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饭店老板告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被驳回,警方回应将成立调查组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件?

by , at 17 September 2022, tags : 侦查 行为 民警 法院 刑事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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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搜狐新闻​ 发表

天天在写法律文书,楞是看了四遍这份驳回裁定,没看懂事情的来龙去脉!

两个问题:

一 时间问题

根据原告提供的事实和理由:5 月 26 日预定,5 月 27 日消费。但是根据法院的认定事实:5 月 25 日公安查获贩卖野生动物事实,5 月 26 日抓获。

所以,单纯按照这个时间推断,公安的侦查行为最多到 26 日也就结束了,何必 27 日还要去消费侦查呢?

二 事实认定问题

即便时间都没问题,也确属有侦查任务,那么茅台是否必要呢?

刑事侦查行为确实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但是显然超出必要侦查范围的行为,是否还能够借着这个帽子以权谋私?

此外,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案的罪犯地在闵行区,正常情况下应由闵行区的公安机关管辖,虽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杨浦区公安机关管辖(比如 “串并案”、联合办案、指定管辖等),但民警参与侦查此案事后是否向原告充分阐明其具体事实依据呢?

这个案件标的额确实不大,宝山区法院的裁定书也是显得简练,简练到连最基本的事实认定都没有查清就敢驳回,那就等着二审发回重审吧。

知乎用户 沉不住法师​​ 发表

简单说两句你们就知道判决膈应在哪了:

1、民警与餐馆成立的是民事合同关系,民警以个人身份到餐馆就餐,餐饮老板提供服务,这是典型的服务合同。

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民警吃了饭,该支付对价。

若是就餐后发现老板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不能将先前行为算作在行使侦查权,而是民警作为普通消费者,发现问题,主动查处。

若是在就餐前就发现餐馆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那么真的需要后续大费周章的先点一桌确认下是不是真野味吗?明知老板是在出售珍贵野生动物,还故意点一桌,这不是帮着老板多侵害了两条珍贵野生动物?

2、刑事侦查权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就餐行为并非行使侦查权的必要手段。

如果在侦办非法出售野生动物中,民警存在非法拘留、扣押等行为,可以说是侦查手段具有违法性,但不能提起民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因为此时的拘留、扣押等行为是侦查时利用公安才具备的侦查职能采取的行为。

而本案无疑是将本该被限缩的侦查权,无限扩大化,甚至扩大到了采取 “扣押野生动物” 之前的蹲点吃饭行为了,再不加以约束,以后侦破耗时长的案子,那岂不是要把一年的烟酒饭钱都包圆了?

一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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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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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一蛋​ 发表

01

“问我要三万块罚款没给,然后就把我给抓了。”

2017 年 5 月 25 日,上海 “潮汕蛇庄” 迎来了几个贵客——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等 4 人。

到店后,四人就说要检查消防,然后又问服务员要了 4 包软中华。又问店里都有啥好吃的,最后挑中了 3 条眼镜蛇和 1 条王锦蛇。

这加起来一共 1300 多元,但四人并没有要付款的意思。

服务员不知道怎么办,就打电话给饭店老板葛青松

葛青松基于一些社会经验,判断对方来者不善,便让服务员算了。

烟饱饭足后,领头的夏某说第二天想宴请领导,就定了楼上的包房,说晚上来吃野味。

夏某当时谎称自己姓吴,还预留了电话。

次日晚,夏某、王某等四个警员着便装如期而至,并让葛青松作陪。

这顿饭一共吃了 5688 元,其中蛇肉占了 1372,茅台占了 2699。

这顿饭吃得并不愉快。

夏某说,说昨天带走的蛇已经被扣押,交给动物园了。

并给了葛青松一张派出所方面出具的扣押单,接着说:

蛇餐馆是灰色行业,这三条眼镜蛇可大可小,你们准备三万块罚款就没事了。

葛青松听了,愤怒道:我的蛇是人工驯养繁殖的,有合法来源证明!

双方争吵了几句,葛青松提前离席返回了饭店宿舍,几人继续吃喝。

至于 5688 元的消费,没人买单,服务员也不敢追要。

当天夜里,葛青松在宿舍听到了敲门声,打开房门后,就被醉醺醺的夏某等人拷上了手铐,说他涉嫌销售野生动物。

然后把他押到了派出所。

02

立案,起诉,判刑,一气呵成。

据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葛青松所售的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2017 年 9 月 22 日,葛青松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 4 个月 15 日,并处罚金 1000 元。

葛青松上诉后,2018 年 4 月,上海市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结果,葛青松一直没有认罪。舟山眼镜蛇并非《刑法》所认定的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自己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并没有触犯法律法规。

“我售卖的虽然是眼镜蛇,但是人工养殖的,我的蛇是有合法来源的,是从重庆一家养殖场进的货,我在庭上提供了养殖场的养殖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还有运输证的原件,法院对此也是认可的。”

不过,这些话对现实毫无作用。

现实是,当年经营红火的蛇庄,生意一蹶不振,直到关门转让店铺。

而葛青松一直没有咽下这口气,在过去几年里,他多次拿着账单去找派出所要钱。

但警方一会儿说葛青松也吃了,要求 AA 制分摊餐费,一会儿又说已经给了 300 块钱,钱款已经结清了。

直到 2022 年,葛青松拿着小票把民警夏某起诉到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支付餐费 5688 元。

而夏某则在庭审中均辩解称,当日夏某到葛青松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2022 年 8 月 18 日,宝山区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驳回了葛青松的起诉。

葛青松完全想不通,为什么判决书里说,5 月 25 日公安查获贩卖野生动物事实,5 月 26 日抓获嫌疑人。

怎么到了 5 月 27 日,还去店里消费侦查呢?

侦查需要吃蛇肉,喝茅台吗?

03

执法者并不具有天然的正义。

群众的眼睛可能更加雪亮。

时隔五年之后,葛青松在无数热心群众的帮助问责后,迎来了曙光。

联合调查组成立了,事情是否会迎来转机呢?

2022 年 9 月,秋雨冰凉,上海的不少店铺都关门了。

我想到了初中学过的一篇课文,叫《捕蛇者说》。

永州之野产异蛇:黑质而白章,触草木尽死;以啮人,无御之者。然得而腊之以为饵,可以已大风、挛踠、瘘疠,去死肌,杀三虫。其始太医以王命聚之,岁赋其二。募有能捕之者,当其租入。

抓一条毒蛇,就能抵一年的赋税,永州老百姓纷纷抢着去做。

柳宗元说自己很困惑:

这些捕蛇人,怎么就不怕被毒死呢?

- 完 -

知乎用户 木蹊说​ 发表

- 喝你点酒怎么了?我要办案……

- 办啥案非要茅台?二锅头不行吗?

- 茅台口感好

餐饮消费账单人证,但被告否认

首先商户有对应账单,相应证人明确当时民警的消费,当天的厨师李某和服务员程某可以作证。

但是,涉事 JC 否认有相应消费,仅仅是说之前有侦查吃饭行为。有人说时间线路不对,25 号被抓,26 号订,27 号吃?如果时间线路不对,老板捏造,他捏造时候不会先想好时间线路吗。。。。。?如果是编造的,那么作为编造者的最简单的逻辑不会错啊,所以这个时间线路貌似不让人理解,但是越这样越可能接近真相。就好比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最不合理的就存在合理性!

当然焦点在这餐饭,存在四种可能的情况

1. 为了侦查,JC 专门来吃饭调查,属于侦查手段。

2. 侦查围破获期,老板为了套近乎,主动请 JC 来吃饭。

3. 钓鱼。。。。准确地说是钓蛇 。

4. 餐馆老板捏造事实。

第一种情况中,虽然 JC 可以有相关操作。隐瞒自己身份,但是对方的民事权利需要保留,好比一个小偷偷了钱,你抓他的时候不可能把他账户里的钱都归为己有对吧。如果侦查 PC 案,JC 不能白 P 对吧?

此外,那瓶茅台不符合刑侦必须,有哪个刑事侦查非要茅台不可呢???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老板主动请吃饭,涉事 JC 必然违纪。虽然不用付用餐费用,但是情况比第一种严重多。

第三种违纪违规

第四种情况属于诬告造谣,原告可能要再次面临刑事处罚,造谣罪的处罚是: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说最后的处理就该是三种情况,要么 JC 用餐付费「扣除眼镜蛇费用」,要么按违纪处理 JC,要么原告诬告 JC 叔叔原告继续蹲牢房!

目前来说静等上海 J 方的处理结果,希望能给大家一份满意的答卷。

在上海呆了四年了,但是今年你说上海我笑。本来很相信 JC 叔叔的,现在呵呵吃瓜!


原事件更多细节:上海潮蛇山庄告民警 “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 被上海宝山区法院驳回。警方称系刑事侦查行为。中秋节前他已上诉至上海市二中院,“他们就是吃拿卡要”。

葛青松回忆,2017 年 5 月 25 日,杨浦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夏某领人来到他在闵行区经营的潮汕蛇庄。“25 号夏某就来到店里找,当时我人不在,服务员程某帮他们买了 4 盒软中华香烟,他说第二天想宴请领导,在我们店里订了三楼的包房,说第二天要吃野味。”

葛青松表示,夏某当时谎称姓吴,还预留了电话。葛先生提供的厨师长李某和服务员程某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当年 5 月 25 日下午,店里来了 4 名男人要检查消防,从服务员处拿到 4 包香烟后说要请领导吃饭,在带走 3 条眼镜蛇和 1 条王锦蛇后预订了次日的包房。次日,4 人在包房内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在内的野味大餐。

凉拌蛇皮糟卤蛇段和眼镜蛇炖土鸡汤

葛青松说 “当天招待对方是 4 个人,两个民警和两个社会人员。民警夏某和王某都是杨浦分局某派出所的民警,都穿着便装。当天还在店里三楼包房喝了一瓶 2000 多元的茅台酒,我们有当天的菜单。”

老板说:对方 “蛇餐饮是灰色行业,罚款就没事了”

葛青松和服务员程某均证实,宴席间夏某说到罚款。葛青松表示:“夏某说蛇餐饮是灰色行业,说大不大,说小不小,罚款就没事了。我跟他说我的蛇是人工驯养繁殖的,有合法来源证明。他当时一听就火了,说‘侬眼镜蛇好卖噶!’”

葛青松解释:“店里 3 条眼镜蛇和 1 条大王蛇是他们头一天就带走了,后来给我说他们交给动物园了,给了一张扣押单子,盖了派出所公章。”

2017 年 5 月 26 日宴席当晚,葛青松即被民警夏某带走。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安机关在店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 3 条,并于次日将葛青松抓获。经鉴定,涉案的 3 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

2017 年 9 月,葛青松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 4 个月 15 日,并处罚金 1000 元。葛青松上诉后,2018 年 4 月,上海市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板不服上诉

有合法来源人工养殖并不等于野生蛇

“他们是因为杨浦区一个纯野生眼镜蛇案子,怀疑我是不是同伙才来调查我的。” 葛青松透露,杨浦区有人贩卖 57 条野生眼镜蛇被抓。

主动宴请免处?“不是我请他们,是他们过来要吃我的”

9 月 14 日,接受采访时,针对有网络传言称,第二天是蛇庄老板主动宴请办案民警,葛青松不以为然,认为自己是敲竹杠的受害者:“这个事不是我请他们,是他们过来要吃我的,吃饭过程中他们想搞个 3 万元罚款,但他们就是吃拿卡要。”

今年已 51 岁的葛青松承认,如果当初自己给了罚款,可能就没有后面这一系列的事情。“我在网上不断地发过控告信,一开始我和杨浦分局警务督察打电话联系,后来我打市长热线上要求给我书面答复,他们才给了一个书面的回执。”

信访办结回复杨浦分局督察支队核查认为反映不实

9 月 15 日,记者拨打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夏某的电话,其手机 “正在通话,请稍后再拨”,但反复拨打一直无法拨通。

记者联系该派出所,询问夏某是否在派出所,分局是否会发通报,“媒体采访要通过我们分局政治处再说。” 值班民警随即挂断电话。

葛青松表示:“据说夏某现在已经病退了。” 他提供的上海 12345 市民服务热线 2022 年 4 月流转办结回复显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某派出所对葛先生的诉求认真办理,您的信访经杨浦分局督察支队核查,认为葛青松反映的民警跨区域办案,在办案中敲诈勒索等问题不属实。葛青松多次信访,并未提出新的证据和诉求,故相关诉求不属实,分局监察室已就具体结论对葛青松进行了告知。

律师以案说法

吃蛇办案是法律规定刑事侦查行为吗?

有律师认为,这不是吃霸王餐,也不是侦查行为,就是这位老板被查获之后的请吃行为,想以此套近乎,达到从轻、减轻、免处的目的而已。但派出所一方以侦查行为为之开脱,相关人员接受高档吃请,至少是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民警去餐馆吃蛇是法律上规定的刑事侦查行为吗?这样办案可以不用付钱吗?9 月 14 日,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和律师王利华接受了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的采访。

民警吃蛇算不算刑事侦查行为?

王利华介绍,公安部颁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71 条明确,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王利华指出,刑事侦查行为涉及调查、讯问、勘查等,“吃蛇肯定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刑事侦查行为,要是吃蛇也算依法侦查,那往后嫖赌都可能是。”

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

刘昌松认为,法院裁定驳回葛先生起诉的理由似是而非。“刑事侦查行为确实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但民警以个人身份到餐饮店就餐,餐饮店提供了服务,不是什么侦查行为,而是典型的餐饮服务合同之民事行为,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理应依法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驳回起诉理据不足。

被告民警在就餐前一日确实在餐饮店 “侦查” 并发现原告的餐饮店有待售眼镜蛇的行为,次日即就餐日就将原告抓获,应该是先吃一顿大餐后抓捕的,否则这顿无法吃上。

此后,原告确实被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桥归桥路归路,就餐与侦查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即使那天被告民警确实在执行 “侦查” 任务,也有借办案之名到执法对象处蹭吃蹭喝,侵犯执法对象利益之嫌,这也不是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

警方跨区 “侦查” 是否有理有据?

葛先生的店开在上海闵行区,而长白新村派出所隶属杨浦区,刘昌松指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因此,本案被告关联的刑事案件,犯罪地在闵行区,嫌疑人居住地不详,一般应由闵行区的公安机关管辖,杨浦区的民警跨区来 “侦查”,从公开的裁定书中未看到任何依据。

对于葛先生已提交上诉状,刘昌松表示支持,“这样的裁定很难让人信服,上诉是必然的,期待二审作出公正的裁判。”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李华编辑杨德合

——内容摘自华商报

有些饭不能随便乱吃,就算要吃,记得给钱,谢谢。

知乎用户 狗剑不是剑狗​ 发表

这个事儿说起来挺好笑的,写出来给大家乐乐。

9 月 14 日,上海宝山区法院发出的一条裁决书成了网友们茶余饭后的谈资,某餐馆老板葛青松状告上海一派出所民警吃饭不给钱。

这一听就有故事啊,民警一顿饭值几个钱,有必要搭上一身警服去赖账吗?然后定睛一看,我滴个乖吃得还真不少,该民警一顿吃了 5688 元。

看到了没,吃的是野味,喝的是茅台。但这也犯不着饭店老板追着起诉了五年吧?

事情的过程很简单,2017 年 5 月 25 日,吃饭没给钱的民警来到店里,谎称自己姓吴,说要请领导吃饭,然后拿了 4 包软中华,预定了第二天的包房,以及带走了 3 条眼镜蛇和 1 条王锦蛇。

第二天果然该民警带了另外 3 人来吃饭,在包间里喝了一瓶 2000 多的茅台,吃了一桌子野味。饭毕,该民警夏某以吃蛇是灰色行业为由,要对饭店老板罚款。

老板葛青松当场表示不服气,解释自己卖的蛇是人工驯养繁殖,有合法来源证明。

这一下不得了,民警夏某当场发火,把葛青松从闵行带到杨浦,以 25 日在店里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为由,葛青松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判拘役 4 个半月,罚款 1000 元。

出来之后,葛青松想想就觉得憋屈,他认为自己卖的蛇是有经营许可证和驯养繁殖证的,民警夏某之所以牵连自己,是用了杨浦区有人贩卖 57 条眼镜蛇的事情,这才诬陷到了自己头上。

当然这些事也搞不清楚了,葛青松只能不断通过督查和市长热线反映,多的不说,最少也要让民警把那顿饭钱付了。电话这么一打,就打了 5 年。

看得出来,葛老板是相当生气,告不倒你,也要恶心恶心你。

只可惜,恶心也恶心不到。上个月宝山区法院裁定,说民警夏某在葛青松处吃饭是刑事侦查行为,驳回起诉。这…… 不知道诸位怎么看,反正我是颇为震惊。刑事侦查,喝人家茅台干什么?

而且通报里的内容,本身就自相矛盾嘛。

① 25 日就已经查获贩卖野生动物事实了,26 日为何还要跑到别人店里去大吃大喝?

② 把葛青松拘役 4 个半月的理由是他涉嫌出售濒危野生动物,那么请问民警自己第二天为什么还点了一桌椒盐大王蛇、凉拌蛇皮、糟卤蛇段和眼镜蛇炖土鸡汤?帮老板加重一下罪孽吗?

③ 好吧你可以说民警这是为了吃吃 “口感”,鉴定一下是不是“野生” 的,属于“侦查”,那你们点茅台也是为了侦查?照这逻辑,这要是扫黄是不是还得把失足妇女睡了再提裤子掏手铐?

退一步,就算是侦查,你民警以个人身份去餐馆里吃饭,那也是要付钱的,这属于典型的服务合同。

当然,也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那顿饭本身就是饭店老板葛青松请的,中间插点什么 “钓蛇执法”、“暗箱操作”、“蝇营狗苟” 的过招,结果没谈妥双方翻脸了,这才导致最后反咬一口的情景。

可问题是,即便如此,你一个民警,带两个社会人员,在办案途中去嫌疑人店里大快朵颐,吃饱喝足后六亲不认再把人抓走…… 就算是秉公办事,这桥段看上去似乎比前面的还要猥琐三分。

这件事其实很简单,饭店老板违法了,拘役他没毛病,很正常。与此同时,警察吃饭要给钱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毛病,很正常。

另外这个五年后的回应也挺膈应人的,什么叫刑侦行为?店里卖眼镜蛇,警察为了固定犯罪事实,点了一条,店里做好了端上来,你全程录像,一口没吃,最后抓人,这叫刑侦行为。

现在这是你确定人家犯罪了,犯罪证据都带走了,然后带了两个社会人士,再去到人家饭店了,点了满满一桌子菜,甚至还开了一瓶茅台,吃的油头满面,你跟我说这是刑侦行为,你咋不多叫点人,开个十桌八桌呢?…… 我听完甚至有点想笑,吃霸王餐吃疯了吧?

据说现在饭店老板依旧不服,已经再次上诉了。我觉得吧,你们下次也别说刑侦行为了,那样太离谱。不如直接给这个老板赋红码吧,不仅一了百了,好像还合理了不少。


我是竹不倒,我的公众号是 “竹不倒”。

知乎用户 喷格拉底 发表

这应该是一起基层民警白吃白拿,

伙同所在单位试图利用法规罚款创收,

最后利用职权和法律漏洞绑架整个系统的案子嘛,

其实公安等执法单位犯法最可怕,

因为他们会绑架整个系统,

拿国家机关机关的权威谋取私利,

不过既然涉及单位,

这个事情就不应该走民诉而应该是行政诉讼。

建议严查

知乎用户 李妙文 - 赵可心​ 发表

25 号查获脏物,26 号抓获原告,27 号就餐,我怎么感觉是去索贿的呢?后来没谈妥,还是谈妥了没办成?

知乎用户 周听水 发表

“警方就是‘钓鱼执法’,问我要三万块罚款没给,然后就把我给抓了。”

尽管此事已过去五年,饭店老板葛青松依旧愤愤不平。

据新黄河记者报道,得知上海警方成立联合调查组之后,葛青松长舒一口气,“群众眼睛是雪亮的,期待警方能够还我一个公道。”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一顿消费 5688 元却不付账,事后称 “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还将饭店老板刑拘,此事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9 月 15 日晚,上海市公安局发布通报:针对群众反映 “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于 2017 年 5 月办案期间就餐未付款” 一事,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已责成督察总队、法制总队、杨浦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查清事实情况。警方将根据调查结果,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民警带走饭店 4 条蛇,次日又来吃高档蛇宴

葛青松是江苏南通人,2016 年在上海闵行区虹梅路开了一家名为 “潮汕蛇庄” 的饭店,主要经营蛇类菜品。饭店开业没几个月,2017 年 5 月 25 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等 4 人来到饭店。

“夏某到店后就说要检查消防,然后问服务员要了 4 盒软中华香烟,价值 300 块钱,又问店里都有啥好吃的,最后挑中了 3 条眼镜蛇和 1 条王锦蛇,价值 1000 多元,但并没有要付钱的意思。”

葛青松告诉新黄河记者,当时自己恰好没在店里,服务员给他打电话询问该咋办,因感觉对方 “来者不善”,便没有跟夏某等人要钱。

“临走时,夏某又说第二天想宴请领导,在我们店里订了三楼的包房,说晚上来吃野味。夏某当时谎称姓吴,还预留了电话。”

葛青松回忆说,次日晚,民警夏某、王某等四人着便装如期而至,并让葛青松在内三人作陪。根据葛青松提供的菜单显示,这顿饭一共消费了 5688 元,包括:椒盐大王蛇两条,一条 3.5 斤,一条 3.8 斤,售价 1372 元,还有热气牛肉、雪花牛肉、凉拌蛇皮、糟卤蛇段和眼镜蛇炖土鸡汤、花生米、时蔬,另有一瓶 53 度飞天茅台酒,价值 2699 元,共计消费 5688 元。

“席间夏某等人都喝了酒,然后说昨天带走的蛇已经被扣押了,交给动物园了,还给了我一张盖有派出所公章的扣押单。夏某又说,蛇餐馆是灰色行业,这三条眼镜蛇可大可小,你们准备三万块罚款就没事了。我当场就反驳说,我的蛇是人工驯养繁殖的,有合法来源证明。他当时一听就火了,酒席上气氛瞬间冷下来了。”

葛青松表示,由于席间双方谈得并不愉快,他就提前离席返回了饭店宿舍,最终 5688 元的消费也没人埋单。

以上说法,与饭店服务员程某某出示的《情况说明》大致相同。

饭店老板餐后被逮捕,被判拘役 4 个半月

“我刚回到宿舍不久,夏某等人就敲开门,给我上了手铐,说我涉嫌销售野生动物。”

葛青松回忆说,当时夏某喝得醉醺醺的,把他押到饭店不远处的一辆警车里,夏某驾驶警车返回了派出所。

根据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安机关在店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 3 条,并于次日将葛青松抓获。经鉴定,涉案的 3 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2017 年 9 月 22 日,葛青松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 4 个月 15 日,并处罚金 1000 元。**葛青松上诉后,2018 年 4 月,上海市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葛青松一直不认可。

“我售卖的虽然是眼镜蛇,但是人工养殖的,我的蛇是有合法来源的,是从重庆一家养殖场进的货,我在庭上提供了养殖场的养殖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还有运输证的原件,法院对此也是认可的。”

葛青松认为,**舟山眼镜蛇并非《刑法》341 条第一款认定的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自己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并没有触犯法律法规。**至于有没有出售的资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是由上海市闵行区野保站和闵行市场监督管理局所管辖的,只有他们取证后认为涉及刑事犯罪了,才能由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送闵行区公安分局,也不该由杨浦分局跨区办案。

上海 12345 市民服务热线曾给葛青松出示过一张《回复函》:舟山眼镜蛇属于中国本土分布物种,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此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不属于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 号),舟山眼镜蛇虽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但由于其是原产我国的物种,不在被核准范围。

葛青松表示,这次上海市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希望也能将这起案件重新复查。

状告民警讨要餐费被拒,警方称就餐系刑事侦查

“当年经营红火的蛇庄,被这么一搞也不能再营业了。民警过来吃拿卡要,消费了也不给钱,最后敲竹杠不成,还把我给抓进去了。如果当时我交了 3 万元罚款,可能后来就没这些事情了。”

葛青松回忆说,出事之后,夏某只给了饭店员工 300 元的烟钱,但前面 4 条蛇的钱,以及 5688 元餐费一直未结,自己过去五年里,一直咽不下这口气。

“警方一会儿说我们几个人也吃了,要求 AA 制分摊餐费,一会儿又说已经给了 300 块钱,钱款已经结清了,索要多次就是不给。”

2022 年初,葛青松将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起诉到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夏某支付餐费 5688 元。长白新村派出所及夏某在庭审中均辩解称,当日夏某到葛青松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2022 年 8 月 18 日,宝山区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驳回了葛青松的起诉。

之后,葛青松不服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这个案子我已经向上海市二中院提交了上诉状,法院还没告知我是否受理。”

葛青松在上诉状中表示,被告夏某来原告葛青松承包经营的饭店就餐系民事行为,不能因为执行某种公务而可以肆意侵害原告利益,原告方已实际向被告方提供了餐饮服务,原告与被告方的餐饮服务合同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被告拒付餐费行为违反相关法规。此外,被告无管辖权限查办原告店铺中 3 条眼镜蛇。

葛青松还向多个部门进行了投诉反馈。2022 年 4 月,上海 12345 市民服务热线流转办结回复显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某派出所对葛先生的诉求认真办理,您的信访经杨浦分局督察支队核查,认为葛青松反映的民警跨区域办案,在办案中敲诈勒索等问题不属实。葛青松多次信访,并未提出新的证据和诉求,故相关诉求不属实,分局监察室已就具体结论对葛青松进行了告知。

“我期待警方这次能够好好调查,对涉案民警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时隔五年之后,葛青松感觉迎来曙光。

来源:新黄河、警民直通车 - 上海

知乎用户 经济观察报​ 发表

这个案件裁的是真的有点扯淡。

如果说民警当天到饭店,点了野味之后不吃,等端上桌之后作为证据收集起来,那么解释成刑事侦查行为,还是说得过去的(可就算这样,也不该点茅台啊!)。

问题是这个案件当中,第一天在饭店里查获野味,第二天再到饭店订包厢,点菜的时候又点了野味和茅台,吃饱喝足之后不给钱走了,然后说是刑事侦查,这不是扯淡吗?!

况且这几位警察同志,在案发第二天到涉案的饭店吃饭,吃完还不给钱,这种行为真的恰当吗?纪委不该好好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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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论区争议比较大的几个问题做一个回应。

首先,有关这几个民警到饭店去吃饭到底是不是刑事侦查行为的问题。假设确实是刑事侦查的话,那么这就属于控制下交付了。在这里我就先不去纠结野生动物到底属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151 条第二款所称的违禁品,就算是吧。进行控制下交付也是要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的,从法院裁定书的行文来看,我相信这几个民警并没有履行相应的手续。否则的话,法院不会仅仅是到派出所口头了解情况,必然会在裁定书当中交代清楚控制下交付是履行了审批手续的。

况且,就算认为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只是程序上的错误,我们也要考虑,如果真的是刑事侦查行为,那么菜端上桌之后,应该是立刻亮明身份,按照刑事证据收集的相关规范采集证据,而不是自己把它吃进肚子里。如果说当时他们没有吃,确实把这些菜作为证据收集起来了。那么公安机关必然是有详细的记录的,在有明确记录的情况下,我不相信公安机关在公告中会只字不提,但是目前公安机关的公告中明显没有提到这一点,可见菜他们肯定是吃了。你都把它吃进肚子里去了,还有个屁的证据可以用?说是刑事侦查说不过去吧?

知乎用户 郝暄东​ 发表

老子城里下馆子吃饭都不问价钱,吃你几个瓜怎么了

知乎用户 熨帖书 发表

上半年口碑崩塌,到现在破鼓万人捶,真的是活该。

有的时候可能并不是有些地方管理水平多高,只是多余的资源太太太多了,能在你看不到的地方吃饱,你自然觉得他们靠谱。

现在条件差了,那就要在看得见的地方吃了,谁都看的到了,那还能怎么宣传?怎么吹?

我是真不知道你们看到街边这副光景的时候,野味是怎么吃得下的?茅台也下得去嘴?

再这么吃喝下去,怕是都没有地方给你们吃喝了。

知乎用户 Jarvis​​ 发表

民警夏某点餐行为具有刑事侦查与民事行为的双重属性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的所有行为不一定就是真正的刑事侦查行为,而概不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之前的很多年,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时常以刑事侦查为名行介入经济纠纷之实,这种事情过去屡见不鲜,答主之前在基层法院做行政庭长之时,就审理一些类似的行政案件。

  比如,公安机关以诈骗为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等。而在犯罪嫌疑人交纳相应款项后,公安机关有的撤案,有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处理,不再将刑事侦查的行为进行下去。这一类的案件,表面上看起来公安机关是刑事侦查,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也是刑事侦查,实际上这是一种假借刑事侦查的名义,实施的是一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冻结他人财产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包含国家赔偿在内) 的,公安机关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

  此外,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有时实施的是真正的刑事侦查行为,但又可能会付随产生一些民事行为的后果:

  例如,公安机关在追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驾车将无关群众撞死、撞伤,公安机关的这一行为是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从法理上来说,这显然是一个国家赔偿案件,应由公安机关对受害群众进行国家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绝大多数又会将此类案件当作一个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走民事赔偿的途径来解决。

  再例如,公安机关在追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驾车将犯罪嫌疑人本人撞死、撞伤。公安机关此时的行为显然是一个真正的刑事侦查行为,但是,我们不能说这是刑事侦查,不接受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在这种情形之下,犯罪嫌疑人本人有权 (或者近亲属) 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国家赔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是否需要赔偿来进行审查判断的。

  前述两类案件,无论是走民事诉讼的途径还是走行政诉讼 (或者国家赔偿诉讼) 的途径,民众并不关心走哪种诉讼的途径解决,关心的是发生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到底能不能管,如果不能管,又由哪个部门来管?!

  再具体到本案来看,民警夏某在原告葛某某一家餐厅用餐,表面看起来是为了侦查原告葛某某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但是,民警夏某实施的点餐行为又完全符合一个民事行为具有的特征。答主认为民警夏某有进行刑事侦查的权利,同样具有对点餐的民事行为进行买单的义务。只不过,民警夏某的点餐行为是为了执行公务的正当支出,这个买单应当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从办案经费中列支罢了。在这里换个例子大家更好理解,如果民警夏某侦查某个高铁司机或者列车长的涉嫌犯罪案件需要乘此趟高铁,你总不能说我们是刑事侦查行为不用买票吧!

  如果民警夏某的点餐行为不需要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负责或者他本人负责的话,可以以刑事侦查为由免责,那么以后民警夏某和他的同事们在侦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件时,**恐怕点的就不只是茅台酒了,可能最贵的国外洋酒麦芽威士忌都会点的,反正刑事侦查可以免单!**不过还好,这次民警夏某办理的是眼镜蛇一类的野生动物案件,如果下次去云南西双版纳办理野生大象的案件,恐怕还得点上一只大象吧?!

  再来说一说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民事诉讼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答主在前面举出了两个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例子。如果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一类案件显然是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案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又将这类案件单纯作为民事案件进行了处理也无不妥 (因为其中又往往涉及保险法律关系)。

 民警夏某侦查的这个刑事案件,法院对葛某某刑事案件已审理结束,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其实是完全可以受理这一个民事案件的,将民警夏某点餐行为定性为刑事侦查行为,但是这一刑事侦查行为同时付随产生了一个民事行为,因而具有刑事侦查与民事行为的双重属性,判决民警夏某支付餐款,然后民警夏某凭法院生效判决书找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局长报销 (估计茅台酒得自己掏钱了);

  二是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也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追加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为共同被告,然后认定民警夏某系刑事侦查中执行职务行为,判决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支付餐款 (这样民警夏某在法律表面上是不用出茅台酒钱,但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背后还是可以责令民警夏某出茅台酒钱的)。

  相信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今年肯定没有上《人民法院公报》的,如果审理法官之前照答主的这个思路来作出判决,这个案件真是一个典型的特色好案件!

知乎用户 缅桂花开十里香​ 发表

这种事算是什么新鲜事嘛??

本人和公安系统打交道的时间应该说不算短了,什么样的警察都见过,就是知乎上那种好警察没见过。

公安这个职业灰色收入很多,特权很多,小红包小信封非常多,这应该是很容易想象的,但真正的数字,可能还是会超出绝大多数人的想象,基本上见面三位数的小红包拿不出手。

一个一线城市分局局长的职位吧,吃你个五千块钱,可能真的不算什么大钱。就是日常。可能他也没想过会被捅出来。只是被捅出来算是个新鲜事

正常来说这种事应该也不会被捅出来,毕竟做生意,你得罪了公安,以后的日子各种检查绝对合理合法玩到你店开不下去。这个店主敢这么做,可能也表明一件事:我这个店已经不想开下去了

以前我挣钱时候么,多孝敬你点就孝敬了。这年头我已经快混不下去了,我不开店了不做生意了,我还有什么怕你的,所以也就刚了一波。

现在经济形势不好,海上的店能开门的都是顶着极大压力的,希望大老爷们体察一下民情,伸手时候仁慈一点,给大家一个活路,也是给自己一条路。

以上事情都不是我看到的,来自一个身在台湾朋友的口述,讲的是台湾的事情,本人不对上述言论的真实性负任何责任

知乎用户 白开水​ 发表

检索了一下,找到了店家被判处拘役的二审文书:

文书全文

几个问题讲一下:

一、新闻说的是一件事,法律上涉及的是两个案子,一是店家 2017 年因出售蛇肉构罪,二是民警当时在饭店用餐未付餐费

二、出售蛇肉是否构罪的问题,店家主要是两个辩解:
1、眼镜蛇只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不是我们国家专门规定的重点保护动物

2、涉案眼镜蛇具有合法的来源和资质(也就是

@狗剑不是剑狗

答案中引用的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系列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材料)。

针对第 1 点: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店家的主张显然与解释是相悖的。

针对第 2 点,法院认为:

上诉人葛某某提交的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系列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材料,证明给其发货和运输的单位具有资质,但不能证明葛某某具有合法的购买、运输或出售资质

二审中店家没有能够提供自身资质的证明材料,目前的新闻报道中,也均没有提及店家资质问题,我理解某种程度也算一种春秋笔法

三、用餐欠费问题,同样有两个主要争议:
1、日期矛盾;

2、裁定驳回的审查界限。

针对第 1 点,日期差异方面,很多答主都已经提到:

本案的时间线,是 2017 年 5 月 25 日查获,5 月 26 日抓获,5 月 27 日用餐。

以一般情理推测,既然 5 月 25 日就已经查获犯罪事实,5 月 26 日已经完成抓捕,那 5 月 27 日以侦查目的就餐就并非必要,而且从公布的刑事文书中,也没有 5 月 27 日侦查所得的证据。将用餐解释为刑事侦查手段,情理上非常牵强(这也是法院饱受批评的原因之一)。

针对第 2 点,目前公开的裁定书,引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驳回起诉: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的裁定依据的是本条第四项,认可了公安的辩解,即本案属于行使侦查职权过程中侵害财产权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这里多讲一句,虽然这个裁定饱受批评,但我个人很难赞同一些知友暗示的公、法勾结,归根到底,这其实是一个法院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的审查程度问题

本案店家起诉民警个人,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派出所专门作出了就餐系行使侦查职权的说明,这个主张不是被告本人的抗辩,而是法院调查过程中,不在案内的第三方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的不利于己方的说明。

以店家维权的视角,我们当然可以期望法院做的更好(比如不简单采信公安说明,对事实进行更多调查),但本案中采信公安机关的说明很难说有原则性的错误,一方面作为不在案内的第三方机关,公安的说明本身就有相当的效力,另一方面,假设该说明被采纳,店家仍可将餐费将作为侦查职权行使过程中造成的财物损害主张维权,说明其实是不利于机关的自认(通俗点说,是 “把事情揽在自己身上”),相比过去数年已经模糊的案情,说明情理上也更有说服力。

裁定驳回本身只是意味着店家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店家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比如内部投诉或者主张国赔)维权,并不影响店家实体的权利,此时裁驳至多说法院过于保守,不至于上升到违法裁判的程度。

最后例行公事

无论持何种立场,我都支持大家对公共事务的监督权,新闻已经哄传网络,上海公安也已组织调查组,支持大家保持关注。

以上。

知乎用户 TEDCJK​ 发表

应了一句话出来混总要还的。

这位老板是铁了心的要把这个警察搞到底,必然花费了不少心力。

被告夏某至原告葛某某开设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家餐厅预订包房,并留下个人手机号,谎称自己姓吴,要请领导吃饭,第二天,来了四人在包房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酒在内的野味大餐,共计 5688 元。但被告夏某仅支付了让原告购买香烟的 300 元,餐费至今未付,故原告葛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留的名字是错的,单凭手机号想要精确查到号主,实际很困难。手机号的所有权在电信公司,原手机号持有人注销了使用权后转移给另一个持有人使用,那么即便查到也可能不再是同一个人。这就意味着即便持有法院调查令查到的人也可能换了,拥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显然老板除了留下夏某的手机号之外还掌握了其他的线索。譬如支付给老板的 300 元香烟钱很可能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此时,只要老板掌握初步的证据证明该人在店里有消费的事实,那么在申请立案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腾讯或支付宝查询转账人的实名认证信息,此时被告的身份信息就有了。

审理中,被告夏某表示其系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去原告处系侦查行为。后法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长白新村派出所向法院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另一方面,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以及裁判文书可以发现,这两位并没有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倘若有一位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恐怕就会是另一种结果……

譬如从老板的角度来看,从他被关押到释放,并锁定这位民警,按照时间线恐怕花了将近 5 年时间之久,倘若有律师给与适当指导恐怕时间会进一步缩短…… 由此可想而知,其实不少正直的民警会面临的法律风险、人身风险是不小的。

譬如从民警的角度来看,倘若对方有充分的证据,直接认怂付 6000 元就完事了,偏要搞出一个刑事侦查权来硬吃霸王餐。恐怕平时吃霸王餐习惯了?现在不妨往里查,坚决一查到底。

知乎用户 苍星零​​ 发表

刑事侦查就可以不付钱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还是 “大家都不付钱”?

如果可以 “依法” 不付钱,他又为啥付了 300?是否涉嫌滥用公款?

知乎用户 一直住顶楼​ 发表

当年的小红楼就在杨浦,没有公安的配合我是不相信的。。

知乎用户 genius52 发表

通俗的说,如果店里卖眼镜蛇,警察叔叔为了固定犯罪事实,点了一条眼镜蛇,店里做好了端上来,全程录像,抓人,蛇没有吃,这个叫刑事侦查行为。这个案件第一天查获,第二天抓人,抓人的同时饱餐一顿,喝了茅台,这个就有点隔应了。很难把喝茅台和刑事侦查联系在一起,既然只是餐饮服务关系,那么该给钱就得给,法院如此驳回不能服众。

知乎用户 牛东南律师​​ 发表

李易峰的团队早点学会这招就没事了,找一家派出所塞点钱让他们说是委托李老师去侦查的就行了。

知乎用户 改名永远不通过 发表

首先,你们想想,如果你是开饭馆的,如果就是纯粹没有给你饭钱,你会去起诉,要这 5000 多块钱吗?

肯定是饭店老板被惹毛了,豁出去了。无所谓了。老子就是要起诉。杠到底!!

平时,有的特殊职权的人去吃饭,是不要钱的。

我看了网上记者的报告,他说联系上了店家,店家说,头天 25 日来人说是要查消防,然后订餐了,当时的情况吃,吃饭的时候,他们说这店家是违法经营,这些野味是不合法的,准备让店家给 3 万罚款了事。店家不肯,吃完饭之后人就被拉上车带到 YP 区的派出所的,开了几十公里,就这样被抓判刑了,判刑几个月,裁定书里面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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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很多人说,把这 5000 块钱付出去了,不就没事了,为了这么几千块钱闹得这么大,JC 这边也不值得啊,尤其是那个夏某,推到了风口浪尖。

当然,如果法官和 JC 能考虑这个事情,会闹得国外的网站都在传,国内上热搜,估计肯定是平息了。这件事情,闹这么大,也只是一个小概率事件,谁都没有料到,这个事情会发酵。最佳的解决方式是,让夏某掏 5000 块钱,法官做工作,让葛先生撤诉,并且在笔录注明,事情已经解决,保证不再起诉,算是调解解决了,并且这样做,没有裁判文书,事情就这么悄悄地解决了。

但是,从夏某的角度来看,不可能这次就因为这个事情给你低头的,并且,你葛先生不是被判刑了吗?还是我亲自抓捕的。我这边是完全占理的,你都犯罪了,我怎么可能给你饭钱?肯定要坚持到底,我们的做法是绝对正确的,如果要给掏这饭钱,不符合我们一贯的思路,这可以说也是对我过去抓捕你,定罪判刑的否定。我如果给你钱,这不是自己打脸吗?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刑事侦查,原来是用嘴侦查,把物证扣押到肚子里,还得配茅台来润嗓子。

这种说法,太过荒唐。

就新闻报道而言,就是单纯的滥用职权,钻法律空子,既滥用了刑事侦查权,又钻了民事审判的司法审查范围小的法律空子。

这样,还有单位派出所给予配合,太过魔幻。

这种事情走民事诉讼走不通,得走纪委和督察。

上班饮酒,先吃个处分。既然法院调查说是刑事侦查行为,那就归检察院管,让检察院介入。

知乎用户 薛大壮​ 发表

解读啥,吃饭不给钱是合同违约,如果老板不让走却使用威胁方式离开,属于强拿硬要,涉及寻衅滋事

别的说啥我都能理解,你点茅台酒就别想洗了,而且我第一次听说侦查行为必须要喝酒的,还得是茅台。

说实话,警察比普通人更烦这些坏警察,就因为这些人把其他警察的形象全毁了。

离职这么久,因为在公司里也是搞案子,以…

就比如前几天我手下的人遇到的这一波,我是真觉得恶心。

知乎用户 奉义天涯​​ 发表

这个问题的核心争议点是 “点茅台酒喝算不算刑侦行为范围内”。

法院:不属于民事范围,驳回起诉。

这句话很关键,因为牵涉了执法人员办案就不能按民事诉讼进行起诉。所以继续上诉直到中院或以行政案件上诉。

做为法律外行,其实真的有些看不懂,为什么非要点茅台才能吃野味抓贩卖野生动物的不法分子呢?

而且具原告所述,他们有合法的人工养殖蛇的来源。

就算是野生的,贩卖、杀害野生保护动物有罪,那么刻意点杀野味有没有罪呢?这属于钓鱼执法还是属于常规执法呢。

这起事件要是暗查刑侦人员没开没喝茅台酒,应该更有说服力吧!

这也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最终解释权在谁手上,刑侦办案的范围和尺度如何定义和监管。

我们不能因为扫黄,执法者就去亲身经历吧!办案应该有违初衷吧!

给大家提供更多相关信息:

2017 年 5 月 26 日,被告夏某至原告葛某某开设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家餐厅预订包房,并留下个人手机号,谎称自己姓吴,要请领导吃饭,第二天,来了四人在包房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酒在内的野味大餐,共计 5688 元。但被告夏某仅支付了让原告购买香烟的 300 元,餐费至今未付,故原告葛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经查,原告葛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一家潮汕蛇庄经营蛇类火锅等食品,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并于次日将原告葛某某抓获。经鉴定,涉案的三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后原告葛某某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知乎用户 脱钩先生​ 发表

他说他在城里下馆子都不要钱。以前我不信。现在我信了。。。

知乎用户 雷火丰是鼠鼠咩​ 发表

原告葛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一家潮汕蛇庄经营蛇类火锅等食品,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并于次日将原告葛某某抓获。
2017 年 5 月 26 日,被告夏某至原告葛某某开设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家餐厅预订包房,并留下个人手机号,谎称自己姓吴,要请领导吃饭
第二天,来了四人在包房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酒在内的野味大餐,共计 5688 元。但被告夏某仅支付了让原告购买香烟的 300 元,餐费至今未付

这三个时间,就我个人这一点点社会经验来看,两种可能

一是,潮汕蛇庄老板葛某某被抓之后,他的亲朋好友想通过招待长白新村派出所办案民警夏某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是,长白新村派出所办案民警夏某,想通过这起案子来吃拿卡要

现在到底是哪一种,就看上海市公安局还是不是 ,反正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说 “法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时,所里也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的肯定是放屁

先不说刑事侦查你点茅台吃野味符不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就说你刑事侦查就可以不付钱了?

知乎用户 CPC 发表

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

次日也就是 5 月 26 日将原告葛某某抓获

同日也就是 5 月 26 日,民警夏某至原告葛某某开设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家餐厅预订包房

次天也就是 5 月 27 日,来了四人在包房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酒在内的野味大餐,共计 5688 元。

现在葛某某刑满释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夏某支付餐费人民币 (以下币种均同)5688 元

问题 1:夏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本案中,长白新村派出所可能给承办法院发过公函,以明确 “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但是,对 “购买餐饮服务” 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能停留在一纸公函,长白新村派出所应当移交相关材料以证明民警前往餐馆系为了葛某某所涉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除此之外,如果夏某某确实是葛某某所涉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之一,那么四个人前往饭馆调查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夏某某等四人到场后仅是把违禁品下肚,执法记录仪也不开,没有搜查令,没有对现场的涉案物品进行搜查,也未予以扣押,这实在难以和刑事侦查行为联系到一起。

如果这种 “刑事侦查行为” 能够得到容忍,那么各种 “吃拿卡要” 都可能以调查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情况等理由而正当化。甚至可以光明正大地白嫖!

问题 2:夏某某收取服务费的权利是否因刑事侦查行为而无法得到救济?人民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依据是否充分?

退一步说,先设定一个前提,即这个是民警夏某某为了搜查涉案场所而进行的前期摸排工作,我们也对他们吃掉违禁品的行为予以容忍。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被告夏某是一名警察,但同样也是一名公民,其因购买餐饮服务而与原告发生纠纷,原则上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一个重点是,餐费 5688 元中是包括 2699 元飞天茅台的。如果说,购买野生动物制品的合同因违法而无效,那这购买飞天茅台的合同可是实打实的民事法律行为。人民法院认定这部分内容也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实在说不过去。

如果这瓶茅台是夏某某履行公务所需,且符合规定的,其自己可以向所在单位报销。但是夏某某毕竟是以个人名义购买餐饮服务,就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知乎用户 陈律说法​​ 发表

好奇,怎么这么好的新闻没上知乎热榜。太可惜了。

知乎用户 凉州刺屎 发表

从法律角度的解读

从个人的角度解读

重温经典了属于是。

知乎用户 Mr.GB 发表

吃野味喝茅台属于刑事侦查行为?我个人很难接受这个观点。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也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通俗地说,如果公安机关的行为,确实属于刑事侦查行为,那么去法院打官司,法院不会受理。

但不受理的前提,案涉行为确实是刑事侦查行为,否则就应该受理、审理。

关于什么是刑事侦查行为,有两个判断标准:

1、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举个例子,搜查、逮捕、监视居住、勘验、扣押、抓捕等等。

如果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那么就不是刑事侦查行为,有可能属于行政行为,也可能属于民事行为,或者其他行为。

2、必须符合刑事侦查的目的。

刑事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不是出于这个目的,那么也不是刑事侦查行为。

根据这两个判断标准,可以判断这个案子中民警吃野味喝茅台的行为,不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首先,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吃饭也属于侦查行为。吃饭是生活行为,一般不具有法律意义。

其次,即使是刑事侦查行为,喝茅台吃野味,应该也不符合刑事侦查目的,这明显跟打击犯罪无关。

如果民警吃的不是国家保护动物的野味,那么更不属于刑事侦查行为。如果民警吃的是国家保护动物,那么属于知法犯法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说,这么简单的道理,为什么一审法院还会判错?

理由无非是两个:1、维护公检法的良好关系。

案涉法院和案涉公安机关,都地处上海,低头不见抬头见,法院没必要因此得罪公安机关。

2、借机不作为。

现在法院案件繁多,个别法院但凡有机会推诿,绝不会理会当事人的诉求。在这个案子中,法院的倾向非常明显,既然派出所答复说是侦查行为,那我干嘛还要去审查到底是不是侦查行为?直接一脚皮球踢出去就行。

总之,这个案子非常能够窥见当地的司法生态,有关司法人员的廉洁性、担当作为都可以窥一斑见全豹。

知乎用户 猴子老湿​​ 发表

魔都自从疫情扯开了遮羞布以后,开始疯狂表演自己的 “魔”

知乎用户 张逸恒 发表

上海的基层怎么会有这种事呢,民警一定是东百人。

知乎用户 李三江​ 发表

我很好奇这个派出所的警察平时怎么扫黄 = =

知乎用户 白井黑子 发表

我国的 police office 不叫警察局,而是叫公安局,为什么?因为建国的时候 “警察” 这个词已经被国民党彻底搞臭了,普通人一听到 “警察” 两个字先想到的是流氓恶霸,而不是除暴安良(可参考《茶馆》等作品)。为了让民众放心,为了跟民国的警察区分开,新中国的治安执法机构只有另起炉灶,起一个新名字叫“公安”。

不过最近几年感觉公安这个词出现的频率越来越低,倒是警察这个词用得越来越频繁,好像要变回去了

知乎用户 七亢 发表

大家不要被 “驳回” 气到,这是一个基本法律问题,那就是,这个案件法院认为是“行政诉讼”,不是民事诉讼。

再简单一点说,法院认为饭店老板应该用另外一个告法才能有戏。因为这个案件里涉及了执行公务,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了。

然后警方成立调查组,本质上是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纠正,及时通过行政纠正处理纠纷,避免成为行政诉讼对象。

并不是法院让不给钱。

知乎用户 文暮​ 发表

吃饭付钱是一个常识问题,即使你在侦查,也要付钱。民事行为和行使公权力是完全不同的。即使是死刑犯,他也有民事权利,也不是可以随便侵犯的。你可以罚款,但不能白吃。

把别人的东西吃进肚子里,消化了,可不是侦查行为。

知乎用户 沉默驴子​ 发表

既然去侦查,那么有带拍摄设备吗?有取证记录吗?没有的话就别嘴硬了,另外我想知道这个民警有没有参与扫黄侦查?

部分藏在队伍里的违法分子严重影响了大家对同志们的信任,反腐任重道远!

知乎用户 张大锤​ 发表

按照这个逻辑,警察也可以白嫖吧

知乎用户 丸子 发表

25 号查处,26 号过去预订菜肴,27 号吃饭

挺厉害的

知乎用户 阿夜 发表

法院和派出所将该行为解释为侦查行为,那就是执法程序违法。

公安执法人员伪造证据,更是触犯**《刑法》**!

这时候,就应该将该违法行为举报到纪检,让纪检调查处理涉事人员(公安执法人员、该案法院合议庭成员)。

同时将涉事人员(公安执法人员),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对象错误),案由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要求处理涉事人员。

同时将涉事人员、涉事单位(公安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对象错误)。要求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单位,并赔偿经济损失,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损失(国家赔偿),并进行公开道歉。

涉事单位(错判法院)作为被告,向上级法院(判决法院的上级法院,至少是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判决,进行公开道歉。

一、正常的野生保护动物刑事侦查程序

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既要符合行政、刑事实体法规范,又要符合行政、刑事程序法规范。

行政执法行为、刑事执法行为违反实体法的构成实体违法,同理,违反程序法的便构成程序违法。我们既要防止和避免实体违法,同样应当避免程序违法。

1、查看是否存在违法物品

参考 202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本阶段可以隐匿身份侦查。

2、告知身份、出示证件

执法主体需要在执法中告知身份、出示证件。

3、查验相关证件

查验《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两证合一)等。

4、查验合法来源

查验物品是否存在合法来源,是否合法。

5、根据商家是否违法,作出不同执法措施

如果商家违法,那就依法处理。

如果商家合法,那就依法撤离。

二、违法的野生保护动物刑事侦查程序

1、隐匿身份让商家预定包房

2017 年 5 月 26 日,被告夏某至原告葛某某开设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家餐厅预订包房,并留下个人手机号,谎称自己姓吴,要请领导吃饭。

符合隐匿身份侦查,问题不大。

2、隐匿身份让商家购买香烟

但被告夏某仅支付了让原告购买香烟的 300 元。

个人行为,问题不大。

3、查看是否存在违法物品

第二天,来了四人在包房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酒在内的野味大餐,共计 5688 元。

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并于次日将原告葛某某抓获。

当场查获违法物品,还要吃吃喝喝五千大洋?还飞天茅台?这也是合法侦查行为?

4、告知身份、出示证件

执法主体需要在执法中告知身份、出示证件。

认定关键违法事实勘察程序中,执法主体没有告知身份、出示证件,事后也没有向其送达勘察报告、听取意见,程序上严重违法,事后再向当事人送达报告、听取意见就违反了行政法中 “案卷排他主义” 的原则,导致在诉讼程序中法院无法采纳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执法部门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5、违法未查验相关证件

执法程序违法,直接抓人,不查验相关证件。

6、违法未查验合法来源

执法程序违法,直接抓人,不查验合法来源。

7、违法执法,伪造证据犯法

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并于次日将原告葛某某抓获。

执法程序违法。

隐秘身份,如何执法?哪来 25 日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证物又到哪里去了?肚子里?

不隐秘身份,人家看着你今天处罚,今天预约,明天还敢再卖给你?不符合逻辑。

伪造证据可是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8、违法判决

经鉴定,涉案的三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后原告葛某某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执法程序违法,该案法院合议庭成员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判决。

我是

@墨昭 Difenrir

包青天来了都要喊冤。

知乎用户 墨昭 Difenrir 发表

野生茅台

知乎用户 平骧​ 发表

先分析一下,

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

2017 年 5 月 26 日,被告夏某至原告葛某某开设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家餐厅预订包房。

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安机关将原告葛某某抓获。

从这个时间线上来看,这个事情就显得很诡异了,

2017 年 5 月 25 日已经掌握了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就仅是将眼镜蛇查获,既不对葛某某进行拘留也不进行询问。

2017 年 5 月 26 日,再去原告葛某某的店铺内消费,而且消费的内容,其他都还好,但是喝茅台这个事情就是大众所关注的点。

并且,最后对葛某某定罪量刑也是 2017 年 5 月 25 日所查获的三条眼镜蛇,2017 年 5 月 26 日并没有掌握新的犯罪线索。

那么,公安机关已经在 5 月 25 日已经掌握了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的情况,为何还要在 5 月 26 日再前去消费呢?

这个事件最重要的点就是警方能否已刑侦行为由排除民事追索权。

葛某某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事实。

但民警在店内消费也是事实,并且是高消费,难道只要涉及刑侦就可以完全免单?

显然不是。

刑事侦查是事实,但消费同样是事实的情况下,

民警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为所对应的对价,而这笔钱实际也不应该由两位民警承担,民警只是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其单位来承担。

以上。

知乎用户 律法道陈志强​ 发表

赋个红码就解决的事,不如我们河南

知乎用户 辣鸡纸糊 发表

说个有趣的案例吧。

某人在同性交友软件上加了好友后,对方约他出来,约的地点在快餐店,于是赴约。

赴约后到地方发现对方原来是两个便衣,跨区带他走的理由是:怀疑你吸 d。

验了一圈确认未吸后,已经是半夜,在跨区且手机没电的情况下,该人不得不步行返回自己的车辆所在地。

有趣的是,那个在软件上约他的人表示自己也是迫不得已,但经过督察反馈,又是所谓 “有人举报”,那么这个账号的背后到底是一个真人呢,还是就是在警方这呢?

如此执法到底有没有合理性可言呢?

注:这个某人不是我。

事情发生在上爱海丁。

知乎用户 萧楚白​ 发表

这件事终于上热搜了吗?

葛某某称,2017 年 5 月 25 日,夏某到自己开设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 3219 号二楼餐厅预定包房并留下个人手机号,谎称自己姓吴,要请领导吃饭。

次日,有四人在包房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在内的野味大餐,共计 5688 元。但夏某仅支付了让自己购买香烟的 300 元,餐费一直未付,遂将夏某诉至法院。

葛某某向 “法度 law” 提供了餐馆厨师长李某、服务员程某某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

两份情况说明显示,2017 年 5 月 25 日下午,店里来了四个男人,称查消防,从服务员处拿到四包香烟后又说要请领导吃饭,在讨要了三条眼镜蛇、一条王锦蛇后预订了次日的包房。第二天,四人在包房内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在内的野味大餐。

程某某在情况说明中还提到,自己上菜的时候听到坐在葛某某旁边的一个警察说 “蛇餐馆是灰色行业,这三条眼镜蛇可大可小,你们准备三万块罚款就没事了”,后来葛某某被抓走了。

成年人懂得都懂,想托关系,没有成功,原告反过来想把民警搞下去。

我觉得比白吃白喝更恐怖的是,民警可能与原告达成过某种交易,但原告对之前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服,最后反悔了,又想拿吃野味喝茅台的事情报复民警。

这件事情最后大概率会冷处理,热搜可能很快也会被压下去,因为这种执法犯法的影响太恶劣了。

知乎用户 子非瑜 发表

阿拉上海十几年前就是这么玩的,你们才知道吗?

上海钓鱼事件_百度百科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滚动全部新闻_新闻中心_新浪网

知乎用户 久世英雄​ 发表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上海闵行区,网传一餐厅老板状告民警吃野味喝茅台,消费了 5988 元仅支付了 300 元烟钱。结果法院裁定是侦查行为驳回起诉。网友纷纷质疑,侦查有必要喝茅台?侦查行为难道可以不付钱?

据报道称,事情发生于 2017 年,江苏人葛某在上海闵行区开了个野味餐厅,5 月 27 日,一个姓吴的人,在自家餐厅里预订了一个包房,并留下个人手机号,声称要请领导吃饭。

次日,这个姓吴的人带着其他 3 个人,在包房里吃了一顿野味大餐,还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消费金额高达 5988 元,可是令葛某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吴姓男子仅仅支付了 300 元香烟钱。

事后葛某了解到吴姓男子并不姓吴,而是姓夏,其实是一名民警。随后为了讨要餐费,多次找夏某及其单位最终都没能解决。

无奈之下葛某一纸诉状将夏某告上法庭。

而法庭上,夏某称当时自己是侦查行为,并指出葛某某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野味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 3 条,并于次日将原告葛某抓获。

后经鉴定,涉案的三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后葛某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 4 个月又 15 日,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

审理中,法院为了查明案情,特地去夏某所在的派出所调查,派出所向法院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故此,法院最终以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驳回了葛某的起诉。

葛某 5 月 25 被查,5 月 26 日被带走了,5 月 28 日夏某带人去葛某饭店侦查,并没有什么问题。可以侦查之名大吃大喝,还不付款,就有些过分了!

侦查行为可以不付款吗?

侦查行为本质上是属于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而根据《宪法》《人民警察法》《民法典》等相关的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征收、征用他人的物品,但是其所在的单位需要给予补偿,侵犯到他人的损害的,其所在的单位应当给予赔偿。

拿本案来说,如果不是侦查行为,民警毋庸置疑应该支付餐费,而如果是侦查行为,支付餐费的主体就应该是其所在的单位。而应当注意的是,征收补偿、赔偿都属于行政行为。因而当事人需要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故此在认定夏某的行为属于侦查行为的情况下,法院才驳回了葛某的诉讼请求。

当然,驳回诉讼请求并不是说 “不用付钱了”,而是说选择的诉讼程序不对。

如果仅仅因为被驳回还不至于引起这么大的关注,之所以这份裁定闹得沸沸扬扬,还在于 “喝茅台” 这样的高消费行为具有明显的公款吃喝之嫌。而在葛某被逮捕后,如此吃喝,不付钱,更有趁人之危之嫌。

而要知道,如果不是也就罢了,如果是,那夏某可不只是单单的违规违纪问题!

根据《刑法》第 382 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知乎用户 张梓朕​​ 发表

保护动物,人人有责

知乎用户 人类观察员 111 号机​ 发表

回应说去吃饭系刑事侦查行为

所以呢?想说明什么?

只要是办案吃饭就可以不付钱了?

太离谱了

是否还记得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这句话?

你这甚至都喝上茅台了

一个民警一顿饭能消费五千多

啥家庭啊?

如果家里没有很富裕难道是收入高?

工资不高的话是不是还有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合法吗?

除了这家,办案都在哪里吃饭啊?

饭钱都结了吗?

知乎用户 苏格拉深不见底​ 发表

调工作的时候我姐夫问我想去哪,我说去哪儿都行,只要能离开公检法。

我在法院最开心的时候就是办一个集体信访的案子,因为是没人想碰的粑粑,我可以理直气壮对当事人说,『人民法院为人民』(当然这个案子后来因为办的太好了,最后工作成果被院长据为己有——后续同案当事人新的诉讼、执行等,都由院长直接负责了,新闻报道也只写院长如何如何)。

可是我在法院,是很少有这种开心的机会的。

很多人从法律上分析,说法院裁定多么荒唐?

其实我是能理解的,因为要讲政治嘛。

法律上那点东西能有多复杂。可问题是,你去那个位置,让你写这个裁定,你写的也一样。

知乎用户 名字需大于俩字符 发表

这是 2017 年的事情,感觉背后来龙去脉拍成电影不亚于《天注定》,

东北过去二十年,老百姓习惯性把警察直接和四足动物连起来叫,有时候直接以物代人,

尤其是开大车的开餐饮的,去问他们对警察啥印象就行了。

我家大伯买过一台老款 crv,那个年代妥妥的大排量小豪车了,

但本田有一阵应该是防盗系统被攻破了,某天早上大伯拿着车钥匙下楼一看,原地走三圈都没找到车,

被偷了。

原本找回来的机会不用几乎,就是 0。

好巧不巧同时期某公安局长去隔壁乡镇几十里以外的饭店吃饭,都是一个系统的,宾主尽欢酒足饭饱一下楼,车没了,

可想而知当地机关的脸往哪放,这人丢的。

破案,举所有警力,

很快这伙专盗本田的就被抓了,卖往各地的赃车其中就有局长座驾,赶紧追回,

其中我大伯丢的那台也跟着沾光,但是让民警找车也不是白找的,

还回来这个过程,也是打足了进步的。

如果不是局长的恰好也开 crv,再怎么打进步也没用,过几年车倒卖 N 手,换大驾号做一套手续,找都没地方找去。

可局长为啥隔山掉远的跑去吃顿饭,这我们也就不得而知了。

只能感恩出来吃饭的好局长。

知乎用户 荔枝​ 发表

蛇是野生蛇,牛也是野生牛,茅台也是野生茅台。

那一带的野生茅台酒特别多,平时人来了,它们就藏在树林里,必须要有经验的猎人才能设陷阱,出其不意地捕捉到这种野生茅台酒。抓到以后,一般还有一个步骤是扫码查询真伪,真茅台才值钱。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必须由经验丰富的民警去办案查处,否则茅台可能会在野外灭绝了。

鸡是野生鸡,蔬菜是野菜,花生也是野生花生,连果粒橙都是野生的果粒橙,整个办案过程干干净净,无懈可击。

知乎用户 王伟麟 专利律师​ 发表

题记:兴奋剂里没有一滴尿,庆功酒它不花一分钱。

如何看待?我觉着真难为民庭法官了:

吃饭买单纯民事活动吧,被告非扯出来个 “刑事侦查”。
口说无凭不予采信吧,派出所硬是给提供了 “证明”。
这 “刑事侦查” 必然排除 “个人行为” 了。
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用民事程序怎么审?

再顺一下案件时间线:

25 日查获眼镜蛇
26 日饭店老板被抓获;
26 日同日预定包厢,还说要请 “领导吃饭”;
27 日 “茅台 + 野味大餐”;
此后,饭店老板被判刑,拘役四个月。
5 年后,老板起诉要餐费。

可以说是 “瞎眼可见” 的“不对劲”了。

本来就该督查、纪检管的事,为啥拖了 5 年才提起民事诉讼?

5 年后的 2022 年:7 月立案、8 月裁驳、9 月上热搜,然后立马就有了专项调查组。

相信马上会水落石出,感谢舆论监督。

同时也不能忽视裁定行文中用心良苦的 “推波助澜”。

以上。

知乎用户 李律十​​ 发表

《好医生好警察都在知乎上》的又又又一个版本

知乎用户 白夜 发表

警察敢吃,法院敢判才是问题核心。

为啥警察敢吃,法院敢判。因为根本没有对公权力的约束,没有人代表这个饭店老板的权益。

按道理这个老板是选了一个人来代表自己的,这个人呢?

知乎用户 MJ zhuo 发表

这传出的信息不就是民警用公权力讹诈存在犯罪嫌疑的老板嘛

就是 pua

老板绷不住的打算玉石俱焚,嘿,可以,支持老板的行为!

知乎用户 Waaaaagh. 编程 发表

完了,这老板肯定要死磕,

看来这是鱼死网破的架势

这个事件最终就是开除公职。

知乎用户 斯文土匪 发表

活捉一瓶野生茅台。。。

知乎用户 直钩钓鱼 发表

又是上海啊,

-- 哦。

“依规依纪”放在 “依法” 前面,你就能看到这个态度了。

避重就轻。不付款是重点吗,人家举报的刑讯逼供怎么不说?


这位上海警察同志想黑人家钱,但是吧,人家是有证的,不是野生动物啊,这位同志灵机一动——刑讯逼供,然而老板比较杠,就是认死理。

但凡老板们有一点违法犯罪的行为,遇到警察同志吃拿卡要都会选择花钱消灾,做生意的人谁会没事跟官方人员过不去呢?

以后有老板遇到这种事,先让他开罚单,你不用现场交啊,不要硬杠,不要跟流氓讲理,录音录像,证据都收集好,走行政复议程序还是司法程序你看着办,提前联系好媒体,家里、饭店都弄好监控设备,敢再骚扰你,就给他开直播。(以上说法并非受害者有罪论,纯属一般性建议。)

知乎用户 no winter 发表

这种事从我记事起,就天天在出了。咋现在还能上新闻了呢……

知乎用户 子楠​ 发表

爱丁堡发生什么事都有可能

知乎用户 司狗青礼​ 发表

“不接受采访”“要领导同意才行”

哎哟喂,要是牵扯点什么防疫新闻之类的,那可 “辟谣” 的比谁的都来劲了

知乎用户 指桑骂槐 发表

没了解太深,法院这样做肯定是没问题的,你做的是民事诉讼,结果这个行为不是民事行为驳回没问题。

走行政诉讼,人家又会说这个用餐是商业行为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政府与商业组织间的关系,所以也会驳回起诉。

另外,野味,这个很敏感啊,有没有保护动物,有没有三有动物,必须森林公安拘留调查对不对,至少也得罚款嘛。

所以呢,最优解是去北京上访贪污腐败 ········

知乎用户 车行 发表

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驳回起诉,这法院的意思应该是指这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吧。

我们国家关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个怪现象。从立法的角度,应该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相比于民事诉讼更容易胜诉,因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由被告举证自己没错。但是凡是和政府沾点边的纠纷,原告普遍都更希望打民事诉讼,而政府大多希望打行政诉讼。

造成这样的局面,我觉得司法机关真的要反思一下,在审理行政诉讼时有没有做到证据裁判原则,是不是对政府机关有偏袒。

知乎用户 colin yu​ 发表

先不说吃眼镜蛇的事儿,把这个事儿换成 PC 来看,有请我国刑法达人张三老师儿。

张三作为刑警,在 2022 年 9 月 16 日发现某会所有卖淫服务,证据确凿,并且上报给所里,经所里研究决定,将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晚上 6 点去抓嫖,9 月 17 日下午 5 点,张三带着一个同事和俩社会人儿去这个会所嫖娼,然后未付嫖资,接着会所老板被抓,睡完妹子的张三和同事,以及两个社会人儿以卧底身份顺利离开。

那么张三该不该支付嫖资?

当然不该,毕竟这是违法行为。

但是张三是不是更应该被处理?毕竟张三是知法犯法,身为公职人员 PC,本就应该受处罚,更何况张三是明知道这里的卖淫服务违法,也知道这个会所即将被扫荡,却依然以卧底身份为由带人 PC,这叫假公济私,知法犯法。

同样,我们把吃眼镜蛇的事儿替换一下看看,我想问的是,如果饭店老板葛某某所说是真的,那么民警夏某在已知该店有非法眼镜蛇并即将于第二天被查出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在第二天前往该饭店消费,是不是已经违反了公安相关规定?是否对其做出了相关的处分和处罚?如果没有,是什么原因让这个处罚处分持续五年没有下文?请调查清楚!

知乎用户 我本楚狂人​ 发表

为了破案需要,民警去手机店拿走苹果手机 10 台,

因为是侦查行为,不属于消费,所以不用付钱!

换成其他公务部门也一样,属于执法行为,不属于民事行为,

不需要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那么,他们的财政预算只需要包含工资总额就行了,

因为需要任何东西都是公务行为,直接拿来就行,不用花钱。

知乎用户 苏州律师杜哥​​ 发表

单单这几 k 的钱,饭店老板是不会去打这个官司的,这不是法律问题,应该是个人恩怨的衍生品,老板为了口气。

警方会付不起几 k 的餐费吗,不知道吃饭要付钱吗,这不是法律问题,为了争个面子。

法律是被迫出面协调,应该警告一下吃人家饭还得罪人家的人,这样社会才和谐。

从法律角度解读很清楚,以警方的说法看,警方属于钓鱼执法,涉嫌引诱犯罪,远超几 k 饭钱的问题,如果是去扫黄呢,还嗨咻嗨咻取证吗。

目测是庭外和解,这样最好。

知乎用户 大闸蟹 发表

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并于次日将原告葛某某抓获。

2017 年 5 月 26 日,被告夏某至原告葛某某开设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家餐厅预订包房,并留下个人手机号,谎称自己姓吴,要请领导吃饭

5 月 27 日吃饭。

26 号这天老板被抓获并被判了拘役,27 号被告夏某去的吃饭。

我个人倾向于原告托关系找人失败,心理不太舒服想把钱要回来。至于被告说是侦查也是扯蛋,嫌疑人都被抓了还侦查什么?大概率是被人请吃赴约,去准备帮忙平事的,如今被人揪住辫子了只能说活该。

知乎用户 不需要冷静​ 发表

吐槽一下,裁判文书网是真 TMD 难用,不是打不开,就是卡顿,我泱泱大国,一个网站就搞成这样?

虽然这样,但裁判文书公开还是我国司法的一个巨大进步,许多奇葩的判决还是有可能进入公众的视线,引发人们的探讨,从而倒逼有关部门去纠正。正是因为这样,我都怀疑这个裁判文书网是不是故意弄那么难用,好不让太多的案件被发掘出来。

上海的事本身不大,但法官不想得罪人,便找个理由把安全给推了,但司法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如此一来让当事人怎么维权啊?很多人鼓吹照搬西方的司法制度,但这是不考虑我国国情的生搬硬套。司法之外,信访制度确实有它存在的必要。

知乎用户 刘上天​ 发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两种驳回。

一是,裁定驳回起诉,简称裁驳。

二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简称判驳。

裁驳的意思是:这个事情不该法院管,但立案庭形式审查的时候,把这个案子滑到审判部门了,现在审判部门审查后,发现本案不能进入法院,对不该进入法院的案件,法院不去做是非评价,于是,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仍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主张、救济权利。

判驳的意思是:本案归法院管,经审查,法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的处理的裁驳而不是判驳。

本案裁驳结果,不能被理解为法院做了公正或者不公正的实体处理。现状是,法院压根就没做实质性处理,把案子踢出了法院大门而已。

知乎用户 兰言​ 发表

借用一下网上的图,梳理一下过程:

时间线如下:

2017 年 5 月 25 日 查获眼镜蛇 3 条

2017 年 5 月 26 日 将店主抓获 | 以个人名义预订包房

2017 年 5 月 27 日 消费飞天茅台和野味大餐

如果是按照这个时间线的话,5 月 25 日查处之后,5 月 26 日已经抓获了,5 月 27 日没必要再去消费飞天茅台和野味大餐了啊?

另外即便是侦查行为,不应该派出所付钱吗?拿回去报销啊?


以前,特别是上海疫情之前,对于上海这种我国首屈一指的豪华大都市抱有美好的期望,现在上海发生啥事,都不觉得意外了。

知乎用户 iCoA 首席特工​ 发表

其实蛇是人工繁殖的,茅台才是野生的。

知乎用户 君子不器​ 发表

中国好警察都在知乎上. jpg

这可是上海,中国最 “伟大” 的城市,其他城市啥样真的不敢想。

怪不得人人都考公呢。

知乎用户 言不可弥 发表

提问:吃饭不给钱构成什么罪?

专业律师回答:可以报警协商处理,如果是一次吃饭不给钱则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以在派出所的协调下进行经济赔偿,拒不赔偿的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提问:如果是警察呢?

专业律师:。。。

知乎用户 菲要这样​​ 发表

那些投资不过山海关的来看看,爱丁堡也就那样吧,

知乎用户 细雨戏语 发表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典型案件的判决依然具有导向性,此案子如果不反转,那么可以预见,某个看不见的领域,被撕开了一个看不见的口子。

知乎用户 白居不易​ 发表

愿意放弃自由来换取保障的人,他最终既得不到自由,也得不到保障。

知乎用户 乌衣别江 发表

很多人对吃饭时间和抓捕时间有疑惑,其实这个问题从法院文书来看,并没有表述清楚。

25 日查获,26 日抓人,26 日订餐,27 日吃饭并没付钱。

很多人觉得奇怪,那就是为什么 25 日查获了,隔天还抓了人,27 日还要去吃饭呢?

具体要看当时的刑事侦查卷和证据,这个我相信调查组很容易就能查清。

因为就算 26 日抓了人,也可能没有查清,嫌疑人可以狡辩说 25 日查到的三条蛇是别人寄养展示的,不是出售的。

那显然就需要办案民警再去摸一次底,也就会有后面的就餐侦查行为。

目前看来,27 日吃饭是事实,但是吃的是什么法院没有查清,当然,如果真的是侦查行为,肯定会有留证,这个大概率是能查到的。

另外,案子的立案和逮捕时间我觉得也能查清。

所以,现在问题在于,现在除了吃饭这件事是事实以外,具体菜品和茅台酒的说法都是原告的一面之词,我在网上看到的证据也仅仅是一张菜品单,但是咱们平心而论,菜品单能不能算实锤真不好说,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知乎用户 美食家 Funby 发表

被抓后,当天取保候审。

第二天,吃饭

第三天,告。

饭店真有什么,去后厨就行。

不一定非非得吃得罪既遂,抓到也可以既遂。

知乎用户 白盐夜灯 发表

《上海,又见上海》

(一)

葛某某身高七尺九寸,一身铜筋铁骨十三太保横练,外门功夫之强,天下无人能及。

葛某某今年五十一岁,三十岁就已统领长江以北七大门派、四十二寨,并遥领齐豫四大镖局的总镖头,声威之隆,一时无俩。

至今他无疑仍是江湖中最重要的几个人物之一,他的武功之高,也没有几个人能比得上。

可是他却在去年除夕的前三天,遇到了一件非常奇怪的事。

遇见几乎没有人会相信的事。

×××

葛某某居然在那一天被一张上面只画了一把小刀的白纸吓死了。

(二)

除夕的前三天,急景凋年,新年已在望。

在这段日子里,每一个羁留在外的游子心里都只有一件事,赶回去过年。

葛某某也一样。

这一天他刚调停了近十年来江湖中最大的一次纷争,接受了淮阳十三大门派的衷心感激和赞扬,喝了他们特地为他准备的真正泸州大曲,足足喝了有六斤。

他在他的好友和扈从呼拥之下走出镇海楼的时候,全身都散发着热意,对他来说,生命就好像一杯干不尽的醇酒,正在等着他慢慢享受。

可是他忽然死了。

甚至可以说是死在他自己的刀下,就好像那些活得已经完全没有生趣的人一样。

×××

这样一个人会发生这种事,有谁能想得到。

(三)

葛某某是接到一封信之后死的,这封信上没有称呼,没有署名。

这封信上根本一个字也没有,只不过在那张特别大的信纸上用秃笔蘸墨勾画出一把小刀,写写意意地勾画出这把小刀,没有人能看得出它的式样,也没有人能看得出它的形式,可是每个人都能看出是一把刀。

这封信是一个落拓的少年送来的,在深夜幽暗的道路上,虽然有几许的余光反照,也没有人能看得出他的形状和容貌。

幸好每个人都能看出他是一个人。

×××

他从这条街道最幽暗的地方走出来,却是规规矩矩地走出来的。

然后他规规矩矩地走到葛某某面前,规规矩矩地把这封信用双手奉给葛某某。

然后葛某某的脸色就变了,就好像忽然被一个人用一根烧红的铁条插入了咽喉一样。

然后每个人的脸色都变了,甚至变得比葛某某更奇特、诡秘、可怕。

因为每个人都看见葛某某忽然拔出了一把刀,用一种极熟练、极快速、干净利落而且极残酷的手法,一刀刺入了自己的肚子,就好像对付一个最痛恨的仇人一样。

这种事有谁能解释?

如果说这件事已经不可解释,那么发生在葛某某身上的,另外还有一件事,远比这件事更无法解释,更不可思议,更不能想象。

×××

葛某某是在除夕的前三天横死在长街上,可是他在大年初一那天,他还是好好地活着。

用另一种说法来说,葛某某并不是死在除夕的前三天,而是死在大年初一的晚上。

一个人只有一条命,葛某某也是一个人,为什么会死两次?

(四)

送信来的落拓少年已经不知道到哪里去了,葛某某七尺九寸高,一百四十二斤重的雄伟躯干,已经倒卧在血泊中。

没有人能懂,谁也不知道应该说什么。

第一个能开口的是淮阳三义中以镇静和机智著名的屠二爷。

“快,快去找大夫来!” 他说。

其实,他也知道找大夫已经没有用了,现在他们最需要的是一口棺材。

×××

棺材由水陆兼程并运,运回葛某某的故乡时,已经是黄昏了。

大年初一的黄昏。

大年初一,母亲沾满油腻的双手,儿童欣喜的笑脸。

大年初一,新衣、鲜花、腊梅、鲜果、爆竹、饺子、元宝、压岁钱。

大年初一,祝福、喜乐、笑声。

大年初一是多么多姿多彩的一天,可是八方庄院得到的却是一口棺材。

这口棺材虽然价值一千八百两白银,可是棺材毕竟是棺材。

在这时候来说,没有棺材绝对比有棺材好。

(五)

八方庄院气象恢宏,规模壮大,屋子栉比鳞次,也不知道有多少栋多少层。

八方庄院的大门高两丈四尺,宽一丈八尺,漆朱漆,饰金环,立石狮。

棺材就是由这扇大门抬进来的,由三十六条大汉用长杠抬进来的。

三十六条大汉穿白麻衣,系白布带,赤脚穿草鞋,把一口闪亮的黑漆棺材抬到院子里,立刻后退,一步步向后退,连退一百五十六步,退出大门。

然后大门立刻关上。

后院中又有三十六条大汉以碎步奔出,抬起了这口棺材,抬回后院。

后院中还有后院。

后院的后院还有后院。

最深最后的一重院落里,庭院已深深,深如墨。

黑色的庭院里,只有一点灯光,一点灯光,衬着一片惨白。

灵堂总是这样子的,总是白得这么惨。

三十六条大汉把棺材抬入灵堂里,摆在一个个面色惨白的孤儿寡妇面前,然后也开始向后退,一步步用碎步向后退。

他们没有退出门口。

从那些看起来好像一阵风就能把他们吹倒的孤儿寡妇手里,忽然发出几十缕淡淡如鹅黄色的闪光之后,这三十六条铁狮般的大汉就忽然倒了下去。

一倒下去就死了。

就在他们身体接触地面的一刹那间就已经死了,一倒下去就永远不会再起来。

×××

葛某某有妻,妻当然只有一人。

葛某某有妾,妾有廿九。

葛某某有子,子有四十。

葛某某有女,女十六。

现在在灵堂中的,除了他的妻妾子女八十六人之外,还有两个人。

两个看起来已经很老很老很老的人,好像已经应该死过好多好多好多次的人,脸上完全没有一点表情。

只有刀疤,没有表情。

可是每一条刀疤,也可以算是一种表情,一种由那些充满了刀光剑影,热血情仇恩怨的往事所刻划的悲伤复杂的表情。

千千万万道刀疤,就是千千万万种表情。

千千万万种表情,就变成了没有表情。

×××

黑暗的院落,本来也只有一点灯光,灯光就在灵堂里,灵柩前,灵案上。

忽然间,也不知从哪里有一阵阴惨惨的凉风吹来,忽然间灯光就灭了。

等到灯光再亮起时,棺材已不见。

(六)

密室是用一种青色的石砖砌成的,一种像死人骨骼般的青色。

灯光也是这种颜色。

两个老人抬着棺材走进来,密室的密门立刻自动封起,老人慢慢地放下棺材,静静地看着这口棺材,脸上的刀疤和皱纹看来更深了,仿佛已交织成一种凄艳而哀怨的图案。

他们静静地站在那里看了很久,没有人能看得懂他们脸上的图案,所以也没有人知道他们心里在想什么,要做什么。

他们也做了一件让人绝对想不到的事:

因为他们忽然一头撞死在石壁上。

×××

灯光闪烁如鬼火。

棺材的盖子居然在移动,轻轻地慢慢地移动,然后棺材里伸出了一只手。

这只手轻轻地慢慢地推开了棺材,然后葛某某就从棺材里站了起来。

他环顾密室,脸上不禁露出了欣慰而得意的笑容。

因为他知道他现在已经绝对安全了。

现在江湖中每个人都知道他已经横刀自刎于某地的长街上,他生前所有的恩怨仇恨都已随着他的死亡而勾销了。

现在再也没有人会来追杀报复了,因为他已经是个死人。

一个还好好地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死人。

这个秘密当然不会泄露,所有知道这个秘密的人都已经死了,真的死了。

还有什么人的嘴比死人的嘴更稳。

葛某某长长地吐出一口气,拉起了石壁上的一枚铜环,拉开了石壁上的另一道密门,然后他的脸色就忽然变了。

他以为他可以看到他早已准备好的粮食、水酒、服饰、器皿。

可是他没有看到。

他以为再也看不到追杀报复他的人了。

可是他看到了。

×××

他的脸色惨变,身体的机能反应却没有变。

他的肌肉弹性和机智武功都保持在最巅峰的状况,随时都能够在任何情况下,用一根针刺穿一只蚊子的腹。

只可惜这一次他的反应却不够快。

他开始动作时,已经看到了刀光。

飞刀。

他知道他又看见了夏某飞刀,无论他用什么方法,无论怎么躲都躲不了的夏某飞刀。

所以他死了。

一个人用自己预藏在身边的一把刀,一刀刺在自己的肚子上,纵然血流满地,也未必是真的死。

刀是可以装机簧的。

可是他这一次看见的是夏某飞刀,例不虚发的夏某飞刀。

所以这一次他真的死了。

×××

于是江湖中又见夏某飞刀。

知乎用户 风在吹 发表

这个事情根本就不需要从法律角度来解读。

正常情况下直接去纪检委举报公检法执法违法就完事了,包括公检法在内的上海市政府及其下属机关单位再优秀也要接受纪检委的监督。

问题就在于这事发生在上海,鉴于今年年初上海疫情期间发生的事情,我觉得这事没法按正常情况处理。

知乎用户 赵一凡 发表

每一个睿智的灵魂

都置顶了毒鸡汤

作者:毒哥 & 玉成

来源:毒鸡汤(ID:Du-JiTang)

01

大家看电视的时候总会看到一些 “顾客吃霸王餐” 的桥段,影视作品的处理往往夸张搞笑,吃霸王餐的顾客不是被店家收拾一顿,就是留下来洗盘子抵债,偷鸡不成蚀把米。

但大家有没有想过,要是现实中真的发生了这种情况,结果又会怎么样呢?

最近上海闵行区一名(前)餐厅老板,就给我们讲述了一个完全不同的版本,在这个版本里,吃霸王餐的人毫发无损,店家反而损失惨重,一切只是因为对方的身份是警察。

具体事件发生的年代有点久远了,在 2017 年,也就是 5 年前,之所以现在才被讨论,是因为前不久餐厅老板用手持身份证在网上实名举报的方式,将这件事捅了出来。

毒鸡汤

至于为什么现在才决定微博报警呢?也是有原因的,我们等会慢慢聊。

下面要说的,是餐厅老板口述版的事件经过,不一定代表事件全貌,但可以给大家做个参考。

2017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闵行区经营一家 “潮汕蛇庄” 的老板葛青松,迎来了几名不速之客,带头的名叫夏某,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的民警。

注意地点,葛青松和夏某一个在闵行区,一个在杨浦区,也就是说理论上餐厅不属于夏某的管辖范围,夏某是以个人而非执勤民警的身份出现在餐厅里的。

但夏某甫一出现,排场就挺唬人,先是跟店员说要消防检查,然后又询问店里有什么好吃的,点了几盒软中华和 3 条眼镜蛇、1 条王锦蛇带走,总价值 1000 多,但始终没有付钱的意思。

葛青松感觉对方不好惹,因此嘱咐店员不要纠缠,夏某几人就这样离开了,临走前还说要预订第二天的包房,“要请领导吃饭”。

到了 5 月 26 日晚上,夏某几人再次出现,全都穿着便装,这顿饭一共吃了 5688 元,包括两条大王蛇、一份眼镜蛇汤,但最大头的还是要数一瓶价值 2699 的飞天茅台酒。

席间夏某跟葛青松透露,前一天带走的 4 条蛇已经被扣押了,其中 3 条眼镜蛇涉嫌违法,“这 3 条眼镜蛇可大可小,你们准备三万块罚款就没事了。”

然而葛青松并不同意,认为自己的蛇都是从合法的养殖场买回来的,拒绝交罚款,几人不欢而散,夏某再次没有付款就离开了。

这还没完,当晚 9 点多,葛青松在出租屋内被抓,罪名是涉嫌销售野生动物,逮捕他的正是民警夏某。

后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2017 年 5 月 25 日,在葛青松店内查获的 3 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

2017 年 9 月 22 日,葛青松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 4 个月 15 日,并处罚金 1000 元。

对于这个结果,葛青松一直都不服,并出具了进货商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自己属于合法经营。

他另外一个重要的论点就是,饭店在闵行区,就算葛青松本人真的违法,也应该由闵行区的警方来执法,而不是让夏某越俎代庖。

夏某的做法,怎么看都有钓鱼执法、以权谋私之嫌了。

于是这几年,葛青松除了在销售野生动物一案中提出上诉之外,还将夏某本人告上了法庭,要求拿回夏某当初未结的 5688 元饭钱。

然而这个请求,在一审中被宝山区法院驳回,理由是法院认为夏某到店内就餐属于 “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案件就这样不了了之,葛青松眼见从常规手段那里无法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于是参考了前人举身份证 “微博报警” 的做法,结果还真奏效了,短短几天引起了很大的讨论热度。

上海公安局这回反应倒挺迅速,不久前发布了通报,表示将成立调查组,严肃依规调查处理。

只希望这次警方能够认真对待,给出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而不是又一次 “堂下何人状告本官” 了。

02

这事怎么说呢,说复杂也不复杂,最关键的环节不过是一顿饭,但说简单么,牵涉的立场、利益又太多,而且时间久远难考证,一时之间,还真难以决断。

先说疑点,第一,夏某一共去了 2 次饭店,第一次拿走了 4 条活蛇和几包烟,第二次则吃了一桌蛇宴。

法院的裁决书显示,在 5 月 25 日,也就是夏某拿走 4 条蛇之后,警方已经鉴定出其中 3 条是保护动物,并出具了扣押单。

理论上到了这里,就足以抓人了,事后证明警方抓人的凭据也是第一天的 4 条活蛇,而不是第二天的蛇宴,所以为什么夏某还非得去吃那一顿呢?

查扣蛇的确可以算执行公务,但点菜吃饭,就不属于执行公务,否则按照这个逻辑,以后扫黄,是不是也得 “消费” 一下才能抓人呢?

而且,卖野生动物的人犯法,那么吃的人难道就不犯法了吗?如果真的是为了保护动物,为何还要借店家之手多杀几条蛇?

退一万步说,就算真的有 “公务” 需要,那么点蛇就足矣,为何还要软中华和茅台?茅台的价格可比几条蛇加一起还要贵。

如果上述细节都是真的话,总感觉夏某 “办公” 的动机不纯,更像是假公济私,以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第二个疑点,就是程序的问题,夏某作为杨浦区的民警,真的有权力跨区执法吗?他执法的程序又正当吗?

我简单查了一下,各地的警察的确可以异地办案,但是必须遵循严格的手续,否则将被视为违规。

公安部在 2020 年曾经发布过一则《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 “六个严禁” 的通知》,就是专门规范异地办案手续的。

当中第一条就明确写道,异地执法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开展,不得自行在异地开展办案活动。

反观夏某的行为,从头到尾都是以个人的身份出现在饭店里,没提过自己的警察身份,也没表现出和闵行区警方有什么协作互动。

直到最后逮捕饭店老板的时候,还是夏某开警车将前者带回杨浦区的警局,一切一切,真的合规?

他们有没有提前向闵行区警方报备过,有没有相关手续?一个不复杂的案件,为什么不委托闵行区的警察抓人,非得亲自出手呢?

这一点,我相信会是一个突破点,也是后续上海公安调查的重点,如果夏某无法提供完备的异地办案手续,那基本就可判定为以权谋私,怕就怕有人互相包庇了。

当然了,我在这里并不是为涉嫌卖野生动物的饭店老板开脱,违法就是违法(他说蛇是合法买卖的,那售卖的货源又是怎么回事?此处是否真违法暂时存疑),但正如培根说过的那句有名的话: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个人的违法行为不难抓,难抓的是系统性的作恶,所以我更希望这个问题得到更多人的关注。

03

最后一个,也是我个人认为最复杂、最细思极恐的疑点,在法院那边。

夏某个人有问题不奇怪,公安系统内部为了人情关系相互包庇也不难理解,但法院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立场?

假设葛青松说的都是真的,案子这么多疑点,难道法院都看不到吗,那么为什么还驳回他的所有请求呢?总不能夏某为了一顿饭,把法院的人也收买了吧?

所以在这里,大致有两个可能性。第一,葛青松说的的确都是真的,但法院因为夏某背靠公权力,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并没有认真审查。

这里有一个线索,就是法院的裁决书给出的理由十分模糊,是这样写的:

“被告表示…… 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去原告处系侦查行为”;

“长白新村派出所向本院表示,被告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裁决书只是列出了夏某和其单位给出的说法,并没有解释法院这边究竟是怎么判断的,最后就粗暴地给出了个驳回的结论,看样子是对夏某的说法全盘接受了。

给人的感觉就是 “都是自己人,您说啥就是啥”,从而忽略了显而易见的漏洞。

如果真的是这样,法院可谓做了一个非常不好的示范,司法的权威性顿时变得儿戏了,以后全国拥有公权力的警察、执法人员,似乎又多一条有恃无恐的理由。

所以还是希望官方尽快查清真相,不要放过任何一个徇私枉法的人吧。

当然了,还有一个可能没那么糟糕的可能性,我们上述提到的种种假设,都是基于 “饭店老板说的都是真的” 这个前提,但这毕竟是一面之词,有没有可能他粉饰或者隐瞒了什么呢?

比如说,他并不是个 100% 的纯受害者,也有可能是个参与者,和夏某达成了某项约定,比如他自己提到的 “3 万块罚款”。

有没有这个可能性,那 3 万块他当时是交了的,又或者讨价还价交了一部分,5688 块的蛇宴也是他 “请” 的,用来换取夏某的网开一面?

只不过后来事情发生了变化,或者是夏某临时变卦了,或者是夏某后来才发现自己的职权伸不到闵行区,总之协定没达成,葛青松才提出上诉要求还钱。

如果是这样,那么事件就属于黑吃黑了,还涉及行贿受贿的问题,的确很难处理,法院拒绝受理也不奇怪,这是不是比双方所陈述的版本都更合理?

但就算是这样,法院的问题是没那么大了,警方那边的问题却更大了。

事实就是除非最后证明饭店老板的话完全是捏造出来的,否则警方那边,尤其是夏某本人,都很难洗清嫌疑。

无论如何,上面的观点只是猜测,不代表最终事实,也请大家静待上海公安的通报,不要传谣造谣。

不要冤枉任何一个好人,也不要放过任何一个坏人,这大概就是我们吃瓜群众最朴素、也最真切的愿望了,希望现实不要让这个愿望落空吧。

作者:毒哥 & 玉成

来源:毒鸡汤(ID:Du-JiTang)

别怪我毒舌,生活比我的话更刻薄。负能量也是鸡汤,只不过它更真实。

知乎用户 毒哥 发表

当事民警主要是在实施刑事侦查行为,目的无非在于将其在案涉商家里的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若前述主张成立,本案当事民警的行为则应为单位行为,由于其所在单位属于行政机关,故本案应属于民告官的行政纠纷,从而让法院驳回案涉商家提起的民事诉讼。

案情概况:

大皖新闻讯 9 月 14 日,一份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在网上流传,网传信息显示,原告葛某某系一家餐厅老板,其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饭未付餐费,要求支付餐费 5688 元。
审理中,夏某表示原告所述不实,自己去餐厅系侦查行为。法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时,所里也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
9 月 14 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致电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被告知,“葛某某还在上诉当中,我们不接受采访,采访需要和领导联系。”

究竟什么样的刑事侦查行为,会吃喝高达 5000 多元?这明显需要一个合理解释。退一步讲,真因为刑事侦查因为导致案涉商家遭受 5000 多元的损失,政府也应依法予以赔偿!但若经调查并不属于刑事侦查行为,而是大多数人所推测的霸王餐行为,那这位当事民警很难不凉——

首先,其民事诉讼将可能败诉,依法应对案涉商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其吃霸王餐的因为属于违法行为,一般面临着治安管理处罚

甚至,如果其通过编造了虚假事实(如执行公务等),导致了商家陷入错误认识(消费者会有公费报销等),结果消费很贵的食物后却不给钱,依法涉嫌诈骗罪。如果吃饭后采取暴力的手段拒绝付款的,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目前不存在此情节)。

此外,公务人员存在此违法行为,机关也不会留(直接依据公务员法予以开除)。互联网时代舆论的压力,就算机关有心想留也留不住了!

最后,需要补充的一点是,虽然之前相关法院驳回了葛某某针对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 的讨要餐费的诉讼,但这里,法院驳回的理由,实际上主要只是程序性的 “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而并不是法院支持民警的“不付钱” 做法,更不是法院已经认定 “不付钱” 就是合理合法的。

本案中,还有一个比较值得注意的信息——“法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时,所里也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这一信息若为事实,机关就得自己出来承担赔偿责任,且解释处理不当,舆论或许也会因此指向机关;若非事实,机关你图啥呢?

一个敢吃,一个敢判,一个敢告,这种种疑点、不甘心与模糊地带交织在一起,希望调查组能查个水落石出。

——谨言

有争议是好事,法不辩不明,随着讨论的深入,公众会得到一次普法的机会,多数执法人员也会得到一个重新审视自己执法行为的机会,法律在各方的交锋中,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执行。

知乎用户 吾安 发表

这意思还不明显?

喝茅台是违法行为!

知乎用户 啊啊啊啊 发表

上海督察回应举报不实,从回应内容来看,显然缺乏说服力,警察是否吃饭,是否下单,是否未支付饭钱,如此事实成立,则就应当处罚当事警察。

理由说是为了办案吃饭,但是侦查行为应该有提前备案吧。这个理由显然不是法律理由。

知乎用户 张导​ 发表

白翻译霸气威武地呵斥道:“别说吃你几个烂西瓜,老子在城里吃馆子也不问价。”

知乎用户 xiaosewh 发表

侦查那么辛苦,喝点茅台怎么了???

知乎用户 后天​ 发表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在刑事侦查行动中发现了新的物种、珍惜保护动物野生茅台,牺牲自己的胃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受到表彰、记一等功。

饭店老板捕猎、宰杀珍稀保护动物茅台,不仅不思悔改,还将立功民警告上法庭,受到法律的制裁,从严从重处罚。

知乎用户 我要珍惜账号 发表

法院查公安局???

这是在比哪个领导酒量更大是吧???

知乎用户 apewest 发表

最多停职或者免职 + 行政处罚,

刑法上不构成诈骗罪、抢夺罪、抢劫罪,只有原本就不想付钱才能证明诈骗罪~诈骗有型的食物和酒,但是民警付烟钱了,所以难以举证一开始不想付钱,可以说吃完发现没钱逃单,这种行为目前不认定刑事犯罪,因为饭店老板债权没有转移,对食物吃的时候是合法的,现在也没有所有状态占有状态了所以无法认定侵占罪(加油站加满油逃单案件对油费也是不构成诈骗,对加满的油因为没付钱所以没所有权且油仍然存在所以属于侵占罪,吃的饭吃的时候是合法使用的,吃完了就消灭了,所以不构成侵占罪)

同时你又没法举证民警滥用职权行为

再然后是真民警又不是假民警所以不构成冒充国家公务人员招摇撞骗罪

所以一般霸王餐行为学界和实物届都认定行政处罚

知乎用户 盖轮​ 发表

不用成立了,这里直接宣判吧。

大吃大喝霸王餐,寻衅滋事

明知是野生保护动物,不制止,反而购买 食用,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知道老板贩卖野生动物,不抓捕,反而先吃后捕,钓鱼执法,程序不正义。

这三款,总有一款合适。

移送公安机关,检查院批捕好了。

话不能这么说,拿走了几条蛇,这些蛇现在在哪?不会上了火锅桌了吧?

吃霸王餐算侦查,那么老百姓都去公安食堂吃霸王餐,这也是侦查,总不能你吃霸王餐就是正义,老百姓吃就是犯法吧。

再说了,店主在本区打点好了,你外区的条子,平时流氓过来闹事,不是你们管辖区的,你们也不会来帮忙,开口要三万,想钱想疯了吧。

跨区办案,要功劳是吧,去缅北解救中国人啊. 那些个土军阀哪个是干净的,你罚多少都是应该的,绝对没人会说你们罚多了,也不会有人不开眼的说什么跨区不对。

本来以为老板卖野味,多少可能会卖点违法的保护动物。

搞点创收,3 万在上海这个大都市. 说多不多,说少不少。

只是没想到,老板卖的都是养殖场的动物。养殖场都是合法养殖,有红党的证书。

轮到老板了,就是违法了。

跨区办案,这是要吃硬饭,敲竹杠。老板再违法,线索移交本区就是。

平时,你一个跨区的有什么事,喊他们来,他们绝对不来。

。。连着搞了两次,够意思了。还拘留,这不告,老板也混不下去了。

条子们先是拿了烟,拿了蛇。回头又来大吃大喝,老板也没要钱,还要罚款 3 万,这就有点过了。老板本身没违法,你们这些跨区的条子连搞两次,回头还把老板拘留了。

唐山打黑了,上热搜了,条子们既然坐的正,干脆别慌啊,反过来告老板诬陷就是。都说公检法是一家,一个普通的霸王餐吃了 5 年都没个说法,再联系看下上海的疫情物资门事件,中央巡视组可以下来了,一并处理,一勺烩了吧。

知乎用户 唠唠嗑快快乐乐 发表

什么时候原告起诉状上说的事实就等于客观事实了?

法院的判决都只敢说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不敢说一定是客观事实。怎么一到这个案子里,这么多人,包括这么多法律人就一边倒地把原告说的当成事实了?

其实原告的说法明显是存在疑点的。

这个案件一审裁定认定:“原告在本市闵行区虹梅路 3219 号三楼潮汕蛇庄经营蛇类火锅等食品。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二条,并于次日将原告抓获。” 这里讲,原告在 2017 年 5 月 26 日就被抓了。这里法院认定的查获眼镜蛇的时间,和抓获原告的时间,必须有相应的卷宗材料,应该是有据可查,应该问题不大。

而原告是怎么说的呢?

2017 年 5 月 26 日,被告至原告开设的位于本市闵行区虹梅路 3219 号二楼餐厅预订包房并留下个人手机号,谎称自己姓吴,要请领导吃饭。第二天来了四人在包房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酒在内的野味大餐,共计 5,688 元。但被告仅支付了让原告购买香烟的 300 元,餐费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也就是说,按原告的说法,被告是在抓获原告的当天预定的饭,第二天,也就是 2017 年 5 月 27 日去吃的饭。

而当时作为老板的原告已经被抓了,店里的店员还能这么镇定的继续营业,而且原告还能给被告买烟,这是怎么做到的呢?

虽然说不排除原告说的情况属实的可能,但这里面显然是有问题的。而消费不等于吃,被告订了以后,究竟吃了没有,其实是含糊的。这都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现在为什么许多人看不到这么明显的疑点,把时间线歪曲成,第一天查获眼镜蛇,第二天订餐,第三天把老板抓了,这是为了把这中间的疑点掩盖掉吗?

所以,我们还是让子弹飞一飞,不要轻易站队,等着看调查结果吧!

知乎用户 家子 发表

经历过这些事情后你会发现任何事情发生在这片土地上都不值得惊讶,相反现在的环境甚至比之前好的太多,可以想象好多我们不应该知道的事情有多荒唐,自己的遭遇让我觉得自己二十多年活着就是个笑话。我甚至连把事实说出来的权利都没有,我只想自己父亲有个有个公正的审判,仅此而已。这是我的实名举报视频,可以看一下. https://v.douyin.com/2E2j1XM/

法官、人民陪审员高高在上,本应该是公平正义象征的法却成为了压死人民最后一根稻草,真是大大的讽刺。看到法官面前写着 “人民” 法官四个大字时我十分困惑,我们到底属于不属于 “人民” 的范畴?可国徽下面人民法院四个大字无时无刻的提醒我 – 这里是给百姓做主的地方。

因我父亲被原神华包头能源公司总经理赵洪月前后勒索两百六十万元不还,并且赵洪月利用自己领导的身份多次刁难与欺凌父亲,甚至找打手上门恐吓威胁我们一家,最终父亲忍无可忍,于 19 年向中纪委实名举报赵洪月借钱不还、贪污、索贿、包养情妇等多种违法事实。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实名举报不久后,就被赵洪月得知,随后遭到赵洪月等人的打击报复。不仅将有人证物证证明的借款构陷为行贿款,还在留置调查期间因实名举报被办案人员辱骂刑讯,甚至直言就是要冤枉父亲,还要折磨到他主动求着他认罪认罚。可笑的是赵洪月贪污受贿近五千万并且在外包养情妇和其他诸多罪名仅判 12 年,而给父亲定的向三人行贿 290 万却判了父亲 11 年,其中最为荒唐的是被法院认定我父亲行贿的三个受贿人(赵洪月、郝俊、沈武)其中两个所谓的受贿处级领导郝俊、沈武未受到任何处分,不仅逍遥法外,甚至还在领导岗位上 “为人民服务”。

开庭时作为家属我旁听了父亲的案子,这也是我人生第一次直面接触法律,法院和法官。当经过层层安检走进审判庭,一个不大的房间里显着无比的庄严肃穆,最醒目的地方挂着的国徽好像在提醒进入这个房间的人法律是多么神圣而不可侵犯,背后的墙上写着大大的八个字 “秉公执法,为民服务”。高高的桌子的最中间清楚而深刻的写着人民法官,旁边两个位置则写着人民陪审员。这里的一切都是围绕着人民所设置的,“为人民服务” 深刻的印在我的脑海里,让我对法律对公正无比坚信。如今回过头去看那个涉世未深的自己想法单纯的让我觉得荒唐。

在一切的一切都没有发生的时候,我坚信自己的父亲一定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的审判。但我好像忽略了一点,法律的公正与否会受到执法人的影响,我们一直在倡导依法治国,但人治和法治的定义到底是什么?这个梦随着一审的结束也随之被打破,在等待父亲出庭的时候,我无比的紧张且不知所措。我了解自己的父亲,受到如此大的冤屈,肯定让他难以接受,他身体一直都不好,更别说是经历了这些事情。但比起身体上的疾病,让我更害怕而担忧的是经历过半生苦难的父亲,会不会精神被击垮,从此萎靡下去,前半生面对生活的种种苦难他再难他都从未退缩,但一个看似简单的司法不公却让他陷入绝望。我真害怕他失去希望,在看守所律师会见他的时候,他竟然跟律师说他想过自杀,尤其是刚去看守所的时候,他们将我父亲单独和死刑犯关在一起,当着里面管教的面在监控下动手欺负他。我不知道那些夜晚他是多么绝望和难熬,无法想象也不敢想象他在监委留置期间经历了什么,让他产生了轻生的想法。但当我用一个成年人的角度再去审视自己的父亲时,发现原来好多事情他也是第一次去做,第一次去适应社会学着养活自己的家庭,第一次为人父努力的教我成人,甚至面对一些生活的苦难,他也并没有那么经验丰富,但我却默认他的坚强。是的,我发现了这个真相,在一个儿子听到自己父亲想轻生的时候,在审判厅上看着他疲惫弱小背影,发现自己当初认为无所不能无比坚强的父亲,经过半生磨难不曾被击垮的父亲,原来也是一个脆弱的普通人;当你发现父母好像变成了听话的孩子,好多事情听从你的意见;发现你不耐烦斥责自己的父母的时候,得到的不再是父母严厉的斥责,而是他们不知所措的样子,那时候整个人都被无尽的懊恼和后悔充斥着。

一审的法官叫孟天漫,是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的院长,是一位看起来大概五十岁左右,庭下接触是相对比较温和的女法官。比较亲切的和我交流,问我在哪里上学,多大年纪了之类的,让我相信她会给父亲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至少开始她让我感受到十分友好和善,满心欢喜的为父亲遇到了一个好法官高兴, 满怀期待的等父亲开庭,想着父亲马上就能回家了。但我错了,当她坐到那个位置,当她拿起可以掌控别人命运的那个法槌,好像一切都变了,在权力的加持下好像之前的和善和友好都是如此的不真实,不再是让人尊重的感觉,甚至在这个特定的位置下变得暴戾起来,基本的耐心和尊重都是奢侈,是的,她坐的那个桌子的确很高,随着庭审的的进行我清楚地知道她是院长,是我应该仰视对待的人,不是可以和我这种普通人可以亲切交流的,或许我应该不属于被服务的人民吧。

因为在监委留置了三个月,监委的人让父亲按照他们说的做口供,所以经历了很多不好的事情,和网上之前的传闻很相似,所以到准备开庭的时候他精神状态不是很好。当时父亲每天都吃一大把各种各样的药。 但让我不明白的是在庭上时父亲申请身体状态不好要出去吃点药,在下面的十几位穿着检察院衣服的旁听人员,开始相互讨论,直到女检察官笑嘻嘻的跟身边的人说 “这个人真麻烦,又要吃药”,他们一个传一个的笑着讨论着父亲,然后大家又笑得更开心了。他们的笑是如此的刺耳,他们胸前别着的国徽又是如此的刺眼,看着背后那句为民服务这四个大字,真是无比讽刺。当父亲在庭上诉说着种种报复与欺辱,法官并没有我想象中的去耐心的了解倾听,而是并没有理会并且一直在打断甚至大声呵斥,她挥舞着手里的小木锤,好像那是她最可靠的武器。我能感受到她极力的回避这件事并不想让父亲在庭上诉说,她和父亲说你儿子在后面坐着了,给他做个榜样,示意父亲不要再说了。我看到父亲沉默了,低着头,我想他可能觉得自己挺丢人的,不知道怎么就被定成罪犯了,他肯定觉得对不起我,影响到我以后的发展。

我还是太天真,原来一审开庭就是走个过场,结果是早就定好的,很快判决下来,向三人行贿 290 万判 11 年,我很疑惑,我不明白为什么判我父亲向三人行贿其中两个处级干部依旧在领导岗位上任职,还在 “为人民服务” 为什么一个案子我父亲有罪他们一点事都没,依旧在作威作福。我更不明白赵洪月是我父亲举报的,检察官当庭说赵洪月是因为我父亲的举报被调查的,为什么法院不认举报有功?甚至父亲自己主动去配合的纪委的调查,连最起码的主动到案都不认,所有对父亲不利的哪怕没有证据证明全认了,所有有利的全不认。哪怕拿出铁证证明父亲无罪,都没有用,原来证据能不能被称之为证据,是别人一句话决定的,可能有时候权力比不可侵犯的法律神圣的多。最让我不能理解的是同一个法院为什么赵洪月受贿近五千万在外面包养空姐当情妇和其他种种罪名怎么就比我父亲多了一年?比起数额父亲不及赵洪月的百分之四,比起涉案人员,赵洪月涉及的人员是我爸的百倍。难道就因为父亲实名举报后得罪的不该得罪的人?

于是我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于二审,我觉得一个市里的法院肯定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审判,二审的法官叫梁立众,律师第一次和他见完面后,说他年轻有为并且法官多次保证会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我依旧天真的认为父亲肯定会得到公平的对待,没想到的是二审一拖就是六个月,迟迟不开庭,法官一直让律师和父亲沟通说要认罪认罚,甚至给我打电话让我想办法带话给我爸劝他认罪认罚,当我问他为什么那两个领导干部不处理,就单独这么判我父亲时,他说那两个人他管不了,当我又问为什么赵洪月受贿近五千万和其他别的事仅判十二年而我父亲却十一年?他说那是检察院量的刑,法院只管判。退一万步讲,即使按法院和检察院所认定的,父亲是为公司谋利,甚至他们的判决书和起诉书都是以单位为主体,单位行贿最高判五年,但让我不明白的是父亲只有认罪认罚才会是单位行贿,不认罪认罚就一定是个人行贿。一个案子是否为单位行贿不是由案子的本身决定的吗?认就是单位不认就是个人,我实在是看不懂。因为父亲不认罪认罚,中院最终维持了原判,行贿 290 万,被判十一年,真是人民法院,不为人民。

控告信寄了了快上万封,没有丝毫反响,上面部门移交到基层让基层处理,案子就是基层判的,要到哪里去喊冤?去基层找纪委,纪委却让我去法院告法官;找检察院,检察院却让我找纪委,互相踢皮球,当我把所有部门都找一遍的时候,才明白竟没有一个部门是管这种事情的。我终于明白因为父亲是举报人,从一开始在那个城市他都没有获得公正的可能性。他不可能因为你一个外人得罪他的领导,甚至检察官远程会见父亲时亲口说 “你的事情达不到批捕条件,是领导特意交代,你赶快认罪认罚吧” 就这样几个人、一张纸,父亲的十一年就没了。

我只想父亲能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而不是官员在法律面前依旧有特权,受贿金额是父亲几十倍和其他种种罪行的赵洪月和父亲是相同的量刑,两个受贿人依旧在为人民服务,甚至作为证人在法庭上做伪证指证父亲,而审判的法官和检察官却完全忽视他们的犯罪事实。未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因为要这笔钱,我父亲受尽赵洪月的百般刁难,赵甚至带着一群人到我家威胁打骂我的家人,迫于无奈才去实名举报他,父亲只想保护家人,但没想到结果却是这样,荒唐的让人想笑,可悲的让人想哭。

现在还历历在目的是法庭上,随着一声声沉重的步伐,父亲缓慢的向我走来,他虽然浑身被防疫服包裹着,可远远的我就感受的到那熟悉的气息。仅那一眼我便不忍心再看向自己的父亲,那一眼足以让泪水充满自己的眼眶,我知道自己再多看一秒就会痛哭出来。父亲看到了我,从我身边走过时他的脚步放的很慢很慢,之前他在家时我从未珍惜和他相处的时光,但如今这几秒却永远的刻在了自己的记忆力。在抬头看向父亲的那一瞬间那声 “爸” 带着哭腔脱口而出,他突然愣住了,马上移开看向我的眼神,但我还是看到了,那是愧怍的眼神,作为父亲的愧怍。往事像电影的倒叙向我袭来,走进他的大半生,才理解他的不易,也才意识到即使一直坚强的他也会被打倒。父爱细腻而深沉,愿父亲的案件沉冤昭雪,世间少些不公。我将誓死抵抗,坚持到底。

知乎用户 GLEE​ 发表

工作原因深度接触过,SH 的民警烂成什么样了说出来你们都不敢相信。。。

知乎用户 灰麾辉​ 发表

茅台也是野味?

知乎用户 马逾​ 发表

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关键是这句话没说明白。按照这句话字面意思理解的话,肯定是不应该的。你即便是去办案,吃了饭也要给钱的呀。

如果你解释说,点菜是为了取证。比如店里卖的人野生保护动物,那确实不必付钱。

又比如,查到店里卖假茅台酒,也是不必付钱的。

知乎用户 zhuliwei 发表

时间线:

25 日查获眼镜蛇,26 日抓老板;26 日预定餐厅,27 日消费(侦查)。

舆论起来了,热搜安排了,不妨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反正,要么是补充侦查坐实证据,要么是借机吃拿卡要,要么是饭店老板请吃但没摆平事情。

以我的判断,后两者可能性较大。

知乎用户 麻辣石头 发表

上海曝光出这些事是因为上海允许曝光,而不是因为只有上海被腐蚀。。。。

上海最恶劣的事大概是小红楼,而其他地方那边。。。。“三兄弟控制全市电力” 的案例不知道听说过没有

知乎用户 千子村正 发表

太君吃你几个瓜怎么了

知乎用户 shy. 发表

我估计老板要倒霉

知乎用户 阳光彩虹小白马 发表

吃的很牛!民警。

驳回很牛!法院。

1949 年前的上海滩都没听过这样的故事!

知乎用户 小石头 发表

老板真小气,太君吃你几个瓜怎么了?

知乎用户 山雨芝年 发表

办案是正常的事。

公职人员被小老板吃请,也是正常的事。

请了后没办成事儿,也是正常的事。

没办成事之后这事就算了,也是正常的事。

请吃后还去举报人家,不是正常的事——

不讲武德。

知乎用户 法卷书虫 发表

很简单,假如民警在扫黄打非过程中,顺便学学外语,

是不是侦查行为

知乎用户 氯甲烷 发表

懒得讨论算不算 “刑事侦查行为”,就当它算吧。

第一个问题: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可诉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它确实不在行政诉讼的范围内。然而,饭店老板提起的是民事诉讼,看来老板是懂一些法的。

但是法院仍然驳回起诉,说 “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依据是什么呢?法院也说了,依据是《民事诉讼法》122 条,那就来看一下 122 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mmmmm……

我简单翻译一下:因为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所以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你搁这搁这呢?

实际上,唯一沾边的是 127 条第三项,法院没提到这一条,实在水平堪忧: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但即使是这一条,也仍然等于啥都没说,还是把球踢给了 “依照法律规定”。

那么到底有没有这个 “法律规定” 呢?我暂且蒙在鼓里。法院那么多专业人士,都没在裁定书里写出来这个 “法律规定”,我一个外行就更没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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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Liuuzaki​ 发表

目前只有单方面,说什么都是不负责任的,毕竟下跪视频都能摆拍。

不过个人认为事情能传播出来,执法不当有争议这点是逃不掉的。

知乎用户 rubbic 发表

刚才知乎上看到一个问题,打 12345 投诉民警会被报复吗?

这个事情看了我还真是怀疑会被报复……

知乎用户 苏轼的大黄 发表

合着扫 H 时先来一发也是执法行为喽?

这还需要什么所谓的法律解读吗?

这不是明摆着的么:

25 日查获赃物——26 日到店——抓人 = 执法行为

25 日查获赃物——26 日到店——上菜——吃饭——抓人 = 消费行为 + 执法行为

知乎用户 蛋蛋 发表

你猜我们疫情静默,过的什么勾八日子

知乎用户 怒吃鸡胸肉 发表


一、吃饭喝酒是否是刑事侦查行为?

在本案中,真不是!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有权从事以下几种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即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
2、询问证人、被害人。即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3、勘验、检查。即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行为;
4、搜查。即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5、扣押物证、书证。即侦查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款项等强制扣留或者冻结的一种侦查行为;
6、鉴定。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
7、辨认。即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8、通缉。即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制止预防和打击犯罪而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实施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查获禁售蛇类、抓获葛某显然是侦查行为,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安排夏某订餐吃饭去侦办案件,如果吃饭喝酒是侦查行为,那这顿饭收集了什么、查明了什么、查获了什么?是不是必要?合法吗?

吃饭喝酒可以是办案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方式,但不能说其本身就是侦查行为。


二、法院裁定有什么问题?

本案葛某以餐饮服务合同纠纷起诉夏某,法院查明夏某系侦查行为,裁定驳回,没有毛病!

首先,被告夏某答辩称系侦查行为;

其次,夏某归属的派出所证明系侦查行为;

还有,葛某虽然知道夏某的身份,但有权决定起诉夏某,法院查证了真实情况,侦查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不在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有权裁定驳回;

最后,夏某的侦查行为即使不合法,不在本案的处理范围内,法院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但无权直接进行处理。

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双重职能,不仅具有行政职能,还具有司法职能,即依法承担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所以公安机关在实施刑事案件中所采取的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均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因刑事侦查行为或程序违法而使有关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受侵害,应按《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赔偿途径解决,而不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同时,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且由刑事案件引发出来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刑事侦查、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与行政法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属于同性质的行为。将刑事侦查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可以避免行政诉讼对刑事侦查行为的干扰,也符合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诉讼宗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刑事强制措施诸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说明这类措施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


三、个人认为

1、侦查行为也有限度,不能扩大化!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对错误侦查行为的纠正,应畅通老百姓维权的管道,不能只通过诉讼才能解决。

比例原则,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比其他领域更为尖锐。基于侦查阶段的这一特性,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比例原则,将侦查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设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国刑事诉讼法有的条文体现了比例原则,如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比例原则的贯彻却远远不够,尤其是侦查阶段对于这一原则的贯彻存在严重缺陷,如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诉讼手段的适用上非常随意,对于一些强制性诉讼手段的适用过于宽松等。为了避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过度侵犯,刑事诉讼法必须确立比例原则。

2、对夏某而言,可能就是单位指派的工作,要不,事隔多年,现任的单位领导也不会去 “冒这个险、背这个锅”!

3、葛某如果是以民事诉讼的途径,来实现结清餐费的目的,事态发展到现在,倒也不失为一种方法。

4、喝茅台的侦查行为,想起来就 “香”,说不定后果会让某些人尿一壶!


【法商赢天下】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坐标:深圳

知乎用户 法商赢天下​​ 发表

我想起了一个吃饺子不沾酱油,被抓进去拘留的案例……

最后终于重见天日,后续获得国家赔偿。

公安系统对于很多事情,担待点吧。

确实你们压力也大。

但,真的长点心吧。

队伍里有坏人啊。

都不知道拍了多少电视剧了,什么扫黑风暴、罚罪、人民的名义,还有那什么即将上映的狂飙……

这都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剧情啊。

不要让这些现象,再度泛滥成灾。

若如今的中国,回到十几二十年前的社会环境……

那么真的没有几个人民群众,是愿意接受的。

人民群众把权力交给你们一部分,那是一份信任。

不要辜负这份信任,不要丢弃这份责任。

别让老百姓寒了心。

知乎用户 火雨​​ 发表

某天一民警嫖娼被辖区派出所查获,置留 2 小时后被释放:系治安案件侦查行为。

知乎用户 警觉一直都有​ 发表

这个问题下知乎好警察怎么都闷声不说话了?出来解释下行使侦查权吃饭要不要给钱啊?一个个平时道貌岸然,看到这种问题言都不敢发?

你们但凡有一两个敢站出来说,不要一竿子打死所有人,这种败类只是个别现象,我都算警察里面确实是有良心的人。就这?

知乎用户 张小水 发表

有的地方有钱但讲道理地贪(勉强能接受),有的对死工资安之若素(很不容易)

有的地方,没钱还不择手段地贪,因此上了新闻,也很正常

还记得四五月份哪些区域总是出乱子吗? 这事不就还发生在这些区域吗?

从法律角度解读? 利用职务身份敲诈勒索,只不过没有证据

当时老板如果给钱,这个民警绝对不会上交国库,一定是自己吞下。因为警察根本没有开口罚钱的权利:如果老板确实是犯罪,罚金由法院判决; 如果是普通的经营问题,轮不到警察查处

小县城的陋习陋规,没想到上海也有,丢人现眼,妈的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前两年吧,公安内部有个自查行动,有兴趣的可以去了解一下,我就不说了,省得被说是造谣。

知乎用户 卢振奇​ 发表

先说下,奉劝美方不要一意孤行,不要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美方的这种举动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一切后果由美方承担。

要我说民警下次就直接抢,反正事后一句 “办案需要” 就行。 ​

知乎用户 开店局长 发表

法院的认定恐怕有待商榷!

为什么法院的结果是驳回,驳回代表支持民警吗?

不,法院以裁定方式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是两种结果,裁定驳回是认为起诉程序有问题,例如主体不适格、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等。上海法院认为由于民警的消费本身是刑侦工作,因此认为并非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可能是行政或者刑事法律关系

当然,必然不是刑事法律关系,老板不是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那只能归位行政法律关系,但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前提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务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或者利益相关主体间行程的法律关系。民警的刑侦行为从理论上看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但最标准的依然是刑事诉讼法意义上侦查行为,所以划分为行政可能不妥。而如果强行认定是行政行为,那么行政相对方就是被抓的那个犯罪嫌疑人,老板只能归位利益相关人。但行政法上认为,行政主体与公民订立民事合同的,只能以民事法律关系认定,比如国土局和开发商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起诉属于民事案件(见最高院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所以是老板和行政单位达成了一份口头的餐饮合同,理应按照合同支付对价。

如果非要认定是行政行为,那就会存在一个行政赔偿,相较于民事纠纷给钱了事,行政赔偿未必对公安部门是一件好事。我不知道上海法院的脑回路是怎样的,总之对各方都并非好的结果。对公安,行政赔偿的可能性不谈,现在成立调查组调查,难办。对老板,五千块钱得罪公安,还被法院驳回,这叫赔了夫人又折兵。

知乎用户 白水 发表

如果是扫黄,是不是可以白嫖?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这是学习了美国警察钓鱼执法的先进经验啊。

知乎用户 cainmusic 发表

给大家看一下饭店老板葛某某的二审判决书。

葛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二审刑事案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 葛某某,男,住通州市。

辩护人俞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 (2017) 沪 7101 刑初 329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厉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 葛某某及其辩护人俞建平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作出决定同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依据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刑事摄影件、网页截图及证人李某某、谈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肖某某、周某某、叶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股权转让合同,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移交证明,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种鉴定证书》附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意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二,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葛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虹梅路 XXX 号九州生活广场 3 楼 “潮汕蛇庄” 经营蛇类火锅等食品。**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售的舟山眼镜蛇三条,并于次日在本市闵行区虹中路 XXX 弄 XXX 号 XXX 室将被告人葛某某抓获。**经鉴定,涉案的三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公约》附录二物种。

原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对葛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葛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缴获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没收。

上诉人上诉情况

被告人葛某某上诉提出,涉案眼镜蛇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其不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认罪认罚并非出于自愿,仅为能早点出看守所。其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只要列入《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物种,均属于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属于理解错误,涉案眼镜蛇虽列入《公约》附录二,但不是我国重点保护动物,不属于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葛某某出售眼镜蛇,综上,葛某某不构成犯罪。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葛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

在本案审理期间,葛某某提交了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系列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材料等, 证明其持有的三条舟山眼镜蛇具有合法的来源及资质。

检察机关提交了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讯问上诉人葛某某的笔录、从大众点评网上下载的葛某某经营 “潮汕蛇庄” 出售眼镜蛇食品的相关材料等,证明在葛某某经营的 “潮汕蛇庄” 店铺内查获其待售的三条舟山眼镜蛇。

关于葛某某是否构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葛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虹梅路 XXX 号九州生活广场 3 楼 “潮汕蛇庄” 经营出售蛇类火锅等。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售眼镜蛇三条。经鉴定,上述三条眼镜蛇均系《公约》附录二物种中舟山眼镜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因此,涉案眼镜蛇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诉人葛某某提交的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系列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材料,证明给其发货和运输的单位具有资质,但不能证明葛某某具有合法的购买、运输或出售资质。上诉人葛某某明知是舟山眼镜蛇,在无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非法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诉人葛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葛某某不构成本罪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葛某某明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非法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葛某某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曹某某

审判员  高某某

审判员  夏某某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蓝 某

知乎用户 大杨说法​ 发表

“老子在城里下馆子都不给钱,吃你两条破蛇……”

恍惚间还以为我看的是民国新闻呢

知乎用户 乔丹纳德​ 发表

9 月 14 日,一份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在网上流传。网传信息显示,原告葛某某系一家餐厅老板,其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饭未付餐费,要求支付餐费 5688 元。

**审理中,夏某表示原告所述不实,自己去餐厅系侦查行为。**法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时,所里也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

9 月 14 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致电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被告知,“葛某某还在上诉当中,我们不接受采访,采访需要和领导联系。”

饭店老板状告民警讨要餐费

派出所称就餐系刑侦行为

大皖新闻记者从网传的民事裁定书上看到,该案案由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裁定时间为 2022 年 8 月份,原告葛某某是江苏人,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夏某支付餐费人民币 (以下币种均同)5688 元。

葛某某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是:2017 年 5 月 26 日,被告夏某至原告葛某某开设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家餐厅预订包房,并留下个人手机号,谎称自己姓吴,要请领导吃饭,第二天,来了四人在包房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酒在内的野味大餐,共计 5688 元。但被告夏某仅支付了让原告购买香烟的 300 元,餐费至今未付,故原告葛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经查,原告葛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一家潮汕蛇庄经营蛇类火锅等食品,**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并于次日将原告葛某某抓获。**经鉴定,涉案的三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后原告葛某某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审理中,被告夏某表示其系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去原告处系侦查行为。后法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长白新村派出所向法院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对原告的诉请应当驳回起诉。遂裁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

原告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

目前已上诉

9 月 14 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长白新村派出所,接电话值班人员表示,自己知道这件事,具体内容因为自己没有参与办理不了解,但其知道,这两年,葛某某已就此事投诉了多次,杨浦分局也作出了明确答复。“我们派出所没法接受采访,你想采访了解具体详情,可联系区局政治处。”

随后,大皖新闻记者致电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政治处宣传科,工作人员表示,采访需联系上海市公安局。其后,大皖新闻记者又拨打了上海市公安局宣传处电话,对方称不接受电话采访,请记者传真采访函及采访证件。当日 17:30 分,记者将相关信息传真至上海市公安局宣传处,正在等待回复中。

此外,当日下午 4:10 分,大皖新闻记者也致电了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被告知,“葛某某还在上诉当中,我们不接受采访,采访需要和领导联系。”

其后,记者也尝试联系饭店老板葛某某,不过,根据裁定书上显示的地址,记者在地图上查找并未找到上述潮汕蛇庄店。有邻近店家告诉记者,几年前此地址确实有该店,但已经关门了,如今改成了一家烤肉店。随后,记者联系上这家烤肉店,接电话店员表示,该店开设两年时间,老板不姓葛,自己也不知晓以前的店家信息。

知乎用户 欣欣 发表

此刻,知乎上的好 xx 一言不发

知乎用户 泉禾丹 发表

划重点:2017 年 5 月

槽点太多都没法说了

咋证明这个蛇是野生的不是养殖的?

取证喝茅台干嘛?难不成这茅台也是泡了眼镜蛇的?

前一天已经取了蛇带走,第二天还来吃,敢情不吃进肚子里不能确定这蛇合不合法?

当然最关键的是:

能咋办呢?这事情都过去五年了,老板被关了四个多月,上诉也被驳回了。

知乎用户 风痕雨点澜斑里 发表

这种事我还真遇到过,大学期间我去我们当地一家连锁咖啡店兼职,

那家咖啡店属于我们当地比较大的咖啡店,门面约有 300 平的样子,大厅放了十来个双人沙发,有十来个卡座,后面有还五六个包房,里面有麻将机,

有后厨,能做牛排、意面、炸鸡之类的简餐,最便宜的巴西咖啡要 25 一杯,那可是 2010 年的 25 块哦,

来这边喝咖啡的大多来谈生意的商人或者相亲的情侣,偏商务吧,可以这么说,

因为是冬天,又是兼职,所以老板并没有准备我的工作服,我就穿的自己的衣服上班,

那时候上大学,头发还比较多,肚子也没有那么大,因此还能驾驭一些比较哈韩的衣服,因此看起来还是有些小帅的,

这便导致我做服务员期间,被前来喝咖啡的小姐姐调戏,被其中一个服务员的闺蜜追,要找我谈恋爱,之所以说这个,主要是引出后面被认错的原因,

那是一个工作日的下午,一群穿着制服的人,大声嚷嚷的直接进入包房,

不一会其中一个跑出来要求上茶,我问上什么茶,他们说铁观音,菊花茶一样一壶,

我们一般都是按杯上的,一杯茶 30 样子,一壶好像是 128,

等我去吧台准备泡的时候,结果被老板娘拦住了,说就上四杯铁观音,不用壶,用杯,然后还叮嘱我说:你进去说一杯铁观音 28 元,

我不明所以,但还是照办,

结果进去不说不要紧,一说茶的价格,那个点茶的制服男急了,

大声嚷嚷:你是老板的儿子吧!完全不懂规矩,你知不知道我们是谁?我们经常来这里的,要你们老板过来,叫你们老板过来。

我一不知道他们是谁,二我就是个服务员,管他那么多,我说我不是就走出去了,不理他,

然后那个制服男就气势汹汹追出来要找老板,然后女老板躲了,男老板跑了出来,递了根烟,赔了笑脸,

后来我问其他服务员才知道,他们是 gs 局的,经常来打牌,每次都是吃完喝完就走,不给钱,

老板虽然看不惯他们,但又不敢得罪,因为真得罪了,一查就是一天影响生意,

而且万一有什么小差错领个大几万罚款就更划不来了,所以只能自认倒霉。

知乎用户 文 2 青年王有志 发表

这个事情从法律角度没法解读的。

试想一下,两名公职人员,去一家饭店,消费几千块,而不付账,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吗?

就算你去侦查办案,喝飞天茅台,吃蛇肉…~你知道是保护动物还吃它。何况人家正规进货渠道,证明是养殖的。

这个事情无解,除非权利不任性。

知乎用户 观海听涛 发表

从法律角度解读就是:你可以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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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Richy​ 发表

你不能让我从一个不存在的角度去解读这件事

知乎用户 三岛老贼​ 发表

既然是侦查行为,那这个案件总得有程序类文书吧?受案经过,报警记录,立案侦查情况或者侦查员指派,这些东西派出所应该能提供出来?

而且作为侦查,想必这个进食是非常必要的。不然蛇可能会从窗户里飞出去。既然这样,当时有没有对侦查员来个剖腹验蛇?没有啊?没有那怎么能定案呢?要是侦查员说自己吃的是大熊猫,老板就牢底坐穿了?

为了社会和谐,在此我要责备这个店老板几句:

其实这个事情你可以处理得更好的。

第一天人家已经暗示你了,能查消防,是有官身的。要你几包烟就是看你态度,你态度好赶紧包个红包,或者拿上几条烟,这事就查无实据,反正他也是自己来的。结果服务员不长眼,要了 300 块的烟钱。第二天人家又给你机会了,拿 3 万罚款,恰好是 300 的一百倍,你还不肯。最后人家还给了你一次机会,你不给人免单,还当着人家同事的面让人结账,叔可忍嫂不可忍!

这不是什么汉奸吃西瓜,汉奸吃西瓜属于解渴,顶多算是解决生理基本需求。吃野味喝茅台是奢侈性消费,属于社会需要,因为已经不是自己吃了。而吃野味喝茅台不掏钱就属于自我实现了,你祸害人家的自我实现,本质上就是对方的身份贬值。你不给人家一个说法,人家当然要给你一个说法。

行了,监狱也坐了,损失大概也比 3 万多多了,现在要 5000 多块属于不争馒头争口气。问题你这口气是能争得来的吗?你争这口气不过 5000 多块,但是要给你,等于公检法一条线都得承认这个事情做错了。为了你这点尊严和经济,你就这么没有大局意识?

反正你以后在这个派出所辖区也生活不下去了,你是愿意给大家留个好的念想,还是愿意动不动被上网追逃,你自己看着办。多说一句,那时候还没有袭警罪,你这行为放现在妥妥袭警。哪怕现在,报你个敲诈勒索,三天两头给你拉局子里盘问 8 小时,你看你吃得消不?还联系媒体曝光,你是长了本事了,不把你抓进去,下一步你是不是要找督察和纪检,是不是要信访,是不是要找巡视组?你以为现在还是旧社会啊,人家治不了洋人还治不了你?现在新社会了,人家既能治洋人,也能治你。

你好自为之吧。

知乎用户 李晓宇​ 发表

你法我笑

知乎用户 张轩鸣 air​ 发表

不太敢想要是查 pc 会怎么样。。

知乎用户 诗与方腿 发表

上海被叫做魔都是有原因的。

够魔幻!

一个发达地区出现这种事是非常少见的。

别人都说穷山恶水出刁民,上海这么富有还出这样的刁民。。。。。。

听起来像天方夜谭!

知乎用户 老鬼​ 发表

不错了。

古代告官先打几十大板。

知乎用户 萌遁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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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哆啦 B 梦 发表

你得全程录像,不然菜容易臭,反而把卫生许可证弄丢了就不好了。

毕竟这事发生过一次呀。

知乎用户 鱼我所欲也 发表

先不论就餐是否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被告辩称到原告处就餐属于刑事侦查行为,派出所对被告的说法予以认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系履行职务行为,那么相关权利义务应当由派出所承受,那么派出所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知乎用户 闵海涛律师​ 发表

现在知道为什么各地的教育整顿办都没撤的原因了吧?

知乎用户 legenddust 发表

1,你没有把柄在别人手上,别人不会吃霸王餐。

2,你没有证据,就不要去告别人。

3,你卖保护动物不知道法律风险,说明不懂法。

这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吃没吃野味?

吃了没关系,为什么点茅台?

刑侦行为最后报餐一顿,不犯法不违规,最起码得把钱给付了!

知乎用户 冬情​ 发表

付啥钱,签单就行,老板餐馆倒闭前记得分期付下账。

知乎用户 农村卖油翁​ 发表

“你不给我一个说法。。。。。”

这事发生在爱丁堡确实是有原因的。

知乎用户 放猪小民 发表

别的不懂 反正原来我们班那几个 50 多名的 天天逃课 抽烟 打架的费头子 后来都走关系当了警察。

知乎用户 蛋黄猫冲呀 发表

“钓鱼佬永不空军!”

知乎用户 石少人二 发表

不然怎么说大公安呢……

而且相比较之下,公安平均最好进,学历最低,法治素养最差。

知乎用户 铜墙铁壁方校长 发表

这个事,美国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知乎用户 哀酱小迷妹​ 发表

很好奇为什么夏某只点了个茅台,却没点几个小妹。

知乎用户 秋名山老 4G 发表

我就是很疑惑,为什么这个新闻是安徽的报纸来报道的?

说是杨浦区呀?听起来还算正常嘛,又不是白吃白喝,还付了一部分点钱呢。


如果真的能秉公执法 + 照章办事,不是和稀泥降热度,那也挺好的。

在八项注意里,有这些条目:

2、买卖公平
3、借东西要还
4、损坏东西要赔偿

不过对于这个主体来说,并不适应就是了。

至于结果,就不用关心了,直接用最坏的观点看吧。

那么,最坏的情况会是什么样呢?

知乎用户 Ashen Zhu​ 发表

上海警方的破事,实在太正常了。

众所周知的 “钓鱼执法” 是哪里来?就是上海。

杨佳事件也发生在上海。

知乎用户 城市公子 发表

知乎用户 sobeit 发表

好巧,又是上海。

其实前段时间李易峰嫖娼被抓我就想说,李易峰要是换个地方,比如在上海玩,八成就会躲过一劫了!

为什么呢,因为上海是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有钱人多名人多,小姐外围也贼 TM 的多。但是呢,上海除了出了那么两起震惊全国的诸如上海红楼案之类的极端案件,就基本上没别的了。

是不是很讽刺啊?反正我觉得上海挺挑战我的智商的。

非但如此,上海在出现疫情时候的表现,还严重挑战了我的世界观。让我彻底长了见识,在中国这种社会主义国家,还真就有这么牛 X 的地方。

所以上海的警察吃大餐忘了付钱这种行为,太小儿科了,不值一提。上海这么牛 X 的地方,出几个牛 X 的警察,不很正常吗?

知乎用户 隆冬 发表

毕竟是上海嘛

知乎用户 风来运转 发表

告官,告不赢才是正常的

搁过去

直接拉到一个地方腿打断,然后扔到沟里

信不信就是管商贩要钱要物要卡的城管要是全部严查

中国城管队伍得少一半

而且,各位领导同志

能不能别把自己的亲戚安排在工勤岗或者社区街道还有妇联了

没文化,没能力,扫扫地不行么

知乎用户 321 发表

判决书上的时间线对不上啊。

25 号餐馆被查,26 号老板被抓。

26 号警察订房,27 号吃饭。

所以是老板被抓的当天,警察订房,老板被抓的第二天,警察带人去吃饭?

都已经被查非法出售野生动物了,还能继续营业?

警察还能去吃野味,并且理由是侦查?

——————

如果时间线没错,脑补一下正常逻辑。

老板被抓,餐厅停业。

老板的朋友或者亲属立即找到这名警察,请吃饭,希望从轻处理。

警察承诺会想办法,并欣然赴宴,地点仍在停业的餐馆,由于是内部吃饭,所以不受停业影响。

结果饭吃了,事情没搞定,老板仍被拘役 4 个月。

出来后老板不乐意,找警察要饭钱。

警察说,我尽力了,但是你主动请我的,饭钱不该我出。

综上,两边都不是好人。

当然,只是脑补。

知乎用户 CCCBC​ 发表

有没有感觉一股子水浒传味道

知乎用户 一无所有 发表

老舍作品《茶馆》 第二幕:

  巡警:紧! 紧得厉害! 仗打得不紧,怎能够有这么多难民呢! 上面交派下来,你出八十斤大饼,十二点交齐! 城里的兵带着干粮,才能出去打仗啊!
  王利发:您圣明,我这儿现在光包后面的伙食,不再卖饭,也还没开张,别说八十斤大饼,一斤也交不出啊!
  巡警:你有你的理由,我有我的命令,你瞧着办吧!(要走)
  王利发:您等等! 我这儿千真万确还没开张,这您知道! 开张以后,还得多麻烦您呢! 得啦,您买包茶叶喝吧!(递钞票) 您多给美言几句,我感恩不尽!
  巡警:(接票子) 我给你说说看,行不行可不保准!
  三、五个大兵,军装破烂,都背着枪,闯进门口。
  巡警:老总们,我这儿正查户口呢,这儿还没开张!
  大兵:屌!
  巡警:王掌柜,孝敬老总们点茶钱,请他们到别处喝去吧!
  王利发:老总们,实在对不起,还没开张,要不然,诸位住在这儿,一定欢迎!(递钞票给巡警)
  巡警:(转递给兵们) 得啦,老总们多原谅,他实在没法招待诸位!
  大兵:屌! 谁要钞票? 要现大洋!
  王利发:老总们,让我哪儿找现洋去呢?
  大兵:屌! 揍他个小舅子!
  巡警:快! 再添点!
  王利发:(掏) 老总们,我要是还有一块,请把房子烧了!(递钞票)
  大兵:屌!(接钱下,顺手拿走两块新桌布)
  巡警:得,我给你挡住了一场大祸! 他们不走呀,你就全完,连一个茶碗也剩不下!
  王利发:我永远忘不了您这点好处!
  巡警:可是为这点功劳,你不得另有份意思吗?
  王利发:对! 您圣明,我糊涂! 可是,您搜吧,真一个铜子儿也没有啦!(掀起褂子,让他搜) 您搜! 您搜!
  巡警:我干不过你! 明天见,明天还不定是风是雨呢!(下)
  王利发:您慢走!(看巡警走去,跺脚)

知乎用户 New Angle 发表

江湖不是打打杀杀,江湖是人情世故

知乎用户 stanley 发表

如果这几个民警去侦查卖淫嫖娼,是不是先爽了不给钱在抓人。

知乎用户 剑鸣虎啸​ 发表

群众去基层公家单位应该允许录音录视频,否则群众监督从何谈起?禁止群众录音录视频违反宪法,违反建党初衷,造成底层公务员欺下瞒上,祸国殃民。

知乎用户 中山遗志​ 发表

知乎用户 阿康 发表

上海称为 “魔都” 确实非常魔幻,大家还记得上海疫情么,一次次刷新全国人民对上海的认知。而这一次上海民警再一次刷新了全国对它的认知。许多人都拍手叫妙,都觉得这才是民警的真实面貌嘛。毕竟国泰民安,百姓安居乐业永远都只是宣传里的,和真实的情况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49 年上海解放前夕,蒋介石断言,上海这个乱摊子,无人收拾得了。这话虽然有轻视对手之意,但也确实显示出国民党的无能。蒋介石为何无法治理上海呢,前有杜月笙,后有孔祥熙两大官商,而且这两大官商都是国民党自家的官商啊,蒋介石当然没法动。老虎没法打,苍蝇到处飞,这样的一个上海,怎么可能治理得好呢?

陈毅元帅解放上海以后,不到几年的时间就将上海治理的井井有条,上海快速步入现代发展的快车道。然而六七十年后,历史再一次轮回。

杜牧那篇《阿房宫赋》中的千古名句,道出了历史的本质**:“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那就是中国历史的本质就是没有历史,中国人从不吸取历史教训。

所以上海再一次回到了曾经的那个上海,中国也再一次回到了两千年前的中国!难怪毛主席说(见下图):

那么多的律师都跑来回答,还如何从法律的角度解读?

你法我笑. jpg

知乎用户 心晴 发表

“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

知乎用户 翊翔 发表

今年回看一下这个事情,却觉得一切都是注定和必然罢了。

知乎用户 看穿一切的沼跃鱼 发表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 0113 民初 13538 号

原告:葛某某,男,1971 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夏某,男,1969 年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夏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7 月 6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餐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688 元。**事实和理由:2017 年 5 月 26 日,被告至原告开设的位于本市闵行区虹梅路 3219 号二楼餐厅预订包房并留下个人手机号,谎称自己姓吴,要请领导吃饭。第二天,来了四人在包房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酒在内的野味大餐,共计 5688 元。**但被告仅支付了让原告购买香烟的 300 元,餐费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经查,原告在本市闵行区虹梅路 3219 号三楼潮汕蛇庄经营蛇类火锅等食品。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并于次日将原告抓获。经鉴定,涉案的三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后原告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审理中,被告表示其系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去原告处系侦查行为。后本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长白新村派出所向本院表示,被告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对原告的诉请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施 怡

二 O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圣颖

知乎用户 隐身的魔法师​ 发表

看下面关键词

时间线: 2017 年 5 月 25 日查到野生动物,5 月 26 日抓获嫌疑人,5 月 27 日用餐。。

用餐单位: 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

餐馆: 上海市闵行区。

菜品: 飞天茅台

罪名: 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一: 5 月 25 日查到的,5 月 26 日抓获嫌疑人,5 月 27 日用的什么侦查措施呢?侦查什么呢?

第二: 什么侦查手段,需要喝飞天茅台呢?办公时间能喝酒?

第三: 非法出售野生动物,这个案件属于森林公安管辖吧?

2017 年那会森林公安属于直属管辖,不属于上海市局管辖吧?

再退一步讲,就算属于你,先发现先立案后移交。餐馆位于闵行区,管你杨浦区什么事呢?

最后,我个人觉得,很有可能就是一次请托,只不过事没办成。

知乎用户 明月当空 发表

钓鱼执法也是上海报出来的。精准防控,三天入选保供,卖三无产品,爱丁堡……。上海市和其他省一起对比,都差不多。谁也别说谁。自诩高级,其实是自己给自己加戏。

知乎用户 李明 发表

不用从法律角度解读。

在魔都,法律是有钱有势人的玩具。

不过也有公正不阿的时候,比如双方都是普通老百姓。这时候魔都的法律的确是公正公平公开的。但也仅限于此。

魔都 Jc 首要任务是维稳(中性词),次要任务是维护那些有路子的商人,必要时可以动用武警。只要不踩红线,钱随便圈。

这事能上热搜,很意外。魔都信息封锁力度可以说是全国拔尖的。比如疫情时代的各种魔幻事件。

这事能上热搜唯一的解释就是,这几个人可能有人,但是位置不够高。

魔都 JC 维护跑路教培受益人而殴打受害家长的事都闹上帝都了,可真就是一点涟漪都没见着。

知乎用户 夜海孤帆 发表

你不让警察免费吃饭,你就是像被拘役是吧。

知乎用户 锻神锋 发表

知乎用户 问问 发表

野味可以解释为取证需要,但飞天茅台就不好解释了,即使怀疑他们卖假茅台,那也是市场监管局的事。

显然,这是在假借办案名义,中饱私囊吃拿卡要

知乎用户 ZHSH 发表

这就是拼着鱼死网破也要讨个说法了。

最后就是看领导的意见和舆情处理方案了,和法律有什么关系?

魔都的事情,现在不好判断了,只能说一切皆有可能吧。

知乎用户 asdf-quark 发表

第一,刑事侦查是否有立案依据?第二,就餐还有 3 人是什么身份?第三,即使属于刑事侦查,是否可以喝酒?第四,喝酒是否一定要喝飞天茅台酒?第五,这种情形的刑事侦查,喝酒可以不付钱是否有依据?,,,一句话,你侦察是你的事,但是消费付钱是应该的

知乎用户 阳光天地小子 发表

一群刁民,成天的就能给警察添乱。

知乎用户 料青山见我亦如是 发表

看来一下法院这意思,似乎是民事诉讼这个方式不对,按理说被害人提起行政诉讼就可以了去,搞出这么大动静,可能都不需要诉讼了这是。

这个事情,看时间线有点敲诈不成,然后办案的意思。也就是说那个人交了 3 万,贩卖和出售野生动物就没事了?法律变成了某些人谋私的工具了,这个事情应该是需要彻查的。

至于说办案,我觉得时间不对,吃饭在后,似乎是捞人,然后价格没有谈好。除非时间写错了。但是无论怎么说,茅台这个肯定是不对的。舆论一出来,公安局这次是跑不了了

知乎用户 lynxliu 发表

查野味大吃特吃,那查嫖娼你不得大干特干啊?

知乎用户 唐俟 发表

从法律的角度无法解读

从权力的角度才能解读

知乎用户 郭 - 未来 发表

17 年 5 月的事情

现在是 22 年 9 月

五年

知乎用户 兜帽 发表

这新闻我是硬没看明白,争议焦点不该是吃没吃饭的问题吗?一个劲强调去饭馆是侦查行为什么意思?你如果是侦查行为那就是公务,应该派出所出钱,你如果不是侦查行为就是私事,应该民警自己出钱。但从来没有说法是派出所侦查行为吃饭可以不给钱吧?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到底吃了没吃的问题啊,可全文就是不说这个事。

知乎用户 北海之羽​ 发表

事情经过写的过于清楚,感觉法院不愿背锅。

知乎用户 东西南北流 发表

作为宝山人说一句:肯定是想托关系,没成功。

25 日查获野味,26 日抓获老板,同天民警订餐,27 日吃。注意订餐和 27 日的接待不一定是老板本人。

所以应该是 26 日想托关系,本质上行贿或索贿,27 日实施。

支持严查到底!

知乎用户 新下级学 发表

从法律角度解读?

那肯定是饭店老板违法制售野生动物,被民警当场抓获,饭店老板抵死反抗并控制住民警,强制其吞咽野味,并为逃避惩罚,强灌其高度解酒,制其昏迷。

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震慑宵小。

我建议针对该饭店老板进行专项立案侦查,顺藤摸瓜,将这一集非法盗猎、销售、加工国家保护野生的团伙一网打尽,还群众和谐安全的饮食和治安环境。

知乎用户 fuccc 发表

你法我笑

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

绝对的权力带来绝对的腐败

总有人以为上海作为经济中心,基层的素质会跟全国其他地方不一样

从这件微不足道的 “小事”,到上半年疫情囤积居奇倒卖爱心物资,再到 17 年小红楼事件

出淤泥哪有不染的呢?

连一个小小的辅警甚至城管外包人员都能凭借一点点公权力吃拿卡要

和 111 年前的那个朝代毫无区别

知乎用户 流浪的紫鸢尾 发表

点菜没问题,不吃没问题,吃了又点茅台就非常有问题,超过必要限度。

给个角度:““发现售假线索”” 顺便调查下是不是卖假茅台。

知乎用户 微饭君 发表

老板并没有保护野味的意思,也不在意你喝茅台还是二锅头,主要是没有提前说明是出任务!

提前说了是为了执行任务,鉴于鱼水情,一家亲,也就没有后面的事了。

所以说,误会都是有原因的,比如执行不能告知的任务,比如其他秘密行动,也可以隐晦的说一下,比如我们在执行不能告知的行动暂时不能结账,后续会有人和你接洽。

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才是根本。

知乎用户 复合维生素 发表

吃野味不花钱就算了,毕竟是非法的东西,对方没有权利主张对价。

但茅台,又不是假茅台,为什么不给钱?

知乎用户 安安律师 发表

希望有一天 我们的法律也能允许审计哥谋生

知乎用户 维希埃特 发表

让子弹再飞一会

我唯一关注的是店主写的小作文

他在小作文里说,举报后,反馈的单位告诉他:这是做的局,局领导知道

结合法院的驳回起诉,因为这不属于民事纠纷范围,我觉得这有点不对劲,法院已经认定了这是刑事侦查行为

正常情况下,我想百分之 99 的人都知道,你办案子可以,但你喝茅台说不过去。

根据老板言论指控,看一下警察干了什么:连着两天来,带走老板资产,吃全蛇宴,工作期间喝茅台,5000 元只给 300,曾对老板说罚三万可以平事

而警察的八项规定以及公务员的相关规定,上班喝酒首先大问题,公款吃喝又是一项,滥用职权也能靠上

那么普通人都知道的事情,法院和有关部门会不知道吗?

面对舆论,我国任何部门都是第一时间稳住举报人的心情,然后立马调查,息事宁人,有时候宁可让被举报人多吃点不该吃的亏,也就是所谓的谁举报谁有理

而如果是手眼通天的人物,逻辑说不过去,都手眼通天能让局领导和法院一起背书了,跑饭店欺负个小老板?

电视剧里的保护伞尚且知道痛骂为非作歹的关系户,然后让对方拿钱摆平,更别说比电视谨慎多的现实了

大多数人关注着举报人和后续的回应,我一直在关注最初警方的说辞

做的局,刻意激怒老板,我记得是有这些话的,好像是要通过他去联系发现什么上家还是下家

而事实也确实是之后老板违规售卖野生动物被关了四个多月

么心写了,让子弹飞吧,警察不一定没错,但老板也不干净

知乎用户 独行​ 发表

吃了 那就不正常

如果是侦查 野味做出来 上桌 就已经可以完成侦查了。

就像民警调查嫖娼,去会所 可以理解

但 和小姐发生了关系。

这就很难说是侦查行为。

知乎用户 咏月白 发表

让子弹飞一会儿,感觉这事没这么简单。

查获保护野生动物之后,菜单上还有眼镜蛇和大王蛇,也是有破案需要的可能的。

关键是饭到底吃了没吃,酒到底喝了没喝。

知乎用户 糊涂​ 发表

突然想到,电视剧《人民的名义》里面,奋力学英语的陈院长。

潜规则从来不只娱乐圈有,社会上也有,而且大行其道。

显规则吃饭付钱,天经地义;没钱吃霸王餐的还得洗盘子,要么就是吃客武德旺盛,店老板打不

过。

潜规则,公权力在手,自然要换点好处。来你馆子吃饭是看得起你,还想要钱;要钱可以,我查你

个底掉;还有不开眼的老板吗?

还真有,这次碰上了个头铁的。当然吃饱喝足不被追责,估计这个老板也不会闹大了,估计是既吃

你又弄你,遭不住了。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发表

调查需要吃野味我尚能勉强理解(不吃怎么知道这是纯正野味,这也是业务水平的一方面吧),毕竟调查失足妇女也需要深入窝点,

但是飞天就真的理解不了了——难道进入窝点之后,还要把全套流程走完才算取证成功么?

再仔细一看,是上海。。。。。嗯。。。。。。(若有所思)

当然,这类问题也不是上海一个地方才有。

不过毕竟不是几十年前了,未来还想做这样的事情,恐怕会越来越难,成本越来越高。

知乎用户 age mao​ 发表

老爷吃你的饭是看得起你,没让你交钱就算了,还想着要钱?不知道公务员多累么!得体谅大人!

你还敢报警?!好!等着风声过去了,看老爷是怎么整你的!

周公子的几十万的茶,深圳纪委的五十辆宾利,哪一个不是触碰到普通老百姓的神经?好家伙,辛辛苦苦干一辈子,感情钱都进了这帮人手里,还有天理吗?还有法律吗?!

制度需要改革,而这帮烂肉脓疮,肯定是要剔除的!

知乎用户 昊 ANGEL 发表

野味死都已经死了,总不能让它们白死吧。

人家可能是含泪吃下去的。背后的原因太暖了。

@知乎好 jc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看过港台警匪片的朋友,应该经常看到这种场景。
一名正气凛然的警察穿着便服去某逼仄的巷道查案,突然迎面走来一彪形大汉,二人四目相对时,大汉神情慌张,扭头就跑。警察边追边喊 “站住”!追到路边,大汉抢了一辆摩托车,轰隆轰隆,扬长而去,警察奋力追跑了几步,眼看大汉越来越远,于是急中生智,跳上一辆停在路边买菜的小哥的小汽车,开门,上车,打响汽车,猛踩油门,一气呵成!只听“刺溜” 一声,警察开着小汽车呼啸而去,空中飘来一句“警察办案……”,空留路人一脸“懵逼”。
接下来上演的是紧张刺激的警匪追逐戏!没有人会关心买菜小哥的感受,电影后续更不会介绍 “警察归还小汽车” 的情节。

那么,警察在侦办案件时,能征用其他公民的车辆么?如果警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该如何处理呢?
以上这个问题,恐怕绝大多数人这辈子都不会遇到,但 9 月 14 日一份传遍网络的裁定书,将这个问题抛向了大众!

9 月 14 日,一份法院的” 裁定书” 火了,根据网传的裁定书内容,上海某分局的民警在某餐饮店吃野味喝茅台,没有支付餐费,店主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民警支付餐费,法院裁定 “民警的行为属于侦办案件,案件不属于民事纠纷,驳回了店主的诉讼请求。”
看了新闻下的留言,发现许多网友对裁定书内容表示不理解,有的义愤填膺,更有甚者认为法院有 “偏袒之嫌”。

舆情发酵后,上海市公安局于 9 月 15 日发布通告称 “已立案调查,定依法处理”。看来,店主大概率不需要通过二审讨要餐费了。

这件事为什么会引起网友们如此大的关注?笔者试图揣测几分!总结起来,可能有以下四大原因,一: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该如何维权,网友们不太了解;二:法院的裁定书说理部分似乎简单了些,导致网友们产生误会。三:事情暴露了有些部门的不作为,让网友们失望;四:警察办案,需要喝茅台么?是否涉嫌 “公办私享”?

1. 警察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他人损害时,我们该如何维权?
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问题。警察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能征用 “买菜小哥” 的小汽车么?

人民警察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侦查权的顺利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以上规定的言外之意就是,我们敬爱的人民警察因为办案需要,可以使用 “买菜小哥” 的小汽车,用完后,返还车辆或赔偿买菜小哥损失即可。如果不予返还或者不予赔偿损失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通过以上法条可以得出,如果民警未返还小汽车,买菜小哥可以提起 “行政赔偿之诉”,要求国家机关进行赔偿。
在 “上海某民警喝茅台不付餐费” 的案件中,如果民警的 “吃餐行为” 属于执行公务,那么这种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餐饮店主实际上是和民警所在的单位,即某公安局产生法律上的关系。当民警因执行公务给餐饮店主造成损失时,餐饮店主应当提起一个 “行政赔偿” 之诉,而不是提起一个 “餐饮服务合同” 之诉。“行政赔偿”之诉属于行政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

虽然餐费中的 “野味” 部分可能因经营行为违法,这部分损失不能获得赔偿,但至少支出了 “茅台酒” 是餐饮店主实打实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应当获得赔偿。

当然,“吃餐行为” 是否真的是执行公务?在没有更多信息出现之前,这个问题暂不讨论。
到底是餐饮店主不懂法才提起了错误的诉,还是迫于无奈只能提民事纠纷之诉,笔者就不妄加猜测了!

2. 裁判文书的普法作用?
如果民警的吃餐行为属于执行公务,案件不属于 “民事纠纷” 的处理范围,法院驳回诉请的裁判本质上没有问题,但法院驳回诉请的理由写的似乎简单了些,这样很容易造成不懂法的网友们如“丈二的和尚摸不到头脑”。
民警的就餐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为什么就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了呢?如果不属于,那应该属于什么诉讼的受理范围呢?
既然法院驳回了诉请,那么餐饮店主该如何维权呢?
很可惜,这些问题,裁定书里没有交代。
法院裁判除了定分止争外,是否还承担法律知识的普法作用?如果裁定书无论在说理还是引用法条时,都写的稍微详细一点,是否能让网友们 “恍然大悟”?

3. 迟来的正义?
2017 年 5 月份产生的餐费,为何过了 5 年,还没有支付?
为何餐饮店主都到法院起诉了,法官都去派出所了解情况了,都答复法官民警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了,餐费还没有支付?
这些问题不解释清楚,也不能怪网友们 “疑窦丛生” 了!
至于 “办案” 有没有必要“喝茅台”?这涉及到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合法合理问题,相信相关部门调查清楚后,自会给予公正的处理。
好在,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

知乎用户 王律师的手记​ 发表

半殖地方多流氓不是挺正常的事么。这比唐山不作为的好多了。

知乎用户 法天相地 发表

菜钱说的过去,茅台钱必须给。

知乎用户 中年闰土 发表

事实没有弄清楚以前,我只能大概地评论一下:

首先应该禁止食用野味,野生动物需要保护嘛。

其次,如果真的是办案的话,就不要喝酒了,喝酒会误事的。更不能喝高价的茅台了,这样有腐败的嫌疑。

最后,如果真的是办案的话,吃了喝了也要付钱的,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嘛。吃喝都进了你个人的肚子,所以个人需要付款。

知乎用户 楚易​ 发表

飞天茅台

知乎用户 小女子拥护国父 发表

派出所的证明和法院的裁定都有问题。

一、“法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时,所里也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请问什么样的就餐属于刑事侦查行为呢?

正常来讲,就算民警去该饭店进行刑事侦查,那侦查完了也不一定在那里就餐;既然在那里就餐了,就餐本身和刑事侦查的内容有直接联系吗?看现在的报道是看不出来。那就餐和刑事侦查是完全两码事,派出所居然向法院作出这样的证明,很可笑。如果是该民警到该饭店做刑事侦查行为,之后在那里就餐,其本人不支付餐费的话,其单位也应该报销其餐费其(前提一是符合出差报销的规定,二是餐费没有超标准)。岂能是轻飘飘的一句 “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就能遮掩得过去?

二、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以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而驳回起诉,是错误的,二审应予纠正。

如前所述,民警在饭店就餐的时候,其身份就不是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警察了,而是一个前来饭店享受餐饮服务的消费者,他与饭店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消费者点了餐,饭店提供了相应的餐饮服务,消费者随后享受了该服务(吃喝),饭店就有权要求消费者支付餐费,否则就可以以违约起诉消费者,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所要做的,就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查明是否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并据此作出判决。绝不能因为所谓的派出所一句 “刑事侦查” 证明,就全盘否定了原被告之间平等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驳回原告的起诉。这和以前的 “官老爷做派”“衙门作风” 有什么区别?以前的人民军队为救国救民而打仗,还有八项主义(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纪律约束呢。

就算该老板的起诉有大家讨论的 “老板曾经违法的事实” 作为背景,但还是一码归一码,作为法官审理案件,就得坐得直,行得正,公公正正明明白白的把案件审清楚,你所依据的就是一个事实和法律。有些案外因素是可以酌情考虑,有些案外因素是不能干预到案件的处理结果的。

三、最后说到这位民警个人,唉!素质堪忧!在去年刚刚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政法队伍系统教育整顿活动之后,居然还能这样做?不知道等待你的将是什么样的处理结果,如果你还有机会,望痛改前非!

知乎用户 莉莉 2020​ 发表

开饭店的都知道这正常,我说小时候看见自家餐馆总有白吃的。

那条评论的评论区都是骂我,说我侮辱警察形象,还说要举报我抓起审问是不是小时候真有这个经历,我就不敢说话了。

以后这种都是假新闻,我们警察是人民的警察,绝对不会出现这种低级错误。

知乎用户 工程转中文研究僧 发表

白吃白喝都能驳回,真的都回来了?

知乎用户 nanjol 发表

都怪之前的 “临时工”,

现在想甩锅都甩不过去了,

只能 “编造” 一些蹩脚的理由,让网友直呼智商被侮辱。

知乎用户 笑纳 发表

现在你们知道杨大侠的决定是正确的了?

知乎用户 奇犽犽犽犽 发表

奶油面包好好吃啊!

知乎用户 青花鱼水饺 发表

那也不至于吃野味喝茅台吧,就不能吃碗米饭,啃两个馒头吗。

要是这样的话,办案的时候,去五星级酒店开总统套房,吃满汉全席,都不用付钱了。

吃完睡完,再去车行提个玛莎拉蒂,直接跟车行老板说办案用的,不用付钱。

再去房产公司搞个别墅豪宅房本,办案用的,不用付钱。

嗯嗯,潇洒人生从此开始。

知乎用户 一只柚子 发表

换个角度,从司法文明指数看。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这个年份没找到太清晰的,将就看吧)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和 2021 年没有找到相关信息。

从 2014 年至 2019 年情况来看,上海是四届状元一届传胪,排名最次的时候也在平均分以上。

知乎用户 氪不救非 发表

一个字,干 tnd

知乎用户 左丘和悦 发表

飞天也是假的?

知乎用户 短期负债 63w​ 发表

文:麻辣新语吴能恩

近日,上海一饭店老板状告民警夏某 “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 被上海宝山区法院驳回,警方称系刑事侦查行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下午,杨浦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夏某带领 4 名男子来到闵行区葛青松的潮汕蛇庄,称要检查消防。顺便从服务员处拿了 4 包香烟后,说要请领导吃饭。在带走 3 条眼镜蛇和 1 条王锦蛇后预订了次日的包房。

次日,4 人在包房内消费了包括一瓶飞天茅台(价值 2699 元)在内的野味大餐,合计餐费 5688 元。临走时,民警夏某只付了 300 元烟钱。却没有结付 5688 元的餐费。

2017 年 9 月,葛青松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 4 个月 15 日,并处罚金 1000 元。

葛青松上诉后,2018 年 4 月,上海市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葛青松认为,民警夏某一直未结当日的餐费 5688 元,遂将其起诉到宝山区法院,要求判令夏某支付餐费。

2022 年 8 月 18 日,宝山区法院裁定认为,民警夏某到葛青松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驳回了葛青松的起诉。

这里,我不去讨论饭店老板葛青松到底是不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问题。

尽管,他一再声称是人工饲养的蛇,并提供了养殖许可证。

我只是想说明:民警夏某,即使是因为刑事侦查行为才到葛青松处就餐,但是,其实他可以从很多方面调查取证。

比如从饭店厨房或食品储存间查找证据;比如从已经在食用的菜品上固定证据等等方式,皆可取证的。

为何非得要海吃海喝一顿后才算调查取证?

就算是佯装客人,为自己的刑事侦查行为打掩护,那么,菜品上就不说,为啥非得喝一瓶价值 2699 元的飞天茅台?

喝珍贵的茅台酒,与调查店主是否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半毛钱的关系吗?

就算是刑事侦查行为,那么,这顿饭钱也该结算。毕竟,有专门的经费。

如果以刑事侦查行为的借口想免去这一顿饭钱,到哪里都说不通的。

再说了,就打算饭店老板葛青松确实存在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那也是一码归一码。

他违了法,自然该受到法律的处罚。

你吃了他的饭,该付钱那就得付给钱。

这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

在这个事情中,很显然,民警夏某吃饭不给钱是说不通的。

如果说是民警夏某辩解说是刑事侦查行为才没给餐费,那反倒还好理解。

毕竟,他借工作便利和手中执法权,想去开点油,趁机揣着明白装糊涂的吃一顿饭不给钱,似乎也是理所当然。

但是,法院的判决书却黑纸白字的认定夏某不给钱是因为刑事侦查行为,这就非常有点葫芦僧判葫芦案的味道了。

一个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院,何来如此荒诞不经的混乱逻辑呢?

难道连这点最基本的辨别能力都没有吗?

法院的同志们必须要明白:因办案而发生的刑事侦查行为与吃饭不给钱是毫无关系的!

这可是八竿子都打不着的。

何况是喝的高价酒,吃的是高价饭。

怎么可以因你们一句 “系刑事侦查行为” 就白吃白喝了呢?

一个很简单的调查取证,却被糊涂的民警办得一塌糊涂;

一个很简单的民事案子,却被糊涂的法官判得一塌糊涂!

真可谓:糊涂警吃糊涂饭,葫芦僧判葫芦案!

知乎用户 麻辣新语吴能恩 发表

我看了新闻标题直呼魔幻

这事也能发生?震惊部改良了!

结果今天有省级新闻号

发了事情经过

果然魔幻

欢迎来到魔都,一个魔法的魔幻世界。

知乎用户 拼命的小西瓜​ 发表

按照咱老百姓的认知,吃饭付钱,天经地义嘛。

至于你这个从法律角度到底是刑事侦查行为、民事行为、行政行为还是其他啥行为,跟这个有啥关系?

吃的是野味,那是民警知法犯法。

吃的不是野味,那更应该付钱。

知乎用户 平凡男人​ 发表

这个案例甚好,下次抓嫖娼也可以先去人体侦查一下。

知乎用户 微微蒋 发表

本来想进来看证据的,结果全部都是情绪输出

知乎用户 不想上吊朱由检 发表

如果是缉毒民警去涉嫌贩毒 KTV 缉毒点了马爹利,那就是另外一个故事了。

但还是那就话,舍不得孩子(鞋子)套不住狼,除了毒品和毒蛇,其他的钱单位该付的钱就得付,既然做好事那就别留骚,打击犯罪行为不一定就得是一件无本万利的事,让犯罪分子心服口服也是咱们的目的之一。

所以请办案人员注意,不要抱着趁机白嫖犯罪分子的心理去办案,要有什么经费办什么案,事是那么个事,但一码还是归一码,草率不得。

知乎用户 克苏 发表

知乎用户 路子墨的小墨 发表

上海一饭店老板状告:杨浦分局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

上海杨浦分局民警?

吃野味、喝茅台,两嘴一抹,竟然以 “刑侦” 为名拒付费用。

不奇怪。

杨浦分局?五年前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的案子?

五年前正是上海小红楼红火的时候。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 632 号,它另有一个名字——小红楼。

上海杨浦区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卢焱,杨浦区人民法院原院长任湧飞,都是赵富强的 “保护

伞”。时任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殷行路派出所所长的胡程浩、长白新村派出所副所长的孙震东,

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海小红楼赵掌门赵富强作恶时间如此之长,一干就是 20 年。范围如此之广,受害人超过千人,得

有多大的网才能护着他,这张网是由多少人、哪些人构成?

赵富强十几年间性贿赂对象可达数百上千人,他们都是谁?

如果我们发现一只蟑螂,暗处起码还有 100 只。

回到本案:刑侦行为当然不是拒付餐费的理由。

A、法院裁定:25 号查获脏物,26 号抓获原告,27 号就餐?涉嫌敲竹杠?

这法院同时砸了依法刑侦和司法公正两块招牌!

9 月 14 日,一份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在网上流传,网传信息显示,原告葛某某系一

家餐厅老板,其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饭未付餐费,要求支付餐费

5688 元。

审理中,夏某表示原告所述不实,自己去餐厅系侦查行为。法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时,所里也

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

这份民事裁定书最大的疑点在于:

警察于 25 号查获眼镜蛇 26 号抓人,然后 26 号当天警察又订餐,27 号去吃饭……

这什么鬼?

也就是说,26 号警察抓了蛇餐厅老板后,在当天又预定包房,并且第二天 27 号又去蛇餐厅吃饭?

抓了人明知道餐厅有野生动物还去吃饭?

这迷之操作…

为了固定犯罪事实,点了一条眼镜蛇,店里做好了端上来,全程录像,抓人,蛇没有吃,这个叫刑

事侦查行为。25 号查获脏物,26 号抓获原告,27 号就餐,怎么感觉是去索贿敲竹杠呢?

恐怕平时吃霸王餐习惯了?

B、重温经典:抓嫖是不是就得插几下?

老子城里下馆子吃饭都不问价钱,吃你几个瓜怎么了?

调查饭店售卖野生动物就得点两盘还要上茅台,那缉毒是不是就得吸两口?

抓嫖是不是就得插几下?

你别说,还真有——

上海市杨浦区政法委书记卢焱、杨浦区法院院长任湧飞在上海小红楼案中,可不只是嫖几下插几下

这么简单。在落马的前一天,杨浦区政法委书记卢焱还给小红楼掌门通风报信,叫他跑路。

从上海法治媒体到上海政法权贵,上海滩被赵富强打得千疮百孔。

回到本案:刑侦行为当然不是拒付餐费的理由。

饭店老板葛青松和服务员程某均证实,宴席间夏某说到罚款,称这件事可大可小,罚款就没事了。

如此吃喝,不付钱,更有趁人之危之嫌。

饭店老板葛青松称自己是敲竹杠的受害者,吃饭过程中他们想搞个 3 万元罚款。

但是葛青松认为,自己的蛇是人工驯养繁殖的,有合法来源证明,肯定不愿意交罚款。

宴席当晚,葛青松即被民警夏某跨区带走。

葛青松觉得,如果当初交了罚款,可能就不会发生后面这一系列的事情。

刑事侦查,原来用嘴侦查?把物证扣押到肚子里,还得配茅台来润嗓子。

在餐厅老板已被抓获的情况下,“餐厅被查获濒危野生动植物” 和 “被告夏某在餐厅内完成消费”

是独立的两件事。这并不是什么刑事侦查,就是以霸王餐的形式,试图把自己霸王餐的行为包装成

刑事侦查。

C、热搜第一:不激起民愤就不处理?

法院裁决书流传开后,网上嘘声一片,相关话题迅速飙升至热搜第一。

![](data:image/svg+xml;utf8,)

看到舆论的惊涛拍向了自己,上海公安再也坐不住了,整整 5 年讨不回的钱和说法,一夜之间就有了

最权威的回应。

督察总队、法制总队、杨浦分局全都出动了,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要 “全面查清事实情况,严格依

规依法处理”。

不激起民愤就不处理?上海公信力:现在还剩多少?

6 月 1 日——

凌晨解封,晚上打虎!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张本才被查!

老百姓表示一点都不意外。顺带还问了一句,还有谁?

——疫情期间上海显然丧失了绝大部分的自查能力,想想都知道是检察机关出现了问题。

司法腐败了,社会就不可能持续发展。

司法是社会的底线,司法公正是修补社会最后的机会。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

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

而每一次司法腐败则会污染水流的源头。

知乎用户 妖刀明月​ 发表

强烈建议所有的警察,手机都强制安装注册知乎,并且考核。

这样就全是好警察了。

知乎用户 黑白双丝 发表

我就想知道茅台喝没喝?

你说查案,野味吃了是查案,茅台也是假茅台吗?

再说,依法,不管野味还是茅台,需要鉴定,办案民警一般不具备认定能力,也无权鉴定。

吃野味喝茅台叫办案,大街上征用个法拉利是不是也可以叫办案?

此外,吃二级保护动物(舟山眼镜蛇)好像也是违法行为吧?

知乎用户 酱油七号​ 发表

我不是很懂啊,这不是钓鱼执法嘛?

有没有大佬出来说一下的

知乎用户 最后一片秋叶 发表

吃了野生保护动物公安局不买单合理,毕竟属于违法所得,即便当时给了钱,也得没收违法所得。

但茅台即不违法,也不是办案取证所需条件,凭什么不付钱?

另外,警方取证只需要饭店做了端上桌就可以完成取证,为什么要吃?明知是野生动物,却吃了,算不算违法行为呢?

知乎用户 吃货胖子龙 发表

知乎好警察肯定可以给大家一个满意的解释

给不了的话知乎小管家可以让你要不了解释

知乎用户 恶逆非乎 发表

这案子好奇怪,原被告双方的行为和陈述都很诡异,诡异点多到不知道该从哪里说起,甚至可以说简直就没有一点正常的地方,根据目前了解的事实,无法解读。但是事出反常必有妖,原告操作得好的话这个瓜估计能吃一段

知乎用户 人到中年不得已 发表

“堂下何人状告本官?”

肯定有人说,这老板,就算赢了官司,也是输了人生。

吃亏是福。

知乎用户 山城工地海带哥 发表

emmm…

5 年前,5 千多餐费落空,还要再罚 3 万。

5 年后,店铺已经被折腾关门,人还要判刑。

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上诉被驳回

现在还要这件事情从法律角度解读,

我只想笑。

知乎用户 尼德钦达耶 发表

我看最应该被调查的就是这调查组,每次都是早不成立,晚不成立,一有舆情就马上成立。

知乎用户 南池之西 发表

其实就是饭店老板请了两个办案警察吃饭,想把事情摆平。肯定两个警察在吃蛇喝酒的时候也答应了摆平此事。结果又是罚款又是判刑。饭店老板气不过,向派出所领导举报两个警察接受案件当事人吃请。这可是严重违纪事件,甚至是违法案件,领导也要受处分。派出所领导为了自保,就编了一个理由说两个警察是去办案。这样大家都没有责任了。

派出所领导暗中让两个警察把这 6000 块钱退了,啥事都没有了。可能是觉得你一个外地人,我就不退你也没有办法,这点小事随你告。不曾想饭店老板告到了法院,更不曾想成了网红事件。这下不光派出所领导,包括纪检 督察大家都尴尬了 [飙泪笑]

警方调查组的结果估计会是认定警察吃饭喝酒是职务行为(毕竟牵扯的人太多,形象重要),但会责令派出所用办案经费给付饭店老板饭钱和酒钱,对当事警察办案喝茅台提出批评,行政记过。派出所领导写检查。

修改一下回答,估计两个警察不单是吃蛇喝茅台这么简单,应该是拿钱了。不过拿钱没有证据,喝茅台老板有证据。公家人员玩这套很熟,吃了喝了拿了,最后来一句领导定了 咱尽力了,就完了。

知乎用户 淡淡秋风 发表

中国这种事多了!

不差这一件

这句话,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君子报仇,十年不晚!

饭店老板也是个不懂事的,人家要你 三万已经是给你脸了,结果你不懂事,直接给抓进去了吧!

人家想抓你就抓你,结果呢!

我现在就问问你,饭店老板,你得到什么好处了吗?

明明花三万就能解决的事,你呢!

饭店黄了,钱没了,自己进去四个月,子孙后代受影响。

别 TM 逼不服气,就是敲诈你!你能怎么样,你敢怎么样!

你现在把事情搞大了,等过几天,人家上级一包庇,给个处分,完事了!

然后慢慢弄死你个狗币,你只要上网浏览任何不健康网站,你只要住酒店等等!马上监控你,轻则拘留,重责刑拘!

弄死你,比弄死条都容易!

看这个老板,我都压不住火,你讲法律,你讲道理,你不也让人收拾得服服帖帖的。

你得到好处了吗?最后不也一无所有。

明明说句软化就行了,非要杠,连累自己,连累家人,连累子孙!

知乎用户 皮日修 发表

知乎用户 不如梦一场 发表

上联:冒死用肠胃保存野生动物标本

下联:不忘以茅台杀灭加工环节细菌

横批:请评论区评论

知乎用户 六镇民 发表

俗话说「不怕官,只怕管」

做过餐饮业或者个体小店的人都清楚,

工商局监管所的人白吃白拿也不是一年两年了,你不伺候好他们,他们就找你麻烦,

如果你是小本经营他们还会收敛一点,如果你是大饭店大商场你就做好逢年过节给红包的准备吧

知乎用户 何书尽 发表

其实就是想造舆论给公检法施压。

一直强调自己没违法,是被人陷害。

不是为了要钱,也不是为了搞人,翻案才是目的。

这不知道又是哪个无良律师出的馊主意。

无论是葛某某的微博小作文,还是法院查证,都写着是 25 号订餐,26 号逮捕。

到了葛某某的民事起诉书里,就变成 “26 日订餐,27 号吃饭了”?

难道是他和他的律师写起诉书的时候大脑短路了?

稍微想一下就知道。

这不就是故意在起诉书上写错,等民事裁定书下来,

然后找网军造谣炒作吗?

普通人也就罢了。

这个问题下面一堆律师真看不出来这裁定书的猫腻?

真 tm 无耻。

知乎用户 布鹿 发表

一顿霸王餐,吃出了连环庇护。

知乎用户 慧怡咨询 发表

吃你瓶茅台怎么了!!

知乎用户 终不似少年游​ 发表

你的羊我们要拉去测核酸

知乎用户 离别 发表

这要是去嫖娼是不是可以永远吃白食

知乎用户 葫芦娃 发表

宝山法院的驳回起诉,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讲,是说这种情况不是民事争议,所以法院不能管。

因为民警夏某称其行为系侦查行为,法官去派出所调查得到的答复也是夏某的行为系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是刑事诉讼行为,它和国家行为、外交行为等一样,是不可诉的。或者说不是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但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

宝山法院宁愿采信夏某一方的说辞,驳回起诉,自己的风险小一些,没有大毛病,反正葛某有权上诉,让中级法院去把关。

其实,派出所得知夏某被起诉,不管是或者不是侦查行为,都应该立即报告上级,不知做了没有,不报告可能是问题。

退一步讲,即使是侦查行为,让公民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要有依据,要说明沟通,不然一定会影响警民关系。

民法典 117 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

即使是侦查行为,至少也应该给与一些补偿。

当然,如果谎报军情,责任自担。

看最后的调查结果吧。

知乎用户 简简单单​ 发表

借花献佛,要感恩,借了你的花要识抬举

你看我怎么不去茅坑里挑二斤屎请客?

牛逼你就换国籍,换成洋大人丁丁都给你治好

知乎用户 归鸿 发表

从法律角度,这家法院无任何不当。

根据原文可以看出,法院经过调查,有公安机关的证词说明该事件是侦查行为。

所以法院认为该事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了起诉。

起诉人需要先去行政诉讼,证明该事件不属于侦查行为,那么民事法院就可以审理了。

关于很多人说的时间线,事实上在裁判书里面说明的是法院并未进行调查。

裁判书里面只是说原告说的是 26 订餐,27 日吃饭。

法院查明的是 25 日查获,26 日抓获。并没有提到吃饭日期等。显示并未对具体吃饭日期等进行调查。只是判定该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就直接驳回了。

知乎用户 怪子 发表

李易峰同志是为了配合公安破获卖淫犯罪团伙,深入敌后亲自进行了卧底侦查

知乎用户 濮水之北 2021 发表

先说结论:这事儿真不是民事诉讼范围,应该找监委或者检察院。不过从新闻和判决书来看,有很多疑点。两边都不清不楚的。

被告方面:

1、夏某是否有行使刑事侦查权的资格?要知道派出所里民警的职务种类可太大了,不是所有人是司法工作人员的。

2、秘密侦查属于技侦范围,可以由基层公安(区县级)决定,派出所显然不具备决定秘密侦查的权限。那这个事就必须要上层公安的决定才能去。当然了这种内部文件不大可能公开给我们看,但是内部程序肯定有。诉讼中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调取。

原告方面:

1、首先就是时间对不上,这个不展开了。

2、没有更有力的证据,我看有个回答里贴了个小票,说真的那个证明力太弱了。滥诉可能性很大。

3、(new)如果证据确凿这个老板是贩卖野生动物,那所谓的 “餐费” 就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不受保护的。

咱们老百姓朴素的法律观念会把这种违法所得和正常下馆子的餐费划等号。于是出现了民情激愤的情况,实属不必要。

一点小科普:

1、法院方面:一般来说,法院是没有调查取证权的,只有涉及特殊情况,才会依职权调查,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调取既有的证据。在原告没有提供有利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作出这种裁定并不奇怪。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还可以另行起诉。如果是判决驳回,那么基于 “一事不再理” 的原则,这事儿就只能上诉了。所以这整件事就不清不楚的,程序上看不明白。

2、问:夏某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刑法第九章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就是说,需要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滥用职权罪,显然本案中,即便夏某真的故意蹭饭,也不构成本罪。

3、问:那这种利用职权侵害老百姓权益的事情岂不是管不了?

答:并不是。如果证据确凿,可以向检察院或者监委报案。如果证据不确凿,可以仅就受侵害事实提起行政 / 司法赔偿诉讼,或者找上级机关,找检察院监督,都可以。包括什么被打了,都是可以走第二条路的。确认受到侵害,可以提起国家赔偿。可别按民事诉讼思路想这个事儿啦。

切记!没有确凿证据,别轻易走第一条路。有个罪名叫诬告陷害罪,这个罪名是只要启动调查就成立的哦。

总结:

遇到这种事,先别着急盖棺定论。我们反对 “受害者有罪论”,但也别走向另一个极端:“弱者无罪论”。

还有什么问题,就评论打出来。谢谢大家帮助我在法学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不理性讨论的人就别来掺和了,不爱和你们玩儿。

知乎用户 Adeline 不吃甜食​ 发表

这就是魔都引以为傲的基层行政水平,这也印证的上半年疫情期间那些魔幻现象了,总以为越发达的地方基层管理水平越好,解开面纱原来是哥谭啊。

知乎用户 一千除以四 发表

哈哈,这老板也是刚,打电话打了五年。有一说一,这民警给我的感觉和《茶馆》里的宋恩子和吴祥子差不多了,白吃白喝,不给钱还敢找事就给你安个罪名送进大牢,这法院么也差不多。再接再厉。

至于茅台,现已查明是野生的,是店老板用精灵球抓回来的野生茅台。属于办案的一部分。

知乎用户 佛不齐天 发表

我觉得涉事民警及派出所的应对可以称得上愚蠢。

餐费相对于警察的收入并不算高,不到六千块钱而已,我相信不管自己协调或接受法院处理,赔偿数额大概率不会超过六千,大家息事宁人,风平浪静。

现在以侦查权对抗,走行政道路,那么第一上级机关肯定要审查这种擦边球行为,说不定纪检委都要来查一查。第二事情变得沸沸扬扬,确实损害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不管事情怎么结束,涉事民警和有关领导肯定会付出比六千块钱更大的代价,搞不好钱照付还要背处分,甚至断送仕途。

权力的滥用是会带来反噬的。

知乎用户 河山与虫二​ 发表

堂下何人。。。

你跟我讲法律。。。

知乎用户 DaveBoy 发表

警察公干,吃你点野味喝你点酒,怎么了!别寻恤滋事,有本事你去告,这饭店还想不想开了。

知乎用户 人谋天成 发表

昨天这则裁定已经刷爆了朋友圈,现在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梳理本案已知的案件事实

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安机关在原告店铺内查获眼镜蛇三条

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安机关将原告抓获,民警至餐厅订餐

2017 年 5 月 27 日,民警及其余三人于该裁定就餐

2017 年 5 月 26 日 - 2017 年 7 月 11 日,法院判处原告四个月又十五日拘役

2022 年 7 月 6 日,原告就未付餐费起诉

二、刑事侦查行为的界定

根据江必新的观点,刑事侦查行为应当具备如下的条件:

**1、必须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执行逮捕;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有权对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实施查封、扣押;有权对专门问题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权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授权的行为,一律不是刑事侦查行为。

**2、必须符合刑事侦查目的。**为了防止公安机关等利用刑事侦查权规避人民法院对其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必须严格限制公安机关等行使刑事侦查权司法行为的范围。即便行政机关采取了表面上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刑事侦查行为,但是,如果公安机关等作出刑事侦查行为,不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明显背离了刑事诉讼法赋予行政机关刑事侦查权力的目的,也应当将其认定为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例如,公安机关为完成当地规定的罚没收入指标,对明显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采取刑事侦查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机关非法干预经济纠纷,保护当地企业不正当利益,对外地企业及其人员采取刑事侦查强制措施,均属于违背刑事诉讼目的的情形,对此类行为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据此,在本案中,因就餐时间尚处于案件侦查阶段,去店铺进行就餐的行为解释为符合刑事侦查目的也不是完全不行,但该行为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有待争议。

个人认为,公安机关可以对店铺进行搜查,可以对物品实施查封、扣押,但很难说就餐(尤其是会同非公安机关人员,点高价茅台酒)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就餐行为并非刑事侦查行为。

三、裁定老板要求支持餐费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第 188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一般来说,去餐厅就餐并不会特意签订《餐饮服务合同》,应属于即时结清合同,按照社会习惯,餐费的支付时间一般为就餐完毕后离店前,即 2017 年 5 月 27 日,而起诉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6 日,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若在二审中,夏某主张诉讼时效已过,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本案的后续结果推测

鉴于本案舆情发酵,本案后续大概率就是公安机关督促夏某自行支付餐费,公安机关内部可能对夏某采取某种处分措施,原告在收到款后,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敲重点 “撤回起诉”,意味着这个案件没有发生,一审的裁定书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

知乎用户 翁发清律师​ 发表

驳回正常,但 17 年的判决就有点离谱

(,,´・㉨・)ノ"(´ っω・`。)

同时,可以看出法院很独立,对人民群众非常不友好,而法援应该在外面多设点。

不然,人民遇事还得求助媒体而非法律。

(最后,宝图镇楼)

知乎用户 许松山 发表

没毛病,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不女票一下怎么知道卖淫非法,不赌一把怎么知道赌博套路,不吸一把哪里会体验到毒品的害处。。

知乎用户 风语金声​ 发表

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法律纠纷,一个简单的吃饭,却搞出了让人匪夷所思的结果。

在我们普通老百姓的眼里,吃饭消费付钱是一个没有任何疑问的逻辑 。你居然抗辩说是侦查行为。

其实,在解决法律问题,还有法官在写判决的时候,我们主要关注的就两个问题。

1. 事实认定问题

事实认定咱们主要结合案件的证据来进行认定,在这个事情当中,吃饭也是事实。只是说吃饭这个行为属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法院法官认定的事实是,因为被告系侦查行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所以被驳回。那么这个事实认定中,关于被告侦查行为的认定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是我们关注的一个核心焦点。

但根据原告的描述,被告所述的侦查行为本身在时间逻辑上也存在一定的矛盾 。

2. 法律适用问题

法官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行为,但简短干练的,裁定书也并没有把这个问题描述清楚。那么,在法律适用上,仅仅是适用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民事纠纷的法律规定。

如果我们作为葛某,我们应该从哪些角度去考虑这些问题?那么,法官作为一个具有专业性质的职业,当然,也具有普法的义务,那么,葛某是不是可以问一下法官,这件事情该如何处理呢?既然你认为是不属于民事纠纷。

贵州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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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 民商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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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贵州高律师​ 发表

这事儿如果不是财新报道出来,哪怕事主亲自来支乎爆料,详细写下自己的遭遇,运气爆棚,他没被删答案,限流,他的事儿会有人信吗?

知乎好 Police 会怎么批判他?怎么张嘴说他没有常识,完全不懂 Police 办案流程,他说的吃饭,喝酒一看就不符合任何好 Police SOP, 编造都不懂编像点,简直就是自己臆想胡编,说不定是个 1450 来电了。

知乎好 judge,又会怎么嘲笑他,说他不懂法庭调查,不懂审判原则,饭店列举的证据全是假的,自己编造,不然怎么可能时间线法官都看不到?天下也不会有一个法官不看你有养殖场进货证据,知乎好 judges 笑掉大牙,指出他是一个没进过法庭,没接触过庭审的乱编之人,想象都想不入门,一个完全的假案例。

知乎 er 呢,又会如何随声附和,二次分析呢,想都不敢想。

还要注意一点,知乎 er 最爱讲一线文明,不讲关系,或者比小地方的土匪作风天上地下,是年轻人必由之路。嘿嘿,怎么样,差别大不大,为什么知乎 er 这么难理解,全国一盘棋这个概念。

知乎用户 ThouZarathustra 发表

这是法院判过的。

上海如果也是和写的一样如此,那么就只能这样,因为,普通人,无能为力

知乎用户 杠上开花 发表

这个问题什么时候删?????

知乎用户 梦靈無幻 发表

我来洗地,因为 jc 发现饭店有野味,深知卖野味违法犯忌的老板人品有大问题,所以根据坏人不会只干一件坏事的原则,jc 叔叔决定不打草惊蛇而是用一晚上的时间下一盘大棋。

第二天他又来了,是因为他智慧的大脑通过一宿的高强度运转,推理出店主绝对卖假茅台,所以他就点了野味和茅台,结果出乎意料茅台不是假的,然后店主也是个老奸巨猾把假茅台换成真茅台,同时店主倒打一耙,声称正义的 jc 叔叔吃饭不付钱,而 jc 叔叔吃惊自己的推理竟然出错了意识到面前的人并不简单(夏洛特福尔摩斯和莫里提亚级别的智斗)结果还没决出胜负就让你们这些围观群众煽风点火闹大让正义的 jc 处于劣势,还不脆在地下道歉

知乎用户 卡斯特梅的雨季​ 发表

杨浦啊?那没事了。

知乎用户 温水里的蛤蟆 发表

我记得有个人叫杨佳

在上海和警察起了点纠纷,

想让警察给个说法,

多次谈不拢,

后面走极端了,

造成伤亡数人的惨重案件。。。

知乎用户 星空传奇 发表

荒唐,太荒唐了

知乎用户 sdzhswt 发表

其中的是非曲直

稍微有点社会阅历的人都有杆秤

这是 2017 年的事

这是发生在上海闵行区的事

反腐败取得压倒性胜利也有些年头了

不敢腐吗

还是敢的,还是大大的敢的

不敢才怪呢

一个普通的民警

不但明目张胆地吃卡拿要

而且稍有不从就抓你坐牢

一天不曝光,你一天无处伸冤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统统没用

统统可以被法院、被派出所视而不见

知乎用户 谔言 发表

会不会有这么一种可能

就是 25 号查了 3 条蛇

26 号抓了老板后,经过对比法条和解释,发现就是说 3 条还不够刑,然后当天放回来,同时再下一单追加了 2 条蛇

27 号一边吃一边勘查取证

5 条够刑了

但飞天……

也许兼顾侦查打击假酒……

完了

我直接摊牌吧

我编不下去了

知乎用户 大龙凤派克 发表

不付款还是次要的,餐厅老板还被抓了听说 ·

知乎用户 Gear 446 发表

梳理时间线: 警察 25 号抓到把柄,26 号去订歺加抓人,27 号去吃饭且没付账。

警察辩称这一切都是侦查需要。法院意思是吃饭没给钱(老板是这样告的,没告吃霸王餐) 这民事案与出售野生动物这刑事案纠缠在一起了。老板以民事上法院,法院不能以民事案管这事。说白了就是:“警察在侦察期间与后来被判有罪的侦察对象发生的民事行为,我们法院没法(律条文)管。”

不过是个人都能从这判书看出来警察有问题。如果真是 “警察在侦察期间与后来被判有罪的侦察对象发生的民事行为,法院没法律条文管。” 那这要如何处理呢?国家有没有具体规定?有规定要如何高效执行?

知乎用户 高空三万米 发表

『耿』姓 · 起源

1、出自子姓,以地名为姓。

商代有君王名祖乙,他的国都从相迁到邢邑,后来的盘庚又把都城迁到毫。

邢的读音,古代读做耿。

盘庚迁都后,一部分商朝的公族没有跟随他南迁,仍然留在了邢。

这一部分人就把邢作为自己的姓氏。

2、出自姬姓,以国名为氏。

商代末年有耿国。

『耿』姓 · 奇才

耿寿昌 : 西汉经济家、历算家,宣帝时,任大司农中丞,在西北设置 “常平仓”,以平抑谷价。后封关内侯。

精通数学,删补《九章算术》。

又铸浑天仪观天象,有《月行帛图》传世!!!

知乎用户 洛亦仙 发表

当年伪军也是这样,吃东西不给钱,还要收保护费

知乎用户 米卫兵小将 发表

我很想问一句。

JC 侦查吃饭不应该先付钱然后回局里报销吗?

知乎用户 Nemo China Gao 发表

想起了抓羊做核算……

知乎用户 毛师傅 发表

公职人员不准公款吃喝——我都没给钱,算什么公款吃喝呢?公款不是没花吗?

知乎用户 滑马他是天子啊 发表

从裁定书载明内容和警方的回复来看,可以确认这几个基本事实:1、夏姓及同餐民警身份真实,2、就餐事实存在,3、消费金额不存在疑问。目前双方达不成共识的是:夏姓等民警就餐行为究竟属于何种行为。对于餐厅而言,几位民警的消费就是普通消费行为,并不知道或事后并未被告知其行为具有其他可以特殊消费或者免费的情形。警方在诉讼中认为夏姓等民警在餐厅的消费属于刑事侦查行为,法院驳回诉请的理由也是如此,因此,问题的关键就是:就餐属于刑事侦查,费用该如何清结?从目前已有的法律规定和当地派出所的回应看,民警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消费,属于公务行为,应当由民警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因此,餐厅起诉民警个人属于主体认定错误,民警不是消费合同当事人。但在明知民警办案消费并承认属于因公消费后,派出所却拒绝及时清结消费款项,明显就属于赖账了,典型的违约。另外需要补充说明一点的是,刑事侦查过程中,民警基于公务的任何合法消费都需要买单,不存在基于刑事侦查而免费的问题。

知乎用户 独钓寒江雪 发表

又是宝山?

知乎用户 皇家铲屎官 发表

有些事,不上秤没有四两重,上了秤千斤打不住。不知道现在这种情况算上秤了没有。

知乎用户 路线图 发表

老子在城里下馆子都不要钱,吃你几个烂西瓜~~~

知乎用户 真武大帝九宫真人 发表

历代以来官吏吃饭都是不付钱的 没想到有敢去告的 这不得安个罪名抓到大牢里教育一下

知乎用户 冢中枯骨 发表

很好奇,这个派出所如何抓嫖?

知乎用户 无名氏 发表

不愧是 ** 主义,很社会

知乎用户 感恩侠 发表

吃饱喝足了再掀桌抓人,果然电影艺术来源于生活。

知乎用户 新溪村霸 发表

程序正义大于结果正义

人只能是目的而不能是手段

知乎用户 稻草人 发表

作为一个中老年屁民,我看到这个事情联想到的是:

1. 这事儿我觉得稀奇吗?

2. 这事儿他们是第一次干吗?

3. 这事儿是偶发行为还是普遍现象?

4. 只有这个单位这么干吗?

作为一个金融从业人员,我联想到的是:

1. 开了实体店是不是相当于把自己放在了砧板上?

2. 多行业实体店向网络店转移的幕后推手到底是马云还是权力机构?

知乎用户 不要用真名吧 发表

有股军阀那味道了

知乎用户 兵库北香菜 发表

没懂,就算是侦查行为,单位不报销的?

侦查行为可以白拿、白吃???

知乎用户 谢慕安​ 发表

上海这…… 路子野……

知乎用户 小乔他爸是老乔​ 发表

知乎用户 谬论 发表

法制的定义有一种说法,那就是政府部门的官员首先需要在法律的限制之下行动。电影绣春刀里有个片段,陆千户花重金接近魏忠贤,下水捞鱼为了讨个差事,然后魏忠贤给的差事是去抓三条腿的蛤蟆,千户的目的也就达到了。以后抓蛤蟆就是千户的权力来源,他得到了想要的东西。

知乎用户 哈希黑洞​ 发表

野味就算了,茅台怎么说?查假酒?

知乎用户 张二牛 发表

假设该民警去餐厅系侦查行为,那你只点菜就行了呀,干嘛要喝酒呢,喝酒点个普通的酒不行吗,非要点茅台。有点怀疑是不是打着 xx 幌子去蹭茅台呢?

知乎用户 沐言 发表

爱丁堡这种事情很正常

知乎用户 绮罗传香 发表

我在想哦,只是想想。

如果是抓黄,会咋样?

戴套搞一炮,固定证据?还不给钱?

知乎用户 没梦想的咸鱼​ 发表

别尬黑,旧社会才是这样的

知乎用户 奥杜因 发表

老子在城里下馆子都不给钱,吃你几个烂西瓜给什么钱。

知乎用户 ABC 发表

这就说不清了,到底是去吃饭的,还是去卧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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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州和服事件:警权绝不能任性 **作者:**刘昌松,系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表日期:**2022.8.17 来源:经济观察报 主题归类:苏州和服女孩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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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吉米小羊​ 发表 大疆让空中侦查彻底白菜化了。 以前都是土豪欺负弱小的时候有空中侦查,战场单向透明。或者空中侦查留在比较高的级别,比如集团军,或者军,师级单位有空中侦查能力。而空中侦查也必然针对重要目标。 大疆把相似的能力(性能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