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不满判决结果发抖音骂“法官吃屎”,被拘留十日!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有多少人却因一句“逆言”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遥想贵阳任女士当年,因在业主群里发了一句“草包书记”的牢骚,被警方跨市抓捕铐走归案,并将其行政拘留3日。 此事经曝光引发媒体关注后,引发了亿万网民对“言论自由”边界的大讨论,也 …
“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后果极其严重”。
这个措辞可以说相当严厉了。
虽然当庭上诉,但是大概率二审还会是这个结果。
也没什么好分析的。
“党志军因其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不反思其本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供伪证的不诚信行为,反而无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对方,继而杀人泄愤。”
“2024 年 8 月 7 日,携带两把剔骨刀进入王佳佳所在小区等候,见到王佳佳后持刀连续猛刺其心脏等致命部位 20 余刀,致王佳佳当场死亡。”
以上是新闻里所述判决书的内容。
法院基本上认定了,杀人是泄愤,提前踩点,加携带两把剔骨刀,加猛刺致命部位 20 余刀,最后是当场死亡。
不是送医不治身亡,是当场身亡。
综合了以上这些点,基本上没有酌情减轻的情节。
情绪发泄类的话,站队的话,不想再提。
咱们就事论事,就说说这个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一方赔付不到位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涉及到人伤的,由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察,根据双方过错行为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然后受伤的一方按照责任划分比例,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根据网上目前主流的观点,就是交通事故涉及人伤的,特别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涉及非机动车一方人伤的情况,很多观点是坚持 “三不” 原则,就是不垫付,不探望,不调解。
这么一来,如果人伤,如果机动车一方不垫付,那就需要伤者自行垫付。
家庭条件一般或者说是非常差的话,这个钱支付起来就比较费劲。
我之前工作中就遇到过很多拿着责任认定书来复核的同志。
涉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事故过来复核的,一半以上对于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是由于机动车一方和保险公司的原因,迟迟收不到这个款项。
而出具责任认定书后,如果双方对于事故责任没有异议的,后续赔偿就和交警部门没有关系了。
我们现在市面上的车险品牌,太多了,几十家,由于市场白热化竞争,互相打价格战,有些规模一般的保险公司甚至在当地连个办事处都没有,但是却仍然可以出单的。
这类车险保单,出险后的后续理赔问题也是千奇百怪。
有些公司理赔很人性化,给伤者发一个链接,拍一下相关资料上传一下就行了。
有些是和理赔员联系,把资料发给理赔员。
有些情况复杂的自行提交纸质版材料给当地的保险公司。
还有些保险公司,就是我说的规模一般的那种,没有办事处,甚至查勘定损的都不是正规聘用的专业人士,而是和其他公司共用一个理赔员,这类理赔员,可能身兼很多小公司的理赔业务,效率就不说了。
还有些保险公司理赔标准和伤情认定标准都不一样。
所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的问题,就亟待解决了。
如下:
但是目前来说,推广力度不够。
这个需要财政部门、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公安机关合力。
像案件里的党某某这类案情,实际上如果救助到位,或者调解到位。
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完全没有必要闹到法院去。
希望这个事出来后,涉及到交通事故赔偿救助问题能够得到改进和推动。
毕竟经济大环境不好,涉及医疗救助这类可能返贫的家庭,应当及时介入帮助处理,能大大降低隐藏的可能走极端的情况。
一个敢自杀,敢为了几千块杀法官的人,他就不可能是个碰瓷的。
这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人性。
碰瓷是为了钱,是靠着践踏法律、道德获取利益。这种人做事,首先要保证有利益,其次要保证有靠山,要么是家人,要么是法律。
就他?没法律靠着吧!没家人吧!杀人也没利益吧!而且还堵上了命。这种人,会碰瓷,我的天啊。相信的人真该换换脑子,哪怕是个猪脑子也行。
一个人如果愿意豁出命来报复,我直接默认他有冤屈。一个坦然愿意豁出命报复,一个连判决书都放不出,遮遮掩掩的。
就这,偏袒谁还用说?双方态度都摆这里了。
别给我举例子反驳我,我还见过拿刀割脖子不获罪还能奖励 1500 元的呢。我说的是一般概率,而且,获取利益和保卫利益不一样。
前者要考虑得失,后者,你不做就肯定是失去利益,作了也不一定能保卫,但能出口气。这是两码事。
基本上就是这个处理结果,不存在说减轻的要素,连酌情减免的都没有。
第一个就是说动机,第二个就是说他这个行为方式,第三个就是说存不存在自首或者主动认错的环节,但是鉴于这个行为特别恶劣,那也是基本上就是判定死刑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党志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党志军因其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不反思其提供虚假证据的不诚信行为,无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对方,继而恼羞成怒,杀人泄愤。党志军采取极端手段报复杀人,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拒不认错悔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坏,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24 年 4 月 4 日上午,被告人党志军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剐蹭事故。交警主持现场调解时,党志军要求对方赔偿 5000 元,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党志军遂到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次日,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执法情况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未认定党志军有财产损失,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均签字确认。5 月 3 日,党志军办理了出院手续。
2024 年 7 月 4 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党志军诉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党志军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其住院 29 天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以及衣服和电动自行车损失等共计 18832.93 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结合党志军的伤情、住院病历和医嘱,2024 年 7 月 23 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 1103 民初 4222 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共计 9384.89 元。在民事诉讼中,党志军提交了花费 2899.5 元购买皮衣的网购截图和破损的皮衣照片,以及花费 1800 元购买案涉电动自行车的手写收据、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手写证明材料等证据,要求被告方原价赔偿损失。经查,交警交通事故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事故发生时党志军并未穿着其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网购截图中的皮衣;党志军雇主的证言及购车和修车支付凭证证实,党志军所骑电动自行车系其雇主购买,事故发生后,该车由其雇主花费 75 元进行了维修,且并未向党志军追偿修车费用。党志军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皮衣受损、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均系虚假证据;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 “挂床” 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参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规定,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2024 年 7 月 24 日,党志军收到民事判决书,发现其伪造证据虚增的财产损失未得到满足而心生怨恨,决意杀害承办法官王佳佳泄愤,先后购买了两把剔骨刀预谋作案。8 月 6 日 18 时许,党志军通过跟踪、踩点确定王佳佳所住小区及停车位。8 月 7 日 17 时 48 分许,党志军携带两把剔骨刀进入王佳佳所住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18 时 20 分许,党志军见到王佳佳下班返回后,持刀连续猛刺王佳佳心脏、肝脏等部位 20 余刀,后又切割王佳佳颈部、捅刺大腿动脉部位,致王佳佳当场死亡。作案后,党志军迅速逃离现场,途中将其作案用的剔骨刀和备用剔骨刀分别抛弃,回到家中自杀未遂。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党志军对伪造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发生事故时未穿着上述皮衣、未实际住在医院以及杀害王佳佳的事实等予以供认,但庭审中对预谋杀人及作案过程等重要情节以 “不记得了” 予以回避。
“党志军因其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不反思其本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供伪证的不诚信行为,反而无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对方,继而杀人泄愤。”
这段说的真是太好了,建议公布判决书。不止是这一起,而是把王佳佳法官所有的判决书都公布出来,让大家看看她有多公正,让那些带节奏的无话可说
这个问题标题挺有意思。以前见的多是 “女” 法官,这次成了 “河南” 法官。
同样一个人,可以有不同的身份、标签。不同的身份标签导致不同的阵营划分,引向了不同的矛盾性质。
硬气。
可能的话,肯定会让当事人对着镜头,说一些忏悔的话,录段视频,警示后人。
没有视频,说明老汉拒不悔改。
就一件普通凶杀案,判决死刑的第一时间,国内最权威的媒体同时发布。颇有些杀一儆百,广而告之,不死不行的感觉。二审都等不急了么?即使二审大概率维持原判,但做为权威媒体,这么急迫有失水准。
看完评论区想了半天,其实就是法院失去了公信力,大家不相信法院公布的案件调查结果,党某到底是轻伤讹诈还是重伤提前出院?到底有没有个准信。
想挽回公信力,那就把事实依据放上来让大家看看啊,到底党某的病例上写的什么,医院是怎么治疗的?
要从法律角度解读,当然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统计一下,在我们国家少杀慎杀的原则下,2024 年度杀 1 个人就判死刑的案子有多少,就知道怎么解读了。
怎么说呢,拜广大法律战线人士的长期不懈努力,全国人民都觉得敢开车撞倒一个老头,别管他住不住院,也别怪到底是谁的责任,他只需要你用保险赔一万八那你真得给这老头磕头谢罪这是个生活常识。
结果现在广大法律战线人士又说这个常识其实是错的
来不及写回答了。
不支持死刑的给我点个赞吧!
支持死刑的请评论。
党老汉做得不对,也比今年那些开泥头车报复社会的要强太多。
这个新闻最令我震惊的是,为什么法院和保险公司是商务合作伙伴呀。
支持依法判决党某!
请求公开王法官审理党某时的录像,及党某一审二审时的录像。
让人民群友一起审判他。
根据《春风一样的女法官》里面对王佳佳的描述,实际上这篇通报里面的内容是值得怀疑的。
我把以前的回答搬运一遍给大家看看里面的逻辑,那么就应该明白怎么回事了。
文章开头的描述,实际上就是 “精致女生上高铁” 视频的变体。
什么是 “精致女生上高铁” 呢?
简单一点说,就是一个由各种带货组成的综合视频,即在各种常见的过程(比如坐火车、坐飞机等),将所需的物品换成需要带货的物品进行解说。
我对这种带货的视频没有意见,毕竟现在经济下滑,为了提高带货效率,拍一些非常滑稽,令人忍俊不禁的视频也很有观赏性。
但是,为什么要在非常正规的文章里使用这种文体呢?
办公桌上,摊开的司法案例资料还在等着被继续翻阅;文件柜里,厚厚的几摞案卷还在等待被挨个处理;日历表上,工作安排已排到了 8 月 30 号;法院大院里,几只流浪猫还在等待被那个熟悉的身影投喂…… 然而,它们的主人却再也回不来了。
花茶、艾灸锤、护手霜、润唇膏、绿植…… 走进王佳佳的办公室,桌子上摆着的生活小物,提醒我们这是一个在用心生活的人。
“这个润唇膏,是佳佳姐自己手工制作的,全院女同志,人手一只。” 攥着唇膏,法官助理张如憋着眼泪说,“她喜欢做手工,去年给我们做了唇膏,今年又做了防蚊紫草膏,都是她利用业余时间上网学,买材料照着做,而且她动手能力极强,一做就成功。”
所以答案很简单,就是这篇文章的作者在写这篇文章时,高度充满了偏好,以及对其他人的偏见。具体一点说,这篇文章在哪些地方加入了自己的偏好呢?
我们可以看看 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Digital Libraries 在 2018 年 11 月的这篇文章,根据里面对媒体偏好的具体形式,说明这篇文章里的部分偏好。[1]
首先,简单说说媒体报道存在偏见的影响。新闻消费者对话题的评价还基于新闻文章中描绘的观点,这些观点称为_框架_。记者利用框架从他们的角度呈现某个话题,以 “促进某种特定的解读”。
举个例子:
A.200 人将获救。
B. 有 66% 的可能性,600 人将获救。有 33% 的可能性,无人获救。
在第一次调查中,72% 的参与者选择了 A,26% 选择了 B。随后进行的第二次调查客观上反映了完全相同的选择,但此处可供选择的选项是以可能的死亡人数而不是挽救的生命来定义的。
C. 将会有 400 人死亡。
D.66% 的可能性是无人死亡。33% 的可能性是 600 人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者的偏好就逆转了。22% 的参与者选择了 C,72% 选择了 D。因此,调查结果表明,框架本身,即信息呈现的方式,能够吸引人们关注问题的消极或积极方面。[2]
比如在说明假新闻时,如果用 “这个新闻可信度不如温柔的思辩姐姐是樱小路露娜” 来代替“这是一个假新闻”,那么在重复几遍过程后,就会开始相信“温柔的思辩姐姐是樱小路露娜”…… 一个简单的框架效应。
唔姆,如图所示,以上是媒体偏见背后的动机以及新闻制作过程中引入的媒体偏见形式。“消费者背景” 标签(最右边)还显示了与媒体偏见无关的、影响对所述新闻事件看法的因素。
那么媒体在报道时携带的偏见有几种形式呢?
唔姆,如图所示,以上是部分常见的偏见形式。
那么这篇文章在写作时,至少在遗漏信息、词语选择、图片选择、图片说明上都包含了偏好和偏见。
词语选择已经在开头说明了,即 “在正规文章里严重夸大了人物的能力”,比如 “没有收到任何投诉记录”。
那么其他的部分在哪里体现呢?
将一篇新闻文章中包含的信息与其他新闻文章或来源中包含的信息进行比较。作为与不作为的 “实施” 和效果与来源选择的 “实施” 和效果重叠,即在文章中包含或省略支持或反对某种观点的信息。也就是所说的遗漏信息。
比如看这段描述,女当事人身体有病是值得同情,但其丈夫在这之中扮演什么角色呢?如果丈夫也非常贫困,那么如果把这段信息遗漏,那就很明显是在引导攻击其丈夫了。而且除此之外,这段话的意思是,“你驱车去生病的女当事人家,就值得夸耀了”?那么意思是有不少人在面对这件事时,会选择让女当事人拖着身体过来?
除此之外,这篇文章在图片,以及图片的说明上也动了心思。新闻文章中的图片对读者如何看待报道主题有很大影响。特别是希望了解时事概况的读者可能会浏览多篇文章,因此只会查看每篇文章的标题和图片。图片选择甚至会影响读者在选举中的投票偏好。记者或新闻机构有时会故意断章取义地展示图片。
举个例子,这篇文章开头的日历图片就是典型的图片选择倾向性。上班时还能保持正常双休,如果都能拿出来作为敬业的典型,那么就是高度充满了偏好。顺便补充一个例子:一个新闻报道,夸奖一个三本女生申请到 UCL 的某冷门文学专业,并作为 “美女学霸” 加以宣传,在这之中使用高精美颜的图片宣传,就是给群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
什么是图片说明呢?图片下方的标题和正文中对图片的引用为图片提供了所需的文本背景。图片和标题应该一起分析,因为文本可以改变图片的含义,反之亦然。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通常会执行两种类型的分析来关注图像标题的偏见:联合分析图像和标题,或只分析标题而忽略图像。只有少数研究联合分析标题和图像。
还是用这篇文章开头的日历图片和下面的说明为例子。日历仅排到 8 月 30 日,能说明文章的主题吗?很明显不能。因为按照这种工作强度,放在理工科这里是完全不够看的,所以在用这段文字注明时,一样充满了偏好。
今天这篇通报,和以前的《春风女法官》相比较,其实专业性强了很多,但很遗憾的是,后者珠玉在前,所以即使做出了补救措施,每一处细节都是可以怀疑的。
新闻学魅力时刻。
知道回应舆论但回应不明白……
法院通报反而是比较清楚,判决金额是基于 “挂床” 和伪造证据认定的。
搞新闻确实没啥门槛。
还是官老爷死的案子判得快,我劳动案件一年半了,二审结果还没出来
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杀鸡儆猴以儆效尤,那未来其它法官姐姐们的自由裁量权也得掂量掂量着用了,这对某些群体来说可比死了还难受。对于这个案件的判官而言,不做死刑判决的话,就违背了自己的利益群体,那自己的未来可就没了。加之杀人罪本身的最重量刑也是死刑,所以这判决也是水到渠成的。只是在官媒下一致唱好的群体,成分很值得怀疑究竟是什么。
死刑虽然解气 + 震慑,但是也容易把人升华。未来会不会有大量冤屈人员以此为参照并且自比义士,就尚未可知了。。。
还从法律解读,党老汉都准备喝毒自杀了,看不上你这法了,你爱怎么批判怎么批判吧
怎么搜不到这位女法官审判的所有案件?是不是太过于正义不宜被大众知晓?
今天,在这个案子上,我是一个废死派
从法律上讲,死刑没什么问题。
对党老汉来说,无非是早死和晚死的区别。
其实这次回复倒是公开乐很多早就猜到的东西。
第一,所谓的皮衣跟电动车都有回复,说明老头本身就是想讹人。
第二,他一天院都没实际住过,当然,这个不能算挂床,因为还是有正常的诊疗,只是晚上不在医院住而已。在医院住院的时候,就能看到这种情况,目前医保报销制度,这种开住院诊疗的不少。但是**,侧面说明党的伤不重,否则不至于一天院都不在医院住,而是每天往来于家里和医院。**
第三,就是按照医生认为,住了半个月已经到了出院标准,这也是王法官判 15 天住院的原因。的确是按照医生证词进行的判决,从另外一方面说明,15 天以后,医生认为可以出院了,但是党某人还是觉得要多要钱,就坚持不出院
从目前情况看,王法官判决并无问题。
问题在于为啥不一开始就公布。
实在是落后于舆论了。
清算时刻到。省流:
伪造证据骗保被发现,
恼羞成怒报复判死刑。
横批——大快人心
“在民事诉讼中,党志军提交了花费 2899.5 元购买皮衣的网购截图和破损的皮衣照片,以及花费 1800 元购买案涉电动自行车的手写收据、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手写证明材料等证据,要求被告方原价赔偿损失。经查,交警交通事故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事故发生时党志军并未穿着其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网购截图中的皮衣;党志军雇主的证言及购车和修车支付凭证证实,党志军所骑电动自行车系其雇主购买,事故发生后,该车由其雇主花费 75 元进行了维修,且并未向党志军追偿修车费用。党志军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皮衣受损、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均系虚假证据;
另外,总结一下本案到现在的各种最后被证实为虚假的谣言。
1️⃣裁判文书网隐藏所有以往判例——搜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王佳佳”,能搜索到 1600 多篇裁判文书。 2024 年 12 月 23 日了,某些连裁判文书网都不会用的,别出来丢人现眼了。
2️⃣罪犯党志军是五保户——你家五保户买得起三千块钱的皮衣?
3️⃣罪犯党志军是因为住不起医院才出院挂床的——买得起三千块的皮衣住不起院?
4️⃣被报复的法官开酷路泽——实际上是一张 2017 年就有的照片被 1450 移花接木。
5️⃣保险公司愿意协商赔偿一万二——至今没有任何官方的,非官方的涉事相关人员出来证实。
6️⃣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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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官判的赔偿不是他自己出的钱,是你我辛辛苦苦交的保费,望周知。
你站党志军的,那天被这种人讹上了不要哭哭唧唧哦。
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党志军对伪造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发生事故时未穿着上述皮衣、未实际住在医院以及杀害王佳佳的事实等予以供认,但庭审中对预谋杀人及作案过程等重要情节以 “不记得了” 予以回避。
宣判后,被告人党志军当庭表示上诉。
党志军不服判决就很耐人寻味了,且过程中存在明显对抗情绪。
2024 年 7 月 24 日,党志军收到民事判决书,发现其伪造证据虚增的财产损失未得到满足而心生怨恨,决意杀害承办法官王佳佳泄愤,先后购买了两把剔骨刀预谋作案。
党志军因其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不反思其提供虚假证据的不诚信行为,无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对方,继而恼羞成怒,杀人泄愤。
我相信通告内容真实性,但通告有个很明显问题,通篇都在阐述王法官判罚的合理合规性,却选择性忽略了党志军真实杀人动机。原文确实有写因不满判罚泄愤,但仅这个理由并没有足够说服力。
另外,党志军既然是自杀未遂,说明他已经无惧死亡且大概率清楚死刑的结局,但在庭审过程中出现明显对抗情绪直接选择上述,理由也未知。
不知道这些信息是依法依规不透露,还是刻意回避
是安阳市法院判的,看来这个案件异地审理了。
对于判决有没有问题我还是持保留态度,因为涉及那起交通事故判决的相关证据比如判决书、庭审视频、住院病历、庭前调解记录等证据一个都没公开,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判断那个判决有没有问题。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2024 年 12 月 19 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志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并于 12 月 23 日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党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2024 年 4 月 4 日上午,被告人党志军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剐蹭事故。交警主持现场调解时,党志军要求对方赔偿 5000 元,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党志军遂到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次日,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执法情况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未认定党志军有财产损失,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均签字确认。5 月 3 日,党志军办理了出院手续。
2024 年 7 月 4 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党志军诉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党志军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其住院 29 天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以及衣服和电动自行车损失等共计 18832.93 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结合党志军的伤情、住院病历和医嘱,2024 年 7 月 23 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 1103 民初 4222 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共计 9384.89 元。在民事诉讼中,党志军提交了花费 2899.5 元购买皮衣的网购截图和破损的皮衣照片,以及花费 1800 元购买案涉电动自行车的手写收据、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手写证明材料等证据,要求被告方原价赔偿损失。经查,交警交通事故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事故发生时党志军并未穿着其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网购截图中的皮衣;党志军雇主的证言及购车和修车支付凭证证实,党志军所骑电动自行车系其雇主购买,事故发生后,该车由其雇主花费 75 元进行了维修,且并未向党志军追偿修车费用。党志军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皮衣受损、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均系虚假证据;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 “挂床” 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参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规定,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2024 年 7 月 24 日,党志军收到民事判决书,发现其伪造证据虚增的财产损失未得到满足而心生怨恨,决意杀害承办法官王佳佳泄愤,先后购买了两把剔骨刀预谋作案。8 月 6 日 18 时许,党志军通过跟踪、踩点确定王佳佳所住小区及停车位。8 月 7 日 17 时 48 分许,党志军携带两把剔骨刀进入王佳佳所住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18 时 20 分许,党志军见到王佳佳下班返回后,持刀连续猛刺王佳佳心脏、肝脏等部位 20 余刀,后又切割王佳佳颈部、捅刺大腿动脉部位,致王佳佳当场死亡。作案后,党志军迅速逃离现场,途中将其作案用的剔骨刀和备用剔骨刀分别抛弃,回到家中自杀未遂。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党志军对伪造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发生事故时未穿着上述皮衣、未实际住在医院以及杀害王佳佳的事实等予以供认,但庭审中对预谋杀人及作案过程等重要情节以 “不记得了” 予以回避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党志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党志军因其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不反思其提供虚假证据的不诚信行为,无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对方,继而恼羞成怒,杀人泄愤。党志军采取极端手段报复杀人,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拒不认错悔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坏,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党志军当庭表示上诉**。**
应被告人党志军及其辩护人申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参加的 7 人合议庭,并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切实保障了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专家学者、律师代表、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及公民代表旁听了案件庭审及宣判。
来 源:安阳中院
这个案子判死刑立即执行,主要是出于几点考虑,其一,党老汉没有自首行为;其二,党老汉这个行为属于谋杀,不属于激情杀人,激情杀人一般要被激怒后当场行凶,不过说实话法庭上他当场也不可能有机会杀害法官;其三,法院认为这件事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你对判决不服就直接杀害法官,要是下次你对我的判决不服,是不是也要杀我?法院认为这对他们这一共同体影响很大,要是不判处死刑,后面会有更多的模仿者,这哪个法官能吃得消,所以不判死刑不行。
另外,还考虑到了法院判决效力的问题,任何判决的效力只有法院能够改变,如果是冤假错案,那也得法院系统内部自行改变,只要法院不改,这份判决就推定是正确的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新判决诞生的那一刻,旧有判决的合法性基础才会被剥夺,之所以判死刑也有维护法院判决效力这方面的考虑,不过面对一个不怕死的人,判他死刑与否对他的影响没那么大,很明显,这份判决的目的主要是想对活着的人造成影响,即杀鸡儆猴,让潜在的 “党老汉” 看清后果,吓退逡巡者,不过要是真到了那一步,恐怕早就知道后果了吧。
你搁这仅退款呢?
在民事诉讼中,党志军提交了花费 2899.5 元购买皮衣的网购截图和破损的皮衣照片,以及花费 1800 元购买案涉电动自行车的手写收据、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手写证明材料等证据,要求被告方原价赔偿损失。经查,交警交通事故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事故发生时党志军并未穿着其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网购截图中的皮衣;党志军雇主的证言及购车和修车支付凭证证实,党志军所骑电动自行车系其雇主购买,事故发生后,该车由其雇主花费 75 元进行了维修,且并未向党志军追偿修车费用。党志军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皮衣受损、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均系虚假证据;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 “挂床” 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参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规定,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这个通报最重要的就是证明了王法官判的完全没问题。我原本以为只是典型的中年老男人不懂法,觉得自己的朴素价值观高于法律,没想到还是个**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案子,**甚至官方一审通报都发出来了还有一堆人在下面冷嘲热讽,只能说知乎扩圈后什么阿猫阿狗都进来了。
下面为重点通报内容:
在民事诉讼中,党志军提交了花费 2899.5 元购买皮衣的网购截图和破损的皮衣照片,以及花费 1800 元购买案涉电动自行车的手写收据、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手写证明材料等证据,要求被告方原价赔偿损失。经查,交警交通事故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事故发生时党志军并未穿着其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网购截图中的皮衣;党志军雇主的证言及购车和修车支付凭证证实,党志军所骑电动自行车系其雇主购买,事故发生后,该车由其雇主花费 75 元进行了维修,且并未向党志军追偿修车费用。党志军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皮衣受损、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均系虚假证据;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 “挂床” 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参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规定,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2024 年 7 月 24 日,党志军收到民事判决书,发现其伪造证据虚增的财产损失未得到满足而心生怨恨,决意杀害承办法官王佳佳泄愤。
部分群体总是臆想官民对立,觉得法院就是脱离群众、枉法裁判,甚至有的人还说 “所有审判长都不是好东西”,让人贻笑大方。然而现实中自己当地法院在哪估计都不知道,法院估计也一次没去过。事实是,所有的法官只是经过专业法律训练的普通人罢了,脱下这身衣服也会天天刷抖音、看电视剧、玩游戏、看微博热搜,和普通人没啥区别,反倒是整天阴谋论渲染官民对立的群体更加其心叵测。
从法律上解读没有问题!
死刑警示!无期照顾民意!死缓考虑民意!
三选一,选择了警示!
毫无疑问是最强硬的选择。
正如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
只说明一个事实:杀人偿命。
至于春风法官判得对不对,合不合法,其实没多少意义。合法不代表正确,黄世仁逼死杨白劳,抢走喜儿抵债,按照民国法律来判,大概率也是合法的。如果一个案件只考虑合不合法就可以了,那么新中国就不会建立。按照大清律法,革命党都应该凌迟处死,可最终大清还是亡了。这就说明合法不合法是看立场的,是看双方是否认同法律法规的,而不是法律本身代表了正确或者错误。
古代造反按照律法都是株连九族,可是实在无法剿灭义军时,朝廷还需要跳出法律框架去招抚,因为这样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连封建时代的官吏们都明白,所谓的法律法规,其实就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是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来作一些细微调整的。但现在的一些法学高材生,反而不懂这个道理,会认为法律就是法律,代表了绝对的正确。判一个人死刑容易,但如果不能引起重视,依旧觉得只要判决合法即可,那多半还会有类似的悲剧发生。法官的责任是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而不是激化社会矛盾。
以现在的社会风气,被撞了往地上一躺,讹个三五万还是轻松的,只要求赔一万八,且要提供买皮衣的假证据之类的,确实显得有些魔幻。不过杨白劳挑着豆腐出去躲债,回来有钱给喜儿买红头绳,却不肯还黄老爷驴打滚的债,按照法律法规,也属于弄虚作假不诚实,为什么老百姓非要同情杨白劳呢?因为中国老百姓的感情很朴素,是偏向弱者的,杨白劳是弱者,尽管他不肯 “诚实” 地给黄老爷还债,但老百姓还是认为杨白劳没错,错的是这个分配不公的世界。大部分中国老百姓其实都是想做个好人的,奈何现实中有人宝马香车、三妻四妾,有人破旧电驴、光棍一条,看得多了,内心多少会有些不平衡吧!
所以这个死刑判决,只能说明杀人偿命,并不具备其他任何意义。既不能震慑犯罪分子,也不会改变法律工作者的习惯。一个好法官依旧会兢兢业业,一个只追求合法即可的法官,依旧会去喂流浪猫、做手工,乃至继续主动参加保险公司的聚会,为保险公司答疑解惑。
证据链上大分。
之前不是住院住了一半吗?这怎么又未实际住院了。
还有这些洗地的给我笑死。
证据提交给美国了吗连提交皮衣的证据都没?路口监控也存档美团了?执法记录仪视频也存大洋彼岸了?都是放个字出来,互联网时代看不得视频是吧。
随便你们了,你们相信就好,别在这逼逼赖赖。我看你们天天如沐春风,希望见不着剔骨刀。
杀人偿命没啥说的 符合法律与人的道德良知。
可是 10 年前韶关一件包含强奸、杀人、未成年、碎尸的案件都只判了个死缓。
自由裁定权也太 cool 了吧
这件事的宣判表明了官方对待一切法治事件的一个态度:
不管是否审判公正,不管是否存在争议,任何一个任何妄图破坏所谓的司法权威的人,任何一个敢于报复统治者的被统治者,都将会是这个下场。官方也是再给其他蠢蠢欲动的被统治者一个警告,你敢搞事就是这个下场。
编个证据编了这么久吗?
你但凡有一点瓷实的证据,风口浪尖的时候会不发吗?
事实需要拿出来就可以了,编造则需要时间反复推敲。
你爱信就信呗。
反正我不信。
除非你让最高法来发。
or 你把当时那个时间节点的 “辟谣” 拿出来:党某外套 xxxx,住院 xx,所以判了 xxxx。
不要昨天发的。
这个事情,包括党本人在内的所有人都知道是这样的结果。
只是这个判决结果,本来应该低调处理的,特别是这种的。
因为杀一个法官被判死刑,杀十个也是死刑。
如果被有这种意向的人看到,你觉得他们会怎么做?
现在很多欧洲国家肯废除死刑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希望杀手能在杀完人的最后一刻放下屠刀,不要产生 “杀一个也是杀,杀百个也是杀” 的想法。
其实可以参考日本,对于仅杀一人、并未对社会造成巨大的恶劣影响,一律不判处死刑。
这里面最关键的是这句 “未对社会造成巨大的恶劣影响”,就是希望这种报复杀人的,仅仅只杀自己的仇人而不发展成报复社会。
主要防的就是像珠海那样的恶性事件。
但从这审判的速度和高调发布 “讨贼檄文” 的情况来看,我严重怀疑从法院到学新闻的,都没认识到这个事情的严重性,只想着拿法律报复了。
这和党志军有什么区别,只不过是一个合法一个非法罢了,本质都是报复。
后 14 天虽未实际住院,但按医嘱仍属居家治疗期间。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应否支持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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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央视新闻补充了更多细节,有关党志军伪造证据虚增财产损失:
严格按照法律来判的话就是 20 年有期徒刑,最多最多无期徒刑,这直接死刑着实吓了一跳,还立即执行。我震惊了。
我想看看春风法官生前的开庭录像,好瞻仰瞻仰。
这么一位在民事诉讼中靠各种提交虚假证据来骗赔偿的人也能得到部分网友的大力支持,符合我对当下知乎社区生态的想象
经审理查明:
2024 年 4 月 4 日上午,被告人党志军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剐蹭事故。交警主持现场调解时,党志军要求对方赔偿 5000 元,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党志军遂到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
次日,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执法情况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未认定党志军有财产损失,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均签字确认。
5 月 3 日,党志军办理了出院手续。
2024 年 7 月 4 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党志军诉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党志军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其住院 29 天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以及衣服和电动自行车损失等共计 18832.93 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结合党志军的伤情、住院病历和医嘱,2024 年 7 月 23 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 1103 民初 4222 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共计 9384.89 元。在民事诉讼中,党志军提交了花费 2899.5 元购买皮衣的网购截图和破损的皮衣照片,以及花费 1800 元购买案涉电动自行车的手写收据、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手写证明材料等证据,要求被告方原价赔偿损失。
经查:
交警交通事故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事故发生时党志军并未穿着其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网购截图中的皮衣;
党志军雇主的证言及购车和修车支付凭证证实,党志军所骑电动自行车系其雇主购买,事故发生后,该车由其雇主花费 75 元进行了维修,且并未向党志军追偿修车费用。
党志军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皮衣受损、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均系虚假证据;
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 “挂床” 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参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规定,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2024 年 7 月 24 日,党志军收到民事判决书,发现其伪造证据虚增的财产损失未得到满足而心生怨恨,决意杀害承办法官王佳佳泄愤,先后购买了两把剔骨刀预谋作案。
8 月 6 日 18 时许,党志军通过跟踪、踩点确定王佳佳所住小区及停车位。
8 月 7 日 17 时 48 分许,党志军携带两把剔骨刀进入王佳佳所住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
18 时 20 分许,党志军见到王佳佳下班返回后,持刀连续猛刺王佳佳心脏、肝脏等部位 20 余刀,后又切割王佳佳颈部、捅刺大腿动脉部位,致王佳佳当场死亡。
作案后,党志军迅速逃离现场,途中将其作案用的剔骨刀和备用剔骨刀分别抛弃,回到家中自杀未遂。
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党志军对伪造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发生事故时未穿着上述皮衣、未实际住在医院以及杀害王佳佳的事实等予以供认,但庭审中对预谋杀人及作案过程等重要情节以 “不记得了” 予以回避。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党志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党志军因其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不反思其提供虚假证据的不诚信行为,无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对方,继而恼羞成怒,杀人泄愤。党志军采取极端手段报复杀人,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且拒不认错悔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坏,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转发一个图,哎。。。。。。。。。。。。。。。。。。。。。。。。。。。。。。。。。。。。。。。。。。。。。。。。。。。
我只听说过遭受了冤屈的人会怒而杀人,没听说过骗子和讹人的无赖会愤而伤人。
法院是会挑理由的。
从法律角度分析人家会说你是诉棍的
可不敢从法律角度分析
人家好不容易攒了个冲塔话题
可别坏了人家兴致
个人角度解读:
以我十年上万起交通事故人伤的经验
党志军和那些高铁占座,篮球场占地跳舞,公交无理抢座的老头老太太形象非常一致
极端自私自立,你让他一分他要得寸进尺十分
自有一套闭环的逻辑外人无法说通
再加上本身可能存在的暴戾癖性
导致了这么一起悲剧。
—
和我在事发后回答里的判断一样,除了财务损这块比我想得更无耻
一群业余的就别来半桶水键政了
这就是个人渣,还共情?
更新。看了下面这个人回答…… 我觉得吧,没人会质疑【死刑】,问题的焦点主要是信息的发布这块。
河南「法官遭报复杀害」案一审宣判,党志军被判死刑,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 于大人的回答 - 知乎
河南「法官遭报复杀害」案一审宣判,党志军被判死刑,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看了官方通报,说的点(描粗的),都是事实。
但是怎么说呢…… 这就是新闻学的魅力!
算了,感恩吧。
岳父灭门案,死缓,如果不是被害人还剩几个没杀光的亲属把事情曝光出来,老东西真就保住命了
李昌奎案,奸杀女子,还杀了一个幼儿,死缓,高院副院长表示十年后你们就知道我判的对了,后来骂声太大毙了
百香果女孩被奸杀案,也是死缓,骂声太大改了死刑
还能说什么呢?
9000 没问题,18000 也没问题,死缓没问题,死刑也没问题,就是这么神奇
18832.93(总费用)-2899.5(皮衣费)-1800(电车费)=14133.43。实际判赔 9384.86。那这中间 4748.57 的差值是什么?总不能是一盒口服止痛胶囊和三盒外用消痛贴膏的价格吧?
女法官王佳佳所任职的法院,与保险公司是战略合作。
这个案件最不重要的就是法律角度解读,最重要的就是老百姓角度解读。
大陆法系为了避免死板教条,法律条文是比较模糊和灵活的,法官的自由裁决权很大。
如果法官判案时故意歧视底层百姓,那法律就失去了公信力,只会造成更多的党老汉出现。“党老汉们” 失去了对法律的信心,则对社会的信心荡然无存,信念崩塌,最终连命都不要,也要为自己正名。
这种情况下,任何严刑峻法都无法阻止。
那些说给法官增加安保的,纯属懦夫。增加法官安保只会让报复法官者变成报复社会者,从而把报复对象转变为广大无辜群众。所以增加法官安保纯属懦夫行为,只会进一步恶化中国治安和社会矛盾。
所以解决本问题的唯一方法就是:法官判案要公正合理。连葫芦僧都知道给受害者多赔烧埋银,某些法官连葫芦僧都不如。
事实没查清,魔怔人在那臆想事实;法庭查清了,魔怔人就说是法院护犊子说不可能这样。
合着韩国的民主能无限次胜利,网友们也能✌
谋杀官员基本都是死立执
在早先的回答中,我坚定地认为王法官没有错判,没有实质诊疗项目的 “挂床” 住院费就是不应该支持;至多批评王法官有些机械,或者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没有平息当事人的怨气。
但现在判完了,我还是希望给行为人判个死缓,留条命。用广受嘲讽的 “废死” 思想来看,党老汉长期以来生活不如意,甚至未能组建家庭,他对法律的生疏,他维权能力的拙劣,他对司法程序的无知,甚至他对生命的漠视,也都“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对这些真正贫困(不仅物质上,更在精神上)的公民,社会应负有一定的责任。用菲利的话说,这世界上没有真正的自由意志,都是由各种人力所难抗拒的社会环境潜移默化所影响形成的。因此,不要把所有的过错全部归责到行为人身上,不要用死刑这种最严厉甚至最残忍的手段来物理毁灭他。
上一个让我有这种感受的人是王帮用,不知是否还有人记得他。这位王犯因为纯粹的迷信原因杀人,还在法庭上辱骂法官和检察官,因过于浮夸生草的效果而被做成节目广为流传。但比较让我困惑的是,后续王帮用的死刑是核准了?还是未被核准?网络上再难找出一点可靠的信息。但愿最高法的死刑复核法官们也能考虑菲利的主张,给王犯留条命吧!
我自己或多或少有点社达倾向,对党老汉这样的行为人,很难在心里同情起来;但即便如此,个人还是希望,给他留条命吧!
我就很好奇,下面那些为党志军叫好的回答里,怎么都不提他提交那么多伪证的事儿呢?按照最后有效证据判给他 9800 很合理啊,他这个杀人动机有什么道理吗?想靠伪证骗保,被法院驳回,就气急败坏去杀人?
现在争议点无非就是医院的病例,要是他本身是重伤,结果因为没钱住院提前出院而导致后面一系列恶果,那确实应该同情他。如果医院病例是轻伤,那他纯粹就是报复社会罢了。
补充一点,这个事儿说明了当法官还是不能太心善。按照党志军提供的有效证据,直接给他判 5000 就得了,给他加到 9800 他也不会感激法官的,斗米恩升米仇。
再补充一点,如果大家喷司法不公开,那我认为是对的。之前所有判决都要上裁判文书网,去年开始最高法应该是已经抛弃裁判文书网了,不想上架的判决都可以不上,希望大家更多关注一下这个问题。
我听一位法律基层工作人员在地铁里说,哪怕法官错判了他,他也应该通过法律手段,用暴力手段,应该株连九族,挫骨扬灰,可惜他没有子女不能株连九族
你们就别指望当官的认错,官员什么时候犯过错?
——
从法律角度,党老汉没有免死的理由,能免死的理由唯有王法官枉法,有重大错误,但法院会承认自己的同僚判错案吗?
从政治的角度,留党老汉一命好歹能缓和一下尖锐的官民矛盾。
谢邀。
只能说不出意料吧,如果能把判决书全文公布出来的就更好了。
至于从法律的角度解读,当老汉杀人要偿命,他自己都当场就自杀的。而一场车祸把 50 多岁老头撞进医院只赔八九千块钱,这种奇葩判决,希望不要再有了。
实际上这场悲剧的根源就在于国内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理论上法官进行判决的时候,要依据法条证据以及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对一些法条没有规定到的盲区。,再用自由裁量权进行补充。就好像一栋高楼大厦,一定是以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主。门窗玻璃进行装饰一样。
但现实则是部分法官将自己手头国家人民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当成主要工具来用了。法条什么随便找找就行,至于怎么解释而不是看我,法律规定赔两位数,心情好就是 99 块,让我不爽了,那就是 10 块。完全不考虑客观实际情况。关键是他这样干了,你还没地方去投诉,哪怕你向上级单位反映,都只会得到依据,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权力也意味着责任,如此大的权利被滥用,却不用担心追责有免死金牌,一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把所有人打发了。但社会运行不是电脑程序。老百姓也不是电脑里的 npc。当有人不愿意承受自由裁量权的代价之时,猜猜这代价会由谁来承受?
很多法官总以为自己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法律的框架里,你还能玩得过我?但实际上,当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为挡箭牌的时候,一件案子里面的诸多当事方之间的矛盾,都会转移到法官自己身上。本来诸多当事方老汉,还不知道该向谁冲锋,现在好了,法官里亲自告诉他了。
而大家可以看看我们国家其他部门权力的行使,你在大厅对办事员不满意,你可以反映到他的科长那里,科长那里让你不满意,你可以继续往上反映到局长那里。在上面还有县委纪委。他们会给你翻法条,做解释,翻文件,甚至比较抓头的问题还会给你请来一些高工专家。不管效果怎么样,这些基层工作者是扎扎实实的在化解问题,化解矛盾。尽量不要让雷炸到自己身上。
再看看法院呢,虽然你很可能又补充了一部分证据,但是我拒不改判。因为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句话就将一个案件当中所有的雷揽到了自己身上。所以老汉不恨,不恨保险公司也不恨医院。因为有人在自己头上打探照灯了,他知道目标是谁了。
逻辑有些琐碎。车轱辘话也说了一通。最后还是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各位法官。再去把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翻一翻。法律从不神圣,他确实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多为底层百姓想一想,我们国家绝大多数老百姓都是讲道理的。
当初还有人说这个老头自己都自杀了救过来有什么用。
当然是给某些人底气啊,回答往下翻你可以看看多少答主急着开始满嘴愚民境外势力。可公信力光靠你们没收别人身份证是涨不回去的。
我们比肩福尔摩斯的神探聂海芬还美滋滋升官发财呢,到底要多少冤假错案,才能让你们别这么欢天喜地啊。
我判决书庭审录像又去哪了呢,@底线 速度开拍吧,再给这些懂法之王撑撑腰。
一方面不肯公开庭审视频,以及春风大法官审判的过往卷宗。
一方面又批判党老汉暴力,给其扣上十恶不赦的帽子。
现在是信息公开不足导致对王佳佳法官判决的质疑,
这个一审公布的信息,
不足以给支持王佳佳和反对王佳佳的双方提供一点新信息。
我只能说,敢不敢说的问题很可能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谁都没有说的 “责任”,自然谁都不想主动负责。
因为哪怕解释的很到位、王佳佳确实合法,但这种事情本身就是冲击民间道德的,很多时候,合法并不代表合乎民众心里认同,因为很多法条本身就不完全符合民众认同。
这时候,谁解释,谁背锅,那自然就谁都不解释,没有谁会主动背锅。
“党志军因其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不反思其提供虚假证据的不诚信行为,无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对方……”
判决书中写的最好的就是这部分了。
保险愿赔一万二,诉求一万八是无理诉求,判决赔 9000 当然不是无理判决。
相信社会公正会因绝对合理合法的判决一直变好的。
他之前那个赔偿的判决书,到现在为止公布了吗?
结果已经注定,一点也不觉得惊讶…
但是也阻止不了民间称呼党老汉为 “英雄”…
党,是为人民服务的
这个问题太好解决了,这种案子又不涉及什么隐私,当初老头索赔损失的庭审录像公开不得了,一切真相大白,老头到底住没住院,皮衣是不是要 2000 多赔偿,一切有庭审录像作证,那些阴阳怪气的看了录像就会闭嘴了
奇怪的是,这个时候,
法律界的 “废死派” 突然都哑巴了。
鼓吹 “美丽的风景线” 的公知也安静如鸡。
你不能只在刀客砍别人的时候才支持废死。
党志军要死了。
从名字都能看出来,他父母本来是最认为自己是基本盘,最拥护高塔的那种。
唉,公道自在人心。
自古以来,民杀官无论情由,都是杀头的罪过
其实这个案件的争论激烈,在于具体的细节还是公开不够,导致大家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不过,我倒不是来说谁有理的,我单纯是来辟个谣的。
具体情节是这样的,党志军和某人发生了车祸,党志军要求 18000 赔偿,王佳佳法官衡量后只有 9000 赔偿,党志军不满去杀人了。
争议点在这个 18000 赔偿是否合理。
因为目前两派人的争论点是,A 派认为这 18000 就有水分,是党志军专门在闹,包括比如皮衣在内的报销,想讹人;反对者认为,纯粹是王佳佳法官瞎判,因为这老汉是重伤出院,不是康复了出院,不通人情;而且这老汉收入低,保险公司也没说什么,你多判一点又如何。
但更多的细节确实没公布,因为这个案子没有上传裁判文书网。
好,这里就是我辟谣的一个地方——大家觉得,这个案子为啥没上传裁判文书网?
是因为怕判的不公正,被人说有问题?有可能,但我只能说,小概率。
大概率是基层偷懒。
我以目标法院和法官的名字为搜索条目,搜索结果出来就是这个。
大家可以看到,2022 年 2 月到 10 月,文书网只上传了 3 件案子。但是从法院工作过的朋友就知道,8 个月怎么可能只审理 3 个案子?而 2022 年 10 月以后更是索性不上传了。
我再往前搜了一下,发现从裁判文书网存在到 2021 年 7 月底之前,几乎每个审判了的案子都会上传(密度很大,光 2021 年 7 月上传的案子就上传了 20 多件,这才符合正常工作量)。
从 2021 年 7 月以后,上传案子的频率急速下降。
2021 年 7 月发生了什么?嗯。。。。。。好像没啥发生呀。
其实是行业内的一个事情,2021 年 7 月之前,各级法院为了响应 “司法透明”,就要求所有法院要上传自己的案件,上传率要作为年终 KPI 考核指标。
但是 2021 年 7 月为了基层减负,这个 KPI 考核指标就取消了。
那不纳入 KPI,谁愿意多工作一下呀。
网上查不到这件案子,多半是基层太懒了。
“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后果极其严重”。
犯罪动机卑劣,这个没啥可说的,杀人的动机就是卑劣;
手段残忍,这个非常有待商榷,党老汉没有碎石,虐杀,先奸后杀等行为,直接刺心脏,在杀人中真的不能算手段残忍(算痛苦最小的方式之一了,仅次于用钝器以一下致死的力度攻击头部),不然的话,请觉得手段不残忍的人给我科普一下,如何杀人手段不残忍?
社会影响恶劣,这个真的没看出来恶劣,因为从主流舆论看来,人民群众并没有纷纷谴责……,至于为啥,我觉得需要各位法官们反思;
后果极其严重,这个说实在的,我也没看出来比其它杀人案件后果严重在哪,大家都是人,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不分高低贵贱,不能说杀了一个法官就比杀了一个农民工的后果更严重;
以最近几年(最近的定义为五年好了)的杀人案件来说,只杀一个人,没有碎尸,抛尸,先奸后杀,虐杀等情节的,死立执非常非常罕见,我们这些年对死刑是持少杀慎杀的态度,大部分是死缓甚至死缓都没有;
这次速度如此迅速的死立执,颇有恐吓潜在 “敌人” 的意味;
但我想说的是,党老汉当时就自杀了,说明起码他行凶的时候是想着一命换一命的(现在上诉是为啥反倒是不太理解了,明显上诉也没卵用的,可能是觉得监狱伙食比自己在外面要好,想多过几天之前没有过过的幸福日子?),所以,死刑恐吓不住的。
希望以后的春风法官们,还是少关心流浪猫、手作、养花、弄草这些,多关心关心活生生的人吧,毕竟匹夫一怒真的能血溅五步的,现在就算凌迟了党老汉您王法官也不能复活了不是?
真的,后续的春风法官们,为了自己能继续自己岁月静好的生活,别把这种在监狱服刑都当享受的党老汉们往匹夫一怒的路上逼吧,不然,这些 “贱命” 换您这些 “贵命” 对您来说,真的挺亏的
且慢慢看吧,法官以为他赢了,谁知道以后会发生什么呢?
有附带民事赔偿吗?
建议赔偿 9000 元
都这份上了依然不敢公开那份判决书,这伙人还不如党老汉呢,好歹人家党老汉仇杀之后敢自杀谢罪。
一场比赛,观众花钱买了门票(纳税),但官方拒绝观众入场。无论裁判,还是最后公布比赛结果的新闻媒体都是官方找的。
场外观众打算回看比赛,然后发现比赛录像被官方别有用心的销毁了,那么你们说这场比赛的结果是不是有水分呢?
二审肯定维持死刑。
但死刑对党老汉们并没有震慑力。
反而推动法院裁量多考虑弱势者的,恰恰是党老汉这二十多刀!哪怕不是真的对党老汉们共情,出于对光脚者的恐惧,也不得不多考虑一点。
匹夫之怒,血溅五步!
假设之后又发生了一件一模一样的案子,一样的党老汉,一样的王春风,又会怎样呢?
党老汉本身就不怕死,因为他的生活处境,并没有那么多值得牵挂和留恋的,车祸之前也不过是好死不如赖活着,仅此而已。多 3000 块不能改变他的生活,但少 3000 确实让他生活更差!
而王春风呢?她的生活质量可太好了,家人朋友兴趣权力财产,都是超过一般人的,那么更怕死的必然是她,前一个王春风已经倒下,那这个春风还会头铁坚持 “原则” 吗?
永远相信党,永远支持党!
你就是让小约翰 · 罗伯茨来判,他也会跟王佳佳判一样的。不过问题是,现实中大多数人都是党老汉,不是医院的。
要是给法官一个烈士就好玩了
这个 “杀人犯” 我还是不介意跟他住在同个小区的,因为我知道他恩怨分明,不惹他就没事。但是这个春风法官,指不定哪天出点事故就栽她手里了,论对人民的危害性,论对法律公信力的危害性,后者简直就是核弹。但是她的同事们可不管这些,十几亿人今后几十年都要活在地雷阴影下,只能寄希望踩雷的是别人不是我家人。
现在法律系统里的废死派去哪了?罗翔老师去哪了?救一下
知乎上一群人为党志军悲哀,真是搞笑,从披露的内容来看,王法官判决没有任何问题,是没有任何问题!由此看出知乎 er 的法律素养之差,根本听不进去任何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只要老百姓杀的是一个公职人员,老百姓就一定是冤屈的,公职人员死就是活该,可悲又可笑。你们在站立场的时候可是从法律和事实出发的?无非还是发泄你们的戾气和情绪罢了。还有人哔哔王法官参加保险会议是拿保险公司好处的,这才是最大的悲哀。法官参加保险公司会议正是为了普通老百姓权益,为了争取老百姓的利益最大化。交通事故案件在调解阶段,保险公司都是能少赔钱就按较低标准给受害者讨价还价的,法官想让保险公司多赔偿就得给保险公司代理人做工作,但是一般保险公司代理人一般都会拿 “公司没有授权赔偿金较高标准” 搪塞法官,正是因为这种事情太多了,法官很多时候才会想去以会议形式和当地保险公司沟通,尽量让保险公司在调解阶段能够给出更高的赔偿金额。一个完全为老百姓着想的法官被这么个狗东西杀害了,才是我们的悲哀。
有人理解不了我说的,我举例说明。按照宁波地区标准,住院期间护理费标准,如果法官判决下来,应当是按照每天 220 元的标准计算,判决书会写明住院期间护理费按照 220 元 / 日计算,再乘以实际住院期间得出的就是受害者住院期间护理费损失。但这是判决才可以做到的结果。如果案子法官还没判决,还在刚立案后的调解阶段呢,不好意思,不会有保险公司主动给受害者按照 220 元 / 日的标准赔偿受害者住院期间护理费损失,保险公司会给受害者说,愿意按照 150 元 / 日的标准赔偿受害者住院期间护理费损失。如果受害者提出来要按照 220 元 / 日的标准赔偿,保险公司代理人根本就不会同意,如果这时法官给保险公司代理人做工作,有些保险公司代理人给法院面子,赔偿标准会提高到 160 或者 170 元每天这个标准,有些保险公司代理人不给法院面子,保险公司代理人会给法官说 “我没有获得公司授权给对方这么高的赔偿标准”。所以,很多地方法官都会通过银保监会或者保险公司协会给保险公司做工作,让保险公司在调解阶段赔偿标准提高下,争取多给受害者多赔偿些,可是保险公司是盈利性机构,少赔偿或者不赔偿本身就是保险公司内部考核业绩标准,保险公司的领导又有多少给法院法官面子呢?对于普通受害者而言,嫌弃保险公司给的赔偿标准太低,想要拿到 220 元 / 日的赔偿标准怎么办?等,等法官判决下来,调解可以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判决必须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在宁波就是 220 元 / 日的标准,除非受害者自己放弃。不过,在当前司法环境下,每个法官手头都有至少四五百个案子要结,那么普通受害者需要承担较长时间等待才能等来法官判决书,这在当前司法环境基本无解。这个等待判决时间的成本就是保险公司可以讨价还价的基础。
另外一个问题,网传保险公司在调解阶段愿意赔偿党志军 12000 元,最后判决下来,王法官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才 9000 元,所以党志军才怀恨在心。这里面的问题在于哪里呢?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大家要知道,任何一方在调解阶段做出的妥协让步是不可以作为当然的承诺,这个妥协让步只适用于调解阶段,不适用于判决阶段。具体到党志军这个案子,我假设网传保险公司愿意赔偿党志军 12000 元这个事是真的,很显然党志军当时并不满意保险公司给出的 12000 元赔偿金额,认为他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所以不同意和保险公司调解,坚持要法官判决,那么问题来了。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必须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计算赔偿金额,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既不可以多计算也不可以少计算,这个案子王法官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只能给到党志军 9000 元,那么判决书里就是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党志军 9000 元。有人说保险公司都同意给对方 12000 元了,王法官判决只给党志军 9000 元就是恶心党志军,故意在枉法裁判。那你就错了,这个 12000 元的赔偿金额是保险公司在调解阶段提出来的赔偿金额,不是判决阶段提出来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在调解阶段愿意赔偿党志军 12000 元不代表审判阶段保险公司还愿意赔偿党志军 12000 元。还记得我说的一条基本法律原则吗?任何一方在调解阶段做出的妥协让步不能视为在审判阶段的当然承诺。在审判阶段,除非保险公司当庭给法官说自愿赔偿党志军 12000 元或者向法官书面承诺愿意赔偿党志军 12000 元,否则保险公司在调解阶段做的承诺在审判阶段本身就是不作数的。保险公司在审判阶段既然没有这么承诺过,那王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当然就只能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了,算出来是 9000 元,那判决就是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 9000 元,不能多也不能少。
第三个问题,有人说王法官和保险公司站一块,故意不支持党志军的住院天数。实际上,如果挂床这个问题不是保险公司提出来的,法官根本就不会注意党志军存在 “挂床” 的行为。还是保险公司调取来党志军挂床的证据,党志军拿不出来反驳的证据,所以法官也只能支持保险公司抗辩党志军存在挂床行为的说法了。很多人说,党志军是因为没钱住院,逼不得已才不住院,可是赔偿是按照实际损失计算的,你都没实际住院,没有实际发生这些损失,法官总不能违法支出党志军挂床的行为吧?还有人说伤筋动骨 100 天,用脑子想想党志军住院的天数也不够治疗结束,可是法律就是讲证据的,党志军既没有提供鉴定意见证明他的伤情需要护理多少天,也没有医院遗嘱证明他的伤情需要护理多少天,那你让法官怎么相信党志军的挂床行为?还有人说党志军没钱做鉴定没办法提供证据,可这是党志军的问题,不是法官的问题啊,既不是法官的义务,也不是法官责任啊。更何况,如果党志军先出钱把鉴定做了,鉴定费还可以向保险公司追讨。
总之,这个案子就是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党志军证据不足导致其获得的赔偿金额未达到其预期的金额。可这是党志军的问题啊,不是法官的问题啊,法官肯定也是给保险公司做工作了的,不然在调解阶段保险公司不可能会愿意赔偿党志军 12000 元,因为判决金额和调解金额差距较大,你总不能以为是保险公司大发善心吧?
党志军既没有相信法官在调解阶段帮他,妥妥的蠢货一个,事后又采取极端措施针对王法官,党志军确实该死。只是可怜了这么优秀的王法官,这才是我们真正的悲哀。
不说这个都忘了,记忆里就只剩下一个词,春风法官
这就是目前深度报道缺失导致舆论极端化、撕裂化的问题。
在看完《春风》一文后,我判断,如果这篇文章的内容属实,那么一个在履职中愿意扶老人上六层楼的法官,是很难对老汉判 “冤枉案” 的。(除非人民日报的文章公然编造事实,在这件事情上也没什么可能性)
但是当时关于这起案子本身的判决,细节极其缺失,我们对为什么这样判、案情经过到底是什么全都不知道,害得王法官身后白白挨了知乎一众 “义士” 两个月的嘲讽与谩骂。
现在我们看看王法官为什么把 18000 判成了 9000(来自央视新闻的报道):
2024 年 7 月 4 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党志军诉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党志军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其住院 29 天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以及衣服和电动自行车损失等共计 18832.93 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结合党志军的伤情、住院病历和医嘱,2024 年 7 月 23 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 1103 民初 4222 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共计 9384.89 元。
**在民事诉讼中,党志军提交了花费 2899.5 元购买皮衣的网购截图和破损的皮衣照片,以及花费 1800 元购买案涉电动自行车的手写收据、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手写证明材料等证据,要求被告方原价赔偿损失。经查,交警交通事故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事故发生时党志军并未穿着其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网购截图中的皮衣;**党志军雇主的证言及购车和修车支付凭证证实,**党志军所骑电动自行车系其雇主购买,事故发生后,该车由其雇主花费 75 元进行了维修,且并未向党志军追偿修车费用。**党志军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皮衣受损、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均系虚假证据;**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 “挂床” 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参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规定,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一篇深度报道就能平息的舆情,因为没有媒体跟进,导致大家围绕语焉不详的信息猜测式争论了半天。
事实上,深度报道不仅能还原细节,也能让公众 “看见” 事件中的所有人。这位党老汉无疑也是悲剧性的人物,他背后又有多少故事?是什么样的经历,让他作出如此疯狂的举动?
每一个生命都值得尊重,如果让舆论不再极端化、面对新闻仅仅只剩下先站队后发泄,我们需要对一个又一个 “热点” 深入的挖掘。如果你嫌挖得不公正不客观,那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让更多媒体的力量参与,谁都可以说话。
太好了,春风法官可以在墓碑上刻 “对方死刑立即执行” 了。
一开始要 5000,判赔 9000,结果把法官杀了
李某某撞他连 5000 都不给,不怨恨,和保险公司协商无果也没事,反而怨恨起法官
从党志军的视角看,这就像两个人打架,怎么打都行,突然过来第三个人拉偏架,这好比火上浇油,积累愤怒全转嫁给第三个人了
这里面有个情绪引爆点,这个引爆点才是值得思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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