:
案例:
一名服务香港警界多年的警长,在拘捕涉嫌犯人之后,带返警署讯问。在讯问期间,殴打事主,致事主曾施手术的头部凹陷,但是,警长却声称是他被事主袭击。后来警方控告事主袭警,在审讯时,裁判官认为事主的伤势不寻常,下令彻查。警方侦查之后,控告警长殴打事主,在法院审讯后定罪。
警长可能是被控 “袭击致造成严重伤害罪”(即所指的 “伤人 19”),最高刑罚是监禁三年。因为事主的伤势较严重 (头骨凹陷),不大可能控以刑罚较轻的 “普通袭击罪”。
分析:
**警察没有任何 “特权” 对疑犯施加武力。**有人可能认为适当武力可以有助破案,但这理由不成立,也是不为文明社会所接受的。反对刑讯迫供个的理由包括:
(a) 用武力或威吓得来的资料或证据,不一定可靠;
(b) 容易造成 “冤案”。意志力薄弱的人,可能在武力威胁之下承认他没有犯的罪行;
(c) 容许刑讯迫供,容易引致执法者滥权、或只求取得疑犯招认口供而不认真透澈侦查破案;
(d) 这种做法有损执法者 (以至整个政府) 的威信,影响社会的安宁。
刑讯逼供的行为,数千年来一直存在。人类文明在进步,人权观念在深入人心,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高,对刑讯逼供的容忍度就越低。但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诸如张玉环案、赵作海案等都说明了刑讯逼供罪在我国刑事案件侦查中具有广泛的存在土壤和适用空间。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但时至今日,依然有刑讯逼供的案件被披露。刑讯逼供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是我国的刑事侦查过程全程保密、非公开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安侦讯人员实施刑讯逼供埋下伏笔。
嫌疑人被审问的环境经常是脱离外界监控的场所**。**立法虽然规定讯问时不得少于两人,但即使少于两人或者同一讯问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分别签订了多份不一样的讯问笔录,均可以对其进行补正解释后成为证据使用。
在只有两个人的密闭空间中,犯罪嫌疑人还被控制着,在缺乏必要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侦讯人员要暴力取证简直轻而易举。
其次是 “有罪推定” 的认知。
在我们的文化氛围中,罪犯狡猾、恶劣几乎是固有认知,对罪犯必须严惩,对其实施刑讯逼供也更容易受到社会谅解,因为侦查人员行为的 “初心” 是惩治犯罪,保护更多的人不受伤害。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往往是 “以事查人”,在接到报案人报案后,在犯罪现场取证,根据己知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这样一来就容易形成“被讯问者是犯罪分子” 的初步确信;
一旦侦讯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即是犯罪分子,那么他就是 “严惩”的对象。对其施加暴力也就成了 “伸张正义” 的幌子。
正是 “有罪推定” 的不当认知,使得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遭受刑讯逼供行为更为普遍、严重。
最后是潜在的趋利避害诱导。
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不仅面临 “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破案率等巨大压力,而且破案之后便有可能收获升职加薪等利好。
因此当重大案件发生时,重案要案中的办案人员会更加迫切希望尽快结案。获取口供便是最佳捷径。当犯罪嫌疑人不供述自己的 “罪行” 时,暴力取证可以加快案件进度。
在重案中冤假错案、刑讯逼供行为发生率远高于轻微刑事案件,这也就意味着,当刑讯逼供发生时,无罪的 “犯罪嫌疑人” 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刑罚。
刑讯逼供长存千年,这种历史带来的思想上的根深蒂固才是刑讯逼供难以彻底断绝的根本。在当下这个司法文明的社会,我们可以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更好的解决办法,也能运用更先进的科技,但遏制刑讯逼供更需要观念的革新。
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刑讯逼供无疑是有毒的种子,从那里长不出正义的大树。
要是允许刑讯逼供,
我有十种办法让你承认你不是人
有二十种办法让你承认你烧了圆明园
有一百种办法让你承认你犯了罪
恢复刑讯逼供,就属于开历史倒车还猛踩油门,自古以来,刑讯逼供总有个小尾巴——屈打成招。不仅如此,刑讯逼供与其说是为了真相,不如说是为了刑讯者想要的真相。
比如小时候小张喜欢和小明玩,但小明是个不好好学习调皮捣蛋的孩子,小张妈特讨厌小明。
有一天教室玻璃被人拿石头砸了,同学们举报说是小张和小明干的,老师叫了家长来,小张妈先到了。
办公室,小张妈把小张放腿上就开始 piapiapia,“是不是小明带你砸的!是不是!是不是!”
“不是我,我没有……”
“还不承认!同学们都说是你俩!”
“是我……”
“还撒谎,谁不知道你胆儿小,还敢砸玻璃?说,是不是小明带你砸的!”
“是,小明砸的,我陪她……”
“我就说嘛,老师你也知道,我儿子平常这么乖,怎么敢干这种事,都是小明带坏的!”
对无辜的人用刑本身就是冤案!
江国庆冤案
台湾有一个案子就是这样的,一个大头兵在海军大院的公厕里 SY。结果一个小时候后这里发生了一个小女孩被害案。在尸体边上发现了这个大头兵的痕迹。然后因为案发地是海军大院,死者家长也是军官,所以警察不让介入审讯,就是海军军法处独立审这个案子,经过十大酷刑之后,这个大兵含恨而死。若干年后,真凶入网。只能说这个大头兵运气烂到家了。
当然了,那时候年代早一些,没有安装摄像头监控。
刑讯逼供一定要禁止的,这是社会的进步,不能允许例外。
这里其实包括了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冲突。
如果追求实质正义,那就需要刑讯逼供。比如公安机关抓了一个小偷,他可能盗窃了 20 次,但是只有他盗窃一次的证据,如何惩罚他以前盗窃的行为?小偷不会主动交代自己其他 19 次的盗窃行为。为了追求实质正义,那就要刑讯逼供了。电影里审讯犯人的刑具大家见过吗,那都是真实存在的。把人挂在架子上那种,俗称大挂,这时已经弃用的刑具了,但是这玩意真挺好使。每当跟那些老同志一起喝酒,他们喝多的时候,就会讲述自己丰功伟绩,讲述 “大挂” 的威力。一般人挂上去几个小时,自己做过坏事主动交代,能把人挂的连娘亲都不认识。小偷经过 “大挂” 承认了自己其他 19 次盗窃,受到了处罚,实现了实质正义,本来这是好事。但是,“大挂”也容易让好人受到伤害,误伤到好人,比如内蒙的呼格吉勒图案件,一个好好的人屈打成招,给判了死刑枪毙了,二十年后真凶现世,才得以真相大白于天下。所以准求实质正义的时候,很容易误伤好人,这有点像“宁杀一千,不放过一个”。
面对这种乱象,程序正义这时候就应运而生,也就是 “看得见的正义”,规定严格的司法程序,确保每个人都受到严格法律保护。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重实体,轻程序” 乃至 “程序虚无主义” 观念极为盛行的中国,引进和推广程序正义的观念,强调法律程序的独立内在价值和意义,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美国 “辛普森” 案件,只是对所谓民主的标榜,并不值得提倡,这种案件不可能发生在中国,我们走自己的路,可以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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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角度,从我的观点来看,分为两个点。
第一,刑讯逼供的人
站在他们的角度,首先会存在 “主观归罪” 的情况,这是其一;其次会出现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从而使用刑讯逼供这种手段,这是其二;最后就是,使用这种手段,是在某一个时代特征中会存在的情况,并且会以此对犯罪分子进行威慑。
第二,被刑讯逼供的人
站在他们的角度,我们不难看出,在难以忍受的身体折磨以及肉体痛苦的基础上,他们会不会被迫说出或者承认一些对其不利的证词。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多数情况下,他们会忍受不了痛苦,并在经受折磨的过程中,依照刑讯人员的阴道,承认相关不利的事实。
综合上述两点,我们在做判断。
第一,毒树之果,能不能吃。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当今社会中,随着私权利、国民意识以及社会法制的发展、觉醒。针对程序正义的保障,逐渐深入人心。依靠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即便他是真相,那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其目的无他,在我看来,这就是公权力在限制公民自由的一种本质对抗。
在程序上,对于公权力的行事进行了限定,其目的,还是为了做到相对的公平。也是所谓的广意上的公平。
第二,刑讯得来的真相,究竟是真相,还是刑讯者想要的真相。多数情况下,刑讯逼供所得来的证据,是刑讯者依据其主观偏见,片面的寻求其内心想要的真香得来的相关证据。那么,这个证据的真正内涵是不是所谓的 “主观归罪” 呢?我认为这是必然的,所以,基于这种主管归罪的真相,我认为,不是真正的真相。
综上所述,禁止刑讯逼供,是当今时代的必然需求,是对于公民权利的底线保障,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因此,我们要禁止刑讯逼供。
如果授权犯罪嫌疑人对警察刑讯逼供,那么基本上也能获得警察承认犯罪的口供。
所以,何必呢?
形式的非正义所取得的结果绝非正义,虽然不可否认刑讯逼供其实 9 成的情况下都不是冤假错案,但即使那一点点几率也是不可容忍的
“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马丁路德金
刑讯逼供无疑是有毒的种子,从那里长不出正义的大树。
但凡一刀切的,都是有问题。我不反对特殊情况刑讯逼供。
像呼格案,不符合提到的 4 条中任意一条,当然不允许刑讯逼供了。
就像死刑,我同意慎用,但坚决反对废除。可以网开一面的,当然没必要上极刑。但是罪恶深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保民安的,死了死了地思咪哒!
因为科技进步了。刑侦技术和司法技术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经常听郭德纲相声的知道,他在说 “今古奇观,奸情人命” 的时候经常提到“官断十条路”。
什么叫官断十条路呢,其实就是骗供、诱供、甚至逼供的一系列方法。
在那些刑侦技术低下的年代,证据的证明力是相当不稳定的。在你家发现了一把带血的柴刀,可是你说刀上的血是猪血、狗血,怎么证明?官府和你都无法证明。如果严格按照现代的证明规则,基本上所有的案件都结不了案。
在结不了案的前提下,任何所谓先进的、人性的、保护嫌疑人权利的规则都没有意义。这也是为什么那些年代口供为王。
现在不一样了,天眼到处都是。有监控你不看,有证据你不查,玩刑讯逼供真的就是天堂有路你不走了。
这还需要从这么多角度论证?就一点呀,可以刑讯逼供就有屈打成招,只要能屈打成招就可以随便抓个人搞定,这比找真凶容易多了呀。
那个特殊的历史时期日本鬼子啥的之所以用是因为真凶与否并不重要,反正错杀三千都可以。那无所谓你是不是真凶呀
长沙货拉拉司机周某春师傅!
控制一个人酷刑一定有用,几千年来一直被视为权力体现不是没有道理的。其次,酷刑只能得到施刑者的意志,而不是客观事实。现代司法要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其他的,因此,现代司法排斥酷刑,至于什么文明道德人权那不是最主要的。讲文明道德人权,那是对听得懂的人,如果按照现在的技术,成为了嫌疑人都不用关进看守所,往哪逃?为什么要审前羁押呢?除了提高办案效率,最主要的是体现权力的意志,让有些人打消抵抗的念头,按我的思路,不应该完全杜绝酷刑,慎用,这样才会有更多的人珍惜自由。
因为以前有一个人叫窦娥被刑讯逼供了。结果她死了还连带哪里六月飞雪,大旱三年的严重自然灾害。清代有一个小白菜被冤枉了,后来案件被纠正了官场也是呼呼啦啦到了一大批。刑讯逼供死人不可怕,黄泉路上冤死的人多了。但是如果被政治对手掌握,很容易成为被打击对象。你看内蒙古的十八岁青年被冤枉判刑,就是从刑讯逼供开始的。再看看上过央视的女神探,不是也是因为个别刑讯逼供土崩瓦解。
当该操作可以确保某种预设结果(千人一面)的时候,该操作不适合探究源头因素的需求。
刑讯逼供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并且可能导致办案人员形成路径依赖,屈打成招而不是真正破案。
问题答完了,然后是
你给我拉黑了,然后又和别的知友单方面宣布胜利,所以剩下的部分针对你的:
法律不让警方刑讯逼供,即使在你预设的极端情境下法律也不让刑讯逼供,但是,如果把刑讯作为一个可选项,实际上如何刑讯,如何判断刑讯达到突破心理防线,怎么判断刑讯出的口供真实性都是有办法的,军队捕俘情报部门审间谍都是有人研究的。
科学的刑讯不是以折磨为目标,更不是简单打一顿,研究的就是摧毁一个人的意志。而且绝不可能可以刑讯就只刑讯别的什么手段都不用了,显然刑讯嫌疑人、查嫌疑人生活空间、查嫌疑人移动轨迹、查嫌疑人生活背景人际关系这都是同时调查,然后对调查结果交叉比对。
如果嫌疑人一口气报一百个地址,那嫌疑人肯定没被摧毁意志在说假话。如果嫌疑人只说一个地址,没有安置位置炸弹构成等细节,也说明嫌疑人没有被摧毁意志,这时候刑讯都没有达到目的,得继续。而且,显然国家机关对炸弹袭击这样的大案肯定是集中抽调人力,有一个线索查一个线索。
刑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比单纯用审讯技巧来的更有效,所以如果嫌疑人能扛住刑讯那不用刑讯也不可能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拿到有效口供。
总结一下,刑讯逼供当然要禁止,但你举的炸弹袭击的例子完全不能说明这一点,而且你越在评论里加补丁把例子描述的越极端就例题越远。刑讯作为一种获得信息的手段并不排斥其他手段,而且在讯问嫌疑人时允许刑讯肯定比不刑讯可以更快的拿到口供,如果嫌疑人能扛住刑讯,那不刑讯一样突破不了拿不到口供。除非在你的想象里嫌疑人是个疯子,已经想好了你刑讯我就啥也不说,你老实问我就如实供述,而且这疯子还能扛住刑讯,就是玩。你要都这么想了我也无话可说,反正你也就是个面对讨论先拉黑再获胜的类型
因为办案人员都不是上帝,所谓的明知道对方是罪犯都是主观判断,主观判断就有犯错的可能。而口供作为证据它的稳定性实在是太低了,谁也不能从别人的嘴里看到人心、看到真实。
从搜证的角度上说,如果明知道对方是罪犯,证据链却还不够完整要用口供来闭合最后一环,那么这个案件就存在其他的可能性。
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就好比一把杀人的凶器被办案人员加上了本不存在的当事人的指纹。不仅程序正义出了大问题,实体正义也会出现偏差。
随着科技的进步,相信口供在今后的案件中会逐渐从原来的关键证据慢慢向补强证据转变。
来个不是太恰当的比喻,各位小时候总有皮的时候被亲妈揍过吧?
好,我们推一下
今天家里无端端的丢了一些零钱(数目不大)但妈妈觉得这是一个性质非常恶劣的事情,必须严惩的,因为小时偷针这个说了无数次的故事,所以绝对不能放过
然后亲妈拿好擀面杖(或类似物品)就跟你说,“妈现在就只想要你一个态度,你认了,妈妈就知道你知错了,这样还能改,妈不会真揍你的” 关键是你真的木有拿,你平常怎样皮都好偷钱这事情绝对不会做,你必然 “妈我真的没偷,别的我做过的坏事我都会认,但是没有我怎么认呢?”“妈只要你一个态度,你拿了钱吃了用了妈都不会怪你,只要你认错了就好,我需要的是你理解这个事情的恶劣性而不是执着于这钱的问题”
上述对话是不是很熟悉?80 后皮一些的孩子有比较大概率遇到过吧?最后发现是妈不知道放哪边去了的事情不经常发生?你这一顿揍就肯定白挨了。如果认了?你猜猜后果是不是更恶劣,被揍得更狠更惨?
好了,刑讯逼供的结果是无上限的。你一旦认了,三年起步,上不封顶,直至死刑,而且万一执行了还没法逆转结果
如果不禁止刑讯逼供,那谁都有可能是罪囚,因为在严刑峻罚面前,没有谁能撑得住。
那么全社会都看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绕着走,否则,被逮个正着,再加几分心情不好,你就是冤狱里面的大头鬼。
因为刑讯逼供压根就不是为了破案,不是为了提高公安系统的效率。
而是为了制造社会恐慌,一旦开放,人性所有的恶都会体现出来,哪怕你加上一句 “不能出现伤人” 警察也能变着花的折磨人。
都不用多了,比如把你用手铐铐一个地方,你只能蹲着不能坐着不能躺着不能站着,一晚上你试试。
第二天不说?第二天继续。
时间长了这个人都不可能自己走出警局。
不禁止的话,我能让熊承认自己是兔子。
想当然的,大家都会认为刑讯逼供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但实际上,很多通过刑讯逼供所得来的证据确实是真实存在的,也是侦破整个案件的关键证据,毫不夸张的说,刑讯逼供所造成的冤假错案率远远小于因没有刑讯逼供从而纵容的违法犯罪率。
作为一名前警察转律师,我是目睹着我们国家警察行业逐渐规范的一个路程的,也见识过不少地区公安机关有名的 “审讯手段”。你要说这些手段没用,还真不是这么一回事。很多时候,不仅有用,而且有关键作用。刑讯逼供用久了是会形成严重依赖性的,这也是当年破案技术不发达时代很多老民警侦查的一个重要手段,听不少老民警说,当年讯问就是爽,一顿技术手段下来,全部交代的干干净净,哪像现在,各种乱磨硬泡,文明执法,效率低下。
如果以破案率作为唯一指标,刑讯逼供对于案件的侦破,可以说是完全的利大于弊,只要国家允许动用刑讯逼供,相信 90% 的刑事案件能够至少快个 60% 侦查结束。
但为什么还是要禁止刑讯逼供呢,我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降低错案率,而是为了根绝 “人治 " 因素。
刑讯逼供,说白了就是司法人员在违法滥用权利,以暴制暴,搞人治,与我们这个时代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精神背道而驰。更主要的是,既然搞刑讯,就必然会存在特殊对待,有钱有势者,可以靠着权势金钱免于刑讯之灾,而无权无势者则可拳脚相向,这在司法上是严重的人治行为,与司法的公平本质背道而驰。况且刑讯这个口子一开,对你刑讯逼供可施展力度的大小也是由个人所控制的,这就更加放纵了人治,既然做不到对每一个人都能公平的展开刑讯,那么就要求对所有的人都不能刑讯,个人认为这才是坚决杜绝刑讯的重要原因。
只有禁止刑讯逼供,摒弃人治思维,坚持法治精神,司法机关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当中坚持公平和正义,如果连司法都弄人治,摒弃法治,那和大清国统治又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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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狭义的刑讯逼供很少了,基本上是广义的刑讯逼供,比如不给水不给饭挨冻啥的。
严格来说,广义的刑讯逼供似乎默许存在而不禁止。
他们普遍指出,法律规定的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中的 “等” 如何理解、“刑讯逼供”如何解释,物证、书证的排除条件 “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如何把握,是困扰规则实务适用的主要问题,也是令他们感到无所适从、表面 “有法” 实际却更似 “无法” 的最大原因。以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为例,16.6% 的刑事法官认为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还有 41.6% 的刑事法官表示只有一定的理论意义。由此可见,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受自身的规范性缺陷、司法人员的观念滞后和某些体制障碍等因素的影响,距离充分发挥保障基本人权之法律功能的预设目标还比较遥远。
——《刑事证据研究》,陈卫东。
所以嘛,这个话题讨论起来就很有趣了,至于广义的刑讯逼供算不算刑讯逼供估计来自官方的结论更让人大跌眼镜。
更实务的结论就是,一旦刑事立案后就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迅速进入看守所,虽然条件不好但至少有监控嘛,毕竟总有阳光照不到的地方。
一个笑话:
一次,美国的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和洛杉矶警察局,三家要比试谁的破案能力更强。
要求是看谁能用最短的时间在一片森林里头抓住一只事先被放进去的兔子。
中央情报局先来,他们用了三天三夜,搜查了每一棵树,甚至翻遍了每一片树叶,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这片森林里头根本没有兔子。
联邦调查局进去之后就放了一把火,这把火烧了一天一夜,然后他们对外宣称这一切都是兔子干的。
洛杉矶警察局最有效率,他们进入森林一个小时后就出来了,还架着一只被打的鼻青脸肿的浣熊,只听这只浣熊气急败坏的说:别打了,别打了,我承认我是兔子…
可见,如果不禁止刑讯逼供,为了效率,他们什么事都做得出来。
刑讯逼供可能是可行的,前提是逼出来的供词提供了检方不知道的关键信息,这个关键信息必须能确认案件是这个人犯下的,而不是以下情况:
1. 受害者的受害信息,这个完全可以是检方告诉嫌疑犯,再假装嫌疑犯自己供出来的。
2. 嫌疑犯的嫌疑点:嫌疑犯性格不好,嫌疑犯没有不在场证据,嫌疑犯家中最近变富裕了,等等一系列不能排他地将嫌疑犯与案件联系起来的 “嫌疑点”。这种似是而非的嫌疑点,只要花时间找,要多少有多少。
如果刑讯逼供真的屈打成招成功,那么至少要配套以下操作之一才能成功:
1. 将认罪书直接当成判决书的依据,法官不长脑子。
2. 检方伪造了关键证据,同时剥夺了嫌疑人在法庭的辩护权。
所以屈打成招一定伴随着法官的不作为,很多案例都是嫌疑人当庭翻供 / 指出自己被刑讯,而法官根本不理;甚至嫌疑人连话都不让说。
刑讯逼供的结论是:
1. 如果是不经庭审的,比如间谍罪之类,检察和审判的是同一批人,事实上无法避免刑讯逼供。
2. 如果是经庭审的,还能屈打成招成功,说明法院就是和检方故意配合,一起冤枉好人,是逼供还是庭审时硬判,只不过是内部怎么分配责任而已。
所以刑讯逼供的危害,本质是法院和检方勾连,刑讯逼供只是一种形式。只要继续允许法院和检方打配合,禁了刑讯逼供也多的是其他手段,比如货拉拉跳车案。变化的只是冤枉人的成本,以前可能盗窃案,打一顿就认了 / 后来就是强奸以上才配被冤枉。所以盗窃案现在都破不了了,重罪还是一破一个准。起码在我看来,并不算改善。
至于借刑讯随意殴打他人,并不能叫 “刑讯逼供”。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别打了别打了,安禄山造反是我挑唆的,山海关是我打开的,八国联军和鬼子都是我带路的,切尔诺贝利和福岛是我策划的……
“我们只是叫你承认偷东西了!”
“嘿老兄,这些我都承认了,还在乎偷东西吗?”
从冤假错案的原因来说固然是一个理由。
但我觉得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理由。
请问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调查阶段是普通人还是罪犯?
答案显而易见,当然是普通人。那请问可以对普通人实施严刑拷打吗?
当然是不行。你严刑拷打他,其实是因为你已经认定他是罪犯了。但你是谁?你只是一个警察,你有什么资格认定谁是罪犯?
只有法律才有资格认定谁是罪犯! 赞成刑讯逼供,等于把人治放在法治。
这既是对人权的破坏,也是对法治最大的蔑视。
八九十年代,家乡还是有刑讯逼供存在的。
听闻,偷鸡贼被别人举报(没有被人赃并获)。派出所把那人抓过去,关在审讯室,人家拒不承认偷鸡之事。然后,大冬天零下三四度(偷鸡一般都是下半年年底),铐在长条木椅上,衣服被扒光就剩内裤,电风扇(那会儿没空调)开到最大马力吹着,隔个三五十分钟浇一盆凉水…
听起来真完美。没有肉眼上的身体伤痕。
不过,不知道那个口述人是真的没有偷鸡,还是硬气,硬抗了 24 小时,就是不承认偷鸡罪行。最后,还是被放了出来…
想拉拢或巴结一个人,无非就是权钱色。但是,要身体上折磨一个人,方法何止千万种?能走过三五招,不是有着超越众生的理想,也算是顶天立地的汉子。可是,这样的人,凤毛麟角!
能问出这种问题的人,心智完全可以说是原厂状态。
内在逻辑补全后,无外乎是 Xxxx 很有用,“我”认为很合适,但为什么别的除我以外的 “我们” 会认为要禁止?
预设立场有时就是这么可笑。
这么说吧,如果允许刑讯逼供,我能让你承认恐龙是因为你灭绝的
大美:那小子嘴挺硬啊,打了这么长时间都没蹦出一个字
阿智:那就接着打,招了还能留条小命儿,不招就…… 哈哈哈哈
大美:那小子招了,问什么说什么
阿智:那他说什么了
大美:他说那些事儿都是他干的
阿智:哦?都是那些事儿啊
大美:招了就行,他哪知道是什么事儿,咱们干过的那些事儿难道要给他说一遍?
阿智:那算了,听话就行!
屈打成招、亲人威胁、药物控制等,在这样的刑讯逼供面前,似乎乖乖认罪反而是赚了。
先不说刑讯逼供,就说〔能打声招呼的权利〕。
~
A 和 B 属于各自犯事,但犯的事类同的。
A 属于没人脉打招呼的,B 属于有人脉打招呼的。
~
A 面对询问、审判,全程要担心说错话、隐瞒,不被理解正确的后果。
B 可以放心的遣词造句,因为整个流程都有人提前透露,说错话也不是定论,可以更改,直到更改到最优方案。
如果你做父母了,或者你没做父母但想想你小时候父母揍你的时候你就能明白。
这件事儿你做没做,做没做错,根本没有道理可讲,要是不承认就打,一直打到你认错为止。
当不讲道理(证据),讲不通道理的时候,你冤不冤?有冤的,也有不冤的,是不是?
当打服这件事儿从家里延展到社会,你能保证被打的一点都不冤吗?而这个冤可能就不是后期认错、赔礼道歉就能解决的,有些根本就没有回旋的余地了。关键是,这一打把好人冤枉了,把坏人放走了。被放走的坏人还不一定再干出什么坏事儿。
绝大部分人可不是宁死不屈那种,你这么搞会出现大批冤案的。
先抓十个人。给我打。
翌日。
“领导,招了八个,妥妥的团伙。您看要不要凑满十个算黑社会?”
如果碰巧抓到了楼主,给你个优惠,给你几个案件认哪个你可以自选
“下诏狱”
“我宁可死,也不去那地方”
没罪都逼得有罪了
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侦破人员希望获得真信息,但是也有可能获得假信息。两个政策,一,允许刑讯逼供,二,禁止刑讯逼供。在政策一下,获得真信息的概率是 P1,获得假信息的概率是 Q1。在政策二下,获得真信息概率是 P2,获得假信息的概率是 Q2。这些概率通过对人类社会的长期实践进行统计获得,最后发现,禁止刑讯逼供,这个政策从统计学观点看,是更为划算的。
打人,容易上瘾,会觉得自己很有权势,不利于冷静分析案情。
因为容易产生冤假错案。
在以前,上级的压力下,很多案件会出现用手段来获取证据,很多为了破案率,也采用刑讯逼供这种最简单的方式。
其实完全禁止刑讯逼供也不太可能做到。
很多监控设备在关键时候突然坏了,美国亿万富翁杰弗里 · 爱泼斯坦就在监狱中自杀。
刑讯逼供是有多可怕,没有亲身经历过的人根本不知道其破坏性和危害性。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
接下来我讲下身边真实发生的一个刑讯逼供的案例:
在很久之前,某地市纪委双规了一个国有企业的高管,在双规期间,高管也是尽量的配合调查,但是高管的供述未达到调查组人员心理预期,就是办大案的心理预期,这样调查组人员就不能在领导面前表功。于是,他们就认为高管在说谎,商量怎么才能让他开口。其中一名办案人员说,我们可以把这名高管头按在水桶里,短时间内再把他拉出来,这样弄对方肯定受不了,而且这名办案人员说这样根本没有危害性。最后,大家都采纳了他的建议。一伙人在双规处厕所将这名高管按到水桶里,几次以后这名高管被呛死了。
当然,最后这几名办案人员都负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责任,刑期最重的判了十几年,轻则也是好几年。
从这则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及破坏性,而且这是双刃刀,伤害了别人,也是在伤害自己。
所以,禁止刑讯逼供是保护他人,同时也是在保护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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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都玩过剧本杀吧。玩剧本杀的过程其实和侦查过程十分相似。
剧本阅读、信息交流、线索搜集、圆桌讨论像不像侦查环节中的取证、走访调查、摸排、讯问等等。剧本杀中获得的信息更加全面,所有的证据都是准确的,线索都是明确的,所有的细节都在剧情里面可以找到的。
即使这个样子,玩家还是推不出真凶。有些玩家就会强推,和心中的嫌疑玩家对话时,气势足态度硬,把嫌疑玩家的解释当做狡辩,对方不承认时不会轻易认为是自己思路错了,反而情绪有暴躁倾向。而且,这种气势上的打压和情绪的暴躁化是不自觉的表现出来的。当我怀疑你是凶手时,侵虐性就会不自觉体现出来。
你看,剧本杀游戏玩家都会这样,这就是人性。警察也是人,当然也想让嫌疑人自己承认了。游戏里嫌疑人不承认玩家最多想在气势上压迫嫌疑人,现实中,侦查机关可是暴力机构,可以合法的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允许再允许刑讯,办案人员是真的控不住自己啊。
别打了,我承认拉登是我杀的!
那只是普通犯罪法律这样。
遇到政治战争反恐等领域,刑讯逼供并没有禁止,只要能干死恐怖分子,刑讯逼供打到说话为止。参考美国关塔那摩监狱。
有这么一个笑话,有 ABC 三国的人员比赛破案,比赛内容是在一个树林里找一只兔子。
A 国人员在森林里遍布各种仪器,出动无人机航拍,找了大量生物专家分析,最后结论是森林里没有兔子。
B 国发动大量人员进行地毯式搜索,有派出大量卧底进入森林的动物群打探消息,最终的结论也是森林里没有兔子。
C 国只出动了 4 个人员,打了半天麻将,最后只派了一个人员进入森林,其他三个人在森林边上一遍抽烟一边打扑克牌一边等,不到半个小时,那个人就押着一只浣熊出来了,那只浣熊伤痕累累,鼻青脸肿,走路一瘸一拐,一边走一边气急败坏地大叫:
“我是兔子!我是兔子!!”
过去那么多人难道不知道认了之后难逃一死?只是三木之下,只求速死。
有句古话叫 三木之下,何求不得。
你不能要求每个普通公民都是革命时期的共产党员,受尽酷刑还能坚持立场。
很简单,因为刑讯压根不能拿来逼供,完全没用的玩意,不禁它禁谁?
刑讯逼供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你想让被逼供者开口很容易,但你想得到正确的答案很难,因为你在刑讯室里没法确定被逼供者招的供是真是假。如果被逼供者瞎招乱招,你还要浪费时间出现场进行验证,而随着时间的流逝,被逼供者的价值就会越来越低。
为什么刑讯逼供都和冤假错案联系在一起?就是因为只有冤假错案那种已经预设了口供的刑讯,才不需要费力去确认,反正被逼供者只有 “是” 和“否”两种选择,只要让他开口说 “是” 就行了。
刑讯逼供方便的只是一小撮人拿来刷政绩。而对于一个政权、一个国家来说,麻烦就会很大了。比如说:如果说一个政权到很危机的时候,需要清理对政权有危害的分子,那么靠刑讯逼供的效率就很低,就会耽误很多宝贵的时间。更别提比如说如果你想肃清组织中的内鬼,那就更加无法刑讯逼供,因为第一有可能你的嫌疑对象身份特殊,打不得逼不得。第二有可能你会因为刑讯逼供而导致受刑者瞎招乱招,反而令你的组织变得互相猜忌离心离德。最终给这个政权带来很大的危害。
所以,为了确保这个政权的保卫者和执法者的综合能力,就必须要严禁刑讯逼供,因为上位者很难挨个去判断基层执法者在哪个案子里有没有用刑讯逼供,所以也就没法判断底层执法者破案率高低到底是依靠自身推理能力和侦查水平还是靠刑讯逼供。而如果错误提拔了依靠刑讯逼供而令自己破案率提高的执法者。那么一旦到了政权危机的关键时刻,这些人就用不上了,上位者当然是不想出现这种情况的。所以只有禁止了刑讯逼供,才能确保上位者随时可以挑选出合格的执法者来保卫自己的权力。
工作到半夜,不想写长答案了,就想到哪说点啥吧。
作为一名业内人士,首先表明立场,刑讯逼供只有恰巧遇到嫌疑人真的就是干了这事却怎么都不说的时候会有正面作用和意义,除此之外,刑讯逼供就是在作恶,冤案是一方面,另外即使不是冤案的,刑讯逼供会让犯人更加崇尚强权和关系背景,这对他的改造和将来回归社会是起反作用的,基本上已经打下了他二次犯罪的精神基础。另外,刑讯逼供会降低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本来需要分析、推演、勘察、研判的环节,靠刑讯逼供来取得,谁都会使用貌似捷径的那个法子。
最后对题主说一下,刑讯逼供不仅是禁止不禁止的概念,刑讯逼供是刑事犯罪。
法律人都知道刑讯逼供准确率高达 90%以上,但是剩下的 10%和那 90%造成的负面影响太影响法律权威性了
小时候大家都被教育过,革命烈士在反动派严刑逼供下,怎么都不说,但那毕竟是极少数英雄。大部分人刑上到位了,只要能解脱,什么都会说,什么都会承认,而且你并不需要承诺给他一条生路,让他死就行了。
如果你坚持这种刑讯逼供来得到情报,那你必须做到完全客观,完全没有任何诱导性,不然你得出的情报就只是你想要的,并不是真实的,而这种完全客观,没有诱导性不是人能达到的。
不谈道德,不谈法理,这些其他回答已经很详尽了,我来说逻辑。
刑讯逼供,顾名思义,你只能 “逼出供词”,逼不出实证,你逼他说出啥来犯罪现场也不可能发生变化,如果说你跑到现场制造证据,那 TM 叫伪造证据破坏现场,性质都变了。
另外,刑讯逼供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定罪,不是为了某些实际效果。比如抓到个匪徒,你想逼问出他炸弹埋哪里了,这根本不是我们理解的刑讯逼供,道理很简单,因为假如这个 “匪徒” 被冤枉了,实际是无辜的,你一顿大刑之后逼他说了一大堆埋炸弹的地方,这些地址挖的出炸弹吗?刑讯逼供从来不关心 “炸弹在哪”,只关心你认不认罪。
刑讯逼供从古至今从来就和正义,法理等扯不上关系,只关乎 “政绩” 或者“指标”。上面下命令了,XX 日之前必须结案,结果逮了个家伙稀里糊涂的不开口,OK,给他摁小黑屋一顿打,逼他承认自己作案了,是主谋。刑讯逼供的基本套路就是这样,请问这种弊政不禁止,留着生崽儿吗?
把你关小黑屋半年,不让你跟外界接触,知道你承认自己纱了人为止,你看喉不吼啊?
程序正义应该说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精神之一,如果证据的来源是不正当的,那么证据的正当性当然的不存在,即使这一证据足以扭转裁判结果。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所谓的实体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只是手段。而不是动机。
主要是要消除 警察为了快速破案的动机。
下面下了死命令。3 天内必须解决
有时候人手不够,证据不足。办案更是没有头绪。
没有证据怎么办?就伪造证据。
没有口供怎么办,就刑讯逼供。
所以与其说不让刑讯逼供。
还不如说要保持公检法自己的纯洁性。
司法不公正,即使不需要刑讯逼供一样可以冤枉好人。
如果警察足够廉明。智商在线,必要时刻用用软刑讯逼供我也是赞成。
所以,关键点在于,不要随便冤枉好人。随便找个替罪羊谁都会。
刑讯逼供 只是手段,手段而已。根源在于公检法自己的动机。
因为你可以得到任何想要的
中国有《罗织经》
全球有数不清的—屈打成招。
许多年前,
也不太久吧,
没有破不了的案子,
没有想不出来的罪名。
很多人都谈到了一般的刑事案件不能刑讯逼供,因为冤案云云。
我这里要谈一下如果是恐怖袭击事件呢?
如果是抓到的嫌疑人安放了炸弹,但是他不说你就不知道,时间很快就要到了,成千上万的人就要丧生。这个时候你什么办法也没有了,你上不上刑,甚至你会不会对他未成年的女儿用刑。因为你未成年的女儿和年迈的父母也在可能的被袭击的人群里。这个时候会有多少人选择了刑讯逼供呢?
有部电影叫做战略特情组大概就说了这样一个故事。
有人说可以用微表情,lie to me 第一集在编剧的帮助下,博士也是只是知道了一个大概的范围,就如同中关村附近的电影院,这个概念离及时查到具体事务相去甚远。
碟中谍的那一套更是需要准备时间。
我对这个问题非常矛盾,其一是你无计可施了。其二是刑讯逼供其实是一个审讯者自由心证的过程,你打了他,他说 A,你觉得 A 这个答案有问题。你接着打,他说 B,你也不相信。所以事实上就是你会一直刑讯到他说出一个你觉得可信的答案,所以事实上是你回答了自己的问题,而不是对方。你只相信你自己愿意相信的。这个很可能对了解事情真相毫无帮助。虽然可能有心理学的知识帮助你删除识破一些或是确认某些事实,但是心理学毕竟是一门经验主义学科,其考虑的问题都是大概率,而不是百分之百。
所以我猜测美军在关塔那摩对于那些真正的死硬分子刑讯逼供已经毫无意义,很多时候纯粹就是发泄。
我们要的是真相,不是结果
首先,只要刑讯逼供,那么几乎所有人都会认罪,究竟有没做过并不重要,私刑这东西,一开头就没下限了。
第二点,现实没有上帝视角,咱不是看电视剧,能知道谁是罪犯而谁不是,也就是说,你不可能确定某人是罪犯,以刑讯逼供来帮助取得罪证,而更有可能是这个人不是罪犯,但屈打成招了。(因为真罪犯只有一个,嫌疑人 / 可怀疑目标却有很多个)
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
因为人们刑讯逼供只是为了问出自己想听到的,而不是为了问出事实。
因为刑讯只能让肉体投降,招供的是拷打者的构想,而非真相。
其实,真相,不是拷打出来的,而是考证出来的。
破案子,主要不是体力劳动,那是脑力劳动。
手段正当或高尚,才能保障目的不滑坡。
打人,如同考试抄袭,是执法者对法律的作弊,不制止,最终会毁了正义。
比如
疯狂撒谎
抗的过就抗
怎么说,看了一圈下来,发现所有的答案都混淆了两件事情:
刑讯逼供和自证其罪。
问题问的是刑讯逼供,而回答的都是为什么禁止强迫自证其罪。
刑讯逼供不一定是要定罪啊,也可以是讯问幕后主使,还有多少炸弹等等问题。
当然我们认为讯问幕后主使这种事情容易搞成大清洗活动,但是还有多少炸弹这种类型的问题却是比较现实的问题。
事实上关于这些问题,目前并没有定论。禁止刑讯逼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废除酷刑,如果不以酷刑来看,很多时候辩诉交易不就是刑讯逼供的一种么?用认罪换减刑,多么伟大的提升效率的发明……(提示:这里明显是个讽刺)
所以其实很多时候,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就是,文明发展了,所以废除了可以用来逼供的酷刑……
我换个角度来说吧,很多人有一个误区,觉得一个人有 99% 的嫌疑时就无意之中已经认定就是他了。最常见的就是用一个人群的统计数据来佐证其中一个个体的情况。统计数据的有效性是针对整体的,不能简单机械的套用到个体上。
一种常见的支持刑讯逼供的逻辑是:他的嫌疑太大了,用些手段有助于破案。这个逻辑的问题就在于,嫌疑只是个可能性,并不能支撑实质性的结论,也就不能支撑实质性的行为(指逼供)。
如果刑讯逼供,会造成很多怨案。
不有个成语叫屈打成招嘛,很真实的情况。
刑讯逼供可以使的一部分人渣,真正的人渣更好的得到应有的惩罚,但也会有很多无辜的人被冤枉。
作为一个外行,司法系统的设定我理解为:
宁愿放过一些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而不是:
宁愿错杀一千,也不能放过一个。
有些坏人虽然很可恨,抵赖到死,就是不说实话,但通过其他的技术手段也是可以使他被定罪。
但好人如果因为被冤枉屈打成招,认了没有做过的罪行,那就太冤枉了。
坏人没有得到惩罚属于应该被罚的跑了,但宁愿让他跑了,也不能把莫名其妙的人惩罚了。
我觉得对所有那些极特殊紧急情况下的例子都可以用一句话反驳
这么紧急的情况你违个法怎么了!?
其次完全可以用刑讯逼供 “定罪”然后再用类似紧急避险之类的 “保险” 法条 辩护无罪。
因为刑讯逼供得来的情报是真的不准
前十居然没看到某个著名段子 (感觉是最近起点抖机灵的风气有所克制了吧),转发一下骗几个赞。这个段子有很多版本,按照知乎惯例我找个定稿版吧:
范含稍微想了一下,心里有了个主意。
“前一阵子我把一只兔子扔进洛杉矶北边的那片树林,然后跟这位 CIA 的巴杜瓦先生说,‘有只兔子偷了我的东西,逃进北边的树林了’。
“过了一个星期,巴杜瓦先生回来了,跟我说:‘胡扯!我们在树林里布下了密密麻麻的窃听器,连地洞里面耗子交尾的声音都听见了,可就是没听见兔子的动静’”。
听众大笑,除了巴杜瓦。
“后来我又把一只兔子扔进西边的树林,然后跟那位 FBI 的佛赫热先生说,‘有只兔子偷了我的东西,逃进西边的树林了’。
“过了三天,佛赫热先生也回来了,跟我说:‘倒霉!那只兔子可不仅仅是小偷,还是个杀人、抢劫、强奸犯,我刚想去逮捕它的时候,它居然放火烧了整片树林,烧死了里面所有的动物!’”。
听众大笑,除了巴杜瓦和佛赫热。
“最后我决定寄希望于洛杉矶警察局,先把兔子扔进南边的树林,然后报警。得到的回答是,‘警方的骄傲斯蒂克警官将亲自负责这起案件’。
“没想到半个小时以后,斯蒂克警官就来了,手里捉住尾巴倒提着一只浣熊。那只浣熊遍体鳞伤血肉模糊,气急败坏的大喊:‘我是兔子,我就是兔子’”。
所有人都在大笑。
范含很满意这种效果,这个经典笑话就是应该用在这种地方,本来这个笑话就是后来的美国人为了讽刺洛杉矶警察局风纪败坏才编出来的。
——《电子生涯》第一弓 第柒章 蔫了
反正这个段子最早也是笑 “洛杉矶警察局” 的。
题主,如果我对你严刑逼供的话,你有多大概率能不认罪?
三木之下,何求不得?
评论里看到的图,觉得还挺符合的。。。
别说刑讯逼供了,连诱供都不允许。
比如:
你家里经济状况不太好,是不是也曾经想过抢银行。
那这你们次抢银行(被询问者还未认罪的情况下有罪推定,并诱供,一旦被询问者说:我不是主谋,他才是,那等同于被询问者认罪)谁是主谋。
你的同伙可认罪了,说是你主谋。(利用信息不对称,造成囚徒困境)
你说你只是放风的,有什么证据(让犯罪嫌疑人自己证明自己有罪),如果你没有证据,那我们就认定你是主谋。
对嘛,好好说说,一开始怎么想的,后来怎么谋划的,详细说说,你说的和你同伙说的要是对不上,那给你两个都按主谋算。
普通人根本扛不住这两下的,连我也不行。
针对大家的疑问 补充
1. 刑讯逼供是为了获得证据 如果可以直接制造证据 那我还刑讯逼供干嘛 直接跳过审讯 把证据造齐了 跟检察院法院弄好 直接零口供把案子判了就完了呗
2. 很多人其实都搞错了一点 感觉警察会冤枉人 栽赃陷害啥的 其实生活中大部分警察都不会这么干 说句现实点的话 被杀的又不是我家亲戚 我犯得着伪造证据去陷害一个和我无冤无仇的人吗 有的人说这是为了立功升职 天呐 都啥年代了 升职加薪靠这个?我自己身边一大堆几乎没有业务能力的人在当领导 而那些业务能力很强 老实巴交的老黄牛还在一线埋头苦干呢
3. 现在国家对于司法监督力度 真的超乎想象 特别是对公安 动不动就倒查追责 我上个礼拜就被上级教育整顿办谈话 他们的办事风格就是 只要不接受吃请和财物 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包括刑讯逼供)案子关错了人 国家赔偿兜底 案子破不出来 属于能力问题 原则上不给予任何处分 懂了吗 我只要老老实实按程序办事就行了 案子破的了破不了 不关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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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补充一下 其实禁止刑讯逼供 本来就是社会正确 司法正确 政治正确的事 本身就没有质疑的余地 这里只是讨论一下 不用太上纲上线 另外再次强调一下 我本人从来不刑讯逼供 因为我个人的审讯技巧还算够用 我也不看起那种除了动手打人啥也不会 只想着走捷径的人 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刑讯逼供确实是捷径 前天破了一个案子 是刑侦大队移交过来的 很典型的有怀疑对象 但需要拿下口供才能开展下一步工作的 今天在食堂跟那个同事吃饭 同事问我案子怎么样 我说拿下了 他就半开玩笑的说 那家伙挨了不少打吧 我说手指头都没动他一根 他就很惊讶的看着我 觉得不可思议!
其实在日常办案过程中 真正需要靠审讯来破的案子非常少 因为大部分案子都没那么复杂 像是抓现行的 有客观证据的 有目击证人的等等 还有一些完全是无头案 比如盗窃的 这种的没有嫌疑对象 所以真正那种没有客观证据 但又有一定线索 且犯罪嫌疑很大的 才会需要审讯 而这种审讯确实很需要技巧 需要察言观色 需要头脑灵活 需要耐心和体力 需要一些心理学知识 甚至还需要好的口才和演技 而很多人不具备这种能力 导致很多类似案件无法侦破 而逍遥法外的嫌疑人不但嚣张跋扈 还有故意气你的 所以才会有感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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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长期奋斗在一线办案岗的老侦查员 不得不说 刑讯逼供是破案效率最高的手段 没有之一 但是这也使得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从警十余年 可以说见证了刑讯逼供从默许到禁止的过程 在这里抛开法律层面 谈谈个人看法 首先声明一下 我个人从来不刑讯逼供 但是从内心而言 我是有些许认同的 之前我们一位分管刑侦的局长谈过这个问题 刑讯逼供是撬开嫌疑人嘴巴最快的手段 没有之一 二十年以前 刑讯逼供几乎是半公开的审讯技巧 按道理来说 应该会出现很多冤假错案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 真正冤假错案的比例 是非常低的 跟你中五百万差不多 为什么呢 因为真正的刑事案件 要给一个人定罪 不是单单一份口供 嫌疑人认罪画押就完事了 还需要其他客观证据印证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行 而如果一件事不是你干的 即使你屈打成招 在后续的补充调查时 侦查人员也能很容易发现问题 比如一起凶杀案 作案时间 地点 凶器 作案手法 这些都不是一个没犯罪的人能编的出来的 当时那个局长就提出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也就是说我通过刑讯逼供拿到的认罪口供可以排除 但是通过审讯得知凶器和作案手法等 之后根据嫌疑人提供的信息 对照指纹 血液 DNA 或者带血衣物 还有尸检后的结论等客观证据 这样给嫌疑人定罪 就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了 过去的几十年里 大部分警察也都是这样做的 总的来说这个办法也确实有效
但是至于要不要这样做 我可以举个例子说明 比如一个地区一年刑事案发 1000 起 在不允许刑讯逼供的前提下 破案率只有 50% 这里指的是有嫌疑对象的 其实真实破案率远低于此 而允许刑讯逼供的话 破案率能提高到 95% 但是每五年会出现一起冤假错案 (大家不要惊讶 事实证明因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实际上比大家想象的要少得多)也就是说每 5000 个案子里 如果不允许刑逼 那么只能破 2500 起 就有 2500 个受害人无处申冤 2500 个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而如果允许的话 那么就会有 2250 个原本逍遥法外的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 但代价是会有一个没犯罪的人被冤枉 大家觉得如何
当然从法制的角度来讲 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是倡导宁愿错放三千 也决不枉杀一人的 这是法制的进步 也是社会的进步 但更多的是社会的需要 全国警察一年何止破案百万 也不见有人歌功颂德 但只要发生一起冤案 就各种口诛笔伐 这其实是普通人对于掌权者的厌恶和仇视导致的 也是很多企业提出 100-1=0 的真实写照 但翻开历史书籍 我们可以看到 过去或是现在的一些落后国家 给一个人定罪其实根本不用证据 只要你有嫌疑 不能自证清白 甚至只需要某个人一句话 说你有罪 你就有罪 不也就那么回事 即使是在以法治和契约精神著称的欧美 不也还是有冤假错案发生?
所以我个人认为 刑讯逼供只是一种审讯的方式和手段 法律允许就是合法 就可以这么干 法律不允许 那自然就是违法 自然也就不允许这么干 但真正想要做到司法公平 关键不在于此
题主啊,如果有人根据你的提问,怀疑你是借这个提问和某外星球机构通信,出卖地球的宝藏。
然后,他们把你抓起来,问你到底怎么和外星人联络的。
你无论如何辩解,他们都不信。
然后,他们就开始用刑。
你开始胡编乱造,他们用刑更重。
直到,你编了一个他们比价满意的答案,然后,他们就根据你的口供,把你按地球叛徒处理,执行死刑。
你觉得这个经历,你能满意吗?
如果不能,总结一下原因。
这个原因,就是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的理由。
(若有言语不当之处,请多见谅。
你看,这就是不能刑讯逼供的好处。担心言语冒犯你了,还得先道歉才行。
如果我是外星人事务特别小组的组长,且刑讯逼供不被禁止,你觉得我会和你道歉吗。)
刑讯逼供,一般指的是嫌疑人的口供吧。
现代社会摄像头多,各种刑侦技术也发达,
就算嫌疑人不交代,一般用这些证据也能定罪了,因为嫌疑人口供也只是证据中的一部分。
假如要刑讯逼供,这么看重口供,说明其他的证据不多,其他证据不多,那就很难说嫌疑人就是犯罪分子,既然他有可能不是犯罪分子,那么刑讯逼供那就害人了。
如果有刑讯逼供呢?
1 怎么简单怎么来。找老实人顶罪。
2 怎么快怎么来。找老实人顶罪。
3 怎么爽怎么来。看到个美女,套个罪直接拉走,爽了一扔。
刑事诉讼上,没有不计代价的真实发现。
为什禁止刑讯逼供?
首先什么是刑讯逼供: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对于为什么禁止刑讯逼供,很多人都说是因为会导致冤假错案,甚至现在大部分司法机关人员也这么认为。而事实上 80% 以上的刑讯逼供是不会导致冤假错案的,甚至实际上可以使案件得以迅速果断的侦破。所以我们一定不要站在结果的角度去看待刑讯逼供,不要站在功利主义的角度去思考。不是因为刑讯逼供会导致冤假错案,而是从行为本身的角度,刑讯逼供就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行为方式本身就践踏了人的基本权利,这种方式在手段上就是不正义的。这是为什么禁止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
一般人认为刑讯逼供这只是公安人员办案时工作方法的一个粗暴,而他的动机还是好的。但是我们要知道,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这是一种非常邪恶的做法。往往是那些善良的愿望把我们带向了人间地狱。
这就涉及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了。
很多人可能觉得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冲突的,其实并不是。
程序正义是人类在自己可以认知的范围内达到的最大程度的正义。
也即,因为我们并不是全知全能,所以我们只能通过 程序正义 去追求 实体正义。
你以为的实体正义:
我们对坏人严刑拷打,逼问案件事实和证据下落。
实际上,不通过程序正义,你如何确定一个人是 坏人 呢?
你以为是谍战剧还是什么抗日剧审问敌方间谍吗。
题主看过大宋提刑官不,里面有一集就是讲的刑讯逼供。
嫌疑人是一个花花公子,人人都觉得他品行不好,是坏人,可是他真没有杀人。
后面官府也没辙,只能一直打,打到他生不如死,连他母亲都希望他死了算了,不要活受罪。
这就是刑讯逼供。
也许,刑讯逼供能有效的解决 70% 的案件,可以你永远无法避免有无辜之人受牵连。
可以看看罗翔老师对于程序正义的解读。
说得比我好得多。
【罗翔】“世纪审判” 辛普森案,人类可以接受一个有缺陷的正义吗?_哔哩哔哩_bilibili
想另外说两点:
1、程序正义有个为人诟病的缺陷,那就是需要金钱。这不得不承认是个很大的问题。但是禁止刑讯逼供这种,是对普罗大众都有好处的程序正义,不需要金钱成本。
2、反对死刑和程序正义没有任何关系,死刑属于量刑,是查明案件事实后的论罪论罚阶段。
程序正义是对查清案件的过程提出要求。他们虽然都源于西方法治理念,但是实际并没有什么关系。
刑讯逼供只会造成公检法机关制造出无数冤假错案发生。过去警方刑讯逼供也是给逼的,年轻人恐怕不知道过去大案要案侦破是有日期期限的,到日子破不出来都要吃瘪的,你觉得很可笑,但在当时了没有谁不当回事儿。来吧,杀人案,死五个,中央发话了,限一个月内抓获凶手,抓不到你们自己看着办吧?于是乎呼格案这类的层出不穷,就过去那排查靠走访,指纹对比技术都不怎么过关的年代你觉得破重大案件一个月期限可能吗?
所以刑讯逼供是历史遗留问题,高层也逐渐重视了,也开始规范化了,毕竟脑袋砍了就真的再也接不回去了。所以就有了笔录勘验环节,如果犯罪嫌疑人陈诉作案环节时始终跟犯罪现场还原有明显重大区别,是可以疑罪从无的,没做过的人你再怎么承认也无法还原犯罪现场,公安机关只管抓人录口供,口供需要跟检方做比对的。
况且现在刑侦学有一套很优秀的刑讯技巧,根本用不着最低劣的逼供手段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普通情况下已经没有讨论的必要了,禁止是绝对共识。
这里讨论一下极端情况。
有一部不出名的电影不知道大家看过没?国内引进院线的翻译是《战略特情组》(战略特勤组)。
简单地说,一个恐怖分子声称安放了三枚大威力炸弹,被抓后前两枚炸弹被找到。对恐怖分子都审讯陷入僵局。此时是采用各种 “出格” 的手段还是去寻求与其共情建立信任?
这种困境,有时真的无法给出绝对答案。
你可以一边看莫言的檀香刑一边吃肉片。
我觉得你就可以了稍微理解下了
曾经犯罪分子的口供是很重要的,没拿到口供案子就很难继续。现在即便零口供,只要证据链形成闭环就可以。
翻了前排十个答案,没有合心意的,写一个我认为比较重要的点
刑讯逼供这件事,我觉得没有问题
但是,执行者,我们没有办法保证执行者的客观
所以才要禁止
审讯室,探灯怼脸
审讯官: 肯尼迪你杀的
我: 对,我八百里外,开了一枪
审讯官: 焚书坑儒
我: 我逼迫秦始皇干的
审讯官: 哥斯拉……
我: 我生的…… 我说咋别一个一个问了,你写完我签字就行了,现在能把烙铁放下了吧
看了很多回答,颇为受教。其实这个问题回答不用说那么多,就几个字就行!刑讯逼供对破案或者说打击犯罪没有任何好处,甚至还有坏处。
如果刑讯逼供可以被允许,我觉得随机找一个定罪也是应该被允许的。因为只要他 / 她不承认,就打到他 / 她承认不就行了?所以支持刑讯逼供的人就是支持随机找人定罪。
一个案件你要的是真相还是结果。这就够了,如果你要真相,就要用各种方法去查到真凶,如果你只是要个结果,那找个疑犯使劲揍,他受不了保证就招供了。
最近很出名的货拉拉案
应该是没打没骂就单纯关了半年,司机立马签字认罪
要是关我半年你说八国联军是我带的路,斐迪南大公是我枪杀的,二战是我挑拨的,三体人知道地球坐标我干的,我立马认
如果不禁止刑讯逼供≈公诉人被免除任何言词证据举证责任。而仅靠冷冰冰的可能没有任何人物指向性的实物证据定案,反正现场一把刀,有你的指纹,人抓过来,打一顿,被迫招了,直接了当。
比如你在没有多少人的草丛里发现一具尸体,周围也没摄像头,你过去观察了一下,发现确实没气了是尸体,你翻过尸体,看到背后都是黑色半凝固的大片血迹,还有把刀,你捡起来刀,又害怕扔地上。赶紧报警,警察来了,也不知道谁杀的,然后刀上有你指纹 (明明是你捡刀时发现的),你怀疑是你杀的,后面你解释不清,为了破案,还是觉得你杀的,一般来说,仅凭碎片化的实物证据,不足以认定你杀人,但是对你刑讯逼供,你会怎样呢?
所以我还是那句话,如果刑讯合法,建议所有言词证据通通无效。你可以打犯罪嫌疑人、可以打证人、打鉴定人、打办案人员,让他们口径一致,这样的言词证据收集上来有什么用呢?
举个例子,基层很多警察,是觉得让家人进来 “劝说” 是一种技巧的。。。
这要是允许的话……
你只要想想我们过去讲一个地下党员有多坚强就知道了。
就那些故事里上的刑(实际可能比故事里都狠,至少讲故事拍电视啥的还得过审,还涉及不到下三路呢),现代人有一个算一个,能抗住一分钟不招的,我佩服您。
补充一点:
避免刑警同志们尴尬。
毕竟谁也不想队里业务骨干,说话最权威的审讯专家,是之前被自己锤的哭爹喊娘那个变态虐待狂被高薪返聘过来的吧。
呃,脑海中突然浮现出了,一个热爱工作的刑警每天上班元气满满大喊一声: 我要打 10 个!给自己加油的画面。
因为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人类社会发现刑讯逼供对侦查机关的诱惑力实在太大了,怕侦查机关对这类事情过于沉迷,把持不住,最终 “玩物尚志”,“迷失自我”,在“人体受力学” 上建术太高,在侦查技术和侦查能力的其他方面却不能继续研究精进,所以封禁了侦查机关的这项原始技能。
具体来说,刑讯逼供之所以有这么大魅力,在于:
刑讯逼供太高效,不用侦查找证据,结果导向把事了,不看过程看疗效。
刑讯逼供太解气,何须审判摆道理,我即正义除民害,人治就比法治好。
刑讯逼供太好用,拿人钱财要消灾,替罪羔羊不配合,大刑伺候立马乖。
一宗冤假错案,不但放走了真凶,还惩罚了一个无辜的人。
刑讯逼供之下冤假错案几率非常高。
现在不刑讯逼供一群大老粗都用各种手段逼供呢。
之前看一个检察官自述,被告人当庭向法官说明警方刑讯逼供,方法是让他坐到空调下面,空调往他身上掉冰块。
检察官当场回怼:空调最低温度不是 19 度吗?
被告人不说话了。
直到有一天,检察官家里空调坏了,发现自己家的空调在往下掉冰块…
冤假错案会让司法威信度大打折扣。有兴趣的可以了解一些杜培武案,典型冤假错案之一,杜培武还是警察呢,差一点被同事送走了。
随便找个人,给我点时间,不出两天,二战是他发动的他都认。
因为判案法官人心不正。
比如南京撞老太案子,也不用刑罚,直接按照法官个人主观意识判案。
如果有刑罚,警察或者法官会怎么说?往死里打,打到他招为止。
你看,连翻案的可能性都给你杜绝了。下手重一点内伤,过几天就嗝屁了。
刑讯逼供只会得到审讯人员想要的答案。
最经典的就是英法百年战争,英军骑兵只要带到法国老百姓就会把他们折磨致死,而期间反复问他们一个问题 “财宝藏在哪了?”
建议去看看电影《战略特勤组》
法学界经常讨论的一个永恒的问题就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是什么,哪一个更重要?
这个问题讨论了很多年,经久不衰。
但是我认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本身就是一个无法分割的关系。通过程序的正义才能真正成就结果和实体上的正义,如果程序都不正义,那么实体和结果又何来的正义呢?首先我们需要区分一个误区,当我们认定一个嫌疑人 99% 的可能就是干坏事的那位,不代表他必然是,他仍然有 1% 的可能不是,程序正义最主要的作用从来都不是保证抓到那 99% 的人,而是保证不错抓那 1% 的人。
总有吃瓜群众喜欢把追求程序正义和吹毛求疵联系起来。然而你们知道一个人从自由身到定罪量刑中间需要经过多少程序嘛?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拘、逮捕、移送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证据不清时还会退还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上诉、二审、判决、如果判处死刑还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等等一系列的冤假错案,在他们蒙冤入狱甚至执行死刑的过程中,但凡有哪怕一个法律人吹毛求疵一点儿,严格执行程序规定,都不至于得到这样毁灭性的结果。
就像《战略特勤组》里,恐怖分子最期待的就是国家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去获取想要的情报,因为这就从根本上瓦解了国家机关的正义性,将国家机关和恐怖分子拉到了同一道德水平线上。因此,当我们都不恪守程序正义时,我们要如何证明我们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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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当人可以用权而不受制约 百分之九十九的人会用来作恶而不是行善
更不要提地球上那些那些披着人皮实际是禽兽的了
另外 只要刑讯逼供 你会得到你想要的
因为社会硬件进步,影像文书上的监控趋于闭环,口供在还原事实的意义上严重贬值,所以在事实问题上,口供已经不那么重要
但刑讯依然存在的原因在对破案效率的影响上,毕竟嫌疑人的不配合是对侦查工作的最大阻碍,而不配合在禁止刑讯的规定下,是没有任何代价的,确证嫌疑以后,拒不配合调查也不会加刑,这就让侦查成本失去补偿,无限升高。
过去法学界认为抗拒调查是人的合理权利,其基础是 “过去”,过去的侦查技术和社会条件下,无辜路人成为嫌疑人的概率比现在大得多,但这毕竟 “过去”,现在的普通人已经很难在巨量可以排除嫌疑的社会监控信息闭环中成为一个案件的嫌疑人的
其实只要能实现对嫌疑人的侦查全过程视频记录,那么完全可以在实现禁止刑讯的基础上订立抗拒调查罪,这样就能威慑多数非重型犯,没犯事的可以毫无压力的直承所知,而有鬼的人则必须有所顾忌。能做到这一步,甚至可以将抗拒调查罪的对象从嫌疑人向嫌疑人密切关系人扩大,替代没啥现实意义的伪证罪。
当然,这种罪的前提有二,一是其他证据足以定罪,二是相关嫌疑人的侦查过程全程记录,所以与其共情嫌疑人,不如支持侦查过程的严格记录和确立抗拒调查的法律责任,以此确保即便万分倒霉成为了嫌疑人,也完全不会遭遇刑讯逼供,同时还能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侦查效率。
社会本身就为满足人的群体性而生,起进步必然是加强群体性的方向,隐私可以在相互之间保持,但终归会被高级社会消灭,毕竟,隐私本身就是社会效率的负面因素,在社会形态趋于高级的背景下,其正当存在的意义会被不断消减,直至完全反动。
不知道你见过刑讯逼供没有,我逼供没见过,他们根本不需要你供什么,甚至也知道你没什么,但刑讯可以让你服。
案例一: 某年 918 前,把我们这些阻止暴力的老保钓控制起来,带到周边旅游。出发前,隔壁传来耳光声 (隔着一堵墙),然后老人的哭泣和哀嚎,当时我并不知道是不是什么事,旅游中,50 来岁的户籍警和社区综治办主任津津乐道截 fang 了一个 70 多的老太婆,狠狠教育了她一顿。
案例二: 一挺好的朋友,铁路警察,还算小干部,父亲也是高干退休,妥妥小富阶级,六年前市中心拆迁,他要求回迁,政府不答应。起诉法院,不用他,直接判。然后区执行庭长把他带到没监控的地方一顿打,然后关法院,家属签字拆,放人。事后多方申述无门,一气之下遁走外国。我为啥这么清楚,因为我隔着十米拍摄冲突现场,被法警十秒钟连续三次警告,让你反应不过来就压地上上了背拷,他们叫这是背宝剑,那叫一个难受,基本抗不住两小时。事后,报警,警察明说不敢管,叫我们去纪委,纪委推政法委,政法委推回区法院,得,屁用没有。
案例三: 某熟人,中富阶级,热心肠,爱呼朋唤友,且关心时事,不让睡觉,第六天扛不住写了悔过书,关 15 天,放回,身体垮了。
规范是好事,不然你一屁民,如果没有舆论死了都没人在意。以上事件都六年以上了,不是小地方,省会,希望现在好点了,应该也好点了。
屈打成招四个字,不是乱写的
更一下
许多答案显示,我们的人民真是很自以为是,很自信,也很古典额,呵呵
笑话不多说
仅就这个题目而言,许多答案充分显示了我们社会观念的陈旧,个人精神世界与法治社会的龃龉
当然有一些人举例证明刑讯逼供会制造冤案,以此警示支持刑讯逼供者。毫无疑问,这种立场是好的、文明的,但方法却是无效的。
为什么说以 “刑讯逼供可能制造冤案” 来反对刑讯逼供是无效的呢?
一个直接原因就是如此立论者针对的目标议题和目标人群并非赞成刑讯逼供者。刑讯逼供的赞成者是和维稳主义者严打主义者立场一致的,就是站在统计立场上,站在均值立场上,站在 “绝大多数都不是冤案,90% 的刑讯逼供打出来的罪犯不冤枉” 这样的立场上。因此,少数的冤假错案并不影响他们支持以刑讯逼供这种严厉手段高效打击犯罪的决心和价值观。在这些人看来,要想杜绝犯罪,就必须严打,对坏人对罪犯就必须狠,不能讲人情,“对待阶级敌人要想严冬一样残酷无情”么,“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么。这些人都是大局观,抓主要矛盾的眼界阔大的,放眼世界为天地立心的,尽管地位卑微,却是自命高绝的,主动站在统治者 / 天子 / 皇帝立场上蔑视一切罪人的。对他们而言,冤假错案是一个代价问题,而不是司法正义问题。冤假错案只要限定在一定的比例内,比如右派 5%,90% 以上的案件判得对,就代表了司法的总体正义性,大局就是好的。所谓“革命就会有牺牲”,改天换地就要献上人头,同样的逻辑同样的理由同样的思维模式,只需做个变量替换,就可以套用到冤假错案上。要高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难免会有冤假错案,控制好尺度就可以了。稳定和秩序是大局,为了这个大局,牺牲个吧人有什么了不起?在刑讯逼供支持者眼里,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都是代价。当你用这些人的遭遇做例子时,他们会有少许尴尬,但并不会被触动,更不会改变他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指向。甚至,你越是罗列这些冤假错案的受害者遭遇了什么样的不公,越会让他们恼羞成怒,把你视为这些人的同伙,是玷污他们眼里幸福社会的老鼠屎,然后直接把你变成臭不可闻的公知谩骂泄愤。所以说,以冤假错案实例作证据来反驳支持刑讯逼供者是没有力量的,因为箭指的方向错了,自然就不会命中靶心。
问题不在于刑讯逼供会制造冤案,事实上,禁止刑讯逼供较彻底的欧美国家也无法完全避免冤假错案,程度差别而已。
那么问题在哪里?问题就在于支持刑讯逼供者的观念和价值体系是古典的,是与现代司法和政治价值背道而驰的。
更具体地说,区分一个人是古典价值还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看什么?就看其对待司法原则和具体个案的态度。持古典价值的人通常对抽象的司法原则没有辨析的能力,而是沿袭习惯,从不反思原则是否公平正义可靠。但是这些人却对具体个案热情无限,宛如热衷观看砍头凌迟的上古闲人,根据道听途说的片面信息自以为是地裁判罪人,无论是浅薄的共情还是对酷刑折磨的暗戳戳的欢喜。拥有现代法治精神的人通常对个案较少热情,当然也会根据信息追踪判断,但是一来相对尊重法庭判决,二来着重于探寻真相,而不是欢喜于惩罚的残酷。而对于抽象原则,具有法治精神的当代人通常毫不妥协,坚持原则的合理公平。因为他们更清楚原则是适用于所有人的,因此,原则本身的公平正义恰恰是与其自身直接相关的内容。而个案只与当事人直接相关,个案的结果只由当事人承受,局外人既没有理由替当事人接受裁决也没有权力替司法机关判定刑罚。
这是一个重大分野,举凡在具体个例中拿别人的命别人的利益不当回事的人,就会坚定支持刑讯逼供,严打,跨省云云,总之,就会支持所有超越规则和现代文明共识的公权力的肆意妄为。因为这些人总是自以为是地把自己与统治者捆绑在一起,总是自以为是地认定自己就是那个永远不会被公权力侵害的好人,总是自以为是地坚信公权力必然永远站在他们一边,并且,总是暗戳戳地想看别人的痛苦。他人备受折磨遭难逢劫总能让这些人心生快意,甚至获得难以名状的高潮体验。
如何能说服这些人转而反对刑讯逼供呢?事实上没有什么一般的法子,只有现世报!就像萧乾那样,曾经自以为是地以为律师就是讼棍,帮坏人说话,直到反右文革被抄家殴打,莫名而遭遇全社会的唾弃变成新社会的牛鬼蛇神,累及妻子儿女,却无人可为其辩白,才明白律师不光是帮坏人说话,也能帮好人伸冤。精神古典的,自以为是的中国人就是这样,除非现世报,否则没有什么道理能改变他们的观念。然则现世报和冤假错案一样,都是小概率,自然也就只有极少的人能够因此机缘而进化到现代。那么对于大多数的古典脑袋怎么办?只能任其如此了。
好在我们有一个现代的党和政府,这个党和政府已经明确认识到了自己作为现代政党和政府所身负的文明责任和义务,已经明确地公开地宣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严禁刑讯逼供行为!
那些支持刑讯逼供的人,也不过是如满清遗老一样,尽管观念上自以为是地靠拢统治者,无奈啊,皇帝已经让位。虽说道理不能说服他们,这份自相矛盾的苦果也够他们受的吧。
————————————————以下原答案
最简单,也最符合一些人的爱国心的解释就是
反对刑讯逼供是西方近代启蒙精神在司法领域的自然延伸
而近代殖民和革命的伴生物就是把西方文明和思想带入整个世界
并逐渐成为现代文明的主流思想
中国也不例外
远的不说
只说从 1919 的五四运动
德先生赛先生开始冲击中国传统
到十月革命一声炮响
给中国送来马列主义
直至 1949 解放全中国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然后 1980 年代至今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科技和思想又给改革开放的中国带来活力
最终促成当代的复兴和崛起
建国 72 年,建党 100 年的今天
中国社会是坚定不移地从学习西方先进科学技术先进文化思想直至把马列主义融入中国社会实际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社会从 150 年前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到成为今天的崛起大国
靠的不是四书五经三纲五常请君入瓮凌迟腰斩这些东西
靠的是牛顿爱因斯坦达尔文的科学思想培根洛克康德黑格尔的哲学思考卢梭洛克霍布斯孟德斯鸠的启蒙思想法治观念以及马克思列宁的革命思想和我们自己的伟大领袖毛泽东等人的集体努力而成就了一个现代的文明的法治的社会主义强国。
我们国家是一个现代的,文明的,法治的国家,是一个文明的法治社会。
这个意思就是,我们国家在司法领域是与现代文明的主流共识保持一致的
而现代文明的主流共识是严格地反对并以国家意志禁止刑讯逼供的
所以,我们国家也是公开申明严格地禁止刑讯逼供行为的。
因为,我们国家不只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而且是一个现代的,文明的,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
写在墙上的 24 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 8 项(15、16 字)就是:法治
而现代法治的精神支柱之一就是严禁刑讯逼供。
如果你实在不能为我国严禁刑讯逼供找到任何的法律(其实法律理由非常明确啊,中国法律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不知道题主为什么要别人提供法律理由)、道德层面的理由,那就从这一点上看。因为中国是一个现代的文明的法治的国家,而一个现代的文明的法治的国家的定义中就包含禁止刑讯逼供这一要件。换句话说,禁止刑讯逼供是一个国家或社会成为现代的文明的法治的国家的必要条件(这个意思不是说,现代的文明的法治的国家或社会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而是说,现代的文明的法治的国家或社会必须公开地以法律形式禁止刑讯逼供行为),而且是最最基本的,第一性的必要条件(禁止刑讯逼供的第一性、严重程度甚至远远超过我们所熟知的 24 字社会主义价值观所有的其它内容。可以这么说,从资产阶级大革命开始的全部现代历史的第一根本信念、根本价值就体现在禁止刑讯逼供这一原则中。所有不能理解这个原则的人,毫无疑问,都是骨子里的古典人,都是对现代价值现代伦理现代最基本的社会规则无知的古典人)。中国之所以是一个现代的文明的法治的国家,从我们的法律严禁刑讯逼供这一点也可以得到确证(当然,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说这么多就是要让那些打算在这一点上纠缠的人放弃纠缠)。
更简明地说,如果你找不到任何理由支持严禁刑讯逼供,那么就检查一下你对我们国家的基本认知。若你认为我们国家是一个现代的文明的法治的国家,你就可以把这个作为禁止刑讯逼供的理由。因为所有公开支持刑讯逼供的国家和社会都不是现代的文明的法治的国家或社会。
至于严禁刑讯逼供作为现代的文明的法治的社会必须遵守的一项司法原则则是由西方近代文明向世界输出的结果。
我说这些,有爱国心的网友应该能够理解这件事了吧
刑讯逼供直接带来的危害是会增加冤假错案,毕竟打服一个人和去找蛛丝马迹破案比起来,还是打人比较轻松。
间接的危害就是会削弱公检法机构的权威,以及带来案件审理的不确定性。比如当庭翻供,既然是刑讯逼供,那肯定证据不足,甚至没有证据。当事人一旦翻供,会比较麻烦。之前就有很多案件是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啥都交代了,然后当庭翻供,检方因为当时交代很顺利,没有落实证据链,导致证据不足,让当事人逃脱了。
刑讯逼供的根本危害,就是不利于法制建设和社会安定的良好发展。
1. 从功效上看,能忍痛者不吐实,不能忍者吐不实。刑讯逼供是冤假错案主要原因。
2. 从人性上看,意志自由,对思想和表达不可以用肉刑强制。
很多人对刑讯逼供有误解,刑讯逼供并不是仅仅是疼,如果仅仅是疼的话,很多人在疼和被枪毙二选一里面还是会选疼的,毕竟招了就 over 了。
刑讯逼供是真的把你往死里打的,打死了就说你躲猫猫,案子也结了。
因为不公平。
事实对所有的人都是公平的,但是每个人的耐受度是不一样的,用人话说,就是每个人抗揍程度是不一样的。
因此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警察认为张三杀了人,但张三没杀人且不抗揍,于是揍一顿认了,被判死刑;警察认为李四杀了人,李四的确杀了人但抗揍,于是挺过来了,无罪。但事实就是事实,不能因是否抗揍而改变。如果允许刑讯逼供,而抗揍与否这一与事实无关的环节,可能成为判断事实的依据,这对当事人不公平。
进一步讲,假设王五杀了人,而警察不认为其杀了人,不认为的原因是,警察揍了张三,张三承认了,于是王五成为漏网之鱼,张三冤死,被害人的冤屈未能伸张,这对张三和被害人都不公平。
所以,刑讯逼供最大的问题是不公平。
三木之下,何求不得。鼻青脸肿的浣熊向洛杉矶警察求饶:别打了,我就是兔子。
对于现代社会,肉刑是不适合的。何况还没有定罪。刑讯逼供下,多数人都是扛不住的。冤假错案不说,还放跑了真罪犯。杨天勇案可以了解一下,警察杀了警察,另一个警察作为嫌疑人被刑讯逼供,认了。还有呼格等。
当然,彻底没了刑讯逼供,会有少数罪犯逃脱。但只能选一样,所以我选禁止刑讯逼供,哪怕最终造成涉及我的案子的罪犯逃脱——最后一句话是重点。
刑讯逼供逼出凶手的概率是很大的,这是我国司法界有统计的,实际上大多数刑讯逼供都有助于快速结案。
但,如果你支持了刑讯逼供,那么当你所在的小区发生连环凶案,为了迅速结案,随机选一个人抓走逼供的时候,如果抓到你,请你速认罪,勿喊冤。
还记得杨永信吗,你给我一台他那种 “治疗仪”,我能电到他承认自己是外星人。
不是只有肉体伤害才是刑 x 讯 x 逼 x 供,熬鹰战术了解一下。
首先要明白『法律』的本质。因为人类存在 BUG,有太多 “坏思想” 始终禁不掉。而『法律』是人类给自己打的补丁。
法律也不是杀死『思想』(“子弹杀不死思想”),而是通过侵犯 “实施了某些想法的人” 的人权,来震慑有这类思想的人。
『法律』本质就是靠侵犯 “罪犯” 的人权实现的。但不这样做,就无法保护普通人的人权。(典型的『不侵犯人权,就无法保护人权』)。除非未来有解决方案。
其实随着『生产力发展』,普通人的人权提升,罪犯的人权也在提升。搁古代,“提升罪犯人权” 也没什么人支持。
(如今罪犯的生活,都是古人向往而不得的生活)
说『刑讯逼供』违背 “程序正义” 是本末倒置的。
为何不被允许?因为出错率高。以及很多人没犯罪,却白挨了一顿折磨。导致普通人不乐意(即便是古代,很多人也不乐意刑讯逼供)。
罗翔说至少 70% 以上都不会造成冤家错案。然而即便 10% 的冤假错案,也会导致数不清的家庭被毁。
『法律』这个 “人类给自己打的补丁”,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修改与完善的。
例如如今为了提升破案率,加入了 DNA 检测等刑侦技术。未来还会进一步减少『信息差』。
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时有发生,办案人员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等恶劣手段,使被讯问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作出有罪供述,虽多数符合事实,节约司法资源,但也难免产生违背事实的供述,以此口供定案,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及受影响而作出的重复性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一律排除。办案机关发现可能存在此类问题,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有关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及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严禁刑讯逼供,坚守防止冤错案件底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保障人权,是当前全面依法治国、树立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司法制度,完善律师辩护制度,保障律师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要加强执法司法行为监督与纠正,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绝对不能触碰的 “高压线”,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以预防和遏制。
因为会调动起办案人员的懒惰心态,出现一个复杂的案件,随便取点样,随便抓个跟案件有点关系的嫌疑人或者路人,暴打一顿,签字画押 拉出去打靶。
那玩意太容易出冤假错案了,如果刑讯逼供成了一种办案方式,那中国就没那么多悬案了,抓住一个揍一顿,打到承认,那就完事儿了。
现在听说半夜提审都特么能上诉说刑讯逼供了,有些时候不是重大紧急案件都没多少人乐意半夜提审嫌疑人的,说不定人家一起诉自己多年辛苦就白混了。
我们禁止了吗?
货拉拉事件之后禁的吗?
请多看看香港电影,尤其是讲述华人四大探长的,以历史为鉴!
一旦政策放松,那人比鬼还恶。
蛇头馆,生切猪肉,百分之 90 的破案率等……
这都是香港什么时候的现状,上世纪 50 年代而已,真的能说官匪一家亲!
现在以王晶为代表的导演,经常炒冷饭,拍香港过去的故事。
为啥,因为有粉丝关注,票房不错。
那些小时候经历过黑暗的民众,永远忘不掉,共鸣感特别强。
电影或许夸大三分,但那也是地狱熔炉啊!
高赞说的…… 怎么说呢…… 并不是很准确。
刑讯逼供并没有你说这么简单。其实大部分情况下刑讯逼供是不会出问题的。很多刑警比你甚至比法律更分得清楚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让他们主导刑讯逼供 99% 的可能性碰不到无辜的人头上。
但是问题来了。如果以主观判断来推动事情发展对于一个系统的稳定性没有任何好处。一个系统最怕两个事儿,一个是正确率不稳定,一个是正确率是 50%。你哪怕是 49% 我最多倒过来用呗。而这两种情况基本上等于瞎猜。
所以在处理刑侦问题的系统体系中,如果允许刑讯逼供,那破案正确率就会是一个飘忽不定的数。在任何系统都是稳定压倒一切的情况下,这就是找事儿。
所以你就会看到这么个奇葩的事儿,枪膛线正确率都没超过 40% 却是警方认可的证据,而刑讯逼供理论上正确率比它高得多却不是。
知乎上很多问题听起来真的感觉生活在古代。
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时有发生,办案人员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等恶劣手段,使被讯问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作出有罪供述,虽多数符合事实,节约司法资源,但也难免产生违背事实的供述,以此口供定案,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及受影响而作出的重复性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一律排除。办案机关发现可能存在此类问题,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有关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及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所以
严禁刑讯逼供,坚守防止冤错案件底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保障人权,是当前全面依法治国、树立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罗老师告诉我们,历史已经无数次证明,通过不正义的手段无法达到正义的目的。
看了很多回答,简直太扯淡了。
我分三部分来说。
一、导致冤假错案的问题压根和严刑逼供没有关系。冤案的根本原因是,制度问题。
二、事实上,刑讯逼供大多是实话。
三、不能刑讯逼供的原因在于,这个事情是一种故意伤害,这个手段天生就是不正义的。
为什么我们要设立公安、检察院、法院?
为什么我们要给犯人辩护律师?
这些才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方法。
我推演一个例子。
A 杀人了。
公安根据各种方法侦破了,拿到很多证据。抓到人了。开始审讯。
他招供与否重要么?或者说对于这个案子重要么?答案是不。公安机关侦破之后,依法审讯,A 是一个嫌疑人。他的口供如实记录即可。如果他招供,带着指认现场;如果不招供,没必要打,一样移交检察机关。注意,移交的时候有两个重点。第一是证据链,第二是嫌疑人。他不是罪犯,是嫌疑人。
检察机关接受之后,会看这个证据是否充足,而不是看 A 招不招供。他们考虑的是提起什么诉讼。A 如果是强奸之后致人死亡,那就是强奸罪,后果极其严重。如 A 是在马路上与人斗殴杀人,那就是故意杀人罪,但是有激情杀人的成分。如果 A 是个连环杀人魔。我也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 但是,检察机关有几个事情是一定要做的。第一、检察证据是否合理合法可信。第二、应该提起这么样的诉讼。剩余肯定还有很多事情,但是和刑讯逼供关系不大。值得注意的是,A 这个时候怎么聊,没人关心。大家关心的是,公安做法是不是合法。认为没有问题,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拿到之后会开庭。为了保护嫌疑人权益,找个律师给他辩护。就事论事,依旧是看证据,讲法律,该怎么搞就怎么搞。
可以清楚的明白,A 招不招供不重要。重要的是证据是否充足。
同理,如果 A 没有杀人,A 去自首,冒认这个罪,依旧要走证据这一条路。
整个过程下来,为啥要刑讯逼供呢?这个口供有用么?就算犯人招了,证据不足,检察院会打回来吧,法院不会判吧,律师也会抗议吧。咱们是讲证据讲法律的好么?
相反,如果没有这样的机制,直接打晕,按个手印,伪造供状和证据,这才是冤案的根本吧。何必费力气打一顿呢?
正是因为有这样,公检法的机制,我们才敢拍胸脯说,公正公平。
刑讯逼供为什么大概率是真的呢?
因为坏人不多。好人太多。
十几年的公安,看你一眼就知道你是不是贼。这个概率就是经验。如果是好人不上大刑是不会招的,如果是坏人,进去大概率就自己招了。
刑讯逼供多得到结果的真实性,就在这里。
如果还是不信,有资料可查。不要和我杠,杠就是你对,我直接删评论。
公安也是不能随便打人的。他们没有这个公权力。
在法院没有宣判之前,就是嫌疑人。公安不能无故殴打嫌疑人。因为嫌疑人也是人,即使她宣判了,他依旧是人,监狱也不能打他。
刑讯逼供,就是一种人身伤害,这本身就不正义。程序不正义会导致结果不正义。同时,我国法律除了死刑,没有人身伤害的刑法。
这里的结果不正义指的是公安系统的不正义。而非案子结果的不正义。
最后,面对死活不肯招供的罪犯,有两个处理方法。
第一,无口供、证据足、事实清楚,可以定死罪。
第二,诱供。
具体来说,有这样的操作。A 有同伙,A 的证据十分充足。你现在和我聊聊同伙的事情,我可以向检察官求情,少判几年。反正你招不招都会判。
当然,你的口供会影响检察官是否同意减刑哦。
如果说美人计啥的,请嫌疑人摆正态度。
当然诱供技巧大全,请咨询老刑警。
关于评论区杜培武案件的问题解答。
此案已平反。
在其后续的纠错过程中,不是单一的认为公安刑讯逼供有问题,而是从公检法三方去纠正。
此案正好验证了我的观点。
1. 冤假错案是由于整个体制出现贪污腐败或其他不合规问题导致的。不是单一的刑讯逼供导致的。
2. 刑讯逼供这种程序不正义,损伤的是公安机关的正义。
3. 不能刑讯逼供的原因很朴素,那就是,没有人有权利去故意伤害。
评论区已经越来越扯淡了。你们举那么多冤案的例子不正是证明了逼供会导致公安的公信力下降么?
这不都是证明不能刑讯逼供的例子么?
这和我说的有什么冲突呢?
关于呼案。
这又是一个验证我说法的例子啊。
公检法三方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都存在问题。平反之后的追责依旧如此,涉案人员处理了所有,而非仅仅只有公安部门啊。
评论区的某些人啊,你们先捋清楚自己的逻辑再来辩论好么?
摆正自己的位置和心态,要明白,刑讯逼供是不正义的。他不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公检法三者没有分开,没有发挥自己的职能。
我只能说,能理解就理解,不能理解,我表示同情。
没有新的逻辑之前不会回复了。除非存在一个例子证明三者极力配合,且完全正义的情况下,由于刑讯逼供出现的例子。我相信是没有的。因为这是司法的正义。
如果世界全是坏人,我们就不需要来讨论这些问题。
如果世界全是好人,我们不需要设立这些暴力机关。
正是因为有好有坏,我们才需要用一些制度来惩恶扬善。
刑讯逼供是恶,暴力机关是善。所以说暴力机关不能刑讯逼供。这是最朴素的逻辑。
冤假错案是由于暴力机关中存在恶人,我们要做的事完善这个制度,而不是彻底否定这个制度。
更不能说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是刑讯逼供。
可悲的是,看不懂这些逻辑的人,在帮恶人。帮了恶人还不自知。
尤为可怜可悲可叹。
好在专业领域是需要门槛的,我对于没有入门的人,只有删评论这一个办法了。
一个人埋了一颗炸弹,并且他把这个信息发在了当地晚报上。
你抓住了他,你问他,炸弹在哪?不说我就把你的指头一根根敲掉。
然后拿起了雪茄剪,套在了他左手食指上。
他说:“你来不及了,炸弹还有五个小时就要炸了。”
你看着他嚣张的模样心想:反正我折磨他不犯法。于是手一用力就把他的食指剪下来了。
他吃痛,扯着脖子凄厉的嚎叫了一声。
你趁热打铁说:“你还有九根指头,我有的是时间,我们可以慢慢来。”
他眼里泛着血色,看着你:“你以为我就怕你吗?”
你哼哼两声,把他中指剪了下来,那在他眼前晃了晃:“你看你的手指,诶,他掉了。”
他闭上了眼睛。
当你要剪他第三根手指的时候,他喊了一声:“我招!”
此时我问你你是信还是不信?
第一条命:
你信了。
你揪住他的领子,问他:“在哪!?”
他说,在 *** 监狱旁边。
你问:“为什么!”
他说:“监狱里 *** 跟我有仇。”
你跟技术组说:“赶紧调 *** 监狱 *** 的资料给我!”
技术组说:“确有其人。”
于是乎你问他:“埋哪了?”
他说:“我也忘了你信吗?一个还有三个小时,要是你们现在就去排查,也许还来得及。”
你想了一会,跟徒弟说,你看好他,时时询问,然后带着特警赶到了 *** 监狱开始紧急排查。
三个小时之后,“BOOM” 的一声,旁边一个幼稚园炸了,带着你女儿走了。
第二条命:
你选择不相信他。
此刻,你想,我既然都不相信他,我还非在这跟他耗着干嘛?
于是乎把他绳子松了:“反正我也不相信你,你滚蛋吧。”
然后他站起身,看来你一眼,走了。
在他走到一半的时候,你举起枪:“你还是给那些人赔命吧。”
他应声倒地。
三个半小时之后,“BOOM”。
总体回答一下网 “友” 的提问,
为什么不刑讯逼供,因为这个方法是不把人当人的方法。
这里讲的不把人当人不是人道主义,人本主义。因为我相信现代社会的中国网民早就抛弃什么人道主义了。
我也不想讲冤假错案,因为在大家眼中,我们堂堂中国人民政府可能有冤假错案?
怎么可能?
舒庆春该死,陈寅恪该死,刘宝瑞该死,林某该死,嫁到山区的老光棍的女大学生该被操。
冤假错案这四个字在这里就是伪命题。
所以我也懒得讨论了,这里纯粹讲的是一个认知科学的概念,既人是被充分引起 (fully caused) 的动物。这个概念引申与决定论,既人做任何的事情,形而上来说,一定是有原因的。
对因为哲学爱好关注我的朋友们讲一下,这个和休谟的怀疑主义其实是兼容的,因为休谟的的怀疑仅仅限于对人类理解能力,和康德不一样。休谟完全不怀疑现实中存在因果。这个从他书名就能看出来,要是他怀疑现实的因果存在的话,他那两本书应该叫第一哲学研究 (他的人类理解研究),和形而上论 (他的人性论)。
回到犯罪心理,参考乔治 · 梅特斯基在纽约的 22 颗炸弹案。他最后之所以引爆炸弹,是因为没人理睬他的上诉,但凡 NYPD 跟他说:“拜托你不要炸了,你提供的证据我们已经移交法院了,我们保着会彻查下去的。” 那这个案子就不复存在了。
对于宗教狂热分子也很简单啊,派几个人演一出戏,说:“看,我们已经皈依真主安拉了,你要炸就是炸死无辜的信徒,造孽啊。” 不然你靠用刑也搞不到你要的情报。因为他们相信的是霍梅尼宣传的,你只要为了安拉而死,你就可以上天堂,每天好吃好喝,有无数处男处女伺候你。他们早已经期盼着死了。他们的自杀方法,比评论区网友们想出来的,后现代十大酷刑多的多,你稍不留神,他们就死了。他死了你更不知道上哪找去了。
刑讯逼供,百分之七十的概率都不是冤假错案。只会加速破案速度。
但是程序不正义,违背了法律正义的准则。
会带给全体社会不安全感。
而且百分之三十的冤案业很可怕。数量太多了。
刑讯逼供本身是不法侵害。
不是每个人都是医生,但是每个人都可能会生病。同样的,不是每个人都是警察,但是每个人都可能被调查。如果,允许刑讯逼供,则每个人都有被屈打成招的可能。
所以,要禁止刑讯逼供。
任何权利都必须得到监管,否则就会成为灾难。
刑讯逼供大多数时候当然好用,这是实话。但,【刑讯逼供】的力度你们也懂的……
想象一下,如果你们没有违法犯罪,但被怀疑,而后刑讯逼供又一通王八拳给你们用上了?最后证明清白又如何?
现代法治最重要的一点观念转变是:
从【宁可错杀 1000,不可放过一个】逐渐转向【宁可放过 1000,不可错杀一个】。
即【无罪推定】
另外,刑讯逼供很爽的,简单省事,谁还愿意没事到处搜集证据,管你冤不冤,先打了再说。
别打了!
……
我承认!
都是我不好!
欺骗了大家那么多年!
我不是人!
……
……
……
……
我是石头里蹦出来的!
为了不再有更多的呼格吉勒图。
问这个问题的是不是行走的 50W,是不是最近才来电的 4V
呼格吉勒图案、浙江叔侄案才平反多长时间,这就忘了;
问这个问题的,是不是嫌我国司法信用很厚实,可以随便的挥霍?
事物有两面性,刑讯逼供的好处是大大缩短了破案速度,同时也从一定层面上对罪有应得之人和有犯罪意图的人造成了一定的震慑,但同时也会造成冤假错案数量激增。
现在破案手段增加,科技愈来愈发达,但其实也没有那么发达,换个说法是很多地方还是很原始。还是有案子证据链难以固定,无法处置罪有应得之人,譬如说抓 du, 对于 du 犯同伙和其他证据的锁定,这时候是不是 “刑讯逼供” 会有效一点。当然废除刑讯逼供是社会的进步,也是司法界的进步,好处无需多言,亲眼可见。
最后个人认为刑讯逼供当然应该废除,但是酷刑个人觉得应该部分保留,对于现今的很多恶性案件,单纯的枪决或者注射惩罚力度有限,同时也完全不足以平民愤以及照顾受害者家属情绪。个人还是希望讲凌迟,车裂,炮烙,人彘等酷刑应用于某些涉 du、恐怖活动、恶性 s 人等案件的判决结果中。司法进步绝对不单单指刑罚越来越轻。
刑讯逼供下,必然有很多人屈打成招。还是应该实事求是,以事实服人。不认罪不等于不会被判有罪。
刑讯逼供往往意味着,还没有定罪就已经上刑了。这和法治精神并不是很相符。
都不用刑讯逼供,拿两样刑具在我眼前晃一晃,我都能承认圆明园是我烧的,珍珠港是我炸的,给三体人的信号是我发的,克苏鲁会降临是我招来的
根据我的理解
刑讯逼供下,任何人都会招供
这对司法公正是毁灭性的打击
过去的几十年,想给你安排什么罪名都可以安排上,你不认就打到你认,你咬死不认就给你安排躲猫猫,你觉得要不要禁止呢
答案当时显而易见的。 我们应该禁止刑讯逼供。
除了法律条文上的理由外。从法理,道德等层面讨论,是否要禁止刑讯逼供?如果要禁止的话,为什么?禁止刑讯逼供有没有例外?
禁止刑讯逼供有很多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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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含纪检、监察等) 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 61 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140 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这次全国扫黑除恶为什么有那么多陈年累计的冤案和不为人知的铁案,在再次重新审判, 就是这个道理。
刑讯逼供让坏人有权势的人可以逃避法律的追责,可以颠倒是非, 混淆黑白。 让清白无辜的人认罪伏法成为替罪羊。 没有公平正义可言, 让法律公平和道义成为某类人的工具。
欢迎交流。
刑讯逼供,主要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利用暴力手段得到嫌疑人的口供,口供定罪,在没有扎实证据的前提下,案件不一定能坐实,会出现冤假错案。
现在依靠各种证据来串联,很多时候嫌疑人的口供,反而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那一环。
人类是愚蠢的。
非常愚蠢。
你告诉她们,说,刑讯逼供会让好人招供。
她们就害怕了。
她们认为自己是好人,害怕有一天自己会因为莫名的事情被抓捕。
所以她们要求禁止刑讯逼供。
哇
多完美啊
多正义啊。
每一个人都得到了幸福呢。
每一个人都得到了安全的保证呢?
呵呵?
真的么?
凶手杀了人。
结果因为他不招供。
就抓不了他,
凶手于是继续杀人。
这种事情媒体不去报道。
群众也不知道。
这就是安全的保证?
这就是幸福?
这就是所谓的和平?
人总是被某须有的鬼神所吓到。
然后就跪下去。
却不知道真正杀人的,
都是人类。
刑讯逼供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
怎么会落到普通人头上了?
相反,
放纵了一个真凶。
就会有更多的命案。
没有审问技巧,会有多少罪犯逃脱呢?
普通人不懂。
媒体不报道。
就可以装做看不见了么?
再说深入一点。
为什么中国古代流行刑讯逼供?
为什么古代犯人一上大堂就先打几个杀威棍?
为什么当代确是和和气气的坐在审讯室里呢?
因为古代没有刑侦手段。
什么监控,古代没有。
什么查指纹,古代没有。
什么法医,法政,古代也没有。
那不刑讯逼供靠什么?
那不用审问手段靠什么?
哈哈哈哈哈哈
无奈之举啊。诸君。
利大于弊啊,诸君。
2022.2.19 温
再说远一点。
美利坚。
许多公知心目中的理想国家。
许多公知都要吹的法治国家。
美国警察是什么查案的呢?
在街头溜达,抓起来。
睡在车里,抓起来。
车里有点粉末,抓起来。
是黑人,也抓起来。
拘留所每天收费 10 美元。不管是否认罪,都要交钱。
嫌疑人住上一个月之后,送去 3 分钟法庭。
认罪吗?交罚款走人。
不认罪么?继续回拘留所里住着吧。
这就是美利坚的法律。这就是美国的司法治理。
这就是真正的敌人。
没有审问,不需要证据,只为了收钱。
中国的司法相比美国不要好太多。
结果一群人在这里 BBBBBBBBBBB
你们去过几个国家?
研究过几个国家的司法制度?
哎。
时无英雄,竖子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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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间想起一个笑话
一个美国人,一个英国人,一个俄国人,三人相约在森林里面打猎,约定打兔子
美国人先进去了,没多久听见砰的一声,美国人提着只兔子出来了!
英国人进去了,布下重重陷阱,一边喝着茶一边等兔子上钩,蛮久的时间过去,英国人也提着兔子出来了
俄国人呵呵一笑,空手进去了,不一会儿,一只熊跑出来了,一边跑一边喊,别打了别打了,我就是兔子!!!
所以,这么多年过去了刑讯逼供早就不吃香了,嫌犯在法庭上强调这些证据是刑讯逼供来的,那检方就被动了,最起码又要核实证据真伪,给自己找麻烦,划不来
你认为你是在刑讯逼供
那你怎么确定不是屈打成招?
三木之下,何求不得。
民心似铁,官法如炉。
这是封建时代,官吏们的态度。
简单说,就是给我点刑具,能让他把全中国的犯罪行为全承认喽。
呵呵!
我说一个我的小学经历吧,
我就先在正文前直说了吧,我的小学老师都是沙扎比,对比看法感到不适的请别继续看!
四年级的时候,换了个班主任,当然,之前的那个也是沙扎比,只不过是老沙扎比,这回来个小的。
首先我承认我小时候愿意交头接耳,经常被沙扎比罚站。
有一次,科任老师回办公室和班主任说上课的时候有学生叽叽咕咕不听讲。
于是吧,觉得自己掌握了 “犯罪信息” 的沙扎比华丽的登场了。
它首先开始怀疑我这,但是这边的组长说没听到有人上课不听讲私下说话。
嘿,问了一圈,都说没有。
结果可好了,沙扎比直接让我站起来,说和我上课交头接耳了!
我他喵的没说话我当然要否认。
好戏来了,它直接叫我同桌站起来,让她指认我说话了!
我同桌又不是脑残,没说就是没说,怎么可能变成说了?
她当然说我没说。
呦西,沙扎比来劲了,各种尼玛的污言秽语还说女孩子这么点就开始撒谎将来怎么怎么滴。
直接给我同桌说哭了!!!
我他妈的看不下去,小声和她说你就说是我吧。
卧槽!!!!!!!
高中毕业聚会,小学同桌恰巧在一桌上,麻痹的提到这件事,给我俩气的。。。
唉,沙扎比不是一件事沙扎比,
同学有的被欺负了,名言 “他怎么不欺负别人就欺负你”
有人发贱,我还手,“两个巴掌拍不响”
班级有人丢东西了,废物找不到谁偷的,整个一大片区域的学生罚站叫家长!
废物!
用程序正义终结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得不到真相,只会得到刑讯者想要的结果。
1. 斯大林接见了一个格鲁吉亚代表团,代表团离开后斯大林开始找他的烟斗,但找不到。
他叫贝利亚:
“去追代表团,找找谁拿了我的烟斗。”
贝利亚赶忙去追代表团。五分钟后,斯大林在一堆纸下找到了他的烟斗。他叫贝利亚:“瞧,我找到我的烟斗了。”
“太晚了,” 贝利亚说,” 代表团中的半数已经承认他们拿了你的烟斗,另外一半在审讯中死掉了。”
2,斯大林接见了一个格鲁吉亚代表团,代表团离开后斯大林开始找他的烟斗,但找不到。
他叫贝利亚:
“去追代表团,找找谁拿了我的烟斗。”
贝利亚赶忙去追代表团。五分钟后,斯大林在一堆纸下找到了他的烟斗。他叫贝利亚:“不必追了。”
“太晚了”,贝利亚说,“代表团成员已经都在审讯中都死掉了,但我们抓住了一只熊,熊承认是它拿了你的烟斗。”
3,斯大林接见了一个格鲁吉亚代表团,代表团离开后斯大林开始找他的烟斗,但找不到。
他叫贝利亚:
“去追代表团,找找谁拿了我的烟斗。”
贝利亚赶忙去追代表团。五分钟后,斯大林在一堆纸下找到了他的烟斗。他叫贝利亚:“不必追了。”
“太晚了”,贝利亚说,“代表团成员已经都在审讯中都死掉了,但我们抓住了一只熊,熊承认是它拿了你的烟斗。”
“那烟斗呢?” 斯大林问。
“我们正在西伯利亚熊群中展开大清洗,因为每只熊都检举自己的邻居藏匿了烟斗。”
省省吧。
“我们” 根本没有办法 “禁止刑讯逼供”,只能被 “刑讯逼供”,少操没用的心。
正确的说法:我们为什么要反对他们刑讯逼供
以前看过书上有说明朝斥候抓舌头就很少逼供,因为他们只想知道真话。尤其是老百姓,本来给口饭就能把话全套出来,结果一逼供,人家顺着你的话头瞎编一气。人家说的本来就是你想的,所以你很难分辨出他的话里有多少真假。而且人有个心态很奇怪,说了假话会不自觉的为圆谎说更多的假话…… 一旦进入这个循环你这个舌头算是白抓了。
狗熊说:别打了,别打了我是兔子~
想问题呢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
好了
你招不招吧?你不招,我有的是法子让你说!
不是所有人都扛得住打的 [吃瓜],不怕您笑,我觉的我就扛不住。一打,要我说啥我说啥,要我写啥我写啥。
这里面有问题,一个是需要用刑讯逼供的,说明警方没有确实证据。因为有了确实证据,不需要逼供直接上法庭,也能宣判。
而现代社会,就算逼供出来的口供也好,认罪书也罢,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是没办法判的。因为证据不成链,就有错案的可能,一次犯罪污染的是水流,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是水源。
在想远一点,如果破案可以依赖刑讯逼供,那么势必没必要增加刑侦能力,没有足够强的刑侦能力,意味着伪造证据嫁祸就变得更加容易,就算被嫁祸的人不承认,最后也可能通过司法流程,错判。
最后,刑讯逼供并非没有成本,如果刑讯逼供后,真的发生错抓以后,对人造成的伤害如何赔偿呢?生存权健康权是至高人权。你说打轻点?那刑讯逼供效果必然大打折扣,打重了?轻伤以上少说十几万的赔偿,打人者要不要故意伤害罪?那么很显然,一但开打,就没有退路了,就算抓错了,也一定要坐实。
那给刑讯逼供者司法豁免权?可以,但别忘了,绝对的权力滋生绝对的腐败,后果不必多说。
综上所述,除非未卜先知,时间倒流,知道谁犯罪抓住他,刑讯逼供才有点意义。可是,可能吗?
把你捆了吊起来俩小时,或者拿长鞕抽几鞭子,就知道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了
这个叫体验式教学
哦对了,这俩操作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请勿轻易模仿,否则后果自负
半个克林姆林宫的人都承认自己偷了斯大林的烟斗
法院判案是以证据作为判案基准,不是刑讯逼迫。
证据确凿,你犯了罪即使你不承认也是判你,证据不足,即使你真犯了罪也不会判你。
一个没有犯罪的人,也有可能会因为受不了刑讯逼迫而认罪。
不仅刑讯逼供不可以,利诱也不可以。
不为什么~
你拔过牙吗?我现在一个一个把你的牙齿全拔下来,不给你打麻药,就为了让你认罪,你认不认?不认我就继续拔。
牙拔完了,那我就给你剪剪指甲吧。哎呀对不起,剪到肉了。
咦,你手上有根倒刺,我帮你拔了,哎呀不小心猛了点,给你撒点盐水消消毒
你还不认罪?那我就帮你洗个澡吧,水温好像有点热,忍一忍就好啦。
你藏个私房钱,被你媳妇是发现,你不仅能看到还能亲身体验到什么叫严刑逼供和屈打成招了。
就我这种宅男,别说什么拔指甲,淋硫酸,你只需要把烙铁一亮,让我承认主使刺杀宋教仁都行。
这道题绝大多数回答都偏了。
抓一个人,然后打一顿,招了。这样不行,5 岁小孩也懂的。
但案子又不是这一种。
比如抓 2 个人,跑了一个,抓到一个,把抓到的这个人打一顿,交代了另一个人的主要个人信息社会关系,并帮助了破案。这样的刑讯逼供可不可以?
又比如有情报显示 xx 人在策划谋杀纵火等等,这时抓着他直系亲属,且表明该亲属有帮助隐藏这个人,这个时候打一顿逼迫他说出 xx 人窝点,这样刑讯逼供可不可以?
又或者一个人已经是现行犯被抓,又知道他私藏其他武器,那么可不可以刑讯逼供,让他交出武器藏放点?
以上均是法理与伦理问题,没有绝对的对错,这个才是现代能否刑讯逼供的核心问题。
而讨论能否刑讯逼供的核心,在于公权力大小,办案人员素质水平,冤假错案个数,嫌疑人权利保护状况,社会影响等等几个的权衡,这应该是一个基于显示量化数据的讨论,而非是甩几个观点就觉得自己多么聪明的口嗨。
因为严刑逼供扛得住的那是革命烈士,正常人百分之九十九是可以屈打成招的
因为无法确定界限!
刑讯逼供有效的情况,只有在事先已经确定了罪犯的犯罪事实,只是拿不到证据,需要通过刑讯逼供去拿证据。
然后就掉进了” 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的陷井了。。。
你没证据如何确实罪犯的犯罪事实?通过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是否还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然后,如何进行判断刑讯得到证据就是有效的,而不是屈打成招?
放开刑讯的后果其实就是,会出现大量的屈打成招!
而禁止刑讯的目的就在于,法律不怕罪犯不能落网,法律更怕冤案!
因为法律本身是公约性的,是为大多数人服务而不是为少数人服务的,任何可能的冤案,都是对法律本身的一种伤害!
当法律本身失去其公约性的时候,就只是刑罚了!
说实话,就算禁止刑讯逼供深入人心,但是现在仍然广泛存在。。
你不能保证施行实施刑罚的人一定是公平的
为什么要物证大于口供,因为人永远是不可信的,我们换一种情形,我不刑讯逼供,但我让你在口供中随便乱咬人,给你减刑甚至免罪,这不也是一种问题。
只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才是可信的
这个是题主
,搞得人一时间分不清是题主 “学法学得没人性” 了,还是要过来做科普。
允许刑讯逼供的话,任何人都能办成杀人未遂。
跟古代酷吏一样,把任何人办成预谋造反。
我敢说答案里没有一个警察,首先我不支持刑讯逼供,但是对待一些惯犯来和多次进宫的人来说,刑讯逼供他都未必招供,不想说太多,亲戚朋友有警察的,你们都去问问就知道了,监控拍到了,他都未必招供。
从公安内部来说,现在已经没有刑讯逼供的必要了。而且无论从侦查技术还是内部的制度管理考核哪个方面来说,都没有刑讯逼供的理由和动力了。
其实刑不刑讯逼供的现在的警察蜀黍根本就不在乎好吗,招不招的根本就没人在意,他们只是单纯的想揍人而已,尤其是新进的警察。
发生什么事 What happened?
他推得一干二净 He’s denying everything.
他说我们无证据指控他 Claims that we don’t have a case against him.
是这样吗 Is he right?
也许吧 Maybe.
也就是说他没有理由说出 Which means he has absolutely no reason
他同党的名字 To tell us who else is involved in this with him.
但我可以让他开口 But I can make him talk.
如果不找到这些人 If we don’t find these people,
总有一天他们还会发动袭击 One day they will launch another attack,
我不知道自己怎么能忍受 And I don’t see how I can live with myself
明知自己可以阻止袭击的发生 Knowing that there was something I could have done to stop it.
我不知道该做什么 I don’t know what to do.
我不能告诉你该怎么做 I can’t tell you what to do.
这一生我都在纠缠于这种事 I’ve been wrestling with this one my whole life.
如果我眼看着汽车上有 15 名人质 I-I see 15 people held hostage on a bus,
其他的一切我都不管了 And everything else goes out the window.
为了救他们我愿意做任何事 我是说 And I will do whatever it takes to save them, and I mean
不择手段 Whatever it takes.
我想大概是我以为 I guess maybe I thought…
如果救了他们 If I save them…
我也救了自己 I’d save myself.
今天做的事情你后悔吗 Do you regret anything that you did today?
不 No.
还是那句话 我是不是调查局的人 Then again, I don’t work for the FBI.
我不明白 I don’t understand.
你宣誓过 You took an oath.
你承诺要效忠法律 You made a promise to uphold the law.
当你越过那条底线的时候 When you cross that line,
一步错步步错 It always starts off with a small step.
在你觉察到之前 你一个劲地跑 Before you know it, you’re running as fast as you can
却是南辕北辙 In the wrong direction.
只是为了证明你的初衷 Just to justify what you started in the first place.
这些法律是一些 These laws were written
比你我都聪明多的人编写的 By much smarter men than me.
最后我知道这些法条 And in the end, I know that these laws
一定得比公交上的 15 条人命重要 Have to be more important than the 15 people on the bus.
在我心底 I know that’s right.
我知道那是对的 In my mind,
我知道那是对的 I know that’s right.
我只是认为我的心无法承受这些 I just don’t think my heart could ever have lived with it.
我想我能给你的唯一建议就是 I guess the only advice I can give you is…
去做那些你能承受的选择 Try to make choices that you can live with.
————24 小时反恐 第七季 第 24 集
刑讯逼供是在刑侦力量极度缺乏的时候,拿来维护社会稳定的。
警察能交差,政府立威信,百姓得心安。
除了被刑讯逼供的那个倒霉蛋儿,所有人都很开心。
给我足够的时间,我可以让知乎的每一个人承认过去一百年全世界数的出来罪犯犯的罪是自己犯的。
如果做不到,还可以开个提,让大家集思广益,确保做到这一点
大家一定要辩证的看问题,任何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
对刑讯逼供来说这个两面性就是 “效率” 与“公正”。
因此禁止刑讯逼供也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 “一般的” 司法活动。
在一般情况下司法的公正远比效率重要,所以这时我们选择禁止刑讯逼供。
但世界上不只有公、检、法这些 “一般的” 司法机构。
还有国安,军法以及 “不存在” 的机构。
当一份口供关乎百万平民的生命时,刑讯逼供也是备选手段之一。
如果禁止刑讯逼供会带来 10% 的冤假错案,那么允许刑讯逼供就会让只有 10% 的案子是对的。
这是简单的不能在简单的道理。
和 “我心算很快” 是一个道理。
你甭管对不对,你就说快不快就行了。
当然,如果我手上还拿着锤子和竹签辣椒水,你一定会说我算的对。
你过来答主,把你绑起来,给我一个水果刀,不出二十分钟我让你自己签字画押承认自己是三体人。
“三木之下,何求不得”
“请君入瓮”
学一点中国成语,不至于提这样的问题
货拉拉案办案人员:禁止什么啊?要是不是你们搁这禁止,哥们不知道少加多少班,当然,我没有不满意加班的意思,但你们对我加班加点,把这案子办成铁案就没有一点感恩?
脑洞一个例外,恐怖分子在闹市埋了一颗定时炸弹,抓到他之后,刑讯逼供逼其说出炸弹藏地。然后再对实行刑讯的警察进行特赦。
警察查案的目的是什么,查明真相,还被害者一份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刑讯逼供一来,部分案件真相被掩盖了,还造成了新的冤案,事没解决,还给我带来了新的麻烦。为什么以前可以行得通,那时候冤案影响低,人一捉,你好我好大家好,上面没压力了,你也有交代了。现在呢?人一捉,全国人民都可能知道你干了啥玩意。更别说,现在还能有多少悬案,只不过是警力有限,人家没精力理你而已。真有啥大案要案,上面一催,监控一看,技术一比对,八九不离十,没必要找个人背锅了啊,搞不好还得上教科书,成为负面例子。
同样的问题,我们为什么不能打人?
我觉得刑讯逼供不是目的,目的是破案,但是问题在于我们是应该容忍那百分之三十的冤假错案还是百分之七十的犯罪人,如果我们冒着宁可错杀不可放过的原则那么刑讯逼供当然是好的,但是如果我们抱着宁可放过也不错杀的原则那么刑讯逼供就是有问题的。从此我个人来讲我既不想冤枉那百分之三十也不想放过那百分之七十,其实从人权的角度来说,法律和执法机关的作用应该是维护社会安定,那么所谓的社会安定是什么呢,我认为首先应该是不冤枉一个好人,其次才是不放过一个坏人。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有死缓和仲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证据和口供获得的结果指向型手段,如果说刑讯逼供的弊大于利,那么我认为在刑讯逼供后面应该附加上一条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后果和冤假错案的,应予以追究办案当事人的责任。
有点答非所问。
看了很多回答都是在痛骂刑讯造成的危害,所以也想聊几句,分析一下为什么会有刑讯逼供的情况发生?它概率有多大?如何正确看待这个现象?
首先试问一下,在以前的司法实际中,所有被绳之以法的嫌疑人中,被冤枉的人多呢?还是为被害人伸张正义的多呢?
答案很明了,一定是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的更多,要占绝大比重。而因为刑讯造成的冤案是个案,比例很小。
说这一点,没有给刑讯洗白,而是想说要看主流,看总体。
坏蛋之所以叫坏蛋,是因为他不仅干坏事,而且还不说真话。
当前网络发达,很多因刑讯造成的问题都通过网络和媒体发酵,引起极大关注。在某种意义上是把冤案放在放大镜下进行评论。
最高法工作报告指出,2020 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 111.6 万件,判处罪犯 152.7 万人,总体呈现下降态势。(数据来源于网络)
111.6 万件与网络上爆出来的冤案数量,在数量上根本不在一个层面。
截至 2020 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总量已连续 5 年下降,八类主要刑事案件数和查处治安案件数连续 6 年下降。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2020 年全国群众安全感为 98.4%,在 15 个主要民生领域现状满意度调查中,全国居民对社会治安满意度达 83.6%,位列第一。
凡事皆有度。大声呵斥的语气,营造高压态势,拍一拍桌子都不行,也不知道会有多少案子,因为没有口供而不能定罪,不能将嫌疑人绳之以法,不能还被害人一个公道。
司法理论探索与案件侦办实践,是两回事。理论与实际永远都是统一而又不同的辩证关系。
不论你信不信,很多事都是天知地知,无论侦查手段再高明,再有科技含量,很多事情都是说不清楚的。
作为唯物主义者,我们相信不可能完全还原同一时间和空间维度里的所有事物。只能依靠节点性证据基本厘清某一现场的梗概。所以口供很重要,很有借鉴性。
但我们司法实际中,有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重证据,轻口供。警察不会轻易相信一个嫌疑人的口供,要有一整套的证据链条去印证嫌疑人的口供。
可是很多时候证据又不能直接使用。如杀人的凶器是证物,但刀柄上不仅有嫌疑人的指纹,同时也有被害人的指纹。且指纹形式都是正握刀柄,我们如何判定这凶器是谁的呢?这就需要其他证据链条来佐证凶器究竟是谁的,很多时候就需要口供。
你觉得嫌疑人为了逃避刑事责任,会轻易的说出实情吗?人性是趋利避害的,没有人会轻易放弃自救,哪怕一点点的利己情形也要抓住,尤其在生死关头。
这就给办案人员带来很多时间上的拖延。而刑法和刑诉法都对侦查环节有明确的时限。过了时间是要放人的。有的案件,某种意义上很明了,但嫌疑人就是零口供,又没有其它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最后只能作罢。
作罢的结果就是被害人的权利,没能通过法律来维护,让嫌疑人逍遥法外。相信大家没有人愿意看到这种结果。
说到这里,我们应该明白了刑讯存在的原因了,当然这只是一部分原因。
对于这个事情,大家还是应该看主流,看方向。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提高,零口供判决比例越来越高。
我们不要总以刑讯个案的偏颇,质疑案件侦办实践整体的正义性与合法性。同时也不能让刑讯披着正义的外衣再制造冤情。这才是真正的司法实践状态。
你招不招?
我告诉你,官断十条路,本老爷这就一条,就是打!
前天有个骡子都签字画押了,说隔壁的狗是他的私生子
不招是吧,来呀,左右上刑!
1 刑讯逼供没必要。
软暴力足矣。
比如不让睡觉,熬几天人就崩溃了,问啥说啥。
2 刑讯逼供的前提是有罪推定。
我觉得你有罪,所以我打你。
这跟立法的根基是冲突的。
3 刑讯逼供拿不到真实的内容。
一个人挨了几下打,觉得扛不住了,不想受罪了,问啥都说自己干的。
抗住了继续打,打到承认为止。
而一个罪犯只要嘴够硬,或者意识到招了就会死,打死不说。
刑讯逼供变得只能欺负怕疼的人。
4 法律的目的是引人向善,是教人做个好人。
打坏了就真的坏了。
以下是个人看法:
首先,在未经庭审判决前,犯罪嫌疑人仅仅是嫌疑人,享有一个自然人的全部权利。
允许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自然人)动用私刑来获取证据,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对任何自然人动用私刑获取证据,不管他有没有嫌疑。
这样的观点其实和已经出现的,因为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是有直接关联的。
无罪的自然人因为嫌疑被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这其实质就是对自然人的刑讯。
所以,我认为禁止刑讯逼供是对自然人(也就是我们每一个人)权利的保护。
至于有些观点认为,刑讯逼供可以迫使有经验反侦察能力强的犯罪分子伏法,这样的观点更是可笑。
需要知道,同反侦察能力强,负隅顽抗的犯罪分子相比,普通人在面对刑讯时的反抗能力几乎没有。
换句话说,对一个负隅顽抗的犯罪份子和一个普通人施以同等烈度的刑讯手段,一定是自然人先撑不住,错领罪责。
那么这样的定罪,显然不是有利于让顽抗的罪犯伏法,而是令冤假错案频发。
最后,经年以来,随着刑侦技术,证据搜集技术和合法合规的审讯技巧的不断完善,靠刑讯手段获得证据这一古老的证据收集方法,已经被完善的证据搜集和科学的审讯技巧所取代。所以刑讯逼供被禁止也是必然的。
说实话,我们国家过去因为 “刑讯逼供” 而酿成了不少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我们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危害甚至大于一次严重的犯罪。
推荐一本书**《迟到的正义》,这是里面一个典型案例—张氏叔侄案。看完这本书你会对 “刑讯逼供” 有更加清晰的认识,甚至对我们的社会都产生深深的无奈感。**
当事人张高平回忆,2003 年 5 月 18 号晚上 9 点左右,他和侄子张辉驾驶皖 J-11260 解放牌货车去上海。17 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2]
王某本来是到杭州西站,她姐夫来接她,我们一般到上海,都走绕城高速。就是一个小女孩,我不放心,我就叫我侄子把她送到杭州西站,结果到了杭州西站没人来接,对方又叫她自己再打的到钱江三桥一个某某地方,再与他联系,到那个立交桥让她下车了,我们就到上海去了。[2]
这之后,张高平和张辉驾驶货车进入了沪杭高速,前往上海。但几天后,二人却突然被警方抓捕。原来,2003 年 5 月 19 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这名女尸正是 5 月 18 号搭乘他们便车的女子王某。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辉和张高平所为。[2]
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奸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抛尸。2004 年 4 月 21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2004 年 10 月 19 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 15 年。[2]
此后,狱中的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张高平称,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系此案嫌疑人。而张辉称,曾在狱中遭遇牢头狱霸袁连芳的暴力取证。[2]
但是,这些判决,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有的是二人的供述。不过,张高平虽然因为种种原因 “交待” 了,但是,在服刑期间,即便是有减刑的机会,他也坚持不认罪、不减刑,坚持自己是清白的。[2]
张高平认为这么多年的经历,熬了 10 年都没有说过自己犯罪,说过一次给我减刑都不要,要我写个犯罪事实出来,不要说给我减刑,你把我放出去我也没法写。[2]
既然坚称无罪,那么当初张氏叔侄为什么还要做出有罪的供述的。张高平说,这些供述并不真实,因为在被羁押期间,他遭到了公安部门特别方式的讯问。[2]
在监狱中,张高平发现了自己案件的若干疑点,经过他本人及家属的申诉,2012 年 2 月 27 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听取了张辉、张高平的意见,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 2003 年 5 月 23 日被刑事拘留,至 2013 年 3 月 26 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 3596 日。[7]
2013 年 4 月,浙江省政法委已成立调查组,彻查聂海芬等该冤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全部司法过程中的涉案人员。2003 年杭州 “5·19” 奸杀案发生后,以聂海芬为首的杭州警方办案人员在没有物证和目击证人的情况下,通过 “突审” 张氏叔侄,获得了该案 “无懈可击” 的“铁证”。
此外,有确切证据显示,聂海芬不仅是该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审核把关者,而且,也是这起冤案的 “真凶” 犯下的另一起杀人案的侦办者。
虽然后来当事人获得了国家赔偿,但是那痛苦的冤狱生活,谁人能够忘却?
这不仅是两个人的事,更是一个家族的事,甚至关乎一个地区的司法系统,关乎一个国家的法治信仰。如果法律不保护一个人的清白,我们就是一堆草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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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严刑逼供,在大部分时候是没有意义的。证据要么存在,要么被消灭。前者一定会被找出来。后者哪怕你通过严刑逼供了,也根本找不出来。假如真的有证据的话,哪怕犯人一句话不说,照样可以定罪。假如没有证据的话,哪怕犯人说的痛哭流涕,天花乱坠也无法定罪。所以说假如允许严刑逼供的话,就一定会导致创造出一个根本不存在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在刑诉法上存在两大原理。
一是冤假错案原理,即刑讯逼供很大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事实上也确实是这样。
二是人格尊严原理。一个人如果确实犯了罪,乃至于众目睽睽之下犯了罪。刑讯逼供也不会造成冤假错案,是否其就具有正当性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同样需要保障。诉讼的主体性原则要求将人作为有着自身目的的主体看待,而不是惩罚的对象或获得证据的工具。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格尊严原理才是禁止刑讯逼供的真正原因。如果采信冤假错案原理,理论上会走向如果认为不是冤假错案就可以一定程度上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这是危险的倾向。
有人竟然不知道疲劳审讯是什么?
都堂而皇之上了某个反贪电视剧了。
是怕被警察中的不合格者利用,因为警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确保每一个警察都秉公执法是不现实的,所以要限制警察的权利,以一些恶得不到惩罚为代价。那为什么还有这个提问存在呢?,因为人民的愤怒无处发泄,所以,我的办法,法外再立一法,从简,从严,惩罚花样百出,然后选择性执法,不必求面面俱到,少量中央直辖的执法人员全国巡回执法就行。人少就好管理,就可以只选拔性格最偏执,最执拗的人才,就可以杜绝以权谋私。整个组织的目的不求为公正做贡献,只求发泄人民的怒火。
连古人都知道,三木之下,何求不得的道理。
到了 21 世纪的今天,居然还有人在讨论这种问题。
引入律师在场权可以有效避免刑讯逼供,且比某些部门空喊的所谓的口号实际的多,简单的多,有效的多。遗憾的是,在 98 年之后已经过了 24 年,该规定仍然还没有被刑诉法确认。
你只要打我,我什么都敢承认……
假如不禁止的情况下我进去了,我可能会招了:
1、大禹治水的那个水是我放的
2、夏桀和帝辛是我带坏的
3、秦始皇是我投毒的
4、九鼎是我偷的
5、李广是我卡着不让他封侯的
6、何不食肉糜是我说的
7、五胡乱华因我而起
8、我拿着刀逼隋炀帝挖运河的
9、李承乾的脚是我打断的
10、杨贵妃的白绫是我递的
11、斧声烛影我在现场
12、岳飞是我杀的
13、朱允文钻了狗洞,我亲眼看见的
14、三角贸易因我而起
15、南北战争是我主导的
16、林肯和肯尼迪是我杀的,我是那把枪
17、苏联解体是我干的
18、我是外星人
刑讯逼供几乎等于栽赃嫁祸,强迫一个人的方法多的是,不说酷刑,就是挨嘴巴子也能屈打成招的大有人在,哪有那么多铮铮铁骨的人,多的是害怕皮肉之苦的平头百姓
大哥,你知道武则天吧,你知道他的酷吏周兴吧,你知道来俊臣吧。他们是刑讯逼供的神级人物。下面就讲讲刑讯逼供的巅峰对决。
这件事出自《资治通鉴 · 唐则天皇后天授二年》。 唐朝女皇武则天,为了排除异己,任用了一批酷吏。最为狠毒的当属周兴和来俊臣。他们利用诬陷、控告和惨无人道的刑法,杀害了许多正直的文武官吏和平民百姓。
有一天,一封告密信告发周兴与他人密谋造反。信到了武则开那里,武则天一看,暴跳如雷,命来俊臣查办。来俊臣心想,这周兴狡猾异常,奸诈无比,仅凭一封告密信,怎么让他如实招供呢?可万一查不出结果,武则天怪罪下来,自己如何担待的起呀。
为此,来俊臣苦思冥想,终于得到一条妙计。他准备了一桌好酒好菜,请周兴来享用。两个人边喝边聊,称兄道弟,好不亲热。酒过三巡,来俊臣叹口气说:“兄弟啊,我平日办案,常遇到一些犯人死不认罪,周兄可有何高招?” 周兴得意扬扬地说:“好办!你找一个大瓮,四周用炭火烤热,再让犯人进到瓮里,你想想看,还有什么样的犯人会不招供呢?”
听罢,来俊臣点头称赞,随即命人抬来一口大瓮,按周兴说的方法,在四周点上炭火,然后回头对周兴说:“有人密告你谋反,上边命我查办。兄弟,对不起了,现在就请您钻进瓮里吧。”周兴一听,手里的酒杯惊掉在地,只听 “扑通” 一声跪倒在地,磕头如捣蒜般说:“我招,我招,我招。”
我爸原来是一个国企印刷厂管财务的小主任,零几年厂子不景气黄了。
我不知道具体原因,反正是把我爸关起来调查了,不是关派出所,是关在一个宾馆,不打你不骂你,就是不到晚上不让睡,有吃有喝,隔一段问几个问题。
我爸精神压力大到耳鸣,据他说如果真犯过什么事估计都得全招了。
还好最后账目没啥问题,厂子黄了只是经营不善,就放出来了。
如果换成关看守所,再动动手,再威胁威胁,谁顶得住啊。
法律主要应该不是为了惩罚人,而是为了保护人。任何人被法庭宣判有罪前,都被认定为无罪,一个文明的社会是不会对无罪的人动刑的。就算一个人被法庭宣判为有罪,一个文明的社会也不会对其动刑,一般都只是限制罪犯人生自由让其坐牢,除非法律有相关的规定,比如新加坡的鞭刑。
听说过什么是屈打成招吗?办过没直接证据的案子吗
省委干部、潘家辰夫人庄东晓回忆:“在我被转到‘犯人’旁边房子里的日子里,特别每当深夜,所谓‘犯人’被打的呼叫声,吵得我几乎没有一夜能合眼,只有利用白天来补睡。一天中午,大概看守的人饭后休息去了,我矇胧中只见一个满身是伤似人非人的阴影在蠕动,这是谁?我几乎叫出声来,见他频频摇手示意,细看之下,才认出原来是红九师政委戴君实。他走前几步细声对我说:‘庄同志,您大概不要紧的,希望您能照着列宁主义的路线来发展中国党的事业!我是摧残党的,当打得我受不住、他们指着名单叫我认的时候,我那时昏了,我都认了,凡是我知道的和我听说过的名字我都认了。’”
九师二十七团团长杨嘉瑞被抓了起来,据他后来回忆:“他们对我用了刑,将我的手拇指和脚拇指用很细的绳索扎了起来,放在一条板凳上,两头狠劲一拉,痛得我头昏眼花,接着就指问口供,要我‘自首’。我不肯‘自首’,他们就用皮鞭抽打我,将我打的昏死过去。醒来后,他们又拿出事先写好的名单,念一个,要我重复照念,这就算是我的口供了。这些名单绝大多数我不认识。”
省委领导之一杨成林亲眼目睹了刑讯逼供的残暴和荒谬之后,竟吓得逃跑了。据杨光华回忆:“我们派杨成林同志去监审。所反映的情况更是可恶已极,不但严刑逼供,还指名问供,各种毒刑无所不用。”“监审第三天,杨成林就告诉我说:‘不得了,他们要供到我们头上了。’谁知他留了一个条子给夏曦就跑了。”“上面写道:我杨成林决不是反革命,也决对不作反革命,永别了!”
在这种残暴荒谬的刑讯逼供之下,大批红军干部很快被打为反革命。
程序正义是结果符合设定程序者所定义的正义的充分条件。
而非正义的严刑逼供既不是正义结果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相反可能造成不正义的结果,比如没杀人的无辜人屈打成招被当成杀人犯处决什么的,简单来说就是沒用還可能造成錯誤的結果
太长不看版:
1. 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会设置终审制度,来保证案件的结果都有终局性。
终审就意味着生效判决不可更改。
2. 法律不是数学,没有绝对的正确,重审也不一定是事实
一个案子如果程序上没问题,我们就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标准去评判对错。
3.2007 年,美国有一个名叫达西的 16 岁少年涉嫌杀人被判终身监禁,虽然被公认是冤案,但美国最高法院反对继续上诉。
法院判了,就不能改了。
4. 纠纷不能定下来,社会成本会无限大。
司法系统是吃财政的,不能为一个案子反复投入资源。
如果可以第二次,那第三次、第四次为啥不可以?这就没完了。
纳税人不可能为了你一个人的案子,不断买单。
5. 在足球比赛中,不管裁判的判决争议有多大,当时场上的人都得服从,否则比赛就进行不下去。
而且哪怕事后发现了误判,结果也不能改变,你委屈就委屈吧,整个赛事不可能因为你委屈而停止接下来的比赛。
有终局性未必不犯错误,但没有终局性就是灾难。
两害相权取其轻,法律倾向于选择最不坏的办法。
我们一般人看来,追求正义是无止尽的,不管多久,都要把犯人绳之以法。
在新闻里,我们常常看到,要把某某案子办成铁案。
这些都是我们对公平正义的理想追求。
理想当然可以想,反正想想又不用付钱对吧,怎么高大上怎么来。
上一篇《为什么说法律的使命不是追求公平正义》我们提到了,法律的使命不是追求公平正义,是维护社会秩序。
今天我们就来谈下,法律的目的,同样的,也不是追求公平正义,而是定纠纷。
这可能超出大部分人的印象,法律怎么了,公平正义都不要了?
别激动,请许我娓娓道来。
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会设置终审制度,来保证案件的结果都有终局性。
我们国家是二审终审制,美国是三审终审制。
终审就意味着生效判决不可更改。
案子一旦最高法院判了之后,谁也不能再改,事情就到此为止了。
在古代,也有终审。
在古代,官司打到皇帝那里,就算到头了。
你可能会说,万一终审是冤假错案呢?
这不管,重要的不是判决结果的正确性,而是确定性。
在古代,皇帝是终审,说啥就啥,而且君无戏言,哪怕皇帝错了,这案子也没法翻。
而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纠纷裁判的最高标准,司法的终审判决就是最终的结果。
终审制度实在是有点太僵化,如果真有问题,为啥不能重新审呢?
当然可以,就拿我们国家来说,法律是特别重视实事求是的。
在二审终审制之外,还规定了再审的程序。
但是,你可千万不要认为,再审制度就是在否定终审制度。
事实上,我们一直在朝着终局性的方向努力,所以发起再审远远比你想象的要难得多,再审的启动要符合再审法定事由的实质审查。
也就是说,必须是原审有重大瑕疵或缺陷才可以。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2016 年全国一审结案的数量是 1200 多万件,申请再审的有 18 万件,但是最后再审收案的只有 3 万多件,最终改判的只有 1 万多件。
你看,层层筛选下来,只有千分之一的案件有可能通过再审改变结果。
而且,你要想啊,如果重新审判,你认为真的能够纠正错误,达到所谓正确的结果吗?
还真不一定。
大多数人一提到判案,很容易联想到窦娥冤那样人命关天的大案。
但在真实世界里,大多数案子都是日常的民事经济纠纷。
2017 年的统计中,全国法院一审受理案件中有 89% 都是民商事案件,只有 9% 是刑事案,涉及死刑的更是少之又少。
对于一个民事案件来说,可能一审判了 50 万赔偿,二审判了 60 万,你说哪个更正确呢?
即便法官每次都尽全力发现事实,都客观中立地解释法条,都在推理过程中小心求证,但判决结果也有可能不同。
毕竟,法律的解释空间是很大的,不全是非黑即白的条文,还有很多自由裁量的空间。
所以,法律很难像数学那样有标准答案。
如果一个案子审了几次,结果都不一样,我们凭什么相信第二次、第三次的结果就比第一次更正确呢?
所以,一个案子如果程序上没问题,我们就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标准去评判对错。
很多时候,我们说上级法院纠正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还不如说,上级法院更有权威,而不能说它更正确。
美国最高法院有个大法官就曾经说过:
我们最终说了算不是因为不犯错误,我们不犯错误,是因为我们最终说了算。
你看,这句话是不是很霸道,我们是会犯错,但你别管,我们说啥就是啥。
没错,美国法官就是那么霸道,霸道到有冤案也不给平反。
03
我们一般的印象都是,错案必须平反,毕竟人命关天嘛。
所以在我们国家可以看到,时不时会有以前的冤假错案被平反。
很多人就拿美国没有冤案来说明美国司法的公平。
其实不是美国的司法有多公开透明,而是美国司法根本就不给你翻案,终审完了,就结束了,别没完没了的。
2007 年,美国有一个名叫达西的 16 岁少年涉嫌杀人,警方获得了他的认罪口供,经过审判,他被判定谋杀罪名成立,判处终身监禁。
达西在州法院系统上诉,州法院没有接受。
但 10 年之后,美国著名视频网站奈飞拍摄了一个著名的纪录片《制造杀人犯》,里面就揭露,达西是被警察诱供了。
于是这个事引起了轩然大波,西北大学的两位法学教授代理达西向联邦法院上诉,也就是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中的中级上诉法院,但是巡回法院最终以 4:3 的投票维持了原判。
之后,达西的律师团,包括美国的司法部前副部长,都向最高法院申请重新听审这个案子,但是最高法院也最终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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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即使像达西案这样公认的冤案,在法律的终局思维面前,重审的可能性也还是太小了。
其实,达西案并不仅仅是一个个案,一位美国学者就曾经说过:“在法律领域,我们在很多方面都有丰富的经验,包括制造冤假错案。”
2015 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报告指出,全美已执行死刑的犯人中,4.1% 后来被证明是无辜的。
也就是说,每处决 25 人,就错杀了 1 人。
我们当然疑惑美国法律为什么平反冤案这么难,或许是因为我们无法理解法律界对终局性的执念。
19 世纪美国有个大法官曾经有点夸张地说过:
“法庭所作出的明确判决,应该被当作无可辩驳的法律真理一样被接受。
既判力能使黑的变为白的,弯的变为直的。
任何别的证词都不能动摇它所产生的真理假定,亦没有任何证据能减损它的法律效力。”
定纠纷,比追求公平正义,更重要的是,法院判了,就不能改了。
你可能会说了,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这是什么社会?
你去看看美国,200 多年了,还不是照样运转。
所谓的公平正义,在历史浪涛面前,只是一粒灰尘,把纠纷确定下来,大家散了回家,各做各的事情,让社会继续运转下去,这才是更重要的事情。
你可能不服,你可能委屈,别人也同情你,那又如何?
04
纠纷不能定下来,社会成本会无限大
我们来看看从制度上,为什么法律那么僵化。
拿美国的刑事审判来说,一审负责事实问题,也就是有没有犯罪;上诉审负责法律问题,比如是不是按程序办事,量刑是否合法等等。
我们要注意到一点,一审判决就是事实问题的终局判决。
罪犯可以上诉,但是上诉法院只审查一审程序是不是有问题,而不关心事实是不是搞错了。
所以美国法律界有句戏言,说哪怕陪审团判定,月亮是由奶酪做成的,上诉法院也不能推翻。
意思就是说,一审判了月亮是奶酪做的,你说不是,那好,去上诉,二审法院不会做事实判断,而是看判定月亮是奶酪的程序有没有问题。
所以,从现代法律制度上,翻案本来就是一件非常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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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会说,为什么要搞那么难呢?制度不是人定的吗?灵活一点行不行?
对啊,制度是人定的,为什么要定成这样呢?
法律制度从人类文明诞生以来就有了,经过几千年的摸索,到现代社会,人类定出了这样一套所谓僵化的制度,是人类更蠢吗?
肯定不是,如果是的话,人类文明不可能发展几千年,只能说,这套僵化的制度,是符合社会利益最大化的。
打官司是有成本的,不但是个人成本,还有社会成本。
你想,司法系统是吃财政的,不能为一个案子反复投入资源。
如果可以第二次,那第三次、第四次为啥不可以?这就没完了。
纳税人不可能为了你一个人的案子,不断买单。
如果就因为你不服,你委屈,全社会的人都得把挣到的钱分一半出来为你主持公道,你的脸有多大?
而且,现在所谓为正义不惜成本的人,也就是嘴上说说。
你让他捐一千万,他说捐,你让他捐一头牛,他肯定不愿意。
因为他没一千万,他是真有一头牛。
法律如此看重终局性,还有一个更深层的原因。
那就是,没有终局性,法律就无法完成解决纠纷、维护秩序的根本目的。
为此,必须有所取舍,有所权衡。
如果反复再审,生效的判决就会变得无效,导致 “终审不终”,让人们生活在不确定当中。
当事人受不了,社会也受不了。
因此,法律最多能保证公正的审判,而不是完美的审判。
而且,人们其实更需要的是最终的判决,而不是最好的判决。
反过来讲,如果不断推翻生效的判决,不但纠纷没有解决,而且司法的权威也荡然无存了。
法律本来就是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下,给出一个公断。
如果终审的判决被当成一纸空文,你怎么保证再审的判决就不是呢?
如果法院老是改判,那它还有什么权威呢?
如果没有了权威,那还有什么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了呢?
双方就会直接对抗,冤冤相报何时了。后果不堪设想啊。
所以,我们必须假定终审判决就是正确的,这样法律才能运转下去,社会才能有稳定的期待。
某些人就喜欢阴谋论,不管什么判决,都认为这里面有阴谋,是假的。
假就假吧,其实法律也不在乎真假,在乎的是终局,案子定了,大家就别再争论了。
05
公平正义重要,还是定纠纷重要呢?
体育赛事,追求公平了吧。
但大家有没有发现,经常会发生裁判误判的事情。
尤其是足球领域,就更多了,什么禁区内假摔啊,手球啊,越位啊,一个失误就有可能决定比赛的结局。
但不管裁判的判决争议有多大,当时场上的人都得服从,否则比赛就进行不下去了。
而且哪怕事后发现了误判,结果也不能改变,你委屈就委屈吧,整个赛事不可能因为你委屈而停止接下来的比赛。
你可以罚裁判,哪怕发现裁判收了钱,抓去坐牢也行,但他的判决不容更改。
这就是足球比赛,其他体育比赛也是如此。
2010 年,美国联邦法院的一个法官托马斯 · 波蒂厄斯因为收受律师贿赂等腐败行为,被众议院弹劾,从此不能担任任何公职,甚至连自己的律师执业资格都被吊销了。
但即便如此,这个法官之前的判决没有一个因此被推翻。
有终局性未必不犯错误,但没有终局性就是灾难。
两害相权取其轻,法律倾向于选择最不坏的办法。
在法律看来,一切争议都得有确定结果,不能一直悬着。
其实,终局性也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预期,为此牺牲判决的精确性,严格限制平反。
这个与上一篇文章《为什么说法律的使命不是追求公平正义》提到的,法律的使命是维护社会秩序,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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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三帝,大清终于灭掉准噶尔汗国,完全统一新疆、西藏、蒙古地区
用不正义的手段,即使目的是为了正义,也是不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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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放过一万,不可错杀一个
著名的充满争议的案件,以营救为目的的刑讯逼供,如犯罪嫌疑人绑架人质,要求赎金,在刑讯有助于查明人质位置以营救时,刑讯可否作为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等合法化 / 阻却责任等 – 法兰克福案
反对的观点,罗克辛教授认为,自然人的尊严不允许被放在利益权衡之中考量,“受侵犯的受害人被害人的尊严不允许为了反对其他的,有利于维护财富的观点而加以权衡,而只能表现为一种绝对的标准”……“应当包括那种总是与其对立的,作为我们的法律制度信守不渝的基本保障必须得到尊敬的一切”。
德国宪法法院以侵犯人性尊严为由否决过一个空军可以击落被劫持的客机以避免其自杀式撞击阻却违法性法案,张明楷教授认为这太过了,在牺牲者被特定(等条件)下,以生命换取生命的紧急避险是可以被接受的,施密特所说被命运所标记为死亡边缘时。
又涉及警察职务行为可否类推适用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的问题。
建议 张明楷教授 刑法学
张明楷教授 刑法的私塾
罗克辛教授 德国刑法总论
罗克辛教授 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
王钢 出于营救目的的酷刑与正当防卫
我:题主,你犯了死罪!
题主:我没有!
暴打题主一小时之后。
我:啊,不好意思,我们搞错了…
题主:那只狗是我煮来吃的,我认罪。
我:不是,真不是你干的,有监控…
题主:怎么不是我吃的,用的锅子还是我特意去买的。我有罪,我罪大恶极,给个痛快吧!
于是,题主,卒
只需三小时 保证让木乃伊主动交代自己是谁
以暴制暴,无穷匮也。
其他答主说得都很全面很完整了,我换一个角度补充一下。既然要从法理道德层面讨论,那我就紧贴这个话题分析看看,以及各种可能的例外情况我也会作出分析。
假想情况一:嫌疑人甲涉嫌谋杀,被害者家属想要得到正义,但是因为某种不明原因,有一个关键证据缺失了。有可能是因为采集遗漏,有可能是因为程序失误,有可能是因为有人故意破坏证据,总之我们只有重大怀疑,可就是没有石锤。此时我们能否刑讯逼供,让嫌疑人交出这个缺失的证据?或者能否逼他直接认罪?
答案是不能。此时的嫌疑人甲,身份是什么?他的身份是一个无辜群众。哪个法理或道德允许对无辜之人用刑了?哦你说他有重大嫌疑。嫌疑人是什么人?嫌疑人不就是未定罪的人?未定罪的人,不就是无辜人?
如果仅仅因为嫌疑就能对人用刑,想想社会会变成什么样?这样的社会,杀人都不用自己动手,因为警察都能帮你搞掂。到时候黑社会想搞你,不是派一群壮汉揍你,而是派一个虎背熊腰的 “美女” 在车上抓住你的手说你是色狼。你就莫名其妙地被抓到派出所揍了一晚上,然后承认了你就是有特殊口味,看到了小红壮硕的臀部就忍不住摸了上去。别觉得这种情况很极端,大洋彼岸的漂亮国就有很多极端网友看谁不顺眼就报假警,因为暴力警察经常会在任务过程中把目标击毙。这已经成了顺着网线合法杀人的一个常用手段了。
假想情况二:嫌疑人乙和丙涉嫌绑架未成年人小花并索要赎金。乙已经被捕获关押,但小花的行踪不明,可能被囚禁在某处。情况危急,若不快点知道小花的地点,小花可能遇害。此时能否对嫌疑人乙和丙用刑?
答案依然是不行。假如乙和丙是无辜的,那么就会出现情况一的问题,对无辜人用刑的大忌讳,所以对这种情况不再做额外分析。我们假设乙和丙确实是有罪,而且我们在这个时候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知道他们就是绑架犯。这个时候能用刑吗?答案还是不行。
既然我们要讲法理,那么这就必须发现一系列问题。罪人的惩罚是要合情合理的,多重的罪行就要对应多重的惩罚。如果说刑讯不计入罪人的惩罚范围,那么今天你为了救小花,对两个绑架犯用刑一天一夜,你觉得合理。明天王警官因为某人偷内裤对他用刑三天三夜逼他交出 “赃物”,这在法律和道德层面合理吗?量刑合理又是另外一个话题,总之若是不能合理规范惩罚的量,那就容易把小偷变成杀人犯。
好了,既然用刑在理论上必须作为惩罚的一部分,那好办了,用了多少刑就从判决里面抵嘛。很简单是吗?不是的,这样的话问题还更多了。
那你说咱换种思路,用刑作为在有充分证据条件下,嫌疑人拒不交代作案细节的惩罚,不能从量刑中抵扣,但越早交待就越早解脱,越憋着不说就继续用刑。这样做的问题也一大堆。
因此像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做法是与嫌犯交涉谈判。谈判专家会帮嫌犯分析这个利害关系,如果嫌犯供述出人质的地点,那么后续的审判就会更轻,如果他因任何原因不供述,那么最后的量刑结果也就会更不利。不可以在这个阶段假定嫌犯知道什么不知道什么,而应当鼓励他主动配合办案,尽可能提供出任何有利信息。
可以去百度下,杜培武案件。
杜培武,错案涉案人,在遭受刑讯逼供后,不得不违心地承认杀人。
2000 年 7 月 6 日,云南省高院对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告杜培武无罪并予释放。
从民警到囚犯,从囚犯再到民警。不了解本案的话,可能会认为杜培武的经历有一些传奇色彩,但是仔细了解了案件详情的话,却只会生出感叹。
1998 年 4 月 22 日,昆明警方在一辆昌河面包车内发现一男一女被枪杀,而且死者身上的财物被洗劫一空。
经过初步调查,确认死者为两名当地的两名男女民警,男的叫王俊波,女的叫王晓湘。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死者王晓湘的丈夫、时任昆明公安局戒毒所民警的杜培武进入了专案组的视线。侦查员对杜进行了一系列检测之后,确认其为重大嫌疑人。杜一开始拒不承认,但是后来做了有罪供述,之后在市检对其进行讯问时,他又推翻了原来的有罪供述。
1999 年 2 月 5 日,昆明市中院对本案进行了裁判,最终认定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立即执行。杜培武上诉后,省高院改判死缓。
后来在 2000 年的 5 月份,昆明市公安局一举破获了杨天勇劫车杀人的团伙案,意外发现了杀害二王的真正凶手。该年 6 月 14 日,省高院对原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判杜培武无罪。
题记: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美] 布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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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 4 月的昆明,莺飞草长,鸟语花香,一片春意盎然的美景。22 日上午,市民老张出来溜达,路过市圆通北路 40 号时,发现了一辆警用昌河牌微型面包车静静地停在那里。处于好奇,老张走到车旁,偷偷往里一瞄,里面的情景把老张吓得魂飞胆破。一男一女两个人歪躺在座椅上,胸部周围满是血迹,车内一片狼藉。老张一路小跑,到附近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听说警车里发现两具尸体,不敢耽搁,立即向上级汇报,迅速驱车赶往现场,拉起警戒线。不到半个小时,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精兵强将也赶到现场。警察们开始走访群众,勘察现场。死者身份很快被调查清楚,男性死者系昆明市所辖的路南县(现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晓波,女子是昆明市公安局女民警王湘。两人身着便服,胸部中枪,双双身亡。经调查,犯罪分子用的是张晓波当时所持的 “七 · 七” 式手枪,现场没有找到枪的下落。两名警察深夜在警车里被枪杀的消息不胫而走,提起这事,群众提心吊胆,议论纷纷。昆明公安局领导感到身上压力十分重大,连夜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刑警们迅速展开侦查,不惜一切代价要破获案件。
杜培武当年 34 岁,祖籍山东,8 岁时随父母来到春城昆明,后来考上云南公安学院,毕业后分配到昆明戒毒所工作。1998 年 4 月 20 日早晨,杜培武和往常一样,乘戒毒所的班车去戒毒所上班。戒毒所距杜培武居住的市公安局宿舍约 20 多公里,每天杜培武都这样上下班,很是规律。杜培武是农村出来的小伙子,有上进心,一直在准备中央党校法律本科生的考试。上午完成手头工作后,杜培武就抽空在办公室复习法律,一天平平淡淡很快就过去。下午下班,他到单位食堂吃饭,吃完过饭后和同事高玉才在办公楼下的石凳上聊了一会天,又回到办公室准备复习。当晚办公室所在地要放录像,杜培武怕噪音大影响看书,就从办公室拿了学习资料回宿舍复习。他出办公室时碰见另一名同事李丽丽,李丽丽望着杜培武匆匆的背影,打心眼里佩服这个同事。在这里工作的人,都抱着铁饭碗,有希望当领导的就努力工作,没有希望的就混混日子,等着到点退休,少有像杜培武这样有毅力和上进心的人。杜培武一直在宿舍看书,晚上九点多,感觉肚子饿了,从宿舍出来拿着杯子去食堂取牛奶,又碰到同事张建忠。杜培武和他在一块又聊了一会儿,走到戒毒所大门口时打电话回家,接电话的是他家保姆,杜培武问妻子王湘回家没有,保姆说还没有。杜培武看了下表,晚上快十点了,往常这时候妻子早应该回家了。杜培武给妻子打了两个传呼,等了一会,也没有回音。杜培武回到宿舍,又用手机打了几个传呼给王湘,还是无回音。打传呼不回的现象是两人结婚近六年从未有过的,杜培武感到很诧异,心里隐约透着一丝不安。杜培武躺在床上,心里一直想着妻子的事,迷迷糊糊半睡半醒之间,到了天亮。一夜过后,仍然没有接到妻子王湘的回话。杜培武有些坐不住了。
21 日刚上班,杜培武就打电话到王湘单位(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问王湘有没有来上班,单位领导说王湘今天没来上班,也没请过假。王湘工作很认真,平时都按时上班,即使偶尔家里有事,也都提前给领导打个招呼,今天这种情况是从未发生过的。杜培武心里不祥的预感越来越强烈,一个念头从他头脑中闪过。杜培武有点慌了,向戒毒所领导请假后,赶紧出来找妻子。杜培武担心妻子可能出了车祸或者碰到什么意外事故,于是打电话到所有交警队查询有无交通事故,还通过市局情报资料处查询全市是否出现过不明尸体的情况,但仍杳无音信,杜培武感觉焦虑不安。当天下午,通讯处王湘的领导、戒毒所杜培武的领导都来到家里,帮助他寻找,但依然没有任何消息。在这种情况下,杜培武感到妻子一定出什么事了,不能再这么等下去,于是拨打 “110” 报了案。
又是一夜无眠。22 日上午,王湘还是没有音信,杜培武肯定,王湘一定是出什么事了。一直到中午,杜培武都呆呆地坐在那里,一口饭也没吃,回想起以往的幸福点滴,眼泪忍不住流下来。22 日下午两点左右,戒毒所一位领导来到杜培武家里,问他吃饭没有,说没有吃就一块出去吃点。杜培武一点吃东西的心情都没有,但也不好意思拒绝,就同意了,两人一块下楼。楼下停着一辆车,领导让杜培武坐到副驾驶上,自己亲自开车,这个异常的举动并没有引起杜培武的关注。他目光有些呆滞,唯一的念头是默默祈祷妻子平安无事。车七拐八拐,开到云南省交通警察培训中心大门口时,突然停下来,从汽车两侧蹿上来几个人,一把拉开车门,将杜培武拉下车,按到地上。杜培武一下懵了,以为遇到抢劫,一面剧烈反抗着,一面怒吼道:“你们是什么人?你们干什么?我们是警察”。没有任何人接他的话,按住他的人开始搜他的身。他强抬起头,看着邀请他下楼吃饭的领导站在那里,警察的职业敏感让杜培武反应过来,他对着领导大吼:“他们是不是抢人的?” 领导没有说话,叹息着摇了摇头。很快,杜培武被戴上手铐,几个大汉紧紧地把他夹裹着,塞到另一辆车里,车一溜烟地开走了。在车里,杜培武缓了缓神,联想到妻子失踪的事,他隐约有种不祥的预感。过了几分钟,车拐进了一个大院,这是杜培武再熟悉不过的地方——昆明市公安局办公大楼。他曾经很多次来这里汇报工作,也经常来接王湘回家,大楼里有很多熟人,但没想到今天以这种形式来到这里。几个搜身的人把他带到四楼的一间大办公室,让他坐在椅子上。杜培武缓过神来,对看守的人大声说,“你们一定是弄错了,我是警察,赶紧把我放了。” 这几个人好像哑巴一样,一句话也不说。直到下午五点多,来了个领导模样的人,对杜培武说,“你也是警察,清楚我们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赶紧老实交代问题,争取一个好的态度。” 从他的口中,杜培武知道妻子王湘半夜在警车里被枪杀,而与他妻子一同遇害的还有他的同学张晓波。对于案发时的细节,杜培武仍然不清楚。听到妻子遇害的消息,杜培武眼前一黑,感觉五雷轰顶,一下从椅子上瘫到地上。虽然一直预感到妻子可能惨遭不幸,但在真正知道这个消息后,杜培武还是有些接受不了,眼泪瞬间喷涌出来。刑警队的几个人被这个情景吓了一跳,互相望了一眼,表情十分诧异。在他们心中,杜培武就是杀害妻子的杀人犯了,虽然有的杀人犯会为了洗清自己的嫌疑给警察们表演,但杜培武刚刚的表现着实太逼真了,甚至让刑警的头脑里浮过一丝不安。杜培武坐在地上缓了有一刻钟,头脑有点清醒了,想用手擦擦眼泪,一抽手,立刻感到手腕上铁的力量。想起自己现在的处境,他感到十分痛苦和委屈。自己的妻子出事了,而自己成了头号杀人嫌疑犯,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为什么专案组会把杜培武当成重大犯罪嫌疑人呢?案发短短的两天内,专案组做了大量的工作,围绕杀人抛尸现场走访了数百名群众,查证了上万条信息线索,在查找到一个又一个的嫌疑人后,经查证又一个一个地排除了。这时,死者王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进入警方的视线。杀人案件最讲究的是杀人动机,从这个案件来看,知道自己妻子出轨后,杜培武会感到十分愤怒,而出轨的对象又恰恰是自己同学张晓波,这更可能刺激到杜培武。因为愤怒羞辱失去理智,残忍的杀害妻子和张晓波,从动机上解释得通。从作案手法上看,两名死者是被张晓波所持枪支所杀。张晓波的警务技能非常扎实,实际上他是公安局枪法最好、拔枪最快的警察,在之前参加的警务技能比赛中拿到了第二名,所以有人要抢到他的枪并用他的枪击毙两人是很困难的。只有受过训练的人才有这样的实力,而杜培武作为一名训练有素的警察恰好有这样的实力,这是导致他被锁定为嫌疑人的另一个原因。另外,由于死者都是警察,而且遇害地点是一辆挂着 O 牌的警车里,所以专案组推断,一般抢劫案件是不可能发生的。这样,杜培武就被列为头号犯罪嫌疑人。经过认真考虑后,市局领导让戒毒所领导配合,上演了上面的一出抓捕好戏。
那个领导模样的人在办公室对杜培武说了几句话就走了。几名办案人员进入办公室,开始对杜培武实施不分昼夜的突审。杜培武被反复讯问 4 月 20 日的活动情况,杜培武一一作了回答,并说出能作证的人的名字。但审讯的人不信,3 天 3 夜不让杜培武睡觉,逼他交代问题。从 4 月 22 日下午开始,杜培武一直被留置到 5 月 2 日。连续 10 天,杜培武都被关在那个小屋子里。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向办案民警索要留置他的法律手续,民警只给了他一张《传唤证》。杜培武说,一张传唤证最多只能留置我 12 个小时,你们却关我 10 个昼夜,又拿不出其他法律手续,凭什么还要扣押我?办案人员说:“想扣你,就扣你,要什么法律手续?” 在被扣押审查期间,杜培武终于从办案警察口里知道了妻子王湘和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晓波被人枪杀的细节,也第一次知道两人婚外情的事情。杜培武认识张晓波,1995 年他考入云南省公安学校时,两人同在一个学员队,而王湘则比他们低了一级。王湘与张晓波的婚外情,老实的杜培武浑然不觉,一直被蒙在鼓里。杜培武怎么也不敢相信,自己深爱的妻子会这样。痛苦、无助、伤心,各种感觉涌上心头,外加专案组不让休息,杜培武感觉十分疲惫,但杜培武一直坚称自己没有杀人,而且将案发当天晚上本人所做事情和细节说得一清二楚。警方外围对杜培武的调查也在马不停蹄地展开,出乎大家意料,外围证据也没什么收获。刑警队派人大规模搜查杜培武家里、宿舍,都没发现手枪,同事们也能证明案发当晚杜培武确实在单位。证据收集方面始终没有多大进展,又无法把杜培武一直关在办公室,经过市公安局领导协调,办案人员将杜培武送到其单位昆明市强制戒毒所变相关押。杜培武被单独关进一件屋子,没有同屋,每天除了提审的人,严禁任何人会见,包括亲属和同事。这是杜培武人生中从未想象到的经历,一方面,妻子的逝去让他承受了巨大悲痛,想起家里还有三岁的儿子也不知道谁在照顾,杜培武每天彻夜难眠,以泪洗面。而他深爱的妻子与张晓波偷情的事实,也让他心如刀割。另一方面,自己曾经为之自豪的职业,自己曾经为之付出血汗的单位,竟然把自己当成杀人犯。每天都有办案人员来审问杜培武,不听他的辩解,就是让他交代问题。两个月过去了,杜培武明显比之前苍老了许多。透过门上不大的窗户,杜培武有时能看见曾经的同事穿着警服,穿梭在院子里。而作为管教的杜培武,此时被当做凶杀犯关在戒毒所里,他感叹,生活真是捉弄人。
杜培武一直拒绝交代犯罪事实,刑警们也没有收集到其他直接证据,办案人员开始有些动摇,有的人提出杜培武可能不是杀人犯,甚至主张立刻将杜培武放掉。两名警察被杀的事件已经在社会上引起轰动,社会上对这个案件非常关注,议论纷纷。考虑到警察被杀对老百姓安全感的破坏非常严重,上级领导下了死命令,必须限期破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什么证据,专案组里谁也不敢拍板放走杜培武。这时有人提议,说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 “测谎” 来判断杜培武是不是杀人犯。听了这个建议,大家都非常赞同。专案组了解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台测谎仪,紧急协调联系。6 月 30 日上午,几个办案人员将杜培武从戒毒所带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CPS 心理测试,即 “测谎仪” 测试。
“测谎”听起来很神秘,古代就有关于读心术的传言,但那时真正的 “读心” 是不可能的,都是江湖人士用来骗人的把戏。在科学发达的今天,技术仍没有达到能通过仪器将人脑电波解读出来的程度。刑事案件领域“测谎”,是将医学、心理学、生物学及电子技术、计算机应用等学科融为一体的一种大概率的判断。1921 年,美国心理学家和警官 Larson 和 Keeler 研制了现代第一台心理测试仪(polygraph),并应用于加利福尼亚州伯克利市警察局的一宗案件侦查当中。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测谎技术已经在美国、加拿大、日本、以色、土耳其、俄罗斯、波兰、罗马尼亚等国家的侦查和安全部门中被广泛使用。据统计,世界上已有 50 多个国家在不同程度上使用测谎技术。“测谎”并不是测试谎言本身,而是测心理反应所引起的生理参量变化,因此,又被称为 “多参量心理测试” 分析。确切一点说,测谎技术是一种心理测试技术,是以生物电子学和心理学相结合,借助计算机手段完成的对人物心理的分析过程。按照心理学的理论,每个人在经历了某个特殊事件后,都会毫无例外地在心理上留下无法磨灭的印记。作案人在作案后随着时间的延续,心里会反复重现作案时的各种情景,琢磨自己可能留下的痕迹,甚至想不琢磨都无法克制。每当被别人提及发案现场的一些细节时,作案人的这种烙印就会因受到震撼而通过其生理参数如脉搏、血压、呼吸、瞳孔、脑电波、皮肤电阻等生物反应暴露出来。这种细微的反应被测试仪器记录下来后,便汇集形成或者知情、或者参与的结论。正基于这种原理,心理测试技术在测试嫌疑人时既允许回答 “是” 或“不是”,也允许受测人以沉默作为回答。测谎仪并不能直接探测人的心灵,而是根据所要调查的内容事先编制好一系列问题,然后逐一向被测人提问。统计数据表明,由受过严格训练的专业人员所进行的测谎准确率约为 85%~98%。美国学者对 1909 起真实测谎案例的调查显示,测定结果认定被测人 “说真话” 的准确率为 97%;认定被测人 “说假话” 的准确率为 98%。近年来,国内亦进行过类似调查,测谎结论准确率在 91% 以上。虽然测谎技术总体来讲准确率较高,由于它仍然存在较大的误判可能,因此各国一般都不能允许将 “测谎结果” 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仅可以作为案件事实的 “参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涉及“测谎结果” 属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9 年 9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 CPS 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关于 CPS 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 CPS 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此同时,公安部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544—2005“多道心理测试系统通用技术规范”》,借此加强对测谎的管理和审查,以做到对测谎在侦查中要慎用的要求。司法实践中,“测谎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但可以作为寻找侦查方向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1998 年,测谎仪还没有像现在一样被我国司法部门所熟知和运用。那时提到测谎,大多人只是偶然在美国电影中看到过,对于测谎的原理和结论毫不知情。在人们心中,测谎仪是现代高科技产品,是一种利用科学技术读懂人心里想什么的技术,大家对测谎充满敬畏。杜培武被带进中级法院的一个屋子,两名工作人员将仪器 [插图] 在杜培武身上安装好。
一名工作人员很和蔼地对杜培武说,要问他几个问题,让他只要回答是或不是,但要如实回答。被关了近两个月,杜培武第一次听到有人这么和气地对他讲话。这两个月是杜培武从来没体验过的经历,虽然审问他的人都是曾经的同事,但没有人给他好脸色看,不是呵斥他不讲实话,就是让他如实交代问题,争取从轻处理。听了工作人员的话,虽然杜培武对测谎仪也只是听过,不了解它的工作原理和准确率,但此刻的他知道,这台高科技的测谎仪器,是帮助他洗清冤屈、证明他清白的最有利的武器。杜培武很认真地点了点头。测试正式开始,问题开始与案件无关,都是一些基本的问题,比如你是不是叫杜培武,工作单位是不是戒毒所等等。杜培武如实回答。问了十几个问题后,逐渐进入与案件细节有密切关系的问题上来。“4 月 20 日晚你有没有离开戒毒所?”“是不是你上车开枪把他们杀的?”“张晓波是不是被枪杀死的?”等等。杜培武很诧异,因为许多问题应该是警方掌握的,而自己得知的消息也来源于警方。很多问题杜培武想说不知道,但想起测谎开始时工作人员对他说的要求,就简短回答是或不是。由于杜培武的配合,测谎很快结束。杜培武对结果充满了期待,也充满了信心,他相信这台高科技产品,更相信自己从来没有做过案,认为结果肯定能证明自己是清白的。测试结束后,办案人员和法院的工作人员拿着类似心电图的表,去了另外一个屋。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办案人员返回,杜培武向办案人员询问测试结果,办案人员并没有理会他,匆匆将他带回戒毒所。据根据测谎仪的显示,在一些问题上杜培武所说的均为谎言。大家对这台高科技测谎仪的准确性毫无怀疑,这个结果极大增强了办案人员对杜培武是杀人犯的判断。经过向领导汇报,专案组上下达成共识,万事俱备,现在已是让杜培武痛快交代 “罪行” 的时候了。侦查人员牢记于心,并迅速实施于行动中。
6 月 30 日,从中级法院回来的路上,杜培武很开心,他以为测试结果已经帮他证明清白,今天晚上就可以回家看儿子了,他甚至在车上还不经意的哼了几句歌,全然没有注意到周围押解干警的怪异眼神。此时,杜培武并不知道,接下来等待他的,将是比之前两个月更悲惨的遭遇,甚至险些丢了生命。而这种悲惨的遭遇与专案组并未实施预审制度有很大关系。
预审制度是我国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内部分设侦查和预审部门,侦查负责侦破案件,调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预审则负责对嫌疑人的讯问,并指导侦查部门补充证据。侦审分开可以使侦查环节多一道工序,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内部监督。1954 年,公安部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要求公安机关应逐步建立正规的预审制度,并使预审程序合法合规。各级公安机关相继建立独立的预审机构。“大跃进”期间,由于受到 “左” 的思想影响,预审制度受到了较大的冲击,预审机构大幅度撤销,专业预审人员裁减,预审职能弱化,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案件质量明显下降,错案频发,一段时间内,甚至出现错案率居高不下的趋势。“文化大革命”时期,预审制度遭到进一步破坏。在此时期,预审机构合并甚至被撤销,预审人员被分流或者被调离,关于预审的很多法规和制度遭到破坏甚至被废止。1976 年以后,基本上结束了 “文化大革命” 的乱局,预审制度逐步得以恢复,预审机构也得以逐步建立和恢复。后来,实践中发现预审制度容易导致侦查责任混乱、影响办案效率,要求将侦审职能合一的声音渐渐显现出来。到 1997 年 4 月,公安部办公厅发布的《陶驯驹部长谈改革和加强侦查在案工作》中,分析了刑侦与预审部门分立的弊端,强调侦审职能合并的必要性。其中重点是改革侦查预审分设的工作体制,推进侦审一体化机制建设和预审制度。具体来说,主要是实行侦审合并制度,该制度强调,并不是在侦查部门外另设立预审机构,而是要在侦查部门内尽快实现立案、侦查、审讯、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一体化的侦查预审制度。从此,我国公安机关开始侦审一体化的实践。目前,全国公安机关也没有完全实现公安部提出的侦审合并的目标,而是呈现出了多元化的格局。部分公安机关已经恢复或者正在着手恢复已撤销的预审机构,例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对于侦审分离还是侦审合一的共识目前没有达成。一般认为,侦审合一 “有利于侦查活动的衔接,有利于减少侦查过程中的重复劳动,有利于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有利于减少机构和人员” 等。然而 “侦审合一” 的预审模式也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因为整个侦查环节都由一组办案人员负责,内部监督制约缺失,办案质量受到极大损害,甚至滋生非法取证手段。
杜培武案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回到戒毒所后,办案人员给杜培武戴上了脚镣,喝令他交待杀害 “二王” 的犯罪过程。从 6 月 30 日到 7 月 19 日整整 20 天,发生了令杜培武永生难忘的 “高强度” 审讯。审讯手段多种多样,杜培武肉体和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折磨,这个经过三年警校历练的钢铁汉子,开始被迫低下了不屈的头。整整 20 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跪在地上回答问题就是最好的休息,也只有这个时候他才能缓一缓,补充一下体力。经过 20 天的折磨,身为警察、曾经体壮如牛的杜培武已经不像样子了:目光呆滞,步履蹒跚,两个手腕双脚踝均被手铐、脚镣吊烂、化脓,手背乌黑,肿得像戴着拳击手套似的。在一系列酷刑下,杜培武开始按照警方的思路 “供述杀人的罪行”,谈到他知道了妻子和张晓波的婚外情后,怀恨在心,当晚假装与妻子约张晓波散步,见面后把张晓波的枪骗到手,在车内开枪杀死两人。为了不挨打,他“不仅要按照审讯者的要求说,而且尽可能地揣摩他们的意图”。编好了“杀人现场”,“杀人枪支” 的下落却苦了杜培武。他 “交代” 了一个地方,刑警们马上就押着他去找,找不到就吊起来一顿毒打。杜培武绞尽脑汁想了一招——“枪被拆散,沿途扔了,扔到滇池里了……”有了这段供述,办案人员松了一口气,案件终于告破了。7 月 2 日,杜培武正式被刑事拘留。1998 年 7 月 19 日,杜培武被送回看守所。专案组的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进入看守所几天后,杜培武慢慢缓了过来,在向在押犯了解看守所民警不会打人的情况后,他写好了《刑讯逼供控告书》,交给驻所检察官范显,7 月 29 日,这位检察官当着上百名在押疑犯和管教干部的面,为杜培武拍下 4 张伤情照片。这 4 张照片在日后的翻案中起了很大的作用。
1998 年 10 月 20 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杜培武构成 “故意杀人罪”。起诉书称:被告人杜培武因怀疑其妻王湘与张晓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1998 年 4 月 20 日晚 8 时许,被告人杜培武与王湘、张晓波相约见面后,杜培武骗得张晓波随身携带的“七.七” 式手枪,用此枪先后将张晓波、王湘枪杀于张晓波从路南(现为石林彝族自治县)驾驶到昆明的云 O.A0455 昌河微型车中排座位上。作案后,杜培武将微型车及两被害人尸体抛置于本市园通北路四十号一公司门外人行道上,并将作案时使用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查获的杜培武所穿长袖警服衬衣、衬衣手袖射击残留物和附着泥土、作案车上泥土的鉴定和分析报告、有关的技术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1998 年 12 月 17 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令人关注的是,公诉方不仅提供了侦查机关利用 “高科技” 手段获得的证据,而且指派了 11 名工程师级的刑侦技术人员出庭作证,指控杜培武曾驾驶过那辆出事的微型面包车并且开过枪。杜培武的辩护律师为他作无罪辩护,两位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指控被告人杜培武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首先,律师认为杜培武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是真实的客观存在。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求法院确认杜培武所作的供述无效。其次,律师指出,本案的 “现场勘查笔录” 及“现场照片”仅仅记载该车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根本没有 “刹车踏板” 及“油门踏板”上也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的记载,如此一来,由警犬用杜培武鞋袜气味和 “刹车踏板” 及“油门踏板”上附着的足迹遗留泥土作气味鉴定,并且结果是 “警犬反应一致” 就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这 “刹车踏板” 及“油门踏板”上的泥土是怎么来的?再次,律师还指出,公诉机关出示的杜培武有罪供述笔录只是多达几十次供述中的三四次,是否在其他笔录中杜培武也是作有罪供述?为什么不全部出示?这些有罪供述是在 7 月 5 日至 7 月 10 日这一时段作出的,在长达 8 个月的关押时间里,只有在这一期间作了有罪供述,故杜培武在此期间到底是处于何种精神状态?是否有刑讯逼供、引诱、威胁等情况存在?不能不让人质疑。在四份有罪供述中杜培武表述同一犯罪事实竟然互相矛盾,如杀人的过程,弃物的地点,杀人的手段,杀人的时间,杀人的地点均不一致,这样的供述岂能采信?最后,公诉机关出示的能证明杜培武犯罪的鉴定结论,如泥土、射击残留物、气味的鉴定不仅均存在着取材时间、取材地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问题,而且与勘验报告等所描述的情况也不相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而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另外,在本案的勘验、鉴定中,没有见到证人的签名或盖章,也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得知鉴定结论的说明,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106 条的规定。
第二,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在这些方面,律师通过一些人证证实杜培武与王湘关系尚好,并不知道 “二王” 之间有何关系,认为杜培武 “预谋杀人” 的可能性极小,因而认为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缺乏主观要件,不能成立。
第三,在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杜培武没有作案时间。公诉机关说不出明确的案发地点,指控杜培武在车内杀人不成立。即使气味鉴定取证程序合法,由于嗅源没有与王湘的气味进行鉴别,加上市公安局两条警犬一条肯定一条否定的鉴定结论,无法说明杜培武是否到过车上。杀人凶器——张晓波的手枪至今去向不明。这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杜培武不如实交待,二是杜培武根本不知道枪的去向。公诉机关既然当庭说杜培武过去的交待是老实的,那么就只有后一种可能:杜培武没有作案,因而不知枪的去向。
杜培武在法庭上翻供,不承认杀过人,称所做的供述都是在刑讯逼供情况下迫不得已做出的。他当庭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面对眼前的窘境,公诉人感到需要休庭补充取证,于是一审的第一次庭审宣布休庭。
1999 年 1 月 15 日,昆明中院第二次开庭。经过一个月的准备,公诉机关提交了一份《补充现场勘验笔录》, “补足”了原来没有的 “刹车踏板” 和“油门踏板”的泥土记录。这次开庭,律师又针对公诉人 “拾遗补缺” 般的补充及说明为杜培武作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明确指出,“控方所进行的补充和说明,不仅没有说明其取证的合法,反而更进一步证明了取证违法的事实存在,其所举证据系违法所得,依法不能采信,而且应依法追究违法取证的法律责任。”
针对刑讯逼供问题,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 为了在庭审时引起法官的注意,杜培武悄悄地将他在遭受刑讯逼供时被打烂的一套衣服藏在腰部,利用冬季穿衣较多的有利条件,外罩一件风衣将这一有力证据带进法庭,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 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在强烈的求生欲望驱使下,杜培武不顾一切地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 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
办案人员一致认定杀害 “二王” 非杜培武莫属,律师的辩护反而成了 “无稽之谈”。果然,昆明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认为律师的辩护是“纯属主观、片面认识的推论,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杜培武在法庭上没有杀人的申辩,法官认为是“纯属狡辩,应予驳斥”。1999 年 2 月 5 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 月 1 日,审判长到看守所向杜培武宣判时说:“你现在把枪交出来,我改判你死缓。” 杜培武接过判决书,泪水模糊了双眼。他怎么都不相信事情真的会变成这样。妻子背着自己与人偷情,惨遭不测,留下三岁的儿子,无人照看。自己竟然被当做杀人犯,不仅受尽折磨,而且还将含冤而去。想想自己曾经引以为傲的职业,想想自己曾经以为幸福的家庭,想想曾经满怀梦想的人生,再看看如今的情形,杜培武真不知是什么滋味。死亡的阴影紧紧地跟随着他,极度的恐惧使他经常从噩梦中突然惊醒。只要一听到铁门的响声,他就会浑身发抖,以为要送他去刑场…… 在无边的绝望之中,杜培武仿佛听到了 “死亡倒计时” 的钟声。他开始不停地写遗书,期待有朝一日,世人能知道他被冤死的悲惨经历。
“现在已经是 3 月底了…… 我心里虽然清楚自己是清白的、无辜的,却只能眼睁睁地等着被冤死,而无法改变一审法庭主观枉断的结果……”
“今天是我被判死刑的第 36 天…… 死神即将来临,生命就要逝去…… 全家人在为我的冤案四处奔波…… 可想困难是如何之大,希望是如何之渺茫。”
“今天是 4 月 6 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对我进行了复核,时间很短,我知道,我这个冤案再也没有机会讲话了,从今天开始,我随时都可能离开人世……”
“这到底是为什么?为什么?!我做鬼也不会放过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我到了阴间一定要找王湘问一问,到底是谁杀了他们?为什么要我来背这个黑锅?”
“现在…… 我最放心不下的还是睿睿,这么小就成了孤儿,他太可怜了,而且,我的冤案不知会对他的成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我死后,请父母把我的骨灰带回山东老家,葬在爷爷奶奶的坟旁……”
“在我被冤死之前,我想把自己的肾脏卖掉,把钱留给睿睿…… 本来,我想把眼角膜也卖掉,但我又想要留着眼睛,在阴间我要睁着眼睛看到我的冤案澄清。我始终坚信,是冤案总会查清的,只要天地还有公理,即使活着看不到冤案昭雪,死后天地也会还我一个公道。”
“我一个无辜的家庭,一半毁在罪犯的手里,一半毁在司法腐败的手里。蒙冤之后,却要把洗脱罪名的希望寄托在真凶的身上,这是多么的可悲!”
杜培武已经感觉不到任何期望,但他还是不服,以 “没有杀人,公安刑讯逼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提出了对公诉机关在一审庭审中指控并经一审确认的鉴定证据和杜培武本人的亲笔供述等证据中的取证问题、鉴定时间问题、刑讯逼供问题以及作案时间、作案动机等方面的问题和疑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个案件的主要证据是真实的,但存在的疑点不能排除,于 1999 年 11 月 12 日留有余地地将杜培武降格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杀,也不放,是当时法院处理这种有证据又不特别全面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一个折中做法。听到改判死缓的消息,杜培武不知是应当高兴还是悲伤,高兴的是没有将他执行死刑,留了一条命。悲伤的是虽然留了命,却仍然顶着杀人犯的名声,可能在监狱里度过余生,想起自己年迈的母亲和幼小的孩子,杜培武的眼泪再次留了下来。
1999 年 12 月 8 日,杜培武被送到关押重刑犯的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杜培武心灰意冷。他在留给亲人的遗书中说,他的家庭是被真正的犯罪分子毁掉的。他还说,他的冤情只有等真正的犯罪分子落网以后才能洗清。杜培武不知道是幸运还是不幸的,他的预言在两年以后竟然真的实现了。
2000 年 4 月 23 日,一个名叫王所的人和他乘坐的汽车离奇失踪。警方得到报案通过严密监控,一举破获了杨勇劫车杀人团伙案,仅用了 59 小时就抓获了这个团伙的主要成员。警方先是抓获了团伙中的郝国利及其女友张华,经审讯,郝国利交代了以昆明铁路公安分局东站派出所民警杨勇为首的抢劫杀人集团的惊天罪行。尔后,杨勇、杨才、滕东等先后落网。这伙犯罪嫌疑人从 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5 月,共杀害 19 人(其中警察 3 人,联防队员 3 人,现役军人 1 人,女性 2 人),杀伤 1 人。共盗抢机动车 20 辆。杨勇是犯罪头目,当时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已经够判杨勇几次死刑了,所以在审讯过程中杨勇的态度非常嚣张。杨勇当过警察,因为他态度不好,审讯人员训斥他知法犯法。杨勇反唇相讥,说你们比我还恶劣,为了破案还拿自己人下手。负责审讯的民警一听觉得不对,立刻对杨勇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讯问,知道自己肯定难逃一死的杨勇招供出自己当年和同伙枪杀张晓波、王湘的犯罪事实。
1998 年 4 月的一天晚上 8 时左右,杨勇、杨才、滕东携带一支 “五 · 四” 式手枪及两副手铐,由滕东驾驶一辆白色长安微型车到海埂路民族村旁,准备以抓卖淫嫖娼敲诈钱财。他们从一条岔路进去,看见一块大空场中央有一辆昌河微型车停在那里,3 人就将车停在路边步行过去,走近车后,杨勇敲敲车门,车内的人打开了玻璃窗,杨勇掏出 “五 · 四” 式手枪说:“我们是缉毒队的,请你们出示证件接受检查。”车门打开后,3 人用手电照,见车内有一男一女。男的拿出证件给杨勇看,杨勇叫滕东把男的左手铐在车门上方扶手上,杨才将女的手铐在一起,杨勇问男的是否带有武器,男的答带着。杨勇叫其交出,男的从后腰上取出一支 “七 · 七” 式手枪交给杨勇,杨勇接过后上了膛,并把自己带着的 “五 · 四” 式手枪拿给杨才。女的提出要看杨勇的证件,杨勇拿出证件给她看,女的看后问:“你是派出所的?你叫杨勇?”杨勇二话不说,蹲在驾驶座位上用刚抢劫的 “七 · 七” 式手枪先后朝二人的心脏部位各开了一枪,二人当即中弹身亡。接着杨勇叫杨才搜身,搜到手机两部,中文传呼机两台,以及工作证、驾驶证、市公安局出入证等物品。从证件上他们得知,男的叫张晓波,是原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女的叫王湘,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搜完物品后,杨勇怕二人不死,又叫杨才用扳手对二人的面部进行猛击,确信二人已死后,杨勇用昌河车拉着二人的尸体,杨才坐副驾驶位,滕东驾长安车尾随,沿滇池路经环城西路到圆西路将昌河车开上人行道,之后用抹布将车内玻璃、物品擦拭后,坐长安车回到住处。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交待,公安机关在杨勇的住处搜出 “七 · 七” 式手枪一支,弹匣 2 个。经鉴定,该枪就是张晓波所配的被用来枪杀 “二王” 的枪支。此外,还查获张晓波微型录音机一台,经查证,张晓波原购物发票上记载的录音机与查获的录音机机身号完全一致。至此,杀害张晓波、王湘的凶手基本认定就是杨勇、杨才、滕东 3 人。
2000 年 7 月 11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
宣判那天,辩护律师杨松被请到监狱做杜培武的工作。“也没有什么反常的情绪,只是默默地流泪。实在太冤了!” 杨松说。
杜培武在日记中写道:“爸爸曾在法庭上告诉我,要相信法律。事实上,我自始至终对法律都是相信的。但是,对于执行法律的某些腐败分子(也就是那些用暴力制造冤案的人)……,无法相信。”2000 年 7 月 11 日,昆明市公安局以昆公监发(2000)12 号文件恢复杜培武于 2000 年 3 月 7 日被开除的公职,同时杜培武的党籍及工资福利待遇也得到恢复。但他不仅已度过了 26 个月的非人时光,而且经历了从无辜民警到死刑罪犯的过程。
2001 年 8 月 3 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联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1 年、队长宁华有期徒刑 1 年零 6 个月缓刑 2 年。
“恨她吗?”“恨不起来。” 杜培武拿出王湘的照片说,有时候,他会独自到王湘的墓前坐上一会儿,给她说说孩子的事情,告诉她凶手已经抓到了。“我想,她能听到的……”
============= 总结 ==============
刑事错案是人类司法永恒的痛。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刑事司法发展史就是一部与刑事错案作斗争的历史,也是一部致力于防范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历史。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会对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及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害,更严重的是其拷问着国家的司法公正,极易导致民众对司去公正与法律权威丧失信心。
总结大部分的刑事错案,我们可以发现,刑事错案的发生或多或少的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相关,刑诉逼供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侦查还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一方面,侦查人员仍重视口供,侦查人员取口供的能力较强,而对于提取其他证据在一定程度上相较口供来讲视程度不是很高;另一方面发现和提取物证等间接证据的能力相对来很弱。当前,提高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增强侦查人员取证的科技含量导十分迫切和必要。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而且高科技广泛应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中,如 DNA 检测技术、测谎技术、网络侦控等技段。这些技术手段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侦查人员的侦查效率,也大大展了侦查人员的认知能力,为侦查提供准确的定性、定量分析数据,帮查人员收集、储存、识别和处理案件的相关信息。因此要提高侦查人取证能力,就必须培养侦查人员的科技意识,进行定期的技术培训和重视科技手段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而且还要关注前沿的科学技进行创新使其尽快应用于刑事侦查过程中。
以上大部分转载《迟到的正义》,侵删。
这个问题体现了什么叫用错误的理由得到正确的答案。
刑讯逼供会导致冤假错案?没有严格执行的司法程序才会导致冤假错案。
比如高赞回答,学生承认圆明园是他烧的。那又怎样呢?正确的司法程序中,单凭口供不能定罪。
如果官僚机构已经罗织好了罪名,你就算死不承认又怎样?中国古代常见的一项罪名就是 “腹诽”。
许多人对刑讯逼供的理解有误,仿佛刑讯逼供只是用来让人认罪。但刑讯逼供最大的作用是获取证据。
人是不是你杀的?
不是。
打
是我杀的。
怎么杀的?
沉默
打
用水果刀捅的脖子。
刀扔哪了?
xx 路第几个垃圾桶。
尸体怎么处理的?
绑上石头扔河里了。
然后根据口供给出的侦查方向,补齐证据链,起诉。
你自己认罪有啥用啊。如果暴力机关铁了心要整你,你认不认罪都一样。就算不用刑,大部分人也撑不了几轮审讯和诱供。
不能刑讯逼供,最大的理由,就是不合逻辑。
未经法院审判,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和普通公民一样,只是配合调查而已。不是罪犯,怎么能使用刑罚?
法理上分析,就是违反公平正义,很难真正查出真相。道德层面评价,侵害他人身体和人格尊严,与人权相悖。更可怕的是,刑讯逼供的主体是公职人员,公权力不受严格控制,会产生更严重的后果。因为做错事,就可以打,那对错谁来评价,民岂不是真的如草芥!
其实最简单的原因是,对于一般的嫌疑人(疑罪从无),基本是没有人能承受得了刑讯逼供这种行为带来的各方面的痛苦而选择认罪的。而刑侦过程中,是有很大几率会出现错判嫌疑人的情况的(毕竟证据是会变化的),而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会发生很严重的冤假错案问题。而就算抛去这个问题,鉴于各地基层警力的素质差异,可能会出现某些很基层的地方为了破案率而让很多无辜的人变成罪犯的情况,或者是因为私仇而通过此举报复的问题,这些是必须绝对杜绝的,所以法律层面上禁止使用刑讯逼供手段反而是为了确保大多数人的利益不会被无故侵犯而作出的努力。
很难理解吗?
禁止刑讯逼供,受益的不光是嫌疑人,还有国家。
第一,刑讯逼供会造成冤假错案,不仅仅是普通人受冤委屈,而且还会造成粗暴执法成惯性。
第二,道德,或者说人权。
一同事以前去 pc 被抓了,他是刚进门就被堵了,别的是一个礼拜了拘留外加两千罚款,他是三天,而且不用移送地方,就地关押,罚款五百。
说说他的见闻,犯法受处罚无可非议,跟他被关的一位男同胞,因为牙疼,脸都肿了,叫看管能不能给点止疼药,看管给了他肚子一拳。直不起来腰那种。
说说朋友的感想,犯法受处罚他认,但任何私刑,都会导致普通人对于执法人员的不信任!
本身执法人员是代表正义的,执行正义的,但掺杂个人暴力,得,性质变了,一身正气变成了跟街头混混一朝得势的样子,这种情况下 “警察叔叔” 还存在吗?
程序正义很必要,不然大量粗暴作风耍威风摆架子会越来越多。
你只是个普通人,仅此而已。
但是那些逼供专家们可不是,人家除了吃饭睡觉,就是研究怎样让人难受。
抗住?不可能抗住的,想什么呢,看不起谁呢?
只要一展开逼供,你的什么都会说的,比如说你发现一说 “我是 gay”,他们就会停止逼供,那你就会一直说 “我是 gay”
这能逼出来真相么,逼不出来的。
你们嘞?
首先,“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个” 和 “宁可错杀一个,也不放过一千”,你认为我国司法应遵循那种价值观?
如果你选择后者,你有没有成为那一个被错杀的觉悟?
如果有,那么我支持你。
罗翔老师的刑法课上说了这么个案例。深圳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邓宝驹,挪用、侵吞公款 2.3 亿(这是 90 年代),拥有多个情人,其中一个,800 天花了 1800 多万,平均一天 2 万多。凭借我们老百姓朴素的认知觉得邓宝驹该判死刑,但没有。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只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职务侵占罪最高刑罚 15 年有期徒刑。这里刑法就是保护了他。
刑法的机能不是一元的,它是二元的。既要保护也要保障。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保障是只保障犯罪者的人权。而保障犯罪者人权就要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利。罪恶滔天,但法律规定不能死刑,就不能处罚,司法机关的权力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执行,否则,每个公民都可能随意受到司法机关的任意处罚。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犯罪是可怕的,但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约束的刑罚权。培根说,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污染了水源。如果刑罚权不受限制,那一切正义都可能被架空,而且往往是以正义的名义架空正义。
如果给我绝对的权力,我这种外行人都有办法在题主身上不留任何痕迹的进行刑讯逼供,程度可以到你求着认下死刑立即执行的罪行。
往前数二三十年,那刑讯逼供的的手段你想都想不到。
搁七十年代上下,有些人斗人用的方式,能逼得人投湖自杀。
遇到嫌疑人,用刑。
嫌疑人受刑不过,招供。——你看,我就知道这事是你干的。
嫌疑人宁死不屈。——这种程度都不招,这已经不是一般的犯罪嫌疑人了,得加大力度。
不要低估人类在 “为恶” 上的创造力。
很简单的选择题啊。
招认,只用挨一枪,而且因为子弹的特性,人会在感受到疼痛之前就死掉。
不招认,老虎凳辣椒水贴加官没准还要上烙铁,不知道要疼多久才能死掉。
换你你选哪个?
这跟冤不冤已经没多大关系了。一旦允许刑讯,确认一个人清白的方法就是折磨他到再也问不出东西,不是半残就是死。
动了鞭子,受刑者不认,审讯者是不会认为他清白的,只会觉得刑罚还没到能让他开口的程度,再加重。
打断腿,还不认,再加。夹断手指,依然不认,继续加,我看你能撑到什么时候。
清白又怎么样,对受刑者来说认不认都是死,那为什么不死得舒服一点?
除非信念极其坚定的勇士,把清白和真相看得比生命更重,否则没人能扛过去。
所以我们才会对那些被百般折磨依然死不松口的烈士们如此崇敬。
而且即使最后确认了他不是凶手,又有什么用?人已经废了。
让一个无辜者遭受比真凶更加残酷的折磨,这合理吗。
主要是低效。
很多时候,要的是信息。审讯手段是一种提取信息的技术。刑讯是一种低效且副作用大的审讯手段。有数据表明,酷刑会导致被审讯者抵抗心理增强,会胡乱招供以避免被用刑,从而导致提取的信息不好分辨。另外,施刑人员的心理也会造成损伤,尤其是现代社会。而现在有更高效的审讯手段,比如药物配合测谎仪。
我们?我们指的是谁?
谁和你我们?搞不好你就是刑讯逼供的对象!
说一起算得上 “禁止刑讯逼供” 例外的故事
是一起绑架案
绑架团伙绑架了多名人质并将人质安置到只有绑架团伙人员知道的的地方,且安装了定时炸弹,如果倒是没人来解救,人质将全部死于非命
警方根据线人提供的情报,提前对绑架团伙实施了抓捕
在抓捕过程中,由于绑架团伙所有人员拒捕,最终仅有一人被抓获,其余人员被警方当场击毙
同时警方根据线人的情报已经确定,绑架团伙安装的定时炸弹将于次日下午两点准时爆炸,并炸死所有人质
警方为急于获取准备的人质安置的地点,解决人质
在被抓获的绑架罪犯不配合侦查的情况下
可以采取刑讯逼供措施,来解救人质
当然,话又说回来,这其实也不是刑讯逼供
只是形式上符合刑讯逼供的所有构成要件,只因存在解救人质的违法阻却事由,而变得合法。
如无关法律条文
你只需设想一类情形
如果你是被关在里面的犯罪嫌疑人
明知自己无罪的情况下
每日承受着刑讯逼供
你又是否会认罪
有人说即便如此也要相信正义、以死明志
但在这种前提下
你认可的事实如何并不重要了
重要的是别人想让你认可的事实是怎样的
咳咳…… 随便说一下
切萨雷 •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里有关于刑讯的讨论,题主可以借鉴。
凡事都是一把双刃剑。看你站在哪个角度了。
有刑讯,一个无罪之人可以被打到认罪。
无刑讯,一个有罪之人有可能死不认罪。
所以目前在刑事领域,要求重证据轻口供,目的是别管刑讯还是没刑讯,哪怕你认了,证据不足,也很难构成犯罪。哪怕你不认,证据充足,也可以定你犯罪。
在我看来,往前上溯二十年,刑讯虽然造成了部分冤假错案,但是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即绝大多数有罪之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两千年前,我国的刑侦手段还不全面,天眼系统也未完善,如果一味地重证据轻口供,一定会造成大量的 “辛普森” 案。但如今技术手段已经无孔不入,配合上完善的天眼系统,完全有从客观证据上定罪的可能。此时若再不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就容易造成侦查机关的懈怠,并产生大量冤假错案。
所以法律本身就是服务社会的,社会的软硬件变化,法律也会随之变化。除了禁止刑讯逼供,未来更应当增加的是辩护人的权利,因从公安到检察院,公权力可以调动的资源远大于辩护人,如果不赋予辩护人一定的权利,仅凭律师的一张嘴,想要实现公平公正的裁判还是有一定难度,所以,只有控辩双方势均力敌,才能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诉原则。
刑讯逼供被禁止了,这没错,只不过刑讯逼供这个词要拆开来看,刑讯是一种手段,目的是逼供。
目前不会刑讯逼供了,逼供是以另一种相对温和的形式进行,纯粹是业态变化了而已——黄包车消失了,出行的需求还在,逐步变成出租车,网约车。
这种相对温和的形式就是超期羁押。
货拉拉跳车案的司机有什么社会危害性?他又没有同伙不存在串供可能,但就是关着你,让你面对巨大的不确定性——招了认了就是确定的结果,不招不认继续关着,两条路不明说但你自己选择咯。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
因为刑讯逼供,就是请君入瓮。
因为执法者如果就可以随便打人,那就无法无天。
因为刑讯逼供,等于有罪推论。
因为做没做,是不是你,先打了再说,这不是人干的事,会六月飞雪。
因为能动手的事,没人愿意动脑动嘴,这世上就没了福尔摩斯、包青天。
普通人都经不住刑讯,顶不住就认罪了,不管他实际有没有犯罪。
如果规定警察命案必破,破命案立功受奖升职加薪,同时不禁止刑讯逼供,或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不被剔除,那么就会出现赵作海、聂树斌这样的冤案。
不论是谁,只要给我一晚上的时间,我就能叫他承认自己是英国国王。——贝利亚
能熬者不吐实
不能熬者吐不实
因为刑讯逼供会导致权力滥用,祸及无辜而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读小学的时候,我们这里有个老师和她女儿被入室杀害,女儿是我们隔壁班的同学,小城很轰动。
开始抓了个嫌疑人,不知怎么搞的,在里面双腿粉碎性骨折,最后还是证据不足放了,后来听说抓到了另一个真凶。
要是当初 “证据” 足了呢?
说说我自己,小时候调皮捣蛋常惹事,混合双打是常事,当然现在长大了想一想,基本都是自己真做错了,没挨那些打,估计以后会犯更严重的错误。
但是,难免有时候事情真不是我做的,可一看到老爹板起脸来,还是赶紧低头认错(死不悔改)。
这是亲爹,打起来有分寸,要是那些只求打出个口供,打出个结果的陌生人呢?
你可以要求别人刑讯逼供你。
强烈建议你巨资请人来逼供一下,你就知道了。
这答案太明显,我就不机械回答了。
普通没犯事的老百姓可不敢要求别人逼供他们。
塞里斯禁止刑讯逼供是属于禁止了,但又没有完全禁止的中间状态。
首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诱供是完全合法的,而逼供证据的排除标准则为 “是被告人 / 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 至于这个难以忍受的标准,这个没人知道。
比如货拉拉案,检方肯定存在诱供,这个基本可以确定,而逼供呢?检方只是把他关在羁押室关了半个月,这个应该算是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而又不能算是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
所以禁止逼供这块我们还任重道远呢!
对个人权益的伤害,前面很多答主说过了。我说一下大的方面。
周兴,来俊臣了解一下?
罗织经了解一下?
武则天借着几个小吏,凭借刑讯逼供肆意残虐宗室,处死重臣,把支持李唐的势力扫了个七七八八,满朝文武人人自危,任由武则天折腾。
导致最后武周代唐,要不是武家诸子全是一帮废物实在不能担当大位。历史上哪还有什么大唐,早四世而亡了。
所以刑讯逼供,是会影响到国家的政局稳定的,你说该不该禁止?
你还不太了解地球上的人类,建议还是回三体星吧!
因为刑讯逼供的目的是和刑讯逼供的行为矛盾的。
你觉得这个人是真凶,那慢慢审问就行,这么急着刑讯逼供干什么?
你觉得这个人是无辜的,那你刑讯逼供是想要干嘛?
因为如果不禁止,有一天就会打到你身上
讲一件我小时候的遭遇吧。
我的小学生涯寄读在亲戚家,某一天,亲戚家少了十块零五毛,然后就一直说是我偷的。就是没有问,直接下定论,就是我偷的。我怎么说,怎么辩论,都确定的说是我偷的。后来,我忍不住说了这样一句话,就算五毛钱是我拿的,十块钱我也不敢啊。(那个时候九几年,十块钱在我眼里简直是一笔天文数字)我说了这话以后,亲戚就大声说到,你看,你承认了吧,我就说是你偷的吧!我气得眼泪都在流出来了。
后来第二天亲戚就给我妈打电话,说你家儿子偷钱了。刚放学回来,就被我妈抓住狠狠的往死里打,我完全是懵的状态,一边打,一边骂我。我极力争辩,没用,感觉我妈更生气,打的更狠了,亲戚家离学校特别近,是同学放学回家的必经之路,好多同学都在门口看,那一刻,我的所有骄傲,所有自尊都被践踏的稀碎。。。。。。
再后来,一直到现在,我都特别小心翼翼,特别敏感,内向,甚至自卑。每当我身边有人丢失钱财之类的,我就特别着急,比丢失的人还着急,因为我怕别人说是我拿的。。。。
虽然我还没结婚,但是如果以后我结婚有了孩子,我发誓我这辈子都不会让我的孩子寄居在任何亲戚家一天。永远不要不经过调查就把结果强加给自己的孩子,这对孩子来说是毁灭性的。
刑讯逼供违法,且不正义,但并不是冤案诞生的根源。
实际上刑讯逼供就是块遮羞布,什么冤案都往里塞。
就像司机案,无论有没有刑讯逼供,结果都不会有任何区别。
况且刑讯逼供从来不是什么天衣无缝的违法行为。专做刑事诉讼的律师,看一眼案卷都能看出来,刑庭的高级员额法官能看不出?公诉科的高级检察官能看不出?
这个事情本来就是惯例,进去了就没有不吃苦头的。
罗翔说有 30% 的冤案,我看起码是 130%,251 那种无罪释放的,难道就不冤了?司机那种有罪的,难道就不冤了?
证据极其不稳定,不稳定的证据会导致证据链条非常脆弱,非常容易形成冤假错案。
冤枉一个好人比放过十个坏人更恶百倍
谢谢晨曦哥邀请
我就斗胆回答一下
从法律条文中跳出来看,刑讯逼供也依然不具有合理性。
从法理上来讲,刑讯逼供打破对于 “嫌疑人” 的各个方面的定义。嫌疑人,之所以称之为嫌疑人,是因为当前的技术手段和证据链不足以确定当事人是否真正的做了或者没做某事。那么既然,在事实上,这个人的行为是否发生是存疑的,那么通过刑讯逼供这种侵害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心灵和肉体的折磨,来达到当事人自认,来达到补充关键口供的目的。法理上是说不通的。
而且,既然是嫌疑人,就应该采取与之身份相对等的刑侦手段和策略。刑讯逼供的存在无异于把 “嫌疑犯” 视为了“实行犯”,而这中间夹杂着侦察机关的个人决断和主观推定甚至是偏见和诬告陷害。
从道德上看。虽然这个社会的开放程度使得每个人的道德观都不尽相同,不过,对于最基本最底层的道德需求,我相信每个人都是坚决的拥护者。刑讯逼供,不仅打破了这层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使得人权在刑讯逼供者的面前如此不堪一击。同时也践踏了每个普通公民对于道德本身的认知和理解,即:一个不道德的行为在侦查阶段被另一个更加不道德的,甚至代表国家公权力的不道德行为以看似道德名义的进行着实际上不道德审问。那么,到底什么是道德呢?
一是因为要防止冤假错案
二是因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样重要,如果过程不正义,那么结果则很难是正义的,也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案件的侦破不可能 100% 准确。总会有误抓和误放的。
刑讯逼供,会冤枉好人,也会让犯罪嫌疑人老实招供。
禁止刑讯逼供,会少冤枉一些好人,同时也会让一部分罪犯逃脱惩罚。
事实上禁止或不禁止,都有理由可说,也都有一定的不良后果。
是不惜冤枉少数守法公民也要除恶务尽呢?还是宁肯放过罪犯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呢?
两害取其轻而已。
ps:这个问题很多回答下都质疑刑讯逼供下口供的可信度问题。但在现实中,各国情报和反间谍机构一直都在大量使用刑讯逼供手段,如果真没效果,他们是傻瓜吗?
刑讯逼供确实是一种获取信息的简单粗暴方式,这也是 “刑讯逼供” 这个词产生的主要原因。那么放任这种行为会怎样呢?
1、对于嫌疑人来说,很有可能因为熬不过酷刑而胡乱认罪,蒙冤受屈。
2、对于真凶来说,很有可能因为他人的屈打成招而继续逍遥法外。
3、对于社会中的其他人,可能受到两方面的威胁,一是逍遥法外的真凶可能继续做案,二是自己随时可能成为屈打成招的对象。
暂时就想到这么多,总而言之,一旦放任刑讯逼供,公平正义必然受到冲击,从而危害社会稳定。
禁止刑讯逼供是为了约束执法人员,防止执法人员以及部分贪污、黑社会牵连成员内外勾结导致大量的冤案错案,法院是最后一道防守线,但是面对完美的犯罪证据,也是无能为力的。
另外也促进一些办案人员偷懒,比如怀疑某对象,越怀疑看着就越像,然后懒省事直接逼供完美!但是有可能是错案冤案。
举个例子啊,假设你是个刑警,接到报案。说发现一具尸体。
你负责这个案子,死者是张三。因为发现的比较早,死亡时间和死因鉴定比较准确,是某天半夜,死因锐器穿刺,案发地附近监控没拍到啥东西。
于是你排查张三人际关系,发现邻居李四和张三有很大矛盾,两人打架过很多次,都放过狠话要杀死对方。而李四正好案发时间没有不在场证明。案发前个把月张三买了把剔骨刀和法医鉴定的凶器尺寸差不多,而这把刀张三家里没找到。
你有多大自信在命案必破 kpi 下不对李四逼供一下?
清 · 陈鸿璧《第一百十三案》四 有载:“诉讼论者每斥为三木之下,何求不得…… 彼县大老爷已不啻干用百用,欲其不糊涂了事也。”
译文:诉讼的人在严刑之下必得供词,彼县的知府已经不止做过上百次了,想要糊里糊涂草草了事。
换句话说,只要你肯塞银子,就算你杀对面全家,那也是 “武举大人冤”。
发现回答里面挺多人都支持刑讯逼供的,其实刑讯逼供没有你们看的电视里面那么大的尺度,一般来说就我知道比较文明就能把人逼✘的就有先泼冷水再吹空调(会导致痉挛,见过身体正值巅峰期的体校生,吹了一个钟就去医院急救的),空气针……………… 如果某些信奉宗教要早拜晚拜的群体,强迫他们把他们的 xx 物拉在他们的经文上………… 多的也不提了,免得引起恐慌…………
如果说心理学和人性、伦理这些来引经据典的话,相信大家都看得很多了。换一个现在流传的比较广泛的吧,那就是斯坦福的监狱实验,参与实验的人都知道他们的处境是假的、暂时的并且有人在监管监控的,最后还是差点收不了场。如果按照这个调性的话,那么你觉得你要破案率的话有什么难度呢?基本上这个世界就没有破不了的案子,并且只要是案子都是大案要案窝案。我们模拟一个小案件,一个如果被认为是偷内衣的小偷,如果他不认咋办刑✘他,如果你觉得有些破不了的案件和他有关系,咋办,继续✘✘,然后他就从嫌疑人变成了变态小偷,再后来他变成了 Q✘犯,如果有一个很棘手连环✘✘案,你到了限期了,还没有头绪,你为了你自己头上的帽子,你会怎么做?然后可能又出现问题了,他的时间对不上那又怎么办呢?很简单他不是还有亲戚朋友吗?如果也没有咋办,这个也真的不是问题,不是还有其他嫌疑人嘛?组个 CP,或者打包处理,组一个群……………… 最后你就成了罪恶的克星,人民的英雄了。
说完了虚构模拟的,其实可以讨论一下另外一个真实刑讯逼供但不知道是不是冤假错案的案件。香港的纸盒藏尸案,这个够轰动了吧,也方便大家扒皮找资料了吧?这个案件里面没有人证,没有闭合的证据链,物证是我们现在觉得不能成立的——269 条纤维中与欧阳炳强衣服吻合的 7 条纤维,口供是在打造 hk 第一个用 “科学” 技术破案的现代化案件的口号下逼出来的………… 如果抛开舆论的影响,这是一个无人证 无物证 无闭合证据链,单凭口供定罪的代表。
如果这样对比下来你还会坚持合法刑讯逼供吗?
刑讯逼供不一定会导致冤假错案!刑讯逼供事实上还能更快速的推进案件的侦破!
冤枉你的人比你都知道你有多冤枉,所以,冤案是人产生的,不是制度!
刑讯逼供是一种我们不允许的制度,因为这个制度是个权利,天大的权利,我们把这个权利给关在了法治的牢笼里,这个权利太大,只要牢笼有一根木头裂了,它就能出来为非作歹,而把他关起来,需要牢笼的所有木头都完好无损。所以没有例外!制度上不能有例外!
在电视剧里,特别是美剧,所有人都知道是他,就是他干的,可他就是不说,他不说,可能会造成城市毁灭,世界毁灭,或者一个小女孩的死亡!但是,我们依然不能刑讯逼供!哪怕是我们观众都想跳进去打两拳!
从法理上说,
逼供一个人是对一个人的惩罚,一个警察,已经有了调查权和限制人身自由权,还要给他惩罚权嘛?
不是有句话嘛,只要还没经过法院判决定罪,那我就还不算有罪!
你直接开始惩罚了,三权分立的意义何在?你警察不就可以把法官的活给干了嘛?
不讲那些虚的 现在把你抓进去告你杀人让你认罪
先打你三十大板再饿你个三五天困了就泼你冷水想尿尿了就地解决再拿一些莫须有的后果威胁你一下 然后恩威并施告诉你说主动认罪可以减刑 你觉得你能熬多久
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只有先保障刑事正义,才能实现大多数人能接受的实体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其实很多案件过程中采取了刑讯逼供手段,非但没有导致冤假错案,反而使案件侦查更加高效。
虽然在个案中,通过刑讯逼供可能实现了实体正义,但是从此也埋下了风险,此后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刑讯逼供的对象。
当纳粹来抓犹太人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当他们来抓贸易工会主义者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贸易工会主义者;当他们来抓天主教徒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是新教徒;当他们来抓我时,已无人替我说话了。
三木之下 何求不得?
防止冤假错案
法学家怎么说我不知道,作为一个老百姓始终觉得法律需要被敬畏而不是恐惧
过于宽松或过于严苛都是错误的
前者容易放纵恶人,后者容易误伤良民
因为刑讯逼供只能确保他说,不能确保他说真话。即便配合测谎仪,也只能确保你不会被他的假话骗了,还是不知道真话是什么。
所以今天不光是不搞刑讯逼供,今天重大案件讲究的是 0 口供,就是完全不需要你招认什么,全靠物证就能给你定罪。
有些人你让他明白活着会很痛苦,就愿意求死来解脱,但有些求生欲强的人宁可活着受刑也不愿意求死。问题是大多数时候、根本用不着搞到生不如死的,光用信息差骗到口供就达到目的了。
刑讯逼供的重点是:你承认了就好,承认了就放你走,绝对没任何后果。不承认就得一直受苦。你这属于配合警方工作,没后果,不是顶罪。
你早晚会相信承认了就放你走,真以为没有任何后果。
没人会告诉你承认的事的全貌是多大罪。等你知道是多大罪时,你已经提供口供了。从教你照着说的这句口供里你没法判断案件的全貌。
程序不正义。
“手段代表了在形成之中的理想和进行之中的目的,人们无法通过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 “——- 马丁路德金
对抗程序不正义最好的手段就是 “非法证据排他性原则”
在此感谢罗翔老师的普法节目,对我启迪颇深,谢谢。
刑讯逼供其实可以用另外一个词,叫屈打成招。
借用法外狂徒罗翔老师说的话: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哪个更重要?都很重要。结果不正义和程序不正义哪个危害大,程序不正义危害大,因为一次程序不正义,将给司法带来难以逆转的伤害。(大概意思,具体忘了,有兴趣可以去听)
一个案件,即便再小,如果程序不正义,比如刑讯逼供,那么就会无限放大执法者的权利,这个时候,又有谁可以去监督执法者呢?当出现一次之后,谁又能保证以后不会继续出现呢?
如果执法者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了欲望膨胀,那么程序不正义将会带来更多的结果不正义。
因为刑讯逼供可以得到你想得到的任何口供。
请不要理解错了,我指的是,你想得到的,任何,口供。例如 “我招了,切尔诺贝利是我炸的”,“我坦白,当年是我教唆袁崇焕开关带路的,至于我怎么跨越几百年去教唆的?你没问,你要是问的话我再想想”,之类的,内容只取决于逼供者个人意志的,被制造和编写的,“口供”。
所以我只在某些限制条件极其苛刻的情况下支持使用刑讯逼供。例如逼问克里斯滕森把遗体藏在哪了,每天问一次,每次遭到拒绝就卸下来他 20 克的身体零件。或者逼问人贩子把小孩卖哪去了,每天问一次,每次剐一刀。
剥皮,弹琵琶,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剧割,断锥,灌铅,抽肠,骑木驴
锦衣卫的昭狱集古今酷刑之大成
我想能挺过以上种种酷刑的在座的各位一个都没有
捕风捉影,屈打成招,现代社会要搞刑讯逼供真是倒退到野蛮人的社会了
反对刑讯逼供是对人最起码的尊重
因为刑讯的危害绝不只是可能会冤枉好人这么简单,还意味着罪犯的逍遥法外。
抖个机灵
其实吧,以现在公安警方的技术侦查手段,破个案根本用不着刑讯逼供屈打成招,100% 无死角的天网监控,100% 精准定位手机,100% 还原聊天记录浏览记录,破个案不能说简单,但是真的没什么难度,最多就是辛苦,而不是困难
但实际上冤假错案的重灾区其实不在于刑讯逼供,最恶劣的其实是诱供(一顿毒打把当事人打服,然后让他按照预设的笔录交代问题)假设当事人对案件一无所知,你就是打死他,他也交代不出和犯罪现场相吻合的笔录。
说回程序正义,它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结果正义非常重要,但是坚持程序正义不能否认结果正义,两者是相互促进的平行关系,绝对不会形成相互矛盾的交叉关系。
如果出现相互矛盾,要么是现行政策有问题,要么是有人在其中违规操作。
譬如以前我们经常讨论、经常遇到的辅警贴违停罚单的问题,在那个没有明确辅警可以贴违停罚单的年代,不少人都坚持辅警没有执法权,罚单应该撤销。
对,罚单确实应该撤销,而且违规的辅警也应该按规定处理,但是!关于违停的违法事实如果真实存在,在撤掉辅警违规贴的罚单同时,也应该替换为交警同志的合规罚单。
通过举例我们可以看到,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并不冲突,某些低素质法律从业者(俗称讼棍)妄图用程序正义打败结果正义,是居心不正的另有所图。
大名鼎鼎的 “辛普森案”,实际上就是程序正义打败结果正义的典型,只要找到警方、检方的办案瑕疵就能推翻整个案件,这是非常荒谬的。
(有空再补)
上个世纪,随着世界各个地方有组织跨国犯罪的日益猖狂,国际刑警组织决定加强各国警察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于是准备进行一场实战演习。
演习内容:把一只兔子放到一座山里,然后分别让北越治安、香港警察、美国警察去追捕,看谁的案件侦察,破案能力最强。
首先开始演习的是美国警察,美国不愧是科技最发达的国家,只见,美国警察动用了世界上最先进的科技,先用 GPS 卫星定位系统对跑在山里的兔子进行定位,然后再派 FBI 去山里进行侦察,最后终于确定了兔子的行踪,最后由美国的特种部队实施抓捕,兔子被成功抓捕,美国人这个时候很高兴,也很得意,以为自己一定是最棒的。
接下来是香港警察,香港不愧是一个文明,民主的地方,他们的警察也很文明,只见他们出动了大批警力,把整个山头都给包围了,兔子是插翅难逃,然后他们有专业人员开始向山上的兔子开始喊话:“兔子,兔子,你已经被我们包围了,请你放下武器立即投降……”,兔子在强大的压力下,已经没有反抗的可能,只能出来投降,兔子也被成功抓捕,香港警察也很高兴,以为自己是最棒的。
最后出场的是北越治安,令人惊讶的是北越方面只派出了两名治安进行此次的抓捕。只见两名治安没有着急去山上抓兔子,而是在山上打了几只野鸡,然后坐到山下边喝酒边吃烤野鸡,这令美国和香港同行大为不解,等他们吃饱喝足了以后,两名治安舔着大肚子晃晃悠悠的上了山,不一会工夫,他们抓了一只野猪回来,别人都大惑不解,只见两名警察对着野猪就是一顿暴打,然后为野猪:“你是不是兔子” 野猪打死也不承认,接着又是一顿暴打,打的野猪实在受不了了,这时候野猪哀求道:“别打了,我就是兔子,别打了,我就是兔子……”
演习全部结束,经过国际刑警组织决定,最后把第一名颁发给了北越治安,这引起了美国和香港同行的不满,最后国际刑警组织出来解释,说:“你们别不服气,北越治安在此次演习中,第一,所用时间最短;第二,所用人员最少;第三,所花经费最少。” 当这番话说完后,大家都心服口服,都竖起了大拇指。
北越的那两名治安由于在此次演习中为祖国挣了光,所以被领导接见,并且被重用,而且在全国各地进行巡回报告,与此同时,全国的各地治安系统发起了一场规模浩大的学习两名同志先进经验的活动。
这是 21 世纪初的段子,来源网络。
配合酒驾放行食用风味最佳。
因为刑讯逼供,误伤面极大。
举个栗子,在没有各种监控的时代,一个狡猾的罪犯,是很难精准定位并抓到的,GA 机关就需要摸排嫌疑人,如果可以刑讯逼供,你猜会有什么结果?
结果就是:你摸排几个,就会多出几个所谓的 “罪犯”,而真凶搞不好就逍遥法外了,如果真凶不继续作案,那他可能都可以逍遥终老,试问:这对那些被冤枉的人公平吗?
而守法的永远比不守法的好抓,而守法的普通人,是没有几个能熬过刑讯的,所以刑讯逼供已经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立法初衷,造成了一些影响较大的冤假错案。而禁止刑讯逼供,不仅可以倒逼司法部门规范执法思路,完善证据意识,还能促进侦破技术的升级——因为动手远比动脑子来得简单直接,不让动手就必须得动脑子去和罪犯斗智斗勇。
因为犯罪嫌疑人无罪。
在法院判决之前他都是无罪的。你不能让公权力对一个无罪的,无辜的人使用暴力,否则公权力太大。
如果你有充足证据,那么更不需要刑讯逼供,应该让法院定他的罪,然后按照程序去惩治他,而不是暴力。
当刑法的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冲突时,要优先保障机能。
因为只要你施加的痛苦够多,就最终能得到你想要的
第一,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确实会百般狡辩,戏精附体。
第二,刑讯逼供确实有用,所以才会屡禁不绝。
第三,从工作经验判断,刑讯逼供确实会导致冤假错案。
第四,严禁刑讯逼供,既保护了正常人也保护了嫌疑人和民警。
第五,现在刑讯逼供比以前少多了。大部分民警明白了,哪怕刑讯逼供拿下口供,这份证据也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自己可能还得搭进去。因为刑讯逼供导致职业生涯和人生都毁了,案子也没成,好像真的不值得。
不需要从道德角度,只需要从法律角度。
法律上让有罪的人进监狱和让无罪的人不进监狱哪个重要? 当然是后者。法律是用来保护的,不是惩罚的。
而且请问把你抓紧去刑讯逼供你不招吗? 正常人都会招吧
因为至今为止没人扛得住水刑,而水刑又不会留下任何痕迹
分两种情况。
1、嫌疑人犯罪证据确凿,通过刑讯逼供逼问作案细节。
2、嫌疑人犯罪证据不足,通过刑讯逼供逼问他是否有罪。
本人支持第一种,不支持第二种。
原因很简单,第二种情况,会有很多冤假错案,很多无罪的人屈打成招,很多答主也说了,不再多叙述。
而第一种情况,现在法律不允许,但是这样做百利而无一害,我觉得完全有必要合法化。
我随便举个例子,某人贩子被抓获,证据确凿,死活不肯交代被拐卖孩子的去向。再或者是某恐怖分子埋了个炸弹,证据确凿,但是不肯承认炸弹放在哪里。随时会危害公共安全。
你觉得这种情况,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劝说有用,还是直接上刑有用?战争年代审问抓获的敌军可都是靠酷刑逼他交代的。
上刑确实不人道,但是人道是跟好人讲的,危害社会的罪犯也配讲人道?
生存是人的本能,不想吃苦不想被打死打伤,会本能的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说。我说的这个 “有利” 是免受皮肉之苦。不是假供词导致“处罚”。
而对官人来说,只想把事情处理掉,至于是否正确,在所不问。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发现,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的话,会导致更加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这样的案例太多了。我就不举例了。
我个人的观点是:社会发展到今天,刑讯逼供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存在。至于过去的就不加以评论了
理由:因为刑事定案定罪,供词只是其中的一方面,其他证据才是关键。科技发展到今天,定罪所需的证据应该更好获取,并不一定需要用供词来证明一切。刑讯逼供,只能说明一个机构的无能。
我爷爷今年 97 岁,在 93 岁那年煮了一些中草药,不小心煮太多了,又节俭一辈子,不舍得倒掉,全喝掉了,然后 93 岁的老机器受不了药力,突然就肠胃心脏都绞得疼痛厉害。
然后我爷爷一直叫乡村医生想办法弄死他,他走可以不受罪。
村里三个还是四个医生最后只有一个用药习惯大胆的,一直等我们家人表态,因为这些年农村也有些许医闹,所以人家也不敢受医。
我大伯一是表明我们家族在村里的声誉,二是说明老人家 93 岁了,真的弄不好走了,绝对不会懒上医者。
然后那个乡村医生就直接大胆下药,爷爷很快就恢复正常了,然后又开心到现在 97 岁了,问他当时的感受,说那痛苦真的是不想做人了,能马上走人就马上走人。
所以慷慨赴死易,从容守节难。
一刀多干净,慢慢折磨才……。
“禁止刑讯逼供” 不需要理由,“允许刑讯逼供” 才需要理由。
想当年,KGB 可以让兔子承认自己是头熊。
还用得着废话解释为什么么。呵呵呵
任何人,把 ta 抓进去,打个半死,ta 也会招供。反正,你以为所有办案人都有那么有责任心,追求案件真实?
想多了,我接触过的那些公职人员这么多,就是一般人,真面对诱惑一样会舞弊。
小偷小摸能被吓出来。
一下关个十年二十年甚至枪毙的,基本上就是假的。
而且这样办案人员一定会被腐化,无论当时多么正义。程序不合理,一定会滋生腐败。
给我一天时间,我能让题主承认自己杀人了。
多简单,没受过特殊训练,就用医疗用电击,配合其他手段,如窒息、肢体捆绑,负重,就能让你痛哭流涕认下杀人罪,至于是不是你杀的?
不是你杀的,你为什么要认罪?
┓(´∀`)┏
有个段子完美解释了你的问题:
美国中情局、联邦调查局和洛杉矶警察局都声称自己是最好的执法机构。为此美国总统决定让他们比试一下。于是他把一只兔子放进树林,看他们如何把兔子抓回来。 中央情报局派出大批调查人员进入树林,并对每棵树进行讯问,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得出结论是那只所谓的兔子并不存在。联邦调查局出动人马包围了树林,命令兔子出来投降,可兔子并不出来,于是他们放火烧毁了树林,烧死了林中所有动物,并且拒绝道歉,因为这一切都是兔子的错。 轮到洛杉矶警察局,几名警察进入树林,几分钟后,拖著一只被打得半死的浣熊走了出来。浣熊嘴上喊着:“OK,OK,我承认我是兔子……..”
刑讯逼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侵犯,能有效阻止冤家错案的发生。如果不禁止刑讯逼供,则有可能产生很多的冤假错案,严重的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人人自危的后果。禁止刑讯逼供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一个普通人,不可能能忍受长久的折磨
评论许多人说刑讯逼供的危害其实没有说到内核。
刑讯逼供只是整个案件中的一个环节。很多没有经历过的人总认为毒打之下取得认罪口供是冤假错案的全部。这其实是以点概面的错误。我今天说这些只是想让看过的人明白,一个人做任何事都不要用感情替代理智,运气差会导致间接害人。
造成冤假错案的起点是引起警方怀疑,比如佘祥林案家属辩认尸体错误导致警方逻辑上怀疑、腾兴善案受害人辨认错误导致警方直接怀疑。浙江叔侄是受害人死前接触人而引起警方直接怀疑。
警方在内心确认案件是被怀疑人干的后,会产生 “正义感”“为民除害” 的感情,这种自我感觉良好的正义感就会产生各种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的残忍手段对待坏人。
对于真犯罪人来说,刑讯逼供手段的确会事半功倍,不然严刑拷打也不可能流传千年。但对于无辜者来说,刑讯再怎么难以忍受甚至打死他也编不出案情的头尾来,这个时候请注意,人性的重要的分界线就会在这里出现,真正的无辜者面对严刑拷打反而会彻底看清办案人员的能力产生心理上的极度蔑视。警方也不傻,他会从内心确认的 “正义感” 转变为内心疑惑再到想方设法收拾残局。在疑惑完全没解开时放了嫌疑人,嫌疑人铁定出去各种告,饭碗丢,甚至坐牢,领导难堪,政府形象一落千丈,受害人家属闹。警方经过权衡利弊后只能赌博一把舍小保大局,只期望运气好点赌一把嫌疑人就是真凶,或者骑虎难下将错就错硬办嫌疑人。这时候就会出现诱供、伪造证据…… 一系列骚操作。有点良心但笨的会让伪造的证据刚刚够判,狠一点的呵呵了,聪明一点的可以装傻借助时间,让时间消灭无罪证据,这也造成 N 年后翻案及其困难,除非亡者归来,整的实在掩盖不下去。所以说精通法律具有双面性,能保护人但也能害人。
办案千万不要有赌徒心理。赌赢了万事大吉,但是赌不赢呢?如果把别人的命拿来赌博,别人也会拿你的命来赌博。你有你的 “正义感”,对于无辜者来说他也有他的 “正义感”。你觉得你是为民除害,他也觉得是为民除害。你觉得为大局牺牲别人,那别人也觉得为避免无数人重蹈覆辙可以牺牲你。
长沙货拉拉
我爸有个发小,是酒蒙子,在五线小城市当公安,现在已经退休多年
90 年代,他喝蒙了,跑到我家,要拉着我爸继续喝酒。我爸看着他满嘴胡话,让他回家睡觉,先醒酒。
他来了精神,非要带我爸来到公安局,说要醒酒还不简单,局子里拘了这么多人,揍几个人醒醒酒就好了…
当然最后还是没去,毕竟没人想惹事上身
如果同意刑讯逼供,你信不信揍人醒酒就合理合法了?
法理上,古人都知道:重刑之下,何求不得?
意思就是只要你死命折磨他,你想听什么他都会说给你听。
这种口供显然不可靠。
禁止刑讯主要是怕造成冤假错案。
道德方面,大概就是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等等吧。
讯问是侦查手段,被讯问的人,可能是罪犯,也可能不是,刑讯有可能冤枉好人,所以我们禁止以刑讯方式给嫌疑人定性。
例外情况也有,在已经合法定性(排除了冤假错案可能)之后,针对具体的内容,刑讯一下可能是提高效率的方法,比如公安干警当场抓获一名正在安放爆炸物的嫌疑人,不用问也可以确定他就是罪犯,这个不怕有冤假错案的可能,为了在爆炸物爆炸之前拆毁它,需要嫌疑人尽快说出拆卸方法或其它几枚已经安放好的炸弹都在什么地方,这时候为了争取时间,刑讯就是可以接受的。
以前在国企时,下属公司的总经理涉嫌贪腐被抓,主要证据在同案犯会计科长手里,这时候抓会计科长就不会有冤假错案产生。但是科长坚决不交代内帐放在什么地方,检察院的人就把他单手铐起来,手铐另一端扣在窗户护栏的上方,科长踮着脚站着,站了两小时,什么都说了。一定程度上,这样做也不算大错。总经理和各个当事人的证言都对得上,肯定不是冤案,账本是物证,如果文明一点讯问,会计科长撑过 24 小时,一旦获释,他会第一时间销毁物证,所以这个时候适当加点码说得过去。
只要别造成冤假错案,这个大前提不要突破,手段文明与否,个人觉得不是原则问题。
这个大前提很重要,刑讯的人一定要先文明执法确认(而不是猜测或断定)他是罪犯,才可以适度引入不很文明的手段来提高效率。如果案情不是紧急情况,没必要讲求效率的时候,则最好不要用刑讯来加快速度。
只要运用得法,刑讯会得到一切想要的供述。
那样的话,我们还要什么法?
权力从来不会带来正义,权力只会腐蚀正义。
首先,禁止刑讯逼供没有例外。
其次,大家讨论了很多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迫认罪的,这个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不能让无罪的人承受这种无妄之灾。
但是,还有一个方面,大家也可以想想。一起刑事犯罪出现了,一个无辜的人刑讯逼供定罪了,真正犯罪的还会不会继续犯罪?会不会出现更多的受害者?
刑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一条 规定【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讯逼供的存在,让我国刑法的立法宗旨毫无意义。因为有罪之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并且还没有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随时有可能对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等合法权益造成威胁,那么怎么能够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我把你刑讯逼供的话,我能给你把整部刑法的罪名都写你名字后面
有个成语叫屈打成招你听说过没?
因为会造成很多的冤假错案。
就拿我自己来讲。我,一个几乎没有吃过什么身体上的苦,没有经受过体力折磨,甚至从小到大都没有生过什么病的人,我对疼痛的忍耐程度是很低的。
如果有一天我被人抓了起来,说我犯了什么罪要严刑拷打我,我可能开始还辩解一下,但一旦他开始上真格我肯定就不行了。
什么电椅鞭刑的我光想想就已经不行了。
这个时候你说我干了什么我都是承认的,人是我杀的火是我放的,你就算说我一个女的强女干了另一个女的我都能把场景还原给你听。大不了就坐牢或者枪毙,酷刑我真的受不了。
所以说屈打成招不是没有道理的。就现在而言,大部分的普通人都是经受不住酷刑的。只要你愿意打,总有人会认罪的。
以今天中国的情况,如果只是允许刑讯逼供,其实对真破案率提升是有帮助的,大部分犯人就是没证据打死不认,有证据胡搅蛮缠,尤其是在广大不发达地区,取得完整证据链难度极高
怕的是这个口子开了以后灰色地带前移,比如随便抓人,随便定罪,随便指控
只要抓进去,能让兔子承认自己是头熊
司法人员仅仅通过诱导和哄骗都很容易给你造成冤假错案,何况是使用刑讯逼供。
苏联大清洗 30 周年祭里面写着,每一个判死刑的人,都认为自己有罪,并且在法庭上说,给他武器,让他把家人都打死在自杀
借一篇文章回答
方苞《狱中杂记》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狱,见死而由窦出者,日四三人。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时顺正,死者尚稀,往岁多至日数十人。” 余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传染,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而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极有窗以达气。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余。每薄暮下管键,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又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狱中成法,质明启钥,方夜中,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此所以染者众也。又可怪者,大盗积贼,杀人重囚,气杰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随有瘳,其骈死,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 余曰:“京师有京兆狱,有五城御史司坊,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 杜君曰:“迩年狱讼,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专决;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皆归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狱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连,必多方钩致。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导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而官与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资取保;其次‘求脱械居监外板屋,费亦数十金;惟极贫无依,则械系不稍宽,为标准以警其余。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积忧愤,寝食违节,及病,又无医药,故往往至死。” 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同于往圣。每质狱词,必于死中求其生,而无辜者乃至此。傥仁人君子为上昌言: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别置一所以羁之,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数计哉?或曰:“狱旧有室五,名曰现监,讼而未结正者居之。傥举旧典,可小补也。杜君曰:“上推恩,凡职官居板屋。今贫者转系老监,而大盗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细诘哉!不若别置一所,为拔本塞源之道也。” 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应重罚。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左右邻械系入老监,号呼达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讯之,众言同,于是乎书。
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 “斯罗”。富者就其戚属,贫则面语之。其极刑,曰:“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 其绞缢,曰:“顺我,始缢即气绝;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唯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用此,富者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绝无有者,则治之如所言。主缚者亦然,不如所欲,缚时即先折筋骨。每岁大决,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皆缚至西市待命。其伤于缚者,即幸留,病数月乃瘳,或竟成痼疾。余尝就老胥而问焉:“彼于刑者、缚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无有,终亦稍宽之,非仁术乎?”曰:“是立法以警其余,且惩后也;不如此,则人有幸心。”主梏扑者亦然。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伤,病间月;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无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为差?” 曰:“无差,谁为多与者?” 孟子曰:“术不可不慎。” 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伪章,文书下行直省,多潜易之,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其上闻及移关诸部,犹未敢然。功令: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止主谋一二人立决;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狱词上,中有立决者,行刑人先俟于门外。命下,遂缚以出,不羁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法应立决,狱具矣,胥某谓曰:“予我千金,吾生若。” 叩其术,曰:“是无难,别具本章,狱词无易,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 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倘复请之,吾辈无生理矣。” 胥某笑曰:“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 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主者口呿舌挢,终不敢诘。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 胥某一夕暴卒,众皆以为冥谪云。
凡杀人,狱词无谋、故者,经秋审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噫!渫恶吏忍于鬻狱,无责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颇有奇羡。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每岁致数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数月,漠然无所事。其乡人有杀人者,因代承之。盖以律非故杀,必久系,终无死法也。五十一年,复援赦减等谪戍,叹曰:“吾不得复入此矣!” 故例: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时方冬停遣,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至再三,不得所请,怅然而出。
民谚:三木之下,何求不得。——清 · 陈鸿璧《第一百十三案》四
备注:三木是古时套在犯人颈、手、足上的刑具,因为是木制的,所以称为三木。而只有重犯(如谋杀、谋逆等)才会戴此重刑刑具,一般的轻犯只会选择其一。
不夸张的说,哪一天我被国家暴力机构抓进去,肯定是让我说啥我说啥。
因为我根本扛不住打骂,而且没有咬舌自尽或者自绝呼吸的勇气。
你有没有想过…… 能有多少人禁得住各种酷刑来回折腾
有没有可能,清白的题主被抓进去,一顿毒打之后,顺利地结了好几个案子。
你这个话问的就像在问为什么禁止犯罪
明知故问。别人都很闲吗?
你提这个问题就跟算 1+1=2 还要引入公式定理来中间推导一下一样。
刑讯逼供的究极状态叫做欲(三)加(木)之(之)罪(下),何患无辞。
你把我关半年,什么罪我都认
因为这就和红绿灯一样,是个人就肯定会非常清楚 “红灯停绿灯行” 这个道理,但真在现实中做的时候,总会有人违反。
有的人是小孩儿不听话,没见过事故现场的鲜血淋漓,所以觉得犯了事情不大;
有的是上学上班的,他们也知道和见识过那种令人窒息的意外场面,但就是赶时间啊怎么办,有的还能等的掐着点过,有的实在等不起,错过这个路口可能就赶不上考试点名,赶不上打卡会议,人生轨迹都可能因此而改变,闯呗。
有的是老人,他们有的完全不在乎,因为任何法律都无法将一个 70 岁以上的人关进监狱,他们拥有很大的豁免权,以及诸多借口,如眼花耳鸣腿脚不利索,甚至实在没办法了,一句老糊涂了,也只能放过他,毕竟他不在规则之中。
当违反 “红绿灯” 能够带来很大便捷,加上机动车辆也 “礼让” 他们的时候,这种行为会被推广,因为这样又快又好。
但时间久了,机动车的宽容也会耗损严重,他们也开始掐着点过红绿灯,事故考试频发,而这些人有的也是硬骨头,你皮包骨怎么了,你不过是退休在家一个月领七八千还有保姆陪着去医院不用排队,我一个铁包皮却是一年三百五十五天朝九晚五拿五六千税前工资养房养车养老小感冒高烧连个晨会都不敢请假,谁更加辛苦,谁更加弱小。
所以说,正确的方法是不讲礼数,而是讲法律,让一切违反的行为都得到记录和判定,屡次闯红灯就罚款加警告,屡犯就拉入名单公示。
当然了,配套的设施也要建立起来,人行天桥,人行隧道等,不能说要将两个群体对立起来,毕竟哪怕是开车的人也有要步行的时候,走路的人也有出远门的需求,而这两者间的协调正是管理者发挥作用的地方。
一方面是因为严刑逼供会使得屈打成招,造成大量的冤家错案吧。
特别是近几年平反的案件尤其多,如张玉环案,而这类案件不少是源于十几年前办案人员为了平息众怒,对领导、群众交差而使用刑讯逼供,最终导致了无辜民众被判刑。
冤假错案的代价不仅仅是当事人的青春年华,而是整个人生。
另一方面,若不是罗翔老师的授课,可能我都不会理解到,禁止刑讯逼供最重要的原因仍在于严刑逼供行为本身是不正义的。
可能有些小伙伴认为:只要结果是正义的,能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就是值得的,哪怕这手段不正义。
然而,这样的观点,和当初的纳粹主义并无本质区别:以善为名,行恶之事。
如纳粹觉得犹太人对人类是一种威胁,于是发起种族清洗计划。
咋一看,理由似乎很正当,但深思一下,这样的行为是否与我们内心的公平正义有所违背呢?
这个违和的点或许就在于追求公平正义的手段不正义,从而使原本结果的正义也被污染,变成了不正义。
一个经典的道德难题是:当你是一名医生,有 5 个病人分别坏了心脏、脾、肝、肺、胃,而此时,一个智商人士路过,刚好牺牲他一个可以挽救 5 个人,是否值得这么做呢?
这时候有些人可能就认为:-1+5=4,结果是正义的,那么答案是值得。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哪怕这个人是弱智,1 个人的生命也是生命,而生命是无价的,肆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身是不正义的。
我想,我们中的大多数人还是会认可第二种观点,因为在现实中的许多时候,我们是那个弱势的 1 个人。
而也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画出那个圆满的正义。
正式基于上述这样的考虑,我国立法就明确了一个原则: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追求实体正义。
当然,这样 “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 的思想或许会使得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但是,理想和现实总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圆满的正义是一个理想,目前我们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
很多时候刑法是一把双刃剑,一面挥向犯罪分子以示惩戒,另一面却是挥向执法机关保护人民。
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无辜民众不因刑讯逼供而入罪。
同时,以正义的手段去追求圆满的正义,这样的正义才经得起考验。
这种东西主要看人。例如刘某东,现在连美国法院都不认定他强暴女博士;我们天朝是否应该对这种坏男人采用酷刑逼供呢?只不过很多人都有被害妄想症,才反感刑讯逼供。少数服从多数,得民心者得天下;老百姓认定你有罪,你就有罪,很简单的。
如果可以刑讯逼供,我干什么要大热天的到处找证据抓犯人,随便找个蟊贼、或者不讲究一点,找个小老百姓屈打成招不香吗?
反正工资就这么多,是吧。
你买了一个玻璃杯,老板介绍说他非常坚固,摔也摔不坏。
有天你不小心把他从桌子上掉下来,pia,碎了。
你很生气,但玻璃杯还是必须要用的,于是你又买了个更贵的玻璃杯,这次你当着老板的面把他从桌子上推下去——这次没碎。你满意的回家了。
结果没过几天,你家熊孩子胡闹,把这杯子丢出去,啪叽在墙上炸成了一堆渣子。
“看来从桌子上掉下来不碎不意味着一定不会碎,得更使劲试一下才行。”
你又买了个更坚固的玻璃杯,把他从二楼丢下去也不会碎掉。
你又买了个更坚固的玻璃杯,被车压到也不会碎掉。
你又买了个更坚固的玻璃杯,折断他的四肢也不会碎掉。
你又买了个更坚固的玻璃杯,炮烙、凌迟也不会碎掉。
你又买了个更坚固的玻璃杯,你用你所知道的一切方法去折磨他,他仍然没有碎掉,于是你满意了,“大概这个玻璃杯真的不会碎吧”。
但你心里却还是有个声音,“这会不会只是因为我还没有掌握正确的、打碎他的方法呢?”
本人有近十年司法机关刑事办案经历,该系列文章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大家普及身边的刑事法律知识。
1. 什么是刑讯逼供?
答:刑事案件侦查或调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等暴力方式逼取口供的行为。
2. 刑讯逼供常见方式是什么?
答:之前实践中常见方式为 “殴打”(如:扇耳光、使用电棍电击),“违法使用械具”(如:长时间反铐、高处悬吊),另外还包括:冻、饿、疲、烤、晒等方式。近些年,因法检两家对刑讯逼供极为敏感,刑讯逼供的案件大幅度减少,但仍有部分侦查人员采用疲劳审讯(长时间不让睡觉)的方式获取口供。
3. 侦查机关为什么要实施刑讯逼供?
答:原因比较复杂,大部分是破案压力所致,因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被传唤的时间仅有 24 小时,若被刑拘,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的时间也仅有 48 小时,部分案件如果未能取得有罪供述,对后续侦查会造成较大障碍,而刑讯逼供是取得有罪供述的捷径。当然,还涉及司法理念及法治环境等较多因素,在此不予展开。
4. 目前刑讯逼供还常见吗?
答:不常见。近些年,监督刑讯逼供被列为检察机关考核的重要指标,而案件中一旦出现刑讯逼供情形,相关证据会被排除,相关侦查人员也会被追责(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参见罪名:刑讯逼供罪)。加之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环境的好转,大量高科技手段被用于侦破案件,有罪供述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作用也有所下降,因此刑讯逼供案件的比例也大幅度下降。当然和地区有关,法治环境较好的地区,刑讯逼供案件比例极低。
5. 哪些案件被刑讯逼供的概率较大?
答:性侵类案件和毒品类案件刑讯逼供的概率较大,当然和嫌疑人到案后的态度有很大关系。
6. 法律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
答:原因比较复杂,最直接原因为:刑讯逼供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改革开放以来的几起重大冤假错案都与刑讯逼供有直接关系,例如:赵作海案件、杜培武案件。
7. 被刑讯逼供了,我该怎么办?
答:你需要做的事情如下:第一,记清楚对你实施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的特征(姓名、性别、警号、外貌特征),实践中多数由协警实施;第二,记清楚你被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员数量;第三,嫌疑人被刑拘送至看守所时,有医生会进行体表检查,一定要把相关伤情向医生汇报,并计入体检表中,未予以记录的可以拒绝签字;第四,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后,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相关人员会与嫌疑人谈话,一定要把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向检察官说清楚;第五,可将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及伤情向同舍房其他人员展示,此类人员可向检察机关作证。
8. 被刑讯逼供了,有必要请律师吗,律师在刑讯逼供案件中的作用大吗?
答:非常有必要。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家错案,有很大原因系辩护人未介入或未及时介入,导致相关非法证据未被排除。如果被刑讯逼供,进入看守所第一时间要求管教民警向家属传达委托辩护人,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很大。
前面省略一万字…..
熊说人话:别打了,我就是兔子!
因为刑讯逼供,本质上就是把裁判权从法官和检察官手里拿走,警察一家包办,从调查,抓人,审问,定罪,一条龙。有的时候连量刑也一起做了。
这里会有多大的漏洞,你不难发现吧?
在这个问题下看到了好多二极管。
国家这么大,问题肯定有。但是用二极管的思维去否定或者肯定整个国家,我认为不严谨也不理智。
感恩党们在诸多刑讯逼供案例下得到了狂欢,他们不管有没有改进,只是一个劲感恩。
我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工作,至少我没接触过刑讯逼供。
无论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我们都有个程序叫提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问需不需要排除非法证据,也就是可能的刑讯逼供现象。目前这么久了,没有一例。
嫌疑人是不是都唯唯诺诺不敢出声呢? 不,不是,我见过开庭的时候被告指着工作不久的检察官助理小姐姐,骂她是垃圾,说她的示证都是放屁。小姐姐说一句,被告人骂一句,还对着审判长骂,直到把小姐姐骂哭。
庭后我问庭长,这种情况多吗? 庭长只说,我只想快点退休。
并不是每个地方,每个公职人员都是你说的冤假错案制造者,有的人一棍子把所有人打死了。包括我。
遇到不合理的我也会愤怒,比如货拉拉。我们庭的人会喷他们极不专业且不负责。
每次审委会,我看到的都是大家各抒己见,并不是院长的一言堂。
最后提供一下督工的这期节目,督工有的在胡扯,但是这期的关于二极管的观点我还是认同的。
https://m.bilibili.com/video/BV1jq4y167ZN
引用罗祥老师的话
大多数人,甚至包括很多法律界人士都认为刑讯逼供会造成冤假错案所以才不允许刑讯逼供,但实际上刑讯逼供大多数时候并不会造成冤假错案,而且会极大的提高办案效率。
比如某个案件,凶器尸体都没有发现,刑讯犯罪嫌疑人,可能很快就能说出证据下落,证据链是完整的,并不会产生冤假错案;比如章莹颖的下落,刑讯克里斯藤森可能很快就能知道章莹颖的下落。
但是,刑讯这种手段是不正义的,人无法通过非正义的手段达到正义的目的,邪恶的种子无法种出正义的树,这才是禁止刑讯逼供的主要目的。
这个问题 真的 很可笑。
为什么 要 允许 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的本质是:我主观上已经作出认定,也就是目标是确定的,被刑讯逼供者只是这个工作的一个流程。
我打猎追踪一只受伤的兔子,路口遇老农:兔子往哪跑了?这是正常的询问
但是我一顿老拳嗨老农脸上:说,你把兔子藏哪了?
两种方式背后是我的主观认定不同
因为只要有严刑逼供,你我都是罪人
我认为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才要禁止刑讯逼供。
若对犯罪嫌疑人都采取刑讯逼供,无疑会造成屈打成招,整个结果将会变成,侦查机关想取得什么样的结果,而不是事实最可能是怎么样的。
若你对此没有任何感触,那请你设想一个情形:你因为某某原因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实际上你是无辜的,但侦查机关对你采取各种肉体酷刑或精神酷刑,你无法承受痛苦只能选择接受说出侦查机关想要你说出的话,最后你就判处刑罚,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此时请问你还是否接受刑讯逼供?
因为刑讯逼供是实现阶级跨越最快的途径。
一个人在刑讯逼供下前一秒还说自己是普通工人,下一秒就能是 CIA 间谍,你要是继续刑讯逼供他还能是美国的总统。
其实,我们对刑讯逼供的想象不要限制的太死,一提到这些就是大耳光子,老虎凳辣椒水,这方面作为全球技术领先的某国,已经远远的超越了同行。
2014 年,美国国会参议院情报委员会公布了一份关于美国中央情报局人员在小布什总统任期内一系列施加酷刑行为的报告,叫做 Committee Study of the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s Detention and Interrogation Program。报告中指出,中情局使用了所谓强化审讯技巧 (英语:enhanced interrogation techniques),这些手段是由位于华盛顿州的米歇尔杰森联合公司开发,主要由两名并无反恐经验的心理学家设计。这些刑求手段十分多样,包括掴掌、撞墙、拉领口逼问、长时间迫令嫌犯保持非正常姿势审讯、禁止睡眠、在木箱中关禁闭、强制在嫌犯直肠中注水灌食、用布遮住眼睛并在上面灌水以令嫌犯窒息、将嫌犯装入箱中放入虫子等等。报告中称,中情局最初向布什总统隐瞒了这些手段,直到 2006 年才报告,但对于反恐并无实质性帮助。
这份报告的涉及主体大部分来自美国关塔那摩海军基地监狱,之所以选择关塔那摩湾为新的拘留营,有一点原因来自于这个地区的特殊法律地位。因为关塔那摩湾的主权属于古巴,美国政府声称关押嫌犯的地区在法律上并非美国领土,所以这些人无法拥有如关押在美国领土上时会享受的美国宪法所赋予的权利。
2006 年 6 月 29 日,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根据美国法律和《日内瓦公约》,美国总统布什无权下令成立特别军事法庭,以审判关押在关塔那摩监狱的囚犯 [6]。10 月 17 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2006 年军事委员会法》,允许中情局对恐怖嫌疑分子进行严厉审讯,并批准军事委员会对恐怖嫌疑分子进行审判。
2007 年 1 月 18 日,美国国防部公布了用于审判关塔那摩监狱囚犯的《军事委员会手册》。该手册是为实施《2006 年军事委员会法》而制订的。手册规定,军事委员会禁止在审判中使用通过拷问、非人道手段等获得的供词,但允许使用 2005 年底前通过强制性审讯手段获得的证据。手册还对恐怖活动及相关的犯罪行为分别设定了最高惩罚。
2004 年无罪释放的三名英国人宣称,营中美军对囚犯实施持续不断的拷问、性虐待、强行注射药品和宗教迫害等暴行。三人发布了 115 页的卷宗详细描绘这些指控。他们同时也谴责英国当局知晓此事但没有干预。这些人的声明得到两位法国前囚犯、一位瑞典前囚犯和一位澳大利亚前囚犯的支持。而美国海军部长戈登 · 英格兰回应道,一位海军总监察长已经对关塔那摩基地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结论是 “执行过程都是高标准的”。
前受押人员 Moazzam Begg 在 2005 年 1 月 25 日,关满 3 年后获释,他指责美国军人对他及其他从阿富汗和巴基斯坦抓捕的囚犯严刑拷打。在释放后第一次广播访问中,他声称 “亲眼见到两个人被暴打得不成样子,我觉得应该是被打死了。”
2004 年 11 月 30 日,《纽约时报》发表了美国政府泄漏出的一份内部备忘录,内容是国际红十字会的一份报告。报告中称一些行为 “等同于严刑拷问”:用大声的噪音或音乐刺激囚犯,将囚犯置于长时间的非正常温度环境中,还有殴打等。报道还指出基地存在著一个行为科学小队,又叫作 “饼干”;同时基地的医生将机密的医疗信息透露给审问官(如囚犯的弱点和恐惧症等),使囚犯对基地的医疗人员失去信任、疑心重重。和红十字会平时人道主义行动遭遇的情况相同,他们进入基地调查也是有条件的:不许将调查结果透露出去。有不同来源的消息证实,红十字会各部内曾爆发激烈的辩论和争吵,因为有一些参与调查的人员希望将报告公之于众,或直接和美国政府对峙。《纽约时报》还披露,政府和五角大楼在 7 月就已经看过红十字会的报告,但对调查结果嗤之以鼻。报告在 5 月泄漏时,新闻首先出现在其他报纸如上。红十字会对此做出了回应。
2005 年 5 月 31 日,美国总统乔治 · 沃克 · 布什对国际特赦组织发布的一份最新人权报告进行抨击。报告指出在关塔那摩和其他美军监狱中有持续不断的虐囚行为,批评此监狱就像 “当代的古拉格集中营”(the gulag of our times),而小布什回应称此报告 “荒谬”(absurd)。布什发表评论的同一天,美联社又发布另一篇报道,指出阿富汗部落族人告发所谓的恐怖分子实际上是另有目的:要把他们卖给美国人,赏金从 3000 到 25000 美元不等,而在军事法庭上囚犯证实此说法。因为美联社之前依据《信息自由法》提起过诉讼,使美国政府不得不发布相关记录,报道的内容就是来源于此。
2007 年 1 月 2 日,联邦调查局解密的文件说,其雇员报告目睹了关塔那摩 26 起虐囚事件。
此外,2005 年 5 月 9 日,《新闻周刊》披露,美军在关塔那摩基地中为了迫使嫌疑犯招供,将《古兰经》冲入抽水马桶。由于曾有嫌疑犯提出类似指控,此文一经刊发便在广大穆斯林中引发了强大的反美情绪。阿富汗、巴基斯坦等地接连爆发大规模示威活动,抗议美军亵渎《古兰经》,活动中已有多人死亡。事后,《新闻周刊》迫于各界强大压力,做出了 “此文可能不属实” 的声明,并收回原文。5 月 18 日,白宫更公开批评,这一报导严重损害了美国的国际形象。
但在 6 月 3 日美军公布了 5 起士兵粗暴对待古兰经的事件:包括 1 名士兵故意脚踢古兰经、审问官脚踩古兰经、1 位看守通过排气管撒尿,溅到 1 名囚犯和其古兰经上、看守投掷水气球,弄湿多本古兰经以及在 1 本古兰经内页用英语书写淫秽词等,白宫和五角大楼事后对此报导封锁消息、刻意避免张扬。
那么,可以想象,这些凶悍程度远超悍匪、经历过专业反审讯练习的战斗人员,在关塔那摩都闭不上嘴,你怎么能指望你一个普通人抵得过刑讯逼供呢……
看成了为什么要禁止腾讯逼供。dbqdbqdbq
滴滴司机还没受物理攻击就已经顶不住了。
搁老虎凳上你能撑多久?
因为我们要的是真相,要的是公平正义,
而不是办案人员的结案指标。
“你别光打啊,你倒是问啊”
如果没记错,应该是《爱情公寓大电影》里张伟的台词。
我们所想象的刑讯逼供应该是用在那些死不认罪的坏人身上的非常手段。
寒战 2 有一段经典对话。
郭富城: 我认为,非常时期应该用非常方法。
周润发: 就是因为当权者有权定义什么是非常时期,所以就算非常时期也不可以用非常方法。
已经禁止了都还有躲猫猫 俯卧撑 不禁止我不知道有什么更可怕的事情发生
屈打成招听说过没。
一般人受得了这苦么?
受不了苦有多少冤案?
哪天说你是坏蛋,打你打到你认罪。你接受得了吗?
接受不了,就得禁止刑讯逼供
让我对题主用刑
我能让题主承认南京条约是他签的
一句话就能解释得很清楚
先杀头,后审判,保证没有冤假错案。
至于您老冤不冤,阎王面前有公断
杜培武警务人员 被指强杀同为警务人员老婆跟老婆情夫 随后被抓进警察局享受了审讯套餐后认罪 同期为警的同事在对他用刑的时候说了句对不起了
如果没有禁止刑讯逼供。
有钱或者有权者们不会得到法律的制裁,不管犯了什么法,都不会。
但得有犯人啊,那怎么办呢?
你刚出门,准备买个菜,正想着最近加班辛苦,工资无法直视,要不要苦中作乐吃点红烧肉犒劳犒劳自己。
但父母年纪上来了,身体经常有些小毛病,最近身体也状况频发,吞下口水,咬牙决定还是不吃了,先带父母去医院做个检查,等下月发了工资在吃个痛快。
下一刻人被往地上一摁,小手镯一带,完全的莫名其妙不知所措,没等你张嘴说几句,有人就告诉你杀了人,还得是一家 7 口,招不招都是你做的。
接下来就是严刑拷打,各种精神摧残,甚至于你家里几口人,有什么习惯,会不会下一刻就会发生意外都由你决定,你是选择抗争呢?还是把罪担下来?
不认罪家人跟着遭殃,杀人犯还是你,只不过证据链没那么完整,但那重要吗?上下一使力不还是铁案。
已经被折磨到精神恍惚,死都是种奢望的时候,认罪好歹还能保全家人,你怎么选?
到了这个时候,罪人都是普通人,也只能是普通人,你又能怎么办?
各种奇形怪状对空气输出的问题开始出来了。
套路第一步,提出一个根本不是问题的问题。比如,为什么我们要吃肉,为什么要喝水,或者类似于本题目,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
第二步,就是找到这个问题的反例,说明严重后果。比如,某人不吃肉结果得了什么病人去财空,某人不喝水急性肾衰竭送医院。或者类似于本题目,某人被刑讯逼供结果家破人亡。
第三步,就是对反例进行仔细的考量和加工,使之更容易共情。
这种情况下的叙事角度一般符合几个特征:
首先是错误行为的执行方是公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公立学校老师、公立医院医生、政府部门、国企、各种事业单位、警察、军人等等。比如,某个公立医院的医生,没有遵守西方某野鸡期刊的论文,而是遵循国家某机构发布的诊疗规范,告诉病人不能吃肉,导致病人人去财空。再比如,某公立学校老师,布置了一大堆作业,告诉学生写不完作业不能喝水,导致学生肾衰竭送医院。再像本题目下的各种随手可见的回答,不再赘述。
其次,是必须要制造出对立,公权力和当事人的对立。比如,是公立机构的医生,不顾家属的反对和某国外野鸡学者的意见,强行不让患者吃肉。再比如,公立学校的老师,不顾记者和学生家长的反对,不让学生喝水。再比如本问题下的各种回答。
还有就是要足够的共情,着重于描述个体的现象和经历,让每个人都能身临其境。比如,医生不让吃肉导致病人死亡,难道你们的亲人生病了,都吃不上一口肉么?吃肉的自由都没有。再比如,你们的孩子上学,难道不能喝水么?喝水的自由都没有。再比如本问题下的各种回答。
最后,就是事情本身,可以选择性地掩盖大部分足以引发反向判断的事实。比如,患者其实被检测出对瘦肉过敏,所以医生不让吃。这个怎么能写出来呢?再比如,那个学生,其实是因为记者和家长联手猛灌水,导致学生上课一定要上厕所,老师半夜被记者往家里扔石头,第二天心情烦躁,所以让该学生上课期间不喝水。放学后学生被家长和记者灌水导致送医院。这前因后果怎么能写出来呢?再比如,这个回答下的各种问题。
最最后,连事情本身和新闻链接,都可以编出来。无中生有嘛。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基本的叙事套路和逻辑。制造矛盾,制造对立,选择性掩盖,放大情感,引发共鸣,引发讨论和话题。
总之,这个问题的出现和各种群魔乱舞,基本能说明,狗粮算是到位了。
最最最后,哪里有钱挣,请拉我一个。五千元到账立刻删帖。nd 头
评论区有个欠钱不还的
公民在权力面前本身就处于非常弱势了
保障人权理念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要被保护,因为太容易被针对。但在法院宣判前,任何人都不能说这个人有罪
目前在法考复习中,个人感觉刑诉是最难的,因为刑法是最严重也是最谨慎的法律,轻则剥夺自由,重则剥夺生命。程序不严谨会导致太多的冤假错案
吐槽一句… 程序法真的把我学 yue 了….
这不是再问问题,这是老师再提问。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刑讯逼供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
法律救济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证据的搜集需要通过合法的手段,肉体折磨和精神摧残,会使人不能清晰理智的做出如实陈述,这样搜集的证据真实性不强,许多冤假错案中的所谓证据多是如此而来。法治社会强调法律公平公正性,不容许违法行为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法治社会的进程应该是美好的,让人们都能感受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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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刑法书上看过一个案子,2014 年的事,具体姓名记得不是很清楚了。
大体就是马路上死了个人,A 发现了,然后报了警。警察认为 A 有重大作案嫌疑,就把他刑拘了,然后审讯,A 的确承认自己杀人了,迅速破案皆大欢喜,卷宗就移交到了检察院。
驻所检察官在看守所巡视的时候,发现 A 胳膊打的石膏,认为有问题,就向上打了报告,让检察机关提审的时候注意。
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提审 A 的时候,问他怎么杀的人。发现 A 虽然承认自己杀人了,但是说不出来案发经过。
经过反复的心理疏导,A 才战战兢兢的说自己没杀人,被刑讯逼供了。估计之前说自己杀了人是被打怕了。
后来检察院立马把 A 放了,并且指导公安机关把真正的杀人犯抓了。
这就是刑讯逼供,有没有感觉细思极恐~
我怕哪天突然被抓紧去替别人顶罪了,毕竟我无权无势无处申冤,一介平民。
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
如果,你知道有多少冤假错案,都是刑讯逼供导致的,就不会这么问了。
至于禁止刑讯逼供的例外,可能就是 “毒树之果”,毒树不能要,毒树之果可以要。
一、胥敬祥抢劫案
1991 年春节,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发生了 10 多起入室抢劫案。当地群众人心惶惶,也给警方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胥敬祥招供后,轰动中原的这起连环抢劫案终于告破。1997 年正月初一,胥敬祥在狱中给审判长写了一封长达数千言的自诉答辩书,哭诉自己的经历:” 我是被冤枉的,口供是在严刑拷打下编造的,指纹是被人按着手按上去的。2005 年 3 月 15 日,被关押 13 年后,胥敬祥终于走出了监狱。
二、张绍友 “奸杀侄女” 案
2002 年 12 月 24 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河南张绍友 “奸杀侄女” 凶杀案。法庭上,被羁押了近 3 年的张绍友始终声称“绝对不会干出禽兽不如的事”。至于他承认强奸、杀人的口供,张绍友则说自己被刑讯逼供,实在受不了拷打才口头承认的。2008 年 5 月 22 日,河南省高院认定张绍友案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并终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一周后,一直在监狱服刑、身体饱受摧残的张绍友被取保候审。
三、李久明入室杀人案
2002 年 7 月 12 日,二级警督李久明,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在审讯过程中,因一些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 年 7 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 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案件真相大白。
由此可见,连警察都受不了刑讯逼供,更别说一般人了,甚至就是不用肉刑,往小黑屋一扔,要不了多久你精神就崩溃了。
延安整风运动时期,有人写举报信,说来延安的一批燕京大学里有人是国民党特务,调查组立马把人抓来,审问,审讯 方法很简单,就是:剥夺睡眠。整晚整晚的提审你,让你承认是国民党特务,被抓的那个学生实在扛不住了了,就承认了。而且不但承认了自己是国民党特务,而且揭发和他一起来投奔延安的全是国民党特务(当然也包括写举报信检举他的那个同学)。
用刑讯逼供考验的是执法者的良心和道德,
而不用考验的的是制度的完善和执行。
孰高孰低,不辨自明。
不禁止啊
刑讯逼供本质上就是不把人当人看
比较合法的途径,就是区分人民和人民的敌人
当然这是以前的做法
以后可能还有新的划分方法
记住,只要人为进行划分
分过去之后,不把你当人,也正常
马达加斯加监狱有个 73 岁的老人,他声称 37 年前,他在路上走,莫名其妙地被两个 JC 说成是杀人犯,他不从就屈打成招。
在那个地狱般的地方度过了 37 年,如果允许这东西存在,保不齐谁是哪个倒霉蛋。
你可以去问问国安局,克格勃,中情局,军情六处。
写个我听来的故事
我有个朋友,十几年前上班的地方紧靠派出所。他们单位有些工作上的事情处理经常需要麻烦民警,基层民警一直不是缺人吗,所以有时候忙不过来会叫他过来帮忙,一来二去就很熟了。
有次,派出所端掉了一个大型盗窃团伙,抓了二十多个人,这些人都是常年流窜各地进行盗窃,全部都是某民族。抓了这么多人,派出所人不够用,我哥们又去帮忙了。
刚开始民警正常的审讯,结果一问三不知,那群人选了一个带头的说我们只会一点点普通话,听不懂你们说啥,给我们找个翻译吧。
民警连夜找来了翻译,继续审问,结果那人又说,你这个翻译不行,他说的我听不懂。民警一听这个,就让翻译回去了。
这个时候已经半夜十二点了,民警笑呵呵的把领头的请到小房间里,那人嘚嘚瑟瑟的。后来又进去俩警察,四个人个人进行了友好而深入的交流,大概交流了一个多小时,出来后领那人激动的路都快走不动了,看来被警察叔叔打动了,深刻的反省了自己犯的错误。
然后警察叔叔又跟这群人里面几个刺头交流了一番,效果极好,天刚亮那群人就全撂了,普通话说的贼溜,一个个的抢着交代。
故事讲完了,我想说,刑讯逼供,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得不采用的一种手段,但是架不住有人拿这种手段去对付无辜的人。所以,我支持禁止刑讯逼供。
以前课上讲过这么一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在公共场所埋了定时炸弹,警察抓了他以后,他拒不说出定时炸弹的位置,该怎么办?课上原话怎么说我不记得了,我理解的是,
为了迫在眉睫的,极大的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那对不住了,必须上手段。
也许这就是以暴制暴的可取之处。
因为我有自信不犯法,但是我没有自信被别人冤枉,我又信心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还我清白,但是我没信心能熬的住刑讯逼供,即使熬得住我也不愿意熬,因为我压根就没犯法!
允许刑讯的话,完全可以不问口供直接打死,报个心脏病发作死了。然后拿着你的尸体按手印。然后结案。轻松快乐的一批。
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刑讯逼供一定会产生冤假错案.
但是, 也同样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刑讯逼供一定可以解决案子.
同时, 解决案子需要的是证据. 如果只有口供, 那就和没有证据是一个意思.
我可以说我杀人了, 也可以说我没杀人, 凭什么说杀人了你就信, 说没杀人你就不信? 就因为有一个人死了? 要是我说我杀人了, 但杀的是别人呢? 我说杀人了, 就一定杀的是你说的那个人?
你看, 口供根本没有任何用途, 我们需要的是可以和口供对的上的证据. 比如在哪里杀的人, 什么时候杀的人, 用什么手法杀的人, 除了杀人还做了什么? 杀人之后呢? 去哪里了? 然后这些环节那些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实? 要是来个监控录像, 发现人死的时候拍到了犯人行凶时的背影, 然后同时拍到了我在几百公里外的机场, 那我说我瞬移杀人了, 你信不?
破案首先需要的是证据. 一个人认罪了可以有千百条理由, 万一他在掩盖更加重大的犯罪怎么办? 万一他在顶罪怎么办? 万一他顶罪的那个罪犯接下来要进行更加严重的犯罪怎么办?
刑讯逼供能逼出来的只有口供, 而单单只有口供是没有任何用的. 你还必须找到其它的证据来证明口供的真实性.
这种问题还要问吗 ,现在是公元几世纪?谁能告诉我一下
倘若允许刑讯逼供的话,检方可以得到任何他们想要得到的结果。
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是封建的、法西斯式的审讯形式,是一种野蛮、残酷的审讯办法。由于遭到逼供,难以忍受身体与精神的折磨与摧残,受害人很可能供出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产生冤、假、错案,违背人伦道德,违背社会正义。从历史看来,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
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偏偏就不以法定程序剥夺公民该项权利。为破案需要,轻则长时间的审问,重则剥夺进食,睡眠,更有甚者是肉体惩罚和精神刺激。另外,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恣意审讯,他们作为人最起码的尊严、意志表达的自由和个人隐私等往往都会被侵犯和剥夺,这不但伤害了当事人,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
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刑讯逼供案件的频繁发生,无疑会使人们产生对法制的信任危机。刑讯逼供就是司法人员在违法滥用权利,以暴制暴。因为一小撮的刑讯逼供案件,最终败坏的将是整个司法机关队伍的形象。
“尊敬的 XX,我于 1993 年 10 月 27 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关押,同年 30 日半夜好几个公安人员,蒙住我的双眼,用车把我送到 20 公里外的长山晏派出所进行了 24 小时不间断的审讯。
如果没按办案人员意图招供便是拳打脚踢,并随时吊打,蹲着用电击枪击打,至今两手还有当初用手铐吊着留下的疤痕……
顺着办案人员的意思编了第一次杀人经过的地点,他们找了一件黄色军用裤给我穿,还说,比我自己的裤子还要好呢。”
这是张玉环案的笔录,这还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还有放狼狗咬等残忍的逼供手段。这样所获取的证言真实性暂且不论,采取这样手段对嫌疑人身心上的伤害是极大的。对法治建设,司法人员的形象也有很不好的影响。所以我应该禁止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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