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 二审六次调解?二审?!第六次调解!大家怎么看?
知乎用户 1024 发表 “现有的法律运行机制已经连被诬陷偷拍这种小事都给不了公平正义”,反复验证了这样一个事实,并广而告之。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UNwk48 发表 两位女生精神状态不佳,正在接受药物治疗。 真不想说这句话,但实在是太典 …
之前,我就预言了,肯定原判。
不然调解六次,压了两年,法院布白忙活了?
法院的通告也是暗戳戳带节奏,充斥着法盲言论。各种玩文字游戏,袒护被告。
三次道过歉,暗示原告小气,斤斤计较。
道过歉,人家就得必须接受吗?法律也没规定必须接受啊。
原告在人流密集的地铁车厢被诬陷偷拍,然后被告在没几个人的办公室道个歉就能消除影响了?
什么鞋子亮片反光是一定的事实基础?
那手机比鞋子更有事实基础,能拍摄,能反光, 是正经的拍摄工具。
那人人都有偷拍的事实基础了。
虽然在意料之中,但如果小叶申请再审,我依旧举双手双脚支持,程序不尽,斗争不止!
说实话,再次看到这个事件,不免又想起了武大某事件,判决已经生效这么久了,受害男生已然遭受了如此巨大的伤害,但武大却依旧没有给男生、给关心这个事件的公众一个合理的交代。
即便判决已生效,始作俑者的女方却全然不认为自己有错,依旧 “大放厥词”、逍遥自在。
再到这个案件,都不说支不支持赔偿金和公开道歉,法院甚至都不愿意将案件认定为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这是我完全没有预料到的。
舆论上居然还有人说何先生属于 “过度维权”,我想这话大概是出自某些极度拳法爱好者口中吧!
虽然我知道对于抱有这种想法的人,讲道理是讲不通的,但我还是要说一句,就允许你们在不掌握任何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质疑别人偷拍你,就不允许一位在舆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吗?
到底是何先生过度维权,还是司法对拳师们过度保护呢?!
一、二审裁判文书并未全文公布,所以只能从公开报道中拼凑出事发的一些细节以及一审法院的判决逻辑。
事发时,有几个细节值得关注:
第一,罗某某、曾某某仅凭何先生鞋面有闪光点,就怀疑是 “摄像头”,跟何先生产生争执。
第二,发生争执后,何先生自行脱下右脚鞋让二人查看,但自证清白似乎并不管用,依旧惊动了警方,民警检查何先生的鞋子确认无拍摄设备后向俩女的澄清,俩女的才口头向何先生道歉。
第三,后来,民警登记了三人基本信息,查看罗某某、曾某某手机相册,并删除何某某相关照片。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的理由主要如下:
第一,罗某某、曾某某误以为 “鞋面闪光点” 系摄像头发出亮光,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第二,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并未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该误会事件虽对何某某造成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
第三,罗某某、曾某某已及时当场道歉,接受民警的批评教育,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我不否认警方介入后俩女生对何先生方面进行了道歉这个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俩女的未曾实施过侵权行为,更不意味着当面道个歉就能否认这俩女的行为构成对何先生人格权侵权的定性。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也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何为 “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 “人之为人” 所应有的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当众凭空污蔑他人偷拍还反过来偷拍何先生,这对何先生有哪怕一丝丝最起码的尊重吗?
虽然这俩女的事后不知道是主动还是被动给何先生道歉了,算是有停止侵害和赔礼道歉的事后补救行为。
但这似乎并不影响其先前行为已经构成对何先生造成的人格尊严和肖像权的侵犯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自然人肖像权的保护,《民法典》相比于之前的《侵权责任法》进步之处在于,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再要求侵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有未经同意制作(应理解为含拍摄行为)行为,就构成肖像权侵权。
侵权损害结果有轻重之分,但对于行为侵权与否的定性只有是或不是之分!
法院认为这俩女的压根就不构成对何先生的一般人格权侵权,属实让我 “涨知识” 了。
那以后不是在大街上只要看到别人身上有反光的,就可以当众怀疑别人偷拍?!
这法官是高手,会和稀泥。
因为审判书第 1 节是罗列证据的情况说明,第 2 点才开始说明理由。
第 1 个理由是她们道歉了呀。
第 2 理由是你的鞋子确实会反光,人家确实会怀疑,有一定怀疑的理由。
如果光说第 2 点是偏袒,偏偏人家第 1 点就强调她们道歉了。
这等于维护了一审的尊严,也承认了已发生的事实。
Yes or no 选择 and。
这就是牛人。
也就是说女方怀疑男方偷拍是合理的,虽然最后证明是误会。但是女方没有主观恶意,所以不存在诬告。而追风小叶被留下,脱鞋检查是自愿的。不存在女方强行限制追风小叶行动。道理上,一条一条来讲,都说得过去。合在一起,就怎么看,怎么别扭。
我就问两点:如果追风小叶不愿配合她们自证清白,女方、地铁方有执法权,强行扣留追风小叶进行调查吗?强行扣留造成的一切冲突伤害,由谁负责?
追风小叶再次证明了:当别人说你吃了两碗粉,只给了一碗粉的钱时,自愿配合自证清白的,那就是你该的。是你自己要剖开肚子的,不是别人逼你的。别人不需要道歉。
下回直接走。让她们不服,就去报警,去法院起诉,让她们去走合法程序维权得了。你理她们干嘛?她们又不是警察,没权力限制你的自由。
杀死那个老实人。
请注意判决书中的这段话:
“纠纷发生后,罗某某、曾某某先后 3 次向何某某道歉。
第一次系纠纷发生当日……
第二次系本案二审调解过程中……
第三次系本案二审庭审中……”
再来看看同样在判决书中的这段话:
“法院认为,纠纷发生后,罗某某、曾某某向何某某当面道歉、公开道歉、当庭道歉,与二人行为给何某某造成的影响基本相当。”
如果需要三次道歉才与两被告造成的影响基本相当,但其中有两次是发生在一审判决之后,那么是不是可以说,仅以一审判决的那个时间节点而言,两被告只有现场的那一次道歉还不足以消除原告受到的影响?那么,是不是说明一审没有要求两被告道歉的判决其实是错误的?又或者说,一审判决已经预判了未来会出现的那两次道歉?
再来看一段:“据此,法院认为罗某某、曾某某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基于臆想的恶意诽谤。”
那么同理,如果在地铁车厢内看到年轻女性衣着清凉,是否可以怀疑对方是卖淫女?这个联想程度并不比鞋面发光就被猜测偷拍更夸张吧?然后把年轻女性送到地铁方那里调查是否卖淫女,结果发现不是,随口说句 “美女对不起” 就能走人了吗?
法院的这个判决,或许就此开启了大怀疑时代!
————————————————————
600 赞之后补充写几句:
评论区不止一个人认为我在最后的举例不当,我在这里既是统一回复一下,也正好揭示法院判决的认知基础。
首先从逻辑上来看,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其逻辑就是,因为 “有部分偷拍者的鞋面会发亮”,所以“质疑鞋面发亮的人是偷拍者” 合理合法。
那么套用相同的逻辑,因为 “有部分卖淫女衣着清凉”,所以“质疑衣着清凉的人是卖淫女” 合理合法,难道不是完全一致的逻辑吗?如果你说这是妨碍了 “穿衣自由”,那么,“穿鞋自由” 就能被随意妨碍吗?
然后再说一个非常关键的点,就是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卖淫”是一项比 “偷拍” 严重得多的指控,所以有些人觉得即便在 “偷拍” 问题上可以适用的逻辑,也不能随便用来指控 “卖淫”。但实际上,“偷拍” 和“卖淫”在法律层面同属于会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违法行为,在舆论层面上同属于会导致严重社死的负面评价。甚至做一个跨境比较的话,可能在某些国度,“卖淫”是一种在法律上被允许的行为,但又有多少地方认可 “偷拍” 合法?所以综合比较之下,“偷拍”都是一项严重程度至少不低于 “卖淫” 的指控。(再补充说明下,本次事件所涉及的 “偷拍”,是怀疑在鞋面安装摄像头的那种,也就是专门从特殊角度拍摄隐私部位的那种,不是有些人理解的仅仅是未经许可在正常视角拍摄的那种。)
可问题在于,有些人就是天然觉得 “偷拍” 不算是什么大不了的指控,完全无视那些被冤枉偷拍的人在名誉上遭遇的巨大损失。更可怕的是,就连管理者们也都是这么想。法院在判决书里强调,当小叶被要求脱鞋站立在公开场合时,身边并未有人驻足或者点评。这里且不论所述是否属实,哪怕的确没人在当时专门针对小叶进行负面评价,可有没有人从受害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当你遭受了一项会导致社死的严重指控,结果还被管理者要求以奇怪状态站立在公众场合,哪怕路人没有实际出声,但你内心难道不会产生恐慌和屈辱的感觉?
现实结果就是,以上困苦处境从头到尾都被无视了。那两个女生用自以为勇敢维护正义的理由,随意将 “偷拍” 这顶大帽子扣在小叶头上;地铁方本可以用更友善的态度对待小叶这名尚未被确认违法行为的乘客,但他们却漠然地选择了“示众”;法院也是以极为轻描淡写的方式,来处理一个公民在公众场合遭遇的不白之冤,哪怕就连 94.6 元的赔偿判决也不愿作出,就是非要维护一个原告彻底败诉的结局。
好吧,小叶是败诉了。那么,本该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底线的法律赢了吗?
最后,再用一个性转版的回答,来让大家感受下本次事件的荒谬之处。
如何看待追风小叶 9.8 二审开庭?如果他败诉对公信力是否有影响?
代理过案件的朋友们知道上诉想要改判的几率那是微乎其微,
因为现在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之后,上诉到二审法院再给扭转过来概率非常非常的小。
所以他这个案件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就很小,然后吧,而且还耗费了这么长的时间,从二三年到现在又过去了两年的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之内,如果双方的条件没有达成,那再得到一个维持的判决也是显而易见的。
我只能说这个行为虽然没有得到支持,但是每个人他对于维权的认识不一样,有的人别人是宁愿进行这种维权行为,我们不应该对此行为做出贬损性的评价。
首先,说明了维权的困难性和时间长度了。
看一块,这都快两年了。
2023 年 11 月 3 日,该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3 年 12 月 12 日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两女士及成都地铁方均不构成对何先生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对何先生要求两女子和成都地铁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 5 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何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现在都是二五年了。
第二,这个事件开始是由女方引起的。
第三,这个东西的矛盾引发说是由于这个闪光点可能是正常维权的手段,只是说有点过激。
第三,搞得这么大是因为维权者他发到网上了。最后说什么过度维权,这也是很不合理的。
这样说的话就反正我感觉很难受。
如果以后出现这种情况,那维权的人,那怎么办呢?
判决责任没有道歉,没有去偿还一定的补偿。从这个判决结果来说,反正有点难以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要综合以下构成要件来认定:1. 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3.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4. 网络言论与名誉贬损之间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我就问一个简单的问题,
如果真的不构成对当事人追风小叶的负面评价,
为什么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
这个案件会被叫作
成都地铁偷拍案
挺好的。断了妥协派和温和派的后路。
早就说过:
水浒传好就好在投降,
追风案好就好在败诉。
成都地铁诬告案完全可以当做中文社交媒体的一个重要转折点看,因为它开了一个重要的先例:
受害者追风小叶经过两三年的不断上诉和发声,居然成了一个中等网红。他会在视频里发广告,甚至直播带货,直播间人数多的时候能上千,完全可以当成职业来做。
以前如果有公共事件的当事人这么玩流量,肯定会被认为作秀、炒作,居心叵测,
但现在舆论氛围完全转变了,男性群体极少指责他,他也有了一批固定的粘性极高的粉丝群体,
说粉丝有点不恰当,更严谨的是「支持者 + 声援者」。几乎所有视频点赞都是大几万,每部视频传播量预计在几十到上百万,影响力算相当大的了。
这也是一种对冲,过去更多的是以女性为主,比如靠离婚段子和吐槽前任,靠婚恋中的受害者身份唤起共鸣,当了明星网红,去讲脱口秀上综艺节目,并以此谋生,
那自然迭代出对立面的性转版网红出来,**这是社交媒体时代的必然规律:只要有市场空白的诉求,就一定会有对应的供给产生。**所以追风小叶的出现也是一种必然。
既然有些人因为害怕或担忧婚姻,去追捧离婚或单身人设网红,
就会有人因惧怕被诬陷、不愿被贩卖赎罪券、或厌恶舆论的不平等,而去支持勇敢为自己发声的诬告受害者。
这就是追风小叶最大的价值:不要怕抛头露面,只要自己行得正,就应该理直气壮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追风小叶是第一个这么做的男性网红,而且提供了一个模版,
他当然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而且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地铁诬告偷拍事件的意义已经完成:标志着男性尤其年轻男性群体的「进步」。
众所周知,进入后现代时期,以往的舆论、媒体、电视综艺等等平台,都在不断强调女性的权益,号召男女平等,这当然是一种进步,
然而有些议题却开始矫枉过正,甚至有给对方群体发放赎罪券的趋势,鼓吹 XX 原罪论,动不动让群体反思然后通过让渡利益而赎罪。“即便被诬陷你也得接受” 就是赎罪券的一种形势。
过去的年轻男性会被传统的 “大男子主义” 束缚,觉得小事情即便受点委屈,也不能斤斤计较,否则就是小家子气、不像个爷儿,
但现在完全不同了,经过一系列热点事件的洗礼后,男性也会跟着一起进步,也学着用后现代的、崇尚自我意识、自我价值、自我尊严的方式去处理事情,接受不了半点委屈。
某种程度说,这才真正意义上实现两性的平等。
一方面,如果你觉得受到了侮辱凝视或怀疑图谋不轨,就可以控告,没问题;
另一面,要是我觉得控告是有意诬陷,并造成了精神伤害,那当然可以反诉,把事件扩大,以自证清白。
追风小叶唤醒了年轻男性群体的这种「觉醒」意识,敢于抛弃掉过去的束缚,
这种对等地位,并不是性别对轰,其实同样对女性有利,或者换句话说,对于所有正常人都有利。
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也不错冤枉一个好人,两者本就是辩证统一的存在。
备受关注的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在一审宣判一年零八个月之后,终于迎来了二审,不过结果是维持原判。而我办理的一起也是在成都发生的名誉权侵权案件在近期拿到了胜诉的判决结果,这两起案件均非传统意义上典型的名誉权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共性**:追风小叶案一审法院称两名女子 “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我办理的案件中,被告也称自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在行使公民正当的投诉举报的权利,并未侵犯原告(我方当事人)的名誉权。**
我办理的案件经过我方全面举证说理,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方主张,认定被告构成名誉权侵权,支持了我方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抚慰金的主要诉求。二审法院的维持原判的结果及理由也公布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就不针对性评价了。
下面我将分享自己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的心得,顺便谈谈对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中 “正当性” 这个点的一些看法。
我所办案件的主要案情如下:原被告与案外第三人系朋友关系,因被告与第三人产生矛盾,被告迁怒于原告,多次通过现场举报、电话举报的方式向原告所在单位举报原告两年前实施了某项行政违法行为,给原告的正常工作和家庭生活带来极大困扰。
接到案件后,我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正常的投诉举报,具有明显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恶意。在诉讼过程中,我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了被告主观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故意。
被告投诉原告实施该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依据是第三人在微信群中猜测性和调侃性言论,并无事实依据。且被告向原告提出上述指控后,原告向被告进行了解释,还向被告提供了事发当天原告的聊天记录、打车记录等,以证明原告有 “不在场证明”,并未实施该行政违法行为。
在原告向被告作出解释和提供相反证据后,被告仍坚持投诉举报,且采用肯定的表述,而非怀疑的表述。原告单位收到投诉举报后进行了调查,最终认定原告不存在被告指控的行政违法行为,并将该调查结果告知被告。但被告不接受单位的调查结论,继续越级投诉。
本案事实发生于两年前原被告与第三人等的一次聚会,当时及之后的两年时间,被告都没有投诉举报其所称原告存在的行政违法行为,期间还与原告保持正常朋友往来。两年之后因被告与第三人矛盾爆发,被告便迁怒于原告,于是对原告进行投诉举报。被告所谓 “正义行为” 的反射弧如此之长,不符合常理。
本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被告本人是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被告明知两年的时间早已超过行政违法行为的追诉期,即使举报公安机关也不会受理,也就不会对被告举报的事实进行官方认定或对原告作出处罚。被告于是越过公安机关直接向原告单位举报其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显然原告所在单位作为普通工作单位,更无法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认定。那么被告所谓 “正当举报” 的目的就只能有一个:通过捏造事实降低原告在单位的社会评价,试图对其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被告应当明知他所谓的 “证据” 并不能达到证明原告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目的,更何况原告还向被告进行了解释并提供了大量相反证据,但被告仍坚持认为他的举报证据充分,并反复进行投诉举报。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我方主要观点,认为被告在明知其举报的依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仍坚持反复投诉举报,明显超出了公民行使举报监督权的合理界限;且其在事发两年后才突然举报,该情形与日常生活情理相悖,被告对该矛盾之处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权,并支持了我方主要诉讼请求。
被告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敢于坚持恶意投诉举报,并且在我向其发送律师函之后仍不收敛,就是因为他认为投诉举报披着一件 “举报监督” 的外衣,不是常见的典型名誉权侵权,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而同样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我认为,名誉权侵权的认定应该重视实质而非形式。如果打着 “行使正当权利” 的旗号就可以肆意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那法律的严肃性将荡然无存,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将难以得到保障。
而 “行使正当权利” 与“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边界应当如何划分,我认为应当以日常生活中一般人的认知为评判标准,而非当事人个人的主观意识。
具体到我办理的案件,一个可能的行政违法行为,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当时不举报,事后两年双方还保持正常朋友往来,两年之后却突然反复多次举报且言之凿凿,这明显不是日常生活中一般人所能理解的 “正当举报”,其主观恶意性不言自明。
对于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我认为,该案中的两名女子和地铁工作人员对于侵犯追风小叶名誉权主观上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两名女子看到追风小叶鞋子上的反光后认为这是偷拍摄像头尚且可以解释为 “误会” 以及具有一定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权益的正当性,那么当他们对追风小叶的鞋子进行检查后,这种 “误会” 就应当完全解除。
两名女子检查追风小叶鞋子后没有发现摄像头,却仍坚持认为不能排除追风小叶偷拍的嫌疑,必须等警方到来后才能确定。地铁工作人员更是以无权检查为由不检查追风小叶的鞋子,却协助两名女子将追风小叶控制在站台处 “示众”,这是完全不合理的。地铁工作人员确实没有强制检查他人身体的权力,但是在追风小叶自愿接受检查以证明自身清白的情况下,他们是可以检查并作出初步判断的。就算警察到场无非也是通过肉眼观察就能得出结论,警察没有特异功能也没有火眼金睛,这个世界上也不存在一种伪装到专门检查都看不出来的摄像头。
所以根据日常生活中一般人的认知,在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中,两名女子 “误以为” 追风小叶鞋子上有摄像头,并大喊大叫,随后追风小叶脱下鞋子自证清白之后,误会就应该解除,这件事就应该结束了。就算双方需要警察到场对该事件进行最终权威定性,也应该是双方一起到地铁公司安排的房间内等候,而不应该像对待罪犯一样将追风小叶控制在站台人来人往的地方脱鞋站立进行羞辱。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认为两名女子和地铁工作人员的行为明显已经超出正当的 “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的边界,侵害了追风小叶的名誉权。
追风小叶案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说理,让我想到了鲁迅的那句名言 “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立刻想到生殖器,立刻想到性交,立刻想到杂交,立刻想到私生子。中国人的想象惟在这一层能够如此跃进。” 当年鲁迅写这句话讽刺国人的某些行为之时,可能无论如何也想象不到,近百年之后,同样的逻辑能够一本正经地被法院判决所认可。
不过鲁迅的话倒是给我了一些启示:根据二审法院的说理思路,是不是只要看到某些单位的女同志穿短袖衣服露出胳膊,就可以合理怀疑其与领导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除非该单位纪委监委经过调查后确认他们没有不正当关系。
追风小叶无疑是成功的,用 800 多天的坚持合法维权证明了法律途径是走不通的”
此时法治日报编辑的微博热搜词条赫然写作:
并写到 “… … 被上诉人不构成诬陷”
我看过不了半年,集美就会有人拿着这个法治日报编辑的热搜说:“追风小叶就是偷拍了”
因为写的明明白白——“偷拍案被上诉人不构成诬陷”。不是诬陷,那不就是确有其事?
看笑了,我豁出去了!
某些人员能不能用自己那 xxx 的思维来代表人民群众啊?
而被上诉人质疑的是 “耐克 AF1” 里这个铁片是摄像头(下图来自上诉人的微博账号),
这叫有一定事实基础?
这是正常人的质疑思维? 这个论理逻辑能够站住脚?
我在办公室看到对面大楼幕墙反光,我能不能质疑整个大楼在偷拍我啊?
按这逻辑我问一句:
那人民群众能不能质疑 ,该案件的一系列司法人员有被境外极端女 quan 团体影响的嫌疑啊?
枉顾基本事实,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
这就是最大的腐败!
我们的老法官马锡五同志用一生践行了 “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
结果现在的某些司法人员呢?
将违背正常人的逻辑、三观写入判决书公开,激起全网舆情之后,
把官方账号的评论区一关,仿佛无事发生,置人民群众的呼声于罔闻。
你们有何面目去面对马青天!
正是因为有老叶的坚持,增加了拳师诬陷成本,类似拳师才不敢肆无忌惮的诬陷,不然就男人就更危险了!支持老叶继续上诉维权!
PS 有买过老叶带货的水果,还可以
有一个地方我很费解。
一审的时候,法院驳回了受害者包括道歉在内的全部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此次事件不需要道歉。
二审调解过程中和二审庭上,被告进行了两次道歉,二审法院以此为依据之一,宣布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二审认为一审中 “不需要道歉” 的判决是正确的,原因是二审时已经道歉过了。
这是不是有点时空穿越了。
把诬告案说成偷拍案,本身就是一种诬告。
双标和不要脸是某国**司法和媒体的一贯嘴脸**。
维权的路太难了,被诬陷的人工作丢了、女朋友也抛弃他了,他只剩他的清白了,难道真的要他 “要留清白在人间”?
“据此,法院认为罗某某、曾某某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基于臆想的恶意诽谤。”
按这个逻辑,以后那些造黄瑶的是不是可以这么说?
“她穿的我少以为卖的”“她有豪车接送我以为 3”“这是发生的事实啊”“我是为了她好,不是恶意诽谤”“我已经当面道歉了还不行吗”
如果诬告他人偷拍
只需要在办公室说一句 “帅哥,对不起”
那很荒诞
————追风小叶
很多报道避重就轻,简单说一下我收集的情况,先说事实。
第一是追风小叶自述被《搀扶》这到电梯口,被要求靠墙站着。(引自追风小叶 b 站视频)
可惜,监控坏了,最终法院认为 “地铁安保员向车控室报告,征得三人同意后,引导自行下车解决纠纷,期间没有发生肢体接触” 以及 “在站台期间,罗某某、曾某某向值班站长及公安民警陈述纠纷情况,未向行人讲述纠纷发生的原因或经过,路经行人没有驻足、围观或打听”(引自新京报社《政事儿》公众号)
第二是追风小叶要求对方公开道歉。
可惜,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一是二人在封面新闻刊登《事件情况说明》的截图,二是多家媒体就道歉内容进行转载报道的截图,拟证明罗某某、曾某某已通过公开媒体对何某某道歉”。
事实说完,以下为个人简单分析。非专业人士,仅从人民群众角度发表个人观点。
1. 监控坏了,工作人员没有 “搀扶”,在人流量很大的电梯口,无人驻足围观打听。本身就很令人怀疑。
2.《情况说明》真的等同于公开道歉吗?
追风小叶无疑是成功的,用 800 多天的坚持合法维权证明了法律途径是走不通的
有一个评论我认为写的很好,但他是跟评. 这里把他的评论改了一下搬运过来:
地铁上一个男性看女性穿的很少,在车厢里大声说她看起来像卖的,并上前要求自证不是卖淫女。
然后地铁工作人员上前’挽住女性右臂后随即放开’(这里为避免节外生枝不妨假设工作人员为女性)
最后女性告警, 并最终证明自己的良人身份. 男性道歉
该女性上诉,告这位男性和地铁公司,诉求和本案类似,最终会怎么判?
今天的法律职业伦理课上,老师说了一段非常震撼的话。
“诉诸程序和寻求共识毫无关系。有的学者总觉得,实体上的共识不好解决,那就去完善程序,只要有了充分的协商和辩论程序来凝聚共识,法律问题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是这个观点的前提就是错误的,谁告诉你诉诸法律程序就能达成共识的?或者说,谁愿意跟你达成共识了?你凭什么假定对方跟你讲法律是为了跟你达成共识?”
“所有的纠纷摆上了法庭,就没有达成共识的可能,所有判决书背后都是妥协,妥协是建立在力量对比上的,是建立在少数服从多数之上的,而共识从来就不是通过协商来形成的,如果你们的利益彼此一致,哪儿还需要协商来达成什么共识!”
按照这个逻辑,这种结果就是毫不意外的。这个案件,追风老叶没有任何胜利的可能,因为从两个诬告者到偌大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系统,自始至终都没准备跟他讲道理,他们的姿态一直是 “我可以随便摆布你”。追风老叶没有软肋的时候,他们可以一拖就是两年多;追风老叶有了软肋,他们立马就宣告自己的胜利。
支撑两个诬告者和追风老叶软磨硬泡两年的,不是她们有多少钱可以承受司法程序的成本,也不是她们有多少时间来调解,而是笃定自己必胜的心态。她们的信息被完美地保护起来;这场社会影响巨大的诉讼全程不公开;她们自从一审法院判决 “影响力扩大系原告责任” 之时,就能够察觉到司法系统整体站在自己一边。
一审法院在判决作出后发出通告,然而追风老叶已经提起了上诉,这则判决书明显没有产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广而告之的底气在何处?唯一的可能性就是——它已经接受了二审法院的指导,二审法院有信心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所以一审判决书就是两位被告人最终的胜利宣言。只不过,二审法院没有想到这则判决书引起的社会影响如此之大。然而,他们不妥协的态度从来没有改变——
自始至终,没人允许追风小叶上桌吃饭。
追风小叶有了软肋,绝不是他失败的决定性一步,因为这个残局没有留给他一分获胜的可能,对方兵马车炮俱全,而他只有士和象。
民事诉讼法没有允许一审法院剥夺追风小叶的上诉权,但民事诉讼法也没有禁止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一起剥夺追风小叶上桌吃饭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没有共识尚可待法院解决,可法院和其中一方当事人有共识,又能有谁来解决?
老师在讲出上述 “程序达成共识” 的问题时,没有引用任何案件作为证据,但他又好像什么都说尽了。
当追风小叶还在上诉时,这件事尚且有妥协的余地,但现在判决书一出,我甚至可以想象以后的一些舆论会向什么方向发展。
一些自诩法律界专业人士的体面人会站着说话不腰疼地大喊,追风小叶这是过度维权,浪费诉讼资源,然后说两句不明不白的法言法语,类似 “回” 字有四种写法一样,高屋建瓴地指出司法体系如何过滤过度维权者。
一些连法院门都没进过的人就会开始说,追风小叶能够承受两年诉累,那他一定是成都本地的天龙人吧?于是乎,一张从虚空中拼凑的家谱就出现了,手上戴某大牌的手表也凭空出现了,说追风小叶是罗斯柴尔德家族指定继承人我都不奇怪。
一些 “知识分子” 会站出来说,判决书是一块巧克力,理智而高贵的灵魂吃了会觉得甘美,而狗吃了会死。
追风小叶的失败告诉了所有还幻想中和、改良、凝聚共识的温和派,只要放下拳头,就是放下自己上桌吃饭的权利。任何时候,当自己的名誉被侵害,都应该提醒自己,侵权人的背后站着一个旗帜鲜明的法律武器。当程序从来不为公正而生,私力救济就被赋予了高尚的使命。
丢掉工作 爱人分手 遭受屈辱
我尚怕你三分
新婚燕尔 软肋降生 小有流量
你得给我跪下
基于审判结果,建议追风老叶把耐克告了,法院认为亮片有闪光,是摄像头为合理怀疑。耐克公司未做提前警示,涉嫌侵犯老叶权利。直接整波大的
1. 杨景媛尚且拿到了道歉书。追风小叶连个字都没有,天知道所谓的道歉是什么样的。
2. 杨景媛好赖拿到了肖的真名道歉书。成都地铁案里两个女子完全就是匿名状态,连所谓的「情况说明书」署名也只是「某某」罢了。这算什么道歉?
3. 在小叶脱鞋验证之前还勉强算「合理怀疑」。小叶都已经脱鞋验证过就是普通板鞋,两名女子还坚持要保安限制小叶活动,折腾几十分钟。从小叶已经证明清白的那一刻起,明知小叶无辜,两名女子完全就是恶意的诬告了。
4. 杨景媛公开了不打码的判决书,包括所有当事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之类的。小叶这边两个被告完全隐身,呵呵。如果小叶也像杨静媛那样公布判决书呢,会发生什么事情?
我们法师总能发明名梗,造梗能力一流:
在 XX 新闻道歉了。。。。。
现在中国这个样子,文科要负主要责任。
武大肖同学,被诬陷之后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想着道一个歉就没事了。
没想到学姐用心险恶,目的就是把他练成保研丹。
最后结果是维权无门。家庭,学业精神遭受巨大创伤,一蹶不振。
成都小叶,被诬陷偷拍之后配合成都地铁检查。事后要求女方公开道歉无果。
一直维权无门,丢了工作,女朋友散了。两个诬告女至今隐身。
海南海口,一女子诬陷三男子偷拍。被海扁了一顿。事后检查调查三男子并未偷拍,定性为互殴,双方和解。
下次在座的各位男性朋友遇上这种事该怎么办?好难猜哦。
为什么驳回 “赔礼道歉” 的诉求?
所有名誉权案件,但凡侵权成立,必判赔礼道歉。
你要说几个女的侵不侵犯名誉权?我觉得是侵了,但不是很严重,因为传播范围不大。在这个前提下,判个赔礼道歉其实 OK 的。
但,问题的焦点就是,女的在现场道歉了,男的觉得这个道歉【没有诚意】。他来起诉,想要一个【有诚意的道歉】。
这对法院来说就很尴尬了。在通常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判赔礼道歉。如果被告拒不道歉,那法院就以被告的名义公开发一个道歉公告,登报费用从被告账户上扣,这个案子就算执行完毕了。
但各位注意到没有,法院也只能保证被告作出形式上的道歉,但无法保证被告的道歉出于真心。
所以在这个时候,男方的诉求实际上是法院无法满足的。
因此,法院干脆就连侵权都不认了。哪怕顶着一个非常强行的说理,也要认定不构成侵权。
我不认可法院的做法,但我理解他们的脑回路。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做?
如果有人诬告你,你一定要做好两手准备。
第一手,是靠国家机器,包括警察、法院等等。比如前段时间那个 “我听交警的”,这就是一个标准答案。
但要注意,国家机器并不永远站在你这边。你无法保证自己遇到的是一个负责的警察,也无法保证自己不遇到昏庸的法官。如果你有钱请一个比较好的律师,可以显著提高你受到国家机器保护的概率,但这个概率也不会高到 100%。
所以在国家机器的帮助之外,你一定要考虑如何自力维权。
第二手,就是你依靠自己的力量如何完成报复,合理合法的报复,甚至是当场就能兑现的报复。就以追风小叶这个案件为例,可以这么做:
首先,在案发当日,一定要对警察提出正式的报案,要求警察给对方做笔录,固定案件事实经过。有了笔录,就有了对方的身份信息。当然,我方的信息也会留存,但不能畏首畏尾,要干就干一票大的,干到对方做鬼都不敢再来报复。这个身份信息,如果有条件自己手机偷偷拍个最好,如果没条件那就事后用律师调查令来查,都是正规途径,绝不留把柄。
有了对方的身份信息,就可以尝试去查对方。例如,你有了他的电话号码,那把这个电话号码存入自己的手机,然后打开所有社交软件,看通讯录好友推荐,基本就能掌握对方的社交媒体账号。再用微信去搜这个手机号,就能得到对方的微信以及视频号,运气好还能看到最近 10 条朋友圈。用支付宝搜一下这个手机号,你能得到对方的一半实名信息。甚至你可以百度搜一下这个手机号,保不齐还能发现更多的信息。这些都是完全合法的手段,靠这些已经可以发起一场网暴了。灰色渠道可以查到更多,但不推荐,既然你要干就要确保自己屁股干净,或者至少对方不可能反向追溯你。
如果还不满足,还可以走线下。如何找到这个人的工作单位呢,先登录所在城市的社保 / 公积金官网,通过手机号码作为用户名登录,如果提示没有用户那说明这个人可能不在本地工作或者还是学生,但如果提示密码错误那就说明这个人是在本城市工作的。确定城市之后就是锁定工作单位,如果是正规途径的话需要法院调查令去调查社保缴纳单位,看是谁在给他缴社保,那就知道了他的工作单位。既然都找到工作单位了那接下来要怎么做就不用我多说了吧。
如果有相应的法律知识,那除了这些手段之外,官面儿上的手段也不会停。不管是警察也好,法院也好,各个流程也都走着。再结合这些手段,一般干到这个份上基本上对方已经怕得要死了,因为你掌握了他认为你完全不可能知道的信息,那他肯定会继续发挥想象力,怕你知道更多。那在这个时候,精神崩溃然后滑跪求放过是分分钟的事情。
切记:可以相信国家,但不能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有个青天大老爷来替你主持公道上,追风小叶就是犯了这个错误。一定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法官是男的还是知心姐姐?
凡是要对比着看才有意思
在本案中,法官驳回了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求
而在隔壁 zhttty 身为被诬告者,且实实在在的患有抑郁症
却被知心姐姐要求补偿患有玉玉症的诬告者一万元
在小叶的案子里,没有要求他补偿那两位女性,足见这位知心姐姐有多么的公正
追风老祖二审败诉,从明天起猪妹们就可以岁月史书:他就是偷拍了,你看他告了两次都败诉了,那两只猪妹好勇敢!
建议追风小叶现在立刻起诉耐克。
该二审判决确认了一个很重要的点,就是鞋面闪光可以作为偷拍臆测的事实基础,这显然属于这双鞋的设计缺陷。这双鞋是男用鞋,设计一双会使得男性处于偷拍臆测从而被污蔑并造成对男性损害的鞋子显然属于生产厂家的过失,因此耐克对本案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追风小叶应立刻起诉耐克,要求耐克赔偿损失,并对此设计缺陷公开道歉,并召回这些有缺陷的商品。
如果胜诉,追风小叶可以拿到本案补偿,如果败诉,那二审判决的前置条件就不存在了,可以立刻申请再审。
另外,我建议他换个律师,这个二审律师之前的发言存在很大问题。
投降派代表:胖猫,自尽了
温和派代表:追风小叶,试图自证清白和走法律流程
下一个会是……?
败诉了才好啊,告诉大家,法律不管用,遇到这种事,先打再说。作为一个曾经的法律工作者,友情提醒各位,遇到偷拍,千万不要打鼻子,容易骨折(触发刑事),扇耳光,揪头发就行。[doge]
公开诬告别人偷拍,公开侮辱别人的清白,就应该公开道歉,给人家赔偿。
否则,诬告者诬告别人的成本何在?
无辜之人的安全何在?
难道男性就该白白承受这种侮辱人格的无妄之灾?
省流: 只要你鞋子有反光别人就可以合理合法的怀疑你在偷拍
你猜猜为什么之前一直调解拖日子,等到老叶宣布结婚生子了后突然宣布开庭?
心疼追风老祖。
某院真的很会发死人财,趁着有人死了,赶紧把消息放出来了。
中国的男性是大大咧咧的。
买到了假货、次货懒得退货
吃到了难吃的餐馆会默默吃完
遇到了撒泼打滚的女性也往往选择敬而远之
公权力是否就能够认为:这些人傻,这些人笨,这些人就是一群打掉牙也只能往肚子里咽的怂货呢?
不是,一切公权力的支出都会算账,算总账。
对照二审判决,有三个疑惑,和大家分享:
1. 据四川观察采访,地铁目击者称:“两个女生比较激动,然后喊他要拖鞋”,为什么二审判决称:“两女生没有要求何某某拖鞋检查”,完全相反的证据,到底真相如何?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fN411k7Mj
2. 追风小叶标题称 “一女生拒不道歉”,但二审判决称两名女生在地铁纠纷当日就已经道歉,完全相反的证据,到底真相如何?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qu4y1C7RY
3. 为什么全网到处是第三者拍摄女生指责小叶鞋子闪光的视频,二审判决却称没有证据表明第三方将纠纷视频扩散至网络,那视频为什么会大量存在于互联网?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Tc411S7wA
为什么时隔两年,二审判决陈述的 “事实” 已经和 23 年事件爆发时的报道出现完全相反的情况?对此我认为有两种可能:A 有人撒谎,B:这是多元宇宙,有神明修改了时间线
是我最喜欢的办成铁案
支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判决
放理客中,开始洗地
就当初张薇那样
“难道我没有……,我就不能维权?”
“如果你没有……,你为什么不维权”
最后都几乎全身而退。
在这样的舆论大环境下,当时几乎是不指望 “地铁诬陷案” 的罪魁祸首的到严惩的。
过了几年,现在受害人已经结婚生子了,我更没有这个期待了。
说真的,如果真严惩了,我真担心小叶后面会被某些群体搞死。而我,除了看他直播买点日用品以外,也帮不上忙。
别解读了,屁用没有,买个这个,保你省去 99.99% 的麻烦。
即便是所谓的 “三次道歉”。其中 2 次竟然是在刚过去几天的二审庭审中(事件发生 3 年)、和连面都不用出,不知道谁发的《事件情况说明》。真的是诚意满满呢。
也就是二审法庭千方百计梳理后,也编不出,二审前,一审宣判时,女方的第二次道歉。毕竟根本就没有出面么。
事发时她们指控偷拍,追风老叶掀起裤腿、脱下鞋子,都不能让她们肉眼看出来,鞋子上没有摄像头。不能道歉。
必须还要把人脱鞋控制,等到警方到,用警用火眼金睛扫描后,才能不甘不愿的说句 “帅哥对不起”。多轻佻啊。
追风老祖这个案件刚开始不是单纯的偷拍诬陷,而是对 “张薇地铁诬陷偷拍” 的反击。
两个事件只差了十几天,张薇在网络上被捶死以后,小红书豆瓣上出现了大量教导女性如何抓偷拍犯,试图在舆论上反击,其中抓鞋子安装摄像头就是重点内容,两位诬女跟教学帖的行为一模一样。两位女性抓住追风老祖以后不停的用手机向其他人通报炫耀 “功绩”,就是想找一个看起来好欺负的男性创造一个偷拍的案例(追风老祖形象比较和善),抵消张薇带来的负面影响。
只不过没想到老祖真的猛士,硬扛着不认输
追风老叶败诉后看起来版本需要更新了。
追风老叶这个案子二审判决的最大好处,是让一般人认识到诬陷的低代价,以及通过法律合法维权的不可行性。在目前规则体系下,是时候引进新的应对版本了。
让我们看看受到构陷之后,各种不同的应对方法的结局:
1. 武大肖同学事件——这是最近的一个,当时他的应对方式是息事宁人,甚至是按照对方的要求写了道歉信,妥妥的绥靖投降派。结果怎样我们也是有目共睹的:甚至在法院宣判无罪之后,他仍然还被原告杨某继续起诉。而从舆论上来说,至今还有人认为 “你没做为啥写道歉信”,然后不仅肖某长期处于旷日持久被起诉的境地,本人的名誉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恢复,处分更是也一直背着。
2. 川大张某地铁诬陷事件——这次事件中大叔同意让对方检查相册,并当场自证清白,可谓是标准的 “顺从自证派”。但这之后小仙女不依不饶,在当场查清人家大爷压根没偷拍之后,回去还在社交媒体上继续发文诬陷。结果就是喜提留党察看处分,但是学校对该生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接收过程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形,人家的保颜丹还是保住了的。
3. 胖猫事件——胖猫为女友谭某付出了所有财产甚至生命,可谓是标准的 “跪舔派男友”。死后其姐姐在社交媒体上发文,要为其讨回公道。但是事后经调查,谭某和“胖猫” 存在真实恋爱关系,经济上互有往来,不构成诈骗犯罪,只需要退回所收财物即可。“胖猫”姐姐刘某则因曝光谭某个人隐私、导致谭某被网民攻击、辱骂并受到人身威胁,多个平台的账号都被封禁,并且需要接受警方进一步调查。“事后讨公道派”的做法,被证明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4. 公交车大爷碰手背事件——此次事件过程更为魔幻,公交车上一女子的手背与老人的手背相碰,该女子质问老人为何摸她,老人当场否认并回怼 “你长这么丑我还会骚扰你”,双方由此发生激烈争吵。愤怒之下,老人拿起一个玻璃瓶砸向女子手部,导致女子手部流血。从种种表现来看,大爷是标准的 “回怼反击派”。
此事的结果是女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包扎,并在社交平台发布受伤照片和文字,将自己定位为性骚扰与暴力受害者,期望获得同情与支持。警方随即介入处理这起伤人事件,老人本人则坚决否认了性骚扰指控。而从舆论来看,女子得到的是大量质疑和批评,有网友指责女子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指控他人,是 “碰瓷式维权”。部分网友则赞扬老人 “硬核反击”,认为老人才是被诬陷的受害者。
5. 追风小叶事件——本案中追风小叶相信法律的公正性,不仅整个过程中非常配合调查,当场证明了自己的清白,而且事后还通过法律合法维权,可谓是 “遵纪守法的完美受害人”。但是结果我们也看到了,旷日持久成本高昂的起诉过后,索赔和道歉要求被驳回,一二审全都输了。事实证明,“诉诸法律派” 在面临诬陷时,也是没啥作用的。
目前看来,现在唯一能算没吃亏的,就是公交车上果断 “回怼反击” 的老大爷了。但是人家是 80 岁老人,有 BUFF 护体,一般人这样做恐怕会受牢狱之灾,最轻也得判个 “互殴” 赔偿。所以现在的问题是,遵纪守法的普通人遇到类似事件时,究竟怎么应对才是最适合的呢?对于这种事情,难道就没有一个真正能保护自己的办法呢?
诸位看官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又要怎么应对呢?
第一次知道谭嗣同是在初中,听完他的事迹后我没有太多的感觉,中国历史上改革失败身死的人多了去了
后来才知道他本有机会逃走,但是他没有逃,他想用自己的鲜血唤醒中国的老百姓,我就不再无感了,我开始觉得他很蠢。一个人的死就能唤醒中国老百姓,要那么多人革命干嘛?活着才有从头再来的机会,死了,就一点机会也没有。
他死了以后,他那帮维新变法派在后面也没翻起什么浪花,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呢,我都觉得他失败了,不仅是变法失败,以身殉法的行为也失败了,简单来说就一句话——白死了。
再后来我渐渐明白
他死得很有价值,他是用自己的血告诉世人——和平改良这条路,走不通!
后来的故事大家都知道了,从此以后,没有人再选择这条路
没有了温和派,剩下的都是革命派了
点子王
胖猫好就好在死了,
大同好就好在关了,
小叶好就好在输了。
丢掉幻想,准备斗争。
很多人喜欢谈 “对方已经在 xx 新闻道歉了”
是啊
日本人也公开对二战罪行 “道歉” 了
胖猫事件说明了妥协、投降路线失败了
小叶事件说明了克制、温和路线失败了
历史是由人民创造的,版本还在持续更新
法院这次在说理部分做了一些平衡,一方面维护女方指控权,但指出其存在过失,另一方面确认了她们行为对小叶有一定负面影响,需要道歉,但上升不到侵犯人格权的高度。
但鞋子闪光就想到偷拍真的具有客观合理性吗?这部分说理仍很牵强。
不知后续小叶是否会申诉,但小叶已经为各位男同胞检验了合法途径的结果。下一步男性是否会进入私力救济时代,只有交给历史回答了。
8 号开庭 11 号宣判,很难不怀疑判词早就写好了无非是走个形式罢了
当然在今年经过了大同案、胖猫案等等熏陶的网友,自然是庆祝结婚率,生育率再创新低啦
以后不要再说日本人没有为二战的事情道歉了。
日本政治人物(包括首相在内),曾经多次,在真正的公开场合(不是类似法庭这种封闭式的 “公开场合”),面对来自数个不同国家的记者、政治人物、现场宾客,郑重的向中国和其他被侵略国家、和二战时期受害民众道歉。
道歉的用词里含括了 “深刻反省”、“深表歉意”、“右中的歉意”、“引以为耻”。
并且,日本除了诚恳真切的道歉之外,还真的有做出真金白银的赔偿喔。
1972 年 9 月 29 日 - 首相田中角荣
于《中日联合声明》中表示:“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
1982 年 8 月 26 日 - 官房长官宫泽喜一
就历史教科书问题发表谈话:“我国认识到,过去的行为给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各国国民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害,对此进行深刻反省,并表示遗憾。”
1984 年 9 月 6 日 - 首相中曾根康弘
在与中国领导人的会谈中表示:“为过去那段历史给中国人民带来的巨大灾难感到痛心,表示深刻反省。”
1990 年 4 月 - 首相海部俊树
访华期间表示:“过去的一段时期,我国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很大的痛苦和损失,对此表示深刻反省和遗憾。”
1993 年 8 月 4 日 - 官房长官河野洋平
就 “慰安妇” 问题发表《河野谈话》:“我们以此为耻,并向所有经历无数痛苦和伤害、身心留下无法愈合的创伤的各位,表示由衷的歉意和反省。”
1995 年 5 月 3 日 - 首相村山富市
访华参观抗日战争纪念馆时留言:“谨向因侵略而牺牲的中国人民致以深切哀悼和反省。”
1995 年 8 月 15 日 - 首相村山富市
发表战后 50 周年 “村山谈话”:“殖民统治和侵略给许多国家,特别是亚洲各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和痛苦。…… 谨此再次表示深刻的反省和由衷的歉意。”
1998 年 11 月 26 日 - 首相小渊惠三
《中日联合宣言》中写入:“痛感由于过去对中国的侵略给中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和损害的责任,对此表示深刻反省。”
2001 年 10 月 8 日 - 首相小泉纯一郎
参观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后表示:“对遭受侵略而牺牲的中国人民感到由衷的歉意和哀悼。”
2005 年 4 月 22 日 - 首相小泉纯一郎
在亚非峰会发言中表示:“我国过去的殖民统治和侵略给许多国家,特别是亚洲各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和痛苦。…… 再次表示深刻的反省和由衷的歉意。”
2007 年 3 月 11 日 - 首相安倍晋三
就 “慰安妇” 问题表示:“向所有经历巨大痛苦和伤害的慰安妇们,表示由衷的歉意。”(此为对其先前言论的补充说明)
2010 年 8 月 10 日 - 首相菅直人
在二战结束 65 周年谈话中表示:“过去殖民统治和侵略给许多国家,特别是亚洲各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和痛苦。…… 表示深刻的反省和由衷的歉意。”
2015 年 8 月 14 日 - 首相安倍晋三
发表战后 70 周年 “安倍谈话”:“我国对过去那场大战中的行为,反复表示深刻的反省和由衷的歉意。…… 历届内阁的上述立场,今后也将是坚定不移的。”
陈独秀的醉心于和谈,暴露了中共早期对国民党反动性认识的不足,过度妥协削弱了群众基础和组织防御。这一阶段成为中共革命的重要转折点,凸显了独立武装斗争的必要性,并为后续毛泽东的 “枪杆子里出政权” 思想提供了反面教材
800 多天的等待,13 次熬鹰式调解,女朋友分手,工作也丢了,最后换来的却是这样的结果,所以国男现在还需要对全女法院心存幻想吗?
未来的路只能靠自己斗争了!
小叶的宣判不出意料,但从法律分析已经毫无意义了,甚至于在层出不穷的类似案例下,小叶一案的热度都要因审美疲劳被覆盖了。如以 NBA 比喻的话,与前些年不同,现在涌现的诬术球星已经足够排出首发五虎,组成宇宙队阵容了:
1、控球后卫:罗 / 曾二人组
眼神犀利到号准运动鞋上比指甲盖还小耐克铁片,并宣称为摄像头,诬术篮球过半场追风小叶都断不了球,更有一手存在感大消失术,现在二审终结都没人知道其全名,堪称黑子的篮球现实版,诬术家中顶级控卫。
2、得分后卫:杨景媛
图书馆盯裆猫堪称年度 MVP,在证据、舆论及道德全面下风情况下逆势作战,硬生生保住学籍,堪比乔丹 97 年带着流感拿下天王山之战,同时带着武大不断上分,传奇分卫当之无愧。
3、小前锋:潘思洁
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用三岁女儿诬陷蛋糕店老板,要不是受害者有不在场证据几乎得逞。同时精擅润学,二审不利迅速携(捐)款把天赋带到国外,颇有传奇小前 g0at 之 特质。
4、大前锋:唐靖
清华腚姐威名卓著,其与 NBA 顶级大前巴克利一样有着巨型后备箱,下盘一挪内线人仰马翻,要不是有摄像头清华小朋友差点身败名裂,当时也堪称上古神兽了,如放在这个体毛哨时代,简直不可阻挡。
5、中锋:周晓璇
一人压制朱军,摘下最高篮板,中流砥柱当之无愧——诬女界公认最高 KDA,并开启了大诬术时代,堪称诬术界的指环王拉塞尔~
8 号开庭 11 号出判决,判决书早就写好了
不知道在期待什么
伤害别人要说对不起
这是幼儿园的小男孩都知道的道理
一审二审判决都是侵权不成立
法律上来说,定性和定量是完全两件事情
这个事情本身定性侵权完全没问题
赔偿可以不支持
但一审二审法院都在玩文字游戏,用文字绕晕你,最终得出结论,诬女连侵权都不成立
法院的意思是诬女道歉了,所以诬女不算侵权
等于日本人鞠躬了,所以日本人不算侵略
一审二审判决的核心就是女的没做错
意料之中,因为追风小叶的孩子出生了
威慑度等于零,统战价值就等于零
上海还有叫佳佳还喷追风小叶,说男生特别轴。非要公开道歉!
莫名其妙被诬陷,工作没了,老婆没了,然后特别轴,哈哈。
我算见识到精致利己女性主义面孔了。
这真诬告零成本,反而讨要个说法,需要漫长法律诉讼时间。要个公开道歉,这个二审的案件,从追风小叶去年 7 月份准备。拖到现在二审才结案来。一年时间啊!谁的青春不是钱啊。
我开始疑惑,什么时候开始,在涉及两性的案件上,法律,乃至于公检法,站在了正常老百姓的对立面?
再评:
这次事件,是法律层面,配合巨婴女诬,对男性公开系统性霸凌的标志性事件!
现在社会就像一个巨型的养蛊场,在不正规的某些机构不断纵容,媒体的传播之下,将越来越多本来正常的女性,惯成了巨婴!!!
最后,对于某院的抖音号,只想呵呵:
“所有证人的口供都一致,他们详细形容了你家的地下室,墙纸的颜色、沙发的颜色……”
“可我家根本没有地下室。”
意料之中的结果
“诬告陷害罪” 不适用我想确实没什么争议,
但所谓 “没有证据显示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包括安保没有强行留下男方等细节的成立其实是建立在一切透明、干净的前提下的,男方所说的对他造成精神损失的种种,“恰好” 损坏的监控无法为其提供证据(或者否定证据)。
你不能只在女性是受害者的时候重视被害人口供,当前的环境下、经典的监控损坏,大众怀疑有猫腻和偏袒是非常合理的。
——————————————————————
坦白讲,很多人其实不是真的希望小叶 “所受冤屈得到补偿”,而是希望 “女性的性骚扰指控压力应该增大”,应该增大到让诬告者不敢轻举妄动、以缓解当前越来越频繁的女性诬告情况,从而增强男性出行的安全感,毕竟被指控性骚扰那是裤裆沾黄泥、甚至可能影响工作、学位。
而如果你去 xhs 看看、去微博看看,不只是这个案件,包括武大图书馆案件等,你去女性用户多的平台看看,就会发现有大量女性在嘲讽男方以及支持男方的田力们、声援女方。她们也并不是真的希望案件中的女方得到善待,而是希望 “女性的性骚扰指控压力应该减小”,应该减小到我哪怕有丁点主观怀疑、我都能坐拥 zzzq 当众质疑、指责他人。
说白了,这是两性不可相容的、针锋相对的矛盾,先别往宏大叙事上去扯什么本质是阶级矛盾,即使是大众群体里诉求也是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的。任何讲什么 “身边都是正常人,网络上都是魔怔人” 的,都不过是鸵鸟心态罢了。
—————————————————————————
回到这个案件,
以后遇到这种事一定是以当场解决、当场维护自己权益为主旨来操作。
并不是提倡把武士决斗当做第一选项,因为我们也是有正事要忙的,我不想慷他人之慨请先生赴死,但至少
要坚决拒绝留在原地、拒绝被保安带走,而是要在表明态度、叫对方报警后直接离开,如果有人加以阻拦、发生肢体冲突,那对自己反而是有利的(不鼓励主动挑衅,因为此时监控就不会坏了)
——————————————————————————
以及,你不关心 zz,zz 也会来关心你。武大最新的保研丹:
哈哈!好!
快进吧!
感谢邀请。
「追风小叶」维权案,我之前在知乎写过两个答案。
第一个是在「追风小叶」起诉前,指出法律层面缺乏追究的依据:
男子地铁上被两女子称鞋面装摄像头偷拍,民警调查证其清白,男子拒绝接受道歉并希望起诉,后续将如何发展? - 知乎
第二个是在一审判决后,提了一个问题:「如果你是本案中的举报者,当发现疑似鞋藏摄像头偷拍时,如何处理你认为更好」(可惜并没有得到什么回复):
「成都地铁被污蔑偷拍案」一审宣判:两女子不构成对被怀疑男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如何看待这一结果? - 知乎
作为一个舆论热点案件,纠纷至今,各方观点其实已经讨论的比较全面了。很多质疑其实法院已经做出了解释,只是很多人更执着于自身立场而非实事求是地讨论。
稍稍整理一下:
1、「鞋面偷拍(在鞋面上装设偷拍设备)」是近年来多发的一种新型犯罪方法,这是本案的背景和前提。
关于「鞋面偷拍」,新闻报道并不鲜见,包括发生本案的成都也有相关报道:
成都男子鞋尖部装微型摄像头,地铁上偷拍女乘客裙底,已被行拘,为何偷拍事件屡禁不止?该如何加强打击? - 知乎
在存在类似犯罪方法的前提下,被上诉人对「鞋面反光」提出质疑,不能当然地推出恶意。
或者说,仅仅质疑「鞋面反光」本身不能推出「恶意诬告」,如果「追风小叶」希望主张存在「恶意诬告」,需要进行更多的举证(而本案中并没有完成)。
2、发生争议后,地铁安保员介入,切断了后续损害(若有)与质疑行为的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服从于地铁管理人员和警方的处理,构成了手段上的合理性。
在质疑本身不能推出恶意的前提下,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考虑手段上是否具有过错。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争议不久地铁安保员就赶到了现场。
在争议不明的情况下,寻求 / 服从场地管理方和警方介入,相比于私力救济和网络曝光,是一种相对合理的止争手段。在这一点上,被上诉人并未手段过激。
场地管理方介入后,现场的控制权已经转移。此后的新产生损害(若有)来源于场地管理方的处置。即使确因场地管理方的偏颇处理侵害「追风小叶」权益,也应当由场地管理方承担责任。
地铁安保员介入,切断了后续损害(若有)与质疑行为的因果关系。
3、只以我个人观点,地铁公司是否有责是存疑的,但非常遗憾的是「追风小叶」没有针对地铁公司上诉,因此也就没办法再讨论地铁公司的责任。
注意新闻报道: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及原审被告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在上述报道中,「追风小叶」的身份是「上诉人」;「罗某某」和「曾某某」是「被上诉人」;而**「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只是「原审被告」**——如果报道无误,这意味着「追风小叶」没有针对地铁公司提起上诉,因此我们也没办法在二审中重新讨论地铁公司的责任。
这一点其实是我个人比较遗憾的——本案中最大的争议其实是地铁站台摄像头的损坏,而站台摄像头的维护义务在地铁公司,录像由地铁公司掌握。在无法提供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对地铁公司作出不利的推定,而非简单适用一般举证规则、不考虑地铁公司的优势地位和对现场证据的掌握控制,一概地将举证义务压向「追风小叶」——但可惜的是,本案无论是舆论关注还是维权焦点,都过度执着于两性对立,实际上即使「追风小叶」所称的侵权成立,考虑到整个过程大半都在地铁公司人员控制下,地铁公司也难辞其咎,但整个的维权都集中于被上诉人,将管理方义务置之不顾,甚至在上诉中直接放弃了对地铁公司的追索,这一点多少有些令人惋惜。
4、不考虑地铁公司,对「追风小叶」和两位被上诉人来说,诉请不能得到支持的原因主要在于未完成存在侵权的举证义务,同时两位被上诉人也已经进行了程度相当的道歉。
「追风小叶」主张一般人格权侵害,需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侵权人过错,不同于地铁公司,「追风小叶」与两位被上诉人之间并无举证地位和能力上的不平等,其应对主张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而本案中,「追风小叶」并没有提供证据显示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其进行贬损(侵权行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人质疑行为使得其社会评价降低(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纠纷的一般性原则,本案也不例外。
在此基础之上,对客观存在的「错告偷拍」,以及引发的后果(当众争议的尴尬、时间精力的耗费等),两位被上诉人在纠纷当日进行了现场道歉,在争议扩大后进行了媒体道歉,在庭审中又进行了当庭道歉——不考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的特殊情节,道歉与一般的「错告偷拍」影响具有相当性,这是「追风小叶」诉请不能得到支持的主要原因。
5、以我个人观点,我不认为一、二审裁决有什么问题,但我也同情「追风小叶」,这里的问题其实是,私人体验和精神损害并不能在司法途径中得到良好的救济,这是「司法救济的局限性」。
「鞋面反光」的质疑是否合理、服从地铁 / 警方的做法是否得当、现场人员是否密集、道歉是否诚恳,都改变不了当事人在当时情境下的尴尬体验——「追风小叶」只是普通、日常地搭乘地铁,却被当众指为偷拍者,心理上的窘迫和无助,是再怎么解释外部行为都无法改变的。再怎么讲,「追风小叶」都是一位无辜者,而无辜者不应有如此遭遇。
我相信,「追风小叶」坚持维权至今,或多或少也是有这方面的原因,**被上诉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也许可以解释,但这样的结论无法抚慰「追风小叶」精神的创伤,或者说,那一天过后,「追风小叶」的人生,就已经被不可逆地改变了。**我们经常说,不要苛责受害人,在本案中,无论两位被上诉人是否属于「加害人」,至少「追风小叶」是毋庸置疑的受害人,我希望,无论大家是否赞同「追风小叶」的诉求,都能把理解、同情和支持给到「追风小叶」。
但这就是「司法救济的局限性」——法律被用来划分责任、辨析对错,但这个世界上,总是会有那种「大家都没做错什么(或者没犯什么大错)但灾难就是发生了」的情况,2023 年 6 月 11 日那天,对「追风小叶」来说,是一个误会,但也是一个灾难,它就是这么发生了。
以上
如果温和派死在了 911,那留下的会是什么?
敌在本能寺哇!
你和我说从法律的角度解释,
那我问你,是人民决定法律还是统治阶级决定法律?
人民民主专政 谁给我解释一下这几个字?
恍惚中,有一种清末的既视感
一开始,人们只是希望改革,所以搞了公车上书,然后我老佛爷不同意
然后保皇党就开始希望老佛爷撤帘,由皇帝主政来改革,所以搞了戊戌变法,然后谭嗣同的脑袋被砍下来示众了
接下来,看到老佛爷的疯狂,东南各省中立派不得不自保,开始和我大清中央离心离德搞东南互保了
就算这样,在老佛爷死后,依然有温和派希望能搞君主立宪,能够为大清保留一份体面,结果呢?我大清搞了一个皇族内阁出来
最后大家对于大清的希望统统破灭了,所有的保皇党、中立派、温和派统统都被证明他们的路不可行,只剩下极端派了
然后徐锡麟就开始刺杀安徽巡抚恩铭,汪精卫就开始刺杀摄政王载沣,而我大清发现,杀人已经吓不住这些极端派了,人家一开始就是冲着和你同归于尽来的,在良弼被彭家珍炸死后,我大清要员自己都知道自己完了,而且是自己把自己搞死的
不得不说,人类从历史中吸取的唯一教训,就是人类从来不从历史中吸取教训
鞋面上有反光就可以合理怀疑为摄像头。
那赵构确实也可以合理怀疑岳飞想要造反,秦桧也是不是无端 “莫须有” 的。
毕竟岳王爷手上确实有兵。
从法律角度没法解读。
因为你这个判决的出发点,可能是性别问题,可能是讲政治维稳,可能是体制内无法纠错的系统性问题,甚至可能是经手案子的法官个人的乌纱帽问题。
唯独不是法律问题。
武大不趁这时候浑水摸鱼还等什么呢?
意料之中的结果罢了,不过我比较在意的是这个所谓的第二次道歉
想必知友们应该都有些不记得了,我来补一下这个事件情况说明,知友们可以看看这个道歉怎么样
这个判决有逻辑,但确实不对。这个判决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去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着想。而是站在一副高高在上的视角去看整个事件的。或许公平,但是太过冷漠了。但你要问我是否支持?我觉得我是支持的。原因如下。
先说一下这个案件的逻辑是什么?主要是认为女方没有特意去传播这个事情。并且双方将这个事情闹得沸沸扬扬。双方的名誉损伤程度其实差不多。女方对此也进行了道歉。这种情况下,事情闹得这么大,并不是女方想要发生的。得饶人处且饶人这个事情结束。
其实我敢肯定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官一定做了许多次的调解。而且我觉得女方是愿意做出一定的赔偿的。但是大概率是男方不接受。主要你想想作为一个无中生有的很莫名其妙的诬陷任谁心里就是想就要一个理。当人陷入到这种程度的时候,往往就会觉得协商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出这口气。要让法律支持我,所以没有和解。
但法院判决的核心逻辑是什么呢?第一女方没有故意传播,恶性程度不大,确实太小。公主脾气了,但后面他也认错了。这个态度良好,惩罚力度到了就行了。
第二。这个事情关注度有点太高了。如果说我判了女方要赔钱。那么女方接下来的一个舆论压力非常大。远远超出了判决本身带来的赔偿意义。
第三,我的判决中也确实明确指出了理是男方占理。我给你台阶了,只是我希望男方你得饶人处且饶人。
这个案件其实接下来上诉也没有意义了。包括二审在这种程度上一般来说也是不改判的。不同于大同婚内案。同样是舆论压力下。同样没有改判。但这个案件他是有法理有情理的。山西大同那个就是没有关键的既遂证据。
维持原判这个结果所有人都猜到了,当然追风小叶本人也知道。但是这场官司他必须得打,他要放弃那就只能任他人自由岁月,只有强撑下去才能把所有人都请上舞台公开表演,大家才能清楚的看到究竟是谁的演技更拙劣。
追风小叶如果不全程直播他的维权之路,以后就一直会有人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指责你为什么不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说白了,他的维权之路就是要各位老哥看清楚,连追风小叶这样有舆论优势的完美受害者都无法在规则内获胜,你们就更别想了。
你们看追风小叶哈,敢于站在阳光之下面接受所有人吹毛求疵式的审视,全程按照别人设置的规则走流程,没有半点的违规。可以说他已经把事情做到了极致,算是万中无一的存在了,就这最终也只能零比二完败。
而小叶的对面呢?毫不遮掩的踢假球,全是盘外招。先是监控特别的懂事,坏的总是那么的恰到好处。然后是什么扩大影响是你自己的责任这样的金句。还有只针对一方的熬鹰式调解。但人家就是能赢,这就是春风之力。
所以说我们能怎么办?唯一的办法就是各位在业余时间多多锻炼自己的身体,让自己在规则之外有能力解决麻烦。并不是我关某在这里胡乱煽动大家,而是老哥们遇到事情的时候激进一点实属无奈之举,因为真心没得选。毕竟不可能有人能做的比追风小叶还要好。
想必又要开始岁月史书了,热搜词条成都地铁偷拍案,请问谁偷拍了?不出几天,必然出现大量小叶黑材料,这都老套路了。一个完全遵守所有检查的人到最后得不到一个公开道歉,我觉得已经不用多说了
没人去法院门口献花,没人去广场举牌力挺追风老祖,没有长老莅临现场力挺本峰杰出弟子。
那么这个弟子如何赢得宗门大比?靠变异奇遇,没有就是死,做成傀儡也得被夺舍。
当时对何先生进行了怎样盘查?请成都地铁把监控放出来。
二审又再次详细说明了几个事实:
1、没有人强制老叶子脱鞋接受检查,两位女士和列车安全员都没有。
2、报警是老叶子要求的,两位女士没有报警
3、警察澄清后,两位女士立马道歉,其中一人鞠躬道歉,老叶子觉得声音小,不诚恳,所以不接受道歉
4、两位女士愿意赔偿老叶子打车费,老叶子不接受。
5、两位女士在媒体封面新闻发布《事件情况说明》,并且道歉,二审庭审的时候,两人鞠躬道歉
6、两位女士没有在任何媒体上公开事件并且造成影响
为了一个案子,法院如此细致的说理,不说绝后,起码也算空前了。
我觉得我们讨论个非常直白的问题吧:质疑应不应该有成本?如果要有的话,应该有多大?
这里有两个点都很好懂:
如果质疑完全无责,那么碰瓷或者所谓诬告就是有利可图的。
如果质疑成本过高,则毫无疑问是在助长犯罪。
如果对于上面这两句有质疑,我们停在这里讨论。如果没有问题,那么我们进入下一步,就是中间这个平衡点找在哪合适。
现在在类似话题上执着性别议题的各位,恰好纠结的也是这个点,一方认为「现在的质疑成本过低了」,一方认为「现在的质疑成本并不低,甚至可能偏高」。那么我们各自可以心里有个标准,我自己一个粗糙的标准是:类似追风小叶这种案子,**一次质疑的成本不应该超过当地一天的社平工资。**以我个人来说,我自认为完全可以理解这种「合理怀疑」,可我被质疑我也会不爽。但如果有人愿意压一天社平工资来在质疑我几分钟或最长几十分钟,任何性别任何理由,我都完全乐于接受,甚至期望多来点,我完全解释得过来。
如果纯粹从经济意义上,我想几乎显而易见的这个赔偿标准已经完全足够了。如果说精神意义上,那么我要提醒的是:**质疑者并不是没有成本的,最普遍的就是时间成本。**实际上颇具影响力的一类主张就是「因为性骚扰存在举证难等问题,很多女性控告无门」,这在事实意义上(性骚扰举证难)几乎不存在可辩驳之处。当然,这个主张不能覆盖的一点在于:可能有些人的精神过于健壮,以至于他们 / 她们质疑就是不产生精神成本,所以 ok,我觉得上面提的一天社平工资大体是一道线。再高了,比如一个月社平工资,那我想大家闭着眼睛也知道这就是在助长犯罪,因为存在明显更大的一个群体,是会因为成本上升而减少报案意愿的。
那 ok,我划完了这条线(不超过一天社平工资),并展示出来了。如果读者不介意,那你应该也划完了你心中的那条线,请你亮一下,然后再和追风小叶的诉求(5 万精神损失赔偿,连续十天公开道歉)对比一下,那么为什么不可能被支持应该是显而易见的。
而更进一步的,质疑方已经付出的成本比如找媒体登载道歉,已经显著超出了我所提出的「一日社平工资」(参考封面新闻刊例价,实际不会有这么多,但显然不是几百元的事情)——我希望认为这不够的读者务必给出这个数:如果它不够,那多少够?
这种质疑定价并不是只在性别议题上。很常见的比如你看到有人带的孩子和他 / 她完全不熟,怀疑拐卖,你去报警,结果发现人家确实是亲生的,那要不要赔偿?要的话,应该赔多少?你隔壁听起来在吵架和打斗,你报不报警,如果发现人家就是在锻炼,那怎么办,你赔?你不可能说要求报案人同时具有警方的取证能力,承担警方的取证责任,这样的话倒是不会有诬告了,因为连告都不会有——谁会期待这个啊?
而且我的点在于,这种事情如果是误会,解决是非常容易的,当事人有充分的能力把事情立刻说清。只是如果被人冤了当然不爽,还要免费解释就更憋屈,所以我认为不超过一天社平工资付个代价就好。当事人高风亮节那就不要,当事人要找个情绪出口那就拉满,总之大体就在这个范围。
很好,法官们用一个个案例给婚姻家庭的解体按下了加速键,为我国奔向 “共产主义社会式男女关系” 做出了巨大贡献。
追风老祖千古!
通常二审都会和一审一个结果,这无关正义,只是一审和二审的法官都是同事,公检法都是一家嘛。
不知道为啥的可以看看蔡雅奇律师的频道
虽然我也比较替这个男士不值。在地铁车厢被公然质疑偷拍绝对是一大伤害,这两个女士应当作出适当赔偿。但她们的行为确实也不算诬告
据此,法院认为罗某某、曾某某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基于臆想的恶意诽谤。
该案例也给最近洋洋洒洒的武大 “诬告” 指控提供了一个适时的社会法制教育——不是败诉就算诬告。诬告的标准比多数人想象中高得多。
意料之中。
一审出现经典语录,扩大影响系男方责任。
二审出现经典话术,先射箭再画靶子→何某某也确认当日其所穿的鞋子在地铁行进中存在闪光现象。因此,罗某某、曾某某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基于臆想的恶意诽谤。
以我个人解读,就是合理怀疑不是诬陷。我不知道法院的逻辑到底是什么,但是给我感觉是这样的。以后是否可以这样说,只要我感觉你有问题,都可以诬陷,至于你感觉被人格侮辱,那是你的问题,与我无关,因为法律保护我。(仅限于女性,男性请别尝试)极端一点,是否也可以理解为以后只要有人看手机,手机摄像头只要疑似对着女性,就可以合理质疑,合法诬陷?!
跳出案件,其实可以回顾一下很多引起舆论的案件,就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公检法某种程度上官官相护。一审出现扩大影响系男方责任堪比彭宇案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这种诡异言论,二审绝对会为了照顾一审法官维持原判,不然一审法官咋办,,,,,
总结,遇到了就是遇到了,算你倒霉。
编辑一下。二审虽然不出意外输了,但是微博话题是什么呢?成都地铁偷拍案!!!
输了就是成都地铁偷拍案!!!偷拍案!
才第一天就开始舆论战!你说厉害不厉害!
找不同:
这么说吧,我觉得追风小叶已经获得了战略主动权了;
带货、高关注度包括老婆小孩儿都通过这事儿提纯了;
绝不会坑他;
那么……
某个轨道交通集团,你们是打算一辈子不开评论区吗?
法律角度:法官有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我个人认为自己是比较粉红的。活了二十多年,我没想到会因为这种事让自己有润的想法。
快播的辩词再精彩, 也不配赢得掌声!
追风小叶受的委屈再大, 也不配获得公正!
法律的解释权在我这儿,我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人民日报:快播的辩词再精彩 也不配赢得掌声
看到维持原判,特别开心。
各位男孩男人们,游戏很好玩,各位老师们也很好看。火气来了,自己动动手让二弟开心下就好了。何苦当什么舔狗,分分钟还得被告个强奸大牢蹲起,人生毁灭。
去年去年出生了九百多万孩子,今年争取跌破六百万。
这个判决的后果很可怕
这意味着一个问题
法律允许,女性基于怀疑就要求对安保机关对男性进行检查。
事后,只需要口头的道歉即可。
而怀疑基础仅仅建立在反光之上。
请问各位男同胞,谁的身上不会有钥匙、手机、手表、皮带甚至眼镜这些可能造成反光的物品?
小叶是在傍晚遭到了诬陷。
如果是在上班路上呢?如果有个重要的会呢?如果要去见客户,甚至有个市场谈判或者参与某个投标?
(别扯什么为什么不开车或者打车去,有的是公司不给报销打车费,有的是城市做地铁比开车快得多)
众所周知,把男厕所改成女厕所,没有男厕所时,全天下都是男厕所。
那么,法律不能维护公平正义的时候会发生什么呢?
春风又吹拂知心姐姐的脸庞,欢迎来到女法官的世界
事实已经成了定局,我们这些屁民说什么也没用了,
老叶已经帮我们探过路了,法律途径是没用的,
所以以后大家该怎么办,自己考虑吧,
如果有能力,希望能多支持一下老叶的直播间,买点货啥的,毕竟这哥们是真的在为男性发声,
为众人抱薪者,不能让他冻死在雪地里啊,
事实证明:
你自证清白是没用的,你依据法律法规处理也是没用的。
只要你有统战价值,那么它们才会害怕。
近期已经出现多期类似案件。
当然,可能会出现沸羊羊,沸羊羊会对你构成威胁,比如说控制住你啥的。
你也别怕,沸羊羊这种生物,它的基因不配留下去,直接还击就行。
“追风小叶无疑是成功的
用 800 多天的坚持合法维权
证明了法律途径
是”
那没办法了。既然法律不要求怀疑者承担怀疑的代价,那就只能自行要求了。必须全面抛弃女性是弱势群体和不能对女性动手的的封建错误观念。
我建议所有关注到这件事的男性,这时候千万不要去以一副「早就见怪不怪」了这样的态度去试图展示自己见多识广活得透彻。这其实是一种变相合理化这种现象的表现。
应该保持好你的愤怒。愤怒不是一种该羞耻的情绪,失望也不是一种应该羞耻的情绪,不要尝试去表演情绪稳定。人的合理权益被侵犯,有负面情绪是完全合理且正当的,他是你反抗不公的铺垫。如果连对现状最基本的不满都没有,那反抗不公的意志和决心就是无源之水。
这时候也不要去四处串,企图去打压反抗的声音玩激将。串一方面是为了将问题彻底暴露,矛盾彻底激化,让人没办法维持一个暧昧模糊的绥靖态度。越是非对错泾渭分明的问题,本身核心矛盾就已经越被充分暴露了,不需要再进一步的添油加醋。
另外也不要盲目的认为这件事会让温和派醒悟,变成激进派。因为温和派本就是反抗意识和对现实感知能力不强,当然遇到强大的敌人的时候可能会直接转变成投降派四处传播速败论。男性永远不要把希望寄托在新加入的援军上,而是要把希望寄托在自己踏踏实实的努力和行动上。
维护男性权益最需要培养的是逆商,在逆境中坚定自己的意志的能力,因为维护男性权益,是一条充满荆棘和挫折的道路,会有无数看不到结果的努力和代价。这场战斗可能会贯穿我们的一生。
意料之中,事实证明追风小叶这种面对偷拍指控后,自己完全配合、自证清白的做法是行不通的,法律是完全不支持他后续维权的。
哪怕把金属片联想到摄像头是非常离谱的联想(谁告诉我银色的金属片和摄影头有什么关联?),法院却认为这是合理的,这本身也特别离谱。
我们普通人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像追风小叶那样乖乖脱鞋、自己罚站自证,期望自证之后法律还给自己尊严已经证明行不通了。
当然物理决斗也不行,公共运输场合你出拳铁会被拘留,没必要。我的建议是,下回遇到了,直接把鞋脱下来扔女的脸上(鞋底朝她脸),让她自己查。
原本案子拖了 800 天毫无动静,但软肋一出生就通知开庭,隔天立马宣判,主打一个高效率。
在地铁公众场合羞辱,不应该在警察局,未公开法庭等非公众场合道歉,达不到恢复名誉的目的
至于封面新闻的媒体道歉,明明白白写着标题是情况说明。道歉就应该在标题明确是道歉信。写个情况说明,狡辩一大堆,再来一句深表歉意,完全不是道歉的态度。
所以追风小叶要求在地铁宣读道歉信,才是场合对等的。
偷拍是对人名誉的损害,不仅诬陷了,还在地铁脱鞋向公众展示了。而不是说没人停下来看就不算,你也可以在地铁公开宣读道歉信,也不需要有人停下来看。
现在法律明确表示,诬陷了你,在地铁公开示众了,回到警察局这样的私密场合,一句对不起就结束了,不构成诬陷。你如果不上网把事情闹大,你的名誉就恢复不了。闹大了,集美们还说你故意搞事,诬陷就诬陷了呗,搞大虽然证明你没有偷拍,但是证明你不大度,故意搞事,更下头。
法律的尊严,从来不是靠死不认错来维护的。死不认错,只能损害法律的尊严,让人不相信法律。如果要靠死不认错来树立法律的尊严,那还要二审来干嘛,来证明一审确实没错么?那直接一审终审得了。
法律是人民的法律,所以人大是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选出来的代表,代表人民立法。那法律必然体现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认同。虽然说法律不能被舆论歪曲,但是广大人民大部分认同的常识,在一二审面前非要对着干,这还是人民立的法么?
法院咬文嚼字的写了一篇自认为逻辑严密的判决书,还提到了看似充分的证据。
然而事实上,判决书逻辑严密,但却忽视了最基本的,基本事实不清楚且有严重漏洞,场景还原的严重不符合常识。将一个普通人要求其在地铁电梯口脱鞋检查,判决书中却公然写,没有人驻足,没有人拍照。现在情况是因为闹大了且女方删除了照片没有办法在小红书上写小作文,一旦没有删除照片发了小红书,立刻就会有路人补充照片了。
看似证据充分,实则令人可笑,拿新京报的一份报道证明女方已经公开道歉。那既然觉得需要公开道歉,那判决再让公开道一次,又怎么了。就再在新京报上某个广告版位,正儿八经的道一次歉怎么了。男方只是要一个公开道歉,这么难?男方因为这次事件失去了工作,没有了一切,最后只换来了一次轻飘飘的,都系男方自己责任,非女方责任。真是令人耻笑。甚至我觉得追风小叶要的都不是女方公开姓名道歉,甚至都可以隐藏姓名的道一次歉。这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看来群众的智慧还是对的。
今后任何诬陷行为,为了防止女方可能后续的小作文风险,最好的选择只能是大声反问,反向质疑,并主动身体接触引起互殴,以此在第三方群众眼里无论怎么拍也都是两个人不文明互殴打架,而不是男方认怂了,男方就是偷拍了的污蔑了。打的时候就打脸抓头发就是了,跟个女泼妇一样。自己嘴里大声喊着,哎呦喂也就是了。只有如此可以保护好自己的清白,警察到了之后,洗清自己清白一定要要求警方删除女方照片。切记切记。
一审判决书的重点是 “扩大影响系男方责任。”(男方的问题)
二审判决书的重点是 “她们已经道歉过三次了。”(男方不依不饶)
“她们已经道歉过三次了” 目前已成为 “洗地” 主流,相信要不到多久就会成为事实。
日本人的道歉等于没有道歉
俄罗斯人没有道歉等于道歉了
两个女人几次道歉了,你还给脸不要脸,不识抬举
有意思啊
一点不意外,从得知春风法官提前三天控评布局那时我就知道追风老祖不可能赢
“你辩你的,我判我的”“随你怎么辩,我判决书都写好了”,蔡老师的含金量持续上升
通篇都是对女施害者的包庇,虽然说这见怪不怪了,但是绝不能脱敏。
因为我们知道敌人没有任何魔法,她们所做的一切在这个时代,均相当容易查找以及记录,她们是不可能逃掉的。
你可以将敌人勒死自己的那根绳子卖给她,然后再用这根绳子吊死她,她们确实有一部分死硬的不怕死,那就让她们血流成河。
那以后,男性也可以合理怀疑地铁上穿亮片衣服的女性是在偷拍自己、并强制她当场脱下那件有亮片反光的衣服?
如果检查完衣服没有摄像头,男性也是可以当场道歉的,上传的视频也是可以删除的。
希望女性不要自行扩大影响。
我记得有大学男生网上宣传 / 曝光女同学卖淫,结果因为缺乏证据而被定性为 “造黄谣”,被行政拘留、开除。
这里面的差别,大概在于真相才是快刀。中国女大学生卖淫比例太高,所以不能没证据就指责。
首先,男性应该团结起来,坚决抵制成都地铁内所有广告品牌
男造谣女,女不接受道歉,男被判刑;
女造谣男,男不接受道歉,法院澄清。
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也经得起人民的监督,作者已选择部分评论不展示
三大武林门派集齐了
投降派:自尽
温和派:上诉
激进派:歌喉
有些疑惑
“地铁行进中,何某某的鞋面确实存在闪光现象,罗某某、曾某某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基于臆想对何某某进行恶意诽谤。”
晚上坐地铁,发现一个女性穿着清凉,大喊:“她是特殊职业!”,联系保安扣人并报警
是否也是 “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基于臆想进行恶意诽谤”
追风小叶无疑是成功的,用 800 多天的坚持合法维权证明了法律途径是走不通的。
时间回到宋朝,武松复仇之前也合法维权过。选择法律是选择给法律一个机会伸张正义。当法律不再代表正义,并不意味着正义就会消失。
有一个相关问题已经荒原了。
在这里留几句吧。
小叶输了,小叶也赢了。
事情已经结束了,历史进程才开始。
这是最差的结局,这是最好的结局。
这是最差的时代,这是最好的时代。
我们将同上天堂,我们将同下地狱。
参考文献:
[1]. 狄更斯. 双城记.M.1859
你还想从法律角度解读?
欢迎进入私力救济的时代
几十年前在《故事会》看过一个笑话,突然惊恐地发现每男性都可以被污蔑为强奸犯,并且**有一定的事实基础**:
一位女士坐在小船上看书,岸边的警察走过来,对她说:
“你违法了,你在钓鱼。”
女士说:“我没有钓鱼啊,我只是看书。”
警察指了指船上的鱼竿和鱼具:“但你有渔具,所以你涉嫌钓鱼。”
女士沉默了一下,反问说:
“那我可以指控你企图强奸吗?”
警察吓了一跳:“你怎么能这么说?我什么都没做!”
女士淡定回答:“可是你有工具啊。”
成都地铁诬告偷拍案二审法官,你们 13!你们把故事会里的笑话搬进了现实!
美国夏洛特地铁凶杀案,我一点都不慌,因为我从来不去夏洛特,更不坐地铁。
成都地铁诬告偷拍案二审,我慌了……
【1】
只分析下法院的断案逻辑:
假设你发现有人的鞋子有反光
那么你可以质疑对方偷拍
质疑偷拍后,你发现对方没有偷拍,你可以道歉
道歉完毕了,那这个事情就了结了
对方要上诉,那属于继续纠缠。事情已经结束就结束了。
英文亦有类似解释:what done is done
【2】
这个断案的逻辑表面上看一点问题也没有。
一般违法犯罪案件,当事人主观上要具备犯罪的故意。
面对疑似偷拍的案件,当事人主动站出来说,某某你好像在偷拍我,这不仅没有犯罪故意,而且一般还会被认为是在主动维护自身的权益,法院的通告也是类似的意见。
法院这样做,肯定也是怕担责任。万一真的有人偷拍,难道还不能让人质疑了?法院不敢开这个口子。
但是在本案中,这样的判决会有一个不好的影响:
假如我觉得对方让我不爽,我就可以说他偷拍,这样的事情其实没有成本的。
老百姓一般叫这种行为为 “钻空子”。这样的行为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就很难堵住了。
这样的话,被人钻空子的人会面临一个艰难的局面:被人泼了脏水,很难洗清;洗清了,弄干净了,发现水已经用了几吨了。
在这起事件中,值得注意的是,依然被叫做地铁偷拍案。虽然本身并无偷拍。
法律本身就是法律,不站在任何人一边。从这个角度讲,法律不偏不倚,是无情的。
但是法律无情,人也无情吗?
【3】
最后来看看,这起事件中法院说的的公开道歉的情况,法院二审通告提出的一个核心证据是:
罗某某、曾某某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在封面新闻公开发布《事件情况说明》
2024 年 5 月 30 日消息,去年在成都地铁因误会而被指控偷拍的两位女生,近日主动联系记者,希望通过媒体对某些事情进行澄清,并再次向被误会的何先生道歉。
现在回看这个道歉,写的很有水平。我觉得有高人指点。
标题中并未有道歉二字,标题是《事件情况说明》。然后写作视角是第三方视角,里面大部分主语是罗某某以及曾某某,没有说 “我们”。道歉的内容其实核心的只有一行,其余内容都是讲述事件经过、分析、影响。
而且还提及追风老祖,自己扩大了影响,在网络中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
你说她们道歉了没,的确道歉了。这个可以算作道歉信吗,可以算。
但是要较真一点来看,这不是道歉信。道歉信不会扯这么多内容。这个更像是一份说明,而不是道歉。
道歉信一般是这样的:
辛亥革命成功的原因之一,是清王朝让温和的变法派、想维持王室的立宪派,之前踌躇的军队少壮派彻底死心,不再认为有其他办法可以解决问题。
现在实践证明当场退让没有用,事后维权也没有用,唯一全身而退的是食堂一力破万法的小哥。
那你说将来这类事的当事人会怎么选择呢?
官方: 被诬告的唯一正确做法系当场互殴。
何某某 “自行” 脱下鞋子让罗某某、曾某某查看。地铁安保员向车控室报告,征得三人同意后,引导自行下车解决纠纷,期间没有发生肢体接触。站台期间,何某某自行脱下鞋袜让值班站长检查,值班站长告知其无权检查,并应何某某要求报警。等待期间,没有行人驻足、围观或打听。民警到达后询问情况,带领三人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期间民警观察后确认,地铁行进时,何某某鞋面金属片因反射灯光,形成闪光点。在警务室,民警对何某某的鞋子进行检查,确认没有摄像设备后,向罗某某、曾某某澄清。罗某某、曾某某随即向何某某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何某某打车费用,何某某表示不接受道歉。民警做接警记录后,对罗某某、曾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全篇都在说何某某的 “自行” 自愿配合,意思就是这是何某某自己愿意的,没有人强迫他,包括地铁公司也是“引导”,没有强迫,就是想说“这是你自己愿意做的,所以被人看到也很正常,你也要自担风险”。法院怎么能在别人如此配合的情况下连“侵权” 都不能定性呢?法院是想鼓励大家都不要这么配合对嘛?这会起一个什么样的指导作用?
女方三次道歉法院写的清楚得很,怎么第一次道歉的语气语调到底什么样子不具体说说呢?第二次的情况说明里面掺杂着写错事件发生日期的 “道歉”,如何认定她们的真诚呢?第三次道歉在二审法庭上你们看到了,那当时在车厢里目睹这一切的群众看到了没?他们没有看到,你又如何消除对何某某的负面影响呢?
根据查明的事实,罗某某、曾某某在车厢内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质疑,但没有证据显示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周围乘客有注意到纠纷发生,但没有证据显示有乘客对何某某进行指责或贬损。在站台期间,罗某某、曾某某向值班站长及公安民警陈述纠纷情况,未向行人讲述纠纷发生的原因或经过,路经行人没有驻足、围观或打听,也没有证据表明罗某某、曾某某、同车乘客或其他第三方将纠纷照片或视频发送给他人或扩散至网络。
提出的是什么质疑?还不是怀疑鞋子上是偷拍设备,那就是质疑何某某是偷拍者对不对?难道是怀疑何某某是职业摄影师?这种中性职业?既然质疑他是偷拍者,怎么就不是贬损?就像我在地铁里碰到法官,我说她长得像洗脚城的某位故人,是不是贬损法官?“未向他人讲述”,他们在车厢里大声说的 “它不是在反光,它是在闪”,这个不是给别人讲述?是他们两个大声的自言自语吗?其他人没有围在一起观看,没有停下观看,就是没人发现没人知道吗?更多的人是远远的用目光审视这个被怀疑是偷拍者的何某某!
人格权判罚有四个要件,存在违法行为,产生损害后果,行为和后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关于罗某某、曾某某是否具有侵权主观故意的问题。由于罗某某、曾某某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且经公安民警确认何某某的鞋面并无摄像设备后,罗某某、曾某某当面向何某某赔礼道歉,提出承担何某某交通费用。因此,可以认定罗某某、曾某某主观上不存在侵害何某某人格尊严的故意。
我不理解法官是如何从事后她们想弥补打车费来认定或者推定她们事前没有主观恶意的?这符合基本逻辑吗?
因为日本人投降了,鞠躬道歉了
所以日本侵略者罄竹难书的罪行都没有主观恶意?
二审法院堆砌各种词语扭曲事实的经过,轻描淡写对何某某的人格权影响,就像是弄层沙金把一审判决 包起来给人看。
每个新时代的开启都是有导火索和象征性事件的。
这就代表碰上同类事件,司法救济途径此路不通了。撸起袖子加油扁,弟兄们,互殴是唯一出路。
水浒好就好在投降,让读者知道立场不坚定的后果。
追风小叶这个判决,司法部门板上钉钉地宣布,普通人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
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一种进步。
《偷拍案被上诉人不构成诬陷》这意思就是小叶偷拍?
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和媒体都在反复强调,没有造成其他额外伤害。
先不谈当时成都地铁在众目睽睽之下让男方脱袜子,我就说各种报道,连法治日报这种都直接把案子定性为 “地铁偷拍案”,这叫没有二次伤害吗?
武大图书馆的案子也是,媒体至今还在用” 武大性骚扰案 “来表述,类似的这种诬陷案恶意表述还有很多很多。
追风老祖,用三年时间告诉我们,法律维权的道路行不通。
清据末期的时候,各种改良派用几十年时间告诉我们,改良走不通。
法院那段不构成诬陷的判词确实没毛病,第一时刻女子确实无法完全判断具体情况,出于维护自身利益或者声张正义的角度发声,确实不能推断女子存在主观诬陷。
但是,因为你当场指控造成的误会实打实对当事人造成了影响,这个责任就应该你来承担。
然后法院判决又说对男子不造成人格权的侵害,那为什么法院又支持女子的道歉行为呢?还以此为论据说明女子之前已道歉,就驳回男子要求道歉的诉请。
这又是左右脑互搏,既然没侵权,道什么歉。大可以理直气壮嘛。
这是逻辑和程序错误,法院要做的是基于事实判决相应处罚或补偿措施。即使可能法院的判决处罚已经事实上被提前实施,法院也不能以此为由取消该判决。
所以至少应该判两女子对当事人进行公开道歉。即使认定此前已完成公开道歉,也应该如此判决,最后加一句,因已完成道歉,故不再次重复公开道歉。
这是体现法律的庄严和公正。
但现在这判词给人的印象就是和稀泥。
法治法治,有法不治,令人生气
这件事好就好在让人们知道法律特么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也是人判的,只要人屁股歪了,法律就歪了。还是我之前的回答:
还是那句话 什么叫 “法律的解释权在我这” 啊!
如果某天我跟一雌性擦肩而过,碰巧它衣服上有水迹,然后它说是我猥亵留下来的,这样我是不是只能无条件配合它去做 dna 检测?
唉,我们底层男人该怎么办啊?
哦可以多买点追风小叶带的货支持他追求公正,一定要团结起来啊底层男人们,小叶的小孩还缺奶粉尿布呢。
法院确实不是说理的地方,自己遇事自己解决。它们给你侮辱,你给她等量侮辱就行。最终还是去派出所调解。
在国内,该事件长期被称为成都地铁偷拍案,这一点都不构成人格权的侵犯?
女方啥事候公开道歉了,从始至终流露出的信息是女方愿意道歉。愿意道歉等于道歉?
其实,不管怎么判,哥们们都会通过各种脑回路论证出自己赢了的结论
什么是大乘赢学,这就是
结果早就预料到了。目前的法律是刹不住这种诬告之风的。抛开法院神奇的找补,你确实也很难证明诬告人的主观意图为何。这是小仙女通过实践被证明行之有效套路。我们只能想办法在这种环境中保全自己。
首先就是绝不配合,绝不自证。谁说你骚扰偷拍,找警察。在警察来之前,不做任何回应。可以向围观群众解释这人企图诬陷你,你在等警察。警察来了,**调查之前要先提要求。**因为这时候事实不清,警察也没权力传唤任何人。既你若主动配合自证,比如让警察检查手机、脱鞋、开包等,事后被证明无辜的话,要求诬告者按你的要求登报道歉,稿件要得到你的认可,要进行经济赔偿,双方先写下保证书,你再配合。到这一步如果你遇到的是正规警察,对方应该已经想溜了。(对着执法记录仪做保证你也要拒绝,理由是调取执法记录得手续,你是无辜的,没义务承受这个麻烦,现场写保证书,大家都省事。)
如果对方这种时候怂了想要溜,警察也没法阻止。但你也别忘记要求警察检查他们的手机等摄录设备,删除可能对你造成后续影响的信息。语模板: 既然她不愿意配合调查,我要求她删除录音录像,以免后续恶意扩散造成不好的后果。
诬告者要是不删,那程序返回写保证书那步。
对普通人来说,我的建议就是追求这个让对方怂了的结果。
对警察态度要好,警察的疑问可以认真回答,对诬告者要态度冷漠,不要直接和他们交流。你就当其是一个不通过警察翻译就不怎么听得懂人话的智障。可以对警察其说明,你没有为难别人的兴趣,不会要求对方说折辱人格的话。甚至煞有介事的当场拟定一个简短的道歉声明……
模板: 本人因受网络不良信息误导,对 XX 群体抱有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备,因此对其进行了虚假的指控。在此郑重道歉。
如果对方不愿意公开道歉,能在警察鉴证下拿到带签名的道歉书的前提下,建议普通人选择妥协。
发生的所有事情,都要求记录,出警记录要你签字的时候,仔细查看。遗漏的地方要求补上。注意,从现实考虑不要要求加任何把锅推给警察的内容,加的都是把锅推给诬告者的内容。一定要写明对方在警察监督下删除了此事件相关所有录音录像。这样以后诬告者再整什么活,主观恶意就比较容易证明。
如果不幸遇到上海破门那种不正规警察,那么事后至少你还有机会追诉警察违规。不管怎么说,这里面都有硬性规定。比让你去证明一个人的主观恶意容易得多。
最后,我个人建议大家面对生活中微小的不平之事该出手时要出手。一方面是起到小小的社会净化作用,更重要的是作为社会人的一种训练。你要是平时没有维权经验,时代的沙砾落到你头上的时候很难能够处理得好,就算你什么都懂,临场感觉是完全不一样的。小事上练习,成功了就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失败了损失也能够接受。
看到没?在你们眼中的 “完美” 受害人,在法官眼中不过是 “自愿” 受害人。
正确的解题思路是,一是强烈反应,把事情闹大,二是绝不自证清白,报警处理,三是全程录音录像,保留证据。
有了正确的解题思路,还要有正确的心态,就是哪怕你卷面能拿 100 分,最后公布的成绩还是有可能不及格,因为改卷老师有自由裁量权。比如你主动自证清白,说明不是对方要求,对方未侵权:你拒绝自证清白,说明你心虚,对方要求你自证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侵权。
正确解题,不是帮你赢下官司,而是避免社死。毕竟谋事在人,成事在官,尽力而已。
本人最初提出一个关键点,再重复一次。
查明事实,大家都认可,何某某鞋面有闪光点。
但是
它就是一个金属片,它不会自己发光。
任何普通人,只要换个角度,或者走近两步,它就不会反光,可以看清它只是一个金属片。
法院查明事实:
1,使用手机拍照功能放大查看,三人就鞋面闪光是否是摄像头发生争执。
2,期间,何某某自行脱下鞋子让罗、曾查看。
难道
走近了看,
使用手机拍照功能放大查看,
脱下来看,
还看不清这是金属片?
明显就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法院(罗、曾)的解释:
二人怀疑鞋子有摄像设备,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即鞋面存在闪光的客观现象,并非基于臆想对何某进行恶意诽谤。
这是故意曲解。
闪光是客观现象,但只是一个偶尔的即时现象,而不是持续的。
更何况,已经用手机拍照功能放大查看,也脱鞋查看了。
为什么还在坚持怀疑?
为什么还叫来地铁安检员?
最开始可能是误会,但详细检查后,不可能还是误会,除非是瞎子。
两个女生敢不敢去测谎,她们在车厢有没有看出来,那是金属片?
后续就是蓄意的冤枉。
甚至遇到反抗后的加倍打压,意图让受害人屈服。
一是因为小仙女的面子,我就冤枉你了,但我要面子,我不可能认错。
二是历次事件表明,诬陷冤枉没有成本。这次是受害人超出常人的坚持,付出多少代价,才走到这一步,让小仙女一段时间睡不好觉,但也仅此而已。
政法系统继续和稀泥,再次证明诬陷冤枉没有成本。
只会让对立愈演愈烈。
是法律需要有公信力的判决来维持自己的权威性,而不是法律天生有权威性可以赋予任何判决公信力。
其实以后也不用武士对决,按照他们的法律人的逻辑做事就可以了;
你在一个闲来无事的早高峰坐在地铁上,对面站着一位女士 / 男士看手机,但是摄像头对着你,你举手就拍个照留作证据,然后就大声说她、他偷拍你,侵犯你的肖像权,记住要大声说让全车人都听到,但后期你的解释是 “争执”,然后对面打手机的那位可定就会证明自己没偷拍,翻相册让你看,这是记住你千万不要看,硬让你看你就说没有权利看别人的相册,我报 J 处理,咱们今天谁也别走等叔叔来(反正对你来说也是个闲来无事的早高峰而已)。
叔叔来,录笔录,你出示证据,他 / 她摄像头对着我,并且我隐隐约约听到了咔嚓的拍照声,所以我怀疑他 / 她偷拍我,为防止他 / 她进一步侵犯我的肖像权,我要求他 / 她删掉相关照片;
叔叔看过来,他 / 她没有偷拍我,咔嚓的拍照声早高峰太吵,可能听错了;那好吧,我道歉,但是抛开事实不谈他 / 她就没错吗,下回你要注意手机摄像头别对着别人,他 / 她也有过失,这次就算了,但是下次一定注意哦;
然后你就可以潇洒的走了,但是对面的那个人能恶心一个月,觉得委曲?告去啊!
这个方法男女都适用,终于,新的斗争开始了~~~
预料之中的事,这也宣布版本直接升级了
我觉得塔要搞清楚一件事
大家有纠纷了找你裁决不是因为你天生就权威
而是大家信任你给你面子
信任用掉了就是用掉了
先说结论,维权请找正规法院。
成铁中院的判决,基本就是在玩先射箭再画靶子的把戏,先假定女方无罪,然后再基于这个立场去罗织一套说辞,来证明 “女方无罪” 的合理性。
我们来看看成铁中院罗织的说辞。
(一)鞋子确有反光现象,质疑具有一定事实基础,并非基于臆想对何某某进行恶意诽谤。
1. 鞋子上有反光亮片装饰,是生活中的常见的正常现象(女性鞋子亮片更多)。
2. 目前无任何直接证据表明,女方不是出于恶意目的,故意利用了小叶鞋子有亮片的这一特征,对小叶实施诬告。
3. 鞋子有亮片装饰跟偷拍在逻辑上都构不成强相关。成铁中院居然能用 “鞋子亮片” 作为依据,直接排除了女方恶意诽谤的可能性。
法学生不用学数学的危害性还在增加。
(二)女方事先并不认识何先生,经警察检查后,已向何先生道歉,并愿意承担何先生交通费,由此可认定女方主观上并不存在侵害何先生人格尊严的故意。
1. 根据女方所作所为,可以推断,女方具有极端女权主义者随机对无辜男性进行公开诬陷的嫌疑。如果仅凭警察介入之后,女方道歉、并愿意赔偿交通费这一行为,就能直接洗脱嫌疑,那是否故意杀人未遂,只要愿意赔偿和赔礼道歉就能免除刑责?
2. 诬陷行为既然已经发生,虽然没有造成恶劣后果,也不能直接作为推翻 “诬陷方” 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嫌疑的依据。
3. 虽然没有直接证据断定,女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那么过失杀人也是杀人,既然造成他人死亡既定事实,也是要判刑的;那么非有意诬告,也是诬告,既然对受害人小叶造成了负面影响和身心伤害的既定事实,那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赔偿。
(三)女方已经道歉三次。
这个就更有意思了。
1. 道歉这一行为,需要一方提出道歉,另一方接受道歉,道歉事实才成立。女方单方面道歉,作为被道歉的小叶明确表示不接受此类道歉,那么道歉这个事实就不算成立。何来道歉三次之说?如果按照成铁中院的说法,我向一女子表白三次,就可以直接认定她是我女朋友了?
2. 既然女方是在公众场合对小叶造成的负面影响,就应该在公众场合公开道歉。消除负面影响。跟女方单方面道了几次歉并无直接关系,成铁中院硬是用女方毫无意义的单方面行为,当做驳回小叶的合理主张的理由,成铁中院里坐着的简直是一群天才。
**最后我还想说的是,**小叶在车厢中所处的位置,与该两名女子从空间上,并不具备直接偷拍条件,同时也无任何证据直接指向小叶具有对车厢内的某乘客正在实施偷拍侵害的嫌疑。
这意味着什么呢?
通俗来讲,我们在车上喊抓贼,肯定是因为看到有人偷东西;我们喊抓色狼,肯定是因为看到有人正在实施猥亵行为。**而该两名女子,在并没有 “自己或他人权益正在遭受侵害的事实依据” 的情况下,**仅凭小叶鞋子装饰亮片有反光的现象,公然指责小叶偷拍,该两名女子的行为才属于过度维权在先,成铁中院却用颠倒因果的话术指向受害人小叶过度维权,这操作简直令人大开眼界!
最最后,成都地铁的牵涉的案子,由成铁法院来受理,这跟堂下何人状告本官有何区别?
这是一个法治日报的用词标题,你就能知道偏袒到什么程度。
这估计也教会了大多男性在遇到这种事情时,你还是相信自己的拳头吧。
举双手支持歼 35 和图 160
水浒传好就好在宋江投降了。
我的 B 站动态:
转发结果并评论:追风小叶无疑是成功的,用 800 多天的坚持合法维权证明了法律途径是走不通的。
B 站告诉我:
动态违规处理通知
您的动态已被移除。请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社区规则》,良好的社区氛围需要大家一起维护。
不愧是你,阿 B。
作为一位乘客,出了钱,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架出车厢,脱鞋在扶梯口示众,而且不由分说,不听解释,居然不构成侵权?卧槽,,,地铁是不是有裁判的权利呢?地铁是不是有让人脱鞋示众的权利呢?
最无耻的是这一句:
二审庭审中,何某某也确认当日其所穿的鞋子在地铁行进中存在闪光现象。据此,法院认为罗某某、曾某某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基于臆想的恶意诽谤。
今天,最常见、最高效、最隐蔽的偷拍设备是什么?是手机。
按照法院的这个逻辑,在地铁、商场、街道等任何公共场所,只要有人将手机对着我的方向,我就获得了当众大声呵斥、质疑其偷拍的合理权利,要求对方立刻当场解锁手机打开相册,以自证清白。
如果她拒绝,我可以认为她心虚,并继续在道德高地上对她进行施压。
在这个逻辑下,被怀疑者几乎没有辩驳的权利,因为我手握法院所谓的 “事实基础”,自证清白的唯一方式,就是放弃自己的隐私权,满足我作为怀疑者看相册的要求。
而且,判决书似乎忽略了谁是 “闪光” 元素的消费主体。**亮片、水钻、金属配饰,这些元素更多出现在男性还是女性的鞋履、包袋和服饰上?**在此案的逻辑下,这些装饰元素都可能成为被怀疑的事实基础。
这意味着,任何一个穿着闪亮鞋履的女性,都将随时可能被陌生人指控为偷拍者。任何人都可以将她置于众目睽睽之下,逼她脱下鞋袜,承受所有怀疑和羞辱目光的围观,最后仅凭一句轻飘飘的 “不好意思看错了” 就能全身而退。
而被当众羞辱、检查、围观的受害者,所经历的惊恐、难堪与愤怒,却只能自己默默消化。因为按照法院的逻辑,对方的行为是有事实基础的合理怀疑。
法院的判决,是在默许这种公开羞辱的合法性吗?
既然法院的潜台词是只要你的行为或穿着存在某种 “可能性”,他人基于此对你进行公开质疑就是具有“事实基础” 且可被谅解的,那么别忘了,这套逻辑是普适且冰冷的。
今天它可以对准男性的鞋,明天就能审视女性的手机相册和衣饰。没有人能置身事外,因为这个逻辑无关性别。
本案二审宣判之前,还有人心怀幻想,认为二审法院可能有限度的支持老叶,让两女非公开场合道歉,并以此消除影响各退一步。
你们实在是把它们想的太好了。
它们要的,就是女权有随时随地构陷(中国)男人的权力。
它们自己口口声声中国女人有穿衣服的自由,但中国男人穿的鞋可以说你偷拍你就偷拍。
它们可以诬告完以后,浪费你的时间,侮辱你的人格,之后来一句阴阳怪气的 “帅哥,对不起啦” 就没事了。
它们可以不需要任何证据,说污蔑你就污蔑你,被铁证打脸之后来一句 “合理怀疑” 就可以逍遥法外。你去维权,还要羞辱你说扩大影响显系男方责任。侮辱你的人格的同时还要侮辱你的智商。
老叶当时是个死局,要么被凌辱,一走了之且不论能不能走的了,最轻也是被挂在小红书上侮辱。
无非就是三选一:
道歉,你没偷拍你道什么歉?
不理睬,你没偷拍你心虚跑什么?
自证清白,浪费时间,被人侮辱,当众脱鞋,像犯人一样看管着,一句 “合理怀疑” 就把遵纪守法二十几年的无辜(中国)男人打发了。
诬告女被美美的隐身了,知心姐姐再一次大杀四方。
所有人到今天都应该明白一个道理了,无论是诬告陷害,还是装精神病杀孩子抢孩子,凶手接近你的时候,就是你今生今世唯一的机会。
输是情理之中。
其实追风小叶也很抽象,你说现在大伙儿结婚都晚,他怎么就这么着急?好像家里有皇位一样,必须生孩子。一个人生这么大的案子,正在打的过程中,而且好像还跟以前的女友分手了,还丢了工作,就这么个几百天,居然还喘空,找个新女友,火速结婚,马上生孩子。
令人服气,结婚生孩子就像吃饭喝水一样简单。问题是,这不是你的软肋吗?明明一开始,统战价值比较高,这火速结婚生孩子之后,统战价值直接为负,上面一看就知道啥人了,终极日子人,这还怕啥?上面儿最不怕的就是日子人,约等于韭菜…
从法律上也没什么好说的,讲法律都有些好笑,当年你法我笑才是经典,小案看人情,中案看影响,大案看政治,根本没有法律什么事。
接下来,社会风气将会开始加速,油门踩死。
不过其实离开启大事件也很近,就比如说这个案子,假如说这两个女生,现在立马在公共场合,或者是社交平台,学杨景媛,开始说风凉话装逼,就是那种各种阴阳怪气的话。类似于 “我们背后有强大的祖国” 之类的,反正就是各种风凉话,那种小人得志的嘴脸。有可能会激起大事件。
不过也不一定,毕竟不像阿美丽卡,游行就跟吃饭喝水一样简单,老钟十分能忍,这刀没架到脖子上,很少有人站出来,特别这种互联网议题,一般人在网上说话容易,在现实做事难。
可能这也就是这么多年,上面为什么一直这么肆无忌惮的原因,根本不怕~~
“没有证据显示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什么意思?非得污言秽语骂他才叫贬损?在公共场所,当着那么多人的面指责他犯罪不叫贬损吗?那西方媒体、政府根据一些捕风捉影的东西,把不存在的罪名扣在我国头上,算不算对我国进行贬损?算不算诬陷、诽谤、侮辱?非得骂娘才叫贬损?
我还能说什么呢?刹车和油门间,毅然决然选择了油门踩了下去
我本来以为,至少改判个当面私下道歉,意思意思得了,给大伙一个交代,没想到直接整一个维持原判,也就是说法院系统的面子远远大于这个社会里埋下的雷
这也太吓人了
从此以后,依法诉讼这条路就再也走不通了
爆呗,那只能说明爆的不够大,继续爆
跨步进入
看完法官的逻辑,我就一个问题,如果有一定事实基础,事后有道歉就不算诬告,那么我请问了,我走在大街上看到一个穿着稍微清凉点的女性,我指责她卖淫,不许她离开,请问是否也是合理的啊?我是否会被以造黄谣为由抓捕呢?
从比例上来说,卖淫的可比偷拍的多多了,我怀疑你卖淫的事实基础绝对比你怀疑我偷拍更合理,我作为一个守法公民,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更是天经地义,那么我能不能这么干呢?有没有法官同志来解答一下?
还是支持追风小叶,也就是何先生
何先生接下来应该告用 “成都地铁偷拍案” 作为标题的各路媒体,管它是不是官 V,最好一辈子能吃上这碗维权的饭,你斗争,我就支持!
按照这个判决结果,我认为这俩女生应该起诉追风小叶啊…… 说他诬告,侵犯她们的名誉权!
这样可以赢到底了啊!
贴一个我 9 月 9 号的回答吧,就说了不可能赢的。但我还是这个观点,这个案子并非就没有意义了,而是更加明确的告诉诸位以后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物理和法理之间应该选谁。指望别人为你做主永远都不如指望自己来得有用。
这告诉我们一旦被钕人诬陷,不要试图讲法理,而是要第一时间开始讲物理。你只有会讲物理, ( )才会去和稀泥。
本案最大的意义在于,否定了被诬陷事后维权的可能性。
所以本案最大的教育意义在于,面对诬告陷害,成败都在当下。
无论是走日服的互殴路线,还是走怀疑对方吸毒的国服测试服路线。
想要维权,必须在当下,事后维权成本巨大,希望渺茫。
所以,摆正心态,诬告陷害是杀死你的社会人格。
是在取你第二条狗命,请有足够的危机意识。
同志们懂了吧!说明温和派走不通
记住喽,以后碰见这种污蔑你的事情,,直接拽住对方头发,直接开骂,一定要唾沫星子喷对方脸上,,
对方一旦先动手,立刻重拳还击,,,
但你连最基础捍卫自己的武力都没有,那你就没有丝毫的统战价值,
鲁迅在讽刺百年前的国人时,曾写到 “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膀,立刻想到全裸体,立刻想到生稙器,立刻想到性交,立刻想到私生子,中国人的想象惟在这一层能够如此跃进”。
但即使是迅哥也没想到,百年后的法官大人思想更加跃进,“一见鞋上亮片,立刻想到这是偷拍的事实基础。”
法律角度就是再次展示了自由裁量权。
这边建议追风小叶围魏救赵,
你打你的,我打我的。
毕竟天水那个案子也是联合国下场才真正被重视的。转一个网友评论:
能毁掉帝国的,只有帝国自己。
苏联怎么毁的?就是被这群蛀虫毁掉的。
现在你们作壁上观,事不关己…… 等诬告落到自己身上,发现蛇鼠一窝,求助无门的时候,就知道哭了。
没啥好解读的。
地铁监控坏了,没有公开审理,维持原判是意料之中的事。
当时的情况,何某不能操作手机,唯一可以客观呈现当时情景的,唯有地铁监控。
可惜,所有可以记录当时情景的监控都坏了,结果就已经注定了。
不管情况如何,何某都拿不出证据。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人还是得靠自己,如果当时何某拿出手机全程记录,也不至于像现在这样被动。
正常情况,当何某脱鞋自证后,这个误会就应该消除了。
但因为两女子的某种心理和地铁方的消极不作为,才有后续的事情。
话说,要是有人闲着无聊,走路上随机举报某人偷拍,还非得让警察来,警察是不是得忙死?
谈一点儿这个具体这个案子,我没那么懂法律,但有一点儿朴素的权责观。
大众,尤其是男性想咋判决书中知道:
对一个女性而言,当她举报男性偷拍时,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举报偷拍后在地铁当众羞辱男性,在小屋子里一句敷衍的道歉就可以吗?
这是大多数男性,尤其是 95 后男性,情绪上都不能接受的,没人吃一个大男人让着点儿什么的。
但如果发现是诬陷之后,诬告女性当场即时诚恳道歉,甚至主动提出一些人道主义精神下的赔偿呢?
是不是大多数男性在感情上都可以接受了?
那么作为法院,在判决中就应该往这个方向引导。
但是法院肯定不愿意这么做啊,毕竟法条上也没这样写,引导社会良好风气又不是法院需要做的活儿,社会治安差了有那群不懂法公安头疼去,凭什么考虑社会影响啊?
近些年一连串的司法事件证明了一个事情:司法独立,以程序正义达成实体正义的路子从根本上是行不通的。
但最有趣的一点,是现在这样每一个案子都可能引发舆论热潮的形式下,党口部门为了自保,也因为不能干预司法 “独立” 的程序正义,选择袖手旁观。
我暴论一下,现在正值干事年纪的这批 70 后 80 后法官的政治倾向,正是我所说的 “反思派”,也是最仰慕西方法律讲究司法独立的那群人,遇到了一个从骨子里追求实体正义、权责平等的文明。
最理想的情况,政治上可以直接让这群中登靠边儿站了。
绥靖道歉:武大肖同学
给家人和自己造成了巨大伤害,具体就不说了。
校方装死至今,甚至出现了新的 “保研丹” 事件,学风败坏,道德沦丧。
虽然诬陷者在网上被骂被开盒,但很有可能 zz 避难快申请下来了,牢美就喜欢这种人。
合法维权:追风老祖
工作丢失,当时的女友分手,家人不理解。
至今还有很多网友冷嘲热讽,认为是 “蹭热度”“带货挣钱”。
坚持正规申诉途径,八百天败诉。
进入战斗:醉意飞踢哥
认定互殴,与诬陷者和解。
靠自己是无法解决了,想破局就要草船借箭、借刀杀人了。
也就是把空军一号这款鞋子的生产公司 Nike 告上法庭,也许能当个破局者。
要么 Nike 受不了加入魔法对轰声讨女方和法庭,要么小叶美美吃下更多流量,甚至扩大到友邦惊诧。
很多看似背景很大难以撼动的局面,在友邦惊诧之后都迅速解决了,也不知道为什么。
如何看待追风小叶在维权三年后,即将迎来二审,他败诉的概率有多大?
我不知道你们在期待什么?事实清楚,过程简单的事为啥拖三年才判决?
集美们开心的跟过年了一样。
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包括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如上诉人何某某提交的被上诉人在封面新闻刊登《事件情况说明》链接下的评论截图、网友对《事件情况说明》的评论截图;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提交的二人在封面新闻刊登《事件情况说明》的截图、多家媒体就道歉内容进行转载报道的截图等。法院综合这些证据后,认定一审所查明的事实准确无误,即 2023 年 6 月 11 日 22 时 28 分许在地铁上发生纠纷的具体经过,包括三人争执的起因、地铁安保员和值班站长的处理过程、民警的介入及最终查明情况等,都与一审认定基本一致。
二审进一步明确了纠纷过程中的各个行为细节。例如,确认罗某某、曾某某在车厢内只是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质疑,没有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周围乘客虽注意到纠纷发生,但也没有对何某某进行指责或贬损;在站台期间,罗某某、曾某某向值班站长及公安民警陈述纠纷情况时,未向行人讲述纠纷发生的原因或经过,路经行人没有驻足、围观或打听,也没有证据表明罗某某、曾某某、同车乘客或其他第三方将纠纷照片或视频发送给他人或扩散至网络,这些自己对于判定是否侵权也比较重要。
根据我国法律,一般人格权侵害认定,需要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大白话说,在本案中,法院认定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为满足对何某某的人格侵害。也就是说,合理的怀疑没有明显的过激行为,也没有语言上的,行为上的侮辱,是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任何公民有义务配合警方调查。
但是,怀疑错了,当事人也有权要求道歉和进行相关的,误工等民事赔偿。
所有法官应当谨记:法官的职责是司法而非立法,是解释法律而非制定法律。如若不然,法官就会变得像罗马教会一样,因为罗马教会不仅借解释《圣经》之名任意篡改教义,而且还借复古之名另添新义,其实这些内容在《圣经》中并不存在。
作为一个法官,他应当是学识渊博多于机智聪明,庄严持重多于巧言令色,谦虚谨慎多于盲目自信。法官的天性与美德应当是清正廉明,这一点尤为重要。犹太律有言:错放田地界石者应当受到谴责,而移动土地界石者更应受到诅咒。不公正的法官对田地与财产归属和界线划定作出错误判决时,他便成了 “移动界石” 的那个罪魁祸首。
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比多个不合法的行为危害更大。不合法的行为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污染了水源。因此所罗门说,“如果让正义一方输给非正义一方,就如同污染了泉眼,搅浑了井水”。——(英)弗朗西斯 · 培根《论司法》
警方抓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前尚且称为 “犯罪嫌疑人”,脸打马赛克(或者国外也有套头套的)
结果这呢,只需要一个怀疑,就可以让一个清白的人,站在人流密集的地铁站,戴着 “偷拍者” 的虚假帽子,社会性死亡
问题是,这样居然没什么后果,毕竟 “我都道歉了你还要怎么样”,然后反手还可以借助所谓的传统观念,将男方维权打成 “男人大度点,为什么这么斤斤计较”
真牛啊
我觉得这个判决很有意义,以后遇到 “不怀好意的眼光” 不用考虑后果,先下手为强,我先怀疑你有恶意!
至于你被当众搜身,被我指指点点,被路人用奇怪的眼神打量,被同事或私下或当面议论,还有你的爸妈被周围邻居当话题……
跟我有什么关系呢?我只需要在无关紧要的媒体上化名说个对不起,再找几个无足轻重的媒体转载一下。
我该吃吃该喝喝。
法律都会保护我!
至于我的道歉是否诚心,谁知道呢?
你还想维权?有的是大儒为我辩经,我都不用出席一审,耗到二审再意思一下出个庭,你就彻底败诉啦
在女拳 buff 下
追风小叶用合法途径证明了
合法途径走不通
国服版本继续更新
刑法上的 “诬告陷害罪” 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民法典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中,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话是这么说不错啦。
不过法律不能成为挡箭牌,我是说正反两方面意义上的。
成都地铁这个 “诬告偷拍” 的事件 和 武汉图书馆这个 “偷拍猥亵” 的事件要连起来看的。
法律不管是认了【男性】没有问题,不构成猥亵;还是认了【女性】道歉了,不构成诬陷。
你仔细看,对都【当事方中的女性】没有什么影响——当然这里仅仅是说法律层面。
那法律基础,舆论就不基础。
再遇到被诬陷的情况,男性就不是这么好说话了,什么【一切听交警的】估计都是最后的温柔了。
直接学韩国和日本男性面对【电车指控】的态度,就是武德充沛了,大不了被定性为互殴,这比小红书小作文传播度可要广多了。
不过也有想好好说话的情况,你面对这种诬陷应该怎么办呢?
我今天正好看到虚拟主播寒霜棱的一个视频:
【男通讯录如何避免被误会偷拍?】 男通讯录如何避免被误会偷拍?_哔哩哔哩_bilibili
成都地区的男通可以考虑用这种方式,但也仅限于成都了,毕竟成都对这个比较包容。
当然比较怂的办法也有两个:
一是男的就不坐地铁——那才不是!就好像说女的就不应该穿得清凉一样扯淡。
①是你上车就全程玩二游,只要你手机一直打游戏中,那就不可能会出现偷拍的情况。
②是你上车就直接公放抖音视频,让周围所有人都知道你在盯着手机看小视频——我说怎么最近在地铁上手机公放视频的人越来越多了呢,原来是这么一回事呢。
当然我还是要说,现在成都地铁已经不接受 “偷拍指控” 了,地铁内监控也清晰了很多。
而且非工作时间地铁巡查人员增加了频次,男性和女性保安都会进行交叉巡查。
你们坐地铁的时候会看到一个身穿成都地铁制服的人从车头走到车尾,每经过一个车厢就会找一个电子打卡点,用他 / 她手上的金属棒触碰一下,证明自己巡查过这届车厢了。
我为什么知道呢?不只是因为我工作需要经常坐各种地铁线,虽然我坐的最多的事 7 号线和 4 号线,但其他线也会比较频繁。还因为我知道这个事情是属于长期舆情关注的事情,每期内部【舆情要情】都会关注到。
某种意义上来说,追风小叶变成了一个符号,一个榜样。
第一,诬告陷害罪,刑法上的 “诬告陷害罪” 是指捏造事实,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这要求诬告人采取报案的方式,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为目的,此时才能构成刑事上的诬告陷害罪,本案显然不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第二,本案中,追风小叶是以侵权纠纷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一般人格权侵权需同时满足以下四要件:
上述要件,法院已经陈述的很详细,其实核心一个问题:当众指控偷拍是否侵犯了人格权。
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指控者是基于故意性的诽谤,还是基于合理的怀疑。
看法院的表述
” 在车厢内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质疑,但没有证据显示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周围乘客有注意到纠纷发生,但没有证据显示有乘客对何某某进行指责或贬损。在站台期间,罗某某、曾某某向值班站长及公安民警陈述纠纷情况,未向行人讲述纠纷发生的原因或经过,路经行人没有驻足、围观或打听,也没有证据表明罗某某、曾某某、同车乘客或其他第三方将纠纷照片或视频发送给他人或扩散至网络。“
法院的逻辑很清楚,无论两个女生还是乘客,没有进一步的人格侮辱,也没有进行网络曝光,法院认为两个女生只是基于合理的怀疑,没有侵犯人格权。
其实大家可能忘记了,追风小叶事件在当初这么火的原因,不是因为这个事件本身有多恶劣,而是当时还发生另外一件及其相似的案件。
2023 年 6 月,四川大学研究生张薇,正在腾讯实习,在广州地铁 8 号线上,看到一中年大叔蹲在地上玩手机,怀疑自己被偷拍,上前要求查看中年大叔手机,但发现并没有相关照片。对女性而言,公共场合发现疑似被偷拍勇于发声并不是错,发现是误会就简单道个歉,或不道歉大家各自安好也没有太大问题。
然而,这位女研究生不仅没有任何道歉,反而放下一句 “小心一点,不要乱拍别人” 扬长而去,事后,该女研究生将自己拍摄的该中年大叔的视频发到网上,并配文“猥琐男出门必死”,导致该中年大叔被开黑、网暴。事后张薇也仅仅是被学校轻微处罚。
这是一起典型的诬告事件,诬告者是明知不存在偷拍的情况下,妄图引导舆论网暴受害人,再加上时候学校对其处罚过轻,导致了公众对类似事件极为敏感。
也就是在那个时间点,前后不到几天,追风小叶在网上曝光了自己在地铁上被诬陷偷拍的事件,引起了舆论热议。
更加难得的是,这些年的诬告事件,从朱军、到无锡蛋糕店等等,很多受害人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都是逐渐沉默、放下,不再追究诬告者责任。
只有追风小叶站出来跟对方死磕到底,积极网络发声,采取法律手段,打官司打到底,要求对方道歉加赔偿,某种意义上来说,追风小叶变成了一个符号,一个坚持维权绝不妥协的符号。
在办理过一些类似刑事案件后,我研究了几百个被诬告性侵案件,写过一篇《被诬告性侵后的法律自救指南 (实操版)》
其实这种坚持维权,绝不妥协的维权之路,很难。
朱军被诬告后,虽然坚持打官司,但是大概基于其特殊身份,无法利用舆论发声,造成舆论场几乎被诬告者占领,即使朱军打赢了官司,诬告者好像也没有付出什么代价;
无锡蛋糕店被诬告案件,诬告者携款出逃境外,被诬告者即使要追究责任,也迫于客观条件,几乎没有操作性。
只有追风小叶坚持下来了。
追风老叶二审败诉了。
这告诉了大家,告对方诬告是赢不了。那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该怎么办呢?
不是澄清自己,不是寄希望于冗长的法律程序,而是选择进攻,魔法对轰。
比如,被指责偷拍的时候,不要分辩,不要分辩,不要分辩,也不要展示相册什么的自证清白。而是要发动进攻,第一时间高声指责对方是花痴,所说的一切都是为了搭讪自己,试图骚扰自己。
如果对方因此心浮气躁,开始动手的话,那一定要尊重对方,开展一场公平的武士决斗。
这个事情当追风小叶利,用此事谋利时候我是法官我就不会判他赢
你看他的视频,只要有类似男女对立视频就得出一期蹭一蹭热度
B 站 1.7w 人充电,这一个月大概就得有 7w 收入,抖音直播或者通过蹭热度的播放量的盈利,我估计他一个月至少也有有 5w 以上
按他最新视频说他失去了一切,那他失去了什么?得到的那可太多了
其实赢不赢他已经不在意了,巴不得输呢,赢了账号后面怎么做?
。。。。。。。
9.12 更
一晚上过去没想到评论区挺热闹,因为我在年前就关注他了,不过随着后续越来越多无关视频发布我主观认为在起号就取关了。
其中有几个集中分歧问题
可以,但像其他维权账号一样发布下案件进展就完了,按账号更新频率一个月平均 8 条视频,和案件进展的可能都没有一条,社会热点事件锐评我说他没有起号的嫌疑你信吗?
首先 5 万元精神损失费,这基本上国内精神损失费的顶格,很多案件精神损失费都是属于叠加项,经济损失加上精神损失费,1w 档位是合理的,但这 5 万是自己上调的
游街地铁门口连续 10 天宣读道歉书,这个就算在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角度看,小叶罚站半小时她也跟着罚站半小时都算诉求合理,连续十天宣读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首先,据我模糊记忆是辞职了。再者他现在收入比那时候高多了,靠地铁发家了。
首先我谁也不站队。非得要争出来高低对错,女生是错了,是污蔑,但维权诉求不合理法院驳回很正常。
而且热度愈演愈烈有部分原因,是起号蹭其他社会实践热度,往里添柴火越烧越大,这后果也是被动施加法院必须剥离这部分后果。
以后这种事情建议直接一巴掌打女生嘴上,出口气完了。省的后面搞不清自己上述的合理诉求是什么
找个精神领袖可以,别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
首先这俩女子的这个行为是侵权 但是不存在你们说的诬告
因为他们做出这个举动有一定的正当性 你不可能要求普通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百发百中 这是不可能的 因为普通人会误判
警方介入后两人发现自己是误判随即一人表示道歉 男子不接受道歉
这个很正常不是说你道歉别人就一定要接受
正常途径就是当面道歉 耽误时间啥的要求赔偿通常就几百块 然后大家一拍两散 当时事情也没有发酵
是这个男的自己回去气不过发帖 牵扯男女问题舆论才爆炸的
随后男子决定起诉
你知道他的诉求是啥吗?
一:要求这俩女赔五万
二:要求这俩女的连续十天在涉事地铁站朗读道歉信???
就他这两条起诉理由 我个人看法是他根本就没想赢 他要的只是打官司这个过程罢了
道歉这个行为是对当事人个体进行的 公开道歉是为当事人恢复名誉的 当时造成的名誉影响不大 当然虽然旁观者不多也是造成了一定的名誉影响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无论微博公开道歉信 还是登报道歉信都可以
地铁站朗读道歉信是很扯淡的一件事 这个行为的本质是泄愤式侮辱性行为 跟道歉本身已经关系不大了
其实很多人不在乎法律 也不在乎道德 也不在乎事实
最后
现在很不好的一种风气就是当事人或者另一方一旦获得舆论关注
随后紧接着就开直播。。。。。。。。
真应了一句古话:天下熙熙,皆为利来 天下嚷嚷,皆为离往
挺惊讶的,我没想到这种轰动的事件,判决过程能如此玄学
法院认为,纠纷发生后,罗某某、曾某某向何某某当面道歉、公开道歉、当庭道歉,与二人行为给何某某造成的影响基本相当。被上诉人不构成 “诬陷”
啊?啊?啊?
因为道歉与何某某造成的影响基本相当?所以被上诉人不构成诬陷?
我的天,这话是找的哪个新入职的科员写的啊…
俗话说的好,道歉有用的话要法律干什么
况且不接受道歉可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但法律未规定不接受道歉构成违法,也不强制要求必须接受。
没人能代替受害者原谅他人
这次法院却代替受害者原谅了被告?
我不理解,真的
“要把每一件司法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住人民监督的铁案!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切实实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敬畏!”
还有:法官一定要懂法,打官司一定要去正规法院。
成都地铁案,被质疑是女方诬告男方
武大图书馆案,被质疑是女方诬告男方
上饶水费事件,自来水厂认为举报人是在诬告
到底什么是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 “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诬告陷害罪有两条核心论点,一是捏造虚假事实,二是意图使他人受刑罚。
其中,捏造虚假事实,这一点是广大网民不理解的。
你的事实都不是真的,怎么就不是捏造事实呢?
这就涉及到我国法律的底层逻辑:
必须要主观意图 + 客观行为相一致,才能构成罪名
也就是说,行为人所提出的事实,必须是自己主观构造的,才构成诬告罪的要点。
由客观事实所形成的误导,并不能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也就不构成犯罪要点。
比如说,一个人长的很像通缉犯,路人报警说他发现了通缉犯
警察来了之后,发现被举报的人并不是通缉犯,请问这个路人要不要被判诬告陷害罪?
很显然,不可能判诬告陷害罪。
因为他并没有主观故意非要让别人受刑罚。
无论是武大图书馆事件、成都地铁诬告案、还是上饶水费事件,
举报人都是在被举报人的一些行为的基础上,提出的质疑,并进行的报警
这属于人民的权利
况且本次地铁诬告案,警察来了之后,人家女方都向他道歉了,但他不接受。而且追风小叶受到网暴,不还是他自己发视频到网上,才导致自己丢工作?人家女方在舆论发酵后,还在新闻上再次道歉了呢
只不过是追风小叶自己不愿意接受。
一般这种焦点案件,都会拖着一段时间再宣布。
这次整好赶上于朦胧跳楼,
尽快就发了。
维持原判意料之中,
只不过不应该叫偷拍,毕竟根本没有偷拍。
先说结论,我完全支持法院的判决,小叶在无理取闹,得寸进尺,浪费司法资源。
两个女生没见识,这种鞋子很常见,我本人都穿过,鞋舌上方有一个长方体金属装饰,看见金属装饰反光,怀疑小叶在偷拍,也是合理怀疑,并不存在凭空捏造,当时地铁人很少,事件扩大完全是由小叶一手操持,后来发现小叶没有偷拍,女方也已经道歉,并愿意支付打车费用,只能说这件事情是个误会。
小叶认为对方严重伤害他的人格,这也只有在车厢里的几个人知道这件事情,在解释清楚后误会已经解除,他的人格被伤害了几分钟。小叶在事情扩大到全国之后,他的人格也没有被伤害。所以他的诉求根本就不能成立。人格被伤害几分钟根本谈不上严重,他明知自己没什么胜算,也要浪费两次司法资源。整个事件的发酵都是他一手策划,我个人认为他这样做就是为了流量和带货。
小叶他找错了对手,他的对手应该是武汉大学的杨某。他们两个才是棋逢对手,炒作的能量还会加倍,建议小叶去当肖某的代理人。小叶和肖某(此处更正为杨某)这种人就是为了流量苦苦等待着这种机会,平时生活中就很爱报警(杨某自述),利用一切社会规则让自己火起来,这种人就是权利极端分子。
最后再问一个问题,如果看法不同那就没必要争论了
也就是,已知地铁内,鞋子偷拍是重灾区的前提下
女主看到男主鞋子发光,质疑在偷拍
是不是诬陷?
————————————————————————-
呵呵,我倒希望以后没有女人敢质疑偷拍了
反正科技一直在进步,越来越隐蔽,
你不拍我不拍
Lsp 去哪里看呢
——————————————————————————
女主看到鞋子闪光,有没有权利提出质疑?
如果有,对潜在偷拍行为是一种震慑
如果没有,利好广大老色批
地铁工作人员有没有权利要求脱鞋,站着不动
如果没有,男主为什么站着不动?
如果有,为什么不提出质疑?
男主的意思是,因为自己害怕对方先发上网,所以自己先发一段小作文,叫 “预判了对方的预判”
这个作文到底是为了强迫对方道歉,还是时候给自己当时的处理不当找补?
面对保安唯唯诺诺,警察局里重拳出击
肯定驳回啊。这有什么悬念吗???
比如你在公共场所,看到一个小孩子状态不正常,怀疑是拐卖,于是报警同时阻止她离开。
警察来了,发现不是拐卖。于是你道歉 + 补偿打车费。
你的举报对象自己把这件事发上网大肆炒作,然后起诉你要求全网道歉 + 赔偿 3 万。
难道法院要支持她??????
你认为法院要支持她是鼓励拐卖小孩吧?
放弃幻想吧,现在只有一条路能走了
讲点儿不讨喜的观点:
1、被讲烂的一点,这个判决一点儿也不让人意外,早就可以被预料到。包括追风小叶在内都心知肚明。
2、从这个案子的一开始我就讲过,这个里面真正有问题的是地铁执法者的素质问题和处置程序的问题。但是因为关键证据监控视频恰好失踪。加之现行的司法和行政暧昧不清的关系,导致这更是一条死路。
我心目中最符合程序的方案是起诉地铁执法人员在没有调查事实真相之前对追风小叶采取的强制措施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地铁运营方应当用监控视频自证自己没有任何违规行为,监控视频的丢失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地铁运营方自行承担。就像你一个警察去处理案子然后一个人死了,这时候你特么说你的执法记录仪正好坏了,那就应当推定就是你杀的……
但是这样的执法成本现阶段根本无法承受,直截了当的说我们很多执法人员的素质根本无法满足大部分市民的需求,这与平均收入水平和学历水平是有关系的。
3、但是我的确不认为两个女生属于侵权行为,即便有主观的故意,或者是拳法入脑,甚至我之前说过的病态的敏感。但是因为法律的导向示范作用,我们不可能去苛责维权者。但是追风小叶的人格权也的确受到了损害,这一点法院在判决书中也予以了承认。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地铁运营方的偏袒和偏听偏信以及事后对证据的销毁,对事实澄清的不作为。
反正如我上面所说,这个问题现阶段无法解决,所以就成了房间里面的大象,都知道却都视而不见。
4、但最终,人格权的贬损,事实上还是取决于社会评价。比如说以前说一个男生是负心汉也可以构成人格的贬损,而在今天就算被评价为渣男好像也没几个人觉得贬损了多少人格。所以这种事件在互联网上的发酵,就会改变很多人的观念和看法。比如说下次再出现这种事情,人们会不会怀疑。是不是真的在偷拍,或者说,既然怕被偷拍,既然这么敏感为什么不穿安全裤,而要用这种极容易损害对方人格权的方式来维权,是否……
总之,影响已经造成,每一个人在社会和时代面前都是渺小的,不论你支持谁,反对什么。社会给你的,你只能被动接受,很多事情一旦开始,就不可能自己停下来。
很正义的判罚,受害者不等于可以漫天要价,自己扩大的影响范围,从头到尾也没有被第三方发到网上被误解被网暴,本来影响范围就十几人几十人,人家也派出所法庭自媒体公开信道歉三次了,这热度是不想冷掉影响自己带货吗?
很多人在纠结于网上对这起案件的各种说法,有人同情,有人支持,也有人质疑。但归根结底,这些正面影响也好,负面影响也好,都是男子把小作文和照片发到网上造成的,所有的赞誉和诋毁都应该自己承担。
回到事件本身,男子的小作文里,有太多夸张的主观感受和造谣的部分,庭审已经多次强调,前两次脱鞋脱袜完全是他自己主动的行为,涉事女子和地铁方都没有要求更没有强迫。而所谓单脚站立,忍受过往行人的冷眼,完全是意识过剩,或者说为了博取同情。庭审里也解释了诬告罪主要是看社会评价的降低,不会过多关注主观感受。如果有人说,我被骂了,奇耻大辱我忍不了,一定要杀死对方,这还是诬告罪的范畴吗?那么事件本身男子得社会评价有降低吗,可以看庭审陈述,没人在网上谈论,也没有讽刺性的漫画或头像,甚至连照片也没人发,这怎么能称之为社会评价降低?
最后还是想奉劝那些同情男子的网友,重新再整理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判断一下细节的真伪。我的个人意见,男子的小作文很多细节说谎了,面对网上的质疑,他选择了毫无现实意义的诉求,明知道肯定败诉,也始终坚持这个不合理的诉求,以此来掩盖自己说谎的事实,现在不少网友就是先入为主的认定他的小作文是事实,地铁方和法院都在包庇女子,任何与小作文不一致的细节,都会用阴谋论来脑补,只能叹息了。
我想问一下如果我在公共场合怀疑一个人偷拍我,正确的做法是什么?要是那个人确实没有偷拍我要赔他五万块钱并道歉三十天吗?
-——-
我看了大家的回答,男女对立话题非常多,那我把男女对立这个滤镜去掉,假设一个场景。我冬天买了个煎饼果子,然后又去超市买东西怕煎饼果子凉了就放在大衣里面并用手捂着。然后出来的时候被店员怀疑偷东西不让我走,最后报警警察来了还我清白。店家给我道歉并表示赔偿二百代金券。我不同意,并把视频发在网上声讨店家所作所为。没想到热度大起来了,因为热度大了我的精神损害也加大了,而且为了打这个官司请假太多后来工作丢了。所以要求店家赔偿五万并连续在店门口道歉三十天。大家认为我的诉求合理吗?
最后说下我的观点,我认为如果是冤枉了人家,赔偿道歉是应该的,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还有一些损失 500-2000 比较合适,因为如果偷拍成立的话基本也是这些罚款。道歉应该是当面诚恳道歉或者书面道歉。
成都地铁何某某诬告罗某某、曾某某诬告他,广大男性网友怎么看呢?
庭审还原事件经过
……
综合当事人陈述、在案证据和庭审过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即:2023 年 6 月 11 日 22 时 28 分许,何某某乘坐地铁过程中,同车乘客罗某某、曾某某发现何某某鞋面有闪光点,使用手机拍照功能放大查看,三人就鞋面闪光是否是摄像头发生争执,周围有乘客注意。巡逻至此处的地铁安保员上前用手挽住何某某右臂后随即放开,并询问纠纷缘由。
发现地铁上有人的鞋面有闪光点,结合社会上有人在鞋面上安装隐藏摄像头进行偷拍的以往事实,怀疑这个男的在偷拍,合情合理吧?至少,这两个女生有怀疑的权利吧?
怀疑的时候双方争执,很正常吧?
地铁保安巡逻到这里看到有人在吵架,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升级,挽了一下男生的手臂然后马上放开了,询问原因。没有进行违法暴力控制,只是尽职尽责处理事件。很合理吧?
其间,何某**某自行脱下鞋子让罗某某、曾某某查看。**地铁安保员向车控室报告,征得三人同意后,引导自行下车解决纠纷,期间没有发生肢体接触。站台期间,何某某自行脱下鞋袜让值班站长检查,值班站长告知其无权检查,并应何某某要求报警。等待期间,没有行人驻足、围观或打听。民警到达后询问情况,带领三人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期间民警观察后确认,地铁行进时,何某某鞋面金属片因反射灯光,形成闪光点。在警务室,民警对何某某的鞋子进行检查,确认没有摄像设备后,向罗某某、曾某某澄清。罗某某、曾某某随即向何某某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何某某打车费用,何某某表示不接受道歉。民警做接警记录后,对罗某某、曾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这个何某某自己非要脱下鞋子让罗某某、曾某某看,没有人用暴力手段逼迫威胁他,他自己要脱鞋子的吧?脱自己的鞋子不犯法吧?其他人没有权利去阻止吧?
下车解决纠纷也是何某某自己同意的吧,期间也没有人用暴力胁迫他吧?
到了站台是何某某自己非要脱鞋子的吧?
等待期间也没有闲杂人去搭理他们吧?
罗某某和曾某某在站台上就道歉了吧?还愿意赔偿吧?接受了民警的教育吧?
那这个何某某不接受道歉也赖别人?
被上诉人先后三次道歉
纠纷发生后,罗某某、曾某某先后 3 次向何某某道歉。
第一次系纠纷发生当日,经民警查明何某某鞋内没有摄像头后,罗某某向何某某鞠躬道歉 “帅哥,对不起,我们误会你了,真的对不起”,曾某某点头道歉 “对不起,我们误会了”,何某某认为二人声音较小、态度不诚恳,不接受道歉。民警调解过程中,曾某某表示 “确实冤枉了好人”,二人表示愿意承担何某某打车费用,何某某予以拒绝。
第二次系本案二审调解过程中,罗某某、曾某某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在封面新闻公开发布《事件情况说明》,表示 “对 2023 年 6 月 11 日在成都地铁一号线误会何先生偷拍一事深表歉意”“我们此前并不认识何先生,也没有任何针对何先生的恶意或其他不良动机,再次向何先生表示歉意”。部分媒体进行了转载。
第三次系本案二审庭审中,罗某某、曾某某主动表示 “我们对于 2023 年 6 月 11 日晚上 11 点左右,在成都地铁一号线,与何先生所发生的误会一事表示歉意”,并起立、鞠躬,表示 “对不起,何先生,是我们误会了你”。何某某表示不接受对方的当庭道歉。
法院都证实了,罗某某、曾某某跟这个何某某道歉了 3 次,请问网上那些说这两人其中有一人没道歉的人怎么看待他们污蔑这两个女生没道歉的事情呢?
根据查明的事实,罗某某、曾某某在车厢内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质疑,但没有证据显示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周围乘客有注意到纠纷发生,但没有证据显示有乘客对何某某进行指责或贬损。在站台期间,罗某某、曾某某向值班站长及公安民警陈述纠纷情况,未向行人讲述纠纷发生的原因或经过,路经行人没有驻足、围观或打听,也没有证据表明罗某某、曾某某、同车乘客或其他第三方将纠纷照片或视频发送给他人或扩散至网络。
那些说这个事件中,这两个女生把视频发到网上的人出来说话。
法院都已经证实了,罗某某、曾某某、同车乘客或者其他第三方都没有吧纠纷照片或者视频发送给他人或者扩散至网络。
那是不是可以说明,目前网上针对这个事件的视频都是何某某发的?
何某某自己在网上搞事,还要说是别人在针对他?
法院认为,纠纷发生后,罗某某、曾某某向何某某当面道歉、公开道歉、当庭道歉,与二人行为给何某某造成的影响基本相当。
法院都觉得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合理合法了,其他人在说什么?
被上诉人不构成 “诬陷”
刑法上的 “诬告陷害罪” 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民法典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中,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根据执法记录仪显示,公安民警与何某某、罗某某、曾某某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期间,通过观察何某某鞋面发现 “车运行中,快进站时车站外部广告牌闪烁时,在你鞋子的金属片上有发光点,就像手机的摄像头。” 二审庭审中,何某某也确认当日其所穿的鞋子在地铁行进中存在闪光现象。据此,法院认为罗某某、曾某某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基于臆想的恶意诽谤。庭审查明,双方争执主要围绕鞋面闪光是不是摄像头,罗某某、曾某某没有要求何某某脱鞋检查,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二人行为性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诬告陷害” 或“诽谤”“侮辱”。罗某某、曾某某基于何某某鞋面存在闪光的客观现象提出质疑,没有要求何某某脱鞋检查,也没有证据显示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何某某亦确认发生纠纷后,没有发现罗某某、曾某某在网络上发布有关纠纷的照片或视频。因此,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那些 XX 小叶的网络孝子,法院都已经还原事实,这两个女生没有要求这个小叶脱鞋检查,也没有对这个小叶进行辱骂贬损。更没有到网上发布关于这件事情的照片或者视频。
都是你们的好大爹一手策划的呢。
你们的好大爹利用你们在网上各种发视频,卖惨,直播带货赚的盆满钵满的时候,你们还在网络哭丧呢。
判的没毛病
从二审判决可以看出,地铁和公安并没有对追风小叶采取什么强制措施——下车解决是他自己同意的、鞋子是他自己脱了让地铁方检查的,地铁方则告知其自己没有权力检查、报警是他让报的、去警务室应该也是他同意的。
法律保护的名誉权是社会评价而不是名誉情感,就算边上有其他人,追风小叶想证明自己的名誉权受损,也需要拿出优势证据证明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但这存在以下疑点:1. 追风小叶在车上就与女方发生争执,可见其在为自己辩解,路人在双方存在争执的情况下是否会仅仅听信女方的意见,认定追风小叶是在偷拍?如果只是自行辩解一下就足以消除误会,那这种怀疑的社会危害自然不值得用法律处理;2. 如果路人想扩散对追风小叶名誉权的影响,即在更广的范围内降低他的社会评价,那么至少应该传播其姓名、肖像等可以确定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否则就不可能锁定追风小叶并降低其社会评价,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有路人拍摄视频或打听信息,路人自己都没有这些信息,更遑论传播了。
追风小叶现在人尽皆知,离不开他自己将此事在网上传播的行为,也就是被一群人诟病的一审判决中的 “事件影响扩大系追风小叶自行发布信息所致,在网络上的影响不应归责于女方”。诚然,如果女方不提出怀疑,那就不可能让此事在网上发酵;但如果追风小叶不自己传播,那么此事也不可能在网上发酵。在两个行为都与危害结果存在条件关系的情况下,需要通过结果归属的判断确定应将结果归属于哪个行为,也就是法院说的网络上的影响不应归责于女方。谴责这点的人,根本没有讨论过结果归属的判断,只会一遍遍复读 “没有女方的行为就没有这件事”,全然不顾“没有追风小叶的行为也不会有这件事” 的事实,既然这两个行为阻止任何一个都可以避免危害结果,那么为什么一定要阻止女方提出怀疑呢?
回答 “要通过避免哪个行为来避免危害结果”,无非是回答 “通过避免哪个行为来避免危害结果的成本更低”。显然,如果你在禁止捏造证据的基础上再要求所有人提出任何怀疑都要保证有 “足以完成刑事 / 行政 / 民事案件的控方证明责任” 的证据,那么你就是在阻止一切的怀疑,无论是真的还是假的。因为在获得司法机关认可前没人知道自己的证据能不能获得认可,而提出怀疑是获得司法机关认可的前提。如果规定嫌疑人在网上传播案情的后果要自己承担,那成本充其量是让少量(你当然可以举出很多例子,但就全社会而言还是少量)追风小叶这样的人被怀疑后生一肚子气(如果在不能外部化传播案情的成本的情况下他还选择传播案情,那只能认为传播案情对他的收益超过了社会评价降低的成本),我们这种怀疑当场造成的影响,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了。因此这个结果归属的判断没有问题。
我请问一下,男性在恋爱过程中与女性产生经济纠纷,男方认为女方是捞女,花了自己的钱,闹上法庭,要求捞女归还财物。
但女方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恋爱过程中送给男方的礼物与男方花销相等,并不存在 “捞女” 问题。
那可否对此进行反诉,状告男方诬告和诽谤呢?
…………
上面是原回答,我在知乎上放了二十四小时没动,这个回答目前浏览量也有一千多了,只有一位网友在评论区回答了,这是不行的。
可要是追风小叶行了,那我这个假设命题也应该行。
这应该没人反驳吧?
…………
我觉得追风小叶做的挺好。
促进了司法完善,我们不要简单的把看做是男女之争,要看做是 “被冤枉的那一方的维权之路”。
如果追风小叶能成的话,那以后污蔑女性捞女,指责女性在恋爱期间花自己的钱,或者是在相亲阶段造黄瑶的(是某某勾引我的,不是我用强)的,不仅可以减少经济损失,还能再通过维权让自己在经济上获益。
但凡他们说的和事实不符,自己也能拿出来事实依据,也不用管对方是不是故意的,就能让对方付出惨痛代价。
女性被冤枉捞女,女性拿出证据证明给男方送的那块表是几万块钱买的真的,是男方自己有眼无珠看不起女方,人家说是真的都不信。
按照追风小叶这节奏,那法院要让男方在朋友圈顶置道歉一个月,且赔偿给十万八万的才可以。什么当庭道歉,当面道歉,书面道歉,统统不接受!太便宜他了!
相亲的时候被人用强给上了,反被污蔑说是勾引两厢情愿,女方主动。拿出证据之后,不仅能告对方强奸,还能告对方造黄谣诽谤,要求对方进行人格侵权方面的赔偿,也挺好!
好看良家姑娘街上孤零零的走着,被人问多少钱一晚上,直接去报警,说对方诽谤造黄瑶。就说对方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要求道歉一个月且赔偿个十万八万,要是还有过分语言调戏和寻衅滋事,那关三五天哪里行,最起码不得判个刑。
还有良家男在街上被人拉客,说姑娘好看,一晚上多少钱,也告他们!他们凭什么看见个男的就以为男的是瓢虫??这不是侮辱人格吗?告两回世界就清净了。
在酒店和试衣间遇到摄像头,直接告,从业主告到商户,从物业告到当地市场监管。
全部告了,每家都得赔十万八万,然后要在商场门头写上【本酒店 / 本商场因为 XX 年 XX 月发现有摄像头,特此为某某先生 / 女士道歉】至少得一个月。而且要歇业,在公安司法系统监管下,让技术进场,全面排查完摄像头才能开业。
我真的觉得很好,而且我觉得追风小叶,应该把那些生产鞋面摄像头的厂家也给告了。
为什么会被女人诬告?
是因为女人看了太多的针孔摄像头的新闻给吓的承担不了一点风吹草动。
告做鞋面针孔摄像头的卖家,举报偷拍视频网站。
大家一起维护一个更晴朗的公共环境。
骚扰的要承担更重的责任,诬告的也要承担更重的责任。
一起推动社会进步,真没什么不好的。
…………
追风小叶这事儿能成,确实会让女性在指控男性【咸猪手】、【偷拍狂】、【性骚扰】的时候更慎重一些。
同样也能让男性在冤枉女性、污蔑甚至诬告女性【捞女】、【非处】、【出来卖的】、【造黄瑶】的时候,能够付出惨痛代价。
追风小叶加油吧,你成功了,那些还苦哈哈帮女方打分手官司的律师会高兴不少,男方的胡搅蛮缠、强词夺理、污蔑诽谤,也都能要一个长期公开道歉和相当不错的经济赔偿。
律师的收入也能高一点了。
我看到有人说,因为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就想着要润了。
在这里,我只能说一句:慢走不送。
哈哈,这种事情不应该由法院来判决,让网络来判决,网络投票就好。
毕竟网友们专业,这样也可以缓解网络舆论,两全其美的办法。
至于网友要判死刑,那也是网友们的事情。
一个事情搞了这么长时间,占用公共资源。真的,太能了吧。
屁大点事,无语死了。
维权来,维权去,最后还是一样的结果。不过,继续支持维权,一定要维权到底。千万不能放弃,真的不要放弃。
流量已经很不错了,要学会利用。
要是聪明的话,可能已经在着手了。现在流量有了,是不是可以直播带货了。先赚钱再说吧,其他的都是其次。
直播带货,真的很赚钱的。
比到时候维权成功赚的钱还要多。
加油,继续!
从法理学上来说,我们这个时代的一切法官中心主义都是 doomed,是命中注定失败的。
认真思考过法律的人都应该意识到,为什么近代以来形成法律观念的形成在一定时间内拥有极强的解释力却在当代越来越被践踏,其原因到头来还是离不开社会个体的原子化。
在过去,法官中心主义可以良好运行的基础,是法官们真的是一个社会中的社会精英统治阶级乃至贵族,你可能非常厌恶贵族制度,但至少脱胎于贵族思想的法官们拥有荣誉感,拥有一种调和社会各阶层的使命感,当然他们有很多问题,但至少他们愿意相信或者装作相信正义公正这种概念是存在的。
然而到了后现代的当代,法官本身已经变成了由一群自己也不相信正义公正存在的人组成,由一群自己就认为自己是被压迫者,要为别的被压迫者伸张正义的人构成,他们再也不愿意假装拥有什么公正性,想要去调和各阶层矛盾,而是从内心里就包含了一种复仇哲学,他们上台就是为了来复仇,为了来包庇,为了来实现他们的个人思想的。
在这种原子化个体再也不觉得自己是某种精神统治阶级,反而身为统治者的一部分却还要觉得自己是被压迫者反倒人人有着对社会的报复欲望时,法官中心主义是注定失败的。
当今社会最常见的事情就是,一般人以为的,在一般人眼里已经算统治阶级的人,他们自己因为作为权力的边缘而充满报复性,一群拥有一定权力的人依然认为自己是被剥削压迫的人,延伸出了报复整个社会也是作为被压迫者进行复仇的逻辑。
请记住,如果你被人诬陷成了猥亵或者偷拍者,那你是没办法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以后找正式工作或者出国大概率连审核都过不去。
没有人会给你担责任开这个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自己看一下,有好多行业和职业是需要这个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如果你有单位,单位如果为了避嫌,很可能给你劝退甚至辞退。最多也就赔你个 n 加一呗。后续你生活来源怎么办呢?
这几个月工资花光了,好单位好工作他可能不会聘用你。只能降低社会阶层,往下沉市场走,进行重体力劳动,还有脏乱差累那些没人爱干的活儿。要不就当个小贩儿,当个菜贩子。
如果有人诬陷我,我首先会警告两次,如果还是不撤销,那我只能通武力解决问题。因为我未来已经毁了,我一定要尽全力报复回来。
看了下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二审官方通告,感觉大有所益,我总结了一些思想,望大家相互学习,相互勉励。理性看待问题,不要阴阳怪气。
愿意承担交通费用 = 愿意赔礼道歉
2 次私下道歉 + 1 份事件情况说明 = 已经公开道歉
40 多个摄像头恰好坏了 10 几个 = 没有证据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系扶人者责任
你没偷拍为什么不发声→系男方责任
通过网络发声维护自身清白→扩大影响系男方责任
借用某一位光头说过的话改编一下:
监狱里的囚犯,谁会为监狱修得高大威武,狱警的武器先进凶猛,而自豪沾沾自喜。
可惜很多囚犯们,认识不到自己是囚犯,还会不自觉的代入自己是狱警,甚至是监狱长的身份,对其他囚犯自救行动辱骂、拆台、举报、攻击。
只有让囚犯们清楚的认识到自己是囚犯的事实,他们才不会不自觉的扮演狱警,转而才能有机会砸烂这个监狱。
————————————
天下大弊不除,倒了一个严党,还会再有一个严党。这更是人人皆知,人人不言!
何况现在连严党下的常伯熙这种,都倒不了。
罗辑拍卖买下了一桶 18 世纪的红酒,但是红酒却是绿的,
罗辑喝了之后就中毒了,
后来发现是因为古代酿酒的人喜欢把铜标签放在酒里面,久而久之铜就化了,酒也就有了毒,
不要总怀疑酒有问题,有没有可能是所谓的铜质出现了问题?
我想请问,男性出门发现女性的鞋子,包,衣服闪光我能不能让她脱下来自证? 到时候是不是男性又侵犯女方权益了?发光的物品怀疑具有合理性,这个解释男女都能用吗?还是跟抑郁症一样属于女性专属?
太慢了。
现在所谓的什么断温和派的后路,伤害值太低。
如果说温和派受到十万点伤害,才会转成激进派,那这件事可能也就只有几十甚至几点伤害。
大同,武大,追风小叶,Z 大…… 每一次都说打击温和派,温和派的血实在太厚了,打击确实是打击了,但不管怎么打击都屹立不倒。
这下真是思想配得上苦难了。
断温和派的后路有可能,但温和派觉得自己被断后路又有点不可能。
想起一句日本人经常说的话:日本已经道歉了 80 年,你们中国人为什么还是不依不饶?
1. 被人诬陷不要等到事后维权,当场就要 有仇报仇有怨抱怨。
2. 诬告了别人,不要当场道歉,不然会被人追着维权 800 天。
这就是这场二审法院提供的正确解读。由此可见法院业务水平之低劣,连最基本的公序良俗都不知道怎么维持,之前国家颁布全民健身就是告诉你,指望法律不如指望你自己的拳头。
这么看的话,如果被诬陷了,第一时间应该挥动拳头反击,然后被定义成互殴,最差五天也就出来了,起码不会这么难受。先遣服是不一样
像这样,时间精力搭进去了,经济、精神补偿什么都没有,而且道歉方式只是私密和文字形式转载,诬告成本太低了。
好!
水浒好就好在投降!
追风小叶好就好在败诉!
说是曾公开道歉,那么为什么直到现在都不知道那两人叫什么名字呢。正式的公开的道歉不应该说清楚道歉人是谁,被道歉人是谁,事情的前因后果吗。那不然发个朋友圈仅部分指定好友可见也行?
果然不出所料,还是维持原判,但二审法院专门就判决作出情况说明,虽然没有看到判决书原文,但可以理解为增加说理。
8 号开庭,11 号出判决。这说明在 8 号开庭的时候,判决书大概率是已经写好了,开庭也只是走过场,程序上要合法。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对付那些较真的辩护律师,最常用的手段就是程序做足,量刑从重。
那再来做一个预判:这起案件,大概率会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如果男的把澄清视频 发到网上算扩大影响,那么请问,女方 仅仅因为鞋子反光就当众指控男方偷拍算不算扩大影响?女方难道就不可以蹲下仔细看一下鞋面再发声吗?这难道不算扩大影响?
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这件事,在今天已经显得格局小了。
日后修史,肯定是需要从性别问题的角度来单开一章的。这在中华文明的数千年里可谓是前所未有。
追风小叶已经讲过法律了,证明此路不通。现在你还跟我讲法律?我都想笑。
看吧,这就是为什么一般人打不起官司。拖你几年,结果维持原判,大人不能有错,搞一搞啥心气都没有了。你想做秋菊,要做好万念俱灰的准备。
但是我们就是依法治国~—~。到哪儿说理去?
败诉是意料之中的事,
追风小叶通过亲身经历告诉我们,面对诬告走法律途径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那么我宣布,
武士决斗时代即将开始!
双输好过单赢,
你选的嘛,偶像!
二审维持是常规操作。
众所周不知,2025 年我国二审案件的二审发改率不超过 10%,其中发回是 3.8%,改判是 6.2%。这个数据是我网上搜的,不保真。
但根据我个人的工作经验,不应该有这么高,实际上应该更低,发改率应该在 5% 以下。
大概说一下意思:
发回的意思就是一审没审清楚,让一审法院重来。
改判就是,你审清楚了,但是判错了,我给你改了。
一个是说一审法官的审案能力有问题,一个是说一身法官的判案能力有问题。
所以不管发回还是改判,一审法官都是要被追责的。
具体表现是通报批评,扣一分,发回严重一点,要扣两分。
开会还要被领导嘴两句。
但是有一种情况理论上是可以不被追责的,就是二审出现新证据。
那这个确实没办法,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导致的判案误差,责任不在法官,能理解吧。
毕竟法官也是人,证据不足所以无法公正判案很正常。
不过管理严格的时候也追责,惩罚和普通的一样。
所以这个案子懂行的在上诉的时候就知道。
改判概率本来就低。
但是这个案子是有问题的。
问题就是:二审审理时间太长。
给大伙普及一下我国民事程序的一些小常识。
普通民事案子一共有三种程序:小额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小额简易需要在六十天内审理完毕。
简易程序九十天,普通程序一百八十天。
二审是固定的普通程序。
实际办案没这么严格,比如当一方申请鉴定,鉴定结果出来之前所有人都得等。
小额简易程序和简易程序允许独立审理。
普通程序理论上需要成立合议庭,基层法院,尤其是乡镇法庭,一般是一位法官搭配两位人民陪审员。
这个大家理解一下,基层法院,尤其是派出的乡镇法庭,各个法官的时间难以协调,就人民陪审员相对空闲可以随叫随到。
一审审理时间长倒是很正常,毕竟审不清楚就瞎判那是要出问题的。
重点是二审。
二审虽然标准是普通程序一百八十天,但是实际办案过程中我如果没记错,应该是没有超过两个月的时候。
加上上诉移送期,超过三个月的都不多。
因为一审已经有结果了,二审主要是审查一审结果对不对。
没问题就维持,没审清楚就发回,判错了就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就调。
当然,也可能是我见过的二审法官效率比较高。
他们一般都是:你调不调?不调我判了。
这种能拖一年多的二审是很少见的。
反正我只在网上见过。
所以重点不是他为什么维持原判,这东西没什么可讨论的。
而是为什么拉拉扯扯能整一年多。
这是程序问题。
结果的正误,不是人力可以控制的,谁也不敢说自己判案就百分百毫无瑕疵,那不成圣人了。
只能讨论一下程序问题。
二审一年多太少见了,我知道的两起都是在网上。
可能受到了舆论影响吧。
我还是那句话,什么东风什么导弹有毛用啊?上午在网上评论中国牛比下午坐地铁就被诬告偷拍了,武器再尖端你们无底线偏袒女人怕不是想中国男人都灭绝?
看了此案诸多相关问题的回答,但有三个问题,我没看到任何人正面聊过,我真心地想请教三个问题:
1、当事两名女生面对疑似偷拍的行为,该怎么做,大家觉得合理合法?
(该问题可以延伸到公共场合发现疑似性骚扰行为时,发现者该怎么做,你认为合理合法?)
2、被两个女生质疑之后,追风小叶该怎么做,大家觉得合理合法?
(该问题可以延伸到被质疑者该怎么做,你认为合理合法?)
3、当事两名女生既已那么做了,且经查证追风小叶并无任何偷拍嫌疑,那么两名女生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追风小叶该得到怎么样的赔偿才为适当?
(该问题可以延伸到无证据显示性骚扰行为后,质疑者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被质疑者应获得什么样的补偿,你认为合适?)
姑且放下此次法律的判决,从普通人认知和心证出发,聊聊以上三个问题。
败诉几乎是必然的,这个案子依旧由成都的法院审理,那无非就是新瓶装旧酒,左手倒右手,成都铁路运输中院不可能自己去打地铁集团和下级法院的脸。
这里提一个情况通报里的点 “扩大影响系何某某(追风小叶)个人行为”。
这种说法可以说是可笑、可耻、可悲。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
当你被人诬陷时
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当你的尊严被按在地上摩擦时
不允许你扩大影响,否则就是你的责任
这等于说,以后所有权益受到侵害,并且没有第一时间得到公平的人,都不允许通过扩大舆论的方式施加压力。
你被偷拍了,你被猥亵了,你被强暴了,是不是也都不允许说出来?
说出来就是自行扩大影响?
即使我们抛开扩大影响不谈,那之前的影响呢?
整个地铁的人都看到了追风小叶被保安带走,这俩女的在地铁安保室里道个歉,就算是消除影响了?
几车厢的人都认为追风小叶是个偷拍犯,她们的道歉消除影响了吗?
至于那个所谓的媒体渠道公开道歉,我之前写过相关的分析回答,大家可以看一看,那玩意到底是道歉,还是在胡搅蛮缠。
放两张比较有代表性的图片,下面是回答链接。如何看待 “成都地铁被污蔑偷拍案 “两名女性肇事者首次发声?男性当事人的诉求会在二审后实现吗?
追风小叶的败诉不是什么雄性的失败、田力的失败,而是文明的失败、社会的失败。
这场败诉会极大地影响到公共场合女性对偷拍、猥亵的维权。
因为大家从追风小叶的案例上能够看到,只要你说他偷拍了,他就已经是必然名誉受损的结局,因为法律不支持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到时候那个被诬陷,或者被错告的男性,很有可能选择动手,把事件升级到互殴,双输好过单赢。
因为就算最后判他全责,打人也比偷拍、猥亵的名声要好的多。
被诬陷的、受了委屈的男性会这样做,那些真的在偷拍、猥亵的男性就不会这么做吗?
他们肯定更乐意把水搅浑。
尤其是猥亵,在高峰期的地铁里面,不会有任何证据。
到时候女性面临的局面就是,一个猥琐男在地铁上摸你胸摸你屁股,然后你说他是流氓,下一秒他就给你一个耳光。
你到时候连舆论支持都得不到,追风小叶坟头还冒着气呢,殷鉴不远呀。
所以,某些法院工作人员,维护同事的评奖评优、维护单位的面子的行为,实际上是在至大家于危险的境地中。
不知道有没有成都的朋友能看到这篇回答,建议你们以后坐地铁的时候先把鞋脱掉,脚丫子上总不会长摄像头。
为什么要从法律的角度解读?
对法律的解读权难道在我们手里?
就得按斗争的角度去解读。
已知对手背后就是有境外敌对破坏势力的支持。
那这就是专政对象了,不存在妥协和投降。
矫枉必须过正,支持老叶,发扬愚公移山的精神,一定要打到底,打到它们疼~
结果不重要,坚持很重要。
法律明确告诉大家了,遇到任何质疑,比如卖,买,等等等等,都可以在地铁站大声一直,或者怎样怎样(参考二女),so,该咋办你们看着办吧。
不过还有句老话,叫做 “打得一拳开,免得百拳来”,不知道哪个对,最好都试试
公告给我整笑了,鞋面反光所以误判偷拍有事实基础,完了以后到处反光的装饰和玻璃都有偷拍风险,建议以后看到反光装饰就报警被偷拍,120% 的执行这个判决。
解释里面说的很清楚了:只要男的身上有任何会反光的东西,不管是不是装饰品,女的就能直接说男的在偷拍,法院是支持这种行为的,并且这种行为不需要承担任何后果,只需要口头表达对不起三个字就行
这种踩油门行为我可是大力支持的。
只有山西大同案、追风小叶案不断地变多,农村男人,传统男人才能学精嘛。
反正进监狱关个几年判个 3 年强奸和你给捞女打工没有任何区别。
最后都是一无所有和虚度光阴,进监狱还能治一治这种传统男人令人恶心的性交欲望。
为了性交,置自由,家庭,人生于不顾,那不活该吗?
事物的改变本来就是二重性的,现在斜塔对女的有利,既可以保研,又可以随意诬陷赚流量,又可以骗婚骗彩礼,这么多赚钱赚 GDP 的方法,斜塔流量平台为什么不用呢?
我大力支持比萨斜塔狠狠治治这些人。
如果各位需要法律的支持,那就去正规的,比如澳门法院,
如果不需要法律,那你自己就是法律。
不要先去不正规的法院受一肚子气,再想到 j35j36 等顶级手段。
法律对事实的解释权在法官,那法官的公正评价由谁来监督?
我从影响的角度聊一聊。
刚好刷到了一位破站 up 主进化行动派的视频。
他视频刚刚火速补档,就不放链接了,为了节省打架时间,阿不是,大家时间,我直接上截图。
珠玉在前,结合这一次追风小叶采取的方式进行对比。
我不禁想问问熟悉法条的法院技术官僚们:
你们这样判,
这个判决结果既没有解决诬陷偷拍的问题,也没有起到保护女性的作用,甚至加剧了对立矛盾。
我真的想不通为什么你们不考虑一下后果??
这个判决的核心有两个,
1. 公开指责别人偷拍,是色狼,不构成人格权侵害。
2. 如果你公开指责别人是色狼,最后证明是没有的事儿。你只需要在派出所道歉就可以认为弥补了你的人格损失。
某些部门的人应该庆幸追风小叶是个文明人
换个不文明的人,现在……………
解读?
还在这辩经呢?
“据此,法院认为罗某某、曾某某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基于臆想的恶意诽谤。”
以后女生上街,穿衣服露肩膀头子、胯骨周子,穿那种小短裙小低胸满大街溜达的,我也报警,疑似卖淫
而且我的质疑具有一定事实基础
怎么样?
说白了,这帮人水平真的很一般,别说有理有据了,连自圆其说都做不到
所以,温和派走诉讼这条路就是走不通的,摆明了已经
反观某师范大学食堂重拳出击,你看网上有几个人讨论?
所以,遇上事该怎么办大家有数就行
希望这次的 “事教人” 大家真能会
诬告陷害再这么搞下去,迟早会出大事。
就从官方通报里看,两个嫌疑人坚持诬告,无论被害人如何解释都坚持扩大影响,逼的被害人报警,这中间持续了半个多小时的不法侵害,从未中止犯罪,直到警察来之后才突然停止诬告,说是要道歉。
这都不能认定主观恶意,而是轻飘飘的一句 “没有证据显示” 一笔带过。侵权过程被春秋笔法写的跟闹着玩似的。唉……
我看了一下,二审说二女没有要求进行脱鞋检查。所以事实有没有要求脱鞋检查?
二审说二女没有发在网上扩大影响,然后是谁先发在网上的?路人还是二女?
最后二审的多次道歉是依据二审过程和二审庭上的道歉来的?那这不是证明一审有问题吗?
如果这几个点二审解释不清楚,那大家也别抱批判的武器的希望了,在两性问题上尽量使用武器的批判吧。
判断不属于诬陷的标准是 “有事实基础”。
那么什么是 “事实基础” 呢?通告称本案偷拍的事实基础是列车进站时,广告牌的灯光经过鞋面金属标的反射,导致金属标出现闪光。
哦,原来这就叫事实基础啊。
那我建议被告者诬陷方起诉地铁广告牌偷拍,那个更像偷拍。
像支持大同一样支持成都。
什么叫历史的检验?
这个判决书假如放在十几年前,那么基本不会引起多大的争议。甚至这个案子在当时可能都不会出现,即使出现了,当追风小叶去起诉乃至上诉的时候,也不会有多少人支持他,大多数人会觉得他无理取闹,或者太过为难两个小姑娘了。
总之绝不会是现在这个局面。
这十几年间发生了什么大家可以自己总结,但总的来说,这个变化就是历史检验后的结果。
今天之后,这个案子也将成为历史,开始接受检验。十年后,检验的成果也会逐渐显现。
希望到时候大家都能承受的住。
诬女:打拳真的有用。
那么对待女拳,我们只有用拳头。
知乎用户 1024 发表 “现有的法律运行机制已经连被诬陷偷拍这种小事都给不了公平正义”,反复验证了这样一个事实,并广而告之。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UNwk48 发表 两位女生精神状态不佳,正在接受药物治疗。 真不想说这句话,但实在是太典 …
知乎用户 fzf2018 发表 拖了这么长时间,应该不会胜诉! 影响什么的,感觉也没有什么影响了。 这两年来的性骚扰案、大同案、燕冬萍案…… 一系列的事件中,早就让男女之间的信任崩塌,也不差这一个地铁案。何况这个地铁案毕竟没有造成太严重的后 …
知乎用户 fzf2018 发表 拖了这么长时间,应该不会胜诉! 影响什么的,感觉也没有什么影响了。 这两年来的性骚扰案、大同案、燕冬萍案…… 一系列的事件中,早就让男女之间的信任崩塌,也不差这一个地铁案。何况这个地铁案毕竟没有造成太严重的后 …
今天是六月十二日,刚好,2023年过了一半。 霸占着微博热搜榜四天的“男子地铁偷拍案”,在女受害者道歉后,立马掀起了男人们的高潮,又随着男人们的口嗨终于低潮。 男子地铁偷拍报道 这半年,曾发生过无数个偷拍案,但这些案件就像沉入海底的石头一 …
知乎用户 老岳 发表 做了一点修改。 100% 败诉。 乐观估计是不公开审理,裁定小叶败诉,并勒令不得再对外公开任何信息。 也可能是复述一遍一审内容,措辞更加严厉地批评小叶,明确他应该负主要责任。 最糟糕的情况是彻底推翻此前的审理,裁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