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领议会是违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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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人印象不同,台湾的集会游行其实没有美帝那么自由。当然,美国游行 “也为许可制”“也有禁制区”“也有清场” 已经被诸多理客中在中文世界传播得有国际视野的人都耳熟能详了,我只说一点:联邦并没有什么“游行示威法”,在这类过程中出现的管束均来自州权,其他的,有心人自己查好了。

  台湾呢,有得到释字 445 号支持的集会游行法,集会游行设有禁制区,设有表达界限,共产主义和分裂国土的表达不被许可,厉害吧,谁告诉中华冥国它早就死了它就塞谁抹布呢(不过这条言论界限在释宪方面完全没有问题,矛盾也是宪法自己矛盾)。总统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各级法院及总统、副总统官邸都被划入禁制区,在它们周围集会游行都不可以——但是没有立法院哦,难道写漏了吗?

  这其实该是个常识问题,议会是特殊的,无论它是不是如那些高呼镇压的人说的一般是重要的关键的民主机关,它都首先是特殊的,其秩序不能归行政权力插手。议会再乱七八糟,秩序也不归外界管,1603 年,英格兰国王卫队中一名约曼阻止了下院议员组团闯入上院,结果是这名士兵被捕,处以罚金和强制道歉。

  即便是其他国家的人对这些东西感觉冷僻,台湾人也不会如此。蓝营爱议会警察权都爱得快发疯了,各国议会警察权都被他们捧了个遍。原因在于国民党长期占据立法院多数,包括扁政府时期,“加快立法效率” 等同于加大国民党权力,而民进党的策略只有杯葛、阻碍来减缓立法速度,比如占据主席台,立院无双闻名于世,与这种策略关系很大。立法通过后,就基本只有利用释宪申请的司法途径了,显然,司法途径并不是那么如意的,效率低不说,结果也难料,集会游行法本身就可以被释为不违反宪法所定之集会自由、言论自由。为了立法效率,蓝营常在呼吁议会警察权之必要,常在鼓吹党团协商之弊端,连共和党拉布、日本社会党用牛步战术他们都看不过去,爱之深恨之切,堪比 GEM 看见梁书记张柏芝看见陈冠希。

  议会警察权都掌握在议长手中。英美两国这种权力根据基本上来自长年习惯,议长有权维持议事秩序,将捣乱议员逐出会场,对旁听席的扰乱分子清场等,但这种权力称不上强硬,与某些法学家所称的血腥镇压上子弹相去甚远,安全套袭击布莱尔后,father 4 justice 还活得很愉快,至于上一次借助外力从会场带走议员,似乎是查理一世 XD

  英美之外的西方国家则会把议会警察权定得较细,且写入成文法律。如日本以国会法授权议长行使此权,两院的议院规则更明定范畴,包括授权议长在有必要时引入外部警官,这项权力应用并不频繁,第一次使用是 1960 年众院审议《美日安保条约》新约时。德国很特别,干脆将议会大厦的警察权写入了基本法。而法国虽然只是把警察权写入两院章程,却不厌繁琐,管得很宽,连议员质问、人身攻击另一个议员都可以被禁,不晓得自由主义者怎么会那么厌恶这个拥有高度成熟民主的国家。

  台湾的议会警察权更为特殊。法律层级的立法院组织法只授权立法院长 “维持立法院秩序,处理议事”,非常模糊,中华冥国法统一以贯之。而授权动用警卫的,只是一个 “立法院警卫勤务规则”,为立法院内规,因而王金平多年不肯行使这一权力,认为 “缺乏法律根据”。并且,议会警察权在台湾不比在西方,是声名恶劣的,缘自万年国会时代的立法院长在 1988-1991 年期间六次动用这一权力对付在野党立委,故 1992 年国会全面改选后它便被束之高阁。王金平屡次回避议会警察权问题,包括在此次学运亦称并不涉及,应该有不想背负复辟之名的顾虑。但无论警察权有还是无,依据强还是弱,议长不表态,外界恐怕很难有什么依据来指称立法院内是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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